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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试用期工作总结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02 15:05:33

驾驶员试用期工作总结

驾驶员试用期工作总结第1篇

1、有时间观念,服从领导,随叫随到,圆满地完成任务,确保不因自己而影响单位工作的正常开展。

2、确保行车存车安全。不开快车,不酒后驾车,不私自出车等。下车后上好锁,锁好车门,开启防盗报警等。认真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时刻提高警惕,杜绝了任何安全事故的发生。

3、爱护车辆,注意保养,定期检查,及时维修。定期对汽车进行保养,保持车身光洁。及时打扫车辆,保持卫生。对车辆进行正规的定期检查和维修,以确保车辆在行驶中不出现故障,增强安全性。

驾驶员试用期工作总结第2篇

【关键词】机动车 教练员 考试

一、我省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及机动车教练员基本情况

截止目前,全省共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59户(其中一级驾培机构3户、二级驾培机构31户、三级驾培机构25户),教练车1260余辆,年培训能力达7万人次,机动车教练员需求量在1600人左右。近些年来,随着国家出台汽车摩托车下乡、小排量汽车购置税减免等一系列促进机动车消费政策,汽车进入家庭步伐加快,促进了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的快速发展,机动车教练员也成为社会上较热门的职业,申请参加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人数逐年增加。我省机动车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于2005年正式启动,2009年,又开发启用了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计算机管理系统和理论无纸化考试系统。为满足全省各地教练员资格申请人的需求,先后组织了机动车教练员从业资格孝试18期次,累计已有1500余名机动车教练员资格申请人通过考试取得机动车教练员从业资格,基本适应了全省机动车驾培市场对教练员的需要。

二、我省机动车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一些做法

根据交通运输部的要求,我省结合实际和机动车教练员的职业特点,设置了驾驶培训理论知识、实际操作示范教学两个方面考试内容,并确定了以“四统一”为原则的从业资格考试工作思路。为规范从业资格考试,保证考试科学、公平、公正,我们采取了以下一些做法:

(一)健全机动车教练员考试制度,规范考试工作

为确保资格考试工作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的规范实施,省运管局制订下发了《青海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管理办法(试行)》,涵盖了从申请人报考资格审核、资格考试过程、取得资格后的后续管理等各个环节。一是明确了教练员资格申请人考试资格审核制度。明确要求省级运管机构、各州(地、市)运管机构在受理社会人员申请、驾培机构申请人报名资料时,必须对申请人驾驶证的真伪和初领日期进行核实,经核实后,省局科教处工作人员将符合报名资格条件的人员信息录入机动车教练员管理系统,完成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核工作。二是实行了资格考试准考证制度,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省局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分两次举办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资格考试,考试前,通过机动车教练员管理系统制作《准考证》,考试时,凭借《准考证》、身份证或机动车驾驶证入场考试,有效防止了申请人代考的现象。

(二)合理采用考题和确定考试流程

一是在考试出题方面,理论考试我们全部采用部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考试题库》内的考试题目,实操示范教学,则在充分发挥省内驾培行业有关专家、学者的作用,根据教练员自身职业的特点和驾驶学员学习应考的特点,按照教练员的资格类别制定了示范教学考试题库,确保考试能真实客观地反映参加考试人员的综合教学能力和水平;二是认真研究机动车教练员职业特点,设计了较为科学、规范、切合实际的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流程,如从业资格考试划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实际操作示范教学考试等两个部分,其中,理论知识考试采取了无纸化考试方式,在理论考试时,根据《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考试大纲》报考的不同教练员从业资格类别进行随机抽题,减少了工作人员的工作量,避免了阅卷工作中的人为因素的影响;实际操作示范教学考试由于目前机动车教练员考试考核员队伍还不健全,采用了现场讲解和笔试两种形式进行,现场讲解选择在较宽阔的教练场地进行,由考核员根据统一的考试评分标准现场打分,考试过程中允许其他教练员资格申请人现场观摩和监督,不仅增加了考试过程的透明度,而且提供了教练员互相学习的机会。

(三)加强机动车教练员考试考核员队伍的建设

机动车教练员考试考核员作为资格考试中最为特殊和重要的岗位,最能直接反映考试工作是否公正、公平,是资格考试工作中最关键因素。因此,在选择考核员队伍人选时,省运管局结合实际,选择省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富有理论教学经验的教授、专家和具有多年实际操作教学经验的教练员担任现场示范教学的考试考核员。通过采取了这些措施,培训锻炼了一部分素质过硬的考核员,有效地体现了机动车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严肃性,增强了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的社会公信力,树立了行业管理部门的威信。

三、今后机动车教练员资格考试工作的思路

为了我省机动车教练员从业考试工作更加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真正成为我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样板,今后我们将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做好建章立制工作,确保考试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有序。“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好的规章制度是确保做好机动车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科学、规范有序的前提。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考试工作时,一方面要建立机动车教练员准入、退出机制,另一方面要细化考务准备、组织实施、试后总结等多项工作制度,确保从业资格考试科学、规范、公正、公平。

二是培养一支藏汉双语机动车教练员队伍,为藏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青海省是全国除外最大的藏族聚居区,为了满足藏区农牧民学习机动车驾驶的需求,藏区的运管机构应当引导鼓励当地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大力培养藏族懂汉语的驾驶员担任机动车教练员,省级运政管理机构应结合实际,做好藏汉双语机动车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切实为广大农牧民服务,真正把交通“三个服务”的精神落实到藏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的实处。

驾驶员试用期工作总结第3篇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地建设、审核和监督管理,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及其考试工作规范和公安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2012)、《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1027-2012)、《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和考试系统使用验收规范》(GA1030-2012),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以下简称“交警总队”)《甘肃省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监督管理办法》及市政府《白银市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以下简称“社会化考试场”)是指:依法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招标,由白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交警支队”)审核使用、监管,具备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条件、依法开展场地驾驶技能考试(以下简称“科目二”)、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以下简称“科目三”)并适用于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摩托车等准驾车型的场所。

第三条社会化考场建设采取自愿投建、自负风险的原则,根据本市考试能力的实际情况,按照满足考试需要、合理优化布局,便民利民,优先县市区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公平竞争、公开择优的原则,申报相关部门,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程序选定社会化考场。

第四条支队负责统一管理考试场、考试设施和考试监管系统,不得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单位、个人管理。

考试场建成后交警支队进行初验,合格后报交警总队进行复验。经复验合格后,对考试场进行备案,开通考试接口。考试场验收依据《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和考试系统使用验收规范》进行。

第五条社会化考场的建设应当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及其配套标准进行,考试设备必须经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认证认可;考试场考试系统必须接入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接受交警总队和交警支队监督管理。

第六条社会化考试场建设方负责考试场及监管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考试设备、考试用车以及配套设施等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承担纳入考试监管联网所需的硬件设备购置和网络租赁费用。

交警支队考试中心负责对考试设备、考试用车监督管理并负责考试预约、考试员调派、考试实施、学习证明制作、考试成绩录入、驾驶证核发等涉及考试的其他业务工作。

第七条社会化考试场一经批准使用后,考场名称、考场地址、考试科目等基本信息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交警支队申请,交警支队同意后向交警总队备案,交警总队在考场备案信息中进行修改。

第二章设立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申请设立社会化考试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二)法人拥有考场建设用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土地的使用性质应当符合国家对土地使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并经国土和规划部门批准通过。

(三)考试场地建设、路段设置、车辆配备、设施设备、考试系统以及考试项目、评判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社会化考试场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应设在同一场地,不得分散设置,考场占地面积应保证各科目考试的顺利开展。

科目三考试场地选定在实际路段进行的需经辖区相关部门批准后设置。考场内配套设施要完善且有便民服务场所;符合安全、畅通、有序的原则,不得设置在存在安全隐患的路段。

(四)建立场地、车辆、设施日常检查,考试系统日常维护,考试工作台帐记录管理,考试异常情况处置等完备的考场运行管理制度;

(五)配备保障考场规范运行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六)考试智能评判系统设备取得具有国家计量认证资质和国家检验机构认可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检验合格报告。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申请设立社会化考试场的程序:

(一)方案审核:社会化考试场建设方向交警支队提出申请并报送建设方案和相关资料;由交警支队组织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有关凭证资料进行核实,对拟建的考试场地进行考察、评估并提出审核意见,符合公安部交管局、交警总队关于社会化考试场的设立条件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方可具备竞标资质,准予参加公开竞标,并由交警支队在《备案登记表》内签注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二)公开采购:按照政府采购相关程序要求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招标成功的准予建设。

(三)社会化考试场建设方提供的凭证资料包括:

1.书面申请报告;

2.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租赁合同;

3.组织或企业的有效身份证明;

4.考试场设计平面图和场内设置分布图;

5.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考场设置及运行

第十条社会化考试场设置应满足以下运行要求:

(一)考试场地应实行封闭管理,设置门禁系统,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考场内,将考生与社会人员有效隔离;考试场地与办公区、侯考区、生活区等区域之间应设置封闭隔离设施;设置对考场全方位实施有效监管的监控设备,实时播放考试过程,提供监督音像资料。

(二)各科目考试场应设置候考区、待考区、考试区,并具备相应的配套服务功能。

1.侯考区、待考区、各项目区应安装高清视频摄像监控系统,实现全方位无死角监控,并接入支队监控系统。科目二、三考试场应当设置场地设施分布图、考试路线引导图、场地运行服务规章、考试组织动态信息等相关信息公告设施,设置公共广播系统。

2.侯考区:设置群众等候休息区,配置数量足够的休息座椅,提供饮水机、常用应急药品、公用电话等便民服务措施;设置安全文明教育宣传区,悬挂、放置或张贴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图片;在醒目位置设置考试流程、考试须知、考试工作纪律、车管所“九个严禁”、两台视频播放器(一台用于播放宣传片,另一台用于播放考试场内考试实况)、考试及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考试民警姓名、照片、警号等警务公开信息栏;同时公开考试工作人员姓名、照片、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设置查询台,方便考生查询本人的考试视频资料。

3.待考区:设置安检门、门禁系统;配备自助式储物柜;设立电子安全检查系统和考场电子设备屏蔽系统,杜绝考生将电子通讯设备带入考试区;设置考试监控显示屏,实时播放考试现场画面。

(三)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场地建设必须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和其他相关规定要求,场地规划布局要科学合理,应统筹考虑交通组织、考试路线及出入口、功能布局、绿化及空间环境等因素。场地应按人车分离的原则布置分隔、导流、无障碍通道等设施,合理组织人流、车流,确保安全。场地设置的标志、标线要清晰准确,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科目二、三考场应有效隔离,避免交叉影响。场内应配备照明设施和设备。必须为考生提供完善的公共卫生设施、确保冬暖夏凉等必备的配套设施;以及能满足使用需要的停车场地。

(四)场地的消防设施必须齐备,人员集中区要设置应急消防通道,考试场地消防要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

(五)配置与考场自身规模及考试科目设置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具有法律规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2.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属于从事过车管业务工作的人员,三年内应无不良记录。

3.具有高中或中专(含)以上学历,具有从事驾驶人考试业务所需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考试场地设置应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甘肃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建设验收和管理办法》、《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和交警总队提出的其他相关工作要求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科目二场地总面积不得少于20000平方米;总面积不包括办公场所占地面积。考试场地设置考试车发车区,倒车入库、侧方停车、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直角转弯、曲线行驶、模拟刷卡(遥控)式自动门考试、模拟雨雪冰冻路面等7个考试项目。考试项目可以组合和循环的方式设置,项目衔接处应设置缓冲路段。

(二)考试场地道路与道路之间采用绿化带相互隔离、场地绿化率≥20%;考试项目按考试车型分类设置。

第十二条科目三考试场地设置必须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要求,考试路线应当满通流量、考试项目和里程、考试路段(至少为3条)。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在白天考试时,应当设置模拟夜间灯光的考试。考试路段设置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加减档位操作、变更车道、靠边停车、直行通过路口、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等16个考试项目以及考试路线、考试项目的标志、标线符合规范。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应当具备计算机评判考试系统。

第十三条科目三考试道路设置必须符合《甘肃省机动车驾驶人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长距离实际道路考试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

第四章考试车辆及系统设置

第十四条考试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的要求,科目二、三考试车辆必须依法注册登记,考试车不得用于教学培训。

(一)科目二考试车至少配置5台。

(二)科目道路驾驶技能科目三考试车至少配置5台。

(三)科目二、三考试车辆必须安装车载人像识别系统,科目三考试车辆还需配备语音识别系统,并接入支队车驾管业务监控系统;不进行考试时,考试车辆和考试系统不得用于驾驶训练。在安装车载考试设备、调试和维护考试系统时必须由交警支队系统管理员、驾管负责人在场监督。

(四)考试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性能检测机构检验标准和要求,每年进行安全技术性能检测。考场建设方必须做好考试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对出现故障的应及时排除。对已不适应实际工作需求的考试用车,要及时申请更换、报废更新。

(五)社会化考试场按需配备通过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认证和备案的生产厂家提供的考试设备,搭建专用公安VPN网络线路,网络宽带应当满足业务需要;所有考试数据必须实现与交警支队监控中心数据对接,纳入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

(六)社会化考试场各科目考试员及社会辅助考试人员应严格按照公安部交管局、交警总队的具体要求进行配备、管理和培训,驾培机构教练员不得兼任社会辅助考试人员。

(七)社会化考试场提供驾驶人考试场地及设施设备供交警支队组织开展驾驶人科目二、三考试业务。

(八)社会化考场考试车辆、车载考试系统不得加挂模拟培训系统,与模拟培训系统共用。

(九)社会化考场考试全程实行考生考试档案电子化,建设标准化的考生考试档案室。

(十)社会化考场考试车辆应当设置考试用车标志,考试车辆及设备由交警支队统一编号。

第十五条社会化考试场科目二、三智能考试系统、考试车设备仅限于考试使用,不进行考试时,考试车辆和考试系统不得用于驾驶训练。考试结束后考试车集中封存停放。

第十六条社会化考试场科目二、三考试系统必须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考试监管系统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1027—2012)和交警总队提出的其他相关工作要求。考试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2012)要求,其类型和数量应当满足正常的考试工作需要。同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交警支队监控中心屏显示北斗或GPS卫星定位地图,各项考试应在考生在报到、待考、上车考试等全过程实现监控、考试车行驶位置即时显示;考试车载设备必须配备二代身份证阅读器、指纹识别系统,与支队实现计算机联网,具备远程监控所需的视频、音频及考试数据传输等设施。

(二)科目二、三考试智能评判系统符合公安部考试监管系统接入标准。科目三考试智能评判系统包括考试监控中心、车载评判、音视频监控、北斗、GPS卫星定位等组成的多元化智能考试评判系统。实时监控每辆考试车的位置、状态、考生的考试过程,在监控中心实时调整各考试车的各种参数,对考场秩序、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实时监控考试过程。考试车内左右上方均须安装监控摄像头,完整记录考生的考试过程及扣分情况,实时抓拍考生照片,记录车载考试设备使用情况;考试过程的音视频信息记录设备须具备查询和回放功能。考试车车载设备采集里程、车速、档位等数据、75个路考评判点的自动评判、系统自动对考生16项综合考试项目实现智能化的考核评判。没有使用录音、录像设备的,不得组织考试。

(三)科目三考试车应安装反向监控用于监控考试员,并安装副刹车感应器,对考试员的考试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社会化考试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的采集和保存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一)社会化考场考试应建立音视频信息档案,存储录音、录像设备的音像资料。

(二)社会化考试场应向交警支队监控中心实时传输考试场地音视频。视频内容:包括考试场地、侯考区、待考区、考试场监控室、发车区、考试项目场地、考试车内等影像内容,确保监控画面与音质应清晰可辨,内容连贯不缺失。由交警支队对社会化考试场传输的音视频进行监管,制作监管日志;交警支队监控中心与考试场之间实现实时通信。

第十八条交警支队对社会化考试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不定期组织抽查,通过定期巡查和技术检测等手段,对考试车辆、考试项目、考试路线、标志标线,以及考试系统参数、权限设置、评判标准、数据存储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考试场验收

第十九条交警支队根据《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和考试系统使用验收规范第1部分:考试场地》(GA1030.1-2012)、《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和考试系统使用验收规范第2部分:考试系统》(GA1030.2-2012)、《甘肃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建设验收和管理办法》、《甘肃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甘公交〔2013〕18号)、《关于全省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联网验收有关要求的通知等相关行业标准要求验收》要求,对拟建设场地、建设方案、考试设备、考试系统、考试用车、车载设备、网络环境、人员资质等提交书面材料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待整改完成后按规定重新申报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由交警支队填写《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条社会化考试场建设方完成考试场地建设、考试设备安装和考试系统、考试监控音视频安装以及联网后,向交警支队提出使用验收申请。社会化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验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申请验收报告;

2.白银市社会化机构申办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登记表;

3.建设方案评审、批准意见;

4.招投标考试场地文件、合同;

5.投标社会化考试场建设资质入围条件资料、中标通知书;

6.设计图纸、施工图纸、竣工图纸;

7.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及资料清单;

8.考场基本情况(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场地全貌照片);

9.科目二应附模拟考试报告;

10.科目三应附模拟考试报告。

第二十一条小型汽车类型的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二、三考试场,经交警支队初验,交警总队复验合格并批复后,颁发《甘肃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资格证书》,对考试场进行备案。

(一)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考试场,不得进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二)社会化考场经统一招标中标后,交警支队与建设单位签订协议(协议中需注明待交警总队复验合格批准启用后协议正式生效)。

(三)经交警总队验收合格的考试场交警支队向社会公告。验收不合格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四)交警支队根据交警总队社会化考场资格项目确定考场资格,由交警支队组织开展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

(五)验收合格的考试场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对考试场地、考试设备、考试用车以及考试场管理情况进行检验重新测试验收。经验收合格,交警支队重新签订使用考试场合同。

(六)对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化考场取消考试许可。对年度检验不达标或考核排名靠后的实行淘汰制,停止其考场考试业务。

第二十二条社会化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车、轻便摩托车驾驶人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场应按照交警大队验收、交警支队备案。考试程序按交警总队的规范进行。

第六章日常管理及监督

第二十三条社会化考试场应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构,管理制度予以公布,公布内容必须包括考试场基本情况、考场批准文件;配备保障考场规范运行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管理人员、工作人员报送支队进行备案);对考试场各项日常管理工作,应制定严密的管理制度,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每个岗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制定紧急情况处置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及时有效地进行妥善处置。

第二十四条社会化考试场应接受交警支队的考试业务管理,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交警支队的具体要求开展考试相关业务,自愿接受社会各界及交警支队的监督。在进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活动中因故意或过失导致当事人损失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社会化考试场应加强自身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对员工进行规范化服务教育、培训。增强服务意识,提升员工业务素质;工作人员上岗应严格落实车驾管窗口服务规范要求,统一着装,佩戴岗位胸牌(胸牌由交警支队监制)。

第二十六条社会化考试场要严格按照交警支队通过互联网对外公告的科目二、三的具体考试的时间、要求规范组织开展考试工作。

第二十七条社会化考试场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严格落实“三项承诺”,工作时间内已受理的业务应当延时服务至办结;强化场地安全和运行安全管理,保证做好学员的安全。

第二十八条严格遵守相关保密协议的各项规定,自觉维护网络安全,严禁泄露考试信息和考试学员的个人资料信息。

第二十九条社会化考试场应确保良好的办公秩序,组织专人维护考场秩序,打击和防范非法中介在工作区域内干扰正常工作,欺骗坑害群众。

第三十条社会化考试场的考试评判和监管系统及其相关硬件设备,遇故障、升级等原因需要进行维护的,应当在交警支队系统管理员现场监督下进行,并制作日志台帐,记录每次维护的时间、项目、内容等相关信息;不进行考试时,关闭考试系统和考试车辆。

第三十一条社会化考试场在进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强制要求考生进考场训练并收取训练费、服务费等费用,不得收取代办费,严禁乱收费和推销产品、强制消费等。

第三十二条按照《甘肃省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监督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要求,对社会化考场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发现有违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暂停考试和取消考场资格。

(一)由交警支队对社会化考试场每月定期不定期组织抽查,通过巡查和技术检测等手段,对考试车辆、考试项目、考试路线、标志标线,以及考试评判标准、数据存储等进行监督检查。

(二)由交警支队负责对考试日每日抽检,对服务质量、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考核,于月底前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依规采取奖励惩处措施。抽检不合格的根据情节给予限期整改或责令停考,整改和停考期间关闭考试系统。

(三)社会化考试场要在醒目位置和候考厅设置意见箱,公布举报电话。对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的问题特别是违法、违规、违纪问题,对管理混乱、问题严重的驾驶人考试场,要暂停其承担驾驶人考试业务,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整改达标后,方可恢复承担驾驶人考试业务。

第三十三条社会化考试场的场地、道路、设备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应当坚持管养并重、保持完好的原则。

(一)考试场使用和日常管理由考试场建设方负责,主要包括考试场内各项基础设施运行、考试场秩序保障、硬件设备维护等辅工作。

(二)考试场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按照交警支队的要求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干扰交警支队的考试工作。

(三)要按照整体规划要求,有效开展对考试场的绿化、美化和卫生清洁工作,提供热情、温馨、便捷的生活服务和良好的学习、考试环境。

第三十四条社会化考试场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公安交警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定,按照《机动车驾驶人业务工作规范》配合交警支队考试中心做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

(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考试作弊等违法违纪行为,如有可疑迅速上报公安机关。

(三)积极履行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社会化考试场负责提供驾驶人考试工作的条件和秩序维护保障工作,考试场人员不得介入驾驶人考试工作,不得凭借其便利条件协助待考人员弄虚作假、,并接受其贿赂,实施影响驾驶人考试客观、公正进行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十六条社会化考试场必须严格实行考训分离,考场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按照交警支队制定的考试计划调整培训时间,考试车辆和训练车辆必须严格分离。考试车辆不得作为教练车用于培训,也不得将考试车作为教练车在备案系统内备案。

第三十七条交警支队对准予考试资格使用的社会化考试场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对考试过程进行评判监督,确保考试公平公正。

(二)对考试场地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场地设置符合相关规定。

(三)每月对考试场系统运行情况组织检查,确保考试系统数据库安全和公安网络安全。

(四)落实交警总队业务主管部门对规范驾驶人考试提出的相关工作要求。

第三十八条交警支队采用明查暗访、回访有关单位、人员等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地考试工作情况。凡发现考试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按本办法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在限期内整改不到位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现场监督或停考整顿等措施。

第三十九条考试场应在临街道路设置考试场指路标志,在考试场大门悬挂考试场标牌;在考试场院内设置各科目考试区域分布、考试程序示意、考试事项告知、考试评判标准、考试员工作纪律图板。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社会化考试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考试业务,责令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者再次发生违规情形的,取消考场资格并解除合同。

(一)考场工作人员参与考试作弊的;

(二)考场管理不到位,考试秩序混乱的;

(三)考试评判和监管系统管理不到位,导致视频、数据保存不全、不准或损毁、丢失的;

(四)考试监控摄像头未固定或随意调换、遮挡、严重污损造成监管死角或不能实时传输考试音视频资料的;

(五)违规调整考试设施,考试场地或者考试车辆存在作弊标记的;

(六)考试设施损坏维修不及时、考试车辆维护不及时,影响正常考试的;

(七)考试系统和考试车辆用于驾驶训练的;

(八)设立强制性消费项目的;

(九)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对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检查不合格的;

(十一)违反本细则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社会化考试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考场资格,解除合同,考场所属的法人、企业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不得再次参与考场政府购买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组织、纵容考试作弊的;

(二)服务器存在远程控制程序(包括Plsql等可远程连接数据库的程序)及与考试无关软件的;

(三)违规进入考试系统,篡改、伪造考试数据的;

(四)考试过程中有教练或其他无关人员现场指挥的;

(五)在考试场地、考试车辆上做标记,降低考试标准的;

(六)强制收取考试适应性训练费的;

(七)以欺骗、敲诈等方式向学员索取财物的;

(八)有隐瞒相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考场的;

(九)被投诉举报有违规行为且经查证情况属实的;

(十)被媒体曝光以及被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通报的;

(十一)违反本细则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考试设备供货厂商提供不符合标准的计算机考试设备、计算机考试系统,或者修改计算机考试系统参数,影响考试结果的,不得继续使用或者采购涉事厂商考试设备、计算机考试系统,并向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交警支队负有对所辖社会化考试场监督管理的责任,考试场存在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可以对考试场作出暂停考试或其他处罚,需要取消考试场地许可的上报交警总队审核。

第四十四条社会化考试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人员有违规行为的,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车辆管理所“九个严禁”和《甘肃省公安交通民警执法工作“十条禁令”》等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被暂停业务的社会化考试场整改完成后申请继续承担考试业务的,应提交详细的整改报告,经交警支队验收合格上报交警总队同意并出具《恢复考试业务通知书》后,方可继续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使用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系统、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系统进行考试的,其设备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认可并获得证明文件;由社会化考试场建设方向交警支队提出申请,交警支队进行审核同意后,方可正式采购使用。

使用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系统、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系统的考试场,因设备故障无法进行考试的,暂停考试业务,待修复后由建设方提交专题报告,经交警支队验收合格批复同意后,恢复考试业务。

驾驶员试用期工作总结第4篇

机动车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机动车及其驾驶员的监督管理,保障行车安全,充分发挥运输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机动车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公社、个人与机动车驾驶员、驾驶学校(训练班)、保养修理单位等,必须遵守本办法。

军用车辆的检验、核发牌照、保养修理和驾驶员的考试、核发执照、培训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均由军车主管部门自行规定办理。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领取的机动车号牌、行车执照或驾驶员执照,全国有效。

第四条 有机动车的部门、个人及驾驶员按照本办法申请办理各项业务手续时,应向车辆管理机关缴纳规定的手续费及有关牌照书表等工本费。

第五条 本办法由各地交通和公安部门贯彻执行。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一节 车辆的分类、检验与核发牌照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分类如下:

(一)大型汽车:载重量2吨与2吨以上的各种汽车;

(二)小型汽车:载重量2吨以下的各种汽车;

(三)二轮机动车(包括机器脚踏车及其他安装机器行驶的二轮车);

(四)三轮机动车(包括三轮汽车、侧三轮机器脚踏车、后三轮机器脚踏车及其他安装机器行驶的三轮车);

(五)拖拉机(包括轮式与履带式)。

第七条 有机动车的部门、个人申请领用号牌和行车执照时,应填写“机动车检验异动检验车辆”,送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审查。车辆管理机关检验车辆(新车可酌免检验)认为合格后,发给号牌和行车执照。

第八条 车辆检验的主要项目:

(一)车体丈量:包括全车长度、宽度、高度、驾驶座位长度、车厢面积、栏板高度以及车辆轮距、轴距等;

(二)机件检验:包括发动机、底盘、变速及传动、转向、制动、电系、车身、设备等部分。

第九条 车辆载重、拖挂标准与乘载人数,在统一标准制订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交通主管机关自行规定。

第十条 车辆管理机关对于领有号牌和行车执照的车辆,每年进行一次总检验,合格后在行车执照上予以签证;也可委托车辆所属单位自行检验,由车辆管理机关督促检查并作签证。对于保养修理制度健全的车辆所属单位,可以结合车辆保养修理出厂检验办理,不另办总检验。

总检验如不能在现籍车辆管理机关办理的,可以就地办理。

车辆在使用期间,必须经常合乎规定的技术要求,车辆管理机关可以酌情对车辆进行临时检验。

第十一条 未领正式号牌和行车执照而需临时行驶的车辆,以及悬挂和持有外国号牌和行车执照经我国外交机关许可进入国境短期行驶(包括经常性入境、出境)的车辆,均应领应“临时行驶证”。必要时车辆管理机关可以对车辆进行临时检验。

第十二条 车辆制造厂、修理厂或者因车辆买卖需要试车时,应领用试车号牌。

第十三条 领有正式号牌和行车执照的车辆,如出国不再返回、转为军用或报废时,应将原领号牌和行车执照向现籍或当地车辆管理机关缴销。非现籍办理的,由经办机关通知现籍车辆管理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节 补发、换发牌照和异动登记

第十四条 机动车的号牌或行车执照如有遗失或损坏时,应向现籍车辆管理机关申请补发或换发。车辆管理机关审查后发给与原号码相同的新号牌或新行车执照。在新号牌或新行车执照核发前,可先发给“临时行驶证”或其他证明。

如不能在现籍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补发、换发手续的,可向当地车辆管理机关申请发给“临时行驶证”或其他证明,再向现籍车辆管理机关申请补发或换发新号牌或新行车执照。

第十五条 领有正式号牌和行车执照的车辆,发生下列异动时,应由所有人或车辆所属单位及时向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一)转籍:车辆由甲省(自治区、直辖市)迁移至乙省(自治区、直辖市)时;

(二)变更:初次检验的登记项目内容有变更时。以上登记,如非现籍车辆管理机关办理的,经办机关应通知现籍车辆管理机关。

第十六条 车辆转籍登记后,原籍车辆管理机关应将车辆的全部存案材料及时移交新籍车辆管理机关由新籍车辆管理机关另发号牌和行车执照。

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

第一节 机动车驾驶员的分类、考试与核发执照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分类如下:

(一)职业驾驶员:以驾驶机动车为职业的;

(二)非职业驾驶员:不以驾驶机动车为职业的;

(三)实习职业驾驶员:实习驾驶机动车的职业驾驶员;

(四)学习驾驶员: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第十八条 年满18周岁,具备机动车驾驶员的身体条件,懂得交通规则,愿意学习驾驶机动车的,经驾驶员培训单位(驾驶学校、训练班等)或有驾驶执照并有一定经验的教练人证明,可填写“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异动登记表”向车辆管理机关请领学习驾驶证。

第十九条 持有学习驾驶证,经培训单位或教练人同意;或者年满18周岁,具备机动车驾驶员的身体条件,懂得交通规则,并且足以证明具有驾驶机动车技能的,都可以向车辆管理机关请领驾驶执照。经初次考试合格后,由车辆管理机关发给实习职业驾驶员执照或非职业驾驶员执照,并在执照上签注准驾车类。

第二十条 实习职业驾驶员安全驾驶车辆半年以上并有一定经验的,由车辆所属单位提出意见,经车辆管理机关核准后,可以换发职业驾驶员执照。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的身体条件:

(一)身长:驾驶大型汽车的,须155厘米以上;

(二)视力:两眼各为0.7以上或经矫正(如戴眼镜)后达到这个标准的;

(三)辨色力:没有赤绿色盲或全色盲;

(四)听力:左、右耳距音仪50厘米都能辨清声音的方向;

(五)无精神病及足以妨碍驾驶机动车的其他疾病或身体缺陷。

第二十二条 实习职业驾驶员、非职业驾驶员初次考试项目:

(一)学科:口试或笔试交通规则以及报考车类的机械常识;

(二)术科:报考车类的驾驶操作。

初次考试不及格的,可准予补考。补考科目、次数与间隔期限,由车辆管理机关决定。

第二十三条 已向车辆管理机关登记的驾驶员培训单位的学员,结业考试及格,经车辆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或者经车辆管理机关会同考试及格的,可发给实习职业驾驶员执照或非职业驾驶员执照。

第二十四条 已有驾驶执照的、受扣留驾驶执照处分的、被判处徒刑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都不得报考机动车驾驶员。

第二十五条 驾驶在执照上签注的准驾车类以外的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汽车、二轮及三轮机器脚踏车、拖拉机3种类型车辆的驾驶员不得互换驾驶车类。需要增加驾驶车类时,应经考试驾驶操作与机械常识合格;

(二)有准驾大型汽车记录的,可驾驶小型汽车;有准驾小型汽车记录的,需要增加驾驶大型汽车时,应经考试驾驶操作合格;

(三)有准驾二、三轮机器脚踏车记录的,可分别驾驶二、三轮轻便机动车(包括由人力三轮车或二轮脚踏车改装的);有准驾轻便机动车记录的,需要增加驾驶机器脚踏车时,应经考试驾驶操作与机械常识合格;

(四)有方向盘的三轮汽车和小型汽车的驾驶员,可以互换驾驶车类;手把式转向的三轮汽车和三轮机器脚踏车的驾驶员,可以互换驾驶车类。

第二十六条 已领有执照的驾驶员,每年应由车辆管理机关进行一次审验,审验项目如下:

(一)核对执照上的各项记录和照片是否与现况相符,有无漏办审验及其他登记的情况;

(二)审查驾驶员的身体有无妨碍驾驶工作的情况,持有职业驾驶员执照的是否尚任驾驶员,持有实习职业驾驶员执照或非职业驾驶员执照的是否经常开车,以及驾驶技术情况;

(三)考核安全与违章肇事情况,有无未处理的违章肇事事件。

审验合格的,由车辆管理机关在驾驶执照上签证;不合格的,予以复试或注销执照。

审验工作也可委托车辆所属单位负责进行,由车辆管理机关督促检查,并作签证。

驾驶员不能如期回现籍车辆管理机关办理审验的,可在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

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审验的,应事先向车辆管理机关申请延期办理。未申请延期办理而不参加审验的,车辆管理机关除通知其补办审验外,并可酌情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连续两次不办理审验又未申请延期办理,应注销执照。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部分或全部科目的复试:

(一)因行车责任事故受扣留驾驶执照处分的,期满后由当地车辆管理机关酌情复试交通规则及驾驶操作;

(二)审验驾驶执照或行车检查时,发现驾驶员的驾驶技术有疑问或脱离驾驶工作时间较长的,由车辆管理机关酌情复试学科及术科。

经复试合格后,准予继续驾驶;不合格的,缴存执照,等再次复试合格后,才准恢复驾驶。

第二十九条 受复试的驾驶员,其驾驶执照有准驾数种车类记录的,应按同类型中的最高车类复试。驾驶员也可任择一种车类复试,但合格后应注意同类型中高于复试车类的准驾记录。

第三十条 领有实习职业驾驶员执照或职业驾驶员执照的,可申请调换非职业驾驶员执照。领有非职业驾驶员执照的,可申请调换实习职业驾驶员执照;其连续安全驾驶车辆一年以上并有一定经验的,或者原系由职业驾驶员执照换领的,可申请调换职业驾驶员执照。

第二节 补发、换发驾驶执照和异动登记

第三十一条 驾驶执照如有遗失、损坏或记录填满时,应向现籍车辆管理机关申请补发或换发,现籍车辆管理机关审查后发给与原字号相同的新驾驶执照。在新驾驶执照核发前,可先发给待理证。

如不能在现籍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补发、换发手续的,可向当地车辆管理机关申请发给待理证,再向现籍车辆管理机关申请补发或换发新驾驶执照。

第三十二条 领有执照的驾驶员,发生下列异动时,应及时向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一)转籍:驾驶员的户口由甲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至乙省(自治区、直辖市)时;

(二)变更:驾驶员在现籍地区内变动住址、调换服务单位时,或者出国、回国时。

以上登记,如非现籍车辆管理机关办理的,经办机关应通知现籍车辆管理机关。

第三十三条 驾驶员转籍登记后,原籍车辆管理机关应将驾驶员的全部存案材料及时移交新籍车辆管理机关,由新籍车辆管理机关在其原执照上另行编号。

第四章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培训机动车驾驶员的驾驶学校或训练班成立时,须向车辆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应经车辆管理机关同意。培训工作受车辆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学校或训练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用的教练车及教学用具;

(二)有保养修理作业的实习场所、作业设备和学习驾驶的场地。

第三十六条 车辆所属单位或其他部门培训学习驾驶员及助手的工作,临时组成的驾驶员短期培训班,以及其他有组织的培训,均应受车辆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对机动车保养、修理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的保养、修理单位(包括厂、场、队及一切有保养、修理任务的组织)有关保证车辆装载行驶安全的保养、修理工作,由车辆管理机关进行监督和检查。

保养、修理单位应将所制订的车辆保养制度报送车辆管理机关备查。

第三十八条 车辆改装前,应将设计方案与改装计划报送车辆管理机关审查。

对大修出厂的车辆,必要时车辆管理机关可以进行检验。

第六章 违章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车辆管理机关可以按情节进行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

(二)情节重大的,可以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或扣留驾驶执照的处分;涉及治安管理与刑事问题的,应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受处分的部门、个人,如对所受处分有不同意见时,可提出申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或公安主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布施行。

本办法公布后,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0年3月20日批准公布的“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1950年7月15日公布的“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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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试用期工作总结第5篇

条一第为了加强车辆管理所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车辆管理所的业务工作和队伍管理水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统一实行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制度,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经公安部批准的县级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四等和等外五个等级。一等车辆管理所为优秀车辆管理所,等外车辆管理所为不合格车辆管理所。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内容包括:机动车管理、机动车驾驶人管理、服务群众、监督管理、队伍建设、警务保障等六个方面。

第五条公安部评定一等车辆管理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评定二等、三等、四等和等外车辆管理所。

公安部可以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评定的车辆管理所等级进行复核。第二章评定内容

第六条机动车管理

(一)办理机动车登记严格审核法定证明、凭证,认真查验机动车,按规定核查进口车、国产车相关参数,比对盗抢车信息。登记的机动车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载客汽车注册登记率达到100%,重、中型载货汽车达到90%以上,其他汽车达到80%以上,摩托车达到75%以上。

(二)使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以及全国统一的机动车计算机登记系统,登记信息准确、完整、有效,登记内容实时上传。

(三)发放机动车号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号牌号码采用计算机公开选取。

(四)机动车档案资料齐全、规范,符合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要求。注销、撤销机动车登记的,按规定保存、销毁机动车档案。

(五)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严格核查法定证明、凭证,以及交通安全违法信息和交通事故处理的信息,对机动车进行查验、盗抢车信息比对。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定期检验率达到100%,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重、中型载货汽车达到90%以上,其他汽车达到70%以上,摩托车达到60%以上。

(六)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报废标准。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注销率达到100%,大型客车、货车以及其他营运车辆报废率达到95%以上、监销率达到100%。

第七条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一)受理驾驶许可申请严格审核提交的资料、证明,按照规定程序、期限考试和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二)使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驾驶证,以及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登记信息准确、完整、有效,登记内容实时上传。

(三)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考试使用计算机无纸化考试系统;除三轮汽车、牵引车外,其他汽车的科目二考试使用计算机桩考仪考试系统;科目三场内考试必考项目全部实行,实际道路考试根据车型严格按7公里、5公里、3公里的距离进行考试。各科目计算机考试系统与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联网。

(四)建立健全考试工作的制约、防范机制,通过计算机随机安排考试任务,考试员不得为同一申请人进行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建立对考试员的考评制度和台账,组织考试监督小组对驾驶人考试质量不定期进行抽查,随车监督科目三考试。

(五)考试员具备考试资格,认真履行考试职责,严格按照考试项目、内容和标准考试,严格实行考前点名、考中鉴定和考后讲评三个考试步骤,落实双签名制度。

(六)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严格审核参加考试人员的身份,科目一、科目二考试场地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与考试无关的人员进入考试场地。

(七)建立和完善对违法记分机动车驾驶人进行教育培训、考试、消分的制度。对违法记分满12分的,通知参加教育考试率达到100%,不参加教育考试的,公告停止驾驶证使用率达到100%。将所有违法记分的信息(含异地违法、肇事驾驶人的记分信息)、考试信息录入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

(八)建立机动车驾驶证公告作废和限制受理制度。对已注销、撤销、吊销的机动车驾驶证,依法公告作废;对限制申请的机动车驾驶人,依法不受理驾驶申请。

(九)机动车驾驶证档案资料齐全、规范,符合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范的要求。注销、撤销、吊销驾驶证的,按规定保存、销毁档案。

第八条服务群众

(一)窗口服务:

1、严格执行业务办理时限规定,所有业务均应当在受理后及时办结;

2、制订文明服务用语和服务忌语规范,推广使用普通话服务;民警和工作人员认真、热情、耐心、文明接待群众,回答群众问题,不与群众争吵,不甩抛证明、凭证和牌证;

3、民警按规定着警服,保持警容严整,工作人员统一着装;民警和工作人员佩胸卡;窗口放置服务台卡,服务或者暂停服务时,向办事群众公示;

4、实行首问负责制和“一窗式”服务,资料和手续在内部传递,无推诿问题;

5、实行业务退办单制,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退办单上详细注明退办的原因和应当补充的材料、手续,群众能在补齐手续后一次性办理;

6、实行延时服务,对群众申请办理的业务应当在当日办结。

(二)业务大厅:

1、业务大厅内保持环境整洁,秩序良好;

2、公布办理业务的法律依据、所需手续、办理程序以及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布作息时间,公布民警和工作人员的照片、警(编)号;

3、设置意见箱、举报箱,公布咨询、监督、举报电话;

4、设立

宣传板、放置光盘(录像)播放设备,在办理机动车、驾驶人业务等环节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5、设立无障碍窗口、通道,方便残疾人办理业务;

6、在办证窗口设置低柜台和群众使用的座椅,实行开放式办公,在考场、业务大厅设置足够的群众等候场地;

7、提供群众填写书表所需的桌椅、笔墨、剪刀、胶水等物品,提供书表样表;设置公用电话、饮水机、复印机、传真机等便民设施;

8、建立所长接待日制度和值日警官制度,解答群众咨询的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处理群众投诉和举报;

9、设立导办员,为办事群众提供导办服务;

10、为税务、保险、邮政等部门提供办理业务的场所。

(三)设立停车场地,为办理车管业务的群众提供停车服务。办公区域卫生整洁。

(四)在具备条件的汽车销售市场设置代办汽车牌证业务的窗口;为大型企业、专业运输单位以及边远地区群众提供上门服务。

(五)在具备条件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行办理部分汽车管理业务的制度。

(六)在互联网上建立车辆管理信息网页,方便群众上网查阅办理车辆牌证的有关规定及考试模拟题库,下载使用有关表格及填写式样。

(七)允许有资质并在车辆管理所备案的中介机构,代办车辆牌证业务,代办人员持证上岗。车辆管理所内无非法中介,以及以代办为名欺骗群众,诈取钱财的非法活动。

(八)群众对车辆管理所的满意率达到90%以上。

第九条监督管理

(一)对下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定期业务培训、指导、检查和考核制度。

(二)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联网,依法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监督管理,对存在只收费不检测、不按规定检测以及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等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对因车辆检验把关不严,导致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通报质检部门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与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主管部门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对不按规定回收解体机动车的企业,通报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四)为交易市场提供机动车登记信息和盗抢车信息查询,杜绝为走私、盗抢和报废机动车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五)建立驾校培训质量追踪和通报制度。驾校培训的驾驶人,在初领证后一年内发生责任事故人数占总培训人数的比例达到10%以上的,暂停考试,通报驾校主管部门,并建议对其停业整顿;达到20%以上的,停止考试,通报驾校主管部门,并建议取消其培训资格。

(六)依法履行对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的管理职责,对农业(农机)部门办理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牌证及驾驶证进行监督。发现农业(农机)部门办理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牌证及驾驶证的,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十条队伍建设

(一)按照《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以及公安队伍建设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健全规章制度,内部管理规范。

(二)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正派、清正廉洁、开拓创新。

(三)建立完善的教育培训体系,定期对民警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纪律作风和业务技能培训。未经培训和考核的民警,不得上岗办理业务。实施考试员、查验员等级管理,对考试员、查验员实行资格评定、等级考试、业绩考核和升降制度。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民警占民警总人数的80%以上。

(四)从严治警,建立廉政教育制度、业务岗位民警定期轮换制度和错办责任追究制度。民警纪律严明、作风严谨,廉洁自律,未发生严重违纪行为。

(五)制定消防、防盗、保密、后勤保障以及计算机、网络设备、公务用车等

装备的管理制度,规范内部管理。(六)建立计算机系统操作授权、限权制度,对办理流程实行全程监控。

第十一条警务保障

(一)精简机构和人员,按照本地实际配备民警和工作人员,机动车登记审核岗、驾驶人受理岗、档案管理岗等重点岗位工作由民警担任。

(二)驾驶人考试场地和考试用车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要求,汽车、摩托车场内考试所需的设施和相应的标志、标线齐全;实际道路驾驶考试的路线上设置标志。

(三)根据业务需要配备计算机、打印机和网络设备,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稳定运行。制定紧急情况处置方案,快速应对计算机系统故障等紧急情况。

(四)设置专用档案、牌证室(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牌证室(库)安全。第三章评定标准

第十二条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实行计分考评制,评分标准全国统一。满分为100分,未达到要求的扣减分值。分值达到95分以上的,为一等车辆管理所;达到85分以上不足95分的,为二等车辆管理所;达到75分以上不足85分的,为三等车辆管理所;达到60分以上不足75分的,为四等车辆管理所;不足60分的,为等外车辆管理所。

第十三条一等车辆管理所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荣立过集体功或者受过地市以上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表彰;

(二)群众满意率达到95%以上,对民警服务态度无投诉;

(三)大型客、货车和其他营运车辆报废率达到98%以上、监销率达到100%;

(四)科目三考试使用计算机路考系统;

(五)3年以下驾龄的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肇事死亡人数占机动车肇事死亡人数的比例不超过30%。

第十四条在办理机动车业务时,发现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车的,予以加分奖励。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一等、二等、三等车辆管理所:

(一)经车辆管理所考试合格并发放驾驶证的驾驶人,初领证后一年内交通肇事死亡人数占全部驾驶人交通肇事死亡人数的比例达到20%以上的;

(二)驾驶人考试场地和考试用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三)机动车和驾驶人数据质量经检测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四)未落实车辆管理便民利民措施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等外车辆管理所:

(一)为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报废以及未列入车辆产品《公告》的机动车办理牌证的;

(二)未对大型客、货车以及其他营运车辆报废进行监督销毁的;

(三)给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

(四)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员发证或者不考试发证、考试不合格发证、买卖驾驶证的;

(五)发现考试中存在舞弊问题,不予制止的;

(六)驾驶人初领证后一年内交通肇事死亡人数占全部驾驶人交通肇事死亡人数的比例达到30%以上的;

(七)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八)存在乱收费、指定保险、检测、维修和推销产品等问题的;

(九)违反规定,到其他车辆管理所辖区内办理机动车登记、驾驶证业务的;

(十)群众对车辆管理所的满意率低于70%的;

(十一)当年有民警及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辞退的;

(十二)当年车辆管理所领导班子成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或者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十三)在等级评定中弄虚作假的;

(十四)其他因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

(十五)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认为应当评定为等外车辆管理所的其他情形。第四章考评办法

第十七条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分级负责,逐级考评。

第十八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成立由纪检、监察、督察、政工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参加的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工作领导小组,采取书面审查与实地考查、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集体进行考核评定工作。

第十九条考评程序

(一)地市级公安机关向省级公安机关上报本年度车辆管理所等级申报计划。申报一等的,由省级公安机关报公安部。

(二)按照申报计划,由公安机关对所辖车辆管理所的等级进行自评,并将申报材料逐级上报至省级公安机关。

(三)省级公安机关评定出二等、三等、四等及等外车辆管理所,对一等车辆管理所进行初评,并将二等、三等、四等及等外车辆管理所名单和一等车辆管理所申报材料报公安部。

(四)公安部对申报的一等车辆管理所进行评定;对省级公安机关评定的车辆管理所等级进行复核,不符合评定标准的,责令省级公安机关重新进行评定。

第二十条在对车辆管理所进行等级评定时,要同时考评下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工作,并将其结果纳入评定分数。

第二十一条车辆管理所年度等级评定结束后,由公安部公布全国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结果,对一等车辆管理所挂牌命名;省级公安机关对二等、三等、四等车辆管理所挂牌命名,对等外车辆管理所挂牌整改。

第二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要对车辆管理所实行不定期检查。凡发现不具备原评定等级标准的,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档案,记载各年度等级评定的申报、考核、评定、奖惩等情况。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四条车辆管理所评定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车辆管理所或者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奖励。

第二十五条在年度等级评定中被评定为等外车辆管理所的,取消评先受奖资格,限期整改。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省级公安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公安部备案。

驾驶员试用期工作总结第6篇

司机试用期工作总结范文一

本人从***年11月进入公司上班以来任驾驶员一职,在各位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各位同事的热情帮助和大力支持下,立足本职工作,努力学习、勤奋工作。在这三个月的工作中能够自觉遵守各项交通法规和单位的规章制度,在领导需要时不论早晚或节假日随叫随到,不计报酬从无怨言,较好的完成了领导所交付的一切任务,得到了领导的肯定。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认真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驾驶技能。在本岗位上,按照单位领导的安排和要求准时安全地完成各项出车任务,努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平时做到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坚守工作岗位,不迟到,不早退,不误事,不无故缺勤,随叫随到,服从调度,听从指挥,自觉维护单位和个人形象。听从交通***指挥,不酒后开车,文明驾驶、礼让三先,确保今后安全行车无事故。

为公司利益着想,在日常的行车、保养方面为节能降耗多作积极的工作。认真保养车辆,经常保持车辆的完好与整洁,认真坚持三检、一保制度,努力做到了三清、四不漏为原则而达到励行节约的目的。

使车辆性能保持最佳状态,随时听后安排调遣。

以上是我的工作总结和今后的工作态度,请领导们审查核实。

司机试用期工作总结范文二

试用期认识了很多的同事,并且懂得做为一名企业的驾驶员,要很好的为领导和同事服务,促进着企业工作的正常开展,在后勤工作中起着重要作用。

1、有时间观念,服从领导,随叫随到,圆满地完成任务,确保不因自己而影响单位工作的正常开展。

2、确保行车存车安全。不开快车,不酒后驾车,不私自出车等。下车后上好锁,锁好车门,开启防盗报警等。认真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时刻提高警惕,杜绝了任何安全事故的发生。

3、爱护车辆,注意保养,定期检查,及时维修。定期对汽车进行保养,保持车身光洁。及时打扫车辆,保持卫生。对车辆进行正规的定期检查和维修,以确保车辆在行驶中不出现故障,增强安全性。

4、行车前搞清地形路线,少跑冤枉路,行车中做到不急加速,不急刹车,不强行超车。避免不必要的高速行车和在高档位上的低速驾驶,充分保证了行车的经济性。

脚踏实地,转正后继续做好今后的各项工作。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全心全意完成好每一项工作任务,在确保行车安全、加强节约、注意防盗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到热情服务。

司机试用期工作总结范文三

时间过得真快,转眼间试用期就要过了,这半年里,自己努力了不少,也进步了不少,学到了很多以前没有的东西,从这一阶段来看,发现自己渴求的知识正源源不断的向自己走来,实习培训中,各位领导、同事和师傅们对我这位异地来的新人亲切有加,公司对我进行了初期的理论教育,然后是几个月的跟车实践学习,现在我能独立操作,一些小毛病也能及时找出并排除。

本人一直勤勤恳恳地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前辈请教,作为一名驾驶员,我们应该做到 一 爱车如己;二 检修车辆;三 安全第一;四 做好本职工作。

1、身为驾驶员应该做到保持车辆整洁,卫生,干净,能够熟练掌握自己所驾驶车辆的性能,按章办事,优质服务,不怕吃苦,兢兢业业干好工作

2、身为驾驶员应该做到注意保养,定期检查,及时维修,定期对吊车进行保养,保持车身光洁,严格按照保养日程表的项目对车辆进行正规的定期检查和维修,以确保车辆在行驶中不出现故障,增强安全性,我还认真学习吊车知识,掌握吊车的基本结构和工作原理,发现异常尽量找出故障并及时排除

3、在工作中,始终保持一个清醒的头脑,集中精力,按章操作,时刻把安全二字放在心中,爱岗尽业,吃苦耐劳,以服务为本,决不让人等车,行车中做到安全第一

4、作为一名驾驶员,要服从领导的要求与调度安排,遵守公司规章与制度

驾驶员试用期工作总结第7篇

6月1日,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联合召开“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新闻会”。省安监局副局长林立德,省运输管理局局长郑仲苹,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副总队长傅仰余,中央驻闽新闻媒体、省市新闻媒体和境外驻闽媒体记者,以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会。会议由省政府新闻办林仙元副主任主持。

客运驾驶员违规严重将人“不适岗名单”

今年7月起,福建将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不适岗名单”公布制度。职业道德低下、严重超载、超速或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将进入“不适岗名单”,这份名单将会在网上公布,省内各运输企业不得聘用人名单者。

省运管局郑仲苹局长表示,一旦驾驶员被列入“不适岗名单”,就证明这些驾驶员有过严重的驾驶污点,全省所有的交通运输企业都不会聘用他们。与此同时,福建还会建立客运驾驶员信息库,列入其中的驾驶员将“标注”拥有相应的经验和资质,供客运企业选聘。

全面清查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及维修企业

近期,全省各有关部门还将开展联合行动,全面清查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及维修企业:具体包括455家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113个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以及7163家机动车维修企业,将重点检查各个机构、企业的资质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未持证上岗、超范围维修、使用假冒零件等问题;针对维修企业,将建立健全信誉考核制度,向社会公布维修企业的诚信信息。

建立报废汽车信息库,定期向社会公布

在机动车报废回收管理方面,经贸部门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旧机动车交易的监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利用报废回件改装、拼装车的非法点;工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的企业和个人,依法查处报废汽车和拼装车辆进入市场交易等行为:公安交警部门依法查处报废汽车上路行驶行为,建立报废汽车信息库,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驾照颁证3年内出死亡事故实施责任倒查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傅仰余副总队长告诉记者,交警部门将深入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整治,加强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发证的监管和整治,规范考试场地和考试程序管理制度,严肃查处考试把关不严、违规办理驾驶证等行为。对3年以内驾龄驾驶员发生道路交通死亡责任事故的,要严格实施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并实施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费率浮动制度等。

渣土车、摩托车、出租车、校车等为重点整治车辆

省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表示,福建将对交通违法行为从严处罚,严格实行“四个一律”即应依法拘留的一律拘留,应吊销驾照的一律吊销,应暂扣证照的一律按最高限暂扣,应扣留车辆的一律扣留。

此次综合整治行动中,渣土车、施工工程车、摩托车、出租车及学校校车、集中接送车等车辆被列入重要检查对象;对渣土车、施工工程车无证、无照、超速等违规行为,将进行严厉查处;重点督促出租车、县内班线客车以及校车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卫星定位装置。

县际客车年底前力争100%装GPS

据了解,目前,全省已建成省、市两级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截至4月底,全省1744辆省际班车、2917辆市际班车、2895辆旅游客车、3783辆危货车辆GPS的安装率均达100%,出租车安装率达94,87%。省级计划投入200万补助资金加快县级平台建设,将推进县际客车安装和使用GPS,力争年底前,安装率达到100%。今年8月份,公安机关和交通运输部门的GPS信息将实现互联互通。

届时,交警部门每天会抽查干分之一以上的客运车辆,各设区市每天将至少抽查5辆以上的客车,并将结果抄告客运企业和安监、交通运输等部门。驾驶员一旦被发现有违规操作行为,可能会面临停岗培训、调离岗位或解除聘用等处罚。

道路事故多发,管理部门要被约谈

据悉,各级政府安委会要对道路交通事故查处情况进行挂牌督办制度。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对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查处情况适时挂牌督办,严格审核事故性质、原因分析、事故责任处理等,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并及时将事故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还将对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的地方和部门实行约谈诫勉、预警通报等。

[相关链接]

为加强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的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要求自2011年5月中旬至2011年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

此次综合整治工作的重点包括八项内容,分别是:

第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管理整治,包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整治,进一步加强驾驶员、教练员、培训机构资质和培训质量的监督: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发证的监管整治、考试场地和考试程序管理制度。

第二、机动车辆检测维修和报废回收整治,包括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综合性能检测及维修企业整治、报废汽车回收、旧机动车交易监管,

第三、公路及城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加大资金、完善安保设施和隐患排查、

第四、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和客运场站整治,包括强化时客运驾驶员考核培训、推行“不适岗名单”制度、

第五、路面行车秩序和客运市场秩序整治,包括加大警力,增设执勤点。

第六、重,占车辆安全整治,包括渣土车、施工工程车、摩托车、出租车和校车等,

第七、提升应急救援能力,包括搞好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质保障,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驾驶员试用期工作总结第8篇

司机岗位试用期工作总结范文一

试用期认识了很多的同事,并且懂得做为一名企业的驾驶员,要很好的为领导和同事服务,促进着企业工作的正常开展,在后勤工作中起着重要作用。

1、有时间观念,服从领导,随叫随到,圆满地完成任务,确保不因自己而影响单位工作的正常开展。

2、确保行车存车安全。不开快车,不酒后驾车,不私自出车等。下车后上好锁,锁好车门,开启防盗报警等。认真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时刻提高警惕,杜绝了任何安全事故的发生。

3、爱护车辆,注意保养,定期检查,及时维修。定期对汽车进行保养,保持车身光洁。及时打扫车辆,保持卫生。对车辆进行正规的定期检查和维修,以确保车辆在行驶中不出现故障,增强安全性。

4、行车前搞清地形路线,少跑冤枉路,行车中做到不急加速,不急刹车,不强行超车。避免不必要的高速行车和在高档位上的低速驾驶,充分保证了行车的经济性。

脚踏实地,转正后继续做好今后的各项工作。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全心全意完成好每一项工作任务,在确保行车安全、加强节约、注意防盗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到热情服务。

司机岗位试用期工作总结范文二

时间过得真快,转眼间试用期就要过了,这半年里,自己努力了不少,也进步了不少,学到了很多以前没有的东西,从这一阶段来看,发现自己渴求的知识正源源不断的向自己走来,实习培训中,各位领导、同事和师傅们对我这位异地来的新人亲切有加,公司对我进行了初期的理论教育,然后是几个月的跟车实践学习,现在我能独立操作,一些小毛病也能及时找出并排除。

本人一直勤勤恳恳地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前辈请教,作为一名驾驶员,我们应该做到 一 爱车如己;二 检修车辆;三 安全第一;四 做好本职工作。

1、身为驾驶员应该做到保持车辆整洁,卫生,干净,能够熟练掌握自己所驾驶车辆的性能,按章办事,优质服务,不怕吃苦,兢兢业业干好工作

2、身为驾驶员应该做到注意保养,定期检查,及时维修,定期对吊车进行保养,保持车身光洁,严格按照保养日程表的项目对车辆进行正规的定期检查和维修,以确保车辆在行驶中不出现故障,增强安全性,我还认真学习吊车知识,掌握吊车的基本结构和工作原理,发现异常尽量找出故障并及时排除

3、在工作中,始终保持一个清醒的头脑,集中精力,按章操作,时刻把安全二字放在心中,爱岗尽业,吃苦耐劳,以服务为本,决不让人等车,行车中做到安全第一

4、作为一名驾驶员,要服从领导的要求与调度安排,遵守公司规章与制度

不能擅自离开自己的工作岗位,做好本职工作

领导的关爱以及工作条件在不断改善给了我工作的动力,同事间的友情关怀以及协作互助给了我工作的舒适感和踏实感,企业文化氛围给了我工作的信心,我知道, 我还有很多不足的地方,但我坚信自己能在今后的工作中表现得更好。

司机岗位试用期工作总结范文三

本人从***年11月进入公司上班以来任驾驶员一职,在各位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各位同事的热情帮助和大力支持下,立足本职工作,努力学习、勤奋工作。在这三个月的工作中能够自觉遵守各项交通法规和单位的规章制度,在领导需要时不论早晚或节假日随叫随到,不计报酬从无怨言,较好的完成了领导所交付的一切任务,得到了领导的肯定。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认真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驾驶技能。在本岗位上,按照单位领导的安排和要求准时安全地完成各项出车任务,努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平时做到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坚守工作岗位,不迟到,不早退,不误事,不无故缺勤,随叫随到,服从调度,听从指挥,自觉维护单位和个人形象。听从交通***指挥,不酒后开车,文明驾驶、礼让三先,确保今后安全行车无事故。

为公司利益着想,在日常的行车、保养方面为节能降耗多作积极的工作。认真保养车辆,经常保持车辆的完好与整洁,认真坚持三检、一保制度,努力做到了三清、四不漏为原则而达到励行节约的目的。

驾驶员试用期工作总结第9篇

公众广泛认为Volvo FM9 380 8×4自卸车装备的I-挡变速器是质量最好的自动变速器。从事长途运输作业的牵引车最早装备这种自动装置后,驾驶员无须再紧张地进行挡位切换;牵引车-半挂车驾驶员可以应用巡航控制完成高速作业;短途运输车或建筑用车驾驶员由于减免了一天内上百次的挡位切换操作,而大大降低了因疲劳过度和误操作形成的危险性。因此,自卸车装备这种质量优良的自动变速器是非常有必要的。

整体介绍

380 8×4自卸车是小型D9A FM9家族中最主要的成员,与FM12 380相比,扭力减少150Nm,重量减轻170kg。为了达到欧IV及以上排放标准,Volvo还推出了改进款D9B和全新D13A发动机。

380 8×4自卸车悬架采用B-Ride装置,特点是后并装桥的每侧装有一个单一的倒置钢板,采用橡胶垫,位置靠近V杆。测试车型可以装备PPG沥青/集料车身,配备通用型Edbro CX15前端顶杆和整洁的Transcover护板。

公众或许不会对Volvo宣称的燃油数字有太深的印象,因为尽管7.74英里/加仑(mpg)比最优秀的燃油消耗值稍微高点儿,但最后测试结果与理想的燃油消耗值却相差甚大。总装备质量9273kg的Volvo FM9 380不可能在有效载荷方面胜出其他强势对手,反倒仅因250kg之差而落后于其他所有竞争者。如果Volvo FM9 380要在有效载荷方面战胜其他对手,恐怕要以失去卧铺驾驶室和因超重32kg而被罚款为代价。

路试

试驾者认为装备自动变速器的自卸车即使在低速下运行也是很理想的,但早期的自动模式手动变速器在车辆启动与刹车时的运行不能达到驾驶员的要求。现在将自动变速器作为标准配件、从事沥青运输作业的自卸车的数量与日俱增,与高质量油门踏板一样深受自卸车驾驶员的青睐。

在急转弯后立刻爬坡的路况下,测试人员采纳Volvo人的建议:踩下油门,不切换挡位,只挂在一个挡位上可能更保险;在无雨天气要求加速行驶时,可以根据要求切换挡位。

Volvo I-挡变速器的挡位切换速度比任何手动变速器都快,这点无须多言。只有在测试期间,车辆转弯、车速放慢、要求减少动力输出时,驾驶员感觉I-挡变速器的挂挡速度有些慢,事实上测试人员怀疑这种感觉只是因为驾驶员习惯了手动模式下的忙于换挡以减少动力输出,而认为干等着电子装置几毫秒内自动换挡的时间太长。

FM9装备的发动机排量不足10升,算是小型发动机,刚开始启动时有些迟缓,运行后却相当轻松。电控盘式制动器制动性能优良,制动有力,有渐进感。操作杆和制动踏板都能实现对VEB发动机制动器的操控。主制动器与辅助制动器的综合制动效果良好,尽管VEB稍微有点儿噪音,但辅助制动效果却恰到好处。操作时,测试人员发现FM9前车轮的抓地性能不太理想,转向有些不足,但驾驶性能优良。当车辆行驶在一段相当滑的迂回路面上时,测试人员首先发现FM9自卸车的后端不太稳定,接着感觉转向严重不足。对于全钢构造的车型,FM9的行驶性能一般,但驾驶室的舒适性还可以。

驾驶室舒适性

“驾驶室小但储藏空间大”,这是驾驶员对FM9 380 8×4驾驶室的评价。这是一款低顶卧铺型驾驶室,驾驶室内除靠近卧铺的后壁外,其他三侧都有窗户,有效增加了驾驶员侧面的可见度。虽说大型后视镜在增加驾驶员可视范围方面不成问题,但其安装位置正好位于驾驶员坐态眼睛高度上,相对增加了盲点,所以驾驶员需要谨慎驾驶。为了解决这个问题,Volvo在FM9上安装了一个前视镜,还安装了一个能够自动换向的整体式换向镜,方便驾驶员及时观察到后面路况。

与Globetrotter驾驶室相比,低顶卧铺型驾驶室的内部空间还是有限。但对自卸车驾驶员来说已非常充裕了。卧铺下面是储藏柜,中间的柜子用来盛放日常用具。精巧的车门布兜和风挡玻璃上方尺寸合适的橱柜都可以存放物品。驾驶员乘坐的是高座空气弹簧座椅,乘客则是非常舒适的折叠式座椅。变速器操作杆在座椅侧面,可以折平以加大驾驶室内部活动空间。驾驶室内部光线充足,而且通风较好。虽然内饰色调淡雅,与比较脏的非公路作业不太适宜,但这种淡雅色调的内饰能为驾驶员提供一种舒心的工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