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的途径优选九篇

时间:2023-06-05 15:4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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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途径

第1篇

一、信用资源匮乏:民营企业金融困境的根本原因

(一)金融制度安排的“路径依赖”是民营经济金融困境的重要制度障碍

建国以后,我们建立起大一统的财政金融体系,实行利率管制,资金统收统支,银行成为财政的出纳,形成“强财政,弱金融”的金融压制。1978年以后,我国实行的是渐进式改革,金融自由化在我国既不可能也没必要。因此我国的金融制度变迁事实上是选择了另一条道路:金融约束的道路。由于国有企业具有稳定就业的重要作用,因此维持国有企业的稳定与增长事关改革的前途。在国有企业效益持续下降的情况下,国家只好不断地向国有企业输送资金,由此形成了国企与国有商业银行信贷支持的刚性依赖关系。因此,我国的金融资源一直是被引导到效益较低的国有经济,尤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去。由于金融制度的“路径依赖”作用,在给定的有限金融资源下,那些在“体制外增长”的民营企业就很难获得金融的支持。从目前改革的情况看,金融资源仍然是优先配置给国有经济的,在信贷投向上,国有商业银行自上而下都非常重视集约化经营,以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上规模上档次的大企业为己任;信贷政策、制度、办法仍跟不上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较为明显的是国有商业银行对民营企业至今未出台呆坏账核销政策,即使属于客观因素造成的不良贷款,也无法核销。此外,目前的制度安排也导致国有金融机构金融服务的创新动力不足,表现为对企业信贷调查技术和落实抵押方法都比较落后,这些也极大地影响着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提供服务。

(二)民营企业缺乏信用是银行“惜贷”的根本原因

民营企业金融困境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民营企业和金融机构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目前仍有不少民营企业尚未建立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经常出现项目资金来源和运用匡算不清的情况。民营企业的信息基本上是内部化的,通过一般的渠道很难获得,民营企业的财务报表很少有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因为这样可以节约管理成本。在经营信息、财务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民营企业就很难向金融机构提供证明自己真实信用水平的信息,反过来说,银行也不会轻易相信民营企业提供的信息,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导致的结果就是银行对其“惜贷”。同时,大多数民营企业的规模都较小,公司治理结构尚未规范,管理制度还较缺乏,民营企业的运营失败率较高。加上目前我国整体市场环境还不规范,民营企业采取机会主义的诱因较多,这些加剧了民营经济信用状况的恶劣程度,民营企业经营的道德风险较高。在金融市场上,民营企业的信息不对称、经营道德风险高会使金融机构形成极差的预期。

(三)民营企业和金融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社会信用支持体系

社会信用支持体系对信用经济的形成发挥着极大的作用,在金融市场上,权威性的资信调查、资信评估以及担保机构的作用可以有效地弥补金融机构和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金融交易效率,节约经营成本。但是,这些中介机构在我国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远未成熟,由此导致了民营企业和金融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换平台。首先,企业资信调查体系发育程度低。目前几家国有商业银行推行的企业征信制度运行还不完善,既没有纳人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系统工程,又因为是各自为战,缺乏权威性、规范性、专业性和技术性,导致了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资信调查在很大程度上存在主观性和片面性。

其次,现在的企业信用评估体系适应不了金融市场发展的要求。目前我国还缺乏专门的权威的大型信用评级机构,只是由一些规模较小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按照执业要求部分地承担信用评级职能,且政府主管部门对其刚性约束的手段不多,有时甚至疏于管理,出现评信机构自身不守信的现象。再次,我国大部分地区信用担保体系的发育程度比较低。由于起步较晚,加上近两年成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资本金规模小、政府扶持力度弱、与银行及企业沟通不够,以及担保收费过高等问题,使其业务开展非常缓慢。同时,企业互助担保机构、信用再担保机构较少,中小企业的信用服务工具体系发育还不完善,这些都极大地影响了民营经济的融资。

二、信用建设:民营经济发展的金融制度创新

民营经济的发展必须在民营企业信用建立、社会信用中介发育成熟、社会具备愿意为民营经济提供等同金融服务的金融信用主体的基础之上,民营经济金融困境才能最终突破,金融资源才能被配置到民营经济发展中来。

(一)培育民营经济的内生性金融信用资源

民营经济金融困境的根本解决不能依赖于现有的金融框架,而是需要依靠内生于民营经济的内部信用资源,即民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发展、壮大。民营银行具有产权激励、运作机制规范等方面的优势。目前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建立新的金融法规:准入法规、监管法规和退出法规。(2)为了建立健全这些法规,需要在学术研究单位和金融监管部门的指导之下,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行试点。(3)尽快建立银行存款保险制度。(4)完善金融审计制度。(5)抓紧对金融人才的培训以及培育民营银行负责人。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掌握着社会大部分的资金资源,随着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的不断增长,国有金融机构也应该重视对其提供金融服务。国有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该改革目前的一些信贷政策,进行金融技术的创新,如创新客户信用风险评估方法,创新客户信息收集、判断方法,这样就能够在现有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加大对民营经济的金融扶持力度,同时也能扩大金融机构的运营绩效。

(二)民营企业重视信用建设,减少机会主义行为

在融资市场上,只有那些经营效益好、有发展潜力、资信状况好的企业才会受到金融市场的青睐。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解决,归根到底还在于企业自身实力的提高,没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无论外界机构如何帮助,金融困境始终是存在的。因此,民营经济发展突破金融困境的关键是民营企业建立规范的企业治理结构,健全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经营绩效,规范企业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如果民营企业经营道德风险仍然偏高,那么就很难指望金融制度改革会起到应有的作用。

(三)建立、健全社会信用支持体系

1.建立和完善资信调查体系。

根据我国实际,我们目前应在法律框架内,按照规范、有序和不搞重复建设的原则,建立一个直属中国人民银行的专门职能机构,或由国家主要金融机构参加的、非盈利性的会员机构,这个机构可以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全面负责全国企业的征信管理,并集业务、技术管理为一体,具体实施征信采集、信息加工、提供征信产品、维护和完善系统等工作,随时在全国信贷登记咨询网络上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公示。在此基础上,待条件成熟以后,亦可进一步发展美国式的商业化运作的企业征信公司。同时也要重视发挥行业协会等相关中介组织在为企业提供资信调查和信息咨询方面的作用,从而最终形成以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体系为主,商业化企业征信公司和银行、企业行业协会信息咨询为辅助的中小企业资信调查体系。另外,功能完善的数据库是社会信用体系必备的基础设施,鉴于我国目前中介机构数据规模偏小,我们一方面要鼓励中介机构注重自身信用建设,另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行业或部门的数据库,待条件成熟时可将二者合并,实现数据共享。

第2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政府;金融机构;创新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创新的必要性

1.金融监管法规有待完善

我国虽然已经颁布实施了《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但是与之相配套的具体实施细则却不完善,导致现行法律法规的操作性较差,金融监管难以落实到位。此外,我国对外资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方面的监管仍然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滞后的问题。

2.金融监管主体有待统一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相对比较分散,这种监管方式给政府金融监管带来了挑战。不仅如此,各个部门采用的监管方式、手段均存在一定的差异,致使政府的金融监管存在十分严重的监管空白和重复监管现象。由于监管主体不统一,从而使得监管的有效性不足。为此,当务之急是必须加快建立统一的监管部门。

3.金融监管手段有待创新

现阶段,政府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途径多以行政处罚或是干预为主,而法律、经济、网络等手段的运用相对较为缺乏。虽然采用行政手段实施监管见效快,但却容易掩盖和激化金融市场的潜在矛盾,这不利于市场的稳定运行。在我国金融机构盲目发展的背景下,单纯采用行政手段进行监管,很难对金融风险进行有效监管。故此,对金融监管手段进行创新尤为必要。

4.政府与金融监管机构有待协调

我国金融监管力量较为分散,没有形成监管合力,尤其是政府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与配合。同时,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监管中呈现出“三足鼎立”的格局,欠缺监管信息沟通共享机制,易发生监管真空问题。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创新策略

1.加快金融监管法制建设

为确保金融监管稳定、有序进行,可参照国际法律准则,建立并逐步完善与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而构建起可以与国际金融法规相接轨的金融法律体系。针对我国目前金融监管的法律空白,应当加快制定如下法律法规:《金融监管法》、《外资金融法》、《期货交易法》等等,并依据国际惯例,对与经济和金融发展不相符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以此来解决金融监管有法难依的问题。同时,还应尽快出台与法律法规相应的实施细则。此外,在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应当考虑与国际相接轨的问题,故此,监管部门除了要提供充足的人力和财力之外,还应进一步加大对美国、新加坡等代表性国家法律制度的研究。

2.建立地方统一的监管主体

地方政府应明确监管主体,设立金融监管局,借此来对“一行三会”以外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如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等,并构建统一的监管指标,以此为依据对地方金融机构的坏账率进行监督管理。监管局可以通过制定统一的监管制度,来配合“一行三会”开展工作,这样不但能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而且还能进一步提高监管成效。

3.综合运用有效的监管手段

在当前的新形势下,政府可以将行政、法律、经济以及网络等监管手段有机地结合到一起,增强金融监管效率。首先,合理运用法律手段,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托,实施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借此来规范其行为。其次,充分运用经济手段,以价格、税收等途径,对金融机构进行有效调控。再次,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具有在线业务的金融机构实行监控,以此来确保可以及时获取准确、可靠的监管信息。通过上述几种手段的联合运用,不但有助于监管成本的进一步降低,而且还能从根本上提监管效率。

4.构建政府与监管机构的协调监管机制

在金融监管体制中,应进一步明确政府与监管机构的权利和责任,构建协调监管机制,增强金融监管的协同效应。首先,应设立金融风险调查小组,发挥出监管的合力,并对牵涉较广、金额较大的金融风险案件实行联合调查。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出自身的带头作用,尽最大的可能配合用好独立于政府的监管资源。其次,应建立健全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借此来实现监管联动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可由监管局和专业的监管机构联合构建,该机制的建立有利于实现优势互补和信息共享,有助于增加监管的协同效应。

三、结论

总而言之,我国政府必须承担起金融监管的职责,完善金融监管法制建设,加快金融监管手段创新,大力打击金融市场违法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同时,政府要与金融监管机构建起协调的监管机制,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增强监管合力,以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促进我国金融业快速、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吴光有.浅议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才智,2013(4).

[2]左嵬.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与发展初探[J].时代金融,2011(3).

第3篇

关键词:农村金融;监管;途径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2-0070-02

去年发生在温州等地的老板“路跑”事件震惊社会,也引起了中央高层的高度关注。据央行温州中心支行去年上半年进行的一次调查显示,温州民间借贷市场规模达到1100亿元,有89%的家庭或59.67%的个人与企业参与。作者认为,“路跑”事件的频发主要源于我们对民间金融监管的乏力,或者缺位。“路跑”事件不仅会影响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更会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如何汲取“路跑”事件的教训,加强民间金融的法律监管,发挥其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是当前金融业健康发展的关键,也是各级金融监管部门面临的严峻课题。

一、我国农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分析

从目前我国已有的法律制度上来看,农村金融缺乏法律制度的支持,尚没有专门的法律制度对它进行规范,造成了监管的乏力,严重影响到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和农村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通过调研,我国农村金融监管过程中还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问题:

(一)金融机构退出机制缺位

2006年国家出台政策,放宽了农村地区银行金融机构的准入标准,为我国农村金融业的快速发展注入了很大活力,也对农村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由于我国尚未建立金融机构退出机制,给农村金融监管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因为只有引入了市场退出机制,金融监管部门才能依法对风险达到一定程度或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强制进行兼并、重组以至于清理、关闭,以化解这些金融机构已经形成或潜在的风险,尽早阻断金融危机的传导,遏制危机的扩散,锁定危机的损失,从而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城市金融相比,农村金融市场的风险程度更高,金融机构更加多样化,也就更加迫切地需要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

(二)适应农村金融特点的监管体系尚未形成

农村金融是金融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从某种程度上说也是最复杂的环节。农村金融是一个由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民间金融组成的庞大体系,由所有权性质、资产规模、业务种类、信用资质各不相同的种类繁多的金融机构和组织组成。农村金融机构所在的地域非常广阔,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产业发展阶段以及农业生产方式相差甚大,这就要求金融监管部门必须加大监管力度。可是,目前我国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尚未形成,监管权限分散在多个部门,而各部门之间缺乏统一协调,监管指标体系和风险检测预警体系不完善,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联动机制尚未落实,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等等。

(三)农村金融监管方式单一

对农村金融监管,只是简单地延用和模仿了城市的金融监管方式,没有与农村经济、农村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存在着诸多的不适应。其主要表现在对农村金融监管的手段单一,基本上是采用强制性监管,而且这种监督也是自上而下的。这种强制性监管的最大弊病就是忽视了金融机构自身的自律体系建设和作用的发挥,也忽视了媒体监督、公众监督等动态性社会监督,缺乏监督的有效性。再者,农村金融监管的效率也比较低下,常常滞后于金融活动。随着中央对三农工作的日益重视,农村金融业也不断发展壮大,服务于三农的金融产品、金融业务更是翻新不断,可农村金融监督的内容与形式却没有与时俱进,仍然偏重于事后处置式监管。尤其是在对待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和机构的监管仅限于准入监管,对其业务层面的监督检查尚未明确。

(四)基层监管力量薄弱

农业银行类机构的增多,必然增加监管压力。县级监管机构是银监会最基层的部门,可是普遍存在工作人员缺乏的状况。据调查,目前基层监管办工作人员一般在三、四人左右,部分县(市)甚至只有一人,远远应付不了对辖区内银行类金融机构的监管。为了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不得不经常从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联社借调人员,这样就会形成“用自己的人监管自己”的局面,无法真正达到外部监管的目的。此外,基层监管人员素质难以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要求。高学历基层监管人员较少,也没有经过系统的培训,习惯于操作性和常规性的监管,缺乏风险监管意识,大部分监管人员属于操作性人才,缺乏复合型人才,很难适应新形势下日益繁杂的金融监管工作的需要。

二、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监管制度的途径

农村金融监管制度的缺陷,造成了农村金融监管的诸多不到位,严重影响到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康稳定发展,新形势新任务给农村金融监管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监管体制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的法律规范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规制并保障农村金融健康发展的关键就是实现农村金融法治化。

第4篇

1.金融监管的目标不够明确。金融监管的目标直接决定和影响了金融监管的效率,对金融监管制度和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起着重要的作用。某种程度上看,金融监管理论和实践的核心问题就是金融监管的目标,而我国金融监管的目标在法律方面有着明确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又显得宏观和抽象,致使有些目标实施过程中被忽视。

2.金融行业本身存在风险。以银行为例,银行在制度设计上,具有难以克服的先天缺陷。具体表现在自有资本少,承受的风险却较大。按照《巴塞尔协议》的规定,银行的核心资本只占加权风险资产的4%,加上附属资本,资本充足率也只有8%。实际上,用8%的资本是难以支持银行全部的风险资产的。

3.金融监管理念落后。(1)对商业银行立法不足。法治监管首先需要建立科学完备的金融法律体系,当今经济体制下金融产品日新月异,而我国现行的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法律法规如《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等主要是在1995年前后制定的,不能适应当前银行的风险管理和监管的要求;此外,由于各项新业务的不断推出,而现有法规体系和各项管理规定跟不上业务的发展需要,管理上出现了很多漏洞。主要体现在商业银行经营自未得到应有的尊重,以及未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工作足够重视上。(2)人治和立法不足,必定导致目前我国银行业监督执法中的严重的漏洞问题,使目前的金融监管普遍存在着执法不严、执法不公、违法不究等现象,必然使各项监管制度的作用发挥不出来。

4.监管技术低下,导致金融监管效率不高。(1)风险监管缺乏系统性和连续性。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尚未实现规范化和系统化,还没有真正实现持续性监管,没有建立一个有效的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处置系统。监管工作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盲目性、随意性和分散性,缺乏各种监管手段的有效配合,缺乏对监管信息的综合运用,缺乏对风险的跟踪监测,从而导致监管成本的不断提高和监管效率的低下。(2)非现场监管的效率不高。非现场监管由于主观客观原因,在提供全面系统信息时、有效评价银行经营状况和实现早期风险预警方面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也就是目前这样一种非现场监管的效率并不能支撑面向风险监管的资本充足监管制度实现其控制风险的作用。

5.银行信息披露存在缺陷。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财务报表披露情况总的来说并不理想,金融集团的财务报表披露缺乏统一的规定;资产质量披露状况缺乏统一的规定;盈利性披露状况缺乏统一的规定;风险状态的信息披露缺乏统一的规定;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的途径。在很多情况下,缺乏披露是用于逃避监管和低估资产及其相关的风险,而对这些风险资产本应以积累的金融资本提供保护的。

第5篇

摘 要 本文通过对全球金融危机的起因的分析和我国金融业现状的考察,总结出本次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是金融监管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导致金融创新过度,最终冲击整个金融市场体系。基于上述观点,笔者认为中国在发展金融产品时应建立健全现代金融监管体系,提高监管对金融市场的实际约束力和行为规范。

关键词 国际金融危机 金融监管现状 现代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创新被认为是导致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透析美国次贷危机产生的机理,可知次贷危机并非金融创新的必然结果。监管制度的不健全和监管部门的职责缺失才是罪魁祸首。有鉴于此,我国在大力发展现代金融市场、进行金融产品创新时应该强化金融市场的风险控制意识,建立健全高效的金融监管机制,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高效、健康的发展。

一、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影响及主要原因分析

从2006年春季开始美国逐步显现次贷危机,并最终在2008年演变成国际金融危机。金融危机波及到美国的抵押贷款业、投资银行业、保险业、银行业,并导致美国经济的衰退。欧洲、日本、韩国、中国等世界主要经济体都受到了较大的影响:经济增长速度明显放缓,甚至于出现负增长,直接投资减少,投资者和消费者信心严重受损,失业率上升,通货膨胀等等。

纵观中外典籍文献,关于国际金融危机的起因的描述有很多种。本文仅从制度层面上分析造成国际金融危机的原因――金融监管的缺失,即金融产品创新步伐不断加快的同时,相应的监管措施未能及时跟上,造成金融衍生产品泛滥,最终冲击整个金融市场体系。

金融监管机构本来的职责是有效地保护个人消费者和投资者,降低经济对不适当的风险融资来源的依赖性以及阻止过度的冒险活动。然而从美国次贷危机的发生和发展的过程来看,监管体系对金融风险的预警、披露和防范收效甚微,主要监管者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其他监管部门的牵制,无法防范系统性危机。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和效率较低,尤其是分散的监管体系对一些大型、复杂的金融机构的监管是低效的(GAO,2004)①。

二、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监管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

我国现行的法律比较概括、笼统,存在着众多的原则性规定,而且监管内容简单化,缺乏实际可操作性,有的已不适应金融业发展和金融监管的需求监管部门在具体的监管实践中容易产生随意监管现象。执行监督者缺乏监督,不能保证金融监管的公正、合理。

(二)合规性监管仍然是金融监管的核心,难以对金融创新体系进行有效监管

我国金融监管仍然把重点放在机构的审批和经营的合规上,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尚未全面展开,对市场退出前的监管基本空白。在现行监管中存在着重审批、轻管理,重国有银行、轻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重传统的存贷款业务、轻表外业务及其他创新业务等问题。

始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金融创新,引发了金融业的一场变革。然而金融创新的发展确实以放松金融监管作为代价的,由于金融创新的快速发展使得应有的风险管理和风险监管未能及时跟上,致使监管滞后。中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就很难对金融创新进行有效监管。金融工具创新不仅成了金融机构不断放大金融杠杆率的最佳手段和途径,而且也成为金融监管一个的难题。

(三)多机构多部门协调难度大,监管效率低

我国分业监管体制于1998年最终确立,分业监管在具有专业化和竞争优势的同时,也存在着协调性差的缺陷。目前我国对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与保险公司实施监管的职责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以及保监会承担,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对这种分业监管模式提出了挑战。

随着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将成为中国金融组织的主要形式。但我国目前实行严格的分业监管体制,很难对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开展的金融业务进行有效监管。因为涉及多个行业的监管机构,可监管机构的监管目的、方法和重点各不相同。只要在不同的专业金融监管体系之间存在着差异,金融控股公司就可能会采取规避监管的行动,建立一种经营阻力、成本最小的组织模式,从而增加了各金融监管当局在对相关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过程中的困难。

三、我国构建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途径分析

美国次贷危机再一次引发了人们对金融监管制度及其运行绩效的考虑。相关国际研究揭示了美国监管制度的不健全和监管部门的监管缺失,指出金融监管这一道最后的堡垒没有充分发挥其作用,使得金融风险有机可乘②。我国在发展现代金融市场的过程中,应该充分吸取教训,避免类似风险的发生。基于此,作者尝试提出以下相关政策建议:

(一)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依法监管是监管有效性的前提和保障,严格的金融立法是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和必要依据。我国应当尽快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明确银行控股公司进入和退出的条件和方式,界定银行控股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监管主体,为我国金融机构发展建立良好的外部环境,进而为规范和推动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奠定基础。

从世界范围来看,当我国在努力构建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的同时,世界各国已经从分业监管体制转向混业监管体制。在经济市场化和金融自由化的历史背景下,我国传统的分业经营方式正在悄悄地向混业经营方式转变,外资金融构大量地涌入我国,又加快了金融经营方式转轨地速度,改革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立法就具有重要意义。

(二)完善金融监管主体制度

现行“分业经营、分行监管”的监管体制虽然在一定时期发挥了很巨大的作用,然而在全球化的今天此种模式也存在自身的局限性,既不利于金融创新和金融业的全面发展,也与国际上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趋势不相适应。

鉴于上述困境,可以成立一家具有统一监管功能的国家金融管理局。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仍保持相对独立的分业监管职能,在行政上统一接受国家金融管理局领导。国家金融管理局的职责对外代表国家监管部门,与中央银行、财政部之间建立协调机制,处理信息共享和监管职责交叉事宜;对内组织三会协调处理混业经营引起的跨行业监管中的分工合作问题,提高监管效率。

(三)建立以风险监管为核心的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全部业务活动都应该属于金融监管的内容,主要是风险性监管和日常经营活动的规范性。参照通行的国际监管办法,结合我国金融业的实际情况,当前我国中央银行金融业风险监管重点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第一,建立以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为基础的风险监管制度,保证金融业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赢利性。第二,建立大额贷款的报告制度。第三,制定出能客观反映我国银行业风险的各类资产风险权重和核算系数,定出贷款集中风险、贷款沉淀风险等风险权重。第四,建立真正的风险准备金,以增加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同时试行存款保险金制度。

(四)加快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

首先,量化金融市场的进入和退出标准,实现动态灵活监管和市场监管的有机结合。高效的金融监管应该是全过程的、持续性的监管。要规范金融监管的实施程序,提高现场监管的广度、深度,避免各种因素对监管工作的干扰。同时,随着金融业务的发展,不断改革现场监管的内容,以保证监管的准确与有效。

其次,建立健全金融监测、预警机制,以及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机制。为增强金融监管工作的预测性,应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及时发现金融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

最后,加大资金投入,加快金融监管手段的科技创新。加快金融监管手段的现代化步伐,提高金融监管工作的科技含量,形成现代化的金融监管方法系统,增强金融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增加金融机构透明度

随着世界金融的发展,各种金融控股集团成为市场主体,因而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要求也在不断加强。监管机构要加强对金融控股集团信息披露的管理,树立全面信息披露的理念:不仅要披露内部关联交易的信息,而且要披露风险评估和管理过程、资本结构及风险与资本匹配状况的信息;不仅要披露定性信息,而且要披露定量信息;不仅要披露核心信息,而且要披露附加信息;不仅要实行定期披露,而且任何重要变化发生之后都应即时披露。另外,要定期对金融控股集团的信息披露体系进行评估。

(六)建立起国家间的合作协调机制,构建国际立体化的金融监管网络

为了促进我国跨境监管能力的提高,使我国的金融监管逐步迈入国际化的轨道,我国要积极参与国际、区域以及双边等多层面的金融监管合作;同时随着经济区域化的发展,我国还应积极加强与东亚邻国、东盟等区域组织及其成员的金融监管合作;在双边合作方面,要积极加强与他国尤其是要互设金融机构的国家的监管机构的合作,促进双方监管当局的信息共享,互相学习监管经验。

金融全球化的步伐不断蔓延,然而各国在经济水平、开放程度、金融结构、监管模式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各国应通过逐步实现分层次、分区域的监管合作慢慢达到全球范围的统一③。

四、结语

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及其金融业发展的历史来看,一个发达的市场经济强国肯定离不开一个发达的、具有合理结构与完善的功能、能够高效安全运行的强大金融监管体系的支撑。在后金融危机的时代背景下,探索建立与我国现实发展过程相适应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不仅能够在提高我国金融监管效率,而且可以促进我国金融业在面对外来激烈竞争的形势下保持稳定、健康、持续发展。

注释:

①恩格尔曼等.高德步等译.剑桥美国经济史(第三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②赵静梅.美国金融监管结构的转型及对我国的启示.国际金融研究.2007(12).

③霍华德•戴维斯.国际金融监管标准不应“一刀切”.中国金融家.2009(09):74-76.

参考文献:

[1]曹凤岐.改善和完善中国金融监管体系.北京大学学报.2009(4).

[2]黄含遐.次贷危机对中国金融监管的启示.经济纵横.2010(6):75,76.

[3]刘伟.美国次贷危机对我国的影响及警示.金融经济学术版.2008(7).

[4]张仿龙.关于金融改革与金融创新的几点思考.经济研究参考.2009.

[5]朱坤林.我国金融创新风险及其防范.商业时代.2009(7).

[6]刘振威.美国金融危机对中国金融创新的启示.中国商界.2009(172):19.

第6篇

(一)缺乏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我国关于金融监管协调的法律规范散见于《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以及《保险法》等部门法里,缺少一部关于金融监管协调的专门法律,且这些法律的规定多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细致规定,难以为金融监管协调活动提供具体操作的法律依据。同时,分业经营的监管机制导致不同领域法律文件的制定主体不同,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协调,这就为法律的适用增加了难度,造成法律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另外,各金融监管主体的职权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得各监管主体权限过于宽泛,更可能在交叉业务领域造成监管重复或监管真空,这既增加了监管的成本,又不利于监管目的的实现。

(二)缺乏完善的金融监管组织机制

由于缺乏完善的金融监管组织机制,使得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合作。例如,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担负着宏观调控、维护我国金融稳定的重任,可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等三会召开的联席会议以及所签订的《三大金融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都将其排除在外,仅象征性地规定“可邀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或其他部位参加”。同时,“一行三会”作为一个整体,也与其他部委之间缺乏合作与协调,例如财政部主要负责我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及国债市场的管理;发改委则负有对企业债券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金融领域的违反活动又需公安、检察部门的介入。这些部委与“一行三会”之间往往各行其是,缺乏合作,这些都使得金融监管工作遇到阻碍。

(三)监管部门之间缺乏信息共享渠道

合作与协调必然的要求信息共享,只有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平台,为各金融监管机构提供信息交流,分业监管、协调合作才会成为可能。但从我国现实来看,虽然各监管机构都开发了各自的信息系统,可相互割裂,缺乏联系,人民银行与三大监管机构以及三大监管机构之间都欠缺有效的信息交流平台,这既增加了监管成本,又不利于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机制的建议

(一)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立法

完善立法是我国金融监管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条件,应当立足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实际状况,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时,鉴于文化在一定程度上的普适性,我们应当参照国际管理以及金融发达国家的立法实践,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构筑一个更完整、更具可操作性的金融监管体系。此外,还应当以法律形式确定金融监管机构合作协调的程序与方式,使分工协作具有法律上的依据,同时明确相互之间权责界限,从法律上为争议的解决提供保障,这样才能增强各部门协同监管的可能性与稳定性。

(二)成立专门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

应当成立类似于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的机构,作为专门负责协调金融监管的机构。在这样一个协调机构中,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作为牵头部门发挥积极的组织与协调作用,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兼任委员会主任,由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主席分别兼任副主任,并加入各类金融机构为成员。实际上,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并不是一个统一的监管大部门,而是一个过渡性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它并不代原有的金融监管部门执行具体的监管操作,而是协调各部门之间的监管工作,促进协同分工。

(三)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平台

第7篇

1.完善金融监管合作与协调制度

在当前国际金融业由“分业经营”逐渐转向“混业经营”的背景下,国内的金融监管仍以分业监管为主,各部门自成系统,涉及部门间监管合作的法律制度急缺,且金融监管的支持系统还有待加强,金融控股公司与准金融控股公司的不断涌现,加剧了跨行业违规与分业监管之间的矛盾,业务交叉监管的空白,增加了金融风险爆发的可能性,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合作与协调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同时,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金融风险的影响范围也是全球性的,因此,也必须加强国与国之间的金融监管合作与协调。一方面,制度化各类财政监管部门的合作与协调程序,重点完善信息共享途径与方式上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在坚持国家经济、平等、互利基础上,实现国际间的金融监管合作与协调,共同制定相关的国际金融监管法律文件,形成具备一定规范效力的软法。

2.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当前,国内的金融业信息披露制度仍存在许多漏洞,关于金融风险的信息披露法律条例较少,且内容单一,缺乏可行性。对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完善,需要从以下四方面入手。首先,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增加对资本结构定性披露与定量披露方面的法规制度,并对银行账户的股权与利率风险披露方面作出规定。其次,对信息披露频率进行完善,规范具体的信息披露程序,包括对信息披露的日期、途径、频率等方面的规定。第三,协调信息披露与商业保密保护之间的分歧。掌握信息披露的尺度与权限范围,结合特定时期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信息披露标准与法律条例。最后,明确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通过立法,明确信息披露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多元化责任承担方式。

3.激励相容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金融机构需结合自身经营目标,纳入市场约束与内部管理,进行金融监管活动,通过合理沟通,为金融机构提供先进的管理理念与技术,以此来确保金融机构监管目标能得到有效实现。在这个过程中,通过建立健全激励相容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最大化投资者与金融机构的利益,来实现激励相容监管。

二、金融风险的内部防范

第8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监管模式;內部控制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所谓金融监管是指金融主管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和管理,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保障金融体系安全、健康、高效运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监管部门能够对金融部门法进行监管,这是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合理的金融监管可以对未来的金融风险有预防的作用。同时可以确保金融系统的安全发展。

1 我国金融监管现状中存在的问题

1.1 我国现存的金融监管机制中实行的多元化的管理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有一定的制约作用,我国在金融监管中缺乏一套合理有效的协调机制,这就造成我国的金融监管与当前的金融业的发展不相适应。

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主要采用分业管理的方式,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三个独立监管模式。也建立了独立的监管体制。虽然这种监管模式在历史上对于减少金融业“三乱”的现象具有明显的效果,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分业监管的模式已经不适用现在的金融业了。其不适应主要体现在:第一、对于我国银行业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下,实行分业管理模式不利于综合业务的展开,也就制约了我国银行业的发展,降低了与国外银行的竞争力。第二实行分业监管模式,所需要投入的资金会非常多,人员的利用率也不高,减低了监管的效率。有些机构出现了业务交叉的现象,这就使一些监管部门不能很好的进行信息的沟通,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也会大打折扣,同时有些金融监管也会出现一些监管的漏洞,严重的影响到了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第三、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只能针对我国的金融业,不能和国际金融监管接轨。当前有些国家已经为了实现世界经济一体化而进行对本国的金融监管方式进行了改革,实现了金融监管的国际化,如澳大利亚、韩国等,经过实践证明,经过改革后的金融监管制度有效的减低监管成本,也提高了监管的有效性和效率。我国的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也出现了允许保险公司进入到银行债券市场。对于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前景还是有很大空间的。可以预见,我国金融业将进一步融合,分业经营的局面不会持续太久,分业监管将失去存在的基础,成为制约我国金融业发展的障碍。

1.2 金融监管内容重点不突出和监管不全面

第一、我国金融监管对于商业银行的监管范围过于的狭隘,仅限于信用卡、存款等方面的业务,对于其他的方面则不在其范围内;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金融行业也在创新业务,但是金融监管的范围却相对的滞后,没有包含这些新型的创新业务。第二、社会上出现了很多新的准金融机构,如彩票市场等,但是却没有被金融监管纳入监管范围之内,这就不得不把这些新的准金融机构和业务交给其他的监管部门,同时社会保障体系中也出现了新型的金融业也被转移到其他的管理部门。就因为没有金融监管部门的有力监管,就会导致如挪用农村的养老保险金等现象的发生,造成了较大的金融风险,严重的扰乱了社会秩序。

1.3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善,对于行政审批部门依赖严重,监管方式落后

第一、我国金融业起步晚,发展速度快,这就容易使监管的方式跟不上金融业的发展速度,没有应用计算机技术实现对金融监管的实时监控,还实行人工收集材料,这就导致了成本的增加和工作效率的低下。第二、近几年,我国对于金融监管方面的投入非常大,但是其真正的有效性却有待于提高。第三、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在市场准入、市场退出等方面还依赖于行政的审批,而且大多都在实行金融现场监管方式,虽然也有部分实行非现场的监管,但是发展的并不完善,造成了监管效率及有效性的下降。第四、关于金融监管制度的法律法规相对来说比较后,特别是对有问题的企业退出市场的处理办法缺乏一定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同时不能很好的利用外部的力量来加强金融监管力度,特别是对外部审计师的使用还是空白。

1.4 金融监管人力资源严重稀缺,金融监管能力偏低。监管人员素质不全面,高素质人才缺乏

尤其是基层人行,队伍结构上存在“四多四少”现象,即中低学历者多,高学历者少;了解传统金融业务的人多,掌握现代金融业务的人少;从事具体业务操作的人多,从事金融监管研究的人少;具有某项知识和技能的人多,全面掌握金融、法律、外语、计算机知识的人少。

金融监管是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和县支行的主要职责,对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稳定金融秩序,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意义重大。目前,基层央行的金融监管水平较之以前有了明显提高,但还存在如下不容忽视的问题和缺陷:

第9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协调;分业监管;改善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5-0-01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在任何一个经济体中,金融业都已经成为了其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金融活动要形成巨大的社会财富也是需要付出成本的。美国次贷危机与欧债危机所产生的阴影至今仍然存在,在危机产生之后全球金融业都受到波及,各国政府通过各种措施来进行救市,然而其产生的影响仍然波及到了实体经济,使得世界经济出现了较为严重的衰退。现在国际社会基本形成了初步的共识,金融危机产生的原因就在于监管协调机制存在不合理的地方。这要求对金融监管协调进行重新审视。我国的金融业正处于快速发展的时期,虽然有很多国外的先进经验可供借鉴,但是因为我国仅仅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存在一定的区别,这就要求要贴合我国的实际来对金融监管协调进行分析思考。

一、我国金融监管协调现状

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有着相当重要的地位,在我国的多部法律中都明确的提出了要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在《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第35条中提出了要求国务院建立起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第6条中也提出了国务院所建立的银行监督管理机构要和其他各个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起监督管理的信息协调机制。

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从2000年就开始建立起了分工合作机制,央行、证监会与保监会通过三方监管联席会议的方式,每个季度都会进行讨论。在2003年,人民银行所负责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存款类的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都划转给银监会,而在2003年6月银监会、证监会与保监会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建立起了协调机制。

在金融海啸对全球产生影响的过程中,建立起了“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通过央行的协调,证监会、银监会与保监会在维护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对金融风险进行防范与化解、监管产品、市场以及经营机构等方面都做出了很多的成就,为我国市场与行业的发展都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实践中主要取得了以下的成果:(1)并表监管的开展标志着协调监管的开始;(2)各相关监管部门之间形成了良好的有效互动;(3)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力度逐渐加大。

二、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所存在的现实障碍

(一)信息交流成果不多,效果不突出

我国金融业发展相当迅速,已经呈现出了综合性与交融性的特征,这些特征要求在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的模式下,不同金融业行政管理主体之间必须要尽快的加强相互的信息共享与交流。虽然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国务院金融旬会制度、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以及反洗钱监管合作机制,能够做到定期的交流,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是对于不同的领域分别实施金融业的行政管理,一般的信息交流就能够满足要求,但是央行有着从全局统领、稳定社会的职责,更加需要准确的判断系统的不稳定因素,这就需要更加全面与充分的金融监管信息,同时处于对金融风险的监测与防范,也需要进行深层次的信息交流。当前所共享交流的信息资料难以满足出于维护金融稳定而对金融机构进行实质性分析的需求。

(二)金融监管水平不高

和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中的工作人员素质和监管理念以及监管手段上都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让金融监管难以满足我国金融业发展以及国际金融业发展的需求。特别是在高级监管人员相当匮乏,很多高级监管人员对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监管都较为困难,就更不要说促进监管协调的发展,因此,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因为监管水平的限制,使得监管协调更多的是仍然处于理论水平上。

(三)金融监管体制透明度不高,为金融监管协调带来困难

虽然我国在金融监管体系建设上已经取得了较为显著的进步,但是在体系、法律依据以及监管程序上仍然是存在着不足,特别是在透明度上存在很大的问题。只有充分透明的监管体制,才可以让监管机构为金融体系的稳定发展与规范运行提供有效的监管,并能够促进协调的加深,对各种非必要与非正当的监管行为进行有效的规避。而充分透明的监管体制也是金融监管协调合作的重要前提。

三、改善我国金融监管协调的措施

(一)落实“一行三会”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促进信息深层次交流

在我国的分业监管体制下对“一行三会”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进行落实,不仅仅可以改善金融业行政管理主体之间的关系,同时还能够有效的促进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流。因为部门利益的主观因素以及各个行政管理之间的侧重点存在的差异性以及技术上的问题,使得“一行三会”的金融风险信息部能够有效的进行交流共享,而对信息的利用也难以让人满意,有鉴于此,需要对中央银行监管方法进行丰富,让中央银行具有从其余各种金融机构中直接获取各种相关报表资料的权利以及更加直接与普遍的现场检察权,在这样的基础上结合定期的金融稳定信息交流,可以从信息层面上促进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改善。

(二)培养高级监管人才,改善监管人才队伍

随着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各种新产品与新理念层出不穷,对金融监管人员提出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能够促进监管工作的发展,金融监管人员不仅仅是需要对监管领域中的法律法规、正常以及相关的金融业务知识进行掌握,同时还必须要对其他金融监管领域中的相关事项进行熟悉,并且努力的改善自己的监管理念,积极的改善当前的监管手段。因此,需要重视对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在引进高级监管人才的同时,通过培训与自学的途径,构建起监管人员工资交流机制,互派工作人员进行学习、实践。

(三)建立金融监管协调监督机制,促进金融监管机制透明化

金融监管体制透明力度不够,是因为当前的法律部能够有效的制裁违法违规行为,而监管机构自身的监督机制却又难以发挥作用。可以根据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构建其金融监管协调监督机制,成立专门的监督部门,形成一套完善的金融监管协调监督体制,促使其透明化,对金融监管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防范违法行为与不合理行为的产生,形成对金融监管机构的约束力,改善金融监管行为的透明度。

总之,要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就不能够忽视了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完善。为此,我们需要清晰的认识到当前金融监管协调存在的困难,并积极的进行改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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