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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22 17:45:48

外商投资法论文

外商投资法论文第1篇

内容提要: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制度的法律性质应该界定为妥协式契合关系。妥协式契合关系实际上是一种不和谐的契合关系,是一种权益配置失衡的契合关系。这种契合关系与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旋律相阻相背。我们应该用理性的态度,冷静地思考“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制度”的废止。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制度的研究现状

自从1988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2条正式确立合作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制度以来,该制度在我国引资实践中的运用已30余年。这30年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先行回收制度经历了官方多次的“小修小补”,但还是没有使我国外资立法走出捉襟见肘的困境。学界对先行回收投资制度的探讨与争鸣,也从未间断过。当下,对这个问题研究的着力点在该制度的“存废”和“修整与重塑”上,学界目前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

否定观点: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在知识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应废除现行的允许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律制度。允许合作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鼓励外商投入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在改革开放的初期,采取这种做法有情可原。然而,在已进入知识经济年代的今天,技术和设备的淘汰速度越来越快,在合作企业创办之初,外方带来的技术和设备看似先进,可是没过若干年,在合作期限届满时,这些技术和设备已显落后,即使全部归中方所有,又有何用?[1]

肯定观点:持此观点学者认为,在我国,现在提议废除合作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制度,为时尚早。[2]上述判断恐有言过其实之嫌,更何况,在当前,合作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法律制度的存在,对推动我国“积极、合理、有效”吸收投资政策的实现仍具有一定的意义。允许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可以减轻因投资数目大、回收周期长对外商所产生的巨大还贷压力,这对促进外商投资我国优先发展的基础设施等项目,可起到不可替代的激励作用。

合作企业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制度是“存”还是“废”,要从多方面考证后,才能作出结论。

二、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制度的性质分析及评价

因对合作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制度观察角度各异,迄今为止,国内学者提出的有关该制度定性的学说大致有两类:一类试图对该制度的法律性质进行定位;另一类则与法律定性无关,实际上是对该制度经济性质的说明。[3]

(一)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经济性质的学说评析

1.优先补偿说。该说认为,允许合作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是对其投资的一种优先补偿。在合作企业的创办实践中,外方通常以现金、机器设备和技术设备等投资。外方的出资往往贷之于国外的银行,需要分期还本付息,通过先行回收投资制度,合作企业外方就可以用每次回收的资本金,逐笔偿还国外银行的贷款,从而大大减轻其还贷的压力,刺激其持续长久投资的积极性。从资本制度的表征来看,中国虽然没有资金配套问题;但不能据此认为中方占了极大便宜,外方合作者仍可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惠:一是因土地使用费在合作期内不收取,合作企业不需缴纳场地使用费,因而减少了开支;二是由于土地使用费不必一次性计入投资总额,这就避免净增加注册资本,减少投资者的风险和责任,外方的分配比例可以大于中方。由此可见,合作经营方付出的代价和取得的补偿大致是相当的。[4]

2.保本经营说。该说认为“合作企业顽强生命力的原因在于,外方能保本,中方也有利……在一定条件下合作期限内外商先行回收投资,使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原本和利润都有保证,从而减少或避免商业风险。”[5]显而易见,保本经营说违背合营企业中外双方“共担风险”原则;也违背我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立法本意和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公平原则。保本经营说也不符合合作企业法中有关外方先行回收投资后仍应承担合作企业后续债务的规定。由此可见,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具有暂时性,并不排除承担亏损时的赔本可能,风险尤存。

3.让利说。[6]该学说被学界达成共识者居多。该说认为外商先行回收投资性质上是一种让利性的优惠措施,是国家对外商投资的促进、鼓励政策。回收投资的性质主要是由其回收的渠道和来源决定的。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的投资主要来自两个方面:(1)中国合作者的让利。(2)中国政府的让利。笔者认为把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制度定性为让利说欠妥,起码应该称“暂时性让利说”。让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笔者个人认为从我国和谐社会语境来审视,合作合同成立基础“显失公平”,但从原初条件视角来分析,这是一种“妥协式的意思自治”,是主动“妥协契合”。这一点我想中国政府特别是当初该制度的制订者应该是心知肚明的。如果“暂时性让利说”是对“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制度性质的经济说明”,那么“妥协式契合说”应该是对中外合作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制度的法律定性(笔者后面将详细阐述)。

以上三种学说都力图从经济上阐明合作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性质,不同的是选择的视角不同。尽管如此,以上三种学说的缺陷亦很明显,再说这些学说毕竟没有道出该制度在法律上的实质和特征。

(二)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法律定性的学说及评析

目前,针对合作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法律性质的学说主要有三种:

1.股权转让说。该说认为,合作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实际上是合作企业内部的股权转让过程,外方通过先行回收投资在合作企业中逐步减少股本,等于中方用本来应该分得的利润来购买外方对应的股本,而不是外方从合作企业中抽出资本金,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会减少。只要我们细加分析,不难发现其存在难以自圆其说的缺陷。中方让渡利润,取得股权;外方出让股权,获得利润。按常理这是一个合于逻辑的股权转让关系,照此推理下去,中外双方的股权比例会呈现出此消彼长的态势。随之,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收益分配权,亦即随着外商先行回收投资进程的深入,向中方倾置,企业性质和类型的变更将在所难免。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最终要蜕变成一个中国内资企业了,倘若如此,外方投资回收完毕,外方实际已经不是该企业的股东了。事实并非如此,就算外方先行回收完毕,其在合作企业中的地位不会改变,仍然享受着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根据1995年国务院制定的《中外合作经营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50条以及2005年财政部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制度审批办法》(以下简称《审批办法》)第4条第3项的规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后,对企业的债务还应承担责任;其中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及其合作各方要依照中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股权转让说违背了权利义务一致原则,与民法的精神相悖。另外,我们还可以从一个简单的渠道来论证股权转让说的不足:在中外合作企业不盈利的情况下,外商仍可通过固定资产折旧的方式回收投资,这种情形无关合作企业的收益分配,股权转让说的缺陷不攻自破。

2.减资说。该说认为外方在合作企业的资本额随着外方先行回收投资而逐步减少。笔者认为,此种观点难免有以偏概全之虞。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有四种方式,即扩大收益分配比例,税收同收投资,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及摊提无形资本摊销金。显然,从企业利润中以扩大收益分配比例的方式,不涉及企业注册资本,从企业税收利润中先行回收投资,会减少国家税收,但也不涉及到注册资本。但从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中回收投资和从无形资产摊销费中回收投资,可能会导致注册资本的减少,这与资本维持原则背道而驰。减资说的缺陷亦显而易见。

3.特殊信贷说。[7]即把先行回收投资的行为视为一种特殊信贷。这种学说表面上能弥补股权转让说和减资说的不足,既不构成外方对中方的资本转让,也不会减损外方在合作企业中的股本,同时要求共担风险。笔者认为这种学说因理论而理论,缺乏对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制度性质分析的目的性和导向性,表面看来能自圆其说,实际上是脱离实践的海市蜃楼。它既忽略了立法者的立法旨意,也忽略了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制度存在的原初条件和和谐社会语境下中国的经济发展形势。

从现有的各种理论来看,都不足以完整准确地阐明这一制度的法律性质,容易造成对该制度理解和运用的不当,导致中外双方权利义务配置失衡或不当,进而影响该制度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积极作用的发挥。这就促使我们在立足中国改革开放的实践,立足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制度的过去、现在和将来的发展历程的基础上去寻找一种符合与外商先行回收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相符合的新的学说来支持该项制度。笔者认为“妥协式契合说”与上述标准相吻合。在后面的论述中,笔者将围绕“妥协式契合说”渐进式地展开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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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制度废止论

[日期:2009-05-31]来源:作者:陈业宏[字体:大中小]

三、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制度的合理性质疑

如前所述,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制度,在促进、激励外商投资的实践中确曾起到过积极的作用;然而,时过境迁,经过近30年的发展,我国经济体制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历史性变革。当时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困境和种种棘手的问题逐步消除,尤其是中国加入WTO后,我国所处的国际环境发了显著的变化,中外合作企业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制度已失去了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当时中方制定该制度的法律依据也受到了挑战。从和谐社会视角去考察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制度,从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制度实施的历程来思考,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制度于理相悖。若不及时调整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制度,仍“妥协契合”,笔者认为实属不必,亦不值,抑或叫错误,其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制度有“抑内让外”之嫌。从1993年中共十四大确定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到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的通过,历时10年的经济体制改革,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已基本形成且不断走向完善,市场经济实行经济关系契约化,强调市场主体地位平等,是市场经济得以运行的内在要求。在这种经济环境下,再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先行回收投资优惠政策,不但违反了优惠政策的本意,而且势必使中方企业承担更大的经营风险。长此以往,势必会挫伤国内企业的积极性,威胁国内民族企业的发展。就算合作期届满,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按照成本效果分析方法,其合理性究竟几何,需要进一步探讨”。[8]笔者无力进行精确的量化,想必众所周知,高新技术发展一日千里,引进时“先进”的机器设备等,在合作期限届满时“先进”的设备和技术早就被淘汰出局,这种不对价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合理性亦是不言而喻的。

第二,从中方政府来说,眼前的税收,是要用巨额的外汇收支不平衡作风险代价的。在未来的十几二十年的回收期限内,如果人民币币值产生波动,潜在的风险是巨大的,因汇率损失所导致的巨额债务负担的教训早已给我们深刻的启示,但令人担忧的是中方和其主管部门都没有重视和防范汇率风险的意识和措施。[9]

第三,在新时期,税收优惠不是跨国公司投资决策的决定因素。根据美国对欧洲和地中海沿岸23个国家和722家企业就投资环境问题的专项调查显示:外企认为理想的投资环境包括发达的市场经济,先进的科技,健全的金融税收体制,健全的汇率,完善的基础设施,良好的卫生和环境(医疗服务、教育水平、人的素质、生活质量、犯罪率等)[10]。这说明外商的投资理念在新形势下已由寻求政策优惠向依靠市场优化转变。寻求市场的投资者认为,市场保护的重要性高于财政优惠和其它优惠。[11]可见,优惠措施只有在其它情况相等的情况下,才能显示出威力。

现在的情况是,国际国内的投资环境发生了变化,可我国计划经济年代产生的优惠政策依旧故我。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制度与中国经济发展的现实所表现出来的不契合以及这种不契合所体现出来的不合理就成了我国提高外资利用效益和中方在合作企业的地位、保护中方利益的一大障碍。

四、对中外合作企业外商先回收投资制度合法性的质疑

(一)从公司法的视角来分析

根据《中外合作企业法》第22条、《实施细则》第14条的规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合作企业以全部资产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债务,但双方也可以约定债务分担方式,即合作双方中的某一方可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超出或低于自己出资额的风险责任。据此约定承担低于出资额责任的那一方就可以以其全部资产向外承担责任后享有向合作另一方追偿的权利。[12]这种规定与有限责任公司责任承担机理相悖。不管是1993年《公司法》,还是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都明确规定发起人的财产独立于公司的财产。发起人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为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不存在发起人与公司债务发生直接联系的情况,也不存在债务分担约定问题;外商先行回收投资,中方风险还本,这还与公司法“风险与收益一致”原则相违背。因此,有学者认为将合作经营企业戴上有限责任公司的帽子,把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公司形式搞得不伦不类。[13]

(二)从经济法的视角分析

经济法又被称作政府干预经济之法。国际投资中东道国政府如何摆正自己在外商投资领域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地位,更有效地提高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业绩呢?对这个问题学界有三种不同的观点和主张:

第一种是抑制或取消过分、严格的政府干预行为。提出这种主张的成员认为,对国际投资的政府干预与多边国际投资立法所追求的理念相悖。目前,有关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的一个主要目标就是尽可能减少政府对国际投资的政策干预和影响。[14]

第二种主张是支持积极的政府干预。这种观点认为积极的政府干预与国际经济一体化和市场导向规则是并行不悖的。[15]

第三种观点是折中的主张。该观点认为东道国政府有权进行适当的政府干预,而何为适当的政府干预,可以由各国自行决定。

从我国现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制度的立法规定来看,与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相关的法律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授权性规范。立法内容为中外双方的“意思自治”提供了过于广泛的选择空间和自由余地。中外合作企业虽然为契约型合作企业,但在国内外经济环境发生显著变化的现阶段特别是全球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时期,用弱化政府干预和控制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对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制度进行规制,与经济法精髓“适度干预”、“适时干预”理念相背离。

(三)从国际法的视角分析

根据国民待遇的要求,内国人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因此可以不低于内国人,但不能高于内国人;根据现代国际法关于国家间平等原则及国家属地优越权原则,外国人在法律上与东道国国民享有同等待遇和同等保护,承担同等义务与责任,但不能要求不同于或更多于东道国国民所享有的权利,更不能处于特权地位,也不能承担更多的义务。[16]显而易见,现代国际法不承认外国人在内国享有超过内国人的权利。在和谐社会语境下,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制度给予外国投资者的待遇实际上是一种“超国民待遇”,明显与现代国际法和TRIMs协议中的国民待遇原则不相符合。

通过上述对外商先行回收制度的合法性的分析,笔者不敢说“先行回收投资制度”这一对外商的措施于法无据,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从和谐社会的视角,用现代法的理念去评判合作企业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制度,我们不难发现,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制度表现出很多与现代法理念不和谐乃至相冲突的因素。其实,在当时的情况下,中方已经发现该制度对中方的不利,这一点,只要我们仔细阅读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一定能揣摩出其中之意。那中方又奈何给外商先行回收投资这样优惠的政策呢?当时中国促进经济发展的条件不理想,中方又想多、快、好、省地发展本国经济,在这样一种“为难”的局势下,给外商先行回收投资这样的优待,与其说是一种促进激励政策倒不如说是一种妥协式契合。在这种情况下的让利优惠,对外方而言,确有“不当得利”之嫌,也含有“乘人之危”之意。

五、结论

结合“对外合作企业外商先行回收制度合理性的质疑”,笔者认为,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制度的法律性质应该界定为妥协式契合关系。

在新形式下,全球经济一体化、国际经济关系契约化已是一种客观存在,妥协式契合关系实际上是一种不和谐的契合关系,是一种权益配置失衡的契合关系。这种契合关系与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主旋律相阻相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制度其积极作用逐渐消退,其负面效应愈来愈为国人所关注。长此以往,不但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收入,挫伤了国内企业的积极性,威胁了民族企业的发展,影响了外资政策的稳定性,扩大了地区差异,扭曲了外资流向,助长了“假外资”的蔓延,同时,使外商投资的战略动机出现错位,使外资不能深入地参与我国市场竞争,最终影响了我国利用外资的数量和质量。[17]对此,我们认为和谐社会语境下“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制度”应予废止。

注释:

[1]丁邦开、刘恩媛:《对允许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律思考》,载《中国对外贸易》2001年第4期。

[2]谢晓尧、刘亘:《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律性质新探》,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3期。

[3]刘丰名、周新成、易礼贤、姚文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概述》,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35-139页。

[4]蔡冰菲、张纯金:《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之法律分析》,载《景德镇高专学报》2004年第3期。

[5]杜新力、曹俊主编:《国际投资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97页。

[6]谢晓尧、刘亘:《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先行回收的法律制度性质》,载《法商研究》1997年第3期。

[7]徐崇利:《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律性质新探》,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3期。

[8]徐犇:《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律问题研究》,载《荆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

[9]周元元、徐明贞、陈红:《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调查分析》,载《中国外管理》2000年第5期。

[10]郝红梅:《谈我国的外方投资环境》,载《对外经贸实务》2000年第2期。

[11]ReuberGHprivateForeignInvestmentindevelopment(M)claredonpress.

[12]徐犇:《中外合作企业中外方先行回收的法律问题研究》,载《荆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

[13]陈治东:《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制度若干问题之剖析》,载《国际经济法论丛》(卷一),法律出版社1998版。

[14]see.WT/WGTI/M18.para.9.

[15]see.WT/WGTI/M18.para.14.

外商投资法论文第2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外商FDI;外商投资行业;政策建议

[DOI]10.13939/ki.zgsc.2017.01.019

1 引 言

随着时代的变迁,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已成为跨国企业区位选择所必须考虑的法律环境(Kumar,2003)。研究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具有重要意义。

邓宁(1977)提出生产折衷理论(OLI),并且在1981年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解释。Mansfield(1995)提出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即有利于这些国家吸引外国投资和技术转移的观点。Alan S.Gutterman(1990)从跨国公司的道德观念角度对一些跨国公司滥用专利法的现象进行了研究,认为这些跨国公司为达到垄断的目的,而在某些领域通过编织专利网络来限制模仿、复制和竞争。Sherwood(1997)认为,很多国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因为担心转让的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无法在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低的国家实施,而不愿意将最新的研究技术转让给这些国家的企业。郑成思(1995)从法律的角度研究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情况。Zigic(2000)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中,从整个市场的不同竞争市场结构的数量角度进行分析,指出知识产权保护效率、技术知识溢出水平是影响两个不同地区的市场相互作用的两个重要因素。郑成思与韩秀成(2002)结合当前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和问题分析了我国国内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之后,从跨国公司的视角,结合实际案例分析了这些企业在面对我国较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情况下采取的知识产权战略(2006)。对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对我国经济影响的问题,董雪兵等(2012)测算了1985―2010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指担认为我国知识产权现状是较弱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短期内,这种现象有利于我国经济增长。

前人对知识产权的研究中已经指出知识产权对发展中国家的重要性,但是大多集中于实证方面的研究。并且,其一国内外现有研究对于是否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未做出清晰的回答;再者,前人的研究侧重于知识产权保护对国家经济的影响,并没有深入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文章将吸取前人的教训,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更好地为在中国进行直接投资的外商提供建议。

2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分析

中国知识产权体系建设起步很晚,但是自1978年以来,随着改革的深入,首先国内企业表现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强烈需求,其次类似美国的发达国家既迫切希望进入中国市场又担忧其专利技术被剽窃便从经济和政治方面向中国施加了很大的压力。这两方面的压力共同推动中国不断改进一系列法律和法规,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逐步完善知识产权体系。

由于在研发活动中,其创造性以及外溢性的特点常常是其投资者关注的重点,而其最终产品――知识产品的易泄密的缺点又是许多跨国企业担忧的地方。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吸引跨国公司的研发投资对我国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但是例如伪劣产品法定的赔偿额方面,相比较于欧美国家,中国惩罚力度还不够,使各种侵权、假冒、盗版现象频繁出现,令在我国直接投资的外商常因为知识产权相关权益被侵害而遭受损失。例如在国内电子产品市场,假的电子产品数量常常数十倍、百倍于正品,一些外商的电子产品销售量因此难以提升,对跨国电子技术公司在我国电子产品市场的扩张造成一定影响。从这一现象中不难发现,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低,对外商在国内的贸易积极性有一定的抑制作用。

3 知识产权保护对FDI的影响理论分析

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资产,其无形性决定了其法定性,通过立法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其所有权优势才能体现。本节将基于理论角度,利用OLI理论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对FDI的影响。

3.1 国际生产折衷理论(OLI理论)

经济理论界对于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国际直接投资的发展十分迅速的现象十分重视,迄今为止在外商直接投资方面最有影响力的理论之一,就是邓宁提出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OLI)。在分析跨国公司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动机方面,生产折衷理论具有一定的优势。生产折衷理论认为,决定跨国企业对一国直接投资的相互紧密联系的三项因素分别为所有权优势(Ownership)、区位优势(Location)、内部化优势(Internalization)。这三种优势常常是跨国公司在进行国际投资活动之前需要进行综合考虑的。这三种优势的多种组合决定了不同的国际经济活动决策,包括投资地点的选择。最理想的情况是跨国公司在同时具备所有权优势、区位优势、内部化优势的时候,其选择是对外直接投资而非对外贸易或对外技术转让的形式。同时邓宁还总结出跨国公司在国际上进行三种方式的经济活动所需考虑的优势,见下表。

3.2 基于OLI理论的知识产权保护对FDI的作用机制分析

所有权优势是企业基于持有某些特殊技术开拓海外市场的动机之一,而知识产权保护通过影响法律因素和制度因素,成为一种区位优势;同时跨国企业较强的内部化优势会抑制海外直接投资,而知识产权保护不再成为跨国企业进行国际商务活动的考虑因素。

但是,当东道国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时,东道国将从法律方面满足国内外商所需的所有权优势并以此扩大本国的区位优势。此外,东道国增强本国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可以弱化外商的内部化优势。即东道国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时,跨国企业满足生产折衷理论中企业跨国直接投资的三个条件,促进了企业的跨国直接投资。

4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

近年来我国劳动力的成本逐渐升高,淡化了中国过去主要的竞争优势,知识产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基于生产折衷理论,本节将具体分析增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对外商直接投资行为的影响。

4.1 知识产权保护增强外商所有权优势

根据生产折衷理论(OLI),外商企业对某些创新技术有排他性的使用权和控制权,而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较低,国内企业在认识到这种新技术的需求较大的情况下,认为违法风险大于侵权风险故大胆的非法模仿行为就变得活跃,付出大量代价的创新企业因丧失@权或其他排他性技术使用权的风险变大。因此,从立法等方面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以保护外商的所有权优势,可以使外商企业在我国市场上其技术优势能被保护,最终促进国内市场吸引外资。知识产权作为外商的所有权优势,一开始可能会抑制国内经济,但这种不利现象由于知识产权保护限制国内企业的模仿,又可以刺激国内企业的创新,有利于国内经济的发展。

4.2 知识产权保护增强外商区位优势

如今的国际投资环境,税收优惠已普遍存在,知识产权保护程度是外商直接投资重要考虑的条件之一。选择合适的投资地点对于外商直接投资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根据生产折衷理论可知,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则是外商判断该地区是否具有区位优势的重要依据。因此,我国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一方面增加正在选择投资地点的外商在我国直接投资的信心,另一方面增强已经在我国直接投资的外商的区位优势。

同时,跨国公司进入后,也会促进相关的国内本土企业以及其他外商企业进行合法的技术模仿和创新,国内企业在竞争中从生产技术、人才引进、融资能力方面也将有相应的提高,从而带动整个区域的规模化发展,增强外商区位优势。

4.3 知识产权保护增强削弱外商内部化优势

内部化优势产生于某些难以判断成本或需避免泄露风险的产品,而知识产权正满足这一特性,许多跨国企业在转移知识产权时,常采取内部转移。但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增强将较好地阻止知识产权外泄,保证外商的权利,使外商更加合理地分配资源,最大化其利益。在理想的情况下,外商甚至可以在外部市场进行知识产权的交易,有力地削弱外商内部化优势。

总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增加有利于增强外商的所有权优势、区位优势并弱化外商内部化优势。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优势较弱。从长远来看,由于中国的老龄化现象,我国难以再依靠低成本的劳动力优势吸引外商的直接投资,为了增强外商吸引力,必须尊重知识产权的保护。

5 结 论

通过上文的研究得到如下结论:中国利用知识产权谋取的竞争优势较弱;知识产权保护对外商直接投资者既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影响;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刺激国内企业模仿学习外来技术的能力。根据这些结论,文章提出如下建议:

(1)大力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战略已经成为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管理的主要形式,我国必须从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从立法、执法、行政系统各方面完善,使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促进国内企业学习和创新的有效动力。

(2)优化司法环境。长期以来,我们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司法环境不断优化,例如知识产权保护在立法方面正逐渐向国际标准靠拢,但仍有很多不足。又如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程序不够公开透明。因此,其一,需要提高审判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行业道德;其二,司法保护程序需要进一步完善,最终在司法方面从执法力度上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

(3)合理规划引导国内外资行业流向。虽然人才、基础设施也影响国内跨国公司在我国投资的产业分布,但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受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影响。此外,我国利用外资的规模和水平也受我国较低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影响。由于各个行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程度不同,因而可以利用这一特点合理规划引进外资中环保、技术含量高的行业,调整国内产业结构,以符合我国转变为创新型国家的目标。

参考文献:

[1]Mansfield.E,Intellectural property protection,direct investment and technology transfer:Germany,Japan and United States[J].The World Bank International Finance Discussion Papers,1995(27).

[2]Zigic,Kresimir.Strategic trade policy,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North-South Trade[J].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2000(61).

[3]Chin J.C,Grossman G.M.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North-South Trade[J].Social Science Electronic Publishing,1991(13):87-92.

[4]John H.Dunning.Trade location of economic activities and the MNE:a Search for an eclectic approach[J].The International allocation of economic activity,1977:395-418.

[5]邓宁.国际生产与跨国企业[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1.

[6]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3.

[7]林文,余长林,吴瑞君.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东道国特征与行业差异[J].社会科学家,2011(4):44-47.

[8]杨全发,韩樱.知识产权保护与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策略[J].经济研究,2006(4):28-34,89.

[9]唐海燕,程新章.东道国知识产权保护对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影响[J].国际商务研究,2005(4):1-8.

[10]朱东平.外商直接投资、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中国家的社会福利――兼论发展中国家的引资战略[J].经济研究,2004(1):93-101.

[11]许和连,柒江艺.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研究[J].国际贸易问题,2010(1):93-100.

[12]陈继勇,雷欣,黄开琢.知识溢出、自主创新能力与外商直接投资[J].管理世界,2010(7):30-42.

外商投资法论文第3篇

[关键词]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法律性质、特点

具有外资参与的股份有限公司从来都以投资规模大、融资便利等其他类型的企业所不具有的优点,在世界范围内的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活动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我国,这种形式的企业在立法和实践中被特称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是指依本规定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较之原有外商投资企业只能通过固定投资者的股权投资和借贷来融通资金的方式,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则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募股的方式来扩大资金来源,为外商在中国直接投资提供了更有利的条件,也使我国利用外资工作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发展起步较晚;由于我国的双轨制立法体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法律适用极其复杂,使中外投资者在实际操作中困难重重;由于迄今有关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立法仍处于探索和不断完善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又制约了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发展。笔者以为所有这一切都与对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法律性质和特点认识不足有很大的关系,而在一定程度上,这两个问题可以说是决定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制度能否顺利发展的关键。鉴于此,本文拟根据《暂行规定》,结合《公司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和内容,对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并通过比较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与其他形式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股份有限公司的异同,进一步分析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特点。

一、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法律性质与组织形式分析

《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公司(指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笔者注)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种形式,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仅从本条规定的内容来看,毫无疑问,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种形式。

笔者认为将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种形式的立法方式实际上只是现行立法体制下的一种无奈之举。原因在于,目前我国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立法体系本身就比较分散,不论是进行统一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还是将外商投资企业的立法与国内有关法律相统一,都将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巨大工程,短时间内很难做到。在保持原外商投资企业立法模式不变的情况下,对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进行单独的立法,是唯一的捷径。而且长期以来,中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立法一直采取这种立法模式,即实践中需要什么样的法律就进行什么样的立法,非常现实,这就难免会存在相互之间有矛盾的情况。

《暂行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是由中国股东与外国股东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企业法人。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条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股东和外国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笔者在这里省略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之间的差异,只强调了两者之间所存在的共性特点,表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具有合资性质的特点,在本质上属于股权式合营企业,将其视为是合资企业的一种形式,比较符合我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等概念的内涵。除上述强调的其间的共性特点外,还有以下理由可以进一步阐释此观点。

就合资企业本身的定义来看,国际上似乎并无统一的概念,但较为一致的意见认为:合营企业是指两个以上自然人或法人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按照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编写的《发展中国家合营企业协议指南》的分类方法,合营企业有两种,一种为股权式合营企业,另一种是契约式合营企业。股权式合营企业中合营各方的关系是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各方出资必须折算成统一的货币单位,然后计算出各方出资额在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并据此分配企业的利润、亏损和风险。契约式合营企业的特点在于合营各方的出资可不必折算成统一的货币单位,各方利益、风险及损失的分担可以通过合营合同的约定来进行。而在国际实践中,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大体上可以归纳为公司和合伙两类。(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59页。)

据此,我们可以看出合营企业概念本身已包含了我国法律所称的合资经营企业与合作经营企业两种企业形式。在我国,合作经营企业吸收了国际上契约式合营企业的特点,但它既有别于契约式合营企业,又有别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莫凌侠:《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性质及法律特征》,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3期,第38页。)

虽然我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性质和组织形式的规定并不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条规定,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的条件规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实践中,法人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非法人合作企业的性质如何,理论和实践并无定论。)

但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却明确规定,合营企业是中国法人,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再加上该法出台之时,我国尚未颁布《公司法》,以至于使得国人认为合营企业就是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就是合营企业。实际上,从公司制度的角度看,股权式的法人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除有限责任公司外,还有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其他多种形式,当然这取决于法律的明确规定。(世界各国对公司的形式的规定不尽相同,如有的国家规定公司的形式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无限公司等。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国有独资公司。)

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若干特点分析

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与国内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同之处除前述是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其共同特点还表现在两者出资方式基本相同、都是商事性的即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都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股东的出资行为等方面。(郭寿康、赵秀文主编:《国际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1—273页。)

本文主要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与国内股份公司及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比较的角度,思考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存在的问题,并揭示其所具有的特点。

外商投资法论文第4篇

一、上下联动,齐抓共促,营造改善投资环境的良好氛围

改善投资环境贯穿政府工作的始终。市政府主要领导牵头抓,分管领导统一抓,各地和各部门领导主动抓,“动真格、抓落实、见成效。”各地和各部门对改善投资环境的思想认识实现了从缺乏意识到积极主动的转变;为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实现了从被动服务到主动服务的转变;对机关作风和服务态度的监督,实现了从以往怕被监督到主动要求监督并积极改进的转变。上下联动、齐抓共促,改善投资环境的良好氛围逐步形成。市级新闻媒体通过发表评论,开展思想讨论,报道典型事例和开辟专栏等形式,大力报道各地和各部门改善投资环境的先进做法、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形成一定的舆论声势和氛围,充分发挥了舆论导向和舆论监督作用。形式多样、内容广泛、视角各异的宣传,提高了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思想认识,营造了全社会关心投资环境的良好氛围,为改善投资环境提供了强大的舆论支持。

二、畅通渠道,依法行政,构建透明平稳的法制环境

按照wto的规则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我市积极改革审批制度,清理法规规章;实行政务公开,建立政务服务中心,阳光办事,依法行政,各地和各部门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有了提高。加大政策法规宣讲和信息服务力度。开通市政府法制信息网,编印《外商投资企业政策法规汇编》,收录国家和地方近年来出台的外商投资企业及相关政策法规;编发《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通讯》,畅通政策法规信息渠道,把政府信息公开纳入法制化轨道。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调整的情况和外商投资企业的需求,采取集中宣讲、巡回宣讲和专题宣讲等形式,定期举办政策法规宣讲会。有关部门宣讲国家和地方的最新政策法规,现场解答外商提出的问题。按照“分级受理、限时处结”的原则,加大调处外商投诉工作力度。对外商投诉积案采取“集中攻坚、网络配合、落实责任、限期办结”的办法,依法进行调处,保持外商投诉“零积案”,维护外商的合法权益,受到外商的好评。

三、落实措施,办好实事,改善外商的生活和文化环境

围绕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关心和迫切希望解决的问题,相关市级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落实分管领导具体抓,并出台有关政策,提出解决方案,狠抓具体落实。确定5家市级医院为外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定点医院,并实行重点指导,重点督查。建设国际学校,接纳外商子女入学。采取各种措施,推进外籍人士绿卡申领。推出便捷措施,开通绿色通道,为外商投资企业人才招聘和劳动用工提供有效服务。

协调各有关部门,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用电、用水和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问题。

举办外商投资企业运动会和各类文化活动,为外商投资企业创造相互学习和交流的机会,丰富和发展企业的文化,提升外商投资企业的文化品位。

四、开展活动,健全制度,建立改善投资环境的长效机制

自年起,我市连续开展全市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月活动。通过扎实有效地开展活动,进一步加强政府与外商投资企业的相互交流与沟通,进一步增进政府与外商投资企业的相互理解与信任,有效解决一批影响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和实际困难,为改善投资环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外商投资法论文第5篇

关键词:外商直接投资,相对生产率,比较优势,经济发展

一、现有文献概述与批评

现有的研究文献绝大多数遵循主流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框架——在不同程度上,它们接受这样的假定,认为外商直接投资的经济意义,是代表了接受体的资金和技术资源的一种“净增加”。这种分析主要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将外商直接投资与经济总量的主要指标的比率简单标示出来,然后“读出”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经济发展的贡献。由此得出判断,按照国际标准,中国的外商直接投资与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之比、和外商直接投资与固定资本形成之比,在1980年代相对较小,进入1990年代以后就开始大幅度上升。这些研究同时发现,在日益扩张的中国外贸出口中,外资企业所占份额也在急剧上升。这两项指标,对于迅猛发展的沿海地区省市表现得尤为显着(chen et al. 1995; kaiser et al. 1996; lardy 1995; whalley and xin 2006; zhang and song 2000)。

第二种方法,可以说是第一种方法的补充,主要专注于外商直接投资与经济发展各项指标之间关系的回归分析。这种分析意在检测外商直接投资对可观测的指标,如gdp增长等的间接影响,这种影响在在第一种分析中不能够显示出来。另外也试图想得出外商直接投资对那些不可观测的指标,如全要素生产率等的影响。这些分析发现对于各种不同的回归模型结果各异,但总体结论是,相关性都表现为正,而且在统计上显着。其中最乐观的发现是,在1990年代,外商直接投资促进中国经济的全要素生产率平均年增长达2.5%,加上外商直接投资通过资本形成使gdp增长0.4个百分点,那么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经济增长的总贡献在1990年代年平均达3%,也就是占整体经济增长的近1/3(tseng and zebregs 2002)。另外,其他同类研究还发现,外商直接投资流量与国内总投资增长也是显着的正相关。他们将这个结果视作是投资“挤入效应”的证据(kueh 1992;zhan 1993)。

在较为近期的研究中,上述第二种方法的应用较为普遍,主要应用于对外商直接投资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分析,即进行个别区域分析或跨区域比较。很明显,吸引较多外商直接投资的区域或省份普遍都表现出较快的经济增长。这些分析的典型结论,都是表现为显着的正相关,说明外商直接投资透过各种直接或间接影响,包括地方资本形成、地方投资的“挤入效应”、地方生产技术或知识使用效益的提高等,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由此得出的推论是,外商直接投资解释了不同地区或省份的不同经济增长表现,对总体中国经济增长有较强的政策含义(berthélemy and démurger 2000; mody and wang 1997; wei 1994; wei et al. 2001; zhang and felmingham 2002)。

现存这些文献研究的局限性是很明显的,在它们的分析中,因果关系和相关关系很难区分开来(li et al. 2002)。这个问题可以说贯穿所有的现存文献,但在区域和跨区域回归分析中尤其严重,因为所分析的这些区域与其他区域毕竟属于同一国家、同一种体制(即相同的制度和政策环境),使用同一货币。所有这些都意味着,存在着众多的机会,可以透过创造租金来促进地方经济增长,尤其是在各地区间市场化程度差别很大的背景下更是如此。因此,即使外商直接投资与地方经济增长确实存在正相关,也难于判断地方经济增长到底是来自生产率的改进还是来自其他地区的租金转移,抑或两者兼而有之。极端情形是,租金创造效果如果超过生产率的改进,外商直接投资的净效应,对中国总体经济增长的贡献就有可能为负而非正。

从上文的讨论可以得出一个普遍论断,即,在分析外商直接投资与经济发展关系的现有的文献中,有

关外资促进地方经济增长的具体机制,究竟主要是透过促进生产率进步抑或是创造租金的问题,往往会在回归分析中被忽略掉。即使那些联立方程模型和格兰杰因果检测也是如此,问题不在于到底是外商直接投资引起了经济增长还是经济增长促成外商直接投资进入,问题是,外商直接投资是通过创造租金还是通过生产率改进来促进地方经济增长。因此,关键是要将有关两者的相关性的分析与中国经济发展的特定路径相联系,在这个特定路径中,外商直接投资对经济影响的机制必须要能够准确地识别和评估。

要将对外商直接投资影响分析与中国特定发展路径联系起来,逻辑上就必须超越纯以新古典经济学为唯一指引的视野,诉诸更宽泛的理论框架。在相关理论文献中,与新古典传统相对,还有结构主义发展经济学和激进政治经济学,它们并不否认外商直接投资可以体现为额外的金融和技术资源,然而它们更加强调外资的其他特性,这包括外商进入国内市场的模式、技术转移的类型、塑造国内市场竞争模式的制度和结构环境,等等,认为这才是外商直接投资影响后进发展的最关键因素,而且其影响往往是负面的(lo 1995;unctad 1995)。在相关的中国研究文献中,这些因素基本上都被忽略掉,这就使得研究得出的结论不尽全面、合理。

二、宏观指标的直观判断

从宏观指标的直接观测结果看,认为外商直接投资已成为中国总体经济发展一个重要因素的观点,并没有得到经验支持。作为固定资本形成的一个因素,外商直接投资在1979-1991年期间的年流入量与固定资本形成总额相比还是极其微小的,只有从1992年开始才大幅度增加。从1992年至2006年,中国的外商直接投资与固定资本形成总额之比年均约为12%,从国际背景来看,大约是同期所有发展中国家平均值的两倍。尽管如此,由于外商直接投资是固定资本形成总额的一个很小的组成部分,而固定资本形成总额在gdp中所占的份额同样很有限,因此,外商直接投资对gdp增长的贡献就只能更加有限了。可以断言,从1990年至2006年各年,外商直接投资透过资本形成来促进gdp增长,其贡献每年应该不超过一个百分点。

概念上,上述指标存在着三方面的局限性,从而有可能低估了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第一,外商直接投资流入量并不反映资本形成中增加的外商直接投资总量,因为对资本形成的贡献除外商直接投资流入量外,还有来自外商投资企业的净利润再投资。第二,外商直接投资流入量与资本形成的比率这个指标,本身并没有涵盖外商直接投资所带来的投资“挤入效应”。第三,这个比率并没有显示外商直接投资对提升全要素生产率的无法观测的影响。

对第一点来说,要加以确证必须进行企业层面的调查,但这是不可行的,因为这样的数据根本无法获取。直观判断,在1990年代中期以前的外商直接投资流入量规模有限,例如直至1994年外商投资企业在全部企业工业增加值中的比重仅达11%,因而,净利润再投资即使确实是总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也只能是近年来的事。同样地,就第二点来说,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是,直至1990年代中期,改革以来中国的经济体制和各种微观经济主体的一个典型化特征,是表现出过度冲动的投资倾向,因而,由外商直接投资所带来的任何可能的“挤入效应”也仅在近年内才有意义。就第三点而言,即外商直接投资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贡献,这是现有文献关注的焦点。部分研究是从外商直接投资的进入能够带来外汇的角度来考虑,而外汇的重要性在于它能够为技术进口提供资金来源,这些技术在相当程度上体现在机械设备或工业投入品中。还有部分研究认为外商直接投资是通过改进外商直接投资接受企业、行业或区域的效率来促进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其作用机制包括技术转移、促进经济制度和结构的转变、等等。

即使将因果关系问题、可出口品的竞争问题搁置一边,从现有数据推断出外资企业为中国外汇收入的增长起主要作用,这仍是颇为夸大失实。事实是,外资企业的出口占中国总出口的比重,1996年超过40%,2001年超过50%;然而,观察各年统计数据可以发现,外资企业的进口份额所占的比重更大。在1985-1997年的13年中,外资企业每一年都存在相当规模的外贸赤字,形成对比的是,1989年以后大部分年份中国贸易表现顺差。尽管外资企业从1998年以来一直享有顺差,但这些顺差仅占国家总顺差很小的一部分。当然,值得注意的是外资企业的部分进口是随同投资一起进来的生产设备,在这一点上,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可能贡献可归结为两种形式:一是对使用进口设备的外商直接投资接受企业的技术转移,另一是,在长期

上促使外资企业成为净出口者,只是,这种前景迄今为止始终还只是潜在可能性。与此相关的话题是,外资企业以什么形式来实现外贸扩展?众所周知,自1990年代以来,中国占主导的外贸出口是加工贸易,这主要是由于外资企业的进出动所从事的主要是加工贸易。从加工贸易的生产特性看,加工贸易的增加值率(这里定义为净出口对出口总额的比率)在1998年以前一直保持上升势头,1998年以后则停止上升,基本维持在34%左右的水平。占全国对外贸易主要部分的加工贸易,其增加值率停留在这么低的水平,这与中国追求产业结构的升级是不相符的。

现在我们来分析外商直接投资透过改进经济效率来提升全要素生产率。主流理论认为外商直接投资以下列几种形式发生作用:向外商直接投资接受企业进行技术转移,对同行业或相关联行业的其它企业产生溢出效应,根据“禀赋”比较优势原则实现经济结构转变,按市场原则实现制度转变,等等。这些理论观点是否有效,全部或部分的利益能否得以实现,这些净效果主要表现在与中国其他行业相关的整个外资企业部门的绩效上。图1标示出外资企业相对于工业企业的生产率表现。可以注意到相对劳动生产率序列在1993-2005年期间表现出长期的下滑趋势。从表面判断,这种趋势与新古典经济学关于中国按要素禀赋比较优势原则进行结构转变的论题是一致的,即,利用中国现有的“廉价劳动力”(充裕的劳动力供给)优势进行产业转变。这种趋势也与激进政治经济学关于资本倾向于使劳动非技能化的理论相一致。换句话说,这种倾向的结果很有可能是改进了资源配置效率而同时削弱了生产效率。这就有必要去考察总的效率指标,这个总效率指标一般用全要素生产率相对比率的演化来表示。在1993-2005年的外商直接投资大量流入和外资企业的大幅度增加这个长时期内,全要素生产率相对值序列也表现出相同的下降倾向。这就意味着,生产效率的损失已超过了资源配置效

投资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贡献作一个正面的评价。

上文的分析自然就产生了另外一个问题:如果外资企业的相对效率确实是在下降,那为什么中国工业中外资企业部门所占的份额却在不断的扩大?为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对外商直接投资流入的决策机制作进一步的考察。但这个答案有可能与劳动补偿有关。众所周知,由于进入该部门的产业工人无限的供给,从改革开放至今,中国大部分劳动密集、出口导向的外资企业的工资水平基本维持在一个低水平上不发生变化。图1显示,外资企业相对整个工业企业的相对平均工资率一直表现为下降倾向。这种状况说明,尽管相对劳动生产率和全要素生产率表现为恶化趋势,外资企业仍是有利可图。这种倾向自身就意味着,对整个中国经济来说,与外资企业部门膨胀相关的发展是不能作为效率判断的依据。 首先,我们对1991-2005年期间中国35个工业行业的相对生产率作一比较。观察外资企业所占比例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那些行业的数据,有三点值得注意。

第一点涉及外资企业的行业分布与有关行业的技术特征。理论上,主流经济学的比较优势理论和激进学派的“劳动的新国际分工”理论都认为,外资企业既然是市场导向的,那么它们应倾向于集中在中国的劳动密集工业行业。这与现实基本上是相符的。在贸易分析文献中,通常将劳动生产率低于0.9的行业列为劳动密集行业。按照这个标准,在2005年外资企业所占比重高于平均水平的17个工业行业中,有11个行业可以列为劳动密集行业, 1991年也是如此。

第二点是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工业劳动生产率的影响。主流理论一般倾向认为,外资企业占主导行业的劳动生产率的增长速度要低于平均水平,这反映出它们采用了更多的劳动密集性生产技术。这一点与现实也是基本相符的。所讨论的17个工业部门,在1991-2005年期间,有13个行业的劳动生产率出现了负增长。这种绩效与资源配载效率改进的预期是一致的。然而,这种绩效与激进理论的劳动非技能化假说也是相符的;激进理论认为,外资企业以及由此延伸的外资企业占主导的行业,一般倾向于延缓劳动生产率的改进。

第三点是关于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工业效率的总体影响。这一点主要体现在外资企业占主导的行业的全要素生产率相对数值的表现上。可以观察到,由于全要素生产率相对值这个指标对应的是整个中国工业的水平,它就排除了整体经济因素效应,而强化了行业的特定因素,包括了外资企业所占比重高于平均水平的行业因素的效应。这个指标大体上能捕捉到一些有关技术转移、行业间和行业内的溢出效应、市场制度的改进等等信息。表1的分析结果可以与主流文献形成较好的对照:在外资企业占主导的17个工业行业中,有13个行业在1991-2

005年间全要素生产率相对值出现了负增长。很明显,正如新古典经济学的假说,在一定程度上外商直接投资确实对中国工业效率存在正的影响,但是,现实情况同样符合结构主义和激进理论所判断的负面影响,综合而言,占主导的是负面影响。

我们还可以对1991-2005年期间30个省区的工业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值得注意的是,外资企业在空间分布上高度集中:2005年仅有6个省市(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广东、福建)外资企业的工业增加值所占比重高于全国的平均水平。在这个背景中,所涉及的这6个省市的绩效与行业分析结果略有不同。从相对劳动率标准判断,1991年这6个省区的工业都不能视作是劳动密集型的。到2005年,6个中有2个(广东和福建)转变成为劳动密集型。因为这两个省的外资企业工业增加值比重确实远比其他省区高,或许可以说,在空间分布上,外资企业在某种程度上确实符合比较优势原则。与此同时,从空间分布看,外资企业也确实表现出有利于促进资源配置效率:六个省市中有4个在1991-2005年间相对劳动生产率都出现负增长,仅有天津和江苏例外。恰恰是这两个省市在1991-2005年期间出现相对全要素生产率为正增长,而其余4个省则出现负增长。显然,这些区域数据分析结果,大致上与行业分析结果相同。

行业-区域分析结果显示,中国的实际情况,确实在一定程度上符合新古典经济学关于外商直接投资有利于经济增长的理论预期,但是,由此就认为整体而言外商直接投资强烈地促进了中国经济增长,这却是不符合事实。上文的分析结果,一方面固然是符合主流新古典论断,即外商直接投资的流入以及外资企业的运作有助于工业行业和区域的资源配置效率,另一方面,这些结果同样符合激进政治经济学关于外资企业导致劳动生产率进步停滞、以及结构主义发展经济学关于外资企业有可能扭曲行业或区域的经济结构的批判性论断。上文的分析结果,是大部分外资企业占主导的行业和区域的相对全要素生产率出现负增长,这意味着,总体而言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经济发展的作用始终还是偏向于负面的。

最后,作为有关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经济发展影响的行业-区域分析的结束部分,下文试图对行业-区域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上文的分析仅仅考察了外资企业占主导的行业和区域,而不是全部数据,这对于总体上分析外资企业在中国经济中的表现来说,关注面可能显得过于狭小。从另一个角度看,上文的分析又有可能显得过于一般化,因为分析其实只是考察了有关行业-区域的特有因素对它们的相对生产率表现的影响,却并没有从各种特有因素别突出高于平均水平的外资企业增加值比重这个因素。对总体数据的统计分析有可能弥补这两方面的不足。特别地,可以假定一个行业或地区的工业全要素生产率水平(a)由行业或省区的总规模(由总增加值v表示)和行业或省区外资企业增加值所占的比重(vf/v)决定,即:

lna = a + blnv + c(vf/v)

从两方面来看,这个分析框架应该是可取的。其一,将v作为a的解释变量,意味着该分析考虑到了行业或省区的特定增长路径,即考虑到可能存在着规模经济或集聚经济;其二,在进行跨区域的比较中,这种分析将有助于检验由外商直接投资所产生的部门内溢出效应、以及外资促进结构和制度变动的效果。这是因为,这种溢出效应和变动一般应该是主要在同一个省区之内发生作用的。最后,值得指出,变量vf/v反映的是外资企业在一个特定行业或省区渗透的累积效应,对2005年一年数据的分析,将能为判断外商直接投资在中国工业中的累积影响提供一个推断依据。 结论

现有主流研究文献对外商直接投资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的分析,大部分都是遵循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框架。它们倾向于假定,外商直接投资的性质是代表了对接受经济体而言是一种“净增加”的资金、技术或制度资源,相应地,它们对外商直接投资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评价只能是肯定的。然而,这些纯粹依系于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观点显得关注面过于狭小,由此衍生的判断就大有可能有失公允。事实上,相关的理论文献中,同样存在着其他理论传统,它们并不将外商直接投资仅仅视为可以利用的新资源,而是认为外商直接投资还承载着其他特性,有可能对后进经济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本文试图超越狭窄的纯粹新古典经济学框架,诉诸于更为宽广的理论文献,以此分析外商直接投资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我们的主要分析发现是,中国的外商直接投资,一方面的的确促进了资源配置效率、有利于经济发展;但另一方面却又恶化了生产性效率,而两者

综合起来的作用应该是倾向于负面的。

外商投资法论文第6篇

关键词:江西;贸易投资一体化;实证;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江西对外贸易和外商直接投资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从表面上直观地来看,江西对外贸易和外商直接投资呈现着较强的相关性,但是它们之间是否又存在着因果关系?本文将利用过去20多年的时间序列数据,对江西贸易投资一体化的现状进行实证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一、相关研究回顾

贸易投资一体化是指对外贸易与直接投资同时存在或融为一体,微观上两者有分工又有共同的行为目标,宏观上二者高度融合、相互依赖、共生发展(陈阳和王延明,2007)。国内外对贸易投资一体化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两者之间的关系方面。由于传统国际贸易理论是建立在新古典主义的分析框架之中,而早期的国际直接投资理论则以市场不完全性作为分析问题的前提。因此,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与国际直接投资理论是相互独立的,国际贸易理论通常不分析国际直接投资问题,国际直接投资理论也不研究国际贸易问题。现代的国际贸易理论和国际直接投资理论都试图扩大自己的研究范围和对象,出现了贸易理论与投资理论的融合与交叉(张天桂,2004)。美国哈佛大学教授Vernon(1966)的产品周期理论较早地把国际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纳入同一分析框架,但真正尝试建立一种将二者有机地联系起来的是邓宁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它使国际直接投资理论与国际贸易理论得到进一步的融合。迄今为止,理论上已经形成了Mundell(1957)的替代论、K.Kojima(1977)的互补论、Patrie(1994)的不确定论三种关于外商直接投资与对外贸易关系的不同观点。

国内外学者对外商直接投资与对外贸易的关系进行了大量的经验检验。除早期的实证研究和部分行业研究证明了贸易和投资的替代关系以外(Adler and Stevens,1974;Gopinath eta1.,1999),大多数实证研究都支持投资与贸易的互补关系。R.E.Lipsey and M.Y.Weiss(1981)、G.C.Hufbauer(1994)、Gramham(1996)等学者分别对美国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的对外直接投资总量与出口总量作比较,结果发现,在整个时间跨度中,出口总量与对外直接投资总量一直保持着正相关关系。Gokdberg and Klein(1998)、Eaton and Tamura(1994)分别采用引力模型、回归模型进行研究,都证实日本对外直接投资对商品进出口起到了促进作用。Blomstrom、Brenton、Narula and Wakelin等分别用发达国家的数据对FDI与东道国对外贸易的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都认为外商直接投资与东道国的出口竞争力高度相关。Nakamura等和Maryamiti等分别于1998年和2000年对FDI与国际商品贸易间的关系进行了经济计量检验,也均认为两者呈互补关系。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内学者对中国外商直接投资与对外贸易的关系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普遍认为外商直接投资与我国对外贸易呈现出相关关系,FDI对我国的进出口规模及结构优化有较大的促进作用。如江小涓(2002)首次对FDI与我国产品出口竞争力的关系进行的定量研究认为,FDI有利于优化我国的出口商品结构,提高出口商品的竞争力。陈继勇和秦臻(2006)对1992年至2004年外商对华直接投资对中国商品进出口、出口、进口的影响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外商对华直接投资对中国商品进出口、出口、进口的增长均存在长期且显著的促进作用。当然,学者们的研究结果也并非完全一致,如Goldberg and Klein于1998年的另一实证研究发现,美国在拉丁美洲的直接投资减少了双边贸易额,两者呈替代关系;史小农(2004)采用协整分析方法认为长期内FDI流入对我国商品进出口都存在显著的促进作用,但短期内对出口的影响不显著。

综观国内外的相关研究成果,大多数学者都是从国家宏观层面来对贸易与投资关系进行研究,而就我国各地区的相关研究较少,虽然有部分学者对江西开放型经济发展进行了一些探讨,但迄今为止还没有对江西贸易投资一体化的深入研究。因此,本文希望通过对江西贸易投资一体化的相关研究能给学者们一些有益的启示。

二、江西贸易投资一体化的实证分析

(一)外商直接投资促进对外贸易的实证分析

1.外商直接投资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直接效应。尽管江西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进出口贸易占总贸易的比重还较小,但是这一比重呈现上升趋势,能够在一定的程度上直接带动江西的进出口贸易的扩大,回归分析也证明了这一点。

(1)江西外商直接投资企业进出口规模不断扩大,在对外贸易总额中所占比重不断提高,将直接带动江西对外贸易的发展。从图1可以看出:第一,近些年来,江西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规模不断扩大。从1995-2007年,江西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总额从2.0亿美元增加到49.7亿美元,增加了24倍,年均增长率为30%;尤其是近几年发展较快,从2002年到2007年6年时间增加了45.6亿美元,年均增长率为62.5%。第二,江西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额占全部进出口额的比重有所上升。江西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额占全部进出口额的比重由1995年的11.9%增加到2007年的52.6%,13年增加了40.7个百分点。从1999年开始,这一比重大多维持在1/5以上,1999-2007年年均比重为25.5%。因此,江西不断增长的外资企业进出口总额及其所占比重在一定程度上直接推动了对外贸易的发展。

(2)回归分析显示,江西外商直接投资能够直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为了进一步考察江西外商直接投资对外贸的直接作用,本文利用江西1987-2007年的时间序列数据,以进出口总额(TR)、出口额(EX)、进口额(IM)为被解释变量,以外商直接投资(FDI)为解释变量,分不同的二个阶段进行回归分析。为了消除时间序列中存在的异方差现象,对变量进行对数变换。从回归分析结果可以看出:

第一,外商直接投资对江西对外贸易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且对进口的作用大于对出口的作用。从1987-2007年,江西外商直接投资与进出口、出口、进口之间有着密切的线性关系。外商直接投资的边际贸易倾向、边际出口倾向和边际进口倾向分别为0.34、0.28和0.51,即外商直接投资每增加1%平均导致对外贸易、出口和进口分别增加0.34%、0.28%和0.51%。可见,外商直接投资对进口的作用大于对出口的作用。

第二,外商直接投资促进江西对外贸易的作用有不断加强的趋势。通过分别对1987-2007和1987-1999两个不同时期的外商直接投资对外贸的回归可以看出,无论是进出口总额,还是单独就出口和进口而言,1987-2007年的边际倾向都要大于1987-1999年的边际倾向。1987-1999年外商直接投资边际进出口倾向、出口倾向和进口倾向分别为0.25、0.24和0.30,都明显小于1987-2007的边际倾向,说明近几年(2000-2007)江西外商直接投资对进出口、出口和进口的作用有所加强。

2.外商直接投资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间接效应。为了考察江西外商直接投资对外贸的间接效应即对进出口商品结构的影响,本文依据江西1987-2007年的时间序列数据,分别以初级产品出口额(EXP)、工业制成品出口额(EXI)、初级产品进口额(IMP)、工业制成品进口额(IMI)为被解释变量,以外商直接投资额(FDI)为解释变量进行回归分析。为了消除时间序列中存在的异方差现象,对变量进行对数变换。从回归分析结果可以看出:江西外商直接投资有利于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对进口商品结构影响不大。

(1)从出口商品结构来看,江西的外商直接投资(FDI)与工业制成品出口(EXI)之间有着密切的线性关系,江西工业品出口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平均弹性为0.29,说明外商直接投资每增加1%,平均导致工业品出口约增加0.29%;而江西的外商直接投资与初级产品出口(EXP)之间的回归系数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江西外商直接直接投资还不能促进初级产品的出口。因此,江西外商直接投资对制成品出口的作用明显大于对初级品的作用,有利于优化出口商品结构。

(2)从进口商品结构来看,江西的外商直接投资(FDI)与初级产品进口(IMP)、工业制成品进口(IMI)之间都有着密切的线性关系,初级品进口和工业品进口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平均弹性分别为0.41和0.49,说明外商直接投资每增加1%,平均导致初级产品进口和工业品进口分别增加0.41%和0.49%,两者相差不大,说明江西外商直接投资对进口商品结构影响不大。

(二)对外贸易促进外商直接投资的实证分析

为了进一步考察江西对外贸易对外商直接投资的促进作用,本文同样依据江西1987-2007年的时间序列数据,以外商直接投资(FDI)为被解释变量,分别以外贸总额(TR)、出口(EX)、进口(IM)为解释变量,分不同的二个阶段进行回归分析。为了消除时间序列中存在的异方差现象,对变量进行对数变换。从回归分析结果可以看出,各回归结果的R2值、F检验值和T检验值都比较显著,说明回归效果较好。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结论:(1)江西对外贸易对外商直接投资有较大的促进作用。(2)江西对外贸易促进外商直接投资的作用有不断下降的趋势。

(三)对外贸易与外商直接投资的相互关系分析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江西外商直接投资促进了对外贸易的发展,而对外贸易对外商直接投资也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是,它们之间能够相互促进是不是就意味着两者具有因果关系呢?本节将通过格兰杰因果检验来考察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1.研究方法和数据来源。

(1)Granger因果检验是检验经济变量之间因果关系的一种常用方法。因果检验认为,如果X是Y的Granger原因,但Y并不是X的Granger原因,则X的过去值应该能够帮助预测Y的未来值,但Y的过去值不应该能够帮助预测X的未来值。因此,Granger因果性检验一个变量在多大程度上可由一个变量自身的过去值来解释以及加入其它解释变量的过去值,能否增加解释力度。根据Granger因果分析的假设前提,所分析的数据要求是平稳的时间序列,因此在进行因果关系检验之前先要进行平稳性检验即单位根检验。

(2)本文的样本区间为1987年至2007年,所有数据来自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年鉴》及《国家商务年鉴定》(1988-2008)。由于4个变量大体上都具有指数特征,为了消除时间序列中存在的异方差现象,对变量进行对数变换。

2.实证结果分析。

(1)变量的平稳性检验。本文采取扩充迪基-富勒检验即ADF检验来进行平稳性检验,原始序列的ADF值均大于临界值,说明原始序列都是非平稳序列;而一阶差分以后的ADF值均小于5%、10%显著水平的临界值,说明序列经过差分后达到平稳,因此,可用其一阶差分进行因果关系检验。

(2)因果关系检验。由于进行格兰杰因果检验的前提是序列必须是平稳的,因此我们用4个变量的平稳序列即一阶差分序列通过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法来进行检验。从检验结果看出,江西外商直接投资无论是与进出口贸易总额,还是单独与出口贸易和进口贸易之间都不存在Granger因果关系。这说明尽管江西外商直接投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对外贸易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外商直接投资的进入,但是由于江西的对外贸易与外

商直接投资的总量毕竟相对还较小,并不能构成彼此发展的主要原因。

三、结论与对策建议

通过以上实证分析,本文得出如下结论和建议:

第一,江西对外贸易与外商直接投资之间具有一定的相关关系,能够相互促进。一方面,江西外商直接投资不但可以直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而且回归分析显示,这种作用正在不断加强;同时,江西外商直接投资能够改善出口贸易结构,但对进口贸易结构影响不大。另一方面,江西无论是出口贸易、进口贸易,还是进出口贸易总额都对外商直接投资有较大的促进作用,但这种作用正在不断减弱。

第二,尽管江西对外贸易与外商之间有相互促进作用,但它们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果检验告诉我们,江西对外贸易与外商投资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这说明:一方面,江西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总额还太小,而且外商直接投资的进出口额占江西进出口额的比例也较小,其对江西对外贸易的直接作用并不是很大;同时由于引进外商直接投资的质量不高,其外溢效应也没有充分的显现出来。另一方面,江西的对外贸易发展也相对落后,外商直接投资进入考虑更多的是江西的软硬环境、优惠政策、市场规模等等,而不是其对外贸易的发展程度,因此对外贸易也不是江西外商直接投资进入的主要动力,不能构成其Granger原因。

第三,要努力协调外贸与外资政策,促进江西外贸外资共同发展。在目前国际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的关系日益密切的形势下,对外贸易与外商直接投资已经成为一个国家或地区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最为重要的两个密不可分的组成部分。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实施对外开放和发展开放型经济时不可仅仅偏爱于任何一个方面,而要两者并举。要努力克服外贸与外资发展过程中的不协调因素,使其同步发展,逐渐实现一体化。因此,江西在制定经贸政策时,就必须要使外资政策和外贸政策协调一致,这样才能发挥政策的合力,才能实现外资政策与外贸政策的高度结合。目前主要通过外商直接投资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具体可以包括:第一,由于外资企业的进出口是对外贸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可以通过扩大外商直接投资规模来提高江西外贸的规模。第二,由于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加工贸易所占的比例要大于一般贸易所占比重,而且要远远高于内资企业的加工贸易比重,因此可以通过促进外商直接投资的进入来提高江西加工贸易的比重,改善贸易方式结构。第三,引导外商直接投资更多地进入资本和技术密集型行业,也将会提升江西产业结构,从而提高国内企业的出口竞争力,改善出口商品结构。第四,逐渐实现外商直接投资来源多元化,可以扩大江西的外贸渠道,有利于推动江西的出口市场多元化。

参考文献

[1] 陈阳,王延明.我国贸易投资一体化的实证研究[J].国际贸易问题,2007(12):24-29.

[2] 陈继勇,秦臻.2006.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商品进出口影响实证分析[J].国际贸易问题,2006(5):62-68.

[3] 江小涓.中国的外资经济——对增长、结构升级和竞争力的贡献[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外商投资法论文第7篇

摘要:江西的对外贸易和外商直接投资都取得了较快的发展。利用最新时间序列数据,通过回归分析和Granger因果检验方法,对江西对外贸易与外商直接投资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实证分析,认为江西对外贸易与外商直接投资尽管能够相互促进,但它们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 关键词:江西;贸易投资一体化;实证;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江西对外贸易和外商直接投资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从表面上直观地来看,江西对外贸易和外商直接投资呈现着较强的相关性,但是它们之间是否又存在着因果关系?本文将利用过去20多年的时间序列数据,对江西贸易投资一体化的现状进行实证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一、相关研究回顾 贸易投资一体化是指对外贸易与直接投资同时存在或融为一体,微观上两者有分工又有共同的行为目标,宏观上二者高度融合、相互依赖、共生发展(陈阳和王延明,2007)。国内外对贸易投资一体化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两者之间的关系方面。由于传统国际贸易理论是建立在新古典主义的分析框架之中,而早期的国际直接投资理论则以市场不完全性作为分析问题的前提。因此,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与国际直接投资理论是相互独立的,国际贸易理论通常不分析国际直接投资问题,国际直接投资理论也不研究国际贸易问题。现代的国际贸易理论和国际直接投资理论都试图扩大自己的研究范围和对象,出现了贸易理论与投资理论的融合与交叉(张天桂,2004)。美国哈佛大学教授Vernon(1966)的产品周期理论较早地把国际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纳入同一分析框架,但真正尝试建立一种将二者有机地联系起来的是邓宁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它使国际直接投资理论与国际贸易理论得到进一步的融合。迄今为止,理论上已经形成了Mundell(1957)的替代论、K.Kojima(1977)的互补论、Patrie(1994)的不确定论三种关于外商直接投资与对外贸易关系的不同观点。 国内外学者对外商直接投资与对外贸易的关系进行了大量的经验检验。除早期的实证研究和部分行业研究证明了贸易和投资的替代关系以外(Adler and Stevens,1974;Gopinath eta1.,1999),大多数实证研究都支持投资与贸易的互补关系。R.E.Lipsey and M.Y.Weiss(1981)、G.C.Hufbauer(1994)、Gramham(1996)等学者分别对美国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的对外直接投资总量与出口总量作比较,结果发现,在整个时间跨度中,出口总量与对外直接投资总量一直保持着正相关关系。Gokdberg and Klein(1998)、Eaton and Tamura(1994)分别采用引力模型、回归模型进行研究,都证实日本对外直接投资对商品进出口起到了促进作用。Blomstrom、Brenton、Narula and Wakelin等分别用发达国家的数据对FDI与东道国对外贸易的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都认为外商直接投资与东道国的出口竞争力高度相关。Nakamura等和Maryamiti等分别于1998年和2000年对FDI与国际商品贸易间的关系进行了经济计量检验,也均认为两者呈互补关系。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内学者对中国外商直接投资与对外贸易的关系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普遍认为外商直接投资与我国对外贸易呈现出相关关系,FDI对我国的进出口规模及结构优化有较大的促进作用。如江小涓(2002)首次对FDI与我国产品出口竞争力的关系进行的定量研究认为,FDI有利于优化我国的出口商品结构,提高出口商品的竞争力。陈继勇和秦臻(2006)对1992年至2011年外商对华直接投资对中国商品进出口、出口、进口的影响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外商对华直接投资对中国商品进出口、出口、进口的增长均存在长期且显著的促进作用。当然,学者们的研究结果也并非完全一致,如Goldberg and Klein于1998年的另一实证研究发现,美国在拉丁美洲的直接投资减少了双边贸易额,两者呈替代关系;史小农(2004)采用协整分析方法认为长期内FDI流入对我国商品进出口都存在显著的促进作用,但短期内对出口的影响不显著。 综观国内外的相关研究成果,大多数学者都是从国家宏观层面来对贸易与投资关系进行研究,而就我国各地区的相关研究较少,虽然有部分学者对江西开放型经济发展进行了一些探讨,但迄今为止还没有对江西贸易投资一体化的深 入研究。因此,本文希望通过对江西贸易投资一体化的相关研究能给学者们一些有益的启示。 二、江西贸易投资一体化的实证分析 (一)外商直接投资促进对外贸易的实证分析 1.外商直接投资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直接效应。尽管江西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进出口贸易占总贸易的比重还较小,但是这一比重呈现上升趋势,能够在一定的程度上直接带动江西的进出口贸易的扩大,回归分析也证明了这一点。 (1)江西外商直接投资企业进出口规模不断扩大,在对外贸易总额中所占比重不断提高,将直接带动江西对外贸易的发展。从图1可以看出:第一,近些年来,江西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规模不断扩大。从1995-2007年,江西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总额从2.0亿美元增加到49.7亿美元,增加了24倍,年均增长率为30%;尤其是近几年发展较快,从2002年到2007年6年时间增加了45.6亿美元,年均增长率为62.5%。第二,江西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额占全部进出口额的比重有所上升。江西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额占全部进出口额的比重由1995年的11.9%增加到2007年的52.6%,13年增加了40.7个百分点。从1999年开始,这一比重大多维持在1/5以上,1999-2007年年均比重为25.5%。因此,江西不断增长的外资企业进出口总额及其所占比重在一定程度上直接推动了对外贸易的发展。 (2)回归分析显示,江西外商直接投资能够直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为了进一步考察江西外商直接投资对外贸的直接作用,本文利用江西1987-2007年的时间序列数据,以进出口总额(TR)、出口额(EX)、进口额(IM)为被解释变量,以外商直接投资(FDI)为解释变量,分不同的二个阶段进行回归分析。为了消除时间序列中存在的异方差现象,对变量进行对数变换。从回归分析结果可以看出: 第一,外商直接投资对江西对外贸易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且对进口的作用大于对出口的作用。从1987-2007年,江西外商直接投资与进出口、出口、进口之间有着密切的线性关系。外商直接投资的边际贸易倾向、边际出口倾向和边际进口倾向分别为0.34、0.28和0.51,即外商直接投资每增加1%平均导致对外贸易、出口和进口分别增加0.34%、0.28%和0.51%。可见,外商直接投资对进口的作用大于对出口的作用。 第二,外商直接投资促进江西对外贸易的作用有不断加强的趋势。通过分别对1987-2007和1987-1999两个不同时期的外商直接投资对外贸的回归可以看出,无论是进出口总额,还是单独就出口和进口而言,1987-2007年的边际倾向都要大于1987-1999年的边际倾向。1987-1999年外商直接投资边际进出口倾向、出口倾向和进口倾向分别为0.25、0.24和0.30,都明显小于1987-2007的边际倾向,说明近几年(2000-2007)江西外商直接投资对进出口、出口和进口的作用有所加强。 2.外商直接投资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间接效应。为了考察江西外商直接投资对外贸的间接效应即对进出口商品结构的影响,本文依据江西1987-2007年的时间序列数据,分别以初级产品出口额(EXP)、工业制成品出口额(EXI)、初级产品进口额(IMP)、工业制成品进口额(IMI)为被解释变量,以外商直接投资额(FDI)为解释变量进行回归分析。为了消除时间序列中存在的异方差现象,对变量进行对数变换。从回归分析结果可以看出:江西外商直接投资有利于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对进口商品结构影响不大。 (1)从出口商品结构来看,江西的外商直接投资(FDI)与工业制成品出口(EXI)之间有着密切的线性关系,江西工业品出口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平均弹性为0.29,说明外商直接投资每增加1%,平均导致工业品出口约增加0.29%;而江西的外商直接投资与初级产品出口(EXP)之间的回归系数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江西外商直接直接投资还不能促进初级产品的出口。因此,江西外商直接投资对制成品出口的作用明显大于对初级品的作用,有利于优化出口商品结构。 (2)从进口商品结构来看,江西的外商直接投资(FDI)与初级产品进口(IMP)、工业制成品进口(IMI)之间都有着密切的线性关系,初级品进口和工业品进口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平均弹性分别为0.41和0.49,说明外商直接投资每增加1%,平均导致初级产品进口和工业品进口分别增加0.41%和0.49%, 两者相差不大,说明江西外商直接投资对进口商品结构影响不大。 (二)对外贸易促进外商直接投资的实证分析 为了进一步考察江西对外贸易对外商直接投资的促进作用,本文同样依据江西1987-2007年的时间序列数据,以外商直接投资(FDI)为被解释变量,分别以外贸总额(TR)、出口(EX)、进口(IM)为解释变量,分不同的二个阶段进行回归分析。为了消除时间序列中存在的异方差现象,对变量进行对数变换。从回归分析结果可以看出,各回归结果的R2值、F检验值和T检验值都比较显著,说明回归效果较好。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结论:(1)江西对外贸易对外商直接投资有较大的促进作用。(2)江西对外贸易促进外商直接投资的作用有不断下降的趋势。 (三)对外贸易与外商直接投资的相互关系分析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江西外商直接投资促进了对外贸易的发展,而对外贸易对外商直接投资也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是,它们之间能够相互促进是不是就意味着两者具有因果关系呢?本节将通过格兰杰因果检验来考察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1.研究方法和数据来源。 (1)Granger因果检验是检验经济变量之间因果关系的一种常用方法。因果检验认为,如果X是Y的Granger原因,但Y并不是X的Granger原因,则X的过去值应该能够帮助预测Y的未来值,但Y的过去值不应该能够帮助预测X的未来值。因此,Granger因果性检验一个变量在多大程度上可由一个变量自身的过去值来解释以及加入其它解释变量的过去值,能否增加解释力度。根据Granger因果分析的假设前提,所分析的数据要求是平稳的时间序列,因此在进行因果关系检验之前先要进行平稳性检验即单位根检验。 (2)本文的样本区间为1987年至2007年,所有数据来自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年鉴》及《国家商务年鉴定》(1988-2008)。由于4个变量大体上都具有指数特征,为了消除时间序列中存在的异方差现象,对变量进行对数变换。 2.实证结果分析。 (1)变量的平稳性检验。本文采取扩充迪基-富勒检验即ADF检验来进行平稳性检验,原始序列的ADF值均大于临界值,说明原始序列都是非平稳序列;而一阶差分以后的ADF值均小于5%、10%显著水平的临界值,说明序列经过差分后达到平稳,因此,可用其一阶差分进行因果关系检验。 (2)因果关系检验。由于进行格兰杰因果检验的前提是序列必须是平稳的,因此我们用4个变量的平稳序列即一阶差分序列通过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法来进行检验。从检验结果看出,江西外商直接投资无论是与进出口贸易总额,还是单独与出口贸易和进口贸易之间都不存在Granger因果关系。这说明尽管江西外商直接投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对外贸易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外商直接投资的进入,但是由于江西的对外贸易与外 商直接投资的总量毕竟相对还较小,并不能构成彼此发展的主要原因。 三、结论与对策建议 通过以上实证分析,本文得出如下结论和建议: 第一,江西对外贸易与外商直接投资之间具有一定的相关关系,能够相互促进。一方面,江西外商直接投资不但可以直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而且回归分析显示,这种作用正在不断加强;同时,江西外商直接投资能够改善出口贸易结构,但对进口贸易结构影响不大。另一方面,江西无论是出口贸易、进口贸易,还是进出口贸易总额都对外商直接投资有较大的促进作用,但这种作用正在不断减弱。 第二,尽管江西对外贸易与外商之间有相互促进作用,但它们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果检验告诉我们,江西对外贸易与外商投资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这说明:一方面,江西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总额还太小,而且外商直接投资的进出口额占江西进出口额的比例也较小,其对江西对外贸易的直接作用并不是很大;同时由于引进外商直接投资的质量不高,其外溢效应也没有充分的显现出来。另一方面,江西的对外贸易发展也相对落后,外商直接投资进入考虑更多的是江西的软硬环境、优惠政策、市场规模等等,而不是其对外贸易的发展程度,因此对外贸易也不是江西外商直接投资进入的主要动力,不能构成其Granger原因。 第三,要努力协调外贸与外资政策,促进江西外贸外资共同发展。在目前国际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的关系日益密切的形势下,对外贸易与外商直接投资已经成为一个国家或地区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最为重要的两个密不可分的组成部 分。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实施对外开放和发展开放型经济时不可仅仅偏爱于任何一个方面,而要两者并举。要努力克服外贸与外资发展过程中的不协调因素,使其同步发展,逐渐实现一体化。因此,江西在制定经贸政策时,就必须要使外资政策和外贸政策协调一致,这样才能发挥政策的合力,才能实现外资政策与外贸政策的高度结合。目前主要通过外商直接投资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具体可以包括:第一,由于外资企业的进出口是对外贸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可以通过扩大外商直接投资规模来提高江西外贸的规模。第二,由于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加工贸易所占的比例要大于一般贸易所占比重,而且要远远高于内资企业的加工贸易比重,因此可以通过促进外商直接投资的进入来提高江西加工贸易的比重,改善贸易方式结构。第三,引导外商直接投资更多地进入资本和技术密集型行业,也将会提升江西产业结构,从而提高国内企业的出口竞争力,改善出口商品结构。第四,逐渐实现外商直接投资来源多元化,可以扩大江西的外贸渠道,有利于推动江西的出口市场多元化。

外商投资法论文第8篇

关键词:FDI;GMM估计;高端技术创新;抑制效应;外溢效应

一、 引言

利用我国1998年~2010年的省际面板数据,本文估计了外商直接投资(FDI)对我国高端技术创新的影响。其中,我们将地区的“发明”专利授予量作为高端技术水平的变量;与既有研究的不同之处在是,本文采用了动态面板的广义矩(SYS-GMM)估计。通过控制技术创新的滞后项对技术创新的累积影响,我们提高了估计精度;此外,本文进一步考虑了我国2001年入世(WTO)和2004年实施专利执法改革对FDI外溢效应的冲击。

二、 实证模型

1. 实证方法。

不难理解,技术创新具有累积性,技术创新除了受当期其他变量的影响之外,也必然受过去技术创新的持续影响。因此,为了反映并控制这种跨期的持续影响,本文采用了估计动态面板数据的系统广义矩(System GMM)方法(Blundell & Bond,1998)。其中,我们将技术创新的滞后项引入到解释变量中来,以充分反映技术创新的历史信息对当期的影响。

为了确保模型回归的有效性,我们采用检验面板单位根的Fisher-ADF方法。通过实施Fisher-ADF的单位根检验,我们发现,本文的面板数据都具备平稳性特征,因此可以进行回归。

2. 变量选取。

此外,为了反映我国2001年入世(WTO)和2004年实施专利执法改革对外资技术溢出效应的影响,我们设置了是否入世(WTO)与是否实施专利执法改革(LAW)的时间虚拟变量:

wtoit=1 if year>20010 if year≤2001和 lawit=1 if year>20030 if year≤2003 (1)

通过构建虚拟变量与外商直接投资的交乘项,我们进一步分析了入世(WTO)和专利执法改革分别对FDI技术外溢效应的冲击。

3. 样本选择。

本文的样本选自1998年~2010年13年间,我国大陆30个省级地区(含直辖市和自治区)的面板数据,由于自治区的部分数据有所缺失,没有考虑。我们将变量的数据均取自然对数。

三、 实证结果及分析

1. 模型设定。

本文的动态面板模型设定如下:

lninvit=α0+α1lninvit-1+α2lninvit-2+α3lnfdiit+Xit+uit(2)

其中,Xit=ζ1lnRdeit+ζ2lnpgdpit+ζ3EOit+ζ4colit+ζ5wtoit×lnfdiit+ζ6lawit×lnfdiit。

2. 回归结果。

经过Arellano-Bond检验,可知动态模型(1)中的AR(1)和AR(2)对应的P值分别小于5%和大于5%,这表明模型的二阶扰动项已经没有了序列相关性,因此动态模型(1)的估计具有一致性。Sargan检验表明,模型(1)的工具变量能够识别,即将被解释变量的一、二阶滞后项作为解释变量是有效的。

一般而言,受样本数量的限制,在动态面板中选择不同的工具变量可能导致GMM估计结果出现偏倚。其中,与最小二乘法(Pooled OLS)的估计相比,GMM的估计值相对偏低,而相对于固定效应(FE)而言,GMM的估计值相对偏高(Bond,2002)。因此,为了体现本文的估计精度,我们在GMM估计的基础之上,另加考虑了最小二乘法(Pooled OLS)和固定效应方法下的估计方程。

接下来,以模型(1)中的GMM估计为主,我们对估计结果进行说明。首先,滞后一期和滞后两期的高端技术变量所对应系数都比较显著。整体来看,高端技术的滞后项对高端技术创新能力的影响始终为正,即高端技术创新具有明显的累积性,过去的技术创新必然会影响现在和以后的技术创新。其次,我们发现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高端技术创新的影响始终为负,且在模型(2)和模型(3)中,外商直接投资对应的系数也显著为负,可见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高端技术创新确实产生了明显的抑制效应。事实上,已有研究如,沈坤荣和耿强(2000)、Hu和Jefferson(2002,2004)、Cheung和Lin(2004)、侯润秀和官建成(2006)与薄文广(2007)等,都无一例外地认为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存在正向的技术溢出效应;而本文却得出了与上述研究完全相反的结论。可能的原因在于,本文的研究与上述已有研究的分析阶段不同。已有研究主要分析的是2004年以前外资的技术溢出效应,而本文分析的却是较近年份(近10年左右)的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技术创新的影响。另外,蒋殿春、夏良科(2005)、蒋殿春、张宇(2008)、陈爱贞和刘志彪(2008)、徐全勇(2007)、陈琳和林珏(2009)以及马林和章凯栋(2008)等都分别从其他角度也证实FDI可能对我国技术创新产生负面影响,而本文的研究也支持了他们的结论。

其次,人均GDP、研发经费投入都显著地提高了我国的高端技术创新;第三,受大专以上教育的人群比重有助于我国的高端技术创新;第四,国内企业的进出口导向有利于我国高端技术创新,但影响不显著;第五,考察入世或专利执法改革与外商直接投资的交乘项系数,不难发现,加入世贸组织(WTO)以来,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高端技术的创新产生一定的负面冲击,而2004年实施的专利保护执法改革却明显地提高了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高端技术的外溢。

四、 结论与政策建议

利用我国1998年~2010年的省际面板数据,本文估计了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高端技术创新的影响。其中,我们将实际授予的“发明专利”数量作为我国高端技术的变量。研究发现:第一,外商直接投资明显抑制了我国高端技术创新。这一结论与沈坤荣和耿强(2000)、和Cheung和Lin(2004)等的结论完全相反,进一步支持了陈爱贞和刘志彪(2008)和陈琳和林珏(2009)等人的判断;第二,入世(WTO)普遍减弱了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的技术溢出,而加大专利保护的执法力度有助于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高端技术创新形成技术外溢。

我们的政策建议如下。首先,“以市场换技术”的引资政策已经不能作为我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唯一目标;相反,加大国内的研发经费投入是促进我国技术创新,建设创新性国家的重要手段;同时,我们也发现人均GDP有利于高端技术创新,因此应该重视、利用好本土市场,通过国内市场的需求牵引来促进我国的技术创新;最后,我们需要重视国内高校的教育质量改革,通过加强高等教育来提高我国的科研人员素质,提升我国的高端技术创新能力。

参考文献:

1. Bond, S., Dynamic panel Data Models: A Guide to Micro Data Methods and Practice . Portuguese Economic Journal,2002, 1(2):1-34.

2. Cheung, K.Y., and Lin, P., Spillover effects of FDI on innovation in China: Evidence from provincial data. China Economic Review, 2004, 15(1):25-44.

3. Hu, A., and Jefferson, G., FDI impact of spill-

over: Evidence from China’s electronic and textile industries . World Economy, 2002, 25(8):1063-1076.

4. Hu, A., and Jefferson, G., Returns to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in Chinese industry: Evidence from state-owned enterprises in Beijing . China Economic Review, 2004, 15(1):86-107.

5. 薄文广.外国直接投资对中国技术创新的影响——基于地区层面的研究. 财经研究, 2007(6):4-17.

6. 陈爱贞,刘志彪.FDI制约本土设备企业自主创新的分析——基于产业链与价值链的双重视角. 财贸经济,2008(1):121-126.

7. 陈琳,林珏.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制造业企业的溢出效应:基于企业所有制结构的视角. 管理世界2009,(9):24-33.

8. 蒋殿春,夏良科.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高技术产业技术创新作用的经验分析.世界经济,2005(6):3-10.

9. 蒋殿春,张宇.经济转型与外商直接投资技术溢出效应.经济研究,2008(7):26-38.

10. 侯润秀,官建成.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区域创新能力的影响. 中国软科学,2006(5):104-110.

11. 马林,章凯栋.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技术溢出的分类检验. 世界经济,2008(7):78-87.

12. 沈坤荣,耿强.外国直接投资的外溢效应分析. 金融研究,2000(3):103-110.

13. 徐全勇.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自主创新作用的实证分析. 世界经济研究,2007(6):14-18.

外商投资法论文第9篇

关键词:投资环境;劳动力成本;国民待遇;知识产权;市场准入

一、当前外商投资企业对中国投资环境的主要“抱怨”

1.劳动力成本攀升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力成本不断攀升,而这导致了一些对劳动力成本高度敏感的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外资撤出中国。劳动力成本的增加,在 2013 年度更是跃然被一些外商投资企业视为在华运营的最重大的风险与挑战。

2.未完全享有“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是衡量一国一地投资环境的核心评价标准。近来,一些在华商会的调查报告认为外商投资企业在华未与中资企业享受同等的待遇,政府的一些政策歧视外商投资企业。

3.法律的制定与实施缺乏透明度

外商投资企业对于未能参与到与其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与规章的制定过程以及外商投资法律规定相互冲突、法律解释相互矛盾以及执法力度不平衡等问题多有指责。

4.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不力

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是多年来外商投资企业抱怨的老问题。近年来外商投资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抱怨主要集中于“侵权现象严重”、“维权救济不及时”、“执法不力”等问题。

5.市场准入壁垒

外商投资企业对于在华取得许可证等市场准入方面存在的诸如审批层级过多、时限含糊不清、环节复杂等现象颇有微词。OECD2012年11月的关于对FDI的监管限制指数显示,中国监管限制指数高居55个国家之首,包括所有OECD国家与G20国家。

二、“中国投资环境恶化论”兴起的原因

1.“超国民待遇”到“国民待遇”的落差

改革开放初期,中国为吸引外商投资,解决国内经济发展的“资金”、“技术”与管理经验等问题,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在税收、用地等方面的特殊优惠。如今,我国内外资企业所有的税种全部实现统一,也标志着外商投资企业在华享受“超国民待遇”的黄金岁月正式终结。这对于一些长期享受“超国民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是那些习惯依靠优惠政策获得竞争优势的外资企业而言,必然有所不适并感到较大的生存发展压力,继而发出中国投资环境恶化的感慨。

2.“来者不拒”到“择优选资”的转变

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中国积累了良好的产业配套基础、优质的劳动力资源和比较完善的基础设施。中国政府坚持择优选资为导向,注重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这一调整,对一些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挑战。因此,受到影响的这些外商投资企业无疑会认为对其发展而言中国投资环境在恶化。

3.法律的不完善与相对滞后

目前中国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虽然已形成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为核心,由围绕这三部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通知等多层次规范构成的比较健全的法律体系。但由于三部外资法制定于改革开放初期,不能适应现今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的我国国内与国际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法律反映明显滞后于现实需要。

4.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竞争力的提升

中国企业经过改革开放30 年的发展,其国际竞争力得到了极大地提升。中国企业竞争力的增强,必然对外企在华的经营带来挑战,给其带来竞争压力,一些外企将此视为“中国投资环境恶化”。

5.外商投资企业竞争力下降

随着中国市场的日益完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一些外商投资企业由于自身经营不善而导致企业的竞争力下降,市场份额不断萎缩,进而对中国投资环境发出抱怨。

三、政策建议

1.对中国政府的政策建议

一是进一步提高投资便利化。依照世界银行《2013 年营商环境报告》,中国在营商便利度排名中位列第91 位,而2012 年与2011 年的排名是分别是91 和87,这充分说明中国在促进投资便利化方面还有很大的完善空间。

二是健全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亟待制定一部统一的外商投资法,全面规范与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活动,并且根据WTO 中国民待遇原则对我国现行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法规中的次国民待遇规定进行彻底清理。

三是加强执法监督。仅有立法还不够,还必须建立起一套有力的监督检查制度来保证法律的贯彻执行,由此才能限制执法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扩大,确保的执法活动不脱离法律的约束,遵照国际做法对内外资企业同等对待。

四是积极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发展。 我国政府有必要鼓励一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到中西部地区发展。

2.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建议

一是认真遵守中国的各项法律规定。引发中国投资环境恶化论的力拓商业间谍案以及近来发生的百胜餐饮集团事件,都是因为这些企业未认真严格遵守中国的法律。二是应将企业的投资战略与中国的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在中国投资的外资企业需要深入研究中国的 “十二五”规划等相关文件,并将自己的投资策略与之紧密结合。三是应避免任何形式的双重标准。随着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外商投资企业在售后服务、产品质量标准、环保标准等方面执行双重标准的做法,愈来愈受到中国消费者的关注。四是应在中国积极承担社会责任。20 世纪90 年代以来,随着现代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推进,不承认需要在其企业政策与经营方式风险中强调道德问题的企业已经落后于时代。

总而言之,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整体的投资环境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变化,辩证地来看,中国投资环境的有些方面正逐步优化完善,但也有些方面仍存有缺陷亟待改善,并非中国投资环境的恶化。

参考文献:

[1]中国社科院世经政所国际投资研究室:《2013年第2季度中国对外投资报告》 2013.7.

[2]何慧龄:《“中国投资环境恶化论”原因分析及对策》,《对外经贸实务》2010.12.

[3]胡鞍钢:《改善中国的投资环境》,《理论前沿》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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