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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科学技术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29 09:25:43

刑事科学技术论文

刑事科学技术论文第1篇

在授课中发现,各门专业基础课之间虽然有着学科界线,但知识点有交集,内容上有扩展.比如,在《大学物理》与《普通化学》课程中都会涉及到热力学定律,这不仅是物理课的重点内容,同时也是化学课的重要基础理论.再如《普通化学》的结构化学一章中微观粒子运动遵循量子化规律的内容是学生理解《分析化学》原子发射光谱法的知识基础,同时该内容又属于原子物理的范畴.但由于课程的开设顺序有先后,同一部分内容在不同的课程中所担当的“角色”又不同,各科教师在授课中对其讲解深浅度、难易度、侧重点各有不同,学生每次学习不是恰似“蜻蜓点水”就是只见“冰山一角”,这往往会导致学生虽然在多门课程中都学习过同一知识,但是对知识的掌握和理解不扎实、不全面,这便很容易在学生的知识结构中留下盲点和疑问,甚至会导致概念间的混淆,不利于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更不利于今后专业课的学习.基于刑事科学技术专业基础课程之间在内容上的联系,可以根据授课的先后顺序,在课程设计上对共同涉猎的教学内容进行系统的归纳整理.在先开设的专业基础课中对该类内容进行宏观的介绍和学科重点方面的讲授,而在后开设的课程中教师要有意识的引导学生回顾,运用知识迁移的方法揭示新旧知识之间的内在联系和区别,在专业基础课之间建立知识纽带,从而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并为专业课学习打下坚实基础.

2加强与刑事科学技术专业课之间的联系,改进教学方法与手段

专业基础课的学习会先于专业课,这虽然符合教学规律,但对于学生来说,由于对专业知识的不了解,无法真切的体会到专业基础课的必要性和基础作用.例如:在《分析化学》课程的第十二章专门介绍气相色谱分析技术,多数教材主要介绍色谱分析技术产生的历史、装置的结构及原理,而对其在刑事科学技术工作中的应用极少涉猎.因此,学生无法了解其实际用途与学习意义,常常导致学习懈怠.为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扩展学生视野,在实际教学中我们可以举以下案例来辅助教学:“在一起恶性杀人案件中,犯罪分子以硫酸和硝酸将多名被害人尸体化为液体随下水道冲走,事后现场勘验检查员在毁尸现场的地沟内发现了数团油状粘稠状的物质,经技术人员初步判断粘稠物可能是脂肪,如何判通过气相色谱的方法来判断粘稠物是否属于人类脂肪[2]?”通过这一案例,我们可以运用PBL教学法引导学生运用《普通化学》中脂类的化学性质来解决这一问题.因为脂肪不容易气化,无法直接使用气相色谱法分析,所以先将脂肪水解,再进行甲基化得到脂肪酸甲酯(图1),然后使用裂解甲基化气相色谱法对其进行分析鉴定,得到的色谱图与人体脂肪的色谱图完全相同(不同种类动物脂肪气相色谱图谱会有明显的差异[3]),进而确定粘稠物正是人的脂肪溶解后被扔进下水道所致。此案例除了可以采用PBL教学方法以外,还可以通过精心设计运用案例教学法,开展课堂讨论和分析,从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实际应用中取得了极好的效果.既加强了专业基础课与专业课之间的联系,又可以极大的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与主动性,使学生感受到专业基础知识在专业课程中的指导价值,领悟到专业基础知识是公安实践工作的理论基础.实践证明,在专业基础课的教学中,只要在课堂中稍稍涉及一些专业领域的内容,都会极大的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思维更活跃,课堂参与意识更高,对相应知识点理解更透彻、记忆更深刻,并且会使更多的学生愿意主动的进行课前查阅与预习,从而达到新旧知识的融汇贯和培养学生的独立性和创造性的目的.同时这种方法还可以为灵活教学方式、培养学生综合能力提供良好的载体,使教师有更大的发挥空间去改进教学方法与手段.

3在教育教学中加强对学生科学精神的培养及人文素质教育

刑事科学技术论文第2篇

(一)根据气味特征进行人身的同一认定气味是人身上挥发的一种味道,因为人的体质和饮食习惯的不同,每个人身上散发出的气味是不同的,利用人体的气味是人身同一认定的主要方式之一。

(二)根据手印和指纹进行人身的同一认定手印和指纹进行人身的同一认定已经广泛的运用在刑事案件侦查中,而且在科技发达的今天,通过指纹的人身同一认定已经相当成熟。在大部分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很难在犯罪地点不留下任何线索,所以在大部分犯罪现场经常会有犯罪人遗留下来的手印和指纹,这就要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时进行仔细地勘查。世界没有两片相同的叶子,同样,世界上也没有两只相同的手,每个人的手都是不一样的。首先,每个人的手的外形都是不一样的,有的人的手上有缺陷,有的人的手粗壮,有的人的手很纤细等等,通过对手的外形判断,能够进行人身认定。其次,每个人的掌纹和指纹也是不一样的,通过对掌纹和指纹的提取进行鉴定,能够对人进行统一认定。

二、昆虫学在刑事科学技术中的应用

在杀人案件侦查中,昆虫对尸体的作用是判断死亡时间的重要标准之一。在人死亡之后,尸体会发生一系列的变化,首先是肌肉松弛、出现尸斑等一系列反应之后,尸体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昆虫。尸体上常见的昆虫有5目67科之多,尸体上的昆虫不仅仅是蚕食尸体,而且还能带入更多微生物进入尸体内,这在有很大创口的尸体上表现的尤为严重。蝇类是尸体上最为常见的昆虫,通过对蝇类在尸体上的繁殖程度可以判断人的死亡时间。比如,在常温下,卵期的发育时间是1-2天,蝇类幼虫可分为三个成长期,一般要6-10天。当然,不同种类的苍蝇的发育情况也不一样,不能一概而论。而且在判断尸体死亡时间,要根据周围的环境、温度、湿度等情况判断,不然的话,盲目判断就会存在偏差,给侦查案件来带困恼。对于一些死亡时间很长才发现的尸体,用昆虫来判断死亡时间更显得重要。因为尸体在死亡超过3天,法医很难通过普通的病理学知识来判断准确的死亡时间。而通过昆虫的繁殖等情况却可以判断超过一个月,甚至几个月的尸体的死亡时间。所以,昆虫学的发展给刑事案件侦查提供了更加科学可靠的依据。

三、分析技术在刑事科学技术中的应用

物证是证据学里面的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在中国封建社会就讲究在人证物证俱全的情况下才能定罪。而现代化学、物理学、仪器分析技术的出现,更是广泛引用在物证的检验鉴定上。

(一)在司法化学里面,运用薄层分析,紫外光谱等分析仪器,可以检验各种成为的化学物质,为提取有机物质提供了方便。

(二)物理和化学在刑事技术上也广泛应用,例如提取指纹的方法——硝酸银法,就是利用硝酸银与潜伏在指纹中的氨化钠发生反应,从而让指纹显现的更加清晰。

(三)仪器分析法对科学技术的要求很高,现在很多勘查车上都配备了很多分析仪器,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工作效率,而且充分体现了现代科学技术运用到刑事案件侦查中。

四、高新科学技术在刑事技术中的应用

(一)DNA指纹技术对人身的同一认定自上世纪末发现可以检验DNA以来,DNA检验指纹的技术不仅已经广泛的应用在刑事案件侦查,而且范围不断扩大,现在DNA检验技术已经具有了很大的权威性。DNA检验的范围非常广泛,比如通过DNA我们可以检验人体的唾液、头发、精斑、尿液等,然后通过检验的结果进行人身的同一认定。不仅如此,DNA检验还具有非常大的可靠性,其检验的出错率非常低,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计。现在DNA已经广泛的应用在侦查案件中了,这对侦查犯罪案件的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而且DNA检测的出现,还对犯罪分子起到了威慑作用。因为在案件中,犯罪现场都留有犯罪分子的DNA,而案件中累犯很多,很多犯都是多次作案,这在减少犯罪起到了很大的威慑作用。

(二)自动化技术在刑事技术中的应用随着近年来我国的经济迅速发展,未来产业自动化已经不仅仅是节约劳动资源,降低成本这样的简单了。“科技创安”是我国建设新型警察队伍的重要要求,在最大限度预防犯罪活动的情况下,警力资源也越来越紧张,警察队伍的压力也越来越大,利用先进的自动化科学技术来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已经成为了当前的不二之选。

(三)纳米技术在刑事科学技术中的应用纳米是一种长度单位,纳米技术在我们的科技领域起到了指导作用,曾经有人大胆预言,未来很多高端的科学技术都要需要依靠纳米技术来革新和发展,具有很广阔的发展前景。纳米技术的发展给科学发展带来很多便利,纳米技术的发展方向是把各种仪器设备小型化,在欧美很多发达国家已经开始让纳米技术为科学技术服务,比如用纳米技术生产抗菌、抗水等仪器。然后又通过纳米技术制造出小型仪器,把这种仪器设备利用在证据的检验上,不仅使得在侦查案件中携带方便,而且有很大的灵敏性,便于侦查人员的操作,从而减少了人力物力,提高了侦查效率。

五、结语

刑事科学技术论文第3篇

对一项事物的定义,是人们界定、划分和理解事物的主要根据。对于痕迹检验概念的准确划分,将会进一步促进该技术实践的发展。近几年,我国专家学者对于技术的理论研究较少,把大部分精力放在技术含义层面上,界定其为:“公安机构侦查利用痕迹检测理论知识、方法去检查案发现场留下的各种痕迹,以此确定犯罪嫌疑人与现场遗留痕迹之间关系的侦查方法,是刑侦技术的重要内容。”因为对整个理论认识的不到位,直接引起了整个技术研究的重心偏移,具体在痕迹检验工作中体现为综合勘查理念的缺失、偏移及案发现场管理工作的无序。所以,需要工作人员对痕迹检验的主体加以完善。我们可以认为,痕迹检验技术是指公安部门综合利用痕迹检测的基础理论和技术方法,采集、保管、检验案发现场遗留的各种痕迹物证,来确定犯罪现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联。该项技术主要包括:枪弹痕迹检验、指纹足印痕迹检测、工具痕迹检验、车辆痕迹检验、开破锁痕迹检测、牙齿痕迹检验等,随着研究的深入,心理侦查方面的重要性也逐渐凸显出来。

2痕迹检验方法

在刑事勘察实践中的重要作用①痕迹检验技术的普及和应用给侦查案件、严惩犯罪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条件。从转移理论中可以知道,传统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必定会在现场留下犯罪证据,当其离开现场时也必然带走现场的某些物质。于此基础上,转移理论认为,刑事勘侦人员充分运用现有的痕迹检验技术,能够有效提取犯罪证据,从而精确锁定犯罪嫌疑人身份提高办案效率。②痕迹检验技术的发展改变了刑事勘查方式,充分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我国的侦查机构拥有过于宽泛的侦查权利,导致审讯逼供现象屡禁不止,很大程度上侵害了嫌疑人的人身权利。随着痕迹检验技术的发展,侦查部门充分利用科学的痕迹检验技术,能够更有效更准确的掌握客观证据,减少错判或误判现象的发生。痕迹检验技术的种类和方法随着科技的发展不断增加,各种新型技术手段的运用使得痕迹检验技术更加高效,是刑事案件侦查中不可缺失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现场痕迹的提取、收集、检验、鉴定,为办案人员提供客观证据以供他们分析与判断案件。并且,痕迹检验技术是刑事科技中一项重要内容,对保护公民安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定具有重要意义。

3痕迹技术的发展道路

现阶段,刑事犯罪的发生率正在逐年上升,犯罪分子愈加狡猾猖狂,作案手段也越来越高明。因此,痕迹检验技术的更新和发展也就显得越发重要。在过去,国内的痕迹检验技术比较落后于,对于痕迹也只是停留于初步的收集和鉴定,消耗较多人力物力且需要工作时间较长工作效率低下,对案件侦破提供的证据也不全面。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刑事侦查科技含量得到了有效提高,痕迹检验技术水平不断攀升,而且还扩充了痕迹检验的范围,纳入了DNA技术、生化技术、分子生物技术等最新技术,大大提高了处理刑事案件的效率。在将来,刑事科技工作者们将继续致力于研究创新刑事科学技术,以便于更好的完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

4结束语

刑事科学技术论文第4篇

关键词:刑事科学技术 物证技术 司法鉴定 辨析

在整个刑事侦查领域,刑事科学技术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别:一类是在侦查过程中开展侦查而使用的侦查技术,另一类则是在侦查过程中作为处理物证而使用的物证技术①。正是由于这种定位,致使物证技术与刑事科学技术混为一团。同时,由于刑事科学技术中还包含着鉴定痕迹物证的科学技术,又致使司法鉴定与刑事科学技术的模糊和混用。这些问题,不仅阻碍了侦查活动的科学开展,制约了审判活动的效率。因此,有必要对物证技术、司法鉴定与刑事科学技术作出合理的界定,借助于厘清边界来扫除刑事科学技术运用和发展的潜在阻力,进而科学地对各种资源进行优化配置,以便发挥它们各自在诉讼过程中的绝对优势和应有功能。

一、物证技术、司法鉴定与刑事科学技术混淆之分析

(一)物证技术、司法鉴定与刑事科学技术混淆之成因考察

刑事科学技术在我国的应用有着悠久的历史,《秦简》中有关足迹、手印的应用记载,《洗冤集录》中利用各项技术手段破案便是明证。然而,刑事科学技术作为一门公认的学科,历史并不是很长。随着科学的发展不断分化和整合,作为一门综合性的交叉学科,刑事科学技术逐渐发展成熟。

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刑事科学技术的检验范围逐渐拓宽,检验技术越来越科学化,刑事科学技术的重要性及价值在刑事案件中也不断地体现出来,使得执法机关逐渐舍弃了传统的调查手段和方法,而越来越依靠科学技术,通过痕迹物证来寻找和认定罪犯,多学科的知识和手段也都被应用到刑事证据的检验和鉴定中来②。由于刑事科学技术包括痕迹检验、文件检验学、声像技术、刑事化验、法医检验、警犬技术、心理测试、生物物证和电子物证等九大部分,涉及内容十分广泛,既涉及了物证技术的内容,也涉及到了司法鉴定的部分内容,因此人们很容易将三者混淆。

(二)物证技术、司法鉴定与刑事科学技术混淆之弊害分析

物证技术、司法鉴定与刑事科学技术所涉及的问题虽然均为科学技术问题,但如果理论上将其混淆,必然带来司法实践上的混用,其结果可能触发科学技术因制度变异而成为潜在的危险源,不科学地应用也会损害刑事科学技术的机能,还会给司法实践带来一些灾难。物证技术司法鉴定与刑事科学技术在概念上模糊和技术应用上的混同会产生以下弊害:

1.刑事科学技术作为发现、固定、提取痕迹物证的技术手段可以是先进性甚至尖端性的技术手段,但具有先进性的技术与技术应用获得结果并不必然具有可靠性。

2.这些"特有的科学技术手段"用来确定侦查范围和方向是必要的,但将其运用于司法鉴定,并将其结果作为证据,则是不适当的。有些技术作为刑事科学技术是先进的,也可能作为物证技术,但却不应作为司法鉴定技术。如果对此不加区分地混用,有些不成熟甚至还在实验阶段的刑事科学技术就会被用于司法鉴定,其司法鉴定作为证据必然给事实认定带来风险。这不仅导致侦查方向的错定,而且还会造成案件事实错认而酿成冤假错案。

3.作为确定侦查方向、划定侦查范围的刑事科学技术以及物证技术与作为定案根据的司法鉴定在技术应用上的混淆,则会造成有些不能作为证据的鉴定结论直接流入法庭以司法鉴定身份作为定案的根据,误导审判造成证据使用上的不当。如果将其作为定案根据还需要进一步做司法鉴定,解决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明确的指向问题。

刑事科学技术、物证技术与司法鉴定三者之间概念和技术的混用在一定程度上既影响了刑事科学技术的科学发展,又影响了该学科的理论体系。

二、物证技术、司法鉴定与刑事科学技术之辨析

物证技术、司法鉴定与刑事科学技术的区分是研究这些科技含量在不同领域或者相同领域不同层面得到有效应用的基础,也是这些技术得以科学应用的前提。因此对其予以初步界分以及澄清模糊认识十分必要。刑事科学技术、物证技术与司法鉴定主要存在以下主要区别: 一是研究对象不同,二是技术涉及的范围广度即技术范围不同,三是技术应用结果的功能不同。

(一)物证技术、司法鉴定与刑事科学技术的研究对象

物证技术是对发现、识别、记录、提取和鉴定案件中可能称为物证的物品、文书和痕迹过程中进行所利用的各种科学方法的总称。物证技术的对象是可能成为案件中物证的各种物品、物质、文书和痕迹。在同犯罪作斗争中,为了解决各种专门问题而利用的科学技术比较广泛的。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所谓司法鉴定客体,是指与案件事实相关,能够用以证明案情,并需要运用专门的科学技术知识进行鉴定的物体、人身以及某些事实与现象,是鉴定主体依法实践的对象。鉴定对象是鉴定客体的物质表现,它既包括客体的自身,也包括其反映的现象,以及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与现象。

刑事科学技术是公安、司法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用现代科学技术的成果,收集、检验和鉴定与犯罪活动有关的物证,为侦查、、审判工作提供线索和证据的专门技术,简称刑事技术。刑事科学技术的研究对象是与犯罪活动有关的各种材料。

可见,物证技术与刑事科学技术的研究对象完全相同,但二者均与司法鉴定的研究对象存在不同。

(二)物证技术、司法鉴定与刑事科学技术的技术范围

物证技术的技术范围主要是对各种物证的发现技术、识别技术、记录技术、提取技术、检验和鉴定技术。这些技术都是公开的,而非秘密的。

司法鉴定的技术范围有法医类鉴定、刑事技术鉴定、会计鉴定以及技术问题鉴定等。司法鉴定的技术范围不断扩大发展,已经绝非刑事科学技术所能包容。不仅刑事诉讼活动需要司法鉴定,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涉及专门知识,也需要司法鉴定。

刑事科学技术是指侦查主体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成果同各种犯罪活动进行斗争的专门技术。这些技术的应用旨在发现、固定、提取、收集、检验或鉴定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痕迹和遗留的物品、物质,为划定侦查范围、确定侦查方向提供科技支撑。

物证技术与刑事科学技术在技术范围上的最大区别在于我国的刑事科学技术既包括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的内容,如DNA技术、枪弹痕迹学等,也包括一些社会科学的相关理论原理和研究成果,如语言学与侦查学结合的语言识别技术、心理学和生物学在侦查讯问中的测谎技术。而且,这些技术根据侦查活动的需要和结合犯罪活动的情况逐步形成的刑事科学技术尽管仅限应用于侦查阶段,但仍可以被广泛的应用在获取侦查线索以及为侦查破案提供发现犯罪、确认嫌疑对象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线索性证据的发现上。这些技术有些是公开的,有些是秘密的,有些甚至可以被用于立案侦查前的初查或者调查,其应用范围相当广泛。

司法鉴定相对刑事科学技术的技术鉴定来说,有些刑事鉴定技术不能作为司法鉴定技术,如刑事鉴定技术中的足迹鉴别技术、警犬技术、刑事相貌技术、心理测定( 测谎) 技术。这些技术因未达到作为定案证据的可靠程度及可信赖度,目前不宜应用于司法鉴定。

(三)物证技术、司法鉴定与刑事科学技术结果的功能

物证技术、司法鉴定与刑事科学技术因被应用的诉讼阶段不同,法律对其的期待也不尽相同。

物证技术是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和为公正处理案件提供科学证据为目的,其应用技术的结果未超过侦查的范畴,可作为侦查机关划定侦查方向、范围以及审查判断其他证据的根据。

司法鉴定作为确定案件事实尤其是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其结论应当是明确的、确定的,不应有"大概"、"也许"、"可能"等倾向性或者非明确的、概率性的结论。司法鉴定作为应用技术的结果应当明确,这是司法鉴定作为证据的基本法律要求,也是司法鉴定科学性和法律性统一的内在本质。

作为获得侦查线索为目的的刑事科学技术,其技术应用只要能够获得客观的、不被异化或者不因污染而妨碍后续侦查所需要的材料均可被采纳,其结果作为分析犯罪人作案方法、作案动机、作案人数、逃跑路线、证据存在去向的判断根据也应当不受限制。对刑事技术获得的材料,法律不宜作出强制性的限制,但这并不代表刑事技术可以任意使用或者滥用,其应用仍应受到一些规范的约束。

三、物证技术、司法鉴定与刑事科学技术的关系

现事刑事科学技术与物证技术、司法鉴定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三者都同属于科学技术范畴(以刑事科学技术为侠义时比较),其手段、方法、目的都是基本一致的。但三者又有其区别,刑事科学技术功能大、范围广,后二者相对较小。物证技术是对犯罪现场上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痕迹、文书的发现、提取、储存、识别、鉴定的技术手段与方法的总称,其对象仅限于物证。司法鉴定是用现代科学技术发现、固定与采取、检验与鉴定证据的科学,它主要是鉴定,不包括防范、防伪技术。只有正确理解现代刑事科学技术与物证技术、司法鉴定的概念和内涵,才能弄清其联系和区别,才可能扩展视野,有益于侦查工作。

物证技术、司法鉴定与刑事科学技术均涉及科学技术的应用问题,有些技术在其应用上具有一定的相通性,甚至可以成为共用的技术。然而,物证技术、司法鉴定与刑事科学技术在刑事诉讼中因适用的程序存在先后顺序,不同诉讼阶段因任务不同对技术应用也存在不同的需求,特别是基于技术应用成本以及付出代价的诉讼经济考虑,其技术的应用在范围、程度与结果需要上应有所区别,技术因各自侧重和特点的不同亦存在差别。

四、总结

刑事科学技术在刑事侦查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刑事科学技术能为侦查主体提供制敌手段与对策在整个刑事侦查工程中,刑事科学技术的运用能解决侦查中的众多实际问题,尤其是一些专业性相当强的问题,依赖刑事科学技术方能迎刃而解。如果没有现代科技成果的广泛应用,侦查中的很多问题是难以解决的,甚至不可能解决的。科技手段作为侦查人员感官和智能的延伸,它能帮助侦查人员探究在通常状态下无法感知、难以察觉的因素、现象和行为,而且能在某种程度上"再现"这种现象和过程,从而得以提示现代刑事侦查所涉及的某些新的、从前不被人知的事物性能。刑事侦查中许多大案件的侦破,都得意于充分利用刑事科学技术进而揭露和证实犯罪。

不仅如此,刑事科学技术对于刑事侦查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刑事科学技术的产生是必然的,是犯罪和刑事侦查工作发展的需要,而且,它在侦破、审理刑事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刑事科学技术为认定案件性质提供依据,正确认定案件性质是决定是否立案,开展侦查活动的前提。同时,刑事科学技术为判断犯罪条件提供依据分析判断犯罪人所具有的犯罪条件,是有的放矢开展侦查活动的重要环节。

目前,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刑事侦查部门的受案范围亦越来越宽,刑事科学技术在诉讼中的作用与影响越来越大,侦查工作也迎来更多的机遇与挑战。刑事科学技术作为一门成熟而先进的学科,它应能自觉吸收其他相关学科的成果并能主动探索与其他学科的结合,推动学科本身不断发展。

注释:

①陈烨,刑事科学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地位和作用,大众商务,2009年5月

②胡向阳,现代科技在刑事科学技术中的应用,公安大学学报,2002年第5期

参考文献:

[1]陈烨.刑事科学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地位和作用团.大众商务,2009

[2]任惠华.法治视野下的侦查效益问题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8

[3]上野正吉.少时事鉴定的理论和实践.徐益初、肖贤富,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96

[4] A .H.瓦西利耶夫.犯罪侦查学.原因,译.北京:群众出版,1985

[5]阳雁.对我国刑事科学技术发展现状及趋势的思考.法治与经济,总第285期,2011.8

[6]蔡艺生.论刑事科学技术的权威认同.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总第115期,2010.6

[7]罗亚平.论刑事科学技术学科建设.公安教育,第12期,2004

刑事科学技术论文第5篇

关键词:刑事科学技术 现状 发展

刑事技术发展到今天已经逐渐的形成了相对比较完整的学科体系,在我国的公安部门以及世界各国都在广泛的使用当中。从新中国成立以后,接收遗留的刑事技术进行旧摊位的改造,使其向公安部一直到地方各级逐步建立了刑事技术组织和机构,和大量的刑事技术人员培训等,我国刑事技术工作有了非常跨越式的并且有效的发展。尽管爆发后,我国的刑事技术工作受到了“砸烂公检法”的影响,使其受到了非常严重的破坏,但是经过了那十年的动乱,尤其是之后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的形式科技工作组织和相关机构都获得了非常顺利和快速的恢复与建设,自此,刑事技术工作获得了飞跃式的迅速发展。

一、我国刑事科学技术工作状况及发展

现代意义上的刑事技术开始在中国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但任何一个事物都是需要一个成熟的过程,这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刑事技术才开始从现代意义上开始逐渐发展。纵观中国近几十年来的刑事技术的发展过程,虽然在刑事技术的现代意识和发展等方面都起步较晚,但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通过对现代科技手段的使用,以得到稳定和客观有力的证据,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关键,没有哪个采取依法治国方针的国家不去重视物证的重要性,而这就应该高度重视刑事技术,于是,人们逐渐开始重视刑事科学技术,也使得我国的刑事科技呈现出迅猛的发展势头。

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对于我国刑事技术的发展产生了比较深远的影响。一方面,对于一个案件,办案人员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提取大量证据,但这种认定也需要做出大量的样本。在当今信息社会高度发达的人群中,无论是人还是物其流动性都是非常大的。如果数据库采用人工纸质的方法,不管是从保存或查找样品的方式都是非常不方便的。现代生活的快节奏,要求办案人员及时解决的情况下,取消争议尽快对案件的质量要求不降低的同时,通过计算机技术建立相应的软件操作系统,在不影响案件本身的质量基础上,能够有效的提高实际的工作效率。

二、对我国刑事科学技术工作状况及发展的新思考

(一)大力发展自身特色

应该在实际的工作当中大力发展工作自身所具有的特色。刑事科技要继续稳步健康地发展,就必须把自己的特点放在首位,不能只利用其他学科,谋求发展。首先,刑事科学技术是解决社会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人类社会是在不断变化的,这就要求社会主体要保证技术的不断更新,才能跟上社会发展的脚步,把握时展的脉搏,先进的科学技术方法应用于实践,更好的服务人类。此外,刑事技术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为司法实践服务的,因此应该在同一时间,学习先进的科学技术,还应该对相关的法律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培养一系列具有较强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专业人才,刑事科学技术只有通过合理的法律和法规开展工作,其实际的工作效果才能够获得认可,让刑事技术发展的更完整,更有其自身的特点。由此看来,在实际的工作当中大力发展工作自身所具有的特色是促进刑事科学技术工作的有效方法。

(二)加强深化理论研究

应该在实际的工作当中加强和深化相关理论研究。非常广泛的刑事技术的参与范围是比较广的,涉及到很多的领域的运用,如果在这过程当中只是有技术而并没有相关的理论指导,就比较容易让主体逐渐转变为任凭感觉和经验而进行的科学活动,让主体科学缺乏一定的可靠性,因此应该从实践中把握理论的真理。在实际的日常生活当中对相关的材料进行大量的积累,并且很多的理论研究都要依赖这些材料,同时,还应该对其进行反复的确认之后才能够获得最后的理论。与此同时,得出的这些理论也应该在实际的生活当中加以测试,并且将其作为指导应用于实践当中,这样才能够将模糊的理论应用于实际的生活抽象概念当中,以此来有效保障刑事科学技术相关时间以及理论的分离是不能够脱离现实。由此看来,在实际的工作当中加强和深化相关理论研究是极为重要的。

(三)实现标准化的发展

应该在实际的工作当中有效实现标准化的发展。刑事技术对专业技术的要求非常严格,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左右当事人的命运。因此,应该建立严格的规范化体系来规范刑事技术是非常重要的。怎样才能够构建科学、合理的标准?因此,应该按照实践当中所取得的有质量的、并且大量的材料加以认定,然后从客观的角度对价值的特征或者是标准价格等加以行之有效的研究和分析,然后对其进行总结,然后构建合理化的体系,再将科学的、合理化的标准应用于刑事技术的广泛实践当中,这样才能够实现刑事技术的统一监管发展,从而使其能够更规范更严格。因此,在实际的工作当中有效实现标准化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

三、结语

综上所述,无论是实践中的刑事科学技术以及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还是还在学习过程中的邢科专业的学生,如果已经选择了邢科专业就应该在实际的工作以及学习当中学会自勉、自强、自立、自爱,在学习中不断总结践经验,在实践中不断升华自己,努力学习和工作,总结探索和进行科学研究的创新,因为只有这样做,才能够更早的、更快的成为我国公安的刑事技术相关工作当中的人才,只有这样才能够为我国的刑事技术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张新枫.大力加强刑事科学技术建设切实提高公安机关打击犯罪能力和执法水平[J].中国刑事警察,2015,(05).

[2]孙运梁.“权力―学科”规训下刑事法学科的产生、嬗变及其整合――以“权力―学科―知识”理论考察刑法知识形态的尝试[J].刑事法评论,2014,(01).

刑事科学技术论文第6篇

〔关键词〕 刑事技术人员,依法治国,法律素质,技能素质,科技素质

〔中图分类号〕DF7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6)06-0123-06

刑事科学技术简称刑事技术,是公安、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的理论和方法,收集、分析、检验和鉴定与犯罪活动有关的各种物证材料,为侦查、、审判工作提供线索和证据的专门性技术手段。刑事技术人员主要对刑事案件中的物品、痕迹及物证进行研究。为了证明案件事实,则需要由刑事技术人员运用其所掌握的专门科学技术知识对物证进行分析、检验和鉴定。〔1 〕1 随着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和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刑事技术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无论是从国家的战略和社会的需求层面,还是从科技的发展层面,进一步提升刑事技术人员的素质都显得尤为迫切。

一、提升刑事技术人员素质的紧迫性

提升刑事技术人员素质是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迫切需要,是深入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是适应科技发展的迫切需要。

(一)实施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迫切需要。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开启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时期。《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刑事技术人员作为公安、司法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推动法制进步的重要职责,更需要提升整体的执法工作水平。刑事技术人员在执法方面存在很多的问题。一是“重破案、轻办案”,对证据的合法性问题认识不足,与“以诉讼为中心”的现代侦查办案理念相违背。二是“重实体、轻程序”,对各种程序规定或认识不足,或执行不力,执法监督机制流于形式等。三是“重打击、轻保护”,对无罪证据缺乏收集和保护,造成了大量冤假错案的发生。随着执法治国战略的深入推进,这些问题急需得到根本性的解决,提升刑事技术人员的法律素质显得异常的艰巨和迫切。〔2 〕15-19

(二)深入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以问题为导向,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有序治理,通过加强顶层设计系统解决实际问题,通过夯实基础、提高能力有效解决具体问题。近年来,刑事技术人员在公安、司法工作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据统计,全国刑事技术部门平均每年勘查现场70万~80万起,检验鉴定案件50万起左右,为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3 〕6-8 但是,当前也面临着许多社会治理难题。在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和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的背景下,人流、物流、信息流剧增,传统安全因素与非传统安全因素、境内因素与境外因素、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人民内部矛盾与敌我矛盾相互交织、相互影响,使得社会公共安全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4 〕14 刑事技术人员作为公安司法部门的重要力量,本应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和创新驱动,然而无法满足现实需要。当前,刑事技术部门装备落后,高素质人才匮乏,刑事技术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机关和基层之间人员比例严重失衡,这些都严重影响着刑事技术人员的行政和司法职能。治理能力和水平跟不上社会的需求是问题的症结所在,但归根结底是人的因素。因此,如何提升刑事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是眼下的当务之急。

(三)适应科技发展的迫切需要。我们正处于社会知识化、信息化与网络化的时代,掌握最新的科技知识和科技生产能力,越来越成为国家、地区、企业和个人把握发展主动权的关键。刑事技术人员也应当抓住这一战略发展期,大力发展科技,努力提升自身的科技素质,以适应时代的要求。随着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新型犯罪不断出现,犯罪手段呈现高科技化和智能化的趋势。一方面高科技化、智能化犯罪越来越突出,另一方面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越来越强。相比传统犯罪,新型犯罪具有更强的隐秘性和专业性,取证比较困难,这给刑事技术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面对犯罪的复杂化和犯罪手段的不断升级,唯有提升刑事技术人员自身的科技素质,才能改变被动局面。

二、刑事技术人员急需提升的素质

从国家战略、社会需求和科技发展层面来看,法律素质、技能素质和科技素质是刑事技术人员急需提升的素质。

(一)法律素质。公安部郭声琨部长在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上指出:“要严格落实刑事案件法律审核把关制度,全面推行刑事案件法制部门‘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工作机制,确保执法办案质量。”随着依法治国战略的深入推进,法治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刑事技术人员作为执法的主体,急需提升法律素质以适应时代的要求。另外,我国已经进入改革的“深水区”,社会矛盾和冲突日益激烈,各种犯罪层出不穷,要维护社会稳定,必须依靠法治,崇尚法治。刑事技术人员应主动适应新环境、新情况、新要求,努力提升自身的法律素质,为公安、司法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具体来说,刑事技术人员应具备的法律素质主要包括现代法治理念和应用法律法规能力两个方面。

1.现代法治理念。社会在发展,时代在进步,现代的法治理念体现着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它也在深刻地影响着刑事技术人员的思维和行为模式。现代的法治理念主要表现为:(1)“以诉讼为中心”的侦查理念。长期以来,“以侦查为中心”的传统办案理念广受诟病,一味地追求破案速度,而忽视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也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以诉讼为中心”的侦查理念符合时代的要求,是依法治国战略的必然要求。刑事技术人员提取物证时,将更加注重过程和细节,他们不再一味地服务侦查和破案,而是转向“平等地服务诉讼”,既要提取有罪证据,也要提取无罪证据,既要追求速度,更要追求质量。(2)权责一体化理念。由于刑事技术工作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封闭性,社会力量很难有效地介入,一些侦查权力很容易被滥用,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伤害。构建明晰的刑事司法责任制度是大势所趋,“谁主办,谁负责”的权责一体化模式正在逐渐形成。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将得到加强,办案的随意性将被彻底扭转,执法的公信力将得到大大加强。(3)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类社会发展史上的巨大进步,也是现代社会的一项基本价值维度,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则是文明司法的鲜明特征。〔5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律师及时介入制度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都是具有社会进步意义的人权制度,我们必须给予充分的理解和支持。另外,为确定犯罪嫌疑人反复进行科学实验、在现场勘查时对尸体的正确处置、出示客观公正的司法鉴定结果等都可以看作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4)公正和合法理念。刑事技术不同于其它社会科学,它与侦查工作结合紧密。为了使调查取证更加合法有效,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刑事技术人员必须牢固树立现场勘查和检验鉴定公正、合法的法治理念。既要追求实体合法,也要注重程序合法。在新时期,我国的刑事侦查程序不断得到完善,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不仅为我们提供了新的执法依据,也给我们带来了新的法治观念,刑事技术人员应主动适应新形势,学习新理念,为法治中国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2.应用法律法规的能力。刑事技术人员作为执法的主体,不仅需要掌握现代的法治理念,还应当将其转化为实际工作能力,处理好法律事务,这也刑事技术人员必须要具备的法律素质。(1)规范性执法。随着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深入推进,公安、司法部门的执法行为都做到了有章可循,但是最后的落实环节却出现了很多问题,主要在于人的因素。一方面是认识不够,另一方面是能力不足。刑事技术人员应当充分掌握相关法律知识,熟悉工作流程,在收集证据时,其方法和手段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证据的形式还应当符合现代的诉讼证据规则,证据的内容也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2)执法环节具有监督。刑事技术人员的执法环境往往具有隐蔽性和封闭性,执法行为难以受到有效监督。这对于刑事技术人员来说,具有很大的危险性。因为一旦遇到法律争议,他们将很难有效地保护自己。一方面要主动邀请见证人进行执法监督,既重视结果,也重视过程,规范操作流程。另一方面要高度重视司法意见,主动改正。随着刑事案件法律审核把关制度的深入推进,严格审核证据的合法性将成为常态化。对于退侦的不合格证据要深究问题根源,积极反思,勇于改正。同时,也要积极提升自身的法律操作水平来提高办案的质量。(3)参与诉讼。刑事技术人员的主要职责是收集、分析、检验和鉴定与犯罪活动有关的各种物证材料,为侦查、、审判工作提供线索和证据的专门性技术手段。因此,参与诉讼也是其重要职能之一。刑事技术人员通过提供物证材料间接地参与到诉讼中,对证据的审查和研究贯穿诉讼始终,提供的证据是否合法、合理、有证明力,成为对刑事技术人员最大的考验。另外,在审判阶段,鉴定人具有诉讼参与人的法律身份,其直接参与到了诉讼活动中。当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产生质疑时,鉴定人就会出庭,进行当庭质证,任何缺乏法律依据和科学精神的物证都有可能遭到否定。因此,对刑事技术人员而言,只有具备了良好的法律素质才能更好地开展好工作。

(二)技能素质。随着社会矛盾的加剧,社会治理难度越来越大,刑事技术人员必须苦练基本功,扎实提升自身的技能,以满足社会的迫切需求。刑事技术人员的技能素质是指刑事技术人员在完成工作任务、业务活动过程中在公安、司法基本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的运用等方面的综合能力体现。它是衡量技术人员能否胜任本职工作的关键。

1.专业技能。刑事技术人员的专业技能是指其使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发现、记录、提取、检验和鉴定刑事物证所应具备的专业化能力。提升刑事技术人员的专业技能是提高其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也是提升其业务素质的重要途径。刑事技术所研究的物证多种多样,其所应具备的专业技能也相对较多,主要包括刑事影像技术、痕迹检验、文件检验、毒物检验、微量物证检验和法医学检验等。(1)在刑事影像技术方面,需要掌握视频侦查、图像处理、模拟画像和光谱成像等技术。(2)在痕迹检验方面,需要掌握手印、足迹、枪弹、工具等各类痕迹的显现和提取技术,具备现场痕迹分析与重建的能力,能熟练运用痕迹自动识别与计算机辅助技术。(3)在文件检验方面,需要掌控笔迹、印刷文件、污损文件、文件材料与书写时间、人像照片的检验,以及能够进行言语的识别和声纹的鉴定等。(4)在毒物检验方面,需要掌握液相微萃取技术。另外,也要关注毛细管电泳在线富集技术和分子印迹光子晶体快速检测技术的发展与应用。(5)在微量物证检验方面,需要掌握微量物证的无损检验,了解理化物证全自动快速分析的原理和仪器的使用方法,掌握微量物证检验中高灵敏度和专一性分析方法,能够熟练进行微量物证来源的同一认定,重点掌握爆炸现场、纵火现场的残留物的提取和检验方法,关注油漆物证和土壤物证检验技术的新进展等。(6)在法医学检验方面,能够进行死亡原因的鉴定、死亡时间的推断、致伤工具的推断、损伤时间的推断和活体检验(尤其是损伤程度评定)等,同时能够掌握个体识别的方法和技术。刑事技术人员的专业技能庞多繁杂,难以尽述。随着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又产生了许多新的检验方法,只有不断地加强学习和交流,才能使自身立于不败之地。

2.辅助技能。在实际工作中,刑事技术人员需要应对各种复杂的情况,除了能够熟练地掌握各种专业技能之外,刑事技术人员还应该具备一些辅助技能:(1)决策能力。在刑事侦查的初期,工作一般都是围绕犯罪现场展开的,技术人员能否给出正确的意见和建议是案件能否侦破的关键。(2)理解能力。这种理解能力是多方面的,包括对案情逻辑的理解、对现场时空的理解和对他人意图的理解等。理解能力的形成,既和刑事技术人员自身的先天条件有关,也和其受教育程度以及生活工作经验的多寡有关。(3)口头表达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属于行政职业能力的一部分,任何从事公职的人都应当具备这样的能力,这是开展好工作的前提。(4)文字记录、表述能力。刑事技术是一门严肃的科学,很多时候都要形成书面性的文字,无论是记录现场,还是出具结论性的报告,文字记录、表述能力都不可或缺。(5)沟通能力。刑事技术人员代表着公安、司法机关的形象,要学会处理各种公共关系,要学会和群众打交道、和媒体打交道,另外,还要充分发挥好组织协调能力,与其它部门、警种搞好关系,以促进工作的有效开展。(6)警务技能。刑事技术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各种警务技能,在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过程中,能够灵活使用各种战术,能够合法、合理、安全、有效地使用警械和武器,能够熟练使用防卫、控制术,这既是打击犯罪的需要,也是保护自己的需要。

(三)科技素质。面对现代科学技术、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犯罪手段的不断升级,刑事技术人员急需提升自身的科技素质。

1.科学精神。近年来在强调程序公正的同时,公安实践中又出现了另外一种倾向,即片面追求形式真实,否定实质真实的价值。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实事求是原则已经过时了。这就彻底走向了否定实事求是原则的另一个极端。〔6 〕77 刑事技术人员需要科学精神。刑事技术人员无论是勘查现场还是做鉴定、做实验,所运用的知识都是科学,都是被验证过的客观规律。例如,刑事技术鉴定的全部活动都必须完全建立在客观物质之上,也就是建立在被检验的物质之上,在检验的过程中严格地按照自然科学的方法进行,必须严格以自然科学的理论为指导,要反映事物的本来面貌,坚持按照客观规律认识事物,避免人为因素和主观愿望的干扰,这是刑事技术的自然科学属性所决定的。刑事技术鉴定工作如果不按照自然科学规律去工作,鉴定的结果就不会实事求是,就会违背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2.科技创新能力。随着科技强警战略的深入推进,公安科研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创新能力得到了大幅度提升。2009年,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6个公安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通过验收,并在公安机关推广后,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2012年,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刑侦部门自行研制的“便携式比例尺支架”被公安部列为全国科技成果,在全国各地进行了推广。〔7 〕55-56 公安科技创新能力虽然得到了一定的提升,但仍然难以满足社会对公安工作的需求。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刑事技术已经与计算机网络技术、生物技术、纳米技术等充分结合。我们必须看到差距,以创新刑事技术的理论水平,完善管理机制,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创造积极性,增强科学项目的研发能力以及公安科技的创新能力。

3.科技应用能力。刑事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各种信息化系统和平台的管理使用能力、现代化科技装备的应用能力。网络技术、通信技术、纳米级芯片技术、蛋白组学等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刑事技术提供了源源不断的科技驱动。例如,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现场勘验信息系统、指纹自动识别系统、足迹自动识别系统、DNA数据库应用系统、枪弹自动识别系统、人脸自动识别系统和安全网络技术等公安综合信息系统逐步建立起来,并得到了大量的普及应用,而刑事技术人员需要掌握的科技技能也远不止此,并且还在随着科技的发展继续提升。

三、提升刑事技术人员素质的路径

刑事技术人员素质的提升是一项长期的、常抓不懈的系统工程,应当坚定信念,勇于改变现状,多措并举,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力求实效。

(一)完善刑事技术人员素质提升的保障。刑事技术人员素质的提升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以加强顶层设计为前提,没有完善的制度体系作保障,刑事技术人员素质的提升便失去了根基,难以持续。法律规范、规章制度、行为准则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有效地维持和调整社会系统中各要素间的相互关系,实现国家战略、社会需求和时代要求与组织目标的深度融合。

1.不断完善刑事法律法规体系。刑事法律法规体系中涉及刑事技术工作的事项少之又少,这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要做到有法可依并不容易,一个规则的制定需要统筹考虑各种因素。刑事技术工作中一些具体、重大的事项可以通过法律和规章制度来规范,但是也有很多抽象的、模糊的事项,我们需要依据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来做出正确行为。立法的目的是要规范人们的各种行为,使其符合法治精神,法律和道德一样,是人们思想和行为的标杆。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完善往往造成执法者意识形态的模糊。就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而言,刑事侦查程序是最为薄弱的环节,现场勘查的规范、物证的规则等都是法律上的盲点。法律意识的形成往往是刑事技术人员学法、懂法和守法的过程。因此,《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所形成的公安法规体系,为刑事技术人员素质的提升提供前提和保障。

2.重视建立公正有效的刑事案件执法体制。各种刑事法律法规制度的有效运作最终是要依靠公正、有效的执法体制。法律的适用、执法检查和监督以及对违法活动的及时处置都极为重要,这样可以确保刑事案件执法的质量和效果。刑事技术部门在收集犯罪证据时往往得不到足够的执法监督,很多监督机构避重就轻,重结果,轻过程,对技术人员的违规操作行为视而不见,这就迫切需要加强完善和落实执法现场见证人制度和证据审查制度。

3.不断完善科技人才管理制度。“美国之所以在科技革新方面占有支配地位,不仅是靠科研资金的巨额投入,关键是运用了一种以各种科研机构之间互补性为基础的管理模式。” 〔8 〕刑事技术人员应掌握现代的科技管理手段,增强警务机制的创新能力。一方面要逐步建立起新型的科技人才管理制度。要探索多渠道的人才引入机制,加强与公安院校以及医校等合作,确保人才不流失,公开招募和选拔各行各业的精英人才,补充到公安队伍中去,提升刑事技术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和科技实力,逐步地建立起完善的刑事技术人才供给链。另外,要将各种专业技能和辅助技能,以及科学精神、科技创新能力和科技应用能力等素质层面的考核纳入到人才管理制度之中。另一方面要探索以科技为支撑的新型工作模式。对于刑事技术而言,利用科技手段获取信息资源的模式决定和影响着制度配置的方式。〔9 〕因此,要不断地提出最优化的科技策略,努力探索新型的信息警务模式。一是要逐步加大刑事技术的经费投入,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增加科研投入,提升科研水平。二是要着重建设一批条件优良、科研能力强的刑事技术研究所,作为我国刑事技术研发的前沿阵地。三是要以科技创新活动为依托,定期开展学术交流和讨论,释放队伍活力,提升队伍整体创新水平。四是要重视引进国外先进的理论和技术成果,结合国情社情,发展和形成自己的科技手段和理论体系。五是要努力提升科研成果的转化能力,使先进的理论和技术尽早的应用和服务于公安、司法实践。

(二)满足刑事技术人员素质提升的要求。提升刑事技术人员的素质,教育可谓治本之举。通过实施教育策略,可以使刑事技术人员在思想、意识等方面与组织整体的目标和要求保持一致,从而不断调节自己的心理和行为,最终促使整体素质的提升。

1.构建适应刑事技术人员的在职教育体系。公安机关及相关协会团体应同心协力,为刑事技术人员的在职学习教育制定可行性的章程、策略,协调好各方关系,搭建起交流学习的平台,使“边工作、边学习、边提升”的教育模式常态化。一是要大力依托公安内网,开展远程公安网络教育,建立网络化的、终身式的学习制度。二是要充分利用刑事技术部门自身的优势,依托其自发研制的各类应用信息管理系统,在网上开辟刑事技术应用专栏,推进网上办公及教育一体化机制。三是要将学历教育与职业教育进行对口衔接。刑事技术基层一线普遍的现状是人员学历低下,高素质人才不足,提倡对口的学历教育既能大大缓解基层这一现状,又能进一步提升刑事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履职能力。〔10 〕

2.提升刑事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刑事技术人员业务素质的有效提升仍然需要依赖传统教育模式,集中管理,集中授课。依照事先安排好的教育内容,对工作中急需的刑事技术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行深入讲授,必要时还能进行实地操作演练,以帮助刑事技术人员快速理解和掌握新知识和新技能。教育可以采取短期培训、集中学习、自学与辅导相结合等方式,注重与刑事技术工作相关联的专业知识的内化,加强技术人员身心结构方面的实际强化。传统教育必须要科学地设置好教育的内容。相关政策、法律、规章制度的解读必须准确、全面,防止出现模糊不清和错误的问题;相关技能的讲解和传授必须要联系刑事技术工作实际,力求实效;思想教育必须具体而深入,以调查研究为基础,避免空泛说教,浪费教育成本。传统教育模式的优点是不言而喻的,成本低,覆盖面广,对于刑事技术人员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和技能等的普及来说,这无疑是最快速有效的策略。传统教育的不足之处在于过分依赖课堂。因此,作为补充,我们必须要建立“认识――实践――提升,再认识――再实践――再提升”的良性循环机制,在实践中培养素质,在实践中检验素质。

3.满足不同层次刑事技术人员的需求。要充分发挥好领导艺术,敢于创新,敢于实践,将集体教育和个别教育相结合,将传统教育和新型教育相结合,将长期教育和短期培训相结合,发挥好各自的优势。一是要积极吸收现代沟通互动法的成功经验。通过对某一预设命题进行开诚布公的沟通、交流和互动,实现信息、观念的共享和互融,从而消除旧思维,启迪新思想。这种策略最大的优点在于能使被管理对象积极进行反思,重新塑造思想,且行动力极强。只要条件具备,这种策略能极大地提升技术人员的创新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对于刑事技术人员科技素质和业务素质的提升大有裨益。二是要注重刑事技术人员的差异化教育。教育既要顾全大局,制定整体目标,又要注重个体。刑事技术人员素质的提升强调“以人为本”,绝不放弃任何一个可塑个体,通过创造平等的对话空间,以差异化和灵活性的策略逐个进行引导,进而实现整体的目标。

(三)激发刑事技术人员素质提升的积极性。刑事技术人员素质的提升需要强烈的内在驱动力,激励可以有效地激发人的工作动机,是行之有效的策略。

1.建立科学的危机激励和信心激励机制。刑事技术人员需要具备很强的工作承受能力,既要能够承受高强度的工作和处置各种复杂犯罪现场的能力,也要具备和犯罪分子斗争到底的勇气,还要有淡泊名利、无私奉献的心态。这些远远超出了正常人所能的承受范围。因此,必须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危机激励和信心激励机制。危机激励,主要依据负强化理论,促使人形成危机感和忧患意识。越是危机时刻,越需要刑事技术人员顶住压力,开展工作。良好的危机激励机制的建立需要以完善的刑事技术规章制度为保障,危机激励机制的实施则要以优秀的领导策略为前提。另外,还需要建立和完善信心激励机制。在一个人行为的因素中,情商占到80%,而自信就是情商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信心,就没有动力,面对各种复杂的犯罪现场,就容易退缩。素质的提升需要自我肯定、自我鼓励和自我强化,在管理中,需要培养刑事技术人员的自信心,肯定其取得的进步,不断激发其工作的热情和行动的动力。

2.完善竞争机制。素质的提升需要以个人的进取心为依托,而目前的现状是,刑事技术人员晋升渠道狭窄,轮岗交流困难,工作缺乏活力。因此,必须要加强顶层设计,完善竞争机制。一要完善奖惩机制,定期开展全国性的刑事技术表彰大会,奖励科技进步,推广科技成果,进一步激发科技工作者的研发、创造积极性。二要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严厉打击各种违规任用行为,确保干部选拔、任用的公开、透明化。三要畅通晋升渠道,给刑事技术工作者提供更多的发展空间。四要设立以服务实践为目标的综合素质评价标准,可以将其作为人才考察、干部任用的重要参考,促使刑事技术人员实战技能的有效提升。

3.优化工作环境。“人创造环境,同样环境也创造人。” 〔11 〕43 人的素质与周围事物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人的素质是受外部环境的影响和制约,同时,人的素质又能动地作用于外部环境,形成了一种双向作用的关系。刑事技术工作一直缺乏吸引力,与其工作环境息息相关。改善工作环境,提升福利待遇,让这项工作得到更多人的认可,可以吸纳更多的人才,留住高素质人才,提升队伍的整体素质。〔12 〕102-11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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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黄志鹏.对刑事技术人员专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思考〔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2).

刑事科学技术论文第7篇

我们今天应当循着小平同志的思路,大胆地提出“科学技术是刑事侦查第一战斗力”,其目的在于用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刑事侦破能力的提高以及侦查观念的转变。

一、 从历史上看,科学技术一直对刑事侦查产生着重要影响。

目前央视正在热播的电视连续剧《大宋提刑官》,演绎的是我国宋代著名刑狱官、法医鼻祖宋慈运用科学技术手段侦破疑难案件、昭雪冤错案件的史实。宋慈积多年实践所著的《洗冤集录》记载了许多科学断狱的案例,为后世之楷模。湖北出土的秦代竹简《封诊式》,也有力地证明早在2000多年前,我们先人在刑事断狱中就曾运用了观察、记录和检验物证的手段。虽然受科技发展水平和封建制度的限制,中国古代推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的断案方式,但也强调“察狱之官,先备五听,又验诸证信”,注意发挥证据的作用。[2] 在历史上,大凡聪明、公正、颇有成就的断狱官,无不注重运用科学技术的方法寻找和检验证据断案;而大凡昏庸无能或别有用心的断狱官乃至酷吏,都仅仅依靠主观臆断、酷刑加口供制造冤假错案。

近代《刑事侦查学》的诞生也是科学技术进步与发展的结果。十九世纪,由于解剖学、物理学、化学、光学在欧洲的发展,以及在此基础上出现和完善的各种技术手段、仪器设备,为刑事侦查提供了有利的科学武器。1892年,奥地利维也纳大学教授汉斯·格罗斯以在近代科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刑事科学技术手段为主,结合归纳侦查部门采用的策略方法,撰写了世界上第一部《犯罪侦查学》。这一时期,推动犯罪侦查学发展的代表人物和代表成果还有:法国的阿方斯·贝蒂隆——《人体测量法》;英国的弗朗西斯·高尔顿——《指纹学》;比利时的斯塔斯——《毒物学》等。当时,犯罪侦查学被认为是一门“把自然科学应用于法律科学,旨在对物证进行检验、同一认定、具体辨别和判断的学科”。[3] 后来,随着科学技术的继续发展,刑事科学技术手段不断丰富,刑事侦查学也日益充实、完善。毫无疑问,近代刑事侦查学(也称犯罪侦查学)的诞生是以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基础的,刑事侦查学后来乃至今后的发展,也受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影响与制约。

刑事侦查的核心是寻找、发现和固定犯罪证据,没有证据罔谈破案,证据不足就不能将罪犯绳之于法,取证能力就是刑事侦查的战斗力。在现代科技与法制文明高度发达的当代,科学技术的力量在提升侦查战斗力方面更加显得突出和重要。上个世纪80年代以前,侦查人员根据杀人现场血型物质的检验,只能为划定嫌疑人范围和排除嫌疑提供帮助;当将DNA技术引入法医物证检验,就可以提取现场血痕、精斑或其他人体分泌物、脱落物,用DNA图谱比对的手段,断然性地认定特定的杀人犯和强奸犯,使物证的价值发生质的飞跃,使侦查员的信心空前坚定。自从X光、激光、微波、红外等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应用于刑事侦查之后,我们在潜在痕迹显现、秘密侦听、窃录、邮检、搜查等发现与获取证据的工作中,感到空前的得心应手,大大提高了侦查机关发现证据、提取证据的能力。当计算机技术被应用到侦查领域,过去繁杂、凌乱、“割据”的犯罪情报管理和查询实现了自动化的高速运行,不仅解脱了大量人力,提到了效率,而且极大地扩展了情报交流运用、资源共享的空间。

科学技术是刑事侦查的重要战斗力,已经被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

二、 刑侦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提升了科学技术的地位

上个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改革开放的方针取得了巨大的成就。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融入世界体系,人们的价值观、人文观以及法制观念都发生了许多变化。这些变化对刑事侦查工作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总体上看,要求标准越来越高,工作难度越来越大。

1、刑侦工作环境发生的变化。

① 法制环境的变化。我国已经进入法制化社会,立法和执法监督日臻完善,公民的法律维权意识普遍增强,侦查作为一种国家权力将受到越来越多的监督和制约。

如: 1997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了在侦查阶段“律师提前介入”制度。法学界和律师界对这一制度寄予很大的期望,希望它成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嫌疑人权益和对侦查活动实施监督的保障。对于这个制度,刑事侦查部门还缺乏认识高度与合法有效的应对措施,以致某些地方一味地设置障碍。因此法学界和律师界呼吁从立法角度赋予其更大的操作性、强制性,甚至要求对于侵犯此种权利的给予处罚。从同国际接轨的角度以及执行《保护人权公约》的角度,这些呼吁肯定要大部分实现,侦查工作将面临更严厉的挑战,必须有应对措施。

又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了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但是却没有明确规定违反程序收集的证据应当排除。法学界目前强烈呼吁修改我国刑事诉讼法或制订“证据法”,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中,律师们已经开始运用这一规则对侦查取得的证言、供述等证据进行质疑和排斥。

再如:国际通行的诉讼规则包含“沉默权”制度,但是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近两年个别地方在自己试行“零口供”和“沉默权”制度,这为一些学者提供了论据。“沉默权”制度在国际上也存在争议,一些创始了“沉默权”制度的国家又在对其加以限制。有限的沉默权制度肯定会体现在我国诉讼法修改中,由此对传统的侦查模式提出新的挑战——不要过多指望犯罪人的供词。

此外,近些年来,随着司法改革和遏制司法腐败工作的深入,司法机关实行了“错案追究制”,公安侦查机关也大都实行了“案件倒查”制度,侦查人员的责任加大。这固然可以警示人们增强责任感,但是也产生了某些畏难的负面作用。

如此等等(还有许多),从大局看,是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必然,是社会文明的标志。但对于刑事侦查工作来说,却是更高的要求、更严峻的考验。

② 人文环境的变化。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引起人们生活方式、价值观念、道德标准的一系列变化。我们在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的管理与技术发展经济的同时,西方文化、思想、观念也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我们。突出的是,西方的个人本位主义观念正逐渐挤占我国传统的国家本位主义、集体本位主义观念的地位;个人主义同维护私权、发展个性联系起来,成为普遍接受的理念,许多人判断是非的标准是“以我为中心”。此外,在经济改革中连续不断的物质利益刺激,导致人们越来越追求“实际”,传统的道德标准发生偏移,这种偏移又在人际间交互影响中被逐级放大,公众的传统正义感受到怀疑和动摇。再有:由于人们生活方式改变,人际交往取向和基层社会组织功能发生变化,五、六十年代形成的“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基层联系群众网络,和基于这个网络形成的工作模式已经失效。如此种种变化,对刑事侦查工作产生的最明显的影响是调查取证工作困难重重。一些人“事不关己”,唯恐躲闪不及;甚至一些受害人也并不积极配合作证;更有甚者,有人是非颠倒包庇犯罪、刁难纠缠侦查办案人。世风如此,乃至公安机关不得不设置“见义勇为奖”,以资鼓励社会道义。

③舆论环境的变化。由于人们物质生活的普遍提高,对社会安全感的期望值加大,参与评价安全指标的意识显著增强,因而社会舆论对公安机关的监督、评判日益增多。现代传媒手段极其发达,各种媒体(尤其是互联网)特别关注刑事案件的发破新闻,曾经被大多数人视为“神秘”的侦查工作,近些年被媒体热炒、“曝光”,几无“秘密”可言。刑事侦查始终处在媒体追踪范围,其中不乏干扰之嫌,这无疑对侦查工作形成巨大的舆论压力。

2、犯罪形式发生的变化。

①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增加。这些犯罪组织严密、分工精细、“纪律”严酷,不仅社会危害性大,而且侦查工作难度大。

②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增强。不仅犯罪手段经常花样翻新,智能犯罪与高科技手段犯罪上升,而且从各种影视、媒体模仿或相互传授中学会逃避侦查的技巧。

③ 犯罪人对抗性加大。犯罪人的对抗性有的表现为公开的暴力:暴力拒扑、报复侦查人、威胁干警家属(“威胁性对抗”)等;有的表现为非暴力的、“合法化”对抗,譬如:故意沉默抗拒,故意刺激和引诱刑警违纪、甚至以莫须有的“刑讯逼供”设置“陷阱”。譬如2003年,在沈阳刘涌改判的案件中,有人为了替刘涌开脱,建议最高法院将辽宁省高法二审判决中“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的模糊词汇,改写为“认定刑讯逼供的事实,并且按照有关司法解释,不将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作为定案的依据”。如果这一“建议”得逞,那么接下来就要追究公安、检察机关办案干警“刑讯逼供”的罪责!

上述种种变化使犯罪与侦查、邪恶与正义的较量显得日益复杂:一方面由于犯罪形势严峻,出于维护社会安定和人民安全的目的,必须加大对犯罪的打击力度;另一方面由于侦查工作难度加大,侦查效率降低、破案率下降。面对新的工作环境、新的犯罪形势、新的工作难度,如果仍墨守陈规,老思维、老套路,靠“人海战术”、“疲劳战术”,不计成本、不讲效益,打消耗战,显然已经极不适应。我们一直在探索改革,试图通过充分调动人的能动性来提升刑事侦查的战斗力,我认为这还仅仅是一个方面。解决上述矛盾、提升战斗力的关键,最终是要提升侦查工作发现和获取犯罪证据的能力。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刑事侦查提供了获取科学证据的强大武器,为提升刑事侦查战斗力提供了广泛的空间。把科学技术提高到“第一战斗力”的地位,改变思路,从观念到行动上真正重视起科学技术的巨大潜力,通过加大侦查的科技含量,持续地增强控制、发现、揭露、制服犯罪的能力,无疑是刑侦改革的重要内涵。

强调科学技术作为“第一战斗力”,并没有否定人的主观能动性。邓小平同志指出: “群众是我们力量的源泉,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是我们的传家法宝。”[4] 一切科学技术都是由人发现、发明和创造的,是人的劳动与智慧的结晶,它充分体现了人的创造性和能动性。一切科学技术手段又都是靠人来掌握和使用的,人的智慧和才能借助科学技术得到无极放大;没有人的积极性,科学技术不会变成战斗力。因此可以说,科学技术是人的能力的最高体现。“科学技术是刑事侦查的第一战斗力”正是充分体现人的智慧、才能的最大限度发挥。

三、 刑侦工作中的科学技术内涵

刑事侦查中的科学技术是为侦查破案服务的,它是应用现代科学技术的理论与成果,发现和获取犯罪线索、证据,提高打击犯罪和预警、预防能力的各种技术手段和技术方法的总和。它既包括现代化的技术装备,也包括现代化的侦查观念,更需要人的整体科技素质的提高。

1、应用技术的范围。主要应当包括5大类:①物证技术——各种痕迹物证的发现、固定、采集、检验技术。这是提升发现与获取“科学证据”能力的基础。②情报技术 ——收集、分析、管理、传递各种社情、敌情及相关信息的高科技手段。这是为侦查提供重要线索的基础建设。③秘密侦察技术——这是为应对犯罪的隐蔽性,获取犯罪内幕、线索与隐匿证据而必须设置和加强的侦察手段。④审讯技术手段——为了应对日益狡猾的犯罪分子,既维护“程序公正”,又确保“实体公正”,实现法律的正义,侦查审讯工作应当引进先进的技术装备。譬如:嫌疑人心理研究与监控技术装备、审讯场景秘密摄录装置等,既可以遏制“刑讯逼供”现象,又可以在 “控辩式”庭审中避免“莫须有”的纠缠,从而有力地支持公诉。⑤快速反应和有效制敌技术装备,诸如通讯、防卫、防爆、排爆、快速调集警力等手段。

2、刑侦技术的开发。由于刑事犯罪案件自身的复杂性,决定了刑侦科学技术的广泛性,它所涉及的学科极其广袤。侦查人员没有精力、也没有必要亲自去研究和创造各种自然科学的先进理论和发明新的技术手段。刑侦技术属于应用技术,我们的任务是引进、借鉴、吸收现代科学技术提供的最先进手段,为侦查服务。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我们必须增强科技意识,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目标,广泛地涉猎先进的科学技术领域,敏锐地发掘新的技术手段,并且主动争取相关部门、相关领域的支持、协作,尽快把先进的科学技术变成侦查的战斗力。

3、侦查人员的科学技术培训。一切技术和装备都需要人去控制和使用,缺乏科技意识和科技能力的干部,不可能充分发挥现有技术装备的功效。因此,必须把培训纳入刑侦科技工作范围,通过培训不仅普及和提高应用科学技术手段的能力,而且更要培养科技意识,更新观念,使科学技术在刑事侦查领域的强化与持续发展具有坚实的基础。

4、 刑侦体制与管理机制改革。刑侦体制改革和管理机制改革都应当把发展科学技术、扩大科技应用范围、强化科技培训与考核摆在足够高的位置,以适应侦查工作环境的变化和科学技术效能的充分发挥。

5、重视法科学的研究。刑事侦查是刑事诉讼的基础,也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严格依照诉讼法规范实施,否则是违法、无效的。一个国家的诉讼制度取决于经济、政治、文化背景,又服务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法学是复杂而严谨、且历史悠久的科学。不重视法科学的研究,刑侦工作永远处于被动的地位。刑事侦查应当把相关的法科学研究纳入范畴,从理论与实践结合的高度,研究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统一性;研究既体现程序公正,又保证实体公正,既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侦查干警执法权威的诉讼理论与法律规范,用严谨的法理和雄辩的实证在立法领域争得重要的发言权。

总之,我们已经进入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的时代,高科技正在迅速融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它对社会进步的推动作用是史无前例的。刑事侦查工作要想取得突破性进展,不能光在原来的思维模式下兜圈。发展高新科学技术的应用手段,研究机动灵活的侦查谋略,“科技加谋略”的模式将实现刑侦工作质的飞跃。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第三卷 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第274页。

[2] 刘俊文点校《中华传世法典·唐律疏议》,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3] [前苏联]安·扬·维辛斯基《犯罪侦查学》,1935年。

刑事科学技术论文第8篇

一、刑事科学技术改革的必要性

1.刑事科学技术重要的战略地位

刑事科学技术是依据刑事诉讼法律,运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原理与方法,研究查明事件法律性质,发现犯罪、揭露犯罪、证实犯罪、预防犯罪规律的科学技术手段与方法的一门综合性应用学科。 它将现代物证摄影技术、痕迹检验技术、文书检验技术、法医检验技术等高新技术与传统刑事技术相结合运用于侦查破案,使原有单一的“勘查访问、摸底排查”等破案手段向“现场采证、鉴定查询、科技破案”转变。 刑事科学技术的发展始终以法律为指导,以技术为基石,时刻保持与现代科学技术的结合,为打击犯罪提供技术保障,为侦查起诉提供证据保障。[2]

2.刑事科学技术重要的学科地位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中国法制不断健全和普及,讲证据、重证据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在此大背景下,刑事科学技术作为侦查的关键手段,是提高公安机关办案质量的重要工具,刑事科学技术必然是武装公安人才的必备武器。相应地,在各大公安院校课程建设中,刑事科学技术学科建设必然是重中之重,它的学科地位自然毋庸赘述。[3]

二、刑事科学技术的教学困境

据统计,全国刑事警察约16万左右,刑事科学技术人员不足3万人,仅占18%;另外,刑事科学技术人员除担负大量的日常性现场勘验还担负不同类型的检验鉴定工作,这种“一警多用”的现象对刑事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知识结构提出了更高的挑战。回溯到刑事技术人才的培养问题,我们深思当今各院校刑事科学技术专业教学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并以铁道警察学院公安技术系150名学生为研究对象进行了调查,得报告如下:

从以上报告可得出如下刑事科学技术教学中存在以下问题:

1.实训教学薄弱,课堂技能训练不足

从上述报告可看出,83%的学生愿意从实训课中学习知识,只有13%的学生喜欢理论课。而实践中刑事技术教学设置以理论为主实训课为辅,没能考虑受众需求,进而影响学生学习效果。[4]

再者,公安专业刑事科学技术实训教学主要遵循传统模式开展,即完全遵照教材或实训手册既定步骤要求学生操作,并且短暂的实训课程使得老师不能对每一位学生在实验中遇到的不解之处进行指导,更没有机会进行再次实践操作。这种实训模式让学生在教学中处于被动地位,也限制了学生实际操作思维和动手能力,并且与学生参与的公安实践工作脱节较大,所以93%的学生反映实训课按部就班无实践指导意义。再者,因个体智力、能力等存在差异,传统实验教学限制了接受能力强的学生探究新问题,也让基础差的学生越感困惑,造成学生不重视实训教学,怠于思考和探究新知识。

2.课堂互动环节薄弱,教学效果单一

在课堂教学中,多数教师采用传统课堂教学模式,即组织教学、复习旧课、讲解新课、巩固新课、布置作业的五段教学法开展教学,并且授课中紧遵教材多以讲授为主,课堂上缺少与学生交流互动,教学方式可总结为:我讲,你听;我说,你记;我问,你答。 这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学生作为学习主体的存在,并使教材成为了禁锢学生拓展思维的枷锁。

3.培养目标不明确,学生抓不到重点

多数教师备课充分、知识渊博,他们迫切希望传授更多知识给学生,因此在短暂的课堂教学中开展“满堂灌”式教学,追求“大而全”的教学目标,忽略了对某些重点知识进一步详细讲解。 这使得学生并不能吸收被授予的全部知识,并且在盲目听讲中难以把握教学重点。再者,大学教育与初高中基础教育不同,大学教育强调学生的自我学习能力,要求学生在课下补充阅读加以深入研究,而“满堂灌”式教育方式让学生难以在课上把握重点,进而在课下也难以开展有所侧重的自我学习与深入研究。这就使得学生的自我学习事半功倍,进而导致知识滞后,学意倦怠。

4.学生对考试课与考查课认识差异较大

刑事科学技术课程设置中常分为考试课和考察课,如痕迹检验、法医学、文件检验等实践价值大的课程均以考试课形式开启;特殊痕迹检验、声纹鉴定、测谎技术、人像检验技术等新兴但实践价值依然较高的刑事技术学科则以考察课形式开启。

而学生对考试课、考查课重视程度存在明显差异,调查表明67%的学生认为只有考试课重要;13%认为考试课与考查课同等重要;20%重视考试课,考查课视教师而定。据分析得知大多学生只在乎期末考试成绩,因此将考试课视为重点,对不参与期末考试的考查课则任课教师要求严格与否而定。这种以成绩为目的、以教师为中轴的学习态度,使学生忽略了课程带来的知识财富,错失了学习新技能的机会。

5.刑事科学技术教材更新缓慢,实践运用与理论脱节

在科技飞速发展的当今社会,刑事科学技术的知识更新更加迅速,而刑事科学技术教材却在某些原因下更新缓慢,内容与实践脱节,导致大多学生在社会实践中无法充分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并逐步产生“课本知识无用”的意识。

三、刑事科学技术教学改革的措施

1.改革学分制度

笔者分析了刑事科学技术学生的思想状态,发现:大一学生思想起伏较大,而在大二大三过程中随着专业课程的深入,学习状态将会产生两极分化现象。究其原因,一是大一学生刚从高中学习状态过渡到大学,此时他们仍有渴望学习、愿意学习的动力,但随着大学“自主式”学习的慢慢融入,一些自控力较差的学生会产生惰性。二是在入学后,学校未及时对学生进行刑事科学技术专业知识的分析与培养,导致大多学生在入学一年后不能明确目标,内心感到迷茫,不知所云。笔者认为,针对以上情况,可对本科学生进行学分体制改革计划。

该计划主要结合学分,在不同阶段对其进行刑事科学技术实践探究,循序渐进,使学生时刻产生探究意识,提高自身创新能力和实践技能。例如,对大一学生可以组织关于物证技术的小型案发事故现场,在校园某一范围内设立“刑事技术实验园”,使学生在该范围内发现、探索刑事技术的奥秘,从而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并组织相关讲座,充实学科概念,扩展专业视野,使学生对刑事技术热爱并主动探索。[5]

在大二、大三年级,可实施学分增加模式,激励学生对刑事科学技术学的思考。此学分制度不同于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分,而旨在培养学生探索与创新能力。以学分作为激励,鼓励学生去从多角度分析理解刑事科学技术,若对于在刑事技术方面有新奇发现,并用论文或其他形式获得认可,以此为据增加学分。这不仅打破了公安院校传统教学学分模式的困扰,还鼓励了学生开拓创新,为有能力、有潜力的未来刑事科学技术人才提供施展才智的平台。

2.改变“重理轻实”思想

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联系实际,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而刑事科学技术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主要培养学生实际操作能力以满足公安实践需要。为彻底消除“重理轻实”现象,必须打破传统教学观念。首先,根据所学知识,培养学生自主设计实验,独自完成实验的能力。其次,增加实践课堂教学时间,使学生有充分时间去思考探究。再次,为从根本上杜绝重理轻实的观念,笔者建议将实践课单独设课,予以独立考核。这将是克服“重理轻实”现象的最佳途径之一。

3.改革教学方式

1.改变灌输式教学模式,优化课程结构

在传统教学中,灌输式讲授几乎占据了大量课堂教学时间,却忽略了学生接受能力。在课堂上,教师要尽量创造“教学互动”的机会,多与学生交流,有助学生思维的开拓,调节课堂气氛。例如合理设问启发学生思考,通过提问明白学生知识盲点,学生也可以通过老师的提问对知识点进行巩固,从而达到课堂双赢。

2.充分利用现代教学技术,提高教学效果。

利用多媒体教学是当今各学校教师授课不可缺少的方式之一,教师应当合理利用多媒体进行教学,并丰富教学手段,使课本、科技、学生接受力融为一体。

3.优化课程考核方式,帮助学生树立正确态度。

合理设置考试课与考查课,帮助学生纠正考查课不重要的认识,指导他们树立正确的学习态度。担任考查课的教师在教学中应更多一份辛劳和付出,在教学中以精彩的教学内容、活泼的教学方式吸引学生注意力、提高学生学习兴趣的同时严格要求学生,并制定合理有效的考核标准,如,将平时表现、课堂听课状态、积极回答问题参与讨论、积极参与实践报告和总结制作等纳入考核范围,优化考查课考核机制,以此提高考查课教学效果。

4.及时更新教材,丰富教学资料。

刑事科学技术日益更新,现有课本知识全面、基础性与理论性较强,很适合刑事科学技术专业学生进行基础学习。但教材内容缺点在于理论与实践脱节严重。考虑到教材的系统性和全面普及性、传承性,要求教材应具备稳定的体系结构,所以教材一般不会有本质变动。 笔者认为,教师可将新知识、新技术的运用、实践部门的新理念等知识以知识链接、扩充阅读等形式形成教辅资料加以优化,以此补充教材的知识滞后性。

刑事科学技术论文第9篇

[关键词]现代科技 刑事科学技术 生物科学技术 信息技术 自动化技术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33-0132-01

引言

1988年9月,邓小平同志根据当代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势和现状,提出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论断。现代科学技术广泛渗透到经济活动中,渗透到社会生产的各个环节,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刑事科学技术是现代科学技术在刑事诉讼领域具体应用的学科,它的发展始终与现代科学技术发展同步。它从古代个人经验型的具体技术与方法,逐步发展到迄今近20种专业门类,具有较强的科学理论和较完整的体系。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 ,刑事科学技术的检验范围也逐渐拓宽 ,检验技术越来越科学化 ,科学技术的重要性及价值在刑事案件中也不断地体现出来。

一、 生物科学在刑事科学技术中的应用

生物科学的发展为刑侦工作人员利用各种生物物证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刑侦工作人员运用生物学、遗传学、医学等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对与案件有关的血液、、唾液、毛发、皮屑、骨骼、牙齿、指甲等人体物质及其他生物体物质进行检验,以确定生物物质的种属、血型、DNA指纹、个体特征等信息。生物物证检验技术主要包括:人体物证检验、动物物证检验、植物物证检验、微生物物证检验、DNA检验等。比如刑侦工作人员可以根据现场遗留的手印、足迹等特征,分析作案者的年龄、性别、身高及生理特征;根据现场遗留的血痕、毛发、唾液、、尿液、粪便、烟蒂等,分析作案者的血型、体征、病理及生理特征。?法医检验鉴定的检验客体常也涉及人体和其他生物检材,如:尸体,活体,人体和动物的组织以及分泌物和排泄物等。对这些客体的检验和鉴定,必须采用医学、生物学的方法,主要有:临床医学检验、尸体解剖检验、细胞学检验、免疫学分析、电泳分析、DNA分析和动物实验法。生物学为刑事侦查工作提供了理论依据,促进了刑事科学技术的发展。

二、信息技术在刑事科学技术中的应用

随着信息化在全球的快速进展,世界对信息的需求快速增长,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对于各个国家、地区、企业、单位、家庭、个人都不可缺少。信息技术已成为支撑当今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的基石。互联网已成为人与人之间沟通、交流的最主要媒介,电子邮件、网上交易、网络聊天等电子数据信息网络传输的应用日益广泛。例如,手机、数码相机、数码存储设备已成为人们相互联络、存储重要数据信息的常用工具,此类设备也不可避免的成为犯罪嫌疑人所经常采用的犯罪手段和犯罪工具,如利用手机短信进行诈骗、利用数码设备窃取国家信息和商业机密等。在这种情况下,技术人员可以使用合法、可靠的取证软件和工具,采取相应取证技术手段,提取和固定涉案电子数据信息,形成电子证据。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完善,科技人员应更加注重将电子证据的研究与办案实际相结合,用理论指导实践,在实践中发展对电子证据的研究,做到二者相互促进。信息技术代表着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它在刑事科学技术中广泛应用,不仅能够优化资源的配置,统一整合调配人力、物力、资金等资源,也能推动传统刑事科技不断升级,提高提高信息处理与利用的效率、效益,以适应信息社会对刑事科学技术的标准和要求。

三、 自动化技术在刑事科学技术中的应用

自动化技术是一门综合性技术,它和控制论、信息论、系统工程、计算机技术、电子学、液压气压技术、自动控制等都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进步,自动化技术水平大大提高,各个分支领域的自动化技术应用也在不断走向深化。在刑事案件侦查中,自动化设备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加强自动化技术在案件侦破中的应用,借助自动化产品、技术来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把自动化产品、技术应用于刑侦领域已成为必然趋势。为适应现代刑事科技的客观需要,避免因无法及时处理案件信息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必须将自动化技术应用于案件信息的收集、传递、处理、存储、检索和显示,对数据信息的计算与处理,对信息的监控等方面。

加强自动化技术的应用,能够提高刑侦工作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如在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监控时,按照传统的监控管理方法,需要工作人员近距离与嫌疑人接触,监控对人的依赖性大,具有很大的危险性和不确定性。而现有的自动监控系统,能够实现在线监控,能够实时自动采集、存储和传输在线监控仪器的数据信息,并同步分析和处理各类监控数据,减轻了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劳动强度,使监控数据更加可靠,并且能够对突发事件进行预警,以便相关人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四、现代科技在刑事科学中的发展方向

(1)刑侦技术的开发。刑事工作中的科学技术是为侦查破案服务的,它不仅包括现代化的技术设备,也包括现代化的侦查理念,更需要人的整体科学素质的提高。刑事科学技术属于应用技术,为了引用、借鉴、吸收现代科学技术提供的最先进的手段,为侦查服务,刑事科技人员必须增强科技意识,广泛的涉猎先进的科学技术领域,敏锐的发掘新的技术手段,把科学技术转化成刑事侦查的战斗力。

(2)刑侦人员的科学技术培训。必须把培训纳入刑事科技的工作范围,通过培训使科学技术在刑事侦查领域的强化和可持续发展具有坚实的基础。

(3)刑事体制和管理机制的改革。应把发展科学技术,扩大科技范围、强化科技培训与考核摆在足够高的位置,以适应刑事工作的变化和发展,使科学技术效能得到充分发挥。

(4)重视法律科学的研究。法学是科学、严谨,历史悠久的学科,法律作为法治社会的主要调控机制,对科学技术的发展起着巨大的作用。它为科技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引导、组织和管理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加强对法学的研究,不仅能促进科技成果的合理使用,也能推动国际科枝合作,防范和抑制科学技术的负面效应。

结语

刑事科学技术的发展是以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基础,多学科知识和现代高科技在当代刑事科学技术中的应用越来越普遍,诸如生物学技术、信息学知识、植物学知识、分析技术与刑事科学技术的结合,现代信息技术、自动化技术、纳米技术等高科技在刑事科学技术的运用等。只有高度重视刑事科学技术发展,才能有效地打击犯罪,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持,使科学技术真正成为“技术强警”和有效打击犯罪、预防犯罪的手段,实现刑事工作“科技加谋略”模式质的飞跃。

作者简介

[1] 赵廷光,朱华池.计算机犯罪的定罪与量刑[M] 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

[2] 康树华.犯罪学通论[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330.

[3] 于志刚.计算机犯罪研究[M] 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3.

[4] 屈学武.因特网上的犯罪及其遏制[M] 法学研究.2000.(4).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