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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合同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10 15:04:33

消费合同

消费合同第1篇

李雪丽 郝连忠

内容提要:我国旅游业近年来发展十分迅速,它是我国的新型经济产业,但我国旅游立法远远滞后于旅游业的发展,从而导致旅游市场出现许多不规范的现象,不仅游客维权的空间很小,旅游企业的利益也很难得到保障,其根本原因就是缺乏一部全国性的旅游大法,从而缺乏法律的有利保障。在此,我们仅着重谈一下旅游消费合同所维系的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及其法律责任,借以说明我国制定一部统一的旅游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关键词:合同 旅游消费合同 债 仲裁 违约责任

引言

市场经济同时也是法制经济,一个行业的发展、繁荣和稳定都离不开法律的保障。而自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我国大力发展旅游业以来,始终没有一个统一的旅游法加以保障。各地虽然都制定了自己的地方旅游法律法规,但由于旅游的异地性以及各地旅游法律法规的不统一性,游客在跨地域旅游时权益并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也使旅游纠纷层出不穷。在对旅游纠纷进行综合分析时,我们发现大多的旅游纠纷发生在旅游者和旅游经营商之间,可见旅游消费合同的制定越来越有其必要性。

一、旅游消费合同的概述

要谈旅游消费合同,我们先看一下合同。关于合同的概念有各种学说,大陆法系通常认为合同是基于一种双方法律行为而达成的协议;而在英美法系,采取“合同是一种允诺”的学说。从现行民事立法来看,我国采用的是协议说。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原《合同法》直接规定了十五种有名合同,《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增加到三十种。其中就包括了餐饮合同、住宿合同、旅游合同,在这几种合同中都隐含了旅游消费的内容。而鉴于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在旅游业中的重要地位,单独将旅游消费合同列出来进行研究有其必要性和重要的意义。《德国民法典》第651条规定“根据旅游合同,旅游举办人负有向游客提供全部给付(旅游)的义务。游客负有向旅游举办人支付约定的旅游费的义务。”旅游消费合同的概念适用合同的有关规定,同时旅游消费合同的概念又要考虑旅游的特殊性,应强调对旅游者利益的保护。因此,我们可以这样定义旅游消费合同:它是指旅游经营者提供旅游服务给旅游者,旅游者按约定支付报酬,旅游经营者应对游客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承担严格责任的合同。旅游消费合同规定了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旅游消费合同的内容

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其内容就是合同条款(意思表示的表现形式);作为债的关系,其内容为合同权利义务,它们也由合同条款固定。①对于债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在此,我们就从债的角度谈一下旅游消费合同的内容,也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1、债权是一种请求权、相对权,它具有相容性、平等性,债权具有四项权能,即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债权保护请求权和处分权能。我们从债权的这四项权能来浅析一下旅游消费合同的债权权能:

(1)给付请求权。在旅游消费合同上表现为:旅游者有权利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旅游服务,如要求旅行社提供导游服务、订票服务等,要求旅游交通部门提供交通服务、饭店经营商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等;而旅游经营者则有要求游客在旅游活动开始前支约定金以及服务提供后支付旅游费用的权利。同时由于旅游的综合性,在服务过程中也存在种种其他复杂的约定义务或旅游规则,双方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对这些方面提出请求,达成协议,尽量保证旅游消费合同的完备性。请求权为合同债权的第一权能,如果从效力角度着眼,为其请求力。

(2)给付受领权。旅游经营者或是旅游者在履行其义务时,另一方(即债权人)有权予以接受,并永久保持因债务人的履行所得的利益。有效的受领该给付,乃为旅游消费合同债权的本质所在,也是债权人(即本质上的受领人)所追求的最终结果。给付受领权体现在债的效力上,构成保持力。

(3)债权保护请求权。我国旅游发展采取的是超前型的发展战略,旅游立法各方面都不完备,导致旅游侵权行为时有发生。随着旅游者的成熟,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在旅游消费合同制定后,如果旅游经营者不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其义务时,旅游者就可依据该项债权权能请求国家机关如旅游质量监督部门给予保护,强制旅游经营者履行,它表现在债权的效力上就是强制执行力。当然合同纠纷的另一个很重要的途径就是寻求仲裁。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并作出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或方式。①旅游消费合同中的双方可以就其存在的纠纷向仲裁结构提起。同样,如果旅游者不能按照旅游消费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旅游经营者同样可以寻求相同的解决途径。

(4)处分权能。在旅游消费合同中,处分权能是指旅游经营者或是旅游者可以撤销、免除、让与债权等。旅游业是一个相对比较敏感的行业,很容易受到政治因素如战争、经济因素如汇率、社会因素如去年的非典还有天气因素的影响。当不可控因素发生时,旅游经营者或旅游者都可以协商重新界定自己的权能。

2、在旅游消费合同中,债务是指旅游服务经营者或是旅游者依其约定应该给付的义务,其内容包括实施积极的特定行为(如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旅游者支付费用),也包括不实施特定的行为(如旅游经营者擅自修改服务承诺,旅游者任意要求增加服务内容)。债务履行的结果不外乎两种:一是使债权人的利益得以实现;二是使债务人失去其既有的利益而处于一种不利益的状态之中。

债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在旅游消费合同中,给付义务就是旅游经营者或是旅游者约定的基本义务,具体而言就是旅游经营者要满足旅游者吃、住、行、游、购、娱等方面的基本需要,同时为了提高自己的竞争力,也会承诺自己独特的服务和给予旅游者特定的优惠;旅游者要支付服务费用。合同的附随义务是法律对合同约定义务的扩张,属法定义务,也是合同义务,表现在旅游消费合同上,就是旅游经营者要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必要时应该向旅游者公开整个旅游费用的构成;以及其他的通知、协助和保密等义务;旅游者也要按时交纳定金和服务费用,遵循诚信原则。

权利和义务是旅游消费合同的核心内容,要处理好此中特殊合同债的关系,就必须协调好经营者和游客之权利、义务关系。鉴于旅游是一综合性产业,涉及到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交通、旅游景区等多个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关系,每个旅游经营者的经营特点都各有不同,我们必须慎重对待旅游消费合同中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权利和义务内容的规定,即维护旅游者的权益,同时也要考虑旅游经营者的权益,以保证旅游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消费合同第2篇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消费寄托经双方同意缔订契约条件如下:

第一条 甲方将下记代替物寄托乙方,乙方允诺受寄托。

一、蓬莱种稻谷_______仟斤。

二、二号白砂糖每包百公斤_______包。

第二条 前条寄托代替物同日由甲方如数交付乙方受领完毕。

第三条 甲方同意乙方可自由消费寄托物。

第四条 寄托物返还期限约定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五条 乙方返还寄托物时,应以寄托当时的种类品质数量相同之物返还。

第六条 本合同条项之外未缔明事项悉依法律的有关规定。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消费合同第3篇

甲方因________________需要,向乙方申请_________贷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甲乙双方根据________________,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用途

1.消费人或使用受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借款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指定的商户或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借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第三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借款期限为_______年,自乙方将借款划入到本合同规定账户之日起计算,即(或)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四条 放款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合同生效后,乙方将借款金额划入到本合同规定账户。

第五条 贷款支用

1.双方约定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办理贷款支用。

2.贷款支用方式:甲方同意乙方将贷款划入下述账户:

(1)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

(2)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

(3)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借款利率

借款利率为(月/年)息_________,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利息不变。贷款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还款

1.甲方按月等额归还借款本息。经计算,甲方在支用贷款的次月起按每月归还本息共计_________元,还款日为每月______日(最后一次还款不能迟于本合同期届满日)。如果本合同借款期限不超过一年的,甲方则在借款到期时一次性偿还借款本息,不实行按月等额归还本息的方式。

2.甲方可部分或全部提前归还借款本息,但须提前通知乙方。

3.甲方如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应于还款到期日前30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展期申请经乙方审查批准后,甲乙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乙方有权对展期贷款加收利息及罚息。

第八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本息;

3.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定期提供其有关经济收入的证明;

4.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甲方无条件接受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5.甲方应向对乙方提供的借款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6.甲方自愿接受乙方对其收入情况进行检查;

7.甲方在未清偿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办理存款账户或信用卡账户清户手续;

8.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9.乙方须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贷款。

10.乙方在贷款到期时有权从甲方的活期存款账户或信用卡账户内直接划款。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还款计划偿还借款,乙方则按逾期金额和天数以万分之_________利率计收利息。

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乙方对挪用部分的贷款按挪用天数以万分之_________计收利息。

3.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的本息,或解除本合同:

(1)本合同生效后,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甲方未能发生本合同项下的消费行为;

(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3)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借款资料的;

(4)甲方拒绝接受乙方对其收入情况进行检查的;

(5)甲方连续三个月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6)甲方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7)甲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8)甲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拒绝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9)甲方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4.由于乙方的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及时发放贷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影响天数和数额,每天付给甲方万分之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条 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由_________作为甲方的担保人,并由担保人向乙方出具担保函,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一旦甲方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经乙方发出书面通知,由担保人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2.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1)必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2)乙方与第三方已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合同或已签订新的借款合同;

(3)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合同已作相应变更。

第十二条 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方:

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三条 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______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八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消费合同第4篇

关键词:消费合同 消费合同相对性 间接

某品牌的汽车生产商因退出汽车市场引发了众多消费者集体维权的行动。在维权过程中,又发现该汽车生产厂家根本没有生产资质,该款汽车没有经过国家发改委批准,没有汽车公告,而上汽车牌照使用的是他人的公告和合格证,这又引起消费者的高度重视,决心将维权活动引向深入。消费者一致的诉讼请求均是要求确认合同无效、退车返款并赔偿相应的财产损失。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以上的事实成立,生产厂家没有资质,生产了不允许上市流通的汽车:经销商销售了违法的产品,买卖合同无效。但由于消费者是从经销商处购得汽车,汽车买卖合同的主体是消费者与销售商,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判决销售商承担退车返款的责任,而生产厂家不是该合同的相对人,不应当成为被告,不承担退车返款的责任。这是一个看似消费者胜诉,其实无异于一纸空文的判决,因为销售商早已人去楼空,没有任何偿付和执行能力,对于这个“空判”,消费者感到无比地伤感,取得了没有任何意义的胜利。司法者也感到十分无奈,试图用改变案由为侵权纠纷,适用代位权制度等将生产商作为被告,但都于事无补,因为这是现行法律无法解决的难题。形成这种判决的根据是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而带来真正的责任人难以直接面对消费者,消费者难以从直接责任人身上取得有效的赔偿的不合理结果。笔者认为,法与理应当是相一致的,出现这样的问题,要么就应当从应然性和实然性上去检点法律规定本身,要么就是我们对法律的理解存在偏差。基于这样的理念,促使笔者从合同法理论层面,从消费活动以及消费合同特殊性层面,从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实务层面,对合同相对性尤其是消费合同相对性作一个理性的诠释和理解,找到究竟是什么主体与消费者建立了实质上的买卖法律关系。

没有特别说明,本文所说的消费合同专指那种经由销售环节,消费者完成购买行为而形成的合同,比如专卖店购物、商场购物等。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合同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正如王泽鉴先生所指出的:“债权人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之给付义务及债权人之权利,乃同一法律上给付关系之两面。此种仅特定债权人得向特定义务人请求给付之法律关系,学说上称之为债权之相对性”。Ⅲ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是合同规则和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和前提,也是我国合同立法和司法所必须依据的一项重要规则。合同相对性规则的内容是十分丰富的,但集中体现于合同的主体、内容、责任三个方面,而这三个方面的相对性也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其中,合同主体相对性是前提,由它决定了内容和责任的相对性。

随着经济的发展,交往活动的复杂,虽然合同相对性原则有所变异,如在消费合同中出现了对利益第三人的担保责任,在保险合同中的为第三人利益投保等制度,但依然没有突破这一原则,否则,“整个私法体系将变得极为混乱。”

探讨消费合同的相对性不是否定合同相对性在消费合同中的存在。消费者尽管是弱者,应当予以特殊保护,但消费合同毕竟还是一种民事合同,应当遵守合同的基本原则。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可以破坏法律规则,任意作扩大的看似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也不是法学工作者研究问题应有的方法。科学的做法,应当深入研究消费活动的特点,从实质上确定购买活动的双方当事人,尤其是确定与消费者交易的相对人,使合同相对性的原理在消费合同中真正落实,而不是形式地看问题,法律基本理论告诉我们,对于法律关系的判断,包括对其主体、性质、责任的判断,都应当从实质的关系上去分析,这在我国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和体现。按照这样的方法去发现实质上究竟是哪一个主体在与消费者发生消费购买活动。

笔者认为,经由销售环节的消费合同的真正主体包括提品的生产者以及提供销售服务的经营者,消费合同相对人应是销售商和生产商。

所谓消费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消费者,为实现一定的消费目的与经营者之间订立的合同。所谓消费者,是指为自己和家庭生活消费的目的而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所谓经营者,是指为营利目的而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它是消费活动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外在表现。

消费活动同人类生存一样久远。在远古时代,人们的消费是通过物物交换实现的,交换就是通过提供某种东西作为回报,从某人那取得所想要的东西的行为,那时的交换处于一种供需直接见面、关注标的物的使用价值状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分工的细致,市场的形成。开始出现专门的销售者,他们不直接从事生产活动,而是将生产活动的结果传送给终极的消费者。销售渠道或销售商把供应商或生产企业和目标购买者即消费者联系起来。销售者首先为每一个目标市场开发一个市场供应品(market offering),公司供应品的开发是以目标购买者来定位的,这些供应品的性能要能够给顾客带来核心利益,而供应品并不是自己生产的,而是开发的已经存在的生产市场:然后,通过营销诱发另一方即终极消费者的反应。推销观念(selling concept)认为,如果让消费者和企业自行抉择,他们不会足量购买某一组织的产品,因此该组织必须积极推销和主动促销。换言之,这一观念认为,消费者通常表现为一种购买惰性或者抗衡心理,故需用好话去劝说他们多买一些。公司可以利用一系列的有效推销和促销工具去刺激他们大量购买。销售商的出现和作用的发挥不是替代生产商,而是帮助生产商共同完成销售环节,实现生产商利润的同时实现销售商的利润。

由此可以看出,消费者消费的是由生产商提供的商品,但消费者不直接从生产商处获取商品:销售商不是商品的提供者,他通过对双方的选择,尤其是对卖方的选择,促使消费

者在销售场所购买商品,进而获取利润。销售商对于消费者实施消费活动起着一定的决定性作用,是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平台或纽带:消费者必须借助销售商才能实现消费目的,即购买生产商提供的商品。消费者支付的价款中既包括生产商的生产商品实现的利润,也包括销售商的提供服务实现的利润。所以,销售者和生产者共同构成买卖关系中的卖方。

在具体消费活动中,消费者在确定消费对象后,首先进入销售处所,接受销售服务,选择商品,销售商会对商品质量作一系列的承诺,这依据的是它对供应商的开发:其次,也是最关键的,消费者需要从销售商提供的种类繁多的产品中选择自己需要的某生产商的产品,而不是销售商的产品;再次,向销售商履行付款义务,接受销售商的销售服务,签订买卖合同,尽管这个买卖合同形式上主体是销售商和消费者,但实质上的合同关系是在生产商、销售商与消费者之间完成的。消费合同在订立时尽管消费者与生产厂家不直接面对面,但在众多的同种类商品中,消费者做出最终的选择是充分考虑和信任生产厂家的。生产厂家的资料在购买时是明示的,消费者选择A厂而不是B厂的产品,本身就选择了合同的相对人。在这样的消费活动中,消费者消费的是商品,因此,生产商的产品是消费者关心的第一位的问题,也是消费的目的所在,因而生产商不仅是合同的相对人,而且应是主要的相对方。销售商的服务以及对商品的承诺是消费者考虑的一个因素,尽管消费的标的不是销售服务本身,但销售商的承诺有着决定消费活动发生的促进作用,加之其从中获取的高额利润,亦不能不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故从具体消费活动的实质看,在有销售商介入的买卖消费合同中,合同的一方主体是生产商和销售商,另一方是消费者。

再从销售商与生产商之间的法律关系上看,单独认定任何一方为合同相对人都不符合法律关系的性质。当然,销售商与生产企业可以通过合同确定双方的关系,诸如买卖合同,合同等,虽仅仅是双方的约定,但对于消费者来说,对双方关系的确定具有实质意义。首先,销售商与生产商之间不是行纪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14条的规定: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行为。行纪合同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专以为他人办理商品交易事务并收取佣金为营业的行纪人的出现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行纪人所提供的劳务并非是一般的劳务,而是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所以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劳务。行纪人与第三人形成的合同关系的责任由行纪人承担。在生产商与销售商之间,尽管从具体行为上看,行纪人与委托人(即生产商)的委托事务是代购、代销服务,行纪人与第三人(即消费者)实施的是具体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这一点上看是比较相像的。但销售商销售的不是自己生产的商品,消费者购买的是商品而不是服务,所以,销售商不能完全以自己的名义同消费者发生买卖关系。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时,作为生产商的委托人是显现的、明确的,它作为消费者实施消费活动的重要条件,没有标注生产厂家的商品消费者是不会购买的,销售商也是不允许销售的。正因为此,生产商与销售商之间的关系不同于行纪关系,一旦产品出现问题,责任不能由销售商单独承担。

生产商与销售商之间属于间接关系。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分直接和间接。直接是指人以被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显然生产商与销售商之间不是直接关系,并不是完全以生产商的名义销售商品给消费者,尽管标的物的真正提供商是生产者,但名义上的合同是销售商和消费者之间的,销售商在销售活动中的作用是很大的,不能完全排除合同责任。

间接制度是合同法以我国长期以来的外贸制度为实践基础,将外贸合同这种不同于直接的活动以形式确定下来,并借鉴了《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中的相关规定,正式承认并规范了间接制度。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有间接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此时,委托人即自动介入到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中取代受托人的合同地位,这就是委托人的自动介入。合同法为平衡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利益,在承认了委托人的介入权的同时,也承认了第三人的选择权,当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也就是说,委托人与受托人均可以作为合同主体。间接制度是在一定程度上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这样看来,从对消费活动的分析可以看出,生产商与销售商之间的关系与间接相同。至于选择权属于主张权利时的选择求偿主体的范畴。我们说消费合同的主体是生产商和销售商,并不否认在具体求偿时消费者可以做出有利于自己的选择。这与间接制度第三人的选择权是同一个道理。

最后,对现行法律规定研究,也不能得出消费合同的主体仅仅是销售商的结论。涉及此方面的具体的法律规定主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3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产品质量法》第28、31条做出大体相同的规定。据此许多学者认为,以合同关系为表现的产品瑕疵责任由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以侵权行为为表现的产品缺陷由生产者承担责任。故消费合同的相对人只能是销售商。其实,这是对合同主体和责任的误解。

消费合同第5篇

关键词:旅游消费;旅游消费合同;违约责任

Abstract:Ourcountrytourismdevelopedinrecentyearsveryrapidly,itwasourcountry''''sneweconomicalindustry,butourcountrytravelinglegislationlaggedbyfarinthetourismdevelopment,thuscausedthetouristmarkettopresentmanynotstandardphenomena,notonlythetouristUygurpower''''sspacewasverysmall,Touristbusiness''''sbenefitwasalsoverydifficulttoobtainthesafeguard,itsbasicreasonlacksnationwidetravelingbigmethod,thuslackedlegaltheadvantageoussafeguard.Here,weonlyemphaticallydiscussedthattravelsbetweenthetouristwhoandthetravelingoperator''''srightandthedutyandthelegalliabilitytheexpensecontractmaintains,inordertoexplainedthatourcountryformulatesaunifiedtravelingmethodnecessityandthepressing.

keyword:Travelingexpense;Travelingexpensecontract;Violationresponsibility

引言

市场经济同时也是法制经济,一个行业的发展、繁荣和稳定都离不开法律的保障。而自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我国大力发展旅游业以来,始终没有一个统一的旅游法加以保障。各地虽然都制定了自己的地方旅游法律法规,但由于旅游的异地性以及各地旅游法律法规的不统一性,游客在跨地域旅游时权益并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也使旅游纠纷层出不穷。在对旅游纠纷进行综合分析时,我们发现大多的旅游纠纷发生在旅游者和旅游经营商之间,可见旅游消费合同的制定越来越有其必要性。

一、旅游消费合同的概述

要谈旅游消费合同,我们先看一下合同。关于合同的概念有各种学说,大陆法系通常认为合同是基于一种双方法律行为而达成的协议;而在英美法系,采取“合同是一种允诺”的学说。从现行民事立法来看,我国采用的是协议说。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原《合同法》直接规定了十五种有名合同,《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增加到三十种。其中就包括了餐饮合同、住宿合同、旅游合同,在这几种合同中都隐含了旅游消费的内容。而鉴于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在旅游业中的重要地位,单独将旅游消费合同列出来进行研究有其必要性和重要的意义。《德国民法典》第651条规定“根据旅游合同,旅游举办人负有向游客提供全部给付(旅游)的义务。游客负有向旅游举办人支付约定的旅游费的义务。”旅游消费合同的概念适用合同的有关规定,同时旅游消费合同的概念又要考虑旅游的特殊性,应强调对旅游者利益的保护。因此,我们可以这样定义旅游消费合同:它是指旅游经营者提供旅游服务给旅游者,旅游者按约定支付报酬,旅游经营者应对游客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承担严格责任的合同。旅游消费合同规定了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旅游消费合同的内容

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其内容就是合同条款(意思表示的表现形式);作为债的关系,其内容为合同权利义务,它们也由合同条款固定。①对于债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在此,我们就从债的角度谈一下旅游消费合同的内容,也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1、债权是一种请求权、相对权,它具有相容性、平等性,债权具有四项权能,即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债权保护请求权和处分权能。我们从债权的这四项权能来浅析一下旅游消费合同的债权权能:

(1)给付请求权。在旅游消费合同上表现为:旅游者有权利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旅游服务,如要求旅行社提供导游服务、订票服务等,要求旅游交通部门提供交通服务、饭店经营商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等;而旅游经营者则有要求游客在旅游活动开始前支约定金以及服务提供后支付旅游费用的权利。同时由于旅游的综合性,在服务过程中也存在种种其他复杂的约定义务或旅游规则,双方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对这些方面提出请求,达成协议,尽量保证旅游消费合同的完备性。请求权为合同债权的第一权能,如果从效力角度着眼,为其请求力。

(2)债权保护请求权。我国旅游发展采取的是超前型的发展战略,旅游立法各方面都不完备,导致旅游侵权行为时有发生。随着旅游者的成熟,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在旅游消费合同制定后,如果旅游经营者不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其义务时,旅游者就可依据该项债权权能请求国家机关如旅游质量监督部门给予保护,强制旅游经营者履行,它表现在债权的效力上就是强制执行力。当然合同纠纷的另一个很重要的途径就是寻求仲裁。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并作出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或方式。①旅游消费合同中的双方可以就其存在的纠纷向仲裁结构提起。同样,如果旅游者不能按照旅游消费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旅游经营者同样可以寻求相同的解决途径。

(3)给付受领权。旅游经营者或是旅游者在履行其义务时,另一方(即债权人)有权予以接受,并永久保持因债务人的履行所得的利益。有效的受领该给付,乃为旅游消费合同债权的本质所在,也是债权人(即本质上的受领人)所追求的最终结果。给付受领权体现在债的效力上,构成保持力。

(4)处分权能。在旅游消费合同中,处分权能是指旅游经营者或是旅游者可以撤销、免除、让与债权等。旅游业是一个相对比较敏感的行业,很容易受到政治因素如战争、经济因素如汇率、社会因素如去年的非典还有天气因素的影响。当不可控因素发生时,旅游经营者或旅游者都可以协商重新界定自己的权能。

2、在旅游消费合同中,债务是指旅游服务经营者或是旅游者依其约定应该给付的义务,其内容包括实施积极的特定行为(如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旅游者支付费用),也包括不实施特定的行为(如旅游经营者擅自修改服务承诺,旅游者任意要求增加服务内容)。债务履行的结果不外乎两种:一是使债权人的利益得以实现;二是使债务人失去其既有的利益而处于一种不利益的状态之中。

债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在旅游消费合同中,给付义务就是旅游经营者或是旅游者约定的基本义务,具体而言就是旅游经营者要满足旅游者吃、住、行、游、购、娱等方面的基本需要,同时为了提高自己的竞争力,也会承诺自己独特的服务和给予旅游者特定的优惠;旅游者要支付服务费用。合同的附随义务是法律对合同约定义务的扩张,属法定义务,也是合同义务,表现在旅游消费合同上,就是旅游经营者要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必要时应该向旅游者公开整个旅游费用的构成;以及其他的通知、协助和保密等义务;旅游者也要按时交纳定金和服务费用,遵循诚信原则。

权利和义务是旅游消费合同的核心内容,要处理好此殊合同债的关系,就必须协调好经营者和游客之权利、义务关系。鉴于旅游是一综合性产业,涉及到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交通、旅游景区等多个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关系,每个旅游经营者的经营特点都各有不同,我们必须慎重对待旅游消费合同中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权利和义务内容的规定,即维护旅游者的权益,同时也要考虑旅游经营者的权益,以保证旅游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三、旅游消费合同之法律责任问题

当事人违反合同的有关规定,就得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对另一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强制履行等民事责任。在罗马法上,债务与责任未加区分,二者都被称为“法锁”,并用obligatio一词加以表示。①违约责任与合同债务有着密切联系,违约责任以合同债务的存在为前提,无合同债务即无违约责任,但违约责任并非债务本身,而是债务人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二者是有区别的。

鉴于旅游消费合同的特殊性,我们提出以下问题来探讨一下此种合同存在的法律问题:在由第三方侵权造成损害时,旅游者能否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在追究旅游经营者的侵权责任时,旅游者应承担哪些举证责任?在找不到侵害人或侵害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能否使用公平原则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一)旅游者在接受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时,鉴于两者间存在着旅游消费合同关系,经营者负有保护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合同义务。但在由第三人非法侵害造成游客人身、财产损害时,旅游者能否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

有的学者认为,依据《合同法》第60条规定,经营者既要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也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这当中也包括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的保护义务。在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形成旅游消费合同关系后,旅游者在因他人非法侵害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可以看作是旅游经营者对合同附随义务的违反,旅游者可以以旅游经营者违反保护义务为由追究其违约责任。还有的学者认为,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该义务是强制性的,可以作为追究经营者违约责任的法律依据。即便在旅游消费合同中没有明确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可将该义务解释为旅游消费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违反该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不过,鉴于合同法理论中附随义务不得单独诉请损害赔偿的论断和维持附随义务与合同基本义务之间平衡的需要,同时由于在旅游服务过程中服务提供存在很大的不可预测性,第三方的侵害难以有效控制,以经营者负有的安全保障附随义务为诉因来追究其违约责任,在理论和操作上均存在一定的障碍和困难。

笔者认为旅游中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旅游消费合同的主要义务而非附随义务。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四个宪法修正案,明确的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写进了宪法。生命安全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合同都不得以侵害他人的生命作为约定内容。保证旅游者的人身安全是旅游经营者法定的义务,该义务不得以契约的形式放弃或者限制。在立法没有明确规定旅游消费合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应当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指不考虑违约方是否存在主观过错,而以违约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害为依据来确定其违约责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负有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法定义务。因此旅游经营者应该持有合法且有效的经营证件,对旅游者开放的经营场所及相关设施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于特殊旅游场所,服务经营者必须配有足够数量的、合格的安全保障人员,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内容也应该安全可靠,对具有不安全因素情况的进行提示、警告,严格防范他人对旅游者的侵害,在旅游者有危险或困难时,对游客实施救助。反过来讲,如果旅游服务提供者违反了上述安全保障义务,他就应当对游客受到的损失或伤害承担违约责任。

(二)找不到侵害人或侵害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之时,能否适用公平原则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旅游消费合同应强调对游客利益的保护,而处于民法之公平原则,其目的就在于填补损害。但从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我国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往往倾向于保护国家利益或国有单位的利益,而漠视对旅游者权利的保护,他们担心一旦判决旅游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就会大大增加其经营风险,影响整个旅游行业的发展,这违背了民法之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在当事人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如果当事人没有过错,或者是在找不到侵害人或侵害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之时,可以适用公平原则要求旅游服务提供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一般来说,旅游经营者是存在过错的,因此,可以直接依据过错原则追究其赔偿责任,但只要求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如果侵权发生原因竞合,即损害是由旅游经营者的原因和第三人的原因所造成,应由旅游经营者承担全部责任,同时旅游经营者对该第三人有求偿权,受害游客有重大过失时,可减轻旅游经营者的责任。

旅游消费之法律责任还存在除以上涉及的很多问题,我们只是谈到了生活中常见的一些个问题,社会是发展的,而法律又是社会的调节器,法也应该适时而动,唯有如此,法律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

(三)在追究旅游经营者的侵权责任时,旅游者应承担哪些举证责任

在第三人非法侵害游客造成损害时,游客以侵权为由旅游服务提供者,如果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②(也即“谁主张,谁举证”)的要求游客承担全部举证责任,这对游客非常不公平。立法应否考虑旅游消费纠纷中游客举证困难的现实。

在旅游消费纠纷案件中旅游者举证存在的困难和各级法院法官对这类案件的判决会很大程度影响到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旅游风险及利益的分配,因此,我们应该慎重对待侵权举证问题。如果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旅游消费侵权纠纷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游客在旅游活动中遭遇第三人非法侵害向旅游经营者索赔时,应当对旅游经营者的主观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由于旅游生产和消费的同一性,举证难度加大,更使得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非常之不合理,不利于旅游者维护自己的权益。因为经营者相比旅游者来说,无论在经济力量、对旅游设施及旅游环境的安全性了解以及对旅游信息的掌握等方面都优于旅游者,这使得旅游者负责举证对方存有主观过错非常的困难。因此,我们建议立法应该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或者举证责任倒置。游客在遭遇损害时,有权推定旅游经营者存在主观过错,除非他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要对侵权责任负责。

结束语

旅游业作为我国的一个新兴阳光产业,其发展后劲实足,但由于我国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的影响,单靠地方制定的旅游法规是不能妥善解决旅游中存在的问题,而正相反,不同地方制定的不同的旅游法规,使得旅游秩序非常之混乱,严重干扰了我国旅游业的稳定和发展。旅游消费合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日趋重要,由于世界各国经济的发展,人们跨地区和国界的旅游已经相当的普遍,伴随着旅游活动的开展,出现了许多旅游纠纷和问题,这些纠纷和问题迫切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但是旅游消费合同的无法可依使得纠纷难以解决,因此,我们必须加快旅游立法。旅游消费合同是旅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强调对游客利益的保护,旅游服务提供者(旅游公司)对游客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承担严格责任。

在此,我们浅析了此种合同的相关内容和法律问题,由于水平有限,本文旨在抛砖引玉,希望能够引起众多学者的共鸣。

参考资料:

[1]参见余延满著:《合同法原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参见魏振瀛著:《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3]参见常怡著:《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4]参见陈自强著:《无因债权契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5]参见张驰、傅鼎生、郑幸福著:《侵权赔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2年版。

[6]参见黄进、徐前权、宋连斌著:《仲裁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7]参见杨立新著:《疑难民事纠纷司法对策》,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8]参见李天元编著:《旅游学概论》,南开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消费合同第6篇

关键词:合同旅游消费合同债仲裁违约责任

引言

市场经济同时也是法制经济,一个行业的发展、繁荣和稳定都离不开法律的保障。而自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我国大力发展旅游业以来,始终没有一个统一的旅游法加以保障。各地虽然都制定了自己的地方旅游法律法规,但由于旅游的异地性以及各地旅游法律法规的不统一性,游客在跨地域旅游时权益并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也使旅游纠纷层出不穷。在对旅游纠纷进行综合分析时,我们发现大多的旅游纠纷发生在旅游者和旅游经营商之间,可见旅游消费合同的制定越来越有其必要性。

一、旅游消费合同的概述

要谈旅游消费合同,我们先看一下合同。关于合同的概念有各种学说,大陆法系通常认为合同是基于一种双方法律行为而达成的协议;而在英美法系,采取“合同是一种允诺”的学说。从现行民事立法来看,我国采用的是协议说。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原《合同法》直接规定了十五种有名合同,《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增加到三十种。其中就包括了餐饮合同、住宿合同、旅游合同,在这几种合同中都隐含了旅游消费的内容。而鉴于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在旅游业中的重要地位,单独将旅游消费合同列出来进行研究有其必要性和重要的意义。《德国民法典》第651条规定“根据旅游合同,旅游举办人负有向游客提供全部给付(旅游)的义务。游客负有向旅游举办人支付约定的旅游费的义务。”旅游消费合同的概念适用合同的有关规定,同时旅游消费合同的概念又要考虑旅游的特殊性,应强调对旅游者利益的保护。因此,我们可以这样定义旅游消费合同:它是指旅游经营者提供旅游服务给旅游者,旅游者按约定支付报酬,旅游经营者应对游客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承担严格责任的合同。旅游消费合同规定了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旅游消费合同的内容

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其内容就是合同条款(意思表示的表现形式);作为债的关系,其内容为合同权利义务,它们也由合同条款固定。①对于债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在此,我们就从债的角度谈一下旅游消费合同的内容,也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1、债权是一种请求权、相对权,它具有相容性、平等性,债权具有四项权能,即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债权保护请求权和处分权能。我们从债权的这四项权能来浅析一下旅游消费合同的债权权能:

(1)给付请求权。在旅游消费合同上表现为:旅游者有权利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旅游服务,如要求旅行社提供导游服务、订票服务等,要求旅游交通部门提供交通服务、饭店经营商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等;而旅游经营者则有要求游客在旅游活动开始前支约定金以及服务提供后支付旅游费用的权利。同时由于旅游的综合性,在服务过程中也存在种种其他复杂的约定义务或旅游规则,双方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对这些方面提出请求,达成协议,尽量保证旅游消费合同的完备性。请求权为合同债权的第一权能,如果从效力角度着眼,为其请求力。

(2)给付受领权。旅游经营者或是旅游者在履行其义务时,另一方(即债权人)有权予以接受,并永久保持因债务人的履行所得的利益。有效的受领该给付,乃为旅游消费合同债权的本质所在,也是债权人(即本质上的受领人)所追求的最终结果。给付受领权体现在债的效力上,构成保持力。

(3)债权保护请求权。我国旅游发展采取的是超前型的发展战略,旅游立法各方面都不完备,导致旅游侵权行为时有发生。随着旅游者的成熟,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在旅游消费合同制定后,如果旅游经营者不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其义务时,旅游者就可依据该项债权权能请求国家机关如旅游质量监督部门给予保护,强制旅游经营者履行,它表现在债权的效力上就是强制执行力。当然合同纠纷的另一个很重要的途径就是寻求仲裁。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并作出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或方式。①旅游消费合同中的双方可以就其存在的纠纷向仲裁结构提起。同样,如果旅游者不能按照旅游消费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旅游经营者同样可以寻求相同的解决途径。

(4)处分权能。在旅游消费合同中,处分权能是指旅游经营者或是旅游者可以撤销、免除、让与债权等。旅游业是一个相对比较敏感的行业,很容易受到政治因素如战争、经济因素如汇率、社会因素如去年的非典还有天气因素的影响。当不可控因素发生时,旅游经营者或旅游者都可以协商重新界定自己的权能。

2、在旅游消费合同中,债务是指旅游服务经营者或是旅游者依其约定应该给付的义务,其内容包括实施积极的特定行为(如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旅游者支付费用),也包括不实施特定的行为(如旅游经营者擅自修改服务承诺,旅游者任意要求增加服务内容)。债务履行的结果不外乎两种:一是使债权人的利益得以实现;二是使债务人失去其既有的利益而处于一种不利益的状态之中。

债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在旅游消费合同中,给付义务就是旅游经营者或是旅游者约定的基本义务,具体而言就是旅游经营者要满足旅游者吃、住、行、游、购、娱等方面的基本需要,同时为了提高自己的竞争力,也会承诺自己独特的服务和给予旅游者特定的优惠;旅游者要支付服务费用。合同的附随义务是法律对合同约定义务的扩张,属法定义务,也是合同义务,表现在旅游消费合同上,就是旅游经营者要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必要时应该向旅游者公开整个旅游费用的构成;以及其他的通知、协助和保密等义务;旅游者也要按时交纳定金和服务费用,遵循诚信原则。

权利和义务是旅游消费合同的核心内容,要处理好此殊合同债的关系,就必须协调好经营者和游客之权利、义务关系。鉴于旅游是一综合性产业,涉及到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交通、旅游景区等多个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关系,每个旅游经营者的经营特点都各有不同,我们必须慎重对待旅游消费合同中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权利和义务内容的规定,即维护旅游者的权益,同时也要考虑旅游经营者的权益,以保证旅游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三、旅游消费合同之法律责任问题

当事人违反合同的有关规定,就得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对另一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强制履行等民事责任。在罗马法上,债务与责任未加区分,二者都被称为“法锁”,并用obligatio一词加以表示。①违约责任与合同债务有着密切联系,违约责任以合同债务的存在为前提,无合同债务即无违约责任,但违约责任并非债务本身,而是债务人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二者是有区别的。

鉴于旅游消费合同的特殊性,我们提出以下问题来探讨一下此种合同存在的法律问题:在由第三方侵权造成损害时,旅游者能否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在追究旅游经营者的侵权责任时,旅游者应承担哪些举证责任?在找不到侵害人或侵害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能否使用公平原则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一)旅游者在接受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时,鉴于两者间存在着旅游消费合同关系,经营者负有保护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合同义务。但在由第三人非法侵害造成游客人身、财产损害时,旅游者能否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

有的学者认为,依据《合同法》第60条规定,经营者既要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也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这当中也包括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的保护义务。在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形成旅游消费合同关系后,旅游者在因他人非法侵害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可以看作是旅游经营者对合同附随义务的违反,旅游者可以以旅游经营者违反保护义务为由追究其违约责任。还有的学者认为,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该义务是强制性的,可以作为追究经营者违约责任的法律依据。即便在旅游消费合同中没有明确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可将该义务解释为旅游消费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违反该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不过,鉴于合同法理论中附随义务不得单独诉请损害赔偿的论断和维持附随义务与合同基本义务之间平衡的需要,同时由于在旅游服务过程中服务提供存在很大的不可预测性,第三方的侵害难以有效控制,以经营者负有的安全保障附随义务为诉因来追究其违约责任,在理论和操作上均存在一定的障碍和困难。

笔者认为旅游中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旅游消费合同的主要义务而非附随义务。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四个宪法修正案,明确的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写进了宪法。生命安全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合同都不得以侵害他人的生命作为约定内容。保证旅游者的人身安全是旅游经营者法定的义务,该义务不得以契约的形式放弃或者限制。在立法没有明确规定旅游消费合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应当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指不考虑违约方是否存在主观过错,而以违约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害为依据来确定其违约责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负有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法定义务。因此旅游经营者应该持有合法且有效的经营证件,对旅游者开放的经营场所及相关设施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于特殊旅游场所,服务经营者必须配有足够数量的、合格的安全保障人员,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内容也应该安全可靠,对具有不安全因素情况的进行提示、警告,严格防范他人对旅游者的侵害,在旅游者有危险或困难时,对游客实施救助。反过来讲,如果旅游服务提供者违反了上述安全保障义务,他就应当对游客受到的损失或伤害承担违约责任。

(二)在追究旅游经营者的侵权责任时,旅游者应承担哪些举证责任

在第三人非法侵害游客造成损害时,游客以侵权为由旅游服务提供者,如果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②(也即“谁主张,谁举证”)的要求游客承担全部举证责任,这对游客非常不公平。立法应否考虑旅游消费纠纷中游客举证困难的现实。

在旅游消费纠纷案件中旅游者举证存在的困难和各级法院法官对这类案件的判决会很大程度影响到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旅游风险及利益的分配,因此,我们应该慎重对待侵权举证问题。如果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旅游消费侵权纠纷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游客在旅游活动中遭遇第三人非法侵害向旅游经营者索赔时,应当对旅游经营者的主观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由于旅游生产和消费的同一性,举证难度加大,更使得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非常之不合理,不利于旅游者维护自己的权益。因为经营者相比旅游者来说,无论在经济力量、对旅游设施及旅游环境的安全性了解以及对旅游信息的掌握等方面都优于旅游者,这使得旅游者负责举证对方存有主观过错非常的困难。因此,我们建议立法应该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或者举证责任倒置。游客在遭遇损害时,有权推定旅游经营者存在主观过错,除非他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要对侵权责任负责。

(三)找不到侵害人或侵害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之时,能否适用公平原则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旅游消费合同应强调对游客利益的保护,而处于民法之公平原则,其目的就在于填补损害。但从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我国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往往倾向于保护国家利益或国有单位的利益,而漠视对旅游者权利的保护,他们担心一旦判决旅游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就会大大增加其经营风险,影响整个旅游行业的发展,这违背了民法之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在当事人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如果当事人没有过错,或者是在找不到侵害人或侵害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之时,可以适用公平原则要求旅游服务提供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一般来说,旅游经营者是存在过错的,因此,可以直接依据过错原则追究其赔偿责任,但只要求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如果侵权发生原因竞合,即损害是由旅游经营者的原因和第三人的原因所造成,应由旅游经营者承担全部责任,同时旅游经营者对该第三人有求偿权,受害游客有重大过失时,可减轻旅游经营者的责任。

旅游消费之法律责任还存在除以上涉及的很多问题,我们只是谈到了生活中常见的一些个问题,社会是发展的,而法律又是社会的调节器,法也应该适时而动,唯有如此,法律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

结束语

旅游业作为我国的一个新兴阳光产业,其发展后劲实足,但由于我国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的影响,单靠地方制定的旅游法规是不能妥善解决旅游中存在的问题,而正相反,不同地方制定的不同的旅游法规,使得旅游秩序非常之混乱,严重干扰了我国旅游业的稳定和发展。旅游消费合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日趋重要,由于世界各国经济的发展,人们跨地区和国界的旅游已经相当的普遍,伴随着旅游活动的开展,出现了许多旅游纠纷和问题,这些纠纷和问题迫切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但是旅游消费合同的无法可依使得纠纷难以解决,因此,我们必须加快旅游立法。旅游消费合同是旅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强调对游客利益的保护,旅游服务提供者(旅游公司)对游客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承担严格责任。

在此,我们浅析了此种合同的相关内容和法律问题,由于水平有限,本文旨在抛砖引玉,希望能够引起众多学者的共鸣。

参考资料:

[1]参见余延满著:《合同法原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参见魏振瀛著:《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3]参见常怡著:《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4]参见陈自强著:《无因债权契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5]参见张驰、傅鼎生、郑幸福著:《侵权赔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2年版。

[6]参见黄进、徐前权、宋连斌著:《仲裁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7]参见杨立新著:《疑难民事纠纷司法对策》,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8]参见李天元编著:《旅游学概论》,南开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消费合同第7篇

乙方:

甲 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真诚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

商,就乙方加盟东南早报商银卡消费联盟达成合同如下:

第一条 总则

在激烈市场竞争的今天,每一家企业都想实施差异化竞争,力求赢得市场。“东南早报商银卡”即是在东南早报、商业银行和东南早报联盟商家三方实施,共同开发东南早报庞大的订户群体。一方面使每一方在同对手竞争中都有自己独特的优势,另一方面对早报订户进行市场细分,深度开发,进行资源整合,使每一方都成为市场的赢家。

第二条 乙方加盟

1、条件

(1)需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及各类商品经营许可证明。

(2)需缴纳年费600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其连锁商店每多加入一个加收管理费100元;有一定的规模、信誉度,近几年连续盈利在同行中有较强的影响力。

2 义务

(1) 联盟商必须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一年至少举办一次针对东南早报商银卡会员的优惠活动,除正常持卡优惠外的活动,在宣传活动和发放的优惠礼品中要体现是东南早报联盟商,商家必须推出专门针对东南早报商银卡会员的优惠活动和措施,不得弄虚作假,更不得损害读者会员的权益。

(2) 联盟商必须保证此卡在员工中的宣传度,让员工充分认识了解、解说此卡在本联盟商内的功能,提升其员工的服务理念共同维护和提高此卡信誉度。

(3) 联盟商必须在其明显位置悬挂出其是“东南早报联盟商”家灯箱及铜牌(每天必须保证灯箱亮到停止营业之时);

(4)在解除合约时,甲方有权收回授权牌铜牌、灯箱,并告知东南早报商银卡会员.

(5)乙方必须拟出折扣品种、折扣价、优惠服务、积分(具体见附表,同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6) 乙方在同甲方合作期间,凡是甲方推出的所有vip卡都在乙方享有同等的权利.乙方保证为所有vip卡权利的行使提供便利,不以任何形式妨害此卡权利的正常行使。

(7) 乙方所有自身广告宣传都必须在明显位置突出体现“东南早报联盟商”字样.

(8)乙方必须遵守签订合同中的认刊折扣

3权利:

(1)乙方在甲方开展读者俱乐部活动时在征得甲方同意下可以参与乙方商品的推广活动。

(2)乙方可享受由甲方免费制作安装有东南早报联盟商家字样的

50 x 50(cm)灯箱,授权铜牌及商业银行的pos机。

(3)乙方可享有针对甲方会员活动的免费宣传。

(4)乙方享有甲方为之在泉州网上的形象设计滚动广告不少于50万次。

(5)乙方可加入甲方的俱乐部并自动成为理事单位,享有一切参与俱乐部活动的权利。

(6) 乙方针对东南早报商银卡会员策划的特别优惠(正常优惠活动除外)活动,甲方负责开辟专版广告(不少于三分之一版)协助推广宣传.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

甲方有权监督各加盟商对本合同义务的执行情况,对消费者投诉的商家早报发行中心将由专人接听登记,对消费者投诉三次以上,又经早报发行中心多次沟通而未执行合同中规定义务的加盟商,早报将有权对此进行曝光,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并取消其加盟资格,所有费用甲方概不退还并有权向乙方索赔违约金。乙方要严格遵守合同,甲方有权终止不诚信商家合同.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1 每周开版一次宣传活动,介绍其金融和消费功能;

2 广告版面投入一年不少于350万人民币,用于对联名卡的整体宣传。

3 针对东南早报商银卡的发放宣传用的dm单免服务费为乙方发 放;

4 在卡的发放活动中在征得甲方的同意下乙方都可以参与甲方的互动活动;

5 凡是乙方为甲方vip订户发放的优惠礼品,甲方利用自身的网络优势免服务费为乙方发放;

6 每个月策划与三到四家左右的联盟商开展针对东南早报商银联名卡的优惠促销互动活动。

(1)作为回报联盟商,早报开辟广告版面配合联盟商家共同宣传活动,以增加活动效果。但广告内容只刊登共同策划的主题和名称,不再单独出现联盟商自己名称的广告内容,如果刊登针对东南早报vip读者的优惠内容,底图可以出现联盟商家的店面图片,在广告中不刊登互动活动之外的广告内容。

(2)每一联盟商活动时间一周内开辟13版版面广告配合,超过一周且优惠额度较大(超过5万元)可在同一联盟商开辟2次13版版面广告,同一联盟商家举行活动,一次不超过3次13版面广告配合。

消费合同第8篇

【金钱消费借贷合同一】

贷与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借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金钱消费借贷,经双方同意订立本借贷合同,条件如下:

第一条 甲方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将金钱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贷与乙方,而乙方愿依本约借用。

第二条 甲方于本同时,将前条金钱如数交付乙方亲收点讫。

第三条 本借贷金钱约定利息,其计算方法按每百元息人民币________分________厘。

第四条 前条约定利息的支付期为每月________日,由乙方支付甲方,不得有拖延短欠。

第五条 本借贷金钱期间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六条 乙方于借贷期间届满时,应将借用金钱向甲方全部清偿,不得为部分清偿或怠于履行。

第七条 乙方如逾期偿期限时,期逾期后定为每百元按日人民币________分计算。

第八条 乙方如有怠于支付利息贰次以上时,虽在借贷期间存续中,甲方不得随时终止本借贷合同,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九条 本借贷合同依前条为终止时,乙方应即将借用金钱全部及积欠利息一并清还甲方,不得拖延短欠。

第十条 本借贷地点,为甲方的住所所在地。

第十一条 乙方如有对于借贷金钱不为清偿时,应径受强制执行。

贷与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金钱消费借贷合同二】

抵押人(甲方):_________

抵押权人(乙方):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_________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同意将其购买的而尚未付清余款的房地产抵押予乙方,作为到期还清贷款的担保。甲方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为此,甲、乙双方根据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购买的该房地产座落于_________建设面积_________m2,系_____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号_________,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划拨)。

第二条 甲方同意将上述房地产及其附着物之全部权益设立抵押权抵押给乙方。

第三条 甲方购买房地产的价格为¥_________万元,甲方已交房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抵押贷款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

第四条 设立抵押之房地产担保范围为被担保债务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五条 抵押期限从借款开始至还清所欠款项为止。

第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由甲方占管。甲方在占管期间应当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乙方有权检查抵押物的管理情况,甲方不得拒绝。

第七条 抵押期间,甲方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抵押物转让、出租、再抵押、拆除、改建;不得改变其用途;未通知乙方,上述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乙方同意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八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它债权的担保。

第九条 除自然耗损外,抵押物发生损坏,甲方应当采取措施,负责保养和维修,以减少损失,其费用由甲方自负,并及时通知乙方。因意外毁损或灭失,不能或不足以作为债务担保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重新提供或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或根据《保险法》的规定直接向保险公司行使求偿权。

第十条 抵押物由于国家建设及其它政府行为而导致抵押物价值降低不足以作为债务担保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重新提供或增加担保。

第十一条 甲方应乙方要求需要保险的,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前为抵押物投保,并以抵押权人作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自行撤销保险,在保险期限结束而本合同未结束时,应继续全额投保。

第十二条 抵押关系中合同主体发生变更,本合同继续有效。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合同主体享有、承担。抵押当事人应共同到扬州市房产交易所申请办理合同变更登记手续。合同条款有变化的须重新签订合同,并征得对方同意。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_________

第十四条 该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债务人如未能按主合同履行债务,乙方可按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处分抵押物。在处分抵押物时,除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须先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数额外,所得款项按如下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二)扣缴抵押物应当缴纳的税费;

(三)偿还债权人的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及损害赔偿金;

(四)剩余价款交还甲方。

如果变卖原抵押物的价款不足偿还乙方债权本息或有关费用的,乙方有权追索应偿还部分。

第十五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乙方有权直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第十六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到扬州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依法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并领取《房屋他项权证》。

第十七条 本合同全部条款履行完毕,甲、乙双方应在三十日内(港、澳、台地区或境外当事人在三个月内)到扬州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依法申请办理房屋他项权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为单独设立抵押合同,本合同效力不受借款合同效力的影响。

第十九条 甲方因工作调动,变更常住地址,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另行议定,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并经扬州市房产交易所登记监证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及补充协议、附件一式_________份,甲、乙方各执_________份,登记监证部门_________份。本合同补充协议、附件有_________,本合同及补充协议、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_________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签章):________委托人(签章):________

消费合同第9篇

抵押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乙方):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号《_______银行个人消费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以“抵押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

第二条 甲方抵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元,贷款期限为_________年,自乙方将借款划入《借款合同》规定的账户之日起计算,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三条 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第四条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将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交乙方,抵押期间该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五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以及实现借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

第六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抵押期间内,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九条 乙方认为抵押物在抵押期间需办理财产保险的,甲方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

在财产保险单上应填写或注明乙方为被保险人,并与保险人在保险单中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

甲方应将保险单证交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十条 抵押期间内,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损害赔偿金应作为保证金,由甲方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在借款人未足额清偿债务之前,甲方不得动用。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十一条 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应在30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二条 抵押期间内,抵押物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抵押期间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

第十四条 抵押期间内,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