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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分析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21 17:13:44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第1篇

一、刑事法官认证的能动性概念

刑事法官认证的能动性是指在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决前,法官减少或摈弃被动认定证据的传统方式,采取各种外在的、积极的措施来审查判断证据法律效力的有无和证明力的大小,最终为查明案件事实奠定基础。

大多数人认为:刑事法官只会“坐堂问案”,并且,对刑事案件的认证只能采取消极中立的形式。但笔者认为,采取消极方式和积极方式均可保持中立和实现中立:以消极方式实现中立,如任何人不得在涉及自己的案件中担任法官等;以积极方式实现中立,如法官应当听取控辩双方的陈述以及对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均应给予公平的关注,法官应当听取双方的论据、证据以及给予双方当事人平等参与程序的机会等。笔者认为,刑事法官积极能动地审查和判断证据远远不止于此:基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义务,他能够在控辩双方参与的庭审中主动地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或讯问,在必须恪守“无诉即无裁判”的原则下,即使“当事人所不主张的事实,所不声明调查的证据或所不争执的待证事项,法官仍必须为事实真相而发动职权调查”①。

二、问题的提出

案件回放:赵作海,男,1952年出生,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人。因赵作海与同村人赵振晌共同与一妇女相好,于1997年10月30日深夜被赵振晌砍了一刀,赵振晌逃离家乡。大约一年半后,因同村赵振晌失踪,有人发现一具无头尸体而使真正的受害人赵作海被刑事拘留,被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0年4月30日,“被害人”赵振晌回到村中,同年5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会,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宣告赵作海无罪。一具无头尸,让受害人成为杀人犯;而被害人的突然“复活”,又让蒙冤十一年的“杀人犯”冤情得雪。被称为“河南版佘祥林案”的赵作海案,让全国人民的眼球都聚集在了河南这位农民的身上,也让法律人不得不反思:我们的刑事法官在认证上出了什么问题?我们看到,赵作海案件的处理过程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既有办案民警是否对其实施了刑讯逼供等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延伸出刑事证据的可采性、关联性、证明力以及证明标准等证据问题。但是,该案在本质上还是一个证据采信的问题,确切的说是法官在认证上是否能动的问题。

三、分析问题:刑事法官在认证上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层面的问题

赵作海案曝露了我国刑事诉讼在制度层面存在的问题。从法学理论的普遍认识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而大多数刑事案件在实际操作上,三机关是流水线作业的,配合有余、制约不足,而且很多法官在办理案件时都陷入了“先入为主”的思维模式。尽管我国的宪法和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不受其他机关和个人非法干涉,但是在实践中法官独立办案却举步维艰。在本案中,当地政法委在三机关办理该案件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不容忽视:已被检察院退回的案件,在2002年8、9月份开展清理超期羁押专项检查的活动中,由公安机关提交了商丘市政法委研究。经过会议集体研究,结论是案件具备了条件,而且要求在20天内。既然政法委已经形成结论,接下来的、判决显得“顺理成章”。如果没有政法委的组织协调,该案不可能到法院。这里的所谓“协调”,实际上就是一种组织压力,极大地干扰了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使法官审理案件时完全处于一种被动状态。

(二)司法理念层面的问题

首先,“有罪推定”的司法理念是造成这起冤案的元凶,而有罪推定的必然结果是刑讯逼供。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无罪推定”作为一条重要的法治原则规定于法律之中。而在的我国司法实践中,其难以撼动根深蒂固的“有罪推定思维”:公安机关想办法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去破案更是铁的规律,以口供为中心,通过口供再寻找其他证据是很多公安机关侦查案件不二法门;公安机关通过刑讯逼供、诱供、指供就能够地将案件“拿下”,然后,通过检察院,很自然的就到了法院,法官一般也不深究,甚至毫不怀疑和过问移送来的证据是如何形成的,也顺理成章地“有罪推定”。

其次,“疑罪从有”的法律推理模式是造成这起冤案的帮凶。我国的刑事法律与很多国家一样,都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但这起案件体现的却是“疑罪从有”,只是量刑从轻。由于证据不确实、充分,赵作海被司法机关以故意杀人定罪,却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在司法实践中,杀人并肢解,情节恶劣,依法应被判死刑立即执行。赵作海仅被判了死缓,根本原因是该案的重要证据存有疑点。这种操作就是明显的“疑罪从轻”和“留有余地的判决”,是我国刑事法官在罪之有无中,开辟的第三条路线,为我国独有的、极为极为普遍的做法。

(三)实践层面的问题

定罪量刑是以“事实”为根据还是以“证据”为根据?这是在刑事诉讼的认证过程中让法官很费解的问题。“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长期以来人们对该原则存在片面理解,认为其中的“事实”为客观事实。其实不然,一方面,客观事实由于发生在过去,时间的不可逆性决定其不可能重演,其本身即是待证事实,是需要运用证据来加以证明的;另外一方面,“客观真实”永远虽然是办案所力图追求的理想和目标,它或许能够在某些案件中,或者在某些案件的个别证明对象中得以实现,但对于大多数案件来说,它只能是可望而不及的目标。比如,案件事实的发生就像一个花瓶被打碎,而证据就是这个花瓶散落满地的碎片,在大多数情况下,你是难以找到所有的碎片,即使找到了所有的碎片,你也难以重新拼接成先前一模一样的完好花瓶,凭借这些事实的碎片重构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总是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别。

因此,“以事实为根据”中的“事实”只能是法律事实或者说是以证据证明了的事实,“以事实为根据”实际上就是以“查证属实的证据为根据”。“认定事实应当依照证据”,在我国台湾地区的刑事诉讼法及日本的刑事诉讼法都明确作出了这样的规定②。证据是办案的关键,是衡量办案好坏的标尺。证据数量的多寡、证据证明力的强弱和证据的合法、真实与否,直接决定着办案的效果。

作为定案的证据,要做到确实、充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证据不充分的,在审查阶段,人民检察院可以退回补充侦查。对于经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合条件的可以作出不的决定。在审判阶段,当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人民法院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我国的法律不允许“疑罪从有”和“疑罪从轻”,而是遵从“疑罪从无”的原则,这是司法文明、民主和正义的表现,也反映了科学的刑事诉讼规律。

所以,“以事实为根据”,就是以合法有效、客观真实和相关的证据作为证明法律事实的根据。如果片面地认为“以事实为根据”就是以客观的案件事实为依据,那就不存在侦查阶段的因证据不足而撤销案件,阶段的存疑不,审判阶段的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了。同样,如果片面地认为“以事实为根据”就是以客观的案件事实为依据,那么就难以查清这种事实,绝大部分刑事案件都难以定罪。过去我们常说,办理刑事案件既要“决不冤枉一个好人”,也要“决不放纵一个坏人”。其实,只要我们认真细致地审查案件,“决不冤枉一个好人”应该是可以做到的,“决不放纵一个坏人”却很难办到。

四、解决问题初探

为防止类似悲剧再现,确保死刑案件质量,按照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统一部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六部委颁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政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对于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准确执行国家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刑事政策,依法惩治犯罪、确实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它统一了全国死刑案件的证据适用标准,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其次,它可以有效地提高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进而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死刑案件是人命关天的事,一旦适用错误,就无法纠正,并给无辜而又无价的生命造成无法挽回的影响。最后,它涉及到侦查、、审判等多个司法环节,有利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强化程序和正确认证的意识。

除此之外,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解决我国刑事法官被动认证的现状:

(一)制度层面

1、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简言之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按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一律不可作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的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个法治国家应当确立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在很多国家,非法证据排除是必须的。众所周知,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就因为警方取证程序有瑕疵,导致关键证据不能作为定罪根据,再次体现了“宁可放纵坏人也不冤枉好人”的西方式刑事诉讼理念。这种典型的程序正义,我国还没有真正地建立起来。“赵作海案”催生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诞生,其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及讯问人员出庭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范。其的主要内容是:一是实体性规则,主要是对非法证据特别是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二是程序性规则,主要是对排除非法证据问题规定了具体的操作规程,包括具体审查、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和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等方面。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被国家专门机关所追诉的对象。尤其是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不仅有可能限制或者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而且还会对其进行专门的调查或采取相关的强制性措施,这些行为适用不当都有可能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正因如此,才需要通过立法规范和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是其中一项非常重要的保障措施。一方面,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得那些非法取得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证据得以排除,降低和减轻了他们被非法定罪的风险;另一方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否定了非法取证的行为,有效地遏制了侦查违法现象的发生,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冤案发生的几率。

2、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对于无罪推定的解释是见仁见智,无罪推定理解起来其实很简单,是指任何人在未经法院判决有罪之前,推定其是无罪的。无罪推定原则,是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为目的的。清代法学家沈家本参与制定的《大清刑事诉讼法草案》时,曾对无罪推定进行过最早的尝试,成为中国无罪推定的肇始。我国刑诉法的有关规定与无罪推定原则相悖,比如要求嫌疑人“如实供述”,因此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着证明自己是否有罪的法律责任,而这种责任承担要求的前提中,已经隐含了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认定。被追诉人必须履行如实供述的法律义务,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3、确立“疑罪从无”原则

疑罪从无,是指在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判决被告人无罪。“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不仅是解决疑难案件的原则,更是对公民人权的保障和尊重,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疑罪从无原则之要义,不惩罚仅在于犯罪分子,还在于保护公民,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不放过任何一个坏人的同时,更强调不能冤枉一个好人。法院是人权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对“疑罪从无”原则不应再打折扣。从整个维护国家法制,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公民权益的角度来说,全社会都应该树立这样一种人权保护理念。有人会担心疑罪从无不利于打击犯罪,而实际上,如果侦查机关在此后发现了新的证据,还可以继续追诉犯罪嫌疑人,树立“疑罪从无”的观念不会造成打击不力的问题。应当承认有些事实就是查不清,人的认识水平是有限的,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必然存在差异。谨记:“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于十次犯罪”。

4、切实将司法独立原则贯穿于整个司法过程

说起司法独立,人们往往认为它意味着法院依法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固然不错,但是司法的独立性还应当包括更多的内涵。司法权由司法机关统一行使,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干预,公民个人或非国家机关的社会团体更不能干预;司法系统内部相互独立,即一个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不受另一个司法机关的干预;法院上下级关系只是审级关系,上级法院除依上诉等有关程序对下级法院的审判行为予以监督外,不得干预下级法院的审判;法官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是指法官审理案件时,一个法院内部不存在上下级服从关系;法官保障制度,这是从社会地位、经济收入方面保障法官无所顾及地捍卫法律,法官的地位及待遇来自法律,不是他的上级。

(二)实践层面

1、在庭审过程中,尽管存在着控辩双方举证不利的问题,但从认证的能动性这个基本点出发,法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好举证、质证关:

(1)法官要平等保护控辩双方围绕主张的事实充分行使举证权、质证的权利,平等对待控告证据和辩护证据。此项工作,实际上从法院立案后和庭前准备工作时,就已经开始。

(2)法官要积极辨析证据与双方所主张事实的关系。目的是,不仅从双方举证、质证中发现证据本身以及证据与证据之间影响认证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从中发现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和疑点,并以此为焦点,引导控辩双方充分举证和相互质证、辩论。所谓“积极”,即不被动地受控辩双方对举证、质证在开庭前准备工作的影响,减少质证、认证的盲目性。

(3)法官在指导双方进行质证时,要遵循一定的质证规则。质证不能凭空质疑,每一轮质证应要求质证方运用相关的法律规范、逻辑推理或事实证据等为依据来对抗对方所举的证据,否则,不能产生否定对方证据的后果。对那种质证时仅仅表示否认或怀疑,但提不出相应对抗依据的凭空质疑,即举证不利,法官应指出其质证因无依据而无效,切忌让控辩双方陷入无谓的争辩。对于控辩双方在庭审中出示与案件没有关联的证据应及时制止并加以引导,而不必进入质证程序,以减少无谓的纠缠。

2、创造性地总结和运用认证标准,确保既快又准地认证

对证据内容的认证一般应同时符合下列“四性”标准:一是客观性标准,即不管是哪种形式的证据必须是确实的事实,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的东西,不允许主观臆造;二是关联性标准,即证据所欲证明的事实必须与诉讼中应当予以证明的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客观的联系,能够反映一定的案件事实;三是合法性标准,即取证的主体、取证的方式以及证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四是实质性标准,即证明力,必须对处理案件有实质性意义。法官除了运用这些原则性认证的标准去衡量证据外,还必须养成及时总结司法实践经验,运用法学逻辑和正确的思维去审查判断证据的司法习惯,做到具体案件作具体分析。只有创造性地总结和运用认证标准,才能达到正确认证的目的。

3、灵活操作认证程序和认证方式,提高认证效率

一般可遵循以下认证程序:(1)当控辩双方举证并相互质证、辩论后,法官对于双方无异议或者合议庭无疑问的证据,作出肯定式认证,当庭宣布该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而与该证据相抵触或相反的证据,则当庭作出否定式认证;(2)对于双方中任何一方对证据持不同意见并出示对抗依据,一时难以作出判断,或者双方就同一事实都举出证据而当庭难以鉴别,或者合议庭对证据持不同看法、存在疑问而在当庭无法查清的,则不予当庭认证,待暂时休庭合议后再继续开庭认证,或者宣布休庭,待法庭调查核实后再重新开庭予以认证;(3)对于需要几次开庭才能审结的案件,可以在每次开庭前公布合议庭对上一次开庭时异议证据的认证结果;(4)对于在庭审结束前发现认证有误的,合议庭可以当庭予以纠正。在庭审结束后发现认证有误,或者发现有新的证据可能已认定证据的,合议庭可再次开庭予以纠正。其次,法官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灵活操作认证方式:一是逐一认证,即对那些案情简单、证据较少的案件采取“一证一质一认”的认证方式,对控辩双方当庭所举证据逐个质证后,逐个予以认证;二是阶段认证,即对那些案情比较复杂,证据较多的案件,对某一阶段或某一方面的几个证据,当庭举证、质证后,相对集中予以认定;三是综合认证,即对那些案情复杂,一时难以分别认定的系列证据,待全部证据当庭举证、质证后,最后对全案综合审查判断予以统一认证。在审判实践中,不能只用一种认证方式,应该将三种认证方式灵活并用,因案而异,因证而异。这样,既保证了认证质量,又提高了认证效率。

4、重视依法处理审判阶段新充实的证明材料,为解决认证中的疑点提供必要的保证

对于一些疑难、复杂的案件,仅仅通过一两次庭审活动,未必能对所有证据完全有把握地正确认定,必要的庭外调查核实,是消除疑点,增强法官内心确信、正确认证并做出裁判的重要职责,控、辩、审三方都必须受到刑诉法规定的“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的制约。

5、全面提高法官的素质

一是要深入开展职业道德教育,使法官不断强化认证意识;二是要组织经常性的业务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法官掌握和运用法律的专业水平;三是采取观摩规范化庭审和大量审判实践等办法,逐渐提高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和审查判断证据时的逻辑分析能力;四是规范庭审用语,提高法官在认证时规范表述的能力。

6、充分发挥合议庭成员的作用

充分发挥合议庭成员的作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发挥审判长的主导作用和发挥合议庭其他成员参加案件的共同审理作用,并将发挥合议庭其他成员参加案件的共同审理作用作为重点。这种作用不应仅限于合议庭评议阶段,还应当尽可能前移。

注释: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第2篇

在现代化教学中,若一味强调知识点的教学,课程难免显得枯燥乏味,学生在学习相关知识过程中久之易产生厌倦感,不利于教学进度的正常进行。案例教学属于教学模式优化的一个分支方法,在刑法学教学中融入相应案例可引起课堂讨论,加深学生对知识点的理解。本文以刑法学的案例教学为主线,针对教学效果以及案例选取原则展开研究,现报道如下:

一、案例教学在刑法学中的作用

(一)让课堂教学生动化

刑法学相对于普通课程而言,在理论性上更强,对于构成犯罪的原因、是否会构成刑法犯罪、应当判处什么级别的刑罚以及刑法实施的相关依据等,容易让学生产生抽象感,认为刑法学只是相关刑法条例的罗列,难以产生学习兴趣。若能够运用案例将理论融入其中,原本抽象的理论将浅显化、通俗化,教学将更为生动活泼。

(二)提升学生能力

刑法学中的各项基础理论学习是为了让学生在今后工作中运用到知识点,对现实案例加以合理判断,依照刑法对当事人制定出合理的刑罚。刑法学属于实践性较强的一门法学类型专业课程,案例的使用能够让学生了解到典型案例,在课堂讨论中提升学生对知识的运用能力。教师在教学环节将案例与争论点罗列出来,将给学生更为清晰的分析思路,为其提供逼真的实践机会,优化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

二、案例选择原则分析

(一)案例需不断更新,与时俱进

就目前刑法学案例教育而言,对案例的选取上通常存在一定程度的延续性,即每个学年教授的内容中总会出现相同案例,年复一年的让学生了解。虽说这类型反复使用的案例更具教学特点,但长期固定不变的案例容易让学生产生疲倦感,不利于学习兴趣的提升。

教师在案例选取中可多上网查找有代表性、影响范围广的案例。例如,李天一强奸案、南京幼童饿死案、北京摔婴案、四川特大传销案等。在网络的帮助下,即使没有教材的帮助,教师同样能够结合刑法学知识融入其中展开教学。虽然新鲜案例可能只适应于刑法学分论教学,但若能替换旧案例,学生兴趣将大幅提升,课堂讨论也会更为热烈,因此教师应保障案例常新。

(二)案例需与刑法实务相关,具有典型性

案例选取应具有典型性或是重大性,换言之,案例应具有针对性或是代表性。具有代表性的案例通常会出现在电视媒体、报刊杂志中,教师在选择相关案例时范围较广。但是在选取时,并非所有刑法实务案例均能够用于案例教学中,教师应选择有代表性,较为典型的例子让学生掌握刑法学理论知识。

典型案例能够按照刑法学相关知识点分类,例如界限罪与非罪、罪与罪之间的关系。同时,典型性案例更能够吸引学生展开讨论,让原本偏向枯燥的刑法学变得不再乏味、单调。由此可见,在刑法学案例教学中使用典型性案例是教学效率提升的关键,教师应注重案例选取的典型性原则,对刑法实务的教学起到辅助性作用。

(三)案例应难易适度,便与讨论

教师在刑法学实务中选取的教学案例应注意难度的控制,既不能难度太高,又不能太容易。高难度的案例有时连检察官、法官都难以决定,学生在学习时易产生困惑或争论;过于简单的案例会使得讨论时间过短、讨论点偏少,让案例失去讨论的价值。

教师对案例的选择应控制好难易程度以及争论性,其中争论性必须包含合理性成分,让学生在讨论过程中能够自行发现争论点,从而引发争议,让其运用刑法学中的各项观念将具有争议的意见表达出来,最后再由教师总结归纳。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案例应具有争议性便于讨论,但若争议性让案例上升到了困惑以及复杂程度,对于学生而言分析起来可能无从下手。因此,教师在选取案例时应考虑到学生层次,案例复杂性注意控制,让讨论在激烈而又清晰中进行,提升学生刑法学案例分析能力。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 刑法案例教学 师生互动 教师对抗 模拟实训

刑法案例教学法,是指在刑法教学过程中,教师以典型的刑事案例为载体,引导学生探寻其中蕴含的法律关系,在互动讨论中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其掌握相关刑法学理论的一种教学方法。

刑法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刑法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启发式、参与式和民主式教学,能够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地位和学生的主体地位,被广泛应用于刑法教学之中,有利于改善我国传统法学教育模式所存在的“重知识传授、轻技能培养;重理论讲解、轻实践培训;重法条注释、轻法律精神培育;重教师讲授、轻学生能动性;重考试、轻能力;重考试分数、轻素质提高”的缺陷。

一、运用刑法案例教学法的实践意义

(一)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国内各高校法学专业一般从大一学年就开设刑法学课程,对于刚接触法学课程的学生而言,社会经验不足,法律意识不强,面对抽象的法律规则往往不知从何入手。运用刑法案例分析法开展教学,促进教师与学生教与学的互动,有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启迪其创造性思维,帮助学生消化理解刑法知识和原理,活跃课堂气氛。

(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通过让学生搜集、分析、讨论案例,在抽象的法学理论与具体案件事实之间建立联系,有助于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培养学生的查阅资料、知识运用、逻辑思维、语言表达和开拓创新等综合能力。

(三)检查教学效果、提高教师素质

教师可以通过学生参与案例分析与讨论的情况,及时了解学生对刑法学相关知识的掌握和运用程度,准确作出教学效果评估,肯定成绩、找出不足,进行反思,有针对性的更新教学理念、完善教学方法,以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同时,为搞好刑法案例教学,教师必须加强理论学习、关注法律实践,提高自身素质。

(四)提高学生就业率

法学毕业生就业时常面临难就业或专业不对口的窘境,一个重要原因是处理法律实务的动手能力差,理论与实践相脱节。运用刑法案例分析法开展教学,注重培养学生法律思辨能力,分析解决实际案件的能力和创新能力,有助于帮助学校提高学生就业率,提升社会声誉。

二、刑法案例教学法更多模式的探索

(一)师生互动模式

师生互动模式,即师生共同参与案例讨论。强调师生互动式的教学理念,是一种改变课堂教学中教师绝对权威的主导地位,创造出师生平等、合作、和谐的课堂氛围,使师生在知识、情感、思想、精神等方面的相互交融中实现教学相长的一种新的教学理念,它的本质是平等与相互尊重。③既包括教师在日常教学过程中,为便于学生理解和掌握某个刑法知识和理论,在讲授理论之前先提出一个引例,将案例作为切入点,引导学生围绕案例和案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再由教师总结、讲解相关知识和理论的模式,这是在刑法教学中经常运用的由教师主导的教学方法。还可以采用另一种学生主导式的刑法案例讨论模式,即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课前自主搜集、整理、分析案例材料,上课时由主讲学生介绍案情,从定罪、量刑、社会影响等角度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其他学生参与讨论,之后由教师总结点评的教学方法。

笔者在本学期刑法分论的教学过程中运用学生主导式的刑法案例讨论的师生互动模式,收到了很好的教学效果,学生积极参与,表现出极浓的学习兴趣。过程中始终贯彻“三个互动”,即课前互动、课中互动和课后互动。课前互动是指在教师指导下由主讲学生选择有讨论价值的典型案例,研究案例本身及其涉及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原理,师生都充分做好课前准备,并提前将案例通过qq群发给学生,使学生充分了解案情,启发学生思考。课中互动是指,在课前十到十五分钟的时间,由教师和学生、学生与学生,共同参与案例的分析和讨论。笔者一般让主讲学生先用五到十分钟时间先陈述案例、提出问题,再其他同学共同分析、讨论案例所涉及的刑法问题,最后由笔者针对案例和学生的讨论作总结发言,更进一步分析案例,补充漏点、纠正错点。指导学生发言、辩论技巧。学生针对教师的总结,也可以提出质疑,大胆发言时行辩论,以求得真知灼见。课后互动是指如果学生对所讨论案例仍有疑惑或有更深的思考,可以课后在学生之间继续讨论,或者请教教师。

在互动教学模式中,教师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善加引导、控制好课堂讨论节奏、避免学生讨论偏离主题。二是要进行合理的成绩评定,根据学生的具体表现给其打分,在平时成绩上加分,以激励学生学习热情。

(二)教师对抗模式

教师对抗模式、又称同台竞技法,是指在刑法案例教学过程中,由两名以上教师针对同一刑法案例,从不同角度提出观点,互相争辩、学生也可以提出见解、参与案例讨论的刑法案例教学模式。此教学模式借鉴了律师在法庭审判中针对同一案件,根据相关法律,分析案件、提出证据、互相辩论以证明各自主张成立的法庭辩论模式。这种新的课堂教学模式,把法律视为一种实践理性,强调法律教育的实践性、技能性、职业性的独特理念,④具有如下特点:(1)形式上由两名教师主导,多名学生参与。(2)内容上以案例为载体开展教学。(3)核心环节是教师之间针对同一案例进行辩论。(4)以培养学生法律思辨能力为宗旨。

现以一堂刑法课为例,介绍笔者在实践中的运用情况。

教学内容:刑法案例分析

教学老师:法学系崔征老师和吕天宇老师

教学对象:法学09级本科生

案例来源:杭州胡斌飙车案

案情简介:2009年5月7日晚,19岁的胡斌驾驶红色三菱跑车在闹市区超速行驶,将正在穿过斑马线的25岁浙大毕业生谭卓撞死。

首先由笔者简要介绍案情并提出问题:胡斌交通肇事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当时这个案例新近发生,社会影响很大,学生大多在一定程度上了解该案,表现出极大的兴趣,积极踊跃发言。几乎全部学生都能准确认定胡斌构成犯罪,但对以何罪名定性有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分歧。两名教师对此也存在分歧,分别主张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进行定罪,并各自进行分析和辩论,辩论的焦点是被告人胡斌的主观心理态度是故意还是过失?笔者认为胡斌在闹市区驾驶改装的跑车超速行驶,明知可能危及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而放任可能致人死伤的危险,其行为方式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构成中要求的“危险方法”,应当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吕老师则认为,胡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主观方面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在社会危害程度及量刑方面两名教师也存在认识上的分歧,笔者认为被告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危及公共安全;吕老师则坚持认为这只是一个普通交通肇事案件,只不过由于被告富二代的特殊身份才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如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过重。学生针对被告主观方面和行为社会危害性以及量刑问题也各抒己见。最后笔者总结:通过这个案例帮助学生们掌握分析案例的基本方法,运用犯罪构成的工具,从定罪和量刑两个角度展开,注重疑难、相近罪名之间的辨析,比如本胡斌案中对被告主观方面的把握是准确认定犯罪性质的关键,故意和过失的不同心态在罪名上有很大和差异,量刑上也不同。

这种自由开放的教学模式收到了很好的教学效果,通过两名教师同台竞技,使学生对交通肇事案件应如何定罪量刑有了全面、清晰和深刻的认识,学生积极参与讨论,受到学习和研究方法方面的启迪。教学形式新颖,课堂气氛活跃,是学生获得演讲、辩论技能的绝好锻炼机会和途径。

(三)模拟实训模式

模拟实训模式,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案件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以司法审判中的法庭审判为参照,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活动。通过亲身参与,将所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司法基本技能等综合运用于实践;通过分析和研究案例,模拟案件的处理,解释法律规定,掌握案情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了解熟悉法学理论活学活用,以达到理论和实践相统一。

笔者每个学期中后期利用课后时间指导学生进行模拟法庭实训,大致流程如下:

1.前期准备

(1)在教师指导下,学生利用网络或其他途径(如法院案卷),自主确定案件及参与所需总人数。(2)确定案例后根据具体案件性质进行参加人员的选拔。(3)准备开庭所需要的司法文书,证据材料和手铐等道具,介绍庭审程序,讲解有关的法律基本知识,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训练辩论技巧。

2.模拟法庭庭审

(1)由主持人通过ppt和播放学生事先自拍的dv短片简要介绍案情,以吸引学生学习兴趣。(2)介绍参加人员。(3)按照我国现行法庭审理的正规模式进行模拟庭审。即庭前准备、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合议、宣判,闭庭的法定程序。

3.指导教师和聘请的法院法官、检察官或职业律师现场点评指导

模拟法庭实训活动为法学专业学生提供了实践空间,有利于培养法学专业学生实务操作能力、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和团结协作能力,提高专业素养和综合素养。实践证明,这种教学模式活跃而有序,学生参与热情高,教师从中也受益良多,也督促教师关注实践,提高自身法律实务处理能力。

三、选编刑法教学案例应注意的问题

刑法案例教学法成败的关键在于案例的选编和运用。不同模式的刑法案例教学对案例的组织和运用方法不同,前文已论及,此不赘述,仅介绍如何选编案例,好的教学案例应当具备如下特点:

(一)针对性

刑法案例的选编应根据教学目标与教学内容的需要,有的放矢。不同案例教学模式对案例的要求不同,如学生主导式的师生互动模式由于时间所限适宜选取小案例,教师对抗模式时间相对充裕可以选择有一定争议的中型案例,而模拟法庭由于按照真实庭审规则进行,适宜选取案件内容丰富的大案例。

(二)典型性

刑法案例的选编要注重案件事实与所蕴含法律知识、法律规则具有密切联系。而且力求真实,真实的案例易激发学生深厚的学习兴趣,如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杀人案等,学生感兴趣,积极发言,课堂气氛活跃。

(三)启发性

刑法案例的选编必须使案例蕴含具有法律价值和疑难性的问题,启发学生思考,诱导学生深入探究,鼓励学生对现有法律知识进行质疑和辩驳。如广州青年许霆案,许霆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取出17.5万元后潜逃,其行为性质的认定具有一定的疑难性,是民事的恶意占有、还是刑事上的盗窃罪或者盗窃金融机构罪?学生对这类具有启发性的案例很感兴趣。

(四)新颖性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 独立学院 刑法 案例教学法

刑法学是一门很重要的法学专业主干课程,具有内容多、难度大、不易掌握等特点,抽象的法律解释容易枯燥。独立学院学生,更需要培养他们的实践操作能力。刑法案例教学不但能使抽象、复杂的法律条文变得简单、易懂,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有利于提高教师的素质,有效地检测教学效果,通过开展案例辩论、案例分析,启发学生从不同角度思考问题,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创新精神和团队合作能力,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

一、目前独立学院刑法案例教学存在的问题分析

近年来,独立学院刑法教学中已经普遍穿插了案例教学,但由于独立学院发展历史不长,师资队伍还不很稳定,教研投入力度有限,独立学院刑法案例教学还存在不少阻碍和问题。

1.案例教学方法相对单一。理论讲授法仍然是当前独立学院刑法课程教学的主要方法,讲授过程中任课教师大多会穿插案例教学,但案例教学方法较为单一,举例的方法是通常使用的方法,主要用于解释某一刑法基础理论知识。“案”“理”结合不紧,很多时候是教师设问,教师自己回答,学生参与程度低,学习积极性没能充分调动起来。教师没能精心设计案例教学课程,在教学活动中仍然扮演着中心角色,案例讨论的课堂组织不到位,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没能得到培养和锻炼。

2.案例教学课时不足。很多独立学院刑法教学按总则与分则分上下两个学期完成教学,每学期周课时3节,其中实践教学课时没有硬性规定,因需要讲解的内容较多,整个刑法教学基本以理论讲授形式进行。案例教学需要全面了解案情、分析探讨争议问题,常常要花不少教学课时,很难从现有的每周3节课时里抽出时间组织案例教学。

3.教学案例没有系统化。案例的选择直接关系到案例教学的质量和效果,任课教师往往随机从网上收集案例,很多案例都近乎虚拟,案情设计有些理想化,案例争议性较小或代表性不强,当地法院时新的审判实例使用不多,没有形成统一的刑法教学案例集。

4.案例教学考核方式不尽科学。案例教学考核机制不健全,目前针对案例教学的考核方式主要是期末考试的案例分析题,这种考核方法带有较大的偶然性,且不能考核学生的综合素质。

5.案例教学配套机制不健全。案例教学不仅涉及教学方法和理念的革新,还需要教师素质的不断提升、教学管理和教学内容的不断完善以及学生的积极配合和参与。但从当前独立学院案例教学的实际情况来看,在案例教学的教学思想和理念上尚未形成正确、统一的理解和认识,任课教师组织案例教学的积极性不高,教研组织力度不够,而且,案例教学师生素质也难以满足严格意义上案例教学的要求。

二、独立学院刑法案例教学改革设想

独立学院的应用型人才培养定位要求学生具有更强的实践能力,刑法案例教学的改革和运用是切实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途径。

(一)改革刑法案例教学模式

刑法案例教学本身是个复杂的过程,其中不仅涉及教师的讲授方法,还涉及学生的参与方式和课堂氛围。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应根据教学内容灵活采取多种教学模式:

1.列举案例教学模式。这是目前大多数独立学院刑法教学过程中使用频率最高的一种模式。列举案例教学是指教师在授课中,为了解释某一法律理论、法律条款或某一实践问题而列举一个或一组案例进行示例性解说的教学方法。列举案例教学对案例的细节没有过多要求。可以是几句话就讲完的一个案例,也可以是在一节课内讲完的一个案例。既可以是实际案例,也可以是教师根据有关材料加工而成的案例。

2.课堂案例讨论模式。课堂案例讨论模式可选择使用,课堂讨论可以小组讨论或对抗辩论形式进行。重要的讨论案例应课前提供给学生预习。小组讨论时小组成员可相对固定,一般为4-6人,小组讨论时,每个成员都要求充分表达个人观点,教师可选择部分小组当堂进行观点阐述,最后任课教师进行点评分析。对抗辩论通常将全体学生按照观点不同分为2-4个小组,经充分讨论后以小组形式当堂进行课堂辩论。辩论过程可以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增加同学、师生间的交流和了解,也能有效地培养和锻炼学生的表达与合作能力。

3.模拟法庭模式。刑事案件的模拟法庭教学可与“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同步进行。由学生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角色,利用律所或法院提供的真实案例,按照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模拟审判。学校需建设模拟审判法庭,并购置必要的服装和器具,力争达到仿真效果。模拟法庭教学需要做多方面的准备工作,使用次数不宜过多,一学期以3-5次为宜,每一个角色可由3-5人担任,学生可更换角色进行操练。

4.法律诊所教学模式。诊所法律教育是一种由教学单位开设的,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们凭借自己已经学到的法律知识去办理真实案件的教学方式。诊所通过指导教师(Clinic Professor)指导学生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文书、或参与案件等方式,促使学生在具体办案过程中主动学习法律和运用法律,加深对法律的理解。同时,也使学生应有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得到增强。

笔者所在单位早在2006年就建立了江西省第一家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站,一直以来,利用这一平台,在法学专业教师的指导下,组织学生对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咨询、代书、调解、调查和诉讼等法律服务。学生参加法律服务的热情很高,所有参加法律援助的同学都认为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学到了许多课堂教学中不能学到的知识和经验,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得到了有效地培养。这种教学模式一般是利用课外时间进行,需要任课教师课外进行单独指导。办案过程中,教师可拿些典型问题到课堂讨论,教学效果非常好。

(二)合理分配教学时间,保证必要的案例教学课时

《刑法学》计划课时一般为108-126课时,而需要讲授的内容较多,如果面面俱到,则完不成教学任务,根本没有案例教学所要求的分析和讨论时间。任课教师应合理分配讲授课时,挑选各章节的部分内容着重讲解后,类似内容可通过案例教学形式完成。这样既避免了连续理论讲解的枯燥,又挪出了案例教学时间,培养了学生的实践能力。特别是刑法分则的讲解不需要面面俱到,只需挑选重点罪名进行案例讨论式教学。

本课题组还设计在《刑法学》课程结束后,作为必选课程开设一门“刑法案例分析”课程,约18-20课时(9-10周),时间安排在大三年级。主要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讨论,锻炼学生逻辑思维及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同时紧密结合司法考试题型,训练学生充分运用已有的刑法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法律诊所式教学也可在这一阶段进行。

(三)收集典型刑法案例,编辑刑法教学案例集

案例的选择至关重要,过于简单的案例,没什么争议,提不起学生的兴趣;案例太难,让学生不知从何下手,则会产生畏难情绪或依赖思想,容易造成冷场,也不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所有案例的选择一定要有针对性,难度要适宜。

采取案例教学法,应该精心选择并编写系统案例。选编案例一般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其一,案例要新颖。即尽可能选择司法实践中的最新案例,以使案例教学更加贴近现实生活,并通过案例讨论了解司法实践中提出的新问题。其二,案例要典型。即紧密围绕所要传授的核心内容和基本理论选编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例,以达到通过案例讨论使学生加深理解法学基本理论之目的。其三,案例要系统。根据不同章节的教学内容配备相应的典型案例,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同时,根据理论学习的需要选定案例,并设置问题的广度、深度和难度。其四,案例要多样。既要选择仅涉及一个问题的单一题眼的案例,也要选择适量的综合性较强的案例;既要选择发生在学生身边的微小案例,也要选择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既要选择已有确切答案的案例,也要选择争议颇大,尚无定论的案例。

(四)改革刑法学课程考核方式

刑法学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可由三部分组成:平时成绩、面试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

1.平时成绩。课堂表现应作为学生平时成绩的重要部分,课堂案例分析和讨论是记录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任课教师要对学生课堂案例分析讨论时的表现进行及时的记录和评分,这有利于调动学生参与案例研讨的积极性,保证学生适应从被动旁观者到主动参与者的角色转换。

2.面试成绩。面试以现场抽题并口头回答问题的形式进行,主要题型为案例分析。面试可以很好的检测学生的口头表达、逻辑思维、心理素质以及应变能力等。学生抽题后需有必要的思考时间,教师当堂根据学生表现,记录学生得分。评分时既要关注学生对问题的判断结果,更要注重学生对问题的分析和思维过程,教师需及时点评,肯定优点,也指出不足。

3.期末考试成绩。期末考试以笔试形式进行,主要考核学生对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的掌握及其运用情况。重点可模拟司法考试试题形式,考试题型主要采取选择题与案例分析题型。笔试成绩还是学生总评成绩的主要部分。

三、实施案例教学法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案例选择的适当性与典型性

案例教学的要求较高、难度也较大,教师平时需要注重积累和搜集典型案例,适时编制教学案例集,针对主要知识点配备典型案例,并及时更新,供教学使用。教师应与司法实践部门密切合作,一方面可以获取最新、最接近生活实际的案例,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运用理论指导实践,在实践中进一步检验和完善理论。

(二)实行小班授课制

实施案例教学应当实行小班授课。目前,我国高校流行多班合并上课的做法,学生少则六七十人,多则100余人。在这种大班授课的情况下开展案例教学是相当困难的,即便勉强采用,也不可能产生应有的效果。因此实施案例教学必须实行小班化授课方式。班级人数最好控制在30人左右,案例教学时间弹性较大,很可能拖堂,课程应尽可能安排在某时间段的最后一节课。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第5篇

一、理论教学法:刑法学的基本教学法

刑法学是一门科学,讲授刑法学必须讲授有关的理论。虽然刑法典表现为若干条款,但每个条款背后既有现实生活的反映和需要,同时又有相关法学理论作为支撑。刑法理论成熟的国家和地区,才会制定出高质量的刑法典。在刑法典废、改、立的过程中,立法机关总要借助法学家的智慧和力量。讲授刑法的过程中,必须讲清楚刑法条款的理论渊源和立法背景,这样不仅使学生全面理解了法律的内容,也领会了法律的精神实质,同时也便于学生掌握刑法知识。

法科学生不同于其他学科学生直至社会公众的优势在于拥有扎实和丰富的法学理论知识。因为有一定文化知识的人也能读懂法条,但拥有法学理论背景的人才可能真正理解法律本身的含义。法学理论实际上是一般哲理在法律中的运用,从哲理中引申出来。所以教师在教学中要根据学生的层次,适当地给学生讲授一定的刑法价值和理念,并对学生进行刑法思维方法的训练。如在讲授罪刑法定原则的时候,既要讲清楚本原则规定在我国刑法典第3条,不仅要对法条表述的涵义进行解释,还要讲授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基础与功能。在认识上,要反对法律教条主义,也就是光会死记硬背法条,仅知法条之所然,而不知法条之所以然,更不知道法条之应然。法学教育的建立,其基础就在于存在法理。如果法学只是法条之学,如果学习法律只是学几个法律条文,那么就犹如格言所说,立法者三句修改法律的话,全部的藏书就会变为废纸。法学教育的本质,就是要通过法条传授法理,只要掌握了法学理论,就能够举一反三,将法律规定灵活适用于千变万化的社会实践。

学习刑法学,还要掌握刑法的思维方法。最精确的刑法,只能来自最精确的刑法学,因为刑法学是研究和构造刑法领域的思维方式的,刑法的条文乃至刑法典不过是这种思维方式的结晶。甚至司法判决也是自觉不自觉地运用这种或者那种思维方式所得出的结论。刑法的思维方法是法律的一般思维方法在刑法中的具体运用。刑法是法的一个部门,刑法的思维方法和其他法律的思维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相似性;但另外一方面,刑法的思维方法又具有它的特殊性,对许多法律问题的分析,刑法的思维方法与民法的思维方法是不同的。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既要引导学生掌握刑法思维方法的一般性,又要掌握刑法思维的特殊性,所以,在刑法学的教学过程中,指导学生不是脱离法条学习法理,而是通过法条来学习刑法原理,真正使刑法变为刑法学,成为科学。

二、规范教学法:司法考试的必选方法

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基本存在方式。我们姑且把这种阐释刑法条文的教学方法称为规范教学法。

随着国家司法考试的不断升温,规范教学法越来越受到重视,大有后来居上并取论教学法之势。在美国,随着近年来金融危机沉疴的影响,有的学校甚至提出缩短大学法学院本科法学教育的年限,学校讲授了法律即可,以至于美国有人惊呼法学教育快变成职业教育了。这些都反映了规范教学法的巨大影响。但笔者认为,即便在全球范围内,规范教学法尽管越来越得势,相比于成熟而完善的法学理论体系,这种侧重法律条文教学的法学教学方法,还显得稚嫩和娇弱,无法取论教学法作为法学教学包括刑法教学的首要方法。但规范教学法咄咄逼人的势头也提醒人们,规范教学的方法,对于司法考试的确大有裨益。

学习刑法必须掌握法条,在我国时下法学研究比较落后,注释法学大行其道的情况下,法条成为学习刑法的起点。掌握法条首先要解决法条之所然的问题,也就是法条的规定到底是什么,要掌握法条的内容。法条是用书面语言来表达的,语言是法条的载体。刑法(包括7个刑法修正案)典不过10万字,仅仅从字面来看,只要粗通汉语的人,刑法10万字都能认识,但是认识刑法的文字并不等于掌握了刑法的内容。刑法条文所规定的到底是什么内容,需要通过学习刑法来逐渐掌握,这样一个过程就是理解刑法的过程。刑法的许多基本概念,在理解的时候不能采用望文生义的方法,而且在不同场合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

法条是用语言来表达的。立法意图是法条的真实内容。因此,学习法条并不是学习语言本身,而是通过语言了解立法者在制定法条时所想要表达的真实意图。反过来说,法律总是有载体的,大陆法系国家法条就是一种基本载体,英美法系国家判例也是一种载体。无论是法条还是判例,总是用语言来表达。在现代任何一个法治国家,法律必须成文,尤其是像犯罪这样的严重违法问题,必须要用文字明确记载下来,使人人都能够理解,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立法意图的表达属于立法技术问题,立法者应当通过语言十分明确地把自己的意图传递给社会公众,但立法者的立法技术并不是完美无缺的。立法者在表达某种立法意图的时候,要做到非常明确。如果通过语言所表达的意图与立法者的真实意图不完全相同,就要加强法律解释工作。除了有权机关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学理解释也给司法实践提供了指导。而学理解释就是通过研究刑法、教授刑法和学习刑法进行的。所以,在刑法学的教学过程中,不能单纯的就法条论法条,必须学习法律的立法背景、发展过程和现实需要,必须结合刑法原理进行教学。

笔者之所以强调法条教学要处理好法条与法理的关系,因为现在出现了一种倾向,就是法律教育为司法考试服务,以司法考试通过率衡量法律教学成果与否的思潮。在法学教学过程中,结合司法考试的要求进行教学,无可厚非,但不能作为惟一的教学标准。近年来已经出现了法科学生理论素质下降的趋势。就法条学法条,法科学生不一定有多大优势。因为这种考试考的是学生死记硬背的功夫。2009年上海市司法考试最高分不是法科学生,而是只学了部分法律课程的华东政法大学计算机系的学生。这一方面提醒我们司法考试需要改革,另一方面,从根本上来说,规范教学法存在短期效应,不利于学生的长远发展。

三、案例教学法:一以贯之的刑法学教学方法

刑法是一种规范的存在。刑法条文即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在教师讲授刑法和学生学习刑法的过程中,在掌握刑法规范的同时,还需要掌握大量刑法案例,应当结合案例学习刑法。案例的学习在整个刑法的学习中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仅仅注重规范的学习,甚至能够把一些主要的刑法条文背得滚瓜烂熟,但是碰到疑难案件不能进行正确的分析,那就缺乏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在刑法学教学和学习中,不仅要注重理论学习和规范学习,而且还需要去了解大量的在现实生活中鲜活的案例。一定要把规范的学习与案例的学习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既要了解刑法规范的内容,同时还要掌握一些重要的案例。这样就使我们对刑法规范的理解在一个具体的案件分析中体现出来,从而真正掌握刑法的有关内容。无论是刑法总则还是分则的问题,每个规范后面都有大量案例存在。不仅要掌握刑法规范,而且要掌握规范背后的刑事案例。这样才能够真正学好刑法。

美国课堂教学主要是案例教学法,亦称苏格拉底教学法,为问答式。这样就必须培养学生的思维方式,使学生像律师那样去想。其中培养批判性思维尤为重要。传统上,当我们听到别人的观点时,首先会想到其中合理性的成分。但在美式教育中则是先听对方话中的漏洞缺陷,找出一点抓住对方话中的问题。在案例教学法中,针对具体案例,除了问答的形式外,主要的还是其中的内容――让学生参与。教育有两项功能,一是传授知识,就这方面而言,课堂灌输是一种较快的方法。二是培训技能,这种观点自17、18世纪以来开始受到重视,并经哈佛大学的兰德尔大力提倡。在课堂中引入案例教学法,这并非告诉学生答案,而是教会他们如何分析问题,找到途径。这种案例教学法,启发了学生的思维,拓宽了学生的思路。

案例分为两种,包括真实案例和教学案例。教学案例对真实案例进行了一些改编,因为有些真实案例的案情较为繁琐,枝节较多。出于刑法教学的需要,将一些案件的枝节去掉,突出某些法律疑难问题,训练某些刑法知识点,把案情简化了,案例中的每句话都有针对性,案例中没有废话,每句话都要仔细分析,疏漏了一句话,就可能做出错误判断。在教学案例中还有些虚拟案例,这些案例并非真实发生的,而是出于教学过程中阐释某一刑法理论问题的需要而拟制的。随着刑法学教学的日益发展和教学经验的积累,刑法学教学采用真实案例的比例已经占到了大多数。

案例教学法是法学教学一种独特的教学方法,这一点已经得到了法学界的公认。其实案例教学法在我国发展的时间并不是很长。在这方面中国政法大学的民法专家张佩霖教授可以说是始作俑者。正如江平教授所说:“在法学教育中,几乎可以说他创造了一个学派,也可以称之为案例教学派。他不是以案例来哗众取宠,而是精心挑选了一些最典型的案例来说明最难懂的一些理论问题。他不是挖空心思杜撰一些案例,而是从我国审判实践中吸取有争议的事例来引发学生的思考。他不是为理论而理论,为文化而文化,而是非常明确地教授给学生判例和分析案例的本领。在经院式教学方法弥漫高等学府时,这种教学方式也曾被一些人讥笑为经验主义,但它确实带来了清新的空气,受到学生的普遍欢迎。”刑法学教学案例生动形象,贴近实践和社会生活,案例教学法比其他法学学科运用的更为彻底。全国优秀教师、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刘宪权教授,就因为在案例教学方面的极富特色而广受欢迎,迄今已被该校学生连续11年海选为最受学生欢迎的十位法学教师之一。案例教学法应贯彻于刑法学教学始终,无论是刑法总论还是刑法分论。案例教学法的灵活运用,在刑法教学中会收到事半功倍之效,经过案例教学法训练的法科学生对刑法的掌握也会驾轻就熟,融会贯通。

参考文献

[1][德]克劳斯・罗克辛著.德国刑法学总论(第一卷).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2]陈兴良.刑法的格致.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3]江平.江平讲演文选.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第6篇

论文关键词 独立学院 刑法 案例教学法

刑法学是一门很重要的法学专业主干课程,具有内容多、难度大、不易掌握等特点,抽象的法律解释容易枯燥。独立学院学生,更需要培养他们的实践操作能力。刑法案例教学不但能使抽象、复杂的法律条文变得简单、易懂,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有利于提高教师的素质,有效地检测教学效果,通过开展案例辩论、案例分析,启发学生从不同角度思考问题,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创新精神和团队合作能力,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

一、目前独立学院刑法案例教学存在的问题分析

近年来,独立学院刑法教学中已经普遍穿插了案例教学,但由于独立学院发展历史不长,师资队伍还不很稳定,教研投入力度有限,独立学院刑法案例教学还存在不少阻碍和问题。

1.案例教学方法相对单一。理论讲授法仍然是当前独立学院刑法课程教学的主要方法,讲授过程中任课教师大多会穿插案例教学,但案例教学方法较为单一,举例的方法是通常使用的方法,主要用于解释某一刑法基础理论知识。“案”“理”结合不紧,很多时候是教师设问,教师自己回答,学生参与程度低,学习积极性没能充分调动起来。教师没能精心设计案例教学课程,在教学活动中仍然扮演着中心角色,案例讨论的课堂组织不到位,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没能得到培养和锻炼。

2.案例教学课时不足。很多独立学院刑法教学按总则与分则分上下两个学期完成教学,每学期周课时3节,其中实践教学课时没有硬性规定,因需要讲解的内容较多,整个刑法教学基本以理论讲授形式进行。案例教学需要全面了解案情、分析探讨争议问题,常常要花不少教学课时,很难从现有的每周3节课时里抽出时间组织案例教学。

3.教学案例没有系统化。案例的选择直接关系到案例教学的质量和效果,任课教师往往随机从网上收集案例,很多案例都近乎虚拟,案情设计有些理想化,案例争议性较小或代表性不强,当地法院时新的审判实例使用不多,没有形成统一的刑法教学案例集。

4.案例教学考核方式不尽科学。案例教学考核机制不健全,目前针对案例教学的考核方式主要是期末考试的案例分析题,这种考核方法带有较大的偶然性,且不能考核学生的综合素质。

5.案例教学配套机制不健全。案例教学不仅涉及教学方法和理念的革新,还需要教师素质的不断提升、教学管理和教学内容的不断完善以及学生的积极配合和参与。但从当前独立学院案例教学的实际情况来看,在案例教学的教学思想和理念上尚未形成正确、统一的理解和认识,任课教师组织案例教学的积极性不高,教研组织力度不够,而且,案例教学师生素质也难以满足严格意义上案例教学的要求。

二、独立学院刑法案例教学改革设想

独立学院的应用型人才培养定位要求学生具有更强的实践能力,刑法案例教学的改革和运用是切实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途径。

(一)改革刑法案例教学模式

刑法案例教学本身是个复杂的过程,其中不仅涉及教师的讲授方法,还涉及学生的参与方式和课堂氛围。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应根据教学内容灵活采取多种教学模式:

1.列举案例教学模式。这是目前大多数独立学院刑法教学过程中使用频率最高的一种模式。列举案例教学是指教师在授课中,为了解释某一法律理论、法律条款或某一实践问题而列举一个或一组案例进行示例性解说的教学方法。列举案例教学对案例的细节没有过多要求。可以是几句话就讲完的一个案例,也可以是在一节课内讲完的一个案例。既可以是实际案例,也可以是教师根据有关材料加工而成的案例。

2.课堂案例讨论模式。课堂案例讨论模式可选择使用,课堂讨论可以小组讨论或对抗辩论形式进行。重要的讨论案例应课前提供给学生预习。小组讨论时小组成员可相对固定,一般为4-6人,小组讨论时,每个成员都要求充分表达个人观点,教师可选择部分小组当堂进行观点阐述,最后任课教师进行点评分析。对抗辩论通常将全体学生按照观点不同分为2-4个小组,经充分讨论后以小组形式当堂进行课堂辩论。辩论过程可以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增加同学、师生间的交流和了解,也能有效地培养和锻炼学生的表达与合作能力。

3.模拟法庭模式。刑事案件的模拟法庭教学可与“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同步进行。由学生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角色,利用律所或法院提供的真实案例,按照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模拟审判。学校需建设模拟审判法庭,并购置必要的服装和器具,力争达到仿真效果。模拟法庭教学需要做多方面的准备工作,使用次数不宜过多,一学期以3-5次为宜,每一个角色可由3-5人担任,学生可更换角色进行操练。

4.法律诊所教学模式。诊所法律教育是一种由教学单位开设的,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们凭借自己已经学到的法律知识去办理真实案件的教学方式。诊所通过指导教师(Clinic Professor)指导学生为社会弱 势群体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文书、或参与案件等方式,促使学生在具体办案过程中主动学习法律和运用法律,加深对法律的理解。同时,也使学生应有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得到增强。

笔者所在单位早在2006年就建立了江西省第一家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站,一直以来,利用这一平台,在法学专业教师的指导下,组织学生对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咨询、代书、调解、调查和诉讼等法律服务。学生参加法律服务的热情很高,所有参加法律援助的同学都认为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学到了许多课堂教学中不能学到的知识和经验,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得到了有效地培养。这种教学模式一般是利用课外时间进行,需要任课教师课外进行单独指导。办案过程中,教师可拿些典型问题到课堂讨论,教学效果非常好。

(二)合理分配教学时间,保证必要的案例教学课时

《刑法学》计划课时一般为108-126课时,而需要讲授的内容较多,如果面面俱到,则完不成教学任务,根本没有案例教学所要求的分析和讨论时间。任课教师应合理分配讲授课时,挑选各章节的部分内容着重讲解后,类似内容可通过案例教学形式完成。这样既避免了连续理论讲解的枯燥,又挪出了案例教学时间,培养了学生的实践能力。特别是刑法分则的讲解不需要面面俱到,只需挑选重点罪名进行案例讨论式教学。

本课题组还设计在《刑法学》课程结束后,作为必选课程开设一门“刑法案例分析”课程,约18-20课时(9-10周),时间安排在大三年级。主要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讨论,锻炼学生逻辑思维及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同时紧密结合司法考试题型,训练学生充分运用已有的刑法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法律诊所式教学也可在这一阶段进行。

案例的选择至关重要,过于简单的案例,没什么争议,提不起学生的兴趣;案例太难,让学生不知从何下手,则会产生畏难情绪或依赖思想,容易造成冷场,也不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所有案例的选择一定要有针对性,难度要适宜。

采取案例教学法,应该精心选择并编写系统案例。选编案例一般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其一,案例要新颖。即尽可能选择司法实践中的最新案例,以使案例教学更加贴近现实生活,并通过案例讨论了解司法实践中提出的新问题。其二,案例要典型。即紧密围绕所要传授的核心内容和基本理论选编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例,以达到通过案例讨论使学生加深理解法学基本理论之目的。其三,案例要系统。根据不同章节的教学内容配备相应的典型案例,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同时,根据理论学习的需要选定案例,并设置问题的广度、深度和难度。其四,案例要多样。既要选择仅涉及一个问题的单一题眼的案例,也要选择适量的综合性较强的案例;既要选择发生在学生身边的微小案例,也要选择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既要选择已有确切答案的案例,也要选择争议颇大,尚无定论的案例。

(四)改革刑法学课程考核方式

刑法学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可由三部分组成:平时成绩、面试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

1.平时成绩。课堂表现应作为学生平时成绩的重要部分,课堂案例分析和讨论是记录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任课教师要对学生课堂案例分析讨论时的表现进行及时的记录和评分,这有利于调动学生参与案例研讨的积极性,保证学生适应从被动旁观者到主动参与者的角色转换。

2.面试成绩。面试以现场抽题并口头回答问题的形式进行,主要题型为案例分析。面试可以很好的检测学生的口头表达、逻辑思维、心理素质以及应变能力等。学生抽题后需有必要的思考时间,教师当堂根据学生表现,记录学生得分。评分时既要关注学生对问题的判断结果,更要注重学生对问题的分析和思维过程,教师需及时点评,肯定优点,也指出不足。

3.期末考试成绩。期末考试以笔试形式进行,主要考核学生对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的掌握及其运用情况。重点可模拟司法考试试题形式,考试题型主要采取选择题与案例分析题型。笔试成绩还是学生总评成绩的主要部分。

三、实施案例教学法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案例选择的适当性与典型性

案例教学的要求较高、难度也较大,教师平时需要注重积累和搜集典型案例,适时编制教学案例集,针对主要知识点配备典型案例,并及时更新,供教学使用。教师应与司法实践部门密切合作,一方面可以获取最新、最接近生活实际的案例,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运用理论指导实践,在实践中进一步检验和完善理论。

(二)实行小班授课制

实施案例教学应当实行小班授课。目前,我国高校流行多班合并上课的做法,学生少则六七十人,多则100余人。在这种大班授课的情况下开展案例教学是相当困难的,即便勉强采用,也不可能产生应有的效果。因此实施案例教学必须实行小班化授课方式。班级人数最好控制在30人左右,案例教学时间弹性较大,很可能拖堂,课程应尽可能安排在某时间段的最后一节课。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第7篇

[关键词]刑法学教学;案例教学法;教学效果

[作者简介]董红,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硕士;王有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硕士,陕西杨凌712100

[中图分类号]G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0)05-0172-03

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及其刑事责任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在法学专业课程体系中居于重要的地位。刑法学不仅具有深刻的理论性,而且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和应用性。理论联系实际是该门课程教学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出社会需要的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和具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人才。而案例教学法是贯彻理论联系实际这一教学原则的有效方法之一。如何有效地开展案例教学就成为该门课程教学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近年来,我们在刑法学案例教学方面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走出了一条独具特色的案例教学的新路子,使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不断地提高。

一、案例教学的重要作用

刑法学是研究犯罪构成及其刑事责任问题的,具有很强的理论性。研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什么罪和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都必须依据犯罪构成和刑事责任的一般理论来认定。但同时它又是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很强的部门法学。因此,在该门课程教学过程中,理论联系实际就成为一项重要的教学原则。而案例教学是贯彻这一教学原则的最有效方法。

(一)有利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案例教学法是由MBA(工商管理硕士)首先采用。刑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法学专业课,当然离不开案例教学。案例教学的优点在于它通过给学生提供一些典型的案例,把学生将来走上工作岗位可能遇到的一部分刑事法律问题一一列出,为学生们提供大量逼真的实战演习机会。实践证明,它是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最为有效的途径。

(二)能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

教师是学生获得知识的传授者和指导者,在教学中起主导作用;学生是知识的获得者,是学的主体。只有把师生双方的积极性都调动起来,把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地位有机地结合起来,统一于教学过程,教学才能取得成功,教学质量才能提高。而选择一些典型的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例,组织学生进行分析、讨论,必然能提高他们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

(三)能使课程的讲授变得生动

刑法学课程课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对于具体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以及判处什么样的刑等都要以刑法的有关原理为依据。所以,刑法学课程教学中的理论教学是非常重要的。但如果单纯地给学生讲授刑法学理论,学生们必然会觉得太抽象,太枯燥,法律条文就是一条一条的干巴巴地罗列,自然没有学习的兴趣。相反,在该门课程的教学中。结合案例来讲授刑法学理论,就可以把刑法学抽象的理论通俗化、浅显化,教学活动也就变得生动。学生们容易理解,自然喜欢听。

(四)有利于提高教师的素质

进行案例教学,教师事先要做好组织、准备工作,就必须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掌握丰富的理论知识,具备理论和实践的融合、贯通能力,始终站在该门学科研究的前沿,筛选出一些适合教学的案例。同时,教师对案例中的法律问题要有正确的认识和比较深入的见解,对学生在案例教学中提出的有关问题事先要预测到并对如何解答做到心中有数。这就促使教师不断地学习,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同时,这个过程也极大地调动了教师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促使他们为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而积极探索。通过案例教学,教师的素质不断得到提高。

(五)能起到检查教学效果的作用

在案例教学中,教师通过对学生参与具体案例的讨论和分析,可以及时地了解到学生对刑法学相关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对教学效果作出准确的评估。通过案例教学,能够肯定教学中取得的成绩。更为重要的是,能够发现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不足之处,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改进的措施。通过这一环节,对教学过程进行不断地检查、反馈和改正,使教学取得良好的效果。

二、案例教学的运用

案例教学是一种传统的教学方法,它将学生将来可能遇到的一部分典型的刑事案例展现给学生,为学生们提供大量逼真的实战演习机会。通过让学生分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以及应当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提高了学生分析法律问题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在刑法学课程教学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了提高案例教学的效果,笔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探索:

(一)认真选择案例

选好案例是搞好案例教学的第一步。由于刑法学分论课是对法学专业的学生开设的,加上课时十分有限,因此案例的选择不可随意,应根据教学要求、教学任务、教学目的及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选择一些案例。这样,既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了教学内容,又帮助学生解决了法律方面的思想实际问题。

1、案例要贴近现实生活。笔者尽量选择生活中发生的真实案例,比如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杀人案、清华大学学生硫酸伤熊案、周光正抢劫案、西安宝马案等案例。这些案例贴近社会现实和实际生活,有的还是在校大学生犯罪的案件。学生很感兴趣,讨论案例时,发言很积极,课堂气氛十分活跃,教学效果很好。

2、案例要典型。在教学中,要特别注意选择的案例应具有典型性。因为典型的案例能够解释和说明刑法学分论的某一法律原理或者能够说明临近的几个罪名之间的区别和界限。学生通过分析和讨论典型案例,能够很好地理解和掌握刑法学分论的有关原理,使刑法分论理论的讲授变得生动活泼,具有启发性。

3、案例要有系统性。学生们掌握知识是一个由浅入深的循序渐进的过程。由于受知识水平、智力水平和学习时间等因素的限制,他们对所学的知识往往前后不能贯通,导致容易熟悉而不易深刻,容易弄懂而不易领悟。而进行案例教学,通过分析、讨论案例,就可以在浅层知识与深层知识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对学生系统掌握有关的专业知识能起到贯通的作用。笔者在教学中选择的案例,一般同时涉及几个密切相关的刑事法律问题。通过一个典型案例,让学生了解了刑法某一方面系统的规定,使学生触类旁通,举一反三,前后融会贯通。

4、案例要有一定的难度。在选择案例时,笔者特别注意案例的难度。考虑到案例过于简单,没有什么争议,大家都会,一看就知道答案,学生会感到没有意思,会降低他们学习的兴趣,所以不宜选择

过于简单的案例。另外,考虑到案例如果过于难,学生们不知道从何处下手,就会产生畏难情绪或者依赖思想,造成冷场,不利于调动他们学习的积极性,达不到预期的目的,所以也不选择过难的案例。所选择的案例应具有一定疑难性,对同一个案例提出多种不同的处理意见,给学生提供一个广阔的思维空间,能极大地激发他们参与课堂教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5、避免带有不健康的内容。教师教学的过程,既是向学生传授知识的过程,也是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过程。教师既要教书,又要育人,要注重对学生进行正面教育。因此,教师在选择刑法教学案例时,对于一些带有色情、恐怖和暴力等不健康因素的案例要尽量避免,以免引起负面效应。

(二)采取多种案例教学形式

在刑法学分论课程教学中,主要是改革传统的课堂案例教学模式,探索一些新的、合适的案例教学模式,具体做法有:

1、采取一些新的课堂案例教学方法。除了在课堂上讲解案例外,我们组织学生课堂讨论案例,就个案组织学生开展法律辩论,利用多媒体设备播放一些典型的法律案例片,指导学生开展模拟法庭审判活动等。学生们对这些新的案例教学形式十分欢迎,反映非常好,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明显增强。

2、大力开展第二课堂的案例教学。我们主要采取“请进来”的做法。“请进来”是指利用节假日,请西北政法学院等院校的法律专家、临近地区的法官、检察官来学校就具体的刑事案件给学生做专题报告。另外,我们还和杨凌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把一些适合大学生旁听的刑事案件移至本校人文学院模拟法庭进行审判,让学生们通过旁听真实的刑事案例来理解抽象的刑法理论。同时,学生们也接受了生动、真实的法制教育。

3、通过社会实践进行案例教学。社会实践是进行案例教学的一种有效方式。笔者采取的做法有:在农高会期间和节假日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专题义务法律咨询活动;在国际禁毒日和世界环境日等指导学生在校内或者杨凌周边地区宣传有关犯罪和环境刑事犯罪的危害、犯罪构成和刑事责任;让学生参加在研课题,利用暑假回家的机会调查当地青少年犯罪情况,然后撰写成调查报告;鼓励学生假期去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单位实习等。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后,感觉收获不小,能力明显提升。

4、让学生参与学校法律服务中心的法律实践活动。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08年成立了法律服务中心,专门负责学校的法律事务,为全校老师和在校大学生提供法律服务。学生参与学校法律服务中心的法律服务活动,要求他们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因为低年级的同学法律专业知识还不够,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待于培养,因此,在法律服务中心参与法律服务活动的多为高年级同学。他们当指导老师的助手,协助指导老师办理具体的法律事务。在这一过程中,学生得到很好的实践锻炼,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明显增强。

(三)注意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案例的运用是案例教学的关键环节。为了使案例教学能够更好地发挥其作用,笔者在进行案例教学时特别注意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笔者发现,学生在课堂上分析案例,往往能反映出他们在学习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最典型的有两个:一是往往从情理上而不是从法理上分析案例,二是不会用法律语言分析案例。这种现象反映了学生法学专业意识不强,没有完全进入法学专业的大门,其原因在于学生没有学会法律的思维方法。所以,为了引导学生进入法学专业的大门,笔者特别注意培养学生学会用法律的思维方法,对案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剖析其中隐含的法律原理。同时,笔者从多个角度去分析同一个问题,使学生能够对问题进行综合分析。笔者认为,这种法律思维方法的训练和培养非常重要,可以说是衡量教学效果的一个重要指标。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第8篇

关键词:刑法学;教育方法;刑法案例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8-0230-02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在国外法学教育理论的影响和法学院扩招发展的要求下,我国大量学者开始研究我国的法学教育问题。从法学教育的目标、教育的模式、教育方法、课程设置、师资力量等方面都进行了深入研究。作为法学中的主干课和司法考试的重头专业,刑法学教育也有了很大发展,有刑法学者直接研究刑法学法学教育中的问题。目前,我国刑法学教育还处于各种模式和方法的尝试阶段。研究刑法学教育模式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价值。

一、我国刑法学教育的现状

受苏联刑法和刑法学的影响,我国的刑法已经相对完善,刑法学也是我国发展最早、最为成熟的法学分支学科。我国刑法学的教学模式于20世纪50年代中国人民大学引入苏联教授传授刑法学教学方法开始,至今,苏联的刑法学教育仍深深地影响着我国的刑法学教育。从教育课程的安排到教育方法,无不仍然保留着大量苏联刑法学教育模式的痕迹。

作为法学教育的一部分,我国传统刑法学教育主要采取注重理论讲解的“讲授法”或者“演讲法”。讲授法偏重于老师的讲授,老师的讲课重理论,轻实践,关注刑法系统理论的讲授。学生参与少,师生互动少。在欧美的法律职业教育目标和教育方法的影响下,在刑法教育中引入案例教学法、参与式教学法和诊所教学法等方法[1]。案例教学法(casemethod)是指,在法学教育过程中,大量采用案例分析、案例专题讨论、现场案例教学、司法实践等多种方式,通过引导学生研究和分析案例,从而理解法律知识,提高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的目标在于帮助学生掌握理论知识和提高法律职业素质的教学方法[2]。诊所式教育方法应美国法律现实主义的要求,是在对案例教学法的反思和批判的基础上提出的。该方法是效仿医学院培养学生的模式,设立法学诊所课程,通过对贫穷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接触真实案例,在法学老师和持证律师的指导下,学生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在法律的实际应用中,学习法律[3]。

在法学教育改革思潮的推动下,有学者从司法考试的目标和要求出发,探析刑法学课程教学改革,认为传统的刑法学课程教学模式因为缺乏实践性和应用性,司法考试符合法律职业化的要求,因此,应当加强刑法学课程教学与司法考试的衔接[4]。更多的刑法学者赞同应当增强刑法学教学的实践性,因而纷纷探索案例教学法在刑法学教育中运用[5]。要探寻刑法学的合理教育模式,必然需要从刑法和刑法学的特殊性出发。

二、我国刑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

刑法因为其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特殊而毫无争议地独立为单独的部门法。刑法的特殊性表现为:第一,调整对象的极端性。刑法的调整对象是行为,且是最严重的行为――犯罪行为。相较于一般的违法行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最大,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重大利益的行为。涉及个人生命、健康安全的犯罪往往具有黑暗性、残酷性和暴力性等特征。第二,调整方法的极端性。刑罚是最严厉的惩罚,包括剥夺生命的死刑、限制人身自由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还包括剥夺资格的剥夺政治权利和剥夺财产的没收财产和罚金等等。

刑法的极端性让社会公众对刑法极为关注,同时了解却非常浅薄。犯罪行为是极端的危害社会行为,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是破坏社会公平正义的最突出表现。因此,对犯罪行为进行定罪量刑的刑法也成为了实现公平正义的焦点。因此,犯罪行为和刑法定罪量刑结果都极易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受大众情绪的影响,法学学生也不例外,学生对于暴力犯罪、财产犯罪、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案件的关注远远大于其他违法行为。对犯罪行为和刑法的关注也致使法学学生对刑法非常熟悉。与此同时,犯罪行为在整个社会活动中的发生几率较低,社会公众直接接触的机会并不多,且由于刑罚的残酷性,社会公众对于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和刑罚的具体内容并不确切知晓。法学学生亦是如此。对我国法学学生而言,长期的家庭和学校的温室般呵护教育的环境下,尽管有对刑法真实案例的听闻,但鲜有直接接触犯罪案件。

犯罪行为危害性的极端性、犯罪情形的千奇百怪足以引起法学学生的好奇心,加之刑法学知识理论体系性和完整性,导致法学学生对刑法学有着浓厚的兴趣。然而,目前的刑法学教育不足以让法学学生对犯罪和刑法学的应用有着全面客观的了解。面对刑法应用的要求,我国目前的刑法学教育存在以下缺陷:

第一,内容缺乏真实性。刑法学的教育内容应当包括三个方面:(1)对刑法基础理论和条文的学习理解;(2)对案件事实的认定;(3)刑法条件对应案件事实的裁判。我国目前的刑法学教育是建立在案件事实明确的基础上,也即仅仅针对第一和第三方面进行教育,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完全忽略。根据传统的法律裁判推理,刑法理论是定罪量刑的大前提,案件事实是法律裁判的小前提。刑法学的研究纵然需要对刑法理论的体统掌握,但是刑法理论仅仅是定罪量刑的大前提之一,在刑法应用中,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也是刑法应用的重要内容。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第9篇

关键词 : 刑事诉讼法 特点 课堂教学 目标 方法

刑事诉讼法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是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学生的一门专业核心课程和必修课程,其在整个教学计划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于本课程的教学,应以课堂教学为中心,并根据其特点和内容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做到重点突出,精讲多练,方法多样,粗细有别。

一、刑事诉讼法学科的自身特点

刑事诉讼法是研究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学科,其教学除了象其他法学学科一样具有一定的理论性之外,还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另外,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涉及到的是程序上的法律关系,而不象刑法、民法等涉及的是实体上的法律关系。但也正是由于此点,使得对刑事诉讼法的学习看似简单,实际上相对于实体法来讲更具有抽象性。特别是对于本科学生从中学直接到大学,缺乏社会阅历和经验,对诉讼程序更是缺乏直观性的认识,对刑事诉讼法的理解往往不如对刑法、民法等实体部门法理解的好。在对刑事诉讼法的教学和学习中,该学科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不容忽视。由于刑事诉讼法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对犯罪如何追诉,其关乎着基本人权问题,所以,立法和司法都对刑事诉讼的程序进行了繁杂和精密的设计。这就导致了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不只局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典中,还有大量的规定以最高法和最高检司法解释的形式存在,甚至司法解释的内容已经超过了刑事诉讼法典本身。因此,在刑事诉讼法的教学和学习中就不能只关注刑事诉讼法典,更多的还是要看司法解释。由于涉及规定众多,又很分散,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对刑事诉讼法进行教学和学习的难度。

二、刑事诉讼法课堂教学的主要目标

针对刑事诉讼法学科的自身特点,对于法学本科生刑事诉讼法的课堂教学主要是要达到以下目标:

(一)使学生掌握和了解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提高学生法学理论素养

刑事诉讼法课堂教学以刑事诉讼法典及刑事诉讼法学相关理论作为该门课程教学的最基本的内容。通过对诉讼基本理论的讲授,既可以为学生进一步学习具体诉讼制度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还可以提高学生的法学理论素养。与此同时,还可以有选择性地讲授教材提及的国外刑事诉讼基本理论和原则,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扩大视野。

(二)以素质教育为主,以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为目的,使学生熟练掌握刑事诉讼具体制度和程序。刑事诉讼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具有很强的实务性,因此,在教学内容上,既要有基本原理的提示和讲解,更要有案例分析和讨论。在刑事诉讼法的课堂教学中,只有走一条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法条与案例相结合的道路,才能有效提高学生运用所学律知识分析和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

(三)把刑事诉讼法教学和学生的就业、考研联系起来,有效地提升学生的应试能力。现今的司法考试、刑诉法方向的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甚至还有公务员考试,都会考察刑事诉讼法。对于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在其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因此,刑事诉讼法授课教师在教学中要注意按照司法考试的要求,有针对性地训练学生的答题能力。特别是对于司法考试考察法条细致的特点,在教学中要使学生关注知识的细节,关注法条的细微差别,使学生养成一个认真细致、严谨的做事习惯。当然,这样进行教学也对刑事诉讼法授课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研习教材,还要研究历年来司

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试题。对于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由于其对刑事诉讼法的考察偏重于理论,所以刑事诉讼法授课教师在教学中不仅要注重讲授法条,分析案例,还要有选择性地教授国内外的诉讼理论,介绍专业前沿问题。至于公务员考试,由于其对刑事诉讼法的考察比较简单,而且刑事诉讼法在其中所占比例通常很小,因此,对于涉及刑事诉讼法的有关公务员考试试题,授课教师只进行简要提示即可。

三、刑事诉讼法课堂教学的主要方法

(一)讲授法

讲授法可以说是所有法学学科教学中最基本的教学方法,对于刑事诉讼法教学亦是如此。讲授法有其自身的优点,比如法律知识的传授、法律思维方式的养成、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主要是依靠讲授法完成的。但讲授法也存在弊端,就是容易使课堂教学演变成“填鸭式”或者“满堂灌”式的教学。所以,刑事诉讼法授课教师在课堂教学中不能只是自己单纯地讲授,要经常启发学生的思维,进行适当地提问。这样才能避免“填鸭式”、“满堂灌”式的教学,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学习的自觉性、主观能动性,使学生理论学习不枯燥。

(二)案例分析法

所谓案例分析法,简单的说就是一种举出案例,让学生运用法学专业知识进行分析的教学的方法。在刑事诉讼法教学中,运用案例分析法,一方面可以克服传统的讲授法易带来的课堂气氛沉闷,学生思维不活跃等现象;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法学教育是第一学历教育,所以学生在学习中主要学习的还是一些基础理论、基本概念和基本制度,而采用案例分析法,在教学中进行案例的穿插教学,则可以有效增进学生对基本知识的理解。在刑事诉讼法的教学过程中,案例的运用可以使学生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得到提高,毕业后也能迅速适应司法实践中的工作。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所以案例分析法在刑事诉讼法教学中的运用不同于在刑法、民法等实体法教学中的运用。最重要的区别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往往采用的是辨析程序对错、寻找程序错误的形式,其通常不会涉及到对实体法律关系的分析。

(三)比较法

比较法是指通过对比、分析,找出研究对象的相同点和不同点的一种认识事物的基本方法。在刑事诉讼法课堂教学中,最常用的比较就是对我国的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进行的横向比较。因为三大诉讼法都是程序法,在一些基本原则、具体制度和程序上具有相同、相通性。所以,在法学的部门法体系中,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最具可比性。此外,还经常运用比较法教学的,就是以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为界,对新、旧刑事诉讼法进行的比较。至于中外刑事诉讼法的比较,由于受限于国外刑事诉讼法课程的开设时间,所以,此类比较在中国刑事诉讼法的教学中并不经常用到。

(四)图表法

图表法是将教材有关知识经过整理、总结,制成各种图表,用于课堂教学的一种教学方法。此种方法在刑事诉讼法课堂教学中,主要运用于对具体制度的讲授。如,对刑事诉讼的期间进行总结时,为了方便学生记忆,也常采用此方法。

参考文献

【1】梁 静:《刑事诉讼法多元化教学模式探析》,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