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28 15: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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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论文

第1篇

论文关键词: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评价标准

资产评估是产权交易、资产重组、公司上市等经济行为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由于资产评估结果直接影响到上述经济行为中相关利益者的经济利益,因此,资产评估质量就成为相关各方关注的焦点。然而如何评价资产评估质量的高低,不同的利益主体却有不同的标准,资产评估信息的需求者、供给者和监管者对资产评估结果有着不同的预期,对资产评估质量的判断标准也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并由此产生了对我国目前资产评估质量的置疑,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资产评估业的发展。本文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建立统一的资产评估质量评价标准的对策。

一、资产评估信息的需求者及其对资产评估质量的评价标准

质量在ISO9000中被定义为“反映实体满足明确和隐含需要的能力的特性总和”,判断资产评估执业质量也必须考虑资产评估信息需求者的期望。资产评估信息的需求者主要是资产的所有者及相关利益者,包括代表国有资产产权所有者的政府部门、具有广泛的潜在投资者的资本市场及企业或单位的股东等。

1.国有资产所有者对资产评估质量的判断标准是基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有关资产业务顺利进行的预期。政府作为国有企业所有权的代表,是我国资产评估信息的最主要需求者。目前,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国资委)代表政府履行国有出资人的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当国有资产发生产权变动或相关事项时,资产评估结果成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定产权交易价格、做出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国资委对资产评估质量的评价标准要求评估机构按照资产评估准则,客观、公正地开展资产评估工作,评估结果能够真实地反映其被评估资产的市场状况,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有关资产业务的顺利进行,使国有资产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2.在资本市场上,现有的股东和潜在的投资者对资产评估质量有着不同的预期。资本市场中对资产评估信息的需求者主要是上市公司的现有股东和潜在的投资者。

上市公司的现有股东根据自身利益考虑,对资产评估质量评价的标准必然是不能漏评、少评企业的资产,甚至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多评资产,以抬升公司股价,创造良好的社会声誉;而潜在的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中相对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其对评估质量的评价标准是要求资产评估机构不能与企业合谋,而应站在公正的立场,对企业所拥有的资产价值提供客观、公正的专业意见,作为投资决策的参考,以减少投资的盲目性,保护自身利益。

3.委托方在资产交易市场上所处的位置不同也会对资产评估质量有不同的评价标准。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在正常的资产交易中,买方总是希望以最低的价格购买,而卖方则总是希望以最高的价格出售。资产评估结果是产权所有者确定资产交易价格或实现某种经济行为的重要依据,当资产评估的委托方是资产买方时,他就会希望低估资产的价值,并会提供有关信息来影响资产评估人员对资产价值的判断,从而达到自己对资产价值判断的心理预期值。如在国有企业改制或产权转让等资产评估项目中,企业的现有管理者为了以较低的价格购买国有资产,他们就会希望低估资产的价值,并认为低估是合理的。而当委托方是资产的卖方时。他就希望评估机构能够高估资产的价值,从而达到自己对资产较高价值的心理预期值。如在对外投资、抵押贷款等资产评估项目中,为了在投资的企业或项目中占有更大份额或从银行取得更多的贷款,委托方往往会认同高估资产的价值。

由此可见,委托方对资产评估的判断标准是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来定的,他们希望通过资产评估来实现从中获利的目的,他们对资产预期的心理价位往往是评价资产评估质量好坏的标准。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虽然政府部门、资本市场和委托方都是站在需求者的角度进行评估质量的评价的,但由于不同的需求者期望通过评估所达到的目的不同,导致他们对资产评估质量评价的标准也不同。

二、资产评估信息的供给者及其对评估质量的评价标准

资产评估信息的供给者是专门从事资产评估服务的资产评估专业机构和人员。作为资产评估信息供给者,资产评估机构对所提供的资产评估信息主要存在两方面的要求:一方面要保证进行资产评估的结果及所出具的报告能够得到监管部门的认可,在审核中顺利通过。我国目前对国有资产评估实行的是审核、备案制,对重大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必须经过有关管理部门的审核,如国资委、证监会等部门,只有通过这些部门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2]因此,资产评估报告能够通过有关管理部门的审核,是资产评估机构判断资产评估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准,也是资产评估机构关注的重点。目前,资产评估管理部门审核资产评估质量的依据是《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等规范另一方面,资产评估机构作为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要保证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在按照行业规定的准则和规范进行执业的前提下,必须为客户提供满意的服务,评估结果和评估报告需要考虑客户的一些要求。顺利完成评估项目并得到客户的认可是资产评估机构判断执业质量高低的重要因素。因此,从本质上说,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的评估过程就是这两方面权衡、协调的过程,而资产评估报告则是利益协调结果的体现。

从整个市场上资产评估业务的供求关系看。目前我国资产评估机构发展速度较快,而资产评估业务领域扩展速度则相对较慢,出现了资产评估机构之间竞争加剧的状况。巨大的竞争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就会影响到资产评估信息的可靠性,委托方为了实现特定目的,利用强势地位诱使或要挟评估机构按他们所需要的结果进行评估,否则就不付款或转向其它机构,导致有些机构迁就委托方的要求,操纵资产评估值以迎合委托方的期望。

可见,作为资产评估信息供给者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过程,实际上是在设法满足委托方要求又能符合相关部门审核要求的夹缝中规避风险,同时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的过程,而这与评估机构所应具备的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相背离。作为社会性中介机构,评估机构若要提高公众对评估结果的信任度,必须保持独立性,不被各种利益左右,也不能仅仅为应付审核走过场,必须根据评估准则,按照评估程序得出公正合理的评估结果。当资产评估机构真正做到独立、客观执业的时候,其对评估质量的评价标准就不会因客户需要而异,而会形成统一合理的评价标准。

三、监管者及其对评估质量的评价标准

资产评估信息质量的监管者主要包括有关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从资产评估信息的政府监管部门来看,目前我国政府对资产评估信息质量的监管部门主要有国资委、财政部门、证券监管部门等。政府作为评估信息监管者,依据国资委、财政部和证监会等部门的一系列法规、制度对资产评估行业实施监管。其对资产评估信息的要求主要是:评估机构能够提供真实的资产评估信息,为企业资产产权变动创造公平、透明的交易环境,以避免因资产信息的不真实而影响企业问的公平交易,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如2004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要求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和开展资产评估行业的全面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评估机构内部管理和业务质量两个方面,其中对资产评估业务质量的检查主要是对近三年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质量进行检查。通过抽查评估报告及工作底稿、向有关注册资产评估师和从业人员询问等方式,检查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和内部质量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其中重点检查评估机构是否履行了应有的资产评估程序,是否严格执行了相关的准则和规范,是否故意做出错误的专业判断,资产评估报告是否存在虚假、不实的内容等。转中国-从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协会来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和各省级评估协会对资产评估信息的监管施行自我约束机制。协会通过制定资产评估准则、审查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资格等方面来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的行为。因此,行业协会对资产评估质量的评价标准主要是考察评估过程是否按照执业规范和准则的要求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即资评估相关准则是行业协会的主要评价标准。

通过对资产评估信息的需求者、供给者和监管者三方的分析,可以看出,三方作为“理性人”要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就不可避免地导致对资产评估质量标准认识的不一致。由于评价标准不同,三方博奕的结果往往成为牺牲社会公益的负和博奕。因而需要协调三方对评估质量评价标准的认识,统一评价标准,建立一个正和博奕,以求社会效益最大化。

四、协调各方利益,建立统一的资产评估质量评价标准

(一)以社会公众利益为本,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

对资产评估的质量评价是建立在质量标准基础上的。作为一项社会中介服务,资产评估应有其衡量服务质量的统一标准,而且这个标准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各相关利益者的利益,不能有所偏袒,充分体现资产评估的公正性。目前资产评估的质量标准主要是以资产评估准则的形式出来的,由于我国的资产评估准则是由资产评估行业协会组织制定,由财政部实施的,资产评估行业协会是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利益的代表,也就是资产评估信息的供给者利益的代表,财政部、国资委是政府利益的代表,也就是资产评估监管者利益的代表,同时也是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而作为广大资产评估信息需求者的社会公众则很难参与到资产评估准则的制定,这样,社会公众的利益就很容易被忽视。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明确提出国际资产评估准则的首要目标是“为公众利益”,我国在2004年颁布的《资产评估准则一基本准则》中的第一条也指出了要“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指导思想。可见,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已成为国内外资产评估行业制定资产评估准则的目标。只有在资产评估准则中真正体现了社会公众的利益,而且充分考虑了资产评估各当事人的利益,资产评估准则就可以成为资产评估各相关利益者评价资产评估质量的共同标准。

(二)明确资产评估相关各方的责任

协调资产评估信息需求者、供给者和监管者的认识,形成统~标准,重要的一点是明确各方的责权关系。从本质上说,资产评估质量的形成过程是需求、供给与监督三者反复博奕,实现利益均衡的过程。因而,在实际工作中必须一齐采取措施,才能达到互相促进,共同提高资产评估质量的目的。

从资产评估信息的供需方面考察,供需双方首先要明确资产评估的目的,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行使权力,履行义务。评估信息对于其提供者和使用者而言是一种权利的体现,资产评估要求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对自己所作的评估结论承担各种责任。国家有关部门要对资产评估的责任如经济责任、道德责任、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才能避免评估结论过高或过低而降低资产评估结论的法律效果和权威性等不良行为的发生。委托者及资产占有者的责任是提供有关资产的真实可靠信息,积极配合评估机构工作,不能为达到某种目的而对评估机构威逼利诱,保证市场的公平有序。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认识

资产评估是一项对整个社会都有影响的工作,因而必须加强对资产评估有关知识的普及和宣传。由于我国资产评估发展的历史不长。许多人对资产评估行业还比较陌生,甚至有些人还存在一些错误的认识,把资产评估作为达到自己不法目的的手段,给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施加影响。因此,应当加强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直传力度,使整个社会对资产评估的有关知识都有所了解。这样不仅有助于统一社会公众对资产评估质量标准的认识,还可以对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社会监督。

第2篇

工程的质量控制工作对于整体工程的质量的过程起到了保护和保驾护航的效用。质量控制的核心的观念以及方针是“预防与把关相结合,以预防为主”,整个施工过程之中的质量控制,其最终需要达到能够对于整个施工过程之中的影响工程的质量的主要的各个因素进行及时以及严苛的监督和管理,最终保证工程能够达到预期的既定的目标。在具体的工程质量的影响因素方面,主要有着材料、检验、施工、监理几个方面。

1、设计质量的控制。对于施工的整体的路面以及相关的桥梁的结构的设计需要一定的施工的控制和管理,对于施工过程之中的不应该有所遗漏和疏露的地方,一定要做好相应的监管以及管理:

(1)严格施工的变更的登记以及相应的手续的层层审批,加强按照明文规定进行相应的程序办理的意识。

(2)对于不是特别有着对于施工影响的变更,需要要求监理、设计、施工三个代表人员能够在现场之中进行会审的处理,并且加强设计单位的审理的管理;

(3)对设计中不详、漏误及容易引起误解的问题,监理的人员应该要求必须进行相应的书面的规定以及补充的说明。

2、材料质量的控制。在施工的过程之中,原材料的使用以及完善是整个工程的重要的实体组成部分,直接影响着整个施工的工程的质量的高低。所以,为了能够对于质量有所保障和坚持,施工单位必须做好材料的监控和管理,对原材料进行删选,严格控制供应商,并且半成品以及成品的质量控制。

二、严格质量检验

在施工的质量监理方面,工程的一定程度上的质量的检验是对于施工的具体的质量的检验的重要的手段。一个工程的质量的高低以及好坏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明确质量检验标准、内容和手段。工程质量检验的标准必须进行相关的明文的规定,并且使得施工的其中的技术、质量和操作的工艺等都有着比较明确的规定。其中对于检验标准的内容必须进行相应的确立以及流程的具体的规定。根据检验的内同做出细节的规定以及确立,从而使得整体的施工的过程之中能够对于质量的管理具体到流程以及相关的工艺。检验之中难免会遇到工艺以及技术标准要求比较复杂的项目,对于此种项目,在其中的技术标准必须做出相应的规定以及经过监理人员负责人的签订认证。

2.、组织结构的设计。对于工程的质量的检验,在其中必须创新一定程度上的检验的形式以及流程。其中对于质量的检验的组织形式可以有群众检验、专门人才的检验、专门部门的检验,按照时间的检验可以分为日常的检验和抽验的检验,组织内部相关的人员应该按照检验的标准以及相关的规定对于工程进行相应的检验。

第3篇

(一)现实的会计信息质量反映模式与税务审计面临的尴尬局面

我国的会计信息化起步较晚,1987年以前还没有通用化、商品化的会计核算软件,大多数企业都为手工记账,直到近年来,随着会计电算化应用普及、快速推广,从单项业务处理到建立较为完整的会计信息系统,从各自为政的单机操作到会计软件网络化的实施,才获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果。现阶段企业的会计信息反映模式大致分为手工、半手工、自动化和网络化模式,可谓是战国时代,混乱不一。手工方式为传统的记账模式,随着会计信息化的发展,已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半手工模式只是对企业总账模块简单运用,而库存商品模块、固定资产等模块用EXCLE工作表辅助替代,仅仅为了满足报表与报税的简单工作。自动化模式为模块化管理的财务系统软件,为数不少中小企业采用。网络化模式为ERP(企业资源计划),此为财务软件发展趋势,它是从MRP(物料资源计划)发展而来的集成化管理信息系统,它扩展了MRP的功能,其核心思想是供应链管理,冲破了传统企业边界,从供应链范围去优化企业资源,是基于网络经济时代的新一代信息系统,一些颇具规模的集团公司及上市公司广泛采用。随着信息化普及发展,税务审计从过去传统意义上账本到凭证的“逆查法”或“顺查法”的税务审计模式必将被淘汰,而会将内部控制评价方法、分析性复核法和审计抽查法等现代审计方法引用到税务审计中来。但是在会计信息反映模式并存时代,税务审计方法现代化的升级并不代表会计信息质量也能同等提高对应。由于提供会计信息技术的不对称,导致一些税务审计方法无法实施,耗时耗力,影响税务审计质量。

(二)规范企业会计核算与加强税务审计深层次服务

会计信息质量是保证税务审计质量的基石。尽管现阶段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反映的模式多种多样,但保证各种会计信息反映模式所提供的信息规范性不可或缺,是保证税务审计工作质量的基础核心。会计信息要符合可靠性、相关性、可比性,还要符合实质重于形式、谨慎性和及时性等基本特征。譬如要求企业收入按品种、规格分类核算,库存商品需按品种设立数量金额账,会计信息能够准确核算各个品种、规格的盈亏、毛利,对企业各月毛利或高或低,企业应定期分析原因,报税务备案说明。还需说明的如发生外币业务应设外币账薄,应及时准确调整汇兑损益;预提费用应附原因说明;应付账款长期挂账原因说明;企业固定资产计价、分类标准等说明;企业年度重大购销、购置资产说明;主要客户、供应商名单、购销金额诸如此类等较为详尽的企业会计信息资料。防止企业滥用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避免税务审计变成了记账,把大量时间耗费在了复盘企业会计信息的原貌上。要节省时间与成本,把资源花费在税务管理的漏洞与薄弱环节上,采取针对性措施,提高税收管理水平。我省烟草行业注重会计信息基础工作的建设及管理,从2008年会计核算用友NC5.0版系统上线、2010年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上线、到2013年预算管理信息系统正式运行等,短短几年间,逐步将多个系统融合到一个财务管理平台上,不断规范了会计科目核算口径和方法,增强了多渠道数据查询功能,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科学性,为企业决策层提供较充足的数据支撑,促进企业各个环节得到有效监管。企业提供的会计核算准确规范、会计信息及时完整,税务审计才能得到第一手资料,了解真实的业务流程,查找企业经营管理上的缺失漏洞和控制节点,提出合理化建议,探索企业潜在的税务问题,提出税务预警,防范税务风险,完善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反之,如果现阶段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达不到要求,税务审计简单处理,直接定性企业会计核算不清,税收征管核定征收,一收百了,表面上看税收是应收尽收,但实际情况不尽然,有可能给国家或企业造成损失,造成税企矛盾,达不到税务审计的服务与预警作用。

二、税收管理体制对税收审计质量的影响

(一)当前的税收管理体制与税务审计面临的问题

1994年我国实行税制改革,税务局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一定时期内完成了其历史使命,解决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问题。但现阶段经济发展使企业面临不同的税收待遇问题也越来越严重,有时国税局与地税局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不完全一致,致使同为国有企业但归属征管税务机关的不同造成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的差别,譬如,有的国有企业所得税隶属国税局管理、有的隶属地税局管理,退休人员的取暖费报销税收规定,就存在国税与地税文件不一致的现象,地税允许直接列支扣除,国税却要求在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超14%标准需纳税调整),企业年金列支也如此类情况等等。同是国有企业因税收管理机关的不同而面临不同的税收待遇,这些都是税务审计分析中应考虑的因素。尽管如此我们更应增强自觉纳税意识,提高企业防范风险能力,企业管理人员应及时掌握和准确理解税收法规,与税收审计经常沟通,避免错过运用税收法规的最佳时机,造成经济损失,规避企业财务风险,提升市场竞争力,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税收管理信息的共享与税务审计的关系

现阶段国税与地税的征收管理、信息数据各成体系,互不交叉共享,造成税务审计的难点,也造成企业缴纳税款有重复多缴或欠缴的现象。一是企业税款漏缴现象。有的企业所得税归属国税管理,但个人所得税归属地税管理,在税收实务中,大多数企业所得税年终所得税申报时,对于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进行纳税调整所得额。而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个人的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一般按照企业账面支付利润分配的数据进行征收。而企业账面分配的红利远远小于实际分配给股东的红利。其实际红利通过变相的费用已支付股东个人。虽然企业所得税对前述的费用已做纳税调整,表面看,企业所得税未造成税款的流失,但是个人所得税造成了的流失。应加强国、地税信息数据共享,出台以企业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扣除实缴的所得税税额为企业个人投资者红利分配的依据。二是企业税款重复缴纳现象。企业出租房屋,税收实际中存在着由于国税、地税征管系统的信息不协调与不对称,地税局代开发票、代扣营业税的同时代扣了企业所得税,企业出租房屋的营业收入,已在国税征管系统的企业所得税申报缴纳,但地税系统代扣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在国税征管系统中并无此笔税款,造成企业重复缴税。还要在企业所得税清算审计实务中也存在此类问题,企业清算先是国税注销清算,后是地税注销清算,往往在地税清算中补交的税费在国税企业所得税清算中得不到扣除,使得企业多缴税款。上述税务信息管理的不对称,造成企业所缴税款不能真实反映其经营管理情况,因此应对当前的税收征管系统加以整合,以便于税务审计发挥更大作用。

第4篇

一、审计成本、审计质量与审计定价审计定价或审计公费是审计服务供需双方就审计服务供求所达成的价格。对审计客户而言,审计定价形成其审计服务购买成本并直接抵消利润。基于经济人假定,只有当审计服务所带来的价值①大于购买审计服务本身的成本时,审计客户才会接受某种质量水平的审计服务;对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审计定价形成营业收入并直接导致利润增加。同样基于经济人假定,只有当审计公费收入大于其提供审计服务本身的成本时,会计师事务所才会有供给审计服务的动机。审计公费的高低是许多公司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时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EichenseherandShields,1983),同样也是会计师事务所供应何种质量审计服务所应考虑的因素,只有当审计定价水平符合审计服务供求双方的利益需求时,才能形成有效的审计供给与需求。

(一)审计成本与审计定价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所消耗的经济资源是决定产品或劳务价值的客观基础,任何产品或服务的定价必须弥补资源耗费并有适度剩余,企业才能正常运转,这是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即便审计异于其他产品或服务,作为一种服务,审计定价也必须大于并反映审计成本,这是会计师事务所盈利的需要。尽管理论界对审计定价是否以审计成本为基础尚无定论,但传统的审计定价理论坚持认为,在一个竞争的市场,审计定价过程中的谈判双方应当考虑审计风险和审计成本(Simmunic,1980)。审计定价必须弥补审计成本并让审计服务供给方获取合理投资回报的性质说明,审计定价从内容上应该包括审计成本和合理利润回报两部分。而审计成本又包括审计资源消耗所形成的直接成本和预期损失所形成的机会成本②,它们成反向变化并形成审计师天然的惩罚机制③(SimunicandStein,1996)。因此无论审计定价与审计成本之间的关系是松散还是紧密,他们之间这种经济学意义上的基本关系说明,任何时候审计成本都是审计定价的组成部分,审计定价的任何变动都必须以审计成本为底线,否则就将违背审计市场的基本规律。脱离并远远大于审计成本的审计定价将使审计客户放弃对审计服务的需求,而低于审计成本的审计定价将使审计的供给动机不足。

(二)审计质量与审计定价审计之所以可增进企业价值是因为它提高了企业财务信息的可信度从而使经审计的企业更容易获得资本市场的认可,而审计是否能真正增进企业价值又取决于审计质量①的高低。但审计服务是否具有异质性,目前尚无强有力的实证证据支持,而规范研究普遍支持审计具有异质性的假设,认为高质量审计服务审计定价较高同时又具有高的审计成本。审计质量和审计定价间的关系是互动的。首先,审计定价至少会从两个方面影响审计质量。合理的审计定价有利于吸引高素质审计人才和增加可投入的审计资源,投入审计资源越多审计质量越有保障。另外,合理的审计定价会增加会计师事务所违规的机会成本,从而促使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执业和专注于审计质量的提高;其次,审计质量反过来又会影响审计定价。审计的预期损失随法律风险的增加而增加,但审计师追求审计成本最小和潜在对抗“深口袋”责任的自我保护意识,会促使审计师提高审计努力水平及审计质量,进而增强了审计的保险作用,这都将增加审计成本并最终要求更高的审计定价。显然,审计成本中包括的由预期损失所形成的机会成本是审计师对审计法律风险所做的预先反映,是对审计师承担审计法律风险的一种补偿,其价值相当于未来可能损失的现值。进一步,审计师对审计质量的供给和审计客户对审计质量的需求是有限的,有限的审计质量决定了有限的审计定价,同样,高审计质量需要较高审计资源投入,有限的审计定价也限定了有限的审计质量。对于审计师而言,审计师的努力以与会计师事务所声誉对等的审计质量水平为限,原因是审计师的努力水平无法观察,审计客户只能依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声誉来推断其审计服务质量(SimunicandStein,1987),而会计师事务所的声誉只有一种,超出会计师事务所声誉的审计质量将被审计客户所低估而无法得到补偿;对于审计客户而言,购买审计服务能产生一定的收益,审计客户购买特定质量的审计服务是为了最大化股东收益,而这种收益又源自于审计服务对会计报表的保险作用。更高质量的审计服务会产生更高的审计保险收益,审计服务价格既定的情况下,审计客户将更愿意选择更高质量的审计服务。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的审计成本也较高,当审计保险净收益的增加幅度小于审计成本的增加幅度时,非公众公司将拒绝购买审计服务而公众公司由于受强制审计的制约会转向购买较低质量的审计服务。因此,审计客户对审计质量的需求取决于审计服务所产生的审计收益与其审计成本(即审计定价)间的大小关系,审计边际收益等于审计边际成本时的审计质量是审计客户需求的最佳质量水平。

二、审计回扣形成的原因Lowballing与审计回扣均指以低于基准价格的审计定价争取审计合约的行为②。在美国,将以低于平均正常价格水平的审计价格争取审计合约的行为称为Lowballing(审计低价进入策略),它反映的是当期实际审计价格和平均正常价格水平间的折扣率。Simon&Francis(1988)从审计师变更角度检验了Lowballing现象,结果表明,审计合约签订第一年的收费水平比正常收费水平低24%,而以后两年低15%,直至第四年才恢复正常。而Srinivasan&Sco(2003)的研究结果显示,签约最初两年的折扣率分别为18%和12%,第三年才恢复正常收费水平;在我国,把以低于政府定价的审计价格招揽审计客户的行为称为审计回扣,它反映的是实际收到的审计公费收入与政府定价间的差额,大量的经验数据表明,我国审计回扣高达40%-60%。Lowballing与审计回扣有着相似的表象和完全不同的实质,表面上两者都是两种价格水平的差额,但Lowballing是审计市场竞争的结果,而审计回扣是政府对审计定价不当监管的结果。Lowballing形成中的两个比较价格即当前实际审计价格和平均审计价格水平都是竞争的审计市场中的实际价格,数据可从公开的渠道取得。而审计回扣形成中的两个价格都不是市场的实际价格,政府定价事先确定且保持不变,实际收到的审计公费收入是政府定价扣除返还给审计客户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后的余额,其数据无法从公开的渠道取得,因此我国的审计回扣具有很大的隐蔽性。

(一)Lowballing形成的原因西方学者对Lowballing何以形成有三种不同的解释。Deangelo(1981)将其归因于初始审计启动成本和审计师变更交易成本。现任审计师不用再耗费审计启动成本,相对于候选审计师具有比较优势而可稳定地获取准租金收入,同时审计客户更换审计师又面临着交易成本,这使审计客户对现有审计师具有一定程度的依赖。可见,准租金得益于初始审计启动成本和审计师变更交易成本的相对节约,而Lowballing是审计师为获取未来准租金收入的一种必要的先期投入;Chan(2001)指出审计师不是审计价格的设定者,因而需要对竞争者的行为做出反应,并证明了审计价格直接与同一竞争空间中次优审计师的审计成本相关。他认为,Lowballing现象依存于竞争性审计师的出现,市场中的竞争者越多,Lowballing现象就越明显①;Charles&Martin(1997)则将Lowballing归因于信息不对称,认为审计成本信息在现任审计师和候选审计师之间存在着不对称性,现任审计师拥有成本信息优势因而审计报价更接近实际,候选审计师为获得审计合约其报价必然低于现任审计师从而导致Lowballin生。

(二)审计回扣形成的原因我国审计回扣的形成异于美国Lowballing的形成。首先,我国审计市场不是一个竞争的市场,审计定价由政府规定,在审计定价偏高的情况下,审计回扣是对审计定价偏离市场规律的一种修正;其次,我国审计回扣的形成是缺乏审计法律赔偿责任的结果。审计定价中包含的由预期损失所形成的机会成本,在有法律赔偿责任时终将转化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实际成本②,而在没有法律赔偿责任时会形成会计师事务所的现实利润。在美国,审计定价普遍考虑审计法律诉讼可能造成的损失,在诉讼爆炸年代,机会成本终究会构成会计师事务所的现实成本。但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赔偿机制,从而使机会成本成为会计师事务所事实上的利润,因此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就可以此为基础通过高回扣来获得审计合约。也就是说,当审计定价由政府决定且相对稳定,当名义上是成本的机会成本构成了会计师事务所事实上的利润时,审计回扣就不可避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有更高的审计服务利润率,审计回扣是会计师事务所在有限竞争条件下摊薄审计服务利润的让利过程,这有利于审计资源的有效配置;最后,经营多样化为审计回扣创造了条件。审计回扣的极端形式是低于审计成本的恶性压价竞争,当审计实际收费低于审计成本时会计师事务所势必亏损,长此以往将无法生存。但没有会计师事务所因亏损而倒闭,这就意味着会计师事务所必然有弥补这种损失的渠道,我们认为,取消挂靠机制后,会计师事务所经营多样化是其弥补这种亏损的唯一渠道。

三、审计回扣与审计质量Lowballing是否影响审计质量,监管者和理论研究者的观点截然不同。监管者一般认为Lowballing现象会损害审计师的独立性并影响审计质量。1978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下属的审计师责任委员会在一份调查报告中指出,Lowballing相当于会计师事务所交给审计客户的抵押金,审计客户可以没收抵押金相威胁迫使审计师放弃独立公正的第三方立场,从而影响审计质量。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则明确指出,Lowballing将导致不实审计报告的泛滥,因此监管者禁止Lowballing;而理论界的观点恰恰相反,他们认为owballing有利于审计师独立性和审计质量的提高。Deangelo(1981)的研究表明,Lowballing本身不会有损审计的独立性,它是会计师事务所为获得预期准租金的一种竞争性的理性反应,是获取竞争优势所必须付出的代价。

LeeandGu(1998)认为,Lowballing所创造的抵押金成为所有者约束审计师的方式,一旦审计师与经营者之间的合谋行为被察觉,所有者就会解聘审计师并没收抵押金,因此Lowballing实际上在所有者和审计师之间建立了牢固的契约关系,不仅不会造成审计市场的无序竞争而有损于审计独立性,相反会在多重组织中创造一种有利的制约机制,能有效减少审计师与审计客户的合谋,从而有利于降低所有者的监督成本和有利于审计质量的提高。Charles&Martin(1997)的研究表明,初次审计合约争夺中由于竞争各方信息基本对称,出价最低者获得审计合约,以后各期,现任审计师拥有信息优势知道审计的确切成本并能准确定价,候选审计师要取而代之必须有更低的审计报价而这将使其遭受theWinnerCurse的惩罚。theWinnerCurse是指候选审计师以低于正常审计定价取得审计合约所遭受的损失,这种损失必然要通过以后各期审计定价的逐步提高①来消化。而现任审计师通过加价弥补theWinnerCurse的行为又会向候选审计师传递原有审计定价偏低的信号,候选审计师的审计报价也将逐步提高,因而theWinnerCurse可以解释审计折扣率逐步降低进而消失的原因。显然,Lowballing是以短期成本换取长期收益的过程,是短期收益和长期收益相权衡的过程,theWinnerCurse正揭示了Lowballing形成和逐渐回复的机理。

(一)审计回扣不影响审计质量那么审计回扣是否影响审计质量呢?为便于分析,我们假设,审计资源耗费所形成的直接成本为C1,预期损失所形成的机会成本为C2,合理的利润为E,超额的利润为E,审计定价(既定的政府定价)为P,折扣率为d,在正常情况下=C1+C2+E+E。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审计法律赔偿责任,机会成本C2形成了会计师事务所事实上的利润,此时会计师事务所的实际利润为[C2+E+E-P.d]或者[P(1-d)-C1]。审计回扣可能发生的情况如下:

1.第一种情况:P(1-d)≥C1+C2+E。审计回扣以牺牲超额利润E为代价,说明政府审计定价偏高且脱离了劳务定价以成本和供求关系为基础的市场规则,使会计师事务所获得超额利润。此时,审计回扣是对政府审计监管不当的一种修正,它因带动了审计市场上合理程度的竞争而有利于审计质量的提高。

2.第二种情况:C1+C2+E>P(1-d)≥C1+C2。审计回扣以牺牲超额利润E和正常利润E为代价,但由于没有法律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仍然可以获得较高的审计服务利润[C2+E+E-P.d],可以保障现有的质量水平。

3.第三种情况:C1+C2>P(1-d)≥C1。审计回扣以牺牲所有利润来源[C2+E+E]为代价,如果这个回扣率不是太高,会计师事务所仍能获得确保审计质量的合理水平的审计公费收入,但当回扣率过高使会计师事务所获利很少的时候,审计师会考虑削减成本从而可能会导致审计质量下降。

4.第四种情况:C1>P(1-d)。审计回扣牺牲了所有利润来源[C2+E+E]并将实际审计收费降低到有形直接成本以下,审计资源耗费成本无法完全弥补,属于恶性竞争,会严重影响审计质量。但任何会计师事务所均以盈利为目的,基于经济人假设,上述第四种情况和第三种情况中折扣率过高的情况都不可能成为理性经济人的选择,在没有法律赔偿责任和政府定价可能偏高的前提下,即便有较高的审计回扣,也能获得保障审计质量所需要的审计收入,这是我们认为审计回扣本身并不影响审计质量的原因之一。审计回扣的真正危害在于它的隐蔽性①,但审计回扣隐蔽性所带来的危害并不是审计回扣本身所具有的,而是我国特殊监管政策的负面产物。首先,审计回扣可能成为审计客户盈余管理的有效手段。审计客户以名义上的政府定价列计审计服务购买成本会虚增成本,审计回扣若为审计客户单位所得又会虚增收入,而若为个人所得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其次,会计师事务所以政府定价列计营业收入,但实际收入应该是政府定价扣除审计回扣后的净额,这必将迫使会计师事务所将高额的审计回扣合理化为实际的成本;最后,帐目上的虚假使以此为基础的审计研究工作和审计监管严重失真或者无法进行。在我们看来,只要取消审计服务政府定价或者允许公开折扣②,这些弊端都将不复存在,这也是我们认为审计回扣本身不影响审计质量的另一个原因。

(二)审计回扣是会计师事务所对政府定价的理性反应不仅如此,我们认为,政府定价扼杀了审计质量保障机制,审计回扣是会计师事务所对政府干预审计定价的理性反应且有助于审计质量的维护。审计质量是通过事前的声誉机制和事后的法律赔偿机制来保障的,但我国没有法律赔偿机制,声誉机制由于信用体系尚未建立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尚无明显差异也不能发挥多大作用,政府定价则抹杀了会计师事务所声誉仅有的一点保障作用。作为一种有益于投资决策的信号,会计师事务所类型代表了审计质量的水平(TitmanandTrueman,1986)。由于更高质量的审计服务能让公司所有者和潜在投资者获得更有效的会计信息,使得审计客户愿意支付更高额的审计成本,因此不同声誉的会计师事务所代表不同的审计质量,而不同的审计质量又形成不同的审计价格。但政府统一定价无法传递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上的差异,势必造成劣币驱逐良币。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来说,由于审计质量越高审计成本越大,在无论审计质量高低都一个价格的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自然不愿供给高质量审计服务,因此低质量审计服务逐步占据市场,而高质量审计服务逐渐退出市场;对于审计客户而言,同等价格条件下理当选择高质量审计服务,但会计师事务所又不愿意供给,当低审计质量审计服务逐步占据市场且审计客户无法正确识别审计质量的高低时,审计回扣就成为审计客户的必然要求。审计回扣有助于传递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差异的信号,因为高质量审计服务的审计回扣较小,而低质量审计服务的审计回扣较大。可见审计回扣既是会计师事务所基于竞争显审计质量差异的需要,也是审计客户识别审计服务质量并打压审计服务购买成本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政府定价对审计质量保障机制的破坏。

四、审计回扣与审计监管前文的分析表明,审计回扣凸现的是一个审计监管问题,它因政府监管产生也应由审计监管政策的改变来解决。我们认为,取消政府限价或者允许明折明扣、限制或禁止会计师事务所经营多样化和加强建设法律赔偿机制等审计监管措施,有利于改善我国审计回扣所引起的一系列问题。

(一)审计监管应取消政府限价或者允许明折明扣政府限价是计划经济遗留的产物,最初的设想是通过政府限价防止恶性竞争,以保证审计质量,但其结果适得其反,政府限价破坏了审计市场自身的经济规律而直接导致了审计市场的混乱。依据价值规律,审计定价首先是市场的范畴,以成本为基础并随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变动。其次审计定价还是一个道德范畴,禁止低价竞争是各国审计职业道德规范中一项对同行的道德责任。只有当市场失灵且道德约束失效时,才有必要借助审计监管的力量,强制纠正审计定价的扭曲。我国政府限价是基于人性恶的预先设定而不是基于人性善后的有效补充,这有悖于当前主流的经济管制理论。因此,要么完全取消政府限价还审计定价权力于审计市场,要么允许会计师事务所明折明扣,以消除审计回扣隐蔽性所带来的弊端。

(二)审计监管应考虑限制或禁止会计师事务所经营多样化经营多样化能带来真正的经济性,它有利于技术的转移运用以及审计成本和审计风险的合理分担,但多样化也会带来不同业务间的互相补贴从而有损于竞争。本文无意过多评价经营多样化的优劣,只是遵从前文对审计回扣分析的一贯逻辑,我们认为,审计监管应考虑限制或禁止会计师事务所经营多样化。如果审计师在审计服务过程中获取的知识能有效运用于管理咨询,那么这些审计服务的知识外溢效应会增加审计服务的价值①(李树华,2000)。这里,审计服务的知识外溢效应是指,当审计服务知识运用于管理咨询时,管理咨询由于无须分担审计服务成本而获得的超额利润。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服务和管理咨询等多样经营,审计服务由于审计回扣所造成的亏损就有可能通过管理咨询的高盈利来弥补,会计师事务所也就有可能通过具有恶性竞争性质的高审计回扣来招揽审计客户,因此限制或禁止会计师事务所经营多样化,可消除由于不同业务相互补贴所形成的审计回扣。超级秘书网

(三)审计监督应着力于建立并完善法律赔偿机制导致审计回扣产生的另一个原因是由于我国缺乏法律赔偿机制,使机会成本转换成了会计师事务所事实上的利润,从而提供了较大的审计回扣空间,通过建立法律赔偿机制消除审计回扣的可能空间是审计监管首当其冲的任务。

主要参考文献:

【1】李树华.2000.审计独立性的提高与审计市场的背离.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5

【2】Charles&Martin.1997.auditpricing,auditorchange,andthewinnercurse.britishaccountingreview(29):315~334

【3】Chi-wenjevonslee&zhaoyangGu.1998.lowballing,legalliabilityandauditorindependence.theaccountngreviewvol.73no.4octoberpp:533~555Dye.1993.auditingstandards,legalliability,andauditorwealth.journalofpoliticaleconomiy(10):887-914

【4】Deangelo.1981.auditorindepengdence,lowballinganddisclosureregulation.journalofaccountingandeconomic,3

第5篇

为了使农机质量符合国家规定要求,使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得到保障,开展农机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必不可少。农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农机产品生产、使用过程或体系进行监督和检验,并根据相应资料进行产品质量分析,这是农机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体现了当地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水平,也是当地农业现代化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是一项系统性较强的农业工程。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带动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明确农机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性,下面从农民合法权益、企业、农机化发展等方面进行简要阐述,以便明确农机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不足,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督管理工作的改进。

1.1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据统计,2010年某省农民人均年收入9384元,同比增长10.3%,但这与我省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仍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增产增收仍是农民群众当前的迫切要求。而加大农机质量监督管理力度,既可以为农民提供安全可靠的农用机械,又可以提高人均种植面积。物美价廉的农用机械,安全可靠的售后服务,有效预防了农民从非正规渠道购置高价产品或假冒伪劣产品,为农民建立了价格和质量“连心桥”,达到农业运营的低投入高产出,促进农村资金流动,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从较大程度上实现农民增产增收的目的。

1.2提高企业生存能力及管理水平

大多数农机生产企业受利益驱使,一味追求剩余价值,而忽视了产品质量,造成大量劣质产品进入农机市场,不仅对农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同时也是企业发展的巨大隐患,严重影响农机生产企业的信誉。因此,为了实现市场的规范化、科学化和长期化发展,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把产品质量关,不断提高企业法人的质量意识,使其充分认识到优质产品对企业长期发展的重要性,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和潜力,为农机企业发展开创一个更加广阔的空间。

1.3促进农机化发展

对农机产品的任何时期、任何过程的监督管理中,农机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均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推动了我国农业机械化的快速发展。尤其是在我国大力开展农机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以来,各项扶农、助农政策的贯彻落实,农机作业范围的不断拓展,从粮食作物到经济作物、种植业到养殖业、产中到产前,农业机械化的空间不断拓展,机械化水平逐渐提高,到目前为止,我国农用机械保有量远远超过了2100万台。

2当前我国农机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形势

2.1农机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不足

由于我国农业种植面积较广,种植点多,格局分布不合理,各类农用机械分布分散,农业机械化整体水平不高,造成了部分管理真空区。目前,农业机械化已经被广大民众所接受,且每年都有大量农民购置农用机械,而单单依靠现有的农机质量监督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实在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2.2农机使用人员操作水平差异大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占全国人口的50%~60%,受教育程度不同,对机械设备使用说明的理解有限,因此,很难做到农机的规范性操作。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农机设备技术含量逐渐提高,而农机操作培训不到位,生产事故时有发生。

2.3证件配备不齐

农机注册登记率、检审率较低,大部分农机使用人员没有经过正规的驾驶培训,未取得农机驾驶资格,农民对农业机械的要求就是进行基本作业就可以,根本意识不到定期安全检查的重要性,农用机械的安全性和技术性缺乏一定的保证,农机生产和使用安全隐患多。

2.4执法职能不足

农机监督管理人员现今的工作仅仅依靠单纯地对企业产品质量检查进行,没有违章处罚权和对黑农机具的纠正等执法职能,监督管理工作难度较大。

3农机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未来发展目标

3.1组建一支能力过硬、责任机制健全的工作团队

综合农机质量监督管理整体工作情况,应将农机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纳入省级重点工作中,将农机生产和使用安全知识等进行统一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农机安全意识,降低农机事故发生率,并开设各级农机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加大农机质量监督管理力度,加大资金投入,实行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到人,对农机产品生产、使用、售后服务进行跟踪调查,实施统一管理,逐渐完善农机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3.2提高服务意识,完善服务网络

制定科学、合理的农机维修网点标准,定期对其进行评估,以农机用户反馈信息为依据,帮助农民解决各种农机操作使用和维修问题,彻底解决农机用户过去长期存在的维修难问题,为农机用户解决困难。完善质量投诉机制,使用户的农机质量问题能够得到及时解决,缓解社会矛盾,提高农业人员对农机企业和政府相关政策的满意度。完善农机方面的档案,在当地农机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能力范围内开展相关农机培训,提高企业和农民的农机安全意识,提高操作人员技能,保证人们的人身财产安全。

3.3协同合作,共同创建良好的农机市场环境

农机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积极争取工商、公安、交通等部门的协同合作,共同开展农机专项整治行动,对于问题严重的地区可设立联合执法办公室,加强对非法农业机械的整治力度,对违规上路、假冒伪劣等行为进行处理,肃清农机市场。各部门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将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隐患消灭于萌芽之中,营造良好的农机市场环境。

4结语

第6篇

关键词:不合格种子;瑕疵种子;缺陷种子;缺点种子

经检发芽率符合标准的种子播种后不出苗或出苗后长不成植株,审定通过的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或种性严重退化等不属于假、劣种子的种子质量问题,在实践中时有发生。人们在处理不属于假、劣种子的种子质量问题时,常感到无法可依。这是因为人们在处理种子质量问题时除适用《种子法》对假、劣种子的特别规定外,不善于适用其他法律有关产品质量的一般规定。种子属于产品。依据有关规定,种子质量问题包括假、劣种子在内可以分为种子质量不合格、种子瑕疵、种子缺陷和种子缺点。在法律文件中,除《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缺陷”(在种子这一特殊产品领域应称“种子缺陷”)的概念和《种子法》对假、劣种子的概念作出了明确的定义外,“产品瑕疵”(在种子应称“种子瑕疵”)、“产品质量不合格”(在种子应称“种子质量不合格”)和种子缺点没有明确的定义。因此,正确理解和认识各种种子质量问题的含义及相互区别,十分必要。

1各种子质量问题的概念和范围。

1.1不合格种子的概念和范围。种子质量不合格,是指种子质量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种子生产、加工、包装、检验、贮藏等质量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或不符合标签标注指标、合同要求。质量不合格的种子称作不合格种子。不合格种子包括:一是假种子和劣种子;二是应审定而未审定通过的种子和违法引种以及为境外制种、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销售的种子;三是无标签或标签内容不符合《种子标签通则》规定以及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种子;四是不符合包装标准的种子;五是不符合贮藏标准的种子;六、不符合标签标注指标、合同要求的种子。

1.2瑕疵种子的概念和范围。种子存在瑕疵是指种子不具有通常的使用性能或不符合品种说明。存在瑕疵的种子称作瑕疵种子。瑕疵种子包括:一是活力瑕疵的种子。是指虽经检发芽率合格但不具有正常出苗、生长、发育成正常幼苗能力的种子。二是种性瑕疵的种子。是指非品种退化或混杂原因不具备品种“三性”即特异性、稳定性和一致性的种子。三是性状瑕疵的种子。是指不具有品种典型性状的种子。四是栽培瑕疵的种子。是指不适应品种主要栽培措施(包括播期、播量、施肥方式、灌水、病虫防治等)的种子。五是使用瑕疵的种子。是指不适应品种使用条件(包括适宜种植的生态区和生产条件)的种子。六是作用瑕疵的种子。是指不具备应有作用的种子。如包衣种子不具有防治作物苗期病虫害或促进幼苗生长等作用。

1.3缺陷种子的概念和范围。种子缺陷是指种子存在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生态环境以及人身和他人财产安全构成危险或者潜在风险。存在缺陷的种子称作缺陷种子。农作物是经过长期自然进化、人工驯化形成的适应人类某种需要的特殊植物。农作物品种是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的植物群体。一般情况下,农作物种子不存在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生态环境以及人身和他人财产安全构成危险或者潜在风险。所以,在实践中很少使用缺陷种子的概念。但是,随着转基因育种、辐射育种的发展,以及药剂处理、生物处理等种子加工技术的广泛应用,就有可能存在上述危险或者潜在风险的种子;此类种子就属缺陷种子。

1.4缺点种子的概念和范围。缺点种子来源于“缺点品种”。缺点品种是指审定通过的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或者种性严重退化,不宜在生产上继续使用的品种。缺点品种产生的种子称作缺点种子。随着农业生产条件的变化和品种自身的变异,审定通过的品种就会出现不可克服的缺点或者种性严重退化,产生缺点种子。

2各种子质量问题之间的区别

2.1判定标准不同。判断种子质量合格的标准是已的种子质量国家或行业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当事人的约定。判断种子存在瑕疵的标准是种子不具备通常的或约定的使用性能。判断种子存在缺陷的标准是种子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生态环境以及人身和他人财产安全构成危险或者潜在风险。判断种子存在缺点的标准是审定通过的品种有不可克服的缺点或者种性严重退化。

2.2责任主体、性质和形式不同。

2.2.1种子质量不合格的责任主体、性质和形式。依据《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因种子质量不合格造成种子使用者损失的,由出售种子的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性质为过错责任。在出售种子的经营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由其预先向种子使用者承担赔偿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其承担替代责任后享有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追偿权;最终责任的承担者是有过错的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法律之所以规定由出售种子的经营者预先承担责任,目的在于对种子使用者利益的优先保护。种子使用者享有的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的“赔偿权”,与出售种子的经营者享有的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追偿权”,权利主体和权利性质均不同。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应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承担追偿责任,不等于应和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共同向种子使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践中,要求种子生产者、其他经营者和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共同向种子使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做法,混淆了“赔偿权”与“追偿权”的界限。依据《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种子质量不合格的责任形式是综合的,既包括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责任,又包括发生在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2.2种子瑕疵的责任主体、性质和形式。因种子瑕疵造成种子使用者损失的,由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向种子使用者承担赔偿责任。责任性质为种子出售者就种子的使用性能或其它性状对买受者承担的默示或明示的担保责任,它属于违约责任范畴,是一种过错责任。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如在出售种子时已就种子瑕疵明确告知的,免其责任。责任形式为更换、退货或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2.3种子缺陷的责任主体、性质和形式。因种子缺陷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生态环境、人身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害的,由转基因品种的培育人、审定人或药剂处理种子的生产者、种子经营者向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责任性质为产品责任,是一种严格的无过错的特殊侵权责任;即无论培育人或生产者和种子经营者是否有过错,只有因种子缺陷造成损害,都必须赔偿。责任形式为连带赔偿民事责任。

2.2.4种子缺点的责任主体、性质和形式。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造成损失的,由培育人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培育人通过品种权许可或种子生产、经营、推广享受了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根据对等原则,其有义务承担因品种推广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审定人(即承担品种试验的单位和从事品种试验、审定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责任产生的原因不同。种子质量不合格涉及的有关民事责任,因损害事实发生而产生。涉及的有关行政责任,以生产或经营不合格种子而产生,与是否造成损害结果无联系。涉及的有关刑事责任,以销售金额五万元为起点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使生产遭受二万元损失为起点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种子缺陷责任和种子瑕疵责任只能在损害或违约的事实发生后产生。种子缺点责任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缺点时产生审定人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在造成损失时产生培育人和审定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3判定不同质量问题种子的依据和方法。

3.1判定质量不合格种子的依据和方法。判定种子质量不合格和处理不合格种子案件,依据种子法律法规,如种子法、种子质量标准、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由国务院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种子生产、加工、包装、检验、贮藏等质量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等。判定种子质量不合格的方法,一是委托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按照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依据法定或约定(包括标注)的种子质量标准进行判定;二是由种子管理机构或种子纠纷处理机构根据种子经营者提供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审定公告、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试验验证依据、种子标签等,依据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等进行检查判定。

3.2判定瑕疵种子的依据和方法。判定瑕疵种子的依据是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判定方法是由田间现场所在地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农业专家组成专家组,依据《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实行田间现场鉴定,确定事故原因和造成损失的程度。

3.3判定种子缺陷的依据和方法。判定转基因品种缺陷的依据是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判定方法是由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进行评价。判定药剂处理种子缺陷的依据是《民法通则》;判定方法是由种子事故处理机构委托鉴定机构对缺陷种子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和造成损失的程度进行鉴定。

3.4判定种子缺点的依据和方法。

3.4.1判定主要农作物种子缺点的依据是农业技术推广法律法规,如《农业技术推广法》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缺点品种由品审委员审核公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停止生产、经营、推广缺点品种。

3.4.2判定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缺点的依据是《农业技术推广法》。判定方法是由田间现场所在地种子管理机构依据《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实行田间现场鉴定,确定不适合农业生产需要或有难以克服的缺点和造成损失的程度。

第7篇

1.1综合影响非常大

当前,以长庆油田作为代表性油田企业的各个油田在生产上几乎都步入了稳定时期,每年产能建设的任务非常重,但是,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量增长速度非常的缓慢。这是由于管道网诸多问题对整个生产活动的进程产生了非常不利的影响。对此,要加快对管道的管理,保障管道网的通畅,让设备进行良好的运行,充分的发挥场站在油田维护中的作用。

1.2缩短工程的周期

油田的维护和改造工程是在油气生产的工作期间对工程进行完善、扩展以及改建等工作项目。在实施的过程中,从事建设的单位经常会以保障原油的质量不会受到影响作为理由,对工程完工的时间进行限定,看重工作的周期,减少工作过程中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

1.3工程中的类别非常多

油田的维护工作有很多内容,主要有工艺的流程、对生活设施的扩建和兴建、改造过程。主要可以分为油区集中运输系统的优化以及管道网管理的改善,油气辅助的生产设备的优化和完善,注水体系的管道网改造,井和场站一体化设计,环境保护安全存在隐患的治理,汛期和洪水的防治工程,节能减排工程以及数字化方面的改造等。

1.4工程建设的规模非常小

从投资方面来看,油田的维护以及改造工作的投资非常大,在总投资中占据了很大的比例。从工程的建设以及实践的角度来看,建设的单位很少会经常性的对工作进行大面积的停产、停工。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只会对工程局部地方或者几个重要的节点进行改造,既不会对日常生产造成不良影响又能够保证建设单位工作的正常实施。

1.5安全上的标准非常高

油田的维护与改造工作对生产和安全风险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在维护过程中所要注意的安全风险等方面的要求也非常高。一方面来看,很多油田的维护以及改造工作主要在油气区域之内进行,因为施工而导致的爆炸、电击、火灾等安全方面的事故发生几率非常的高;另一方面来说,近年来油田单位在生产和安全方面的重视程度非常高,从备案到审批以及现场上的监护等都会把安全建设当做第一工程来看,是建设中最主要的工程。

2.明确油田改造工程在认知方面的误区

2.1注重生产安全,看轻生产质量

油田的维护以及改造工作本身的特点在安全方面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这就使得工程质量的重视程度非常高,建设单位的主要工作人员只是看重在生产过程中没有发生安全方面的事故可以快速的进行生产。

2.2重视生产建设,看轻改造

在产能建设方面的工程往往具有很大的规模、投资也非常的多,受到了人们的高度重视。通常情况下,油田的维护以及改造工作因为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在前期的勘察、审核以及设计等方面的工作不完善,在施工过程中的责任主体配置的也不是很合理,工程的质量不是很高。

2.3注重经验而看轻技术

从事油田工作的人员往往具备着非常丰富的施工管理经验,但是掌握的油田专业的知识非常的缺乏,对工程质量上的要求也非常低、手段也非常的少。很难有效地对质量维护活动进行开展。

2.4重视生产进度,看轻生产的工序

建设单位因为自身在生产运行方面的需要,让施工的单位工程进度加快,这就使各个生产环节造成了合并,压缩了生产的工作周期,很多重要的检测项目被取消,难于保障工程的质量。

3.加强油田维护和改造工作的质量监督

3.1实现四方面的平衡

油田的改造工作主要有上文提到“四重、四轻”的工作误区,针对这一情况,要想加强油田的改造工作,加强工程管理的动力需要实现四个方面的平衡,也就是安全与质量上的平衡、生产建设以及改造上的平衡、管理以及技术上的平衡以及进度与工序上的平衡,把工程质量上的管理工作与油田的维护以及改造工作相结合。

3.2注重生产的质量

质量问题是地面建设工程需要注重的问题,只有对工程质量以及管理水平不断地进行提高,才能拉长油田的维护以及改造工程在重复施工之间的周期,减少企业的生产成本,保障地面建设工程最本质的安全。

3.3发挥建设中的安排监督的作用

近来,油田的工程维护和改造一直存在着很多问题,通常情况下会利用单位建设的邀请,让安排监督站安排人员进行安排监督。要改变这一情况需要做到以下工作:拓宽交流的渠道,加强工作之间互相信任,加深彼此工作上的了解;加强合作,提高合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大安排监督以及管理方面的工作。

4.对油田改造质量监督进行创新

4.1分级分类的进行管理,充分的利用资源进行管理

可以把本单位的工程管理根据投资规模、技术的难易程度以及设计的图纸进行分类,一方面,对于有图纸、投资比较大、技术难度非常高的工程质量安排监督站在一定时期内进行安排监督和检查,及时的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利用一定的手段解决问题,另一方面,把投资比较小、技术难度不是很大、没有图纸的工程让各个单位的部门进行安排监督和管理,让安排监督管理部门定期的进行安排监督。

4.2利用“一体两翼”的安排监督思路进行安排质量监督

“一体两翼”安排监督思路是一种比较新的思路,把生产单位作为主体,把安排监督的单位以及检测的单位作为两翼,把生产质量作为工作的核心,使生产的质量得到保障。

4.3预期的生产效果

通过对安排监督管理模式的创新,把油田质量的管理流程进行优化,完善了安排监督管理在资源方面的配置,加强对生产质量管理,增强了工程管理的安排监督和检查的力度,促进了油田改造管理工程的发展。

5.结语

第8篇

1.1农机质量投诉监督

1)农机质量投诉监督体系。2002年起全省农机管理系统共设立了省级农机产品质量投诉机构1个,州(市)级农机产品质量投诉机构16个,县级农机产品质量投诉机构129个。初步建立起了省、市、县三级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网络,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农机质量投诉体系。

2)农机产品质量投诉情况。2005-2013年全省各投诉监督机构共接收农机用户质量投诉199件,受理198件,结案198件,结案率100%。其中受理拖拉机投诉125件,占总投诉量的62.1%;农机具50件,占总投诉案件的25.3%;联合收割机15件,占总投诉案件的7.6%;柴油机8件,占总投诉案件的4%。2005-2013年,我省未发生补贴机具质量重大事故和群体投诉案件。

1.2补贴机具质量保障督导

2009-2013年,省农业厅对16家本省农机生产企业开展了补贴机具质量保障督导工作,涉及动力机械、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六大类农业机械。质量保障督导采取召开座谈会、走访用户、现场查看生产企业等方式,对农机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及执行情况、企业质量承诺的兑现情况、企业售后服务情况以及补贴机具的推广鉴定情况和使用中存在的质量问题等方面进行现场检查和考核评价。通过质量保障督导,促进了我省农机生产企业进一步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产品质量。

1.3农机质量调查

2006-2013年,全省开展了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手扶拖拉机、微耕机、茶叶机械、水泵、喷灌机、水稻插秧机、半喂合收割机等补贴机具的质量调查,质量调查以产品价格、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为重点内容,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由用户填写农机产品质量调查表。通过质量调查,掌握了产品的整体质量状况和行业发展动向,为我省农机化快速、稳定和持续发展提供较准确的管理和决策依据;促进企业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减轻了农民负担,保护了农民的切身利益,达到了增收的目的。通过质量调查可以看出我省农民对补贴机具质量状况反映较好,对服务质量总体满意。

1.4农机重点检查

从2005年我省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以来,省农业厅每年组织开展全省农机综合检查工作,农机综合检查工作以各县自查为主,省农业厅对部分州(市)、县(市、区)进行重点抽查,综合检查以补贴机具质量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从受益人情况调查、实施情况调查、补贴农机产品质量和投诉情况调查等多个方面进行检查和督导。

1.5农机推广鉴定

截至2013年,全省有64家农机生产企业生产的238个农机产品通过了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获得了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其中耕整地机械80个、种植施肥机械11个、田间管理机械16个、收获机械2个、收获后处理机械40个、农产品初加工机械15个、农用搬运机械6个、排灌机械23个、畜牧水产养殖机械8个、动力机械26个、其他机械11个。农机推广鉴定工作的正常开展,为我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选购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了信息。

1.6农机支持推广目录

2013年,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根据促进我省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与加快农机具更新的原则,确定、公布了2014年云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共有11大类379个产品进入目录。云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结合了我省农业生产和农机化发展的需要,是对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补充,一批为烤烟、咖啡、茶叶、橡胶、蔬菜等高原特色经济作物生产服务的农机产品进入云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提高了农民的购机热情,使我省特色经济作物生产的机械化水平上了一个新台阶。

1.7农机维修质量监管

为加强我省农机维修管理规范化建设,推进农机职业技能开发工作,提高农机维修人员素质和技能水平,省农业厅积极组织农机维修服务,规范农机维修市场,开展农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截至2013年,全省共发放综合一级、综合二级、综合三级和专项维修点《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3096本。完成农机修理工、拖拉机驾驶员、农机操作工等8个工种4048人次初、中级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报农业部有关部门审批,核发了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1.8农机质量报告

从2005年我省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以来,省农业厅每年组织相关单位编写年度农机质量报告,报告从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质量调查、重点检查和质量保障督导等专项工作开展情况,农业机械维修质量工作情况等方面深入分析了当前我省农机化质量状况和各项工作的新特点、新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2存在问题

2.1质量投诉监督机构不健全、投诉监督工作不规范

尽管全省各州(市)、县(市、区)都相应成立了农机产品质量投诉分站,但是普遍存在机构不健全,没有专项工作经费,大部分没有专门办公用房和办公设备,投诉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工作变动大,业务能力参差不齐,相关法律法规、农机专业知识匮乏、计算机应用水平不高等情况,有的投诉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工作主动性不够,责任心不强,不能及时报送农机质量投诉信息。

2.2部分农机产品质量较差

取得部、省级农机产品推广鉴定证且由各级农机部门推广的农机产品,其产品质量是可靠的。但广大农民对农机产品的需求是多方面的,市场销售的农机产品种类多,品牌繁杂,部分农机产品粗制滥造,材质差,构件薄,刚度不够,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没有或不符合规范。特别是一些小作坊生产的农机产品为了降低成本,采取用旧件拼装,私自改装,以劣代优,减少工艺工序,仿造名牌等方式,不顾产品质量,一味追求低价抢占市场,安全问题比较突出。

2.3部分农机产品适应性不强

由于农机企业创新能力较弱,产品性能和成套性差,导致我省大中型农机具与小型农机具相比,小型农机具偏多,大型农机具偏少,运输机械过多,田间作业机械少,动力机械与配套农机具的配套比例低,不能发挥机械的全部效益,影响了农机化整体水平的提高。

2.4农机维修网点维修质量不高

农机维修网点点多面广,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维修点的零配件进货渠道也是五花八门,质量难以控制。究其原因,一是维修网点多部门管理。我省农机专修点不多,绝大部分农机维修点是兼修点,主要修理汽车,同时兼修农机,而且绝大多数维修点都取得了交通部门发放的《汽车维修技术合格证》,农机部门很难对这些网点进行证照管理。二是维修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证出多门。维修从业人员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有的是汽车修理工,有的是《电焊工》,农机部门对修理人员培训鉴定的难度较大。

2.5农机产品售后服务不完善

根据《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农机销售者要对农机产品质量负责,但在现实生活中,生产厂家与销售企业互相推诿,售后服务差,水平低,致使农民购买农机需要“三包”时得不到应有的服务与补偿。售后跟踪服务和零配件供应不够及时;存在拖延、搪塞和服务不到位的现象;主机和配套发动机企业“三包”服务人员存在互相推诿扯皮现象;“三包”期外配件不易购买,配件价格高的现象时有发生。

2.6农机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

我省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农民的农机购买能力比较低,在购买农机过程中大多以价廉为首选,这种消费意识与行为为假冒伪劣产品提供了“温床”。加上农机用户对农机产品的使用性能、可靠性以及适用范围不了解,也弄不清生产销售单位的情况,对整个农机市场产品无法做比较。更突出的是,农民的维权意识差。法律意识淡薄,是制约农机投诉少的原因之一。国家虽先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全省也相继成立了农机产品质量投诉分站,但农机用户法律知识有限,甚至很多农机用户有嫌投诉麻烦、自认倒霉的思想,有些用户等到想通维护自我权益时,又错过了投诉期限或找不到原始证据。

3发展对策

3.1健全完善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机构

健全完善我省农机质量投诉监督体系是加强农机质量监督工作的关键环节,没有体系的支持,投诉监督信息不可能及时全面地收集汇总上报,也难以进行准确的农机质量分析,定期质量信息、引导市场的工作目标就无法实现。要结合我省农机产品特点、农业生产要求和农机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机质量投诉监督工作,做到“四有”—有机构、有人员、有制度、有经费,使农机质量投诉监督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农业机械化中心工作。

3.2加强对投诉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加强对投诉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从投诉业务程序、法律法规知识、投诉案件处理方法、信息化应用系统使用等方面开展业务能力培训,不断提高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通过培训使工作人员成为农机相关法律法规的专家,更好地开展农机质量投诉监督工作,切实维护农机用户的合法权益。

3.3加快完善标准体系

加强完善农业机械化标准体系建设,是提升农业机械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迫切需要。由于农业机械化标准工作起步晚、投入不足、基础性研究薄弱等原因,导致农业机械化标准协调配套性不强,有些领域、环节的标准尚属空白,不能满足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需要。我省要充分发挥农机科研、鉴定、推广、监理部门在农业机械化标准体系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加快地方农业机械化标准的制定和完善,逐步构建以国家标准为龙头、农业行业标准为主体、地方标准为支撑的农业机械化标准体系,满足农业机械化生产、服务和管理需求,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3.4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引导农民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我省农机用户在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方面明显滞后于我省农机化事业发展。大多数农机用户对于《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够,有的农机用户甚至不知道购买的农业机械在“三包”期内可以享受免费的“三包”服务。因此利用农机用户购置农机、2.15活动等时机适时向广大农机用户开展普法宣传,提高农民的质量意识和维权意识,在出现农机产品质量纠纷和人身伤害事故时,能够及时到有关部门投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5规范农机生产销售、作业、维修服务

第9篇

(1)检验前,对检验仪器进行仔细检查,保证仪器能够良好运行;每日工作结束后,检验人员需做好仪器维护及保养工作,延长仪器使用寿命,减少因仪器原因造成的标本误差。(2)检验时,应严格按照仪器的相关操作规程操作,避免由于操作原因造成的标本误差。正确选择试剂,使用及配制时应严格按照试剂说明书进行。试剂使用后将其放置在冰箱内保存。对于长时间未用的试剂,检验前应仔细检查,确保质量合格后方可使用。

2加强实验室管理

(1)根据实验室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实验室器材制度,规范器材日常维护及使用,制定使用记录表和登记表,编写操作规程,确保仪器规范化操作。器材使用时,应做好相应的质量控制、使用登记和维护登记。定期对实验室水电及基础设施进行检查,加强玻璃器皿、试剂库房、设备仪器等管理[2]。(2)加强设备仪器管理,检验人员应熟悉掌握不同仪器的性能及作用。定期由专人对仪器进行检查、维修。对于磨损部件及老化部件,应及时更换,避免因仪器老化造成的检验误差。登记使用记录时,应记录好使用时间、使用人姓名等,做好相应的维修记录和故障处理记录。

3加强相互沟通

检验科的日常工作效率及检验质量与临床各个科室具有密切关系,检验人员只有保证检验数据的可靠性与准确性,才能促进临床医生有效诊断、查明病因和判定疗效等,为疾病治疗提供可靠依据。因此,必须加强检验科与临床各个科室之间的相互沟通,检验人员应善于听取临床医师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掌握与疾病诊断的相关知识,提高检验技术。

4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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