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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方法和措施优选九篇

时间:2023-06-07 15:58:00

教育方法和措施

教育方法和措施第1篇

【关键词】素质教育;长效机制;方法;措施

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新时代对劳动者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素质教育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造就新一代劳动大军的素质,已成为教育新面临的一项十分重大的战略任务,而这一任务的完成主要依靠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大力推行素质教育是中等职业学校提高办学质量的重要手段。

一、素质教育现状

(一)素质教育观念的歪曲

传统教育重在知识的传授,而忽略能力的培养和素质的提高。现在学校都推行素质教育,素质教育应该包括哪些内容,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的调查显示,58%的被调查者认为素质教育不仅是知识、技能水平的提高,还应该包括人格、心理健康方面的教育。做到“德、智、体”全面发展,而且德育应放在第一位,学校首先应该是教学生做人,品德和人格更重于知识技能培养。近四成的被调查者反映一些学校只重视孩子的文化课,其他一概不管,非常让人担心。26%的被调查者认为作为学生应以学习为主,德育方面学校应该教,但还要以提高学习成绩为重,他们说:“学习好,说明孩子把精力都放在学习上,哪儿有时间去学坏,所以就得抓孩子的学习。”资料表明,不少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中,班干部、学习尖子也成为罪犯,这说明,学习成绩好就代表学生各方面都没问题的思想,掩盖了孩子很多潜在的不良倾向。青少年犯罪有一个积累的过程,如果平时学校不进行全面系统的教育,学生缺乏免疫力,遇到突发事件就容易出现问题。

(二)中职学校学生素质教育现状

有些职业技术学校,只偏重于学生知识、技能的教学,但在如何进行学生人格、心理健康方面的教育和约束不良行为方面却做得并不乐观。近年来,好多中职学校在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上力度不断加大,但是学生素质并没有明显的提升,反而在不断地下降。究其原因一是机构不完善;二是学生没有意识到自身素质的提升带来的变化;三是教师自身素质参差不齐,缺少主人翁的姿态;四是学校素质教育氛围不够。

二、明确素质教育实施的内容

素质教育是一种全新的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它以提高全民族整体素质为目标,以激发学生学习的主体意识,充分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精神为切入点,挖掘学生的内在潜能,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如何把宏观的素质教育思想转化为微观的具体过程,使素质教育真正落到实处,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关键。

素质教育工作是个系统工程,所涉及的内容广,学校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从思想素质教育、身心素质教育、文化素质教育、专业技能素质教育等方面,构建素质教育体系。在这里要重点讨论的是思想素质教育、身心素质教育、文化素质教育内容。

三、素质教育长效机制的方法和措施

素质教育没有固定模式,它的实施可以制定某种方案,提出若干要求、规定,但更重要的是,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探求适合于学生个体的最佳教育方案和措施。学校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应承担提高学生素质教育的使命,建立素质教育的长效机制已迫在眉睫。如何保障机制的有效运行,需具体的方法和措施。

(一)完善素质教育实施措施

首先,为保障学校素质教育工作的有序有效开展,应该从学校层面成立素质教育工作小组,主要以学生管理部门和教务部门为主,其他部门为辅,负责制定学年素质教育实施方案,指导各班级开展工作并负责考评工作。

其次,素质教育工作组要做到具体明确的分工。教务部门全面负责教学内容改革、学生专业知识和技能素质教育、政治理论教学的计划、组织、实施和考核;学生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学生思想政治品德素质教育、劳动教育、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重大违纪和心理健康教育的组织、实施和考核、奖惩工作,负责学生社团的组织发展、组织建设、工作检查和年度考核评比工作;后勤部门全面负责花园式校园环境的建设,做好全校师生的后勤保障工作,着力体现服务育人;校团委具体负责团员思想方面的教育,开展团课和组织团员开展活动;学生会要在学生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努力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工作,注重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发挥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桥梁纽带作用。

最后,素质教育工作组要根据各项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对活动开展过程中表现优秀的个人、班级给予表彰。

(二)增强学生提升自身素质意识

文明礼仪教育,是一种养成教育。在进行文明礼仪养成教育规范训练时,坚持正面教育,注意树立典型,让礼仪榜样去感染学生,为其他同学起带头和示范作用。通过教育训练,才使学生逐步形成文明识礼的好习惯。通过黑板报、国旗下讲话、重要的节日、纪念日,开设“国情、校情系列讲座”、新生的入学教育、入学宣誓、军训工作和校纪校规等进行思想素质教育。通过创建学生社团,兴趣小组,提供学生发展技能的机会,着力抓好这些社团组织建设进行文化素质教育。充分利用心理健康咨询,田径运动会和有益学生身心健康的各种体育竞赛活动,校医务室定期宣传防病治病的常识,做好学生的日常健康防治工作等身心健康教育。

多开展主题教育,主题教育是素质教育的有力保障,主题教育的载体是通过主题班会课来实现,主题班会课是班主任实施班级管理,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和心理素质教育的主要渠道。班会课的目的不但要让学生接受思想教育,而且还要让学生通过参与活动开发智力和培养多种能力,使他们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体魄健康的公民。

(三)强化教师自身素质

教师是素质教育的组织者与实践者,其自身素质的高低将直接影响素质教育开展水平的高低。如果教师只是传授知识,那么只要求教师通晓所教学科的知识并懂得教学方法就行了;如果教师要担负起素质教育的任务,那么还必须具备教育学和心理学的知识,为人师表的崇高道德,精通素质教育的方法与艺术。我们老师应以主人翁的姿态有责任随时随地对学生进行教育。为此,学校相关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大家学习教育学、心理学的相关内容,尤其是兼任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应积极考取心理咨询师等强化教师硬件条件。学生管理部门定期组织班主任举行班主任业务能力培训工作、举办主题班会课观摩学习、举办主题班会课说课评课比赛等提升班主任工作能力。

(四)营造素质教育氛围

校园文化对学生道德素质、心理素质的培养,往往比课程教学起着更为重要的作用。所以职业学校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营造优良的校风和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创造良好的素质教育环境。学校可以借助校园广播、公共宣传栏、校刊、班级宣传栏等媒介宣传引导,通过一系列素质教育活永词鞯湫停立榜样,营造素质教育氛围。特色班级文化是塑造学生向心力,提升班级凝聚力,提高同学们素质教育的重要方法和途径。在特色班级文化创建中强调以学生参与活动为载体,通过教室文化、宿舍文化以及优良班风的培养以达到特色班级文化创建的目的。创建特色班级文化在整个班级管理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也是学生素质教育的主阵地。

推行素质教育非一日之功,只有通过全面转变教育思想和观念,全体教育工作者长期的探索和实践,并不断深化职业教育的改革,才能建立起科学的职业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才能提高职业学校学生的素质,才能适应经济建设对人才的需求。

参考文献:

[1]孙爱武.高职院校学生职业素质教育模式的探索与实践[J].职业技术教育,2013年11期.

教育方法和措施第2篇

【关键词】学校;未成年人;法律教育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率不断攀升,引起了社会的密切关注,未成年人犯罪不仅对未成年人本身和对社会产生直接的危害,而且关系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当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依然是一个刻不容缓的社会问题。长期以来,学校在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时,更多偏重于对未成年人的理想、道德、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而对法律教育有所忽视。因此,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法律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教育。

一、学校法律教育的不足

首先,在学校课程体系设置中,除了大学有专门的法律教材外,其它各级各类学校的法律教育内容很少,没有专门的法律教育课程,法律教育内容散见于德育教材中,没有相应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安排。许多学校仅仅是每一学期或每一学年请一些法律专家到学校举办一至二次法律知识讲座,这类讲座内容单一,更多偏重于刑法知识教育,有时甚至就流于形式,对起到预防学生犯罪的实效不大。

其次,学校缺乏专业的法律教育教师。这是影响预防犯罪法律教育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从目前各中小学校担任法律教育的教师来看,由于学校认为法律课不是“主课”,教学效果好与坏并不会直接影响升学率,因而法律课大部分都是由政治或思想品德课老师兼任法律教育课,缺乏法律专业的教师,这势必会影响法律教育课的教学效果和应该起到的作用。

再次,把法律教育排除在素质教育内容之外。法律素质是指个体通过法律环境影响和法律教育训练所获得的、并按照法律要求自觉地规范自己行为的内在稳定的特征和倾向。在今天,法律几乎已经渗透国家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因而法律素质已日渐成为个体社会化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之一。然而,从我国提出到重视素质教育的今天,在我国素质教育理论研究中,对法律素质的理论研究并没有受到各方面的重视。研究的重点基本上放在能力培养,个性发展,心理健康发展等方面,对法律素质的培养在素质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培养受教育者法律素质的途径和方法等方面没有进行具体分析研究。学校在进行素质教育的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存在形式主义。例如学校在进行法律教育时,只是在认识上承认“法律意识”或“法律观念”的存在,在实践中却轻视甚至放弃对学生的法律素质培养。

最后,学校、社会和家庭法律教育没有做到有机衔接。中学生不仅是学校受教育的主体,同时也是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主体。因此,除了学校课堂的法律教育,社会和家庭的预防犯罪的法律教育,以及社会、家庭法律教育和学校法律教育有机地结合,是很重要的。但目前存在的实际情况是,首先从家庭教育来看,家长并没有重视对子女的法律教育,家长对学校的法律教育的期望也不高,这也是导致学校法律教育薄弱的一个重要原因;其次从社会看,学校的法律教育与社会其他行政部门和法律工作部门的法律教育工作基本上处于互相分隔的状态,学校的教育工作并没有真正溶入到社会法律教育的系统工作之中。

二、学校法律教育的改进措施

首先,建立科学的法律教育课程体系,编排材,落实学习课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法律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当务之急是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修改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并制订新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从而建立科学的法律教育课程体系,把法律教育课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之中,并在学年编制、课时分配和教材编写等方面都加以明确,从而把“软任务”变成“硬任务”。

其次,加强法律教育课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法律教育课教师素质。学校在加强本校教师的法律素质的培养的同时,还应逐步引进法律专业的毕业生来承教法律教育课,从而解决法律教育师资少而难的问题。学校在立足教师队伍职业水平和业务能力提高的同时,还应在每个教师意识中牢固树立“每个教师不仅是学生的德育工作者,还是法律教育者”、“法律教育要从娃娃抓起、从小事抓起”等观念。司法、行政、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教育课教师的培训考核,并逐步推行《法律教师任职资格证书》制度,实行持证上岗,提高广大法律教育课教师自身的法律素质和授课水平。并在学校建立有效的评估体系,对法律教育课教师的教育思想、业务水平、教育态度、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等进行有效地全面地评估,以提高法律教育课课堂教学质量。

再次,把法律素质纳入素质教育的内容。不仅要继续完善加强素质教育理论的研究,明确法律素质在个体综合素质中的地位和作用,揭示法律素质的基本内涵、层次和形成规律,对完善素质教育理论具有重要意义。还应对学生的法律素质进行评估。评估的方式要多样化,不能以单一的法律课成绩作为评价标准,主要看法律课是否真正培养了学生的法律意识,是否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在对教师、学生进行法律评估时,学校即是评估的主体,也是评估的对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从而真正做到法入人心,不断提高各种主体的法律素质,才能更好提高未成年人法律素质。

最后,学校的法律教育应和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结合起来。要知道,法律教育是全社会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配合与协作。各级政府、司法机关应联合各相关部门和学校、家庭,利用各种形式,通过各种途径对未成年人进行的法律教育,从而形成学校、家庭和社会形成三位一体的预防犯罪模式,共同发挥作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成为祖国的栋梁。

参考文献:

[1]张孟东.试论学校法律教育体系构建.郑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6.

[2]童星.当代中国社会问题研究.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5.

[3]陈本亮等.法律在学校.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0.

[4]赵江海.中小学素质教育论纲[M].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2006.

教育方法和措施第3篇

【关键词】小学德育教育 班主任 激励策略

随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人们关注人才的思想素质的培养。小学生不仅仅要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也要培养出高尚得到的情操。而这与我们的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之间是有着直接的联系的。

一、激励措施对小学德育教育的促进作用

(一)激发了学生对德育内容的关注

在小学生德育教育工作中采用激励措施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小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往往和直接的激励联系在一起的。教师采用了相应的激励措施则能够让学生更加的关注德育教育内容,形成深刻的印象。像学校举办的各种德育活动竞赛是能够给学生留下深刻的印象的,尤其是那些获奖的学生甚至会终生的记忆这些德育的内容。比如在小学的教育活动中,给学生评定的等级和发出去的奖状会让家长张贴在家中显眼的位置,作为学生进步的一个证明。

(二)引起教师对德育教育的重视

小学班主任在班级的管理中有还很多的琐事要处理,所以很容易就忽视学生的德育教育。激励机制的引入会让学生的德育学习情况成为教师工作考核的重点内容。教师就会更加重视小学生的德育教育的效果。学生的德育成效也就成为了教育活动关注的重点。因为有了激励所以就需要考核前提,一旦将德育教育纳入了考核中教师就会直接的关注。

(三)调动了学生之间的竞争

有了激励措施,小学生之间会进行竞争。每一个人都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来获得别人的关注。而德育教育的激励措施中有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通过这种奖励或者典型的树立会让学生感觉到自尊和自豪。那么,激励措施就能调动学生之间的相互竞争,形成“你追我赶”的学习风气。我们常听学生说“xxx做的很好” “xxx是标兵”等言论,这实际上就是学生之间竞争心理的体现。

二、小学班主任德育教育的激励措施的窘况

小学教育教学活动中要注重德育教育的重点。在教育活动中采用恰当的德育教育实践,进行学生的爱国教育、理想教育、三观教育等能够提升学生的道德素养。但是在德育教育的实践活动中,却存在这现实的困境。这些困境往往会带来德育教育的窘迫之态,导致激励效果无法达到。

(一)形式主义占据了上风

小学班主任对德育教育的重要性没有一个比较清醒的认识。也没有意识到小学生德育教育对学科知识教育的重要促进作用。比如每年的三月开展学雷锋活动的时候,教师会按照惯例办黑板报、检查学生卫生、评定学习雷锋小标兵等活动。但是这些活动并没有落实到学生教育之中,只是教师单方面的组织的活动,甚至典型都是教师直接任命的。

(二)过于侧重负向激励

在小学班主任德育教育活动中有比较严重的问题就是负向激励措施过多。比如在检查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r候直接的让学生背诵条例,不会背诵的直接罚抄。长期的负向激励会使学生失去了对德育内容学习的兴趣,甚至产生很强的叛逆心理。导致了学生“破罐子破摔”的心态。这都不利于小学生德育教育的发展。

(三)公平性得不到保障

很多时候学校并不会对激励措施的公平性进行监督,即使有的学校制定了学生评议表也让学生填写了,但是基本上学校不会将此作为教学考核的参考。而很多我们看上去的“坏”孩子并不是没有闪光点的,但是却往往因为不公正的对待而被忽视。这就让德育教育的激励措施的优势作用无法发挥出来。

三、抓住激励措施,促进小学班主任德育教育的措施

激励措施在小学班主任的德育教育工作中能够带来很多的好处,而小学生的德育教育和文化教育之间又是相互促进的。为了达到素质教育的目标,促进小学生的全方面的发展就需要借助激励措施这个手段来提高小学班主任德育教育的实效性。

(一)树立小学班主任的正确认识

小学德育教育实践活动中,班主任需要对德育教育工作有一个正确而深刻的认识。要认识到德育教育在小学生教育活动中的重要价值;认识德育教育对小学生文化课程教学活动的促进作用;认识德育教育对学生思想道德的影响作用。有了这些基础性的认识以后就需要在教育实践中采用扎实而有趣的教学形式来提升小学生德育教育成效。小学班主任在德育教育活动中要发挥“以身作则”的作用,以模范带头作用来吸引学生的目光,进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比如教师要求学生尊老爱幼的时候可以讲述自己曾经做过的尊老爱幼的事情;教师严格要求自己,上课的时候着装典雅,话语轻柔,学生也会在潜移默化中改变自己的形象。

(二)保证激励措施的公平性

不管怎样的激励措施的实行都需要有一个公平、公正的环境。小学生德育教育的激励措施包含了对教师的激励和对学生的激励两个方面。不管是针对教师还是针对学生都需要实事求是的去展示学习情况,采用相应的激励措施来推动德育教育的发展。保证激励措施的公平性首先要尊重学生。教师需要认识到每一个学生身上的德育亮点,发现他们在人格、品德方面的异常之处。然后给出相应的评价。而教师的激励措施的公平性需要在学期的绩效考核过程中实现。学校可以安排教师的自评、互评,甚至考核等方式来确定教师德育教育工作的情况。另外,学校还要对小学生德育教育的考核与评价进行监督和管理,采用一些合适的方法和手段来保证教育考核的正常化、公平性。学校可以组织领导和学生小组来监督每一个班级德育教育的情况。在每月对学生的行为进行量化管理,然后将各种材料汇总来衡量学生的德育学习情况,并且对考核结果进行管理和检测,保证结果的公正性。

(三)激励措施的多样化发展

在小学班主任德育教育工作中激励措施是非常的丰富的。根据不同的需求来采用不同的激励措施非常有必要。单一的激励措施对小学生德育教育的考核和评估是不利的,因为单一的激励措施很可能无法发现学生的德育学习的实际情况,也不能真正的起到激励全体学生的作用。那么,就要在具体的考核评估活动中采用多样化的激励措施。将正向激励和负向激励措施结合起来运用。正向激励包括了典型的树立、奖品证书、经济奖励等;负向激励措施包括惩罚;布告公示等。侧重正向的激励,适当加入负向激励措施。这样就能促进小学班主任德育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提高德育教育的实效性。

【参考文献】

[1]刘蜀民 甘霖 小学班主任德育教育中有效实施激励策略的途径分析[J] 中华少年. 2016(20)

教育方法和措施第4篇

一、时间安排。7月28日至8月18日。

二、目标要求。

整改落实阶段是科学发展观教育活动的最后一个阶段,是取得整个科学发展观学习教育活动成果的关键阶段,也是能否取得实效最关键的阶段。认真做好第四阶段工作,抓好整改落实;解决党员和党组织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衡量科学发展观教育活动质量高低、成效大小的一个重要标准,也是科学发展观教育活动取得实效、实现目标要求的关键。整改落实阶段是取得整个科学发展观学习教育活动成果的关键阶段。重点是通过整改,使广大党员干部把学习成果转化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走科学发展之路、建设科学发展示范区的实际行动,制定和完善街道、社区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发展规划、目标和措施,建立健全符合科学发展观的体制机制。同时,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选树、宣传典型经验,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

三、方法内容

1、制定整改措施初步方案(7月28日--8月3日)

认真总结在学习提高、对照检查和案例剖析阶段取得的主要经验,形成的理论和实践成果;认真分析和吸纳各个层面在学习提高、对照检查和案例剖析阶段反映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确定在整改落实阶段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科学制定在整改落实阶段实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应采取的途径和方法,拟定整改措施的初步方案。

2、广泛征求社会各层面对整改措施的意见、建议(8月4日—8月6日)我们社区整改措施初步方案和社区负责同志的整改措施形成后,要征求广大干部群众的意见。根据需要,召开的党员干部座谈会和群众座谈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使形成的整改措施具有科学的理论基础、广泛的群众基础和深厚的实践基础。

3、进一步完善整改措施(8月7日—8月9日)

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社区的整改措施,使形成的整改措施既具有经济、文化、政治、社会发展的全面性、协调性,又具有近期、中期、远期发展目标的可持续性。还要着眼学习教育成果向实际能力的转化,使形成的整改措施具有前瞻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在完善整改措施的同时,要进一步明确相关制度,确保各项整改措施的有效落实。通过建立党政领导抓科学发展的岗位责任制,把整改措施落实到社区书记身上;通过制定符合科学发展示范区要求的目标考核和政绩考核办法,调动社区

3、进一步完善整改措施(8月7日—8月9日)

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社区的整改措施,使形成的整改措施既具有经济、文化、政治、社会发展的全面性、协调性,又具有近期、中期、远期发展目标的可持续性。还要着眼学习教育成果向实际能力的转化,使形成的整改措施具有前瞻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在完善整改措施的同时,要进一步明确相关制度,确保各项整改措施的有效落实。通过建立党政领导抓科学发展的岗位责任制,把整改措施落实到社区书记身上;通过制定符合科学发展示范区要求的目标考核和政绩考核办法,调动社区工作者开展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通过完善“为民、务实、清廉”方面的制度规定,使广大党员干部以更开阔眼界、更宽广的胸怀、更宏大的气魄,参加到科学发展示范区的建设之中。

工作者开展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通过完善“为民、务实、清廉”方面的制度规定,使广大党员干部以更开阔眼界、更宽广的胸怀、更宏大的气魄,参加到科学发展示范区的建设之中。

4、认真搞好工作总结(8月10日—8月13日)

在对整改落实阶段工作进行小结的基础上,要对整个科学发展观阶段进行系统总结。在总结中,要认真研究已取得的成绩,找出存在的问题,肯定已经形成的学习教育成果,明确今后搞好科学发展观学习教育的措施和制度,并对在整个学习教育活动中的成绩显著、有典型示范党支部和党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并认真谋划,总结完善在学习教育活动中取得的新成果,进一步用科学发展观统一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

教育方法和措施第5篇

论文关键词 公安 行政强制法 原则

一、行政强制法定原则

行政强制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原则在行政强制领域的贯彻。行政合法性原则则是指一切行政行为都要依法行使,并受法律的约束,也就是说,行政主体要实行行政强制必须事先得到法律的授权,并严格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等下行使,其法律依据是《行政强制法》第4条,该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据此,公安行政强制法定原则的内容大体包括:

(一)实施主体法定

实施主体法定是指有权对相对人采取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必须是法律规定的主体,只有法律规定的主体才有权行使公安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第17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7条并结合公安实践,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是公安行政主体,这是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区别于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的标志之一,包括各级公安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如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消防机构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4条和第51条的授权取得了实施强制行为的主体资格;交警支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人作出强制行为;公安边防检查站根据规定,可以对违反出入境管理规定的人实施强制行为。

(二)实施程序法定

法律程序是指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时间与空间上的步骤和形式,是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时间要素和空间要素是法律程序的两大基本要素。行政强制除了从实体上加以规制外,更需要从程序上加以规制,以便更好地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公安行政主体实施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我国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关于实施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散见于《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诸多公安特别法律规定当中。但《行政强制法》详细的规定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的程序,运用到公安执法中就是公安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行为时必须要报公安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在得到批准后必须由两名以上行政强制执法人场,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需告知行为人享有的权力义务以及救济途径,并且应当现场制作笔录,并有行为人签名,如果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时可以先采取强制措施,然后补办批准手续。可见实施程序法定在规范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确保法律的公平与公正有重要的意义。

(三)行政强制设定权法定

行政强制设定权法定是指行政强制权的创设只能由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来创设,其他机关都不能创设,尤其是行政主体更不能自己给自己创设行政强制手段。这是法律保留原则在《行政强制法》中的体现。按照法律保留原则将行政强制的设定权牢牢掌握在立法机关手中,其目的就是控制行政强制的设定权,限制行政主体通过设定权扩张行政强权,进而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法》的主旨是控制和规范行政主体的行政强制权,一直以来,我国对行政强制的设定权没有统一的规定,使行政强制的设定权很不明确,但是《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有了明确的规定,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的一部分应当遵循该规定。

二、行政强制适当性原则

适当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选择强制手段和非强制手段以及强制手段内部手段时必须基于正当的考虑,并尽量从人权保障的角度出发,选择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手段。

(一)有效性原则

有效性原则,又称妥当性原则、适当性原则,简言之,就是要求所采取的手段能够实现所追求的行政目的,或者至少有助于行政目的的实现,而不能与法定目的相背离。

有效性原则要求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使用,必须是为了达到法定目的。如《人民警察法》规定有人民警察在适用继续盘问时必须符合:切实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违法嫌疑人;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作案违法嫌疑人身份不明的;违法嫌疑人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赃物的。可见,继续盘问适用于案件性质不明、嫌疑人身份及携带物品可能是赃物的情况,如果公安民警对没有达到上述条件的人适用继续盘问,那么就是明显违背立法本意,违背比例原则的适当性原则的。

(二)必要性原则

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小侵害原则是指在众多能够相同有效实现行政目的的手段中,应选择对公民权利限制或侵害最少的手段。该原则适用的前提,是有数个能够实现目的的手段同时存在,如果只有唯一的手段能够实现目的时,行政主体无从选择,则该原则无法适用。必要性就是说公安机关在使用强制措施时是否是有必要的,强制措施由于关系的公民人身财产等重要的权力,只有在迫不得已通过其他手段无法解决时才能够进行强制措施。也就是说采用非行政强制手段不能够达到行政目的的情况下才能够使用行政强制措施,而且公安机关在对公民或财产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要尽量温和,采取对公民或财产损失最小的措施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人身财产权利,如公安机关在进行专项整治斗争中,要充分预先做好调查取证,运用专业的知识与技能,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事先制定计划,选取合适的对公民权利损害最小的强制措施。

三、比例性原则

比例性原则是指行政手段对公民权益的侵害必须小于该行政目的所实现的社会利益。该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某项行政权力、采取某项行政措施前,必须将其对相对人可能造成的损害与实现行政目的可能获得的利益之间进行权衡,只有在后者重于前者时才能采取,反之,则不能采取。而比例性原则要求公安机关适用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时,在多种措施的选择过程中,必须衡量当时的客观因素,如危险或危害发生所获得的实际公共利益的大小和避免危险发生所获得的利益的大小的比较。这些条件为公安机关实施强制措施时提供了标准,比如对公安机关在处理一些群体性事件时,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对现场人员进行劝阻,实行交通管制,必要的时候强行驱散、强制带离现场等多种行政强制措施方式,就应对事件发生的原因进行评估对所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所带来的后果进行权衡。《行政强制法》第23条第50条的规定都体现了比例原则在行政执法中的适用,比例原则的确定为公安行政执法提供了一个标准,即通过比例原则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可以确定是否应当实施这强制措施。

四、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是指设定和适用行政强制措施既要体现行政强制措施的强制性,又有贯彻教育被执行对象自觉守法的精神,实现强制与教育的双重功能。《行政强制法》第6条明确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强制不是其主要目的。因此在公安执法领域,许多法律、法规均体现强制与教育的双重功能。如《戒毒条例》规定,戒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治疗、关怀救助的原则,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多种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在社区戒毒中,规定了戒毒知识辅导等措施,又如《关于严禁**嫖娼的决定》中规定因**嫖娼备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6条规定,有本法第67条、第68条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教育措施,既劳动教养。可见,劳动教养这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教育功能能得到法律上的确认。行政强制的实施对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权利,结果是对人身、财产等权利的限制和剥夺,正因为这样强制措施不能够滥用,应当从构建和谐社会保障人权的高度,尽量避免强制行为的运用因此,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发挥教育引导的作用,把行政强制行为更好的作为一种补充备用的行为。把教育与强制融合在一起,就是说首先进行教育,当教育行为不能达到目的时才运用别的强制措施。而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并不意味着就是要片面的减少强制措施的使用,教育与强制两者是相互促进、相互依存的,经教育仍无效的,应当实施行政强制。其实本质上强制本来就是一种教育,强制的目的就是教育行为人能够改正错误,所以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对公安行政执法有重要的意义。

教育方法和措施第6篇

论文关键词 公安 行政强制法 原则

一、行政强制法定原则

行政强制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原则在行政强制领域的贯彻。行政合法性原则则是指一切行政行为都要依法行使,并受法律的约束,也就是说,行政主体要实行行政强制必须事先得到法律的授权,并严格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等下行使,其法律依据是《行政强制法》第4条,该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据此,公安行政强制法定原则的内容大体包括:

(一)实施主体法定

实施主体法定是指有权对相对人采取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必须是法律规定的主体,只有法律规定的主体才有权行使公安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第17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7条并结合公安实践,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是公安行政主体,这是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区别于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的标志之一,包括各级公安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如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消防机构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4条和第51条的授权取得了实施强制行为的主体资格;交警支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人作出强制行为;公安边防检查站根据规定,可以对违反出入境管理规定的人实施强制行为。

(二)实施程序法定

法律程序是指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时间与空间上的步骤和形式,是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时间要素和空间要素是法律程序的两大基本要素。行政强制除了从实体上加以规制外,更需要从程序上加以规制,以便更好地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公安行政主体实施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我国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关于实施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散见于《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诸多公安特别法律规定当中。但《行政强制法》详细的规定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的程序,运用到公安执法中就是公安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行为时必须要报公安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在得到批准后必须由两名以上行政强制执法人场,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需告知行为人享有的权力义务以及救济途径,并且应当现场制作笔录,并有行为人签名,如果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时可以先采取强制措施,然后补办批准手续。可见实施程序法定在规范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确保法律的公平与公正有重要的意义。

(三)行政强制设定权法定

行政强制设定权法定是指行政强制权的创设只能由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来创设,其他机关都不能创设,尤其是行政主体更不能自己给自己创设行政强制手段。这是法律保留原则在《行政强制法》中的体现。按照“法律保留原则”将行政强制的设定权牢牢掌握在立法机关手中,其目的就是控制行政强制的设定权,限制行政主体通过设定权扩张行政强权,进而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法》的主旨是控制和规范行政主体的行政强制权,一直以来,我国对行政强制的设定权没有统一的规定,使行政强制的设定权很不明确,但是《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有了明确的规定,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的一部分应当遵循该规定。

二、行政强制适当性原则

适当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选择强制手段和非强制手段以及强制手段内部手段时必须基于正当的考虑,并尽量从人权保障的角度出发,选择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手段。

(一)有效性原则

有效性原则,又称妥当性原则、适当性原则,简言之,就是要求所采取的手段能够实现所追求的行政目的,或者至少有助于行政目的的实现,而不能与法定目的相背离。

有效性原则要求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使用,必须是为了达到法定目的。如《人民警察法》规定有人民警察在适用继续盘问时必须符合:切实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违法嫌疑人;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作案违法嫌疑人身份不明的;违法嫌疑人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赃物的。可见,继续盘问适用于案件性质不明、嫌疑人身份及携带物品可能是赃物的情况,如果公安民警对没有达到上述条件的人适用继续盘问,那么就是明显违背立法本意,违背比例原则的适当性原则的。

(二)必要性原则

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小侵害原则是指在众多能够相同有效实现行政目的的手段中,应选择对公民权利限制或侵害最少的手段。该原则适用的前提,是有数个能够实现目的的手段同时存在,如果只有唯一的手段能够实现目的时,行政主体无从选择,则该原则无法适用。必要性就是说公安机关在使用强制措施时是否是有必要的,强制措施由于关系的公民人身财产等重要的权力,只有在迫不得已通过其他手段无法解决时才能够进行强制措施。也就是说采用非行政强制手段不能够达到行政目的的情况下才能够使用行政强制措施,而且公安机关在对公民或财产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要尽量温和,采取对公民或财产损失最小的措施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人身财产权利,如公安机关在进行专项整治斗争中,要充分预先做好调查取证,运用专业的知识与技能,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事先制定计划,选取合适的对公民权利损害最小的强制措施。

三、比例性原则

比例性原则是指行政手段对公民权益的侵害必须小于该行政目的所实现的社会利益。该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某项行政权力、采取某项行政措施前,必须将其对相对人可能造成的损害与实现行政目的可能获得的利益之间进行权衡,只有在后者重于前者时才能采取,反之,则不能采取。而比例性原则要求公安机关适用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时,在多种措施的选择过程中,必须衡量当时的客观因素,如危险或危害发生所获得的实际公共利益的大小和避免危险发生所获得的利益的大小的比较。这些条件为公安机关实施强制措施时提供了标准,比如对公安机关在处理一些群体性事件时,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对现场人员进行劝阻,实行交通管制,必要的时候强行驱散、强制带离现场等多种行政强制措施方式,就应对事件发生的原因进行评估对所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所带来的后果进行权衡。《行政强制法》第23条第50条的规定都体现了比例原则在行政执法中的适用,比例原则的确定为公安行政执法提供了一个标准,即通过比例原则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可以确定是否应当实施这强制措施。

四、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是指设定和适用行政强制措施既要体现行政强制措施的强制性,又有贯彻教育被执行对象自觉守法的精神,实现强制与教育的双重功能。《行政强制法》第6条明确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强制不是其主要目的。因此在公安执法领域,许多法律、法规均体现强制与教育的双重功能。如《戒毒条例》规定,戒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治疗、关怀救助的原则,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多种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在社区戒毒中,规定了“戒毒知识辅导”等措施,又如《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中规定“因卖淫嫖娼备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6条规定,有本法第67条、第68条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教育措施,既劳动教养。可见,“劳动教养”这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教育功能能得到法律上的确认。行政强制的实施对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权利,结果是对人身、财产等权利的限制和剥夺,正因为这样强制措施不能够滥用,应当从构建和谐社会保障人权的高度,尽量避免强制行为的运用因此,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发挥教育引导的作用,把行政强制行为更好的作为一种补充备用的行为。把教育与强制融合在一起,就是说首先进行教育,当教育行为不能达到目的时才运用别的强制措施。而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并不意味着就是要片面的减少强制措施的使用,教育与强制两者是相互促进、相互依存的,经教育仍无效的,应当实施行政强制。其实本质上强制本来就是一种教育,强制的目的就是教育行为人能够改正错误,所以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对公安行政执法有重要的意义。

教育方法和措施第7篇

一是加强宣传动员。召开全市动员大会,1000余名教师参会并聆听报告。各级各类学校层层制定学校师德建设活动月实施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组织教师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让广大教师明确活动目的、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具体的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和措施,做到广泛动员,积极宣传,深入人心。

二是开展学习教育。加强法制教育,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依法执教水平,树立为民服务的教育思想;学习规章制度。加强和改进教师思想政治教育、职业理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结合教师节庆祝和表彰活动,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师德典型、劳动模范和优秀教师先进事迹;开展优秀教师先进事迹宣讲活动,组织观看“责任在肩,榜样在前”教育故事报告会视频,引领教师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组织开展师德征文活动,开展以“喜迎,做好引路人”为主题的青年教师师德征文活动,宣传弘扬新时期优秀教师的崇高品德和先进事迹,以身边典型带动身边教师,以身边事迹影响身边教师,塑造教师良好形象。进行庄严宣誓。各级各类学校精心制作教师宣誓誓词,坚持“一校一誓词、一校一特色”,把“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高举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旗帜”作为誓词必备内容和底线要求,认真组织宣誓,激发广大教育工作者干事创业的工作激情。

三是查摆问题,剖析根源。每位干部和教职工都要从思想和行为上反思自己的从教经历,对照本方案学习内容中的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及“六查六看”的内容,查找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通过设立意见箱、公布举报电话、发放征求意见表等方式,广泛征求干部群众及教师、学生、家长对学校和教师个人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开展“塑过硬师德,做教师楷模”师德师风大讨论,查找班子及教职工队伍中存在的有悖师德师风方面的问题,分析现状,找准原因。针对查找出来的问题,要结合个人经历,从产生问题的根源进行分析,剖析要触及问题背后深层次的思想根源,撰写个人剖析材料,对应问题和产生问题的根源,明确努力方向和整改措施。

教育方法和措施第8篇

一、行政强制法定原则

行政强制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原则在行政强制领域的贯彻。行政合法性原则则是指一切行政行为都要依法行使,并受法律的约束,也就是说,行政主体要实行行政强制必须事先得到法律的授权,并严格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等下行使,其法律依据是《行政强制法》第4条,该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据此,公安行政强制法定原则的内容大体包括:

(一)实施主体法定

实施主体法定是指有权对相对人采取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必须是法律规定的主体,只有法律规定的主体才有权行使公安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第17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7条并结合公安实践,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是公安行政主体,这是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区别于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的标志之一,包括各级公安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如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消防机构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4条和第51条的授权取得了实施强制行为的主体资格;交警支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人作出强制行为;公安边防检查站根据规定,可以对违反出入境管理规定的人实施强制行为。

(二)实施程序法定

法律程序是指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时间与空间上的步骤和形式,是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时间要素和空间要素是法律程序的两大基本要素。行政强制除了从实体上加以规制外,更需要从程序上加以规制,以便更好地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公安行政主体实施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我国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关于实施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散见于《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诸多公安特别法律规定当中。但《行政强制法》详细的规定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的程序,运用到公安执法中就是公安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行为时必须要报公安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在得到批准后必须由两名以上行政强制执法人场,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需告知行为人享有的权力义务以及救济途径,并且应当现场制作笔录,并有行为人签名,如果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时可以先采取强制措施,然后补办批准手续。可见实施程序法定在规范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确保法律的公平与公正有重要的意义。

(三)行政强制设定权法定

行政强制设定权法定是指行政强制权的创设只能由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来创设,其他机关都不能创设,尤其是行政主体更不能自己给自己创设行政强制手段。这是法律保留原则在《行政强制法》中的体现。按照法律保留原则将行政强制的设定权牢牢掌握在立法机关手中,其目的就是控制行政强制的设定权,限制行政主体通过设定权扩张行政强权,进而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法》的主旨是控制和规范行政主体的行政强制权,一直以来,我国对行政强制的设定权没有统一的规定,使行政强制的设定权很不明确,但是《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有了明确的规定,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的一部分应当遵循该规定。

二、行政强制适当性原则

适当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选择强制手段和非强制手段以及强制手段内部手段时必须基于正当的考虑,并尽量从人权保障的角度出发,选择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手段。

(一)有效性原则

有效性原则,又称妥当性原则、适当性原则,简言之,就是要求所采取的手段能够实现所追求的行政目的,或者至少有助于行政目的的实现,而不能与法定目的相背离。

有效性原则要求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使用,必须是为了达到法定目的。如《人民警察法》规定有人民警察在适用继续盘问时必须符合:切实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违法嫌疑人;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作案违法嫌疑人身份不明的;违法嫌疑人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赃物的。可见,继续盘问适用于案件性质不明、嫌疑人身份及携带物品可能是赃物的情况,如果公安民警对没有达到上述条件的人适用继续盘问,那么就是明显违背立法本意,违背比例原则的适当性原则的。

(二)必要性原则

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小侵害原则是指在众多能够相同有效实现行政目的的手段中,应选择对公民权利限制或侵害最少的手段。该原则适用的前提,是有数个能够实现目的的手段同时存在,如果只有唯一的手段能够实现目的时,行政主体无从选择,则该原则无法适用。必要性就是说公安机关在使用强制措施时是否是有必要的,强制措施由于关系的公民人身财产等重要的权力,只有在迫不得已通过其他手段无法解决时才能够进行强制措施。也就是说采用非行政强制手段不能够达到行政目的的情况下才能够使用行政强制措施,而且公安机关在对公民或财产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要尽量温和,采取对公民或财产损失最小的措施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人身财产权利,如公安机关在进行专项整治斗争中,要充分预先做好调查取证,运用专业的知识与技能,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事先制定计划,选取合适的对公民权利损害最小的强制措施。 三、比例性原则

比例性原则是指行政手段对公民权益的侵害必须小于该行政目的所实现的社会利益。该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某项行政权力、采取某项行政措施前,必须将其对相对人可能造成的损害与实现行政目的可能获得的利益之间进行权衡,只有在后者重于前者时才能采取,反之,则不能采取。而比例性原则要求公安机关适用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时,在多种措施的选择过程中,必须衡量当时的客观因素,如危险或危害发生所获得的实际公共利益的大小和避免危险发生所获得的利益的大小的比较。这些条件为公安机关实施强制措施时提供了标准,比如对公安机关在处理一些群体性事件时,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对现场人员进行劝阻,实行交通管制,必要的时候强行驱散、强制带离现场等多种行政强制措施方式,就应对事件发生的原因进行评估对所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所带来的后果进行权衡。《行政强制法》第23条第50条的规定都体现了比例原则在行政执法中的适用,比例原则的确定为公安行政执法提供了一个标准,即通过比例原则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可以确定是否应当实施这强制措施。

四、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是指设定和适用行政强制措施既要体现行政强制措施的强制性,又有贯彻教育被执行对象自觉守法的精神,实现强制与教育的双重功能。《行政强制法》第6条明确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强制不是其主要目的。因此在公安执法领域,许多法律、法规均体现强制与教育的双重功能。如《戒毒条例》规定,戒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治疗、关怀救助的原则,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多种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在社区戒毒中,规定了戒毒知识辅导等措施,又如《关于严禁**嫖娼的决定》中规定因**嫖娼备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6条规定,有本法第67条、第68条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教育措施,既劳动教养。可见,劳动教养这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教育功能能得到法律上的确认。行政强制的实施对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权利,结果是对人身、财产等权利的限制和剥夺,正因为这样强制措施不能够滥用,应当从构建和谐社会保障人权的高度,尽量避免强制行为的运用因此,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发挥教育引导的作用,把行政强制行为更好的作为一种补充备用的行为。把教育与强制融合在一起,就是说首先进行教育,当教育行为不能达到目的时才运用别的强制措施。而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并不意味着就是要片面的减少强制措施的使用,教育与强制两者是相互促进、相互依存的,经教育仍无效的,应当实施行政强制。其实本质上强制本来就是一种教育,强制的目的就是教育行为人能够改正错误,所以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对公安行政执法有重要的意义。

教育方法和措施第9篇

三级并存的法律制裁体系特点,决定了劳教制度有其合理的存在空间。但是基于劳教制度设计之初所遗留下来的各种缺陷,如立法刚性不足、司法审查程序设计缺位、劳教时间过长等原因,使其逐渐成为了地方政府或者官员打压上访人员、维稳的利器,侵犯人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十八届三中全会果断废除了劳教制度,这固然是我国法制进步的表现,但不可避免地造成了我国法律制裁体系格局的缺陷:对中间违法行为处罚的结构性缺位。其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处罚范围的中间缺位劳教制度适用对象主要为两类行为人。一是治安违法人员,其多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屡教不改,治安管理处罚不足以惩戒,刑法上又没有相应罪名,如多次从事活动的人员。二是“刑法边缘行为”人,即形式符合某一罪名但构不成刑法上的罪,所谓“大法不犯、罪错不断、危害治安、百姓憎恶、法院难办”的一类刑法边缘族。③如,多次打架斗殴均只造成行为人轻微伤,不能以故意伤害罪处罚,但同时又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这些违法者均属于那种“恶行”(罪量)不大,但“恶习”(人身危险性)较强的人。他们的行为不能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但仅依《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又不足以抑制其再犯。因此,劳教废除后,依据现行的法律制裁体系,无法对这两类行为(中度违法行为)给予合理的处理,造成了我国法律制裁体系处罚范围上的中间缺位。

(二)处罚措施严厉等级上的中间缺位抛却制裁措施的法律性质,原有法律制裁体系框架下针对人身自由的处罚措施主要有三种:一是监管最为严密、完全封闭的监禁处罚措施,即自由刑、拘役。这些处罚措施将行为人与社会隔离,以强制劳动为主要处罚手段,教育功能偏弱(不以授课或者传授生存技能为主),惩罚性较强。二是短期监禁(行政拘留)和监管最为宽松、完全社会化的处罚措施,即管制、缓刑和社区矫正。行政拘留的期限过短,惩罚性较弱。社会化处罚措施完全将行为人放在社会,以司法工人员的监管为主要处罚手段,教育功能较强(要求行为人定期报告近况和改造感受、组织授课、参加公益活动等),惩罚功能最弱。三是监管相对宽松并且相对社会化的监禁处罚措施,即劳教制度。按照劳教制度设计之初的要求,劳教并非完全将人与社会隔离,劳教人员在执行一段时间后,每周可以请假回家;其教育性较强,劳教法规明确规定每天教育(上课)的时间不能少于3小时,参加劳动的应当发付劳动报酬,周末应当休息,会客较为便利,通信自由基本不受限制。因而它是一种轻于监禁刑的处罚措施。但是基于1997年《刑法》的修改以及近年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严打相对)的贯彻,越来越多的罪犯被处以较轻的自由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由于劳教制度改革滞后,在实际执行中又走向异化,惩罚性有所加强,劳教时间长于自由刑的现象时有发生。但这仍不能从整体上否认它是一种轻于监禁刑、重于社会化处罚措施和行政拘留的中间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有期监禁刑偏重、社会化处罚措施和行政拘留偏轻的缺陷。而劳教制度废除之后,将造成处罚措施严厉等级上的中间缺位。

(三)处罚措施执行内容的中间缺位。监禁刑完全将犯罪人与社会隔离,其执行内容以无偿的强制劳动为主,它适用于危害严重、主观恶性较大的罪犯。管制、社区矫正等处罚措施完全将犯罪人放在社会改造,其执行内容以监管、教育为主,强制性较差,它适用于危害不大、主观恶性较小的罪犯。但实践中并非只有这两类罪犯,还有一种客观危害不大但主观恶性较大的罪犯。他们还没有铸成大错,对其加强其思想教育和引导,有利于其回归社会。由于其人身危险性较大,必须将其与社会隔离,但又不能完全长时间隔离,因为这样既不利于其社会化改造,也不符合罪刑均衡原则。这就需要一种教育功能较强,同时监管相对宽松的监禁处罚措施(西方国家一般称之为半监禁)。显然,监禁刑过严,而且教育功能不足;管制、社区矫正等社会化处罚措施虽以教育、感化为主,但又明显偏轻,不足以防止其再犯。唯有劳教制度兼具教育和隔离功能,即劳教作为特殊学校,它的教育机制、教育方式应当具有学校的性质。①劳教所通常配备必要的师资力量、教学场所、教学设备以及学习用书,并安排必要的教育时间,进行法律常识、思想道德修养、人生观、爱国主义和形势政策教育以及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同时开展多种形式的文艺、体育等辅助教育活动,这有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造。同时,其宽松的监禁特点(即隔离一段时间后可以每周请假回家),既足以防止其再犯,又有助于其社会化改造。劳教制度废除之后,我国兼具教育和隔离功能的处罚措施就会处于缺位状态,必然造成我国处罚措施执行内容上的中间缺位。

二、未来法律制裁体系格局前瞻:两级补缺

综上可以看出,在原有刑罚制度——劳教制度——行政处罚制度三级法律制裁体系并存在的格局下,劳教制度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它使我国规范违法犯罪行为的法网更为严密,相应的处罚措施也呈现为较缓和的由高到低的排列顺序,各类制裁措施执行内容的多样化也适应了不同违法犯罪行为的不同特点,因此较具科学性。随着劳教制度的废除,我国三级法律制裁体系并存的格局也被打破,制裁体系结构性的缺位也便出现。笔者推断,在不远的将来必将对当前的法律制裁体系进行调整,以弥补劳教废除后所造成的法律制裁体系和制裁措施的结构性缺位。否则,会造成我国治安形式的恶化。笔者认为,应当将原有劳教制度调整的“中度违法行为”全部纳入到刑法的调整范围,从而形成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两级法律制裁体系的格局,以弥补劳教制度废除后的缺陷。

(一)纳入刑法调整范围的缘由依据现代法治国家程序公正原则的要求,剥夺一个人的权利(尤其是人身自由),必须以独立于控诉方的法院的公正审判为前提。这样能够有效地限制国家权力的滥用,防止侵犯人权现象的出现。由于对犯罪的追诉即刑事审判活动,均是以法官的独立裁判为前提进行,最能体现程序的公正性,因此西方绝大多数国家将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纳入到刑事法的调整范围。反观我国劳教制度走向异化的重要原因,就是将该制度设计为一种独立于刑法的处罚措施,不能按照刑事诉讼法的审判程序决定行为人的劳教罚。相反,其决定程序几乎完全是按照行政处罚的审批程序设计,体现了行政程序高效快捷的特点,但这必然以牺牲公正为代价。如,其申请主体和决定主体均为公安机关,救济途径也只能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事后救济,虽然根据1987年《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工作办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劳教的决定和执行进行监督,但这仍然是一种事后监督,至于其审批的环节,检察机关无权介入。2002年4月12日的《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就劳教案件的审批环节引入了聆讯制度,但仍不能改变由公安机关一家决定、缺乏监督的现状。那么,程序设计的缺陷,再加其立法刚性不足(可以随意扩大适用对象),劳教制度为地方府官员所利用,成为其维稳、打压上访官员的工具也便不足为奇。因此,劳教废除之后,应当加快现有刑事立法的改革,增加轻罪设置和轻罪处罚措施,坚决将原有劳教制度适用对象全部纳入到刑法的调整范围,以实现对任何人剥夺人身自由,都必须经过法院的公正裁判。在笔者看来,这不是刑法的无度扩张,而是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