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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监管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2-28 15:55:54

信用监管论文

信用监管论文第1篇

一、完善工商行政管理在企业信用监管法律体系市场经济体制已在我国初步建成,时代赋予工商行政管理的任务和使命已今非昔比。世易时移,变法宜矣。随着市场监管对象的不断变化和发展,及时清理现行的工商法律、法规,有针对性的废止或修改那些过时之法,是搞好工商行政管理在企业信用监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在实体法方面,从立足企业信用监管的目标,选准好立法宗旨,顾及企业信用监管的内容,完善法律的条文。一是要完善企业市场准入监管所涉及的《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内容,使工商机关的市场准入监管更具“企业信用能力”的把关功能。要通过修改相关的行政法规,改革现行的年检制度,变集中年检为滚动年检,变年检资料的形式审查为实质性审查,提高企业年检的质量和效益。二是要修改企业市场行为监管所涉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细化有关条文,增强其操作性,并在立法宗旨上进一步突出“信用监管”的内容,使工商行政信用监管完全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三是完善企业市场退出监管的法律条文,使企业能在退出市场的过程中悟守信用,保护“晚节”,要修改《公司法》及有关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明确企业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的关系及公司、股东、清算组织在企业终止清算中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对企业清算的违法行为要明确执行查处的机关和权限。

在程序法方面,一是尽快制定《工商行政管理法》,进一步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权限,使工商行政这种综合性、全局性的政府市场管制方式最终优于烟草、药品、建筑、保险、电信等行业监管,避免当前各执法主体之间无利益则相互推诱,有利益则争夺监管权的不良局面。二是针对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实践中发现的程序问题,在法律修改时予以解决。

1996年出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对于深入贯彻《行政处罚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执法实践的复杂多样,在执法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建议通过立法予以解决。三是立足我国市场现状,改变现行法律法规中对弱化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手段的趋势。从《商业银行法》出台对《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中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扣留、暂停支付、划拨等强制手段的限制,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弱化,不难看出我国在行政强制措施的立法上过份追究超前性,而与现实严重脱节。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弱化行政强制措施是其立法技术中限制行政职权,减少国家干预和理论具体体现,但是“立法技术成功与否的关键,在于立法者能否正确和及时地反映经济生活条件”。对于我国仍处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公众的法律素质低、执法环境差、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行政强制措施的不应该是弱化而应该是强化,所以很多地方的《反不正当竞争条例》都增加了各种行政强制措施就是例证。建议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中,根据各地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经验,强化行政执法手段。增加监督检查部门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时,对涉案场所进行检查,对违法财物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二、实施企业信用监管工作制度创新1、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制度加强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和公示,减弱市场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将有利于授信企业的理性选择并遏制受信企业失信。本文所称的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制度,是指由工商机关将分散在社会有关方面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分类、整理、储存,最后整合成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为企业经营、消费者决策及政府部门有效监管提供服务。根据定义,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制度主要由信息构成、信息归集和信息数据三方面制度的构成。

1、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范围⑴企业身份信息。包括企业设立登记的基本信息(企业名称、字号、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类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注册号、经营期限、成立日期、投资方式、投资额及比例等),企业变更记录,企业取得的专项行政许可,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经历、学习经历等基本情况,等等。

⑵企业经营信息。包括银行帐户,银行信贷情况,资质等级,财务状况,企业商标注册及认定情况,企业产品及管理体系认证情况,用工情况,纳税情况,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债权债务清偿情况,财产清算情况,评估机构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评价或者以数字或字母形式表示的企业信用等级,等等。

⑶政府部门监管信息。包括工商年检情况,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受到行政机关表彰、授予的光荣称号,消费者投诉及举报,不正当竞争、逃废债务、欠税、骗税等违法行为记录及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经济犯罪情况,对企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判决或裁定,商事仲裁决记录,等等。

信用监管论文第2篇

作者:程文琴 章复湘 张如 单位:二炮总医院感染控制科

感染控制科人员对上报信息进行管理(1)报卡数据消重:可在指定时间内筛选出姓名、性别相同(并可附加病种、出生日期条件)的卡片,经浏览确认后将重复卡片标记为重复卡,重复卡将不进入后续工作流程。(2)卡片浏览审核:选择指定日期,显示该时间段的传染病报告卡,其中包括该时间段医师填报的卡片及医师订正的卡片,双击筛选出记录,会打开传染病报卡浏览页面,通过查看详细信息确认完整、准确后完成审核。(3)报告卡打印:设置打印功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形式对传染病报告卡进行打印。(4)数据导出:导出的传染病报告卡数据将被直接生成Excel文档,可按日打印直接作为传染病登记本保存。(5)统计分析:可对选定时间内传染病疫情进行种类、数量、发病率等数据的统计分析。(6)漏报查询:可选择时间段进行漏报查询,对门诊、住院患者诊断中含有传染病关键字,而没有上报传染病记录的患者信息自动查询,以达到发现漏报的功能。(7)关键字自定义及维护:用户可自定义传染病关键字,对模糊匹配的传染病进行数据维护。可随时对属于传染病范畴的需要监控的疾病名称进行维护修改,以应对国家疾病报告监测系统可能针对疫情形势对法定上报传染病种类进行调整。

一旦发现有疫情聚集趋势,即可采取有效预防控制措施,防止态势的扩大。降低了传染病漏报率、迟报率,提高了报告及时率系统会对医师填写的“诊断”进行收集和自动鉴别,发现疑似或符合传染病诊断时主动提示医师是否上报并进行上报。这种主动提示功能强化了医师报卡意识,降低了传染病漏报率和迟报率。提高了传染病报告卡填报质量系统通过与医院信息系统共享部分数据,保证了患者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并且通过设置必填项目,杜绝了手工报卡字迹不清、填写项目不全等现象,提高了传染病报告卡的填写质量。提供了疫情数据分析平台该系统的应用为医院疫情分析提供了数据分析平台,能将既定时间段内的传染病疫情种类、例数、累计数及科室分布情况进行分析,结果一目了然,计算机的高速、准确运算,省却了人工逐项计算的麻烦,避免了人工计算可能出现的错误,保证了疫情数据的准确性,为医院传染病疫情防控提供了有效信息。

提高了传染病信息管理工作效率以传染病电子报告卡取代原有的传染病纸质报告卡,取消感染控制科人工收卡环节,提高了报卡效率,增强了时效性。根据电子报告卡内容自动生成“传染病登记本”信息,减少感染控制科整理卡片和日常下科检查的工作量,并能对已报的卡片进行审查、修订和删除。医院传染病信息管理系统可实现数据集中管理,杜绝了手工报卡字迹不清、项目不全、传递过程中卡片丢失或重复报卡现象,降低了失误率,在减轻临床医师和感染控制科人员工作负担的同时,能使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更加方便快捷,信息报告质量更加准确无误,信息报告流程更加规范完善,能主动提示医师进行信息上报,增强医师上报意识,减少漏报和迟报的发生,最终使传染病信息报告及时率、准确率得到有效提高。避免了系统使用前由于宣传培训不够深入、报告制度不健全、诊断检查不合理等原因引起的漏报、迟报、重报现象,规范和完善了传染病的上报管理,为医院控制传染病疫情提供了重要的科学依据,进一步提高了医院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水平。目前传染病管理信息系统应用效果显著,但是如果能与国家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实现无缝对接,将使疫情管理信息化更加完善。目前疫情管理人员须将院内电子报告卡逐一向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进行重新录入,既增加了工作量,又可能因二次录入增加了漏报、错报和迟报的风险。如果国家疾病预防控制系统能建立开放接口,医院就能将审核后传染病信息报告数据打包上传,提高了传染病管理工作的效率[4]。

信用监管论文第3篇

【论文摘要】全文基于博弈论角度对政府监管下的会计信息质量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有效措施来降低公司造假账的概率和提高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概率,从而使政府监管部门与公司之间达到混合战略纳什均衡。我国的会计信息质量问题,一直是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我国的会计信息质量问题,一直是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公司会计信息失真,尤其是蓄意的造假行为已经成为社会的公害,所以应对其加强治理。然而治理虚假的会计信息并非一朝一夕就能见效的事情,会计信息失真的治理是一项涉及多个方面的系统工程。政府监管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项,是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进行的必要手段,也是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必要保证。

一、引言

面对愈演愈烈的会计信息失真及其严重的经济后果,世界各国都作出了积极回应,不仅在学术上加以探讨,而且在实践中加以治理,促进了监管改革和会计规范体系的进步。然而,监管制度建设与监管执行效果之间的始终存在着差距,接连不断的会计舞弊恶性事件对会计监管提出了挑战。在这样的背景下,会计学的专家们从不同的角度发表了真知灼见,形成丰硕的理论成果用于指导实践。从会计信息质量标准的界定到会计规范体系的完善,从会计信息失真原因的理论分析到舞弊动因模型的构建,从会计监管模式的选择到诚信教育体制的建立等方面都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研究。随之而来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构筑一个更有效的会计信息质量政府监管机制,从而更加规范会计信息的生产与披露。因此,本文基于博弈论角度对现行公司在政府监管下的会计信息质量进行重新审视,然后针对分析结果提出政策性的建议,这对于提高我国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二、政府监管部门与公司之间的博弈分析

政府监管下的会计信息质量博弈分析中,博弈双方(决策主体)是政府监管部门和公司。作为“理性经济人”,他们都是风险规避者,有着各自的利益驱动,各自追求自身的效用最大化。无论是政府监管部门,还是公司,在进行违规操作、会计造假时,都会考虑“预期收益”与“败露成本”的问题。如果他们觉察到“预期收益”远大于“败露成本”,即使违规、造假是有风险的,他们也会成为坚定的“风险偏好者”。下面我们基于博弈论角度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模型设计:

1.存在两个博弈方即公司和政府监管部门。公司有造假账和不造假账两种策略选择,监管部门有监管和不监管两种策略选择。双方都不知道对方的潜在策略选择,并且双方都有一致的理性来追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

2.假设政府监管部门实施监管,当发现公司造假账时,可采用没收额外所得、罚款等措施,同时要付出监管成本。公司不造假账时,如果政府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监管部门需要付出成本,但没有收益(这是职责内的事情)。

3.假设监管部门不实施监管,公司不造假账时,可获得灰色收益或闲暇收益。但在公司造假账时,而政府监管部门不监管时,可获得灰色收益或闲暇收益,但也有损失(如行政处分及声誉损失等)。

4.假定只要公司造假账,监管部门监管就能发现。

5.假设C表示政府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成本,监管部门不实施监管可获得灰色收入或闲暇收益为R,R1表示公司不造假账时取得的正常收益。R2表示公司造假账时所取得的不正常收益,F表示公司造假账时被查处后受到的罚款,S表示公司造假时未被查处时给政府监管部门带来的损失(比如监管部门的声誉损失及经济处分等)。

6.假设θ表示政府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概率,β表示公司造假账的概率,

Л政府(θ,β)和Л公司(θ,β)分别表示政府监管部门和公司的期望效用函数,

政府监管部门有两个纯战略:监管、不监管;公司有两个纯战略:造假账和不造假账。我们假定为了激励公司不造假账时,监管部门对造假账公司的处罚足够大,使得R-S<-C+R2+F成立,从而上述的博弈中没有纯战略纳什均衡。所以,我们只需考察这个博弈中是否存在混合战略纳什均衡即可。由上述局势可得:

从上述效用函数推导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两个结论:

结论一:公司造假账概率(β)同监管成本(C)、监管部门不监管得到的灰色收入或闲暇收益(R)成正相关,而与对公司的违规处罚(F)、公司违规而监管部门不监管时的损失(S)以及公司的违规时得到的不正当收益(R2)成负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目标自然是降低公司不造假账的概率。从(1)式中可知,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越高,或者监管部门的灰色收入或闲暇收益越高,公司越倾向于造假账,因此我们应采取有力措施降低监管成本,降低监管部门的灰色收入或闲暇收益,从而降低公司造假账的概率;公司造假账的概率与公司造假账时受到的处罚或监管部门不监管而公司违规时的损失以及公司违规时的不正当收益负相关,因此,我们应该采取措施提高公司违规时受到的处罚,加大监管部门不作为时的各种处分,从而降低公司造假账的概率。

结论二: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概率(θ)与公司造假账的收益(R2)成正相关,而与公司受到的违规处罚(F)负相关。由(2)式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概率与公司造假账的收益成正相关,即公司造假账时所得越多,公司越容易违规,越需要监管部门的监管。实施监管的概率与公司受到的违规处罚负相关,也就是说如果对公司的违规处罚较大,公司的期望收益降低,从而公司造假账的概率就变小,从而可以适当降低实施监管的概率。

三、基于博弈分析的政策建议

要治理我国目前较为严重的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基于上述博弈论的分析,关键在于应降低公司造假账的概率β和提高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概率θ,使得R-S<-C+Re+F成立,从而使双方达到混合战略纳什均衡。

1.对于降低公司造假账的概率β的建议

(1)增加公司的造假账成本F,就是要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应的执法机制。我国《会计法》、《刑法》对会计造假者虽有给予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规定,但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监管、执法的主体和手段不够明确,处罚较宽松,唯有加大处罚力度,使“造假成本”远高于“造假收益”,使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经济利益动机得以消除,才能有效地打击会计信息造假。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迫使公司在会计信息的生成和披露过程中放弃造假的念头。

(2)呼吁专家学者们多开展会计监督理论研究,为会计监督工作提供理论指导。会计监督工作的发展,离不开强有力的理论指导。会计监督理论研究,作为会计研究的一个重要分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广阔的发展前景。特别是两大准则体系国际趋同之后,会计监督工作应如何应对,非常值得理论界研究探讨。这需要各位专家学者今后更多地对会计监督理论进行系统深人的研究,为会计监督事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持。

(3)加强会计信息的外部审查和监督,完善会计信息质量监督体系。各企业领导人必须对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另外,各级政府部门要严格依法实施监督职能,最后要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建立和完善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体系,制定合理审计收费,对那些不能公正执法、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丧失独立性的机构和人员,要严格处理,从而提升注册会计师的信誉以及会计信息的可信度。

(4)优化公司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各企事业单位首先要认真贯彻落实《会计法》,严格执行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规定,切实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其次各企事业单位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建设,将其作为公司治理的关键环节,同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为进一步加强管理、防范经营风险和控制舞弊行为发挥重要的作用。

2.对于提高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概率θ的建议

(1)同样是增加公司的造假账成本F,使“造假成本”远高于“造假收益”,使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经济利益动机得以消除,迫使公司在会计信息的生成和披露过程中放弃造假的念头,同时加强对政府监管人员的处罚力度。

(2)健全政府监管部门的委托机制。在对公司的监管过程中,由于监管者拥有的信息是不完全的,监管者也可能判断失误,不能兑现它的承诺;此外监管行为是政府行为,监管者具有很强的政治动机,有追求其政治利益的冲动,不可能任何时候都公正。也就是说,监管行为作为一种行为,会存在道德风险,其行为并不必然与委托人(会计信息的利益相关者)的要求一致,监管行为的实际结果并不一定与监管目标一致。监管权力作为一种公共权力,一方面在没有得到有效制约的条件下,不可能消除利用监管权力谋取个人私利的可能,难以避免监管腐败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如果没有完善的激励机制,监管者的付出与其所得的回报不对称,势必会打击监管者的积极性,从而弱化监管的实际效果。所以,从激励角度看,需要通过最优监管契约的设计,建立监督、考核监管者的体系,形成激励与监管相容的机制;并且,要制定更加有效的权力约束机制,使监管者的个人努力更好地与监管目标结合在一起。

参考文献:

[1]郜进兴林启云吴溪: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十年回顾[J].会计研究.2009(01),27-35

[2]徐贵丽:会计信息质量—基于博弈论观点的分析[J].英才高职论坛.2008(05),42-44

[3]周延徐迎德:基于博弈视角的银行监管制度设计[J].金融改革.2009(08),27-32

[4]付小平:企业管理层与会计人员之间的博弈分析[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9(08),53-54

信用监管论文第4篇

[关键词] 政府监管 会计信息质量 博弈 公司

一、引言

面对愈演愈烈的会计信息失真及其严重的经济后果,世界各国都作出了积极回应,不仅在学术上加以探讨,而且在实践中加以治理,促进了监管改革和会计规范体系的进步。然而,监管制度建设与监管执行效果之间的始终存在着差距,接连不断的会计舞弊恶性事件对会计监管提出了挑战。在这样的背景下,会计学的专家们从不同的角度发表了真知灼见,形成丰硕的理论成果用于指导实践。从会计信息质量标准的界定到会计规范体系的完善,从会计信息失真原因的理论分析到舞弊动因模型的构建,从会计监管模式的选择到诚信教育体制的建立等方面都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研究。随之而来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构筑一个更有效的会计信息质量政府监管机制,从而更加规范会计信息的生产与披露。因此,本文基于博弈论角度对现行公司在政府监管下的会计信息质量进行重新审视,然后针对分析结果提出政策性的建议,这对于提高我国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二、政府监管部门与公司之间的博弈分析

政府监管下的会计信息质量博弈分析中,博弈双方(决策主体)是政府监管部门和公司。作为“理性经济人”,他们都是风险规避者,有着各自的利益驱动,各自追求自身的效用最大化。无论是政府监管部门,还是公司,在进行违规操作、会计造假时,都会考虑“预期收益”与“败露成本”的问题。如果他们觉察到“预期收益”远大于“败露成本”,即使违规、造假是有风险的,他们也会成为坚定的“风险偏好者”。下面我们基于博弈论角度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模型设计:

1.存在两个博弈方即公司和政府监管部门。公司有造假账和不造假账两种策略选择,监管部门有监管和不监管两种策略选择。双方都不知道对方的潜在策略选择,并且双方都有一致的理性来追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

2.假设政府监管部门实施监管,当发现公司造假账时,可采用没收额外所得、罚款等措施,同时要付出监管成本。公司不造假账时,如果政府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监管部门需要付出成本,但没有收益(这是职责内的事情)。

3.假设监管部门不实施监管,公司不造假账时,可获得灰色收益或闲暇收益。但在公司造假账时,而政府监管部门不监管时,可获得灰色收益或闲暇收益,但也有损失(如行政处分及声誉损失等)。

4.假定只要公司造假账,监管部门监管就能发现。

5.假设c表示政府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成本,监管部门不实施监管可获得灰色收入或闲暇收益为r,r1表示公司不造假账时取得的正常收益。r2表示公司造假账时所取得的不正常收益,f表示公司造假账时被查处后受到的罚款,s表示公司造假时未被查处时给政府监管部门带来的损失(比如监管部门的声誉损失及经济处分等)。

6.假设θ表示政府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概率,β表示公司造假账的概率,

л政府(θ,β)和л公司(θ,β)分别表示政府监管部门和公司的期望效用函数,

从而构造博弈局势如表1:

从表1中可见,政府监管部门有两个纯战略:监管、不监管;公司有两个纯战略:造假账和不造假账。我们假定为了激励公司不造假账时,监管部门对造假账公司的处罚足够大,使得r -s<-c + r2 +f成立,从而上述的博弈中没有纯战略纳什均衡。所以,我们只需考察这个博弈中是否存在混合战略纳什均衡即可。由上述局势可得:

从上述效用函数推导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两个结论:

结论一:公司造假账概率(β)同监管成本(c)、监管部门不监管得到的灰色收入或闲暇收益(r)成正相关,而与对公司的违规处罚(f)、公司违规而监管部门不监管时的损失(s)以及公司的违规时得到的不正当收益(r2)成负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目标自然是降低公司不造假账的概率。从(1)式中可知,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越高,或者监管部门的灰色收入或闲暇收益越高,公司越倾向于造假账,因此我们应采取有力措施降低监管成本,降低监管部门的灰色收入或闲暇收益,从而降低公司造假账的概率;公司造假账的概率与公司造假账时受到的处罚或监管部门不监管而公司违规时的损失以及公司违规时的不正当收益负相关,因此,我们应该采取措施提高公司违规时受到的处罚,加大监管部门不作为时的各种处分,从而降低公司造假账的概率。

结论二: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概率(θ)与公司造假账的收益(r2)成正相关,而与公司受到的违规处罚(f)负相关。由(2)式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概率与公司造假账的收益成正相关,即公司造假账时所得越多,公司越容易违规,越需要监管部门的监管。实施监管的概率与公司受到的违规处罚负相关,也就是说如果对公司的违规处罚较大,公司的期望收益降低,从而公司造假账的概率就变小,从而可以适当降低实施监管的概率。

三、基于博弈分析的政策建议

要治理我国目前较为严重的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基于上述博弈论的分析,关键在于应降低公司造假账的概率β和提高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概率θ,使得r-s<-c +re +f成立,从而使双方达到混合战略纳什均衡。

1.对于降低公司造假账的概率β的建议

(1)增加公司的造假账成本f,就是要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应的执法机制。我国《会计法》、《刑法》对会计造假者虽有给予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规定,但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监管、执法的主体和手段不够明确,处罚较宽松,唯有加大处罚力度,使“造假成本”远高于“造假收益”,使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经济利益动机得以消除,才能有效地打击会计信息造假。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迫使公司在会计信息的生成和披露过程中放弃造假的念头。

(2)呼吁专家学者们多开展会计监督理论研究,为会计监督工作提供理论指导。会计监督工作的发展,离不开强有力的理论指导。会计监督理论研究,作为会计研究的一个重要分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广阔的发展前景。特别是两大准则体系国际趋同之后,会计监督工作应如何应对,非常值得理论界研究探讨。这需要各位专家学者今后更多地对会计监督理论进行系统深人的研究,为会计监督事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持。

(3)加强会计信息的外部审查和监督,完善会计信息质量监督体系。各企业领导人必须对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另外,各级政府部门要严格依法实施监督职能,最后要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建立和完善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体系,制定合理审计收费,对那些不能公正执法、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丧失独立性的机构和人员,要严格处理,从而提升注册会计师的信誉以及会计信息的可信度。

(4)优化公司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各企事业单位首先要认真贯彻落实《会计法》,严格执行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规定,切实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其次各企事业单位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建设,将其作为公司治理的关键环节,同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为进一步加强管理、防范经营风险和控制舞弊行为发挥重要的作用。

2.对于提高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概率θ的建议

(1)同样是增加公司的造假账成本f,使“造假成本”远高于“造假收益”,使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经济利益动机得以消除,迫使公司在会计信息的生成和披露过程中放弃造假的念头,同时加强对政府监管人员的处罚力度。

(2)健全政府监管部门的委托机制。在对公司的监管过程中,由于监管者拥有的信息是不完全的,监管者也可能判断失误,不能兑现它的承诺;此外监管行为是政府行为,监管者具有很强的政治动机,有追求其政治利益的冲动,不可能任何时候都公正。也就是说,监管行为作为一种行为,会存在道德风险,其行为并不必然与委托人(会计信息的利益相关者)的要求一致,监管行为的实际结果并不一定与监管目标一致。监管权力作为一种公共权力,一方面在没有得到有效制约的条件下,不可能消除利用监管权力谋取个人私利的可能,难以避免监管腐败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如果没有完善的激励机制,监管者的付出与其所得的回报不对称,势必会打击监管者的积极性,从而弱化监管的实际效果。所以,从激励角度看,需要通过最优监管契约的设计,建立监督、考核监管者的体系,形成激励与监管相容的机制;并且,要制定更加有效的权力约束机制,使监管者的个人努力更好地与监管目标结合在一起。

四、结束语

我国的会计信息质量问题,一直是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公司会计信息失真,尤其是蓄意的造假行为已经成为社会的公害,所以应对其加强治理。然而治理虚假的会计信息并非一朝一夕就能见效的事情,会计信息失真的治理是一项涉及多个方面的系统工程。政府监管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项,是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进行的必要手段,也是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必要保证。通过本文的分析我们可知:只有利用有效的措施来降低公司造假账的概率β和提高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概率θ,使得r-s<-c +re +f成立,才有可能使得政府监管部门与公司之间达到混合战略纳什均衡。

参考文献:

[1]郜进兴 林启云 吴溪: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十年回顾[j].会计研究.2009(01), 27-35

[2]徐贵丽:会计信息质量—基于博弈论观点的分析[j].英才高职论坛.2008(05), 42-44

[3]周延 徐迎德:基于博弈视角的银行监管制度设计[j].金融改革.2009(08), 27-32

[4]付小平:企业管理层与会计人员之间的博弈分析[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2009(08), 53-54

信用监管论文第5篇

[关键词] 政府监管 会计信息质量 博弈 公司 

 

一、引言 

面对愈演愈烈的会计信息失真及其严重的经济后果,世界各国都作出了积极回应,不仅在学术上加以探讨,而且在实践中加以治理,促进了监管改革和会计规范体系的进步。然而,监管制度建设与监管执行效果之间的始终存在着差距,接连不断的会计舞弊恶性事件对会计监管提出了挑战。在这样的背景下,会计学的专家们从不同的角度发表了真知灼见,形成丰硕的理论成果用于指导实践。从会计信息质量标准的界定到会计规范体系的完善,从会计信息失真原因的理论分析到舞弊动因模型的构建,从会计监管模式的选择到诚信教育体制的建立等方面都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研究。随之而来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构筑一个更有效的会计信息质量政府监管机制,从而更加规范会计信息的生产与披露。因此,本文基于博弈论角度对现行公司在政府监管下的会计信息质量进行重新审视,然后针对分析结果提出政策性的建议,这对于提高我国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二、政府监管部门与公司之间的博弈分析 

政府监管下的会计信息质量博弈分析中,博弈双方(决策主体)是政府监管部门和公司。作为“理性经济人”,他们都是风险规避者,有着各自的利益驱动,各自追求自身的效用最大化。无论是政府监管部门,还是公司,在进行违规操作、会计造假时,都会考虑“预期收益”与“败露成本”的问题。如果他们觉察到“预期收益”远大于“败露成本”,即使违规、造假是有风险的,他们也会成为坚定的“风险偏好者”。下面我们基于博弈论角度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模型设计: 

1.存在两个博弈方即公司和政府监管部门。公司有造假账和不造假账两种策略选择,监管部门有监管和不监管两种策略选择。双方都不知道对方的潜在策略选择,并且双方都有一致的理性来追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 

2.假设政府监管部门实施监管,当发现公司造假账时,可采用没收额外所得、罚款等措施,同时要付出监管成本。公司不造假账时,如果政府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监管部门需要付出成本,但没有收益(这是职责内的事情)。 

3.假设监管部门不实施监管,公司不造假账时,可获得灰色收益或闲暇收益。但在公司造假账时,而政府监管部门不监管时,可获得灰色收益或闲暇收益,但也有损失(如行政处分及声誉损失等)。 

4.假定只要公司造假账,监管部门监管就能发现。 

5.假设c表示政府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成本,监管部门不实施监管可获得灰色收入或闲暇收益为r,r1表示公司不造假账时取得的正常收益。r2表示公司造假账时所取得的不正常收益,f表示公司造假账时被查处后受到的罚款,s表示公司造假时未被查处时给政府监管部门带来的损失(比如监管部门的声誉损失及经济处分等)。 

6.假设θ表示政府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概率,β表示公司造假账的概率, 

л政府(θ,β)和л公司(θ,β)分别表示政府监管部门和公司的期望效用函数, 

从而构造博弈局势如表1: 

从表1中可见,政府监管部门有两个纯战略:监管、不监管;公司有两个纯战略:造假账和不造假账。我们假定为了激励公司不造假账时,监管部门对造假账公司的处罚足够大,使得r -s<-c + r2 +f成立,从而上述的博弈中没有纯战略纳什均衡。所以,我们只需考察这个博弈中是否存在混合战略纳什均衡即可。由上述局势可得: 

从上述效用函数推导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两个结论: 

结论一:公司造假账概率(β)同监管成本(c)、监管部门不监管得到的灰色收入或闲暇收益(r)成正相关,而与对公司的违规处罚(f)、公司违规而监管部门不监管时的损失(s)以及公司的违规时得到的不正当收益(r2)成负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目标自然是降低公司不造假账的概率。从(1)式中可知,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越高,或者监管部门的灰色收入或闲暇收益越高,公司越倾向于造假账,因此我们应采取有力措施降低监管成本,降低监管部门的灰色收入或闲暇收益,从而降低公司造假账的概率;公司造假账的概率与公司造假账时受到的处罚或监管部门不监管而公司违规时的损失以及公司违规时的不正当收益负相关,因此,我们应该采取措施提高公司违规时受到的处罚,加大监管部门不作为时的各种处分,从而降低公司造假账的概率。 

结论二: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概率(θ)与公司造假账的收益(r2)成正相关,而与公司受到的违规处罚(f)负相关。由(2)式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概率与公司造假账的收益成正相关,即公司造假账时所得越多,公司越容易违规,越需要监管部门的监管。实施监管的概率与公司受到的违规处罚负相关,也就是说如果对公司的违规处罚较大,公司的期望收益降低,从而公司造假账的概率就变小,从而可以适当降低实施监管的概率。

三、基于博弈分析的政策建议 

要治理我国目前较为严重的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基于上述博弈论的分析,关键在于应降低公司造假账的概率β和提高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概率θ,使得r-s<-c +re +f成立,从而使双方达到混合战略纳什均衡。 

1.对于降低公司造假账的概率β的建议 

(1)增加公司的造假账成本f,就是要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应的执法机制。我国《会计法》、《刑法》对会计造假者虽有给予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规定,但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监管、执法的主体和手段不够明确,处罚较宽松,唯有加大处罚力度,使“造假成本”远高于“造假收益”,使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经济利益动机得以消除,才能有效地打击会计信息造假。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迫使公司在会计信息的生成和披露过程中放弃造假的念头。 

(2)呼吁专家学者们多开展会计监督理论研究,为会计监督工作提供理论指导。会计监督工作的发展,离不开强有力的理论指导。会计监督理论研究,作为会计研究的一个重要分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广阔的发展前景。特别是两大准则体系国际趋同之后,会计监督工作应如何应对,非常值得理论界研究探讨。这需要各位专家学者今后更多地对会计监督理论进行系统深人的研究,为会计监督事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持。

(3)加强会计信息的外部审查和监督,完善会计信息质量监督体系。各企业领导人必须对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另外,各级政府部门要严格依法实施监督职能,最后要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建立和完善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体系,制定合理审计收费,对那些不能公正执法、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丧失独立性的机构和人员,要严格处理,从而提升注册会计师的信誉以及会计信息的可信度。 

(4)优化公司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各企事业单位首先要认真贯彻落实《会计法》,严格执行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规定,切实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其次各企事业单位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建设,将其作为公司治理的关键环节,同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为进一步加强管理、防范经营风险和控制舞弊行为发挥重要的作用。 

2.对于提高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概率θ的建议

(1)同样是增加公司的造假账成本f,使“造假成本”远高于“造假收益”,使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经济利益动机得以消除,迫使公司在会计信息的生成和披露过程中放弃造假的念头,同时加强对政府监管人员玩忽职守的处罚力度。 

(2)健全政府监管部门的委托代理机制。在对公司的监管过程中,由于监管者拥有的信息是不完全的,监管者也可能判断失误,不能兑现它的承诺;此外监管行为是政府行为,监管者具有很强的政治动机,有追求其政治利益的冲动,不可能任何时候都公正。也就是说,监管行为作为一种代理行为,会存在道德风险,其代理行为并不必然与委托人(会计信息的利益相关者)的要求一致,监管行为的实际结果并不一定与监管目标一致。监管权力作为一种公共权力,一方面在没有得到有效制约的条件下,不可能消除利用监管权力谋取个人私利的可能,难以避免监管腐败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如果没有完善的激励机制,监管者的付出与其所得的回报不对称,势必会打击监管者的积极性,从而弱化监管的实际效果。所以,从激励角度看,需要通过最优监管契约的设计,建立监督、考核监管者的体系,形成激励与监管相容的机制;并且,要制定更加有效的权力约束机制,使监管者的个人努力更好地与监管目标结合在一起。 

四、结束语 

我国的会计信息质量问题,一直是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公司会计信息失真,尤其是蓄意的造假行为已经成为社会的公害,所以应对其加强治理。然而治理虚假的会计信息并非一朝一夕就能见效的事情,会计信息失真的治理是一项涉及多个方面的系统工程。政府监管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项,是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进行的必要手段,也是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必要保证。通过本文的分析我们可知:只有利用有效的措施来降低公司造假账的概率β和提高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概率θ,使得r-s<-c +re +f成立,才有可能使得政府监管部门与公司之间达到混合战略纳什均衡。 

 

参考文献: 

[1]郜进兴 林启云 吴溪: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十年回顾[j].会计研究.2009(01), 27-35 

[2]徐贵丽:会计信息质量—基于博弈论观点的分析[j].英才高职论坛.2008(05), 42-44 

[3]周延 徐迎德:基于博弈视角的银行监管制度设计[j].金融改革.2009(08), 27-32 

[4]付小平:企业管理层与会计人员之间的博弈分析[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2009(08), 53-54 

信用监管论文第6篇

关键词:新媒体 微博 政府监管

微博,简单来说即微型博客(Micro Blog)的简称,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的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平台,用户可以通过WEB、WAP以及各种客户端组件个人社区,以140字左右的文字更新信息,并实现即时分享。 随着手机上网成为常态,微博作为WEB3.0时代的交流工具,打破了移动通信和因特网的互连界限,微博以其开放性、便捷性、交互性等特点成为了一个满足现代快节奏生活的交流平台。微博在其快速发展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社交网络的同时,各种问题也接踵而来。微博上充斥着大量虚假消信息,微博成为一些人发泄个人情绪,侵犯他人隐私的平台,微博侵权和扰乱社会舆情的现象不断发生面对日益增多的微博谣言和虚假信息,政府监管显得更加重要。

一、政府对微博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政府对微博的监管是推动微博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维护网络信息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必要举措。

1.微博本身负效应的存在,需要政府对微博进行监管

无论是微博上的信息扭曲失真,信息虚假,还是是利用微博泄愤,扰乱舆情,无论是微博上个人隐私权遭到侵害,还是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出现,甚至是网络安全的隐忧,都需要政府力量的介入。这些微博发展过程中的负面影响,需要政府对其进行规范和管理,有其是监管。这是在一定程度上利用公权力来对微博的运行与发展进行监督管理,进而实现对微博用户的刚性约束,进而规范其在微博上的行为方式。

2.行业自律的不足,需要政府对微博进行监管

尽管像新浪微博平台推出了微博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注册服务, 即“身份通”认证服务。通过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比对、防盗号及风险规则处理, 对恶意假冒身份进行了预防。 搜狐针对涉枪、涉黄、涉暴等内容设立了上千个敏感词,对于如果文字帖其中含有敏感词的就直接删除。网易专门设立了微博监控专员,对微博产品内容进行审核。 但是也应该看到这些监管还有一定的局限性。加上行业内部竞争的加剧,各主体出于对自身利益发展的需要,为了吸引更多的注册用户,占领更大的市场份额,必然导致在执行监督过程中出现放水行为,再加上监管人员个人倾向性的不同,从而导致标准在执行过程中不统一。因此需要一种独立于行业外部的力量来对微博进行监管。

3.社会舆论监督缺乏,需要政府对微博进行监管

微博的健康发展需要社会力量的壮大,需要舆论监督的完善,但是现实的状况是社会舆论监督的不到位。对于微博的一些信息,有其是涉及政府的信息,社会公众对于信息的真伪是很难辨别的。由于信息资源的不均衡使得公众无法对微博的一些言论进行监督,反而容易受这些言论的误导。因此,这也需要政府这个掌握更多信息资源的主体,对微博信息内容进行监督。政府要实行信息公开,及时民众关心的信息,对虚假信息进行辟谣。

二、政府对微博监管的现状分析

现阶段政府对于微博的监管主要表现相应政策措施的出台上。2011年5月4日,国务院成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推动互联网信息传播法制建设和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2011年12月16日,北京市《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微博中的个人注册信息需要使用真实身份。随后,广东省亦出台管理规定,从12月22日开始,广州、深圳实行微博用户使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2012 年1 月18 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王晨在新闻会谈到:“‘实名制’主要是在微博中进行的,原因在于它是联网的一种新应用,具有传播快、影响大、覆盖广的特点,而且有很强的社会动员能力。”2012年5月8日,广东省开通全国首个政府应急办官方微博。随后在11月6日省政府应急办印发了《广东省政府应急办微博管理办法》主要包括组织架构、信息审核与、安全保障等有关内容。2031年渭南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渭南市政务微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单独列出了对微博的管理办法。

通过以上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不难看出政府对于微博的发展越来越重视,且认识到政府监管对于微博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相信在未来政府将会出台更加完善合理的政策法规,从而对新媒体微博进行监管,推动微博的健康、理性发展。

三、完善政府对微博监管的建议

无论是从微博自身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还是从政府监管对于微博发展的必要性来看,政府对微博进行监管,进而克服微博存在的问题势在必行。但是政府应该如何对微博进行监管才能既继续发挥微博在信息传播的自由和开放功能,又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微博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呢?

1.推进法律法规的出台 促进法律体系的完善

尽管各级政府陆续出台了各项法规制度来对微博的发展进行规范管理,但这还远远不够。一方面缺少相应的法律来对微博发展进行规范,另一方面也缺少相应法律对政府微博监管进行约束规范。这就导致一方面在使用微博时缺乏法律上参照和依据,没有违法行为的规定和惩戒,从而使得用户在微博上不断挑战社会底线,做出种种损害他人、集体、社会的行为,甚至引起民众恐慌,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政府在对微博监管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约束,也容易造成政府监管过程的缺位和越位。因此,我国应该在前期互联网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基础上,结合微博――这种网络新媒体发展的突出特点,对原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从而更好地适应微博的发展需要。同时还应该对以部门为单位的法规进行融合立法,进一步统一部门的法规和规章,建立一套协调一致的法律法规体系,使政府对微博的监管有法可依、在对微博监管过程中更好地依法行政,合理合法的解决微博上的侵权事件,推动微博发展的法制化建设。

2.转变监管思想 树立正确的监督观念

微博不同于传统的电视或是报纸,无论是用户规模、运营方式还是技术支撑都与传统媒体有所区别,因此政府对于微博的监管必须要转变思想。

树立以“疏”代“堵”的监督思想。在对微博进行监管时,单纯地删除、屏蔽或封号的监督方式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微博信息虚假的问题,反而会激起民众的逆反心理。因此政府对于微博监督的初衷应该是了解民众动向,通过政府相关信息及时公开,及时辟谣等手段,来引导民众舆论导向,以疏通引导的形式使谣言、虚假信息不攻自破。

树立“禁止不如用之”监督观念,明确监督目的。政府应树立正确的监管观念,政府对微博进行监管的目的是促进微博健康发展,进而发挥微博对于社会发展、民众知情权等方面的作用。虽然微博存在种种问题,但绝不能因噎废食,要合理对微博进行监管,更应该充分利用微博为民众提供便利,树立良好政府形象。例如建立政务微博,监管微博的过程中及时为民服务,提高政府对民众需求的回应力。

3.明确监管职责 改进监管方式

明确监管职责。众所周知,电信部门对于微博这一互联网的电信增值业务应负有监管职能。但是在微博中的视频、音频等资源则应由广电部门负责,而微博中的版权保护、食品安全等则归其归口部门监管。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微博监管的监管主体多个,政出多门。因此初期政府监管一定要明确监管职责范围,明确主题责任,进而避免出现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现象的产生。监管成熟后可以考虑建立一个专门的监管部门对微博的各个组成部分进行统一管理。

改进监管方式。对于微博的监管要改进传统政府监管的行政方式,而应该将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个人自律接合起来,注重将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将技术监管和群众监督相结合,多管齐下。依靠技术进步,加大对微博上各种有害信息的检测,提高监控和处理能力。

4. 加强技术创新 提升监管能力

对于微博这一建立在新技术发展起来的新媒体表现形式,政府监管单纯依靠传统的手段不但会增加监管人员的工作量,而且无法对其进行及时有效的监控。这就需要进一步研发新技术,推动相关技术的创新。进而有效解决微博信息量大,传播速度快,难以追踪等特点下的监管困难。利用技术创新更好地维护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微博用户的个人隐私。

技术创新需要政府和相关行业共同努力,建立从网络监管平台建设到网络行为、网络信息内容的监控,从多方面不断完善监管体系。例如:利用新技术建立健全网上舆情分析处置机制,市政府能够及时体察民意,了解民众需求,同时还能及时辟除谣言,形成有利于社会发展的舆论导向。建立健全网络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对微博上色情和其他不良信息的打击治理,把微博道德建设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新领域。这些机制的建立对于提高政府监管能力发挥着重大作用,但是这些机制的建立前提是新技术的发展和创新,因此要加强技术创新。

注释:

①北京海纳互联网研究中心.中国微博行业研究报告(2010-2011年)

②刘宏毅 刘月.中国微博管控现状及对策分析【J】.新闻研究导刊(传媒实务)

参考文献

[1]肖兴志.政府监管理论与政策[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2]刘宏毅 刘月.中国微博管控现状及对策分析[J].新闻研究导刊(传媒实务)2011年

[3]周慧琴 安新磊.互联网新媒体的监管初探――以微博为例[J].融合与创新研讨会论文集

[4]张苏敏.微博监管:自律与他律[J].北方传媒研究.2011

[5]谢耘耕、徐颖.微博的历史、现状与发展趋势[J].现代传播.2011年(4)

[6]郭平,樊亚平.数字化对媒体内容监管的冲击和挑战[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5)

[7]桂万保. 政府机构官方微博的传播特征分析――基于新浪微博的个案调查[J].现代传播.2011(3)

[8]杨晓茹.传播学视域中的微博研究[J].当代传播,2010(2)

[9]杜惠清. 2010,微博元年[J].国际公关, 2011(2)

[10]陈萍.从大众传播学角度分析“微博热”[J].大众文艺,2010(17)

[11]第二十八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6[ EB/OL].[2011- 07- 20]

信用监管论文第7篇

    关键词:企业年金 监管理论 应用

    美国1963年发生的“斯图特贝克事件”、英国1991年发生的“麦克威尔事件”以及我国2006年发生的上海社保基金案,对各国企业年金的发展都产生重大影响,事件背后则反映出对养老保障体系中的企业年金的监管存在严重问题。本文从监管理论角度出发,分析监管理论演化发展以及在企业年金监管中的应用,以期对完善我国企业年金监管体系有所启示。

    主要监管理论的演化发展

    监管(Regulation)普遍存在于社会经济生活之中,通常是指运用法律手段来实现社会经济政策目标的行为,就其本质而言,监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干预经济过程。企业年金监管本身并无独立理论体系,其思想基础源于一般的金融监管理论。监管理论的发展与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美国经济发展紧密相联,事实上,监管的历史就是不断变换政府行为及其重点的动态过程。

    在经济学历史上,社会经济生活的监管与非监管呈现交替变化。根据微观经济学理论,完全竞争状态下市场“看不见的手”发挥作用,社会资源配置优化,实现帕累托最优。但市场往往不能在完全竞争条件下运转,在许多方面存在缺陷,出现市场失灵,从而导致社会资源不能达到最优配置。自由放任经济导致20世纪30年代的世界性经济大危机,要求政府干预经济的呼声日渐高涨,公共利益理论(The Public Benefit Theory)应运而生。公共利益理论认为,市场失灵导致金融资源配置不能实现“帕累托最优”(Stiglitz,1981;Varian,1996),金融监管作为一种公共产品,是一种降低或消除市场失灵的手段。

    在公共利益理论的指导下,政府强化了对经济的管制,其结果是增强了政府调控能力、摆脱了经济危机,但又陷入了另一个危机:一些国家出现恶性通货膨胀、财政赤字膨胀、官僚政治盛行等负面结果。到20世纪七八十年代,放松和取消政府管制的呼声日益高涨,随之而来的就是公共选择理论的产生。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公共利益理论盲目相信政府在纠正市场机制缺陷方面的能力,想当然地认为政府是独立的机构,可以超越各种利益集团间的冲突维护公众利益。

    公共利益理论及其在企业年金监管中的应用

    公共利益理论从自然垄断(Natural Monopoly)、外部效应(Externality)和信息不对称(Asymmetric Information)三个市场失灵现象来论证政府监管的必要性,企业年金同样存在这三种现象。

    (一)自然垄断

    市场存在垄断时,厂商操纵商品价格和产量,获得超过市场平均利润率的超额利润,导致市场失灵。垄断给社会带来更高的价格、更低的产出和更差的服务,社会资源无法达到最优配置,不能实现帕累托最优,市场本身无法解决这个问题,需要通过政府管制加以消除。

    由于企业年金非强制性,年金发起企业处于垄断地位。企业年金如果在缺乏政府管制的环境中运作,可能被发起企业作为控制年金参与员工的一种手段,比如企业可以通过控制年金账户转移权来限制年金参与员工转换工作,从而控制年金参与员工流动,进而影响整个劳动力市场的自由流动,这与我国建立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目标相违背。另外,发起企业和受托人相对员工而言处于垄断地位,从而可以控制年金参与员工采取“用脚投票”的方式对企业年金计划治理主体或管理人施加压力,受托人可以不受限制地使用企业年金基金,而不是努力使企业年金资产保值、增值。所以,员工自身并不足以消除发起企业和受托人因垄断地位而产生的市场失灵,政府监管是必要的。

    (二)外部效应

    外部效应是指提供一种产品或劳务的社会费用(或利益)和私人费用(或所得)之间的偏差,即外部性。外部性是“不直接反映在市场中的生产和消费的效应”,某些代理人的行为对其他代理人产生无法价格化的后果时,就会产生外部性。制度经济学理论认为,在产权明晰的条件下,私人可以走到一起协商解决外部性问题,但各方的协商成本往往很高,所以存在外部性时,一般倾向于通过政府监管来消除外部性问题。

    企业年金运营中的外部效应显着,企业年金基金本身需要进入资本市场进行投资,达到保值增值目的,与银行、基金公司等机构关系紧密,如果没有完善的监管体系,年金基金可能会受到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年金运营机构)危机的影响,导致基金资产价格下跌,使年金计划失去偿付能力;并且还可能因为多米诺骨牌效应而波及其它企业年金计划参与者的信心,减少企业年金基金的缴费,或者提前退休和集体退休而导致基金支付需求陡然增加。所以,企业年金营运机构倒闭的社会成本高于个别成本,它对经济和社会稳定产生巨大破坏作用,政府必然介入企业年金监管。

    (三)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是信息在产品生产者和消费者、在合同的双方或多方之间的分配不对称性。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买卖最终价格往往是所有销售产品的平均价格,提供高价值商品的销售者会退出市场,而那些低价值商品的销售者趁机占领市场,其结果是“劣货驱逐良货”的市场逆选择,最终会导致市场崩溃。信息不对称还可能诱导一方试图减少另一方信息而取胜,发生遏制对方信息来源的道德风险。信息不对称还会导致价格体系无法有效传递信息,引起市场参与者较高的信息成本,信息效率市场的均衡无法实现,造成金融市场的低效率(Grossman,1976)。

    企业年金运营中,年金受益人或受托人仅通过市场很难得到关于年金计划的充分信息,处于信息不对称的不利地位。监管是弥补信息公开不足的有效手段,防止年金计划受益人与企业年金“四种人”——即受托人、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道德风险”行为。另外,企业年金基金从征集到支付、从委托经营到收回全部本息,都有一个较长的周期,受益人和委托人难以完全监督营运者行为,企业年金基金营运人容易产生徇私舞弊、中饱私囊等道德风险。要克服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风险和损失,就必须加强对企业年金基金运行全过程的监管,增强企业年金基金经营的透明度。

    公共选择理论及其在企业年金监管中的应用

    公共选择理论主要包括捕获论和经济管制论,对企业年金监管发展具有指导意义。

    (一)捕获论

    捕获论的基本观点是:政府监管虽然是作为维护公共利益的保障机制而被引入经济体系的,但很快就被监管对象所捕获而成为被监管者捕捉利益的工具。根据捕获论的原理,监管就像“猫追老鼠”游戏,被监管者寻找监管中的漏洞和不完善之处,迫使监管者不断修改规则、完善措施、提高水平。如此循环反复,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水平在监管博弈中得到提高。这种理论应用于企业年金监管实践当中,首先就要求政府在出台一项企业年金监管法规或政策时,必须对其可能的效果和所付出的代价做出谨慎的估计,要掌握好一个监管“度”,使监管效果真正有利于受益人及参与员工;其次,要尽可能地完善和发展监管技术,健全国家法律法规,使其不受被监管者所利用。

    (二)经济管制论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Stigler在1971年发表《经济管制论》一文,首次尝试用微观经济学基本范畴分析监管的产生。针对市场,如果放任竞争,成本为零,但收益较低,只能获得竞争性报酬;如果组织卡特尔或类似组织,可以获得较高的收入,但必须为此支付费用;如果要求政府保护(如控制进入),也能获得较高的报酬,但政府监管并不是免费的,必须向供给者(政府官员)支付“费用”。

    监管行为主体一般是政府,意味着政府可通过改变监管供求条件来达到监管的既定目标,供给者是政府,在监管的交换中它获得金融资源或支持率,需求者是专门的利益集团,在监管中尽力拓展他们的经济地位。企业年金管理流程的共性是都涉及到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及投资管理人等“四种人”,关系见图1。“四种人”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了一个统一的整体,除了这个整体的内部竞争之外,参与基金管理的各种 “人”与受益人和委托人之间因利益对立而形成两股对峙力量,这两股对峙力量对监管供给者——政府的影响的强弱,决定了政府监管最终的介入程度和力度。

    金融监管理论对完善我国企业年金监管体系的启示

    上述分析说明,公共利益理论从理论上论证政府监管之所以存在的理由,也为政府介入企业年金市场和加强监管提供了基本的理论依据。然而该理论存在两个缺陷:一是公共利益理论从消费者利益角度出发,但并未说明公共利益如何转化成为立法行动并实现经济福利最大化,原因和结论、需求和结果之间缺乏连接机制;二是缺乏明确的公共利益能够被监管行动所实施的机制。一些实证研究表明监管常常无法纠正市场失灵,不能够很有效地保护公众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捕获论虽然最早利用利益集团对政府决策的影响来解释监管过程,但它只强调监管被生产者利用的特征,忽视了普通大众确实从某些监管中得到好处,而且也未能解释监管原因。因此,捕获论缺乏理论基础,“监管有利于生产者”的观点也只是一个假设。经济管制论用传统的经济学理论重新考察了监管的过程,被认为是一种新的更完善的监管理论,为我们展示了一个监管的供求机制,但是要把监管需求和供给的决定因素量化是比较困难的。

    我国企业年金发展已具有一定的规模,但远未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还处在需求高涨、潜力巨大的发展起步期。笔者认为具体方向主要包括: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监管要从严格限量监管模式向审慎性监管模式转变,政府监管从机构性监管向功能性监管过渡,以及市场中介组织监督信息披露和放宽企业设立年金计划准入资格限制。

    参考文献:

信用监管论文第8篇

【关键词】进化稳定策略;电信监管;进化博弈

一、引言

完全理性,往往是经典博弈论中的必要条件,在参与的过程中均通过获取最佳策略获取最大利益,但实际情况下的参与人往往是有限“理性”的,无法做到完全“理性”。近年来,进化博弈理论的重视程度加深,其将有限“理性”假设作为理论基础。[1]我们发现,进化博弈的模型可适用于多种领域。因此,我们通过采取动态分析这一方法,将对参与人行为有一定影响的各种因素纳入设计好的模型,根据系统论相关观点来对群体行为的演化趋势进行深入考察与研究。国内外众多学者在这一领域采取了一些有效研究,如在应用上,进化博弈理论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为进化博弈在社会管理中的应用研究,另一种为进化博弈在企业管理领域的应用研究。[2、3]

二、进化博弈理论在电信监管方面的应用

进化博弈论广泛应用在生物学、社会及经济学。而目前涉及到电信企业及监管机构的博弈研究中,学者们依旧会默认博弈主体是完全理性的,这也是基础的假设前提。[4]并且,二者的研究一般认为是基于非合作性质的博弈。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二者往往多是有限理性的,完全理性的存在只是一个理想状态。因此,从现实意义的角度来看,引入进化博弈研究理念来创新电信监管部门对电信企业的监管方式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进化博弈模型构建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构建关于电信企业与监管者行为的一般模型。在研究过程中,为保证客观性,先对参与主体、主体行动、信息情况和监管的实施情况进行一般性说明与假设。根据上文介绍,电信监管机构和电信企业主体不同策略下的成本、收益可以做出如下假设:我们将A(C)定义为电信监管机构监管的原始成本,这一成本始终是默认为存在的,且其值不随监管强度的大小而改变;在这一情况下,如果电信监管机构的实施情况为“强监控”,那么,电信企业主体一旦“逾越规则”就会被给予惩罚,此时,电信企业主体就会产生包括受到消费者和监管机构的批评与处罚等在内的企业负效用,我们将这一效用设为-μ。而此刻,作为监管方,由于监督有力,如罚款以及在公众中的威信提高等行为,因此监管方将会获得收益,我们将这一收益设为λ;相反,对于电信企业来说,如若企业主体能够合法经营,那么,该主体无负效用产生,此时将可以有较为稳定的收益,我们将其设为θ;另外,对于监管方而言,也会存在不负责的行为。如监管不力、等行为。在这种“弱监控”情景下,如若电信企业主体“逾越规则”,那么,电信监管方将产生包括受到消费者和上级的批评与处罚等在内的负效用,我们将其设为-χ。而此刻,企业主体因违规经营,会盈利从而得到利润,我们设为δ;相反,如若电信企业主体“诚信经营”,电信监管方就会因闲暇或节省监管成本的原因,获得正效用,我们设为ρ,电信企业仍将获得稳定收益θ。

(二)模型分析

博弈初始,根据经典博弈理论,我们假定电信监管方(1方)实施“强监控”策略的比例为x,如此实施“弱监控”策略的比例为1-x;对于电信企业群体(2方)而言,假设企业主体选择“遵守规则”策略的概率为y,那么,采用“逾越规则”策略的概率就为1-y。根据以上假定,对模型进行了适应性分析和稳定性分析,得到同一坐标平面内电信企业和电信监管机构两群体的复制动态趋势的相位图。根据相位图显示,存在四个鞍点,并没有进化稳定策略。然而,其均衡状态可以分析获得;当初始状态落在I区域时,该博弈收敛于平衡点x=1,y=0,即:(强监控,逾越规则)是电信监管方和电信企业主体两个博弈群体中所有参与者的必然选择。当初始状态落在Ⅱ区域时,该博弈收敛于平衡点x=1,y=1,即:(强监控,遵守规则)是电信监管方和电信企业主体两个博弈群体中所有参与者的必然选择。当初始状态落在Ⅲ区域时,该博弈收敛于平衡点x=0,y=1,即:(弱监控,遵守规则)是电信监管机构和电信企业主体两个博弈群体中所有参与者的必然选择。当初始状态落在Ⅳ区域时,该博弈收敛于平衡点x=0,y=0,即:(弱监控,逾越规则)是政府和核心企业两个博弈群体中所有参与者的必然选择。

(三)模型验证

随着通信业的高速发展,运营商通过实施资费套餐这一市场策略,通过捆绑月租费与使用费供用户选择。消费者并不清楚资费套餐的收费标准,经常掉进资费陷阱。分析发现这种问题属于第一种进化稳定策略情形,现实表现为电信监管机构执行监管的成本大于对电信企业主体违规经营的罚款,由于资费套餐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监管方必须有强大的财力物力人力支持,才能完全查出电信企业存在的问题,目前电信监管方不具备这样的实力,因此电信监管机构群体会选择弱监控策略。如何才能改变监管不力的情况,可以考虑不断加大对“违规经营”企业的处罚力度,建立合理的监督机制。此刻,由于企业“违规经营”所获得的收益小于其由此被查处时的负效用,电信企业群体就会选择采取“合法经营”策略,与模型的推理完全相符。

三、结论

通过建立电信企业主体与电信监管方之间的进化博弈模型,对其均衡结果进行分析讨论,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博弈两方初始阶段不同,均衡也不同,策略的选择与两方选择比例相关。所以,对于电信行业的监管一方而言,只有通过渐渐加大奖惩力度,才能有效防止企业主体逾越规则去经营的现象产生,从而更易推动多数电信企业遵守行业规则,合理赢取利润。

作者:徐 臻 刘逸哲 单位:中国海洋大学

参考文献

[1]孙庆文,陆柳.不完全信息条件下演化博弈均衡的稳定性分析[J].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2003,(7):11-16.

[2]田厚平,郭亚军.一类基于进化博弈的多主多从Stackelberg对策算法[J].系统工程学报,2015,20(3):303-307.

信用监管论文第9篇

关键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会计监督;公共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引言

众所周知,会计信息系统是经济信息系统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在经济管理和经济决策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我国资本市场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上市公司己经逐步走上了规范的会计信息披露的轨道。但最近几年来资本市场所暴露出的问题,都足以说明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失真。因此,探讨我国证券市场会计信息失真与虚假会计信息披露的生成机理以及如何进一步强化证券信息监管是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所面临的重大实践课题。

二、文献综述

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凯恩斯、斯蒂格勒、植草益、丹尼尔.F.史普博等人从经济学的角度对监管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形成了公共利益论、寻租论、经济监管论和程序论等各种不同的监管理论观点。泰勒和特利(PeterTaylor&StuartTurley,1986)就政府会计监管目标、会计信息披露要求、法律框架、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经济后果等方面,对监管进行了比较系统全面的研究;瓦茨和齐默尔曼(RossL.Watts&JeroldL.Zimmerman,1986)从有效性市场假设的角度评述了早期的信息披露监管观点,阐述了市场失灵、监管成本、股价效应以及监管目的等问题;沃克(HarryI.Wolk,1997)分析了会计监管的经济学原理;迈克林(StuartMcleay,1999)展示了监管体系的复杂框架,从欧共体区域角度探讨了政府在推动会计协调中的作用等。

在国内方面,江川(1997)研究了有关利益关系人及其动机对会计准则制定的影响;庄丹(1999)、陈国辉和李长群(2000)从经济学的角度研究了政府会计监管的必要性;薛祖云(1999)从经济学视角构建了一个分析会计信息监管的理论框架,包括会计信息供求关系、会计监管主体行为、监管性质和过程等问题;刘峰和林斌(2000)、谢德仁(2001)研究了政府监管对注册会计师业发展的促进和影响;葛家澍、黄世忠(2002)从对安然事件得分析入手对美国的监管运行机制进行了反思;黄世忠、杜兴强、张胜芳(2002)以博弈论为基础,分析了会计监管的模式及其效率,并搭建了一个以政府为主导的独立监管模式;夏冬临(2002)分析了美国的会计监管实践模式和会计监管的成本效益,等等。

三、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政府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政府监管失灵

造成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政府失灵的主要原因,是监管部门本身问题,如权责不清、力量不强、程序不明、执法力度不大、处罚不严等。

(二)上市公司内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内部监管形同虚设

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管主要是由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内部审计部门实施的。但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管相当薄弱,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担负起监管的角色。

(三)上市公司外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外部监管不力

上市公司外部监管主要依靠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以及新闻媒体进行的。但目前来看,社会性的监督机构并没有起到最后防线的监督作用。我国上市公司现行会计监管是政府主导型会计监管,财政部和证监会通过法律授权担当了监管的行政职责。监管政策的建设过程与会计改革的过程同步,需要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在转轨经济过程中,我国上市公司存在产权不明、公司治理混乱的情况,再加上资本市场的不成熟、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等,使得高质量的会计信息缺乏有效需求。由于参与监管政策制定的利益驱动不足、知识积累不够,利益相关者对监管政策的制定持“理智的冷漠态度”,会计监管政策制定更多地是一个“理性计算的过程”。新晨

四、对策与思考

第一,建立“开放式会计监管”理论开放式会计监管。就是在政府主导的立法型监管中,增加民间监管主体的参与,在政府对会计失灵的干预中,更多的引入市场机制。引导市场对高质量会计信息的自发需求,来贯彻政府的强制性要求。

第二,发展和完善注册会计审计制度。

第三,成立一个独立的监督机构——公共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会计监管的各个方面进行统一协调、综合平衡。它是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运行的必要手段,也是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必要保证,最终达到杜绝会计造假现象的发生。

参考文献:

1、斯蒂文·小约翰.传播理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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