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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
(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章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
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七条浮动设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有关活动: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
第八条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
船舶、浮动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
第九条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船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条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对船舶、浮动设施的交通安全负责;不得聘用无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第十一条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浮动设施的技术性能、船员状况、水域和水文气象条件,合理调度船舶或者使用浮动设施。
第十二条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取得相应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并随船携带其副本。
第十三条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第三章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四条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不得航行或者作业。
第十五条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保持了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船舶安全航速应当根据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和风、浪、水流、航路状况以及周围环境等主要因素决定。使用雷达的船舶,还应当考虑雷达设备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
船舶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
第十六条船舶在内河航行时,上行船舶应当沿缓流或者航路一侧航行,下行船舶应当沿主流或者航路中间航行;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库、平流区域,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路航行。
第十七条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谨慎驾驶,保障安全;对来船动态不明、声号不统一或者遇有紧迫情况时,应当减速、停车或者倒车,防止碰撞。
船舶相遇,各方应当注意避让。按照船舶航行规则应当让路的船舶,必须主动避让被让路船舶;被让路船舶应当注意让路船舶的行动,并适时采取措施,协助避让。
船舶避让时,各方避让意图经统一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避让行动。
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第十九条下列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一)外国籍船舶;
(二)1000总吨以上的海上机动船舶,但船长驾驶同一类型的海上机动船舶在同一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与上一航次间隔2个月以内的除外;
(三)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船舶;
(四)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客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第二十条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的有关通航规定。
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第二十一条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
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
第二十二条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第二十三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并予公告:
(一)恶劣天气;
(二)大范围水上施工作业;
(三)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
(四)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
(五)对航行安全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船舶停泊,应当按照规定显示信号,不得妨碍或者危及其他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安全。
船舶停泊,应当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
第二十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审批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对航道进行修复或者对航道、码头前沿水域进行疏浚的,作业人可以边申请边施工。
第二十七条航道内不得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和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
划定航道,涉及水产养殖区的,航道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设置水产养殖区,涉及航道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航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二)航道日常养护;
(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
(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时,应当在作业或者活动区域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前款作业或者活动完成后,不得遗留任何妨碍航行的物体。
第四章危险货物监管
第三十条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要求,并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禁止在内河运输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三十一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持有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颁发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
第三十二条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第三十三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时,应当按照规定显示信号;其他船舶应当避让。
第三十四条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
第五章渡口管理
第三十五条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
(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渡口经营者应当在渡口设置明显的标志,维护渡运秩序,保障渡运安全。
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渡口船舶应当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
第三十九条渡口载客船舶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并在明显位置标明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
渡口船舶应当按照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渡运,并不得超载;渡运时,应当注意避让过往船舶,不得抢航或者强行横越。
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渡口应当停止渡运。
第六章通航保障
第四十条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航标和其他标志的规划、建设、设置、维护,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安全要求。
第四十一条内河航道发生变迁,水深、宽度发生变化,或者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影响通航安全的,航道、航标主管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使航道、航标保持正常状态。
第四十二条内河通航水域内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其所有人和经营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没有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打捞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相应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第四十三条在内河通航水域中拖放竹、木等物体,应当在拖放前24小时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拖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拖放安全。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下列情况,应当迅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一)航道变迁,航道水深、宽度发生变化;
(二)妨碍通航安全的物体;
(三)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
(四)妨碍通航安全的其他情况。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情况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并通知航道、航标主管部门。
第四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划定或者调整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港区外锚地、停泊区和安全作业区,以及对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的,应当及时。
第七章救助
第四十六条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碰撞等事故,任何一方应当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救助遇险的他方,不得逃逸。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必须迅速将遇险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救助要求,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以及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报告。
第四十七条船员、浮动设施上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发现其他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后,必须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求救信号或者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救助遇险人员,同时向遇险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遇险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到海事管理机构的报告后,应当对救助工作进行领导和协调,动员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救助。
第四十九条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时,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积极协助海事管理机构做好救助工作。
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人员,必须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八章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十条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立即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第五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接到内河交通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
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和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第五十二条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取证的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不得谎报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第五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30日内,依据调查事实和证据作出调查结论,并书面告知内河交通事故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在调查处理内河交通事故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航路畅通,防止发生其他事故。
第五十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内河交通事故的善后工作。
第五十六条特大内河交通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在旅游、交通运输繁忙的湖泊、水库,在气候恶劣的季节,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学生放学放假等交通高峰期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维护内河交通安全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
第五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第六十条对内河交通密集区域、多发事故水域以及货物装卸、乘客上下比较集中的港口,对客渡船、滚装客船、高速客轮、旅游船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安全巡查。
第六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第六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在内河通航水域对船舶、浮动设施进行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二)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四)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
(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
(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
未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擅自载运危险货物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或者恢复,因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撤销人承担。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需要立即组织打捞清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打捞清除。海事管理机构因设置标志或者打捞清除发生的费用,由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调查结论,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证书或者证件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不依据法定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批、许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审批、许可的安全事项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浮动设施不再具备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而不及时撤销批准或者许可并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未经审批、许可擅自从事旅客、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不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对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渡口不予以查处的;
一、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整治长效机制的确定,严厉查处影响我市交通安全、畅通和城市环境,群众反响强烈的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交通参与者的自觉守法意识,有效规范、考核城市和乡村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全年交通管理各项工作目标顺利实现,并为今后的各项交通工作奠定扎实基础,逐步建立起交通秩序整治长效机制,为杭州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出行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组织领导
支队成立全市交警系统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XXX,副组长XXX、XXX、XXX任,支队各处级单位,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交警大队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长效机制的检查和领导。
领导小组在支队秩序处设立整治办公室。支队其他处室各确定1名固定人员作为工作联系人,根据“整治办”的分工做好具体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等工作。各大队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并确定1名工作联络员,负责本大队与支队“整治办”的工作联系和沟通。
三、集中整治时间安排
今后全市交警系统集中整治,确定为每月进行,每次整治连续三天,遇上级公安机关统一组织专项整治的,合并安排整治。遇上级机关统一组织专项整治时间超过三天的,取前三天的分数作为考核成绩。专项整治要求在本长效机制方案基础上套用和调整。
集中整治具体时间提前15天安排,遇有其他工作冲突需调整的,以通知为准,但必须保证全市每月一次的集中整治行动。除此之外,各交警大队要根据本大队辖区安全和秩序管理情况,自行组织好本辖区的集中整治行动。
四、整治重点
(一)省厅整治重点
1、机动车超速;
2、非法改装机动车上路行驶;
3、酒后驾车;
4、公路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
5.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
(二)支队整治重点
1、超载行驶;
2、机动车逆向行驶;
3、摩托车违法行为;
4、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
5、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工程运输车(散装水泥车、混凝土搅拌车、自卸车等)、学生接送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6、非机动车或行人闯红灯;
7、公交车、出租车交通违法行为。
其中,城区大队、城镇中队还应重点整治如下涉及交通秩序的相关内容:
1、机动车违法占道停车。
2、驾驶机动车违法变道、不按规定避让车辆、违反禁令标志和交通信号,以及驾驶人累计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超过5次等。
3、电动自行车骑快车道、带人、冲红灯等违法行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非法营运;行人不走人行过街设施或不遵守交通信号灯行走、在车行道路上兜售物品等。
公路中队还应重点整治如下涉及交通安全的内容:
1、驾乘摩托车不戴头盔、超员乘坐等交通违法行为;
2、7座以上营运客车、学生接送车、危化品运输车辆等源头管理数量;
3、辖区交通事故多发点、隐患点和临水临崖路段排查治理数量;
五、考核的办法
1、考核评比的范围
(1)考核评比范围为交警支队各直属大队和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交警大队下属的,除事故中队、直属中队、机动治安中队外的所有执勤中队。考核和排行直接到中队,跨过大队这一项,大队进行的工作绑定给相应中队。
(2)考核评比分支队各直属大队和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交警大队两类进行。
2.考核的原则
每月考核评比实行“统一标准、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巩固成果”的原则进行,评比标准微调的,提前公布。
3、考核的截止日
支队以整治的结束日作为当月考核的截止日。当月考核分,以整治结束隔日录入电脑的分数为准。
4、考核的内容
支队考核内容包括二方面,分别是日常工作考核、集中整治考核。日常工作考核,是支队根据各中队每日在日常工作中《各中队考核评比表》中的人均累计得分进行考核。集中整治考核,是支队根据各中队每日在集中整治三天内《各中队考核评比表》中整治的人均累计得分进行考核,每次整治都相当于一次考试,设合格分为90分,分高不限。
根据这两项考核成绩,在支队网页上设立日常工作实绩考核与集中整治考核总分排行榜。
5、考核的方法
在《各中队考核评比表》中,省厅制定的整治重点和支队制定的考核项目都有固定代码,支队科研所依据固定代码由电脑自动统计得分。
表中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考核是由各相关单位进行考核,支队秩序处每五天汇总一次,并入录电脑。整治结束后隔日,由秩序处牵头,政治处、科研所、宣传处、清障服务中心等部门参加,召开会议对各中队在各项措施落实情况中的月内得分进行汇总,秩序处当日入录电脑。分数由电脑自动统计。
6、各项违法行为的分值标准
考核基于具体违法行为查处和工作实绩,按查处数量和实绩表现进行评分,同时还对落实情况及整治结果进行考核。详见附表。
六、各相关部门在考核中的职责:
政治处:统计各中队在好人好事方面的得分。
科研所:统计各中队有固定代码违法行为及月内有无查获机动车超速超过50%以上的违法行为方面的得分。
宣传处:统计各中队在交管服务站信息上报方面得分。
秩序处:统计各中队在抓住犯罪嫌疑、移交案件至派出所,以及各中队处理擅自占用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擅自挖掘影响交通安全活动的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拒不排除障碍方面的得分。
指挥室:统计由执法局派发到各大队数字城管方面的得分。
清障服务中心:统计各中队暂扣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方面的得分。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全市各级交警部门要认真落实“零容忍”精神,高度重视集中整治,牢固树立主动警务理念和严格管理的观念,通过集中整治,有效规范交通参与者的交通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二)精心组织,讲究方法。各大队要按照支队的总体要求,结合属地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具体执行方案和计划。同时,要对全体民警进行深入动员,发挥全体民警的积极性,加强对重点违法行为查处管理方法的研究,提高整治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强化宣传,营造声势。各单位尤其是宣传处要发挥职能作用,迅速行动,精心组织并策划好整治行动的宣传报道工作。要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专题、深入报道等多种形式,重点强化对社会面的宣传教育,并充分展示公安交警连续作战、奋发有为、勤政为民的良好精神面貌和工作作风,在全市营造遵守交通法规的氛围。
一、“金字塔”管理提升执行力
2012年大同煤筐集团按照理念引领,科技支撑,系统管理,全面覆盖,立体防范,安全发展的方针,大力实施“金字塔”安全系统管理法,为企业转型跨越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环境。
“金字塔”安全管理法实施以来,集团公司各生产矿井认真落实,全面组织,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大了安全工作力度。做干部管理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安全,任何地方都不能忽视安全,任何事情都不能冲击安全,任何人都有责任搞好安全。
通过实施“金字塔”安全系统管理,将切实抓好“六环”(煤炭安全环、电力安全环、化工安全环、新兴产业安全环、生活安全环(包括家居安全、治安安全)、交通安全环),兑现五个步骤(每个安全环都要实行层次管理、逐级负责、量化分解、评分考核、奖罚兑现五个步骤),进一步提升企业安全工作执行力,保障企业安全发展。
二、“六环五步”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集团公司通过积极开展推行“六环五步”安全管理法的宣传教育灌输,持之以恒的开展企业安全理念宣传教育活动,使员工真正明白和懂得“安全无小事;生命第一,安全第一,健康第一;安全就要小题大作,就要鸡蛋里挑骨头”等安全观念的深刻内涵与意义,从心里认同安全是一切工作的基础。生产安全保证不了,工作质量、经济效益更无从保障,提升自我、实现价值、家庭幸福就更难以实现。安全为天,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企业的安全稳定,才能确保企业的不断发展。无论对企业,还是对家庭对员工,只有确保了安全,才能“打造新生活”。
我们要将推行“六环五步”管理法做为重点工作,加强基层干部的责任心教育,严肃整治只讲生产不讲安全、视安全工作为儿戏的坏风气,努力使每一位基层干部“安全工作责任意识到位”。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基层干部是直接的指挥者和管理者,所以必须带头推行“六环五步”管理法,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协助主要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工作的工作机制,对于那些忽视安全的基层干部要给予严肃处理,对不负责任的要及时撤换。
三、正确贯彻落实执行“金字塔”安全系统管理和“六环五步”安全管理体系
为了认真落实好“金字塔”安全系统管理和“六环五步”安全管理,推行了强化“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三全管理”,要落实 “三个三分之一”工作法,细化“零点班、四点班、八点班”三个班的安全工作任务、干部下井任务及工作标准。落实了“六化一落实”安全工作方法,广泛发动员工群众参与安全工作,全方位保证安全。这些工作方法都是保证安全工作体系的重要方法和措施,我们应认真执行落实。
正确处理好“金字塔”安全系统管理和“六环五步”安全管理考评工作。集团公司为了认真落实好“金字塔”安全系统管理和“六环五步”安全管理体系,还强化了考核制度。将月度工资结算额的30%用于安全绩效考核,分解为安全目标、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岗建设、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班组安全建设、安全综合管理共六项考核内容,安全工作的好坏将直接决定各单位的工资水平,充分体现集团公司抓好安全工作的决心。
四、践行“金字塔”安全系统管理法的心得体会
践行“金字塔”安全系统管理法,调动全员安全主动性、积极性是保障。“金字塔”安全系统管理法将安全工作定位于全员、全方位、全时段、全过程的事,是各个单位和每一位操作工人的事。为此,要深入挖掘“六员一防”管理模式、创新载体,充分发挥组织、宣教优势,不拘形式,不限内容,将安全工作人人关注、齐抓共管的浓厚氛围引深到区队、班组、小区、家庭,举全员之力,从源头排除。
践行“金字塔”安全系统管理法,细化责任,强化落实是根本。“金字塔”安全系统管理法其精髓就是从上到下层层分解安全任务、传递安全压力,从下到上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进行反考核。只有将责任细化到每一个岗位员工,将考核落实到每一个基本环节,才能真正发挥其最大管理效能,保障矿井安全生产。
关键词:车队 安全管理 “五化”管理 总结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已达2亿辆,在为人们的出行提供便利的同时,道路交通安全也成为影响人们生活的重要问题。因此作为一支集生产与交通管理于一体的复合型管理队伍,更要认真探索安全管理的新模式,通过安全意识培养细节化、安全教育经常化、车辆检查制度化、新人培养常态化、人员交流贴心化的日常“五化”管理法,提高队伍的管理水平。
一、安全意识培养细节化
班子成员严格管理是基础,班组情感管理是保障,驾驶员自我管理是关键,要通过强化教育、管理、监督、考核等管理措施,提升驾驶员的综合素质,减少和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管理人员的责任心是提高职工安全意识的前提,年初,车队干部与所承包班组签订了《安全生产承包书》,完善了《车辆及驾驶员管理档案》,切实掌握了每台车的状况和每个人的特点。为此管理人员从每天车辆出车前的检查和车辆回队后的交流及每周的班组安全会三方面强化了细节培养。
坚持每天早上车管干部和一名队干部认真执行晨检制度,在出门处检查车辆状况和安全带佩戴情况,在和驾驶员及上井人员进行简短交流的同时,观察驾驶员和上井人员的状况,交代行驶路线中的危险隐患点,提醒驾驶员按章行驶,控制好车速,通过风险共担制度要求乘车人员在过集镇、十字路口等复杂路段时,帮助司机观察了望,随时提醒司机安全行驶。
车辆回队后主管干部与出车司机及上井职工交流,在增进感情的同时,了解司机的思想动态和在路上的行驶情况及路况,讨论危险点及如何进行这一路段的安全行驶,加强驾驶员对行驶路线中危害因素的辨识能力,对隐患路段做到心中有数,把不安全因素尽量降到最低,同时提高司机及乘车人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使他们意识到自己在交通安全中的重要性,从而自觉的参与到交通安全工作中来。
二、杜绝安全隐患,检查制度化
检查是实现过程监控中消除安全隐患的主要和重要手段之一。要通过一整套完备的检查制度,使检查有据可依,落到实处。认真做好出车前的检查和叮嘱,我们做到了“三个检查”,即驾驶员“一日三检”、班组周检、中心月检,及时消除设备隐患,对于疑难问题及时开展QC攻关,保证车辆良好的技术状况。对试井车等大型车辆要做到重点检查,发现隐患及时进行修理,切实做到车有问题不上路。 转贴于 车队认真开展了“五个教育”,即出车前一分钟安全提示教育、周一安全警示教育、周二班组提醒教育、长途车叮嘱教育、每月一次换位和典型引导教育,使驾驶员明确了安全重点,工作中切实落实了防范措施,降低了行车的风险度。
三、提高安全意识与技能,教育培训经常化和多样化
驾驶员“人”的因素至关重要,要科学管理“人”的问题。工作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加强驾驶员思想动态分析,包括精神状态、思想状况、身体情况等,在行车中时刻关注驾驶员的身体健康状况,不开疲劳车,不开故障车,不酒后驾驶,严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思想上去掉特权意识,通过教培方式的经常化和多样化提高教培效果。
四、驾驶新人培养常态化
对初学驾驶的人来说,驾驶技术从无到有,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上车前对车辆的安全检查、正确的驾驶姿势、各操纵装置的正确操作、规范操作程序等训练十分重要,新驾驶人员到队后,首先要接受的就是规范化操作再学习,使他们在上车前具备一个良好的“动作定势”,将安全意识教育寓于驾驶操作教学中。为了提高新驾驶员的学习兴趣,我们采用了多种学习模式,如案例教学法、情境教学法、模拟教学法等,变无形为有形,变抽象为具体,使新驾驶员逐步树立起安全第一的思想。
五、与司驾人员交流贴心化
作为主管车辆的干部,要及时发现和解决司驾人员的情绪变化和波动,尽可能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司驾人员家属定期联谊,让司驾人员无后顾之忧。要实施亲情管理,把“以人为本”的理念落到实处,树立“安全就是最大奖励”的理念,让驾驶员实现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从被动型向主动型的转变,增强自主管理意识。
关键词:医院;信息系统;网络;安全;设计;管理
中图分类号:TP3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44(2013)24-5426-02
1 医院信息系统的概念及意义
医院信息系统(HIS, Hospital Information System) ,是指利用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网络通信技术等现代化手段,对在医疗活动各阶段产生的数据进行采集、储存、处理、加工生成各种信息,从而为医院的整体运行提供全面的管理及各种服务的信息系统。现代化的医院对HIS的依赖性越来越高,HIS出现的任何故障都会给医院管理带来严重的后果,如何保证数据安全,成为医院管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2 医院信息系统所面临的安全问题
医院信息系统的安全问题是整个医院信息应用中最首要的问题,在医院信息系统的选择过程中,必须把系统的安全性放在第一位,因为医院信息系统中的信息涉及到医院的机密、安全。医院信息系统的安全主要是两大类的问题,网络安全问题和数据安全问题,具体又分多种原因。
2.1 计算机病毒、木马
计算机病毒、木马是计算机系统中最常见也是威胁最大的安全隐患,它所造成的危害非常大,网络更是为病毒提供了迅速传播的途径,一旦爆发会严重影响系统的运行或造成数据破坏,甚至导致系统的瘫痪。因此,病毒的危害对于系统来说必须加以重视。
2.2 外部网络攻击
这是指来自医院网络外部的恶意攻击,比如黑客或信息间谍。例如:有选择地破坏网络信息的有效性和完整性;伪装为合法用户进入网络并占用大量资源;修改网络数据、窃取、破译机密信息、破坏软件执行;在中间站点拦截和读取绝密信息等。
2.3 系统的漏洞及“后门”
由于硬件、软件设计不可能是完美的,甚至有设计人员故意留下的“后门”,因此操作系统及网络软件都存在着一定的安全漏洞,会成为整个网络系统受攻击的首选目标和薄弱环节,大部分的黑客入侵网络事件和病毒就是通过系统的“漏洞”和“后门”入侵系统的。
2.4 人为原因
这是指医院网络中用户的一些有意或无意的行为,如:用户口令的泄漏、执行了误操作、用户权限设置不合理、管理员安全配置不当等,都会对网络系统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和破坏。
3 医院信息系统数据备份以及容灾设计与实施
由于医院信息系统的重要性,如何做好系统的安全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单位是一省直二甲专科医院,自2001年起开始实施医院信息系统,至今整个系统运行良好。下面结合我单位在实施医院信息系统过程中的一些经验与方法,来探讨下医院信息系统中的信息安全问题。
医院信息系统的安全简单来说就是系统安全和数据安全。系统发生故障是在所难免的,因此,任何一个计算机系统都必须做好备份工作,一个完善的信息系统网络备份应该拥有硬件物理容错和软件备份,主要是组建双机容错系统,数据库备份,灾难恢复等。
3.1 双机系统
服务器的稳定高效运行对医院信息系统来说相当重要,如果服务器发生故障,将会严重影响整个医院工作的开展,因此必需使用专用服务器,能够保障连续7天×24小时的工作能力,因此我们采取了双机热备份的方案,采用两台高效服务器,一台主服务器,一台备份服务器,若主服务器出现了软、硬件故障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访问时,备份服务器可以立即接管,保障业务的正常运行。
3.2 灾难恢复系统
“硬盘有价,数据无价”,为了更好的保护服务器的数据,对于医院信息系统的服务器还应该采取完善的数据备份措施,以在系统意外瘫痪或数据遭遇破坏时能够及时恢复。我们使用了数据防护系统,制定详细的备份方案,做到确保系统数据完整,当系统或数据库一旦受到破坏瘫痪时,可以尽快的恢复受到破坏的系统或数据库,使损失降到最小,从而保障医院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3.3 电源保护
网络系统对电源质量和连接性能要求是很高的,尽管医院是双线供电,但在切换时依然需要一定的时间,为了保证服务器在意外断电时能够继续运行,必须使用在线式不间断电源,一但碰到意外断电,可以利用UPS给服务器、核心网络设备供电,以保证业务在断电期间可以运行或给系统管理员一个关闭的缓冲时间,从而保护系统与数据安全。
3.4 路由器、交换机系统
路由器、交换机作为网络的核心设备,它们的地位是不可替代的,一旦这些出现问题,将会给网络带来严重危害,轻则网速受影响,重则网络瘫痪断网。因此,我们在配置网络时使用了主备网络,一旦主交换网络出现故障,备用网络交换会自动替换,保证网络的正常运转。此外,定期对交换机、路由器的配置做好备份,从而做到故障时能够及时恢复。
4 医院信息系统网络安全措施
4.1 工作站安全
工作站是HIS系统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工作站一旦瘫痪,势必影响医护人员的工作开展。我们将工作站去掉了光驱、屏蔽USB接口,禁止私自安装软件和其他危险操作,比如卸载驱动,删除打印机等。此外,我们还安装了及时还原系统,一旦系统瘫痪,可以立即还原,若不能还原,则立即使用备份计算机替换,保障工作站的正常工作。
4.2 防火墙
防火墙是硬件和软件组合的安全防范系统,其能够限制外界用户对内部网络的访问,同时也能够限制内部用户对外部网络的访问,从而控制网络中内外的信息流动,保证合法的信息传递。防火墙在内部网和外部网间建立起一个安全网关,过滤经过的数据包,屏蔽内部IP地址及内部网络结构的细节,大大增强内部网络的安全性。
4.3 防毒软件
防火墙无法防止病毒的传播,而病毒危害已经成为当今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头号杀手,为了保护网络不受病毒的危害,保障系统的安全稳定,必须安装防毒软件。为此,我们安装了趋势网络杀毒软件,在服务器端对局域网中所有计算机进行集中管理,客户端则进行实时监控,定期杀毒,防止病毒感染。病毒库进行及时升级,有效阻断病毒的传播。
4.4 用户身认份证
对于医院信息系统来说,用户的身份认证是确保系统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因此,防止非法的用户入侵医院信息系统窃取篡改信息,必须采用严密的用户身份认证机制。用户登录医院系统,必须输入用户名和口令确认后才能登录系统。同时,系统会将超时用户强制踢出,此外,针对不同的用户,严格设置不同的安全组,分以相应的权限,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
4.5 VPN
医院网络不是孤立的,其必须和外部的网络连通,比如医保网络,如何保障所传递的信息安全是最重要的。采用VPN连接方式是目前普遍的方式之一,通过安全的数据通道将远程用户连接起来,构建一个扩展的网络。VPN采用了隧道技术、加密技术、密钥管理和身份认证技术保证数据传输的安全性。目前,我院使用硬件VPN的方式和医保中心进行连接。
4.6 网管软件
为了加强网络管理,我们使用DHC-EDP桌面认证管理系统,所有联网的计算机必须通过认证才可接入网络,当计算机出现故障时,还可通过附带的远程协助功能进行维护,可以批量对网络中的计算机进行软件分发安装,减轻了工作人员的劳动强度。
5 结束语
医院信息系统安全问题涉及范围很广,它不仅包括网络等客观方面的问题,还包括安全管理、系统安全常识等人为因素,涉及到法律、技术、设备、管理等方面,所需研究的内容非常多,也很复杂。对于医院来说,这是一项艰辛长期的工作,既需要领导的重视,也需要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才能保障医院信息化的稳定、健康发展,从而更好的为患者服务,为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 雷震甲.网络工程师[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2] 杨路明,等.电子政务[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7.
[3] CEAC国家信息化培训认证管理办公室.网络组建与管理[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2.
一、指导思想
2012年全区交通运输安全应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为重点,以减少交通运输安全事故为目标,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加强责任落实,加强依法监管、全面推进安全应急各项工作,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交通运输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为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运输环境。
二、工作目标
1、在我区地方交通海事部门监管的通航水域内,水上船舶安全面达98%以上;杜绝水上一次死亡失踪3人以上的较大责任事故;力争实现水上事故零死亡目标。
2、杜绝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道路客运行业监管责任事故。
3、杜绝渡口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责任事故;力争水上交通安全事故零死亡目标。
4、杜绝一次死亡3人以上施工较大责任事故,工程质量监督面100%,质量管理责任制落实率100%。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一是强化行业监管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度。
二是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真正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员。
三是全面推进水上交通安全责任的落实。确保乡镇船舶、渡口渡船的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四是全面推行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度考核。层层签定安全目标责任书,进一步完善所属单位的考核。
五是严格责任追究。凡是发生责任事故,都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一票否决”制度。
(二)扎实开展专项整治,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1、继续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重点打击水陆运输非法违法经营。
2、开展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一是抓好对道路运输企业和车站的源头管理,落实好“三点一监督”职责,严格执行“三不进站、五不出站”规定。二是结合贯彻落实《道路运输条例》及其配套规章,依法打击无证经营,严格治理“三超”等违法违规行为。
3、贯彻落实《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一是加强对乡镇公路危桥险桥的综合治理力度;二是加强公路养护管理;三是加大对非法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力度。
4、开展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一是严格把好船舶检验,船员适任、资质审核“三个关口”,重点查处“三无”船舶的运营问题;二是深入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治理,进一步督促落实乡镇、村、渡口经营单位(船主)四级渡运安全监管体系。
5、开展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推进“平安工地”建设。
(三)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工作进度和整治效果。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做好重大活动和重要节假日期间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四)加强安全应急培训,提高全员安全素质。
一是按照年事例,按期培训水上安全分管乡(镇)长、乡管员和渡工安全法规培训班;定期对司乘人员岗前培训。从业人员资质合格率达100%。
二是加强安全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安全应急管理专家库,抓好人员的思想教育、业务培训、监督管理、考察考核,努力提高安全应急管理队伍的综合素质。
(五)加强安全应急能力建设,不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一是修订完善安全应急各项预案,各行业管理机构年内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一、 引言
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多媒体技术的成熟与发展,为仓储管理自动化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当前已有的系统其功能一般比较单一。如防盗系统只管防盗;仓储管理系统只负责仓库物品的数据处理;控制系统只完成简单的环境控制功能(如开关门、开关灯、通风等)。将这些功能彼此独立的系统有机结合起来,组成一个既能完成管理,又能实现实时监控的一体化自动管理系统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所设计的这套仓库安全管理综合信息系统,是把门禁系统(IC卡开门)、环境监控系统、财务管理系统、合同管理系统、报警控制系统和数据处理系统结合在一起,充分利用了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和控制手段。它既能通过音频、视频以及红外线、雷达、震动等传感器实时监控对所有分库的开门、取物、检修等操作,又能对防区内的警报信号立即处理或自动上报;它还是一个仓库的数据中心,能完成人员、仓储信息处理以及自动报时、鸣号、熄灯、开关高压电网、布撤防等控制。另外,该系统还与财务管理系统、合同管理系统集成在一起构成一个安全、主动和综合的仓库管理系统。
二、系统的基本要求
目前的仓库管理系统一般技术比较落后、性能较差且很不完备,有的甚至没有安全防盗功能。即使有安全防盗功能其性能一般也不太理想,人工干涉多,操作使用不方便,有的还故障率高而不实用。随着社会信息交流的日益加强和信息量的集聚增加,再加上盗窃活动的团伙化、智能化和高技术化等特点,仓储管理部门越来越需要一套低成本、高性能、方便使用、功能完善的综合仓库监控管理系统。要求它具有立即捕捉警情并提供警情发生地的有关信息(如地图、位置、类型、程度、平面图、地形图、结构图以及警情发生地的仓储情况等),计算机系统马上对警情做出反应,迅速通知值班人员和仓库管理员(通过声光等信号形式),可能的话还可立即对警情发生地实施控制(如接通高压电网、自动封闭门窗、拉响警笛、打开探照灯等)。对重要的警情要立即通过计算机网络或内部电话自动交换网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特别是要求系统能完整记录从发生警情到上报,进而做出处理的全过程,以便于事后分析处理。
仓库大门的钥匙管理和开门方法应采用较科学的电子识别手段(如磁卡、IC卡)进行控制,仓库内外的温度和湿度用温湿度传感器自动测量和记录。发现越限时报警通知管理员,以便于管理员及时采取通风降温和除湿等方法,确保仓储物品的安全。除此之外,系统还可以对仓储物品的出入库、物品订购合同、财务信息以及人员信息等内容进行统一的管理,以提高办公自动化的程度。
三、系统功能描述
1. 定时自动测量和记录湿度和温度,并能够触发越界报警;
2. 可挂接多种类型的防区,每个防区可以是震动、雷达、红外线等类型的一种;
3. 系统对每个警情立即反应,指出地点、位置等,给出警情所在地的结构图,并能自动启动警号、灯光等报警设备,必要时可立即自动拨号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4. 双IC卡开门,并自动记录开门时间,持卡者身份等信息;
5. 对钥匙统一管理,记录取钥匙的时间,人员等信息;
6. 可以进行人员管理、仓储管理、财务管理、合同管理等内容;
7. 自动记录管理员交接班日志,对仓库的操作也均有记录;
8. 可根据综合条件检索历史记录,并可打印输出。
9. 对人员的情况、密码(管理员)、防区所接传感器参数均可随时更新。
综上所述,系统所完成的功能是比较全面的。其中以处理警情的优先级最高,一旦发生警报,应立即停止其它事务性处理工作,转为响应处理警报。由于这种系统具有一定的技术先进性、新颖性和实用性,可以对仓储信息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
四、系统的设计结构
系统实现采用结构化和面向对象的设计技术,硬件结合了单板机廉价、稳定的优点和PC机大容量、高速度、界面友好的特点,将整个系统分成功能相对独立的若干子模块,使系统结构层次分明,结构严谨,极易于维护和使用。由于系统采用结构化设计,自顶向下逐步分解精化而成,由多个模块组成,因此可按散件组装法则根据现场实际需求,灵活取舍组合系统各组成部件。对于一些特殊要求也可以采用模块化形式方便地实现其功能的扩展,从而形成由低成本、简单功能到高投入、复杂功能不同层次的系列产品,但无论怎样组合均不会降低系统整体性能。系统的逻辑功能结构如图1所示。
图1 系统功能逻辑结构图(图略)
五、操作使用简介
系统运行于WINDOWS环境,其界面同时具有字符、图形、动画、菜单命令等各种输入输出格式,友好且直观形象,再加上采用了WINDOWS所特有的联机提示和后援帮助作辅助手段,使系统的使用简单易学,非常便于普及推广。整个操作可分为四大部分:
1.利用按钮完成各种控制功能;
2.图形操作界面,利用鼠标代替键盘输入,快速直观,一学就会;
3.对记录的数据进行综合条件的检索,查询并打印输出,可用鼠标选择查询条件;
4.基本信息库的更新,维护(如人员,仓储,值班员密码、报警代码表、IC卡发卡等)等。
关键词:交通安全;设施;管理
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交通工具不断的发生创新与变革,交通工具已由最初的步行交通,逐步转向汽车交通乃至智能交通时代。而交通安全设施施工行业也随之应运而生,并随着时展的浪潮而逐渐发展壮大。在交通安全设施施工的管理中,安全问题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的首要引起注意的问题。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交通安全设施施工安全问题将存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施工企业的信誉就会受到威胁,接踵而来的,不仅仅是施工企业的命运,更为严重的是施工人员的生命以及国家、企业的巨大经济损失,所以,要确保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的的质量及加强其管理措施。
一、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要点
交通安全设施工程主要包括交通标线、防撞护栏、隔离栅及交通标志四部分,以下作简要分析。
(一)交通标线
交通安全设施中,交通标线的施工质量控制重在对标线流畅性及其与公路线性一致性的控制,同时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时的温度对标线的质量能产生直接影响,为了确保交通安全设施中标线涂料能很好的附着在路面上,作业温度要在6℃~30℃进行,并从使用者目的、路面特性和车流等因素来设置振动标线的型号、外形和间距。同时,还要选择路面附着力良好的具备稳定性和可靠性的优质涂料,使其能够承受车辆磨损和雨淋日晒,加强对交通标线的保养,延长交通安全设施中交通标线的使用寿命。
(二)防撞护栏
目前,交通安全设施中,我国高速公路防撞护栏普遍采用波形梁钢板护栏,这种护栏通过利用立柱、横梁、土基的变形来缓冲车辆的碰撞,吸收碰撞产生的能量,并迫使事故车辆改变方向,从而防止车辆冲出护栏,并使车辆恢复正常行驶。在交通安全设施中防撞护栏施工中,要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安装,要严格控制交通安全设施中防撞护栏立柱的入土深度、外露长度和桩距等,将误差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并且要注意防撞护栏的美观度和整齐度,突出交通安全设施中防防撞护栏对美观道路环境的作用。
(三)隔离栅
交通安全设施中,隔离栅的主要功能是防止人或动物随意进入公路而对行驶车辆造成横向干扰,保障公路交通的通达性。在设置交通安全隔离栅之前,要提前平整地面,将杂草杂物清除出去,用推土机修平起伏较大的地面,交通安全隔离栅的高度、位置等设置要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和设计要求进行,对于损毁的隔离栅要及时修整添加。同时还要注意隔离栅设置的美观流畅、统一整齐,增加司乘人员的舒适度,使其在具有美感的隔离栅中保持愉悦的心情。
(四)交通标志
交通安全设施中,关于交通设施中标志的相关问题,安全设施如果处在立交区需注意附近的光缆,电缆,尽量不要损坏;保持基坑的良好排水功能;边坡比例不协调时,应该根据现场情况对地面进行修正;混凝土基础里的预埋地脚螺栓,基地法兰盘里的门架和悬臂标志预埋件的位置需准确;同时标志面板设计和施工必须严格的按照规范规定执行。
二、加强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质量的管理与控制策略探讨
(一)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
交通安全设施施工中,实行交通安全工作阶梯管理,由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全面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将工作按部门做到细致划分,纵向实现层层管理,层层把关,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人。将安全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制定多种不同形式的安全教育宣传,并定期进行岗位安全工作的培训,通过考试以及安全演习等形式,交叉测评交通安全设施施工人员的理论以及实践当中的安全知识掌握情况,并与工资、绩效挂钩,提高交通安全设施施工人员的安全知识学习兴趣,从而进一步增强交通安全设施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对于各部门、各岗位设立各自相应的安全生产制度,各专业人员上岗前应做好培训工作,对于特殊岗位要保证人员经国家认可的正规考试,取得相应的职业上岗证书,方可进入施工场地。对于其他施工人员,要对三级安全、工种变更安全和转场安全等方面的知识进行普及教育。对于全体人员,均要进行《国家安全操作规范》等条例的学习,使全员了解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和内容。同时,确保安全管理部门做好安全监管工作,将安全问题与管理工作有机的结合起来。对于工程期间安全预防工作做的好的,以及没有出现安全事故的部门及个人进行奖励,做安全认识问题从根本上得到提升,保证交通安全设施的质量及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交通安全设施施工的质量管理
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分为了成本控制管理、质量管理、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等等,在这里将会注重的分析交通安全设施的质量管理,通过对以下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材料。施工人员及施工流程的控制与监管的分析,提高交通安全设施的质量。
1.交通安全设施施工中,加强对原材料的质量把关。对原材料的质量把控是对整个工程质量管理的核心关键部分,所以在交通安全设施施工原材料进入施工现场之前应该与进货生产厂家进行检查、做好沟通,在其供货的过程中也应该不定期的进行质量的检验和制作程序的检查,进而确保原材料产品满足规范标准,交通安全设施施工原材料的质量问题如果没有在之前进行检验,那么只能在交通安全设施施工的过程中才会慢慢出现相应的问题,其结果只会拖延施工的工程,严重的还会产生安全事故。所以,要保证交通安全设施施工原材料的质量,才能有效的控制交通安全设施施工的质量。
2.交通安全设施施工中,提高交通工程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建立科学合理的质量管理体系。一个完善合理的质量管理体系对于加强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的质量管理将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而且一个好的质量管理体系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交通专业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专业人员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的提高对于保证整个施工的质量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因此急需对相关方面的专业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和再提高教育。施工人员是交通工程中的关键,只有有效的提高施工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施工水平,才能保证交通安全设施施工质量。
3.交通安全设施施工中,重视对施工流程的控制与监管。交通安全设施的施工是对于工程的顺序要求非常严格,对工程的监管和控制也是必然的,因为一旦工程的某一个环节的某一个工序发生了错误,那么对于整个工程的质量和进度来说将会产生非常严重的影响,不仅会拖延整个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的进度还会加大工程的施工难度,同时也会造成整个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的质量问题。所以要重视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流程的控制及管理,保证整个交通工程的质量。
结束语
综上所述,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建设直接关系着人们的行车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科学合理的交通安全设施能够有效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及二次事故的出现,而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质量的高低影响着交通安全设施作用的发挥,强化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质量的管理与控制,能够有效提高交通安全设施的服务质量。因此,应通过加强原材料质量控制、强化工序流程控制、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对施工人员培训管理等措施,切实提高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交通事业健康发展,从而促进经济的繁荣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张爱国,王素梅,徐伟.公路工程交通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管理分析[J].交通标准化,2013,08:8-10.
[2]孙强.高速公路安全设施设计优化方法研究[D].长安大学,2011.
近年来,我市各县市区、各部门在加强政府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要看到,当前境内外敌对势力大肆利用各种手段对我各级行政机关进行网络攻击和窃密活动的事实,加之,政府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一些单位和人员信息安全和保密意识淡薄,管理机制不健全,制度不落实,技术防护措施不完善,安全隐患比较严重,信息安全形势十分严峻。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79号)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省通知精神,切实提高我市政府信息系统安全保障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政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信息安全责任制
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把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完善措施,切实抓紧抓好。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健全信息安全和保密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岗位和个人。要明确一名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制订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防护措施,开展信息安全、保密教育和监督检查。要指定一名安全观念强、富有责任心、懂防护技术的工作人员任信息系统安全员,负责日常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要建立健全岗位信息安全和保密责任制度,明确信息安全和保密责任。
二、强化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防护技能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认真组织信息安全和保密基本技能培训,开展信息安全和保密形势分析、典型案例分析和警示教育,并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要把信息安全和保密教育作为工作人员上岗、干部培训、业务学习的重要内容,提高安全和保密意识,使主动做好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成为每个工作人员的自觉行动。加快研究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信息安全技能考试制度,逐步做到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当前,要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学习宣传信息安全“五禁止”规定:一是禁止将信息系统接入国际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二是禁止在计算机与非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U盘等移动存储设备;三是禁止在没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国际互联网公共信息网络上的数据拷贝到信息系统;四是禁止计算机、移动存储设备与非计算机、非移动存储设备混用;五是禁止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处理信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遵守信息安全和保密管理各项规定,做到令行禁止,杜绝安全隐患。
三、完善安全措施和手段,夯实安全工作基础
一是加强对信息、人员、场所和设备的管理。严格执行保密要害部门、要害部位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人员管理和资格审查制度;严格执行计算机、设备登记管理和定期检查制度;严格执行计算机、信息系统软件和维护服务提供者资质审查及监管制度。
二是实行计算机配置管理和安全审计。加快对办公用计算机和移动存储设备实行配置管理,统一编号、统一标志、统一登记;对办公用计算机逐步加装安全审计工具,定期进行安全审计。市信息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抓紧制订行政机关办公用计算机配置指南、安全使用规范和安全审计办法。
三是规范电子文档的管理。统一电子文档命名规则,根据文件内容在文件名中标明密级、类别,便于识别和管理。建立并保留电子文档的创建、复制、删除等相关记录,为安全审计提供依据。规范电子文档的复制、传递,电子文档要严格按照同等密级纸质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逐步采用加密等技术手段对电子文档的存储和传输进行保护。
四是加快信息安全防护设施建设。行政机关在规划建设政府信息系统时,要严格遵循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同步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管理信息安全防护设施。要将信息安全防护设施建设、运行、维护、检查和管理费用纳入预算,保证资金落实。项目审批部门要将拟建政府信息系统是否具备信息安全防护设施作为重要审核内容。政府信息系统建成后,必须经保密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是切实增强政府业务网络安全保障能力。政府业务网络是政府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行电子政务的重要基础,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措施。要加快建立健全以身份认证、访问控制、安全审计、责任认定、病毒防护等为主要内容的网络安全体系,完善网络安全技术防护手段。抓紧制订网络对接、信息交换、安全技术及运行管理标准规范,实行严格的网络接入审批制度。行政机关要督促、指导业务网络管理单位完善相应的办法,保证网络安全运行。
六是严格信息技术产品的采购管理。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政策要求,行政机关要带头使用国产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确保信息系统安全可控。其中,办公用计算机、公文处理软件、信息安全产品等应使用国产产品,信息安全服务应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国内厂商,因特殊原因必须选用国外信息技术产品和信息安全服务的,应进行安全审查,并报本单位主管信息安全的领导同志批准。政府信息系统、保密要害部门和部位使用信息技术产品及服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和标准。政府信息系统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信息系统的数据中心、灾难备份中心不得设立在境外,原则上不得接受在线远程服务。
四、做好信息安全检查工作,依法追究责任
各县市区、各部门每半年要对政府信息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认真查找隐患,及时掌握信息安全状况和面临的威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堵塞安全漏洞,减少安全风险。要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及时发现网络泄密隐患,迅速处置网络泄密事件。市信息办负责制定信息安全检查办法,各部门要定期向其报告检查落实情况。各县市区还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信息安全检查和实施办法。
加大信息安全和保密执法工作力度。对违反信息安全和保密管理规定的,要给予严肃处理,对造成泄密事件和信息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并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以儆效尤。要建立网络泄密举报制度和奖惩制度。明确举报方式、受理机构和奖惩力度,充分发挥广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