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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及中国人的环境保护意识之建立,上可溯至春秋时代,早在《逸周书·大聚篇》中就已有了关于禁伐山林等环保措施的规定,可见在这一点上我们国人并没有落后于西方。然而中国人的环境保护意识即使早已有之,而其积极的环境保护立法也并不落后于人,究竟为什么还是会遭到种种自然灾患的遗害,环境破坏问题接连不断甚至有所加重呢?探其原因,关键一点在于大量的环境立法并没有得到有力地实施,中国的环境法律尚待通过更有效的机制使之真正发挥预期的作用,而将环境法律的经济机制引进环境保护的立法中就显得尤为关键和必要。
一、在环境保护立法中建立环境经济法律调整机制的必要性
立法的目的,在于通过国家强制力的形式,将对统治阶级有利的事实和行为确定为合法,以最大限度的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在一系列的立法过程之中,目的的设定是第一重要的,它体现着立法的价值观,这种目的理念支撑着立法的指导思想以及法律原则和制度的建立。环境法的目的无疑就是立法者通过制定法律,对一定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所要达到的价值目标。我国环境法的立法目的,就是最大限度的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里体现了我国环境立法目的的二元性,也就是既注意维护人类本身的健康,又不放弃对未来环境的保护和为后代人的生存、发展创造良好的契机,把当代人的发展建立在不危及后代人的需求之上。这一理念也是一项贯穿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始终的基本原则。这种价值观最早产生于1972年的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上,它一改了人类长期坚持的“人类利益中心主义”,而转向了“在不排除保护人类自身权利与利益的前提下,确立‘蘅平世代间利益,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人类的环境权与生态世界的自然权利’这两大目标”的“生态利益中心主义”。①然而,目前的环境现状,正亦步亦趋地与我们的环境立法目的走向反面。而综观我国的环境立法,通过大量的行政性质的硬性手段治理环境,既没有最大限度地保障人类的健康与安全,亦没能充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战略。因此从环境立法根本目的的角度出发,引入环境法律的经济机制已是环境立法的一种内在要求。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由于环境资源这一特殊的社会财富并不具有“外部经济性”,从而使得环境的利用主体在不同层次的生产、投资、消费等活动中,很少考虑到由此产生的对财产、人身、生产活动、环境的舒适性以及环境美学价值的损害,并将其折算到有关的产品成本或收益当中,而往往只考虑到自身的成本和收益。这种视环境价值为零的思想一直左右着人们的经营理念,并因此也给人类带来了牺牲环境以获得经济效益的惨痛代价,造成了环境的深度污染和破坏。针对诸此情形,环境成本内部化的理念应运而生。环境成本内部化,就是指根据“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将环境与资源费用计算到产品成本中去,从而根本上反映产品的真正价值,解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②环境成本内部化理念渊源于20世纪中期产生的环境经济学。它的施行并不能完全依赖于原有的环境行政管理手段,而是需要进一步地确立环境法律的经济手段,来确保环境成本内部化的实施。从而促使企业改善经营结构,增加技术投入,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合理有效利用社会资源,达到环境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实现可持续的发展战略。
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言:“一切社会关系……归根结底是一种经济关系”,环境资源虽然一直被认为是一种大自然无偿赋予给人们的财富,但当人们开始向它索取各种利益之时,它亦给人们带来了生态环境的灾难性破坏,这着实让人类承受了致命一击,使之将其从自然环境中索取的利益又以另一种方式(环境资源的保护和改善费用)还归回去。这也就印证了一点,即使环境资源不属于任何个人,但当它一旦与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发生了一定的关系,那么它也就具有了一定的经济价值,从而有必要也必须引入经济的法律手段对于一切与环境资源发生社会关系的行为加以约束和调整。
二、环境经济法律机制的含义及在我国环境保护立法中的体现
环境保护的经济法律体制是在现实社会“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③两种现象同时出现的情况下产生的。这也就是说它并非是一种简单的经济性的手段。《21世纪议程》中指出:“在过去的几年中,许多政府,主要是工业国家的政府,但也有中欧、东欧和发展中国家的政府,愈来愈多的采用面向市场的经济法律手段……。”因此,我们提出的环境经济法律体制是指以“生态人”理念为出发点,以兼顾环境道德、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环境价值、社会效益为标准,以含有生态效益的经济杠杆为主要调节方式的经济法律规制手段。④环境经济法律机制的关键性优势在于,其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针对以行政手段为主的环境保护措施,具有更大的优势,主要体现在:
㈠环境资源的市场化,使环境资源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得到更为合理的有效利用,使污染者的经济成本随着污染物的多少而变化,从而激发生产者扩大技术投资,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有利于环境管理成本的降低。
㈡引进了市场竞争机制的环境经济保护措施,更体现了在污染分担上的公平原则,一改往日“公共绿地的悲剧”,而是采取谁污染谁负担的原则,明确了环境成本的分担,而不是由全社会来承担环境污损的成本。
㈢刺激市场主体的环保积极性。一方面,污染者尽量选择经济上最有效的解决方式,或受行政管制,或利用市场手段发展无外部成本的生产方式,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进行环境的污染防治;另一方面,消费者也可以更积极地选用绿色健康的产品,因为环境成本的内部化使污染环境产品的成本价值要高于无污染、技术含量高的产品,这样形成的价格差异自然引导人们乐于“绿色消费”,从而有利环境污染的进一步治理。
环境经济法律机制在立法中的体现:
引入一系列的经济理念进行环境治理,并不是所有的经济学领域的手段都能适用,而只是适用其中有利于环境成本内部化的一部分经济手段。目前在环境保护立法中采用的较为普遍的是环境保护费的征收、排污许可证及排污权的交易制度,而在OECD国家广泛采用的税收和抵押金制度,虽在我国环境法的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但随着环保立法的不断完善其最终亦将被纳入到体系中来。
首先,收费制度在我国体现为环境保护费的征收,⑤它包括:⑴排污费的征收制度,是指国家环境保护机关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征收一定数额的费用。我国排污费的征收体现为强制性的特点,主要拟订“三废”排放标准,超过一定标准排污则收取一定费用。对于向大气、海洋、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实行排污即收费,进一步严格收费的标准。征收的排污费作为环境保护的专向基金,纳入国家的财政预算,按区域实行分级管理。⑵征收环境生态补偿费,是指为了防止生态环境的破坏,根据“利用者补偿、开发者养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向从事对生态环境产生或者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定数额费用。其主要适用于排污收费没有覆盖到的影响生态环境的各种行为,主要包括矿产资源、能源的开采、森林采伐、草原的过度使用、地下水资源的过度开采、地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开发区的建设等。
其次,排污许可证制度及排污权交易。排污许可证制度主要是利用行政管理的手段来对环境污染的行为进行约束,之所以在此提及排污许可证制度,是因为它是进行排污权交易的基础。排污权交易是指排污单位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以排污指标为标的进行的交易。通过政府事先设定某一区域的总量调控,对该地区或空间内可容纳的最大污染物总量向企业进行分配,在初始分配后允许企业进行交易排污权,以此通过运用市场刺激机制,鼓励企业采用低费用、少污染的措施,将排污权从治理成本低的企业流向治理成本高的企业,最终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
再次,税收制度。税收是指政府征收一定的环境税,主要包括产品税和排污税两种。产品税主要针对那些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产品,如石油、煤、天然气、塑料制品等;而排污税,主要是针对污染企业,进行从源头控制到生产行为控制的全程控制,纳税主体主要是从事造纸、化工、冶炼等“夕阳产业”的生产企业。
最后,环境抵押金制度,是指通过强制性的措施,使消费者在玻璃或塑料等容器(包装物)上或支付押金,以促使消费者退回或者循环使用这些容器或包装物。消费者在购买饮料等商品时,为包装或装有这些饮料或商品的容器或包装物支付一定数额的费用,待消费者使用完毕,若消费者按消费的数量退回包装物或容器,则销售者根据这些数量退还给消费者预期支付的相应数目的押金;否则,如果消费者没有意愿返回这些包装物或容器,则相应地不能取回预先支付的押金。其实,这种环境保护措施在我国早已有之,例如早期牛奶瓶的处理就是这样。只是随着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方便成为了消费的主导理念,以致于让人们遗忘了更重要的环境保护。所以,为了进一步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我们有必要放弃一点方便,而采取环境保护的押金制度。
除了以上这些环境经济法律手段的适用,还有环境发展基金、环境损害保险金等经济手续,在以市场机制为主导的环保立法中也都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它们共同作用于环境经济法律的调整机制,最大限度地内部化环境成本,使环境资源达到最大限度地合理配置,从根本上改善着人类的生存环境三、环境经济法律体制在立法中的尚待完善
虽然环境经济法律体制已在环境法规中初步建立,各项经济手段的运用也得到了立法的肯认,但在经济手段的具体实施环节上还存在着亟待改善的地方:
㈠在征收环境税方面,吸取西方的经验教训,完善环境税收的计税依据是关键。首先,我认为征收排污费的标准应该采用双重指标,即以排放污染物的浓度和总量来计征税费,单一的计征标准往往造成显失公正,污染得不到有效控制的现象。《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经环境保护部门或其指定的监测单位核实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事实依据。”有经验证明,根据单一的排放浓度标准来征税,致使许多排放浓度小但排污量很大、污染严重的企业逃避了缴纳排污费,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不利于提高环境资源的利用率和社会公平性。
其次,排污费的收费税率根据污染物对环境危害程度大小不同实行多标准征收。按照《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附表的规定,个别工业密集、污染严重的大、中城市,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征税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理想的税率计算方法是通过国家各级环保部门拍卖含不同污染元素(如含硫、氯等)的商品的生产权,同时与同类绿色产品的价格成本进行比较,综合平衡来确定相关税种的税率。
再次,注重间接课税手段的利用。例如,对于由于消费者的使用而造成污染的产品(例如,烟花爆竹),宜根据污染程度采取改变生产和需求结构的征管方式;对于其他产品则应当根据生产过程中污染物排放量的多少,对其所用的原材料和能源施以不同税率。这样的产品如非绿色冰箱的生产。
最后,关于税费的管理和使用。环境污染税和产品税费的计征,应当纳入预算,作为环境保护的补助资金,按专向资金管理,不参与体制分成。之所以对税费进行严格的专款专用,就是为了制止和纠正环境税金被挤占、被挪用的的违法行为,以保证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在控制污染和促进环境管理中的作用。
㈡在征收排污费方面,关键是要对排污收费制度进行改革。
首先要加大排污费的收费力度。以往的收费标准定位较低,这导致大多数企业宁愿缴纳排污费也不愿治理污染,因为相比较下来似乎交授排污费更合算一些,结果造成环境污染不但难以改观,甚至更为严重,征费的初衷也就根本无法实现。
其次,推广将环境污染外部成本完全内化的双收费制度。
再次,实行按污染物的浓度、种类、数量等多维度的量值进行计征的标准,同时对于多个因素造成的污染现象,即多因一果,实行全部征收排污费。
最后,同环境污染税金一样,通过独立核算,纳入专项帐户,保证资金的合理用途。
㈢建立并扶植环境经济法律体制下的新型活动主体。
首先,应该大力扶植专业的环境污染治理企业,实行环境污染的集中治理,一改“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为“谁付费谁治理”,以降低治理费用,发挥投资效益和规模效益。
其次,鉴于环境资源的社会公益性,为保障污染的及时整治,应建立类似“环境权益公司”的非营利组织以提高环境权益的保护效率。
再次,应当建立类似于“控污银行”的中介组织以期代替政府在环境资源交易市场的既担当组织者又充当中介机构的尴尬地位。
㈣针对我国现实的具体国情,在环境经济法律体制中适时引进市场竞争机制,以取得环境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
首要之条,引进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这一制度要求从事需要许可证和需要审批的活动的人都应当按照政府的规定缴纳一定的保险金额。它一方面可以转移投保者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风险,另一方面可以用来消除未来不可预见的环境风险,同时使受害者得到及时的资金补偿。
其次要求企业将资源利用率和生态效益及环境代价列入成本核算,进行生态环境经济效益的分析,从而有效引导企业走环保之路。
四、小结
通过以上的分析,让我们对于环境保护立法中的环境经济法律体制有了一定的理性认识。环境资源同样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这是整篇文章的精髓所在。这篇论文的写作正是要唤起人们对于生态资源的保护意识,并将之进一步制度化为一系列的经济法律制度,通过建立绿色税收、科学收费、排污权交易以及绿色会计制度等系列措施,形成一道绿色保护屏障,让当代人乃至子孙后代永远生活在一个安静、平和、美丽的地球上!
参考书目:
①《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北京大学法律文丛),汪劲2000年1月1日。
②《论环境立法的趋势-市场机制的运用》,蒋艳,华东政法学院。
③《当代环境经济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创新》,唐磊珉,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一、构成项目
论文包括以下内容:
封面、内容提要与关键词、目录、正文、注释、附录、参考文献。其中“附录”视具体情况安排,其余为必备项目。如果需要,可以在正文前加“引言”,在参考文献后加“后记”。
二、各项目含义
(1)封面
封面由文头、论文标题、作者、学校名称、专业、年级、指导教师、日期等项内容组成。
(2)内容提要与关键词
内容提要是论文内容的概括性描述,应忠实于原文,字数控制在300字以内。关键词是从论文标题、内容提要或正文中提取的、能表现论文主题的、具有实质意义的词语,通常不超过7个。
(3)目录
列出论文正文的一二级标题名称及对应页码,附录、参考文献、后记等对应的页码。
(4)正文
正文是论文的主体部分,通常由绪论(引论)、本论、结论三个部分组成。这三部分在行文上可以不明确标示。
(5).注释
对所创造的名词术语的解释或对引文出处的说明,注释采用脚注形式。
(6)附录
附属于正文,对正文起补充说明作用的信息材料,可以是文字、表格、图形等形式。
(7)参考文献
作者在写作过程中使用过的文章、著作名录。
三、论文格式编排
第一、纸型、页边距及装订线
毕业论文一律用国家标准A4型纸(297mmX210mm)打印。页边距为:天头(上)30mm,地脚(下)25mm,订口(左)30mm,翻口(右)25mm。装订线在左边,距页边10mm。
第二、版式与用字
文字、图形一律从左至右横写横排,1.5倍行距。文字一律通栏编辑,使用规范的简化汉字。忌用繁体字、异体字等其他不规范字。
第三、论文各部分的编排式样及字体字号
(1)文头
封面顶部居中,小二号行楷,顶行,居中。固定内容为“成都中医药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2)论文标题
小一号黑体。文头居中,按小一号字体上空一行。(如果加论文副标题,则要求:小二号黑体,紧挨正标题下居中,文字前加破折号)
论文标题以下的行距为:固定值,40磅。
(3)作者、学院名称、专业、年级、指导教师、日期
项目名称用小三号黑体,后填写的内容处加下划线标明,8个汉字的长度,所填写的内容统一用三号楷体,各占一行,居中对齐。下空两行。
(4)内容提要及关键词
紧接封面后另起页,版式和字号按正文要求。其中,“内容提要”和“:”
黑体,内容用宋体。上空一行,段首空两格,回行顶格:“关键词”与“内容提要”间隔两行,段首空两格。“关键词”和“:”用黑体,内容用宋体。关键词通常不超过七个,词间空一格。
(5)目录
另起页,项目名称用3号黑体,居中排列,上下各空一行;内容用小4号仿宋。
(6)正文文字:另起页。
(7)论文标题:用二号黑体加粗,居中排列,上空一行;下标明年级、专业、作者,作者姓名另起一行,四号楷体,居中排列;下空两行接正文。正文文字一般用小四号宋体,每段起首空两格,回行顶格,单倍行距。
(8)正文文中标题
一级标题,标题序号为“一、”与正文字号相同,黑体,独占行,末尾不加标点;
二级标题,标题序号为“(二)”,与正文字体字号相同,独占行,末尾不加标点;
三级以下标题序号分别为“1.”和(1),与正文字体字号相同。为避免与注释相互混淆,不可用“①”。可根据标题的长短确定是否独占行,若独占行,则末尾不使用标点,否则,标题后必须加句号。每级标题的下一级标题应各自连续编号。
(9)注释:正文中加注之处右上角加数码,形式统一为“①”,同时在本页留出适当行数,用横线与正文分开,空两格后定出相应的注号,再写注文。注号以页为单位排序,每个注文各占一段,用小5号宋体。引用文章时,注文的顺序为:作者、文章标题、刊物名、某年第几期〈例如:①龚祥瑞:《论行政合理性原则》,载《法学杂志》1987年第1期。);引用著作时,注文的顺序为:作者、著作名称、出版者、某年第几版、页数(例如:②[英]威廉·韦德著:《行政法》,楚剑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5页。)。
(10)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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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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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赏析:城市环境保护中污水治理的问题与建议
摘要:在最近几年来,我国城市建设速度越发加快,城市人口数量越发增多,城市污水治理问题越发严重,已经影响了我国城市环境和人们的正常生活。基于此,现对城市环境保护中污水治理的问题与建议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城市;环境保护;污水治理;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X703文献标识码:ADOI:10.11974/nyyjs.20161132200
在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中,伴随着愈加严重的城市水污染问题,亟需人们予以重视并采取措施进行有效解决。但是由于现阶段城市环境保护中污水治疗的观念较为落后,并受到治疗技术以及体制建设等的制约,城市环境保护污水治疗中存在较多的问题,需要得到政府、企业等各方面的协作,不断完善体制建设,加大配套设施及资金的投入,为城市污水治疗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1城市环境保护中污水治理的问题
1.1建设污水治理体制建设的不足
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下,城市污水排水量日益渐增,但结合实际情况而言,我国很多新建的污水处理厂没有投入正常的使用中,甚至有的污水处理厂已经建立很长时间了,但由于技术不到位、资金缺乏等问题很难正常运作。污水收集过滤网过于落后,导致负荷率太低很难正常进行工作。此外,有的污水处理厂污水治理体制建设不健全,并未构建起相应的体制,影响了城市污水环境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1.2不配套的污水收集管网
城市污水的来源有工厂排放的工业污水、居民排放的生活污水等,这些污水在城市排水管网处汇集统一输送到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因此,城市建设应该建立起一套健全的污水收集管网,但是很多城市污水收集管网都有不足。在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后,污水处理厂或者厂家选址和建设并未结合原有的污水收集管网进行,只是依据主干道进行建造。大多数城区都是雨水与污水共同运用管道城市污水处理,因为收集管网不配套致使污水治理工作效率低。
1.3忽视了城市污水的处理
在城市长期的建设和规划下,城市污水处理始终都是关注的重点。但在城市的快速发展下,城市建设重点从处理污水转移为扩大城市建设规模,在追求城市规模和吸引外资企业投资城市建设下,忽视了城市污水处理的进行。同时,建设和维护城市污水处理厂需要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尤其是财力。城市建设资金通常来源于政府拨款和外商的投资,但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则需要城市自己解决。这样就造成了地方政府很难满足建设和维护污水處理厂的资金需要,导致建设和维护污水处理厂工作始终停滞不前。
2解决城市环境保护中污水治疗问题的几点建议
2.1构建起完善的治理机制
地方政府和污水处理有关部门,想要处理好城市污水,必须要了解城市污水排放的实际情况,进而制定出与之相符的处理政策。因地制宜才能更加快捷、高效的处理城市污水。在此基础上,还需要征集其他群众的建议,群众的建议是广泛的,治理污水涉及到群众的利益,可以说群众比工作人员更加了解污水排放的实际情况。先要从源头上进行污水治理,监督污水处理器,采用科学的、合理的污水处理技术来处理污水,确保污水处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并达到预期的效果。
2.2实施配套的管网
加强污水治理水平和效率,既需要健全污水处理设施,也需要使污水处理设施充分发挥作用,想要做到这样,就必须做到管网配套。掌握已使用的污水处理设施的实际情况,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的解决好问题,确保现有设施设备的稳定运作;了解污水的来源渠道,对于一些建设完善的输送管道,但还未实施收集支管与接户管的区域推行和完成配套管网让污水可以正常的、顺利的流入污水主管道内;改造雨污分流,确保城区的雨水和生产用水都能顺利的进入污水处理厂,实施统一的处理。
2.3拓展资金筹集途径
我国各地方政府都需要加大对筹集社会资金的力度,重点处理污水工作,建立起长期的、有效的资金来源,不但需要政府拨放资金,而且还应该拓展资金筹集渠道,确保城市污水建设和维护有充足的后备资金。对城市污水处理进行宣传,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工作人员和人们意识到处理污水的重要性。推行多种筹资形式,如:向银行借款、发行地方债券、发行股票等,在最短的时间内完善城市污水处理系统,确保城市污水处理系统正常、有效的运作。
2.4提高处理污水技术和水平
物理处理方法、生物处理方法、化学处理方法作为污水处理的主要3种方法,结合污水水量、流向和水质等状况,采用相适宜的污水处理法。随着城市污水的增加,提升污水处理技术和水平刻不容缓,在购买先进的、科学的污水处理设施的前提下,大力支持和鼓励科研工作者研究出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污水处理设备,借助科技的力量进一步提高我国污水治理效率。
论文摘要:农村作为社会的结构,总是随着农村社会经济,农业生产和人们生活的需要,以能源为动力作为物质基础的。因此,开展以农村为主的农村能源综合建设,特别是把农村节能工作列入到规划中,加强节能管理和提高能源的利用率,使万元产值能耗达到同行业的先进水平,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农村能源的综合建设,一定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的能源建设方针:“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开发与节约并重”。充分依靠科技进步,把农村能源产业发展和服务体系建设作为重要的工作内容。特别是对新能源的开发利用抓紧抓实,因为它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具有十分重要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农村能源建设是一项伟大的事业,具有光辉的发展前景。
搞好农村能源综合建设:一是建立建全组织机构;二是加强对农村能源综合建设的领导;三是加大对农村能源建设的资金投入;四是充分依靠科技进步;五是加强农村能源产业和服务体系建设,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六是加大对科技、管理和服务人才的培训;七是不断地深化改革,端正指导思想,加强法制建设方向;八是抓点带面不断开拓新领域,使新能源和农村能源的建设工作向高层次发展。
1 农村能源环境保护与农村能源建设
农村环境问题,是当今农村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环境质量的恶化,对农业生物、农业生产和农村居民构成了严重的威胁。环境问题可分为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两大类,农村地区能源的开发利用与这两类环境问题都有密切的关系。能源不但给农村提供了动力,而且带来了生活的文明和社会的进步,但也影响了农村的环境。如新柴的消耗量方面,19世纪以前,由于需求量不大,砍伐情况并不严重,保持了生态的平衡,没有产生污染现象。而在最近的百多年来,由于人口的急剧增加,使得生物质能源供不应求,使生态和污染方面都出现了问题。由于矿物能源的大量开发和使用,也为农村带来了严重的能源环境问题。由于能源废弃物的大量排放,对农村和能源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的健康等都造成严重的危害和重大的损失。
2 矿物能源的开发利用对农村环境的重要影响
矿物能源的开发,包含了开采、贮运、加工、转换到消费。在这全过程中,都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如煤在开采过程中,首先是开采占地,它破坏了地表的生态系统,影响了农业生产。另外井工开采易造成地表的沉降或裂缝并改变水体形态及渗漏而影响农田灌溉,同时也破坏了地下水资源。另一方面开采时的排污以液体、气体、固体同时存在,如酸性矿井水、泥浆、瓦斯、煤矸石等。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特别经数次堆放,会造成自燃、流失等大气污染,在煤炭的燃烧利用过程中,又会排放大量的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粉尘和灰渣,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等。又如水陆石油的开发会造成海水域的严重污染,影响水产业的发展和造成农田的污染。石油在燃烧时也会排放大量的有害气体,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
3 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1)生物质能源开发利用对环境的影响是:采伐对环境的影响,如导致资源的枯竭,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和破坏生态平衡;秸杆等大量燃烧,导致土壤肥力减退、农业减产等。如木柴在燃烧时会排出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不充分时会排放大量尘烟和颗粒造成严重的大气污染。
(2)自然能源开发利用对环境的影响是:自然能源如水能、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潮汐能、海洋能等。由于不同的能源各自的物理化学性质开发利用的方式不同,也会造成不同程度的环境影响,如水能在开发利用发电时造成的河川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变化的影响。库区大面积淹没及周围生态、自然环境、地表、土质、农业生物等影响。地热能的开发利用,在用地热发电时,由于开发利用过程中废热污染和排放的硫化氢、二氧化碳、甲烷、汞等。特别是其中的硫化氢在高浓度时会致人死亡。利用潮汐能发电时会造成海域的污染等。在太阳能大规模集中开发利用的地区,可能会造成太阳能的回流,影响局部环境的变化,如气候变化和生态失衡。太阳能电池在生产过程中,需要采用大量的有毒和可燃性气体,如三氢四磷、四硫化硅等。会对居民带来危害。开发利用风能发电时,会造成噪声的危害等。
因此,在开发利用自然能源时,必须充分考虑对局部环境的危害,并制订出预防措施。
4 几个重要的能源环境问题
(1)气候变化。近百年来,地球气候已发生明显变化,主要是全球变暖,其原因就是温室效应。而二氧化碳是引起温室效应的主要气体。温室效应带来的对环境的影响主要是极地冰雪的部分融化、海水变暖和膨胀,海平面上升使沿海居民的安全受到危协。另外带来的是干旱和沙漠化的扩大、旱涝频率上升和虫害增加等。
(2)酸雨的出现。
(3)主要是大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合物造成的。酸雨的出现,造成土壤酸化,肥力减退,农作物减产,森林衰亡,植被枯死,水体酸化和水产的影响等。
(4)臭氧层破坏。主要原因是氟里昂的大量使用,矿物能源的消费和生产化肥产生的氧化氮造成的可导致过量辐射的影响。
(5)烟雾。烟雾是燃烧含碳量高的燃料造成的烟雾污染,主要是煤的矿物能源消费排放的影响污染物占百分之八十,烟雾能反射和吸收太阳辐射,严重时会影响农作物的生长造成减产,也直接危害人的身体健康。
参考文献:
论文摘要:农村作为社会的结构,总是随着农村社会经济,农业生产和人们生活的需要,以能源为动力作为物质基础的。因此,开展以农村为主的农村能源综合建设,特别是把农村节能工作列入到规划中,加强节能管理和提高能源的利用率,使万元产值能耗达到同行业的先进水平,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农村能源的综合建设,一定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的能源建设方针:“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开发与节约并重”。充分依靠科技进步,把农村能源产业发展和服务体系建设作为重要的工作内容。特别是对新能源的开发利用抓紧抓实,因为它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具有十分重要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农村能源建设是一项伟大的事业,具有光辉的发展前景。
搞好农村能源综合建设:一是建立建全组织机构;二是加强对农村能源综合建设的领导;三是加大对农村能源建设的资金投入;四是充分依靠科技进步;五是加强农村能源产业和服务体系建设,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六是加大对科技、管理和服务人才的培训;七是不断地深化改革,端正指导思想,加强法制建设方向;八是抓点带面不断开拓新领域,使新能源和农村能源的建设工作向高层次发展。
1 农村能源环境保护与农村能源建设
农村环境问题,是当今农村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环境质量的恶化,对农业生物、农业生产和农村居民构成了严重的威胁。环境问题可分为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两大类,农村地区能源的开发利用与这两类环境问题都有密切的关系。能源不但给农村提供了动力,而且带来了生活的文明和社会的进步,但也影响了农村的环境。如新柴的消耗量方面,19世纪以前,由于需求量不大,砍伐情况并不严重,保持了生态的平衡,没有产生污染现象。而在最近的百多年来,由于人口的急剧增加,使得生物质能源供不应求,使生态和污染方面都出现了问题。由于矿物能源的大量开发和使用,也为农村带来了严重的能源环境问题。由于能源废弃物的大量排放,对农村和能源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的健康等都造成严重的危害和重大的损失。
2 矿物能源的开发利用对农村环境的重要影响
矿物能源的开发,包含了开采、贮运、加工、转换到消费。在这全过程中,都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如煤在开采过程中,首先是开采占地,它破坏了地表的生态系统,影响了农业生产。另外井工开采易造成地表的沉降或裂缝并改变水体形态及渗漏而影响农田灌溉,同时也破坏了地下水资源。另一方面开采时的排污以液体、气体、固体同时存在,如酸性矿井水、泥浆、瓦斯、煤矸石等。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特别经数次堆放,会造成自燃、流失等大气污染,在煤炭的燃烧利用过程中,又会排放大量的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粉尘和灰渣,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等。又如水陆石油的开发会造成海水域的严重污染,影响水产业的发展和造成农田的污染。石油在燃烧时也会排放大量的有害气体,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
3 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1)生物质能源开发利用对环境的影响是:采伐对环境的影响,如导致资源的枯竭,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和破坏生态平衡;秸杆等大量燃烧,导致土壤肥力减退、农业减产等。如木柴在燃烧时会排出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不充分时会排放大量尘烟和颗粒造成严重的大气污染。
(2)自然能源开发利用对环境的影响是:自然能源如水能、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潮汐能、海洋能等。由于不同的能源各自的物理化学性质开发利用的方式不同,也会造成不同程度的环境影响,如水能在开发利用发电时造成的河川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变化的影响。库区大面积淹没及周围生态、自然环境、地表、土质、农业生物等影响。地热能的开发利用,在用地热发电时,由于开发利用过程中废热污染和排放的硫化氢、二氧化碳、甲烷、汞等。特别是其中的硫化氢在高浓度时会致人死亡。利用潮汐能发电时会造成海域的污染等。在太阳能大规模集中开发利用的地区,可能会造成太阳能的回流,影响局部环境的变化,如气候变化和生态失衡。太阳能电池在生产过程中,需要采用大量的有毒和可燃性气体,如三氢四磷、四硫化硅等。会对居民带来危害。开发利用风能发电时,会造成噪声的危害等。
因此,在开发利用自然能源时,必须充分考虑对局部环境的危害,并制订出预防措施。
4 几个重要的能源环境问题
(1)气候变化。近百年来,地球气候已发生明显变化,主要是全球变暖,其原因就是温室效应。而二氧化碳是引起温室效应的主要气体。温室效应带来的对环境的影响主要是极地冰雪的部分融化、海水变暖和膨胀,海平面上升使沿海居民的安全受到危协。另外带来的是干旱和沙漠化的扩大、旱涝频率上升和虫害增加等。
(2)酸雨的出现。
(3)主要是大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合物造成的。酸雨的出现,造成土壤酸化,肥力减退,农作物减产,森林衰亡,植被枯死,水体酸化和水产的影响等。
(4)臭氧层破坏。主要原因是氟里昂的大量使用,矿物能源的消费和生产化肥产生的氧化氮造成的可导致过量辐射的影响。
(5)烟雾。烟雾是燃烧含碳量高的燃料造成的烟雾污染,主要是煤的矿物能源消费排放的影响污染物占百分之八十,烟雾能反射和吸收太阳辐射,严重时会影响农作物的生长造成减产,也直接危害人的身体健康。
参考文献:
关键词:公民环境权利;环境保护;法律确认
公民的环境权利(或称为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拥有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通常包括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和请求权。它区别于:(1)公民、集体或国家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2)国家在环境保护过程中拥有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权力;(3)私法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所有权、人身权和相邻权;(4)传统人权理论中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在当今国际社会,公民的环境权利作为一项新兴的基本人权而受到广泛关注。本文试图说明,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律体制存在倚重行政环境权力而轻视公民环境权利的弊端;为实现我国环境的有效保护,我国法律应当具体确认公民的环境权利;法律确认进路应两路并行:与环境保护的公权力结合和与传统私权利融合。
1环境保护中公民环境权利问题的提出
立法出于技术考虑,并不必然在法律规则中既对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做出规定又对所要保护的权利内容进行宣称。如我国《民法通则》(文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均为简称)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该规则就并未对国家、集体和公民享有财产权及其内容进行表述。一般地,这样简洁的表述在司法实践中并不会产生理解上的困难,因为这样的表述不言自明或者是在另外的法律条文中对所要保护的权利及其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这些法律规则的背后,存在着一张清晰的权利谱系。然而在权利规定比较模糊的时候,法律规则实现对权利的保护则无疑会受到一定的影响,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正面临着这样的问题。
我国从1978年首次在宪法中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以来,经过近30年的发展,我国形成了包括宪法、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资源法、环境保护专项法、环境保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环境标准、国际环境保护公约以及刑法、民法相关规定在内的庞大灼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并从“国家保护环境”出发,衍生出了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一系列行政权力和义务。在我国实行的是各级政府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的环境管理体制。环境保护方式呈现出了以政府管制为主的特征。在政府管制的模式下,政府对于环境保护享有广泛的权力,宏观上包括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引导经济结构调整,制定环境保护的规划、目标和计划,制定环境保护的标准并监督执行,进行跨行业、跨部门、跨区域的协调等。微观领域包括环境行政许可权,环境行政处罚权等等。政府通过行使环境权力,对环境违法主体科以相应义务,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此外,国家公权力还通过刑事手段介人环境保护,我国97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罪”的规定就是重要的体现。
在政府控制的模式下,相对于国家的环境权力而言,我国公民环境权利的规定则显得薄弱并且模糊不清。政府权力介人环保领域,并没有明确以保护环境权利为目的。如《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业化建设的发展”(第1条)。这里的“保护环境”和“保护环境权利”虽然密切相关但是并不相同,前者从实用主义出发,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的,而后者以价值目标为导向,事实上是环境保护的基础,也是目的和手段。我国从宪法到具体的行政法规,没有专门对环境实体权利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有学者认为我国对于公民环境实体权利的规定是“隐形规定”。对于程序性权利,除了受到环境侵害的诉权以外,我国《环境保护法》还规定有检举控告权,《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知情权和建议权④,但都并不完善。此外,尽管有一些权利与环境保护密切相关,并在实践中发挥着保护环境的作用,如所有权、人身权及相邻权等的正面规定,但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环境权利,因为其主旨并不是保护环境法益。传统民事权利制度对于环境保护力不从心,尽管现代民法理论中的财产权、人格权及侵权理论都在发展,但它们离环境保护的要求相去甚远。如北京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在施工中因产生大量噪声、震动和粉尘,严重影响了周边四户村民的正常生活,四户村民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但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不属民事审判范围”为由,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
2公民环境权利对于环境保护的意义
环境权利为人类一直自然地享有,并不随着法律的改变而改变,因此也可称为一项自然权利或基本人权,其正当性是不证自明的。随着工业革命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人类开发利用环境的财产权与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产生冲突,才引起了现代意义上公民环境权利的关注和讨论。即便是在这种冲突中,公民环境权利的正当性也是不容质疑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这种冲突中各种权利的位阶关系和如何协调冲突。美国当代著名学者彼得·S}温茨(PeterS.Wenz)教授在《环境正义论》一书中写到,“倘若发生冲突,财产权至少在某些时候应该做出让步”,“人权如此重要,不能为了更小的目标而妥协。例如,人们不应该为了他能够拥有更廉价的电力而遭受癌症的痛苦”。
就公民环境权利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来说,公民环境权利是环境保护的基础,同时也是目的和手段。政府权力对环境保护的广泛介人,有着深刻的合理性,环境外部的不经济性⑤和为避免环境的公地悲剧⑥都需要政府权力的介人才能予以克服。在国家,环境保护的行政权力固然来源于宪法的授权,但最终来源于民众的授权。可以说,权力都是直接或间接源于公民权利。英国早期启蒙思想家托马斯·霍布斯(ThomasHobbes)在论及国家的起源时认为,人类是为了避免“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的自然状态才“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见转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这个个人或集体就是者,即霍布斯所说的“利维坦”。继后的英国政治思想家约翰·洛克(JohnLocke)同样认为,“开始组织并实际组成政治社会的,不过是一些能够服从大多数而进行结合并组成这种社会的自由人的同意。这样,而且只有这样,才会或才能创立世界上任何合法的政府”。这些思想后来为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所采纳,《独立宣言》宣称“我们认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统治者的同意而产生的”。时至今日,各国宪法基本都确立了“在民”,这是各国政府及公权力存在的合法性依据。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上,权利是权力的来源和基础,权力为保护权利而存在。环境保护的行政权力,同样地来源于公民所具有的环境权利,公民环境权利是环境权力存在的正当性所在。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民环境权利为政府参与环境保护提供合法性的基础,环境保护应以保护公民环境权利为目的。
公民环境权利不仅为政府参与环境保护提供合法性的基础,也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合法性基础。近年来,我国因环境问题引发的以年均29%的速度递增,人民群众改善环境的迫切性与环境治理长期性的矛盾突出,环境问题已成为引发社会矛盾的“焦点”问题。这种非制度化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属于公众参与的非常态,由于非常态的公众参与表现为组织的非程序性,动机的多层次性,性质的复杂性,行为的非理性以及后果的消极性,对国家的稳定和社会发展有诸多的消极影响。公民有了法律上确认的环境权利,就可以依据环境保护的权利实施相关行为,可以要求义务主体为或不为一定的环境行为,在受到侵害时可以获得法律上的救济,同时也明确了公众环境保护行为正当性的边界。因此,公民环境权利的确立对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民环境权利不仅是主体参与环境保护的合法性基础,而且在实际运行中起着对公权力的制约作用。在公共选择理论看来,政府在提供大多数(包括清洁环境在内的)共用品和服务方面是低效的,表现为浪费、冗员和低生产率,在行政权力介人市场的时候,可能还存在权力寻租的问题。政府低效的原因在于,政府是有自身利益的社会主体。在公共选择中,实际上并不存在“根据公共利益进行选择”的过程,而只存在各种特殊利益之间的“缔约”过程,社会上并不存在所谓的政府所追求的公共利益。从公共选择理论上讲,权力需要制约。从政治文明的发展来看,权力的制约问题可分为三个阶段,即以权力制约权利阶段、以权力制约权力阶段和以权利制约权力阶段。以权利制约权力,是指公民用自己的法律权利制约政府权力,以防止政府权力的变异和滥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环境保护是利益冲突比较集中的领域,政府可能会为了地方经济发展而不顾环境保护,也可能会为利益集团的利益而牺牲环境利益,加上政府行为的低效性,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以权利制约权力就显得尤为重要。
3域外公民环境权利考察
公民环境权利主要是由各类国际会议和文献倡导的。1970年国际社会科学评议会在东京发表的《东京宣言》提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和当代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有富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1972年6月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该宣言表达了这样一种信念:人类有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1973年在维也纳欧洲环境部长会议上制定的《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中,环境权被认为是新的人权并将其作为《世界人权宣言》的补充。1986年作为地区性人权文件的《人类与人民权利非洲》第24条规定,所有人民应该享有能够适合他们发展的一般的令人满意的环境权利。1987年2月国际环境法专家组拟订的《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原则建议》指出:全人类对能满足其健康和福利的环境拥有基本的权利。1989年《哥斯达黎加促进和平与可持续发展的人类责任宣言》在序言中写到:认识到国际社会确认人类有在保障尊严和福利的环境中生活的基本权利。1991年《关于国际环境法的海牙建议》确立了这样一个原则:国家应该承认对于确保健康、安全和可持续生存与精神福利的个体与集体的基本环境人权。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宣称,人类享有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1995年国际自然保护同盟起草的《环境与发展国际公约草案》第十二条规定:缔约方努力逐渐全部实现任何人对环境的权利以及为了其健康、福利和尊严的足够的发展水平。
在全球化的对环境权的呼吁中,部分国家以宪法的形式确立了公民的环境权利。如1980年《智利共和国宪法》第3章第19条规定:“所有的人都有权生活在一个无污染的环境中”。1980年《秘鲁政治宪法》第2章第123条规定:“公民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生活在一个有利于健康、生态平衡、生命繁衍的环境的权利”。1987年《菲律宾宪法》规定:
“国家保障和促进人民根据自然规律及和谐的要求,享有平衡的健康的环境的权利”。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第42条规定:“每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环境和获得关于环境状况的信息的权利,都有要求因生态破坏导致其健康或财产受到损失而要求赔偿的权利”。1993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12条规定:“共和国公民有享受有益于生活和健康的环境的权利”。据统计,全球有四十多个国家即全球五分之一的国家通过的宪法或法律中都规定了环境权。其中,20世纪70年代以后通过的宪法和宪法修正案都没有忽视这一权利。
除了宪法的规定外,部分国家还在环境保护的法律或法规中确立了公民环境权。如1979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国会认为,每个人都应当享受健康的环境,同时每个人也有责任参与对环境的改善和保护”。1998年《法国环境法典》规定:“有关的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每位公民均有权拥有一个有益于健康的良好环境,并且由他们确保城市和乡村地区之间的平衡与协调发展”。2002年《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第11条第1款规定:“每个公民都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环境免受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自然的和生产性的紧急状态引起的不良影响的权利,有获得可靠的环境状况信息和得到环境损害赔偿的权利”。
综观国外公民环境权利的文献,我们可以发现:(1)非官方领域对于公民权利的呼吁或宣称对于公民环境权利在法律上的确立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这既反映了现代工业社会环境问题的严峻态势,也反映出了公众对于环境保护所蕴含着的巨大热情和力量。(2)公民环境权利是一项基本权利,这一过去自然就获得和享有的利益在受到侵害过后,开始寻求法律的保护,在传统的人权内容不能涵盖环境权利内容的情况下,不少国家直接将公民的环境权利明确写人了宪法当中,丰富了基本权利的内容。公民环境权利也主要是被规范在宪法当中,是作为一项基础性权利而存在的。(3)环境权的表述上各个界定并不相同,反映出了内涵的丰富性,但其权利主体上并不包括国家,权利内容并不包括主体对环境的开发和利用。因为国家对于环境保护具有的是权力和职责,与环境权利相去甚远,而对环境的开发和利用属于传统财产权规定的范围,环境权利是与环境保护的需要相联系的。
4我国公民环境权利的法律确认进路
环境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一权利在现实地受到威胁和侵害的时候,需要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我国面临的环境保护的形势是严峻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流经城市的河段普遍受到污染,许多城市空气污染严重,酸雨污染加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开始显现,土壤污染面积扩大,近岸海域污染加剧,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存在隐患。生态破坏严重,水土流失量大面广,石漠化、草原退化加剧,生物多样性减少,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近20多年来集中出现,呈现结构型、复合型、压缩型的特点”。环境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与制度层面公民环境权利的缺失有关,公民环境权利是环境保护的基础、目的和手段。在相对单一的环境行政管制方式下,公民的环境权利诉求未能充分实现,环境保护组织不发达,司法权力保护环境的成效不明显(环境公益诉讼难以得到支持)。因此,我国确立公民环境权利,既是正本清源明确环境保护的真谛,也是环境保护的现实需求。
公民环境权利的确认是一项系统工程,要达到有效调动社会力量以及司法权力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切实实现公民环境权利的有效保护,我们认为,在宪法确认以公民享有良好环境为内容的公民环境权后,可沿着两条进路对公民环境权利进行细化。一是与环境保护的公权力相结合,在以权力保护环境的立法中注人公民环境权利的内容。这些权利主要包括:(1)环境知情权。即公民对环境状况、国家的环境管理状况以及自身的环境状况等有关信息获得的权利。(2)环境参与权。即公民拥有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预测和决策过程,组成环保的团体,实施公益性环境保护行为等权利。(3)环境行政请求权。即公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向环境行政部门请求保护的权利。对公民环境权利进行细化的另一进路是与传统私权相融合,将公民环境权利在私法上进行规定。这一类公民环境权利主要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清洁产品权、环境审美权、环境文化权、户外休闲权、避免噪声污染权等。
【关键词】: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近年来,由于制造行业本身飞速发展,导致工业生产厂数量不断扩大,而相当一部分企业为了能够扩大利润,提高生产效率,违规使用廉价工业原料,并且随意进行排放,使得越来越多的环境污染问题暴露出来。而环境保护工作本身是应当要由公众共同参与的,但实际情况所呈现出的却是相关机构管理不当,造成了生产行业与民众之间的敌对。而这些社会现象的出现,应当要引起深刻的思考和重视。
1、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问题
1.1、公众缺乏参与环境保护意识,参与程度低
近年来在相关部门的调查中发现,我国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是较低的。在调查中发现处在城镇中的公民有一定的环境保护意识,在农村中的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相对较低。从总体情况来看,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是较低的。在调查中发现有60%的公众认为环境保护应该由政府完成,同时大部分的公众对参与环境保护制度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较少。这些调查充分说明了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较低,缺乏参与环境保护的主动性。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1.1我国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开始相对较晚,许多的政策和法律不健全,这些不健全的法律政策体系使得许多的公民参与环境保护制度没有法律依据,这样就大大大降低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1.1.2相关部门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度的宣传不足。在相关的调查中发现许多的政府部门只是对公众参与环境报进行相关的宣传,但是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具体方法没有进行详细、准确的宣传,从而使许多的公众对参与环境保护的具体途径了解甚少,从而造成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较低。
1.1.3许多的公众认为环境保护是政府部门的事情,与自己无关,所以对环境保护没有意识。同时由于我国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当公众的受到环境污染时缺乏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造成公众的环境维权意识较低。同时在我国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度当中缺少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具体方法,从而造成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程度较低,大大影响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1.2、法律体系建设缺少公众参与
在我国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当中规定公众有权利对国家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相关的管理和监督,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申诉、控告等。同时在2002年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度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但是从整体上看我国公民参加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建设的程度是相对较低的。我国相关的法律和法规的制定绝大部分都是相关的部门制定完成之后进行实施的,很少有公众能够参与环境法律法规的制定,有些地方政府制定了地方性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虽然提取了公众的意见,但是在具体的制定和实施当中却没有对公众的意见进行相关的考虑,施工中参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建设成为一只空文,使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没有在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层面上形成良好的体系。这种缺乏公众参与的环境保护的立法体系建设大大降低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质量,使得环境保护与传统的环境保护没有区别。
1.3、制度不健全
1.3.1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
实现环境信息公开化,保证公众对环境的知情权,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前提和基础。我国目前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制度规范大多零散地分布在各种法律文件中,立法上并未明确规定公民有获取环境信息等方面的权利,更缺少有效的程序性规定和相关制度保障。有些行政机关甚至以法律制度未明确规定民的环境知情权为由拒绝公开相关环境信息。环境知情权无制度保障,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也就失去了前提和基础。
1.3.2环境决策的民主化和监督制度不完善
从我国环境立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当前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过程主要是末端参与,即在环境污染、环境破坏行为已经发生,并且危害到自身利益之时,才通过检举、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环节主要集中在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后监督上,在环境决策的初期并无公众参与的环节,所谓环境决策仅仅是政府决策者单方的、片面的决定。这种末端参与的方式不仅低效、滞后,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架空了群众参与环境决策的权利。这种环境决策程序很可能导致事后不必要的浪费和损失。
1.3.3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缺失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当环境作为一种公共利益受到直接或间接损害时,允许公众作为环境公共利益的代表人对侵权行为人提讼。但在我国现行的诉讼制度中,环境公益诉讼却寸步难行。原因有二:其一,在实体法层面上,按照“直接厉害关系说”,只有当环境受到的侵害给公众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或身体伤害,公众才具有提讼的资格;其二,在程序法层面上,我国诉讼法对原告“直接利害关系人”的资格限制,导致公众无法全面地参与环境保护,只能依靠政府。显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处于严重缺位状态。
2、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完善措施
2.1、进一步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首先,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应从提高公众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感做起,政府要主动邀请公众参与环境决策或者为公众提供更多的维权渠道,以提高公众的主人翁意识,激发大家的积极性。其次,要加强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可持续发展观的宣传,在不同的年龄段、不同的职业领域以不同的方式广泛而深入地开展环保知识教育,使人们正确地认识和理解环境保护,并掌握和了解解决环境问题的基本技能。同时,应在群众中广泛地宣传“绿色消费”观念,开展深入的绿色意识、绿色标志、绿色消费行为的教育和倡导工作,号召大家从生活中的小事做起,从维护自身周边环境做起。最后,要加强公众的法制观念,加强维权教育,使公众在充分了解相关环境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勇于、善于使用法律武器来进行环境维权。
2.2、建立健全相关法规与制度
针对相应的法律责任体系进行持续性的完善,尤其是要对于环保部门、建设单位、规划部门等不严格遵守意见征询的行为进行规定,落实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除此之外,在进行环境保护法律完善的过程中,还应当依据实际情况,来对于公众对于环境方面的诉讼条款加以完善,如此一来,任何没有经过公众参与同意项目,公众便能够利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环境。
2.3、建立健全配套制度
2.3.1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借鉴国际上保障公民环境知情权的法律规定,对环境信息的公开范围、公开程序、救济措施及豁免事由等予以详尽规定。同时拓宽政府的信息公开渠道,充分利用热线电话、新闻媒体、网络等媒介,定期向公众公布环境信息,接受公众的质询,倾听公众的心声。除此之外,政府在公布环境信息时应尽量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确保公众对环境信息及环境决策有准确、科学的认识,从而真正发挥其建议和监督的作用。
2.3.2建立环境决策听证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了公众在相关环境规划审批前有参加听证的权利,但在实践中对于权利怎么实现、公众怎样参加、参加听证的程序等均未做出具体规定。首先应明确公众参与听证的范围,允许更多的公众参与环境决策;其次应明确公众参与人在听证会上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公众参与人能真正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诉求;最后应完善听证会意见征集和反馈机制,充分听取听证参与人的意见,及时解答听证参与人的疑惑,并就决策过程中是否采纳某些意见做出说明,充分发挥听证会在环境决策中的作用。
2.3.3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第一,应适当放宽原告资格,突破我国传统诉讼法上的“直接利害关系说”的限制,赋予公民个体、社会团体或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第二,应取消环境公益诉讼时效的限制,这是由于环境问题不同于其他权利侵害,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可能会在环境侵害行为发生之后很久才显现出来,此时往往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限。第三,应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承担诉讼费用。根据不同的诉讼主体分配不同的举证责任,检察机关等具有公权力的诉讼主体应承担比公民个人诉讼主体更多的举证责任;在诉讼费用上,当原告败诉时,完全由其承担高昂的诉讼费用会挫伤公众提起公益诉讼的积极性,可考虑由相关各方分摊。
3、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环境保护工作之中,公众参与的发展,实际上就是环保措施的科学、民主发展。公众参与不应当仅仅只是局限在环境影响评估上,更应当适用于涉及到环境的决策、保护工作上。在日前经济飞速发展的过程中,虽然说我国的环境保护措施已经有了长足进步,但是由于法律本身的局限性和操作主观性等,导致实际工作呈现出的效果并不离校。因此,要使得我国真正朝着可持续发展的节约型社会发展,就必须要对于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公众参与制度进行深入发展。
参考文献
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对于水利水电设计中各环节的环境保护有明确的规定,并且伴随着设计环节的完善,对于环境保护应该更加明确其重要性。此外,在进行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时重视环境保护能够提高施工单位在业内的综合竞争力,能够促进该行业的发展,使其能够更完善的服务于业主。同时,在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初期,能够从环境、资源、绿色低碳的角度出发来进行设计,这样不仅符合考核机构的要求,还有效的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设计所需时间。最后,它还有利于大幅度提高设计成果的实际效益,能够提高该设计成果的使用周期。
2水利水电工程设计中的环境保护新趋势分析
在当代社会中,水电工程的设计应该以环境保护作为设计理念,要从环境、资源、绿色低碳的角度来进行水利水电的设计、策划和施工,并且相应的策划机构要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原则来进行水利水电工程的规划设计,使得我国传统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向现代化、可持续发展、环保的方向发展。并且,在设计过程中,为了更加突出环保理念,需要其他的相关专业来作为辅助,如建筑、机电、施工等专业,使得这些专业和环保之间能够有效的联系在一起,并能够充分发挥各专业的优势,使得在水利水电工程设计过程中能够实现环境保护。
3强化水利水电工程设计中的环保理念
3.1强化环保理念
为了提高水利水电的设计水平,就需要在设计中融入环保理念,并且相关的策划部门在进行策划设计时要深化环保理念,将环境保护作为设计、策划和实施的指挥棒。首先,相关的设计部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责人要深入强化环保理念,在进行工程设计时,要严格实现环境保护的相关措施。其次,水利水电工程策划的专业人员要有环保意识,只有这些设计的骨干工作者能够重视环保,才能够确保环境保护的落实和其实效性。最后,设计部门和工程负责人要重视其他相关专业的介入,在调整各专业的效能中融入环境保护的理念和内涵,并且环境保护直接影响到水利水电工程的设计的实效性。
3.2重视环保,提高设计产品的水平
设计是水利水电工程的核心,设计的好坏直接影响水利水电工程的质量,并且提升工程的设计水平必须依靠环保的设计。在工程的设计过程中,要符合时代和人们对于工程项目的要求和规定,这样有利于促进维护机构和策划机构间的合作。
3.2.1项目建议书阶段
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基本上要明确该工程的开发是否有巨大的环境制约因素,然后依据所分析的因素,来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为工程的立项提供了相应的环境依据。
3.2.2可行性研究阶段
在此阶段,可以依据环保评定将相关的环保报表为参考,来掌握该项目对于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并且将工程设计机构和评定机构的契合作为主要任务,对于那些没有进行环境评定的项目进行环境评定。
3.2.3初步设计阶段
环保策略的设计和投资预算是环保设计的核心,该阶段大概描述了环保策略的整体分布情况和对文件的评定和审定意见。在该阶段中,对于影响环境的评定不再进行实施,但是依旧会依旧相关的审核意见和工程的设计调整的要求,对于评定结果再进行核实和评定。
3.2.4技术施工阶段
该阶段是在初设评定和审核的建议的基础上,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建设中,设计部门和施工单位一起落实环保设计方案和投资方案。
3.3避绕环保敏感区域
在进行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时,设计人员要能够辨识并规避环保敏感区域,甚至缩短工程初期的时间,来开拓业主的受益面,有利于工程的顺利进行,从而提升工作效能。
3.4与环保规划相协调
目前,在水利水电工程的设计过程中,人们对于上一层次的设计协调的探究十分重视,但却忽略了在环保层面上的统一协调的探究。因此,在水利水电工程设计过程中,要经过不同层面概括性的探究比较,更完善的落实环保理念,并且在设计过程中融入可持续发展观,从而将工程效益和环境保护有效的融为一体。
3.5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贯彻环保理念
在工程的设计、策划和施工的过程中,要始终贯彻环保理念。首先要增强环境保护专业和其他专业之间的沟通,如机电专业、建筑专业、施工专业和规划专业等。此外,要增强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评定单位、技术审核单位之间的沟通交流,这样才能够统一设计单位和其他单位之间的环保工作重心,降低项目的设计时间,从而优化调整工程的设计,并落实环保的实际措施。
4结语
关键词:城市规划;环境保护
在城市的发展与建设中,城市规划具有重要的作用。当前城市规划中面临的一项重要的问题就是忽视了关于环境的保护工作,而过于重视街道的布局、建筑的造型等,殊不知,环境建设与人们的生活具有更加密切的关系,如果不能得到及时的保护,将会严重影响城市在今后的发展规划。因此,本文通过讨论在城市规划中的环境保护问题,希望引起人们的注意,将与人类息息相关的环境保护工作作为今后城市规划的重要任务。
1 城市规划中的环境问题
1.1 城市大气质量日趋恶化
在近几年的城市发展过程中,高楼大厦林立,现代化的交通工具为人们的出行带来极大的便利,人们在感受到便捷生活的同时,也逐渐意识到城市的大气环境不再有原来那样清新了。这是因为各个行业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忽视了对于大气环境的保护,过于重视经济效益的提高,却没有对大气进行有效的保护,因此,城市中的大气污染物严重超标。究其原因,在工业化生产的过程中,主要是以传统的煤炭资源为原材料,这些原材料在燃烧的过程中会释放出大量的污染物,进一步污染了城市中的大气。尤其是一些以工业为主的城市,环境质量令人堪忧。大气环境一旦受到严重的污染,就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例如酸雨的形成导致建筑受损、农业受到破坏等,更严重的问题是温室效应的产生,最终受到伤害的还是人类自己。
1.2 城市水体污染问题
根据相关环保部门的一份调查研究发现,在城市发展建设中,水体污染是继大气污染后最主要的一项污染。一些工厂在未经过处理的情况下,就将工业废水排放进河流湖泊中,有些河流湖泊还是人们生活用水的主要来源,全国近千条河流中,受到污染的河流居然占据了七成,这是一个惊人的数字,也是一个应该能让人类警醒的数字。城市用水一旦受到污染,那么就会引发一系列的连锁反应。首当其冲的就是生活用水无法得到有效的供应,从而引发供水危机,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
1.3 垃圾围城现象日趋严重
在城市生活中,居民每天要扔掉大量的生活垃圾,这些垃圾中以固体废弃物居多,如果得不到有效的处理,就会造成垃圾的大量累积,占据了大量的土地面积,这些土地原本可以用来进行生产建设,现在却成为垃圾的堆放地,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固体废弃物的占有量仍然呈现出逐年上涨的趋势,那就说明还将会有更多的土地被垃圾所侵占,同时,垃圾所散发出的刺激性气味对于城市大气也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要想有效的改善这一问题,最主要的就是进行固体废弃物的掩埋,还人们一个整洁的环境,将用于生产建设的土地重新收回,这样才能将城市建设得更加美好,鸟语花香常伴人们左右。
1.4 噪声污染现象不容忽视
除了上述的问题外,噪声污染又是不得不提及的现象之一。很多人对于噪声污染没有一个客观的认识,认为与其他污染相比,噪声污染仅仅算是九牛一毛。其实不然,如果不能及时的解决噪声污染的问题,其产生的影响与其他污染同样严重。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在城市发展日益加快的今天,工厂生产以及交通等行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制造了大量的噪音,这些噪音会严重影响到人们的正常生活,通过对噪音检测的结果,一些工业发展较为发达的地区噪音污染更为严重,这些城市的居民除了要忍受大气污染外,还要承受噪声带来的污染,其后果可想而知,长期在环境污染严重的城市中生活,对于人们的身体健康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甚至会造成精神上的损害。
2 我国城市规划中环境保护规划措施
2.1 调整企业发展方向
既然我们认识到环境对于城市发展的重要性,所以在对城市进行规划的过程中,首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将城市中企业类型进行适当的变革。将传统性的、产生严重污染的企业进行迁移,进而发展污染少甚至是没有污染的企业,对当地的企业进行合理的规划与布局,能够有效的降低大气污染对城市环境带来的损害。同时,有些企业在生产的过程中会产生较大的噪音,这种情况下,要将企业迁至城市的周边,并且采取合理的措施对噪声污染进行治理,以关、停、并、转为基本原则,进一步调整企业的发展方向。
2.2 保护重点区域
重点区域指的是人口相对密集的地区,具有水源的地区等,在重点区域中,严禁建设可能产生污染的企业,对于已经建设的企业,要及时进行拆除,杜绝任何产生污染的现象的发生。尤其是对于一些具有悠久历史的城市,这类城市在进行规划的过程中,一定要重视历史文物的保护工作,如果没有对文物进行有效的保护,一旦出现酸雨,就会造成古建筑的腐蚀,对于城市的发展建设来说,无疑是无法挽回的损失。
2.3 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规划
这需要根据城市大气质量现状与发展趋势进行功能区划分,并按预先拟定的环境目标来计算各功能区最大允许排放量和削减量,然后再制订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目前我国大部分城市的大气污染主要是由于采用落后的燃煤方式和日渐增多的汽车尾气排放造成的,由此产生的首要污染物是二氧化硫和总悬浮颗粒。因此,城市环保规划的远景目标应是改进落后的燃煤方式,提高燃烧效率,发展煤化工企业,尽量使用气体燃料、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无污染或少污染能源,实行区域集中供热,消灭小烟囱;通过强化污染源治理和提高污染控制技术等手段降低污染物排放量,创建大气无烟控制区;通过采用技术和行政手段减少汽车尾气污染;提高城市绿化率,选择抗污染性好的树木花草,大力发展净化植物种植事业。
2.4 治理水体污染的规划
在对水体污染制订综合治理规划前,应先对水体污染现状作个详细的调查研究,然后再根据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计算出最大允许污水排放量,并由此确定最佳治理方案。据各地环保部门检测,我国每年工业废水排入长江、黄河、松花江等的排放量约为520亿吨,其中含化学需氧量约710万吨、氰化物约2500吨、重金属约1580吨以及砷、汞、酚类、油脂类等污染物数万吨;生活污水约占全年排放总量的1/4,其中主要污染物为有机物。鉴于上述污染状况,结合我国国情,我们对水体污染的综合治理规划必须是通过改革落后的生产方式,采用先进的少废水乃至无废水的工艺流程来实现清洁生产,切实提高污水处理效果和资源利用率,强化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有效治理,达到保护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
结束语
城市环境是城市居民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是城市经济得以持续稳定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标志城市社会文明的象征。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最终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吕殿录.生态农业环境保护读本[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9.
关键词:重金属污染;环境保护;水体处理技术;重金属污染处理方法
自从人类进入工业化时代以后,虽然带来了经济上的繁荣,但是付出的环境代价是惨痛的,近年来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已经是社会焦点话题,特别是重金属的污染情况已经严重的危害到了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工业的重金属的排放形式主要是以水污染的方式进行排放的,工业重金属污水排放已经成为重要的环境污染问题[1,2]。根据污水的渠道进行划分可以分为:矿产资源开采重金属污水、工业生产重金属污水、民用生活重金属污水和农药重金属污水等。而自然状态下重金属的污染来源主要是由地质风化作用造成的。重金属污水中重金属元素具有难以消除、危害性大等特点,有的重金属甚至是含有剧毒性,还有一些重金属元素是严重的致癌元素。
1重金属水体污染分析
Cd、Cr、Mn、Ni、Pb、Hg、Ge、Co、Zn等元素都会对水体造成严重的重金属污染。在通常的状态下,及其微量的金属元素是不会对水体产生污染,但是这些金属元素一旦超过一定的标准时,就会对水体产生一定污染危害。在自然界下的水质当中本身会含有一定的金属元素,但是这些金属元素含量及其微小不会对水质产生影响,因此,在自然状态下水质中的重金属元素不会对水质和水中的动植物产生影响。但是由于人为因素向水中排放大量的重金属元素,除非使用相对应的处理方法,否则很难在自然状态下进行沉淀和过滤。按照排放量进行排名主要的工业排放企业包括:矿产资源企业、金属熔炼企业、化工企业、造纸相关行业、制革产业、染烫行业等等,在这些工业领域中排放大量的污水同时带有Ni,Pb,Cd,Cr,Hg等重金属元素。重金属超标的污水中是含有一定的毒性,不仅仅会对水质中的生物产生影响,重金属污水还会通过地下水污染地层水源,水源被植物吸收后会在植物体内进行沉积,人类或者是动物吃了吸收了重金属污水的植物后会对身体产生一定的毒副作用。
2重金属污水处理技术
对含有重金属污水的处理和净化方法已成为社会舆论和环境研究的重点之一,根据目前的技术对重金属污水处理方法主要包括有物理方法、化学方法、生物方法等。
2.1物理方法
吸附法是最常见的物理方法,利用一些具有多孔性物质作为吸附剂投放到重金属污水中去吸附水中重金属阴阳离子。活性炭是目前使用最早,并且运用最为广泛的吸附物质,活性炭表面积大、吸附能力强,但是使用成本较为昂贵,并且难以脱附,由于成本的原因限制了活性炭在重金属污水处理中的发展[3]。所以,寻找一种吸附能力强并且价格低廉的吸附材料是当今研究热点话题。除了活性炭以外,还经常使用矿物质材料、工业废料以及农业废弃物等作为廉价的吸附材料。沸石是最早的重金属污水吸附材料,沸石的骨架结构比较复杂有很大的接触面积,具有很强的吸附性。
2.2生物方法
微生物絮凝法是最常见的生物净化污水的方法,微生物絮凝法利用微生物或细菌生物进行新陈代谢产生一定的絮状物,通过这些絮状物进行絮凝沉淀去除重金属的方法[4,5]。微生物絮凝法对重金属污水的处理效果好,并且使用安全、方便、无毒,不会对水质产生二次污染,微生物新陈代谢的絮状物还是水中植物的废料,并且沉积的重金属元素可以很方便的进行分离,对重金属污水处理的微生物培育方便生长环境要求低,比较适合大量的工业重金属污水过滤所使用的。利用微生物进行絮凝沉淀法对重金属污水处理效果如表所示。
2.3化学方法
化学沉淀法是根据重金属能够与某些化合物进行反应,生成不溶于水的重金属化合物。这些不溶于水的化合物会在反应区进行沉淀。化学沉淀法所利用的原理都是根据重金属的化学性质所决定的,重金属污水在经过一系列的化学反应区后,让污水中的重金属离子由原来的游离状态变成金属化合物沉淀下来,在通过进一步的化学反应进行分离。目前为止最常使用的化学沉淀法主要分为:凝聚沉淀技术、酸碱沉淀技术、三氧化二铁沉淀技术、矿化物沉淀技术以及反应盐沉淀技术等等。
3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