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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产品调查报告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06 16:02:22

健康产品调查报告

健康产品调查报告第1篇

根据中国台湾《健康食品管理法》[2]第2条,健康食品“系指具有保健功效,并标示或广告其具该功效之食品。保健功效,系指增进民众健康、减少疾病危害风险,且具有实质科学证据之功效,非属治疗、矫正人类疾病之医疗效能,并经**主管机关公告者”。在中国台湾,健康食品是一个法定名词,不完全等同于保健食品(图1)。在台湾《健康食品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卫生署”为健康食品的最高主管机关;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在“卫生署”中,具体承担健康食品相关业务的机关为“食品药物管理局”。“食品药物管理局”为“卫生署”下属机构,主要负责食品、西药、管制药品、医疗器材、化妆品管理法规、政策的拟定与执行,产品查验登记、审查与审核,业者生产流程的稽查与辅导,产品检验研究与科技发展,产品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产品安全监视、危害事件调查及处理,以及消费者保护实施的推动[3]。“食品药物管理局”设置风险管理、企划及科技管理、食品、药品及新兴生技药品、医疗器材及化妆品、管制药品及研究检验等7个业务组,3个区域管理中心,5个行政部门,以及科技中心、管制药品制造工厂及国会公关室等3个以任务编组方式运作。其中,与健康食品管理相关机构为食品组、研究检验组以及财团法人医药工业技术发展中心。食品组:内设6个科。第一科为食品安全评估,第二科为食品输入管理,第三科为食品查验登记,第四科为食品营养,第五科为食品业管理,第六科为餐饮卫生。主要职责包括健康食品法规政策、评估方法的增修订;健康食品查验登记;查验登记食品上市后卫生安全事件管理及通报措施的规划与推动;食品标示与管理;健康饮食规划与推动等。研究检验组:内设6个科,与健康食品相关的为第一科食品化学检验和第二科食品生物检验,主要负责健康食品查验登记的化学检验和生物检验。财团法人医药工业技术发展中心:主要负责中国台湾保健食品与含药化妆品等生物技术产品为辅的医药产业辅导及生产技术、药效评估、临床前试验等相关技术研究开发、技术移转与人才培训,包括健康食品相关检验方法的研究与建立。另外,中国台湾各县(市)“卫生局”主要负责市售产品卫生安全管理、市售产品标示及广告管理、辖区工厂的管理。

2中国台湾健康食品管理制度建设

中国台湾是以“卫生署”1999年实施的《健康食品管理法》作为规范健康食品的最基础法律依据。依据《健康食品管理法》,中国台湾还陆续制订了有关子法及公告,包括《健康食品管理法施行细则》、《健康食品申请许可办法》、《健康食品查验登记审查原则》、《健康食品安全性评估方法》等。另外,还依据《食品卫生管理法》、《食品卫生管理法施行细则》、《食品卫生标准》、《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用量标准》等相关法规协助管理。

2.1《健康食品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国台湾“卫生署”于1999年2月3日公布实施《健康食品管理法》,此法案所规范的内容包括:立法的目的、健康食品的定义、成为健康食品须符合的要件、健康食品健康功效的表达方式、主管机关、许可证申请、安全卫生管理、标示及广告、稽查及取缔、附则等。《健康食品管理法》自施行后,已进行了四次修订,修订公告时间分别1999年12月22日、2000年11月8日、2002年1月30日和2006年5月17日。主要是更正错误文字、配合政府组织架构调整及修正用语以符合《行政程序法》的规定等。《健康食品管理法》主要有两大特色:保障合法与严惩非法[4]。保障合法,即不先设定某类食品是否具有某种生理功能,而是由厂商提供科学依据,并由“卫生署”进行审查,审查后取得许可证的食品才可以在标示或广告中宣称为健康食品及具有该功效。严惩非法,是对违规者施以重罚,最高可处罚100万元的罚金,甚至可处以最高3年的有期徒刑。《健康食品管理法施行细则》是对《健康食品管理法》的补充说明,于1999年8月1日开始实施。截至目前,已经过2次修订,时间分别为2002年7月2日和2006年10月30日。

2.2健康食品查验登记制度

中国台湾“卫生署”于2007年5月17日修订《健康食品管理法》,开始推行健康食品双轨查验登记制度[5]。第一轨的健康食品,必须以产品经科学实验证实其保健功效;第二轨的健康食品,只要产品成分符合“卫生署”所定的健康食品规格标准,并有学理确定产品保健功效即可,亦即产品为具传统长久供饮食经验安全无顾虑,其成分与保健功效的关系明确,且其成分检验及规格清楚,无需进行保健功效评估试验[6]。个案审查(第一轨)的作业流程[7]为:生产厂商准备文件“卫生署”初审(行政审查)“健康食品审议委员会”复审(专业审查)“卫生署”评定审查结果(通过、补件或驳回)通知产品送检(由“卫生署药物食品检验局”检验确认功效成分)核发许可证(符合规定者)(图2)。整个审查流程约需180d。规格标准审查(第二轨)的作业流程[7]为:申请厂商准备文件“卫生署”审查(规格审查)卫生署评定审查结果(通过、补件或驳回)通知产品送检(由“卫生署药物食品检验局”检验确认功效成分)核发许可证(符合规格标准者)(图3)。申请手续及办理时间比第一轨简便,可为消费者提供更多健康食品的选择。截至2013年6月底,中国台湾已经审核发放健康食品许可证共301件,其中第一轨健康食品共269件,涉及已公告的13种保健功效;第二轨健康食品共32件,仅限于鱼油和红曲两类,功能仅限于调节血脂。

2.3健康食品安全卫生管理

中国台湾于1999年6月21日实施了《健康食品卫生标准》。《健康食品卫生标准》[8]规定:(1)健康食品原子尘、放射能污染之安全容许量标准准用现行食品卫生标准;(2)健康食品器具、容器、包装卫生标准准用现行食品卫生标准;(3)健康食品残留农药安全容许量标准规定其使用之原料均须符合现行《残留农药安全容许量标准》及《禽畜产品中残留农药限量标准》;(4)健康食品卫生标准要求如下:①性状标准:应具原有之风味及色泽。不得有腐败、变色、异味、污染、发霉或含有异物。②细菌限量:病原菌不得检出。③重金属:最大容许量为20ppm(以铅计);砷最大容许量为2ppm。为加强健康食品加工过程的安全卫生管理,中国台湾在1999年7月2日又实施了《健康食品工厂良好作业规范》。该规范对厂区环境、厂房与设施、设备与用具、人员与训练、卫生管理、制程管制、品质管制、检验与量测、包装与标示管制、仓储与运输管制、申诉与成品回收的处理、记录与报告的处理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2.4健康食品标示及广告管理

中国台湾《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六条规定“食品非依本法之规定,不得标示或广告为健康食品”。健康食品为法律名词。食品未取得“卫生署”健康食品查验登记许可证,而宣称为健康食品或具健康食品的保健功效,则依违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处办。《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健康食品应以中文及通用符号显著标示下列事项于容器、包装或说明书上:(1)品名;(2)内容物名称及其重量或容量;其为两种以上混合物时,应分别标明;(3)食品添加物之名称;(4)有效日期、保存方法及条件;(5)厂商名称、地址,输入者应注明国内负责厂商名称地址;(6)核准之功效;(7)许可证字号、‘健康食品’字样及标准图样;(8)摄取量、食用时应注意事项及其他必要之警语;(9)营养成分及含量;(10)其他经**主管机关公告制定之标示事项。”健康食品的标示或广告不可有虚伪不实、夸张及超出“卫生署”核准的内容,也不可涉及任何医疗效能。任何食品如非符合《健康食品管理法》的规定,便不可标示或广告“健康食品”字样或保健功效。食品标示或广告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者,也按《健康食品管理法》的规定办理。转播业者不可为未取得许可证的食品刊播为“健康食品”。

2.5健康食品监督管理

2.5.1稽查及取缔

假如有科学研究质疑某种经“卫生署”核准的健康食品的功效、其原料成分、配方或生产方式,“卫生署”会重新评估该食品。重新评估后认为不合格,“卫生署”会通知有关厂商限期改善。逾期不办理的,会被撤消许可证。此外,“卫生局”会定期派人检查健康食品从业者的处所设施及有关事物,并抽样检验及查扣纪录。任何怀疑会危害人体健康的健康食品,须将食品封存,等候实验室报告后再作处理。(本文来自于《中国食物与营养》杂志。《中国食物与营养》杂志简介详见.)

2.5.2举报或缉获违反《健康食品管理法》个案的奖励办法

[10]凡举报违反《健康食品管理法》个案的,一经缉获,举报者可获得该案件所处罚金额度的5%作为奖金。该笔奖金由“卫生局”编列预算支付。假如个案由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其奖金便由全体举报人共领;两人以上分别举报案件而有相同部分的,其奖金须发给最先举报者;无法区分先后时,则平均分发。缉获违反《健康食品管理法》个案的,则由“卫生局”于行政上给予适当的奖励。

2.5.3惩罚

任何制造、输入、标示或广告未经“卫生署”许可的健康食品从业者,最高可被罚新台币100万及撤消营业或工厂登记证。若1年内再犯,则被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罚款新台币100万以下,并撤消营业或工厂登记证。其他如刊播涉及虚伪、夸张及含医疗效能的标示或广告;或妨碍或拒绝向“卫生局”提供有关资料的,均会被处罚。

3中国台湾健康食品非预期反应通报系统

为保障民众食用健康食品的安全性,2007年中国台湾“卫生署”开始规划建立台湾民众食用健康食品后产生非预期反应的通报系统。该系统刚开始只涉及经认证的健康食品,后来扩大到锭胶剂型的一般食品,并正式更名改为“健康食品及胶囊锭状食品非预期反应通报系统”。通过“健康食品及胶囊锭状食品非预期反应通报系统”,使台湾医事人员、厂商、民众、经销商、消保团体、消费通路等发现健康食品及胶囊锭状的保健食品的非预期反应时可实时通报。由通报个案的收集、分析及汇整,建立保健食品安全疑虑评估研究机制,旨在发现保健食品潜在可能引发公众健康危害的非预期反应,作为主管单位的政策参考。该系统是中国台湾健康食品管理的特色,有效建立了健康食品安全问题的反馈机制,保障健康食品安全,同时也让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到健康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大大提高了监管效力和民众参与度。

4结论

健康产品调查报告第2篇

近日,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严肃处理了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制售假药案有关责任人。

会议听取了监察部关于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制售“亮菌甲素”注射液假药案件调查和处理情况的汇报。会议同意对21名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已依法吊销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

鹿胎丸等4种假药被紧急查处

近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紧急通知,在全市范围内排查标志为湖北诺得胜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鹿胎丸”(水蜜丸)和规格为9克的“参桂鹿茸丸”(大蜜丸)及标志庆阳益康制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百消妇炎康胶囊”(地址:甘肃省庆城县莲池镇118号)和甘肃金丹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妇炎康宁片”(地址:甘肃省金昌市泰安东路86号)。这4种均为假药。

浙江省永康市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实现全覆盖

“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我们农民看病就不用发愁了。”永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实现全覆盖,全市47.52万名农民的“看病难”有所缓解。

为做好农民体检工作,该市各中心卫生院建立了农民体检中心,并建立了联村医生制度,要求每个联村医生都要固定联系几个村,对体检中发现问题的农民每月定期上门进行免费服务,进行保健康复知识指导。同时,今年起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可以每两年享受一次免费健康体检。

我国儿童食品1/3毫无营养

近日,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营养与食品卫生研究所一项检验结果显示:对114份标示有“儿童营养食品”的产品检验发现,其中1/3的食品根本没有营养成分,1/3的食品有营养成分但未能达到标签标示的指标。

手机辐射标准有望合二为一

移动通讯制造商论坛秘书长麦可・密利根向中国力荐较为宽松的欧洲标准,并称欧美手机辐射标准将合二为一。

“美国手机辐射标准是1.6瓦特/千克,但欧洲2.0瓦特/千克限值也是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标准,大家一致认为它对于电信行业和消费者都提供了充分的安全保障。”

“之所以要统一这样的标准,并不是说要放松对手机辐射的限制,而是因为2.0瓦特/千克在科学的意义上更稳健,更合适。”密利根说。

世卫组织称24%的疾病

由环境因素造成

世界卫生组织日前在日内瓦发表的《以健康环境预防疾病》报告中说,世界上24%的疾病病例由可以避免的环境因素造成,预防与环境有关的感染风险,每年可以挽救400万人的生命。

报告说,世界最不发达地区大约1/3的死亡和病例由环境因素造成;5岁以下儿童的病例有33%是环境因素造成的;如果改善对环境的管理,40%的疟疾死亡病例和94%的痢疾死亡病例可以避免,这两种病是全世界儿童的主要“杀手”。

受不良环境因素影响的疾病主要有痢疾、下呼吸道感染、疟疾和意外伤亡。报告指出,现在可行的减少这类疾病的措施包括:改善家庭储水和卫生条件;使用更洁净安全的燃料;更合理地使用和管理家庭及工作场所的有毒物品;改善水资源管理。世卫组织总干事安德斯・努德斯特伦表示,这份报告是在全世界百余位专家的研究成果基础上完成的,该报告在确定环境与健康关系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

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计划日前正式启动

为促进中医药现代化和国际化,科技部等三部门联合制定了《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规划纲要》。“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计划是纲要的主要内容。实施这一计划的核心目的,就是要通过国际合作,促进中医药进入国际医药保健主流市场,进而成为造福全人类健康事业的重要力量。”

另据介绍,来自全球范围的中医药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将组成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计划专家委员会,统一协调计划的重点领域和实施方案。

我国将对性健康产品影响力进行调查

由中国性学会主办的首届中国性健康产品影响力调查将于近日拉开帷幕。本次调查将通过网络、短信评选出“最具影响力性健康产品”、“最具影响力性保健品”、“最具影响力成人用品”等相关健康产品。

我国性健康产业是一个高速发展的产业,产业规模和总容量都在不断扩大。在努力提高人们的生殖健康水平的背景下,性健康产品越来越受到广大群众的重视。在生殖健康定义所包含的内容中,“满意而安全的性生活”、“获取生育调节方法”、“预防性传染病感染”这几方面,都需要性健康产品参与其中。

性健康产品的市场仍存在不少的问题,如制售假冒伪劣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性保健用品的行为,假冒性保健产品,违规虚假广告和违反价格政策、暴利欺诈的行为等等,给公众的健康带来了危害,同时也阻碍了性健康产业的持续发展。

为了进一步规范性健康产品市场,充分发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属下中国性学会和主流媒体的作用,中国性学会联合了包括中国保健杂志、人之初、性健康、医疗保健器具、凤凰医药周刊、新快报、中国性科学、精英健康等二十多家国内主流媒体,发起举办首届“中国性健康产品影响力调查”活动。并指定无忧健康网(http://2006.51kang.com)为本次活动的官方网站,北京易讯无限信息技术公司为短信服务提供商。

首届中国性健康产品影响力调查与中国性学会举办的广州性文化节、性科学高级论坛、中国性健康产业专题研讨会互相呼应,成为中国性健康产业的助推器。

健康产品调查报告第3篇

2007年1月,隆冬的上海荡漾着温暖的春风,百年不遇的暖冬不期而到。1月6日下午,上海华侨宾馆会议室里,由《中国质量万里行》上海市场调查中心与中国保健协会上海办事处联合举办,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支持的“健康・安全・和谐”对话论坛正式开幕。

保健品协会上海办事处主任肖迪娜意味深长地对在座的记者们说:“今天的会议表明,保健品市场也迎来了‘暖冬’。‘暖冬’来了,春天还会远吗?”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济大学营养与保健品研究所、中国保健协会和全部保健品获得GMP认证的生产企业的代表参加了论坛。

论坛的举办缘于《中国质量万里行》上海市场调查中心与中国保健协会上海办事处的合作――对国内保健品市场进行的一次大规模的“体检”。调查集中在国产内销的保健品产品和终端消费者市场,此次活动自开展以来得到了企业界、消费者和媒体的关注、参与、支持和配合。

问卷统计表明,消费者了解国产保健品的主要途径,60%的消费者是依据广告,26%是朋友介绍,14%的人则在医生的指导下选择保健品;在价格统计方面,31%的消费者认为是暴利,62%的消费者认为较高,7%的消费者认为正常;对保健品的功效,约79%的受访者认为国产保健品的作用并不明显,17%认为很有效果,4%的受访者在服用国产保健品后感到副作用。同时,89%的调查者认为国产保健品有夸大和虚假宣传,10%的调查者认为大部分国产保健品有夸大和虚假宣传。

100%的GMP和89%的怀疑率

值得注意的是,约79%的受访者认为国产保健品的作用并不明显,89%的调查者认为国产保健品有夸大和虚假宣传,这组数据已经充分说明消费者对国产保健品普遍持怀疑态度,保健品市场已经进入亚健康状态。

本次市场调查的对象都是保健品的实际消费者,但这些消费者中,却有约79%的人认为国产保健品的作用并不明显,有89%的人认为国产保健品存在夸大和虚假宣传。

与此构成鲜明对比的是,上海的保健品生产企业已经全部获得GMP认证,也就是说,所有的保健品都是按照保健食品的标准生产和检测的。

“从行业管理上来说,这样做保障了消费者能使用最安全可靠的保健品。”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许谨科长如果说。

保健品业内人士普遍表示,保健品GMP审查认证,将彻底改变目前保健品作坊生产、委托生产模式,为淘汰一批生产技术落后、科研含量低的中小企业,提升规模企业的竞争力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保健品重新洗牌过程中,首批或较早通过GMP的保健品企业,将是未来行业的主力军甚至领导者。

由于国家严格按照GMP要求进行检查监督,致使许多手工作坊式的小保健品生产企业主动退市。以前市场上大概有80%的保健品企业都采用家庭作坊式生产,两三间厂房、十几个工人就可以每天产出市场终端销售额达数十万、上百万元保健品的时代将一去不返。实行GMP强制审查认证后,这些不规范的企业都将被踢出市场,以此来保证市场的高质量生产。

据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许谨科长介绍,目前上海保健品企业的生产已经100%的达到GMP标准,生产环节的高标准带来了产品的高质量。

遗憾的是,以生产药品的精度生产出来的保健品,依然让很多消费者不放心,此问题的症结又出在哪里?

保健品市场“虚”在哪里?

企业的生产做到了高标准,并不代表困扰保健品市场的问题都已得到根本的解决。

专家在说“防病重于治病”;媒体在说“亚健康成为都市杀手”;企业在说“送礼更要送健康”……这一切的焦点最终汇集到生命健康的宠儿――保健品的身上。老人要补钙、妇女要补血、儿童要补脑、妙龄女郎要减肥,于是各种各样的保健品层出不穷。

但问题恰恰出在如何认识保健品的作用上。中国保健协会副秘书长周邦勇指出,目前很多消费者不知道保健品和药品的区别,这也是保健品市场信誉危机的最大的诱因之一。很多消费者购买保健品的时候,总是将之当作能治疗疾病的药品,而一些经销商顺水推舟,把保健品当作药品销售,结果给保健品戴上了虚假宣传的光环。周邦勇还表示,药品的作用是治病救人,而保健品则是用来保健和辅助治疗的,两者之间存在着本质区别。

虚假违法广告是保健品行业久治不绝的顽症。国家明文规定:“保健食品是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但许多保健品广告明知故犯地违反了这一规定,其宣称的作用远远超出卫生部所批准的功能范围。

总体来看,虚假违法广告有如下特点:假的少,虚的多;户外的少,平面立体媒介多;党报、大报少,都市报、小报多;中央电视台少,地方电视台多。这也正是本次调查显示很多消费者对保健食品表示不信任的原因。逢年过节,本该是保健食品的热销时段,但国内的一、二级市场则大都呈现出广告铺天盖地,销售终端却冷冷清清的“一头热”现象。我国保健食品业的信任危机由此可见一斑。

当然,也有一些经销商和假冒伪劣保健品给保健品市场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但是,李鬼的债不能让李逵来背,这些假冒伪劣和虚假宣传的保健品在保健品行业可以说是“一条臭鱼坏了一锅靓汤”,败坏了保健品的名声。

据分析,保健品行业的营销行为对整个社会的最大贡献莫过于唤起了广大民众的保健意识,然而其带来的副作用也显而易见。无论是三株时代的深度分销还是史玉柱时代的软文恐吓,无论是脑白金的“礼品路线”还是珍奥核酸的“科技路线”,甚至演化到了现在的“数据库营销”和“会议营销”等。目前各种促销热潮是一浪高过一浪:你搞专家义诊、免费体检,我搞联谊晚会;你请大家旅游,我请大家吃饭。从最初的“联防战术”,演变成今天的“人盯人战术”、“一帮一,一对红”,直至最后很多消费者都一提到专家义诊或是联谊会便会不自觉地产生条件反射式的抵触。

俗话说“无利不起早”,连卫生部明令禁止的用一滴血、一滴唾液、一根毛发可测得血脂、血糖、高血压、冠心病、颈椎病、腰椎病、前列腺肥大等疾病的手段都已用在了保健品营销业。更绝的是,个别企业挖空心思打出了各种旗号,例如“中国健康万里行”等等。调查显示,有的保健品用医疗用语或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吸引消费者;超出核定的保健功能,夸大宣传;有在民宅内设点销售三无产品,利用游击战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也有到各社区进行现场销售,销售不开发票,躲避工商和质检的检查的;当出现问题时,有办公室根本无人接听电话,或电话根本不存在、很难再找到当事人的。凡此种种怪象,不一而足。

调查还显示,不少急功近利的企业为了实现短期扩张的目的,不惜重金去搞品牌宣传,大做广告,而将产品的深层次研发、质量体系建设等搁置一旁。本次调查正在进行时,本刊就接到家住上海的翟志康老人写来的投诉信:

2005年12月,翟老先生应邀参加椰岛公司的活动并花396元买了一箱椰岛鹿归酒。2006年3月椰岛公司又邀请翟先生参加活动,促销员刘某劝说翟先生,购买1000元以上的椰岛产品就可以成为椰岛会员并可以免费参加椰岛公司4-6月的旅游活动。并且每瓶620元的椰岛产品角鲨烯将在活动之后调整到每瓶870元。翟老先生有哮喘病史,在刘某的劝说下购买了2瓶,促销员刘先生当时承诺,如果第一瓶吃着没有效果,另一瓶在2年内可以无条件退货。翟老先生吃了角鲨烯后一点效果也没有,8月10日找到椰岛公司位于上海秣陵路355号上海铁路大厦的上海分公司要求退货,并表示可以不参加椰岛公司承诺的旅游。但椰岛公司坚决不同意退货。后经本刊协调,最终翟老先生才退掉了那瓶角鲨烯。

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市场

据专家预测,保健品市场上,免疫调节、排毒养颜类保健品将维持目前强劲的销售势头,而降血脂、降血糖、植物雌激素类产品将逐渐升温,市场潜力巨大。此外,随着科技的不断创新和人类认知程度的不断深入,利用新资源,开发新的保健食品以满足人们追求高质量饮食的需要,将是未来保健品的一大趋势。这其中属于天然生物的昆虫、海洋生物、中草药将是开发的热点。从形式上来说,未来保健品的趋势将是越来越专一,针对不同年龄、不同人群的需求,将形成不同的保健产品。同时,为了满足人们快节奏生活的需要,营养保健品套餐将逐渐受到青睐。

面对保健市场这块巨大的蛋糕,保健品生产企业如雨后春笋般乍现。4000余家企业在摸索中将“保健食品”、“功能食品”、“保健药品”推向市场。

中国保健协会最急迫的工作之一就是制订“保健品行业标准”。周邦勇表示,目前“行业标准”的初稿已经完成,制定标准的意义在于规范保健品产品,标准就如同一把尺子,可以衡量保健品的优劣,保健产品靠“感觉”说事的时代将在标准产生后终结,未来的保健品将靠标准说话。

“我们也希望正在完善之中的标准能够和国外市场实现相互承认,即通过我国行业标准的产品能够无障碍地进入国际市场,而通过国外认证的产品也可以进入中国。”此项标准制订参与者之一,中国保健协会评价中心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业内人士分析,目前保健品行业所缺乏的诚信机制,不是短时期内就能够建立起来的,然而市场存在的巨大需求却持续存在,当消费者对国内的保健品信心不足时,便将注意力转移到进口保健品之上。

综合治理是关键

媒体牵头,政府、协会、企业、专家齐聚一堂的《中国质量万里行》论坛模式,一亮相就受到政府有关方面的肯定和支持,这种新模式是发展保健品市场的重要桥梁。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谢敏强副局长表示,先应将保健品广告的监管纳入城市综合治理的范围,从诚实守信、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高度来认识虚假宣传的危害性,提高广告主、广告者、广告经营者、广大受众的思想境界、道德水平,为创造更多的雅俗共赏、健康向上、观之有益、不断创新的广告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作为广告经营者的媒体,也必须认清肩负的责任和义务,严守职业道德,绝不能为了经济效益而损害社会效益,更不能为了本单位的利益而损害社会利益。

对不顾社会效益,只顾牟利的广告主和广告者及媒体,有关部门应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例如,许多国家规定,虚假广告的者要拿出与虚假广告费用相等的钱来更正广告。我国也有刊登更正广告的规定,但很难找到案例。另外,虽然虚假违法广告随处可见,却鲜见被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

健康产品调查报告第4篇

Abstract: Objective: To understand the development and regulation of health care products in Beijing by the reorganization of the concept of health care products, as well as the related research of health care products. Methods: This study uses the questionnaire survey method and Excel to collate the results of the analysis. Result: There is no uniform regulation for health care products in Beijing, the supervision is muddledness, the consumers' rights are damaged. Conclusion: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health care products should be made as soon as possible in Beijing, and the regulatory body should be cleard to make the health care products on the right track as soon as possible.

关键词:保健用品;现状;监管

Key words: health care product;current situation;supervise

中图分类号:F7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6)19-0251-04

0 引言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保健用品需求的迅速增长,各种保健用品应运而生、充斥市场,北京市保健用品发展尤为迅猛。但保健用品市场良莠不齐、云龙混杂的严重问题也随之而来。由于目前国家及北京市对保健用品没有明文法律规定,部门之间监管权限尚不明确,北京市医药市场上各类保健用品大行其道,监管情况不容乐观。

北京市保健用品的生产缺乏规范、专门、有针对性的法律监管。现阶段北京市保健用品的法律监管存在很大的漏洞,使一些不良厂商非法生产,谋取非法利益。为保障公民健康权利和规范市场治理,需要系统规范保健用品生产、监管等法律法规,统一明确保健用品法定概念、分类、宣传方式、注册标准等。

1 保健用品的概念剖析

1.1 地方性法规对保健用品的定义

陕西、贵州、吉林、黑龙江等各省保健用品管理办法对保健用品的定义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差异性。陕西省2010年出台的保健用品管理办法中对保健用品的定义是:外用的、调节人体机能、增进健康和有益养生保健等特定保健功效;贵州省2010年管理办法中对保健用品定义为如下界定:直接或间接作用于人体皮肤表面,不以预防和治理疾病为目的,具有日常保健、促进康复功能;吉林省2011年对保健用品定义如下:不以预防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具有调节人体功能、日常保健、促进健康的功能;黑龙江1999年对保健用品概念定义为: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具有特定保健功能。

目前国家及北京市没有明确的保健用品定义,各省保健用品管理办法中给出的定义具有笼统性,不具备代表性。因此北京市需要明确对保健用品的概念进行界定,这样也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1.2 相关文献著作对保健用品的定义

金银龙在《保健用品定义和分类方法初探》一文将保健用品定义为,指社会某特定个人或人群借助于一种特有的形态、质地或所释放的能量,可无病防病,可在受损的组织、器官乃至机体痊愈后使生理功能得以调节或增强,达到提高机体素质,延缓衰老的有形物品[1]。

刘建书的《保健用品研究指南》一书中提出,保健用品是该类用品既有治疗作用,又能提高机体的免疫力促进身心健康预防疾病的作用,是指一种使受用者本人达到预防疾病、防止老衰、减轻病痛、恢复功能以保持和促进身心健康的用品[2]。

韩良峰等在《保健用品的发展管理与“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目标》一文中提到,保健用品应符合一般生活用品的基本要求,供消费者个人使用并且无须医务人员的参与和指导,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对人体无毒,有助于增进人体健康[3]。

1.3 定义归纳

通过文献的总结及实地调研,本研究认为保健用品是指:通过个体以非食用方式直接或间接作用于人体,调节人体机能、增进健康,不对人体造成危害的外用物品。例如贴剂、膏剂、擦剂、喷剂、熏剂、洗剂等。

2 国内外保健用品用品现状

2.1 国外保健用品现状

在国外没有“保健用品”这一名词,与之相关的产品大抵分为保健食品和其它保健用品这二大类,而实际上这两大类无论是在学科门类划分还是产业门类划分中都没有成为正式门类。

日本、美国、欧洲等国家的保健食品自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兴起,并且迅速发展。美国作为世界第一的保健食品市场,保健食品的种类早在1988年就已达到2000余种,销售总额也超过72亿美元。日本的保健食品从1980年起以每年50亿日元的增长速度发展,到1989年形成 6500亿日元的市场规模。法国政府采取优惠的课税津贴制度来鼓励保健食品的研发。而且法国作为拥有众多国际知名品牌化妆品的大国也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专门研发美容食品,其发展前景广阔[4]。

2.2 国内保健用品现状

由于目前国家法律对保健用品没有明文规定,也没有统一的审理机构,加之部门之间监管权限不明确,现在医药市场上各类保健用品大行其道。保健用品既非药品也非医疗器械,其审批与注册应有别于药品和食品。所以,保健用品应当使用其独有的“健用”类批准文号,而药品则使用规定的“国药准字号”。但是,对于此方面国家并无统一规定与标准。药监部门只对药品和医疗器械具有执法权,对保健用品则无权管理[5]。卫生监督部门因“无法可依”而无法及时对保健用品进行监管及处理。

3 调查结果与分析

本研究选择北京市具有代表性的药店、保健品专营店、商场等为调查点,以保健用品为调查对象,选用问卷调查和访谈相结合的方式对进行调研。

调查40家单位,其中药店25家,保健品专营店10家,商场5家。调查了共计300种保健用品,并在40家单位里对100名消费者进行了调研。

3.1 调查对象对保健用品的认知情况

在此次调查中发现,56%的被调查消费者认为对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医疗器械等的概念认知清楚。在对这56%消费者的进一步访谈调查中发现,超半数的消费者不能准确的区分保健用品、保健食品与医疗器械。可见消费者并不能真正知晓保健用品的概念。

3.2 调查对象了解保健用品的途径

此次调研发现(见表1),消费者通过广告了解进而购买保健用品的占比最高,达45%,说明广告宣传对保健用品销售环节影响非常大;其次是朋友介绍和医生推荐,分别占比高达28%和21%,说明保健用品自身的效果和质量影响其销售量,有效果的保健用品才会获得推荐与介绍。

3.3 保健用品需求的一般情况

根据前文中对保健用品的定义对保健用品的界定、功能等做出分类。

根据调研发现(见表2),保健用品的作用途径主要是经皮肤(51.7%),其次是通过除了皮肤、呼吸道以及口腔的其他方式(19.7%),经呼吸道以及口的方式各占比为16.7%与12.0%。可以看出,北京市消费人群对经皮肤作用机体的保健用品需求最大。与此同时,保健用品的作用方式也各异。其中占比重最高的是直接接触类产品,占比53.3%。其次,穿戴盖枕占比重为31.7%,也相对较多。改善环境以及其他方式为其他作用方式,共占比15%。可以看出,与人体直接接触的保健用品,占比最大,深受消费者喜爱。

在对于北京市保健用品作用人群的情况调查中(见表3),发现作用人群占比最高的为男女各人群通用组,占比超过60%,其次为老年组,占比为16.7%。各年龄层对保健用品均有需求,尤为老年人对保健用品的需求较大。

就北京市保健用品保健部位和保健功能情况(表4)来看,保健部位主要是全身和四肢,占比达66.7%,其次是作用于口腔、性器官、脏器、眼睛及其他。保健功能主要是保健的功能及调节机体的功能,占比高达66.3%。保健用品的其他功能有改善生活质量、、微循环及视力的等。

3.4 保健用品的安全性评价情况

在调查的300种保健用品中(见表5),有卫生检验报告的为47种,占总数的15.67%,没有卫生检验报告的为217种,占72.33%,不需要卫生检验报告的保健用品为36种,占比12%;保健用品中有安全性检验报告的为19种,占比6.33%;没有安全性检验报告的产品为248种,占比82.67%,不需要安全性检验报告的为11种,占比为11%。北京市保健用品中没有卫生检验报告及安全性检验报告的产品占比高达72.33%及82.67%。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北京市保健用品的安全性和卫生性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其状况令人担忧。

3.5 保健用品的审批情况

按照研究中的分类,在调查中发现北京市保健用品的批准文号有:医械字、健字、卫字、消字、药准字、医字、卫妆字、卫监健字等。其中医械字占比最高为45%(见表6)。根据调研发现目前北京市市场上流通的保健用品不是根据统一的标准使用统一的批准文号,而是乱用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批准文号,在保健用品审批过程中的检测标准简单宽松,折射出北京市保健用品审批管理过程混乱,没有统一标准。

4 讨论

4.1 保健用品监管存在问题

4.1.1 缺少保健用品的法律法规

根据调研发现,到目前为止北京市尚未颁布保健用品卫生管理法规,并且未授权明确、具体的部门行使监管职权。虽然有些部门审批了一些产品,但对整个市场而言,有批无管、无人监督、无人管理,保健用品的监管处于严重的失控状态[4]。

现阶段,应当借鉴已有地方保健用品法规的地区,形成地方性成文规定。与此同时,需将地方性法规不断完善与推广,最终形成国家层面上的法律政策,并且严格执行。

4.1.2 保健用品的监管主体不明确

保健用品的监管主体模糊不清[5]。保健用品不同于保健食品、药品及医疗器械,因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保健用品并无监管权限。但是保健用品从注册审批到到生产销售的每一程序中都应有明确的监管主体[1],从而保证保健用品的安全可靠性。

4.1.3 保健用品广告缺乏管制

保健用品的广告缺乏卫计委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审核与监督。经调研发现广告宣传有利于促进保健用品销售,被调查的45%的消费者因为广告宣传而购买保健用品,且发现目前保健用品的宣传上存在夸大其词,弄虚作假的现象。部分保健用品的生产及销售企业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对产品的疗效进行夸大、模糊宣传、误导消费者进行消费。

综上可看出,北京市保健用品的监管情况不容乐观。在此种现状下,北京市政府以及卫生监管部门应当提高重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改善保健用品市场的情况。

4.2 对策及建议

4.2.1 制定及完善保健用品法律法规

目前国家尚无保健用品的管理法规,并且对保健用品的界定也尚不明确,在全国范围内,保健用品的管理较为混乱[6]。鉴于此情况,国家应提高重视,尽快制定保健用品相关法规,确定保健用品的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审批部门和程序,使保健用品尽快进入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轨道,让保健用品真正为消费者起到保健作用[7]。

在北京市保健用品的市场需求下,保健用品的产业发展潜力和空间巨大,更应出台一部专门针对保健用品市场的专门性法律法规,为北京市保健用品的生产、销售、流通保驾护航,为消费者的安全以及合法权利提供保证。

4.2.2 对保健用品的注册审批实行统一标准

必须对保健用品的注册审批(例如保健用品的审批权限、申报条件及统一的批文)实行统一的标准。严格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明确审批权限,依法对注册产品进行审查,通过才可颁发许可证或执照。根据北京市现实情况参照具体标准制定切实可行的申报条件及产品批准文号制度,对保健用品进行规范化治理;并要进一步加强保健用的卫生鉴定方法,规范化保健用品的卫生标准、安全性及功效评价标准、程序和方法。

4.2.3 明确保健用品的监管主体

因保健用品的特殊性,在保健用品的生产、销售、流通环节要严格明确监管主体,做好保健用品的监管控制工作。生产企业必须经过行政许可,依法取得生产的批准文书。北京市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对北京市的保健用品进行审批。保健用品的生产过程,各项指标需按照市卫计委给出的标准进行生产。卫生、工商等部门负责定期对保健用品进行监督及检查。区、县的卫生、工商等部门应负责对保健用品的销售、流通环节进行日常监督及检查[8]。

4.2.4 规范保健用品的宣传方式

针对保健用品夸大宣传的现象需规范宣传,完善保健用品广告的监管机制,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处罚力度。根据保健用品的特殊性同时参照《广告法》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制定行之有效的针对保健用品的法律法规。明确指出保健用品广告审核,监查主体,制定保健用品广告设计、制作、标准,以及对违法违规广告的处罚规定[1]。

5 结论

通过此次研究发现,北京市现无保健用品的明确定义,消费者对于保健用品的认知存在误区。保健用品市场情况混乱,监管主体不明确。在此情况下,不仅保健用品行业停滞不前,消费者的权益也受到了侵害。

保健用品行业的发展对于促进北京市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的健康以及生活水平有积极的作用。但是保健用品的无序发展是制约其平稳发展的重要问题,只有加强立法、加大监管、明确定义、统一标准、规范宣传,才能促进北京市保健用品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金银龙.保健用品定义和分类方法初探[J].中国卫生监督,1997,4(1):2.

[2]刘建书,李雪梅.保健用品研究指南[M].陕西:西安出版社,2002:2-3.

[3]韩良峰,祝刚,等.保健用品的发展、管理与“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目标”[J].河南预防医学,1994:283-284.

[4]李涛.法国保健品和功能食品市场潜力巨大[N].中国食品质量报,2008.

[5]刘玉璐.吉林省保健用品立法相关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

[6]李凤霞,李莉,张绍勇,等.山东省保健用品卫生问题及管理对策[J].中国公共卫生管理,2001(17):496.

[7]陈几香.我国保健品广告规范化管理研究[D].北京:北京中医药大学,2009.

[8]王辉.保健用品有批无管亟待治理[J].首都医药,2010(3):11.

健康产品调查报告第5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食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一)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权范围内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为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加强食品召回管理信息化建设,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食品召回信息。

地方各级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者建立质量安全档案,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食品安全危害和食品召回信息并逐级上报。

第八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应当准确记录并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食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

第九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或市级质监部门及时报告所有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食品安全危害事件等,不得隐瞒或虚报其生产的食品危害人体健康的事实。

第二章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

第十条判定食品是否属于不安全食品,应当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危害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或标准的安全要求;

(二)是否含有非食品用原辅料、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

(三)食品的主要消费人群的构成及比例;

(四)可能存在安全危害的食品数量、批次或类别及其流通区域和范围。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该食品引发的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或引发上述危害的可能性;

(二)不安全食品对主要消费人群的危害影响;

(三)危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

(四)危害发生的短期和长期后果。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者获知其生产的食品可能存在安全危害或接到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书面通知,应当立即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

食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调查、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所述的内容。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者接到通知后未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或者经调查和评估确认不属于不安全食品的,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并做出认定。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配合省级质监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不得以食品已通过任何符合性审查为由拒绝。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者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结果与其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所组织的专家委员会的结果不一致时,省级质监部门可以采取听证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做出确认结果的决定。

第十七条经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确定召回级别,实施召回。

第十八条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食品召回级别分为三级:

(一)一级召回: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二)二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三)三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的,或者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第三章食品召回的实施

第一节主动召回

第十九条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条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当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2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3日内,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者向社会食品召回有关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在3日内,二级召回应在5日内,三级召回应在7日内,食品生产者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

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者提交的食品召回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一)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二)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三)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四)食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

(五)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体措施、范围和时限等;

(六)召回的预期效果;

(七)召回食品后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自召回实施之日起,一级召回每3日,二级召回每7日,三级召回每15日,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食品生产者对召回计划有变更的,应当在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中说明。

所在地的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对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通知食品生产者并上报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

第二节责令召回

第二十五条经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责令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可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和消费警示信息,或采取其他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

(一)食品生产者故意隐瞒食品安全危害,或者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而不采取召回行动的;

(二)由于食品生产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再度发生的;

(三)国家监督抽查中发现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食品生产者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发出通知。

食品生产者应当同时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食品召回报告,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时限通过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立即实施召回;食品召回报告未通过核准的,食品生产者应当修改报告后,按照要求实施召回。

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所在地的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节召回评估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者应当保存召回记录,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等。

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召回时限期满15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责令召回的,应当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十条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并书面通知食品生产者审查结论;责令召回的,应当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以上质监部门审查认为召回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通知食品生产者继续或再次进行食品召回。

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及时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销毁的食品,应当及时予以销毁。

食品生产者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报告,接受市级质监部门监督。

第三十二条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食品生产者召回进展情况和召回食品的后处理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或有关召回情况,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或举报,食品生产者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受理投诉或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者在实施食品召回的同时,不免除其依法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者主动实施召回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或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停止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一)接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安全危害调查通知,但未及时进行调查的;

(二)拒绝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的;

(三)未按本规定要求及时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的。

第三十七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义务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从事食品召回管理的公务人员,以及受委托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专家或工作人员捏造散布虚假信息、违反保密规定、伪造或者提供有关虚假结论或者意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进出口食品的召回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所涉及的信息、文书格式等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

健康产品调查报告第6篇

1引言

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中,老年人相对而言健康水平较低、体抗力较差,是保健品的主要消费群体。但随着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不良生活方式、复杂的人际关系、烦恼的婚姻、烦琐的家务等一系列问题使得处于亚健康状态的年轻人越来越多,其对保健品的需求日趋旺盛。据《保健时报》报道,在我国,处于健康状态的人口大约占到全体人口的15%,处于非健康(病态)状态的人口大约占15%,剩下的70%人口都处于亚健康状态。在年龄结构上,25~40岁年龄段的人有60%处于亚健康状态,亚健康年轻化的趋势已逐渐显现出来。

亚健康的表现似乎不会对身体造成致命的危害,但它却是身体发出的一个信号或者说是一个临界点,处理得当,身体可向健康转化;无视亚健康,听之任之,则损伤会积累而导致病患或导致突发性后果。越来越多拥有较高教育水平和较广知识面的年轻人对亚健康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和认识,因而对能够改善亚健康状态的保健品需求也越来越高。目前,在市场上各企业推出了针对年轻人群体的各种各样的保健产品,品种繁多,功效各异。消费者面对这琳琅满目商品难以比较和取舍。那么,年轻人在保健品选取上到底有何特点?企业该如何针对年轻人群体开展适当的营销活动?是值得研究的问题。为此本文采用网络问卷调查方式,开展对年轻人对保健产品需求进行调查,分析年轻人保健品消费的特点,进而从营销角度提出对策,希望能对保健品企业提供借鉴。

2数据来源与描述性统计

2.1数据来源

本文以网络问卷的方式进行随机调查,问卷包含11个问题,内容涵盖了市场细分、定价策略、产品策略、购买渠道及信息接收渠道等多个营销要素。问卷在问卷星网问卷调查平台上,共收回问卷126份,剔除无效与不符合年龄要求的问卷17份,共获得有效问卷109份,有效率86.5%。

2.2描述性统计分析

对已收集的数据进行分析后,得出被调查者基本情况如下:从性别上来看,男女比例比较均衡,分别为47.71%和52.29%;从被调查者的年龄分布上来看,19~26岁的所占比例为57.11%,27~35岁为42.89%;从被调查者对保健知识的了解程度看,有91.74%的人会在平时关注保健知识,了解自身健康。

3年轻人保健品消费的特点

3.1保健品购买目的

在保健产品的需求上,由于工作、性别、环境、体质等各方面的差异,每个人所需要的产品也各不相同。从问卷的调查结果来看,有76.15%的人购买保健产品是为了日常保健,为了送礼和辅助治疗而购买保健产品的分别为15.6%和6.42%。在消费者对保健使用的诉求上,调查结果显示,58.72%被调查者购买使用保险品是为了改善肠胃功能,55.05%为了增强抵抗力,44.04%为了改善视力,40.37%为了改善记忆,47.71%为了改善睡眠,44.04%为了抗疲劳,42.2%为了减肥美容。总体来说其分布相对平均,并没有过度集中于某一特定功效的保健产品。

3.2考虑因素与剂型偏好

近几年,由于食品安全事件频发,所以产品的安全性成了人们最关心的问题之一。调查发现,有67.89%年轻消费者在购买保健产品时把安全性作为考虑的第一要素,其次是考虑价格,再次是品牌。在服用方式上,有57.8%的年轻消费者倾向于即开即饮的口服液,33.03%的年轻消费者喜欢携带方便的片剂胶囊,而喜欢冲剂的只有8.26%,其主要原因是冲剂需要开水冲服比较麻烦,而年轻人则喜欢服用和携带都比较方便的保健产品。

3.3价位接受程度

由于年轻人在事业上刚起步,大部分人并不具备消费高价位保健产品的能力,因此中低端保健产品成为年轻人消费的主流。调查显示,在价格方面,愿意每个月花100~200元来购买保健产品的年轻消费者占41.28%。另外是每月200~300元的占31.19%,100元以下的占14.68%,400元以上只有3.67%的人能接受。

3.4购买渠道

在购买途径的选择上,专卖店和药店是年轻消费者购买保健品的首选,但其他购买渠道日益受年轻消费者关注。根据问卷调查结果可知,在选择购买途径时,选择专卖店的有77.78%,药店购买的有70.64%,选择养生保健馆的有38.53%,超市购买的有32.11%,网购的占21.1%。

3.5信息获取方式

品牌的传播是企业品牌形象塑造的主要途径,因此选择合适的宣传途径显得非常重要。在生活中,人们主要通过电视和网络接收外界信息,而在保健品方面,亲朋好友的推荐也占据了非常重要的地位,对于潜在消费者产品口碑的好坏将直接影响他的购买决策。在调查结果上可以看到,通过电视、网络、亲友推荐这三者所占比例相当,分别为66.97%、64.22%、63.3%。还有45.87%是通过医生推荐,40.37%是通过报纸了解,23.85%是宣传单,11.01%通过电台了解,10.09%通过露天广告了解。

4针对年轻人群体的保健品营销策略

根据对网络问卷的研究分析,对企业提出以下策略。

4.1根据自身资源,专攻一类症状

年轻人群体中亚健康人群购买保健产品的目的主要是用于自身日常保健。年轻人群体中,由于亚健康症状的不同,需求也不尽相同。根据功效,可以把产品分为改善视力、改善记忆、改善睡眠、改善肠胃功能、减肥美容、抗疲劳、增强抵抗力等。在调查中,消费者并没有对上述某一特定功效的保健产品的需求特别旺盛,需求度都在40%~60%。由此可见,消费者的需求是千差万别的,为了针对性进行产品营销及节约成本,企业应该根据自身资源,选择一个自己有竞争优势的市场来进行大力发展,这样企业就可以把有限的资源、人力和财力用到能生产最大效益的地方上。建议先针对亚健康人群中的一类症状进行产品研发,做到产品在治疗这一症状的市场上有一定知名度。

4.2创新特色产品,保证安全第一

在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企业想不断发展就必须依靠品牌的创新能力。从产品生命周期的角度看,一种产品无论在市场上多么受欢迎,如果停止创新,终究会被市场淘汰,因此企业想要健康发展就必须加大创新力度。一方面,采用高新技术研制和开发新的保健产品,增加保健产品的科技含量;另一方面,要在产品设计上,体现出自己的特色,可以在产品中加入其他竞争者所不具备的一些优势。比如可以增加一些营养元素,或者在产品包装上与众不同。这样年轻消费者就可以把本企业的产品与竞争者的产品区 分开来。

定位就是在顾客心目中树立某种形象。公司必须决定,打算在顾客心目中为自己的产品树立什么样的形象。根据调查显示,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考虑的第一要素是安全性,所以企业应该在消费者心目中为自己的产品树立安全可靠的基本形象。想要做到这点,首先要注重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在原料、生产过程、专用生产资料等环节都要形成相关质量标准,然后建立一套科学的产品管理体系、产品监测体系对产品品质进行监控,最后再根据自己的目标市场,把产品的声誉提高,通过电视广告和网络宣传产品的安全性和产品特色。在宣传的同时要保证产品的质量,不能夸张宣传,把产品功效夸大,做到广告要与实际效果相一致。

4.3迎合顾客期望,制定合理价格

价格通常是影响交易成败的重要因素,同时又是市场营销组合中最难以确定的因素。企业定价的目标是促进销售,获取利益。这要求企业既要考虑成本的补偿,又要考虑消费者对价格的接受能力。从调查结果来看,年轻人的消费水平有限,每月愿意花100~300元购买保健产品的年轻人占多数。因此企业对于产品的定价不宜过高,高价位的保健产品只能让多数年轻消费者望而却步。

4.4制定便捷渠道,加强网络营销

产品分销渠道的设计需要考虑消费者的需求以及消费习惯,让消费者能以最便捷的方式接触到我们的产品。传统的分销渠道是厂家—总经销商—二级批发商—三级批发商—零售店—消费者。厂家应尽量减少中间环节,这样不但可以减少成本,还能使消费者更快速的接触到产品。根据数据显示,年轻消费者主要是通过专卖店和药店进行购买,如果企业不具备开专卖店的条件,建议可以在超市和药店设立品牌专柜,以区别于一般的保健产品便于消费者选购。无论是专卖店、超市或是药店,都要注意产品的摆设、新产品的推介、品牌文化的传播,并且设置专业团队搭配终端广告进行销售,增加品牌接触点。同时随着网络购物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喜欢在网上购物,并且,年轻人追求的购物模式是方便快捷的购买与支付,所以企业可以制作自己的官网,或设立网上专卖店接受消费者预订和购买。

4.5加强广告宣传,传递品牌信息

广告是企业与消费者之间沟通信息的主要途径,是拉动消费者需求的重要手段。根据调查,年轻人接受产品信息的渠道主要是电视和网络,所以在宣传促销活动时应以电视和网络广告为主。在宣传上,除了安全、健康等基本特征外,还要突出产品的个性以及特色,防止与其他保健品品牌相混淆。

企业应定期对促销人员进行培训,在加强推销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素质修养。在推销保健产品的过程中,还应该普及亚健康的相关知识,加深消费者对亚健康和保健产品的了解程度,这样可以进一步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定期开展促销活动,促销可以吸引潜在消费者购买,促销的方式主要有折扣、抽奖、满多少返利多少、送礼等。在传递品牌信息时,除了电视广告和网络广告,还可以在微博上加强宣传,从调查结果来看有91.74%的年轻人会关注健康知识,那么企业可以把微博作为一个宣传平台,除了宣传品牌信息外,每天普及一点保健知识。现在玩微博的年轻人越来越多,许多人会选择收听一些自己感兴趣的频道,因此每一个听众都是潜在消费者。

参考文献:

[1]任真礼,周敏.基于“80后”消费市场的营销策略探讨[J].企业活力,2007(10):34-35.

[2]陆军,王金鹤.针对年轻人的营销策略——基于网络环境的思考[J].商场现代化,2007(36):86-87.

[3]周爽.广告——保健品营销的杀手锏[J].现代商业,2010(17):60.

[4]王天芳,孙涛.亚健康与“治未病”的概念、范畴及其相互关系的探讨[J].中国中西医结合杂志,2009,29(10).

健康产品调查报告第7篇

1、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后方开始经营。

2、卫生许可证(带框)悬挂在经营场所明显醒目位置,保持清洁干净。

3、卫生许可证真实有效,不擅自伪造、涂改、倒卖或转让他人,如需使用证照必须经主管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同意批准,说明使用范围和使用时间,办理外出携带手续后,方可携带外出。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复印、外借。

4、证照不得丢失、损坏。如出现损坏或丢失,除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外,要立即与发证机关联系,及时办理证照的挂失和补办手续。

5、直接为顾客服务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持有效体检、培训证明上岗,证件、培训证有专人负责集中管理。

从业人员体检、培训考核、卫生及“五病”调离制度

1、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必须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按规定每年定期进行健康检査和卫生知识培训及考核,合格后方可工作;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其工作岗位,治愈后方可恢复从事原工作;并向卫生监督部门及时通报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基本情况;

3、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包括调离人员)健康档案,对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做到专人负责,统筹管理;

4、从事浴足的工作人员,每客浴足前、后其双手应用75%酒精擦拭,防止交又污染及工作人员自身感染。

5、洗浴场所的从业人员应掌握一定鉴别传染性皮肤病、性病的常识,如发现患有传染性皮肤病、性病的就浴顾客,应立即劝阻其就浴。

6、从业人员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好岗位(责任)区内的卫生工作,随时保持整洁;

7、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坚持做到“四勤、三不”: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不准将个人生活用品带入工作场所,不准工作时戴戒指、项链、手链(镯)、耳环等饰物和涂染指甲,不准在工作时吸烟、吃食、随便陶耳陶鼻、随地吐痰。

公共用品用具采购、验收、储存及清洗消毒保洁制度

1、公共用品用具的采购、验收

(1)采购公共用品用具,含消毒剂,必须专人负责,并掌握相关卫生知识和采购知识。

(2)采购负责人要对入库的公共用品用具做好验收工作,对进够使用的消毒剂做专门台账,台帐上详细登记产品名称、供货单位、生产厂家、购买数量、产品批次、保质期限、使用数量和使用日期。

(3)在采购消毒剂时,要向供应方索取厂家有效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检验报告合格证明的复印件。相关证件必须齐全,相关证件证明应当保存一年以上备查。

(4)采购回的公共用具须经卫生管理部门人员验收后可进行进存储库,以备需用。

2、公共用品用具的储存

(1)公共用品用具的储存应在相应的储藏间存放,储藏间必须保持通风、干燥,采取防鼠、防虫、防霉措施,并运转正常。

(2)布草、拖鞋等应按照卫生要求保洁。放置在密闭的保洁柜内,要分类、分架、离地、离墙保洁存放,做到先进先出

(3)消毒剂,必须有产品说明书或商品标志,必须符合消毒剂标签标准的规定。消毒剂做到专间存放。

(4)经常清扫,保持储藏间内、外环境整洁卫生。

3、公共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

(1)顾客用公共浴巾等要在符合要求的消毒服务机构或自备洗涤消毒

间内清洗消毒。消毒后的产品要放在保洁柜内。要按规定的程序分类清理回收,且不能污染清洁物品

(2)客用口杯、茶杯消毒按以下程序操作和备用。程序:除残渣浸泡洗刷清水冲消毒。红外线消毒将洗涤好的餐具放人消毒柜;温度保持摄氏100度,消毒时间不得少于15分钟。对不宜蒸、煮的茶杯可在洗净后用化学消毒。程序:除残渣浸泡洗刷化学消毒一清水冲。

(3)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必须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产品。

(4)消毒液浓度、消毒时间必须严格按消毒液的使用说明进行。

(5)公用拖鞋消毒按以下程序操作程序:除污一浸泡洗刷一化学消毒一清水冲

4、口杯、公用拖鞋的保洁

(1)经消毒的茶杯应有专门的保洁柜,存放整齐避免与其它杂物混放,防止重复污染,并对保洁柜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2)经消毒的拖鞋应有专门的保洁柜,存放整齐避免与其它杂物混放,防止重复污染,并对保洁柜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5、定期每周对更衣柜清洁消毒。

6、清洁消毒后,做好记录。

卫生检查、考核奖惩制度

1、每月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有关卫生工作,认真做好卫生工作考核考评,并有记录。

2、服务人员必须每天定时做好岗位卫生工作,各级卫负责人负责检查,并做好详细检查记录

3、实行卫生工作与职工奖金挂钩制度,对卫生检查中不格者,或造成危害健康事故者扣除当月奖金或年度奖金。

4、对在月、季、年度中未发生责任事故,无检查扣分平时卫生工作认真负责的领导及工作人员,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5、卫生检查内容

(1)服务员上班时是否统一着装,衣着整洁,个人卫生是否符合要求。

(2)游泳场馆卫生是否做到卫生间、地面、更衣柜等干净清洁,是否有清洗消毒记录。

(3)公共用具(浴巾、公共拖鞋等)是否做到一客一换消毒。

(4)清扫工具是否按类分开配套使用,标志是否清楚

(5)脚池、泳池是否定期投放消毒液并进行自测。

(6)自测记录是否公示。

卫生质量检测制度

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向卫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顾客用具用品(消毒效果)等进行检验检测。

2、检验检测必须是市卫生行政机关委托或其经计量认证的法定检验单位承担。

3、采样检测时应有卫生主管负责人在场,并在“采样记录”上进行签名,以认可采样的真实性。

4、检验结果出来后,应在公示栏中对顾客公示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1、有专人负责中央空调的卫生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必须经有关的卫生知识培训。

2、空调通风的机房应保持干燥清洁严禁堆放无关物品。

3、卫生清扫工具、消毒设备必须专物专用,严禁那为它用。必须使用合格的消毒剂。

4、空调系统新风量应满足每人每小时20~30立方米。

5、保证空调系统所吸入的空气为室外新鲜空气,严禁间接从空调通风的机房、建筑物楼道及天棚吊顶吸人新风。

6、空调系统的冷却塔、过滤网、表冷器、冷凝水盘表面应保持清浩,定期委托专业清洗消毒机构进行检查、清洗、消毒,并进行定期检测评价。

7、空调房间内的送、排风口应经常擦洗,保持清洁,表面无积尘与霉斑。

8、必须建立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维护、清洗和消毒档案。

健康危害事故与传染病报告制度

1、建立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场所负责人和卫生管理员为责任报告人,其它人员也有报告义务。

2、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范围

(1)室内空气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2)公共用品用具、水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传染疾病、皮肤病

(3)意外事故导致的红眼病(指游泳池引起的流行性结膜炎),因意外事故所造成顾客消毒剂中毒等。

(4)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

3、发生传染病或健康危害事故时,场所经营者应立即停止相应经营活动,协助医务人员救治事故受害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故的继发。

4、发生事故后,除了及时抢救病人外,事故报告责任人还必须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严格隔离现场,并会同卫生部门及时处理。

5、事故处理后,立即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其内容包括:事故经过及处理、事故原因及责任、事故教训、今后防范指施,并送至当地卫生执法监督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6、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

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应急预案与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游泳场所卫生安全事故和传染病疫情,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建立健全应急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事故和传染病疫情的危害,建立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应急预案与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健康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指导思想,以构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管理和应急处理机制为根本,全面落实“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工作要求,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

二、制订预案依据

在制订卫生安全事故和传染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时,依据以下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国务院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法规和文件。

三、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

立足于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及时控制的原则,大力开展卫生安全和传染病预防健康教育,积极宣传和普及传染病及健康危害事故预防知识,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公共卫生知识水平;加强日常检测;发现病例及时采取有效预防和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二)分级控制,属地管理。

发生突发卫生事件后,遵循属地化管理原则,及时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启动应急预案.

四、组织管理

(一)成立健康危害事故和传染病疫情突发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

(二)领导小组职责

1.统一决策、组织、指挥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一旦发生重大事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做到快速反应,正确应对,处置果断,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2、督查各部门防控工作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及时制定相关的工作制度:疫情报告制度、消毒制度宣传制度、卫生管理制度

五、处置

1、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联系当地卫生部门(医院),对中毒或患病人员进行救治或隔离;

停止使用可疑的中毒物品;

控制或切断可疑水源;

与中毒或患病人员家属进行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

积极配合卫生疾病控制部门封锁和保护事发现场,对中毒食品、物品等取样留验,对相关场所人员进行致病因素的排查,对中毒现场、可疑污染区进行消毒和处理,按照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认真落实其它紧急应对措施;在适当的范围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稳定员工情绪,并开展相应的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预防与自我保护意

识。

2.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外,信息报告人每天应按照要求向上级行政部门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进程报告。

六、善后与恢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后,工作重点应马上转向善后与恢复行动,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正常秩序。

(一)会同有关部门对所发生的突发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二)对突发事件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的卫生隐患问题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

加强经常性的宣传教育,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

(三)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卫生管理档案制度

1、卫生档案档案的内容:

(1)卫生管理组织机构或卫生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岗位职责

(2)卫生管理制度

(3)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消毒剂等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文件(复印件)等

(4)发生传染病传播或健康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5)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记录

(6)设备设施维护与卫生检查记录

(7)每年度检测报告

2、管理要求

(1)各项档案中应有相关人员的工作记录并签名。

(2)档案应有专人管理,各类档案记录应进行分类;有关记录至少应保存三年

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1、接听报修电话或报修单时应礼貌用语,并仔细听取和记录维修地点及内容等情况。

2、维修人员应在最短时间内赶到现场,在征得客人同意或不打扰客人的情况下迅速抢修,修理完毕后,维修人员和服务员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3、如遇设备损坏较严重,应向客人解释,并告知客务中心,由客务中心征得客人同意后停用游泳场所

4、发生大的工程事件(如主水管爆管,加消毒剂仪器坏等),部门经理、主管都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处理。

5、建立各类卫生设施维护保养档案,做到有计划的进行维护。

6、空调出风口滤网每周至少清理一次,游泳设施定期进行彻底清洗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排除,做好更换,保证各类卫生设施正常运转。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

为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1.

本制度适用于单位范围内的所有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活动,活动遵循加强引导、限定场所、专人负责、严格管理的原则。

2.

所有对客服务区域及后台部门的办公室、会议室等公共区域禁止吸烟,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

3.场所所有范围内任何人员不准抽游烟。

4.不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设置吸烟器具;不在场所内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和物品。

健康产品调查报告第8篇

    目前,我国对于富裕人群没有固定定义。因此,高端健康保险市场需求和潜力,从不同角度估算有不同的结论。有研究指出,富裕人群(也有称为高端人群)一般指年收入中个人收入在15万元左右及以上、家庭收入达到20万元左右及以上的人群,或者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的中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按照这一标准,《中国高端人群消费研究》(慧聪网)估计,我国富裕人群数量约占总人口的2.3%,约3152万人。

    富裕人群的医疗消费特点是:(1)富裕人群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了一部分费用后,都具备承担其他一般性医疗消费的能力,其高端医疗保障需求主要解决高额医疗费用(如癌症、器官移植、植物人等特重大疾病)的报销问题。汇丰人寿2012年《中国富裕人群调查报告》显示,富裕人群的最大财务需求是重疾保障(93%),其次为养老保障(81%)和子女教育金储备(78%),以及补偿因疾病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2)在富裕人群中的一部分高净值人群,即一般指个人金融资产和投资性房产等可投资资产在600万元以上的人群,这类人群,经济实力很强,不太需要单纯补偿其医疗费用,而是希望通过保险公司的资源整合和系统管理能力,购买高端健康保险及附加的个性化健康服务产品,获得量身定做的系统化、持续性的优质的医疗、健康服务。据2012年3月胡润研究院的调查显示,中国个人资产高净值人群达270万人。(3)上述人群由于财富并不缺乏,对生活品质和质量更加重视,且具备一定的健康认知能力,但由于生活、工作和精神压力大,很多人带有这样那样的健康问题,甚至处于疾病状态,因此更加注重健康管理服务。据一项调查显示,自我评价时,约50%左右的人群健康状况从“一般”到“非常不好”,其中亚健康状态为42.7%,慢性病状态为19.9%。

    根据这一需求特点,高端健康保险市场潜在规模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预测:(1)高端健康保险市场,指购买高端商业医疗保险、疾病保险、护理保险等健康保险产品的保费收入的潜力;(2)中高端健康管理服务市场,指购买包括家庭医生(或私人保健医生)、诊疗绿色通道、专家诊疗、健康体检及其他健康管理服务(如健康咨询、健康讲座、健康评估、健康监测、饮食运动管理、心理咨询与干预和慢性病管理等)费用的潜力。据汇丰人寿《中国富裕人群调查报告》显示,在提供的健康管理服务项目中,50%受访者看重医疗服务品质,其中,37%看重安排专家医生手术及治疗,90%受访者最希望在国内的知名医院接受治疗,88%受访者表示海外就医对重疾治疗有帮助;90%以上受访者认为早期诊断、及时治疗、保持良好心态、控制饮食、适度运动及定期全面的深度体检是预防疾病的有效方式。《2008中国卫生服务调查研究—第四次家庭健康询问调查分析报告》显示,城乡居民家庭年人均医药卫生支出费用占家庭生活消费性支出比重为10.8%,假设富裕人群按个人(或家庭)年收入15万元中10.8%为医药卫生支出计,其中40%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及健康管理服务,即占收入的4.32%。汇丰人寿《中国富裕人群调查报告》显示的结果:富裕人群愿意为医疗保障支付的保费预算为家庭平均年收入的9%左右,相比较而言,上述估算仍较为保守。

    基于前述假设,人均年健康保障保费及费用支出约6480元(包括医疗保险,主要解决基本医疗保险之外的个人自费、按比例分担及超最高限额的医疗费用和其他误工费补偿问题等;疾病保险、护理保险等,主要定额补偿因疾病带来的其他费用损失。总的月均费用支出约540元),年健康保障总需求约2042亿元。其中,人均年健康管理服务费按1000元计,包括家庭医生、私人保健医生、健康咨询、健康指导及其他健康服务等费用,年健康管理服务总需求约315亿元。也就是说,至少富裕人群中,这两项医疗保障需求,年市场潜在规模超过了2000亿元,而实际上,2011年商业健康保险总的保费收入只有691.72亿元,与上述预测的潜力相比,还有巨大的市场空间。

    高端健康保险市场发展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保险行业,高端健康保险还没有形成独立的业务板块和成熟的市场。经营高端健康保险的各个保险公司,经营策略还不够清晰,产品种类还比较零散,服务人群还非常有限,保费规模和盈利能力都很小,还没有在民众中树立起良好的专业服务形象和品牌影响力。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目前我国的优质医疗和健康服务资源主要集中在公立医疗机构方面,市场开放度非常有限,没有形成独有的服务体系。保险公司要利用“优质优价”的市场机制来建立服务平台,并获得这些服务资源,还有很多政策和运作的障碍,直接制约了保险公司开拓相关业务市场。二是保险公司对医改形势下,如何发展适宜的高端健康保险业务缺乏明确定位及一整套战略思路,且对民众健康保障需求了解不深、特点研究不够,同时,提供高端健康保险服务的专业化运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还比较弱,较难形成应有的服务品牌和营利来源。

    开拓高端健康保险市场的意义和对策

    作为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机组成部分的商业健康保险,大力开拓高端健康保险市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1)发挥自身优势,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未涵盖的高端健康保险、疾病保险、护理保险和失能保险,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2)设计针对性强、特色鲜明的健康保险产品和健康管理服务,满足民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健康保障需求,促进民众健康意识的提高,减少和改善疾病的发生发展。(3)利用与医疗服务提供者灵活的合作机制和“优质优价”的杠杆作用,引导高、中、低端的医疗服务资源有效利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效益的提高。(4)丰富产品体系,提升服务能力,突出自身特色,树立专业品牌,逐步形成差异化的服务领域,促进商业健康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对此,商业健康保险应牢牢抓住医改契机,高度重视高端健康保险市场的开发。具体建议如下:

    一是深入研究医改政策,全面分析保险业在与医疗服务提供者合作、利用医疗服务资源、控制医疗风险上的政策机遇和挑战,确定开展高端健康保险业务的战略定位和经营举措。

    二是根据富裕人群健康保障需求特点,细化目标市场和服务人群,开发系列化的健康保险产品和健康管理服务计划,逐步形成涵盖健康、亚健康、疾病等健康周期,病前健康维护、病中诊疗管理、病后康复指导等全过程,既补偿医疗费用,又提供健康服务的全面健康保障产品体系。

    三是争取各地政府和主管部门支持,加大资源投入,强化与医疗机构尤其是拥有优质资源的医疗机构的战略合作,利用多种付费方式和合理补偿机制,调动医疗服务提供者的积极性,尽快搭建由“内部服务队伍——家庭医生(私人保健医生)——特色医院(科室)——着名专家”组成的服务网络平台。

健康产品调查报告第9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

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焊接尘、游离二氧化硅等;

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二氧化硫、硫化氢等;

物理因素:噪声、振动、高温、辐射等。

第三条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产生职业病危害谁治理和源头控制的原则。以最大限度降低职业病发病率为目标,以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持续改善作业场所环境等为重点,以“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强化监督”为手段,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建立健全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第四条 成立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调度中心。李斌兼任办公室主任,配备专职职业危害防治专干1名(刘玉明),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生产技术科、安检科、调度中心、材料科、财务科、办公室及其他科室队部指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兼职管理人员配合办公室完成相关职业病危害防治事宜,各基层区队设立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 管理小组职责:

(一)认真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安排部署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二)负责审定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机构设置、责任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

(三)及时听取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大事件,确保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四)履行《职业病防治法》等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六条 法定代表人职责: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员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三)每年向董事会和职代会报告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工作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人员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四)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

第七条 总经理职责:

(一)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做好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将职业健康主体责任落实到各单位;

(二)负责审定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与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定期检查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开展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落实;

(四)组织专题会议,听取职业病危害防治有关情况的汇报,研究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推广有利于职业病危害防治和保护员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

第八条 矿长职责:

(一)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协助总经理做好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做好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工作;

(二)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协助总经理组织开展应急救援,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九条 总工程师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健康安全法规、技术标准等,并检查落实执行情况,及时研究解决职业健康管理工作中的技术问题;

(二)组织编制、审查施工设计,从设计图纸的审核,施工方案的确定,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以及建设工程的实施方案等每个环节,都要考虑职业健康危害因素;

(三)组织指导公司防尘、防中毒管理工作;

(四)负责职业健康科技攻关、技术管理工作,指导新科技成果、新工艺的应用和推广工作。

第十条 生产副矿长职责:

(一)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协助总经理做好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做好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工作;

(二)组织指导公司在设备选购时,应选购、降尘、降噪声、减振动设备等工作。

第十一条 安全副矿长职责:

(一)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协助总经理做好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做好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工作;

(二)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协助矿长组织开展应急救援,负责治安、消防和医疗抢救工作。

第十二条 机电副矿长职责

(一)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协助总经理做好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做好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工作;

(二)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协助矿长组织开展应急救援,负责治安、消防和医疗抢救工作。

第十三条 工会主席职责:

(一)积极开展职工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增强职工预防事故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二)维护职工职业健康权益,监督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反映职工职业健康诉求,代表职工向公司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三)督促劳保用品的发放,开展有利于职业病防治的各种活动;

(四)按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设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办公室职责:

(一)协助领导小组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煤矿有关的职业病防治的规定。监督检查相关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制度的执行;

(二)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岗前、在岗培训教育;

(三)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员工的职业史、职业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等个人健康资料;

(四)负责员工劳动保护用品的领用、发放和监督使用等工作;

(五)定期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并将其结果报告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六)组织开展职业危害防治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和建档工作;

(七)建立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台账和档案;

(八)定期组织开展现场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发现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九)组织编制职业病防治应急救援预案和实施演练工作,提高处置突发性职业病防治事故的能力;

(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

(十一)依据健康监护的资料和劳动者的申请履行职业病的诊断与认定工作的相关职责。对被诊断为职业病的人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十二)为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

(十三)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办公室专职职业卫生管理员职责:

(一)认真履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相关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法规标准、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有各科室、区队职业危害防治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与实施方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三)组织参与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四)组织员工岗前、岗中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员工的职业史、职业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等个人健康资料。员工体检结束将如实告知员工本人体检结果,并签字确认,发现有不宜从事本岗位的员工,要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员工离职时,应如实无偿的为员工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并盖章;

(五)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六)定期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监督现场检查,发现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七)参加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负责建立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台账和档案等工作;

(九)负责向员工公布公司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结果,并将结果上报上级安全监管部门;

(十)对劳动者上岗前、更换岗位时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并签订职业危害告知书,告知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

第十六条 调度中心职责:

(一)负责事故报告、下达应急救援指令等协调工作;

(二)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工作。

第十七条 安监科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职业病防治有关规定;

(二)负责监督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危害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三)负责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维护保养、检修工作,确保安全运行;

(四)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排查等关违规行为的查处;

(五)参与由综合办公室组织的职业病防治监督现场检查。

第十八条 生产技术科职责:

(一)负责粉尘危害防治技术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责成相关单位按时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

(四)参与由综合办公室组织的职业病防治监督现场检查。

第十九条 地测科职责:

(一)负责井下防治水工程的设计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设计、施工、管理等现场的指导工作;

(二)负责对地面地表塌陷的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观测,及时向煤矿领导及公司相关部门或领导汇报相关情况;

(三)负责收集、整理地测中设计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相关资料、图纸等相应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机电科职责:

(一)负责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关于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管理;

(二)负责制定本科室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实施;

(三)保证作业车间粉尘、噪音、辐射控制质量,并保证各类防护的齐全、完好;

(四)负责编制设备相关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各种检修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定期组织煤矿机电、运输安全设备、设施中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及时消除隐患;

(六)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技术档案,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管理;

(七)积极在煤矿推广机电、运输管理中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新技术、新设备,开展科技攻关;

第二十一条 通风科职责:

(一)配备专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和监测设备;

(二)负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对粉尘、噪声、有害气体等主要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噪声、有害气体监测周期、粉尘监测采样点及监测周期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执行并做好监测记录;

(三)对采掘工作面和机电设备硐室的温度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进行监测;

(四)对主要生产工艺流程的产尘点进行监控,并制定降尘措施,通过安装喷雾、净化水幕、捕尘帘、洒水、冲洗巷道、等多种措施有效降尘。

第二十二条 财务科职责:

(一)财务科长是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资金投入的财务预算管理第一责任人;

(二)负责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费用使用和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充足到位;

(三)负责采购员工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及职业危害警示标识牌版,保障职业危害应急事故的物资设备供应工作。

第二十三条 材料科职责:

(一)负责新增或更新职业病危害防治设施、设备的添置,监督指导职业危害防治设施设备的安设检验及使用管理工作;

(二)公司在设备选购时,应选购、降尘、降噪声、减振动设备等工作;

(三)参与由综合办公室组织的职业病防治监督现场检查。

第二十四条 劳资科职责:

(一)负责单位员工入职、辞职手续办理;

(二)负责单位员工各类保险参保人员的上报工作;

(三)负责单位员工社保凭证整理工作;

(四)薪酬管理,劳资报表的编制;

第二十五条 行政科职责:

(一)负责上传下达上级指示和会议决议及监督执行;

(二)组织起草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各种文件,并对发文做好审核;

(三)掌握办公室的整体工作情况及单位各种会议、活动情况,做好会议记录并保密;

(四)做好矿长与个部门的信息传递工作;

(五)负责单位文件的打印、编号、发放等工作;负责办公室文件、资料的保管的定期归档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机运队职责:

(一)负责本矿采掘运输设备操作人员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

(二)根据上级领导下达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向各班组合理安排、精心组织,确保全面完成任务。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切实提高职工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和专业技能;

(三)负责队内运输系统各转载点的防尘、除尘等安全生产标准化落实工作;

第二十七条 综采队职责:

(一)负责综采队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根据上级领导下达的职业病防治计划,向各班组合理安排、精心组织,确保全面完成任务。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切实提高职工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和专业技能;

(二)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各类安全技术措施相关规定实施作业,确保职业健康安全;

(三)负责对职工职业卫生安全教育培训,组织职工认真学习贯彻矿“三大规程”和上级部门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规定。严格执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对重大职业病危害防治隐患要亲临现场指挥处理,主持召开班前会、隐患排查和各类职业卫生事故追查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制定整改及防范措施;

(四)负责作业规程的执行,认真抓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条件;

(五)负责矿井主运输系统的主转载点防尘、除尘等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八条 综掘队职责:

(一)负责本综掘队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完成相关指标;

(二)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各类安全技术措施相关规定实施作业,确保职业健康安全;

(三)负责对职工职业卫生安全教育培训,组织职工认真学习贯彻矿和上级部门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规定。严格执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对重大职业病危害防治隐患要亲临现场指挥处理,主持召开班前会、隐患排查和各类职业卫生事故追查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制定整改及防范措施;

(四)负责作业规程的执行情况,认真抓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条件。

第三章 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二十九条 办公室负责编制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编制依据为:

(一)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上级主管部门、政府管理部门的指示、要求;

(二)针对职业病危害的主要原因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的改进措施;

(三)生产工艺的改进;

(四)员工的合理化建议;

(五)上级单位的年度工作安排。

第三十条 编制内容

计划项目、经费预算、实施时间和部门责任单位等。其中计划项目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生产场所针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改造、生产工艺改进;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设施建设与维护、警示标识;

(三)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四)工作场所卫生检测评价;

(五)职业卫生宣传与培训;

(六)员工健康监护;

(七)经费投入等。

第三十一条 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中:计划要包括目标、措施、考核指标、保障条件等内容。实施方案要包括时间、进度、实施步骤、技术要求、考核内容、验收方法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各业务相关科室要在每年1月上旬将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年度工作计划报送综合办公室,由综合办公室负责汇总、编制公司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

第四章 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制度

第三十三条 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以及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

第三十五条 职业危害告知分为岗前告知、现场告知和检查结果告知。

一、岗前告知

(一)公司综合办公室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二)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综合办公室及所在单位、区队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

二、现场告知

(一)公司各科室、区队应在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查和评价结果,各有关科室和单位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二)公司各科室、区队应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检查结果告知

公司综合办公室应在接到体检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后,7天内向员工发出《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告知书》,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员工离开公司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字。

第三十六条 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第三十七条 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分为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告知卡。

第三十八条 图形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和提示标识。

(一)禁止标识--禁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如“禁止入内”、“禁止停留”和“禁止启动”等标识;

(二)警告标识--提醒对周围环境需要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如“当心中毒”、“当心腐蚀”、“当心感染”、“当心弧光”、“当心电离辐射”、“注意防尘”、“噪声有害”、“当心有毒气体”和“注意高温”等标识;

(三)指令标识--强制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如“戴防毒面具”、“带防护镜”、“带防尘口罩”、“带护耳器”、“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穿防护服”和“注意通风”标识等;

(四)提示标识--提供相关安全信息的图形,如“左行紧急出口”、“右行紧急出口”、“直行紧急出口”、“急救站”和“救援电话”等标识。

第三十九条 警示线是界定和分隔危险区域的标识线,分为红色、黄色和绿色三种。按照需要,警示线可喷涂在地面或制成色带设置。

第四十条 警示语句一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词语。如“当心灼伤”、“未经许可,不许入内”和“接触可引起伤害”等。

第四十一条 告知卡是针对某一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劳动者危害后果及其防护措施的提示卡。

第四十二条 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规定设置相应警示标识,多个标志牌在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一)在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告标识和“戴防尘口罩”指令标识;

(二)在可能产生职业性灼伤和腐蚀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告标识和“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等指令标识;

(三)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识和“戴护耳器”指令标识;

(四)在高温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高温”警告标识;

(五)在可引起电光性眼炎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告标识和“戴防护镜”指令标识;

(六)存在生物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七)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放射性装置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八)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入口或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根据需要,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告标识,“戴防毒面具”、“穿防护服”,“注意通风”等指令标识和“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提示标识。

第四十三条 接触有毒化学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作业岗位有毒物质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第四十四条 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在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临时警示线,划分出不同功能区。

第四十五条 警示标识提报、设置和使用

(一)警示标识的提报

公司各科室、区队根据作业场所布局和生产实际情况,每年12月底前统计上报所需警示标识的数量和类型至综合办公室,由综合办公室汇总、审核后,统一报计划委托制作。

(二)警示标识的设置

警示标识设置的高度,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警示标识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警示标识的设置高度以视具体情况确定。

(三)警示标识的使用

1.警示标识设在与职业病危险工作场所有关的醒目位置,并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

2.警示标识不设在门、窗等可移动的物体上。警示标识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3.警示标识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角。

4.警示标识设置的位置应具有良好的照明条件;

5.警示标识的固定方式分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种。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要稳固不倾斜,柱式的警示标识和支架应牢固地连接在一起。

第四十六条 检查与维修

警示标识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要及时修整或更换。

第五章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第四十七条 为了规范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四十八条 公司职业危害防治机构应按照“三同时”原则,聘请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对矿井建设前进行职业危害防治评价,对已经建成的投产项目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将予评价和效果评价报告及时、如实上报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职业危害,同时抄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并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管理。

第四十九条 申报职业病危害时应提交《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下列材料: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管理机构情况;

(三)企业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情况;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监测人员及仪器设备配备情况;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有配备情况;

(六)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证明材料;

(七)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八)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与告知情况;

(九)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情况;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五十条 职业危害申报以煤矿为单位,每年申报一次。

第五十一条 公司如发生以下重大变化的,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第六章 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第五十二条 为加强和提高从业人员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五十三条 综合办公室每年必须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方面的培训,并将职业卫生培训安排纳入到本单位每年的安全培训计划中。职业卫生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与标准;

(二)职业病危害防治基本知识;

(三)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五)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六)职业卫生事故案例。

第五十四条 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一)公司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要接受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每年要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要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要经过监测监控工操作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

(四)员工转岗前要进行不少于2学时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第五十五条 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

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安调中心安检科和安调中心调度科配合,每年通过安全生产月活动大力宣传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相关知识,也可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公司内部刊物和报纸等做好职业病危害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第五十六条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第五十八条 生产技术科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生产单位负责本单位区域内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十九条 公司各科室、区队要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责任制,并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台账,确保责任到人,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

第六十条 防护设施效果检测

各类职业病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检测、评价或鉴定。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要求的防护措施,不得使用。每年定期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第六十一条 使用培训和指导

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六十二条 拆除或停用

各生产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报生产技术科,并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同时向劳动者配发相应的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第六十三条 各职业病危害防治设施设备点必须按危害性质安设警示标志。

第六十四条 各单位在编写技术规程、措施时,必须将职业病危害设施设备防治制度一并编入,并组织员工认真学习,按规定实施到位。

第六十五条 职业病危害防治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纳入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范畴,比照煤矿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处罚。

第八章 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六十六条 为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使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进行相应的防护用品配备,加强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日常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六十七条 配发标准依据

(一)《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二)《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

第六十八条 配发规定

(一)使用个体防护用品人员范围:公司在册所有员工

(二)禁止将个体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放,发放的个体防护用品不得转卖。

第六十九条 内容与要求

(一)在生产过程中,因化学因素、物理因素而产生的有害因素和劳动过程中及作业现场的安全卫生设施不良产生危害因素,均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二)免费为生产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不以货币形式或其他物品替代;

(三)从业人员在公司内调动工作时,其享有的劳动保护用品可随身转带。工种变化的劳动防护用品(除特殊工种外),综合办公室有权作出相应调整;

(四)员工因特种作业确需配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须经综合办公室确定后配置或借用;

(五)必须在作业过程中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体防护用品,如安全帽、耳塞、防尘口罩、防护眼罩、防砸胶靴等。

第七十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一)员工进入井下或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二)对使用方法比较复杂的防护用品,正确掌握其使用方法;

(三)对因工作原因造成损坏的特种型防护用品,由综合办公室审批,更换。

第七十一条 职责与分工

(一)劳动保护用品采购计划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应根据实际生产需要,结合工作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编制采购计划;

(二)劳动保护用品采购财务科具体负责,采购的物品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特种劳动保护用品必须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安全标志;

(三)劳动保护用品统一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保管、发放和日常领用,做好发放和领用记录,并将记录存入公司职业卫生档案;

(四)工会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第七十二条 监督检查

经常深入工作现场了解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认真听取职工意见或建议,由安调中心、综合办公室负责随时监督检查工作现场个体防护用品的佩戴使用情况,如违反佩戴或使用规定的按隐患和“三违”处罚。

第九章 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第七十三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七十四条 日常监测管理

通风队负责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工作,并配备专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配备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监测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机运队负责对入井车辆的汽车尾气监测工作,每台入井车辆每月至少监测一次,做好监测记录,并定期上报综合办公室。

第七十五条 监测内容及周期

(一)对井下作业场所总粉尘浓度进行监测,每月测定2次,呼吸性粉尘每月测定1次;

(二)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每6个月测定1 次;

(三)硫化氢浓度每月至少监测1 次,对作业环境中氧化氮、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浓度每三个月至少监测一次;

(四)采掘工作面和机电设备硐室应设置温度传感器;

(五)对产生噪声设备的作业场所,噪声监测至少每6个月监测1次。

第七十六条 监测地点及布置要求

粉尘、噪声、温度、化学毒物的监测地点及监测周期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执行。

第七十七条 监测、评价管理

(一)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二)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第七十八条 报告与公布

根据监测及检测、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同时将日常监测、检测与评价以及落实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检测、评价结果由委托的检测机构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第十章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

第七十九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第八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第八十三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八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文件资料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八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依法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1.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形成是否满足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或者指定分管负责人主持评审工作;

3.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应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4.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1.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2.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评审,并形成是否满足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行业标准、卫生要求的评审意见;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或者指定分管负责人主持评审工作;

3.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修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应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4.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评审后,按照评审通过的设计和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5.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6.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建设项目部要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7.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进行监测,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其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检测工作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1.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2.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形成是否满足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或者指定分管负责人主持评审工作;

3.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1.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应编制验收方案;

2.建设单位应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三十日将验收方案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3.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的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均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一章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十六条 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八十七条 职责及内容

(一)综合办公室为健康监护的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组织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和应急体检工作,并如实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职工的体检档案本人有权查阅并复印。

(二)上岗前和离岗时体检

1.组织即将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以及脱离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2.对未进行上岗前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得安排从事相关职业病危害作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三)在岗期间体检

1.对检查出的职业禁忌症,应通知所在单位,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检查出的可疑职业病,应及时报诊断机构诊断,确诊的职业病病人纳入职业病管理,进行康复治疗;

2.在应急情况下,应向体检机构及时提出申请,组织对紧急接触人员进行相应项目的体检;如因事故接触某种毒物或放射线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相关体检机构进行应急性体检。

第八十八三条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一)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者个人基本情况、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3.职业病诊疗等资料。

4.劳动者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5.劳动者健康出现损害,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第八十九条 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

第九十条 检查项目:

(一)基本检查项目

基本检查项目为常规检查:血常规、肝功能、血清(ALT)、尿常规、心电图、内科、外科、B超(肝胆脾)、癌胚抗原。

(二)职业健康检查

1.接触粉尘作业人员检查项目:常规检查、胸片X射线和肺功能测试;

2.接触噪音作业人员检查项目:常规检查、纯音听阈测试。

第九十一条 检查结果

(一)对检查出有职业禁忌症和职业相关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必须调离接害岗位,妥善安置;对已确诊的职业病人,应当及时给予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并做好职业病报告工作。

(二)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

1.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

2.严重的上呼吸道或者支气管疾病;

3.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者胸膜病变;

4.心、血管器质性疾病;

5.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

(三)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

1.上条规定病症之一的;

2.风湿病(反复活动);

3.严重的皮肤病;

4.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第十二章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第九十二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九十三条 管理职责

(一)各科室、区队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立即报告综合办公室;

(二)综合办公室组织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到有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榆林疾控中心)进行职业病诊断;

申请资料:

1.职业史;

2.《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

3.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尘肺病患者准备两张间隔时间6个月的胸大片);

4.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5.一寸照片三张。

并提供职业病人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以及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须的有关材料,并归档保存。

(三)对确诊的职业病病人,综合办公室应及时组织职业病患者进行职业鉴定;

(四)综合办公室安排职业病人进行康复治疗、定期检查;

(五)综合办公室根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诊断结果,并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调离原岗位,妥善安置,对于已经确诊的职业病人享受职业病的相关待遇。

第九十四条 职业病病人管理

(一)告知

对发现的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及时告知当事人诊断结果及其享有的权益。

(二)建立职业病病人档案

1.职业病病人的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证号、年龄、性别、工作单位、既往史、接触史、住址、联系方式等;

2.职业病病人的各种资料、包括:

①病人的职业史、既往史、接触职业病危害史;

②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

③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

④其他证明材料;

⑤职业病诊断证明。

3.对职业病病人进行康复治疗

①对职业病病人进行定期体检、复查;

②根据病情需要,安排康复、治疗。

4.职业病病人待遇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5.职业病病人的伤残鉴定工作

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第九十五条 为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健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九十六条 使用范围

(一)防止伤亡事故,改善劳动保护条件的项目;

(二)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用于职业病危害防治的项目;

(三)职业病危害防治部门为提高监测水平而购置的检测、监测仪器设备;

(四)有关职业卫生工作的检测、评价,健康监护,宣传、培训;

(五)经公司批准的其他专项支出。

第九十七条 经费开支项目

(一)职业病防护设施仪器、设备购置及安装费;

(二)劳动防护用品购置费;

(三)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费用;

(四)作业场所检测、评价等费用;

(五)职业卫生宣传、培训费、调研、资料费;

(六)其他有关职业病危害费用。

第九十八条 具体要求

(一)职业卫生经费是公司为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职工劳动保护,保障职工安全健康的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二)年度职业卫生专项经费由综合办公室提出项目汇总,经领导小组审核、按公司规定程序审批后,报董事会批准,财务科统一管理,建立分类账目。

第十四章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第九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百条 职业卫生档案,是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图纸、照片、报表、音像资料、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

(一)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

2.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3.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

4.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

5.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6.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二)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对职业卫生档案的样表作适当调整,但主要内容不能删减。涉及项目及人员较多的,可参照样表予以补充;

(三)职业卫生档案中某项档案材料较多或者与其他档案交叉的,可在档案中注明其保存地点;

(四)用人单位应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

(六)用人单位要严格职业卫生档案的日常管理,防止出现遗失;

(七)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查阅或者复制职业卫生档案材料时,用人单位必须如实提供;

(八)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九)劳动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十)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职业卫生档案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移交保管;

(十一)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执行。

第十五章 职业危害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第一百零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有关指示和精神,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及时组织和协调救援力量,有效控制和处理职业病危害及事故,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和公司实际,本着“反应迅速、处理得当”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一百零二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气体中毒、高温中暑、冻伤等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

第一百零三条 事故类型

(一)在煤矿井下生产过程中,经常遇到粉尘、噪声、高温以及有毒有害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种类有:CH4、CO、CO2、NO2、SO2、H2S等。以上粉尘、噪声以及有毒有害气体,对人体伤害影响较大,必须提高警惕,加强监测和管理工作。

(二)粉尘

矿井粉尘对工人的身体的影响也称矽肺病。是由于游离的二氧化硅粉尘通过呼吸道进入人体,在人的肺泡上发生堆积,影响气体交换,最后导致人的肺泡失去作用,肺组织全部纤维化。

1.井下粉尘:粉尘的产生地点主要是采掘工作面,其次是运输过程中及各转载点。粉尘的发生量随机械化程度的提高而增大;

2.地面粉尘:粉尘的产生地点主要是储煤场和主洗车间。在储煤场周围粉尘较大的地点均采用喷雾、洒水降尘措施;主洗车间主要通过在皮带上安装喷雾、在原煤分级筛、脱介筛等设备上安装防尘罩、在皮带栈桥和各转载点采用布袋式除尘器等措施达到降尘、除尘的效果。

(三)噪声

长时间在工作环境中接触频率较大的声音从而引起人的反感、烦躁不安,长时间或较长时间处于这样的环境下,还可能引起人的神经系统出现某种障碍和病变(听力损害和神经衰弱等),引起人体的内分泌失调等情况出现,听觉器官受到严重伤害。

(四)有毒有害气体

在工作中长时间的接触高浓度的有毒有害气体,导致急性中毒或死亡。

(五)高温

由于人体长时间在较高的温度环境下工作,导致中暑、可能导致职业性白内障、头痛、头晕、眼花、恶心、呕吐、晕倒的现象。

第一百零四条 危害程度及分析

职业病危害事故按所造成危害的严重程度,一般分为四级: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四级(一般)。

(一)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四级预警),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人以下;

(二)较重职业病危害事故(三级预警),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三)严重职业病危害事故(二级预警),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四)特别严重职业病危害事故(一级预警),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0人以上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0人以上。

第一百零五条 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防治工作,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20倍以上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较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一百零六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煤矿安调中心和有关科室。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后,要及时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安全监察管理机构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病危害损害的从业人员,要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第一百零七条 各单位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一百零八条 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工作执行《神木市天瑞煤业有限公司应急预案》。

 

第十六章 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制度

第一百零九条 为了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公司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在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建立好职业卫生管理台账以及有关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依法履行向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以标志或公告等其他形式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第一百一十三条 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审查认可、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认可等程序。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逐步采取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第一百一十五条 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单位职业卫生工作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第一百一十六条 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组织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第一百一十七条 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第一百一十八条 开展对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一百一十九条 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由委托机构及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向职工公布。

第一百二十条 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分队,落实职责,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第十七章 职业病危害防治检查考核奖惩制度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确保职业卫生工作落到实处,公司全面落实相关责任,发挥经济杠杆的激励作用,充分调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积极性,围绕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百二十二条 检查层次

(一)职业卫生领导小组,有关职能科室参加,每月定期进行一次全面的职业卫生检查。

(二)综合办公室不定期全面抽查员工劳动保护用品佩戴和使用情况。

(三)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负责范围内职业卫生工作情况,每周检查一次。

第一百二十三条 检查内容

(一)各单位执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情况;

(二)现场检查:生产场所的环境卫生总体状况,职业病危害告知牌和警示标识悬挂情况,防护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及监测仪器设备运行情况,个人防护用品佩戴使用情况。

第一百二十四条 落实隐患整改

检查人员对查出的隐患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单,各责任单位在收到通知单后应积极主动做好隐患整改工作,及时消除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一百二十五条 奖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