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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规划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20 16:23:43

监理规划论文

监理规划论文第1篇

关键词:城市规划 监督管理 管理体制 管理方式

中图分类号:TU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4(c)-0235-01

城市规划与管理作为政府的一个重要职能,是运用行政管理学的相关理论对城市的规划进行管理,这是时代进步理论知识和管理实践相结合的典型应用。现在很多城市的发展离不开规划管理与监督管理,因此,本论文尝试从行政管理学的角度,从城市规划管理和监督管理的体制与方式入手,详细探讨城市规划监督管理的模式与方法,以期从中能够找到合理有效的城市规划管理的方法,并以此和广大同行分享。

1 城市规划监督管理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1.1 城市规划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城市规划论证不充分、不合理。“规划规划,墙上挂挂”、“政府换届,规划改样”等问题并未得到根治。

二是高大全思想盛行,各地竞相攀比高、大、全。

三是建筑师缺乏话语权。建筑的决策权不在建筑师的手里,建筑师往往只能起到参谋、陪衬的作用。

四是非洋莫取。近年来,我们对外国人的建筑方案奉若神明,总认为洋和尚会念经,瞧不起中国建筑师。

五是被破坏的近现代建筑和被不断复制的假古董。在城市大发展中,不知拆了多少有历史意义的近现代建筑。相反,各地却热衷于造假古董,“明清一条街”等不一而足。

六是建筑质量问题。据有关资料介绍,国内建筑物的平均寿命只有30多年。

七是献礼工程、政绩工程、标志性工程仍大量存在。不少建筑缺乏充分的前期论证和准备,匆匆上马,刚剪完彩又花大钱改造,老百姓受不了,国家也受不了。

1.2 城市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我国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出现了我国城市管理很多无法可依的现象。

二是我国城市管理“人治”现象较为普遍。

三是城市管理民生参与的途径和渠道十分有限。

四是城市监督体制沦为形式,城市的规划管理往往是个别领导个人意愿体现,而城市监督机制对于城市规划管理的监督则流于形式。

2 城市规划监督管理体制与方法探讨

2.1 城市规划监督管理完善建议与措施

(1)推行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制度

在现有的城市规划管理的基础上,逐步推行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制度,从各行各业、各行政管理部门抽调一部分人员组成规划管理委员会,任期3年或者5年不等,如要对城市规划管理做出修改,必须经过规划管理委员会的同意方可实施。这样,就最大程度的避免了个别领导随意修改城市规划管理的现象,真正发挥了城市规划管理的职能。

(2)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

结合现有的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群众参与城市规划管理的办法,城市规划管理监督办法的落实等,只有把法律法规完善起来了,才有可能真正实现“法治”而不是“人治”,进而保障了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律效应。

(3)拓展群众参与城市规划管理途径与渠道。

大力拓展目前人民群众参与城市规划管理的途径与渠道,例如可以开通市长热线,扩大市领导接待群众的比例和时间,设立百姓问题专栏等等。只有大力普及这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实现人民城市人民管。

(4)实施管治结合制度。

对于城市规划管理,一方面要加强管理,另一方面同时也要和治理结合起来,对于老城区的改造,污染工厂的取缔,农业用地的归还等等,都要依靠强有力的治理措施保障实施。治理与管理双管齐下,才有可能真正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良性运行。

2.2 规划审批后的监督管理具体措施与建议

(1)对于房地产公司违章建筑的监督管理措施。

随着经济发展迅速,开发力度加大,一部分房地产开发商缺乏法制意思,为利益驱使,加上有关部门执法力度不够不严,从而滋生了违法建筑的现象,严重破坏了城市规划,扰乱了正常的城市建设管理秩序。为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取缔制止。

①在依法打击和整治违法建筑行动中,做好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工作,提高房地产开发商守法意识,使其知道违法建筑属违法行为,以及违法所应负的后果,积极引导违法房地产开发商主动拆除违法建筑。②加大打击力度,依法拆除违法建筑,统一执法尺度,一视同仁,坚决做到发现一间依法查处一间,并对违法建筑者处以重罚。③对违法建筑现象的监督和防范要持之以恒,执法切勿一阵风。有关部门可以公布举报电话,重奖举报者,以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监督和抵制违法建筑非法占地行为。

(2)对于社区个人和私宅违章建筑的监督管理措施。

对于社区个人和私宅的违章建筑,目前最常见的违章建筑是楼顶公共平台搭建和加层。为此,可将规划执法工作走进社区,结合社区管理工作一并纳入落实违章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中。

①规划执法部门可制定方案,狠抓落实,遏制违建,严控到位,实施制度化、规范化。②与社区搭建服务平台,形成联动机制。通过举办现场咨询会,大力宣传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发放《社区居民公开信》,引导居民自律;与社区签订《共建协议》,同时做好办证、报批服务的引导工作,减少违法抢建行为。③将进社区工作向精细化推进:建立巡查制度,规定规划执法队员每周至少主动联系社区一次、定期开展巡查,并形成书面记录。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规划、城管、国土、居委、物业等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针对出现的问题共同探讨对策,提高工作实效。⑤建立督察考核制度,规划执法内部将队员进社区工作绩效作为队员考核项目,公开举报投诉电话,使“规划管理进社区”工作接受社区居民监督。

3 结语

城市规划监督管理是政府进行城市管理的重要职能之一,不仅要落实城市规划管理职能,而且也要从监督机制落实,只有管理与监督两手抓,才能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合理化、合法化实施。本论文就城市规划监督管理的体制问题,探讨了城市管理的模式与方法,给出了一些建议措施,对于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与监督管理的效率具有较好的指导意义。当然,更多有效的管理措施还有待于广大城市管理人员的共同努力,才能够最终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水平更上一层楼,也只有这样才能够最终获得广大老百姓的满意。

参考文献

[1] 陈峰.转型时期的城市规划与城市规划的转型[J].规划研究,2004(8):9~19.

监理规划论文第2篇

关键词:规划 法制 监督 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4(b)-0246-01

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及发展的蓝图,也是城市管理实施的重要依据,城市规划管理包括规划制定、实施和监督等环节,其关系到城市发展战略选择正确与否、城市综合竞争力的提升和城市形象的塑造问题,随着国内市场经济的建立并逐步完善,城市规划管理中“短板”问题主要表现于体制及规划监督。由于城市规划工作涉及面广、层次多等因素,导致当前国内城市规划监督中未进入发行性的规划制定和程序性的规划实施阶段,即未进入规划管理工作由社会承担,政府负责提供服务的阶段。因此,要搞好城市规划工作则应对行政法规监督机制进行研究创新方可跟上当前城市规划管理步伐,保证城市规划工作能够健康有序进行。

1 城市规划监督机制中存在问题

1.1 监督难度大

由于城市规划工作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的特点决定了对其进行行政监督比一般行政监督难度大,在城市规划中涵盖建筑、市政、园林、交通及环保等多个学科,影响到城市市民衣食住行等所有方面,多个学科的交叉和不同层次要求的特点无疑增大了监督工作的难度,目前相关部门虽制定了一系列的评判标准,但往往由于因人、因地、因时不同导致出现不同的评判结果,致使监督问责等制度只能流于形式,同时城市规划行为后果滞后性也提高了对其监督的成本和难度[1]。

1.2 监督效率低

城市规划监督效率包括规划监督自身效率和对规划行政行为的效率,当前国内虽在城市规划监督工作中投入了大规模的人力、物力及财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效果,但该效果不明显,且解决该问题也存在很大差距,其形成原因主要为监督工作效率低所致。

1.3 权利配置失衡

当前在国内针对城市规划监督权利配置中存在自上而下的监督代替了平行制约的监督和自下而上的监督而导致监督环节中出现空挡和误区,而规划监督权力受制于执行权,监督机构没有相应的独立性和地位,当前国内实施的多元化的监督机制中没有固定的核心,且未实现规范化,导致部门间协调性、制约性差,多存在重复监督的现象,最终导致部门间相互推诿扯皮现象时有发生。

2 城市规划行政法治监督机制创新措施

2.1 三权分立

一旦权利不受制约则必然会产生腐败,而对权利实施制约则应实施三权分立的体制。在城市规划监督中可借鉴其将行政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分离的模式。当前国内城市机构中没有统一的规划管理机构,但无论采用何种监督机制其都采用三权一体的模式进行管理,或仅是在管理机构内设立了相对分离的分支机构,该种模式势必导致决策同执行难以分开的局面,因此要实现良好的行政监督则必须对现行的机制进行改革,并应从内部机制和职能两方面进行改革,即从内部和外部均分权[2]。

2.2 全方位监督

对城乡规划行为实施行政法治监督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规划管理目标能够得以实现,而要实现该目标则应从建设人的建设活动、政府的规划行政管理活动、整体规划实施和细部规划实施、以及规划实施的过程和结果等方面进行监督,同时应对参与人员的工作职能和效果以及政府人员的职权行驶等方面实施全方位监督,以确保整个监督工作能够处于有效的可控制的情况。

2.3 健全监督体系

城市规划职能的特殊性决定对其进行法制监督应保证有独立于政府的监督机构,即应建立“当地监督、内部制约、上级监督”等完整的监督体系,并实现三者各有侧重、相互配合,从根本上杜绝城市规划行政机构集规划、实施和监督权利于一体的现象,方可有效的对其实施监督;并应将公众纳入监督体系内以实现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并重,要实现该目标首先应以法律方式明确公众监督的渠道和程序,并应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公众监督的程度和水平,便于转变监督主体,提高监督效率。

2.4 健全公众参与模式

针对国内行政机构模式在城市规划法制监督工作中应形成以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以及社区组织等多头参与的公众参与的监督模式,并应将社区组织作为公众参与的主体,首先则应改变当前社区组织并非独立的非政府组织的状况,应将其设立为独立与政府组织的、受法律保护和约束的公众组成的团体,并应赋予其一定的决策、管理权限,同时应给予其足够的法律支持,方可真正实现其代表各个阶层公众利益,能够从本质上参与城市规划工作的管理和监督[3]。

2.5 提高公众参与水平

城市规划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因此,政府部门应加大法规宣传力度,不应停留在当前每年只进行一次规划法宣传的局面,并应建立起整套教育体系,从多个角度、多个渠道对其进行开导及教育,实现公众具备相关法律知识,便于能对规划行政真正实施监督。

2.6 完善外部换环境

要完善公众实施监督管理则首先应保证公众参与同政府分权共生,下放管理权限是为公众参与可能性提供保证,即从实际上将原属于政府部门包办的部分权利和功能交还社会,当前国内经济体制的转变要求政府首先应转变职能,实施简政放权,将其原来包揽的社会管理权限归还社会方可从本质上保证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和有效性。而要实现该目标则应保证政务的公开和透明,即在城市规划管理中对公众实施更大的开放性,并以法律的形式保证公众能够获得公务活动公开的主体权利,政府部门应提供公众规划技术确保其在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管理权,以吸引更为广泛的公众能够真正的参与城市规划管理,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人民城市人民管的现状及城市的现代化管理。

3 结语

任何机制的完善应通过对其所有要素优化和协调实现,既应保证参与主体素质提高,也要保证规则性要素完善等全方面实施。而在规则性完善方面首先应完善体制,固应从根本上改变权利、权力和利益的结构,保证在当前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中取得成效,才能最终实现管理机制的总体状况从根本上得到改善,从而达到管理效率和效果最优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张兵.城市规划实效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223~224.

监理规划论文第3篇

【关键词】设计监理;移民规划;水库移民;工作范围

我国的基本建设项目推行以项目法人负责制为中心的招标承包制、项目监理制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实践证明,采用“三制”可以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更好地确保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进度和工程项目投资。

然而,勘测设计项目实行上述“三制”相对滞后,特别是招标投标制和项目监理制还远未普遍推行,水利工程项目移民规划设计的设计监理也是如此。本文结合水库移民工程自身的特点,从水利工程移民规划设计监理的概念、工作范围和程序等方面探讨设计监理在水利工程移民规划设计中的应用。

1.水利工程移民规划设计监理的概念

设计是工程建设的灵魂。移民规划设计方案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工程的功能、投资效益以及安全运行,对移民规划设计加强管理和监督,是完善工程设计管理、实施工程项目法人负责制的一项有效措施。目前多数水利水电工程开发公司缺乏移民专业人员,远不能对移民规划设计的工作过程及成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移民规划设计监理就是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单位的委托,对设计单位移民工程勘测规划设计的工作过程及其成果进行质量、进度以及工作费用的控制和管理,以使设计单位提交满足合同需要的、技术经济指标较优的勘测规划设计成果,并提供满意的技术服务。

2.水利工程移民规划设计监理的工作范围

在工程项目批准立项的前提下,移民规划设计监理的工作范围如下:

(1)协助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方案的招投标工作,选择勘测设计单位,签订各阶段勘测规划设计合同(协议)。(2)督促和检查设计合同(协议)的执行,进行规划设计质量、进度和投资的全程控制,督促勘测设计单位按合同(协议)的要求及时提供合格的勘测设计文件。(3)协助项目法人与勘测设计单位就设计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协调,代表项目法人核查设计文件和各项设计变更,提出意见及优化设计方案。(4)协助项目法人会同勘测设计单位对重大技术问题进行专题研究,优化设计方案。(5)代表及协助项目法人组织对设计成果进行审核,审核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规范,设计任务书和设计合同规定。(6)协助项目法人签署移民补偿资金包干协议。(7)完善合同管理。进行合同分析,对项目法人委托管理的合同进行分类分析,形成合同档案;进行合同监督,督促合同各方履约,减少合同纠纷;严格控制合同变更。

3.水利工程移民规划设计监理程序

3.1资料收集及分析

收集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阶段的有关资料,并分析其完整性和可用性,资料包括:①枢纽工程相关设计文件和图纸,库区淹没范围和坝区施工征地范围图,征地区斑块图、地形图;②水库干、支流设计洪水资料和回水计算成果;③库区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报告,安置区居民点工程地质勘察报告,防护工程地质勘察报告;④库(坝)区征地移民实物指标调查及移民安置方案,城镇和主要专项复建方案,防护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相关水土保持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方案以及上级审查意见;⑤库(坝)区及移民安置区各项社会经济调查资料;⑥项目法人与当地政府达成的协议文件和有关部门的批件;⑦其他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资料。

3.2移民规划设计监理工作

3.2.1设计方案招投标阶段的工作

根据工程立项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批文,协助项目法人审查各勘测设计单位的设计大纲;组织设计方案招投标,评定设计方案;协助项目法人选择勘测设计单位,委托勘测规划设计任务,签订各阶段勘测规划设计合同(协议)。

3.2.2实物指标调查阶段的工作

实物指标调查是移民安置规划的基础工作,在此阶段,设计监理人员代表项目法人按国家有关规程、规范和政策法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审定的意见,进行以下几项工作:(1)参与征地移民规划设计工作、征地移民实物指标调查细则及有关调查表格的制定,提出合理化建议,提出监理意见;(2)对居民迁移、土地征用及其他淹没对象的淹没处理范围进行审核;(3)对库区浸没和坍岸区范围进行审核;(4)对库区和坝区淹没实物指标调查及复核外业工作进行监控,敦促设计人员严格按调查细则的要求开展工作,协助项目法人对外业成果进行抽查和验收。

3.2.3淹没(征地)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设计

在移民工程的各项规划设计中,设计监理人员代表项目法人参与征地移民规划大纲的讨论与修改,根据国家有关规程、规范和政策法规的要求,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审定的意见,对设计单位提出的规划原则、规划依据和规划标准的科学性、完整性、经济性等作出评价和论证,提出监理报告,提出合理化建议,进行投资、进度和质量的全面控制。具体工作包括:

(1)对规划外业工作进行监控,协助项目法人对外业成果进行抽查和验收;(2)对农村移民安置规划的各项关键数据作出评价,对移民安置规划方案进行评价和审核;(3)对城集镇淹没影响处理规划、工矿企业迁建规划、专业项目的复建规划、文物处理规划、库底清理规划作出评价和审核;(4)对防护工程及其他专项工程各设计阶段的输入及输出文件进行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协助项目法人对相关文件组织审查;(5)对水库淹没处理补偿投资概算进行审核;(6)对水库淹没处理实施总进度及分期移民和分年度投资规划进行审核。

3.2.4后期工作

协助项目法人签署移民补偿资金包干协议等。

4.结论

(1)在水利工程移民规划设计中开展设计监理是必要的,它能协助项目法人更好地对勘测设计成果进行审核和把关,控制勘测设计质量、设计进度和设计投资,从而更好地贯彻项目法人负责制。

监理规划论文第4篇

关键词:监狱建筑;建筑设计;发展趋势;探讨

长期以来,我国对监狱建筑的研究相当薄弱,理论界和务实层均对监狱建筑不太重视、不够关注、缺乏思考。无论是在监狱的布局还是监狱的外观上,都处于一个相对滞后的状态。从1994年司法部提出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地方监狱积极进取,努力上进,已经取得了辉煌的业绩。

1.引言

新中国发展到今天,监狱建筑设计基本上遵循实用、节省、简朴的原则。2002年建设部、原国家计委、司法部联合颁布了《监狱建设标准》,监狱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必须符合监管安全和改造罪犯的需要,应从监狱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节约能源和土地;监狱建设应使建设项目达到安全、坚固、适用、经济、庄重的要求。

2.现阶段我国监狱建筑设计存在的问题

1)缺乏对监狱建筑设计的理论研究。

自古以来,我国对监狱建筑设计的理论研究相当薄弱,理论界和监狱管理者均对监狱建筑关注不够,缺乏研究。今天,人们关注监狱问题的时候,更多的研究是监狱体制、行刑机制等一系列制度性的问题,它规划着监狱工作的发展方向,决定着监狱行刑的效能。科学设计监狱建筑,建造理想监狱,必须纳入监狱理论研究者和监狱管理者的视野,成为他们讨论的话题。

2)监狱建筑设计缺少个性。

监狱建筑作为一种专用建筑,从面积大小到外型状态,从周围环境到内部结构,从建筑材料到基础设施,都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和模式。作为设计者,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无法对监狱建筑产生较理性的认识,对服刑人员的心理及行为,改造过程的认识也极少,同时又缺乏适应罪犯矫正的不同类型监狱的建筑标准与规范。无论在什么地区,关押何种类型的服刑人员,监狱建筑几乎没有差别,只是注意围墙、电网、岗楼门禁等警戒附属设施的建设。

3)监狱建筑设计跟不上当代刑罚要求发展。

监狱一直以来给人阴森、可怕的感觉,让人敬而远之,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监狱建筑决定的。然而,很多监狱并未充分认识到监狱建筑对改造服刑人员的重要作用,一味强调监狱的惩戒功能,在建筑设计上过分强调威慑性、警示性的效应。监狱建筑多为民房改造,功能不全,建筑设施陈旧,建设标准低,配套设施不全。同时,在一些地方,也存在建设“花园式”监狱的不良倾向,只是片面追求“学校式”或“企业式”模式,而忽略监狱环境固有的庄严威慑的特色,消弱了监狱建筑威慑服刑人员、预防犯罪的特有功能。

4)监狱建筑设计与建设脱离规范的指导。

司法部在1990年颁布的《监管改造环境规范》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在2002年批准的《监狱建设标准》,为监狱建筑的模式、布局、结构做出了规范性的要求和界定。在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和推进监狱布局调整的进程中,我们必须认真贯彻《监管改造环境规范》和《监狱建设标准》。然而,在监狱建筑设计与建设的过程中,由于一些监狱领导主观意志比较浓厚,随意性比较强,“重建设、轻规划”,没有严格遵守《规范》和《标准》,从而导致了一些标新立异、不利于实用的问题的发生,“边设计边施工”,“图纸老改施工老变”的现象也在一定范围内客观存在。

3.未来监狱建筑设计的探讨

1)正确理解、科学执行《监狱建设标准》。

《监狱建设标准》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监狱的第一部国家标准,是我国监狱建设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要正确理解《监狱建设标准》的历史意义,科学应用并真正把《监狱建设标准》贯彻到监狱建设实际工作中去。

2)突出以人为本,充分彰显人性化监狱建筑空间设计。

监狱建筑是封闭的惩罚场所,又是感化的改造场所,是矫正行为、挽救灵魂的“医院”。随着监狱工作的发展,对罪犯的人性化管理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和监狱部门的认可。因此,监狱在规划设计时也是突出这一理念,使服刑人员在人性化的建筑环境中改造。

3)进一步注重监狱建筑的特殊性设计。

监狱是刑罚执行机关,以改造人为宗旨,监狱的建筑设计要充分体现监狱的性质、功能和特点,尤其是特殊性,体现庄重威严,做到功能齐全,结构合理。监狱建筑布局合理,要求监狱建筑群体造型按照其在行刑与改造服刑人员中的功能与定位来科学布位。基于执行刑罚的需要,对于民警办公、生活等配套设施,可视资金情况,本着够用、适用、功能齐全的原则实施。

4)适应时代需要,结合监狱分类原则,建设特色监狱。

随着形势的发展,罪犯的分类管理越来越规范化、科学化,急待建设不同特色的监狱,因其使用性质上不同,反映在功能关系,以及建筑空间组合方面,必然留有余地,以产生不同的效果。因此,监狱建筑应根据监狱的不同类型,及其使用要求进行设计,同时要正确处理好政策法规、总体规划、功能关系、建筑空间组合、结构选型等等技术问题。

5)监狱建筑设计应具有前瞻性。

由于监狱建筑所有的材料具有质地牢实,坚固耐久的特性,一般使用年代久远,不会轻易改建,在同一社会发展水平线上,监狱建筑通常要落后于其它行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为使监狱建设与社会发展相同步,就要着眼于未来,用发展的眼光去规划、布局,而不能只顾眼前,目光短浅。建筑师要考虑的问题有很多。

6)高科技对监狱建筑的影响。

现代科学手段、现代建筑材料、现代装备设施,应在现代化文明监狱建筑中得到充分运用。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标准也提出:建立完备的监狱建筑规范;先进的电子监视系统;齐备的照明、报警和通讯系统;良好的交通工具及武器、警用器材;建立微机、电化管理教育系统近年来,我国经济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国民基本素质也日益提高,为监狱发展提供了雄厚的物质基础,中国未来监狱的发展将会越来越趋于国际化、信息化、智能化、人性化。

4.结语

近年来,随着监狱布局调整进一步深入,监狱建设也步人了一个新的发展时代。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监狱的规划设计与建设,还有一段路要走。监狱建筑设计标准都有一定的适用期,我们在建筑设计时,不可能把未来都规划好,要留下美好发展空间,留有变化发展的余地,留好接口。如何在吸收国内外优秀的监狱建筑、规划设计与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建设好我国现在及未来的监狱,建设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监狱,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吴宗宪著,《当代西方监狱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标准》,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3]《监狱建设标准》,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监理规划论文第5篇

一、组织领导、完善安排部署。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我镇召开党委会对成立城乡规划监督委员会及人员组成进行了讨论研究,6月23日,我镇正式发文成立由镇人大主席任主任,各驻村组长、村建所工作人员为成员的城乡规划监督委员会,10月10日,因我镇驻村人员调动,经党委会研究对城乡规划监督委员为成员进行了调整,我镇努力配齐人员,强化我镇城乡规划监督工作。

镇规划监督委员会每月坚持召开一次例会专题研究当月各村(社区)建设情况,邀请区人大联系领导到我镇列席镇规划监督委员会例会,并对镇工作开展进行指导。10月19日,我镇召集各村(社区)两委干部、各村民小组长和工匠召开镇“优美寿乡”综合治理工作会,对违章搭建及农房规范化建设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和宣传解释。

二、制定措施、增强监督管理。

一是我镇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制定了《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和监督的实施意见》、《规划监督委员会议事规则》一系列文件,创新制定了《镇村(社区)干部考核管理办法》和《农村居民建房程序》相关制度,并和监督员、村支书、主任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工作目标、权责范围和违规惩处标准,在全镇党员干部心中树起“守土有责、失职追责”的履职红线。

二是确定举报和惩罚机制。制度规定凡违章搭建,经举报发现1处,村支书、主任罚款200元,村民小组长罚款100元。设立举报机制,鼓励群众相互监督,举报一处一经核实对举报者给予100元现金奖励。

三是创新设立“亮牌建房”制度。制作“农村居民建房公示牌”,对建房户姓名、建筑面积、用地面积等15项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杜绝乱搭乱建超建行为。

四是建立巡查员台账。为进一步规范监督员巡查制度,我镇监督委员会规定成员每月下村对农村建房情况督查不得少于3次,并制作巡查台账,要求巡查时详细记录人员、时间、地点、巡查内容等相关内容,并对发现违规建房详细情况和处理上报情况进行登记。

五是制定回访监督机制。为防止已审批建房农户发生违建、超建行为,我镇监督委员会对经镇规划执行委员会批准建房的农户进行逐一回访,目前,发现1起批准农户建房不符合总体规划,已对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制止并要求限期整改。

三、强化执法、确保执行监督见成效

为防范超建、违建行为发生,严格按照建房报审程序,经评审符合规划要求的凭建房许可证方可实施,建房户申请建房时须与镇村建所签订承诺书并缴纳保证金,如发现存在超建、违建行为,则立即启动强拆程序。

截止目前,我镇共收到农户建房申请50份,建房初审20份,经规划执行委员会讨论已批准申请建房25户,因建房不符合我镇总体规划而未批准建房5户。全年发现违规建设64件,经监督员巡查发现的共57起,现场制止6件,发出违章限改通知60户,农户自行拆除4起,自行拆除面积达370平方米,强拆56起,拆除面积达到7000余平方米。

四、资金保障,夯实规划建设成果

监理规划论文第6篇

1.城市总体规划层面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现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的需要,对城市总体的规划进行局部的调整,但是前提是必须要经过人民代表大会的同意才可以进行调整。对城市的调整不仅仅涉及到城市的性质、发展方向还涉及到城市总体布局的变更。城市总体规划在法律条文上都有具体的规定,在权威性上是非常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使我们更加明确了解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变更和局部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根据城市的性质以及城市的总体布局进行了重大的变更,不仅是在规划期限、城市性质、城市人口、城市用地规模的变更量上发生了变化,而且还在城市用地的发展方向、城市中心区、城市主要功能分区使用性质以及城市主干道改变走向上也发生了改变。

2.城市详细规划层面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现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的有关规定,城市详细规划必须经过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一旦经过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变更的。对于城市编制分区规划的大小,重要详细的规划和其他规划的审批以及调整都是需要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进行审批的,这些在城市规划中都有明确的规定的。

3.项目建设规划管理层面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情况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规划建设管理对建设项目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它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定,提出了项目建设应遵循的各项规划控制指标。从项目建设正常规划的审批环节角度来说,在规划管理部门对建设单位审批后再申请调整部分规划控制指标的管理是不完善的地方,同时也存在着一部分的领导违反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现在,我国的行政法制对这种行为是无能为力的。

二、城市规划行政法制监督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1.行政法制监督的法律法规存在问题

只有我国行政法制监督制度具有完备的法律制度,才可以使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得到广泛的运用。但是,我国现有的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对公众监督、责任追究以及层级监督的基本原则的规划太过于笼统,并没有对监督的主体、范围、内容、程度以及结果的运用做出相应的规定,缺乏应该有的刚性和可操作性的。所以,规划行政法制监督是非常薄弱的同时,我国法律对行政机关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不对等的,一般情况下,规定行政机关的权利越多义务也就越少。

2.监督机制不健全,行政机制不完善

我国对行政管理的监督机制非常的多,有权利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政审计和行政监察等几个形式的监督,而且这些监督正在不断的发挥着他们的作用。但是他们监督的性质和方式过于局限,做的只是事后的监督。由于我国监督机制的不健,合理的监督制度和有效的监督手段并不存在。只有找出制度上的问题,并从源头上加以解决,才会起到很好的监督效果。

三、对我国城市规划行政法制监督的改革

1.完善民主决策机制,加强对规划决策的监督

如果没有正确的决策也就不会有正确的领导,因此各项工作取得成功的前提就是完善城市规划决策监督机制。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地深入,依法行政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的趋势。政府管理城市建设重要的公共政策和行政手段就包括有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管理者的行政决策不论是在编制城市规划,还是在实施城市规划中都占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城市规划行政管理的内容不仅仅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同时也是各级政府领导人应尽的责任。

2.完善城市规划决策监督机制的建设

要从依靠个人的智慧经验决策向集体智慧决策转变,从依靠个人的智慧经验向集体智慧决策,是走向科学化的趋势。但是,如果领导者的权利太过于集中的话,决策的公平是很难实现的。如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制定要专人负责收集整理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监督举报的机制,那么就很难保证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项目审批的公正性和民主性。

3.城市规划公众参与制度体系的建立

通过对我国城市规划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完善,不仅增加城市规划工作的透明度和民主化,而且提高了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并且有助于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规划编制机制,从而保证了规划的公正性和民主性。

四、结语

监理规划论文第7篇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1、完善依法行政权责清单。按照省、市统一的行政权力清单和办事指南,全面清理调整现有规划管理职责,做到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确保各项行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依法建立本部门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和调整,并向社会公开职能职责、执法依据、处罚标准、运行流程、监督途径和问责机制。

2、完善城乡规划体系,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一是编制完成镇(乡)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我市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于2015年获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目前除济川街道、滨江镇、姚王镇纳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的中心城区范围内进行统筹考虑,新街镇、元竹镇已委托设计单位编制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即将形成规划论证成果,其余11个乡镇已经完成了镇(乡)总体规划和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其中虹桥镇、宣堡镇、根思乡、珊瑚镇、河失镇等5个乡镇正在进行新一轮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工作。二是积极指导乡镇编制村庄规划。根据市政府关于组织开展村庄建设规划编制的要求,目前已指导15个镇(乡)和1个街道与设计单位签订了合同,并按照序时进度有序开展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完成村庄建设规划成果。三是完成城北片区城市设计方案成果,并通过专家论证。四是按照法定程序对控规进行调整,确保城镇有序建设。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宣堡镇、广陵镇、滨江镇等乡镇和省经济开发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调整方案通过专家论证、现场公示和网上公示等多种方式征求利益相关人的意见。目前,调整方案已向市政府上报批准实施。

3、注重管理质量、依法履行职责。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省城乡规划条例》,严格执行本局制定的行政权力运行流程,依法履行职权,坚持每周召开局建设项目集体联审会议,重点、重大项目向市规委会报告。2017年以来,已办结“一书两证”367件,其中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42件,规划面积226.58万平方米;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7件,规划面积467.28万平方米;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18件,拟建筑面积217.10万平方米。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36件,出具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意见函830件。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1、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等涉及的政策性文件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及时制订了政府和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全面清理2013年以来现行有效的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政策性文件和规范性文件。共对政府和部门的10个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清理,9个继续有效,1个已失效。

2、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为提高我局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我局组织制订了《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规范性文件公示清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价制度》、《规范性文件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公众参与制度》,确保规范性文件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我局工作实际,2017年未制订新的规范性文件。

三、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1、健全完善了重大决策规则。根据我局行政决策工作制度要求,我局严格落实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规定,认真执行《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对重大项目、重大决策采取公众参与、部门合作、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机制。在决策过程中认真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并依法聘请法律顾问对重大事项从合法性、必要性等方面进行审查。为方便公众办事,保障群众知情权,加大公众监督力度,对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单位橱窗及规划局网站进行公示,公开征求意见。

2、完善了决策风险评估机制。我局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项目,除了通过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征求意见外,还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重大决策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了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机制。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点工作。今年我局制定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的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规划管理行政执法活动,有效加强了对规划管理行政执法行为的制约和监督。

2、依法建立健全《市规划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市规划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市规划局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市规划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等文件,确保了依法行政的正确性和严肃性,并将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纳入局目标管理责任制,分解细化落实到各科室。

3、严格执行国家规范和《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认真审查、审批建设单位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坚持技术规范规定的严肃性和具体项目与城市环境的相融性,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批规划建设项目,规范规划管理,提升城市规划水平。

五、加强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

1、建立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应诉备案等配套制度。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积极参加应诉,充分发表辩论意见,确保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和审查。对可能引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进行排查,制定防范措施,规范行政行为,减少诉讼案件的发生。2017年未发生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

2、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建立了建设项目规划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制度,自觉接受人大、政协、法制等部门的内部监督和专门监督,在市政府网站规划工作专栏网站、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双公示等平台,主动公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凡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均向社会公开。今年我局主动公开各类信息约82件,进行规划批前公示44份,批后公布68份,论坛留言答复67次。

六、全面提高规划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1、今年以来,根据我局“七五”普法规划安排,局领导班子严格执行局机关制定的学习制度,领导成员每年度集中学法不少于2次,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干部职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党的报告,结合工作特点,加强对《城乡规划法》、《省城乡规划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密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讨论,利用周五下午学习时间,开办法律知识讲座,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干部职工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认识,确保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集中学法和自学法律时间不少于40小时。

2、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开展“规划论坛”、“法治大讲堂”、“案卷评查”等活动,营造“全员学法、全年学法”的氛围,有效提升规划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了专门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法律知识培训6次,总计学法培训200人次。

七、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建设保障措施

1、我局贯彻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制定了我局普法工作年度计划,明确普法职责与普法内容,重视并加强法治舆论引导。充分运用报刊、电视、互联网、新媒体等载体,切实加强法治建设的舆论宣传。积极构建社会各方互动交流平台,加大舆论监督力度,为全面推进依规划管理实施工作创造良好了舆论环境。

2.深化权力阳光运行,打造“阳光规划”。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对我局的职权项目进行梳理,制作完善权力清单,实现权力阳光运行。规范行政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完善行政审批的立卷归档工作。

监理规划论文第8篇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大量的城市规划决策问题对我国城市规划决策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我国原有的城市规划决策机制不仅已经不能适应这种新的要求,引发了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的影响了我国城镇化的推进和城市的健康发展。

一、城市规划决策基本理念不足

规划决策理念在城市规划决策机制中起到了价值导向的作用。当价值导向发生偏差的时候,规划决策失误也就无法避免了。

1、法治意识淡薄

法制意识是促进城市规划决策法制化、民主化、科学化的基本保障,我国城市规划决策者的法治意识仍然比较淡薄,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城市规划的编制过程。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不断健全,但在各类规划的编制过程中违背法律法规的现象时有发生,如受利益驱使或权利压迫随意变更编制程序和内容等。二是城市规划的实施过程,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及个别领导人员出于个人利益最大化考虑,视国家法律法规、城市规划决策机制如无物,擅自变更经法律程序审核审批的城市规划方案和内容。

2、责任意识淡薄

城市规划决策对决策者的主人翁责任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我国目前城市规划决策者责任意识淡薄,决策过程存在着大量不负责任的现象。

第一,决策不经过科学论证。决策者无视城市规划的关联性、动态性,不考虑城市发展的历史、现状,不经过科学论证拍脑袋决策。第二,贪图政绩规划短视。决策者不考虑城市长期健康发展,盲目扩大城市规模,片面追求发展速度,产生了许多违背城市发展规律的荒谬决策。第三,损害公共利益。城市规划应以公共利益最大化为衡量标准,现实却是许多规划决策者将个人利益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甚至牺牲公共利益换取个人利益。

3、可持续发展意识淡薄

城市规划是对城市定位的科学认识和对城市未来发展的统筹部署,必须秉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科学处理城市发展现状与未来发展的关系,现实却是可持续发展思想无从落实。一方面,许多地区不顾城市的现实情况,盲目追求城市规模,片面强调发展速度;另一方面,许多地区在制定城市发展规划时没有预留足够的发展空间,导致城市规划跟不上城市的发展速度。

二、城市规划决策系统存在缺陷

我国城市规划决策系统存在诸多缺陷,已经影响到决策机制的正常运转。

1、规划决策权力设置失衡

①官方主体之间规划决策权设置失衡

官方决策主体主要包括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和市政协。市委应发挥其组织、领导职能,对决策进行宏观指导,现实却是市委对城市规划决策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市政府直接负责城市规划决策编制和实施工作,拥有最直接的城市规划决策权。人大的职能是审查政府提交的城市规划方案,但是由于审议的政府方案的宏观性和人代会的时间局限性,人大对城市规划决策的影响十分有限。不难看出,规划决策权在城市官方主体间设置失衡。

②城市非官方主体之间规划决策权设置失衡

非官方的规划决策主体包括企业、社会团体和城市民众。由于资金、技术、人脉等资源优势,非官方决策主体中强势的企业和社会团体对城市规划决策有较大的影响力。这些主体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通过多种途径发挥影响力左右官方决策,对公众的利益造成损害。而非处于弱势地位的一些社会团体和城市民众,资源占有量有限,获得参与城市规划决策的渠道和机会也比较少,没有太多的话语权。

③官方主体和非官方主体之间规划决策权设置失衡

官方决策主体作为城市的管理者控制着城市规划的决策权力,这种状况固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与此同时必须保证强有力的社会力量的存在以对其形成监督和制约。然而,我国城市规划的非官方决策力量较弱,对官方决策主体的决策过程的监督和制约十分有限,使城市规划决策完全成了官方意志的体现。

2、规划决策咨询系统作用发挥有限

①专家咨询工作存在较大缺陷

我国城市规划咨询机构大多隶属于各地政府,独立地位的缺失导致咨询工作无法客观公正的进行,咨询专家在很多时候成了相关领导和决策机构的附庸,无法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对决策方案做出独立论证。另外,咨询专家的选用工作没有固定的程序,导致决策者在方案论证时选用支持或者倾向决策方案的专家,导致论证咨询过程形同虚设。

②市民作为咨询资源的作用没有发挥

普通市民对城市的深刻认识和深厚感情能够使其觉察到咨询专家发现不了的问题,市民的意见应成为城市规划决策的重要参考,然而决策机制并未赋予市民应有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市民的咨询作用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另外,城市规划决策系统缺少对市民意见处理结果的反馈机制,长此以往,市民的建议积极性会受到极大的打击。

3、规划决策监督力量不足

监督力量是城市规划决策系统中非常重要的因素,我国城市规划决策监督力量的不足一直是客观存在的无法回避的事实。

①政府内部监督不到位

政府内部的行政监督主要有三种形式:上级部门的业务督查、监察部门的政务监察、同级部门的督查,现实情况是三种类型的监督均未达到预期效果,一方面是因为监督部门地位上缺乏独立性,另一方面是监督的方式方法存在不足,大多是通过数据报表或者文字材料进行审查,或是有限时间内的行为方式检查,这种监督方式很难发现决策中存在的问题。

②市民监督力量无法有效发挥

受多种因素的影响,社会监督力量无法有效发挥作用。首先是市民监督意识不强,历史文化传统观念和部分政府工公务人员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社会形象,使得大多数市民在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下不愿意参与城市规划决策。其次,城市规划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不具备相关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市民很难对规划决策的合理性做出判断,再加上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程度和范围有限,使得市民监督缺乏必要的技术和信息支持。最后,政府关于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虽然赋予了公众监督的权利,但监督的范围仅仅是原则性的规范,缺乏具有实际内容和意义的具体规定,不具备操作性。

三、城市规划决策程序不完善

完善的决策程序是城市规划决策科学性、民主性的基础,不完善的决策程序将使城市规划效果大打折扣。

1、规划决策程序的执行得不到保障

我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由于制度的不完善,这种权利变得几乎不受约束,这就导致城市规划决策程序的规范性得不到执行落实,无视和随意变更决策程序的现象时有发生。

由于规划决策程序的规范性得不到保障,应有的调查、论证等诸多程序没有有效执行,专家咨询、公众参与等诸多环节没有得到有效落实,科学的规划决策被领导人的主观意志代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更无从谈起。近期各地出现的劳民伤财的“规划成果”就是地方政府无视规划决策程序、自行随意规划的结果。

2、公众参与不足

市民是城市规划决策最直接的利益关系者,市民的有效参与是城市规划决策程序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事实上这一环节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参与明显不足。

一方面,规范化、制度化的公众参与渠道不足。长期以来,我国城市规划决策沿用一种自上而下的模式,公众参与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划方案、成果展示,或者通过媒体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参与的渠道和方式十分有限。另一方面,即使十分有限的公众参与渠道也没有充分发挥作用,通过十分有限的参与渠道收集的公民意愿并没有得到城市规划决策部门的认真对待,信息的处理结果也没有向公众反馈,有限的公众参与渠道并没有真正连接规划社会公众和决策部门,没有充分实现政府与社会的互通和互动。

3、规划决策执行得不到保障

城市规划决策目标能否顺利实现的关键是城市规划决策能否得到有效的执行。在城市规划决策的执行过程中,执行部门迫于市委、市政府等实权部门的制约,或者受相关利益集团的利益驱使,抑或受追求政绩的思想驱动,擅自改变规划方案、更改规划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种种劣迹屡禁不止。同时,原本已经通过论证和审批的规划方案往往会随着政府的换届或者相关领导的改变而改变,一届政府一个规划,一任领导一种方案,导致城市规划布局不合理、格局错乱、风格混乱等问题不断出现。

4、规划决策责任制度不健全

健全的城市规划决策责任制度是对决策者形成制度约束并保障决策权力得到合理使用的保障,对决策者决策责任进行追究是城市规划决策程序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现实情况是,规划决策者一般任期较短,而城市规划决策效果显现出来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城市规划决策追责制度与现行政治体制的任期制度之间就形成了很大的矛盾,即当决策效果呈现出来的时候,特别是效果呈现不理想或者存在重大问题的时候,当时的规划决策者如今已经调任或高升,给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困难。我国现行的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对由城市规划决策引起的后果缺乏明确的界定,对决策者的责任也缺乏明确的认定,已有的原则性的条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较差,加大了对责任人责任追究的难度。

文章从规划理念、决策系统、决策程序三个方面对城市规划决策机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发现我国城市规划理念中法治、责任和可持续发展理念不足,城市规划决策系统不协调不完善,决策程序不规范不健全,这些问题对城市规划决策机制的良好运行产生了不利影响,引发了城市建设中的诸多问题,影响了城市及城市化的正常发展,思考如何改进城市规划决策机制中存在的问题成为我们下一步研究的方向和重点。

参考文献

[1]卢光大,刘佳. 城市规划决策机制与公众参与框架建构探讨[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0(1):25-26

[2]许重光,陈贞.从公共决策角度看规划评审[J]. 规划师,2004(9):36-37

监理规划论文第9篇

一是广泛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廉洁从政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优良传统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筑牢抵御不正之风的思想道德防线。建立和完善行业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推进部门和行业的文明诚信建设和道德规范建设。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系统内部监督,重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充分发挥群众监督。

二是修订《重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互联网、标语、宣传栏、宣传单、公众问答等形式,加强《城乡规划法》的宣传,正确引导社会各界关心、重视和支持规划事业,营造良好的氛围。

三是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城乡规划法》的宣传执行情况;各类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和调整程序情况;控制性详细规划特别是容积率、土地性质等强制性指标的调整执行情况;住房建设规划情况;历史文化名城(镇)和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情况;市级以上特色工业园区规划编制、调整、审批和许可工作情况;拆除违法建设情况;规划部门及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行政效率、廉洁从政情况。

四是严肃查处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及搞权钱交易的腐败案件。重点查处违背科学发展观,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随意改变城乡规划的行为;查处未经许可擅自违法建设的行为;查处擅自调整规划增大容积率的行为;查处损害群众利益,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查处、搞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等。

五是建立完善城乡规划监管长效机制。继续完善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加强对各区县政府制定、审批、调整城乡规划、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规划和历史保护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督察;对城乡规划部门执行规划强制性内容、重大项目选址、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督察;对肢解、下放规划管理权的行为进行督察。认真履行规委会办公室职责。进一步完善区县目标考核机制。

六是进一步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巩固2007年清理工作成果,加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反弹,结合实际,制定长效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七是严格控制和规范机关举办节庆活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严格控制和规范党政机关举办节庆活动的要求,严格清理不符合规定的节庆活动,坚决纠正和查处滥用财政资金,利用行政权力拉赞助、搞摊派,以利用举办节庆活动谋取私利等问题。

八是严格规范行业协会的服务和收费行为。依法加强监管,杜绝行业协会强制入会、摊派会费、强行服务等行为,严肃查处擅自扩大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以及违规设立“小金库”、乱收乱支等问题。完善政策措施,引导行业协会加强自律,促进其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