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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相关理论优选九篇

时间:2023-05-31 15:13:44

税收政策相关理论

税收政策相关理论第1篇

[关键词]税收政策;有效性;制度约束

企业所得税的两法合并与增值税的全面转型,再一次引起人们对税收政策问题的关注。但究竟什么是税收政策?什么是税收政策的有效性?税收政策的有效性有没有制度因素的约束?本文拟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予以分析。

一、税收政策及其有效性的相关概念厘清

税收政策一词的使用频率颇高,但有关税收政策的概念却鲜有定义。本文有关税收政策的概念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并依据公共政策的含义给出。所谓税收政策是指国家以增进社会福利为目的,从全体纳税人取得税收收入时所坚持的原则和所运用的制度。所坚持的原则以一系列的非正式制度(包括价值信念、伦理道德、文化传统、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为约束条件,所运用的制度是法律、法规、规章等正式制度(也就是我们所熟悉的税收制度,包括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所谓税收政策的有效性是指税收政策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增进社会福利。

二、不同制度因素对税收政策有效性的约束

不同的制度因素对税收政策有效性的约束是不同的。但由于制度因素的多样性,本文有关制度因素的选取只能是选择性的,同时由于制度因素的复杂性和非独立性,有关制度因素的分析会存在交集。下文将主要按照非正式制度、潜规则(兼有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的双重特点)、正式制度的逻辑顺序,采用列举法来对一些制度因素及其对税收政策有效性的约束予以分析。

(一)国家观及其对税收政策有效性的约束

1 国家观

掠夺论(或剥削论)认为国家是掠夺或剥削的产物,是统治者掠夺和剥削被统治者的工具。诺思…指出掠夺论下,国家是一个集团或阶级的机构,其职能是代表那个集团或阶级的利益榨取其他选民的收入。掠夺的国家将规定一套所有权使当权集团的收入最大化,而不顾它对整个社会的福利有什么影响。奥尔森的匪帮论指出国家是由流动匪帮向常驻匪帮的转变形成的。当一个流动匪帮选择一个地方驻扎下来,以税收代替抢劫并提供产权保护时,国家便出现了。

与掠夺论的国家观截然不同,契约论认为,国家是公民达成契约的结果,它要为公民服务。巴泽尔以霍布斯的丛林状态作为分析问题的起点,认为在此状态下每个社会成员都同时从事生产、保护和偷窃。个体间关于生产和交换的契约最初依靠个体间的自我执行机制,这种契约的执行缺乏保证,最终那些在暴力上拥有比较优势的个人或团体从中脱颖而出。这种提供保护和保证契约执行的机制就是国家。

掠夺论与契约论所说的国家都能在历史和现实中找到佐证,但它们均不能涵盖历史和现实中的所有国家形式,因而是不全面的。诺思提出了有关国家的“暴力潜能”分配论。该理论的国家观带有掠夺和契约两重性。指出若暴力潜能在公民之间进行平等分配,便产生契约性的国家;若这样的分配是不平等的,便产生了掠夺性或剥削性的国家,由此出现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即掠夺者(或剥削者)和被掠夺者(或被剥削者)。

2 国家观对税收政策有效性的约束

掠夺论的国家思想影响深远。若以此国家观为基础来研究税收政策,则用布坎南的话说,它成了一门告诉政府应当如何征税、如何运用征税权……即向政府决策人提供建议的技术。在此背景下,对于公民而言,其缴纳的税收是皇粮国税,只问成本不问收益是合理的。对于相关的研究者而言,其研究的视角是宫廷理财或皇家理财;至于如何约束政府取得收入的问题不需进入此类研究的视野。民主宪政意义的国家以契约论为指导。在此背景下,对税收的理解应该是契约论的、双向的。就纳税人而言,一方面纳税人有向国家依法纳税的义务,另一方面纳税人享有要求和监督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权利;就国家而言,国家有向纳税人征税的权力,但同时国家也有向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和接受纳税人监督的义务。有关契约论下的税收思想,维克塞尔指出,除非人们预期能够从由政府征到的税款支付的产品和服务中得到某些利益,否则无论是在立宪决策阶段还是后立宪阶段,谁也不赞成征税。林达尔更是从“税收价格论”的视角,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理论作为出发点,直接把税收看成是私人部门为了消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而向公共部门所支付的价格。从契约的角度来分析税收政策已经被一些学者所接受,但从该角度构建指标体系并进行有关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为能有效地构建并测量某一特定对象所承担的税收负担与其所享受的公共产品之间的联系,应构建每单位公共产品的税收负担率、每单位税收负担的公共产品享受率和每单位税收负担的损失率等指标。这些指标的具体测算公式如下:

每单位公共产品的税收负担率=某一考察对象所承担的税收负担总额/某一考察对象所享受的公共产品价值总额×100%

每单位税收负担的公共产品享受率=某一考察对象所享受的公共产品价值总额/某一考察对象所承担的税收负担总额×100%

每单位税收负担的损失率=1-每单位税收负担的公共产品享受率

契约论指导下的国家观相比掠夺论指导下的国家观更具有民主精神,更能体现宪政理念。但符合上述要求的指标体系目前在各国财政统计资料的实践中尚没有明确。于是和该指标相关的一些信息,比如某一群体所享受的公共产品价值、所承担的税收负担都存在获取资料的困难。这会影响税收负担的有效测量。

  (二)多数人强制及其对税收政策有效性的约束

1 多数人强制

既然民主宪政下的国家理论是契约性的,那么从严格意义上讲,作为委托人一方的公民自愿签订合约的前提是,任何一位公民不会受到政府的伤害或损害,同时确保政府对所有公民也一视同仁,全部政治决策都是按照一致同意的规则做出。这一思想也是维克塞尔的自愿交换理论所要体现的,每一项公共活动的安排,没有哪个人可以被强制,既不会被某个称为“政府”的实体,也不会被某个选区中其他一些个人组成的某个同盟所强制。得到公众批准的每项活动,必然体现为一种完全多边交易的结果,其纯收益为所有各方享有。全体一致的民主是最大的民主,但在现实中要执行它却代价不菲。盛洪指出这种规则据说只有在波兰议会中曾存在过,但从来没有通过任何议案。由于一致同意规则的近乎不可行,即使在民主宪政下,公共决策也只能采用多数规则。多数规则并非天然合理,在人们所熟悉的实行多数通过规则的世界,政治权力的行使确实涉及行使强制的能力。当做出决定的多数否决少数的欲念时,一些公民对另一些公民实行了强制。

2 多数人强制对税收政策有效性的约束

目前,世界各国税制有关税种的构成主要有以下几大类: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和资源税等。 总体而言,资源税的纳税人所具备的不确定性较前四类要小,并且资源税的纳税人在纳税总人数中所占的比重较小。基于这样的特点,在资源税问题上容易产生多数人强制。举例如下:甲国规定对所有矿产资源征税。a、b、c、d、e为甲国所辖的五个省区。a地为富矿区,其余四地为贫矿区。有关资源税的征税主要有以下需要选择的问题:(1)征税权的归属(假设税收使用权的归属与征税权的归属相统一,不存在转移支付)。(2)征税率的高低。在这两个问题上具体选取何种方式取决于五个省区的共同投票,适用多数规则。投票结果如表1(1、2、3、4表示投票偏好顺序):

依据投票结果,资源税最终会以80%的第一支持率实行中央低税。然而,在这种看似民主的决策程序背后隐藏着的却是a省区的几多无奈和辛酸。成本由自己承担,收益却由大家分享。这种征税模式最终会使a省区陷入资源过度开采、生态环境恶化以及经济发展落后的泥潭而难以自拔。在确定税收政策特别是资源税的税收政策时,若忽视成本与收益的配比原则,多数规则可能导致多数人的暴政。

(三)集体行动的逻辑及其对税收政策有效性的约束

1 集体行动的逻辑

传统的利益集团理论认为,经济人会通过结成利益集团来谋求个人不能通过纯粹的个人行动所取得的利益。奥尔森对以上传统理论提出了挑战,他指出集团或组织的基本功能是向其全体成员提供不可分割的、普遍的利益,该利益是一种具有非排他性的公共品或集体物品。由于存在“搭便车”的行为,个人的投入与产出并非同步增长,有理性的、寻求自身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因此,集团的规模与其成员的个人行为和集团行动的效果密切相关。一般而言,小集团由于规模小、成员少、联系起来成本少,因此小集团相对大集团来说更容易形成行动的一致性。此外,奥尔森对集体利益作了区分:一种是相容性的,另一种是排他性的。前者指的是利益主体在追求利益时是相互包容的,利益主体之间是种零和博弈;后者指的是利益主体在追求利益时是相互排斥的,利益主体之间是种零和博弈。尽管相容性集团实现其共同利益比排他性利益集团容易,但是,相容性利益集团却不一定能够实现其共同利益。其主要原因是,集团成员存在“搭便车”的行为倾向,因此集团必须要解决集体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问题。为此,奥尔森提出了一种动力机制——有选择性的激励。所谓有选择性是指它要求对集团的每一个成员区别对待。对那些为集团利益的增加做出贡献的个人予以奖励,对那些集体利益规章制度的违背者予以惩罚。而要做到赏罚分明同样是小集团较大集团容易。

2 集体行动的逻辑对税收政策有效性的约束

各国在实践中往往实行差别的税收制度。这种差别对待体现在税收制度的各个方面,从税收实体法的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税收减免与优惠到税收程序法的税收惩罚等等。税制中有关实行税收差别对待的原则是税收的公平原则,即同等状况同等对待、不同状况不同对待的税收横向公平原则与税收的纵向公平原则。对两种原则本身并没有太多的置疑,但两种原则的运用有其前提条件,即国家能够对不同的纳税人进行有效的识别。这里有两个难题,一是识别主体本身。国家是由人在实际运作的,而人群体也是一个集团,根据dye的解释,人构成的精英集团并非处于被统治地位的大众的典型代表,精英是从经济社会阶层的上层中不按比例地抽取的。因此由国家来对纳税人进行识别是困难的。另一个难题是识别对象。小集团比大集团更容易使自己成为税收差别对待的获利者。有关税收差别对待的相关博弈分析如下:

以税收差别对待在两类集团中的博弈为例。分析同样采用个人主义的原则,以集团中的个人为分析主体,采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假设策略a为两类集团采取积极态度争取税收优势,则为获取税收差别对待优势多支付的总成本均为a,多获取的税收总收益均为b,b>a,小集团的成员数为c,大集团的成员数为d,c

博弈结果显示,(策略a,策略a)是一个占优均衡,即双方都会选择争取的税收优势。但由于小集团成员无论在净收益的绝对量上还是在成本收益比值的相对量上都高于大集团,因此,虽然双方都选择策略a,最终的税收制度会是双方利益妥协的结果,但无疑小集团是利益的主要受益者。现实中有话语权的小集团通常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处于优势地位,税收差别对待通常只会产生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马太效应,这与税收制度差别对待的税收原则是相悖的。

(四)公共选择理论及其对税收政策有效性的约束

1 公共选择理论

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其思想基础是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布坎南的自由主义观点表现在:对政府的作用以及政府越来越多地限制个人行为的倾向抱极不信任的态度,主张尽快对政府以及它的机构施加宪法限制。布坎南特别强调,其所说的自由并不仅仅是指没有约束和以自我为中心的利益。准确地说,只有加上不侵害其他人的利益这个限制条件,自由的概念才有意义。布坎南还引用穆勒的话来进一步对自由做了解释:“凡主要关涉到个人的那部分生活应当属于个人,凡主要关系到社会的那部分生活应当属于社会”。其个人主义的观点表现在:个人才是最终的利益主体,国家和集体却不是。作为个人合作性组织,必须反映他们的利益和关心的问题。有了以上两个思想基础,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摒弃了以往分析中政治人和经济人人格的分裂。以往分析认为经济人是通过自私自利的行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而政治人是通过公益行为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布坎南认为,从事政治活动和经济活动的就是同一个人,所有的政治行为主体——投票人、纳税人、候选人、立法者、官僚人员、利益集团、党派、管理机构和政府——都像在市场中那样寻求他们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个人在政治生活中联合在一起一如他们在市场中的结合一样,是为了实现他们各自的利益,在政治中通过协议来增进他们自己的福利,就像在市场中通过交易增加他们的利益一样。

2 公共选择理论对税收政策有效性的约束

税收差别对待的效果,除了因集团理论与集体行动的逻辑而大打折扣外,公共选择理论使其作用进一步缩水。以下分别从行政部门、监督部门和可争取税收优势的普通纳税人几个角度进行博弈分析。

情形1:税收相关行政部门与税收相关监督部门之间的博弈。策略a为行为公正,策略b为行为腐败。a为监督部门行为公正的净收益,b为行政部门行为公正的净收益;c为行政部门行为腐败可增加的收益;d为行政部门行为腐败而监督部门行为公正时其须增加的成本,d>c;c'为两部门共谋腐败时行政部门需买通监督部门的支出,其大小也大致是监督部门此时可多获得的收益。博弈结果如表3。

博弈结果显示,策略b对于监督部门而言是一个占优策略,于是整个博弈转化为一个可以剔除的纳什均衡,(策略b,策略b)是唯一的纳什均衡解。在对监督部门的监督处于无力状态的情况下,差别税收 政策的差别为行政部门与监督部门共进免费的大餐创造了机会。

情形2:差别税收对待下应得到税收优势的普通纳税人与行政、监督部门之间的博弈。行政、监督部门的策略a为行为公正,此时可获净收益为b;策略b为行为腐败,此时可获得的净收益为b+d;应得到税收优势的普通纳税人的策略a为主张税收优势,策略b为放弃税收优势,主张税收优势的成本为c,主张成功可得税收收益为a。博弈结果如表4。

经过一番较量,(策略b,策略b)是唯一的均衡,即应得到税收优势的普通纳税人会选择放弃税收优势,而行政、监督部门同样会选择行为腐败。而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布坎南在《征税权》的开篇引用的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的一段话“一条永恒的经验是,任何掌权者都倾向于滥用权力;他会一直如此行事,直至受到限制”一语中的。既然对权力的有效约束就像给老虎套上辔头那样困难重重,那么税收制度的制定应尽量避免差别对待,以减少政府手中的权力。

(五)意识形态理论及对税收政策有效性的约束

1 意识形态理论

根据诺思的解释,意识形态是由互相关联的、包罗万象的世界观构成,包括道德和伦理法则。人们总是受一定的道德和伦理约束行事,而一旦人们发现其经验与它不符,就会试图改变其意识形态。这就是意识形态的本质。在诺思看来,成功的意识形态必须具备以下特点:第一,因为意识形态是由相互关联的、包罗万象的世界观构成,它必须解释现存的产权结构和交换条件。第二,成功的意识形态必须是灵活的。它要既能够得到旧的团体的继续拥护,又要能得到新的团体的拥护。第三,成功的意识形态必须克服“搭便车”问题。成功的意识形态一经形成,可以发挥以下作用:第一,保持社会内部的团结和稳定,动员社会或团体成员采取集体行动以实现规模效益。第二,可以为阶级或团体的存在提供一种合法性来源,确保团体或阶级内部的团结和谐及行动的一致。第三,转变为社会文化的一部分。为社会成员的行为提供一个共同的准绳;内在化于人格的一部分,使人的行为具有一贯性。

2 意识形态理论对税收政策有效性的约束

税收政策的既有意识形态、现实环境中的意识形态会对民众有关税收政策的最终意识形态产生很大影响。

情形1:意识形态对纳税人的影响。如表5。

表5中,既有意识形态是指既定对象对既定道德伦理的接受,现实环境中的意识形态是既定对象对现实环境中言传身教和耳濡目染的道德伦理所产生的认知。最终意识形态是既定对象对既有意识形态和现实环境中的意识形态进行认识和校正后所认同的意识形态。通过分析可以发现,既有意识形态和现实环境中的意识形态会最终影响纳税人有关税收政策的意识形态。既有意识形态又取决于人类过去的道德伦理和既定对象的阅历。现实环境中的意识形态又受既定现实环境的历史、背景和周边环境的影响。因此,在研究税收政策时,有关意识形态对纳税人的影响不能忽视。

情形2:意识形态对征管人员的影响。如表6。

分析同上,最终的结果是既有意识形态和现实环境中的意识形态会最终影响征管人员有关税收政策的意识形态。因此,在研究税收政策时,有关意识形态对征管人员的影响同样不能忽视。

(六)潜规则及对税收政策有效性的约束

税收政策相关理论第2篇

关键词:税收政策;有效性;制度约束

企业所得税的两法合并与增值税的全面转型,再一次引起人们对税收政策问题的关注。但究竟什么是税收政策?什么是税收政策的有效性?税收政策的有效性有没有制度因素的约束?本文拟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予以分析。

一、税收政策及其有效性的相关概念厘清

税收政策一词的使用频率颇高,但有关税收政策的概念却鲜有定义。本文有关税收政策的概念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并依据公共政策的含义给出。所谓税收政策是指国家以增进社会福利为目的,从全体纳税人取得税收收入时所坚持的原则和所运用的制度。所坚持的原则以一系列的非正式制度(包括价值信念、伦理道德、文化传统、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为约束条件,所运用的制度是法律、法规、规章等正式制度(也就是我们所熟悉的税收制度,包括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所谓税收政策的有效性是指税收政策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增进社会福利。

二、不同制度因素对税收政策有效性的约束

不同的制度因素对税收政策有效性的约束是不同的。但由于制度因素的多样性,本文有关制度因素的选取只能是选择性的,同时由于制度因素的复杂性和非独立性,有关制度因素的分析会存在交集。下文将主要按照非正式制度、潜规则(兼有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的双重特点)、正式制度的逻辑顺序,采用列举法来对一些制度因素及其对税收政策有效性的约束予以分析。

(一)国家观及其对税收政策有效性的约束

1 国家观

掠夺论(或剥削论)认为国家是掠夺或剥削的产物,是统治者掠夺和剥削被统治者的工具。诺思…指出掠夺论下,国家是一个集团或阶级的机构,其职能是代表那个集团或阶级的利益榨取其他选民的收入。掠夺的国家将规定一套所有权使当权集团的收入最大化,而不顾它对整个社会的福利有什么影响。奥尔森的匪帮论指出国家是由流动匪帮向常驻匪帮的转变形成的。当一个流动匪帮选择一个地方驻扎下来,以税收代替抢劫并提供产权保护时,国家便出现了。

与掠夺论的国家观截然不同,契约论认为,国家是公民达成契约的结果,它要为公民服务。巴泽尔以霍布斯的丛林状态作为分析问题的起点,认为在此状态下每个社会成员都同时从事生产、保护和偷窃。个体间关于生产和交换的契约最初依靠个体间的自我执行机制,这种契约的执行缺乏保证,最终那些在暴力上拥有比较优势的个人或团体从中脱颖而出。这种提供保护和保证契约执行的机制就是国家。

掠夺论与契约论所说的国家都能在历史和现实中找到佐证,但它们均不能涵盖历史和现实中的所有国家形式,因而是不全面的。诺思提出了有关国家的“暴力潜能”分配论。该理论的国家观带有掠夺和契约两重性。指出若暴力潜能在公民之间进行平等分配,便产生契约性的国家;若这样的分配是不平等的,便产生了掠夺性或剥削性的国家,由此出现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即掠夺者(或剥削者)和被掠夺者(或被剥削者)。

2 国家观对税收政策有效性的约束

掠夺论的国家思想影响深远。若以此国家观为基础来研究税收政策,则用布坎南的话说,它成了一门告诉政府应当如何征税、如何运用征税权……即向政府决策人提供建议的技术。在此背景下,对于公民而言,其缴纳的税收是皇粮国税,只问成本不问收益是合理的。对于相关的研究者而言,其研究的视角是宫廷理财或皇家理财;至于如何约束政府取得收入的问题不需进入此类研究的视野。民主宪政意义的国家以契约论为指导。在此背景下,对税收的理解应该是契约论的、双向的。就纳税人而言,一方面纳税人有向国家依法纳税的义务,另一方面纳税人享有要求和监督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权利;就国家而言,国家有向纳税人征税的权力,但同时国家也有向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和接受纳税人监督的义务。有关契约论下的税收思想,维克塞尔指出,除非人们预期能够从由政府征到的税款支付的产品和服务中得到某些利益,否则无论是在立宪决策阶段还是后立宪阶段,谁也不赞成征税。林达尔更是从“税收价格论”的视角,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理论作为出发点,直接把税收看成是私人部门为了消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而向公共部门所支付的价格。从契约的角度来分析税收政策已经被一些学者所接受,但从该角度构建指标体系并进行有关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为能有效地构建并测量某一特定对象所承担的税收负担与其所享受的公共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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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之间的联系,应构建每单位公共产品的税收负担率、每单位税收负担的公共产品享受率和每单位税收负担的损失率等指标。这些指标的具体测算公式

每单位公共产品的税收负担率=某一考察对象所承担的税收负担总额/某一考察对象所享受的公共产品价值总额×%

每单位税收负担的公共产品享受率=某一考察对象所享受的公共产品价值总额/某一考察对象所承担的税收负担总额×%

每单位税收负担的损失率=-每单位税收负担的公共产品享受率

契约论指导下的国家观相比掠夺论指导下的国家观更具有民主精神,更能体现宪政理念。但符合上述要求的指标体系目前在各国财政统计资料的实践中尚没有明确。于是和该指标相关的一些信息,比如某一群体所享受的公共产品价值、所承担的税收负担都存在获取资料的困难。这会影响税收负担的有效测量。

  (二)多数人强制及其对税收政策有效性的约束

多数人强制

既然民主宪政下的国家理论是契约性的,那么从严格意义上讲,作为委托人一方的公民自愿签订合约的前提是,任何一位公民不会受到政府的伤害或损害,同时确保政府对所有公民也一视同仁,全部政治决策都是按照一致同意的规则做出。这一思想也是维克塞尔的自愿交换理论所要体现的,每一项公共活动的安排,没有哪个人可以被强制,既不会被某个称为“政府”的实体,也不会被某个选区中其他一些个人组成的某个同盟所强制。得到公众批准的每项活动,必然体现为一种完全多边交易的结果,其纯收益为所有各方享有。全体一致的民主是最大的民主,但在现实中要执行它却代价不菲。盛洪指出这种规则据说只有在波兰议会中曾存在过,但从来没有通过任何议案。由于一致同意规则的近乎不可行,即使在民主宪政下,公共决策也只能采用多数规则。多数规则并非天然合理,在人们所熟悉的实行多数通过规则的世界,政治权力的行使确实涉及行使强制的能力。当做出决定的多数否决少数的欲念时,一些公民对另一些公民实行了强制。

多数人强制对税收政策有效性的约束

目前,世界各国税制有关税种的构成主要有以下几大类: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和资源税等。 总体而言,资源税的纳税人所具备的不确定性较前四类要小,并且资源税的纳税人在纳税总人数中所占的比重较小。基于这样的特点,在资源税问题上容易产生多数人强制。举例甲国规定对所有矿产资源征税。A、B、C、D、E为甲国所辖的五个省区。A地为富矿区,其余四地为贫矿区。有关资源税的征税主要有以下需要选择的问题:()征税权的归属(假设税收使用权的归属与征税权的归属相统一,不存在转移支付)。()征税率的高低。在这两个问题上具体选取何种方式取决于五个省区的共同投票,适用多数规则。投票结果如表(、、、表示投票偏好顺序):

依据投票结果,资源税最终会以%的第一支持率实行中央低税。然而,在这种看似民主的决策程序背后隐藏着的却是A省区的几多无奈和辛酸。成本由自己承担,收益却由大家分享。这种征税模式最终会使A省区陷入资源过度开采、生态环境恶化以及经济发展落后的泥潭而难以自拔。在确定税收政策特别是资源税的税收政策时,若忽视成本与收益的配比原则,多数规则可能导致多数人的暴政。

(三)集体行动的逻辑及其对税收政策有效性的约束

税收政策相关理论第3篇

[论文摘要]:商品税的税收职能涉及了财政收入职能、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其中,财政收入职能应当是目前主要的职能,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都应当加以限定。最适商品课税理论和商品税的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的研究在理论上为这种税收职能的限定提供了依据。而在实践中贯彻政策目标的阶段性原则和税收职能的分工原则也有利于商品税税收职能的合理限定。

依据税收学的理论,税收的职能可以分为三类,即:财政收入职能、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商品税作为一个重要的税种,其税收职能涉及到上述三个领域,但在不同的税收职能间有所侧重。包括我国在内的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商品税是形成财政收入最多的一个税种,同时由于商品税自身的性质,在发挥其他两类税收职能的时候容易造成效率的损失。因此,在我国商品税的税收职能中财政收入职能是应当被强调的,而其他两类职能应当受到较强的限制。如果过分强调“税收杠杆”的作用,会使得商品税应当被限制的职能没有受到合理的限制,而另—方面,如果单纯从经典的税收中性理念出发,将商品税的社会政策职能与经济调控职能的发挥看成在任何条件下都是有损效率的,也是有所偏颇的。

在此,笔者力图通过对商品税的理论与实践的分析,对商品税税收职能的发挥作出一个合理的限定,这个限定考虑的是对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的限定。这个限定与经典的税收理论的限定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同时又与实践中存在的某些过分强调税收杠杆的观念不同。

一、商品税税收职能的定位

在商品税税收职能定位的问题上,与之密切相关的理论分析包括两类,一类是最适商品课税理论,另一类是关于商品税的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的研究,这两类理论分析分别是最适课税理论和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理论在商品税领域的具体化,二者之间是有联系的。笔者以为,前者与商品税社会政策职能的限定密切相关,而后者与商品税经济调控职能的限定密切相关。按照这两类理论的分析,出于效率方面的原因,商品税的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都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仅在有限的领域内发挥作用,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在社会政策领域,虽然通过税收实现的再分配主要依靠的是所得税,但是商品税通过消费领域对收入的调节作用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作用;第二,在经济调控领域,商品税依然被作为促进经济发展、解决经济领域中某些问题的有效手段而加以使用,能起到比其他调控手段更好的作用。

因此,商品税税收职能的合理定位是:在充分发挥财政收入职能的同时,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应当被限制在一个比较小的范围内,而这个范围应当是商品税的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可以发挥其独到作用的范围。

二、最适商品课税理论与商品税税收职能的限定

(一)最适商品课税理论的主要研究内容

最适商品课税理论,是最优税理论在商品税领域的运用,是从微观的角度,在分析了商品税与价格之间的关系、商品税税收负担归宿问题后针对商品税的效率与公平问题提出的商品税税制设计方面的指导思想。

英国经济学家拉姆斯首先对最适商品课税理论进行了讨论,这一问题的核心是如何在税收收入既定的条件下做到对商品和劳务进行课税造成的超额负担最小化。所谓的税收超额负担理论的基本思路是:除了一次性总付税以外,任何其他的税收都会通过将消费者的资源转移至政府和通过提高消费品的价格,即课税商品相对于非课税商品的价格来影响消费者的福利。前者属于直接影响,因此只产生收入效应,后者属于间接影响,产生收入效应和替代相应。由于替代效应的存在,消费者的福利下降超过了纳税引起的收入减少,从而导致效率损失,被称为税收的超额负担。拉姆斯的研究后来被戴尔蒙德和米尔利斯(1971)和桑德莫(1976)等人归结为比例性命题和逆弹性命题。其中,比例性命题指最适商品税的税收体系中税率的确定应当使各种商品的需求量下降的百分比近似相等,而逆弹性命题是指最适商品税的税收体系中税率应当与需求弹性呈反比例关系。最适商品课税理论的研究对于商品税制的优化提出了极富意义的思路,提醒我们在征收商品税时应当注意效率损失问题。但是,其结论难以在实践中直接加以采用,主要的原因是:第一,结论的得出是建立在一系列假定的基础之上的,现实情况并非完全与之相符;第二,难以对所有商品的需求弹性准确测定;第三,上述结论的适用同税收的公平原则存在着明显的冲突。

(二)最适商品课税理论与商品税税收职能的限定

现实的商品税税制设计过程中,从最适商品课税角度考虑,对于商品税税收职能的限制需要注意一个重要问题:对流通中的商品普遍课税和对部分商品课税何者更为合适,以及统一的税率和差别税率何者更为合适的问题。根据传统税收理论,在税收收入一定的情况下,以均等税率对流通中的商品普遍课税比征收选择性商品税造成的效率损失更小。这是因为,以较低的均等税率对所有商品课税不会影响到商品之间的相对价格,因此,这种税虽然使消费者可以购买的商品数量有所减少,但一般不会影响消费者在商品之间作出的选择,也就是说,以均等税率对商品普遍课税只会产生收入效应,而不会产生替代效应。而如果是征收选择性商品税,必然会改变商品之间的比价关系,在减少消费者收入的同时也会改变消费者对于商品的选择,从而既产生收入效应,又产生替代效应。因此,在税收收入一定的情况下,税率均等的一般商品税优于选择性商品税。

对于这一结论还有另外一种证明的方法,即假设对某种商品征收的商品税税率为t,此时,如果将税率降低到t/2,则税率的降低为一半,而税收收入的降低则少于一半,税收超额负担却降低了3/4,由此可见,为了筹集等量的税收收入,对所有商品以相同较低的税率征收商品税比征收选择性商品税造成的税收超额负担小,因而优于选择性商品税。

通过以上的分析不难发现,就整体而言商品税应当被设计成一种普遍征收的税收,而且是税率较为统一的税收,由此,商品税的社会政策职能应当受到较大的限制。

然而,上述的传统分析并没有考虑到对于不同的商品,其需求价格弹性是不同的。按照统一的税率对所有商品课税,使价格等比例地发生变动,但是,由于不同的商品其需求的价格弹性不同,因此商品需求的数量的变化并不相同,需求价格弹性大的商品在价格变化后发生的需求量的变化幅度较大,而需求价格弹性小的商品在价格变化后发生的需求量的变化幅度较小,因此,商品税的扭曲效应依然会出现。基于上述的原因,拉姆斯提出了弹性反比法则,主张对于需求价格弹性高的商品以较低的税率课征 商品税,而对于需求价格弹性低的商品以较高的税率课征商品税。拉姆斯的弹性反比法则在理论上为人们所广泛认同,然而在实践中,弹性反比法则的实施离不开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的数据,但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是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难以准确测度的,而对所有商品(或所有课征商品税的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进行测度在实践中更是难以做到。

由此可见,在考虑不同商品需求价格弹性不同的情况下,普遍征收而税率统一的商品税依然存在效率的损失,笔者以为可以从另一个方面来这样理解:这种从整体意义上定义的普遍而税率统一的商品税并非绝对不存在效率的损失,因此,商品税的普遍征收与税率统一仅具有指导性的意义,并非绝对。实践中,最适课税理论的指导意义在一定程度上得以体现,商品税被进一步划分成若干个税种,如增值税、关税、消费税等,其中包括了普遍性征收的税种,也包括了选择性征收的税种,有的税种适用的税率较为简单,而有的则较为复杂。

在征收一般税所存在的问题方面,除了并非真正不存在效率损失外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效率与公平的权衡。弹性反比法则的实施也会导致对一些生活必需品课征税率较高的商品税,而对某些高档商品课征税率较低的商品税,这有悖于税收的公平原则。因此,尽管与税收效率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对于生活必需品还是应当以较低的税率课税,甚至于不课税。这是商品税发挥社会政策职能的一个体现。

然而,在现实中一些特定的场合,依据弹性反比法则制定商品税税收政策恰恰可以同时满足效率与公平的要求,这种同时满足并非通常所说的“兼顾”。我国学者岳树民认为:弹性反比法则虽然在实践中难以实施,但它却说明了在一定条件下差别税率是有效率的,这为差别税率的设计提供了理论依据。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高收入人群某些相对较为固定的消费领域和范围,这些消费往往是高收入者身份、地位等的一种外在表现,是其消费中的“必需品”,价格在一定幅度内的变化,并不会影响其消费的数量,而低收入者则极少消费。因此,对这些消费品可以根据弹性反比法则的要求设计税率,即对这些高收入者消费的“生活必需品”征高税。笔者赞同这种看法,弹性反比法则在上述范围内指导商品税课征实践是有积极意义的,这与“弹性反比法则与公平存在冲突”的基本判断并不矛盾,因为二者涉及的范围有着显著的不同,前者是从一般意义上说的,而后者涉及的是特殊的领域。依据弹性反比法则对高收入人群的生活必需品以较高的税率课税不但可以实现商品税的税收收入职能,而且可以实现商品税的社会政策职能,且这种社会政策职能的实现与效率目标之间并不存在冲突。虽然商品税的社会政策职能整体上应当被限定,但在这种比较特殊的情况下还是值得肯定的。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发现,最适商品课税领域的研究经历了一个单纯从效率角度出发加以研究到效率与公平权衡的过程。由此可见,税收理论的研究应当是将现实的目标加以权衡,而不是从单纯的理念出发。同时,税收学领域中的一些理念是基于经济学领域的一些理念的,而这些理念往往又是建立在一些假定的基础之上,这些假定在设定的时候往往是为了抽象出所研究问题的主要方面,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与现实的情况相符,但是,从另一个方面来看,这种相符是大致的而不是完全的。因此,如果将基于严格假定得出的结论在任何场合都奉为圭臬则往往会与现实发生冲突,即使是单纯从效率的角度出发进行考虑也是如此。因此,对商品税税收职能加以限定不应当将相关的理论,特别是最适商品课税理论的一般研究过分地理念化。尽管效率与公平之间的替代关系毋庸置疑,但在某些场合确实可以在促进公平的同时实现效率。

三、税收中性、税收调控的理论与商品税税收职能的限定

(一)税收中性、税收调控理论

税收中性,指“国家在课税时,除了纳税人负担税收外,不能因课税而扭曲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有效配置。即从保证经济增长与发展的角度考虑税收与经济效率之间的相互关系,做到既要课税,同时又要使社会资源得到有效利用。”

税收调控“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在利用税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过程中,通过征税与不征税及多征税与少征税等方式来改变社会成员的物质利益,以鼓励或限制、维持其所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使之按预定方向与规模发生变化的行为。”

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之间的关系是:一方面,二者在理论上有各自的作用领域,分别是市场有效和市场失效的领域;另一方面,将二者付诸实践,相互之间还是存在一定的冲突而需要加以权衡,因为现实当中的情形并非如理论上那样容易区分。

(二)税收中性、税收调控与商品税税收职能的限定

商品税属于间接税,与属于直接税的所得税相比较,所得税更符合税收中性的思想,因为从理论上讲,所得税改变的是私人的预算线,而不是商品之间的比价关系,因此,主要产生收入效应而基本不产生替代效应,而有差别的商品税则有可能产生较强的替代效应,造成效率损失,因此,商品税虽然可以在发挥财政收入职能的同时在二定程度上发挥经济调控职能,但这种职能的发挥也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定,使其在一定程度上符合税收中性的要求。

对于商品税而言,符合税收中性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普遍征收的税收税率应当尽量统一。这里所说的税率尽量统一是相对的,包括税率的档次不应当过多和最高税率与最低税率之间的差距不应当过大。普遍征收的增值税和进口关税,其税基涉及到的商品种类繁多,通常都囊括了一个国家中生产和消费的商品的大部分,如果这些税种的税率档次过多,或者差距过大,容易对商品之间的比价关系产生较大的干扰,严重影响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和消费者从消费中获取的福利。第二,选择性征收的税收税基应当较窄,且税率一般不应过高。选择性征收的税收,如消费税等,属于非中性税收,虽然有征收的合理性,但如果税基过宽、税率过高则同样会对商品之间的比价关系产生较大的干扰,严重影响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而其对于消费的调控也会矫枉过正,影响消费者的福利。第三,严格控制税收减免和优惠。过多过滥的税收优惠必然会影响基本税制中出于税收中性的考虑所做的安排,造成过多的超额负担。

在通过经济调控职能的发挥促进经济发展方面,主要的税收工具应当是企业所得税而非商品税,但是商品税领域内还是存在着一些相关的措施。在一些经济领域中,商品税的经济调控职能确实可以较好地解决某些经济领域中的问题。例如,降低、甚至于取消一些高污染产品的出口退税可以较好地遏制那些只顾个体经济利益、不顾环境影响的经济行为,从而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

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政策目标的实现,应当注意的是,商品税的实施同企业所得税相比,原则性更强而灵活性较小,因此,不应过分频繁 地通过商品税的变动来进行相关的调控,但这不包括按照既定的时间表进行的分阶段的税率调整。同时,商品税内部不同的税种其变动的频度在原则上也不应当相同,如增值税一类的税收大幅度改变的情况很少发生,而进口关税中有些税收本身就是以年度为单位执行的,因此,在不同的调控手段都可以达到调控目标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地通过那些灵活性强的税收来进行调节。

对于商品税税收职能的限定既要坚持税收中性的指导思想,又要重视税收调控的作用,在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二者之间应当更加强调税收中性。其内涵是:在通过商品税取得税收收入的时候要尽量避免因为对价格形成机制造成不必要的影响而扭曲市场对于资源的配置,造成税收的超额负担。同时,对于市场失灵的部分和某些社会目标,要通过不同调控手段作用的比较,包括税收调控以外的手段和其他税种的税收调控的比较,确定是否以商品税中的某一个或某些税种来进行调控,对于应当运用这些种类的税进行税收调控的,要注意其作用的机制可能对商品税体系中的其他部分造成的影响,对下列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1)是否因为这些措施的采用对商品税作用的其他部分产生不利的影响。(2)是否会因为商品税体系中其他部分的作用而使调控的措施失去作用或者使其实际效果被显著抵消。

四、税收职能限定的实践

除了理论上的分析之外,在实践过程中,通过一些实践性原则,主要是政策目标的阶段性原则和税收职能的分工原则的贯彻使得商品税财政收入以外的职能的发挥被限制在一个更加合理的范围之内。

(一)政策目标的阶段性原则

这里所说的阶段性是指在运用商品税发挥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的过程中,不应将其视为简单的从一种状态到另一种状态的变动,而应当将其视为一个动态的过程。一个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通过商品税制度上的设计与变更来实现某些政策目标的做法往往具有比较强的阶段性,相对于商品税在实现财政收入方面的长期占有的首要地位,这种政策目标的阶段性往往要强得多。

遵守政策目标的阶段性原则,要注重每一个时间跨度较短阶段的实际情况,而这样做的目的恰恰是为了实现长期的稳定发展。在生产领域不能通过相关的税收政策谋求较短时间内不切实际的生产结构升级和出口产品的结构升级,这样做即使在较短的时间内可以维持,但一段时间之后必然会致使经济发展陷入困境。在消费领域,应当根据具体的消费水平来进行调节,如果消费水平提高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征收没有适应这种变化,则可能阻碍消费的增长,而消费增长受到制约则可以反过来制约生产的发展。同时,在资源和环境约束日益明显的情况下,贯彻政策目标的阶段性原则应当做到果断放弃那些不利于长远发展的而只能获得短期利益的做法。通过阶段性原则的贯彻,使得商品税在实现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方面的具体措施及时调整,避免不切实际的税收政策或税收政策落后于经济领域中的现状所造成的损失。

(二)税收职能的分工原则

在商品税中,由于各个税种的税收在微观层面上都是通过价格机制发挥作用的,因此,对于同一种商品的调节可能在从生产到消费的不同环节上都可以实现,但是,由于在不同的环节通过不同税种进行调节有可能是不相同的,因此,在进行这种调节作用时要考虑到是否会产生其他方面的不利影响,即在商品税内部,要通过作用机制的比较分析来确定何种税收适合于实现何种税收职能,以及是否需要通过不同的税种实现相同的税收职能,并以此为基础实现不同税种之间的合理有效的分工。

通过商品税中不同税种税收职能的分工,可以有效地克制过分强调税收杠杆的倾向,使商品税体系在结构上更为简化,使其对经济效率的影响更小,同时,也能够使保留下来的商品税税收制度更具效率,将商品税在形成税收收入方面之外的其他职能限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税收政策相关理论第4篇

关键词:纳税主体;博弈论;征纳关系

一、博弈论简述

博弈论,也译作对策论,是当今经济学乃至整个社会科学中极为重要的一门理论学科,它利用数学工具对种种社会经济选项进行深入地规范分析,获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它研究的是人与人之间在利益相互制约下策略选择时的理及其相应结局。

二、税收征纳关系论概述

税收征纳关系是随着税收的产生而产生的。税收的产生,源于广泛的剩余产品、经常性公共需要、独立化的经济利益主体和强制性的社会公共权力。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劳动逐渐出现了剩余产品,出现了私有财产制度,并产生了奴隶制国家。国家出现以后,国家为了行使其职能,就必须相应地建立一系列的专门机构及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行政管理机构。自从有了税收,就有了征税方和纳税方,征纳双方的关系也就产生了。

三、税收征纳关系的博弈分析

(一)税收征纳关系的完全理性分析

税收征纳关系博弈分析的前提假定是“理性假设”,来源于经济学中的“理性人假设”。通常认为在确定条件下对理性的描述表现为经济行为效用最大化,在不确定的条件下表现为经济行为预期效用的最大化。税收征纳主体双方各有自己相对独立的社会地位和行动逻辑,各有自己在指向上相似而在形态上各异的价值取向。

(二)税收征纳关系博弈模型分析

执法服务型模式是以纳税人是否遵从为假定前提,强调税收征纳关系统一性的一面,税务部门在执法的同时也强调服务的功效,并以此为税收收入赖以实现的主要手段,征纳双方在征纳过程中地位平等,共同推动税收实现的模式。

设T为征税主体在纳税主体“依法诚信纳税”(纳税遵从)的情况下,采用“不查”策略的得益。C为征税主体采用“稽查”策略的成本。C1为征税主体采用“稽查”(监管)策略时的税收流失。V为纳税主体在征税主体不稽查情况下,采用“纳违规”策略的得益。B为纳税主体在征税主体采用稽查策略时,采用纳税违规策而被惩罚的成本(外部成本)。n为纳税主体采用不遵从策略的概率。1-n为纳税体采用遵从策略的概率;m为征税主体采用稽查策略的概率,1-m为征税主体采用稽查策略的概率。征纳双方的收益如表1:

可以推断,较小的n值和m值对整个社会来说是有利的,因为n值小,意味着纳税主体违规行为的概率低,而m值小,意味着征税主体采用稽查手段的概率低,从而节约稽查成本。

从均衡结果可以看出,如果要降低纳税主体违规的最优概率n,就必须采取两种办法:(1)增大C2-C1,(稽查能够为国家挽回的损失尽量多)。(2)减少C(降低征税主体的稽查成本)。如果要降低征税主体稽查的最优概率m,可以采取四种方法: (1)增大A(增大纳税主体采用“纳税违规”策略的成本)。(2)减少V(降低纳税主体 “纳税违规”的超额得益)。(3)增大B(加大对纳税主体违规的惩戒力度)。(4)增大U(提高纳税主体的信用收益)。

四、对税收征纳关系的政策建议

通过对税收征纳关系的博弈论模型分析,我们可以初步得出以下几点政策建议:

(一)修正税收征管目标,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理念

好的税收征管目标不仅能保证税收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更能促进税收执法的规范,有利于实现税收征纳关系的和谐发展。

(二)优化征税流程,降低纳税人遵从成本

优化征管流程必须把握好法制、绩效、便民、责任四个原则。强化岗位责任意识,按照谁受理谁审核,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进一步简化内部审核审批环节。结合行政许可法简化审批、强化监督的原则要求,税务部门应转变业务管理的方式,从原来以审批管理为主,转向以监控检查为主,充分利用信息集中共享的优势,切实加强对授权审批事项的事后监控、检查和考核。

(三)优化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水平

完善纳税服务体系。积极为纳税人拓宽纳税申报和税款缴库渠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金融支付结算工具。积极探索实施多种人性化服务。通过口头敦促、电话通知、文书公告、服务热线、手机短信等方式,提醒纳税人按期申报纳税、缴销发票、纳税自查,正确执行税收政策,避免纳税人过失受罚。积极探索预约服务、办税绿色通道等个性化服务。

参考文献:

[1]陈共.财政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2]钱宝荣.税收征收管理[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1

税收政策相关理论第5篇

内容摘要:传统贸易理论对关税保护政策的分析都假定关税是外生的,而基于贸易政策的政治经学对关税问题的研究强调关税的内生性,侧重分析关税保护政策的形成过程及保护的水平和结构。本文对内生关税理论作了简要介绍,并从制度、需求和供给角度对关税保护的水平和结构作了详细分析,最后对关税保护的政治经济学分析的主要观点和结论做出总结和概括。

关键词:关税保护 政治经济学分析 利益集团

关税作为一项古老的贸易保护措施,其研究出现得比较早。但是,传统贸易理论对于关税的分析大多集中在关税的经济效应和社会福利效应方面,都假定关税外生化。而这与现实的贸易保护是不符的,因为如果强调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最大化,自由贸易应该是理想的选择,关税保护最多只是次优的选择。贸易政策的政治经济分析填补了这一研究领域的空白,对现实的关税保护作了较好的说明。与传统贸易理论不同,政治经济学分析强调关税的内生化问题,指出关税保护措施的形成过程以及不同行业关税保护程度不同的原因。

相关理论综述

(一)理论分析

最早涉及关税内生化思想的学术分析可以追溯到马歇尔,马歇尔(1922)指出关税保护措施虽然不利于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存在扭曲,但是在政策实践中更容易被采纳。01Son(1965)、Stigler(1971)、Pieus(1975)和PeltZman(1976)通过分析行业的搭便车问题和游说政府能力问题后,得出企业数目少以及分布集中度和买方集中度高的行业能进行有效游说,获得较高的关税保护水平。01son(1983)分析了影响收入和就业水平提高的经济环境下利益集团的游说活动组织会更加有效,所以关税保护水平和行业产出、就业增长率呈负相关,和进口渗透率呈正相关。Frey(1984)指出关税是利益集团在政治市场博弈均衡的结果,利益集团投入资源从关税保护中获得租金,利益集团院外活动对关税制定有重要影响。Grossman和Helpman(1994)在其保护待售模型中引入一个特殊利益集团,该利益集团通过政治捐助以影响政府的贸易政策,利益集团游说活动直接决定保护的结构和程度。研究结果表明,在权数及利益集团规模一定的前提下,保护率取决于不同行业的进口弹性、进口渗透率及其有效组织程度。该模型较好地分析关税的内生化问题,指出了关税的制定过程及其行业差异的成因,极大推进了关税内生化理论的发展。盛斌(2002)通过修正Grossman and Helpman(1994)的保护待售模型,建立了中国贸易保护的政治经济模型。其模型结论认为,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民主集中制的国家,利益集团的院外活动是隐性的,关税率的形成过程与其他国家单纯的利益集团之间博弈形成均衡关税率的过程不同。

(二)实证分析

Krol(1996)运用向量自回归的方法,利用日本(1890一1970年)的数据来检验关税内生化问题,结果证实关税变化是内生的,关税不是用来促进经济活动,而是反应于宏观经济扰动。当现实经济状况不利于进口竞争产业时,该产业便会寻求保护。同时,政府通过征收关税对进口竞争产业实行保护是为了获得更多的政治支持。Goldberg和Maggi(1999)使用美国1983年制造业的数据率先对保护待售模型进行了检验,说明保护待售模型基本上能够有效解释不同行业关税保护水平的差异。Terribile and Thornton(2002)对意大利1890―1969年的时间序列数据进行协整分析来说明关税的内生性问题,结果表明,平均关税与生产、消费价格、贸易条件和外贸平衡都存在协整关系。这同时也说明宏观经济波动会影响,关税成为产业和贸易发展战略以及国际收支平衡的重要调节手段,体现了贸易政策的政治经济学分析中的国家中心论。盛斌(2002)利用自己创建的一整套跨部门(36个工业部门)和时间序列(1992-1996)的数据库,对影响中国工业贸易保护结构的政治经济因素进行实证分析,证实了其理论模型的基本结论。王元颖(2006) 在盛斌的贸易保护的计量经济模型基础上,通过扩展数据并采用面板回归的计量方法和Hausman检验的技术,验证了关税在中国也是内生的假说。我国的关税保护同样是各种利益集团博弈达成均衡的产物,既考虑了培育优质产业和产业结构升级的战略性贸易政策问题,也兼顾了相关利益集团的利益。

关税保护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一)关税保护的制度分析

传统的贸易理论认为自由贸易可以提高经济效率和福利水平,保护贸易会导致经济的扭曲。所以,自由贸易应该为各国政府所推崇。然而,现实中通常由于存在一个贸易保护的政治市场,为各相关利益集团所需要,导致关税保护政策的普遍存在。

关税是一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一国政府通过对贸易商品征收关税,可以扩大一国的财政收入来源。在现今的世界各经济体中,关税收入在某些国家的财政收入中仍然占有非常大的比重,尤其是一些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这类国家由于经济落后,税收来源少,再加上税收人才短缺,以及关税的征收又比较简便,因此这些国家的政府会强烈支持关税保护,反对自由贸易。

关税是相关利益集团博弈达成均衡的结果。关税作为一公共产品,它的存在自然会有人受益,有人受损。因此,在一经济体中,反对关税的利益集团和赞成关税的利益集团往往是同时存在的。赞成关税保护的利益集团一般是进口竞争部门,因为一旦消减关税乃至取消关税保护,他们的利益会收到直接的影响。这些部门的工会和工人,在总体上都会反对自由贸易,因为他们知道自己能够分享关税保护带来的利益。由于关税保护对这样集团的影响是可见的、直接的,所以该集团很容易组织起来要求关税保护,在政治市场上有很大的影响。尤其是当经济衰退导致失业率上升时,他们会以增加就业和产出为由要求提高关税保护。这一呼声会显得特别有力,工会也会积极推动。

反对关税保护的利益集团主要有出口商和消费者。出口商经常会意识到本国进行关税保护会导致他国的报复,不利于自己出口产品市场的扩大,损害其利益。然而,出口商很难把这种利益损害转化为实际政治行动,因为这种损害是间接的,很难估算。而对于可能会反对关税保护的另一利益集团―消费者,由于其人数众多,难以行动,加之他们的支出花费在很多商品上,用于进口商品消费只占很小一部分,关税保护导致其损失有时可以忽略不计,所以消费者一般不会积极行动起来反对关税保护。

(二)关税保护的需求分析

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既有赞成关税保护的利益集团,也有反对关税保护的利益集团,他们之间的博弈决定关税保护的形成和保护程度的大小。通过以上分析可知,贸易政策的政治经济学分析一般认为赞成关税保护的利益集团更易于行动,其游说活动更加有效,形成了对关税保护的政策需求。进口竞争部门通过有效组织进行游说,通过实行关税保护或提高关税可以使其获得一定收益,但是游说活动也需要支付一定的成本。因此,进口竞争部门因关税保护获得收益与为游说而支出的成本就决定关税保护政策的形成及保护程度的高低。

进口竞争部门的进行关税保护游说活动的成本、收益情况如图1所示:横轴表示关税水平,纵轴表示游说的成本或收益;OA是游说的成本曲线,代表用货币表示的为促成关税保护进行游说活动的成本支出;OB是表示得自于关税保护的收益曲线,代表进口竞争部门从实施的关税保护政策中获得收益的货币价值。OA线向上倾斜说明进口竞争部门进行游说活动,随着关税水平的上升游说成本越来越大,即游说的边际成本是递增的。OB曲线表明关税上升的幅度越大,进口竞争部门从关税保护中获得收益就越大,在图中切点所对应的关税水平为T0,此时进口竞争部门获得收益最大,此次关税水平也代表了最高关税水平。但并不是所有行业的进口竞争部门进行游说活动都是值得的,如果某一行业进口竞争部门最初的游说成本是曲线OC,始终位于收益曲线OB之上,则游说是不值得的。

所以对于利益集团来说,在游说收益一定的情况下,游说成本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其是否会进行游说活动,进而决定对关税保护政策的需求。对于一特定集团来说,集体行动组织的难易程度直接决定了其游说成本的高低,如果最初的组织成本已经支付过或由于其他目的已经存在以组织形式,其从事游说活动成本就会比较低。这也验证了在现实经济中容易有效组织的利益集团或由于某种原因已经组织好的利益集团更容易获得政策的保护。

(三)关税保护的供给分析

关税保护政策不是有公众投票直接决定,而是由政府部门颁布实施,构成了关税保护政策的供给。政府作为以特殊的利益团体,也有自己一些特定的理想目标。大多数政府通常把赢得民众的支持和再次当选当作其追求目标。如前所述,社会中的其他利益团体对待关税保护政策的态度不同,消费者支持自由贸易但不会为此积极游说,而需要关税保护的利益集团极力进行游说活动。政府会注意有组织的利益集团的游说活动,提供关税保护政策满足其需要,以获得最大化的政治支持和资金上的帮助。在现实的经济中,赤字的政府比较热衷于关税保护政策。

在关税供给方面具有重要影响的利益团体是行政管理当局,他们负责准备、形成并实施关税保护政策。行政管理部门也有他们特定利益目标,假定其目标是效用最大化,用官僚效用函数来表示。对于官僚效用的函数,影响其效用最大化主要的因素为威望、权力和影响力。而这些影响因素又是社会其他各利益集团给予的,这些利益集团又多从属于某个特定的经济部门。所以积极游说的利益集团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影响会比较大,能获得政策的保护。

结论

关税保护政策是在政治市场里决定的,是相关利益集团相互博弈均衡的结果。赞成关税的利益集团主要由进口竞争行业组成,由于它们有效组织进行游说活动,具有强有力的政治地位。反对关税的利益集团集团主要是由消费者组成,由于其人数众多,关税保护使其遭受的损失是间接的,难以计量,存在着搭便车效应,所以很难有效组织进行游说活动以反对关税保护。关税保护的水平和结构是由关税保护需求方(主要是进口竞争部门)和供给方(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在政治市场上达到平衡的结果。所以,关税不同于传统贸易理论所分析的那样是外生的,而是由相关利益集团之间博弈内生决定的。同样,中国作为世界经济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内生关税理论也同样适用。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逐步深入和国际化进程的加快,关税作为资源分配和贸易政策措施的一种重要手段,其保护水平和结构同样是中国政府和国内各利益集团之间博弈均衡的结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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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Terribile,F.and Thornton,J.,2000,The endogeneity of tarifs in a Italy,1890-1969,Applied Economics Letters,2000,7

6.李国学.论国际贸易政策制定中的公共利益原则[J].财经问题研究,2006(6)

税收政策相关理论第6篇

一、税收效应理论及其对纳税主体的效应分析

经济学理论所说的收入效应是用来说明货币收入一定条件下,商品价格上升与实际收入变化之间的关系,即被迫购买价格已经上涨的商品等于减少实际收入,从而减少几乎所有商品的购买量。从税收角度而言,所谓收入效应是指由于课税或增税使纳税主体的收入发生变化,改变总体收入水平,使纳税主体境况变坏的效应。税收收入效应的大小由纳税主体的总收入与其缴纳的税金之比例,即平均税率所决定的。平均税率高,税收负担重,则对纳税主体的收入效应大;反之,则产生的收入效应小。一般来说,税收的收入效应不会对纳税主体“工作努力”产生妨碍,因为税收增加会使纳税主体收入减少,所以纳税主体为了取得更多的收入而不得不减少闲暇等其他方面的享受,能激励人们更加发奋工作。

经济学理论所说的替代效应是用来说明相对价格变化及其所造成的与私人支出模式变化之间的关系,即一种商品价格上升,而其他商品价格不变的情况下,用其他商品来替代价格上升了的商品。从税收角度来看,所谓替代效应是指由于政府实行差别税收待遇,使某种商品或劳务与另一种商品或劳务之间的相对价格发生变化,导致人们改变对各种商品或劳务的选择,用一种不征税或少征税的商品或劳务来代替征税的或税负重的商品或劳务。替代效应是由税收的边际税率或边际税负所决定的,边际税率越高,替代效应越大;反之则越小。一般地,替代效应不利于鼓励人们努力工作,而会导致人们增加闲暇。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是税收对纳税主体产生的两大基本效应。收入效应反映了征纳双方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关系,也反映出税收对经济的激励作用。替代效应则表明,当课税超过一定限度时,人们通过逃避税收,会对经济产生抑制作用。著名的“拉弗曲线”揭示了税收负担程度的经济效应和财政效应,同时也是对税收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的最好证明,即,一定程度的税收负担既能保证税收收入,又对纳税主体产生收入效应,激励“工作努力”;税负超过一定限度,不仅不能取得最佳税收收入,反而产生较大的替代效应,激励逃避税收。政府课税必须兼顾财政需要和纳税主体负担能力或负担心理,既保证税收收入的极大实现,又维护纳税主体相应的合法权益,促进纳税人“工作努力”,力图淡化税收替代效应的负面影响。

二、税收调控理论及其对纳税主体的激励与制约

税收调控经济的职能及作用方式概括起来有两种:其一,税收自动稳定机制。税收自动稳定机制也称“内在稳定器”,是指政府税收规模随经济景气状况而自动进行增减调整,从而“熨平”经济波动的一种税收宏观调节机制。例如政府对所得课税,在经济衰退时期,纳税主体收入下降,即使不改变个人和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国家课征的所得税税额也会自动下降,并且在累进税率的作用下,税收减少的幅度大于纳税主体收入下降的幅度,从而增加社会总需求,起到反经济衰退的作用。相反,在经济高涨时,纳税主体的收入上升,国家征收的所得税相应自动增加,并且在累进税率的作用下,税收增加的幅度会大于个人和企业收入上升的幅度,从而抑制社会总需求,减缓经济活动的过度扩张。其二,相机抉择的税收政策。相机抉择的税收政策是指政府根据经济景气状况,有选择的交替采用减税和增税的措施,以“熨平”经济周期波动的调控政策。在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政府根据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对比状况,以及总供给与总需求内部结构的分配状况,通过增税或减税措施,以及税负差别待遇,调整人们的收入分配状况和消费水平,进而刺激或抑制消费和投资欲望,包括扩张性的税收政策和紧缩性的税收政策。比如,在经济衰退时期,实行减税措施,通过相对增加市场主体的可支配收入,刺激消费需求增加,推动生产规模扩大,刺激经济复苏,从而促进国民收入恢复到充分就业水平;在经济繁荣时期,通过增税措施,相应减少人们的可支配收入,抑制私人消费和投资需求,从而扼制社会总需求,防止经济过热。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调控方式的选择要求遵循“黑箱原则”,即要求把受控的经济主体作为一个“黑箱”看待。调控方式一般只考虑四个基本问题,即:(1)税收政策的制定;(2)税收政策与实施结果之间的关系;(3)受控经济主体整体的行为反应;(4)适时调整税收政策。具体来说,就是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并不深入到企业内部,过问企业内部的具体经济情况和特性,而是针对经济主体的整体状况和国家的政策目标来制定税收政策和组织实施,对所有的经济主体产生同样的效力。

三、税收效应及税收调控理论——税收筹划的理论依据

由税收效应理论和税收调控理论的基本描述及其对纳税主体的影响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政府课税应兼顾财政需要和纳税主体的利益,税收筹划是纳税主体的合法权益的体现。

税收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理论表明,政府课税应有一个合理的限度,必须兼顾财政需要和纳税主体的利益,税收制度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威才能真正得以确立,税收才能取得财政、经济的最佳效应,这是依法治税的前提。国家通过合理、完善的税收制度,依法治税,既保证国家的税收权益,也依法维护纳税主体依法纳税后的合法权益。纳税主体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筹划和安排,取得的任何经济利益,包括节税收益,归根结底属于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依法治税是税收筹划合法性的前提。

2.税收对经济的调控与影响来自于纳税主体对课税的回应,税收筹划是纳税主体对税收的正向回应。

税收调控理论表明,只要税收存在,就必然对经济产生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来源于纳税主体对课税的回应,包括正向回应和负向回应。政府利用税收调节经济实质上是通过税收利益差别来引导纳税主体行为使之产生正向的影响,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目标,因而政府不仅注重如何制定税收政策。而且更关注纳税主体对税收政策的回应。就纳税主体而言,既然外在的税收环境存在利益差别,不从中作出筹划或抉择显然是不明智的。就课税主体而言,运用税收调节经济旨在通过纳税主体对税收利益的追逐来实现调控目标,而纳税主体追逐税收利益的途径有逃税、避税和税收筹划,其中,逃税和避税的主要后果是导致政府税收流失,是政府所反对的;税收筹划则对经济产生直接影响,这种影响是好是坏,取决于税收制度是否合理。税制合理,税收筹划对经济产生正向影响;税制不合理,税收筹划则产生负向影响。因此国家可以利用的只有税收筹划。也就是说,税收筹划不仅对纳税主体是必要的,对实现税收调节目标同样也是必要的。税收筹划本身与税收政策导向是一致的,它有利于税收政策目标的实现。

3.税收调控范围和手段划定了税收筹划的范围和途径。

税收上的利益差别,使得税收负担具有弹性。从纵向看,在不同经济时期,国家选择实施扩张性或紧缩性税收政策,使不同时期的税收负担具有弹性;从横向看,国家在地区之间、产业之间、产品之间乃至行为之间,实施不同的税收政策,也使税收负担具有弹性。由于税收调控纳税主体行为是通过弹性税负来诱导纳税主体行为的,因此在税收负担有差异或有弹性的领域里,税收筹划是可行的,是有利可图并且是安全的,是国家所鼓励、所利用的。而在税负无弹性的领域,税收筹划则是无为的、无效的,纳税主体减轻税负的行为,只能是逃税或避税。这也表明,如何根据税收政策找出弹性税负,才是税收筹划的根本途径。

4.税收调控方式决定了税收筹划是纳税主体获得合法税收利益的唯一途径。

税收通过外在税收环境刺激或制约企业的行为选择,使企业适应税收的变化,形成对所有的经济主体总体上一视同仁的激励与制约机制。这表明税收调控并不针对具体的纳税主体,不同的纳税主体所面临的是同样的税收环境。在市场经济中,纳税主体要想获得合法的税收利益,只有通过税收筹划才能实现,而企望得到国家的个别优惠是不现实的。同时,国家税收政策也将根据调控目标与政策实施结果的状况作出新的调整,这就要求企业税收筹划应及时与税收政策变动作出相应的配合,与时俱进地更新税收筹划的内容与方法,而不是一成不变的。由于税收政策的变动,某些今天看来行之有效的税收筹划方法,明天则可能是偷税行为。

四、影响税收筹划的税收因素分析

分析影响税收筹划的主要因素目的在于:把握税收筹划的必要程度,即纳税人在财务规划中把多大精力放在税收筹划上是适宜的;了解税收筹划大致范围和可能达到的程度有多大,节税潜力如何;能带来最大节税利益且又最简便易行的途径何在以及税收筹划所应考虑的其他相关因素。

影响企业税收筹划的税收因素可概括为四个方面:

其一,税收负担水平。税收负担水平包括宏观税收负担和微观税收负担水平。从宏观上看,衡量一国税负高低的公认指标是税收总额t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从微观上看,衡量一个纳税人的总体税负一般不是单纯以某一税种的税负来衡量,而是以企业资本回报率即资本收益率来评价,资本收益率是净收益与利息支出之和同投资总额之间的比值。通常情况下,税负越轻,资本回报率越高,税负越重,资本回报率越低。

税收负担水平对税收筹划的影响主要表现为:首先,税收负担水平决定税收筹划的广度和深度。如果宏观税负和微观税负较低,企业税负可以承受,纳税人就没有必要精心筹划节税策略。因为如果进行税收筹划还要花费一笔节税成本,而所取得的税收利益对资本回报率影响又不大,此时税收筹划的必要性就大打折扣。但是,如果宏观税负和微观税负水平高,税收则成为影响资本回报率的重要因素,是否实施节税策略结果是完全不相同的。其次,国家间税收负担水平的差异,影响跨国纳税人的投资决策。由于国际市场上不同国家或地区同类商品税负轻重不同,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所得税税负水平也有高低之差,相应的投资回报率也相当之悬殊,所以跨国纳税人在实施经营和投资过程的税收筹划时,往往青睐于税负低的国家或地区。

其二,税负弹性。税负弹性是决定税收筹划潜力和节税利益的关键因素。税负弹性越大,税收筹划的余地和可能的节税利益就越大,税收筹划就越有利可图。在一次性总额人头税制下,由于不具有税负弹性,不产生替代效应,纳税人就没有税收筹划的余地。而在多种税、多次征的复合税制下,各个不同的税种各有不同的弹性,为税收筹划提供了条件和空间。其中,主体税种由于覆盖范围广、税源大、税法规范相对比较复杂,其税负的伸缩性就较大,成为税收筹划所瞄准的主要税种。

税负弹性取决于税种的构成要素,其中主要包括税基、扣除项目、税率和税收优惠。由于税基的宽窄、扣除的大小、税率的高低以及税收优惠的多少,都有较大的弹性幅度,因此各税种构成要素的弹性大小就决定了各税种的税负弹性。一般而言,所得税的税负弹性要高于其他税种,也就成为税收筹划的主要税种。

其三,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是国家税制的组成部分,是政府为了达到一定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目的,通过给予一定的税收利益而对纳税人实行的税收鼓励。税收优惠反映了政府行为,是通过政策导向影响人们生产与消费偏好来实现的,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不把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引导投资方向、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就业机会、刺激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加以运用。

税收优惠对于纳税人来说,是引导其投资方向的指示器。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是税收筹划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既方便、又安全,而且税收利益非常可观。

税收政策相关理论第7篇

一、辩证地看等国际税收竞争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国家所面临的国际经济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各国政府在运用宏观政策管理经济的过程中,必须面对变化的社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约束条件。这些约束条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国际税收竞争,它的存在使得国家自主改革税收制度和运用税收政策的能力遇到新的挑战。国际税收竞争的一个直接效应就体现在对一国宏观税负水平的影响上。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的世界税制改革普遍采取减税政策和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税收竞争趋势有直接的关系,国际财税理论界也加强了对国际税收竞争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因此,必须对国际税收竞争的这些影响深入加以分析。

一方面,国际税收竞争尤其是恶性税收竞争的目的在于吸引非居民税基,把生产要素与经济活动引向本国。优惠的税收措施将会影响跨国企业的投资决策和经营地点的选择,从而使富有流动性的资本、金融及其服务业从高税负国转移到低税负国。如果各国都竞相参与减税竞争而未受到任凭约束,流动性较强的经济活动将从各国税基中消失。进而,国际税收竞争会扭曲税负的分布,引发新的不公平。在现代社会中,税收不仅是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补偿,同时也是作为政府实施宏观经济调控的必要财力。因此,在经济活动国际化的背景下,各国必须确保税收收入的相对稳定。如果不是通过减少财政支出来弥补上述税基受侵蚀造成的财政损失,则只有对流动性弱的生产要素及经济活动课以重税。显然,这种税收负担的转移降低了税收制度的公平性。

另一方面,利用包括减税在内的税收竞争手段参与国际竞争属于一国。一国有权自主地决定自己的课税安排,包括其税收优惠措施的设置。尤其是在全球资本市场已基本形成,各国货币政策运行受损的情况下,税收政策更是成为各国实现短期稳定和长期结构调整的重要工具。因而,主动减低税收负担参与国际税收竞争,以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同时防止本国资本外流,发展国内经济,也是提高一国国际竞争力的有力手段。研究发现,那些选择通过向其他企业和公民征收较少税收收入进行竞争的国家里,经济增长得更快,而选择由高税收筹集资金的大政府和更多服务的国家,其经济增长就要慢一些。可以说,国家之间合理的税收竞争已成为一国有效分配资源的可选择的重要手段之一。此外,适度国际税收竞争也将有利于税收中性原则的贯彻。通常认为,高税率、歧视性的课税范围和不规范的税制内容都将作用于经济,影响纳税人的决策和行为,从而破坏税收中性。而在税收竞争潮流的冲击下,各国纷纷实行了一系列扩大税基、降低税率的改革,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税收对经济活动包括对劳动、储蓄和投资的扭曲作用。如果基于全球视角,将全球视为一个共同市场,税率的降低带来的全球性税负减少从整体数量上削减了税收的额外负担,从而使资源配置在全球范围内得以优化,提高了国际经济效率;扭曲作用的削弱还源于税基的扩大。税基的扩大拓宽了税收政策工具调节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歧视性课税范围对纳税人经济行为的诱导作用。

因此,必须坚持对税收竞争进行客观、全面、辩证、发展的理解:税收竞争是经济全球化进程下国际税收关系发展的一种必然现象,这是税收国家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的一种表现形式;但过度的税收竞争将反而阻碍经济全球化进程。因而走“税收竞争----税收协调”之路是未来国际税收关系应取的趋向。简言之,坚持国际税收竞争的辩证观是考察宏观税负问题的重要也发点。

二、当前国际税收竞争新态势

当前国际税收竞争已出了不少新动向,而这与国际资本流动新特点与国际经济形势日趋严重这两方面密切相关。最近几年,国际资本流向最突出的特征是全球资本持续、大规模流入美国,导致美国金融市场长期繁荣,并为美国经济增长提供源源不断的资金支持。但自2000年下半年以来,国际经济出现了许多变化。美国近年来持续的经济增长开始放缓,所谓“新经济”乐观氛围下带来的股票市场价格上扬开始了价值回归的过程,金融市场动荡不断。欧洲国家的经济受制于各国自身经济结构上的深层次矛盾以及欧洲一体化进程的有确定性而增长乏力。日本则由于“泡沫经济”的破灭而陷入长时期的衰退,对于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来说,金融危机造成的阴影还未退去,出口乏力和内需不足依然严重。

在这种全球经济增长放缓的情况下,国际资本市场也面临着新一轮的调整。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新兴市场经济国家都在谋求通过各种方式吸引国际资本,刺激国内投资和需要,拉动经济增长。而税收工具则成为各国宏观经济调控手段的重要组织部分。当前的世界经济正在引发新一轮的大规模减税运动。可以说,在经济全球化的现实背景下,税收竞争已成为提升一国国际竞争力的重要环节。

就发达国家而言,其减税的主要目标是刺激国内市场消费和投资,振兴经济。美国国会于2001年第5月底通过了今后10年内减税1.35万亿美元的法案,其重点是削减个人所得税。在全部减税金融中,个人所得税占近65%。这一减税法案希望不仅能拉动消费而且将对技术创新和中小企业发展产生促进作用。加拿大在2000年的财政预算中制定了一个五年的税收计划,这项计划将减税580亿加元。其主要措施包括降低税率与其他减税的措施,期待在未来5年内使加拿大公司税率与西方主要工业国税率大体持平。法国在2000年9月开始在今后三年中采取一系列减税措施,减税总额估计高达1200亿法郎。减税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公司税、汽车印花税、石油内部产品税以及社会保险分摊费等五个税种。德国在2000年5月通过了一揽子措施来降低个人所得税和公司税的方案,规定到2005年为止,每年削减450亿马克的税收,以此来促进德国的经济增长。而日本也于近期考虑采取包括减税在内的各种措施,以刺激低迷的股市和增强消费信心。

就新兴市场国家与地区而言,其减税主要是为了吸引外资流入,以解决金融危机过后经济重建过程中出现的资金供给的巨大制品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大量资金的问题。东南来国家的减税和税收优惠的实施力度尤为强劲。印尼政府在2000年提出了以税收优惠为核心的新的外资政策。新加坡对生产和研究开发领域的设备投资采取了减税政策,较大幅度地降低了外资企业的税负。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政府吸引外资的新政策也基本上是围绕新一轮减税的竞争而展开的。其他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如巴西、匈牙利、俄罗斯等也纷纷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外商投资的减税和税收优惠政策。发巴西允许地方政府为吸引外资而制定自己的税收优惠政策,各州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外资提供高于联邦政府确定的优惠政策等。

总而言之,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深入和现代世界市场经济所固有的供求矛盾的加剧,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新兴市场经济国家都在进行新一轮的减税改革,一求吸引外资,二求刺激国内经济。这种减税运动客观上造成了国际税收竞争的加剧。这说明,在新的经济环境中,税收政策越来越成为政府对经济管理的重要工具。但必须注意的是,这种减税是和税制规范和优化结合在一起的。税收中性、收入公平分配以及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等多重原则之间的有效结合日益成为各国在市场经济深入发展过程中所致力实现的目标。

三、应对国际税收竞争和积极财政政策的持续性

研究当前国际税收竞争态势的现实意义是多重的,这不仅包括我们应积极应对国际税收竞争挑战,合理适度地运用税收竞争政策,也包括应加快税制改革与完善的步伐,合理地确定宏观税负水平。笔者在这里要说明的主要观点是,我们应结合国际税收竞争的新态势,从税收在我国积极财政政策运用中的内在作用和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国际财税背景这一新角度,来研究当前积极财政政策的可持续性问题。

什么是积极财政政策可持续性?不少学者都发表了很好的观点,在笔者看来,积极财政政策的可持续性至少可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这一政策在执行时效应的最大化,二是这一政策在执行时风险的最小化,三是这一政策的适时调整乃至转换。从总体上说,我国自1998年以来执行的积极财政政策在这三方面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或已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并加以完善。其一,关于积极财政政策的效应是有目共睹的,从中国特定历史条件出发,以发债作为主要形式的积极财政政策在扩大内需、遏制通货紧缩趋势方面已经取得了重大成果。这既表现在我们对这一政策实施妆对当时形势的准确判断,又表现在我倦该政府执行中对政策取向与政策组合的合理选择。其二,关于积极财政政策的风险控制,这几年的实践也已证明是成功的。中央对于这种带有阶段性、应急性特点的财政政策,已经明确指出并充分考虑到这一政策可能带来的财政风险,在发债空间的把握、国债项目建设质量的保证、抑制通货紧缩趋势与防范通货膨胀新苗头并重、短期财政政策运用与财政资源长期可供给性的协调等方面取得了令人信服的成绩。其三,关于积极财政政策的适时调整是一政策持续成功的重要方面,这几年成功的实践包括了对这一政策力度的控制、具体措施的选择、与稳健货币政策等相关政策的配合等。与此同时,我们对积极财政政策运用与长期财政平衡观的辩证关系有了更清楚的认识,并逐步根据不断变化的国内外形势来研究在一一历史条件下积极财政政策的转换问题。

在充分认识我国积极财政政策所取得巨大成就的基础上,我们也应看到,从如何保持积极财政政策可持续性这一特定角度出发,特别是随着积极财政政策运用的外部环境因素的变化,现有的政策组合选择中仍存在一定的改进空间。许多学者已从不同角度对积极财政政策的完善提出了不同的建议。笔者认为,作为一种完整的财税政策组合,积极财政政策必须充分考虑税收作用。只有充分发挥税收作用的积极财政政策,其可持续性才是完备的,因此应将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内在化于积极财政政策之中,并结合税收这一内在因素的外部环境变化来调整积极财政政策。应该说,税收在近年来我国积极财政政策的运用与宏观调控中已经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为积极财政政策的运用提供了财力支持,我们实行了鼓励投资与消费的一系列税收措施,出口退税体制的不断改进与运作也收到了良好的效应。与此同时,我们也认识并论证了在一定历史阶段上暂时不采用减税手段作为积极财政政策方式之一的客观性。但是,现在的问题在于,从税收角度来考虑积极财政政策的可持续性,我们要充分注重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对积极财政政策进行调整的必要性,清醒认识以举债为主要手段的积极财政政策可能积聚的财政风险,认真探讨对宏观税负水平进行必要调整是否会有助于积极财政政策发挥最大效应。

具体说来,适时考虑运用一定减税方式来完善积极财政政策的组合,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前述国际税收竞争加剧带来的外在压力,这一环境变化要求我们要适当降低宏观税负水平。笔者认为,结合国际税收竞争的新态势进行税制改革和适度减税是保证积极财政政策可持续性的重要环节。其一,适当减税将有利于积极财政政策效应的更好发挥,税制设置是一种相对稳定的制度因素,一个良好、有效的减税方案可以增加企业的活力,从而在增加产出扩张经济的同时,使政府的财政收入取得动态的同步增长。其二,应将减税和规范税制的改革同步进行。针对我国当前现实,减税有可能在短期进一步加万里我国的财政困难,因此,必须深化税制改革,规范税制,加强征管,有效保证必要的税收收入。其三,考虑到国际税收竞争的压力,适当减税,参与合理的税收竞争可以使我国在国际竞争中处于相对有利地位,是我国在经济全球化下对经济进行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减税、规范税制和扩大公共开支相互配合、同步实施的做法将会加强政策实施的有效性与可持续性,体现政策工具相机选择的稳定性,从而提高财政安全度,并达到在中长期有效发挥财政调控职能的作用。

在合理适度减税和规范税制改革的具体操作上,一是应减轻企业所得税负;二是加快将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的步伐;三是减免高新技术产业税收负担;四是适当降低消费税税率,鼓励汽车和住房等耐用品的消费;五是完善个人所得税制,扩大征收范围,实行分类和综合所得税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体系;六是在降低税率和取消个别税种的同时,适时开征一些新税种,加强税收对经济的调控职能。■

参考文献:

1.“‘深化税制改革中的税收负担问题’理论研讨会发言摘要”,《税务研究》,2001年第4期。

2.“漂移的金山----国际资本流向新一轮调整透视”,《?望》,2001年第7月2日版。

3.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宏观部:“财政政策‘积极’的路还要走多远”,《财政与税务》,2000年第3期。

4.刘溶沧:“积极财政政策的理论分析与政策评价”,《中国财政理论前沿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6月版。

5.安体富:“税收应在宏观调控中扮演重要角色”,《中国税务报》,2000年第4期。

6.邓力平:“经济全球化、wto与我国税制改革”,《税务研究》,200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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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邓力平:“经济热点都与税收有关”,《中国税务报》200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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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邓力平陈涛:“当代西方国际税收竞争理论评述”,《亚太经济》,2001年第7期。

11.邓力平陈涛:“研究我国宏观税负的国际背景”,《亚太经济》,2001年第4期。

12.陈贺菁:“关于税收竞争的若干思考”,《税务研究》,2001年第2期。

税收政策相关理论第8篇

一、辩证地看等国际税收竞争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国家所面临的国际经济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各国政府在运用宏观政策管理经济的过程中,必须面对变化的社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约束条件。这些约束条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国际税收竞争,它的存在使得国家自主改革税收制度和运用税收政策的能力遇到新的挑战。国际税收竞争的一个直接效应就体现在对一国宏观税负水平的影响上。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的世界税制改革普遍采取减税政策和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税收竞争趋势有直接的关系,国际财税理论界也加强了对国际税收竞争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因此,必须对国际税收竞争的这些影响深入加以分析。

一方面,国际税收竞争尤其是恶性税收竞争的目的在于吸引非居民税基,把生产要素与经济活动引向本国。优惠的税收措施将会影响跨国企业的投资决策和经营地点的选择,从而使富有流动性的资本、金融及其服务业从高税负国转移到低税负国。如果各国都竞相参与减税竞争而未受到任凭约束,流动性较强的经济活动将从各国税基中消失。进而,国际税收竞争会扭曲税负的分布,引发新的不公平。在现代社会中,税收不仅是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补偿,同时也是作为政府实施宏观经济调控的必要财力。因此,在经济活动国际化的背景下,各国必须确保税收收入的相对稳定。如果不是通过减少财政支出来弥补上述税基受侵蚀造成的财政损失,则只有对流动性弱的生产要素及经济活动课以重税。显然,这种税收负担的转移降低了税收制度的公平性。

另一方面,利用包括减税在内的税收竞争手段参与国际竞争属于一国。一国有权自主地决定自己的课税安排,包括其税收优惠措施的设置。尤其是在全球资本市场已基本形成,各国货币政策运行受损的情况下,税收政策更是成为各国实现短期稳定和长期结构调整的重要工具。因而,主动减低税收负担参与国际税收竞争,以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同时防止本国资本外流,发展国内经济,也是提高一国国际竞争力的有力手段。研究发现,那些选择通过向其他企业和公民征收较少税收收入进行竞争的国家里,经济增长得更快,而选择由高税收筹集资金的大政府和更多服务的国家,其经济增长就要慢一些。可以说,国家之间合理的税收竞争已成为一国有效分配资源的可选择的重要手段之一。此外,适度国际税收竞争也将有利于税收中性原则的贯彻。通常认为,高税率、歧视性的课税范围和不规范的税制内容都将作用于经济,影响纳税人的决策和行为,从而破坏税收中性。而在税收竞争潮流的冲击下,各国纷纷实行了一系列扩大税基、降低税率的改革,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税收对经济活动包括对劳动、储蓄和投资的扭曲作用。如果基于全球视角,将全球视为一个共同市场,税率的降低带来的全球性税负减少从整体数量上削减了税收的额外负担,从而使资源配置在全球范围内得以优化,提高了国际经济效率;扭曲作用的削弱还源于税基的扩大。税基的扩大拓宽了税收政策工具调节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歧视性课税范围对纳税人经济行为的诱导作用。

因此,必须坚持对税收竞争进行客观、全面、辩证、发展的理解:税收竞争是经济全球化进程下国际税收关系发展的一种必然现象,这是税收国家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的一种表现形式;但过度的税收竞争将反而阻碍经济全球化进程。因而走“税收竞争----税收协调”之路是未来国际税收关系应取的趋向。简言之,坚持国际税收竞争的辩证观是考察宏观税负问题的重要也发点。

二、当前国际税收竞争新态势

当前国际税收竞争已出了不少新动向,而这与国际资本流动新特点与国际经济形势日趋严重这两方面密切相关。最近几年,国际资本流向最突出的特征是全球资本持续、大规模流入美国,导致美国金融市场长期繁荣,并为美国经济增长提供源源不断的资金支持。但自2000年下半年以来,国际经济出现了许多变化。美国近年来持续的经济增长开始放缓,所谓“新经济”乐观氛围下带来的股票市场价格上扬开始了价值回归的过程,金融市场动荡不断。欧洲国家的经济受制于各国自身经济结构上的深层次矛盾以及欧洲一体化进程的有确定性而增长乏力。日本则由于“泡沫经济”的破灭而陷入长时期的衰退,对于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来说,金融危机造成的阴影还未退去,出口乏力和内需不足依然严重。

在这种全球经济增长放缓的情况下,国际资本市场也面临着新一轮的调整。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新兴市场经济国家都在谋求通过各种方式吸引国际资本,刺激国内投资和需要,拉动经济增长。而税收工具则成为各国宏观经济调控手段的重要组织部分。当前的世界经济正在引发新一轮的大规模减税运动。可以说,在经济全球化的现实背景下,税收竞争已成为提升一国国际竞争力的重要环节。

就发达国家而言,其减税的主要目标是刺激国内市场消费和投资,振兴经济。美国国会于2001年第5月底通过了今后10年内减税1.35万亿美元的法案,其重点是削减个人所得税。在全部减税金融中,个人所得税占近65%。这一减税法案希望不仅能拉动消费而且将对技术创新和中小企业发展产生促进作用。加拿大在2000年的财政预算中制定了一个五年的税收计划,这项计划将减税580亿加元。其主要措施包括降低税率与其他减税的措施,期待在未来5年内使加拿大公司税率与西方主要工业国税率大体持平。法国在2000年9月开始在今后三年中采取一系列减税措施,减税总额估计高达1200亿法郎。减税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公司税、汽车印花税、石油内部产品税以及社会保险分摊费等五个税种。德国在2000年5月通过了一揽子措施来降低个人所得税和公司税的方案,规定到2005年为止,每年削减450亿马克的税收,以此来促进德国的经济增长。而日本也于近期考虑采取包括减税在内的各种措施,以刺激低迷的股市和增强消费信心。

就新兴市场国家与地区而言,其减税主要是为了吸引外资流入,以解决金融危机过后经济重建过程中出现的资金供给的巨大制品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大量资金的问题。东南来国家的减税和税收优惠的实施力度尤为强劲。印尼政府在2000年提出了以税收优惠为核心的新的外资政策。新加坡对生产和研究开发领域的设备投资采取了减税政策,较大幅度地降低了外资企业的税负。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政府吸引外资的新政策也基本上是围绕新一轮减税的竞争而展开的。其他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如巴西、匈牙利、俄罗斯等也纷纷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外商投资的减税和税收优惠政策。发巴西允许地方政府为吸引外资而制定自己的税收优惠政策,各州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外资提供高于联邦政府确定的优惠政策等。

总而言之,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深入和现代世界市场经济所固有的供求矛盾的加剧,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新兴市场经济国家都在进行新一轮的减税改革,一求吸引外资,二求刺激国内经济。这种减税运动客观上造成了国际税收竞争的加剧。这说明,在新的经济环境中,税收政策越来越成为政府对经济管理的重要工具。但必须注意的是,这种减税是和税制规范和优化结合在一起的。税收中性、收入公平分配以及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等多重原则之间的有效结合日益成为各国在市场经济深入发展过程中所致力实现的目标。

三、应对国际税收竞争和积极财政政策的持续性

研究当前国际税收竞争态势的现实意义是多重的,这不仅包括我们应积极应对国际税收竞争挑战,合理适度地运用税收竞争政策,也包括应加快税制改革与完善的步伐,合理地确定宏观税负水平。笔者在这里要说明的主要观点是,我们应结合国际税收竞争的新态势,从税收在我国积极财政政策运用中的内在作用和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国际财税背景这一新角度,来研究当前积极财政政策的可持续性问题。

什么是积极财政政策可持续性?不少学者都发表了很好的观点,在笔者看来,积极财政政策的可持续性至少可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这一政策在执行时效应的最大化,二是这一政策在执行时风险的最小化,三是这一政策的适时调整乃至转换。从总体上说,我国自1998年以来执行的积极财政政策在这三方面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或已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并加以完善。其一,关于积极财政政策的效应是有目共睹的,从中国特定历史条件出发,以发债作为主要形式的积极财政政策在扩大内需、遏制通货紧缩趋势方面已经取得了重大成果。这既表现在我们对这一政策实施妆对当时形势的准确判断,又表现在我倦该政府执行中对政策取向与政策组合的合理选择。其二,关于积极财政政策的风险控制,这几年的实践也已证明是成功的。中央对于这种带有阶段性、应急性特点的财政政策,已经明确指出并充分考虑到这一政策可能带来的财政风险,在发债空间的把握、国债项目建设质量的保证、抑制通货紧缩趋势与防范通货膨胀新苗头并重、短期财政政策运用与财政资源长期可供给性的协调等方面取得了令人信服的成绩。其三,关于积极财政政策的适时调整是一政策持续成功的重要方面,这几年成功的实践包括了对这一政策力度的控制、具体措施的选择、与稳健货币政策等相关政策的配合等。与此同时,我们对积极财政政策运用与长期财政平衡观的辩证关系有了更清楚的认识,并逐步根据不断变化的国内外形势来研究在一一历史条件下积极财政政策的转换问题。

在充分认识我国积极财政政策所取得巨大成就的基础上,我们也应看到,从如何保持积极财政政策可持续性这一特定角度出发,特别是随着积极财政政策运用的外部环境因素的变化,现有的政策组合选择中仍存在一定的改进空间。许多学者已从不同角度对积极财政政策的完善提出了不同的建议。笔者认为,作为一种完整的财税政策组合,积极财政政策必须充分考虑税收作用。只有充分发挥税收作用的积极财政政策,其可持续性才是完备的,因此应将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内在化于积极财政政策之中,并结合税收这一内在因素的外部环境变化来调整积极财政政策。应该说,税收在近年来我国积极财政政策的运用与宏观调控中已经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为积极财政政策的运用提供了财力支持,我们实行了鼓励投资与消费的一系列税收措施,出口退税体制的不断改进与运作也收到了良好的效应。与此同时,我们也认识并论证了在一定历史阶段上暂时不采用减税手段作为积极财政政策方式之一的客观性。但是,现在的问题在于,从税收角度来考虑积极财政政策的可持续性,我们要充分注重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对积极财政政策进行调整的必要性,清醒认识以举债为主要手段的积极财政政策可能积聚的财政风险,认真探讨对宏观税负水平进行必要调整是否会有助于积极财政政策发挥最大效应。

具体说来,适时考虑运用一定减税方式来完善积极财政政策的组合,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前述国际税收竞争加剧带来的外在压力,这一环境变化要求我们要适当降低宏观税负水平。笔者认为,结合国际税收竞争的新态势进行税制改革和适度减税是保证积极财政政策可持续性的重要环节。其一,适当减税将有利于积极财政政策效应的更好发挥,税制设置是一种相对稳定的制度因素,一个良好、有效的减税方案可以增加企业的活力,从而在增加产出扩张经济的同时,使政府的财政收入取得动态的同步增长。其二,应将减税和规范税制的改革同步进行。针对我国当前现实,减税有可能在短期进一步加万里我国的财政困难,因此,必须深化税制改革,规范税制,加强征管,有效保证必要的税收收入。其三,考虑到国际税收竞争的压力,适当减税,参与合理的税收竞争可以使我国在国际竞争中处于相对有利地位,是我国在经济全球化下对经济进行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减税、规范税制和扩大公共开支相互配合、同步实施的做法将会加强政策实施的有效性与可持续性,体现政策工具相机选择的稳定性,从而提高财政安全度,并达到在中长期有效发挥财政调控职能的作用。

在合理适度减税和规范税制改革的具体操作上,一是应减轻企业所得税负;二是加快将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的步伐;三是减免高新技术产业税收负担;四是适当降低消费税税率,鼓励汽车和住房等耐用品的消费;五是完善个人所得税制,扩大征收范围,实行分类和综合所得税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体系;六是在降低税率和取消个别税种的同时,适时开征一些新税种,加强税收对经济的调控职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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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邓力平陈涛:“当代西方国际税收竞争理论评述”,《亚太经济》,2001年第7期。

11.邓力平陈涛:“研究我国宏观税负的国际背景”,《亚太经济》,2001年第4期。

12.陈贺菁:“关于税收竞争的若干思考”,《税务研究》,2001年第2期。

税收政策相关理论第9篇

关键词:生态产业;财税政策;研究展望

一、研究现状

近年来,学界对财税政策支持生态产业发展相关的问题的研究给予了极大关注,归纳起来,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生态产业有关概念与定义的研究。关于生态产业的定义,目前国外学者在理论研究方面还没有统一的认识,国外学者往往根据个人研究的需要,主要从产品生产与服务活动对环境的影响的角度来对生态产业进行界定。经合组织与欧盟统计署(Eurostat)1999年的《环境物品和服务产业:数据集合河分析年度报告》把生态产业界定为生产某种物品和服务的活动,这些物品与服务是为了进行测量、预防、限制、最小化、或矫正对于水、空气、土地等的环境损害,以及为解决废物、噪音与生态系统相关的问题。这种生产活动包括减少环境风险以及使污染和资源利用最小化的技术、产品与服务;2006年恩斯特和扬(Ernst}Young)把生态产业划为两大类:污染管理和资源管理;2009年10月荷兰ECORYS咨询公司把生态产业界定为核心生态产业和相联生态产业,把核心生态产业界定为那些可识别的部门,一些与环境问题相关的或处于生态供应链上的产业被称为“相联生态产业”。国内学者对生态产业的界定也不统一,学者们主要根据掌握的资料和研究的需要以及自身对生态产业理解来给出生态产业的定义,主要从生态经济角度出发引申出生态产业。韩玉堂(2009)认为生态产业是基于生态系统承载能力,以生态经济学为原理和指导,模拟自然生态而建立的人工生态系统。李周,杨荣俊,李志萌(2011)认为生态产业的发展是从生态农业开始的,生态产业的核心是构建一个基于“被利用资源能持续成为再生资源”的生态工业体系,而将自然生态与人文生态结合起来的生态服务则是生态产业最有前途的增长点。发展生态产业的主要手段有产业结构调整、产品结构优化、生态技术开发、资源循环利用和污染全面控制等。李慧明(2012)认为生态产业主要包括与气候治理有关的所有生产与服务活动,也包括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生态建筑。马建平(2013)认为生态产业是按照生态经济原理和知识经济规律组织起来的基于生态系统承载能力且具有较高效的生态过程及和谐的生态功能的集团型产业,生态产业是绿色产业的一部分,循环产业是生态产业的一种类型,且生态产业覆盖范围更宽。吴琼(2014)认为生态产业是继经济技术开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发展的第三代产业。生态产业包括生态农业、生态工业、生态服务业。

(二)关于支持生态产业发展财税政策选择的研究。由于生态产业的界定没有统一,专门就支持生态产业发展方面来探讨财税政策选择和财税体系的构建方面的研究很少,学者们主要从节约使用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宏观角度来研究构建生态税收体系。已有的研究较多的从与生态产业相关的如环保产业、生态旅游业的角度探讨生态产业财税体系的构建问题。如曲顺兰(2004)建议在税制的设置中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因素,生态观念贯穿于税制建设的始终,对企业生产、消费者行为、资源利用等各方面征收一系列税收,从而在税收体系中形成独立的出于生态目的的税种体系。曲顺兰(2004)、李志远(2005)建议生态税收体系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直接作用于生态目的的税收,如进行资源税改革、推进“费改税”,开征污染税、能源税等;二是间接作用于生态目的的税收,如完善流转税、企业税以及关税等措施来构建我国生态税收体系。李周等(2011)认为建立支持生态产业发展的财税创新体系主要是从促进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促进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以及促进科技进步的财税政策三个方面来构建,其中促进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主要从财税扶持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重点支持环保型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建立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农村公共财政体制以及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税支持体系来实现。贾康(2013)认为,国家对于环保产业税收优惠力度还不够,建议进一步完善对环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房产和土地使用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关于支持生态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运行效应的研究

国外学者主要从财税政策对生态产业影响绩效方面进行了一些研究和探讨,主要侧重于财税政策对微观主体――企业行为的影响。如Canton(2006)在《Which Role for Eco-industries in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Environmental Policy》一文中研究了寡头垄断生态产业情况下政府如何制定最优排污税,其研究表明,最优排污税的制定取决于厂商的市场力量,纳什均衡同样存在于寡头垄断市场。Shibli,Markandya(1995)在《Industrial

Pollution Control Policies in Asia: How Successful are the Strate

gies》一文中通过分析中国生态产业发展现状,认为征收排污费存在人为因素,对控制污染缺乏有效性,因为收费只是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而Moledina(2003)在《Dynamic Environmen

tal Policy with Trategic Firms: Prices Versus Uantities》中则认为企业由于要缴纳排污税,因此可能会通过削减产量来达到减少税赋的目的,而对于许可证制度,企业可能会故意提高价格以期在未来获得更多的许可证。Wang,Wheeler(1996)在《Water

Pollution Abatement by Chinese Industry Cost Estimates and

Policy Implications》一文中对中国省际数据研究表明,排污收费制度既不是武断的又不是缺乏效率的,地区间规制手段产生效果不同,主要是由于环境损害的评价以及执行力方面的差异。国内的有关研究主要侧重于从宏观层面上探讨现行财税政策的节能减排效应,并没有从生态产业的角度出发探讨财税政策对生态产业发展的影响。如张磊、蒋义(2008)用我国单位GDP能耗作为解释变量,用与节能减排相关增值税、消费税以及资源税等三个税种各自的税收收入占当年税收收入总和的比重作为自变量,对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进行研究,回归结果显示我国增值税对节能减排效果显著、消费税和资源税则效果不显著。朱迎春(2012)采用Engle――Granger协整检验方法,对我国节能减排税收政策效应进行实证研究,认为各种税种减排效应差异较大,增值税的节能减排效果显著,但仍有改善空间,而消费税和资源税并未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关于促进生态产业发展财税政策的实践情况。在实践方面,欧洲国家普遍采用环境税来控制企业生产活动对环境的影响,从而达到促进生态产业发展的目的,而美国只用排放许可证交易制度来进行环境管制,促进生态产业发展。国内有关生态产业发展的税收的实践现状: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进行环境经济政策方面的研究。1978年以前有关政策处于空白,这一阶段没有涉及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第二阶段(1978――1994年),将环境保护定位基本国策,开始实施排污收费制度,并制定了有关辅的税收措施。如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阶段(1994年至今),政策工具逐步丰富。如对利用废物企业的税收减免,对节能治污等环保技术和投资的税收优惠,对污染型产品和项目征收消费税等。我国目前建立的税制体系,五种与生态产业发展有关的税――资源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以及土地使用税,其税收收入总和占总税收的8%左右。财政支出方面,自2004年起,中央财政预算设立了清洁生产的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清洁生产的规划、培训和技术标准的制定,以及冶金、轻工、纺织、建材等污染相对严重行业中的中小企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的建设。

二、总结与评价

通过对已有的研究进行归纳总结发现,财税政策支持生态产业发展的研究和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生态产业的概念没有统一的界定。当前学术界和国家政府部门对生态产业发展的财税支持体系的研究从概念、体制以及实践管理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但是,从力所能及的文献研究中也发现,生态产业尚属于较新的概念,关于生态产业的研究目前还处于初步研究阶段,有关生态产业的基本内涵、具体内容以及基本特征等方面尚存在不同的观点。目前关于生态产业理论研究还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对生态产业的定义和特征的研究,主要停留在一般性的描述方面,从理论上没有厘清其基本内涵,也没有提出相关理论和研究方法。由于目前理论界和实践层面对生态产业没有统一的界定,相关数据库尚未建立以及前人学者研究成果缺乏,有关数据的搜集存在一定的困难,影响了对财税政策促进生态产业发展的宏微观政策效应在实证方面的分析与研究。二是,对于促进生态产业财税政策体系系统化构建的思路和具体实现路径等方面仍缺乏系统研究。财税政策支持生态产业发展的作用机理、影响路径、影响方式及影响效果等许多关键问题尚未进入深入有效研究。我国现行的财税体系中的部分财税政策与生态产业发展有一定的关联,从理论上和实证角度分析其对生态产业发展的财税激励(约束)效应进行分析还有所欠缺。三是,在实践领域,我国目前的财税政策体系中,虽然财税政策与促进生态产业的发展存在一定的关联,但主要是围绕环境保护政策展开的;许多政策也只是大方向上的、简单的规定,并没有形成系统的促进生态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

三、未来研究展望

一是,财税政策支持生态产业发展的相关研究方法和思路需要更新。未来的研究应研究综合运用生态学、经济学、财政税收学等多学科的研究方法,从理论分析和实践探讨两个层面展开研究,在理论分析方面,未来的研究应遵循“生态产业及财税政策效应基本理论――财税政策影响生态产业发展的作用机理及影响路径――促进生态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支持体系系统化构建”思路。通过运用现代公共财政机制有关原理,设计适应促进我国生态产业发展的财税机制,对于实现我国生态产业发展,建立生态文明国家战略目标,实现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学术创新价值和实践应用价值。二是,生态产业的生态产业的概念、内涵、特征和有关内容需要进一步明晰。只有在明晰生态产业相关概念的基础上,才能更好的系统阐明财税政策促进生态产业发展的作用机理,为系统化构建促进生态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支持体系提供依据。三是,现行财税政策在促进生态产业发展方面的政策效应需要实证分析。现行财税体系在促进生态产业发展方面还存在某些不尽人意之处,只有通过归纳概括现有的与生态产业发展相关的财税政策及相关政策的运行现状,并从理论上探讨财税政策对生态产业发展的影响路径、影响效应等,重点分析相关财税政策(如所得税优惠、增值税抵扣优惠、资源税以及消费税等),对生产和消费生态产品和服务的厂商和消费者行为选择的影响。从宏观层面上采用Engle―Granger协整检验方法,对我国现行与生态产业发展相关财税政策,对生态产业发展发挥的政策效应进行实证分析。侧重考察财税政策的经济效益、社会效应以及环境效应。从微观层面上探讨,与生态产业发展相关的财税政策,对企业主体行为选择的影响、对企业生产效益的影响等。将生态产业企业作为研究对象,选取企业投入/产出作为被解释变量,消费税税负、企业所得税税负、增值税税负以及政府环保支出作为解释变量,构建多元线性回归模型,收集一定数量的样本数据,用Eviews6.0软件对样本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并得出实证结果。只有通过实证分析,才能详细准确评价我国现行财税政策在促进生态方面的政策效应,从而从完善财税政策角度加快我国生态产业发展提出相关对策建议。四是,现行的促进生态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未来的研究通过从宏观跟微观层面上实证分析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的变动对生态产业发展的影响,得出相关结果,并以此为基础,分析现有财税政策在促进生态产业发展方面的不足之处,提出进一步完善现行财税政策,系统化构建新的财税体系促进我国生态产业加快发展,重点从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两方面着手建立可操作性、系统性的现代财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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