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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考核手册工作计划优选九篇

时间:2023-01-02 11:24:43

医生考核手册工作计划

医生考核手册工作计划第1篇

【关键词】 护士长手册;基层卫生院;应用探讨

护士长是医院管理系统中重要的一员,其在基层卫生院工作中发挥的作用表现的愈发明显。不仅仅承担护理及护理管理工作,还肩负着公共卫生、社区保健等繁琐的事务。本文通过运用护士长工作手册这一方法对所辖的10家基层卫生院的护士长工作进行了统一要求,由局医政科组织的护理质控小组每季进行现场查阅、询问,将问题汇总,并通过每季召开的护士长例会,进行分析点评,持续改进。通过2012年对护士长手册的实施,使护士长的管理工作有了一定的成效和统一,使护理走上规范踏实的道路。

1 资料与方法

局医政科组织区内护理质控专家对10所基层医疗机构的护士长手册进行现场查阅、提问,统一评析,专人汇总。通过每季召开的护士长例会进行点评,统一规范。

2 护士长手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年计划制定的太笼统、月计划目标不明确不具体 周安排中描述简洁,无具体的执行时间的人员,部分内容与计划相冲突;而月小结则缺乏目标逐条落实的具体时间、完成的具体内容和数据、本月存在的优缺点、下月努力的方向及改进措施。

例:某院某月工作计划、周安排与月工作小结。计划如下:①根据局医政科及医院内工作计划,制定本护理组的具体计划,并组织实施。②检查护士掌握核心制度、疾病护理常规、职责、16项技能操作情况。③组织业务学习和理论操作考试。④召开工休座谈会。⑤随机检查督促清洁工,做好清洁、消毒隔离工作。周安排为:①已制定。②检查急救物品完好。③进行业务学习。④已召开。⑤检查处置室的清洁卫生状况。

小结:①能够根据要求,制定护理工作计划,并逐步实施。②督促指导科内护士实践技能训练。③已召开。④召开了工休座谈会,听取患者意见。

2.2 月护理业务学习存在概念不清、选题不当、缺乏新知识。

2.2.1 概念不清 把单位日常的行政工作内容当作业务学习内容。如“三好一满意”、党风廉政建设等通知等。

2.2.2 选题不当 如某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内容是《气管切开内套管清洁消毒流程》。与实际单位收治情况不符。

2.2.3 缺乏新知识 经常组织科室业务学习应知应会的内容。如交接班制度、分级护理制度、鼻导管吸氧等。无有一些前瞻性的护理信息融入。

2.3 月“三基”考核不规范、不严格。

2.3.1 护士长组织的理论考核,护士长手册里反映有的单位是一月一次,有的两月一次。

2.3.2 题型简单,结构不合理,有的全是解释有得全是问答。考试结果相同,答案雷同。

2.3.3 试题范围涉及医学的边缘知识,对基层卫生院来说实用性不大。

2.3.4 每月的技能操作考核无专人负责,评分尺度不统一。实际记录的情况与专家现场考核的分值相差很大。

2.4 护理查房未开展。

2.5 无护理安全核查表和护理差错事故登记上报记录。

2.6 每月必查的10份护理病历中

2.6.1 书写字迹潦草,医学术语不规范。

2.6.2 漏项明显。有代签名的现象。

2.6.3 病情变化未及时汇报和记录。

3 原因分析

3.1 卫生院领导对护理重视支持程度不够。

3.2 基层卫生院的护理人员少,还兼代社区、公共卫生等任务,使原本繁琐的护理工作增加了难度。

3.3 某些卫生院的护士长对管理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管理理念没有根本的转变,只是机械的、简单的、被动的去完成、去记录的模式。缺乏管理艺术,不能很好地处理日常工作与管理工作的关系,没有将护理质量列入重要工作日程中。

3.4 缺乏责任感和严格要求、严谨态度、严密组织的工作作风。

4 对 策

4.1 护士长要充分发挥工作手册的作用,提高护士长的管理能力 护士长自身要重视其管理能力的培养和提高,转变观念,适应新形势和目前所处的状况。首先要重视学习,学习护理管理学知识,善于运用PDCA循环的工作方法。科学制定切实可行、具体细化的计划。做到越月有重点周有具体安排月有反馈,每季有小结。一层一层抓实施,各项工作具体到人。明确分工。专人考核。一方面调动大家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节省护士长的精力来抓管理。护士长要充分发挥工作手册的作用,提高护士长的管理能力。

4.2 发挥局医政科护理质控组的职能作用。

4.2.1 加大培养护士长管理能力的培养 先后送了14名护士长去南京学习护士长的管理、2名护士长参加了社区护士长的培训。自2012年9月起分批组织护士长来区人民医院学习进修一个月。

4.2.2 及时提供信息给基层卫生院,先后征订了《实用新编护理三基》、《基层社区护理》等书籍。

4.2.3 借助局护理质控小组的监督检查平台,不断修整反馈。

5 评 析

2012年的一年的实践证明,10家卫生院的护理工作有了很大的进步,护士长的工作手册内在质量管理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特别是护理病历的书写、消毒隔离、护理安全方面表现明显。但有的记录和格式目前鉴于卫生院的现状,暂还未开展,有待于2013年的工作中进行探讨、修正,以使我区的基层护理管理工作持续不断改进,不断创新。

参考文献

[1] 王蕊,唐贝.护士长手册的应用[J].中医药管理杂志,2007,(2):137-138.

[2] 凌云霞,肖丽佳.表格式护理记录单的使用和效果[J].护理管理杂志,2012,(6):445-446.

医生考核手册工作计划第2篇

第一条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

第六条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医学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适应农村需要的医学学历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员。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基本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第七条国家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国家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

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十条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十一条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

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本条所指的培训、考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本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

第十六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应当依据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一条村民和乡村医生发现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反映的情况应当及时核实,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第三章执业规则

第二十三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二)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三)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

(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获取报酬;

(六)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村民健康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五条乡村医生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处置。

第二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第二十八条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乡村医生一般医疗服务范围,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乡村医生应当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

第三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对乡村医生开展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规划,保证乡村医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培训规划制定本地区乡村医生培训计划。

对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其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对边远贫困地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乡村医生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医生培训计划,负责组织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为乡村医生开展工作和学习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三十三条乡村医生应当按照培训规划的要求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

对乡村医生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充分听取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医生本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收集村民对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的评价和建议,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进行汇总、分析。汇总、分析结果与乡村医生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村民或者乡村医生。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四十条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四十一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发证部门收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乡村医生培训规划、计划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收回或者补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或者再注册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村民予以公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医生考核手册工作计划第3篇

第一条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

第六条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医学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适应农村需要的医学学历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员。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基本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第七条国家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国家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

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十条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十一条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

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本条所指的培训、考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本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

第十六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应当依据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一条村民和乡村医生发现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反映的情况应当及时核实,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第三章执业规则

第二十三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二)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三)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

(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获取报酬;

(六)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村民健康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五条乡村医生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处置。

第二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第二十八条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乡村医生一般医疗服务范围,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乡村医生应当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

第三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对乡村医生开展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规划,保证乡村医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培训规划制定本地区乡村医生培训计划。

对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其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对边远贫困地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乡村医生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医生培训计划,负责组织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为乡村医生开展工作和学习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三十三条乡村医生应当按照培训规划的要求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

对乡村医生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充分听取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医生本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收集村民对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的评价和建议,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进行汇总、分析。汇总、分析结果与乡村医生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村民或者乡村医生。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四十条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四十一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发证部门收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乡村医生培训规划、计划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收回或者补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或者再注册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村民予以公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医生考核手册工作计划第4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86号) 

已经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0三年八月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

第六条 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医学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适应农村需要的医学学历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员。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基本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第七条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 国家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九条 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十条 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十一条 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

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本条所指的培训、考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 本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第十五条 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

 

第十六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 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应当依据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一条 村民和乡村医生发现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反映的情况应当及时核实,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三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二)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三)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

(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获取报酬;

(六)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村民健康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五条 乡村医生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处置。

第二十七条 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第二十八条 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乡村医生一般医疗服务范围,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乡村医生应当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

第三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乡村医生开展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规划,保证乡村医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培训规划制定本地区乡村医生培训计划。

对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其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对边远贫困地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乡村医生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医生培训计划,负责组织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为乡村医生开展工作和学习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三十三条 乡村医生应当按照培训规划的要求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

对乡村医生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充分听取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医生本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收集村民对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的评价和建议,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进行汇总、分析。汇总、分析结果与乡村医生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 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村民或者乡村医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四十条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四十一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发证部门收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乡村医生培训规划、计划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收回或者补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或者再注册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村民予以公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反映的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违法活动未及时核实、调查处理或者未公布调查处理结果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寻衅滋事、阻碍乡村医生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乡村医生,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医生考核手册工作计划第5篇

首先我把年初护理部制定工作计划中的要点与大家回顾:

1、逐步增加人员配比。

2、落实中医护理方案。增加适宜技术项目。

3、在内科开展优质护理服务。

4、加大培训力度。

5、提高服务质量。

6、加强安全管理。

根据年初咱们护理部制定的工作计划,我们护理工作完成情况向大家汇报如下:

1、按医院工作的总体规划,在逐步扩大护理队伍,上半年又招聘护理人员14人(其中有四人已上岗)10人在导诊。逐步提高床护比,比值由原来1:0.36提高到1:0.38(这个数值是按二甲医院实际开放床位算的,其中骨科病房增加一名护士,内科增加两名护士)。

2、需要新开展的业务,已向院领导逐级申请,经院里定夺,中医护理方案、适宜技术、优护病房暂缓。

3、业务培训。咱们4月1日进行二甲验收工作后,按中医护理工作指南要求,重新调整了培训计划、内容。同时为尽快提高基础护理水平,每月增加护理基础考试一次。对于护士长讲课提高到课件教学。于六月初制定岗前护士、实习护士规范化培训手册。

4、提高服务质量,从服务方面。年初增加了临时工作任务,开展护士语言、行为服务规范,并通过科室培训、护理部集中培训等形式进行培训。从业务水平方面。加大培训、考核力度,按计划分层级考核真正落到实处。

5、针对安全管理。由咱们李副书记牵头,制定了科室财务台账,并按要求规定对物品、仪器、设备进行保养、维修。针对抢救车、常备药品进行清查,登记,由药剂科和护理部共同监管。人员薄弱环节要求科护士长有针对性的培训。定期组织安全隐患讨论。

6、完善和改进二甲验收工作中的不足。于六月末前完成护理应急预案预案及程序的整理工作。(共计重新调整、完善应急预案118项)

7、护理人员进修:血透护士一名、手术室护士四名。按预计入住新楼后培养一个新的梯队,大约6—8人,现已制定培养人员5人,还需3人左右,下一步工作按计划继续完成。

8、开展护理人员末位淘汰制度。方案已下发给相关科室护士长,并要求认真传达到每位护里人员知晓。

9、制定护理人员岗前规范化培训手册、实习生手册、护士手册。现在前两个手册已完成,护士手册在完善和整理中。

半年护理工作量完成情况:

半年各科室累计共输液9810次,输血41次,肌肉注射1455人次,皮试980次,静脉采血748人次(不包括门诊),一级、危重患者14人次,灌肠34人次,口腔护理41人次,导尿275人次,吸氧434人次,胃肠减压14人次,鼻饲7人次。

1)、基础护理合格率达94.5%

2)、特、一级(危重)患者护理合格率达92.3%3)、急救物品、药品完好率达100%。

4)、护理文件书写合格率达91.7%,中医护理记录合格率93.5%。

5)、护理人员三基考核,理论合格率达90.8%,技术操作合格率92%。

6)、消毒隔离合格率达93%7)、病房管理88.9%

存在问题:

1、护理管理水平偏低。护士长日常工作抓的不细,管理不严。

2、护理人员培训不够规范化,未能真正达到培训目的,科室培训流于形式,达不到实效。带教不规范。

3、护士沟通交流能力偏低,健康宣教不到位。

4、个别护理人员素质、业务水平偏低,中医知识严重匮乏。

5、护理文书书写内容缺乏内涵,中医护理记录缺乏中医辨证和施护。

6、工作制度落实不严。护理工作中护理文书书写、病房管理、消毒隔离、未达标。

6、中医适宜技术开展不好,流于形式。

今后的工作思路:

1、按计划将为落实的护理工作落实。

2、真对不足和不完善的地方进行整改,采取有效措施。

3、继续加大培训考核力度。

4、做好上新楼的准备工作。

3、抓安全管理。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医生考核手册工作计划第6篇

[目的]探讨便携式临床路径教学手册在肝胆外科临床护理带教中的应用,并评价其效果。

[方法]将2014年4月—2015年3月在肝胆外科实习的37名护生作为观察组,运用便携式临床路径教学手册进行带教,将2013年4月—2014年3月在肝胆外科的39名实习护生作为对照组,采用传统教学法,比较两组护生出科前的考核结果和教学满意度。

[结果]观察组护生出科知识技能、操作技能、健康教育能力、病情汇报能力考核结果优于对照组(P<0.05);观察组护生对临床教学满意度高于对照组(P<0.05)。

[结论]便携式临床路径教学手册实现了对临床护理教学全程持续的控制和管理,可提高护生的综合能力。

关键词:

临床路径教学;便携式手册;肝胆外科;临床教学

临床实习是护生将理论知识与临床实践相结合的关键学习时期,临床教学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影响临床实习效果。临床路径(clinicalpathway,CP)是一种科学的管理方法,其本质是书写好的标准化工作流程[1],将临床路径理念引入到临床教学中即临床路径教学法[2],为了提高临床护理教学质量,我科将临床路径教学法引入到临床护理教学中,并制定能置于工作服口袋内的便携式临床路径教学手册,取得满意效果。现报告如下。

1对象与方法

1.1对象

选取2014年4月—2015年3月在肝胆外科实习的37名大专护生作为观察组,将2013年4月—2014年3月传统教学法下实习的大专护生39名作为对照组。两组护生实习周期均为6周,两组护生年龄、在校成绩等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方法

1.2.1教学方法

对照组采用传统“一对一”跟班式教学法,入科当天总带教老师进行入科教育后,分配给具有带教资格的护士进行跟班式的教学,每周由总带教老师进行专科集中培训半个工作日,出科前1天进行各项技能的考核及满意度测评。观察组采用便携式临床路径手册教学。入科当天,由总带教老师进行入科教育后,发放路径教学手册,一人一本,详细讲解路径手册的内容及使用方法,要求护生在实习的整个过程中,随身携带。对所有带教老师进行培训考核通过后,由带教老师按照临床路径教学手册进行“一对一”带教,指导护生按时完成实习内容及要求,以1周为1个控制阶段,对学习内容进行考核并在手册上记录,对薄弱环节及时指出。每周由总带教老师进行专科集中培训半个工作日,并查看每位护生的路径手册,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各带教老师。出科前1d进行各项技能的考核,并进行操作和理论知识的补漏,回收路径带教手册,进行教学质量分析及改进。

1.2.2便携式临床路径教学手册的设计及应用

根据临床路径理念,结合护生教学计划和专科特点,由护士长、总带教老师及有5年以上带教经验的老师共同设计出《肝胆外科实习护生临床路径带教手册》,大小为长15cm,宽10cm,能放置于工作服口袋内随身携带。教学手册内详细地列出了入科当日和每周学习的内容,内容包括专科理论知识、专科操作技能、各班职责、健康教育能力、护理文书的书写、应急预案和单病种护理要点,以1周为1个控制阶段。考虑到护生个体差异问题,入科第1周每名护生需自我制定在本科室实习的学习目标,书写在路径手册上,于第2周交带教老师审阅,以便带教老师对护生有一个全面评估和了解。手册的附录附有外科围术期护理常规,肝胆疾病的护理常规,单病种病情观察要点,肝胆科常用的药物及学习笔记,以便护生随时学习及记录学习收获及发现的问题。

1.2.3评价指标

两组出科前1d均由总带教老师进行理论技能、操作技能、病情汇报能力、健康教育能力考核,并由护生填写教学满意度测评表评价教师的带教能力。比较两组护生出科知识技能和操作技能成绩,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比较掌握健康宣教和汇报病情的能力,以口试的方式采用百分制评分。教学满意度测评表为自行设计,2013年和2014年度均采用同一份调查表,调查表包括教学态度、专科技能、教学技能3个条目,每个条目评价分为不满意、一般、满意、非常满意,分别计0分、1分、2分、3分,最高分为9分,得分越高说明护生对带教老师满意度越高。

1.2.4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7.0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采用t检验,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3讨论

3.1临床路径教学法能提高实习护生的综合能力

传统的护理临床实习教学多采用带教老师结合本班工作情况进行“一对一”教学,由于教学目标笼统缺乏具体化,教学过程存在盲目性和随意性,教学评价指标不明确[3],导致实习护生不能全面系统化地学习专科技能,所以标准化、规范化的教学方法是临床教学迫切需要的。临床路径教学法是一种目的明确、流程规范的教学方法,其本质为护生提供一个高效详细的实习计划,使护生能够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地学习[4],从而强化护生的学习意识,调动其学习的主观能动性。本研究中我们以一周为一个控制阶段对护生进行阶段性的考核,以便对路径实施过程中变异的情况进行及时补救。研究结果显示,临床路径手册组护生的知识技能、操作技能、健康教育、病情汇报考核得分均高于对照组(P<0.05),可见采用临床路径教学法能够提高护生的临床综合能力,这与王晶晶等[5-6]研究的结果一致,值得在临床护理教学中推广。

3.2便携式临床路径教学手册是提高临床教学质量的良好工具之一

考虑到外科护士工作量大,存在工作时间分配问题[7],带教老师难以保证临床路径教学的有效实施,我们制定了可以随身携带的便携式临床路径教学手册,要求带教老师和护生随身携带,从而做到对整个实习教学过程持续性的控制和自我监督。手册的附录设立反思和周记板块,注重培养护生养成自我总结、自我反思的习惯。在翻阅回收的手册时发现,护生给予手册一致的高度认可,研究结果也显示,观察组教学满意度高于对照组(P<0.05)。同时带教老师根据路径手册规范教学流程,每天有针对性地对护生实施教学,避免了自身教学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最终提高自身的教学能力。采用便携式临床路径教学手册实现了临床护理教学的程序化与标准化,提高了护生的综合能力,同时携带方便,便于带教老师全程持续的规范化带教,但由于护生的学历、学习态度、学习思维、学习能力方面存在层次差异,而我们本次的研究只针对大专生,有一定的局限性,在今后临床教学中还需改进完善。

作者:杨彦芳 滕艳娟 钟丽 周丹 杨显红 单位: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参考文献:

[1]李明子,临床路径的基本概念及其应用[J].中华护理杂志,2010,1(45):59-61.

[2]临床路径编委会.临床路径管理汇编[M].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2010:10-11.

[3]郑冬云,王道富.引入临床路径理念提高护生实习质量[J].教育与教学研究,2009,23(7):109-110.

[4]于波,宁景志,鲁申,等.浅析临床路径教学法在普外科临床带教中的应用[J].齐齐哈尔医学院学报,2012,33(2):223-224.

[5]王晶晶,孟红艳.临床路径带教在胃肠外科护理实习教学中的应用[J].中国继续医学教育,2015,7(5):13.

医生考核手册工作计划第7篇

近年来,各级本着“政府主导、计卫协作、强化管理、优化服务”的原则,着力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制度改革,走出一条符合我市实际的计卫资源整合新路子,取得了明显成效,赢得了多方共赢。为了进一步提高技术服务管理水平,有效打击“两非”,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安全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为人口计生工作提供更有力的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就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完善计卫合作的长效机制

各级人口计生、卫生部门要协调配合,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建立联席会议、联合检查、联合执法等经常性工作联系制度,完善管理联手、服务联合、信息共享的合作机制。

1.建立计卫联席会议制度。市、市区两级每年至少召开1次人口计生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会议,镇级计生服务站、卫生院要实行月例会制,进行业务交流部署、信息互通互报,讨论、分析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具体对策。

2.完善协同队伍建设机制。

一是要任用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在群众中有威信的技术骨干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二是定期独立或联合组织计划生育技术培训,提高计生服务水平;三是定期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联合表彰。

3.完善协同工作管理机制。

一是要明确整合镇计生、卫生服务机构相关工作职责,实行法人管理责任制和追究制;

二是要建立相关科室和岗位责任制度、工作考核细则,严格目标考核管理;

三是要严格依法执业的管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计生、卫生服务机构和技术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质,并依法开展准予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常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常规和医疗文书,加强技术服务档案管理,门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记录至少保存15年,住院记录至少保存30年;

四是严格质量管理责任制。要建立技术质量责任网和应急预案,逐级落实质量管理责任人,最大限度的杜绝医疗事故、手术并发症和医疗纠纷发生。

4.健全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一是要建立定点免费服务机构。各市区人口计生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科学确定具备执业资质的免费服务定点机构,实行挂牌服务。禁止将私营医院和个体诊所确定为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定点单位。各定点机构要严格遵守免费服务制度和服务范围,不得搭车收费或强制服务;二是确认免费服务对象。由镇或村级计生服务站(室)负责人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情况,出具免费服务证明,定点免费服务机构据此提供免费服务;三是建立免费服务信息通报制。定点服务机构在对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后,每月向当地计生服务站反馈情况,计生服务站据此实行服务效果追踪随访;四是畅通免费经费结算渠道。定点服务机构每月向所辖地计划生育服务站送达实施手术人员《花名册》、服务单据等,经审核后报送县级人口计生局核定并按季度拨付免费服务经费。

5.建立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市、市区卫生部门每季度、镇级每月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反馈人口出生、计划生育手术、出生缺陷发生等信息;市区计生行政部门每个统计年度、镇级每月向同级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站反馈持生育证明的已婚育龄妇女信息、早孕信息和育龄妇女死亡、儿童死亡信息等。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规范信息的收集、使用、反馈,及时完善育龄妇女个案信息档案,更新育龄妇女基本信息数据库,加快与卫生信息联网、信息共享。

6.完善考核评估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人口计生部门每年应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在系统内分别进行不少于1-2次的工作督查。计生、卫生部门要定期组织联合执法检查。重点对定点服务机构加大考核力度,将是否建立免费服务登记制度,是否实行知情同意制度,群众是否满意及是否搭车收费作为考核定点机构的重要指标,与经费拨付挂钩。

二、加强B超等技术的管理,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

7.开展警示教育。加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的学习、宣传,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超声诊断室和染色体检测实验室等工作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醒目标志和工作制度,强化法制观念。

8.建立B超机使用审批和登记备案制度。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B超监督管理。对本系统内现有B超机和染色体检验技术设施全部进行登记、备案,并定期检查。对新增B超设备的,要严格审批程序,及时纳入登记、备案和监管。禁止个体行医者购置使用B超机和使用染色体技术。

9.完善B超机和染色体检验技术管理制度。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使用B超或胎儿染色体检测等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对妊娠妇女进行超声诊断或其它孕期保健时,除医学需要外,操作人员不得透露或暗示与胎儿性别有关的任何信息。

三、加强节育手术管理,禁止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10.严格实行手术准入制度。未经依法准入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不得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实施节育手术和复通术的单位均应进行个案登记,建立查验制度。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11.设置警示标志。依法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在妇产科、手术室等相关工作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警示标志和工作制度。

12.严格落实妊娠终止术报告审批和持证施术制度。依法准入的机构对已婚育龄妇女实施终止妊娠手术时,实行实名登记制。

对意外妊娠14周以上要求终止妊娠的妇女,施术机构须查验受术者计划生育统计管理地(流入地)镇级计生部门出具的《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和受术者身份证,并将证明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和手术病历一并存档。

妊娠14周以上且持有《生育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有临床医学指征需要终止妊娠的妇女,须持二级以上医院的病例、辅助检查报告、医学诊断证明到计划生育统计管理地(流入地)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申请办理《终止妊娠手术证明》,施术机构术前必须查验该证明,术后将《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原件及受术者身份证、《生育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复印件与手术病历一并存档;因特殊情形需紧急施术的,施术机构须在术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通报;对持《生育证》的妇女未按规定程序私自采取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

13.实行登记备案制度。获准开展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的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专项手术登记制度,将手术情况逐一进行登记,与相关证明和手术病历一起存档备查。手术情况每季度一次逐级汇总上报辖区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同时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14.实行持证取环、复通制度。各医疗保健机构及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要求取环的育龄妇女,须查验所在村级计生专干出具的取环证明;对要求输卵管复通和输精管复通术的,须查验市区计生服务站出具的相关证明,严禁无证私自取环、施行复通术。

四、加强孕产期服务管理,建立规范的生育秩序

15.严格落实孕产期随访服务制度。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严格加强生育管理,对已领取一孩《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尤其是批准二胎生育的育龄妇女,应及时登记造册,全面落实孕产期随访服务制度,镇、村两级要做到定期上门服务,在准确掌握孕情的同时,密切跟踪,加强后续服务,整个孕期入户见面访查每月至少一次,责任到人。

16.严格落实住院分娩验证和实名登记制度。医疗保健机构在产妇住院分娩时,一孩要查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二孩要查验《生育证》以及夫妇的身份证件,据实名(以身份证为准)予以登记和填写相关医疗文书。对没有相关证明的,要在三日内及时通报所在地县级计生行政部门。各县级计生行政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畅通信息通报渠道,接到通报信息后,及时核查分娩夫妇的有关信息,对属于违法生育的夫妇,由市区或镇级安排专人进行查处。

五、加强监督管理,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责任追究制

17.建立有奖举报制度。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要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建立群众举报制度,严厉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非法终止妊娠行为。对举报非法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非法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或出具假节育证明者,一经查实,给与奖励。

医生考核手册工作计划第8篇

【关键词】 岗位培训手册;新护士;实践

doi:10.3969/j.issn.1004-7484(s).2014.03.275 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3-1417-01

新护士是护理队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尽快适应工作环境和顺利进入工作角色是所有新护士面临的严峻问题[1]。为了弥补新护士在学校教育中存在的不足,使之尽快适应工作角色以满足临床护理需求,本研究应用自编的《新护士岗位培训及技术评估手册》(以下简称“培训手册”)开展规范化培训,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对象 选取2009年9月至2013年9月招聘的有护士执业证无临床工作经历的新护士65名,将2009年9月至2011年9月新招聘护士设定为对照组,2011年9月至2013年9月新招聘护士设定为干预组。进入干预组的新护士为31名,平均年龄22.5.岁,其中最小年龄20岁,最大年龄25岁;学历:大专30名,本科1名。进入对照组的新护士为34名,平均年龄22岁,其中最小年龄20岁,最大年龄24.5岁;学历:大专34名。

1.2 方法

1.2.1 带教方法 两组均选择护理骨干实施临床带教,均有具体的教学目标,均参加护理部质量考核。对照组新护士采用传统带教方法即固定老师带教,无系统的书面培训教材。干预组以培训手册为教学工具,手册涵盖了系统的书面教学内容。干预组具体干预方法如下。

1.2.1.1 制定培训手册 结合我院护士分层培训管理办法,参考新护士独立值班岗位说明书,针对内外科各专业培训的共性和特性,制定培训手册,内容涵盖病区环境、管理制度、流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院感控制、病人安全、职业素质、护理文书书写及常用护理操作技能等各个方面,同时培训手册内附有培训计划和评价。

1.2.1.2 培训带教团队 带教老师的自身素质和教学能力对培训护士的影响较大,带教老师在责任组长、科室各质控组长等有资质的护士中选拔,备选师资均经统一的相关培训,包括带教形式和方法、教学内容、阶段教学目标等,明确带教职责和教学任务。

1.2.1.3 设定培训目标 具体步骤:第一阶段(第一周)要求完成一般情况介绍(医院文化、环境)、基本工作流程、管理制度、护理文书书写、医院相关科室职责和护理工作关系等;第二阶段(第二、三周)从一般护理技能、专科护理技术的指导、训练、考核中检查流程、制度、院感控制的掌握情况和病人安全、职业防护意识;第三阶段(第四周)给新护士口头总结、提出不足和需要努力的地方;第四阶段(第五周)完成科室考核和护理部考核。

1.2.1.4 制定具体的培训方法 新护士入科室即发放培训手册,各带教老师将结合实际班次备课,开展情景教学、现场演练和示范教学等多形式的教学培训。科室总带教老师每周了解新护士的需求,指导医护、护患沟通技巧,检查质量。

1.2.2 评价指标

1.2.2.1 科室评价 护士长或总带教随机利用口头提问、检查工作质量和服务场景,及时评价学习效果;阶段培训后组织科室阶段考核;科室考核合格者参加护理部质量考核,考核合格者授予独立值班资格。

1.2.2.2 满意度评价 采用自行设计的院优质护理患者满意度调查表和科室患者满意度调查表,进行问卷调查,收集反馈信息。

1.2.2.3 取得荣誉情况:科室每月优质护理服务明星评比结果、年终绩效测评结果。

1.3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7.0统计软件,利用2检验进行比较分析。

2 结 果

2.1 2组新护士培训前后护理部考试分数比较 见表1。

2.2 2组新护士满意度比较 见表2。

3 讨 论

3.1 应用岗位培训手册实施新护士培训提升了教与学的质量 固定老师带教随机、不规范、易遗漏、疏忽,新护士不能提前知道自己学习的内容和目标而进行相应的理论上的准备。培训手册作为教学工具应用,改变了过去盲目带教管理的现象,通过教学目标标准化、教学形式规范化、教学内容细节化、教学内容计划性进行,改进了带教管理方式。

3.2 应用岗位培训手册实施新护士培训提升了新护士的工作能力 工作方法的培养是实现新护士角色转变的关键。新护士可以根据培训手册的实施计划巩固书本知识,在实际情景中,结合理论知识,培养了新护士分析问题、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培训手册使新护士综合不同带教老师的工作方法形成自己的工作风格,提高工作能力。

3.3 应用岗位培训手册实施新护士培训规范了新护士培训管理体系 培训手册通过设立教学目标,安排教学内容、培训方式、考核形式、独立值班资格等都进行了系统规范,使新护士的培训标准化、规范化。

4 结 论

新护士培训对于护理队伍的建设和护理人才的培养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2]。应用岗位培训手册实施规范化培训,完善了新护士规范化培训管理体系,对新护士更好,更快适应角色转变、提高工作能力、胜任护理工作岗位起到了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医生考核手册工作计划第9篇

护理职员个人半年工作总结20xx年上半年全体护理人员在院长重视及直接领导下,本着“一切以病人为中心,一切为病人”的服务宗旨,较好的完成了院领导布置的各项护理工作,完成了20xx年护理计划90%以上,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 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是提高护理质量,确保安全医疗的根本保证。

1、 护理部重申了各级护理人员职责,明确了各类岗位责任制和护理工作制度,如责任护士、巡回护士各尽其职,杜绝了病人自换吊瓶,自拔针的不良现象。

2、 坚持了查对制度:

(1)要求医嘱班班查对,每周护士长参加总核对1-2次,并有记录;

(2)护理操作时要求三查七对;

(3)坚持填写输液卡,一年来未发生大的护理差错。

3、 认真落实骨科护理常规及显微外科护理常规,坚持填写了各种信息数据登记本,配备五种操作处置盘。

4、 坚持床头交接班制度及晨间护理,预防了并发症的发生。

二、提高护士长管理水平

1、 坚持了护士长手册的记录与考核:要求护士长手册每月5日前交护理部进行考核,并根据护士长订出的适合科室的年计划、季安排、月计划重点进行督促实施,并监测实施效果,要求护士长把每月工作做一小结,以利于总结经验,开展工作。

2、 坚持了护士长例会制度:按等级医院要求每周召开护士长例会一次,内容为:安排本周工作重点,总结上周工作中存在的优缺点,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向各护士长反馈护理质控检查情况,并学习护士长管理相关资料。

3、 每月对护理质量进行检查,并及时反馈,不断提高护士长的管理水平。

4、 组织护士长外出学习、参观,吸取兄弟单位先进经验,扩大知识面:5月底派三病区护士长参加了国际护理新进展学习班,学习结束后,向全体护士进行了汇报。

三、加强护理人员医德医风建设

1、 继续落实护士行为规范,在日常工作中落实护士文明用语50句。

2、 分别于6月份、11月份组织全体护士参加温岭宾馆、万昌宾馆的礼仪培训。

3、 继续开展健康教育,对住院病人发放满意度调查表,(定期或不定期测评)满意度调查结果均在95%以上,并对满意度调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措施,评选出了最佳护士。

四、提高护理人员业务素质

1、 对在职人员进行三基培训,并组织理论考试。

2、 与医务科合作,聘请专家授课,讲授骨科、内、外科知识,以提高专业知识。

3、 各科室每周晨间提问1-2次,内容为基础理论知识和骨科知识。

4、 “三八妇女节”举行了护理技术操作比赛(无菌操作),并评选出了一等奖(吴蔚蔚)、二等奖(李敏丹、唐海萍)、三等奖(周莉君)分别给予了奖励。

五、加强了院内感染管理

1、 严格执行了院内管理领导小组制定的消毒隔离制度。

2、 每个科室坚持了每月对病区治疗室、换药室的空气培养,对高危科室夏季如手术室、门诊手术室,每月进行二次空气培养,确保了无菌切口无一例感染的好成绩。

3、 科室坚持了每月对治疗室、换药室进行紫外线消毒,并记录,每周对紫外线灯管用无水酒精进行除尘处理,并记录,每两月对紫外线强度进行监测。

六、护理人员较出色的完成护理工作

1、坚持了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为病人提供优质服务的宗旨,深入开展了以病人为中心的健康教育,通过发放健康教育手册,以及通过护士的言传身教,让病人熟悉掌握疾病防治,康复及相关的医疗,护理及自我保健等知识。

2、上半年共收治了住院病人2357个,留观125个,手术室开展手术2380例。急诊护士为急诊病人提供了全程服务,包括护送病人去拍片,做B超、心电图,陪病人办入院手续,送病人到手术室,三个病区固定了责任护士、巡回护士,使病员得到了周到的服务。

七、存在问题:

1、 个别护士素质不高,无菌观念不强。

2、 整体护理尚处于摸索阶段,护理书写欠规范。

3、 由于护理人员较少,基础护理不到位,如一级护理病人未能得到一级护士的服务,仅次于日常工作。

4、 病房管理尚不尽人意。

半年来护理工作由于院长的重视、支持和帮助,内强管理,外塑形象,在护理质量、职业道德建设上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定缺点,有待进一步改善。

护理职员个人半年工作总结我院护理工作在院领导的关心、支持、重视下,在全院护士的共同努力下,基本完成了半年的护理工作任务,现总结如下:

首先我把年初护理部制定工作计划中的要点与大家回顾:

1、逐步增加人员配比;

2、落实中医护理方案;增加适宜技术项目;

3、在内科开展优质护理服务;

4、加大培训力度;

5、提高服务质量;

6、加强安全管理;

根据年初咱们护理部制定的工作计划,我们护理工作完成情况向大家汇报如下:

1、按医院工作的总体规划,在逐步扩大护理队伍,上半年又招聘护 理人员14人(其中有四人已上岗)10人在导诊。逐步提高床护 比,比值由原来1:0.36提高到1:0.38(这个数值是按二甲医院 实际开放床位算的,其中骨科病房增加一名护士,内科增加两名 护士)

2、需要新开展的业务,已向院领导逐级申请,经院里定夺,中医护 理方案、适宜技术、优护病房暂缓。

3、业务培训;咱们4月1日进行二甲验收工作后,按中医护理工作 指南要求,重新调整了培训计划、内容。同时为尽快提高基础护 理水平,每月增加护理基础考试一次。对于护士长讲课提高到课件教学。于六月初制定岗前护士、实习护士规范化培训手册。 4、提高服务质量,从服务方面;年初增加了临时工作任务,开展护 士语言、行为服务规范,并通过科室培训、护理部集中培训等形 式进行培训。从业务水平方面;加大培训、考核力度,按计划分 层级考核真正落到实处。

5、针对安全管理;由咱们李副书记牵头,制定了科室财务台账,并 按要求规定对物品、仪器、设备进行保养、维修。针对抢救车、 常备药品进行清查,登记,由药剂科和护理部共同监管;人员薄 弱环节要求科护士长有针对性的培训;定期组织安全隐患讨论。

6、完善和改进二甲验收工作中的不足。于六月末前完成护理应急预 案预案及程序的整理工作。(共计重新调整、完善应急预案118 项)

7、护理人员进修:血透护士一名、手术室护士四名。按预计入住新楼 后培养一个新的梯队,大约6-8人,现已制定培养人员5人,还 需3人左右,下一步工作按计划继续完成。

8、开展护理人员末位淘汰制度。方案已下发给相关科室护士长,并 要求认真传达到每位护里人员知晓。

9、制定护理人员岗前规范化培训手册、实习生手册、护士手册。现 在前两个手册已完成,护士手册在完善和整理中。

半年护理工作量完成情况

半年各科室累计共输液9810次,输血41次,肌肉注射1455人次,皮试980次,静脉采血748人次(不包括门诊),一级、危重患者14人次,灌肠34人次,口腔护理41人次,导尿275人次,吸氧434人次,胃肠减压14人次,鼻饲7人次。

1)、基础护理合格率达 94.5%

2)、特、一级(危重)患者护理合格率达92.3% 3)、急救物品、药品完好率达100%

4)、护理文件书写合格率达91.7%,中医护理记录合格率93.5%

5)、护理人员“三基”考核,理论合格率达90.8%,技术操作合格率92%

6)、消毒隔离合格率达93% 7)、病房管理88.9% 存在问题:

1、护理管理水平偏低。护士长日常工作抓的不细,管理不严。

2、护理人员培训不够规范化,未能真正达到培训目的,科室培训流于形式,达不到实效。带教不规范。

3、护士沟通交流能力偏低,健康宣教不到位。

4、个别护理人员素质、业务水平偏低,中医知识严重匮乏。

5、护理文书书写内容缺乏内涵,中医护理记录缺乏中医辨证和施护。

6、工作制度落实不严。护理工作中护理文书书写、病房管理、消毒隔离、未达标。

6、中医适宜技术开展不好,流于形式。 今后的工作思路:

1、按计划将为落实的护理工作落实。

2、真对不足和不完善的地方进行整改,采取有效措施。

3、继续加大培训考核力度。

4、做好上新楼的准备工作。

3、抓安全管理。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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