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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税率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17 18:08:15

个人所得税税率论文

个人所得税税率论文第1篇

第一章:绪论

(一) 绪论: 依法诚信纳税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息息相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宏伟奋斗目标。税收是保证国家机器运转的经济基础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与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税收工作的成效直接关系着小康社会的实现进程。依法诚信纳税是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依法诚信纳税从法律和道德两个方面来规范、约束税务机关以及纳税人的涉税行为,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在税收工作中的集中反映,是“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在经济生活中的生动体现。我国的税收种类大致有:增值税 、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而企业所得税占国家税收的很大比例,在此仅探讨企业所得税的征收。

第二章:本论

(一)我国有关企业所得税征收的基本现状

(二) 企业所得税概述

(三) 计税依据概述

(四) 计算应纳税额根据的标准

(五) 税率概述

(六) 记税方法

(1)查账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2)核定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七) 税收筹划概述

(八) 合理避税的方法

内容摘要:

(一) 我国有关企业所得税征收的基本现状:

1994年,我国实施了分税制改革。新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3%。这个税率对我国大中型企业和效益好的企业是比较合适的,但对规模较小的企业来说,税收负担水平与原实际税负相比有所上升。为了照顾小型企业的实际困难,也参照世界上一些国家对小企业采用较低税率征税的优惠照顾办法,税法规定,对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税, 另外,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正确理解税收筹划,做到合理避税。

(二) 企业所得税概述

内容:企业所得税是对各类内资企业和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是1993年12月13日由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的。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和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以及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转让资产收益、特许权使用费和营业外收益等所得。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各类内资企业或组织。具体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联营企业和其他组织。

(三) 计税依据概述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减除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等项目后的余额。

(四) 计算应纳税额根据的标准

计算应纳税额根据的标准,即根据什么来计算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额。计税依据与征税对象虽然同样是反映征税的客体,但两者要解决的问题不相同。征税对象解决对什么征税的问题,计税依据则是确定了征税对象之后,解决如何计量的向题。有些税种的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是一致的,如各种所得税,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都是应税所得额。但是有些税种则不一致,如消费税,征税对象是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则是消费品的销售收入。再如,农业税的征税对象是农业总收入,计税依据是税务机关核定的常年应税产量。计税依据分为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类型,从价计征的税收,以征税对象的自然数量与单位价格的乘积作为计税依据;从量计征的税收,以征税对象的自然实物量作为计税依据,该项实物量以税法规定的计量标准(重量、体积、面积等)计算。

下列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1.资本性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各项税收滞纳金、罚款和罚金。

5.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各类捐赠超过扣除标准的部分。

7.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五) 税率概述

税率: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同时,对小型企业实行二档优惠税率。即: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18%; 3万元至10万元的,税率为27%; 10万元以上的,税率为33%.

(六) 记税方法

计税方法:企业所得税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1)季度预缴税额的计算

依照税法规定,企业分月(季)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季度的实际利润计算应纳税额预缴; 按季度实际利润额计算应纳税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4 计算应纳税额预缴或者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如按年度计划利润额)计算应纳税额预缴。计算公式为:

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月(季)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或者

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12(或1/4)× 适用税率

(2)年度所得税额的计算

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都应当在分月(季)度预缴的基础上,于年度终了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其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汇算清缴应补(退)企业所得税税额=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月(季)已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在所得税的实际征管工作及企业的纳税申报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般是以企业的会计利润总额为基础,通过纳税调整来确定的,即: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

2、核定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1)定额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充分利用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制度等政策的不完善、不健全,通过对投资决策、经营管理和会计核算方法的合理安排,达到合法享受税收优惠,避免因对税收政策的不解或误解而产生的税收陷阱,降低公司税负,减少税收支出,增加自身利益,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一种税收筹划行为。即税收筹划是指在税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纳税人存在着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选择最低的税收负担来处理财务、经营和交易事项。税收筹划是一种有别于偷税、漏税、逃税等非法手段的一种合法的理财行为。

(七) 税收筹划概述

税收筹划最经典的表述,来自于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在1935年针对“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所作的声明:“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依据法律这样做可以少缴税。为了保证从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强迫他多缴税。”之后,这一观点得到了法律界的认同。 综观国外诸多对税收筹划的观点,都指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所进行的减轻税收负担的节税行为。尽管表述众多形式各异,但基本意义却是一致的,即税收筹划是企业经营者通过合法的的策划和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八) 合理避税的方法

所谓的税收筹划也就是合理避税,既然是合理避税,我想最重要的问题就是不能违反税法,这里的不违反不单指国家颁布的税法,还包括各项税法解释,税务总局的问题答复等等; 避税一定要建立在对税法熟知的基础上,合理避税是要把会计准则和税法相结合,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达到不多交纳税款.

怎么把企业所交税合理的降下来,有如下方法可供参考:

1—合理加大成本,降低所得税,可以预提的费用应该进行预提。

2—对设备采取快速折旧法来降低当期所得。

3—采用“分灶吃饭”的方法,把业务分散,原来一个公司名下做的业务分成2-3个公司做,这样既可以增加成本摊消,又可以降低企业所得:比如你现在公司做一年30万利,需要交9万9的所得税,如果分成3个公司做,一年利每个公司就是10万的利,那么所得税3个公司一共是8万1,而其实因为成本渠道的增加,3个公司年利也不会做到30万了,很多成本已经重复摊消和预提了,其节约下来的税就不仅仅是近2万的税了。

4—采用“高税区往低税区”走的方式:各个特区和开发区在税率方面国家都有优惠政策,把公司总部就转设到这些地方,比如深圳的企业所得税才15%。公司的工厂和分公司的一切业务总核算就算到公司总部去,也就享受到了国家的优惠政策了。把企业结算做到:高所得税向低所得税地方走;搞了税赋率的地区向没有搞税赋率的地区走。

5—采用“把工厂和公司注册到香港”的办法,香港是个自由港,是个低税区,一般企业的所得税不超过8%,其他税也特别低和少。

6—借用“高新技术”的名义,享受国家的税务优惠政策:有2免3减,还有3免8减的。把其他业务和产品套进这个里面来做—搭“顺风车”。

7—借用“外资”的名义对企业进行改制,各个地区对外资企业都有税务优惠政策。

8—使用下岗工人和残疾人,也可以享受到国家的税务优惠政策。

9—和学校的校办工厂联合,校办工厂在税务方面国家是有特别优惠政策的。

这些做法是在企业具体运转中可以采用的安全的、合理的、可靠的企业避税方法。

1994年,我国实施了分税制改革。新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3%。这个税率对我国大中型企业和效益好的企业是比较合适的,但对规模较小的企业来说,税收负担水平与原实际税负相比有所上升。为了照顾小型企业的实际困难,也参照世界上一些国家对小企业采用较低税率征税的优惠照顾办法,税法规定,对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税, 另外,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正确理解税收筹划,做到合理避税。

参考文献:《金融经济》2006年22期-期刊,2008年中级会计资格考试辅导《财务管理》........

结束语:本人查阅了大量的电子资料,借鉴了很多导师的思想,得出以上论文提纲,由于本人能力浅薄,提纲有很多不足,望老师体谅,并指点出不足之处,本人再加以改进。谢谢。

2011年03月24日

攥写人: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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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税率论文第2篇

摘 要 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负担重,对工薪阶层的影响很大,税负水平有可能已经进入到“拉弗”。笔者在本文透过“拉弗曲线”,对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拉弗曲线 个人所得税 税制改革

2008年至今,我国的宏观经济进入了近年来最为困难的时期,面临着复杂的国内外形势:汶川大地震以及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经济危机,宏观经济的不确定因素增多。宏观经济形势发生滞胀的可能性在上升。但是2008年11月外贸单月出口出现自2001年以来首次负增长,保经济增长,扩大内需成为当前宏观经济的首要任务。在这种宏观大背景下,个人所得税再度成为被热议的话题。

值得注意的是,上世纪70年代的美国在应对石油危机之后继发的经济问题中,美国里根政府就采纳了供给学派经济学家拉弗(A.B.Laffer)的政策主张――减税政策,作为治理经济问题的药方。

在本文当中,笔者正是通过我国现在的宏观经济情况与70年代美国的情况的一些类似之处,试图通过对拉弗曲线和供给学派关于减税政策进行分析和理论整理,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提供一点有益的参考。

一、理论梳理

(一)拉弗曲线的基本内容

在原点O处税率为零时,税收收入为0;随着税率增加,税收收入也随之增长,并达到最高额CA;当税率超过C时,税收收入反而会随之下降;当税率为100%时,由于工作所获得的工资都被政府征去了,所以谁也不会去工作,因此拉弗曲线是两头向下的倒U型。拉弗曲线说明,当税率超过图1中的C点时,挫伤积极性的影响将大于收入影响。图1中的阴影部分为“拉弗”。

(二)供给学派的理论

以拉弗、万尼斯基、罗伯茨为首的供给学派,以“萨伊定律”而非凯恩斯主义为理论依据,坚称可以通过供给的管理来克服“滞涨”。供给学派的三个基本命题是:第一、高边际税率会降低人们的工作积极性,而低边际税率会提高人们的工作积极性。第二、高边际税率会阻碍投资,减少资本存量。第三、边际税率的高低和税收收入的多少不一定按同一方向变化 。供给学派强调国民产量稳定增长的主要因素在于劳动力和资本的有效配制上。以增加劳动供给为例来说明减税的作用:通过降低个人所得税率,使得闲暇的机会成本增加,劳动者会用工作替代闲暇,从而使劳动供给增加。

“拉弗曲线”及其背后所蕴含的供给学派思想,在解释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方面的问题上,是有一定的理论参考价值的。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背景

我国个人所得税是国民经济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优化与否直接关系到宏观经济的长期稳定增长。在金融危机期间,我国的根本应对措施是对经济结构的根本调整,以转变过去注重短期的粗放型增长方式。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是长优化经济结构的战略举措。本文从供给的视角出发来看待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提高,扬弃萨伊定律中“供给自动创造出需求”的观点,让个人所得税制度真正减轻劳动者负担,增加供给,让国民总产出扩大。实质上是让劳动这类要素按本身的投入状况来取得收入,使劳动报酬在收入分配中偏低的状况得以改善。

具体来讲,据最新中国税收报告测算,2003年个人所得税的各项来源占个人所得税总税款的平均比重中,工资、薪金所得的税款占个人所得税总税款的比重45%左右;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税款占个人所得税总税款的比重为43%左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税款占个人所得税总税款的比重为6%左右。根据目前个人所得税的结构来看,第一大块是工薪阶层,05年的数据中工薪阶层税收收入占到整个个人所得税的55.5%,而在1994年的时候只占38.7%。第二大块主要是利息税,利息税大体占到24.5%。第三块是个体经营者税收收入,占到整个个人所得税总量的14.1%。所以工薪阶层总是纳税的主力军。

三、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对社会的影响

1.我国沿用了分类所得税制这一种类型的所得税制度,把纳税人的应税所得划分为11项应税所得,但是实际上这11项应税所得的界限比较模糊,在实际操作当中容易造成收入项目分类不准确或难以分类的问题。

2.我国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采取超额累进办法,最高边际税率为45%。当税率过高时,高薪阶层所获得的收入绝大部分被征了税,严重挫伤了富人们工作的积极性,促使他们宁愿选择闲暇而放弃工作。同时,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中,工资、薪金所得税的起征点设定没有考虑到地区差异、时代差异、通货膨胀等因素。并且计税依据缺乏对纳税人家庭状况、受教育程度、赡养人口等因素的综合考虑。

3.在上面笔者也提到过我国08年下半年之后,经济发展有可能陷入“停滞”这一泥淖当中。从图2中我们也可以看出,自从进入2007年以来,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以较快的速度增长,2008年我国的CPI指数就达到了5.9%。CPI指数的快速增长导致人们手上所持有的货币贬值。随着纳税人名义收入的上升,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率也会随之上升一个档次,即税额增加了。纳税人实际收入的下降与所纳税额的增加,使人们手中所持货币量进一步减少,这种现象的出现会打击劳动者的积极性,从而促使“替代效应”发生,让社会上的劳动力供给减少。虽然国家针对我国居民的工资、薪金所得的提高与物价不断上扬的现象,先后把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提到了1600元和2000元,但也不能掩饰税收政策变化的滞后性。这种缺陷如果得不到改善,必将引起税收的负效应,同时还会使个人所得税产生累退效应。

四、对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建议

从上面的理论论述和存在的缺陷中,看到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薪阶层的影响已经很大了,有可能已经进入到“拉弗”, 我们无疑应借“拉弗曲线”原理的启示,进行个税改革。针对上面提到的个人所得税税制的缺陷,笔者在这里提出几点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税收效率,推进税负公平的建议:

(一)分类所得税制向分类综合所得税制转变,再逐步向综合所得税制过渡

笔者认为对一些投资性的收益,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票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仍可实行分类所得征税;属于劳动报酬所得和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 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等项目可以改为综合征收,从而使税负不公平的现象得到改善。等到条件成熟时,再把分类综合所得税制过渡到综合所得税制。

(二)调整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第一,在征税范围的确定上,对应税所得项目实行反列举法。实行反列举法在收入方式和来源多元化的今天是极其必要的。实行反列举法,税法只需要规定哪些所得项目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即可。

第二,对现有的税收优惠进行调整。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在征税范围的确定上也应体现这一原则。对于调节收入分配起不到太大作用的税收优惠,应该适当取消,针对低收入阶层的税收优惠可以适当予以保留,有助于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发挥。

(三)合理设置个人所得税税率

个人所得税税率的设计,不仅要考虑到财政收入,还要考虑到其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发挥。首先,应减少累进税率的级次,降低边际税率。既然过多的累进税率级次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调节作用,可以适当考虑减少级次。特别是对工资、薪金所得实行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级次明显过多,亟待调整。此外,最适课税理论和西方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改革的具体实践都已证明,边际税率不宜过高。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我国应考虑适当降低边际税率,特别是最高边际税率。其次,应适当缩小比例税率的适用范围。在调节收入分配、促进分配公平方面,比例税率的调节作用不如累进税率大。因此,结合我国应采用的分类税制与综合税制相结合的课税模式,对于采用分类征收模式的所得项目,考虑到简化税收征管的需要,可以仍然采用比例税率,但应适当缩小比例税率的适用范围。对于一些必须使用比例税率的应税所得项目,为了更好地调节收入分配,可以采用加成征收的方法。

(四)实行税收扣除指数化调整

个人所得税中实行税收扣除指数化调整,即按每年消费物价指数与纳税人工资水平的变动自动确定适用税率与扣税数额,以便剔除因物价变动造成的名义所得增减。实行税收扣除指数化调整充分考虑到了纳税人实际的税收负担能力,同时也具有调整及时性的特点。最大可能地减少由于税收所产生的税收负效应,有助于保障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增强了个人所得税制的弹性。同时这还有助于刺激人们进行更多的消费,消费市场也会得到激活,所以说实行税收扣除指数化调整更适应了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

(五)推行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建立健全税收征管体系

推行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意味着识别号必须是唯一的,在识别号里面反映的是完整、准确的纳税人资料,包括纳税人收入与缴纳税款的真实情况,以方便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把纳税人识别号制度推广到纳税人的各项经济生活领域当中,从全方位来监控纳税人的经济来源,从源头上防止偷逃税款的行为发生,减少税源的流失。

五、结论

由此,我们可借“拉弗曲线”原理的启示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改革。当然,“拉弗曲线”在个人所得税领域的适用性是有限的,一味地降低税率并不能使税收收入达到最优化。适当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机制是即要得到最多的税收又要保证最少的人受伤害。这种目标是可以通过税制、税率、征收范围、税收征管体系等的科学组合而达成的。至少可以肯定地说,通过个人所得税税率机制的科学设计,我们可以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做一个接近合理的选择。从短期来看,合理的税制将通过收入的再分配机制提高居民平均消费倾向,扩大内需。在长期,通过减税可以让劳动要素按本身的投入状况来取得收入,改变过去劳动报酬在初次收入分配中偏低的状况,达到改善劳动供给的目的,这将有助于经济发展的成功转型,内需不足的局面也将在长期得以解决;此外,我国当前经济的滞涨风险也能得到一定的缓解,以确保国民生活的安定与经济发展的稳定。

参考文献:

[1]高鸿业.西方经济学(第四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高颖.论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思考.华商.2007.10(B版).

[3]H.范里安.微观经济学.上海:现代观点(第六版).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4]王国清.税收经济学.四川: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5]黄桦.税收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6]孙杭生,文烈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缺陷与改革思路.商业研究.2005(21).

个人所得税税率论文第3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最优税收理论 边际税率函数 公平原则

一、引言

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国家运用税收这一经济杠杆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力工具。它是世界上最复杂的税种之一,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也要求具备较高的征管和配套条件。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建立二十多年来,个人所得税法经过了一系列的调整,以期实现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目的。但是,经过多年实践,事实证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在实际操作中面临诸多问题,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越来越不适应不断变化的客观经济形势,因此,有必要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进行调整与优化。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先天不足的分类所得税制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课税模式,即对纳税人不同类型的所得项目,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扣除标准和减免优惠。这种计税方式在改革开放初期,个人收入单一,税收征管水平较低的情况下是适宜的。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来源渠道的增多,分类所得税的弊端也日益暴露。一是按所得项目分项,按次征税,使那些所得渠道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不纳税或者少纳税;相反所的渠道少,综合收入相对较低的纳税人却要多缴税。与综合各项所得按年征税相比,分类征收方法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力度有一定局限,难以充分体现公平税负,合理税负的原则。二是对不同的所得项目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洞,给征收管理带来困难。

2.征收范围狭窄

个人所得从形式上看,有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还有减少债务和得到服务等形式;从来源上看,既有来自本单位的收入。或从事第二职业的收入等;从支付的记录上看,既有账簿上记载的,也有账簿上并无反映的。这些形形色色的个人收入,情形复杂,加之目前流通中大量使用现金,致使收入隐性化加重。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只列举规定了11个应税项目,并运用概括法规定了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收的其他所得。我国主要采用正列举方式确定税基范围,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征税范围的扩大,虽然用概括法规定了其他认定的应税项目,避免税基流失,但是因其规定的模糊性,易在征纳过程中引起征纳双方的纠纷和纳税人逃避税行为的发生。

3.个人免征额标准缺乏科学性

设立个人免征额的目的之一是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包括劳动者本人的基本生活资料及教育培训费用,庭成员所需生活资料的费用等。我国目前的个人的所得税制度实行收入减去固定标准的免征额作为应税所得额的方法,种方法没有考虑到不同的纳税人的赡养费用、子女抚养费用、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因素。在现实生活中上述情况不同,各纳税人的生活必要支出就不同,实行固定免征额的方法不科学。

4.税率设计不合理

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档税率5%,最高一档税率45%,这与国际上减少税率档次的趋势是不相吻合的,税率的档次越多,造成的效率损失就越大,从而税收成本就越高。而且45%的税率过高,一方面会增强纳税人偷漏税的动机,另一方面由于税率在现实中极少运用,这一税率只起象征性的作用,有其名而无其实,却使税制空背了高税率之名。

5.征收管理力度不足

(1)征收方式难以控制高收入者。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我国和大多数国家一样也采用了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方法,但侧重点不同我国更侧重源泉扣缴。由于税法没有对所有纳税人要求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检查信息是单方面的,无法有效进行监督,使得源泉扣缴的执行力度在不同单位间有很大的差别。源泉扣缴执行力度的不同使得个人所得税只管住了工薪阶层,没有管住高收入阶层。自行申报目前尚未全面铺开,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只有5种情形下的个人收入应自行申报。由于没有实行全面的个人收入申报制度,税收流失难以避免。

(2)处罚法规不完善,处罚力度不强,不能对纳税人起到震慑作用。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对偷、漏税等违法行为的界定模糊(例如对纳税人取得收入后挂在往来账户不结转的行为,很难明确界定是纳税人有意行为还是无意行为),使税务执法机关难以把握,往往避重就轻。这样,对违法者本人起不到接受教训,自觉守法的约束作用;对广大公民更起不到警示和威慑作用,违法现象得不到抑制。因此,遵纪守法、自觉纳税的良好社会风尚难以形成。

三、完善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理论依据

1.最优税收理论

事实上,20世纪中后期西方国家进行的新一轮的税制改革,最优税收理论就成为其重要的指导原则之一。这也就是我们选择这一理论作为重新设计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的主要理论依据的原因。其核心内容包括:

第一,所得税的边际税率不能过高。

假定政府的目标是使社会公众福利最大化,在这一前提下,过高的边际税率不仅会导致效率损失,而且也没有达到调节社会收入公平分配的目标。一般而言,边际税率越高,替代效应越大,超额负担也越大。因为理性的消费者总是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其追求效用最大化的过程实际上是受到税收的约束的。边际税率越高,消费者将改变消费决策,也会引起生产者更改生产决策,这样,就有可能打破原先市场的完全竞争状态,造成效率损失,经济就无法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因此,政府选择最优税率的时候,必须充分考虑到纳税人对接受这个税率后所改变的消费效用最大化的结果。

第二,最优所得税率结构应当呈倒“u”型。

从社会公平与效率的总体角度来看,中等收入者的边际税率可适当高些,而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应该适用较低的税率。也就是说,中等收入阶层应缴纳更多的税收,低收入阶层和高收入阶层应缴较少的税收,甚至最低收入者与最高收入者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收。当然,对于最高收入者,政府应开征遗产税、财产税对其征税,以实现社会的公平,不过,这是其他税种应考虑的问题了。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倒“u”型税率结构的分析结论,是在完全竞争的假定前提下得出的,现实中完全竞争几乎不存在,所以,我们不能完全按照倒“u”型税率结构来精确地设计所得税率。

2.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函数

根据经济学与微积分的知识,我们假设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函数,理论上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连续性,即税率函数必须是连续的;

(2)单调性,即税率函数必须是递增的;

(3)可导性,即税率函数图像必须是光滑的;

(4)税率导函数的连续性。

假设r为个人所得税税率,r为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x表示应纳税所得额,建立函数:税率函数r=r(x),边际税率函数r=r(x)。根据最优税收理论,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应呈倒“u”型。

四、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设计

根据上文所提出的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和所依据的理论,我们提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优化设计:

1.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模式。上文表明分类所得课税模式,既缺乏弹性又加大征税成本。综合课税模式能较好地体现纳税人的税收综合负担能力 ,实现税收公平原则 ,但由于应纳税所得是按纳税人所得总额综合计算 ,征收手续复杂 ,征管成本较高 ,且要求纳税人有较高的纳税意识 ,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税务机关有先进的稽查手段 ,否则难以实施。考虑到目前我国税务机关的征税能力和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分类综合课税模式将分类和综合两种所得税课税制度的优点兼收并蓄 ,实行分项课征和综合计税 ,应是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应有选择。

2.规范个人免征额标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调至1600元,大大减轻了低收入人员的税收负担。但是费用扣除标准需要考虑纳税人具体情况并区别对待。借鉴国外通行做法,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中国个人所得税免征税额可分为 4个部分:(1)个人基本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扣除。(2)抚养子女、赡养老人费用扣除。(3)特殊扣除,针对残疾人、慢性病患者。(4)子女教育费用扣除。目前,教育费用占家庭开支的比重较大并且没有任何形式的社会保障,因此应额外扣除。

3.简化税率级次,应实行“少档次、低税率”的累进税率模式。本着“照顾低收入者,培育中产阶层,调节高收入者”的原则,在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基础上,提高最低税率至 10%,将高税率部分的 45%向下调降至35%,则可构建一组由10%~35%的累进税率。累进税的级次定在5级比较适中。

4.加大税法的宣传力度 ,提高公民纳税的自觉性。我们要将税法宣传工作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法宣传要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目标 ,认真地、经常性地组织实施,持之以恒、落到实处。让纳税人知道违反税法要承担法律责任。通过行之有效的税法宣传,让每个纳税人都清楚地知道自己的纳税义务,不断提高公民依法纳税的意识和自觉性。

5.严格控制代扣代缴制度,推行个人申报和代扣代缴的双向申报制。要大力推行全员全额申报制度,不管个人取得的收入是否达到征税标准,均应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其所支付收入的个人的所有基本信息和支付个人收入的信息,同时提供扣缴税款的明细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网.

[2]张馨,陈工,雷根强.财政学.科学出版社出版,2006.

[3]杨斌,雷根强,胡学勤.税收学.科学出版社出版,2003.

个人所得税税率论文第4篇

[关键词] 股息所得税;税制改革;国际经验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2 . 11. 017

[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 - 0194(2012)11- 0027- 03

1引言

中国证券市场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快速。随着证券市场的持续发展,无论是从市场规范角度还是从增加税收的角度,证券税制都变得非常重要。在现行税制中,印花税等证券流转环节税种的税率已经大幅下降,所以完善证券税收制度更应该立足于证券所得环节的税种,这是由众多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总结得出的结论。英、美、德等国拥有发达的资本市场,并已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券市场税收制度。而对证券投资所得税中最有争议的股息所得税的改革,一直是发达国家投资所得税制度改革的重点。英、美、德等国的股息所得税改革过程中,体现了其在保证公平基础上突出效率的改革思路,综合了一些计税方法并结合成本较低的课税技术手段来解决股息经济性重复征税的问题。

我国虽然尚未开征资本利得税或者证券交易所得税,但是在2008年1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个人所得税法》中都明确规定,对企业及个人所获取的股息、利息、红利全部计入所得收入当中,统一征收所得税。虽然从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利息税,但是对于股息所得税的重复征税现象一直很严重,没有任何改革和优化的设计。股息重复征税已经给上市公司造成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严重影响了我国资本市场股票筹资的经济效率。因此,结合我国现阶段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要求,借鉴发达国家股息所得税的改革经验,对于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特别是健全证券所得税制度以及保障投资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国际上股息所得税制度概况

股息征税通常分为法人征税和个人征税。公司收到的股息一般纳入公司所得,征收统一的公司所得税;股份公司相互之间可以采用扣除法、抵免法等方法来免除已缴纳的公司所得税,从而缓解重复征税。个人拿到的股息,主要用以下方法来处理:①古典制所得税。古典税制又可以分成两种:第一,纯粹古典制,美国是最典型的代表;第二,修正的古典制,它对个人获得的股息不归入综合所得征收个税,而是划定单独的低税率。2003年美国税制改革后实施修正古典制,目前这种制度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欢迎。②所得税一体化制。具体实施又分为两个层面:首先,从公司层面入手,实行股息扣除法,即公司可以在纳税前扣除部分股息,捷克曾采用此制度;或实行分辟税率法,即对公司分配的未分配利润和股息实行不同的税率,通常股息更低,以此来减轻重复征税,德国曾长期采用此方法。其次,从股东层面入手,实行归集抵免法或股息免除法来缓减重复征税。归集抵免规定股息已经缴纳公司所得税的全部或部分可以抵免个人所得税,采用这种方法的国家有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等。采用免除法的卢森堡规定可以扣除50%股息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希腊允许个人所得税从股息中全部扣除。据此,本文从上述股息处理的方法中选择最具有代表性的英国﹑美国和德国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3英美德股息所得税的理论基础及特点

美国、英国和德国的税收法律基于不同的法人学说理论,这导致它们采用的股息所得税制度有很大的不同,但是其股息所得税制度也并非严格遵循法人实体说或法人虚拟说而建立,而是体现在对税法理念的灵活运用当中,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其股息所得税改革的不断进步。

(1)美国实行法人实体说。即理论上应该按企业所得和个人所得分别全额征税,但实际上美国证券税法却规定公司收到从被投资公司所获得的股息后,可以从公司的应纳税所得中扣除70%以上,甚至全部扣除。这说明美国所施行的证券税制也承认会造成重复征税,所以才会采取措施纠正这一不合理之处。而采取公司之间的股息用扣除法处理,则是体现了对法人实体说的灵活运用。目前关于法人实体说又有了进一步改进,即考虑给予个税的扣除。这是因为企业所得和个人所得也存在着重复征税,2003年的股息税改革法案便是由此而出台。

(2)英国承认法人虚拟说。如果严格参照此理论,应该规定公司像合伙企业那样,将税前利润全部分配给股东后,按个税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无须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实际操作中英国政府认为,要想实施完全溯源型的所得税制度难度太大,很可能阻碍现代公司经济的发展,所以规定合伙企业可视为导管型实体,只需缴纳个税;但公司毕竟是需要纳税的实体,所以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此举符合税法便利征收的原则,也是对法人虚拟说的灵活运用。当然,最终产生的股息重复征税问题,也可以运用一体化征收措施来解决,这并没有违背法人虚拟、自然人是权利义务主体的法学精神实质。

(3)德国承认法人虚拟说,并且从1977年到2000年一直实行完全归集抵免制。即公司利润先要缴纳公司所得税,在分配税后利润时,对股东需要缴纳的个税,已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部分可以免税。这就使得股息税负完全取决于股东适用的个税税率,很好地解决了股息重复征税的问题。但德国在2000年的税制改革中,却放弃了这种理论上较完美的股息所得税制,结合其实际情况转而实行股息部分免税的方法,回归了较为简单但是效率较高、课税成本较低的税制。这种改革也是股息所得税不同理念灵活运用的例证。

由以上英、美、德等国股息所得税征收的理论依据可以发现,不同的税法理念是各国采用不同股息所得税的初衷,而随着经济发展和征税的实际要求,各国不是一味坚持最初的理念,而是灵活运用,选择在公平和效率方面能够兼顾并且在技术上行得通的方法。这种股息所得税治税思想的变化也体现出英、美、德等发达国家在股息所得税改革中所关注的问题。即,股息税制的制定应当考虑如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矛盾。具体而言,美国对股息实行古典法征税,主要是侧重税收公平的思想。因为股息所得纳入个人的综合所得,然后按个人所得税的累积税率征税,有利于体现税收横向公平思想;而反过来则不利于股票筹资,导致融资结构扭曲,会损害经济效率。而美国在 2003 年实施的股息税改革,对股息单独制定一个较低的个税税率,又表明其更加注重税收效率的思想。英国股息税改革也体现了税收公平的思想,主张消除股息重复征税,体现公平性。而其归集抵免率不断下调,又是重视税收效率思想的体现。德国则停用归集抵免法,实行股息部分免税,这也是重视税收效率思想在改革中的清晰体现。综上所述,各国的股息所得税改革实质上都是从重视公平转向重视效率,不同之处在于突出效率的同时对公平的兼顾程度能有多大,正如英国还是很注意股息所得税的公平,而美国和德国改为修正的古典制,则是更重视税收的效率一样。

4英美德股息所得税改革的借鉴意义

英、美、德的股息所得税制度是世界上最常见的3种股息所得税形式,很富有代表性,其股息所得税改革的经验对于我国证券投资所得税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股息所得税改革必须坚持重视效率并兼顾公平的原则。股息所得涉及重复征税,导致它的税负往往较重,资本成本也高于债券和留利。因此进行股息所得税改革,首先要使股票资本成本降低。英、美、德的股息所得税改革都是侧重于经济效率这个原则,“效率为主、公平为辅”正在成为股息税制改革的主题。因此,我国的股息税制改革也要贯彻这一原则,侧重提高股息所得税的经济效率,更好地繁荣国内证券市场。

(2)股息所得税改革要重视简化税制以提高税收的行政效率。股息所得税改革必须注重简化税制、提高行政效率,这正成为股息税制改革的又一重要趋势。美国给予股息单独低税率和德国股息税废止归集抵免制,都说明税收成本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例如德国改革归集抵免制的原因在于政府财政负担过重,这是因为抵免的税收会直接减少政府收入,抵免程度越高,政府财政压力越大,而且归集抵免制实施上太复杂,税务部门的行政管理成本和纳税人纳税成本都很高,这必将造成行政效率低下。所以德国会简化税制,实行简单而高效的方法。由此可见,理论的纯粹性正逐步淡化,制度的实用性却在不断增强,税制简化已成为税制改革的重要趋势,而这正是我国在股息所得税制度改革中应该遵循的方向。

(3)股息所得税改革要保证与国际接轨。归集抵免法是20世纪70-90年代股息税改革的主要方向,而这个理论上最完美的方法却正遭到越来越多的质疑。由于归集抵免法对居民收到的股息会给予抵免,而非居民收到的股息却不允许抵免,这种规定显然有悖于鼓励跨国投资活动的做法。2004 年欧盟法院就芬兰不允许芬兰居民从瑞典公司获得的股息进行抵免,判处其违反欧盟宪法。这一判决导致欧盟范围内实施归集抵免制的国家不得不重新审视归集抵免法的合理性,德国便是其中之一。虽然英国仍坚持此制度,但其承受的国际压力也越来越大,所以也正考虑是否进行改革。一般说来,修正的古典法正受到越来越广泛的认同,它和股息部分免税法一样,正在成为股息税改革的主要方向。因此,我国在股息税制改革中必须要注意与国际接轨,协调处理国际间股息所得税,保证其利益分配。

综上所述,英、美、德股息所得税改革的方向基本相同,都不再刻意追求理论的纯粹性和单一性,而是一方面对股息存在的重复征税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另一方面又考虑到税收成本不能完全免除重复征税,尽量在保证公平和效率的基础上实施简单有效的股息税制度。这些经验都值得我国在证券所得税体制改革过程中加以借鉴。

主要参考文献

[1]尹音频. 资本市场税制优化研究[M].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2]杜莉. 析关于股息所得税的“新论”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 世界经济文汇,2005(4):166-171.

个人所得税税率论文第5篇

【关键词】最优税收; 最优商品税; 最优所得税; 启示。

一、最优税收标准。

谈及最优税收理论,首先要了解最优税收制度的评价标准。

历史上诸多的经济学家对税收制度的理想特征的看法中,备受关注的是亚当·斯密在其《国富论》中提出的平等、确定、便利、最少征收成本四原则,以及瓦格纳在其《财政学》中提出的四项九目原则等等。在效率与公平问题成为经济学讨论中两大主题的今天,理想的税收政策通常都是在马斯格雷夫所提出的三大标准的框架内,即: ( 1) 税收公平标准; ( 2) 最小行政成本标准; ( 3) 最小负激励标准( 效率标准)。

二、最优税收理论的假设条件。

简单地说,最优税收理论是研究如何以最经济合理的办法征收某些大宗税款的理论。最优税制理论是建立在系列严格的假设前提之下的,其中最重要的假设有三个: ( 1) 完全竞争市场假设;( 2) 行政管理能力假设,即任何税收工具的使用都不受政府行政管理能力的限制( 总量税例外) ,并且行政管理费用是相当低廉的; ( 3) 标准福利函数假设,标准福利函数给定了衡量最优税制的目标,即实现福利最大化; 最优税制理论的假设条件还包括其他一些方面的内容,如: 个人偏好可以通过市场显示出来,公共支出与税制结构特征无关等。

在这些假设条件下,最优税收理论认为: 政府不可能不费代价的征集到所需要的收入,这种代价集中地体现为税收干扰资源配置产生的效率损失。故政府和税收理论都应致力于寻找一种最优税收工具,这种工具在能够征集到既定收入量的前提下,产生最低限度的超额负担。

三、最优税收理论的主要内容。

最优税收理论一般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最优商品税理论、最优所得税理论、商品税与所得税的组合理论。最优商品税理论研究在既定的财政收入目标下,应当如何对各商品课税,才能做到效率损失最小; 最优所得税理论旨在分析和解决课税在公平和效率之间的权衡取舍问题; 商品税和所得税的组合理论这种比较两者之间的优劣问题。

1. 最优商品税理论。

( 1) 拉姆塞法则。最优税制应当使对每种商品的补偿需求均以税前状态的同等比例下降为标准。即,假设政府是全部收入只能以扭曲性的商品税筹集,为使效率损失最小,要做到边际税收的效率损失相等,即从每个商品筹集到的最后一单位的超额负担相等。后来的经济学家在利用拉姆塞法则研究最优商品课税时,把拉姆塞法则归结为两个具体的法则: 一是逆弹性法则。其政策含义是: 为了使课征效率损失最小,两种商品的税率应该与其需求弹性成反比,也就是说应对需求弹性较低的商品课以较高的税率,对于需求弹性高的商品,应课以较低的税收。一是按比例递减法则。

其政策含义是: 为了使税收引起的效率损失最小,不同商品税率的确定应使对两种商品的需求同比例减少。

等比例减少规则和逆弹性规则有着非常严格的假设条件:

①没有对外贸易的完全竞争的市场体系,不存在外部性问题,仅考虑单一消费者或者把所有消费者看成是同一的情况,即单人经济情况; ②货币的边际效应对所有的消费者都是相同的; ③假定只有两种商品,课税商品之间并不存在交叉价格效应,从而每种商品的需求只取决于自身的价格和消费者工资率的高低。

( 2) 考虑闲暇的科利特 - 黑格法则。

后来的学者放宽了拉姆塞法则的单一消费者经济和商品间不存在交叉效应的假定。科利特和黑格提出,当存在三种商品时( 不课税的劳动和两种消费品) ,应该对与闲暇互补的还是商品课以较高税率,对与闲暇替代的商品课以较低税率。他们的研究有助于解决不能对闲暇课税所带来的困难。

( 3) 考虑收入分配的拉姆塞法则。

斯特恩概括了对拉姆塞法则修正后的结论:

一种商品的分配特征值越高,则税收引起的该商品的补偿需求弹性减少的比例应该越低,即使这样做会带来较大的效率损失。

基于公平的考虑,对于高所得阶层尤其偏好的产品无论弹性是否很高也应确定一个较高的税率,对于低所得阶层尤其偏好的产品即使弹性很低也应确定一个较低的税率。

值得重视的是,对拉姆塞法则的修正应注意两方面的问题: 首先,对于那些既非富人也非穷人特别偏好的商品,仍可以遵循拉姆塞法则行事; 其次,尽管有人辩称商品税无须承担收入分配职能,收入分配问题只应由所得税解决,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这就提供了通过对这些商品课税以改进收入分配的可能性。拉姆塞法则有其应用上的价值。

2. 最优所得税理论。

19 世纪末,埃其沃斯以边沁主义社会福利学说为基础,认为最优税收的目标就是使社会福利即个人效用之和达到最大。要使社会福利最大,则应使每个人的收入的边际效应相同。要使每个人的边际效应相同,就应该对富人的所得课以高税,累进税应当随收入递增最后达到 100%,因为富人的损失的边际效用比穷人的小,这奠定了高税率、多档次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这一传统观点的理论基础。埃其沃斯模型最大的缺陷是忽略了个人被课税后在行为上做出的反弹,即忽略了税收在激励上的代价。

斯特恩提出的最优线性所得税模型结论为: 线性所得税的最优边际税率随着闲暇和商品之间的替代弹性的减少而增加,随着财政收入的需要和更加公平的评价而增加。这说明一方面人们对减少分配不公平的关注越大,则有关的税率就应越高; 另一方面,最优税收与劳动供给的反应灵敏度、财政收入的需要和收入分配的价值判断密集相关。

3. 商品税与所得税的组合理论。

商品税与所得税的组合理论对商品税和所得税的优劣进行了比较。有人认为所得税可以解决所有的公平与效率问题,也有人看法正好相反。更为一般的看法是: 商品税在解决效率问题上更有效,而所得税有助于解决公平问题。除非做出极严格的假定,最优的选择还是商品税与所得税二者的综合。

四、最优税收理论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1. 必须批判的借鉴最优税收理论。

2. 改革要兼顾效率与公平。

3. 重新认识所得税的公平功能,并且探讨累进性所得税的合理性。

【参考文献】

个人所得税税率论文第6篇

【关键词】 营改增; 税收遵从; 交通运输业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5)14-0071-04

一、引言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2012年8月1日起,国务院将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扩大至10省市,2013年8月1日将试点推广至全国。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10月31日,“营改增”已累计减税3 276亿元,但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交通运输企业支出中人员工资、燃油费用、路桥通行费等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营改增”后实际税负不降反增,客观上产生了税赋不公的现象。

税收遵从客观上是衡量国家税收是否公平的标准之一,由税赋不公导致税收不遵从的问题也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本文从我国交通运输业上市公司“营改增”前后各税种税负率入手,结合交通运输行业的特点,考察其税收遵从的影响因素,为税收征管实践提供数据参考。

二、文献回顾

西方税收遵从的研究起源于经济学理论中的预期效用论,Allingham & Sandmo(1972)运用A-S模型研究所得税的逃税行为,并确立了税收遵从的学术理论研究地位,之后对税收遵从的研究逐渐分化为三个理论:震慑理论、契约理论和前景理论(刘华等,2009)。近年来,对税收遵从与盈余管理的相关性研究逐渐兴起,如Haw等(2004)研究得出,税收遵从度的提高会降低企业内部盈余管理的水平。国内学者对税收遵从的研究同样起源于A-S模型,袁国良(1995)在西方学者的A-S模型上建立了个人所得税逃税模型,并根据模型提出了治理个人所得税逃税的对策建议;刘芳、陈平路(2004)通过分析A-S模型,运用成本―收益模型分析了税率、稽查率、惩罚率以及心理成本、社会成本对逃税的影响。近几年,针对税收遵从的实证研究日益兴起,主要分为两个方向:一是基于调查数据基础之上的实证研究,如刘振彪(2010)通过300份纳税企业的调查问卷,实证分析了税制、税率、信息非对称、税收征管及人们公平感觉等因素对税收遵从的影响;陈金宝、陆坤(2010)在问卷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定量分析方法对北京市企业税收遵从意识进行了测算,并对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二是基于财务报表数据的实证研究,如戴德明(2006)从会计―税收差异角度进行实证研究,发现会计―税收差异与盈余管理水平有着明显的相关关系;米旭明、黄黎明(2012)在所得税征管改革的背景之下,通过会计―税收差异,研究了我国东部、中部以及西部地区征管差异、税收遵从与公司价值之间的相关关系。

从国内外的研究动态可以发现:首先,对税收遵从的研究均始于经济学的预期效用模型,并逐步向实证研究方向发展;其次,我国学者对税收遵从的研究伴随着税制改革的身影,如2009年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以及企业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等;最后,我国流转税税制改革(营改增)与税收遵从相关关系没有得到研究。

三、研究设计

本文主要考察“营改增”与公司税收遵从之间的关系。“营改增”主要通过“营改增”实际月份数、增值税实际税率、营业税实际税率及所得税实际税率四个变量进行衡量,而税收遵从则通过公司避税程度进行衡量。

本文拟采取如下多元线性回归方程考察上述关系:

TAXAV=?琢 + ?茁1Change + ?茁2Rvat + ?茁3Rbt + ?茁4?驻Rit +

?茁5Rota+?茁6InAsset+?茁7Dar+?茁8Naps+σ (1)

1.TAXAV为税收遵从,当公司避税程度较高时,税收遵从程度较低;当公司避税程度较低时,税收遵从程度高,主要通过公式(2)、(3)、(4)计算得出。

BTD=Ys-Yt (2)

BTDi=?琢+?茁TAi+?啄 (3)

TAXAVi=■ (4)

BTD为税会差异,表示税前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Ys为税前利润总额,通过利润表取得数据;Yt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Yt=■

数据均可以通过财务报表获取(适用所得税税率采用母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计算)。TAi为总应计利润,本文采用叶康涛(2007)的计算模型,通过资产负债表来计算总应计利润,具体公式如下:

TAi=?驻Asseti-?驻LIABi-?驻CASHi (5)

其中,?驻Asseti表示年度资产变化额,?驻LIABi表示年度负债变化额,?驻CASHi表示年度库存现金变化额,均由第t年资产负债表数据减去第t-1年数据计算得出。?驻TAXAVi为公司避税程度变量,通过公式(2)、(3)、(4)计算得出。Asseti为公司期初总资产,通过资产负债表获取数据。

2.Change为“营改增”月份数占比,主要考察“营改增”时间与税收遵从之间的关系。

3.Rvat为增值税实际税率,通过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及附注得出,具体计算方法是:

[(■或■)-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营业收入(城市建设维护税有1%、3%、7%三档税率,当上市公司该税率出现两档或者三档时,则用教育费附加进行计算,以保证结果的准确性)。

4.Rbt为营业税实际税率,通过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及附注得出,具体计算方法是:■。

5.Rit为所得税实际税率,通过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及附注得出,具体计算方法是:

此外,将总资产报酬率(Roat)、期末总资产的对数值(InAsset)、资产负债率(Dar)以及每股净资产(Naps)四个控制变量加入回归方程,主要是因为Wilson(2007)认为公司实际盈利情况与避税程度存在相关关系以及米旭明、黄黎明(2012)认为公司资产规模的对数值可以控制可能的规模效应。具体变量名称、含义见表1。

四、样本选择与描述性统计

(一)样本选择

本文使用2010―2013年度沪深A股中交通运输业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选取了道路运输业等5个二级科目上市公司数据进行研究。在样本选择上,为了使回归结果真实、有效,作如下技术处理:剔除了ST及*ST的公司;剔除了城建税与营业税明显不配比的公司;剔除了数据缺失的公司。若城建税出现多档税率,则通过教育费附加计算。同时,由于“营改增”2012年1月1日开始试点,2013年8月1日在全国推广,部分税项数据仅在年报附注中体现,本文使用2010―2013年度年报数据为样本,最后选取了55个公司样本,220个年度样本。所选取数据来自国泰安数据库、锐思数据库,使用SPSS19.0进行实证研究分析。

(二)描述性统计

由表2和表3可以直观看到,增值税实际税率与税收遵从存在正相关关系,2012年和2013年由于受到“营改增”的影响,营业税实际税率与增值税实际税率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而所得税实际税率一直维持在6%左右,与上述三者并不存在相关关系。

五、实证结果及分析

(一)回归结果

根据表4、表5和表6可得到可决系数R2、F统计值和p值。其中可决系数R2为0.772,说明所有自变量可以解释因变量税收遵从77.2%的变动,该方程的解释能力较强;F统计值为93.86,说明方程整体上看线性关系显著;自变量所得税实际税率和资产负债率的t检验值低于临界值1.65,其余变量均通过了t统计检验,因此需要对上述两变量进一步分析。

(二)共线性分析

通过对自变量进行共线性检验,如表7可以看出,各自变量容差均小于1且VIF均大于1,自变量之间不存在多重共线性,因此可以根据t检验结果,认定所得税实际税率和资产负债率两个自变量与因变量税收遵从无相关关系,在回归方程中剔除。

最终可以得出多元线性回归方程为:

TAXAV = 0.568Change +

0.15Rvat - 0.084Rbt + 0.086Rota + 0.448InAsset +0.078Naps

(三)结果分析

由上述回归方程可以看出,营业税实际税率与税收遵从呈负相关,主要原因是营业税重复征税所致;营改增实际月份数、增值税实际税率以及控制变量(剔除资产负债率后)均与税收遵从呈正相关关系,这说明,“营改增”的确使税收遵从有所提高,主要原因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消除了重复征税,并且前后链条抵扣的方式使得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掌握的信息更加全面,倒逼企业核算方式更加科学、透明,更加遵从税法与税收原则。同时,控制变量与税收遵从呈正相关也可以从这几个方面来解释:(1)总资产报酬率是评价运用全部资产的总体获利能力,是评价资产运营效益的重要指标,说明获利能力越高的企业对于税收政策法规的遵从度越高;(2)期末总资产是指拥有或控制的、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全部资产,衡量的是企业的规模,说明企业规模越大,财务核算越健全,税收遵从度也相对越高;(3)一般而言,每股净资产值越大,表明公司每股股票代表的财富越雄厚,通常创造利润的能力和抵御外来因素影响的能力越强,说明盈利能力和防范风险能力越强,税收遵从度也就越高。

六、对策建议

本文从2010―2013年度55家涉及“营改增”的交通运输业上市公司财务数据入手,考察了交通运输业的实际税负及税收遵从的影响因素,结果发现:(1)交通运输业上市公司流转税税负(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约为3.5%,随着“营改增”的推进,实际税负率并没有显著提高;(2)交通运输业上市公司的所得税税负较高,达到了6%左右,受“营改增”的影响也不大;(3)交通运输业上市公司的税收遵从与“营改增”、增值税税负、总资产报酬率、期末总资产、每股净资产呈正相关关系,与营业税税负呈负相关关系。

从实证结果来看,“营改增”、增值税税负和期末总资产对交通运输业上市公司的税收遵从影响最大,当“营改增”、增值税税负和期末总资产对数值分别增加1%时,税收遵从相应增加0.568%、0.15%和0.448%,说明在现有条件下,大力推进“营改增”,释放更多财税体制改革的“红利”,是提高广大纳税人税收遵从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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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袁国良.对个人所得税逃税行为的一般分析[J].财经问题研究,1995(6):57-61.

[5] 刘芳,陈平路.逃税行为及影响因素的理论分析[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交通科学与工程版,2004,28(1):84-87.

[6] 刘振彪.我国税收遵从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J].财经理论与实践,2010(3):93-96.

[7] 戴德明,姚淑瑜.会计―税收差异及其制度因素分析――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财经研究,2006,32(5):48-59.

[8] 米旭明,黄黎明.企业所得税征管差异与税收遵从和公司价值研究――来自深市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证券市场导报,2012(10):010.

个人所得税税率论文第7篇

(一)测算模型

1.测算基尼系数的模型说明。本文将采用基尼系数作为衡量收入分配状况的主要指标,采用非等分组的基尼系数计算法,主要原因是本文将按家庭人均收入对收入等级进行分类,将每户家庭作为一个组,由于家庭人口数的差异,数据并未按照等分组的形式出现,因此,采用非等分组的基尼系数计算法将使结果更加精确。

2.基尼系数按收入来源进行分解。本文将采用对组数据将基尼系数按收入来源进行分解的方法以分析各收入来源对基尼系数的影响方向。

(二)数据来源

本文大部分数据(除非做特别说明)根据西南财经大学的《中国家庭金融调查(2010)》整理得出,少部分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税务年鉴》。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城镇居民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不包括转移性收入,因此,原始样本中剔除了农村居民和以离退休收入或养老金收入等转移性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城镇家庭,样本中包括4938个家庭,总调查人口为18765个。为了准确地衡量各分类收入的差距和个人所得税对其的调节效应,本文在计算各分类收入的基尼系数时,是将各分类收入进行排序得出的基尼系数值,在统计各收入阶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时,将居民进行分层的依据是人均总收入。

(三)测算方法

在对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进行定量测算时,是通过税前税后的基尼系数对比以反映其效果。在本文所选取的中国家庭金融调查原始数据中,缺少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因此,笔者将在样本实际收入的基础上,根据2010年税率表和计算方法,测算出理论上各项收入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对于工资性收入,本文将每个人税前年收入换算成平均月收入,扣除生计费用2000元/月和三险一金后得到应纳税所得额,再依据税率表计算出应纳税额;对于经营性收入,本文假定经营性收入由家庭工作人口平均获得,因此,将经营性净收入除以家庭工作人口后获得用以作为税基的经营性净收入;对于财产性收入,本文采取“最大征收原则”的手法,得到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的最大值。“最大征收原则”是指由于数据源的限制,为了定量分析个人所得税对财产性收入的征收情况,按照最大征收原则,舍去税法对于一些财产性收入征收的特殊规定或减免措施,从而得到一个虚拟的个人所得税征收上限值。为了尽可能地保持数据的准确性,本文只有当适用不同税率的收入无法区分时,采用较大的税率。因此,本文赋予其他金融投资产品零税率,房屋租金收入10%的税率,股票收益、其他财产性收入和债券收益中的企业债券收益20%的税率,债券收益中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收益、定期存款利息收入和其他金融产品收益免税。

二、个人所得税税前和税后基尼系数的比较分析

(一)我国城镇居民收入个人所得税税前和税后基尼系数的比较

我国个人所得税缩小了城镇居民的整体收入差距,发挥着积极的再分配效应;表2显示城镇居民中10%最高收入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个人所得税总税额的80%左右。虽然理论数据显示个人所得税使得基尼系数产生了4.91%的变化,但是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数据,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收入分配作用非常明显,政策效应达到了7%左右,在21世纪的最初10年,政策效应约为4%;而英国的个人所得税对收入的调节分配作用最为强劲,2003—2009年,基尼系数变动幅度均大于9%,在2005年达到最大为10.53%。相比之下,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作用效果一般,并且由于征管水平因素的影响,实际效果将会弱于理论效应。但我国10%最高收入阶层的平均税率为16.16%,一部分原因是适用45%税率的居民较少,另一部分原因是分类税制导致来源不同的收入适用不同的税率和计算方法,从而降低了累计税率作用的发挥。因此,我国个人所得税发挥积极的再分配效应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二)按城镇居民收入来源对个人所得税税前和税后基尼系数的比较

1.工资性收入个人所得税税前和税后基尼系数的比较。在工资性收入方面,个人所得税发挥着较好的正向调节作用。根据表4,最高收入的两个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超过了个人所得税总额的90%,间接地反映了工资性收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收入分配功能效果。工资性收入个人所得税具有较好的累进性,10%最低收入户的该项税负为0,从10%高收入户开始,平均税率成倍增长,10%最高收入户的平均税率达到了15.32%,但我国工资性收入的最高边际税率是45%,这反映出即使是10%最高收入户,能适用45%税率等级的居民比例都很少,因此,在现阶段的收入分配状况下,45%税率的作用有限。

2.经营收入个人所得税税前和税后基尼系数的比较。经营性收入的差距虽然是城镇居民三类收入中差距最小的,但仍然超过了0.4的基尼系数警戒线,因此,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收入分配功能对工资性收入具有重要意义。由基尼系数的变化可以看出,对城镇居民的经营性收入,我国个人所得税发挥着较好的正向调节作用。经营性收入个人所得税主要由10%最高收入户承担,平均税率为22.64%。税率的累进作用较明显,10%最高收入户的平均税率达到了22.64%。但是对比各收入阶层的平均税率可以发现,并非收入等级高,平均税率就高,因为收入等级较低的家庭可能经营性收入较高,从而适用较高的税率,如10%中等收入户的平均税率低于10%中等偏下收入户,10%较高收入户的平均税率低于10%中等偏上收入户。所以,城镇居民的收入结构也影响着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作用的发挥。

3.财产性收入个人所得税税前和税后基尼系数的比较。对于财产性收入实行的是比例税率,理论上讲,比例税率不具备累进税率一样有效的再分配功能。在我国目前的财产性收入分配状况下,财产性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对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发挥着较小的正向调节作用,基尼系数的变化幅度为1.27%。从平均税率来看,最高为16.45%。对于财产性收入,适用比例税率20%。但是,财产性收入中存在很多享受税收优惠的项目:有暂免征收的项目,如存款利息、投资基金买卖价差或分红;对于房屋租金和从我国上市公司取得的利息、股利、红利所得,目前实行的是10%的优惠税率;对于近几年快速发展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和券商理财产品,却一直缺乏相关政策规定,各地普遍也没有对其征税。因此,这些税收优惠使实际税率小于20%。对比各阶层的平均税率,总体趋势是随着收入的上升,平均税率增加,但财产性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比例税率,这说明低收入阶层中享受税收优惠的项目较多,从这个角度来说,部分优惠政策所带来的低税率加强了财产性收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收入分配作用。

三、结论

1.个人所得税发挥了积极的再分配效应,对经营性收入的作用最明显。从基尼系数的变动方向和幅度看,不论是对城镇居民总收入,还是对各项分类收入,个人所得税均发挥了一定的正向调节作用。但是,分项测算后发现,其对经营性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最明显,对财产性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最弱。

2.税率体现出税制的不公平,反映出税收负担受收入结构的影响。通过对比可以看出,各收入阶层的总税负并不总是随着收入的增加而上升,总体收入较高的阶层的平均税率并不总是高于总体收入较低的阶层,10%最低收入户的平均税率高于10%低收入户,反映出了在目前分类税制下,从总收入角度来说,没有体现出量能课税的原则,公平性受到了影响。分项测算时,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也呈现出此种情况,因为各收入阶层经营性收入与财产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有差异。因此,城镇居民的收入结构影响着其税收负担。

个人所得税税率论文第8篇

关键词:单一税;个人所得税;改革

所得税起源于18世纪的英国,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经过不断的补充和变革,所得税法变得更加成熟和完备,已成为世界各国税收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受到高度重视的同时,许多国家赋予所得税过多的职能,所得税制也日趋复杂和繁琐,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如何解决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探索改革的新路子,在这个探索过程中,单一税理论的提出无疑开创了一个新的视角。

一、单一税理论的基本概述

传统意义上的单一税是指在整个经济制度中只设置一种税。而在1981年,美国斯坦福大学胡弗研究中心的罗伯特・霍尔(Robert E. Hall)和阿尔文・拉布什卡(Alvin Rabushka)针对美国所得税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新的单一税理论,即“单一税制”或“单税制”,就是按照单一税率课征的所得税。本文所讨论的单一税是后者。

罗伯特・霍尔和阿尔文・拉布什卡在《单一税》中指出,他们提出的单一税方案的主要内容是提倡拓宽税基、降低税率;通过提高工作、储蓄、投资的积极性和降低承担商业风险来刺激经济增长;通过降低避税和逃税的动机,从而减少直接和间接地纳税成本,实现税收公平。

单一税有三大特征:

第一,单一税率。它指对企业所得或个人所得按单一税率征税。彻底的单一税要求单一税率适用于整个税基。

第二,消费税基。单一税的税基是GDP减去投资后的余额,即消费额。具体来说,在企业或个人取得的全部收入中,用于投资支出的部分予以免税,用于消费支出的部分则予以征税。

第三,税收中性。单一税取消或减少特定类型的税收优惠,其目的是统一和拓宽税基,使税制更加“中性”。一些西方学者还把单一税的这一特征称为“整洁的”税基。

二、单一税理论在各国的应用

单一税理论是针对美国所得税存在的问题提出的,但是由于特殊的国情,美国始终无法实现单一税制。最早实行单一税的国家是牙买加。牙买加在改革前,个人所得税税率为两档,月收入7000牙买加元以下的,税率为30%,月收入7000牙买加元以上的,税率为57.5%,税率明显偏高,并且税基被各种税收优惠严重侵蚀,较重的税负和不合理的税基挫伤了纳税主体工作和投资的积极性。1986年牙买加对个人所得税制进行改革:一是增加标准扣除额,定为8580牙买加元;二是以33.3%的单一税率替代原来两档的累进税率;三是扩大税基,将原来一些免税项目纳入课税范围。1992年,又将标准扣除额提高到14352牙买加元,税率降低到25%。成功的所得税制改革培植了公平的税收环境,有力地促进了牙买加经济的增长。

爱沙尼亚是最早统一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税率的国家。1994年,爱沙尼亚将个人所得税税率和公司所得税税率确定为26%,而后又将这两个税率降低到20%。实施单一税改革后,从1995年开始,爱沙尼亚成为外国资本投资的乐土,外国投资年均增长率达到5.7%。

俄罗斯从2001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实行单一税制。其主要内容是:一是取消原有的个人所得税三级超额累进税制,对纳税人获得的绝大部分收入(如工资、薪金等)实行13%的单一税率,另设置30%和35%两档补充税率适用于一些特殊收入;二是减少税收优惠,使税基更加简洁;三是提高起征点,设置标准扣除额。同时,特别强调保护纳税人的权益。俄罗斯单一税制改革旨在简化税制与优化税收结构,减轻税负,惩治税务官员寻租,从而增加税收,并促进经济增长。据统计,2001年单一税制使俄罗斯的个人所得税收入达到了2547亿卢布,扣除通货膨胀因素,与2000年相比收入实际增长了28%。富人由于投资免税且所得税减少而投资积极性增加,从而促进了经济增长;穷人由于费用扣除增加而得到了生活保障,从而增加了公平。

分析实施单一税改革的国家的实际情况,我们发现这些国家税收体系中存在着一些共同的问题:税基流失严重;税收次序混乱;经济结构失调。采取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共同特点有:简化税制,以单一税率为主,并不断降低税率;设置或提高扣除标准额,保障公民基本生活水平;简化税收优惠,减少税收成本,弥补偷逃税漏洞。这些国家的税制改革基本上都是按照降低税率、拓宽税基、清理优惠、简化税制的原则展开的,这与世界各国税制改革的基本趋势一致。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起步较晚,是在改革开放后的1980年开始实施的,主要针对外国来华人员征收。80年代后期,我国才开始对国内居民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1993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正案,合并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形成了目前个人所得税制的基本框架。随后,又将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的标准由800元,逐渐提高到2000元。我国针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的这几次调整,是小范围的调整,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制度上存在的问题。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还存在着一些主要问题:

(一)现行征收水平下的分类课征制的税制模式无法衡量纳税主体的纳税能力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个人收入来源不断增多,收入结构日趋复杂。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形成针对个人的所有所得收入的统计手段,除了工薪收入外,无法具体掌握个人的其他收入。因此,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已不适用。我国税制改革也试图将税制模式改为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混合课税模式,但是这同样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无法衡量纳税主体的纳税能力的问题。由于税制模式的不合理,同为劳动报酬所得,收入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士不纳税或少纳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工薪阶层却严格按规定纳税,这种不公平的现象,严重挫伤了许多纳税主体的积极性,有悖于培养中产阶级的目标。而且由于征管水平和纳税意识等因素的限制,主动纳税申报状况也很不理想。

(二)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导致纳税人实际生活水平过分悬殊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扣除额为2000元,过于强调统一,没有充分考虑个人实际发生的生计费用和其他直接费用,忽视了不同家庭、个人的实际负担情况。同时,我国个人福利制度正在逐步进行货币化改革,如住房、医疗、教育、养老等制度的改革,而生计费用扣除却未包括上述个人支出。

(三)在征管水平达不到的情况下,累进税率既损害效率,也违背公平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过高的边际税率不利于我国民间投资资本的积累,不适合我国当前的经济成长阶段。许多人为了降低边际税率档次而想方设法隐瞒各项所得或将一次收入分割为多次多来源收入,在客观上刺激了纳税人的偷逃税行为。现行的税收制度和征管水平下,真正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处于中低收入水平的工薪阶层,这更加剧了纵向不公平。

(四)税收优惠过多且不规范,导致难以监管和增加征税成本

目前国家的税收支持方向为照顾低收入者、鼓励就业、技术创新和个人投资等,而现行税制的减免税规定却与之背离。此外,减免税过多且不规范,难以控管,增加了税务机关的工作量。

(五)税率设置不公平

税收的公平原则的内涵包括三个层次的内容:第一层次是税收负担的公平。也就是具有同样纳税条件的人纳同样的税。第二层次是税收的经济公平。在社会经济活动机会平等的基础上,人们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而形成收入存在多寡差别的情况是正常的,无论收入多少,都应对其给予保护,而不是“劫富济贫”,苛求整齐划一。第三层次是税收的社会公平。社会是否公平,主要体现在社会成员的收益分配与生活状况等方面。

同世界上已经实施单一税的国家相比较,我国存在的这些问题,他们在改革前也同样存在。在实施单一税之后,这些问题大多得到了解决,可见单一税在我国实施,能解决一系列的问题,是个适合我国国情的税收方式。但是我国具有自己的国情,不能照搬国外模式,应根据本国实际,选择实施。

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目前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实施单一税率、源头扣缴、无免征额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和以多种措施为辅助政策的实施方案。实施单一税率,体现纵向公平;源头扣缴,便于实施和提高征缴效率,体现横向公平;无免征额,便于培养全民纳税意识,提高全民的监督积极性。另配套实施相关措施:

第一,加快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实现全民基础义务教育、全民基本养老和全民基本医疗保障。这些基本保障的资金可以来源于个人所得税,即“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公民个人收入所得的一部分原本就是用于这些基本生活保障的,从全民征税,就要保障全民最低的生活水平。这些保障制度既解决了个人实际发生的生计费用和其他直接费用的扣除问题,又避免了因对这些费用的统计和甄别而增加的税务机关的工作量。

第二,加强全民监督制度的建立,鼓励居民对税收不法行为的监督举报,大力打击偷逃税行为,严惩税收方面的和权钱交易,以降低税收征缴成本和预防税收腐败。

第三,清查居民收入,将隐性收入和灰色收入纳入个人收入范围。这既能拓宽税基、增加税收收入、保证税收公平,又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社会范围内的不正当收入,预防社会腐败现象。

这样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拓宽了税基,简化了税制,实现了公平,提高了税收征缴效率,减少了征税成本,同时也保障了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符合我国现阶段的税收目标和征管水平,是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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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胡娟.我国单一税实践选择的依据与时机[J].求索,2009(6).

个人所得税税率论文第9篇

税收筹划论文分析了在现代经济条件下,税收作为企业的客观理财环境之一,如何依法纳税并能动地利用税收杠杆,谋取最大限度的经济利益,成为企业理财的行为规范和基本出发点。一个企业如果没有良好的税收筹划,不能有效地安排税务事项,就谈不上有效的财务管理,也无法达到理想的企业财务目标。对于追求价值最大化的企业来说,如何在税法许可下,实现税负最低或最适宜,也就成为企业税收筹划的重心所在。因此,税收筹划论文深入探讨企业税收筹划的理论依据和筹划思想,就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

一、税收筹划论文税收筹划的含义与特点

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税收筹划是指在遵守税法和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利用税收法规所赋予的税收优惠或选择机会,通过对企业投资、经营和理财等活动的事先安排和筹划,尽可能地节约税款,达到税负最轻或最佳,以实现利润最大化的行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税收筹划必将成为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筹划论文提到它具有以下几个显着的特点:

(1)合法性。税收筹划不仅符合税法的规定,而且符合税法立法的意图,这是税收筹划区别于偷税避税的根本点。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税收筹划,是对税法立法宗旨的有效贯彻,也体现了税收政策导向的合理有效性。国家在制定税法及有关制度时,对税收筹划行为早有预期,并希望通过税收筹划行为引导全社会的资源有效配置与税收的合理分配,以实现国家宏观政策。因此,提到税收筹划不仅不违法,而且作为纳税人的权利受到国家的保护。

(2)超前性。税收筹划是企业对生产经营、投资活动等的设计和安排。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的发生具有滞后性,即由于特定经济事项的发生才使企业负有纳税义务。一旦经营活动实际发生,应纳税款就已确定,再进行筹划已失去现实意义。税收筹划就是要将税收作为影响纳税人最终收益的重要因素,对投资、理财、经营活动做出事先的规划、设计、安排。

(3)整体性。税收筹划的整体性,一方面指税收筹划不能只注重于某一个纳税环节中的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另一方面指总体税负的轻重并不是选择纳税方案的最重要依据,应衡量“节税”与“增税”的综合效果。税收筹划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现在的财务利益,还要考虑纳税人的长期利益;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所得增加,还要考虑纳税人的资本增值;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税后财务利益最大化,而且还要使纳税人因此承担的各种风险降到最低。总之,税收筹划只有从纳税人财务计划、企业计划这些整体利益出发,趋利避害、综合决策,才能真正达到目的。

(4)积极性。从宏观经济调节看,税收是调节经营者、消费者行为的一种有效经济杠杆,国家往往根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节约税款,谋取最大利润”的心态,有意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投资者和消费者采取政策导向行为,借以实现某种特定的经济或社会目的。

(5)目的性。税收筹划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减轻税收负担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在多种纳税方案中选择税负最低的方案;二在纳税总额大致相同的各方案中,选择纳税时间滞后的方案,这就意味着企业得到一笔无息贷款,通过税负减轻而达到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6)普遍性。从世界各国的税收体制看,国家为达到某种目的或意图,总要牺牲一定的税收利益,对纳税者施以一定的税收优惠,引导和规范纳税人的经济行为,这就为企业提供了进行税收筹划、寻找低税负、降低税收成本的机会,这种机会是普遍存在的。

二、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

1.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不论是新设立企业还是企业扩大经营规模,都需要一定量的资金。可以说,筹资是企业进行一系列经济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进行筹资,如企业内部积累、企业职工入股、向银行借款、企业间相互拆借、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等,而不同筹资渠道的税收负担也不一样。因此,税收筹划论文表明企业在进行筹资决策时,应对不同的筹资组合进行比较、分析,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确定一个能达到减少税收目的的筹资组合。

(1)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选择。就举债筹资而言,要考虑举债筹资费用,如发行债券要支付手续费和工本费等,而借款虽不需支付手续费和工本费,但要按借款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印花税,因此税款的缴纳作为筹资费用因素必须考虑。但是利用债务筹资,纳税人不仅可以获得利益收益额,而且负债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与不能作为费用支出只能以税后利润中分配的股利支付相比,负债筹资可以少缴所得税,获得节税收益。这样,企业在确定资本结构时必须考虑对债务筹资的利用。一般而言,如果企业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负债比重的增加可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然而,负债利息必须固定支付的特点又导致了债务筹资可能产生的负效应,如果负债的成本率超过了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会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而下降。因此也不是负债越多越好,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也就随之增大了。

(2)融资租赁的利用。租赁也是企业用以减轻税负的重要筹划方法。通过融资租赁,纳税人不仅可以迅速获得所需的资本,保存举债能力,更主要的是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折旧作为成本费用,减少了所得税的征税基数,少纳所得税,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还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进一步减少了纳税基数。因此融资租赁的税收抵免作用极其明显。

2.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企业在进行投资预测和决策时,首先要考虑投资预期获得的效益,其次要考虑收益中属于本企业的有多少。对投资者来说,税款是投资收益的抵减项目,应纳税款的多少直接影响到投资收益率,尤其是所得税对投资收益的影响更需决策者的重视。

(1)组织形式的选择。企业在设立时都会涉及组织形式的选择问题,而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供企业选择的企业组织形式很多,不同的组织形式税收负担不同。企业可以通过税收筹划,选择税收负担较轻的组织形式。

(2)投资地区的选择。企业需要对投资地税收待遇进行充分考虑,有时国家为了支持某些区域的发展,一定时期内对其实行政策倾斜,如现行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部地区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这些地区投资,有些税种可以少交或不交,这完全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和税法的立法意图。

(3)投资行业的选择。为了优化产业结构,国家在税收立法时,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以鼓励或限制某些行业的发展。因此,企业投资时选择投资何种行业也可以进行税收筹划,要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充分的考虑。

3.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以不同的方式筹集资金,并按照科学的方法投入企业后,其经营活动进入营运周转阶段,这一阶段集中了企业的主要经济活动,筹资、投资的效益通过这个阶段得以实现,而且自始至终包含着税收筹划。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来进行税收筹划。例如,对于享受限期减免所得税优惠的新办企业,获利年度的确定也应作为企业税收筹划的一项内容。由于新办企业产品初创,市场占有率相对较低,获利初期的利润水平也较低,因此,减免所得税给企业带来的利益也相对较小。为了充分享受所得税限期减免的优惠,企业可通过适当控制投产初期产量及增大广告费用等方式,一方面推迟获利年度,另一方面通过提高产品知名度,充分挖掘其潜在的市场占有率,提高获利初期的利润水平,从而获得更大的节税利益。

三、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进行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1)遵守税法,依“法”筹划。税收筹划的一个显着特点在于合法性。不合法,就没有税收筹划。具体包括3方面的内容:一是以依法纳税为前提。二是以合法节税方式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安排,作为税收筹划的基本实现形式。三是以贯彻立法精神为宗旨,使税收筹划成为实现政府利用税收杠杆进行宏观调控的必要环节。

(2)税收筹划活动要充分考虑实际税负水平。影响税负实际水平的因素有货币时间价值和通货膨胀。货币时间价值对企业投资绩效及税负水平的最深刻影响,表现在现金流量的内在价值的差异方面。在税收筹划中,企业应提高应收现金的收现速度和有效比重,在不损害企业市场信誉的前提下,尽可能延缓税收支出的时间和速度,控制现金支付的比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会形成应税收益的高估,同时还应注意到通货膨胀也使得企业延缓支付税金,会达到抑减税负的效应。

(3)税收筹划要考虑边际税率。对税收筹划影响较大的税率不是某项税负的平均税率,而是其边际税率。边际税率是对任何税基下一个单位适用税率,也即对每一新增应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边际税率越低,税收收入越高,边际税率提高,税收收入反而降低”的怪现象,这反映了边际税率变化对纳税人心理的影响及对经济行为的影响。企业应通过对边际税率的考察,核算税收筹划的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合理开展税收筹划活动。新晨

(4)税收筹划要有全局观。税收筹划要从企业微观经济系统甚至国家宏观经济系统角度全面考虑,细致分析一切影响和制约税收的条件和因素。

(5)税收筹划应注意风险的防范。税收筹划之所以有风险,与经济环境、国家政策及企业自身活动的不断变化有关,尤其是那些立足长期的税收筹划,更是蕴涵着较大的风险性。因此,在税收筹划中,有关人员除了全面学习税收法规之外,密切保持与税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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