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易发表网,发表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关于我们 期刊咨询 科普杂志

高效协调机制优选九篇

时间:2023-06-06 15:36:54

高效协调机制

高效协调机制第1篇

关键词:供应链;顾客需求;高效制造;耦合机理

中图分类号:F306

顾客是企业生存的基础,企业必须重视顾客导向原则;但企业同时也必须提高自身运行效率,在全面满足顾客要求的同时,保持一定的利润水平。维持竞争优势的关键在于能低成本地对顾客需求做出更好更快的响应。

一、顾客需求差异与高效制造的协调机制概述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全球化信息网络和全球化市场形成及技术变革的加速,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技术进步和需求多样化使产品的生命周期不断缩短,企业面临缩短交货期、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和改进服务的巨大压力,这些都极大地改变了企业原有的生存与发展环境。

随着大众知识水平的提高和激烈竞争带给市场的产品越来越多、越来越好,用户的要求和期望也越来越高,消费者的价值观发生了显著变化,需求结构普遍向多样化和高层次发展。在新的市场环境中,买卖双方关系中的支配力量发生了变化,现在的顾客有广泛的挑选余地,有条件去满足自己的个人爱好。很多大宗商品市场被分割为许许多多的规模很小的买卖,有些交易的规模小到只有一个单独的买主。各种顾客,无论是消费者或工业企业,都要求供方区别对待他们各自的需求,都希望产品符合自己特定的需要,交货的时间能配合自己的生产计划或工作时间,支付货款的条件能使自己感到方便。在变动的市场环境中,企业需要着重解决以下三个战略问题:

1、实现更快更准确地响应顾客需求。

2、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3、加强与顾客的交流合作,实现互动双赢。

面对今天的全球市场中挑战,维持竞争优势的方法在于能低成本地对顾客需求做出更快更好的响应。而随着生产分工不断细化,企业越来越难以在各个领域都居于领先地位,单打独斗的模式越来越难以适应现代竞争的需要。因此合作成为必然的选择,企业将集中精力管理他们的核心能力,而将其它业务外包出去,在新的环境里,更多地依靠供应链和联盟伙伴已经成为不可避免的潮流。

供应链管理能通过整合合作伙伴的优势,实现整体运作的最优化。竞争的胜者将是那些有着更好的组织结构,能够在内部相互合作,在供应链上彼此支持,更贴近最终顾客,更灵活地对顾客需求做出反应的经济组织。笔者认为灵捷供应链是能够实现快速低成本响应顾客差异性需求的重要模式。

二、供应链耦合提升企业制造与服务水平

灵捷供应链的概念最初来源于精益生产和敏捷制造,精益是指通过发展价值流程来减少各种浪费(包括时间),实现高水平的计划生产。敏捷是指使用在一个变化莫测的市场中通过市场知识和合作来发掘赢利机会。灵捷供应链通过对精益供应链和敏捷供应链进行充分耦合,实现面向顾客差异性需求的低成本快速制造。

精益供应链和敏捷供应链是供应链管理的重要方式。在需求平滑的环境中,精益供应链通过发展价值流程来减少各种浪费(包括时间),实现高水平的计划生产,最小化生产成本从而实现利润最大化。在变动的环境中,敏捷供应链会根据需求变动情况,通过快速响应需求来发掘赢利机会,实现最大利润。不论是精益供应链或是敏捷供应链,都需要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和缩短订货提前期(从顾客提出需求到产品或服务被交付的时间)。在需求变动的环境中,如果订货提前期非常长的话,那么企业就很难对市场需求做出有效反应,企业平均订货提前期的缩短往往会造成企业竞争底线的大大提高(Towill,1996)。

从为顾客提供价值的角度看,精益与敏捷的区别在于:对敏捷供应链来说,服务是最关键的因素;而成本是精益供应链的核心。精益供应链通过利用高水平的计划来降低成本,提供适当的服务来最大化利润;敏捷供应链通过准确地满足顾客需求,同时在不妨碍向顾客提供其所需要的服务的基础上降低成本来实现赢利的最大化。所以对于精益供应链来说,质量、服务水平、订货提前期是市场资格因素,成本则是市场优势要素;而成本只是敏捷供应链中的市场资格要素,服务水平才是市场优势要素(Fisher,1997)。

精益供应链上高水平的计划和降低成本的要求促使企业倾向于仅保持极少的空闲产能,精益过程的经验法则是最大产能大约保持在平均需求的1.2倍左右。由于要在高度变动的需求环境中快速响应顾客的需求,敏捷供应链需要应付从20%到100%的需求变动,因此最大产能要设计为平均需求的两倍左右(Mason and Towill,2000)。

精益供应链通过取消存货和消除浪费,简化了后勤管理,提高了供应链效率,它注重成本导向而非顾客导向,更强调后勤管理的计划性而不是随顾客需求而动,所以生产经营主要依靠预测驱动而不是需求驱动。敏捷供应链是对市场敏感的,它有能力获取真正的顾客需求并对其做出有效反映(Christopher and Towill,2000),通过与顾客交流和共享信息,敏捷供应链能够准确把握顾客的需求。

由于市场需求的变动,供应链上的活动不仅仅要应对这种变化,而且还需要在变动中获取竞争优势,敏捷供应链能确保在变动市场中满足用户变动的需求。成本也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必备的条件,而降低成本通常是精益供应链的优势。因此,要获取持续的竞争优势,合理的解决方法就是整合精益模式和敏捷模式,形成灵捷供应链运作模式。见图1。

图1 精益供应链、敏捷供应链、灵捷供应链

精益模式强调通过消除浪费来降低成本,而敏捷模式重点在于供应链总体的灵活性。通过对耦合点的合理定位来构建灵捷供应链,既能有效满足耦合点下游变化的需求,又能在耦合点的上游实现高水平的计划管理。通过确认顾客对订货提前期的要求,进而定义供应链上的耦合点,就可以确定供应链的总体结构通过在耦合点的上游采用精益生产模式,下游采用敏捷制造模式,从而最大化供应链两个部分的利润。所以灵捷供应链既能保证在变动的市场中提供高水平的服务,同时又能确保在整体上具有成本效益。

三、实现供应链耦合的思路支撑

(一)耦合点定位分析

耦合点是供应链上直接响应顾客需求和高水平计划生产啮合起来的点,耦合点在产业集聚发展中包含两层含义。一方面是指物质产品的耦合点,在这里,战略性存货应尽可能地以类别的方式存在,在理想状况下,这个点应该尽可能地靠近最终顾客,以快速响应顾客需求。另一方面是指信息的耦合点,从这个角度看,耦合点应该尽可能地位于供应链上端,它影响到真实的需求信息可以延伸到供应链上哪个位置。Mason和Towill(1997)已经说明,真实信息在供应链上回溯的线路越长,回溯的时间越短,就越能减少信息失真和和需求扭曲,这将减少“bullwhip”效应的影响,同时可以降低供应链上存货过多或不足造成的损失,带来成本的节约。耦合点的位置是和延迟战略联系在一起的,通过将产品差别化的点(在耦合点)尽量向最终用户靠近,延迟产品的差别化,能够减少存货不足或存货过量的风险(Davies,1993)。(见图2)

图2 耦合点与灵捷供应链结构

耦合点的位置对供应链整体表现的影响。耦合点下游面对的是高度变动的需求,敏捷模式能快速响应顾客需求,向顾客提供高水平的服务;而在耦合点上游,通过减少变化,增强计划性,需求是比较平滑的,精益模式能较好地降低供应链的整体成本。由于在耦合点上游需求是平滑的,价值流中产品是标准化的,所以精益模式能得到较好的应用;在耦合点下游,需求是变动的,价值流中的产品是差别化的,应用敏捷模式更为合适。

(二)延迟战略应用方式

延迟战略是指寻求在设计中使用通用的平台、组件或模型,只有当最终市场目标或顾客需求明了之后,才进行最后的组装或按顾客要求定制。耦合点将供应链上响应顾客需求的部分和预先计划的部分紧密啮合起来,这就决定了存货的保存状态。

从图2可以看到,在最上层的例子中,需求一直延伸到原材料供应商,也就是说供应链上的战略性存货主要以原材料或零件的形式存在,而在最下层的例子里,需求只在供应链的末端才是可见的,所以存货将以完工产品的形式存在。灵捷供应链的目标是存货尽可能的以类别的形式存在,以标准半成品的形式等待最终被装配或本地化。

在供应链上综合使用信息共享技术和延迟战略来推迟产品的差别化配置,能大大改进供应链的响应速度。Gavireni和Tayur(1997)的研究表明,最大限度推迟产品的最终配置比信息共享带来的效果更为显著。因此,在供应链战略中要重视产品设计,这将影响灵捷供应链的最终表现。

(三)信息共享的优化思路

信息流动缓慢会增加供应链的风险,过时的数据容易扭曲真实的需求,导致供应链上活动的混乱,唯一的解决方法就是实现信息共享,压缩信息流动时间(Mason and Towill,1999),这将会对整个产品交付过程产生实质性的改善。

在传统供应链中,只有零售商扮演着直接探寻顾客需求的角色,供应链上的其他成员仅需注意他们直接顾客的订单,因此需求信息很可能从零售商开始被扭曲,随着供应链的层级链条这种扭曲会加剧。而通过信息共享,灵捷供应链上的每一个成员都能直接接收真实的需求信息,这将增加供应链的透明度从而减少信息扭曲,同时也有利于缩短订货提前期。

对灵捷供应链而言,信息共享是必不可少的,只有当存在有效的市场需求牵引时,上游供应商的产品交付行为才会被拉动,为了适应这种快速变动的市场需求,就需要发展快速反应能力。通过共享信息,使灵捷供应链实现无缝化(Seamless),那么供应链上的所有成员能象一个人那样系统性地思考和行动,从而实现供应链的整体最优化(Towill,1997)。

参考文献:

[1]PorterM. Clusters and the New Economics of Competition[J]. Harvard Business Review, 1998, 12: 77-99

[2]伍琴,张汉江,李巍.整合供应链管理推进产业集群化的优势与对策分析[J].系统工程,2005(4):75-78

[3]黎继子,刘春玲,常亚平,等.集群式供应链组织续衍与物流园区发展的耦合分析[J].中国软科学, 2006(1):108-116

[4]黎继子,刘春玲,蔡根女等.市场需求模式下集群式供应链的战略合作决策分析[J].财经研究,2004(10)

高效协调机制第2篇

论文摘要:建设项目协调管理职能需要通过各种管理活动来实现,而协调管理职能的实现是由各项管理活动中蕴含的协调管理机制所决定的。文章在阐明建设项目协调管理机制内涵的基础上,提出了5种重要的建设项目协调管理机制:决策机制、合作机制、沟通机制、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并由此构建了这5种协调管理机制的运行模式,以期为建设项目协调管理实践提供理论基础。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以及专业化分工的深人发展,现代建设项目越来越趋向大型化、复杂化,传统的项目管理方法和理念已逐渐不能满足建设项目管理的需要,迫切需求一种新的观念和方法来实现建设项目的高效运转,因此,建设项目协调管理应运而生,而建设项目协调管理的实现依赖于协调管理机制的建立。

目前,有关协调管理机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多(Mufti -Agent )协调机制和调模型设计等方面。张青山和游明忠在基于信息平台的协调管理构架的基础上提出了目标机制、信任机制、群体协商机制构成了虚拟企业的协调机制内容体系;卢少华从协商层、协作层和信息层3个层次讨论虚拟企业的协调机制;李刚,程国平从界面设计、信息技术、知识管理、跨文化管理的角度提出虚拟企业界面协调机制。但这些研究都是以供应链和虚拟企业为对象开展的,而对建设项目协调管理机制的研究却鲜有涉及。本文拟从分析建设项目协调管理机制的内涵着手,提出建设项目协调管理的几大机制,并给出协调管理机制的运行模式,以期对建设项目实践活动提供参考。

1建设项目协调管理机制的内涵

由于建设项目不同于一般的科层结构,项目的一次性、参与方的多样性、信息的不对称、利益的不一致、沟通的障碍以及机会主义的存在等因素使得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容易产生各种冲突和摩擦。因此,为了保证各参与方能够顺利完成各自的工作以实现共同的项目目标,协调管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活动,而协调管理活动的顺畅开展则是通过一系列科学的协调管理机制予以实现。在管理学中,管理机制是指系统内各子系统、各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形式及其运动原则和内在的、本质的工作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说,建设项目协调管理机制是指为了组织与控制项目各参与方达成协调一致,确保项目目标的全面实现而设计或安排的且必须遵循的一定的程序与规则,用以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各利益方之间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关系的所有手段、方式和方法。要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外来的强制干预和控制是毫无益处的,反而会激发出冲突和矛盾。但是为了避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阻碍项目建设的因素,建立协调管理机制是必不可少的,以此可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2建设项目协调管理机制

建设项目协调管理机制应该包括两部分:一是项目建设全过程中的协调管理机制,它是事先主动型的制度设计与安排。另一部分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协调管理机制的具体运行,可以用于指导建设项目协调管理活动。完善的协调管理机制,不仅可以确保建设项目实施的协调管理活动更加规范化、制度化,而且还能提高建设项目组织的工作效率和敏捷度,降低由于协调管理困难而导致的诸多风险。建设项目协调管理机制主要包括决策机制、合作机制、沟通机制、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等。

2.1决策机制

管理就是决策,提高决策效率与水平,提高决策的科学性,一直是管理者追求的目标。对于参与方众多的建设项目而言,如何有效地决策依然是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项目各参与方都拥有相对充分的知识与信息,尤其是与自身所承担任务相关的知识与信息,这就使得决策环境和决策条件各异。换言之,参与各方分别向专业化纵深发展导致了知识的分裂。因此,建设项目协调管理中的决策权是分散的,但又是在合作中行使的。这种合作基础上的分散决策是一种决策的均衡,也是提升建设项目组织运行效率的基础。而从建设项目本身的角度看,尽管建设项目的参与方来自不同的组织,但由于各参与方的相对独立性,导致了在利益和行动上都不会自动地趋向一致,当涉及到需要协调管理的事务时,参与者需要联合决策。这种分散一联合决策机制是对传统决策模式的超越,是专业化分工所导致知识的分裂以及相应的分散决策重新在建设项目体系内整合到一起,是分散与集中的辩证统一。

2.2合作机制

建设项目是由众多不属于同一个企业的参与方共同完成,当这些参与方为了某个建设项目走到一起时,即展开了合作对策过程,各个参与方之间通过合作机制,达到多赢的目标。由于建设项目的复杂性,不是某一个企业所能完成的,必须通过合作来实现项目目标。但是在合作过程中,由于合作各方的能力不均衡可能导致合作各方间产生冲突和矛盾,这种能力的不均衡主要是因为各合作方所拥有的资源不均衡。合作机制是一种调整参与方间行为和资源配置的一种结构性机制,这种机制不仅对参与方的行为产生约束,同时也对能力不均衡提供一种补偿。因此,参与方间的合作机制对于建设项目协调管理活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建立合作机制的过程中,应该以建设项目的整体目标为目的,通过协调矛盾、资源共享,最终实现项目目标和各参与方利益的多赢局面。建设项目协调管理机制中的合作机制主要包括信任机制、信息共享机制、风险共担和利益分配机制3部分内容。

2.3沟通机制

沟通是一个过程,在沟通过程中,参与沟通的诸多要素之间在建设项目的环境下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最后产生出沟通的结果。沟通结果如何直接受到沟通过程中各个环节和各个要素之间的作用影响。有效的沟通是使不协调关系得以协调的关键。沟通机制的构成要素包括:沟通理念、沟通内容、沟通渠道和沟通反馈等。这些构成要素受到工程项目内外环境中的诸多因素影响。该机制运作是否有效取决于沟通过程中的技术层面要素,它包括各参与者的参与程度,整个建设项目体系内沟通氛围的营造,沟通制度的制定,各沟通主客体沟通策略与技能的应用及建设项目协调管理信息沟通平台的建设。沟通机制的运作是动态的,其运作过程和方式需要不断的完善与改进,沟通机制各要素的内涵也需要不断提升和深化。首先,沟通机制必须与建设项目组织相匹配,通过沟通协调管理建设项目内部的运作,达成为项目目标服务的目的。第二,沟通机制内部各个部分需要协调一致,使其运作顺畅有效。第三,外部环境的多变性和不可预测性,必须根据建设项目外部环境变化进行动态调整。建设项目协调管理机制的沟通机制处在不断变化的建设项目内外环境中,同样需要不断变化来适应建设项目协调管理的需要。

2.4激励与约束机制

激励与约束是建设项目实施协调管理活动的手段,而手段发挥作用的载体是机制。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为了降低项目各参与方道德风险发生的概率,就需要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来保证项目各参与方利益的最大化与项目目标一致。由于项目各参与方承担的任务不一样,各专业参与方在自己所承揽的任务内所获得的信息与知识比他方要多.而利用这些富余的信息与知识量就有可能获得更多额外利益,从而就会增加项目的建设成本或导致项目失败。因此,在建设项目协调管理活动中,只有建立和形成了一套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励与约束手段才具有了赖以运用的载体,才可能将其作用持续地、良好地发挥出来。根据建设项目协调管理机制的内涵,激励约束机制就是为了实现建设项目目标,以项目参与方的需求和动机为基础,通过对资源的合理配置以及协调管理方式的优化组合,制定必要的监控手段及可实施、执行的制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相对固定化、规范化的能促使各参与方行为趋向和目标一致的激励与约束手段、方式、方法、程序、规章和标准。在激励与约束机制中,激励机制以人性化为本,利用参与方追求自身效益最大化的特性,通过制定明确的合同来划分各方的利益和责任,提高行为主体的努力度;约束机制则以有限理性人为对象,利用参与方对风险厌恶的特性,提高行为主体的忠诚度。同时,通过声誉模型起作用也可以约束参与方为追求长期利益而避免道德风险。因此,建立激励机制的同时必须建立约束机制,两者互为补充,互相促进。

建设项目协调管理机制运行模式

根据上面论述的5种建设项目协调管理机制,本文认为可以从3个层次上探讨它们的运行模式,即决策层、执行层、信息层,外加一个无处不在的技术支持平台,以实现各协调管理机制的功能,如图1所示。

3.1决策层

决策层包括决策机制,着重于制定项目目标和任务分解,处理建设项目内外部之间的有关事务。由建设项目的协调管理机构来负责建设项目的整体协调管理,如有关规则的制定、参与方的选择与淘汰、重大冲突与矛盾的消解等活动,其形式是定

期或特定的协调管理会议,一般以合同、规章制度、参与方的责权利等方式明确下来,对所有成员具有强制性。

3.2执行层

执行层包括合作机制、沟通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是建设项目协调管理最为关键的部分,也是最为复杂的部分,由项目协调管理委员会通过这些机制去执行具体的协调管理活动,如各参与方的实施进度协调、材料设备供应协调、合同的具体实施协调等。采用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可进行现场协调也可采用会议协调,可由事务双方协调也可通过第三方进行协调。

3.3信息层

信息层是前面两个层次予以实现的基础,为协调管理活动提供各种数据和信息支持,完成相关信息和资源的集成与优化调度,以更利于各种协调管理机制的贯彻实施,同时也可将协调管理机制产生的效用进行反馈,便于协调管理者判断机制是否适宜以及有无改进完善之处。

3.4技术支持层

建设项目协调管理机制是基于并行工程环境的分布式协调管理模式,由各参与方按某种方式组成协调管理机构,通过计算机协同工作环境、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提供基本的协调管理功能。由于这些技术支持的保障,建设项目可以实现各参与方之间、人员之间的一对一、一对多、多对一、多对多等多形态的协调管理方式。电话、传真、远程文件传输、网页浏览公告版、电子邮件、网络会议可分别实现这几种不同的功能,而且网络安全技术也为各参与方之间的协调管理提供了安全保障。

高效协调机制第3篇

论文关键词:物资采购;协调机制;采购管理

论文摘要: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高校的物资采购工作有了较快的发展。在新的机遇和问题面前,如何从不同角度探讨高校物资采购的发展方向,分析其协调的类型,并考虑建立对高校采购管理的发展有重要作用的协调机制。

伴随着21世纪经济全球化、信息迅猛化、技术尖端化的浪潮,高等学校也在快速发展,且规模不断扩大,教学基础条件投入也相应改善,高校物资采购的规模也在扩大,但高校工作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其中之一是学校的发展带来了对采购与供应管理的体制建立与完善、协调机制建立的思考。在全球加强采购战略与供应链竞争的形势下,如何随着全球经济运行方式、生产方式、流通方式的改变而变化,调整自身的运作模式,实施新的采购战略与优化采购供应管理成了必然选择。

1高校采购与供应管理的发展趋势

1.1新形势下的问题。在日益激烈的全球竞争环境下,新型采购与供应管理有了迅速的发展,建立了新型供需关系,如何实现从供应商、厂商、分销商到最终用户之间的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一体化管理,对于整个供应链低成本、高效能运作具有重要的意义[1]。供应链管理模式实质包含“供”与“需”两方面,物流从供方开始沿着各个环节向需方移动。每一个环节都存在“需方”与“供方”的对应关系,形成一条首尾相连的供应链[2]。高校采购是整个供应链上的一个环节,它联接了供应商和学校的最终用户,属于供应链中的一部分,但也有其高校的独特之处,如何优化供应链的整体效率,保证高校供应链的内部化,设计供应链上的各种解决方法,促使高校采购与供应也得到相应的协调发展,这一问题亟待探索和解决。

1.2转变思想观念。从管理的角度来看,采购与供应管理是一种专业的管理思维方式,它执行供应链中从供应商到最终用户的物流计划和控制等职能。在供应链管理的大环境下,一方面企业要达到快速响应市场需求的目的,另一方面高校也要获得自身的最大利益,那么采购管理工作面临着诸如供应目标与需求目标的协调一致、采购前期沟通、采购信息化及反馈、采购质量、采购成本和采供关系等挑战[3]。

1.3业务范围广。高校采购紧密地联系了学校和市场,涉及到处理学校与供应市场之间的各类业务活动,如申购、审核、采购、物流、验收、服务等,涉及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供应商,但不包括供应商的供应商,即只与第一级供应商的业务有关。高校物资采购管理是基于学校的发展,其中关系到高校的各个方面,重点就在于严格执行国家采购的政策法规,按照各种采购方式执行采购计划,千方百计地提高学校的投资效益。

1.4制度不断完善。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财政资金采购管理的新型制度,委托政府采购机构执行政府采购集中目录中货物,而高校实行内部集中采购和各院系的非集中采购[4]。高校采购管理部门除了代表学校与国家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办理事宜外,主要工作就是组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的采购与管理,它强调采购的公正、公开、公平,遵循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公共利益等原则。

2当前面临的阻碍协调的因素

如前面提到,高校的采购也属于供应链中的一个链条,采购与供应管理的协调是为了使高校采购供应的各种操作能顺畅地在采购流程中传递,减少因信息不能共享或不一致所造成的提供、采购和到货等环节的不确定性,以及消除因内部因素或纵向的各部门目的不同而造成的利益冲突,提高采购与供应管理的整体绩效而采取的任何措施[5]。采购与供应管理的协调要求每个流程节点的每个阶段都考虑自身的行为对其他阶段的影响,如果采购与供应管理的各个阶段都采取了有利于整个供应链效益提升的行为,那么其协调性就会得到改善[6]。

采购与供应管理中阻碍协调的因素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2.1程序性上的阻碍因素。反映在规章制度和条例办法上。比如,采购工作的相关制度与人的认识上的不统一,采购政策和制度涵盖面窄,加上采购中主客观原因的影响,给采购工作带来不必要的影响。采购价格的核定不合理,招标只以低价作为中标价,没有考虑用户的实际需要、市场因素和质量因素等问题,使采购结果很难得到实惠。

2.2结构上的阻碍因素。涉及到相关的组织和部门,以及关注责任和参与过程。采购的相关部门没有统一协调运作机制,缺乏合理有效的监督体系。采购工作关系到高校各方面的实际利益,各部门理应相互配合,互相履行职责,互相监督。但由于没有统一协调运作机制,有的监督部门竞参与实际采购,使采购过程缺乏监督,操作不能顺利进行,遇到比较棘手的事情,部门之间又互相推委,给采购工作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3行为上的阻碍因素。涉及地位导向和复杂的人际关系。采购单位所在位置的关系,上级领导的权力行使,各个监督部门的参与,政府采购工作部门的协调等,都影响着采购工作的进行。比如,上级的命令与本岗位的职责相矛盾,如何处理,通过什么来协调,值得深入思考。

2.4技术上的阻碍因素。由于各种客观原因,高校预算和采购计划目标与实际目标不能达到一致。高校投资主体多、资金来源广,所需商品的品种和质量也随着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而快速地变化,因此很难提前半年就提供技术参数、商品质量、数量、金额等完全准确的采购计划,因此,采购工作不能顺利的进行。采购人员与使用用户在思想认识方面很容易产生偏差,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比如:采购任务的轻重缓急、设备型号厂家的不确定、所供货物的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的不到位、维护工作的不及时等,都有可能产生沟通障碍。有的使用单位申购追求高档次、高标准,违反了采购工作的初衷,必然会与主管部门的原则存在矛盾。

从某种程度来说,这些阻碍因素可能是交叉的,去掉一种阻碍因素可能会关联到另一种阻碍。例如,结构上的严格程序并不值得相信,或具有偏见,所以,它是行为阻碍因素的突出特点[7]115。

3协调的两种类型

在某种意义上讲,采购与供应管理的协调机制是为了实现学校采购管理系统的目标而设计的行为规则或处理过程,表现为对参与各方相关行为设置的守则,或关于业务过程细节的一系列规范的设置。也就是说,协调机制可以定义为系统组成部分的某些具体安排,行为或任务执行的一定顺序,以及系统成员的行动及相互之间的行为交互必须遵循的一定规则[8]75。根据学校的内外关系,可把这种协调分为内部环境层次和外部环境层次两方面。高校从外部购买物品需要更多的外部协调,而需求和计划执行的协调主要是内部协调,它们形成了高校采购与供应的互补协调关系[7]114。

3.1内部环境层次的协调。是指在高校内部环境下的影响,比如纵向的行政职能,横向的院系(部)处,也可以认为是学校供应整体控制下的协调以及内部不同成员单位之间的需求与分配协调问题,这些部门或成员不是独立的,它们都处于学校整体规划的统一管理下。中央决策层的决策目标是稳定和发展的利益最大化,该类型的研究内容主要体现为有关的成员选择及与之相关的信息披露与激励机制、双方的合作协调机制以及成员单位行为与决策的相互作用与影响。各个单位部门都服从内部的规章制度和法规,它们能否紧密合作,在最大程度上共享信息,消除供应关系中的不确定性,作为一个利益整体参与管理,是实现学校效益最大化的关键所在。

3.2外部环境层次的协调。是指与学校相关的外部环境,如与政府关系,与供应商关系。政府采购制度不仅是指政府机关的采购办法,而且也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单位必须遵循的经济法规。实施政府采购制度,加强政府采购程序的监控,严格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做好高校采购工作。高校采购与供应管理部门应与供应商建立一种相互协作的关系,控制和管理供应商,真正体现高校采购市场的优势,并建立健全供应商体系。供应商的纵向一体化的协调管理,通过合同/协议方法松散型使用的协调机制来约束双方的行为。负责双方的整体利益协调和成员之间的冲突消解,处理高校与外部市场环境之间的有关事务。

4建立协调机制的对策

高校采购与供应工作在严格遵守高校采购制度的前提下,采用政府采购的原理和运作机制,强化学校采购管理,为创造出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供有力保障,有必要的在环境、信息、行为等方面来形成有效的协调措施。

4.1进一步完善高校采购制度体系。是指高校依照政府采购的法规、政策和制度,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而制订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的总称。高校采购制度的建设,贯穿于采购工作的全过程,是高校庞大的采购系统工程的执行依据和准绳,只有建立完善且行之有效的制度体系和科学的管理机制,才能真正规范高校的采购行为,保障高校采购公开、透明地运行。因此,高校采购制度体系完善从根本上保证了采购管理的协调。

4.2完善物资供应的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首先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制定可操作性强的工作流程,完善岗位职责,加强对采购工作的行政监督,强化采购部门与使用管理部门的约束机制,使得物资采购中的主要环节处于有关部门、使用单位的参与和群众的监督之下,强调增加采购环节中的透明度[9]。其次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保证高校采购工作的规范运作。因此,高校采购工作应形成行为主体之间责权明晰、相互制衡的约束机制,它必须涵盖采购工作的全过程,即采购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4.3加强对采购工作的领导,统一思想认识。高校采购工作的有效开展,应对采购工作进行统一的领导和管理,避免多头领导和管理的弊端,这样,才能统一全校的思想认识,避免因对采购工作的思想认识偏差而带来的种种不利因素,保证高校采购工作统一、有序地开展。

4.4建立供应商管理体系,掌握好市场信息动态。建立供应商管理体系可以保证采购产品的质量,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学校和供应商的长期合作是基于采购管理基础上的,是以长期契约来进行的,它提供一个行为规范,这个规范不但供应商应该遵守,高校自己也必须遵守。充分的信息交流是采购管理良好运作的保证,实际环境的不断变化,需要双方的不断协调,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学校采购管理部门应做好市场调研,掌握好了市场信息,了解各种仪器设备的技术现状,掌握用户使用意见,这样才有利于学校的采购与供应管理。建立供应商信用资料库,做好基础工作,可以针对不同商品不同批量邀请不同供应商参与竞标活动,不仅有利于查询比较,而且有利于提高学校采购效益。

4.5调查研究,使其尽可能准确。由于学校年度预算一经财政部门批复后,其数量、规格、技术指标和参数就很难更改,所以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必须制定完整的收支范围和加强收支项目的分类,这样才有利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实行;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为保证预算的刚性,必须建立高效、严格的预算执行机构,科学、严密的预算控制系统,完善的监督检查机制,这样才能强化预算的约束,确保政府采购在高校的全面展开。

4.6个人素质的提高。采购人员要提升自己的综合分析能力与整体意识。在采购过程中,应当注意处理好先进与实用的关系,不盲目追求多功能、高性能,获取最好的性能价格比,因为一些价格相对较低的产品虽然也符合用户的质量要求,但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不能保障,长远来看这未必经济。最适宜的因素应该是质量、价格、时间、服务四点综合最优。且采购人员要处理好和用户的协调关系,做好学校的服务。

综上所述,建立合理的采购与供应管理协调机制,严格按此思路来规范日常供应管理工作中的行为,强化采购与使用、使用与管理的约束机制,增加监督实效,才能保证仪器设备的投资效益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

5简单归纳采购与供应管理的协调机制基本特点

市场竞争扩展到高校采购管理当中,采购供应的效率日益成为成功的决定性的因素,而有效的协调机制则是提高学校的整体竞争力和系统效率的基本保证。总体来说,有效的供应链协调机制应该具备以下基本特点:

(1)有效性。加强成员之间的合作,能够明显提高系统的效率,使之更加有序化,使协调后的系统收益明显优于协调之前,从而使系统整体和各成员的处境得到改善。

(2)自动性。有效的协调策略应该具有自动依从的性质,不需要额外的强制手段来规范参与人的行为。也就是说,有效的协调策略应该能够产生帕累托最优(pareto optimum)结果,即在使系统效率达到最优的同时,所有参与者的处境也达到最优,从而没有人有打破均衡状态的动机。

(3)公平性。所有参与者的地位平等,协调机制不能偏袒某些成员,也不至于以牺牲部分成员的利益来达到系统的整体协调,这是保证简洁性的必要条件。

(4)实际可操作性。协调机制最终必须以具体可操作的行为规范、规章制度或指导原则的形式确定下来,给成员以明确的行为指导和制约,抽象的、模糊的概念是不可操作的,也无法保证执行中的正确性,也使得采购程序的难以顺利进行。

(5)一般性。协调策略在整个系统内部具有一般性,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可以适用于一般的高校,对大家进行一致性的规制;其次,协调策略须适用于系统中信息分布的不同情况,在完全信息和不对称信息的情况下都有协调能力。

(6)独立性或并发性。采购管理中的各成员往往与多个部门具有相关联系,协调机制应该保证相互联系的成员之间的协调行动产生的影响不会涉及其他部门[8]76。

参考文献:

[1](加)利恩德斯,(美)费伦. 采购与供应管理[m]. 12版. 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

[2] 霍红. 采购与供应链管理[m]. 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2005.

[3] 陈小玲. 采购与供应管理[j]. 经济师,2004(8):167-168.

[4] 徐一新,赵邦枝. 实施政府采购法规 加强高校采购管理[j]. 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03(12):147.

[5] 王耀燕,等. 供应链协调机制的研究[j]. 重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7):23-24.

[6] 张柳华,张宝书,等. 高校物资供应与管理[m]. 北京: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1998.

[7] 宋锦洲. 信息时代组织协调新特点研究[j]. 商业研究,2005(20):115.

高效协调机制第4篇

[论文关键词]行业调解;功能优势;定位;发展路径

一、“大调解”格局中行业调解的定位

(一)行业调解功能优势

1.调解主体权威性高。行业调解的权威源于行业调解协会的角色。首先,行业协会的成立与存在都是由行业内成员内在的认可与服从,其所实施的行为是一种集体行动,代表着集体意志与力量。其次,行业协会是政府与市场联系的纽带与桥梁。行业协会履行着自治管理权能,是一种国家职能的延伸。再次,行业协会影响力大。行业协会作为同类或相似行业的领导者,是行业集体的表征,属于魅力领导管理型。

2.调解运作效率高、成本低。行业调解的高效性、低成本符合市场经济运转的内在要求。其一,行业调解灵活简便。由于是自治管理,其调解方式灵活,其程序便捷易行。其二,调解主体之间信息对称性。这能有效减少纠纷双方的心里障碍,降低陌生感与不信任感,从而有利于沟通协商,促进调解的良性运作。 其三,知识专业化。行业协会有该行业丰富的知识性人才资源,包括专家学者和专业从业人员,其大都精通该行业知识,能有效地找到纠纷产生的根结,也能充分利用行业规则解决纠纷,并能根据纠纷现实情况提出更多指南性的解决办法。

3.参与调解的平等性。行业协会在组织调解过程中,地位都是相对平等的。“纠纷解决者与纠纷主体之间的关系属于非权力化的水平或平等性构造。”在整个调解过程中更具有亲和性,增大协商调解的可能性。在行业调解等社会力量调解中,纠纷解决机构呈等边三角形,三方之间不存在权力控制关系。

(二)行业调解定位

1.行业调解与大调解关系。行业调解归属于民间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并列。其与其他类型调解互相补充互为促进,不断优化组合调解资源,形成大调解格局的整体合力共同推动整个纠纷调解制度的发展,共建社会的和谐。

2.典型的民间调解。行业调解在本质上属于市场系统内部的一种自我修复、自我矫正的机制,其属于民间调解的典型形式。首先,从调解对象来看,行业调解调整的是行业纠纷,该纠纷主要特点在于:存在市场经济中,以市场主体之间的经营交易为内容。其次,从调解力量来看,行业协会是一种社会力量,行业调解是利用社会力量来化解社会纠纷的。再次,从调解主体与纠纷主体之间的关系来看,行业协会与纠纷主体之间是一种平等的主体关系。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行业调解作为有效化解社会纠纷的机制,是一种社会救济类型中的民间调解形式。

二、当前我国行业调解发展存在的障碍

(一)缺乏社会基础

整个社会对于行业调解的程序、功能、实效认知的不足,直接抑制了社会公众对行业调解的需求,使得行业调解在化解社会纠纷的利用率偏低。不少行业协会都没有认识到自身具有化解纠纷的职能与职责,部分协会在行业规章里明确了调解纠纷职能,却并没有设立相应的职能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整体上来说,提供调解服务内在动力严重不足,进一步抑制了社会对行业调解的需求。再加上国家对行业协会调解功能的认知不够,使得行业调解难以有效向社会推行,为更多的社会大众所理解接受。

(二)调解结果缺乏稳定性

行业调解协议的效力主要取决于纠纷主体本身的诚实守信,这无助于行业调解节省司法资源、迅速解决纠纷的功能。虽然2009年最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规定了民事纠纷经人民调解后达成协议的,可以申请司法确认,经法院司法确认后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可在司法确认之前,调解协议的效力仍处于不稳定状态。由于调解结果的不稳定性,极大地增加了社会和个人解决纠纷的成本。

(三)行业调解程序的不完善

现在的调解程序却未能充分尊重纠纷主体,例如有的行业调解委员会强行介入、利用社会地位要求被调解人服从、久调不决等不讲程序的情况。现行我国行业调解程序的完善极大地约束了纠纷主体的自由意志,遏制了纠纷主体选择行业调解这一救济方式的积极性。

(四)行业调解员能力偏低

当前我国没有对行业调解员实施准入门槛,强行规定从业资质。加之行业协会在对行业调解员的聘任基本流于形式,忽视对其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的考察。以上种种原因使得我国对行业调解员专业知识普遍偏低,专业技能不达标。行业调解员的素质与能力直接关涉到行业调解纠纷的质量,直接决定了行业调解的运作。

三、行业调解发展路径

(一)宏观层面

1.正确处理行业协会自治与国家干预关系。实现在国家宏观指导下行业协会充分自治的新型管理体制。一方面从制度上明确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组织机构、运作机制,以法定形式规定政府对行业协会干预方式、干预限度及干预范围,确保行业协会与国家政府之间的相对独立,在内部治理上完善行业协会治理结构,实现其良性运作。另一方面,鉴于当前我国行业协会发展不足,国家应积极破除各种障碍,引导行业协会的发展,特别是在政策上大力培育行业协会发展,在制度上提供良好的安排。

2.注重行业调解三大特性。行业调解的良性运行以其权威性、专业性、高效性三大指标为衡量,制度安排及机制设置都需要围绕着以上三大特性进行设计。权威性包括确保调解的中立性和增大社会对行业调解主体的信任感;专业性主要指提高行业调解机构的职业性、调解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高效性核心在于行业调解机制运作高效、成本低廉及程序的简便易行。

3.建立行业调解与其他调解的联动机制。(1)协调机制。确立纠纷受理共享机制。行业调解原则上不再受理其他调解已受理行业纠纷案件;行业调解已受理的案件,纠纷双方又申请其他调解的,行业调解应及时告知。建立引导机制,纠纷双方通过行业调解达成协议的,积极引导纠纷主体进行司法确认。行业调解不成功的,应及时引导纠纷主体将纠纷提交给司法机关调解或诉讼。(2)互动机制。其一,建立定期交流机制。行业调解可积极与其他调解进行资源共享。其二,建立共促同调机制。行业调解可以邀请行政、司法机关等工作人员共同参与行业纠纷调解。行业调解人员也可以接受行政、司法调解等邀请共同参与行业纠纷,接受行政、司法机关委托对行业纠纷进行调解。

(二)微观层面

1.主体维度

(1)行业调解实施机构。目前行业协会普遍忽视社会纠纷化解职能,大都行业协会没有内设相关的组织机构。为此,必须从法律制度上明确规定行业协会化解行业纠纷的权力与义务,强制规定行业协会自成立起必须内设单独的调解机构。对人员配置,经费保障做出最低标准的法律规定。

(2)行业调解员。立法明文规定行业调解员的权利与义务,严格设置行业调解员的准入门槛。针对行业纠纷的特殊性,应设置两类行业调解员:一类为普通行业调解员,为专业从业人员,需规定其从事该行业的最低年数,专业技能的最低等级。一类为特别行业调解员,为该行业领域的专家、学者。严格行业调解员的聘任程序,保证行业调解员的质量。

2.运行机制维度

(1)权利保障机制。其一,自由选择权。纠纷主体能自由启动、退出行业调解的权利,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妨碍其行使;纠纷主体有权从行业调解员名单库中自由选择,并在调解过程中更换。其二,处分权。在行业调解中应赋予纠纷主体更多的处分权。其三,建立保密机制。由于在行业纠纷中经常涉及经营秘密,行业调解机构应该严格保密制度,具体包括从业人员的保密培训、保密管理及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

(2)商谈机制。其一,搭建“平等对话、理性交往的沟通平台。”双方纠纷主体在行业调解员主持下能形成平等、有效地交流。确保双方纠纷主体都有足够的时间表达自己的意见,进而使双方意见有效地交流。其二,建立意见约束机制。该机制主要在于将双方达成合意的意见与分歧点共同记录下来,并不断地促进双方缩小意见的分歧。其三,控制机制。行业调解员根据实际控制双方辩论的次数、时间,并积极通过专家意见为双方提供解决纠纷的指南和方案。

(3)激励机制。其一,建立激励纠纷主体申请行业调解制度。为了鼓励纠纷主体选择行业调解,行业调解可实行纠纷免费调解制度。其二,建立对行业协会调解的绩效管理制度。为改变当前行业调解服务意识不强,调解动力不足等现状,确保行业纠纷调解的质量,应提供一套良好的绩效管理制度。具体应该包括案件调解比例、案件实际执行率、案件投诉率等相应的指标。政府管理机构应根据这些指标对行业协会建立信用等级,直接与财政投入挂钩。行业协会应将这些业绩指标纳入行业调解员的考核的范围,并直接作为其薪酬的标准。探索建立行业协会与行业调解员的等级制度,对于考核不达标的行业协会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对于考核不达标的行业调解员建立辞退制度。

(4)调解协议效力保障机制。应改变当前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后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的规定,由法律直接赋予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效力。对于调解协议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法院裁判。调解协议的效力只受司法审查,具体审查标准:1)调解协议内容的依据是否有与法律存在根本性抵触;2)调解协议是否侵害公共利益、他人利益。3)调解协议内容是否具有可强制执行性。4)调解过程中是否存在严重侵害纠纷主体权益的行为。

3.程序维度

(1)行业调解启动。有三类情形:一是当行业纠纷发生,由纠纷主体直接将纠纷提交给行业纠纷调解委员会。二是当行业纠纷发生时,由行业纠纷调解委员会建议,纠纷主体双方同意的调解的。三是其他机构委托行业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双方同意的。简化案件受理程序,纠纷主体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多种形式进行申请调解,并且无须提供相应的材料。行业调解机构在受理纠纷时建立案件登记制度,及时预约双方组织调解。

高效协调机制第5篇

伴随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导致金融争议激增,不仅给诉讼机关带来沉重压力,也阻碍了金融事业的发展。如何高效、公正解决纠纷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已成为金融法治发展的热点课题。综观世界各国的金融纠纷解决现状,金融专业调解制度已取得较多成果。调解作为重要解纷途径在我国也早已为人所熟知,将其导入中国金融纠纷解决机制既符合国情,也势必促进解纷效率的提升,有利于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及公共利益,从而保障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金融专业调解制度的内涵 金融专业调解制度在中国实务界是一个开创性概念,但在其他一些国家及地区施行已久。金融专业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金融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调解组织的主持下互谅互让、进行协商,并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方式,是金融交易领域的以调解为手段专门性解决程序。金融专业调解制度,即在第三方的帮助下,以国家金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等为依据,以促使纠纷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的金融专业性调解制度,作为金融非诉讼解决机制的组成部分,为金融争议的解决开辟了新路径,与其他金融纠纷解决机制交叉互补,既满足了实务需求,又缓和了冲突矛盾,维护了社会安定。 (一)金融专业调解的纠纷范围 金融专业调解的范围涵盖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诸多领域,但鉴于分业现状将所有争议都归纳到调解机制中并不实际,目前金融调解研究主要集中于纠纷发生最多、争议较难解决的领域。比如:证券期货领域,证券期货类金融纠纷主要是证券投资者与期货交易者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及其他服务业者、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因证券的募集、发行、买卖或其他交易及相关事宜所产生的民事争议;一方当事人为证券投资人或者期货交易人,相对方当事人为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予以受理的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不包括投资者与监管部门的行政争议。 (二)金融专业调解的基本类型 根据不同行业类型,金融专业调解可以分为证券类、银行类、保险类、信托类纠纷调解等,各类型又可再细化,如保险类调解可分为人身类和财产类保险纠纷调解。根据程序的启动方式,金融调解可分为依申请和依职权调解,依申请调解是指经当事人申请而提起的调解,依职权调解则是指调解机构主动引起的调解程序。前者是常态,后者多针对金融机构,即参与调解是金融机构的强制义务,投资者单方提出申请后程序即可启动,以保证纠纷解决的实效性。虽然当前所涵盖的纠纷类型有限,但未来机制必将多种金融纠纷纳入调解范围,切实缓解监管、司法部门负担,帮助降低金融机构内部的案件投诉量。 二、金融专业调解制度的成本效益分析 (一)制度成本 任何制度的建立都需要从一定成本中产生收益,如何运用低成本博取高收益是制度的建立目的。金融纠纷调解制度包括直接成本、错误成本、伦理成本。直接成本是指政府、行业协会及金融机构所投入的财力、物力、时间等直接运行成本;错误成本是调解不合理的成本;伦理成本是调解当事人所经历的精神利益的损失。 1.直接成本 直接成本是调解机制的整体运行成本,一般包含两方面:一是整体机制的社会性成本,也称公共成本,包括法律制定成本、机构建立成本、人员薪酬、培训费用等;一是参与调解当事人的私人成本,包括所缴纳的立案费、律师的聘请支出等。相较诉讼制度,金融调解机制的直接成本低廉。首先,所需投入较低,一般可附随已有机构,调解人员无需复杂招考程序,可吸引社会金融法律专业人士,金融案件对调解人员业务水平要求较高,专业调解员更占优势,小额案件还可即时调解,节约成本;其次,在私人成本方面,金融诉讼标的额高的情形下诉讼费用也高,且由于普通当事人对诉讼程序不熟悉,律师费用也大,累加成本较高。 2.错误成本 金融调解制度中调解协议一般在当事人互谅互让的情况下形成,发生绝对错误的可能性低,但往往也是当事人妥协的结果,在事实与责任的界定上并没有诉讼或仲裁程序清晰,可能导致当事人为息事宁人承受损失。比如证券经纪纠纷中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违规客户交易可能导致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的争议,而在调解中,证券公司出于避免名誉受损的考量往往会让步,承受过多赔偿。因此,若调解协议在牺牲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达成,妥协会带来损失,这是调解的错误成本。 3.伦理成本 伦理成本是指精神利益损失,突出表现为社会舆论、公共部门压力以及观念障碍导致的人际损失、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等。在我国的文化传统中,和谐观念一直为社会所推崇,金融调解机制有利于引导纠纷当事人从对抗走向对话,从单一价值走向多元,从胜负之争走向共赢,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保险市场等诠释“和”的理念,投资者对繁复法律程序的望而生畏以及金融机构对于商誉损失的忧心忡忡都将化解。伦理成本核算十分困难,通常只能通过间接方式计算,金融调解的伦理成本基本也只能通过间接估算大致损失额度。 (二)制度效益 法律效益不仅包括经济效益,还包括政治效益、社会效益、伦理效益等。金融调解的效益亦不例外,作为金融纠纷法律救济机制,它能够公正、快捷、高效、低成本解决纠纷,可以缓解诉讼压力,扩大法律适用范围,并帮助法院筛选重点案件进行审理,发挥诉讼的功能性优势,使司法资源得到有效利用。法律效益等于法律收益与法律成本之差,制度的调整目的就是要用低成本获取高效益。针对金融专业调解制度,应在制度设计上坚持结构简化以降低成本,不再重新设立机构,而在行业协会中设立独立部门,运用已有资源扩展调解网络。应当衔接好专业调解协议与诉讼的关系,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确定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在诉讼中具有证据效力,并自生效之日起一定期限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确认调解协议的司法强制执行效力。#p#分页标题#e# 三、金融专业调解制度的供求分析 近年来,国外在金融专业调解制度的理论分析、实务操作以及立法方面已取得颇多成果,我国相关研究却较贫乏。从金融市场发展来看,我国对专业调解的需求紧迫,供求状态并不平衡。 (一)金融专业调解的制度需求 1.金融专业调解是金融法治发展的需求 金融纠纷技术性强、纠纷主体多元、繁复程度高,当事人对于便利、低成本的方式挽回损失的要求更高,不同于其他民事纠纷。研究专业、多元、高效、快捷的解纷方式,系统整合目前监管机构的制度、金融机构内部投诉机制、行业协会的调处、仲裁以及调解制度等建构多元化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2.金融专业调解是金融行业发展的需求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金融争议的激增给行政部门、诉讼机关带来了压力,也阻碍了金融市场的发展,建立调解制度符合现实国情。在进行制度设计时,也应当选择合乎我国行业现状的模式来应对当前局面,协调不平衡的利益关系,缓解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压力。 3.金融专业调解是相关主体的制度需求 诉讼的高门槛、低效率给普通消费者带来不便,尤其是小额纠纷案件当事人,通常不愿因小额纠纷对簿公堂。最好的解决方式就是调解,且鉴于金融调解对商誉影响最小,社会效果好,金融机构往往也乐于接受。此外,相较于、仲裁、人民调解、诉讼等制度,专业性调解具有技术性强、灵活性高的优势。 (二)金融专业调解的制度供给 金融专业调解制度是公共产品,从制度变迁的角度看属于强制性的制度变迁,由政府命令引入实施。依照我国现状,金融行业监管部门是初始最佳的供给主体:其一,监管部门可以广泛进行社会调查并选择试点地区,在具体法律文件制定上拥有绝对权力;其二,凭借强大的资源背景,可以最大限度减少制度设计成本。当然,监管部门作为供给主体只是暂时的,在未来建立大一统的金融调解制度时,应当重新寻求更适合的供给主体。初始的制度供给必然会存在局限性,比如:制定程序不公开、制定规范不完善、制定者偏好影响以及既得利益集团的约束等,但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又会促使供给主体改善缺陷,局限性通过发展变迁会慢慢趋于狭窄,制度建设也会日臻完善。 四、金融专业调解制度的博弈分析 博弈论是研究决策主体相互交往过程及结果的工具,其研究的基本问题是行为主体在决策时是如何影响的。从非合作博弈理论视角看,一个基本的模型概念就是纳什均衡,即假设n个人参与博弈,在给定他人策略的前提下,参与者都选择自己的最优策略,从而形成策略组合均衡,这一均衡也表现在金融专业调解制度中。从合作博弈理论视角看,允许利用有约束力的协议时,就有可能在博弈方存在偏离合作冲动的情况下实现合作,当然必须先通过协调、协商等达成合作默契,我们可以在考虑不排斥有约束力协议的情形下,分析金融调解中的联合理性合作行为。 金融专业调解制度凸显出三种博弈关系:一是施行过程中调解机制与其他救济性法律机制间的博弈,表现为金融专业调解与金融仲裁、诉讼、人民调解等机制间的关系,是一种静态博弈关系,对救济模式的选择不仅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判断,也取决于各机制的效率、资源配置等,机制会不断完善以适应需求,从而形成静态的均衡状态;二是设置过程中相关利益主体间的博弈,包括政府、行业协会等机构间的博弈,忽略正义及其他因素,将这些机构看作理性经济人,制度设置过程也是机构博弈的过程,要达到利益最大化的均衡状态,政府的监督与指导权限范围、行业协会作为执行机构偏袒会员的程度都是策略,在最终达成妥协的必然中求合作;三是操作过程中具体案件当事人间的博弈,当事人在谈判中不断调整对策成本大小,经过一系列动态博弈,达到战略均衡,在对最终调解协议的一致期待下达到均衡状态。 五、我国金融专业调解制度的构建 我国金融专业调解制度的构建过程就是寻求合适的供给主体在最小化制度成本的情形下追求最大化制度效益的过程,既要均衡各相关机构的权力设置、利益关系,也要确保争议各方在调解过程中的利益平衡。 (一)成本效益分析结论 1.机构设置 由于追求最低成本的动力驱使,调解制度应当在目前格局下进行最小范围的变动,当前最适合的方案就是通过监管部门的指导、行业协会的网络来实现调解机构在各地的顺利拓展,由协会负责领导金融纠纷的调解,基于其网络及对会员的约束力,这一方案也必然成为效益最大化的保障。 2.调解费用 当事人对调解模式的选择,对高昂诉讼费用的排斥也是重要原因。降低支付成本有利于对调解的推广,可以区分小额程序与普通程序,针对涉案金额较小的案件采取免费或低额收费的方式,针对普通程序按争议金额大小制定不同的立案收费标准。 3.与诉讼的衔接 为减少当事人调解后反悔,调解协议执行无力,调解失败申请诉讼的重复投诉困扰,降低错误成本,针对调解协议的效力确定可以采取司法确认的方式。参照《人民调解法》第33条,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司法强制执行效力,确认有效的,既具有司法强制执行力;确认无效的,当事人可以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提讼,既可确定调解协议的执行效力,又能减少当事人重复诉讼的可能性,降低错误成本。 (二)供求分析结论#p#分页标题#e# 金融专业调解最适宜的制度供给主体就是行业监管部门,最佳模式是采取部门规章的方法对制度的基本运行予以规定,并由其负责对日常工作予以指导、监督,对制度进行推广、宣传,调解工作出现严重问题,由监管部门给予指示;监管部门对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拥有一定监督权,便于及时规范;宣传指将金融调解在广大消费者中普及,使消费者对调解制度充满信心。未来条件成熟时,金融行业调解制度会走向综合、集中的形式,监管部门将不再承担供给主体的责任,但碍于目前的分业状况,不同类别纠纷的调解制度建设还应由不同监管部门负责。 (三)博弈分析结论 调解制度从设置到执行都是不同主体的动态博弈过程,制度构建首先应考虑各利益主体的关系,在机构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监管部门的指导、行业协会对金融机构的约束以及与普通投资者的关系,各方主体的全程参与是博弈的结果。因此,在赋予行业协会直接领导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他相关机构一定的监督权,间接达成金融投资者与金融机构的平衡。另外,在调解进行中,金融机构与投资者的博弈也需要制度的规范来平衡。 比如调解方式中“面对面调解”、“背对背调解”、调解员方案的选择等,都是平衡当事人利益的手段,需要立法明确。针对当事人的义务,应对金融机构赋予强制义务,使其尊重调解程序及结果,避免博弈中一方过于强势而导致失衡。构建专业调解制度,还需要与诉讼、仲裁、一般调解进行衔接,使调解协议的效力能为司法机关确认,形成多方机制各司其职、相辅相成的局面,共同构建我国金融纠纷的多元解决体系。 六、结语 将金融专业调解制度导入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符合我国行业现状以及金融纠纷救济体系的需要,但道路仍显崎岖,应当尽可能在直接成本、伦理成本、错误成本最小化的条件下追求政治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伦理效益的最大化。具体制度的设计也要平衡政府、行业协会、金融机构以及投资者或消费者间的利益,给予当事人良好的博弈空间,使其在达到各自最优策略的前提下形成调解协议。在此,笔者期待金融专业调解制度与金融仲裁、金融诉讼等机制共同构建起我国的多元化金融纠纷解决体系,在未来的金融法治发展中维护金融市场的持续稳定。

高效协调机制第6篇

一、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的职能定位

考虑到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和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性以及金融混业经营趋势与分业监管的不匹配可能产生一些跨市场金融风险等因素,我国金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应当以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为其首要目标。考虑到央行制定执行货币政策需要较完备的监管信息、一些具体监管职能边界难以界定清楚等因素,我国金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应当以加强监管协调,降低监管成本,防止监管真空,提高监管效率为其次要目标。其最终目标是通过加强协调合作,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效率和竞争。为了提高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的效率,协调合作机制框架的设计应当遵循责任明确、避免重复、节约监管成本、减轻被监管机构负担、提高监管效率的原则。

二、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的制度模式

综合考虑我国实际:其一,在制度层面上,首先,应当建立常设性质的类似货币政策委员会的金融监管协调合作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国和地方的金融监管协调合作事宜,并制订委员会工作章程、运作程序,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义务,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达到分工合理、沟通顺畅、决策有力之目的。其次,应当建立金融稳定日常监测制度和重大风险应急决策处置制度,确保对单个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跨市场关联风险、交叉金融工具风险以及重大金融危机等的及时有效处置。第三,应当对法律没有明确,存在明显边界模糊和职能交叉的重大事宜通过签署谅解备忘录、部门联合发文等形式进行明确和细化,对确实难以明确界定和划分的事项,应当明确通过联合实施、合作监管等形式加强协调与合作,避免重复和真空。其二,在操作层面上,为了确保监管协调合作委员会的日常运转,可以考虑在央行设立金融监管协调合作办公室(设在金融稳定部门),承担日常协调合作事宜,同时参与协调合作机制的各部门应明确日常联系部门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交流。

三、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的分布层次

首先,国务院层面的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由国务院牵头,央行、财政部和金融监管部门参加,负责对全国的金融监管协调合作工作进行指导,并对涉及全局性的重大监管问题、重大金融风险问题进行协调处置。其次,地方层面的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由央行、地方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参加,负责对本地区金融监管协调合作进行指导,并对本地区内的金融监管问题和金融风险问题进行协调处置。第三,建立监管协调合作的上下联动机制。为了确保国务院和地方两个层面监管协调合作机制在维护金融稳定,加强监管协调方面能够充分发挥作用,必须明确两个层面协调合作机制在上下联动、信息传递、风险预警、危机处置等方面的权限和职责,明确责任、合理分工、加强配合、制订预案,形成合力。

四、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的组成方式

具体来说,在国务院层面的监管协调合作机制框架中应当吸收财政部参加,在地方层面的监管协调合作机制框架中应当吸收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参加,这样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地方金融稳定。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在维护金融稳定方面的作用,在监管协调合作机制制度设计上应当有所体现,即当涉及日常监管业务协调问题时,主要以央行和三家监管部门“3+1”的形式进行,以避免地方政府对监管事务的不必要干涉,体现监管部门垂直管理的原则;当涉及重大金融稳定协调问题时,则以央行、地方政府和三家监管部门“3+2”的形式进行,以发挥地方政府在维护地方金融稳定方面的特殊作用。

五、在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的制度框架下,如何建立决策机制

首先,应当采取分层次决策、分层次协调的形式。即在建立健全国务院和地方层面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的基础上,根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等因素,合理划分不同层面的监管协调合作机制在金融监管协调、金融风险处置方面的协调、决策权限以及各部门的责任,实行分级决策。其次,应当建立日常状态和危机状态这两个层面的协调决策机制,所谓日常状态是指日常性、一般性监管事务的协调决策,危机状态是指出现支付危机等有可能金融稳定的重大事件的协调决策,要明确两种状态下决策的方式和程序,确保任何状态下都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协调决策。第三,为提高危机状态下的决策效率,应建立双边或多边紧急磋商制度,若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需要人民银行“紧急救助”,应由人民银行与被救助机构的监管部门进行双边紧急磋商。若被救助机构的风险波及多领域的,由人民银行与监管部门进行多边紧急磋商。经紧急磋商,先提出初步解决方案,再根据有关决策程序报国务院或有关部门。

六、在监管协调合作机制框架下,如何发挥地方政府部门作用

首先是加强与央行和监管部门的联系,确保信息沟通渠道畅通,及时掌握有关风险隐患;第二是参与地方稳定协调机制,配合监管部门,完善风险预警体系、救助体系,推出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预警有据、救助有资、退出有序和责任有究;第三是发挥好新闻媒体在维护金融稳定中的作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恐慌;第四是发挥公安、纪检等部门的作用,维持好社会秩序,避免诱发社会稳定的事件;第五是加强地方信用体系建设,为防范金融风险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第六是与监管部门合作,加强对所属地人金融机构的管理。

高效协调机制第7篇

一、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的职能定位

考虑到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和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性以及金融混业经营趋势与分业监管的不匹配可能产生一些跨市场金融风险等因素,我国金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应当以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为其首要目标。考虑到央行制定执行货币政策需要较完备的监管信息、一些具体监管职能边界难以界定清楚等因素,我国金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应当以加强监管协调,降低监管成本,防止监管真空,提高监管效率为其次要目标。其最终目标是通过加强协调合作,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效率和竞争。为了提高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的效率,协调合作机制框架的设计应当遵循责任明确、避免重复、节约监管成本、减轻被监管机构负担、提高监管效率的原则。

二、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的制度模式

综合考虑我国实际:其一,在制度层面上,首先,应当建立常设性质的类似货币政策委员会的金融监管协调合作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国和地方的金融监管协调合作事宜,并制订委员会工作章程、运作程序,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义务,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达到分工合理、沟通顺畅、决策有力之目的。其次,应当建立金融稳定日常监测制度和重大风险应急决策处置制度,确保对单个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跨市场关联风险、交叉金融工具风险以及重大金融危机等的及时有效处置。第三,应当对法律没有明确,存在明显边界模糊和职能交叉的重大事宜通过签署谅解备忘录、部门联合发文等形式进行明确和细化,对确实难以明确界定和划分的事项,应当明确通过联合实施、合作监管等形式加强协调与合作,避免重复和真空。其二,在操作层面上,为了确保监管协调合作委员会的日常运转,可以考虑在央行设立金融监管协调合作办公室(设在金融稳定部门),承担日常协调合作事宜,同时参与协调合作机制的各部门应明确日常联系部门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交流。

三、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的分布层次

首先,国务院层面的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由国务院牵头,央行、财政部和金融监管部门参加,负责对全国的金融监管协调合作工作进行指导,并对涉及全局性的重大监管问题、重大金融风险问题进行协调处置。其次,地方层面的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由央行、地方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参加,负责对本地区金融监管协调合作进行指导,并对本地区内的金融监管问题和金融风险问题进行协调处置。第三,建立监管协调合作的上下联动机制。为了确保国务院和地方两个层面监管协调合作机制在维护金融稳定,加强监管协调方面能够充分发挥作用,必须明确两个层面协调合作机制在上下联动、信息传递、风险预警、危机处置等方面的权限和职责,明确责任、合理分工、加强配合、制订预案,形成合力。

四、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的组成方式

具体来说,在国务院层面的监管协调合作机制框架中应当吸收财政部参加,在地方层面的监管协调合作机制框架中应当吸收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参加,这样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地方金融稳定。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在维护金融稳定方面的作用,在监管协调合作机制制度设计上应当有所体现,即当涉及日常监管业务协调问题时,主要以央行和三家监管部门“3+1”的形式进行,以避免地方政府对监管事务的不必要干涉,体现监管部门垂直管理的原则;当涉及重大金融稳定协调问题时,则以央行、地方政府和三家监管部门“3+2”的形式进行,以发挥地方政府在维护地方金融稳定方面的特殊作用。

五、在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的制度框架下,如何建立决策机制

首先,应当采取分层次决策、分层次协调的形式。即在建立健全国务院和地方层面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的基础上,根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等因素,合理划分不同层面的监管协调合作机制在金融监管协调、金融风险处置方面的协调、决策权限以及各部门的责任,实行分级决策。其次,应当建立日常状态和危机状态这两个层面的协调决策机制,所谓日常状态是指日常性、一般性监管事务的协调决策,危机状态是指出现支付危机等有可能影响金融稳定的重大事件的协调决策,要明确两种状态下决策的方式和程序,确保任何状态下都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协调决策。第三,为提高危机状态下的决策效率,应建立双边或多边紧急磋商制度,若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需要人民银行“紧急救助”,应由人民银行与被救助机构的监管部门进行双边紧急磋商。若被救助机构的风险波及多领域的,由人民银行与监管部门进行多边紧急磋商。经紧急磋商,先提出初步解决方案,再根据有关决策程序报国务院或有关部门。

六、在监管协调合作机制框架下,如何发挥地方政府部门作用

首先是加强与央行和监管部门的联系,确保信息沟通渠道畅通,及时掌握有关风险隐患;第二是参与地方金融稳定协调机制,配合监管部门,完善风险预警体系、救助体系,推出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预警有据、救助有资、退出有序和责任有究;第三是发挥好新闻媒体在维护金融稳定中的作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社会恐慌;第四是发挥公安、纪检等部门的作用,维持好社会秩序,避免诱发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第五是加强地方信用体系建设,为防范金融风险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第六是与监管部门合作,加强对所属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管理。

高效协调机制第8篇

关键词劳动关系;三方协调;雇主;工会;政府

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劳动关系呈现利益协调型趋势。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是妥善解决我国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以及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在社会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完善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保障,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及其特征

“三方”协调主体是政府、雇主和工会。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是妥善解决我国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是政府、雇主和工会处理劳动争议,妥善解决劳动关系的解决机制。与司法、仲裁解决方式相比,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在解决劳动关系过程中具有如下特点:

(一)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主体的独立性和多层次性

在劳动关系中,政府、雇主和工会是解决劳动关系的三方协调主体。但是在具体的劳动关系实践中,政府、雇主和工会具有独立性,分别代表三种不同的利益,政府代表社会利益,雇主代表资方利益,工会代表劳方利益。此外,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主体还具有多层次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主体的多层次性具体是指政府、雇主到工会“三方”主体在劳动关系中具有不同产业和级别的多种组织结构。

(二)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客体的限定性和发展性

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客体具有限定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客体与劳动关系有关,具体涉及劳资关系政策的协商和争议处理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的内容复杂化,劳动关系主体利益呈现多元化,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客体随之变化。随着社会经济变化,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作为劳动关系的解决方式体现与时俱进性,随着市场经济变化不断调整其内容。

(三)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内容的协调性和综合性

日前,人性化管理是社会管理的发展趋势,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具有协调性,不仅指劳资双方解决利益冲突的自愿性,也体现为政府对劳动关系的“柔性化”协调斡旋处理。此外,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内容具有综合性,是指三方协调机制在处理劳动关系时,要综合平衡政府、雇主和职工利益,不是重点保护其中一方的利益,此外,在立法和政策的制定中,也要综合考虑劳资关系各个层面的利益。

二、目前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存在问题,完善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就必须对这些问题予以重视。

(一)法律法规规定过于原则化,操作性不强,法律层次低

目前,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法律法规不完善。首先,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对三方协调机制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性。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会法》。上述规定作为解决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对劳动关系“三方”协调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操作性和灵活性。其次,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立法层级低下。目前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实践依据是《集体合同规定》和《工资集体协商办法》,但是以法规为主,立法层级低下,没有上升为法律层面。

(二)三方协调机制主体定位不明确,功能不能得到有效发挥

主体定位不明确影响了三方协调机制主体的功能发挥。1.法律对雇主组织的规定不明确。目前,法律对雇主组织没有做出专门的规定,致使雇主组织身份不明确,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雇主组织的职能,致使雇主组织不能有效发挥其在劳动关系协调中的权利和作用。2.工会的角色不清,定位不明确。在劳动关系中,工会是劳动者的真实代表。因此,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中,工会是重要的参与者,是最终意见的决策者和执行者。但是在劳动关系实践中,工会大部分都隶属于企业,工会干部兼任党委和行政职务,导致工会的角色不清,定位不明,致使工会并没有真正代表职工的利益,降低了工会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的功能。3.政府职能定位不清。在社会实践中,政府定位不清,导致政府运用公权力行政干预劳动关系,限制了雇主和工会自主协商职能的发挥,影响了三方协调机制的功能。

(三)三方协调机制运行缺乏操作性和针对性,协调机制作用不能有效发挥

集体合同是企业与工会之间签订以维护劳动者利益的书面协议。在劳动关系实践中,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缺乏针对性以及操作性,限制了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有效发挥。以集体合同为例,在实践中企业签订集体合同体现形式化特征,对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认识度不够,在签订集体合同时,重视合同内容;有的企业在实践中将合同视为一纸空文,内容体现随意性,不按照合同执行;有的集体合同内容过于原则,在操作中缺乏灵活性;有的合同不重视调解在劳动关系纠纷解决中的作用,缺乏指导性的合同条款,导致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此外,在劳动关系处理实践中,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作用尚未得到有效发挥。

三、国外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考察

国外形成了完善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模式,这些实践模式对完善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具有借鉴作用。

(一)美国劳资双方的自我调整模式

美国劳动关系确立了劳资双方自我调整模式。针对二战后工人大规模罢工等劳资关系极度紧张的状态,美国颁布了一系列干预措施,并通过立法对工会进行规制,建立了雇工、工会、雇主三者关系体系。美国在雇工、工会、雇主三者关系体系框架下,其劳动关系基本上通过劳资双方自我协商模式进行:一是美国非常注重集体谈判的效力;二是赋予工人选举谈判代表的权利和程序;三是政府可以通过信息等手段推动集体谈判。此外,美国还建立了多种形式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将劳动争议在基层予以合理化解。

(二)德国的非正式性协商模式

德国建立了非正式性协商的运行模式。第一种模式是由政府部门制定法律草案,然后与工会和雇主组织代表对话后予以修改;第二种模式是雇主和雇工产生冲突无法通过自由协商进行解决,此时政府作为链接雇主协会和工会的纽带,将双方代表约到指定的地点,针对雇主和雇工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再一次进行协商。

(三)日本立法和政府决策的必经程序模式

在长期的劳动关系解决实践中,日本建立了通过立法和政府决策解决劳动关系的必经程序。在60年代初,日本建立了由政府、工会和资方构成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日本的劳动政策规定,劳动处理结果必须经劳动关系三方代表组成的劳动政策审议会通过,充分保证了劳动关系三方的权益和切身利益。

四、基于国外经验完善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对策

三方协调机制是解决我国劳动关系的有效措施。针对我国三方协调机制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借鉴国外经验,完善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途径。

(一)建立完善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法律体系

完善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法律体系是协调处理劳动关系的基础和关键。例如,国外高度重视劳动关系法律法规的制定,在立法中确立了三方协调机制的权利及义务。以英国为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劳动关系的变化,英国建立了不同时期劳动关系法律制度。在我国,要重视劳动关系立法,建立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1.制定《集体合同法》。在《集体合同法》中,明确劳资双方的利益代表主体,主体协商谈判的程序,政府介入劳资双方协商谈判的时间等,为三方协调机制提供法律保障。2.制定《劳动合同法》,明确政府、雇主和工会三方在处理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建立具体的劳动关系处置程序。

(二)明确劳动关系“三方”主体地位并积极发挥在劳动关系协调中的作用

针对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现状,借鉴国外经验,明确劳动关系“三方”主体地位,推进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完善。1.明确工会地位,增强工会的代表性和独立性。彻底打破工会干部对企业的依附关系,增强工会的代表性和独立性,保障工会干部充分履行维护职工利益的职责。2.明确雇主法律地位。通过完善《劳动法》,并在《劳动法》中明确雇主的法律地位,为工会维护职工利益提供保证。在实践中,工会要探索新型组织形式,增强利益代表性,增强理论创新意识,切实维护职工利益。3.发挥政府的居中调解及宏观平衡职能。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中,政府要具体负责劳动部门与政府部门之间以及对重大分歧问题的协调,为公共利益的实现提供组织基础。

(三)保证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顺利运行,提高协商工作效率

高效协调机制第9篇

一、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的主要内容

(一)“侦、捕、诉”一体化内部协调沟通配合机制

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公安机关和反贪、反渎部门报捕案件的审查,通过审查逮捕对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自侦部门侦查活动的监督;公诉部门的职责是审查案件、代表国家对被告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并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反渎职侵权部门与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建立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在机制的框架下不仅可以对所办案件在定性、证据、强制措施运用交换意见、解惑释疑,提高案件诉讼效率,而且,还可以从这两个部门所办理的大量刑事案件中发现一些有价值的渎职侵权案件线索。如2007年4月郑州高新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从本院侦查监督科办理的一起毁林案件中,发现辖区某办事处农业服务中心刘某涉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犯罪,从获取线索到人民法院作出拘役2个月的判决,仅用了48天的时间,显示了一体化内部协调沟通配合机制在获取渎职侵权案件线索和促进诉讼效率的效用。除了侦查监督和公诉两个部门外,反渎职侵权工作一体化内部协调沟通配合机制还应包括反贪、民行、监所三个部门,可以通过这三个部门的办案活动和监管活动发现、挖掘一些有价值、可查性高的渎职侵权案件线索。郑州高新区检察院反渎局在内部一体化内部协调沟通配合机制已经做了有益的尝试,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从2007年到2011年,通过该院侦查监督科发现案件线索7件,成案4件;通过公诉科获取案件线索13件,成案9件;反贪局、民行科和监所科共发现渎职侵权案件线索6件,成案4件,年均获取线索5件,成案3.5件,成案率达70%。

(二)与国家机关的一体化外部协调沟通机制

渎职侵权案件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反渎职侵权部门根据工作的需要还应该与辖区的一些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执法单位建立起一体化外部协调沟通机制。在该机制下与这些机关保持定期联系,通过联系会议、设立联络员、定期走访等方式方法了解他们的工作职责、工作状况、依法行政情况,从中获取案件线索。由于有一体化外部协调沟通机制做保障,反渎职侵权部门平时可以通过该机制拓宽案源渠道、了解并掌握辖区国家机关、行政单位的职责范围和履行职责情况,在查办案件时可以取得涉案单位的配合和理解。可以说建立并充分发挥与辖区国家机关的一体化外部协调沟通机制,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平时对辖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了然于心,办案时左右逢源。2007年以来,郑州高新区检察院就反渎职侵权工作先后与辖区技术监督、税务(地税、国税)、工商管理、公安、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管理、医疗卫生管理等十余个行政单位建立了一体化外部协调沟通配合机制,分别签署了协调联系和工作配合的文件。通过该机制该院反渎职侵权局每年都获取十几件案件线索,2009年办理的辖区某派出所民警姚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件就是在与公安机关定期联席会议时得到的线索,并在公安机关的协助配合下成功办理的案件,姚某被人民法院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二、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的建立

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对内对外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的建立,需要做好三方面的工作:首先必须取得院党组和检察长的支持,这是建立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的前提。反渎职侵权部门要向院党组和检察长阐明建立健全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的意义,拿出可行性工作方案,使院党组和检察长认识到该项机制的功效和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促进作用;其次,要争取检察机关内部侦查监督、公诉、反贪、民行、监所等部门,和辖区相关行政单位的理解和配合,必要时由检察院领导出面协调,使所涉及的部门和单位消除疑虑,愿意协助反渎职侵权部门共同做好反渎职侵权工作;再次,要逐步建立一整套协调联系配合的规范性文件、制度作为协调联系配合机制的基础,和各方共同遵守的法则。

三、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的运行

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对内对外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的运行,可以分为渐进式的三个层次,前一个层次是后一个层次的条件和基础:

(一)第一个层次——协调

反渎职侵权部门积极主动的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反贪、侦查监督、公诉、民行、监所等部门,和辖区工商、税务、安检、环保、国土资源等行政单位联系,可以是按照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的定期联系,也可以是具体问题需要沟通配合时的针对性联系。联系时态度要积极、主动、谦虚、诚恳,取得所联系方的信任,为下一阶段的工作打好基础。

(二)第二个层次——沟通

在赢得所联系方信任的基础上,就要根据反渎职侵权工作所需及时开展沟通工作,如果是为了获取线索,对检察机关内设部门,就要经常提醒对方在日常审查案件或办案时随时注意案件背后所隐含的渎职失职线索,一旦发现及时通知反渎职侵权部门;对外部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单位,就要有策略的让对方提供尽可能多的信息、资料,接触尽可能多的相关人员;如果是需要配合案件办理,就要向对方讲明法律法规和刑事政策,特别要阐明利害,使对方愿意配合;如果是交换对案件的看法加快案件诉讼进度,就要选取案件定性、关键证据、强制措施运用等充分向侦查监督、公诉部门阐明依据、观点和意见,同时认真听取对方的依据、观点和意见,求取一致,取得共识,缩短案件审查时间。

(三)第三个层次——配合

检察机关内部主要是侦查监督、公诉两个部门的配合,体现在证据的选取、核实、补正,强制措施的变更、适用,诉讼程序的审查、完善等方面,根本目的的提高诉讼效率、确保案件质量;对外部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单位而言,配合主要体现在办案、宣传和预防三个方面。如果是涉案单位,需要他们配合提供案件所需的证据资料、安抚涉案家属、保证相关证人及时到案作证、配合落实强制措施、落实检察建议提出的整改意见;如果是非涉案单位,需要他们配合提供有关工作资料(供反渎职侵权部门筛查案件线索)、协助开展反渎职侵权犯罪宣传、预防职务犯罪措施的落实等,达到惩治犯罪、警示教育之目的。

四、运用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正确看待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

该机制对检察机关的反渎职侵权工作具有一定的推动和促进作用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它不是包办或代替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万能钥匙”,更不是破解反渎职侵权工作难题的“法棒”,因此,工作中不要过分夸大和依赖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做好反渎职侵权工作,需要我们以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较高的业务素质认真做好每一项工作,借助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的助推作用提高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二)要具有积极主动的工作态度用好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

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需要反渎职侵权部门以积极主动的姿态处理好内部外部的关系。无论是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还是外部的行政单位,他们都有固有的职责和工作任务,协助、配合只是其职责外的工作(当然,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具有审查、监督渎职侵权案件的职责),反渎职侵权部门如果不主动与他们沟通,坐等案件线索上门和提高案件诉讼效率质量,结果可想而知。主动、诚恳是发挥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的前提。

(三)要坚持不懈的完善、充实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形成长效机制,发挥长久效能

任何机制的建立都不是一蹴而就、一劳永逸的,都有一个运筹创建、充实完善、显现成效的过程。反渎职侵权部门在创建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之后,还应在运用过程中不断改进、充实和完善,并以文件或契约的形式固定下来,作为各方共同遵守的工作准则,使之切实成为助推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利器。

(四)运用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要注意方式方法,在“活”字上下功夫,在“巧”字上做文章

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只是基于自愿基础上的部门之间、单位之间的工作协调手段,不具有强制性的功效。因此,反渎职侵权部门运用该机制不能用命令、强制手段,要抱着诚恳的态度主动上门开展工作,具体方法上注意工作技巧和艺术,做到灵活、巧妙。灵活就是讲求策略、见机行事、善变应对;巧妙就是不动声色、迂回曲折、暗度陈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