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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01 16:35:33

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第1篇

从抽象的意义上来讲,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公法上的债务关系。在纳税义务人和国家的直接权利义务关系外的第三人为第三方。从税务管理的角度看,管理活动的直接参与人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其他间接参与税收管理活动的人,从广义上称为税务管理活动的第三方(以下简称第三方)。第三方参与税务管理活动不是出于履行自身纳税义务的目的,也不是为了履行所负有的税收征收管理职责。第三方不包括一些非纳税人因实施税收违法行为(如非法印制发票、完税凭证等)而参与税务管理活动的人。现行税收法律体系关于税务管理第三方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由于不负有纳税义务,而是因为与纳税人有经济往来关系,国家为税收征管便利的需要,规定该第三人在给付或者收取纳税人的金钱中负有扣留或收取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义务。

(二)因民事关系而参与税务管理的第三方

这类第三方是由于委托、担保、、抵押、质押、偿还债务、转让财产等民事合同关系,与纳税义务人之间产生的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参与征纳双方的税务管理活动的第三方,如委托代征人、纳税担保人、税务人、抵押权人、质权人等。

(三)税务管理活动的第三方监督人

《税收征管法》赋予了第三方监督税务管理活动的权力。如《税收征管法》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的监督权力。

(四)税务管理活动的第三方支持人、协助人、配合人

在税务管理活动中,仅靠税务机关本身的力量难以实施有效税收征管,需要第三方支持、协助和配合。对此,《税收征管法》和相关实体法既有概述性的规定,也有具体性规定。如《税收征管法》第五条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协调、支持的义务的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税务管理的义务的规定;第四十四条对出入境管理机关协助税务管理的义务的规定;第十七条二款、三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四条对金融机构协助税务管理义务的规定等。《企业所得税法》、《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相关实体法规也对第三方协助人等作了具体规定。

二、我国目前税务管理第三方法律制度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与国家税收法律体系的完备和我国税收征管实践的要求相比,我国第三方法律制度体系仍存在一些缺陷和不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关于报告义务人的法律和制度规定

报告义务人是指由于贸易、经营、雇佣等原因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支付、赠与、提供、交付货币或实物及其他经济利益的第三方,由于掌握纳税人取得的收入或所得的情况,税法规定该第三方负有向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收入或所得的情况。与扣缴义务人相比较,报告义务人不需要参与申报、设置账簿记录、税款核算和缴纳等一系列税收活动,其社会经济运行成本更低。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缩小了扣缴义务人的范围,为了有效掌控税收源泉的同时降低社会运行成本,有必要引入替代的报告义务人制度。

(二)缺乏税务行政协助的具体规定

行政协助又称公务协助,是行政机关在执行职务时请求其他没有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给予协助的一项制度,其他行政机关作为税务管理活动的第三方,提供行政协助,参与税务管理活动,对于强化税收执法,提高税收质效具有重要意义。行政协助是指一个行政机关在遇到独自行使职权不能实现行政目的的;不能自行调查执行公务需要的事实资料的;执行公务所必需的文书、资料、信息为其他行政机关所掌握,自行收集难以获得的等情形的,当可请求相关行政机关予以协助的制度,我国未出台《行政程序法》,也未明确“行政协助”的概念、内容、责任等,但税务管理实践中迫切需要出台税务行政协助的相关规定。政府部门提供第三方涉税信息对强化税源管理,提高征管效率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税收征管法》对提供信息的主体设定过于宽泛,且要求不明确,对政府有关部门的法律约束性不强,缺乏执行力度。税务机关在向其他政府部门采集信息过程中,经常遇到配合积极性不高,信息采集难度大等多个问题,造成不应有的税款损失。《税收征管法》及相关法律需要对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第三方涉税信息的义务予以具体化,列明信息提供的具体要求,以促使各部门积极主动地提供涉税信息。

(三)对金融机构第三方配合义务的规定

有待强化银行等金融机构,掌控纳税人资金往来信息,这些信息是税务管理的基础和关键控制点,是税务机关防止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的重要手段。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参与税务管理,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但对于我国来讲,这种参与度还有待加强。虽有《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但我国对于税务部门查询纳税人银行账户的信息设定过于严格,只有在税务检查中,并且经过特定审批程序才可以查询纳税人在银行的账户资金情况,这种被动的依申请进行账户查询制度,限制了税务管理的主动性,限制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银行信息与税务信息比对的效用。伴随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向综合税制的改革,更需要扩大金融机构在个人储蓄存款方面对税务机关的配合义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对个人储蓄存款的查询规定必须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中,对“案件涉嫌人员”通过特定批准程序才可以适用。过于严格的个人存款查询条件,对现行个人所得税征管和未来个人所得税改革都极为不利。

三、国外关于税务管理第三方相关法律规定及做法

目前,围绕报告义务人制度、政府机关间的信息共享和行政配合等内容,西方发达国家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第三方法律制度体系,主要有以下做法:

(一)关于报告义务人的制度规定

OECD国家建立了比较系统的关于报告义务人的法律体系、技术处理手段。如美国《国内收入法》第F小编第62章第6041A节规定,“任何从事贸易或经营的劳务接受者在任何公历年度中,在其贸易或经营过程中向任何提供劳务的人支付劳务报酬,且在该公历年度中累计金额超过600美元,则劳务接受方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或表式向税务部门报告,列明支付金额,收款方的姓名、地址。”美国实行综合个人所得税制,但并不是对全部所得都实行源泉扣缴,美国《国内收入法》第26章第3202节(所得税的源泉扣缴一节),仅对工资薪金性所得、小费、部分劳务报酬所得、博彩所得等作出代扣代缴的规定。这种谨慎性的规定一方面是出于对保护公民权益的需要和对公法义务设定谨慎性的要求,另一方面一些项目所得,通过报告义务的设定便能有效控制纳税人所得来源,实现与纳税人自行申报所得交叉稽核的作用。

(二)行政协助的有关规定

相关行政机关之间提供行政协助的义务的规定见于多部外国行政程序法中,我国台湾省的行政程序法中也有明确规定。德国在《税收基本法》中对税收行政协助的规定,涉及了行政协助的启动、协助机关的选择、行政协助的拒绝、协助争议处理等内容。西方国家对其他政府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涉税信息的规定较为明细和具体。如美国《国内收入法》第62章第6050M节规定“任何联邦行政机构的总部对任何涉及联邦行政机构的合同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税务机关报告,列明(1)在任何公历年度联邦机构与之签订合同的人的姓名、地址和纳税识别号,和(2)其他税务机关要求的信息”,其他的一些规定还涉及了劳工部、社会保障部门等其他联邦政府部门的信息交换。为方便涉税信息的交换,西方国家在统一信息标准,建立政府信息平台方面也起步较早。目前OECD正在其成员国推行单一的识别码制度,以实现税务识别码在不同部门间的共同使用。在荷兰、加拿大等国家,税务识别码已是多个政府部门识别被管理对象(服务对象)时同时使用的号码,规定某一政府部门采集的企业信息,通过政府平台共享,其他部门可以同时获取使用。

(三)关于金融机构配合义务的规定

一是建立了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换的报告制度。美国《银行保密法案(BSA)》规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对重大款项划转,超过一定额度的现金存取、可疑的金钱交易、资金的国际间流动等,必须向财政部(税务机构)报告。1992年财政部文件规定,“检查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否遵从银行保密法报告义务的权力,由联邦税务局来实施”。当前,随着金融危机的加剧,银行保密制度越来越让位于税务管理。瑞士于2009年3月13日宣布,决定接受OECD税收协定范本第26条有关提供税收行政协助的规定,即在个案基础上提交受调查者在瑞士开设的账户信息,固守了75年的银行保密制度被打开。在美国与欧盟大国的压力下,往日的避税天堂安道尔、列支敦士登、比利时、奥地利和卢森堡等国家和地区均表示放宽银行保密制度。二是较为宽松的个人存款的查询环境。根据美国《国内收入法》第F小编第78章第A小章第7602节及第7603节的规定,美国银行等金融机构是第三方账簿、记录、资料、凭证和其他数据持有者之一,称第三方记录持有人,他们必须接受税务机关的传唤并提供与纳税人纳税义务实质相关的账簿、记录、资料、凭证和其他数据。义务的适用既包括违法调查也包括“确认申报的正确性,完整性,确定纳税人或其受让人或受托人的纳税义务及征收税款”等日管行为。这一规定适应了美国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税种和个人所得税实行以家庭综合课征为主要方式的现实,给予了税务机关更大的账户查询权限。

四、完善我国税务管理第三方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是建立和完善税务管理第三方法律制度体系及信息处理体系的基础,各实体法律是建立和完善税务管理第三方法律制度体系的有效补充。因此,《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各实体法在今后修订和完善的过程中,可以考虑制定或完善以下涉及税务管理第三方的条款。

(一)制定报告义务人条款

一是可考虑在现行《税收征管法》第四条基础上加入第三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报告义务人”和第四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相关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具体范围和内容可由实施细则或各实体法来规定。二是考虑到方便报告义务人、降低社会经济运行成本的原则,必须防止扣缴义务与报告义务的交叉,并且规定报告义务人的例外情形,如自然人消费性购买商品货物、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形等。

(二)制定税务行政协助条款

可考虑在《税收征管法》中新增一条款明确税务行政协助的义务。即“税务机关根据执行职务需要,可以提请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协助。被提请协助的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对税务行政协助的条件、程序、争议的处理等可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三)制定和完善政府部门涉税信息提供条款

可考虑在《税收征管法》中新增一条款,即“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的格式、时限、口径提供本单位掌握的涉税信息。”具体提供的部门、内容可由《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予以明确。信息提供的格式及具体方式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四)制定金融机构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条款

可考虑《税收征管法》中新增一条款,明确金融机构的报告义务:“金融机构应将掌握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向税务机关报告。”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具体标准及报告方式及办法可由《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或其他规章制度予以明确。

(五)修改存款查询条款

为了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需要,可考虑扩大现行《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六款对个人存款账户的查询范围,取消“税收违法案件”及“案件涉嫌人员”的限制条件。考虑修改现行《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取消只能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限定。

税务管理第2篇

税务风险的分析

在实施有效的税务管理前,我们先要了解税务风险,税务风险是公司税务责任的一种不确定性,是指公司涉税行为因未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收法规而导致公司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税务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政策遵从风险――纳什么税的风险;准确核算风险――纳多少税的风险;税收筹划风险――纳最少税的风险;业务交易风险――何时何地怎么纳税,这是最难控制的一种风险。

如何进行有效的税务内控管理

了解了税务风险后,那么我们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有效的税务内控管理:

设立有效的税务管理架构及岗位职责。进行有效的税务管理,企业内部税务组织的建设至关重要,以集团公司为例,集团总部、二级公司和基层单位都需要参与税务内控管理。从集团税务管理架构来看,集团总部可设立税务处,然后层层下设税务经理、税务会计等职位负责税务管理。从税务管理职能来看,集团税务处可承担建立税务管理制度,重大税务事项的沟通解决等职责;二级公司可承担监督税务管理制度的实施,税务事项的上传下达等职责;基层单位可负责落实具体的税务管理制度及具体的税务风险控制措施等。

对于涉税岗位,有3层含义:第一,对于许多企业,单独设置税务部门可能是并不现实的,但是,合理的涉税岗位安排是必不可或缺的;第二,无论是单独设置税务部还是仅设置专业的税务专员,涉税岗位是最基本的元素;第三,涉税岗位不仅仅是指税务部的人或者财务部的人,还包括公司与税收联系紧密的其他人员。

建立统一的内部税务管理标准。内部税务管理,是指企业通过建立科学的内部涉税事务管理组织与标准,即建立“计划、执行、控制、分析、评价”的一整套管理体系,以完善各环节涉税链条,加强税务工作的事前筹划和过程控制,实现企业税务价值的最大化。内部税务管理标准既包括分税种日常税务申报、缴纳管理流程,分税种常见风险控制流程等税务管理标准化操作流程,也包括奖惩制度、绩效考评等税务指标标准化考核管理。通过建立涉税事务管理标准,完善企业各环节涉税链条,加强税务工作的事前筹划和过程控制,实现企业税务价值的最大化。具体操作上可通过编写内部税务管理手册、制定涉税事项的流程处理标准、建立内部培训机制以及税务业绩考评制度等方式进行。

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建立适合自身的各种涉税业务流程,包括管理层面与业务层面。管理层面包括税务、税务计划的制定,纳税申报的流程标准等;业务层面包括采购环节、生产环节、销售环节等的涉税事项处理流程。

完善内部风险汇报及测评体系。风险汇报,包括汇报制度与汇报标准两个方面,主要作用是明确各级涉税人员的责任,提高公司对涉税风险的反应速度。汇报制度以公司管理的高度,明确重大涉税事项必须要进行汇报,哪些属于重大事项,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地域很难一概而论,必须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针对性的分析。一般而言,税务检查、税收筹划、重大涉税合同、重大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用等属于必须汇报的事项。汇报标准解决公司各级涉税人员如何进行汇报,是一个流程标准的问题,便于汇报在不同部门、不同人员的签字流转中的统一理解。比如,税务专员在工作中发现公司存在重大不合规处理,可能存在较大税务风险,他应该向他的税务总监及时汇报,并以标准化的内部文本进行签字流转,税务总监可能与其他部门的总监进行沟通,并向主管副总经理汇报。

对任何大企业而言,风险的防控永远优于应对。因此,建立税务风险测评制度对国有企业也至关重要。国有企业可以通过设定风险预警指标,评估涉税风险的高低程度、影响面及发生的几率,根据风险的不同特征采取相应的控制机制,如预防性控制机制、偶发事件的应对预案、外部税务专家协助机制及重大事件的处理机制等。同时,还需要把税务风险纳入企业整体管控机制的体系内,真正让税务风险管理成为企业内控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

税务管理第3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税务师的管理,发挥注册税务师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作用,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税务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加入税务师事务所。

第四条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应当以委托方自愿为前提,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依据,并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原则,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准则。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是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委托各自所属的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分别简称总局管理中心和省局管理中心)行使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管理职能,并监督、指导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工作。

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及时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

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

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的执业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和备案

第八条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全国统一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办法由人事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

第九条符合考试办法规定报名条件的中国公民(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二年的人员,可以免予部分科目考试。

第十条凡经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持资格证书到所在地的省局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省局管理中心审核后,对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满二年的,给予执业备案,在证书备注栏加盖“执业备案”章;对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不满二年或者暂不执业的,给予非执业备案,在证书备注栏加盖“非执业备案”章。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执业备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三)被开除公职,自开除之日起未满二年的;

(四)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法行为,自处罚决定之日起未满二年的;

(五)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规行为,自处理决定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执业备案的注册税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备案:

(一)死亡或者失踪的;

(二)同时在二个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

(三)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

(四)年检不合格或者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的;

(五)违反行业管理规范,连续二年有不良从业记录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省局管理中心应当将本地区注册税务师的备案情况上报总局管理中心。执业备案和注销备案的注册税务师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注册税务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注册税务师执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以向税务机关查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会计、经营等涉税资料(包括电子数据),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

(三)可以对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向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可以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批评或者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第十五条注册税务师执业由税务师事务所委派,个人不得擅自承接业务。

第十六条注册税务师应当在对外出具的涉税文书上签字盖章,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七条注册税务师执业中发现委托人有违规行为并可能影响审核报告的公正、诚信时,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中止执业。

第十八条注册税务师对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注册税务师应当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与审核,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注册税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一条注册税务师应当不断更新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提高执业技能,并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培训。

第四章业务范围及规则

第二十二条注册税务师可以提供代办税务登记、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建账记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为制作涉税文书,以及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

第二十三条注册税务师可承办下列涉税鉴证业务: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

(二)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

(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第二十四条注册税务师执业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一)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报告或者不当证明的;

(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的;

(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税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涉税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第二十五条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按照业务规程确定的工作程序建立工作底稿、出具有关报告。

注册税务师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二)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三)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四)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有其他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

第二十六条注册税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的股票、债券;

(二)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三)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四)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税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七条税务师事务所由注册税务师出资设立。

税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和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形式。

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有关事宜,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就本所注册税务师变动情况,向省局管理中心备案;省局管理中心应当将本地区当年注册税务师变动情况汇总,上报总局管理中心。

第二十九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第三十条税务师事务所承接委托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定书面合同并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三十一条税务师事务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并、变更、注销等手续后,应当到省局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十二条合并、变更的税务师事务所,符合设立条件的,核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符合设立条件的,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再核发。

第三十三条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由省局管理中心核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

第三十四条合并、变更、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省局管理中心办理完相关备案手续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报总局管理中心备案。

省局管理中心应当将已办理完相关备案手续的税务师事务所通报税务师事务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总局管理中心对税务师事务所实行资质等级评定管理。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

第六章注册税务师协会

第三十七条注册税务师协会是由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组成的行业自律性社会团体。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是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税协)是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地方组织。

注册税务师协会应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注册税务师应当加入注册税务师协会。

第三十八条中税协章程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备案;省税协章程经省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并报省税务、民政机关和中税协备案。

第三十九条中税协拟订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条注册税务师协会应当支持注册税务师依法执业,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有关方面反映其意见和建议,为提高注册税务师执业水平提供服务。

第四十一条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应当遵守协会章程,享有章程赋予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二条注册税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

(一)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

(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

(三)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五)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办法规定二次以上的。

第四十三条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

(二)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

(三)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

(四)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

(六)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

第四十四条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五条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执业备案或者收回执业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税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

出现上款规定情形的,省局管理中心应当将处罚结果向总局管理中心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总局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对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年度检查,省局管理中心具体实施。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中提及个数、次数、金额“以上”、“以下”的,均包含本数。

税务管理第4篇

管理创新,不是一味标新立异,而是立足实际,解决传统管理大而统、一把抓的问题,推进分类管理。

一、深刻理解和把握分类管理的科学内涵

所谓分类管理,简单的说,就是根据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不同特点,将其划分成若干类型,找出规律,有针对性地实施管理。

(一)分类管理的现实背景是管理对象的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2009年,面对金融危机造成经济增长预期回落、工业品价格回落、部分中小企业关停和税收收入连年高增长等困难与压力,**税局坚持不懈怠、不放松,他们未雨绸缪,积极采取措施应对挑战。该局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落实推进年”活动为主题,围绕“发展、巩固、创新、提高”八字方针,以打造“法治国税、数字国税、和谐国税、效能国税、活力国税、责任国税”为目标,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努力推进依法治税、推进科学征管、推进优质服务、推进依法行政、推进队伍建设、推进绩效考核,实现**国税事业全面和谐健康发展。

(二)分类管理的理论基础是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哲学原理。我们所讲的分类管理,就是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原理,找出纳税人内在的联系和规律,将同类纳税人归集为一体,从中找出带有普遍规律性的税收管理模式和方式,去实施具体的服务和管理。我们知道,税收管理的主要对象是纳税人及其应税收入和应税行为。由于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大小不一,经营方式和手段各有不同,核算水平参差不齐,所从事行业又是五花八门,如果我们仍然以不变应万变,只用单一的模式和方式来进行税收管理和服务,就不能有效地进行管理,不能满足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对税收服务的需求。因此,在税收管理上,我们应该与时俱进,把科学的分类管理作为深化服务内涵、提高服务水平的出发点和立足点。

(三)分类管理的核心内容是实现管理的精细化和专业化。我们要针对不同纳税人的行为模式、理念、需求等等进行同类分析比较,从中找到共性,发现规律,区别管理,从而达到深化服务内涵,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管理水平的目的。具体地说,分类管理的优势在于,我们可以制定统一规范的税收管理和服务作业标准,尽可能地保证同类企业同时得到一致和公平的税收服务,使企业能够预知纳税遵从风险或潜在的纳税风险,及时进行税收筹划,鼓励他们依法作为和不作为。

(四)分类管理的终极目标是提高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分类管理的作用还在于我们可以利用行业的分类价格信息、情报,采用专门的分析技巧,来进行比较、分析、研究行业发展趋势、行业操作游戏规则和利润瓜分、再分配模式等等,为我们对大企业进行税务审计、关联交易调查等提供帮助,有利于我们抓住重点税源,提高管理效率,同时在分类管理的基础上统一制定执法的程序和标准,有利于我们执法行为的进一步规范,可以说,只有科学的分类管理,才能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才能提高管理效率,达到经济和效率的统一。

二、着力坚持和突出分类管理重点

(一)突出纳税行业分类,着力推进税收分析监控

为什么:同行业具有同质性、相近性、可比性;同行业税负比较是纳税人普遍关注是否公平焦点;行业管理是提高整个征管水平的抓手和入口。

做法:1、加强行业税收分析,要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今年,组织收入形势非常严峻。但越是收入吃紧,越要保持头脑清醒,越要绷紧依法征税这根弦。对此,全市各级国税部门一定要坚决贯彻“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不动摇,坚决杜绝“寅吃卯粮”、虚收探收。要牢固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理念。凡发现违反纪律、有税不收或者收过头税、转引税款、虚收空转的,市局将严肃追究责任。同时,各单位要加强对组织收入工作的宣传和引导,主动及时地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收入形势,积极争取理解和支持。2、开展行业性的纳税评估与专项检查;广泛开展税源大调查。今年,我们要将全市所有煤炭、焦炭生产企业全部纳入重点税源监控范围,定期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款申报、入库、欠缴和税负等纳税情况进行排队,并向社会公布。上半年,市局要组织开展一次大规模的税源调查。要通过强化日常税源监控和组织专题税源调查等多种形式,密切关注经济形势变化,准确掌握税源底数,做到情况明、见势早、措施硬、行动实。要完善重点税源信息报送制度,做好税源税收信息的反馈工作,尤其要对重点税源企业的产品销售、价格、资金运行、市场变化情况和新增税源的达产达效及纳税等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及时预测经济税收走势,把握组织收入工作的主动权。3、探索分行业的评估模型,制定行业税收管理办法。大力开展经济税收分析。今年,各级国税部门要坚持多种形式的税收分析例会制度,切实加强经济税源分析。市、县两级国税部门都必须按月召开税收形势分析会,围绕组织收入查找问题、提出对策。上半年,市局将组织开展煤炭行业税收调研分析。下半年要从经济政策和税制改革入手,加强政策效应分析。要从税收与经济指标对比分析、税收征管质量分析和税收征收率分析三个方面,开展税收管理风险分析。要通过分析税源变化趋势,研究征管措施,促使税收分析成果切实转化为税收征管的现实力量。

(二)突出纳税信用分类,着力推进税收管理服务税收服务是今年国税工作的重头戏。各级国税部门一定要强化服务意识,拓宽服务内容,创新服务形式,全面提升税收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努力开创税收服务工作新局面。

一是要强化税收政策服务。今年是新世纪以来我们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任务最重、对经济社会支持力度最大的一年。各级国税部门一定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确保各项税收政策落到实处。在工作中,无论组织收入有多大困难,无论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会带来多少减收,都不能因此而截留和变通税收政策。要把落实税收政策置于依法治税的原则下严格考核。对有政策不落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在落实税收政策服务方面,今年要重点做好新增值税、消费税暂行条例、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一系列配套政策、增值税转型改革政策、消费税调整政策、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提高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调低政策等的宣传、培训和贯彻落实工作。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帮助企业用足用好出口退税政策,促进全市外贸经济健康发展。要认真落实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着力构建税收政策“落实、调研、反馈、完善”的良性工作机制。要以第18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为载体,以宣传新修订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新出台的一系列税收政策为重点,集中开展税收政策宣传,为纳税人提供及时、准确地税收法律服务。今年,尤其要根据增值税转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下调等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况,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积极主动献言献策,为地方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促进地方经济科学发展。

二是要不断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今年,我们要以办税服务厅为载体,为纳税人提供规范、快捷、全面、经济的税前、税中、税后服务,全面提高纳税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开创纳税服务工作新局面。要全面规范内、外网站管理,增加服务内容,方便信息查询,及时更新维护,定期在市局外网上最新《税法公告》,把***门户网站建设成为政策宣传、纳税服务、政务公开、征纳沟通的重要平台,努力为广大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税收服务。要认真落实“两个减负”,按照总局《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整合简并涉税报表资料,优化办税流程,减轻纳税人负担。要按省局要求,全面运行使用好财税库银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系统,稳步推行小规模纳税人网上申报和推广使用POS机刷卡缴税方式。要认真做好2009年纳税信用A级和B级企业的纳税服务工作。要建立跟踪监督纳税服务承诺、限时办结制和“双百双千”项目纳税跟踪服务制度,进一步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三)突出人员岗位分类,着力推进税收全员培训要加大干部教育培训力度。要围绕“提升基本素质”的总体要求,努力培养三支人才队伍,即:一支能够从事反避税、税务稽查、纳税评估、税收经济分析、所得税管理等工作的专家型人才队伍,一支依法行政和综合管理能力强、善于解决税收难点问题的管理人才队伍,一支专业知识熟练、胜任本职工作的业务骨干队伍。要积极提倡干部加强外语、计算机、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相关知识的学习,鼓励干部在岗自学、参加各种学历教育和参加专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要深入开展“每日一题、每周一课、每月一考、每季一评”等岗位练兵活动。积极参加省局组织的以新税法新政策为重点的全系统税收业务能手竞赛。要举办“**国税大讲堂”,营造浓厚的机关学习氛围。同时,要充分依托高等院校的教学资源和师资力量,积极开展干部更新知识培训。

(四)突出年龄阶层分类,着力推进税收有效激励以健全考核激励机制为抓手,提升基本素质,努力建设一支和谐奋进的国税干部队伍。实现国税事业科学发展的关键在班子、关键在队伍。因此,各级国税部门必须把班子、队伍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不断强化班子执政能力,提升队伍基本素质,营造凝心聚力的良好工作局面。一是以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为重点,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今年,我们要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第一要责,抓好党组民主生活会和中心组理论学习,不断增强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要围绕加强班子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廉政建设等,在全系统深入开展“五好班子”建设活动,切实增强各级班子的向心力、凝聚力、战斗力。要以机构改革为契机,重点配好、配强基层领导班子,进一步优化领导班子结构。要积极探索建立《领导班子综合评价考核办法》,实行群众对领导班子信任度投票,加大对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的政绩考核力度,激发领导班子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继续搞好对县市区局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巡视检查工作,特别要对个别班子不团结、领导干部组织纪律观念不强、不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加强定向巡视,重点解剖,并强化结果应用。二是以提高干部活力和基本素质为重点,进一步强化干部队伍建设。首先,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要创新思想政治工作的内容、形式、方法和手段,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将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到国税工作的全过程。要针对机构改革和规范津补贴工作中部分干部可能出现的一些思想波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心灵沟通,促进干部职工的心态平和、人际和谐,形成团结友爱、和谐相处的良好氛围。各级国税领导要主动贴近基层、贴近群众,及时了解掌握干部职工的思想状况和合理诉求,尽最大努力为干部职工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通过尊重、理解、关心干部,挖掘干部职工的内在潜力,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干部职工能够快乐生活、快乐工作、有所作为、各得其所。其次,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上半年,要按照省局安排,认真做好全系统机构改革工作。要创新选人、用人机制,通过政治、经济和精神等方面的激励,充分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让想干事的人有机会、会干事的人有舞台、肯干事的人有地位、干成事的人得实惠,真正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五)突出权力环节分类,着力推进税收廉政建设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增强干部防腐拒变的能力。今年,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和总局的实施办法,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要重点开展以预防职务犯罪、防范执法风险为主题的廉政教育。要深入开展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要围绕干部选拔任用、基本建设、政府采购等重点环节,加强对行政管理权的监督。要按照省局和市委、市政府要求,进一步引申税收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规范重大行业税收管理,严肃查处涉税违纪违法案件。同时,要继续抓好政风行风建设,加大明察暗访力度,巩固行风评议成果。

三、推行分类管理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必须深入摸清管理对象的特点与规律,注重管理分类的科学性。合理界定大企业和中小企业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能是分类管理的重点问题。对大企业实施管理的部门管什么,管到什么程度,这值得研究和探索。在信息化发展已经达到一定程度的国税系统,建立全职能型的大企业管理部门是不必要的。税款征收和偷税等重大违法案件查处可分别由数据处理中心和稽查部门处理,处理结果可通过信息共享系统网络反馈给大企业税务管理机构。

(二)必须统筹目标、措施、方法和制度,注重分类管理的系统性。:(1)建立动态的税源监控管理体系,做好大企业税源预测、分析和监控工作;(2)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指标评价体系,对大企业税收法律执行情况进行信誉评估和税务审计,为企业提供预警服务;(3)对大企业提供税收政策咨询、导向服务,引导诚信纳税。(4)研究大企业中行业规模企业的行为模式、趋向,进行纳税风险评估和分析;(5)与企业税务顾问或智囊进行沟通,进行税务筹划,对现行税法的缺陷和不足进行研究并提出完善措施建议等。

(三)必须营造推行分类管理的良好环境,注重分类管理的配套性。目的就是使大企业管理机构能从机械、重复、繁琐的常规事务管理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做好专业、专项工作,从而实施更有效的税收管理,为企业提供更规范、更高效的税收服务。当然职能的划分涉及到财权、管理权、执法权等等因素,讨论的空间很大。但不论如何界定,其目标应该做到“三个有利于”,即有利于提高税收征管水平,有利于降低税收征收成本,有利于最方便快捷地为纳税人提供服务。

税务管理第5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税务师的管理,发挥注册税务师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作用,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税务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加入税务师事务所。

第四条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应当以委托方自愿为前提,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依据,并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原则,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准则。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是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委托各自所属的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分别简称总局管理中心和省局管理中心)行使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管理职能,并监督、指导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工作。

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及时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

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

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的执业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和备案

第八条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全国统一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办法由人事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

第九条符合考试办法规定报名条件的中国公民(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二年的人员,可以免予部分科目考试。

第十条凡经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持资格证书到所在地的省局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省局管理中心审核后,对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满二年的,给予执业备案,在证书备注栏加盖“执业备案”章;对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不满二年或者暂不执业的,给予非执业备案,在证书备注栏加盖“非执业备案”章。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执业备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三)被开除公职,自开除之日起未满二年的;

(四)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法行为,自处罚决定之日起未满二年的;

(五)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规行为,自处理决定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执业备案的注册税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备案:

(一)死亡或者失踪的;

(二)同时在二个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

(三)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

(四)年检不合格或者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的;

(五)违反行业管理规范,连续二年有不良从业记录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省局管理中心应当将本地区注册税务师的备案情况上报总局管理中心。执业备案和注销备案的注册税务师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注册税务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注册税务师执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以向税务机关查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会计、经营等涉税资料(包括电子数据),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

(三)可以对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向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可以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批评或者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第十五条注册税务师执业由税务师事务所委派,个人不得擅自承接业务。

第十六条注册税务师应当在对外出具的涉税文书上签字盖章,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七条注册税务师执业中发现委托人有违规行为并可能影响审核报告的公正、诚信时,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中止执业。

第十八条注册税务师对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注册税务师应当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与审核,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注册税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一条注册税务师应当不断更新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提高执业技能,并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培训。

第四章业务范围及规则

第二十二条注册税务师可以提供代办税务登记、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建账记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为制作涉税文书,以及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

第二十三条注册税务师可承办下列涉税鉴证业务: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

(二)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

(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第二十四条注册税务师执业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一)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报告或者不当证明的;

(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的;

(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税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涉税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第二十五条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按照业务规程确定的工作程序建立工作底稿、出具有关报告。

注册税务师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二)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三)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四)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有其他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

第二十六条注册税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的股票、债券;

(二)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三)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四)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税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七条税务师事务所由注册税务师出资设立。

税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和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形式。

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有关事宜,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就本所注册税务师变动情况,向省局管理中心备案;省局管理中心应当将本地区当年注册税务师变动情况汇总,上报总局管理中心。

第二十九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第三十条税务师事务所承接委托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定书面合同并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三十一条税务师事务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并、变更、注销等手续后,应当到省局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十二条合并、变更的税务师事务所,符合设立条件的,核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符合设立条件的,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再核发。

第三十三条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由省局管理中心核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

第三十四条合并、变更、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省局管理中心办理完相关备案手续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报总局管理中心备案。

省局管理中心应当将已办理完相关备案手续的税务师事务所通报税务师事务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总局管理中心对税务师事务所实行资质等级评定管理。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

第六章注册税务师协会

第三十七条注册税务师协会是由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组成的行业自律性社会团体。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是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税协)是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地方组织。

注册税务师协会应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注册税务师应当加入注册税务师协会。

第三十八条中税协章程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备案;省税协章程经省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并报省税务、民政机关和中税协备案。

第三十九条中税协拟订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条注册税务师协会应当支持注册税务师依法执业,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有关方面反映其意见和建议,为提高注册税务师执业水平提供服务。

第四十一条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应当遵守协会章程,享有章程赋予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二条注册税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

(一)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

(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

(三)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五)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办法规定二次以上的。

第四十三条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

(二)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

(三)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

(四)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

(六)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

第四十四条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五条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执业备案或者收回执业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税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

出现上款规定情形的,省局管理中心应当将处罚结果向总局管理中心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总局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对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年度检查,省局管理中心具体实施。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中提及个数、次数、金额“以上”、“以下”的,均包含本数。

税务管理第6篇

一、新《会计法》的实施为强化税收征管奠定了基础

修订后的新《会计法》与以前相比,一个重要变化是,首次在法律上明确了单位要依法建账并保证其真实、完整;要求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配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单位应当(此前《会计法》的规定是“可以”)委托从事会计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记账。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新《会计法》对建账健制十分重视,这无疑为强化税收征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推行新的征管模式,全面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并通过实施税务稽查来监督纳税人是否依法履行税法规定的义务。设置会计账簿,不仅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考核经济效果的重要依据,也是企业依法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2条明确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由于以前的《会计法》未对设账和记账作出强制性的规定,给严格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2条的规定造成困难。况且,《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对此也表现出一定的迁就性。这一点,从适用核定征收方式的条件可以看出。这些条件是: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或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但其成本费用支出(或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或资料难于查实;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将被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尽管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国家的税收收入,但在征收方法、征收依据等方面存在不合理之处。另外,由于核定征收方式缺乏科学性和严密性,核定税额标准很难掌握,难免会造成征纳双方关系紧张,有时还会引发税务干部滋生腐败行为。新《会计法》依法建账条款的规定及相应法律责任的明确,从客观上促使纳税人建账健制,为税务机关实行查账征收、增强税收征管的刚性以及推进税收征管改革进程奠定了基础。

二、新《会计法》的实施为税务稽查提供了便利

新《会计法》确立了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要求建立和完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发挥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的监督作用,强化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三者形成一个有效的监督制约网络,客观上为税务稽查工作提供了便利。

新《会计法》强调了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领导直接负有建立会计内部控制的责任。这种将事后的会计监督改为对会计全过程的监督,可以防患于未然。新《会计法》对于违反《会计法》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处罚条款,促使企业严格遵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目前,税务稽查主要是对企业会计资料的合法性进行检查,加强内部会计监督无疑会使会计信息质量失真问题得到一定的遏制,从而可以节省税务稽查工作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稽查工作效率。

新《会计法》规定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如果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的需要,其他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从税务稽查工作的特殊性来看,税务稽查主要是通过检查纳税人的有关涉税资料载体(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来判断纳税人是否依法履行税法规定的义务。一般来说,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法的行为主要有违反日常税收征收管理、妨害发票管理及直接妨害税款征收等3类。其中,直接妨害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带有明显的涉税违法特征,属于国家税法赋予税务机关管辖的范围,其他部门的检查结论一般不能满足税务机关的特殊需要。违反税收日收管理的某些行为,如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记账凭证,如果财政等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已经就此出具了检查结论,并依照新《会计法》作了相应处理,且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立法精神,税务机关应当加以利用,按照我国行政处罚“一事不二罚”的原则,不应再对此类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的行为处以罚款。但也要认识到,财政、审计部门与税务机关在执法的目标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如查验发票,财政、审计部门主要是检查原始凭证的真实、完整,以及是否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处理(新《会计法》对原始凭证的完整性、有效性作了明确的规定);税务机关则侧重于发票管理,监督纳税人是否按税法规定取得、保管、开具发票等。妨害发票管理的违法行为往往与直接妨害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相关联,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结论也许不能完全满足税务管理的需要,但可供借鉴,因为其中可能提供了有意义的线索,有助于进一步发现偷逃税行为。笔者认为,新《会计法》强调的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为税务稽查工作提供了便利。

三、新《会计法》的实施迫切要求税务人员提高业务素质

新《会计法》的实施,为我国具体会计准则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目前,我国陆续颁布了有关具体会计准则。新《会计法》明确了企业有权按准则规定的会计政策,根据自身情况作出不同的选择,给会计人员留有职业判断、选择的余地。而税法要求选择的会计政策较为明确、具体,给企业的选择性较小,其目的在于堵塞漏洞,保护税基,公平税负。

由于制定和执行会计法规与税收法规的目的存在着差异,使得所得税会计实务趋于复杂,同时也使纳税调整程序难度加大。如新《会计法》规定,单位应当按照或有事项具体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在账簿或财务报告中确认、计量和披露。而我国现行税法对或有事项一般不予认可,对为其他单位提供的担保费用即使在实际发生时,税法也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如果企业囿于会计人员水平所限,未能将这些差异正确反映在所得税会计处理上,同时又不能准确地进行纳税调整,则需要税务人员在纳税检查中发现并纠正。因此,新《会计法》实施后,税务人员的会计知识结构亟待更新、重构,必须深入细致地学习具体会计准则以及其他与新《会计法》相配套的会计法规,只有掌握了不同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才能区别税法规定与新《会计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之间的差异,并针对具体的交易事项来分析寻求纳税调整的方法和程序,这是做好税务管理工作的前提。

由于税务机关是企业会计信息的外部使用者,在税务管理中经常要使用企业提供的会计资料,新《会计法》实施后对此提出了新的要求。新《会计法》的配套法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33条指出,“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要求企业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有关数据的,应当向企业出示依据,并不得要求企业改变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除非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要求企业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数据。否则,企业有权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责令改正。税务人员在履行职责、要求企业提供有关财务会计信息时,应主动出示依据。否则,有可能因违反行政程序而导致工作被动。在对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如果税务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将按新《会计法》等法规予以处理。

另外,新《会计法》实施后引发了一个问题,即对于查出的涉税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是否有权作调整账务处理。在实际工作中,不少纳税人也向税务稽查人员询问被查事项如何进行调整账务处理,由谁调整?笔者认为,按新《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税务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有涉税账务处理不真实、不完整的情况,应由企业自己负责,按照统一的会计核算要求和税收法规进行调整账务处理,真正做到单位负责人对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新《会计法》的实施对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几点启示

新《会计法》不仅对税务征收有广泛的影响,而且对税务管理也有一定的影响,其中有些成功的经验值得税务管理特别是在进一步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法》时借鉴。

——新《会计法》一个令人瞩目的变化是将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责任的主体,如果有违反《会计法》规定的行为,单位负责人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从税务工作实践来看,很多情况下偷税、抗税、妨害发票管理等违法行为是由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甚至强令造成的。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只对单位施以行政处罚,对单位负责人没有任何制裁措施,这是一个缺憾,应考虑对单位负责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税务管理第7篇

在西方发达国家,税收筹划对纳税人来说是相当普遍的,也具有相当高的水平,而在我国,税收筹划虽有一定发展,但整体还处于初始阶段,发展比较缓慢。究其原因主要是完善税收筹划的活动中有一些问题需要引起注意:

1.税收法治不完善,税收筹划缺乏法治环境。依法治税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前提,也是税务工作人员正确行使其职权的依据。而在我国,许多重要的税收法律如税收基本法、税收违章处罚法、税收支出法、税务法、纳税人权利保护法等尚未出台,大多税收法规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缺乏法律应有的明确性和权威性。

2.纳税筹划意识淡薄。目前,税收筹划的真正含义并未被我国企业所普遍理解,常与纳税人对税法的滥用交织在一起。一些纳税人放弃自身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而想方设法寻找税法的漏洞进行所谓的税收筹划,故意歪曲税法,甚至认为纳税筹划最好的方法是避税或偷、逃税。殊不知纳税筹划最重要的是筹划意识问题,最好的筹划方法是用好用足税收优惠。税收筹划意识的淡薄在于纳税人没有深入了解自身负有纳税义务的同时,还具有纳税筹划的权利。

3.税务制度不健全。随着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的逐步趋同,税收和会计之间的差异越来越大,企业往往无法应对越来越复杂的税务问题。而税收筹划作为一项专业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便造成很多企业没有税收筹划的能力,如此企业便可以将复杂的税务筹划委托给税务机构。但我国的税务业发展还不成熟,税务咨询机构的工作也只局限于报税、纳税手续的办理,其税收筹划工作开展并不活跃,税收筹划的服务质量和层次较低,筹划的内容有限,大多是运用税法中的某一条款进行单一的税收筹划,很难从企业的整体运营情况进行考虑,并且其中的很多操作是在打税法的“球”,不仅效益不够显著,同时也不利于税收筹划的健康发展。

4.税收筹划风险意识不足。税收筹划在带来节税利益的同时,也存在着相当大的风险。但从税收筹划的实践来看,纳税人及税务机构普遍认为只要进行税收筹划就可以减轻税收负担,增加税收收益,很少考虑筹划的风险问题。将筹划的目的仅定位在直接减轻自身税收负担层面,片面追求税负的减免,造成一部分纳税人产生这样的心理:只要能少缴税款,怎么样都行。纳税人的这种需求也进一步引致中介机构纳税筹划行为的扭曲。现有的很多纳税筹划案例属于暗箱操作,其技能并不高明,实质是偷、漏、逃税,因而经不起推敲和稽查。往往今天请中介机构进行纳税筹划,暂时减轻税负,明天税务稽查又将方案,纳税人不仅要补缴税款,而且还要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甚至担负刑事责任,这样反而加重了自身税负,无形中增加了税收筹划的风险。

二、完善税收筹划以促进税务管理水平的提高

1.完善税收法治,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税收筹划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如果没有完备的法律,就无法确定自己进行的税收筹划是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继而出现纳税人通过钻法律的漏洞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另外从税务机关的角度考虑,即使纳税人的筹划方案怎样地合乎法律法规的条件,怎样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有效,只要税务机关不依法征税,这些筹划就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故完善税收法治一方面通过税收立法和执法来约束税务机关,使税务机关能够依法计税、依法征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税法来约束纳税人,抑制其机会主义,引导规范合理纳税,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以及国家税收的足额征收。

2.加大对税法和税收筹划的宣传力度,引导纳税人正确进行税收筹划。税收筹划是一种技术要求较高的决策活动,它不仅要求纳税人熟悉现行的各种各样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而且还要求纳税人能够较好地掌握和运用税收筹划理论与方法,再加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各地方政府大量的、经常变动的诸如“税收优惠”、“补充规定”、“修改条款”、“通知”等,更需要税务机关及时、有效地进行税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税收筹划理论与方法的宣传。税务机关要通过其宣传引导和支持纳税人正确进行税收筹划。

3.大力发展税务机构,规范税收秩序。税务机构的发展,需要配套相应的税务制度,以规范税务职业行为。故税务机关可以借助税务,不断规范税收筹划,加强税收管理。从征税方考虑来看,由于税务是税收征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纳税人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其服务质量的好坏,不仅直接关系到税收征管的实际效果,还直接关系到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化,税务管理的发展。这些税务中介组织,不仅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还促进了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

税务管理第8篇

关键词:依法治税行政执法征管改革《税收征管法》

推进依法治税工作,应建立一套规范化的措施。其内容应主要包括:依法治税的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税收政策制定的规定、税收执法制度体系的建立,税收执法质量与效率考核,税收执法的监控与制约规定,税收宣传与税收服务,协税与护税的规定等等。应注意将内容精细化、规范化、科学化。为此,我以为当前应完善以下措施:

一、改革与完善税源监控措施及税收计划的制定和分配办法,提高其科学性、准确性

为此,要进一步改革税源监控措施,逐步将税源的动态发展置于税务系统的有效监控之内,要进一步将税收计划的制定与各地国民经济的发展联系起来,要在全国实现以国民经济的税收负担率替代“基数加比例”作为计划制定与下达的主要依据。

二、加强教育培训力度,全面提高全系统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素质

首先,各级税务机关领导要学习和熟悉履行领导职责所必须的基本法律和知识,提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税务行政法律事务的能力,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凡事从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不搞狭隘的本位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如省级收入要与市(县)级收入并重,税源充裕地区要力争多收超收为国家分忧,地税国税应主动通报情况协调行动等等。二是公平观念。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型企业都是平等竞争的市场主体,权利平等,义务平等,违章受追究平等。任何不符合政策的对个别企业的“特别关照”都是对其他企业的歧视,也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格格不入的。三是服务观念。税务人员是人民的公仆,代表国家执行公务,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义不容辞,任何特权思想和盛气凌人、颐指气使的工作作风都是不可取的。

其次,要提高税务干部的整体素质。税务人员素质从广义上说包括受教育程度、政治理论水平、政策法律知识、业务技术能力、创造能力、公关能力、办事态度及效率等。税务人员素质的高低,关系到税收执法行为是否公正,关系到税务机关的地位、形象,关系到税务行政执法质量。鉴于部分税务人员素质不高、能力不强的问题,必须通过学习培训来解决。一要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使税务执法人员树立坚强的政治责任感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深刻认识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性和不执法的危害性,牢固树立为税收事业献身的崇高信念。二要进行多层次、多形式的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除了业务方面外,还要组织学习《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使广大税务干部在知法、懂法的基础上能够正确执法。三要开展具体执法操作程序的培训,狠抓岗位练兵,培养征管能手。四是实行培训考核与执法资格挂钩办法。对不参加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发给对外执法证,决不能心慈手软,偏袒放任,对那些严于律己、秉公执法者则要大张旗鼓地宣传,树立先进典型,并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三、继续落实“四垂直”,深化征管改革,为依法治税打下坚实的体制基础

深化征管改革是强化依法治税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要总结征管改革试点工作经验,在落实好“四垂直”条件下继续全面深化征管改革。征管改革的实质是要建立起一套对外监控有力,对内部科学分工,相互制约的高效运转的执法新体制,从而使依法治税有坚实的体制基础。新的征管体制的主要特点是:(1)完善纳税申报,推行分类管理,完善税源监控;(2)强化集中征收,优化为纳税人服务;(3)建立多层稽查体系,强化稽查制约机制;(4)加快税收电子化进程,构筑强有力的现代技术支撑体系;(5)严格控制延期缴纳税款。对于延期缴纳建立起了严密而系统的管理制度;(6)严格控制和清理欠税;(7)抓好各项基础工作,如定额调整、滞纳报批、集体审议、公开办税、案件移送、违法处理、发票管理、档案管理、计划编制,并且制定量化指标,纳入各单位的评比考核,以此加强税收执法和控管,提高征管水平。

四、加大稽查力度,增强执法刚性

税务稽查是税收征管的“重中之重”,是强化依法治税的关键环节。针对涉税犯罪逐年增多的现象,一定要采取得力措施,依法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一是要建立健全税务违章案件举报中心,建立落实对举报人的保密和奖励制度。二是建立以人均检查户数、检查面、微机选案率、案件处结率、查补税款入库率、税务案件处罚面处罚率、复查合格率等指标组合而成的稽查考核指标体系。三是充实稽查力量,税务稽查人员总数要达到基层征管人员的一定比例,直接征收单位的稽查人员比例也要达到总局要求的比例。四是建立二级专业稽查体系,即专职的稽查机构与征收单位的稽查部门二级体系,进一步明确职责,理顺关系。五要建立案源管理系统。六是建立科学稽查规程并严格执行稽查制度,通过税务稽查不仅对纳税人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而且也是对税务机关自身贯彻税收法规的一种自我检查监督,税务人员行为同样要受到税法的约束,因此,在确定对象、下达通知、出示证件、实施检查、撰写报告、执行结果等环节中都必须依法执行操作程序。七是改革稽查方式,实行跨地域的交叉稽查,避免“人情稽查”及其他干忧。八是针对自由裁量权偏大,处罚偏轻问题,要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范围内从重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并将一定数量或比例的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增加威慑力。

五、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增强自我约束能力

实践证明,如果权力缺乏监督制约,就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为保证依法治税落到实处,就必须完善内部和外部监督制约机制。

——内部监督方面:

(1)全面推行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在明确执法部门职责、规范执法程序的基础上,对不履行职责或执法不当行为追究当事人责任,其目的一方面是给执法人员增加压力,督促他们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尽量减少或避免工作失误,以便更好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少数素质不高或心术不正的人有所收敛,不犯或少犯错误,把不良苗头和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2)加强税务执法检查。针对各地执法检查多流于形式,检查标准尺度不一、检查结果不如实上报问题,一方面要持续深入地开展执法检查,保持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相结合。另一方面要坚持以税收法律法规作为检查依据,对检查出的问题真正落实整改。上一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检查结果的复查、抽查,抽查面应尽可能宽些。对涉及当地政府的,应作好说服解释工作并要求更正,或向其上级政府报告;对参与、支持违犯税法行为又知情不报或虚假报告的,应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并严肃处理。

(3)要建立税务行政损害赔偿制度。根据《国家赔偿法》有关要求,要建立起税务行政赔偿的有关实施办法和对个人进行赔偿的具体规定,切实保护纳税人利益。

——外部监督方面:

八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为加强外部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外部监督的形式主要有党组织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是税务机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贯彻实施税收法律法规情况以及税务人员权力运作情况,为此税务机关应本着对党高度负责和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精神,强化公开制度,做到税法公开、政策公开、征管制度公开、税务人员纪律公开、税务案件查处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让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税收工作。尤其是要建立起规范化的各级税务机关向当地党委、政府、人大汇报税务执法情况的制度。

六、加强税法宣传,优化依法治税环境

在新的历史时期,税收宣传工作任重而道远。实践证明,税收宣传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要提高全民的纳税意识,实现依法治税,决非一朝一夕的事情,它需要全体税务人员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只有公民的纳税意识普遍提高了,偷抗骗税心理和行为减少了,人们真正从内心认同了纳税光荣、偷税可耻,依法治税才会有坚实可靠的社会基础。

第一、必须尽快建立统一完备的税法公告制度,增强税法的覆盖面、渗透力和透明度

第二、坚持不懈地搞好税收宣传月。我们认为,一是在宣传内容上,要突出宣传与人们日常生活和芸芸众生密切相关的地方税种,如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房产税等,以期引起人们的共鸣。二是在宣传形式上,不宜总是用摆摊设点、标语广播等老一套办法,而应开动脑筋,因地制宜,推陈出新,这样才能引人入胜,在潜移默化、妙趣横生中受到税法的熏陶。三是在宣传对象上也要突出重点,其中首要的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将税法列入普法的重要内容并加以考核,要在各级党校的课程中加设一门税收法制课,重要政策法规出台和重大案件的查处要及时通报,使各级领导树立全局观念和法制观念,如果领导干部遵纪守法,身体力行,率先垂范,那么就会影响一大片,领导干部的税法意识增强了,自然会支持税务部门独立执法,而不会随意干预税务部门依法治税。其次是各种“明星”,各界知名人士,以及“先富起来”的那部分人。因为他们的知名度较高,所以他们的一言一行影响都十分广泛,如果他们的税法意识提高了,其轰动效应将非常巨大。四是在宣传手段上,应该多借助新闻媒体优势,主动与他们联系,邀请他们参加有关宣传活动,在电视或报刊上开辟专题节目(栏目)、举办系列讲座;还应发挥电子信箱、国际互联网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的优势,及时将有关最新税收政策法规传播出去。

第三,深入持久地搞好日常宣传。宣传活动仅仅靠突击是不行的,而必须持之以恒,并将其作为与业务工作一样重要的工作来抓,搞好经费、机构、人员三落实。一是要成立专门的机构,配备专门的人员。二是建立税收宣传工作机制,制定一定时期内税宣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原则、重点、措施、步骤及检查考核办法,使税收宣传工作真正有章可循,逐步走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第四,宣传税法应注意从小抓起,各级税务部门应加强与学校联系,定期到中小学宣传税法,要尽快与教育部门联系,编写分别适合于中小学生的税法宣传教材,将其纳入教学内容,成为公民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五,开展税务形象工程,要象企业搞“CI(企业形象)”一样,建立以依法治税为主要内容的税务形象工程,既树立税务良好形象,也利于严格执法和接受社会监督。

七、要紧紧依靠各级党政人大支持,建立完善的协税护税网络

各级党政人大的支持是税务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税务部门作为依法治税工作的主力军,自身一定要严格按照现行税收管理体制办事,切实保证统一税法的有效贯彻,同时只有社会各方面的支持配合,依法治税才能顺利实施。税务部门要积极向党政人大领导宣传税收政策,尤其要争取将比较成熟的税收规定转化为当地党政、人大的规范性文件,甚至地方法规,大力提高税收的执法的权威性和威慑力。在执法中涉及对当地经济有较大影响的企业时,应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共商解决办法。此外,要着重加强与如下部门合作:如与工商部门的合作;与公安部门的合作;与银行部门的合作;与建设、规划、房管、计划等部门的联系;国、地税之间的沟通以及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合作等等。

此外,还应在以下五个方面进行探讨和研究,以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进程:

1.完善税收立法,保证有法可依

(1)尽快出台税收基本法,明确税收立法权限。立法是执法的基础和前提。正在研究中的税收基本法,应该将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划分列为重要内容,以确立中央、地方税收的合理划分。目前我国所有税种的立法权、解释权及税目税率确定权一律集中在中央,这不利于财权与事权的统一,不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不利于使国家的税收导向与国家的政府、经济导向趋同。税收立法权划分的不甚合理,也是导致地方政府频频越权干预税收的一个重要原因。考虑到我国实行分税制,并且编制复式预算,因此适当赋予省级人大和政府一定的税法权是必要的,应当在税收基本法中明确中央和地方各自立法的范围、权限,一经确立,必须严格执行,不允许再有超越权限、擅自立法的现象发生,否则坚决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2)尽快健全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一是单行税收法律的制定要以科学合理设立税种为基础,并与我国现实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力相适应,增强可操作性,对现有税种该调整的调整,该合并的合并,该取消的取消。如降低房产税税率;将农业税合并到所得税,征收农业所得税,将特产税合并到资源税中,将印花税合并到契税中;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取消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开征社会保障税、教育税、环境保护税等等。二是提高多数适用的暂行条例、补充规定的法律级次,由人大以法律形式颁布,提高税法的严肃性、权威性、稳定性。三是新征管法的出台,无疑是对依法治税的一个强力推动。应该认真学习,强化理解,规范执法,以适应征管改革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3)坚持税务机关独立执法的权力,明确有关单位协税护税义务与责任。新《征管法》已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在税务行政执法领域的唯一合法主体地位,所以,应坚决执行新《征管法》,税收入库权一律由税务部门行使(关税除外),其他部门如财政、审计等不得越权插手,从事对外税收执法活动;还应明确有关部门的协税护税义务及其如果不履行这种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保证税务机关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增强执法刚性。

2.建立税务警察,健全司法保障体系

到目前为止,专业化的税务司法保障体系还未真正建立起来。税务机关对于涉税犯罪活动没有独立的侦查、预审、检察、审判等权力,税务司法活动基本上依靠非专业性的公、检、法机关执行,这样就造成了一方面由于没有有效的司法保障体系,使得《税收征管法》中所规定的税务机关所具的种种检查权、行政处罚权、强制执行权等缺乏必要的保障手段而难以落实;另一方面,对于涉税犯罪的查处,由于受人员短缺、经费有限、精力不够、专业知识不足等条件的限制,使得税务犯罪案件立案难、查处难、结案难的状况普遍存在,从而严重影响了税收刚性原则。严峻的现实表明,建立一支具有中国特色的税务警察队伍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3.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特别是对扰乱分配秩序、败坏党群关系和政府威信而屡禁不止的乱收费加以规范,不仅仅关系到政府职能的转换,同时对完善财税制度、改善税收环境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目前,“费改税”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一是乱收费已成社会公害,人民群众要求规范地方性收费的呼声日益高涨,因此把某些收费转化为税既没有给纳税人增加负担,又遏制乱收费所产生的不良后果,人民群众是拥护的。二是有些收费具有税的性质,在技术上容易转化和过渡,如教育附加、社会保障费、养路费等,还其本来面目,便于统一规范管理。三是地方税务机构力量充足,经验丰富,也使“费改税”有了坚实的组织保证。

鉴于此,“费改税”的基本思路应为:(1)不搞一刀切,不能把所有收费都改成税,而是对那些涉及面小、延续时间短、具有较强受益性的收费予以保留,如证照费、手续费、管理费等。(2)将部分合理的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改为地方税。这样既可以制止“三乱”的蔓延,又可以扩大地方税收规模,有利于加强地方预算管理,树立清正廉明的政府形象。

4.进一步完善省与市之间的财政体制,使省与市的财力分配既尽可能按事权划分满足各自的财政需要,又能更有利于依法治税。

税务管理第9篇

一、深入开展“保增长、渡难关、上水平”活动,认真落实服务企业的政策措施

一是深入企业开展财税综合服务。抽调局领导及工作人员,全程参加市服务企业工作组的活动,协调解决有关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同时机关处室和基层单位积极策应相关工作,主动深入企业开展现场服务、跟踪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二是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及时制定并落实帮扶企业的各项财税政策,加大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力度,在取消和停止征收2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基础上,再取消和停止征收9项收费。大力精简审批事项,取消合并市区两级审批事项21项,减少企业申请要件43件。进一步优化办税流程,简化办税程序,简并报表资料,积极开展税收政策宣传和解读,帮助企业用好用足有关财税政策。

三是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以加强服务和提高效能为目标,建立和完善绩效评估、效能投诉、效能告诫、诫勉教育等制度,市局机关和有关基层单位主动公开24小时联系电话,接听企业诉求。同时,按照审批事项大提速和审批环节无缝链接的要求,为企业开辟了行政审批“绿色快捷通道”。截至目前,财政地税系统已经深入43家企业开展服务,帮助企业解决涉及财税业务的问题60余件。

二、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加快建设服务导向型财税管理服务创新机制

财税机关作为重要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在全市“保渡上”活动中担负着重要的职责,需要进一步转变作风,提高效率和服务水平,努力构建财税管理服务的新机制。

第一,及时制定完善财税政策,为企业持续经营和加快发展提供有效支持。全面把握宏观经济走势和发展变化情况,及时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建立财税政策与经济运行协调联动机制,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一是,大力支持大项目好项目加快建设,通过加大贷款贴息、财政资助、税收优惠等政策措施扶持力度,推进项目早投产、早见效,尽快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支撑点。二是,加速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使更多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及时享受到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和提高费用扣除比例等财税优惠政策。三是,全面落实商品房购销的财税政策,通过减免房屋交易环节税费等方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四是,完善政府采购政策,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车辆、电子办公设备的,对同等条件的本市产品或供货商给予优先选定优惠。五是,积极组织实施家电下乡活动,进一步扩大市场,对购买纳入推广范围家电产品的农户,按照销售价格13%给予财政补贴。六是,完善税费减免政策,对国家重点扶持企业、符合条件的微利企业、民营经济等,给予相应的税费减免优惠,促进各类企业协调发展。

第二,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为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一是,加大财政贷款贴息资金投入,鼓励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规模,重点支持市场需求大、发展势头强、投资见效快的企业和项目。二是,加快建立融资担保体系。市财政集中资金5亿元,区县财政按1:1比例配套,筹集资金10亿元,支持区县普遍建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进一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研究制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规范贷款担保行为,不断完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服务体系。三是,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通过采取适当降低社会保险缴费率、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以及财政补贴、专项资金支持等政策措施,帮助企业缓解当前面临的困难,稳定就业局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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