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职称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4-08 11:4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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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职称论文

第1篇

学困生之所以难转化,不仅因为教师、家长的帮扶不力,还因为他们常用一种病态的目光看待问题,犯了错误,不是及时地反省而是把个人封闭起来,认为自己无能、老师偏心来逃避责任;另一方面,他们却有着一种强烈的病态自尊。鉴于此,笔者试从语文老师的角度,借语文学习这个主阵地,尝试为他们画好一个个大大的“正晕轮”,帮助他们重新找回自尊和自信。

一、借语文式宽容,画“乐学”之晕

大多数的学困生表现为对老师和家长的苦口婆心无动于衷,对事冷漠。攻其身不如攻其心,我们何不宽容一些,为他们画一个大大的“乐学之晕”?

1.友爱的姿态。学困生更渴望得到老师的爱。一句适宜的鼓励,一个充满赞许的暗示,一句关切的话语,都会点起学困生心中希望的火焰,构建学困生乐于学习的氛围。

2.幽默的语言。有魅力的语文老师应该具备语文式的幽默。面对学生在学习中无意犯的错,尤其是学困生,大声呵斥于事无补,幽他一默又何妨?

案例1:有位三年级老师看到学困生将“桌”写成了“卓”时,故作惊讶地对他说:“这张桌子不得了,砍了两条腿还能站住!”孩子便在玩笑中会意了。

3.入耳的说教。学生犯了错误,用什么样的话语对学生最有效?恶狠狠的话语就一定有效吗?我曾见过学生当着教师的面摔门。在教育界,到处流传着陶行知老先生“四颗糖”的故事。没有义正词严的批评,没有语重心长的说教,更没有疾风暴雨的体罚,而谁能说这样的教育不动听入耳呢?

4.契合的心灵。有些课任老师常会对学生说:“你们班纪律真差!”而班主任常会说:“我们一定能赢!”“我们”与“你们”,前者亲和,后者对立。不要小看了教师不经意间的用词。教师在对学生恶语相向时,就是将这些学生推向了自己的对立面。而很多优秀班主任的一言一行无不向孩子们暗示着一个信息——“我们”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老师,是其中一员。

二、借语文式帮助,画“悦己”之晕

所谓语文式帮助,意为含蓄的、育人于无形的帮助形式。

1.鼓励化整为零。学困生在听说读写各方面似乎一无是处,拿写字来说,满本的习字册上你找不到一个可以称得上整洁、美观的字。怎么办?将鼓励化整为零!

案例2:我用红笔圈画出他们每个字中相对漂亮的笔画以示褒奖,哪怕只是一笔略带笔锋的捺。这方法还真奏效,有两个原本写字如乱草的孩子,就因为半个学期中,我用这种方法送他们数百个红圈圈,现在开始认真写字了!

2.竞赛有纵有横。与学优生相比较,学困生获得成功的体验是不多的,这就需要老师针对他们的特点为他们多提供成功的机会。

(1)纵向评比:当然是拿他们自己的现在和过去相比,不断发现并表扬他们的进步。此时,给他们备一个成长记录袋真的很有必要。有时,针对特殊情况还要采取一些非常方法。

(2)横向评比:为了不让学困生离群或是自封,我们也不能忽视他们与同学之间的横向竞赛。可以指导全班学生在班里找一个竞赛对手,在学习上制造你追我赶的氛围。不过,学困生的结对子竞赛一定是在老师的精心设计之下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教师要不动声色地给他们安排一个水平相当的竞争对手。

3.评价短中见长。不可否认,学困生虽然文化成绩不够理想,但也许文体方面有一定特长;他们虽然一时落后于人,但内心也有争上游、争荣誉的欲望;他们遵守纪律的自觉性不够高,但却乐于助人等。我们要勇于跳出传统的思维束缚,对自己的学生进行重新“定义”,做到“短中见长”。

4.距离远近适当。笔者在此处要重点说一说,细心的语文教师是如何把握好和学困生之间的空间距离的。

(1)授课时的距离。教育心理学家曾做过这样的实验:教室里有四组学生,教师始终站在三、四组之间过道的三分之一处上课,实验观察结果显示,教师身边的三、四组学生的听课状态明显好于一、二组。所以,我们不要总高高在上地站在讲台上,要常走进过道进行课堂教学,并且要时常变换两个过道。

(2)评价时的距离。如果批评,对那些胆子大,屡教不改的孩子要近距离批评,使他能够感受到压力,对胆量较小的孩子最好远距离批评,使其不会太感觉压迫;如果表扬,那就最好是近距离了,因为对任何一个取得成功的孩子进行靠近表扬都具有明显的教育功效,有很好的激励作用。

三、借语文式交流,画“亲子”之晕

如何用语文方式与家长更有效地交流,为学困生与家长之间画好“亲子”之晕呢?

1.拓一条渠道。对于中高年级的学困生,家长的教育方法都或多或少存在问题。而且经过多次较量,他们也已经像他们的孩子一样油盐不进。对于不愿或不敢与你交流的家长,不同的情况要借助不同的交流渠道,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家校良好沟通。

案例3:刚接这个班里阿凡(单亲家庭)的爸爸是基本请不动的,于是我果断地放弃了与他面谈的交流方式,改为给他写信。孩子每有点滴进步,我都会写上只言片语让孩子捎回。53封信写完了,他的爸爸竟然开始主动到学校来与老师交流孩子的学习状况了。更可喜的是,在捎信的路上,孩子也悄悄增长了自信!

2.换一个角度。其实,我们做教师的如果能在改变观念去欣赏孩子的同时,也教会家长换一个角度去欣赏孩子,才可谓功德无量。我的同事徐老师就是这样做的。她最常问家长的一句话是:“这孩子在家有什么优点是我还不了解的呢?”

第2篇

行政程序的发展及其法治化,是社会民主法治发展的必然的结果[1]。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一方面乃因社会事务的增加,需要广大的行政权力,另一方面随着行政权力的扩张,政府职能的转变,民主政治的发展,需要对行政权力进行制约,以保障人民的权利不被侵犯。这些正是促成行政程序法制定的原因,因为行政程序法是控制行政权行使的重要机制,两岸的行政程序法制应该说都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催生的。

政治稳定与民主政治制度的确立,是行政程序法发展的政治基础和动力。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必定以稳定的政治为前提,没有稳定的政治[2],社会秩序必定会动荡,遑论要求政府给予合理行政程序的对待。除了政治的稳定外,民主政治的确立也是推动行政程序法立法的动因。

政治民主化是促成行政程序立法的客观环境。台湾地区自1989年7月开始解严,结束自1949年以来长达50年的,政治民主化有了重大转折,政治逐渐开放,人民权利意识开始增长,产生一波社会运动的浪潮,人民藉由集会及游行,向政府表达自身权益的需求、对公共政策的不满,展现对政治的参与,社会迅速转变;而大陆地区在1982年通过新宪法,这对行政程序法产生了基础作用。此后,大陆地区开始朝政治民主化迈进,对行政程序法的推动,有正面的诱因。故政治民主化,必然促使人民权利意识增长,而行政程序法正符合人民维护自身权益的需求。民主政治故为行政程序法典的直接动力论文。

推动行政程序法制定的动力有一个共同的特点,便是社会转型压力大,不论是现在的大陆地区,还是1990年代的台湾,在政治、经济、社会乃至于法律,都面临新旧秩序的交错轮替。面对这样转型的压力,对于提供公平、公开与公正的行政程序,对于参与行政程序,来自于人民对行政机关的要求的声浪,亦随之而起,此成为推动行政程序法的最大动力。在程序的设计上,必然面临行政公正及行政效能提升的协调。

因此检视台湾地区制定行政程序法的时空,乃处于社会密集且快速的转型中,大陆地区也正是如此,行政程序法草案制定的当前,正是改革开放后,朝市场经济快步迈进,政府大力推动许多重要建设,经济快速成长。所以说行政程序法的产生和完善,经济发展占有重要地位。

此外,政府方面态度对于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的制定也具有相当重要的影响,尤其是由政府透过专门调查或研究委员会的设置,进行负有任务的研究,更是推动立法进度的保证。除此之外,法学界的研究,不断撰写论文,尤其是透过法学研讨会提出草案,或是对政府公布的草案或研究报告召开专门的研讨会,更是促成行政程序法立法的一大动力。而大陆地区目前学术界对于行政程序法的理论也有热烈的讨论,未来行政程序法的立法过程,似亦有赖政府的推动[3]。

整体而言,行政程序立法,不能不考虑到社会转型的问题[4]。另外对政府权利扩张的控制以及对政府科学管理则是行政程序法典化的最主要原因。民主政治使人民权利意识提高,而经济发展是推动行政程序法的动力。经济的自由化必然会推动政治的民主化,政治民主化的结果必然会促使人民要求参与行政程序的决策过程,进而要求行政程序的公开、公正与公平,这是一个立法趋势。

相较于外国的立法过程,对实际行政运作作实证调查,一直是相当受到强调的重点[5]。台湾地区在制定行政程序法过程中,似有欠缺。大陆地区在制定行政程序法时,应该考量实际运作的情形进行立法,方能反映时代需求,毕竟法律不是理论,而是实际的运作。

(二)立法体系的比较

1、立法模式选择

关于行政程序法的法典化的立法,有其困难之处,其原因主要是范围广泛、性质复杂、变迁频繁[6]:其一,范围广泛:行政程序法的范围,远较其它法律为广泛,尤其政府任务增加,行政权日渐扩大,如何制约行政权的力量,以保障人民权利不被行政权的侵害,把行政程序法统一编纂,其困难自不待言。其二,性质复杂:行政活动多样、复杂,但各类行政行为,差异颇大,故编排一部统一法典,实不容易。其三,变迁频繁:行政法规为国家行政的运作规范,但是国家政策要因时制宜,随着时代改变必须有所改变。

但这些困难并非无法克服,各种行政程序法律规范有其特殊性,因此把所有行政程序法律规范,归纳在一部行政程序法中有其困难之处,但是制定各种行政程序共同适用的一般法则,也并非不可能,行政程序法立法目的通过努力是可以达成的。

面对行政程序的立法,首先要解决的是如何设计及架构法律体系之问题,参照各国立法例,立法结构大概有三种选择,试分析如下:

(1)并列式

这种立法模式是按照行政行为的类别确定行政程序法的基本架构。整个行政程序法分为若干部份,每一部分分为一种行政行为类型,各个部分内部采用线性结构,但整个行政程序法不是线性结构,而是并列结构。

并列式的结构并不可取。这种结构的立法,如同一部各种行政行为的汇编,由于个别的行政行为类型有许多共通性,因而使许多相同程序在同一部法典中大量重复,整个法律篇幅过长、拖累。虽然这种立法也有其优点,如各类行政行为程序自为一体,方便法律的实施。但是世界各国行政程序法基本上都不采这种立法结构方式。

(2)总括式

这种立法模式是打破行政行为的类别界线,按照行政程序法的时间性确定行政程序法的基本结构。此种结构与诉讼法的结构十分相似,其特征是以程序的时间性为结构基础,行政行为类别从属于行政程序的时间流程。

总括式结构对各类行政行为共有的程序制度进行归纳重组,显然能克服并列式篇幅过长、重复的缺点,使行政程序结构简洁,条理清晰。但其却难以兼顾各类行政行为特有的程序制度。

(3)总分式

这种立法模式将整个行政程序法分成两个部分,上半部采总括式,下半部采并列式。这种结构的特征是兼采上述两种方式,既作通则性规定,也做分则性的规定,能统一规范则统一规范,不能统一规范则依不同行为分开规定。

就行政程序法本身的特殊性而言,总分式的立法模式应是较好的选择。行政程序法典内容涵盖实体法与程序法;同时行政程序法调整范围广泛,各类行政法律关系差异很大,而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或一般原则,均需普遍适用各领域的行政行为。为使这些原则、规则在所有领域和所有行政行为中得到遵循,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中加以规定是非常必要的。为此,只有透过总分式结构方能达到效果。

2、台湾地区的立法体系

台湾地区行政程序的立法体系:第一章总则篇,规定法例、管辖、当事人、回避等等,适用于所有行政行为的规定,有大量实体法的规范;第二章以下则是针对个别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分、行政契约等等,分别予以具体规范。整部行政程序法分成两个部分,前面为行政程序的通则性规定,后面为分则性的规定,有关程序性规范,能统一规范则统一规范,不能统一规范则采则分开规定的总括式模式。

3、大陆地区的立法体系

大陆地区目前学者草拟的行政程序法试拟稿主要有两个版本:一个版本是姜明安教授执笔,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课题组2002年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试拟稿》(以下简称“试拟稿”);另一个版本是应松年教授负责的行政立法研究组2003年草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专家建议稿》(以下简称“专家建议稿”);两个版本立法体系均采总分式结构,即总则中不分行为的种类和程序之阶段,对于各类行政行为的共同事项作出统一集中的规定,为关于行政行为的一般规定;分则中则是对于特定种类的行政行为作出特别的规定。可见,大陆地区在行政程序法典化的过程中,关于设计未来行政程序的立法结构,不论是专家建议稿或是试拟稿版本,都是以总分式结构为准则。

虽然这种立法体系,架构与内在逻辑性联系不及其它法典清晰、严密,但基于行政程序法典所调整范围的复杂性,包括对于程序与实体内容相协调,这种体系的编排方式,应该说是合理和适当的。

专家建议稿在第一章是总则的规定,对于各类行政行为则分别规定;试拟稿共七章,第一章为总则,第七章为附则,其余五章除第五章(特别行政行为的程序)为分则内容外,其他章实际也为总则内容,分别包括行政程序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的一般制度、行政救济与法律责任。其中主体与行政行为主要为实体性规范,而行政程序的一般制度和特别行政行为的程序自然是程序性规范,行政救济与法律责任则是涵盖实体与程序相结合的规范。

行政程序法律体系架构,总分式是最好的立法选择,:行政程序法分成两个部分,上半部采总括式,下半部采并列式,既作通则性规定,也做分则性的规定,能统一规范则统一规范,不能则依则分开规定。其理由如下:

其一,行政程序法典不同于民法典及刑法典,虽然涵盖实体法,但是主要不是实体法,所以不能如同民法典及刑法典一样架构体系[7];行政程序法也不同于诉讼法,虽然主要是规定程序法,但仍有实体法的规范,故不能如同诉讼法体系一样的架构。

其二,总分式结构能够充分体现制定集中系统的行政程序法的必要性。行政活动多样、复杂,为了实现行政法治的统一,应力求使行政行为统一起来。由于在实体上实现行政行为的统一十分困难,各国主要谋求在程序上实现行政行为统一。行政程序法担负这个重要的使命,要在程序上实现行政行为的统一性,采用总分式结构,以通则性程序制度为主体,就可以达成在程序上实现行政行为统一的目标。

其三,总分式结构能够较好的处理行政程序法与各类行政行为的关系。行政程序法并不能取代各类行政行为法,因为各类行政行为法还需要规定各自的实体规范,以及特有的程序规范。倘若行政程序法不能与各类行政行为相衔接,则整个行政法体系是松散的。总分式结构透过适当分则性的规定可以与各类行政行为法相衔接,使行政法体系完整。

其四,从根本上,总分式结构是行政法体系对行政程序的必然要求。行政程序法在行政法体系中处于基本法律的地位,他与各类行政行为形成扇形结构关系。体系的结构关系必然影响法律内部的结构,处于基本法律地位的行政程序法因此必须被要求采取总分式结构。

正因为如此,无论是台湾地区已制定的行政程序法,或大陆地区的试拟稿以及专家建议稿,在考量行政程序法的范围广泛、性质复杂的特殊性后,均选择以总分式结构方式作条文编排,是较为可取的立法方式。

(三)立法内容的取舍

1、若干待解决的问题

世界各国对行政程序法规定的内容不尽相同。行政程序法应规定哪些内容,从来就没有一定必循之规,应视当时社会情况等因素来决定。综观各国对于行政程序法的内容取舍,有以下问题需我们在立法决策时考虑和找出解决方案[8]:

第3篇

近年来,社会发展对法律制度不断提出新的要求,程序和程序法的价值等问题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重视,但程序工具论并未得到彻底地批判,“重实体、轻程序”的状况并未得到根本的转变。现在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而行政法治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行政实质上是实体行政与程序行政之统一,行政法治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之行政法治。(杨海坤,黄学贤。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7.)因此,我们必须批判绝对的“程序工具论”,重新认识和建构行政程序的价值体系,并确立行政程序之独立价值。

一、程序的哲学涵义及其启示

所谓程序是指一定的运动过程及其构成运动的因子或因素之间内在关联之总和。从程序的这个哲学概念可以看出,程序蕴含着运动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方式、步骤是程序空间上的要求;时限和顺序则是其时间上的要求。任何物质或现象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延续和伸展皆是程序。程序的哲学概念给我们以如下启示:程序总是在一定时间内,在一定的场所中存在的运动和活动,程序无所不在。考虑世上任何事物都应该用到程序的观念。“无程序就无事物本身,程序就是事物存在和运动的方式。”(汤维建。关于程序正义的若干思考[J].法学家,2000,(6)。)

我们所要了解的程序是法律意义上的程序即法律程序。程序是法理念的不可或缺的要素,可以说没有程序就没有法,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和任性之区别。传统法学对法律程序概念的理解是片面的,这表现在把法律程序与诉讼程序划等号,例如《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解释说“凡规定实体法有关诉讼手续的法为程序法或诉讼法。”(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80.)此即认为诉讼程序即为法律程序。现在,这种观点已被绝大多数学者所抛弃。从法学角度并结合程序的一般意义,我们认为法律程序即是指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时间与空间上的步骤和形式。对这一定义可作如下理解:首先,法律程序针对的对象是法律行为。包括立法行为、司法行为、行政行为、诉讼行为以及其它法律行为。因而相应地存在着立法程序、司法程序、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等等。其次,法律程序是由时间要素和空间要素构成的。和其它任何程序一样,法律程序离不开时间和空间要素,它是时间的延伸和空间的延展的统一。最后,法律程序是一种法定的程序,也就是说法律程序并不同于事实程序。它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力的,必须予以遵守的。

程序往往是相对于实体而出现的,有必要阐述一下程序与实体的关系。如前所述,传统法学“重实体而轻程序”,认为程序无足轻重,从属于实体,从而抹煞了程序之独立价值。随着社会之发展,人们对程序的认识也不断发展。程序的重要性和独立性日益受到学者的重视。有学者提出“虽然我们承认两者是形式与内容之关系,但是我们也应当注意把握法律程序的相对独立性,不能轻易地说形式是次要的,所以法律程序是次要的,法律程序这种‘形式’相对于法律实体内容而言具有相对独立性”。原因在于:第一,法律程序的合理性有其自身的评价标准。程序上的合理性判断,无需借助于法的实体内容就能够独立进行。第二,法律程序与实体法并不同步发展。实体法内容的优劣程度也并不必然决定法律程序内容之优劣。第三,法律程序在很多方面都保持其相对稳定性和历史的延续性。(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337-388.)

法律程序的相对独立性让我们进一步反思实体与程序的关系定位:程序可以独立于实体内容之外,虽然这种独立性只是相对的。程序并不是实体的附属物。当然,我们在此探讨并重视程序及程序法自身的独立价值,决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否认二者的联系。我们认为实体和程序之间,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是一种互相依赖、互相保障、互为目的和手段的辩证统一关系。“实体和程序的互相依赖表现为:有实体,必然有程序;有程序,也必然有实体。二者总体上是相伴而生的。实体与程序法之间的互相保障关系表现为:没有程序,实体便将无法实施;而没有实体,程序将无从依据。”(李佑标。试论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A].诉讼法理论与实践[C].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编。35.)也就是说实体与程序既是互相独立的,又是相互联系的,二者具有同等的价值。我们认为这才是对待实体与程序关系所应持有的理性态度。

二、行政程序的涵义及其独立性

以上从程序的哲学含义入手,论述了一般法律意义上的法律程序的概念、内涵及法律程序之相对独立性,并对实体与程序关系作出了理性的定位。行政程序作为法律程序的一种,理应具备一般法律程序之共性。但是从行政法之角度来看,行政程序又具有其独立之个性,行政程序与实体的关系在表现形式上也有其独特个性,因此十分有必要阐述一下行政程序的概念和内涵。

行政学或行政管理学也要研究行政程序,但与行政法学研究之角度不同。在行政学中,行政程序的定义是“处理行政事务过程中必须遵守的一系列前后相继的工作步骤”。(关保英。行政法的价值定位[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7.)从这个角度研究行政程序,我们称之为行政过程或行政决策过程可能更为妥当。而行政法学上研究行政程序则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研究,强调程序的法定性及其法律上的意义。

“世界上大多数纠纷都是由词语引起的”。在法律界和法学界,对法律要领把握和理解的不同,常常是引起争论和讨论之根源。(杨海坤,黄学贤。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4.)目前,关于行政程序和行政程序的概念也存在着分歧。在国外,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行政程序就是行政诉讼程序,把行政程序等同于行政诉讼程序;二是认为行政程序包括行政行为程序和行政救济程序;三是认为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所遵循的法定程序。受国外行政法观念的影响,国内对行政程序的内涵也尚未有统一的说法,基本上也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行政程序是贯穿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的全过程,包括事先、事中应遵循的程序及事后的补救程序(行政诉讼程序);二是认为行政程序即行政诉讼程序,“程序法为诉讼活动所专有”;三是认为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之总和。(有关行政程序定义的不同观点,见杨海坤,黄学贤。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4-5;陈丽芳。论行政程序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J].河北法学,2000,(4);张晓光。现代行政程序价值的透视[J].浙江省委党校学报,1998,(2)。)

结合前面对法律程序的论述,综合评价国内关于行政程序定义的几种观点,我们认为,第一种观点将行政诉讼程序包含于行政程序之中,掩盖了诉讼程序和行政程序的区别,范围过大,很少有人持此观点。第二种观点既抹煞了行政程序即是诉讼程序的区别,又忽略了行政行为程序,通过对法律程序定义的分析可知此观点难以站得住脚。而第三种观点则已成为国内的通说,如有学者认为“行政程序就是由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和时间顺序构成的行政行为之过程。”(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64.)还有学者认为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姜明安。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260.)也有学者认为“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依法必须经过的过程、次序或步骤”。(叶必丰。行政法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118.)

综合上述学者对行政程序的定义,表述虽各不尽相同,但基本观点是统一的,都认为:第一,行政程序是行政行为之程序,行政程序总是相对于行政行为而言的,一方面它与行政行为不可分离,另一方面,它又只能是行政行为的程序而不是其它行为的程序;第二,行政程序的主体是行政主体,虽说行政相对人有参与行政程序的权利,但行政程序是调整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的程序,其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第三,行政程序是法定的程序,行政程序并非可有可无,而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所必须遵守的,否则将承担法律上之责任;第四,行政程序是由行为的方式和步骤、时限和程序所构成的,这两个方面构成行政程序的空间表现形式和时间表现形式。

在了解行政程序的概念之后,我们应当关注行政程序与行政实体的关系。前面所述一般法律程序与实体的关系及其相对独立性,同样适用于行政程序。但是在行政程序与行政实体的关系方面,又具有行政法上的独特个性,这种个性是由行政法之特点所决定的。从法的表现形式角度,“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法规范往往存在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在行政法领域中,……行政程序法即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之程序法规则,成为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周佑勇。行政法原论[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9-10.)其原因在于,在非诉状态的民事关系中,遵循行为人意思自治原则,不可能也无必要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程序法;在非诉状态下的刑事关系中,若规定罪犯应按一定程序作案,那更是荒谬的。但在行政关系中,由于行政主体的特殊地位,国家需要对其规定一定的行为程序,这既是民主与法制的要求,也是科学与效率的需要。因此在各种行政管理法律中,往往既有行政实体法规范,又有相应的行政程序法规范,且二者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一体。从行政行为角度,任何行政行为都是实体内容与程序形式之统一,任何行政行为都是实体行政与程序行政之统一。在行政主体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为相对人设定实体上的权利与义务,同时,行政主体又必须依法定的程序来实现实体权利与义务。

也许正是因为从法的表现形式和行政行为的角度来看,行政实体与行政程序紧密相关,不可分割,在“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下,行政实体代替了行政程序,行政程序的独立性及其独立价值被完全抹煞。应当认识到,行政程序是现代行政法的重要内容之一,行政法治的实质就是依法定程序行政。行政程序作为规范行政权、体现法治形式合理性的行为过程,是实现行政法治的重要前提,而行政程序发达与否是衡量一国行政法治程序的重要标志,因此现代行政法中,行政程序具有极其重要的法律地位。虽然行政程序与行政实体相辅相承,密不可分,但行政程序毕竟不能等同于行政实体,更不能忽视行政程序之独立性,不能抹煞行政程序之独立价值。

三、行政程序价值的反思与重构

行政程序价值,也即是行政程序的法律价值。在已出版的各种教材和专著之中,仅有少数学者对行政程序价值作了论述。如有学者认为行政程序价值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公正性;第二,准确性;第三,可接受性;第四,效率性。(叶必丰。行政法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125-127.)另有学者认为行政程序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价值:一是扩大公民参与政权行使的途径;二是保护相对人程序权益;三是提高行政效率;四是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姜明安。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263-264.)还有一些学者在谈到行政程序价值时认为“程序即是法”,一味强调程序正义,程序之价值只在于程序正义。而更多的学者则是在其著作中避免直接论述行政程序的价值,而是将行政程序价值之内容分散于行政程序的目标模式、功能、原则和基本制度之中。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学界在论述行政程序价值之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行政程序价值概念之理解不当,造成程序价值与程序功能、目标模式等概念的混淆,如将“扩大公民参政权”、“保护相对人程序权益”等功能方面的内容视为价值的内容;二是将程序自身所应当具备的特性或是应当达到的要求视之为程序的价值,如将准确性、可接受性等作为程序的价值;三是对行政程序价值体系的建构不完整,对行政程序价值所具体包含的内容在列举上不全,且有的相互包含或重合,表现在:一是认识到行政程序对于行政实体的价值,即程序的工具价值,却没有认识到行政程序也具有非工具性价值;二是虽也认识到了行政程序的非工具性价值,但认为其非工具性价值仅仅就是程序正义。这也许是受了一些学者对民事诉讼程序或是刑事诉讼程序价值研究的影响。在民事诉讼或是刑事诉讼中,程序特指诉讼程序,学者研究程序之价值实际上就是研究诉讼程序的价值。而大多数学者认为诉讼程序的价值就是程序正义,从程序设计的内容上可表述为正当程序。(司法界以及研究刑诉、民诉的学者在论及程序的价值时,实质是把司法诉讼程序等同于法律程序,所以他们所论述的程序的价值实际上就是诉讼程序的价值。而在行政法学界,行政程序是不能和行政诉讼程序划等号的。因而只论及程序正义是片面的。)很明显,行政程序并不是行政诉讼程序,而认为行政程序的价值就是程序正义也是不妥当的。

鉴于大多数学者避开行政程序的价值而论述行政程序的目标模式或是行政程序的功能,有必要区分这三者的关系以突出研究行政程序的价值的意义。行政程序目标模式,是指一国行政程序法因理想效果设计而确定的主要立法目的及其整合规则,以及由此呈现出来的总体风格和特征,是行政程序价值取向或价值模式的法律化。(应松年。比较行政程序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43.)行政程序的功能,简言之就是行政程序所发挥的作用。我们认为行政程序的价值是一个最抽象的概念,只有在这一概念的指导之下才能够更好地研究行政程序的目标模式、原则、基本制度和功能。理性的逻辑思维过程是这样的:首先在设置行政程序之前就应该设想将要设置的行政程序它应当保护和促进哪些价值,其自身又应该具有哪些价值;其后,根据现实的需要,立法者可以对众多的价值取向进行选择,强化某一方面的价值,这种选择将使一国的行政程序法形成一定的目标模式;然后,在一定的目标模式下确立行政程序功能,确立行政程序的原则,制定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具体制度,具体程序规则;最后,在具体运用程序规则的过程中,去评价和判断行政程序。由此可见,行政程序的价值是处于第一位的,最最抽象的概念,它对于行政程序的设置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下面将试从一般法律价值入手建构行政程序的价值体系。

1.法律价值。价值本是哲学的一个基本范畴。价值是作为主体的人和作为客体的外界物的关系中表现出来的客体对主体的效应。而在法学研究中,很难给法律价值下一个准确的定义,按照法理学界的通说,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这一术语。第一,是指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的价值如秩序、自由、民主、正义、效率等等。法律发挥社会作用的目的就在于对这些价值予以保护并促进其增加。这种价值构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因此可以称之为法的“目的价值”;第二,是指法律自身所具有的“善”的品质。此意义上的法之价值可称之为“形式价值”,是指法律在形式上应当具备哪些值得肯定的好的德性;第三,是指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即是对众多价值的评价和选择,是在几种法律价值发生冲突时,如何评价取舍。

2.行政程序价值。行政程序价值是相对于行政实体价值而言的。前已谈到行政程序不是可有可无的,对行政法、行政行为而言行政程序至关重要,具有其相对的独立性和存在的必要性,行政程序之价值正是基于此而存在的。那么,行政程序的价值到底包括哪些内容呢?我们认为相对于行政实体而言,行政程序价值包括程序的工具价值和程序的独立价值两大类。应该说学界对于行政程序的工具性价值已经有了足够而全面的认识,我们现在批判绝对的“程序工具论”,但绝不能否认程序的确具有工具性价值。程序法具有为实体法服务的天然使命。从实体与程序、行政实体与行政程序的关系之中,我们已经认识到,实体与程序密不可分,离开了行政实体,行政程序难以独行,离开了行政程序,实体也将无从依附。鉴于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力作出行政行为之首要和最终目的就是为相对人设定实体上的权利与义务,其过程也是通过行政程序的一步步向下开展而达到行政实体的实现,我们不能否认行政程序之对于行政实体具有工具价值。鉴于这一工具性价值不是通过程序自身表现出来的,而是相对于行政实体表现出来的,我们亦可称之为“行政程序的外在价值”。

关键是,我们不能认为行政程序只具有工具性价值。很明显,除了相对于行政实体所表现出来的工具性价值也即外在价值之外,行政程序自身还具有其独立于实体之外的价值即行政程序的独立价值,鉴于这种价值是行政程序自身所表现出来的,我们也可以称之为“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因此,只有从行政程序的工具性价值和行政程序的独立价值两个方面去建构行政程序价值体系,这个体系才是科学而完整的。鉴于学界对于行政程序的工具性价值已经有了足够的认识,我们在此没有必要赘述,下面将重点阐述我们对行政程序独立价值的认识。

四、行政程序的独立价值

行政程序的独立价值就是行政程序自身所具有的内在价值。它既不同于行政实体价值,也不同于行政程序的工具价值而是独立于二者之外的价值。作为法的内容之一种,行政程序理应具有法的一般共性,比照一般意义上的法的价值,行政程序独立价值也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一是行政程序的目的价值,二是行政程序的形式价值,三是行政程序价值评价标准。作为价值评价标准,其实质上是对价值的评判与选择。行政程序价值内容不是惟一的,在众多的目的价值之间、形式价值之间、目的价值和形式价值之间都存在着价值的判断,在价值出现冲突时还存在价值的选择问题。可见,价值的评价标准是内含于目的价值和形式价值之中的,是在动态的程序运行中表现出来的,所以我们将着重从行政程序的目的价值和形式价值两个方面来论述行政程序的独立价值。

1.行政程序的目的价值。行政程序目的价值即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通过严格的程序规则所要保护和促进的价值。对于此概念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分析之:第一,目的价值在行政程序确立之前就应当被确立,并在此目的价值之指引下来设立行政程序。立法机关或是行政机关在设定行政程序之前就应当有一个价值取向,设想将要设定的程序规则应当保护和促进哪些价值,并把此价值设立体现于行政程序之中。第二,目的价值在行政程序的具体运用过程中体现出来,并指引着行政行为的具体作出。目的价值实际上就是行政程序的精神实质。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当考虑其行为是否符合行政程序的精神实质,是否保护和促进了程序的目的价值。

行政程序的目的价值构成了行政程序所要追求的社会目的,反映着行政程序创设和实施的宗旨,它居于价值体系的主导地位。行政程序的目的价值内容到底包括哪些价值呢?一般认为法所追求的价值内容包括正义、效率、民主、自由、秩序、个人尊严等等,行政程序的目的价值也不例外。

(1)正义。正义又可称之为公正、公平等等。正义是法所要追求的首要价值。“正义是至高无上的,而社会正义是首要的正义。”([美]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73.)依公共利益本位论,行政程序所追求的正义应当是一种社会正义。行政法调整的是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在二者之中,公共利益占本位,当二者发生矛盾时,应当以公共利益优先。而公共利益体现的是一种社会正义。我们认为,行政程序在设定之前、设定之时,其所追求的正义是一种社会正义,以符合公共利益;但是一旦行政程序确立之后,在个案之中,行政程序追求的则应当是个体之正义,应力求去维护相对人的权益。因为相对人毕竟是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只有在个案中严格依法定程序追求个人正义,才可能在总体上维护公共利益以实现社会公正。从另一个角度讲,行政程序所追求的正义应当是过程之正义。正义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是一个法律原则。惟有如此才能让公众确信法是正义的,从而增强法的公信力并树立法的权威。过程之正义正是强调“意义在于过程之中”。实现程序的过程也即实现正义的过程,这里并不强调实体上是否一定正义。

(2)效率。效率也是法的价值的重要内容。哲学意义上的效率是指人的活动中的输出量与输入量的比值。此处说的效率是行政效率,它是效率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具体化。它是指一定行政行为在单位时间和空间所产生的社会效果与在此行为过程中所付出耗费之比率。可以说,效率价值既是行政程序时间性的体现,又是对行政程序在时间上的限制。对于行政法而言,效率重要性尤为突出。因为行政主体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都是有限的,因而就有必要提高行政效率,这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和个人利益的保护都是有益的。这就要求我们耗费最少的行政资源去实现最大限度的公共利益,具体而言,要通过设立一套科学的、合理的行政程序来提高行政效率,实现社会公正。

以上从正义与效率两个方面来论述行政程序的目的价值。但是正义和效率并不总是统一的,当二者相冲突时,应当如何取舍呢?这就牵涉到价值评价的问题。有学者认为行政法在处理效率与公平之间关系时应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其理由就在于行政法是以公共利益为本位,其所追求的是最大限度的公共利益,并认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应当成为行政法制实践中合理处理正义与效率关系的指导思想。(有关行政法上效率与正义的论述。见叶必丰。行政法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周佑勇。行政法原论[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关保英。行政法的价值定位[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当然,行政程序目的价值不仅仅包括正义和效率这两个方面,还包括民主、自由、秩序、个人尊严等一般的法的价值。但我们认为正义和效率是行政程序目的价值之根本,因而详细论述之。

2.行政程序的形式价值。行政程序的形式价值,简言之,就是行政程序自身所应当具备的“善”的品质,或者说行政程序本身就应当是正当的程序。对行政程序的形式价值也可以从两方面予以理解,其一,行政程序形式价值是由行政程序的目的价值所决定的,并最终去体现和实现目的价值。设置一套完美的行政程序使之具有善的品质,就是为了保护和促进目的价值,否则,无论程序自身在设置上多么完美,多么善,也只能是毫无意义;其二,对行政程序形式价值之评价可以脱离于实体之外仅就程序规则本身作出判断,看其是否具有善的德性。对行政程序规则的评价可以直接就规则本身是否合法、是否合理、是否科学做出判断,而不必依靠实体。应该说行政程序形式价值内容可以用一个字来概括即“善”,具体而言就要求程序是“正当程序”。“正当程序”源于“自然公正原则”,自然公正原则完全是一个程序性规则。它的内容包括:第一,任何人不得成为审理自己案件之法官;第二,处理纠纷不能偏听偏信;第三,决定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务时,应预先通知当事人并给予其发表意见的机会。就行政法而言,行政程序之正当性要求程序的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公开性。

(1)合法性。行政法治之实质就是依法定程序行政,因此一个“善”的行政程序必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行政程序。程序的合法性要求一方面要有事先即已设定的可以在实施行政行为时予以依照的法定程序,另一方面要求行政主体在做出行政行为时必须且只能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不得在行政法明文规定之外自创程序或者破坏程序。

(2)合理性。行政程序不仅应符合法律要求,还应当做到客观、适度,符合行政法的一般法律精神。程序的合理性,要求在设定行政程序的时候应符合法律的目的,考虑到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不同地位和特点;在具体运用中,应在合法之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理之程序。

(3)科学性。程序的科学性是就程序规则在内容、结构、语言上的要求。在内容上应当真实,合乎实际;在结构上,程序规则各个组成部分在其组合搭配和排列顺序上应该层次清楚,内在联系紧密而构成一个个有机的整体;在语言上应当既准确无误,又简明扼要,既严谨一致,又朴实无华,明白易懂。

(4)公开性。行为程序调整的对象虽是行政主体,但是不能秘而不宣,应当以一定的形式广泛公开,以便于相对人了解,便于提高行政效率,增强行政行为之可接受性,也有利于监督行政主体行使职权。具体而言程序的公开性一是要求作为行政行为法定程序的公开;二是要求行政主体行政活动的公开。

第4篇

一、成本控制的基本含义

所谓成本控制,是企业根据一定时期预先建立的成本管理目标,由成本控制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在生产耗费发生以前和成本控制过程中,对各种影响成本的因素和条件采取的一系列预防和调节措施,以保证成本管理目标实现的管理行为。它包括成本预测、成本计划、成本控制、成本核算、成本考核和成本分析等六个环节。这些环节按成本发生的时间先后分为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事前控制进行成本预测和成本计划,对控制核算提出要求;事中控制进行成本控制和成本核算,为分析、考核提供依据;事后控制进行成本考核和成本分析,对预测计划提供信息。

成本控制的过程是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对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耗费进行计算、调节和监督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发现薄弱环节,挖掘内部潜力,寻找一切可能降低成本途径的过程。科学地组织实施成本控制,可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转变经营机制,全面提高企业素质,使企业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下生存、发展和壮大。

二、成本控制的基础工作

成本控制的起点,或者说成本控制过程的平台就是成本控制的基础工作。成本控制不从基础工作做起,成本控制的效果和成功可能性将受到大大影响。

1、定额制定。定额是企业在一定生产技术水平和组织条件下,人力、物力、财力等各种资源的消耗达到的数量界限,主要有材料定额和工时定额。成本控制主要是制定消耗定额,只有制定出消耗定额,才能在成本控制中起作用。工时定额的制定主要依据各地区收入水平、企业工资战略、人力资源状况等因素。在现代企业管理中,人力成本越来越大,工时定额显得特别重要。在工作实践中,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成本控制需要,还会出现动力定额、费用定额等。定额管理是成本控制基础工作的核心,建立定额领料制度,控制材料成本、燃料动力成本,建立人工包干制度,控制工时成本,以及控制制造费用,都要依赖定额制度,没有很好的定额,就无法控制生产成本;同时,定额也是成本预测、决策、核算、分析、分配的主要依据,是成本控制工作的重中之重。

2、标准化工作。标准化工作是现代企业管理的基本要求,它是企业正常运行的基本保证,它促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各项管理工作达到合理化、规范化、高效化,是成本控制成功的基本前提。在成本控制过程中,下面三项标准化工作极为重要。第一,计量标准化。计量是指用科学方法和手段,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量和质的数值进行测定,为生产经营,尤其是成本控制提供准确数据。如果没有统一计量标准,基础数据不准确,那就无法获取准确成本信息,更无从谈控制。第二,价格标准化。成本控制过程中要制定两个标准价格,一是内部价格,即内部结算价格,它是企业内部各核算单位之间,各核算单位与企业之间模拟市场进行“商品”交换的价值尺度;二是外部价格,即在企业购销活动中与外部企业产生供应与销售的结算价格。标准价格是成本控制运行的基本保证。第三,质量标准化。质量是产品的灵魂,没有质量,再低的成本也是徒劳的。成本控制是质量控制下的成本控制,没有质量标准,成本控制就会失去方向,也谈不上成本控制。

3、制度建设。在市场经济中,企业运行的基本保证,一是制度,二是文化,制度建设是根本,文化建设是补充。没有制度建设,就不能固化成本控制运行,就不能保证成本控制质量。成本控制中最重要的制度是定额管理制度、预算管理制度、费用审报制度等。在实际中,制度建设有两个问题。一是制度不完善,首先在制度内容上,制度建设更多的从规范角度出发,看起来像命令。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制度建设要从运行出发,这样才能使责任人找准位置,便于操作。二是制度执行不力,老是强调管理基础差,人员限制等客观原因,一出现利益调整内容,就收缩起来,最终导致制度形同虚设。

三、传统成本控制的局限性

现代企业高风险的经营环境、灵活的顾客化生产、高度自动化的制造环境要求有与之相适应的成本控制系统,而服务于相对稳定的生产经营环境的传统成本控制越来越暴露出自身的局限性。传统成本控制系统以责任会计控制、标准成本制度等为核心,具有如下特点及局限性:1、传统成本控制主要是依据组织机构的职能、权限、目标和任务来划分责任中心,形成纵横交错的责任控制系统。横的方面建立的是按职能部门划分的责任费用中心,纵的方面建立的是厂部、车间、班组三级责任中心。它的局限性主要是不易分清许多不属于单一职能部门但又具有关联性和同质性的费用的归属。同时,容易造成不同责任中心为了本部门利益而损害企业整体利益,成本控制难以达到全局的最优。2、传统成本控制以产品为核心制定耗费标准,以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变动制造费用、固定制造费用等成本为产品制定标准成本。它采用的标准成本是单一的、僵化的,并允许有一定程度的低效率,这与现代管理潮流相抵触。3、传统成本控制只强调控制产品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对事前成本控制重视不够,对设计方案存在的过剩设计或无效设计所造成的先天成本缺陷无能为力。4、传统成本控制把成本费用的发生看作是数量的驱动,以数量为单一基础编制费用预算,容易造成成本费用信息的扭曲。5、传统成本控制的差异分析基准只是与产量相关的业务活动,通过比较实际成本和标准成本来确定成本差异额。这种差异分析是滞后性的,只揭示结果而不是原因。由于传统成本控制存在诸多缺陷,因此,我们建立以作业为基础的成本控制系统,简称作业成本控制。

四、作业成本控制

以作业成本作为制造阶段成本控制目标。作业成本法是以生产的自动化、电脑化为基础,同适时制与全面质量管理紧密配合而形成的一种成本计算方法。它着眼于成本动因,依照资源耗费的因果关系进行成本分析。从成本计算的角度看,它是以成本作业为核算对象,而不是以产品为核算对象。通过企业成本的核算,追踪成本的形成和积累过程,由此得出最终产品成本。根据作业对企业价值的贡献,可以把作业分为两类:一类是增加价值的作业,一类是不增加价值的作业。作业成本法不仅克服了传统成本计算方法中间接费用责任不清、信息严重扭曲的缺陷,同时它还提供了一种成本管理的新思路。成本管理的目的就是努力消除不增加价值的作业,综合增加价值的作业,使之发挥最大效用。因此,作业成本法不单纯是一种成本计算方法,而是一种将成本计算与成本管理相结合的新型成本计算方法。

作业成本控制符合现代企业高风险的经营环境、灵活性的顾客化生产、高度自动化的先进制造环境的一种新型的成本控制方法。它将标准成本制度从为产品制定耗费标准转向为作业制定增值成本标准,费用预算从以数量为基础编制的弹性预算转向了以成本动因为基础编制的弹性预算,差异分析从以数量性变量为基础转向了以成本动因为基础进行,从为各个生产部门之间转移产品或劳务制定以传统成本计算为基础的内部转移价格转向为各个作业中心制定以作业成本计算为基础的内部转移价格。以作业为基础的新的成本控制的理论与方法是成本管理在成本控制方面的重要应用,也是成本控制系统随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五、成本控制的范围是产品寿命周期

第5篇

【论文摘要】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政府的实体组织转换在网上运作时,“流程”则是虚拟环境下政府实体组织向虚拟组织转化的共同基体,也成为转化过程中需要重新设计的结构。本文试图将知识管理思想融入到政府流程中。提出在虚拟环境下政府知识流程概念。阐述了政府知识流程构成要素、支撑该流程循环的条件,以及构建政府的知识流程图。

弗朗西斯培根先生有句很简明的话:“知识就是力量”这不仅对个人来说是真理而且也适用于一个组织。某种程度上说,一个组织的集体知识才是它真正的力量之所在一个组织需要对内部的和外部的挑战及时地回应,仅靠信息系统是不够的,关键是不断的收集、存储、更新和运用组织本身具有的知识…。在虚拟环境下,研究政府的知识流程是一项有意义的工作。

一、政务知识流程理论提出的背景

1.1政务知识流程理论

知识链指在一个链条型网络中,组织对内外知识进行选择、吸收、整理、转化、创新,形成一个无限循环的流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组织与外部环境之间、组织内各部门之间、人与人之间、人与组织之间被一种无形的知识链条所链接,这条无形的链条就是知识链。知识流程是建立在知识链理论基础之上的,是指组织的核心资源——知识在组织内各个知识驻点之间为创造价值而形成的一系列积累、共享、交流的过程,是组织流程的本质内容,其内涵是确定知识在创造价值中所处的环节。知识流程是从知识角度分析组织流程,将组织流程纳入到组织知识的流动过程中。这一理念运用到政务流程研究中,能够满足传统的线性政府流程向虚拟环境下政府非线性流程的转化。

1.2政务知识流程层次划分标准

1.2.1以政府种类为中心的划分。这种分层是以现有部门分工为基础,部门间政务仍然是隔离的,公众和企业为完成一件工作需要与政府多个网站、程序打交道。

1.2.2以跨部门政务整合为中心的划分。这种分层是在政务层面上实现了一定的资源整合,体现为一站式的政府办公流程。

1.2.3以公众为中心的划分。从公众的角度出发,首先区分不同类型的公众,然后界定公众与政府间的流程类型,最终以最方便顾客的方式来设计。此时,网络程序会自动地在公众和各个政府部门问建立工作联系,突破了政府部门划分的界限,政府实现非线性流程的功能。

二、虚拟环境下政务知识流程的构成要素分析

拟环境下政务知识流程的构成要素涉及知识识别与获取、知识存储、知识传递与共享、知识应用。

2.1知识的识别与获取。政府知识的识别是指政府为了获得需要的重要知识,必须清楚地了解政府内外部存在哪些重要的知识以及有效利用既有的知识。其目的是确定政府工作战略和政府职能有效发挥的支点;定位政府的知识缺,即在政府的知识领域划分区域后,在该领域确定知识缺口。通过政府的知识识别,将政府知识划分为以下类型:在政府中,获取知识的途径有内部渠道和外部渠道种。所谓内部渠道就是指政府机关内部的工作人员通过交流和知识挖掘得到新的知识;外部渠道是指从政府机关外部获得的知识,主要包括专门的政府机构、各类咨询公司以及公众。政府对知识获取的管理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①加强政府部门内部的交流,通过会议、讲座等形式获得内部公务员掌握的经验知识;②充分利用政府智囊团和咨询公司等外部资源,通过合理的合作方式,有效地获取他们掌握的知识;③通过定量或定性的信息处理方法,从已经掌握的丰富的政务信息资源中挖掘出有用的隐性知识,这种方式应该成为政府获取新知识的主要途径。

2.2知识存储。政府的知识存储是指将政府工作中的显性和隐性的知识以便于检索使用的方式有效地存储起来。基于流程的政务知识的存储有三大媒介:公务员个人、相关部门、政府系统。

2.2.1公务员个人的知识存储

①在职人员的知识存储。政府为了存储重要的知识需要利用知识地图定义出政府内具有重要的知识、决策力的那部分人员;其次鼓励政府内部工作人员对重要知识的记录、存储并共享。例如,在完成一项流程性任务时,对出现新的问题采取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法后,需要工作人员记录下,方便日后沿用。②离职人员的知识存储。在政府人员离职或辞职之前,政府采取安排负责知识搜集的专家对其进行深度访谈,并将他所拥有的文件以及工作中的经验等记录下来。这样有利于接下来工作的顺利开展,降低离职率和经济损失。

2.2.2部门内的知识存储

作为政务流程中的知识存储问题,牵扯到完成该流程任务的各个相关部门,这样就存在部门内部的知识存储。部门内的知识存储有以下方式(仅针对电子环境而言):其一,以电子载体作为记录方式的会议记录,当然体现了作为流程分支的部门,应对该环节工作的重要会议知识。其二,作为分支流程的部门,各部门之间的电子邮件交流的内容,也是重要的知识存储对象。其三,部门内的讨论中,组成人员可以利用BBS、Intemet等交流工具作为讨论的方式。

2.2.3政府系统的知识存储

政府的知识隐含在政府各个部门的工作流程中,为了保障这些知识的合理利用、按政务流程而建立各种知识关联网,将各部门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政府应采取利用政府电脑化、自动化的方式、将文档管理系统、知识库的内容聚集并存储下来。

2.3知识传递与共享

政府内部的知识可以分为2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政府内部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横向“知识传递,这样可以有效弥补部门之间的信息鸿沟,有利于从更全面、更高的角度来看待和解决遇到的社会和经济等方面的问题,促进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第二个层次是相同政府职能部门的不同等级之间的“纵向”知识传递,这样可以使得部门内部有效的经验知识得到广泛传播,为整个部门所共有,推动整个部门的发展。

知识的两种属性也决定了政府面对显性知识的传递与共享应该做到:第一,必须提供较大的知识检索工具,例如智能检索工具和知识发现工具;第二,在网上一些新的知识内容,或将新的知识文件或通知推送到已经订阅此类知识的人员的主页或邮件中,使政府人员能够了解最新动态的知识;第三,定期地通过讲座或电子培训系统,有针对性地给公务员进行前沿知识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第四,组织内部经常性的以会议和讨论形式进行的小组学习、交流,以有利于学习的深入,以及促进新知识的产生l7J。在面对隐性知识的传递与共享应该做到:第一,建立一个政府内部的知识门户网站,提供虚拟的交流空间,在网络交流中或共同的合作中实现隐性知识的扩散和共享;第二,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和激励政策的制定,指导、鼓励政府的知识传递。

2.4知识应用

知识的获取、存储和传递都是为知识的应用,政府对知识的应用是为了实现政府的管理和服务两种职能。在政府工作中知识应用的主要目的就是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提供支持功能,使得决策更科学化;实现政务知识向政府“知识资产”转变。而政府人员可将学到的知识应用到策略、政策、决定和实践中,可以解决更多的问题、承担更复杂的任务。

政府对知识应用的管理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其一根据用途对知识进行分类管理;其二建立一个应用知识进行科学决策的平台,鼓励各级领导在进行决策时应用各种相关知识;其三对各职能部门在知识获取、共享和应用方面的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并作为衡量其效绩的指标。

三、支撑政务知识流程循环条件

3.1公务员应具备知识管理观念

政府知识管理的核心是“人”——内部人员与外部公众。由此其知识来源有2个:一是公务员的工作心得与经验总结;二是公众对公共部门行为的评判与期望。比如公开监督电话与电子信箱,公共部门就能够获得公众对其行为评价与企盼的广泛信息。从知识来源角度看,政府知识的外来资料与内部的经验教训储存在同一个界面,经过公务员之间沟通、交流、阅读与理解显性知识,再经过各自大脑的精炼与萃取,最终形成政府各部门特有的处理相关问题的知识经验,同时又内化成为个人的隐性知识,协助政府避免发生同样的问题,最后经过各公务员自身工作的经验与研究又产生新的显性知识。如此周而复始,使其形成一个稳定的知识管理流程。作为公务员应该具备这些知识管理理念,才能真正的将政府的知识管理推向更深层次的发展。

3.2政府部门组织的结构化

政府部门采用网络化扁平化结构,既充分保证电子政务虚拟形态下所需要的稳定性,又能对政府部门组成人员充分授权。推动政府部门知识的收集、传递与共享,有助于改变政府部门人员的工作态度、行为与能力。具体而言,改变传统政府部门与部门之间不连贯的独立工作机制;政府信息网络化可使在一个共同的信息平台上,实现垂直的过程水平化,使政府工作高度协调一体化管理;利用网络技术实现政府的知识全方位扩散,推动一部分政府职能分解、授权和委托给社会组织进行化管理,形成政府新型运行机制。

3.3信息技术平台的搭建

在虚拟环境下支持政府实现知识流程有效循环的信息技术包括的内容比较多而且程序也很复杂,不同的环节上需要不同的信息技术支撑。例如,政府知识所呈现格式的形态分为数字导向、文字导向、多媒体导向,就需要依次利用知识获取与共享、数据仓库、文档管理系统支持知识获取的主要信息技术包括:搜索引擎、文件挖掘、内容导向搜索引擎以及政府各门户网站。支持知识存储的主要信息技术包括:数据仓库、文档管理系统、专家系统、政务知识库等。支持知识共享与传递的主要信息技术包括政府内部网络、政府外部网络、协同系统、工作流系统。:

第6篇

2011年9月21日杜家台闸开启分流,运用效果明显。分流结束后,洪道应急整治工程任务正式提出,2012年6月,设计单位完成了《杜家台分蓄洪区洪道应急整治工程实施方案》,同年12月底完成招标投标工作,2013年1月各标段相继开工,至2014年8月主体工程基本完工。

二、存在问题分析

1.地质条件差

工程区为平原湖区地貌,地表水系十分发育,沟渠纵横交错,渊塘、湿地遍布。地质钻探结果表明:新农垸堤基地质结构中Ⅲ1、Ⅲ2、Ⅲ3分别占总长度的59.2%、29.1%、11.7%,全堤段工程地质条件评价为较差或差,堤基土主要为第四系全新统黏性土或淤泥质土,存在严重的沉降变形、抗滑稳定或渗透稳定问题;赵家垴垸堤基地质结构中Ⅲ1、Ⅲ2分别占总长度的27.1%、52.6%,72.4%堤段工程地质条件评价为较差或差,存在严重沉降变形及不均匀沉降等问题;九沟桥接长工程桥址范围内广泛分布第四系冲湖积堆积淤泥质土,在桩基础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缩孔、塌孔等问题。

2.施工战线长

洪道应急治理工程建设地点跨仙桃、蔡甸、汉南3市(区),施工战线长。在建设过程中,受建设管理经费不足、交通条件差等因素制约,建设单位共安排3名现场管理人员,尽管月出勤天数达到27天以上,仍无法满足工程监管工作需要,及时发现并处理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建设管理压力很大。

3.征迁任务重

本工程主要为土方施工,征地面积大,共计4800多亩(15亩=1hm2,下同);征地范围广,跨仙桃、蔡甸、汉南三市(区);征地工作责任主体多,涉及三县市区三级政府组织9个责任主体;被征地对象多,诉求不同,抵制征地工作方法不一;征用土地大部分为基本农田,按照国家“占一补一”政策,需要请求有关部门调整用地规划,重新增补基本农田面积;部分土地权属不清,同一地块存在多个征地对象认领者,协调工作主攻对象无法确定,按照相关规定补偿费在多个认领者之间难以分配平衡,影响工程进度。

4.工程变更多

本次工程施工过程中,累计收到38项变更申请,涵盖临时工程、设计方案、新增项目、施工设备进出场、招标漏项、单价调整等多个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平原则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有关变更规定,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申请必须全部受理,并须逐一给出相应答复。变更是施工单位运用相关法律赋予权力争取更多利益的途径,而建设单位则希望在不增加投资的前提下,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双方的对立性导致在对变更申请做出决定前,需要进行多回合讨论、现场勘察,甚至需要邀请专家进行评估,重大设计变更还须报原实施方案审批单位审批后,才可进行下一步工作。工程变更多,影响了进度和资金管理。

三、解决途径探讨

现代水利工程建设涉及利益方越来越多,体系化越来越明显。以洪道应急整治工程为例,参与方有项目批复单位、资金安排单位、各级地方政府、项目法人、项目监管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被征地对象等,他们的主要诉求统一于顺利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对立于各方利益需求,集中到洪道应急整治工程上,体现为支持与制约并存。因此工程建设工作中的问题没有统一适用的解决方法,但总体可以从获取政府支持、勘察设计、征地、招标、现场管理等方面着手,做好建设管理工作。

1.明确工程项目自身重要性,争取更多行政支持

此次洪道整治工程是在丹江口水库加高后,为达到在汉江大洪水年有效减轻仙桃以下河段防洪压力,杜家台分蓄洪区分流运用成为常态的背景下提出的,从宏观上得到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立项初期就获得政策和资金支持,审批过程较一般项目快,资金到位较一般早,建设过程中受关注程度高。建设期间,各级政府部门多次出面协调解决影响工程建设的难点问题,确保了工程建设各项工作有序展开。

2.详细勘察地质结构,针对性提出设计方案

地质条件差作为客观存在,不能避开,因此勘察时应根据设计阶段不同以及前期勘察成果,调整勘察深度,对于地质结构突变处,加大勘察钻孔密度,准确确定地质分层结构临界点及土体力学性质,协助设计单位根据勘察成果调整设计思路,针对性提出有效成熟的设计方案,减少后期设计变更。仙桃新农垸部分堤段加高培厚后外堤脚有外挫迹象,经查:该处淤泥层厚约3m,处于两勘探钻孔中间,地质条件突变,两端地质结构不连续,按两端设计方案延伸施工不能满足堤身稳定要求,需经加密勘察后调整设计方案。

3.合理设计招标条件,预置造价控制措施

工程招标投标制度设立的出发点是以合理价格为建设单位优选承建单位,以适度公平保证优秀施工单位中标并获得利润。因此,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建设单位在设置招标条件时,可从相对公平性、约束力、可执行性及自身利益四个方面考虑,增加招标条件关联和制约性,减少不均衡报价机会,或者能够不均衡报价但受到制约而不偏离一定幅度。对于临时工程项目设置应格外仔细,一些招标文件发售时不能详细确定的内容,以达到主体工程施工需要为原则,明确临时工程费包干使用范围,强调施工单位为完成主体,工程所增加的一切临时工程费均不再支付,要求投标单位在投标时全面考虑综合报价。对可能存在争议的临时工程,宜根据工程的特性,从施工需要角度考虑,细化临时工程内容,在招标文件中提前列出,详加规定,明确包干使用,不给施工单位留下要求增加费用的机会。

4.增加建设管理经费,深度参与工程建设

现行建管体制中建设单位人员现场监管仍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建设单位宜安排专业人员参与设计工作,一是可以及时将建设方的工程需求传达给设计单位,减少设计方案尝试工作;二是可以动态把握设计工作进度及内容,实时反馈给决策层,确保建设意图落实到设计文件中;三是可以在参与过程中发现不必要错误,确保工程实施总价不突破设计概算,为以后通过稽查、审计做好准备。建设单位须安排足够的技术人员参与工程施工,一是作为工程产品使用者有必要全面了解工程;二是监督监理单位的监理行为;三是及时处理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建议在广大农村、偏远地区建设水利工程,各个设计阶段有必要调整建设管理费费率,提高建设管理经费,使建设单位能够按照工程需要配备足够的技术力量及交通设施,深度参与工程全过程,为充分发挥建设单位监管协调作用奠定基础,确保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

5.依靠政府、积极服务,化解征迁矛盾

做好征地拆迁工作是水利工程开工建设的必要条件,也是水利工程建设工作难点,当项目法人由非地方政府部门组建时,征地拆迁工作困难更多,因此在进行该项工作前,首先应取得工程所在地县(市、区)、乡镇、村等各级政府组织的支持,依靠政府公信力,先期做好宣传工作,明确工程建设对当地居民生产生活带来的益处,获得工程区居民的理解和支持。征地拆迁涉及土地所有者切身利益,除足额发放征地补偿费外,为其解决与征地相关的难题,做好服务,也是推动征地工作重要措施之一。如赵家垴工地范围内有当地农户苗圃,树苗成熟,经相关部门帮助顺利销售出去,既化解了征地矛盾又解决农户的困难。征地工作难度大,部分原因在于土地所有者诉求过高,按照标准给予补偿后,不回避矛盾,依靠政府、强制执行也是必不可少的措施之一。

四、结语

第7篇

施工任务分解是根据工程建设的逻辑关系,将商业大厦项目分解为若干分部分项工程。任务分解应遵循逻辑严密、边界清晰、操作便捷的原则。逻辑严密是指任务分解以施工方案为基础,建立各项任务的层级关系和时间关系;边界清晰是指所分解的任务与其紧前和紧后工作具有明确的时间分界点;操作便捷是指所分解的任务相对独立,可以落实到某个工作组或由专门技术人员负责,便于开展绩效评估或反馈调整。本项目施工任务分解如表1。

2挣得值法指标监测

设置施工成本监测点是基于挣得值法进行造价管理的基础。一般而言,监测点的选择不宜过长或过短,过长则较难发现施工过程各环节的成本使用情况;过短则会增加监测的工作量,使管理成本上升。本项目实际工期约300d,以月为单位开展监测较为适宜。根据挣得值法相关计算公式,该项目BCWS、BCWP和ACWP数据统计如表2。

3监测数据分析

根据已统计的BCWS、BCWP和ACWP数据,可以对该项CV、SV、CPI、SPI进行分析。若CV>0,表示成本节约;CV<0,表示成本超支。若SV>0,表示进度超前;SV<0,表示进度滞后。若CPI>1,表示成本节约,CPI<1,表示成本超支。若SPI>1,表示进度超前,SPI<1,表示进度滞后。1~4月,CV<0,CPI<1,SV在0线附近徘徊,4月份SV>0,SPI约为1,该阶段项目费用超支,进度基本与预期吻合,4月份进度明显提升。存在问题:一是工程起步阶段,各项管理制度存在矛盾,建设管理沟通不顺畅;二是施工机械进场延缓,导致基坑工程窝工,增加了支出;三是基坑隐蔽工程验收时,发现钢筋验收不合格,根据监理要求停工2d,部分钢筋工程返工。采取措施:首先,梳理分部分项工程,建立工作任务标准流程,提高单位班组的施工质量和班组间的协作能力。其次,地下车库施工采用流水作业,将车库分为4个作业面同时施工,并调集经验丰富的施工团队,提高钢筋工程的施工质量。第三,积极协调施工机械供应单位,确保脚手架、起重机、挖土机等设备设施按时进场,并预留一定时间余量。5月,CV>0,CPI>1,SV<0,SPI<1,该阶段项目费用节约,进度滞后。存在问题:项目所处东南沿海地区,春夏之交陆续进入梅雨季节,影响钢筋混凝土浇筑质量,导致4~6层建设进度滞缓。建设进度的滞缓,使材料供应、消耗等数值降低。但是,部分材料因堆料不恰当而损失。采取措施:项目部认真做好雨季施工各项措施,尽量减少进度滞缓的程度,特别是做好成品保护和现场堆料,为雨季过后抢抓施工进度做好准备。7~10月,项目费用和进度呈现波动状态,7月较为理想,费用节约,进度超前,由于8~9层为标准化施工,前述经验和磨合为项目顺利推进创造了基础。8月费用超支,进度滞后,该阶段实施的屋面施工,需要设置防水层,土方回填工程量较大,水暖管线则需要较长的调适时间。9月和10月,施工预算和进度基本调整,但工程量仍较大,附属工程中包括绿化工程、门窗工程、油漆工程等。总体而言,本项目施工进度按计划完成,未有超前和滞后情况。项目部采取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方式,有效增强了成本的控制能力,项目预算成本3249.922万元,实际成本3131.407万元,节约成本118.515万元,成本压缩率约为3.6%。

4结语

第8篇

关键词:行政程序;理性价值;文化基础;社会环境

自1989年《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将被撤销以来,行政程序制度的价值已日益被重视。1996年《行政处罚法》首次规定了听证程序,《行政许可法》更是用13多的篇幅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和监管程序。同时,从上世纪90年代中叶开始,学术界对行政程序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讨,现在,凝聚着学界10年研究心血的《行政程序法》(试拟稿)已基本定稿。行政程序制度承载着理性、民主、公正、高效等公法价值追求,是行政法治系统工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尤其是行政程序制度对理性的张扬,将有利于社会理性精神的生成。但由于我国传统伦理文化以及社会环境的影响,也注定了行政程序制度理性价值实现的艰难。

一、理性价值的内涵行政程序制度的理性价值是从整体上而言的,指相对完备的行政程序制度所具有的理。理性能力是指人类所具有以推理或积极的行为来实现其目的的能力,人们在安排自己事务时一般愿意通过理性而不是通过那种随机和任意的行为或裸的暴力来进行。[1](P67)从内容来看,行政程序制度的理性价值包含工具理性和沟通理性两部分。[2](P35)这两部分各自相对独立,但又有一定的依存关系。

工具理性针对的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或过程与结果的关系。就认识论的角度而言,工具理性是指合理的决策或决定通过合理的交涉过程得到,过程理性决定了结果理性,过程非理性极易导致结果的非理性。工具理性的实现依赖于程序设计,不同类型的行为需要不同的程序规则。在公共行政中,程序分为决策类程序和裁决类程序。决策类程序适用于规则的创立和公共决策的选择;裁决类程序适用于对具体事项的决定和对纠纷的解决。无论是那一类程序都应遵循最低限度的正义或理性规则。首先是专业化规则,行政程序主要按照“职业主义”原理设计,强调行政的专业化;其次是中立规则,决策者、决定者和裁判者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结果中不应包含决策者、决定者或裁判者自己的利益;再次是听取意见规则,要通过程序设计保障当事人参加到程序中来,并赋予其提出主张、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的权利;第四是选择最优规则,选择要以理性推演为基础,推理应论及所有的论据和证据;第五是说明理由规则,任何决策、决定或裁决都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最后是公开规则。行政权运行过程的公开,不仅可以借助公众的监督而使选择权的滥用得到限制,而且也可以使选择过程中无意的错误容易被发现和纠正。[2](P35)

沟通理性适用于主体和主体之间,表现为诚意地进行讨论和对话,真诚地尝试了解对方的观点,以和平而理性的方式来寻求共识。[2](P35)沟通理性决定了结果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沟通理性通过以下机制实现:1)参与机制。参与是沟通的前提,在决策类的程序中,参与应当是开放和普遍的,在裁决类的程序中,所有的当事人都有权参与。2)说理机制。程序的本质特征既不是形式性也不是实质性,而是过程性和交涉性。正是这种程序的过程性与交涉性使得说理机制得以展开,程序参与者必须全力以赴地以理抗争,最后达成妥协,消除利益冲突。现代行政程序不是为解决行政争议提供一个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方案,而是为我们提供一个解决问题办法的制度性框架。这种制度性框架可以促进人们理性地看待与己有关的行政争议,并自愿服从通过该制度运作而获得的解决问题的方案。[3](P26)3)宣泄机制。在利益多元的现代社会,存在许多利益诉求,通过程序预设来宣泄和释放不满情绪并加以吸收,将增加行为结果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也将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在很大程度上,理性价值在行政程序制度的价值体系中占据首要位置,行政程序制度的民主价值、公正价值等都可以回归于理性价值之中。当然,行政程序制度的民主价值、公正价值等也具有独立意义。

二、理性价值实现的文化基础行政程序制度理性价值的实现不仅需要合理的程序设计,还必须有相应的文化基础。在西方尤其在英美法系国家,行政程序制度之所以备受重视,主要是源于这些国家对自然法的信仰,对理性的崇尚,源于其深厚的自由主义的理性文化传统。英国早在1215年的《自由大》中就确立了自然公正原则,该第39条规定:“自由民非依据国法予以审判者,不得逮捕或禁锢,也不得剥夺其财产,放逐外国,或加以任何加害”。美国立宪继承了英国的自然公正精神,联邦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宪法修正案第14条规定:“任何州不得未经正当法律程序而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财产。”美国联邦法院一位大法官说:“程序公正与规范是自由不可或缺的内容。苛刻的实体法如果公正地、不偏不倚地适用是可以忍受的。”另一位大法官说:“自由的历史很大程度上是遵循程序保障的历史。”[4](P93-94)

行政程序制度理性价值在我国的实现需要超越文化上的障碍。我国传统文化是以儒家思想为基础的伦理文化。儒学的全部内容,不外乎用道德感化和仁政措施来实现“人之所以为人”的社会目标。儒学的最高理想是这样一幅社会蓝图:人们各有不同的地位和责任,并依血缘链条传递下去: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等。这就是与天地同理,与万世同久的礼。在礼的制约下,人们有亲疏而无纷扰,有尊卑而无争斗,彼此相安无事。[5](P700)伦理文化强调的是身份和等级,有权就有理,追求的是道德理性而非工具理性,因此,在传统文化中程序没有生长的基础,这也造就了我国重实体而轻程序的法律传统。程序是用来说理的,伦理文化只强调服从,不需要说理,当然也就不需要程序。虽然一百多年来在西方文明的撞击下,我国传统文化有了很大转型,但伦理文化仍盛行于国家管理之中,“官本位”仍有很大空间,对掌权者的崇拜远胜于对法律规则的服从。在此文化环境里,即使存在行政程序规则的完美设计,也常会被实践扭曲,行政程序制度的理性价值极易消失于伦理文化之中。

三、理性价值实现的社会基础行政程序制度理性价值的实现还必须有与之匹配的社会基础,即依赖于国家治理模式、社会结构、法律机制和司法制度等。行政程序制度不能孤立存在,需要社会的认可和包容,否则,行政程序制度的理性价值也就永远只能是学者们的空想。以下从四个方面分析行政程序制度运行的社会基础:第一是行政程序制度的适用范围。行政程序制度是交涉过程的制度化。交涉是平等地讨价还价的过程,过多的讨价还价会影响政府的权威,而我国又在进行政府主导下的改革,需要强化政府的权威,这里存在着程序正当性和管理正当性的冲突。程序正当性要求减少政府的权威,而政府权威的弱化会影响政府在改革中的主导地位,引发管理正当性危机。可见,行政程序制度的推行要考虑政府对经济和社会的有效控

制。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行政程序制度的适用范围只能逐步扩展,尤其是重大决策程序需要慎行。

第二是行政程序中的交涉主体。在决策类程序中,交涉主要发生在政府和市民社会之间。现代社会的个人力量微弱,难以独立与政府对峙,只有成熟的市民社会,通过社会组织或利益团体与政府交涉,才能有效与政府抗衡。市民社会的多元权利可以有效分解国家权力,遏制公权力的专断。[6](P157)在我国,由于市民社会不成熟,社会自治欠发达,因而,决策程序的交涉主体缺失,这会极大影响决策程序理性价值的实现。在裁决程序中,交涉主要发生在政府和个人及个人的延伸体之间,个人及延伸体对裁决程序的参与,可以有效限制行政权力的恣意。

第三是行政程序制度的成本和效益。如果能在行政程序之外用比较低廉的成本解决问题或者通过行政程序解决问题后还将在别的方面付出代价,行政程序制度都将难以有效发挥作用。我国目前仍处在社会转型之中,法律制度并不健全,传统的管理与现代的管理并存,这无疑会影响行政程序制度的成功运作。另外,行政程序自身也存在成本和效益问题。过高的程序成本会使社会背上沉重的负担。

第四是行政程序制度的保障。在西方国家,行政程序制度运行中的种种偏差往往靠司法机制纠正,司法制度也就成为行政程序制度理性价值实现的最后屏障。我国由于理性文化缺失,市民社会不发达以及传统集权治理模式的影响,行政程序制度更需要司法的保障。但我国的司法制度同样不成熟,司法力量单薄,难以保障行政程序制度理性价值的实现。

以上分析看出,我国行政程序制度有效运行的社会基础并不牢固。单凭行政程序规则的完美设计来期盼其理性价值的实现,带有相当的理想成分。

四、结论

在法治社会,行政程序制度具有独特的理性价值,这是由其所具有的工具理性和沟通理性决定的。但该理性价值的实现除了需要设计精细的程序规则外,还需要相应的文化和社会基础。法律制度不能超越于文化和社会之外,这自然也适用于行政程序制度。目前,行政程序立法的呼声很高,行政法学界更是倾尽全力进行研究,在此时刻,保持清醒的认识尤为重要。缺乏文化基础和社会环境的支撑,行政程序制度的理性价值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以及在我国现行条件下如何确保行政程序制度理性价值的实现,都需要认真地研究和探讨。

参考文献:

[1]陈润华。刑事审判原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2]应松年。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3]章剑生。行政程序法基本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4]威廉·韦德。行政法[M].徐柄,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第9篇

1.1人员目前为止我国的市政建设工程的施工主体仍然是人,各种人为因素都会对工程的质量造成影响,工作人员的素质甚至在其中起了决定性作用。在施工中,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技术人员一样,其素质将对其他受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起直接的影响作用,从而间接地决定工程的质量。由此可以看出人的因素对路桥工程的质量影响。

1.2原材料在这里的施工材料不仅仅指原材料,其还包括一些施工中会使用到了成品和半成品。这些在施工中会涉及到的材料,如果没有达到建筑强度的要求却被加入到施工中,就必然降低工程的质量。因此保障施工材料的质量是保障市政路桥工程质量的前提。而又因为路桥工程的特殊性,如果其中一部分出现问题,就将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内持续的对其他部分造成影响。

1.3环境在市政路桥工程的施工中,会对施工质量造成影响的环境因素有很多,如工作氛围、员工素质水平、技术等。当这些环境同时对施工产生影响时,相对出现的情况也会更难控制。所以在施工前,建筑企业就要针对环境因素进行深入分析和评估,找出可能影响施工的因素并设置预防措施,在最大程度上降低环境因素对市政路桥施工产生的影响。2.4技术施工技术是否科学、进度安排是否合理、人员操作是否正确、组织工作是否严谨都会对工程的质量产生影响。除此之外,施工中所使用的机械设备也会对工程质量的控制产生影响。现代路桥工程建设中大量使用机械,因此,设备质量、先进性、工作效率、稳定性以及操作难度等都需要施工单位重视并积极提升。综合以上,为了更好的进行路桥工程的施工,施工单位需要根据施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工艺选择和设备调置,争取发挥最大效果。

2.如何保证路桥施工呈现高质量的施工效果

2.1科学选择施工原料,保证原料的性能达到施工要求施工原料的选择是准备工作中关键的一环,因此要委派专业人员来完成此项前期施工任务。选择供应厂商时要核实其行业从业资质,对于不同型号不同质量的原料要根据具体施工要求来选择,路桥关键部位的原料和部件选择要用优质的产品,要落实质量第一的原则,坚决避免使用劣质原料和部件。

2.2加强人员资质考核和培训人是路桥施工建设的主体和核心,充分发挥人员的工作效率能推动施工顺利进展。施工过程中,人员可以分为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两大类。针对管理人员,企业要重视其个人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的能力,并考量其对工程的掌控能力,杜绝外行指挥内行的行为;针对施工人员,要注重其个人技术水平、团队协作能力和综合素质,尽量安排人员做恰当的岗位工作,实现人尽其才。日常施工中,要定期进行人员安全施工和专业技能的培训,确保人员的先进性。

2.3引进先进的施工技术路桥建设中往往要采用许多种先进的施工技术。在施工中合理的使用新技术可以加快工作效率,降低施工成本,减少施工人员的工作量,因此,在施工中要大力引进和推广先进的施工技术。然而新技术的使用不当也同样会造成相反的效果甚至酿成事故。因此,在引进新技术的同时,单位要注意对人员进行新技能培训,确保工作人员充分熟练的掌握的新技术的操作方法和规范,防止出现人员操作和技术的脱节。企业在技术引进时难免要加大资金投入,但从长远来看,技术给企业带来的的预期收益要远远大于其引进成本。

2.4对施工程序要严格管理路桥施工中涉及到许多学科的知识应用,如工程测量、主体结构设计、混凝土和钢筋铺设、路面施工等。在施工中要对每一道程序都严格把关,尽最大努力消灭施工中的质量漏洞。要做到这点,一方面要从施工原料准备工作入手,妥善的完成前期的每一项准备工作,并保证其质量没有问题。另一方面,管理人员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规范施工操作,监督施工人员的操作严谨性,及时纠正施工中出现的偏差和问题。另外,市政建设部门要重视路桥工程的后期养护工作。养护处理不当不仅无法达成原来的目标,更有可能对路桥造成不良影响,减少路桥的使用寿命,所以要合理把控路面养护时间,使用科学的养护方法。

2.5落实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工作施工质量与工程使用的安全息相关,对于施工质量的把控应该覆盖施工的各个领域。建设单位要建立监察机制,明确规定施工细则和交工标准,关注每一个细节的质量,并通过各种手段督促施工人员按照施工标准操作,确保施工操作质量。同时,对施工中使用的原料要进行严格检查,符合标准后才能进场,其后还要不定期的进行质量抽查,复杂成分的原料可以送由专业质检机构进行检测。除此之外,对于已经完工的部分,施工单位也要对各项指标进行质量评估,路桥的关键结构部位的设计和完工质量要尤其重视。针对企业的工作人员,要定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从根源上提升施工的安全意思,将质量检测的知识普及到基层工人中去,让质量检测不再只是专业检查人员的专利,让每一个工作人员都参与到保障施工质量的队伍中去。另外在工程交接环节要尤为注意,避免出现质量疏漏。

3.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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