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易发表网,发表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关于我们 期刊咨询 科普杂志

社区研判报告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02 15:08:47

社区研判报告

社区研判报告第1篇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和刑满释放两类重点人员风险研判工作,现将风险研判报告格式规范统一,各司法所可以学习参考。

一、报送时间

定期开展风险研判,做好研判记录,形成研判报告,研判报告在每月15日前报送电子档,纸质件司法所留存。请各所按规定报送。

二、报送格式

在研判报告中需要明确重点人员的分类。经研判无重点人员的,按附件1格式报送;经研判首次列为重点人员的,和续报重点人员情况的,按附件2格式报送。重大紧急情况,及时报送。

2020年8月6日

附件1

**司法所

关于两类重点人员的研判报告

(**年**月)

区司法局:

*年*月*日,我所对辖区**名社区矫正对象和近五年来**名刑满释放人员情况进行了研判,本月无需要重点监管和重点关注、帮扶的两类人员。

社区研判报告第2篇

文章摘要:人民网乌鲁木齐10月14日 14日上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听取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行政审判工作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以及2015年“两院”工作完成情况的汇报.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调研组组长…… 人民网乌鲁木齐10月14日 14日上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听取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行政审判工作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以及2015年“两院”工作完成情况的汇报.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调研组组长张博主持会议.

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15年工作要点和《监督法》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于11月下旬听取和审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审判、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在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之前,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调研组进行调研,并对“两院”2015年工作完成情况也进行调研.

2015年以来,全疆各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这个总目标,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这条主线,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深入推进严打暴恐专项行动,公正高效廉洁办案,依法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和各族群众的合法权益,扎实推进党组自身建设和全疆各级人民法院队伍建设.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以法治为引领,以改革为动力,以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持续提升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水平;紧抓突出问题,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深入查摆整改,建章立制推动形成规范司法新常态.

据介绍,调研组将通过调研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督促“两院”切实依法履职,依法办事,为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社区研判报告第3篇

关键词:社区矫正;入法;初期混乱;对策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了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和裁定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也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也纳入社区矫正适用范围。

同时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在深入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该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该办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但是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作为一部快速上马的法律配套实施办法,虽然为全面确立社区矫正制度,进一步完善刑罚执行制度,推进刑罚执行一体化、专门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匆忙制定过程中还是有不少现实问题并没有纳入实施办法特别是法院如何参与社区矫正问题而导致各地基层法院具体实施时做法各不相同。在此,笔者仅从基层法院角度下分析法院应在社区矫正入法后如何参与。

一、立法初期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意义

(一)、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是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拥有坚实的法律基础。之前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的依据只有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等试点文件,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内容、程序的规定也过于笼统,各部门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不明确。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明确规定了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和裁定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相应出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这就使得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具有可操作性和严肃性,这是国家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神圣使命。

(二)、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有益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使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两种行刑方式相辅相成,针对不同犯罪分子采用相应的刑罚。这样不仅增强刑罚效能,降低行刑成本,同时也符合现代刑罚理论所认为的,刑罚目的在于报应和预防的辩证统一[1]。之前罪犯被监禁在监狱中, 与社会分离开来,其职业、家庭关系等受到监禁的困扰,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等也容易受到一起服刑的其他犯罪人的负面影响。而社区矫正刑则可使一些轻罪犯人特别是未成年犯人避免这种负面影响,防止再次犯罪。

(三)、人民法院作为整个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头单位,对于整个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遵循的是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实行的是法院判决、裁定,检察院、公安、监狱等部门密切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的工作模式。法院对于一个接受刑罚人员是否适合采用社区矫正刑的认定,关系到这位人员是否经由社区矫正达到刑罚与教育工作的成败。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既是人民法院在法律框架内依法行使审判职能的活动,又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有益探索,不仅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提高司法的公信度,增强社会稳定,而且还可以促使社会力量对矫正对象关心和支持,自觉营建起一种参与管理、文明向上的社会氛围。[2]

二、立法初期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一)、当前社会重刑理念普遍影响法院对社区矫正刑适用。

(1)对于人民法院来说,由于犯罪人的行为给社会及公众带来了严重的损害,为惩戒并借以平复和安抚被害人与公众的伤害及愤怒情绪,广大群众纷纷要求对犯罪人苛以严厉的刑罚。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普遍压力较大,在社区矫正入法初期不敢轻易适用社区矫正刑,这导致现阶段我国监禁刑所占比例很大,社区矫正刑所占比例很小。笔者感到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刑罚重刑主义影响较深,导致法院较少适用社区矫正刑。

(2)对于广大居民来说,对犯罪怀有的仇恨或恐惧心理,使他们往往希望国家对罪犯严加惩处,并将其置于与世隔绝的地方进行改造,因而特别抗拒社区矫正这种类同“放虎归山”的刑罚方式,特别是这些闻之色变的“老虎”还要继续生活在他们的周围,广大居民往往会持一种抗拒心理。而社区矫正刑的判处往往需要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这时广大居民往往不愿意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导致评估意见报告不能真实反映相关人员的社区危害性程度,影响法院作出公正、客观的判决或裁决,这也就说明如今社区矫正刑的社会基础还不成熟。

(二)、当前阶段法院难以实施审前社会调查并采纳调查结果。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但是在现阶段实践中实践中,该制度除在未成年犯中运用较为普遍外,成年犯中很少运用。究其原因,主要是实施审前社会调查与法院审限可能存在冲突所致。对被告进行社会调查和影响性评估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若对每一个可能判处非监禁刑的被告均委托社区矫正组织开展社会调查,则审限难以保证。刑事审判一审案件审限仅一个半月,延长审限则需上级法院批准,在社会调查结束后再行审理,往往导致超审限。因此,如何将审前社会调查制度与审限制度很好地衔接起来,现行阶段困扰法院的问题之一。

(三)、当前法院对于如何参与社区矫正的矫正阶段有分歧。

有人认为法院应该直接配合社区矫正组织从事教育转化工作,认为这是注重延伸审判职能,充分发挥法院审判的威慑力的体现,可以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因此当前有些法院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进行了大胆的尝试,摸索了一些方法参与社区矫正:比如有法院规定判处社区矫正刑相关人员每隔一段时间写出书面材料,到法院汇报,法院可及时了解他们的生活和矫正情况,找出存在的问题,帮助其改造;有法院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家庭、社区、学校进行跟踪回访,通过回访教育,增强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守法观念,防止再次犯罪;有法院出具社区服务令,要求社区矫正分子按规定参与社区服务等等。[3]但也有人认为法律没有授权法院负责社区矫正的后续矫正阶段,那么既然没有权力,也就无权参与。法院掺和到缓刑少年的矫正工作之中,表面上看是打破分工,加强协同。但将来如果因为工作忙等客观原因,法院一旦无暇过问社区矫正人员,就会留下执法空档,容易形成“都管或都不管”的混乱局面,这势必影响仍然脆弱的社区矫正工作正常开展。同时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如果法院参与社区矫正措施不得力,执法不当,造成矫正人员矫正效果不佳,由于无相应法律限制,难以追究法院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4]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作为一部快速上马的法律配套实施办法,并没有就社区矫正中司法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之间的分工协作做一个明确的规定,导致社区矫正在入法之初操作有一定混乱性。

(四)、《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出台初期尚未建立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反馈机制。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的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共享。然而就现行的社区矫正实践来看,由于技术条件不成熟,立法之初各单位分工不明确等原因,社区矫正组织和法院之间尚未建立这样的工作联系。在得不到信息反馈的情况下,一些法院只有通过对矫正对象进行回访的方式才能了解社区矫正情况。但是由于时间、精力等原因,法官的回访只能覆盖很小一部分社区矫正相关人员,对于被判处社区矫正刑的大部分罪犯,法官对其适用社区矫正的效果无从掌握。这样法官便不能总结经验,很难把握社区矫正刑适用的宽严程度。[5]

三、立法初期法院如何参与社区矫正。

(一)、立法初期,人民法院要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沟通与合作,尽快出台判前社区影响调查评估操作细则。

人民法院要贯彻社区矫正工作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对于可能判处社区矫正刑的被告均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调查,一方面要尽力缩短调查报告出具时间,必要时可以要求被告人家属提供一些不会影响调查影响报告公正性、真实性的证明报告等;一方面也可以是从审限方面入手,将出具调查影响报告时间排除在审限之外。目的是将审前社会调查制度与审限制度很好地衔接起来,扩大社区矫正刑的适用范围。

(二)、法院作为整个社区矫正工作的起点应该严格把关,逐步推广社区纠正刑的适用程度。

就目前试点情况看,司法行政部门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负责部门。但人民法院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起点,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成败同样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作为整项工作的起点,人民法院应该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工作要求,准确适用刑事法律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充分运用社区矫正刑中的管制、缓刑制度和减刑、假释等鼓励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转变社会重型理念,克服压力,逐步推广社区矫正刑在刑罚总量中的比例。[6]

(三)、人民法院在社区矫正相关人员交接上尽量实现无缝衔接以防造成脱漏管。

首先在告知矫正对象方面,法院应当做到当庭宣告实施社区矫正并告知矫正对象的权利、义务,让矫正对象明白什么是社区矫正,如何接受社区矫正,如何在规定时间内到公安机关和司法所去报到,如果违反社区矫正将受到何种刑罚等。

其次实践中经常出现社区矫正机关好不容易接到法律文书但矫正对象却未按期报到的情况,特别是无工作单位或无固定居住地址的矫正对象,常常因交接方面的不顺畅、不衔接,出现社区矫正刑人员法院无法控制,公安机关无法控制,基层司法行政组织无法控制的“三不管”等现象,针对这种情况,法院一方面应该及时送达法律文书给相应的司法矫正机构,让这些机构做好接收准备。[7]另一方面法院应该利用法院的震慑力,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利用法律的威严和判决社区矫正的教育性来引导社区矫正相关人员按时报到,接受社区纠正改造。

再次,法院决不能一判了之,再送出相应法律文书之后,不能坐等送达回执回到法院。法院工作人员要加强责任心,在限定报到期满后迅速与相关人员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构联系,确保该相关人员已经按时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才能将案卷整理归档。

(四)、人民法院要加强与基层社区矫正小组沟通合作,实时针对社区矫正相关人员矫正表现作出相应裁定,维护法律严肃性。

人民法院在具体协调、落实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中时,要始终注意加强与司法行政机构、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等社区矫正机构的联系,对于上报假释以及社区矫正中表现突出的可以予以减刑的缓刑对象的有关法律适用和评定标准问题,做到每季度沟通和联系一次,努力确保执法统一。[8]这样不仅体现了权力制衡,更提高执法效率。同时法院可以根据减刑规律,要求社区矫正组织将被矫正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将相近情况对象归入一类,相比对照,即对在社区矫正中表现突出的缓刑甚至是假释对象要进行重点考察,建立相对规范、严格、透明的考察制度,这样不仅展示法院裁决的公正,也有利于社区矫正分子积极表现,争取对他们的依法减刑。同时通过相互的对应比照,对于表现普通的社区矫正相关分子,可以要求基层社区矫正组织、矫正小组对该对象训勉谈话,警示教育。对于在社区矫正当中,有严重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的罪犯,则应依法处理,从而规范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奖惩制度。 (下转第42页)(上接第40页)

(五)、人民法院要加强与各部门沟通合作,尽快参与建立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反馈机制。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的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共享。这个信息交换平台实际就是贯穿整个社区矫正工作,连接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司法行政机构的一个工作平台,具有至关重要的沟通联系作用。这个平台的建立和范围的扩大,将是各部门协同分工合作的基础。届时,检察机关将量刑意见录入平台,法院要求基层司法行政机构出具社区影响评估报告。法院判决或裁定后,可以直接通过信息交换平台抄送法律文书至社区矫正相关人员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等,确保信息交换无障碍,社区矫正机关相关人员不致进入脱管阶段。

但是现实情况中,信息交换平台的建立还有莫大阻碍。比如各部门的内外网连接,信息保密问题,技术条件不成熟等原因,全国范围内信息交换平台的建立尚有较长时间来筹建。但是要意识要这个平台建立的重要性,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共同努力,尽早完成该平台的建立工作。

参考文献:

[1]王剑宇,社区矫正程序问题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7.

[2]李锋,现代司法理念下法院参与社区矫正研究,上海浦东新区法院,2005.

[3]王梅霞,浅析人民法院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年第六期.

[4]杨维立,法院该不该介入社区矫正,《社区》,2007-2下.

[5]田甜,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1年第二期.

[6]肖念华,浅谈社区矫正若干问题――兼论人民法院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2007.

社区研判报告第4篇

一、镇

(一)镇党委:履行领导责任

1、全程加强组织领导。

2、成立专门的村(社区)党组织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落实专门工作人员。

3、根据相关要求,制发村(社区)党组织换届政策文件。

4、结合“走基层”,组织班子成员带队开展换届政策、换届纪律、法律法规“进村入户”宣传活动。

5、逐村(社区)开展风险排查,建立风险隐患台账,提出风险防范预案。

6、逐村(社区)开展班子运行研判,切实做到“五个搞清楚”,即班子运行情况、配备优化情况、思想动态情况、履职情况、干部储备情况。在此基础上,提出班子调整优化的初步意见。

7、加强人选资格条件审查,全程主导人选产生。

8、严格落实推荐、测评、考察、公示、请示、批复、审批任命等程序要求。

9、严格落实选前与候选人谈话制度,讲清换届纪律要求,签订换届纪律承诺书。

10、建立换届选举重大问题、重要信息、特殊情况报告制度,全面掌握选举动态,加强突发群体性事件的防范和处理。

11、建立民情直报员制度,每个村(居)民小组设不少于1名民情直报员。

12、开通专用举报电话,设立专门举报信箱,并将县镇两级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公布到每一个村(社区)、每一个村(居)民小组。

13、向所辖的每个村(社区)派驻指导组,督促指导组到村(社区)实地指导。

14、建立换届工作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防控体系,健全换届选举关键环节严密防控机制。

15、落实换届选举重大问题、重要信息、特殊情况报告制度。

16、细化制定严肃换届纪律规定,加强纪律教育,严格执纪问责,坚决把纪律要求落到实处。

17、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明确的其它责任。

(二)镇党委书记:履行直接责任人责任

1、精心组织村情民情选情研判,精准掌握各类风险隐患,精心制定风险防范预案。

2、落实上级换届工作要求,主持研究制定村(社区)党组织换届实施方案。

3、对人选标准和结构要求要亲自把关,加强人选资格审查。

4、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与村(社区)“两委”正职谈心谈话。

5、定期召集研究换届工作,对重要问题和潜在风险亲自组织研判。

6、落实换届工作纪律,确保换届风清气正。

7、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明确的其它责任。

二、村(社区)

1、在镇党委的领导下,严格按照政策文件要求,组织开展好村(社区)党组织换届工作。

2、在指导组、指导员的指导下,开展好“两推一选”相关工作。

3、加强对村情民情选情的研判,准确掌握换届工作动态,重要问题及时报告。

4、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与全体党员、村(居)民小组长谈心谈话。

社区研判报告第5篇

关键词: 涉稳信息;信息网络;机制

中图分类号: G20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1)08-0023-01

一、重视信息工作,彰显主动性

加强涉稳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工作是做好维稳工作的关键。各级组织要以情报信息引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构筑“党委领导,主管部门牵头,信息员保障,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涉稳情报信息社会化工作模式,做到党政挂帅、机构健全,不断提高驾驭复杂维稳局势、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涉稳信息收集、报送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主要领导要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分管领导要亲自研判信息,各基层组织和职能部门要确定专门信息人员具体抓,及时收集、报送带倾向性的、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深层次、内幕性、预警性和行动性的涉稳信息。要把涉稳信息工作贯穿维稳工作的整个过程,完善重点时期涉稳涉访信息研判处置工作,增强对涉稳事件的跟踪上报和处置过程的监控,为维稳工作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信息服务,牢牢掌握维稳工作主动权。

二、建立信息网络,彰显针对性

健全完善的涉稳信息网络是提供及时、准确信息的重要保障。要按照“横到边,纵到底,无盲区”的要求,将涉稳情报信息的触角延伸至各个层面,延伸到车间班组、社区和小区,将网络扩展到辖区和单位的每一个部位和角落,确保不留盲区、不留死角。积极整合基层人力资源,全面收集信息并及时上报,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面广的涉稳情报信息采集网络。要结合维稳工作的中心和重点,广泛获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社情、民情、敌情,有效掌控社会动态,及时报送各种涉稳信息,实现涉稳信息“全地域覆盖,全天候掌控”。

(一)切实拓宽情报信息的收集渠道

为了及时排查掌握各类社会不稳定因素,积极畅通信息渠道,建立专职、兼职和特情三支信息员队伍。各基层单位都要明确至少一名专职涉稳信息员,负责收集本地本单位涉稳信息。让开展“大走访”工作的政工干部为兼职信息员,定期深入到基层单位车间(队)、班组、员工队伍中,排查、了解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和问题;同时从各类不稳定群体中物色建立一批特情信息员,通过教育感化、生活救济、感情联络等方式,及时了解不稳定群体深层次、内幕性信息。通过三支信息员队伍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不同渠道多方收集掌握涉稳信息,可以从明、暗两个视角获取相关信息和动态,可以避免信息情报的片面化。同时,加强网络监管,及时从网络媒体获取本地预警性、苗头性涉稳信息。

(二)加大投入,确保经费

涉稳信息的获取需要一定的费用,必须有适当的经费予以保障,各级单位要本着花钱卖信息、花钱保稳定的思想,由财政部门投入必要的经费,用作涉稳信息奖励资金,充分调动涉稳信息员工作的积极性,及时上报有价值的涉稳信息。同时,投入必要的培训经费加强对专兼职维稳信息员的培训,也可以进一步提升其工作能力。

三、强化信息机制,彰显有效性

(一)涉稳信息应报必报机制

重大节日和敏感时期实行涉稳信息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每天将各基层单位的涉稳情况报办、维稳办。凡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及可能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苗头,均属涉稳信息报送范围,发现一起,报送一起,做到应报必报,不得迟报、漏报和瞒报。主要包括“”等组织的渗透破坏活动情况;其他宗教问题引发的不稳定情况或事件;政治骚乱、暴乱、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以及其它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社情动态;可能引发“打、砸、抢、烧”等突发事件的各种信息;可能到北京和省、市、县党政机关聚集、群访的各种动向;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各种事件和事故;正在发生的围堵、冲击政府机关和重要警卫目标的事件;聚众阻断公路交通干线等事件;涉及国外、境外人员的事件;治安械斗、医患纠纷、偶发事件、自然灾害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或事件等都必须做到随时发现立即上报。同时,上报信息要做到要素完整。涉稳信息报送要素要整。苗头信息要报送诱因、涉及人员的范围及其诉求,可能形成的规模和后果。事件信息要报送发生的时间、地点、参与人数、表现形式、现场状况;发生的原因、涉及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采取的控制处理措施、事态发展预测等。涉及重大、紧急、突发涉稳事件的信息,必须在事发后半小时内上报;情况特别紧急的,在第一时间内先电话告知,边处置边报告,并随时续报事态发展及后续处置情况。

(二)建立涉稳信息分析研判机制

收集涉稳信息后,精确的分析研判是适应信息引领实战的关键环节。在涉稳信息研判中,建立分级研判和分类研判制度,对大量的涉稳信息,尤其是各类线索迹象信息开展深度分析挖掘,形成分析结论和研判意见,引领实战应用。涉稳情报信息研判平台的初步建立和有效使用,使维稳工作既能从整体上把握维稳工作走势,也能具体掌握某些群体活动规律,从而提高了决策部署的科学性、准确性。各级办、维稳办每日要及时汇总,认真分析研判,仔细核实研究信息真伪,衡量信息价值,去伪存真,分类梳理,建立台帐,各级组织要对排查出的不稳定因素,建立包保责任制,制定化解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明确解决时限,建立电子台帐,实行跟踪动态管理,真正做到做到抓早、抓小、抓苗头,早提醒、早发现、早纠正;把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建立涉稳信息实战指挥机制

在涉稳信息运用环节,按照“集中研判、分别使用”的原则,建立涉稳情报信息的分类运用制度。同时,定期召开涉稳信息研判和联席会议,使专业研判与综合研判双向互动,体现涉稳情报信息贴近实战、服务实战、引领实战的作用。涉稳信息价值分析确定后,各单位的办、维稳办要及时向党委维稳领导小组汇报,并根据领导指示,通过涉稳信息平台和电话通知等方式,对维稳工作迅速做出安排部署。各基层单位按要求,逐人落实包保措施,对不稳定人员做到“彼动我知,未动先知”,确保涉稳重点人员始终掌握在位、在线、在控之内,牢牢掌握工作主动权。对发现涉稳重点人员失控的,要启动维稳应急处置预案,立即组织力量到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要道排查劝返,需要赴京、到省的,要立即派出精干人员做好接访劝返工作,确保不发生影响稳定的案事件。

社区研判报告第6篇

[关键词]:社会调查审前社会调查刑事社会调查

一、湖北省审前社会调查制度概述

20__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司法厅为了规范开展非监禁刑的审前社会调查工作,为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正确适用非监禁刑提供依据,提高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法〔20__〕12号),制定了《湖北省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适用办法》)。

(一)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含义

《适用办法》规定,审前社会调查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和假释案件后,根据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拟依法适用非监禁刑,在开庭审理前,委托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社区矫正机关对他们的个人情况、一贯表现和社会背景等情况进行调查,提出是否对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和意见,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社会调查报告的活动。

根据此定义,审前社会调查的启动主体是人民法院,审前社会调查的主体是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社区矫正机关,审前社会调查的对象包括:拟判决管制、宣告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被告人或拟裁定假释的罪犯。

(二)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内容和程序

根据此《适用办法》,审前社会调查的内容包括:

1、拟适用非监禁刑对象的基本情况;2、拟适用非监禁刑对象在家庭、学校、工作单位和社会上的表现情况;3、拟适用非监禁刑对象在监狱、看守所表现情况;4、拟适用非监禁刑对象所在社区群众和单位职工对被告人的评价和反映;5、受害人的意见。

另外根据此规定,审前社会调查的程序为:人民法院拟对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或对罪犯拟裁定假释的,应在一周内向该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户籍所在地或常居住地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发出委托审前社会调查函并附书副本,并同时将委托审前社会调查函抄送人民检察院。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接到委托审前社会调查函后,应及时通知该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开展调查工作。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接到通知后,应指派专职工作人员会同当地公安派出所向居(村)委会、有关单位、家庭、学校等开展调查工作。

二、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法理分析

(一)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法理基础

19世纪中期以后,欧洲大陆特别是德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自然科学的发达与技术的进步引起了产业革命,资本主义制度经过原来的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帝国主义阶段,其结果是社会矛盾激化、犯罪率上升,累犯特别是常习犯与少年犯急剧增加。对于作为新的犯罪现象的累犯、少年犯、常习犯罪的增加,人们没有任何考虑,感到无能为力。近代学派在此基础上应运而生,其又可分为两支,一支是龙布罗梭、菲利(后转为社会学派)、加罗法洛为代表的刑事人类学派,一支是以菲利、李斯特为代表的刑事社会学派。无论是刑事人类学派,还是刑事社会学派,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将理论研究的重点放在犯罪人上,重视研究犯罪发生的原因以及犯罪人的人身特征。这些思想旨在说明犯罪的中心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强调与犯罪作斗争的中心在于犯罪人的危险性、性格,与犯罪中心主义的古典刑法相对而主张必须研究犯罪人,并根据犯罪人的分类使犯罪对策个别化。新派基于上述的思想提出了意志决定论、行为人主义、社会责

任论、改善刑、特殊预防等刑法理论,刑罚制度因此也发生了重大变革,出现了社区矫正等非监禁刑以及刑罚替代措施。而审前社会调查制度正是此种刑法理论的产物,即对没有人身危险性的被告人拟处以非监禁刑,进行社区矫正时所进行的适用调查。 (二)审前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性质

审前社会调查某种程度可以决定被告人被处以监禁刑还是非监禁刑,所以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举足轻重,那么审前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问题就值得探讨。

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雏形是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对于此制度有地区称为“人格调查”,即由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提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调查报告,或是自行委托、与其他机关联合委托社会调查员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个体情况进行调查。因此有观点认为社会调查报告是品格证据。另有观点认为,即使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在我国的使用面再广,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只能是司法机关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的一种重要参考资料。

笔者认为,审前社会调查报告不能做为证据,只能作为司法证明。诉讼证据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当事人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7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由于审前社会调查不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与具体案情没有关系,只能证明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所以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只能作为司法证明,作为量刑的依据。

(三)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必要性

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都在不断地进行刑罚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刑罚的重心从报应和威慑转向对罪犯的教育、感化和改造,行刑社会化成了当今世界行刑制度发展的趋势,甚至成了衡量一国文明程度的标志。在此基础上我国对于没有人身危险性的轻微刑事犯罪人实施非监禁刑,进行社区矫正符合世界潮流、顺应时展。因而对于拟判决管制、宣告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被告人或拟裁定假释的罪犯进行人身危险性评价十分必要。

首先,审前社会调查是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必然要求。在行刑社会化和刑罚个别化的世界潮流下,对于没有人身危险性的轻微刑事被告人实行开放性的社区矫正是他们的权利,可以更好地实现刑罚的个别公正和个别预防,实现司法和谐,实现刑罚的目的。反之,对于没有人身危险性的轻微刑事被告人仍然实行监禁刑,以求实现报应目的,恰恰是对被告人权利的践踏,不利于个别预防的实现。所以,审前社会调查的实行是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

其次,审前社会调查是法益保护的必然要求。对于拟判决管制、宣告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被告人或拟裁定假释的罪犯进行社会调查十分必要,直接关系到能否有效的保护法益。刑法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保护,无论刑罚以何种形式出现,其本质都是对法益的保护,所以社区矫正等开放性刑罚措施首先不能侵犯法益,其次才以实现特殊预防为目的。故而对于对于拟判决管制、宣告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被告人或拟裁定假释的罪犯进行社会调查,以保证其没有人身危险性是必然要求。

三、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湖北省试行的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适用对象不在局限于未成年人,而是适用于拟判决管制、宣告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被告人或拟裁定假释的罪犯,这是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但是,此制度仅仅适用于审判阶段,没有涵盖审查阶段,同时也没有和未成年社会调查制度相衔接。所以审前社会调查制度仍需完善,应当和未成年社会调查制度相衔接,建立统一的社会调查制度,即刑事社会调查制度。

(一)建立一体化的刑事社会调查制度

根据《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又称《北京规则》)第16条规定,“所有案件除涉及轻微违法行为的案件外,在主管当局作出判决前的最后处置之前,应对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环境或犯罪的条件进行适当的调查,以便主管当局对案件作出明智的审判。”为了贯彻该公约的规定,我国最高司法机关相继出台了司法解释,认可了这种社会调查制度。20__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20__年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5条指出,“审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人、辩护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人的意见。可以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根据以上规定,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启动主体可以是法院、检察院和辩护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是对我国未成年刑事社会调查制度的发展,是对社区矫正制度的补充。然而根据《适用办法》规定,审前社会调查制度仅仅适用于法院开庭审理前,只能针对拟判决管制、宣告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被告人或拟裁定假释的罪犯,并且只能由法院来启动,这就限制了社会调查制度的适用范围。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建立一体化的刑事社会调查制度:

首先,刑事社会调查制度应当适用于审查阶段和审判阶段,不应当局限于审判阶段,并且刑事社会调查制度应当适用于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具体而言,刑事社会调查制度适用于审查阶段的两种情况为:(1)不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决定。此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被告人作出的不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决定,就需要检察院对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进行社会调查。(2)暂缓决定。暂缓是指检察机关在检察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对于触犯刑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本着预防、挽救、教育、感化与打击并举的原则,根据未成年人犯罪性质、年龄、处境、犯罪危害程度及犯罪情节、犯罪后的表现等情况,对罪该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暂时不的决定,同时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考验期满后视其表现,再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一种制度。其中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在暂缓的决定及实施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其次,完善刑事社会调查制度的启动主体和适用对象。根据《适用办法》规定,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启动主体仅为人民法院。这就限制了社会调查发挥应有的作用,不利于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和法益的保护。笔者认为,刑事社会调查制度的启动主体应当包括法院和检察院,而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近亲属等均可以提出调查申请。刑事社会调查制度不但适用于审判阶段,也应当适用于审查阶段。审前社会调查制度仅仅将法院做为社会调查的启动主体,就排除了检察院在作出不决定时适用社会调查的情况和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近亲属申请适用的可能,

不利于法益的保障和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另,我国目前社会调查制度有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和针对未成年的特殊社会调查制度等,制度设置相互不融合,所以应当将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和针对未成年的特殊调查制度融合一起,形成统一的刑事社会调查制度,作出统一的管理,故而刑事社会调查制度的适用对象应当包括拟判决管制、宣告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被告人、拟裁定假释的罪犯和拟被不、暂缓的犯罪嫌疑人。 再次,统一社会调查的启动程序。当各启动主体需要启动社会调查时,应在一周内向调查对象户籍所在地或常居住地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发出委托审前社会调查函,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接到委托审前社会调查函后,应及时通知调查对象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开展调查工作,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接到通知后,从调查员库随即抽取调查员开展调查活动,调查员直接对启动调查的主体负责,完成调查后直接交付法院或检察院。

(二)建立专门的刑事社会调查主体

根据《适用办法》规定,审前社会调查由人民法院启动,乡镇社区矫正办公室具体实施。而我国《关于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明确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由此可见,我国社会调查报告的来源有三种:一是《适用办法》明确规定的县、乡社区矫正办公室;二是由检察院、法院、辩护人进行调查获得的针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三是由检察院、法院委托有关的社会团体机关获得的针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这种多重调查主体的现状势必影响社会调查的可靠性和公正性。

首先,当检察院、法院针对未成年人进行调查时,检察院、法院受到审限的限制,没有充足的时间进行社会调查,所以社会调查报告很可能存在不全面等问题。而检察院、法院也多数会委托相关机构进行社会调查。

社区研判报告第7篇

据新华网消息: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19日对南方日报报业集团南方都市报原副主编兼总经理喻华峰贪污、行贿一案,以及南方日报报业集团原社委会委员、调研员李民英受贿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 

对喻华峰贪污、行贿一案,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6月,被告人喻华峰与南方都市报8名 编委,利用职务便利,以补发年终奖为名将58万元进行私分,其中,被告人喻华峰分得10万元。另外,2001年初至2002年4月,被告人喻华峰在李民英分管南方都市报并兼任南方都市报主编期间,为谋取利益,以感谢被告人李民英对南方都市报开拓广告业务的支持和发放年终奖为名,先后2次送给李民英共80万元。 

东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喻华峰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其犯罪所得赃款10万元予以追缴,返还南方都市报。 

对李民英受贿一案,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初至2003年,被告人李民英在担任南方日报报业集团社委会委员、调研员以及兼任南方都市报主编期间,利用其分管下属单位南方都市报的职务便利,先后4次收受贿款共97万元。被告人李民英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其违法所得的9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喻华峰及其辩护人对判决结果提出异议,李民英已提出上诉。

社区研判报告第8篇

天津市青年文明号创建单位申报材料-无悔青春铸法魂

--天津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天津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一是个年青的,充满朝气的集体,也是一个光荣的,深受人民群众信任与支持的集体。这个审判庭共有审判人员11人,平均年龄只有30岁。多年来他们立足本岗,奉法为公,曾多次荣获天津市法院系统先进集体、天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区青年文明号创建单位等荣誉。和谐良好的工作环境给年青人以发展的机遇,一批审判人员相继当选法院系统的先进个人,立功受奖。他们坚持弘扬公正与效率的主题,全面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举措,努力创建学习型文明庭室,不但为辖区经济建设做出巨大贡献,而且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一、             发挥经济审判职能,确中司法的公正与高效。

2004年,我们审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631件,为企业和个人挽回经济损失3000万元。我们在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扶持和保护力度的同时,多次走访民营企业,对涉及的各类经济纠纷的特点以及企业在经营中存在问题等建立台账,实行一厂一策,帮助企业改制,尽快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上来。我们慎重审理涉及重点工程的农村楼房化改造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纠纷、金融借贷纠纷、国有、非国有企业的破产还债、以及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纠纷,为平息社会矛盾,做好稳定工作尽职尽责,殚精竭虑。

二、             廉洁务实,作司法为民原则的实践者

审理好每一起案件是落实司法为民最具体的体现。2004年,我们收到群众赠送的锦旗十面,感谢信五封,这是所有审判人员恪守职业道德,公正、严格执法获得的丰硕成果。有一次,一名外地当事人感激万分的给我们送来一面写有“道德高尚,司法为民”的锦旗,他是某案件的被告方,原告方是本地企业,起诉后向我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送达法官依法冻结了被告在银行的十余万元存款,原告方以为这场官司必胜无疑,而被告方深恐法院会保护本地企业而找到主审法官拉关系,主审法官向其讲解了我们的制度和原则,表明必定会依法办案从而打消被告方的顾虑,庭审中,原告方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最终被驳回了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方认可了我们的工作,被告方更是欣喜万分,都表示公正的审判给他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他们对法制的理解从那一刻起也获得了新生。

司法为民还体现在我们扎扎实实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服务上,我们经常性的深入到国有企业、乡镇企业、民营企业中讲课、座谈,大力开展法制共建活动,对于企业改组改制等难点问题认真分析总结,对于企业诉讼中常见的几类合同纠纷进行分类研究。众多企业的经营者和业务人员都在与我们的交流中获益匪浅,并赞赏这种深入群众的作法,希望有更多的交流与沟通。

三、             为有效的防止信访案件加强调研,创新举措,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我们的审判人员对当前执法环境都有深刻的认识,有效的防止信访案件是我们关注的工作重点之一,我们制定了严格的环节制度,将防范信访措施落实到审判的流程之中,实行信访预测,对已出现的信访案件进行登记、上报,对来访者进行思想工作,稳定情绪。对于容易引起严重上访的案件寻求政府的配合,综合、系统的解决问题。2004年10月,为慎重处理集中各种社会矛盾的破产案件,就##油田某公司破产还债案件,我们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邀请区委主要领导、##油田主要领导成立审理工作的领导小组,汇报案件的情况,对如何解决有可能出现的信访问题,听取领导意见,消除危害社会稳定的因素。

四、             加强学习型庭室建设,培养专家型法官人才

我们尽力营造学习氛围,创新学习理论,挖掘自身潜力,把审判工作与学习紧密结合在一起,更好的发挥审判职能,服务经济建设、服务于社会。我们一方面鼓励干警读书学习,在业余时间集中精力钻研业务,不虚度时光,不贪图玩东。我们为大家订阅了大量的报刊杂志,丰富阅读,以法学理论和审判业务书籍为主导,辅之以政治、历史、文学、科技、金融等各学科知识,积极开展读书心得交流以求共同进步。我们开创法官论坛,结合审判实践,确定若干论题如“民营企业现状及存在问题”、“适用举证规则的若干问题”等,大家一起收集资料、整理案例,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业座谈,广泛深入的进行调查与研究工作,形成可以用于指导审判实践的调研成果。我们成立了经济审判的理论研讨小组,积极发挥研讨小组的作用,使大部分疑难复杂案件,通过理论小组的研讨正确把握定性。通过学习和总结,我们规范了“通知类”法律文书写作格式,加强了对证据原件保护的研究,这些理论成果均被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所采用和推广。

社区研判报告第9篇

关键词:少数民族地区;医院广告;传播效果

1研究的缘起

广告是医院拓展市场的重要手段,如何让有限的广告资金发挥最大效应,已成为每家医院业务拓展部门的首要任务,特别是在民族地区,怎样使医院的广告更具有民族特色,更好的方便广大群众就医,进行一次深入的广告传播效果调查将有着非凡的意义。

2内容分析与方法

本次调查选取了恩施州医院住院部病区、恩施州城社区1个、恩施市农村某村、咸丰县城社区1个、咸丰农村某村、来凤县城社区1个、来凤农村某村。共发放问卷5000份,收回问卷4731份,其中有效问卷4321份。研究数据采用了PASW Statistics 18软件统计处理。在处理的过程中,为了了解县市与州城,城乡之间的差别,统计结果做了分开处理。

3内容分析结果

(1)通过PASW Statistics 18软件分析,得出如下结果:在您平时主要关注的媒体方面,选择湖北卫视的调查者占到了53.53%,选择湖南卫视的调查者占到了43.01%,选择恩施电视台的调查者占到了44.2%,选择恩施日报的调查者占到了了19.7%,选择恩施晚报的调查者占到了18.6%,选择恩施新闻网的调查者占到了23.9%,选择恩施传媒网的调查者占到了17.2%,选择湖北卫视教育频道的调查者占到了29.1%,选择楚天都市报的调查者占到了14.3%,选择湖北日报的调查者占到了17.5%,选择恩施周刊的调查者占到了13.6%。

小结:根据调查结果,可以判断得出,恩施地区,关注湖北卫视的频率最高,达到了53.53%,其次是恩施电视台,达到44.2%,湖南卫视为43.01%。恩施晚报、恩施日报、恩施传媒网、楚天都市报、湖北日报、恩施周刊的关注率都没有达到20%,其中恩施周刊的关注率最低,为13.6%。

(2)在平时您比较关注那些方面的媒体内容的调查过程中,选择新闻时事类的受访者占到了43.07%,选择娱乐类的受访者占到了41.62%,选择法律类的受访者占到了41.07%,选择历史类的受访者占到了20.64%,选择文化类的受访者占到了20.78%,选择体育类的受访者占到了25.69%,选择政治类的受访者占到了35.46%,选择生态类的受访者占到了30.06%,选择知识类的受访者占到了25.62%,选择卫生类的受访者占到了31.37%。

小结:根据调查结果,可以判断得出,恩施地区,关注新闻时事类的频率最高,达到43.07%,其次是娱乐类,为41.62%,法律类,为41.07%。关注频率最低的为历史类节目,占20.64%。

(3)您是通过哪种渠道知道医院的,通过调查得知,有53.05%的受访者是通过电视得知的,有30.06%的受访者是通过电脑上网得知的,27.29%的受访者是通过街头广告牌得知的。通过报纸得知的占25.76%,通过医院挂历或台历得知的占15.86%,通过医院义诊活动得知的占18.28%,通过本地卫生机构得知的占19.74%,通过亲戚朋友介绍得知的占26.45%,通过医院宣传条幅得知的占17.59%,通过医院健康知识宣传单得知的占23.61%。

小结:根据调查结果,可以判断得出,恩施地区,电视是民众了解医院的主要途径,占到了53.05%,其次是电脑上网,占30.06%。通过医院挂历或台历了解的受众最少,占15.86%,其次是医院宣传条幅,占17.59%。

(4)在电视医疗广告您最关注哪些形式的调查过程中,53.25%的受访者选择了医院形象广告,33.93%的受访者选择了文字配音广告,33.66%的受访者选择了滚动字幕广告,选择医院整点报时广告的受访者占29.5%。

小结:根据调查结果,可以判断得出,恩施地区,在电视医疗广告中,人们最关注医院形象广告,医院整点报时广告形式关注最少。

(5)在报纸医疗广告您最关注哪些形式的调查过程中,53.88%的受访者选择了医疗设备信息,50%的受访者选择了疾病预防知识,48.48%的受访者选择了健康教育知识,选择医疗卫生新闻的受访者占29.78%,选择专家信息的受访者占26.52%,选择医讯的受访者占37.4%。

小结:根据调查结果,可以判断得出,恩施地区,在报纸医疗广告中,人们最关注的是医疗设备信息,其次是疾病预防知识,医疗卫生新闻关注度最低。

(6)在网络医疗广告您最关注哪些形式的调查过程中,44.74%的受访者选择了医疗新闻,42.87%的受访者选择了网络视频,35.87%的受访者选择了图片广告,27.84%的受访者选择了医院的网页,26.11%的受访者选择了自动弹出式广告,22.02%的受访者选择了电子邮件广告,20.57%的受访者选择了文字广告。

小结:根据调查结果,可以判断得出,恩施地区,在网络医疗广告中,最受关注的广告形式为医疗新闻,其次为网络视频,文字广告的关注度最低。

(7)在户外医疗广告您最关注哪些形式的调查过程中,46.47%的受访者选择了宣传单,32.89%的受访者选择了车站广告,27.91%的受访者选择了户外墙体广告,27.82%的受访者选择了公交车身广告,27.77%的受访者选择了乡村墙体广告,26.32%的受访者选择了宣传橱窗。

小结:根据调查结果,可以判断得出,恩施地区,在户外医疗中,最受欢迎的形式为宣传单,其次为车站广告,宣传橱窗的关注度最低。

4结论

通过调查分析可以初步得出,湖北恩施州医院所投放的各种广告形式中,效果最好的是电视媒体,其中湖北卫视、恩施电视台、湖南卫视为受众最能接受的广告宣传形式。在电视媒体中,插播广告效果比较好的节目内容为新闻时事类、娱乐类和法律类。医院在打造较高知名度的进程中,电视媒体依然是宣传选择的主要渠道。在加大电视媒体广告宣传的同时,要加大网络和街头广告牌的投放力度。通过调查分析,医院宣传条幅、挂历、台历的宣传效果不是很明显。

通过电视医疗广告的关注度调查结果得出,医院在电视媒体插播医疗广告时,应该重点插播医院形象广告,其次是文字配音广告和滚动字幕广告。在报纸医疗广告、网络医疗广告效果相对弱势的情况下,要抓住报纸和网络这两块阵地,可以在医疗设备信息、疾病预防知识、健康教育知识、医疗新闻和网络视频上下功夫。在户外医疗广告方面,可以加大宣传单的投入,其次是车站广告。

参考文献:

[1] 柯惠新,王锡苓,王宁.传播研究方法[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0.

[2] 丁国盛,李涛.SPSS统计教程[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

相关文章
相关期刊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