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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及管理优选九篇

时间:2023-05-30 14:34:51

合同签订及管理

合同签订及管理第1篇

关键词:房屋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及执行管理

中图分类号:F715.4 文献标识号:A 文章编号:2306-1499(2013)03-(页码)-页数

1.引言

在房屋建筑行业内,施工责任单位和负责招募工人施工的施工单位双方依法签订的一种关于劳务分包的合同。建筑行业内,甲施工单位承揽工程并购买材料,再请乙劳务施工单位负责承办招募工人施工,即为劳务分包。目前,房屋工程项目建设,越来越多,在工程施工当中,部分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人员较少,专业水平不高,对劳务分包合同重视程度不够,对劳务分包合同的理解不够深入细致,导致劳务分包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问题,值得关注和重视。

2. 房屋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客观问题分析

2.1合同主体不符合法定要求,劳务合同签订不完善

一般来说,某个建设项目,在开工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施工企业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企业单位之间的劳务合同,但实际情况往往是劳务公司只是一个应付国家制度的摆设,仅是被挂靠的一个皮包公司,在现场实际施工的班组仍是由“包工头”组织和管理的,且这些班组人员与劳务公司之间根本没有正规有效的用工合同。“包工头”直接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合同,甚至是直接与项目部签订了合同,而且还存在“包工头”签了合同后再转手分包给其他包工头的现象,也就是再分包或转包。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包工头”众多,市场混乱,使得发包人处于强势地位,发包人利用买方的这种强势,往往直接与“包工头”签订很不利于承包人的合同,甚至存在大量的未签合同先干活儿的现象。而承包人也一样具有强势,工人们往往在“包工头”的授意下停工闹事,利用合同漏洞讲各种条件抬高合同价格。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往往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进而引起的发生。

2.2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不明确内容多,易缺单价分析表

一个工程在实际施工中有很多道工序或工作内容,例如:在房屋建筑工程中,泥(瓦)工一般是负责基础土方的修整、基础和主体的砌筑、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浇筑混凝土工作,而在很多分包合同中都是一个综合单价,在我国很多地区一般都是按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为计量单位约定一个价格,而没有详细的划分挖土方是怎么计量和计价,砌筑中的普通砖是怎么计价,砌块是怎么计价,浇筑混凝土时的泵送混凝土是怎么计价,利用垂直运输工具和人工浇筑是怎么计价。同样在木工、钢筋工、抹灰工、油漆工的分包合同中也存在诸多这样的现象。因为没有详细的单价分析表,在工程施工过程按已完工程量付款则无法计量工程进度款,如果这些工作内容中的一项施工工艺变更,则也没有相关依据调整合同价格。而且大多合同中的工作内容和范围同样不够明确,一些工作究竟应该谁来做在合同中找不到明确的依据,承发双方争执和纠纷就再所难免。

2.3合同中对现场的几个管理要素说明不严格、不明确

合同中对进度的要求,只是一个总的工期要求,在实际发包中,往往是一个分包队伍只是承包某一分项工程,在施工中受其他工程的进度制约,同时也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会发生变化,最后工期达不到合同要求,而发包人却最后按合同办事,使得承包人受到损失。在安全要求上不明确劳保用品由谁提供,如安全帽、安全带是由发包人统一提供还是由承包人自行配备不明确,还有就是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是由发包人安装还是由承包人自己设置不明确。对工序质量的检查标准和规定不完善,平时在拨付进度款时没有严格的检查和验收就付了进度款,有些工程直到在竣工验收时才发现问题,这时承包人合同款已经拿得差不多了,工人也都撤场了,再让承包人来返工处理就会引起很多麻烦。现场的各项管理制度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提供,仅写明承包人进场必须遵守现场及发包人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这些制度里有很多处罚条款,这些条款在签订合同时承包人并不清楚,进场施工时往往会受到许多处罚,结算时被扣除这部分罚金就会很不高兴,甚至引起纠纷。

2.4工资结算和完工结算问题多、矛盾多

工人工资支付和完工结算的条款不合理、不明确,进度款支付不及时,完工时尾款迟迟不付,导致工人不能按时领到工资而恐慌或闹事。在合同中,发包人对承包人确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障缺少规定,对进度款的计量约定不明确;有的发包人在完工应该进行结算时,以没有和建设单位结算、或还没有通过竣工验收、没有核算好工程量等各种理由拖延支付,而劳务承包方因为没有应急资金支付给工人就会导致工人集体性事件的发生。有的发包人在发放工程款时直接发到了“包工头”的手中,而“包工头”并没有足额的发放到工人手中,甚至有的“包工头”卷款私逃,最后工人不得不向发包人讨要工资,而发包人为了避免事态扩大维护社会安定,则必须再支付给这批工人应得的工资。

3. 房屋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的执行管理:对策建议

3.1应坚决杜绝直接与包工头签订合同的现象

项目立项后,在选择承包人时,一定要选择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进行发包,有些合作多年的“包工头”不具备劳务资质,可以要求他们包括他们的每一个工人与具有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劳务合同,审查劳务企业派遣到施工现场的每一个工人是否都有合同,是否劳务企业都为这些工人缴纳了劳动保险及参加了社会保险。在招标或合同谈判时,要求劳务企业要为工人缴纳意外保险,并要求劳务企业具有安全管理人员和支付工人工资的保证金。同时,国家、各地方政府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及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管和检查,定期不定期的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给予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

3.2 认真组织做好合同签订前的合同条款分析

由于建筑工程本身的复杂性、多样性、单件性等特点决定了各工种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工程项目上的施工特点也是各不相同的,这就要求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企业都要有专门的合同管理人才,在企业生产、技术及经济等部门人员的配合下,对承发包的工作内容进行详细的分析,明确各项专用条款,并制定透明合理的奖罚条款。在合同中明确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发包人的企业制度或现场的管理制度已经形成的,要在签订合同时作为合同附件一并提交给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双方签字认可的往来文件均要做合同组成文件,并具有优先于合同的效力。合同中亦应明确发包人在施工过程要对每一道工序进行及时的检查和验收,杜绝不合格品流入下道工序,对已完合格的工作内容要履行签字验收手续,并作为发放月进度款的依据,避免在最后结算时产生纠纷。合同签订后,承发包双方都要对管理人员进行详细的合同交底,分析和指出合同中的风险及日常行为中应注意的事项,为合同的顺利履行打下良好的基础。

3.3 重视对合同标的价格条款的细化

由于建设行业劳务工作内容的特殊性,其价格组成也比较多,不同地区、不同工程、不同的材料,不同的施工工艺对同样的工种来说其价格也是不一样的。这就要求在合同签订时,发包人与承包人要针对本工程工作的材料、工艺等方面的特点对每一项可以单独计量的工作内容列出单价。同时要明确结算时的计量口径,是按图纸面积还是按实际面积计量,是以砌体的体积计量还是砖的数量计量,这些都要在合同中写清楚。合同中的单价分析表做得好,便于在施工过程中进度款的计量和支付,也有利于承发包双方进行成本控制和成本分析。

3.4 不断建立健全劳务分包的工程支付制度

在与劳务企业签订合同时,应有在发包人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不得为由拖延发放劳动工人工资的条款,即不论何种情况发生,都应保证工人得到工资。完善工人工资发放的程序和监督,发包人应监督承包人发放工人工资的行为,确保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和工程款都优先足额发放了工人的工资,要求承包人及时提供由工人本人签名领取了工资的工资发放表,杜绝直接将工程款发放到“包工头”个人手中的现象。

3.5 重视运用劳务分包动态管理的信息化工具

信息时代,要充分重视和加强劳务合同的数字化、信息化管理,积极采用工程项目管理软件和合同管理软件进行劳务分包的动态管理。随时将施工现场的劳动人员数量、工程进度、工程款发放及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记录备案,并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加强承发包人之间的横向联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充分目前我国飞速发展的信息管理资源,加强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的管理与交流,做到动态管理,随时掌控建筑市场中的合同履行情况及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合同签订及管理第2篇

关键词:工程合同 风险管理 预防手段

中图分类号:TU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12(b)-0148-01

工程合同在签订以及实行时也许会出现无法预料的情况让合同签订双方受到利益损失等。企业怎样化解以及承担工程合同在签订或者履行中遇到的风险,是目前企业要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在社会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工程合同属于建筑企业正常运作的主要过程,亦是保证工程项目能够有效管理或者顺利实施的关键手段。因为建筑工程有着工期长、规模大的特征,合同的风险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是不能忽略的,为了可以在最大范围内降低风险,降低企业在风险发生时损失的利益,给工程合同签订双方的利益提供一定的保障。

1 工程合同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1.1 没有规范的签订合同,缺少法律意识

倘若没有规范的签订合同,则会导致合同出现漏洞或者不严谨的情况。因为建设工程存在一定的特性,从客观角度出发,合同条款必须面面俱到以及严密细致。在工程进行的过程中,合同签订双方因为缺少管理合同或者法律认识淡薄等,在合同签订时经常会出现职责不清、内容模糊以及条款不全等情况[1]。例如部分工程项目在制定合同时为了避免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合同文本则是使用一些不规范、自制的文本进行签订,回避一些较重的责任。并且,在合同制定时通过一些模糊的语言进行编写,导致在实施合同过程中发现理解偏差的现象,一旦工程发生问题,合同签订双方一定会推卸互相的责任,造成工程纠纷,更加严重的还会造成工程无法实行。部分合同的条款出现一些缺陷以及漏洞,例如在合同的责任违约条款上,合同签订方为了使违约责任减低或者维护感情,经常不规定双方的违约责任,这样的做法倘若发生违约事件,就无法通过相关的条例来保护自我的权益。

1.2 不遵守合同的公平性,忽略严肃性

合同签订双方,有着平等的经济法律地位,主动的履行合同的相关条款以及义务,是合同签订双方的共同责任。但是在工程项目建设的过程中,有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没有重视合同具有的严肃性,与合同公平性的原则互相违背,将自己的利益放在最重要的地方,将合同条款随意的进行更改。合同签订双方的行为,对合同的常规运行没有任何帮助,最后造成工程项目经济纠纷的情况发生,更有甚至还会使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严重的损害。

1.3 缺少完善的合同管理部门,缺乏管理人才

部分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忽略合同管理制度,以为签订合同仅仅是表面形式以及摆设,在合同签订前没有认真的评估以及审查工程合同,在合同签订时也没有严格的程序。有些建设单位则是在合同实行时没有具有针对性的管理部门对工程合同全面的进行管理以及监督,建筑单位为了是自身能够获取最大的利益,经常会出现忽略合同的相关规定,随便进行施工,最后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的要求以及签订合同的最终目的[2]。另外,合同管理有着技术性以及专业性方面的要求,管理合同的工作人员必须是具有专业知识且素质较高的人才,而部分建筑单位合同管理人员是不具有任何专业性质,这种做法对工程的建设是没有任何帮助的。

2 加强合同风险管理的应对策略

2.1 签订合同时要严格把关,确保严谨、规范的进行

工程合同在签订前要严格的进行审查工作,具体审查内容有:施工项目是不是合法的进行,建设单位的审批手续是不是完备;合同是不是国家相关规定互相符合;是不是采用标准的文本方式制定工程合同;合同签订双方的权益以及责任是不是存在偏差,倘若出现偏差要怎样制约;倘若项目无法完成时的法律责任归咎在哪一方或者采取怎样的解决方法;这些的审查内容中,合同签订双方的理解要保持一致,减少发生歧义。在工程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应该选择正确的方法,制定合同的文本尽量采用国家标准的合同文本,最后通过合同签订双方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合同。合同的内容一定属于双方真实表达的意愿,尽量做到表达严谨文字,不能使用不清楚或者不明确的词语[3]。

2.2 合同管理采取动态管理模式,严格执行合同条款

工程合同在执行时,严格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工程施工是十分有必要的,只要根据合同进行施工才能在最大范围内将合同的风险降到最低。在依法签订工程合同后,构建合同执行的保障制度,确保工程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建设工作可以顺利的进行。在合同管理方面采用动态管理方法,通过合同的相关条款监控工程项目的进行。项目建设单位要根据工程合同严格进行,对每个工程项目做好建设前、建设过程中以及建设后的控制,尽量熟读工程合同条款,找到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会出现较弱的过程,提前做好防范措施,使发生风险的可能降到最低,促进合同的履行率得到有效的提高。

2.3 提高工程合同的索赔管理以及变更处理

因为工程合同在实行过程中时间较长,耗资也比较大,因此工程合同在实行时,难免会出现建设单位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变更合同,工程变更时合同在变更时变更量最频繁以及最大的工作,所以在合同索赔的事件中工程变更占的概率是最多的,合同一旦要变更就表示着合同签订双方有一方需要索赔,通过索赔来减少或者弥补合同签订双方的损失,通常是建设单位经常采取预防风险的方法。因此,管理合同的工作人员在进行管理是就要仔细分析合同,确定合同签订双方主要的责任,要整理收集合同双方的账目、图纸、资料以及往来文件。仔细观察合同在执行过程中项目的建设的过程,作为工程索赔以及工程变更的根本依据,通过进行反索赔与索赔将合同风险降到最低[4]。

3 结语

总之,一旦签订工程合同,则变成规定合同签订双方行为的规则,在合同中的每一项条列都与签订双方所获得的利益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掌握以及熟悉和工程合同相关的规定,是预防与控制工程合同管理风险的重要手段。其次,进一步分析合同的条款,制定健全的施工合同能够给降低合同风险提供有效的保证。在工程合同执行时,提高合同的管理与控制、分析工程合同的风险,按照合同的相关条例进行工程建设,才能推动合同双发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1] 万琳,朱丽娜,刘强.工程合同风险管理分析[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09,22(8):178-179.

[2] 陈素梅.浅论工程项目的风险管理[J].价值工程,2010,10(12):66-67.

合同签订及管理第3篇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充分认识合同管理的重大意义

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加快,以行政事业单位和村(居)委员会作为合同的主体与相对人签订合同的现象越来越多,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因主体不合格、内容约定不完善、履行监管不严等原因,常常引发合同纠纷,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以及人力、物力的浪费,影响了政府工作效率和政府威信。为了规范合同管理,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我镇各级各部门认真学习合同管理办法,充分认识加强合同管理的重大意义。各级各部门积极配合,恨抓落实,扎实做好合同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三、严格执行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一)主体明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将各村(居)委员会、所辖事业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纳入合同的订立主体,从源头上规范合同签订主体。

(二)类型全面。区别于一般合同,政府合同既包括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签订的合同,也包括党委、人大、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签订的合同。学校(幼儿园)、医院、乡镇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等签订的合同须分别报县教育、卫生和县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各村(居)委员会签订的所有合同必须报送镇政府审查、备案。

(三)程序严密。《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对于政府合同的订立做出了详细的程序性规定,涵盖谈判磋商、起草审核、合法性审查、审议决定、签订合同、报送备案、登记归档等所有工作程序。对于其中区别于一般合同所特有的程序,如合法性审查方面,各村(居)委员会及镇政府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的合同必须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查,需报送县政府法制部门审查的按相关规定报送。合法性审查通过后方可签订合同,签订后再报镇政府备案。报送备案环节,更加注重合同的风险论证和审核,以减少政府合同签订和履行中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四、严格履行合同

合同签订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放弃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导致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不得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订立补充合同或者变更、解除合同,以及签订有关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必须经本单位集体研究决策,并按照合同签订的程序报送合法性审查、备案审查后方可签订。对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违约、履行纠纷等事项,合同承办人要及时报告镇政府和县级主管部门。

合同签订及管理第4篇

关键词:企业;经济合同;管理;现状;对策

一、企业经济合同的签订

(1)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

双方当事人在经济合同的签订之前,需对双方都有清晰、彻底的了解。如,对方当事人企业是否真正具有企业经营权、是否具备有效的法人资格、是否对合同的履行有充分的履约能力、是否具有良好的诚信以及签约人真实的法人身份或有效的法人委托权限等。在做到对对方利益的让步时也要考虑是否符合自己的经济利益需要;双方都需有清晰的思路,对于双方的各方面实际能力予以切实摸底,防止上当受骗和无效合同签订的发生;确保合同签订以后的真实有效性;与此同时在合同的签订时必须遵循我国的《经济合同法》、《公司法》等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签订对外经济合同时,签订合同的主体必须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如果法定代表人无法出席,则委托人必须持有有效的法人委托书等有效的委托依据。除此之外,其他非法委托人或超越权限人都没有对外签约的权限,签订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2)合同签订的格式要求

在双方经济合同的签订时,除了采用正常的书面格式以外,还必须使用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进行签约,两者缺一不可。否则属于无效合同。以上两点遵循以后,在签订的内容上首要要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对权利、义务阐述时须做到字字斟酌、语言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精确,不能含糊其词,更不能有错别字的出现。具体的注意事项如下:

1.合同部首部分;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合同正文部分;注意: 产品名称; 技术质量; 运输方式及运费负责应具体明确; 交( 提) 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 价金必须执行现行的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违约责任有法定违约金的按规定写明,法律没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

3.合同结尾部分;注意: 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

二、我国目前经济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在经济合同管理中关于合同方面存在的问题

1.在企业经济合同签订的实践中,往往在合同的签订主体中出现一方当事人不具有签订资格或者超出其权限范围,甚至还有根本就不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本主体。

2.在企业经济合同签订的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对经济合同签订条件认识不深,对于对方当事人及其企业调查不透彻,在合同的签订中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格式办理,签订草率,使签订的经济合同没有书面依据,合同内容不真实,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无法索赔,一些甚至还要向对方承担责任。

3.在企业经济合同签订的实践中,合同内容不明确,签订合同的条款存在漏洞,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没有明确规定,在对于有效履约的条款编制中规定模糊,甚至一些出现忘记规定,合同内容粗枝大叶,导致违约方使对方利益得不到保护。

4.在企业经济合同签订的实践中,一些合同履行主体没有按照合同规定严格履行合同签订内容,从而造成对合同不完全履行或者瑕疵履行的后果,以至承担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5.在企业经济合同签订的实践中,出现当事人双方由于个人利益导致发生纠纷,在此没有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没有从客观出发,去取得和保存有利的证据,致使自己处于不利情况。另外,也有一些人出于侥幸心理利用经济合同来做违法活动。

(二)经济合同管理中有关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一些企业在经济合同的管理中,没有把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到位,而对于合同管理制度也过于形式化,对于管理的机构、人员因素等都没有正规的定位。也没有把经济合同管理工作重视起来,认为合同签订完成就算大功告成,没有把经济合同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企业管理工作来抓,致使经济合同管理工作无法渗透到企业生产、销售、服务全过程中去。

2.在企业的管理中,由于一些人情、面子关系问题,致使企业内部经济合同的签订效率不高,很多时候达成口头协议或基于对对方的信任而无书面协议等。

3.在一些经济合同的签订中,对于签订内容审视不严谨,签约不正式,没有经过经济合同管理部门的有效制约。再或者在一些经济合同的签订中虽然有合同会签流程,但对合同内容编制不够规范,使合同发生变更或解除的时候,产生纠纷的隐患很大。

(三)在经济合同的档案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经济合同归档制度的缺乏使得很多企业签订的经济合同在履行完毕之后便无档可查,一旦日后发生合同纠纷,则使得企业处于被动的局面,对于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所积累的经验教训也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 同时也不利于企业整体规划的实施。

三、加强经济合同管理的对策以及经济合同管理与ERP信息化的结合

(一) 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体系

企业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体系,是企业加强经济合同管理,运用法律手段管理企业的必要工作。同时企业可以指定某个部门,如经营、计划部门负责合同管理工作, 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在合同管理体制上, 可以采取归口管理和分工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即由经济合同管理机构全面负责企业合同管理的各项工作, 对本企业的合同实行统一管理, 同时在企业各分部门,视需要设专职、兼职合同管理人员,分类专项管理相关合同。

(二) 明确经济合同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1. 作为一个合格健全的经济合同管理机构应做到:

①制定完善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②进行直接有效的管理工作。

③对企业内部的员工进行专业和法律常识的普及。

④监督企业经济合同的签订,对已签订的经济合同做到应尽的审查义务,并向本部门的负责人汇报。

⑤在企业发生经济合同纠纷的时候能有效的解决纠纷并使企业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维护。

⑥代表企业参加有关经济合同的仲裁和诉讼活动

2. 经济合同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①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合同的签订人员进行合同的谈判,协商。

②从法律的角度审查合同,防止合同中出现违法以及危害企业利益的内容。

③对合同签订后的履行阶段进行监督,确保合同得到及时有效的履行,并对此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以合理的方式解决。

④负责建立合同的保存档案,总结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经验教训。

⑤制止非法的合同行为,同时在合理的范围内规避合同风险。

⑥依法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三) 建立健全企业各项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企业经济合同管理机构应实事求是,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下建立完善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1. 经济合同综合管理制度由企业合同管理机构对企业合同实行统一管理,确定合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规定合同管理原则和基本内容,规定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的程序和要求, 规定合同管理人员和合同承办人员的岗位资格要求, 及对合同管理人员与合同承办人员的职责和工作进行考核奖惩等。

2. 经济合同分类专项管理制度由企业合同管理机构应根据本企业合同的种类和特点,在合同综合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各类合同的分类专项管理制度。包括确定专项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及其职责,规定对管理人员的考核、奖惩等内容。

3. 经济合同授权委托制度

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在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的过程中,必须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或者法定代表人合法授权的人签订。被授权人签订合同,必须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在企业内部来说,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拥有所需的资质并具有一定的政治素养才能被授权,同时也保障了企业的利益。人所持的授权书必须严格按照格式书写,应明确包括人姓名,单位名称、授权范围、期限,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并加盖公章。人的授权范围应结合该业务人员的业务范围由合同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并报企业负责人批准, 授权委托书的印制应由合同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人外出签订合同应携带授权委托书,无授权或者授权不明时合同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可拒绝协助其工作。

4. 经济合同的审查制度

鉴于经济合同签订关系到企业诸方面的利益,且其签订的专业性以及法律性都很强,所以经济合同的审查制度至关重要,尤其是对一些关乎企业重大事项的经济合同,更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因此就要求经济合同管理部门建立完善的经济审查制度,一个完善的经济合同审查制度包括企业各有关部门在合同审查中的职责、审查程序、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时限等。

5. 经济合同的公证制度

我国公证制度日益完善,作为市场经济主题的企业应充分利用公证制度,在签订一些重要的经济合同的时候进行公证,会使得合同的履行得到有效的保证,且一旦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则可以有确切的维权依据。因此, 企业经济合同管理机构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加强对合同公证工作的管理。

6. 经济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及经济合同统计报表制度

经济合同专用章作为企业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时的重要依据, 应由专人保管、使用, 建立经济合同专用章的使用档案,并定期整理向主管领导回报,对滥用合同专用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立合同统计报表,对合同的各项条款进行详细登记, 以便在合同的履行阶段可以随时掌握履行进度,及时把握合同对方的动向。主要有合同执行情况进度表、合同签订情况进度表。

7. 经济合同归档制度

要制定严格的归档制度, 妥善保管经济合同。合同依法签订后, 合同承办人员应将合同正本交单位合同管理人员保管, 合同副本留承办人员备用,必要时抄送、抄报有关部门。合同管理人员对已生效的合同要编号登记,逐个建立档案,与合同有关的文件也要附在合同卷内归档。履行完毕的合同,按档案保管期限保管。

(4)经济合同管理与ERP系统的结合

ERP系统是指建立在信息技术基础上,以系统化的管理思想,为企业决策层及员工提供决策运行手段的管理平台。它是新一代集成化管理信息系统,其核心思想是供应链管理。它跳出了传统企业边界,从供应链范围去优化企业的资源,ERP系统集信息技术与先进管理思想于一身,它对于改善企业业务流程、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具有显著作用。

ERP系统对经济合同管理工作也带来了新的方法和机遇,但是由于目前在电力系统的ERP管理模块中还没有合同模块,这就意味着ERP系统在跟经济合同的结合方面,电力系统还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漏洞,因此需要在电力系统今后的ERP管理过程中,注重对合同模块的建立。

合同签订及管理第5篇

第一条为规范区政府、各部门的有关合同的签订及管理,预防和减少因合同质量不高导致风险和纠纷,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促进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根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镇、街道办、直属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区人民政府或区政府授权部门、直属机构在行政管理和经济活动中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意向书等有合同性质的法律文书,包括下列类型:

(一)房屋等国有资产(含无形资产)的建设、租赁、担保、出借、承包、买卖合同;

(二)森林、水域、滩涂、矿藏等国有自然资源的出租、承包、出让合同以及土地整理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拆迁安置、委托合同;

(四)政府借款合同;

(五)政府采购合同;

(六)各类招商引资合同;

(七)区政府认为应该纳入监督管理的其它合同。

第四条政府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报酬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五条签订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合同主体及职责

第六条区政府及其部门、镇、街道办、区属事业单位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承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调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等情况;收集对方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资质证书等相关法律文件资料。

(二)进行合同的协商与谈判,起草、修改合同文本。

(三)将合同拟订文本及背景资料、谈判文件、签约资料、相关意见等资料提请政府法制办审查。

(四)合同正式签订后10日内将合同正式文本及相关资料报送政府法制办进行备案。同时,建立本部门、单位的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合同档案的保管。

(五)依法全面履行合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区政府汇报并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合同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七条签订合同,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程序:

(一)审查。承办机构应当将合同文本草拟稿,合同对方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调查材料以及其他与签订合同有关的材料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会议研究。合同文本经合法性审查后,须集体研究,并作出是否签订合同的决定。

(1)合同按标的额大小分为:一般合同、重大合同、特别重大合同。100万元以下为一般合同;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为重大合同;500万元以上为特别重大合同。

(2)区政府拟签订的一般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向区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分管领导向区长汇报后决定;区政府拟签订的重大合同,应当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或授权后决定;区政府拟签订的特别重大合同,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3)区政府拟签订的合同,涉及财政拨款、专项资金的,应当由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并经区政府领导同意后决定。

(4)区级各部门、镇、街道办、区属事业单位对外合同,应当向区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并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集体研究决定。

(三)签字。研究决定签订的合同,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委托的人签字。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审查的合同,在报经批准或者审查同意后签字。

合同未经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签字。

第八条政府法制办在合同订立和管理中承担下列职责:

(一)根据区政府的安排参与以区政府名义订立的重大、特大合同的谈判工作。

(二)根据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的背景资料、谈判文件、签约资料、相关意见等资料,对合同拟订文本进行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可行性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三)建立合同档案,备案管理各类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并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第三章合同的审查和监管

第九条行政监察机关要将政府合同管理纳入行政监察范围,对违反政府合同管理的行为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条合同审查程序。

(1)合同承办部门应在合同正式签订前,将拟订的合同草案及相关资料报送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查。

(2)政府法制办应在3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并反馈给合同承办部门。

(3)定稿的合同文本报请区政府领导审批或加盖区政府公章时,要出具政府法制办的书面审核意见。

(4)未经政府法制办或法律顾问审查的合同不得签订。

第十一条各单位签订合同后,应当在10日内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并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正式生效的合同副本;

(二)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等资料、材料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依据。

合同签订后又进行变更或签订补充协议的,签订合同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要求办理,并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合同签订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的,由区政府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合同签订后,各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并及时处理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章责任

第十三条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司法局等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每年对全区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督查意见。

第十四条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的合同,区财政局不得核拨项目资金。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追偿,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未按本办法规定擅自在合同上加盖区人民政府和区长印章的,由区监察局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追偿。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签订合同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外,还应追究其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合同签订或履行当中,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或收受贿赂的;

(二)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的;

(三)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合同签订及管理第6篇

一、企业合同的管理

合同就是指平等地位的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设立、变更、终止权利或者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依照法律法规签订的合同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对合同签订方都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企业作为一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法规主体者,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都会或多或少的签署各种各样的合同。企业合同法律风险主要是指企业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过程中,企业相应的利益有可能会受到一定的损失和伤害。合同作为一种实现合同签订双方利益的主要手段具有很大的波动性,合同签订双方通过合同的签订确定了自己应该履行的义务,从而最终需要确定某一种财务关系在变化的状态下得到财务方面的归属。当合同中签订的某一条款的权益出现了问题时,这时合同中的法律风险就逐渐开始出现了,因此,如何在合同的管理中防范法律风险的出现,对于一个企业来说非常重要。

二、企业合同在管理方面存在的法律风险

企业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是由在合同双方的签订资格以及履行合同条款的能力与形式带来的。企业在合同签订前如果对合同签订者的另一方没有做全面的调查和深入的了解,就与对方签订合同,最终将会导致合同签订没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或者是合同法律效力待定,企业与履行合同条款能力有限的当事人签订合同,最终会导致合同没有法律效力,同时,合同条款里面的内容如果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则会导致该合同没有法律效力。合同在签订的时候内容形式准备的不齐全从而使得企业在签订时没有发现隐藏的法律风险,例如合同条款中规定产品的质量标准要进行单独的制作一份合同的附件,但是在合同签订时并没有见到合同的附件等相关文件,合同中要求在签订时双方必须盖章,但是双方代表只是签字并没有盖章等等,这些隐藏的问题都会使得企业在合同签订的后期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企业在合同签订后,履行合同条款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这类风险主要是指在双方履行相对应的职责中发现了对方没有履行合同条款中的能力或者是对方在履行合同的条款时出现了其他方面的问题或者是违约的情况,如果对方违反了合同上的规定导致合同签订的另一方受到重大的经济损失或者其他损失,该法律风险也包含了双方在履行合同条款的过程当中因为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一些紧急事件或者是在投资方面发生了变化而有可能一方违背合同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风险。履行合同条款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另一个表现则是在合同的执行中双方可能产生纠纷时采取不当的手段而导致对方在以后的处理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

三、企业合同管理中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企业双方在合同签订之前要对对方的基本状况进行全面而深入的了解

对合同签订者进行全面的了解有助于在合同签订时,在货物或者财务方面出现问题时能及时采取有效地措施,减少风险带来的损失。对合同签订者进行全面而深入的了解,就必须对对方的名称和住处以及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的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然后再仔细检查一下看对方是否有签订合同的基本能力,没有相应的资格证件的单位和个人不能从事特定的行业,因此如果与没有资格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合同,就会给企业自身带来经济损害,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此次合同签订无效,应该给予财务上的返回,不能返回或者没有必要返回的应该及时的进行照价赔偿,哪一方存在错误应该及时赔偿给对方所受到的损害,签订双方都有错的,各自承担自己相应的责任。最后,要调查签订方的行业信誉度和履行合同的执行能力,或者找一些专门的调查机构进行全面的调查。

(二)合同在签订后,履行的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很多不确定的因素

合同签订的双方都有可能会在合同的条款上进行相应的变化,一方有可能会出现违背合同条款内容,也有可能会因为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导致其不能正常及时的履行合同条款内容。双方在履行合同条款的实践活动中,来自法律风险更多的是双方在履行过程中的具体状况和相关证据方面的缺乏。如果出现纠纷,应该时刻保持友好协商的态度来处理纠纷,这样利于双方搜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材料;在签订销售合同时,货款回收条款要注明还款的具体时间点,时间段,如果到期没有还款,应该加强回款力度,落实责任人,查明情况,及时催缴。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该要做到全面了解签订方公司的实力和信誉度;根据签订双方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合同条款;在履行条款的过程中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出现纠纷时及时做好调解和诉讼等各种准备。

合同签订及管理第7篇

关键词:合同管理;经济管理;合同签订;合同执行追踪

一、引言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管理贯穿于企业经济活动的始末,提高合同管理水平不仅可以提升企业经济管理水平,还可以为企业经济活动的开展提供法律与制度保障,避免产生合同法律风险。

二、企业合同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作为企业经济业务开展的首要环节,企业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本文拟从合同管理的四个环节:签订准备环节、执行追踪环节、合同保管环节、合同纠纷处理环节对现行企业合同管理现状进行剖析并发现问题。

1.合同签订环节

合同签订的前期审核环节应重点予以把关,合同签订前评审制度可以优化合同签订的程序,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提高合同履约及履行的质量,规范合同的管理。但是现行企业中,特别是中小企业,缺乏对合同签订前的评审,极容易导致责任划分不清,合同履约不明确,弱化后期合同的执行追踪管理,导致经济纠纷的出现。第二,企业合同管理过程中,应有规范、严格的论证程序,但是实际工作中缺乏论证导致合同的签订初期环节缺乏有效的经济分析预测,为后期的执行与追踪带来一定的困难,容易产生经济损失,给企业带来经济风险。第三,合同签订要素不完整。大多企业在合同签订环节,忽视合同要素完整性的重要性,合同签订较为随意,如不填写签订时间、甲方乙方名称不规范、仅有法人章无法人代表签字等。第四,签订无期限合同。经济发展迅速的现代,市场行情、企业情况变动较大,为保护企业的经济利益,应尽量避免签订无期限合同。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合同管理意识薄弱,合同风险管理理念的匮乏,很多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对合作期限约定较为模糊,极容易给后期合同的执行带来困难,若出现违约情况会给企业带来纠纷风险。

2.合同执行跟踪

合同的执行追踪是合同管理的核心环节,企业应有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的执行追踪情况进行管理,但是实际工作中,企业无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并且无统一、规范的台账对合同进行日常管理,导致日常的合同执行与追踪管理难以实现,给后期合同的监督与审计带来困扰。第二,企业缺乏对合同执行追踪管理的监督。合同执行追踪的监督能够对合同的执行情况、履约情况进行详细明确记录与上报,便于决策者提出建议,同时也防止合同的超期履行与合同的空档履行,能够及时给管理层预留出时间续约或者签订新的合同。

3.合同保管环节

合同的保管内容应包括:合同签订前期的论证、审核、合同原件、与合同执行相关的一切手续、信息等,但是现阶段企业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合同保管内容残缺,部分合同原件丢失仅有复印件,缺少合同前期申请、论证等一系列相关资料。第二,企业合同无统一存放,无合同主管部门负责合同的保管,导致在日常工作及审计检查等过程中,合同的调取、查阅、统计需与多个企业部门沟通协调。特别是对于大型企业而言,合同统计工作较大难度,难以实现合同的统一规范化管理,对后期的追踪更无从落实。

4.合同纠纷处理

在合同纠纷处理方面,大多企业暂无专门的制度、工作方法予以规范。在产生合同纠纷的情况下,在有争议的情况下,一般也是内部自行沟通协商解决,合同纠纷处理未纳入合同管理视线,但作为合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纠纷处理应作为一项重点工作,而非根据工作惯例忽视其重要性。

三、加强企业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建议

针对以上企业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加强企业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合同签订环节

第一,合同签订前,应进行经济效益论证,并与合同统一进行档案管理;第二,建立合同签订前的评审制度;第三,完善合同签订要素,明确合同履行期间;第四,完善合同签订审批表手续,确定合同的审批主体及各主体相对应的审批责任,在签订审批表中应基于本部门审核内容和职责范围,进行签署意见。

2.合同执行追踪

合同的执行需在相关科室进行流转,任何一个环节的遗漏会造成合同执行的误差。首先,归口部门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定期书写合同执行书面情况,防止合同的疏漏管理,书面情况报告在合同执行完毕时,随同合同原件留档备存;其次,合同主管部门建立合同执行流转追踪台账,并根据合同执行进度与合同要求及时进行追踪管理,监督归口部门对合同的执行追踪,防止合同执行管理的疏漏。

3.合同保管环节

企业合同管理过程中,首先应设立合同管理部门;其次,规范合同的档案管理,合同从签订准备阶段到合同执行完毕之后一切相关资料均需随合同正本存档。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结合企业实际发展需要对合同进行规范的档案管理;最后,实施对合同的信息化管理。

4.合同纠纷处理

建立合同纠纷处理方案或管理办法,有专门的科室、专业的团队进行跟踪处理,有规范的处理方案、审批制度;在有经济责任的情况下,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责处理;对于纠纷处理情况,应及时更新至合同管理台账中,方便日后信息的获取;最后,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归档留存至相应的合同档案中,并进行标识予以轻松辨识。

作者:杜建行 单位:郑州大学

参考文献:

[1]朱锦余.合同管理流程及其主要风险分析与控制研究[J].会计之友(中旬刊),2009,05:4-7.

合同签订及管理第8篇

“财富的一半来自合同”,合同是企业从事各项经济活动获取经济效益的桥梁和纽带。当前,合同管理非常重要,关乎企业生死存亡,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做好合同管理工作,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最基本的要求。笔者针对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等资源合同管理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具体解决办法,旨在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规避各种经济风险。

【关键词】

土地资源;合同管理;存在问题;措施及办法

黑龙江垦区拥有土地总面积5.54万平方公里,耕地4338万亩,其中水田2268万亩。黑龙江垦区占全国农垦耕地面积近一半,是我国耕地面积最大的垦区,土地是垦区立足之本,发展之基,土地等资源收入是垦区目前主营收入,占其自身资源收入的80%以上。土地承包合同好与坏,不仅关乎垦区的发展,而且直接关系到垦区的稳定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

一、合同签订情况

黑龙江省农垦齐齐哈尔管理局土地总面积398.23万亩,其中耕地面积219.83万亩,按照管理局关于对农(牧)场2016年上半年经济活动开展考核调研的通知要求,管理局党委责成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对全局土地资源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下一步如何完善合同管理体制、合同签订和履约等情况进行充分的调研,通过检查,共清理各类经济合同24540份,其中:当年签订土地承租合同21837份,长期出租土地承租合同502份,草原合同1684份,林地合同391份,水面合同55份,资产租赁合同8份,建筑施工合同59份,其他资源合同4份。在对土地承包合同进行查阅过程中发现,全局共有外来承包户408户,占全局土地承包总户数的1.8%。这些外来户一部分是当年农场种植业结构调整,职工没有水稻种植经验,从外地引来的水稻种植户;另一部分是2000年初农场土地效益不好,农场职工没有种地积极性,土地发包较困难,在周边农村通过做工作吸引来场的种植户。从合同管理来看,总体情况较好,但个别农场仍然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二、合同管理现状

黑龙江垦区由于历史机构、管理体制、客观形势和相关管理制度的变更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引发合同纠纷呈逐年增长态势,合同管理需加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合同签订不规范

通过调查发现,一些农(牧)场在合同签订规范上存在大量问题:一是格式化合同笔填出现失误后,经办人直接在合同上修改。二是一些补充条款不注明在相应的位置,而是填写在合同空白处。三是土地承包合同漏填相关项目条款。四是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人签字有错误。五是合同数字书写潦草难辨。六是合同审查校对不细,存在多、少、错字。七是合同漏填重要内容。八是签约人签字盖章不全。九是合同变更不签补充协议。

(二)合同内容存在问题

1.缺乏必备条款。重点体现在缺少合同的变更、解除、中止等条款以及违约责任条款。这样将直接导致有的合同不能变更解除,有的合同不能中止,如当事人违约不能受到相应的制裁。

2.条款内容存在问题。一是内容简单,约定不细。二是表述存在问题,容易产生疑义。三是约定不合规、不合理。四是权利义务条款有失公允。

3.无用条款过多。主要是一些采用格式化范本的合同。一些范本为了适应大范围使用,规定罗列了很多方面的条款。有的农场签订合同将范本照搬照抄,一些无用的或双方未约定的条款也不删除,造成合同条款过多,很多条款不能执行。

(三)签约技术存在问题

1.不达成合同约定生效条件。达成合同中约定生效的条件是合同生效的基础。因此要使合同真正生效,合同的约定必须达成,但实际上这方面也存在问题。如合同中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但合同只签字不盖章或只盖章不签字,或签字盖章不全。有的合同约定公证后生效,但签订合同不办理公证。

2.合同生效时间与合同约定生效时间存在矛盾。如某承包合同为2011年7月30日签订,但在合同中约定“承包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起……”,造成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7月29日承包不发生效力。

3.既又承包,合同签订无效。在各场签订的承包合同中,有的约定了人,由人代表农场在合同上签字,但同时有的人承包了土地,又在承包人一栏上签字,造成了合同的无效。

4.签约时间过长,合同难以履行。有一租赁合同,期限50年,但租赁人已经57岁,如合同履行完,其已百岁以上,但合同中还约定合同履行完,租赁人有优先承租权。其中提前终止合同条款约定如乙方确需提前解约,须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甲方。本合同应针对乙方年龄特点,重点考虑合同期限及中止解除等条款。

(四)签约主体存在问题

一是无主体资格者签订合同。各场签订的各类合同,签约主体只能是农(牧)场,不应当为其他的非法人单位。但还有少部分合同由非法人单位作为甲方签订承包合同。二是代表人无主体资格。有的合同人在法定代表人一栏上签字,显然不具备主体资格。有的合同未约定人,合同签字一栏也未载明是法定代表人还是人,却由人签字。三是无主体资格认定材料。双方是单位的无营业执照,是个人的无身份证明,建筑公司等特殊行业无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无授权委托书。

(五)长期合同问题较多

一是个别农(牧)场签订土地长期合同,存在问题较多,如承包期限太长。二是承包费过低。每亩几元、十几元、几十元的都有。三是合同条款过于简单。有的合同就是几句话,普遍缺少切实可行的变更和解除条款,造成无法有效地调整承包费用或解除合同。四是发包方五花八门,有的是农场、有的是分场、有的是连队、甚至是莫名其妙的单位。长期合同基本上都是历史遗留下来的,体现了当时机构管理体制和经营管理出现了许多问题。

(六)合同管理制度滞后

一是合同管理档案没有完全建立,底数不清,合同编号不统一。个别农(牧)场合同管理档案还没有建立,单位究竟签订多少份合同底数不清,各类经济合同编号无序、混乱。二是合同管理缺少审批、会签、登记、备案归档等管理制度。农(牧)场基本上没有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管理的各环节没有制度约束,管理存在漏洞。三是重大的经济合同签订无会议纪要或相关文件、合同履约中随意变更。四是合同保管分散,无统一保管部门,出现“谁都管,谁都不管”的现象。五是合同管理委员会没有真正发挥作用。在合同起草、订立、签订等过程中没有起到应有的审批和监督作用,存在监管真空状态。六是合同归档不够严肃。将一些未签订完成或有缺欠的合同保存归档。

三、提高合同管理的建议和措施

1.认真贯彻执行《齐齐哈尔管理局合同管理办法》,要将合同管理办法作为各单位签订、履行、管理各类合同的规范性文件,贯穿于合同管理工作的始终。各单位应当依照管理局的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并在今后的合同管理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2.认真清理合同,摸清底数。要认真清理本单位的各类合同,分类建立好管理档案,准确摸清底数,档案中要按照合同类别统一进行编号,做到纸质合同与编号对应,以便查阅。管理档案要载明合同当事人、标的、履行期限、履行状况、是否修改及修改补充内容、是否产生纠纷和产生纠纷的原因及如何解决处理等内容。针对合同存在问题,各单位要及时整改不合规合同。如对签订不规范,缺章少字、填列内容笔误等能够补充完善的合同进行认真整改。

3.对显失公平等不合规合同进行清理。必要时通过政法机构部门付诸法律程序予以修改和完善。

4.成立合同管理组织机构,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各单位要按照合同管理办法的要求,成立合同管理委员会和合同管理办公室。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地监督管理各类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合同管理办公室要及时搜集、整理合同,要及时将到期的合同向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并编制移交清册,重要的合同实行文本电子储存。合同正本、副本、附件,以及双方变更、修改合同的协议或往来传真函件,都要妥善保管。

5.认真清理、保管和使用合同印章。企业要认真清理合同印章,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的印章必须唯一,严格控制非法人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对外的合同印章必须报管理局备案,合同印章要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使用要建立登记和审批制度。

6.加强合同订立人的身份确认和主体资格审查。合同签订对方是自然人的,要审查其身份信息。是单位的,审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订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信息,并对企业的劳务、供货或生产等资信和能力进行审查。

7.大宗资源承包或租赁合同签订期限不宜过长。要在合同中约定切实可行的变更解除条款,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和合理有效地变更解除。

8.签订合同应使用管理局下发的统一文本。无统一文本的,各单位要在起草合同后,及时由合同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查修改。

9.严格履行合同签批手续,有效杜绝诉讼风险。根据合同管理办法中的各类合同审批权限,制订更加详细的补充规定,将哪一种合同由谁审批,多大标的合同由谁审批等内容作具体的规定。

10.加大公证力度,规范合同管理。对各类合同,特别是大标的或其他重要的合同,应当办理公证,对合同内容、签订程序等进一步规范化,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合同签订及管理第9篇

一、总则

为规范公司合同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职责,界定管理层面、提高管理效能。做到管理有规章、签约有约束、履行有核查,有效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定义

本制度所称的合同,是指公司与公司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就设立、变更、解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签订的协议。

三、适用范围

(一)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劳动合同除外)。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的各部门。

(三)公司建立“统一管理、统一审查、分级负责、全程监控”的合同管理体制。

(四)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公司的生产、经营、项目建设等一切对外交易活动,均应签订书面合同。

四、合同管理职责

(一)公司及所属部门对外签订及履行合同时应做到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保守秘密、维护公司利益。

(二)合同管理由合同主办部门、财务中心及其他相关部门分别行使职权,各部门行使职权应遵循职责明确、相互配合、严禁推诿等原则。

(三)公司各部门为合同主办部门。合同主办单位(部门)是合同业务的直接责任人,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全过程负责。

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确保合同项目计划经公司有效审批;确保合同标的内容与计划一致;确保合同申报的内容准确;确保文本、资料规范、完整、真实;确保合同标的满足相关技术要求(产品的技术性能、标准、质量等);

2、负责审核合同相对方的签约资质和履约能力。合同相对人是法人的,应验证其相关资质文件原件并索要复印件,并加盖其公章;合同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应验证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索要复印件、联系方式、经常居住地等信息;

3、负责进行合同谈判;

4、负责本部门合同的起草,对报审的合同进行初步审核,保证内部合同管理规范、完备;

5、负责对本部门业务所涉及的重要合同(如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工程承包合同等)发起评审、会审工作,沟通相关部门及领导意见,形成工作纪要,指导完成合同起草和拟定;

6、负责办理合同签订的内部审批手续和外部登记、鉴证等工作。

7、负责统计、监督和跟踪本单位(部门)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8、负责协调合同纠纷工作;

9、负责本单位(部门)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包括建立合同台账、档案等;

10、公司赋予的其他职责。

(四)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与本部门职责有关的合同管理工作。

1、财务中心:负责对合同履行的资产、资金、价款、结算等进行审核监督。具体职责如下:

(1)履行合同所需资金或所涉及资产的合理性及资金安排的可行性;

(2)审核合同金额(类型、大小写等)是否正确、准确;税负、发票相关条款是否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付款条款的正确性、合理性及适当性;

(3)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及公司赋予的其他职责。

2、信息中心:负责公司OA系统中合同申报、审批流程的系统维护。

(五)法务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的合同条款审核管理工作,主要承担以下管理职责:

1、负责公司合同的法律审核;

2、每年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对标准合同文本进行修订完善;

3、负责公司范围内合同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4、负责或配合外部法律顾问对公司合同纠纷的调查、调解、仲裁、诉讼工作;

5、公司赋予的其它职责;

(六)合同主办部门为最终签约部门,其他部门应当在本部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对合同进行审核,并协助、配合、监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五、管控说明

(一)合同主办部门与他方达成合约意向,经协商一致,除即时结清者外,一律应订立书面合同,严禁口头协议和非正式书面协议。

(二)特殊情况下,以传真、公文信件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签订合同的,应当随即以正式的书面合同予以确认。

(三)合同主办部门应在交易开始前办理完毕合同签订事宜。非遇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坚决杜绝履行在先,签订合同在后的情况发生;确遇特殊情况需事后补签合同的,应在事后3日内履行合同签订审批流程,并在OA系统合同审批流程中写明合同补签原因。

(四)原则上合同主办部门应使用公司的统一合同文本。如无统一合同文本又需多次重复使用的合同文本,由合同主办部门负责起草,经法务负责人审定后,公布使用。

(五)公司所属非独立法人单位(部门),未经特别授权不得以本单位(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六)凡未经OA系统合同审批流程审查过的合同,而由合同主办部门私自签订的,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风险及后果均由私自签约的合同主办部门负责。

(七)国家法律法规或行业规范对供应商、服务商等的从业资质有规定的,必须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提供商品或服务。

六、合同起草

(一)合同主办单位(部门)在公司授权的职能范围内起草合同。

(二)订立合同时,必须做到充分协商,合同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约定必须明确、具体,合同文本用语应当准确、严谨、简练、规范。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根据签约需要,选择适用):

1、合同标题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法定全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应当与各方当事人的有效证件等资信材料载明的情况一致;

2、签约的目的和依据;

3、合同标的。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标的物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等级等内容;不动产应注明名称和坐落地点等内容;不易确定的无形资产、劳动服务、技术转让、工作成果等描述要准确;

4、数量条款。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计量方法、计量工具,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子邮件、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5、质量条款。应包括质量检测标准和方式,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应写明该标准的代号全称;如有多种标准的,应约定与合同标的相适应的标准;应写明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和条件、质量异议期限和条件等;

6、价款或报酬条款及可能发生费用的分担条款。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支付方式、数额、票据、计算标准和程序、币种等;

7、履约期限、地点或方式条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应具体明确;交付标的物方式、服务提供方式、结算方式应具体明确;

8、权利义务条款。应明确约定履行过程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及风险责任的划分;

9、合同的担保条款。合同中对方当事人要求提供担保的,应根据公司规定的程序报批且经有权确认人签字确认;要求对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审查对方提供标的物的真实情况和保证人的资信情况;

10、违约责任条款。有法定违约金的,应按规定在合同中写明;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约定违约金、赔偿金的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

11、解决争议方式条款。可选择协商、调解、诉讼或仲裁等方式;选择诉讼方式的,签约时应优先选择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选择仲裁方式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

12、其他条款:合同文本份数;生效的时间和条件;联系方式;附件名称;签约地点、日期;签约各方开户银行及账号;签约各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人签字。

13、除上述条款之外,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合同中增加协商约定的条款,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

14、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认为必须明确的其他条款。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履约期限1年以上的重大合同应当约定双方联系制度。

(三)涉外合同的内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四)合同主办部门应就合同文本统一进行合同编号:

1、合同编号的格式为:公司代码-部门代码-签订日期-流水号。

(1)公司代码一律为“****”;

(2)部门代码:合同主办单位(部门)代码

(3)签订日期:即合同签订日期,八位阿拉伯数字。

(4)流水号:合同主办部门该年度所签合同的顺序号,由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是按合同签订先后顺序编制的流水号,自“0001”起,至“9999”止。

(5)补充协议、变更(解除)协议或长期合同项下的订单与主合同共用一个合同编号,但在主合同编号的流水号后,根据补充协议、变更(解除)协议或订单的签订次数及顺序在合同编码后用扩号加两位阿拉伯数字标识,自“01”起,至“99”止。

(五)合同文本除签订日期、合同编号或签字栏内容外,一律采用打印字体,不得手写。

七、合同的审批签订流程

(一)原则上合同一律在OA系统合同审批流程中申报、审查、审批;对于个别特殊合同可以通过纸版进行申报、审查、审批。

(二)合同主办部门负责合同的谈判和合同文本的起草,并填制合同审批单,然后依次经主管领导、财务中心、法务部及其他有关部门直至总经理签批意见,经对签批意见处理落实后形成的合同正式文本方可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盖章。

(三)合同主办部门根据经济业务实际情况,对合同审批部门的签批意见无法落实的,应在合同合同审批流程中进行情况说明,并经主管领导同意,否则提出签批意见的部门应将该合同审批流程驳回合同主办部门,不予审批通过。

(四)使用法务提供统一合同范本的,主办部门仅需在合同中填写金额、数量等基本情况的,可以不经过办法务审核。

(五)涉及到重大经济、法律责任,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应由合同主办部门召集会议,

经相关的各部门讨论决定。

(六)合同签订时,需要办理下列手续的,由合同主办部门负责办理:

1、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办理的手续。

2、公证手续;

3、担保手续;

4、合同约定需要办理的其他手续。

(七)对外签订合同,原则上由我方拟定合同文本,如对方提供合同文本的,审批流程同上。

(八)签订各类合同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公章由财务中心专人保管;凭签批完成的合同审批单到印章保管部门加盖印章;两页以上的合同必须加盖骑缝章;未加盖印章的合同,结算部门、财务部门不得办理结算、付款事宜。

(九)严禁在对外签订合同的空白文本上盖章,对于不能在同一地签订的合同,应由对方先签字盖章或各自签署后互换文本。

(十)申报审批的合同文本必须内容完整,不得申报空白合同文本;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合同相对人已盖章为由,拒绝合同审核人员对合同提出修改意见。

(十一)合同承办部门申报审批的合同文本为外文格式的,须同时附翻译的中文文本。

(十二)未履行审查、审批手续或审查、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合同,一律不得签订。

(十三)合同主办单位(部门)打印签订的合同文本必须与审批流程中申报的合同文本保持一致,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但修改合同文本中的错别字除外;合同文本签订前,合同双方就合同标的、数量、价款、交付方式、运输、验收等实质性条款作出重新修订的,合同主办单位(部门)须重新履行审批流程,不得仍以原审批流程作为新文本的签订依据。

(十四)合同文本中约定须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名章。

(十五)未经授权的单位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业务人员一律不得在合同“授权代表”处签字;合同主办部门的业务经办人员可以在合同文本的“联系人”处签名和填写联系电话。

(十六)合同签订后,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合同文本进行涂改。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主体的转让,必须签订书面变更协议或补充协议。

(十七)合同经我方签字盖章,但合同相对人尚未签字盖章时,如合同所涉及业务发生变更或取消,导致该合同文本作废的,则我方合同主办部门需将我方已签字盖章的所有合同文本交给印章管理部门,不得擅自进行处理。

(十八)合同相对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必须加盖与合同相对人主体名称完全一致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以其他业务章或部门印章代替;合同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必须是本人亲笔签名并摁手印,不得他人代签。

(十九)合同审查应认真、准确、及时、高效。具体要求如下:

1、合同主办单位(部门)、审查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申报、审查工作;

2、对于审核中遇到问题需要进一步核查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3、因公出、岗位调整或其它原因不能及时完成合同申报、审查等工作时,应及时做好工作转委托、交接。

八、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在签字、盖章,且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生效后,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及人员应全面、及时履行合同,确保信誉;

(二)公司任何部门及人员发现合同相对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应当立即通报合同主办部门,合同主办部门应当在法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合同约定方式向对方催促履行或者提出索赔。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包括不能履行、不全面、不适当的履行。如需出具催促履行合同和索赔函件,应由法务负责起草;

(三)公司任何部门及人员收到合同相对人提出的催促履行合同和索赔的函件或告知,应当立即送交或告知合同主办部门,由合同主办部门商同办法务负责人制定对策,经合同主办部门负责人签注具体意见后执行;

(四)有关合同履行中的书面签证、收发货单据、结算文件、往来信函、文书、传真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必须由双方业务代表签字或加盖印章。各部门应将相关资料保存备案。合同权利义务完全履行完毕后,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交由主办单位存档保管;

(五)合同主办单位(部门)或合同相对人将我方或双方已盖章的合同原件不慎损毁或遗失,需要补签合同文本的,造成合同损毁或遗失的单位(部门)应出具情况说明,经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补签。

九、合同变更、解除和终(中)止与转让

(一)合同签订后受法律约束,我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和终(中)止合同。若确需变更、解除和终(中)止合同,由合同主办部门说明原因签订相应协议上报审批。审批流程与合同签订审批流程相同;

(二)因合同履行情况发生变化需变更合同条款的,主办部门在征得合同相对人同意并经公司审批后,以书面形式向合同相对人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在未得到合同相对人书面答复前,除依法可以中止履行外,仍需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主办部门不得以对方的口头(包括电话)答复作为合同变更的依据;

(三)对方提出变更合同要求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仍按原合同约定履行;

(四)我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需要解除合同的,须立即由合同主办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完成审批,向合同相对人提出书面解除要求,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五)合同相对人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提出书面解除合同要求时,应立即中止合同的履行,并要求合同相对人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六)合同相对人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合同主办部门在发出书面文函催促履约后仍未能履行合同,则应解除该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七)合同签订以后,经协商一致,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其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由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一方、合同另一方以及受让合同权利义务的第三人签订转让协议;

(八)主办部门必须妥善处理合同变更、解除和终(中)止与转让的善后问题。相关书面资料和处理记录保存备案,并定期连同原合同一并送交秘书处存档。

十、合同纠纷的处理

(一)合同发生纠纷时,合同主办单位(部门)应当依据实际情况提出纠纷处理意见,及时安排人员与合同相对人协商解决。经协商能够达成一致的,应当按照合同签订程序签订和解协议。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我方决定提起诉讼或合同相对人提起诉讼时,合同主办部门应将该合同纠纷的所有材料送交法务,并与其他部门共同积极配合法务商讨解决方案,经审批流程完成后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

(二)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与对方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一般为2年)进行;

(三)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和有关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主办单位(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跟踪和履行情况。对方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合同主办部门应及时上报。经协商无效者,由法务向法院申请执行;

(四)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法务负责人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并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十一、合同档案管理

(一)合同主办单位(部门)应当建立本部门合同台账及合同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1、合同档案是指合同谈判、签订、变更、履行和争议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书面、电子资料等与合同有关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调查资料;

(2)合同正本及附件原件;

(3)合同审核和审批资料;

(4)合同谈判、签订、变更和履行过程中的往来函件(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

(5)合同谈判、签订、变更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意向协议、补充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等;

(6)争议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和解协议书、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决定书、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等;

(7)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

(8)其他应当存档的相关资料

(二)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主办单位(部门)应当及时整理合同资料,确保资料齐全,按合同编号归档。定期将合同档案移交给档案管理处,具体要求以公司相关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三)作为财务原始凭证装订或保管的,视作已保管存档无需移交,确需存档的可使用复印、影印件。

(四)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为合同终止后至少15年。涉及公司重大机密的,暂由主办部门妥善保管存档,公司依据实际情况确定档案移交时间和部门。

(五)各单位(部门)要做好合同管理安全和相关信息保密工作,确保公司商业秘密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十二、罚则

(一)公司各部门及员工在签订合同时,对对方的主体资格、合同内容等不尽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利的社会影响的,公司依据规章制度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

(二)公司各部门及员工在签订合同时,与对方相互串通,损害公司的利益,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主办单位(部门)或协同、监督部门未尽到职责,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据规章制度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

(四)保管合同(含相关资料)的部门由于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合同(含相关资料)丢失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据规章制度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

(五)公司员工未尽保密责任,泄露合同内容,给公司造成不利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据规章制度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

十三、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