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监管风险优选九篇

时间:2023-06-07 15:5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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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监管风险

第1篇

关键词:银行;表外业务;监管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35-0138-03

一、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监管的意义

随着表外业务,尤其是金融衍生市场的不断发展,各国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也在不断加大。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衍生产品市场上的巨额亏损事件屡屡发生。这些巨额亏损事件的背后隐含着许多发人深思的问题。商业银行创新业务在给全球经济带来巨额收益的同时,也使商业银行外部金融监管的有效性被大大弱化。相对于不断飞跃发展的银行业务创新,商业银行外部的监管措施明显的跟不上步伐。由于商业银行自身的原因以及外部事件的风险干扰,使得银行体系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受到冲击,商业银行破产事件时有发生。这些事件给人们提出了一个严肃的问题,那就是在不断创新的现代市场经济中,除了商业银行自身应该进一步加强内部风险防范措施之外,外部金融监管机构应对银行业实现有效的监管。

国际银行业不断发展的实践表明,稳定和高效的商业银行监管目标对于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使商业银行的资金得到合理的配置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那么,如何才能使商业银行既能提高经营效率,又能保持稳定发展,使两者实现动态平衡,并且实施有效和最低成本的监管,是目前商业银行监管创新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国际银行业业务监管模式

在银行业监管发展的历程中,由于各国不同的历史背景、不同的民族文化、不同的政治法律环境以及不同的金融发展状况,使得不同国家商业银行的监管模式存在较大差异。目前,世界各国商业银行的监管机构主要分为三类:一是由各国财政部进行监管,二是由各国中央银行进行监管,三是由专门的商业银行监管机构予以监管。而且,各国商业银行监管机构并不一定都直接对商业银行执行监管职能,是否直接执行监管职能要视各国商业银行的发展状况而定。因此,各国商业银行监管执行机构又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由以上介绍的商业银行的监管机构来直接执行监管职能。实行这种监管的国家有中国、日本、新加坡等国。第二类是由商业银行的监管机构和其他机构一起共同执行具体监管职能,如美国、加拿大和法国等国就是这种情况。第三类则是由商业银行监管机构授权监管执行机构来对商业银行执行具体监管职能,如英国就属这种情况。那么,按照商业银行监管机构的数量和性质来划分,各国商业银行监管可区分为三种模式。

(一)一元化监管模式

一元化监管模式主要是指由一国单一的中央银行或者是专门的某个监管机构来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督管理,权利较为集中。属于一元化监管模式的国家既包括像英国、新西兰、葡萄牙、荷兰、奥地利、卢森堡、意大利等这样的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又包括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如埃及、巴西、印度等国。在社会主义国家,由于长期实行单一的计划体制,金融结构较为简单,所以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国家内部未曾专门设置监管机构来对商业银行进行管理。直到20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世界经济的改革与发展,许多社会主义国家才纷纷开始建立专门的中央银行,并由央行来对国内商业银行实行监督和管理,所以,也属于一元化监管模式。

(二)多元化监管模式

多元化监管模式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监管机构共同对国内商业银行实施监督和管理。根据监管权限的范围是归中央还是地方所有,又可将多元化监管模式划分为两线多家监管模式和一线多家监管模式两类。

1.两线多家监管模式

两线多家监管模式中的“两线”是指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条线。“多家”是指有不只一家的监管机构来对国内商业银行的经营实行监督。全世界实行这一监管模式的国家并不多,主要是些实行联邦体制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如美国、加拿大等国采用它。在美国,联邦和各州都有权对国内商业银行发照注册并实施监管。联邦一级的监管机构共有八个之多。它们分别是联邦储备体系、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财政部货币监理署、证券交易委员会、联邦住房放款委员会、国民信贷公会管理局、国民信贷公会保险基金、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其中,联邦储备体系负责管理在州政府注册的属于非会员银行的商业银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负责管理在州政府注册的属于会员银行的商业银行,财政部货币监理署负责管理在联邦政府注册的国民银行。这三个主要商业银行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能和监管方式基本相同,只是负责的范围不同而已。

2.一线多家监管模式

一线多家监管模式是相对于两线多家监管模式而言的。这种监管模式的权利较为集中,由中央统一管理。中央一级又分别由两个和两个以上的机构来具体执行对国内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采用这一模式的国家主要有日本、德国、法国等国。

日本财政部的银行局和国际金融局是国内商业银行的主要监管机构,但日本中央银行与这些机构紧密协商,共同完成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任务。在德国,商业银行的监管工作主要是由联邦财政部代管的德国联邦信贷机构监督局和德国中央银行密切合作,共同行使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能。法国财政经济部和法兰西银行作为管理全国金融业的最高政府机构,行使对整个金融业的决策和管理,但商业银行的具体监管工作则由国家信用理事会、银行规制委员会、信贷机构委员会和银行委员会分工负责。

3.跨国化监管模式

跨国化监管模式是指对跨越国界的经济合作区域内的商业银行实行统一的监督和管理的模式。采用这种模式最具代表性的是跨国的西非货币联盟和中非国家银行。如西非货币联盟,它独立于各成员国政府,在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实践中坚持统一的银行条例、统一的准备金率、统一的外汇储备,并统一规定各国商业银行的贴现总量。此外,它在每个成员国的机构还负责各有关国家地区性业务,并监督和管理该国商业银行体系。总之,各成员国执行统一的金融章程。

三、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模式

我国目前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主要是实行以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为主,商业银行行业自律管理和社会中介监督管理为辅的监管模式。银监会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中间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规定,以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定期监管与非定期监管等手段,通过商业银行管理档案、风险监管档案、风险状况的定期通报以及特殊情况及时通报等形式,强化对商业银行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的监督与管理。同时,通过建立同业公会,强化行业自律。并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提高商业银行监管的透明度,促进我国商业银行稳定健康的发展。

但是,由于中国银监会2003年4月才正式履行原本由央行承担的对银行金融机构统一监管的职责,因此,在我国发展时间不长的银监会在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不够健全,监管手段缺乏灵活性、规范性,同保监会、证监会两大监管机构的协调监管方面仍未取得实际的效果等。这些问题都还有待进一步改进。

四、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创新的发展趋势

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下,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创新在内涵上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对表外业务进行监管创新绝不仅仅是简单的放松管制,而是应该对其重新建立新的管理规则。监管机构在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尤其是创新产品进行监管时应该在全面、慎重评估的基础上采取更多有利于商业银行表外业务走向规范化的监管创新手段。

随着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产品创新的日益活跃,金融监管创新的任务也越来越重。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原有的运作机制已难以适应变化了的金融运作需要,落后的管理体制已成为商业银行创新和发展表外业务的障碍。因此,要想推动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不断发展,就必须对那些落后的监管体制、运作体制、人力资源配置体制进行改革,这也是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创新与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建立新型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体制

西方发达国家在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创新与发展的过程中大多经历了“监管―放松监管―再监管”的过程。这个过程不是简单的重复,而是反映了世界各国在表外业务监管实践中的深化。随着我国商业银行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表外业务的迅猛发展,客观上也要求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控制系统,而应该是一个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具有系统性、规范性、有效性的金融监管调控体系。这个监管体系应能使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实现监管目标的超前性、监管手段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监管过程的连续性、系统性等要求。为了达到这一要求,我们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创新经验的同时,也应该努力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多层次、全方位的表外业务监管体系。

1.构建功能性创新监管模式,强化表外业务监管的法制建设

随着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不断创新与发展,其业务范围已涵盖证券、保险及银行各业。而对于银行、保险、证券业务的监管,目前在我国是分别由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来进行分业管理。当存在表外业务创新产品的交叉业务时,三大监管机构就存在着无法实现共同协调监管的问题。为此,应该考虑构建一个专门的裁定机构来对表外业务创新金融产品的功能进行分析定性,以便能够及时地解决创新产品的监管归属问题。功能性创新监管的组织架构见图1所示。

图1 表外业务功能性创新监管的组织架构

这种组织构架的创新也符合国际银行业经营日益综合化的客观要求,以及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未来的发展趋势。在时机成熟的情况下,我国就可以建立这样一个由金融监管委员会领导下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相统一的综合监管体制。

另外,为了促进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体制的构建,还应该进一步地健全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法规的建设,增强表外业务监管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保障金融业的稳健运行。

2.健全商业银行的互律监管系统,促进同业稳定健康发展

银行同业工会是一种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民间管理组织,它通过行业内部管理,有效地避免商业银行之间的不正当竞争,促进同业之间彼此的理解与合作。他能够帮助监管部门加强与商业银行之间的信息沟通,在金融市场上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有利于维护金融市场的有序竞争。我国在2000年5月也成立了中国银行业协会。该协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银行业自我约束体系的进一步成熟。随着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创新产品的不断涌现,中国银行业协会应在不断完善表外业务产品的交易规则、职业道德标准,规范同业经营行为、协调行业交易纠纷等方面作出进一步地努力,以便更好地促进银行同业间的相互监督约束和合作交流,使同业公会的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

3.强化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提高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的透明度

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时刻都会受到公众的关注和社会舆论的评价。因此,建立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系统是完善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体系的有效办法之一。这个系统可以通过建立社会举报和具体的查处程度来形成强有力的社会监督威慑力,督促商业银行合法合规经营表外业务产品。同时,还可利用一些社会监督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对商业银行经营表外业务进行间接监督。社会监督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对外公布的表外业务财务数据的可信程度,并有助于社会有关方面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开展情况、经营绩效和风险程度有一个较为理性和准确地判断。

(二)构建与外部监管体系相适应的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内控机制

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的发展经验证明,没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哪怕外部监管再有效力,也不可能有效的防止金融风险。当今,随着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不断发展,商业银行的业务日趋复杂多变。无论是金融监管当局、行业公会还是社会监督都只能对商业银行进行非现场检查和非定期的现场检查,无法替代商业银行在日常业务中的自我约束。因此,建立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系统是当前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创新的首要任务。

(三)建立有效的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市场约束机制

市场约束是保证商业银行体系在整体上长期、安全、稳健运行的必要条件,也是现代商业银行监管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国表外业务的监管创新在建立监管体系时,也要充分发挥市场约束机制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经营风险的控制作用,把建立健全商业银行资信评估制度作为完善商业银行监管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同时,建立健全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信息披露的运作机制,如建立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定期信息披露制度,不仅披露商业银行风险和资本充足率的状况,还要披露其风险评估和管理的过程,使商业银行能够保持审慎经营。另外,还应加强媒体的监督,通过媒体的客观真实的报道,及时披露和发现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经营过程中的问题,以形成强大的市场约束。

(四)加强国际间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的合作与交流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到来,各国的金融监管已纳入世界金融体系,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国际间监管的交流与合作。我国表外业务创新工具的市场交易目前已跨越国界。同时,随着我国进一步放松对外资银行的准入及业务范围的限制,我国境内外资商业银行也开始将更多成熟的表外业务产品投入到国内市场。这势必增加了我国政府及金融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交易活动的监管难度。为此,我国在商业银行监管创新的策略上要注意从国际银行的整体发展来考虑商业银行监管的政策取向。同时借鉴和吸收国际最新监管理念和经验,提升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水平。这就要求我们首先要加强国际监管的研究,增进与各国监管当局的交流与合作,充分交换有关信息,从而提高我国监管当局对表外业务的国际监管能力,有效防范金融衍生产品跨国交易的金融风险。其次,要重视与国际金融组织之间的合作,适应国际银行业监管发展的潮流和变化。在制定有关表外业务的法规政策及管理条例时,要注意与国际金融市场接轨。这样,既有利于有效制约外资银行及境外银行分支机构在我国从事各种高风险金融衍生产品业务,同时也有利于提高世界各国对我国金融监管能力的认可。最后,要借鉴国外先进的银行监管理念和技术、方法,培育一支熟知国际银行表外业务规则管理、擅长表外业务国际监管合作的具有综合素质的监管人员队伍,以全面提高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水平。

参考文献:

[1] 辛子波.银行监管体系的国际比较[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2] 胡怀邦. 银行监管: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

第2篇

【关键词】公司绩效风险;内部管理;外部监管;审计收费

一、引言

美国会计学会(AAA)审计基本概念委员会于1973年的《基本审计概念说明》中定义:审计是一个系统化的过程,即通过客观的获取和评价有关经济活动与经济事项认定的证据,以证实这些认定与既定标准的符合程度,并将结果传达给有关使用者。

审计收费分为三部分:一是审计成本费用,二是会计师事务所的正常利润,三是风险溢价,是指由于各种风险的存在,会计师事务所可能发生的预期损失费用。这里的风险包括很多,比如财务风险、经营风险,治理风险等等企业中存在的,有可能导致企业的经营失败,而使利害关系人向会计师事务所索取赔偿,由此导致的会计师事务所经济、声誉等的损失。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收费的主要因素就在于审计的业务量及财务报表中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审计的业务量不但在于被审计单位的规模,很大部分也在于财务报表中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高。根据企业存在的风险确定审计计划,执行审计业务,这是风险导向审计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在决定审计收费时,主要考虑被审计单位中存在的各种潜在的风险。

在实务中,审计风险是否受到会计师事务所的关注,在审计收费中是否体现出对于审计风险的价格补偿是本文研究的主要问题。

二、研究样本与数据说明

(一)样本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2009~2011年沪深两市所有A股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但是本文剔除了以下公司:①未披露当年财务报告的公司;②当年新上市以及年报中数据不完整的公司;③金融保险行业公司。经过筛选,最终得到总样本数为2035个样本。样本公司的所有财务数据均来自中国股票市场研究数据库和中国证券网—数据频道。对于公司违规处罚数据来源于证监会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文使用SPSS17.0统计软件对数据进行处理。

(二)模型选择与变量说明

1.模型选择

根据本文理论分析,构建如下回归模型对研究假设进行检验。

2.变量说明

模型中各变量的含义如表1所示。

三、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样本数据的描述性统计见表1。从表2可以看出,不同公司的公司综合绩效指数、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差别较大,综合绩效指数最高值约为69,而最低值不足1;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少则持有4.49%,多则持有85%的股份前十大股东关联度均值为2.56,即在前十大股东中存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约为3。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会人数的比重的均值为0.6,最小值为0,说明仍然有上市公司没有遵守证监会关于独立董事要占到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规定。两职合一的均值为0.14,表明总样本中有367家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两个职位由同一人担任。公司违规的的比例较低,均值仅为0.02。另外,资产规模的均值为21,18%的公司所处行业为高风险行业,29%的公司地处发达地区(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有33%的公司的审计结果为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以有限公司之居多。审计费用相差较大,审计费用的对数区间为11到17。

(二)多变量回归分析

多元回归结果见表3。方程的R2为0.541,可见该模型具有较强的解释能力,F统计量为238.497,整个回归方程有显著统计意义。共线性诊断结果表明,除了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其平方项的方差膨胀因子VIF较大外,其余均接近于1,因此认为模型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

对相关假设的检验结果如下:

1.内部风险

(1)公司绩效风险。从表3中可以看出,综合绩效指数与审计收费在5%的水平上正相关。这就验证了审计师在对公司进行审计业务时,会考虑被审计单位内部存在的绩效风险,因为绩效风险中不但包括企业的财务风险、经营风险、债务风险,还有发展能力风险,可以说是企业重要风险的集合。采用综合绩效指数能够全面的衡量这些风险,避免了采用单个独立的指标造成的片面性。

(2)股权集中度。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及其平方项分别在1%水平上负相关和正相关与审计收费,表明股权集中度与审计收费呈U型关系。这与郭梦岚等的结论一致[7]。这说明了审计师在确定审计

2.外部监管风险

公司违规风险与审计收费的相关性不显著。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是由于中国市场的监管制度仍然不完善,处罚力度过低,处罚率较低,对于公司经营运行的影响力不够。事务所在考虑此种情况下,没有过多考虑外部监管风险所引起的重大错报风险水平。另外,资产规模、被审计单位所处的地域、会计师事务所是否为“十大”及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是否为合伙制均在1%水平上显著正相关与审计收费。被审计单位所处的行业、审计意见与审计收费没有显著相关关系,这可能是由于在划分行业的标准不同带来的差异。

四、结论

本研究采用2008~2011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的截面数据,在控制其他变量的情况下,对公司内部管理风险和外部监管风险,包括公司的综合绩效风险、股东集中度风险、董事会特征风险与外部监管风险,与审计收费的关系进行实证研究。研究发现,审计收费与公司绩效风险、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存在显著相关关系,即事务所对于综合绩效高、股权集中度适中、两职合一的公司收取了较低的审计费用;独立董事比例、前十大股东的关联度等其他治理变量和审计收费不具有显著性关系;外部监管风险和审计收费的相关性也没有通过验证。这一结果表明,会计师事务所在决定审计收费时,高度重视公司内部绩效风险与内部治理风险,对于审计风险收取相应的价格补偿,而对于外部风险没有给予过多关注。另外,除了考虑审计风险因素外,确定审计收费的其他依据是被审计单位的规模、公司所在地、事务所的性质、并且“十大”会收取声誉溢价。说明在中国审计市场上,风险导向审计模式已在审计市场被分运用。对于被审计单位存在的审计风险,事务所确定的审计收费包含了对于这些审计风险的价格补偿(见表3)。

收费时,充分考虑了被审计单位的股权集中度,认为只有适中的股权集中度,才有利于降低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治理风险。

本研究在对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时采取的是财务指标评价,没有考虑非财务指标,可能对企业综合绩效的评价造成一定的误差;虽然力求尽可能的考虑企业的各种风险,但是不可避免设计的相关因素并不能涵盖公司存在的各种风险因素,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研究的深度,有待于日后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1]张洁琳.关联方交易及其审计风险防范[J].财会月刊,2010(10):35.

[2]刘小年,郑仁满.公司业绩、资本结构与对外信用担保[J].金融研究,2010(4):65-68.

[3]郭梦岚,李明辉.公司治理、控制权性质与审计定价[J].管理科学,2010(12):50-56.

[4]赵立三.风险因素对我国上市公司审计收费影响的实证研究[J].河北大学学报,2007(6):80.

[5]蔡吉甫.公司治理、审计风险与审计费用关系研究[J].审计研究,2007(3):26-30.

第3篇

关键词:神经外科;ICU;肺部感染;护理;因素

为进一步探讨神经外科重症监护患者肺部感染的影响因素以及护理措施,本文选取84例重症监护病房肺部感染患者进行分析研究,具体结果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资料来源于我院神经外科自2010年1月至2013年1月收治的84例重症监护病房肺部感染患者,随机分为2组,每组42例,对照组患者采用常规护理,其中男25例,女17例,年龄在35~75岁;观察组患者采用全面护理,其中男24例,女18例,年龄在36~76岁。两组患者在性别、年龄、病症等一般资料方面均不存在明显差异,P>0.05,可以进行统计学分析。

1.2护理方法对照组患者采用常规护理,包括保持室内空气清新,用药护理,辅助咳嗽护理。观察组患者采用全面护理,具体方法如下。

1.2.1保持呼吸通畅护理重症病房患者往往意识不清,或有严重呼吸功能障碍,可能会发生误吸等情况。因此,护理人员就要及时对患者的口腔、鼻、咽等部位的分泌物进行清理,同时也要尽可能的对患者进行排痰护理,辅助患者进行排痰,防止引发吸入性肺炎和坠积性肺炎。

1.2.2气管切开护理在对患者进行吸痰时,应保证无菌操作,对吸管进行严格消毒和更换,每次吸痰不超过15s,控制一定的负压。另外,定期对患者的气道进行湿化,不仅能对支气管黏膜形成保护作用,还能有助痰液的排出。同时保持室内空气清新,定时对室内进行消毒,减少感染的可能性。

1.2.3口腔护理相关研究调查显示,70%~75%的危重病人在入院48h后,口腔中会有细菌定居[1],因此,护理人员要加强对患者的口腔护理,一般选用生理盐水进行擦拭,每天进行2~3次。对于气管切开患者要取患者的痰液进行常规细菌培养,根据检测的PH值选择合适的护理液进行口腔护理。如患者口腔内有分泌物,则要及时进行冲洗,避免误吸发生。

1.2.4心理护理由于ICU患者的病情较为严重,且病情变化较快,家属和患者都有较大心理压力,容易产生焦虑、恐慌等心理,因此,护理人员除了具备一定的护理能力,还要有足够的耐心,掌握必要的心理护理方法,消除患者和家属对治疗的紧张感和恐惧感,正确对待病情,从而提高治疗依从性。

1.3观察指标观察两组患者的临床治疗效果,分为:显效(患者治疗后各项临床症状消失,身体指标恢复正常);有效(患者治疗后临床症状改善,身体指标基本恢复正常);无效(患者治疗后临床症状无改善甚至加重)。

1.4统计学方法采用SPSS18.0软件进行统计学分析,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计量资料采用t检验,用X±S表示,P<0.05说明具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观察组患者的治疗总有效率达到90.48%,明显高于对照组,P<0.05,具有统计学意义。具体结果见表1。

表1 两组患者临床治疗效果对比(例(%))

组别 显效 有效 无效 治疗总有效率

观察组(n=42) 18(42.86%) 20(47.62%) 4(9.52%) 90.48%

对照组(n=42) 12(28.57%) 16(38.10%) 14(33.33%) 66.67%

3讨论

3.1导致神经外科重症监护患者肺部感染的影响因素

3.1.1内源性因素

3.1.1.1患者自身因素神经外科重症患者多存在意识障碍,甚至处于昏迷状态,他们咳嗽、排痰、吞咽能力等较差,再加上长期卧床,机体消耗大,机体免疫力降低,导致痰液不易咳出,发生细菌感染的可能性就增加。

3.1.1.2误吸由于吸痰不及时或吸痰方法不当等,很容易导致痰液反流至气管内,导致肺部坠积性炎症[2]。

3.1.2外源性因素

3.1.2.1环境因素由于重症监护病房内存在着各种细菌、病毒,很容易发生感染,且由于重症监护病房内的医护人员较多,仪器操作较多,就很容易传播病菌。另外,如果在吸痰过程中发生痰液飞溅的现象,也会使得空气中残留细菌,从而引发细菌大量繁殖,导致感染。

3.1.2.2侵入性操作由于很多重症患者不能进行自理,需要进行气管切开或者插管,外部的细菌就会通过口腔进入患者体内,导致患者感染。相关研究指出,插管次数多的患者患肺部感染的可能性明显高于插管次数少的患者。

3.1.2.3药物因素在对重症患者进行治疗时,往往会使用抗生素,但是大剂量的抗生素的应用,杀灭了口腔内的正常细菌,并使得耐药菌株过度繁殖,一旦吸入,很容易引起感染。另外,镇定剂、止痛药的大量使用也可能影响患者的正常咳嗽、排痰能力,降低清除分泌物的功能。

参考文献:

第4篇

关键词:银行监管;高管薪酬;风险承担;风险控制激励

中图分类号:F832.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4)04-0107-005

商业银行高管的“天价薪酬”在外界看来一直是一团迷雾。金融危机期间,美国多家大型金融机构倒闭,清算时暴出的管理者高薪酬让人瞠目。[1]危机之后,相关研究集中在基于绩效和股权的薪酬激励和风险承担之间的关系。即如果金融机构的高管薪酬与绩效和股价挂钩,导致高管短期内抬高股价以实现其薪酬最大化,使金融机构过度承担风险,最终给全球金融体系带来灾难,但是目前商业银行现行的薪酬制度是否确实蕴含着经理人较高的风险承担行为还没有统一定论。[2]

国外学者研究表明,公司高管薪酬和风险承担之间的数理关系因高管不同的效用函数、不同的假设条件而不同。[3]国内研究中,对商业银行高管薪酬、绩效和风险承担之间关系的研究还很少见。仅宋清华(2011)分析三者关系后认为高管薪酬与风险承担呈倒U形关系,高管薪酬激励在提升了银行绩效的同时也加大了银行风险。[4]张鹏(2012)认为商业银行高管薪酬激励的风险承担效应取决于外部监管和银行内部治理机制之间的博弈。监管的存在到底能否减轻高管在绩效薪酬激励下的风险承担行为。[5]基于上述问题,本文重点研究高管风险承担行为与薪酬之间的相关关系以及风险控制激励的影响因素,主要将银行所受的内外部监管因素考虑在内。

一、研究假设、变量说明与模型设定

(一)研究假设

银行面临的监管主要分为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两部分,其中内部监管来自于银行内部的治理机制,主要是股东和外部董事对银行高管的监督;外部监管主要来自于监管机构,如监管机构对银行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贷款率的监管(Kose John2010)。[6]

1.银行内部监管与风险控制激励

(1)来自银行股东的监管

银行具有高风险和高负债特征,其资源配置缺乏透明度,经营者与委托者之间信息严重不对称,使经理人行为很难得到有效监督和约束,从而导致银行的过度风险承担。[7]因此,商业银行股权越集中,控股股东直接监管银行的动机就越强,这可能会导致较低的高管薪酬和较高的风险控制激励。由此提出假设1和假设2:

假设1: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高管薪酬负相关;

假设2: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风险控制激励越强。

(2)来自银行外部董事的监管

银行的外部董事拥有监督、考核、奖罚公司管理层的权力,通过减少管理层和股东间的利益冲突来维护公司的利益。[8]在声誉机制的辅助约束下,和银行没有关联的外部董事因更高的客观性更能有效地行使监督职能,避免银行董事和高管合谋从事高风险行为来侵占债权人利益的行为。[9]因此,外部董事占比越大,影响力越强,也就越愿意监管高管并将高管薪酬与银行风险承担相联系。由此提出假设3和假设4:

假设3:外部董事占比越高,高管可以获得的薪酬越少;

假设4:外部董事占比越高,风险控制激励越高。

2.银行外部监管与风险控制激励

存款保险或国家担保产生了风险的转嫁激励,银行自身承担的风险比较有限,其风险控制激励主要来自于外部监管压力。[10]

2009年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对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进一步加强,比如通过设定更严格的放贷标准来保证资本充足率的达标。但对于资本充足率达标的银行而言,监管机构会放松监管,认为银行有能力稳健运营,因此对高管薪酬的风险控制激励减弱。[11]监管者除了资本监管之外还会对银行不良贷款进行监管,更低的不良贷款监管要求使银行不得不谨慎放贷,监管机构通过将银行高管薪酬与风险挂钩来及时阻止银行的风险行为。[12]因此提出假设5和假设6:

假设5:对有较高资本充足率的银行而言,监管反而弱化风险控制激励;

假设6:不良贷款率更高的银行面临较高的风险控制激励。

(二)模型设定

本文从商业银行受到的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两个角度来研究监管对高管薪酬、银行风险承担以及风险控制激励的影响,并由此建立模型(1)和模型(2)。

为了解决模型的内生性问题,我们采用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滞后一期的形式。模型设定如下形式:

lncomit=α0+α1lnzit-1+α2blockit-1+α3outit-1+

α4blockit-1*lnzit-1+α5outit-1*lnzit-1+α6lncomit-1+

α7roait-1+ut+εit (1)

lnzit=α0+α1lncomit-1+α2capit-1++α3defit-1+

α4capit-1*lncomit-1+α5defit-1*lncomit-1+

α6lnsizeit-1+α7lnproit-1+ut+εit (2)

式中,解释变量blockit-1、outit-1分别表示代表银行治理内部监管程度的第一大股东持股和外部董事占比指标;capit-1、defit-1分别表示能够代表银行所受外部监管的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指标;参照宋清华(2011),采用滞后一期的Z-score对数值lnzit-1作为风险承担变量;lncomit-1表示滞后一期的高管薪酬,借鉴之前的研究,用“薪酬最高的前三位高管薪酬均值”代表;lncomit-1、roait-1为模型(1)中影响薪酬的控制变量;lnsizeit-1、lnproit-1、为模型(2)中影响银行风险承担的控制变量。ut随银行个体和时间而变化,εit为误差项。

模型(1)中之所以将高管薪酬作为被解释变量,是因为银行内部治理中无论是股东监督还是外部董事的监督将直接对高管薪酬产生影响。做出高管薪酬制定决策时,除了考虑绩效因素之外,是否将风险因素考虑在内正是模型(1)想要解释的问题。同时模型(1)考虑到影响高管薪酬的其他因素:绩效和高管的前一期薪酬水平(工资粘性)。

模型(2)主要用来研究外部监管对银行风险控制激励的影响。首先考察资本监管和不良贷款监管对银行风险和风险控制激励的影响。同时加入以下控制变量:(1)银行规模size,银行规模越大说明垄断能力越强,更容易得到客户的广泛认可从而获得银行较好的盈利能力,同时受到政府隐性存款保险的保护,风险较低;(2)银行的净利润pro,净利润直接用来衡量银行的盈利能力,能稳定盈利的银行抗风险能力较强。

二、实证结果及分析

(一)变量说明

本文选取16家在沪深A股市场上市的银行,其中包括5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8家股份制(招商、光大、华夏、民生、中信、兴业、平安、浦发)商业银行和3家城市(北京、南京、宁波)商业银行。根据其2007―2012年披露的年报数据对银行监管、薪酬激励和风险承担之间的关系做实证分析,其中由于农业银行上市时间较晚等信息披露问题,本文将选取数据构建非平衡面板模型。

(二)平稳性检验

本文使用EVIEWS6.0对面板数据进行实证分析,为避免伪回归现象,在对面板数据进行回归之前,首先对包括相关变量进行单位根检验,以确定其平稳性。本文主要采用LLC检验、ADF-Fisher检验方法来验证面板数据的平稳性。检验结果显示所选变量均为I(0)平稳变量,即对该面板数据无需继续进行协整检验便可继续对模型进行面板回归分析。

(三)模型形式设定检验

建立面板数据模型的第一步就是要检验被解释变量的参数是否对所有截面都是一样的,从而避免模型设定误差,改进参数估计的有效性。处理方式主要有三种:固定效应模型,随机效应模型以及混合估计模型,首先要对模型的具体形式进行筛选。检验结果显示,模型(1)的固定效应要优于随机效应模型和混合估计模型。但Hausman检验结果显示模型(2)应选择随机效应模型(检验结果见表1)。

(四)实证结果分析

模型(1)和模型(2)的实证结果分析如表2,从表2的回归结果中可以看出,实证结果表明:

1.银行内部监管中的股东监管起到了加强风险控制激励的作用

模型(1)结果显示:银行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高管薪酬负相关,同时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增加提高了银行的风险控制激励。假设1和假设2成立。我国银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较大的银行都为国有银行,国有银行高管薪酬平均水平低于股份制银行也符合我国银行业实际情况。这就意味着目前银行业并不存在国有银行具有政府性质的大股东虚位使高管受到的监管较小,从而可以获得较高薪酬的现象。股东持股比例越高,更有动机将银行风险因素考虑在高管薪酬制定中,从而加强了风险控制激励。

除此之外,外部董事占比对高管薪酬和风险控制激励的影响并不显著(假设3和假设4成立但不显著)。这表明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对高管薪酬及其风险敏感性并没有起到“监管作用”。究其原因,可能是因为在我国独立董事通常身兼数职,履行职责不到位;外部监事和职工监事通常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受董事会牵制,同样存在虚位情形。

2.银行外部监管机制的加强弱化了高管风险控制激励

模型(2)结果显示:资本充足率与银行风险负相关,而不良贷款率与银行风险正相关。同时资本充足率越高,表明银行受到的资本监管越小,即监管机构认为银行有能力稳健经营,因此弱化了高管薪酬的风险控制激励。假设5成立。不良贷款率高的银行更容易受到严格监管,监管机构通过将银行破产风险与高管薪酬挂钩来监督控制高管的风险承担行为。假设6成立。

三、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研究结果表明:一是银行内部监管中的股东监管起到了加强风险控制激励的作用;外部董事占比对高管薪酬和风险控制激励的影响并不显著,“监管作用”较弱。二是银行外部监管机制的加强弱化了高管风险控制激励。

根据本文的实证结论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高管薪酬制度设计要充分考虑风险因素

目前,在我国商业银行高管薪酬制定规则中还没有全面考虑风险因素的影响。[13]在进一步的改革中应建立起综合考虑市场风险和业绩因素的薪酬机制,银行根据风险暴露时间和风险类型递延支付高管薪酬,使薪酬制度不仅能够反映银行当前的利润和风险,而且能反映未来的潜在损失和风险,实现风险结果与薪酬水平相匹配。[14]

(二)充分发挥外部董事在薪酬管理中的作用

董事会应设立由非执行董事构成的相对独立的薪酬委员会,外部董事应该积极主动发挥自己的监管职能,对银行的战略发展、业务经营等问题有完整而清晰的认识,才能在董事会中真正起到有效作用,避免被董事会牵制而对高管进行过分监管,同时动态监督薪酬体系的运作情况,并通过对薪酬体系进行监督和审查,确保其按照设计的目标运转。[15]

(三)增强高管薪酬的透明性,加强对高管薪酬的监管

银监会应该通过商业银行递交的年度高管薪酬和奖金情况,明确高管薪酬和奖金发放的具体细节,披露高管激励性薪酬安排。同时银监会应该对不同性质的银行实行差别薪酬,作为监管方的政府应该有所作为,但是应该按照客观规律办事[16],尽量依赖市场力量而非政府力量对银行实行恰度监管,比如可以要求银行制定相关的政策和程序来监控和确保银行提出的激励性高管薪酬方案符合银监会监管要求。[17]

(四)避免监管机构对银行公司内部治理的过度替代

商业银行经营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内部治理机制必须置于外部严格的监管框架下,监管机构的有效监管是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的必备条件,但是监管过度又会导致银行内部治理中的股东治理机制、董事会治理机制和薪酬激励机制等治理机制的扭曲。[18]随着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的逐步完善,对银行的外部治理可以适当弱化。[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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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关键词:外部冲击;金融创新;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2(11)-0039-04

一、金融创新与创新风险

金融创新在过去几个世纪经济领域一直是一个关键、持续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20世纪60年代之后,随着市场一体化的发展和技术的成熟,金融创新层出不穷,许多新形式的金融衍生品、另类风险转移产品、交易所买卖基金、变种免税股票融资等金融产品得以出现,金融创新带来的不仅是金融领域产品规模和种类的变化,而且包含金融监管与金融制度相互博弈,这在动态改变了金融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对经济增长产生重要的影响。然而,金融创新并没有像所期望的那样一直能够促进经济的持续增长,反而,金融创新产品在促进经济金融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不断积累了新的风险,一定程度上可能成为诱发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隐患。

特别是在美国次债危机爆发之后,引起了众多学者对金融创新的激烈讨论,甚至有些学者认为,金融创新是引发全球经济危机的根源。这种观点拥有众多的支持者,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许多创新性金融产品和创新性金融机构一度扩大了金融的杠杆效应,放大了经济的需求和供给的错位,导致经济危机的爆发。然而令人不解的是,曾被视为是新经济增长源泉的创新(熊彼特,1939),应用到了金融领域,怎么没有发挥创新应有的作用,反而抑制了阻碍了经济的增长,导致全球经济风险的增加。这需要重新认识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之间的关系。

对于金融创新内涵的理解,学者们的意见并不一致。沿着创新大师熊彼特的思路,金融创新是指金融当局或金融机构为更好地实现金融资产的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的目标,利用新的观念、新的技术、新的管理方法或新的组织形式,来改变金融体系中基本要素的搭配和组合,推出新的工具、新的机构、新的市场、新的制度,创造和组合一个新的高效率的资金运营方式或营运体系的过程。金融创新不仅包含了金融工具的创新,而且包含金融制度的创新。一些学者把金融创新看成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他们认为金融创新是指政府或金融组织为适应不断变化的外部经济环境和融资过程中的内部矛盾运动,防止或转移经营风险和降低成本,为更好地实现流动性、安全性、盈利性目标而逐步改变金融中介功能,创新或组合一个新的高效率的资金营运体系的创造性过程。

至于风险,一直被视为金融的基本特征。在经典理论看来,金融行业就是经营风险的行业,他们通过各种方式,把投资人的钱集聚起来,通过特定的风险收益策略,投向众多资金的需求者,整个过程就是对风险和收益管理过程。对于金融创新而言,既然是金融,不仅带有基本的金融风险特征,而且带有创新的特点。但是往往人们只是关注到了金融的创新特征,忽视了金融创新的风险内涵。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金融创新带来的不仅是创新的产品,而且还有产品的风险,只有当对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监管的时候,金融创新才能发挥经济创新的作用,改善金融环境,提高金融效率,提高金融对资源配置的作用,促进经济增长。如果不能对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进行很好的控制和监管,那么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将突破原有的监管框架,通过杠杆效应不断扩大,将成为经济增长的隐患。

这对金融创新带来的负面作用进行了较好的解释,比较而言,人们更关心金融创新的风险来源如何,在不同的情况下应该如何进行金融创新和风险管理,这既要使得金融创新能够为金融抑制环境下的经济提供金融支持,又能较好地控制金融风险,防止金融危机的出现。特别是在目前全球经济收缩、资本回流、外部冲击不断的情况下,中国如何在金融创新和金融风险之间进行权衡,成为保持经济稳定增长的重要因素。

二、外部冲击与金融创新

与经典的熊彼特式创新相比,金融创新除了具备一般创新的特点外,还具有许多不同的特征。这主要是反映在金融创新的动因上面,Peter Tufano(2003)对金融创新的产生原因进行了归纳和分纳,他把金融创新的动力来源归因为六类,分别是:内在的市场不完全竞争机制,固有的人与信息不对称状况,交易、搜索、市场成本,全球化风险与技术冲击。辛基(Sinkey,1992)提出了一个TRICK的金融创新模型,在他看来,金融创新等于TRICK加上理性的自利,而TRICK则是指技术(Technology)、监管调整(Reregulation)、利率风险(Interest-rate risk)、消费者(Customers)和资本充足状况(Capital adequacy)。并且,辛基认为,不能孤立TRICK的各组成部分,因为它他是互相影响的。

这两种经典的金融创新原因论从不同的角度解释了金融创新的动因,尽管他们的出发点不同,但是他们的分析中实际上包含了两种典型的动力,即作为私利企业的固有的创新动力和作为金融企业的外部调整创新动力。如表1所示,作为第一种创新动力,和一般的非金融企业没有什区别,是一个企业实现盈利、满足股东财富最大化的原始冲动,它通过熊彼特所描述的五种创新途径实现企业规模的扩张和盈利能力的提升。更重要的是第二种创新动力,它区别于一般的非金融企业的创新,是金融企业特有的创新来源,这种来源是基于金融环境变化之后,企业对外部环境进行的适应性调整,环境变化包括金融规制的变化、金融市场和金融政策的变化,这才是金融创新的特有动力来源。

除了金融机构存在金融创新的动力外,环境变化带来的外部冲击是影响金融创新的重要因素。所谓的外部冲击是指影响当前金融市场均衡的外部因素,包括经济冲击和技术冲击。经济冲击较为复杂,包括外部市场的变化、货币政策的变化和全球一体化下贸易制度和国际金融环境的变化;技术冲击相对来讲较为明确,主要是指技术变化对企业创新行业的影响。不论是经济冲击,还是技术冲击,都将改变金融市场的均衡状态,从而激发金融机构创新的动力。

值得关注的是,与金融企业内部的创新冲动相比,外部冲击更能刺激金融企业进行创新。西尔伯(Silber,1975)对1850~1974年间金融产业推出的25种创新进行研究,发现有80%左右的金融创新行业是因为金融管制带来的外部冲击引起的。随后西尔伯对1970~1982年间的金融创新进行了分析,得出了几乎一致的结果。八十年代后期,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全球各国之间的金融联系和经济联系更加紧密,金融市场价格变动更具有传染性,这进一步使得金融行业和金融市场的外部冲击增强,加大了金融创新行业的产生。

许多金融创新工具的说明了外部冲击对金融创新的促进作用。例如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短期国库券的利率一直低于5%,但是在70至80年代上升到7%至15%。短期利率的上升造成了长期证券和不动产投资的收益率下降,而剧烈的利率波动又会导致巨额投资的溢价或资本损失,为避免通胀和利率变动对投资收益和债务负担的影响,金融机构进行创新,开发出新的债务工具,如可变利率存单、远期交易和套期保值等等,这对金融市场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被视为金融领域非常重要的创新行业。

三、金融创新的风险监管

风险是金融的基本特征,金融在发展的过程中也是与风险相伴而行。对于金融企业而言,控制金融风险是保证企业获利的前提,在保证收益的同时,使风险最小化。在经典的微观金融理论中,无论是资本资产定价模型,还是资产组合理论,已经假设系统性风险无法避免,企业所要战胜的只是非系统风险,在这种情况下,金融企业本身很难会捕捉系统性风向的变动,而且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下,金融市场的风险就会逐步放大,政府主管部门有必要对金融进行风险监管。

从金融发展的历史来看,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的发展一直伴随着金融监管的发展,金融市场与金融监管一直在交替“斗争”中前行。一般而言,金融市场的发展促进了金融产品的增加,金融产品的增加引发了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而监管又将改变金融企业的外部环境,引发新的金融创新,在新的金融创新情况下会带来更加严厉的监管,这形成了一个“创新-监管-再创新-再监管”的怪圈。

在这个过程中,如果金融创新的风险得到控制,那么将不会产生较大的危机,如果不能觉察和捕捉到金融创新的风险,那么这样的风险将会累计和放大,在当前杠杆和更度复杂的金融工具迅速发展的情况下,有可能成为泡沫,一旦泡沫破裂将会发生严重的金融危机。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学者们对以往的金融监管理论研究内容进行反思,他们认为在以往的监管理论中,存在着监管漏洞、监管不力、监管方法技术缺陷有待进一步提高等。如Baily等(2008)、Goldstein和Morris(2008)等研究认为金融监管体系不健全是引发当前美国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之一,Hoenig,Thomas(2008)也意识到混业经营机制隐藏了金融创新的风险。

这些观点在指明监管失败原因的同时,并没意识到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或者即使意识到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但是缺乏针对创新实施专门的监管措施。对于这个问题,可能存在着如下几个原因。一是金融创新的绩效特征。一般认为创新是正向的,创新会给企业带来正的收益,但是往往忽略了创新存在着成本和风险。在现代管理理论中,学者们创新的成本是阻碍创新的重要因素,而对企业创新风险的防范是对创新管理的重要途径。这些问题在金融创新的过程中,会因为金融风险的因素更加突出。二是创新风险的时间特征。既然是创新产品,就意味着产品的形式的结构与传统产品有较大的不同,对于金融创新产品而言,因为金融产品的形式、结构、收益率发生了变化,其风险特征难以被监管者所观察,金融创新产品风险的暴露,需要创新产品推向市场之后才会显现,这就意味着金融风险监管存在着滞后。三是金融创新风险的应对措施。八十年代后期,金融创新有了新的变化,金融创新产品更加复杂,其风险更加隐蔽,因此当风险爆发时,监管部门缺乏有效的政策工具应对金融风险的爆发。四是金融创新风险监管的成本。随着金融创新及金融监管发展,监管成本的内容也在不断变化发展,而监管收益也在监管目标实现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发展。但是监管成本的范围存在较大争议,监管成本的计量在实践操作上也存在一定难度,而监管收益的范围和计量在实践中就更是一个难题。

实践上来看,对金融创新风险的监管也成为金融危机之后金融改革的重中之中。2008年后,美国在监管改革中建立了多部门参加的联合监管委员会,并赋予了美联储监管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的职责,推进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从局部性风险转向监管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与局部性风险并重的转变,尤其是关注系统性风险的监管。这时的监管既没有采取简单地禁止金融产品创新的禁止创新状态或严格管制状态,更没有简单地回归到自由主义市场经济的放任监管状态,而是针对金融创新产品的市场发展规律与金融经济的发展实际需求,从机制设计与完善角度推进金融创新产品风险的监管深化,目标仍然是促进金融产品的创新与发展。

四、外部冲击下中国的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

我国目前仍是实行证券业、银行业、保险业的分业监管模式与机制,在金融创新快速发展的趋势下,不仅要完善建立健全金融产品创新的微观监管机制,更要加强应对系统性风险的宏观审慎监管。由于系统性金融风险不仅涉及到金融机构而且涉及到经济社会的其他部门,因而需要加强对现有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改革。近年来,中国金融的改革步伐加快进行,随着金融机构的壮大,金融市场也逐渐了发展起来,一些新的金融产品开始兴起。

但是,中国在改革的过程中,对于金融的监管也存着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从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内容来分析,行政管制的内容较多,对金融产品创新约束较多。二是我国分业监管模式与机制造成了银行、证券、保险业监管规则的不一致,不利于统一的金融产品创新市场的形成,也不利于金融风险的防范与控制。三是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法律效力较高的基本法律初步形成,但一套完善的监管法规及监管规则体系尚未形成,金融产品的创新甚至造成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的漏洞。

目前来看,全球经济仍处于复苏当中,外部形势还不明朗,美国与欧洲的货币政策对中国造成了较大的冲击,中国在外部面临着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在内部面临着通货膨胀的风险,近两年来的信贷收缩抑制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业务发展冲动。在此情况下,一些新的金融创新逐渐兴起,比如像银行的资产业务、信托行业的房地产信托产品等等。这些业务的出现,一方面反映了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了规避中央银行货币政策而进行的创新,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抑制投资背后的需求。

在政府进行宏观调控、货币信贷收缩的背景下,有必要加强对金融产品创新的监管。对金融创新进行监管,反映了对货币政策执行情况的落实,也是经济政策有效性的保证。此外,更重要的是,对金融创新进行监管,反映了主管部门对风险的防范和控制,正如前文的论述,金融创新一旦出现问题,将会放大风险的作用,对经济产生负向作用,因此加强金融创新监管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

由此,加强金融创新的尽管,必须注重以下几点:一是监管策略从事前向事后转换。长期以来,我们监管比较注重金融创新的事前监管,即每次进行金融产品的创新,都需经过重重审批,才能推出新的金融产品,当金融产品推向金融市场后,则放松了对金融产品的监管,容易产生风险。二是监管要从分离转向合作。我们的金融监管具有条条和框框的特点,几大监管部门分别对相应的金融行业进行监管,同时由于地域之间的差别,容易形成地域分割和监管真空,因此必须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和联系,共同监管金融产品的风险。三是监管要从被动转向主动。美国的次债危机已经说明了被动的监管不能处理金融创新中存在的风险,等到风险释放时,再进行监管已经为此过晚,因此对我们对金融创新的监管必须从被动转向主动,当一种金融创新产品存在较大的风险时,不仅主动进行风险评估和压力测试,而且要根据创新产品的风险特点,建立相应的预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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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外部因素纳入新评估架构

标准普尔的新银行评级标准包含两个关键步骤:测定个体信用状况、评估政府或集团给予的潜在外部支持。这两个关键步骤均包含对外部因素的评估。

根据国别风险确定个体信用状况

新银行评级准则对个体信用状况的评估包含两个部分:一是银行经营的外部环境,二是银行的内部因素。其中,银行经营的外部环境在原有的银行评级准则中仅作为背景因素存在,而在新银行评级准则中被量化为国别风险因素,用来确定银行个体信用状况的评估基准。对国别风险的评估以《银行业国别风险评估准则》为基本架构。在这一架构中,国别风险被分解为经济风险与行业风险,分别在宏观经济和行业两个层面上影响银行的个体信用评估基准。

在个体信用状况中评估已存在的外部支持

新银行评估准则将外部支持区分为已存在的外部支持与潜在的外部支持。已存在的外部支持包括系统支持、直接支持、行政干预和其他的短期支持,在第一个步骤――测定个体信用状况――中得到反映。其中,系统支持是向所有银行提供的支持,包含在经济风险与行业风险的评估中;直接支持是政府在危机时对特定银行的定向援助,这一支持是明示的,可以通过经营地位、资本与盈利、风险头寸、资金与流动性等项目来评估;行政干预包括直接提供贷款等扭曲市场机制的行为,可以在行业风险或者经济地位、风险头寸中得到评估;其他的短期支持是具有中、高系统重要性的银行在个体信用状况迅速下降时,可能获得的不同于以上项目的短期政府支持,尽管这部分支持并未存在,但标准普尔仍然将其视为已存在的支持,并据此对个体信用状况评级做小幅的暂时调整。

以潜在外部支持对个体信用状况进行调整

个体信用状况评估基本涵盖了已存在的政府支持,在此基础上,潜在的政府支持作为对未来的预测,调整根据国别风险、现存政府支持和内部因素得出的个体信用状况。在预测政府潜在支持的可得性时,新银行评级准则考虑两个基本因素:银行的系统重要性程度与政府支持金融机构的意愿。以潜在外部支持对个体信用状况的评估主要考虑四个方面。

对系统重要性程度进行分档。新银行评级准则将系统重要性银行分为高、中、低三档。其中,高度系统重要性银行的信用丧失会影响到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若其破产,其地位一般也没有其他金融机构可以替代。中度系统重要性机构信用丧失的影响通常会涉及某个地区或某个部门,其在零售银行中占有一定份额,在地区或经济部门中具有一定影响力,也可能是某些敏感产品(如住房抵押贷款)的主要提供者,但是在倒闭后,其他金融机构可能取代其地位。其余的银行归为低系统重要性。不同程度的系统重要性反映了预测政府支持的难度,虽然政府在危机时也可能对低系统重要性的银行进行支持,但政府支持低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激励要显著低于高度系统重要性银行。

对政府支持金融机构的意愿进行分档。政府并非必然对高系统重要性银行予以援助,事实上,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对金融机构的援助意愿存在差异,据此,新银行评级准则将政府援助金融机构的意愿进行分档(如表1)。

确定潜在政府支持的可能性。综合考虑银行的系统重要性程度与政府对金融机构的支持意愿,新评级准则得出政府在未来对私人部门商业银行采取特别支持措施的可能性(如表2)。

集团母公司的支持。银行可得的外部支持不仅包括政府援救,集团母公司对子公司也可能提供外部支持。在新银行评级准则中兼顾了集团本身的信用评级、银行在集团中的地位和母公司根据银行在集团中地位所提供的潜在支持。其中,银行在集团中的地位被划为五级(如表3)。

引入外部因素的影响

监管机构可以影响银行的信用等级。标准普尔在事实上认同了“巴塞尔协议Ⅲ”的风险管理理念。“巴塞尔协议Ⅲ”确立了“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相结合的金融监管新模式”,这意味着系统风险与个体风险在金融监管中具有相似的地位。与之相应,标准普尔的新银行监管标准中也大量引入与系统风险相关的内容,如在国别风险中评估经济风险与行业风险,以及在潜在外部支持中评估银行的系统重要性程度和政府支持意愿。

对系统风险的重视意味着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可以有效提高银行业的信用等级。首先,通过降低经济中的信贷风险和严控系统范围的资金,监管机构可以降低国别风险中的行业风险,从而通过提高国别风险评级来提高银行的个体信用评级基准。其次,通过提高包括逆周期资本缓冲在内的最低资本充足率,监管机构可以改变银行的内部风险控制与缓冲因素,使银行个体信用状况大幅提高。再次,通过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界定及强化监管,监管机构将明示其支持意愿,并表明支持政策的持续性,从而通过提高政府援助意愿评级,增加潜在政府支持的评级,进而向上调整银行的信用评级。

大型银行获得信用评级优势。尽管监管机构可以对银行信用评级产生普遍的影响,但新银行评级准则对大型银行尤其有利,这主要体现为新银行评级准则确认大型银行更易获得监管机构支持,以及大型银行更易获得母公司的支持。

首先,大型银行被认为在未来更易获得政府的支持。尽管银行的规模不是评估系统重要性程度的唯一因素,但在新银行评级准则中,规模仍有重要的影响。高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规模通常占到整个银行体系的10%,“大而不倒”的现象被作为对潜在政府支持的激励而存在。同样,在评估政府对金融机构的援助意愿时,已有的救援记录也主要针对大型银行,能够明确判断政府支持意愿并被评估为高度支持的,也只能是大型银行。所以,大型银行在评估潜在政府支持时会具有更高的信用等级。

其次,大型银行被认为在未来更易获得来自集团母公司的支持。通常,大型银行会位于某个企业集团或金融集团内,且会因较高的规模占比而被纳入集团当前或未来的发展战略。这使得大型银行一般在集团内部具有核心或高度战略地位,未来可以预见得到集团母公司的外部支持。所以,大型银行在评估潜在集团支持时会具有更高的信用等级。

同国别银行的信用评级呈现共同趋势。在新银行评级标准中,同国别的银行具有大量的共同外部因素,这使得同国别的银行在信用评级时会呈现共同趋势。

首先,国别风险为同国别银行带来相似的评级基准。在新银行评级准则中,国别风险的评估是银行个体信用状况的评估基准,而国别风险中的大量构成因素是同国别银行共有的。

一方面,共有经济风险。无论是经济恢复能力、经济失衡状况还是经济中的信贷风险,都是对银行所处宏观经济环境的衡量,与银行特有的风险因素没有直接关联。事实上,在评估经济风险中的“经济恢复能力”和“经济失衡状况”因素时,所采用的评估方法也不是传统上评估银行个别信用状况的方法,而是引入评级方法,而评估一国显然不受银行的个别信用状况影响。

另一方面,行业风险中存在大量共同因素。新银行评估准则中的行业风险包括机构的架构、竞争的动态和系统范围的资金。其中,机构架构因素中存在银行业规则与监管、调控记录子因素,竞争动态因素中存在行业稳定性和市场扭曲子因素,具有系统影响的资金因素中存在本国债务市场子因素。对同国别的银行而言,这些子因素构成共同拥有的外部行业环境。正是由于在经济风险与行业风险中存在大量共同构成因素,同国别的银行会面临相似的国别风险,也具有相似的个体信用状况评估基准,从而在信用评级时显示出共同的趋势。

其次,潜在的政府外部支持为同国别银行带来相似的评级调整。在新银行评级准则中,通过评估潜在的外部支持来调整银行个体信用状况。潜在外部支持的评估由两部分构成,一是银行的系统重要性程度,二是政府援救金融机构的意愿。这两部分都和国别有着密切联系。

一方面,系统重要性程度的分档以整个国家的银行体系为基础。同样个体信用状况的银行,在不同的银行体系之下具有不同的系统重要性程度。换言之,一国的银行体系为银行系统重要性的评估提供了共同基础。

另一方面,政府援救意愿的评估中具有大量的共同因素。尽管在明确宣布政府支持政策与措施时,可能将低系统重要性机构排除在外,但大多数评估系统重要性的因素是所有银行共同面对的,如政府是否拥有足够的融资渠道。因此,在评估潜在的政府外部支持时,相同国别的大型银行会面临相似的个体信用状况调整,从而使最终信用评级呈现一定的趋势性。

从新银行评估准则的应用中可以看出同国别的共同趋势。2011年11月29日,标准普尔应用新银行评估准则,对全球最大的37家金融机构的评级进行复评。在评级发生变化的21家金融机构中,美国的银行信用评级除个别银行维持不变外普遍下调,我国银行的信用评级除中国工商银行维持不变外普遍上调,银行信用评级的国别趋势非常明显。

对我国的启示

尽管新银行评级准则只应用于标准普尔的银行评级,但作为三大评级机构之一,标准普尔的银行评级准则调整具有“风向标”的作用,预示着信用风险模型与信用风险评级的发展方向。因此,标准普尔的新银行评级准则对我国银行监管机构和银行业具有较重要的参考价值。

政府与母公司需要重视潜在支持对市场信心的影响。当市场认为政府将对大型银行进行救助时,不仅关注已有的救助措施,更关注可能追加的救助措施。尽管这些潜在的救助措施没有改变银行的内部风险因素,但市场对银行的信心却在增强。新银行评级准则对已存在的外部支持和潜在的外部支持进行区分,体现出潜在救助措施对市场信心的提升。与已经实施的救助措施中,潜在的援救措施不需要政府或集团母公司付出实际成本。因此,监管机构可以通过明确未来进行救援的触发条件和措施,引导市场对救援银行的预期,提升市场对银行的信心,进而改善银行的融资环境。 监管机构需要设定多层次的系统重要性机构名单。目前,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仍未完全确定,一般预计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与交通银行会被列为系统重要性银行。但是,系统重要性银行与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二分法”过于粗略,一些中等规模的银行(如招商银行、浦发银行等)如果出现经营问题,仍然会对信贷市场和支付体系产生比较大的冲击。这些商业银行事实上处于系统重要性与非系统重要性的中间地带,虽然这些银行的系统重要性低于大型商业银行,但监管机构对其进行救援的可能性仍显著高于小型银行。因此,标准普尔新银行监管准则中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细分,值得银行监管机构借鉴。通过对银行的系统重要性划分层次,并分别规定其资本缓冲及救援措施,有助于建立与银行系统重要性程度相适应的监管体系,保证监管强度的适度性。

监管成本可以被银行信用等级上升部分抵消。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等监管措施被认为增加了银行的成本,将妨碍银行业的正常发展。但是,严格的监管同时也改善了银行的内部风险因素,使银行在金融市场可以获得更有力的融资条件。尤其是增加监管要求与强度意味着政府确认其系统重要性地位,将提高未来进行援助的可能性,进而提高银行的信用等级。所以,监管成本会被银行信用等级上升所带来的融资成本减少所部分抵消,这意味着系统重要性银行对严格监管的承受力比之前预想的要更强一些。

银行内部评级模型需要引入外部因素。目前,我国监管机构已经开始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和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从而防范外部评级调整给商业银行带来的系统性风险。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通知》,商业银行的重大投资行为原则上应以内部评级为依据。但是,内部评级模型与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模型在原理上是相似的,标准普尔的新银行评级准则无疑对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模型具有参考价值。通过引入外部因素的影响,商业银行可以对投资中的国别风险和潜在外部支持进行评估,从而更准确地对投资对象的信用状况进行判断。此外,新银行监管规则对银行信用风险模型的构建也有重要影响,如KMV模型下的违约实施点,原有模型中界定为“公司的价值大约等于流动负债加上长期负债的一半”,但在考虑外部支持之后,违约实施点的界定还要再减去潜在的政府与母公司支持,以反映潜在外部支持对银行信用的提升作用。

第7篇

一、深入领会内部审计积极跟进外部监管的意义

2011年,建设银行总行行长、监事长、首席审计官从战略高度对内部审计提出要密切关注经济形势和各项业务发展态势,保持与业务部门的同步,提高对外部监管政策变化的关注度和敏感性,结合外部监管重点,分析探索新的风险点和薄弱环节,拓展视角,认真落实监管要求,及时调整审计思路,积极跟进和服务外部监管;2012年又提出按照风险导向、监管政策导向、经营管理中的问题导向三项原则来组织实施审计项目,并突出信贷领域和监管部门要求的四大风险领域。这些都需要全行内部审计工作紧紧围绕全行工作中心和首要任务,从思想上树立服从服务于业务发展大局的理念,把主动跟进、配合外部监管工作作为审计工作的重要任务,不断提高落实央行及银监会等监管机构方针政策的水平和意识,不断提升审计服务工作精细化、专业化水平,为全行业务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保障。

二、以监管为导向,优选审计项目

审计计划和项目选择,应考虑外部监管内容及要求结合风险评估结果确定优先顺序。在每年的审计计划和项目中要体现外部监管精神,并将此类计划和项目列为审计重点排序。如2012年外部监管强化了对重点领域的风险防控,防范系统性风险,为此,总行审计部在系统项目中安排了房地产贷款审计、理财业务审计、影子银行业务审计、新资本协议达标工作审计等,正是监管导向在内部审计工作中的体现,充分反映了当前经济运行中反映最强烈的金融经济问题,既是外部监管部门最关注的问题,也是银行高管层最需要了解的问题,所以全行审计部门应紧紧围绕这一工作思路,在年度系统性审计项目和自选审计项目中,有针对性地加大监管关注的重要领域、重点问题的审计力度,查找风险隐患和薄弱环节,充分发挥审计预警作用。

三、日常审计监测及时跟进监管政策变化

面对当前国家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通胀预期不断增强、内外部需求剧烈波动,银行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普遍增大,经济金融环境不确定性增多和愈加严格的金融监管,内部审计在日常工作中唯有从驻地行实际出发,认真分析和把握金融市场发展的新情况、新特点,与时俱进,积极应对经济金融新形势和法规政策新变化,牢固树立“揭示风险、服务发展”的理念,加强前瞻性研究,提高对监管政策及其最新变化的敏感度,实时跟进外部监管要求和摸清驻地行落实情况,在审计项目和日常审计监测中及时将监管重点纳入审计关注视线,如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热点银行服务收费,不但是外部监管的重点,更是关乎社会民生的问题,内部审计在日常审计监测中应及时跟进,从监管的角度来全面看待和分析银行服务问题,以风险预警、审计咨询报告等多种形式,及时提示政策风险和监管风险,促使驻地行认真履行社会责任,防范监管合规风险和声誉风险。

四、提高内部审计专业化研究对监管政策的关注度

我行内部审计经过多年的专业化建设,有力地促进了审计质量和审计价值的进一步提高,但随着全行经营发展方式的变化,内部审计更应紧跟业务发展和监管动向,自觉服从服务于全行发展的大局,特别是内部审计专业化研究的视角和视野决不能局限化,要能够关注到经济金融形势,关注到市场竞争环境,关注到监管政策导向,关注到银行同业变化等,主动掌握信息,深入分析经营环境的特征和变化,结合建设银行的实际情况,提前预判对银行经营发展与风险管理的影响,增强敏锐性和前瞻性。

一是各专业研究团队应注重将外部监管政策与现有的审计方法技巧、审计技术创新运用等内容一道纳入研究范围,参加驻地监管部门会议,收集、分析、解读银监会等部门最新的监管规定,明确监管关注重点、监管手段、监管问责以及相关的具体监管要求,及时了解外部监管部门相关要求,针对其具体要求,获取更多信息促进审计工作开展。

二是积极探索专业化建设的新机制,日常研究中结合具体研究领域分别制定监管政策推进情况的调研方案,细化监管动态专业研究的工作事项、时间进度、工作程序等方面内容,使监管要求真正落实到各项审计工作中并得以有序推进,从而达到提高审计项目质量和审计价值创造能力的目的。

三是在研究方式上要采取深入系统研究与灵活快速反应相结合。对全行或区域内,重要业务的发展和系统性监管风险的防范,我们可以采取立项、确定专题的方式,组织开展相对深入、系统的研究。对于一些监管热点和难点,特别是一些监管新情况、新变化、新苗头,我们要有敏锐的审计视角,采取短频快、灵活机动的方式开展分析研究,迅速提供高价值的审计信息。

第8篇

(一)流动性风险影子银行

流动性风险主要归因于其在运作上的期限错配。影子银行资产一般具有期限较长的特点,但是其负债主要来源于在短期市场上发行资本支持票据。影子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特点导致期限结构的错配,信用的期限结构变化是其流动性风险存在的主因。如果市场出现不稳定性因素,以投资银行和对冲基金为主体的影子银行就会产生“挤兑”,其资产由于期限较长而无法在短时间内变现就会导致流动性风险的全面爆发。任何源于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反向波动都将给影子银行机构带来致命的流动性风险。

(二)道德风险信息不对称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的现象

该风险的存在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突发。受到利润的驱使以及市场竞争的压力,资金出借方存在放松对借款人调查条件的动机,导致杠杆率较高的结构性金融产品在交易的最初就存在较高的风险。信用评级机构为了能够收取较高的评级费用,在信用评级过程中也会出具虚假的评级报告,使得市场中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也很受欢迎。由于影子银行系统本身对信息、流动性需求和资产价格波动的敏感性更强,在市场出现危机时其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大大增加。

(三)监管缺失风险

从影子银行的概念可知,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是影子银行的一大特点,因此其不在传统金融机构监管范围之内,这就造成影子银行无从限制。国际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房地产行业的泡沫以及全球范围内的流动性过剩等等因素都导致影子银行发展迅猛,不受监管机构的监管导致影子银行本身就存在巨大的风险。

二、影子银行风险监管对策

(一)加强对影子银行内部风险的监管

1.在影子银行内部要不断加强公司治理

对内部风险进行严格的控制。首先,在薪酬管理方面,实行问责机制,对高层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约束,尽可能的避免由于高层人员受到利益的驱使而做出风险较高的行为。其次是对影子银行参与者的资历进行限制,公募和私募基金等的经理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上岗。这样能够有效的提升基金的管理水平,降低风险。

2.推行风险防火墙制度

对机构类影子银行的风险进行有效管控。防止风险在整个金融体系之间进行传播造成更大程度的影响。比如,严防商业银行表内资金流向私募基金等影子银行机构、限制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融资等。

3.采取强制措施保证影子银行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保证影子银行的经营暴漏在阳光之下。一方面要规定影子银行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完整性。其次是在监管机构的设置方面,要实行严格的权责制度,明确监管主体的责任,实行权责追究制度,建立信息披露的激励和惩罚机制。

(二)强化影子银行外部监管

对影子银行监管体制进行变革,拓展监管范围。首先,在监管对象上,由传统的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突破产品和机构的限制,在各个市场之间进行协调,尽可能的避免监管漏洞和重复监管造成的监管失效;不同地区之间的监管机构实现信息共享与相互协调,提高监管部门的专业性,在全国市场范围内进行监管协调,保证能够控制影子银行整个市场范围内的外部风险。其次,限制影子银行高风险的衍生品交易和金融杠杆的运用,设立更加严格的流动性要求;针对住房抵押证券化,发起行和证券化机构对每个资产池都保留一部分所有权。三是针对影子银行体系中大量存在的不透明交易情况设置专门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管,保证政府部门的监管更切合传统商业伦理。

三、结论

第9篇

本文在介绍我国银行发展衍生品必要性、我国银行衍生品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银行衍生品风险管理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本文主要从法律法规、风险管理体系两方面论述了我国银行衍生品风险管理现状,并分别从内外两个方面研究了我国银行衍生品风险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选用了一个适合我国银行衍生品风险管理体系的内部控制框架。结合我国银行的实际,提出了内部控制的具体方案。同时,以内部控制为重点,辅以外部管理。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一、我国银行金融衍生品的发展状况

2008年,由住房贷款抵押证券衍生品引发的金融危机席卷了全球各地。衍生品从最初的风险规避工具到现在金融危机的引发者,其中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我国处于这个特定的国际金融形势之下,银行衍生品的发展即受到国际金融环境的影响,同时也具有自身的发展特征。金融危机不仅给我国银行衍生品的发展提出了巨大的挑战,而且提供了一个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

从我国银行发展金融衍生品的必要性考虑,主要有银行自身发展的需要和客户的金融服务需求。其中,银行自身发展的需要包括规避风险的需要、转移赢利点、增强市场竞争力等。在中国衍生品市场不断发展、完善的同时,投资者对衍生品业务的需求也不断扩大。投资者的需求主要分为两类:来自机构投资者的需求和来自个人投资者的需求。

二、我国银行金融衍生品风险的内部控制

在国际金融危机这个特定背景下,通过对我国银行衍生品风险管理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不难发现,解决现存问题的关键是银行衍生品的内部控制的改进。

我国银行衍生品的内部控制关键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内部控制制度是风险控制的关键。现在衍生品业务起步较早的国家,已经形成了一套完善的风险内部控制体系。这套体系中不乏有我国银行借鉴的地方,但我国银行的组织结构、岗位设置、业务范围等都与国外银行存在着极大的差异。如果不假思索,直接把国外完备的内部控制体系,照搬过来,非但不能控制风险,反而会不利于风险控制的实施。各大银行应该先结合自身现有衍生品品种、高级管理层的衍生品业务知识、特定环境,设定适合自己的一套内部控制制度。

其次,内部控制制度衍生品的创新,而不断更新是风险控制的准则。对银行而言,金融衍生品可谓日新月异。相应的,衍生品对内部控制的要求也是不断变化的。衍生品需要一套可随着衍生品的不断变化而更新的内部控制体系。高级管理层应该在银行衍生品风险有充分认识的基础上,设计出一个动态循环的内部控制体系。

最后,考虑到内部控制固有的局限性成为风险控制的障碍。在设计内部控制制度时,要避免内部控制固有的局限性成为风险控制的障碍。内部控制会有几个固有局限会限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在内部控制设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到这几个因素,尽量避免局限性给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带来障碍。

三、我国银行衍生品风险的外部监管

目前,我国银行衍生品风险的外部监管还不完善,还存在着众多问题。要为银行衍生品市场的发展提供一个高效的外部监管机制。要从外部监管的关键点和具体对策两方面着手。

我国银行衍生品风险的外部监管关键点:

首先,要确立外部监管安全和效率并重的外部监管目标。

银行衍生品风险的外部监管安全只有在整个银行体系效率提高的基础上才能长久实现。因此,要确立衍生品风险监管安全与衍生品市场发展效率并重的金融监管目标,从而确保银行衍生品业务在有效的外部监管下,高效发展;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促进银行衍生品市场的规范;构造衍生品创新与衍生品监管良性互动机制,建立透明、公开的创新监管规则和程序。

其次,要加强银行衍生品风险的外部监管的部门协作。

在实行以银监会为主的统一的监管模式下要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加强沟通与交流。因为衍生品业务不仅是在银行范围内,更是在证券、保险等都有很大的市场。所以可以考虑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的独立监管之上建立总体协调监管机制,为实现集中监管奠定基础。从长远看,建立一个综合金融管理、统一制定协调政策和监管标准的衍生品监管委员会,还是必要的。

再次,促进信息共享,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为了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确保各监管机构之间有效协作,中国银监会要在提高信息供给的充分性、准确性、规范性制度安排方面做出协调统一。如建立统一的会计体系或制度,保证信息的准确性;规范市场中介机构发展,保证信息的客观性;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增强金融机构的经营透明度,保证监管部门及时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完善监管信息系统,在条件成熟时建立监管信息中心,专门从事监管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和公布等,保证信息共享的稳定性,提高金融监管效率。

最后,客户监管中以机构客户监管为主要监管对象。

目前,我国银行衍生品机构投资者普遍存在着内部专业人员不足、境外金融机构转移风险大、风险提示透明度低等问题。因此,外部监管的力度应主要面向机构投资者。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外部监管中应进一步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责任和义务,规定衍生品交易中的透明度,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非自主营销和背对背交易。

纵观国际衍生品外部监管历史,同时结合国际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本文结合我国实情和银行现状提出了从两个方面对我国银行衍生品外部监管提出了具体的对策。

第一,建立统一的外部监管模式。我国银行衍生品的外部监管现在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分层监管所带来的监管无序和混乱。因此建立统一的外部监管模式,是加强外部监管的首要选择。在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模式内,由专业分工的管理专家和相应的管理程序对金融机构的不同业务进行金融监管。统一的监管模式可以提高管理的协调性,及时处理管理中的盲点,容易判断金融机构资产组合总体风险。

第二,加强国际监管合作。当前,国际上已经就建立全球性和区域性的国际金融风险管理体系问题达成共识。我国加入WTO,外资金融机构涌入中国,国际游资流动性加大。在全球范围内有效防范控制金融风险,要求各国监管当局开展有效的双边和多边合作,进行经常性的交流与磋商,完善信息交流平台,建立国际间金融监管体系。建立对国际短期资本流动进行监测管理的机制。通过国际合作和经验、技术借鉴,进一步提高监管能力,使我国金融业在融入金融全球化进程中,降低金融风险,确保金融秩序的有序运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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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孙宁华 金融衍生工具风险形成及防范 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 2004年(3)。

[3]叶永刚 衍生金融工具概论 武汉:武汉人学出版社 2000年(10)。

[4]金歌 2009金融风暴下的中国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9年(1)。

[5]杨迈军 衍生金融品市场的监管 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 2006年(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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