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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资产评估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6-01 15:26:26

会计资产评估论文

会计资产评估论文第1篇

【关键词】资产评估 会计计价 会计准则 评估标准

资产评估与会计是现代经济赖以正常运行的基础业,两个行业在资产业务中因专业分工而产生内在的联系,又因工作性质、专业知识和执业标准差异而有区别。本文试图从我国资产评估业的产生历史背景入手,更深层

次地认识资产评估学,以更好地利用会计信息为资产评估业服务,提升资产评估业的服务质量。

一、我国资产评估业的发展与管理历史

我国资产评估业的发展史,也是资产评估业管理体制的演变历史。资产评估业发展20多年来,管理的手段、方法多种多样,在不同历史条件下各有差异,但总体上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阶段。

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颁布标志着资产评估业产生

该办法明确规定了全国资产评估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时还规定了将审批评估机构纳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职权范围内,规定了被评估资产的管理范围、评估的程序和方法及法律责任等。由于国有资产在全社会资产中占有绝对优势,国务院第91号令的颁布为发展统一的评估行业奠定了基础,保证了资产评估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2、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成立标志资产评估管理由政府管理向行业自律管理过渡

资产评估的行业特点决定了行业自律管理是其不可或缺的一种管理方式。根植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中国资产评估业虽然在发展伊始得到政府的扶持和干预,但行业自律管理作为其发展方向应该得到逐步实现。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就扮演了这样一个角色,它既受政府的管理和监督,又协助政府贯彻执行有关资产评估的法规政策。作为独立的社团组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具有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的特点,使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覆盖整个行业。

之所以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成立标着中国资产评估业管理由政府管理向自律管理过渡,是因为从其发展轨迹来看,首先独立的资产评估协会与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并存(1993年);然后资产评估协会与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合二为一(1994年);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再次成为一个真正的行业自律组织。从理论上说,这无疑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职能角度分析,尽管其从构架上具有了行业自律管理的特征,但在中国经济管理体制改革尚未完成的条件下,其并没有真正具备行业自律管理的本质特征。通过资产评估行业协会实现行业自律管理,不仅需要形式上的变化,更需要实质内容的变化。

3、实行注册资产评估师制度标志由重视机构管理、项目管理转向注重资产评估人员管理

资产评估考试制度的建立,一是有利于促进资产评估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规范资产评估行业管理,为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摆脱政府部门干预,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打下良好的基础。二是有利于提高资产评估人员的素质和执业水平,从而促进中国资产评估业的发展。三是强化了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尤其是从1998年6 月1日开始实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制度使评估师的责权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规范了评估师的行为。四是有利于与国际惯例接轨,通过与其他国家对评估师资格的对等管理来加强与国际评估市场的联系。1999年10月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在北京举行年会,2000年7 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赴美国参加世界评估师大会等等,进一步加强了中外评估师之间的联系。

4、《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使资产评估业实现科学化、规范化操作

长期以来,由于缺乏统一的评估操作规程和操作标准,各个评估机构自行拟定评估操作方法和规程,对于同一类资产,各个评估机构的评估程序、规则各不相同。但是经过若干年的积累,资产评估理论研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评估操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制定《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有利于提高评估业务水平,规范业务操作,也为以后制定行业统一评估准则奠定了基础。

5、《中国评估准则》标志我国资产评估管理体制的创新

从1998年起,财政部开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1999年下半年,国务院开始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清理整顿,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和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合并到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实行“一个协会,一套班子,三种资格并存,三个行业统一管理”。

6、《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标志中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初步形成

财政部2001年颁布了第一个《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2004年又颁布了《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标志着中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初步形成。2007年11月28日,财政部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了新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对于经过了20多年的发展才形成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有人认为“中国资产评估准则严重滞后”,也有人将资产评估行业中存在问题归结于资产评估准则的不完善。本文认为,对于资产评估准则作用的认识取决于资产评估准则的定位。

综上所述,从资产评估产生的原因或服务手段来看,资产评估实质就是资产价值计量或价值判断的过程,而资产价值计量或价值判断本身就是会计核算的前提和基础,在资产评估实践中,资产评估工作也与会计工作也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

二、资产评估学与会计学的内在联系

从资产评估学科与会计学科的发展史来看,资产评估学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与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型边缘学科,而会计学科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由于人们管理生产的客观需要而产生的,因此会计学科发展远远早于资产评估学科。资产评估学科与会计学科的归属问题一直是资产评估理论研究焦点与难题,目前主要有两个学派。一些专家学者认为资产评估学属于经济学科体系,因为它是市场经济中产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另一些专家学者认为资产评估是会计学、审计学和财务管理学科的延伸学科,应归属管理学科。本文比较赞同资产评估与会计同属管理学的观点,主要原因是两者存在着以下内在关系。

1、资产评估与会计核算的对象都是经济主体的资产

从国家颁布的相关法规中可以看出,我国资产评估对象的分类简单采取会计准则的资产分类设计,整体资产评估结果也是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的呈报方式。其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会计准则对于资产分类在总分类账户层次上主要考虑资产工程技术特点,把全部资产划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等几大类。这样划分对于资产评估中专业技术分工和搜集整理信息资料是基本适用的,因而总分类账户可以作为资产评估分类依据。二是资产评估产生的背景使得资产评估对象按会计要素分类成为必然。由于我国资产评估初期是在创办中外合资企业中建立起来的,当时由于持续的物价上涨,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远远低于其市场价值,以历史成本计价的会计体系不能反映资产现时价值,为维护国家权益就必须通过资产评估方法对中方资产价值按评估值进行调整,资产评估的结果是会计科目分别陈述。

2、会计数据和会计计价方法成为资产评估的主要依据

资产评估是对某一资产在某个时点的现实价值进行合理判断、评估,评估的主要信息来源于会计资料和财务数据。对资产重置成本、各种贬值因素、资产预期收益和风险的测算都离不开会计数据的支持,没有会计计价形成的会计资料,资产评估就会变成无源之水,因此会计信息的准确性直接影响到资产评估的准确性。另外,资产评估中还大量运用会计计价方法。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对于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该采取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应当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而资产评估方法中也包括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和重置成本法。由于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不够发达,对于资产未来收益的预测还存在条件限制,目前国内资产评估主要还是采取重置成本法,因此国内大部分资产评估都以会计数据为基础性数据。

3、资产评估结论可以作为会计核算计价的重要依据

我国《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制经营,与国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企业清算时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论可能是增值也可能是减值。根据《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企业账面价值,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也可以参考资产评估结果。另外,在企业联营、兼并和重组等产权变动中,资产评估结果都可能是企业产权变动后重新建账、调账的主要依据。

4、资产评估理论、准则体系与会计理论、准则体系存在相互借鉴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投资、转让、捐赠、企业改制等涉及到企业产权变动的情况下资产会计计价,企业可以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调账或建账”。这使得资产评估与会计之间关系更加紧密。另外,我国资产评估的许多理论与方法,如折旧理论、成本理论、价值理论和货币时间价值理论等,都借鉴了会计理论。另外,会计准则中承认的某种条件下的资产评估结果,可以作为会计账务处理的依据;在资产评估准则中,也有许多会计的原始数据及计价标准可以作为资产评估的基础。

5、二者职业监管都是各级财政部门,执业机构和人员以行业协会管理为主

两者主要从业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与人员(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评估师)都以提供中介服务为主,都要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执业原则,以独立第三者身份从事工作,对职业道德的要求都提升到最高层次,且要对自己的专业工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资产评估学与会计学差异分析

分析资产评估学科与会计学科的发展史,本文认为两者存在着理论差异、目标与职能差异、假设前提条件差异、计价方法差异、计价结果差异、法规与标准差异等。

1、两者基本理论的差异

会计以货币为计量单位,以“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为平衡公式,反映会计主体的资产、负债和权益在静态状态下的平衡关系,主要设置账户、复式记账和编制财务报告等主要核算方法为理论依据。而资产评估是融会计、统计、工程技术、法律、审计、市场调查及相关专业技术知识等于一体的适用现代市场经济管理需要的边缘学科,其特点主要体现在现实性、市场性、预测性、公允性和咨询性。从学科理论来看,会计学科是一门学科理论比较成熟和系统管理学科,它的法规体系比较健全完整。而资产评估学科理论在许多领域还存在较大分歧,一些概念不清、法律空缺、准则不全、理论与实际认知差异较大,导致资产评估结论往往存在一定可操作区间,这也是国际评估准则不像国际会计准则那样被普遍遵循和应用的原因。

2、两者目标与职能差异分析

从目标来看,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认为:“会计的目标是为企业投资人、债权人、政府部门与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他们决策所需要的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从而为企业管理服务。”会计工作主要以会计理论和会计核算技术为基础,运用会计准则,通过实时、准确计量、记录、核算和报告对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进行完整公允的报告。而资产评估作为一种专业人员对特定时点及约束条件下资产价值的估计和判断的社会中介服务,主要为委托方提供合理的资产价值咨询意见。资产评估的目标是为资产产权变动和交易服务,主要以经济分析理论和专项资产价值识别技术为理论基础,运用资产评估准则对标的物进行价值判断。因此,评估、咨询是资产评估的基本职能;而会计主要是通过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方式,连续、系统、全面、综合地反映与监督单位财务收支情况、生产经营情况以及财务成果情况的一种社会活动,会计的基本职能是反映与监督。

3、两者前提条件的差异分析

会计核算的前提(或假设)基础是单位应当遵循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四项原则,这四项前提基础是互为一体、缺一不可,其基本核算方法也是唯一的。但资产评估适用的前提基础包括利益变动主体假设、资产持续经营假设、有效市场存在假设等,其假设组合具有多样性特点,在不同假设前提条件下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得出的评估结果具有差异性特点。会计的各项假设是会计计价的充分必要条件,而资产评估的各项假设是资产评估充分条件,并非必要条件。由于会计与资产评估所适用前提条件的差异,会计所引用的资产评估结论存在着限定性,一般比较适合引用持续经营前提条件下的资产评估结果。

4、两者方法上的差异分析

在会计计价中就资产论资产,目的是使货币能够客观地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量。而资产评估计价是就资产论权益,资产评估价值反映资产的效用,并以此作为取得收入或确定组织、实体中权益的依据。两者目标的不同,导致了两者方法上的差异。会计计价方法包括设置账户、复式记账、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成本计算、财产清查和编制财务报告,它们相互配合应用,构成一个完整的会计方法体系;会计计价方法主要以历史成本计价,以实际发生的业务事实为依据,采取上述方法如实记载。而资产评估方法主要有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采取不同评估方法反映不同计价方式。因此不难看出,会计计价反映的是过去发生的业务,而资产评估是以现在已经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客观事实为依据,加上评估人员的职业判断及推理而计算出结果。会计计价依据具有唯一性,而资产评估依据具有推理性和判断性。

5、两者结果的差异分析

会计计价强调的是资产原始历史成本,并且只要符合客观性原则,在查证相同数据之后基本会得出相同的计量结果和结论。资产评估强调的是特定资产评估时点的市场价值,对同一资产由于在不同时期、不同地点、采取不同方法进行评估会产生不同的评估结果。

6、两者依据的差异分析

会计对资产确认和计价的依据是《会计准则》和相关具体核算办法,这种依据比较全面科学,只有少数业务采取方法具有可选择性。资产评估依据的是《资产评估准则》和相关资产评估法规,对于资产评估方法选择方面评估机构具有可选择权,受国家相关政策影响比较大,这些都给资产评估带来很大影响,其理论依据和法规较少。

四、结论

本文以资产评估学的发展历史作为研究资产评估与会计关系的基础,其目的是帮助资产评估学在未来的市场经济服务中找到其发展方向。资产评估学作为一门新型边缘学科,它融管理学、经济学和工程学等多学科为一体。资产评估学的发展历史较短,理论基础薄弱,法规体系不健全,但市场前景广阔;同时,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绝大多数人员是从会计人员转变过来,对会计学科比较精通。因此,比较研究资产评估学与会计学的关系,有助于帮助资产评估从业人员提高对资产评估学科的认识,更好地提升他们的执业质量和水平,有益于我国资产评估业的发展壮大。

【参考文献】

会计资产评估论文第2篇

一、资产评估的对象是资产,不是负债

资产评估的对象是资产,这似乎毋庸质疑。资产,从理论上来讲是被特定权利主体拥有或控制并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资产还具有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特点,是用来作为生产经营和价值交换的资本。资产评估的目的主要是估算出被评资产的现实市场价值,也就是说,将资产的历史成本估算为现实成本。作为国有企业来说,资产的形成,有多方面的资金来源:有国家投入的,有借入的,有从收益中提留的,有按规定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占有其他经济实体和个人权益的,等等。1993年会计制度改革之前,资产的形成,在会计报表《资金平衡表》中右方的资金来源等于左方的资金运用,也就是资产形成的资金来源。会计制度改革之后,资产的形成,在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中表现的形式为:一是负债,二是所有者权益。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改革,并不改变资产的性质,更不影响评估的性质。评估的对象仍然是资产,不需追究形成资产的资金来源。弄清楚资金来自哪些渠道不是评估人员的责任,也不属于其工作范围。其实评估人员所评估的资产并不限于《资产负债表》中左方所列的资产项目。所评资产是为权利主体带来经济利益的全部经济资源。如《资产负债表》中虽列有无形资产,但并不是所有无形资产的价值都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有的商品的商标和商誉,可以给企业带来超额利润,但《资产负债表》中并不反映其资产价值,尤其是商誉,是企业综合素质所创造的效应。

但目前我国资产评估工作涉及的对象,已超出了“资产”的范围。

1.国务院91号令明确规定资产评估的范围。1991年11月国务院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91号令)第六条明确规定:“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现在看来,这种表述作为评估的理论不够准确,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资产评估,根据不同的目的和资产类别,选择不同的价格标准,不同的价格标准还要与不同的评估方法相匹配。但91号令提出的资产评估范围没有超出“资产”这个特定的主体。资产评估师的责任,就是要根据委托方的评估目的,通过一定的操作程序,以科学的方法,实事求是地对委托评估的资产评定估算出现实市场价值。至于对资产拥有或占有的委托方的资产是由哪些资产来源形成的,尤其是负债状况,评估师不需要逐项过问追究。这既不是评估师的责任,也无实际意义,而是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程中应担负的责任、权力和义务。

2.关于评估负债。1996年5月7日颁发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第一百一拾条规定:“整体企业的评估范围一般应为该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第十一章一百零一条至一百零四条专门列述了负债的评估。这不但改变了91号令确定的评估范围和评估对象,而且模糊了资产价值评估的本质和特点。

第一,评估负债缺乏理论依据。

负债是特定权利主体拥有或占有单位所承担的、能以价值计量的、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负债是债权人的资产和权益,它是以法律、有关制度、法规或合同契约的承诺为依据的。债务的种类性质和额度既有相关的法规契约合同为依据,也有承诺的法律效力。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改变这种法律承诺的事实。资产占有单位对于应该偿付的债务要按照既定合同、契约法规条文在法定的限期内如数偿付给债权人。资产占有单位不履行偿付债务的义务是要负法律责任的。负债的评估结果是什么?意义何在?理论上难以成立。

第二,评估负债方法上行不通。

资产评估,有一整套完整的国际通行的理论、方法、标准,但没有评估负债的方法。因为评估负债没有科学的依据,再评,也改变不了债务的性质和价值量。有的评估项目需要计算其净资产,提出对负债进行核实,既是法律承诺的事实,就无需评估人员进行核实,评估人员既无责任,也无义务对负债评估(或称核实)。整体企业产权变动,如需要计算净资产,一种办法是按账面负债值扣减,另一种办法也可按照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结果扣减。

负债评估不但没有理论方法依据,还模糊了资产评估的性质,即使由评估人员核实负债,也超出了评估工作的职责范围。

当然,如果客户要求对其负债进行核查,评估师又有能力承担此项任务时,经双方协议,可以作为评估项目以外的任务,另行计费。

二、资产评估与审计的性质、范围不同

资产评估和审计虽然同属于经济鉴证类中介服务,但从实质上说评估工作和审计工作的性质、对象、依据、操作方法都是不同的。

资产评估与审计的不同点之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的审计工作是受政府的委托,按照政府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经济法规,对各种所有制和各类企业以及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经济活动和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计。一切企业和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必须按照政府规定、委托接受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是政府征税和进行经济管理、维护经济秩序的依据。所以,审计工作的性质是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起“经济警察”的作用,注册会计师依法审计带有强制性。

资产评估则不同,虽然也属于中介服务性质,但并没有监督、检查的性质,是一种咨询性服务。西方发达国家,除有些国家企业上市前要进行资产评估,资产增值税纳税的税基规定评估外,在其他情况下的产权变动是否评估,由所有者自己决定,政府没有强制性要求。

我国由于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清产核资前账面资产价值又与实际价值有较大背离,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家权益,所以国务院91号令规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都要进行评估。这种规定带强制性。但对于非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权在50%以下的企业产权变动,则没有强制要求评估,个别部门颁发文件对非国有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并没有经国务院同意。

其实,资产评估对资产权利主体(占有单位)来说,是对其权利的维护。我国在资产评估兴起之前,以账面价值与外商合资,不知吃了多少亏。资产评估正是从这些教训中发展起来的。所以资产评估应该成为资产占有单位(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的自觉行为,自我需要,而无须强制执行。

资产评估与审计的不同点之二:审计工作是按照政府规定,定期或者是在特定情况下进行。如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就要在报出前定期审计;企业经营性质变更(企业上市)、结业、领导人员更换要进行审计;还有属于特定情况下的审计。被审计的单位,对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来说,可以是常年客户。审计的范围,按照政府规定由注册会计师强制执行。

资产评估则是在产权变动时才需要进行。对于一个企业来说,产权不可能经常发生变动,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关系是一次性服务。资产评估的目的、范围完全由委托方(资产占有单位)决定。评估人员按照委托方确定的资产范围评估。对没有委托评估的资产,评估人员无权强行要求评估,对没有委托评估的资产价值,评估人员也不负责任评估。委托方应该提供而没有提供评估的资产,或有意隐匿而造成资产价值不实,影响委托方或相关单位的权益,应由委托方负责,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应负任何责任。当然,为了委托方的利益,评估人员可以就评估目的、评估资产的范围提供咨询性建议。但建议采纳与否由委托方决定,由此造成的后果也应由委托方负责。

资产评估与审计的不同点之三:是工作对象不同、方法不同。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的经营活动、经营管理以及相关资产负债的会计记录(会计报表、账册凭证)进行全面检查审计,对其违反国家经济法规、财务会计制度提出审计和处理意见。如果审计工作有误或者有意违反审计准则,造成审计结果不实,注册会计师要负经济法律责任。

注册评估师则是按照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对委托评估资产的现实市场价值进行评定估算,估算出合理的现实市场价值,作为产权变动或交易双方作价的参考依据。如果评估师工作失误或有意抬高或压低被评资产价值,同样要负经济法律责任,但对企业每项资产、负债的来历,评估师没有检查监督的责任,也不需要逐笔追查清楚。

三、规范资产评估执业必须突出资产评估工作的重点

资产评估人员的责任,是评定估算出资产现实价值。无论委托方委托评估资产是何种目的,评估人员工作的结果只有这一个目的。这也是资产评估工作的核心。评估人员在执业中所作的一切工作都要围绕这个目的和核心。

会计资产评估论文第3篇

(一)中美资产评估准则制定的背景与环境比较 按照一般学科的发展规律,资产评估的准则来自资产评估的实践,同时随着资产评估业务的发展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1987年,美国制定了《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USPAP), 从1980年以后,资产评估行业在美国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随着经济的繁荣形成了美国评估师协会(ASA)、评估学会(AI)等众多评估专业协会,作为民间自律性机构,评估协会在其各自领域内对美国评估业进行行业自律性管理,并制定本协会的执业准则和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出现于美国评估促进会成立1年之后,由其制定和。20世纪80年代,美国奉行自由主义经济政策,撤消了对金融业内金融机构严厉的行业管制,在这期间,美联邦特许存款、贷款银行迅速将业务范围扩大到提供私人或商业贷款。但与此相背离的是,当时的美国金融行业监管部门并未做好足够的准备应对突然增加的市场供给,这样的改革直接导致了大批金融机构在对贷款进行审批之前,并未相应的对抵押的标的物进行合理的资产评估,有些资产虽进行了评估但由于评估师的资质问题造成了资产价值评估的不合理。20世纪初期,美国的不动产评估领域尚未形成统一的评估师资格标准和执业准则。特别是在金融机构进行资产抵押贷款业务方面,需要进行抵押物的评估,缺乏统一的评估师资质标准,在执业过程中也缺乏统一的准则体系指导实践,造成了资产评估师对作为抵押物的资产故意或不故意的做出不恰当的评估,由于评估准则的缺失直接导致了大批的银行金融机构纷纷破产倒闭。因此,当时在美国,经济界、金融界亟需对资产评估行业这一传统的自由职业领域进行规范性的管理,为适应资产评估界的内在要求和经济界、金融界的外在需求,美国评估界自发地组织起来制定了《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USPAP)。

相对于美国资产评估行业的成熟发展,我国资产评估行业从实践到理论都发展较晚,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末,在这期间,资产评估从无到有,一经产生便呈现出较强的生命力,为改革开放、国有企业经济体制改革、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资产评估的发展当时我国还不存在一套完整系统的资产评估准则,不能从理论的高度对资产评估的概念、资产评估的评估原则、评估假设以及评估要素等进行的规范总结,1993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成立,成立大会上首次提出了创立资产评估准则的任务,这期间,召开了多次国际性的研讨会,并提出了准则制定的设想和框架。20世纪90年代初期,在评估准则准备制定的过程中及资产评估实践中,由于无形资产的形态的特殊性,在国有企业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接连出现了无形资产价值虚假评估的事件,造成了国有资产价值严重流失,引起了社会各界对无形资产评估的强烈重视,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无形资产价值在企业中所占的份额有所增加,企业涉及无形资产评估的情况也随之增加,于是在我国资产评估的基本准则尚未出台前,便首先于2001年7月出台了《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规范了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行为,提高了评估质量,维持了微观企业和宏观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由此看来,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和资产评估实践与理论的产生背景及发展,具有明显的国有资产管理的特色,评估业务所遵循的操作规范也主要是政府的文件。我国的资产评估业发展时间较短,但发展速度较快,再加上20世纪80年代末期我国国情的特殊性,无形资产评估准则在整个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尚未建立,缺乏基本准则指导的情况下通过行政立法强制推行出来,这便形成了资产评估准则落后于资产评估实践,评估准则被评估实践推着走的局面。

(二)中美资产评估准则制定的目的差异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USPAP)的制定,与20世纪80年代美国的泡沫经济有着密切的关系。正是由速发展的经济,为了规范资产抵押贷款业务中的资产评估行为、防止金融危机的发生,应评估实践的需要,美国各大民间资产评估协会联合起来制定了《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同时得到了美国立法的认可,由此可见,美国制定的资产评估准则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目的性和可操作性,对以融资为目的的资产抵押贷款评估给予着重的论述,有具体的适用对象和范围。相对于美国资产评估准则,我国第一部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是为解决我国自2000年以来证券市场所发生的因国有企业改制,关联方交易引发的有关无形资产评估争议而制定的。后来财政部于2004年的《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主要是为了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行为和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职业道德素质,保证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由此看来,我国的资产评估准则的制定滞后于资产评估的理论研究,应实践的发展而被动和强制制定和实施的,在这种情况下,资产评估准则的建设缺乏整体性思路。

(三)中美评估准则框架体系的差异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USPAP)制定于20世纪80年代特定的历史时期,汲取了当时美国金融行业不规范的资产抵押贷款评估中的经验教训,有大量的实践基础和针对目标,是以资产评估理论研究和评估实践为基础,因此USPAP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在准则制定的初期就形成较为完善的理论框架体系,结构严密,专业水准高,在国际评估界是一部水平较高的评估准则。USPAP的理论框架体系涉及了职业道德、与法律关系、评估能力、各种形式的动产和不动产评估,企业价值评估以及程式评估等几大部分,并以细则的形式对现金流量分析、保密原则、允许偏差、客户评估目的的确定性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范,用于指导评估实践,准则框架结构清晰,总体分为三个层次:前言(基本准则)、准则条文、评估准则说明、外加一个非准则性的咨询意见。评估准则的说明十分灵活,因时代需求和经济发展而制定和修改完善,既保证了USPAP的稳定性,同时也适应了不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日新月异的评估实践。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从总体建设的历程来看,无形资产准则先于基本准则而制定,这样的发展顺序从一开始便显示出准则建设缺乏整体性思路。2004年财政部的两项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标志着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初步建立。到2010年底,我国已经建立了包括:《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2004年)、《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2004年)、《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2001年)、《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2003年)、《珠宝首饰评估指导意见》(2003年)、《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2005年)、《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2005年)、《森林资源评估管理暂行规定》(2006年),《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2010年)和《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2010年)等2项基本准则、8项具体准则、2项资产评估指南和6项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在内的覆盖资产评估主要执业领域的较完整的评估准则体系。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从理论到实践都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也积极地迈出了向国际准则靠拢的步伐,但相对于USPAP完备的理论框架体系,我国的评估准则建设尚存在不足。从目前的发展来看,一些单项指导意见尚未出台,已经制定的准则还不十分成熟,概念的界定、专业术语的解释模糊,可理解性有待提高,具体条文需要细化用于指导评估实践,由此可见,我国的评估准则框架离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准则的趋同还有一段距离。

二、我国资产评估准则的完善建议

(一)在准则导向上,向美国评估准则靠拢资产评估实践越发展对评估准则的要求越高,同时,资产评估的准则体系越完善,资产评估实践也就越规范。衡量一个国家评估业务实践水平的标志之一就是其准则体系的完善程度,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USPAP)在目前世界各国现有的评估准则中可以称其为典范。USPAP最宝贵之处在于是在美国长期的资产评估实践的基础上,总结了评估实践发展的经验和教训,众多的评估协会在几十年间对评估基本理论的研究成果,其评估准则的制定基于实践,因此具有较强的实践操作性和可行性,从一制定开始,便迅速受到了评估界人士的广泛认可,很快成为美国及北美地区各评估专业团体和评估师广为接受和公认的评估准则。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资产评估事业从理论到实践也得到了长足的进步,新经济形式的出现和评估实践的发展迫切需要一套统一的、高质量、易于指导实践的、包含各类评估专业的评估准则,在准则的制定方面,中国应该借鉴美国评估准则,在评估理论研究和实践的基础上对评估准则进行修订和完善。

(二)评估准则由资产评估协会牵头,联合多家管理机构制定美国是世界上经济水平最高的国家之一,经济的发展促使资产评估业发展,有着美国评估师协会、估价师国际联合会等多家评估职业团体,共同组建了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特别委员会,于1987年制定了统一的评估准则――《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USPAP)。USPAP经过20多年的发展,行业协会在多头管理,多师并存的情况下,一直都致力于与公众、评估师监管机构、评估服务的提供方以及评估信息的使用者保持步调一致,满足相关利益方对评估执业统一标准的需求。我国应借鉴美国的经验,由资产评估协会牵头,联合相关管理结构制定出一部能够规范整个资产评估行业的,切实可行的,完善的资产评估准则。

(三)在准则的制定过程中体现统一规范与分别规范相结合原则统一规范是指首先对资产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质量、职业道德有统一的规定。分别规范是指评估准则对各种单项资产评估行为的规范(既包括单项资产也包括整体资产)。美国资产评估事业初期的发展是以不动产评估为主,与美国发达的经济形势不同的是,我国的资产评估事业是在20世纪80年代的国有经济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发展起来的,因此,我国资产评估业比较重视企业整体资产的评估, 资产评估准则覆盖面相对广泛,既涉及无形资产和各种不动产等单项资产评估业务,又涉及企业价值的评估业务,因而我国的资产评估准则要体现统一规范和分别规范相结合的原则。

(四)强化资产评估理论研究,为评估准则的制定提供理论基础评估准则的制定首先要有理论基础作为指引,我国资产评估事业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影响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建设的重要原因是关于我国资产评估定位上的认识分歧,而资产评估定位的不同观点是由于对评估理论研究的不透彻。因此,我国应该对资产评估的理论进行深入的研究,目前我国的很多学者也对资产评估理论进行了一些探讨和研究,例如有对资产评估的对象、评估的前提假设、价值类型选择,评估范围、评估程序以及评估报告的类型等的理论研究,主要散见于一些学术论文或硕士、博士的学位论文中,但并未形成成熟的理论体系,我国应该借鉴美国评估理论先进成果及准则制定的实务经验,深入进行理论研究,为准则制定打好理论基础。

(五)加强评估界与会计界的合作,加快以“为会计计量提供支持”为目的的资产评估准则的建设作为共同服务于经济领域的两个行业,会计和评估在国际层面的合作日益密切。2005年1月1日开始,90多个国家要求或被允许使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我国财政部也于2006年2月15号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新准则的制定实现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新会计准则体系再次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股份支付等多种业务均采用了公允价值。与传统的历史成本计量不同的是,公允价值模式对资产进行计量具有一定的估计性,这便涉及了对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评估。计量属性在会计准则中的运用需要资产评估的有力支持。高效的资产评估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财务信息质量。 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由于资产评估所具有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将在公允价值的应用过程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因此, 必须加快资产评估准则的制定工作,以积极应对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给资产评估行业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本文系河北省科技厅课题《河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管理及风险控制研究》(项目批准号:10457204D-7)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刘萍:《走向成熟的中国资产评估》,《中国资产评估》2006年第11期。

会计资产评估论文第4篇

资产评估,确切地说应该是资产价值评估(为了简化文字,以下仍称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的兴起和发育,弥补了我国市场经济中的中介服务业务,完善了市场经济中的中介服务体系。但如何使资产评估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信得过、离不开的行业,就必须将资产评估工作引向更科学、更规范,服务范围更广泛的轨道。为此,有几个问题提出来研究。

一、资产评估的对象是资产,不是负债

资产评估的对象是资产,这似乎毋庸质疑。资产,从理论上来讲是被特定权利主体拥有或控制并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资产还具有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特点,是用来作为生产经营和价值交换的资本。资产评估的目的主要是估算出被评资产的现实市场价值,也就是说,将资产的历史成本估算为现实成本。作为国有企业来说,资产的形成,有多方面的资金来源:有国家投入的,有借入的,有从收益中提留的,有按规定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占有其他经济实体和个人权益的,等等。1993年会计制度改革之前,资产的形成,在会计报表《资金平衡表》中右方的资金来源等于左方的资金运用,也就是资产形成的资金来源。会计制度改革之后,资产的形成,在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中表现的形式为:一是负债,二是所有者权益。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改革,并不改变资产的性质,更不影响评估的性质。评估的对象仍然是资产,不需追究形成资产的资金来源。弄清楚资金来自哪些渠道不是评估人员的责任,也不属于其工作范围。其实评估人员所评估的资产并不限于《资产负债表》中左方所列的资产项目。所评资产是为权利主体带来经济利益的全部经济资源。如《资产负债表》中虽列有无形资产,但并不是所有无形资产的价值都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有的商品的商标和商誉,可以给企业带来超额利润,但《资产负债表》中并不反映其资产价值,尤其是商誉,是企业综合素质所创造的效应。

但目前我国资产评估工作涉及的对象,已超出了“资产”的范围。

1.国务院91号令明确规定资产评估的范围。1991年11月国务院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91号令)第六条明确规定:“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现在看来,这种表述作为评估的理论不够准确,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资产评估,根据不同的目的和资产类别,选择不同的价格标准,不同的价格标准还要与不同的评估方法相匹配。但91号令提出的资产评估范围没有超出“资产”这个特定的主体。资产评估师的责任,就是要根据委托方的评估目的,通过一定的操作程序,以科学的方法,实事求是地对委托评估的资产评定估算出现实市场价值。至于对资产拥有或占有的委托方的资产是由哪些资产来源形成的,尤其是负债状况,评估师不需要逐项过问追究。这既不是评估师的责任,也无实际意义,而是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程中应担负的责任、权力和义务。

2.关于评估负债。1996年5月7日颁发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第一百一拾条规定:“整体企业的评估范围一般应为该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第十一章一百零一条至一百零四条专门列述了负债的评估。这不但改变了91号令确定的评估范围和评估对象,而且模糊了资产价值评估的本质和特点。

第一,评估负债缺乏理论依据。

负债是特定权利主体拥有或占有单位所承担的、能以价值计量的、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负债是债权人的资产和权益,它是以法律、有关制度、法规或合同契约的承诺为依据的。债务的种类性质和额度既有相关的法规契约合同为依据,也有承诺的法律效力。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改变这种法律承诺的事实。资产占有单位对于应该偿付的债务要按照既定合同、契约法规条文在法定的限期内如数偿付给债权人。资产占有单位不履行偿付债务的义务是要负法律责任的。负债的评估结果是什么?意义何在?理论上难以成立。

第二,评估负债方法上行不通。

资产评估,有一整套完整的国际通行的理论、方法、标准,但没有评估负债的方法。因为评估负债没有科学的依据,再评,也改变不了债务的性质和价值量。有的评估项目需要计算其净资产,提出对负债进行核实,既是法律承诺的事实,就无需评估人员进行核实,评估人员既无责任,也无义务对负债评估(或称核实)。整体企业产权变动,如需要计算净资产,一种办法是按账面负债值扣减,另一种办法也可按照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结果扣减。

负债评估不但没有理论方法依据,还模糊了资产评估的性质,即使由评估人员核实负债,也超出了评估工作的职责范围。

当然,如果客户要求对其负债进行核查,评估师又有能力承担此项任务时,经双方协议,可以作为评估项目以外的任务,另行计费。

二、资产评估与审计的性质、范围不同

资产评估和审计虽然同属于经济鉴证类中介服务,但从实质上说评估工作和审计工作的性质、对象、依据、操作方法都是不同的。

资产评估与审计的不同点之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的审计工作是受政府的委托,按照政府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经济法规,对各种所有制和各类企业以及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经济活动和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计。一切企业和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必须按照政府规定、委托接受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是政府征税和进行经济管理、维护经济秩序的依据。所以,审计工作的性质是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起“经济警察”的作用,注册会计师依法审计带有强制性。

资产评估则不同,虽然也属于中介服务性质,但并没有监督、检查的性质,是一种咨询。西方发达国家,除有些国家企业上市前要进行资产评估,资产增值税纳税的税基规定评估外,在其他情况下的产权变动是否评估,由所有者自己决定,政府没有强制性要求。

我国由于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清产核资前账面资产价值又与实际价值有较大背离,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家权益,所以国务院91号令规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都要进行评估。这种规定带强制性。但对于非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权在50%以下的企业产权变动,则没有强制要求评估,个别部门颁发文件对非国有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并没有经国务院同意。

其实,资产评估对资产权利主体(占有单位)来说,是对其权利的维护。我国在资产评估兴起之前,以账面价值与外商合资,不知吃了多少亏。资产评估正是从这些教训中发展起来的。所以资产评估应该成为资产占有单位(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的自觉行为,自我需要,而无须强制执行。

资产评估与审计的不同点之二:审计工作是按照政府规定,定期或者是在特定情况下进行。如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就要在报出前定期审计;企业经营性质变更(企业上市)、结业、领导人员更换要进行审计;还有属于特定情况下的审计。被审计的单位,对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来说,可以是常年客户。审计的范围,按照政府规定由注册会计师强制执行。

资产评估则是在产权变动时才需要进行。对于一个企业来说,产权不可能经常发生变动,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关系是一次。资产评估的目的、范围完全由委托方(资产占有单位)决定。评估人员按照委托方确定的资产范围评估。对没有委托评估的资产,评估人员无权强行要求评估,对没有委托评估的资产价值,评估人员也不负责任评估。委托方应该提供而没有提供评估的资产,或有意隐匿而造成资产价值不实,影响委托方或相关单位的权益,应由委托方负责,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应负任何责任。当然,为了委托方的利益,评估人员可以就评估目的、评估资产的范围提供咨询性建议。但建议采纳与否由委托方决定,由此造成的后果也应由委托方负责。

资产评估与审计的不同点之三:是工作对象不同、方法不同。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的经营活动、经营管理以及相关资产负债的会计记录(会计报表、账册凭证)进行全面检查审计,对其违反国家经济法规、财务会计制度提出审计和处理意见。如果审计工作有误或者有意违反审计准则,造成审计结果不实,注册会计师要负经济法律责任。

注册评估师则是按照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对委托评估资产的现实市场价值进行评定估算,估算出合理的现实市场价值,作为产权变动或交易双方作价的参考依据。如果评估师工作失误或有意抬高或压低被评资产价值,同样要负经济法律责任,但对企业每项资产、负债的来历,评估师没有检查监督的责任,也不需要逐笔追查清楚。

三、规范资产评估执业必须突出资产评估工作的重点

资产评估人员的责任,是评定估算出资产现实价值。无论委托方委托评估资产是何种目的,评估人员工作的结果只有这一个目的。这也是资产评估工作的核心。评估人员在执业中所作的一切工作都要围绕这个目的和核心。

按照我国现行评估法规要求,我国资产评估执业人员担子太重,压力太大。评估机构每接受一个评估项目,从签订业务约定书到制定评估工作计划、组织评估队伍,协助指导委托方进行资产负债清查,核查委托方所报资产负债清查情况。按现行法规要求,对建筑物、机器、设备、在建工程等逐项核查。对长期投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短期投资等资产负债逐笔检查,对存货的抽查要占到数量的40%、账面值的60%以上。对积压的、报废的、残次的要逐笔核实,逐项验证属实可信程度。然后进入到对资产的评定估算,撰写评估报告。评估报告还要求按会计科目分类撰写,对流动资产的评估要逐一说明,甚至现金的存放地点、盘点方式及过程,银行存款要查阅银行对账单,对评估的每项资产还要选择典型作出评估案例,详细叙述评估过程,推导评估结论的每一参数来源或依据等等。

资产占有单位在评估前对其家底资产进行彻底清查是必要的。清查的目的是为向委托方提供一份待评估资产的清册。评估机构对待评估资产进行核查也是必要的。但核查的范围应有重点,对企业生产经营起主导作用的价值量大的资产必须认真核查,对于流动资产应视其情况进行重点核查。流动资产种类繁多,流动性大,形态变化快,要求按会计科目对往来款项逐项、逐笔清查、核对,试想评估机构要组织多少人力,耗费多少时间,尤其资产评估是在一定时点上的价值,而流动资产的价值和研究形态随时发生变化,花费如此多的人力和时间实在不必要。西方国家和地区对流动资产评估坚持稳健原则,多以账面价值为准,这种做法是有道理的。

资产评估不是财务审计,要求评估人员做注册会计师应该做的工作和应当完成的审计任务,既超出了评估人员的工作范围,又是越位行为,还会给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带来不必要的执业风险。

资产评估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经济业务。企业的性质不同、规模不同、占有的资产类型以及特点不同,影响企业受益的因素也不同。对资产价值评估除了科学的方法和可信的参数外,还有很多变化的因素,需要评估人员凭借自己的经验、知识、专业技术能力去分析判断。因此评估工作的重点应该放在主要资产价值的形成上面,那些程序性的工作、非重点资产及不影响大局的工作应尽量简化,不要事无巨细,面面俱到。

四、资产评估风险的界定与防范

脱钩改制后,业内人士普遍对资产评估工作的严肃性认识提高了,风险意识也加强了,也感到原有的技能不适应发展的需要了。

我国资产评估业兴起的初期,评估人员还没有意识到资产评估有什么风险。尽管91号令第三章有五条阐述了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但这种责任严重到什么程度,谁都没有亲身经历,在我国还没有先例。没有一家机构因为评估价值不实导致经济赔偿或受到法律追究。资产价值评估工作的风险,来自各个方面,有各种原因。有的是可以防范的,有的是难以预测的。

1.违反职业道德造成的风险。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为谋求不正当利益,不遵循客观公正原则,任由委托单位摆布,投其所好,无原则地高评或低评资产价值,一旦败露,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失,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要负经济责任,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2.评估人员不坚持原则,听命行政干预,造成资产价值失真,损害国家或有关各方权益。虽说有政府或某领导人作主,一旦出现问题,仍要追究评估人员责任,届时评估人员有口难辩,自食其果。

3.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能力、水平所限,承担无力承担的评估项目,导致评估的资产价值不实造成的损失,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负有不能推卸的责任。

4.评估人员工作马虎,资产价值评定估算工作不到位,致使评估的资产价值扭曲,给委托方造成损失,风险难以估量。

以上种种,只要评估机构和人员在执业中坚持职业道德,提高执业水平和能力,坚持原则,认真负责,风险是可以防范的。但是目前,由于评估人员的职责范围不明确,评估工作越位,带来的风险隐患难以预测和避免。

如“负债评估”,理论上没有根据,方法上行不通。即使是负债核查,也不属于评估人员的工作范围。负债是债权人的资产和权益,前面说过是契约、合同、有关法规、条例作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承诺的依据。负债应由债务人对债权人负完全责任。发生纠纷和争议应依法处理,无论负债在会计上列出的是什么科目,如长短期借款、应付预收款,还是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利润、税金等,都是有契约、合同和法规为依据的,不能任人变更其性质和数值,变更了也没有法律效力。因此,“负债评估”对资产评估工作是一种误导。

会计资产评估论文第5篇

“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2004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连续出台四个指导“三农”工作的中央一号文件,有效的促进了农业的全面发展。现代农业发展步伐的加快,农业产业化的进一步完善,农户自我发展意识的加强,必然会促进农户、农业企业发展、壮大的步伐。与此同时,涉及农业资产交易的活动将越来越频繁,有关农业资产特别是农业生物资产的抵押、担保、承包、出租、经济损失赔偿以及以农业生物资产为依托进行股份制经营等方面的活动也随之增加,从而客观上必将增加对农业生物资产价值评估的需求。

一、农业生物资产的概念及特点

农业生物资产,是指被特定产权主体所拥有或控制的,能给其主体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且其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的大农业范围内的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农业生物资产与其他资产相比具有自身独有的特性:“活”,即“固有的生长、生产、繁殖和(或)再生能力”。表现为:价值的转化性和自然增值性;生长的阶段性;生命的周期性;地域的差异性;未来的不确定性;收益的外部性等特点。因此,农业生物资产的价值形成机理以及评估方法与一般非生命类资产存在很大差别,农业生物资产评估应该作为一类独立的资产单独进行研究。

二、国内外生物资产价值评估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资产评估在西方发达国家已有百余年的发展历史,在长期的评估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一套资产评估的理论、方法和标准以及行业管理体制。

《澳大利亚评估准则与实践》一书第12章对乡村资产评估进行了介绍。该章针对澳大利亚的国情以及澳大利亚农村资产的特点,对影响乡村资产价值的自然因素如:气候、地形、土壤、水等自然因素以及乡村市场,乡村资产设施等经济因素进行了介绍;乡村资产评估行为的特点、评估者需掌握的信息、乡村土地评估的准则以及如何获取评估信息的方法等也作了阐述;但在谈及评估方法时只讲到了“具体评估方法以及资产的价值需要视资产所处的不同的环境而定”,具体评估时应如何操作却没有进行详细地阐述。大量篇幅讲述了乡村用地、设施以及一些特殊资产价值的影响因素。在对牧场、作物农场评估进行阐述时主要讲述了牧场、作物农场中建设设施、养殖设备、历史状况以及影响农业生物资产价值的因素进行了介绍,而对农业生物资产自身的生长规律、特点、评估方法却未作过多的阐述。总的来看,该章对澳大利亚乡村资产评估的介绍是以乡村某个整体资产如一个果园、牧场等为评估对象的;主要侧重于乡村不动产评估,以及不动产对待评估的整体资产的影响;而对生物资产评估未作重点介绍。

截至2005年3月,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共了14个指导意见,其中CN10――农业财产评估指导意见于2003年4月30日开始执行。可见国际评估准则对于农业财产评估的规定相对较晚。农业财产评估指导意见包括:引言、范围、定义、与会计准则的关系、指南、生效日期六部分。其中第3部分定义中在3.5家畜农场、3.8特殊资产以及特殊目的的资产进行了定义,但其中并未对有关具体农业生物资产如何进行评估的问题作太多的说明。3.9农业活动和3.10生物资产的定义引用了国际会计准则IAS41―农业中对这两个定义的界定,除此之外并未作其它的解释。指导意见在第四部分对农业财产进行了分类,将农业财产分为:土地、结构性设施、附着于土地的机械设备、不附着于土地的机械设备、附着于土地的生物资产和与不附着于土地的生物资产四类。第五部分指南从以市场价值为基础、非市场价值、生命类因素、农业资产评估者应了解和掌握的影响农业资产价值的因素、影响农业资产稳定收入的因素以及农业资产组中各项农业资产价值的评定问题等方面进行了阐述。从准则的描述可知,该准则倾向于应用市场法来评估农业资产,但在这一部分并没有对具体农业生物资产的特性以及评估方法进行介绍,而只是限于对影响评估农业资产价值的因素方面的阐述。

欧洲资产评估准则(EVS2000版)指导意见GN5为农业资产评估,该指导意见共分3部分。其中,第一部分农田、农场和不动产中阐述了农业资产的内容、自然特性、市场价值以及评估方法;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多年生农作物中对农业多年生作物的种类和评估时需考虑的因素进行了阐述,但对于农业生物资产评估方法的具体操作却未作详细介绍。

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近二、三十年评估研究的重点放在了资产评估规范的研究方面,对于生物资产多是有关生物多样性经济价值评估方面,而对农业生物资产评估的研究相对不足。从以上三个有关农业资产的评估准则可以看出,以上这些农业资产评估准则主要针对大农业资产中的不动产特别是农业用地、农场基础设施、设备的价值的影响因素以及评估进行了说明,而未把农业生物资产评估作为重点进行系统的研究并加以规范。

(二)国内研究现状

经过十几年的努力,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初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资产评估法律法规体系,同时全面启动更新规范执业行为的准则体系。学术界对评估理论的研究也在逐步深入,许多有关资产评估的书籍陆续出版,论文、期刊陆续发表。但是针对农业生物资产评估问题的研究不足,财政部所的评估准则当中还没有农业生物资产评估准则,这与农业生物资产评估实践的需求极不协调。

在对资产评估相关图书检索发现,图书所涵盖的内容广泛,涉及了资产评估的一般理论、原则、责任、诚信建设、评估师教育、考试等等,然而针对具体类别资产的评估主要涉及了机器设备、房地产、金融资产、企业价值、无形资产等企业中的非生命类资产,涉及到农业资产的评估只有2000年由王兴国主编的《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概论》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用书《资产评估》第六章第二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进一步调查发现,对于大农业资产中生命类资产,只有森林资源资产被包括在内,农业中生物资产特别是广大动、植物资产却几乎没有涉及。从《资产评估》一书章节比重的安排来看,我们可以发现我国在农业生物资产评估中的不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只占了一节,并且该节也只是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范围、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价格构成因素、资料收集、评估方法进行了简要的概述。这与房地产等章节所占的比重相差甚远。

在对有关农业生物资产评估的论文、期刊进行检索时也发现了与资产评估相关书藉同样的现象。大部分是一般资产评估的理论、方法、应用及评估问题,非生命类资产评估,还有少量的有关农业无形资产评估问题研究的。生物资产只有2006年福建农林大学吴火和《森林生物多样性资产价值评估研究》和2004年中南林学院吕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系统研究》。明确对“生物资产评估”进行论述的文章太少了。其中由中南林学院何梦园和西南财经大学马慧所写的《生物资产的界定与评估》一文对生物资产的定义、特征以及生物资产评估方法进行了概括地描述;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孟全省所写的《建立农户生物资产融资机制的思考》一文也提到了生物资产价值评估问题,不过主要是从农户融资的角度对生物资产价值评估的必要性、生物资产概念、分类、计量等方面进行了说明。同时,规模较大的评估机构在介绍该机构业务范围时明确提出涉及到农业资产的寥寥无几。

在法规政策、准则方面。我国于1996年颁布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规范(试行)》,到现在为止我国还没有制定有关农业生物资产评估的评估准则。

从对农业资产评估相关文献的调查发现,当前我国有关农业生物资产评估问题的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还没有针对农业生物资产评估问题进行系统地、深入地研究。

虽然在评估领域有关农业生物资产的研究相对缺乏,但是不论是国外还是我国在会计领域都对生物资产进行了相关规定。如: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AASB)于1998年颁布了1037号《自生和再生资产》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41号―农业》以及我国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等生物资产、农业资产相关准则中都对生物资产概念的界定、分类、初始计量以及后续计量都进行了规定。这将有助于我们对农业生物资产价值评估问题的研究,在农业生物资产概念的界定、分类等方面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作用。

从以上对我国农业资产评估理论和实践的调查可以看出,我国对农业资产特别是对农业生物资产的评估无论是从评估理论还是评估实践操作中均表现出明显的不足。对农业生物资产的研究多存在于会计确认、计量方面,而评估中只在森林资源方面有了一定的研究,至于其他农业生物资产如:畜牧、养殖中的动物、大田作物、蔬菜等等几乎未涉及。

会计资产评估论文第6篇

虽然无形资产的作用日益为人们接受,但无形资产的管理、计量、评估远远落后于人们对无形资产重要作用的认识。特别是对无形资产评估指标体系的认识,已不能适应时展的需要。由于无形资产的特殊性,特别是在确认和计量上的难度性,对无形资产的评估及其会计处理应当持有必要的谨慎和稳健的态度,其核心问题在于如何才能合理评估无形资产这一特殊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反映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应当说无形资产评估与无形资产会计处理是两个紧本论文由密相联的问题,对无形资产进行合理评估是进行无形资产会计处理的必然要求,也是企业改制顺利进行的必要保证。传统经济中发展而来的会计体系从稳健的角度出发,不倾向于将计量难度较大的无形资产反映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一般只将外购获得的无形资产予以确认,并按其经济寿命或一定期限进行摊销,而对于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则将其开发费用在各期作为费用处理,即使该企业所创造的无形资产是企业的主要利润来源。其结果导致企业大量宝贵的无形资产无法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企业财务报告中的净资产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企业财务信息的相关性和真实性受到严重质疑。以美国为例:由于美国企业间购并现象较为普遍,尤以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受到的抨击最大。有关美国经济界人士指出,在许多企业购并行为中购并方看重的是被购并企业所拥有的,但并没有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无形资产,而并不是看重企业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有形资产,并以“在21世纪中采用20世纪30年代的财务报告模式”的评估,批判传统会计制度对无形资产的忽视。国外经济界、学者对会计制度中无形资产会计处理的质疑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固定资产资本化处理,无形资产的费用化处理;(2)无形资产的摊销;(3)无形资产的确认。

二、企业改制中无形资产及评估的影响因素

无形资产是企业的重要经济资源,是知识产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权与工业产权相统一的结晶,是维持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支柱,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和增值效能。据有关统计资料,西方发达国家企业的无形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达35%,高科技企业则达60%-70%。它不仅能使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经济效益,而且其自身价值也有巨大的增值作用。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要生存发展,最终将体现于无形资产的竞争。无形资产对企业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1.企业改制中无形资产及其确认。新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1)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2)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新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第十一条规定:“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无形资产评估包括商标、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营销网络、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资源性资产、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无形资产价值及品牌评估等。

2.企业改制中无形资产价值的法律依据。从元形资产本身看,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计算机软件等涉及的法律有《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这些法律对于保护相应的无形资产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有利于企业维护其合法权益。如商标权评估后,在商标的侵权诉讼和行政保护中,可依据《商标法》对假冒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量化并认定赔偿额,不仅有利于为商标权人打假维权提供索赔依据,而且有利于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其知名度。但从与国际接轨的角度看,我国有关无形资产的法律、法规尚不能完全适应WTO的要求。wTO规定的无形资产除上面提到的还包括版权与邻接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商业秘密)。而在我国的《宪法》中没有关于知识产权的内容,其涉及评估的一些法律规定也只是包含在《公司法》、《证券法》、《担保法》等法律当中。虽然《公司法》、《证券法》、《担保法》等法律在无形资产评估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如企业的股份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制改造、合资、联营、兼并、拍卖、转让、无形资产抵押贷款等经济活动,有利于企业认识自己品牌的价值,有利于被消费者所认可,但对其他类无形资产尚未制定特别法律或行政法规,严重滞后于当今实践。

3.2001年9月1日起施行的《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作为资产评估行业规范,在企业改制中无形资产价值的确定应该遵循此项基本准则。《无形资产评估准则》是中注协拟定,财政部印发的规章制度性文件,其依据是国务院行政法规9l号令和《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无形资产评估至今尚未立法。使得评估的法律依据不足,这也决定了《无形资产评估准则》只能侧重技术层面,忽视了评估、披露、使用是资产评估三个环节的重要特征,且三者缺一不可。它难以适应目前我国多种经济体制并存的客观需要。体现到现实当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在涉及无形资产评估业务时,《无形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资产评估准则》没提及如何使用,而这个问题在做具体评估项目时是无法回避的。因为资产评估的最终目的是使用,不能只强调和规范评估师的行为,更要考虑使用者的接受情况,在《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中,强调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有关使用的评估方法及其理由。对于使用的评估方法及其理由,在无形资产评估条款中很空泛,因没有具体考核指标,缺乏可操作性。4.评估方法对企业改制中无形资产价值的影响。无形资产主要有三种评估方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和收益现值法。评估方法对无形资产价值的影响主要表现为:首先是评估方法选择不当造成的影响——没有明确评估的目的,评估目的错位;或是由于最佳的评估方法中的一些评估参数难以确定,而只好改用别的评估方法。其次是评估方法本身存在的风险。(1)成本法也称重置成本法,重置成本是指在现实条件下,按功能重置资产,并使资产处于在用状态所耗费的成本。重置成本评估法就是按重置成本价格对无形资产进行估价,即按照评估无形资产全新状态的重置成本减去该项资产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估算无形资产价值的方法。由于无形资产具有账面成本不完整、投资成本的弱对应性和人账成本虚拟性的价值特点,在采用重置成本法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时,会遇到成本资料缺乏完整性和原始成本无据可查而带来的

不确定性问题,故在使用重置成本法确定无形资产的评估值时,会存在数据资料不准确和不精确的风险,难以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准确。(2)市价法也称现行市价法,现行市价评估法是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一个或几个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类似的资产作为比较对象,针对各项价值影响因素,分析比较对象的成交价格和交易条件,将被评估资产与比较对象逐个进行对比调整,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由于无形资产的不可比性,使其没有可比的市场价值。每个企业无形资产由于其在同业中的垄断地位和优越程度不同,为企业带来的超额盈利水平各异,对于相同种类的无形资产,其价值是不同的。因此当无形资产在市场上进行交易时,难以找到可比的市价。另外,我国企业从80年代中期才开始逐渐重视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的交易时间短、数量少,可使用的无形资产交易的历史资料有限,采用市价法对这些行业的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必须面对数据选用的风险。(3)收益法也称收益现值法,收益现值本论文由无现值,来确定被评估无形资产价格的方法。运用收益法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的风险主要体现在评估参数收益额、收益期和折现率等因素的确定上。收益额选取的风险是:无形资产的具体类型不同,其使用价值表现不同,带来的超额收益也不同。收益期选取的风险是:无形资产收益期的确定一般有年限法和更新周期法两种形式。年限法指在形成企业控制的无形资产中相当一部分是因为受到法律和合同的特定保护,如商标、专利权等年限,也称法定(合同)年限,而法定(合同)期限内是否还具有剩余经济寿命是评估时应考虑的重要问题。更新周期法是指产品更新周期和技术更新周期。在一些高技术和新兴产业,科学技术进步往往很快转化为产品的更新换代。折现率选取的风险是:根据折现率的概念可确定折现率的计算方法即以无风险报酬率加上风险报酬率作为折现率。无风险报酬率的确定一般为政府债券的利率,风险报酬率的确定常用的方法主要为累加法。

三、完善无形资产评估指标的重要性及措施

1.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企业改制中无形资产价值的公正性、合理性为方方面面所关注。首先应明确的是资产评估价值的合理范围其内涵应是资产评估价值与实际成交价格的合理差异范围,也可理解为资产评估结果在具体数字上的可应用范围,可确定评估价值与账面价值或与实际成交价格的差异的合理范围。可减少乃至消除国有无形资产低于正常价格出售和大量流失的现象,避免企业主管部门与原企业经营者或个别人一对一的暗箱操作,提高企业改制工作的透明度。

会计资产评估论文第7篇

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市场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指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验证证明、审计报告等中介证明。其中资产评估报告,是指资产评估人对公司的物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资产折抵资本经过评估所出具的报告,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同成立的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为自己股款折资本的,其在公司中所持的股份数额,应由资产评估师评估;公司解散时,对其资产也应当评估。根据国务院1991年11月16日发布的《国有资产管理方法》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1)资产拍卖、转让;(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企业清算;(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1)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2)企业租凭;(3)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资产评仿师在评估后应当如实提供评估报告或者证件。所谓验资证明,是指由验资机构及其人员在公司成立时,对股东是否出资、是否足额出资以及出资是否到位等核实查验后所出具的证明。所谓验证证明,是指法定的验资机构及其人员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如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招股说明书等文件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进行审查后提出的证明。所谓审计报告,则是审计机构及其人员对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公司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变动情况表,连续3年以来的经营状况,公司的合并、分立等依法进行审查、核实后所作出的报告。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首先、要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如果工作认真负责,完全因受蒙蔽无法发现或确因水平、能力的限制而没有发现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严重不负责任,既可以表现为该为而根本不为、也可以表现为马马虎虎草率应付,不认真而为。前者如资产评估时不评估,验资人员不验资,验证人员不验证、审计人员不审计等等。这种完全的不作为是以过分相信为基础的。过分相信,应有相当的基础,如公司经营作风好、资信能力强等。如果明明知道公司经营管理混乱、资信能力很差,不讲信用而仍不作为甚或收受贿赂的,则不能以过失论,构成犯罪,对之应以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处。后者如走马观花,不作全面认真仔细的审查、核实就出具有关证明文件。其次,必须造成了证明文件重大失实。失实,是指证明文件有虚假内容;重大失实,则是指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出入,与事实不符,如全部内容失实,重要内容失实等。最后,必须造成了严重后果。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虽造成危害后果但不是严重后果,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严重后果,主要是指给国家、公司、股东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的;造成市场秩序甚至社会严重混乱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人员,才能构成本罪,其他单位或个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所谓资产评估人员,是指法定资产评估机构中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人员;所谓验资人员,是指法定验资机构中的注册会计师等承担验资职责的人员;所谓验证人员、是指法定验证机构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信性进行审查、核实的人员:所谓会计人员,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的会计师;所谓审计人员,是指审计师事务所中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公司在合并、分立、清算时的审计业务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进行审计的人员;所谓法律服务人员、是指律师审务所中的律师以及其他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至于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则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造成证明文件的重大失实,并产生严重后果,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有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因而造成证明文件的重大失实并发生了严重后果。故意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处。

二、处罚

会计资产评估论文第8篇

关键词:资产评估课程体系;资产评估课堂教学;资产评估实践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资产评估业发展迅猛,评估业务激增,对评估人员的需求也大量增加,迫切需要加强评估专业的学历教育。在评估学历教育中,资产评估专业的课程是评估基础教育的载体,是实现教育目标的重要保证,是应用性本科院校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基本依据。鉴于课程设置的重要性,本文将从应用型本科院校资产评估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和课程设置原则出发,对应用型本科资产评估教育的课程设置进行初步探讨。

一、应用型本科院校资产评估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

(一)宏观形势的理解能力。作为一名公正独立的资产评估人员,要具有宏观形势的理解能力,把握国际、国内经济发展动向及趋势,正确把握宏观经济形势,理顺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的关系,把握重大资产评估政策出台的背景、意义、原则和理念,以及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不要陷于具体事务中。

(二)较高的外语能力。目前,全球化经济加剧,因此资产评估人员在掌握英语的基础上,还应掌握一门小语种,听说读写应达到应用自如的程度。只有这样,在处理经济业务过程中,资产评估人员才能读懂所交易国的文件内容,并能看懂与运用所交易国的资产评估准则,便于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准。资产评估是一个横跨多个学科的行业。随着全球化经济圈的建立,新的评估业务的出现,评估服务领域从中国扩展到全球,对评估师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评估师应具有不断钻研、创新的精神,提高专业胜任能力,还应不断扩展知识结构,不断提高专业技术、职业判断、综合协调和风险控制等能力,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对评估服务提出的更高要求,要重视研究问题,针对新的评估业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和办法。

(四)熟练掌握和运用与资产评估相关的法规及周边国家资产评估标准的能力。作为资产评估人员,要熟悉和精通与资产评估相关的各类法规,依法办事,要理解相关法规的精髓,自觉抵御和坚决杜绝违法乃至犯罪行为,正确处理和维护个人、集体与国家的利益。同时,随着国际贸易往来、国际投融资等经济交往日益增多,要求资产评估人员不但要熟练运用国内资产评估标准,而且要熟悉和了解国际及周边国家的资产评估标准,运用这些标准正确处理在国内、国际经济交易中的资产评估事项,正确维护企业及国家的经济利益。

二、应用型本科院校资产评估课程设置的原则

(一)加强实践教学,提高学生动手能力的原则。由于人类认识和发现真理的过程遵循“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一循环往复、不断上升的过程,没有实践就无法真正实现知识创新,实践是创新的源泉。因此,必须加强实践教学,保证足够的实践课程和教学时间,并建立稳定的实践教学基地。综合实践能使学生综合两门以上理论课程中所学的知识,极大地锻炼学生综合掌握知识的能力。课外实践环节能够达到既培养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又不增加学时,同时提高学生的感知能力。

(二)通识教育和专业教育有机结合的原则。资产评估是知识密集型行业,其专业化是社会发展不可避免的,资产评估学历教育的专业化是课程设置的方向。资产评估专业不是会计专业,也不是财务管理专业,其横跨管理学、工学两大门类。在会计学院(会计系)举办资产评估专业,必须加强工科教育,开设机械制图、机电设备基础、建筑工程基础等课程,突出专业特色,使学生具备坚实的基础知识。在突出专业课教育的同时,还需要加强通识课教育。所谓通识教育,是指“所有学生都应掌握的知识和能力。”在课程设置时,只注重专业课而忽视了通识课,这将必然导致狭窄的课程专业化带来的人才在知识、能力、思维、情感等方面的“专业化”,进而造成学生人生发展的片面性。因此,资产评估课程体系设置,要在突出专业课程的同时,增加通识教育课程的比例。专业课与通识课兼顾的教育,培养的学生具有宽广的知识基础和较深厚的专业知识,他们具有较高的适应能力、知识更新能力和发展潜力。

(三)整体性原则。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所确定的课程,应该以资产的价值评估为核心,进行合理的、科学的组织和整合,最终形成一个有机的、完整的资产评估课程体系,而不是一个杂乱无章的、相互之间没有联系的简单的课程堆积体。在课程的具体设计上,既要形成课程间“先行课”和“后继课”的正常衔接,又要体现通识课程的专业相关性,专业课程与有关学科的渗透性和交叉性,从课程设置上保证资产评估专业的整体性。

(四)国际化原则。世界的经济、政治、文化、科学技术的全球化趋势以及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要求未来的大学生要具有国际化的视野和国际竞争能力。因此,资产评估课程体系设置要立足于国际化的方向,通过增加具有国际学科特点的课程、双语课程、专业外语课程来同国际接轨。

三、应用型本科院校资产评估课程设置设想

根据应用型本科院校资产评估课程体系设置原则,应用型本科院校资产评估本科学历教育课程可分为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两大体系。课堂教学课程体系进一步细分为通识教育课、专业基础课、专业主干课、专业选修课四大板块。实践教学体系包括:社会实习、社会调查、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四个环节。

(一)课堂教学体系

1、通识教育课。通识教育课是指对所有大学生普遍进行的共同内容的教育课程群。通识教育课的宗旨不是重在传授某种专门的知识,而是重在培养学生的基本素质、基本能力、基本知识,以有效解决人的全面发展和专业人才培养之间的矛盾。通识教育课程群除了包括教育部规定的政治、外语、体育、计算机等必修课之外,还应包括从人文科学、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应用科学、世界文明领域精选出来的,具有基础性和普及性的素质教育选修课程。

2、专业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是指培养学生专业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课程群。设置这一课程群的目的,是根据资产评估专业教育知识结构的需要,对相关学科知识技能进行先行学习,为进一步学习资产评估专业课程做不可或缺的铺垫和准备。该课程群除了包括教育部规定的8门核心课(即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货币银行学、国际经济学、财政学、统计学、会计学、计量经济学)之外,考虑到资产评估专业涉及相关学科较多,专业基础知识跨度大的特点,还应开设中级财务会计、机械制图、机电设备基础、建筑工程基础、财务管理、机电设备、证券期货理论、土地经济学课程。夯实基础是进一步专业课学习的关键,因此专业基础课应该是必修课。

3、专业主干课。专业主干课是指资产评估专业特有的在本专业领域系统化纵深发展的专门化课程群。设置这一课程群的目的,是对学生进行资产评估专业理论、专业技能的深度教育,培养学生的专业综合分析能力和业务操作能力,使学生成为具有宽厚理论和业务能力的专业人才。这一必修课包括:资产评估概论、机器及设备评估、房地产评估、企业价值评估、无形资产评估课程、投资项目评估等。

4、专业选修课。专业选修课是提供学生自由选择的资产评估专业发展方向的课程群。设置这一课程群的目的是,使学生在完成专业主干课学业基础上,根据自身的条件和爱好进行专业拓展和深化教育。该课程群包括:资本运营学、项目评估、工程定额与预算、金融资产评估、专卖权评估、资源性资产评估、国际评估准则、文物珠宝评估等课程。

(二)实践教学体系。实践教学是让学生参与具体业务过程的教学,其目的是培养学生的专业知识运用能力,它也是对学生所学专业理论和技能的实际检验。实践教学能够让学生体验专业理论的实用价值,从而为学生将来独立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奠定基础。由于种种原因,资产评估实践教学容易流于形式,为了促使实践教学达到预期的目的,一方面在资产评估课程设置上要对实践教学做出专门的课程安排;另一方面要建立稳定和有效的实践教学基地。

1、开设资产评估综合模拟实验课程。资产评估综合模拟实验是一门将资产评估理论与资产评估实务融于一体,以培养学生专业技能为宗旨的资产评估学专业的一门必修实践课程。学生通过资产评估综合模拟实验,既可以检验与进一步学习在课堂上所学的资产评估基本原理与方法,又可以补充学习书本上没有的,而实际工作中必须了解的资产评估业务知识,还有助于进一步学习其他资产评估专业理论与方法,缩短资产评估学专业在校学生从事资产评估实践的距离,为培养高级应用型人才奠定坚实的基础。根据实践资料数据和所学资产评估理论知识,完成整体资产评估工作,需要学生编制如下资产评估成果文件:①明确资产评估业务的基本事项,编制相应评估业务基本事项记录的工作底稿;②编写出相应的业务约定书;③编写资产评估工作计划;④收集资产评估资料,编制管理类工作底稿和操作类工作底稿;⑤确定所使用的资产评估基本方法,进行评定估算,编制相应的操作类工作底稿;⑥编制资产评估报告;⑦对所编制的工作底稿进行分类归档。

2、建立资产评估实践教学基地。建立资产评估实践教学基地的途径主要有校企结合办学,它是加强行业与高校合作、积极探索产学研结合、加快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的有效途径,可以有效推动教学、科研与实践的结合。通过高校的科学研究与行业业务实践的有机结合,可以推动北部湾经济区资产评估行业科学、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也可以为地方高校的教学科研提供更加广阔的空间,从而使双方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双赢。比如在2009年5月11日,广西资产评估协会与广西财经学院举行合作共建“广西资产评估学科建设基地”暨“广西资产评估研究中心”挂牌仪式,这是建立资产评估专业人才高地、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素质高、业务精”资产评估人才的有益尝试。

(作者单位:广西财经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姜楠,于金龙.资产评估本科学历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思考[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8.4.

[2]李珍,王淑珍.中国资产评估师专业胜任能力探讨[J].财会通讯,2008.7.

会计资产评估论文第9篇

1资产评估行业在我国的发展

1.1起步阶段(1989年——1990年)

我国资产评估行业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1989年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了《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和《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同年,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了《关于在国有资产产权变化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若干暂行规定》。1990年7月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成立了资产评估中心,负责对资产评估项目和评估行业的管理工作。这标志着我国资产评估工作的起步。

1.2快速发展阶段(1991年——1997年)

1991年以国务院第91号令形式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同时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等评估行业基本法规、制度的起草和工作也相继完成。这些工作的完成,为建立我国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制度、资产评估资格管理制度等提供了法律依据,推动了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在初期阶段的快速发展。

1993年12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成立,并于1995年代表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加入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IVSC)。协会的成立标志着中国资产评估行业经过几年的快速发展,已经开始成为一个独立的中介行业。我国评估行业管理体制也走向政府直接管理与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道路。

1993年至1998年间,评估机构和评估从业人员的数量迅速增加,同时建立了注册资产评估师制度,完善了资产评估行业准入制度,了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等技术性规范,资产评估行业空前发展。

1.3发展完善阶段(1998年至今)

1998年资产评估协会划归财政部,政府管理与行业管理相对分离。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2001]102号),之后财政部相继制定了《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六个配套改革文件。这些措施是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式上的重大变革,财政部将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制度改为备案、核准制,加大了评估师在资产评估行为中的责任。这次重大改革标志着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进入到一个强化自律管理的新阶段。

2001年,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鉴证类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和财政部的统一安排,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合并。合并后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评估和审计两个行业、两种资格进行管理,同时保留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牌子,在国际交流和评估行业统一管理工作中使用。

2003年国务院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财政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能划归国资委。财政部则作为政府管理部门负责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工作。这次改革从源头上彻底解决了长期以来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与资产评估行业管理不分的局面,实现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与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完全分离,使评估行业在形式和实质上都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中介行业。

2003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101号文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的意见》。根据文件精神,2004年2月,财政部决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继续单独设立,并以财政部名义了《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根据101号文件的要求,财政部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全面检查,进一步推动了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

截止到2005年8月,我国已有3400多家评估机构,30000多人通过考试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其中22000多人为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自1998年以来,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累计完成国有资产评估约15万亿元。我国的资产评估行业是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并在政府大力扶植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十多年来,在国有企业改制、资本市场和证券市场建设、中外合资合作等经济行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不可否认,资产评估行业在我国的发展还存在诸多问题。

2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2.1评估行业多头管理,不适应评估行业发展的要求

目前,评估行业多头管理,在经济生活中先后介入评估行业的部门有财政(国有资产)、国土资源、建设、计划(物价)等9家部门,设立的执业资格有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土地估价师、注册乡镇企业资产评估师、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员、价格鉴证师、矿业权评估师、旧机动车评估师、珠宝首饰鉴定师等。虽然在2001年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活动中,价格鉴证师已淡出中介服务市场,注册乡镇企业资产评估师被并入注册资产评估师,集体资产评估员资格被取消,珠宝首饰评估也被纳入到了评估业的组成部分中,但目前我国依然有五六种评估执业资格。其中在经济活动中影响较大的有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三种职业资格。

各职业资格各有业务规范,各有收费办法,在实际工作中既造成了评估质量的不统一,又造成了重复评估、重复收费的局面;既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又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还导致了评估行业无序竞争、条块分割。而且评估行业的多头管理局面导致了诸多不良后果,形成许多地方评估机构小、散、乱,服务单一,市场竞争乏力,甚至一些中小城市及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评估机构出现难以生存的情况。这些问题,使得评估机构难以发展壮大,评估标准不统一,也使得社会对行业的认知度不高。

2.2评估法制不健全,不利于行业的统一管理

律师行业有《律师法》,注册会计师行业有《注册会计师法》,而资产评估行业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我国目前的评估法规体系是以《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为核心、中央政府颁行行政法规和中央政府部门颁布的规章为主、部分省市出台地方性评估规章补充、行业协会辅之以自律规范并有国家其他法律法规配套的法律体系。这一法律体系曾经发挥过积极作用,但由于立法层次不高、不能完全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已极大地影响到了行业发展。

2.3评估人员复杂,队伍不过硬

资产评估强调的是评定估算,如果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训练和职业道德,其评估的结果可想而知。同时评估作为一个完整的知识体系涉及到会计、审计、机械、建筑、经济法规及经济学等方面的内容,而目前我国的资产评估人员大多是由会计人员或机械、建筑工程人员构成,其知识结构单一,评估范围受限。同时评估师队伍学历层次低,我国本科以上学历人数在50%左右,远低于美国的85%以上的水平。这种局面既不利于资产评估理论上的研究和创新,又不利于专业资产评估人员的培养。

2.4理论研究相对滞后,评估准则体系尚待完善

应当说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的资产评估理论已有了长足的发展,对于资产评估目的、评估主体、评估假设、价值类型、评估原则等基本形成了统一认识,对于评估的三大方法及其程序以及评估报告的格式和内容也都有了深入地探讨。但不可否认在一些资产评估理论问题上我们和先进国家还有很大差距,诸如从经济学的角度探讨资产评估相关问题,资产评估结果如何为会计报告服务等。更重要的是我国目前的资产评估理论更多的是从便于指导实务角度论述的,如会计学原理那样的资产评估原理还是空白。我国的评估准则体系包括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资产评估质量控制准则和资产评估后续教育准则四部分。但目前颁行的只有两个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一个具体准则(无形资产准则),其他多以指导意见、指南的形式出现,虽说也基本满足了评估实践的需要,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评估准则体系急需完善。

3发展资产评估行业的对策

3.1统一资产评估管理,变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为“一言堂”

所谓“一言堂”就是将注册资产评估师、土地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师等职业资格尽快统一起来,并出台统一的评估准则及行业执业标准。前文已述及,由于我国的资产评估管理政出多门,才导致评估标准的不统一、评估行业的恶性竞争;也正是缘于此,评估行业的发展及认可程度才不如另外两个中介行业。这是解决我国评估行业发展诸多问题的关键。显然这样做会触动一些部门的利益,但从行业的长远发展来看,利大于弊,长痛不如短痛。

3.2加快立法程序,尽快出台统一的行业管理法律

解决了资产评估行业的统一管理问题,出台统一的行业管理法律既是行业管理的需要,也是行业发展的需要。

3.3发展学历教育,提高评估人员素质

我国的评估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对此行业协会应与教育部门协商资产评估学历教育的发展。虽然我国目前有些院校已开设了资产评估的专科教育,本科教育也已有个别开设。但各个学校的课程设置差异较大,这也需要协会出面予以协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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