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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税收政策优选九篇

时间:2023-05-17 16:20:51

工业企业税收政策

工业企业税收政策第1篇

由于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管理体制、决策水平等方面的原因,现行税收政策对高排污企业外在成本内在化方面做得很不够,未有效地遏制资源和能源浪费行为,工业企业节能减排积极性不高。具体表现在:

1.节能减排税收优惠范围狭窄局限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中,但又设定了很多限制;消费税整体上没有涉及到工业企业节能减排方面的税目;资源税作为促进节能减排的主体税种,征税范围较窄。

2.税收的激励支持措施不健全对不同税种分别制订不同的减税、免税方式,加大了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与操作难度;资源税税率偏低;消费税税目设置很少考虑环保因素;增值税和营业税对节能减排的抵免税条款较少,且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利于节能减排技术的创新与转让。

3.地方政府税收优惠力度不够许多地方政府由于财力有限,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大打折扣;由于各地税收优惠力度的差异,使得节能减排企业从低优惠力度地区向高优惠力度地区转移,增大了企业的经营成本。

二、加大激励性税收政策力度,促进工业企业节能减排

目前,我国激励性税收政策还是应立足于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以降低节能减排企业的资本边际成本,提高企业的节能减排投资水平。

1.加大所得税优惠力度(1)提高工业企业用于节能减排项目的所得税税前列支比例。例如,降低资源综合利用享受优惠政策的准入门滥;提高企业用于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比例;将企业建立的节能减排研究开发基金作为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加大节能减排专项设备的折旧力度,等等。(2)扩大所得税的优惠范围。扩大范围主要应包括以下领域:煤炭清洁技术研发与应用;企业对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采矿企业提高回采率,充分利用贫矿和尾矿;企业有偿转让与节能减排相关的技术或进行技术而取得的收入,等等。(3)某些情况下给予适当的所得税退税。例如,企业能源再利用或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出的产品所获取的利润,可考虑所得税税前按一定比例扣除;用上年税后利润投资于节能减排项目的,应退回这部分利润的所得税。

2.加大增值税优惠力度为了促进多种形式的资源节约,建议对列入《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节能产品目录》中,与节能减排有关的产品和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产品,都实行增值税减免或即征即退政策,以改变目前优惠范围偏少的现状。优惠程度要根据节约资源能源的效能程度确定。同时,提高对可使用但不使用节能产品的企业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税率,实现奖惩结合。

3.对节能减排项目给予更大的税收优惠将“节能减排”的研发和应用作为单独的一类“项目”,有利于有效整合各种资源以实现特定的节能减排目的。按照项目的原有条件和实现目标,节能减排项目应分成不同的级别,对不同级别的项目在原有各项优惠政策之外,给予一定比例的减计收入或加计成本扣除的优惠。

工业企业税收政策第2篇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分工日趋于精细化。在这种情况下,我国长期存在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并存”的局面已经很难适应社会的发展,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是我国税收改革的必然方向。“营改增”税收政策在2013年8月1日开始向全国予以推广,将会对社会各个行业的财务会计过早造成较大影响。本文以施工企业为例,就营改增税收政策对施工企业财务会计的影响进行探讨。

二、施工企业“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基本内容

营改增税收政策在施工企业全面实施之后,就将用税率为11%的增值税来代替过去税率为3%的营业税。主要区别在于:营改增税收政策改革之前,施工企业的营业税征税依据为施工企业提供劳务的全部收入;而营改增税收政策改革之后,施工企业的增值税征税依据为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是通过施工企业在市场上购买材料、设备等获得的增值税发票金额来予以确定,而销项税额则是由施工企业向业主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予以确认。

三、“营改增”带给施工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变化

1.两种税的含义不同

增值税和营业税虽然都属于流转税,但是对于施工企业的意义却各不相同,增值税属于国家所收取的款项,计税依据是增值额;而营业税则属于一种纳税单位的费用,计税依据为营业额。

2.纳税主体身份及计税方式的变化

(1)在过去的营业税体制下,无论纳税人的规模大小,应纳税额通过“税率3%”乘以“营业额”即可得出。

(2)在实行“营改增”税收政策之后,纳税人应该要首先予以纳税资格的认定。第一,资格认定标准。实行“营改增”税收政策之后,国家税务部门基于纳税人的规模大小来分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人,以及高于500万元人民币的其他个人;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高于50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个体工商户、企业,以及非企业性单位均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值得注意的是,一般纳税人不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而小规模纳税人若所提供的税务资料准确、会计核算健全,那么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第二,计税方式。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方式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不得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应纳税额为增值税征收率和销售额一同计算出来的增值税额。一般纳税人:计税方式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应纳税额为当期进项税额被当期销项税额抵扣之后所剩余下来的余额。

3.税率的变化

在过去的营业税体制下,无论纳税人的规模大小,应纳税率均为“税率3%”。而在实行“营改增”税收政策之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率为“税率3%”,而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率为“税率11%”。

4.收入和税负确认的变化

本文举例说明收入和税负确认的变化,合同总价款设定为9990万元人民币。在过去的营业税体制下,营业税=9990万元×3%=299.7万元。再加上3%教育费、7%城建税共计29.97万元,那么实际税负率为3.3%,本项税负为329.67万元。而在实行“营改增”税收政策之后,首先要进行价税分离,分两种情况:(1)若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9990万元除以(1+3%),可得出确认收入为9699万元,那么增值税额=9699×3%=290.97万元,再加上3%教育费、7%城建税共计29.097万元,那么合计本项税负为320.067万元,实际税负率为3,204%。(2)若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那么9990万元除以(1+11%),可得出确认收入为9000万元,那么增值销项税额=9000×11%=990万元,而实际税负率则由纳税人所拥有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来决定。经过相应计算,营业税及附加税负=增值税及附加的实际税负,只有在“6.91%×合同额=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况下才可成立;若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小于“6.91%×合同额”,那么营业税及附加税负>增值税及附加的实际税负;若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大于“6.91%×合同额”,那么营业税及附加税负<增值税及附加的实际税负。

5.涉税申报所需设备有重大变化

营业税申报是不会特殊要求软件设备及硬件设备,但是若申报增值税,那么一般纳税人在具有通用的扫描仪、打印机、计算机等设备之外,还需要有专用设备,包括报税盘、金税卡、读卡器金税盘、IC卡等。按国家财税机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四、结语

工业企业税收政策第3篇

摘 要: 随着我国税收的不断改革,2012年10月,国家再次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范围。由于建筑施工企业自身的复杂性,同时对税收方案涉及的因素比较多,因此,导致了“营改增”在建筑行业的推迟。但是一旦在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营改增”,施工企业该如何应对,这是当前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本文针对在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营改增”税收后,施工企业将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实施“营改增”后,施工企业该如何应对。

关键词: 新税收政策; 施工企业; 营改增; 问题; 应对措施

在2011年10月宁波国际税收研讨会的“国际税收研究会举办年度课题研讨”上最先提出的“营改增”税收说法,这一说法提出,很受我国领导人以及企业管理者的普遍关注。经过反复研究以及多方论证,大多认为“营改增”的税收政策值得应用以及推广。因此,在2011年,国务院就批准,国家税务总局以及财政部联合下发“营改增”的试点方案,试点首先在上海的交通运输业以及一些现代服务业中开展,到2011年底,国务院扩大了试点范围以及省市,准备在“十二五”期间,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因此,在建筑施工企业中推广“营改增”是势在必行的,从试点到实施的过程中,为建筑行业在业务上以及理论上提供了难得的时间,因此,将来实施“营改增”税收后,建筑施工企业该如何应对是当务之急。

一、“营改增”税收势在必行

在2012年10月18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的扩大“营改增”试点工作座谈会上,在会上提出了,推广“营改增”是当前深化财税体制的重要手段,主要是以结构性税减来促进稳定增长的“关键点”,要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逐步的推行“营改增”税收政策。因此,可以这样说,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基本方向已经确定下来,将来我们应做的是如何将其推向全国的各个行业中。目前,由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试点,出现了很多不公平的现象,但是只有通过全方位的进行税制的改革,才能够消除不公平问题,真正的实现社会公平。

二、实施“营改增”税收后施工企业将面临的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经济增长方式的不断转变,在新形势下,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到建筑施工企业中,通过以增值税来来取代营业税的方式,是符合国际要求的,也是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趋势,建筑行业作为我国的重点产业,每年为国家创造大量的产值,因此,在建筑行业中实施“营改增”也是历史的必然性。那么,在建筑施工企业中实施“营改增”税收后,将面临的问题有哪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筑施工企业内部的管理模式简单,对资金、技术不能够很好的管理

目前,我国的建筑施工企业内部的管理模式还是处于传统的阶段,并且是粗放型的发展阶段,同时,管理制度还相对比较落后,一旦实施“营改增”还没有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当前的宽松承包模式无法对施工企业进行有效的管理。这些因素共同作用就会在企业内部出现技术以及资金管理的风险,从而直接性的导致进项税额的管理不足。因此,面对施工企业内部即将实施“营改增”税制,必须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2、.普通的纳税企业税负没有得到相应的减少反而增加

营业税只与工程造价有关,而增值税不光与工程造价有关,还与工程项目的成本构成有关。由于建筑施工企业的成本主要包括有直接成本以及间接成本,直接成本就是在施工企业过程中所需要的设备、材料以及人工等费用,间接成本主要包括企业下属的一些施工单位、生产单位以及管理施工生产所耗费的费用。这些费用占据了施工企业绝大部分的经费,同时由因为建筑施工企业是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工成本在所有成本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近几年来,由于人工成本的不断增加,在无形中就加大了施工企业的成本,并且人工成本根本无法进行进项税抵扣,这样一来,就使税改后的税负增加。另一方面,工程分包项目中,存在劳务分包的项目不能确定劳务分包单位是否缴纳增值税,劳务分包的进项税额也会存在无法抵扣的现象,又由于建筑施工企业中所耗费的材料,材料取得的渠道是比较多的,因而使部分的材料无法取得相应的抵扣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就导致不能够进行进项税的抵扣。

3、.影响财务报表的制作对财务报表数据及指标的影响

①对建筑施工企业成本的影响:对于目前征收的营业税的状况下,施工企业的成本是价税的合计数,也就是说一方面是成本,另一方面是进项税额。但是如果实现“营改增”税制后,就需要依据施工企业所取得进项税发票从而抵扣销项税,然而,抵扣销项税的多少主要是受供应商的影响。由于一些建筑施工企业的上游是小型的微利企业,建筑施工企业获取的部分零星材料如沙石、小五金等均从小规模纳税人采购,导致部分材料发票无法获取增值税进项抵扣增值税的发票是不容易的,并且建筑施工企业下游多为房地产企业,增值税如不能抵扣,抵扣链条中断,导致重复征税。所以对于一些建筑施工企业来讲,实施“营改增”税制后可能够会导致较小幅度的提高自身企业的税负。

②对企业现金流量的影响:将来实施“营改增”税制后,施工企业为了能够及时的取得可以抵扣的进项发票,之前对部分材料进行赊购的现象对于现在来说是不容允许的,必须要求是现金进行现场交易。同时,企业在购买资产的现金支出时,现在需要将支出记录在“构建固定资产所支付现金”的项目下,这样一来,就会引起对现金流量表产生一定的变化。

③对企业资产以及负债的影响:实施“营改增”税收后,在负债总额不变的形式下,对以固定资产的形式入账的机具设备等的入账价值依据扣除清除进项税额的价值进行入账,会降低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短期来看容易导致提升资产的负债率会引起资产负债表的流动比率提升,长期来看,如果企业持续对购入固定资产的投入及扩大规模,资产负债率结构也会上升降低固定资产的净值,同时,也使得施工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发生变化。

④对企业利润的影响:实施“营改增”税收后,对于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应该按照总价提出增值税,但是在当期费用中只是清除了一些原材料的进项税额,这样以来,就使当前确认的利润与没有实施“营改增”之前相比,是有所减少的。

4、.施工企业内部的管理人员经验不足

当实施“营改增”税制后,对财务管理人员的要求也相应的提高了,比之前的工作更为复杂,税款的计算过程没有得到相应的简化,而是复杂,并且项目分散,不能集中管理,这就需要配备足够专业以及经验丰富的财务人员,同时还应该提高财务人员的发票保管意识。

三、实施“营改增”税收后,建筑施工企业该如何应对

1、.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形成合理的财务理念

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体制,提高企业管理控制水平,完善财务管理理制度形成合理的财务理念。施工企业应该制定相应的发票管理,按照要求,做好相应的发票开立以及领用使用工作,从而避免在使用发票时出现不正当的手段,导致的法律风险。特别是对于承包人以及分公司应该明确其专职的办税人员,明确其职责,对办税人员应该加强其业务的培训,拓宽理论知识,加强其保管发票的意识,从而确保取得更多有用的可抵扣税款。

2、 .增强纳税能力增强税收筹划,实现利润最大化

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既给施工企业带来了挑战,也带来了机遇,应该充分抓住这个机会,对税收进行积极地筹划,从而降低其税负,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主要是在适当的条件下,对资产进行及时的更新,提高在市场上的竞争力。积极的参与到短线或者是长线的投资,增加获取利润的机会。要充分认识到增值税的条件,在选用材料的合作商时,应该选择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合作伙伴,这样以来,就能够增加其利润,降低税负。

3、.加强发票管理,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的财务应该重点加强进项税额抵扣的关注,需要依据进项税额的抵扣中的相关规定从而实现其发票的管理。特别是对于分包方以及供货方只是小型的纳税人,那么在合同中应该对增值税加以具体的规定,从而合理的对税负进行转嫁。采购部门与管理部门应该积极配合财务部门的工作,对于增值税的进项发票的抵扣问题应该加强管理。

4、.加强资金的流通管理

在新税收的政策下,对税改后的资金需求应该得到特别的重视,为了适应新税改,应该重新制定资金使用计划,统筹设计筹融资方案,保证资金的充足及合理分配使用,从而减轻资金的支付压力。对于在合同的签订中,一般出现违约情况,应该加大惩罚,及时的确保资金的回流,增加资金的来源确保项目正常实施。

5、.加强人员的增值税理论以及实务学习

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对税款的计算方法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就要求财务人员必须加强增值税理论知识,同时进行相关税收的培训,时刻与财务部门以及建设主管部门做到有效的沟通。对最新出台的税收政策应该熟练于心,以备不时之需。最后应具备对发票的开具以及取得的能力,同时具有防伪的能力。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施工企业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政策,并不是简单的转换,而是制度的创新,与其相关的工作也应该得到相应的调整,实施“营改增”是和谐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1]张秉福.生态经济.国外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2006((10)).

[2]刘震.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对水利施工企业的影响及对策[J]..科技与企业.2012((08):):13.

[3]叶智勇.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分析和建议[J].财政监督.2012(07):65-67.

[4]黄大川.刍议建筑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因素及解决措施[J].建材与装饰,.2011,(11).

工业企业税收政策第4篇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浙财税政字[*]17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的通知》(浙地税函[*]491号)等文件精神,从*年10月1日起,我省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试点,现就政策试点后我市现行福利企业优惠政策调整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调整后的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年10月1日起,我市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采取由企业实施成本加计扣除的办法,即可以按照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实际工资的2倍在税前扣除。

二、调整后的福利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

营业税实行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的人数限额减征的办法,我省*年每位残疾人员可减征的营业税最高限额为3.5万元。

三、享受优惠政策企业资格认定

对享受优惠政策的增值税、营业税纳税人,由纳税人向增值税或营业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认定申请;对享受优惠政策,且兼营增值税或营业税业务的纳税人,由纳税人自行选择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并向相应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认定申请。对于不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由纳税人向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认定申请。

四、*年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问题

(一)按试点前福利企业政策规定可享受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其*年1-9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额=按试点前福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办法计算得出的*年度减免税额×9/12。

(二)按试点后福利企业政策规定可享受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从*年10月1日起按成本加计扣除办法,即:除企业10月1日以后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实际工资可全额在计算所得税前扣除外,还可再按支付残疾人员实际工资数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扣除;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亏损企业不适用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实际工资是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章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优惠政策审核报批问题

(一)*年1-9月或1-3季度可享受试点前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须按有关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减免税报批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报批手续的企业不得享受减免税。

(二)成本加计扣除办法。

1、从*年10月1日起,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实际工资的2倍在税前扣除。

2、对享受优惠政策的增值税或营业税纳税人,其增值税或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不属于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的,由主管国税机关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将审核批准意见抄送主管地税机关,再由市局转送各地税税务分局;企业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各税务分局)报送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残疾职工分月名单,经分局核实后,由企业按支付给残疾人员实际工资数的100%在成本中加计扣除。

工业企业税收政策第5篇

关键词:企业年金;税收优惠;EET税制;财政收入;养老金

1.问题的提出

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提倡发展企业年金,而作为一种自愿性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它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经济激励措施。从国外的经验看,税收优惠在这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税收制度作为国民经济调控的主要手段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重要内容,对企业年金保险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它涉及以下3个环节的税种:缴费阶段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累积阶段的增值收益税、利息税;领取阶段的个人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目前各国最流行的是EET税制,即允许雇主与雇员从他们的税前收入中扣除养老金缴费额,并减免养老金投资收益所得税,但在养老金领取时则像对待其它应纳税收入一样,征收个人所得税。EET税制的特点是在当期消费和未来消费之间是中立的,同时确保不能重复征税,它反映的是长期养老金储蓄、在生命期间收入再分配的真实性质。在主要工业化国家里,一般通过税收减免方式、政府担保来促进企业年金发展,早期普遍施行慷慨的税收减免政策。

目前我国税法中还没有针对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法规,国务院第42号文虽明确规定,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但现在也只是部分地区制定出了相关的优惠政策,大范围的政策落实尚需时日。目前我国已有上海、福建、安徽、湖北、山西、云南、广东、山东、浙江、新疆等省市了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另外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作为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也享受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各地的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差异不大,企业缴费税前列支比例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4%~5%。除了税收优惠试点范围不够外,还有税收政策考虑不周全的问题。目前42号文只是针对企业缴费阶段的免税政策,没有考虑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外企业年金对个人的税收优惠是最主要的,这样可以给员工参与企业年金起到激励作用,保证企业年金有群众参与的基础。另外税收优惠政策还未涉及到企业年金投资管理机构,这不利于企业年金的良好运作及其保值增值。

综上,中国目前对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还不是特别明确,应从政府税收角度出发,探讨中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引起的财政收入短期减少成本,以及其在长期内所带来的宏观经济收益,以实证分析的方法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比较,以期望解决政府在放弃一部分财政收入与鼓励企业年金发展之间作出选择的顾虑。这对于我国尽快出台有利于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解除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瓶颈,积极地培育和发展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真正实现其补充养老保险的功能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

2.税惠政策的成本分析——财政收入的减少

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最直接的影响是财政收入减少。为了分析的简便,我们把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以前状态假设为没有企业年金保险。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后,企业把原本以直接薪金方式发放给职工的工资改为以养老金方式发放。

在税惠政策实施前的财政收入状况:假设企业打算给职工增加工资P元,并假设职工原工资水平已经超过计税工资。另外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个人所得税税率平均为10%。对于工资P元,政府的税收收入为:

企业所得税:P/(1-33%)×33%=0.49P

个人所得税:P×10%=0.1P

税收总额:0.49P+0.1P=0.59P

现在假设政府免征缴费阶段的企业所得税,鼓励企业发展企业年金保险。在避税动机下,企业决定将原来以直接薪金方式发放给职工P元,改为以养老金方式发放。这时,政府的税收收入为:

企业所得税:[P/(1-33%)P]×33%=0.16P

保险公司营业税:P×8%=0.08P

教育费附加与城建税:0.08P×10%=0.008P

当期个人所得税:P×10%=0.1P

当期税收总额:0.16P+0.08P+0.008P+0.1P=0.348P

当期税收损失:0.59P0.348P=0.242P

以上分析说明,对企业年金保险缴费阶段免征企业所得税会导致税收大量减少,税收减少达到企业年金保险保费增加额的24.2%。

如果再免征缴费阶段的个人所得税,则:

当期税收总额:0.16P+0.08P+0.008P=0.248P

当期税收损失:0.59P0.248P=0.342P

此时,税收减少达到企业年金保险保费增加额的34.2%。

以上为税惠政策带来的短期直接的税收减少,实际上,税收优惠还有间接增税效应:一是提高储蓄率,加速资本积累,从而提高产出,增加税收收入。二是免税降低劳动力成本,使企业雇佣更多的劳动力增加产出,从而增加税收收入。由于税收减少幅度取决于养老金的增长情况,因此我们必须测算出养老金的增长额才能具体估算税收优惠导致的税收损失额。

3.税惠政策的收益分析——养老金增长

如果没有税惠政策,则追求劳动效益和利润最大化的企业一般不会发展企业年金保险计划。因此,对企业年金税惠政策最直接的正面效应是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和养老金总额的增长。

在前面的分析中假定,P是企业愿意给职工增加的工资总额。为什么企业只会将工资总额的增加部分作为养老金呢。原因很简单,因为企业年金保险尽管是即期收入,但并不是职工的即期可支配收入。如果企业将原来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工资,改为以企业年金保险方式发放,则职工的可支配收入实际上减少了。这种形式的工资改革显然得不到职工的支持,只有遇到职工的抵抗和劳动效率的降低。因此,只要企业年金保险计划是企业的自愿行为,而不是政府的强制要求,企业就不会将原来的现金工资部分改为养老金形式发放。那么,企业会不会将工资的增长部分,全部作为养老金发放给职工呢?对职工来讲,以企业年金保险的效用低于现金工资的效用。从企业的角度来看,为了从避税中获得最大收益,企业自然会选择将工资的增长部分全部作为企业年金。但是,这样有可能降低职工的劳动积极性。然而,由于企业年金是工资的增加部分,职工的即期可支配收入并没有减少,而实际收入却增加了,只要这部分增加工资不是职工预期到的收入,职工的效用就会提高,职工就会欢迎这种企业年金形式的工资,尤其是在企业年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

当然,如果工资的增长已经被职工预期到了,则企业将增长的工资全部作为养老金,就会造成职工预期效用降低,从而劳动积极性降低,进而影响到劳动生产率。此时,企业年金占工资增长部分的比例取决于企业主和职工谈判力量的对比和职工的工资基数以及储蓄倾向。在一个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该比例就会大些。工资基数和储蓄倾向越高,该比例也会越大。

一般来讲,高收入阶层是一个非竞争性的职工群体,但工资增长部分远远低于其意愿的储蓄额,因此对高收入者来说,用养老金发放工资与用现金形式发放工资的效用相差不大。而对低收入阶层来说,尽管用养老金替代现金会大大降低其效用,但他们往往面临一个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因此,即使预期到工资增长,在很大程度上也只能听凭企业主用企业年金形式发放工资。更何况,企业在用养老金发放工资时,并不会说是为了免税,而会打着增加员工福利的旗号。

但是,企业不会永远将工资的增长部分以养老金形式发放。企业会遇到两个限制,一个是法定免税上限的限制,另一个是缴费水平和替代水平的限制。第一种情况是政府为了控制税收流失和企业因避税动机而产生的种种不良行为,而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如中国目前在试点阶段只在工资总额4%以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另外即使没有免税上限,企业也会在达到一定的缴费比例和替代率之后停止养老金缴费的继续增长,改为现金工资,增加职工当期可支配收入。

下面我们来估算一下中国的P值有多大,见表1:

如前所述,税惠政策导致当期的养老金增长就是工资总额的增加额。以2005年工资总额为基础,按5年的平均工资增长率13.4%计算工资增长幅度,约为2677.4万元,它基本上会转化为企业年金。由于政府限制免税幅度、且免税限额低于工资增长幅度时,免税上限就会限制养老金增长。当然,总会有企业突破免税上限,不过突破免税上限的养老金并不会影响税收减少额。本文假定企业不会突破工资总额4%的免税上限,且它低于工资增长率,则养老金按工资总额4%增长,数额为799.2万元,见表2:

也就是说,我们已经估算出在没有免税上限时,P=2677.4万元,在免税上限为职工工资总额的4%时,P=799.2万元。现在,我们利用这一结果测算税收优惠政策导致的税收减少额。表3为计算结果。

从表3中可以看出,当只对缴费阶段的企业年金征收企业所得税,且无免税上限时,当期税收减少647.9万元,若有工资总额4%的免税上限,则税收减少193.4万元。当对缴费阶段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都免征,且无免税上限时,税收减少760.4万元,若有工资总额4%的免税上限,税收减少227.0万元,见表4:

表4中的财政收入、税收收入和所得税收入总额都是2005年度的数据,在这里用不同年度的数据进行比较的方法是不太严格的,但并不影响大致结论。表4显示,在无免税上限的情况下,税收优惠政策导致的所得税流失对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收入影响较大,但规定了免税上限4%以后,所得税税收损失也只占所得税收入的4.43%和5.20%。加之所得税收入在税收收入和财政收入中的比例不大,因而,税收减少额对整个财政收入和税收收入的影响非常小,除了规定上限4%的税收损失占财政收入和税收收入为6.11%和6.27%外,其他的税收减少额仅占财政收入和税收总额的2%左右甚至更低。可以说,对养老金缴费阶段的税收优惠,对促进企业年金发展,是成本很低的政策,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和现实中的可行性。

4.结论

从我国企业年金十几年的发展实践来看,税收优惠问题是目前制约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首要因素。由以上对促进企业年金发展税惠政策的成本—收益分析,可以看出:税收收入的减少只是税惠政策带来的短期效应,即使是短期内的税收收入减少,仍然会带来养老金的增长。实际上,税收优惠还有间接增税效应:一是提高储蓄率,加速资本积累,从而提高产出,增加税收收入。二是免税降低劳动力成本,使企业雇用更多的劳动力增加产出,从而增加税收收入。可见,对养老金缴费阶段的税收优惠,对促进企业年金发展,是成本很低的政策,同时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和现实中的可行性。当务之急,政府应消除放弃一部分财政收入与鼓励企业年金发展之间作出选择的顾虑,尽快出台有利于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解除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瓶颈,积极地培育和发展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真正实现其补充养老保险的功能。

参考文献: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3):《中国企业年金财税政策与运行》,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陈天翔(2004).《企业年金税收的困惑》,《中国保险》,2004年第8期

[3]邓大松,刘昌平.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工业企业税收政策第6篇

关键词:企业年金;税收优惠;EET税制;财政收入;养老金

1.问题的提出

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提倡发展企业年金,而作为一种自愿性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它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经济激励措施。从国外的经验看,税收优惠在这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税收制度作为国民经济调控的主要手段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重要内容,对企业年金保险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它涉及以下3个环节的税种:缴费阶段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累积阶段的增值收益税、利息税;领取阶段的个人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目前各国最流行的是EET税制,即允许雇主与雇员从他们的税前收入中扣除养老金缴费额,并减免养老金投资收益所得税,但在养老金领取时则像对待其它应纳税收入一样,征收个人所得税。EET税制的特点是在当期消费和未来消费之间是中立的,同时确保不能重复征税,它反映的是长期养老金储蓄、在生命期间收入再分配的真实性质。在主要工业化国家里,一般通过税收减免方式、政府担保来促进企业年金发展,早期普遍施行慷慨的税收减免政策。

目前我国税法中还没有针对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法规,国务院第42号文虽明确规定,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但现在也只是部分地区制定出了相关的优惠政策,大范围的政策落实尚需时日。目前我国已有上海、福建、安徽、湖北、山西、云南、广东、山东、浙江、新疆等省市了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另外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作为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也享受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各地的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差异不大,企业缴费税前列支比例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4%~5%。除了税收优惠试点范围不够外,还有税收政策考虑不周全的问题。目前42号文只是针对企业缴费阶段的免税政策,没有考虑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外企业年金对个人的税收优惠是最主要的,这样可以给员工参与企业年金起到激励作用,保证企业年金有群众参与的基础。另外税收优惠政策还未涉及到企业年金投资管理机构,这不利于企业年金的良好运作及其保值增值。

综上,中国目前对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还不是特别明确,应从政府税收角度出发,探讨中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引起的财政收入短期减少成本,以及其在长期内所带来的宏观经济收益,以实证分析的方法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比较,以期望解决政府在放弃一部分财政收入与鼓励企业年金发展之间作出选择的顾虑。这对于我国尽快出台有利于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解除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瓶颈,积极地培育和发展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真正实现其补充养老保险的功能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

2.税惠政策的成本分析——财政收入的减少

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最直接的影响是财政收入减少。为了分析的简便,我们把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以前状态假设为没有企业年金保险。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后,企业把原本以直接薪金方式发放给职工的工资改为以养老金方式发放。

在税惠政策实施前的财政收入状况:假设企业打算给职工增加工资P元,并假设职工原工资水平已经超过计税工资。另外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个人所得税税率平均为10%。对于工资P元,政府的税收收入为:

企业所得税:P/(1-33%)×33%=0.49P

个人所得税:P×10%=0.1P

税收总额:0.49P+0.1P=0.59P

现在假设政府免征缴费阶段的企业所得税,鼓励企业发展企业年金保险。在避税动机下,企业决定将原来以直接薪金方式发放给职工P元,改为以养老金方式发放。这时,政府的税收收入为:

企业所得税:[P/(1-33%)P]×33%=0.16P

保险公司营业税:P×8%=0.08P

教育费附加与城建税:0.08P×10%=0.008P

当期个人所得税:P×10%=0.1P

当期税收总额:0.16P+0.08P+0.008P+0.1P=0.348P

当期税收损失:0.59P0.348P=0.242P

以上分析说明,对企业年金保险缴费阶段免征企业所得税会导致税收大量减少,税收减少达到企业年金保险保费增加额的24.2%。

如果再免征缴费阶段的个人所得税,则:

当期税收总额:0.16P+0.08P+0.008P=0.248P

当期税收损失:0.59P0.248P=0.342P

此时,税收减少达到企业年金保险保费增加额的34.2%。

以上为税惠政策带来的短期直接的税收减少,实际上,税收优惠还有间接增税效应:一是提高储蓄率,加速资本积累,从而提高产出,增加税收收入。二是免税降低劳动力成本,使企业雇佣更多的劳动力增加产出,从而增加税收收入。由于税收减少幅度取决于养老金的增长情况,因此我们必须测算出养老金的增长额才能具体估算税收优惠导致的税收损失额。

3.税惠政策的收益分析——养老金增长

如果没有税惠政策,则追求劳动效益和利润最大化的企业一般不会发展企业年金保险计划。因此,对企业年金税惠政策最直接的正面效应是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和养老金总额的增长。

在前面的分析中假定,P是企业愿意给职工增加的工资总额。为什么企业只会将工资总额的增加部分作为养老金呢。原因很简单,因为企业年金保险尽管是即期收入,但并不是职工的即期可支配收入。如果企业将原来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工资,改为以企业年金保险方式发放,则职工的可支配收入实际上减少了。这种形式的工资改革显然得不到职工的支持,只有遇到职工的抵抗和劳动效率的降低。因此,只要企业年金保险计划是企业的自愿行为,而不是政府的强制要求,企业就不会将原来的现金工资部分改为养老金形式发放。那么,企业会不会将工资的增长部分,全部作为养老金发放给职工呢?对职工来讲,以企业年金保险的效用低于现金工资的效用。从企业的角度来看,为了从避税中获得最大收益,企业自然会选择将工资的增长部分全部作为企业年金。但是,这样有可能降低职工的劳动积极性。然而,由于企业年金是工资的增加部分,职工的即期可支配收入并没有减少,而实际收入却增加了,只要这部分增加工资不是职工预期到的收入,职工的效用就会提高,职工就会欢迎这种企业年金形式的工资,尤其是在企业年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

当然,如果工资的增长已经被职工预期到了,则企业将增长的工资全部作为养老金,就会造成职工预期效用降低,从而劳动积极性降低,进而影响到劳动生产率。此时,企业年金占工资增长部分的比例取决于企业主和职工谈判力量的对比和职工的工资基数以及储蓄倾向。在一个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该比例就会大些。工资基数和储蓄倾向越高,该比例也会越大。

一般来讲,高收入阶层是一个非竞争性的职工群体,但工资增长部分远远低于其意愿的储蓄额,因此对高收入者来说,用养老金发放工资与用现金形式发放工资的效用相差不大。而对低收入阶层来说,尽管用养老金替代现金会大大降低其效用,但他们往往面临一个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因此,即使预期到工资增长,在很大程度上也只能听凭企业主用企业年金形式发放工资。更何况,企业在用养老金发放工资时,并不会说是为了免税,而会打着增加员工福利的旗号。

但是,企业不会永远将工资的增长部分以养老金形式发放。企业会遇到两个限制,一个是法定免税上限的限制,另一个是缴费水平和替代水平的限制。第一种情况是政府为了控制税收流失和企业因避税动机而产生的种种不良行为,而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如中国目前在试点阶段只在工资总额4%以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另外即使没有免税上限,企业也会在达到一定的缴费比例和替代率之后停止养老金缴费的继续增长,改为现金工资,增加职工当期可支配收入。

下面我们来估算一下中国的P值有多大,见表1:

如前所述,税惠政策导致当期的养老金增长就是工资总额的增加额。以2005年工资总额为基础,按5年的平均工资增长率13.4%计算工资增长幅度,约为2677.4万元,它基本上会转化为企业年金。由于政府限制免税幅度、且免税限额低于工资增长幅度时,免税上限就会限制养老金增长。当然,总会有企业突破免税上限,不过突破免税上限的养老金并不会影响税收减少额。本文假定企业不会突破工资总额4%的免税上限,且它低于工资增长率,则养老金按工资总额4%增长,数额为799.2万元,见表2:

也就是说,我们已经估算出在没有免税上限时,P=2677.4万元,在免税上限为职工工资总额的4%时,P=799.2万元。现在,我们利用这一结果测算税收优惠政策导致的税收减少额。表3为计算结果。

从表3中可以看出,当只对缴费阶段的企业年金征收企业所得税,且无免税上限时,当期税收减少647.9万元,若有工资总额4%的免税上限,则税收减少193.4万元。当对缴费阶段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都免征,且无免税上限时,税收减少760.4万元,若有工资总额4%的免税上限,税收减少227.0万元,见表4:

表4中的财政收入、税收收入和所得税收入总额都是2005年度的数据,在这里用不同年度的数据进行比较的方法是不太严格的,但并不影响大致结论。表4显示,在无免税上限的情况下,税收优惠政策导致的所得税流失对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收入影响较大,但规定了免税上限4%以后,所得税税收损失也只占所得税收入的4.43%和5.20%。加之所得税收入在税收收入和财政收入中的比例不大,因而,税收减少额对整个财政收入和税收收入的影响非常小,除了规定上限4%的税收损失占财政收入和税收收入为6.11%和6.27%外,其他的税收减少额仅占财政收入和税收总额的2%左右甚至更低。可以说,对养老金缴费阶段的税收优惠,对促进企业年金发展,是成本很低的政策,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和现实中的可行性。

4.结论

从我国企业年金十几年的发展实践来看,税收优惠问题是目前制约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首要因素。由以上对促进企业年金发展税惠政策的成本—收益分析,可以看出:税收收入的减少只是税惠政策带来的短期效应,即使是短期内的税收收入减少,仍然会带来养老金的增长。实际上,税收优惠还有间接增税效应:一是提高储蓄率,加速资本积累,从而提高产出,增加税收收入。二是免税降低劳动力成本,使企业雇用更多的劳动力增加产出,从而增加税收收入。可见,对养老金缴费阶段的税收优惠,对促进企业年金发展,是成本很低的政策,同时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和现实中的可行性。当务之急,政府应消除放弃一部分财政收入与鼓励企业年金发展之间作出选择的顾虑,尽快出台有利于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解除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瓶颈,积极地培育和发展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真正实现其补充养老保险的功能。

参考文献: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3):《中国企业年金财税政策与运行》,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陈天翔(2004).《企业年金税收的困惑》,《中国保险》,2004年第8期

[3]邓大松,刘昌平.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工业企业税收政策第7篇

【关键词】 税收策划 涉税风险 电力企业 风险应对

一、电力企业税收策划思路

有效的资本经营是企业追求价值最大化的必要条件,运营成本的节约直接关系到企业的长期发展。税收作为企业经营中的纯成本,对经营成果将产生直接的影响。合法进行税收策划,利用国家政策导向的税收优惠,优化企业纳税方案,获得正当的税收利益,是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部分。税收策划与逃税、避税等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税收策划体现为事前的计划与安排,通过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进行筹划,根据国家政策限制和导向来调整投资理财活动,达到少缴税或者递延缴税的目的。

在如今的市场背景之下,电力企业成本持续居高,而其他费用可挖掘的节约空间已经不大,在种情况下,利用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合理进行税收策划,节约税收支出,是电力企业经营与发展中的一个重点。针对自身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充分的、多角度的税收计划,更有助于企业增强以法律维护企业税务权利的意识,促进成本节约和经济利益增加的同时,也将推动企业财税管理观念的进步。

电力企业的税收策划需要同行业特点和企业经营目标相协调。首先电力行业都具有一定地域垄断性,产品销售渠道和销售环节相对固定,税收策划在销售环节难以有效实现,因而在电力企业的税收策划中,应更多地考虑如何实现经营目标和企业整体效益最大化,而不是单纯追求少缴税金;其次电力企业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主,在企业经营中容易忽视税收成本支出的大小,对税收策划的重视程度仍然有待提高,充分了解国家相关优惠政策并予以有效利用,是当下电力企业最为简便和有效进行税收策划的方式。另外,由于企业类型和规模差异较大,而一般的会计事务所对电力企业的整个生产经验过程难有完整充分的了解,照搬其他企业税收策划经验和方案的问题时有发生。尽量避免不切实际的经验照搬,在电力企业的税收策划中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二、电力企业税收筹划策略

1、税收策划层次策略

具体的税收策划从水平和层次上可以区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即避免额外税负的最低层次策划,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优化纳税方案的策划,以及最高层次的策划策略、积极争取对企业自身有利的税收政策。

企业实际支付款项大于按照税法计税的金额,负担额外税负,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是税收策划中首先要避免的问题。在最低层次上,税收策划首先要实现涉税零风险,企业的税收策划首先应当保证账目清晰、正确纳税,避免出现自身错误而多缴税款。同时要注意避免无意中违反税法规定,造成税务机关认定的偷税漏税行为,而导致受到财务处罚以及名誉上的损失。避免额外税负需要注意的另一个问题是保障企业对税法政策正确深入地进行理解,确保企业可正确核算应缴税款,从而杜绝税务主管部门的非规范性征收、在具体执行税收过程中出现涉税损失的情况发生。

利用税收法规优惠,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事前筹划,尽可能降低税收负担,是优化纳税方案的税收策划。迎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导向,需要对多税种性质进行研究,对不同纳税的途径、方法和收益有足够了解,结合企业所在地区、组织形式以及投资方案等具体条件进行纳税方案的安排和优化。针对电力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而言,策划重点可置于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在做出投资和经营决策之前,综合考虑不同决策方案在税收政策背景及企业经营背景下出现的差异,针对具体纳税方案对比其预期成本和预期收益,通过成本收益分析,择优选择税收策划方案。

从税收策划的长远性和策略深度来看,争取对企业自身有利的税收政策是最高层次的税收策划。随着我国体制改革的深入,财政税收制度的制定开放程度也在不断提高,电力企业在公开的税收政策讨论中应明确企业目标,并尽量获取支持。事实上作为国家重要战略行业,电力企业在争取有利税收政策方面已经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由于上文中所论述的原因,电力企业领导者对税收策划的重视程度尚不够,争取有利税收政策的积极性还未完全调动起来。

2、企业经营阶段差异策略

在税收策划的不同层次之外,电力企业的税收策划涉及到不同经营环节和阶段,税收策划角度和方法多样。企业设立之初,公司投资形式的选择应当与其所在地税收核算规定相协调,这是实施税收策划开始就应注重的问题。在投资方向方面,电力企业应当跟随改革发展的步调,依据政策优惠导向调整投资方向。企业清算与资产重组过程中,取得产权的支付方式不同将导致实际税负不同,资产评估增值部分的确认应按照我国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选择。

电力企业税收策划的重点在于经营阶段,在企业经营阶段,税收策划涉及筹资安排与企业经营中的核算方法策划两个方面。筹资成本中包含的纳税因素决定了不同筹资方式和筹资渠道的组合将带来不同的税收负担,尤其对于电力企业这样的资金密集型企业而言,筹资方式需要谨慎选择,以最大限度地节约筹资成本。在经营活动过程中,企业所选择的财务核算方法应当尽可能地推迟纳税时间,从而提高流动资金的利用效率,利用好免税期也是节税的有效手段。

三、电力企业税收策划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合理的税收策划是电力企业节约成本、提高经营效率的有效手段,但是税收策划同时也可能带来一些实际问题,税收策划可能导致企业面临外部政策环境和企业内部管理等带来的税务风险,另一方面,税收策划本身的开展和管理仍存在问题。

首先,并不是所有的财税政策都已得到明确解释,而具体的操作细则常常不够明晰规范,经常造成电力企业与相关管理部门之间存在理解偏差。而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也受宏观政策环境影响存在差异,影响电力企业税收策划的准确性和执行效果。

其次,在行业内部各电力企业缺乏统一的财税管理机制和统一的政策口径,往往造成同一事项在不同地域往往形成不同的管理标准,管理的执行尺度也不尽相同,税收策划方案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确认存在一定困难。

最后,目前电力企业内部存在财税人才不足、工作人员知识结构单一的问题,而电力企业在财税管理方面组织体系尚不健全,财税管理人员常是身兼多职,影响了财税工作的有效开展。受管理工作者时间、精力限制,税务管理工作范围局限于对报税、纳税等日常业务的管理,有效的税务策划与研究工作难以进行。

四、涉税风险及风险应对

1、涉税风险来源分析

企业的涉税风险主要来源于企业受到外部或内部因素影响,未能正确处理财税关系,导致企业出现偷税、漏税现象,造成不必要的财务损失,同时对企业声誉造成影响,严重的甚至可能直接为企业带来法律责任。

外部政策环境变化,尤其是政府依据宏观经济环境需要进行政策调整时,税务处理方法需要进行相应调整。新的税收政策在刚刚出台时一般难以得到充分的理解和把握,对电力企业而言,一项税收的转变可能会造成较大影响,难于被税务工作人员迅速掌握和处理,而政策变化之前的纳税方案就需要进行重新审视和处理,这样的变动最易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企业的内部控制不到位往往是导致风险难以控制、甚至增加税务风险的主要原因。有效的组织设置和内审机制可以减少财税工作人员发生不利于企业行为的情况。而电力企业的重生产、轻管理的企业意识导致内部税务风险意识较为薄弱,内控机制的设立大多存在缺陷,而执行力度远未达到控制税务风险的要求,增加了企业涉税风险出现的概率,一旦出现问题,其严重程度也可能超出预期。

对于电力企业自身,需要根据政策变化关注的重点税种主要为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对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内容、需符合条件以及认定管理办法具体事项认识不够深刻可能导致财务核算难以满足要求;而增值税转型改革中,允许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改革的变化点容易导致抵扣范围确认、跨期抵扣等实务操作的税收风险。

2、涉税风险应对建议

为应对企业涉税风险,电力企业首先应当增强风险管理意识。加强财税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核算的基础工作。鼓励企业财税工作人员对国家出台的相关配套政策进行深入的学习,关注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依据政策规定建立完善的税收策划体系和管理机制,在企业经营的全阶段做好税务管理和监督的各项工作,保障企业财务账目清晰。

风险防范和应对要建立在良好的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基础上。电力企业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主,对税收实行有效的策划和管理,不能仅依靠相关业务机构的工作,在企业内部有必要设立独立部门,培养税务工作人才。在专职处理税务工作之外,也可对财务部门的核算方式进行监督,财务部门和税务部门之间可以进行互相的监督,达到工作上相互制约的目的,从而有效控制财税工作中可能的风险。

在应对涉税风险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对风险进行有效的评估,对已有风险事项形成正确认识,从而进行针对性的处理。而经验和数据的积累,也将为预测企业未来可能面对的行业风险打下良好基础,从而形成良性的循环机制,有助于企业应对新的风险挑战。

五、结语

目前电力企业对税收策划工作和企业涉税风险的重视程度都尚不够,对税收相关政策的理解不足以及企业财税基础工作的不规范,导致全方面的税收策划难以进行,不利于企业节约成本、提高运营效率。在内部控制与管理机制不够完善的情况下,更易导致企业的税务风险。树立正确的税收策划和涉税风险意识,是电力企业税务工作中的重点。在企业完全理解和掌握相关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如果企业未能进行足够的税收策划,则会导致企业额外支付原本可以合理避免的税收。因而在电力企业的财税工作中,既要注意谨慎避免涉税风险,也要在充分理解相关风险的前提下,进行全面的税收策划,避免造成不必要损失。

【参考文献】

[1] 孙晓辉、薄会东:电力企业财税筹划管理探析[J].中国电力教育,2011(15).

[2] 许雪媚:电力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探讨[J].金融经济(理论版),2010(11).

工业企业税收政策第8篇

[关键词]企业年金  税收  政策

        尽管企业年金计划是企业的自愿行为,但是,政府的财税优惠政策的宽松程度是影响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的至关重要的因素。为了使我国企业年金计划能够健康发展,我国应该尽快出台相应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明确企业年金计划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和要求,积极推广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优惠政策。本文就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做了简要分析。

        一、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现状分析

        1、缴费环节个人所得税的征免规定

        对于养老金收缴环节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我国的现行做法是,无论是企业为职工还是个人自己向年金计划缴费,只要进入个人账户的资金就作为即期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2、投资环节的税收征免规定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出台针对养老金和企业年金投资收益的税收优惠政策,换句话说,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是应税的。

        3、养老金领取环节税收征免规定

        目前,我国对企业年金的领取环节没有任何税收优惠,必须交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我国目前企业年金投资渠道狭窄,资金保值增值较困难,从长久来看,通货膨胀是养老金资产积累面临的重要风险。再加上我国的企业年金采用缴费确定制而非收益确定制,职工退休时按个人账户养老金本利和计发而不与物价指数和工资指数挂钩,这样,如果再对其养老金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对退休职工领取的养老金无疑是雪上加霜。

        但是,在我国的实际生活中,退休职工领取养老金收入一般是没有征税的,也就是说,虽然税收规则要求对养老金领取额征税,但是实际上没有征税。

        二、我国现行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认识到税收优惠政策是企业年金的“引擎”,企业年金的发展需要政府税收政策的支持。但是与发达国家的企业年金发展政策环境相比,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政策瓶颈亟需突破。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分析,我国现行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不统一

        我国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基本上是体现在政府的政策性文件之中的。无论是从国务院和国家职能部委的政策性文件,还是各地方政府有关的政策性文件来看,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政策在内容上存在着差异,是不统一的。这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地方政府政策性文件与国务院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政策性文件中,关于企业年金政策的不一致性。例如,关于企业缴费的免税额度:2000年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中规定企业向企业年金缴费部分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可以在成本中列支,而湖北、浙江、安徽等省规定企业向企业年金计划缴费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可以在成本中列支。二是,国务院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策性文件的不一致。国务院在国发[2000]42号文中明确规定,在试点地区企业向企业年金缴费在额外负担一定的范围内可以免税,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4年出台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却没有说明企业向企业年金计划缴费可以在企业经营成本中列支,只是规定了向企业年金缴费的最高限额。三是,各地方政府对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优惠方式也不统一,这不仅表现在各省之间,而且还表现在同级省政府不同地区之间:如,对企业年金的缴费,有的优惠多,有的优惠少,有的干脆没有。

        2、缺乏税收优惠政策与税收优惠不足并存

        缺乏税收优惠政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政策规定上看,2000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试点方案》规定,企业向企业年金缴费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可以税前列支,但试点工作目前仅在辽宁省、吉林等省和极少数试点城市进行;少数非试点地区(如上海、深圳、大连、浙江、安徽)也出台了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而全国大多数地区尚没有正式出台针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从涉税环节上看,企业年金的税收涉及三个环节:缴费阶段——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投资运营阶段——涉及增值收益税;养老金领取阶段——涉及个人所得税。从国际看,绝大多数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免税)体现在前两个阶段,第三个阶段一般均纳税。在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各地方政府的有关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的政策性文件中,对投资运营阶段,没有税收优惠政策,相应的投资收益仍需纳税;对缴费阶段中的个人缴费基本上也没有税收优惠,个人的缴费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向企业年金的缴费也不是都免税。

        税收优惠不足主要体现在现行税收优惠中的最高免税比例过低,且灵活性太差。首先是税惠比例不统一,各省从3%到10%不等,缺乏较为合理的规范标准,各个地方各行其是,给监管带来不小的难度,也给不法之徒留下了违规操作的制度空间。其次,上述各地的税收优惠比例以5%居多,但实际情况是该比例明显偏低,无法激起企业参加企业年金的积极性。

        3、税收优惠规则层次不高、权威性不足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规则是以政府的《决定》、《通知》、《复函》、《试点方案》、《试行办法》等政策性文件的形式出现的,国家的立法机关及税务机关对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并没有专门的规定,更不用说有专门的法规。而在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在收入法典中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显得层次不高、权威性不足,缺乏严肃性。

        结束语

        虽然存在种种问题,但是实际上实行优惠税收政策亦表明政府在养老金计划中承担的部分责任,我们应该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同时,政府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给予企业导向,促使企业年金向政府既定的方向发展,比如保护职工的利益,这将有助于促使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公平,促使资本市场的发展。

参考文献:

工业企业税收政策第9篇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明确小微企业的界定标准是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前提。税法所指的小微企业则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微企业,包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而且工业企业的从业人数100人以下、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下,其他企业从业人数80人以下、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下。

二、现行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自身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哪种小微企业有享受减免税税收优惠待遇的资格和小微企业对哪些税种可享受税收优惠。

1.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高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流转税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三、现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局限和不足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关于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由于立法和优惠政策的落实等方面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使得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效果上达不到预期的水平。

1.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系统性和稳定性。尽管近年来我国各税收实体法中都给予了小微企业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但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的有关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立法,其分散导致了我国现行税法中缺少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一般的和共同的税收问题做出统一规定的法律形式,从而难以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做出统一的规定。

2.税收优惠适用条件与小微企业现状存在偏差。当前多数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是高新技术行业的小微企业,但我国小微企业大多是劳动密集型企业,能够享受到这种税收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很少。同样在与流转税相关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同样存在偏差,例如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得到提高,但税收优惠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对独资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却不适用。这种因身份类别不同而适用不同的税收待遇的法律规定使得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变窄。

3.税收优惠力度小、优惠方式单一。我国对于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与外国相比较小。以所得税为例,小微企业所得税的征收适用较低的税率是许多国家的常用做法我国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为20%,仅略低于企业所得税25%的基本税率,20%的优惠税率。而优惠力度相对较大的应税所得额减半并按20%计征所得税的规定,仅适用于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的小微企业,适用范围窄,且此规定只在?2 014年到2016年间有效,具有明显的临时性。

同时,我国目前所得税优惠方式多以直接优惠为主,比较单一。而加速折旧、税收抵免等间接税收优惠方式则用的很少。而且据有关企业反映,在申请设备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等优惠方式时,限制条件较多,在一定程度上给企业享受减免税的税收优惠增加了困难。

四、关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改进的建议

1.增强税收优惠系统性和稳定性。要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的系统性,制定一部包括小微企业各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是十分有必要的。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都不得违背该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法律;同时需要建立完善和规范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和修改制度,加强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的研究力度,制定统一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修改指导原则,增强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的长期性和全局性。

2.增强税收优惠政策对小微企业适用性。我国的小微企业多以传统型产业为主,劳动密集型企业占相当大的比重,因此要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制定有关小微企业融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时应不局限于企业的身份,对发展前景光明且可以提供担保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也应当提供融资时的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