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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金融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20 16:24:52

存款金融论文

存款金融论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金融;风险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扩大,外资商业银行的涌入将使金融机构间的竞争更加激烈,缺乏竞争能力的中小金融机构将面临退出市场的危险。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目前,美国的金融风暴使全球主要资本市场波动加剧,国际金融运行的不确定性增加,我国面临的金融风险因素也逐渐增多。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维护以银行业为轴心的金融信用体系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和功能。200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这意味着,作为一个国家金融安全网重要组成部分的存款保险制度,将全新登场。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历史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有效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稳定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通俗点讲,为防止和应对金融机构倒闭破产等风险,银行缴纳保费,参加存款保险。当危机发生时,存款保险机构及时向存款人予以赔付,依法参与或者组织对这家银行的清算。

存款保险制度有着十分悠久的历史,早在1829年,美国即从纽约州开始建立存款保险机构,形成世界上最早的存款保险体系。直到六十年代,世界上才有9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而从八十年代开始,存款保险制度进入高速发展期:一是因为1994年欧盟将存款保险制度作为新创立的单一市场的一个基本要求;二是因为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选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截至2003年,全球已经有88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这个数字大约是1984年的四倍。其中,30个属于高收入国家,17个属于中高收入国家,30个属于中低收入国家,10个属于低收入国家。而且,存款保险制度与一个国家收入水平高低有很大关系,只有16.39%的低收入国家采用这一制度,而60.71%的中高收入国家和75%的高收入国家也采用了这一制度。无论怎样,存款保险制度已经成为当今各国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的重要手段。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

近几年,金融业发展迅速,大小银行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成立,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稳定金融体系、保证储户利益、加强银行监管正成为政府十分迫切的需要。

(一)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提高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当实行该制度的银行资金周转不灵或破产倒闭而不能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时,按照保险合同条款,投保银行可从存款保险机构那里获取赔偿或取得资金援助,或被接收、兼并,存款人的存款损失就会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有效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保险制度虽然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但它的作用却在事前也有体现,当公众知道银行已实行了该制度,即使银行真的出现问题时,也会得到相应的赔偿,这从心理上给了他们以安全感,从而可有效降低那种极富传染性的恐慌感,进而减少了对银行体系的挤兑。

(二)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维持正常的金融秩序。在经济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频频发生金融风波。这不仅严重影响了本国经济的正常运转和社会安定,还给国际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冲击。要防范风险,稳定金融,只能“防患于未然”,国际经验表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失为防范金融风险的可行选择之一。存款保险制度通过向参加保险的金融机构收取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可以集中一笔巨额的保险基金,从而为保护金融业的稳定与发展架起了一道金融安全网。同时,由于这一制度对公众心理所产生的积极作用,也可有效防止银行挤兑风潮的发生和蔓延,从而促进了金融体系的稳定。

(三)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使存款保险公司成为银行的专业监管机构,这就要求存款保险机构要对日常的银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当银行管理不善或经营非法、风险较大的业务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帮助银行渡过难关。存款保险制度的职能不仅在于事后及时补救,更着重于事前防范,因此可作为一国中央银行进行金融监管的补充手段和重要的信息来源,从而有助于金融监管水平的提高。

三、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路径选择

从已经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国家的发展历史和现状来看,存款保险制度确实在化解金融危机,维护金融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使存款保险制度在中国能更好地发挥其积极作用,有效地避免其弊端,我们有必要借鉴各国的经验,吸取教训,使得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更加符合中国的国情。

(一)立法先行。鉴于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和近年来国内部分中小金融机构不断暴露的经营风险。有必要在法律基础上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防范银行挤兑与系统性金融危机。具体建议:一是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和实施的同时,初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框架,使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有法可依;二是在法律框架下明确强制保险的基本原则;三是建立健全银行业产权法、破产法、最后贷款人规则等必要的金融法规,从而完善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基础环境。

(二)加强监督管理。我国监管体制仍处于不断改革与完善中,在这种情况下,存款保险制度不应成为一种简单的付款箱制度,应在《存款保险条例》中明确赋予存款保险机构适度的监管权与资产处置权,以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同时,由于监管效果决定了存款保险制度的最终运行效果和基金运作的财务目标,所以存款保险机构有内在动力来执行这种监管与资产处置职能,能与其他监管机构形成信息共享,增强我国金融安全网的功能。

(三)存款保险的方式。在构建的模式上,鉴于我国的银行市场主体主要体现为四大国有银行与非国有银行性的其他股份制银行及信用合作机构三大类,是选择强制加入或是金融机构自愿加入,又或是强制与自愿加入相结合的方式。笔者认为,在存款保险制度构建的模式上有两种模式可供选择。

第一种模式是自愿式的存款保险模式。其设想如下:我国可以考虑在各银行集团内部设立一种由相应成员机构出资所构成的存款保险体系,即国有商业银行的保险体系由国有银行出资,非国有的新兴股份银行亦出资组成自己的保险体系,信用合作社组建自己的保障体系。

第二种模式是政府强制性存款保险制度。这样的模式从建立时起即要求将国有银行、非国有银行性股份性银行及具有银行性的信用合作体系一并纳入其中。客观而言,要在近期内达到该目的是有相当大的难度,因为各银行体系所面临的金融风险不一。再者,我国银行内部的控制制度还很脆弱,现有的监管水平还存在事后性监管的特点。

鉴于上述的种种原因,笔者认为在已有的法律基础及金融发展层次的情形下,我国目前还不宜采取统一的、垂直式的、强制保险模式。相反,我国应采用具有行业自律色彩的存款保险体系,即自愿式存款保险模式。

(四)存款保险的赔付上限。存款保险的赔付上限有两种标准:一种标准是按照人均GDP(2007年我国人均GDP约2,450美元)的3倍金额进行赔付;另一种标准是使90%的存款人得到全额赔偿的标准赔付。按这两种标准,大约每位存款人的获赔上限为5万元,这样的赔付金额显然较低。一般认为,我国银行保险限额的范围应当处于国际平均水平之上,这主要与我国居民投资渠道单一、储蓄率偏高有关。同时,我国居民储蓄账户数量众多,大部分账户的存款数量均在10万元以下,拥有10万元以上账户的居民,很可能具备对存款机构风险大小的判断能力。所以,我国存款保险限额不应超过10万元。

(五)实行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在风险上存在较大差异,如果采取统一保险费率,既不利于公平,也可能对高风险机构产生负向激励。因而,采取差别费率更适合我国的国情。经验表明,风险差别费率制度形成是一个由简单到复杂的过程,鉴于目前我国的金融市场环境,金融机构可能难以接受过于复杂的费率体系,而且设计一个最优的费率标准十分困难,有效实施风险差别费率体制需要较多的配套措施。因此,在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初期,可主要根据投保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及资本充足率实行简单的差别费率,以利于形成正向激励机制,起到一定的辅助监管作用,待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到基于风险评级的差别费率。

主要参考文献:

[1].

[2]何光辉.存款保险制度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3]黄德钊.浅议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应具备的基本条件[J].广西金融研究,2005.2.

存款金融论文第2篇

【关键词】金融危机;存款保险;信息不对称

金融危机席卷全球的今天,金融安全网承担着有史以来最为艰巨的任务。金融安全网通常包含三大支柱——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功能、银行审慎监管与存款保险制度。其中前两者已经在各国维护金融稳定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存款保险制度在不同国家的推进进度则大不一样。

一、金融危机与存款保险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在金融体系内设立保险机构,由其定期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收缴保险费,以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一旦投保人遭受风险事故,由保险机构向投保人提供财务救援,或由保险机构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一种制度安排。存款保险制度是保障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建设,是减少金融危机对社会成本影响的重要手段。作为一项制度设计,存款保险制度在许多国家被证明是成功的:它可以有效地保护存款人,尤其是居于多数的小额存款人的利益;可以建立对出现严重问题濒于倒闭的银行进行处置的合理程序;能够提高公众对银行的信心,保证银行体系的稳定。迄今为止,全球约有9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近年来,国际存款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功能逐步增强,对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稳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的金融体系基本保持稳定,商业银行改革顺利进行,公众对国家经济发展和金融运行的公信力稳步提升,这都为我国筹备已久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出台创造了条件。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内需的疲软、出口的萎靡、房价的高企以及股市的巨幅波动也暗示着中国的金融系统隐藏着极大的风险,因此,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还要经过缜密的论证。十余年来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之所以久议未行,与信息不对称的普遍存在息息相关。因此,如何缓解存款保险制度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是下文关注的焦点。

二、存款保险体系普遍存在的问题

1、信息不对称及其存在的普遍性。信息不对称现象无处不在,它泛指由于缺乏传送途径、搜寻成本高和人为隐藏等客观因素限制,合约双方对信息的掌握存在差异,直接导致了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的产生。逆向选择是指交易双方达成交易以前,信息优势方利用其掌握的信息优势使合约签订有利于己方。道德风险是指信息的不对称发生在成交以后,在所达成的契约范围内,信息优势方依托另一方无法完全掌握其行动之事实,倾向于从事违背另一方意愿的活动。

2、信息不对称与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一种国家金融安全网的制度安排,存款保险改变了存款人、投保机构和存款保险机构所面临的激励与约束,产生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存款保险制度的批评者认为,逆向选择问题的存在使得参加存款保险前风险越大的银行参与的积极性越高,因此会加剧存款保险体系的负担,最终导致存款保险制度的崩溃;而道德风险的存在,使得参加存款保险后的银行可能从事风险较大、利润较高的项目,存款保险制度非但不能降低系统风险、减少银行失败的概率,反而会造成金融体系的风险积累,使得金融危机产生的可能性、强度和破坏力增大,成为维护金融稳定的隐患。这些问题的存在也正是存款保险制度在许多国家迟迟未能出台的重要原因。

具体而言,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存款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逆向选择问题。存款保险同所有的保险一样,不可避免的存在着逆向选择问题。在某一既定的存款保险费率水平,经营能力较差的银行可能会积极参保;而经营能力较强的银行由于能够抵抗更大的风险,可能不会接受这一费率而拒绝参保。因此参保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能力就会越来越差,赔偿概率也就越来越大,存款保险公司进而不得不提高费率,形成恶性循环,这便是逆向选择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存款保险公司的保费赔偿支出明显加大,经营风险大幅提高。第二,存款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道德风险问题。相对于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在存款保险制度中的存在使得整个体系变得更加脆弱。从存款者角度而言,没有存款保险制度时,存款人会采取各种措施监督存款银行,以保证自身财产的安全性。一旦银行承担的风险过高,存款人就会要求银行提高存款利率,而当风险超出存款人的承受范围时,存款人就会进行提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存款保险机构会对投保银行的全部或部分存款提供保险,这必然导致存款人放松对银行的监督,使存款人不再关心银行的经营业绩和风险状况,从而弱化了银行的市场约束。

从投保金融机构来看,没有存款保险制度时,银行会有效控制经营和财务风险、积极改善经营绩效、主动约束其投资行为。而存款保险对存款人的保护,将诱使投保机构更倾向于从事风险较高、利润较大的银行业务,从而加大了投保机构风险,加剧了银行内在的脆弱性,不利于金融体系长期稳定、健康的发展。

就代表政策当局的存款保险公司而言,由于其非营利性质及政府背景,管理者对潜在风险的反应比较滞后。为了减少保险基金的支出,同时掩盖金融风险的真相,对问题银行采取宽容的态度,使得风险不断积累,加大了解决潜在问题的代价,最终使得整体经济利益受到损害。

三、缓解之道

一般而言,信息不对称问题普遍存在,它只可能缓解,而不可能消除。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可以通过在其直接参与者——存款人、投保机构和存款保险机构——之间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同时配以强有力的外部约束机制,来达到有效防范和控制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目的。

1、存款保险制度中逆向选择问题的缓解。为避免参加存款保险前风险越大的银行参与积极性越高的逆向选择问题,中国即将推出的存款保险制度应该是强制性存款保险。这样既有利于存款保险机构预期负担的减小,也有利于强化参加存款保险的中小商业银行在竞争中处于相对平等的地位,更可以提升公众信心,并直接强化银行业竞争,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

2、存款保险制度中道德风险问题的缓解。针对道德风险存在的几个方面,应从以下环节入手进行缓解。首先,要强化市场约束。稳健的会计制度、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规定保险存款的限额以及存款人与保险机构共保,都可以通过强化银行股东、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对银行的监督,有效提高市场约束,减弱道德风险。其次,要加强银行监管。有效的存款保险离不开严格的监管体系,银行监管主要包括对市场准入、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业务范围、资本金、信息披露、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市场退出等进行持续性监管,惟有如此才能够减弱存款保险体系下银行自身无限制的风险追逐。最后,要有良好的制度设计。基于风险的存款保险安排的核心内容是实行风险差别费率,并根据每家投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和资本充足率等因素定期调整,从而使得银行的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约束银行的风险行为,并按照成本效益原则对问题银行进行及时处置等。

四、总结

理论研究和国际经验共同表明,存款保险这柄双刃剑是建立在提高存款人安全收益与降低市场约束之间权衡的结果,既存在明显优势,又存在负面效果。如果盲目推行只会适得其反。因此,存款保险制度建设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一直是理论界讨论的热点之一。在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即将推出的今天,我们也只有清楚地认识到这两种风险可能带来的危害,才能真正实现存款保险制度维护金融稳定的初衷,为中国经济稳健前行护航。

【参考文献】

[1]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宏观组:设计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J].金融研究,2003(11)。

[2]曹元涛: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与中国的选择[J].经济学动态,2005(6)。

[3]葛红玲: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与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J].管理世界,2001(4)。

存款金融论文第3篇

关键词:金融创新;存款准备金制度;货币政策体系

金融创新在改进金融服务、鼓励直接融资和减轻间接融资压力的同时,又削弱了存款准备金的功效,降低了货币供应量与GDP的相关度,货币供应量作为中介目标的地位受到置疑。适应我国金融创新发展的需要,建立货币政策体系自身的创新机制和动态的自我调整机制,以减少金融创新给金融宏观调控带来的负面影响势在必行。

一、金融创新对存款准备金的影响

由于任何一个时点上的货币供给量都可以视为基础货币和货币乘数的乘积。而货币乘数可以表示为:K=1/(rhe)。其中:r是法定存款准备金率,h是现金漏损率,e是超额存款准备金率。中央银行一般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来改变货币乘数,控制商业银行的货币创造,从而调节货币供应量。但金融创新使得货币乘数中的有关变量不断发生变化,致使中央银行通过法定存款准备金来调节货币供应量的能力减弱。

(一)金融创新缩小了法定存款准备金r的计提基数,从而降低了实际提缴的法定准备金。第一,金融创新使融资证券化趋势日益增强。大量资金从存款性金融机构流向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绕开了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约束。第二,金融创新改变了金融机构的负债结构比例,尤其是商业银行、外资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存款在其负债中所占比例逐渐下降。2004年,外资金融机构全年净拆入资金604亿元,同比增长40%,政策性银行共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4348亿元。这两个方面的结果导致整个银行体系的存款在负债中的比例下降,非存款负债比例上升,因此降低了提缴的存款准备金。2004年,全国存款类金融机构的非存款负债的比例已达22.45%。第三,商业银行通过创造出的介于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之间或逃避计提法定准备金的新型负债种类来减少实际提缴额。如近年来,人民币理财再次升温,工商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北京银行等都纷纷公开发售以央行票据为主要投资方向的人民币理财产品。由于法定存款准备金实际提缴额与金融机构负债总额的不对称,从而使事实准备金率低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并且因近年来金融创新的不断变化发展,该缺口正在不断扩大,使法定存款准备金政策工具的作用力被削弱。

(二)金融创新使银行超额准备金率e的弹性增强,致使法定存款准备率的调控货币供应量的作用受到限制。金融创新使货币市场高度发展,使超额存款准备金率不断降低。一是银行通过调整超额储备的途径很多,银行保持超额准备的机会成本得以提高,从而使银行尽可能调低超额储备愿望加强,使银行超额准备金率的刚性减少而弹性加大。二是货币市场金融产品不断创新,增强了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流动性,各商业银行才可以尽量压缩超额存款准备金的数量,扩大贷款投放,同时又可以把大量闲置资金投放货币市场,获取高于央行存款的利率,一旦头寸吃紧可以随时通过回购业务,从市场上筹集资金。实证分析也证明了这一点。在1985年—1991年的7年间,银行超额准备金率基本稳定,保持在13.2%—12.28%之间,偏差是0.92。从1992年—1998年的7年间,银行超额准备率则大幅下降,一直保持在7.31%—9.54%之间,偏差是2.23个百分点。从1999年—2004年的6年间,银行超额准备金率进一步下降到5%左右。另外,支付结算方式的不断创新,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在全国的推广应用,转账结算的速度大幅度提高,从而可以有效降低超额准备金的占用比例。

(三)金融创新使现金漏损率h出现不断下降的变化趋势。现金漏损率h主要取决于可支配收入、持币的机会成本、公众偏好与支付习惯、金融制度的发达程度等。金融创新从促进金融制度发达方面对现金漏损率h产生变小的压力。1985年—1989年,现金漏损率h大致保持在22%左右,1990年—1994年,现金漏损率h保持在18%左右,1995年—2000年,现金漏损率h大致保持在12%左右,2001年—2004年,现金漏损率h则进一步降到10%以内。主要原因:一是POS机的普及、ATM机的推广,使得随身携带信用卡比带现金更安全、更便利,大大节约了现金使用量,提现率大幅度下降。二是金融机构开展的工资业务日益为公众所认同,2004年末,全国金融机构工资总额1.45万亿元,占当年职工工资总额的85.96%。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由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r、现金漏损比率h和银行超额准备金率e都会因金融创新而不断变化,从而导致中央银行对货币乘数的准确预测的难度加大,进而影响了中央银行对货币供应量的控制。

二、金融创新对货币供应量的影响

(一)金融创新使中央银行对货币供应量的控制难度增大了。主要体现在金融创新使货币定义及其计量难度增大。金融创新以后,各种金融资产的流动性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金融资产之间的替代空前加大,模糊了原有货币定义中的界限,界定M1、M2、M3,等层次的货币的内涵变得十分困难:

一是难以判断什么是货币,或者说货币的外延扩大。目前,不但现金、账本上的存款数字是货币,企业通过一定程序发行的公交卡、电话卡也当“货币”使用。二是难以计量货币的数量,货币创造主体出现多元化,削弱了中央银行对货币供应的控制力。一方面,由于金融创新的发展,使各种金融资产的流动性大为增强,模糊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界限,混淆了这两类金融机构在存款货币创造功能上的本质区别,使得货币供给由中央银行(提供通货)和商业银行(提供存款货币)二级主体,扩展为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非银行机构三级主体。比如,国库券、基金、保险单等这些金融资产可以随时在金融市场上转让变现,或者进行质押贷款变为现金,其流动性已经不亚于定期存款,事实上已发挥着货币的某些功能。而现行这些流动性极高的金融资产并不在人行的货币供应量统计范围内,对人民银行的金融决策产生了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在电子商务与网络金融业务基础上产生的电子货币,其发行正以一种类似于商品生产的方式进行,银行、信用卡公司、IT企业,甚至一些大型传统企业,都成为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中央银行在此过程中的作用受到了极大的约束和限制。如公交部门发行的公交IC卡,电信部门发行的电话卡,等等。但是从目前的统计制度来看,公交卡、电话卡的数量,人民银行无法统计。三是金融创新部分地改变了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削弱了中央银行对货币供应的控制能力和控制程度,货币供应的内生性增加。近年来一些金融市场方面的创新,如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允许企业海外上市等,使得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难度更大,跨国界的金融活动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抵消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操作。如果我国拟实行紧缩性的货币政策,但国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却可以通过境外上市等手段筹措资金,扩大信用规模,于是便在相当程度上抵消了拟实行的紧缩性货币政策的政策效应。(二)金融创新使货币供应量与经济发展的相关性降低。货币供应量作为调控宏观经济的中介目标,与经济发展的相关性是其有效性发挥的重要基础。实证分析表明其相关性有下降的趋势。比如,2003年和2004年,为适度控制金融机构信贷扩张,人民银行两次提高存款准备金率,达到7.5%。2004年,M1、M2增长率分别下降5.1和5个百分点,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也有所下降(其幅度均不超过1)。但是2004年—2005年的GDP仍分别增长9.5%和9.9%,增长幅度仍超过往年。主要原因是企业融资渠道多元化,企业投资对银行贷款的依赖性降低,直接融资的比重相对提高。

三、政策建议

金融创新对存款准备金、货币供应量、货币的结构和内涵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和冲击,因而不可避免地影响到货币政策最终目标的实现。因此,中央银行应积极采取对策,进一步增强货币政策的有效性。

(一)加强对金融创新的监控,为建立货币政策体系自身的创新机制和动态的自我调整机制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金融创新是市场本身发展力量的自发显示,而货币政策则是政府运用货币手段对市场发展中表现出的某些方面的失灵和缺陷进行人为调整和补救。只要这方面的市场缺陷存在,货币政策便有存在的必要,两者的冲击与调整的对比较量便会持续下去。因此,必须把加强对金融创新的监控作为中央银行下一步的工作重点,中央银行要研究建立金融创新监控制度,加快建立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监管部门的金融创新信息共享机制,对金融创新的发展情况、规模大小、对经济金融的影响程度,进行多层次、多角度的监控,以便对货币政策工具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二)应研究对投资理财业务征缴存款准备金的问题。从存款准备金管理来看,不能因为商业银行有关负债业务在名称上没有“存款”二字就不适用于存款准备金制度,对商业银行向公众发行的债券或其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产品应考虑适用存款准备金制度。这样一方面有利于增强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和公平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规范地进行业务和产品创新,改进金融服务。

(三)适当调整存款准备金制度的作用和地位。面对存款准备金率效力减弱的现实,应提高公开市场操作这一政策工具的地位。当然,我们也不能忽视存款准备金制度的运用,但是对其作用和地位应有所调整,存款准备金制度以及存款准备金率调整变化,应更多从配合其他金融制度实施和其他货币政策工具运用的角度出发,要逐步演变为约束货币供应增长、增强公开市场操作和利率调整有效性和灵敏性的基础性制度,而不是单纯依靠调整存款准备金率进行货币政策调控。

存款金融论文第4篇

[关键词]金融安全 金融危机 金融安全网

〔中图分类号〕F830.99;F8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0-7326(2008)07-0089-06

一、引言

亚洲金融危机爆发至今已有十年,其给东南亚各国带来的巨额经济损失和对世界经济的影响仍使人记忆犹新。据估算,1976-1996年59个发展中国家的银行危机成本为2500亿美元,约占其所在国GDP的9%,而亚洲金融危机造成的贷款损失为1300亿美元,约占损失国家GDP的20-25%(Caprio,Honohan,1999)。[1] (P43-46) 然而余音未停止,近期又爆发了美国次贷危机,对全球金融安全产生了巨大影响,使金融安全问题再度成为各国政府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2006年我国全面开放金融业,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明显增加,国家金融安全面临严峻挑战。国际经验表明,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在没有形成合理的金融安全屏障与安全网的情况下,贸然放开金融市场和汇率管制,都无一幸免地遭受到金融市场的动荡甚至金融危机的影响,并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因此,如何在扩大开放金融市场的条件下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成为我国学界研究的新课题。

1933年Fisher发表《大危机的债务――通货紧缩理论》一文后,[2] (P337-357) 国外学者对金融安全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其中主要集中于金融危机的形成机理和金融安全网的设计与改进两个方面。这些研究成果对于我国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维护金融安全具有重要借鉴价值。但目前国内对该领域研究成果的梳理和总结均做得不够。本文将对金融安全实质进行评述;并在此基础上对该领域代表性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和评介。

二、金融安全实质的争论

国外学者虽然没有对金融安全明确定义,但已明确提出了金融安全网的概念,并对金融危机、金融安全网等问题进行了长期研究。Demirguc-Kunt和Kane(2002)认为,金融安全网包括隐性和显性的存款保险、最后贷款人制度、有问题银行的调查与清算及紧急情况下国际机构对银行的监管策略。[3] (P175-195)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国内学者开始关注国家金融安全问题,对我国的金融安全问题进行了广泛研究。但观点不乏分歧,焦点在于金融安全的界定。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

1. 以王元龙为代表的货币资金融通安全观。

王元龙(1998)认为:“金融安全是货币资金融通的安全,凡与货币流通及信用直接相关的经济活动都属于金融安全范畴。”这种观点强调金融安全的广泛性,即凡影响金融安全与金融体系正常运转的所有变量都可认为是金融安全的范畴。[4] (P33) 持该观点的学者还有雷家(2000)等。[5] (P8)

2. 以梁勇为代表的国家利益安全观。

梁勇(1999)认为:“国家金融安全是指一国能够抵御内外冲击,保持金融制度和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与发展,即使受到冲击也能保持本国金融及经济不受重大损害的状态,及由这种状态和能力所获得的政治、军事与经济的安全。”这种观点强调国家金融,即强调国家政治、经济安全下金融体系稳定与发展。[6] (P16) 目前大部分学者持该类观点,如贺力平等(2007)。[7] (P21)

3. 以张亦春、刘锡良等为代表的金融风险与金融危机安全观。

张亦春等(2002)认为,“金融安全是相对于金融风险而言的,实现金融安全的根本途径在于促进金融创新的不断演进”。[8] (P6) 刘锡良等(2004)认为,“金融安全是相对于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的特定状态,在该状态下金融运行有效率,金融风险处于金融危机的临界值之下”。该观点强调金融安全与风险及危机之间的内在关系。[9] (P6) 目前不少学者持该类观点,如谢赤等(2006)、张岩岩等(2006)。[10] (P28-31) [11](P143)

研究表明,金融安全是一个宏观概念,虽然微观层面的风险通过积累和扩散会威胁到宏观金融安全,但并不是金融安全本身。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是客观存在的,金融风险是金融业运行和发展的常态,不能把这种常态视为不安全。金融安全虽然主要涉及到国家金融不受损害及金融体系能够抵御各种外部冲击,但金融外部冲击往往通过一国内部金融体系传导而爆发,因而忽略内部金融运行状态而过分强调外部冲击来界定金融安全是不完整的。我们倾向于刘沛等(2001)的观点,即将金融安全定义为“一国经济独立发展道路上,金融运行的动态稳定状态”。[12] (P51)

国外关于金融安全网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金融危机理论及如何构建合理高效的金融安全网以确保一国金融体系的高效、稳定运行。接下来本文就这些理论作简要归纳和评析。

三、金融危机理论

金融危机理论一般包括银行(金融机构)危机理论、货币危机理论和信用危机理论。1929年世界经济危机爆发后,许多学者开始研究金融危机产生的成因和影响,形成了大量研究成果,并随着全球性和区域性金融危机的发生,而不断丰富完善。

(一)金融脆弱性与金融危机

Fisher(1933)首先对1929年金融危机的成因进行了分析。他认为金融危机是由引发债务――通货紧缩的金融事件形成的,即在商业周期上升阶段形成企业过度负债,而在商业周期下降阶段产生银行坏账,银行不得不收缩信贷,结果加剧了企业倒闭并引发金融危机。[2] (P337-357) Minsky(1964)提出了金融脆弱性假说。他认为银行脆弱性、银行危机和经济周期变化的关系是内生的,政府干预不能从根本上消除银行的脆弱性。[13] (P324-335) Mishkin(1999)阐述了新兴市场国家可能因为利率上升、未预期通货膨胀的变动以及汇率贬值,导致企业净值减少,并通过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机制使一国金融体系变得更加脆弱。[14](P3-20) 国际清算银行(BIS)指出:一国银行体系的脆弱性可能危及本国和其他国家的金融稳定。金融业比其它行业更容易出“故障”,其根源在于金融业的内在脆弱性。

(二)银行挤提与金融危机

Diamond和Dybvig(1983)首先分析了银行挤兑问题。他们认为,在先到先服务原则和资产变现成本为零的情况下,存款人提款行为存在两种均衡:当存款人预期银行挤兑要发生时,其最优行为是尽快提取银行存款;当存款人预期挤兑不会发生时,会选择将存款留在银行。上述哪种均衡会出现,取决于外部“太阳黑子”的出现。[15] (P401-419) Chari等(1998)修正了Diamond和Dybvig模型,并假设银行贷款收益是随机变量, 只有少部分信息灵通存款人能够观察到该随机变量。当大量存款被提取时, 大部分存款人无法观测和判断这是由于信息灵通存款人想提早消费还是银行贷款质量恶化的结果,因而贷款质量恶化引起的挤兑和恐慌引起的挤兑都可能发生。[16] (P749-760)

(三)信息不对称与金融危机

Stiglitz和Weiss(1981)率先将信息经济学理论框架运用到金融市场,分析了信息不对称下金融市场的逆向选择和信贷配给机制,认为逆向选择和信贷配给造成了金融体系的不稳定。[17](P393-410) Kane(1985)认为,信息不对称下银行的道德风险引发了美国储贷危机,而存款保险制度使银行危机不断向后推移,使银行危机产生的破坏性越来越大。此后许多学者对道德风险与金融危机的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存款保险制度产生了银行及存款机构普遍的道德风险,从而导致了银行系统的风险转嫁激励,最终形成了金融风险的积累和金融危机的发生。[18] (P269-278) Mishkin(1999)认为,金融的不稳定性主要由非对称信息所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引起,墨西哥和东亚金融危机都是由于信息不对称所产生,即不对称信息引发危机国金融体系的不稳定,在外部冲击下产生货币危机,再由货币危机引起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财务状况恶化,最终导致金融危机的发生。[14] (P3-20)

信息问题是金融业的核心问题,将非对称信息所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作为形成金融不稳定性、进而产生金融危机的根源,抓住了金融危机的本质。该结论得到大量金融危机案例的支持。可以说,金融脆弱性、银行挤兑和金融不稳定性都是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所致。所以完善金融业的信息披露制度、努力降低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对维护金融安全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四)金融危机的其它理论解释

Calvo(2003)认为,在扭曲的产出税制下,当政府支出达到一定水平时,贸易条件的微小变化会造成经济突然停顿,引发金融危机。[19] Morrison等(2005)发现,监管当局声誉对防止银行危机有重要影响。如果监管者具有良好声誉,资本充足率监管将克服银行的道德风险,从而有效防止银行危机的发生。[20](P1548-1571) Giannetti(2007)证明,新兴市场国家对资本流动的开放会损害银行的稳定性。[21] (P32-63)

四、金融安全网理论评析

金融安全网是政府为了预防和应对金融危机、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而设计的制度安排与政策体系,主要由存款保险制度和最后贷款人制度构成。

(一)存款保险制度

自1933年美国首先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来,绝大多数OCED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都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据统计,1974年只有12个国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到了1999年已增加到71个,并且发展中国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数量还在不断增加(Demirguc-Kunt,Kane,2002)。[3] (P175-195)

美国储贷危机后,人们发现存款保险制度形成了风险转嫁激励和风险积累机制,产生了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许多学者开始检讨存款保险制度的合理性。Kane(1985、1989)研究表明,存款保险制度存在严重问题和风险积累与转嫁激励,同时使存款机构失去了市场约束,最终导致了美国1970年代末的储贷危机。[18] (P269-278)[22] (P451-456) Diamond和Dybvig (1986)的分析也表明,存款保险制度使银行有激励承担更大的风险,使银行更容易失败。[23] (P55-68) Demirguc-Kunt等(2002)通过1980-1997年61个国家的银行样本的统计分析表明,存款保险制度严重危害了银行体系的稳定性,特别是在刚刚取消利率管制而制度环境还不完善的新兴市场国家和地区。[24] (P1373-1406) 针对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缺陷,许多学者对其改革进行了研究。其中主要集中在存款保险定价和激励相容的存款保险机制两个方面:

前一问题的研究始于Merton(1977)对存款保险期权定价的开创性贡献。他建立了单期存款保险期权定价模型。[25] (P512-520) Pennacchi(1987)将单期模型发展为多期模型,放松了单期模型中的假设,分析结果表明,在结算日临近时保险价格将会趋向于真实价格。后来许多学者发现,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存款保险制度会产生风险激励问题。Chan等(1992)的研究表明,合理的存款保险定价也会产生激励不相容,而在现实中对存款保险合理定价是不可能的。[26] (P227-245) Freixas 和Rochet(1998)研究了激励相容的存款保险定价问题。结论表明, 为存款保险确定最优价格是可能的,但是结果并不是最有效率的。[27](P217-232)Pennacchi(2006)通过模型说明,即使保险费率足够合理,银行承担过度风险的动机也不可能避免。[28] (P1-30)

不少学者还探讨了激励相容的存款保险制度。White(1989)认为,必须从信息收集与披露、保险规则、存款净值可扣除、基于风险的保险费率、保险数量限制等方面对存款保险进行全面改革,建立激励相容的存款保险制度。[29] (P11-29) Bhattacharya等(1998)认为,要解决存款保险制度下的道德风险问题,必须制定根据风险调整的最低资本金率和保费率,加强银行信息披露。[30](P745-770) Demirguc-Kunt 和Kane(2002)分析表明,要保证存款保险制度效率,应首先设定覆盖范围广的强制性存款保险,确保存款人、次级债券持有人和其它机构了解他们的资金处于不能承受的风险水平上,并通过风险暴露让私人和监管部门有激励去监管银行;其次,强制性要求存款保险机构增加保险池规模,防止将风险较低的机构排斥在存款保险之外;第三,要保证存款保险的透明度、制止性和责任性。同时健全的法律体系、标准的会计制度、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和有效的金融监管可以加强对存款保险的市场纪律,消除存款保险的风险转嫁激励。[3] (P175-195)

(二)最后贷款人制度

最后贷款人制度理论最早由Bagehot(1873)提出。他分析了最后贷款人角色,并提出两项原则:一是最后贷款应该收取惩罚性高利率;二是在该利率水平上应该将资金贷给所有好的银行证券持有人,尽可能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Repullo,2000)。[31](P1-5) [32] (P580-605) Kaufman(1991)认为,央行对银行的援助会产生负面影响:一方面,救助促使银行经营者和股东为获得更多救助补贴而去冒更大的风险;另一方面,央行向倒闭金融机构提供资金大大降低了存款人监督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积极性。[33] (P95-110)

Flannery( 1996)证明,银行间拆借市场在银行危机时期会出现失灵问题,因而中央银行在危机期间应该作为最后贷款人向银行体系提供流动性。[34] (P804-824) Sleet等(2000)认为,一旦存款保险制度付诸实施,它在很大程度上与存款保险定价无关,而最后贷款人的贴现窗口政策在解决金融危机的作用比存款保险定价更加显著。[35] (P518-575) Repullo(2000)认为,最后贷款人制度只有在三种情况下运作才是合理的:(1)银行资产价值评价时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2)通过银行监管可以获得私人信息时;(3)银行失败产生负的外部性时。最后贷款人制度只有合理的运作才不会产生银行的风险转嫁激励。[32](P580-605) Freixas等( 2002) 的分析表明,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中央银行很难区分存在流动性问题银行和偿债能力恶化的银行,因而最后贷款人制度不可避免地引发银行的过度风险承担和风险转嫁行为。[36] Barth等人(2005)认为,很难评价最后贷款人制度对有问题银行的支持是否合适,但大部分发生危机的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用于银行救济的财政支持超过了合理水平。[37] (P168-190)

五、总结性评述

在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十周年、又发生美国次贷危机之际,对金融安全主要研究成果进行梳理,目的在于,为我国有效防范金融危机、维护金融体系安全与稳定提供有益的理论借鉴。国外研究成果基本一致的结论是:金融业的脆弱性、危机的传染性和信息密集型,及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使金融体系在受到内外不利因素的冲击时,都容易导致存款机构的挤提和金融恐慌,引发金融危机。而存款保险制度和最后贷款人制度的金融安全网的设计,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银行挤提和金融恐慌的程度,但却造成了高昂的财政成本。从长远来看,金融安全网的设计在形成金融机构风险转嫁激励的同时,却失去了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对金融机构监督的激励,使金融危机爆发的频率和破坏性更大。因而完善存款保险和央行贴现窗口合理定价,实施部分存款保险,增加存款保险与最后贴现窗口的透明度,建立激励相容的金融安全网,就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应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尽快建立激励相容的金融安全网。首先,推进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在制度设计上,避免全额保险,增加存款保险运作的透明度和存款人的监督激励,形成对存款保险机构的有效约束。其次,完善最后贷款人制度。对贴现窗口合理定价,提高贴现窗口惩戒力度。同时加大有问题银行处置的信息披露,便于社会公众进行有效监督。第三,加强金融业的审慎性监管,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金融危机预警系统,使监管当局能够及早采取措施,将金融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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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金融论文第5篇

【关键词】 宏观金融效率 现状 评价指标 定量分析

一、国内外学者对金融效率研究的基本状况

在西方经济学理论研究中,对经济效率的研究比较早,并且研究分析较为深入,研究成果颇为丰富,而对金融效率的研究相对较少。对金融效率的关注源于金融发展理论的研究,金融发展理论是20世纪70年代逐步发展起来的,研究的重点是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发展问题。经过短短30年的演进,金融发展理论形成了三个有代表性的成果:一是1973年的麦金农・肖的“金融抑制论”和“金融深化论”,学术界简称为“金融深化论”;二是20世纪90年代赫尔曼等人提出的“金融约束论”;三是20世纪90年代末由中国学者提出的“金融可持续发展理论”。前两种理论对“金融效率”没有提出明确的概念,而中国的学者则对“金融效率”提出了明确的界定。

关于“金融效率”的内涵国内学者有不同的看法,王广谦(1997)认为,金融效率是指金融运作的能力;杨德勇(1999)认为,金融效率是指一国金融整体在国民经济运行中所发挥的效率,即把金融要素(人力、物力、各类金融资产的存量和流量)的投入与国民经济运行的结果进行比较分析;王振山(2000)、李木祥、钟子明、冯宗茂(2004)认为,金融效率就是资金融通的效率;白钦先(2000)认为,金融效率为金融资源在经济系统与金融系统以及金融系统的内部系统之间配置的协调度;郑旭(2005)认为,金融效率就是金融资源(货币和货币资本)的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

二、金融效率内涵的认识和分析

我们认为,金融体系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金融效率也包含丰富的内容,所以在实证研究中,国内学者对金融效率涵义的不同理解是无可非议的,对金融效率作不同的分解、分成不同的层次来研究是完全必要的。由于我国学者对于金融效率这一领域的研究起步较晚,对金融效率这个概念还没有达成一个统一的认识。但是,通过对前人研究成果的考察,我们认为:金融效率是指资金融通和运用的效率。我们把金融效率划分为“宏观金融效率”和“微观金融效率”两个层次。宏观金融效率是指金融体系资金融通状况对国民经济整体运行的促进效率;微观金融效率是指资金在微观经济主体之间的融通和运用效率。这也就是本文主张的基本内涵。按照这一思路,宏观金融效率主要包括储蓄向投资的转化效率、金融对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微观金融效率主要包括金融机构的运行效率、企业的融资效率。本文将重点对国内宏观金融效率的现状进行分析和研究。

三、数据采集的相关说明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银行贷款和发行股票是企业融资的两个重要途径,图1对比了这两种渠道的比重。从1991年到2008年,除了2000年外,通过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占比都在20%以下,说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还存在一个艰难的旅程,而通过银行贷款筹集的资金在80%以上,客观说明银行贷款是国内企业尤为重要的融资渠道。鉴于银行在金融体系中占绝对优势,在下面的分析中所用到的数据将主要以银行的数据为主。

四、宏观金融效率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根据金融效率的基本内涵,我们认为宏观金融效率的评价指标应该包括融资率、储蓄投资转化率、存贷比、新增贷款生产率。鉴于宏观经济学上也有这样的概念和指标,本文以下将宏观经济学上的储蓄率、投资率称为国民储蓄率、国民投资率。为了明确两者之间的区别,我们作一下说明。

1、融资率。等于新增存款/GDP,它综合反映金融体系的资金(储蓄)动员能力,表明GDP中通过金融机构转化为储蓄资金的比例。

2、储蓄投资转化率。等于资本形成总额中来源于贷款的资金/存款增加额,该指标用于近似反映整个金融体系的储蓄转化为生产领域投资的效率。

3、存贷比。等于贷款额/存款额,反映间接融资渠道的储蓄投资转化效率。与上一个指标相比,这个指标从总体反映银行体系的储蓄投资转化效率。

4、新增贷款生产率。等于新增GDP/新增贷款,这个指标反映每新增一个单位的贷款带来多少单位的GDP增量,反映新增贷款的生产能力。

5、私营企业获贷比。等于私营企业所获贷款额/贷款总额,它反映了在银行体系的贷款中有多大的比例流向私营企业。

以上几个指标的选取与资金的流向是一致的,分别与资金的筹集、资金的使用、资金的使用效率和资金的流向相对应。通过量化的指标可以对宏观金融效率的现状有直观的认识,以下是我们对这些指标的考察和分析。

五、我国宏观金融效率的分析与考察

1、储蓄投资转化率。根据《2009年中国统计年鉴》的计算,在1991―2008年共18年间,融资率、储蓄投资转化率、存贷比、新增贷款生产率、国民储蓄率的均值分别为20.42%、37.94%、85.66%、102.35%、42.6%,前四个指标的变化趋势则如图2所示。

(1)融资率的经济意义是一个单位的GDP中有多少单位转化为金融机构资金来源(存款),均值为20.42%的融资率意味着一个单位的GDP中有0.2042单位的GDP成为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在趋势图上,金融机构的融资率表现为在20%上下波动。与国民储蓄率的均值42.6%相比,金融机构的融资率为20.42%,表明国民储蓄中有一半是以金融机构的负债形式存在。

金融机构的一个最基本功能就是促使资金从资金供给方向需求方流动,使国民经济的运行顺畅进行,金融机构的储蓄投资转化率和存贷比是反映这一功能的指标。

(2)金融机构的储蓄投资转化率的经济意义是指每一单位的新增存款转化为多少单位的资本。资本是实体经济运行的基础,统计上包括固定资产和存货的投资,金融机构融资来的储蓄只有转化为资本,进入生产领域运行才能带来价值的增值。从图2看,该指标以37.94%为均值上下波动的变动趋势,而且其波峰和波谷与融资率恰好相反,表明每一新增的存款中,有0.3794单位转化为资本进入生产领域。

(3)存贷比的经济意义是每一单位的存款放贷出多少单位的贷款,均值为85.66%意味着一个单位的存款中放出了0.8566个单位的贷款。从经营的角度看,一元的存款最多只能贷出一元,即存贷比最多只能是100%;从安全的角度考虑应该不超过75%,因此85.66%的均值意味着存在风险。再从图2看,该指标变化很大,从1991年的近120%下降到2008年的65%左右,呈现逐渐下降的趋势,这种趋势表明银行的贷款在相对下降,沉淀在银行体系的资金逐渐增加,这对于经济运行来说是一种严重的资金浪费,对金融机构来说是效率的降低。

如果我们把以上三个指标联系起来看:一个单位的GDP中,有0.426单位转化为国民储蓄,其中有0.2042单位通过金融机构转化为储蓄(存款);在一个单位新增的存款中,有0.3794单位的存款转化为了资本,从而进入生产领域,因此通过金融机构这一途径进入生产领域的资本是0.078单位。

(4)新增贷款生产率的经济意义是每单位新增贷款能带来多少单位新增GDP,该指标反映了贷款对国民经济的贡献。该指标均值为102.35%,即一单位的新增贷款能带来1.0235单位的新增GDP。相对于以上三个指标,新增贷款生产率大起大落,最高时超过了180%,最低时接近40%,但波动的幅度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变窄,总体的趋势与存贷比相似,呈下降的趋势。该指标九十年代的大幅波动反映出这个时期宏观经济的剧烈波动,随着国家宏观经济调控能力的增强,其波动幅度逐渐变窄,也意味着新增贷款的生产能力趋于稳定;其下降的趋势反映新增贷款的生产能力下降。

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国民储蓄率已经超过了50%,而金融机构的融资率一直徘徊在20%上下,说明更多的资金是从非金融的渠道流向投资,反映了金融机构筹资效率的相对下降。金融机构的储蓄投资转化率的均值为37.94%,说明通过金融机构渠道进入实体经济生产领域的资金并不高。2008年65%左右的存贷比表明相当数量的资金滞留在银行系统,这与实际经济运行中的一些经济主体缺乏资金的情况形成了鲜明对比,说明通过金融机构融通的渠道不通畅;新增贷款生产率趋于下降反映贷款对国民经济的促进作用在下降。这些指标表明金融的储蓄投资转化率低,从而反映出我国较低的宏观金融效率。

2、金融对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的调节应该使资金流向效率高的行业和企业。私营企业是活跃的市场主体,运行效率高,因此应该获得与贡献度相当的资金支持,这也体现了金融对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为此本文提出私营企业获贷比指标是考察宏观金融效率的重要方面。

截至2008年末,企业法人单位495.9万个,其中私营企业359.6万个,占比72.5%;全国第二、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额为207.8万亿元,私营企业资产总额25.7万亿元,占比12.3%;全国共有工业企业法人单位190.3万个,私营企业145.7万个,占76.6%,在工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私营企业占44.4%。

我们从表1的有关数据来看,2008年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五种企业类型在企业单位数、工业总产值、资产总计、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和全部从业人员人数这六个指标的合计占85%以上,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居绝对优势;在七个指标中,除了资产总计外,私营企业的其余指标都位居第一。以上的数据表明,工业私营企业的经营效率相对于其他类型企业来说是较高的,同时还吸收了大量的劳动力就业,对社会的贡献是有目共睹的。

但是,我们从金融对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来看,并不理想。根据前面的提议,私营企业获贷比的经济意义意味着每一单位贷款总额中有多少比例流向私营企业。图3是2001―2008年私营企业的获贷比例,该指标呈上升趋势,比重最高的2008年私营企业获贷比仅为1.39%,数据充分说明一个单位贷款只有0.0139单位贷款流向了私营企业,这一比重不仅在贷款总额中可谓微乎其微,而且与私营企业的社会贡献极不相称。

以上分析表明,经济效益好、运行效率高的私营企业并没有吸引更多的资金流入,私营企业所获得的资金支持与其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是不对等的。私营企业获贷比例低也充分揭示了私营企业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融资难”的本质问题,融资难进一步制约了私营经济的发展,这也从另一个方面反映了我国宏观层面金融对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不高。

六、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本文尝试性地构建了宏观金融效率的评价指标,目的在于对我国宏观金融效率的现状进行客观的定性和定量评估,以便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和解决问题。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从金融的储蓄投资转化率还是从金融对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来看,都反映出我国宏观金融效率低下的基本现状。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宏观金融效率的低下必然直接影响经济运行的效率,这对于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经济结构调整是极为不利的。为此,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第一,加强对宏观金融效率的分析和研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宏观金融效率的评估指标体系,进行实时跟踪、监测和研究,及时为国家宏观经济决策提供可靠的决策信息。

第二,我国是世界上高储蓄率的国家,在未来的发展中,如何提高储蓄投资转化率是我们面临的现实课题。特别是全球金融危机以来,我国国民经济的稳定、协调、可持续发展将面临着长期而艰难的考验,把希望寄托于国外是一厢情愿的想法,在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投资―出口―消费”三架马车中,选择投资拉动也仅仅是权宜之计,消费拉动内需是储蓄向投资转化的重要途径。当然,提高储蓄投资转化率并非是单边战略措施,它必须与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医疗保障制度、就业制度等多项改革整体配套,协调推进。

第三,我国私营企业的发展逐步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对社会贡献率逐年提高,但是多年来的政策、制度设计成为私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软肋,虽然多年来中小企业融资难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可是本质性问题仍未解决。因此,从社会贡献大小的角度来设计金融资源的配置政策、制度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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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杨德勇:金融效率论[M].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

[8] 叶望春:金融工程与金融效率相关问题研究综述[J].经济论,1999(4).

[9] 王振山:金融效率论――金融资源优化配置的理论与实践[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

[10] 白钦先:金融可持续发展研究导论[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11] 汪永奇、程希骏:金融效率与金融管理[J].价值工程,2002(4).

[12] 李木祥、钟子明、冯宗茂:中国金融结构与经济发展[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13] 郑旭:论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效率[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2005(2).

[14] 王振山:金融效率论――金融资源优化配置的理论与实践[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

[15] 王振山:中国金融效率研究[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

存款金融论文第6篇

在西方经济学理论研究中,对经济效率的研究比较早,并且研究分析较为深入,研究成果颇为丰富,而对金融效率的研究相对较少。对金融效率的关注源于金融发展理论的研究,金融发展理论是20世纪70年代逐步发展起来的,研究的重点是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发展问题。

经过短短30年的演进,金融发展理论形成了三个有代表性的成果:一是1973年的麦金农·肖的“金融抑制论”和“金融深化论”,学术界简称为“金融深化论”;二是20世纪90年代赫尔曼等人提出的“金融约束论”;三是20世纪90年代末由中国学者提出的“金融可持续发展理论”。前两种理论对“金融效率”没有提出明确的概念,而中国的学者则对“金融效率”提出了明确的界定。

关于“金融效率”的内涵国内学者有不同的看法,王广谦(1997)认为,金融效率是指金融运作的能力;杨德勇(1999)认为,金融效率是指一国金融整体在国民经济运行中所发挥的效率,即把金融要素(人力、物力、各类金融资产的存量和流量)的投入与国民经济运行的结果进行比较分析;王振山(2000)、李木祥、钟子明、冯宗茂(2004)认为,金融效率就是资金融通的效率;白钦先(2000)认为,金融效率为金融资源在经济系统与金融系统以及金融系统的内部系统之间配置的协调度;郑旭(2005)认为,金融效率就是金融资源(货币和货币资本)的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

二、金融效率内涵的认识和分析

我们认为,金融体系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金融效率也包含丰富的内容,所以在实证研究中,国内学者对金融效率涵义的不同理解是无可非议的,对金融效率作不同的分解、分成不同的层次来研究是完全必要的。由于我国学者对于金融效率这一领域的研究起步较晚,对金融效率这个概念还没有达成一个统一的认识。但是,通过对前人研究成果的考察,我们认为:金融效率是指资金融通和运用的效率。我们把金融效率划分为“宏观金融效率”和“微观金融效率”两个层次。宏观金融效率是指金融体系资金融通状况对国民经济整体运行的促进效率;微观金融效率是指资金在微观经济主体之间的融通和运用效率。这也就是本文主张的基本内涵。按照这一思路,宏观金融效率主要包括储蓄向投资的转化效率、金融对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微观金融效率主要包括金融机构的运行效率、企业的融资效率。本文将重点对国内宏观金融效率的现状进行分析和研究。

三、数据采集的相关说明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银行贷款和发行股票是企业融资的两个重要途径,图1对比了这两种渠道的比重。从1991年到2008年,除了2000年外,通过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占比都在20%以下,说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还存在一个艰难的旅程,而通过银行贷款筹集的资金在80%以上,客观说明银行贷款是国内企业尤为重要的融资渠道。鉴于银行在金融体系中占绝对优势,在下面的分析中所用到的数据将主要以银行的数据为主。

四、宏观金融效率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根据金融效率的基本内涵,我们认为宏观金融效率的评价指标应该包括融资率、储蓄投资转化率、存贷比、新增贷款生产率。鉴于宏观经济学上也有这样的概念和指标,本文以下将宏观经济学上的储蓄率、投资率称为国民储蓄率、国民投资率。为了明确两者之间的区别,我们作一下说明。

1、融资率。等于新增存款/GDP,它综合反映金融体系的资金(储蓄)动员能力,表明GDP中通过金融机构转化为储蓄资金的比例。

2、储蓄投资转化率。等于资本形成总额中来源于贷款的资金/存款增加额,该指标用于近似反映整个金融体系的储蓄转化为生产领域投资的效率。

3、存贷比。等于贷款额/存款额,反映间接融资渠道的储蓄投资转化效率。与上一个指标相比,这个指标从总体反映银行体系的储蓄投资转化效率。

4、新增贷款生产率。等于新增GDP/新增贷款,这个指标反映每新增一个单位的贷款带来多少单位的GDP增量,反映新增贷款的生产能力。

5、私营企业获贷比。等于私营企业所获贷款额/贷款总额,它反映了在银行体系的贷款中有多大的比例流向私营企业。

以上几个指标的选取与资金的流向是一致的,分别与资金的筹集、资金的使用、资金的使用效率和资金的流向相对应。通过量化的指标可以对宏观金融效率的现状有直观的认识,以下是我们对这些指标的考察和分析。

五、我国宏观金融效率的分析与考察

1、储蓄投资转化率。根据《2009年中国统计年鉴》的计算,在1991—2008年共18年间,融资率、储蓄投资转化率、存贷比、新增贷款生产率、国民储蓄率的均值分别为20.42%、37.94%、85.66%、102.35%、42.6%,前四个指标的变化趋势则如图2所示。

(1)融资率的经济意义是一个单位的GDP中有多少单位转化为金融机构资金来源(存款),均值为20.42%的融资率意味着一个单位的GDP中有0.2042单位的GDP成为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在趋势图上,金融机构的融资率表现为在20%上下波动。与国民储蓄率的均值42.6%相比,金融机构的融资率为20.42%,表明国民储蓄中有一半是以金融机构的负债形式存在。

金融机构的一个最基本功能就是促使资金从资金供给方向需求方流动,使国民经济的运行顺畅进行,金融机构的储蓄投资转化率和存贷比是反映这一功能的指标。

(2)金融机构的储蓄投资转化率的经济意义是指每一单位的新增存款转化为多少单位的资本。资本是实体经济运行的基础,统计上包括固定资产和存货的投资,金融机构融资来的储蓄只有转化为资本,进入生产领域运行才能带来价值的增值。从图2看,该指标以37.94%为均值上下波动的变动趋势,而且其波峰和波谷与融资率恰好相反,表明每一新增的存款中,有0.3794单位转化为资本进入生产领域。

存款金融论文第7篇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加快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己经不仅仅是一项重大理论问题,而是一项越来越紧迫的实际问题。我国现在虽然没有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出台,但为此做出的积极努力已达十余年之久。

自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到1997年底央行存款保险课题组成立;自2004年4月金融稳定局存款保险处挂牌到2004年12月《存款保险条例》起草工作展开;时至2006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在的金融稳定报告中,指出了要加快存款保险制度建设,健全金融风险处置长效机制的必要性,并详细阐述了所要重点研究的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存款保险的成员资格、存款保险的基金来源、最高赔付限额、费率制度安排等细节问题。200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也促使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被纳上议事日程。目前,我国经济发展势头良好,降低了建立这一制度的成本和风险;银监会成立以来我国银行业监管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也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创造了前提条件;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上市取得显著成效,银行不良资产的大规模政策性集中处置工作已经告一段落,此外,经营不善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也在建立之中,所有这些都表明,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所需要的主要条件都已具备。因此,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张健华在参加2008年11月26日举行的“第十四届两岸金融学术研讨会”时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已经上报国务院……估计将于2009年推出。

二、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现实选择

理论研究和国际经验共同表明,存款保险这柄双刃剑实际上是建立在提高存款人安全收益与降低市场约束之间权衡的结果,既有明显优势、又存在负面效果。如果盲目推行,效果适得其反。显然,在目前复杂的国际宏观经济形势下,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一直在等待最佳时机。因此,在推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之际,还必须仔细斟酌,周密论证,以有效防范存款保险可能带来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从参保前,参保时和参保后三方面而言,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面临如下现实选择:

1、参保前的现实选择——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强制保险是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均应参加存款保险,缴纳存款保险费;自愿保险是指存款类金融机构可自愿选择是否参加存款保险。

为避免参加存款保险前风险越大的银行参与的积极性越高的逆向选择问题,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应该是强制性存款保险。这样既有利于存款保险机构预期负担的减小,也有利于强化参加存款保险的中小商业银行在竞争中处于相对平等的地位,更可以提升公众信心,并直接强化银行业竞争,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

2、参保时的现实选择——保险额度与费率斟酌。现今,金融风暴席卷全球,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健全的国家也未能幸免。而我国实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在这时因为其国家的全额担保形式而有利于维持公众信心,促进金融稳定。与美国存款保险公司的建立过程相反,我国存款保险的施行,并非为原本暴露的储户风险引入新的担保机制,而是将事实上已经存在的隐性存款保险显性化,并逐渐把无限的国家责任变成一种内容与边界明确的、由独立机构承担的有限民事责任。因此,今天储户对于银行的信任,很大程度上仍基于对国家担保的信任,这一责任不可轻易放弃,所以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初期,还应延续以往的政策,进行全额兜底。在经济形势明朗后,资金开始从银行流出寻找投资渠道时,再逐渐过渡到分级兜底。这样才不至于引起恐慌。

此外,由于单一费率可能引起的银行追逐高风险项目行为,应对不同风险的银行征收差别保费。这种差别保费是基于风险的存款保险安排的核心内容,它要根据每家投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和资本充足率等因素定期调整,从而使得银行的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约束银行的风险行为,并按照成本效益原则对问题银行进行及时处置。

3、参保后的现实选择——风险识别与有效监管。为避免参加存款保险后的银行可能从事风险较大,利润较高的项目而引发的道德风险问题,还需加强对银行的审慎性监管并督促银行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促进银行业内外兼修,降低由此引发的风险。因此,稳健的会计制度、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存款人与保险机构共保都是必须的,他们可以通过强化银行股东、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对银行的监督,有效提高市场约束,减弱道德风险。

一般而言,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与否与存款保险机构能否有效识别参保者的风险状况紧密相关。因此有效的风险识别系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识别及预测未来本身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并且金融机构所面临的风险多种多样,也使得风险识别更为艰难。即使风险被识别出来,如何让金融机构相信其存在的问题也会让政策当局大伤脑筋:控制经营已明显恶化的银行风险是显而易见的,但要那些表面上经营良好、能承担其从事的风险行为且仍有盈利的银行纠正其风险行为、调整其经营策略却相当困难。因此有效的风险识别系统和理性而强势的监管干预将是存款保险制度健康推行的前提。

三、小结

目前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机制尚未完全转变,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风险抵御能力较差,在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金融监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机制并辅以适合中国现阶段国情的条款,不但有利于维护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而且顺应了中国金融机构所有权结构变化趋势,是符合中国实际、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重要举措。因此,适时地出台符合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在全球经济四面楚歌之时提升公众的信心,有利于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曹元涛.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与中国的选择[J].经济学动态,2005;(6):19-21

[2]葛红玲.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与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J].管理世界,2001;(4):205-206

[3]何光辉.道德风险与存款保险额度的市场决定[J].财经研究,2006;(1):73-83

[4]钱小安.存款保险的道德风险、约束条件与制度设计[J].金融研究,2004;(8):21-27

[5]苏宁.借鉴国际经验,加快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J].金融研究,2005;(12):1-5

[6]魏志宏.中国存款保险定价研究[J].金融研究,2004;(5):99-105

[7]谢平,王素珍,闫伟.存款保险的理论研究与国际比较[J].金融研究,2001;(5):1-12

[8]颜海波.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所面临的困境与选择[J].金融研究,2004;(11):29-36

[9]张正平、何广文.存款保险制度在全球的最新发展、运行绩效及其启示[J].国际金融研究,2005;(6):33-39

存款金融论文第8篇

论文摘要:在目前动荡的国际宏观形势下,我国筹备已久的存款保险制度呼之欲出。本文回顾了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剖析了这柄双刃剑在推出前面临的现实选择,指出了适合中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当前的体系稳定及国民经济发展。

国际席卷全球的今天,金融安全网承担着有史以来最为艰巨的任务。金融安全网通常包含三大支柱——中央最后贷款人功能、银行审慎监管与存款保险制度。其中前两者已经在各国维护金融稳定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存款保险制度在不同国家的推进进度则大不一样。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在金融体系内设立保险机构,由其定期向银行及其他收缴保险费,以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一旦投保人遭受风险事故,由保险机构向投保人提供救援,或由保险机构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一种制度安排。存款保险制度是保障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建设,是减少金融危机造成的重要手段。它作为一项制度设计,在许多国家被证明是成功的,可以有效地保护存款人,尤其是居于多数的小额存款人的利益;建立对出现严重问题濒于倒闭的银行进行处置的合理程序;提高公众对银行的信心,保证银行体系的稳定。迄今为止,全球约有9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近年来,国际存款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功能逐步增强,对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稳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的金融体系基本保持稳定,商业银行改革顺利进行,公众对国家经济发展和金融运行的公信力稳步提升,这都为我国筹备已久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出台创造了条件。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内需的疲软、出口的萎靡、房价的高企以及股市的巨幅波动也暗示着中国的金融系统隐藏着极大的风险,因此,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还要经过缜密的论证。

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加快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己经不仅仅是一项重大理论问题,而是一项越来越紧迫的实际问题。我国现在虽然没有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出台,但为此做出的积极努力已达十余年之久。

二、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现实选择

理论研究和国际经验共同表明,存款保险这柄双刃剑实际上是建立在提高存款人安全收益与降低市场约束之间权衡的结果,既有明显优势、又存在负面效果。如果盲目推行,效果适得其反。显然,在目前复杂的国际宏观经济形势下,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一直在等待最佳时机。因此,在推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之际,还必须仔细斟酌,周密论证,以有效防范存款保险可能带来的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从参保前,参保时和参保后三方面而言,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面临如下现实选择:

1、参保前的现实选择——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强制保险是指在规定范围内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均应参加存款保险,缴纳存款保险费;自愿保险是指存款类金融机构可自愿选择是否参加存款保险。

为避免参加存款保险前风险越大的银行参与的积极性越高的逆向选择问题,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应该是强制性存款保险。这样既有利于存款保险机构预期负担的减小,也有利于强化参加存款保险的中小商业银行在竞争中处于相对平等的地位,更可以提升公众信心,并直接强化银行业竞争,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

2、参保时的现实选择——额度与费率斟酌。现今,风暴席卷全球,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健全的国家也未能幸免。而我国实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在这时因为其国家的全额担保形式而有利于维持公众信心,促进金融稳定。与美国存款保险公司的建立过程相反,我国存款保险的施行,并非为原本暴露的储户风险引入新的担保机制,而是将事实上已经存在的隐性存款保险显性化,并逐渐把无限的国家责任变成一种内容与边界明确的、由独立机构承担的有限民事责任。因此,今天储户对于的信任,很大程度上仍基于对国家担保的信任,这一责任不可轻易放弃,所以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初期,还应延续以往的政策,进行全额兜底。在形势明朗后,资金开始从银行流出寻找渠道时,再逐渐过渡到分级兜底。这样才不至于引起恐慌。

此外,由于单一费率可能引起的银行追逐高风险项目行为,应对不同风险的银行征收差别保费。这种差别保费是基于风险的存款保险安排的核心内容,它要根据每家投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和资本充足率等因素定期调整,从而使得银行的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约束银行的风险行为,并按照效益原则对问题银行进行及时处置。

3、参保后的现实选择——风险识别与有效监管。为避免参加存款保险后的银行可能从事风险较大,利润较高的项目而引发的风险问题,还需加强对银行的审慎性监管并督促银行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促进银行业内外兼修,降低由此引发的风险。因此,稳健的制度、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存款人与保险机构共保都是必须的,他们可以通过强化银行股东、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以及公众对银行的监督,有效提高约束,减弱道德风险。

一般而言,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与否与存款保险机构能否有效识别参保者的风险状况紧密相关。因此有效的风险识别系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识别及预测未来本身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并且所面临的风险多种多样,也使得风险识别更为艰难。即使风险被识别出来,如何让金融机构相信其存在的问题也会让政策当局大伤脑筋:控制经营已明显恶化的银行风险是显而易见的,但要那些表面上经营良好、能承担其从事的风险行为且仍有盈利的银行纠正其风险行为、调整其经营策略却相当困难。因此有效的风险识别系统和理性而强势的监管干预将是存款保险制度健康推行的前提。

三、小结

目前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机制尚未完全转变,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风险抵御能力较差,在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金融监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机制并辅以适合中国现阶段国情的条款,不但有利于维护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而且顺应了中国金融机构所有权结构变化趋势,是符合中国实际、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重要举措。因此,适时地出台符合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在全球经济四面楚歌之时提升公众的信心,有利于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3]何光辉.道德风险与存款保险额度的市场决定[J].财经研究,2006;(1):73-83

[5]苏宁.借鉴国际经验,加快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J].金融研究,2005;(12):1-5

[6]魏志宏.中国存款保险定价研究[J].金融研究,2004;(5):99-105

存款金融论文第9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难;相关理论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3-0-01

引言

据调查统计,大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中中小企业贷款金额目前仅占总贷款业务金额的14.7%,我国正常运营的中小企业中有超过60%感到因资金短缺而严重制约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一、信贷配给理论

信贷配给理论广义上是指因报出贷款利率比市场出清利率低而存在的一种企业对贷款的一种超额需求的情形。当这种情形由政府管制因素影响形成时该信贷配给又称作非均衡信贷配给。任何制度的限制使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不同条件和情况实施不同的针对条件都会造成非均衡信贷配给的出现。反之,在没有政府的干预限制下,根据市场利率的变动贷款人自愿将贷款利率定在市场出清利率之下所形成的信贷配给被称作均衡信贷配给,均衡的信贷配给是指当借款人愿意支付贷款合同中的所有条款时,其贷款需求仍得不到满足的一种情形。

在实际贷款情形中,学者们根据超额需求的相关定义以及这种需求的短暂以及长期性等的差异区别,《货币经济学手册》将信贷配给定义为以下四种信贷配给类型。我们将通过这四种信贷配给类型对中小型融资难的原因进行探讨。

1.利率(价格)配给

此信贷配给是指借款人在给定的贷款利率上所能够得到的贷款,其贷款规模一般小于意愿贷款规模,若是想要的到较大规模的贷款,借款人需要支付相对应的较高的利率。也因此,贷款规模的增大,使得违s的概率提升也就造成贷款人对借款人还贷能力的考究,这种分明的利率价格信贷配给,其高利率为中小企业大额贷款造成一定的还贷压力,中小企业的还贷能力以及信誉成为借款人对其进行贷款的门槛考究,制约了很大一部分中小企业的贷款。

2.见解分歧配给

较借款人而言,贷款人在信贷配给中普遍存在违约风险的悲观的态度以及悲观评价,使得企业经济个体在符合贷款的条件并且贷款利率与违约概率相当时也无法在他们所认为的恰当的利率上获得贷款。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还贷能力以及信誉的悲观态度和评价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度。

3.红线注销

当任何贷款利率都无法满足贷款人所规定的收益率时,贷款人将拒绝发放贷款,此为红线注销。这种现象表现在,企业在存款供给量多导致存款低利率时得到贷款,当存款供给减少或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款量减少或不足导致存款利率提高时,这些企业的贷款将被实行定量配给或拒绝配给。此时,这些中小企业将会觉得他们正被排挤出市场。

4.纯粹的信贷配给

纯粹的信贷配给与红线注销相类似又有所区别,它是指在企业存款供给减少或不足等情况造成的不能满足企业的贷款需求时采取部分企业满足(经济主体相同的经济以及贷款条件,一方获得满足,另一方不能获得贷款)。

二、信息不对称理论

信息不对称理论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难的主要原因。完全竞争市场中市场的参与者都拥有对等的充分的信息,市场通过价格竞争机制发挥作用,使得供求达到均衡,得到产品在完全竞争市场上的均衡价格。

完全竞争市场是一种理想型的经济市场,这种市场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因为社会经济生活中,充分的信息条件得不到满足,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广泛存在。而信息不对称的市场现象在经济业务活动的双方使得信息分布的不对称,一方比另一方掌握较高数量和质量的信息,这一方在经济业务活动谈判中将获得优势的地位,掌握主动权,而另一方因处于信息的劣势地位而导致其处于经济业务活动谈判中的被动接受地位。这种现象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中体现在,假如银行以及其他相关金融机构掌握完全的信息,银行和金融机构利用市场利率的变化来使得资金的供求达到均衡状态。而在大多数情况下,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对科技型的中小企业在信息上了解不足,以致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贷款上存在高风险的悲观评价从而增加了拒绝贷款的可能性,也导致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情形。

另外,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存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建设的相对落后,中小企业普遍存在公司治理机制的不健全,管理机制的不规范,财务制度的不透明等,更有甚者,一些中小企业存在有选择性的进行信息披露以达到避税以及对同行竞争者进行防范的目的。这些情形都将导致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与企业之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使得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经营和信用状况无法进行准确的评估,从而对信贷缺乏信心,增加了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率,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会拒绝贷款,或者采取提高贷款利率的方式,使得中小企业因接受不小高利率而得不到有效贷款。

三、规模匹配理论

规模匹配理论认为银行规模和中小企业贷款之间存在着负相关关系。即大银行等大的金融机构更加偏好于为大企业提供贷款服务,不愿为资金需求贷款规模小的中小企业提供金融贷款的服务。企业的规模决定了企业的可贷款性。归根结底,规模匹配理论的形成的主要因素也是信息的不对称,大银行及其他大的金融机构往往都会选择与透明的借款企业建立合作关系。中小企业没有形成科学的管理体系造成中小企业内部管理以及财务的不透明,大银行往往很难在这些中小企业的内部组织收集并传递信息,使得无法对这些不透明的中小企业进行品质评价,这些原因往往是大银行及其他大金融机构拒绝和他们建立正式的合作关系的原因。

四、结语

综上所述,中小企业融资难总结为以下两种主要原因。第一种是因正常的市场利率调节,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资金的供求关系导致的融资难的问题。第二种是因中小企业本身管理机制的不透明使得银行以及其他的金融机构对其经营与信用等品质无法做出准确评估,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对其贷款的风险率持悲观的评价态度导致中小企业融资难。

参考文献:

[1]谌玲.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理论原因及对策[J].现代营销:下旬刊,2014(7):12.

[2]冯俊萍.基于社会信任理论的中小企业融资可获得性研究[D].广西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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