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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理论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21 17:12:32

平衡理论论文

平衡理论论文第1篇

从法律路径着眼行政争议解决制度,我们首先需要明确行政法律制度这个大前提,按照罗豪才及沈岿教授的观点“行政管理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经过细密、成熟、相对完善的行政法律原则和规则调整以后,涵盖行政机关、立法机关、法院、行政相对一方的各个关系主体,就生活在一个依据这些原则和规则而自我运行的、内部有某种逻辑安排的有机体中,该有机体即行政法律制度”[2]。行政争议解决制度就是次层级的亚行政法律制度,在现在的社会环境和法治运行背景下我们面临的现状却是“大、中诉讼、小复议”,具有协调性与兜底性特征的依赖传统治理文化和体制而一跃成为争议解决的主渠道,行政诉讼由于技术上的操作难度进一步向需要权利救济的相对人关上了大门,行政复议更因为行政权上下级的自我监管模式加上制度设计的缺陷进而透支制度生命力。行政争议法治化进程并不顺利,制度设计的严重滞后及缺失主客观一致的将大量行政争议堆堵在这条狭窄的便道上,因而由大拥堵引发的一系列社会危机如大、警察维稳、机构腐败等严重问题就不难理解了。当下最吊诡的困境在于学界对于问题的认识皆清醒透彻,对关键要害也能达成一致认识:(1)比如都明白不能作为解决纠纷的长效措施,从历史从法系来看其作为制度不具有可持续性,其人治色彩过于浓厚,应当将其作为一种民情的反馈渠道作为法律框架的补充;(2)比如都明白行政诉讼占比小的客观原因包括现行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立法目的、受案范围过窄、行政诉讼类型单一、诉讼当事人资格标准狭窄以及涉案管辖、期限等一系列问题[3];(3)比如都明白行政诉讼面临立案难、判决难、执行难的三难境地;(4)学界实务界同样深谙司法独立乃解决问题的重中之重。但是明晰症结所在的同时却不能对症下药,或者说是不能开出立竿见影的良方,这是因为首先从宏观上讲法治建设既同政治经济制度相密切联系,牵一发而动全身,法治进程不是一朝一夕推动的,需要同社会发展相适应同时针对制度做出长期稳健的立法规划。其次立法规划的制定、法律的出台及颁行是技术性强、程序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宪法和立法法的角度司法制度的改革不能脱离法律稳定性前提。然而最关键的问题在于我们处于社会制度的矛盾中:“法治—稳定”悖论(Law-stabilityParadox)[4]。同市场经济改革带动经济蓬勃发展相比,不同社会群体间利益分化及法治改革同样是发轫于这场旷日持久经济改革的衍生品。社群间的利益分化必然导致社会公共资源分布及利用不均衡和私人利益的分配不平衡,纠纷增加势必不可避免,相对应地徐图法律程序的有效解决。从这点来看,伴随社会发展而生的社会矛盾在合理的社会承载容量内是有益于推动法治改革的,但是为什么我们国家却面临停滞不前的状况呢?哥伦比亚大学Liebman认为从主观上讲政府作为法治改革的推动者在意识形态上视法律为管治的工具,而不是约束其自身的规则。(1)首先权力的享有者害怕法治会限制或威胁自身权力的高效及少阻碍的运用,因而将司法置于自己的监督之下,这也是司法始终难以独立的一个关键因素。法律工具思维的根深蒂固究其原因在于执政思维的短视,行政机关法治观念较淡薄,没有在社会管理及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认识到制定好、运用好、维护好法律才是稳定发展的治本之策和长效机制。仅仅看到在“官民”冲突中,司法权威的正确行使可能会影响自身行政权威,因而后果之一就是在大行政体制下司法机构的权威受到直接削弱(往往是遇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敏感案件诸如土地纠纷、劳资纠纷,法院从立案、判决、执行三个方面受到自的干扰),这三方面基本涵盖了司法的主要过程,而且这种司法权的限制通常是自发的,自发的内因则是体制框架下司法体系在人财物上的话语权缺失以及党管干部原则。后果之二即法律程序因为可能出现的法律民粹化倾向而遭到破坏,更遑论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地方政府在不考虑是否有法律依据的基础下,向司法机构施压使判决结果倾向可能的上访者)。(2)形成于革命时期的纠纷解决习惯有民粹化传统,政府部门在应对社会矛盾激增是偏向于采取非法律手段。这与我们喜欢搞运动模式、宣传领域的思想政治教育、社会管理的政法传统密不可分[5]。(3)从执政党的历史来看,其兴于群众运动善于发动群众运动,更深知蕴藏于群众之间的汹涌力量,因此行政机关的代表———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对基层的纠纷和怨气的产生尤其敏感。只要能平息或者仅仅是稀释这些不满,任何手段都是理性的。再加上我国自古有实用主义的行政传统,在基层尤其显著,所以使用超越法律的手段维护稳定变得习以为常。(4)从客观现实角度,处于中国社会急剧变化和发展的过程,行政机关不希望自己过多受制于法律的约束,以便在应对改革过程中必然出现的各种突况时,我们的政体和国家机器时刻能够保持一定程度的“弹性”。笔者受启发于Liebman有关“弹性”这一提法,不妨将其称作“制度弹簧”。这一制度弹簧基于社会政治经济的动态发展过程,依据政权发展的需要、执政功能的有效发挥,在创设制度时预留下较大的灵活运用空间,在结构上注重原则性宏观性的设计,在内容上立意较模糊,在技术操作上设置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福柯指出:权力首先是策略;正是因为权力使用了各种不同的策略,权力在实践中才会具有多种形态。制度是权力实现的规范化方式,制度同样也是一种策略,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和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情形下,推行具有弹性和张力的制度弹簧是面对改革挑战的理性选择。我们在经济领域经常提到摸着石头过河,因为我们处于两难困境的夹缝中,经济的发展既要适应商品和市场的基本规律,同样要始终考虑我们前所未有的中国特色,所以制度的实施需要广泛的争论并达成共识。法治所依赖的法律制度所表现的制度矛盾、路径纠结则更为明显,要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必须在一方面要避免立基于原有结构的政治权威在变革中过度流失,从而保证一定的社会秩序和政治动员能力,而在另一方面为了保证这种权威真正具有现代化导向,就必须防止转型中的权威因其不具外部制约或社会失序而发生某种回归[6],这也正是维护社会稳定、政权稳定的根本底线与深化改革的力度与程度之间的平衡困境。基于历史经验中政治变革导致传统权威的合法性危机,进而引发社会结构的解体和普遍失范,作为这种失序状态的回应,政治结构往往向传统回归,而这又使政治结构的转型胎死腹中[6]。出于对这种“一放就乱,一乱就统,一统就死”的恶性循环的忧虑,政府力求保持各种制度的弹性以应对未知情况,回归到行政立法上则表现在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条例的多个方面。诚然,“法制弹簧”(法律制度弹簧)拥有灵活性和弥补立法滞后和空白的作用,但是法律的特殊性在于其权威性和羁束力更加依赖公民的可预见程度,尤其是在当今司法公信力缺失的今天。《周易》中《家人》《大有》《革》三卦中体现了诚信作为权威之本的社会意义,在社会演变的过程中,孚信和权威是一对相辅相成的力量。圣贤经典早已阐述了权威不仅凭借地位的威势,其根本因素仍来自于诚信[7],那么政府对待法治的观念也应该及时转变,以顺应改革大潮裹挟之下上层建筑解构带来的种种新情况。

二、现行行政争议解决格局形成的原因及弊端

“大,中诉讼,小复议”格局的形成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下的,其反映的实质即三种法律制度各自的制度生命力强弱。

(一)大成为负累1.受案范围大。中国的体制创建于20世纪50年代。根据国务院条例,各级政府部门均须设置对公众开放的办公室,以接受来信或接待来访。依据《国务院条例(1996)》第八条规定的四种:“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检举、揭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或“其他事项”,案件的受理范围在理论上具有无限的广度,几乎涵盖了公民社会生活中权益的各个方面。而在实践中,访民上访由于非理性因素使得涉及面进一步扩大。近年来,民间集中在涉诉(对法院决定做出申诉的)和行政纠纷(直接针对下级政府部门的)两类上,只有很少的人选择行政诉讼路径解决官民争议。2.访民人数多。目前从北京到各级地方大概存在的访民总数有数十万。对于现象背后原因的探究,近十年来始终是学界探讨的热门话题。目前基本由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是主张制度有效性比较分析(诉讼低效),因为行政诉讼存在(1)司法权威的缺乏突出表现在行政审判中;(2)行政审判的独立性不强严重阻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3)行政诉讼中被告败诉案件执行难已成一大顽症[8]等诸多问题,使行政相对人解决争议的愿景难以实现,效果难以企及,因而出于理性的考虑选择(如:谷桂林,2002;应星,2004等)。同样有学者通过比较古代直诉制度来说明民众是在其他救济制度失灵的情况下才选择。第二种是从历史文化传统的角度加以解释,无外乎“厌讼论”和“关系社会的人治依赖”。第三种是张泰苏提出的“对抗性高低论”,民众热衷于而冷落行政诉讼的主要原因在于,前者提供了一种对抗性较低的行政纠纷解决方式,而后者不允许调解[9]。笔者认为这几种观点互相并不矛盾,可能综合作用导致大现象的形成。因为问题作为一个社会学问题我们却鲜见第一手的访民调研统计资料,很多结论的得出源于官方统计的书面数据和制度学者的理论推测,这不能不说是法学及社会学研究的一个遗憾。张泰苏指出中国民众不选择行政诉讼是因为对这种诉讼的程序感到陌生和排斥,现代的行政诉讼制度由于生硬和冲突性强原因,较之,虽然效率低下但程序模糊反而让人易于接受。这就从逆向的角度证明了前文笔者提到的“制度弹簧”传统,而这一传统既根植于民众的心理,又强化了这一心理,最终反向为行政诉讼的选用设置了障碍。

(二)中诉讼面临尴尬境地不信法的局面正是行政诉讼制度面临的窘境,这种尴尬的成因前文已大量赘述。

(三)小复议形同制度软肋行政复议本该是法治框架内解决行政争议的最主要受力点,因为首先司法具有终局性的特点,绝大部分纠纷应当优先在行政权范围内解决,复议前置也体现了司法对行政干预的克制原则。行政权范围内由上级或其他行政主体对下级行政主体做出的或具体或抽象行政行为依据行政相对方的利益诉求行使裁量权,使行政权行使的错误及瑕疵及时自我纠正,同时兼顾程序简便、高效快捷的制度优势,这本是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价值,是具有旺盛的制度生命力的。但是我国现行的行政复议法有关复议机关作为被诉主体的规定则将复议制度直接扼死,对复议前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做出维持原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裁决,行政相对人提出行政诉讼应当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只有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才能以复议机关作为被告。这一鸡肋的立法规定,囿于趋利避害的天性,必然使得复议机关将大量的提起复议案件维持以规避作为行政诉讼潜在被告的风险。因而行政相对人选择提起复议则面临救济失灵的局面,相对应的不如直接选择诉讼或者。此外同行政诉讼比较,复议制度对抗性较小,完全符合民众的心理习惯与争议解决的内心期待,但是路径阻塞如此,不得不引人深思。鉴于此我们可以引出司法制度生命力这一命题,笔者认为司法制度的生命力有以下几个层面,第一,制度的创设要符合宪法法律的宗旨和价值追求,遵照既定的设立程序,把握制度弹性的限度(制度稳定性与制度能动性间的平衡),以期达到良法善法之治(注:制定良善之法需要在把握社会环境、历史文化、主体心理等因素的综合作用,制度是客观要素、主体心理是主观要素)。第二,制度不仅要良善,更要有效,要达到立法目的与现实作用的统一。制度的目的在于以公正、可预期、长效的模式规范社群主体的行为,良善的制度必然要满足受众的心理期待,遵守制度必然能够在一定时期内满足自身的需求或者符合自身的长期权益,这样才能使制度在行为惯性的垂范中形成普遍的内心确信。第三,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创新要紧密围绕制度生命力这一关键点,制度生命力同样需要典型示范,要通过案例宣告它的有效(注:张泰苏曾指出中国民众不选择行政诉讼是因为对这种诉讼的程序感到陌生和排斥,这里存在一个逻辑关系,正因为行政诉讼缺乏有效的宣传,也没有典型的案例在民众心中形成制度认同,因而导致了这一本来制度生命力大于的制度在外观上表现得羸弱,进而在诉讼无用论的误导和厌讼论的文化背景下行政诉讼的制度生命力再受打击并最终造成了当下大、中诉讼、小复议的局面)。第四,此外在方法论上,构建制度生命力的路径,要注重运用逆向思维,在顶层设计时不能仅仅为了设定制度而设定制度,制度的关键在于被运用,受施主体是广大行政相对人。我国的立法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以及话语权的不平衡,往往由立法机关闭门立法,以本次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征求意见稿来看。笔者了解到的信息是行政机关始终拥有较大的立法建议话语权,国务院法制办以及与国务院关系较近的学者提出几份具体的草案,很多学界显而易见的共识却没有被采纳。我们的立法往往是根据中央的规划,加上行政部门间进行利益妥协最终达成折中的法律草案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这样导致立法博弈的主体过于狭窄,思维过于保守且不可能脱离行政主导的藩篱。

三、行政争议解决体制(体系+制度)完善的几点思考

笔者提出的行政争议解决体制,是体系和制度的合成,社会发展要形成体系,就像生态系统一样,好的体系具有自我调节机制,能够培育好的制度发展,遏制畸形的制度。比如美国的立宪先贤在新中国成立之初设立的制度仅仅是遵照了诸如三权分立、人民等基本原则,起初并不完美,存在很大的制度漏洞,否则也不会在美国二百多年的历史中不断出现诸如奴隶制、种族隔离等等问题。但是美国的体制被全世界学习的根本在于其社会发展体系像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具有高于其他国家体系的自我修复、自我纠正能力,美国的生命力是一种体系生命力,是制度生命力的进阶,因而才会出现大法官马歇尔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10]利用高超的法律技巧和政治智慧为美国最高法院争取了实质的违宪审查权力。我国行政争议解决体系的构建,(1)制度上逐渐构建以法律框架为权利救济核心(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为主),辅之以作为信息渠道本源的可行性规则;在注重发挥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分立与监督的同时,拓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尤其是人大代表的履职空间,发挥其法治功效。(2)体系上要实现生态系统任重而道远,笔者只是粗浅地提出这样一个想法,但是具体措施由于志大才疏难成圭臬。笔者提几点思考,中国特色法治体系要处理好两个关键点。一是党的定位,二是人大的作用。

四、结语

平衡理论论文第2篇

摘 要:知识产权法可以被看成是在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一种利益分配、法律选择和整合。知识产权法本身是作为平衡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而做出的制度设计,旨在激励知识创造和对知识产品需求的社会利益之间实现理想的平衡。知识产权人的私权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石。这种利益平衡机制在知识产权法上具有充分的理论依据。 论文关键词:知识产权法 利益平衡 专有性 公共利益 在知识产权法中,存在着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品的专有权利与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合法需求之间的矛盾,需要对具有公共商品和私人商品双重属性的知识产品的使用、分配和利益分享做出合理的安排,以实现知识产权法的公平正义价值目标。正是在此意义上,笔者提出利益平衡论可以作为建立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基础。 (一) “在法的创制过程中,认识各种社会利益是法的创制活动的起点……对各种利益作出取舍和协调,是法的创制的关键。”1作为协调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与知识产品中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的知识产权法更不例外。从“利益”的角度考察,可以将知识产权法看成是在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一种利益分配、法律选择和整合。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是国家平衡知识产权人的专有利益或者说垄断利益与社会公众接近知识和信息的公众利益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更广泛的促进科技、文化和经济发展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度安排。毋庸指出,人类社会的创造性活动在很早即已存在。进入阶级社会以来,智力创造者和使用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一直存在。随着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这种矛盾和冲突表现愈来愈激烈,在客观上提出了以有效的方式加以协调的需要,于是知识产权法在几百年前诞生了。这种制度,一开始就是作为协调和平衡知识创造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作为平衡知识创造者的专有利益或者说垄断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制度安排而出现的。 知识产权法是一种激励知识创造,促进科技、经济发展和文化进步的重要法律制度。社会的发展需要丰富多样的知识产品。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者对知识产品的专有权是激励知识产品生产的重要法律机制。无论是从知识产权的劳动理论还是经济学理论2等视角看,知识产权这种私权的授予和保护具有充分的正当性。然而,知识产权法这种产权制度的运行是有代价的,这表现为专有权的授予限制了知识和信息的自由流动。为此,需要在知识专有权和知识共享权之间进行利益平衡,以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的整体福利。在几百年的知识产权立法设计和司法实践中,人们逐渐发现,利益平衡原则作为一项根本的指导原则起着实质性的作用。国外有关著作权、专利、商标和商业秘密的案件,无不表明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原则通3过司法实践得到了发展,回过头来又明确地用于指导司法实践和立法的修改与完善。国内外有关学术观点则表明,国内外学者对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原则与机制越来越达成共识。在知识产权法的整个历史发4展过程中,利益平衡始终是知识产权法发展的主旋律。知识产权在历史上总的趋势是不断扩张,这种扩张的背后即是利益平衡机制在起作用。在当代的知识产权立法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利益平衡依然是知识产权法上永恒的主题。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协议)明文规定应当促进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WPPT) 序言部分则将“保持作者的权利(表演者、唱片制作者的权利)与广大公众的利益尤其是教育、研究和获得信息的利益之间的平衡”作为公约的重要目的。这可以说是国际上对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原则达成共识的标志。 (二) 在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的总体框架中,知识产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构成了利益平衡的核心内容,也是本文主张以利益平衡建立知识产权法理论基础的主线。法律是利益关系的调节器,知识产权法也不例外。由于在知识产权法中存在着不同的利益主体,知识产权法需要在这些利益主体的利益之间进行协调,特别是在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之间进行协调与平衡。这是因为,在知识产权法调整的利益关系中,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及在此基础之上的更广泛的社会公共利益是这种利益关系的核心,而基于知识产权的法定专有性,知识产权人的专有利益与社会公众接近知识产权人的知识产品的利益是冲突和矛盾的——知识产权直接表现为对他人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情况之外未经许可使用行为的禁止。知识产权法的根本目的是促进国家经济、科技和文化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为了实现这一目的,知识产权法不可能只对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及在此基础之上的更广泛的公共利益这两种冲突的利益之一加以保护,而必须本着既有利于刺激知识产品的创造又有利于知识产品被公众接近、利用、传播的原则做出具体的制度安排。为此,就必须在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实现平衡。 知识产权法本身是作为平衡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而做出的制度设计,旨在激励知识创造和对知识产品需求的社会利益之间实现理想的平衡。知识产权人的私权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石。知识产权是一种具有很强公共利益性质的私权也表明,需要在知识产权法中的个人利益特别是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维持一种平衡和协调的关系。知识产权法通过平衡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最大限度地促进了知识产权法公平、正义社会目标的实现。同时,利益平衡也是知识产权法的价值目标。知识产权法本着这一原则,充分考虑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合理权益,协调两者间的关系,是实现既鼓励知识创造又促进公众对知识产品接近的关键。知识产权法也只有在对利益平衡目标的不断追求中,才能实现对社会资源最合理的配置。 由于在知识产权法中,激励知识创造与确保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合法需求是知识产权法中的一个主要矛盾,通过透析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公共利益以及知识产权的立法目标研究知识产权法中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问题变得很重要。这种平衡反映了知识产权法是一种激励知识创造特别是智力创造的机制和协调、平衡利益关系的调节机制。从这种平衡中,可以对知识产权法的整个制度框架做出完整的认识,特别是知识产权法的目的、价值构造与制度设计原则。 利益平衡在实质上反映了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公正和适当的分配。通过分析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原理以及知识产权专门法律中著作权人的利益、专利权人的利益、商标权人的利益、商业秘密权人的利益与相应的公共利益的平衡问题,可以发现知识产权法中的 利益平衡,主要体现为知识产权立法设计上对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和利益与社会公众的权利和利益,在兼顾公平与效率的情况下做出公正的、适度的、合理的划分。这种划分是确立知识产权专有领域和 知识产权公有领域的适当、合理的界限。 进一步说,从知识产权法的整个制度看,利益平衡要求授予的知识产权不仅仅应当“充分而有效”,而且应当“适度与合理”。解决知识产权保护的充分与有效,是发挥知识产权法激励机制的前提。知识产权法作为一种规范知识产品归属、市场流转、利用的法律制度,其直接目的是充分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概念本身也体现了对知识产权这种法定垄断权的依法确认和保护。但是,这只是知识产权的利益天平的一面。另一面即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适度和合理”的问题。根据法理学原理,权利作为利益的法律化,是法律设定的在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这表明任何权利都是有边界的。这种边界是权利人与其他任何人利益的分界线或者说平衡点。在知识产权法中,同样存在这一平衡点。具体体现在知识产权法的规范要求上则是对知识产权的适当而合理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的适度和合理要求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既不能过度,也不能保护严重不足,而是应当维持一种适当的保护水准。从知识产权本身的权利配置看,适度和合理要求知识产权人的权利设置既保障了激励知识创造的需要,又使得知识产权的授予不至于成为社会公众接近知识和信息的障碍。私权保护是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的前提,“适度和合理”保护的要求则使知识产权的私权保护受到利益平衡原则的制约,即知识产权人的私权保护不能超越知识产权法需要保障的利益平衡目标。 不仅如此,从经济学分析的角度看,这种权利设置与作为知识产权法的替代机制的其他制度相比,知识产权法在总的社会效用上、在增进社会的总的福利上,应当是具有最佳效果的。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法在激励对知识创造的利益与知识产权垄断权对社会公众利用知识和信息限制的社会成本之间相比,其取得的社会净利益仍然大于允许知识产品被自由使用的“社会所有权”环境下的对知识产品使用的利益。虽然要精确地“计算”现行的知识产权法界定的专有权范围是否代表了在激励和接近之间的理想的平衡是很困难的,这却并不意味着不存在这样一种平衡。 (三) 从平衡的性质上看,它既表现为一种过程也表现为一种状态。在从利益平衡角度审视和认知知识产权法时,也需要认识到平衡的这一性质。知识产权法作为一种过程的平衡表现的是一种动态平衡。由于理想的平衡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对这种状况的不断追求就是知识产权法不断完善的过程。由于知识产权人与公共利益的平衡都有一定的环境和条件,一旦这种环境和条件被改变,原有的平衡状况将被打破、原有的对知识产权的限制就会变得不适当,这就需要在新的环境和条件下重构利益平衡机制,如实行对知识产权限制的反限制来重新协调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 本文研究的知识产权法之利益平衡本身也是一种状态,是一种静态的平衡。作为一种状态,它表现为知识产权法在对知识产品权益分配、权利义务关系总体上的和谐协调。就作为一种状态的平衡来说,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更广泛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体现为一系列情势,并具体反映在知识产权法制度设计中。具体地说,作为状况的平衡主要体现为: 一是知识产权的有限专有与最终进入公有领域的平衡。这种平衡体现于知识产权保护期限或者说有效期的限制。知识产权专门法律规定知识产权具有有限的保护期,其目的在于避免知识产权私权永久性地被个人占有,使知识产品来源于社会而最终又回归于社会,使社会公众最终能够不受任何限制地自由获取知识和信息。正如David Nimmer在剖析著作权公共利益问题时所指出的一样:根据著作权法的传统的公共利益原理,代表公有领域的作品成为人类的 继承物的一部分,并且著作权只是在通向更大利益的道路中报偿作者的一个临时的站台。5可以说,知识产权的时间限制是实现知识产权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平衡的一种重要制度机制。美国国会报告即讨论过在确定著作权的适当的期限上的激励与接近之间的平衡机制。6 二是知识产权的权能均衡。权能均衡是指“各行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之种类、数量处于一种相对的平衡状态。”7本文所称的知识产权是一个类称,它是由一系列专有权构成的一个权利系统。知识产权每一个权能的设立,都需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文化、科技发展状况。并且,每增加一个知识产权的权能,需要在这一权能层次上实现相应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权利所有人的专有权与受权利人控制的社会公众的合法需求的平衡。知识产权的扩张,无不体现了这一情况。8知识产权的权能均衡,一般地说需要避免两种情况:一是社会发展出现了使用知识产品的新的方式,而这种方式严重地影响到知识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法却没有及时增加新的权能;二是盲目追求知识产权的扩张,使一定时期授予知识产权的权能太多,以致引起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冲突。 三是知识产权的权利行使方式的平衡。这种平衡也是知识产权法涉及利益平衡的最广泛和关键的内容。该平衡体现在知识产权人方面就是,知识产权人在行使自己的专有权时,以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为前提。知识产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权利,社会公众也应当保障权利的正常行使。但是,权利的行使不能因此影响到公众对知识和信息的正常利用。如商标的保护范围在传统上通过通用化原则、描述性原则等受到限制,这将商标保护范围限制为商业性质的、市场交易领域。在不是这些领域的使用范围时,商标权人原则上不能干预。就著作权行使来说,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能阻止他人为学术研究、教育等目的使用其著作权作品。就专利权的行使来说,专利权人也不得垄断技术排斥他人对技术的正常接近和使用。 (四) 需要指出的是,在从利益平衡角度“解读”知识产权法时,有可能会存在这样一种认识,即平衡总是与不平衡相伴,与不平衡构成一对矛盾;而且平衡只是一种暂时的和相对的平衡,不平衡才是知识产权利益关系状态的特征。应当看到,从平衡与不平衡这对矛盾来看,在以利益平衡作为知识产权法的基石时,并没有否认不平衡的现实性。主张平衡,正是因为存在不平衡(失衡)。在存在失衡状况时,才有必要实现平衡。尽管基于平衡是暂时的现象和状态而可能随时被打破,却不能因为这种“暂时”的平衡而否认平衡的价值——原有的平衡被打破后,会在新的环境下形成新的平衡。另外,平衡的相对性也表明平衡是有条件的。平衡的条件性对研究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有重要意义。正是因为利益平衡有条件限制,为了实现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目标, 就需要创建并维持平衡的一套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为实现“利益—权利”协调机制的平衡条件。像知识产权制度中的权利归属制度、权利限制制度、权利有限保护期制度、权利许可和转让制度、权利救济制度等就是体现。没有这些制度保障,或者这些制度之一部分不太完善,知识产权法的有条件的利益平衡就难以实现。 知识产权法的发展也正是在利益平衡与不平衡的矛盾中发展的,而总体上是趋向于平衡的。特别是知识产权法与技术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有极大的关系。随着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 进步,作为知识产权法基石的利益平衡状态会产生相应的变化。这种变化的一个趋向就是原来的知识产权法的利益格局被打破,致使原有的平衡状态走向失衡状态。为了使知识产权法在新的环境下继续协调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关系,以产生理想的社会效用,这就需要对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进行调整,重新规制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义务。也只有这样才能使之继续成为鼓励知识创造和扩散、促进文化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制度。这里所说的调整和重新规制,一般体现为知识产权立法的修改和完善。从这里也可以理解到,为何与其他的法律制度相比,知识产权法的修改比较频繁。 另外,对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与原理的探讨,一般是以知识产权的几部专门法律即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商业秘密法为例剖析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技术的发展,能够纳入知识产权客体的范围在不断扩大。像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生物技术发明等,迄今为止已经在知识产权法体系中占据“一席之地”。这样就提出了上述四部知识产权专门法以外的知识产权法,是否也同时适用本文分析的利益平衡原理,以及新出现的客体是否也适用知识产权法的一般利益平衡原理的问题。应当说,本文探讨的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原理,原则上是同样适合于其他知识产权法的,只是在不同的知识产权法中,权利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表现各不相同。一般地说,属于其他创作性成果类别的,像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其立法保护在利益平衡机制上更接近于专利法、著作权法——在智力创造者的权利和公众接近、利用这些智力成果的权利及在此基础上的更广泛的促进知识、信息、技术、思想的广泛传播和使用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而属于其他标识性类别的,像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之类,其立法保护在利益平衡机制上更接近于商标法——识别标志权人的权利与消费者利益、竞争厂商的利益及在此基础上的促进有效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公共利益的平衡。从这里不难理解为何像计算机软件保护法律、集成电路保护法律和植物品种保护法律规定了类似于专利法或著作权法的内容,特别是对专有权利的确保和对权利的适当限制,而像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之类的保护法律则在注 重对这些名称或标记权利人保护的同时更注重防止名称或标记被混淆而导致消费者受损和竞争秩序的混乱,从而维护了在保护广大消费者和有效竞争基础之上更广泛的公共利益。 (五) 本文需要指出,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原则和机制总是针对特定的历史环境和条件的。这是由于利益平衡作为平衡的范畴,它也总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科技、经济和文化发展的环境中,一定时期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在价值取向上相对来说有所侧重。例如,发展中国家经济、技术和文化发展比较落后,与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法相比,在利益平衡的天平上可能更加倾向于公众接近和使用知识与信息的利益。在知识产权法上表现为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略低,而对专有权的限制较多。随着发展中国家经济、科技和文化的发展,这种利益的天平则有向权利人倾斜的趋势,当然这与在知识产权国际化影响下不断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有一定关系。 总的来说,尽管利益平衡在不同的知识产权法中表现不一,在不同国家不同发展阶段侧重点也有所不同,它作为建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框架的一个重要原则和机制是毋庸质疑的。正是在此义上,本文将其视为建立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基础。 冯晓青

平衡理论论文第3篇

摘要】本文针对环境成本的界定与计量存在的差异,从环境管理会计的视角,分析了环境管理会计的内部决策职能、界定环境成本的概念及其类别,由此引入材料流动平衡关系这一思路,并介绍了相应的评估方案和处理程序,以改进环境成本的计量,促进企业环境信息系统的整合与完善。

【关键词】环境成本;环境管理会计;识别;评估

目前,理论界对于环境成本概念的理解还很不一致(CICA,1993;Bouma,1998),从而导致环境成本的计量方法和口径存在较大的差异。这不仅是一个纯粹的理论问题,也是关系到环境管理实践的重要问题(UNCSD,2001)。对此一些学者进行了相关的讨论,但往往不能基于环境管理会计(EMA)去思考。

一、环境管理会计的内部决策职能

从环境管理会计的视角识别环境成本,首先需要了解环境管理会计的内部使用目的。为了进行内部决策的制定,环境管理会计的计量既包括对材料与能源的消耗、流动、最终处理的非货币计量,也包括对有关潜在环境影响所产生的成本、节约与收入的货币计量。所提供的数据主要用于:

·评估年度的环境成本/支出;

·产品定价;

·编制预算;

·投资评价,为做出投资上的选择进行计算;

·计算环境项目发生的成本以及带来节约;

·设计及执行环境管理体系;

·环境业绩的指导、评价和监督;

·设置量化业绩的目标;

·开展清洁生产和环保设计的项目;

·对外揭示环境方面的支出、投资与负债;

·提供对外的环境报告或可持续性报告;

·向统计组织和其它地方机构上报环境数据。

实际操作中,上述职能所需的成本核算工作可以依据企业自身的情况灵活执行。但许多企业并没有独立的成本会计系统,只是基于账簿记录中财务会计的数据进行计算。企业环境信息系统的不完善一定程度上给环境成本的确认带来了困难。

二、基于环境管理会计的环境成本及其分类

环境管理会计必须确保企业经营决策时将考虑所有相关和重要的成本,因此企业内部计算环境成本不仅需要包括各种环境保护支出,而且必然会涉及到相关的废物。这里的废物是一种广义的含义,包括所有的非产品输出,如固体废物、废水和气体排放。由于已经购买和支付但未能转换为产品的原料(包括水和能源)所形成的废物也是一种无效产出的表现,因此废弃物和排放物的成本不仅包括预防污染和处理设备的花费、被浪费的材料、资金和人工的成本也应该被纳入企业环境成本的范畴。于是企业环境支出的总和可表示为:

环境保护支出(废物处理、排放物的处置、环境管理、污染预防)

+浪费的原料的成本+浪费的人工与资金=企业环境成本总和

将非材料输出(废物、废水)购买价值加总到环境成本之中,使得环境成本与其它成本相比,所占的份额将显得偏高。然而并没有必要单独评价环境保护的花费是否过于高昂,或是对于不同的企业严格界定哪些成本或者部分与环境相关或者无关。因为环境管理会计只是为了更好地、更全面地运用管理会计,“戴着环境的帽子”去发现隐匿的成本;环境成本也并非单独的一类成本,只是为了正确制定决策所需的更大的成本集合里的一个子集,是贯穿企业的物流与资金流的整体系统中的一部分。着眼于材料流动成本的管理会计不再是评估总体的环境成本,而是在材料流动的基础上对产品的成本进行计算上的修正。

与之对应,环境成本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1)常规的废弃物的处置和排放物的处理成本,包括相应的人工和进行维护的物料成本(如果是依靠相关成本中心进行记录就只有材料的部分)。保险和环境负债准备同样反映的是用于处置而非进行预防的成本实质。这部分的内容符合环境成本定义的惯例。(2)进行预防和环境管理的成本,包括人力成本、良好的外部家政服务成本(externalservicesforgoodhousekeeping)。如果明显的话,还包括一体化技术中环境因素所占份额(the“environmental”shareofintegratedtechnologies),以及经营型设备中效率损失部分(the“scrap”shareofoperationalplants)。第二部分的成本主要集中于防止废弃物和排放的年度成本,但没有计算节约的成本。同时这部分还主要关注了低排放处理技术所导致的更高的先期成本,确定了环境管理体系的相关成本。(3)废弃物材料的购买价值。从材料流动平衡的角度,需要评估所有投入材料的非生产性产出(废弃物的比例、效率的损失)。在进行存货管理的前提下,以材料的购买价值或材料的耗费价值来估算废弃物材料的价值。(4)非产品性产出的制造成本(productioncostsofnon-productoutput),即各自的生产成本费用的总和,包括劳动工时、机器折旧和加工材料。基于生产行为进行的成本计算和流动成本的计量,将能更加准确地确认剩余材料的流动,并且分配给成本中心或者成本的负担者。当然,需要注意避免重复计算已经计入其他分类中的成本。这取决于数据的有效性以及信息系统的质量。环境成本中,由于第三、第四类型环境成本考虑了无效产出所导致的废弃物材料、资本与人力成本,成为材料流动成本计量中精练的核心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环境管理会计的环境成本并不包括企业导致的各种外部性或者发生的社会成本。环境管理会计着力改善企业的信息系统与决策的基础,目前的环境管理会计方法往往注重追踪既定年份实际的环境支出和材料效率损失费用,并不关注企业对普通公众发生的外部成本,或是与供应商、消费者相关的生命周期成本以及其他涉及各种“软”因素的社会成本。从会计人员的角度看,账簿记录中除工资、社保、税收以及其他自主获利以外所花费的成本都发生在企业外部,不会反映在企业当前的账目中,需要采用另外完全独立的评估方法。虽然这些成本的效应或许迟早会反映到企业的年度账户中,但并不能因此就扭曲以前年度的成本计算基础。

环境成本的具体评估方案可参考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署环境成本会计工作组的相关资料。环境成本的评估将首先用于评估企业每年包括以前年度已经浪费原料的环境支出。年度成本是环境成本管理从上至下方法(Top–downapproach)中的首要的一步,也最容易获取数据的来源。随着信息系统的逐步完善,再进而逐步分配至成本中心、生产步骤和产品。而相关节约额的计算、进行投资的选择和预计未来价格的变化,需要考虑未来的成本,单独进行处理。

三、环境成本评估的材料流动平衡分析

基于环境成本的内涵及其类型,在此假定企业所购买的全部原料在物质形态上都将全部留存于企业,形成产品和废物,或对外进行排放。基于这种“投入必定伴随着产出,或是被存储”的理念,将形成材料流动平衡的恒等关系。因而企业环境信息系统运作的核心是在一个有限的系统范围内,以物质单位表示的材料、水和能源等的材料流动平衡(materialflowbalances)。

企业在最初回溯环境事项的时候,往往并不先深入到细节,而首先关注材料流动的平衡。通过编制材料流动平衡表进行投入产出分析,以物理单位记录材料的流动,成为提高企业环境业绩、评估非生产性产出的数量与成本的基础。材料流动平衡表的常规形式可参考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署提供的材料投入产出平衡账户。其编制的对象可以是某一机构的选定的几种原料或者几个步骤,也可以是全部的材料和废物。表中应表述所用的材料及其带来的产品、废物和排放物的数量等相关信息,都将以质量(公斤,吨)和能量(千焦,千瓦)等物理单位来衡量。环境管理会计将材料处理中的平衡关系进行量化,其目的在于从头至尾追踪材料流经企业的路径。同时基于损失比重、功效转换等方法,用生产销售以及带来的废物和排污的数量来反向核对采购的投入部分,从经济和环保的角度提高材料管理的效率。

进行材料流动平衡分析的起点通常是企业层面(不同的部门编制该表可能需要进行特定的再次细分,但为了便于相互比较,要求必须能够以标准的方式进行整合)。企业层面的投入产出平衡应当按月或年编制,并实现与账簿记录、成本会计以及存储与购销系统的链接。由于许多信息是以企业为系统边界提供的,环境报告中也将按照相同的层次予以披露。所有材料的流动将按照每年的价值和数量加以列示。在此基础上,企业就能够提炼出业绩和信息收集中应加以改善的地方。通过提高可利用信息的质量和信息系统的连贯性,建立一个常规的监控系统。该监控系统将以月为基础,显示资源的输入、加工以及废物的产生。

对于材料投入产出流动平衡进行评估,其评估方案将以物理单位表示的数量、价值以及相应的计算进行记录。表中需要表明材料是否经过了材料库存号码登记,是否有存货管理。同时还需要依据成本中心说明材料耗费时是否出现过存货退回,如表1所示。表中的“√”符号表示数据的来源或所需的记录易于获得。企业层面第一步建立的投入产出平衡分析将从会计系统和存货保管系统收集定量数据。

材料投入产出流动平衡的评估方案的目标是在存货管理、成本中心和生产计划中,尽可能持续彻底地追踪材料的流动,循序渐进地改善材料流动平衡的记录状况,而并不一定就要在第一年取得充分的、全部的信息。评估操作工作的起点是原料,然后是辅助材料和包装物,最后是加工材料。遵循这一思路,企业所能够具体加以改进的方面,不仅与材料的存货记数系统和过程控制相关,也与对损失部分的估计与控制,以及企业中其他计量方法的标准相关。

四、环境成本评估的流程分析

在企业层面进行环境成本评估、编制材料流动平衡表之后,下一步将把数据分析的系统边界从企业的范围再分配到具体的内部程序上。程序流程图是在技术处理层面追踪材料流动的投入产出,深入分析企业特有的加工程序,从源头上识别企业的损失、泄漏和废水等非生产性产出,如图1所示。这里需要再次以投入产出的分析形式,更加详细地检查生产中个别的步骤,有时还需要技术上的相关支持。程序流程图结合了成本会计数据中的技术信息,针对特定的生产单位、设备和成本中心操作,在总量上把每年的数量加以汇总。

将企业的材料流动分解到成本中心,甚至是具体的设备,不仅需要对技术改良方面进行更加深入的调研,而且需要追踪成本的源头。尤其应当重视前后都是以公斤为单位的材料定量记录。基于行为的成本计算和价值流动计量的方法可以解答以下问题:1)哪个成本中心处理了多少材料;2)材料投入能否被更进一步分配到生产线或者具体的设备上;3)导致的排放、损耗、废物到底有多少,是按成本中心、生产线还是设备进行记录更为适宜;4)有多少成本被正确地分配至产品,从而减少了隐匿在诸如管理费用这样一类成本中的数量。

该层次的材料流动分析由技术人员负责,所收集的数据应当反向复核,以确保与成本会计系统保持一致。不过由于内部各部门间缺乏沟通,技术上的数据和财务账簿记录的数据常常无法协调一致。经验表明,二者核对的一致性将带来极大的最优化优势,并且成为环境会计的主要工具。因此,技术上的处理与财务上的记账相互兼容是最为理想的操作方式。

五、结束语

一直以来,许多国家和组织都积极鼓励企业主动披露为保护环境所付出的努力。企业的环境保护支出是否是因为污染的罚款、环境管理系统人员的培训,或是为了发起对于自然的保护,是否包括了非生产性产出的成本,对此进行相关的报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也是界定环境成本概念、区分相应的类型,以及从材料流动平衡的视角进行披露的原因。

另外,在同一企业组织内部,贯穿企业的材料流动是统一的。就理论而言,二者的信息系统应该是相同或至少是一致的。而当前在环境报告领域,也有趋势将财务报告和环境报告合并成为可持续发展报告。然而目前企业往往单纯依赖财务会计系统,或是为财务和成本会计以及加工技术分别设置两套的信息机制,这从长期来看显然是弊多利少。本文从环境管理会计的视角,界定了环境成本的概念及其相应的类型,提出材料流动平衡的思路,引入相关的评估处理方法,将在一定程度有助于企业环境信息系统的整合与完善。

【参考文献】

[1]李明辉.环境成本的不同概念与计量模式[J].当代经济管理.2005,27(5):74-79.

[2]JaschC.EnvironmentalManagementAccounting—ProceduresandPrinciples.NewYork:UnitedNations.2001.

[3]肖序,毛洪涛.对企业环境成本应用的一些探讨[J].会计研究.2000,(6):55-59.

[4]周舜年.对企业环境成本应用的探讨[J].中国西部科技.2006,(19):70-71.

[5]张瑾.对环境会计成本与收益的探讨[J].商业会计.2006,(6):57-58.

平衡理论论文第4篇

(一)CMHI公司总部绩效管理体系

(1)考核内容。绩效评分的内容包括:工作态度考核、管理能力考核、工作能力考核、工作成效考核。其中部门副总经理级以下人员绩效评分不包括管理能力考核。

(2)考核流程。绩效评分由员工个人自评和他人测评两个环节组成,其中员工个人自评只用于对照参考,不计入最后得分,其目的在于通过他人测评与个人自评发现差距、寻找改进或提高工作绩效的动力。总经理助理级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由公司领导进行评价和面谈,部门副总经理级人员由部门负责人和公司领导进行评价,部门副总经理级以下人员由部门负责人进行评价和面谈。人力资源部最后计算评估得分。人力资源部根据考核结果制定职位或职级变动以及年终奖金应用方案,报公司领导审批。

(3)考核计分。考核评分表的各项指标按照四档评价,比如表现出色为9-10分、表现较好为7-8分、基本满足要求但有欠缺为6-7分、需要显著改进为1-5分。考核综合得分由各考核人的卷面得分与其所占权重综合计算得出,比如考核部门负责人,那么公司总经理评分占30%、公司分管领导评分占40%、部门其他员工评分占30%;考核部门副总经理级(非主持工作)员工,那么公司分管领导评分占30%、部门负责人评分占40%、部门其他员工评分占30%;考核部门副总经理级以下员工,部门负责人评分占100%。

(4)考核结果运用。员工绩效考核结果根据综合得分划为四档,90分以上为优异、80-90分为胜任、60-80为基本胜任但需改进、60分以下为不称职,具体分档标准: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当年年终奖金挂钩,人力资源部将根据被考核人的考核结果以及工作岗位,审核各部门上报的当年年终奖金分配方案。如分配方案与考核结果背离的,人力资源部将建议部门或直接对分配方案进行调整。分配方案报公司领导审批。员工的职务、职级和薪酬调整原则上依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进行,通过绩效管理促进员工的职业发展。人力资源部根据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制订调整方案。

(二)CMHI公司总部战略地图与平衡计分卡

(1)CMHI公司总部战略地图。CMHI公司总部的战略地图。

(2)CMHI公司总部平衡计分卡。根据CMHI公司总部年度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任务,本文依据战略地图中的22个战略目标确定了“市场占有率”、净资产收益率”、总部预算费用控制率”等36个评价指标,形成了CMHI公司总部平衡计分卡,如表1所示。

(三)CMHI公司总部人力资源部战略地图和平衡计分卡

(1)CMHI公司总部人力资源部职能。第一,人力规划与分配。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和业务需要,负责制订和实施公司(含下属公司)的整体人力资源规划;承担公司人力资源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负责公司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审定公司总部和派出机构的工作职能,以及定岗和定编工作;负责公司人事管理制度、政策和工作流程的制定;负责公司(含下属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的建设,指导、检查、帮助下属公司在总部设定的人力资源体系框架下,完善各自的管理体系(含用工制度、劳务派遣和业务外包制度、薪酬体系、考核体系等);检查和监督下属公司的人力资源法规、制度、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公司总部员工的日常人事管理工作(含考勤管理),以及公司确认的下属公司高级管理岗位人员以及公司派出人员的招聘、调配和辞退工作,并按照任职资格标准对调任人员进行考核评估;负责派出董事和监事的人事管理;负责直属公司人事、财务(财务部参与)和审计部门(内控与审计部参与)负责人的任免审批;第二,考核和评价。负责公司总部员工和公司确认的下属公司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公司派出人员的考核工作;指导和帮助下属公司建立与公司总体管理理念一致的考核评价体系;负责公司总部部门关键岗位业绩指标(KPI)的制订。第三,薪酬福利;负责总部员工的薪酬管理工作,对总部薪酬体系进行动态维护;审核下属公司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年薪收入;帮助并指导下属公司建立与其业务及公司整体薪酬理念相吻合的薪酬(含福利)体系,检查其实施情况;负责审核下属公司的年度薪酬预算,平衡各下属公司的薪酬水平,确保相对的竞争性和公平性。第四,人力资源的开发。负责公司人才队伍建设,并制定计划和组织实施;负责总部员工、下属公司高级管理岗位人员和公司派出人员的培训;指导下属公司培训工作,推广优秀经验,协调内部培训资源;组织和实施总部及下属公司HR从业人员岗位技能培训。第五,其他。负责人事劳动政策和行业内先进人力资源管理经验的研究;负责劳资纠纷的协调与处理;负责办理总部员工因公出国、赴港澳、家属探亲、劳动用工及户口调入相关手续及证件的管理。

(2)CMHI公司总部人力资源部平衡计分卡体系设计。人力资源部在部门职能的基础上,结合公司总部的总体战略目标,来制定本部门的战略图和平衡计分卡。第一,人力资源部战略地图。第二,人力资源部平衡计分卡。根据CMHI公司总部年度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任务,依据人力资源部战略地图中的16个战略目标确定了“人力资本准备度”、“青年骨干人数占比”等16个评价指标,形成了CMHI总部人力资源部平衡计分卡。

(3)个人平衡计分卡体系设计(以人力资源部培训与发展经理为例)。第一,个人平衡计分卡设计。个人平衡计分卡的目标一般源于部门计分卡目标的承接、分解和基于岗位职能的目标补充。限于篇幅,本案例选人力资源部培训与发展经理,具体说明个人平衡计分卡的开发过程。第二,基于平衡计分卡的个人绩效考核量表设计。绩效考核量表是一张用来对考核对象的绩效实施评价的管理表格,主要用于对平衡计分卡中的主要衡量指标进行量化考核打分。根据人力资源部培训与发展经理的平衡计分卡,辅以其他重要事项的考核指标设计考核量表。

二、结论

平衡理论论文第5篇

一、引言 法院与社会之间总是存在一种内在的紧张关系,中外司法史上历来如此。冲突是指矛盾关系的表面化,因此用“冲突”来描述法院与社会的矛盾关系,似乎有些夸大其辞,但如果考虑冲突既包括显性冲突,也包括隐性冲突,那么,将法院与社会之间有些紧张的矛盾关系说成是隐性冲突也未尝不可。虽然法院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当然也是社会的一部分——但是法院作为社会组织,担负着独立的职责和使命,其与社会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目前,中国的法院与社会之间也存在着各种复杂的矛盾和冲突,这与转型期中国社会特点是相符合的,没有什么值得奇怪。问题不在于冲突,而在于司法当局面临与社会的冲突时如何明确自己的方位,如何清醒认识自己与社会冲突的具体状况和所处的环境,在此前提下,才能确定改革的方向和措施,调整自己的心态与姿态,最终能与社会共生共进,避免冲突的显性化。 二、法院与社会冲突的机理 从辩证法的观点看,法院与社会的矛盾是永恒的:法院作为分配正义的场所,但正义正如博登海默所言“有着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因此难有一个为社会成员完全接受的正义标准;法院作为解决纠纷的场所,但当事人利益诉求各有不同,因此纠纷处理的正当性也不易被全体当事人所接受;法院作为法律的适用机构,而法律的抽象性和相当于社会的滞后性,使运用法律工具解决纠纷的法院难以总是准确、客观地把握法律的精神,甚至对于那些滞后于社会实际的法律规则的适用本身就是对“正当性”的背叛。因而可以说,法院永远难以完全适应社会!这便是法院与社会之间的永恒紧张关系,而正是这种紧张关系或矛盾关系使法院的改革产生了动力。法院应当努力适应社会,否则就会成为社会进步的异己力量,这正是改革的主要动因。法院改革的目标就是要不断提高司法能力使之适应社会需求。司法能力与司法需求之间永远会存在距离,从这个角度看,法院的改革是永恒的课题。冲突、改革、适应,新冲突、新改革、新适应,循环往复,以至无穷,这便是法院与社会冲突平衡的机理。 三、中国法院与社会冲突的表现 目前,法院与社会冲突的表现是多方面的,稍有司法经历者,都会有深切的体会。 回顾新中国建立以来法院的发展历史,可以发现一个基本的线索,就是法院与社会的冲突度与所谓司法独立理念的扩张度成正比。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前,法院作为国家专政机器之一部分的职能被充分运用,法院的地位既不突出,其与社会的冲突也未显现出来;随着法律的调节功能被强调,法院的职能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所谓人民内部矛盾反映到司法领域的表现就是民事案件大量增加,法院通过行使审判职能调节纠纷,化解矛盾的功能历史地显现出来。特别是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的颁行,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突显了法院对行政的制约功能和对人权的保障功能。因此,法院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力量逐渐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人们渐渐习惯了出现纠纷找法院,受到行政侵害找法院等寻求救济的方式。司法独立既是分配正义的理性要求,也是社会的客观需要。但法院在现行的宪政体制、不可抹去的社会历史传统与社会文化心理,以及法院自身承载的历史包袱之下,其功能的发挥又不得不受到限制。法院与社会的冲突就这样凸显出来。法院的独立思维与权力运作越是被强调,法院与社会的冲突就越是不可避免。因为从地方权力当局来看,独立的法院显然不适合其治理需要,当司法公正触及地方利益时,来自于地方的不当干预往往就凸显出来;从一般社会公众来看,依附于地方权力的法院也不适合其实现权利的需要,当个体利益的保护受到司法权以外的权力干预而使这种保护显得软弱无力时,百姓对法院的怨怒不可谓不激烈;从法院自身看,历史形成的司法人员较低素质和内部权力运作机制迟钝,也难以胜任独立司法之重任。 从微观看,法院与社会的冲突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诉讼案件不断增多,从效率的角度看法院难以迅速解决;二是当事人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对程序及实体公正的更高期待,对法院行使审判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三是司法功能的有限性与社会需求的无限性的矛盾;四是少数司法人员的腐败和少数案件审判不公导致社会对司法的不信任。 四、三组不同的价值观 法院与社会冲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院内在的因素,也有外在的因素,既有宏观的,也有微观的,既有观念的,也有现实的……笔者不 打算予以全面剖析,只就观念冲突中三组基本价值观予以分析。 (一)司法独立与司法民主。司法独立是世界各国对法院的基本定位,也是法学界普遍认同的对法院地位表述。这一观念近年来逐渐为很多法官所接受,并作为解析当前司法弊端的立论基点。司法独立反映的是,基于司法的特性,法官必须在裁判案件时独立判断,而独立的判断有赖于法官的独立和法院的独立。然而,司法独立的基础是什么?难道仅仅是一种社会需要?为什么社会要赋予司法机关和法官而不是其他人以这样的权力?对这些问题必须予以回答,在现实的中国尤其如此。当然,对于为什么要司法独立,学者给予了太多的回答,从英国的柯克大法官到法国的孟德斯鸠,从美国的汉密尔顿到马歇尔大法官……但他们的回答对中国现实而言是远远不够的。独立的司法机构能否担负起分配正义的责任,现有的法官队伍是否具备了独立法官应当具备的职业能力和职业操守,这是社会所怀疑和担忧的问题。如果法院和法官没有这样的能力,社会就有理由拒绝赋予法院和法官以这样的地位而改由其他方式或容忍其他方式加入司法以获取正义。从西方司法历史上看,社会对法院的这种怀疑从来就没有停止过。中世纪的司法是西方司法史上最黑暗的一页,西方新兴的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君主的司法专横的背景下,通过资产阶级革命,重塑了陪审制,因为人们不能容忍从专制的压迫下解放出来而重新被司法专横套上枷锁。司法民主就是在这种怀疑下进入司法权力运作的。审级制度、陪审制度、审判监督制度、律师制度等都是司法民主的形式。通过司法民主,就其目的讲是使司法决断具有更多的大众参与性,使一项司法决定作出的过程避免独断性。对现行的中国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显然存在着两种对立的评价:从法官角度看,更多的法官抱怨独立性不够,其他权力主体对司法权运行的干预太多,当事人对司法判断的渗透力量过强,各种监督制约的大量存在,严重阻碍了法官的独立判断。从权力机构的角度看,司法不公不廉现象的存在,使权力机构监督司法运作成为必须。而公众的看法往往跟着自己的利益转,他们有时会说司法独立性不够,有时会说司法权力缺乏监督制约。 我的观点是,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司法独立的环境。从法院内部看,法官的素质难以胜任独立的判断责任。从制度制约看,我国的宪政体制决定了司法独立缺乏宪法支撑。从社会发育程度看,我国传统的人治思想、乡土社会、民粹心理,使中国的市民社会远未形成,司法独立反而可能形成社会与法院更显性的冲突。 (二)绝对公正与相对公正。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的公正,只有相对的公正,这个观点是绝对的。每一次利益分配,从不同的角度看会有不同的公正观。但每个人对具体事物的认识,却往往有其对绝对公正的确信。因此,绝对公正存在于观念中,相对公正存在于现实中。这是公正的一种分类。另一种分类是,将实体公正作为绝对公正,将程序公正作为相对公正。人们认识到,绝对公正不可强求,因此不能作为制度规制的对象。而程序公正,即相对公正则是可以追求的,也是可以实现的,因此,只能将程序公正作为制度规制的对象。这既反映出人对其能力至上性这一绝对理性主义的怀疑与颠覆,使人回归到人,又反映出人对自身能力的无奈。在强调程序正义的人们看来,司法的功能是实现形式上的正义,即程序上的正义,司法活动不过是大家按照既定的程序规则参与其中寻找其所欲的一个规则游戏。程序公正的基本表征是,在事实认定上寻求法律真实,强调程序的独立价值,公正与效率追求上的效率优先性。程序公正的价值观最初由理论界推介,但已被越来越多的法官所接受,而且已经成为最高司法当局的实践。近些年来,最高法院颁布的民事、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明显地贯穿了程序公正的理念。 不幸的是,程序公正的价值和功能在当下的司法运作中被放大了。最突出的是对所谓法律真实的完全认同。即认为法官不可能还原案件的事实,只能根据证据构建的事实裁判案件,因而案件不过是证据的游戏。然而,中国社会的现实是,基于传统文化心理,人们要求司法实现绝对的公正,或至少实现社会可接受的公正。即不仅要有程序上的正义,更要求实质上的正义。在认定案件事实上的诉求是追求客观真实,强调程序不过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工具。特别是中国存在十亿农民,存在着广袤的偏远农村,那里生活的人们并不明白程序正义对于他们的意义,他们有了冤屈只不过是要象秋菊那样讨个“说法”,他们没有能力也没有意识去玩那种对于他们而言属于奢华的证据游戏。也许我们不该迁就他们,不该迁就落后的价值观。但落后不是他们的错,对于历史和传统,他们无从选择 ,就如同我们不能选择我们的父母一般。如果法院硬是要不分就里强加给他们一种难以承受的规则,他们的社会就与法院之间产生冲突。 (三)法律至上与法律非至上。西方学者研究认为,法律至上最初是与主权至上相对立的概念,但发展至今,法律已不是中世纪意义上的人类意志以外的那种外界权威了,作为人类理性,法律至上已经演化为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法治的表征是形成一种法律秩序,即秩序的形成基于法律的约束和统摄。法律至上,这是法治社会的人们的信仰,是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在这里,法律不仅是行为规范,而且是评判是非的价值尺度。这种治理模式下,首先人们要信仰法律,认为在法律光辉的照耀下的生活相对于其他治理方式下的生活是最美好最公正最和谐的。其次,人们要自我约束。人之所以为人,就是人懂得约束自己,就象尤利西斯面对海妖时将自己绑在桅杆上一样约束自己。人们知道,要过这种法治生活,必须要容忍许多东西,包括法治必然带来的负面的东西,让渡一些权利,包括公法上的权利。正是信仰法律至上,当辛普森案的判决引发美国人大游行时,作为总统的克林顿会呼吁民众尊重法院的判决;正是信仰法律至上,当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戈尔诉布什竞选总统案一锤定音时,戈尔会立即表示服从裁决,从而避免一场政治危机。这种服从裁决的背后,有当事人及当事人所处社会对法的无限深厚的信仰与崇尚的文化根基。 但法律可能无法解决很多争议,即使对属于法院解决范围的争议,由于法律的局限性,法官的认识能力的局限性等原因而不能得到完全公正的解决,甚至按法律解决会导致社会问题。因此,人们往往将目光投向道德、政策等法律以外的东西,用道德、政策衡量法律的正当性。这在当今中国是再正常不过了。左右司法判决的因素,法律、政策、道德观念甚至个人意志,林林总总,不一而足。 从法官群体看,绝大多数法官是希望法律至上成为公众信仰的,在实践中也很少有法官愿意违背法律进行裁判。主流意识形态也提出了依法办事的要求。但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着稳定压倒一切,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等看似与法律至上相冲突的价值观。那么,主流意识形态中,必然存在着法律的实施与社会治理目标发生冲突时,两种价值取向孰先孰后的问题。在我看来,至少法律至上的观念在主流意识形态中是没有地位的。因此,在司法裁判过程中,法律的因素虽然是主导因素,但政策与道德等因素的影响既是不容忽视的,也是不可或缺的。面对现实,我们如果仍机械地坚持法律至上,法院与社会的冲突就不可避免。 五、平衡——现实的选择 前已述及,从哲学的观点看,法院与社会的冲突具有绝对性,这正是法院改革之永恒动因。我之改革观不在一劳永逸地消灭冲突(因为那是不可为之为),而是平衡,一种渐进式地平衡。 法律如同人类,要活下去,必须寻觅某些妥协的途径。法院与社会的冲突消解,需要寻求某些妥协。但我不主张司法对社会的过分迁就和完全的妥协。司法具有引导社会的功能,可以而且应当通过司法活动,对社会主体的行为预期进行调整和矫正。完全或过分迁就于现实,会使法院丧失应有的品格,从而失去社会所希望的基本功能。那样的法院只是徒有其名,对社会只能成为一种纯粹负担。 但法院必须正视自身作为社会治理结构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一的宏观现实,从而明确应有的改革立场。由此不难得出纯粹中立或独立的司法在现行的治理模式下是不能成立也不能成功的结论。在司法独立这一问题上,我认为不应当也不可能完全移植国外的法院制度。同时,基于现实的背景,司法改革应当遵循渐进的原则,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 正是基于对法院与社会冲突的基本认识,我认为所谓法院的改革不能是法院自己关起门来革自己的命,这样的改革即使是有效果的,但其效果与平衡冲突的目的之间也是有很大距离的。法院的改革也就是司法现代化的过程,而“现代化是一个多层面的进程,它涉及到人类思想和行为的所有领域的变革”,应当立体推进,孤立的司法改革注定不会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法院改革必须在执政党执政方式改革、司法制度改革、社会法治心理变革这样的宏大背景中展开,方能显现出意义,否则只能是隔靴搔痒,没有根本意义。 回到观念冲突,笔者认为法院与社会在观念上也应当进行协调、融合以达到平衡。 (一)坚决摒弃司法独立观念,回归独立审判与司法民主。司法独立有其特有的含义,即建立在三权分立基础上的法院和法官独立行使司法权。1982年国际律师协会第会议通过了《关于司法独立最低标准的规则》,对司法独立的标准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其基本标准是法官及其身份的独立,法官整体的独立和内部独立。可见,司法独立的前提是三权分立,这与我国的政体显然不相符合,在制度层面上缺少宪法支撑。因此,我国学界提出了修正的司法独立概念,即将司法独立等同于审判独立。我以为,这种修正既不必要,也容易引起语义上的混乱,不易为执政党及最高权力主体接受。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则是宪法原则,不应受到动摇。社会不应当一方面期望法院能够不受干扰地独立行使权力,另一方面却在自己的利益受到挑战时希望法院能够接受自己的干扰从而失去独立性。显然,我这里所说的社会,包括了其他权力主体,并且重点是重要权力主体,因为唯有这些权力主体才能对法院的独立判断进行有效地干预。社会完全可以也应当对法院保持警惕,但应当通过司法民主的方式进行,通过合理界定司法民主的范围、司法监督的界线、程序等方式进行。尤其是执政党应当以宏观的视野看待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与司法民主的关系,这相当重要。法院不是哪个地方的执政当局实现地方治理的工具,而应当是更高层次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一环。显然,最高权力主体已经注意到了这一问题,党的十六大提出了要进行司法改革,其中提到的改革的目的之一是使司法机关能够更好地独立行使司法权,并为这种权力运行提供制度保障。并且,中央成立了司法改革领导小组,改变了各司法机关在改革上自行其是的旧有做法。在司法监督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前委员长李鹏提出的司法监督三原则,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并基本为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所接受。关键问题是如何落实,在当前,尤其要防止拥有权力的个人借口司法民主而实际却贩卖“私货”的情况不断发生。从另一方面说,法院应当主动适应司法民主的历史潮流,回应社会呼声,避免与社会的冲突演化为显性冲突和发生司法危机。 因此,在这一问题上,关键是合理界定司法民主的范围、方式与程序,使司法民主法定化,实质上是使独立审判落到实处并得到制度保障。 (二)正确认识程序公正观念,强调实体与程序公正并重,不可偏废。程序公正有其独立的价值,但我们不能从片面强调实体公正的一个极端走向片面强调程序公正的另一个极端。实体公正是我们永远应当追求的目标,从价值的终极性而言,我还是认为实体为本,程序为用。只是从人的能力非至上性看来,我们难以达到这一价值目标。我还突出地感受到,当事人诉讼不是要与我们玩一种诉讼游戏,一种所谓程序公正的诉讼游戏,而是要实现利益,寻求正义分配。在程序上,他们只求合理地平等地对待。在程序公正问题上,必须要正视中国的现实,特别是中国农民和农村的现实,考虑强调形式正义的社会成本。 在这一问题上,我始终对现今法律界的主流价值观抱有警惕和怀疑。我认为,中国在经济上确实取得了世人为之侧目的巨大的成就,但其社会生态结构和社会心理却没有实现现代化的跨越。费孝通先生在上世纪三四十年代所描述的乡土社会在现代化的高楼大厦下面依然存在。我们不能忽视也不能回避当事人诉讼能力不强这一现实。因此,在程序问题上,我们应当采取有限的当事人主义,法院不能回避自己应有的职责(比如尽可能广泛地、不失中立地告知义务)。 (三)辩证认识法律至上观念,既要考虑法律的形式,也要追求法律的目的;既要信仰法治的目标性,也要认识法治的渐进性。从社会的角度看,应当逐步确立法律在诸治理工具中的优先性,承认道德、政策只具有辅助性,在坚持不懈的法治实践中努力培养国民的法律信仰。让民众在实践中发现守法可以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违法必然付出成本甚至受到惩罚。在将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中国奋斗目标的今天,应当充分认识到排除法律优先性的法治政策实施所形成的制度惯性和行为惯性的消极影响。民意是影响法治实践的重要因素,但需知民意极具不稳定性,法律作为稳定的民意体现,其权威应当得到普遍的尊重,因此,社会最终还是应当确立法律的优先性。从法院的角度看,法官只服从法律并非错误,但这种观念也具有局限性。法律是保守的,法院从其特性看也是保守的。但法院过于保守,不仅不利于法院生存与发展,可能还会成为社会的异己力量,妨碍社会的进步。作为适用法律的机构,法院有责任发展法律使之与社会的发展同步,使保守的法律焕发新的生机与 活力。然而法院毕竟不是立法和行政机关,也不是道德和宗教法庭,它无法进行立法和制定政策,更无法形成道德法则。法院的现实做法应当是在法律的解释上保持开放的姿态,通过裁判来发展法律,这在西方法律发展史上也是普遍存在的事实。正如德沃金所认识的那样,法律不仅仅是具体规则,而且包括作为具体规则背景“根据”的原则、政策、政治道德准则,甚至一般性质的法律理论和政治道德姿态。在更为深刻的意义上,法律与道德或者政治存在着内在联系,法律有深刻的人文性质和政治道德性质。法院在裁判时不应当排斥法律规则以外的作为法律规则基础的影响因素。 因此,在这一问题上,作为社会,应当逐渐确立法律在治理工具中的优先性,但作为法院,在适用法律问题上也应当表现出灵活性和包容性。 注释: 在英国历史上,17世纪,英国王座法院著名大法官柯克为维护司法独立与公正,时常与国王发生冲突,后被詹姆斯一世解职。在美国历史上,20世纪30年代,美国联邦法院因秉持自由主义立场而与罗斯福总统的“新政”产生冲突,差点被“改组”。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252页。 滕彪对“司法”的变迁的考证,为这一结论从一个独特的角度作了一个基本的注释。“司法”一词的含义在学界的日渐明晰,不仅使审判得以突出,使审判机关与社会公众的关系突出,也使审判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包括其他政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得以突出。参见滕彪:“‘司法’的变迁”,载《中外法学》第14卷第6期。 参见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90页以下,第271页。 严兴军:“保障司法公正的重大举措”,载《人民司法》2009年第2期。 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年7月第1版,第92页。 徐爱国:“政体与法治:一个思想史的检讨”,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2期。 张千帆:“论美国总统大选中的宪政问题”,载《中外法学》第13卷第4期。 对此,肖扬指出:“判决不是单纯的法律责任的判断,更重要的,它是一个可能造成一系列社会影响的司法决策……对正义执着追求的‘理想主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必须让位于解决纠纷的‘现实主义’”。参见肖扬:“中国司法:挑战与改革”,载《人民司法》2009年第1期。 本杰明.N.卡多佐语,转引自傅郁林:“论最高法院的职能”,载《中外法学》第十五卷第五期。 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年7月第1版,第30页。 [12]陈瑞华:“现代司法独立的最低标准”,载《中国律师》1996年第3期。 [13]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83页。 [14]费孝通先生将中国社会概括为熟人社会、礼俗社会。目击当今社会之人际交往现象,这一概括并不过时。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肖扬对此社会生态结构也予以认同。参见肖扬“中国法院:挑战与改革”,载《人民司法》2009年第1期。 [15]山民:“法律和法治精神真的水土不服吗?”,载《人民司法》2009年第1期。 [16]托克维尔正确认识到,法学家就其职业本性来讲,是趋于保守的:“对法律做过特别研究的人,从工作中养成了按部就班的习惯……自然使他们特别反对革命精神和民主的轻率激情”。转引自赵晓力:“司法权威的来源”,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4期。 [17]刘星:《法律是什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5月第1版,第203页。

平衡理论论文第6篇

[关键词]“文道统一” 叶圣陶 “平衡”理论

《论语•雍也》云:“子曰: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这大概是中国典籍中最早的关于“文”“质”关系的阐述,它本来是评价个人的,强调一个人的修养,必须兼顾外在礼仪举止和内在思想品德,表里如一,协调和谐,就是君子。其实,孔子评论文艺,也同样兼顾“文”与“质”。“文”即艺术的表现,“质”即作品的内容。孔子从艺术形式和艺术内容两方面来评价艺术作品,要求文艺作品应达到“尽美”“尽善”,达到艺术的美和思想的善的高度统一,这实际与他论人的修养并重“文”“质”是一致的。这也是孔子“中和”思想的体现。后来,孔子这一关于文质的论述,被运用到文学创作和评论中,“文”“质”与“美”“善”就成为中国古代文艺理论中有关文艺作品内容与形式关系的两对范畴,成为衡量文艺作品价值的重要标准,并在中国文艺理论批评史的发展中始终起着主导作用。

在我们的社会活动中,儒家倡导的“文道统一”观无时无处不在影响着我们思维方式。20世纪40年代,叶圣陶先生发现语文教学中存在“平衡”的问题,他在《国文教学》序中说:“教材中的一些文章,偏重于教学的技术方面,精神方面谈到的很少。”而“五四以来国文科的教学,特别在中学里,专重精神或思想一面,忽略了技术的训练,使一般学生了解文字和运用文字的能力没有得到适量的发展,未免失掉了平衡。”应该说,叶圣陶先生在这里所指出的“平衡”现象,就语文教学活动而言,是指教材与教法中内容与形式这对矛盾的统一问题。虽然他一针见血地指出了不同时期的不同倾向,以及教材与教法的失衡引起教学效果的失衡这样一个现实问题,但我们对这样一个司空见惯的现象却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遑论纠偏!

国家颁发的最新的全日制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明确指出:“语文课程应致力于学生语文素养的形成与发展。语文素养是学生学好其他课程的基础,也是学生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的基础。”毫无疑问,这种对语文课程地位的衡定是清晰的、准确的。同时,新课标还强调:“语文课程应培育学生热爱祖国语文的思想感情,指导学生正确地理解和运用祖国语文,丰富语言的积累,培养语感,发展思维,使他们具有适应实际需要的识字写字能力、阅读能力、写作能力等。语文课程还应重视提高学生的品德修养和审美情趣,使他们逐步形成良好的个性和健全的人格,促进德、智、体、美的和谐发展。”应该说,这样的课程理念是全面的,也是适当的,更是洋溢着一种人文关怀的精神。而要实现这样的目标,对于我们每个语文教育工作者来说,责任很大,压力更大;如果我们不能较好或很好地把握新课标的精神实质,那么培养学生语文素养的目标就会大打折扣,甚至没有收获。

如果我们仔细体会叶圣陶先生的“平衡”理论,就会发觉,它的内核和新课标的基本理念是一致的,只是在某些提法方面有些不同而已;而这种理念,又和儒家所倡导的“文道统一”异曲同工。当然,时代不同了,对于“道”的内涵的要求和解读也不尽相同,但思维的方式却是相通的。我们不妨简单回顾一下叶圣陶先生对“平衡”理论的阐述及对不同时期呈现出不同倾向的辨析。

1922年,叶圣陶先生批评了语文学科忽视内容的倾向。他认为,当时的病根之一是“不明白国文教授之真作用,徒视为形式的学科……由这一个谬误观念,便轻视文字的内容和表现的方法;仿佛学习国文的目的,至能读、能识、能讲、能写为止……儿童对于国文课决不感由兴味,便是谬误的目的,也绝对不能达到。显然,这里是针对“重形式轻内容”的失衡倾向,提出了要重视内容教育的问题。

1962年以后,特别是以后,针对语文教育忽视形式的倾向,叶圣陶先生强调语文作为工具,内容与形式两方面都要重视。他说:“语言是一种工具。工具是用来达到某个目的的。工具不是目的。比如锯子、刨子、凿子是工具,是用来做桌子一类东西的。我们说语言是一种工具,就个人说,是想心思的工具,是表达思想的工具;就人与人之间说,是交际与交流思想的工具。思想和语言是分不开的,想心思得靠语言来想,不能凭空想……就学习语文来说,思想是一方面,表达思想内容的工具又是一方面。”他特别强调“工具有好有坏,有的是锋利的,有的是迟钝的,有的合用,有的不合用,这是一方面。思想也有好有坏,有的是正确的,有的是错误的,有的很周密,很锋利,有的很粗糙,很肤浅,这又是一方面。学习语文,这两方面都要正确对待。”叶老从“思想和语言分不开”的原理出发,强调了思想和语言各有正误与好坏的问题,内容与形式两方面要正确对待,批评了把语文作为阶级斗争的工具的错误倾向。

1978年,为了正本清源,纠正“”造成的危害,叶圣陶先生又强调必须重视语文的基础功能。他说:“语文是工具,自然科学方面的天文、地理、生物、数、理、化,社会科学方面的文、史、哲、经,学习、表达和交流都要使用这个工具。要做到个个学生善于使用这个工具,语文教学才算对极大的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尽了分内的责任,才算对实现四个现代化尽了分内的责任。”

由此可见,在叶老看来,语文不仅是培养学生听说读写的工具,也是培养学生思维能力和人文精神的工具。不过对于教材(即作品)的性质,叶老是坚持“一元论”的,认为内容与形式是一元的,是不能分割开来的,即形式的工具性与内容的人文性是统一的。固然,内容决定形式是确定不移的,但内容,总是表现为一定形式的内容;形式,也总是具有一定内容的形式。二者分主次、相区别,但不可分离,永远不可分离。这就是“文道统一”。

叶圣陶先生运用“平衡”理论,对语文教学的失衡现象作了纠偏,实质上是对语文学科性质的客观的描述,发人深省:语文教育既不能忽视语文能力培养,也不能忽视思想道德教育,二者必须“平衡”。

当今的《语文课程标准》,对文道关系的理解要比过去任何时期都显得宽泛,但似乎也更到位,更容易为人们所接受。从古到今,经历了那么多先哲们的孜孜探求和实践,对文学作品(教材)“文”和“道”的解释及如何处理好两者的关系,也应该有了较为宝贵的经验和实施的条件。我们身处当今经济高速发展的社会,理应在语文教育的方方面面做得比前人更好。我们今天再次讨论叶圣陶先生关于“平衡”理论的相关表述,将它放到先秦时儒家提出的并影响了中国文艺理论批评史整个进程的“文道统一”的背景中来考察,虽难免一鳞半爪,但草蛇灰线,脉络可辨。叶圣陶先生站在一个特定时期的节点上,通过他自身渊博的学识、丰富的社会教育实践活动,做出了一个承前启后者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平衡理论论文第7篇

三角形中的TC边分别代表时间和成本的资源需求,边长越长,说明资源需求越大;Q边代表的是质量要求,边长越长,说明产品的质量代价越高。而由TQC三边围成的三角形面积B(Benefit),代表的是项目的收益,作为项目投资方,希望效益最大化,即在时间和成本投入一定的前提下,满足质量要求的同时使三角形的面积最大。一个企业在决定项目立项的时候,必然对产品推出市场的时间、资源的投入、交付质量是有限制和要求的,即三角形的三条边长不可能无限长,至少C边是有严格要求的。这个要求不是项目执行过程中某个时间点上的静态要求,而是整个项目过程中动态的,在一定的范围内不断修正和调整的过程。根据项目的生命周期的定义,项目的生命周期可以分为五个阶段,即项目启动、规划、执行、监视与控制和项目结尾,然而根据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和项目交付的要求不同,各阶段的持续时间和相互作用的程度也不同,如图2所示。项目要在各个阶段都按照项目设计的范围内无偏差运行是几乎不可能的,那么,在各个阶段该如何来平衡TQC的要求呢?这就要求项目管理人员充分掌握项目的特性和具体要求,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评估要做到全面,掌握好项目的交付要求,确保项目在预定的范围内沿着正常的轨道推进,不断修正偏差,保证TQC的平衡。

2如何平衡TQC

一般情况下,项目的资源需求最大的是项目中间的三个阶段,即项目规划、执行和监视与控制阶段,也是最容易产生偏差的阶段,我们就以此来具体探讨如何平衡TQC的要求。在项目规划过程中,重要的工作是项目组研究项目的范围、技术风险和费用等,而这些信息的来源是多渠道的,要经过多次的反馈和细化,这些工作需要一定的时间。如果项目组碰到产品的某些具体规格需求不明确而无法确定产品技术方案时,会造成产品开发计划的延缓,如果继续等待市场人员的反馈,则整个项目进度会受到影响;如果先行选择一个方案开始执行,则有因变更而造成资源浪费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求项目管理人员来权衡时间与成本及质量的优先级。众所周知,项目先期的偏差量会在项目的中后期成几何倍数的放大,变更的代价会随着项目的推进而越来越大,“失之毫厘,差之千里”的道理会在项目早期的决策和项目的偏差纠正中体现。在这种情况下,项目管理人员一般会适当延长该阶段的时间来充分掌握项目的具体需求,由此引起的项目进度滞缓争取在后续的工作中来弥补。

在项目的执行过程中,新产品导入过程是一个典型的项目阶段。新产品开发过程中难免发生不可预料的问题,比如,试制过程中的DFM(DesignForManufacturability可制造性设计)问题,测试过程中测试项覆盖不全问题,可靠性测试过程中发现参数不满足设计要求的问题等。而在现阶段,市场部对新产品投放市场做客户方测试的需求很紧迫,质量部对质量的把控也不能放松,研发部对这些问题的改善和产品改版又需要时间。这时候各方的矛盾是很突出,每个部门的需求都合理且紧迫。项目管理人员不能盲目做决定,需要召集各方来协调分析利弊,使项目能达到一个相对平衡的状态,取得项目最合理的阶段付成果。比如,市场部延迟进行客户方测试是否会被竞争对手抢占先机?带着这些质量问题的产品发出去是否会影响客户对产品质量的质疑?加大研发力量来解决问题是否会影响到其他项目的进展?增加新的设备是否会增加成本?诸如此类的问题需要整个项目团队一同来讨论分析,必要的时候还可以采用加权计算法来取得最后的结论。

当然,对三者的权衡是一个动态平衡的过程,有些时候所作的决定只是针对该工作的先后逻辑顺序的设置安排而已,但这对项目的影响却是很深远的。质量、时间和成本三者的关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很难用量化的尺度实时来衡量,大多数情况下以一个定性的判断来决定项目的推进方向。如图3可以看出TQC三者在不同条件下的情况:图3a说明追求时间进度,缩短项目周期,成本投入则提高,同时付出降低质量的代价。图3b说明项目在压缩成本,那么项目周期延长,进度延期,同时也要付出降低质量的代价。图3c说明项目追求质量水平的提升,那么时间和成本的投入则增加。从TQC的三角形几何原理可以看出,在一条边或者两条边达到最大值时,另外的边不可能无限延长来满足三角形的几何图形构成,换言之,企业在项目的投入是有限制的,在投入超过极限的情况下,项目将没有任何的经济效益,项目会就此夭折。当然,在项目风险评估的时候会充分考虑到潜在的不可控的因素并提出防控措施,因此,这种情况是极小概率事件。

3结语

平衡理论论文第8篇

关键词:加速度差容式力平衡传感器

加速度传感器是用来将加速度这一物理信号转变成便于测量的电信号的测试仪器。它是工业、国防等许多领域中进行冲击、振动测量常用的测试仪器。

1、加速度传感器原理概述

加速度传感器是用来将加速度这一物理信号转变成便于测量的电信号的测试仪器。差容式力平衡加速度传感器则把被测的加速度转换为电容器的电容量变化。实现这种功能的方法有变间隙,变面积,变介电常量三种,差容式力平衡加速度传感器利用变间隙,且用差动式的结构,它优点是结构简单,动态响应好,能实现无接触式测量,灵敏度好,分辨率强,能测量0.01um甚至更微小的位移,但是由于本身的电容量一般很小,仅几pF至几百pF,其容抗可高达几MΩ至几百MΩ,所以对绝缘电阻的要求较高,并且寄生电容(引线电容及仪器中各元器件与极板间电容等)不可忽视。近年来由于广泛应用集成电路,使电子线路紧靠传感器的极板,使寄生电容,非线性等缺点不断得到克服。

差容式力平衡加速度传感器的机械部分紧靠电路板,把加速度的变化转变为电容中间极的位移变化,后续电路通过对位移的检测,输出一个对应的电压值,由此即可以求得加速度值。为保证传感器的正常工作.,加在电容两个极板的偏置电压必须由过零比较器的输出方波电压来提供。

2、变间隙电容的基本工作原理

如式2-1所示是以空气为介质,两个平行金属板组成的平行板电容器,当不考虑边缘电场影响时,它的电容量可用下式表示:

由式(2-1)可知,平板电容器的电容量是、A、的函数,如果将上极板固定,下极板与被测运动物体相连,当被测运动物体作上、下位移(即变化)或左右位移(即A变化)时,将引起电容量的变化,通过测量电路将这种电容变化转换为电压、电流、频率等电信号输出根据输出信号的大小,即可测定物移的大小,若把这种变化应用到电容式差容式力平衡传感器中,当有加速度信号时,就会引起电容变化C,然后转换成电压信号输出,根据此电压信号即可计算出加速度的大小。

由式(2-2)可知,极板间电容C与极板间距离是成反比的双曲线关系。由于这种传感器特性的非线性,所以工作时,一般动极片不能在整个间隙,范围内变化,而是限制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以使与C的关系近似于线性。

它说明单位输入位移能引起输出电容相对变化的大小,所以要提高灵敏度S应减少起始间隙,但这受电容器击穿电压的限制,而且增加装配加工的困难。

由式(2-5)可以看出,非线性将随相对位移增加面增加。因此,为了保证一定的线性,应限制极板的相对位移量,若增大起始间隙,又影响传感器的灵敏度,因此在实际应用中,为了提高灵敏度,减小非线性,大都采用差动式结构,在差动式电容传感器中,其中一个电容器C1的电容随位移增加时,另一个电容器C2的电容则减少,它们的特性方程分别为:

可见,电容式传感器做成差动式之后,非线性大大降低了,灵敏度提高一倍,与此同时,差动电容传感器还能减小静电引力测量带来的影响,并有效地改善由于温度等环境影响所造成的误差。

3、电容式差容式力平衡传感器器的工作原理与结构

3.1工作原理

如图1所示,差容式力平衡加速度传感器原理框图

电路中除了所必须的电容,电阻外,主要由正负电压调节器,四运放放大器LT1058,双运放op270放大器组成。

3.2差容式力平衡传感器机械结构原理

由于差动式电容,在变间隙应用中的灵敏度和线性度得到很大改善,所以得到广泛应用。如图2所示为一种差容式力平衡电容差容式力平衡传感器原理简图。主要由上、下磁钢,电磁铁,磁感应线圈,弹簧片,作电容中间极的质量块,覆铜的上下极板等部分组成。传感器上、下磁钢通过螺钉及弹簧相连,作为传感器的固定部分,上,下极板分别固定在上、下磁钢上。极板之间有一个用弹簧片支撑的质量块,并在此质量块上、下两侧面沉积有金属(铜)电极,形成电容的活动极板。这样,上顶板与质量块的上侧面形成电容C1,下底板与质量块下侧面形成电容C2,弹簧片一端与磁钢相连,另一端与电容中间极相连,以控制其在一个有效的范围内振动。由相应芯片输出的方波信号,经过零比较后输出方波,此方波经电容滤除其中的直流电压,形成对称的方波,该对称的方波加到电容的一个极板上,同时经一次反向后的对称波形加到另一个极板上。

当没有加速度信号时,中间极板处于上、下极板的中间位置C1=C2,C=0后续电路没有输出;当有加速度信号时,中间极板(质量块)将偏离中间位置,产生微小位移,传感器的固定部分也将有微小的位移,设加速度为正时,质量块与上顶板距离减小,与下底板距离增大,于是C1>C2,因此会产生一个电容的变化量C,C由放大电路部分放大,同时,将放大电路的输出电流引入到反馈网络。由于OP270的脚1和16分别与线圈两端相连,当有电流流过线圈时,将产生感应磁场,就会有电磁力产生。因为上、下磁钢之间有弹簧,所以在电磁力的作用下将使磁钢回到没有加速度时的位置,即此时的电容变化完全有加速度的变化引起,同时由于线圈与活动极板通过中心轴线相连,所以在电磁力的作用下,使中间极向产生加速度时的位移的相反的方向运动,即相当于在C的放大电路中引入了负反馈,这样,使传感器的测量范围大大提高。因此,对于任何加速度值,只要检测到合成电容变化量C,便能使活动极板在两固定极板之间对应一个合适的位置,此时后续电路便输出一个与加速度成正比的电压,由此电压值就可以计算出加速度的大小。

4、力平衡传感器实际应用

哈尔滨北奥振动技术是专门从事振动信号测量的专业公司,它们应用这种差容式力平衡原理开发出的力平衡加速度传感器实现的主要性能指标如下:

测量范围:±2.0g,±0.125g,±0.055g

灵敏度:BA-02a:±2.5V/g、±40.0V/g

BA-02b1:±40.0V/g(差动输出)

BA-02b2:±90.0V/g(特定要求,高灵敏度)

频响范围:DC-50Hz(±1dB)

绝对精度:±3%FS

交叉干扰:小于0.3%

线性度:优于1%

噪声:小于10μV

动态范围:大于120dB

温漂:小于0.01%g/g

电源:±12V-±15V@30.0mA

平衡理论论文第9篇

平衡计分卡作为一项决定公司企业运营策略与方向的重要管理工具,其在实际运用的过程中也有着较为复杂的过程与安排,以下针对平衡积分卡制度的运行原理作了简要的探讨。

(一)企业财务指标的运营平衡平衡计分卡在企业运行中的主要作用之一是保障企业财务指标的运营平衡。对于国有企业来说,由于其在市场经济中处于主导性地位,因此所涉及到的财务统计范围相对比较宽泛,财务数据分析相比较详尽,财务制度建设也相对比较严谨。如果企业在其经营发展的过程中单纯以经济指标来考核企业的业绩绩效,会出现考核漏洞,导致其经营现状遭到破坏,甚至为了达到一定目的而操控业绩。而将平衡计分卡在企业中应用以后,不仅涉及一些经济指标的考核、还涉及到工作质量指标以及员工学习成长类指标,更加系统全面的做好绩效考核,真正发挥企业绩效衡量的目的。

(二)企业发展目标与现实目标的平衡平衡计分卡的另一个功能是调节公司发展目标与现实功能之间的平衡性。国有企业在其业务经营的过程中,往往会针对预期的市场经营做好前期的规划与预期目标。然而市场在其经营的过程中又有较多的不确定性因素,这就导致公司在实际运营过程中的经营状况会与制定的发展目标出现不相符现象。平衡计分卡在应用到企业经营制度中时,能够有效地规范实际经营现状与发展目标之间的差距,保证公司发展的稳定性。

(三)有利于企业内部与外部人员之间的平衡平衡计分卡在公司发展中的另一个应用功能是保持内部群体与外部群体之间的平衡度。相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其在公司部门设置,工作人员安排,工作系统分配上都比较复杂,企业规模较大,工作时的人力也相对比较分散,长期以往就会导致企业内部群体与外部群体之间出现不平衡现象,而平衡计分卡的应用则能有效地解决这一现象,保持企业内部群体与外部群体之间的平衡。

二、平衡计分卡在企业管理应用中存在的不足

(一)平衡计分卡不能有效在企业中运用很多企业管理基层和员工缺乏对平衡计分卡的认识,从而对平衡计分卡存在着很大的偏见,这样就造成了平衡计分卡不能有效在企业中运用。他们认为平衡计分卡仅仅是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事,与自己无关,公司内部充满了对平衡计分卡的埋怨情绪。这与国外实施平衡计分卡的企业是截然相反的两种现象,这也正是平衡计分卡不能在国内有效应用的主要原因之一。同时由于平衡计分卡在员工中宣传力度不够,传播不够广泛,使得已经使用平衡计分卡的企业仍然无法克服在绩效评估过程中员工的不满情绪,无法改善管理层以控制为核心的管理理念。

(二)在使用平衡计分卡作为管理工具时,其他相应的配套制度不完善这样,导致企业为了追求财务绩效,往往还是过度强调财务指标。部门管理者们只注重改善现有工艺和过程中的成本费用、质量和周期等方面的问题,可能造成部门之间的恶性竞争。如果平衡计分卡的评价过于侧重于经济指标,只是单纯通过业绩评估对财务指标进行衡量业绩评估,企业缺乏长期战略和短期行为整体意识,这样的业绩评价不利于企业提高经济价值,难以实现公司高效益的目的。

(三)平衡计分卡指标体系侧重于形式由于平衡计分卡体系在国内企业运用并不广泛,在缺乏实际经验的前提下,管理者往往追求指标体系的数量,认为越多越好,各部门之间甚至还出现了相互比拼,而考核结果却往往仅作为人力资源部进行年终业绩考核的评估标准。平衡计分卡指标体系侧重于形式,没有将企业的战略与业绩联系在一起,最终偏离企业的战略目标。

三、针对平衡计分卡在企业管理中的不足做出应对措施

(一)提高管理层对平衡计分卡重视程度,加大全员对平衡计分卡的学习力度平衡计分卡在应用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很多困难,前期主要人力物力的投入,且效果并不显著。在这种情况下,高层管理者一定要看到平衡计分卡未来能带来的效益,坚定实施的信心,并且绝对支持。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平衡计分卡在企业中得到广泛应用,才能为其在将来给企业带来无法比拟的管理效应做好铺垫。同时,在管理层自身应该在提高对平衡计分卡认知和支持的前提下,加强全体员工对平衡计分卡的学习,只有这样才有助于加强平衡计分卡在企业内部实施的力度,从根本上提高战略管理的效率,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二)做好各项工作中的配套制度部署,提高各部门的实际工作质量合理有效的利用平衡计分卡制度对企业的运营发展很重要,企业要想企业顺利运营,平衡计分卡要想得到良好的实施与应用,需要多方面的配套制度共同发挥作用,保证企业的整体制度水平能够达到一个新的高度,才能为平衡计分卡制度的应用提高一个合适的基础环境。另外,企业中各个部门的实际工作质量也对平衡计分卡制度的实际应用水平有着较大的影响。因此,保证企业运营过程中各部分的工作都能有一个高质量的水平,以保障平衡计分卡制度在企业中最大限度的发挥其积极作用,为企业的良好发展与壮大提供支撑作用。

(三)根据战略目标选择适合的平衡计分卡,定期进行自评总结企业应根据自身发展的情况和企业管理的的特点选择适合自己企业的平衡计分卡,在战略上和发展前景上进行自我分析。不同的企业,其战略取向不同,由战略导出的平衡计分卡也有不同程度的差异。每个企业必须先进行远景规划和战略分析,根据自己的使命、远景与战略来设计出能反映自己战略特点的平衡计分卡。“战略的精髓在于取舍”,这一理念反映到测评指标的选择上就在于指标的选择不在于多,而在于其核心的驱动作用。当然也应明确,平衡计分卡的指标设定并不是一劳永逸的。企业应根据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和战略调整,关键性指标也要随之变化。同时,各部门也要定期进行自评总结,这样绩效管理才不会流于形式。

四、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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