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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合规风险优选九篇

时间:2023-05-24 18:03:10

合同管理合规风险

合同管理合规风险第1篇

关键词:海外工程;EPC合同管理;规避策略

1海外工程EPC合同管理市场风险概述

EPC是由企业受甲方委托,根据合同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运行等全过程或多个环节进行承包。EPC是一种针对海外项目的承包经营,在项目运作初期,需要充分调查和研究项目所在地的地理环境、建设可行性、建设规划和规模、材料采购和运输、投资效益及风险等方面,为项目报价和谈判提供依据。合约订立过程中,会有很大的市场风险,例如,某些发展较快的国家和地区,施工项目的数量会相应增加,对材料的需求也会增加,如果出现材料市场供不应求或材料供应商故意拖延供货、篡改合同内容等情况,就会延误整个施工项目的进度。另一个原因是建筑市场本身的混乱,以及由于不规范的合同制度而导致的不公平竞争,从而导致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两者都是目前市场上出现较多的现象。国外项目EPC合同管理面临的市场风险主要来自项目所在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差异。加强合同管理,做好市场风险预测,是保证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条件。应对合同签订作出积极的反应,并做好充分的准备,了解当地人员的工资水平、工作技能及当地汇率和法律状况等情况,工程完工后应立即要求付款。根据当前市场情况分析,海外工程最常见的市场风险主要有汇率风险、市场价格变动导致新技术改造的风险、合同变更的风险等,加强合同管理,提高识别市场风险的能力是规避风险的最佳途径。

2海外工程EPC合同管理风险

2.1投标风险

竞标风险属于主观风险,企业在项目竞标阶段由于资金不足、技术和管理落后等原因,导致企业竞标缺乏市场竞争力,我国大多数“走出去”企业缺乏品牌意识,企业处于产业链的低端。此外,大多数项目投标都是经过层层筛选和激烈的竞争才中标,中标后往往迫不及待地签订合同,对于项目本身的一些情况以及项目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也来不及深入了解,再者业主的付款能力,是否有信用问题,都需要事先进行调查,这些问题在签订合同之前不了解就会给项目埋下隐患。

2.2合同风险

合同风险主要包括合同条款风险、合同变更风险和合同管理风险。合同条款风险是因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对合同的内容不够明确而引发的风险,例如合同定义不准确、合同条款不平等、支付方式的不明确,都在一定程度上给项目本身带来风险。变更风险主要是合同变更、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等方面的风险。针对合同变更必须提前准备好相关的书面证据,以防发生合同纠纷和合同索赔时有书面证据为索赔依据。国内大部分企业管理体制不够完善,因此在合同签订时对合同中的一些专业名词缺乏认识,对合同中不够明确的条款没有追究到底,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合同风险增加。合同管理风险是由于企业合同管理体系不完善和合同档案管理不规范导致的,我国大部分企业缺乏合同管理意识,没有足够的合同条款分析能力和谈判能力,从而使合同签订风险进一步增大。

2.3自然环境风险

自然生态环境风险属于客观因素风险,许多企业在海外工程项目招标之前并没有到项目所在地进行实地考察,而是按照片面认识和主观臆断来分析项目。在国外,由于地质条件、自然环境与国内存在较大差异,如果不进行实地考察和分析,很难对项目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一般而言,海外工程项目方仅向承包商提供少量的资料,若不事先进行调查了解,就不能保证资料的准确性。在项目运行期间,上述情况将导致风险增加。

2.4经济风险

经济风险主要来自项目所在地汇率变动和通货膨胀。对于发展中国家地区来说,一般汇率的变化会更大,而汇率的变化所产生的影响范围比较大,难以控制,我国承接的海外工程大多是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因此将面临复杂而巨大的经济风险。另一个原因是一些国家由于通货膨胀,经济基础较差,发展很不稳定,还有一些国家长期经历战争,这些国家出现通货膨胀的可能性很大,这就导致了一些国家的物价上涨,货币贬值,项目所在地区的投资环境也在不断恶化,进而影响到项目的建设环境,造成建设费用增加,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失。

2.5政治风险

社会风险、法律风险和国家风险是政治风险的三大类型。由于我们国家的风俗习惯、政治环境、宗教信仰等方面与国外存在较大的差异,这些差异对海外工程项目的推进和实施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而且国外与国内的法律制度有很大不同,在法律形式、专业术语、理论知识等方面的运用也不尽相同,因而在EPC合同的内容上也会有较大的理解差异和争议,从而导致合同的签订和管理面临很大的风险。当前,我国承接海外工程项目的企业多为国有企业或大型集团公司,海外项目业主多为政府或政府下属单位,合同纠纷将超出经济合同范畴而上升到国家层面。

3海外工程EPC合同管理风险规避策略

3.1风险识别

目前我国企业在合同市场风险识别中比较常用的方法有核查法、调查法和图解法。利用这些方法,可以预测和识别海外工程EPC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市场风险,只有在具有识别风险的能力之后,才能控制和规避风险,在风险识别之后,需要对风险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本文主要从两个角度来评价风险的大小,一是从各环节、各重点管理环节来评价风险的大小;二是从总体上评价风险的大小,为项目制定统一的整体规避策略。

3.2风险规避

风险规避是风险管理最好的应对方法,风险规避就是提前把风险扼杀在摇篮中,避免风险的发生。对海外工程项目的风险管理,在项目投产之前,应对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进行全面分析,了解其发生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如果风险无法控制,将会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最好放弃该项目,以免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在海外项目合同的谈判和签署阶段,必须重视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尤其要注意合同中对我方不利的条款,要做到严格审查合同条款的内容,明确双方的责任和合同可能面临的风险,严格审查合同价格,避免因合同计价方式带来的利率、汇率风险,严格审查合同付款方式,避免因业主不能及时支付或无力支付工程款项而引起的工程纠纷。这就是在合同签订与谈判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只有提前规避风险,才能有效地降低工程项目的风险,避免出现经济损失。

3.3风险转移

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可以要求和合作方一起对合同中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分析和研究,找出引发风险的源头,从源头上加以控制并对难以控制的风险进行分摊。可以通过风险转移的方法对无法预测的风险进行转移,将一部分风险转移出去。例如针对项目施工周期较长的工程,不能签订固定总价合同的情况下可以要求签订一个价格可调整的合同,承包商可以通过把整个项目工程分包出去的形式把一部分风险转移给分包商。还可以通过第三方担保的方式将风险进行转移,合同签订过程中,除了要求业主提供支付担保外,还可以要求分包商提供履约担保、付款担保和工资支付担保。另外还可以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把项目风险转移出去,通过保险把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项目出现问题时可以找保险公司做出合理索赔,从而降低项目风险。

3.4控制损失

如果风险实在无法预测和避免,那么一定要对风险造成的影响采取补救措施,加强对损失的控制,将风险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项目所在地汇率的多变将会导致风险难以控制,因此在风险真正发生之前,可以通过金融行业对汇率的不稳定性引发的风险加以套期保值、多个国家贷款、提前或延后支付等方式对损失进行控制,尽量把可能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对海外工程施工项目来说,加强管理是规避风险最好的策略,提高海外工程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对施工资料做好完善和归档,同时做好风险引发的损失控制计划和风险的规避计划,利用一切方式将施工项目的风险降到最低。

合同管理合规风险第2篇

关键词:合同管理 利益 风险

近年来,山东能源新矿集团翟镇煤矿坚持从依法管理合同,规范企业行为入手,积极探索加强合同管理的新方法、新途径,突出预防为主,注重行为规范,逐步形成了"统一管理,归口办理,分级审查、审批,各负其责"的合同管理体系,维护了企业利益,推动了企业健康发展。矿井先后获得山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全国"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等荣誉称号。

一、加强领导,确保合同落到实处

--强化组织领导,规范机构建设。成立矿合同管理领导小组,矿长、书记任组长, 总会计师、矿长助理(分管法律)任副组长,涉及合同业务的相关部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法律事务办公室,具体负责合同的管理、检查、指导、监督和考核等工作。

--强化制度建设,规范管理行为。合同的签约和履行是一种法律行为,规范其行为是企业参与竞争,促进企业发展的基本要求,对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尤为重要。为此,矿按照上级要求,结合矿井实际,制定了《合同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合同管理制度,明确了合同管理工作中各部门、人员的工作职责及权限,以及有关合同签订的程序和规则,做到有章可循,规范操作。

--强化监督检查,规范约束机制。抓好合同管理,必须齐抓共管,建立良好的合同监督管理约束机制。一是实施合同审查监督,所有签订合同的项目,法律事务办公室、纪委、经营管理部、财务部,均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监督。二是实施招投标监督,凡招投标项目,严格执行招投标管理办法,规范操作,纪委全程参与监督。三是实施效能监察管理,每年列出计划,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效能监察,其中合同的签订、履行被列为效能监察的重点,对合同的合法、有效运行起到监督作用。四是实施合同验收付款监督,凡合同项目完成后付款前,必须由法律事务办公室、工程环保部、纪委等相关人员现场按合同约定内容进行验收合格,并各自在合同验收付款通知单上签署明确意见后,财务方能付款。五是实施全方位监督,通过开展不定期的合同自查和矿组织的合同管理检查等形式,实施监督管理。

二、严格程序,促进合同规范运行

--规范合同审批程序管理。为落实合同审查、审批责任,实行分级归口办理,分级审查、审批制度,不论是报集团公司审查审批的合同,还是矿自己审查审批的合同,在正式签订合同前,均按照规定的审查审批程序办理,即每份合同都应附上合同会签审查表,由业务主管部门、纪委、法律事务办公室逐一提出审查意见并整改后,报主要领导审批,方能正式签订合同。没有按程序进行审查、审批的合同,法律事务办公室不得加盖合同专用章。

--规范合同签订行为管理。严禁工程先开工,其他交易行为先履行,而后补办合同的行为,确因生产、安全急需和抢险救灾,需要先开工或先履行后补办合同审查审批手续的,必须事先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向矿法律事务办公室报告,否则,不予审查补办合同。

--规范合同经办权限管理。根据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经办合同的授权范围,凡违规越权经办合同的,法律事务办公室一律不予受理。

三、把住关口,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严把合同签约关。一是对对方的主体资格,资质资信、资金状况、履约能力等方面全面了解和审查,对主体资格不合法,资质资信、资金状况、履约能力差,产品质量、价格等方面出现较大问题的,终止与其签订合同。二是推行招投标办法。对金额较大的工程项目和物资采购,严格按规定实行招投标,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工程的公开、公平、公正,有效防止了暗箱操作,维护了企业的利益。三是加大重大合同审查力度。对这类合同,高度重视,除自身进行严格审查外,还必须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矿相关部门进行审查,确保合同更加规范、完善。四是对金额较大的项目,采用示范合同文本,避免因合同主要条款不完备出现失误。

--严把合同协议关。凡是涉及安全的工程建设、设备改造、安装等合同,合同经办部门都必须制定该项工程的安全协议,并经生产技术部、总工程师审查签字后,作为合同的附件一并送交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查,否则,不予签订合同。

--严把合同结算关。一是注意合同履行结算中基础资料的收集、分析、归档。不仅收集好合同文本,还要及时收集合同履行中形成的中间材料,如合同变更书、附件、传真件等。二是加强合同履行结算中的验收和付款管理。没有书面合同、未经相关部门及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查的合同,以及未按规定履行"合同验收付款通知单"手续的,财务部门不得付款。

四、狠抓基础,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合同管理合规风险第3篇

关键词:企业合同管理工作;国际项目风险;规避措施

中图分类号:C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为了减轻金融危机的冲击力,我国采取了扩大内需、增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实行积极的财政措施等方法,保证了社会经济的健康稳定运行。在宏观层面上,国家实行适度的财政和货币政策;在微观层面上,国家调用丰富的外汇资源,创造与世界各国的合作建设机会,主动打开国际市场,支持国内企业开拓海外市场。在国内企业拓展自己的生存和竞争空间时,需要与涉外企业签订合同,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规避这些项目风险,可以帮助企业强化管理,并赢得最大化的经营利润。

企业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市场经济,在很大程度上是以法制为主要特征的经济形式,是一种合同经济。合同是商品交换过程中逐步发展起来的契约行为,是将交易过程用法律的方式固定下来。企业之间的经营交往活动,主要是通过缔约来实现的。因此,企业经营状况与合同的订立、履行方式有着密切联系。企业要想扩大生产经营范围,就应当重视合同的过程管理。

企业合同管理工作,指的是企业有序规制自身合同的签订、履行、变化、终止、转移过程,并对所订立的合同进行监督控制等行为的合称。在这个过程中,签订、履行、变化、终止、转移过程是合同管理的内涵,而监督控制行为是管理的方式。对于合同行为的监管,应当是贯穿于合同整个生命周期的动态管理,从缔约阶段的磋商开始,直到合同全部履行完毕为止。我们要对缔约磋商阶段进行监管,更要对约定履行过程进行监管。不能在合同已经订立、任务已经分配完毕的时候,就放松对于合同履行的监督。合同的履行就是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现过程,不仅是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

合同管理工作的系统特征,要求我们将与合同相关的所有部门纳入到一个整体之中进行管理控制,而动态特征则要求我们关注合同具体履行中的变更现象,尤其要注意对本企业不利的内容变化,并及时采取更正或者终止合同的措施。在体系相对完整的国际合同管理制度下,我们只需要对合同本身进行管理,大体把握投资方向,将施工行为控制在特定的期限内,就可以实现合同风险的合理分配。由此可见,合同管理活动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经营效果,它是预防风险、合理控制国际承包行为的重要途径。

合同管理注意事项

订立阶段

在国际项目的承包过程中,企业会遇到各种类型的风险,例如招标投标风险、政治因素导致的风险、汇率或者物价波动风险等等。企业之间在订立合同时,要充分估计到这些潜在的危机,并采取措施规避这类风险。在缔约阶段,企业要能够准确辨识招标和投标危机,认真研究考察不同地区的法规特征和文件涵义,收集尽可能详细的项目信息数据,在此基础上拟定招投标文件。

例如:在阿尔及利亚嘉玛大清真寺建设项目合同的签订过程中,企业除了需要详细了解阿尔及利亚在涉外合同方面的法律规定,还需收集清真寺宗教工程的相关信息。只有做好合同订立之前的准备工作,才能降低合同订立过程的风险。

在缔约过程中,还应当注意文字和语言的严密性,避免由于合同条款的歧义而产生纠纷。合同的内容要全面详尽,不要留有漏洞。在签订涉外合同时,由于国家之间的语言习惯不同,翻译工作存在失真现象,合同文本会出现各种类型的歧义。我们应当正视这一问题,澄清合同的本来含义,并弥补合同的漏洞。

履行阶段

合同履行阶段的管理,是合同监管工作的核心部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根本目标,就是要按时、保质保量地实现合同内容,预防违反约定的行为。因此,合同监管部门应当充分重视合同的履行全过程。通过有效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及时了解合同的履行现状,发现干扰合同顺利履行的因素并加以排除,以此来预防各种违约现象。

强化对合同履行阶段的管理,不仅要确保本企业按照约定实现合同内容,还要监督合同相对方的有关行为。其中的关键环节是做好合同的结算工作,密切跟踪履约经过。为了实现合同约定,管理部门要与财务和项目部门协调配合,增强管理工作的合力。

在许多大型的国际项目中,都存在中途变更合同内容的现象,也会存在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施工期限延长或者工程总量增加。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就会遇到与赔偿相关的问题。有些项目的业主将这种变更划入旧的合同项目中,或者只是在口头上予以认可,却不采取任何形式的书面确认,导致工程的承包方遭受不合理损失。在这种情况发生时,我们应当积极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合同相对方对这种损失进行书面化的确认,并要求特定数额的赔偿。企业要善于总结获得赔偿的根据,有效减少自身的损失。

例如:我国与阿尔及利亚签订的13省监狱项目建设合同,就经历了缔约、实际履行和索赔几个阶段,全部工程历时四年。在这个项目合同的履行管理过程中,企业认真总结监狱项目合同的管理规律,合理利用合同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积极争取合法权益,并提出平衡双方利益的合同履行方式,最终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规避项目风险

涉外的建设项目必然存在一定的风险,企业要充分认识到这一客观现象,不能逃避风险。企业要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发展自己,就要敢于应对风险,并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发生。企业应当提升自己的项目风险意识,分析风险形成原因,并利用有利形势来控制风险。了解国际项目合同方面的法律规定,是科学规避项目风险的基础,因为只有掌握了法律规定,才能采取有针对性的规避措施,为企业赢得合同机会并降低风险。

具体而言,国际项目中包含的风险类型可以分为国家局势风险、项目选择风险、物价和汇率浮动风险、招标投标风险,以及政治因素导致的风险等。这些项目风险应当引起合同管理工作者的足够重视,管理部门要积极与项目业主进行磋商,探讨控制风险和转移危机的科学措施,避免企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违反合同的行为,是一种应当受到法律制裁的行为。目前,我国涉外合同的管理工作力度普遍偏小,我们应当加大这方面的研究力度,强化对于合同管理工作者的法规和常识培训,提升他们的业务能力和合同意识,使他们掌握更多的工作技巧。合同管理人员要认清国际市场的形势和缔约环境的改变,合理控制签订合同行为对于企业自身的影响,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强化合同法律认识。此外,为了规避项目的合同风险,合同管理者要熟悉所在企业的经营现状,总结企业过去运用合同法规的经验教训,提高自己处理合同问题的能力,培养合同思维方式。

结语:

实行“走出去”的对外市场战略,是民族企业打开自身的经营空间、创造最大效益的重要途径。在“走出去”的同时,企业只有加强合同管理工作,才能合理规避项目经营风险,才能从根本上落实“保增长”的目标。拓展国际竞争市场,争取更多的国际建设项目,是促进企业国际化的关键举措。从我国企业的现状来看,涉外经济项目已经成为企业日常经营的重要部分。与国内的建设项目相比,涉外建设项目的法律风险、政治风险、税收风险等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更大,因此控制起来也就更加困难。在合同订立履行的全过程实行风险规避措施,是提升企业涉外交易安全性程度的重要环节。

参考文献:

合同管理合规风险第4篇

【关键词】海外工程合同;规避策略;风险识别;风险转移

1引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就深入贯彻“走出去”这一方针政策,出台一系列扶持政策,包括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双边税收协定等,清除对外投资障碍,为企业开展跨国经营提供便利。对于资金问题,国家财政部和商务部还专门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投资于合作过程中发生的前期费用、海外投资保险费用、项目贷款等方面。虽然国家在政策、经济上都给予帮助,但由于海外承包工程周转周期长,短则几年,长则数十年,导致海外施工过程中受到各种不利因素的干扰,甚至会造成停工、赔款等现象的发生,因此在合同洽谈商议时必须加强风险意识,积极寻找规避风险的策略。

2海外工程合同管理中的市场风险

海外工程的承包第一项是找好合作伙伴,洽谈相应事项,在实现各自的利益最大化中寻求平衡,商定后签订合同。因签约双方互不了解,所以合同签订与执行在整个海外投资项目中存在极大市场风险。例如有的国家或地区建筑市场发展相当迅速,工程数量较多,但材料供应速度却跟不上工程敲定速度,市场上就会出现供不应求的状况,又如材料供应商故意延期供货,且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随意篡改合同内容,提出一些新要求;还有一类是建筑市场本身就很混乱,承包制度不规范,存在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上述两种情况是较为普遍的现象,产生两种状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成本提高,导致国外建筑市场发展参差不齐。在整个海外工程管理合同中还体现在因为政治、经济、文化差异等因素的影响而出现的不同程度的市场风险,因此要加强对合同的管理,提前预测市场风险,做好积极应对合同签订以及各项准备措施。在确保利益的基础上,工程结束后立即确认有无付款,要保证对方及时付款。经过多年的经验总结,海外工程最常见的市场风险包括市场价格变化促使新技术改革的风险、汇率及利率风险、承包商不严格执行合同导致市场混乱风险等[1]。而规避风险的最好办法就是识别市场风险,近几年较为流行的识别方法有核查法(核查表等)、调查法(文献、访谈、德尔菲法等)、图解法(故障书流程图法)等。针对海外市场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识别方法,与其他方法并用,把调查结果整理出来,目的是保障自身利益。

3海外工程合同风险分析

海外工程合同风险主要包含两个大方面:主观性风险和客观性风险,下面分别就两大类风险进行阐述。

3.1主观性风险

主观性风险即人为引发的风险。主观性风险一旦发生,施工方可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控制和管理。主观风险主要包括投标、变更、管理等风险。投标风险就是指在工程筹备阶段,国内企业由于资金、技术、管理上的不完善以及国际化水平低等导致在投标过程中处于产业链的中低端,缺乏竞争实力;变更风险则体现在地质环境、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等方面。如果内容超出合同范围而导致合同变更,那么必须事先做好准备,比如书面证据,以防索赔时有理有据。国内大部分企业管理体制不完善,在合同谈判及签订的过程中对一些专有名词以及谈判、履行等无法做出科学的认识,对合同中的不明确的地方就会选择性忽视。再比如承包商不按规矩执行合同上的条款执行,导致了潜在风险的产生,这就是所谓的管理风险。

3.2客观风险

客观风险分为三个部分:自然风险、经济风险、政治风险。

3.2.1自然风险

在海外工程项目中,投标前多数承包商极少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本能进行主观臆测,其主要原因是每个地区地质条件及自然环境都存在差异,没有专业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很难分辨出环境的复杂性;同时海外工程项目业主一般情况下只提供不多的资料给承包商,无法保证资料的准确性。以上两种情况导致在现场施工时要投入更多的资金去勘测、清扫现场,所以多出来的费用在结算的时候往往都会产生争议。

3.2.2经济风险

经济风险主要包括汇率变化和通货膨胀。汇率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通常稳定性较差,变化频率高,而我国多数企业工程项目目标基本上都是发展中国家,因此经济风险比较大;另一方面由于通货膨胀的不断恶化,物价上涨飞快,货币也越来越不值钱,导致业主国投资环境恶化,承包商的施工环境也相应地朝着恶化方向发展。

3.2.3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分三个层面:社会风险、法律风险、国家风险。不同的国家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政治环境、价值观都各不相同,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海外工程的施工进度。且法律有不同法系,这些法系在形式、术语、理论等应用上都不尽相同,因此合同的签订也存在较大争议。从国家层面来说,国家站在征收纳税、为民谋利的角度上把部分私有财产变为公共财产。

4海外工程合同管理中市场风险的规避策略

4.1加强风险评估

前面已经提到几种较为普遍的评估方法,利用这些方法对项目中存在的市场风险的发生概率进行预测,评估影响程度,可从两个方面制定合理完善的管理措施:评估各种风险的相对大小,寻找管理重点;评估总体风险的大小,统一制定完善的规避措施。在海外工程项目管理中,风险评估这一块,利用AHP、统计概率等方法评估风险,计算每种风险的绝对数量,比较期望值,看看期望值落在哪个区域,最后界定出风险级别,再采取适当措施规避风险。

4.2制定完善的风险应对措施

4.2.1风险转移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应当要求与承包商一起全面分析合同,找出风险源头,然后进行风险分摊。有的风险不可预测,那最好采用风险转移的方法,通过非保险转移方式,将一部分风险转移给施工当事人。如果是工期超过一年的合同,在不能签订固定总价合同的情况下,努力争取签订一个可调价合同。而承包商则可以采用分包的方式,把工程分包出去,再把风险最高的部分转移给分包商。还有一种方式就是通过保险转移的方式,购买保险,把部分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做到合理降低风险[2]。

4.2.2加强损失控制

如果风险不可避免,那么一定要采取补救措施,加强对损失的控制,有效降低风险带来的影响。由于汇率的不稳定性,风险往往不可控制,因此在风险变成事实前,应该通过金融行业对外汇风险加以套期保值、多国货币组合贷款、提前或延期支付等方式把损失降到最低。对工程管理而言,规避风险的最重要一点就是加强管理,提高施工方管理员的管理水平,做好施工资料的完善与归档工作,同时制定完善周密的损失控制计划,如预防、灾难、应急计划等,利用一切方式将损失降到最低。

5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海外投资项目的不断发展,海外工程项目越来越多,市场风险的规避措施可以通过风险识别、风险转移,控制损失等方式,进而最大限度保障自身利益,同时做好自身的管理工作,提高企业经营利润。

参考文献

[1]高腾安.建筑工程海外项目合同管理风险分析[J].中国市场,2016(21):193.

合同管理合规风险第5篇

关键词:企业内部控制 合同 风险 机制

限于管理理论、意识控制等方面的原因,部分企业合同的管理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合理运用内部控制理论,加强对合同的监督管理势在必行。

1 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①合同归口管理不到位,权责分配和职责分工不明确。合同管理实际运行中,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业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无任何部门或个人能掌握合同总体情况。②合同样式不符合要求,要素表述不清晰。在合同样式方面,有正式书面的格式合同,也有简单的传真件;在要素描述上有些条款缺少关键表述,有的对会签意见大而化之等等。③合同动态管理如会签、授权、履行监控程序缺失。许多企业在合同静态管理、谈判等前期阶段能够高度重视,但对合同签订之后的合同履行阶段,则往往存在重视不足、管理不到位等情况。④合同执行后验收、评价工作缺失。企业往往缺少对年度合同履行的总体情况和重大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分析评估,对分析评估中发现合同履行中存在的不足,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

2 企业内部控制理论与合同管理风险辨识

2.1 指引第16号指出企业合同管理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①未订立合同、未经授权对外订立合同、合同对方主体资格未达要求、合同内容存在重大疏漏和欺诈,可能导致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②合同未全面履行或监控不当,可能导致企业诉讼失败、经济利益受损。③合同纠纷处理不当,可能损害企业利益、信誉和形象。

2.2 从企业合同管理环节上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①合同准备阶段,包括合同策划、调查、初步确定商业对象、要约、谈判及拟订合同文本等程序。②合同签署阶段,包括征求法律顾问意见,按照权限分部门审核、会签,签署合同文本等。③合同履行阶段,包括合同履行,跟踪监督,变更或终止、纠纷的处理等程序。对合同履行情况及实施情况进行,及时反馈合同履行情况的最新进展,确保合同各方能够完全、全面的履行合同。④合同履约后管理阶段,包括合同履约情况总体评价、风险防控、归档保管等程序。建立合同履约后评价与考核评比奖惩制度,把履约效果与奖惩挂钩,把存在的问题不足与风险管控结合,推动合同管理PDCA机制不断完善,不断提高公司对外经营的竞争力与诚信度。

2.3 基于内部控制理论的合同管理风险辨识。①内控观念的局限性。受内部审计环境影响,部分企业一直将企业的内部控制过多的理解为企业的内部审计和财务管理。但对企业运营联系最密切的合同管理与法律风险控制缺少足够重视。②内控流程设计的局限性。部分企业或合同承办部门认为企业内部控制流程的设计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影响经营效率,对于效益的改观没有太多帮助。③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目前很多企业虽然在形式上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但远未达到内部权利制衡的效果。合同管理流程被架空,内部控制干扰因素过多,内控流于形式,甚至成为违规的遮羞布。

3 内部控制基本理论下的合同管理与风险防控

3.1 企业内部控制理论。企业内部控制理论的发展大致分为内部牵制、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结构与内部控制整体框架等几个不同的阶段。20世纪,内部控制活动大部分集中在制度的设计和审计方面。如美国相继成立了全国舞弊性财务报告委员会和专门研究内部控制问题的委员会。

3.2 内部控制五要素与合同管理。①控制环境。任何企业管理的核心都是企业中的人及其活动,而人又是构成环境的最重要要素。明确组织中的每一个人都对内部控制负有责任,这种组织思想有利于将企业的所有员工团结一致,使其主动地维护及改善企业的内部控制。②风险评估。企业必须建立可辨认、分析和管理相关风险的机制,对经济活动中各层级所面临的风险加以管控。③信息与沟通。围绕合同管理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必须建立与合同管理控制活动相关的信息与沟通系统。通过信息的交换与分析,对监督、控制进行调整,使企业内部控制越来越趋于完善。④内部监督。在成本与效益原则下,企业合同管理控制过程必须施以恰当的监督,通过监督考核机制对违规现象加以修正。

3.3 合同管理环节的风险防控。①合同准备。签约主体风险防控。签约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签约主体风险的结果是合同无效或被撤销。②合同谈判。合同谈判风险防控。谈判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原则下,磋商合同内容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的过程。③文本起草。合同形式风险防控。合同形式可以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载体,应符合法律或有关部委审查备案的要求。如《合同法》规定,对借款合同、建设合同等应采用书面形式。④合同订立。合同订立前有关部门必须对文本进行审查会签。合同文本审核是合同签署的关键环节,其风险主要有是否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合同主要条款存在重大误解,审查人员的职业技能与操守,审查意见或建议是否被采纳。⑤合同生效。合同生效风险防控。经审核后的合同签订稿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署,加盖企业公章后生效。其风险主要表现在:企业内部授权委托制度不健全,签署权限不明确而造成越权签订;合同印章管理不当,随意加盖合同印章。合同签署后被篡改等。主要管控措施:企业应当建立合同签订授权制度、专用章使用与保管制度。采取恰当措施,防止已签署的合同被篡改。⑥合同履行。合同订立后,企业应诚实守信的履行合同约定,并按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当事人没有恰当地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⑦合同变更(解除)。合同变更(解除)风险。其风险主要表现在:变更双方意见不一致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变更签证不规范,涉及合同变更协商的书面协议未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等。主要管控措施:合同变更程序上应参照新订立合同按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明确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履行情况及效果的信息通报。⑧合同争议。合同争议是一方或双方对合同条款履行提出质疑并要求予以解决处理。在发生纠纷时,双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纠纷的扩大和发展,首先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争议,尽可能避免诉讼。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讼。⑨合同终止。合同终止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关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合同履行的终止并不消灭当事人因此所应承担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责任,以及以后合同义务的履行。值得关注的还有合同终止后有关质保金与售后服务的继续履行。⑩合同后评价。合同后评价是对合同管理各个过程一个整体的、综合性的评定,通过评价有助于分析、总结企业合同管理中的经验和不足,推动合同管理水平的提升。企业应当建立合同后评价与责任追究制度,对分析评估中发现合同履行中存在的不足,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对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追究有关机构或人员的责任。{11}合同归档。合同归档保管是完善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通过对合同资料的编号、统计、分类、归档和借阅进行管理,保证合同资料(包括招投标文件、补充协议、合同文本、审查会签单、监控视频材料等)的完整性,避免合同资料缺失或被泄密、滥用。主要防控措施:明确合同管理人员职责,规范合同资料归档范围、借阅审批、归还手续等有关要求。

4 结束语

合同作为企业承担独立民事责任、履行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是企业管理活动的重要载体,也是企业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企业需要运用内部控制理论对合同法律风险进行分析与控制,并建立一系列制度体系和机制保障,促进合同管理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当然,内部控制并不是要消除任何的可能性,也不存在完美无缺的内部控制。只有这样,才能正确认识基于内控规范下的合同管理与风险防控工作,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的事业不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朱锦余.合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理论・实务・案例(企业内部控制与风险)[M].大连出版社,2010.

合同管理合规风险第6篇

从哲学的角度出发,有因必有果,有果必有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存在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话题。那么,其原因何在?我们又应采取什么对策来加以规范?在本文中,针对现如今商品房预售市场存在的诸多问题,笔者从商品房预售的相关法律法规出发,从法理的角度阐析导致商品房诸多预售纠纷中该法律法规中所存在的漏洞,并就如何完善立法加强管理和规范提出自己的些许建议。

一、商品房预售的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方式首创于香港,由于房屋尚在施工中便被“拆零砸碎”,分期分批地预售给广大投资者,如“落花片片坠落”,故商品房预售又被称为“卖楼花”。 因其可以有效地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先期资金投入的问题,因而是目前应用比较广泛的一种交易形式。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由于工程长,交易标的有许多不确定因素,使购房者所面临的风险有比一般现房买卖大得多,购房者通过房屋预售合同只获得一种期待权,其权利的实现非常地被动。为了保护广大购房者的权益,国家对商品房的预售有着较为严格的法律限制。其中,《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等规定对商品房的预售条件、市场准入等予以事前调整及规范。另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第三十三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等规定也都对规范商品房预售后有关合同的登记备案制度及产权登记等事项进行了详细地事后调整。在今年的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还出台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将于今年的6月1日起施行。

二、商品房预售所存在的几个较为突出的问题

随着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由于我国的不动产立法还不完善,市场机制也不健全,商品房交易行为极不规范,特别是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再加上房地产开发工期长、施工过程中会面临不确定的、复杂的因素,各种形式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层出不穷,严重损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以泉州市鲤城区法院为例,仅2002年就受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180件。其中,开发商在售房时做出的虚假广告与实际建设情况不符而引发纠纷,有15件,占(该类案件数的)8%;开发商违反合同中约定的日期交房,买方要求支付逾期违约金而引发纠纷,有26件占14%;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面积缩水,与合同约定的面积不符而引发纠纷,有3件占2%;开发商与买方因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的有关条款理解不一致产生分歧而引发纠纷,有36件占20%;开发商未按期将完工的商品房交付有关部门验收,导致商品房交付时未取得验收合格证书或造成买方未能如期发挥商品房的使用功能而引发的纠纷,有100件占56%.

纵观现今商品房预售市场存在的诸多问题,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1、房地产开发企业重复预售商品房,或者将已抵押的商品房预售、将已预售的商品房抵押,使得一部分购房者的权益无法得到实现,给购房者造成巨大损失;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贷款抵押的商品房预售套取资金,而后席卷预售款项或逃或匿,给购房者留下一幢“烂尾楼”;

3、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后,未能将预售款项用于在建工程,而是挪作他用,导致所建项目未能如期竣工交付使用甚至停工;

4、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的商品房面积缩水或者偷工减料使工程质量不合格,甚至出现豆腐渣工程,给房屋安全问题埋下巨大隐患;

5、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房屋时做出虚假广告,与实际建设情况不符,欺骗购房者,引发诉讼纠纷;

6、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期将完工的商品房交付有关部门验收,导致商品房交付时未取得验收合格证书或造成购房者未能如期发挥商品房的使用功能。

由于我国商品房市场仍处于发育阶段,不仅市场主体的一些经营行为极不规范,我国相关的法律也不完善,行政管理无法到位。立法上的不健全,未能给予严格地法律监督,导致行政管理上未能对商品房的预售进行适当地法律定位(如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只作为一种行政意义上的义务,并非合同的生效要件,使得该制度停留在表面上无法得到完全遵守,并导致商品房的一房多售和商品房抵押与预售的冲突,未能实质性的保护购房者,充其量也只是行政机关对购房者的一种雪上加霜的做法)、动态跟踪(如预售款项使用的监管空白,使得购房者的购房款有如一叶小舟置身茫茫大海,能否平安返航只有大海知道)、完善地惩处机制(如未规定对不依法对预售合同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及不依法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处罚措施,使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规行为不能得到及时制止,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等等,问题也就存在了。

三、商品房预售相关法律规定的漏洞

在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下,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一次又一次地遭到侵害,体现了商品房预售机制中对购房者保障力度的薄弱,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之间的极不平等性。上述规定看似非常地严密,却有如花拳绣腿中看不中用,实是存在着非常严重的纰漏:

1、商品房预售登记不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的要件,其所登记的是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它并不如担保法规定的房地产抵押合同须经登记生效以保障抵押权的实现,使远处于弱势的承购人的房屋期待权未能得到更切实有利地保护和实现,购房者所能做的仅仅是等待,却无从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有在背后搞小动作,其所能看得见的唯一保障就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而这对于一座高楼大厦来说简直不足为道。当商品房预售登记对一个合同的效力问题并不产生任何影响的时候,它就显得没有那么重要了,很自然地会被忽略或忘记。于是,商品房的一房多售、抵押后预售、预售后抵押就不为人所知了。这样,承购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法侵害也就难以避免了。

2、对于如何保证监督商品房预售款项使用的问题,由于目前尚无明确法律规定,导致商品房预售款项的使用过于混乱无序且无人监管,这一漏洞在精明的商人们的眼中犹如一个能吸走任何东西的风穴,使得商品房预售筹集资金不足的真正目的被扭曲成了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降低交易风险的棋子或变相套取资金的手段甚至诈骗购房者预交的款项的良机。商品房预售款项不规范管理,使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最直接收益为提前收回成本,无异于将购房者推到风口浪尖,为一幢短期内看不见的“海市蜃楼”担负风险,而房地产开发企业则在旁观望、嘲笑。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管理空白,使得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的多重限制和约束只剩下市场准入,而一切事后调整的规定在丧失对预售款项的有效监管下,成了无根之木,无水之源。因为,本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的投资风险已经转嫁到购房者身上了 ,这无疑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解除了后顾之忧。

3、房产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如何对违反登记备案制度以及预售款项用于工程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处罚的法律空白,使得商品房预售及款项使用得不到有效的监管,特别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它注意到了商品房预售的市场准入条件和限制,却有意地疏忽了违反该法第四十四条第二、三款的惩处机制,未能给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健全地处罚措施保障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义务及预售款项专项使用义务得到彻底地履行,给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可乘之机,更给房地产开发企业恶意将商品房的一房多售、抵押后预售、预售后抵押等侵害购房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打开了便利之门。据笔者所知,“一房多售”的最高记录为“一房五售”,真是让人触目惊心。

此外,“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规定,却使得商品房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着实有三个月之长的法定可分离状态,不利于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稳定,也让房地产开发企业足有三个月的时间寻找买主将该商品房再次销售给他人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以恶意套取资金,侵害一手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亦或者,倘若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配合购房者到有关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或者迟迟不将已竣工的房屋交付有关部门验收的话,处于极为有利位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可以借此与购房者讨价还价,极大地拖累了购房者,两者的关系就犹如一个被人抓住小辫子的人处处被动的局面。

四、完善我国商品房预售立法的几点建议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于商品房预售中所存在的诸多问题,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预售的立法,给予相关行政部门明确地执法依据,以加强行政管理, 通过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来约束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行为,避免房地产开发企业恶意或有意将投资风险转嫁到购房者身上,亦或者不合理使用预售款项引发一系列工程问题,给商品房的预售一个完善的法制环境,平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之间的风险分担,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执业规则,以更好地保护购房者的利益。即将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对商品房预售的合同效力、预售广告、风险负担、质量、五种惩罚性赔偿责任等方面如何具体适用法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规范商品房预售市场的两个其作用不可估量的关键因素(即商品房预售登记和预售款项规范管理)却被忽略了:

首先,商品房预售登记必须作为预售合同的生效要件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预售登记是由预售人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这是预售人的义务。从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论出发,两者是一个对立统一体,有权利必有义务,有义务必有权利。而购房者作为与该预售合同 具有最密切联系的一方,他就应该有权利要求预售人必须对预售合同进行登记,而相关法律法规中并为赋予购房者这一权利。因此,应该明文赋予购房者要求预售人进行预售登记的权利,这样才能避免预售人不到有关部门登记,而购房者却始终被蒙在鼓里无法及时有力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才知道新娘要嫁人了而新郎不是你。

从市场交易实践来看,商品房预售的登记,它可以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也可以避免和预防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在很大程度上起着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的作用。商品房的预售登记并不是一种物权登记,它使购房者取得了对尚未实际存在即尚在建的商品房的具有物权性质的期待权。但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只赋予了商品房预售登记行政上的意义,却未赋予其法律强制上的意义,致使商品房的预售登记成为一个摆设。因为商品房预售登记制度的不抓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将房屋多次销售给不同的人,也可以待楼价上涨后卖给他人赚取更高的利润。而要将商品房预售登记制度上升到实质意义上法律强制的高度,则必然要求将登记作为预售合同的生效要件。这样,才能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必须到有关部门进行合同登记,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予以足够的重视,通过登记使合同产生公示的效力,对抗第三人的购房行为,减少商品房预售的纠纷,通过行政部门的登记监管行为,彻底打破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商品房预售套取资金的美梦,从根本意义上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的实现,也可以解决现今法学界一直在争论的“商品房预售”与“商品房抵押”何者效力优先的冲突,其对于稳定金融秩序的积极意义不容小视。

其次,必须有专门机构对商品房预售款项进行有效监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但是,这一条款具体可操作性并不强。因为,没有任何一个机构对其款项的使用进行有效的监管,使之根本并未得到广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重视和遵守。而当商品房预售款项的使用被放纵的话,房地产开发企业携款潜逃现象非难事,商品房面积缩水、工程质量不合格现象将因款项的不到位而成为顺理成章的事。在商品房的诸多问题中,偷工减料、豆腐渣工程屡见报端,就连98年以前的长江大堤这一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坝也有豆腐渣工程的阴影。这其中,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为牟取暴利而为之的心态在作祟,但是,赚钱是生意人的本性,对于其心态我们还可以表示适当地理解。而当这些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在阳光下作业时,我们的法律又在干什么呢?它告诉房地产开发企业,你必须将预售款项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然后它就在懒懒地阳光下睡着了。在我们的国度里,国民的素质尚未提高到每个人都能自觉遵守法律、自觉捍卫法律的高度,它必须在有关部门的有效监管的外力作用下才能真正得到贯彻落实。在公司股票、债券的发行中都规定筹集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它还有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在商品房预售中,我们也应当借鉴此种做法,考虑由银行或者信托机构负责对预售款项进行实质性的监管,确保预售款项的专项使用和工程款项的充分供给,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付监管结构一定的报酬, 待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再将余款退给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避免预售款项未被用于工程建设而引起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停工甚至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老板携款潜逃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期将完工的商品房交付有关部门验收等问题,最大限度地保证工程款项不人为地流失,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也给购房者提起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留有余地。

最后,完善对未依法进行预售登记和预售款项专项使用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惩处机制

合同管理合规风险第7篇

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目前的困境

合规风险管理的定位不清晰

合规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的关系难以摆正。“依法合规经营”是许多商业银行的经营要求,甚至是部分商业银行的办行宗旨。这充分反映了商业银行在价值追求上对合规风险管理的重视。但由于合规风险管理不能直接创造利润,不能当期产生价值,甚至可能会放弃一些业务机会和短期利益,而其本身又需要一定的成本。由此,在实践中,属于长期内功修炼的合规风险管理往往屈从于当前的发展压力。其结果就是在文件上、在制度上、在会议上,都高调强调、严格规定、大讲特讲合规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和操作性,但在实际的经营管理中,却屡屡漠视规则,甚至明知违规而为之。

合规风险管理与操作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管理的关系难以理清。近几年,监管机构先后推出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等文件。这些文件为提高商业银行内部管理水平和效果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并没有规定这些文件所针对的风险管理之间的关系。由此,导致商业银行在落地实施各类风险管理时,无法准确、清晰的区分这几种风险管理各自的内涵、职能和边界,也就无法有效的处理这几种风险管理的关系,结果是不同的商业银行,或同一个商业银行内部因为总行或分行主要行领导的不同,内控管理、合规风险管理和操作风险管理的贯彻执行程度等都相互不同。带有较大的随意性和人治色彩。

合规组织条线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难以独立。鉴于有效实施合规风险管理的难度,巴塞尔《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都强调合规部门的独立性。但问题是,独立性存在形式独立和实质独立的区别,而实质独立性是有效开展合规风险管理的基本前提。要实现实质独立,需要处理好合规部门的上级领导与其同级行领导之间的关系,需要处理好合规部门与同级部门之间的关系,需要处理好上下级合规部门之间的关系。在中国这样一个崇尚权力的文化背景下,要真正处理好这些关系是非常不容易的。

合规部门与操作、内控、稽核、纪检监察等部门的职责难以分清。由于合规风险管理的职能不清晰,内涵和外延也不明确,导致合规部门与操作、内控、稽核、纪检监察等部门的职责无法完全分清。这种状况,导致在各部门履行职责时,会存在一定的重叠,其结果是对一些事情,或者是多部门共同管理,或者是各部门相互推诿。一些商业银行为解决这个问题,或是合并设置相应主管部门,如设置合规与操作风险管理部、内控合规部;或是合并一些部门的职责,如合规部承担内部检查、内部监察等职责。这种变通处理,可以解决一些问题,但与风险管理的三道防线原则、与合规部门独立性原则等风险管理基本规则是相矛盾的。

合规风险管理的规则不明确

合规风险管理如何开展的规则不具体。一方面,在我国商业银行界,作为一种独立的风险管理,合规风险管理还是源于监管机构的推动。上海银监局2005年《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拉开了中资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的序幕,中国银监会2006年《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则推动中资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进入了主戏。但在这两个文件之后,再没有制订具有操作性的,指引商业银行开展合规风险管理的相应法规。这如同一场缺乏推动进入高潮剧段的戏剧。在没有适合的“规”可依的情况下,各商业银行对合规风险管理也只能大胆规划、小心行事,而无法可依的状况始终是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是合规风险管理的“短板”。另一方面,根据2005年“十一五规划”纲要,我国将“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化经营试点”的规划。目前国内大部分商业银行都在积极朝综合化经营方向努力,并已略有成效。但由于目前金融监管的格局是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三足鼎立,随着综合经营的全面深入发展,如不改进现有的监管机制,监管标准的协调一致很难达成,这无疑也加重综合化经营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的负担。

合规风险管理事项所涉及的制度依据部分比较模糊。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法律法规常常是言而不尽,对一些事项要么是规定的比较模糊,要么是干脆就不作规定。同时,对是“法不禁止即允许”,还是“法无规定允许即禁止”也没有明确态度。这种情况,给商业银行的合规风险管理带来许多难题。特别在一些业务创新领域,国家立法仍是处于空白状态或只有不成体系、不尽明确的规定,都给新业务、新产品的合规性论证工作带来了困难。

合规风险管理的技术相对落后

金融市场开放步伐和金融工具创新步伐不断加快,对合规风险管理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目前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技术和工具还比较落后,不能对有限的信息资源进行技术处理,难以对合规风险管理形成有效的支撑。表现在:事后被动处理多,事前主动防范少;定性分析多,定量分析少;静态分析多,动态分析少;立足局部分析多,站在全局分析少;手工操作多,系统处理少。这种缺乏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来科学规避风险的状况,既影响了合规风险管理的深入有效开展,又无法实现合规风险防范和业务发展的动态平衡。

商业银行合规监管的突破方向

要实现合规风险管理“主动合规”、“人人合规”、“事事合规”的目标,需要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的共同努力。离开监管机构的推动,商业银行的合规风险管理将难成气候;离开商业银行的探索,监管机构的合规风险管理将会是无本无源、难以发展。

监管机构应推动合规监管,创造环境

进一步清晰合规风险管理的定位。建议监管机构明确规定,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中合规风险管理作为一种独立的风险管理,同时也是一种必须强制性开展的风险管理,以加大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的力度。

进一步明确合规风险管理的要求。建议监管机构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合规负责人的地位。如《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中就规定了“合规负责人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明确规定合规条线的人员配备要求。如《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就明确规定了内审人员应占银行员工总数1%的配备。明确规定合规风险管理在商业银行内部的考核要求,使此考核棒有效引导合规风险管理的实施。

进一步强化合规风险管理的监管。《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规定了:将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状况作为分类监管的依据。但这一规定过于原则,建议应进一步细化,付诸操作,以体现监管机构的态度。

进一步引导合规风险管理的发展。合规风险管理是一种新型的风险管理,商业银行没有经验,也没有借鉴,靠自己摸索,成本高效益低。建议监管机构通过组织研讨、培训,指引等多方式,引导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的发展和走向,避免走弯路。

进一步推动金融法制建设。建议完善《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完善与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尽量做到法规和谐、法条详实、法意确定、要求具体。监管机构可以先从自身制订的规范性文件开始,再逐步影响其他的立法部门。在法律法规的完善尚难到位时,对商业银行个别事项的请示,及时给予准确、具体的答复。

商业银行需务实探索,抓出实效

根据目前的金融环境,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建设的重点还是集中在以下五个方面:在理念上,要推动各机构、各员工由被动要求合规管理转变为主动实施合规管理;在架构上,要推动合规风险管理体系从局部管理转变为全面管理;在机制上,要推动合规风险管理机制从单纯目标管理转变为过程管理;在技术上,要推动合规风险管理技术从定性管理转变为定量管理,从手工管理转变为IT管理;在团队上,要打造专业化、专家化的合规风险管理团队。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有能促进合规风险管理持续发展的长远规划。合规风险管理是一个慢功夫,需要长期的坚持、长期的积累,这就需要商业银行有一个明确的目标,科学的规划,持续的发展。目前,有些商业银行为推动合规风险管理长远发展,分别制定了《三年计划》、《五年纲要》等类似文件。这些文件大多数都是有利于促进合规风险管理长期持续发展的。

当然,这些文件的真正有效,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符合监管政策;符合本行发展目标和发展思路;满足本行风险管理需要;措施得当且有连续性;获得主要行领导的认同;合规部门特别是部门负责人长期坚持。

获得内部各机构、员工最广泛的支持。合规风险管理涉及面广,一些工作还可能会影响到部分机构的当期利益,这些都给合规风险管理的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这就要求合规风险管理,必须做出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效,从而获得最广泛的支持。

要获得大多数部门和大多数员工的真正支持,需要合规部门认真处理好合规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的关系。合规管理与业务发展如同肌肤。没有皮肤,肉不成肉;没有肌肉,皮是干皮。没有业务的发展,合规风险管理是空对空;没有合规风险管理,业务发展将变成洪水泛滥,后果不堪设想。合规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的这种关系,要求合规部门在处理两种的关系时,应坚持以下两个准则:其一是合规风险管理应全覆盖、全过程、全员。合规性目标是商业银行自身实现其战略目标、经营目标、信息披露报告目标的基础,覆盖风险管理的所有方面。商业银行内部各项经营及管理活动的全过程都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其二是合规风险管理应控制风险、促进发展。风险管理的根本目标是规范发展而不是限制发展。因此,合规风险管理不能为了控制风险而控制风险,而应把握好容忍度。这就要求我们:一是合规风险管理应立足于帮助企业规范、有序发展。合规部门应认识到,合规风险管理和业务部门不是对立的,不是事事都要求、命令或阻止业务部门;而是应多站在业务部门的角度,帮助业务部门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二是应做好风险等级分类,对于红线类的应坚决禁止,对于黄色类的应有取有舍、积极规范,对于绿色类的应日常监测,防范操作风险。三是在提出风险管理措施时,应既要能够控制风险,又要便于操作。这个“度”的把握,对合规风险管理条线来说,是一个很高的要求,需要合规部门和合规人员努力实现。

融入本行的主流活动、主流业务。商业银行是企业,追求利润是资本的本性也是生存发展的必需。这就决定了创利部门、创利条线以及直接服务于创利的部门和条线是商业银行的主流。合规风险管理应全面覆盖到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但在不同的时期,一家商业银行有不同的重点、不同的主流,合规风险管理要有敏感性,要能服务于、支持于主流。如此,才能有效体现合规风险管理的价值。

持续推出能推动管理进步的有效措施。监管机构的支持、管理层的重视、相关机构的配合,都是合规风险管理成功的外在条件;要真正搞好合规风险管理,更需要合规管理部门要有思路、有方法、有措施,推动合规风险管理一步步发展、一步步成熟。

合同管理合规风险第8篇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 合规风险 合规文化 合规管理部门 合规风险管理

一、把握四个概念

(一)合规

近些年,“依法合规”一词在我国商业银行监督管理工作中经常使用。但是,许多人对“合规”概念的理解却是表面化的,有的将“合规”理解为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行为必须符合银行(总行)制定的规章制度,有的将“合规”简单地理解为就是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就是违规。显然,这些理解与国际银行业对“合规”的理解是不一致的。

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关于合规风险的界定来看,银行的合规特指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或标准。至于银行的行为是否符合银行自己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这不属于合规及合规风险的范畴,而是需要通过银行内部审计监督去解决的问题。《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对合规的含义也进行了如下明确:“是指使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法律、规则及准则主要是指与银行经营业务相关的法律、规则及标准,主要包括反洗钱、防止进行融资活动的相关规定,以及涉及银行经营的准则(包括避免或减少利益冲突等问题),隐私及数据保护以及消费者信贷等方面的规定。此外,依据监管部门或银行自身采取的不同监督管理模式,上述法律、规则及标准还可延伸至银行经营范围之外的法律、规则及准则,如劳动就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税法等。

(二)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是指因违反法律或监管要求而受到制裁的风险、遭受金融损失的风险以及因银行未能遵守所有适用法律、法规、行为准则以及相关惯例标准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等方面的风险。合规风险与操作风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操作风险是指银行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计算机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操作风险与合规风险的主要区别是:1、划分标准不同。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这三大类风险,是从可能对银行的资本造成损失的角度划分的,而合规风险是以守法与违法的角度为出发点的。2、风险引发因素不同。操作风险是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计算机系统或外部事件等引发的风险,合规风险则是因为银行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规章而导致的风险。3、风险内涵不同。操作风险的内涵比较复杂,它既包括操作交易风险,也包括技术风险、内部失控风险,还包括外部欺诈、盗抢等风险,合规风险的内涵则相对单一,只是集中于银行违法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操作风险与合规风险也有一定的关联性,主要是操作风险可以导致合规风险的发生,合规风险的背后必有操作风险,某个具体的操作风险可能直接转为合规风险。

(三)合规文化

合规文化建设作为合规风险管理的一部分,是企业文化建设的一部分,但如果仅将合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范畴,那合规风险管理将停滞在意识领域,不利于银行的风险防范。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采取一系列措施,推进银行的组织文化建设,促使所有员工(包括高层管理人员)在开展银行业务时都能遵守法律、规则和标准,推进以职业操守为基础,建设蓬勃向上、富有活力的合规文化,从而促进形成高效的公司治理环境。

(四)合规管理部门

合规管理部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合规管理部门整个银行系统负有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业务条线与分支机构的统称。狭义的合规管理部门是识别、评估、通报、监控并报告银行合规风险的一个独立的职能部门。

合规风险管理是各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的共同责任,不是单纯由合规管理部门自身独自履行。各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对本条线和本机构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负首要责任,合规管理部门应根据合规管理程序主动识别和管理合规风险,按照合规风险的报告路线和报告要求及时报告。作为识别、评估、通报、监控并报告银行合规风险的一个独立的职能部门,合规管理部门的作用主要是辅助管理银行的合规风险。设立合规管理部门应遵循下列两大原则:(1)合规管理部门的职责应当明确界定;(2)合规管理部门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经营活动,在银行内部享有正式地位。

二、提高三个认识

(一)合规风险管理是切实加强风险防范和案件治理的基本前提。

“十案九违规”。从近年曝光的一些金融机构违规案例来看,这些发案的机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机制无不存在严重问题。要么机制不全,缺乏监督制约;要么表面上有序运行,实质合规管理失控、内控机制形同虚设。因此,贬低、忽视、淡化合规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重要性,风险防范措施就会落空,风险管控的制度和流程就会失灵,各种风险隐患就会滋生,甚至发生重大案件。为此,要保证各项制度、政策和措施的贯彻落实,必须以合规经营和合规风险管理为基础。

(二)合规风险管理是主动适应金融发展和监管要求的迫切需要。

随着金融业的全面对外开放和金融创新步伐的加快,我国银行业务也日益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和国际化的特点,对金融机构自身提出的风险管理要求越来越高,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持续监管也变得越来越困难。为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提升合规管理能力,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2005年4月了《银行合规和合规部门》,明确了商业银行应遵循的合规管理的十项原则。中国银监会也于2006年10月了《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为国内银行业合规风险的管理指明了方向。农村信用社要取得长足发展,必须主动做好合规管理工作,以更好适应外部合规监管的需要。

(三)合规风险管理是巩固改革成果,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本质要求。

目前,农村信用社改革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组织形式改革基本完成,历史包袱初步消化,风险状况有所缓解。但对照改革的最终目标,还有相当大的差距,长期形成的粗放管理、内控薄弱、违规经营等不良企业文化尚未从根本上改变,重规模、轻质量,重速度、轻效益,重扩张、轻风险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个别地方甚至为眼前利益不惜违规经营,不但造成了巨大的资金损失,而且严重影响其在公众中的信誉、形象,成为了制约农村信用社发展的痼疾。因此,合规风险管理是农村信用社实现持续稳健经营发展的内在要求。

三、认清四个不足

(一)合规风险管理体系不健全,风险防范和流程控制不严密。

主要表现为:政出多门、合规风险管理职责分散,大多数农信社合规风险管理分散于稽核、审计、风险管理等不同部门,缺乏统一的组织协调,使得合规风险管理职能不能有效独立于经营职能;多数农信社合规管理政策缺失、合规管理部门职责不明、各级合规管理人员缺乏、合规管理部门不独立,缺乏对合规风险进行统筹管理,不能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方位合规风险管理架构。

(二)合规经营意识淡薄,企业合规文化欠缺。

某些地方的农村信用社,合规风险管理意识还没有贯穿到全社全员,还没有贯穿到业务拓展、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合规风险管理理念欠缺和不成熟,漠视风险的粗放经营观念和行为惯性依然存在,不能正确处理业务发展与合规风险管理的关系。具体表现为:有些机构认为在经营过程中“只要不违法,无论做什么都可以”,在利益的驱使下挖空心思“打球”,玩“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猫鼠游戏。

(三)合规风险管理机制缺失,影响合规的主动性和互动性。

突出表现在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运行效力不强,农村信用社管理基础普遍缺少统一完整、构成体系的内部控制制度。一些农信社绩效考核机制中没有体现合规的原则,使得激励约束机制导向不正确,必然导致逆向选择,滋生违规行为和道德风险,这样使主动合规者得不到褒奖,违规行为得不到打击,“合规”的主动性和互动性得不到发挥。

(四)合规管理专业人才匮乏,员工专业素质有待提高。

农村信用社基层网点员工学历水平普遍偏低,既懂金融专业知识又熟谙法律法规、风险意识的合规风险管理人才更少。而合规管理只有在员工知法、懂法、守法的情况下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四、抓好四项工作

(一)加快构建合规风险管理组织,明确合规管理部门权利。

要高度重视合规部门的建设,应根据自身经营特点,组建一个独立的、强势的合规部门。考虑目前农村信用社已经建立县一级法人的事实,建议在县联社设立独立的合规风险管理部门,在基层信用社及以下机构可设立合规联络员。合规部门的设置要强调有效性、独立性,确保合规部门工作不受干扰。合规部门要选聘高素质的合规人员,这些人员既要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又要熟悉信用社的经营管理,既要有一定的学历、资格,又要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二)培育合规风险管理的良好企业文化,营造良好的合规管理氛围。

合规经营理念应渗透到每个员工的思想中,让员工意识到合规不仅仅是高层、合规部门以及合规工作人员的事,每位员工都应参与合规管理并履行职责。高层管理人员要做好表率,强化决策和管理过程中的合规意识,并监督各部门树立合规经营观念;各个部门全员参与,自上而下都深刻认识“合规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形成“人人议合规、人人促合规”的良好合规氛围。

(三)全面建立合规风险管理相关制度,提高风险防控水平。

按照《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一是建立科学的合规管理绩效考核制度,量化、细化考核指标,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并把考核结果与相关人员的奖惩挂钩,充分体现倡导合规和惩处违规的价值观念。二是建立健全合规问责机制,借助具有威慑力的合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认定与追究,并及时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规范经营管理行为,充分体现农信社的合规价值取向。三是建立举报监督机制,疏通并敞开员工举报违规、违法行为的渠道和途径,并建立健全有效的举报保护和激励机制,鼓励员工举报违法、违反职业操守或可疑行为,强化对违规、违法行为的有效监督。四是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办法,逐步把客户满意度指标、员工满意度指标和合规情况纳入考核体系,加强合规管理,降低违规几率。

合同管理合规风险第9篇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 风险规避; 综合管理

房地产项目建设是一个较长周期的过程,项目的一次性、不可重复性特点和过程中太多的不确定因素,构成了项目过程的各种风险,风险充斥在每个过程(活动)。项目建设的过程实际上就是风险管理、规避风险的过程,而风险管理是靠企业的“团队”的力量,靠管理水平、管理经验、职业道德和知识水平进行的,每个风险的规避、缓和、转移都是综合管理的结果。

1 房地产开发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1.1房地产开发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风险因素众多。加强风险管理有助于开发商识别风险,认清风险本质,适应现时房地产开发市场充满变化和不确定性的环境,以保证项目开发的成功。

1.2风险管理的整体目标在于以最少的成本实现最大的安全保障。通过有效的风险管理,在风险发生前采取规避措施,可以避免因风险突发事件造成的巨大损失,并在损失发生后尽可能多的获得各种必要的资金补偿,以保证企业的生存和经济效益。

1.3房地产开发风险管理的本质是对不确定性的管理。不确定性会给房地a开发带来威胁,但同时也意味着机会,因此加强风险管理可以帮助企业发现新的机会。

2开发商风险管理的内容

2.1 合理界定项目覆盖的范围,加强对项目范围变动的控制,将项目的任务细分的更具体、更明确、更严密、更便于控制,以免遗漏而产生风险。

2.2 合理确定项目管理目标,在企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的总体要求下,按照项目《经济技术分析报告》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供的依据,用科学的方法和态度进行项目决策,确定项目目标,避免出现决策失误风险。

2.3 编制《项目管理规划》,对项目工作进行结构分解,对项目的目标、实现目标可能存在的风险影响因素进行深入细致的识别、分析和评价,按照一般规律拿出解决问题、规避风险的方法、措施,用《项目管理规划》指导项目建设,指导项目的计划管理。

2.4 根据实现目标的外部环境情况,坚持“事前控制”、“事中控制”的原则,对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因素,比照《项目管理规划》给定的方法、措施进行适应性、符合性识别、分析(评估或测算)、评价,实事求是地给予适当地、合理的调整、优化组合各种风险技术,拟订应对措施,设法消除、缓和、转化、转移风险,避免过程控制风险。

2.5 强化风险管理的计划手段,把可以管理的风险分解到各个不同的过程,对计划要求的基本目标、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必须给予满足,搞好风险的监控。过程中,利用动态管理,合理配备资源,按照目标管理、节点考核、专业监督的方法,减少项目执行过程中不确定因素导致的风险,规避潜在风险转化成显性风险的可能。

2.6 合理组织结构,明确岗位职责,理顺管理关系、反馈关系,建立项目的沟通职能,在项目管理内部以及与建设相关的各方接口,特别是在经常出现误解和矛盾的职能和组织间接口,为风险管理提供信息保障。

2.7 加强合同契约的管理。及时沟通信息,消除履约过程的不稳定、不信任影响,围绕项目的最大利益(计划利润),按照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开展工作,避免冲突造成的履约风险,控制建设成本;利用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对已知风险通过合同分解、索赔和反索赔等手段,进行回避或风险转移。

2.8 在项目内部加强实施行为的监督管理(制度管理),避免因人为因素造成的风险。强化财务监督和计划实施的专业监督,强化企业规章制度、工作标准、工作流程的执行情况监督,对计划执行情况及时跟踪检查,及时向决策层提供修改计划的依据,向计划实施层提示计划执行的偏离情况,对预料中的风险或风险因素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

3 开发商规避风险的对策

3.1 建立或附设企业经常性信息收集和处理机构,研究国家和区域经济政策、行业政策,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准确依据。合理安排资源,把“功夫”下在事前,在时间管理象限里,开展“重要而不紧急”的工作,肯定比做“重要又紧急”的工作会从容、更周密,提供的决策依据会更科学,规避决策依据错误造成风险的能力会更强。

3.2 合理配备具备基本岗位技能和知识的营销、开发、技术工作人员,加强岗位技能培训,提高综合知识能力,提高风险的分析、识别、评价能力,培养知识面宽、具有科学态度又有主动工作热情的“研发”队伍,结合企业文化建设,结合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用支持、鼓励、监督、检查、改进等方法,把企业产品的研发作为“龙头”对待。

3.3 由于决策失误所造成“决策风险后果”的严重性,企业决策层必须有合理知识结构的高级经营、技术管理人员组成,必须具备一定的本行业专业、综合知识和风险识别、判断、处理能力,有计划、组织、沟通、协调能力,熟悉行业工作的基本规律,了解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3.5 加强企业从业人员的现行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学习,及时掌握国家及地方政府在本行业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了解政策规定,提高“违法、违规”行为的识别能力,规避“政策风险”,避免出现投机风险、政府风险(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处罚)。

3.6 加强项目的招标管理、合同管理,提高成本控制和合同管理能力。在招标过程中,准确核定标的,利用竞争、价格、供求机制,合理制定工期、质量、造价、安全投标的条件,为项目合同管理营造工作质量环境;在合同契约签订的过程中,善于利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可管理风险进行合法的消除、缓和、转移;在合同契约的履行过程中,合理应用《合同法》、《建筑法》和其他法规规定,利用风险管理技术、财务手段,将“承包商风险”、“业主风险”、“供应商风险”、“担保方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决不允许在过程中因出现“违规”或“违约”现象而导致“意外”风险失控。

3.7 利用计划管理、目标管理、过程监督、节点考核等技术手段,对风险管理过程实施“事前”“事中”的有效控制。在编制计划时,就对风险存在的种类、影响的范围、时间、效果进行识别、分析、评价,按照一般规律制定规避风险、分解风险、控制风险的措施、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就风险的客观性、不确定性、可变性、相对性、同利益的对称性影响,加强计划的监督,按照目标管理、节点考核的原则,及时组织实施效果的评价考核,用实事求是的态度,科学地调整计划和应对措施,及时总结、关闭阶段性管理目标,是保证风险管理达到既定目标的有效途径。

总之,房地产开发风险管理应贯穿于各项业务的整个业务过程,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越早发现风险、越早采取措施,则风险管理的成本就越低,给企业带来的效益也就越大。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