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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会籍个人工作计划优选九篇

时间:2022-02-17 06:26:56

健身会籍个人工作计划

健身会籍个人工作计划第1篇

这年头儿大家很明白健康比什么都重要,像我在外企工作,平常忙得天翻地覆,作息没准点,吃饭不规律,久而久之,就感觉身体大不如以前了,想想自己才30岁,就落得一身毛病,就更加感觉到健康的重要性。后来看到一些健身俱乐部的训练场所很吃香,也就办了张会员卡,想着能从锻炼中把失去的健康找回来。

我选择的是一家较为高档的健身俱乐部,因为在反复的比较之中,我发现这家俱乐部的硬件设施较为齐全,功能也很先进,在它的简介中,言明会有专职的健身教练为每个会员制定健身计划,并指导健身,而且在办理入会的过程中,我的会籍顾问告诉我,这家健身俱乐部的硬件设施在不断地完善和更新中,将来会在跑台上安装DVD播放系统,可以一边健身一边欣赏节目,并且还说,这家俱乐部的规模还在不断扩大,还会在城东和城南各开一家分店,这些,都对我有着极大的吸引。

于是交了3000多块钱,我办理了年卡,以为这样就可以放心地进行我的健身计划了。可是时间一长,我就发现了问题:不但原先所承诺的各种硬件设施迟迟不到位,而且所谓的专职教练其实每个人手头都有几百个会员的资料,他们只是负责在会员进行健身的时候做全场巡视,根本无法单独来指导我。一问才知,简介中所说的专职健身教练,其实只是“巡场教练”,而他们为会员制定健身计划,却并不告诉会员该如何执行,只有另出资金聘请私人教练,才能达到一对一的健身训练。为了自己的权益,我去找会籍顾问问个清楚,才知道自己的会籍顾问已经易人,新的会籍顾问对之前的事情根本就不理会。

原来这里暗藏着这么多玄机,几个月锻炼下来,我明白自己是上了温柔的一当。可是想退卡又退不了,而且几千块钱白白地扔进去怪可惜的,只好硬着头皮坚持下去了。

“陷阱”揭幕:

林女士,某健身俱乐部从事健身教练工作

林女士曾在多家健身俱乐部从事过健身教练的工作,对健身房的“猫腻”看得通通透透。

谎言一:“我们的硬件设施极其完备,俱乐部规模会不断扩大”

几乎每家健身俱乐部在宣传的过程中,都会报出一些很吸引人的硬件设备,如在跑台上安装DVD播放系统,甚至会说此家健身俱乐部的规模在不断扩大中,有望开连锁店等等,引诱着消费者入会。

真相揭密:

其实这些信息都是一些夸大的宣传,因为这些硬件设施还未完全实现,这只是健身俱乐部在做销售过程中的夸大说辞,目的在于吸引更多的人入会,而真正入会之后,这些硬件设施实现的可能性其实是微乎其微的,截止到目前为止,全国能够做到的没有几家。

谎言二:“办理年卡绝对是最划算的”

一般的高档俱乐部,都会推荐会员办理年卡消费,而且会大幅度地提高优惠幅度,看起来这的确是一种比较划算的消费方式。

真相揭密:

在全国的高档健身俱乐部里,年卡的消费金额一般为3000元~6000元不等,其实,其中存在着加价消费的现象:假设一年的费用是6000元,如果每天都来,每次健身花费为16元;但按照一周锻炼两次计算,则实际每次锻炼的费用为62.5元。也就是说健身的次数越少,每次的花费就越贵。

其实相当一部分消费者在办理了年卡后,发觉去一两次健身房很容易,难的是持之以恒。而个别健身俱乐部就是抓住了消费者这一弱点,极力提高年卡的优惠幅度,并明确不能中途退卡,让消费者进退两难。

谎言三:“我们在消费旺季会有一系列的优惠活动”

健身俱乐部一般在消费旺季的时候,都会举办一系列的优惠活动,最常见的就是:办理年卡的话,就会送你一个月甚至三个月的健身时间,而这些赠送的健身时间,以代金券的形式发放,如办理3000元的年卡,那么在优惠活动期间,就会返给会员1000元的代金券,看起来真的很实惠。

真相揭密:

实际上,在发放代金券之前,健身俱乐部并不会告诉会员这些代金券是有一定的使用范围的,包括时间的限制,以及用途的限制。仔细地核算一下便可知,因为已经办理了年卡,那么在规定使用的时间范围内,代金券其实只是一种心理安慰,如果想使用它,只有两个选择:要么你续会,要么再拉来一个人入会。这其实也是健身俱乐部促销的手段之一。

谎言四:“我们配有专职的健身教练,为每个人做全面的健身指导”

这是每个健身俱乐部都会做出的承诺,言明自己的软件服务有多么地周到,对那些想要健身却不得其法的人来说,的确是个不小的诱惑。

真相揭密:

其实每个会员入会后,确实都会得到一份由教练制定的详细的健身计划,可是当计划拿到手后,却不知道该怎么执行,因为所谓的专职教练,其实每个人手头都有几十个甚至上百个会员的资料,根本无法做到一一兼顾,而在会员健身的过程中,这些教练所做的,只是在场边巡视,被称做“巡场教练”,你要想找到真正的专职教练,那只有多出一份钱去聘请私人教练吧。健身俱乐部所做的这个承诺,其实是引导消费者最终走上聘请私人教练的道路。

同时,在一部分健身俱乐部中,专业的健身教练并不多,所以根本无法保证整个健身计划顺利完成。

谎言五:“我们在您健身的过程中会全程督导,提醒您来完成整个健身计划”

健身最重要的一点就在于能否坚持下来,几乎每家健身俱乐部都会言明会对会员负责,会有人监督会员坚持到健身房进行运动,来完成健身计划,以期达到最理想的效果。现在城市工作节奏加快,很多人入了会之后,很难坚持下来,由此看来,健身俱乐部的这一个承诺似乎考虑地很周详,的的确确在为每个会员着想。

真相揭密:

有人监督你?你还是不要想了,因为除了私人的专职教练,一般的巡场教练是没有这个义务的,而真正能提醒起按时锻炼的人,只有你的会籍顾问。可是问题在于:一般较大型的健身俱乐部,会籍顾问更换的频率很快,而这一点,会员一般是不清楚的。如果你有一段时间没有到健身房进行锻炼,当你询问会籍顾问为何不提醒你的时候,他的回答很可能是:我只负责你以后的健身计划,而之前你没有来,不属于我的职责范围,只能说明你以前的会籍顾问失职了。所以,你别指望谁能尽到督导你完成健身计划的义务,还是靠自己的自觉性吧。

《健康向导》提醒您――

看了这些真相揭密之后,你该明白在健身俱乐部的消费中,会遭遇多少暗设的“陷阱”了吧。现在追求健康的人越来越多了,但是在追求健康的同时,千万要留神,不要一不小心掉进“陷阱”。要健康,也要明明白白地消费。

1、在对健身场所的选择上,要尽量选择一家连锁经营的高档俱乐部,即使不是全国连锁,最起码也应该在全省范围内有连锁店。在决定入会之前,最好能找到一个牵头人,了解一下健身俱乐部的内部运作情况,再进行消费。

健身会籍个人工作计划第2篇

第二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新时期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管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保障流动人口依法享有生育权利,依法获得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普教育、计划生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三条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服务机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协调指导下,会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充分发挥村(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决策、综合管理,共同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明确各业务机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中的职责。流动人口较多的地方应根据需要,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五条现居住地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是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重点,现居住地应为其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宣传咨询和技术服务。

为男性和女性未婚流动人口提供相应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

第六条流动人口户籍地应依法落实流出人口的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现居住地应当向流入人口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主动协调有关部门、社区,按照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在就业、就医、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提供优惠服务。

第七条流动人口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为流出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二)对流动人口开展多种形式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三)指导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适时提供随访服务;

(四)根据本地实际,坚持公民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与流出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五)建立与现居住地的经常性联系协调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

(六)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实际困难;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

(七)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在规定期限内补办;

(二)建立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生育变动信息;

(三)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城市社区或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日常管理服务和统计评估考核;

(四)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各项制度,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出租屋管理、物业管理、市场管理和劳动用工等相关管理工作中;

(五)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优质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准确地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结婚、生育状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

(六)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七)支持、鼓励和指导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社区和用工单位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八)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已婚流动人口应当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离开户籍地时办理《婚育证明》;在到达现居住地后主动交验《婚育证明》。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应定期寄回《报告单》。

第十条办理《婚育证明》应坚持便民原则,提供便捷服务。

户籍地应及时为流出人员办理《婚育证明》提供服务,逐步实行进村(社区)入户办证,切实提高办证率。

现居住地在查验《婚育证明》时,对未持有全国统一格式《婚育证明》的,应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补办。在限期补办期间,现居住地可为其办理临时《婚育证明》。

未办理《婚育证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办理《婚育证明》,并将办理情况通报其户籍地:

(一)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二)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三)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现居住地为流动人口办理的《婚育证明》,在办证机关所在县(市、区)范围和规定期限内有效。

第十一条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可委托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为流动人口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接受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由现居住地人民政府财政负担;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

第十二条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的管理,实行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提倡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积极开展生殖保健和咨询服务活动,满足流动人口的生殖健康服务需求。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手术并发症,由现居住地县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有关规定负责受理、鉴定和处理工作。

在现居住地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技术服务事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建立流动人口户籍地与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和反馈制度。

(一)国家建立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负责省际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交换;各省(区、市)建立本省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实行省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

(二)建立有效的双向交流和协调制度。现居住地与户籍地应通过信息交换平台以及其它方法提交、反馈有关信息,重点是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婚姻、生育、生殖保健服务、避孕节育措施、持证和缴纳社会抚养费等情况。信息交换应准确、有效,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三)现居住地与户籍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信息的收集、反馈及协调工作;

(四)纸质信息反馈应使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生育信息通报单》和《报告单》。

第十四条跨省流动人口夫妻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由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服务证件:

(一)男方为现居住地的户籍人口,女方因婚姻事实迁入现居住地或所生子女可随父落户的;

(二)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1年以上,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且具有常住倾向的;

现居住地在为流动人口办理生育服务证件前,应向其户籍地了解有关情况,户籍地应在30日内予以情况反馈;办理生育服务证件后,现居住地应及时向其户籍地乡(镇)或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流动人口生育子女的户籍登记,按户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跨省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件,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三)《婚育证明》或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为其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四)夫妻双方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申请。

流动人口在办理计划生育有关证明时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行为发生,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流动人口本人或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求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婚育情况证明的,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如实出具,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流动人口申请再生育的,依照女方户籍地有关规定办理。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依法审批,对符合生育规定的,不得拒绝和拖延。

第十八条户籍地与现居住地应当互相配合,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不得因同一事实重复征收社会抚养费。

违法生育行为发现地不是其户籍所在地的,发现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应先向当事人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协商确定征收事宜,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确定由现居住地征收的,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协助提供当事人实际收入和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数额。

(二)对确定由户籍地征收的,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协助征收。

(三)征收地不能一次性征收完毕的,可委托当事人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继续征收。

(四)执行征收或协助征收、受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应按照规定上缴国库,并及时向对方通报征收情况。

第十九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制度,做好经常性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现居住地负责流动人口的出生统计,录入微机上报,并向户籍地反馈出生信息。

省、市、县三级的人口计划应包含流动人口的有关计划。

第二十条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考核评估制度。根据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和户

籍地与现居住地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对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办法。

现居住地重点考核评估对流入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落实情况、综合治理情况以及对流入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有关证件的验证情况和通过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提交信息的情况等。

户籍地重点考核评估对流出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奖励措施落实情况以及为流出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办理相关证件情况和通过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向现居住地反馈信息情况等。

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省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评估。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省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评估,每年通过信息交换平台和抽查等方式,考核评估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地管理与服务工作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必需的经费投入,并按下列规定予以保障:

(一)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加以解决;

(二)逐步实行国家、省(区、市)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和药具经费统一结算制度;

(三)在核定本地区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时,应包含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和技术服务等经费,保证与户籍人口人均经费的同等投入水平。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和人民来信来访工作责任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流动人口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违反当地有关规定拖延办理《婚育证明》或生育审批手续的;

(二)擅自增设流动人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乱收费的;

(三)户籍地在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设立孕检站点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承认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报告单》的;

(五)已获得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报告单》或信息交换平台反馈的避孕节育信息,仍要求其返回户籍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六)出具虚假《报告单》的;

健身会籍个人工作计划第3篇

关键词:户籍管理;育龄人员;流动人口

随着农村城市化步伐加快,部分农村实现了由农村向城市的转型,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民随之成为城市居民;崭新的高楼、优美的环境,吸引大批外来人口来到农村,使农村的人口密度提高,人员类型复杂。他们来自全国各地,从事着各行各业,文化程度高至博士研究生,低至目不识丁。他们中的大多数属于青壮年人员,处于生育高峰期。这些人员的大量涌入,给街道计生工作带来很大压力。

一、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存在的问题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依法治国及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和实践,农村计划生育工作呈现出执法环境的深刻变革、干部群众思想的深刻变化、体制机制的深刻转变,农村计生工作出现明显弱化的势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计划外超生现象比较普遍。有钱的“买着生”、无钱的“横着生”、流动的“躲着生”、有门路的“骗着生”等等,乱象众生,却又难以管理。

2、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仍然严重。尤其是二孩性别比严重失衡,生育观念落后,加上B超、染色体诊断等胎儿性别鉴定技术的滥用,使选择胎儿性别易如反掌。

3、“以罚代生、放水养鱼”的行为屡禁不止。主要是因为可以借此解决经费困难,谋取单位或是个人经济利益。

4、违法成本低廉,执法力度弱化。这些因素又催生了计生超生现象的普遍存在,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过低而且征收困难,加上执法打击不力,导致起不到应有的教育惩戒作用;五是考核指标过细,专项检查过多,迫使基层计生干部疲于应付,甚至是弄虚作假,以避免被计生工作“一票否决”。

二、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的难点

1、户籍迁入人员婚育情况不明。近几年来,在农村,户籍迁入人员有再婚的,有未婚生育的。个别人员企图通过瞒骗,骗取生育指标。曾有一对育龄夫妇双方再婚,要求审批二胎。初看女方生育一女孩带在身边,男方与前妻离异未生育(离婚证上记录),符合审批二胎条件。事实,经乡镇计生管理员与外县的男方户籍地联系,此人已是第三次结婚,虽与第二任妻子未曾生育,却与第一任妻子生有一个男孩,判给女方。去年底有一对夫妇女方刚过法定婚龄要求领取生殖健康服务证,经询问及本人填写承诺表,街道发放了一孩生殖健康服务证。可事后,街道被知情人员告知,女方在原籍地还是十七、八岁的时候曾跟一男子同居并生育一男孩,现由男方抚养,现在的丈夫确实不知此事,村委会调查后及时追回了一孩生殖健康服务证。

户籍制度改革以后,乡镇派出所户籍实行一级管理,村民只有去派出所查看才知道哪些居民户籍已迁入,哪些已迁出,由此对迁入人员的了解仅仅停留在姓名、性别、年纪及住处房子。只有通过计生管理员的上门调查及日后接触才能了解其家庭及婚育情况。由于较多的人是从外省市迁入,涉及某些隐私的,本人不会实事求是告诉管理员,如上述再婚、未婚生育等,如果没有对对象户的深入了解,往往会造成工作上的失误。

2、空挂户籍人员增多。他们由三类人员组成。第一类,有的由于工作的需要,近几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内不能把户籍迁到现住地,有的对当时出钱买的户籍,因心理上的不平衡不愿把户籍迁出。第二类,近几年房屋热炒,在其他社区也相继出现新的空挂户籍,即买入房子迁入户籍后又把房子卖掉,户籍没有及时迁出,而后买入房子人员凭房产证又把户籍迁入,如此造成一套房子,几经转卖,户籍多至三、四户人家,村队对这三四户人家都负有管理责任,但这些人卖掉房子后究竟住哪儿,不得而知;也有一部分人买入房子,迁入户籍,本人则长住外地,房子不是出租就是一空几年,这实质上也是空挂户,这样的空挂户呈上升趋势。第三类,集体户中的空挂人员,计生部门知道她们的姓名、出生年月,至于工作单位、婚姻状况、住处无从知晓,只有她们需要领取计生证明的时候才会上门,不久,她们的工作单位换了,住址搬了,电话也联系不上。控挂人员往往因男女双方仅凭户籍证明即可在双方的户籍地领取结婚证而造成结婚、出生的漏报、生殖健康服务证发放的失误,以及服务上的不到位。钟公庙街道集体户中有一个女青年长期外出在上海,与一男子同居并生育小孩时夫妇俩已超过法定婚龄8年,却拖到今年替5岁的小孩申报户籍时才想到领结婚证。问他们为何不领结婚证,他们的回答是以为法定婚龄后生小孩没有违法。

3、撤村建居地段划分不明,管理人员到位不足。一是在农村这块热土地上,大大小小的房地产总在寻找合适的地块建造房子,规模大的小区成立了新社区,只建造了两三幢住宅楼的房地产公司又未与当地村协商办好管理移交,使当地村未能把其纳入管理范围。如位于庙堰村南方公司的二幢房子,几年来没有向庙堰村办理移交手续,村不能对其实施有效管理,从其他乡镇移交过来的育龄妇女无法纳入该村管理。二是新建的林立高楼打破了原来的行政村落格局,造成暂时性的地段划分不明,管理单位难落实;也容易成为管理上的盲点。三是一些小区,分别混居着由三四个行政村拆迁而来的村民,还有大量出租房中的外来人口,目前行政村未撤,村队尚不规范,管理人员到位不足。

4、流动人口多,计划外生育无有效管理措施。这支庞大的队伍,分散在企业、村落、运输行业及建筑工地,他们大多居无定所,文化水平低、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的落后生育观根深蒂固。他们中经济条件好的要超生,经济条件差的也要超生。有的是未婚先育,有的是生女孩而瞒报又从户籍地领取生殖健康服务证,也有以假乱真,企图买假证蒙骗过关的。村(社区)管理员发现他们计划外怀孕,除了苦口婆心地做思想工作和要求限期出示生殖健康服务证外,既无可行的法律依据予以处理,也无有力的政策措施,通知户籍地又常常是鞭长莫及或委托处理。他们顽固落后的生育观念与我们经济发达地区的文明执法之间的矛盾,使他们钻了空子,在历经东躲之后最终还是生下了计划外孩子。

三、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的对策

1、提高育龄群众素质,降低人口风险。往者不可追,来者犹可鉴。素质教育,从娃娃抓起。通过学校、社会等各种途径,宣传我国的经济、人口、资源环境,宣传计划生育对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宣传高质量的生活,提倡生男生女一样好的生育观念,完全摒弃歧视女性的成分,尊重人的尊严。在内陆经济欠发达地区,外出打工人员有些已受外面大气候潜移默化影响,实行了计划生育,但还是有许多人多子多福,子多势重的思想积疾难医,仍然陷入在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恶性循环中。仅靠一代人、二代人难以转变。所以我们要从青少年抓起,让他们从小就接受先进的思想教育,耳闻目染计划生育对自身和社会的作用,扔弃父辈们落后的生育观。从而逐步实现群众对自身生活行为的自觉控制。同时,我们要建立健全保障机制,降低人口生育风险和非生育风险。如随着“生命周期”的展开,我国最早一批独生子女和“计划生育新生代”已步入成家立业的阶段,同时他们的父母也开始步入老年。独生子女家庭,双女家庭的风险问题及后顾之忧以及其他计生家庭的养老保障问题。如不解决好这些问题,那么实行计划生育的先行群体就可能成为农村中一个不断扩大的困难群体和新的不稳定因素。

2、抓好队伍建设,发挥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首先要抓好三项落实。一是要抓好计生网络的落实,按要求建立好计生领导小组、计生协会、志愿者队伍,选配村(社区)计生联络员、会员小组长、群楼组长,为计划生育自治的开展提供可靠的组织保证;二是要抓好日常计生工作的落实,重点抓好宣传教育,知情选择和避孕节育措施落实,信息上报、流动人口、社区服务等工作;三是要抓好工资报酬的落实。按规定落实好村(社区)计生管理员、计生协会常务副会长、会员小组长、楼群组长的报酬,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其次坚持四个依托。一要依托村(社区)居委会自身的力量,抓好计生工作,增强工作的主动性;二是要依托社区(村)民广泛动员积极参与计生工作,实现社区(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三是要依托驻社区(村)单位的大力支持和参与,形成齐抓计生工作的合力;四是要依托社区(村)服务载体和社区资源,积极为社区(村)育龄人群提供生产、生活、生育等多方面的服务,增强育龄群众对计划生育的满意度。

健身会籍个人工作计划第4篇

一、为了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到实处。我们始终坚持以党政领导“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为核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使银河社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得到了顺利进展并在XX年年终考核中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二、为增强男性自身的认识,提高男性保护配偶和自我生殖健康的意识。在XX日男性生殖健康日、艾滋病日组织辖区男性群众25名举办了男性生殖健康、预防艾滋病知识答卷活动。

三、 加大以《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宣传力度,始终把宣传教育放在计划生育工作的首位,开展了以“婚育新风进万家”为主题的一系列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为辖区2名产后哺乳期育龄妇女进行家访,做到了“三上门”,即:送《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上门、送生殖健康知识上门、送避孕药具上门,营造全社会人人都关心、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日,银河社区邀请西安医科大的丁教授为辖区的32名育龄妇女讲解了女性生殖健康讲座,目的在于增强育龄群众对自身的健康了解,掌握运用正确的预防方法,对自身的健康进行调适,拥有一个健康的身体。

五、日下午,银河社区利用社区视频学校组织辖区育龄妇女28人收看了CCTV-新闻会客厅人口日专题片,通过观看使大家更加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用现行生育政策规范自己的婚育行为,以自己的模范行为,减少人口从多给社会带来的压力,为世界人口的稳定和发展做出自己积极的贡献。

六、银河社区为辖区45名流动人口办理了临时婚育证明、为2户居民办理了独生子女费、为4户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办理了生育联系卡、为3户居民办理了转独生子女费证明、为1户纯居民办理了二胎指标、上报第二批符合政策享受独生子女费的家庭名单。

七、为了提高计生宣传员的业务素质,更好地为育龄群众服务,XX日计生宣传员参加了区计生委举办的岗位大练兵、大比武活动,并获得了2等奖。

八、为了使少数民族育龄妇女正确选择使用避孕药具,XX日,银河社组织辖区少数民族育龄妇女参加了有银河街道计生办举办的少数民族药具知识培训,目的在于提高少数民族育龄妇女自身保护意识,拥有一个健康的身体。

九、为了加强和规范流动人口管理,实行流动人口动态管理,摸清育龄妇女底数,建立了流动人口信息台帐,每季度还对辖区的流动人口开展一次清理清查工作。并在《原籍婚育证明》上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对无《原籍婚育证明》的限期补办,对本新村的流入、流出人员随时登记做到心中有数,并将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中属于三种重点管理人员的信息录入微机向户籍地反馈,为流动人口提供更好的服务,保证了银河社区无一例计划外生育发生。

通过工作的努力,银河社区计生将吸取好的经验,发挥自己的特色,做好工作计划,把社区的计生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健身会籍个人工作计划第5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向全县适婚农业户籍人员提供优质的生殖健康检查,并为育龄农业户籍人员提供免费优生检测以及发放“斯利安”,在全社会大力倡导为家庭负责、为后代负责、为社会负责的良好风尚的同时,使接受“三免”服务成为结婚当事人的自觉行为,切实把好优生优育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我县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服务原则

(一)倡导与自愿的原则。县人口计生委、县民政局要加大优生优育重要性的宣传力度,积极倡导科学婚育理念,引导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预防出生缺陷的发生。

(二)方便群众的原则。县人口计生委、县民政局要积极创造有利条件,促使免费生殖健康检查、优生检测和“斯利安”发放服务更加方便、快捷。

(三)免费与优质的原则。符合“三免”政策条件的对象“三免”服务基本项目一律免费,不得搭车收费和乱收费。

三、基本内容

(一)服务对象

1.免费部分生殖健康检查服务对象:男女双方或一方为我县农业户籍,并准备在本县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均可享受免费健康检查。

2.免费优生检测服务对象:凡在我县办理生育证的农业户籍待孕妇女或怀孕六个月内的孕妇。

3.免费“斯利安”发放对象:符合服用“斯利安”条件的我县农业户籍待孕妇女或怀孕三个月内的孕妇。

(二)服务项目

1.健康检查服务项目包括:健康检查、婚前卫生咨询、健康指导、个案登记、B超检查。

依据婚前保健工作规范的要求,健康检查的项目包括:

(1)询问病史。

(2)体格检查。

①全身检查;

②生殖器及第二性征检查。

(3)辅助检查。

常规检查项目:血尿常规、女性尿道分泌物淋菌筛查,女性阴道分泌物滴虫、霉菌检查。

2.优生检测项目主要是TORCH感染检测,包括弓形虫、风疹病毒、巨细胞病毒和单纯疱疹病毒检测。

(三)服务机构

健康检查、优生检测和“斯利安”发放服务工作由县人口计生服务站负责。

(四)服务流程

1.由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负责农业户口育龄人群部分生殖健康检查、优生检测及发放“斯利安”。准备结婚登记的农业户籍人员持身份证及户口簿到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进行健康咨询并接受健康体检,按规范程序开展健康医学检查,并根据健康检查结果,向当事人提出医学意见,若检查结果为阳性,可待治愈后免费复检,凭健康检查结果到计生部门设立的窗口进行优生检测,并到县民政局办理结婚证,县民政局在接待前来登记结婚的农业户籍人员时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提高“三免”服务率。

2.“斯利安”发放方式:符合条件的育龄妇女可到县计划生育服务站一楼领取相应瓶数的“斯利安”片。

四、乡镇职责

各乡镇要广泛开展农业户籍育龄群众健康检查、优生优育相关的宣传、咨询活动,使广大农民自觉做健康检查和孕前优生检测服务的宣传员、监督员和执行者。同时,各乡镇要掌握本辖区未婚青年的情况,及时动员并说服其积极主动接受免费健康检查。

健身会籍个人工作计划第6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对待、服务至上、合理引导、完善管理”原则,以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为核心,以党政部门为主导,强化部门职责,整合社会资源,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运行机制,维护流动人口基本权利和发展权利,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系统推进、重点突破、创造特色”的基本思路,探索构建“5+8”流动人口均等化服务模式(即推进宣传倡导、避孕节育、生殖健康、优生优育、奖励优待等五个方面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探索身份管理、子女受教育、就业创业及培训、医疗卫生、便民利民、帮扶救助、政治待遇、社会保障等八个方面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确立以下目标:

1.近期目标:通过试点探索、有序推进和不断深化,到年末,全实现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覆盖所有流动人口,流动人口与本地户籍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差距明显缩小,基本建立运转协调、保障良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运行机制。全员流动人口信息采录率、职能部门公共服务职责落实率、流入群众对服务均等化满意率均达到95%以上。

2.中长期目标:到“十二五”末,全建立运转高效和保障有力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运行机制,构建起覆盖城镇、功能完善、分布合理、管理有效、普惠度高的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城镇和不同社会群体间基本公共服务政策、制度和标准的统一,流动人口市民化水平达到一个崭新高度。

三、组织领导

四、主要内容及责任分工

(一)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均等化

责任部门:人口计生局及各办事处(镇)

1.宣传倡导服务均等化。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体,积极制作印发计生宣传品,创新各种宣传教育形式,普及人口计生政策、法律法规、家庭保健、避孕节育等科学知识,引导流动人口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知晓率达到90%以上。

2.避孕节育服务均等化。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免费为流动人口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流动人口在流入地接受免费技术服务的比例逐年提高,年达到90%以上。每年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提供至少2次以上免费孕情环情检查,使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在现居住地免费接受孕检率达到92%以上。强化和完善药具发放网络建设,以服务网络为依托,满足流动人口对药具需求,同时为流动人口定期开展随访服务。在药具资源配置上,加快存量调剂,增量倾斜,实现域平衡,推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药具免费发放政策实施、经费保障和责任落实,实现流动人口免费药具发放全覆盖。

3.生殖健康服务均等化。建立健全流动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档案,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和网络化管理,将流动育龄妇女纳入本地生殖保健服务范围。为流动育龄妇女提供同等的随访服务,加大流动育龄妇女生殖健康知识普及力度,每年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提供至少1次以上生殖健康检查。为流动育龄妇女开展查治生殖疾病服务,提高其生殖保健水平,维护流动育龄群众身心健康。

4.优生优育服务均等化。为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免费办理生育服务证,免费开展孕前优生咨询服务,流动已婚育龄妇女获得免费孕前优生咨询等项目服务率达到80%以上。开展流动人口生育妇女免费补服叶酸等项目,将流动人口纳入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项目中。基本实现流动人口婴幼儿早期启蒙教育与户籍人口同步推进。为流动人口怀孕妇女免费发放“一杯奶”,保证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享受同等服务。

5.奖励优待服务均等化。建立流动人口利益导向机制,依法落实计划生育优先优惠和优待政策。流动人口晚婚晚育或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的休假等待遇。对长期在现居住地居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积极支持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模范家庭,探索多种方式给予奖励。

(二)加强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1.身份管理均等化。责任部门:公安分局。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深入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充实居住证公共服务功能。优化户政管理工作,切实放宽户口政策,优先解决实行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的落户问题。

2.子女受教育权利均等化。责任部门:教育局。采取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政策,保障流动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阶段100%入学。流动就业人员子女与户籍学生入学一视同仁,实施“一费制”全免入学。对长期在就读的流动人口子女,与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3.就业创业及培训均等化。责任部门:就业局。在的所有流动人口均可享受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对年龄在16岁至45岁之间、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者,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力度。

4.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责任部门:卫生局。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流动人口中开展妇女儿童健康教育和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向流动人口提供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的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服务和职业病防治、监督、鉴定,并对流动人口集中的公共场所定期开展卫生监督检查。建立流动人口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

5.便民维权服务均等化。责任部门:司法局、公安分局。各相关职能部门应设立并向社会公布相关维权监督电话,公开相关政策、办事程序和责任主体。依托各级、各部门办事窗口和业务机构,推行首问责任制和“一站式”服务,对流动人口提供各类便捷优质服务。畅通流动人口诉求渠道,积极为流动人口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等服务,严肃查处各类侵权案件,依法打击涉及流动人口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6.帮扶救助服务均等化。责任部门:民政局、人口计生局。在开展针对困难群众的慰问活动时,兼顾考虑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各办事处(镇)、社(村)依托“流动人口之家”、“流动人口超市”等,积极开展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困难家庭进行帮扶。发挥基层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和社志愿者的作用,走访慰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特困家庭。

7.政治待遇均等化。责任部门:组织部、民政局。积极发挥广大流动人口在加强民主政治建设、社事务建设中的积极作用,选拔优秀外来务工人员代表担任社(村)干部;在流动人口中建立流动人口党支部,做好流动人口的组织发展工作;在各行各业选拔优秀标兵、岗位模范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时,应考虑广大流动人口群体。

8.社会保障服务均等化。责任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创新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自治内流动就业人员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关系的无障碍转移接续。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为流动就业人员缴纳各种保险,并实现同工同酬。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基础建设,加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保障力度。依托社、村组,建立和完善以人口计生专干为主体的流动人口行政管理网络;依托各级人口计生服务站(室),建立和完善以技术服务人员为主体的流动人口技术服务网络;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落实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经费,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推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稳步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信息共享。强化科技手段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中的作用,实现现居住地和户籍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核实、通报管理的电子化、信息化。完善全员流动人口统计信息工作制度,健全适时采集、动态监测、综合分析、科学决策的流动人口统计监测体系,掌握人口流动变动趋势。流入、流出地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协作配合,避免形成服务管理盲。要加强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工商等部门沟通联系,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数据更新和信息交换制度,促进部门之间流动人口基本信息互联共享。

(三)落实双向管理责任,积极推动域协作一体化。流入地要全面落实属地管理体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着力解决城镇结合部、出租屋等薄弱环节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问题。流出地要落实源头管理责任,做好相关工作。要建立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地案件协查与协调配合机制,加快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域一体化进程。加强双向考核,以流出地掌握的情况考核流入地,以流入地掌握的情况考核流出地,并将双向考核的结果纳入年度“计生线”考核评估之中。

健身会籍个人工作计划第7篇

在各地共同努力下,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学籍系统) 安装部署和首次数据采集工作基本完成,在跨省转学、招生入学和经费监管等方面已初步取得良好综合效益。为充分发挥全国学籍系统作用,进一步提高基础教育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现就做好全国学籍系统全面应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学籍信息质量。全面开展以学生身份基本信息为核心的数据审核工作,减少问题学籍,确保数据质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公安机关协作,对本省(区、市)学籍进行、查错,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问题学籍清单。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问题学籍进行核查处理。要优先完成毕业年级问题学籍处理工作。各省(区、市)完成省内审核工作后,我部将利用公安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对上传的学生数据进行核查,并向各省(区、市)反馈问题学籍清单。各省(区、市)内问题学籍处理工作原则上应于2014年7月底前完成。全部问题学籍处理工作结束后,我部将为每位学生核发全国唯一的学籍号。

二、全面应用系统功能。落实《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加快制定完善实施细则,明确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利用全国学籍系统做好基础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籍建立和学籍正常变动(升级、升学、毕业等)、学籍异动(转学、出境学习、休学、复学、留级、跳级、辍学、死亡等)的管理工作。应用全国学籍系统监测学生上学考勤情况,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监测随迁子女流动情况,提高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水平,推动高中阶段教育公平。完善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工作,提高项目实施效果。做好学生资助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留守儿童管理,建立动态登记监测制度,提高关爱和服务水平。为招生入学提供支撑,控制义务教育学生无序流动,遏制超大规模高中学校,规范招生入学秩序和办学行为。认真将全国学籍系统有关数据与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进行比对分析,积极推进实名制学籍系统与教育事业统计数据的衔接。逐步在教育经费管理中运用全国学籍系统有关数据,健全经费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准确性。逐步在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各项建设中运用全国学籍系统有关数据,提高科学决策水平。

三、开发完善特色需求。我部已开放全国学籍系统有关数据,并初步建立数据导出使用管理制度,支持各省(区、市)以全国学籍系统为基础开发满足地方管理需求的特色功能。各地要根据教育事业发展情况及早着手,结合以往应用基础,拟定业务需求,做好顶层设计,进行开发应用,尽早发挥效益。自建系统对接省份要尽快过渡到以全国学籍系统为基础开发完善特色需求的模式上来。我部将对各地特色需求功能开发工作及时跟进,总结肯定探索力度较大、功能成熟完善、应用效果明显省份的经验,并进行全国推广。还将对工作积极、有需求但技术力量相对薄弱的省份给予技术支持。

四、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全国学籍系统是教育管理信息化工作的重要探索点,各地要不断完善工作方案、健全管理制度,形成有效工作体制。健全协作机制。基础教育、发展规划、财务、教育信息化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保障全国学籍系统全面应用。健全考评制度。构建分级负责、全面覆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的学籍管理员和技术支持人员网络,明确岗位职责,将系统应用和技术支持纳入学校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和工作考核。健全培训制度。我部已以面授方式直接培训至地市级;各地要强化培训,实现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全覆盖,培训结束要通过考核,持证上岗;学籍管理员调整后要及时安排培训。健全工作交流制度,完善问题协调机制,快速推广成熟经验,及时解决各类问题。健全奖惩制度,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认真查处、严肃追究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人员。健全举报、通报制度,通过社会监督和警示教育提高全国学籍系统应用管理工作水平。

五、构建运维长效机制。系统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是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地要建立保障全国学籍系统正常运行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尽快落实全国学籍系统应用培训、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所需经费和人员,并满足持续发展需要,为系统正常运行提供保障。建立系统运行、维护、应急响应、数据保密等制度,细化要求,责任到人,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运行监测机制,及时准确掌握全国学籍系统运行情况。健全系统运行问题研判机制,完善全国教育技术服务平台,畅通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快速反映和解决全国学籍系统问题的渠道,确保全国学籍系统运行稳定。

现将《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关键业务应用指南》和《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部将适时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附件:1.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关键业务应用指南(略)

2.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规则(略)

健身会籍个人工作计划第8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引导人口合理有序流动,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户籍制度,从而进一步促进本市失地农民和外来人口向城市(镇)和非农产业转移,加快我市城镇化建设进程,推动我市城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户籍制度改革要适应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发展的新形势,一切从实际出发,既要大胆改革创新,又要科学稳步推进,充分考虑城区和三县城镇发展差异、政府承受力和城镇资源承载力,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引导本市失地农民和外来人口平稳有序转移,加快我市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2、以人为本。户籍制度改革要按照自愿原则,充分尊重本市失地农民、外来人口、大学生等人群的转户意愿,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不断完善社会保障机制,确保新增进城转户人员工作生活得到保障,实际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创造活力进一步激发。

3、综合协调。户籍制度改革要有利于经济社会统筹发展,做到户籍制度改革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城市(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各项公益事业的发展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共同进步。

二、户籍制度改革的内容和办法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户口登记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登记制度,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分为城镇居民户口和农村居民户口。

(二)适度放宽市区落户政策

1、放宽购买商品房落户政策。凡在城区购买60平方米及以上成套商品房的,可凭房产证、购房发票等有效证明(尚未拿到房产证但已实际入住的,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申办本人(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市行政区域以外无工作的人,下同)及其无工作配偶和未婚子女户口。

2、放开购买二手房落户政策。本省户籍人口在城区拥有55平方米及以上二手房的,可凭房产证、购房发票等有效证明,申办本人及其无工作配偶和未婚子女户口;外省户籍人口拥有55平方米及以上二手房的,可凭房产证、购房发票、工商营业执照或本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可的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且具有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2年以上证明,可以申办本人及其无工作配偶和未婚子女户口。

3、放宽大学生落户政策。省内生源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允许本人在的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直系亲属或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落户;省外生源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在就业或有稳定生活来源的,可在单位集体户或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落户。

4、放宽引进人才落户政策。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以及我市急需的高级技术工人、技师或其他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本人可在单位集体户口或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落户;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准许本人及其无工作配偶和未婚子女落户。

5、放宽投资兴业落户政策。凡在我市(市区30万元、经济技术开发区20万、外商一次性投资5万美元)投资的企业,经有关部门验资核实,且有固定住所的,允许本人及其无工作配偶、未婚子女落户。

6、放宽纳税落户政策。个体私营业主在本市当年纳税5千元或3年累计纳税1万元以上,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准许本人及其无工作配偶和未婚子女落户。

7、对失去耕地的“城中村”和“城郊村”的农业人口,按照自愿原则,就地转为城镇居民户口。

(三)实施居住证制度和“蓝印户口”制度拟在市内务工经商、投资兴业的暂住人口,到达现居住地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居住30日以上的人员,应当申办居住证。办理居住证的暂住人口,在居住地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1、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

2、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

3、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4、政府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5、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暂不具备办理常住户口条件,在市内连续居住并已办理居住证1年以上,有固定住所、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无犯罪记录的暂住人口,可申办“蓝印户口”。办理“蓝印户口”人员其常住户口不予注销。

办理“蓝印户口”的暂住人口,在居住地除享有办理居住证后的权益和公共服务外,还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1、子女接受高中阶段教育;

2、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3、依法承租城镇公共租赁住房;

4、依法参加社区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

5、政府提供的其他服务。

三、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机制

(一)建立健全承包地处置机制。转户居民整户迁入市区落户的,允许5年过渡期内继续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鼓励农民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转户农民在过渡期或承包期内,自愿将土地交回村委会的,应获得合理补偿。过渡期或承包期满后,土地由村委会收回。

(二)建立健全宅基地处置机制。转户居民继续享有农村宅基地、农房的使用权和受益权。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等证书。允许农村宅基地、农房进入农房土地交易市场,合法上市流转。自愿退出的宅基地、集中安置后退出的宅基地和房屋,由所在村集体收回,并给予合理补偿。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以宅基地、农房置换城市(镇)住房。

(三)建立健全林地处置机制。转户居民迁入市区落户的,允许5年过渡期内继续保留林权,积极引导农民将承包林地(包括林木)依法通过转包、入股等方式,流转给本村的股份制林业经营组织、农户或其他经营主体;对自愿退出承包林地和林木资产的,给以适当的经济补偿;过渡期或承包期满后,林地应交回村委会,对有资本投入的林木,给以适当的经济补偿。

(四)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权益保障政策。转户居民在5年内,继续享有原计划生育政策和享有农村牧区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由现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落实。过渡期满后,执行城镇计划生育各项政策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五)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制度。已参加新农保的转户居民,允许在3年过渡期内继续选择参加新农保。在城镇就业的,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就业的可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按规定终止新农保关系,已参保资金按相关规定办理。

(六)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制度。转户居民在转户前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继续在原农村户口所在地享受医疗保障直到年度期满;转户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城市低保对象的,同时纳入城镇医疗救助范围,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七)建立健全教育保障机制。转户居民的子女,享受与现有城市(镇)学生同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待遇;各级政府要及时将转户居民子女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纳入城市(镇)教育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调整优化学校布局,确保有学可上。另外,外省籍落户人员子女在我市参加高考的,按有关政策执行。

(八)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机制。转户居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享受城镇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符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可享受廉租住房相关政策;符合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可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政策;符合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可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鼓励有条件的进入城市(镇)落户人员购置普通商品房。

(九)建立健全就业保障制度。转户居民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可纳入城镇失业登记服务范围,与我市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就业扶助政策;同时以提升综合素质和转移就业为目标,对劳动年龄段人口进行多种类型、多种层次、多种方式的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促进转户居民由农业向非农产业转移。

(十)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保障制度。转户居民中符合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政策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原农村五保对象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日常生活确有困难,需要集中供养的五保户进入当地福利机构集中供养。

(十一)建立健全优抚保障制度。转户居民子女在转户前应征入伍的,服役期间和期满后享受城镇入伍义务兵的优待和安置政策;转户居民中的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执行城镇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并享受相应的优抚优待政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全市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教育、财政、公安、农牧、林业、民政、司法、卫生、建设、工商、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扶贫开发、法制办、新闻办等相关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全市户籍改革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具体工作,配套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大力提高城市(镇)承载能力,确保户籍制度改革有序过渡。

(二)明确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衔接上下,抓紧制定细化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要搭建土地(草场)流转服务平台,负责办理转户居民土地、草场、林地、林木以及宅基地、农房的处置和补偿事宜,切实防止转户居民权益受损,防止土地、林地闲置和撂荒;要研究出台转户居民附着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上的各类权益保障办法,鼓励以股权等形式予以确认和延续。要研究出台转户居民特别是失地转户农民的养老保障办法,尽可能在征地拆迁补偿时一并考虑。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持续加大城市(镇)道路交通、给水排水、供热供气、邮政通信、环境保护、文教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大力提高城市(镇)承载能力,尽力满足城市(镇)新增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切实保障城市(镇)的协调有序发展。具体办法和补偿标准由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发展改革部门要负责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政策措施的协调平衡;公安部门要认真落实户籍管理各项政策规定,做好具体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为顺利推进改革提供保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要根据城市(镇)发展需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农牧、林业、国土资源部门要制定土地、草场、林地、林木的承包经营和农村宅基地、农房处置的相关政策,引导依法流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落实就业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促进新落户人员就业,及时参保;民政部门要健全社会救助体系,落实好最低生活保障等有关政策;教育部门要安排好城市(镇)新落户人员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卫生部门要加强城市(镇)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积极落实新农合制度和公共卫生服务的相关政策,为城市(镇)新落户人员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建立完善生育政策界定程序,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健身会籍个人工作计划第9篇

逐步壮大的30年

(一)1978年-1990年:试点起步阶段

这一阶段的地籍工作主要是结合国家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需要,以土地调查工作为主,逐步开展土地登记、统计等相关试点工作,探索制定一系列地籍工作制度,建立统一的地籍管理机构,培养地籍人才队伍,拓宽地籍工作经费渠道,为全面开展地籍工作奠定基础,积累经验。

开展土地利用现状概查和土地详查试点。1979年在第一次全国农业区划会议上布置了全国土地资源调查科研工作,其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土地利用现状概查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试点。

机构的恢复和建立。1979年,农业部首先恢复了土地利用局,主要管理农业用地。1981年,中国土地学会成立。1982年5月农业部土地管理局成立,下设地籍、土地资源、土地利用和建设用地等业务处。地籍处主要负责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及土地评价等工作。1986年8月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成立。下设地籍管理、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用地管理、监察等业务司。

开展全国性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即第一次全国土地调查)。1984年,《国务院批转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决定,进一步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工作。同年,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颁布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此次调查以县为单位统一组织力量,主要采用航空遥感技术,严格按照全国统一的技术规程和土地分类标准,进行野外调查和内业工作,此项工作持续十多年,取得了翔实、可靠的基础资料。

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工作进行试点。1987年,国家土地管理局与国家统计局共同制定了土地统计报表制度。同年,国家在上海、山东省青州市、广东省花县等地开展了城镇地籍调查以及土地登记试点。1988年,为适应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国家开征土地使用税的需要,在全国城镇普遍开展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

建立相关法规制度。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对土地登记、变更登记、注销土地证、权属纠纷的处理及土地调查统计等作了详细规定,从此地籍工作有法可依。同时,在各项地籍管理工作试点的基础上,国家土地管理局进一步制定各项地籍工作的技术规程和规定:1981年公布《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试行),1984年正式;1987年印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补充规定,增加了权属界线调查的内容;1988年颁布《农用土地分等定级规程》(试行);1989年9月《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城镇土地定级规程(试行)》;1989年11月实施《土地登记规则》。

(二)1990年-2000年:全面发展阶段

为了满足国家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的需要,这一阶段的地籍工作主要是以土地产权管理为核心,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强化高新技术在地籍管理中的应用,进一步夯实地籍基础业务,推进地籍管理信息化和系统化,健全完善一系列地籍工作制度,全面展开地籍工作,实现地籍工作由初始地籍向日常地籍的转型。

1990年底召开的西安地籍管理研讨会明确了“八五”期间及以后十年地籍管理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及技术路线。随后,全国初始地籍工作全面开展,以解析法、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为主要技术特点的城镇初始地籍调查、城镇初始土地登记和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县级调查工作基本完成,大规模的基础建设基本结束。在成都、杭州地籍管理工作会后,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快速发展的新情况,日常地籍工作开始注重为全面规范土地市场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土地产权管理服务。

1997年在佛山召开的全国地籍管理工作会议,确立了地籍工作从大规模的基础建设向日常土地产权管理转变的发展战略,地籍管理从此全面转入了日常管理阶段。在完成初始土地登记和初始地籍调查的基础上,及时开展了变更登记和变更调查;在全面完成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及时开展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为满足耕地保护工作的急需,开展了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工作。

土地登记制度基本建立,土地产权管理得到强化。在开展初始土地登记工作的基础上,及时进行了变更登记,开展了国有企业和房改房、商品房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积极开展土地登记公开查询试点工作,调解了大量土地权属纠纷。

建立了土地调查统计制度。在土地详查的基础上,1996年10月31日完成了统一时点的变更调查,此后每年基于此时点开展土地变更调查。目的是查清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情况。基本完成了城镇地籍调查,并结合土地变更登记,及时开展变更地籍调查,掌握了全国城镇土地利用和权属状况。部署开展了西部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和坡耕地调查。

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体系建设有长足发展。制定了统一的遥感监测技术规程,对全国50万人口以上城市进行定期监测,对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进行核实,对土地规划执行情况、重大建设项目、严重违法用地等进行随时监测。遥感监测已初具规模,初步实现了产业化应用。

地籍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快。大部分市县建立了土地利用现状属性数据库,300多个市县开展了土地利用现状图形数据库建设。以1:1万土地详查图为基础,建立了部级1:50万土地详查数据库。县(市)级城镇地籍信息系统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一批大中城市完成了系统建设并进入正常运行,不少城市经过多次升级换代,系统功能日趋完善。

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各项地籍工作的技术规程和规定。《土地登记规则》于1995年进行了修改;1993年6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试行),1992年公布《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试行);1993年7月《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市)级汇总技术规程》等等。这些规程、规则、办法为全面开展城乡地籍管理工作做了必要的技术准备,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地籍管理制度,使地籍工作逐步走上全面科学管理的轨道奠定了基础。

(三)2000年至今:完善提高

阶段

这一阶段的地籍工作主要是在已有工作基础上,科学规划,不断加强地籍成果应用,努力拓宽工作经费渠道;大力推进管理机制创新,不断增强地籍管理发展的动力、活力,形成推动地籍事业健康、持续、全面发展的长效机制;强化地籍产业化、社会化发展,加快由传统地籍向现代地籍转变,使地籍更加科学、有效地为国土资源管理服务,为建设小康社会服务,为实现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服务。

尤其在国土资源部成立后,地籍工作围绕国土资源的调查、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这一中心,逐步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目前,我国已基本建立了土地登记制度、土地调查统计制度。土地遥感监测范围逐步扩大,地籍信息化建设取得一定成果,地籍管理产业化、社会化开始推行。

地籍事业纳入科学规划。2001年,国家第一次了地籍的第一个规划纲要――《地籍管理“十五”计划纲要》,对“九五”期间的地籍工作做了系统的总结和分析,部署了“十五”期间的地籍工作。2006年国家实施了《地籍管理“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总结了“十五”地籍工作,规划了“十一五”地籍工作。这两个纲领性文件的连续出台标志着地籍事业纳入科学的规划序列,使地籍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有了保障。

土地调查工作取得新突破。自2007年7月开始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开局良好。成效初显。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标(GB,T21010-2007),实现了全国土地分类标准的统一;土地调查制度建设取得重大突破,《土地调查条例》于2008年2月开始实行。

土地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取得新进展。国家及各省通过立法积极促进土地登记工作。《土地登记办法》已经于2008年2月1日开始施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办法》也在广泛征求意见中,准备修订出台。在“十五”期间,进一步完善土地登记制度,出台了《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土地登记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土地登记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等。各省也积极通过立法促进土地登记工作,已有山东、福建等9个省(市、区)出台了《土地登记条例》等地方法规,浙江、河北等9个省(市、区)出台了《土地登记办法》、《确定土地权属若干规定》等地方政府规章。土地登记覆盖面进一步扩大。2005年年底,全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率达86%,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率达5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率达73%。

积极探索地籍管理的社会化和产业化道路。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和政企、政事分开的要求,加快机制创新,把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和中介机构,集中精力做好行政管理和组织工作。积极探索地籍成果的资产化管理,增强地籍工作自我发展的能力。

例如,南宁市在土地登记工作中,将地籍调查作为专项工作,交测绘机构承担,形成“地籍调查社会化服务、社会化收费、调查成果由调查机构负责”的地籍调查新模式。2002年一年,南宁市委托地籍测绘任务1908件,测绘机构按标准收取测绘费用达550万元。广州市黄埔区在原来地籍工作相当落后的情况下,借助社会力量。吸收民间投资,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全区119平方公里土地实现了数字化地籍测量全覆盖。

2008年12月,国土资源部新的“三定”方案中地籍管理司的职能已删除了原“组织地籍权属调查”等事务性工作职能,增加了“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行政管理职能。

30年的基本经验

通过三十年的发展和壮大,地籍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作用也越来越大:既是经济宏观调控的基础依据,又依法保护了土地产权人的权益:既规范了市场经济环境,又实现了对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的监测,同时,也是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基础和前提。三十年的地籍发展历程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坚持围绕国土资源中心工作,以服务经济建设大局为中心,不断适应改革发展新要求。地籍的每一步发展都以满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最终目的,围绕国土资源中心工作展开。从改革开放之初的满足经济建设,“摸清土地家底”的基本需要,到土地“两权”分立的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需要,到“保护资源、保障发展”参与宏观调控需求,再到“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的两个“最严格”的土地制度,地籍事业都是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土资源中心工作的同时,实现了自身的发展。

坚持以实践创新为动力。不断促进改革经验的制度化。一方面,坚持“先试点、后推广”,“摸着石头过河”,循序渐进地推进地籍工作。从土地调查、土地登记,到地籍信息化、土地登记自我举证、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以及现在进行的土地登记成果资料汇交等地籍各项工作,都是本着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展开。另一方面,充分发扬并尊重地方的实践创造,并积极推广。一些地方通过机制创新、制度完善,应用高科技等各种手段推进地籍工作,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北京、福建等成立了登记事务中心专门负责登记的事务性工作。浙江、黑龙江等积极推行土地登记公开查询、登记、自我举证等制度,解决了登记经费与人员不足的问题;海南省通过高科技手段,实现地籍的数字化、信息化,大大提高了土地登记的效率和登记质量。江苏、黑龙江等实行分割登记,在便民利民的同时推动了土地登记工作。南京市实现对内以图管地对外以证管地。河北廊坊以地籍管理规范化建设活动为契机,确定了以地籍管理全覆盖为中心,以土地调查、土地登记和“两库建设”(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和城镇地籍数据库)为主线,带动其他地籍管理工作全面发展的工作思路,累计制定规范性文件20余个,为地籍管理工作的规范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彻底解决了全覆盖难、调处纠纷难、地籍信息系统现代化建设难等三大难点。

坚持以夯实基础业务为抓手,不断巩固和提升基础地位。地籍事业“有为才有位”,地籍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是靠地籍的各项坚实业务工作取得和巩固的。通过三十年的发展,土地登记覆盖面不断扩大,地籍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土地遥感监测范围不断扩大,土地统计制度不断完善,地籍的各项业务工作基础越来越夯实,地籍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才得以巩固和提升。

坚持以应用促发展,不断健全地籍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加强地籍成果应用,完善地籍成果应用机制,引入社会资本投入,努力拓宽地籍工作经费渠道,推动地籍中介机构建设,大力推进管理机制创新。推动地籍的产业化和社会化发展,不断增强地籍管理发展的动力、活力,形成推动地籍事业健康、持续、全面发展的长效机制。

产业化:现代地籍发展的必然趋势

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地籍的概念、内涵和功能也发生了变化,变得也越来越丰富、广泛。地籍已变为一种准公共物品、国家的软基础设施。新的社会经济形势下,特别是在国家要求土地要素参与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以及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和满足国家灵活审慎的宏观调控政策多样化需求的新情况下,地籍如何适应新形势下的新要求,地籍的建立以及地籍成果如何更好地为人民和政府提供服务,能及时提供高频、快捷、现势、准确、丰富的决策信息,地籍产业化、社会化发展成为必然选择。

目前,对地籍产业化、社会化仍存在误区,有人认为地籍具有公益性,不能走产业化、社会化的道路。其实这是没有真正理解地籍产业化、社会化的内涵。

地籍产业化是地籍部分产业化,是经营地籍的一种形式。长期以来,我们在地籍上所强调的是管理。在经济学中,管理是指在既定资源的投入条件下如何提高效率。而经营和管理不同,资源不是固定的,可以寻找新的资源。地籍不仅要注重管理,而且更要注重经营。另一面,经营目标决定了其性质,但经营结果并不决定性质。地籍经营好了,产生了效益,并不否定地籍具有公益性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