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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汉双语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14 15:19:26

蒙汉双语论文

蒙汉双语论文第1篇

关键词:蒙汉双语/诉讼/程序性/保障

民族语言文字平等权是公民的宪法性权利。三大诉讼法中所确立的民族语言文字诉讼原则是公民这一宪法性权利在部门法当中的具体体现,它赋予了公民在诉讼过程中可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也称母语诉讼权。我国有56个民族,5个民族自治区。在这些民族地区的司法实践当中,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对其所享有的母语诉讼权的行使体现出我国诉讼语言文字的多元性。内蒙古是以蒙古民族为主体的民族自治区,在基层司法实践中,用蒙语或蒙汉双语进行诉讼是常见的事情。基于蒙汉双语诉讼实践的需要以及新时期实现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为宗旨,研究蒙汉双语诉讼中的程序保障问题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的价值。

一、蒙汉双语诉讼的运行状态及分析

少数民族地区诉讼语言文字多样性的司法实践告诉我们,诉讼语言文字的多元性需要特有的程序制度加以保障。由于我国少数民族大多居住在偏远地区,“少”且“边缘化”的状态,使得这种诉讼语言文字的多元化及相关程序上的特殊利益诉求没有被更多的人所关注。内蒙古是以蒙古族为主体的少数民族自治区之一,全区共居住有49个民族,其中人口在100万以上的有汉族、蒙古族。根据宪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蒙古语言文字和汉语言文字都是当地的通用语言文字。因此,用蒙语和蒙汉双语进行诉讼就成为内蒙古区别于其他地区的特有诉讼文化之一。

2007年笔者在内蒙古自治区的西部和东部,分别选择蒙古族居住比较集中地区的3个基层法院、1个中级法院进行了调查,统计了从2004年至2006年(以下调查内容中简称三年)使用蒙古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案件数量和使用蒙汉双语进行诉讼的案件数量,上述案件占全年案件总数的百分比,考察了蒙汉双语诉讼的庭审模式、法官的配备数量及其占该法院法官总数的百分比、专职翻译人员的配备状况以及有无相关的规范蒙汉双语诉讼的规范性文件等问题。这些地方的具体情形虽然不能代表内蒙古区域内蒙汉双语诉讼的全部状况,但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反映存在于内蒙古基层司法实践当中的蒙汉双语诉讼的一些特征。

A旗基层法院三年中每年用蒙古语言文字进行审理的案件均占该法院受理案件总数的13%、11%、11%,蒙汉双语诉讼的案件分别占案件总数的15%、18%、13%;目前该法院23人具备法官资格,其中11人具备蒙汉双语诉讼的能力,占法官总数的48%;22人具备本科学历,1人大专学历,其中大部分都是成人本科自考学历;无专职翻译人员,由具备双语诉讼能力的法官担任翻译,往往是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来担任翻译工作。

B旗基层法院三年中用蒙古语言文字进行审理的案件分别占该法院受理案件总数的37%、28%、27%,蒙汉双语诉讼的案件分别占案件总数的3%;目前该法院12人具备法官资格,全部具备蒙汉双语诉讼的能力;12人全部具备本科学历,其中大部分都是成人本科自考学历;无专职翻译人员,由通晓蒙古语的法官、书记员、援助律师担任翻译工作。

C市基层法院三年中用蒙古语言文字进行审理的案件分别占该法院受理案件总数的3%、5%、5%,蒙汉双语诉讼的案件均占案件总数的3%;目前12人具备法官资格,全部具备蒙汉双语诉讼的能力;10人具备本科学历,大部分都是成人本科自考学历;无专职翻译人员,由通晓蒙古语的法官担任翻译,往往是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来担任翻译工作。

D中级法院三年中用蒙古语言文字进行审理的案件分别占该法院受理案件总数的5%、5%、4%,蒙汉双语诉讼的案件均占案件总数的9%;110人具备法官资格,其中32人具备蒙汉双语诉讼的能力,占法官总数的29%;大部分都是成人本科自考学历;无专职翻译人员,由通晓蒙古语的法官或人或辩护人担任翻译。

在调查中了解到,上述法院中形成了既分流又混合的双语庭审模式。在蒙汉双语诉讼中,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和所通晓的语言文字(指蒙古语言文字和汉语言文字)的情况来决定法庭审判组织的人员配备。具体有如下几种情况:(1)蒙古语审讯。如果双方当事人都通晓蒙古语并愿意用蒙古语进行诉讼,法庭审判人员就由通晓蒙古的法官组成并审理,判决书也以蒙古文撰写。(2)汉语审讯。双方当事人愿意用汉语进行诉讼,法庭审理也可用汉语进行。如果一方反对则用蒙古语进行审理。(3)蒙汉语混合审讯。如果诉讼双方都不通晓对方的语言,法院则安排双语法官主持审理,由合议庭的法官或是书记员或是人、辩护人向双方当事人进行翻译。判决书也分别用蒙汉两种文字进行撰写,向当事人送达蒙汉两种文字的裁判文书,诉讼过程中其他的诉讼文书也都以当事人通晓的语言文字撰写。(4)特殊情况。在内蒙古东部地区由于蒙汉民族长期杂居生活,形成了混合使用蒙古语和汉语的习惯。这种语言表达上的习惯也影响着庭审的诉讼语言。在庭审中用蒙古语表达的过程中常常夹杂一些汉语,特别是用专业的法律术语表达自己的主张、抗辩、举证,辩论时更是如此。应对这种情况的是出身于当地的双语法官。当地的双语法官在生活中已经习惯了这种语言表达方式,在遇有这种情况下,如果出现语言交流上的困难,往往是以庭审法官为中心或者可以说以庭审法官为临时的法庭传译员,经法官、双方当事人及人的充分的交流来进一步弄清对方所表达的意思。因此,在内蒙古东部地区语言混用多于语言分流。在调查中某法院院长反映,全旗只有两名通晓蒙古语言文字的律师,因此聘请通晓蒙古语言文字的律师较难。

综上,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经验认识:在蒙汉双语诉讼中,法院在尊重当事人诉讼语言选择权的前提下,基本保障了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母语诉讼权,并形成了一些动态的程序规范。首先,具有一定程度的程序性审判组织的保障。在上述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都有一定的蒙汉兼通的双语法官。他(她)们大部分通过自考或函授的途径获得了法律专业的本科学历。从审判组织方面基本满足了蒙汉双语诉讼及程序上的需求。其次,形成了适应内蒙古地区蒙汉双语诉讼的庭审模式及相关的程序制度。即除了使用汉语的庭审模式外,还有蒙古语的庭审模式、蒙汉语混合庭审模式。它具备的宪法以及诉讼法的根据是明显的,在一定程度上无疑保障了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民族语言文字诉讼权利的实现。

但是存在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即诉讼主体权力或权利的行使缺乏稳定的程序规范及相关制度的保障,具体表现为:

1.庭审语言模式灵活性有余,稳定性不足,缺乏统一性。蒙汉双语诉讼缺乏统一的庭审语言制度的规范,诉讼过程中法官权力的行使缺乏硬性的程序性规范的约束,容易导致法官权力的滥用。同时也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

2.没有专职的翻译人员,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翻译人员的配备问题,就笔者所了解到的情况来看,国内目前还没有规范性的文件或是在某一规范性文件中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于是司法实践当中就有了上述的三种选择,即由法官、书记员、人或辩护人代替。从法院的角度而言,翻译人员由其他主体代替,可以节省一部分诉讼资源从而节约诉讼成本。但其正当性与合理性值得怀疑:其一,由法官兼任翻译人员,如果说由合议庭的法官或独任审判员以外的法官担任是可以的、是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的话,那么由承办具体案件的法官兼任翻译人员,则有损于法官的中立形象,有违诉讼原理。特别是当事人对翻译内容产生异议时,法官就会卷入利益争执的漩涡之中,审判结果无论从程序公正还是实体公正而言都会大打折扣。翻译人员的职责和责任主要是在法庭上“尽其所知所能忠诚传译和解释”。诉讼中翻译人员的职责决定了其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和作用不能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相重合,更不能与承办案件的法官相混同。其二,从当事人的角度而言,庭审中缺乏专门的翻译人员,不能充分的保障当事人对母语诉讼权的行使,也不利于法律职业专业化的发展。

3.法官的学历层次虽然达到了本科要求,但是缺乏正规法律院校的科班毕业生,从法官素质的角度来讲难以满足现代司法的需求,也不利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

4.程序的不稳定及相关制度的缺失明显。从笔者了解到的情况来看,对于蒙汉双语诉讼行为的规范除了上述提到的三大诉讼法中民族语言文字诉讼原则的法律规定以外,基本上没有任何效力层次的规范性文件来加以规范,完全是由各个基层司法机关在动态的司法实践中控制的“自然状态”。其适用的灵活性多于或者是高于其稳定性,导致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对自己享有的母语诉讼权缺乏合理的预期,同时社会对法院和法官诉讼行为是否公正进行评判时缺乏一个客观的标准,不利于社会成员及当事人对法院和法官诉讼行为的监督。之所以存在这些问题,笔者认为与现行立法不足有一定的关系。

二、蒙汉双语诉讼与宪法保障、相关法律规范之不足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文字的国家。党和政府历来重视运用法律手段规范语言文字。早在新中国建立前夕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53条)中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的自由。人民政府应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事业。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条和第77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和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此后虽经四次修宪都一如既往的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有对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这就说明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的母语诉讼权进行了实体基本权与程序基本权两方面的规定。尽管我们认为母语诉讼权没有规定在宪法的公民基本权利的部分,并在司法实践当中缺乏实质的宪法精神,但从形式上体现出母语诉讼程序基本权保障着母语诉讼实体基本权实现的特征,即程序保障。“程序保障在宪法上的含义,主要在于保障公民有获得通过程序实现宪法及其他法律赋予的权利”。从这个角度来说,宪法对各民族公民行使母语诉讼权进行诉讼的程序基本权做了四项宪法性的保障规定:一是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二是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地区的法院有义务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三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有对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的义务;四是人民检察院的书、法院的判决书以及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上述宪法性的程序规范,充分体现了我国对基本人权之一的公民母语诉讼权的尊重和保护,足以说明我国宪法在保障公民母语诉讼权方面是与世界先进国家同步的,母语诉讼权是宪法化了的基本程序权。但是在我国宪法还没有实现司法化的情况下,这些宪法规定的实效性是可想而知的。

三大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在总则中做出了上述与宪法内容相同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法除了重申上述立法的内容以外,对民族语言文字诉讼权利的保障性规定就是,明确了民族自治地方的法院和检察院的一项义务,即“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合理配备通晓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人员”。这项义务的规定使得各民族公民使用母语进行诉讼的权利在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人员配备上有了明确的法律保障。但我们不难发现这些法律规定有的内容重复,诉讼权利、义务缺乏程序保障,有些规定需要进一步的明确。首先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地区的法院有义务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的规定中,笔者认为至少需要对下列问题进一步明确:1.“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具体界定。根据我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在我国普通话和规范的汉语言文字是全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而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在五大民族自治区有可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通用语言文字。比如在内蒙古自治区就同时通用普通话及规范的汉语言文字和蒙古语言文字。那么法院将如何履行“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的义务,其具体要求与程序内容是什么?与法院的这个义务相对应的权利的享有者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程序方面将通过什么样的途径请求法院履行这一义务,如果法院拒绝履行义务,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如何得到救济等。2.人民法院将如何履行对“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的义务,翻译人员如何配备,法院限制或者剥夺了当事人的民族语言文字诉讼权利时该如何救济?法院不能提供翻译时,当事人该如何等,法律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立法都没有相应的程序性保障条款,更没有违反这些程序性规定的制裁条款。3.蒙汉双语诉讼审判组织的程序如何保障的问题。组织保障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前提。在诉讼中与当事人直接发生关系的对象是法院和法官,法院与法官的诉讼行为是否公正是评价诉讼是否公正的主要方面之一。而法院与法官的诉讼行为很重要的就是诉讼中的审判组织问题。个案的审判是否公正与审判组织紧密相关。为了保障审判的公正,程序上一般来说,除了要实行审判的独立、回避制度、合议等程序制度外,在蒙汉双语诉讼中对审判组织更有特殊的要求,即由蒙汉双语法官来组成合议庭或担任独任审判员。这应该是蒙汉双语诉讼中不可或缺的程序性的组织保障。显而易见,对于上述问题有必要结合民族自治地区的司法实践从程序保障的角度作进一步的讨论。

三、程序保障与蒙汉双语诉讼程序保障的要求

(一)程序保障的含义及要求

程序保障在广义上意味着为了保证审判的公正而在程序或制度上设定的种种要求和规范做法。在狭义上则指的是诉讼中充分给予双方当事者对等的攻击防御机会,并形成制度化的程序并在实际的制度运作中严格遵守这样的程序要求。即正当程序的原则。这说明从行使国家司法裁判权的法院和法官的角度来讲,程序保障作为其义务而存在,相应的对于诉讼中的当事人来讲则以当事人基本程序保障权而存在。意大利著名民事诉讼法学家M·卡佩莱蒂教授则是把程序保障提高到“基本的、宪法化的及国际化”的高度加以评价。

在我国诉讼法学界程序保障作为实现诉讼公正的需要,同时也作为诉讼本身的目的之一被关注和研究。学者们认为程序保障的含义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共同性:其一是保障公民有通过法律程序实现宪法赋予权利的机会,并在实际上使程序保障原则高度宪法化,为程序保障理论奠定了宪法基础;其二是强调了程序保障的方式,诸如对论构造、公开审理、审判独立等等;其三是宪法中关于程序保障的抽象化规定,要通过根据宪法制定的程序法以及实体法来加以明确化和具体化。因此,宪法规定的程序保障原则就具有指导程序立法工作及司法实践的作用。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来说,民族语言文字的诉讼权利是他们行使其他诉讼权利的基础。通过具体的程序制度保障当事人能够用他所熟知的语言文字陈述案件事实,表达其诉讼和主张,是法院获得充分而确切的诉讼资料的前提条件。如前所述蒙汉双语诉讼作为我国公民使用其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具体样态之一,虽然具有宪法与相关法律的保障,但在具体的程序制度方面的不足是显而易见的。从程序保障的原理出发,认可符合宪法规定的程序基本权对诉讼过程和审判过程的制约,能够进一步名副其实地充实当事人接受裁判权利获得回应的现实基础。因此,研究程序保障的理念固然重要,但是只有把这种理念根植于实定法秩序和司法实践中,才能达到推崇这一理念的真正目的。而这对蒙汉双语诉讼的程序保障提出了特殊的要求。:

(二)蒙汉双语诉讼程序保障的要求

民族自治地方应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一些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以利于民族语言文字诉讼原则的贯彻和实施。2005年开始实施的《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规定:蒙古语言文字是内蒙古自治区的通用语言文字,是内蒙古自治区行使自治权的重要工具。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蒙古语言文字翻译机构和队伍建设,配备翻译人员。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蒙古语言文字翻译工作人员,享受蒙古语言文字翻译工作岗位津贴。各级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应当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使用蒙古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这些规定对内蒙古区域各民族公民享有的使用蒙古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的保障作用是非常明显的。首先,确立了蒙汉双语制度。该条例首次明确了内蒙古区域内蒙古语言文字的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使民族区域自治法所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和检察案件”的要求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当地通用的语言即全国通用的汉语普通话和蒙古语言文字;其次,从诉讼法的角度来讲,使得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族语言文字诉讼原则有了地方法规的保障。蒙古语言文字与汉语言文字共同作为内蒙古区域的通用语言文字,蒙汉双语诉讼就成为内蒙古区域的司法特征之一。第三,明确要求配备翻译人员并赋予翻译人员享受翻译工作岗位津贴的权利,要求内蒙古各司法机关成为保障各民族公民使用蒙古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的义务主体。同时我们看到,上述条例只是对蒙古语言文字方面的规范,并不能弥补上面提到的在蒙汉双语诉讼司法实践当中存在的程序及制度方面的缺失。

我国是多民族的国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我国五大民族区域自治区的主体民族和一些具体情况有很大的不同和复杂性。因此,要从国家立法层次上具体地对民族语言文字诉讼权利加以规范和保障是不现实的。正因为如此,三大诉讼法就有了这样的一条规定即“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诉讼语言文字的双语性或多语性就是民族自治地方的具体情况,可以通过制定变通或补充的规定来从具体的制度和措施方面保障民族语言文字诉讼权利的充分实现。规范化、制度化是法律行为区别于其他行为的重要特征。因此,总结蒙汉双语诉讼司法实践中积累的实践经验,从规范司法行为的角度使其规范化、制度化是必要的,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其一,根据现行司法实践当中形成的蒙汉双语法庭、双语法官模式的成功经验,使蒙汉双语司法活动进一步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落实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的要求”,从制度层面上要求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承担告知义务,即告知少数民族地区的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享有的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义务,以及要求提供翻译的权利。同时根据有权利就应有救济的原理,赋予被剥夺或限制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主体的上诉权或再审权(相应的救济权)。

其二,在法定范围内赋予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语言文字的选择权,方便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用自己熟练的语言文字参与诉讼。这也是我国宪法和三大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的应有含义。在我国,少数民族与汉民族杂居,相互之间语言互通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因此,在诉讼中应该允许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使用他们比较熟练和方便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这也是民事诉讼当中处分原则所允许的。除了涉及到公共利益以及本质上不能同意的处分(如用外语进行诉讼),公民应当具有处分个人基本权利的机会。

其三,在司法实践当中应充分注意对各民族公民所享有的民族语言文字诉讼权利的平等保护和行使,避免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出现偏袒。在程序上允许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就法庭所使用的语言文字以及翻译提出异议,并保障其异议得到公正的解决。

其四,加强法律文本翻译的规范化、及时性、准确性。目前宪法及民法通则、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都有五大民族自治区主体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文本。但众所周知,我国的上述基本法都有一定的司法解释,有的司法解释的条文超过了被解释的法条本身。而这些司法解释大多都没有少数民族文字的文本翻译。这给基层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法院的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问题,就是翻译不规范,文书制作不统一。因此,加强对法律文本的翻译工作,提供规范、及时、准确的法律文本翻译,是保障司法活动中司法机关为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高水准翻译的前提条件。

其五,民族自治地区应按一定的比例配备接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并具备通晓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能力的司法工作人员。司法人员的素质直接决定着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程度。在民族自治地区,接受过系统法律专业教育并具备通晓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能力的司法工作人员是保障民族自治地区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前提条件。民族自治地区的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审判庭至少要配备一定数量的通晓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审判人员。

其六,关于诉讼当中翻译人员的配备问题。笔者认为,诉讼活动当中翻译人员的配备是不同于其他场合下的翻译人员。这是因为:首先,翻译人员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承担着相应的诉讼义务;其次,翻译人员也不同于合议庭中的审判人员。审判人员代表法院具体行使审判权,对个案具有表决权。而翻译人员只是从客观的角度,对诉讼中涉及到的诉讼语言文字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协助诉讼主体以其明白易懂的语言文字掌握诉讼上的信息;再次,诉讼活动中的翻译涉及到很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专业术语。因此诉讼活动中的翻译人员应由国家进行专门的资格认定与审查,走专业化的道路,逐步杜绝现行基层司法实践当中流行的由合议庭人员或独任审判员兼任翻译人员的现象。

注释:

[1]周庆生,王洁,苏金智慧.语言与法律研究的新视野[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周宝峰.视野中刑事被告人公开审判权研究[J].刑事法评论,2007,(1):190.

[3]周宝峰.刑事诉讼法修正的宪法思考[J].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4):51-57.

[4]刘荣军.程序保障的理论视角[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42

[5]陈桂明.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民事诉讼程序之优化[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19

[6][日]谷口安萍.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本)[M].王亚新,刘荣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44

蒙汉双语论文第2篇

关键词:双语教学 蒙汉 教学法 创新

双语教学不仅是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具体体现,也是从实际出发,发展蒙族地区教育,培养民族人才,弘扬民族文化的必然要求。但是,伴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传统的蒙汉双语教学模式已经有所落伍,已经不能够适应实际教学的需要,这就要求我们审时度势,转变陈旧的教学方法与模式,大力开展蒙汉双语教学的模式上的创新。

一、蒙汉双语教学模式创新的重要意义

少数民族的双语教育作为传统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一般情况下必定会受到整个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如果不能够及时做到方式与方法上的创新,就会愈加落后,不能反映时代要求,这是由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所决定的。只有做到蒙汉双语教学模式的不断创新,才能够提高有效提高蒙汉双语教学的实际效果,促进民族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使蒙地教育摆脱长期以来国家投入大,教师费力多,而教育成效却不明显的窘境。

而且,有效实施蒙汉双语教学法的创新,同时也可以更好地保护蒙族文字和文化,以便能够有效地加强蒙汉民族团结,发展蒙族地区的文教事业,为西部大开发提供文教方面的支持。

二、蒙汉双语教学模式创新的基本策略

(一)分等级因材施教

由于受到各个方面客观因素的制约,使得在同一个学校甚至是同一个班级中的学生汉语和蒙语水平参差不齐,所以,教师在组织蒙汉双语教学时要避免采取“一刀切”的模式进行。在蒙汉双语教学的过程当中,可以考虑先对学生进行汉语和蒙语进行听、说、读、写、译等级测试,以测试成绩来确定学生的语言能力掌握基础,然后按基础的不同进行分班授课。事实上,这种创新性的蒙汉双语教学模式,已经在西方很多国家都成功的运用在留学生双语学习中,这就是所谓的“因材施教”。

具体的实施准则就是,教师科学灵活地对教学内容进行合理组织上,采取不同的蒙汉双语教学形式,对不同的班级甚至每一个学生的语言水平有所掌握,分等级地进行课堂提问和布置课后作业。例如对于语言基础较差的学生要求课前进行认真细致的预习,回答问题时允许一定的母语使用量,而在课后教师再给其开小灶;而对于基础较好的学生,则可以要求他们适当进行书籍阅读,并参加课堂讨论,以便因材施教、循序渐进。

(二)采用灵活的课堂组织方式增强互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在双语教学的活动中,教师要充分考虑到双语教学的两个方面特点——语言性和科学性,而蒙汉双语教学也不例外。所以,在蒙汉双语教学中,教师应该对于课堂组织方式上有所创新。具体来讲,就是教师应该以增强师生互动环节为原则,广开思路,创造性地采用综合性课题讨论、即兴演讲、分角色游戏模拟等,而且,在网络多媒体技术快速发展普及的背景之下,教师更是可以借助多媒体技术的直观性和快捷性,通过课堂播放视频、影像、音乐等,丰富拓展教学形式和教学内容,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氛围,以便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热情,提高学生接受程度的目的。

还有就是教师可以考虑多采用情景教学法,以便提升课堂内容的生动性和实用性。事实证明,情景教学法的课堂教学内容一般是以经典话题为主线展开,学生可以在老师的引导下,围绕教师所提供的案例进行阅读、分析和讨论,这样一来就可以增强语言运用的能力,也可以增强课堂的互动环节,使得教学的实际效果大大提高。

(三)实施蒙汉双语教学的分阶段课程设置方式

这种蒙汉双语教学课程的分阶段设置方,式是指对蒙汉双语课程的具体开设从初级课程延续到中高级课程的系统性构想和实施过程,应该说,这也是一个教学模式上的一种创新。事实证明,这种高度重视衔接性和连贯性的教学方式,能够对于双语教学课程的有效开展和学生的接受程度确实有着积极的影响效果,因为这种分阶段的课程设置,可以方便教师客观上采用团队教学法,充分发挥每一个蒙汉双语教学教师的个人专长,对蒙汉双语教学的阶段教学有一个清晰的脉络把握,使得课堂教学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而对于学生的学习来讲,则是既可以有汉语的专业知识学习,又在此一项的基础上进行蒙汉双语学习。所以说,用这种蒙汉双语教学的分阶段课程设置方式的灵活多样的形式,能够将具体的教学内容贯穿于蒙汉双语教学活动实践的各个环节,切实保障蒙汉双语教学的实际教学质量。

(四)增强蒙汉双语教学教师的能力素质水平

事实证明,任何先进的教学方法,在具体的实施过程当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还是一线的教师。在蒙汉双语教学的创新模式中,无论是模式方法的探索,还是具体的课堂付诸实施行动,都需要一线教师的全程参与并付诸行动。事实上,任何一个蒙汉双语教学教师都可以独自探索适合自己以及班级学生的创新式教学模式方法,而对于已经比较成熟的创新式蒙汉双语教学模式方法,在借鉴使用过程当中,也应该根据具体的客观情况做出修正,这就需要蒙汉双语教学教师需要具备较高的能力素质水平,而这种能力素质水平,则可以通过定期培训以及自身努力获得。具体来说,教育部门应该继续加大对蒙汉双语教学的投入力度,一方面对现任教师进行组织培训,并定期考核;另一方面,要吸纳引进蒙汉双语教学的专业人才,充实到一线教学岗位上去,为蒙汉双语教学的模式创新做出贡献。

总之,蒙汉双语教学的模式创新,是一个关系到我国少数民族国家政策的教育大事,理应受到广大相关教育人士的重视,并努力探索新的教学模式方法,路漫漫而,吾辈当上下而求索。

参考文献:

[1]王斌华.双语教育与双语教学[M].上海教育出版社,2008.

[2]赵慧.双语教学纵横谈[M].天津教育出版社,2007. [3]刘红,熊丽萍.双语教学现状调查与对策思考[J].江西教育科研. 2006(4).

蒙汉双语论文第3篇

 

关键词: 蒙汉双语/诉讼/程序性/保障 

民族语言文字平等权是公民的宪法性权利。三大诉讼法中所确立的民族语言文字诉讼原则是公民这一宪法性权利在部门法当中的具体体现,它赋予了公民在诉讼过程中可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也称母语诉讼权。我国有56个民族, 5个民族自治区。在这些民族地区的司法实践当中,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对其所享有的母语诉讼权的行使体现出我国诉讼语言文字的多元性。内蒙古是以蒙古民族为主体的民族自治区,在基层司法实践中,用蒙语或蒙汉双语进行诉讼是常见的事情。基于蒙汉双语诉讼实践的需要以及新时期实现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为宗旨,研究蒙汉双语诉讼中的程序保障问题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的价值。 

一、蒙汉双语诉讼的运行状态及分析 

少数民族地区诉讼语言文字多样性的司法实践告诉我们,诉讼语言文字的多元性需要特有的程序制度加以保障。由于我国少数民族大多居住在偏远地区,“少”且“边缘化”的状态,使得这种诉讼语言文字的多元化及相关程序上的特殊利益诉求没有被更多的人所关注。内蒙古是以蒙古族为主体的少数民族自治区之一,全区共居住有49个民族,其中人口在100万以上的有汉族、蒙古族。根据宪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蒙古语言文字和汉语言文字都是当地的通用语言文字。因此,用蒙语和蒙汉双语进行诉讼就成为内蒙古区别于其他地区的特有诉讼文化之一。 

2007年笔者在内蒙古自治区的西部和东部,分别选择蒙古族居住比较集中地区的3个基层法院、1个中级法院进行了调查,统计了从2004年至2006年(以下调查内容中简称三年)使用蒙古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案件数量和使用蒙汉双语进行诉讼的案件数量,上述案件占全年案件总数的百分比,考察了蒙汉双语诉讼的庭审模式、法官的配备数量及其占该法院法官总数的百分比、专职翻译人员的配备状况以及有无相关的规范蒙汉双语诉讼的规范性文件等问题。这些地方的具体情形虽然不能代表内蒙古区域内蒙汉双语诉讼的全部状况,但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反映存在于内蒙古基层司法实践当中的蒙汉双语诉讼的一些特征。 

A旗基层法院三年中每年用蒙古语言文字进行审理的案件均占该法院受理案件总数的13%、11%、11%,蒙汉双语诉讼的案件分别占案件总数的15%、18%、13%;目前该法院23人具备法官资格,其中11人具备蒙汉双语诉讼的能力,占法官总数的48%; 22人具备本科学历, 1人大专学历,其中大部分都是成人本科自考学历;无专职翻译人员,由具备双语诉讼能力的法官担任翻译,往往是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来担任翻译工作。 

B旗基层法院三年中用蒙古语言文字进行审理的案件分别占该法院受理案件总数的37%、28%、27%,蒙汉双语诉讼的案件分别占案件总数的3%;目前该法院12人具备法官资格,全部具备蒙汉双语诉讼的能力; 12人全部具备本科学历,其中大部分都是成人本科自考学历;无专职翻译人员,由通晓蒙古语的法官、书记员、援助律师担任翻译工作。 

C市基层法院三年中用蒙古语言文字进行审理的案件分别占该法院受理案件总数的3%、5%、5%,蒙汉双语诉讼的案件均占案件总数的3%;目前12人具备法官资格,全部具备蒙汉双语诉讼的能力; 10人具备本科学历,大部分都是成人本科自考学历;无专职翻译人员,由通晓蒙古语的法官担任翻译,往往是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来担任翻译工作。 

D中级法院三年中用蒙古语言文字进行审理的案件分别占该法院受理案件总数的5%、5%、4%,蒙汉双语诉讼的案件均占案件总数的9%;110人具备法官资格,其中32人具备蒙汉双语诉讼的能力,占法官总数的29%;大部分都是成人本科自考学历;无专职翻译人员,由通晓蒙古语的法官或代理人或辩护人担任翻译。 

蒙汉双语论文第4篇

关键词:内蒙古 双语教育 发展阻碍 政府政策

近年来,我国在国际承担的事务越来越多,英语成为现代人才必备能力。据2011年统计学过英语人群,全区比全国低9.31个百分点[1],通过了解内蒙古多所大学本科院校的在校学生可看出,生源地为内蒙古的大学生整体英语水平与其他省市学生比相差甚远。并且,英语水平低严重制约学生个人的发展。学前教育作为基础教育,是整个教育体系的基石。因此,抓好学前英汉双语教育工作成为发展地区的重要一项工作。

一、概念界定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格局的不断加深和扩展,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联系越来越紧密。英语成为沟通各国家的语言桥梁,纳入国家教育体系中。双语通常被定义为“将学生的外语或第二语言,通过教学和环境,经过若干阶段的训练,使之能代替,或接近母语的表达和应用水平。”[2]由于少数民族地区的缘由,蒙汉双语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关注,政府和社会各界积极开展蒙汉双语教学工作,并取得较大成绩,但是英汉双语教育由于重视不足而发展步履维艰。

二、政府视角下发展内蒙古学前双语教育的阻碍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西部地区对具备英汉双语能力的人才需求也不断加强,但无论是蒙汉双语教育还是英汉双语教育在内蒙古的发展仍存在很大困难。我们不能因为内蒙地区发展程度地而忽视政策指导的重要作用。我们从政府视野分析阻碍学前英汉双语教育的发展有多方面的因素:

2.1学前英汉双语教育资金严重缺乏

学前教育是一项公益性事业,除了社会各界教育工作者的大力支持之外,地区政府对发展学前英汉双语教育所推行的政策和资金投入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政府的政策、资金支持是决定内蒙古学前英汉双语教育发展的关键因素。自治区从2000年以来,GDP增速连续8年居全国首位[3],但用于教育投资的经费一直占较小比例,严重制约学前教育的综合发展。

2.2缺乏有效的政府文件支持学前英汉双语教育发展

政府作为主要核心公共部门引导和支持学前英汉双语教育的发展,应该将这一点作为是重要的一项工作任务。但是,区内大多教育政策都倾向于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以及大力发展蒙汉双语教育方面,而对于学前基础教育缺乏明确的政策规范,至于学前英汉双语教育更是少之又少。

2.3政府舆论导向作用缺失

从思想意识来看,政府没有看到发展学前英汉双语教育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语言政策在制定时缺乏相关的配套法规、规章,政策约束力不够,并且执行时大多流于形式。这样就不会在社会形成正确的目标定位和舆论导向,使学前英汉双语教育缺乏科学的指导,最终让家长、学校、社会各界人士忽略了启蒙教育的综合性发展。

三、贯彻有效政府政策,促进学前英汉双语教育发展

建立健全学前教育是完善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体系重要的阶段性发展。发展学前英汉双语教育需要政府制定和实施有效政策,要用新的思路和方法指导工作。在加大政策支持、资金投入的同时还要注重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让全民参与到发展英语教育事业。

3.1发挥社会导向作用,引导社会树立和正确的英汉双语教育观念

利用大众传媒做好英汉双语教育工作宣传,为全区英汉学前教育工作做好社会导向,正确引导学校、家长以及社会教育观念,让社会明白学前英汉双语教育的宗旨,发展双语教育的手段和方法,师资标准应达到什么水平等。其次,政府要加快出台关于发展地区学前英汉双语教育的政策意见,为全面实施英汉双语教学奠定基础。

3.2以政府为主导,建立双语教育资金保障机制,提高师资队伍整体水平

要推进英汉双语教育,必须设立发展专项资金,为双语教育工作展开提供资金保障。包括学前双语教师培训专项资金、教师支教资金、双语教学环境建设资金等。此外,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使专项资金专项用,避免资源浪费。政府要从扩大学前英汉双语教育普及率、加强学前英汉双语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学前英汉双语教育水平三个基础着手,新建一批教学条件优越、基础设施完备的双语幼儿园,为地区学前英汉双语教育的又好又快发展打好根基。

3.3营造全民共育局面,建立健全舆论监督评价体系

良好的教育模式应当是家庭与社会共同教育的局面,政府满足家长和孩子接收双语教育的需要,家庭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营造良好的氛围。简单地说,发展学前英汉双语教育要做到一是政府主导的制度支持;二要官民共事,发挥家长不可替代的作用;三是要建立一个舆论监督评价体系,广大动员社会力量,为学前英汉双语教育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完善的舆论监督评价体系是保障学前英汉双语教育质量的关键,应该贯穿整个双语教育发的过程。社会与监督要做到监督政府政策制定、政策实施,评价学前教育机制,提高幼儿园自我自评标准等。

四、总结

我们深知发展学前英汉双语教育的重要性,也知道政府所起到的关键性作用。构建全面共育的局面是发展学前英汉双语教育的最终方向,政府应当把握好这一方向,认真总结和学习区内外的宝贵经验,抓住新的社会环境下英语带给地区发展的新机遇。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由于不同的主客观环境的制约,推行的有效政策是存在这较大的不同的,尤其是内蒙古地区,政府要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带给我们的机遇,明确政府职责,把政府作为主导,将社会各界和家庭积极纳入发展学前教育的社会氛围,实现全民共举的局面。

参考文献:

[1] 谷晓璇,郭天翔.内蒙古自治区"双语"、"三语"教学现状及对策探讨[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 (教育科学版)2011,(2).

蒙汉双语论文第5篇

蒙汉双语专业是以培养兼通民族语言和汉语的少数民族实用型人才为培养目标,教学大纲要体现民族教育的特点,在课程的设置上,一方面要注重学生知识面的扩展,另一方面还要兼顾其民族性,加大蒙古语基础课程设置的比重,合理地设置并开设具有民族特色的专业选修课程。教学大纲的编制符合民族特色的人才培养方案整体优化的要求,既要遵循开放大学远程教育的规律,又要考虑到双语教学的实际情况而进行多媒体的一体化设计和教学设计,以必需、够用为度。注意相关课程的联系与分工,教学内容之间不能简单重复,要详细编写每门课程教学重点和难点并提出学习要求。不断改进、创新教学模式依据远程教育教学的特点,学生和教师是处于准分离状态,学生的大部分学习都是通过网络媒体实现的,学生以个别化、自主化学习为主。作为教师要具有现代远程开放教育的思想和观念,熟练掌握本学科及相关的知识和运用各种教学媒体,丰富教学平台资源,随时提供服务,为学生搞好支持服务;教师的导学包括面授辅导、网上导学、电话、QQ或其它形式,因教师所面对的学生的文化程度参差不齐,要帮助学生根据个人的实际制定学习策略,引导学生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途径,并对学生在课程学习中的知识体系进行梳理,对重点、难点的着重辅导,主动通过各种媒体与学生沟通,了解学生学习的阶段性情况、遇到的问题、困难等并及时帮助其解决。

对于少数民族学生来说,学习的最大困难除了专业知识之外,还存在语言方面的问题,教师在指导学生学习中,应注重要求学生尽量由蒙古语学习逐步过渡到用汉语学习,语言由不熟练到熟练、由不精通到精通,直到学生毕业时,不仅学到了专业知识,而且语言能力也提高了,为内蒙古自治区培养出更好的具有蒙汉兼通的专门人才。作为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要逐步树立“自主学习观”,学会并善于运用蒙汉两种学习资源,使用各种远程学习技术和媒体,与教师保持经常联系,随时提问,达到良好的学习效果。深化考核方式改革现代远程开放教育的办学方针是“面向地方、面向基层、面向农村牧区、面向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为培养既懂理论且具有蒙汉双语专业实力的高等专门人才,又能更好地反映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学习效果和教学效果,考核方式的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远程开放教育教学方法改革的不断深入,考核方式也在不断地进行着改革,由过去单一模式的终结性闭卷考试,到形成性考核+终结性闭卷考试,再到半开卷、全开卷式考试以及网络考核、网上100%作业等各种考核方式的改革,从目前的情况看,还不能够达到学分银行式的教学管理考核体系,不能达到学生随时申请考试、网上考核的目的。开放大学蒙汉双语专业应树立“以学生自主学习、网络教育等多种形式考试为中心的观念”,注重过程考核,可阶段性进行网上小测试、撰写总结报告、学习小结等,然后将多个测试结果的平均成绩作为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其次在考试的内容上根据专业要求,注重理论、实践、技能相结合,突出“以学生为中心”的多样性考核内容,将考核融入到每个章节,要注重能力的培养,而不是以考试来衡量学习效果。学生可以随时提出考试的时间,单独出题单独考试,根据教学大纲要求,课程考试的形式可以是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网络考核、撰写报告等各种考核形式相结合,全面考核学生的学习成果。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证书有机结合借鉴广播电视大学的经验,在建设蒙汉双语专业中,把职业资格与学历教育有机的结合起来,在学生学习的过程中,培养学历教育教学的同时,不断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依靠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与国家或内蒙古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联合,在学生完成学历教育的同时,掌握一到两门职业技能,从而提高学生的就业率以及转岗能力,培养一批既具有专业学识又具有职业技能的高等专门人才。

教师作为教育的主体,是教育的主要实施者。蒙汉双语教育实现的目标,依赖于合格的蒙汉双语教师。在蒙汉双语教育的实施过程中,不仅要有足够数量的蒙汉双语教师,还要不断提高蒙汉双语教师的教育水平和质量,这就需建设一支与蒙汉双语教育教学发展相适应的业务精湛、学科素养高、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具有蒙汉双语教学能力的教师队伍。教师队伍的建设不仅包括科研能力和教学能力建设,还应包括蒙、汉双语言能力的建设,能够遵循网络教学规律,适合开放大学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优秀的蒙汉双语教师队伍。只有建立高质量的蒙汉双语教师团队,才能保证内蒙古蒙汉双语专业教育的振兴和发展。从目前内蒙古电大系统蒙汉双语教学能力的专职教师队伍情况来看,存在少数民族双语教师数量不足、双语教学能力欠缺等问题,这就严重影响到双语教育教学,也成为了制约双语教育教学发展的瓶颈。蒙汉双语师资队伍的建设成了当务之急。首先,优化教师队伍,加大蒙汉双语“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力度,在全区系统建设师资库(包括外聘教师),积极吸纳各高校的具有双语教育教学经验的学科专业教师加盟,提高蒙汉双语教学的整体实力。第二,有计划的对蒙汉双语教师进行专业化培养,逐步形成蒙汉双语学科化培养体系,对现有的少数民族教师有计划的开展并加强蒙汉双语师资培训,建立完善的培训制度,循序渐进地对教师进行现代教育技术、业务能力以及课程学科方面的培训,不断提升蒙汉双语教师综合素质,提高蒙汉双语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通过一系列有计划的培养培训,建设一支优秀的具有蒙汉双语教学能力的师资团队,为开放大学蒙汉双语特色专业的建设提供有力的保障。第三,逐步实现蒙汉双语教师考核持证上岗制度。高素质的教师应该掌握先进的知识和最新的科研成果,通过开展教学研讨、教学观摩、教学评比等各种教学活动,提升教师的业务水平,调动教师进行教学改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通过评优选先,实施激励措施,为教师发展提供平台,重视制度和机制在双语教师发展中的导向与规范作用。四、相关教学条件建设对蒙汉双语专业建设的影响教学条件建设包括很多的内容,在此强调的主要包括:一是完善蒙汉双语网络平台建设。内蒙古电大在线教学平台,建立了完善的课程教学资源,包括:课程说明、教学大纲、实施方案、教学辅导、作业习题、直播课堂、IP课件等多种媒体。学员通过平台进入课程论坛参加教学活动、提问、发贴等各类教学活动。在此基础上,建设并完善了具有特色的蒙古语专业教学平台,学生可通过电大在线汉语平台和蒙古语平台对照进行学习及互动。蒙古语平台的建设尚属起步阶段,随着蒙汉双语专业的不断建设,其蒙文课程教学资源、复习指导、形成性考核、IP课件等教学资源要在质量上和汉语平台达到同一水平,不断加强服务器等硬件资源的投入、网络的畅通、蒙古语网络教室的建设等,加快蒙汉双语资源建设的步伐,实现蒙汉资源共享的效果。二是完善蒙汉双语课程资源的建设。课程资源的丰富程度和品质,直接影响到课程建设,是课程建设的基础,而课程建设又是教育教学改革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我们所说的课程资源不仅仅是指的教材,在远程开放教育中,教材作为课程资源的重要载体,它不是唯一的,而随着远程开放教育的不断深入,网络课程资源是学生获取知识的重要途径。因此,远程开放教育的课程资源的建设是教育教学改革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其中教材是组织教学的基本依据,是体现教学内容和方法的知识载体,如果没有创新的教材,要实现教学内容的创新会步履维艰。创造性的教材应以创新的观点阐明学科内容,要及时引入和介绍学科新成果,要在教材中及时反映科学理论的新发展、新变化,教材内容必须具有鲜明的时代性;要结合专业特点和专业培养目标,了解有关实践性的创新素材,加强课程内容的知识重组,突出教学方法论,即学生能通过科学的学习方法不断去获取知识。

蒙古语课程教材的建设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制定蒙汉双语教材建设多种媒体教材和一体化设计方案,一方面多种媒体教材要符合蒙汉双语专业教学大纲的要求,另一方面要适合现代远程教育和学生自主学习的需要。依据蒙汉双语专业建设规划,逐步完善、翻译或编写具有一定特色的蒙古语教材,完善网上蒙汉双语对照资源的建设,为双语课程资源的建设提供坚实的基础。逐步建设具有特色的蒙古语精品课程。精品课程建设是开放大学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特点具有先进性、互动性、整体性、开放性和示范性。要想建设彰显特色的蒙汉双语专业,每个成熟的蒙汉双语专业都要有计划地建设精品课程(校级或内蒙级),蒙汉双语专业建设应以精品课程建设为手段,紧紧围绕蒙汉双语教学特色,提高整体教学水平。五、结语内蒙古开放大学蒙汉双语专业的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在专业设置上,不仅要考虑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还要考虑内蒙古地区人才质量的实际需求以及边远少数民族地区远程教育的可行性,让更多的少数民族接受高等教育,提高民族文化水平。在专业建设中,不断通过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整合并建设优质的教育资源,建设一流的适应性强的蒙汉双语优质课程,加强教学过程管理,提高科研、教学、人才培养的能力,使现代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形成具有特色的、一流教学质量的品牌专业。为振兴民族远程高等教育,培养高素质少数民族人才,实现民族远程高等教育的内涵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作者:李静 萨仁 元旦中乃 单位: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

蒙汉双语论文第6篇

关键词:双语教学模式;“蒙—汉—外”双语教学;问题与发展思路

双语教学模式的选择,受到各种复杂因素的制约。既受少数民族居住与分布特点的制约,又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影响,更摆脱不了现行教育体制中双语教育系统完备性的限制。在选择双语教学模式时,要基于本民族的双语教育实践,在探索中不断完善实践中的双语教学模式。

一、内蒙古双语教学模式选择中存在的问题

在内蒙古的双语教育实践中,形成了从幼儿园、小学到中学、大学的完备的双语教学体系。因此,内蒙古在选择双语教学模式时,往往选择以蒙古语授课为主加授汉语的一类模式。内蒙古从90年代中期变开始了“蒙—汉—外”双语教学的实验,至今已有数年,在推行“蒙—汉—外”双语教学过程中,虽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如汉语教学和外语教学质量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蒙语授课的学生升入区外重点大学等,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1.地方经济支持“蒙—汉—外”双语教学的后劲不足

我国少数民族多处于边远落后地区,经济发展与沿海地区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地方经济对民族教育的投入不足。同时,民族双语教学与普通学校教育相比,所需教育资源更多,所以民族地区双语教学一直存在经费不足的问题。语言的学习,包括听、说、读、写4个方面,在内蒙古,由于大部分地区缺乏汉语交流和外语学习的语言环境,因此要提高蒙古族学生的汉语和外语水平,就需要相应的教学资源和教学设备,在推行“蒙—汉—外”双语教学地区,教学中所需的硬件和软件设备未能相应配套,致使“蒙—汉—外”双语教学成了“耗时长、见效慢”的“软肋”,成为民族教育关注的焦点问题。

2.双语师资队伍的建设问题

内蒙古地区民族教育师资队伍建设问题主要表现为整个队伍数量够甚至超编与结构性缺失的矛盾,也就是说能够胜任双语教学的教师补充不进来,而一部分由于双语教学改革而不能胜任双语教学工作的教师急需转岗或再培训。

双语教师队伍建设的问题,突出表现在学历和职称结构偏低、年龄结构偏高等方面。除此之外,蒙语授课中小学仍有部分教师是非师范生,相当一部分教师“合格学历"都不是原始学历,而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后续取得的,这些教师需要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来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能力,才能胜任教学工作。

3.关于开设“蒙—汉—外”双语教学起始年级的争议

内蒙古自治区蒙族学校学习本民族语言从小学一年级开始,无任何争议。但是,从小学还是初中何时开始学习汉语和外语,至今争论不休。争论的焦点是,如果开设汉语和外语太早,将对学生学习母语造成冲击;如果开设太晚,民族学生学习语言负担过重,学生终究会因学习效果不好而放弃。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内蒙古自治区“三语”开始情况如下:小学1—3年级开设汉语文;开设英语课的时间,一部分学校从小学3年级开始,一部分从初一开始。

4.社会实践方面带来的影响

经过十几年的探索,“蒙—汉—外”双语教学虽然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仅有呼市和东部区的赤峰、通辽市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于是,受地域文化和传统的影响,有些家长开始质疑汉语和外语教育的重要性,他们认为随然有很多民族语授课的专家和学者们没有学过汉语和外语,但也为民族教育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二、发展“蒙—汉—外”双语教学的思路

1.合理分配汉语和外语的开启时间

根据国外学者们的分类,双语现象可以分为接触型双语和非接触型双语,接触型双语现象是在两个民族共同的生活条件下产生的,第二语言环境较好,相对而言比较容易形成,蒙汉双语就是属于接触型双语现象;经过专门学习而掌握一种外国语是非接触型双语,由于缺乏外语语言环境,掌握非接触型双语,相对而言难度大,蒙外双语就是属于非接触型双语现象。因此,在确定汉语、外语学习的起始时间排序问题时,一般来说,三语学习起始时间按蒙语外语汉语这种顺序安排为宜。

2.加强双语教师队伍建设

(1)加强队伍管理。研究制定幼儿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落实城乡中小学统一编制标准政策。全面实施教师公开招聘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做好教职工岗位设置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继续实施和开展“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城镇教师支援农村牧区教育工作活动。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管理,严格执行校长队伍选任、考核、退休等制度,促进校长专业化建设。

(2)切实提高培训质量。继续实施中小学教师培训计划,认真落实好年度培训任务。继续实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培训和普通高中新课程师资培训。中等职业教育切实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民族中小学切实加强“双语”教师培养培训,进一步增强教学能力。高等学校以培养选拔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骨干教师为培养重点,努力造就一批高水平的教学科研创新团队。

(3)稳妥推进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巩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前期改革成果,指导各地切实做好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工作。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推进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改革。

3.加强设备、环境建设

鉴于少数民族学生学习双语、三语课程多,任务重,一些地区的学习条件差,按照民族教育“优先、重点”的原则,根据现代语言学习教学策略,优先给蒙语授课学生配备汉语和英语教辅设备。

蒙汉双语论文第7篇

关键词 双语教育 蒙汉双语 教学模式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z.2015.02.087

Reflections on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Mongolian Bilingual Education

HUANG Tuo

(School of Education, Minzu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081)

Abstract As a unified multi-ethnic, minority areas of China are basically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minority languages and Chinese bilingual education. As a special type of Minority Education,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to implement the "Mongolia - Han - outside" type of bilingual education model has gone through the initial stage of exploration, has made gratifying achievements, basically formed from kindergarten to university complete Bilingual education system. In the eighteenth Meeting "Make people satisfied with education" goal lead and age requirements, conscientiously sum up the successful experience, analyze the reasons for the achievements and problems can provide inspiration for the development of Inner Mongolia to promote bilingual education.

Key words bilingual education; Mongolian and Chinese Bilingual; teaching mode

我国作为一个有着56个少数民族的大家庭,双语教育也在我国民族教育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关系着民族教育质量的提升,影响着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进程。近年来,在各项民族政策的正确指导下,内蒙古自治区的蒙古族双语教育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为自治区乃至全国培养和输送了大批蒙汉兼通的人才。但是随着时代的飞速发展,蒙古族的双语教育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因此,蒙古族双语教育还应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1 蒙古族双语教育现状

双语教学模式。根据自身的语言文字传统,基于当前的双语教学实践,形成的“蒙―汉―外”式的双语教育模式,是我国少数民族双语教育的特殊类型,也是当前内蒙古民族教育的鲜明特色和核心问题之一。蒙古民族历史悠久,在发展的长河中,既酝酿了完备的语言体系,又积淀了相应的文字系统,为蒙古族的双语教育奠定了民族语言基础。而多年来,在双语教育实践过程中,形成了从幼儿园一直到大学极具特色的双语教学体系。因而在选择双语教学模式时,往往以蒙古语授课为主,加授汉语的一类模式。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外语越来越受到重视,于是内蒙古从20世纪末便开始了“蒙―汉―外”的双语教学实验。在推进这一双语教学模式的过程中,已经取得了喜人的成绩。

双语师资。目前,内蒙古自治区在蒙古族中小学阶段培养蒙汉兼通并且懂得一门外语(以英语为主)的三语学生。自治区内的一些高等院校都设有培养蒙古族蒙语教师、英语教师和汉语教师的院系。在校期间,主要是使用蒙古语授课,部分课程用汉语授课。所有的蒙古族学生在就读期间都接受一部分汉语课程和统一的公共外语,目的在于让每个蒙古族学生基本上都可以做到蒙汉兼通并且掌握一门外语。由于学生汉语和英语成绩普遍偏低,双语教师会定期在民族院校等地进行在职培训。在多年的双语教育实践中,内蒙古自治区也已经探索出双语师资培训的一些途径,比如英语教师与双语教师相结合的培训、在岗与脱产相结合的培训等等。

双语教材。自1947年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以来的几十年中,蒙古语的教材已经形成了系列完备的教材体系。从1998年秋季开始,蒙译统编英语教材已开始供学生使用。新课标的教材目前也形成了跨省区教材、地方教材、校本教材、幼儿教材四大板块。并且于2005年,成立了内蒙古蒙汉文教材研究会。自治区还鼓励和提倡区内高等院校的教师自编教材或联合兄弟院校的相关专业教师共同编写教材。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草案)》规定:自治区制定少数民族文字教材和教学课件开发建设的中长期规划,重视并支持少数民族文字各类教材和教辅资料的编译出版、教学课件及音像资料的开发建设工作。在各项政策的支持下,已经基本上做到教辅教材同步配套。

2 存在的问题

教育经费不足。我国的少数民族多处于偏远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地方经济对教育的投入本来就不充足。而民族双语教学所需要的资源更多,所以财政投入往往不能满足双语教学的要求。在现代教学中,图书资料、音响设备等教学媒介越来越重要,在蒙古族双语教学中,所需的软硬件设备不能相应配套,于是就出现了双语教育“耗时长,见效慢”的问题。

部分人担忧加强双语教育会损失母语教育和学科教育。有少部分的民族教育工作者对民族语言感情强烈,担心民族语言受到汉语或其他语言的冲击,所以对开设汉语和外语教学非常排斥。另外,在三语课程和其他课程的关系上,有人认为双语教学的实施损伤了学科教学,因为在强化汉语教学和外语教学的同时,严重影响了其他相关课程的教学质量。

关于开设“蒙―汉―外”双语教学起始年级的问题上存在争议。内蒙古自治区蒙古族学校学生开始学习汉语和外语从小学开始还是初中开始一直是很多教育工作者争论的焦点。有人认为开设过晚,学生语言学习的负担太重,而开设过早,又会对母语学习造成冲击。还有人认为汉语课程和英语课程的开设顺序也存在问题。此外,在英语课程是用汉语授课还是蒙古语授课的问题上也存在分歧。

双语师资队伍发展的均衡程度有待加强。虽然从相关部门的统计数据来看,内蒙古自治区的专任教师整体合格率和学历都在上升,不过在小学和高中阶段,蒙语授课的专任教师学历的合格率仍然低于整体水平。所以,加强小学和高中阶段双语教师队伍建设,加强职业高中非蒙语授课师资队伍建设成为一个新的问题。

高质量的双语教育配套资源有待丰富。在目前内蒙古自治区的蒙古族中学所使用的生物、历史等汉语教材几乎都是由汉语翻译成蒙语,专业名词很多,表达不够准确,学生理解起来非常困难。小学和初中的教材内容重复率高,这些不符合学生的认知发展规律。

3 对策与建议

完善双语教育立法,加大教育经费投入。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立法必须先行。虽然在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和国家的多项决定中均对民族教育的改革和发展都提出了具体要求,但是也应该看到目前关于民族教育的法律体系尚未成型。缺乏法律法规的保障,民族教育想有突破性的发展很有难度。只有相关双语教育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才能使得我国的少数民族双语教育工作尽早的有法可依,飞速发展。近年来,党和国家对民族教育给予了大力的支持,教育经费也不断增加。但是仍然有很多偏远地区的少数民族学校存在着经费不足的现象:教学设备落后,教辅资料匮乏,贫困学生较多,校园基础设施建设存在严重问题。建议党和政府部门继续加大双语教育经费投入力度,解决双语教育在发展中面临的资金困难。

重视双语教师培训,培养蒙汉兼通的双语师资。汉语文师资力量是蒙汉双语教育的中坚力量,壮大这一师资队伍是蒙汉双语教育乃至整个民族教育发展的重中之重。作为一名汉语文教师,汉语普通话水平是否达标,蒙古语是否流利,学科知识背景是否扎实等等对教学质量的提高都至关重要。多年来,民族学校已经为国家培养了大批蒙汉兼通的人才,但是在师资队伍中具备这种实力的教师为数不多。而且很多教师对科研和教学所持态度不同,一味的埋头于科学研究,或者只是注重教学都是不对的。教学和科研应该是相辅相成的。鉴于这种情况,建议设立专门的培训机构,制定严格的双语教师的招聘制度,对双语教师的汉语蒙语水平进行测试,也要帮助他们提高业务和科研水平,提升教学质量。

合理安排课程的开设时间,打消母语受冲击的顾虑。目前内蒙古自治区的双语教学开始时间是:学生从小学一年级开始蒙古语学习,一年级至三年级开始汉语文,英语课的开设时间基本上是在小学三年级或初中一年级。从儿童心理学的角度来看,在三岁至十二岁引入第二语言和第三语言的学习效果比较好。在三语起始排序上,通常以先学蒙语,再学外语,最后学习汉语比较好。关于学习汉语和外语是否影响学习母语这个问题,其实反对者是不必过于担心的。首先,双语教育是指在学习好本民族语言的基础上再学习其他语言。对于少数民族儿童来说,学习好民族语也有利于其他语言的学习。另外,双语教育的目的并不仅仅是学习两种或三种语言,而是让人们以语言和文字符号系统为载体,学习与人交流,传承民族文化,更好的融入社会。

参考文献

蒙汉双语论文第8篇

关键词:蒙汉双语教育;机遇和挑战

一、蒙古族双语教育现状

双语教学模式。根据自身的语言文字传统,基于当前的双语教学实践,形成的“蒙-汉-外”式的双语教育模式,是我国少数民族双语教育的特殊类型,也是当前内蒙古民族教育的鲜明特色和核心问题之一。蒙古民族历史悠久,在发展的长河中,既酝酿了完备的语言体系,又积淀了相应的文字系统,为蒙古族的双语教育奠定了民族语言基础。而多年来,在双语教育实践过程中,形成了从幼儿园一直到大学极具特色的双语教学体系。因而在选择双语教学模式时,往往以蒙古语授课为主,加授汉语的一类模式。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外语越来越受到重视,于是内蒙古从20世纪末便开始了“蒙-汉-外”的双语教学实验。在推进这一双语教学模式的过程中,已经取得了喜人的成绩。

双语师资。目前,内蒙古自治区在蒙古族中小学阶段培养蒙汉兼通并且懂得一门外语(以英语为主)的三语学生。自治区内的一些高等院校都设有培养蒙古族蒙语教师、英语教师和汉语教师的院系。在校期间,主要是使用蒙古语授课,部分课程用汉语授课。所有的蒙古族学生在就读期间都接受一部分汉语课程和统一的公共外语,目的在于让每个蒙古族学生基本上都可以做到蒙汉兼通并且掌握一门外语。由于学生汉语和英语成绩普遍偏低,双语教师会定期在民族院校等地进行在职培训。在多年的双语教育实践中,内蒙古自治区也已经探索出双语师资培训的一些途径,比如英语教师与双语教师相结合的培训、在岗与脱产相结合的培训等等。

双语教材。自1947年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以来的几十年中,蒙古语的教材已经形成了系列完备的教材体系。从1998年秋季开始,蒙译统编英语教材已开始供学生使用。新课标的教材目前也形成了跨省区教材、地方教材、校本教材、幼儿教材四大板块。并且于2005年,成立了内蒙古蒙汉文教材研究会。自治区还鼓励和提倡区内高等院校的教师自编教材或联合兄弟院校的相关专业教师共同编写教材。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草案)》规定:自治区制定少数民族文字教材和教学课件开发建设的中长期规划,重视并支持少数民族文字各类教材和教辅资料的编译出版、教学课件及音像资料的开发建设工作。在各项政策的支持下,已经基本上做到教辅教材同步配套。

二、存在的问题

教育经费不足。我国的少数民族多处于偏远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地方经济对教育的投入本来就不充足。而民族双语教学所需要的资源更多,所以财政投入往往不能满足双语教学的要求。在现代教学中,图书资料、音响设备等教学媒介越来越重要,在蒙古族双语教学中,所需的软硬件设备不能相应配套,于是就出现了双语教育“耗时长,见效慢”的问题。

部分人担忧加强双语教育会损失母语教育和学科教育。有少部分的民族教育工作者对民族语言感情强烈,担心民族语言受到汉语或其他语言的冲击,所以对开设汉语和外语教学非常排斥。另外,在三语课程和其他课程的关系上,有人认为双语教学的实施损伤了学科教学,因为在强化汉语教学和外语教学的同时,严重影响了其他相关课程的教学质量。

三、对策与建议

完善双语教育立法,加大教育经费投入。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立法必须先行。虽然在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和国家的多项决定中均对民族教育的改革和发展都提出了具体要求,但是也应该看到目前关于民族教育的法律体系尚未成型。缺乏法律法规的保障,民族教育想有突破性的发展很有难度。只有相关双语教育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才能使得我国的少数民族双语教育工作尽早的有法可依,飞速发展。近年来,党和国家对民族教育给予了大力的支持,教育经费也不断增加。但是仍然有很多偏远地区的少数民族学校存在着经费不足的现象:教学设备落后,教辅资料匮乏,贫困学生较多,校园基础设施建设存在严重问题。建议党和政府部门继续加大双语教育经费投入力度,解决双语教育在发展中面临的资金困难。

重视双语教师培训,培养蒙汉兼通的双语师资。汉语文师资力量是蒙汉双语教育的中坚力量,壮大这一师资队伍是蒙汉双语教育乃至整个民族教育发展的重中之重。作为一名汉语文教师,汉语普通话水平是否达标,蒙古语是否流利,学科知识背景是否扎实等等对教学质量的提高都至关重要。多年来,民族学校已经为国家培养了大批蒙汉兼通的人才,但是在师资队伍中具备这种实力的教师为数不多。而且很多教师对科研和教学所持态度不同,一味的埋头于科学研究,或者只是注重教学都是不对的。教学和科研应该是相辅相成的。鉴于这种情况,建议设立专门的培训机构,制定严格的双语教师的招聘制度,对双语教师的汉语蒙语水平进行测试,也要帮助他们提高业务和科研水平,提升教学质量。

参考文献:

蒙汉双语论文第9篇

【关键词】教育模式 双语教育 双语教学 互通式教材

内蒙古地区的少数民族双语教育应该蒙汉语并重,以蒙汉兼通为教育目的,在教学中,注重蒙汉 互通,相互转换能力的培养,培养的学生既需要相当的汉语文能力,接受先进的文化知识、科学技术,又要有相当的蒙语文能力,把先进的科学技术、文化传播于本民族之中,他们是民族之间进行沟通的纽带和桥梁。

1.关于少数民族双语教育的模式

双语教育是一种通过使用学生第一和第二语言来进行教学从而达到某个目的的教育方法;而就教学意义,双语教学包括的范围比双语教育要广泛的多,是实施双语教育目标的主要途径,而且它包括了属于和不属于双语教育范围的教学方法。研究证明,这种类型教育出来的学生比过渡式教育出来的学生的双语能力高。但其缺点是保持其母语,也就是说其母语水平得不到进一步的发展,只能停留在原有的水平上,这种教育方式同样也不适合中国少数民族双语教育的目的。笔者认为内蒙古地区的少数民族双语教育特别是蒙汉大杂居、小聚居地区的蒙古族学生的双语教育应该蒙汉语并重,以蒙汉兼通为教育目的,在教学中,不仅强调蒙汉并重,而且应该特别注重蒙汉互通,相互转换能力的培养,笔者暂且称之为互通式双语教育。因为我们所培养的学生,未来既需要相当的汉语能力用来接受先进的文化知识、科学技术,又要有相当的蒙语文能力,把先进的科学技术、文化传播于民族之中,以启发带动整个民族,振兴民族文化,推动少数民族的各项事业蓬勃发展,他们是民族之间进行沟通的纽带与桥梁。

2.大专院校双语教学的几个问题

对于双语教学与研究的诸多方面,国内外的有关学者提出了许多颇有价值的观点、思路、策略,就内蒙古少数民族双语教学问题,笔者也略谈几点看法。

2.1双语教育教学应注重、加强大专院校的教育。

在少数民族地区实施双语教育教学的过程中,大专院校教育和教学是关键,这个时期是实现素质教育的重要时期,很多实验证明理想的双语人只有在儿童时期才能实现,而中学时期又是一个人一生中接受教育、可塑性的重要时期,同时这个时期的教育是普及教育时期,更有利于提高整体民族的素质。因此,我们应转变观念,把主要精力放在这个时期,组织专家专门研究、制定完整的、科学的、系统的大专院校双语教学计划,这是十分重要的,甚至要比中小学的教学更重要、更迫切。因为,中小学时期没有好的基础,到了大中专院校再想学好双语已经是亡羊补牢,甚至会由于其接受知识能力的局限,阻碍其智力发展。为此,笔者认为我区少数民族双语教育教学的重点应该是大专院校的双语教育、教学,应首先重视加强大专院校双语教育、教学,这既是当务之急又是长远之计。

2.2重视教材的编写质量,建立严格的审查制度。

双语教材是培养双语人才的重要工具,也是做好双语教学工作的根本保证,好的教材就有可能较大程度上提高教学质量。笔者认为,我区的少数民族双语教育教材,在大专院校期间,最好是尽可能多的采用本民族的优秀语言材料,让学生真正体会原汁原味的民族语言,同时加人适当的优秀的汉语言材料,学习体会蒙汉两种语言各自不同的表达方式,认知不同民族的语言及所表现的文化特征和风格,使地道的蒙汉语言表达深人其心,巩固其民族语言和汉语语言双重根基,为以后进一步学习和使用双语打下良好的基础。

大中专院校的双语教材应从原汁原味的本民族的教材占多数份额逐步过渡到要让优秀的汉语文、中外译文、蒙汉译文和现代实用文体合占相当比例,同时加授语音、语法的蒙汉对比教学内容和翻译理论等语言基础课程,为完成蒙汉语言互通的教学目的设置教学内容。此外还应考虑专业技术的需求,加设相应的内容。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教学大纲及教材的参考书必须随教材而出,给予教学及时、明确的指导,这些教材及教学参考书应该组织专家严格审定。

2.3重视现代化教学,科技手段的运用。

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视听技术,网络技术,计算机多媒体技术和远距离通信技术已经广泛地应用到了发达国家和我国较发达地区的教育中。在此我们应清楚的认识到这些先进的教学技术,特别是远程双语教育可以直接应用到西部偏远地区、文化落后地区、双语教师短缺地区,为实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服务,这样可以尽快缩短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教育水平的差距,为民族地区的教育赶上发达地区提供跨越式途径。

2.4设立统一的,科学化的等级考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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