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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伦理学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20 16:20:52
生命伦理学第1篇

对医学伦理学的界定直接与对生命伦理学的界定有关,即医学伦理学与生命伦理学是谁包括谁亦或是两个各自独立的学科?Warren Reich在1971年准备编写《生命伦理学百科全书》时,开始时用的《医学伦理学百科全书》名称,可见,医学伦理学和生命伦理学已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Daniel Callahan在《生命伦理学百科全书》第二版中的生命伦理学条目中,把医学伦理学与生命伦理学相比,认为“医学伦理学是古老的学科,代表很窄的范围,只强调医生的道德义务和医患关系,虽然在现今这仍很重要,但已不足以囊括所有的问题”。“生命伦理学则是指生命科学中更广阔的道德领域,包括医学、生物学、环境中的重要方面、人口和社会科学等。医学伦理学作为一个部分包括在生命伦理学当中,与其他题目和问题共同构成生命伦理学。”

《国际伦理学百科全书》也把医学伦理学的学科范围归为生命伦理学。

从我国对医学伦理学发展阶段的划分,可看出与以上不同的看法:医学伦理学经历了古代医德学,近现代医学伦理学(传统医学伦理学)和生命伦理学。也有学者认为,当今的医学伦理学已开始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人口和健康伦理学阶段。可见,我国主要是把生命伦理学作为医学伦理学的一个阶段涵盖进去的。J.Stuart Horner在《应用伦理学百科全书》中对此的界定也是如此:医学伦理学与生命伦理学经常混淆,但后者是前者的一个方面,只不过后者这30年一直占主导地位。

医学伦理学的定义

英国的Thomas Percival在1803年出版了《医学伦理学》一书,并首次提出“医学伦理学”这一名词。他没从正面给医学伦理学下定义,但从有关的材料可以分析出他对医学伦理学概念的理解。他认为:“职业伦理学是‘人性的知识’与‘广泛的道德责任’之间的综合”,“医学伦理学的一般体系是使无论是官方正式的行为还是医学领域之间相互的交往都受文雅和正直原则所指导”。这种观点在19世纪被广泛接受。20世纪20年代,美国的药理学教授 Chauncey Leake对上述观点提出质疑。他认为:“Percival对‘医学伦理学’这个名词使用不当……,它仅指来自于职业中的、用来管理职业中各成员彼此交往的成规、礼节。……但真正的伦理学与成规、礼节不同,而应从哲学的角度理解。他认为:“真正的医学伦理学是基于伦理学理论并用之来处理医患之间、医生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20世纪70年代,美国的医学伦理学权威 K. D. Clouser对医学伦理学的理解与 Leake的观点并无本质区别,他在《生命伦理学百科全书》第一版中提出:医学道德与一般的日常道德没有区别,含有与一般道德相同的规则。我国对医学伦理学的定义多采用:“运用一般伦理学的道德原则,来解决医疗卫生实践和医学科学发展中人们相互之间、医学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而形成的一门科学,它既是伦理学的分支(应用规范伦理学),又是医学的组成部分。”

以往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都有过分强调医学伦理学是应用规范伦理学的一个分支的倾向,对医学伦理学容易有这样的误解:即把医学伦理学只理解为应用规范伦理学,以为运用一般伦理学的道德原则即可解决具体问题。不仅事实并非如此,而且其中也忽视了医学本身对医学伦理学的作用。一方面,医学的本质和目的是为了维护病人的健康,治疗疾病,由此可见医学本身含有一种固有的伦理学——为病人谋利益。而且许多伦理问题的产生是医学科技发展的结果。另一方面,伦理道德对医学伦理学的作用也同样明显,如陈实功《外科正宗》中有“先知儒理,然后方知医理”之说,二者的结合便是中国古代的儒医;欧洲中世纪的医德观是基督教式的医德观;从英美医学伦理学中自主原则领先的医患关系模式到南部欧洲的仍以相互信赖式的医患关系为主导模式更能看出伦理道德因素对医学伦理学所起的作用。简要说来,医学科技与伦理道德二因素相互作用是医学伦理学发展的主要线索。

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和内容

医德(医生的职业道德)是医学伦理学最主要的研究对象,有说法认为医德学是医学伦理学的同义语,是一门学科。邱仁宗同志认为医学伦理学与医德学之间的关系不仅是个名称问题,它们之间有两点不同:医学伦理学在内容上要比医德学广,医德学一般都是义务论的,不引用任何价值论,并不加以证明。我们所称的古代医德学,其实还不是一个系统的应用伦理学学科,因为它只研究医生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和准则,只研究医患关系。医学伦理学则是一个系统的学科,表现为研究对象从医患关系这一核心扩展到医务人员之间、医务人员与社会之间、医学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杜治政同志认为,当代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内容主要由六个方面构成:医学道德的主体与客体及其相互关系、临床医学中的伦理问题、生命技术及其他高新技术应用中的伦理问题、卫生政策的伦理学、健康伦理学、医学伦理学的基础理论研究。这是典型的把生命伦理学看成医学伦理学的一个发展阶段的说法。

其实,不管医学伦理学和生命伦理学之间是谁包括谁,就象《应用伦理学百科全书》中所强调的,医学伦理学这一名词,它不是一个静止的术语,“它的含义和原则已经随着医学被管理成一个职业,到医疗照护被提供和资助,到医学之外的社会整体中的文化因素的改变,而改变”

医学伦理学的历史发展

希波克拉底学派可能是最早对医疗职业和医生的行为提出规范的,但其思想能流传这么久远,主要是因为基督教的思想与之在某些方面一致,特别是不能堕胎和为患者保密的思想,而这两者在古希腊并不是医学界的主流思想。当时许多论述都强调疾病的预后,希波克拉底时期的预后可起到安全保险作用,使医生知道他能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从而保护医生避免因治疗失败或拒绝治疗而受到指责。传统的基督教强调诚信对于战胜疾病的重要作用,认为医生应不顾自己的危险来抢救病人,要求医生持一种慈善的观念和对穷人的责任的价值观,事实上早期的基督徒也是这样做的。没有什么能比医院这种新兴机构更能显示出犹太教和基督教的博爱精神了,它们服务于病人、老人、穷人和流浪者,虽然多负责食宿,很少的医疗,但与其它相比已是很好的了。基督教对医学甚至所有科学的控制,很少能见到教会允许之外的书籍,仅见的是为数不多的希波克拉底和盖伦的著作。中世纪时期的黑死病夺去了无数人的生命,医生们没有好的救治办法,很多医生逃离瘟疫,但许多教士却依然留在城市,为死去的人做祈祷,使那些笃信上帝的人临死前得到精神上的安慰,也使死者的家属感到欣慰。

在文艺复兴时期,尤其是科学革命给机械科学、物理学和化学带来了巨大成功之后,医学也迈出了更坚定的步伐。哈维的心血运动论最终取代了盖伦的关于血液运动的学说,以后在以机械论为主导的哲学思想的指导下,以解剖学和生理学为主的实验医学在18世纪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19世纪的病理学有了长足的进步,在麻醉和防腐两项技术出现之前,外科的全面进步是不可能的,19世纪后期,外科有了真正的进步。近代的实验医学家头脑中有尊重科学的道德理念,认为医学的最高尚的任务莫过于延长人的寿命。由于一系列新的科学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的出现,从而为医生关心、同情病人,为治疗疾病、解除病人的痛苦提供了科学的现实的保障,这都是最基本的医学人道主义的体现。18世纪的早期,英国对医生的伦理学规范已很少提到希波克拉底,而是强调礼节,包括服饰和行为举止,即英国的绅士和淑女风度。近代英国对医学伦理学贡献较大的主要有4个人: John Gregory 1772年出版了《关于医生责任和资格的讲义》;Thomas Gisborne 认为医生不应减弱基督教的慈善色彩,同时认为必须建立一个竞争型的职业,因为他坚信对财富的渴望是至关重要的;Thomas Beddoes强调应用法律手段把庸医赶走;Thomas Percival在1803年出版了《医学伦理学》,主要是为了防止和解决医院内部纠纷。其中的宗教色彩已大大减弱,即医德开始了科学化和世俗化的进程。Thomas Percival最大的贡献是为美国医学会1847年首次的伦理学法典提供了样本。

20世纪初,人们已经开始注意到医院开支的攀升,尤其是二战后,医院被视为医学诊治的精华之地。在X线之后,影像诊断随着1972年计算机断层摄影和核磁共振等技术的问世而大踏步前进,大量资金花费在了医疗设备上。大约在1960年,第一批免疫抑制剂问世,使得器官移植进入了新时代,当然也带来了道德和法律的困惑,如何时取器官,移植给谁等问题。20世纪随着医学科研的增加使医疗服务取得明显进步,同时也引起更多的伦理学问题,1946年的纽伦堡法典和世界医学会1964年对此修改而成的赫尔辛基宣言(2000年是最新版本)是医学科研中涉及人体实验的重要文献。

20世纪中叶以前,传统的医学伦理学主要局限于临床的医疗实践中,为培养医生提供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二战后,延长寿命已不是难事,在医学伦理学的持续发展中加入了新的内容,20世纪50年代,美国的Joseph Fletcher和 Paul Ramsey等非医生(这两人均是神学家)所写的一些文章使人们开始审视医学和医学科技在社会的道德层次上产生的影响:首先是以往被封闭在医学之外的哲学家、神学家、律师、社会学家和心理学家对医学职业提出了他们特殊的看法;其次,随之而来的是这些看法对医学的发展有益,医疗职业中的人对这些外部的看法开始予以接受;第三,医学伦理学扩展其范围,应用到更广的社会伦理学问题领域,如一个社会中卫生服务设施分配的公正性等。因此,在60年代后,医学伦理学本身已经开始从原来全部关心指导临床医生行为的准则和法典中转向社会中的健康和疾病的伦理学方面,70年代后美国开始了对病人自主性的重视,这是当今的医学伦理学中的重要转变。

医学伦理学的本质是为了病人的利益,但具体什么才符合病人的利益,这随着时代的变迁和人们观念的变化而变化。表现在医学模式上,就是从以往普遍持有的“治病”到现在的“治生病的人”,在20世纪50年代之前,延长寿命就是对病人最大的善,而二战之后,延长寿命并不是唯一追求的目标,生命质量是人们所重视的主要内容,表现为病人的意愿是否得到尊重。

生命伦理学(bioethics)

《生命伦理学百科全书》第二版对此词条的解释的第一句话就是:“圣经中有一句话说太阳底下没有新事物。但自从20世纪五、六十年代起,从生命伦理学的兴起看出,那么这句话并不正确。”由于新科技的问世和文化及观念的改变,人们重新对生与死、对疼痛的忍受、对自己生命的权利、对他人和社会的义务等进行思考,于是产生了一个全新的领域——生命伦理学。它代表一种全新的观念的转变,它不仅是指开创一个新领域(伦理学和生命科学的交叉),而且代表一种学术思想、政治因素对医学生物和环境的影响等。狭义地说,生命伦理学仅指在面向科学技术的巨大变化时产生的新领域,广义地说,它已经延伸到法律、政策、文化、历史学科,大众媒体,哲学,宗教,文学等社会科学学科。本辞条所说的生命伦理学是指广义的,即它的研究范围已从临终病人床边的医务人员个体所面对的道德上的困惑,延伸到全社会公民和立法者在努力制定平等的健康或环境政策时所面对的公众的和全社会的选择。

对生命伦理学的界定

生命伦理学一词最早由美国威斯康星大学的生物学家和癌症研究者Van Rensselaer Potter在1970年提出。然而,很快就被在华盛顿工作的荷兰胚胎生理学家和产科学家Andre Hellegers 和其他与他共同工作并在1971年在乔治城大学成立肯尼迪人类生殖和生命伦理学研究所的同事用来指称不同的含义。Van Rensselaer Potter用此指称“一门把生物学知识和人类价值体系知识结合起来的新学科”,它是科学和人文学科中间建起的一道桥梁,帮助人类生存,维持并促进世界文明。Andre Hellegers和他的同事则狭义地把此应用到医学和生物医学研究中的伦理学领域。Warren Reich在1971年准备编写《生命伦理学百科全书》时,开始时用的《医学伦理学百科全书》名称,可见,医学伦理学和生命伦理学已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西方多数认为医学伦理学是一种传统上的提法,范围很窄,只强调医生的道德义务和医患关系,它已不足以囊括现今所有的问题。因此从范围上看,生命伦理学指称生命科学中的广袤的道德问题领域,如医学、生物学、环境科学,人口和社会科学等,把传统的医学伦理学包括在生命伦理学中。

在某种程度上,Raanan Gillon的生命伦理学辞条更加全面。Raanan Gillon 在《应用伦理学百科全书》中的生命伦理学条目中写到:从字意上看,生命伦理学是研究产生于生物学实践领域(包括医学、护理、包括兽医在内的其它卫生保健职业)中伦理学问题的学科。它的研究范围很广,除了生物科学研究中的伦理学,还包括环境伦理学(包括环境污染和人与动物和自然界中其它部分之间的关系),性、生殖、遗传和人口中的伦理问题和各种社会政治道德问题,如失业、贫穷、歧视、犯罪、战争和迫害对人群健康的负面效应。涉及到此学科中的人员也很广,除了医生、护士、生命科学家、患者、受试者外,在学术领域还涉及到哲学、道德神学、法学(这是生命伦理学中的三大学科)、经济学、心理学、社会学、人类学和历史学。

Daniel Wikler 在第三次国际生命伦理学会议上的主题报告——生命伦理学家和社会责任中提出:生命伦理学的主题一直在变化,生命伦理学已经历了三个阶段,第四个阶段正在诞生的过程中。第一阶段以某些专业行为准则的形成为标志,如不允许做医学广告,禁止诋毁同行等,此阶段应称为医学伦理学阶段;第二阶段就是琼森(Albert R.Jonsen)在他的《生命伦理学的诞生》中和他的历史学家同行所说的生命伦理学阶段,在这个阶段中,医生的处境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公众开始对古老的医学职业中的家长主义、讲真话等提出挑战,此阶段的生命伦理学家是病人权利的学术同盟。生命伦理学家需要新的哲学理论和方法,这些新的哲学理论和方法不是个人行动的道德,也不是用传统的伦理原则去定义医生的职业,而是用社会和政治哲学,尤其是分配社会的公正。第三阶段的生命伦理学家已研究了卫生保健政策和卫生经济的许多细节,许多国家政府中的卫生官员都曾向生命伦理学家进行咨询。第四阶段的生命伦理学可称为人口保健的生命伦理学,它不仅象第二阶段一样包括专业行动准则、医疗工作者和公众,也象第三阶段超越了传统的医患关系范围,横跨生物和社会科学、人类和管理科学,而且还有自身的特点:高技术医学的出现和应用不是中心问题,而只是其中之一,不再注意医生的两难推理和谁能得到稀有卫生资源等难题,而将注意力集中在多种影响卫生保健的因素上。从美国社会不断增长的不平等,到许多发展中国家的许多病人都存在的病人疾苦之间的共同点看,有许多信号告诉我们,就较大多数人口而言,卫生保健状况在变坏而不是在提高,我们应把目标放在更大多数人的公共保健系统上,为了完成这个任务,我们要获取那些不熟悉的领域的知识,如公众保健、国际保健、花费—效用分析、保健量制以及将要出现的许多新领域的新知识。

生命伦理学产生的历史背景

生命伦理学最先产生在美国,有其独特的历史背景。生命伦理学在广义上,是从1900年开始的。20世纪医学的发展可从对医疗服务投入的钱的数量、享受到服务的人的数量、医务人员和专家的数量、医疗服务系统的复杂性和科学技术的含量程度等方面看出。伦理学问题的产生,可从三条主要的线索看出:医院角色的变化、科学技术的主导性和医学专家化的发展。

早在19世纪晚期,美国的医院在数量上以很快的速度在增加,最终成为提供医疗服务的主要源泉,随着医疗器械和技术在诊断和治疗中的不断增加的介入,在医院中集中提供医疗服务变得比较有效并经济,并能满足人们的需要。1946年的Hill-Burton法案,为地方性的医院提供联邦支持,新的普遍性的医疗保险倾向于给医院性的医疗服务而非私人诊所或家庭式服务提供补偿,这为美国的医院的革命打下基础。

1900年左右,科学的医学已成为医疗实践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美国医学会改革医学教育制度,以提高医疗服务的水平。政府不断支持医学科学,尤其是在二战期间和之后,把科研引进医学教育和对病人的照护之中。20世纪50年代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开始成立并支持临床科研,于是涉及到受试者的实验,受试者可能是病人和健康的志愿者,且数量在不断增加。

由于医学科学和技术知识的增加,使很多的医生走进越来越窄的领域,只能使自己局限于某一专业。随着1917年眼科学会的成立,越来越多的专科学会成立。20世纪上半叶,医生的社会和经济地位明显得到提高,渐渐从中等升至上等,这些非常明显地使他们与很多病人在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等方面不同。

总的来说,这三方面在20世纪60年代开始浮现。医院中医疗服务的专业化促进了医疗照护的非人性化和组织性,同时疾病的社会、行为、环境和人性化方面被忽视,而过于强调疾病的生物和生理方面,因此病人抱怨医生已失去的病人从整体方面照护的能力,从以前熟悉的密切的关系转变成“床边的陌生人”。

对生命伦理学的产生容易有这样的一个误解,即生命伦理学多被简单地理解为只是因为生物医学高科技的出现才产生的,这是其中的主要因素,但事实上,生命伦理学的产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除了以上医学方面的因素,把公众卷入医疗的伦理学问题中的文化和社会运动也起到史无前例的作用。复杂的医学技术和其人道的使用之间,增长的城市化和随之而来的人口分布的不均匀增加了享受医疗服务的障碍;较高的生活水平和受教育程度的提高,使(病)人的思维更加复杂,自我保护的意识明显提高;五、六十年代政府对生物医学科研的加大投入引起受试者保护问题;人们购买医疗保险的能力在30年代因以雇佣为基础机制的引入而戏剧性地得到提高,现由于太注重技术化,美国的医疗服务成本急剧上升,民众购买保险的能力减弱,大部分的美国人仍不能得到足够的医疗照护。另外,60年代末的消费者权益运动(起始于60年代对低劣食物的抗议)开始影响医疗服务制度,70年代的病人权利运动是更大的民事权利的一部分,妇女运动也把人们的注意力引入到对女病人的关心,也影响人们对生育控制和人工流产问题以及家庭和人口政策问题的看法。同时期的和平运动和日益增长的生态运动把人们的注意力引到由于战争、环境和污染问题而引发的国际健康问题。因为核武器对人类的健康的威胁,医生的社会责任在1971年被提出。这些思考对医学在维护世界人口的整体健康和完好方面的角色发出挑战。以上这些社会和文化方面的趋向和生物医学科学的发展一起共同构成了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的生命伦理学运动,而且这些也是20世纪80年代美国的社会和政治危机。总之,今天我们所了解的生命伦理学根植于公众对个人权利、社会公正和环境质量问题的关心,这些标志着美国在那个时代的文化特征。

从具体事件看,20世纪60年代以后,人们广泛使用肾透析、器官移植,但在透析对象的选择上遇到难题;1967年的心脏移植的成功引起死亡标准的讨论以及哈佛提出了脑死亡标准;流产在医学上很安全,避孕药丸、产前诊断、ICU的广泛使用、人工呼吸机等均已普遍出现,但昆兰案件的撤掉呼吸机和安乐死问题引起普遍关注;人们从传统上死在家里到现在的死在医院里,观念上发生了戏剧性的转变;二战后生物医学研究取得成果后的应用,美国的几起未得到病人的知情同意所做的人体实验引起道德上的谴责;Rachel Carson 的《寂静的春天》的出版,掀起了保护环境的浪潮;美国的民主权利运动、个人主义、女权运动也在兴起……但人们在与之平行的文化进程方面又远未跟上这些变化,这是生命伦理学为何能引起公众如此关注的一个主要原因和历史背景。

毫无疑问,美国在生命伦理学领域处于领先地位,最重要的标志是1969年成立的后在1971年更名为海斯汀报告和1971年成立的肯尼迪研究所。但不能否认,欧洲也做了大量工作。1963年英国成立了医学伦理学学会和医学伦理学研究所(注:英国多数称医学伦理学而非生命伦理学),后者在1975年创办了医学伦理学杂志(Journal of Medical Ethics),1985年创办了医学伦理学简报(Bulletin of Medical Ethics)。哲学的批评式医学伦理学在德国、前苏联和南欧发展起来。医学伦理学在天主教传统的国家本身就是天主教道德神学的一部分,后渐渐适应新技术的发展,转变原来的行医与科学无关的观念。亚洲和非洲的生命伦理学发展较慢,到20世纪八、九十年代渐渐发展起来。社会主义医学伦理学在一些社会主义国家也发展起来。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关系到人类生命健康,每个国家的政府必然会通过政策法规等的制定等来对生命伦理学领域的问题进行宏观控制。这不是某一个国家的问题,也不是西方特有的问题,而是全球性的问题,但同时,某个发达国家发生了某类生命伦理学问题,并不意味着发展中国家也一定会出现同样的问题。

生命伦理学的理论问题

作为一门学科,生命伦理学中有三个普遍性的核心问题:我应该做一个什么样的人,才能过道德的生活并做出道德上好的决定?当我的行为可能影响其他人的状态和健康时,我的责任和义务是什么?作为社会的一个成员,我应为社会的公共利益做什么?第一个问题与美德论有关,强调人的品行和一个有修养的人应具备的价值观和目标;第二个问题承认一个人的行为会对他人产生影响,并努力理解我们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我们应为他人做什么,我们应从他人那期望得到什么;第三个问题把我们的社会关系更深入一步,看到人们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

生命伦理学基本的伦理学前提是:尊重自主性;最大多数人利益的功利主义;社会公正;四原则;案例分析;美德伦理学;描述伦理学;女性主义伦理学和地域文化生命伦理学。

生命伦理学研究的问题:卫生服务人员与被服务人员之间的关系;生与死的问题;病人的利益和其他人利益;分配公正问题;概念问题(即各术语的含义);医学科学实践中的伦理学问题-纽伦堡的促进;生命伦理学,科学技术和社会;环境伦理学。面对这些问题,有两个重要的任务需要澄清:一个是事实和价值观之间应划分出一条清晰的线,分清什么是医学问题,什么是价值观(伦理学)问题(一个医生好的医学决定不等于是好的伦理学决定);另一个任务是发展解决伦理学问题的方法论。

生命伦理学已出现多样性的特征,随着生命伦理学问题的日渐增加,需要更多的方法论来指导。现在,至少有四个领域已明显地出现了,它们分别是理论生命伦理学、临床伦理学、管理和政策生命伦理学、文化生命伦理学。但在实践中它们经常交叉,不能清楚地分割开。

生命伦理学的职能

邱仁宗同志认为:人们在证明某一生物医学决定正确时,总是处于某种概念和价值的预设框架内,哲学家的工作能够帮助人们批判地评价与某一行动有关的概念和价值观念,这就是生命伦理学的作用所在。生命伦理学是一种哲学,它要超越特定的社会集团、专业、宗教等,提供一种在多元信念前提下对什么是对、正确、好的共同观点。生命伦理学从哲学和多学科角度对临床实践进行伦理学分析,对医学和生命科学中的问题引发对整个社会的伦理思考;在医疗领域中的医生和其他人员意识到他们身上的责任增加了,能看到由于社会因素对健康的不良影响,如不健康的饮食、吸烟、缺乏锻炼、环境污染和其它的环境威胁、人口过剩、政治分歧、失业、贫穷、犯罪等问题。

生命伦理学第2篇

生命伦理学之所以产生于20世纪60—70年代,是与第二次世界大战末期以及以后出现的三大事件密切相关的。第一件事是;1945年广岛的原子弹爆炸。制造原子弹本来是许多科学家向美国政府提出的建议,其中包括爱因斯坦、奥本海默等人。他们的本意是想早日结束世界大战,以免旷日持久的战争给全世界人民带来无穷灾难。但是他们没有预料到原子弹的爆炸会造成那么大的杀伤力,而且引起的基因突变会世世代代遗传下去。数十万人的死亡,许多受害人的家庭携带着突变基因挣扎着活下去,使许多当年建议制造原子弹的科学家改变了态度,投入了反战和平运动。第二件事是;1945年在德国纽伦堡对纳粹战犯的审判。接受审判的战犯中有一部分是科学家和医生,他们利用集中营的受害者,在根本没有取得受害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对他们进行惨无人道的人体实验,例如在冬天将受害者剥光衣服在露天冷冻,观察人体内因冷冻引起的变化。更令人气愤的是,日本军国主义的731部队所进行的实验,却由于美国政府急需细菌战人体实验资料而包庇下来,军国主义罪犯并没有被送上国际法庭。第三件事是人们突然发现,在寂静的春天,人们看不到飞鸟在苍天游弋,鱼儿在江川腾越。;1965年carson的《寂静的春天》一书向科学家和人类敲响了环境恶化的警钟,世界范围的环境污染威胁人类在地球生存以及地球本身的存在。当时揭露的主要是有机氯农药大量使用引起的严重后果,人们只考虑到有机氯农药急性毒性较低的优点,但忽略了它们的长期蓄积效应,结果使一些物种濒于灭绝,食物链发生中断,生态发生破坏,人类也受到疾病的威胁。这三大事件迫使人们认识到,对于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以及科学研究行动本身需要有所规范,这推动了科学技术伦理学的产生和发展。

除了上述三大事件的大背景外,推动生命伦理学产生和发展的因素还有以下方面:(1)生物医学技术的进步使人们不但能更有效地诊断、治疗和预防疾病,而且有可能操纵基因、或卵子、受精卵、胚胎、以至人脑和人的行为。这种增大了的力量可以被正确使用,也可以被滥用,对此如何进行有效的控制!而且这种力量的影响可能涉及这一代(例如对生殖细胞的基因干预),也可能涉及下一代和未来世代。当这一代人的利益与子孙后代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怎么办!目前人们最担心的可能是对基因的操纵和对脑的操纵。这两方面的操纵可能都会导致对人的控制,以及对人的尊严和价值的侵犯。例如是否允许人们通过改变基因来选择自己喜欢的性状,甚至为后代选择自己喜欢的性状?是否允许人们通过在脑内插入芯片来增强记忆和加速处理信息的能力?(2)由于先进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人类干预了人的生老病死的自然安排,甚至有可能用人工安排代替自然安排,这将引起积极和消极的双重后果,导致价值的冲突和对人类命运的担心。比如,现代的生殖技术,一方面可用于避孕,另一方面也可以解决不育问题,那么,已经离异(单亲家庭)、不想结婚(同居者)、同性恋者以及过了生育期的男女是否可以利用辅助生殖技术?一个社会,如果大多数成员都是用辅助生殖技术产生,那会怎样?(3)全世界蔓延的艾滋病向一些传统观念和现存的医疗卫生制度提出了严峻挑战。艾滋病在不少国家已经成为民族灾难,许多原来发病率较低的国家也很快进入快速增长期。全世界感染艾滋病的现在已经达4000万人,而妇女、儿童在艾滋病面前更为脆弱。在预防和治疗艾滋病的层面以及有关防治艾滋病政策层面,都存在着一系列的伦理问题。国家是否有义务向艾滋病提供治疗?个人是否有义务改变自己的不安全行为?非感染者和社会是否有义务援助而不歧视艾滋病患者和感染者?对于许多妨碍艾滋病防治的行动和做法是否应该用立法方式加以制止?(4)医疗费用的大幅攀升导致卫生制度的改革。由于技术含量的提高以及市场化消极面的影响,促使医疗费用在全世界大幅攀升,严重冲击许多国家的公费医疗制度。各国都在改革卫生医疗制度,寻找让公民既负担得起又相对有效的医疗制度。但是这些改革提出了许多伦理问题,例如在改革过程中政府的卫生政策如何能够做到公正、公平?如何不致影响传统的互相信任的医患关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公司怎样协调关系才不致引起严重的利益冲突?发生的医疗纠纷如何能做到不致两败俱伤?(5)丑闻的揭露和民权运动的高涨。在各国的医疗和研究工作中,违反伦理的事件总是存在的。对这些事件的揭露和思考,也推动了生命伦理学的发展。

生命伦理学的性质和内容

生命伦理学是应用规范伦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伦理学”又称道德哲学,是对人类行为的社会规范的研究。人类行为规范具有社会性。伦理规范不是由个人制订的,它们体现在种种规定、准则、法典、公约、习俗之中,在我们学习它们以前就已经存在。人们成长的过程是一个社会化过程。我们通过学习社会规则知道了伦理规则。当然,社会规则并不等于伦理规则,比如审慎行事规则就不是伦理规范。仅当涉及到应该做什么样的人或应该做什么样的事,而这种做人做事会影响到他人利益时,我们才进入伦理领域。孔子说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就是伦理规则,因为在他看来这可以避免伤害他人。也可以说,伦理是要我们考虑他人利益的社会期望。伦理是社会的必需,因为人人只考虑自己利益的社会是没有凝聚力的,从而也是无法存在下去的。

普通规范伦理学试图提出一些原则或德性来支配人们做事或做人,并提供理由来证明为什么我们应该采取这些原则或培养这些德性。对理由的关心,说明伦理学是理性的活动,它是实践理性。应用规范伦理学(简称应用伦理学)是应用普通规范伦理学的原则解决特定领域的伦理问题。应用于生命科学技术和医疗保健就是生命伦理学,应用于解决工程师面临的伦理问题就是工程伦理学,应用于解决律师、法官面临的伦理问题就是法律伦理学,应用于新闻界就是新闻伦理学,应用于企业就是企业伦理学。由于以上这些都是专业领域,不是一般的职业,所以又统称“专业伦理学”。普通规范伦理学的原则可以跨专业应用。比如,解决医疗卫生服务分配、种族和性别歧视、奖励惩罚等问题必须援引公正原则;诚实或说真话原则可用于企业伦理中的虚假广告、新闻伦理中的真实报道、医学伦理中的向病人告知病情等。生命伦理学是一门应用规范伦理学。其主要内容有五个层面:(1)理论层面:例如后果论与道义论这两种最基本的伦理学理论在解决生命科学和医疗保健中的伦理问题时的相对优缺点如何,德性论、判例法和关怀论(尤其是女性主义关怀伦理学)的地位如何,伦理原则与伦理经验各起什么样的作用等等。(2)临床层面:各临床科室的医务人员每天都会面对临床工作提出的伦理问题,尤其是与生死有关的问题,例如,人体器官移植、辅助生殖、避孕流产、产前诊断、遗传咨询、临终关怀等问题。(3)研究层面:从事流行病学调查、临床药理试验、基因普查和分析、干预试验以及其他人体研究的科学家都会面临如何尊重和保护受试者及其亲属和相关群体的问题,同时也有如何适当保护试验动物的问题。(4)政策层面:应该做什么以及应该如何做的问题不仅发生在个人层次,也会发生在结构层次。医疗卫生改革、高技术在生物医学中如何应用和管理都涉及政策、管理、法律问题,但其基础是对有关伦理问题的探讨。(5)文化层面:任何个人、群体和社会都有一定的文化归属,文化也影响哲学和伦理学,当然也会影响生命伦理学。如在某一文化环境中提出的伦理原则或规则是否适用于其他文化,是否存在普遍伦理学或全球生命伦理学,伦理学普遍主义或绝对主义以及伦理学相对主义是否能成立等等。

生命伦理学的专业特点

作为一门应用规范伦理学,生命伦理学不谋求建立体系,而以问题为取向,其目的是如何更好地解决生命科学或医疗保健中提出的伦理问题。解决伦理问题需要伦理学理论,但实际的伦理问题往往是复杂的,很难用一种理论解决所有的伦理问题,正如不可能用一只猫或一类猫去抓世界上所有的耗子一样。在解决伦理问题的过程中,伦理学理论本身也受到检验,有的理论没能经得住检验,有的理论即使通过了检验,也不可能在解决所有伦理问题时都能拿到高分。因此在解决问题时应该保持理论选择的开放性,而不去拘泥于一定的理论。既然以问题为取向,那么首先要鉴定伦理问题。伦理问题的出现可能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由于采用了新技术,出现了新的伦理问题。例如人类基因组的研究可使人们预报一些带有疾病基因的人可能迟发疾病,再如一位未婚少女如果带有bracai!基因就有百分之八十五的可能在未来患乳腺癌或卵巢癌,但也有百分之十五的可能不得这些癌症,那么我们应该告诉她吗?应该建议她现在就切除双侧乳腺和双侧卵巢吗?另一种情况是,本来应该做什么是不成问题的,但由于新技术的应用,重新提出了应该做什么的问题。例如医生抢救病人是义务,在脑死情况下由于脑死导致全身死亡,解除了医生的抢救义务,这本来不成问题。但由于有了生命维持技术,脑死病人的生命可以靠呼吸器和人工喂饲暂时维持下去,那么应该这样做吗?因为这种维持并不能挽救病人的生命,而占有的有限资源却使其他有可能治愈的病人失去希望,那么应该放弃对脑死病人的治疗吗?鉴定伦理问题时需要注意区分医学或技术问题与伦理问题。医学问题或科学技术问题是“能做什么”的问题,而伦理问题是“该做什么”的问题。例如疾病的诊断以及可能的治疗选项都是医学和科学技术问题,而应该做出何种选择以及应该由谁做出选择就是伦理问题。研究的设计如何能够获得可靠的结果是科学技术问题,但是否应该获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则是伦理问题。

生命伦理学第3篇

尊严为内核“人的尊严”在历史积淀中已经演变为一个多义概念,不同思想背景的人使用它时所表达的含义不同,不同思想背景的人解读它时所理解的含义也不同。理性主义思想背景的人讲“人的尊严”,指的是人的精神(心理)尊严,亦即人格尊严或人性尊严。因为在它们的推理框架内,理性或由其衍生而来的道德自律、自由、自主、思想等精神属性是人异于动物、高于万物、成为万物之尊的根据,因而,人的尊严是“人性”土壤里结出的高贵果实,而“人性”自然是排除了人的生物属性(被认为无异于动物)之外的人类精神属性。某些宗教背景的人讲“人的尊严”,指的是人的实体尊严。因为在其认识框架内,人的肉体和灵魂均因分享了神性或佛性而高于万物,人的尊严自然涵盖人的生命尊严和精神尊严,所以生命尊严自古就是某些宗教(如基督教、佛教)的信条。当代法学背景下,多数学者将人的尊严视为所有人权的价值来源和伦理基础。尽管法律文书里鲜见“生命尊严”的表述,但由于人权囊括人的物质生命和精神生命所应有的基本权利,因此从逻辑上推论,现代法学语境中人的尊严蕴涵着生命尊严。然而,遗憾的是,论证人之尊严、人格尊严的法学文论汗牛充栋,但论证生命尊严者却难见踪影。于是,自古就有的生命尊严观念渐成一种比较边缘的传统信念,要么来自于宗教义理,被视为一项宗教信条;要么来自于人们的直接经验,被认为是未经学理证明的道德直觉,逐渐淡出当代伦理学领地。40多年前,生命伦理学发轫于对医学道德难题的研究。强烈的问题指向使之对伦理学理论采取了按需选取、为我所用的态度。自从1979年美国首届国家生命伦理委员会在《贝尔蒙特报告:保护人体研究对象的伦理学原则和指南》中提出尊重人、不伤害/有益、公正三项基本原则之后,生命伦理学逐渐形成以这些“中层原则”迎解现实难题的研究范式。然而,由于生命伦理难题充满道德悖论和利益冲突,争论异常剧烈。当学者们难以用原则确证己见、驳倒对方或在原则之间发生冲突之时,自然要诉诸更为基础的价值信念,于是,“人的尊严”开始频繁出现在生命伦理学的学术争论之中,许多相关法律还把“人的尊严”作为立法目的或准许、禁止某些医学和研究行为的理由。②更为有趣(也更为荒唐)的是,在有关人工流产、安乐死、器官买卖、“试管婴儿”、代孕、克隆研究、合成生物学、非医学目的的医学增强等争论中,无论是支持方还是反对方都以人的尊严作为辩辞。一时间,生命伦理学中的“尊严混战”引起学科内外人士的不满,终于导致怀疑、否定把“人的尊严”应用于生命伦理学的思潮。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国生命伦理学学者麦克琳的观点。2003年,露丝•麦克琳(RuthMacklin)在《英国医学杂志》上《尊严是一个无用的概念———不外乎意谓着对于人及其自的尊重》,直接挑战“尊严”概念在医学伦理学和生命伦理学中存在的必要性。麦克琳认为,当生命伦理学家诉诸“人的尊严”时,要么是指尊重病人或受试者的自主性;要么指尊重尸体与其家属的感情。总之,“尊严”一词除了尊重人外没有别的含义,因此,它是一个无用的概念,完全可以被“尊重人”取而代之,可以没有任何内容损失地从医学伦理学和生命伦理学中删去。[2]哈佛大学的StevenPink教授,也以“尊严的愚蠢性(TheStupidityofDignity)”为题,撰文提出“,尊严”因为阻止医学实践服务于健康和个人兴旺发达的最大化而成为一个愚蠢的概念。

英国谢菲尔德大学的AlasdairCochrane以“没有尊严的生命伦理学(UndignifiedBioethics)”为题,发文认为生命伦理学需要拒斥“尊严”概念,因为当前最具合理性的四种尊严观要么过于抽象,不能为生命伦理具体问题的探讨提供具体的指导,要么在论证上完全可以用其他的现有生命伦理词汇代替。除了以上“尊严无用论”观点,还有个别学者在争论中持中立态度,如德国蒙斯特大学的KurtBay-ertz教授认为,人的尊严本身是一个矛盾的概念,但已经深嵌在现代思维之中,我们无法完全保留也无法完全删除它,只好无奈地保留它。[3]人的尊严确实已经无法从现代思维中删除,也无法从生命伦理学中删除,因为来自经验、直觉、宗教、哲学和法学的丰厚思想渊源早已使之成为一种人类共识和人类情感,深嵌于绝大多数人的意识之中。上述“尊严无用论”直击生命伦理学中尊严概念的模糊与混乱,其逻辑分析不乏见地,但其删除主张却是的妄想。在笔者看来,在生命伦理学和医学伦理学领域,不仅不能删除“人的尊严”,而且应当将之作为凝聚人类共识和人类情感、团结教、俗两界学者的一面理论旗帜,以结成最广泛的“统一战线”,实现保护人类生命及其相关权利的学科宗旨。从此角度思考“,人的尊严”应是生命伦理学的宝贵资源,但其作用的继续发挥有赖于当下完成两项任务:一是自我解剖、自我揭露长期以来不加解释和定义地使用“人的尊严”所造成的理论困境;二是明晰“人的尊严”之内涵与外延,进而规范“人的尊严”在生命伦理学语境中的使用。对于第一个任务已如上述,“人的尊严”在历史积淀中形成的多义性是造成生命伦理学和医学伦理学中“尊严”使用混乱的原因所在。当学者以维护人的尊严为理由支持人工流产、安乐死、器官买卖、代孕等辅助生殖、非医学目的医学增强等技术应用时,他们所指的“尊严”是人格尊严或人性尊严,也就是理性主义认识路线上的人之尊严,理据是只要当事人在充分知情前提下出于完全自愿的选择,就应当尊重他对于自己生命或身体的处置。这一判断意涵着尊严实现的标志是自主性得到尊重,尊严受损的标准是自主性遭到否定。难怪麦克琳等人在分析了生命伦理学语境中使用的各种“尊严”概念(包括法律文书和主要的学术争论中的“尊严”概念)之后,得出“尊严“”不外乎意谓着对于人及其自的尊重”的结论。[2]而在反对人工流产、安乐死、器官买卖、代孕等辅助生殖、非医学目的医学增强、克隆研究、合成生物的学术阵营里,学者们所表达的“人的尊严”主要是指人的生命尊严,认为上述行为因有害于生命健康而损害了人的尊严。其中的世俗伦理学学者把损害生命健康当作尊严受损的标准,而宗教伦理学学者还把代替上帝制造、操控、毁灭生命也视为判断标准。可见,生命伦理学和医学伦理学中的“尊严悖论”是由尊严的双重含义所致。把人的尊严等同于心理(精神)尊严、人格尊严、人性尊严的人倾向于以践行尊重原则来维护人的尊严,而把人的尊严等同于生命尊严的人则把保护一切人类生命(甚至包括胚胎)视为维护尊严的实际行动。但是我们看到,如果只讲人格尊严,不讲生命尊严,在理论上将导致以尊重取代尊严,直至“尊严无用”的恶果;在实践中则可能导向把尊重原则绝对化、以知情同意手续弱化挽救生命、不伤害生命的责任担当。反之,如果只讲生命尊严,不讲人格尊严,在理论上将导致僵化、保守的“生命神圣论”;在实践中则可能导向忽视生命质量、无视生命主体的尊严感受和自主决定权的行为倾向。这两种片面的尊严认识均不利于生命伦理学学科宗旨的实现。因此,在生命伦理学语境中,人的尊严必须同时涵盖人的生命尊严和人格尊严,而且,生命尊严理应成为人之尊严的价值内核,直接奠立保护人类生命的价值基础;人格尊严也是人之尊严的题中之义,为人类精神生命享有的相关权利奠立价值基础。如此,人之尊严成为一个有着内部结构的价值理论或“研究纲领”,其内核是生命尊严,其(辅助)部分是人格尊严,共同奠立生命伦理学的价值观。这一结构关系丝毫不意味着轻看人格尊严,而是学科特点所使然。一旦病人通过挂号与医疗机构形成医疗合同关系,其首要的价值目标就是治疗疾病、增进健康,因而,医疗机构基于人格尊严而采取的所有尊重和保障病人自主性的行为如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均不能背离这一价值目标,否则,就可能以尊重病人选择为理由做出伤害病人健康利益的事情。例如,我国某些医疗法规在强调患者、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时为医方预留的紧急施救空间不够,酿成一些“你不签字我不手术”的悲剧。目前,更为隐蔽的过度医疗行为正在损害着患者的健康利益和经济利益,却也常以患者选择高端资源为理由。干细胞技术提前市场化的现象正在国内外上演。研发公司和医疗机构结盟,以“患者自由选择”、“给垂死患者希望”的名义把新技术的无效风险和经济代价转嫁给了重病患者。[4]类似现象表明,在我国当下尤其需要申张生命尊严的价值理念,亟需强调生命尊严在尊严价值观中的核心地位,需要调整现行法规以形成“救人”高于“签字”、生命高于逐利的行为导向。在此方面,一些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做法值得借鉴。③总之,当把“人的尊严”限定在生命伦理学语境之中进行考量,保护人类生命及其相关权利的学科宗旨要求这一概念不能被等同于外延较小的人格尊严,也不能与人为界定的“人性尊严”划上等号,更不能被简单地归结为尊重人的自主性,它必须兼容来自教俗两界的理论成果,并重生命尊严和人格尊严且以前者为内核。这样一种理论建构或能化解长期困扰生命理论学界的“尊严悖论”,开出一条摆脱“尊严无用”困境的出路,而且,“生命尊严”的道德凝聚力和道德感召力更有利于保护人类免遭当代种种易见或隐蔽的生命健康伤害。

二、生命伦理学中人的尊严属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

生命伦理学者在阐释人的尊严时,经常借用康德的思想将其释义为最高价值或至上价值,由此冒着被指为人类中心主义的风险。有的学者为免其扰,规避尊严的“至上价值”词义,有的学者甚至建议生命伦理学把尊严享有的范围扩展到动物乃至所有生命,以彻底洗刷人类中心主义之嫌。的确,在佛教价值观里,尊严不是人类的专利,而是所有生命共享的荣耀。例如,池田大作就认为大自然与人同样拥有不可侵犯的生命尊严,“如果人侵犯了它的尊严性,就等于侵犯了我们本身的尊严性”[5]。对于这些困惑,生命伦理学已无法回避,依然需要在限定学科语境、明确学科宗旨的前提下作出解答。在环境伦理学(生态伦理学)里,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争论延绵已久。这场旷日持久、牵动人心的讨论在理论上彻底撼动了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在实践中牵引着人类向其他物种让渡更多的生存资源,对自然界采取更加谨慎的变革态度。尽管目前联合国和大多数国家依然把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作为制定政策的理论基础(如可持续发展理论),但不可否认的是,非人类中心主义以其批判性和前瞻性早已深刻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成为一些环境保护组织的理论选择,也正在对个人生活方式和人生境界发生着影响。所以,在环境伦理学(生态伦理学)语境中,非人类中心主义虽然理论上饱受质疑,但在情感上却越来越为公众所接受。随着生态环境恶化,人们愈加认同“走出人类中心主义”的发展方向。与此相反,人类中心主义却在遭到严厉批判之后蒙上了厚厚的负面色彩。尽管学界对人类中心主义做出了传统与现代的划分,并为后者提供了新的学理论证,但这些工作并没有改变人们心目中人类中心主义的负面形象,人们还是对其保有警惕和排斥心理。在这样的思想氛围里,难怪生命伦理学学者在阐释人的尊严时唯恐被指为人类中心主义。然而,在笔者看来,不同的应用伦理学学科,可以选择非人类中心主义,亦可选择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作为自己的价值观。选择的主要根据还是学科宗旨。环境伦理学(生态伦理学)以保护人类生存环境或生态自然系统为宗旨,自然要清算人类历史上形形的人类中心主义,突破人与人的关系视野去建构人对自然的道德体系。在此工作中,数千年不变的价值和道德对人的“固恋”必然被撼动,建基于生态科学的非人类中心主义必然脱颖而出,成为人类保护生态环境比较彻底和激进的理论根据。然而我们看到,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理论对峙并不影响二者在保护自然的实践方案上达成基本共识(如人类不能为满足自己的非基本利益而侵害其他生命体和其他物种的基本生存利益)。因此,在环境伦理学(生态伦理学)语境里,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都有其价值论地位和实践应用意义,不同国家可以根据各自的国情和发展阶段有所倾向,不同个人也可有所选择以体现对自然界的道德情怀差异。与环境伦理学(生态伦理学)不同,生命伦理学的学科宗旨是保护人类生命及其相关权利,这一点使其不可能选择非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而只能选择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这就是生命伦理学学者不可避免地、且频繁地援引“人的尊严”之深层原因所在。人的尊严在把人的价值提升为最高价值的同时,也明示了其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立场。明确这一点无论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重要意义。首先,理论上可以使生命伦理学在价值观、伦理原则、行动及学科宗旨等方面保持协调一致,旗帜鲜明地主张人的价值高于其他物种,而不必背负被指为人类中心主义的担心;亦大可不必赋予其他生命形式以尊严,因为尊严泛化的结果只会消解它独具的价值凝聚力和道德感召力量,使“尊严”无异于“尊重”。其次,实践中明确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立场,把人类生命从所有物种中抽取出来至于高位,才能为动植物药用、动物实验、利用动物器官开展移植手术等医疗、研究行为进行伦理辩护。反之,若生命伦理学取物种平等、生命平权的价值立场,将与现行立法、政策和实践大相径庭,上述医疗和研究行为也将丧失其道德合理性。因此,生命伦理学毋需讳言,在其语境中人的尊严属于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生命伦理学中的“生命”主要就是指的人类生命。保护动物和其他生命形式的伦理建构应主要由环境伦理学(生态伦理学)完成,而生命伦理学视域中的动物伦理主要关涉的是实验动物伦理。

三、生命伦理学中人的尊严是建制化行动的指南

生命伦理学的生命力在于实践应用。生命伦理的价值理念、伦理原则、行为规范除了通过内化为行为主体的道德良心、道德自律而发挥作用外,更为重要的应用途径是通过国家建制广泛而强有力地规范医疗、研究、决策、管理等行为。所谓的生命伦理学建制,主要包括机构(如卫生管理部门)、具有约束力的规范(如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等)、伦理审查委员会制度等方面。人的尊严看似抽象,却无不渗透在自律、他律两个方面,潜移默化中发挥着价值指引的作用。说到底,尊严在生命伦理学中的理论重要性最终是根源于实践的需要。在纷繁复杂的生命伦理实践中,价值冲突、道德悖论比比皆是,若不以人的尊严和生命尊严为价值指南,医疗、卫生、保健事业及医学生物研究行为就可能被其他价值目标(如市场效益、群体利益、科技发展、政治目标、军事目的等)所左右,偏离维护人类生命健康的正确方向。从宏观上概括,人的尊严主要在以下方面体现出行动指南的作用。第一,当尊重人、不伤害/有益、公正三项基本原则发生冲突时,人的尊严是行动指南。生命伦理学基本原则是在《贝尔蒙特报告:保护人体研究对象的伦理学原则和指南》中首次得到系统阐明的。由于缘起于研究伦理,且吸取纳粹人体试验和美国塔斯基梅毒试验的教训,该报告沿袭了《纽伦堡法典》对“受试者的自愿同意是最基本的”强调,把“尊重人”作为保护生物医学与行为研究中人体对象的首要伦理原则。[6]当三原则从研究被推广到医疗领域后,尊重人和不伤害/有益两项原则的冲突在所难免。由于信息不对称、患者理解能力限制、医患不信任、关系人动机不纯等因素,患者或其关系人常常作出不利于患者健康利益的选择。此时,尊重患方的知情同意权,将有违不伤害/有益原则;坚持基于效益/代价评估的最佳治疗方案,又有悖尊重人的原则。这一道德悖论可以在人的尊严指引下寻求解决。我们知道,不伤害/有益、尊重人原则的价值取向分别是人的生命尊严和人格尊严。由于生命尊严是价值内核,人格尊严除了独立价值(尊重患者人格自主性)外,还有辅助实现生命尊严的重要价值。所以,医方在明知患方作出不利选择时仍然听之任之,甚至借此推卸责任、过度医疗、推销技术和药品,实属以尊重人之名,行伤害人之实,严重贬损了人类生命固有的高贵和庄严,也就从根本上背离了人的尊严。因而,在生命伦理建制化行动中,特别是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中,应当体现人的生命尊严是最高尊严,不伤害/有益原则是首要原则。至于具体情景中的原则冲突,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利益相关者的协商之中寻求解决。事实上,医疗、研究主体通过规范的知情同意程序(提供信息、促进理解、保证自愿等),多数情况下是可以使医疗研究行为同时满足不伤害/有益、尊重人两项原则的,毕竟患者是其健康最坚定的捍卫者。第二,在相关权利的确立和保障中,人的尊严是行动指南。生命伦理的建制化行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权利的确立和保障完成的。在确权、行权、维权各个环节都贯穿着人的尊严这一价值灵魂的指引作用。尊严和权利是目的与手段、价值目标与实现途径的关系。人的尊严是权利正当性的根据,这种正当性包括价值来源和道德正当性两个方面;权利是实现人的尊严的法律手段。这种手段通过国内国际的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强制性地保护和实现人的尊严。正如克鲁格(F.Klug)所说:“尊严概念取代上帝或自然而成为不可剥夺的权利的基础,这完成了自然权利向人的权利的转变……权利的根据在于所有人共同具有的基本的人性尊严。”[7]由以上尊严与权利的关系原理可推知:生命尊严、人格尊严、人类胚胎和尸体的尊严等都是价值概念和伦理概念,它们的实现需要经过一个从价值到道德权利(人权),进而再到法律权利(公民权利)的转化过程。没有对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医疗救治权、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救济等权利的论证、法律认可和法律保障,护卫生命尊严就是一句空话;没有对人身自由权、知情同意权、职业自、隐私权、名誉权、非歧视对待权、免受虐待侮辱权等的论证、法律认可和法律保障,保护人格尊严也将成为一句空话。所以,在生命伦理学语境中,“尊严”主要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种价值,是所有相关权利的基础、来源或根据。尊严与权利之间,不是一对一的关系,而是一对多的关系。尽管有学者认为“尊严是人权的一部分,而不是人权的根基”,“尊严从本质上讲就是不受侮辱的权利”[8],但笔者还是认同法学界的主流认识———把尊严看作权利的价值基础和伦理根据。这样,不仅可以获得更宽阔的理论解释空间,而且在法律和生命伦理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意义之一是以人的尊严(最高价值)抬高人权和公民权利的价值地位,有利于防范国家公权力对人权和公民私权的恣意侵犯;意义之二是为权利的增减确立一个价值基准,使人权和公民权利都能以人的尊严为根据而成为一个面向未来的开放系列。在未来,人的生命还会遭遇许多预想不到的侵害,就像曾经发生过的器官黑市交易、刑讯逼供、暴力强拆和强征、网络“人肉搜索”、电子监听等。对这些侵害行为的思想批判均可从人的尊严找到通向实践的出口,已有的和待增的人权及公民权利均深深扎根于人的尊严。我国一位长期关注法学中的尊严问题的学者对尊严与人权的关系作出这样的概括:“二战的惨痛教训,让人们懂得了尊严对于人的价值,并把保障人的尊严作为人权保障的基础和目的。任何一项人权侵害都是对人的尊严的侵犯。尊严受尊敬和受重视的程度,是衡量一个社会人权状况的一把标尺。在人的尊严得不到应有尊重的社会里,人权侵犯是迟早的事情。而任何一种思想、理想、理论或行为,无论其初衷如何,如果不能为人的尊严留下一个绝对空间,最终导致的都必是人权的劫难。”[9]这一总结应对生命伦理学有特别重要的提醒,启示学者们认识到人的尊严、人的生命尊严对于生命伦理学理论的奠基作用和实践指引作用。第三,在法律、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中,人的尊严也是行动指南。

生命伦理学第4篇

 

生命伦理学诞生和确立的过程,伴随着诸多问题的激烈争论,可以说该学科是在激烈的争论中产生、发展的。美国国家伦理委员会委员、加州大学生命伦理学兼职教授阿尔特■琼森指出:随着新的科学技术在医学领域的运用,“重要的医患融洽关系开始受到损害,什么是'益处’和什么是'危害’不再那么清晰。在一个即将死去的人身上进行试验,创造有利于治好其他病人疾病的较好方式,即使不‘利于’个别病人,这种情况是一种'伤害’吗?医学实践、医学研究与政府、商业和新技术之间的日益増进的亲密关系,该如何处理?如果一些病人付不起医疗费用,谁为他们支付?谁应该活着?谁应该死去?医疗保健的有限资源应该如何公正地分配?应该怎样公正地分配研究成果的益处,研究的负担由谁承担?个人、医生、医药研究者和政府在从事生产科学知识、提供国民生命安全方面能够走多远?当然,还有谁应该决定对这些困难问题的答案”〔1]。这些争论最终都或多或少地涉及人的尊严问题。于是,“人的尊严”是否是生命伦理学的重要概念,就成为学界争论的一个焦点。有的学者认为这一概念含混不清,完全可以被其他概念取代,甚至主张废除这一概念。

 

美国爱因斯坦医学院医学伦理学教授麦克林(RuthMacldin)认为:尊严仅仅是一个口号而且含义不清;它的主旨包含于尊重人的自主性这一医学原则中。因此,尊严是一个无用的概念,消除这一概念,不会带来任何损失W。德国学者赫斯特(Hoer-sterNorber)主张将“尊严”这个概念从伦理学中除掉,用“人权”代替。德国另一位专家鲁墨林(JulianNida—RUmelin堪至认为:具有自我意识和自尊能力的人才拥有人的尊严,所以,应该用个人尊严(persondignity)取代人的尊严(humandignity))〕(这使人想起纳粹的优生学)。国内学者也存在诸多疑问,例如:在2008年第二届全国生命伦理学大会上,就有学者质问“人的尊严”在生命伦理学中到底有什么作用。针对这一问题,笔者认为:人的尊严”是生命伦理学的重要概念,在生命伦理学中是不能被其他概念取代的,探讨这一概念与生命伦理学的关系,不仅有利于生命伦理学的学科建设,而且在生命科学、生命医学的研究和治疗过程中,有利于提高相关人员的道德素养,避免践踏人的尊严和人权等错误行为,同时也有利于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

 

2“人的尊严”的规定及基本特征

 

什么是人的尊严?2000多年来,不同地区,不同时代的许多学者,对人的尊严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本文仅从生命伦理学的视角,对这一概念及其特点进行探讨。人的尊严是西方人文传统的一个重要观念,其经典表述就是康德所说的“人是目的”,即人不能仅作为手段,而必须作为目的来对待,人的尊严才能因此确立和体现出来。人体器官移植、生殖性克隆、产前诊断等生命伦理问题,受到责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把人当做手段,侵犯了人的尊严。马克思认为:“尊严就是最能使人高尚起来,使他的活动和他的一切努力具有崇高品质的东西,就是使他无可非议,受到众人钦佩并高于众人之上的东西”。马克思从人的高层次需要来界定“人的尊严”,这样的尊严不是每一个人都能获得的。我国学者甘绍平认为:人的尊严来自于一种对人际间基本的相互尊重的普遍需求。……尊严从本质上讲就是不受侮辱的权利”〔5]。

 

本文认为:人的尊严就是在人格平等的基础上,人的基本利益和权利不受侵犯,并得到应有的尊重。要想对人的尊严有一个比较科学的理解,还要对其特点进行必要的阐述。人的尊严有什么特点?第一,“人的尊严”是先天和后天相互作用的结果。所谓先天就是与生俱来的,这意味着只要是人,他就是人这个类的一员,就享有高于其他生命形式的尊重,不论这个人是什么种族,什么年龄,是否正常,这种天生的尊严,就像空气一样是人所必须的,享有天生的尊严,就像我们利用空气一样,不需要得到任何人的批准,人享有最低限度的尊严(比如:生命不能被无故剥夺)甚至不必用“权利”来界定,这种尊严从生命形成到生命终结一直与人相伴,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必备特质。人的尊严也是后天形成的,主要表现为丰富多彩的社会权利(自主、知情同意、不受伤害和侮辱等等)这些权利在不同文化背景下,会有不同的形式和内容,人的社会尊严甚至延续到生命结束以后,比如:人的尸体同样享有一定的尊严,一般情况下,不能被随意肢解等。第二,人的尊严是分层次的。生命权、生存权是人享有尊严的基础,在此基础上才会实现人的社会权利。自我实现的心理认同权利是实现人的尊严的高层次,马克思对人的尊严的界定就属于这个层次。第三,人的尊严的主体可分为人类尊严、国家尊严、民族尊严、集体尊严和个人尊严等。纳粹对犹太人的屠杀,日军南京大屠杀以及他们所进行的臭名昭著的人体试验都严重侵犯了上述所有主体的尊严。第四,人的尊严具有历史性。原始社会许多部落不会给俘虏起码的生命尊严,俘虏像猎物一样被人吃掉,吃人的部落也不可能感到丝毫不妥。总之,“人格尊严是一个历史的范畴。

 

在等级制社会中,将人分为不同的等级,有贵族,有平民,有贱民。贵族具有尊严,平民亦有一定的人格,贱民则受奴役。平民坚持人格尊严,表现了反对奴役的斗争”〔6]。第五,人的尊严还有一个特点,生命虽然是人的尊严的基础,但在一定条件下,维护人的尊严比生命更重要。孟子说: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死亦我所恶,所恶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辟也。……非独贤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贤者能勿丧耳。一箪食,一豆羹,得之则生,弗得则死,呼尔而与之,行道之人弗受,蹴尔而与之,乞人不屑也”〔7]。得到食和羹就能活下去,失去则可能会死掉但如果吆喝着送人,过路的饿汉也不会要,用脚踢着送人,乞丐也不屑于接受。就是说为了保持人的尊严,宁愿饿死,也不受嗟来之食。“所欲有甚于生者”、“所恶有甚于死者”,就是肯定人的尊严高于生命,这种尊严更多地体现在人的精神世界。孔子曾经说到孝敬,一些人以为只要给父母吃的、能够赡养父母就够了,可是人们养狗、养马也都要给它们吃的,假如对父母没有孝敬之心,那么养父母与养狗养马就没有差别了。孔子所谓"犬马之养"说明父母需要的不仅仅是儿女供养他们吃、穿、住、行等物质性的东西,还需要孝敬的内心和恭顺的态度,也就是说人的尊严还具有精神性的特点,是精神和物质的统一,精神性的需要对人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

 

3人的尊严与生命伦理学的五个层面

 

人的尊严在生命伦理学中是有用的概念吗?回答这个问题,必须探讨生命伦理学所研究的内容,以及这些内容与人的尊严的关系。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学哲学系生命伦理学研究小组对什么是生命伦理学的阐述在西方具有代表性。他们认为“生命伦理学作为伦理学的分支,主要涉及我们对生命理解的道德问题。科学和医学新技术的发展,挑战了传统的生、死观念,生命伦理学领域的研究己经越来越重要。生命伦理学讨论的问题常常涉及人的价值和医疗技术之间的关系。包括生命何时开始,何时终结,用何种手段确保生命延续。我们对身体的功能了解越多,我们越能够干预器官的机能。

 

我们必须做出选择:我们希望利用哪一种技术。这些选择不仅与个体的医疗卫生选择相关,而且与社会组织和政府在基础科学研究领域的医疗卫生计划相关。像人类基因组计划,物种之间的基因转移等高技术项目,己经对如下观点产生了深远影响:人类该如何审视我们自身,该如何看待人类在这个世界上的位置。由科学和医学提供的新知识和新机会,己经改变或将继续改变这些问题的传统观念从上述可知,生命伦理学研究的内容包括理论问题、临床问题、政策法律等问题。我国学者邱仁宗先生对国内外的观点进行了总结:生命伦理学是一门应用规范伦理学,其主要内容包含五个层面,即:理论层面、临床层面、研究层面、政策层面和文化层面〔9]。下面分析这五个层面和人的尊严究竟是什么关系。

 

(1)理论层面后果论与道义论是普通伦理学的基本理论,也是生命伦理学的基本理论。当我们解决生命科学和医疗保健中的伦理问题时经常使用这两种伦理学理论。

 

后果论又称为目的论或效果论,它是以道德行为的后果来确定道德规范最终依据的重要的伦理学理论。它认为确定道德规范的目的是调整人们的利益,通过规范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使道德行为取得好的行为结果。边沁的功利主义是后果论的典型代表,其思想可概括为“趋乐避苦是人的天性,它既支配着人类的一般行为,也同样是人的道德行为的最终动因,所以追求快乐和幸福、避免痛苦和不幸,是所有人道德行为的真正动机和目的。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合乎道德,或者在多大程度上是道德的,根本的价值评判标准不是别的,只能是该行为最终产生的功利。所谓功利,即是有益于増加道德行为主体幸福和快乐的实际效应。故上述论断又可以表述为:是否产生实质性的快乐或幸福效应是判断某一行为是否道德的最终评价标准,其所带来的快乐或幸福愈多,则其道德善性愈强、道德价值愈高尊严总是和幸福、快乐相联系;羞辱总是和痛苦、不幸相联系。或者说拥有尊严是获得幸福和快乐的前提否则有可能“生不如死”。概而言之,拥有尊严,既是道德主体获得幸福和快乐的基础,也是道德主体追求幸福快乐的一项重要内容。我们可以认为,人的尊严是幸福和快乐的前提,也是伦理学的一个前提,无疑也应该是生命伦理学的一个基本理论前提。

 

道义论认为,道德的基本价值表现为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符合道德原则或道德规范,而不是这种行为所产生的结果。道义原则包括道德义务、道德责任、道德行为规范等,它们必须被社会大多数人认同,并愿意自觉地使自己的行为符合这些原则,这样,道义论才能在道德实践中践行。当然,这些道德原则或道德规范可能是基本限度的道义要求。重视人的尊严在全球己经获得了普遍的道德共识,并被广泛接受。《世界生命伦理和人权宣言》把“充分尊重人类尊严,人权,基本自由权”作为指导伦理实践的一项基本原则。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也明确指出:人类基因组研究‘应充分尊重人的尊严、自由与人权,并禁止基于遗传特征的一切形式的歧视”。《联合国宪章》、《国际人权宣言》、《国际人类基因数据宣言》都把尊重人的尊严作为基本原则。这说明“人的尊严”己经成为并取得广泛共识的基本伦理原则。在这个意义上讲,作为伦理学分支的生命伦理学也必然离不开“人的尊严”这一最基本道德原则。

 

(2)临床层面临床科室的医务人员每天都会

 

面对临床工作提出的伦理问题,尤其是与生死有关的问题,例如,人体器官移植、辅助生殖、避孕流产、产前诊断、遗传咨询、临终关怀等问题,这里仅就安乐死和商业代孕为例进行分析。

 

安乐死问题的争论离不开对人的尊严的讨论。支持安乐死的一方认为,安乐死对病入霄肓并且难以治愈的极端痛苦的病人来说不是一种伤害,相反是能帮助他们摆脱痛苦的煎熬,维护其生命尊严。身患绝症的病人承受着常人难以想像的病痛,这种病痛让他们失去了往日健康时的快乐和尊严,让他们痛苦地活着,不仅是对病患本人的精神、肉体摧残,也是对病患家属与亲友精神的折磨,损害了人性尊严,不具有人道性。反对安乐死的一方则认为,维护人的生命是人的最高尊严,任何人(包括愿意安乐死者本人)都无权结束一个人的生命。我们不是也不应该向往和追求“死”,相反要保卫“生”的神圣权利,对身患重病绝症的病人放弃治疗,是不尊重生命的表现,实施安乐死就是扼杀生命、催促死亡,是反人道行为,对一个人实施安乐死就是对人的生命权的侵犯和践踏。

 

商业代孕是否符合伦理道德,在世界各地引起广泛争论。支持商业代孕的学者认为,需要孩子者和代孕母亲是否达成代孕合同,他们有自由选择权,只要双方愿意,代孕行为就是合理的。“法律规定的自由允许人们通过交易实现其生殖目的,交易行动依赖于双方的谈判能力和其他决定将要出生的儿女之命运的因素。这种交易确实会让人们感到荒谬:体外胚胎原本是人类生命力的象征,但是在市场的驱动下,生殖和服务成为人们买卖的对象”。尽管如此,“交易的自由可以使人们更好地决定和满足自己的福利,从而强于政府的指令。在自由社会里,生殖选择由看不见的手操纵,尽管有人担心这会贬低人类价值,然而,我们必须允许这只看不见的手自由挥舞”〔11]。支持者虽然承认商业代孕确实带来诸多问题,但是为了自由(这更能体现人的尊严和价值)必须容忍这些代价。

 

反对代孕的学者认为:在代孕活动中代孕母亲被异化、工具化女性价值被贬低,她们的尊严受到侵犯。“代孕就像缺乏互利的奴隶制,事实上,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一个人成为另一个人的'动物化的工具’,纯粹充当了他人目的之手段”〔12〕。不仅如此,代孕还构成对婴儿的伤害。“代孕关系强行剥离了孕妇与胎儿建立在生理基础上的母子亲情,把婴儿当做可移交的产品,这时婴儿己丧失作为人的内在价值,他们的尊严和利益受到侵犯,沦为父母的私有财产,像面包一样可以被买卖”〔13]。上述反对代孕的理由可归结为:代孕母亲、婴儿被当做别人的手段,当做了物,根据康德的观点,人只要被当做手段,人就丧失了尊严,因此,商业代孕应当被禁止。

 

上述两个问题的争论可谓针锋相对,支持者注重权利和自由(其实这也是人的尊严的表现形式)反对者则直接强调人作为人的尊严和内在价值。其实,两种观点的出发点是一样的,都是为了人,都或多或少地承认“人的尊严”是生命伦理学临床层面应该坚守的基本原则,只是这一原则所强调的侧重点不同。

 

(3)研究层面从事流行病学调查、临床药理试验、基因普查和分析、干预试验以及其他人体研究的科学家都会面临如何尊重和保护受试者及其亲属和相关群体的问题。生命伦理学界在处理一些具有较大伦理风险特别是伦理后果难以预料的基因技术时,往往是通过设置伦理条例、制定法规、完善制度等措施来保证人类利益不受伤害,比如颁布禁止克隆人法律,对胚胎干细胞研究进行伦理规范等。《赫尔辛基宣言〉就庄严规定:科研人员在研究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任何科学行为,都要以尊重人的自由与尊严为前提,当科学研究与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人的利益为先。

 

因此,重视人的尊严,关注人的利益,不仅构成了生命伦理学的内核,同时也成为对转基因、克隆等高新技术研究活动进行人文关怀和伦理引导的主要内容。基因决定论之所以受到广泛批判,除了其科学性受到质疑外,就是因为这种理论藐视人的尊严。这一理论认为,人的健康与疾病与人的基因有着内在的联系,人性的不足、生理的缺陷或者优势可以在基因链条中找到发生的过程或机制,只要修改人的基因,就能改变人的缺陷,使人、人性逐步优化。该理论一旦毫无限制地付诸实践,必将对人的神圣性、人的尊严形成严峻挑战,后果甚至更为严重。“人类一切文明的成就,都有其生物学的基础,利用基因技术变革人性,将会动摇人类文明的基础"〔14]。由此可见,维护人的尊严是生命科学、生命医学研究工作者应该坚守的伦理底线,对人的尊严的肯定和维护,也是生命科学、生命医学研究活动具有合理性的主要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讲,人的尊严问题也自然成为生命伦理学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

 

(4)政策层面应该做什么以及应该如何做的问题不仅发生在个人层面,也会发生在组织结构层面。医疗卫生改革、高技术在生物医学中的应用和管理等现实问题的解决涉及到政策、管理、法律等诸多方面,这些方面都绕不开对人的尊严问题的探讨。

 

我们仍以安乐死为例。生命晚期的患者是否有权结束自己的生命,必须有法律政策的依据。主张安乐死的学者认为,生命权是指公民有权维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包括对自己生命的处分权。这种处分权包括生命安全的处分,自愿承受生命危险,如人体器官的捐献与转让;生命本身的处分一放弃生命,如安乐死、舍己救人等。尤其是患者也拥有自己决定是否及如何接受治疗的权利。在安乐死权利诉求者看来,只有当一个人有权决定自己的死亡时,其死亡才是有尊严的。花费巨大而且没有治愈可能的人有权利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死亡,他可以选择一种无痛苦的、尊严的死法,让生命在结束时也是喜悦的、体面的;剥夺死亡权,就是对生命尊严的侵犯。尊重人的尊严己经成为一些国家处理安乐死案件时量刑的指导原则。“面对这痛不欲生的生命,生不如死的生活,为什么不能做点事情让他们安乐地死去,尊严地死去呢?德国最高法院第二刑事审判庭庭长、刑法专家克劳斯。

 

库策1996年在对一起医生实施的安乐死案件进行判决时曾指出:应尽量地使患者体面地、不受病痛折磨地死去,不应只为了让病人多活那么一会儿而让他们忍受那么大的痛苦”〔15]。1994年11月,美国俄勒冈州举行全民公决,以51%的微弱多数通过了《尊严死亡法》,法案规定为了人的尊严临终患者有权请求人道死亡,只要经过两名医生诊断存活时间不会超过6个月即可提出申请。1997年《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明确反对用克隆技术繁殖人。《宣言》指出:应当利用生物学、遗传学和医学在人类基因组研究方面的成果,但是,这些研究必须以维护和改善公众的健康状况为目的,违背人的尊严的作法,如用克隆技术繁殖人的作法,是不能允许的。总之,尊重人的尊严己经成为国际社会制定与生命伦理学相关问题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原则和基本依据。

 

由此可见,生命伦理学五个层面的内容都涉及人的尊严问题。离开“人的尊严”,生命伦理学五个层面所讨论的问题就难以进行下去。人的尊严问题是生命伦理学必须面对的基本问题,“人的尊严”理应成为生命伦理学中的基本概念。

 

4结语

 

“人的尊严”是生命伦理学的基本价值追求,在生命伦理学的概念体系中,它处于较高层次,统摄其他概念。人的生命权、知情同意权、不受伤害和歧视、隐私权与保密、人身自由权等无一不体现着一个人的价值和尊严,违反其中任何一项权利都是对人的尊严的侵犯。人的尊严概念就像“人权”概念一样包含许多具体的人的权利和内容。从另一个角度看,“人的尊严”却不能被其他概念所代替,因为,任何一个伦理原则和具体伦理要求,都只能表现“人的尊严”的部分内涵,比如,“知情同意”原则在医疗保健领域的运用,就需要医师在治疗病人之前,必须先将治疗计划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告知病人,并需由病人以自愿的方式做出同意治疗的决定,知情同意的理论基础就是维护人的尊严这一基本伦理原则。

 

公正原则要求各种利益和负担必须以公平方式分配,在治疗过程中,以平等的方式对待每一位病人,性别、年龄、社会地位、种族、宗教都不能成为歧视一些人,或者优待另一些人的原因。不受歧视,享有公平对待的权利,也是人享有尊严的一个重要内容。因此,公正原则、知情同意原则或者其它伦理原则都不能完全取代“人的尊严”这一总原则,只能部分地体现这一原则。如果“人的尊严”概念因为部分内容和其他伦理概念相重合,就认为可以被其他概念所取代,生命伦理学的其他基本原则是否也可以彼此取代呢?比如,违反“隐私权与保密”的原则,也就违反了“利益和伤害”原则,是否可用前者代替后者,或者相反。显然,这些伦理原则不能彼此完全取代。

生命伦理学第5篇

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与医学伦理学关系概述 

  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六中全会第一次明确提出要建 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并把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 族精神、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 观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2007年10月,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胡锦 涛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 的本质体现。要巩固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不懈 地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全党、教育人民, 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力量,用以爱国主 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 鼓舞斗志,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巩固全党全国 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 质体现,是引导社会思潮的精神导向,而对医学伦理学 的引领作用需要依据情况、具体分析。

虽然,有不少学者认为,生命伦理学的内涵、外延 比医学伦理学广泛。但是,从我国目前的教科书及实 际使用习惯来看,医学伦理学实际上包括医疗职业道 德和生命伦理学两个部分,对于医疗职业道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对其的主导引领作用十分明显,比较 容易理解。而对生命伦理学的引领作用,有些体现在 思想内容方面,有些体现在思想方法方面,或者二者兼 而有之。具体可依据不同的内容,采取借鉴吸收、改造 创新和有机结合、充实提升两种方法。

2“为人民健康服务”——医学伦理学的核心原则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对医疗职业道德的主导引 领作用,表现在诸多方面,有着丰富的内容。本文以 ‘‘为人民健康服务”这一医学伦理学的核心原则为例 予以阐述。

医学伦理学在我国卫生事业中居于基础性、战略性 地位。1如果医学脱离、失去了这种道德本性,医学就不 成其为医学,其服务于人类健康的使命就不复存在。医 务人员作为医学的代表和医学实践活动者,他们又必然 是医学道德的践行者,医学的道德本性、仁性是通过他 们的医疗行为来具体体现的。医学伦理学作为一门学 科,不是空洞的说教,不是将道德教条强加于医务人员, 而是倡导、促进医务人员追求高尚的医德,是使医务人 员自身的高尚医德符合医学道德本性要求的一种必要 手段,更是使医务人员的行医理性与医学服务于人类健 康的终极目的相契合的一种必然的方法。

应该说,医学伦理学发展和在我国医学院校开设 课程30年来,取得了重要成就。涌现出了一大批致力 于从事该学科研究的学者,涌现出了一大批学术研究 成果,为我国的医德医风建设和人民健康事业做出了 重要贡献。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1982年11月召开的全 国第二届医学道德学术讨论会上,对社会主义医德原 则进行了研讨,并倡议建设有社会主义特色的医学伦 理学。[2医务人员确立正确的医德价值观,坚持正确的 医德价值取向,有正确的医德价值追求,是在医疗实践 中体现医学道德本性的基本要求。在我们国家“为人 民服务”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理所当然地应该 是医学道德的根本宗旨,因此,社会主义医德基本原则 中‘‘全心全意为人民身心健康服务”的基本要求是该 思想在医疗职业中的具体化“为人民健康服务”也理 所当然地成为社会主义医德的核心原则,是医学伦理 学的灵魂。

在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过程中,在我们探索 进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曾出现过一些问题, 曾走过一些弯路,加之多方面的原因,致使一些人产生 了 ‘‘医德无用论”的观点。当然,医学道德作为‘‘相对 软性的要求”有它自身的规律和要求,它不仅需要学 科自身的理论发展,它更需要理论指导并服务于实践; 它需要医务人员从意识层面上的认同、接受和悦纳,但 更重要的是从行为上的践行;它不仅需要医务人员自 身内部的接受能力、认同能力等的支持,更受到外部社 会大环境、社会核心价值观的影响。社会主义核心价 一 290 一 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核心和灵魂,而核心价 值体系是处于主导地位的价值观念,体现着价值体系 的基本价值倾向。[3以为人民服务为基本要求的职业 道德首先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要求, 并以其为指导。因此,在当前的情况下,在医疗职业道 德建设中,我们应自觉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 医学伦理学学科的发展,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基本 观念来统领、支配、影响医务人员的医德价值观3 “和 谐、公正、仁爱、共享”、H ‘‘以人为本,共同富裕、民主 法治、公平正义、团结和谐、开放包容”、[S “平等、集体 主义、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等的基本观点,对医务人 员在职业领域中确立正确的医德价值目标和追求,是 —种统领;对医务人员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仁爱为 本、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对病人一视同仁等的基本要 求,是一种促进;对医务人员选择正确的医德行为,是 一种影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容,在这个特 定的职业领域中体现了社会主义医疗卫生事业的本质 状态,体现了社会主义医德的价值指向,体现了社会主 义医疗工作的伦理诉求。因此,我们必须用社会主义 的核心价值体系来引领医学伦理学学科的发展,确保 “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思想灵魂永驻。

特别应指出的是,近年来,源自于西方的生命伦理 学“四原则”走进了我们的视野,并在一些环节唱起了 主角,如何处理“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和“四原 则”的关系,成了我国医学伦理学界的一个困惑。

笔者认为,有利、公正、自主、不伤害四原则,只是 从属原则,应居于为人民健康服务这一核心原则的统 领之下,其主要是在临床医疗护理、保护受试者利益等 方面完成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核心原则要求的具体原则 与方法,不应也不能代替为人民健康服务这一核心原 则。尤其是当前面对物质利益诱惑和多元化价值观不 断冲击的今天,我们更应确立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 务的价值追求和核心原则。

这样,通过为人民健康服务与四原则的有机结合, 使医学伦理学与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有了一个 圆满的衔接,使我国医学伦理学既具有自己的独特体系, 以深入到医疗卫生及临床的实际中去,也能以自己鲜活的 学科体系丰富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大家园。又注入了主 流道德体系及意识形态的科学元素,获得主流道德支持、 引导的良好基础,从而得到不竭的发展动力和产生巨大的 精神鼓舞作用。

另外,从我国高校的课程设置来看,要塑造医学生 的崇高医德,必须努力打造以医学伦理学为核心与‘‘两 课”紧密结合的人文学科群和课程群,这些学科包括医 学心理学、医学语言学、医史学、医学社会学、卫生法学 等,而医学伦理学在其中居于核心地位。而全心全意 为人民健康服务是医学伦理学价值追求的灵魂。

又如在生命科学研究中,对于我国人的生物信息 资源的保护,防止国外机构窃取,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这里,研究人员的爱国主义精神就显得十分重要。

3借鉴吸收、改造创新

   具有鲜明的开放性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 本特征之一,即它善于吸收人类创造的各种优秀思想 文化成果,不断用反映时代进步要求的思想观念来丰 富人们的精神世界,是坚持与发展的统一、主导性与包 容性的统一、发扬传统与立足当代的统一。其根本价 值原则不变,又具有与时俱进和开放包容的气度,坚持 尊重差异,包容多样,有效引领社会思潮。0这为我们 如何借鉴西方生命伦理学的有效成分,发展我国的生 命伦理学提供了思想方法上的指导。

生命伦理学在我国有了 30多年的发展,取得了许 多重要的成果。但是,从源头上讲,其为舶来品。对 此,我们可将其分为西方生命伦理学和国际生命伦理 学。西方生命伦理学是来自西方国家学者和学术界的 生命伦理学,其主要包含在西方学者的论文、著作中。 其中一些观点具有一定的世界性和普世价值,而一些 观点具有一定的个人主义和相对主义色彩,是西方社 会以个人主义为主的多元价值观的反映。对此,我们 应借鉴吸收、改造创新。

西方国家的价值取向总体上是以个人为中心的, 它渗透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尤其是在文艺复兴之 后,个人被认为具有最高的价值。在对待人的方面,主 要表现为自我中心意识和独立意识。在不少西方医学 伦理学理论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不管是在其理论基 础、医德观念还是在其医疗实践中,都表现为特别关 注、强调、尊重个人权利,并据此提出了一些有价值的 生命伦理学观点、原则。

医学所承担的治病救人的基本任务决定了医学道 德的全人类性是主要的和基本的方面之一,8所以我 国医学伦理学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也借鉴了西方医 学伦理学的观点和内容,这是十分必要的。但是,由于 中西方医学伦理学的产生和应用有不同的现实国情, 有不同的文化背景,有不完全相同的道德观基础,对于 这一点,既要予以包容、承认这种差异性。同时,也不 能照搬照抄、不加分析的全盘吸收,而应该以改革创新 时代精神的价值理念坚持洋为中用,去伪存真,借鉴吸 收,改造创新的态度,注意纠正其一些重视权利而忽视 义务、重视个体忽视群体的倾向,使其更适合中国的现 实国情需要,更有助于从我们国人能理解的道德理念 出发,实事求是地客观有效地解决医学道德领域中的 伦理问题。

如面对西方社会道德的多元化世界,美国学者恩 格尔哈特提出了允许原则,其简要的内容是,在一个俗 世的多元化的社会中,涉及他人行动的权威只能从他 人的允许中来,不经他人允许便采取行动不具有道德 权威性,因为这些争议无法借助理性论证或者共同信 仰来协调解决,只有允许或同意才是道德权威的来源。 他还认为,允许原则先于行善原则,而且其只是一个程 序原则,不涉及道德内容。允许原则提出后,引起了激 烈的讨论、争论,不少人批评其有导致道德相对主义的 危险。

其实,如果把允许原则用在解决某些道德冲突、取 得道德协调,使道德具有灵活性方面,它还是有一定积 极意义的。尤其是在涉及人生老病死中一些具体紧急 而又需要自主决定的问题时。

但是,笔者认为,对允许原则的使用,必须设置一 定基础和限制条件,即严格限制其使用范围,只能用来 处理某些特殊和“例外”事宜,并应以普遍的道德原则 做基础。因为在解决道德冲突时,既需要借助普遍的 道德原则,提供基本的道德选择和评价向标,也需要普 适原则的具体化以及原则使用的灵活性,联系情景对 具体情况作以具体分析,而采取相应的道德策略。9我国虽然不存在像西方社会那样的明显的道德多 元化,但在生命伦理学领域也要面临着不同民族、不同 宗教信仰的道德冲突与协调。M对允许原则的借鉴吸 收、改造创新也可能为我们解决这种道德冲突提供有 益的理论或方法。

另外,我们还需要不断地用西方伦理学的“价值排序”、 “伦理决策”方法来丰富我国生命伦理学的理论体系。

4有机结合、充实提升

      世界生命伦理学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发展,已融合 了不少世界各国、各民族的道德价值,其世界性的一面 不断增加,这体现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世 界生命伦理与人权宣言》以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 际人类基因数据宣言》等一系列文件之中,我们可称其 为国际生命伦理学,它是人类生命伦理智慧的结晶。 虽然,一些学者质疑它还或多或少带有西方社会道德 的某些痕迹,但其更多的是反映人类对待生命、生命科 学的共同立场、原则,以维护人的权利、尊严和促进人 的健康为宗旨,具有较多的世界性、普遍性。

但即使如此,这些原则如何在我国落地、生根,也 是一个复杂的课题,因为生命伦理学所倡导的原则不 与中国当代主流道德体系结合,得不到其认可、支持, 进而延伸、整合、深入到中国道德和社会结构主体中 去,它就难以形成优良的政策、法律和制度。我国器官 移植、干细胞捐献出现的困境、更使我们认识到这 一点。

即使相同的词汇、概念在各国也有不同的理解和 实现方式,其内涵外延也不尽相同,需要有一个理解、 融合、结合、提升,完成的过程。我国医学伦理学工作 者正面临着我国生命伦理学发展新的良好机遇,如何 将二者有机结合、提升医学伦理学的学科品质,提高医 学伦理学的学科地位和作用,考验着我国医学伦理学 工作者的智慧。而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中与之相同相似— 291 —的方面,正好为之提供融合、结合点。即有社会主义核 心价值体系引领,把二者结合,创造出更多具有中国经 验的医学伦理学思想、以此来丰富国际生命伦理学的 多彩世界。而有机结合、充实提升是应有的态度。

4. 1 “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等集体主义原则应 在医学伦理学中有更好的体现

  集体主义是马克思主义道德的重要原则,也是公 民道德建设的原则之一。它认为,国家利益、集体利益 和个人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提倡个人利益服从集 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服从长远利 益。同时强调集体必须全力保障个人正当利益得到满 足,促进个人价值的实现,并力求个人的个性和才能得 到最好的发展,达到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辩证统一。 另外,它倡导的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并不是任意 的,而是有严格限制的。1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UNESCO)世界生命伦理与人权宣言》虽然认为“个 人利益和福祉要高于单纯的科学利益和社会利益”但 其首先认为“不仅考虑到目前的科学背景还要考虑未 来的发展,从整体上加以研究”。[12可见,集体主义虽 然与生命伦理学在重视个人利益方面有一定的差异 性,而相通处也显而易见,但比之更具科学性和可行 性。因为它强调用集体主义去促进个人利益的实现, 就使个人利益有了可靠的组织保障,有了实现的现实基 础。这种集体主义的原则与以人为本“八荣八耻”的社 会主义荣辱观、白求恩精神、革命人道主义等思想相结 合,就使中国生命伦理学获得中国语境和语义上的强大 的思想基础和理论指导,能更好地完成生命伦理学的维 护人的尊严与权利,促进人健康的目标。

特别是当个人遭遇重大疾病,需要紧急救治、帮助 时,集体力量显然要强于个人力量。我国器官捐献、干 细胞捐献所遇到的困难的根源,并不是以个人所体现 的捐献者没有积极性,而是以集体主义力量所体现的 法律、制度的某些缺失,组织机构平台缺乏所致。广州 社情民意研究中心的一项调查表明,多达79%的市民 赞同身后器官捐献是高尚的。[13]“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精神就是集体主义 在社会生活相关层面的具体体现。我们认为,这种精 神不应仅仅体现在一般的公共生活领域和突发事件处 理中,也应成为生命伦理学学科理论体系的基本要求 之并能得以很好的体现。

在我国现实的医疗实践、社会生活中,围绕着以 “救治生命、维护健康”为主题、体现“集体主义”精神、 “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活动始终存在着。如无偿献 血,不仅有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了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从国家层面上倡议、支持 对生命的尊重和救助,而且自愿无偿捐献者众多,这不 就是一种集体主义精神的体现吗?

但是,我们要看到,在这方面,还有很多的空白和薄弱 一 292 一 点,我们要做的工作还很多。如干细胞库、器官捐献系统 的建立都需要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精神发扬。

当然,如前所述,由于医学伦理学有其自身的特殊 性,在应用集体主义时,也要结合这门学科的特性,其 最大的特性是其理论核心之一以保护病人利益、受试 者利益为第一原则的,在引入集体主义时要防止对集 体主义的误读和片面理解而忽视了对病人和受试者的 利益保护,而应更好的用集体主义保护病人和受试者 利益。二是应达到在切实保护患者、受试者利益基础 上的个人、他人、集体、社会的和谐统一。即把病人利 益、受试者利益置于集体、社会、他人、家庭利益这样广 阔背景下的更有效保护及对相关利益者的有效兼顾。 这是应该特别强调的。

4.2 “团结互助”等道德规范应在器官捐献、干细胞 捐献的规范中有所体现,应在相关法规中作出大力提 倡的条款

    团结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我国社会道 德规范的重要内容,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 求之也是生命伦理学所倡导的观念。《联合国教科 文组织(UNESCO)世界生命伦理与人权宣言》指出:“各 国应互相尊重,促进各国之间的团结互助,还应尊重并促 进个人、家庭、群体及社区之间的团结互助,其中特别是要 重视那些因疾病、残疾或其他个人、社会或环境原因所导 致的脆弱群体以及资源极其有限的群体。”

一人有难,众人相助的事例时有报道。这种助人 为乐、凝聚人心、融洽人际关系的社会价值观体现在社 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不应分地区、性别、年龄、亲疏 的,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应大力倡导并努力践行的。 但我们也要看到,目前,不少人对团结互助的理解,更 多的是定位在人生命和健康之外的经济方面、情感方 面、工作方面等。而在以救治病人生命为中心的器官 移植、干细胞捐献中体现较少,更多的是提倡自愿捐 献,倡导的力度不大,甚至没有明显提倡的条款。生命 和健康是人的第一需要,在我们坚持以人为本、全心全 意为人民的健康服务、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之下,无 论从何种意义上讲,都应在救治生命的器官捐献、干细 胞等捐献中倡导团结互助的精神,把国家倡导和尊重 个人意愿结合。

从我们国家目前的情况来看,人体器官捐献、干细 胞捐献、精子捐献的情况都不容乐观。世界卫生组织 调查显示,我国每年约有150万患者需要进行器官移 植,而每年器官移植手术却仅有1万例左右,比例大概 为150:1。而在美国,这个比例则为5:1,英国为 3:1。[14]尽管我国是世界第一人口大国,但与一些国家 相比,器官的严重短缺已成为我国器官移植发展的瓶 颈。实际上,现在医院短缺的医疗用品不仅仅是器官, 还包括血液、干细胞、角膜、精子等。如造血干细胞移 植,对患者来说是一种生命的馈赠,这是一种包含了人 类的大爱、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博大情怀,是一种至仁 和至爱。但是,目前我国有数百万的白血病患者需要 移植造血干细胞来拯救生命,至少在400 ~ 10000个造 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中才有可能找到一个合适的供 者。由于社会公众医学知识的缺乏,不了解造血干细 胞有很强的再生能力,捐献造血干细胞并不会影响身 体健康,所以把其看作是一件很可怕的事情。这无疑 影响到了自愿捐献者的数量。更为可怕的是,由于器 官的严重短缺,甚至滋生出了黑色器官买卖链。

由于干细胞捐献者都是“万里挑一”,目前的造血 干细胞捐献者的数量远远不够。“供体少,患者多”, 很多患者是在等待中死亡的。我国目前仅有的14家 人类精子库,捐精者数量少并且质量不佳……这既源 自于传统观念的影响,也有相关宣传力度的不足,更重 要的是缺少必要的法律及制度设计,而这些都必须以 正确的医学伦理学理论为其基础之一。这正是我们每 个医学伦理学工作者的责任所在。

据欧洲理事会器官移植委员会公布的数据,2009 年西班牙的器官捐献者达到该国人口的百万分之三十 四点四,居世界领先水平。西班牙早在1979年就通过 了《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法》,该法律的宗旨是促进器 官捐献,同时根据技术知识和伦理原则来保障器官恰 当地分配。[15]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我们可以结合国 情加以学习和借鉴。当然,完善器官、干细胞捐献体系 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但是我们应在器官、干细胞、精子 等捐献的相关文件中提倡“团结互助”的精神,做出大 力倡导的规定和条款,这是当前我们亟须解决并努力 践行的。

最近,我们高兴地看到,卫生部有关领导称,今年, 《器官移植条例》修订中将增加“鼓励公民逝世后捐献 器官”等条款,这必将促进器官移植工作步入一个积极 有序的新阶段,我们期望其尽快完成并实施。

人的生命是有限的,我们应该大力提倡将这种有 限融入拯救他人生命、帮助他人远离不必要的死亡和 痛苦的无限之中。让自己的生命在他人身上延续,让 自己的帮助使他人临死而生,这是多么美好而崇高的 境界,这是多么伟大而壮丽的事业。

生命伦理学第6篇

1 贡献率的概念

贡献率是一个来自经济学的概念,它是指有效或 有用成果数量与资源消耗及占用量之比,即产出量与 投入量之比,或所得量与所费量之比。它是用来分析 经济总体的各个部分对经济总体增长作用大小的常用 指标,也用于分析经济增长中各因素作用大小的程 一 308 — 度。2学科贡献率,我们认为是某一门学科运用全部投 入为社会创造或支付价值的能力。提高学科服务于社 会的贡献率,是衡量和促进学科发展的重要指标。

学科建设与发展的最终目的是服务于社会。医学 伦理学作为医学人文学科的主体学科,它强调医学科 学与人文的结合,注重培养医者以人为本的理念,关注 医者融入人文精神价值指向的医疗行为,更重视它在 我国医疗卫生事业中基础性、战略性地位的作用发挥。 应该说,医学伦理学学科在30多年的发展进程中,对 深化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我国卫生事业健康 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方面提供了较为有力的保障, 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是,从经济学的角度进行审视, 从当前医疗实践中践履医学人文精神仍然存在的诸多 问题进行剖析。我们应从我国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的视域,立足当前我国医学伦理学学科发展的现状,分 析政府的政策、资金投入、学者研究的智力投入、医学 院校的培养投入等,理性把握医学实践中的服务层面、 制度层面、管理层面体现人性化要求的现实状况和不 足,找准医学伦理学学科对我国卫生事业发展贡献率 不高的真正原因,努力打造既有全球视域同时更适合 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医学伦理学学科,切实提高 该学科对我国卫生事业的贡献率。

2 什么样的医学伦理学对卫生事业有较大贡献率 

  我国卫生事业发展的根本目的在于满足人民曰益 增长的健康需求,提高人民的健康素质。医改的基本 目标是立足于人民的健康利益,让人民群众享受更多 更好的卫生服务。医学伦理学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 学科,要切实对卫生事业发展起到应有的伦理指导作 用,确保卫生事业发展的伦理价值指向,必须深深扎根 于医学实践,有适合中国国情、符合中国国情的伦理指 导作用,确保卫生事业发展的伦理价值导向符合卫生 事业改革与发展实际的学科体系、正确理论和内容 要求。

2.1 有适合中国国情的理论

医学伦理学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以中国优秀传 统医德的丰厚理论和观点为基础,借鉴吸收了西方医 学伦理学的主要观点和经验,逐步形成了相对完善的 学科内容和学科体系。在这里,既有中国本土的适合 中国国情的医德理论,如第一次全国医学伦理道德学 术讨论会提出确定的社会主义医德的基本原则,成为 了我们进行医德教育的最核心内容和基本指导思想; 又有从西方国家借鉴引进源自西方生命伦理学的‘‘四 原则”,即有利、公正、自主、不伤害;还有充分体现对 患者自主权利尊重的知情同意原则等。从事实上看, 由于中西方的文化差异,建立在西方自由主义思想传 统基础上的知情同意原则,在具体应用中遇到了中国 传统家庭主义伦理文化的冲击,患者很难体现真正意 义上的、完全彻底的自主,医方也会面临救与不救的伦 理难题等。因此,该原则在中国并未体现出实践方面 的现实意义,抑或成为医方推脱责任的理由?借鉴吸 收的目的是发展完善医学伦理学理论体系,使理论切 实指导医疗实践。医学伦理学的学科发展必须立足于 中国国情,不能完全照搬西方的理论和观念,必须坚持 医学的仁学性质和服务于人类健康的宗旨,以中国的 文化背景为基础,以中国的实际国情需要为基点,打造 中国化的、适合中国国情需要的医学伦理学理论体系 是一种必然的选择。适合中国国情的,才是最好的,才 是管用的,才能对卫生事业发展有较大的贡献率。

2. 1. 1 切合卫生事业的实际。

医学伦理学学科形成和发展的目的在于调整和处 理医学领域中各种纷繁的医疗纠纷、道德事件,尤其是 高新医学技术发展和应用对传统文化维度下的伦理关 系提出严峻挑战后引发的种种困惑,从而建构新的医 学伦理关系,稳定我们的医疗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卫生事业发展取得了长足进 步,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显著提高。3 当前卫生事业进入了以政府为主导、确保公益性、医疗 体制改革以市场化为导向的发展阶段,应该说“医院 被推向市场、如何体现公益性”的难题依然存在,由此 所引发的医患冲突,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日益凸显,医 疗公正,义与利的冲突等仍然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 点问题。长期的矛盾对峙和众多问题的存在,既不利 于患者的健康利益,也不利于医者的正常行医,更不利 于医疗行业和社会的稳定,更有违医疗行业所担负的 为人类健康谋利益的基本宗旨。因此,医学伦理学作 为生命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联系的纽带,作为医学人 文学科的核心学科,要唤起和培养人类发自心底的理 性,彼此关爱的友爱精神,就应该从中国卫生事业发展 的实际出发,着眼于当前存在的群众最关心、最迫切、 最急需的现实问题,以问题为切入口来针对性地解决 问题。那种强调借鉴引进西方医学伦理学的理论成果 而发展壮大我国医学伦理学学科,不顾及现实国情和 文化背景的不同,脱离中国卫生事业发展的实际,生搬 硬套而不善于消化吸收的观念和做法,是无益于指导 人们更好地处理医学伦理关系,无益于医者做出正确 的医学道德决策和行为选择的。当前,中国卫生事业 发展还面临着许多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服务于中国卫 生事业发展的实际,是当前医学伦理学学科承担的基 本任务。

2.1.2符合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都有其社会成员普遍认同 的价值观,而其中的主体和灵魂就是核心价值观。4十 八大报告从国家、社会、公民三个层面,明确提出了 ‘‘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 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5用核心价值观引领指导行业文化建设、职业道德 建设是贯彻落实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医学伦理学 作为医疗职业道德,核心价值观对其主导引领作用十 分明显,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医德基本原则是其最基本、 最直接的体现和要求。

当然,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 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医学科学 的进步,人们的道德观念、价值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 我国社会主义医学伦理学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如 紧张的医患关系、医疗技术的信任危机、重利轻义的价 值选择、医疗服务人性化的缺失等等,如何将医务人员的行医理性与医学服务于人类健康的终极目的相契合 成为了学者重点关注和研究的问题。医学伦理学在经 历了一个迅速发展、普遍研究的时代之后,面临着这样 的现实问题需要我们思考:中国到底需要什么样的医 学伦理学?其核心价值指向是什么?对卫生事业发展 应作出怎样的贡献?尤其是,它的核心价值指向是否 应该脱离中国的主流意识形态,而一味秉承所谓的医 德全人类性?应该说,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我国 医学伦理学学科处于起步发展的阶段,在我们缺少必 要的理论时代,移植借鉴西方医学伦理学的观点和经 验既是必要的又是可行的,对完善中国的医学伦理学 系统发挥了重要的过程性价值。H但是当前中国的医 学伦理学学科发展已面临着‘‘公益性与市场化”的现 实问题,我们在不否认医德全人类性、保持医学伦理学 基本理论体系的同时,更应该在吸收借鉴西方医学伦 理学基本观点并加以融合创新,建立、完善适合解决中 国现实问题的医学伦理学学科体系。这样的医学伦理 学,应该是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和主导之下, 重申我们坚定的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基本原则和价值指 向,坚持借鉴吸收和完善创新相结合,为我所用,逐步提 高服务于我国卫生事业发展的贡献率。

2.1.3有创新性的完整体系。

医学伦理学既然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就有它特 定的、规范的学科结构与学科体系,这是发挥其学科功 能、服务于卫生事业发展的前提。应该说,改革开放以 来,我国医学伦理学的学科发展基本上适应了我国卫 生事业发展的需求,对促进和保障人民健康做出了贡 献。但是,随着医学科学的进步、医学高新技术的应用 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所带来的伦理问题和伦 理难题也不断产生:医院以市场为导向的运作模式冲 击着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和崇尚仁爱的医学服务宗 旨,医患矛盾持续加剧,试管婴儿、器官移植也在冲击 着人们原有的道德底线等,当原有的医学伦理理论无 法做出合理解释、给出科学答案时,创新医学伦理学学 科体系就成为一种必然。这既是与社会发展进步相趋 同,又是医学科学技术、医患冲突、医疗公正以及医药 卫生体制改革等问题急于给予理论回应的必须。如在 我国已出版的医学伦理学教材中,已陆续增加有‘‘人 体器官移植伦理’、“前沿医学技术伦理’、“医药卫生 体制改革伦理”的内容。随着医学科技服务范围的不 断扩大,医学服务领域的伦理问题会不断出现,加之当 前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有些问题并未从根本上解 决,而解决新问题需要理论和实践的创新。创新是医 学伦理学学科发展的源动力,适应我国卫生事业改革 与发展的需求,不断创新医学伦理学学科体系,是提高 对我国卫生事业贡献率的基本方法。

2.2 敢于直面重大而现实的问题

中国医学伦理学作为应用伦理学学科具有很强的 实践性,在其3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其对医学领域及 生命科学领域现实问题的关注度越来越高,这在我国 医学教育的相关文件、医务人员的医德规范、器官移植 以及试管婴儿的具体操作实施等方面,相关限制性伦 理规范和要求愈来愈多地体现了伦理精神,尤其是医 院伦理委员会的出现。这是对中国医学伦理学学科发 展和应用的肯定,当然同时也在警示我们理论研究工 作者,中国医学伦理学必须立足并面向医疗实践,只有 敢于直面医疗实践中所涌现出的、与健康息息相关的 重大而现实的问题,才能有学科发展的生长点;只有敢 于提出创新性的理论、相应的概念、解决问题的方法, 并注重在实践中不断检验其真理性和实用性,才能不 断完善学科体系。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学科的实用 性和服务性,才能对卫生事业发展有较大的贡献率。 在这方面,国内不少学者都作出了重要贡献。下面仅 举我们近年的两项研究。虽然这些研究尚显粗浅,但 都是当前急迫需要解决的问题,在此简述,希望能起到 抛砖引玉,促进相关重大问题研究之效。

2.2.1由健康伦理学到科学健康观。

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代,人们对健康的认知不尽 相同。长期以来,受传统生物医学模式的影响,无病即 健康是人们对健康的基本认知。这种单一维度视野下 的健康模式忽视了疾病的预防,忽视了心理、社会因素 对健康和疾病的影响,是一种消极的健康观。随着社 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人们对健康的认知不断深入,其 中世界卫生组织于1948年提出了健康的新定义,即健 康乃是一种在身体上,心理上和社会上的完满状态,而 不仅仅是没有疾病和虚弱的状态。之后,其把健康的 概念扩展为:健康不仅仅包括身体健康、心理健康和社 会适应良好,而且还包括道德健康。有很多学者对健 康道德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 了健康伦理学的新概念。应该说,这反映了人们对健 康的认知是由单一维度、消极的健康模式向着多维度、 积极的整体健康模式发展的。这个发展过程,包含着 学者对医学-人-社会三者相互关系的极大关注,反 映了他们对医学服务于人类健康、健康影响因素的理 性认知过程,敢于直面现实问题的勇气,这里内含着新 理论和新概念的提出。这些对健康认知的新理论对提 高人们对健康的认识,促进医者行医理念的转变,甚至 对我国卫生政策的调整等起到了重要的推进作用。

但当人们详细考察了新医学模式转变25年以来 的人民健康水平状况发现,中国卫生事业绩效未增反 减。出于学者的学术研究责任和道德,我们对改革开 放前、改革开放后以及国家实行的各项卫生政策做了 详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执政理念与医学观念有 机结合的科学健康观,[7]在学术界引起了反响。吴孟 超院士,杜治政教授,沈铭贤教授等予以赞扬。这是对 健康观念从低层次到高层次的提升,可使国家更好地 认知其在提高人民健康方面所承担的责任,这种责任 是别的任何一个主体无法做到、无法取代的。国家在 维护人民健康方面应发挥积极的主导作用,应把健康 作为反映和评价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自然生态发展 优劣的主要综合指标之一。[7]科学健康观的提出,是直 面我国20多年来卫生事业发展绩效和人民健康指标 变化起落而敏锐地进行理论创新的一个成果。但它目 前仅是一株幼苗,要长成为人民健康发挥栋梁之材的 参天大树,还需要学术界同仁的共同浇灌和培育。 2.2.2器官捐献的伦理创新。

经过努力,目前在我们国家,器官移植技术已经十 分成熟,器官移植工作取得了很大进步,器官来源紧缺 仍然是制约我国器官移植发展的瓶颈。器官需求数量 与供给数量的比例(150:1)远远低于世界卫生组织所 统计的全球平均数(20~30:1),其中美国是5:1,英国 是3:1。[8]究其原因,除了遭遇法律瓶颈外,主要原因 在于能支持器官捐献的新的伦理道德尚未建立。

科学技术的发展历史告诉我们,它在改造人类、造 福人类的同时,也总是在改变人们的世界观和价值观, 从而改变人们的伦理道德观。 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和 应用,必然会伴随新的伦理观念的出现,对人们的传统 伦理观念形成冲击。当然,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的规约 不可缺位,传统的伦理观念会在一段时间内阻碍器官 移植技术的应用和发展,但是却无法让科学技术停滞 不前。只要技术的应用有益于人类的健康利益,体现 的是正方向意义,科学技术迟早会打破传统伦理思想 的禁锢。针对当前器官来源匮乏严重制约我国器官移 植发展瓶颈的现状,我们应打破固有的传统伦理观念, 进行器官捐献的伦理创新。如2007年发生的交叉换 肾‘‘广州受阻海南放行”的戏剧性变化曾引发了激烈 的争论,原卫生部最后给出了“两个患者家庭之间交 叉供肾是合法的”之结论。这种尝试性实践让我们认 识到,当社会出现这种现实性新情况时,不管是法律还 是伦理也应以全新的视野重新审视“可以不可以” “应该不应该”。法律与伦理的精髓本都是尊重生命、 维护生命,当法律与情理发生冲撞时,尊重生命才是真 正的法律要义。对此,我们进行研究,写出了《多维视 角看中国器官捐献的价值导向》、《国家倡导是推动器 官捐献工作的关键》两文。认为:从中国的传统伦理、 中国当代的主流道德以及国际生命伦理学所倡导的理 念来看,开展器官捐献有着充足的伦理依据。而打破 其僵局的关键在于国家的倡导。一方面,从伦理角度 讲,这是国家的必然之义和应有职责;另一方面,从国 际范围讲,国家倡导器官捐献工作已经积累了丰富的 经验。因此,为了推进器官捐献工作,国家应加强立 法、健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大力倡导支持 器官捐献的价值导向,给予捐赠者家庭适当补助,并严 厉打击器官买卖;加大财政方面的支持。

2.3 研究人员有相应的较完备的知识体系

医学伦理学与医学相伴而生,源于医学实践,又服 务于医学实践。在不断正视、解决医学实践中的伦理 问题的过程中,促使医学更好地服务于人类的健康。 它解决医学实践伦理问题能力的不断提升,有赖于医 学伦理研究人员对医学实践中伦理问题的洞察和解决 途径的探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医学研究领域的扩 展,医学伦理学在医疗保健、医学研究、生命科学、技术 应用、卫生政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方面的重要性日 益凸显,加之影响健康社会因素的增多和复杂化,如何 科学、准确地把握并解决现实的伦理问题,促进我国卫 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对医学伦理研究人员的知识体 系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目前,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不断发展,医学伦理研 究人员对医学实践中伦理问题的认知和把握,不是单 纯的理论研讨,不是单纯个人的自我认知的体现,它是 建立在多种学科知识的基础之上,建立在对医学技术 应用过程的把握之上,建立在对卫生政策实践应用的 把握之上,建立在影响健康的多种真实的统计数据之 上,建立在综合考察和归纳推演的能力之上……而提 出,并进而寻找解决途径的。因此,医学伦理研究人员 不仅应具备最基本的医学知识、伦理学知识,还应具备 社会学知识、数理统计知识、政策管理知识以及外语知 识等,否则,对伦理问题的发现和归纳就会存在一定的 缺陷,就会是不完全的,有可能背离医学的实践事实。 研究人员具备较完备的知识体系,具备洞察问题的敏 锐性和正确性,才能对卫生事业发展做出较大的贡献。

  3我国医学伦理学目前的一些不足

对照以上要求可以看出,我国医学伦理学虽然取 得了巨大的收获,但还有许多不足,致使其虽然对卫生 事业和人民健康作出了较大的贡献,但尚不能令人满意。

3.1 创新性概念较少,一些重大问题研究较少

我国医学伦理学经过30多年的发展,经过医学伦 理学工作者的努力和探索,学科体系虽逐步完善,但是 在一些方面“拿来”、借鉴的痕迹严重,立足解决医疗 实践中现实问题的理论偏少,创新性概念偏少,缺乏针 对性和实用性,致使学科没有很好地发挥其社会功能。 医学伦理学的起点和终点都在于医学实践,脱离具体 的医疗实践来构建医学伦理学学科体系,缺乏对重大

现实问题的洞察、分析并探寻形成正确的理论,这是医 学伦理学学科对卫生事业发展贡献率不高的主要原 因。当前,我国卫生事业发展仍面临着十分严峻的挑 战,如政府与市场的角色问题、医疗技术发展与医疗费 用增长的问题、从改善健康的社会决定因素着手来提 高全民健康水平的问题等。这些理论问题、政策问题 和深层次的问题都亟待通过开展深入研究加以解决。 医学伦理学工作者对卫生改革伦理学、政策伦理学虽 有关注和研究,但是却缺少深入研究、战略性思考和长 远的设计,更缺乏具体的调研、数据、常数、曲线等的实 证研究,从这个意义上讲,还没有形成适应中国卫生事 业发展实际的完备医学伦理学学科体系,致使其贡献 率不高。

3.2 —些研究者知识结构单一

这方面的问题是:①一些研究者只有哲学知识,而 医学知识较少。目前我国从事医学伦理学工作的教 师、研究人员,学缘结构基本保持了 20世纪80年代初 学科开设和建设初期的现状,许多人只有哲学、思想政 治教育的学科背景,缺乏医学知识。这对解决“伦理 学中的医学问题’正确认识、分析和把握现代医学与 技术、医疗过程中的伦理问题,实际参与医疗事件的伦 理审查等,带来了很大的局限性。伦理学者的话语权 不被重视就成为了一种必然。②有些研究者有医学知 识,但伦理学知识较少。在看待问题、分析问题时,往 往会偏重技术主义,把握‘‘医学中的伦理问题”会缺乏 基本的推理研究能力。③一部分研究者缺乏医学伦理 学基础知识的储备。更不懂东西方伦理学的发展史和 其差异性,其就无法把握医学伦理学理论在当代的发 展与变化,就会缺乏从时代的高度去审视医学科技发 展给人类未来带来的伦理困惑与挑战的能力,就不能 给出医学高科技背景下的令人信服的伦理选择,更无 法预示医学高科技带来的新的伦理问题等。

这样的不足,在医学伦理学发展的30多年时间 里,并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这是未来国家相关部门和 学界应站在学科发展和建设的高度,也从卫生事业发 展的高度,重点解决的问题。

4 加强医学伦理学研究的措施

医学伦理学学科的强盛,有赖于医学伦理学工作 者对卫生事业发展现实问题敏锐的洞察力、研究能力 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加强医学伦理学研究,是提高医 学伦理学对我国卫生事业发展贡献率的基本方法和明 智选择。

4.1注重学科发展趋势与规划的研究

学科发展的规划对学科发展至关重要。但我国医 学伦理学发展几十年来,一直少有学科发展宏观规划 方面的研究,对学科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在这方面,学会应发挥重要作用。应在我国已有中华医学会医学 伦理学分会、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生命伦理学专业 委员会等,或在国内已成立的几家生命伦理学研究中 心成立专门的学科发展趋势和宏观发展研究组织,进 行专门的学科发展研究,并将研究成果与国家社会科 学基金委、自然科学基金委沟通,为其从基金方面支持 重大而短缺的研究提供参考。

4. 2 注重知识创新、注重新概念、新理论的提出

医学伦理学的研究议题必须立足并来源于医疗、 保健、生命科学研究的实践,并落脚于生命和健康的基 点,促使医学更好地实现服务于人类的崇高目的。随 着医学科技的发展和应用,伦理与技术的矛盾始终存 在,解决矛盾的过程就是医学伦理学知识的创新过程, 就是新概念、新理论的提出过程。要培养医学伦理学 研究者的创新意识,培养他们理论与医疗实践相结合 的能力,把创新作为衡量和评价其科学研究能力的主 要指标,在研究课题立项、职称晋升、工作业绩等方面 予以鼓励和体现。创新性思维是加强医学伦理学研究 的首要条件。

4.2 注重数学方法的应用

当前,医学伦理学研究者把握医疗实践中伦理问 题的方法主要靠单一的推理研究,人文社会科学思维 起主导作用。这种抽象概括的思维方式带有相对性, 会导致结论的不完善。因此,我们应转换思维方式,坚 持人文社会科学思维方式与科学思维方式的结合,用 实证的科学思维来解决医疗实践中的伦理问题,对伦 理判断和决策进行佐证和检验。数学方法进入该领 域,是对医学伦理学研究的巨大推动。通过部分学者 的尝试性应用,对某些问题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 调研,通过统计软件对数据进行分析而得出的结论,对 我们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提供了相对科学 的依据,增加了我们研究结论的说服力。当然,现在学 者们在这方面的探索仍然是尝试性的,由于数学知识 的缺乏仍带有一定的局限性,建议医学伦理学研究者 与掌握数学知识的研究者相互团结、协作,以弥补当前 存在的不足。

4.3 注意引进其他学科知识

培养具备多学科交叉知识的研究者尚需时曰,目 前研究者可以通过不同形式的培训、自学来自主学习 引进其他学科知识。 如有卫生统计学专业的高等医学 院校,可以有针对性地对医学伦理学研究者开展专题 培训;有社会医学、医学心理学、管理学专业的高等医 学院校,医学伦理学研究者可以深入课堂听课来学习 管理学、卫生政策、 医学心理学、 社会医学等知识。 多 学科交叉知识结构的建立,对医学伦理学研究会起到 极大的推进作用。

生命伦理学第7篇

    生命伦理学是20世纪60年代首先在美国随后在欧洲产生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学科,也是迄今为止世界上发展最为迅速、最有生命力的交叉学科。生命伦理学的生命主要指人类生命,但有时也涉及到动物生命和植物生命以至生态,而伦理学是对人类行为的规范性研究,因此,可以将生命伦理学界定为运用伦理学的理论和方法,在跨学科跨文化的情境中,对生命科学和医疗保健的伦理学方面,包括决定、行动、政策、法律,进行的系统研究。 

    生命伦理学产生后不仅获得迅速发展,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受到医学家、生物学家、哲学家、社会学家、法学家、宗教界人士、新闻界人士、立法者、决策者和公众的关注,而且很快地体制化。一些国家建立了总统或政府的生命伦理学委员会,在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很多医院或研究中心建立了专门审查人体研究方案的机构审查委员会(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或伦理委员会(ethics committee)。我国医药管理局规定,为新药批准所进行的临床药理研究,必须建立机构审查委员会(名称为伦理委员会)审查研究方案。2000年8月我国卫生部成立了“医学伦理学专家委员会”,就重要医学伦理问题向卫生部提出咨询建议作为决策基础。 

    生命伦理学之所以产生于20世纪60―70年代,是与第二次世界大战末期以及以后出现的三大事件密切相关的。第一件事是1945年广岛的原子弹爆炸。制造原子弹本来是许多科学家向美国政府提出的建议,其中包括爱因斯坦、奥本海默等人。他们的本意是想早日结束世界大战,以免旷日持久的战争给全世界人民带来无穷灾难。但是他们没有预料到原子弹的爆炸会造成那么大的杀伤力,而且引起的基因突变会世世代代遗传下去。数十万人的死亡,许多受害人的家庭携带着突变基因挣扎着活下去,使许多当年建议制造原子弹的科学家改变了态度,投入了反战和平运动。第二件事是1945年在德国纽伦堡对纳粹战犯的审判。接受审判的战犯中有一部分是科学家和医生,他们利用集中营的受害者,在根本没有取得受害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对他们进行惨无人道的人体实验,例如在冬天将受害者剥光衣服在露天冷冻,观察人体内因冷冻引起的变化。更令人气愤的是,日本军国主义的731部队所进行的实验,却由于美国政府急需细菌战人体实验资料而包庇下来,军国主义罪犯并没有被送上国际法庭。第三件事是人们突然发现,在寂静的春天,人们看不到飞鸟在苍天游弋,鱼儿在江川腾越。1965年rachel carson的《寂静的春天》一书向科学家和人类敲响了环境恶化的警钟,世界范围的环境污染威胁人类在地球生存以及地球本身的存在。当时揭露的主要是有机氯农药大量使用引起的严重后果,人们只考虑到有机氯农药急性毒性较低的优点,但忽略了它们的长期蓄积效应,结果使一些物种濒于灭绝,食物链发生中断,生态发生破坏,人类也受到疾病的威胁。这三大事件迫使人们认识到,对于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以及科学研究行动本身需要有所规范,这推动了科学技术伦理学的产生和发展。 

    除了上述三大事件的大背景外,推动生命伦理学产生和发展的因素还有以下方面: 

    (1)生物医学技术的进步使人们不但能更有效地诊断、治疗和预防疾病,而且有可能操纵基因、精子或卵子、受精卵、胚胎、以至人脑和人的行为。这种增大了的力量可以被正确使用,也可以被滥用,对此如何进行有效的控制?而且这种力量的影响可能涉及这一代(例如对生殖细胞的基因干预),也可能涉及下一代和未来世代。当这一代人的利益与子孙后代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怎么办?目前人们最担心的可能是对基因的操纵和对脑的操纵。这两方面的操纵可能都会导致对人的控制,以及对人的尊严和价值的侵犯。例如是否允许人们通过改变基因来选择自己喜欢的性状,甚至为后代选择自己喜欢的性状?是否允许人们通过在脑内插入芯片来增强记忆和加速处理信息的能力?(2)由于先进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人类干预了人的生老病死的自然安排,甚至有可能用人工安排代替自然安排,这将引起积极和消极的双重后果,导致价值的冲突和对人类命运的担心。比如,现代的生殖技术,一方面可用于避孕,另一方面也可以解决不育问题,那么,已经离异(单亲家庭)、不想结婚(同居者)、同性恋者以及过了生育期的男女是否可以利用辅助生殖技术?一个社会,如果大多数成员都是用辅助生殖技术产生,那会怎样?(3)全世界蔓延的艾滋病向一些传统观念和现存的医疗卫生制度提出了严峻挑战。艾滋病在不少国家已经成为民族灾难,许多原来发病率较低的国家也很快进入快速增长期。全世界感染艾滋病的现在已经达4000万人,而妇女、儿童在艾滋病面前更为脆弱。在预防和治疗艾滋病的层面以及有关防治艾滋病政策层面,都存在着一系列的伦理问题。国家是否有义务向艾滋病提供治疗?个人是否有义务改变自己的不安全行为?非感染者和社会是否有义务援助而不歧视艾滋病患者和感染者?对于许多妨碍艾滋病防治的行动和做法是否应该用立法方式加以制止?(4)医疗费用的大幅攀升导致卫生制度的改革。由于技术含量的提高以及市场化消极面的影响,促使医疗费用在全世界大幅攀升,严重冲击许多国家的公费医疗制度。各国都在改革卫生医疗制度,寻找让公民既负担得起又相对有效的医疗制度。但是这些改革提出了许多伦理问题,例如在改革过程中政府的卫生政策如何能够做到公正、公平?如何不致影响传统的互相信任的医患关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公司怎样协调关系才不致引起严重的利益冲突?发生的医疗纠纷如何能做到不致两败俱伤?(5)丑闻的揭露和民权运动的高涨。在各国的医疗和研究工作中,违反伦理的事件总是存在的。对这些事件的揭露和思考,也推动了生命伦理学的发展。

    生命伦理学的性质和内容 

    生命伦理学是应用规范伦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伦理学”又称道德哲学,是对人类行为的社会规范的研究。人类行为规范具有社会性。伦理规范不是由个人制订的,它们体现在种种规定、准则、法典、公约、习俗之中,在我们学习它们以前就已经存在。人们成长的过程是一个社会化过程。我们通过学习社会规则知道了伦理规则。当然,社会规则并不等于伦理规则,比如审慎行事规则就不是伦理规范。仅当涉及到应该做什么样的人或应该做什么样的事,而这种做人做事会影响到他人利益时,我们才进入伦理领域。孔子说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就是伦理规则,因为在他看来这可以避免伤害他人。也可以说,伦理是要我们考虑他人利益的社会期望。伦理是社会的必需,因为人人只考虑自己利益的社会是没有凝聚力的,从而也是无法存在下去的。 

    普通规范伦理学试图提出一些原则或德性来支配人们做事或做人,并提供理由来证明为什么我们应该采取这些原则或培养这些德性。对理由的关心,说明伦理学是理性的活动,它是实践理性。应用规范伦理学(简称应用伦理学)是应用普通规范伦理学的原则解决特定领域的伦理问题。应用于生命科学技术和医疗保健就是生命伦理学,应用于解决工程师面临的伦理问题就是工程伦理学,应用于解决律师、法官面临的伦理问题就是法律伦理学,应用于新闻界就是新闻伦理学,应用于企业就是企业伦理学。由于以上这些都是专业(professions)领域,不是一般的职业(occupations),所以又统称“专业伦理学”(professional ethics)。普通规范伦理学的原则可以跨专业应用。比如,解决医疗卫生服务分配、种族和性别歧视、奖励惩罚等问题必须援引公正原则;诚实或说真话原则可用于企业伦理中的虚假广告、新闻伦理中的真实报道、医学伦理中的向病人告知病情等。 

    生命伦理学是一门应用规范伦理学。其主要内容有五个层面: 

    (1)理论层面:例如后果论与道义论这两种最基本的伦理学理论在解决生命科学和医疗保健中的伦理问题时的相对优缺点如何,德性论、判例法和关怀论(尤其是女性主义关怀伦理学)的地位如何,伦理原则与伦理经验各起什么样的作用等等。 

    (2)临床层面:各临床科室的医务人员每天都会面对临床工作提出的伦理问题,尤其是与生死有关的问题,例如,人体器官移植、辅助生殖、避孕流产、产前诊断、遗传咨询、临终关怀等问题。 

    (3)研究层面:从事流行病学调查、临床药理试验、基因普查和分析、干预试验以及其他人体研究的科学家都会面临如何尊重和保护受试者及其亲属和相关群体的问题,同时也有如何适当保护试验动物的问题。 

    (4)政策层面:应该做什么以及应该如何做的问题不仅发生在个人层次,也会发生在结构层次。医疗卫生改革、高技术在生物医学中如何应用和管理都涉及政策、管理、法律问题,但其基础是对有关伦理问题的探讨。 

    (5)文化层面:任何个人、群体和社会都有一定的文化归属,文化也影响哲学和伦理学,当然也会影响生命伦理学。如在某一文化环境中提出的伦理原则或规则是否适用于其他文化,是否存在普遍伦理学或全球生命伦理学,伦理学普遍主义或绝对主义以及伦理学相对主义是否能成立等等。 

    生命伦理学的专业特点 

    作为一门应用规范伦理学,生命伦理学不谋求建立体系,而以问题为取向,其目的是如何更好地解决生命科学或医疗保健中提出的伦理问题。解决伦理问题需要伦理学理论,但实际的伦理问题往往是复杂的,很难用一种理论解决所有的伦理问题,正如不可能用一只猫或一类猫去抓世界上所有的耗子一样。在解决伦理问题的过程中,伦理学理论本身也受到检验,有的理论没能经得住检验,有的理论即使通过了检验,也不可能在解决所有伦理问题时都能拿到高分。因此在解决问题时应该保持理论选择的开放性,而不去拘泥于一定的理论。 

    既然以问题为取向,那么首先要鉴定伦理问题。伦理问题的出现可能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由于采用了新技术,出现了新的伦理问题。例如人类基因组的研究可使人们预报一些带有疾病基因的人可能迟发疾病,再如一位未婚少女如果带有braca1基因就有85%的可能在未来患乳腺癌或卵巢癌,但也有15%的可能不得这些癌症,那么我们应该告诉她吗?应该建议她现在就切除双侧乳腺和双侧卵巢吗?另一种情况是,本来应该做什么是不成问题的,但由于新技术的应用,重新提出了应该做什么的问题。例如医生抢救病人是义务,在脑死情况下由于脑死导致全身死亡,解除了医生的抢救义务,这本来不成问题。但由于有了生命维持技术,脑死病人的生命可以靠呼吸器和人工喂饲暂时维持下去,那么应该这样做吗?因为这种维持并不能挽救病人的生命,而占有的有限资源却使其他有可能治愈的病人失去希望,那么应该放弃对脑死病人的治疗吗?鉴定伦理问题时需要注意区分医学或技术问题与伦理问题。医学问题或科学技术问题是“能做什么”的问题,而伦理问题是“该做什么”的问题。例如疾病的诊断以及可能的治疗选项都是医学和科学技术问题,而应该做出何种选择以及应该由谁做出选择就是伦理问题。研究的设计如何能够获得可靠的结果是科学技术问题,但是否应该获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则是伦理问题。 

生命伦理学第8篇

关键词:大学生 生命伦理教育

一、生命伦理教育的内涵

关于生命伦理教育,不同的学者持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生命伦理教育在于促进大学生对生命进行思考,增加对生命的感悟与体验,培养他们热爱生命、珍惜生命的责任意识,使他们了解生命规律、提高生存技能,提升生命质量,实现生命价值”。[1]也有学者认为,“生命伦理教育就是通过教育为人提供终极性的生命关怀,帮助学生完善人格和确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从而使尊重生命、珍惜生命、关爱生命成为学生内心自觉的行为规范。”[2]还有人认为,“生命伦理教育在于协助自然人成为一个有‘知性’与‘人性’的社会人,‘知性’是指有知识,‘人性’是指珍惜自我、体恤他人、关心社会。而其核心,就是要帮助人珍惜、欣赏自己与他人的生命并活出生命的光辉与价值”。[3]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大学生生命伦理教育绝不是仅仅对大学生进行生命伦理知识的传授,而是上升到人文关怀层面的道德教育,使他们其了解、认识生命的意义、价值,理解生存和生活的真谛,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生命观,使他们尊重生命、热爱生命,培养人文精神,养成关爱情怀,进而实现个人的生命价值。

二、大学生生命伦理缺失的表现

1.轻视自身生命。越来越多的90后学生迈进大学时代,社会信息化的快速发展减少了人与人之间的直接交流,网络占据了他们课余生活的大部分时间,通过对大学生的调查,部分大学生存在着抑郁、恐惧、焦虑等不同程度的心理危机,当然,产生这些危机的原因有很多,如学业困惑、就业压力、疾病、情感受挫等。心理危机发生后,他们常常会感受到自我的渺小、社会的无奈、内心的失望,导致部分学生的情绪化倾向极为严重,如果得不到合理有效的控制,及容易产生严重的心理障碍和行为异常,甚至认为自杀是释放解脱压力的唯一方式。这极大的反应了当今大学生生命责任意识的缺乏和对自身生命的轻视。

2.漠视他人生命。当今大学生大多数都是独生子女,以自我为中心的意识极为严重,认为自身利益高于他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由于利益驱动,不正当的竞争衍生出来的损人利己、唯利是图、重利轻义的享乐主义现象在大学生中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同学之间不良的攀比也会使部分学生产生羡慕嫉妒恨的心理,学业上一旦落后,情感上一旦受挫,物质上一旦贫乏,他们会不择手段甚至采用伤害他人的方式来保全自己的利益。因此,“宿舍投毒”、“砍杀室友”、“刀杀女友”等案件也在大学校园中时有发生。

3.藐视异类生命。近年来,大学校园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流浪猫、流浪狗,虽然部分同学通过主动喂养表达了他们的爱心,但也有部分同学存在着虐待动物的行为,大学生虐猫、踩狗、甚至用硫酸泼熊的新闻报道层出不穷,令人触目惊心。同时,还有部分同学故意破坏校园花草树木,污染公共环境,他们意识不到动植物也有生命,人类应该给予尊重和保护。一切生命都具有生命意志,他们都能感觉到自己的存在并要求保存和发展自身的生命,然而,大自然的万生万物并不懂得“敬畏生命”,他们以最有意义的方式产生着无数的生命,而人类却又以毫无意义的方式毁灭着他们。[4]这些学生将自己的快乐建立在他人的痛苦之上,不懂得敬畏生命,不懂得敬畏异类生命,这些行为极大的折射出他们生命伦理观念淡薄,自身情感的冷漠,同情心和关怀感的匮乏。

三、大学生生命伦理缺失的原因分析

1.高校生命伦理教育的缺失。由于我国长期实行的应试教育,多数学校对学生的就业率、升学率极为重视,甚至当做一种考核的指标,部分高职院校也只注重学生理论知识的提高和专业技能的培养,致使我国当代高校教育普遍存在“重现实而忽视理想追求,重工具理性而忽视价值理性”的现象,[5]生命的神圣意义被逐渐淡化,部分大学生可能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但心里素质却很脆弱,一旦遇到挫折和困难,就会迷茫,不知所措。这体现了学校对学生人文精神和终极关怀的缺失。

2.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当今人们的物质享乐欲望极度的膨胀,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盛行,“金钱至上”的观念使生命的尊严受到了一定程度的践踏。今天的部分人却感觉到很难对利和害、善与恶等加以区分,甚至对生命到了漠视、无视的地步,失去了对生命的敬畏。同时,社会上一些低俗文化与暴力元素也影响着大学生健康生命观的形成,一些残杀生命的网络游戏与暴力影片很容易使学生产生模仿的心理,在现实生活中容易冲动做出轻视生命、伤害生命的行为。

3.家庭教育的偏颇。家庭是孩子成长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位老师,父母的言行、品行、生活态度等都会在无形中影响着孩子。但一些家长急于望子成龙、望女成凤,过高的期望会让孩子承受一定的心理压力。大学生正处在青春期,许多方面还不是很成熟,需要父母的关心、引导,而相当多的家长将更多精力转移到提供物质支持上,对子女的生命成长问题关注不够。他们心理承受很大来自家庭和社会的各种压力,终日处在紧张、焦虑等消极情绪体验中,感觉不到生命情感关怀,有的大学生承受不了这种压力,便通过自杀这种方式来向家长,社会表示不满。

四、加强大学生生命伦理教育的对策

1.完善高校的生命伦理教育课程。了解掌握生命伦理知识是进行生命伦理教育的首要任务,知识的传授往往需要课程做依托,将生命伦理教育纳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之中,并作为大学生德育水平考核的一项标准。这些课程要有各自的教学目标和任务,妥善安排学分或课外学分,形成一个完整的生命伦理教育的课程体系。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要注重从实际出发,结合学生的专业特点和思想实际,有效整合各种资源,借鉴相关的成功经验。充分发挥德育教师、班主任、辅导员、学生干部的作用,组建专门的教育团队,并结合自己的相关专业将生命伦理贯穿渗透与教授知识的全过程。同时,结合儒家、道家、佛家对生命价值的诠释与理解,扩大人文学科的覆盖面,提高人文学科的地位与作用,普及人文社科的知识,完成学科渗透。大学生生命伦理教育在教学内容上应注重开展生命价值观教育,如开展健全人格教育,培养大学生积极乐观的人生态度,增强大学生的意志力;开展爱惜自己和他人生命的方法教育,让大学生了解平等、尊重、不伤害、宽容与倾诉等自身与其他生命体相处的法则;开展生命伦理教育,培养大学生对自身、他人和其他生命的尊重、热爱、敬畏的情感。

2.打造丰富的生命伦理教育活动。高校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结合校园文化活动有计划、有步骤的安排生命伦理教育专项活动,活动形式要丰富多样,学生乐于接受,参与面广,教育意义深刻。通过开展以生命伦理为主题的班会、学习座谈会,观看生命价值意义方面的影片,拍摄生命伦理教育为主题的微电影等学生喜闻乐见的方式,让学生亲身体验生命的意义。联合学校心理健康中心开展多形式、深层次、大规模的心理健康教育,通过心理健康测试掌握不同学生的心理情况,对存在问题的学生建立相关档案,及时了解跟进,定期进行心理辅导,引导其参与校园文化活动,培养积极乐观的心态。开展安全知识教育讲座,结合生活中的案例深入浅出的告知学生有效保障生命安全的方法举措,潜移默化、润物无声的加强学生对生命伦理的理解,提高尊重生命、爱护生命的意识。组建生命伦理方面的学生社团,社团成员一般由对生命伦理感兴趣的学生组成,一方面可以加深社团成员对生命伦理的认知度,也能在学生中产生良好的教育宣传效果,使学生从被动接受者变为主动传授者,学校也可以分情况为其提供教师和活动场地,并提供一定的活动经费,也可以委托社团开展一些生命伦理宣传教育活动。

3.组织广泛的生命伦理教育实践。社会是个大课堂,生命伦理教育更是如此。社会实践可以使大学生广泛接触社会,从而认识社会,认识自我,找到个人与社会的结合点,增强对社会、对国家、对人民的责任感。丰富生命体验活动的形式,让学生在实践中亲身感受教育与启迪,提升对生命的理解与认识。如在进行人与自然关系的教育中,可以通过一些环保行动、环保知识竞赛等形式使学生深刻的体会人与自然的依存关系,在进行人与他人的教育时,可以通过组织学生到敬老院、孤儿院、医院及社区做义工,使学生在关爱他人的行动中体会到生命价值的实现。在人与自我的关系教育时,可以通过职业生涯规划大赛、就业大赛、创业计划比赛等活动,使学生实现自我、挑战自我、提升生命价值的重要意义。

4.营造良好的生命伦理教育网络。积极营造健康向上的校园网络文化,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网络观念,增强学生上网的责任意识,提高对信息来源的利用与判断,加大对网络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的认知。在纷繁复杂的网络世界里,如何处理应对各种“垃圾信息”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一方面,学校应该教育大学生遵守网络伦理,不色情、虚假、暴力等不良信息,引导大学生鉴别信息真假善恶的判断力和应对能力,让大学生有节制并合理地使用网络。另一方面,高校应加强校园网络建设,建立校园网络责任机制和网络管理机制,加强校园网的监督管理力度,有效对网络信息进行过滤,让学生接触积极、健康的信息。除此之外,高校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利用校园网创造良好的育人途径,如开通网上心理咨询热线,及时帮助大学生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惑,提高大学生的自信心;开通专门的校园论坛模块,通过聊天的方式,引导大学生知道什么是道德的、什么是不道德的,从而提高大学生的道德水平。同时,充分发挥网络新媒体的作用,如微信、微博、QQ等,利用学生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5.丰富家庭、社会的生命伦理教育环境。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家庭与社会对大学生生命伦理教育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家庭是每个孩子生命教育的基础,是生命伦理意识的摇篮,家长的行为很大程度上决定并影响着孩子的行为,马卡连柯曾指出:“父母对自己的要求,父母对自己家庭的尊敬,父母对自己一举一动的检点,这是首要的和最基本的教育方法”。 [5]因此,每位家长应当以身作则,躬行身教,率先垂范的教育孩子热爱生命,珍惜生命,善待生命,而且要善待自身以外的生命。同时,大学生是社会的接班人,社会应当肩负起对大学生生命负责的责任,社会各个部门应加强对大学生群体的关注,重视大学生群体的发展,为他们生命伦理教育的实施提供场所,如创建生命伦理教育基地。宣传部门可以利用广播、报纸、电视等媒体宣传“爱护生命”的主题思想,法制部门可以通过法制教育、相关案例等加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理想信念,交通部门可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强化大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加强对生命的热爱。

生命伦理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应贯穿生命的全过程,学校、家庭、社会应共同形成合力,为大学生生命健康造就一个良好的氛围和成长环境。在生命伦理教育中,要引导大学生学会与他人、自然、环境和谐相处,既珍视自己的生命,又珍视他人及异类生命,关心弱势群体,关注自然和人文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还要引导大学生倡导和谐理念,培育和谐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共同的理想信念和道德规范。

参考文献:

[1]奚红,张小东,赵莹莹.大学生生命伦理教育理论问题探索,卫生软科学,2012,(26)

[2]陈灿军.知识守护生命行为成就人格---大学生生命伦理教育的探索与实践[J].世纪桥,2008,(10)

[3]刘辉,张希晨,李燕.灾难托起的生命伦理命题:死亡教育[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8,(5)

[4] 阿尔贝特・史怀泽.敬畏生命---五十年来的基本论述[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

[5] 刘铁芳.生命情感和教育关怀 [J].湖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5)

[6]阎光才.教育的生命意识---由荒漠文化与园艺的悖论谈起(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2(2)

生命伦理学第9篇

[关键词] 护理伦理 生命教育 人本主义

《辞海》中有关生命内涵的解释是:有高分子的核酸蛋白体和其他物质组成的生物体所具有的特有现象。但人的生命决不仅仅是核酸蛋白体的存在方式这么简单的。现代科学的发现为我们揭示了生命的奥秘,使我们得以形象地描绘出生命内在结构的精致和美丽,却难以告诉我们生命的意义。

科学向我们解释了生命的本质,哲学促使我们反思生命的意义,人的生命又是不确定的、复杂的。所以我们对生命的理解,必须放置于现代生命科学和生命哲学的视野下,以非线性思维方式加以关照才具有合理性。因此,“生命”的真正内涵,应至少包括以下几层含义:第一,人的生命不同于动物的生命,人是自己生命活动的主宰者;第二,生命的本质是一种富有创造性的活力;第三,人的生命不是单一的线性结构,而是一个由多重复杂关系构成的开放的网络;第四,人的生命不是静止的、不变的,而是生成的、流变的。

德国教育家斯谱朗格讲过,教育的最终目的不是传授已有的东西,而是把人的创造力量诱导出来,将生命感、价值感唤醒。这句话道出了教育的真谛。教育的目的不仅仅是为社会培养所需要的人才,更是为了使个体生命内涵获得淋漓尽致的开发。教育具有提升人的生命价值和创造人的精神生命的意义,教育能开发人的生命潜能,创造人类的生命能量,满足人的发展需要,促进人的生命的总体生成。

教育活动的主体是鲜活的生命,教育对生命的态度,将对学生一生的生命质量产生持久的基础的影响。生命是完整的,是身体与心理的统一。教育从本质层面上就是生命与生命交流的过程。教育应遵循生命发展的原则,依据生命发展的动力,引导生命走向完整、和谐与无限的境界,保证生命发展的无限可能性,并促进生命不断超越。教育是生命意义逐渐显现的过程。教育必须遵循生命的特征:尊重学生的自由与个性,帮助学生实现其独特的价值,实现学生的自我教育。

研究学习理论的人本主义心理学之父罗杰斯提出了“一人为中心”的理论,这一理论成为人本主义心理学教育观的核心和基础。他冲破了传统教育模式和美国现存教育体制的束缚,把尊重人、理解人、相信人提到了教育的首位。而“生命教育”正是帮助学生认识自己的生命,并尊重他人的生命,进而珍惜人类所共同生存的环境,同时要主动地去思索生命的意义,找出自己存在的价值与定位,回馈社会,造福更多的生命。

护理伦理学是一门护理学与伦理学相交叉的边缘学科,是研究护理职业道德的科学,是一门涉及范围广和整体性强的学科,主要研究护理伦理学的历史发展、理论基础,护理道德的基本原则和规范、范畴,护士护理工作、科研道德临床医学伦理难题,护理道德教育、修养和评价的内容。通过护理伦理学的学习,学生能够了解护理道德新课题,掌握护理道德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规范,学会运用基本原理,对护患关系、护际关系及社会之间的关系能正确处理,形成良好的护理道德品质和较强的分析、解决临床护理伦理问题的能力。究其本质,护理伦理是在以生命呵护生命,以生命关照生命,以生命创造生命。

在传统护理伦理课堂教学中,教师十分重视知识的传授与灌输,师生之间很容易形成命令服从的关系。学生缺乏主动运用知识的机会和情境,久而久之,就会缺乏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兴趣,养成思维的依赖性,失去人格的自主性与独立性。罗杰斯人本教育思想主张教师要以学生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点。教师要善于调动学生自觉性、独立性和创造性。教师要教导学生学会学习。主张教学要以学生为中心主张学习的自由,重视教学现场中作为“个体”的人,突出其中心地位。让学生在接受教师援助的同时,认识自身,分析自身的问题,掌握自身实现的能力。

在渗透了生命教育的护理伦理课堂上,使用的例子来自现实情境,提出的问题能够激发学生探索的积极性。因此,与传统讲授式、灌输式的教学方式相比,渗透了生命教育的护理伦理教学更强调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与作用,提倡学会根据事实情境的变化而采取不同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另外,渗透了生命教育的护理伦理课堂的成功与充分的问题讨论是分不开的,它能够营造出学生乐于参与,善于参与并敢于辩论的课堂。因此,课堂上要十分注意弘扬情感等非智力因素的动力功能,强调建立民主与平等的师生关系,创造最佳的教学心理氛围。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本主义心理学为我们的渗透生命教育的护理伦理教学的实施奠定了深厚的理论基础。

尽管生命是艰深莫测的,但只要坚持让课堂充满生命的色彩,就会带领学生走向美好人生。让学生的生命里永远存在着一种生生不息的创造精神和永恒坚毅的创造意志,正是个体通过对自己人生的这种不断创造和超越,促使着人不断地思考生命的意义,不断地实现生命的价值,不断地追求生命的完满,不断地创造生命的辉煌,从而使人生成为一种美好的享受。同时,这也是生命教育的责任、义务,是生命教育的最终追求,是生命教育的诗情守望。

因此,渗透生命教育的护理伦理教学应当追求一种尽善尽美的境界,应当成为一批人、一种思想、一个理想的富有生命超越意义的教育。我们只要从最本质的生命本源上来厘定,我们的护理伦理课堂就会焕发出生命的光彩,传统的伦理教学就能焕发出新的生机和魅力。从而让教育的价值真正的体现在把陌生于人的外在世界转换成人之生活世界,建构起人与世界的意义关系,改善人的生命,把教育与生活统一起来,在教育与生活的联系中建构人的生命整体。进而去引导学生在创造生活、创造生命的过程中,追求生命的超越,实现生命的升华,追求和享受美好的人生。

参考文献:

[1][德]费迪南•费尔曼著.李健鸣译.生命哲学.华夏出版社,2000.

[2][美]卡尔.R.罗杰斯.罗杰斯著作精粹.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3]孙慕义.医学伦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4]张涛,唐宁.护理伦理学.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5.

[5]岳龙.关注生命:教育的本真.现代教育论丛书,2000,(4).

[6]周浩波.教育哲学.人民教育出版社,2000.

[7]冯建军.当代主体教育论.江苏教育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