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社会保障优选九篇

时间:2023-02-27 11: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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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

第1篇

一、当前我国劳动社会保障事业中存在的矛盾

1.保障资源与实际需求的矛盾。我国自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以后,经济得以迅猛发展,人们对劳动保障要求也进一步提高,而传统的劳动保障很难满足当前人们多样化的保障需求。我国发放养老金实施统账融合的方针,就使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可以交叉使用。当前,我国人口结构呈现出老龄化特征,为了缓解这一现状,发放养老个人账户基金,用来满足退休职工的需求,但却出现了“空账”情况,这表明个人需要缴纳的那部分养老基金并未进行长期积累,需要筹集专项资金来补充缺口的社会统筹基金。此外,在就业和再就业中也有这样的情况,虽然政府加大了就业再就业的补助额度,但财政用于这方面的专项资金并没有很大增幅,逐年增加了无业和失业的外来人员,而所设置的就业岗位十分有限,就业压力越来越大,与有限的资金补助的冲突也不断增大。2.传统管理方式与新服务模式的矛盾。大多数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工作模式依然使用以前的工作方式,这种工作方式过于传统和落后,显然与新时代的保障服务要求不相符,工作质量低,影响了服务质量的强化。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职能有了新的变化,已经从过去企业劳动管理转变为新时代的社会劳动保障服务,注重综合服务水平,以确保社会分配的公平。想要做到这一点,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势必要大力整合社会力量,运用形式多样的管理方式,强化社会保障管理水平,真正提升公共服务质量,确保社会整体经济效益。3.保障内容与基础能力建设的矛盾。当前,我国已经逐渐扩大了劳动与社会保障体系的范围,也增加了服务对象的数量,但劳动保障系统人员总体人数却没有增加。通过调查发现,部分县市并未构建起社会保障一体化服务场所,已经建立的劳动与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需要重新装修,办公地点没有集中在同一个地方,没有专门针对人们群众办事的指南,加大了群众办事的难度。无论是监察人员,还是公务用车,都十分缺乏,装备不完善,基础建设功能与服务内容二者有明显的冲突。

二、引发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矛盾出现的几点原因

1.宏观经济政策提高了GDP,但劳动保障事业却没有得到发展。我国推行积极财政政策后,充分使用了国债基金,对基础产业与设施加大了投入力度,对经济结构进行了有效调整,推动了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部分省份在发展基础设施与产业中使用了这些资金。同时,政府在经济发展战略制定过程中,都过度追求GDP的增长速度,造成很多社会事业发展项目被搁置。劳动保障事业效率太低,虽然短期内GDP提高了,但劳动保障事业却较为落后。社会保障能力降低,矛盾必须加大,宏观经济政策虽然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但却未因地制宜地结合各地区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情况,导致劳动保障事业发展水平跟不上宏观经济政策的增长速度。2.社会转型中多项社会矛盾释放是引发矛盾的主要原因。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的关键时期,在这个关键时期,涌现出很多社会问题,如改革前的人们生活质量低、改革同期的剩余劳动力、改革后国有企业职工下岗问题等,都在这一关键时期涌现。在逐渐改革市场经济体制的背景下,企业不但要抓生产,也要转变仅仅追求经济利润的模式。因此,企业要尽可能地从之前的劳动与社会保障工作中解脱出来,单位保障制度不完善体现出原有劳动与社会保障水平的低下。我国实施渐进式改革,先是改革经济体制,然后才是改革政治体制,劳动与社会保障的改革被放在整个社会改革进程的最后,在这样的计划下,劳动与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必然会落后于市场经济发展水平,导致当前的制度难以满足保障城乡所有居民的实际需求,难以发挥社会收入分配调节效用。一个没有年龄界限、城乡界限、性别界限、职业界限的社会保障制度很难达到市场经济发展需求。

三、解决好劳动与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矛盾的思路

1.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在确保公共经济稳定运作基础上,有效调整政府公共财政支出结构,尽可能降低经济建设支出,对行政管理支出加以控制,加大对公共产品的提供力度,尽可能从多方面对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进行调整,构建起经济社会的新体制。明确中央与地方财政二者的权责,避免权责不清。对于有助于巩固与稳定全国性的公共产业,以及有助于各少数民族共同发展的区域性产品,必须要参照有关少数民族地区的管理条例,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共同提出政策,而中央财政起主要作用。充分发挥财政补助、价格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等,大力鼓励和支持更多民间资本流入社会事业中,鼓励更多社会主体积极参与到建设社会发展事业的过程中。2.促进社会事业稳定发展。结合每个省的实际情况,快速构建起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劳动与社会保障制度,构建起分层次、覆盖面广的社会保障体系。对改革前和改革后期的矛盾,以尊重历史为原则,构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高人们生活质量,减少城乡贫困现象。对于在改革同期出现的冲突,使用分类对待的基本原则,提高就业和再就业水平,有效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转移好农村剩余劳动力。对改革之前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强有力的措施,解决好国有企业员工下岗失业的问题,真正做好每一件与群众利益相关的各项工作。

四、解决劳动与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过程中矛盾的对策

1.完善基本标准与制度。要结合具体状况,有效强化劳动与社会保障事业公共服务水平,处理好冲突,从健全基本标准与制度入手,确保本地区GDP增长率与社保支出增长率相符,明确社会保障支出各项费用的比例,确保劳动与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情况跟得上本地区经济发展速度。此外,加大力度在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上,尤其是在二次分配与调控中应重点调控,结合我国国务院要求,构建完善的法制体系,保证不断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待遇水平。2.转变政府职能。从强化全民法律意识入手,培养他们知法、懂法、用法的意识。政府需要转变自身职能,从单一管理职能的政府转变成为综合型政府,并积极转变发展思维,不断向前推进审批改革制度。尽可能简化多余环节,从各方面强化工作质量,让广大人民群众切实体会到政府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此外,还要建设一支素养高、执行能力强的监察队伍,构建起三位一体执法监察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好监察、督察、行政等各大机构的作用,保证维护好执法的公信力、权威性。3.提升社会服务能力。转变工作作风,强化社会服务水平和理念。以最新的服务方式来服务好每位群众,切实提升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与环境,简化办事程序。在工作过程中,要加强对“窗口服务”的重视,完善基础设备与电子设施,从而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加热情的服务,切实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和好评。同时,还需要建立完善的奖惩制度,对工作中服务态度好、工作表现优异的工作者及时给予奖励,奖励形式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以物质奖励为主,进而提高工作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反之,对于表现差、态度不和善的工作者应及时给予处罚,以便给其他工作人员敲响警钟,营造出良好、和谐的工作气氛,本着一心一意为群众服务的原则做好劳动与社会保障事业。4.大力建设基础设施。要想达到全面覆盖乡镇居民社会保障这一目的,就需要全面建设乡镇劳动与社会保障机构。可使用分级负责的方法,全方面构建劳动与社会保障基础体系,强化建设基础能力。大力改善县级劳动与社会保障机构的现有条件,为普通居民提供更为便利的业务办理条件。在信息时代,要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条件,大力完善劳动与社会保障网络服务,形成城乡覆盖与资源共享的劳动保障信息体系。

五、结语

促进劳动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其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各方主体充分发挥作用,才能做好这项工作,真正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服务。在推动劳动与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过程中,政府必须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主体作用,结合当地实际水平,建立起相应劳动与社会保障机构,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真正实现从整体上促进劳动与社会保障事业的稳步发展。

作者:郭世朋 单位: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参考文献:

[1]俞贺楠,蔡泽昊.转型期我国事业单位社会保障研究述评——以制度内外的公平效率关系为线索[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5(9):74-79.

第2篇

通过这次实习,我不仅对自己的本专业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还对劳动局有了一个新的认识。也许有的人会认为劳动局是一个闲活,但劳动局的工作是实事求是的,是贴近人民的,是基层的。

回顾实习生活,感触是很深的,收获是丰硕的。首先是严格的上下班时间,严谨的工作作风。我在劳动局的工作主要是协助同事们的,打电话给企业,个人口头通知。上班期间,我用心地观察,也了解到了一些现实中存在的问题:(1)在现实社会中,人民对社会保障的认识和了解还不够,在一些现实问题的解决中显得很乏力。(2)国家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条例的修改和一些新条例的颁布,人民不能及时知道与了解,所以有时显得双方都很尴尬。(3)综合全国来看,我国社保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社保力度不够,对于社保基金运用的监管仍存在许多漏洞。(4)在劳动这方面,到了年底就有好多拖欠工资的问题。感觉现在的劳动者还处在相对弱势的地位,遇到了问题不懂得运用法律途径来解决,保护不了自己的正当利益。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近半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过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也有着很大帮助。向他人虚心求教,遵守组织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与人文明交往等一些做人处世的基本原则都要在实际生活中认真的贯彻,好的习惯也要在实际生活中不断培养。这一段时间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大多来自领导和同事们的教导,这是我一生中的一笔宝贵财富。这次实习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对于自己这样一个即将步入大学面临走向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他们就是最好的老师,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我可以向他们学习很多知识、道理。

第3篇

经济社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推动了我国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为了满足劳动保障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教育部在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增加了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1999年,全国首批8所高校获得了招收该专业学生的资格,目前,全国已有125所高等院校招收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本科生,全国已形成了本科、硕士、博士以及博士后的完整的人才培养体系,相关的理论研究、师资队伍和学科建设不断深入。“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中提出:“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完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制度安排,把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优先位置,加快发展各项社会事业,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就业与社会保障作为民生之基,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载体,成为我国政府在“十二五”时期着力改善和推进的重要领域。这就为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历史机遇,也为学科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培养合格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学科建设是基础和根基。基于此,本文拟从学科建设的视角,对专业发展建设中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应对之策,以期抛砖引玉,为推动劳动与社会保障学科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参考。

二、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发展历史与现状

1、专业定位的差异化从专业发展看,不同高校结合自身的学科发展特点,形成了不同的专业定位:(1)依托社会学学科发展建设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一部分高校依托社会学的理论框架、研究方法和师资队伍建设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形成了自己的专业特色,比如华东理工大学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就隶属于该校的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山东大学则设在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2)依托经济学学科发展建设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一些高校,尤其是财经类高校,依托本校在经济学学科的优势,利用经济学的理论和分析框架研究劳动与社会保障问题,形成了专业特色,比如中央财经大学、西南财经大学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依托该校在金融保险领域的优势,实现了劳动保障学科与商业保险专业的交叉融合发展;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则以劳动经济学专业为基础,推动了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发展。(3)依托管理学学科发展建设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从学科门类看,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属于公共管理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点,因此,目前许多高校将该专业设在公共管理学院,比如西北大学、武汉大学等高校。此外,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保障研究所亦强调从公共政策的视角探讨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4)依托公共卫生与卫生事业管理专业发展建设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目前,我国许多医学类高校开设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比如东南大学(原南京铁道医学院)、海南医学院等。此类高校以医学为基础,侧重医疗保险方向的教学与研究。

2、课程设置的一致性与特色化由于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设立较晚,国外也没有与之相对应的专业学科提供借鉴参考(据笔者了解,国外高校一般不设立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相关课程和研究内容分散在公共管理、社会政策、金融保险等学科),各高校也是在不断探索中完善教学计划,使之更加符合专业要求。2005年6月18日至20日在武汉大学召开的全国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负责人会议上,与会高校代表就落实公共管理大平台、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小平台核心课程、本专业学科建设与提高教学质量的经验、专业教材使用与建设情况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2006年11月,在中国社会保险学会下成立了社会保障教学指导委员会,目的在于集合全国劳动保障专家,规范和推动学科的科学发展,更好地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劳动保障专业人才。目前,各高校在专业课程设置上呈现出如下几个特点:(1)专业平台课、专业必修课等课程设置基本一致。目前,各高校在专业平台课的设置上,适应学科发展的需要,形成了公共管理大平台课和专业小平台课:公共管理大平台课主要有管理学、公共管理学、公共经济学、公共政策等;专业小平台课程主要有劳动经济学、人力资源管理、社会保障学、社会保险等。在专业必修课设置上,也基于学科的基本要求,开设了:社会保障制度国际比较、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等课程。但是,由于各高校的办学力量、学校的定位、师资的学术和教育背景不同,他们对专业平台课和专业必修课的认识和安排各具特色,仍未形成一个符合学科要求的基本标准和规范。(2)专业选修课特色化明显,就业方向多元化。由于各高校专业发展历史、师资力量、学科归属等的影响,虽然在专业平台课、专业必修课等课程方面基本一致,但是,在专业选修课设置上差异较大。比如,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的课程设置上更加偏重劳动关系与人力资源管理,开设了大量的此类课程供学生选修:职业安全与卫生、招聘与人员配置、劳动与职业社会学、劳动政策分析、人口管理、薪酬管理等课程。这与该校的劳动保障学科依托劳动科学发展而来的历史相契合,该校的毕业生就业方向也偏向人力资源管理。而有些高校则更加偏重与金融保险方向的嫁接,比如浙江大学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开设了风险管理方向和社会保障方向,尤其是前者开设了大量的金融保险方面的课程:金融学、保险学、员工福利与企业年金、投资学、风险管理等;此外,中央财经大学、西南财经大学等高校也比较类似。此类高校的毕业生就业方向多为金融保险企业。(3)理论性与应用性及其实现仍有待进一步探索。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作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过程需要而产生的一个学科,从一开始就与实践需要紧密结合,因此,应用性是该学科的重要特征。而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学科,需要有完备的理论体系作为支撑,因此,在教学中,对于理论知识的讲授和理论体系的搭建也是学科的客观要求。如何实现学科的理论性与应用性的有效结合是学科发展中必须给予积极回应的重要课题。在各高校的教学实践中,也通过组织社会调查、第二课堂、参观实习等方式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有的学校通过社会保障教学软件的模拟增强学生对于业务流程的了解。但总体而言,在教学过程中,实践环节的组织和效果仍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三、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学科属性———以公共管理学科为基础的交叉性专业

由于各高校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脱胎于不同的基础学科,形成了各自的办学特色,这虽然有利于各高校突出特色,形成具有竞争优势的差异化的人才培养策略。但是,笔者认为,这应该是对学科属性有一致认识基础上的差异化和特色化,而不是在学科属性定位不清情况下的自我发展。目前的一种较为普遍的观点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是在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等多学科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门独立的、交叉的、处于应用层次的社会科学。这也成为目前我国各高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定位与课程设置现状的一个有力注脚。理论上,一个学科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的重要标志在于是否有自己不同于其他学科的研究对象,研究对象的不同是学科之间相互区别的主要标志,也是建立学科体系的基础,因为学科体系的构建及内容的涵盖范围总是围绕研究对象来设计和确定的。笔者认为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研究对象应该是探讨如何通过有效的机制,实现资源的再分配,促进社会问题的解决和社会和谐目标的实现。

1、与社会学的关系社会学是以社会整体为对象,研究社会关系与社会行为、社会结构及其功能、社会变迁及其原因,并揭示其规律性的社会科学。因此,社会学与劳动保障专业关系密切。但是,二者的研究对象也存在差异;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坚持问题导向,强调通过对社会问题产生根源的剖析,探索应对之策;而社会学的研究领域比较广泛,它不仅研究社会问题及有问题的社会现象,也研究一般社会现象,更要研究社会规律,关注宏观社会现象。

2、与经济学的关系经济学是研究稀缺资源配置和利用的学科,效率是经济学研究的主轴。而劳动与社会保障强调的是通过资源的再分配,来协调好各方面的物质利益关系,其核心是分配问题。围绕着这一核心问题,劳动与社会保障强调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通过资源的再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在资源分配机制的选择和分配过程则要体现效率原则,将有限的资源高效的配置到最能促进帕累托改进的社会成员。因此,二者的研究对象存在一定的差异。

3、与管理学的关系管理学是系统研究管理活动的基本规律和一般方法的科学,根据研究对象的差异被进一步划分为工商管理和公共管理,而劳动保障专业与公共管理的关系更为密切。所谓公共管理是研究公共组织如何利用公共权力满足公共利益的过程,这就涉及到资源的分配和分配机制的确立等根本问题。这与劳动保障专业的研究对象具有一致性。因此,将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作为公共管理二级学科是符合学科属性的,是科学合理的。基于此,笔者认为: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学科属性应定位于公共管理,而其他学科则为专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比如,社会保障从经济保障的范畴讲,涉及到资金的筹集、分配、日常管理等环节,这一过程的核心问题是资源及其分配机制,这需要通过公共决策过程确定和规范,从而保障各环节目标的实现,这显然是公共管理需要回答的问题。但是,在资金的日常管理等环节上,应该探讨如何通过有效的机制实现资金的价值,比如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但这些技术性问题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学科属性。

第4篇

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同属于社会法的范畴,两者是最为邻近的两大部门法。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是近代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发展而出现的。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社会保障法的核心内容社会保险法就是建立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是劳动法发展到一定程度上产生的。那么,究竟如何看待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关系呢?这需要从各自的特征进行分析比较,寻找二者内在的区别和联系。

首先,社会保障法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所谓社会利益,就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在现代社会,社会利益是“公民对社会文明状态的一种愿望和需要。”它代表了社会大众的普遍需求和社会发展进步的共同价值取向。社会保障法以社会大众为获利对象,充分体现了其社会利益的本性。其次,社会保障法以社会公平为其价值追求,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明确提出社会正义是人类追求的目标,而平等和公平是达到该目标的工具。朗斯曼(W.G.Runciman)在《相对劣势与社会正义》一书中进一步提出,分配社会福利的三个基本标准应当是需求、功绩和对共同福利的贡献。“在一个正义的社会,必然有财富的不断移转,从最富有的移转到最贫穷的人,除非在最贫穷以上的人能够根据上述的原则来证明他们拥有较多财富的权利,在缺乏这些特殊条件时,其财富移转逐渐向中间平均数回归。”在追求正义和公平的目标中,社会保障就是一项重要的制度。社会保障是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方式,是社会保障的运作,是国民收入的一种转移,通过各种社会立法以保障公民的社会安全和经济安全,保障社会大众共同分享社会发展成果,使人类社会共同迈向文明与进步。最后,社会保障法是以强制性作为其实施的手段。社会保障的实施完全建立在立法强制性的基础上,不允许当事人之间自由设立权利义务。当事人没有任意选择的权利,正是通过立法的强制,对涉及的各种关系进行调整和规范,以使其符合大众的利益,实现社会保障制度所追求的目标。

劳动法是劳动者保护法和劳动者管理法的统一,劳动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侧重保护劳动者。劳动法本身既有实体性法律规范,也有程序性法律规范,这是由劳动法的特殊性所决定的。由于劳动争议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也有不同于普通民事纠纷和商事仲裁的特点,因此必须专门做出规定,这就使得劳动法既有实体法的内容又有程序法的内容。最后,劳动法是劳动关系协调法和劳动标准法的结合。劳动法主要是调整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协调各方利益,劳动法大多属于强制性规范,尤其是劳动基准法,它是国家对用人单位设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不能降低标准,只能在最低标准之上给予劳动者更好的劳动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因而劳动法不属于以意思自治为核心理念的私法,而是典型的社会法。

事实上,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发展过程具有相似性,都是资本主义发展的产物,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而出现的两个独立法律部门,都是国家干预的结果;不管是现在国内流行的认为劳动法包括社会保障法,还是社会保障法包括劳动法,又或者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相互交叉,都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个人分析的角度不同,自然得出的结论也不尽相同。不过想要将二者完全的独立开来或者完全的重合都是不可能也是不科学的。

第5篇

一、我国关于两类立法相互关系的各种观点及其评析

概括我国关于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相互关系的各种看法,大致可以归为三种观点:一是认为劳动法包括保障的;二是认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相互交叉;三是认为劳动法从属于社会保障法。

在我国,“社会保障法”是伴随着市场而提出的一个范畴。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并无严格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劳动法”在我国则可以说是渊源流长。我国在劳动法调整对象上存在着某些不恰当的扩大,正是这种扩大涵盖了保障内容,这种扩大可以概括为内在式的和外在式的。所谓“内在式的”扩大,也可以称之为“劳动关系广义说”,是扩大了对劳动关系的认识,将一些保障内容加入劳动关系的范围,并形成第一种观点。这种观点在我国20世纪80年代的劳动法中较为流行。所谓“外在式的”扩大,可以说是“劳动法调整对象广义说”,是将劳动关系以外的一些社会保障关系纳入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并形成了第二种观点。这种观点在我国20世纪90年代的劳动法中较为流行。当前,随着“社会保障法”这一概念被我国逐步接受,又出现了扩大:“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的倾向,我们可称之为“社会保障法调整对象的广义说”,并形成上述第三种观点。笔者认为这三种观点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第一种观点:劳动关系包含了保障福利内容

“劳动关系”有时也称之为“劳资关系”“劳雇关系”“劳使关系”等等。的一些学者认为,“劳动关系”是以劳动为中心所展开,着重劳动力、劳动者为本位的思考;“劳资关系”含有对立意味,因为劳方资方的界限分明,其所展开的关系包含一致性与冲突性在内;“劳雇关系”以雇佣的法律关系为基础,重点在权利义务之结构;“劳使关系”则已将的所有的价值意味予以排除,只剩下技术性涵义。(注:黄越钦:《劳动法论》,(台湾)国立大学劳工所发行,1993年修订版,第9页。)我国大陆的学者一般只使用“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的概念的模糊性给我国劳动法学者以填塞的空间。20世纪80年代,我国一种较为流行的看法是对劳动关系作扩大的理解,构成“劳动关系广义说”。正是这种不恰当的扩大,使保障福利内容完全纳入劳动关系,也使社会保障法的范畴完全没有存在的必要。

“我们这里所说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在实现过程时和劳动力使用者即、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行政之间所发生的关系。由于生产社会化,劳动关系的概念也就扩大了,它不仅包括直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劳动关系,而且也包括监督、协调、管理等方面所发生的劳动关系。”(注:详见穆镇汉、候文学:《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载劳动法学研究会编:《劳动法论文集》,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第24页。)在这里,劳动关系内容中加入了在监督、协调、管理方面的社会关系。在解释这种关系时,指出劳动关系除了包括工时、休假、劳动报酬、职工培训、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内容外,还包括:“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原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必须给以物质帮助,在法律形式上表现为劳动保险制度。”

很多劳动法的教科书将“劳动法律关系具有长期性”作为一大特点来概括:“其他法律部门的法律关系,一般都是有一定期限的。例如民事法律关系就有一定的期限,不会无限期存在。而劳动法的某些法律关系,特别是作为其核心的劳动法律关系,一般是在劳动者参加劳动后,在劳动者的终生期间内存在的(例如从工人参加劳动时起,他与企业间就发生劳动关系,退休后仍与企业有一定的法律关系,直到死亡为止。)。”(注:谢怀械、陈明陕:《劳动法简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5年版,第7页。)这一在我们日常的称谓中也有体现,如“退休职工”、“退休工资”、“企业行政”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劳动关系广义说”的观点在十年后仍为人所重复,在由正、副两位劳动部部长主编的著作中称:“所谓劳动关系,是指人们为了实现生产劳动而对劳动力占有、支配、使用、交换和管理所形成的一种关系。包括直接劳动关系和间接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作为一种生产关系,涉及的是最广泛最普遍的社会关系和关系,贯穿于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经济工作的全过程,渗透在经济工作各个部门的各个环节上。”(注:李伯勇、张左己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讲座》第4页。)

“劳动关系广义说”是我国在一定的经济条件下出现的一种通说,有着体制上的原因。由于我国传统劳动法学的严重滞后,我国劳动法学的一些观点,虽然流行于20世纪80年代,但实际上反映的却是我国长期形成的体制弊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单位、个人形成一种纵向序列,每一个劳动者客观上都被囿于“单位”这一狭小的空间。单位人是以强调不平等性为特征的。我国长期以来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单位本身不负盈亏,只是国家管理的一个层次,单位与职工的关系就完全成为控制与被控制、管理与被管理、服务与被服务的格局,同时也成为保障与被保障的关系。劳动者正是通过对单位的依附,来依附于国家。这种依附体现在职工保障方面,表现为不存在社会保障,而由“单位办保险”“单位办救助”。单位对职工采取生老病死的“全包”政策,即由单位承担职工养老、工伤、医疗、生育保险的所有费用和事务管理责任。各项保险主要在用人单位内部进行,资金的来源渠道单一,缺乏调剂功能。某些社会救济的也由单位承担。

当着国家权力被理解为可以通过“单位”这一中介环节,随时无限制地侵入和控制社会每一个领域时,国家必然直接面对民众,社会空间几乎不存在,整个社会都被国家化了。劳动者作为单位人,必然带来劳动关系的扩大化。严格说来这时的劳动关系可以说是一种行政劳动关系,即形式上是劳动关系,而内容上却是行政性的。由于不存在社会空间,因此也不存在社会保障法。我国虽然50年代就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但这一规定顺理成章的成为劳动法的组成部分。

随着市场经济,企业有了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企业办保险”的状况就难以维持。首先,它使不同类型企业特别是新老企业之间的社会保险费用畸轻畸重,非公有制企业则不承担社会保险费用,严重了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其次,对职工来说,所在的企业可能有兴有衰,甚至有可能倒闭、破产、如果个人的社会保险系企业于一身,风险依然很大。最后,形成了职工对国家和企业的严重依赖心理,它与固定工制度相结合,使企业人员能进不能出,该破产的企业不能破产,严重影响了企业活力和经营机制的转变。因此,在劳动力不断流动的情况下,职工与非职工的身份经常转换,不能只有用人单位内部的保险,没有用人单位外部的保险。随着改革,我国的劳动保险制度,增加了调剂功能,即加强互济性;提高了社会化程度,即加强社会性,从而建立起社会保险制度。这些改革也使“劳动关系广义说”不再成为主流观点,代之而起的是“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广义说”,即认为社会保险关系应当受到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双重调整。

第二种观点是: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相互交叉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相互交叉”的观点,是伴随着我国社会保障的制度的逐步形成而产生的一种观点。形成这种观点的最直接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将“社会保险和福利”作为其一个章节来进行规定。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公布,我国在劳动法学的理论上,不再认为保险关系属于劳动关系的组成部分,一般认为社会保险关系虽然不是一种劳动关系,但由于这种关系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而被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这种观点可以说是“劳动法调整对象广义说”。,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的交叉观点是我国最为流行的观点。 劳动法是并行的两个部门。社会保险法是社会保障法的下属法律之一,它的适用范围中涉及工资劳动者的部分,同时又是劳动法所包含的内容。劳动法对这部分内容作出规定是必要的,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对这部分内容的调整出现重合和交叉,是完全正常的。”(注:史探径主编:《社会保障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7页。)“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广义说”主要是从两个法适用范围上的交叉来论证的。他们认为:“社会保险法有适用于城镇和两种法律的不同,城镇社会保险法的适用对象中不仅包括工资劳动者,还应包括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甚至私营企业主等等。我国的劳动法适用于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中已建立起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用说适用于农村的社会保险法,即使适用于城镇的社会保险法,其实施范围也应远远超过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注:史探径主编:《社会保障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6-37页。)

这种观点的缺陷在于未从两个法的调整机制上来进行,因此也就无法回答为什么保险法在已经纳入社会保障法体系的同时,还有什么必要再纳入劳动法来重复规范。显然这种观点的立论依据是现行立法,这就有必要对现行立法的形成原因进行一些研究。

保障体制改革的复杂性,不仅在于它要确立新的保障关系,而且是要在旧的保障关系的基础上形成一种新型关系,实际上是要对原已存在的劳动关系进行再构造。这种再构造所形成的新的利益机制,难免和原来的利益机制相矛盾。新、旧利益机制的冲撞使劳动关系呈现出不规范的特征。这种状况使社会保障制度难以一步到位的普遍推行。为了不使劳动者的保障出现真空,我国采取了先立后废,此消彼长的作法,即先建立一项新社会保险制度,然后才废除相应的单位保险。有时在一项社会保险中还会共容两种制度,如养老保险中的“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医疗保险中住院、大病采取社会保险的办法,而门诊中采取单位保险的办法。这种渐进的状态也反映在我国1994年公布,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将“社会保险和福利”作为一个专章来进行规定。可见,将这种居于渐进状态的立法作为一种依据,本身是不够的。

第三种观点:劳动法从属于社会保障法

这种观点认为社会保障法应当是劳动法的上位法,将劳动法附属于社会保障法。“劳动者是人群中的核心和精华,从一定意义上讲,保护劳动者就是保障人类的生存与,据此,有理由把劳动法纳入社会保障的范畴。”(注:肖方杨:《论我国的社会保障及其法律体系》,载《江淮论坛》1994年第6期。)“社会保障法以保证劳动者充分就业为宗旨,规定劳动者参与活动的权利和义务,建立以劳动者福利为目标的保险体系。因此,社会保障法主要由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为组成部分。”(注:谢培栋主编:《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法制出版社1994年版,第227页。)这种观点可称之为“社会保障法调整对象的广义说”。

我国改革开放是市民社会的一个艰难发育过程,私法也在公法框架里顽强地生成,社会、个人、国家的多元关系的逐步形成,显示出了一种客观趋势。可以说,到50年代中后期,一个相对独立的,带有一定程度自治性的社会已不复存在。改革开放的20多年中,促成了国家与社会间的结构分化,尤其是以产权的多元化和经济运作市场化为基本内容的经济体制改革则直接促进了一个相对自主性的社会形成。它表现在社会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提供发展和机会的源泉,个人对国家的依附性明显降低,相对独立的社会力量逐步形成;民营以及较为独立的企业家阶层、个体户阶层以及知识阶层,都有明显的发展;民间社会组织化程度增强,工会、商会、保护消费者协会等一些中间组织已开始在经济活动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劳动领域中,我国通过推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而使劳动关系溶入私法因素。社会学的研究成果表明,改革开放的20年来,中国社会结构已经并仍要发生重大变迁,改革前重国家、轻社会的模式已经改变,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开始形成。同时,我国通过改革劳动用工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社会福利制度的一系列改革,拓展出社会空间,也使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障关系有了重大的区别。如果这时将劳动法作为社会保障法的一部分,就有可能过份强调国家在其中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走回老路。

二、从调整对象与调整方式上透视两类立法的关系

笔者认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应当是相互独立、相互并列的两个法律部门。两个法在一定阶段虽有交叉,但这并不是一种常态。从上述三种流行观点暴露出来的一个突出是未从调整对象与调整机制的角度对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进行研究。其实,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将形成完全不同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方式。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保障法与"(一)两类立法在调整对象上的区别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在调整对象有根本的差异。以社会保障中与劳动法较为接近的社会保险为例,可以概括出两者的区别:

第一,性质不同。劳动关系与劳动过程相联系,社会保险关系与社会保障相联系。

第二,主体不同。劳动关系涉及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双方关系,而社会保险关系涉及的关系则更为复杂。在养老保险中至少涉及国家、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劳动者四方主体;在医疗保险中则更涉及、药店等一些主体。

第三,不同。随着市场的,劳动关系具有多重性,即一个劳动者可以建立多个劳动关系;基本的社会保险关系具有单一性,一个劳动者只能建立一个社会保险关系。

第四,后果不同。劳动关系引发的劳动争议,由于具有某些私法关系的特点,主要适用民事程序来解决;社会保险争议引发的争议,由于具有较强的公法性,应主要采用行政诉讼程序。

(二)两类立法在调整模式上的区别

作为我国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是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性质,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特征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特点,决定劳动法是公法与私法相溶合而产生的部门,也决定了劳动关系的调整适用基准制度、合同制度。随着法律制度的实施,劳动关系将纳入一种多层次的调整模式。这一调整模式由三个层次构成:

第一层次是宏观的层次,涉及全部劳动关系。劳动力是作为社会的劳动力来进行规定。国家根据劳动关系具有隶属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特点,制定适用于全部用人单位和全体劳动者的劳动基准法。劳动基准法在立法上以强制性规范为主要特点。劳动法通过倾斜立法的方式保障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可以优于但不能劣于基准法所规定的标准。例如,在工资立法中,规定下限,确定最低工资,用人单位确定的工资,只能高于规定,不能低于规定;在工时立法中,规定上限,确定最高工时,用人单位确定的工时只能短于规定,不能长于规定。劳动基准法是关于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法定内容,这部分法定权利、义务是对约定权利、义务的限制。我国将过去对劳动关系的全面规定,改变为一种最低标准的立法,既能使劳动者得到最基本的保护,也为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平等协商、用人单位行使自主权留下充分余地。劳动基准法在三个层次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对违反劳动基准法的行为,应建立起一套以劳动监察为核心的,强制程度很高的执法体系。

第二层次是中观的层次,涉及集体劳动关系。劳动力是作为集体的劳动力来进行规定。劳动关系具有财产关系和平等关系的属性,决定了这种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须以物质利益为动因,进行协商。劳动法中的任意性规范,给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协商提供了依据。然而,劳动关系具有隶属关系的属性,劳动者处于相对弱者的地位,又使这种协商难以安全作为一种个别劳动关系来平等进行。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关系的特点更使这种失衡导致极其严重的后果。劳动者个人意志通过劳动者团体表现出来,由劳动者团体代表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交涉劳动过程中的事宜。集体劳动关系的出现有助于克服个别劳动关系的内在不平衡。劳动者组织成为工会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是在劳动基准法的基础上,对该用人单位全体劳动者的整体内容进行约定。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低于劳动基准法,而高于劳动合同,因集体合同产生的争议,适用调解和仲裁程序,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可以处置自己的权益。

第三层次是微观的层次,涉及个别劳动关系。劳动力是作为个体的劳动力来进行规定。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在劳动基准法和集体合同的基础上,对劳动者个别的劳动关系进行约定。劳动合同的效力低于集体合同。在化大生产的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在劳动基准法和集体合同限定的范围内,有权处置自己的权益。通过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终止以及变更、解除,调节劳动力的供求关系,既能使劳动者有一定的择业和流动自由,又能制约劳动者在合同期履行劳动义务和完成应尽职责,从而使劳动力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合理的流动性。

保障法从调整模式上看则更强调国家的作用。社会保障包括三方面的,即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这三方面也构成三个层次。

社会救济是由代表国家的有关部门(如民政部门)向因意外条件或灾害等原因造成的生活困难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形式,例如,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地区、部分居民的暂时困难的资助,对残废军人和军烈属抚恤和照顾,对残废公民生活提供的部分资助等等。社会救济也是社会保障中的最低的层次。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确立的,以保险形式实行的,对于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而不能劳动或暂时中断劳动的劳动者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或相应的补偿,使其至少能维护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也是社会保障中的中间的层次。

社会福利是国家、地方或社会团体举办的以全体成员为对象的福利事业,如、文化、、卫生设施、环境保护等等。这是社会保障中的最高层次。

社会保障的其他方面相比,社会福利是普遍保障制度;社会救济是依据情况调查而实行的保障制度;社会保险是以曾经存在的劳动关系为基础而确立的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也被称为“安全网”,如果我们以三个层次作为纵座标,以就业保障、健康保障、养老保障、妇幼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等等内容为横座标。可以编织成一张以国家管理为中枢的社会保障网。

三、从改革趋势上透视两者的关系

当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边缘不清时,就难以对各类关系,尤其是国家的作用做出清晰的描绘。恰当定位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相互关系,有助于我们进一步理清改革的思路。在我国改革家职责恰当定位无疑是最为重要的。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所要解决的问题,在总体趋势上是不同的。前者是国家“退位”不够,主要应解决“国家该退位的地方应当退位”;后者是国家“进位”不够,则更要注意“国家该进位的地方应当进位”。

(一)国家该退位的地方应当退位。

在劳动法的调整上,我国长期来存在的问题是行政因素过重,在改革过程中虽有较大的改进,但仍存在一系列问题,国家仍需进一步退位。,劳动关系中还存有大量的行政审查,例如:在劳动关系建立时一些地方执行强制鉴证,招、退工的行政审查程序;在劳动报酬中实行的工资总额管制;在特殊工时中实行的行政审批等等,使劳动关系建立与运行中融入大量行政因素。劳动关系的产生、结束与运行不应当是三方关系,而只应当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双方关系。尤其要突破的是国家为了行政管理的方便,规定每个劳动者只能建立一种劳动关系的观念。

按照传统劳动法学的理解,一个人只能有一种劳动关系。我国所有的劳动管理均是按这一思路来设计的。然而,市场经济的使“一个劳动者只能形成一种劳动关系”的观念有了全方位的突破。一个劳动者事实上已出现了多重劳动关系。一个人同时保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劳动关系时,各个劳动关系可有三种衔接形式。(1)并列衔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劳动关系以钟点工的形式并列衔接。如一个劳动者在甲单位从事四小时劳动,而在乙单位从事四小时劳动。(2)主从衔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劳动关系以主职与兼职的形式衔接。目前人员的兼职劳动是最典型的形式。当着科技人员在用人单位的指挥之下从事第二职业时,其实形成了多重劳动关系。(3)虚实衔接。两个劳动关系以一个与劳动过程相联系,一个不与劳动过程相联系的形式相衔接。最典型的形式就是“待工”的劳动者保留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不与劳动过程相联系),并另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实的劳动关系(与劳动过程相联系)。这是劳动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种过渡形式。

当着现实逻辑与观念逻辑发生冲突时,需要重新审视的恰恰是观念的逻辑。“一个劳动者只能形成一种劳动关系”这种观点在计划经济无疑是恰当的。在那时,一个劳动者出现了多重劳动关系,国家将很难进行统一的管理。今天,当着劳动力通过市场来进行配置,为了使人尽其才,一个人存在多重劳动关系恰恰是一种常态。正是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对“一个劳动者只能形成一种劳动关系”的观念进行全方位的突破。

允许一个劳动者同时建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劳动关系,对我国的劳动管理和保障制度会带来有益的。在用工管理方面,应当允许一个劳动者同两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然两单位工作时间总和不应超过现行的工时制度;在工资管理方面,各地在公布和调整最低工资时,应同时公布月最低工资标准和时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一个职工每天在甲乙各工作四小时的话,甲单位或乙单位都只按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五十来执行;在社会保障方面,缴费关系应当与工资关系挂钩,以养老保险为例,每个劳动者固然只能有一个个人帐户,但应要求多个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工资的一定比例向这一劳动者的个人帐户缴纳养老保险费,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利益。

(二)国家该进位的地方应当进位

与劳动法相比,我国社会保障法的突出的是国家有一些该到位的领域尚未到位。

首先,立法者没有设置有效的刑事立法来保障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我国在修改后的刑法中并没有对严重危害社会保险制度的各类违法行为予以明确规定,而只是混同于普通刑事犯罪行为。在少数的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中,制裁力度也较弱。实践证明,这种立法的滞后,已经带来明显的负面影响,以致于使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困难,挪用严重。

其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缺乏承担“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任务的主体资格。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4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规定,管理和运营社会基金,并负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但是,在现行的管理体制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只是隶属于国家机关的一个事业单位,其地位决定了它难以承担“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任务。事实上,许多地方和主管部门运用社会保险基金搞生产投资,基本建设投资或是财政挪用并逾期不归已成司空见惯的现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本难以有所作为。

再次,长期以来,国家将理应承担的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成本予以转嫁。对于稳性养老金债务,各国一般都认为是国家的应承担的责任。所谓隐性养老金债务,是指一种养老金制度终止实施时应承担的现时退休者的养老金和根据在职职工过去工作年限所承诺的未来养老金的支付责任。各国一般采用诸如国家财政补贴、国有资产补偿、政府发行国债后征税兑付国债等方式予以弥补隐性养老金债务。近年来,我国虽然对这一问题有所认识,但由于长期拖欠,已使解决这一问题的难度大大增加。

第6篇

1、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协调发展的重要意义

从上面可以看出来就业与社会保障是社会民生都两大基石,直接关系着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问题,但是这二者也只有协调发展才具备这些功效,总体而言,两者协调发展具备如下重要意义。

1.1确保社会稳定、和谐的发展。一直以来,经济都是增加就业最有效都动力,经济增长会带动社会各个行业大力发展,必然也会增加工作岗位,就能够吸纳更多的就业人员。而且劳动就业不仅仅体现在经济意义上,就业后的劳动者能够为社会提供各种商品及服务,同时也得到相应的劳动收入,创造了社会经济价值同时也展示出自身人生价值与社会价值。但是也只有乐业能够安身立命,就业与经济增长相辅相成。一旦经济发展起来及能够创造更多岗位,才能够吸纳更多就业者来增长经济。从发展历史来看并不是如此,当经济增长到一定程度就极难再提升,因此要想彻底除掉失业是绝对不可能,就需要社会保障来确保劳动者权利,这样才能让劳动者创造出更高经济价值。但是市场经济衍生出千变万化的市场需求,各个企业时刻都在根据市场调整产品、产业结构,因此劳动者时刻都有可能被解聘或者就业。而且信息时代推动来知识经济增长,科学技术极大影响到了生产力,逐渐成为了生产主导因素,而劳动者也从过去体力型转变成科技型、知识型高科技人才。在这种情况下,假如没有合理的社会保障必然导致一部分无技术、无知识的劳动者失业,也就不可能再次完成转岗培训,更不能够增强其科技能力,转岗就业必然成为空谈。

1.2充分挖掘劳动就业潜力降低失业率。一场金融风暴席卷全球,世界各国经济都受到极大影响,自然失业率快速增加。经济复苏之后虽然极大提升来经济,但是许多行列依然处于疲惫之态,失业率依然居高不下。但是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两者协调发展,让就业者大胆投身人力市场寻找就业机会,挖掘各种潜在的就业机会,有效降低来失业率。其一通过项目推动战略,为就业市场创造出新就业机会,有效推动了全民创业,通过创业带动了就业。有了社会保障做后盾,过去劳动者担心拿不到钱,得不到相应报酬企业也敢涉入,这样有效降低了失业率。

1.3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两者协调发展体现出以人为本的宗旨,降低了社会压力,并缓解社会上存在的诸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一旦社会上财富分配出现严重不公平,贫富差距比较悬殊,必然可能造成社会动荡不安,极大影响到社会稳定,和谐更是无稽之谈。但是通过有效劳动就业,必然让人们都能赚钱,有效缩短了贫富差距,而社会保障更是缓解了许多问题,比如基金筹集问题、体制问题、失业保险问题等。惠及到了低收入劳动者,维持了社会稳定,推动了社会经济发展。

2、结束语

第7篇

【关键词】劳动社会保障;企业文化;劳资

据人民网报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到德国投资,在德国直接投资的亚洲国家中,中国仅次于日本和韩国。并以两天一家的速度递增。目前已有700多家中国企业落户德国,总投资额达1亿欧元,预计到2015年,中国对德国的投资额将达20亿欧元,约占中国海外投资的3%(人民网2006年07月07日)。在这个大背景下目前越来越多的德语专业毕业生,毕业以后进入德国企业工作。

随着中国企业在德国的数量不断增多,也出现了不少问题。据德国 «经济» 周刊报道,中国企业在德国主要存在的问题主要分为两个主要方面:一,对德国员工长期以来养成的企业文化和习惯不了解。德国员工养成了一个习惯,8小时内认真工作,8小时之外百事不管。所以中国公司在8小时内要对德国员工严格要求,不要指望员工能以厂为家,处处为公司着想,更不要指望员工不计报酬的加班加点。二,对德国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经常无意间触犯到有关法律法规,如经常涉及到的德国劳动社会保障法。所以说做到对德国劳动社会保障法以及德国企业文化不仅对中国企业在德国投资是十分重要的,而且对于即将进入德国企业工作的德语专业毕业生来说也是必须要了解的。有关德国劳动社会保障以及德国企业文化方面的重要内容也就成为德语专业德国概况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德国劳动社会保障法

(一)在患病情况下继续支付工资

在德国职工无劳动能力的法律状况受到很大重视。根据德国现行法律规定,所有职工都享有在一定期间内继续获得工资支付的请求。在德国社会法典中的具体规定如下:职工生病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根据不同原因要求支付医疗费作为法定医疗保险金(社会法典V)第44条及以下条款。请求权数额为计入保险费率的通常所得工资的百分之七十,最高不超过工资纯收入的百分之九十。通常情况下,请求权自医生确诊为无劳动能力之日后一天产生,并且无时间上的限制,但最长为78星期。另外职工还有医疗费请求权,但是 (社会法典V) 规定:只要保险对象能够获得负有缴纳保险费义务的工资的,就不得主张医疗请求权。而且职工有无过错,都享有继续支付工资的请求权。但是他也有一个前提条件:只有在劳动关系持续4个星期以上后,方产生该请求权。上面提到的78星期的构成为:职工对雇主享有最长6个星期的继续支付工资的劳动法请求权。剩下的是对医疗保险金管理机构享有的,包含医疗费请求权终止期间在内的总共为期78星期的医疗费。

(二)在协商终止劳动合同方面

在德国劳动合同可以在任何时候经过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但是,如果雇员没有充足的解约理由而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失业,雇员就要自己承担失业保险方面的损失,有可能暂停领取最长12星期的失业津贴。

(三)劳动合同的有效期

德国民法规定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合同,无固定期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在德国如果签订固定期合同是需要理由的。如:

1. 企业对该工作的需求只是暂时的;

2. 固定期限紧随培训或学业之后,是为了帮助雇员适应接下来的工作;

3. 工作性质适合固定期限;

4. 属于试用期;

5. 由于雇员自身的原因适合固定期限;

6. 为公共机构的临时职位聘用的雇员可以得到家庭补助;

7. 基于某项判决。

如此看来德国雇主法还是倾向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以上列举的情况属于特殊情况。需要注意的是,在德国如果签订的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后雇主在明知的情况下仍然任凭劳动关系发展下去,那么该固定期限合同即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四)按约定解除合同规定

在通知期限方面,德国民法典要求,通知期限为某月的15日前或月底前的4个星期。对于存在两年以上的劳动关系,节约通知则要求延长为某年底的1至6个月。这种通知期限的规定同样适合对雇员规定。但是在试用期的6个月中的通知期限则为两个星期,不需要固定的终止日期。

二、德国企业文化——员工的职业习惯

(一)人力资源管理

众所周知德国企业历来力求企业人员少而精,工作效率高。从经理、工程师到技术员都要接受定期考核。在人员晋升方面,德国人认为,35岁以上的人才具备担当管理者的资格。在晋升时强调技术第一。对企业管理者的要求是,现把他们派遣到研究部门工作几年,然后学习管理经验。这样造成的结果是晋升速度缓慢。晋升为总经理时通常情况下为40岁至50岁之间。目的是保证管理者都要收过高等教育,实现专家治理企业。

(二)员工职业培训

德国的职业培训是一种双元制职业培训,学员学习的地点为两个独立不同的部门或机构,即职业培训学校和企业内部的车间或实验室。学员能够接受培训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在培训之前要和企业签订培训合同。合同对培训期间的学徒工资、培训期间的休假以及双方在培训期间的责任与义务都做出了详细的描述。

(三)劳动收入的构成与分配

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补助、超时补助、家庭状况补助(按照家庭中儿童的数量按月发放的一种补助。)、圣诞节奖等其他各类补助奖金构成。作为员工收入中最主要部分的基本工资占到员工工资收入的75%—80%。目前德国员工平均每周工作7.5小时,减去休假,每年实际工作时间约为1700小时。需要我们注意的是,由于德国工会的反对,计件工资的形式在德国的工资计算形式中越来越少了。在工资分配方面可分为高级职员工资和一般职员或工人工资。高级职员实行月薪制,一般没有奖金。收入的多少和工资增长多少均与资方商定。一般职员或工人实行岗位工资,即根据岗位的难易程度划分工资等级。

参考文献

第8篇

关于法学分类方法,自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以来,就长 期影响着大陆法系各国法律部门的定性。私法与公法之间的区分成为法律体系化的基础 .(注:[奥]凯尔森着:《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第226页。)作为制度的结果,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已形成了现代法律制度的基本结构,并 因此形成法学的体系。就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从法所保护的利益为标准,凡是有关公益 的法为公法;有关私益的法为私法。从法律关系的主体为标准,凡以国家或公同团体的 一方或双方为主体而规定法律关系的法为公法;规定私人相互关系的法为私法。从法律 关系的内容为标准,凡规定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力与服从关系的法为公法;而规定公民 相互之间平等关系的法为私法。

20世纪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理念的变化,西 方国家的法学家明确提出了社会法的概念,并将社会法视为介于公法和私法之外的第三 法域。但对于什么是社会法,法律并未作明确规定,学术界也是众说纷纭。从各国学者 对社会法的研究和理解看,社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法是指为了解决社会 性问题而制定的各种有关社会法规的总称。它是根据国家既定的社会政策,通过立法的 方式制定法律,以保护某些特别需要扶助人群的经济生活安全,或是用以普遍促进社会 大众的福利。将所有有关社会法规集合在一起,便被广泛地称作社会法或社会立法。( 注:陈国钧着:《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三民书局1984年版,第112页。)“以维持这 种社会经济弱者阶层的生存及其福利的增进为目的的诸法律在学术上按体系分类,称为 ‘社会法’,并被试图加以体系化。”(注:[日]星野英一着,王闯译:《私法中的人 》,《民商法论丛》第8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86页。)而狭义的社会法,通常 是专指社会保障法。

德国是较早提出社会法概念并制定了《社会法典》的国家。对社会法的概念采取了狭 义的理解。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社会民主主义思想的兴起,德国试行了工业社会化 政策,并开始了社会法的研究。但对于什么是社会法,在德国同样存在着分歧。有人称 社会法是调整对收入(如工资)、个人待遇不足或其他特殊负担及损失进行平衡的社会支 出以及与之相关的预防和改正措施的法律部门。它还应包括对“社会弱者”提供机会的 有关法律以及有关社会救济的基本保障法律。(注:《中德劳动立法合作项目成果概览 》1993—1996,第264页。)还有学者参照联合国第22条的规定来定义社会法,该条 款规定:“每个人作为社会成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有权享受必要的经济、社会及文化 权利以符合其人格尊严和促进其个性发展。”因此,将社会法理解为消除社会不公平和 不平等待遇的法律。(注:《中德劳动立法合作项目成果概览》1993—1996,第264页。 )由于认为前者对社会法的描述不够精确并过于武断,后者对社会法的定义过于宽泛, 因此这两个定义在德国都未被普遍接受。更多的学者是从《社会法典》的规定来定义社 会法,该法典第1条第1款规定:社会法典为实现社会公正和社会保障应有效调整社会福 利支出(包括社会救济和教育性救助)。它应协助、保证符合人之尊严的生活;为性格之 自由发展创造平等的前提条件;保护家庭并促进和谐;保证自由选择就业方式以谋取生 活费用;消除或协调生活特殊负担。从社会福利支出的意义上去理解社会法,则社会法 包括社会保险、社会补偿、社会促进和社会救济。其他调整公民之间相互关系的规定, 如劳动法和租房保护法,尽管它们的宗旨也是为了保护社会弱者,但也不包括在社会法 中。因此,在通说上,德国的社会法就是指社会保障法,两个概念是可以通用的。

在法国和日本,社会法的范围比德国要宽泛。法国一般认为社会法包括劳动法和社会 保障法。在日本,社会法的研究和发展有一个演变的过程。对于社会法究竟是一种法律 观念,还是根据这种观念制定的法律,都曾经引起过争论。最初,在学者的心目中,社 会法一词意味着:修正以个人的绝对所有权和契约自由等为基本原则的近代资本主义法 的新的法学理论;根据这个修正理论而制定的法律,不属于私法、公法等任何一个旧的 法律部门,而成了新的、第三个法律领域。劳动法是其中的典型并得到了发展。随着日 本进入战时体制,社会化思想迅速衰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社会法在日本重新得到发 展,现在,社会法一词,通常被学者非常实际地肯定为对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总称, 或者指社会保险及有关社会事业的法。(注:参见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译:《 国外法学知识译丛?法学总论》,知识出版社1982年版,第41页。)

第9篇

关键词:劳动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学;科学分类;应用型人才

中图分类号:G913.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9-0219-02

一、问题的提出与文献综述

从教育部在学科目录中增设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至今已有11年,一些财经类高校纷纷设置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但发展到目前为止,现代意义上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教育,在我国大部分财经类高校尚未形成相对完善的专业教学模式,加之财经类高等院校长期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的问题,实践教学在整个教学课程体系中处于附属地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目前轻实践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正面临着严峻挑战,如何培养能将专业知识和技能应用于所从事的专业社会实践、熟练掌握社会生产或社会活动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应用型人才,是高校人才培养模式和就业市场需求向现行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提出的迫切要求。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实践教学改革受到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国内学者刘苇江(2008)从课程实践环节设计、实践基地建设、制度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及学生参与几个方面,探讨了当前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思路。曾煜(2008)探讨了社会保障课程教学形式及方法存在的问题。如何改变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分离的现状,从根本上解决学用脱节的问题;如何实现学生的学习过程、实践实训过程与就业岗位的工作过程的一致性;如何实现课程设置与劳动社会保障行业核心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同步,使学生的实践能力在完成工作任务的过程中获取并提高。围绕上述主题,本文依据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课程的性质、内容、适合实践教学的程度,将现有实践教学课程进行分类,为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学课程改革研究提供新的视角。

二、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学课程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实践教学是高等学校的重要教学环节之一,对指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综合素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由于传统教学主要偏重于介绍社会保障理论及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学生缺乏感性认识。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高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在实践教学中依然存在着以下问题:

1.实践教学管理缺乏科学性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实践教学目标定位不准,混淆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目标概念,教学内容的选取过多依附于某门理论课或现有教材,缺乏实际岗位所需要的实用性、先进性内容;教学手段保守落后等。

2.实践教学主体的考核方式单一

由于不同专业的实验实训课程结构和要求不同,同一专业不同年级的实验实训内容的覆盖面不同,对学生采用单一的考核方式显然不能满足各种需求,也不够科学和合理。因此,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学从考核的形式到内容,都不应该忽略实验实训课程本身的特点和规律。

3.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落后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课程设置往往重视理论教学或课堂教学的环节,轻视实践教学过程,尚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实践教学过程控制和质量评价体系,或虽有相应的实施方案,但缺乏一定的制度保障和监控措施,使得原有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程难以达到预期的目标。

以上问题的存在,是由于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实践教学课程缺少科学的分类。

三、实践教学课程分类

实践教学可以丰富教学形式,加深学生对教学内容的理解,提高课堂教学的效果。实践设置要注意内容更新,体系设计科学合理,实践项目名称要准确规范。实践课程分类主要依据课程的性质、内容、适合实践教学的程度。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实践教学课程可以划分为三大类别,各类别独特的教学要求决定了其教学过程和评价方式的独特性。

1.基本实践课程

基本实践课程的实践教学课时占课程教学课时的30%,这类课程的理论性较强,实践教学的目的是对课程内容的原理和方法进行验证实验,以加深对教学内容的理解。如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劳动人事管理、社会保障制度国际比较等课程,实践教学主要是培养学生发现、分析问题的能力及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基本操作技能为主。

2.专业技能实践课程

专业技能实践课程的实践教学课时占课程教学课时的50%,这类课程与现实对接紧密,实践性较强,需要通过模拟操作或现实操作来完成教学任务。专业技能实践课程使学生熟练掌握管理流程、管理方法和技巧有利于学生将所掌握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以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

3.综合性实践课程

综合性实践课程的实践教学课时占课程教学课时的20%,这类课程需要综合性的实训环境,要求学生熟练掌握专业技能和处理问题的综合技巧。如学年实习、专业实习等,突出对学生创新性、探索性能力的培养,提高学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的能力。综合性实践课程可以通过实践教学基地来完成。

四、对策与建议

(一)基本实践课程突出典型案例教学

对于基本试验课程常见的方式有案例分析教学、讨论式教学、观摩性教学等。其中,案例分析教学精心挑选合适的案例让学生讨论和分析,以巩固所学的知识,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讨论式教学即对课程的某一内容或观点在课堂中进行讨论,学生在讨论中分别扮演正方和反方的角色,对自己的观点进行陈述并辨论;观摩性教学即由教师选取与课程内容相关的多媒体信息,向学生播放媒体内容等,这些实践教学可以丰富教学形式,加深学生对教学内容的理解,提高课堂教学的效果。

(二)专业技能实践课程重在模拟教学

1.加强模拟操作。包括:(1)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模拟实习。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与生育保险等各种业务模拟实习、社会保障会计模拟实习、社会保障软件操作模拟实习等。(2)企事业员工福利管理模拟实习。包括:劳动力计划与招聘职位模拟实习、工资福利管理职位模拟实习、劳动力培训职位模拟实习、绩效考评职位模拟实习等。

2.重在现实操作。现实操作教学环节主要是组织学生参与社会实践考察活动,开展教学参观,组织学生参与社会实践考察活动,以丰富和巩固所学的理论知识。如学习医疗保险时,组织学生教学参观医疗保险中心,请医保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介绍中心的工作职能及医保政策等,并参观该中心的工作现场。讲到农村保障时,组织参观郊区的社保局,了解农村养老保险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低保,或者到城郊参观农村的农村保障、村民福利、剩余劳动力转移等。学习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时,组织参观附近街道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和社区服务中心,了解社保所的工作职能、社会保险的现行政策及操作流程。学习国际劳务合作时,组织学生到经济技术合作企业参观劳务输出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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