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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政治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21 17:12:54

民主政治论文

民主政治论文第1篇

在全球化浪潮日益高涨的今天,各个民族国家的外部环境与内部结构都在发生着深刻变动,面临诸多挑战与考验,政治稳定问题自然倍受关注。政治民主是政治稳定的直接的、重要的相关因素,围绕二者关系学术界有诸多讨论。本文拟从民主,作为一种政治权力的结构形式及运行机制

──即从政治体制的层面上,梳理政治民主与政治稳定的关系,旨在探讨民主的政治体制是否具备政治稳定的功能、能否产生政治稳定的效应。

一、制度民主与体制民主

在传统的政治思维之中,有关民主的认识主要是在政治制度的层面上展崐开的。对于民主的政治制度的论述最早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他提出了古崐希腊城邦国家民主制度的标准

──“凡照顾到公共利益的各种政体就都是正当或正宗的政体;而那些只照顾统治者们的利益的政体就都是错误的政治崐或正宗政体的变态(偏离)。”①

即使在被称为“黑暗时代”的欧洲中世纪,在西方人的精神生活中仍有对于民主的追求,有着他们对于民主,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及政治制度的理解。中世纪人在精神领域中皈依于神权。但就世俗关系而论,社会关系的有序与各个阶级、阶层利益的协调即意味着那个时代的民主。奥古斯丁认为,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的合理性在于它是“一种被安排得很好的秩序。秩序就是崐有差异的各部分得到最恰当的安排,每一部分都安置在最合适的地方。”在世俗对教会服从的前提下,世俗也受到教会的关怀与协调,便是中世纪的民崐主的制度安排。

卢梭是近代以来民主理论最重要的阐述者之一。卢梭说:“唯有公意才能够按照国家创制的目的,即公共幸福,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②

国家属于参加社会契约的全体人民,人民即国家,公意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卢梭的民主理论不仅把西方的民主思想推到了空前激烈的制高点,也为西方崐近代以来的资本主义的民主制度提供了理论基础。

亚里士多德、奥古斯丁、卢梭是人类历史上三个不同时代中的三位重要的思想家,他们的民主思想分别代表各自所处时代中普遍的民主观念

──对于民主政治制度的理解。由于时代的差异,他们所论述的民主的制度含义和阶级属性各不相同。但是,他们关于人类民主制度的观念仍然具有明显的同质性,即他们不约而同地把民主概括为体现着平民主义价值取向的制度安排(只不过平民主义的标准因时代差异而有所区别)。回顾人类民主理论发展演进的历史,不难看出:民主,在政治制度的层面上,反映的是不同时代标准下的平民主义的价值观念体系,它在本质上是对国家政治关系作出的平民主义的原则规定。当然,这种价值观念与原则最终是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的。换言之,当某种平民主义的价值观念被以法律形式确定为国家意志的时候,一种民主制度便诞生了。传统的政治思维从总体上就是这样认识与思考民主问题的。从表象上看,这也就是为什么

──人们一直习惯于把民主归崐入判断政治制度性质的标准范畴。

进入本世纪以来,有关民主问题认识的视角才逐渐发生了改变。这种改变应首先归功于熊比特。熊比特对于传统的民主观念作出了方法论意义上的批判,熊比特指出:以平民主义的“人民的统治”定义的民主,只是一个意识形态中的政治理念,在现实中却难于界定。而如果观念规范在现实中得不到经验的实证,这一规范也无法成立。事实上,传统的政治思维中,甚至连观察与实证民主的经验性手段都没有提出。熊比特不满足于传统政治思维对民主的理解,而要在新的层面上,以新的视角观察与认识民主问题。

在熊比特看来,民主是一种政治方法、一种社会政治权力运作的方式。具体到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民主表现为:政治精英竞取社会权力,人民选择政治领导的两个政治过程的统一,而选举则是其集中的表现形式。如果说现代西方社会是民主的话,它就具体地、实在地表现在选举之中。在政治体制层面上,选举程序即是民主。除此之外,人们不能说出民主还有什么其他崐的实际意义。

熊比特与卢梭的在民主观念上的分歧,实际上反映了民主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和作为一种政治体制的区别。卢梭揭示的是“制度的民主”──

对于崐国家及权力的价值规定;而熊比特更关注的是“体制的民主”──对于某种价值规定的实现形式。

二、两种政治体制的结构与功能比较

从现实性看,民主建设的真正含义与其说是人们如何对国家及权力做出价值规定,还不如说人们能在多大程度上找到那些价值规定的实现形式。同一民主制度可以有不同的民主体制作为其实现形式,而不同的民主制度也可以表现为相同的民主体制。因此,选择和建立什么样的民主体制就成了民主政治建设和发展的关键。

所谓政治体制是指国家的权力结构及其运作方式。权力结构即政治权力主体间相对固定的关系形式,表现为对权力主体权限的法律规定;权力的运作方式即行使权力的程序。集权与民主是两种基本的政治体制。

集权政体的权力结构内部为等级型政治关系,权力运行以支配—

服从的方式进行;民主政体的权力机构内部为平等型的政治关系,权力运行以博奕方式进行。集权政体与民主政体的政治稳定功能各具特点,有十分明显的差别。

集权政体要么具有绝对的稳定性,要么处于绝对的不稳定状态。结构决定功能,功能影响结构。集权政体的自稳功能与其内部结构密切相关。集权政体的等级结构产生了政治行为的高度同质性,上层政治角色的意图决定下层角色的行为,下层的行动满足上层的需要。从而形成了“压力—稳定”机制。集权政体下的稳定性的前提是政治权力、特别是政治权力的上层角色具有权威性,否则权力结构就难以稳定。这一前提条件导致了政治权力(机构)必须在行使权力过程中不断排斥对于其权威可能构成的威胁,必须不断排斥来自体制内外的不同意见。换言之,“压力—稳定”机制具有使集权政体下的社会的、政治的矛盾积累起来的负面效应。从另一方面看,集权政体下社会重大矛盾的解决只能以否定政治权力的权威性为前提,集权政体下的社会矛盾、政治矛盾发展的总趋势必然是对政权的否定,终究会引发政权的合法性危机,导致政治不稳定、甚至政权更迭。

民主政体常常处于相对稳定和相对的不稳定之间的平衡状态。民主政体的内部结构中的平等型政治关系决定了权力角色行为的异质性,这是该体制的相对不稳定性的原因所在。但由于民主政体下的权力精英间平等的政治关系,即政治角色之间具有形式上相等的影响力、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政治权力又处于相对平衡的状态。平衡意味着稳定,民主政体内在的“平衡—稳定”机制导致了它的政治稳定功能。进一步讲,民主政体的政治稳定功能具体表现为:

──缓释功能。在民主政体权力结构中平等的政治关系形成了权力精英间的制衡,同时也使政治权力具有了更广泛的社会基础和代表性。在没有绝对的政治权威的条件下,各种社会群体利益表达渠道的较为通畅,各种社会矛盾可以及时释放,不易积累、酿成危机。

──微调功能。民主政体下的权力运作采取博奕方式,各种政策的制订要经过代表不同利益群体的权力精英的反复交涉、协商最终达成妥协。这样国家权力机关实施的政策、法规可以较好地综合各方面的利益要求,使社会矛盾在利益综合的过程中得到不断的调整。

──整合功能。整合,是民主政体的政治稳定功能的最重要的体现。利益矛盾与冲突是任何一个政治系统中的客观存在,任何一个社会中都有不稳定因素。民主政体的优越性在于:它使各种利益群体都可以通过合法的政治参与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或满足自己的利益要求。这样,凡参与政治活动、提出利益要求的社会群体的政治行为,在客观上都是以承认政权的合法性、权威性为前提的;这样,各种利益群体提出的任何否定性的意见与要求,实际上都变成了肯定现行政权前提下的否定;这样,政权就将各种社会群体整合到了现行的政治体制之下,从而获得了广泛的代表性与稳定性。

发展中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选择不同的政治体制对于其政治、经济发展的影响是迥然不同的。民主政体的“平衡─稳定”机制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化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发展中大国的印度是这方面的一个典型。印度的工业化、现代化进程是极其艰难的,人口众多、资源贫乏、社会结构复杂矛盾尖锐,这些都构成了印度社会发展的障碍,孕育着现代化道路上的危机。但是,令世人惊奇的是被认为是第三世界现代化累赘的印度,在独立后五十多年中始终保持了基本的政治稳定。印度于1947年独立后建立了民主政体,1950年印度宪法生效,此后这部宪法经过了80次的修正案的补充和修正。1952年至1997年的45年间印度进行了13次大选,成立了13届民选政府。在民主政体下,印度社会并非风平浪静,民族、种姓、阶级、地区矛盾和冲突不断、此起彼伏,面对现代化进程中不稳态社会的印度政治权力结构并不是强有力的集中制,平均每届民选政府执政时间不足4年。然而,在频繁的宪法、法律修改和政府变动条件下,在政治相对不稳定的情况下,印度社会却又保持了长时间的相对稳定。这充分表现了民主政体对于社会矛盾的适应、调节和整合能力。

在政治系统建立和发展的不同阶段上,因需要解决矛盾的性质不同、任务不同,政治体制的稳定功能的表现也会有所不同。因而,对于不同体制的政治稳定功能的评价亦不能一概而论。

一般来说,政治系统在建立过程中,主要任务是克服旧矛盾,建立起新的政治关系,这时集权体制往往是有效率的,有利于坚决、迅速地克服旧矛盾、扫除旧势力。在政治系统成功地建立起来之后,新的系统内部关系就发生了转化,旧矛盾的消除意味着新矛盾的产生,但新系统中的新矛盾的解决方式不是消除,而是控制、调解和平衡。显然,民主体制更适合于这一阶段中的政治系统自我稳定的需要,也应当成为人们的明智的政治抉择。

三、民主过剩了吗?

在对民主政体的政治稳定功能进行一番理论分析之后,让我们再来看看现实的经验。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新兴的民族独立国家的广泛建立,使政治体制与社会发展的关系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一个焦点,同时新兴国家的工业化实践也为人们认识这一问题提供了可能。于是,政治发展研究领域中便出现了一种引人注目的观点,即认为民主政体对于处在工业化、现代化过程中的发展中国家是不适合的,而似乎集权体制更合乎发展的需要。早在1955年刘易斯就曾提出:“国家越落后,一个开拓性政府的作用范围就越大”,“软弱的政府不能维持自己境内的秩序。”③

此后,塞缪尔·亨廷顿提出了他的著名的“权威主义”的发展理论模式,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在我国学术界,也曾引发过热烈的讨论。亨廷顿的“权威主义”在实践中是以韩国为代表的一些亚洲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发展模式,即所谓“东亚模式”为支撑的。这一模式被认为是集权政体的发展模式的成功范例。

正当越来越的人们开始相信集权政体似乎适合于发展中国家的时候,所谓的“东亚模式”却发生了危机。从90年代中期开始,以韩国为代表的一些亚洲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工业化、现代化发展遇到了明显的问题和挑战。特别是1997年年中以来蓄积已久的危机终于爆发了,从7月份泰国的金融危机开始,一连串的金融—经济风暴席卷了大部分亚洲国家。其中韩国,这个80年代亚洲乃至世界的“发展奇迹”,遭受了最为严重的打击,导致了自开始工业化进程以来最严重的衰退。11月,韩国政府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申请高达550亿,实际上宣布了国家财政、经济的破产,“东亚模式”向世界亮起了红灯。

人们似乎在一夜之间都意识到了“东亚模式”的弱点。集权的政治体制与市场化的经济体制的结合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东亚模式”,韩国是这一模式的代表者。在这种模式下,集权的政治体制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美国学者阿姆斯登在总结韩国工业化发展道路时写道:“在韩国,并不是市场机制对资源进行配置,对私有企业进行指导,而是由政府作出投资决策,每个企业不是在一个竞争的市场结构中运行,而是在一个受到控制的市场里运行。”④

台湾知名经济学家李国鼎先生在分析“东亚模式”的经济与政治体制关系时也指出:“事实上,政府过去曾担任民营企业的代管人,新事业的创办人,供应原料,收购成品,及冒最大的风险提供企业所需的贷款,这些工作在经济进步的国家,都是为眼光远大的企业家和银行家所崐担任的”。⑤

在这种模式带来一些为人们所反复论及的好处的同时,也埋藏下了隐患,积累了弊端,这次席卷亚洲的危机正是这一模式的弊端与隐患的大爆发。

首先,政府动员机制造成了经济集团化与垄断。在集权政体之下,政府必然要集中和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社会的经济资源,而集中与控制的有效途径即是扶植并左右国民经济关键部门和行业中的大型企业集团。在政府动员机制的推动下,韩国历届政府通过宏观经济政策引导,特别是通过政府主导型、间接融资为主的投资体制,将经济资源集中于与政府关系密切的由家族管理的大型“财团”(CHAEBOL)的手中。目前,韩国最大的30家财团的财产占了该国国民财富的1/3。这些财团依靠强大的经济实力实行纵向一体化的经营战略,使韩国经济具有很强的垄断性。这样,一方面抑制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使国民经济运转缺乏灵活性;另一方面,大企业集团之间激烈竞争造成了经济规模的极度膨胀,形成“泡沫经济”。只要由于某种原因,经济快速扩张的条件被削弱,这种“泡沫经济”的弊端就会暴露无遗。韩国的这次危机就是由于财团经济的过度膨胀,造成严重的生产过剩而引发的。苏黎世肯帕财物公司的经济分析家黑尔一针见血地指出:“韩国的问题是一个经济模式失灵的问题”⑥而韩国经济过度膨胀的根子则在于集权政体下的政府动员机制。

其次,集权政体积累、激化了社会矛盾。亚洲的集权政体在工业化过程中利用政权力量强制实现社会稳定的同时,使各种社会矛盾不断地积累、加深和加剧。1961年5月18日,朴正熙发动军事上台后,以“革命军事委员会”(后称“国家再建最高会议”)的名义宣布禁止一切工会活动。此后劳工运动和社会民主运动均遭到了强行压制。1971年12月颁布的《关于国家保卫特别措施法》,此后于1972年在全国实行紧急状态,韩国政府对社会的统制达到了顶点,政府对工会、各类政治团体及普通公众的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进行了极其严格的限制。以暴力为基础的严格的社会管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社会矛盾的公开表现,但绝不能消除社会矛盾,反而在不断地积累和激化社会矛盾。韩国在长达25年的专制集权统治下,劳工运动和民主化运动一直没有停止,有时甚至十分激烈,终于爆发了“光州起义”那样的大规模群众性的反独裁运动。

第三,集权政体不利于市场机制的运作和完善,引发严重的政治性腐败。集权政体一方面没有使亚洲的发展中国家在工业化进程中的社会矛盾得到及时的缓释和解决;另一方面制造了一个与经济界联系密切的庞大的官僚体制,成为严重的权力腐败的温床。在集权政体下,政府广泛干预经济,政、企关系密切,进而造成了经济运行中的二元调节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社会经济活动受到两种性质、方法和目标均不相同的调节机制的左右,即政府调节和市场调节。普遍发生在集权政体国家中的严重的腐败现象并非偶然,它恰恰是这种“二元调节”的直接后果。“二元调节”模式曾受到许多赞誉,被认为是“官僚—威权主义”(Bureaucraticauthoritarianism)政体的经济发展模式的优势所在。但人们却不应忽视其与腐败的密切联系。经济的二元调节造成了腐败的“非凸组合”:

A0B

<----------------------------------->

市场调节政府调节

(计划调节)

D

腐败

在上图所示导致腐败产生的“非凸组合”关系中,OA代表市场调节的加强,OB代表政府(计划)调节的加强,OD代表腐败的加强。在这种“非凸组合”中,假定A或B,任何一个方向上的调节机制得到加强而相反方向的调节机制被减弱,都意味着腐败的经济动因减少。在二元调节的模式下,两种调节机制在配置资源的目的和方法上存在着矛盾,腐败便从这些矛盾中产生、成为一种经济需要。其典型的表现即是企业运用寻租行为通过政府而不是通过市场即可获取资源与利润。应当说,较为单纯的由政府主导的经济模式(计划经济)或较为单纯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腐败都是较少的和可控的,都不易发展为严重的政治性腐败。而唯独政府与市场两种调节机制大面积交叉和并存则容易造成大范围的腐败。

韩国的集权政体下出现的普遍、持久而严重的腐败现象为上述理论分析模式提供了最典型的例证。韩国的三星、现代、乐喜金星、大宇、鲜京、双龙和韩国火药等七大财团中,出身于政界、军界的经营管理人员占其副经理以上的主要经营者总数的近17%。有资料表明,韩国高级政府官员和高级军官退职后几乎都有在财团企业担任高级职务的经历。⑦官、商人事结合化解了对经济活动的种种监督制约机制、废弛了法律,使腐败大行其道。腐败强化了发展的盲目性,从总体上降低了经济活动的效率。在经济扩张时期,韩国众多的财团和企业通过与政府的特殊关系广施贿赂,大搞人情贷款、优惠贷款,结果造成了不良贷款的迅速膨胀,埋下了金融风险的隐患。在这次金融危机中腐败对经济及社会的危害暴露无余。

在这次韩国的危机中表现出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同时并存的双误现象,充分说明了集权政体于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的弊端。从长远来讲,集权政体既不适合于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进程,也不利于政治稳定。

东亚模式的危机已经在提醒人们:应当重新考虑政治体制与工业化、现代化发展的关系了,到底是集权政体、还是民主政体更适应于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进程,更有利于政治稳定?人们应该作出新的回答。

注释:

①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32页。

②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35页。

③W·阿瑟·刘易斯:《经济增长理论》,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520、516页。

④艾丽斯·阿姆斯登:《亚洲的下一个巨人:南朝鲜和后起工业化》,《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2年第3期,第50页。

⑤李国鼎:《台湾经济高速发展的经验》,东南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页。

⑥《韩元的损失——韩国以往的政策无法医治今天的经济疾病》,载《华尔街日报》,1997年11月24日。

民主政治论文第2篇

1.基层的涵义。

人们关于“基层”的理解,莫衷一是。但是,归纳起来无非是广义与狭义的两种表述,根据我国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从行政区划角度来说,基层应是指包括农村乡(民族乡)、镇和城市街道。这是狭义的基层观。以上述表述为限,向上扩大到县(含县级市)和城市区一级、不设区的市一级,向下延伸到行政村,这种上浮下低的基层范畴,则是广义的基层观。本文所指的基层是特指乡(民族乡)、镇和城市街道及其属下的行政村范围。

2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涵义。

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健全民主制度”。①无疑,这些正是新时期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最主要内容。当然,也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3.基层政权民主建设的涵义。

从宏观上说,我国的民主政治运行机制中,从中央到地方、再到基层的每一层面都有四类政治主体,即政党、国家(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经济文化组织。③而在国家政权运行机制中,每一层面都有政党、国家两类政治主体。就一般意义而言的政权,特指国家,包括各级的立法机关和政府机关。基层一级也一样。农村基层政权是特指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与同级人民政府两者有机构成的统一体。这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最主要组成部分。此外,实行村民自治建设也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部分。至于“民主建设”主要是指以维护和实现村民自治权利为核心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四个民主”制度建设为基本内容。其中又以“民主选举”为民主政治建设的前提和基础。

二、新时期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

新时期是指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改革、开放的历史时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否定政社合一的高度集权化和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为逻辑起点的农村改革,使农村社会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推动了以民主选举和村民自治为核心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大发展。表现为两个方面:法律规定的健全与完善,实践活动的深化与发展。

1.法律规定的健全与完善。

广大农村通过经济体制改革,村民不仅成为了生产经营的主体和相对独立的财产主体,而且,广大村民的民主意识也不断增强,越来越要求有知事、议事和决事的权利,要求直接参与村里大事的决策和财务的管理。1982年《宪法》根据我国农村的这种变伦清况,规定了乡、镇政府为农村基层政权,取消了体制;规定了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委会成员由村民选举产生,负责办理本地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等。这为广大村民行使自己的民利和进行新的实践与探索提供了宪法依据。1985年吉林省黎树县的“海选”模式,从参与候选人的最初提名到正式选举,完全由村民无计名投票产生,每个选民都有提名权和被提名权,充分体现了广大村民的意志和愿望。

在全国各地村民自治试验摸索所积累的经验基础上,1987年11月1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这部法律的制定和实行,使1982年《宪法》关于村民自治的规定更加具体化,使以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为标志的村民自治制度获得了实质性的进展。1998年10月14日,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总结了我国农村改革20年的基本经验,

对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出了新要求,进一步明确了扩大农村基层民主的核心内容就是要全面推进村级民主选举,全面推进村级民主决策、全面推进村级民主管理、全面推进村级民主监督。1998年11月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这部法律与我们党一贯坚持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精神相一致,也是党对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各项方针、政策的法律化和具体化,充分反映了广大村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好地行使当家作利的愿望,将极大地推动着我国农村以村民自治为内容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历史进程。

以村民自治为内容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也推动了以加强和完善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为内容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农村基层政权的发展主要表现为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发展,而这又主要体现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即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选举上。本文主要是就选举过程中,候选人的产生与选举范围的发展历程进行阐述。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是我国第二部地方组织法,它就、镇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中,候选人的产生和选举范围作了如下规定:、镇人民代表大会只选举主任、副主任、管理委员会委员,决定镇长、副镇长人选;镇长、副镇长、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名额一般应多于应选人名额。如果所提候选人名额过多,可以进行预选,根据多数人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取消了对管理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组成人员数额的规定。

我国第二部地方组织法的制定还是处在改革开放之初和思想上的拨乱反正时期,所以带有明显的过渡性质。1982年12月10日对第二部地方组织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有关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候选人的产生和选举范围修改为:涉及的,一律改称为乡、民族乡;将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范围限定为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木再选举政府其他组成人员;选举可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办法,也可以经过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选举。

1982年对地方组织法所作的修改,是以新宪法为依据,在候选人的产生和选举范围等方面,形成了新时期我国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雏形。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和政治体制改革被提到议事日程,1986年12月2日,对我国第二部地方组织法进行第二次修改成为必要。其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乡长、镇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副乡长、副镇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超过上述差额,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代表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补选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主席团或者1/5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

我国1986年地方组织法的修改,使候选人的产生、选举范围更加明确、具体,可操作性更强,从而把我国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大大向前推进了一步。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深入发展,地方组织法又表现出了与经济发展要求的不相适应性。于是,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对地方组织法进行了第

三次修正。

第三次修正后的地方组织法,除了重申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外,增加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内容;对候选人的提名作出更为严密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不同选区或者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并联合提出候选人。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在确定正式候选人的方式上,新修正的地方组织法恢复了预选的内容,并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正职、副职四种职务候选人的确定,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2.实践探索与发展。

新修正的地方组织法的实行,推动了我国现行乡镇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的改革探索。这种选举改革包括了选举前的人事考察程序,以民主评议与民主测评、民主推荐、组织考察与党委决定、酝酿协商为人事考察的主要步骤;设立大会主席团程序,通过选举办法程序;组织提名与代表提名候选人程序;确定与介绍候选人程序;投票选举程序;等。由于各个地方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程度的不同,使得一些地方在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选举中,并不是完全固守这种已有的选举模式,而是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进行了改革与探索,采取了一些新的做法。诸如四川绵阳市进行的乡镇人大代表提名选举乡镇长的改革探索,其中心内容就是将乡镇长、副乡镇长候选人由主席团、代表提名两种方式改为由代表直接提名一种方式,并确定了候选人施政演讲、答辩和代表秘密划票、公开计票等程序。山西省临椅县在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基础上,探索出了两票选任制,即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人大主席和乡镇长、乡镇党员代表大会选举党委书记之前的人事考察中,将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的范围扩大到全体选民的一种新型选举制度。其实际内容就是村民投信任票推荐候选人,人大代表和党员投选举票选举人大主席、乡镇长和党委书记及党委成员。四川省遂宁市市中区改革探索出了“公选制”,这是公开推荐选拔乡镇长、乡镇党委书记的制度设计。其具体做法就是改变组织提拔干部为干部自荐,在干部候选人提名方式中引入竞争机制和自我选择机制;增加了考试程序,以“考”的办法来筛选预备候选人人选;建立了通过对考试选拔之后的候选人人选进行民意测评投票的预选程序,以确定候选人选;确定公选过程的透明度,一改过去选拔干部前的人事考察的秘密状态或半秘密状态。深圳市龙岗区探索出了“两票制”推选乡镇领导的做法,试行群众推荐镇长预备人选。他们实行“两票制’冷的第一票是推荐票,或叫民意票,即民意测评中的赞成票。通过这一票,由村民推荐产生镇长的初步人选,并作为确定正式候选人的依据;第二票是人大选举票,即区、镇党委对已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后,提交镇人大主席团,由镇人大作为正式候选人进行投票选举。1998年11月,四川省遂宁市市中区在“公选制”的基础上,进行了选民直接选举乡镇长的改革探索。直选制的实行,使选民由直接提名乡镇长候选人发展到选民直接选举乡镇长。③

我国各地在以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为内容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改革探索过程中所出现的上述做法,不论它们叫什么名称,也不论它们采取何种外在形式,但它们在实际内容上都包含了如何产生候选人以及如何对候选人进行投票选举两个部分。因此,我们用宽泛意义上的“两票制”来概括上述的各种形式。本文正是在这种宽泛的意义上使用“两票制”的概念,不是某个具体地方所实行的具体制度。这种“两票制”形式的出现和推行,是新时期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新尝试。“两票制”真正体现和贯穿了民主选举的基本原则。“两票制”对候选人的确定体现了由下而上的民主集中原则。“两票制”有效地体现了民主选举的量度,具有广泛性。“两票制”体现了直接民主选举。④

三、新时期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程的政治学思考

“两票制”围绕着我国乡镇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候选人的产生及其选举所作的改革和探索,从整体上有利于全面加强乡镇一级党委和政权组织建设,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又一重大突破。由选民直接投票推荐乡镇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候选人,使我党选拔干部从机关到机关的考核向社会、向选民进行民意测评的转变,扩大选拔乡镇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民意测验的范围,将人选直接交给选民选择,这正是“两票制”所蕴含的民主选举精神。无疑地,这必将对当代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与推动,产生非常深远的影响。对此,下面试做三方面的政治学分析。

1.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性质定位分析。

本文开宗明义,旗帜鲜明地提出了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属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范畴。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实践中创造出来的“两票制”及其所蕴含的民主选举精神,既有利于加强和完善基层政权建设,又推动着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因此,正是这种民主选举的精神和原则,把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有机地联系在一起。没有民主选举,就没有基层政权建设的加强与完善,就没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我们将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定位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范畴,其意义并不只是对以往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经验总结,更重要的是表明了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将来的发展方向。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理论认为,民主是指居民与政权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表现为公民权利,主要是指公民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一个国家的公民权利表明这个国家的民主性质和民主程度。谁享有公民权利,是表明民主的性质,谁真正享有民主,谁就是政权的主人停有公民权利的大小多少是表明民主的程度。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这一民主理论,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无疑地也是表明了村民与基层政权之间的关系。农村基层政权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村民就应是农村基层政权的当然主人。要使村民能够真正成为农村基层政权的主人,就必须使村民在农村基层政权建设过程中,充分享有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民利。因此,农村基层民主政治是使村民真正成为农村基层政权的主人的制度保障。我们决不能脱离民主政治来谈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或者说,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决不能没有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实在内容。各个地方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程度的不同,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可以、而且应该采取不同的民主自治形式,但内核只有一个,这就是村民必须是基层政权的主人。

同时,我们不应该把农村基层政权狭隘化。忽视村民自治委员会是作为农村基层政权的基础而存在,忽视村民自治委员会亦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忽视村民自治委员会在我国国家政治生活中所具有的木可替代的职能,而否认村民自治的民主政治属性的观点,是有悖于客观事实和历史发展的,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在实践中是有害的。

2.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绩效价值分析。

我们认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作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其所引发的理论价值和实践功效,远远地超出了农村基层的范围,而是对整个国家的政治发展和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产生了积极的、深远的影响。在村民直接选举村民自治委员会领导的基础上,发展成长起来的以“两票制”形式选举乡镇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这在相当程度上不只是对村民自治的拓展和提升,而且是从更深的层次上促进了农村民主型政治文化的形成,从而为制度层面和行为层面的国家政治民主的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文化支撑和精神动力。我们的国家是一个具有悠久封建专制传统的国家,缺乏法制,更缺乏民主。在封建专制统治的高压下,人民不敢为主人,也不能为主人。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建立,虽然解决了人民敢为主人的问题,但人民如何才能有能力去行使主人可以行使的权利?这可以说是摆在我国政治现代化、民主化任务面前的首要问题。正是从解决这一首要问题出发,实行村民自治,并在此基础上对加强和完善乡镇政权建设所作的各种形式的改革和探索,最终发展成为从选民直接推荐乡镇国家机关领导人候选人到选民直接选举乡镇国家机关领导人,其目的就是要在各种自治形式中,在各种形式的改革和探索中,培育和融人一种现代民主政治的观念。

一方面,实行村民自治,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将逐渐消除了村民对政权的依赖,锻炼了村民的民主管理能力,培养了村民的政治素质,提高了村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使村民逐步熟悉和习惯于民主的操作规程,造成村民基于基层民主所训练出来的宽容与协商精神,培育了村民独立的政治品格。另一方面,有利于重构国家与村民的关系。在旧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与村民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的不平等关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生产资料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原有的不平等关系使国家与村民之间产生的磨擦和冲突越来越多,也越来越激烈。因此,迫切需要调整与重构国家与村民的关系,“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被认为是如何改造传统的政治结构和权威形态,使其在新的基础上重新获致合法性并转换成具有现代化导向的政治核心”。⑤而国家与村民关系的调整与重构,是通过农村具有民主政治属性的基层政权建设才能完成。村民从关心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角度参与到基层政权建设中。能否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已成为村民选举和撤换村委会成员、乡镇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重要标准;抵制上级行政普遍存在的诸如滥摊派和不洁行为,也已成为村民对新任领导的最重要的期望。因此,正是通过这种具有民主政治性质的基层政权建设,使国家与村民的关系重构为:政治上将国家与村民的关系置于宪法、法律的规范与监督之下,国家依法对农村基层和村民实行领导,村民依法履行对国家的义务,并约束自己的行为;经济上按照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处理国家与村民之间的利益问题。同时,也使村民可以有力地监督和约束上级政府的不合理收费和摊派。这种监督和约束本身必然使农村基层民主自村级扩展延伸到乡镇,乃至更高一级,并成为推动国家民主、支持国家改革的基础性工程。

3.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动力机制分析。

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动力机制问题,实质是指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动力来源问题,弄清楚这个问题对于如何搞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物质生产方式最终决定着社会的政治。文化制度的理论,并不是一个简单的结论,而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的总结。低下的生产力水平和小农经济,对于中央集权模式的强化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这种分散的、封闭式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必然要求一个强有力的中央集权的政治结构与之相适应。在这种情况下,个人依附于自然环境而存在;在社会中,则表现出对于社会团体的极大依从性。人还只是作为物种的个体而非独立的个体。所以,马克思指出:“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体,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体,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集体”。③

但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物质生产水平的提高,特别是进入到商品经济条件下,人的依赖关系已经发展到人的独立发展形态。由于商品经济是一种以主体的平等独立和平等自由的交换为基础的经济形式,大量的经济关系和经济行为表现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之间横向平等的契约关系和平等的竞争关系,以及行使约定的权利和履行约定的义务行为,市场主体为着各自的利益而进行经济活动,参与市场竞争和交易。因此,这种经济形式,它一方面要求具有强制力的国家制度以其内含的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价值标准对利益是否正当、合理作出权威的区分与认定,并以法定权利鼓励对正当、合理利益的追求;它另一方面又内在地要求由权威化的国家制度来保护平等与自由,限制或阻止对不当的非法利益的追求,从而维护经济秩序,实现主体自身的最大化利益。由此,必然会产生这样的政治要求:第一,政府的权力和法来自个体公民的赞同,例如,在自由选举中,体现了这种关系;第二,政治代议制,作为一种制度,它不是秩序、等级、社会功能和阶层的体现,而是个人的体现;第三,政府的目的在于满足个人的需要,保护个人的权力,使个人能够去追求他自身的利益。③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生产力的发展和物质生产水平的提高,使人之间的关系改变了,社会结构也必须随之而改变。由于社会制度是社会结构的组织形式,即是社会组织及其管理形式。因此,社会结构的改变也会引起社会制度的变化。马克思主义的这一理论原理为我们正确认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动力来源提供了理论依据。我们可以肯定地说,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动力来源于生产力的发展和物质生产水平提高及其所引起的经济形式、农村社会结构形式的变化。

因此,把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动力来源与如何建设基层民主政治混为一谈,误认为政府的规范和政策指导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主要动力来源,这恐怕是不切合实际的。片面认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源于政府自上而下的推动的理论观点,将会导致实践中忽视社会物质生产方式的决定作用,忽视村民的主体作用,忽视提高村民民主素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农村基层民主政治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并不是任何人、任何组织和任何集团从外部强加给社会的,而是农村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新时期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正是适应了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要求,从社会政治方面保证了村民生产经营主体地位的需要,从而实现了我国农村治理模式的创造性转换。

广大村民作为农村基层民主的主体,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应具有主体作用。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基于政府的独特的作用和我国目前村民素质不高,尚未养成民主习惯的现实,由政府加以规范政策指导,是非常必要的。政府的这种规范与政策指导,从国家制度的层面上看,主要体现在对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制度供给上;从各地方实行民主政治建设的实际情况来看,则主要体现为地方政权系统的不同层级部门推行基层民主政治的意愿和行为对该地村民民主政治建设效果的直接影响上。如果没有有关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示范的政策导向,没有地方政府的组织规范,村民所要求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是不可能迅速落实到我国农村基层的。由于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作用的特殊性而决定,它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政府的这种规范与政策指导并不等于基层民主政治本身,而应是对基层民主政治的制度化、法律化和具体化。因此,强调政府的规范与政策指导,又不能偏离村民的意愿与要求。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应当把充分发挥村民自下而上的主体作用和政府的规范、政策指导作用相结合,才能全面而有效地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健康发展。

注释:

1:《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2施九青、倪家奉:档代中国政治运行机制》,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3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组织部:《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新尝试》,lop年。

4邓正来:《国家与市民社会人《中国农村观察》,An年第1期。

民主政治论文第3篇

中国乡村民主自治是史无前例的事件。我们几乎没有现代国家的直接经验作为参照系来对这一事件进行评论,因为没有一个国家的民主政治制度是从农村开始的,更没有在与中国相似的历史条件下从农村开始进行政治改革的成功经验。我们只能通过历史分析和逻辑判断对这一事件作出某种推测性研究。

本文的基本观点是:1·从根本上说,乡村民主政治应该是全社会民主政治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不是独立于全社会的“自治民主”。2·在传统乡村社会,可以有“自治”,但不会有“民主自治”;真正的传统乡村社会不存在对民主政治的需求。3·对民主政治的需求产生于乡村社会的结构转型时期。4·通常,乡村政治改革应该是全社会政治变革的最后一个环节,传统乡村社会很难产生推动全社会政治变革的力量。5·中国推行乡村民主自治制度标志着一场新的“乡村动员”已经开始,在今后一个时期,乡村富人政治和宗派政治将会强化。6·乡村政治改革要遵从民主政治发展的一般规律,在这个前提下,政治家的政治领导艺术才能够驾驭政治改革进程。

二、自治不等于民主自治:一种历史观察

自治本是一个涉及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或多民族国家中民族关系的一个政治概念,一般是指某一地域的共同体由于经济上的封闭性或相对独立性,而产生的对中央政府的相对独立性。在一般政治学和历史学文献中,自治概念多用来描述中世纪欧洲城市的政治特性;现在也用来表述多民族国家中少数民族与多数民族的关系。在基督教君主制盛行的背景下,城市共和制度创造了提供自治可能性的重要范例。(戴维·赫尔德,1998,53)

罗马帝国时期,欧洲有自治城市。在公元二世纪,罗马帝国的“每一个城市都有它自己的地方自治,都有它本地的''''政治''''生活,都有它自己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在所有城市之上,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它执掌国家大事--外交、军事、国家财政。”罗马帝国的中央政府真正完全控制的是罗马这个城市,其君主在法律上只是首府罗马城的最高长官。皇帝作为取得胜利的征服者,他的大田庄遍及帝国各地,并成为其岁入的重要来源。(罗斯托夫采夫,1957,195-230)显然,这种自治性政治关系不仅在中国历史上很难找到,更不同于今天的我国乡村“自治”。

英国中世纪的乡村似乎也有某种“自治”。乡村庄园有议事厅,是村民的活动中心。“村民可以根据当地习俗就进入或使用草地等公用土地问题达成协议,而无需承担来自官方的任何压力。”但是,这种乡村自治不是民主自治。英国那时奉行等级制度,从史料中可以发现至少有21种不同身份地位的规定。法律对于低等级的维兰(villani,占农民总数的40%以上)有种种歧视性规定,如无权控告领主,法庭上不能申辩等。这种“卑贱的人”在政治上无权,在经济上的地位也极为软弱。(A.勃里格斯,1987,81-82、131-132页)

法国的情形与英国有所不同。在中世纪,“由于领力的极度膨胀,使得法国的领主在法庭上有绝对的权威。”领主甚至强迫农民使用他拥有的水磨,而不得使用自己的石磨。法国的维兰(villa)不论是自由农还是农奴,都服从领主,与领主之间存在密切的人身依附关系。(马克·布洛赫,1931,95页、101页)法国曾有过家庭共同体,人口有时近百口,几代人居住在一所房子里。这种共同体的产生与法国一些地方实行按户征税的税收制度有关。法国还有过乡村共同体,这种共同体受制于各种共同经营的规定(临时耕种法则、公共牧场、收获日子等)。在某些情况下,乡村共同体是农民与国王斗争的组织。13世纪巴黎北部的卢夫尔人自己建造教堂,选举镇长,批准治安条例,维修公路和水井,与“国王的人”对峙。有的乡村共同体后来发展成为“公社”,并赢得了公社契约。但是,这种合法化的团体经过与领主的斗争与妥协才得以确立。冲突一般要经过法官裁决,而法官代表的是领主,而不是团体。在一些共同事务中,只有领主才合法地掌握指挥权。(马克·布洛赫,1931,190-200)总体上看,法国农村的自治是十分有限的,更谈不上民主自治,这正如威尔逊所说:“巴黎自始至终没有丧失对农村的控制,也没有丧失对税款贪得无厌的胃口,这项税款是用来供养军队和官僚机构的”(J.Q.威尔逊,1989,367页)。

法国城市自治状况与乡村有相似之处。布罗代尔指出:“人们往往认为城市的自治从一开始便受到民主运动的支持,这种看法未免过于简单,因为城市政权很早就已为几个强大的家族所控制。这种政权无疑由选举产生,但这只是掩人耳目而已。几个沆瀣一气的大家族不断支配着马赛、里昂及几乎所有的大城市的命运。巴黎的选举程式确实是一部编写得很好的电影脚本,知道底细的人事后无不为之捧腹大笑。特权阶层在选举中稳操胜券,他们的地位始终十分牢靠。”(布罗代尔,1990,56页)

美国的一些学者研究过中国乡村社会问题。按照他们的分析,在中国传统社会相对稳定时期,乡村与官府的关系较为简单,传统道德(习惯法)是维系乡村内部秩序的重要因素,而首事、中人可以是道德的化身,他们对乡村纠纷拥有裁判权威。杜赞奇认为,中人一般也是乡村社会的保护人。作为保护人,他们成为乡村农民的依赖对象,以便实现契约、免遭贪官污吏的敲诈勒索。农民在进行交易和遇到纠纷时,更愿意找中人,而不是找官人。当然,这种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不可能是完全平等的,被保护人往往受保护人的支配,前者对后者既爱又恨。(杜赞奇,170页)显然,中国乡村社会的这种治理结构也有自治性质,但谈不上民主自治。

在中国不同历史时期,有些政治家曾推行过村民自治制度,如秦汉时期的乡官推举制度、太平天国的乡官制、晚清时期的乡镇自治以及国民革命时期的一些类似做法等等。尽管这些做法有类似选举的一些内容,但与现代民主风马牛不相及。中国农村在很长历史时期推行在某种形式的乡里制度,成为中国强大的中央集权政府向农村渗透的标志,但总体上未能改变传统农村社会的自治性政治结构,只是这种自治与民主完全无关。(有关背景材料参阅赵秀玲《中国乡里制度》。)

胡适认为,中国传统社会是无为而治,并以其幼时生活佐证。他曾从安徽南部经过浙江到上海。到了杭州,第一天才看见警察;以前走了七天七夜并没有看到一个警察或士兵,路上一样太平。事实上,这个情形在建国后一个时期也存在。笔者在河北农村考察,农民说,他们过去赶集卖木头,如果木头没有卖完,便将木头放在集场,人回家,下次赶集再来卖,木头是不会丢的。这种情形说明,如果没有官兵和土匪的骚扰,传统乡村社会的治安是不需要政府插手的。

J.米格代尔曾经对传统乡村社会的特点有过一般性分析,他认为,中央政府和与农村的正规关系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税收进行经济剥削,二是通过法律和命令来保证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实际上,正规关系主要是前一种。除过这种关系,其余问题由乡村社会自己决定,即所谓自治。自治的出现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传统社会的农民没有能力对政府的政策发生影响,“只得尽量躲避于政府的接触,而不是去改变政府的政策和行为”;二是传统国家的确没有能力和意向去直接管理农村中的行政事务。在这种情况下,“农村享有不受外界干扰处理自己大部分内部事务的自由”。(J.米格代尔,1974,39-41页)在墨西哥的一些乡村,头领是由成年男子选举产生的,他受到审议团的辅佐,而审议团是由乡村受教育程度最高的人组成的。这些领导者基本上是富人。在这样的乡村里,取得村民资格的条件是用大约1/4的工作时间参加各种公共劳动,否则要受到逮捕或监禁,甚至被逐出村庄。显然,这里的乡村自治也不是民主自治。米格代尔的一般结论是,在内向型的农村,地主凭借自己的资源和与其他地主的联盟对敢于向他们权力基础提出挑战的农奴或佃户施以严厉的惩罚。(J.米格代尔,1974,64页)

为什么在传统社会王权政治难以渗透到乡村社会,使王权政治止于村社共同体边界?一般来说,在村社共同体内部,宗法关系下的道德压力和宗教压力通常足以约束机会主义行为,不需要也不会有王权政治。包含有政治技术、政治机构在内的王权政治若抵达村社共同体内部,成本实在太高,传统社会的任何一个政权都负担不起。据英国12世纪出现的一部《财务署对话录》记载,国王和群臣仅征收赋税一项已是“强加于他们最沉重的负担”,(勃里格斯,1987,22页)更不用说介入村社共同体的其他方面。与王权相对照,村社共同体中的宗法关系甚至可以采取某种民主制的形式。《简明剑桥中世纪史》也有类似介绍。(诺斯,1981,145页)中国的情形也大抵如此。史学家许纪霖、陈达凯指出:对于乡村的控制,传统中国的行政权力只抵达县一级,县以下基本由地方士绅或宗族大户维持秩序,推行教化。(许纪霖、陈达凯,1995)

传统社会的乡村可以有自己行之有效的权威系统。首先是传统道德的权威。道德依靠羞耻心造成的心理压力来维持共同体秩序,而羞耻心的作用强弱程度依赖于共同体成员流动性的大小。流动性越小,人们越不容易逃避羞耻心的惩罚,因为羞耻心通过共同体成员的鄙视而起作用。族长、乡村绅士通常是维护道统的权威。其次是宗教的权威。在传统社会,国家的统一的宗教可以与国王斗法,但不一定把自己的触角伸向乡村共同体。中国古代乡村信仰的神祗并不统一,一些民间人物也可以被神化而得到供奉。古罗马帝国时的乡村也有自己的土神。(罗斯托夫采夫,1957,277页)由此看来,不仅道德的作用加强了乡村共同体的某种自治性质,宗教也可以被用来成为自治的手段。无疑,这两种手段都与民主政治产生的权威无关。

综合上述各种关于传统乡村社会治理结构的材料,我们可以发现,在传统社会,乡村社会本来具有某种自治性质,但并非“民主自治”。本节的讨论基于一种历史观察,对这一观察结论的逻辑讨论将在第四节进行。三、乡村动员的社会功利主义分析

“动员”(Mobilization)一词经亨廷顿著作的传播,其政治学意义已经比较确定,即是指传统社会的居民由一定历史条件的推动而参与现代化的过程。这个条件应该包括经济条件和政治条件,但政治学家更多地讨论了政治条件。不发达社会乡村动员的方式、程序与时机选择,与动员的成败密切相关。本节拟从社会功利主义角度讨论这个问题,这不是说价值观的立场对笔者没有意义,而是因为这种立场无助于科学地认识问题。

(一)民主政治的一般功利意义

我们先来考察传统社会的“民主政治”。传统社会的民主政治不同于现代社会的民主政治,在大多数情况下,前者不具有后者的真正内核,而只具有后者的某种形式。所以,在这里笔者只是在十分有限的意义上使用民主政治这一概念。传统社会的民主制对于领袖的个人素质有较强的依赖性(这一点与目前中国农村某些村落的情况极为相似),这种依赖性本身的基础不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础。马基亚弗里认为,对于古代史的研究表明,有三种主要的政府形式,即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这三种制度天生就是不稳定的,而且势必形成退化和腐败的循环。君主制退化为暴政,贵族制退化为寡头政治,民主制退化为无政府状态。当创建古代民主制的一代人去世后,就出现这种情况。(戴维·赫尔德,1996,64)古代民主制对于创建制度的领袖的依赖性决定了这种制度是不稳定的。但是,不能否认这种制度的功利意义。在地域相对狭小,地缘政治冲突尖锐,以及社会等级分化明显的条件下,古代民主制有利于降低“公民”之间的社会交易成本,动员上层社会的资源,从而有利于提高共同体的竞争地位。

现代民主政治也有其社会功利意义。韦伯阐述了一种严格限定的民主模式,因为他把民主仅仅看作为确定合格的领袖提供途径。韦伯十分怀疑选民的作用和扩大政治参与的可能性;选举虽然为选民提供了某些保护伞,但其衡量标准只在于它是否能革除官员的无效率。韦伯的这一观点对熊彼特有一定影响,后者尖锐地指出:民主并不是指,也不可能指,按照“人民”和“统治”这两个词的明显的意义说的人民确实在那里统治。民主不过是指人民有机会接受或拒绝要来统治他们的人的意思……定义的一个方面可以说成:民主就是政治家的统治。……要承认政治家具有特定的职业利益,承认政治职业作为一种职业,具有特定的集团利益。熊彼特受某些群体心理学家的影响,认为选民通常软弱无能,易受强烈的情感冲动支配,不能理智地作出独立决定,易受外部势力左右。企图影响普通选民走向理性论证,只能更加煽起他们的兽性。熊彼特坚持认为,教育不能改变这种状况。(戴维·赫尔德,1996,218-228)韦伯所说的领袖的统治与熊彼特所说的政治家的统治都是一个意思。

政治家的统治具有重要的社会功利意义。政治家及其官僚机构的存在意味着一项重大社会分工,这种分工有利于提高公共物品供应的效率,而竞选则是促进分工的手段。现代社会由于交易技术的进步,人类跨出村社共同体之外的交易成本大大降低了,真正的、具有社会性的事物扩展了,于是,需要公共秩序由共同体内部向共同体外部扩展。在共同体外部,各类交易交织在一起,交易当事人为避免机会主义行为的危害,必然寻求稳定的产权界定与交易规则。满足这个需求既不能靠以暴力为手段的王权,也不能仅仅靠宗法关系基础上的道德自律。单个家族或单个专业集团无论在技能上还是信息把握上均不能满足这种要求。这个使命的完成,只能靠掌握不同信息和不同产权界定技术的各类集团的共同合作。这些集团中有法官、律师、职业官僚、技术专家等。政治家是这些集团的组织者与协调者。选举中的多数原则,权力制衡原则,是这些集团可能采取的降低政治活动的不确定性的合作规则。

以多数原则为核心的宪法秩序有利于降低社会合作的交易成本,有利于社会稳定。因为政府拥有的暴力潜力通过选举活动和多数人的利益要求结合到了一起,使政府的暴力潜力更加稳固和强大;而选举或投票的结果,向少数派传递了这种力量对比的信息,无疑有利于防范少数派的轻举妄动。选举过程产生的巨大“浪费”是换取社会稳定的必不可少的代价。固然我们不能排除不经过选举产生的政治领导集团代表多数派的可能性,但有关这种代表性的信息是无法传递给少数派的,少数派的代表人物可以误认为自己代表着多数派,进而去寻找机会争夺政权,结果会酿成无休止的社会冲突和动乱。有了选举过程就不同了,普遍的、大规模的选举过程同时是信息整合、传递的过程,其结果既选出了一个多数派,又选出了一个少数派,少数派不得不与社会多数派进行合作。

(二)乡村动员的时机选择与成败后果

如果我们从一般的人道主义立场出发,乡村动员可能符合大众通行的价值观,因为乡村动员的过程是解除农民的宗法束缚和宗教束缚的过程。但是,不合时机的乡村动员可能迅速瓦解原有的乡村权威结构,而导致社会动乱,这一后果并不能给农民真正的人道主义援助。如果一个社会从整体上不具备乡村动员的条件,理性的政府可能会采取牺牲社会弱势集团的立场,而弱势集团通常是普通农民集团。美国政治学家赫德尔曾解释过一种残酷的“置换战略”,其核心一方面是把政治和经济问题的在糟糕的后果分散给最软弱无力的集团,另一方面安抚那些能够最有效地调动公众呼声的集团。这并非说政府一定要这样做,但是,如果政治是可能的“艺术”,或者,民选政府一般都力图确保现有秩序的最平稳延续的可能性,那么,他们除了安抚那些最强有力、最能有效调动资源的人以外,几乎别无选择。(戴维·赫尔德,1996,318)这种置换战略固然是不人道的、残酷的,但却是政治过程的现实。

亨廷顿的《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一书的主题之一是政治参与(社会动员的主导形式)与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依他观点,时机不当的政治参与会导致社会不稳定,而时机成熟与否取决于社会政治制度化的水平。一般而论,政治制度化程度低,而政治参与程度高的社会,政治不稳定;与此相反,若政治制度化水平高,而百姓的政治参与程度低,则政治比较稳定。(亨廷顿,1968,51)

按照亨廷顿的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农村状态也与农民的政治参与有关。孙中山的南方政权放手对中国下层社会进行政治经济动员,包括对乡村农民的政治经济动员,但动员机构主要由当时与进行合作的共产党掌握。1926年1月,二大通过了《农民运动决议案》,共产党大张旗鼓地开展了乡村动员。但是,这种动员的后果很快表现出政府不能控制局面,政府的合法性地位受到严重威胁,于是,国共分裂,共产党在“非法”状态下继续进行乡村政治动员。(王跃,1995)1928年,、陈果夫正式提出暂行停止民众运动。1928年,三全大会又进一步限定了农民运动的内涵。到1930年,中央政治会议通过《农会立法原则》,规定只有“耕作农地面积在20亩以上”,或是“中等学校毕业习农业者”才可成为农会会员。(张益民,1995)但是,在当时政治腐败、豪强割据的局面下,政府已经不能阻止共产党所进行的乡村动员过程。这个过程最终在中国大陆上葬送了政府。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共产党在对乡村进行社会动员的同时,也产生了控制农民的强大的组织系统。政权建立后,农民普遍赢得了土地,农民的政治参与热情大大减退。国家很快凭借自己的组织力量先后在农村发起了合作化运动和运动。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标志着中国乡村动员的停止。此后实际上实行了赫尔德所讲的“置换战略”,以长久地牺牲农民的利益开始了工业资本的积累,同时也给中国政治家一段从容地学习现代化经验的时间。后一种意义尤其值得学者思考。

四、传统乡村社会的政治结构

(一)传统乡村社会及其政治需求

大量对传统乡村社会研究的文献表明,传统乡村社会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有很大的差异,不会是一个统一模式。但是,在大部分国家的大部分历史阶段,传统乡村社会除以农业为主业之外,尚有这样的相似特征:1·居民之间在经济上有等级差异,有穷人和富人之分(欧洲的等级差异比较固定,而中国的等级差异不固定);2·经济与政治上与外部世界联系较弱。下面我们以这两个假设为前提讨论传统乡村社会的政治结构问题,并相信这两个假设具有充分现实性。只有在社会处于大动荡时期,这两个假设条件才受到破坏。

所谓政治,是指人们之间、社会共同体之间形成稳定利益关系的过程以及维持稳定利益关系的规则。通常,秩序与安全是利益关系得以稳定的基本要素。良好的政治结构必须提供秩序和安全这种公共物品。所以,也可以把政治看作一种供应公共物品的制度。一个共同体的政治特征必取决于共同体的经济特征(经济特征最终与自然环境特征有关)。依据前面的假设,在传统乡村社会,人们也要寻找一种途径,即一种政治结构,来解决秩序和安全问题。

(二)“直接民主”的虚假性

所谓直接民主(不是直接选举),是指共同体的主要公共决策由全体成员投票决定。如果认为乡村社会共同体因为人数少,社会事务简单,就可以实行民主决策,甚至实行“直接民主”,那么,这种看法可能过于简单。从历史实践看,各民族从来没有普遍实行过这种制度,现代西方国家在极个别的问题上才采取“全民公决”的做法。西方一些学者发现,当共同体成员超过7人以上,对共同体事务直接讨论决策的效率就开始下降。所以,民主制度普遍地采取代议制形式。

韦伯认为,如果有下列条件,直接民主也是可能的:1·这个组织必须是区域性的,或其成员的数量是有限的;2·这些成员的社会地位必须没有很大差异;3·行政功能应该比较简单和稳定;4·必须有目的地进行最低限度的人员培训。一般来说,传统乡村社会不具备韦伯所说的这些条件。韦伯认为在一个异质的社会里,直接民主会造成毫无效率的管理、令人讨厌的无能和不稳定,并且最终急剧增加暴戾的少数人统治的可能。这种少数人统治之所以可能,完全是因为缺乏技术上有效的管理而造成了协调真空。此外,直接民主方式阻碍了政治谈判和妥协的可能性。(戴维·赫尔德,1996,206-207(三)传统乡村社会的主导权威结构--对财富的认同

由谁来向传统乡村社会提供秩序和安全?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提供?这是认识乡村政治的核心问题(至于盗匪骚扰和异族侵略问题,一般由国家军队来解决)。

通常,道德、礼仪、宗法制度、宗教制度等,是传统乡村社会的行为规范。如果人们背离这些行为规范,由谁来组织舆论或实施刑罚对违规者进行处罚?换句话说,在传统乡村社会由谁来取得合法地位,维护秩序和安全?显然,在直接民主不可能存在的情况下,人们要通过对一个或几个人的认同,来赋予他们维护秩序和安全的权力。进一步的问题是:人们认同谁?何以认同他们?这种认同是否要通过选举取得合法性?

自然,人们会用成本最低、最可靠的办法来解决上述问题。不难理解,人们会希望富人来提供秩序和安全,这绝不是因为人们爱戴富人,而是因为在这个问题上人们对富人更信任。秩序和安全对富人更重要,富人对秩序和安全舍得投资,而穷人没有投资能力,采取搭富人“便车”的办法“坐享其成”更符合理性原则。对于富人在政治活动中的优势,早就有学者给予充分注意。例如雅典执掌公民大会和评议会的人往往是那些具有高贵出身或等级的人。他们是家境富裕的精英,拥有充裕的时间来维护他们的联系,追求他们的利益。(戴维·赫尔德,1996,34)“财富是比年龄更重要的因素,在决定社会地位时起主要的作用。只有富人才能付得起不同的公职所需要的开销,所以,他们向上爬得最快”。(J.米格代尔,1974,63页)

富人通过什么途径获取对传统乡村社会的控制权?或者说,富人在乡村社会权威结构中的控制地位如何取得合法性?一般来说,富人对普通农民首先在经济上有控制能力,这种能力足以使他们成为秩序、安全等公共物品的控制者。这种控制在一些社会通过等级制度而成为惯例(如西欧社会),在一些社会则通过政府的任命而取得合法地位(如某些历史时期的中国的乡里制度)。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乡绅也是富人,乡绅控制也是富人控制。因为富人往往有必要、也有能力与政府官员建立联系,所以富人得到政府的任命是不奇怪的。对于乡村社会之上的政府来说,承认已经得到乡村居民认同的富人,并给予他们合法地位,使其成为自己对乡村进行控制的人,无疑也是对社会进行控制的成本较低的方式。

富人对传统乡村社会的控制,能否与道德、礼仪以及宗法制度对乡村居民的约束相统一?换句话说,富人能否与道德化身、宗族领袖和礼仪维护者的身份相统一?一般来说,在传统社会结构较为稳定的情况下,较之穷人,富人更有可能兼具这些身份。在社会动荡时期,或社会结构转变时期,一切人都可能实施机会主义行为,违反道德规则,并通过机会主义行为而致富,此时,富人可能是恶人的同义语。但富人一旦确立了稳定地位,就需要通过维护道统来维护自己的地位,通常的道德行为规范最有利于富人稳固自己的地位。这就是所谓“起点的不道德会引起终点的道德”。这种现象具有普遍性。所以,在相对稳定的传统社会,富人通常是道统的维护者。此外,富有家族通常是望族;富有家族的人口增长速度要大大高于贫穷的家族,所以,富人的族长通常也是同姓家族构成的自然村落的宗法领袖。(葛剑雄,1982)宗法领袖当然要维护宗法礼仪;宗法礼仪有利于稳固宗法领袖的统治地位。

传统乡村社会的富人主导政治会不会有害于穷人?很难对此给出一个简单的回答。但富人首先为自身利益服务是毋庸置疑的。我国学者秦晖先生通过对陕西关中农村地区的研究,证明了“政治契约论”观点在中国的适用性。传统乡村社会共同体内部控制者与被控制者之间的关系具有相互依赖性,特别表现为“束缚”与“保护”的人身依附关系。马克思也多次指出,封建社会的人身依附关系是“相互的人身束缚”,人们本质上都是宗法共同体的成员。(参阅秦晖,1996,32-33)可以肯定地说,如果普通农民离开这种契约关系,利益会绝对地受到损害。当然,在传统乡村社会共同体中控制者始终处于优越地位,他们拥有特权,单就控制者与被控制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就会使控制者拥有特权。这是一切权威结构的共同特征。

如果没有外力强制,假设由传统乡村社会的农民选举共同体的政治领袖,会不会选出穷人?在社会状态相对稳定的情况下一般不会。一是穷人提供秩序和安全的能力通常很难取得共同体成员信任;二是穷人当政将造成权力结构的不稳定,因为不能排除其他穷人的竞争与挑战;三是穷人当政与富人当政一样不能解决特权问题,甚至穷人在预期权力不稳定的情况下会更多地行使特权(现代西方国家的政治过程甚至也反映出类似特性)。所以,如果没有外力强制,穷人很难当政。当然,这些判断只有在传统乡村社会稳定的情况下才能成立。如果存在外力强制,或社会处于动荡时期,一些穷人的命运会迥然不同。

如果前面的分析能够成立,一个逻辑结论就会出现:传统乡村社会的民主选举没有任何意义。民主选举过程的本质在于,通过竞选活动向选民传播不易得到的信息,使政治领袖获得资格认证;而选举的结果可以告诉少数派自己的力量状况,使社会得以稳定。然而,所有这些信息在传统乡村社会都是比较容易得到的,不需要通过竞选来传播信息,也不需要选举的结果反映力量对比。富人、乡绅长期在共同体之内生活,其身份与能力不需要通过竞选来证明。只有跨出乡村共同体之外,进入市场经济活动领域,这些信息才需要专门的政治过程即竞选过程来传播。对这个判断的实证支持,是中外传统乡村社会从没有出现民主政治这个历史事实;(非社会主义的)落后农业国的民主政治一律徒有其名,一律是寡头独裁政治。拙见以为,这种现象绝非偶然,这种现象的必然性正是笔者在这里提供的解释。

另外一个需要认识的问题是:在什么情况下,乡村共同体的控制者会成为穷人,甚至成为地痞无赖?根据美国学者杜赞奇对中国华北农村的研究,在社会不稳定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就可能发生。可以把富人在村社树立道德形象、使自己成为道德化身看作是一种投资。这种投资需要一个较为稳定的社会经济环境,否则投资便不可能得到报偿,富人也不会去树立自己的道德形象。华北农村的研究资料可以证实这一判断。三、四十年代的华北战火频仍,民生凋敝,乡村社会的政治经济结构受到很大破坏,这种情况下履行契约的条件恶化,使担任“中人”(乡村共同体内部的仲裁人)成为一件极其危险的事情。相当一些富人不愿意充当中人,或者干脆逃离乡村,到城市谋生,使村民寻找理想的中人成为一件困难的事情。这时新类型的中人便会出现,如果其它条件不变,新出现的中人通常是较穷的村民,他的撮合范围一般也限于家族之内,且撮合的成功率低,契约条件也很不优惠。由此可以看出,农村不稳定使道德力量的调节作用下降,后者又使农村的交易条件恶化,导致农村社会更不稳定。在社会处于剧烈转型时期,如果国家不能提供农村社会的秩序与安全,乡村富人又没有能力提供,地痞流氓就会成为乡村共同体的控制者。(参阅杜赞奇,1988)在中国不少历史时期有过地痞流氓控制农村社会、而富人对作乡官避之惟恐不及的情形,但这差不多都是中央政府权力极度膨胀、农村社会自治程度很低的时期。(参阅赵秀玲《中国乡里制度》)。

五、转型时期乡村社会的政治结构的变迁——兼析中国乡村的政治改革问题

(一)结构转变中乡村社会的政治结构

乡村社会的结构转变,是指传统乡村社会的自然经济及其相伴随的社会权威结构向市场经济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权威结构的转变。

在结构转变过程中,传统乡村社会人际关系的认同条件发生变化或遭受破坏。(1)人口的流动,社区边界的调整,家庭模式的变化等等,都使违反道德和礼仪所产生的羞耻感的惩罚力下降,道德权威和宗法领袖不再成为能有效提供秩序和安全的力量。(2)各种新的聚敛财富的机会的出现,特别是在市场经济规则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人们可以通过机会主义行为迅速成为暴发户,富人身份与道德权威身份、宗法领袖身份已很难统一,在保证提供社会秩序和安全方面,富人很难得到人们的信任,财富多少不再成为可信度的重要指标。(3)由于人们的社会活动空间增大,交易内容变得日益复杂,社会秩序和安全的内涵与以往大不相同,提供安全和秩序的政治人物需要新的知识经验和新的专业背景方能胜任,而这种关于知识经验和专业背景的信息具有某种隐蔽性,人们通常不容易通过廉价支付得到这种信息。标志政治家出现的社会分工已具有必然性。在这些变化之下,乡村社会已经很难通过对道德、宗法和财富的认同来产生稳定的政治权威结构;而政府的任命也已经很难与乡村居民的认同保持一致,换句话说,政府的任命虽然可能具有合法性,但不一定具有有效的权威性。不具有权威性的合法性,也不具有行政效率,这种情形发生在乡村社会,会破坏乡村社会的稳定性。

米格代尔对内向型农村转向外向型农村后农民群体政治意识发生的变化作了精彩的分析。这种转变发生后,农村中已没有能被农民接受的农村公平分配机制和相应的社会制度。这个时候,“农村以外的法院和警察在农民生活中变得及其重要。”“对外联系扩大后,农村在农民生活中完全变得无关紧要了。”“社区很明显不再是农民认同的基础。”也就在这个时候,农民对农村政治组织权力的承认不再是基于该政治组织与旧的农村社会体系的关系,而是基于该政治组织与国家,即新的社会体系的关系;农村领导人在更大程度上被看作是行政官员,农村社区领导人原有的受人尊敬的地位消失了。概括地说,开放型农村社会“意味着农村政府的持续活力更多地取决于它与更大政治制度和更大政治社区之间的关系。”(J.米格代尔,1974,168-171页)

为了产生较为稳定的乡村社会权威结构,使得权威结构能保持一种强制力,保证人们遵从一定的社会行为规范,显然需要一种新的对权威的认同方式,这种方式便是民主选举制度。本文第三节所述关于民主政治的功利作用,正能够适应乡村社会对转变时期权威结构的需要。所以,如果说传统乡村社会不需要民主政治,那么,传统乡村社会开始解体,就意味着对民主政治的需要开始产生。

(二)结构转变时期乡村民主政治能独立发展吗?

能否在全社会民主政治发育不足的背景下,率先发展乡村社会的民主政治?迄今为止,尚无历史经验证明这种可能性。成功的政治制度变革走的是与此相反的道路,并且,选举权大体上随着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变而逐步扩大。

第一,按照本文的分析,民主政治是传统乡村社会开始解体后产生的需要,但传统乡村社会只是整个传统社会的一部分,而在整个处于转变时期的社会中,乡村社会的转变最慢,所以,乡村社会以外的市民社会或工业社会应该更早地、更强烈地产生出民主政治需求,也就是说,乡村社会的民主政治应在工业社会之后发生。

第二,民主政治的发展过程必然是社会集团利益关系的调整过程,这种调整即使不引起大的社会动乱,也会因利益摩擦而不断出现社会集团之间的僵持和对立。通常,借助社会经济结构转变而获利最大的集团,也是政治对话中力量最强的集团,并且也往往是对民主政治需求最强烈的集团。从历史的经验看,这样的集团是一个社会的中产阶级,而不是普通农民阶层。经济力量弱小、分散的农民无论怎么看都不会成为推动民主政治的主要动力。在传统乡村社会解体不彻底的情况下,普通农民还有可能成为反对民主的力量。1793--1796年间,法国旺代省就发生了农民的反革命暴乱,农民在暴乱中高呼口号“还我国王”,“国王和上帝万岁”;农民的主要攻击目标是资产阶级,他们的领袖是教区牧师(摩尔,1966年,75---85页)。恩格斯在评价拿破仑时也曾这样说:由于拿破仑采取了解放农民的措施,引起了农民的不满。(1846年,《全集》2卷,636页)中国近现代史上类似情形也不少见。

第三,按照我们的分析,乡村居民在其经济活动突破乡村社区范围以后,遇到新的“不确定性”,才需要民主政治来提供秩序和安全,以克服这种不确定性。所以,与其说乡村居民对民主政治的需求发生在乡村社区之内,不如说发生在乡村社区之外。乡村民主政治一开始就是全社会民主政治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不可能独立存在于乡村社区内部。

当然,理论分析与历史经验有时未必一定能与现实相对应。乡村社会或许未必一定是民主的阳光最后抵达的地方,如果有政治家的政治艺术的高超发挥,民主政治的发展程序(在不违抗基本规律的情况下)或许会出现变通。对此,我们很难进行预测。

(三)民主政治的发展:在政治规律与政治艺术之间运筹帷幄

在社会处于剧烈的转型时期,经济利益关系会发生重大调整,并相应产生政治结构变化的要求。“欠发达国家的大幅度经济增长可能需要在现有的物质技术,甚至在政治结构和社会结构方面作出较大的改变……对于今天大多数欠发达国家来说,看来很有可能的是,它们还要为建立与充分的经济增长相适应的有效的政治体制进行长期的试验性斗争”。(库兹涅茨,1973,287)

库兹涅茨所说的“有效的政治体制”当然是指现代政治体制。罗伯特·E·沃德和拉斯托提出了现代政治体制的特征:高度差异和功能专门化的政府组织体制;政府结构内部高度一体化;理性的和世俗化的政治决策体制;政治决策和行政决策的数量多、范围广、效率高;人们对本国的历史、领土和民族性有广泛和有效的认同;人们有广泛的兴趣积极参与政治体制,虽然他们未必参与决策;政治角色的分配是根据个人成就,而不是依据归属关系;司法和制定条例主要是以世俗的和非特指某一个人的法律制度为基础。亨廷顿的概括是:现代政治体的特征是:“理性化的权威,差异性的结构,大众的参与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一种能够实现广泛目标的能力”(S.P.亨廷顿,1996,44)

亨廷顿的这几项概括,每一项实现都很不容易。理性化权威的形成意味着人们关于合法性的观念发生改变,有可能动摇人们对既定权威结构的认同,导致统一意识形态的瓦解。差异性结构的形成意味着职业化的政治家和官僚机构控制社会,而这种控制需要建立在社会的广泛认同的基础上,达成这种认同将需要一个长期过程。大众参与更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大众以什么样的方式参与,以什么样的组织形态为基础,既与社会变革的程度有关,也与许多不可预测的因素有关,其中充满着很多不确定因素。

过速调整政治结构可能会带来巨大政治风险。从社会功利主义出发,我们完全可以理解杰出的政治家强调社会稳定的意义。“一些经济群体过去存在的相对地位如果持续地处于动荡之中,便孕育着冲突--尽管各个群体的绝对收入和绝对产量都有所上升。在某种情况下这样的冲突会导致公开的内战,美国内战就是明显的例子。”“只有在不付出太高的代价的情况下解决这种冲突,现代经济增长才有可能实现。”(库兹涅茨,1973,279-280)

成功的政治体制改革必以经济改革为先导,这几乎被证明是一种规律。萨缪尔森在对当代主要国家的社会变迁发表评论时指出:戈尔巴乔夫也许犯了个错误,他最先开始自由化是公民权利,或许他应当从经济层次开始(如中国那样),……。无论如何,我觉得如果他从经济层次开始自由化改革,渐次导致文化变迁,然后进入政治层次,结局便会很不一样。智利是这样做的。(参阅汪丁丁,1998)

在政治与经济的互动过程中,由不适当的政治改革操作而产生的政治改革失败,最有可能发生在乡村社会,并引发全社会的动荡。(党国英,1996;1997;1998)在遵从政治变革规律的前提下,如何进行政治改革操作,是一种政治艺术,但对此进行讨论已不是本文的任务。(四)推论与预测:中国乡村政治改革的意义

事实上,中国在1978年以后又开始了一场新的乡村社会动员运动。这场运动的经济内涵是农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推广,而政治内涵则是乡村民主自治选举的实行。对于后一变化的前景在目前很难进行准确地分析预测;对政治发展的预测常常容易发生错误,亨廷顿就犯了不少这种错误。但通过本文以上理论分析,我们还是可以讨论一些问题。

在中国乡村民主自治制度推行以前,乡村领导人的合法性是通过上一级政府的任命而确立的。在社会转型时期,这种合法性获得方式已经过时,社会产生了对民主政治的需求,对此我们已经作出了分析。由于中国的现实情况,乡村民主政治的发展或许会有下述特点。

第一,我国乡村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东部发达地区部分农村的经济社会结构发生较大变化,事实上已经成为一个开放性社会。这些地区的乡村居民对民主政治有强烈需求,并对更高一级的乡政府领导人的选举表现出强烈的政治关注。这本来民主政治发展的题中应有之意。在大部分落后农村地区,由于其社会经济的封闭性,农民对民主政治并没有强烈需求。这些农村地区的民主选举活动容易受到上级政府的干预,民主选举制度形同虚设。这些地区的某些乡村可以有组织良好的民主选举活动,甚至可以选出好的领导人,但这种情形对某个上级领导人的个人素质有很大依赖性,因而具有偶然性。

第二,就整体而言,乡村民主选举在中国是史无前例的政治事件,无论村民还是政府都对于民主政治的知识极其缺乏,许多技术性的工作也需要逐步掌握,因此,乡村民主政治的发展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将是很不规范的。就眼下而言,对大部分落后乡村的民主自治制度不能估计过高。政府干预选举将是普遍现象;因为贿选成本低廉,金钱政治将广泛存在;家族势力乃至地方恶势力也容易影响选举活动。

第三,乡村社会新崛起的富人阶层对民主政治有着最强烈的需求。一是因为他们所拥有的资源和能力使他们有可能过问政治,二是他们所从事的市场活动需要稳定的政治规则来降低不确定性,以保证投资获利的稳定预期,而民主政治是最可以降低不确定性的制度。新崛起的富人阶层购买“党票”,进行贿选,组织帮派,积极寻求实际掌握政治权力。由于地方财政等实际利益的驱使,许多地方政府也乐意富人阶层进入基层政府。这种富人政治及其伴随的某些不良现象,是实行民主政治之初的正常现象,并不奇怪。如果政策调整得当,乡村富人阶层可以成为推进乡村民主政治的重要力量。

第四,农村经济发展所引起的人口变动对我国农村民主政治发展将会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普遍规律是,随着经济发展农民将迁居万人左右以上的小城镇和大中城市,传统村落将逐步收缩为小的农场主居民点。这个过程在总体上将相当漫长,但局部变化已经在发生;只要出现这种变化,传统村落的民主自治制度就将失去意义,民主选举就必须扩大到小城镇。

第五,乡村民主政治的发展在一定时期将扩大农村社会内部的家族冲突或宗派冲突。为了竞选村委会主任职务,竞选者将会以最低的成本取得投票人的认同,而在乡村社会,血缘关系是获得认同的最重要的、也是成本最低的资源,竞选者一定会大力利用这种资源。在乡村社会其他认同条件发育不足的情况下,血缘关系的资源将更显得重要。只有在农村社会经济分工得到深化,农村人口显著减少的情况下,血缘关系在政治活动中的意义才会降低。

“乡村民主自治”已经是一个乡村政治动员令,它给乡村居民追求民主政治提供了合法基础,在这个基础上乡村居民还会提出什么样的要求,我们还很难判断。对于未来的变化,国家领导人理应未雨绸缪,提早作出统盘考虑。

(五)从长远考虑的改革:一种技术性调整

从民主政治发展的一般规律看,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是有缺陷的。今后逐步作出下述几种技术性调整是有必要的。

1·政治语汇调整。“自我管理”等“自治”概念反映了一种封闭型社会的理念,应考虑取消。应以现代国家的行政分权思想替代自治理念。

2·应逐步引入竞选制度。事实上,乡村民主选举中的竞选已经存在,但极不规范。倡导规范性竞选对乡村民主政治健康发展无疑是有利的。

3·从农村开始逐步实行“党政合一”制度,鼓励乡村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人竞选村民委员会主任,对于竞选不成功的党的领导人应予以撤换。

4·现行法规中的“大的自然村可以设立几个村民委员会”规定不符合民主政治发展的趋势,应予修改。大的自然村仍以一个村委会为好。

5·在有条件的乡镇试行直接选举制度,即由公民直接选举乡长、镇长,并鼓励党的领导人竞选这一职务。

6·现行“村财乡管”等剥夺村民委员会权利的制度应考虑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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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政治论文第4篇

民主法治国的行政原理的基石

在本届政府的第一年度工作报告中,总理强调了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改革构思。3月17日――距作出这项公开承诺不到两周、距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闭幕仅仅两天,国务院就按照既定方针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以下简称《法治政府纲要》)。从这幅刷新国家形象、转变权力运作机制的蓝图中,我们看到的不止是“政治之隆,皓若阳春"的希冀,还有未来十年中国政治结构演进的具体途径以及通过法律程序实现个人权利的各种可操作性装置。

通观《法治政府纲要》的内容可以发现:与国务院在1999年11月8日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简称《依法行政决定》)相比较,新的纲要既有为了落实以前决定的细则和程序性规定,也有许多法治原理上的深化乃至跨越式的进展。《依法行政决定》的侧重点主要有三,即(1)强调“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国家事务、经济与文化失业和社会事务",“严格依法办事";(2)主张“进一步加强政府立法工作";(3)要求“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法治政府纲要》在继承上述行政改革宗旨的同时,还增加了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合乎要求"、“程序正当"和“公开"、“行政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知情权"、“参与权"、“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逐渐减少"“行政执法层次"以及对行政权力的“立法监督"(包括授权、授益等方式)和“司法监督"(包括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等大量新概念、新举措、新规范。

显而易见,如果说1999年决定的重大成果是正式导入了“依法行政的原理",那么不妨认为2004年纲要的重大成果就是完全承认了“法律优越的原理"――这两大原理正是建构现代民主法治制度的两块基石。如果说《依法行政决定》侧重于通过政府立法以及行政执法等方式的“作茧自缚",那么不妨认为《法治政府纲要》侧重于行政活动的法律根据以及外部监督,明确认识到依法行政原理的兑现必须以来自政府外部的诉讼或者司法救济为担保,并试图让“以人为本"这样的现代政治的彩蝶在十年之后破茧而出。当然,这样的变化绝不是某些人一时的心血来潮,而是2000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合乎逻辑的结果。

市场全球化的行政悖论及其处理

众所周知,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宗旨是市场的全球一体化。因此,中国“入世"之后的最大课题就是按照国际承诺和国际准则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缓和乃至撤销经济方面的各种行政限制,进而推动政治体制的重构。可以说,《法治政府纲要》就是这种大趋势的一个突出标志。但历史的实际进程却并非一马平川。实际上,在全球化、市场化的过程里,始终存在着一些非常复杂的因素及其互动、波折、反复,给中国的行政改革投下了各种难以预测的变数和难题。这样的辩证法也深刻而微妙地反映到法治政府的规划之中,很值得我们咀嚼玩味。

市场的全球化会带来什么结果?可想而知,它使货币、货物、信誉以及信息的流通几乎不再受到国界的限制,造成了单一的巨大市场、世界规模上的激烈竞争和经营自由,进而带来物价(商品价格)、工资(劳动价格)、利率(资本价格)的平均化以及利害相关者(stakeholders)的广泛化和多样化。在这样的状态中,国家的地位、威信以及作用势必相对化,甚至在有些方面出现政府的式微,任何继续维持大政府、强权力的企图都是不明智的、徒劳无益的。但能不能因此就认为从今以后就是“去国家化"的时代,一切付诸市场那只“看不见的手"就能万事大吉呢?回答是否定的。

其实,市场的全球化还有另外一个侧面。这就是降低门槛、拆除篱笆后,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失去了分疆而治的缓冲带,由框架而维持的不同文化也陡然面临空前强大的同化压力和消亡危机,不断诱发着逆反心理以及抵抗性的文化自我认同。发达国家固然可以利用竞争优势和各种“看得见的长手"去攫取更大的能源份额和市场份额,但发展中国家也可以利用低廉成本造成发达国家内部乃至全世界的价格体系的破坏。国际资本可以在一瞬间撤退而引起地域性经济危机,那么作为报应或者报复,破产国家也可以在一瞬间采取自杀性恐怖活动的方式引起资本集约、技术集约的发达国家中的社会不安。如此等等,不一而足。这样动荡、漂泊、浑沌的状态难免引起不同文化和文明之间或大或小的冲突和世界无序,并迫使各国政府继续(甚至更多地)承担起保障国民经济生活的稳定和安全的职责,或通过自由贸易协定(FTA)来减少世界贸易体制(WTO)的风险性,或通过管理经济、调节景气的方式来维持一定的成长率和雇用率。在这里,显然存在着新市场资本主义与新国家资本主义并驾齐驱的制度性悖论。

全球化市场既然有可能在很大程度上、以一种难以预测和抵挡的方式左右一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生活,这就对行政方式提出了新的特殊要求。任何政府都不可能再像过去那样仅凭凯恩斯式的财政杠杆、货币政策和福利措施就能使国民经济整体镇定下来。变易不居的全球化市场竞争要求某种形态的相机治理(contingentgovernance)和多样化调节手法,例如:在有的领域推行自由放任的政策,而在别个领域则加强市场管理和应急机制,甚至还有必要在有的领域采取积极扶持风险投资和特定产业的措施。这些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不同选择,意味着政府不得不具有战略性眼光、丰富的信息和知识并行使相当广泛的裁量权。在这里,显然存在着依法行政与临机应变的决断、规范确定性与事实认知性之间的张力以及统筹安排上的行为性悖论。

了解上述时代背景之后,我们对政府报告和《法治政府纲要》的决策智慧以及根据辩证法思维方式作出的一些规定就会产生更全面、更深刻的认识。例如总理在政府报告中一方面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另一方面也指出要“加强市场监管";一方面提倡“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另一方面也主张“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并提出了“尽快建立健全各种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的任务,实际上也充分反映了以上两种悖论对公共选择的影响以及中国政府有意识的、恰如其分的弹性回应。这样的辩证关系还表现在《法治政府纲要》的具体内容中,例如政府转变职能方面的“四个基本到位"要求、司法救济和行政调解的并举、通过“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行政执法重心下移"的方式来消除“通知式行政"的各种流弊,等等。

论证会的决策模式:寓政治创新于行政改革之中

从民主程序的角度来看,政府报告和《法治政府纲要》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是提出了群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模式,其中包括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这三个基本方面,也包括集体决定、专家咨询、社会公示、决策责任、管理公开等有关制度。对于抽象性行政行为,特别是在进行重大决定或起草关涉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时,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对于具体性行政行为,特别是在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者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要告知并给予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在作出决定之后,要保障相对人、关系者申请复议或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根据依法行政原理和法律优越原理,《法治政府纲要》强调了行政行为的法律根据问题并要求政府机关在运用自由裁量权时说明理由,还要接受事后监督、司法监督和司法救济,这就大大压缩了行政裁量的余地,否定了过去一直存在的执行权优势,也暗示着司法解释的效力位阶将逐步变得高于行政解释。

在这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中,特别值得重视的是“三结合"式政府决策论证会的政治性意义。它让我们联想到中国先秦的诸子议政之风、黄宗羲关于学校书院“以论执政"的设想、英国的“内阁政治(cabinetgovernment)"、法国的“调整理论(theoryofregulation)"以及日本的政党与政府、财界与内阁互相沟通协调的各种“审议会"等。显然,在代议制迟迟不能推行或者徒有其名的时候,围绕政府决策进行磋商的论证会是很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充当民主政治的功能替代物的。特别是在信息公开和管理事务的专业化分析相结合(科学决策)、群众参与和包括企业、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在内的民间部门(privatesector)的公共服务活动相结合(民主决策)、由于咨询程序和群众代表参加的制度而实现了不同利益集团共同审议的场合,论证会与代议制之间在原理上的差距会更进一步缩小。

当然,这里牵涉到政治概念的问题。什么是政治?什么是民主化的政治?所谓政治就是对涉及众人之事作出决定。所谓民主化的政治就是众人之事的决定充分反映众人之意。为了充分反映众人之意,需要信息公开、言论自由以及说服论证;为了避免意见相持不下的纠纷,需要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程序;为了避免决定受眼前利益或情绪因素的影响,需要间接民主方式――众人仅对决定者作出决定;为了监督决定者,需要把作出决定的职责、执行决定的职责以及对决定和执行的合法性或妥当性进行裁决的职责区分开来。根据这样广义的理解,行政过程可以包含政治性因素、国务院也不妨存在政治活动的场域。关键在于如何通过适当的制度配置来防止政治活动侵蚀公务员的中立性和干扰行政业务的效率、并充分保障政令通畅、手段适当。

从上述观点来细读《法治政府纲要》,可以发现从传统中国的执政者“异论相搅"到现代香港、新加坡的“行政吸纳政治(administrativeabsorptionofpolitics)"那样的思路已经有了进一步的延伸、拓展以及大幅度跨越,例如通过“政事分开"、权责确定、依法决策等方式把“提高办事效率"与充分反映民意、协调社会矛盾结合起来。更重要的是引进了多样化的咨询、审议以及论证的组织和程序。在某种意义上,论证会的制度化其实也不妨被理解为按照“寓政治创新于行政改革之中"的设计开始建立一些“政治特区",在技术性较强的行政领域率先容许不同形态的“专家议院"、各种利益集团的“院"外活动与群众舆论的有序介入之间的良性互动。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其中关于作为治本之策而完善依法的“财政保障机制"和“公共财政体制"的表述。如果以此为契机设置政府税制调查委员会和财政咨询委员会,并在透明的论证程序中对预算方案进行充分的讨论、审议以及对不同利益的协调,进而与人大和政协的“预算议会"化改革相衔接、相呼应,那么中国的权力结构就肯定会在不久的将来别开生面。因此,在今后中国政治改革中,有必要把一个“论证会时代"作为代议制的过渡阶段或者辅助装置而纳入视野之中。

中央-地方之间纠纷的处理

《法治政府纲要》还提出了“明确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的目标。初步设想的总体框架是“完善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行政经费统一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虽然没有涉及如何处理中央和地方的政府间财政关系的问题,但根据缩小阶层差距、地区差距、完备社会保障机制以及增强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等迫切需要而对财源实行中央集权化这一基本方向已经很明确了。这样的举措对于精简政府机构和层次、防止尾大不掉损及国家统一也具有重大意义。可以预计在行政执法中心下移到市、县层面之后,地方自治(或者地方自治的不同类型)才会提上议事日程。在此之前,中国将坚持中央集权的体制,并借助其强势突破既得利益格局而解决那些陈年大难题(例如公共投资的均衡失调、高龄人口激增的负担)或者棘手任务(例如决定征收新的税种和税率)。

不言而喻,无论是在集中财权的过程中,还是在后来围绕财政再分配的互动关系中,地方政府都会提出不同的理由和要求来或明或暗地抵制中央政府的举措。与此相应,至少有以下几项制度性举措应该会逐步提上议事日程。首先需要为中央与地方提供交涉和讨论的场所、程序以及具体规则,无论是在全国人大、还是在国务院财政部,都需要协调政府之间财政关系的论坛。其次,为了有效集中财权,预算开支中的相当大的份额必须交付地方使用或者在地方之间进行调节,把“取之于地方、用之于地方"作为加强中央汲取能力的正当性根据、作为维持地方积极性和向心力的杠杆。在这样的条件下,地方政府到中央部门来陈情、禀告以及讨价还价的活动就会非常活跃,并且很有可能导致某种“顾客政治"的结局。第三,为了避免密室交易、分配不公以及交涉成本过高,中央将不得不逐步使财政再分配和预算收支更加公开化、透明化、符合程序正当的原则,而地方则会渐次提出自主征税、改变国税和地方税的比例以及缩小中央财政移转部分的比重的要求。

民主政治论文第5篇

关键词:行政集权体制官本位民主政治

近20多年来,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在实践中取得了许多重大进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国家民主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共产党民主执政能力进一步提高,政府民主行政能力显著增强,司法民主体制建设不断推进,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城乡基层民主不断扩大,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尊重和保障,国家在加强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村民自治方面有了一些初步的设想,等等,这些是基本符合我国国情和社会发展规律的。然而不可否认的是,中国由于几千年的封建专制制度所残留下的与民主政治南辕北辙的问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又有所转化或抬头,成为阻碍中国社会民主政治进程的主要障碍,表现为民主政治的脆弱性。如在集体与个人、多数人与少数人的关系问题上,对个人、少数人的正当权益和合理要求重视不够;在确保民主政治巩固与发展的程序方面也存在许多漏洞,等等。究其原因,这种脆弱性与中国社会行政集权体制的存续和中国民众“官本位”文化、小农意识的繁衍密切相关。本文将就此展开分析,以期探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问题。

一、中国社会传统的行政集权体制。

(一)行政集权体制的存续

以同志为核心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流血牺牲中建立了人民民主的国家政权。新中国从法律上确定了劳动者的民,并建立了初级的民主制。但由于民主制尚不完善,以及小农经济的普遍存在,在政治体制层面,不得不保留行政集权体制,现实中国政治的主要矛盾都集中于此——民主制与行政集权体制之间的矛盾。行政集权体制,是旧的集权官僚制的体制在新社会的保留,也是初级公有制和民主制的实现形式,当前,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党委领导和掌控下运行的。它在原则上是民主的,但实行民主的方式和机制,却延续了旧的行政集权。在初级公有制和民主制建立时,所能实行和运用的体制,只能是对旧制度的行政集权体制在改造中的保留。两千余年的集权大一统,虽经制度变革,但在社会生活中仍然有其延续性,新政权只能在利用旧体制的同时对其加以改造,这种改造主要体现于各级官员的变换,并体现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但行政层次和级别,以及运行机制等,基本上保留了旧的框架,即中央、省、市、县、乡的自上而下的统属关系。

(二)中国共产党在领导行政集权体制中,也将自身行政化了。

政党作为民中结社权的集合,其内部的基本关系是党员个人权利的平等。虽然也会有上下级的区分,但这主要是在组织行为上的,党员之间并没有高低贵贱之分。这在中国共产党的创建初期是很明确的,党的章程上也有明确规定。但是为了适应对行政集权体制的领导,党组织不能不按行政级别来建制,而所有的行政及执法、司法机构、甚至人民代表大会都要设立相应级别的党委或党组,其中负责人也要有行政级别,并据此领取工资。而行政、立法、司法、执行等机构的负责人,不仅要由党委来提名候选,当选后还要担任同级党委或党组中的副职。由此,党就在领导和掌控行政集权体制的同时,将自己纳入该体制,成为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发展至今,问题百出,某些党员从个人利益,小集团利益出发,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抛到九霄云外,逐步凌驾群众之上,逐渐脱离群众,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民利。

(三)官员选拔与晋升途径中存在的问题

在集权官僚制下,主官是以科举取得资格,并按资格和政绩来升官,但衙门中的僚与役等工作人员,却永远没有成为官的可能。在新的行政集权体制下,国家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服务人员,甚至与国家干部有密切联系的其他领域工作者,都有晋升的可能,这就使除最高领导者一人外的所有人员,都把“进步”与升官升职联系起来。党的干部政策上虽提倡以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为目标,不断推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以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能力为核心,在实际上也做到了一些转变:如从领导职务终身制到建立干部离退休制度;一些部门形成了干部队伍建设的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在对待知识分子问题上,也从多次反复转变到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然而事实上,由于党建初期革命精神的减退和监督力度不够,个别地区和部门还存在着严重的腐败贿赂,跑官买官,官官相护现象,公务员笔试、面试中的暗箱操作现象,以及任人唯亲等实际做法。这与民主制原则下公平,公正、合理的选拔任用代表人民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背道而驰。

(四)行政集权体制对民主政治的阻碍

这样的行政集权体制,已成一面庞大而密实的网,将全社会都网络其中,它对于集权行政,统一全国步调,无疑是有其优势和效率的。而如此庞大的行政集权体制,其驱动力无非两个,一是革命精神,二是利益,这二者是结合在一起的。在建政之初,革命精神是主要的,但随着政权的巩固,革命精神也逐步淡化,利益就成了主要驱动力。这即包括升官,又衍生出发财。在没有强有力的民威监督和制约的情况下,主要靠利益驱动的庞大行政集权体制,其弊端日益突出,个别领导干部、腐败作风、脱离群众等都表现出来。初级民主制很难驾驭这个体制了,甚至这个体制开始侵害民主制原则。在民主化的过程中伴随着行政集权体制的固化与膨胀,行政集权体制对民主政治的威胁,使得民主政治在中国的发展更显脆弱。

二、中国公民传统的“官本位”文化、小农意识。

(一)“官本位”文化

所谓“官本位”,就是以官为本,权力本位,它突出官权,忽视民权,以官为主,以民为仆,执政者按照本集团的价值观念来评价、决定和操纵民众的行为,而民众只有服从的权利。“官本位”同时意味着社会大众以是否有官位及官位的高低为尺度来评判一个人的价值,并且皆以追求官位作为人生最重要的理想。“任何一个社会和任何一个人,多少都有点崇拜权势,但似乎从没有一个社会和从没有一个民族,象中国人对权势这么癫狂,和这么融入骨髓”,即是对中国民众权威崇拜意识的真实写照。“官本位”是封建官僚政治体制的产物,是封建官僚集团执政文化中的基本理念,也是封建专制社会的主流文化。虽经政权更替,制度变革,但该意识并没有随着封建官僚政治体制的瓦解而烟消云散,改革开放后复杂的社会变革使“官本位”的膨胀有了某些可乘之机,再加上现行的干部体制还没有完全摆脱革命战争年代与计划经济时代的选拔任用管理模式,致使“官本位”意识一度转化、残存至今,在现实社会政治生活中仍有不小的影响。“官本位”文化在现实社会突出表现在:(1),“官本位”的价值观导致“官至尚”心理。在某些地方和单位,争官位、官级的现象相当严重。一些人把官位,官级当作“命根子”。为了争得一官半职,不择手段,阿谀奉承,贿赂成风。同时,“官本位”价值观导致百姓的奴性意识蔓延,敬官、畏官、求官成了一种普遍的社会心理。近些年来,公务员考试报名人数激增,其中“官本位”意识就是导致该现象的原因之一。(2),个别地方的党委、政府等领导干部以言代法,以政策代法,以权压法,凭借权力干扰市场经济,行为严重。(3),作风严重。滥用权力,脱离群众,文山会海,思想僵化,墨守陈规,不讲实效,不负责任,互相推诿,打击报复,欺上瞒下,专横跋扈,徇私行贿,贪赃枉法,动辄训人,压制民主,帮派意识等等。此外,“官本位”文化与各种不适宜社会发展规律的经济结构、残存的体制、宗教等与民主制原则相背离的多方面领域结合在一起,表现为、权钱交易等,使压制民主的基础更加牢固,导致民主政治在中国社会的发展进程更加迟缓,问题变得更为错综复杂。

(二)小农意识

在中国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信息社会转型的过程中,自然经济在中国的发展还占有相当的市场,农民、小市民阶层等依然占有中国绝大部分的人口,这就使得有着几千年传统的小农意识在现实社会依然沿袭而发展。多数民众在小农意识的保守中,自私自利,安于现状,安贫乐道,只注重小家庭的温饱富裕,个人物质生活的享受,对政治却保持消极冷漠的态度,不考虑民族国家的发展,只将自身的利益和权利诉求寄托于政治精英身上,从而助长了作风的嚣张气焰,不利于民主政治的发展。低层次小范围的勤劳精明,与高层次大范围的懒惰怯懦不仅是小农意识的特征,也是华夏民族的特征之一。小农意识在中国政治主体中的普遍存在,相对于民主观念来说更加浓厚,使得现代民主观念的植入具有相当的困难,从而也构成民主政治在中国发展的脆弱性。

行政集权体制的存续和官本位文化、小农意识的普遍存在,是中国现实社会阻碍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因素,而民主政治的发展呼唤新的与之相适应的政治体制和政治文化在当代中国社会的建立。三、对当前民主政治发展的几点思考:

(一)以民主制的完善来改革行政集权体制。

对集权官僚制的革命,是夺取政权,革命者并不怕社会的动乱,而是在打乱旧秩序中建立自己的政权。而对行政集权体制的改革,与对集权官僚制的革命不同,这是在保持现有民主制度的基础上,对初级民主制下的体制进行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在改革的过程中要尽最大可能保持社会稳定。对行政集权体制的改革,是占社会主导势力的民主势力对实行劳动者权利体制的改革,这种改革所能依靠的,一是劳动群众的觉悟,二是既有的体制。通过体制改革来变革体制,这似乎是一个不可解脱的矛盾,但在民威的制约下,是应该能够找到适当解决途径的。这就是分阶段递进式的改革。根据现有的劳动群众的觉悟程度和民主政治建设状况,在学习西方先进合理的民主制度的前提下,在总结我国现有制度建设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群众监督制度等,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改革行政集权体制。在政治体制改革进程中,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阶段性目标,由民威保证社会生活的基本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抑制专制势力的干扰和对抗。在完成第一阶段的改革目标以后,再以增强了的民威为保证,进行下一阶段的改革,如此延续不断。这种分阶段的递进式改革,也就是充分利用已有的民威,控制现行体制,通过这个体制来稳定社会生活,并实行对体制的分层次改革。改革的进程,是提高劳动者素质技能和社会地位的过程,也是逐步明确和强化民的过程。由民逐步建立完备的法制体制,保障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所取得的成就。这样,以强化了的民和增强了的民主的权威,进行下一轮的改革,并进一步在制度层面和意识层面强化民主的权威。这样,官僚资本势力存在的条件就会逐步被改造、被削弱,其作用和影响力也逐步缩小。以民主的权威为精神支柱,在社会主义民主势力总体壮大的同时,振奋起来,在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中发挥其主导作用,支撑并导引中国政治发展。

(二)政治主体自身建设

1,肃清官本位文化。要彻底肃清官本位文化和权威崇拜意识,就要培育人们的现代法治、人权观念,打破传统官本位文化对权力的种种神化,使人们从迷信官权、相信好官的“清官文化”转而信仰人权,依靠法律。要树立法治社会新型的权力观,不单单是要在干部队伍中树立官员是社会的公仆、权力为人民服务的观点,更重要的是,要加深人们对权力自身性质的认识,权力天然具有扩张性和侵略性,如果对它不加以限制、制约以及适当的分权,就会给民众带来危害。因此,新型民主法治社会的权力观,就是要对权力保持应有的警惕,始终不放松对它的监督和制约。任何社会,都需要人做官,然而社会主义条件下,官员的任何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是代表人民利益的。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官员只是为了方便人民生活,必要的组织和管理社会而为民服务的公仆。一旦人们发现官员并不能满足人民要求,不能代表人民利益时,人民就有权撤销其权力。任何违背人民意愿、忽视人民权利的官本位文化都将为人民所不容。

民主政治论文第6篇

一、代议民主与直接民主

民主政治模式包括三个基本要素:通过普选确定执政者;一个拥有重大权力的议会;独立的法官对权力系统的监督[1](第7页)。而在民的民主主义思想的确立,是近现代民主政治实践的必要前提。

从斯宾诺莎开始,经过洛克到卢梭全面地确立了在民的理论,这是近代西方民主理论的核心。根据卢梭的设想,人民订立契约建立国家,人民便是国家权力的主人。尽管卢梭关于国家起源的契约论有一定局限性,但他第一次提出了彻底的人民思想,具有巨大的历史进步意义。在民思想的确立,彻底了君权神授、在君的专制传统,使民主政治的发展成为可能。但是,在政治实践中,国家的拥有者——全体人民——不可能全部亲自地参与管理国家具体事务,而是将这种管理和统治的权力交给一个特殊的机构——政府,这样就出现了民主政治生活中的委托—关系。

与经济领域中的股份制公司类似,对民主政治中的委托—关系也可以从国家所有权和管理权两方面进行分析。民主政治分为直接民主与间接(代议)民主两种。在直接民主制中,全体人民直接决定与管理国家事务,故不存在委托—关系。在代议民主制中,人民直接通过政治选举和全民公决等形式决定国家大事,不存在国家所有权上的委托—关系;而在对国家具体事务的处理上,则是由人民委托经选举产生的议会和其他政府机关负责,形成国家管理权上的委托—关系,此时人民是所有者,政府是人。

对于民主政治中的委托—关系,需要作以下几点说明:

1.关于委托人和人。委托人是所有者,根据利益分析,应当拥有剩余索取权。在国家这个政治组织中,人民拥有国家,即取得了国家的所有权,这是毋庸置疑的。而人受人民的委托,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目的是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实现人民(所有者)的剩余索取权。所以,在现代政治实践中已经形成共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作为委托人把国家管理的具体权力委托给政府;政府代表人民对国家进行治理,成为人民的人,政府官员就是人民的公仆。

2.关于委托—关系中的权力。政府官员是接受人民委托的公仆,并不享有特权,他们行使职权的过程只不过是在履行向人民承担的义务。根据卢梭的看法,人民不可转让,因为体现人民的意志,是公意的运用,是集体的生命,因而人民委托给政府的只是一种管理权。正是在这个层次上,可以说民主政治中委托—关系的直接后果是造成了国家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这种分离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增进公共利益,实现民主。

3.关于代议民主制。代议民主制,反映了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委托—关系,它不同于中世纪关于国王是人民的代表或者受委托者的虚构概念,而是一个现实的概念。代议民主制是一种间接民主形式,尽管它在现代政治生活中被广为采用,也与民主的根本原则不相抵触,但由于其中委托—关系的存在,因而也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从人类政治的历史发展来看,古代大民主是“直接”的民主,倾向于让所有的公民都参与政务的决定与管理,是不存在委托—关系的。但随着疆域与人口的增加,直接民主在技术上遇到了无法逾越的瓶颈限制。因此,代议制理论在17世纪开始发展起来。在代议制政体中,作为国家主人的全体人民具体化为一个个选民,他们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投票,决定重大事项,产生政府官员,并由政府官员代表自己管理国家事务。这样,民主政治中的委托—关系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

代议民主制是现实中最常用的政治制度,但从理想的状态而言,直接民主制无疑是实现民主的最佳形式。代议民主制尽管也是一种民主制度,却是对民主妥协的结果。这样,一方面,理想的民主形式是直接民主制,而代议民主不管是代表全体还是多数,都不是理想状态的民主形式;另一方面,在现代政治生活中,直接民主制却很难实行,实践中盛行的绝大多数都是以委托—关系为基础的代议民主。而且,从人类政治实践来看,从直接民主制向代议民主制的过渡是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的。

一般来说,直接民主制是指公民亲自参与国家立法、决定和管理国家事务的制度。直接民主制之所以被推崇、被认为是真正的民主,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每一个公民都能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而不是交由别人代劳;公民通过亲自参与来影响和决定国家活动,无论是在精神上、还是在行动上,他都是自由的。卢梭就坚决反对代议制,主张直接民主制,他认为:“正如是不能转让的,同理,也是不能代表的;在本质上是由公意所构成的,而意志又是绝不可以代表的;它只能是同一个意志,或者是另一个意志,而绝不能有什么中间的东西”[2](第125页)。公民通过直接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和决策,保护了个人利益,保证政府为公民服务,使每个人在政治上成为自己的主人。斯宾诺莎也认为:“天意赋于每个人以自由”,“任何人不应别人让他怎么样就怎么样,他是他自己的自由权的监护人”[3](第16页),每个人应当是“他自己的思想的主人”[3](第271页)。个人作为社会组成的基本单位,有自己的利益,而个人永远是自身利益的惟一判断者,他人不可能代替其进行价值判断。

然而,受现实条件的制约,直接民主制往往不能实行,取而代之的是代议民主制。乔·萨托利也指出:“以个人参与为基础的民主只在一定条件下才是可能的;而相应的是,如果这些条件不存在,那么代议制民主就是唯一可能的形式”[4](第318页)。直接民主制的现实障碍有如下几点:

1.外部条件的制约。有学者指出:“由于近、现代国家一般领土较大,人口较多,采用直接民主制困难重重”[5](第17页)。无疑,交通、通讯、社会关系等客观条件的制约是极为关键的。在当今世界,还没有哪个国家能完全克服这些条件的限制,创造出适合直接民主制的可能的环境条件。

2.公民素质的制约。公民素质是一种综合的东西,它与文化、意识、宗教以及社会生产力都息息相关。惟有公民素质达到了相当高度,从公民个人出发,有了表达意志的愿望与能力,有了相对正确的价值判断标准,才有可能实施直接民主制,而现实中缺乏的正是良好的公民素质。

3.泛政治化效应的制约。既然由人民自己行使权力,那么人民就必须经常性地参与政治活动。在直接民主观念中存在一种“你若不主动行使权力,别人便代你而行,因而变成骑在你头上指挥;或者别人有统治你的自由,你就没有不被统治的自由”的想法,于是政治生活笼罩一切,人民必须高度参与各种各样的政治活动。这个弱点导致直接民主制有其难以被人接受的一面,当人民知识水平较低时更是如此。

4.操作制度上的缺乏。尽管空想家、革命家做了种种努力,但是仍然不能说人们对直接民主制有了一致的、明确的设想。大多数对于“真正”的民主的假想都近似于乌托邦,即使是极力反对代议制的卢梭,也不得不承认:“就民主制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那是违反自然的秩序的”[2](第88页)。缺乏实施蓝图的直接民主制,尚没有一条现实可行的道路。

所以,在现实中,代议民主制就成了必然选择。正如罗伯特·达尔指出:“没有代议制度,民众有效参与大规模的政府是不可能的。即使代议思想的根源是不民主的,我们也没有必要感到奇怪,为什么在十八世纪后半叶,当民治政府的拥护者认识到代议可以同整个国家大规模民主过程相联结起来时,他们把这个惊人的新结合看成是历史上最大的政治创造之一”[6](第9页)。列宁也说:“摆脱议会制的出路,当然不在于废除代议机构和选举制,而在于把代议机构由清谈馆变为工作机构”[7](第210页)。代议民主制通过内在的委托—机制,相对集中民意,缩小公民直接参与的幅度,增加了操作上的可行性,从而被广泛地采用,成为现实中占主导地位的民主形式。

二、委托—关系与代议民主制的缺陷

从某种意义上讲,人类在政治生活中采用代议民主制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选择,是一种免不了的缺憾。因为,委托—关系本身存在不可避免的缺陷,在代议民主的政治实践中必然会出现一些弊端。随着社会发展,人们对民主程度的要求日益提高,其不足之处便日趋明显。

1.权力的变异。民主政治中委托—关系的客体是权力,具体就是指对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决策与管理权。由于这种权力是由政府官员代表所有者(人民)行使,因而具有独占性和权威性。它不同于企业内的权力,没有与之相平行、共同存在、本质相同的另一种权力。政治权力的运用直接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分配,必须加以严格限制。而委托—关系却常常使权力的运用出现偏差,台湾学者顾不先将其概括为:一是“在民的变质”。在代议制度下,“人民只有一个选举权,人民选举出代议士之后,一切由代议士代表人民管理政府。这样就形成人民徒有国家主人之名,无国家主人之实”,而“代议士变成了国家的主人”[8](第398-399页)。二是“议会权力过大”。既然“国家的实际上已由人民移到议会手中,或者说政治的重心从人民移到议会”,“自然就形成议会第一,议会至上,议会权力过大,造成议会的专横”[8](第400页)。三是“政府力量的不足”。“议会权力的过大所造成的直接影响,就是政府力量的不足”[8](第404页)。更为严重的是,作为权力所有者的人民一旦丧失了权力——尽管卢梭认为人民享有革命权以防止政府篡权——便会造成恶性循环,即人民权力越少,失去的也就越多。

2.腐败的滋生与效率的低下。当人拥有了权力但其报酬却与付出不相符的时候,他便可能利用权力来损害公共利益,在追求自身利益时不惜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这就增加了成本。民主政治中之所以产生腐败,委托人与人之间激励不相容是主要的原因,而信息不对称则提供了可能。由于公共利益是一个庞大的整体,难以量化,人们难以将政府官员个人的努力与之相联系,因而难以满足官员个人的期望值,这就诱发了人利用权力谋私利的动机。而人相对于人民整体来讲,往往受过良好教育,有着丰富的政府管理知识和经验,掌握着大量的内部信息,而这种信息资源是其他人所缺乏的,于是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政府官员腐败屡禁不绝。也正是由于上述两方面的原因,人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动力不足,转而追求自身利益,造成公共管理的效率低下,现实中表现为办事拖拉、推诿责任、追求享受、等。

3.内部人控制问题。内部人控制,其实就是人通过其信息优势和权力侵犯委托人的利益。民主政治中委托—关系下的内部人控制问题是广泛存在的,内部人控制不仅仅容易招致腐败,还会带来一些另外的后果。首先是阶级立法的危险,“就是意图实现(不管是否真正实现)统治阶级的眼前利益,永远损害全体的那种统治的危险”[9](第98页)。密尔也认为,即使是民主制也不能避免“阶级立法”的危险,因为人一旦掌握了权力,人性中坏的部分,对于眼前私人利益的欲望就会在心中很快燃烧起来。“这就是建立在普遍经验之上的、人们被权力所败坏的普遍规律”[9](第96页)。从这里可以得到肯定的是,无论从人性的自利性出发,还是从阶级的自利性出发,都不可避免会出现少数人损害整体利益的可能。其次是体制臃肿,冗员庞大。远远多于实际需要的政府官员队伍是各人培植亲信、排斥异己的结果,在最大的个人报酬表现为政治升迁的前提下,这样做就显得很有用。然而造成的客观后果是,财政吃紧、效率落后、职责不清、办事紊乱,间接地扩大了公共利益的损失。所以,行政体制改革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就是要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

4.公民的政治参与问题。公民的政治参与率是衡量政治民主化的客观标准之一,高度的政治参与是高度民主的前提之一。从理论上讲,随着国家民主主体的普遍性、民利的广泛性和民主内容的真实性的发展,政治破天荒地“不是少数个人的行为”[10](第823页),而“成为人民的事”[11](第407页)。然而,民主政治中的委托—关系却不可避免地影响着政治参与。作为拥有剩余索取权的委托人,其参与积极性是与利益相关的。但是,由于对于人的监督只有通过“一人一票”和某种以代表制度为基础的个人行为的加总程序才能实现,是一种典型的“公共选择”,于是,当委托人的基数很大或者的层次较多时,对人的监督相对比较困难,监督成本较高,就会出现“搭便车”的现象。人们会产生一种心理,即个人利益只是集体中微小的一部分,从而产生无所谓的态度,出现政治冷漠。另外,信息不对称,政治透明度不高,也影响了政治参与。“政治参与要求接受一般的和特殊的信息,那些获得这些信息的人,即在效应和心理上更多介入的人,就更有可能参与政治。反之,那些没有得到这些信息的人,则无动于衷,缺乏心理上的介入。因此,也就很少有可能参与政治生活”[12](第293页)。此外,也不排除人为了自身利益,故意阻碍公民的政治参与,设置虚假信息,制造人为障碍,这种现象在公民文化程度不高的时期出现较多。

代议民主制虽然克服了简单直接民主制的局限性,又发扬了民主制的一般原则,但其中委托—关系的存在,使之不可避免地产生上述缺陷,这就需要研究改革和完善的措施。

三、改革代议民主制的思路

改革代议民主制,首先应当明确改革的基本原则。密尔认为,检验政府好坏的标准应当是“社会利益的总和”[9](第17-18页)。因为政府从本质上来说只是一个手段,手段的适当性必须依赖于它的合目的性。政府的目的,是促进社会的利益。好的政府要促进人们的智慧和美德,有效地将人们组织起来,管好社会事务,促进社会利益。本着这一原则,基于民主政治中的委托—关系,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对代议民主制做一些补充和完善:

1.合理划分权力,进行良好的安排。要明确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国家权力都应当被、都可以被。作为权力行使后果承担者的委托人,应该合理地把某些权力委托给人行使,而相应地保留另一部分权力。必须明确委托人对人的控制权,包括选举和罢免权等。人民应保留对政府的最终决定权,当政府的行为偏离了公共目标、损害了公共利益时,人民有权通过合法的形式来选择新的人。从理论上讲,委托人保留的是对人的选择与决定权,因为政治生活不能像经济活动那样随时通过经济利益的调整引起人员的更迭,人民必须直接保留对政府官员的控制权,譬如选举权、罢免权、全民公决等;而政府则主要是掌握对国家事务的具体决策和管理的权力。惟有进行合理的分工,才不至于使人民在制度上陷于被动局面,造成权力的变异。

2.建立完善的激励与监控机制。当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力不足时,其行为就会萎缩,进而影响整体的利益和效率,因此必须对人进行有效的激励。给人以高薪是极富诱惑力的,这直接满足了其利益最大化的期望。然而高薪不应是固定的,要随人的业绩而变动。在企业管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是给人以部分剩余索取权,使其主观上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客观上促进了股东总体利益,也可以相对地减少人为了自利而不惜损害公利的扭曲行为。政府部门的高薪养廉便是出于这一考虑,而且从发展趋势看,这也是一条必然的道路。虽然在中国目前还无法实行高薪养廉,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素质的提高,法制的逐步完善,高薪制将是提高政府效率、防止腐败的有效途径之一。当然,对于政府官员仅仅给予激励是不够的,还必须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西方政治学者也认为,政府作为全体公民的惟一人,既可以办好事,也可以办坏事,必须对政府加以监控。马克斯·韦伯认为,科层制中存在着滥用权力、违法、低效等通病。官员们具有一种人类本能的倾向,试图增大自己的权力,并扩充自己的权利。对此,韦伯提出的救治措施有:其一,在行政职能部门内部实行合议制,扩大决策参与范围;其二,改变行政首长的非专业现象,因为只要非专业的官员依赖专业人员的帮助,那么真正的决定总是由后者做出的;其三,实行直接民主制,保证政府官员直接受到议会的监督。在对人的外部监控方面,有两点特别值得我们注意:一是要建立一个发达的竞争性的人市场,随时对人进行评定和更换,使其保持潜在的动力。如果一名人政绩很差,在人市场的价值就会贬低,再一次被选中的机会就很少。这样一个市场的存在,自发地约束了人,提高了其工作积极性。二是要加强法律监督。完善的法律是极好的强制力量,法律所具有的规范功能可以防止人的违法行为。总之,完善的激励和监控机制是一把双刃剑,可以有效地消除委托—关系引起的不良后果,减少代议制的负面影响。

3.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沟通机制之所以重要,是因为代议民主制从本质上来说仍然是一种间接民主,良好的沟通是发扬民主的必要条件。代议是在互相充分了解的基础上进行的“代议”,如果在人民与其人(政府官员)之间有了阻隔,则难保“代议”的有效性。由于人拥有“私人信息”,容易采用欺骗手段,促进人民与政府官员之间的信息交流就显得尤其重要。假如到了信息对称的地步,那么一切问题就迎刃而解了:人民可以掌握充分的信息,从而能够进行有效的管理,监督也就变得极为容易。为此,促进信息的交流,减少委托者与人之间的信息差距,是一种可行的途径。正如阿尔蒙德指出:“若民主政治有什么意义,它意味着政府精英必须以某种方式对公民的愿望和要求作出应答”[13](第556页)。

4.探索将代议民主制与直接民主制相结合的可行方法。直接民主制在现实政治中的某些运用,并不能完全取代代议民主制,而是为了克服其弊端,共同促进政治民主化程度的提高。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公民素质的提高,公民直接的政治参与具备了更为便利的条件,这使直接民主制在一定程度上的实行成为可能。“技术的日新月异,特别是计算机和新媒介的发展,使本来基于技术性理由而形成的代议制有可能因为这些新技术的发展而失去其代议的作用。毋庸置疑,技术的发展已经完全可以将其列入即将实现的大纲之中。过去只有通过中介才能表达的国民意志,现在可以在瞬间得以传递。”[14](第171页)虽然科技的发展难以一下就使代议制被取代,但在小范围内的确具备了实现直接民主制的可能性。在瑞士的某些州一直是实行直接民主制,事实上并没有迹象表明它与环境是相互排斥的。[15](第204页)政治生活中的一般规律是,随着公民素质的提高与科技的发达,直接民主制的比重会相应增加。当然,无论是直接民主制还是代议民主制,都只是一种手段,不能人为地强行发展直接民主制,而要符合社会现实,真正地促进民主,真正地增进人民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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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美]罗伯特·达尔.多元主义民主的困境——自治与控制[M].北京:求实出版社,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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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美]安东尼·奥罗姆.政治社会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

[13][美]加布里埃尔·阿尔蒙德.公民文化——五国的政治态度和民主[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

民主政治论文第7篇

(一)行政集权体制的存续

以同志为核心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流血牺牲中建立了人民民主的国家政权。新中国从法律上确定了劳动者的民,并建立了初级的民主制。但由于民主制尚不完善,以及小农经济的普遍存在,在政治体制层面,不得不保留行政集权体制,现实中国政治的主要矛盾都集中于此——民主制与行政集权体制之间的矛盾。行政集权体制,是旧的集权官僚制的体制在新社会的保留,也是初级公有制和民主制的实现形式,当前,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党委领导和掌控下运行的。它在原则上是民主的,但实行民主的方式和机制,却延续了旧的行政集权。在初级公有制和民主制建立时,所能实行和运用的体制,只能是对旧制度的行政集权体制在改造中的保留。两千余年的集权大一统,虽经制度变革,但在社会生活中仍然有其延续性,新政权只能在利用旧体制的同时对其加以改造,这种改造主要体现于各级官员的变换,并体现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但行政层次和级别,以及运行机制等,基本上保留了旧的框架,即中央、省、市、县、乡的自上而下的统属关系。

(二)中国共产党在领导行政集权体制中,也将自身行政化了。

政党作为民中结社权的集合,其内部的基本关系是党员个人权利的平等。虽然也会有上下级的区分,但这主要是在组织行为上的,党员之间并没有高低贵贱之分。这在中国共产党的创建初期是很明确的,党的章程上也有明确规定。但是为了适应对行政集权体制的领导,党组织不能不按行政级别来建制,而所有的行政及执法、司法机构、甚至人民代表大会都要设立相应级别的党委或党组,其中负责人也要有行政级别,并据此领取工资。而行政、立法、司法、执行等机构的负责人,不仅要由党委来提名候选,当选后还要担任同级党委或党组中的副职。由此,党就在领导和掌控行政集权体制的同时,将自己纳入该体制,成为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发展至今,问题百出,某些党员从个人利益,小集团利益出发,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抛到九霄云外,逐步凌驾群众之上,逐渐脱离群众,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民利。

(三)官员选拔与晋升途径中存在的问题

在集权官僚制下,主官是以科举取得资格,并按资格和政绩来升官,但衙门中的僚与役等工作人员,却永远没有成为官的可能。在新的行政集权体制下,国家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服务人员,甚至与国家干部有密切联系的其他领域工作者,都有晋升的可能,这就使除最高领导者一人外的所有人员,都把“进步”与升官升职联系起来。党的干部政策上虽提倡以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为目标,不断推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以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能力为核心,在实际上也做到了一些转变:如从领导职务终身制到建立干部离退休制度;一些部门形成了干部队伍建设的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在对待知识分子问题上,也从多次反复转变到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然而事实上,由于党建初期革命精神的减退和监督力度不够,个别地区和部门还存在着严重的腐败贿赂,跑官买官,官官相护现象,公务员笔试、面试中的暗箱操作现象,以及任人唯亲等实际做法。这与民主制原则下公平,公正、合理的选拔任用代表人民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背道而驰。

(四)行政集权体制对民主政治的阻碍

这样的行政集权体制,已成一面庞大而密实的网,将全社会都网络其中,它对于集权行政,统一全国步调,无疑是有其优势和效率的。而如此庞大的行政集权体制,其驱动力无非两个,一是革命精神,二是利益,这二者是结合在一起的。在建政之初,革命精神是主要的,但随着政权的巩固,革命精神也逐步淡化,利益就成了主要驱动力。这即包括升官,又衍生出发财。在没有强有力的民威监督和制约的情况下,主要靠利益驱动的庞大行政集权体制,其弊端日益突出,个别领导干部、腐败作风、脱离群众等都表现出来。初级民主制很难驾驭这个体制了,甚至这个体制开始侵害民主制原则。在民主化的过程中伴随着行政集权体制的固化与膨胀,行政集权体制对民主政治的威胁,使得民主政治在中国的发展更显脆弱。

二、中国公民传统的“官本位”文化、小农意识。

(一)“官本位”文化

所谓“官本位”,就是以官为本,权力本位,它突出官权,忽视民权,以官为主,以民为仆,执政者按照本集团的价值观念来评价、决定和操纵民众的行为,而民众只有服从的权利。“官本位”同时意味着社会大众以是否有官位及官位的高低为尺度来评判一个人的价值,并且皆以追求官位作为人生最重要的理想。“任何一个社会和任何一个人,多少都有点崇拜权势,但似乎从没有一个社会和从没有一个民族,象中国人对权势这么癫狂,和这么融入骨髓”,即是对中国民众权威崇拜意识的真实写照。“官本位”是封建官僚政治体制的产物,是封建官僚集团执政文化中的基本理念,也是封建专制社会的主流文化。虽经政权更替,制度变革,但该意识并没有随着封建官僚政治体制的瓦解而烟消云散,改革开放后复杂的社会变革使“官本位”的膨胀有了某些可乘之机,再加上现行的干部体制还没有完全摆脱革命战争年代与计划经济时代的选拔任用管理模式,致使“官本位”意识一度转化、残存至今,在现实社会政治生活中仍有不小的影响。

“官本位”文化在现实社会突出表现在:(1),“官本位”的价值观导致“官至尚”心理。在某些地方和单位,争官位、官级的现象相当严重。一些人把官位,官级当作“命根子”。为了争得一官半职,不择手段,阿谀奉承,贿赂成风。同时,“官本位”价值观导致百姓的奴性意识蔓延,敬官、畏官、求官成了一种普遍的社会心理。近些年来,公务员考试报名人数激增,其中“官本位”意识就是导致该现象的原因之一。(2),个别地方的党委、政府等领导干部以言代法,以政策代法,以权压法,凭借权力干扰市场经济,行为严重。(3),作风严重。滥用权力,脱离群众,文山会海,思想僵化,墨守陈规,不讲实效,不负责任,互相推诿,打击报复,欺上瞒下,专横跋扈,徇私行贿,贪赃枉法,动辄训人,压制民主,帮派意识等等。此外,“官本位”文化与各种不适宜社会发展规律的经济结构、残存的体制、宗教等与民主制原则相背离的多方面领域结合在一起,表现为、权钱交易等,使压制民主的基础更加牢固,导致民主政治在中国社会的发展进程更加迟缓,问题变得更为错综复杂。

(二)小农意识

在中国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信息社会转型的过程中,自然经济在中国的发展还占有相当的市场,农民、小市民阶层等依然占有中国绝大部分的人口,这就使得有着几千年传统的小农意识在现实社会依然沿袭而发展。多数民众在小农意识的保守中,自私自利,安于现状,安贫乐道,只注重小家庭的温饱富裕,个人物质生活的享受,对政治却保持消极冷漠的态度,不考虑民族国家的发展,只将自身的利益和权利诉求寄托于政治精英身上,从而助长了作风的嚣张气焰,不利于民主政治的发展。低层次小范围的勤劳精明,与高层次大范围的懒惰怯懦不仅是小农意识的特征,也是华夏民族的特征之一。小农意识在中国政治主体中的普遍存在,相对于民主观念来说更加浓厚,使得现代民主观念的植入具有相当的困难,从而也构成民主政治在中国发展的脆弱性。

行政集权体制的存续和官本位文化、小农意识的普遍存在,是中国现实社会阻碍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因素,而民主政治的发展呼唤新的与之相适应的政治体制和政治文化在当代中国社会的建立。三、对当前民主政治发展的几点思考:

(一)以民主制的完善来改革行政集权体制。

对集权官僚制的革命,是夺取政权,革命者并不怕社会的动乱,而是在打乱旧秩序中建立自己的政权。而对行政集权体制的改革,与对集权官僚制的革命不同,这是在保持现有民主制度的基础上,对初级民主制下的体制进行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在改革的过程中要尽最大可能保持社会稳定。对行政集权体制的改革,是占社会主导势力的民主势力对实行劳动者权利体制的改革,这种改革所能依靠的,一是劳动群众的觉悟,二是既有的体制。通过体制改革来变革体制,这似乎是一个不可解脱的矛盾,但在民威的制约下,是应该能够找到适当解决途径的。这就是分阶段递进式的改革。根据现有的劳动群众的觉悟程度和民主政治建设状况,在学习西方先进合理的民主制度的前提下,在总结我国现有制度建设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群众监督制度等,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改革行政集权体制。在政治体制改革进程中,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阶段性目标,由民威保证社会生活的基本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抑制专制势力的干扰和对抗。在完成第一阶段的改革目标以后,再以增强了的民威为保证,进行下一阶段的改革,如此延续不断。这种分阶段的递进式改革,也就是充分利用已有的民威,控制现行体制,通过这个体制来稳定社会生活,并实行对体制的分层次改革。改革的进程,是提高劳动者素质技能和社会地位的过程,也是逐步明确和强化民的过程。由民逐步建立完备的法制体制,保障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所取得的成就。这样,以强化了的民和增强了的民主的权威,进行下一轮的改革,并进一步在制度层面和意识层面强化民主的权威。这样,官僚资本势力存在的条件就会逐步被改造、被削弱,其作用和影响力也逐步缩小。以民主的权威为精神支柱,在社会主义民主势力总体壮大的同时,振奋起来,在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中发挥其主导作用,支撑并导引中国政治发展。

(二)政治主体自身建设

1,肃清官本位文化。要彻底肃清官本位文化和权威崇拜意识,就要培育人们的现代法治、人权观念,打破传统官本位文化对权力的种种神化,使人们从迷信官权、相信好官的“清官文化”转而信仰人权,依靠法律。要树立法治社会新型的权力观,不单单是要在干部队伍中树立官员是社会的公仆、权力为人民服务的观点,更重要的是,要加深人们对权力自身性质的认识,权力天然具有扩张性和侵略性,如果对它不加以限制、制约以及适当的分权,就会给民众带来危害。因此,新型民主法治社会的权力观,就是要对权力保持应有的警惕,始终不放松对它的监督和制约。任何社会,都需要人做官,然而社会主义条件下,官员的任何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是代表人民利益的。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官员只是为了方便人民生活,必要的组织和管理社会而为民服务的公仆。一旦人们发现官员并不能满足人民要求,不能代表人民利益时,人民就有权撤销其权力。任何违背人民意愿、忽视人民权利的官本位文化都将为人民所不容。

2,剔除小农意识。在进一步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条件下,用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等理论占领人们的思想阵地。坚持不懈的对民众进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观念和高尚的理想信念、价值观念教育;加强民众对先进文化的学习运用能力,提高公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逐步提升有关团体和民众对政权监督的意识和能力,使民众与领导干部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共同发展的政治局面;加强公民和社会团体国家意识、法律意识、民主意识、公德意识等现代公民意识的觉醒。促进民众由小农意识向现代公民意识观念转变,使民众的思想观念朝着有利于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方向发展,并能在实践中进行积极有效的政治参与,使其在民主政治的进程中发挥应有的主体功能。有种观点认为市民社会政治热情的高涨不利于政治稳定,尤其在社会转型期更需要加强政府的强制权威来确保政治稳定。的确,民众一定的政治冷漠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政权稳定,但现阶段我们缺少的不是强制权威,而是公民积极有序的政治参与的扩大;同时政权的稳定并不代表社会矛盾的消除。相反,让民众积极合法的表达自己合理的愿望和要求,争取自身利益在社会矛盾中不受侵害,这本身有助于消解社会在转型期产生的各种矛盾和冲突,有利用民主政治的巩固与发展。有关部门应该积极面对矛盾、问题的产生,寻求合理解决路径,而不是消极逃避或者进行强制性封锁镇压。

3,加强党内民主建设。改革社会主义政党组织,努力推进党组织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加强党内民主制度和法规建设,确保党内民主意识正常发挥能动作用。进一步推动党政分开、党内协商、党内监督,以党内民主来推进人民民主。提高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加强党员先进性教育,着力提高党员及其领导干部的民主法制意识。提升党员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自觉改造主观世界,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提高党员积极参与决定和管理党内事物的意识,严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管理干部的选拔升职任用途径,做到公平、公正、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切实保障党员民利。始终坚持用民主的方式处理党内思想上存在的分歧。支持正气,支持敢于发扬民主的同志,打击歪风邪气。

民主政治论文第8篇

19世纪中国的最后一年是以两件事为标志的:一是义和团事件;另一是北方大旱,“货卖人肉”,有几十万人活活饿死。两者既是19世纪中国的总结,又是20世纪中国之命运的隐喻。而这些都与有没有真正的法治和自由息息相关。

愚昧怎样成为灾难

义和团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负面因素——迷信、民族自大、排外、残忍、等等的集中体现。这些文化垃圾过去有,现在也有,将来还会有。如果这只是少数公民的个人信念或信仰,它无碍大局,不会成灾。它所以成为震惊世界、祸国殃民的奇耻大辱,离不开两个重要条件:

1.经济、文化在国内外不能自由交流,在有形、无形的思想控制和思想蛊惑下,出现大面积的群体愚昧。

在义和团席卷华北之际,为什么有那么多人相信符咒可令“刀枪不入”,屎尿等秽物可以破解和抵挡洋人的枪炮?为什么居然有那么多人把残杀“洋鬼子”、“二毛子”,拆毁铁路、电线、学堂看作是理所当然的正义行动?国际法传入近60年后,北京又为什么会出现军民联手攻打使馆的事件?在一个号称有几千年文明史的礼义之邦,以此等蠢行迎接20世纪,无疑是令中国人蒙羞的国耻。

问题的严重性还在于中,这些又以新的形式重演了。以革命的名义“横扫一切牛鬼蛇神”,“知识越多越反动”,“破四旧”,“消灭帝修反”,火烧英国代办处,使难以数计的知识阶层备受折磨乃至家破人亡……亵渎文明,无以复加。中国又一次蒙羞。

如果有人认为这是不应再揭的旧疮疤,请再看看两年前的景象:几个少不更事的文人炒作狭隘民族主义,狂呼“中国可以说不”!有多少人如醉如痴,让炒作者名利双收?!

窃以为这类现象所以在20世纪中国不绝如缕,主要原因有二:

一是现代公民独立自主的自觉还没有成为多数国民的习惯。他们相信“大师兄”,相信“最高指示”,愿意盲从,而没有依靠自己的理性观察一切的自信。

二是盲目的民族自大。一个饱受欺凌的古老民族,急于恢复汉唐盛世,已经成为中国人的集体潜意识,却又处于封闭或半封闭状态,对世界现状缺乏基本的认识。于是,神仙和超人指点的各种捷径和发泄渠道,往往一夜之间掀动全国,趋之若骛。

2.民主制度尚未建立,独裁专制的权威犹在。

与鸦片战争年代不同,19、20世纪之交的中国,已经有一大批朝野人士对中国和世界的现状有比较清醒的认识。可是,他们无法左右局势。例如,在义和团事件中,全国八个总督中只有一个摇摆观望,其他都反对依靠这些愚民的骗术“扶清灭洋”;还有一大批巡抚持同样的态度。在决定和还是战的关键时刻,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大臣徐用仪、袁昶、许景澄,户部尚书立山、内阁学士联元等在京大臣也一再上疏或在慈禧和光绪皇帝面前直言,坚决反对向各国宣战。他们义正辞严地指出:“围攻使馆,实背公法。”“民气可用,匪气不可用。”“甲午之役,一日本且不能胜,况八国乎?”[1]可是,在专制制度下,独栽者不但听不进去这些常识,还把他们的脑袋砍掉!这样的专横,在一些有法治传统的西方国家,即使在中世纪也是不容许的。例如,1215年的英国《自由大》的第39条就明确规定:“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审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2]而在中国,时至19、20世纪之交,人身的基本自由和以自由为基础的民主、法治,这些现代社会的基本运作机制,在慈禧一类宗法专制者的头脑中仍没有任何位置。这当然不是某些人的认识问题。认可专制权威的文化传统根深蒂固;加上民间社会力量尚不足牵制这些专制统治者,使他们无法为所欲为;合理的民主政治制度结构也就难以建立了。

翻检20世纪中国史,义和团以降的各次大灾大难,几乎无一不与这个状况息息相关。如果有民主和法治,21条能通过吗?如果建立了以自由、法治为基础的民主制度,全国公民可以在这样的制度下正常活动,从九一八到八年抗战的历史肯定会重写;后来的什么“”、“”,恐怕也不会发生。

贫困和天灾实质是人祸

改革开发20年,温饱尚未解决的中国人从两亿五千万降至两千六百万。这当然是一项重大成就。不过,如果用国际学术界公认的恩格尔系数(食品支出占消费支出50%以上为贫困)来衡量,中国的贫困人口肯定要大大超过这个官方数字,也许要超过十倍以上。[3]不能忽视平均达到“小康”背后,还有几亿贫困的中国人。从地区看,则三分之二以上江山总体上仍然十分贫困。假如加上日益受到重视的环境等因素去计算,问题就更加突出了。贫困是20世纪中国最严重而且尚未解决的问题之一。

请从亲身的见闻说起。小时候我很怕死尸,但偏偏耳闻目睹很多死尸和死尸的故事。只讲一件印象最深的事。1943年,我在兴宁一中念初中一年级。有个周末,从学校回到家,看见对门良友照相馆的橱窗中挂着两幅很大的照片。一幅是枪毙吃人犯,在跪着即将枪毙的犯人身旁,是吃剩的一个小孩的头和两个手臂。另一幅照的是一个善堂的工人一手拿着一条竹杠,另一个手提着一具饿死的婴儿正往用薄薄的白木版钉成的棺材中放。棺中已经有两三具,而地上还有五六具,有一个婴儿则坐在旁边哭。我不敢多看,含着眼泪,赶快离开。这些照片记录了潮汕地区的惨剧。那一年广东大旱,加上日寇入侵,“1943年全省死于饥饿的达三百万人,约占当时全省人口的百分之十。各地饿死的人数,有文献可查的计台山县十五万人,潮汕地区五十多万人,电白县沿海地区三万人,新会县城十二万人中饿死了四万人,澄海县饿死的农民占三分之一。”[4]“旱灾前,惠来全县人口有40余万人,1943年就死了11万多人。”达濠“饿死者也达万余人,占当地人口三分之一”。[5]人吃人,当时在全省许多地方屡见不鲜。而据现有历史资料,自从清顺治五年(1648)那次灾荒后,将近三百年间,广东已经没有人吃人的记载。[6]

广东这次灾荒不过是20世纪中国数不胜数的众多灾荒之一。就在1942年,“辽阔中原,赤地千里,河南饿死300万人之多。”也占当时人口十分之一。“卖子女无人要,自己的年轻老婆或十五六岁的女儿,都驮到驴上到……那些贩人的市场卖为娼妓。卖一口人,买不回四斗粮食。”[7]人吃人,狗吃人,报章的记载连篇累牍。

要是说20世纪上半叶中国的灾荒通常是地区性的,下半叶则出现了一次全国范围的大灾:1959~1961年的三年饥荒。“累计增加的死亡人数——除开预期的正常死亡数——估计有1600万到2700万。”[8]著名中共党史专家廖盖隆最近公布的数字更高达4000万。[9]这个“非正常死亡”人数在中国灾荒史上是空前的;无论绝对数还是占人口的比重,都已超过苏联集体化造成的。[10]

天灾年年有;由此变为饥荒,甚至登峰造极,饿死人,人吃人,这可怪不得天老爷。这是人祸。贫困最根本的原因也是人祸。说到底,还是缺乏自由和法治。

时至18世纪末,乾隆爷时代,占世界人口六分之一的中国人,国内生产总值是世界的三分之一。那时的中国不是穷国;但穷根早已深深埋下,进入19、20世纪的一百多年间便每况愈下了。最根本的原因是没有现代工商业发展必不可少的经济自由,阻碍着中国社会由中世纪向现代转型,从而无法告别贫困。就传统经济领域而言,中国人当然可以经营农业、商业和手工业。可是,有个障碍迎面而来:财产所有权的限制。《大清律》承袭传统,明确规定:“凡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一百。若居父母丧而兄弟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八十。”理由是:“祖父母、父母在,子孙不得私财,礼也。居丧则兄弟犹侍乎亲也,若遂别立户籍,分异财产,均为不孝,故有杖一百、八十之罪。仍令合籍共财。”[11]这是严重压抑经营积极性的规定。更为严重的是清政府为新经济的发展设置了种种障碍。突出的表现是办新式工商、交通和金融事业,一律实行批准制,往往相应设置垄断特权,不准民间资本自由进入。

例如,19世纪国际贸易的主导商品是纺织品。它和鸦片是19世纪中国外贸入超的主要因素。为与外商争利,70年代开始,朝野有关人士就着手筹办纺织厂。1890年上海机器织布局开车生产,这是中国人自己办的第一个棉纺织厂。从1876年李鸿章批准筹办起算,几经折腾,整整历时14年。1880年,为办这么一个厂,李鸿章特地上奏,并经皇帝批准,给予该局十年专利,“十年之内只准华商附股搭办,不准另行设局”。[12]1888年张之洞在广东筹设织布官局,不得不致电李鸿章协商:“阅《申报》载,上海布局经尊处奏准:‘十年之内,不准另行设局’;是否专指上海而言?粤设官局本与商局有别;且进口布多消旺,断非沪局所能遍给,粤给粤用,犹恐不给;当不至侵沪局之利。望速电复。”[13]李鸿章的答复是:“粤设官局,距沪较远,似无妨。”[14]照“不准另行设局”的规定,双方的说辞都经不起推敲。李鸿章和张之洞是当时权势最大的两位总督,在人治社会官场文化的氛围中,矛盾顺利化解了。

但问题没有真正解决,其他人办企业,就没有那么幸运了。郭嵩焘是大清帝国第一位驻外使节,二品大员。黯然回国退休后,他在给李鸿章的信中说到这么一件事:“轮船之为便利,天下所共知也。愚劣如湘人,亦习焉而知其利。是以十年以前,阻难在士绅;十年以来,阻难专在官。凡三次呈请……独不准百姓置造”,第三次是郭嵩焘出面筹办的,已筹集资本两万余,这个航运公司还是办不成![15]

这两个例子带有普遍性。说到底,这是制度问题:传统中国没有经济自由。因此,各行各业要办点当时的新经济,无不碰到官方批准这一难关。于是,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步履维艰,没有新的经济领域和企业可以大量吸收过剩劳动力;亿万农民守着在当时技术条件下,开发已近极限的小块土地,一遇天灾,怎能不饿死?

1942年河南为什么会死那么多人?蒋委员长不承认有那么大的天灾!他不但没有认真救灾,还“严令河南的征收不能缓免。”当时“全部所征粮税占农民总收获的30—50%……税率是按正常的年景定。因此,收成越坏,从农民征收的比例就越大。”“在少数地方,显然使用了军队对付人民。吃着榆树皮和干树叶的灾民,被迫把他们最后一点粮食交给税收机关。身体虚弱得几乎走不动的农民还必须给军队缴纳军马饲料。”[16]与此同时,和把言论自由视为洪水猛兽。《大公报》的记者把河南大灾人吃人的惨状公诸于众,蒋委员长竟下令该报停刊三天!已定好机票应邀赴美的该报总编辑王芸生,在出发前两天接到长的电话:“委员长叫我通知你,请你不要到美国去了。”[17]一个敌视新闻自由、拒绝独立的大众传媒监督的专制政府驱赶农民走向死亡!

1943年的广东,则一是日寇横行,他们当然不管中国人的死活;二是官员虽然也做了一些救灾工作,挪用救灾物资投机倒把的也大有人在。人祸的气味也是很浓的。

自由和法治对经济的决定性作用最有力的证据,莫过于20世纪中国下半叶的正反两方面的实践。1959~1961年的,是“三分天灾,七分人祸”(刘少奇语),早有定论。后二十年解散,使农民获得经济自由而使农业蓬勃发展的事实,强有力证明了前二十多年农业问题的症结所在。举世公认,内外私人经济已经成为中国大陆经济发展最强大的推动器;国有经济只有摆脱行政羁绊走向市场,才能起死回生;又从另一侧面奏响了经济自由颂。当前经济发展的隐忧和障碍何在?经济自由不充分,不准进入的禁令太多,私人经济仍然是二等公民,不少方面还处在不平等状态。国有经济仍受意识形态束缚,即使挂上公司的招牌,仍然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规范。神憎鬼厌的黑潮所以无法根治,说到底,也是由于政府官员手中的权力太大,而公民应有的自由权被侵蚀,反而要向官员乞讨。

希望在勇敢地与国际接轨

历史毕竟在前进。要是说上一世纪之交“灭洋”的叫嚣还能愚弄千百万农民,还能在权贵和最高决策层中占上风,改革开放却是中国人迎接新世纪的主旋律。

为了不让历史悲剧重演,每个公民都有自己应尽的责任。

中国人应该拥抱世界,令人类文明的所有先进成果为我所用。

自由是舶来品;又是现代国家和现代公民的必需品。没有经济自由,就没有现代经济。没有言论自由和学术自由,也不可能有学术、文化的繁荣和政治清明。

法治也是舶来品。如果它不能在中国生根,神州必然沦为可怕的黑金世界。

有识之士早已指出,竞争是制度环境之争。一国、一省、一市乃至一个企业,制度环境优良,资金、人才就会汇聚;反之,则逃之夭夭。

在新世纪,让狭隘民族主义远离我们!中国的希望在勇敢地与国际接轨,让法治和自由牢牢生根。

2001年元旦试笔

原载《合生月刊》第15、16期合刊(2001年1月)

[1]《清史稿》卷466。

[2]周一良等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中古部分》第183页,商务印书馆1964年北京。

[3]2000年全国平均的恩格尔系数为51%;其中三亿多城市人口为40%;而城乡居民收入差别为2.5倍。九亿多农民状况如何,不难估计。

[4]<1943年广东旱灾史料>,《广州文史资料》第8辑第3页,广州市政协1963年。

[5]吴华胥:<1943年潮汕旱灾见闻>,《广东文史资料》第11辑第91、93页,广东省政协1963年。

[6]<1943年广东旱灾史料>,《广州文史资料》第8辑第12~13页。

[7]钱钢、耿国庆主编:《二十世纪中国重灾百录》第375、381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

[8]《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第390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北京。

[9]廖盖隆:〈号召“进京赶考”回眸〉,《炎黄春秋》2000年第3期。

[10]《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第391页。

[11]沈之奇:《大清律辑注》第215页,法律出版社2000年北京。

[12]李鸿章:<试办织布局摺>,《李文忠公全集》奏稿卷43。

[13]张之洞:<致天津李中堂>(光绪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张文襄公全集》卷131。

[14]<李中堂来电>(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初四日),同上。

[15]致李傅相,《郭嵩焘诗文集》第240~241页,岳麓书社1984年长沙。

民主政治论文第9篇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近现代中国民主政治发展进步的决定性因素,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特色

民主政治是近代以来与救亡图存相伴相随,无数仁人志士不懈追求的奋斗目标。孙中山以西方资产阶级民主为榜样,擎“三民主义”纲领,以建立共和、实施民主为其政治革命目标,开创了中华民族的民主共和新制度,但紧随而来的北洋军阀统治使“民国”招牌下的民主政治有其名无其实。中国共产党破天荒地提出反帝反封建的最低纲领,把创建一个独立、自由、民主的民族国家,重树民族的尊严与自信,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作为中国民主政治进步的首要任务,为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此后,中国共产党虽然置身于复杂多变的斗争中,仍力倡民主政治,在革命根据地建设中力行民主,赢得了根据地人民的支持和拥护,赢得了进步民主力量的支持和信赖,逐步成为近现代中国民主政治力量的中坚,为中国民主政治的进步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

新中国诞生后,为了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新型的民主政治体制,为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造就和巩固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中国共产党进行了长期的、多方面的探索。尽管探索过程中曾出现过一些偏差乃至错误,但中国共产党追求民主政治的大方向没有改变,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民主政治的地位和作用不曾动摇。改革开放新时期,特别是近13年来,中国共产党多方面探索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现代化建设要求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并举,实现社会全面进步;从中国具体国情出发,借鉴吸收西方民主政治建设中的有益成分,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在既发展民主政治又保持政治稳定,既扩大民主参与又避免无序、失范等方面,已经或正在展现社会主义新型政治文明的中国特色。

现代民主政治离不开政党政治。资本主义的政党政治在形式上以轮流执政的两党制为典型,也有多党制、一党制,各个政党主张不一,但彼此间在为一党私利相互攻讦、不择手段地玩弄权术、贿选欺骗选民等方面不分伯仲,民主政治因之黯然失色。社会主义政党政治与资本主义政党政治有本质的不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这个制度首先突出的是“一党领导”,即中国共产党的长期执政和领导。在一个人口众多,发展相对滞后的大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一个坚强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正是这个坚强的领导核心,除了自身的坚强有力和团结稳固之外,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强烈的现代化取向、明确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目标、巨大的政治凝聚力,都是其成为中国民主政治进步中坚力量和领导核心的充分条件。削弱或取消共产党的领导,“只能导致无政府主义,导致社会主义事业的瓦解和覆灭”(《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71页)。这个制度强调中国共产党与各参政党“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在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的旗帜下,为实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共同理想,不辱使命,民主参与国家管理。“,多党参政”是适合中国国情的政党政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最重要特色。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推进民主政治进程,实现社会全面进步的决定性因素。发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优势,首要的是坚持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继续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

人民当家作主是中国共产党一贯的政治主张,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本所在

民主是近现代政治的核心观念,其基本原则是人民意志的表达和体现。然而,民主不是抽象的,在现实社会中,作为实际政治内容的民主需要有一定的前提。平等、自由、人权是近代西方社会民主的前提,反帝的民族独立和反封建的人民解放则是近代中国社会民主的前提,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必要前提。由于中国革命的特殊性,建立根据地实行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政治,始终是探索“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革命道路理论和实践的重要内容之一,从土地革命时期的苏维埃代表大会,到抗日民主政权的“三三制”,以及解放区的人民代表会议……,根据地民主政治顺民意、得人心,作为新中国民主政治的雏形,它同革命战争的胜利一起,造就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前提。“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选集》第4卷,第1480页)在从“革命为民”到“执政为民”的转变关头,对中国共产党已经拥有的民主政治优势成竹在胸。

在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中,社会主义民主从一开始就在人民性、广泛性、真实性等方面被赋予比资本主义民主更深刻、更丰富的内涵。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新型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经过人民共和国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后的政治体制改革,无论在民主政治框架的发展和完善方面,还是在建设基层民主、优化民主机制方面,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优势进一步扩大。

我国民主政体的发展和完善表现为:以国体民主为基石,以政体民主为支柱,实行民主集中制,建设和发展日趋完善的民主政治制度。人民民主是国体民主的本质体现,在人民民主国体中,工人阶级的领导归根到底是共产党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领导,工农联盟不仅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的联盟”(《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89页),还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最大限度地团结“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同上,第187页)的联盟。在人民民主国体中,阶级基础的日益稳固和社会基础的不断扩大,是实行人民当家作主民主政治的必要条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政体民主的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它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与西方“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相比,“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在人民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把人民内部不同阶级、阶层的共同利益集中起来,充分反映和协调各方面的根本利益,无论是下情上达、反映民意、科学决策,还是上情下达、统一步调、将科学决策付诸实施,都在保证国家机器高效率运转方面表现出明显的优势。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国家有个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干一件事情,一下决心,一做出决议,就立即执行,不受牵扯。……就这个范围来说,我们的效率是高的,……这方面是我们的优势,我们要保持这个优势”(《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40页)。国体和政体的制度构建,在宏观上充分显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政治的优势。同样,“民主集中制也是我们的优越性”(同上,第257页)。

与民主政体优势相适应的是,在建设基层民主、优化民主运作机制、引导民主政治参与方面,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政治优势也日益显现。村民自治、社区民主建设、政务公开制、决策听证制、领导干部公开选拔……,一系列富有成效的基层民主政治的制度创新,将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政治具体化,使民主的运作既有生机、活力又有秩序、规范,既有目标、原则又有便于操作的形式和程序。置身于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的亿万基层群众从切身利益的表达、实现和保障中,实实在在地感受到人民当家作主的民利。与此同时,通过基层民主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引导,人民群众参与民主管理逐步有序化,有效地发挥了民主的教育功能,使人们在民主政治参与的实践中不仅学习了民主政治的规范和运作规则,还有助于塑造适应现代化需要的主体意识和理性人格,为民利的实现创造条件。

整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优势,人民当家作主不可或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无疑也深刻体现了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要求。

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的重大进步,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由之路

依法治国凸显了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实现法治的坚定不移和执著:民主立国要依法,执政兴邦更要依法。依法治国是推进民主政治之必须,是当代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人民共和国初建的头七年,法制建设与民主政治互为促进,成效显著。七年间,法制在民主立国方面发挥了开创性的作用。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担当着“伟大的建国责任”(《统一战线文选》,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37页),是全国范围内建立人民当家作主民主政治制度的最初依据。1954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进一步确立人民民主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同时,赋予公民政治、人身和信仰自由,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宗旨。七年间,先后颁行《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等重要法律法规,将民主政治具体化,人民民主的主张深入人心。虽然在随后的20年间法制发展的道路曲折,但是,新中国头七年法制建设对民主政治的作用依然影响深远,民主国体政体、民主集中制原则以及公民民利的实现是改革开放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推进法制化进程,实现法治的最基本、最可靠的条件。

邓小平法制建设理论重新确立了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取得长足进步。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近年来,已经建立起来的法治基本框架对民主政治发展的促进作用明显增强。如果说弃“人治”立“法治”是民主进步的一般规律,那么,确立广大人民群众是法治主体的基本观点,强调广大人民群众要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去管理国家,将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相统一构成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优势,则是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探索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一大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