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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管理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4-01 10:30:04

范围管理论文

范围管理论文第1篇

关键词:行政听证适用范围确立标准完善

回顾行政听证制度在《行政处罚法》中第一次出现至今20年间,它以较强的生命力在不断发展壮大着。随着行政程序价值在依法行政过程的凸显,作为行政程序核心制度的行政听证仍将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这样的背景下回顾行政听证的适用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分析其不足,使其不断得到完善具有积极意义。

一、我国行政听证适用范围的现状

从理论上讲,听证可分为正式听证和非正式听证。我们关注较多的则是借鉴了司法程序的正式听证。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是指行政法上影响当事人哪些权利的行政行为必须经过听证。我国对行政听证的规定散见于相关法律法规,从中可以了解我国行政听证的现状。

(一)对行政听证适用范围的现行规定

1.行政听证在行政处罚领域中的适用。1996年审议通过的《行政处罚法》中确立了听证制度,并且是现代意义上的听证制度第一次在我国出现。该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听证程序在行政处罚中适用,促使行政案件公开、公正地处理,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在我国行政程序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2.行政听证在政府定价中的适用。199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又使听证制度的适用从具体行政行为向抽象行政行为方面迈进了一步。价格法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事业价格、公益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指导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正式听证程序在价格法中的适用,改变了过去政府定价程序上的单向性,注意发挥经营者、消费者在政府价格行为中的积极性,将调查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作为政府定价中的重要程序,从而有效地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3.行政听证在行政立法中的适用。2000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规定了行政立法听证,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亦明确规定行政法规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的,国务院法制机关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事前的听证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抽象行政行为缺乏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的不足。

4.行政听证在行政许可领域中的适用。2004年实施的《行政许可法》顺应时代需要亦引入了听证制度。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尽管之前理论界一直对行政许可是否适用听证存有争议,但随着社会经济和行政法治的发展,我国对行政许可听证给予了肯定,这可谓在行政法治化、民主化上又迈进了一步。

5.行政听证在其他领域的适用。除了以上主要领域适用行政听证程序外,一些部门规章还就行政复议过程中的听证程序作了规定,如海关行政复议听证程序,城市规划、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中的听证程序,国土资源部的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此外,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作为成员国,WTO协议要求我国在涉外行政管理领域注重程序公开、透明,行政听证制度也因此在相关领域得以适用。实践中行政听证适用范围的扩大,既是理论推演的结果,更是现实的迫切需要。

(二)现行规定中存在的问题

从行政听证的现行规定中不难发现其适用范围呈扩大趋势。但我国在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这方面确也有明显的不足之处。

1.行政听证在行政处罚领域中适用范围狭窄。行政处罚法仅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这三类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而把限制人身自由这一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排除在听证范围之外。人身自由利益价值高于从事特许行业进行劳动的利益和财产利益,位阶更高的利益却得不到听证这一公正程序的保障,这显然既不合理也不公正。

2.行政听证在其他行政管理领域中的适用范围狭窄。在行政处罚法中确立听证制度后不久就有学者预测了行政听证适用范围的发展趋势:从现定的三种行政处罚种类向其他行政处罚种类拓宽;从行政处罚向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拓宽;从具体行政行为向抽象行政行为拓宽。[1]而近年来我国行政领域内的立法也恰恰体现了这一趋势。在行政管理领域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可能造成影响的不仅仅限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指导、行政收费和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同样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故从全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发,行政听证适用范围的扩大不仅是行政民主化的要求,也是符合世界潮流的。

3.行政听证程序适用范围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我国对于行政听证的规定散见于相关法律法规中,比较零散,没有统一明确规定。这种状况影响了行政程序的权威性,而且不便于具体操作,可能使行政机关对行政听证的适用流于形式。随着实践发展的需要,更多的行政管理领域要求适用听证程序,但由于缺乏关于适用范围的明确统一的标准,有些行政行为是否该适用行政听证程序一时难以下结论。而且我国行政听证程序往往是在实践的迫切要求下才得以适用的,谈不上对其适用范围有科学合理的规定。

二、确立完善行政听证适用范围的标准

听证程序作为正当法律程序的核心,就其作用而言应适用于所有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但考虑到采用听证的成本消耗,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行政过程中效率与公正的平衡,所有行政行为都适用听证程序是不现实的,所以要有科学的标准来界定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借鉴国外相关经验,界定行政听证范围一般涉及两类标准,即行为标准,或者利益标准。(一)行为标准

所谓行为标准,就是指根据行政行为的性质和种类规定适用听证程序的范围。大陆法系国家大多在其制定的行政程序法中采用行为标准来规定听证范围。从行政行为的范围看,听证在美国、韩国、葡萄牙、澳门地区和台湾地区等既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也适用于抽象行政行为。以听证制度非常发达的美国为例,在美国法律上,听证包括在宪法的正当法律程序中。根据具体案件的性质,听证的形式可以从正式的听证到非正式的会谈,以及合于两者之间的各种形式。正当法律程序是一个灵活适用的程序,只要求某种形式的听证,不要求固定形式的听证。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的听证范围,适用正式听证程序的法规由法律明确规定,其他法规不适用正式听证程序而适用非正式听证程序。同时规定了行政机关裁决具体事项的听证范围。对哪些行政行为可以适用听证程序各国规定不一,从宏观上看,美国的听证适用范围最广,既适用于法规制定,又适用于具体案件的裁决。德国适用于行政行为,即相当于对具体案件进行裁决的行为。根据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的规定,涉及当事人权利的行政行为公布前,应当给予当事人陈述影响裁决的重要事实的机会。因此,当事人原则上在一切具体行政案件中享有听证的权利,但该法也规定了例外情形。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听证程序限于对当事人不利的行政行为中,如日本《行政程序法》规定正式听证程序仅限于撤消许认可、直接剥夺相对人资格或地位、对董监事等做出解职这三种不利处分。

我国适用听证的事项,基本可以将其归为两大类:第一类,决定类:听证会的结果影响特定人的权利义务,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城市房屋拆迁许可等;第二类,决策类:听证会的结果影响不特定人的权利义务,包括行政立法、政府价格决策、城市规划等。两者的性质和对听证的需要是不一样的,适用的规则也应当有所不同。

决策类相当于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由其性质和特点决定了一旦其不公正合理,以后将产生普遍而长远的危害,即使将来能通过事后的法律程序得到救济也会造成一定的损失。因此,需要通过事前的听证程序来弥补这种不足。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中对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的听证范围作了规定,把抽象行政行为纳入了听证的范围,这一点值得借鉴。我国著名学者应松年教授介绍说,美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听证有一定的标准要求:第一,抽象行政行为必须听证,如果涉及老百姓的利益,没有听证的抽象行政行为成为规范后,法院对这规范可以不采纳;第二,所征求的意见必须记录在案;第三,作出规范时,必须表明确实已考虑过这个意见。[2]

(二)利益标准

所谓利益标准,就是根据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不同利益确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从世界范围来看,适用听证程序保护的权利范围也在扩大。以美国为例,根据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剥夺公民自由、财产权必须举行听证,法院后来又通过判例将正式听证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谓的特权领域。并且“合法期待”也适用听证程序,合法期待即可期待的利益,包括已经拥有并希望继续拥有某种合法权利,及行政机关承诺或延续给予某种利益。基于合法期待,如果某人已经拥有某项许可证,当他申请更换许可证时就享有继续拥有该许可证的合理期待,如果行政机关拒绝其更换申请,就应该履行听证的义务。或许是基于这样的理论或是行政管理领域的迫切需求或两者兼有之,我国2004年实施的《行政许可法》就规定了听证程序。

在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由宪法规定并由其它法律予以具体化而受保护,公民直接受到行政权影响的权利主要有:(1)人身自由权,行政处罚法中的行政拘留就是对公民该权利的限制。(2)财产权,公民的财产是公民生存的物质基础,而在行政管理领域公民、组织的财产权受行政权的影响最大且范围最广。财产权包括通常意义上的财产所有权,还包括国有企业的经营自、企业经营执照的申请权、特种行业的经营许可权、知识产权等(3)社会经济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就业权、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社会救济社会保障、社会补助的权利。(4)社会文化权利,包括受教育权、升学权、从事科学文化艺术创作及其它文化活动的权利,这些权利都是人类文明发展所必不可少的。有权利必有救济,故对行政行为可能侵犯的权利有必要进行事前的听证,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确立行政听证适用范围时也应遵循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均衡原则和成本不大于收益原则。任何制度程序的设置都要尽可能作周全的考虑,在确立行政听证适用范围的标准时,也该对听证的免除事项作规定。我国在规定行政听证免除事项时,应考虑以下因素:第一,决定对个人利益的影响程度;第二,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第三,公正与效率的协调以及给财政和行政带来的负担。同时借鉴各国的规定,免除听证的事项应包括:(1)对当事人有利的决定以及对当事人权利影响轻微,无听证的必要;(2)涉及国家安全的决定;(3)紧急情况;(4)可以通过计算、实验等方式解决事实争议的;(5)根据行政决定依法作出的行政执行行为;(6)涉及人数众多或作出大量相同种类行政行为的。对行政听证适用范围的标准作出界定并对排除事项作出规定是我国今后立法过程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环节。

参考文献:

范围管理论文第2篇

众所周知,《复议法》与《行政复议条例》相比,一个重要的成就就是充分地考虑到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积极作用,扩大了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范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这些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都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同时,如果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还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行政复议范围的扩大,提高了对公民权利保护的水平,是法制进步的要求,更是行政复议作为一种公民权利救济制度的独特价值的体现。

作为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行政复议工作历来十分重视,早在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件》颁布之前,就在一些法规中给予相对人行政复议权。现阶段,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相对人的复议范围与《复议法》中的规定是一致的,即凡是相对人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都可以依法提出复议。然而由于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县级工商机关)与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之间的设置方式、权限划分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省级以下)之间的设置方式、权限划分是不同的,故而,县级工商机关与其上级工商机关的复议范围也是不同的。那么,县级工商机关受理复议案件的范围到底有多大?即相对人不服工商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时,县级工商机关对工商所作出的哪一些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受理,哪一些不可以受理呢?

按照现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工商所行使职权时有两种方式,一是上报县局、以局名义作出,二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毫无疑问,对工商所上报县局、以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的,其复议机关依法是县级工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即地区级工商机关。然而,当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相对人不服时,县级工商机关可不可以受理其复议申请?可以受理哪一些复议申请?这在实践和理论中,是存在争议的。

一种意见认为,工商所(站、队、分局等)是县级工商机关的派出机构,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工商所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县级工商机关只能受理相对人不服工商所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提出的复议申请。如果工商所不是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即使以自己的名义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也不应是县级工商机关。这种看法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我局市场管理所在2000年1月20日,联合瑞安市城关镇城建监察中队管理无照经营的沙河底菜市场,拆除了部分摊位。沙河底居委会以我局市场管理所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为由,于2000年2月向我局申请复议。复议期间,沙河底居委会又以我局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为由,将我局作为被告,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向法院提出不同意见,认为沙河底居委会既以市场管理所为复议被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复议,同时又以同一理由在复议尚未终结期间将我局列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讼,尽管无论是将我局或将市场所列为被告,诉讼结果可能相同,但沙河底居委会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复议法》的相关规定,滥用了诉权。瑞安市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根据现行法律,我局市场所不能以自己的名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作为我局派出机构,其行政行为可以视为我局行政行为,因此我局受理沙河底居委会的复议申请本属错误,将我局列为被告没有什么不妥。应当指出,我局提出答辩理由后,瑞安市人民法院是相当重视的,经多次研究并经多方请示,才作出开庭审查的决定。因此,瑞安市人民法院的看法,代表了现阶段审判机关的普遍看法。

另一种意见认为,尽管工商所是县级工商机关的派出机构,尽管它行使的不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权,但只要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相对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的,县级工商机关都可以受理。理由是,我国建立和健全行政复议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越权执法本身就是违法行政行为的一种,所以,无论工商所行使了何种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要这种具体行政行为是以其名义作出的,行政复议机关理应是县级工商机关。当然,按照《复议法》的规定,相对人不服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也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现阶段是实行垂直领导的,县级工商机关是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直属机构,因此,相对人不服工商所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只能向县级工商机关提出。这样才是《复议法》的本意,符合法律的立法精神。以上述的沙河底居委会诉我局强制措施违法为例,尽管拆除摊拉不是我局市场管理所的权限范围,但既然市场所以自己的名义发出通告、并在市局未知的情况作出了拆除摊位的具体行政行为,那么,无论复议被申请人或者行政诉讼被告,都应该是市场所,而非我局。我局受理相对人的复议申请完全体现了《复议法》的立法精神。很难想象,假设我局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了国务院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相对人将朱镕基总理告上法庭是怎样的一番法律奇观。瑞安市人民法院的做法显然违背了法律的立法精神和宗旨。

值得指出的是,我国现阶段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除直接规定工商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外,还有二种例外情形。一种如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所行政处罚职权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下列处罚种类和幅度,经县(市、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这种原则上可以由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但必须经过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为谁,实践中也是有不同看法的。一些人认为,派出机构与设立它的政府工作部门同属一个系统,且在行政关系上和业务关系上均存在密切的领导关系,为了防止部门保护主义,对该种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应当向县级工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我们认为,这种看法是错误的。首先,县级工商机关依法批准工商所在一定种类和幅度内,可以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处罚时,往往采取抽象行政行为形式,即普遍授予下辖工商所都可以拥有这种权利。相对人不服此种行政处罚时,可以对县级工商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一并提出审查申请,但不能直接以县级工商机关为复议被申请人。其次,即使县级工商机关直接参与到具体行政行为中去,批准工商所可以就某个案件在一定种类和幅度内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处罚,也并不等于说,这个行政处罚是由县级工商机关决定的。从法律上来说,"决定"和"批准"是由本质区别的。"决定"意味着工商所在该项具体行政行为中丧失了决定权,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作出。而在"批准"这种情况下,可以看出:第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仍是以工商所名义,而非工商局名义;第二,县级工商机关并没有对整个具体行政行为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它只不过起着许可工商所某种建议的作用,一般情况下,是原则性的、有局限性的,它并不排除对工商所的指导和监督功能。因此,相对人对这种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的复议机关,仍应是县级工商机关。

范围管理论文第3篇

论文频道的管理学论文给您以下参考,您还可以在论文频道里看到其他有关论文方面的资料。 论成本管理办法 一、成本管理的基本任务 认真执行财经纪律,严格控制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通过预测、控制、分析和考核,挖掘降低成本潜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成本管理应实行归口管理责任制 1、生产部门:负责制定备品备件定额,运行材料消耗定额,检修材料消耗定额。努力提高设备健康水平,挖掘设备潜力,提出年度、季度的运行、检修、设备大中小修费用计划。 2、安保部门:负责安全保卫及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提出年度、季度消防、警卫、民兵训练等费用计划。 3、人劳部门:负责制定劳动定额,控制工资总额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范围及标准。根据属地原则,制定社会保障措施,控制社会保障支出,提出年度、季度工资及劳保费用计划。 4、物供部门:负责制定工器具消耗定额,做好节约代用、修旧利废工作。 5、办公室:负责低值易耗品、电话电信的管理工作。提出年度、季度低值易耗品购置计划及电信电话费用计划。 6、总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物和福利设施等管理工作,提出所管辖资产的年度、季度修理费用计划。 7、财务部门:是成本管理的综合部门,汇总编制成本计划;掌握成本开支范围和标准,控制成本;参与制定有关成本的各项定额;如实核算成本,并进行综合分析。 三、成本的开支范围及标准 1、工资:生产管理人员及由本单位组织安排工作并支付工资的临时工等的工资及津贴、补贴;按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工资;按规定发给的超产奖、安全奖。 2、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范围和提取比例提取的费用。 3、折旧费:按应计提固定资产原值,采用平均年限法及规定的提存率提取的费用。计提折旧的依据为月初应计提固定资产原值,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照提折旧。 论文频道的管理学论文给您以下参考,您还可以在论文频道里看到其他有关论文方面的资料。 论成本管理办法 一、成本管理的基本任务 认真执行财经纪律,严格控制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通过预测、控制、分析和考核,挖掘降低成本潜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成本管理应实行归口管理责任制 1、生产部门:负责制定备品备件定额,运行材料消耗定额,检修材料消耗定额。努力提高设备健康水平,挖掘设备潜力,提出年度、季度的运行、检修、设备大中小修费用计划。 2、安保部门:负责安全保卫及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提出年度、季度消防、警卫、民兵训练等费用计划。 3、人劳部门:负责制定劳动定额,控制工资总额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范围及标准。根据属地原则,制定社会保障措施,控制社会保障支出,提出年度、季度工资及劳保费用计划。 4、物供部门:负责制定工器具消耗定额,做好节约代用、修旧利废工作。 5、办公室:负责低值易耗品、电话电信的管理工作。提出年度、季度低值易耗品购置计划及电信电话费用计划。 6、总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物和福利设施等管理工作,提出所管辖资产的年度、季度修理费用计划。 7、财务部门:是成本管理的综合部门,汇总编制成本计划;掌握成本开支范围和标准,控制成本;参与制定有关成本的各项定额;如实核算成本,并进行综合分析。 三、成本的开支范围及标准 1、工资:生产管理人员及由本单位组织安排工作并支付工资的临时工等的工资及津贴、补贴;按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工资;按规定发给的超产奖、安全奖。 2、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范围和提取比例提取的费用。 3、折旧费:按应计提固定资产原值,采用平均年限法及规定的提存率提取的费用。计提折旧的依据为月初应计提固定资产原值,当月增加的固定资

范围管理论文第4篇

关键词:约束论 代词 反身代词

一、引言

Chomsky的约束论把代词和反身代词联系到了一起,认为它们在句法约束上互补,但也有学者发现有的语言并不完全遵守约束论中的约束原则[1]。为了对此进行验证,本文将从约束论角度对英汉两种语言中代词和反身代词进行对比,并进一步揭示其异同可能对二语习得造成的影响,从而为二语习得的研究进行理论探索。

二、Chomsky的约束论

Chomsky(1981)在“管辖与约束理论(the Theory of Government and Binding)”中,把名词短语分成了三类:1.照应语,包括反身代词和相互代词,如“himself,each other”等;2.代词,指传统语法上所说的人称代词,如“he,him,she,her”等;3.指称语,如“John,the boy,criminals”等真正的全称名词短语(full NP)。其中,指称语有独立的指称意义,其所指不需要依赖句中的约束关系来确定;照应语和代词都没有独立的指称能力。Chomsky针对上述三类名词短语,提出了约束理论的三个约束原则[2]:

A:照应语在管辖范围内必须受到约束。

B:代词在管辖范围内必须是自由的。

C:指称语在任何范围内都是自由的。

所谓“约束”,是指句中两个名词性成分之间在指称意义上的依赖关系[3]。“约束”和“自由”都是逻辑学的术语,在逻辑学中,量词约束变项。凡是受量词约束的变项称为“约束变项(bound variable)”,不受量词约束的变项称为“自由变项(free variable)”。所谓某个名词短语受到“约束”,是指它与先于它的另外一个名词短语指同一客体;所谓某个名词短语“自由”,是指它与先于它的名词短语不指同一客体。所谓“管辖范围”是指包含照应语、其管辖语和可及“主语”的最小范围[3]。

三、英语反身代词和汉语反身代词

(一)形态对比

英语反身代词一般由第一、第二人称的所有格和第三人称代词的宾格形式加后缀-self构成,如“myself、himself、themselves”等,具有屈折特征,在形态上与先行词保持人称、性、数的一致性,与代词在句法分布上呈现互补性。汉语反身代词分为两类:一种是简单反身代词“自己”;另一种是复合反身代词“代词+自己”。其中,复合反身代词在形态和用法上更接近英语反身代词,具有屈折特征,在人称、性、数上和先行语保持一致,汉语简单反身代词没有屈折特征。此外,英汉反身代词的构成核心是一致的,英语中以-self为中心语素,汉语则以“自己”为中心语素,且二者都具有语义上的照应性。

(二)句法约束对比

根据约束理论A原则可知,反身代词必须在管辖范围又称“局部范围”内受约束。首先,我们对简单句中英汉反身代词进行分析比较。先看以下例句:

(1)[Jimi hates himselfi.]

(2)[吉姆i恨自己i。]

(3)[吉姆i恨他自己i。]

通过对比发现,例句中的中英文反身代词都直接受其先行语的管辖,此时英汉反身代词的先行语也只有一个,呈现相同的约束特征。接着,再看复合句中约束理论对英汉反身代词的约束作用。试看例句:

(4)小李i知道[小王j不喜欢自己i/j ]。

(5)小李i知道[小王j不喜欢他自己i/j]。

(6)Xiao Lii knew that [Xiao Wangj did not like himselfi/j].

通过对比发现,英语反身代词在复合句中仍然是在相应的管辖域内受约束,不能与管辖范围外的先行语同指,如例(6)中的“himself”只能指其管辖范围内的“Xiao Wang”。汉语复合反身代词“他自己”与英语反身代词一样,也只能在管辖范围内受到约束,与“小王”同指。而例句(4)中的简单反身代词“自己”则不严格遵守A原则,先行语既可以是“小李”也可以是“小王”。也就是说汉语反身代词在复杂句中既可以在管辖范围内受先行语限制,也可以跨出管辖范围寻求远距离回指。

此外,当管辖范围不是时态分句时,英汉反身代词所受约束见以下例句:

(7)妈妈i希望[女孩j 爱自己i/j]。

(8)妈妈i希望[女孩j 爱她自己i/j]。

(9)Mumi expected [the girlj to love herselfi/j].

(10)吉姆i欢迎[里德j对自己i/j的批评]。

(11)吉姆i欢迎[里德j对他自己i/j的批评]。

(12)Jimi welcomed [Read’sj criticism of himselfi/j].

例句(7)(8)(9)和例句(10)(11)(12)的管辖范围分别是不定式分句和“功能齐全的复合结构”,管辖语分别是不定式和介词。由分析可知,在这类句子中,汉语复合反身代词和英语反身代词都遵循A原则,如例(8)中“她自己”只能与同一管辖范围内的先行语“女孩”同指,例(9)中的“herself”只能与先行语“the girl”同指;但汉语简单反身代词则不严格遵守A原则,如例(7)中的“自己”既可以指管辖范围内的先行语“女孩”,也可以指管辖范围之外的先行语“妈妈”。

综上所述,英语反身代词和汉语复合反身代词都遵守约束论中的A原则,但汉语简单反身代词并不严格遵守A原则,既可以在管辖范围内受到约束,也可在管辖范围内不受约束。

四、英语代词和汉语代词

(一)形态对比

英语和汉语中的人称代词都主要分为三种:第一人称、第二人称和第三人称。但是,英语和汉语代词对不同的性、数、格等有不同的形式要求。英语第一、二人称代词在形式上有数、格的区别,如“I”指单数、主格的第一人称“我”,“we”指复数、主格的第一人称“我们”,“me”指单数、宾格的第一人称“我”;第三人称单数代词有性、数、格的区别,如“he”指第三人称男性、单数、主格,“her”指第三人称女性、单数、宾格;第三人称复数代词只有格的区别,如主格是“they”,宾格是“them”。英语人称代词必须和先行语的人称、性、数一致。汉语与英语略有不同,第一、二人称代词有人称、数的差别,如第一人称单数“我”、第一人称复数“我们”,第三人称代词不仅有人称、数的差别,还有性别的差别,如第三人称、单数、男性代词是“他”,第三人称、复数、女性是“她们”。汉语人称代词在形式上没有格的区别,即同一人称代词不同句法位置上形式保持一致,如“我”在主语、宾语位置上都是“我”,“他们”在主语、宾语位置上都是“他们”。汉语代词也必须和先行语保持人称、性、数的一致。

(二)句法约束对比

由约束理论B原则可知,代词在管辖范围内是自由的。我们首先对简单句中的英汉代词的约束作用进行对比,见例句(13)(14)。

(13)[吉姆i看见了他j。]

(14)[Jimi saw himj.]

由例句可知,在简单句中,英汉代词都遵守B原则,即在管辖范围内不受约束,例(13)中的代词“他”不能在句内受到约束,因此不能和“吉姆”同指。同理,例(14)中的“him”也不能指“Jim”。我们看英汉代词在复合句中的约束作用,见例句(15)(16)。

(15)小李i说[吉姆j看见了他i/j]。

(16)Xiao Lii said [Jimj saw himi/j].

分析以上例句可知,英汉代词在复合句中都遵守B原则,如例(15)中代词“他”在管辖范围内不受约束,因此不能指“吉姆”,但可以指管辖范围以外的“小李”或是其他人。同理,例(16)中的代词“him”不能指“Jim”,只能指“Xiao Li”或是其他人。

上述例句中代词的管辖范围是时态分句,当管辖范围由其他成分充当时,英汉语代词所受约束情况见以下例句。

(17)妈妈i希望[女孩j爱她i/j]。

(18)Mumi expected [the girlj to love heri/j].

(19)吉姆i欢迎[里德j对他i/j的批评]。

(20)Jimi welcomed [Read’sj criticism of himi/j].

以上例句(17)(18)和例句(19)(20)中的管辖范围分别是不定式分句和“功能齐全的复合结构”。由分析可知,英汉代词在以上例句中,依然是在管辖范围内自由,但可以受到管辖范围外的先行语的约束。如例(17)中的代词“她”不能与同一管辖范围内的先行语“女孩”同指,但可以与管辖范围外的先行语“妈妈”同指,例(20)中的代词“him”不能与“Read”同指,但可以与“Jim”同指。

综上所述,英汉代词在句法中都遵守约束理论的B原则,即在管辖范围内不受约束,这也与Reinhart & Reuland(1993)[4]的观点一致,即所有语言都遵循约束论中的B原则。

五、英汉语代词和反身代词的异同对语言习得的影响

行为主义心理学认为语言迁移有正迁移和负迁移之分,若母语与目的语的特征相同则促进目的语的学习,属于正迁移;若母语和目的语不同,对目的语的学习产生负面影响,则属于负迁移[5](P2)。因此,英汉代词和反身代词在句中所受约束的异同必然会对二语的习得造成一定的影响。

按照迁移理论,英汉反身代词所受句法约束不同,会产生负迁移,对二语学习有负面影响;英汉代词所受句法约束一致,会产生正迁移,对二语的学习有促进作用。因此,我们推测,中国学生在学习英语过程中代词习得要早于反身代词。国内学者对反身代词习得的研究颇丰,陈月红(2001)[6]、李红(2002)[7]、李金屏(2010)[8]等都通过研究发现,中国学生在学习英语反身代词过程中会受到母语迁移的影响,直到高级阶段水平才能习得英语反身代词。但是对于代词习得的研究鲜有,因此关于代词和反身代词的习得先后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证实。

六、结语

本文从Chomsky约束论的角度分析了英汉代词和反身代词的异同,发现:1.英语代词和汉语代词都遵守约束论中的A原则,在管辖范围内自由;2.英汉反身代词在句法约束中存在差异,英语反身代词和汉语复合反身代词完全遵守约束论中的A原则,而汉语简单反身代词并不完全遵守A原则。此外,本文进一步研究了英汉代词和反身代词在句法约束上的差异可能对语言习得造成的影响,希望能为未来的相关研究提供一些启示。

(本文是“2012年宁波大学大学生科研创新计划(SRIP)项目”的重点项目[169号]“英语二语习得中代词和自反代词产出和理解的对称性研究”的相关研究成果,也是“宁波大学2012年校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培育基金项目”的相关研究成果,受到宁波大学优秀学位论文培育基金[PY2012]资助。)

注 释:

[1]Manzini,R.& K.Wexler.Parameters,binding theory and learnability[J].Linguistic Inquiry,1987,(18,3): 413~444.

[2]Chomsky,N.Lectures on Government and Binding[M].Dordrecht Foris,1981.

[3]温宾利.当代句法学导论[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2002.

[4]Reinhart,T.&Reuland,E.Reflexivity[J].Linguistic Inquiry,1993,(24):657~720.

[5]Lado,R.Lingusitic Across Culture:Applied linguistics for Language teachers[M].Ann Arbor: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1957:2.

[6]陈月红.中国学生习得英语反身代词的研究[J].外语与外语教学,2001,(6):9~13.

[7]李红.中国英语学习者反身代词习得中的迁移作用[J].外语教学与研究. 2002,(2):116~124.

范围管理论文第5篇

中图分类号:F812.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18-0036-01

本文以XX公司采购项目管理项目为例,结合作者实践,主要论述了项目范围管理计划的制定和内容、项目范围的定义、创建工作分解结构(WBS)、如何进行项目范围的确认和范围的控制等五大过程,并探讨了该项目范围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最后针对存在不足之处,提出今后的改进思路。

【正文】2012年3月,我参与了XX市XX企业的X公司采购项目管理项目的建设,由于本人具有较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和项目沟通能力、组织能力,又是单位软件开发部门的负责人,因此有幸被指定为该项目的项目经理。XX公司采购项目管理项目是投资70余万元,项目开发周期7个月,项目团队有15个人,包括:项目经理1人,开发工程师8人,测试工程2人,文档工程师1人,配置管理人员1人和SAQ 2人。该企业以信息技术为支撑,该系统结合X公司招标工作的需要,系统划分为网络通讯层、硬件支撑层、数据资源层、应用中间层,设计并实现业务流程自动化程度较高的采购项目管理系统。系统主要包括我的工作空间、综合业务、会议纪要、用户系统权限模块、系统日志、公告管理和法律法规等功能模块。

在项目启动阶段,公司领导组织召开了项目启动会议。会议上,领导介绍了项目的前景以及项目的重要战略意义等。为了便于该系统的实施与推广,XX公司采购项目管理项目系统采用了B/S结构。另鉴于对系统的安全和可靠性等方面有较高的要求,公司决定采用三层架构模式,以基于构件及服务技术的开发、整合、项目工程化管理的ResourceOne作为支撑平台,为一体化系统各个功能模块分配角色和权限、角色的身份验证、一体化系统界面的统一集成提供了环境。以IBM WEBSPHERE作为中间层运行环境,鉴于XX企业大部分业务系统数据库均采用ORACLE 10G,为了便于该系统与其他业务系统具有更好的兼容性,此系统也采用此版本数据库技术。

由于本项目的建立,涵盖短信提醒、可移动办公等内容的有效沟通渠道,实现了后台支持前台、部门相互协调、渠道顺畅、沟通到位的目标,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因此,为了保证采购项目管理系统的顺利实施与交付,在本项目中,项目范围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范围管理,它的主要任务是界定项目包含且只包含所有需要完成的工作,并对项目其他管理工作起到指导作用,以保证顺利完成项目的所有过程。确定了项目范围,也就确定了项目的工作边界,明确了项目目标和项目主要可交付成果。对于信息系统集成项目,如果不能明确地定义和有效地控制项目范围,将会产生非常严重的后果。如何做好范围管理工作,我主要从项目范围管理的如下三个方面进行了管理。

一、制定详细的项目管理范围管理计划,规范项目范围管理工作

“公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一个项目经理要想真正管理好项目范围,没有必要的技术和方法是肯定不行的。国外曾经有人对项目失败原因进行调查,其中计划被放到了首位,可见它在项目管理中的重要性。为此为了避免项目的夭折,我借鉴了公司相关项目的模板,制定了该项目的范围管理计划。在此计划中包括了定义项目范围、制定详细范围说明书、定义和编制工作分解结构以及验证和控制范围的步骤和方法。为了确保该项目管理计划的合理、有效,我还召集了相关专家、范围管理等技术经验丰富骨干任何等若干重要项目干系人,对此项目范围管理计划进行论证。

二、《项目范围管理计划》为纲,做好项目范围的定义和创建工作分解结构工作

定义详尽的项目范围说明书对于项目的成功至关重要,它主要是基于项目的主要课交付物、假设条件、限制条件等。在本项目中根据本项目的章程和项目范围说明书(初步)、项目管理计划,进行详细描述项目和产品的过程,并把结果写进详细的项目范围说明书中。详细范围说明书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项目的目标。包括成果性目标:后台支持前台、部门相互协调、渠道顺畅、沟通到位,提高工作效率。

2、项目的可交付物:到位管理、事务管理、绩效考评、监督管理、金点子、营销论坛、远程培训。

3、产品验收标准。提交可交付物后先根据政策文件与客户一起进行评审,然进行项目试运行正常且稳定1个月后进行验收。

4、项目的约束条件:2012年10月1日完成项目交付工作。

完成项目本身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必须采取分解的手段把主要的可交付成果分成更容易管理的单元,最终得出项目的工作分解结构(WBS)。在此项目中,项目的工作分解结构是在项目范围书基础上制定的。本项目采用了比较常用的方式是以项目进度为依据划分WBS,第一层是大的项目成果框架,每层下面再把工作分解,这种方式的优点是结合进度划分直观,时间感强,评审中容易发现遗漏或多出的部分,也更容易被大多数人理解。

三、做好项目范围确认工作,确保项目准确、满意完成

范围确认是项目干系人(发起人、客户和顾客等)正式接受已完成的项目范围的过程。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WBS上的可交付物进行监控,对已经完成或即将完成的可交付物及时进行会议评审,涉及核心业务的,提供相关文档由客户一起进行确认.比如,在事物管理开发完成后,我组织组长、业务专家依据政策文件逐一进行会议评审,评审后要求测试人员写测试文件,并将系统计算出的结果截图附在测试文件中,发送给客户相关人员进行确认。

四、把握项目范围,确实做好项目范围控制工作

范围管理论文第6篇

关键词:开孔补强 等面积法 适用性

中图分类号:TM621.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3)007-021-03

1 引言

在核电站管道安装和修理改造过程中,由于工艺或结构上的要求、施工环境条件的限制,经常需要开孔安装接管。管道开孔后,由于其结构连续性的破坏,使其开孔边缘产生很高的局部应力,为降低开孔边缘的应力,应在开孔边缘处采取开孔补强措施。国内外压力容器(管道)设计标准关于开孔补强的设计方法主要有两种,即以ASME规范为代表的等面积法和欧盟标准EN 13445为代表的压力面积法。我国目前在建核电机组以M310技术改进型为主,且基于M310堆型的法国压水堆核电站设计规范RCC-M 2000&2002版是采用等面积法进行管道开孔补强设计的,但等面积法仅适用于开孔率d/D≤0.5的壳体小开孔补强,对d/D>0.5的开孔等面积法无法保证足够的安全性,且该法不适用于有疲劳强度要求的开孔补强计算。

RCC-M规范对等面积法未明确其适用范围(即对开孔尺寸作出限制),而是通过对开孔连接处进行应力校核,以评定补强设计的安全性,理论上是允许的。但却使得补强设计趋于复杂,且应力评定未必能通过;同时,针对有疲劳分析要求的补强,笔者分析后发现RCC-M规范采用了应力指数法和疲劳强度减弱系数对开孔处进行疲劳评定,弥补了等面积法在疲劳强度校核的不足,但指数法进行疲劳鉴定时对管道开孔尺寸、连接结构的几何不连续处的圆角过度等要求是很严格的。RCC-M规范在定义接管几何尺寸、圆角过度等限制条件时并未明确其与疲劳分析的关系,这样容易导致设计人员在正确理解和使用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时感到迷茫,为设计质量的保证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另外,核电站由于管道承压介质工况参数和安全分级的差异,RCC-M规范在等面积补强法的应用上B篇和C/D篇存在很大区别,主要体现在“补强有效范围”的定义和补强圈的使用上,这些区别在规范的应用中也需设计人员格外重视的重视。

本文从等面积法的理论依据、适用范围、疲劳工况下的应用以及RCC-M规范B篇和C/D篇的差异出发,进行分析并总结出等面积法适用范围、限制条件以及注意点,为设计人员正确理解和使用等面积法进行开孔补强设计提供参考。

2 等面积补强法的理论依据

管道开孔并连接支管后,引起了三个问题:(1)由于开孔而使管道承载截面积的削弱,其值为dtr;(2)管道上因开孔而引起的孔边应力集中,其存在范围,从开孔中心算起大致为d;(3)因接管和主管构成不连续结构,在主管上引起了附加的不连续应力,其存在范围,大致和不连续应力的衰减范围成正比。这三者对管道开孔的最终影响是,在接管周围一定范围内应力增大,从而降低管道的承载能力,所以必须“补强”。

等面积补强法原理是管道上开孔而引起削弱的承载面积,应由主管、接管在各自“补强有效范围”内除承压所需截面积外多余的金属面积,不包括腐蚀裕量。以及与管道壁全焊透的焊缝金属和补强圈。其设计的基本公式为:

其中:、分别为在补强有效范围内主管、支管除承受压力所需厚度之外的多余截面积;为全焊透式的焊缝金属截面积;为补强圈截面积。

3 等面积补强法适用范围的分析

等面积补强法源于无限大平板开小圆孔的力学模型,当d/D较小时(ASMEⅧ-1规定d/D>0.5的开孔为大开孔),壳体曲率的影响可忽略不计,将开孔附近的壳体近似看作平板,误差很小;但当d/D较大时,壳体曲率的影响不可忽略,在开孔边缘引起的附加弯曲力矩等会导致边缘的应力状态恶化,则基于平板开小圆孔的等面积补强法不适用。

RCC-M规范在使用等面积法时未对开孔尺寸作出明确限制,但笔者经分析发现规范对管道开孔处进行应力校核,以评定补强设计的安全性,理论上是允许的,但却使得补强设计趋于复杂。规范在应力指数的应用条件上作出了限制:管道开孔支管连接满足r'm / Rm ≤0.5的条件。将公式平均半径转换为直径,即RCC-M规范对管道小开孔的限定条件r'm / Rm ≤0.5与ASME Ⅷ-1规范小开孔规定d/D≤0.5的条件是一致的。从某种程度来讲,RCC-M规范制定者意识到d/D>0.5管道大开孔应力恶化的问题,因此在应力指数应用上对开孔尺寸进行了变相的规定。同时,对d/D>0.5的管道开孔应力指数的选取,RCC-M规范没有相应的推荐值,应力指数的选取只能参考传统工业经验设计选取值,降低了应力评定的有效性,且应力评定未必能通过。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在核电站管道开孔补强设计时,开孔尺寸应明确d/D≤0.5的限定条件,以满足等面积补强法的适用条件;同时,对于d/D>0.5的管道开孔支管连接设计,尽量采用标准系列的三通、管座连接,以满足支管连接处的安全要求。

4 疲劳工况下的等面积法应用的分析

核电站的疲劳现象是不容忽视的,而等面积补强法尽管不适用于有疲劳强度要求的开孔补强计算, 笔者经分析发现RCC-M规范采用了应力指数法和疲劳强度减弱系数法对开孔补强设计进行疲劳分析的补充,弥补了等面积法在疲劳强度校核的不足。同时,指数法免除了开孔处疲劳校核的有限元计算或试验分析,使得疲劳评定简单有效,使用方便。张铁钢在文献中论证了采用应力指数和疲劳强度减弱系数进行疲劳估算时需注意:连接结构必须满足规定的尺寸限制,规定的开孔结构参数:开孔尺寸、几何不连续处的过度圆角等,且仅适用于同种材料的整体补强形式。

笔者认为,在核电站有疲劳分析要求的管道开孔补强设计,需严格遵循RCC-M规范中规定的4种接管几何尺寸,见图2,并采取与主管同材料的整体补强结构,以便有效应用指数法进行疲劳估算。否则,通过有限元分析或试验分析法将使补强疲劳评定过于复杂,工程设计上将很难实现。

5 等面积法在B篇和C/D篇的差异

5.1 有效补强范围的分析

“有效补强范围”可理解为管道开孔后孔边高应力的存在范围,目前从壳体开孔补强的常规设计规范ASME Ⅷ-1和ASME Ⅷ-2可以看出,该范围和开孔直接d,孔边不连续应力存在范围两个因素有关。阮黎祥在文献中论证了在壳体补强有效范围的定义上,应综合考虑开孔直径d和孔边不连续应力衰减范围才是合理的。C/D篇为设计计算的简单方便,仅选取开孔直径d相关因素为限定条件,未考虑孔边不连续应力存在范围,这与ASME Ⅷ-1的设计理念是保持一致的;而在B篇确定开孔边界LA时,选取开孔直径d相关因素为限定条件的同时,在定义2/3补强有效边界范围时就综合考虑了开孔直径d和孔边不连续应力衰减范围两个因素,使得补强设计更趋于合理化。因此,在“有效补强边界”的定义上,RCC-M 规范B篇侧重于补强的安全性,充分考虑了孔边不连续应力衰减范围的量级因素,计算上较为复杂。C/D篇仅选取与开孔直径d相关,相对而言计算较为简便,方便指导管道开孔补强设计。

5.2 补强结构形式的分析

管道开孔设计的最根本问题就是要尽量降低孔边的应力集中,而降低孔板的应力集中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将补强金属尽可能布置在开孔边缘及附近,并尽量减少几何不连续现象。具有这些功效的补强结构以整锻件或者密集补强、翻边接管补强以及加厚接管补强为好。唐超在文献中论证过补强圈存在补强金属分散、与壳体存有间隙、而且其外周的几何不连续将产生新的应力集中等缺点。RCC-M规范基于安全的考虑,在B篇RCC-M 1级管道的补强设计时并不允许采用补强圈补强,仅推荐用整锻件补强或挤压接管的密集型补强。而在工况条件一般,应力水平较低的RCC-M 2级及其以下管道的补强设计,C/D篇中才允许采用补强圈补强。

6 结论

(1)等面积补强法用于管道开孔后承压设计强度上的校核,仅适用于管道小开孔 d/D≤0.5,当出现d/D>0.5的大开孔时,孔边缘引起的附加弯曲力矩等会导致边缘的应力状态恶化,此时等面积补强法未必是安全的。RCC-M规范通过对管道开孔进行应力校核,未对开孔尺寸进行限定。但在应力校核时对管道开孔支管连接的应力指数提出需满足r'm / Rm ≤0.5的条件,实质上是意识到d/D>0.5的管道大开孔的应力恶化问题;对d/D>0.5的大开孔情况,RCC-M规范在应力指数的选取上并没有推荐值,应力指数参考传统工业经验值进行选取,降低了应力评定的有效性,且应力评定未必能通过。笔者认为从安全设计的角度出发,支管连接设计时确保开孔率d/D≤0.5,对d/D>0.5的大开孔应选择整体加强的标准系列三通、管座等连接方式。

(2)等面积补强法是不适用于有疲劳强度要求的开孔补强计算,笔者经分析发现RCC-M规范采用了应力指数法和疲劳强度减弱系数法对补强设计进行了疲劳鉴定,弥补了等面积法在疲劳校核的不足。但采用指数法进行疲劳估算对补强结构、连接处的几何尺寸等有诸多要求。笔者认为在有疲劳工况的管道开孔补强设计时,需严格执行RCC-M规范中的接管的几何特性要求,以便进行疲劳评定。

(3)RCC-M规范在“有效补强范围”的定义上,B篇考虑了开孔直径d,孔边不连续应力存在范围两个因素,更为合理、安全,但给设计计算带来一定的复杂度。C/D篇仅选取与开孔直径d相关,计算较为简便,方便指导补强设计;在补强圈的应用上,B篇中对RCC-M 1级管道开孔补强是不允许使用补强圈的,仅推荐用整锻件补强或挤压接管的密集型补强。而在工况条件一般,应力水平较低的RCC-M 2级及其以下管道开孔补强,C/D篇才允许使用补强圈进行补强。上述的区别体现来核电站在承压管道安全分级及介质工况参数的差异,设计人员在应用等面积法时需对承压管道的安全分级及工况参数加以区分,正确使用RCC-M规范进行补强设计。

参考文献:

[1] RCC-M 2000&2002[S].

[2] ASME Ⅷ-1,2007[S].

[3] ASME Ⅷ-2,2007[S].

[4] 阮黎祥,丁伯民.开孔补强的等面积法和压力面积法的联系和区别-兼对ASME Ⅷ-2(2007)开孔补强的分析[J].化工设备与管道,2008(2),45(1).

范围管理论文第7篇

2021年度意识形态工作目标责任书

记:

党委(党组)书记:

2021年1月

中共**县委

2021年度意识形态工作目标责任书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明确各级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和任务要求,确保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到位,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颁布的《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省委《实施细则》、市委《实施意见》和县委《实施意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强化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研判考核和纪律监督,全面提升意识形态工作水平,为全面实现追赶超越、全面建成富裕美丽幸福新**提供坚强的思想保证、舆论支持和精神动力。

二、主要任务

1、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

2、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对本镇、本部门、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必须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旗帜鲜明地开展思想舆论斗争。党委(党组)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3、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组织领导,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和述职述廉范围,纳入纪律监督检查范围,推动意识形态工作进党委(党组)文件、进党委(党组)会议议题、进党委(党组)领导讲话、进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进党委(党组)干部培训课堂、进党委(党组)重点调研课题,通过定期汇报工作、述职评议等方式,切实将意识形态工作责任之落到实处。

4、各级党委(党组)要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的重要情况,对思想文化领域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对重要节点、重点领域、敏感事件等涉商舆情,及时汇报通报,制定应对措施,

有效进行引导,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5、各级党委会(部门单位党组会议)每年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两次以上,每半年向上级党委专题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并列入向全委会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

6、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新闻媒体、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确保各类意识形态阵地可管可控。特别要加强网络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各镇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大本镇、本部门、本单位的网站、“两微一端”等网络新媒体的管理,坚持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确保各类宣传阵地安全运行。

7、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为主线,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全面加强党的领导,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广泛开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五大发展理念”等宣传教育活动,巩固全县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8、加强理论武装,明确学习重点,创新学习方式,完善旁听、督查、考核制度,推动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各镇各部门党委(党组)中心组每月集中学习不少于一次。

9、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两微一端”等宣传平台,大力宣传本镇、本部门、本单位围绕中心工作、推进工作落实,助力追赶超越、“六大攻坚战”等方面新实践新成效新典型。发展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加强网上内容建议,做到正能量充沛,主旋律高昂,建立舆论评估机制,积极稳妥开展突发事件、社会热点、媒体报道的舆论引导工作。加强网络评论工作,旗帜鲜明的开展网上舆论斗争,不断巩固壮大主流思想舆论,维护**对外形象。

10、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在县直机关开展“六带头六争当”主题教育,广泛开展各类道德实践活动,大力挖掘选树宣传各类先进典型,提升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水平,引领社会文明风尚。

11、深入推进文化惠民工程,完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挖掘**地域文化,传承乡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打造文艺精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净化社会文化环境,为城乡居民提供更加优质的文化服务,

12、对在各类媒体、互联网、出版物、讲坛论坛等公开场合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非议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13、县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县贯彻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意见》(**办发〔20**〕*号)确定的责任分工,结合部门职能职责,切实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三、考核问责

1、每年对各镇各部门各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考核评价工作由县考核办会同县委宣传部共同实施。考核结果未达到总分值70%的,给予该党委(党组)抓意识形态工作差评,并由县委督查室给予通报批评;获差评的党委(党组)本年度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取消年度各类评优资格。

2、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追究责任。

(1)对意识形态工作领导不力、疏于监督管理,导致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领域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

2)对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部署以及交办的工作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甚至拒不办理的;

(3)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4)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委(党组)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5)对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出现的,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隐瞒不报、迟报漏报、不积极应对处置,造成重大影响的;

(6)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7)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8)主管主办或所属新闻媒体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9)主管主办或管辖范围内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和编写的教材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10)丧失对主管主办或管辖范围内报刊、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的;

(11)主管主办或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12)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高等学校、党校、行政学院等课堂教学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范围管理论文第8篇

关键词:民营快递业,情况调查

 

快递行业是一个新兴行业,方便快捷,运费较低,为企业和市民提供了不同于传统邮政的服务。近日,龙岩调查队对民营快递业的发展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显示:民营快递公司在促进全市第三产业加快发展的同时,普遍存在管理混乱、超范围经营、货物丢失、赔偿困难等突出问题。

一、基本情况

经调查,目前龙岩市有15家民营快递公司(包括已办理工商登记和未已办理工商登记的),业务总量占全市快递业务总量的55%左右,从业人员超过140人.其中规模较大、业务量较多的快递公司有龙岩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申通速运龙岩分公司等。

(一)从业人员数量少

目前,龙岩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有从业人员38人,其中:营业兼内部管理4人,营销揽收投递34人(新罗区28人、长汀县4人、漳平市2人)。申通速运龙岩分公司在新罗区的从业人员有32人,在武平县、长汀县、连城县、永定县、漳平市均有服务点,每个服务点有从业人员1-2人。除此之外,龙岩市民营快递公司的从业人员普遍较少,如顺通快运、鑫达快递从业人员均只有4人。论文写作,情况调查。

(二)主力快递公司业务量较大

目前,邮政的特快专递业务纳入了统计范围,但民营快递公司的业务还没有官方统计记录。论文写作,情况调查。据了解,顺丰速运2008年每个月的计划业务收入为15.5万元,申通速运每个月的业务收入为20万元左右。论文写作,情况调查。这两个速运公司在龙岩市民营快递行业中为佼佼者,占领我市民营快递行业的主要市场份额。

(三)资费普遍低廉

二、主要问题

一是普遍存在超范围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总则第八条规定,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但龙岩市民营快递公司普遍存在超范围经营现象。如顺丰的超范围经营的业务量占公司业务总量的65-75%。

二是管理不规范。由于国家没有明确的行业准入标准,进入快递行业的门槛较低,行业内部自由竞争,缺乏管理和行业自律规则。民营快递企业规模小,没有完善的管理系统,内部管理松散,物品丢失都无从查起。据有关人员反映,今年以来圆通速运的2个员工由于种种原因没有拿到工资,竟从公司搬走客户投递的2箱物品。

三是从业员工素质参差不齐。一直以来,快递业务员没有相关业务资格证书,业务员的专业素质水平无法衡量。业务员在快递公司没有经过专业系统的培训,快递公司也无法为业务员提供良好的服务保障,造成一些快递业务员积极性不高,服务意识不强,服务态度较差,消费者对于业务员服务方面的投诉经常出现在各种媒体。如2008年1月31日,龙岩的赵女士在315电子投诉网上投诉粤丰速递公司的业务员,由于下雨拒绝送货,态度还很恶劣。

四是监管难度较大。论文写作,情况调查。由于民营快递公司超范围经营的现象普遍存在,但物品没有拆封又很难界定是否超范围,各级工商部门及时查处快递公司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的难度较大。论文写作,情况调查。目前,龙岩市30%左右的民营快递公司业务联系用移动电话,如泉州天天快运龙岩办事处和圣坤达运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办公场所偏僻、隐蔽。论文写作,情况调查。各级邮政管理局开展快递行业制度规范和服务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也很困难,特别是龙岩市民营快递业务隶属厦门邮政管理局负责,更是鞭长莫及。

三、几点建议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完善监管机制。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市民对邮政法的认知度,自觉选择邮政寄送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确保信件的保密性和安全性。建立健全民营快递业务监管机构,依据《快递服务标准》和《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标准》,继续完善和落实监管机制,加大对快递行业的监管力度,维护快递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是规范民营快递公司的经营范围。民营快递公司要自觉遵守邮政法的规定,严格执行邮政法,在合法范围内经营,规范管理。在市场中公平竞争,不能为了吸引消费者、提高业务量而采取低于劳动成本的服务价格进行运送。

三是提高民营快递公司服务水平。要加大对民营快递公司从业人员专业培训的力度,建立完善的监督和考核机制,提供良好的服务保障,不断提高快递业务员的服务水平。

范围管理论文第9篇

管理会计主要是与财务会计并列的,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着重为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并和传统的会计相分离新型的会计处理方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发展的日臻完善,现阶段国内会计工作状况以及管理会计理论不能够与快速发展的经济相协调。本文从管理会计的内涵出发,通过深入比较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区别,分析了管理会计所面临的迫切性的环境条件,研究了我国会计在所遇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二、管理会计的要义

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重点分析了管理会计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及应用价值。首先,经过文献梳理研究发现管理会计实际上就是一种用思考问题的方式,重点是用来解决管理问题的思想。其次,管理会计是一系列科学管理体系的总和。能够运用管理会计的思维方式去思考企业在发展中的瓶颈问题,进而运用相关的理论来解决问题,这本身就是管理会计的应用体现。

三、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相比较分析

现阶段,会计领域中的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是其重要的两个相关研究领域,两者不可分割,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管理会计可以为企业管理者对企业提供决策、预测的有效工具,作为企业的管理系统的一部分,管理会计的使用范围更侧重于被企业内部管理者所使用。

四、管理会计理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管理会计理论体系建设不完善

管理会计在中国几十年的发展历程中,国内学者研究方向主要集中在介绍类的规范性文献或者国外翻译文献的引入研究,对西方管理会计理论的研究深度和广度不够,未能及时与我国企业发展的现状进行有效的挂钩与结合。也仅局限于企业的试点研究、特定行业或案例分析,并没有形成自己的实践工具、理论模型或者理论框架。

2、并未形成统一的管理会计规范

国内从2007年颁布新的会计实施准则,上市公司企业也逐步适应新的会计规范要求,为了给企业的财务会计理论提供科学性的参考依据,对会计实务和理论提出了更为苛刻的约束以及规范。但是由于管理会计发展起步较晚,在国际财会范围上没有形成统一的管理会计规范体系及操作流程,在我国管理会计也仅仅作为企业决策者的信息提供工具,由此导致了管理会计的发展十分缓慢。

3、管理会计理论与实践脱

节现阶段我国管理会计理论体系建设呈现出不断完善的趋势,但是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仍然与实践存在巨大的脱节。仅仅对于管理会计理论的简单理论的引入,不与我国国情良好嫁接上,那么得出的结论必然是缺乏针对性、实用性以及可操作性。

五、中国化的管理会计理论的发展对策分析

1、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管理会计规范架构

我国学者不仅仅需对典型案例进行深入探讨及研究,还要注重讲管理会计理论转化为中国化的理论,还在引进西方的管理会计理论的同时,还需要把我国的国情与相应的理论进行对接,从而不断的增强管理会计理论的可操作性,逐步建立起属于我国特有的管理会计体系。

2、建立服务于管理会计的统一规范体系

为了把管理会计这门学科发展成为一门专业的理论体系,必须要围绕管理会计理论框架,相应的国家管理部门建立起规范的一整套学科体系,使得企业在实施管理会计时按照规范化的标准流程进行操作,同时建立行业内统一的标准规范,统一管理会计准则指导规范。

3、加强管理会计理论在实践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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