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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贸易征税优选九篇

时间:2023-06-02 15:28:08

一般贸易征税

一般贸易征税第1篇

一、江苏加工贸易出口现状和出口退税政策情况分析

加工贸易出口相对于一般贸易的直接出口而言是一种间接出口,即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从境外进口料件,经加工生产后,将产品再出口国际市场的一种外贸出口方式。我省现行外贸出口享受退(免)税政策的外贸出口方式为加工贸易出口(包括来料加工贸易出口和进料加工贸易出口)、一般贸易出口、易货贸易、寄售代销贸易出口等,在各种外贸出口方式中,加工贸易出口和一般贸易出口方式占据主导地位,约占全部货物贸易出口的98%以上,以2007年省统计局网站数据为例,在全部外贸出口中加工贸易出口占64.08%,一般贸易出口占34.61%,我省的加工贸易出口比重高于全国加工贸易比重约10个百分点。国家近两年出口退税政策调整虽然主要针对一般贸易,但对加工贸易也有影响。

1、加工贸易出口在我省外贸出口中占据主导地位。江苏吸引外资多年来处于全国前列,大量外资又集中投向加工贸易,根据省统计局网站统计数据,多年来加工贸易发展一直快于一般贸易,近几年来,我省加工贸易出口比重基本保持在65%左右,一般贸易出口基本保持在34%左右。从2004年至2007年4年情况看起伏不大,加工贸易出口占全省外贸出口比重分别为65%、67%、66%、64.08%,大体占到外贸出口的三分之二,而一般贸易出口分别为34%、32%、33%、35%,约占全部外贸出口的三分之一。

2、加工贸易出口方式中又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为主。根据省统计局网站统计数据,从2004年至2007年,进料加工贸易占整个加工贸易的比重为82%、74%、73%、73.84%,大体占到加工贸易的近四分之三。而近三年进料加工贸易比重略有下降的主要原因还是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退税率下调。由于进料加工实行免抵退税而来料加工贸易实行的是免税政策,受到的影响较小,一些加工企业将原来按进料加工方式的改为了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以规避外贸成本上升,从而导致近几年进料加工贸易出口比重略有下降,但总体格局未变,来料加工贸易占加工贸易比重约四分之一左右。

3、加工贸易出口经营主体为外资企业。根据省统计局网站数据,在2007年外贸出口总值2036.72亿美元中,外资企业出口总值为1537.07亿美元,约占75.46%;国有企业出口175.8亿美元,约占8.63%;集体企业出口58.26亿美元,约占2.86%;私营企业出口265.09亿美元,约占13.01%。从中可以看到,我省外贸出口总值的75%为外资企业,而外资企业主要从事加工贸易,加工生产大量贴牌产品,一方面享受我国出口退(免)税政策,另一方面又纳入我国进出口统计范围,而加工出口的是其他国家的品牌产品,这也是形成贸易顺差的最重要因素。由于外资企业进出口需求不受国内市场影响,而更多的取决于国际市场,从而导致我国对外贸进出口的宏观调控难以施加影响,产生调控失效或缺位现象。所谓的“中国制造”其中很大一块是跨国公司在中国制造他们需要的产品。

4、加工贸易主要集中在我省苏南发达地区,产品种类也相对集中。从有关统计数据看,我省苏州、无锡、南京等市开展加工贸易出口比重较大。其中苏州占73%、无锡为10%、南京为8%,三市的比重约占全省加工贸易出口总额的90%以上。从采用料件看,三市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占出口额的比重高达近80%,增值额20%剔除加工费实际使用国产料件的比重很低。从加工贸易出口产品种类看,主要为自动数据处理类产品、液晶装置和光学仪器以及IT产品的部件、配件等,以上三大类产品分别占加工贸易产品出口的22%、13%和10%,基本以散件进口、组装出口、全进全出的贴牌产品。

5、现行加工贸易出口的税收政策与一般贸易出口税收政策原本并无多大出入。但由于近几年国家较大范围调整出口退税和加工贸易出口税收政策,对东部沿海省市实行保证金空转改为实转等,并多次下调出口退税率,从而导致两种外贸出口方式税收负担发生改变,但总体上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还是优于一般贸易出口,主要问题在于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实行免税政策,出口时按进口料件金额乘以出口货物的征退税率之差部分准予从应纳税额中扣除,而一般贸易出口则没有相应的优惠政策,在连续数次较大范围下调出口退税率以后,出口退税平均退税率已从15%下降至10%左右,征退税率之差突显,大约占到已征税款的近三分之一,两种不同贸易出口方式税收负担差异明显,为出口企业选择不同贸易方式出口提供了机会,且加工贸易占得税收支出方面的优势。

6、加工贸易中深加工结转的税收政策不一致。一直以来,国家对加工贸易中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国内环节的流转税政策未加以明确规定,造成各地在征税还是免税上存在两种不同的处理办法:一种是按一般贸易出口相关规定实行退(免)税管理,即道道结转,道道征税;另一种是按加工贸易相关规定进行退(免)税管理,道道结转,道道免税。我省目前也存在两种处理方式,一是结转料件开具出口发票,如本企业加工后再结转下游企业继续加工,本企业免税,如下游企业加工后直接出口,则按不同贸易方式处理,如系来料加工复出口实行免税,如系进料加工复出口则实行免抵退税;二是结转料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本企业加工后再结转下游企业继续加工,本企业征税。如下游企业加工后直接出口,按现行加工贸易来料加工复出口实行免税,进料加工复出口则实行免抵退税。在具体执行中,全省95%左右的深加工结转采取免税方式。

7、加工贸易形成的贸易顺差是全部贸易顺差的主要来源。根据国家统计局网站统计数据看,2005年全国贸易顺差为1020亿美元,其中加工贸易形成的顺差为1425亿美元;2006年贸易顺差为1775亿美元,其中加工贸易形成的顺差为1889亿美元;2007年贸易顺差为2622亿美元,其中加工贸易顺差为2492.6亿美元。如果不是外贸进口逆差的抵消,贸易顺差的总额还将扩大。而江苏加工贸易比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十个百分点,近几年加工贸易形成的贸易顺差占全部贸易顺差的80%以上。

二、对现行加工贸易出口税收政策的改革思考

现行加工贸易出口税收政策优于一般贸易出口税收政策,造成不同贸易方式出口的税收负担产生差异,从而导致加工贸易比重过高,外贸结构不合理,还引发贸易顺差增长过快,出口商品比重失调等问题。加工贸易税收政策调整必须走出过去盲目“招商引资”怪圈向“选商择资”转变,税收政策扶持更多的要鼓励跨国公司将高技术含量的研发、生产等环节向我国转移,要从简单组装到复杂组装到零部件制造再到零部件研发到最终产品研发直到自有品牌产品研发、设计生产。加工贸易的发展方向是加快从贴牌加工(OEM)到委托设计生产(ODM)到自有品牌营销(OBM),税收政策导向上应逐步取消对一般性制造业特别是“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加工贸易出口退税,使加工贸易出口规模逐步下降,结构不断优化。

1、必须进一步规范加工贸易出口税收政策,使加工贸易出口税收政策与一般贸易出口税收政策基本一致。这也是控制加工贸易顺差扩大的关键所在。在当前出口退税率下调较多造成征退税率不一致,产生征退税率之差问题,可以对加工贸易使用免税进口料件部分也按征退税率之差征税,就是不予计算进口料件部分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这样可使两种不同外贸出口方式的税收负担基本一致,从而逐步扭转加工贸易发展过快的势头,推动一般贸易与加工贸易的协调发展。

2、尽快统一加工贸易中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贸易出口的税收政策。由于现行加工贸易税收政策中来料加工实行免税政策,而进料加工则实行免抵退税,在征退税率基本一致情况下原本税负差别不大,在近几年连续较大范围下调出口退税率之后,拉大了征退税之差额,带来税收负担明显不一致问题。建议适时取消来料加工免税政策,统一实行免抵退税政策,使加工贸易两种不同加工出口方式税收政策和税收负担基本一致,而且与一般贸易生产企业出口的免抵退税政策和负担也趋于一致。

3、尽早明确深加工结转税收政策。由于国家对深加工结转税收政策不明确,造成各地在税收管理上的不一致,也不利于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随着深加工结转业务的不断扩大,结转环节的增多,这一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特别是转厂加工的上下游企业,都在我国境内,此种深加工结转完全符合增值税“境内销售货物行为”的定义,应当按内销征税。同时,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定,在结转时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下游企业据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深加工结转的复出口货物,按一般贸易规定给予全额退(免)税,这样就保持了增值税征退税的衔接和链条的完整性。

一般贸易征税第2篇

【关键词】生产企业 出口退税 税收筹划

在出口大幅回落的情况下,出口企业效益明显下降,其中以低端制造业受到的影响最为直接,有些企业甚至面临生存压力。在人民币升值和欧美市场需求的锐减,退税率不断调整、贸易经营方式不断变化的情况下,生产型出口企业要想在利润挤压中生存下来,更应该积极运筹,采用不同的退税筹划方法,把出口成本降到最低。

一、生产企业原材料采购方式的税收筹划

生产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出口,在原材料、零部件的采购途径上有国内采购和国外进口两种方式。而国外采购有3种方式:按一般贸易报关进口、按进料加工贸易报关进口、按来料加工贸易报关进口。下面根据有关退税政策来分析生产企业在不同情况下采取何种方式购料有利。

(一)国内购料方式下,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具有优势

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特准退税的货物,由于征税率为6%,退税率也为6%,不产生自负税款。而从一般纳税人处进货,大部分商品的退税率都小于征税率,从而产生自负税款,增加成本。因此,企业如果可以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得同质产品,且不含税价格相等或高出的金额小于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金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的情况下,应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对企业更有利。

(二)国内采购与进料加工方式进口相比,宜采用进料加工方式

如表1所示,很显然在进料加工方式下,由于不予抵扣税额的减少而降低了企业的税负。因此,在原材料、零部件质量相同的情况下,只要进口料件的采购成本与国内价格相等,或高出的金额小于进口料件金额乘征退税率之差,企业应采取进料加工。

(三)国外进口时,对一般贸易项下进口、进料加工、来料加工的选择

一般贸易项下进口,国外料件正常报关进口,缴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加工复出口以后再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及消费税。这种方式手续繁琐,占用企业的流动资金,不仅增加资金使用成本,而且会影响企业的资金周转,因此应舍弃这种方式。而对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两种方式的选择将在下文详细说明。

二、不同贸易方式下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税收筹划

我国享受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贸易方式中一般贸易、加工贸易占有约95%的绝对比重,是我国出口贸易方式的主要类型,下面仅就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两种主要类型的出口退税来进行分析筹划。

(一)一般贸易方式与加工贸易方式选择的税收筹划

1.一般贸易货物主要是从境内采购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等料件,是来自本国的要素资源;而加工贸易的货物主要是从境外进口料件,是来自国外的要素资源,只是在我国进行了加工和装配。

如上文采购方式的筹划所述,国内采购与进料加工方式相比,宜采用进料加工方式,而一般贸易主要的原材料是来自于国内;并且在国外采购的3种方式中加工贸易的方式也较为合理。随着国内材料比重的减少,进口材料的增加,进出口差额在缩小,总税负也在减少。因此,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企业承担的总税负要低于一般贸易方式,企业选择进料加工方式为佳。

2.根据财税[2005]25号的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税负较轻,也就是说一般贸易方式下要承担比进料加工方式下更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因此企业选择进料加工方式为佳。

(二)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方式的选择的税收筹划

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是加工贸易最基本的两种方式,企业可以通过加工贸易方式的选择,达到降低税收负担的效果。以下从3个方面对两种贸易方式下的出口税收进行比较(不考虑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1.征税率与退税率的大小

一般情况下,增值税的征税率比退税率高,征退税差额要计入出口货物成本。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征、退两个比率差异越大,不予免征的税额就越大,也就是要算入成本的数额就越大。

例1:某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为国外加工一批货物,进口保税料件价格为2 000万元,加工后出口价格为3 500万元,为加工产品所耗用的国内原材料等费用的进项税为70万元,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为13%。假设货物全部出口。

(1)企业采用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因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企业进口和出口货物都是免税的,企业不用交纳增值税税款。

(2)企业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计算税额如下:

当期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3 500-2 000)×(17%-13%)=60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60-70=-10万元

也就是说,在上面的假设条件下,如果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企业能得到10万的增值税退税。

但是,如果将出口退税率改为11%。那么:

当期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3 500-2 000)×(17%-11%)=90(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90-70=20(万元)

可以看出,征税率与退税率的差越大,当期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就越大,也就是出口货物进成本的数额就越大。

2.耗用国产料件的数量

因来料加工方式下,国产料件的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企业能否退税,从而左右加工贸易方式的选择。延用例1,如果将国内原材料等费用的进项税改为50万元,则情况又有所改变:

当期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3 500-2 000)×(17%-13%)=60(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60-50=10(万元)

当国内采购料件少,也就是进项税额低时,若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可抵减的进项根本不足以抵减销项税,因此要交纳税额。相反,如果进项税额大,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抵减额可以办理出口退税,其业务成本就会等于或者小于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的成本。在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进项税额越大,因为不能办理退税,就会存在出口成本随着国产料件的增加而增大的现象。

3.企业利润水平的高低

企业利润的高低也会对交税有影响。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利润越大,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就会更大,那么,当期应退税额就会变少,甚至要交纳税额。如果利润少的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也会小,退税会多一点。

延用例1的相关数据,如果出口价格改为4 000万元,利润增大,应纳税额发生改变:

当期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4 000-2 000)×(17%-13%)=80(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80-70=10(万元)

也就是说,在上面的假设条件下,如果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企业要交纳10万的增值税,而采用来料加工则可以省下10万增值税。

企业应根据实际业务的需要,综合考虑上面的3种因素,找出一个最佳的经营方式,使税收负担减到最低。

(三)进料加工方式下可以通过调整货物的内外销比例和出口货物国产化率减轻企业税负

改变货物的内外销比例对生产企业当期应纳税额和计入成本中的增值税额都将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生产企业根据材料采购、生产、货物销售(出口和内销)等具体情况,合理调整内外销比例,将有助于生产企业减轻增值税负或节省出口货物成本。

三、生产企业出口方式选择的税收筹划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执行“免抵退”增值税计算方法,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执行先征后退的计算方法,退税的计算公式与计税依据不同,且退税率往往低于征税率。生产企业可直接出口或设立关联外贸公司间接出口,两种出口方式的税负往往不相等,应通过纳税筹划选择更为有利的出口方式。

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应纳增值税=不得退税额-进项税额=出口价格×(征税率-退税率)-进项税额。

如果通过关联外贸公司间接出口,公司集团应纳增值税=(关联外贸公司购进价格×征税率-进项税额)+关联外贸公司购进价格×退税率=关联外贸公司购进价格×(征税率-退税率)-进项税额。

将上述两式相减,可得出通过关联外贸公司间接出口比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少纳税或多退税的公式:[出口价格×(征税率-退税率)-进项税额] -[关联外贸公司购进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进项税额]=(出口价格-关联外贸公司购进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一般情况下,出口价格总是大于关联外贸公司购进价格,当退税率等于征税率时,(出口价格-关联外贸公司购进价格)×(征税率-退税率)=0。也就是说,当退税率与征税率相一致时,生产企业直接出口与通过关联外贸公司间接出口的税负相等。

当退税率小于征税率时,(出口价格-关联外贸公司购进价格)×(征税率-退税率)>0。也就是说,当退税率低于征税率时,通过关联外贸公司间接出口比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可少纳税或多退税。

四、改变收购方式,变非自产产品出口为自产产品出口

按国家规定,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出口的自产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但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不予退税。这样无形中增大了企业出口成本,因此,这类企业在出口之前就要进行筹划,避免损失的发生。

国税发[2000]165号规定,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下述产品可视自产产品予以退税:一是外购与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二是外购的与本企业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三是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后收购其他企业的产品;四是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针对此政策,当企业生产能力不足而从外单位购买部分非自产产品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一道出口时,可与其他企业合作商谈,使用本企业的商标;若协商不成,可以变购买为委托加工收回,这样就可将出口的产品由非自产产品变为自产产品,不仅可以得到出口退税带来的好处,还可以享受到“免抵退”政策的优惠,使企业降低成本、节约开支。

五、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应利用好90日的期限进行税收筹划

国税发[2005]68号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在报关出口90日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税务机关可暂不按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当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如仍未申报,税务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因为办理出口退税的办法有两种:一是按月退税,二是结转下期抵扣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并在年底对未抵扣完的部分一次性办理退税。对于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采用后一种办法,这种办法对企业来说造成了一定的资金占用,但其90天的期限又存在一个筹划的空间。

例2:某企业4月1日出口一批货物,外销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500万元,该企业既有内销货物,又有外销货物。其中假定该期内销货物应交纳的增值税400万元。如果把外销部分全部并且在单据收齐以后就随同该期一起办理申报退税,由于进项大于销项,就存在退税,假设当期应退税额为100万元。在实际操作中这笔退税一般需要一年以后才能退给企业。对于企业来说就造成了一定的资金占用,影响了企业的财务状况。所以企业可以全盘考虑企业的内外销比例,在90天(可能不止3个月)的期限里,进行一定的筹划,使企业尽量保持既不退税,又不缴税的状态。当然,如果企业外销远大于内销,有大量的应退税额,则企业应尽早申报办理退税,以享受更多的退税优惠,合理安排企业的资金运作,提高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

主要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

[2]樊琳.浅谈生产企业加工贸易出口的退税筹划.对外经贸财会,2004年第7期.

[3]于杰,郭天炜.出口退税调整的应对策略及建议.国际商务财会,2008年第3期.

一般贸易征税第3篇

关键词:碳关税;理论研究;实证分析

中图分类号:F7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碳关税是指对高耗能进口产品特别征收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作为最早由前法国总统希拉克提出的概念,碳关税的最初用意是希望欧盟针对为遵守《京都协定书》的国家课征商品进口税,以避免在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运行后,欧盟国家所生产的商品遭受不公平的竞争。

碳关税为国内公众所熟知是由于2009年6月26日美国国会众议院通过了一项《2009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该法案除了设定美国国内的二氧化碳减排目标之外,还涉及一项名为“边界调节税”的“碳关税”条款,提出未来将对中国、印度、巴西等尚未承担减排目标的发展中国家征收惩罚性的碳关税,由此引发了国内对碳关税可能使中国出口商品所面临的负面冲击严重关切。对此,美国能源部朱棣文称,调节贸易关税是保护美国制造业的一项武器。中国一位气候问题高级谈判代表警告称,如果发达国家对碳密集产品征收进口关税,可能会引发一场贸易战。因此,进行碳关税各方面的研究,对于我国在世界贸易战争中处于有利地位是刻不容缓的事情。

二、碳关税研究概述

(一)理论研究方面

1、碳关税的合法性研究。对于碳关税合法与否的问题,学术界的认识尚未达成一致。大多数国外学者认为,碳关税是否合法取决于实际的政策设计和实施碳关税的国家数量。需要指出的是,一些学者研究的是欧盟针对美国实施的碳关税,另一些学者分析的是美国未来将向发展中国家,如中国、印度、巴西等国家征收的碳关税。尽管各方的看法及其可接受程度有所不同,但是由于各方都是WTO的成员国,都受《关贸总协定》的监督,故碳关税的合法性问题对于各方而言又是完全相同的。

国内学者中,谢来辉从边境调节税的概念及其相关的性质出发,分析了欧盟征收边境调节税的动机与政策应用前景、对中欧贸易可能造成的影响及这种做法与当前国际贸易制度和国际气候制度的兼容性,最终认为实施碳关税的做法缺乏合法性和合理性。李晓玲等从法理学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碳关税既违反了《关贸总协定》的相关条款,也不能援引“一般例外”作为抗辩理由,因而其与WTO规则并不相符。

中国政府部门的官员也对碳关税的合法性问题发表了看法。中国常驻WTO代表张向晨利用WTO规则来检验碳关税,指出碳关税不符合WTO规则。因为WTO的基本原则要求其成员对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给予同样的待遇,如果征收碳关税,就需要为国内产品和进口产品制定同一个排放的标准和计算排放的成本,且进口产品的排放标准或排放的成本不能高于本国产品,但在实践中要做到这一点是非常困难的。国家商务部发言人姚坚认为,部分发达国家提出对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的做法,不仅违反了WTO的基本规则,也违背了《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领域“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严重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是以环境保护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并且,碳关税只会扰乱国际贸易秩序,引发贸易战。德国政府代表也认为征收碳关税是一种新型“生态帝国主义”,并对该提议进行了批评。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现有的国外学者对于碳关税合法与否并未给出明确的回答,而是要看实际的政策设计和实施的国家数量,而国内学者则普遍认为碳关税并不符合WTO规则,即碳关税的实施缺乏合理而又合法的依据。

2、对实行碳关税主要国家的研究。低碳经济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发展模式,于2003年由英国率先提出,此后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并达成共识。虽然是由英国率先提出的,但是由于美国是中国的最大贸易输出国,而且其于2009年6月22日提出了《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该法案规定了美国有权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不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从2020年起开始实施。因此,国内的学者大多数是研究美国碳关税政策的,其研究内容一般包括美国提出碳关税的动机、前景以及我国应对美国碳关税条款的几点建议。

美国提出碳关税条款的动机一般包括以下几点:首先,从中长期角度来看,奥巴马政府试图以绿色产业带动经济复苏,进而着眼在危机过后抢占未来产业制高点,“碳关税”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之一;其次,美国担心率先减排会导致本国产业的竞争力受损,而高碳产业的重新分布会使发展中国家得益;第三,这也是美国国内政治博弈的结果;最后,美国决策者试图通盘考虑国内与国际两个“战场”:在国内反击传统产业势力,为新能源与传统产业的绿色改造提供有力环境;在国际气候谈判中使中国、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大国让步。

美国实行碳关税条款的前景一般有:参议院的气候法案目前正在审议之中,“碳关税”条款目前得到不少参议院的支持。比如,参议院财政委员会主席马克斯・鲍卡斯说,美国的参议院版气候法案也必须包含强有力的“边境调节”措施。但调研发现,参议院内部反对的声音也很多,而且占据了多数。分析认为,参议院通过“碳关税”条款的可能性较小,主要原因有:首先,美国国内的担忧。在全球化背景下,美国等发达国家作为消费国享受了来自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所生产的廉价产品,而征收碳关税后,对美国等发达国家可能形成“成本推进型通货膨胀”,导致受益的只是美国本土钢铁企业等个别利益集团。并且从宏观经济的角度来看,对美国也不一定是好事;其次,国际社会存在反对,因为将碳税推广到国际贸易中跨境征收有可能违反世界贸易组织的原则,而且将对新兴市场国家造成较大影响,进而影响这些国家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至关重要的合作态度;最后,碳关税的实施本身缺乏有效的可操作性,因为碳关税的征收要么针对原材料,要么针对制成品,但这两种征收方法都存在重大的缺陷。

为了应对美国实行的碳关税条款,大多数学者的意见一般包括以下四点:第一,采取反制措施;第二,发展低碳经济,抢占未来新能源革命的制高点;第三,加快“走出去”和外包战略的制定和调整;第四,根据全球低碳经济的趋势和布局,调整我国外贸的产品和地区结构。

(二)实证研究方面。碳关税涉及能源经济学以及国际贸易领域,国外大部分研究集中在识别何种形式的贸易协定能够更好地减少全球碳排放。Lockwood与Whalley对比分析了碳关税与20世纪六十年代欧盟增值税的研究,Cai等人考察了国际贸易如何影响不同类型国家参与全球气候变化谈判的意愿,并通过多国经济模型测算了全球环境变化将如何影响参与国家的决策。Chatterji等人则通过一个动态认知模型研究如何能够更好地实现全球低碳。

国外现有的关于碳关税影响的研究多从定性角度出发,如Dong与Whalley定性地分析了贸易政策是否会影响全球环境变化,指出贸易政策对碳减排的作用是有限的,并进一步考察了多种单边或区域碳减排的贸易政策对全球环境变化的作用;Gros通过构建一个小的基本经济模型分析了碳关税对全球福利的影响,发现对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能够增进全球的福利;Weber与Peters考察了碳关税政策对维持美国国际竞争力的作用,指出这一政策作用有限,而全球的部门协作与技术共享在短期中作用更加显著。在定量研究方面,Dong与Whalley通过一个多区域的动态一般均衡模型,模拟了2006~2036年碳激励区域协定对全球碳减排的影响,测算结果表明,其影响有限。2009年Dong与Whalley构建了一个包含美国、欧盟、中国与世界其他地区的四区域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并引入低碳密度与高碳密度两类产品,对美国与欧盟针对中国出口商品征收碳关税政策的影响进行了模拟,结果表明,碳关税对环境改善的总体作用有限。国内对于碳关税影响的研究刚刚起步,较多集中于对碳关税性质的分析探讨。大多数人一般都是采用一般均衡模型来定量地分析碳关税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或者分析丹麦、挪威、瑞典等主要碳税国的碳税政策对国内经济的影响,还有些学者运用GTAP模型来分析碳关税对我国经济可能会受到的冲击与影响进行实证模拟。

三、简要评价及研究展望

从上述的研究中可以看出:国内外对碳关税这一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就碳关税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也进行了不少分析,其中不乏较为详细的量化分析。

在研究方法上,针对碳关税的本质及其合法与否主要运用定性分析方法。大多数研究指出,碳关税属于一种新型贸易壁垒,且不符合WTO的基本规则,不具备真正意义上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针对进出口贸易中的碳排放量及碳关税对国际贸易的影响程度的测算,大多数学者都运用定量分析方法,且研究的方法也较为一致。其中,对国际贸易中碳排放量的测算主要运用投入产出法进行分析,而对碳关税影响国际贸易的实证检验主要运用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加以分析。

但是,进一步的考察又不难发现,已有的研究也存在一些不足:其一,在研究框架上,国内外对碳关税影响国际贸易的作用机制的分析和把碳税放在国际税收的框架内进行针对性的研究都极为少见。而要就如何应对碳关税提出有指导意义的对策建议,又必须搞清楚其影响机制,因而这方面的研究亟待加强;其二,在研究方法上,现有研究采用的方法还较为单一,能否在研究方法上有所创新,进而更好地分析碳关税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是国内外学者都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其三,在研究的对象上,国内的文献大多都是在国家层面上来研究的,缺少从省级层面进行的分析。

今后一段时间内,就碳关税影响国际贸易的相关研究,尤其是国内的研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首先,强化碳关税影响国际贸易的理论机制分析;其次,创新碳关税影响国际贸易的相关分析方法;最后,拓宽分析范围,即分析碳关税对具体产品、具体行业、具体地区对外贸易的影响,以期为指导实践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东吴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宋海英,岑颖.碳关税影响国际贸易的研究述评[J].浙江教育学院学报,2010.4.

[2]韩利琳.碳关税贸易壁垒对中国的影响及对策研究[J].人文杂志,2010.5.

[3]刑丽.碳税国际协调的理论综述[J].经济研究参考,2010.4.

[4]蒋桓.美国碳关税的现状、前景及对策[J].国际经济合作,2011.3.

[5]夏先良.碳关税、低碳经济和中美贸易再平衡[J].国际贸易,2009.11.

[6]鲍勤,汤铃.美国征收碳关税对中国的影响:基于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的分析[J].低碳经济与中国发展,2010.6.

[7]乔晗,李自然.碳税政策国际比较与效率分析[J].低碳经济与中国发展,2010.6.

[8]沈可挺,李钢.碳关税对中国工业品出口的影响基于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的评估[J].财贸经济,2010.1.

一般贸易征税第4篇

[摘要]加工贸易税收制度主要包括保税制度、出口退(免)税制度和征税制度。加工贸易保税制度有全额保税、定额保税和不予保税之分。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方法虽然因具体贸易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与一般贸易相比更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加工贸易征税制度则对不同贸易方式、不同来源料件、区内区外企业实行了区别的征税待遇。

[关键词]加工贸易保税出口退税税收制度

一、加工贸易保税制度

保税制度是一种国际上通行的海关制度。我国加工贸易税收实践中,对于来料加工方式下,合同规定由外商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辅料及包装材料,海关全额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加工出口的成品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生产环节消费税,包括免征工缴费的增值税。但是,进料加工方式下,海关则区别情况对进出口货物实行全额保税、定额保税或不予保税。一般来说,保税工厂、保税集团、对口合同可予以全额保税;其它经营进料加工的单位或加工生产企业,其进口的料、件应根据《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征免税比例表》的规定,分别按85%或95%作为出口部分免税,15%或5%作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征税。如不能出口部分多于海关已征税的比例,应照章补税;少于已征税比例而多出口的部分,经向海关提供确凿单证,经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准予向纳税地海关申请已纳税额返还。此外,对有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海关认为有必要时可对其进口料、件在进口时先予征税,待其加工复出口后,再按实际消耗进口料、件数量予以已纳税额返还。

但是,若加工贸易进口货物,无论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进口,只要进入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等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等特殊监管场所,均实行全额保税。但是,基于历史原因,我国多数加工贸易企业位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特殊监管区域之外,因此对于这些企业而言,进料加工进口货物仍存在不完全保税甚至不予保税的可能。

二、加工贸易出口退(免)税制度

对于来料加工贸易方式,我国实行以免税为主,不予出口退税的政策。如果出口企业是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货物的,仍然可以享受免税,但对其耗用的国产材料则不办理出口退税,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而是计入成本。

但是,对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我国实行出口退(免)税制度。该贸易方式下出口货物的消费税的退(免)税办法与一般贸易方式相同,而出口货物的增值税的退(免)税则有所区别,即根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具体贸易形式而采取不同的出口退税计算方法。

1.作价加工复出口

出口货物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际征收的增值税税额其中:“销售进口料件金额”是指出口企业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税率”是指当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而若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则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海关对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流星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而的,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篇高质量的论文,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对您论文写作,提供一定的帮助。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为免费毕业论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进口料件实际征收的增值税税额”是指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委托加工复出口

出口货物应退税额=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该原材料等的适用退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工缴费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应征税额-减征税额

3.自行加工复出口

(1)实行“先征后退”法计算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的计算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2)实行“免、抵、退”法计算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的计算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其中: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且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即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的关税和消费税

这里,当纳税人有进料加工业务时则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且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按“实耗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按“购进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其中“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如上所述。

—当期应退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之间的小者由此可见,当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与退税率不一致时,与一般贸易出口相比,加工贸易出口有助于减轻企业承担的征退税率不一致导致的税收负担。因为,一般贸易出口企业需要承担所有征退税率差额部分的负担,而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则只承担国产料件部分的征退税率差额负担,若加工贸易企业全部使用进口料件,且全额保税,则基本不受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流星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而的,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篇高质量的论文,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对您论文写作,提供一定的帮助。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为免费毕业论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出口退税率降低的影响。

此外,当加工贸易企业将用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时,贸易部门与税务部门对这类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税收处理并非完全一致。根据目前的有关规定,海关对深加工结转业务视同进出口贸易实行保税监管,即并不对该项业务征收任何进出口税费;但是,税务部门则自2001年1月1日起,老三资企业(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三资企业)“不征不退”的免税期满之后,对所有企业的深加工结转业务均视同内销先征税,然后再在出口环节办理退税,并且深加工结转环节使用的国产料件不予办理出口退税。显然,这种不一致增加了此类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发展,也不利于加工贸易价值链条在国内的延伸。故而,有的加工贸易企业便利用特殊监管区域或特殊监管场所的税收优惠制度,来解决此类问题。根据《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55号)、《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150号)、《关于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7号)、《关于洋山保税港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26号)等的规定,区外(或中心外)企业运入区内(或中心内)的货物视同出口,准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区内(或中心内)企业销售给区外(或中心外)企业的货物视同进口,当该区外(或中心外)企业开展加工贸易时,准予其按照加工贸易税收政策执行。这样,深加工结转业务中,上下游企业就可以通过上述区域或场所获得最大利益,即上游企业的货物入区(或中心)就可以获得退税,而下游企业从相应园区(或中心)进口货物并获得发票,向海关办理“进料加工”就可以享受进口料件保税,从而减轻了这些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加工贸易征税制度

1.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仍然享受免税;但是,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则必须按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此外,若该不予退(免)税的货物为应税消费品,还应按复出口货物的出口数量或离岸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2.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的规定

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全部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不征收出口关税;如部分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则按海关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关税。具体计算公式是:

出口关税=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其中,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由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规定审核确定。

企业应在向海关备案或变更手册(最迟在成品出口之前)时,向海关如实申报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3.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与产(成)品内销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对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依法征收税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流星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而的,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篇高质量的论文,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对您论文写作,提供一定的帮助。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为免费毕业论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款并加征缓税利息;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未出口的成品按内销征税,并不予办理出口退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追回退(免)税款。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加工贸易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内销,并免于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予提交许可证件。海关对申请内销的边角料根据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价格计征税款,并免征缓税利息。

由此可知,加工贸易出口应税商品或不予退(免)税商品的征税制度对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以及国产料件、保税进口料件区别对待,没有一视同仁,这显然不利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发展,也不利于提高加工贸易企业使用国产料件的积极性,从而不利于提高加工贸易产品的国内增值率。其次,虽然加工贸易料件与制成品内销制度中规定“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但未明示该规定是否也适用于制成品,从而使得企业可能利用加工贸易方式规避国家对某些制成品的进口限制,在国内销售该类产品。最后,根据规定,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内销的制成品,其补税时的完税价格按制成品的成交价格审定;而区外企业内销制成品时,则按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或与料件相同或类似的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一般情况下,制成品的成交价格要高于料件的成交价格,而且根据“关税升级”理论,制成品的进口关税税率也要高于料件的进口关税税率。因此,这种差异显然对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不利。

总之,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并且其税收管理涉及税务与海关等多个部门,从而导致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又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因此,在引导我国加工贸易顺利实现转型升级的前提下,我国各相关部门应协调统一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在尽可能保持税收中性的基础上,合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从而确保我国加工贸易制度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一般贸易征税第5篇

关键词:纳税筹划;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影响路径

纳税筹划如何影响我国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可分别从产业转移和加工贸易的特征进行分析:从产业转移角度看,纳税筹划通过转移区位和投资方式决策产生影响;从加工贸易角度看,贸易方式、加工方式选择和出口方式的纳税筹划影响转移决策。

一、转移区位

转移区位选择是纳税筹划对加工贸易产业转移最为直观的影响途径:加工贸易企业要考虑到承接地的税收环境和纳税成本;承接地为了吸引投资选择提供大量税收方面的税收安排或优惠政策[1]。由2003-2013年我国各省(市、自治区)税负分析可知:我国各区域间税负差别巨大,由高到低依次是东部、西部和东北部、中部。其中2013年税负最高的北京为53.16%,比最低的河南(10.19%)高了3倍有余。直观看,税收本身是企业成本中不容忽视的部分,税负差与加工贸易规模的乘积效应下,选择低税负的目标区位符合降低成本的理性决策原则。综合看,据研究区域税负本身不是单一因素的结果,税负与税收征管水平、国有资本比重、二三产业比重成正比,与外贸依存度成反比,加工贸易企业产业转移的区位选择不得不考虑税负指标所体现的上述因素。

二、投资方式

加工贸易企业区域转移的投资方式有多种,可以选择整体转移或者部分转移,也可以在承接地地并购、新设分公司或者新设子公司,不同的投资方式各有优劣。通过访谈与调查,笔者发现考虑或已经实施了区域转移的加工贸易企业,在转移初期更倾向于采取在承接地新设公司的部分转移方式,在这种方式下,企业一方面可以在两地通过独立的企业法人进行关联企业间的纳税筹划,另一方面新设企业可以充分利用筹备期的税收优惠政策。此外,还可以继续保持在转出地已经积累的供应链等优势扶持新设企业发展。随着时机成熟,企业将彻底结束转出地业务,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区域转移。当然,也有加工贸易企业采取直接在目的地并购的方式直接转移,在本土企业的基础上迅速整合,实现无缝转移。

三、贸易方式

据测算,一般贸易的税负为9.67%,加工贸易税负为5.61%,纳税筹划影响企业选择产业转移后的贸易方式。以进料加工为例,大部分原材料进口时一般贸易要缴纳进口关税,而加工贸易不需要;原材料进口时按其金额来计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征退差)企业要进项转出为营业成本,加工贸易也不需要;此外,一般贸易还需要缴纳以关税为依据的增值税并且不能作为进项抵扣,而加工贸易中不存在这个问题。从这角度来说,不考虑其他影响盈利的重大因素差异,企业在做贸易方式决策时更倾向于加工贸易。数据分析也佐证这一点,我国宏观税负水平和加工贸易占货物贸易比重反向变动,而与一般贸易占货物贸易的比重同向变动。

四、加工方式

加工贸易的加工方式分为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将产品和原料均作价结算,而来料加工仅仅结算加工费,这样在税务处理和税负上就产生了差异,因而加工方式也是纳税筹划影响加工贸易的产业转移的一种路径。进料加工中,加工贸易企业的进口原材料免税,出口商品免税,计算方法是免抵退税;来料加工中进口料件也是免税,货物出口与加工费均免增值税和消费税,但是国内采购产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企业耗用料件比例、内外销比例不同,两种加工方式税负各有优势,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参考选择税负较低的加工方式。如果耗用进口料件比例高、出口比例高时,建议来料加工;反之则建议选择进料加工方式。就我国的历史数据分析情况来看,进料加工贸易额占加工贸易总额的比重越高,我国的宏观税负越高。

一般贸易征税第6篇

一、一般退运报关单的填制

一般退运是货物退运中最常见的方式,指海关放行后,因原进、出口货物残损、缺少、品质不良、规格不符、延误交货或其它原因退运出、进境的货物。报关单中该类货物贸易方式为“退运货物”代码4561。主要适用于如下货物的退运,一般贸易(0110)、外商投资企业设备物品(2025/2225)、货样广告品(3010/3039)、其他进出口免费(3339)、易货贸易(0130)、寄售代销(1616)、无偿援助(3511)、其他贸易(9739)等。通常情况下,退运货物报关单主要项目填制如表1-1,其中“性质特点”及表1-2中的项目都不是报关单填制的内容,是为区分货物设置的项目。值得注意的是,退运货物是在原来货物的残损、短少等品质不良的基础之上退运的,所以需要在备注项目填原来货物的报关单号。退运分两种情况:(1)品质规格原因,货物出进口1年内,原状复运进出境,按表1-1表填制。(2)其他原因造成的退运,按表1-2填制。

此外,表1-1还适用于:(1)进口转关货物在进境地海关放行后,申请办理的退运。(2)减免税货物的退运。该类货物在备案号有特殊规定,需要填制RT+10位数字的减免税进口货物同意退运证明编号。(3)租赁贸易退运。租赁期在一年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即贸易方式为“租赁贸易(1523)”的货物,在租赁期满退运出进口。但需注意,如果租赁期不满一年货物退运,贸易方式为其他9900。

二、直接退运的报关单填制

直接退运是指货物在进境后,办结海关手续前,由当事人申请或者海关责令退运的货物,贸易方式为“直接退运4500”,主要适用:海关放行前,错发、溢卸、误卸、残损货物;违反法令,或不能提供合法证件的货物。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场所和保税监管场所货物退运一般都是直接退运。报关单主要项目填制如表2-1。

需要注意的是:(1)同一票货物应先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再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2)对于进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承运人的责任造成错发、误卸、溢卸的,经海关批准,免填报关单。(3)直接退运和一般退运关键区别是退运的行为发起在海关放行货物之前。

三、保税加工货物的退运报关单填制

前面两种退运一般适用于普通货物的退运,对于保税加工货物来说,情况比较复杂,包括多种方式(见表3-1)。

加工贸易货物退运分料件、成品、边角料三种货物,其中退运又分退换(包括维修退换)和复出两种情况。填制中首先要确定贸易方式。边角料退运只有复出一种,分来料和进料边角料复出两种贸易方式。成品只有退换一种,对于一票货物的成品退换,需要有两步,首先加工贸易成品由于品质等原因退运进境,然后我方把修理加工或更换的产品退回给外方。最后,料件比较复杂,它有退换和复出两种情况,退换同样也分两步。复出和退换区别是货物退运后,外方不提供更换的产品。确定贸易方式后,其他项目都是固定格式。征免都是全免,项号都是分两行写。如果是料件、边角料复出备注栏都要填原来报关单号,料件退换需填原报关单号,但成品退换不填。保税加工货物退换的征免性质都免予填报,复出都填其他法定。用途只有进口报关单有,料件退换填加工返销,成品退换填其他。

此外,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是一种特殊货物,是指境外企业与境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外商免费提供的加工生产设备,并符合《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范围外的不作价设备。报关单主要项目填制如表3-2。

四、无代价抵偿货物的退运报关单填制

无代价抵偿货物是指进出口货物经海关征税放行后,发现货物残损、短少货品质不良及规格不符等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与合同相符的货物,贸易方式为“无代价抵偿3100”。无代价抵偿应涉及同种货物的三次进出口即三票货物:第一票货物正常进口,第二票货物退运,第三票货物更换相同货物。下面以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为例,填制报关单如表4-1。

该表是无代价抵偿中第二票货物退运货物填制要求,不适用加工贸易货物退运退换(加工贸易退换参见表3-1)。表4-2是无代价抵偿第三票货物,即更换相同货物的报关单填制。

表4-2中的征免性质分几种,跟第一票货物是否征税有关。如第一票货物进口时,已对残损、短少的货物征税则填其他法定;如进口没交税或者交税后海关已退税则填一般征税;如第一票货物放弃给海关,则填其他法定。如果没退运,也没放弃,自己留下,则填一般征税。#代表可填外贸自营内销等多个选项。

五、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退运报关单填制

由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都是在海关直接监管之下,没有办结海关手续,所以在特殊监管区内的货物退运大多按照直接退运的方式,参见表2-1。但也有一些例外,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包括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从境外进口的特定减免税货物,包括从境外进口的用于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基建等设备物资,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区内生产性基础设施和基建设备物资等退运境外,则填“区内设备退运5361”;监管区内企业研发物资退运为“特殊区域研发货物5010”。此外,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货物退运退换与普通加工贸易货物的退运退换相同,填制参见表3-1。出口加工区加工设备退运出境外维修后运回为修理物品1300,填制参见表7-1。

六、暂准进出境货物的退运报关单填制

该种货物是在规定的时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货物,如果货物没在规定的时间内复运进境,或者不满足暂准进出境方式的其他规定,则要按一般进出口货物来办理,填制参见表6-1。

七、修理货物的退运报关单填制

修理货物是指进出境维修的货物,及所用的原材料、零部件。不包括加工贸易维修退换(参见表3-1)。修理物品征免性质分两种,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是6个月,可延期6个月退运,征免性质为其他法定,如果超出期限退运,则填报一般征税,填制参见表7-1。

以上是各种货物退运的报关单填制分析。可以看出,贸易方式、征免性质是各项目最难填写的,只要抓住贸易方式、征免性质这个主要问题,其他就会迎刃而解。下面来看如何应用上面的分析来解决货物退运报关单填制问题。

八、实际应用举例

例1 北京晶彩有限公司2010年4月2日持B****加工贸易手册进口一批料件,6月5日应外商要求将生产剩余的料件退运出境。

本案例中,持字母B开头的加工贸易手册,说明是加工贸易中的来料加工,6月5日将剩余料件退运,没有要求换货,说明这是加工贸易中的来料料件复出,具体填制参见3-1中的来料料件复出。

例2 威海华伟光学有限公司因进料加工光学制品需要,由新加坡商人无偿提供设备2台,设备未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进口报关单号0442793114034*****,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手册D4204445****。现因加工合同完成,设备退回。

本案例有D打头的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手册编号,说明是加工贸易不作价免税设备,所以该设备退运参见表3-2。

例3 海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370695****)进口循环用盛装货物的铁筐一批,进口前已向海关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2012年1月7日向海关申报,4月5日再次盛装货物复运出境。

案例中铁筐是循环进出口,属暂准进出口货物,4月5日复运出境,应按表7-1其他暂准出境货物(先进后出)中的复出境处理。

例4 天津ABC科技有限公司将位于征免税证明(Z02020833475)下第3项的画质检查机退运出口,减免税进口货物同意退运证明编号RT02020287689。

案例中有征免税证明,说明是特定减免税货物,该种货物退运应按一般退运货物办理,参见表1-1,但注意备案号栏需填RT+10位数字的减免税同意退运证明编号。

例5 青岛鲁青机械设备制造公司从境外进口50000美元电子材料加工,加工完毕后,按期向海关报核。合同核销前,部分出口成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买方拒收,鲁青公司同意退换。

该批货物从境外进口材料,加工成品出口,这是加工贸易特征,而且是进料加工。成品拒收,要求退换应按进料成品退换来填制,参见表3-1项目为成品退换相关栏目填制。

例6 河北天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从境外购进电子材料,加工成电子器械出口至马来西亚,合同按期执行完毕,合同核销后,部分出口成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买方拒收,经协商,天华公司同意返修。

该案例表面上看,购进原材料,加工后出口成品应该是加工贸易成品的退换,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后的产品退换属于修理物品,所以应参照表7-1进境修理物品来填制报关单。

例7 西安汉中医疗保健公司经批准进口谷氨酸一批,2011.4.15经连云港进境,并转关至西安海关办理进口手续,6月4日,该公司持检验部门的鉴定证书和外商同意换货的函电,向海关申报退运出境。

案例中,表面上看在西安海关办理进口手续中要求退运,是未办结海关手续要求退运,应是直接退运。但该案例是从连云港转关到西安,这种情况进境口岸放行,要求退运应按一般退运货物办理,具体填写参见表1-1。

例8 湖北科技有限公司进口德国产的芯片测试系统一台,设备运行6个月后,公司发现测试数据不准,要求换货,外商同意,设备已交税。问该批货物退运出口,并在规定期限复运进境,两批货物报关单填制。

从案例中分析设备由于质量原因,原状更换应属于无代价抵偿,退运货物贸易方式应填其他9900,其他项目参见表4-1,退换回来货物应按无代价抵偿补偿进境来填写,由于设备已交税,应按贸易方式“无代价抵偿”征免性质“其他法定”填写,参见表4-2。

参考文献:

[1] 盛新阳、彭非. 最新报关单填制实用辅导[M]. 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 2008. 196-224.

[2] 海关总署报关员考试委员会. 2013年版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教材[M]. 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 2013. 357-442.

一般贸易征税第7篇

一、旧政策一路变紧

应该说,国家税务总局从很早就看出小规模的商业企业是增值税征管中潜藏巨大隐患的地方,对其征收管理一直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进行规范。但是,国家税务总局一方面想尽量扩大一般纳税人的普及范围,以发挥增值税的抵扣链条的内在制约机制的作用,避免对不同规模的纳税人造成不公平的税收待遇;另一方面,又必须确保包括小规模的商业企业在内的增值税征管不能出现大的漏洞,这种二元的甚至略微有点“矛盾”的追求目标使得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小规模的商业企业制定的政策也无法“稳定不变”,而是随着征管的宏观形式忽紧忽松,我们从下面的政策变迁分析中可以体味到总局的良苦用心和无奈。

1、1993年12月25日的《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这是我们能见到的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最早政策。

2、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在1994年3月15日下发的国税发[1994]059号文件中,又放宽了这个标准。该文件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这个文件不再强调年应税销售额这个“硬杠杠”,而是抓住问题的实质,注重纳税人的实际表现,既拓展了一般纳税人的范围,又考虑了企业实际情况,应该说是个非常大胆和创新的举措。对广大的商贸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是个颇有含金量的政策。

3、时间到了1998年1月9日,由于当时的征管形式严峻,全国爆发的一系列偷骗增值税的大要案件都是虚假注册的小规模商贸企业所为,总局不得不收紧法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这一天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8]004号)。该文件称,因财务核算是否健全在实际操作中很难衡量和把握,大量的小型商业企业以财务核算健全为标准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增加了税收管理的难度。鉴于商业环节异常纳税申报绝大部分发生在小型商业企业的一般纳税人中,为便于征收管理,减少收入流失,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对一般纳税人的审查,对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小型商业企业原则上不要以财务核算健全为由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应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4、不难看出,上面这个文件还只是建议税务机关“对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小型商业企业原则上不要以财务核算健全为由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应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并没有使用过分强硬的措辞。但是,时隔不久,轰动全国的浙江金华税案东窗事发,犯罪分子的采取的手段就是虚假注册商贸企业,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国家税款。国务院下决心大力整治小规模商业企业。在这种背景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8年6月18日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态度十分坚决。该文件称,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命令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坚定不移地认真贯彻落实这一决定。事实上,这个文件最厉害的是它一定的有“溯及力”,按照国务院要求,“必须在1998年8月底前将现在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令下如山倒,已经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一夜之间被迫接受“变性术”。失去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权,无疑使它们的经营更加困难。

5、进入2001年后,一些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虚开专用发票活动偷骗国家税款大要案件又被揭露,总局随即对划转剩余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制定了严格的管理措施。这一年的6月15日,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3号),该文件对新办商贸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设定了较为严格的程序和证明文件。并规定,新认定的商贸企业月专用发票发售量原则上不得超过25份,且首次只能领购限额万元版的专用发票。文件还对已认定和将认定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需用较高数量发票设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

二、新政策蓄势待发

时间进入2004年后,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显现出一个新特点。正如国家税务总局在文件中说的那样“犯罪分子大多以注册商贸企业作掩护,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后迅速走逃的手段骗取国家税款。”这些商贸企业往往是租一间写字楼,开几部电话,摆几台电脑,从税务机关“合法”地领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名义上对外开展批发商品业务,实际由开办人到外面联系“买主”,雇人在办公室专门开票,等拿到金额不菲的“开票费”后马上逃之夭夭。这些商贸企业作案持续时间往往较短,同时利用税务机关的征管漏洞,使得它们在的活动很难被发现。即使后来被发现,也已经造成了大量的国家税款被偷骗。早在2004年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就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536号),要求各级税务部门严厉打击虚开或者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的行为。此项通知与以往有些不同的是,这次的“严打”在强调“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凭证)的企业,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各地税务机关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的同时,还特别强调,“对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故意接受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凭证)偷逃税款、骗取出口退税的”,也要“从重处罚”。从打击开票市场,到打击开、受票两个市场,遏制住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势头。

实际上,这个文件本身并没有提出值得圈点的新政策,即便将它理解为总局的一个表态、一个强调或是一个倡议也未尝不可。但是我们仍然可以从文件强硬的措辞中感觉到:总局计划对小规模商业企业再动一次大手术。

三、新政策全力布控

不出所料,2004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37号文)。对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管作出了新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取消原来按照预计年销售额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办法,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其“可信度”和管理风险划分为三类,分别是:

1、对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一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以及实际经营、申报缴税情况进行审核评估,确认无误后方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相继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

2、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3、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二、严格了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管理,设定了三个认定步骤:

1、案头审核,2、约谈,3、实地查验。

总局这样规定的目的是想要通过这三个步骤了解企业购销业务的真实度,防止那些虚假注册,实际并不真正从事经营的假商贸企业蒙混过关。

三、创设了一般纳税人的辅导期管理制度

总局模仿证券市场的股票上市的企业管理方法,创设了一般纳税人的辅导期管理制度。文件规定:对一般纳税入实行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在辅导期内加强核查并按照不同的企业类型实行不同的政策。

1、对小型商贸企业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2、对商贸零售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审批。专用发票的领购也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3、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巳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总局保留了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但设定该项审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企业申请发票领购并没有要求预缴增值税,所以37号文在此增加预缴增值税的前置条件,与《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关于“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的规定有冲突。

4、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这项要求与以前相比,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不仅是要求通过专用发票认证系统,还要在经过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一共90天的抵扣期限,企业一定要有紧迫感。

四、加强了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主要措施有:

1、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原则上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对辅导期内实际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并且足额缴纳了税款的,经审核批准,可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专用发票。

2、对于只开具金额在一万元以下专用发票的小型商贸企业,如有大宗货物交易,可凭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适量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专用发票,以满足该宗交易的需要。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的行政审批也是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但是37号文件要求企业出具“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向税务机关进行申请,也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精神相悖。况且,按照我国的《合同法》及民法的规定,合同是否有效并不以是否有国家公证部门公证为条件。最重要的是,公证部门关心的是合同本身的表面合法性,即使合法成立的合同也可能因各种原因而更改、解除;而税务机关关心的是企业交易是否真实履行,“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起到保证企业交易在合同签定后实际履行,很难说清。总局希望能借助“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来强化合同实际履行和对小型商贸企业增值税的征管,出发点是好的,但结果未必好。

至此,国家税务总局在把不符合标准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排除在一般纳税人之外后,又对剩余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完成布控,希望凭借这些政策将商贸企业的增值税征管抓出显著效果,遏止该领域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

一般贸易征税第8篇

一、“营改增”税制改革对外贸企业的政策规定

(一)“营改增”加快了外贸企业税改范围的扩大和延伸

海关数据显示,中国在2015年的进出口总额达到了24.59亿元,其中进口10.45万亿元,出口则达到14.14万亿元。多年来,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促进外贸企业的发展,在《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中的第二条第二款就提出"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随着我国“营改增”税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外贸企业的税改范围将不断扩大和延伸。

2012年1月1日,“营改增”在上海率先开展试点,试点范围涵盖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在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了财税[2016]36号文,从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范围扩大至金融业、建筑业、生活服务业、房地产业试点。至此,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实现了在“十三五”时期开局之年的全面落地,财政税收制度也更加完善。与此同时,随着“走出去”、“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越来越多的外贸企业积极参与世界市场,改善民生、扩大就业、推动技术进步,由此所产生的“营改增”税改会扩大和延伸至对外贸易的各个领域。

(二)“营改增”进一步完善零税率与出口退(免)税政策

“营改增”过程中,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的《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2013年第47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等文件规定了增值税的零税率应税服务,中国境内的生产企业中归于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而外贸企业则适用于免退税办法,免征境内的外贸企业零税率应税服务,对于外购应税服务产生的进项税额进行相应的退还。当企业存在进项税额时,零税率比免税将更有优惠,与“免税”只豁免本环节增值税对应的税款不同,“零税率”将免除之前所有环节的增值额税款,可以适用“抵税”或“退税”的待遇,也就是当期应税金额是负数。

(三)“营改增”对服务贸易出口进一步实施优惠政策

“营改增”过程中,对服务贸易出口实施了零税率或免税,以及即征即退等优惠政策。在《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中,详细规定了可以应用零税率以及免税政策的出口应税服务。退(免)税政策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涉及了向境外单位输出的设计研发服务、国际物流运输、港澳台地区的交通运输服务等。试点范围内的企业通过“免、抵、退”获得向境外提供处于零税率范围的增值税退税。在财税[2011]131号基础上,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3号进一步明确了出口退(免)税的计算,并规范了符合零税率处理的有关条件和申请程序。营业税改增值税产生的红利,有力地增进了服务业的飞速崛起,在我国经济发展中逐渐占据了“半壁江山”。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GDP比重中第三产业已达50.5%,高于第二产业约10%,第三产业税收占总产业税收比重达到54.6%,比第二产业高约9.7%。

二、“营改增”税制改革对外贸企业的具体影响

(一)“营改增”对进出口运输成本影响较大

对外贸易离不开物流活动。在“营改增”中,税负率的变化会对出口、进口的物流部分产生较大影响。“营改增”后,出口经营在物流中的一般纳税人,无法抵扣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折旧增值税,如铁路运输、海洋运输、航空运输等以密集型机器设备为主的一般纳税人受到较大影响,在成本中的折旧额的比例越大,应税金额就越高。对于物流部分的进项额抵扣范围是有限的,交通工具的购置费、维修费、燃油费虽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只有当交通工具是在“营改增”之后购置的才可以抵扣,而交通工具的使用期限较长,目前的企业购置的交通工具很大一部分是在政策实施前已经投入的,无法取得抵扣。营业税改增值税的“7+1”试点方案中,交通运输以1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而像客运货物运输场站的服务、装运搬卸、储存货物服务等物流辅助则适用于6%的税率。在我国实际操作中,燃油、器械维修也常常无法获得专用的增值税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运输成本的提高会使一些物流企业借助改增值税发票的机会,过高抬高国际运费,使得运输成本的上升转嫁到外贸企业上,同时,提高检验检测鉴定费、存储货物码头服务等相关费用后,外贸企业为避免下游客户大量流失,也只能承担一部分费用。

(二)“营改增”对出口退税影响较大

出口退税,指的是对出口货物在境内生产和流通中产生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予以退还。外贸企业的经济效益要依赖国家的出口退税政策,国家政策的变化对外贸会产生较大影响。在当期免退税计算中,外贸企业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应退税额=外贸企业兼营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数额×零税率应税服务退税率。如果外贸企业进行零税率免抵税有货物劳务出口的,在计算时可以结合现行的出口免抵退税公式,若不采用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在“营改增”前,在我国境内所取得的货代、运输、报关等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和出口退税;“营改增”后,退税范围进一步扩大,劳务出口实施“免抵退税”,劳务出口的外购业务可以抵减增值税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可以退税,国内销售产生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如交通运输费、货物报关费、产品费等,使得出口货物零税率或低税率。如阿里斯顿热能产品(中国)有限公司,2012年外购服务的可抵扣进项税额有370万元,出口退(免)税总额为1.12亿元,营改增试点后扩大了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在2013年进项税额达到500多万,同比增长35%,出口退(免)税总额同比增长9.9个百分点,达到了1.23亿元。增加了外贸企业利润,有利于参与国际竞争。

(三)“营改增”对出口服务业影响较大

我国服务贸易一直处于增长态势,2004-2014年期间,中国服务进出口总额增长了5倍,伴随着服务贸易税制深化改革,2014年服务贸易的出口增加了7.6个百分点,达到2222.1亿美元;进口增加了15.8个百分点,达到3821.3亿美元,服务贸易的出口占到世界比重的4.6%,而进口则占到8.1%。在“营改增”前,大部分服务出口实施营业税政策,没有免税措施,仅有离岸外包服务、国际物流运输、技术相关服务等部分服务可享受免税政策。服务业被纳入“营改增”后,范围和税率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部分服务业如研发和技术、文化创意、广播影视、鉴证咨询、信息技术等由之前的3%或5%的营业税,营改增后成为百分之六的增值税;而对于有形动产租赁,由现在17%的增值税代替之前百分之五的营业税,代扣的增值税可以作为外贸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进行抵扣,一般纳税人由营业税按5%征收改为6%增值税率征收,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征收。但是营业税是价内税,价格中包括了征收的税金,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征收时税金不包含在价格之中。除此之外,服务业没有设置增值税进项税额,在营改增前,服务贸易的出口难以进行出口退税,营改增后,对于服务的进出口,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政策,进口则征收国内环节的增值税。营改增”后,我国服务业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极大地提高了外贸企业的竞争力,有利于进一步经营发展。

(四)“营改增”中不同外贸企业税负率差异较大

当外贸企业包含一部分的交通运输业务时,将涉及纳税主体的身份带来的税率的差异。纳税主体被分为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营改增”后,物流的应税服务项目可以分为“交通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两个大项。由表1可以看出,在交通运输业中,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征收营业税率为3%,而改革后营业额含税时增值税率为1÷(1+11%)×11%=9.91%,上升比例为230.33%。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改革后营业额含税的增值税率为1÷(1+3%)×3%=2.91%,比改革前的税率下降3%。在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上升,小规模纳税人税率有所下降,但单纯凭借税率的变化不能衡量税负的变化,还要看在增值税中有多少进项税可以抵扣。

三、“营改增” 税制改革下外贸企业的控制策略

(一)巧妙利用纳税人身份,选择性进行税务筹划

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合理规划生产经营事务,可进一步减少税收负担。比如可利用纳税人身份选择进行税务筹划,纳税人身份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如果企业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则对应11%的税率,因而有:应纳税额=销售税额-进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11%-进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11%)×11%-进项税额;如果企业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3%的征收率:应纳的税额=不含税销售额×3%=含税销售额÷(1+3%)×3%。采用扣除率平衡点测算法,即使两种应税公式的左边和两式右边分别相等,可得到进项的税额等于不含税销售额×8%=含税销售额×7%,即当物流运输部分销售额含税时,进项额的实际抵扣率小于8%,或不含税时7%,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较低,此时企业应在身份选择上倾向小规模纳税人。

(二)做好会计核算转变与调整,切实减轻企业税负

外贸企业需要做好会计模式的转变与调整。纳税人业务中含不同税率或应税服务的,应单独计算不同税率情况下的销售数额,为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减轻税收负担合理规划,充分研究国家政策,结合外贸企业自身客观情况,积极寻求有效的税收计划,切实增加企业竞争力。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适当提高较高税率的运输业务,降低较低税率的物流辅助业务,在会计科目上合理、合法地把一部分运输业务转换为物流辅助业务,有效地提高公司的盈利状况。在"营改增”初期,由于业务流程的不熟悉产生一定的成本,企业不能在短时间内熟悉增值税的优惠条件,使得应抵扣的进项成本未能顺利抵扣。"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的应税金额是根据进项税额和销售额确定的,抵扣时需要用增值税的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时如果没有符合规定的凭证,就会多交税款增加了税负。在“营改增”进展的过程中,仍有大量地区、企业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外贸企业在业务操作时,尽量选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尽可能享受到“营改增”的减税效应。同时,企业应加强相关培训,使财务人员精通最新政策和规定,提高会计核算能力与技巧,配备有效的发票机制。

(三)转变经营模式,选择最优贸易方式

外贸企业应扩大经营范围,转变经营模式,扩大销售渠道,在出口贸易上,可适当提高服务出口所占的比重,享受营改增带来的减税效应。国际市场不断变化,国内劳动力费用一直大幅度攀升,各项费用成本加大,人民币汇率不断波动,贬值与升值影响外贸企业利润,国内国际市场环境严峻。只开展对外贸易时,没有抵消的税款会导致成本的提升,企业的效益下降,同时也不利于应对国际贸易风险。外贸企业除了开拓国际市场外,还应关注国内市场,在境内取得可抵消税款的进项税额,例如产品服务报关费、境内物流运输费等。“营改增”过程中,各行业纳税的税率并不完全相同,各公司执行的税率也不一致,外贸企业应与上下游企业、物流企业等加强沟通,合理议价,争取最优惠价格,尽可能降低成本。外贸企业应根据实际经营状况及客观环境,选择最优贸易模式,比如能退海运费的交易尽可能以CIF条款价格出口,贸易时根据离岸时的价格进行,一定程度上能够抵扣部分由于增加税负给外贸企业带来的成本损失。

(四)不断提高出口产品或服务附加值,加大外贸企业效益

外贸企业应跟随国际市场主流,加大研发,大力创新,实行产品差异化策略,在品种、功能、型号、外观、服务内容上获得较高的附加值。对市场进行广泛调研,了解国际国内市场需求,有针对性地提升产品质量和知名度、改善市场营销策略、加强售后服务。根据国家最新外贸政策及时调整战略、改革产品服务模式,通过技术革新、服务创新、信息化管理等方式,提高产品服务质量,打造品牌,走产品创新之路、走品牌经营之路,不断开发新产品,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进一步深加工、延长产业链、由初级加工向深加工、精加工转变,创新服务模式、开发服务内容,提高单位出口产品服务的附加值,形成出口产品服务的竞争优势。同时,外贸企业也应充分了解税收政策,顺应改革潮流,化挑战为机遇,进一步推动行业升级,实现企业的长足发展和进步。

(五)加快服务贸易产业升级,扩大服务进出口

在营改增的利好环境下,外贸企业应抓住发展良机,大力推动创新、吸引投资、培养人才,促进产业升级,扩大服务进出口。外贸企业应在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等传统服务项目基础上,加大营改增下税收优惠的新兴现代服务项目的发展力度,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打造国际品牌、提高服务产品知名度,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发展或引入市场潜力大的知识技术、服务模式、资深顾问等,同时,在进口服务时应注意营改增政策的变化以及国内相关法律的施行,优先进口营改增税收政策优惠大的服务,同时注意市场需求导向。外贸企业应加大高级创新人才的培养尤其是对营改增等相关政策熟悉的法律、财经、管理人员,学习借鉴国外先进服务业的人才考核与激励机制,合理调整企业内部结构,与时俱进,改革企业内部已不适应当今国际贸易环境、税收等政策的服务业务、管理方式、生产流程、创新理念、监管方式,提高生产效率、产品竞争力、企业品牌力,在全球化产业链和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加快产业升级,实现外贸企业的长足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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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包必兴. 营改增对外贸出口企业出口退税影响与对策[J]. 时代金融, 2016(5).

一般贸易征税第9篇

[关键词]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地方外贸

出口退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已报送离境的出口货物,由税务机关将其在出口前的生产和流通等各环节已经缴纳的国内增值税或消费税等间接税税款退还给出口企业的一项税收制度。我国自1985年开始实施出口退税政策,近几年进行过三次重大调整。

出口退税政策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新出口退税政策加快了退税速度和企业资金的周转速度,有利于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和加快我国产业升级的步伐,有利于提升我国出口产品的核心竞争力,有利于缓解国家财政赤字的压力。另一方面,新出口退税政策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1)企业出口成本提高,获利空间减少,影响了企业出口的积极性;(2)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改革,对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有一定的影响,将有可能产生新的地方保护主义;(3)鼓励出口贸易方式从一般贸易向加工贸易的转变,不利于我国整个出口贸易结构的调整。文章在分析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宏观影响的基础上,实证性地分析了出口退税新政策实施后对地方经济带来的影响。

一、我国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原因

我国1994年实行新税制后,出口退税问题突出,成为税务、外贸等部门和企业关注的热点。出现这样的局面背后有我国出口退税机制本身存在的深层次的原因,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出口退税的负担机制不合理

出口退税是指将出口的货物在国内生产和交易中所缴纳的流转税退还给出口企业,主要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其中增值税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的税种,它由国税局征收,而对于上缴中央国库的增值税,中央要对地方进行返还。1994年税制改革之后,在增值税的征收环节,是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按照75%:25%的大致比例进行分成。在出口环节,却是中央财政负担了全部退税,地方政府不承担任何退税责任。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分享与责任分担既不对称又不合理。

(二)出口退税政策缺乏整体性和一致性。导致因原材料来源地不同而税负不同

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在同一政策体系下,出口货物的原材料来源地不同,应该不会导致税负不同。然而出口退税制度却未能做到这一点,如进料加工出口退税享受的不合理优惠,在降低税率后,实行“先征后退”的进料加工征税时按17%抵扣,而退税时按9%扣除,使企业无形中得到了优惠。如果使用国内原材料则没有这部分优惠。原材料来源地不同导致税负不同的后果是,因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退税比较优惠,对进口料件的全额保税使出口企业在考虑使用原材料时,会首先选用进口料件。这对我国经济的长远发展是不利的,一是损失了外汇,二是从客观上限制了国内原材料市场的发展。

(三)退税率的不合理性

我国对出口商品确定了“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彻底退税”的基本原则,但这一原则在具体实施中并未得到完全贯彻。1994年新税制改革时,曾经实行17%的退税率,但后来由于骗税猖獗及国家财力有限而将退税率两次下调(退税率为3%、6%和9%)。尽管政府在1998年和1999年为刺激经济增长又将退税率上调,但大部分出口商品的退税率尚未达到17%的法定退税率。征退税率不一致,将使我国出口货物含税进入国际市场,在难以通过提高价格的方式来消化含税量的情况下,其结果将是降低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四)在国内收购环节,出口货物的税款流失严重

出口退税率的下调,改变了对出口货物按法定税率计算退税的办法。外贸企业征退税的差额进入成本,由企业负担。出口货物专用发票的恢复使用,要求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必须附送出口货物专用税票。这样,供货企业销售给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要开具专用税票,并按规定的征收率计算税款,缴纳入库。据测算,一般企业的实际税负均低于专用税票的预征税负。因此,一些外贸企业在收购出口货物时,串通供货企业销售时不开具专用发票和专用税票,不预缴税款。外贸企业放弃出口退税,而从供货企业偷逃的税款中得到补偿。

(五)自营出口不进行正常申报,偷逃国家税收现象严重

现行的“免抵退”税政策,容易造成出口企业偷漏税。首先是造成企业漏税。我国现行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是附加税,“免抵退”税办法对出口货物进项税实行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从而减少了企业被抵扣的这部分增值税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形成漏税。其次是造成企业偷税。由于我国大部分出口商品的现行退税率都低于征税率,征退税间的税率差按规定进入成本,“免抵退”税办法对出口货物的审批,实质上成了对出口货物征退税间的差额作进项转出的审批,从而增加了企业应缴税金,导致少数企业不愿主动申报、缓报甚至隐蔽申报,不做征退差的增值税进项转出,进而造成偷税。

由此,由于我国出口退税结构不适应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的要求,出口退税数额超出了中央财政承受的能力,出口退税的负担机制不利于出口贸易的科学、规范管理,出口增长越快,中央财政负担越重。必须从政策调整人手,实施出口退税的新政策。

二、我国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内容

(一)2004年出口退税政策的重大结构性调整

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是在经济全球化和国内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的背景下作出的,目的在于保护国内的资源,鼓励高附加值的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出口,将国内的产业结构调整置于国际资源的配置环境中。

为进一步促进外贸体制改革,保持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国务院于2003年10月13日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政策的决定,对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进行改革。此次出口退税政策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1 对出口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本着“适度、稳妥、可行”的原则,区别不同产品调整退税率。对国家鼓励出口的产品退税率不降或少降,对一般性出口产品退税率适当降低,对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多降或取消退税。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为17%、13%、11%、8%、5%五档,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

按现行出口结构,出口退税率的平均水平将降低3个百分点左右。

2 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从2003年起,中央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收入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税。

3 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具体办法是: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与地方按75%:25%的比例分别负担。

4 结合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推进外贸体制改革。主要是通过完善法律保障机制等,加快推进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外贸出口制,降低出口成本,进一步提升我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同时,结合出口退税率的调整,进一步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整体效益。

5 累计欠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对截至2003年年底累计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和按增值税分享体制影响地方的财政收入,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其中,对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中央财政从2004年起开始采取全额贴息等办法予以解决。

(二)2005年出口退税政策调整

自2004年起出口退税政策调整一年多,进展总体顺利,基本实现了预期目标,全部还清了历年累计拖欠的出口退税款,建立了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机制,调动了企业出口积极性,优化了出口商品结构,促进了外贸出口快速增长。但是,新机制在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是地区负担不均衡,部分地区负担较重,个别地方甚至限制外购产品出口、限制引进出口型外资项目等。为此,国务院决定,在坚持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前提下完善现有机制,并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1 调整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分担比例。国务院批准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税基数不变,超基数部分中央与地方按照92.5%:7.5%的比例共同负担。

2 规范地方出口退税分担办法。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省以下出口退税分担办法,但不得将出口退税负担分解到乡镇和企业;不得采取限制外购产品出口等干预外贸正常发展的措施。所属市县出口退税负担不均衡等问题,由省级财政统筹解决。

 

3 改进出口退税退库方式。出口退税改由中央统一退库,相应取消中央对地方的出口退税基数返还,地方负担部分年终专项上解。

(三)2006年出口退税政策调整

为了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推动进出口贸易均衡发展,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9月15日起调整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属结构性调整。

我国取消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政策,涉及商品包括进出口税则第253章除盐、水泥以外的所有非金属类矿产品。此外,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降低。

此次调整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包括将重大技术装备、部分it产品和生物医药产品以及部分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出口的高科技产品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提高到17%;将部分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的出口退税率由5%或11%提高到13%。

同时明确,将以前已经取消出口退税以及这次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对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进口一律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四)2007年出口退税调整

为进一步控制外贸出口的过快增长,缓解我国外贸顺差过大带来的突出矛盾,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促进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和进出口贸易的平衡,减少贸易摩擦,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自2007年7月1日起,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税率。这次政策调整共涉及2831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

(五)2008年出口退税微调

自2008年8月1日起,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将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取消红松子仁、部分农药产品、部分有机胂产品、紫杉醇及其制品、松香、白银、零号锌、部分涂料产品、部分电池产品、碳素阳极的出口退税。

对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凡企业在2008年8月1日之前已经签定出口合同且价格不能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2008年8月15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经备案的出口合同,凡在2009年1月1日之前报关出口的,准予按调整前的退税率执行。逾期未能备案的以及2008年12月3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经过2004年重大调整和近几年的微调后,出口退税率结构由原17%、13%、11%、8%和5%五档调整为17%、13%、11%、9%和5%五档。在新的出口退税政策下,我国出口商品退税率的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也体现了国家欲通过退税率来调整出口商品结构的意图。

三、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对地方外贸出口影响的实证性分析——以盐城市为个案

到目前为止,出口退税新政策已运行4年多。其间地方和基层出现的种种问题,使得新政策的漏洞和不足毕现。现在,东南沿海越是经济发达的地区,越是外贸出口增长快的地区,出口退税给地方财政尤其是市县一级的财政所带来的压力就越大。

(一)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对盐城市外贸出口的影响

根据海关统计,2008年1-6月份,盐城市累计出口96576万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59.55%,高于江苏省24.3%的增幅。从上半年看,出口退税率下调并未带来预想中的抑制出口的影响。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受世界经济增长势头强劲,世界经济贸易总体进一步好转的带动;另一方面,随着出口退税的进度加快,极大缓解了企业资金紧张问题,从而减轻了企业的负担,更加有利于企业开展进出口贸易经营活动,为盐城市出口取得较大幅度的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过去长期欠退税的情况下,企业的成本很高。因为资金不足,企业往往要向银行贷款,并承担5%的年利息。如今退税率下调4个百分点,可能会高于银行5%的利息,但是影响却不像想象中大,企业尚可承受。而且,由于退税拖欠时间过长,有的企业早已不再指望,出口定价时也没有考虑退税因素,所以当时有的价格甚至还会高于下调4个百分点之后的价格。因此,对企业来说,尽管需承担下调4个百分点的成本,但是由于清还欠退税到位,使得企业资本成本大幅下降,不用再向银行贷款。资金的充足与退税率下调的负面作用相互抵消,企业能够进一步扩大出口能力,增加了出口竞争力。其中,由于新的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带来的足额、及时退税,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对企业的出口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总体上看,截至目前,新的出口退税政策并未对盐城市外贸出口的增长之势产生大的不利的影响,但是,一项政策的影响并非立竿见影,因此,此次出口退税率的进一步调整对外贸出口的影响要到2008年底才能完全地显现出来。

(二)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对盐城市外贸出口结构的影响

一方面由于出口商品退税率普遍下调,外贸行业的出口成本将会明显上升,行业整体效益和大多数企业效益将会下滑,但是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将有利于优势企业做强做大。新政策加快解决历史欠税问题,并同时增开中央和地方两条新的退税渠道,从机制上避免了新欠税问题的产生。这有助于规模大、营利能力强的外贸优势企业的发展,并使其在同业兼并中迅速壮大。不同商品出口退税率下调幅度的差异,使得经营不同出口商品的外贸企业具有不同的感受。服装、棉纺织品、玻璃制品和部分机电产品、塑料、橡胶由于出口退税率连年下调幅度大,以此为主营出口业务的进出口企业所受影响相对较大;钢材及其制品、鞋帽、箱包、羽毛制品、部分化学品、皮革制品等出口商品退税率下调2个百分点,以这些商品出口为主营业务的公司经营业绩也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出口退税率与一般贸易出口成本呈负相关效应。退税率的调整对出口增长的影响非常直接。根据有关机构计算,出口退税率每下调1个百分点,就相当于一般贸易出口成本增加约1个百分点。若下调4个百分点的话,将使得一般贸易出口成本增加约4%,对出口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从理论上看,此次调整增加了企业的出口成本,提高产品价格,无疑会削弱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由此产生的部分企业转产或倒闭以及下岗失业等问题,将在所难免。

另一个方面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也能促使出口型企业和外向型经济居主导地位的一些地区调整产业结构,特别是产品的市场结构,以提高自身的出口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