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易发表网,发表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关于我们 期刊咨询 科普杂志

会计与证券投资优选九篇

时间:2023-06-05 15:43:57

会计与证券投资

会计与证券投资第1篇

投资指企业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以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对其他企业进行投资。对外投资主要分为金融资产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115号会计准则一投资于债务和权益性证券的会计处理将有价证券投资分为三类:(1)交易性证券投资,指企业为了在短期内出售而购买和持有的权益性和债务性证券,在资产负债表列作流动资产;(2)持有到期投资,是投资者有意愿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债券;(3)可供出售的证券,持有可供出售的证券是为了在未来某一时间出售,持有时间6~18个月,既可以是短期投资也可是长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主要包括股票投资和其他股权投资。

任何投资取得时按取得成本入账,但证券投资取得后的会计处理有较大差异。针对不同投资类型投资,会计处理的方法有:公允价值法、权益法、摊余成本法、合并财务报表法。本文将结合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探讨美国公认会计准则下不同类型投资业务的会计确认、后续计量、期末计价及减值情况。

二、股票投资的确认与计量

(一)确认为交易性证券和可供出售的证券根据美国(FASB)115号会计准则,交易性证券和可供出售的证券在取得时均按其原始取得成本入账,在后续计量中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虽然都是公允价值计量,在会计处理上有所不同。交易性证券公允价值变动计人净利润,可供出售的证券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下的综合收益。

(1)初始计量。对交易性证券和可供出售的证券的在取得时均按其原始取得成本入账,成本包括买价和经纪人的佣金、交易税费及手续费等。

[例1]假定2006年7月1日,s公司以每股$40的价格购入B公司发行的股票1000股,占B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10%,发生交易费$500。根据投资持有目的不同,可分为两种情况。(单位:美元下同)

投资持有者准备短期持有将其划分交易性证券。

借:股权投资――交易性证券 40500

贷:现金 40500

如投资者确认为可供出售证券。所作分录相同。

(2)后续计量。公司在取得有价证券后,对交易性证券和可供出售的证券持有期间的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法,即被投资公司宣告发放股利时确认投资收益;出售时根据取得收入与投资成本差额确认投资收益;会计期末要确认未实现的持有利得和损失,但对未实现的持有利得和损失列报有所不同,对交易性证券会计期末按市价调整投资账面,成本和市价之间的差额属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可供出售的证券投资,其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直接计人所有者权益下其他综合收益项。

第一,持有股票期间投资收益的计量。承例1,如12月31日收到每股$2的现金股利,交易性证券和可供出售的证券在确认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相同:

借:现金 2000

贷:投资收益 2000

第二,期末计价。承例1:假定2007年12月31日s公司交易性投资的公允价值总额$48000,投资成本总额$40500,故产生$7500未实现的持有利得。若为交易性证券则:

借:市价调整――交易性证券 7500

贷:未实现利得――收入 7500

“市价调整――交易性证券”账户的使用能够帮助公司记录投资的实际成本。出售证券时,需要用该实际成本确认实现的利得和损失。交易性证券的公允价值是投资成本与市价调整――交易性证券的总和。未实现的利得在利润表“其他收益和利得”部分报告。若为可供出售的证券,

借:市价调整――可供出售证券 7500

贷:未实现利得――权益 7500

第三,股票出售。假定s公司2007年2月10日出售其持有的B公司的股票,出售净收益$46500。这时股票账面价值为$48000(40500+7500),因此产生$1500的处置损失,若为交易性证券则:

借:现金 46500

股权投资出售损失 1500

贷:股权投资――交易性证券 48000

若为可供出售的证券,则需结平“未实现的持有利得”账户,冲销投资账户,会计处理如下:

借:现金 46500

未实现的利得――叔益 7500

贷:股权投资――可供出售证券 48000

股权投资出售利得 6000

第四,减值。由于交易性证券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不需计提减值。对于可供出售证券,当公允价值大幅下降,且价值下跌非暂时性。应确认减值损失。

(二)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通过现金、非现金资产或债转股方式取得其他企业一定份额所有权益而形成的。持有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非流动资产。根据投资目的不同及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关系不同分为三类:非控制又非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和控制性的股权投资等。当投资公司持有被投资公司股权小于20%时,视为非控制又非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对既非控制又非重大影响的权益证券投资,根据美国115号会计准则,将其归类为可供出售的证券,对于公允价值能可靠确定的可供出售投资,美国会计准和国际会计准则都要求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当投资公司持有被投资公司股权大于20%时,小于50%时,被视作有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会计处理,当投资公司持有被投资公司股权大于50%时,为控制性的股权投资,被投资公司视为母公司,投资公司为子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1)初始计量。权益法和公允价值法均按实际取得成本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初始计量。

[例2]假设平安公司20×6年1月1日以$400000取得德仁公司30%有表决权股份。由于投资公司持有被投资公司股权大于20%,小于50%,采用权益法会计处理,

借:长期投资 400000

贷:现金 400000

假定平安公司所取得德仁公司股份仅占德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5%,则视为可供出售的证券,采用公允价值法计量,投资初始计量与权益法相同。

(2)后续计量。采用权益法计量在持有期内确认被投资公司股东权益变化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影响。宣告发放股利时确认投资收益,同时冲减投资账面。被投资公司取得利润或发生亏损时,均按持股份额调整投资账面。公允价值会计处理与前述相同。

承例2,假定20×6德仁公司报告年度净收益$200000。20×7年1月宣布发放现金股利$24000。

20×6被投资公司报告净收益,被投资公司股东权益增加,视为有重大影响投资,采用权益法处理:

借:长期投资 60000

贷:投资收益 60000

如归类为可供出售的证券,不作分录,

20×7年1月宣布发放现金股利$24000,如平安公司收到现金股利$7200

借:现金 7200

贷:长期投资 7200

假定平安公司取得德仁公司股权5%,则收到现金股利$1200,采用公允价值法:

借:现金 1200

贷:投资收益 1200

(3)期末计价。假设2007年1月,平安公司持有德仁公司股权份

额不变,平安公司所持德仁公司股票市值为$420000,如采用权益法,不作分录。如采用公允价值确认未实现持有利得则:

借:长期投资 20000

贷:未实现的利得 20000

(4)在出售长期股权投资时,通过比较账面价值和处置收入,确认出售利得和损失,对于可供出售债券,还需结平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或损失。

三、债券投资的确认与计量

(一)确认为交易性债券和可供出售证券企业购入债券被确认为交易性证券或可供出售证券的,与权益性证券的会计处理基本相似,取得债券时,按取得成本人账,包括为取得该投资发生的所有必要支出,后续计量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未实现的利得或损失,交易性证券计人当期损益,可供出售证券公允价值变动计人股东权益。但由于折价或溢价购人债券,债券投资账户的账面价值随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而变动,每个会计期末都要确定债券的账面价值。

[例3】K公司2006年1月以$96007价格购买D公司面值$100000的债券,票面利率7%,5年到期,每年支付一次利息,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1)取得投资时,假定投资者准备短期持有,视为交易性证券:

借:债券投资――交易性 6007

贷:现金 96007

若为可供出售证券,初始计量与交易性证券相同。

(2)2006年12月31日,收到利息时,若视为交易性证券,由于折价购人债券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利息收入(投资收益=摊余成本×实际利率=96007×8%=7681),调整账面价值($7681-$7000=$681)

借:现金 7000

债券投资――交易性 681

贷:利息收入 7681

若视为可供出售证券,会计处理相同。

(3)期末计价。假定2006年末公允价值为$97000,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将摊余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比较,差额作为未实现的持有利得。若视为交易性证券,由于调整后账面($96007+$681=$96688),与公允价值$97000差$312,要将账面调整为公允价值,确认未实现的利得。

借:债券投资――交易性 312

贷:未实现的利得 312

若视为可供出售证券,期末计价与交易性证券相似,区别期末时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股东权益。

(4)出售债券。当出售交易性券时,根据收到现金与证券的账面价值来确定已实现的利得或损失。假定K公司2006年末以$97000价格出售其债券,与销售日的公允价值相当,未实现的利得损失已包括在K公司的收益中,因此,没有产生利得或损失。

借:现金 97000

贷:债券投资――交易性 97000

当出售可供出售证券时,原列报在股东权益下的未实现的持有利得予以冲销:承例3,假定K公司2006年末以$97000价格出售,列报在股东权益下的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有$312,予以冲销,同时确认已实现利得。

借:现金 97000

未实现的利得 312

贷:债券投资――可供出售97000

出售证券利得 312

(二)持有到期证券根据美国115号会计准则,投资于公司债券属于持有到期日证券,对于这种投资初始确认应按购入实际支付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包括债券买价以及手续费、佣金等交易费用。在后续计量中持有到期投资应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投资收益和进行折价、溢价摊销。承例3,购人债券时按取得成本计量,假定投资人准备长期持有,划分为持有到期投资。

(1)取得投资,

借:长期投资――D公司债券 96007

贷:现金 96007

(2)收到利息时,对持有到期投资取得投资收益会计处理,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利息收入。承例3,假定2006年12月31日,根据票面利率计算收到债券利息$7000按实际利率法确认投资收益和摊销折价,假定实际利率8%,投资收益$7681(96007×8%),摊销的折价$681($7681-$7000)。

借:现金 7000

长期投资 681

贷:投资收益 7681

(3)债券出售,投资债券的企业也可在债券到期日前将债券,将债券出售提前收回债券,提前收回时,由于长期债券投资账面与收回金额存在差异,形成出售债券投资利得或损失。提前收回债券会计处理时,首先将折价,溢价从上一利息收取日摊销至出售日,然后确认出售利得和损失。

(4)投资减值,对持有到期证券当有极大可能表明企业无法收回全部到期金额,就认为损失发生了,证券的摊余成本应减计为公允价值,记录减值后,投资账户不因以后公允价值上升而变动。如K公司持有到期债务性证券摊余成本$97605,公允价值80500,如价值下跌非暂时性,则:

借:投资减值损失 17105

贷:长期投资 17105

对于可供出售证券,如价值下跌非暂时性,与持有到期证券投资减值会计处理相似,累积在综合收益未实现的利得或损失冲销,减值损失记作已实现损失。

会计与证券投资第2篇

一、新准则对投资银行业务的影响与思考

(一)新旧准则相关规定的区别

在现行制度中,证券公司因全额包销或余额包销方式进行承销业务,在承销期结束后如有未出售的证券,按承购价或约定的承购价转为公司的自营证券或长期投资,之后按照自营证券或长期投资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在新准则中,对因承销而带来的未出售证券在会计处理上如何处理,尚无对此的相关规定。那么,这种因承销业务而带来的未出售证券在初如确认时应该如何确认呢?

(二)新准则下的产生的问题

由于新准则并未明确因承销业务而带来的未出售证券的会计处理,那么在初始确认这种性质的证券时,仍然可以依照之前的会计实践,确认为以下二种资产中的一种:交易性金融资产(自营证券)和长期股权投资。

如果证券公司是打算在近期内出售该证券,这时还是应该将其归于自营证券。不过此时问题会产生。新制度下自营证券属于交易性金额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那么这时候这些因承销业务而带来的未出售证券的公允价值应该如何确定?因为证券公司的承购价或约定承购价是与投资者的认购价不同的,在全额包销的情况下,证券公司赚取的正是投资者认购价与证券公司承购价之间的差额。如一上市公司发行股票1000万股,证券公司以5元/股的价格承购并采取全额包销的方式承销,通过证券公司的承销,该公司1000万股以6元/股的价格发售,投资者的认购价是6元/股。证券公司以5000万元的价格买下1000万股,但只销售出去800万股,获取了4800万元的收入,尚有200万股未销售。那么此时,证券公司需将这200万股未出售证券转入自营证券的时候,如何确认公允价值?

第二个问题是,由于新准则只是规定,在四类金融工具之间,初始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后,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其他类金融资产也不能重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那么,如果证券公司在将未出售证券确认为自营证券之后,改变投资目的,计划长期持有该证券,能否将其由自营证券重新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如果可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如何确定?同样,如果证券公司不打算在近期内出售该证券而打算长期持有,将其初始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之后,证券公司改变持有目的,计划在近期内将股票出售,那么是否能够重新确认为自营证券,即交易性金额资产呢?

(三)相关思考及建议

针对第一个问题,即证券公司将因承销而带来的未出售证券转入自营证券的时候,如何确认公允价值,笔者认为应将证券公司的承购价格作为自营证券的公允价值。公允价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定义,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证券公司承销发行企业股票的过程,只涉及证券公司与发行企业之间的交易,因此证券公司向发行企业购买股票的承购价,正是在证券公司与发行企业的公平交易中,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易的金额。证券公司在承销过程中发挥着金融中介的作用,并承担股票发行失败的风险。因此这一价格与投资者认购发行企业股票的价格的差别,实际上是证券公司所提供服务和所承担风险的代价。因此,不能以这二者价格的不一而将投资者的认购价作为证券公司确认自营证券时的公允价值,仍应以证券公司的承购价作为公允价值。同时,应在该未出售证券上市之日以上市收盘价将其调整为市价(公允价值),之后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针对第二个问题,即证券公司如果将因包销而持有的股票初始确认为自营证券或长期股权投资后,如果改变持有目的,是否能够重新确认?根据现行制度,企业由于投资目的改变或其他原因,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将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投资,而计划处置的长期投资不调整至短期投资,待处置长期投资时按处置长期投资的会计处理进行处理。但在新准则中,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其他类别金融资产之间不再可以进行重分类。笔者认为,新准则的立法意图,是促使企业慎重对待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确认,因为一旦一项投资被初始确认为或未被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无论其后其持有目的是否发生改变,都无法再进行重分类。同时,这一规定也杜绝了企业在各类金融资产之间随意划分类别从而调节利润的行为。根据这一意图,证券公司在将因承销而带来的未出售证券最初确认为自营证券之后,也不能再进行重分类,也即证券公司一旦将该未出售证券确认为自营证券或长期股权投资,就不能在二者之间进行重分类,从而随意调节利润。这就要求证券公司在初始确认时慎重考虑自身的投资目的与意图,进行合理分类。

二、新准则对自营业务的影响及思考

(一)新旧准则相关规定的区别

新会计准则对证券公司自营业务会计处理的最大影响体现在对自营证券的会计处理上。目前,证券公司的自营证券,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按照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提跌价准备。根据新会计准则,自营证券应该被归入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核算,交易性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其变动计处当期损益。

自营证券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可以将自营证券产生的浮盈、浮亏都直接记入了当期损益,改变了目前只记浮亏,不记浮盈的谨慎做法,从而使自营业务业绩与股票的市场价格直接挂钩,能够更加公允、及时地反映了自营业务的质量。同时,由于新准则严格禁止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类金融资产之间的互转,这一规定也将有效杜绝证券公司通过调账来控制自营规模和公司利润。同时,在现行制度中,自营买入证券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买入时成交的价款和交纳的各项税费。而在新准则中相关的交易费用直接计处当期损益,这将使记入证券公司资产负债表的自营证券项目更加直实、直接地反映其价值状况。

(二)新准则下产生的问题

按照新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之后,公司自营证券的规模将与现行制度下的规模有所变化。根据《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事自营业务账户上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或证券运营资金的80%,《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规则》中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除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标准:自营股票投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自营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00%。那么,证券公司按新准则对自营证券进行会计处理之后,证监会将以实际成本还是公允价值作为自营规模监管指标计算,将直接影响到证券公司的自营规模,进而可能对公司收益带来影响。对于这一情况,目前证监会并未有相关规定出台。

(三)相关思考及建议

针对新准则带来的这个问题,笔者认为,虽然新准则规定自营证券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然而在对自营证券规模的监管指标上,应该以仍然以取得时的成本作为监管指标。证监会规定证券公司自营持仓比例,限制投资规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控制自营风险,如果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风险过大的话,就会导致资金周转不足,这时证券公司就可能出现挪用、违规拆借等问题,严重情况下会导致证券公司的破产与倒闭。证券公司的自营规模,实际上是指证券公司的投资规模,也就是证券公司为购买自营证券而实际支付的成本。在实际工作中证券公司一般以现金购买自营证券,这部分资金会沉淀在自营证券上,如果证券价格下跌,证券公司自营证券最大的亏损额也就是其最初的购买成本。从这个角度出发,以证券公司最初的投资成本认定为自营证券规模,已经能够反映证券公司的投资风险。其次,如果以证券公允价值作为自营规模,那么这一规模将在不断地变动之中,如果证券价格上涨而导致这一规模超过了规定的比例,证券公司是否需要抛售相关证券?在预期价格还会上涨的情况下,这种强制性的抛售将会影响到证券公司的盈利。如一家证券公司以4元/股的价格购买了100万股股票,最初的投资成本为400万元,该公司的净资本为500万元,此时的自营规模是合规的。随着市场行情的上涨,公司股票升至6元/股,这时股票的公允价值规模为600万元,超过了公司资资本的100%,按规定,公司需抛售一定数量(约18万股)的股票而将自营规模降至500万元。一段时间之后,该股票价格可能继续升至7元/股,但公司自营仍只能维持500万元的最大规模,公司还需继续抛售股票。这种做法实际上限制了公司的盈利能力。如果一段时间之后该股票价格又下跌至5元/股,那么这时公司仅持有83万股,自营规模又降至415万元,这时公司是该继续增持,还是保持不变呢?证券公司的经营决策就将陷入极度不确定之中,不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

三、证券公司如何应对冲击

首先,证券公司应该加强自身核心竞争力的培育,就投资银行业务而言,证券公司应该加强自身对证券估值、推介、路演、定价等核心技术的掌握,尽可能地避免出现因承销而带来的未出售证券,在出现这种情况时,证券公司应慎重评估自身的持有目的,按照自身目的将其确认为自营证券或长期股权投资,并在适当时候进行相应的处置。

会计与证券投资第3篇

一、新准则对投资银行业务的影响与思考

(一)新旧准则相关规定的区别

在现行制度中,证券公司因全额包销或余额包销方式进行承销业务,在承销期结束后如有未出售的证券,按承购价或约定的承购价转为公司的自营证券或长期投资,之后按照自营证券或长期投资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在新准则中,对因承销而带来的未出售证券在会计处理上如何处理,尚无对此的相关规定。那么,这种因承销业务而带来的未出售证券在初如确认时应该如何确认呢?

(二)新准则下的产生的问题

由于新准则并未明确因承销业务而带来的未出售证券的会计处理,那么在初始确认这种性质的证券时,仍然可以依照之前的会计实践,确认为以下二种资产中的一种:交易性金融资产(自营证券)和长期股权投资。

如果证券公司是打算在近期内出售该证券,这时还是应该将其归于自营证券。不过此时问题会产生。新制度下自营证券属于交易性金额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那么这时候这些因承销业务而带来的未出售证券的公允价值应该如何确定?因为证券公司的承购价或约定承购价是与投资者的认购价不同的,在全额包销的情况下,证券公司赚取的正是投资者认购价与证券公司承购价之间的差额。如一上市公司发行股票1000万股,证券公司以5元/股的价格承购并采取全额包销的方式承销,通过证券公司的承销,该公司1000万股以6元/股的价格发售,投资者的认购价是6元/股。证券公司以5000万元的价格买下1000万股,但只销售出去800万股,获取了4800万元的收入,尚有200万股未销售。那么此时,证券公司需将这200万股未出售证券转入自营证券的时候,如何确认公允价值?

第二个问题是,由于新准则只是规定,在四类金融工具之间,初始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后,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其他类金融资产也不能重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那么,如果证券公司在将未出售证券确认为自营证券之后,改变投资目的,计划长期持有该证券,能否将其由自营证券重新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如果可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如何确定?同样,如果证券公司不打算在近期内出售该证券而打算长期持有,将其初始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之后,证券公司改变持有目的,计划在近期内将股票出售,那么是否能够重新确认为自营证券,即交易性金额资产呢?

(三)相关思考及建议

针对第一个问题,即证券公司将因承销而带来的未出售证券转入自营证券的时候,如何确认公允价值,笔者认为应将证券公司的承购价格作为自营证券的公允价值。公允价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定义,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证券公司承销发行企业股票的过程,只涉及证券公司与发行企业之间的交易,因此证券公司向发行企业购买股票的承购价,正是在证券公司与发行企业的公平交易中,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易的金额。证券公司在承销过程中发挥着金融中介的作用,并承担股票发行失败的风险。因此这一价格与投资者认购发行企业股票的价格的差别,实际上是证券公司所提供服务和所承担风险的代价。因此,不能以这二者价格的不一而将投资者的认购价作为证券公司确认自营证券时的公允价值,仍应以证券公司的承购价作为公允价值。同时,应在该未出售证券上市之日以上市收盘价将其调整为市价(公允价值),之后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针对第二个问题,即证券公司如果将因包销而持有的股票初始确认为自营证券或长期股权投资后,如果改变持有目的,是否能够重新确认?根据现行制度,企业由于投资目的改变或其他原因,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将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投资,而计划处置的长期投资不调整至短期投资,待处置长期投资时按处置长期投资的会计处理进行处理。但在新准则中,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其他类别金融资产之间不再可以进行重分类。笔者认为,新准则的立法意图,是促使企业慎重对待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确认,因为一旦一项投资被初始确认为或未被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无论其后其持有目的是否发生改变,都无法再进行重分类。同时,这一规定也杜绝了企业在各类金融资产之间随意划分类别从而调节利润的行为。根据这一意图,证券公司在将因承销而带来的未出售证券最初确认为自营证券之后,也不能再进行重分类,也即证券公司一旦将该未出售证券确认为自营证券或长期股权投资,就不能在二者之间进行重分类,从而随意调节利润。这就要求证券公司在初始确认时慎重考虑自身的投资目的与意图,进行合理分类。

二、新准则对自营业务的影响及思考

(一)新旧准则相关规定的区别

新会计准则对证券公司自营业务会计处理的最大影响体现在对自营证券的会计处理上。目前,证券公司的自营证券,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按照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提跌价准备。根据新会计准则,自营证券应该被归入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核算,交易性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其变动计处当期损益。

自营证券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可以将自营证券产生的浮盈、浮亏都直接记入了当期损益,改变了目前只记浮亏,不记浮盈的谨慎做法,从而使自营业务业绩与股票的市场价格直接挂钩,能够更加公允、及时地反映了自营业务的质量。同时,由于新准则严格禁止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类金融资产之间的互转,这一规定也将有效杜绝证券公司通过调账来控制自营规模和公司利润。同时,在现行制度中,自营买入证券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买入时成交的价款和交纳的各项税费。而在新准则中相关的交易费用直接计处当期损益,这将使记入证券公司资产负债表的自营证券项目更加直实、直接地反映其价值状况。

(二)新准则下产生的问题

按照新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之后,公司自营证券的规模将与现行制度下的规模有所变化。根据《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事自营业务账户上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或证券运营资金的80%,《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规则》中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除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标准:自营股票投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自营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00%。那么,证券公司按新准则对自营证券进行会计处理之后,证监会将以实际成本还是公允价值作为自营规模监管指标计算,将直接影响到证券公司的自营规模,进而可能对公司收益带来影响。对于这一情况,目前证监会并未有相关规定出台。

(三)相关思考及建议

针对新准则带来的这个问题,笔者认为,虽然新准则规定自营证券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然而在对自营证券规模的监管指标上,应该以仍然以取得时的成本作为监管指标。证监会规定证券公司自营持仓比例,限制投资规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控制自营风险,如果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风险过大的话,就会导致资金周转不足,这时证券公司就可能出现挪用、违规拆借等问题,严重情况下会导致证券公司的破产与倒闭。证券公司的自营规模,实际上是指证券公司的投资规模,也就是证券公司为购买自营证券而实际支付的成本。在实际工作中证券公司一般以现金购买自营证券,这部分资金会沉淀在自营证券上,如果证券价格下跌,证券公司自营证券最大的亏损额也就是其最初的购买成本。从这个角度出发,以证券公司最初的投资成本认定为自营证券规模,已经能够反映证券公司的投资风险。其次,如果以证券公允价值作为自营规模,那么这一规模将在不断地变动之中,如果证券价格上涨而导致这一规模超过了规定的比例,证券公司是否需要抛售相关证券?在预期价格还会上涨的情况下,这种强制性的抛售将会影响到证券公司的盈利。如一家证券公司以4元/股的价格购买了100万股股票,最初的投资成本为400万元,该公司的净资本为500万元,此时的自营规模是合规的。随着市场行情的上涨,公司股票升至6元/股,这时股票的公允价值规模为600万元,超过了公司资资本的100%,按规定,公司需抛售一定数量(约18万股)的股票而将自营规模降至500万元。一段时间之后,该股票价格可能继续升至7元/股,但公司自营仍只能维持500万元的最大规模,公司还需继续抛售股票。这种做法实际上限制了公司的盈利能力。如果一段时间之后该股票价格又下跌至5元/股,那么这时公司仅持有83万股,自营规模又降至415万元,这时公司是该继续增持,还是保持不变呢?证券公司的经营决策就将陷入极度不确定之中,不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

三、证券公司如何应对冲击?

首先,证券公司应该加强自身核心竞争力的培育,就投资银行业务而言,证券公司应该加强自身对证券估值、推介、路演、定价等核心技术的掌握,尽可能地避免出现因承销而带来的未出售证券,在出现这种情况时,证券公司应慎重评估自身的持有目的,按照自身目的将其确认为自营证券或长期股权投资,并在适当时候进行相应的处置。

会计与证券投资第4篇

一、新准则对投资银行业务的影响与思考

(一)新旧准则相关规定的区别

在现行制度中,证券公司因全额包销或余额包销方式进行承销业务,在承销期结束后如有未出售的证券,按承购价或约定的承购价转为公司的自营证券或长期投资,之后按照自营证券或长期投资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在新准则中,对因承销而带来的未出售证券在会计处理上如何处理,尚无对此的相关规定。那么,这种因承销业务而带来的未出售证券在初如确认时应该如何确认呢?

(二)新准则下的产生的问题

由于新准则并未明确因承销业务而带来的未出售证券的会计处理,那么在初始确认这种性质的证券时,仍然可以依照之前的会计实践,确认为以下二种资产中的一种:交易性金融资产(自营证券)和长期股权投资。

如果证券公司是打算在近期内出售该证券,这时还是应该将其归于自营证券。不过此时问题会产生。新制度下自营证券属于交易性金额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那么这时候这些因承销业务而带来的未出售证券的公允价值应该如何确定?因为证券公司的承购价或约定承购价是与投资者的认购价不同的,在全额包销的情况下,证券公司赚取的正是投资者认购价与证券公司承购价之间的差额。如一上市公司发行股票1000万股,证券公司以5元/股的价格承购并采取全额包销的方式承销,通过证券公司的承销,该公司1000万股以6元/股的价格发售,投资者的认购价是6元/股。证券公司以5000万元的价格买下1000万股,但只销售出去800万股,获取了4800万元的收入,尚有200万股未销售。那么此时,证券公司需将这200万股未出售证券转入自营证券的时候,如何确认公允价值?

第二个问题是,由于新准则只是规定,在四类金融工具之间,初始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后,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其他类金融资产也不能重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那么,如果证券公司在将未出售证券确认为自营证券之后,改变投资目的,计划长期持有该证券,能否将其由自营证券重新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如果可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如何确定?同样,如果证券公司不打算在近期内出售该证券而打算长期持有,将其初始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之后,证券公司改变持有目的,计划在近期内将股票出售,那么是否能够重新确认为自营证券,即交易性金额资产呢?

(三)相关思考及建议

针对第一个问题,即证券公司将因承销而带来的未出售证券转入自营证券的时候,如何确认公允价值,笔者认为应将证券公司的承购价格作为自营证券的公允价值。公允价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定义,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证券公司承销发行企业股票的过程,只涉及证券公司与发行企业之间的交易,因此证券公司向发行企业购买股票的承购价,正是在证券公司与发行企业的公平交易中,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易的金额。证券公司在承销过程中发挥着金融中介的作用,并承担股票发行失败的风险。因此这一价格与投资者认购发行企业股票的价格的差别,实际上是证券公司所提供服务和所承担风险的代价。因此,不能以这二者价格的不一而将投资者的认购价作为证券公司确认自营证券时的公允价值,仍应以证券公司的承购价作为公允价值。同时,应在该未出售证券上市之日以上市收盘价将其调整为市价(公允价值),之后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针对第二个问题,即证券公司如果将因包销而持有的股票初始确认为自营证券或长期股权投资后,如果改变持有目的,是否能够重新确认?根据现行制度,企业由于投资目的改变或其他原因,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将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投资,而计划处置的长期投资不调整至短期投资,待处置长期投资时按处置长期投资的会计处理进行处理。但在新准则中,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其他类别金融资产之间不再可以进行重分类。笔者认为,新准则的立法意图,是促使企业慎重对待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确认,因为一旦一项投资被初始确认为或未被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无论其后其持有目的是否发生改变,都无法再进行重分类。同时,这一规定也杜绝了企业在各类金融资产之间随意划分类别从而调节利润的行为。根据这一意图,证券公司在将因承销而带来的未出售证券最初确认为自营证券之后,也不能再进行重分类,也即证券公司一旦将该未出售证券确认为自营证券或长期股权投资,就不能在二者之间进行重分类,从而随意调节利润。这就要求证券公司在初始确认时慎重考虑自身的投资目的与意图,进行合理分类。

二、新准则对自营业务的影响及思考

(一)新旧准则相关规定的区别

新会计准则对证券公司自营业务会计处理的最大影响体现在对自营证券的会计处理上。目前,证券公司的自营证券,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按照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提跌价准备。根据新会计准则,自营证券应该被归入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核算,交易性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其变动计处当期损益。

自营证券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可以将自营证券产生的浮盈、浮亏都直接记入了当期损益,改变了目前只记浮亏,不记浮盈的谨慎做法,从而使自营业务业绩与股票的市场价格直接挂钩,能够更加公允、及时地反映了自营业务的质量。同时,由于新准则严格禁止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类金融资产之间的互转,这一规定也将有效杜绝证券公司通过调账来控制自营规模和公司利润。同时,在现行制度中,自营买入证券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买入时成交的价款和交纳的各项税费。而在新准则中相关的交易费用直接计处当期损益,这将使记入证券公司资产负债表的自营证券项目更加直实、直接地反映其价值状况。

(二)新准则下产生的问题

按照新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之后,公司自营证券的规模将与现行制度下的规模有所变化。根据《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事自营业务账户上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或证券运营资金的80%,《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规则》中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除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标准:自营股票投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自营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00%。那么,证券公司按新准则对自营证券进行会计处理之后,证监会将以实际成本还是公允价值作为自营规模监管指标计算,将直接影响到证券公司的自营规模,进而可能对公司收益带来影响。对于这一情况,目前证监会并未有相关规定出台。

(三)相关思考及建议

针对新准则带来的这个问题,笔者认为,虽然新准则规定自营证券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然而在对自营证券规模的监管指标上,应该以仍然以取得时的成本作为监管指标。证监会规定证券公司自营持仓比例,限制投资规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控制自营风险,如果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风险过大的话,就会导致资金周转不足,这时证券公司就可能出现挪用、违规拆借等问题,严重情况下会导致证券公司的破产与倒闭。证券公司的自营规模,实际上是指证券公司的投资规模,也就是证券公司为购买自营证券而实际支付的成本。在实际工作中证券公司一般以现金购买自营证券,这部分资金会沉淀在自营证券上,如果证券价格下跌,证券公司自营证券最大的亏损额也就是其最初的购买成本。从这个角度出发,以证券公司最初的投资成本认定为自营证券规模,已经能够反映证券公司的投资风险。其次,如果以证券公允价值作为自营规模,那么这一规模将在不断地变动之中,如果证券价格上涨而导致这一规模超过了规定的比例,证券公司是否需要抛售相关证券?在预期价格还会上涨的情况下,这种强制性的抛售将会影响到证券公司的盈利。如一家证券公司以4元/股的价格购买了100万股股票,最初的投资成本为400万元,该公司的净资本为500万元,此时的自营规模是合规的。随着市场行情的上涨,公司股票升至6元/股,这时股票的公允价值规模为600万元,超过了公司资资本的100%,按规定,公司需抛售一定数量(约18万股)的股票而将自营规模降至500万元。一段时间之后,该股票价格可能继续升至7元/股,但公司自营仍只能维持500万元的最大规模,公司还需继续抛售股票。这种做法实际上限制了公司的盈利能力。如果一段时间之后该股票价格又下跌至5元/股,那么这时公司仅持有83万股,自营规模又降至415万元,这时公司是该继续增持,还是保持不变呢?证券公司的经营决策就将陷入极度不确定之中,不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

三、证券公司如何应对冲击?

首先,证券公司应该加强自身核心竞争力的培育,就投资银行业务而言,证券公司应该加强自身对证券估值、推介、路演、定价等核心技术的掌握,尽可能地避免出现因承销而带来的未出售证券,在出现这种情况时,证券公司应慎重评估自身的持有目的,按照自身目的将其确认为自营证券或长期股权投资,并在适当时候进行相应的处置。

会计与证券投资第5篇

证券投资学是金融专业的基础课程,通过学习证券投资学,使了解证券投资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方法,认识和理解证券投资活动和证券投资过程,从而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掌握常用的基本分析和技术分析方法,在实践中争取获得较大的投资收益,并控制和防范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学习了证券投资学,我感觉受益颇多。特别是老师运用理论与模拟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式,让我深深体会到了炒股存在着较大的,甚至是让人难以意料的客观风险,但个人的心理因素也很重要,也领会到一些基本的投资理念。

证券投资是指:投资者(法人或自然人)购买股票、债券、基金券等有价证券以及这些有价证券的衍生品以获取红利、利息及资本利得的投资行为和投资过程,是直接投资的重要形式。理性的证券投资过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基本步骤:

一。 确定证券投资政策 确定证券投资政策作为投资过程的第一步,涉及到决定投资目标和可投资资金的数量。由于证券投资属于风险投资,而且风险和收益之间呈现出一种正相关关系,所以,投资者如果把只能赚钱不能赔钱定为证券投资的目标,是不合适和不客观的。客观和合适的投资目标应该是在赚钱的同时,也承认可能发生的亏损。因此,投资目标的确定应包括风险和收益两项内容。投资过程的第一步是确定在投资者最终可能的投资组合中所包含的金融资产的类型特征,这一特征是以投资者的投资目标、可投资资产的数量和投资者的税收地位为基础的。

二。 进行证券投资分析 证券投资分析作为投资的第二步,涉及到对投资过程第一步所确定的金融资产类型中个别证券或证券组合的具体特征进行考察分析。这种考察分析的一个目的是明确这些证券的价格形成机制和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诸因素及其作用机制,考察分析的另一个目的是发现那些价格偏离价值的证券。进行证券投资分析的方法很多,这些方法大致可分为两类:第一类称为技术分析,第二类称为基础分析。

三。 组建证券投资组合 组建证券投资组合是投资过程的第三步,它涉及到确定具体的投资资产和投资者的资金对各种资产的投资比例。在这里,投资者需要注意个别证券选择、投资时机选择和多元化这三个问题。个别证券选择,主要是预测个别证券的价格走势及波动情况;投资时机选择,涉及到预测和比较各种不同类型证券的价格走势和波动情况(例如,预测普通股相对于公司债券之类的固定收益证券的价格波动);多元化则是指依据一定的现实条件,组建一个在一定收益条件下风险最小的资产组合。

四。 投资组合的修正 投资组合的修正作为投资过程的第四步,实际上就是定期重温前三步,即随着时间的推移,或是投资者会改变投资目标,或是投资对象发生变化,从而出现当前持有的证券投资组合不再成为最优组合的状况,为此需要卖掉现有组合中的一些证券和购买一些新的证券以形成新的组合。这一决策主要取决于交易的成本和修定组合后投资业绩前景改善幅度的大小。

五。 投资组合业绩评估 投资过程的第五步--投资组合的业绩评估,主要是定期评价投资的表现,其依据不仅是投资的回报率,还有投资者所承受的风险,因此,需要有衡量收益和风险的相对标准。这是我对证券投资学初浅的认识,在技术分析中的k线图分析运用价量配合分析股票走势,综合分析预测股价走势。切线分析中综合运用各种切线来研判股价走势。形态分析中观察各种形态及研判股价走势,模拟和研讨买点和卖点。技术指标分析中观察各种技术指标分析与股价的相关性。 模拟和研讨买点和卖点。波浪理论分析中了解了波浪的基本结构以及波浪的幅度和时间跨度。

二、证券投资学课程与相关课程、会计学专业的关系认识

证券投资实验是证券投资教育的重要环节之一。证券投资分析涉及到经济学、金融学、会计学、投资学等多方面的理论知识,是对各种理论知识的一种综合应用,学生如果能在证券投资实验环境下接受证券投资理论教育,不仅更加易于理解和掌握相关理论知识,认识和把握相关证券投资实践,而且也能在实现二者的结合过程中做到相辅相成、互促互进。

本课程要求学生具备一定的西方经济学、会计学、财务管理、统计学、高等数学、计算机软件应用的前期知识,通过西方经济学、统计学、财务管理、高等数学等课程的学习,具备基础概念认知、计算评估、报表分析、文字描述等能力,为本课程的学习提供必要的知识储备。

会计与证券投资第6篇

《财经》通过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电子信息系统获得了全国131家证券公司中的38家的2002年年报或年报摘要(其中3家报表未经审计)。在专家的指导下,我们着重考察了以下三组指标。需要说明的是,以下的考察均依据于这38家证券公司所公布的财务报表,因此,其可靠程度亦不高于这些财务报表所披露数据的可靠程度。

使用客户债券用于回购

券商的自有可回购债券包括自营国债、企业债和长期债券投资,其中企业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回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不能用于回购。券商通常使用自有债券进行回购交易,以融入短期资金。如果自有可回购债券与卖出回购证券款项的差为负数,说明券商使用了客户债券用于回购。

因为这一统计需要证券公司自营证券中国债和企业债以及长期债券投资的数据,需要详细的会计报表及附注,故我们统计的范畴为35家证券公司。

我们发现,申银万国证券使用了客户高达11.2亿元的债券,宏源证券使用了客户1.38亿元的债券,国元证券使用了客户888.6万元的债券。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今年8月在北京召开的券商峰会上,证监会主席助理、机构部主任李小雪也强调,券商不得挪用客户保证金、委托资产和托管债券。

受托资产投资收益

如果这一指标为负数,说明券商在进行受托资产管理时与客户签订的是保底协议。这一统计需要证券公司利润表,统计范畴为38家证券公司。

中国证监会在2001年11月曾经发出《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明确要求受托投资管理合同中不得向委托人承诺收益或者分担损失。

如果证券公司按照证监会的这一规定运作,在其利润表中的受托资产投资收益中不可能出现负数,即使市场行情不好,受托资产出现的亏损也不应该由证券公司承担,证券公司在受托资产投资收益项下的最低值应为零,也就是说证券公司没有得到管理受托资产的佣金或者投资收益。当这一科目出现负数时,唯一的可能就是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了保底协议。当然,签订保底协议的券商的实际数目肯定远远超过这一指标为负的证券公司数。

专业人士分析,证券公司与客户签保底协议在2000年及2001年时非常常见,到2002年,市场上仍然存在证券公司与客户私下签订保底合同的情况,一般是签订两份合同,一份在桌面上,符合证监会的规定,不保底,也不承担收益,另一份则属于私下的合同,或者叫附件,条件就完全不同了。在这种情况下,证券公司的受托资产投资收益则很可能出现负数。

我们发现,长城证券受托资产投资收益为-1.07亿元,华泰证券受托资产投资收益为-5647万元,平安证券受托资产投资收益为-3241万元,招商证券受托资产投资收益为-4907万元。

难以确定的是这几家证券公司在受托资产投资收益中出现的负数到底是因为历史遗留的问题,还是于2002年度新签的违规合同?不过,一位证监会官员告诉记者,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委托资产合同一般是一年一签,绝少有一签就三、五年的。

应收账款净额/净资产

作为金融机构,券商业务的权责发生和现金收付在时间上往往相差无几,应收账款净额不应过多,但部分券商在实业上的广泛投资并非秘密,相当多的应收账款是实业投资项目下的:这一未变现(或不能变现)的资产会如何影响券商的流动性?这一统计需要证券公司资产负债表,统计范畴为38家证券公司。

虽然没有任何规定对这一数据有所限制,但是据专业人士介绍,一旦应收账款过大,占到了净资产的15%以上,证券公司就需要小心提防。为谨慎起见,我们采用了提取准备后的应收账款净额与净资产的比率作为统计基础。

统计显示,在38家证券公司中,这一比率超过15%的证券公司共有16家。其中南方证券达到326.67%,大鹏证券达到215.61%、河北证券达到95.92%,中关村证券达到94.09%。

南方证券的应收账款主要是其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相关报道详见本刊2003年11月5日号文章《南方证券的实业包袱》)。

河北证券和中关村证券的大部分应收账款都在合同期内,但具体情况年报中没有显示。

大鹏证券公司2002年年报显示,大鹏证券将自营证券26.19亿元和受托资产11.47亿元全部按照账面值转让给了大鹏证券的关联公司―大鹏资产管理公司,为此,大鹏证券冲回自营证券已计的跌价准备8573万元,而当年大鹏证券的净利润只有1325万元,为此,大鹏证券形成了36.5亿元的应收账款,其应收账款净额占净资产的比率达到了215%。

【资料】

券商净资本新旧计算方法对比

自营证券

旧法:自营证券按90%比例折扣计入净资本。

新法:自营证券中属于上海180指数和深圳100指数成分股的,折扣比例为90%;

对于集中度过高的自营股票,超过一个股份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折扣为60%;

单只股票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总市值超过上市公司已流通股15%的,折扣为60%;

ST股票、*ST股票、已退市且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已退市且未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风险较大,折扣比例分别为60%、50%、30%、20%。

对于集中度过高的自营股票,即超过一个股份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总市值超过该上市公司已流通股总市值15%的,折扣比例调整为50%。

应收款项

旧法:分为一年以内,一年至两年,两年至三年及三年以上,折扣比例分别为90%、70%、50%和0。

新法:增加了应收关联公司款项(不含三年以上的)的折扣比例为50%。

长期投资

旧法:长期股权投资的折扣比例为70%,长期国债投资的折扣比例为90%,中央企业债券地方企业债券和其他长期债券的折扣比例分别为80%、50%、50%。

新法:长期股权投资中,股票投资的折扣比例为50%;基金投资的折扣比例为95%;上市公司法人股投资,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投资的折扣比例为70%;其他股权投资(包括风险投资)的折扣比例为20%。

长期债权投资中,国债投资的折扣比例从原方法的90%调整为95%,其他债权投资的折扣比例统一为90%。

无形资产

旧法:无形资产的折扣比例为40%。

会计与证券投资第7篇

一、证券公司财务会计的特点

1、会计核算内容的社会性。证券公司的经营活动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其个性业务不仅涉及国民经济各部门、各企业、各单位,而且涉及城乡广大储户和居民,这就决定了金融企业会计核算必须面向社会。同时,证券公司作为国家管理经济的重要部门,在处理各项业务活动时,必须认真贯彻国家金融政策及各项金融法规。

2、会计核算方法的独特性。证券公司会计核算的过程往往就是其业务处理的过程。证券公司在会计科目设置、凭证编制、财务处理程序及具体业务处理上,有别于其他行业会计。

3、业务处理的及时性。证券公司会计核算的过程往往就是其业务处理的过程,证券公司必须在实际业务发生时就进行会计处理,这与其他行业可定期记账不同。

4、对证券公司信息披露有更严格的要求。作为金融中介的证券公司,将会迎来更严格的监管。在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基本结束后,证券公司要逐步实现全行业的信息披露。目前,对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有要求的,仅仅是参与全国银行间市场拆借的部分证券公司对其财务报告必须披露,该财务报告都要经过审计。今后,证券公司的财务信息将可能比照上市公司那样向社会公众披露。

二、证券公司财务会计历史比较

(一)新《证券法》取消了证券公司的分类。根据新《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不再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而是对经营不同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规定了不同的注册资本限制。根据新《证券法》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具体规定为:⑴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有关的财务顾问,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5,000万元。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1亿元。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2亿元。

(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对证券公司财务会计的影响。财政部公布了经新修订的39项企业会计准则,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新准则对证券公司2006年及以后财务会计的主要影响或潜在影响分析如下:

1、债券投资方面。原准则投资分类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在取得时以实际成本计价,期末短期投资以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按单项投资计算的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作为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计入利润表;处置短期投资时,按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长期债券投资取得时按实际成本计价,实际成本与债券票面价值的差额,作为溢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长期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

2、股权和基金投资方面。原准则下自营证券及己上市的可供出售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入账,因此需要计提自营证券减值准备及可供出售投资减值准备。而新会计准则按照投资目的将金融资产区分为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类、可供出售类、持有到期类、贷款及应收款类。证券公司的债券投资也将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来计量。如果计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类”则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如果计入“可供出售类”则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而计入“持有到期类”和“贷款及应收款类”的债券投资就应该釆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来计量。

3、证券公司长期投资方面。原准则下证券公司的长期投资中有的股权投资应划分到“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类”的,也应在当期反映其损益;如果应划分到“可供出售类”其公允价值与原来账面价值的差额应计入所有者权益。这样,会计准则变化的结果是导致证券公司股权投资中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计量的部分的资本利得即使未实现,也会在当期损益或者所有者权益上显示出来。

4、证券公司自营证券业务方面。在原准则下,证券公司的自营证券的账面亏损(按照成本与市价孰低计算的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而账面盈利是不计入当期损益;在新准则下,其自营证券如果计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则账面收益就要计入当期损益。

5、衍生金融工具方面。原准则下,衍生金融工具在表外列示,根据新会计准则规定,对衍生金融工具需要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当期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损益计入损益表。

6、贷款计量方面。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分为应计贷款和非应计贷款两类。其中,非应计贷款是指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没有收回的贷款;而应计贷款则是指非应计贷款以外的贷款。对于非应计贷款,将不在表内确认利息收入,在收到还款时,首先应冲减本金,本金全部收回后再收到的还款,将确认为利息收入。然而,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贷款属于金融资产,应按照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因此,对于一笔原标准下的非应计贷款,将不再确认利息收入,但在新准则下,该笔贷款的摊余价值可能不为零,仍需按照实际利率确认利息收入;对于以往的应计贷款,将按照贷款本金和合同利率确认利息收入,但在新准则下,该笔贷款的摊余成本可能与贷款本金不一致,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也可能不一致,确认的利息收入可能会出现差异。

三、证券公司财务会计与一般企业财务会计比较

《企业会计准则》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是国家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工作的基本规范。证券公司必须依照这些规定来设置会计科目处理经济业务。一般企业也必须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来设置会计科目,处理经济业务。所以,证券公司财务会计与一般企业财务会计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

(一)证券公司财务会计与一般企业会计的相同点

1、会计的基本前提和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基本相同。会计的基本前提是指会计人员为了实现会计目标,而对错综复杂、变化不定的会计环境所做出的合乎情理的假定。它是收集会计数据、选择会计方法的重要依据。两者的会计基本前提都是: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是指会计核算工作应当遵循的具有指导意义的规范和标准。两者进行会计核算时,都应遵守以下原则:可观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可比性原则、一贯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明晰性原则、配比原则、历史成本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谨慎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2、会计要素的内容基本相同。会计要素是会计核算对象的基本分类,是设定会计报表结构和内容的依据,也是进行确认和计量的依据。会计要素都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等六要素。

3、会计报表的名称、所反映的内容、结构及编制方式基本相同。会计报表通常都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附表。资产负债表是总括反映企业会计期末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会计报表。利润表示综合反映企业会计一定时期经营成果的财务报表。现今,流量表是综合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内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情况的报表。

4、对部分相同的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基本相同。证券公司和一般企业的财务会计对资产(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负债(如应交税金)、所有者权益(如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相同的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基本相同。

(二)证券公司财务会计与一般企业财务会计的不同点

1、证券公司会计核算方法的独特性。证券公司会计核算的过程往往就是其业务处理的过程。证券公司在具体的会计科目设置、凭证编制、财务处理程序及具体业务处理上,都有别于其他行业会计。

2、证券公司会计科目设置不同。按与资产负债表的关系证券公司会计科目可分为表内科目和表外科目。表内科目是反映证券公司资金实际增减变化而纳入资产负债表内的科目。表外科目是反映证券公司确己发生而尚未涉及资金实际增减变化,或不涉及资金增减变化而不列入资产负债表的科目。而一般企业会计科目通常只包括表内科目,不涉及表外科目。

3、会计核算形式不同。证券公司是由记账凭证编制日计表,再由日计表编制会计报表。而一般企业是由记账凭证编制总账和明细账,然后由总账和明细账编制会计报表。

4、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不同。证券公司其从事经纪业务收取的手续费是营业收入的主要来源。而一般企业销售库存商品的销售收入是其营业收入的主要来源。

5、具体业务处理过程不同。证券公司以证券经纪业务为例,证券公司先接受客户的款项并为客户开设资金专户,然后为客户买卖证券、认购新股、配股派息、兑付债券并收取手续费。而一般企业以工业企业为例,工业企业首先购买原材料,然后经过生产部门加工成产成品,再将产成品销售给顾客并取得销售收入。

四、证券公司财务会计与其他金融企业财务会计比较

以商业银行为例,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都属于金融企业,它们都必须依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来设置会计科目,处理经济业务,所以它们有其相同的方面。然而,证券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它们在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方面有所不同。

1、 证券公司财务会计与商业银行财务会计的相同点。(1)虽然二者是不同融资方式的主要中介者,从表面来看似乎差别较大,但是就其本质而言,它们的实质功能是一致的,都是在充满信息不对称问题的金融市场上,生产信息并从中获利。(2)证券公司与商业银行虽然在报表名称、具体项目上可能会有一定的差异,其核心内容都是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⑶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都是沟通盈余者和资金短缺者的桥梁。

2、 证券公司财务会计与商业银行财务会计的不同点。⑴证券公司与商业银行是金融市场上的中坚力量,前者主导着直接融资,而后者则在间接融资市场上扮演着重要角色。⑵证券公司的运作方式与商业银行存在较大区别。商业银行运作的核心是通过吸收存款的主动负债方式筹集资金,并以发放贷款的方式换取资金需求方的债务,最终资金供需双方仅与商业银行发生联系而不互相承担任何权利和义务。证券公司正好相反,它在媒介资金供求过程中不涉及债务转换问题,而是通过证券公司的桥梁作用,使投资者和筹资者直接接触,并且相互承担权利和义务。⑶在媒介资金的侧重点上,商业银行因其自身性质和业务特点,主要侧重于短期资金市场;正券公司主要侧重于中、长期资本市场。⑷资金运用方向不同。商业银行的资金以发放贷款为主,证券公司主要从事非贷款的其他金融业务。

会计与证券投资第8篇

关键词:证券投资;过度投资;公司治理;投资者情绪

中图分类号:F832.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0-000-01

投资活动是保证现金流量增长、公司持续发展的重要经济活动之一,然而受到市场环境变化以及投资者自身因素的影响,在现实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投资扭曲行为。就上市公司而言,其投资于证券市场多出于资金管理和战略并购的需求,这本是一种正常的投资行为,但若出现证券投资过度化,则会降低投资效率,并不利于市场的稳定发展。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基本上都有参与证券投资,过度证券投资现象较为普遍,这已经引起了监管机构的重视,但是从公司治理角度出发并未达到有效抑制过度证券投资的行为,研究发现,投资者情绪与过度证券投资呈正相关,有必要将投资者情绪这一变量引入上市公司证券投资研究中,为过度证券投资问题的解决提供一条新的路径。

一、研究设计

(一)理论分析

过度投资是一种较为典型的投资现象,即在投资项目净现值为负的情况下仍在进行持续投资,这是一种有害的投资行为,此类现象及其成因一直都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一项重要研究课题。传统金融学从委托-理论、信息不对称和公司治理机制等三个方面对公司投资偏差现象进行了较为系统的阐释,其中公司治理机制是在前来两种理论基础上总结得出的,将其作为影响公司投资行为的一项重要因素,但是在长期实践中,从公司治理角度去解决上市公司存在的过度证券投资问题,取得的效果并不理想[1]。在对投资活动影响因素的研究中,传统金融学并未考虑到投资者的心理因素,这一问题引起了一些学者的注意,从投资者行为因素入手来分析公司投资行为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利用行为金融学解释当前国内存在的过度证券投资问题更有说服力,该理论对理性经济人的假设进行了完善,更关注与非理对投资活动造成的影响,国内证券市场非理想特征较为显著,投资者过度自信,加之受到市场投资情绪的感染,很容易出现过度投资的情况[2]。

(二)模型设定

选取2011年至2014年A股市场非金融类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对相关年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在公司治理激励机制中,管理者自身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存在密切关联,会降低对短期薪酬的关注;反之在约束机制中,管理者受到的监督较强,与公司股东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会有所缓解,短期投资动机将受到进一步抑制,在此可提出如下假设:管理者持股、公司实际控制着持股比例与上市公司过度证券投资量呈负相关[3]。管理者保有一定的理性,因融资成本较低、股价持续走高,但投资者情绪高涨,迎合其非理想需求也会导致上市公司过度证券投资,在此可提出如下假设:投资者情绪与上市公司过度证券投资量呈正相关[4]。

二、实证分析

根据设定的上市公司过度证券投资模型,对上市公司的证券投资水平进行评估,以残差项为正表示过度投资,为负表示投资不足,在本次数据统计中,残差项为正的上市公司,其证券投资总量应达到“指引”数额,通常在1000万以上,以此表示过度证券投资,将实际证券投资与估算证券投资之差作为因变量,即通过回归残差对上市公司的过度证券投资情况进行考察[5]。统计结果显示,期初现金与证券投资量呈正相关,资产负债率、收益率与证券投资量呈负相关,资产规模等因素对证券投资量影响并不显著。

(一)公司治理与过度证券投资关系的检验

统计结果显示,公司治理机制各变量因素对过度证券投资量的影响均不明显,为进一步验证该结果,参照非过度证券投资量的检验结果,发现只有管理费用会对非过度证券投资量产生影响,由此证实,公司治理水平并不是造成过度证券投资的主要因素,通过优化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来抑制过度投资行为,也难以受到实效。

(二)投资者情绪与过度证券投资关系的检验

统计结果显示,年累计收益率和投资者情绪年份变量系数(2014年)与过度证券投资量呈正相关,表明“迎合渠道”是诱发过度证券投资的一个重要动因,为迎合投资者的需求,管理者会进行一些短期的证券投资活动,提高公司的短期业绩正是出于投资者的愿望,从年份变量来看,2014年牛市征兆已经显现,投资者情绪普遍高涨,出现了“羊群效应”,因受到这种情绪的感染,管理组只能不断加大证券市场的投资。在整个过度投资样本统计中,公司估值水平始终未对过度证券投资量产生较大影响,表明其并不构成此类现象的动因。通过对现金流敏感性的检验发现,管理者不理性一方面受到投资者情绪的影响,另一方面则是因其过度自信,现金流量与过度投资呈正相关,在管理者手中可调配的资源不断增多,现金流较为充足时,便会影响其投资行为,这从中反映出,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激励机制并未起到很好的效果。

三、结论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已成为常态,是一种正常的经济活动,但是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公司治理机制、信息不对称、投资者情绪等,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过度证券投资的现象,鉴于我国市场不理性特征较为显著,尤其是2014年以来我国股票市场持续走高,上市公司过度投资现象更为严重,此类问题已经引起了监管机构的高度重视,更多上市公司开始关注自身治理机制的优化,但是并未对过度证券投资行为产生抑制作用,这说明其并非此类现象产生的动因,从行为金融学角度以及实证研究结果来看,投资者情绪才是过度证券投资的主要动因,因此,对投资者和管理者进行积极的引导,改变其非理,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1]靳光辉,刘志远,黄宏斌.投资者情绪与公司投资效率――基于薪酬激励与债务融资治理效应的实证研究[J].当代财经,2015,10(3):119-120.

[2]崔晓蕾,何婧,徐龙炳.投资者情绪对企业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基于过度投资的视角[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4,10(3):86-88.

[3]黄霖华,曲晓辉.证券分析师评级、投资者情绪与公允价值确认的价值相关性――来自中国A股上市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经验证据[J].会计研究,2014,14(7):18-20.

会计与证券投资第9篇

1.立足于理论与研究层面的分析

企业盈余在会计理论方面被划分为两部分,也就是暂时性盈余以及永久性盈余等,其中永久性盈余属于可持续的,而暂时性盈余则具有一次性的特点。相对于暂时性盈余而言,在估值当中,永久性盈余具有更重要的地位,而且其估值在理性市场当中也要高。通常来讲,营业利润属于永久性盈余,然而因为证券投资收益往往具有较大的不可持续性以及不稳定性,因此属于比较典型的暂时性盈余。立足于理论层面而言,相对于营业利润而言,证券收益的价值相关性往往比较低,也就是说,相对于营业利润而言,在估值模型中的价值乘数也要低。有学者认为永久性盈余除以资本成本就是所谓的股票价格,要是将会计盈余的乘数看做股票价格,也就是通过所谓的市盈率估值法,将资本成本的倒数作为永久性盈余的价值乘数。还有学者认为,只能够在当前会计年度体现暂时性盈余的持续性,也就是只能一次性的影响到股价,等于说每增加一元的暂时性盈余,在股价当中也会相应的增加一元,所以1就是其价值成熟。立足于与对完美资本市场的假定,才能够开展上述的分析,相对于完美资本市场的理论估值而言,盈余的反应系数在现实的资本市场当中会出现一定的区别,然而我们却能够对其进行合理的预期[1]。

2.理论研究假设

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被全面的引进了我国的新会计准则当中,同时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在证券投资当中也得到了明确,而使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得以提升就是其主要的目的。相对于其他的金融工具而言,公允价值在证券投资当中具有最高的可靠性。这是由于“盯市会计”在证券投资当中的成功运用,也就是将现行市价看成是证券投资的计量属性。在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当中市价会得到优先的考虑。有学者表明,尽管在在这研究当中价值相关性是否与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存在着一定的冲突,然而这些研究当中与历史成本相对的增量价值相关性都能够在证券投资的公允价值当中得到体现。在新会计准则当中规定如果在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的条件下,可以在损益计入利润表中算入交易性金融的公允价值变动,在这样的情况下,证券投资收益就涵盖了两部分内容,其中一种是已实现的收益,而另外一种则是未实现的收益[2]。

既然会计盈余信息的相关性在证券投资的损益当中得以提升,那么相对于已实现证券投资收益而言,未实现证券投资收益也就具备了一定的增量价值相关性。活跃的金融市场是上市公司的证券投资所必须要面对的,以上市公司以前年度报告为根据,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就能够对证券投资的收益状况进行充分的估计,所以市场可能已经了解年报中的证券投资收益,而且股价当中也能够将证券投资收益信息反应出来,这样就会造成不及时的证券投资收益信息,所以股价在年报的信息区间内就很难出现有所变化的情况[3]。

如果在不具备及时的证券投资收益信息,而且证券投资收益信息与股价在年报信息区间内的变化情况不存在关系的情况下,我们认为,上市公司由于在盈余管理方面具有比较多的方法,其不仅可以采用真实业务,同时也可以采用应计利润,企业的现金流量不会受到应计利润的影响,但是却会受到真实业务的影响。立足于理论层面,我们认为可以通过划分金融资产来对应计利润产生影响,这就需要牵扯到未实现证券投资收益。在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中,上市公司能够对证券投资进行两种不同的划分,其中一种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另外一种则是交易性金融资产,应计利润总额会与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具有较大的关系。上市公司可以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当中内如大部分的金融资产,通过选择合适的出售时间,从而能够以盈余管理的方式针对已实现证券投资收益实施管理,然而却无法在对利润总额进行调节的时候采用交易性金融的公允价值损益来实现。这主要是因为在针对金融资产进行年初划分的时候,上市公司并没有对该金融资产可能带来的损益产生清晰的了解,同时也不会对当年度企业的主营业务利润产生了解。这样上市公司在实时盈余管理的时候采用对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的方式就受到了较大的限制。而且上市公司如果在交易性金融资产当中纳入证券投资,就很难真正的自行控制其损益释放的时机[4]。

3.盈余管理模型与研究结果

在本次研究当中,在对证券投资收益盈余管理模型进行设计的时候是以盈余管理的动机作为根据的,采用不对称信息观、有效契约观以及机会主义观等作为理论针对盈余管理动机进行解释,采用不对称信息观和有效契约观的主要条件就是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在实施盈余管理的时候采用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采用机会主义观的主要条件就是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在实施盈余管理的时候采用自身效用最大化为目标。因为机会主义观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更加符合,所以机会主义行为观被很多学者看做是盈余管理的动机[5]。

经过研究,本文得出了下面的研究结果:①首先我国证券市场可以针对证券投资收益以及营业利润进行区分,同时还可以以它们的重要性为根据对其实施不一样的估值;②证券投资收益虽然不具备及时性,但是却具有一定的价值相关性;③上市公司能够利用选择出售时机,从而采用盈余管理的方式针对已实现证券投资收益实施管理;④通过对公允价值变动确认损益的运用,证券投资不仅能够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提升上去,同时还能够防止盈余管理,因此其属于一项具有非常大价值证券投资收益确认模式[6]。

我国新会计准则采用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针对证券投资进行计算,与以往的成本计量方式比较起来,这种方式具有较大的优势。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能够在资本公积当中纳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价值变动,在新的国际会计准则当中,不仅允许在损益当中纳入该类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同时还可以在权益当中纳入该类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因此在实际上我国的新会计准则对该类金融资产的投资收益进行确认的时候还是选择历史成本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