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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文学理论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27 16:47:18

西方文学理论论文

西方文学理论论文第1篇

当代西方心理学的多元化发展是建立在传统主流心理学发展危机的基础之上的。20世纪20年代兴起并风行心理学界的行为主义将实证研究范式在心理学领域内的应用发挥到了极致水平。他们主张研究外在可见的行为,采用严格的条件控制,使用精确的数据来解释研究结果。60年代兴起的信息加工认知主义,虽然把研究对象从外部行为转到了内部加工机制,但是在方法上却一如既往地传承了实证研究取向,认为需要严格控制条件以得到更准确的解释。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主流心理学(行为主义和认知主义为代表)的这种科学主义研究理念受到了众多心理学家的追捧,甚至将实证研究方法奉为经典标准。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另一个严重的问题:一味地追求实证研究造成了现代主流心理学忽视了文化的作用、忽视了人的主体性、忽视了心理现象的复杂性、以方法为中心以及脱离生活实际的研究,等等如此的做法使得西方主流心理学不断遭到外界的质疑,同时也面临着包括来自自身领域的多方面诘难,这就是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的西方科学心理学领域的发展困境和危机。

遭受着来自心理学学科内部与外部多方面质疑与批判的西方心理学也意识到需要改变思维、超越自身发展瓶颈的重要性。20世纪80年代开始,西方心理学对以往的研究视界、理论建构、方式方法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而又深入的思考。“在困境面前,许多心理学家另辟蹊径,开始寻找一条不同于主流心理学的道路,因而导致了心理学的多元化趋势。”[1]西方心理学各分支领域的相互融合,加之整个社会科学领域新思想的不断涌入,新理论的相互借鉴,从而使得当代西方心理学出现了多元化发展的局面。其一,当代心理学的多样化研究取向,主要以进化论心理学和积极心理学为代表。其二,后现代主义的批判性取向,主要以社会建构论心理学、文化心理学、叙事心理学等为代表。

二、多元与批判——当代西方心理学的发展主题

多元和批判是当代西方心理学的突出主题,多元化的发展所带来的新概念、新课题、新思路弥补了传统心理学的不足之处,成为传统心理学的重要补充内容。批判化的发展则是指后现代心理思潮的出现与盛行,为整个西方心理学带来了新的发展活力。

1、进化论心理学——研究思路的创新

进化心理学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出现在心理学界的一个名词,是包括相关的理论主张、课题研究等相对统一的心理学思潮。通常认为,进化心理学是试图通过普遍的行为机制来解释人类为什么以某种方式行事的科学。进化心理学是在广义进化论和社会生物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借用达尔文的进化论和自然选择理论来揭示人类心灵的起源,解释人类的精神现象,把人类的心理属性看作是进化的结果。“进化论的基本假设有两条,即:有机体是在进化过程中由于自然选择的作用而历史地形成的;而历史地形成的有机体的一切方面,都对维持有机体的存在具有积极意义。这两条假设逻辑密切不可分离,二者的统一构成了有机体的各个方面及其与有机体、环境之间在进化过程中所形成的历史同一性的说明”。[2]进化心理学家想知道的是:为什么人们在长期的进化过程中,形成了如此的心理机能和机制而不是其它?为什么有些心理机制和行为本能是所有人类都共同拥有的?为什么人类和动物在某些心理表现上会出现如此的类似?为什么我们总是确信文化对人类心智的重要作用,而较少考虑到生物进化作用对人类心理发展的贡献?带着诸多疑问,进化心理学的假设指出,人类所拥有的许多心理属性都可以看作是在漫长的岁月中被选择出来的,而最早形成的一些心理行为机制至今仍在人类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进化论心理学在心理学领域内掀起了此起彼伏的“进化研究”风暴。研究者开始更多地考虑到生物进化因素在心理变迁和心理解释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社会、认知、发展、人格、文化等各种各样的研究主题,开始逐渐进入到进化论心理学的研究议题之中。进化心理学确实从进化的角度揭示了人类的心理和行为表现的某些深层的结构与本质。“进化心理学的目标是揭示并进而理解心灵的构造和实质。它并非像知觉、学习、思维研究那样,是一个具体研究领域,而是心理学的一种思维方式,可以运用到心理学的一切领域”。[3]进化心理学对发展心理学、人格心理学、认知科学、社会心理学等领域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对自我保护与发展、人格特质、地位追求、配偶选择、后代抚养、关系维持等主题的研究具有很大的启发意义,为我们提供了另一种新颖的解释路径。进化论心理学试图在人类发展的时间纵轴上展开对心理形成和发展的解释,说明进化在心理结构中的作用,在心理内容横轴上扩展和丰富自己的研究领域。

2、积极心理学——研究主题的变化

2000年,塞利格曼与西卡森特米哈伊刊登了《积极心理学导论》一文。文中指出:积极心理学是一门科学,是关于积极的整体体验、积极的人格特质以及积极的社会组织与环境的一门科学。[4]它们的研究活动将主题聚焦于诸如希望、智慧、创造性、勇气以及其他积极的精神等方面,让整个心理学界为之耳目一新。积极心理学的出现给传统心理学的发展注入了一股新鲜的活力。积极心理学正如它的名称所表达的意思一样,关注的是积极向上的东西,比如人类的勇气、幸福、乐观、希望等心理品质,不仅要关注个体的幸福,还要关注社会的整体发展和全体人类的福祉。1998年,出任美国心理学会主席的马丁·塞利格曼指出,在过去的50年中,心理学家忽视了去践行心理学早先的任务和承诺,那就是保护和促进正常人的心理健康。虽然人们一直都在谈论一个关注了几千年的问题,即人性善的问题,只是从未在心理学领域内被重视并加以研究。

20世纪末期,积极心理学深刻影响到了世界其它各国的心理学研究,愈来愈多的心理学家主动参与到积极心理学的研究课题中来。目前关于积极心理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积极的情绪和体验、积极的个性特征、积极的社会机制和组织建设三个方面。在积极的情绪和体验方面主观幸福感是研究重点,主要探讨诸如性别、年龄、学历、经济收入、社会地位、工作性质、文化境遇、人格特征、性格类型、期望水平、生活事件、认知方式等因素与生活满意度和主观幸福感体验的相互关系。在积极个性特征研究方面主要关注积极人格的构成、培养和实现途径。在积极的社会组织建设方面则致力于分析管理、教育、社区、媒体等方面如何促进组织本身以及人类的发展。

积极心理学的出现和流行带来的是心理学研究主题的转换。积极心理学更为关注人性的积极层面,更致力于促进人类的幸福,提高心理质量。它在传统心理学领域内得到了广泛应用,尤其对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健康心理学等领域的研究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通过对咨询心理学以及积极心理学的主要旨意做了系统性的阐述,我们发现,积极心理学在咨询心理学领域是一种重要的建构,这也给我们提出了一定的挑战,促使我们重新思考咨询心理学的哲学根源与基础,要分清自己与其他学科之间的界限和不同。最后,我们相信,积极心理学能够融入到咨询心理学中来,并促使我们创建新的评价标准,也相信积极心理学能够运用到更多的跨学科领域中去”。[5]

3、后现代心理学——研究范式的变革

后现代心理学是当代心理学领域内后现代心理学分支的综合称谓,是后现代思想影响下心理学领域内各种变化的总体趋势,通过强调后现代思潮中解构前提、悬置本体、主张建构等理念,对传统心理学的众多理论进行了深刻的再审视。后现代心理学批判传统心理学的同时也在积极借鉴其他社会科学领域内的重要研究成果。话语分析和叙事方法的引入给当代心理学带来了很多新的发展空间,并为深入研究心理现象的本质指出了更新的解释视角和途径。后现代心理学对传统心理学的心理机器隐喻、实体性假设提出了质疑,主张人的心理是与社会互动建构的产物;对心理学研究中的科学主义、认知主义提出了否定,重视语言在心理的建构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后现代心理学的兴起和发展在传统心理学领域内掀起了一场革命。

后现代心理学是一个很大的阵营,并非是一个统一的理论学派,它包含的内容比较丰富,但没有统一的组织,也没有统一的理论建构。各种新近的后现代心理学分支比如社会建构心理学、叙事心理学、当代文化心理学、当代女性主义心理学等成为后现代心理学的主要代表。这些后现代心理学分支的研究侧重点各有不同,致力于去研究的主题也多种多样。社会建构论心理学以建构为主线,力求剖析以往主流心理学所建立的各种理论内容。社会建构论心理学尤其重视理论或思想产生的时空场域和话语背景,以社会建构论的立场反观其自身作为一种文化现象的发展历程,由此展现了一个容社会、文化、个人等众多因素共同参与其中的复杂的社会心理建构过程。[6]叙事心理学研究将叙事和心理学研究结合起来,却又超越了哲学和方法论的形式化藩篱。叙事心理学需要探索组成人类精神世界的意义系统与结构,强调叙事活动的时间与顺序维度,侧重研究在时间与顺序的关系中得到建构和解释的意义,从而将过去、现在和未来结构性地联系起来。当代文化心理学深入研究了文化和心理的深层建构关系,它认为文化和人类的心智是不可分割的两个部分,不存在统一的、普遍的、标准的原则和定律来解释人类心智的发展与工作机制,一种根植于某种文化的心理学理论,其理解和应用必将局限在产生它的此种文化中。女性主义心理学重新解读和审视主流心理学的科学观与方法论,批判父权制社会体系下主流心理学中所表现出来的传统的男性中心主义的价值标准,及其研究行为对女性经验的排斥与歪曲理解,试图重新建构包括女性在内的心理科学。

总体来看,虽然后现代心理学的各种思潮的发展各有侧重点,但它们也具有一致性,这主要表现在,他们都赞同后现代心理学所崇尚的“建构”理念。这种建构不是个体的建构,而是社会的建构,不是封闭的静态过程,而是开放的协同合作的动态过程。所有的建构都是在关系情景中产生、发展和变化,而建构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并带有文化和价值制约性。虽然后现代心理学阵营内部还存在诸多分歧,理论研究各异其趣,但后现代心理学家们开辟出了一些独特的新领域和新主题,并始终尝试着从新视点出发去创造一种全新的心理学理论框架和方法论模式。后现代心理学对西方主流心理学的方法论与认识论的批判与重构,在西方心理学界中独树一帜,促进了对人类心灵奥秘的深入探索。

三、讨论与结语

对于近20年来西方心理学的整体发展趋势做出全面的描述和准确的评价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我们知道,西方心理学的多元与批判的发展趋势是源于学科领域内外多方面的原因。而国内也是在积极地对这些新进发展的范式和理论尽量做到更为详尽的描述和介绍,为我们提供了了解国外心理学发展状况的广角镜。

从积极的方面来看,当代西方心理学发展中所出现的新趋势、新理念以及新研究方法,借鉴并融合了社会学、哲学、文学等领域的精华,这让心理学能够更加深入和全面的探索人类行为和心理的奥秘。不管是作为现代心理学体系多元化发展的进化心理学与积极心理学研究,还是作为现代心理学研究范式重要突破的后现代心理学思潮,都为我们继续研究和解释人类的心理现象提供了更加独特的视角、更加新颖的思路、更加深厚的理念以及更加灵活的方法。它们是现代心理学的一股新势力,是活跃在现代心理学的舞台上的独特风景。

但也有批评指出,当代西方心理学多元化和批判性发展的后果是造成了一片繁华的背后缺少了宏大理论的梳理和建构,尤其后现代心理学更是如此。不能否认,后现代心理学那种直入现代心理学要害的批判方式所带来的新思维已经让整个心理学领域出现了新的发展局面。但后现代心理学是建立在批判现代心理学的基础上,发展时间较短,相对于较为成熟的现代主流心理学的宏大流派来讲,它们在理论建构方面稍显稚嫩,仍需不断发展和完善自身。

【参考文献】

[1]叶浩生.积极心理学(前言)[M].上海教育出版社,2006年,14页.

[2]高申春.进化论与心理学理论思维方式的变革[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2.

[3]叶浩生.进化心理学思维方式的变革及其意义[J].心理科学进展,2005.13(6).

[4]SeligmanME,CsikszentmihalyiM.,Positivepsychology:Anintroduction[J].AmericanPsychology,55(1):5-14,2000.

[5]DebraMollen,LanayaL.Ethington&CharlesR.Ridley,PositivePsychology:ConsiderationsandImplicationsforCounselingPsychology[J].TheCounselingPsychologist,34:304,2006.

[6]Gergen,K.J.,Socialconstructionistmovementinmodernpsychology.AmericanPsychologist,[J].18(3),1985.

西方文学理论论文第2篇

〔关键词〕西方法学,理性主体性,法官主体性,个体主体性,有限理性主体性

西方文艺复兴运动是西方近代思想史的界标,它带来人性、理性和法治的精神,从此,个人不再依赖神的指引,成为具有理性的自由人,人成为私法自治的权利主体,人类思想的进化从神学阶段转入理性的主体阶段。直到20世纪80年代后现代主义思想对主体性理论进行解构,标志着另一个转折的出现。以主体性理论为向度,上述进程可以表述为“主体性理论出现之前的神学时代——主体性理论时代——后现代主义的反主体性理论时代”,当然,即使在进入第三个阶段的今天,主体性理论仍占据主流的思想意识形态。如果把主体性理论出现之前的神学时代看作是“神主体论”,则人类思想史可表述为“神主体性——理性主体性——个体主体性”,个性主体性阶段是后现代主义思想对理性的主体性理论的批判。用简明的哲学表述,这两个转换的标志分别是“上帝死了”、“人死了”。

受主体性理论的影响,法学以文艺复兴为转折点,从神学阶段转入形而上学阶段(法哲学),这一阶段以自然法学为主,以抽象的理性人为主体性,即“理性主体性”的法学,但这时的自然法学与文艺复兴前的自然法学不同。随着法学研究的科学化,19世纪中期出现了以法官发现、适用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理学,本文称之为“法官主体性”的法学。到20世纪晚期,随着后现代主义对主体性理论的批判,法学出现了以“个人主体性”为研究范式的萌芽,主要以批判法学派为主。而经济分析法学则提供了一种具有建构意义的颇具解释力的主体分析理论。

一、理性主体性的法学——以自然法学为主线

西方主体性哲学肇始于笛卡尔提出“我思故我在”这一二元论的哲学命题。此后,笛卡尔式的“我思”在哲学史上以不同形式出现,诸如洛克的“心灵白板”,莱布尼茨的“单子”,康德的“先验主体”、黑格尔的“自我意识”等等都是主体性哲学的表达方式。主体性哲学思维也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在法律人格的塑造上。近代的法学把人看作是整齐划一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把人都当作自由平等的“理性主体”。洛克在“论自然状态”时这样描述理性:“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育求助于理性的全人类,所有人都是平等的、独立的,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别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正因为人是有理性的,因而是自由的。自由主义理论论证的基础就是理性。

自然法的历史源远流长,从古希腊、古罗马到中世纪,再到17、18世纪古典时代的自然法,都是以理性作为人类行为的标准。亚里士多德在论述法律统治优于人治时说,“应由法律实行其统治,这就有如说,惟独神和理性应当行使统治;让一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因为人的欲望中就有那样的特性。热忱也往往会使拥有职权者滥用其权力,尽管他们是芸芸众生之中的最优秀者。因此,法律……可以被定义为‘不受任何感情因素影响的理性。”中世纪神法法学也离不开理性这一范畴去解释法律,但认为人的本性是没有理性的,因此不得不运用理性去设计各种可行的方法和制度,来对付堕落的人类,因此体现理性的法律是神用来对付罪恶的产物。可见,文艺复兴前的自然法学与文艺复兴后的自然法学不同,文艺复兴前的自然法学否认人具有理性,认为法的理性来源于上帝。

文艺复兴以后,理性虽走下神坛,却被启蒙哲学家抽象化,成为脱离经验世界的超验的绝对命令。康德认为,法律和道德不应当像以前的自然法哲学家所说的那样,建立在经验人性(the?empirical?mature?of?man)的基础上,而应当建立在理性命令基础上的先验的“应然”世界。黑格尔认为,一个自由的人是一个能够使其自然的情绪、非理性的欲望、纯粹的物质利益服从于理性的、精神的自我所提出的更高要求的人,理性的基本要求是尊重他人的人格和权利。

法律上的人正是按照这样一种抽象的理性标准来塑造的。法律鼓励人们的利益最大化的行动,因而契约自由是理性的。在法律责任的问题上,把自由意志作为承担责任的根据,这是因为既然人的行动是受自己自由意志支配的,他就必须为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犯罪和侵权的行为人要为由自己的主观过错导致的损害后果负责,契约的当事人要为由自己自愿签订的契约负责。

继承罗马法传统的大陆法在17、18世纪基本上受理性主体性思想支配,但一个波澜壮阔的支流不容忽视,这就是德国的历史学派。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学派并不认为法律是不能更改的理性的产物,而是复杂的经验环境的结果。他们反对把法律主体塑造成抽象的理性的主体,提出法律是植根于民族精神而自然长成的,法律的主体应当是民族,本文称之为“民族主体性”。萨维尼在《论当代立法和法理学的使命》中写道:“……有文字记载的历史初期,法律如同一个民族所特有的语言、生活方式和素质一样,就具有一种固定的性质。这些现象不是分离地存在着,而是一个民族特有的机能和习性,在本质上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具有我们看到的明显的属性。这些属性之所以能融为一体是由于民族的共同信念,一种民族内部所必须的同族意识所致。任何偶然或任意原因的说法都是错误的。”“法律随着民族的发展而发展,随着民族力量的加强而加强,最后也同一个民族失去它的民族性一样而消亡。”萨氏认为每个民族有不同的民族精神,因此有不同的法律原则,他反对在民族历史、民族精神得到彻底研究之前,根据自然法编纂民法典。

应该说,萨氏的“民族主体性”仍然是理性主体性的分支,其特点在于用民族理性代替一般的抽象的理性,强调了不同民族之间的差异对法律的影响。这种思想对我国法学发展亦有重要影响。邓正来先生曾撰文提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概念,作为对盲目追求和接受西方法律价值的批判,实际上也是一种在后现代话语包装下的民族主体性的翻版。

萨维尼之后,他的“民族主体性”理论被其弟子演化成为概念法学。萨氏认为既然法律是植根于民族精神而自然长成的,那么,对于人们、特别是法律家(尤其指法官)而言,并不存在创造法律的问题,而只存在如何发现法律的问题。到了以温德夏特为代表的概念法学那里,法律规范具有其肯定的、不变的和确定的内容,“法律是一个包罗万象、完整无缺的规则体系,每项规则便是一个一般性的命题。只需运用逻辑上的演绎法,把它适用至个别具体案件之中,便能得出正确的判决。”这种法律形式主义的极端发展,窒息了主体性的发挥,为新分析法学、社会法学所批判,即本文所称“法官主体性”所代替。

二、法官主体性的法学——以法律的不确定性为主线

同概念法学一样,分析法学也认为法律是自给自足的体系,认为法律是者的命令,恶法亦法,我们暂且称之为“者主体性”理论。后来哈特发展了分析法学,将最低限度的自然法理论引入分析法学,形成所谓新分析法学。哈特认为,法律具有空缺或开放的结构,法律规则分为第一性规则与第二性规则,法院在处理处于边缘地带的疑难案件时,必然发挥法官的主体性,进行法官造法。这种边缘的模糊地带,实质上是法律的不确定性。对于如何解决这种不确定性的问题,被许多学者划归权利法学派的德沃金教授提出另外的方案,他将法律中的规则和原则、准则相分离,规则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适用,而多个原则、准则可以适用于同一案件,法官对同时适用的不同原则进行权衡,从而得到案件的“唯一正确”解。这是德沃金为消除法律的不确定性所提出的法律解释理论。

在法官的主体性上,新分析法学认为,法律是确定的,因此法官的作用只限于解释法律。但这种局面很快被打破。20世纪初德国产生了自由法运动,强调审判过程中法官的直觉因素和情感因素,强调法官的自由裁定权,要求法官根据正义和衡平去发现法律。社会学法学的兴起,进一步贬抑了演绎逻辑推理在法律推理中的地位,强调“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霍姆斯语)。美国的法律现实主义则把法律的不确定性强调到新的高度。卢埃林提出,法律研究的重点应当从规则的研究转向对司法人员的实际行为特别是法官的行为进行研究。他论证说,法律规则并不是美国法官判决的基础,因为司法判决是由情绪、直觉的预感、偏见、脾气以及其他非理性因素决定的。

法官主体性法学主要反映了普通法的特点和规律。这与普通法的预设前提是有关的,即法官是理性的代表,这个预设被认为是普通法的精神。1612年11月10日,英格兰大法官爱德华·柯克与詹姆士一世国王就国王收回部分案件的审判权一事发生争执,国王说:“朕以为法律以理性为本,朕和其他人与法官一样有理性。”柯克回答:“上帝恩赐陛下以丰富的知识和非凡的天资,但微臣认为陛下对英王国的法律并不熟悉,而这些涉及臣民的生命、继承权、财产等的案件并不是按天赋理性(natural?reason)来决断的,而是按人为理性(theartificial?reason)和法律判决的。法律是一门艺术,它需经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在未达到这一水平前,任何人都不能从事案件的审判工作。”这里的人为理性,显然与自然法中整齐划一的抽象的理性概念是不一样的,而是法官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养成的理性直感。这正是本文将“法官主体性”独立于理性主体性的依据之一。三、个体主体性的法学——以后现代主义思想为主线

后现代主义是一种批判启蒙、批判现代性的哲学思想。它认为启蒙以来的近代西方哲学是建立在一些虚构的概念之上的,诸如主体、自我意识、理性、真理等等。后现代思想家从各个方面攻击了启蒙运动发明的“理性主体”。在结构主义看来,没有先于环境存在的主体,主体是被各种关系和结构建构出来的,孤独的个体其实并不存在,人就是某种结构或者关系所编织的一个巨大的网状物中的一个小小的网节,人永远都是被决定的,自由意志的主体从来没有实现过。福柯继尼采提出“上帝死了”之后,又提出了“人之死”的说法。可以说,近代主体性哲学中笛卡尔的“我思”式的主体以及个体的在先性地位在后现代主义话语中遭到了毁灭性的打击。

反主体性思想在具体的法学研究上也有很多反映。批判法学学者邓肯·肯尼迪分析了古典私法的结构,并指出个人主义是古典私法的意识形态基础。肯尼迪认为私法并不是只能从个人主义的角度来认识的,而且从“利他主义”的角度也解释得通。例如侵权行为法要求行为人对他人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契约法也要求对不履行契约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这些都可以理解为对当事人课以利他主义的义务。所以,一切制度都可以从个人主义和利他主义两个视角加以说明,个人主义并不是唯一正确的认识论。美国有学者利用结构主义的方法研究了纽约法院关于产品生产者对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的产品责任的判决,研究表明:纽约法院最早把生产者对第三人的责任建立在产品的内在质量问题上,认为生产者对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的责任是由于产品的危险性导致的。这反映了一种“主体与环境”二元分立的思维方式。法院后来的判决了先前的理论,认为生产者对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的责任基础是生产者对有可能给他人带来的危害是具有可预见性的。从而把责任的立论根据从“主体—客体”转换为“主体—他人”。这些都可以被视为一种反主体性的后现代法学思维模式。

后现代主义着重于消解,而不注重建构。但理性主体性被消解后,处于后现代话语下的哲学家不自觉地为法律活动设定了一种新的主体性理论,即“个体主体性”,认为法律不是由抽象的理性主宰,也不是由司法精英主宰,而是通过参与其中的所有个体间的对话、商谈、沟通而形成的决定或共识。

哈贝马斯创立了人们交往行为中的“对话理论”,成为继分析法学派的逻辑方法、新修辞学派(以佩雷尔曼为代表)的说服方法之后的第三种基本的法学方法。这种对话理论认为,对话是人类行动、特别是思想沟通的基本的、重要的方式,不仅在精英文化中如此,在大众文化中也如此。在文化多元、价值多元的现实社会中,特别需要一套具有价值性的对话沟通机制。但对话机制无法实现传统意义上的统一理性,只能实现有限度的理性的统一:理性的统一性只是在对话和交涉的过程中的一种偶然的理解和暂时的合意,也只有在此中情形下,理性的统一性才有可能,因此,它是一个永恒的命题,是一张未给人们提供终点站的长途车票。这种有限的统一理性是哈贝马斯不愿意把自己混同于后现代主义思想的原因。

费希是直接提出“个体主体性”的法学家。他激烈批判自由主义理性观,认为几百年来人们被告知理性和信仰是不同的,理性是中立和客观的,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而信仰则是盲目的。在二者发生冲突时,放弃你的信仰,服从理性,这是最基本的公民责任。而法律是人类理性的集中表现,因此服从理性表现为服从法律。那么,理性又是从哪里来的?自由主义的回答是,理性不是从哪里来的,而是自然规律和人类本性的体现。然而,费氏则持相反的立场:“理性总是从某一地方来的,经常是从国家的正式主张,从党派的宣言,从法律的文本中表现出来。‘自由主义并不依赖于对理性的探索,而是依赖于对理性的假设,根据这样的假设,理性与信仰之间的对立就被制造出来了。’”显然,建立在这种自由主义理性观基础上的法治是教人们、甚至迫使人们放弃自己的具体的个体生命体验和丰富多彩的人类生活,而接受齐一性的法律规则和定于一律的行为模式。这是违背主体性要求的。因此,他强调解构并放弃自由主义传统的基于假设的“理性的主体性”,而站在更为实用的立场上,强调“个体主体性”,以恢复人的本来的主体面目。

四、有限理性主体性——一种经济分析法学的图式

经济分析法学派反对自然法的理性,反对分析法学的逻辑理性,也反对对话理论中的商谈理性,在对待法律的客观性问题上,颇具有后现代主义的解构特征。波斯纳认为,哈贝马斯的对话沟通无法达到对法律的共同的客观性的理解,只有通过人们共同的生活体验、共同的文化传统、共同的生活方式、共同的价值观念和共同的思想信仰等等才有可能达成对法律的客观性理解,然而,在各不同主体间达成这种共同性,几乎是一个人们可欲而不可及的境域。但是,经济分析法学引入一种自认为是普适于人们的共同性因素,即人们对成本和效益关系的算计。他们认为,对于绝大多数法律而言,特别是对于和财产相关的法律,如侵权法、契约法等等而言,在法律中引入某种能够最大限度地造福于民众的经济学理论是可能的和必要的。也就是说,以成本和效益关系为核心的经济学方法,对于达致对法律的客观性解释是有效的。

经济学提出的“成本和效益关系的算计”在人性论上的普适性,是否会成为一种新的“理性主体性”,即“经济人理性”主体性呢?经济学上的理性人是一个整齐划一的概念从而变为人类的另一个牢笼呢?“理性人是指有一个很好定义的偏好,在面临约束条件下最大化自己的偏好。”经济学上的理性人,在一定意义上说,也是一个整齐划一的抽象的人的画像,那么是否可以说,经济分析法学表面上反对“理性主体性”,实质上又回到了“理性主体性”的窠臼呢?

确实,经济学中的理性假设,与自然法学中的理性人本无二致。这只要回顾一下启蒙时代经济学上的个人主义与法学上的个人主义的对应就可看出来,比如资源的稀缺性、排他性与物权客体的稀缺性和物权的排他性之间的对应关系。但是,经济学自19世纪80年代由古典经济学进入新古典经济学时代,引入了效用概念及边际效用的原理,使经济学上理性人假设的“画像”更为丰富,利他主义行为被解释为由助人带来的心理满足感成为主体效用收益,特别是行为经济学从认识论上提出“有限理性”,对“经济人”假说进行批判,从而实现了人性论和认识论的贯通。

经济学对“理性人假设”的批判,早期是从伦理人性论角度进行的,比如经济历史学派的瓦格纳,将经济动机二分;马歇尔也提出人的利他主义动机在家庭中的存在。20世纪以后,学者开始从认识论角度批判经济人假说。经济人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以对利益的认识为前提,因此经济人的表达中蕴含着绝对主义认识论的前提,就是说经济人这一伦理人性论问题隐含着认识论问题,通过研究认识论可解决伦理人性论问题,行为经济学则依此将伦理人性论与认识论贯通,将人性论变为一个认识论问题。美国经济学家凡勃伦最早质疑完全理性;赫伯特·西蒙根据经济决策者本身信息的不完全性,提出了“有限理性”的假定,将经济人假定从一个伦理问题转化为一个认识论问题。此后,行为经济学继续西蒙的理论路线,并将之与“经济人”假说研究的传统伦理方面结合,通过人们内心的认识偏见与扭曲批驳完全理性,通过影响人自治的因素批驳完全意志力,通过制度人批驳完全自利,对“经济人假说”进行全面的批判。因此可以说,经济分析法学还原了主体行为的复杂性,从而摆脱了包括自然法学在内的传统法学上“理性主体性”的伦理人性论方法,实现了从方法论上的认识主体性,从而不再具有形而上意义。

参考文献:

〔1〕〔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美〕艾伦·沃森,著.李静冰,姚新华,译.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西方文学理论论文第3篇

【内容提要】西方法治,无论是理念还是制度,都源于人们对人生意义、价值的认知和关怀。古典的法治理念和学说脱胎于希腊时期人文思想的襁褓。而近代法治的生成又得力于人文主义、人本主义或人道主义的张扬。人文精神的理性追求奠定了近代法治主义的思想基础;人文精神对人的深切关怀唤起了人们的法律信仰;人文精神内在的自由平等精神锁定了西方法治的价值取向。【英文摘要】No matte in notion or in institution,western constitutionality arises from people's cognition and concern for the meaning and value of life.Classical notions and doctrines of constitutionality developed out of the infancy of humane spirits at the Greek age.The generation of modern constitutionality has profited from the publicizing of humanism or humanitarianism.Rational pursuit for humane spirits has laid an ideological foundation for modern constitutionality.The deep concern for people in humane spirits has aroused people's belief in law.The spirits of freedom and equality inherent in humane spirits have fixed the value orientation of western constitutionality.【关 键 词】法治/人文精神/理性/信仰/自由Constitutionality/Humane Spirits/Ration/Belief/Freedom【正 文】 如果说,人文精神是对人的存在的思考,对人的价值、人的生存意义的关注,以及对人类命运的把握与探索,那么,法治就是对人的存在、价值、命运的思考、关注和把握过程中的产物。综观近代以来,以英国为首的西方国家逐渐确立了法律至上,并以法制约政党、政府权力而保障个人自由权利的法治传统,就不难发现,这一传统的形成与西方古代社会以人为中心的人文思想和文艺复兴以来所确立的以自由、平等、人权、博爱和民主为内容的人文主义具有一种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这种内在的、必然的联系,正如马克斯·韦伯为我们揭示的那样,任何一项事业的背后都存在某种决定该项事业发展方向和命运的精神力量。西方法治传统背后深藏着决定其发展方向和命运的精神力量就是西方社会的人文精神。 一 西方文明,无论是精神还是制度,都是伴随着人的价值的不断发现逐步向前演进,也正是在人的价值的发现过程中形成了西方人文精神和法治。而在西方人文精神的蓄积和演进过程中,法治吸取着人 文精神丰富的“养料”,从观念萌生发展到制度的确立,都一直在人文精神的哺育中成长。从这一意义上讲,西方社会是在“人的发现”时候塑造了它的人文精神,同时又是在“人的发现”过程中“孵化”出了自己的法治。 从历史渊源上讲,西方人文精神在古希腊就已经孕育而成。英国当代著名学者阿伦·布洛克曾说:“古希腊思想最吸引人的地方之一是,它是以人为中心,而不是以上帝为中心的。”(P.14)早在公元前5世纪,以普罗泰戈拉为代表的古希腊智者学派,开始改变自然哲学家注重研究事物的客观性和“神”的本性,而将人的活动和创造性,人的认识和活动的社会意义、性质置于视野之外的研究方向,从对自然和“神”的研究转向对人和社会的研究。在研究中,普罗泰戈拉认为随着社会法律和制度的完善,生产与科技的发展,人们愈来愈意识到人本身的力量。由此他提出了“人是万物的尺度”这一著名的命题,他说:“人是万物的尺度,存在时万物存在,不存在时万物不存在。”(P.138)这一命题,把人从自然界、动物界分离出来,把人看作万物的核心和衡量万物的标准,无疑是对人的尊重和地位的提升。正是在这一人文思想的指导下,普罗泰戈拉反对政治、法律上的“自然论”,而坚持“约定论”。(注:以普罗泰戈拉为代表的多数智者,在政治法律问题上持“约定论”的观点,反对“自然论”。所谓“自然论”就是认为当时的社会政治、法律制度是从自然而来的,有其自然的根据,因而贵族的统治秩序是合理的,并且永恒不变;所谓的“约定论”就是认为当时的政治和法律制度是人为的,是人们彼此约定的,并没有什么自然的根据,因而贵族的统治秩序是可以改变的,民主制可以代替贵族制。)“普罗泰戈拉主张,在政治方面,所谓正义与非正义,荣誉和可耻,事实上是法律使然的。是各个城邦自己这样看的”。“凡一国视为公平正义者,只要信以为然,那就是公平正义的。”(P.434)他认为,政体、法律和道德都不是自然的,也不是神意的产物,而是人为约定的。因此,它们的约束力只是相对的,只有当它们对社会和约定它们的人有好处的时候,它们才能存在,才是良好的;当它们对人没有好处和用处的时候应该予以废弃。所以,绝对不变的政体、法律、道德、宗教等等都是不存在的。人们只能说,在某种情况下,一种政体、法律和道德是好是坏,或者是适宜还是不适宜。因而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志来废除传统的法律、道德,制定合乎自己利益的法律、道德。也就是说,法律、道德的存废都应当以“人”为其衡量“尺度”。从人的需要出发,以普罗泰戈拉为代表的智者们提出了法律正义和平等的要求。他们认为,法律必须是大家同意的,是正义的准则和善恶的标准。他们还以人性相同为依据扩展了平等外延,把平等推及到所有人,将平等理解为所有人在?逃⒉撇⒅肿宓确矫娴钠降龋踔镣黄葡质嫡魏头山缦蓿衔降纫灿Φ卑ㄖ魅擞肱ブ涞钠降取U庠谏矸莸燃豆勰罡畹俟痰墓畔@笆贝呛奔模胍匀宋叨群饬空畏闪驾墓勰畛晌鞣椒ㄖ沃饕宓闹匾枷肜丛础!?nbsp; 苏格拉底深受智者学派人文思想的影响,注重社会和人生的探索。“苏格拉底之所以受到特别尊敬,正如西塞罗所说,是因为他把哲学从天上带到了地上。人文主义者不断反复要求的就是,哲学要成为人生的学校,致力于解决人类的共同问题。”(P.14)他认为哲学应该以人的自身问题的探讨为使命。“至于他自己,则总是讨论人的问题,研究什么是虔敬,什么是不虔敬;什么是美,什么是丑;什么是正义;什么是不义;什么是谨慎;什么是鲁莽;什么是通用性,什么是怯弱;……对这类问题有知识的人是有价值的,善良的,而对此一无所知的人则可以恰当地被称做奴隶。”(P.200-201)由于他经历了雅典民主制的辉煌时期,又目睹了其衰败景象。特别是晚年目睹了雅典三十僭主执政期间实行的暴虐统治和伯罗奔尼撒战争使雅典陷入政治、法治和道德的危机,他没有从制度上寻找雅典政治、法律和道德衰落的根源和解决办法,而把它们归结为人本身,即人的精神或灵魂(理智)丧失和道德沦丧。他认为人们丢失了正义和美德,必然引起国家和社会的堕落。于是,他告诫人们应当关心自己的灵魂,因为只有灵魂或理智,才能使人明辨是非。一个把自己的灵魂或理智看成至高无上的人,自然就明白什么是“善”,什么是“恶”,并且?梢猿晌桓鲇械赖碌娜耍⒁桓龅赖碌纳缁帷>荽耍岢隽恕懊赖戮褪侵丁钡闹鄱希担骸爸都吹滦裕拗醋锒瘛!盵7](P.54)最高的知识就是对“善”这个永恒的、普遍的、绝对不变的概念的认识。苏格拉底从这一伦 理观出发,认为一个人没有知识,也就不懂得“善”的概念,也就不能为善;而一个人有了知识,就决不会为恶。善出于知,恶则出于无知。他虽然一再强调美德就是关于善的知识,但他并没有直接回答“善”的概念。有时他认为善就是对人有用的、有益的,诸如健康、有力、有财富、地位、荣誉等,以及还包括有节制、正义、能力、敏锐、豪爽等所谓“灵魂的善”。但这些行为有时是有益的,有时也有害,究竟有益还是有害,在于他们是由智慧的灵魂还是由愚蠢的灵魂来指导。所以,善源于智慧,美德也就是智慧(P.163-166)。这样,他又回到了“美德即知识”这一命题。 正是在这一道德观念的基础上,苏格拉底指出正义是法律的一种美德。虽然他并不主张建立正义的法律统治,而主张贤人即哲学王的统治,但他却把正义看成治国的准绳和法律的灵魂。与普罗泰戈拉的观点相同,苏格拉底确信“一种美德必然总是有益于它的占有者”(P.98),正义的法律必须合乎人们的利益,能够促成人们美好而公正的生活。与普罗泰戈拉的观点不同的是,一方面,苏格拉底对法律是否正义的判断不是经验或感觉,而是知识或理智,从而创立了理性的法律观。就此,美国学者特伦斯·欧文指出:“普罗泰戈拉的因袭论观点将道德与正义当作惯例的事情来对待,这种观点也使得它们免于受到理性的批判。与此相反,苏格拉底认为,事实上,我们在判断一个规范或惯例是否公正时应用了某种进一步的标准,而这种标准使得惯例性规范可以接受理性的批判。”(P.94-95)苏格拉底的理性法律观奠定了西方古典理性主义的法律学说的基础,对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法律和法治学说产生了深远影响。另一方面,苏格拉底还把遵从和恪守法律的尊严看成人的美德。他不仅把这种美德藏于心中,而且身体力行而成为雅典公民守法的典范。面对不公的而合法的死刑判决,他不愿在朋友的帮助下逃离雅典而苟活,而宁愿服从法律而?馈R蛭嘈拧罢逵惺鄙撕λ恼加姓摺保白晕依嬗胍逦裰浠岱⑸逋弧保宓囊逦裥枰嗣倾∈亍坝胨舜锍尚椋鹬厮堑娜ɡ⒖悸堑剿堑睦妗盵9](P.98)。他认为自己遵守雅典的法律,是“他和国家之间神圣的契约,这是他不能违背的”(P.417)。在他看来,法律具有独立的权威性,不论它的内容是否合乎正义,也不论违反法律而受到的判决是否有效,人们试图规避这种权威,就是违反与国家的协议,是不道德的行为,而服从这种权威则是人具有美德的表现。 当然,苏格拉底的严格守法理论有一个重要的假设作为前提,那就是法律作为一个整体而言,是对社会有利的。不能因为法律所规定的个人利益和义务不够公平,就以此认为法律违反公平。为了实现这一假设,苏格拉底强调制定法律的人必须由大多数公民授予权力,这样,制定法律的人所做出的决定就会近似于大多数人的愿望。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应当接受这样一个推理:凡是经过法律规定的,对一切人都具有约束力。在这里,我们不能不承认,苏格拉底捍卫法律尊严和维护法律崇高权威的思想和示范,促进了西方尚法精神的形成,也正是这样的精神积淀和普及,支撑着西方的法治大厦。 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时代,希腊哲学的主流已经由自然哲学转变为人的哲学。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法治学说,就是这一转变的产物。在柏拉图的政治哲学中,人即是它的出发点,也是它的最终归属。以人的利益和幸福为最终目的,柏拉图先后提出两种治国方略即贤人之治和法律之治。早期的柏拉图根据人的德性,提出哲学家治国的方略。这种方略的思想渊源是他老师苏格拉底的“美德即知识”思想。他认为人的灵魂由理性、意志、情欲三个部分组成,与此相应就派生出三个阶层的人,即统治者、军人和人民。而三个阶层的人身上又存在着三种不同的美德,即智慧、勇敢和节制。智慧是治国的才能,是统治者必备的品质。如果治国者是有智慧的,整个国家便会有智慧,如果治国者无智慧,整个国家就会陷入愚昧;勇敢是军人必备的品质,是国家安全的保证;节制是农民和工匠的品质,它是控制自己欲望,用高尚的品质抑制低劣品质。统治者是最高的、决定性的等级,他们是智慧的化身,因而只有哲学家才能担当。他说:“研究政治艺术的事情天然属于爱智者的哲学家兼政治家。”(P.173)“在各种政体中有一种政府,不管其是否按法律来统治,也不管臣民是否愿意,只要它的统治者不是表面上而是真正地掌握科学知识,那就是?终返恼彩俏┮坏恼嬲恼!盵11](P.19)很显然,柏拉图把法律置于无关紧要的位置。因为他理想中的统治者——哲学 家具有超人的智慧和真实的知识,又具有杜绝偏私和拒绝腐蚀的品性,与智慧相比,法律显得蹩脚。因此,在柏拉图看来,让哲学家的智慧受制于死板和教条的法律,就等于使真实的知识服从于大家的“意见”,使人类的智慧屈从于习惯和偏见。而法律不是为智者创设的,而是针对一般人固有的缺陷而设立,哲学家没有一般人的缺陷。所以,哲学家的统治就是知识或智慧的统治,是理想的治国方式。 晚年的柏拉图,由于用他的哲学家治国的方略劝说叙拉古国王的失败,再加上两次西西里之行的悲惨境遇,由此对自己设计的哲学家治国方略发生了怀疑,促使他产生法律治国的念头。他在此时的一封书信中说:“不要让西西里或任何其他城市服从人类的主子(虽然这样的服从是我的学说),而要服从法律。服从对主子和臣民都是不利的,对他们本身、对他们子孙后代统统是不利的。”[12](P.97)在《法律篇》中,柏拉图不仅主张恢复法律头等重要的地位,而且又重新构想一个“第二等好的理想国”,即法治国家的蓝图。他开始走出“理念”的圈子,关注希腊政治的现实。认为在哲学家那样智慧的国王不能出现的时代,法律是上帝籍以传达其命令的声音,任何城邦都应受法律的支配,而不应受某一统治者或特殊利益集团的支配。如果有超越法律的绝对权力存在,无论是对权力者还是权力的服从者都只能带来祸患。同时,他不再依据人的德性,而是从人性出发,认为没有法律,人类就和“野蛮的动物”没有什么区别,因此法律应当凌驾国家的一切官吏和公民之上,一切政治和社会活动都应当遵从法律。他强调,“在一切科学中,最能使人完善并且使他们感兴趣的就是法律科学。”[13](P.151)而统治者和公民服从法律的国家,必将得到?竦恼群痛透!S纱丝杉乩家匀宋呒鸬悖紫忍岢鋈酥危俏巳说南质道妫钪战邮芰朔ㄖ巍!?nbsp; 亚里士多德进一步完善了柏拉图的法治学说。在维护法治的信念上,他比柏拉图更为坚定。不过,与柏拉图相同,亚里士多德的法治主张也是建立在对人的认知和关怀上。他认为,追求美好的生活和幸福,这是人的本性。于是断定:“人在本性上是政治的动物。”[14](P.7)人怎样才能获得幸福呢?他说关键在于人的行为必须具有理智的生活。而一个人行为合乎德性,就在于他的意志和情欲等非理性主义行为能否服从理性。只有当意志和情欲服从理性的律令时,其所作所为才是有德性的行为。然而,与柏拉图对人的认知不同,亚里士多德并不相信哲学家那样的人成为统治者就只具有智慧和理性,而不被意志和情欲所动,所以法律对他们没有意义。他说:“人类由于志趋善良而有所成就,成为最优良的动物,如果不讲礼法、违背正义,他就堕落为最恶劣的动物。”[14](P.9)他认为统治者和常人一样,也有意志和情欲。所以他指出,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用感情治事的统治者优良。“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14](P.169)在他看来,法治的优越性在于:法律是多数人制定的,体现了多数人的智慧。一般说来,多数人的智慧要高于少数人或一个人,而且多数人还不易腐败。加之法律是不带情感因?亍⒑虾跽宓摹爸械廊ê狻保芄欢啪H说钠胶鸵种瞥H说那橛R虼耍衔八汲腥戏墒怯帕嫉耐持握摺保ㄖ斡Φ庇庞谝蝗酥蝃14](P.171、167-168)。因为人性中有恶的存在,亚里士多德提出法治主张。但他没有就此打住,他又根据人的利益需求,对法律的统治提出了若干要求。比如,他认为法律应该体现民主,特别是立法应当反映多数人的愿望。他告诫“立法家和政治家应该认明民主主义的诸措施中,哪些是保全民主主义的,哪些却恰好足以破坏一个平民政体”[14](P.274)又如,他认为法律的使命不在于对自由的奴役,而在于对自由的保护。他说:“公民们都应遵守一邦所定的生活规则,让各人的行为有所约束,法律不应该看作(和自由相对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14](276)亚里士多德的这些思想,直接成为西方近代自由主义者关于民主基础上的法律和“法律下的自由”的思想渊源,以及建立法律统治的正当理由。 以上叙述表明:古典法治理念不仅成长于人文精神的襁褓中,而且处处体现一定的人文关怀。从此意义上讲,人文精神构成了西方法治理论的精神底蕴。 二 西方真正的“人的发现”是从文艺复兴运动开始,它的标志是与“神为中心”相抗衡的人文主义的形成。因此可以说,西方的人文精神完善于文艺复 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思潮的兴起。也正是人文主义的产生和张扬,为近代法治主义和法治国家的诞生奠定了坚实的精神基础。 人文主义作为西方人文精神在文艺复兴运动时期的集中表现,在与“神性主义”的抗争中,夺回了人的尊严。在人与上帝、人与自然的关系认识中,人文主义高扬人的价值和现世幸福。也正是在人文主义思潮的启导下,西方在17、18世纪爆发了以自由、平等、人权、博爱和现代民主为追求目标的启蒙运动。“启蒙运动只是人文主义传统的某一阶段,而这一传统本身却可以追溯到古代的世界和文艺复兴时期对这个世界的发现。”(P.270)我们不难发现,西方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以及后来的人本主义或人道主义思潮,与启蒙运动的自由、平等、博爱和现代民主精神在本质上的同一性;它们的同一性正好说明了它们的先后承续关系,表明了人文精神在西方不同时期的表现。也正是在这一场资产阶级的启蒙运动中,人文精神所包含的自由、平等、人权、博爱和民主精神唤起了人们对法治的追求,并成为西方法治主义的应有之义。那么,西方人文精神为近代法治提供了哪些有价值的精神资源呢? (一)人文精神奠定了法治的理性基础 理性主义对西方法治主义的影响最为深远,不仅表现在理性是西方法治的固有内涵,而且还表现在理性追求是西方法治始终如一的关怀。然而,支持法治形成的理性精神却不是偶然自生的,它是西方人文精神在长期积淀中派生的精神分支,是人文精神的核心内容之一。正是西方人文精神孕育而成的理性精神催生着西方法治主义的诞生。 西方理性主义的发展是曲折的,这就注定了西方法治主义形成的曲折性。早在古希腊时期形成的理性传统在中世纪很快就被神性所取代。因而在古希腊开始萌芽的西方法治理念在中世纪也遇到了挫折。后来以理性为基础的法治主义是在战胜了以神性为基础的神治主义之后确立的。众所周知,中世纪是一个非理性的时代,以神性取代人性的神治主义笼罩着欧洲大陆,神是世界的主宰,人是没有任何独立性的躯壳。就其现实的人的生活而言,人的自由几乎被完全剥夺,封建等级制度与基督教神学的相互结合,使人的独立、尊严及自由遭受了普遍的压抑与否定;就其思想方面来看,它属于最沉闷、最缺乏生气的时期。在神性垄断的西方,只能导致神治主义和人治主义泛滥的局面。这种背景下,要形成与神治主义和人治主义相对抗的法治主义就必须从根救起,那就是恢复和重建人类理性。于是以反对神性、呼唤人类理性为宗旨的人文主义或人道主义揭开了人类解放运动的序幕。人文主义者用“人道”来反对“神道”,提倡“个性解放”、“个人幸福”,反对封建束缚与宗教的禁欲主义;肯定“人的尊严”、“人的伟大”,肯定人的智慧、知识和力量,肯定个人的努力能揭示宇宙的秘密,并为人类谋取福利等等。这一时期人文主义张扬人性,反对神性,为理性主义在西方的恢复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人文主义思潮的启导下,18世纪西方爆发了规模宏大的启蒙运动。这是继“文艺复兴”以来的第二次思想解放运动。这次运动中丰富的人文精神为后来欧洲的资产阶级革命和法治主义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在运动中,启蒙思想家高举“理性”的旗帜,把理性当做一切现存事务的惟一裁判者。他们不承认任何外界的权威,不管这些权威是什么。宗教、自然观、社会形式、国家制度等必须在“理性”的法庭面前受到最无情的批判。他们认为,专制制度和宗教窒息了人们的理性,致使人们长期处于愚昧和苦难之中;如今他们恢复了理性的权威,发现了“永恒的正义”。他们要求建立“理性的王国”,重新构建人类秩序。于其将这场人类的启蒙运动定性为人类思想的解放,还不如说是人类理性的解放。它的成就,首先表现在理性主义的确立。正如英国著名学者布洛克所言:“启蒙运动的了不起的发现,是把批判理性应用于权威、传统和习俗时的有效性,不管这权威、传统、习俗是宗教方面的,法律方面的,政府方面的,还是社会习惯方面的。提出问题,要求进行试验,不接受过去一贯所作所为或所说所想的东西,已经成为十分普遍的方法论”(P.84-86)。这个“方法论”不是别的,就是理性主义。 在理性的昭示下,以人本主义为基础的古典自然法思想受到人们的青睐。古典自然法学派高擎理性大旗,宣称: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为了证明这种理性的存在并进行现实表述,他们虚构了一个至高无上的自然法的存在。认为自然法就是正当理性规则,它指示任何与我们理性和社会性相一致的行为 就是道义上公正的行为。人的理性是自然法的内在特质和终极目标,而且“自然法的基本原则是属于公理性的,就象几何学的定理一样”[15](P.12),这个恒定的“基本原则”就是突出人的价值和尊重人的基本人格。因而自然法必须是体现人的平等、自由、公正的“良法”。在启蒙运动中崛起的新兴的资产阶级,经历了理性主义的熏陶之后,很大程度上接受了古典自然法思想,并以此形成了一套理性主义的法的观念、价值、原则和制度。他们正是在这些观念和原则的基础之上创立了各种法治模式。 (二)人文精神促成了对法律的信赖 对法的信仰是西方法治主义的重要传统和内容。西方法治大厦的构造,如果其外在要素是一系列法治的原则和制度本身的话,那么其内在要素必定是人们对法的普遍信仰。没有人们对法的普遍尊重和信仰,再完善的法治原则和制度都将无法支撑法治大厦。然而,对法的信仰并不是人的一种先天存在,它的后天形成也不具有自发性这一特征,而必须经历对法治的认知——信赖——笃信的心理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人文精神在很大程度上起到催化和支撑作用。 西方人并非天生就亲近法律,对法律充满着坚定的信念。事实上,他们对法的信仰的形成,在一定程度是以西方人文精神为其内在动因。更确切地说,人文精神的大力张扬巩固和促进了人们法律信仰的形成。 首先,以人本主义或人道主义为中心的人文精神建立起了人们对法的信赖。众所周知,人道主义或人本主义的核心是人性论,它首先强调的是“人”和“人性”。人性可以分为人的自然属性和人的社会属性两个方面,人文主义者首先强调人的自然属性。认为宗教的统治使自然的人性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中世纪的宗教思想认为,是神创造了人,人因为犯了“原罪”,所以降到世上。人只有信仰宗教,服从上帝才能解除罪恶,重升天堂。人文主义者与此相反,认为人是自由的,人可以达到一切他所想达到的目的,因此,人是伟大的,人是有他自己的尊严的。建立在人本和人道主义基础之上的西方法治,就是以实现人的价值和人格尊严为目标,这在客观上增强了人们对法的信任和依赖。人们能在法的实现中,找回了自己的尊严,体现了自身价值。因此,他们没有任何理由不去信仰和依赖它。 其次,人文精神对理性的崇尚也有助“法律至上”这一理念的形成。在西方,人们对法的普遍信仰主要表现在法律的神圣性和至上性的理念生成。我们知道,信仰作为人的一种绝对精神,处于人类意识的核心层,它的形成往往不是简单和直接的,必须凭借或依赖多种因素的辅助。再说无论东方还是西方,法在早期并非作为一种信念存在于人们意识之中,而仅仅是作为一般心理或观念而存在。因为当初法作为人类的必要“工具”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并非充分表现其“善”的一面,它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一种强权,表现为野蛮和专横,充满着恐惧和罪恶,因而人们对它的信仰依据并不充分。在西方,人们对法的信仰在很大程度也不是从对法的直接认识形成的,它主要源于两个外部因素的促成。一是源于宗教信仰的支持,二是人文理性的支持。众所周知,基督教文化是西方文化的大背景,致使中世纪以来的西方文化的任何一部分都或多或少地具有基督教的气息。在法律文化里,基督教的“气息”虽然在法律制度里被逐步清除,但在民众的意识中却是根深蒂固的。宗教意识不但不与法律意识形成对抗,相反却形成有力的支持,特别是诸如“法即神意”的观念,在客观上有利人们在心灵深处树立起法律的崇高形象,形成对法律的神圣性和至上性理念的支持。在人们对上帝存在普遍信仰的日子里,人们之所以能够尊重法律,与其说是畏惧惩罚,倒不如说是相信这些法律所包含的普遍准则反映了上帝的意志,法律规定权利和义务不是人定的,而是天赋的、不证自明的。据此,伯尔曼断言:西方法律至上的理念来自于超现实的宗教信仰,即基督教信仰的帮助[16]。昂格尔也认为,法治秩序产生的一个条件就是“存在一种广泛流传的信念,在不那么严格的意义上,可称其为自然法观念”,而自然法观念首先来自于罗马法学家在人性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万民法和商品交换的支持,“对自然法观念的另一支持来自超验性的宗教。”[17](P.68-69)因为在西方人的眼里,基督教的上帝是宇宙间的惟一真神,至高无上,全知、全善、全能、全在,是宇宙自然和世界万物的创造者。它既是世界万物运动变化的支配者,是生命的给予者,人类苦难的拯救者;又是善恶行为的裁判者和人类最高的立法者。虽然世俗的法律由国王制订,但是国王没有自主性 ,他只是上帝的使者,根据上帝的意图制订世俗的法律,他自己也应受到法律的约束。阿奎那认为,“就法律的支配能力来说,一个君主的自愿服从法律,是与规定相符合的。”“按照上帝的判断,一个君主不能不受法律的指导力量的约束,应当自愿地、毫不勉强地满足法律的要求。”[18](P.122-123)因而在人们的理念中,上帝是神圣的,具有超越一切世俗权力的权威,因此作为上帝意志表现的法律无疑也具有神圣性和至高无上性。人们基于对上帝的崇拜而产生信仰,而一切法律都是源于上帝的旨意,那么信仰法律也就构成信仰上帝的一部分。事实上,在中世纪,法律与宗教混同,法律从属宗教,法律的社会作用未能得到充分的体现,但法律在人们心灵中的尊严和权威并未受到宗教的冲击而消失。相反人们在对上帝的普遍信仰中,获得了法律的神圣性和至上性的理念。 虽然,中世纪法律至上理念的形成对后来法治主义的诞生有积极的影响。但是法治主义与神治主义的根本对立,就意味着法治主义所要求的法律至上的理念,不可能建立在对上帝的崇拜上,不可能完全依赖基督教的支持。它还必须建立在人类理性的基础上,需要人文精神的支持。文艺复兴运动揭开了反基督教神学的序幕,动摇了基督教在意识领域的绝对统治地位。特别是17、18世纪发生的启蒙运动,使得大多数基督教辩护士不得不采取守势,感觉到这种思想的威胁;而态度放任自由的英国主教们和耶稣教士则急于表示,在天启的真理和人类理性新信仰之间,并没有什么冲突(P.86)。基督教的退却和妥协并没有守住自己的地位,经过两次人类思想解放运动的冲击,动摇了上帝在人们心灵中的绝对地位。19世纪德国思想家尼采大声叫喊:“上帝死了!”就足以证明宗教信仰正在逐渐枯萎。虽然他是在经济和科技时代,呼唤已经丢失的精神家园。但无不表明一个事实:传统的“真理”正在死去,一种稳定的信仰结构崩溃了,这其中也包括对上帝信仰的崩溃。当人们从宗教的愚弄中清醒过来之后,其信仰正在经历一次前所未有的蜕变:新的信仰正在占据原有信仰空间,即人们对上帝的信仰发生了危机之时,一种理性的世俗信仰正在取代原?械姆抢硇缘纳裥孕叛觯庵掷硇缘姆巧裥孕叛霾荒懿话ǘ苑傻纳袷バ院椭辽闲缘男拍睢U庖蝗死嗨枷牍勰畹木薮蟊淝ǎ约氨淝ㄌ匦院脱荼浞绞剑诟穸颐亲鞴实拿枋觯骸?nbsp; 当“精神”脱却它的生存皮囊时,它并不仅仅转入另一皮囊之中,也不从它的前身的灰烬里脱胎新生;它再度出生时是神彩飞扬、光芒四射,形成一个更为纯粹的精神。当然,它向它自己作战——毁灭它自己的生存;但在这种毁灭中,它便把以前的生存作成一种新形式,而每一个相续的阶段轮流地变做一种材料,它加工在这种材料上面而使它自己提高到一个新的阶段上[19](P.114)。 因为在上帝的神话被打破以后,上帝的至上性和神圣性受到普遍的怀疑。人们不能再把自己的命运交给上帝,依赖于宗教的权威。对于有信仰传统的西方人来说,信仰是不可缺少的。因此,他们过去寄托于上帝的希望必须另易其主。正如托克维尔所说:“教条性的信仰,因时代不同而有多有少。这种信仰产生的方式不尽相同。而且它们的形式和对象也可能改变。”[20](P.524)因为在现实中,人们确信上帝不能保护他们的时候,他们只有寻求新的保护神。因而对上帝的信仰必须“脱胎新生”,形成对一种新的“事物”的信仰。而这种新的“事物”必须是能充分表达人类理性、更值得人们信赖和更有权威性的事物。由于法律在中世纪就曾与上帝同样神圣,具有一定的信仰基础。况且,此时法律已经完成了世俗化改造,完全独立于宗教。它不仅被启蒙思想者描绘成“人类理性的体现”和公平、正义的规则,而且以自由、人权的保护神出现在人们的生活和意识之中。此时,法律成为人们信仰的对象,尽在情理之中。 (三)人文精神锁定了法治的自由平等目标 自由主义是西方法治的基石。而以自由主义为思想底蕴的西方法治又总是把人置于中心位置,以个人的自由和社会的平等作为崇高的价值目标。然而,法治的这一理想目标是与西方人文精神极力张扬的自由、平等和人权思想是完全一致的。如果仔细考察西方法治这一价值目标的确立过程和西方人文精神的形成过程,我们就会发现西方法治的价值取向——个人的自由和社会的公平,与西方人文精神的基本内容——自由、平等和人权的契合不是偶然,而是必然。它表明了西方以自由、平等为基本价值的法治传统的形成有赖于西方人文精神的支持。更确切地讲,文艺复 兴时期以人文主义、人道主义为主题和启蒙运动时期以近代民主、自由为核心的人文精神,铸成了西方法治的自由、平等价值。 首先,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是西方法治主义中自由、平等观念的直接来源。人文精神最终必须体现在对人的关怀上,而西方法治主义对自由、平等的崇尚,其实质也是对人的尊重和关怀的表达。但西方并非一直存在尊重人和关怀人的传统。在古希腊罗马文化中,人受到一定程度的尊重和关怀,如它的朴素的民主思想和建立在原子论基础上个性主义。而在中世纪的基督教文化中,人性被神性吞没,人的价值和尊严被践踏。以人性解放为宗旨的文艺复兴运动,重新确立了人的价值和尊严,为西方法治主义价值目标的确立提供了充分的舆论准备和思想资源,这集中表现在人文主义对人的自由、平等的理念的牢固树立和大力宣扬。人文主义者指出,人要获得真正的自由,就必须首先要有意志的自由。但丁认为,人是高贵的,但人的高贵不是由于他的出身门第,而于由于他个人的品质。他说:“并非家庭使个人高贵,而是个人使家族高贵,”[21](P.4)而个人的高贵又源于天赋的理性和自由意志,这是人之所以区别于禽兽之所在。人的意志自由就使人得到行为自由的前提。他说:“自由的第一原则就是意志自由;意志自由就是关于意志的自由判断。”[21](P.19)人怎样才能取得自由呢?这就是人不仅能自由思想,还要有自由行动。在关于意?咀杂傻奈侍馍希宋闹饕逭咄呃云湔毙越辛吮缁ぃ衔荷系劭梢栽ぜ说男形庖坏悴⒉皇撬等送耆挥幸庵镜淖杂伞0凑账目捶ā吧系鬯淠茉ぜ饺俗龅哪承┙吹男形墒钦庑形皇窃谇恐葡赂傻摹盵22](P.25),所以人做的事还是他愿意干的,他有他的自由,他也要为自己做的事承担责任。人文主义者不仅提倡人的自由,而且还主张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他们认为,人生来是平等的,人与人之间只有德性的差异,没有地位的差异。人文主义者薄伽丘对此论证道:我们人类的骨肉都是用同样的物质造成的,我们的灵魂都是上帝赐给的,具备着同等的机能与一样的效用。我们人类是天生平等的,只有品德的高低才是人类的标准。他从道德决定人的贵贱的原则引出了政治上的平等,认为一个穷人,如果才德兼备,而没有得到提升,只屈居仆从职位,则是主人的耻辱,他说“贫穷不会丧失一个人的高贵品质,反而是富贵叫人丧失了志气”[21](P.18)。可见,人文主义者大力张扬自由、平等的思想,不仅为资产阶级革命进行了积极的舆论准备,也为资产阶级法治所确立的自由、平等的原则提供了充分的思想准备。 其次,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以自由、平等为特定内涵的人文主义思想最终铸成了西方自由主义的法治传统。在此,笔者仅以英国为例。众所周知,近代最早的法治出现在17世纪的英国。当时英国与同时代的欧洲大陆国家相比,有自己得天独厚的有利条件。一是英国比较完整地保留了中世纪普遍拥有的法律至上理念。二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人文精神具有丰富和深刻的自由主义精神。因此,英国在逐步实现法治理想的过程中,一方面继续巩固法律至上的信念;另一方面它又不断地把个人自由和限制政府权力的原则固定在法律之中,从而最终导致近代法治的兴起。事实上,英国自由主义的法治传统的形成,主要依赖当时社会普遍存在的自由理念的支持。被马克思誉为“英国唯物主义和整个现代实验科学的真正始祖”的培根率先提出了一个划时代意义的口号:“知识就是力量”。在他看来,知识是人征服自然的最有力的方法和武器,人类只有凭借知识的力量,才能成为自然界和自己的主人,从而拥有自由。培根主张服从自然规律(而不是上帝)人才有行动的自由,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了自由与必然的关系。继培根之后,霍布斯进一步阐释了自由的内涵。他认为:“自然使人在身心两方面的能力都十分相等,以致有时某人的体力虽比另一人强,或是脑力比另一个敏捷;但是这一切总和加在一起,也不会使人与人之间的差别大致使人能要求获得人家不能像他一样要求的任何利益,因为,就体力而论,最弱的人运用秘密或者与其他处于在同一种危险下的人联合起来,就能具有足够的力量来杀死最强的人。”[23](P.92)在霍布斯看来,在自然状态下人的智力和体力的大致相等就构成了人们的自然权利的平等,而自然权利的本质就是自然状态下的自由。他说:“自由就是用他自己的判断和理性认为最合适的手段去做任何事情的自由。自由这一语词,按照其确切的意义说,就是外界障碍不存在的状态。”[23](P.98) 霍布斯关于平等和自由的人文思想 并未直接构成英国自由主义法治的思想和理论基础,而真正成为英国资产阶级自由主义法治的奠基人则是被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誉为“自由主义的鼻祖”的洛克,他的民主与自由的人文思想才真正奠定了英国法治的思想和理论基础。但是,不能否认霍布斯的自由平等思想对洛克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在霍布斯的“自然自由”理论的指导下,洛克把自由划分为“自然自由”和“社会自由”。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处于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即“自然状态的自由”。此种自由人人皆有,任何人都可以用自己最适当的方式去支配自己的行动。同时该自由又是平等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另人的权力。……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24](P.5),任何人不享有多于他人的自由,又不处于他人意志与立法权的控制之下。但这种自由并不是处于放任状态,它必须要受到自然法的约束,实际上也就是依据人类理性,受理性的支配。在社会状态下,人们还存在另一种自由,即社会自由或政治自由,这种自由是受制定法的约束。但自然法仍将存在,而且是国家制定法的依据。在洛克看来,自由总是与某种约束联系在一起的,这种约束只能来自于法律。自然自由除受自然法的约束外,不受其他意志的支配。社会自?墒鞘芄曳稍际淖杂桑啥宰杂傻脑际硐治傅既嗣亲非笳钡睦妗B蹇朔锤辞康鳎荷缁嶂械淖杂删褪侨巳嗽诜尚砜傻姆段冢凑兆约旱囊庵拘形5锹蹇饲康鞣啥宰杂傻脑际⒉皇悄康模胺砂雌湔嬲暮宥杂肫渌凳窍拗苹共蝗缢凳侵傅家桓鲎杂啥兄腔鄣娜巳プ非笏恼崩妗盵24](P.35-36),他认为政府制定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废除或限制人们的自由,而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们的自由,扩大人们的自由,使人们的自由权利获得充分的保障。自由,正如人们告诉我们的,并非人人爱怎样就可怎样的那种自由(当其他人的一时高兴可以支配一个人的时候,谁能自由呢?),而是在他所受约束的法律许可范围内,随其所欲地处置或安排他的人身、行动、财富和他的全部财产的那种自由,在这个范围内他不受另一个人的任意意志的支配,而是可以自由地遵守他自己的意志”[24](P.36)。 在洛克看来,自由权利永远高于法律。正是为了实现自由,法律的价值才能充分体现出来,法律的地位才显得尤为重要。既然自由是人类的崇高理想,法律又以保障自由为目的,那么政府的权力就必须受制于这一明确而特定的目的而必须受制于法律。“政府的所有的一切权力既然只是为社会谋福利。因而不应是专断的和凭一时高兴,而是应该根据既定的和公布的法律来行使”[24](P.85-86)。因此,法律对权利的制约具有正当性,法治的建构具有必然性。正是洛克的自由主义的理论为资产阶级的民主政治和法治的形成提供了依据。他的自由、权利、平等的人文思想,不仅在英国的法治原则、制度中得到充分的体现,而且对其他西方国家法治价值目标的确立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收稿日期:2001-04-02【 91. [14][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15]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 [16][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北京:三联书店,1991. [17][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18][意]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 [19][德]黑格尔.历史哲学[M].北京:三联书店,1956. [20][英]托克维尔.论美国民主(下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 [21]从文艺复兴到十九世纪资产阶级文学家艺术家有关人道主义人性论言论选缉[Z].北京:商务印书馆,1971. [22]从文艺复兴到十九世纪资产阶级哲学家政治思想家有关人道主义人性论言论选缉[Z].北京:商务印书馆,1966. [23][英]霍布斯.利维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24][英]洛克.政府论(下篇)[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西方文学理论论文第4篇

我国传统财务管理理论中对资本成本这一理财学中基本概念的理解与西方理论界的理解迥异。本文对比分析了中西方对其理解上的差异,并就传统认识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偏好之间的关系进行以下分析。本文是论文频道的管理学论文提供给广大网友的关于资本成本理解的论文论述,还有更多内容介绍,欢迎广大网友前来学习研究。 论中西方对资本成本的不同理解 一、我国对资本成本的误解 在我国理财学中,资本成本可能是理解最为混乱的一个概念。人们对它的理解往往是基于表面上的观察。比如,许多人觉得借款利率是资本成本的典型代表,为数不少的上市公司由于可以不分派现金股利而以为股权资本是没有资本成本的。在大多数的理财学教材中,关于资本成本最常见的定义是:资本成本是指企业为筹集和使用资金而付出的代价,包括资金筹集费用和资金占用费用两部分。 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我国的财务管理理论是从原苏联引进的,因此按照原苏联的做法,将财务作为国民经济各部门中客观存在的货币关系包括在财政体系之中。虽然其后的学科发展打破了原苏联的财务理论框架,但财务一直是在大财政格局下的一个附属学科。学术界普遍认为,财务管理分为宏观财务和微观财务两个层次,并把微观财务纳入宏观财务体系,以财政职能代替财务职能。在这种学科背景下,企业筹措资金时只考虑资金筹集和使用成本,没有市场成本意识和出资者回报意识,从而得出与西方理论界迥异的资本成本概念。 二、西方理论界对资本成本的界定 现代财务管理思想来自西方微观经济学,财务管理与公共财政完全分离,是一种实效性的企业财务,即西方的财务概念都是指企业财务。财务管理以资本管理为中心,以经济求利原则为基础,着重研究企业管理当局如何进行财务决策、怎样使企业价值最大化。在这种市场化背景下,股东的最低回报率即资本成本就成为应有之义了。西方理财学界对资本成本的定义为:资本成本是企业为了维持其市场价值和吸引所需资金而在进行项目投资时所必须达到的报酬率,或者是企业为了使其股票价格保持不变而必须获得的投资报酬率。可以说,对资本成本的理解偏差是我国理财学发展不成熟的一个重要表现。 理解资本成本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最根本的层次,即要了解资本成本的实质是机会成本;第二个层次是要了解企业资本成本的高低取决于投资者对企业要求报酬率的高低,而这又取决于企业投资项目风险水平的高低。确切地说,资本成本是由投资风险决定的。 资本成本的实质是机会成本。这在财务决策中是极为关键的观念。例如,某公司有A、B两个项目,A项目的报酬率是10%,B项目的报酬率是12%。该公司为如期进行项目投资,与银行达成了贷款200万元的协议,利率为8%。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公司选择了B项目,则其进行投资收益评价时的适用资本成本率是多少呢?答案应当是被放弃的A项目的报酬率,即10%,这是选择B项目进行投资的机会成本。如果被选择的投资项目不能提供10%的报酬率,就必须放弃这一项目。在B项目投资收益的评价中,贷款利率8%是不相关因素,尽管它决定了企业利息费用的多寡。再如,如果一家公司有A、B、C、D四个被选项目,报酬率分别为8%、10%、12%和16%。在D项目被选择进行投资的时候,计算其净现值的资本成本应当是被放弃项目中报酬率最高项目的报酬率,在这里是12%,而不是10%或者8%。从财务理论角度看,机会成本绝非虚拟的成本,它是实实在在地影响净现值实现的一个重要因素。 站在企业理财的角度看,资本成本是企业投资行为所必须达到的最低程度的报酬率水平;站在投资者(包括股东和债权人)的角度看,资本成本就是要求的报酬率,它与投资项目的风险程度呈正比例关系。因此,在财务理论分析中,资本成本、要求报酬率甚至预期报酬率均可被视为同义词,可相互交替使用。在确定股权资本的资本成本时,所要考虑的核心因素是股票投资者的要求报酬率。换言之,股票投资者的要求报酬率就是股权资本的资本成本。由此可以看出,关于资本成本实质的极为关键的一点是:企业投资项目的风险程度决定投资者的要求报酬率,而投资者的要求报酬率即是该项目的资本成本。 我国传统财务管理理论中对资本成本这一理财学中基本概念的理解与西方理论界的理解迥异。本文对比分析了中西方对其理解上的差异,并就传统认识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偏好之间的关系进行以下分析。

西方文学理论论文第5篇

西方马克思主义地理学在最早产生的时候,并没有形成学派,以及较成体系的学者团体和观点,如最早的马克思主义地理学代表人物,加拿大维多利亚大学地理学布坎南教授(Keith·M.Buchanan)也只是在其著作中分析政治经济问题时,简单表明了自己的马克思主义立场。直到20世纪70年代早期,大卫·哈维《社会公正与城市》《希望的空间》等一系列的学术著作的发表,使得马克思主义地理学在西方地理学界引起的广泛的关注和讨论。马克思主义地理学,简单来说,就是用传统马克思主义的分析方法和理论,重新定义和理解人文地理学。西方马克思主义地理学派的产生来自于对空间分析的批判。空间分析的方法在传统的地理学研究中占据最主要的地位,地理学家分析地理问题通常都必须依照地理信息系统的客观定量分析来得出相关结论,但马克思主义地理学派认为,纯粹定量的空间分析方法并不能适用于所有的地理学问题,这就出现了对于“空间”概念的重新定义问题。西方马克思主义地理学派的产生,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地理学中的激进派传统。所谓激进派地理学,指的是对空间科学、区位分析和人文主义地理学的实证主义的评论总称。[2](P279~280)激进地理学派认为,传统的地理学出现了理论和方法的困境,因而需要一场革命,不仅要在理论上改变地理学对于分析社会问题所出现的理论困境,更要从实践上实现一场改头换面的革命。他们中的很多人开始对马克思主义分析方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其中一部分人甚至公开宣称自己是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这使得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基础开始进入到西方地理学界的视野中,并通过学科的交叉和融合逐渐演变为马克思主义地理学。20世纪60年代,是西方地理学多元发展的典型时期,这一时期出现了很多流派,如人文主义地理学、马克思主义地理学等。这些流派都是为了在理论和实践上改革地理学,尤其是人文地理学。马克思主义地理学派的形成和发展还受到了法国马克思主义和法国哲学的深刻影响。美国马克思主义地理学代表人物爱德华·苏贾,是法国哲学家、社会学家亨利·列斐伏尔的学生,他的《后现代地理学———重申批判社会理论中的空间》在西方学界也产生了非常广泛的关注和讨论,他的学说和理论观点受到了列斐伏尔的重要影响,同时,也把法国哲学和法国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观点传播到了英语世界。英国马克思主义地理学代表人物大卫·哈维的文章和著作中也大量引用和分析了列斐伏尔的观点。因而,列斐伏尔的“空间生产”、“空间三元辩证法”等观点和理论对西方马克思主义地理学的产生和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也促成了马克思主义地理学不断强化和加固其哲学理论基础的理论变革趋势。另外,从西方马克思主义地理学的发展走向来看,由原来的以欧洲学界为中心的主流趋向,逐渐转向以美国为中心,并随着学术环境的不断宽松,在英语世界中不断壮大发展起来。20世纪90年代,国内学界开始广泛关注马克思主义地理学及其理论成果。到目前为止,国内关于马克思主义地理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西方马克思主义地理学派的几个代表人物的著作及理论观点的译介、研究和评价上,如南京大学胡大平教授、南京大学刘怀玉教授、苏州大学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强乃社教授等。国内专家学者主要评介了大卫·哈维的“历史-地理唯物主义”、“空间与城市”、“时空压缩”等,以及爱德华·苏贾的“社会-空间辩证法”、“第三空间”等。2000年以后,更多专家学者,尤其是更多的哲学领域的青年学者开始关注和探讨空间问题,展开广泛的空间研究,如空间正义、城市空间、历史唯物主义的空间化等。从学术著作的翻译情况来看,也主要是以哈维和苏贾的著作为主,如哈维的《社会公正和城市》《希望的空间》《资本之谜》《巴黎城记》《新帝国主义》和《新自由主义简史》等,以及苏贾的“空间三部曲”———《后现代地理学———重申批判社会理论中的空间》、《第三空间》和《后大都市》。2011年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社会关系与空间结构》,是由德雷克·格利高里和约翰·厄里主编,其中就包含了大量近年来西方马克思主义地理学研究的最新学术成果。受到西方马克思主义地理学的影响和启示,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开始关注于历史唯物主义的空间化。这一问题的研究必然离不开关于“空间”的研究,尤其最重要的是如果重新界定“空间”的概念。本文就将以列斐伏尔、哈维和苏贾这三个代表人物的观点为例,来探寻西方马克思主义地理学关于“空间”的概念是如何分析和理论化的。

二、“空间三元辩证法”的空间概念

亨利·列斐伏尔(LefebvreH.)是20世纪法国著名哲学家、社会学家及马克思主义理论家,被公认为是“现代法国辩证法之父”。《空间的生产》法文版于1974年出版,经1984年再版后,1991年被翻译为现通行的英译本。英译本的出版发行使得列斐伏尔“空间生产”的观点在英语世界流传开来,引起了众多社会学家、哲学家和地理学家的关注与讨论。“空间三元辩证法”是列斐伏尔在《空间的生产》中提出的代表性观点。列斐伏尔本人也在1986年新版的《空间的生产》的序言中详细阐明了自己写作的意图和目的所在,这一版序言曾被南京大学刘怀玉教授译作中文版。“空间三元辩证法”的核心在于重新建构“社会”、“历史”、“空间”三者之间的“三元辩证法”。这种新的空间化的认识论意在打破传统“社会-历史”二元论的辩证思维方式,将“空间”的维度加入到对社会生产及人类历史发展研究的理论探寻中。列斐伏尔将“空间三元辩证法”三个维度的认识论分别概括为“感知的(perceived)、构想的(con-ceived)和生活的(lived)三种,即:物质空间是被感知的空间,精神空间是被构想的空间,社会空间则是生活的空间。”[3](P3)这种“三位一体”的空间观,将物质性的实体存在的物理空间,和抽象的可以被构想的精神空间,以及人类社会产生以来能够被人类社会实践活动所改造的社会空间,完整的整合在一起,重构了传统社会理论中对于空间的认知。列斐伏尔对社会、历史和空间的这种辩证的思考方式和结论,打破了传统的历史决定论的论断模式,把空间作为社会与生产的链接点,重构和再现了社会生产的庞大与繁杂的空间影像,使得我们不得不在空间化的维度之中,重新理解和解释社会秩序与人类的社会生产实践。并且,他还将空间生产与资本主义社会历史的发展实践联系起来,为批判资本主义现行社会秩序和矛盾提供了新的理论视角和分析维度。列斐伏尔空间理论的核心是,空间是一种产物。空间本身不仅是现实实践意义上的社会的生产本身,还是社会生产所产出的产物。在《空间的生产》中,他首先分析了欧几里得几何学意义上的数学空间,这种数学空间自然是“没有内容的空壳子”,是一个并没有实体存在意义的抽象物。接着他又分析了在哲学中的空间范畴。事实上,从哲学史上对空间的理解和解释来看,空间是被忽略甚至是摒弃的一个范畴,在时间范畴和历史决定论的主流之幕下,空间是刻板的,没有意义的,甚至是充满了幻觉和错误的。因而,传统的空间观是将时间与空间相互割裂分离开的,列斐伏尔批判并反对这种做法。他更加强调的是空间与社会历史和社会生产的联系,甚至认为,空间恰恰是资本主义能够得以不断延续和生存的主要工具。在列斐伏尔看来,空间是一种社会生产实践的产物,这一产物的概念又不仅仅是一种物质与物理意义上的客观物体或事物,而是内涵了人类社会历史的生产实践关系在其中。因而,空间的概念不应当是刻板的、孤立的或者说是静止的,而应当是辩证的。空间的生产与再生产实现了社会生产和空间本身的扩张,这种扩张甚至是可以挽救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和社会矛盾的,这是因为,空间不仅是社会生产空间中能够被生产出的,可以代表社会历史存在的现实,而且还能够实现社会关系的生产和再生产。列斐伏尔的这一观点的到了他的学生爱德华·苏贾的赞同和传承。

三、“历史-地理唯物主义”的空间概念

大卫·哈维(HarveyD.),英国人,先后在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和纽约城市大学任地理学教授,是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地理学派最具代表性的人物。他的“历史-地理唯物主义”理论,以及“地理不平衡发展”、“时空压缩”等理论,在人文地理学界和马克思主义哲学界都有很深的影响力。哈维在1969年出版的《地理学中的解释》中就已经体现出了自己的马克思主义立场,后来又多次明确表明自己是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因而他还被称为是“新马克思主义的旗手”,是激进主义地理学的领军人物。迄今为止,他已经出版的著作有《地理学中的解释》《后现代的状况———对文化变迁之缘起的研究》《希望的空间》《巴黎、现代性之都》《新帝国主义》《新自由主义化的空间:迈向不均地理发展理论》《资本之谜与资本主义危机》等20余部。[4](P5)哈维认为人文地理学不仅仅只是要关注纯粹的地理问题,更是要关注地理问题伴随着的政治经济等社会问题,而要全面合理的分析和解决这些社会问题,光是靠传统的地理学空间系统分析的方法是不够的,因而他强烈主张把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观念引入到人文地理学的研究中,并义不容辞地在英语世界扛起了马克思主义的大旗。“历史-地理唯物主义”是哈维在经典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基础之上,结合地理不平衡发展,加入了“地理”的空间理论范畴,所作的极具贡献力的理论创新。他认为传统的历史唯物主义忽略了空间的范畴,只强调时间的范畴和历史的分析方法,这一观点同样也得到了苏贾的赞同,这个在后面还会提到。哈维将地理不平衡发展与资本主义生产联系起来,认为只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才能真正理解资本主义社会秩序与权利结构的走向与发展,才能在全球化与多元化社会寻找到可选择的替代性方案,以解决资本主义的现实危机。哈维不断走向马克思主义,甚至到后来完全倾向马克思主义理论阵营,这也与当时他所处的时代背景有关。20世纪70年达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大多处于停滞发展甚至是萧条萎靡的状态,因而作为一个有着强烈社会良心和责任感的思想家,必然要寻找有效的理论路径,去重新审视和理解资本主义危机,并试图寻找可能并有效的方案去化解危机。正是在这个时候,马克思主义理论所内含的社会批判理论传统范式必然对像哈维一样的西方社会科学家们产生极大的吸引力。哈维正是利用马克思主义理论分析传统地理学中的空间、城市化、社会本体论等问题,将“地理”与“历史唯物主义”结合起来,进而创立了“历史-地理唯物主义”,从而使得西方马克思主义地理学的基本理论范式和框架得以建立起来。在哈维看来,传统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发展虽然忽略了空间范畴的运用,但并不是说经典马克思主义中没有空间的理论思想。他认为《共产党宣言》就蕴含着丰富的空间(地理学)思想,这些思想能够有效地解释当代世界的历史地理变化特征。[5](译序P4)进而,他结合了马克思主义空间理论,并继承了列斐伏尔的空间理论批判,在此基础上,对传统的地理学的空间概念进行了批判。他认为传统的地理学的空间概念忽略了空间与社会的交互关系,缺失了人的因素。空间应当是人化的空间,是自然经过人类的实践活动改造后的人化的社会生活空间。因而,空间是由人的生产社会实践所建构的,空间的建构和形成过程不能脱离人的存在而存在,也正因为人有意向地参与到社会空间中,空间才有了意义。资本主义在城市化的过程中,经历了空间、资本、阶级和社会政治经济的交互过程,城市化与现代化的过程改变了社会空间的表现形式,随之一同改变的还有人类在实践中感知和经验时间和空间的方式,这些状况又在后现代性的促使之下展开凸显出来。另外,地理空间在哈维看来,还是资本扩张的载体。资本的无限积累需要政治权力的无限扩张,而政治权力的无限扩张必然要伴随领土的侵略和掠夺,这本身就是一个占有和扩张地理空间的过程。资本占据一定的空间,使得地理空间经过人的实践的人化改造,变成与人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社会生活空间,原本无意义的空间与资本生产扩张所带来的社会生产关系的改变紧密联系,也变得生动且可感知可参与起来。正如哈维在《社会公正与城市》中所说的:“空间和空间的政治组织体现了各种社会关系,但又反过来作用于这些关系。……工业化,曾经创造了城市化,而现在却为城市化所创造。”[6](P116)

四、“第三空间”理论的空间概念

西方文学理论论文第6篇

一、西方古典理性主义的源头——希腊理性

哲学在本质上是理性的事业。当西方哲学史上第一个哲人泰勒士宣布“水是万物的始基”时,泰勒士就在运用他的理性,“水是万物的始基”这个判断无疑地是一个理性判断。因为在这个判断中不仅包涵一个抽象的能够作为哲学范畴的概念——“始基”,而且潜涵着一种认识论基础和秩序:世界上存在着无数的物体、事物,这些物体和事物的总和构成一个整体世界,这个整体世界是无限多样的统一,它统一的基础是水,水是构成一切事物的原因与产生一切事物的本源。“水是万物的始基”是泰勒士千百次观察个别的具体事物,并对感觉经验进行了一系列抽象概括的结果。因此这一判断集中表现了人类思维的统一性、超越性,揭示了事物的普遍性、齐一性。而这也正是人类理性思维的基本特征、哲学的基本特征,正如黑格尔说:“什么地方普遍者被认作无所不包的存在或什么地方存在者在普遍的方式下被把或思想出现时,则哲学便从那里开始。”(《哲学史讲演录》第一卷,第93页)可以说“水是万物的始基”这一判断扬起了希腊理性的第一面旗帜,从此以后相信理性可以洞见和把握世界的本源就成为古希腊早期哲学的纯朴信念,哲学抛弃了希腊远古关于天地生成的非理性的信仰和梦幻似的传说,沿着追踪世界本源的理性之路向前发展。

但是,无论是在泰勒士,还是在泰勒士所属的伊奥尼亚学派诸先哲那里,他们对万物始基的探索却仍然在理性和感性之间徘徊,在他们理性的思辨中仍然回荡着感性的余响,黑格尔说:“思辨的水是按照精神方式建立起来的,不是作为感觉的实在性而揭示出来的。于是就发生了水究竟是感觉的普遍性还是概念的普遍性的争执”(《哲学史讲演录》第一卷,第184页)。这就是说,一方面作为哲学范畴,揭示世界本源性的“始基”——水,应当具有脱离感性的个别事物的普遍性、思辨性,亦即在高度抽象的思维层次上对世界整体的把握,但泰勒士的水“不管怎样仍具有其确定性或形式”,没有完全摆脱感性的个别,“在我们的心目中仍浮现着水的观念”(《同上》第185页)。于是出现了“水是普遍(无形式的)概念和它的存在的矛盾。”(《同上》第184页)这一矛盾一直是困惑希腊早期哲学的主题,其间爱菲斯的晦涩哲人赫拉克利特,虽然以他“深奥的思辨”发现了支配事物的“逻各斯”这一理性的,但他那“火是事物的始基”的本源论哲思仍然拖着一根光明的感性尾巴。

与此相反,在南意大利的毕达哥达拉斯学派,“他们不从感觉对象中引导出始基”,“他们所提出的始基和原因,是用来引导他们达到一种更高级的实在的”(《古希膜罗马哲学》第39页),他们认为数是万物的始基。这样,毕达哥拉斯学派在古腊哲学史上就开创了一种不是从感觉经验上升到普遍的理性概括,而是从某种抽象的概念下降到感性事物思想道路。毕达哥拉斯学派还了关于事物对立面的学说,他们认为对立面是事物本身固有的,它们共有十条,最重要的是有限和无限的对立。实质上“有限”与“无限”的对立又是西方哲学史上“理性”和“非理性”对立最初表述。因为按照毕达哥拉斯学派的学说,世界决不是某种无限的不可知的混沌,世界是可知的,它有某种固有的“秩序”、“结构”,而这种秩序和结构又服从数学的规律,也就是说“一切其它事物就其整个本性说都是以数目为范型的”,(《古希腊罗马哲学》第37页)数学在古希腊以及近代欧洲都被认为是表现人类理的最典型的。毕达哥拉斯学派在比较深入地研究数学的基础上还广泛地研究了天文学、声学和医学,并力图用这些科学成果来解释世界,因此我们可以把毕达哥拉斯学派称为古希腊第一个理性主义学派,而“理性”一词在它的原初意义上就是一种科学精神,理性主义就是主张用科学来理解和解释的哲学道路。

毕达哥拉斯学派在古希腊早期的壁垒中开辟了一条由抽象原则说明感性经验的理性主义道路,但理性主义的精神在毕达哥拉斯学派那里的程度仍然是很有限度的,因为他们关于数量的抽象也还没有完全剥离诸如“卵石数”那些可以触摸的感性质。只有发展到爱利亚学派时,希腊理性才找寻到她的“纯粹思维”的圣地,造成了与感性经验的对立,关于这一点列宁在古希腊哲学时曾经指出:“什么是辨证法?”“‘我们在这里’(在埃利亚学派中)发现了辩证法的开端;同时还发现了思维与现象或感性存在之间的对立。”(《哲学笔记》第276页)

爱利亚学派的祖师巴门德尼把哲学分为两类,一类是关于意见的哲学,一类是关于真理的哲学。关于意见的哲学就是在感性事物中去寻找万物本源的认识道路,巴门尼德认为这条道路给人们提供的知识是不确定的、不真实的。所以他劝告人们要离开这条道路:“要使你的思想远离这种研究途径,不要遵循这条习惯的道路,轰鸣的耳朵以及舌头为准绳,而是要用你的理智来解决纷争的辩论。”(《古希腊罗马哲学》,第50-51页)而关于真理的哲学就是运用理智思索“存在”的理性哲学,这种哲学给人提供的知识是确定的、真实的,因而是存在的,而“非存在物的存在则不可能”(《同上书》第51页)。爱利亚学派可以说是古希腊早期比较彻底的理性主义学派,它们的重大特征是追求知识的理性确定性,反对感性事物的个别性、不确定性。

但是应当指出,“理性”一词在原子论哲学先驱阿拉克萨戈拉那里是作为事物运动变化的原因使用的。按照阿拉克萨戈拉(种子论)的观点:理性(奴斯Nous,即心灵)是一种更精细的种子,由于它的作用,造成种子的旋涡运动,使一些种子结合,另一些种子分离,最后形成世界万物的运动变化。“理性”在阿拉克萨戈拉的哲学中是作为运动原理使用的,而“不是从外面安排世界的精神实体。”(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一卷,第343页)这种原理被德谟克利继承并改造构建成了原子在虚空中运动的原子论哲学。在原子论哲学中,“理性”采取了与感性对话的形式,触及到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的关系。德漠克利特认为昧的认识(即感性认识)只能认识事物的现象,只有真理性认识(即理性认识)才能认识事物的本质,从而确定了理性在认识论上的地位。

继爱利亚学派之后,以普罗塔哥拉为首的智者哲学又在希腊大地崛起,智者哲学与爱利亚学派的理性主义正相反对,他们把感觉经验的可靠性绝对化,到处散布相对主义的哲学观念。他们打着“人是万物的尺度”的感觉主义旗帜,严重地动摇着各种知识的确定性,认为一切知识都以主观的感觉为转移,正象“风对于感觉冷的人是冷的,对于感觉不冷的人是不冷的”一样。

与智者哲学相对立的是苏格拉底。苏格拉底站在智者的起点上,但却沿着与智者完全相反的道路,力求从思维的角度把握人,主张到“心灵世界”中去探求真理。在他与人讨论“什么是美德”时,苏格拉底引导人们脱离智者所铺设的感觉主义的相对论路轨,坚持理性的指引,追求知识的确定性,他认为“对于美德”,“不论它们有多少种,而且如何不同,它们都有一种使它们成为美德的共同本性。”(《古希腊罗马哲学》,第153页)这就是概念的确定性。

苏格拉底所揭开的哲学篇章,在柏拉图那里得到了纵深发展,柏拉图在苏格拉底概念论的基地上,构筑了理念的哲学大厦。柏拉图的理念论完成了对智者哲学的批判,重新确立了思想在发挥哲学功能上的权威,正如黑格尔所说:“柏拉图的学说之伟大,就在于认为只能为思想所填满,因为思想是有普遍性的,普遍的东西(即共相)只能为思想所产生,或为思想所把握,它只有通过思维的活动才能得到存在。柏拉图把这种有普遍性内容规定为理念。”(《哲学汉讲演录》第二卷,第195页)为了把握理念、结构理念,柏拉图制定了他的“辩证法”,柏拉图的辩证法当然“不是把观念型混乱的那种智者派的辩证法,而是在纯概念中运动的辩证法,是逻辑理念的运动。”(《同上》,第199页)甚至柏拉图的“灵魂不死”也是旨在确认思维的内在本性,高扬理性的权威:他认为理性是灵魂中的最高部份,逻辑力量是灵魂的最高属性。人的认识只不过是人的肉体降生尘世后灵魂对理念世界的回忆。感性经验虽然能够刺激引起这种回忆,但感性经验又是人的认识的严重障阻,只有清除了感觉的杂念人才能达到对真理的认识。柏拉图哲学不仅系统地阐述了理性主义的本体论而且也系统地阐述了理性主义认识论,在柏拉图哲学体系中真、善、美与理性天然合壁成为光照上千年的西方哲学的理性之源。

但是柏拉图并没有完成古希腊哲学理性主义的建构,困难在于理念与具体事物的关系。这种关系始终是困惑柏拉图哲学的难题,尽管柏拉图艰苦求索,但毕竟未能步入真理的堂奥。

亚里多德哲学是古希腊理性主义的顶峰,因为这位百科全书式的学者在古希腊哲学史上建构了一个宏伟的思辩哲学体系,它“思辨地考察一切,把一切转变为思想”。亚里斯多德哲学体系的重大特征是处处关心确定的概念,把理性主义对事物确定性的追寻提高到哲学本体论的高度于以思辨的把握,把精神和的个别方面的本质,以一种简单的方式,高度概括成一系列理性原理。亚里斯多德以他开阔的哲学视野注意到宇宙中的全部事物和现象,然后把它焦结在“存在是什么”这个聚光点上,“存在之所以为存在”的理性本体。亚里斯多德的本体论哲学牢笼万象,集古希腊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之大成,然而在本质上它却是理性主义的,这正如黑格尔所说:“人们可以说,亚里斯多德是一个完全的经验主义者,并且是一个有思想的经验主义者。”“但是他的经验是全面的,就是说,他没有漏掉任何细节,他不是抓住一个规定,然后又抓住另外一个规定,而把把它们同时把握在一起……经验的东西,在它的综合里面被把握时,就是思辨的概念。”(《哲学史讲演录》第二卷,第308页)而“亚里斯多德只谈理性而不是理性的一个特殊的性质。”(《同上书》,第301页)可以这样说,古希腊的理性主义在亚里斯多德的“主动理性”中臻于极至,在此以后古希腊理性就日渐衰颓,虽然其间也有伊壁鸠鲁和斯多亚学派延续着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的对立,然而那也只是微淡的落霞了。

二、理性的异变和复归——中世纪的理性神学与启蒙的理性

亚里斯多德哲学把希腊理性发展到了顶峰,在他的哲学中人类的理性与世界的本质到达了形而上学划一整合的相通,柏拉图和亚里斯多德的理性主义使真、善、美融合为一,理性不仅肩负着解释宇宙的意义,也负载着解释人类生活、精神生活的意义。虽然古希腊的理性主义极力用科学来解释世界,但在古代科学发展水平还不足以解释心灵的构造、不足以解释灵魂(即精神)与物质的关系,一句话:型不清理性的真正本质和奥秘所在。随着古代社会的衰落、奴隶制日益腐朽、社会激剧动荡的现实使人们对同一个世界和同一的社会现实产生了不同的基本根本相反的看法,许多人对传统哲学发生了怀疑,对理性的作用和功能产生了动摇,于是在古希腊的晚期和罗马时代各种主义哲学、神秘主义哲学应运而生。这些怀疑主义和神秘主义与在罗马帝国晚期崛起的宗教意识合流,造成了西方哲学发展史上希腊性的异变。宗教哲学家利用和歪曲亚里多斯德哲学论证神的存在、上帝的存在。人类的理性被上帝褫夺异成了上帝的理性,上帝成了真善美的化身和宇宙的本体,正如圣·奥古斯丁所说:“至高、至美、至能;无所不能;至仁、至义、至隐,无往而不在;至美、至坚、至定,无所执持,不变化而变化一切,无新无故而更新一切。”(《忏悔录》卷1第4节)随着上帝的理性化,“中世纪把意识形态的其它一切形式——哲学、、法学,都合并到神学中,使它们成为神学中的科目。”(《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251页)理性神学把哲学变成了它的婢女,哲学成了经院哲学,成了为宗教神学服务的工具。而人,由于被褫夺了理性,成了仅仅拥有感性原欲的动物被放在理性神学的祭坛上煎烤。“purgotorio”(在但丁《神曲》里译作‘净界’)是指人死后的涤罪之所。中世纪时代,所有的人死后都要在这里清洗,然后才能升入天堂。上帝挥着理性鞭子,抽打痛苦的人。著名学者房龙把中世纪称为“一座包罗万象的精神和智力的监狱”,马克思则称它为“精神动物的王国”。因为理性的异变在一方面使上帝拥有了全部理性,而人只配受非理性——“信仰”所支配。不管怎样荒谬的东西只要是上帝的旨意,人就不得不信仰,“正因为荒谬,所以我才信仰”这是中世纪宗教哲学的格言。虽然在经院哲学内部也有唯名论和实在论的争论,从某种角度反射出人类理性之光,但作为意识形态的总体,它们仍然皈依宗教神学,是理性神学的分流。

理性的异变造成了理性和信仰的二元分。但这种二元分裂绝不是永恒的命数,因为既然上帝的理性本来就是人的理性的产物,那么上帝的理性在本质上也不会高出人的理性。理性和信仰的分裂在人的思想情感中产生了巨大的痛苦(因为真正信仰,坚定的信念必定立足于的理性之上),痛苦的折磨会促使本来具有理性的人深刻思索:世界究竟有没有上帝?上帝的理性究竟是从哪里来的?它是否是万能的?既然上帝是至善的,它就不会造出有罪的人类;既然上帝是全能的,它也就会消灭人间的罪恶……一连串的思考和探寻必然会萌动人类理性的复苏,人类的理性决不会无条件向上帝永远臣服,克服理性的异变,重新树立人类理性权威,这里的和逻辑的必然。

随着生产力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十四、五世纪开始在封建内部生长和发展起来。反映在意识形态上,人类理性必然向宣战,人类必然要从上帝那里夺回来属于自己的理性。十六世纪初,德国爆发了以马丁·路德为首的宗教改革运动,严重的打击和动摇了作为封建势力基础的天主教统治。这次宗教改革的实质是人类理性对信仰的公开反叛。路德将圣经从拉丁文译成德文,并主张教徒可以根据自己的理解释圣经。这样就使普通人的理性获得了解释圣经的权利、反对盲目的信仰,使理性成为一切宗教论争的最高裁夺者。恩格斯对路德宗教改革的评价很高,称为欧洲资产阶级与封建势力的第一次决战。

与路德宗教改革相呼应的是哥白尼的太阳中心说在科学中引起的革命,哥白尼革命的本质仍然是理性对信仰的反击,因为在中世纪长期统治人们思想的是“亚里斯多德——托勒密”的地球中心说,这种学说显然没有经过科学论证,支持它的是人们的经验习惯和非理性的信仰,宗教利用它为神学作论证。哥白尼的学说是对神学宇宙观的大胆挑战,是人类理性呼唤科学精神的呐喊。继哥白尼之后,伽利略进一步把观察、实验、假设、归纳、演绎等综合为系统的实验科学,为人类理性对信仰的反击构筑了强有力的科学阵地。

如果说马丁·路德的宗教改革揭开了理性向信仰反击的序幕,那么由意大利人文主义运动开始到十八世纪法国哲学则把这幕理性反击信仰的斗争推到了高潮。如果说在人文主义者那里信仰开始败退,但毕竟还有它的阵地(因为许多人文主义者都主张“天启真理”和“理性真理”平分秋色),那么到了十八世纪启蒙学者那里信仰就遭到惨败。以狄德罗为首的一群“战半的无神论”者摧毁了信仰的最后一批阵地,使理性获得了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胜利进军。德国著名哲学家卡西勒在《启蒙哲学》一书中说:“当十八世纪想用一词来表述这种力量的特征时就之为“理性”。“理性”成了十八世纪的汇聚点和中心,它表达了该世纪所追求并为奋斗的一切,表达了该世纪所取得的一切成就”(《启蒙哲学》第3-4页)。在这个世纪中,一切都必须在理性的面前为自己存在辩护或者放弃自己存在的权利,我们把这个的理性称为启蒙时代的理性。

文艺复兴和启蒙时代的理性的重大特征首先是把矛头指向盲目信仰和崇拜权威的蒙昧的主义,提倡科学,大胆思索,鼓励人们对宗教经典和神学教条大胆怀疑。意大利人文主义者微末斯说,人有“一个充满了智慧、精明、知识和理性的心灵,它足智多谋,单靠自己便创造出了许多不起的东西。”法国启蒙学者孟德斯鸠认为,我们的心灵生来就是为了进行思索,即为了理解事物的。但人类理性在长时期被剥夺了它的合法权利,现在根据启蒙学者的观点,既然理性是人类心灵的自然性质、必然性,因此人性有权恢复这种自然能力。法国人文主义者蒙台涅则以怀疑论为武器,号召人们大胆思索,反对一切教会权威,从宗教神学那里夺回人类的理性。

其次,文艺复兴和启蒙时代的理性主义者还论证了理性的基础、功能和作用,认为客观世界是理性认识的对象,而不是信仰的对象,科学是发挥理性作用的工具和方法,科学对自然本质的认识和的发现会使人们在理性上获得真理,行动上获得自由。因此,启蒙思想家们企图在一切领域贯彻科学精神和方法,锻造人们支配自然的武器。

第三,从道德伦理方面启蒙思想家肯定个人的存在和价值,反对宗教神学把人当做只有原罪的宗教奴婢,他们提出的口号是:“我是人,凡是人的一切特性我都具有”。因此,启蒙思想家所主张的理性在本质上又是一种人本主义思想,这种人本主义思想在伦理上反对宗教道德,在现实生活中反对禁欲主义。

但是,启蒙思想家的理性主义又不可避免打上他们那个特有的局限性,这就是第一,他们把反映自身生活时性绝对化,鼓吹一种超时代、超民族、超文化的抽象理性,把在历史中变化着的理性僵化;第二,启蒙思想家宏扬人的理性是为了反对神恩和天启;但为了抗衡宗教的禁欲主义又要伸张人的感性,抬高人的原欲。这样,在理性的感性之间必然造成一种冲突,这种冲突孕育着、产生着理性自身的内在分裂。

三、理性的内部分裂——经验理性与天赋理性

与启蒙理性形成的同时,理性在世界观上又萌生和发展着一种内部分裂,这就是经验理性与天赋理性的对立。

经验理性是由经验论哲学揭橥的一种理性思潮,这种理性的生成和发展是与经验论哲学共命运的。而经验哲学又是西方古典理性主义的一支劲旅,它是西方古典理性又必然在经验的基础上发生。西方古典理性主义从柏拉图、亚里多德到中世纪的神学都着重于人类认识过程中理性成分,因为那时哲学的重点构筑本体论的哲学大厦,哲学研究偏重于、抽象的逻辑思辨,对人类认识中的经验成分的探索虽然在不同的哲学家那里有所侧重,但从总体上来说相对地显得薄弱。

随着生产力和近代的发展,西方古典理性主义对理性的来源和基础的研究倾注了更多的关注,开辟了认识研究的新方向。于是随着关于认识的来源、范围和客观有效性等方面的深入研究形成了两种根本对立的观点和体系,这就是经验论和唯。

经验论主要产生于英国,这不仅因为英国是近代自然科学的发样地,而且在哲学上它又有唯名论的历史传统。英国经验论在本质上是一种经验理性,这就是说它企图用经验来界定理性的范围,把理性的涵蕴封闭在经验的范围之内,洛克有一句名言:“凡是在理智中的,无一不是经验中”。洛克的这句话是经验主义的旗帜和口号。经验主义理性观在大卫·休谟那里发展到了顶峰。休漠以理性思维的轴心观念——因果观为突破口,否证原因观念源于理性演绎,从而全面地向唯理论发动攻击,证明因果性只是人们的一种习惯性联想,它的本质是人的心灵对前后相继事物的经验的习知。有的研究者认为经验是根本反对理性的思维的功能的,这并非是经验论的真正本质。事实上,英国经验论者也在大力张扬理性的能力。经验论的创始人培根就认定哲学的本质是一种理性的劳作。它研究的是由感觉印象而来的抽象观念。但是培根更强调感觉经验在认识中的作用。认为人的理性对感觉经验的整理只是一种人人具有的从感觉经验中的知解能力;甚至休谟也不完全否定理性的作用,只是否府理性的作用于高于感性,他的名言“理性是激情的奴隶”集中涵括了经验主义理性观的要义。

英国经验论从培根、霍布斯经洛克、贝克莱到休谟的历史发展,深入地论证了感觉经验在人类认识中的作用,从一个方面大大拓展了西方古典理性主义的内涵。但是由于经验论固守经验的壁障,无法解决人类认识的普遍必然性、科学有效性和逻辑确定性的,经验理性论又必然是一种片面的理性论。

经验理性论所遗留的理论空间由大陆唯理所填补。大陆唯理理论由笛卡尔揭开序幕,中经伯朗士、斯宾诺莎、莱布尼慈等人,形成一种相对完整的系统,也曾经有一种哲学史观点认为大陆唯理论是完全否定经验在认识过程中的作用的,这同样乖离了大陆唯理论的理论实质。事实上,大陆唯理也承认经验在认识过程中的作用。笛卡尔在论述观念的来源地指出有一种观念来自经验世界,斯宾莎则认为“真观念”必定与外物相符。莱布屁兹走得更远,他指出理性观念只有在感性经验的刺激下才能产生。问题的症结在于唯理论者认为感觉经验所提供的知识是个别的、只具有或然性,感觉经验无法提供普遍必然知识,无法确保知识的逻辑确定性,因此感性知识不能称为科学知识。知识的普遍必然性和逻辑确定性不能在感性中寻求,只能在理性中寻求,笛卡尔提出“普遍”的原则,发现“我思故我在”的第一原理其旨意也无非是说明必须以“理性”作为判断真伪的唯一尺度,只有理性才能提供科学知识的逻辑确定性、普遍必然性、科学有效性。因为理性的功能是发现统一性,只有把人类的所有知识放在理性的尺度上重新校正才能形成真理的体系。

但是理性如何保证知识的普遍必然性和逻辑确定性呢?唯者认为理性这种能力不能来自感觉经验,而只能是一种天赋能力。笛卡尔认为理性的这种天赋能力在观念系统中产生一种“天赋观念”,这是一种最重要的观念。斯宾诺莎则认为理性的天赋能力获得与外部对象必然相结合的“真观念”;莱布尼兹则认为“天赋观念”早就潜藏于人的理性之中。所以我们可以把唯理论者所揭橥的与经验理理相对立的“理性”称为天赋理性。

“天赋理性论”着重考察人类认识过程中的逻辑成分,从另一个面揭示了人类认识的本质特征。但是“天赋理性”论由于轻视感觉经验的作用,无法确保知识的客观有效性和拓展知识的新领域,它同样是一种片面的理性观。

无论是经验理性论,还是天赋理性论都同样重视论,把它们各自带有片面性。经验理性论着重归纳法,主张认识必须从感性经验上升到普遍原则;而天赋理性论则重视演绎法主张认识必须从普遍原则出发下降到经验世界。

经验理性论和天赋理性论在近代欧洲史上,长期争斗角逐,但由于其自身固有的片面性,在上必然走到绝境。

四、批判理性——康德的理性观

西方古典理性主义内部经验理性论和天赋理性论的对垒,到了十八世纪末,双方都濒临绝境,无法再在自身的轨道上继续。哲学运演的内在逻辑必然要求会合经验理性和天赋理性的历史分流,寻求逃脱困境的出路。康德哲学这时应运而生。康德高举批判理性的大旗把经验理性和天赋理性融合在自己的哲学体系中,全面探索及形而上学能够成立的条件,他说“哲学的对象,乃是寻求理性用来获得关于事物的真正知识的种种原理。”(《康德哲学原著选读》第257页)他认为一切科学知识必定从经验开始,但不能从经验中发生,形成科学知识还有赖于人类思维主体的先天条件,这就是构成一切知识的先天形式。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一书分“先验感性论”、“先验论”和“先验辩证论”三部分全面细致地探索了人类认识的先天形式,在西方古典理性主义面临的绝境中发动了一场哥白尼式的哲学革命,喊出了“人为自然立法”的口号,进一步弘扬了人类理性的伟大功能。

但是,康德哲学又是一个矛盾体,他的批判理性论在考察、,分析人类认识能力的过程中,一方面综合了经验理性论和天赋理性关于人类认识探索的优秀成果,在人类认识史上建构了一座以理性为中心的主体论认识大厦。但另一方面又在这种分析、批判中发现了人类理性能力的限度,动摇了人类理性的权威,为信仰留出了地盘。

康德认为人的认识是由感性进到知性,再由知性进到理性的过程,感性和知性只能解决现象,至于在现象之后的本体则是理性认识的对象,因为理性的本性就是超越现象去探索更深的条件和根本,把握世界的绝对总体。但是理性自身是否具有这种能力呢?康德认为理性本身没有赖以把握世界绝对总体的思维工具,只能借助知性的范畴去追求理念,认识“物自体”。但是,康德认为一但理性这样操作时,必然陷入“先验幻相”,产生二律背反,理性最终无法确证什么,无法认识世界的本体。“物自体”不可知是康德为理性设置的一道不可超越的屏障,在这道屏障前康德举起了理性批判的鞭子,指责它的不能和背叛:“理性在我们的求知欲最年重的一件事上不仅遗弃了我们,而且以假象迷惑了我们,终于欺骗了我们,我们还有什么理由信任它!”(《西方哲学原著选》下卷,第242页)这样,康德在完全他的哥白尼式的哲学革命后,又以一种更加尖锐的方式使理性重新陷入了困境。康德的理性怀疑论最终动摇了人类理性的至上性、绝对性,否证了理性的无条件的认识能力,为信仰和非理性主义洞开了哲学之门。

五、思辩理性——黑格尔的理性观

康德虽然在经验理性论和天赋理性论都面临绝境以哥白尼式的哲学革命挽救了西方古典性主义的生命,但又以他理性的先验幻相使西方古典理性主义遭致新的困厄。在康德之后,费希特举起了康德的旗帜,希图重新救活西方古典理性主义。这场批判运动最终延续到黑格尔。在黑格尔那里西方古典理性主义完成了它的历史大综合,产生了这种理性主义最后一种包罗万象的形态——思辨理性论。

黑格尔认为康德的批判理性之所以使理性重新陷入困境原因在于康德割裂的理性与现实的关系,使理性与现实处于不可调和的冲突与分裂之中。康德认为人类的理性只能认识和把握存在的现象而不能认识和把握存在的本质,这就把现象和本质对立起来,认识论和本体论对立起来,造成理性和现实的冲突,思维此岸不能达到自在之物的彼岸,自在之物对人说来始终是一个永恒的谜,不可知的黑洞。黑格尔认为,康德之所以产生这种的错误在于他没有最深刻的发掘人类思维功能的内在统一性,只留在思维的较低阶段——知性领域。没有上升到把握全部现实的思辨理性。黑格尔的思辨理性则力求在最深的层次上把握全部现实的内在统一性,他说:“哲学的最高目的就在于确府思想与经验的一致,并达到自觉的理性与存在事物中的理性的和解”(《小罗辑》,第43页)。为了达到理性与现实的和解,必须思辨地考察理性,康德认为理性在认识世界本质时产生矛盾,陷入二律背反,是理性自身具有的“先验幻相”,这说明世界的本质,一切事物的最高统一是不能被理性把握的,得出了不可知的结论,黑格尔的思辨理性则认为理性在认识世界时陷入矛盾正表明理性把握了世界的本质,“思辨的思维在于思维把握住矛盾并在矛盾中把握住自身”(《逻辑学》下卷,第7页)。因此只有思辨理性立足于“从对立面的统一中把握对立面”才能使思维把握全部现实,从而克服康德哲学中“现象”与“自在之物”之间不可逾越的鸿沟,黑格尔指出“康德只走到半路停住,因为他只理解到现象的主观意义,于现象之外去坚持着一个抓本质,认识所不能达到的物自身。殊不知直接的对象世界之所以只能是现象,是由于它自己的本性有以使然,当我们认识了现象时,我们因而同时即认识了本质,因为本质并不存留在现象之后或现象之外”(《小逻辑》,第276页)。克服现象与本质的分裂,使它们在对立统一中得到理解是黑格尔批判康德的突破口,可以说黑格尔在批判康德的所有形而上学命题时都发挥了深刻的思辨精神,阐明了他的辩证法。辩证法使黑格尔全面而深刻地揭示了思维的能动性和它内在的统一功能,这种统一功能所各种知识吸收入理性的形式之中,使黑格尔在西方哲学史上建构了一个庞大的思辨理性体系。这个思辨理性体系以思维和存在的统一为轴心把哲学本体论和认识论结合起来,达到了本体论、认识论和逻辑学三者的同一。为了达到这种同一,黑格尔运用了逻辑与一致的哲学把西方古典理性主义的优秀成果全部融合在自己的哲学体系之中,使西方古典理性主义归结为纯粹思想,即世界理性的逻辑运动,而世界历史也就是一部理性的历史。

但是,黑格尔这一切思维操作都是立足于唯心论的基础之上的,他在批判康德时一方面宏所了理性思维的辩证功能,另一方面又把理性思维的能力片面吹胀、膨涨,抬到包罗一切的绝对境地。在他的思辨理性体系中,他企图把历史上一切哲学派别唯心主义化,化成完全脱离物质的观念。甚至有感性肉体的人在黑格尔哲学体系中也变成了纯粹精神的东西,马克思曾一针见血地指出黑格尔的思辨理性是一种“无人身的理性”。这种思辨理性体系虽然一方面宣称把全部现实包溶于自身之内,但在最终意义上却远离了现实,变成了一种空中楼阁,虚无飘渺的云烟。虽然黑格尔哲学完成了西方古典理性主义的大综合,但由于它那不良人间烟火的醉熏熏的思辨又必然敲响西方古典理性主义的晚钟,恩格斯在《费尔巴哈与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一书中说:“一般讲,哲学是由黑格尔完成了:一方面,因为他的哲学体系用是集以往的哲学全部之大成;另方面,因为他本人——虽然是不自觉地——给我们指出了一条走出体系的迷宫而达到真正切实认识世界的途径”。

结束语

西方文学理论论文第7篇

摘 要:本文从经济、文化、政治和“人”的角度对中西方权利观念差异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从中国权利观念落后的这一现状出发,用历史、政治与法学相结合的笔触对其进行了探讨。 论文关键词:权利 权力 权利观念 权利意识 自盘古开天地后,人类便在自己的土地上生生不息,在世代繁衍的自然规律支配下,形成了其赖以生存的社会。人类不断地从社会中获取自身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一切。一切的不满足是人类进步、社会发展的根源。人类不断地追求正向的生存所需和发展所需,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我们所谓的“权利”。正如上言,不满足的追求是社会发展的根源。同样,不满足的追求也是权利观念不断发展的根本动力。就权利观念而言,中西方在文明之始时是趋同的,这应该是由当时人类的趋同的低级追求决定的。然而历史总是单调而不乏戏剧性,严肃而又充满讽刺性,尽管中国文明在传播尤其是传承方面明显优于西方文明,但时至今日,中国的权利观念却落后了,而且落后了很多。原因何在? 一、就中西方权利观念对比而言,在古代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并无实质的差异。尽管两者都出现了有关权利的惊世之说,但那显然只是停留在“说”,并不为社会尤其是上层统治者所实质地接受。以文艺复兴为分水岭,西方的权利观念出现了飞跃式的发展。随之而来的工业革命更是使中西方的权利观念产生了根本的差异。 之所以说中西方权利观念差异之产生的标志是工业革命而非文艺复兴抑或启蒙运动,这是有原因的。当然笔者所说的权利观念是就一个社会意识而言,并且针对的是主流的社会意识。尽管詹姆士一世的“君权神授”在全国的一致声讨声中破灭,但那只是在英国,它不足以代表整个西方世界。故此,我们更不能将文艺复兴或启蒙运动中的上层思想家的觉悟看成当时的主流社会意识,自然,它们也不会成为新的权利观念形成的界碑。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同样,社会意识也为社会经济所决定。中西方权利观念之所以在长达千年的历史中是趋同的,其原因恰好是它们社会发展所依赖的经济基础在长达上千年的演变轨迹基本上是一致的。纵览千年史,无论是中国的小农经济,还是西方的庄园经济、城邦经济还是游牧经济,均不足以使其社会意识产生本质的差异。而资本主义经济的出现却改变了这一常态。 恰好又是因为“不满足”,西方人开始了欲望的征途,从事了一系列被后人嗤之以鼻的“殖民征伐”。当然,后人有后人的看法,前人有前人的观点。毕竟欲望是人存在的价值,我们谁能肯定自己的一些行为不为后人同样的嗤之以鼻呢?无独有偶,又一部分人的“不满足”驱使他们自己无限地逐利,农业、商业和手工业逐渐找到了契合点——“利”。至此,社会的阶级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资产阶级出现了,并迅速扩大。在社会经济急剧变化的时候,作为上层建筑的政治当然不能“独善其身”。资产阶级便利用大众的“不满足”登上了其神圣的权力之颠。要知道,资产阶级是冒险家,是赌徒,他们绝不会给他们的垫脚石以任何危及自身利益的所谓“权利”。然而人民大众毕竟是大众,只要他们中的一小部分人对自己的权利稍有斗争的觉醒,在那样一个激荡的年代,按理来说,他们便足以动摇资产阶级的统治。但人天生就是一个斗争与妥协的矛盾集合体,他们妥协了,维持着一种违背契约的平衡。 随着西方殖民的进一步扩张,其生产力远远满足不了巨大的市场需求。于是在18世纪60年代,工业革命便应运而生。资本主义经济实质是一种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所需的平等性与开放性明显地与经过妥协而产生的那种违背契约的均势格格不入。这种矛盾随着工业革命的深入资本主义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不断激化。当生产力不断发展,大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他们越来越感受到自身的正向利益所受保护的不确定性,这当然也包括一部分低层的资产阶级。于是,新的权利观念——平等、自由,便成为了社会的主流意识。也就是在此时,中国的权利观念落伍了。 而随着工业革命的进一步深入,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整个社会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资本主义社会形成了一个自由市场,而且是一个买方市场,公民能够自由地挑选国家领导人。”西方世界 的权利观念也不断地更新、发展,以趋完美。时至今日,无可否认的一个事实是,西方世界已经变成了这样一个人所梦想的世界——“在那里主权者和人民有唯一的共同利益,政治机构的一切活动,永远都是为了共同的幸福 ”。 正当西方的工业革命轰轰烈烈进行的时候,中国的小农经济却走上了顶峰。几千年的小农经济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自我封闭性,统治者牢牢地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之上,并推行一系列具有欺骗性的剥削政策,当然更多的是赤裸裸地压榨。由于长期被土地所束缚,农民形成了一种“逆来顺受”的带有浓重土地色彩的性格,而其权利观念也自然地停留在“生存”。尽管近代以来,中国的权利观念有了进步,但相对于西方一日千里的发展,其徘徊式的前进又显得太微不足道了。 二、任何一种社会意识的演进都不是偶然的,也不是由经济因素单独作用的结果。社会意识实质是个人意识的集合体,它是众多的具有相同或相似的意念的组合。而个人意识的产生,尤其是众多趋同的个人意识的产生必定不是巧合。个人必为社会中的人,一个人的成长也必为社会的种种所影响,在众多的影响因素之中,社会文化无疑是关键。故此,作为社会意识范畴的权利观念,其产生和发展必有其相应的文化背景。 中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历史,形成了一种相对稳定的封闭的文化。而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之中,以“三纲五常”为代表的儒家文化成为了主流的社会意识。尽管其在很多方面有其独特的积极意义,尤其是社会风尚;但无论是“三纲”,还是“五常”,我们都不难看出其一个潜在的东西,就是它们无疑全都是规定了你“应该怎么做”,而非你“有权怎么做”。当然,以上的仅为儒家的正统之言,而一家之言却固封了整个社会意识。当人们不愿面对现实而不得不借助宗教力量时,道、佛二教的无为思想、求仙之念、轮回之说、因果报应完全使广大百姓遁入了一个虚拟而又满足的空间。自然,百姓毫无异议,其朦胧的权利意识也悄然地被扼杀在“天堂”,一切微弱的权利观念也只有期待“来世”。 作为一个社会的文化基础,自然有其稳定性,尤其是在当大众都麻木地接受之后,任何一支力量都难以将之撼动。当然,在中国历史上也不乏有为“权利”而斗争的农民暴动,但那让人砰然心动的呐喊重复地止步于“生存”,对更高层的发展权,他们只能仰视,而政治权利仿佛成为了一个禁区,他们自然不敢越雷池一步。纵然有朱元璋、李自成等另类,但他们也只不过是沿着前人的足迹前行罢了,而广大百姓更是不敢有任何对“自然权利”之外的奢望。 没有阵痛就没有发展,而阵痛就意味着鲜血。在世界几千年的历史中,毫无例外地验证了一个经典的道理:任何一种社会意识的发展,必须经过社会文化的阵痛。笔者在前面便提出中国文化的传播尤其是传承明显地优于西方文化,其传承之完整乃世所罕见——显然其并未经过实质的阵痛。一种发展就意味着一种叛逆,其文化传承得越好,保存得越完整,则其文化发展的阻力就越大。而当一个社会的文化基础徘徊不前时,要其权利观念有长足的进步,难度可想而知。 西方文化的发展明显地具有间断性。一些文明古国的文化伴随其国家的衰亡几乎消失,留下来的也仅是一些散见的故事和徜徉于理想的学说。随着罗马文化的崛起,基督教的传播,西方文化才勉强地有所发展。但国邦林立和种族差异的现状使罗马文化在传播之始步履微艰。基督教地进一步传播使教会与其所在地的王权势力出现了矛盾,其权利之争加剧了文化内部的演变,直至后来的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等。 从整体上看,西方文化存在一个阵痛的历史之中。文化的阵痛,社会的急剧变革使其公民在对教会与王权均无可依附的情况下不得不更多地关注自我斗争的生存、发展权利的取得,更多地强调自我个性的追求与发展,这显然与强调“家庭、国家、民族”的中国式价值思维不同。“如果一个社会文化潜在地倾向于个人的应有或不可侵犯的利益、资格、能力或主张,即人的‘权利’所显示出的人的尊严和价值,并认为其能改进人的社会结合方式,增进社会的和谐,这种社会文化便会主张个人权利;反之,如果一个社会文化潜在地过度强调群体权利而抑制个人权利, 那么个人主张权利便会被认为是有损于群体权利而受到贬损。”这完全印证了中西方权利观念之差异的文化原因。 三、在谈到权利时,自然地要提及权力。在理论上权利和权力的主体都是公民。“权利实质就是被认为正当的权力”,而权力天生为权利而生,它之不过是公民权利让渡的结果,是公民为更好地行使权利而自动放弃的一部分力量。 权力的存在,是一个国家、一个政府存在的必要条件;权利则是公民在存在、发展中必不可少的正向价值。而权利与权力的总和是一个相对固定的整体,这就意味着两者在发展之中必处于一个此消彼长的状态。一个国家要强大到足以平内乱、抵外侮,就必须有强有力的中央政权,也就意味着其权力要足够的大。而一个国家要足够的文明、富强,则必须有一种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时至今日,我们所见到的最好的一种秩序无疑是法治。法律作为现实权力享有者的施政手段,首要的,它必为权力者维护权力强力服务;尽管它也作为权利的保护者,但其保护的软弱性决定了其根本不足以同前者相提并论。 权利与权力必须是在其社会政治中相互作用的。而一个社会的政治形态如何,能充分地反映其权利和权力的制衡状态,从而也影响着该社会的权利观念的形成与发展。纵观人类的历史,就政治形态而言,总体上呈现两种态势:人治与法治。人治的实质是权力的极大化和权利的极小化;法治的实质则是权利的极大化与权力的相对极小化。但就现实而言,法治顶多也不过是权利足够与权力抗衡的一种状态而已。 中国的历史实质是一部人治的历史。从夏至清都是赤裸裸的人治,后来的国民党政权也不过是人治的变种,而新中国建立后的一个相当长时间里,毫无疑问是人治。尽管我党在口号上宣称“主权在民”、“为人民服务”,但在一个缺乏监督的“一把手独断制”下,那也不过仅是口号而已。在一个人治的社会里,大众根本无法将自己的权利触角伸向任何一个禁区,历史上,其不断地反抗也不过是一种为生存疲于奔命而又为另一个人治利用的可怜的挣扎。而政治上的高压与另一个稍好人治的出现,使得其矛盾而又麻木地安于现状,故其权利观念裹足不前。 其实,西方进入法治社会的历史并不悠久。曾经一度照样是人治,还有比人治更荒唐的神治。直到以美国为代表的宪政制度的出现,权力之间得到有效的制衡,才使公民的以选举权为代表的一系列政治权利得到了保障。此时,权力者由权利者产生,并依照宪法忠实地为权利者服务;权利者在行使权利,尤其是在行使政治权利的过程中切实地感受到自己的国家主人的地位,其权利的观念意识便也有利质的飞跃,其权利观念也就远远摆脱了原始的 “生存权”,甚至是“发展权”的束缚。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在中西方社会里呈现了不同的态势。权力的绝对与否使其社会的权利观念产生了较大的差别。绝对的权利必将导致绝对的腐化。而在一个腐化的权力者的高压统治之下,公民的权利意识要么在沉寂中爆发,要么在沉默中死去。而纵观中国历史便不难看出,公民的权利意识出奇是在爆发之中死去,实却可悲,实却可怜。 四、在对比中西方权利观念之时,我们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人”。当一部法律出台时,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的人和西方的人的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西方人是在考虑如何更好地遵循,而中国人却是在苦思其漏洞;西方人把遵守法律看着是一种权利,而中国人完全把它当成是一种义务。由以上的一个经典,其中西方“人”的差异可见一斑。当然,人天生平等,自然不会有优劣之分。但不同社会之中的人其相应的体质、觉悟、观念等一系列的东西却有着巨大的差异。 在对比中西方人的时候,我们可以隐约感受到中国人似乎少了点什么东西,那应该是一种斗争意识吧,尤其是为权利而斗争的意识。尽管是大众的斗争才促使中国的朝代更迭,也勉强地推动着中国历史的发展。但我们应该看出,那完全是一种盲目的出自于人的本能的斗争。相对于中国人“长期沉寂——激烈斗争——再次长期的沉寂——再次激烈的斗争”的斗争模式,西方人的斗争特别是为权利的斗争则是持续的,时时而在的。他们并不以是否侵犯自己的权利底线为尺度,而是以是否触及自己的正当权利为标准。我们都知道,中国人是最讲究“权利与义务”的谐调。然而就是这样一个讲究谐调 的民族,至今也还不明白一个浅显而和谐的道理——“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 无论是中国人,还是西方人,其权利观念中最趋同的一项无疑是“平等”。平等本应基于出生,而人类的发展却出现了一个严肃而有荒唐的事:社会进步的最后,平等竟也需要强力的法律的保障。要知道,“法律的平等意味着,直到今日还意味着,在分配正义的意义上并非实质正义。即使是形式正义也仅是在彷徨中被加以贯彻。”故而,中国人在面对法律时既觉得可亲,又觉得陌生;西方人在面对法律时,虽然有发自内心的尊重和出于母性的呵护,但他们更愿意与真理为伍。这应该正是前面的那个经典的合理解释,也正是中西方人在权利观念上相异的又一重要原因,。结语、 社会当然不会因原因而变得可爱,其自然而又理所应当地会因结果而和谐。当人们在追寻原因的同时,也就意味着其人生或社会出现了较大的问题。然而,在许多时候,人潜在而又自然的本性驱使自己做出一个选择——逃避,使其不愿面对过去,自然地不愿面对原因,无论是悲伤,抑或美好。应该承认,只看结果是浅薄的,然而倘若能够生活在一个只有结果的社会,更确切地说,生活在一个没有问题,无须追寻所谓的“原因”的社会,却又是多么的厚重。分析中西方权利观念差异的原因,潜在地反映出了中国“权利观念”问题的存在,当然其解决也非一朝一夕所能办到的。但只要中国的经济,文化,政治和“人”持续发展,在可以想象的将来,那时在我们的社会之中不会有关于追寻“权利观念差异的原因”的声音,因为我们已最好。到那时,即便我们的后人都成了浅薄者,相信他们也会乐得其所的。当然,那也是笔者的终极最爱。 参考书目 谢鹏程:《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7月第1版,第67页。 (法)卢梭著、李常山译:《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商务印书馆出版社, 1962年12月第1版,第51页。 夏勇:《善待权利:实现法治的前提》,昆仑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第5页。 孙国华:《当代法理学理论的几个问题》,法制出版社,2009年11月第1版,第5页。 (德)鲁道夫•冯•椰林著、胡宝梅译:《法律与历史——论〈德国民法典〉的形成与变迁》,法律出版社,2009年5月第1版,第61页。 (德)罗尔夫。克尼尔佩著•朱岩译:《法律与历史》,法律出版社,2009年11月第1版,第5

西方文学理论论文第8篇

【关键词】 社会心理学;危机;认知主义;本土化

社会心理学的历史通常划分为三个时期,1908年到二战为学科形成阶段;二战到60年代为学科发展阶段;从60年代末期开始,社会心理学研究遭遇严重危机,反省和试图消除这种危机构成70年代以后社会心理学研究的主旋律。危机意识促使社会心理学共同体从研究主题的选择、主宰的方法偏好、理论模型的构造和研究的潜在假设等所有方面进行冷酷而全面的自我反思和检讨。西方社会心理学因此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开始全面的理智转型。或者说,在过去的20年中,西方社会心理学已经超越危机时期的苦闷,从研究程序、研究技术和理论构造到研究主题的拓展,从基础研究到应用研究等各个方面,都有突飞猛进的演化。

一、西方社会心理学的危机

1、当代西方社会心理学的危机是认知主义的危机

上世纪50年代后的社会心理学研究及其主要成果,如人际知觉与归因理论、认知一致性理论、认知不协调理论、社会比较理论等。走的都是认知主义路线。因此,50年代以后的西方社会心理学就是认知社会心理学,所谓当代社会心理学的危机更准确地说是社会心理学中认知主义的危机。

60年代中后期,受到波普尔的批判理性主义、库恩的范式论、现象学、解释学以及后现代哲学思潮的影响,社会心理学开始从某个个别的、具体的研究到核心认识论、方法论,对认知主义开始进行全面反省和深刻批判,认知主义在社会心理学中的主导地位开始动摇。80年代末后现代社会心理学、文化心理学的兴起,以及建构主义为其哲学基础的心理生态观的出现,昭示随着人们对社会心理学基本理论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当代西方社会心理学研究模式运用于重要的文化转向。

2、认知主义的危机是自然科学研究模式运用于社会心理学的失败

早期心理学以自然学科为自我发展的范式,在自然科学的统摄下,认知社会心理学长期以来将研究的重点放在“经验事实的积累”上,社会心理学纷纷遵照实证主义研究的范式:首先在观察基础上形成假设,再通过设计精巧的实验验证这些假设,得出的结论被作为规律性知识构成社会心理学理论体系的组成部分。这样做的直接结果一方面促进了社会心理学中的小型理论爆炸性的增长,一本普通的大学《社会心理学》教课书通常要涉及四五十个形形彼此相互独立的理论;另一方面由于忽视基本理论研究,导致社会心理学学科体系内部缺乏严密的逻辑联系,各种研究成果人言人殊,甚至相互矛盾……在诸多问题当中,使认知社会心理学遭受到了沉重的打击。

二、西方社会心理学的文化转向

当代社会心理学的危机经历两个发展阶段。从60年代末到70年代末属于危机的前期阶段,这一阶段的特点:一是几乎所有的社会心理学家都被卷入危机,在其中扮演着各种不同的角色,代表不同的认识,发出不同的声音;二是人们在有关批判的对象、目标、观点、对危机的反应等任何方面都形不成一致的意见,学科研究完全陷入混乱。当代社会心理学的文化转向正是这种反思的积淀。当代西方社会心理学的文化转向具有两个标志:

1、后现代社会心理学的纷争

当代认知社会心理学的危机,映射着后现代文化思潮的影响,甚至可以说“危机”本身就是以后现代文化立场审视认知社会心理学的结果。

后现代社会心理学首先意味着对认知社会心理学的全面解构:社会心理学的研究目的不再是对人的心理的“治疗”或“改造”,而是促成对人的心理学差异与心理局限的“理解”,促进人的心理的解放。心理学的研究不再热衷于去“证明”一个理论的“真”或“假”,因为在后现代语境中,理论根本不可能在真正意义上得到“证明”。后现代社会心理学致力于从文化、历史的角度对人的心理做出“解释”。

这种新的研究模式强调以人与他人、他物(包括社会、文化)之间内在、本质的构成性为几点:(1)要求以“现实的人”取代“抽象的人”作为社会心理学的研究对象;(2)强调心理的文化意义,拒绝接受“文化特权”“西方优越”与“种族中心主义”,坚持以平等的原则接受一切文化与个体心理差异;(3)以人与人之间的“对话”――互动过程研究取代传统心理学的认知中心;(4)重视理论的前构性;(5)主张用语义学、解释学的方法作为社会心理学研究方法的重要补充。

后现代社会心理学到目前为止还处于理论探索阶段,尚未形成比较成熟的理论体系,有关它对社会心理学研究和发展所产生或将会产生的影响也众说纷纭。但后现代社会心理学的思想、观念被越来越多的人解释也标志着社会心理学研究正在发生重要的文化转型。

2、“文化的”社会心理学兴起

如果说作为当代社会心理学文化转向的重要标志,后现代心理学还仅仅是表现为一种思想、观念形态,文化社会心理学则已经形成相对完备的体系,能够为文化转向提供更加翔实的研究资料。

从社会心理学学科内部的发展逻辑来看,文化社会心理学是试图消解认知主义危机的产物:从学科外部的影响来看,文化社会心理学是七八十年代印度、新西兰、土耳其等非西方文化传统的心理学界的本土化心理学研究及这一时期其他相关学科,包括科学哲学、语言哲学、临床心理学、文化人类学等的研究成果向社会心理学研究渗透的结果。与“认知的”社会心理学相比,“文化的”社会心理学的兴起意味着当代社会心理学研究的一系列重大转变。

“文化的”社会心理学认识到人的心理实质上是一种文化建构,在文化社会心理学中,文化与心理不再是两个相互分离、独立的要素,而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心理是文化投射,是文化对应物。

文化社会心理学完全是一种“文化的”视角,它颠倒了认知社会心理学的思维逻辑,将文化前置,将心理作为文化的延伸或对应物置于审视的地位。文化社会心理学要着重讨论的是,人的心理如何形成以及在何种程度是文化的表现?站在“文化的”立场,过去人们普遍接受的“西方”心理学研究模式不能被接受的,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文化社会心理学将研究重点导向心理学的“本土化”问题和个体在特定社会文化背景中的“社会化”问题,强调对心理学的文化内涵的理解、分析。

三、社会心理学文化转向的意义

西方心理学一直对文化存在着忽略,这种忽略很大程度上是与其个体主义倾向有关。个体主义把心理学的研究看成是个体心理的探讨。在意识与行为的研究中不是从个体所处的文化历史背景出发,而是从个体的角度,分析个体的内部动因和外在行为。这种社会心理学研究中的个体主义倾向排斥了文化因素的考虑,文化的研究由此为心理学家所忽略或拒绝。而文化的转向无疑对克服西方社会心理学中个体主义倾向有着积极的意义。

同时,西方社会心理学的文化转向可以促进心理学与社会文化的紧密联系,而同本土文化紧密联系的社会心理学更符合社会的需要,因此更具有实际效用。传统的西方社会心理学由于把追求的目标定位在一般的、抽象的、普遍适用的心理科学模式上,不考虑特殊文化条件对心理学的需要和要求,因而脱离社会生活的实际,成为一种纯学术追求。因此,紧密联系本土文化的实际,考虑本土文化的特殊需要,研究本土特殊文化条件下的人的心理特征应该是全球心理学工作者共同努力方向。

【参考文献】

[1] 王d,汪安圣.认知心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 彭运石,林崇德,车文博.西方心理学的方法论危机及其超越[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6.6(24)49-58.

[3] 王小章.社会心理学:从“现代”到“后现代”[J].浙江社会科学,1997(2).

[4] 郭慧玲.“危机”与“脱危”:西方社会心理学近期发展[J].甘肃社会科学,2015(2)51-54.

西方文学理论论文第9篇

一、西方古典理性主义的源头——希腊理性

哲学在本质上是理性的事业。当西方哲学史上第一个哲人泰勒士宣布“水是万物的始基”时,泰勒士就在运用他的理性,“水是万物的始基”这个判断无疑地是一个理性判断。因为在这个判断中不仅包涵一个抽象的能够作为哲学范畴的概念——“始基”,而且潜涵着一种认识论基础和秩序:世界上存在着无数的物体、事物,这些物体和事物的总和构成一个整体世界,这个整体世界是无限多样的统一,它统一的基础是水,水是构成一切事物的原因与产生一切事物的本源。“水是万物的始基”是泰勒士千百次观察分析个别的具体事物,并对感觉经验进行了一系列抽象概括的结果。因此这一判断集中表现了人类思维的统一性、超越性,揭示了事物的普遍性、齐一性。而这也正是人类理性思维的基本特征、哲学的基本特征,正如黑格尔说:“什么地方普遍者被认作无所不包的存在或什么地方存在者在普遍的方式下被把或思想出现时,则哲学便从那里开始。”(《哲学史讲演录》第一卷,第93页)可以说“水是万物的始基”这一判断扬起了希腊理性的第一面旗帜,从此以后相信理性可以洞见和把握世界的本源就成为古希腊早期哲学的纯朴信念,哲学抛弃了希腊远古关于天地生成的非理性的信仰和梦幻似的传说,沿着追踪世界本源的理性之路向前发展。

但是,无论是在泰勒士,还是在泰勒士所属的伊奥尼亚学派诸先哲那里,他们对万物始基的探索却仍然在理性和感性之间徘徊,在他们理性的思辨中仍然回荡着感性的余响,黑格尔说:“思辨的水是按照精神方式建立起来的,不是作为感觉的实在性而揭示出来的。于是就发生了水究竟是感觉的普遍性还是概念的普遍性的争执”(《哲学史讲演录》第一卷,第184页)。这就是说,一方面作为哲学范畴,揭示世界本源性的“始基”——水,应当具有脱离感性的个别事物的普遍性、思辨性,亦即在高度抽象的思维层次上对世界整体的把握,但泰勒士的水“不管怎样仍具有其确定性或形式”,没有完全摆脱感性的个别,“在我们的心目中仍浮现着水的观念”(《同上》第185页)。于是出现了“水是普遍(无形式的)概念和它的存在的矛盾。”(《同上》第184页)这一矛盾一直是困惑希腊早期哲学的主题,其间爱菲斯的晦涩哲人赫拉克利特,虽然以他“深奥的思辨”发现了支配事物的“逻各斯”这一理性的规律,但他那“火是事物的始基”的本源论哲思仍然拖着一根光明的感性尾巴。

与此相反,在南意大利的毕达哥达拉斯学派,“他们不从感觉对象中引导出始基”,“他们所提出的始基和原因,是用来引导他们达到一种更高级的实在的”(《古希膜罗马哲学》第39页),他们认为数是万物的始基。这样,毕达哥拉斯学派在古腊哲学史上就开创了一种不是从感觉经验上升到普遍的理性概括,而是从某种抽象的概念下降到感性事物思想道路。毕达哥拉斯学派还研究了关于事物对立面的学说,他们认为对立面是事物本身固有的,它们共有十条,最重要的是有限和无限的对立。实质上“有限”与“无限”的对立又是西方哲学史上“理性”和“非理性”对立最初表述。因为按照毕达哥拉斯学派的学说,世界决不是某种无限的不可知的混沌,世界是可知的,它有某种固有的“秩序”、“结构”,而这种秩序和结构又服从数学的规律,也就是说“一切其它事物就其整个本性说都是以数目为范型的”,(《古希腊罗马哲学》第37页)数学在古希腊以及近代欧洲都被认为是表现人类理的最典型的科学。毕达哥拉斯学派在比较深入地研究数学的基础上还广泛地研究了天文学、声学和医学,并力图用这些科学成果来解释世界,因此我们可以把毕达哥拉斯学派称为古希腊第一个理性主义学派,而“理性”一词在它的原初意义上就是一种科学精神,理性主义就是主张用科学来理解和解释自然的哲学道路。

毕达哥拉斯学派在古希腊早期自然哲学的壁垒中开辟了一条由抽象原则说明感性经验的理性主义道路,但理性主义的精神在毕达哥拉斯学派那里发展的程度仍然是很有限度的,因为他们关于数量的抽象也还没有完全剥离诸如“卵石数”那些可以触摸的感性质。只有发展到爱利亚学派时,希腊理性才找寻到她的“纯粹思维”的圣地,造成了与感性经验的对立,关于这一点列宁在研究古希腊哲学时曾经指出:“什么是辨证法?”“‘我们在这里’(在埃利亚学派中)发现了辩证法的开端;同时还发现了思维与现象或感性存在之间的对立。”(《哲学笔记》第276页)

爱利亚学派的祖师巴门德尼把哲学分为两类,一类是关于意见的哲学,一类是关于真理的哲学。关于意见的哲学就是在感性事物中去寻找万物本源的认识道路,巴门尼德认为这条道路给人们提供的知识是不确定的、不真实的。所以他劝告人们要离开这条道路:“要使你的思想远离这种研究途径,不要遵循这条习惯的道路,轰鸣的耳朵以及舌头为准绳,而是要用你的理智来解决纷争的辩论。”(《古希腊罗马哲学》,第50-51页)而关于真理的哲学就是运用理智思索“存在”的理性哲学,这种哲学给人提供的知识是确定的、真实的,因而是存在的,而“非存在物的存在则不可能”(《同上书》第51页)。爱利亚学派可以说是古希腊早期比较彻底的理性主义学派,它们的重大特征是追求知识的理性确定性,反对感性事物的个别性、不确定性。

但是应当指出,“理性”一词在原子论哲学先驱阿拉克萨戈拉那里是作为事物运动变化的原因使用的。按照阿拉克萨戈拉(种子论)的观点:理性(奴斯Nous,即心灵)是一种更精细的种子,由于它的作用,造成种子的旋涡运动,使一些种子结合,另一些种子分离,最后形成世界万物的运动变化。“理性”在阿拉克萨戈拉的哲学中是作为运动原理使用的,而“不是从外面安排世界的精神实体。”(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一卷,第343页)这种原理被德谟克利继承并改造构建成了原子在虚空中运动的原子论哲学。在原子论哲学中,“理性”采取了与感性对话的形式,触及到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的关系。德漠克利特认为昧的认识(即感性认识)只能认识事物的现象,只有真理性认识(即理性认识)才能认识事物的本质,从而确定了理性在认识论上的地位。

继爱利亚学派之后,以普罗塔哥拉为首的智者哲学又在希腊大地崛起,智者哲学与爱利亚学派的理性主义正相反对,他们把感觉经验的可靠性绝对化,到处散布相对主义的哲学观念。他们打着“人是万物的尺度”的感觉主义旗帜,严重地动摇着各种知识的确定性,认为一切知识都以主观的感觉为转移,正象“风对于感觉冷的人是冷的,对于感觉不冷的人是不冷的”一样。

与智者哲学相对立的是苏格拉底。苏格拉底站在智者的起点上,但却沿着与智者完全相反的道路,力求从思维的角度把握人,主张到“心灵世界”中去探求真理。在他与人讨论“什么是美德”时,苏格拉底引导人们脱离智者所铺设的感觉主义的相对论路轨,坚持理性的指引,追求知识的确定性,他认为“对于美德”,“不论它们有多少种,而且如何不同,它们都有一种使它们成为美德的共同本性。”(《古希腊罗马哲学》,第153页)这就是概念的确定性。

苏格拉底所揭开的哲学篇章,在柏拉图那里得到了纵深发展,柏拉图在苏格拉底概念论的基地上,构筑了理念的哲学大厦。柏拉图的理念论完成了对智者哲学的批判,重新确立了思想在发挥哲学功能上的权威,正如黑格尔所说:“柏拉图的学说之伟大,就在于认为内容只能为思想所填满,因为思想是有普遍性的,普遍的东西(即共相)只能为思想所产生,或为思想所把握,它只有通过思维的活动才能得到存在。柏拉图把这种有普遍性内容规定为理念。”(《哲学汉讲演录》第二卷,第195页)为了把握理念、结构理念,柏拉图制定了他的“辩证法”,柏拉图的辩证法当然“不是把观念型混乱的那种智者派的辩证法,而是在纯概念中运动的辩证法,是逻辑理念的运动。”(《同上》,第199页)甚至柏拉图的“灵魂不死”也是旨在确认思维的内在本性,高扬理性的权威:他认为理性是灵魂中的最高部份,逻辑力量是灵魂的最高属性。人的认识只不过是人的肉体降生尘世后灵魂对理念世界的回忆。感性经验虽然能够刺激引起这种回忆,但感性经验又是人的认识的严重障阻,只有清除了感觉的杂念人才能达到对真理的认识。柏拉图哲学不仅系统地阐述了理性主义的本体论而且也系统地阐述了理性主义认识论,在柏拉图哲学体系中真、善、美与理性天然合壁成为光照上千年的西方哲学的理性之源。

但是柏拉图哲学并没有完成古希腊哲学理性主义的科学建构,困难在于理念与具体事物的关系。这种关系始终是困惑柏拉图哲学的难题,尽管柏拉图艰苦求索,但毕竟未能步入真理的堂奥。

亚里多德哲学是古希腊理性主义发展的顶峰,因为这位百科全书式的学者在古希腊哲学史上建构了一个宏伟的思辩哲学体系,它“思辨地考察一切,把一切转变为思想”。亚里斯多德哲学体系的重大特征是处处关心确定的概念,把理性主义对事物确定性的追寻提高到哲学本体论的高度于以思辨的把握,把精神和自然的个别方面的本质,以一种简单的方式,高度概括成一系列理性原理。亚里斯多德以他开阔的哲学视野注意到宇宙中的全部事物和现象,然后把它焦结在“存在是什么”这个聚光点上,研究“存在之所以为存在”的理性本体。亚里斯多德的本体论哲学牢笼万象,集古希腊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之大成,然而在本质上它却是理性主义的,这正如黑格尔所说:“人们可以说,亚里斯多德是一个完全的经验主义者,并且是一个有思想的经验主义者。”“但是他的经验是全面的,就是说,他没有漏掉任何细节,他不是抓住一个规定,然后又抓住另外一个规定,而把把它们同时把握在一起……经验的东西,在它的综合里面被把握时,就是思辨的概念。”(《哲学史讲演录》第二卷,第308页)而“亚里斯多德只谈理性而不是理性的一个特殊的性质。”(《同上书》,第301页)可以这样说,古希腊的理性主义在亚里斯多德的“主动理性”中臻于极至,在此以后古希腊理性就日渐衰颓,虽然其间也有伊壁鸠鲁和斯多亚学派延续着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的对立,然而那也只是微淡的落霞了。

二、理性的异变和复归——中世纪的理性神学与启蒙时代的理性

亚里斯多德哲学把希腊理性发展到了顶峰,在他的哲学中人类的理性与世界的本质到达了形而上学划一整合的相通,柏拉图和亚里斯多德的理性主义使真、善、美融合为一,理性不仅肩负着解释宇宙的意义,也负载着解释人类社会生活、精神生活的意义。虽然古希腊的理性主义极力用科学来解释世界,但在古代科学发展水平还不足以解释心灵的构造、不足以解释灵魂(即精神)与物质的关系,一句话:型不清理性的真正本质和奥秘所在。随着古代社会的衰落、奴隶制日益腐朽、社会激剧动荡的现实使人们对同一个世界和同一的社会现实产生了不同的基本根本相反的看法,许多人对传统哲学发生了怀疑,对理性的作用和功能产生了动摇,于是在古希腊的晚期和罗马时代各种主义哲学、神秘主义哲学应运而生。这些怀疑主义和神秘主义与在罗马帝国晚期崛起的宗教意识合流,造成了西方哲学发展史上希腊性的异变。宗教哲学家利用和歪曲亚里多斯德哲学论证神的存在、上帝的存在。人类的理性被上帝褫夺异成了上帝的理性,上帝成了真善美的化身和宇宙的本体,正如圣·奥古斯丁所说:“至高、至美、至能;无所不能;至仁、至义、至隐,无往而不在;至美、至坚、至定,无所执持,不变化而变化一切,无新无故而更新一切。”(《忏悔录》卷1??节)随着上帝的理性化,“中世纪把意识形态的其它一切形式——哲学、政治、法学,都合并到神学中,使它们成为神学中的科目。”(《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251页)理性神学把哲学变成了它的婢女,哲学成了经院哲学,成了为宗教神学服务的工具。而人,由于被褫夺了理性,成了仅仅拥有感性原欲的动物被放在理性神学的祭坛上煎烤。“purgotorio”(在但丁《神曲》里译作‘净界’)是指人死后的涤罪之所。中世纪时代,所有的人死后都要在这里清洗,然后才能升入天堂。上帝挥着理性鞭子,抽打痛苦的人。著名学者房龙把中世纪称为“一座包罗万象的精神和智力的监狱”,马克思则称它为“精神动物的王国”。因为理性的异变在一方面使上帝拥有了全部理性,而人只配受非理性——“信仰”所支配。不管怎样荒谬的东西只要是上帝的旨意,人就不得不信仰,“正因为荒谬,所以我才信仰”这是中世纪宗教哲学的格言。虽然在经院哲学内部也有唯名论和实在论的争论,从某种角度反射出人类理性之光,但作为意识形态的总体,它们仍然皈依宗教神学,是理性神学的分流。

理性的异变造成了理性和信仰的二元分。但这种二元分裂绝不是永恒的命数,因为既然上帝的理性本来就是人的理性的产物,那么上帝的理性在本质上也不会高出人的理性。理性和信仰的分裂在人的思想情感中产生了巨大的痛苦(因为真正信仰,坚定的信念必定立足于科学的理性之上),痛苦的折磨会促使本来具有理性的人深刻思索:世界究竟有没有上帝?上帝的理性究竟是从哪里来的?它是否是万能的?既然上帝是至善的,它就不会造出有罪的人类;既然上帝是全能的,它也就会消灭人间的罪恶……一连串的思考和探寻必然会萌动人类理性的复苏,人类的理性决不会无条件向上帝永远臣服,克服理性的异变,重新树立人类理性权威,这里历史的和逻辑的必然。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十四、五世纪开始在封建社会内部生长和发展起来。反映在意识形态上,人类理性必然向宣战,人类必然要从上帝那里夺回来属于自己的理性。十六世纪初,德国爆发了以马丁·路德为首的宗教改革运动,严重的打击和动摇了作为封建势力基础的天主教统治。这次宗教改革的实质是人类理性对信仰的公开反叛。路德将圣经从拉丁文译成德文,并主张教徒可以根据自己的理解释圣经。这样就使普通人的理性获得了解释圣经的权利、反对盲目的信仰,使理性成为一切宗教论争的最高裁夺者。恩格斯对路德宗教改革的评价很高,称为欧洲资产阶级与封建势力的第一次决战。

与路德宗教改革相呼应的是哥白尼的太阳中心说在自然科学中引起的革命,哥白尼革命的本质仍然是理性对信仰的反击,因为在中世纪长期统治人们思想的是“亚里斯多德——托勒密”的地球中心说,这种学说显然没有经过科学论证,支持它的是人们的经验习惯和非理性的信仰,宗教哲学利用它为神学作论证。哥白尼的学说是对神学宇宙观的大胆挑战,是人类理性呼唤科学精神的呐喊。继哥白尼之后,伽利略进一步把观察、实验、假设、归纳、演绎等综合为系统的实验科学方法,为人类理性对信仰的反击构筑了强有力的科学阵地。

如果说马丁·路德的宗教改革揭开了理性向信仰反击的序幕,那么由意大利人文主义运动开始到十八世纪法国哲学则把这幕理性反击信仰的斗争推到了高潮。如果说在人文主义者那里信仰开始败退,但毕竟还有它的阵地(因为许多人文主义者都主张“天启真理”和“理性真理”平分秋色),那么到了十八世纪启蒙学者那里信仰就遭到惨败。以狄德罗为首的一群“战半的无神论”者摧毁了信仰的最后一批阵地,使理性获得了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胜利进军。德国著名哲学家卡西勒在《启蒙哲学》一书中说:“当十八世纪想用一词来表述这种力量的特征时就之为“理性”。“理性”成了十八世纪的汇聚点和中心,它表达了该世纪所追求并为奋斗的一切,表达了该世纪所取得的一切成就”(《启蒙哲学》第3-4页)。在这个世纪中,一切都必须在理性的面前为自己存在辩护或者放弃自己存在的权利,我们把这个时代的理性称为启蒙时代的理性。

文艺复兴和启蒙时代的理性的重大特征首先是把矛头指向盲目信仰和崇拜权威的蒙昧的主义,提倡科学,大胆思索,鼓励人们对宗教经典和神学教条大胆怀疑。意大利人文主义者微末斯说,人有“一个充满了智慧、精明、知识和理性的心灵,它足智多谋,单靠自己便创造出了许多不起的东西。”法国启蒙学者孟德斯鸠认为,我们的心灵生来就是为了进行思索,即为了理解事物的。但人类理性在长时期被剥夺了它的合法权利,现在根据启蒙学者的观点,既然理性是人类心灵的自然性质、必然性,因此人性有权恢复这种自然能力。法国人文主义者蒙台涅则以怀疑论为武器,号召人们大胆思索,反对一切教会权威,从宗教神学那里夺回人类的理性。

其次,文艺复兴和启蒙时代的理性主义者还论证了理性的基础、功能和作用,认为客观世界是理性认识的对象,而不是信仰的对象,科学是发挥理性作用的工具和方法,科学对自然本质的认识和规律的发现会使人们在理性上获得真理,行动上获得自由。因此,启蒙思想家们企图在一切领域贯彻科学精神和方法,锻造人们支配自然的武器。

第三,从道德伦理方面启蒙思想家肯定个人的存在和价值,反对宗教神学把人当做只有原罪的宗教奴婢,他们提出的口号是:“我是人,凡是人的一切特性我都具有”。因此,启蒙思想家所主张的理性在本质上又是一种人本主义思想,这种人本主义思想在伦理上反对宗教道德,在现实生活中反对禁欲主义。

但是,启蒙思想家的理性主义又不可避免打上他们那个时代特有的历史局限性,这就是第一,他们把反映自身生活时性绝对化,鼓吹一种超时代、超民族、超文化的抽象理性,把在历史中发展变化着的理性僵化;第二,启蒙思想家宏扬人的理性是为了反对神恩和天启;但为了抗衡宗教的禁欲主义又要伸张人的感性,抬高人的原欲。这样,在理性的感性之间必然造成一种冲突,这种冲突孕育着、产生着理性自身的内在分裂。

三、理性的内部分裂——经验理性与天赋理性

与启蒙理性形成的同时,理性在哲学世界观上又萌生和发展着一种内部分裂,这就是经验理性与天赋理性的对立。

经验理性是由经验论哲学揭橥的一种理性思潮,这种理性的生成和发展是与经验论哲学共命运的。而经验哲学又是西方古典理性主义的一支劲旅,它是西方古典理性又必然在经验的基础上发生。西方古典理性主义从柏拉图、亚里多德到中世纪的神学都着重于人类认识过程中理性成分,因为那时哲学研究的重点构筑本体论的哲学大厦,哲学研究偏重于分析、抽象的逻辑思辨,对人类认识中的经验成分的探索虽然在不同的哲学家那里有所侧重,但从总体上来说相对地显得薄弱。

随着生产力和近代自然科学的发展,西方古典理性主义对理性的来源和基础的研究倾注了更多的关注,开辟了认识研究的新方向。于是随着关于认识的来源、范围和客观有效性等方面的深入研究形成了两种根本对立的观点和体系,这就是经验论和唯理论。

经验论主要产生于英国,这不仅因为英国是近代自然科学的发样地,而且在哲学上它又有唯名论的历史传统。英国经验论在本质上是一种经验理性,这就是说它企图用经验来界定理性的范围,把理性的涵蕴封闭在经验的范围之内,洛克有一句名言:“凡是在理智中的,无一不是经验中”。洛克的这句话是经验主义的旗帜和口号。经验主义理性观在大卫·休谟那里发展到了顶峰。休漠以理性思维的轴心观念——因果观为突破口,否证原因观念源于理性演绎,从而全面地向唯理论发动攻击,证明因果性只是人们的一种习惯性联想,它的本质是人的心灵对前后相继事物的经验的习知。有的研究者认为经验是根本反对理性的思维的功能的,这并非是经验论的真正本质。事实上,英国经验论者也在大力张扬理性的能力。经验论的创始人培根就认定哲学的本质是一种理性的劳作。它研究的是由感觉印象而来的抽象观念。但是培根更强调感觉经验在认识中的作用。认为人的理性对感觉经验的整理只是一种人人具有的从感觉经验中的知解能力;甚至休谟也不完全否定理性的作用,只是否府理性的作用于高于感性,他的名言“理性是激情的奴隶”集中涵括了经验主义理性观的要义。

英国经验论从培根、霍布斯经洛克、贝克莱到休谟的历史发展,深入地论证了感觉经验在人类认识中的作用,从一个方面大大拓展了西方古典理性主义的内涵。但是由于经验论固守经验的壁障,无法解决人类认识的普遍必然性、科学有效性和逻辑确定性的问题,经验理性论又必然是一种片面的理性论。

经验理性论所遗留的理论空间由大陆唯理所填补。大陆唯理理论由笛卡尔揭开序幕,中经伯朗士、斯宾诺莎、莱布尼慈等人,形成一种相对完整的系统,也曾经有一种哲学史观点认为大陆唯理论是完全否定经验在认识过程中的作用的,这同样乖离了大陆唯理论的理论实质。事实上,大陆唯理也承认经验在认识过程中的作用。笛卡尔在论述观念的来源地指出有一种观念来自经验世界,斯宾莎则认为“真观念”必定与外物相符。莱布屁兹走得更远,他指出理性观念只有在感性经验的刺激下才能产生。问题的症结在于唯理论者认为感觉经验所提供的知识是个别的、只具有或然性,感觉经验无法提供普遍必然知识,无法确保知识的逻辑确定性,因此感性知识不能称为科学知识。知识的普遍必然性和逻辑确定性不能在感性中寻求,只能在理性中寻求,笛卡尔提出“普遍”的原则,发现“我思故我在”的第一原理其旨意也无非是说明必须以“理性”作为判断真伪的唯一尺度,只有理性才能提供科学知识的逻辑确定性、普遍必然性、科学有效性。因为理性的功能是发现统一性,只有把人类的所有知识放在理性的尺度上重新校正才能形成真理的体系。

但是理性如何保证知识的普遍必然性和逻辑确定性呢?唯理论者认为理性这种能力不能来自感觉经验,而只能是一种天赋能力。笛卡尔认为理性的这种天赋能力在观念系统中产生一种“天赋观念”,这是一种最重要的观念。斯宾诺莎则认为理性的天赋能力自然获得与外部对象必然相结合的“真观念”;莱布尼兹则认为“天赋观念”早就潜藏于人的理性之中。所以我们可以把唯理论者所揭橥的与经验理理相对立的“理性”称为天赋理性。

“天赋理性论”着重考察人类认识过程中的逻辑成分,从另一个面揭示了人类认识的本质特征。但是“天赋理性”论由于轻视感觉经验的作用,无法确保知识的客观有效性和拓展知识的新领域,它同样是一种片面的理性观。

无论是经验理性论,还是天赋理性论都同样重视方法论,把它们各自带有片面性。经验理性论着重归纳法,主张认识必须从感性经验上升到普遍原则;而天赋理性论则重视演绎法主张认识必须从普遍原则出发下降到经验世界。

经验理性论和天赋理性论在近代欧洲哲学史上,长期争斗角逐,但由于其自身固有的片面性,在历史上必然走到绝境。

四、批判理性——康德的理性观

西方古典理性主义内部经验理性论和天赋理性论的对垒,到了十八世纪末,双方都濒临绝境,无法再在自身的轨道上继续发展。哲学运演的内在逻辑必然要求会合经验理性和天赋理性的历史分流,寻求逃脱困境的出路。康德哲学这时应运而生。康德高举批判理性的大旗把经验理性和天赋理性融合在自己的哲学体系中,全面探索科学及形而上学能够成立的条件,他说“哲学的对象,乃是寻求理性用来获得关于事物的真正知识的种种原理。”(《康德哲学原著选读》第257页)他认为一切科学知识必定从经验开始,但不能从经验中发生,形成科学知识还有赖于人类思维主体的先天条件,这就是构成一切知识的先天形式。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一书分“先验感性论”、“先验分析论”和“先验辩证论”三部分全面细致地探索了人类认识的先天形式,在西方古典理性主义面临的绝境中发动了一场哥白尼式的哲学革命,喊出了“人为自然立法”的口号,进一步弘扬了人类理性的伟大功能。

但是,康德哲学又是一个矛盾体,他的批判理性论在考察、研究,分析人类认识能力的过程中,一方面综合了经验理性论和天赋理性关于人类认识探索的优秀成果,在人类认识史上建构了一座以理性为中心的主体论认识大厦。但另一方面又在这种分析、批判中发现了人类理性能力的限度,动摇了人类理性的权威,为信仰留出了地盘。

康德认为人的认识是由感性进到知性,再由知性进到理性的过程,感性和知性只能解决现象问题,至于在现象之后的本体则是理性认识的对象,因为理性的本性就是超越现象去探索更深的条件和根本,把握世界的绝对总体。但是理性自身是否具有这种能力呢?康德认为理性本身没有赖以把握世界绝对总体的思维工具,只能借助知性的范畴去追求理念,认识“物自体”。但是,康德认为一但理性这样操作时,必然陷入“先验幻相”,产生二律背反,理性最终无法确证什么,无法认识世界的本体。“物自体”不可知是康德为理性设置的一道不可超越的屏障,在这道屏障前康德举起了理性批判的鞭子,指责它的不能和背叛:“理性在我们的求知欲最年重的一件事上不仅遗弃了我们,而且以假象迷惑了我们,终于欺骗了我们,我们还有什么理由信任它!”(《西方哲学原著选》下卷,第242页)这样,康德在完全他的哥白尼式的哲学革命后,又以一种更加尖锐的方式使理性重新陷入了困境。康德的理性怀疑论最终动摇了人类理性的至上性、绝对性,否证了理性的无条件的认识能力,为信仰和非理性主义洞开了哲学之门。

五、思辩理性——黑格尔的理性观

康德虽然在经验理性论和天赋理性论都面临绝境以哥白尼式的哲学革命挽救了西方古典性主义的生命,但又以他理性的先验幻相使西方古典理性主义遭致新的困厄。在康德之后,费希特举起了康德的旗帜,希图重新救活西方古典理性主义。这场批判运动最终延续到黑格尔。在黑格尔那里西方古典理性主义完成了它的历史大综合,产生了这种理性主义最后一种包罗万象的形态——思辨理性论。

黑格尔认为康德的批判理性之所以使理性重新陷入困境原因在于康德割裂的理性与现实的关系,使理性与现实处于不可调和的冲突与分裂之中。康德认为人类的理性只能认识和把握存在的现象而不能认识和把握存在的本质,这就把现象和本质对立起来,认识论和本体论对立起来,造成理性和现实的冲突,思维此岸不能达到自在之物的彼岸,自在之物对人说来始终是一个永恒的谜,不可知的黑洞。黑格尔认为,康德之所以产生这种哲学的错误在于他没有最深刻的发掘人类思维功能的内在统一性,只留在思维的较低阶段——知性领域。没有上升到把握全部现实的思辨理性。黑格尔的思辨理性则力求在最深的层次上把握全部现实的内在统一性,他说:“哲学的最高目的就在于确府思想与经验的一致,并达到自觉的理性与存在事物中的理性的和解”(《小罗辑》,第43页)。为了达到理性与现实的和解,必须思辨地考察理性,康德认为理性在认识世界本质时产生矛盾,陷入二律背反,是理性自身具有的“先验幻相”,这说明世界的本质,一切事物的最高统一是不能被理性把握的,得出了不可知的结论,黑格尔的思辨理性则认为理性在认识世界时陷入矛盾正表明理性把握了世界的本质,“思辨的思维在于思维把握住矛盾并在矛盾中把握住自身”(《逻辑学》下卷,第7页)。因此只有思辨理性立足于“从对立面的统一中把握对立面”才能使思维把握全部现实,从而克服康德哲学中“现象”与“自在之物”之间不可逾越的鸿沟,黑格尔指出“康德只走到半路停住,因为他只理解到现象的主观意义,于现象之外去坚持着一个抓本质,认识所不能达到的物自身。殊不知直接的对象世界之所以只能是现象,是由于它自己的本性有以使然,当我们认识了现象时,我们因而同时即认识了本质,因为本质并不存留在现象之后或现象之外”(《小逻辑》,第276页)。克服现象与本质的分裂,使它们在对立统一中得到理解是黑格尔批判康德的突破口,可以说黑格尔在批判康德的所有形而上学命题时都发挥了深刻的思辨精神,阐明了他的辩证法。辩证法使黑格尔全面而深刻地揭示了思维的能动性和它内在的统一功能,这种统一功能所各种知识吸收入理性的形式之中,使黑格尔在西方哲学史上建构了一个庞大的思辨理性体系。这个思辨理性体系以思维和存在的统一为轴心把哲学本体论和认识论结合起来,达到了本体论、认识论和逻辑学三者的同一。为了达到这种同一,黑格尔运用了逻辑与历史一致的哲学方法把西方古典理性主义的优秀成果全部融合在自己的哲学体系之中,使西方古典理性主义归结为纯粹思想

但是,黑格尔这一切思维操作都是立足于唯心论的基础之上的,他在批判康德时一方面宏所了理性思维的辩证功能,另一方面又把理性思维的能力片面吹胀、膨涨,抬到包罗一切的绝对境地。在他的思辨理性体系中,他企图把历史上一切哲学派别唯心主义化,化成完全脱离物质的观念。甚至有感性肉体的人在黑格尔哲学体系中也变成了纯粹精神的东西,马克思曾一针见血地指出黑格尔的思辨理性是一种“无人身的理性”。这种思辨理性体系虽然一方面宣称把全部现实包溶于自身之内,但在最终意义上却远离了现实,变成了一种空中楼阁,虚无飘渺的云烟。虽然黑格尔哲学完成了西方古典理性主义的大综合,但由于它那不良人间烟火的醉熏熏的思辨又必然敲响西方古典理性主义的晚钟,恩格斯在《费尔巴哈与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一书中说:“一般讲,哲学是由黑格尔完成了:一方面,因为他的哲学体系用是集以往的哲学全部发展之大成;另方面,因为他本人——虽然是不自觉地——给我们指出了一条走出体系的迷宫而达到真正切实认识世界的途径”。

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