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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拔任用考察材料优选九篇

时间:2022-02-16 01:08:59

选拔任用考察材料

选拔任用考察材料第1篇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规范各镇、县级机关各部门和直属各单位中层干部(以下简称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努力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精神和上级有关干部工作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选拔任用各镇党政机关、县级机关各部门、法院、检察院和群团组织内设机构的正副职干部。

上述各单位所属部门的正副职干部和县直属各单位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镇、各单位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履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

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和大局观念;

(二)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在实际工作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作风务实,工作踏实;

(四)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具有胜任中层岗位所需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团结同志,作风正派。

第六条

提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中层正职,一般应在中层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提任中层副职的,一般应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

(二)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新提拔的中层干部,一般要求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四)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五)身体健康。

第七条

中层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越级提拔,但应当报经县委组织部同意。

第八条

提拔任用中层干部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九条

选拔任用考察材料第2篇

一、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必要性

1、是党的干部工作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客观要求。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以及加入WTO,新的形势对干部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如何创新选人用人机制成为摆在干部工作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2002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在求实和创新中诞生了,这对于适应新形势,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新的《干部任用条例》明确规定要“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这是保证《干部任用条例》顺利实施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适应新形势、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制度保证。

2、有助于从制度上防止和克服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对用人中出现问题如何追究责任没有明确详细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也没有制定明确的处分依据,致使有的地方出现了“带着问题提拔”、“边犯错误边提拔”的现象,选人用人的违纪问题因领导人的调换无从处理,或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因此,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是干部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有助于从制度上防止和克服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3、有助于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水平。用制度选人,用制度来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水平是干部制度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在有的地方,干部制度出台了却很难得到真正落实,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缺少一套完整、规范、系统的责任追究体系,无法使各级党委及其干部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切实负起干部推荐、考察、选拔和任用的责任来,最大限度地减少用人失误和不当。

4、有助于保障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章制度的有效落实。近年来,中央及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许多重要规范性文件,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范了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但我们也看到,这些规章制度在具体贯彻过程中,打折扣现象经常发生,有的甚至有章不循,明知故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后,能够提高大家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的自觉性,并为《干部任用条例》的贯彻落实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5、能够充分体现广大群众对干部工作的要求。“用人上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自从邓小平同志提出要实行责任制以来,责任制在各行各业得到了普遍应用,已经从企业管理、社会服务推广到政府管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更是把党内实行责任制提高到制度化的高度。干部选拔任用这项重要的工作,要通过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制约和监督干部的推荐者、考察者、决策者,真正选拔出群众公认的、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的干部,以防止和根除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从根本上保证党的干部工作的纯洁性。

二、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的几点建议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是一个较复杂的系统,包含了一系列环节,每一个环节又有不同的工作形式,因而在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各个环节,同时还要抓住重点。

(一)立足干部工作实际,做好责任的界定,在关键环节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界定的思路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环节)来界定,如推荐责任、考察责任、决策责任等。另一种是按责任主体来界定责任,如党委及其干部主管部门在推荐、考察、决策中应分别负哪些责任。如果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环节)来界定,干部选拔任用环节又包含民主推荐、考察、干部主管部门讨论、书记办公会议酝酿、常委会讨论决定,部分还需要政府党组讨论、人大常委会任命等,如果对每一个环节都要建立责任制的话,牵涉面太广,责任反而难以追究。因此,当前应主要对关键环节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如推荐责任追究制、考察责任追究制和决策责任追究制等。

(二)合理界定责任主体,以个体责任主体为主,集体责任主体为辅

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负有责任的主体可分两类,一类是集体(单位)主体,是对干部选拔任用具有参与、建议、讨论、决策权的组织和部门,包含各级党委、干部主管部门、政府、人大及部分执纪执法部门;另一类是个体(个人)主体,主要有上述部门的领导成员、组织干部、参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层干部、党员群众等。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既有集体责任,也有个体责任,为了防止“集体决策人人都不负责任”现象的发生,要把责任追究制的责任主体突出为个人主体,要把追究个人责任放在首位。在推荐环节,要把责任主体立足于领导干部个人;在考察环节,要把决定考察对象的部门负责人和具体负责考察的工作人员作为责任主体;在决策环节,要把具有决策权力的党组织一把手作为责任主体,明确其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使其切实负起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职责。从基础上,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从而确保责任的追究。

(三)科学划分责任范围,明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追究责任的行为

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几个关键环节来划分,责任范围应该包括推荐责任、考察责任和决策责任。

1、干部推荐责任。根据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规范干部推荐程序,明确推荐人的责任,从而增强推荐人员的责任感,真正将优秀人才推荐上来。具体责任可分为单位党组织推荐责任、领导干部个人推荐责任、参加民主推荐人员的责任、负责推荐工作的有关人员的责任和决定考察对象人员的责任。

2、干部考察责任。干部考察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环节,主要应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的责任:负责考察工作单位的责任、考察组及其成员的责任、参与考察谈话人员的责任、审查部门的责任。

3、干部任用决策责任。应包括组织人事部门酝酿提名的责任、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选任的责任、任命机关和审批机关的责任。

(四)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明确责任的主要承担者

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的目的就是要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质量,对违反规定出现的问题要有责任承担者。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考察失真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主要原因是考察者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够深入、自身业务素质水平不高和考察者不能抵制不正之风。但是也存在着其他因素,只由干部主管部门承担主要责任有失公允。因为真实全面地识人察人基本没有规律可循,难度较大。如果考察组已经认真履行了工作职责,但是由于考察对象或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做了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或所在单位群众出于其他方面因素考虑,不向考察组介绍考察对象真实情况,从而影响到了考察结果的真实性,这种情况下追究考察组责任明显不够合理,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追究相应单位或个人的责任;而且有时起决定作用的关键责任人往往是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者,甚至是上级机关的领导干部。如果在干部选拔任用中领导负有责任,而把责任转嫁到具体工作人员身上,如授意别人填写推荐材料等,这种情况,领导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五)强化“高一级”负责原则,保障责任追究制的贯彻落实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应由上级党组织及其干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行,同时扩大社会参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范围。上级党组织及其干部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能:定期对下级党组织及其干部主管部门就执行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受理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举、申诉;纠正违反责任制的行为和结果;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在职能范围内,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提出党纪、政纪处理意见或建议。要加强干部主管部门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和沟通,在不影响保密的情况下,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界定及责任追究的具体意见

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必须解决好用人失误的责任界定和责任追究的问题。

(一)责任界定

我们认为,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均属用人失误:

1、在干部任职后发现任职前有经济或其他问题,按规定不能提拔的。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是任职前就存在明显的经济或其他问题,选拔过程中群众有反映,但没能引起重视,仍然予以提拔使用;二是选拔过程中没能深入了解、准确掌握干部情况,任职后发现其任现职前有经济或其他问题;三是任职前,执纪执法机关对其已立案审查并作出了结论,任职时未执行有关规定而进行任职,造成用人上的失误,群众意见大。

2、任职后一段时间内造成工作重大失误或不能胜任工作的。对提拔使用的干部不能做到知人善任,政治素质低、道德品质差、工作能力弱,不能胜任工作,甚至造成决策失误及重大损失的等。

3、不按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的。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没有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即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和依法推荐、提名与民主协商等逐项进行,而是随意化简程序,跨越环节,造成用人失误的。

4、被选拔者不符合任职条件和资格,比如,在工作年限、任职经历、学历等方面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而是依据虚假材料或以其他途径获得组织提名任用的。

(二)责任追究

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各阶段出现的失误,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纪委《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以教育批评、党纪政纪处分,严重违法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推荐阶段:如果领导个人推荐干部不如实向组织介绍情况,导致组织人事部门用人不当,以及在干部推荐过程中收受贿赂,或借推荐之机进行利益交易,造成推荐失误的,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单位推荐干部没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确定,推荐材料不真实,夸大被推荐者的德才表现,或者弄虚作假,故意欺骗组织,要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在进行民主推荐干部工作时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不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程序办事,或不如实向组织汇报推荐结果,私自篡改,歪曲民意,导致错误推荐干部,必须追究组织者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干部推荐的具体工作人员,没有按规定受理推荐,或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要追究责任,是上级领导授意或强迫的,要追究上级领导的责任;在确定考察对象过程中,如果考察对象人选没有经过推荐程序,没有完备的推荐材料,或没有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重要依据,而把威信不高、群众信任票未超过半数的确定为考察对象,或不进行集体讨论,由个人或少数人确定考察对象的,要追究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考察阶段:(1)考察过程不符合《条例》规定程序,造成考察失实的;工作不负责任,对群众所反映的考察对象的一些问题不予重视,未作全面了解或了解不清楚,不作进一步调查核实,造成用人失察的;对积极反映问题的知情人进行压制、故意干扰或以其他方式制止谈话者发表个人意见的;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的;需要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没有遵守干部考察工作纪律,吃请收礼、通风报信、泄露人事机密,或借考察之机安排、提拔、重用自己亲友的,要追究考察人员的责任。(2)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没有如实向考察组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而是故意捏造事实、刻意中伤、混淆视听,造成考察失实的,必须追究其责任。(3)上级或同级领导如果利用职权胁迫考察组成员按照其意图进行考察,影响考察工作的客观性、真实性,导致考察失实的,必须追究其责任。(4)派出的考察组成员少于2人,考察人员在考察材料中如实反映了考察对象的情况,但主管领导刻意修改,掩盖考察真实情况,导致用人失误的;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时没有按规定向纪检、审计、计生等部门全面、准确了解考察对象的情况,造成考察严重失实,甚至把已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侦查的人员提拔使用,造成用人失误的,应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责任。(5)在对干部现实材料和历史材料的审查中,没能及时发现考察对象资料的错误,或者有意向组织隐瞒错误材料的。

任免(审批)阶段: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参加讨论的成员没有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以书记办公会、少数人研究或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党委(党组)领导成员个人决定干部任免的;领导干部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亲友,或指令提拔本人的秘书或身边工作人员的;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时,不考虑组织人事部门考察研究提出的意见,或未经组织人事部门考察而作出用人决策,或在讨论中包庇问题的,导致用人失误、造成严重后果,都要追究党委(党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选拔任用考察材料第3篇

1、各单位党组织需要选拔任用属于县委或县委委托组织部管理的干部,在正式呈报之前,必须先由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根据党委(党组)酝酿的情况,向县委组织部部长或分管部长口头汇报任用意向。

2、县委组织部根据拟呈报单位口头汇报情况,经过充分酝酿后,由分管部长向拟呈报单位口头回复是否正式呈报的有关事项。拟呈报单位必须按县委组织部答复意见办事。

3、拟呈报单位在正式呈报干部前,必须与县委组织部协商,确定并组织好民主推荐会。县委组织部派人参加民主推荐会或委托单位党组织主持进行民主推荐。否则,重新按要求进行民主推荐。

4、拟呈报单位党组织根据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与县委组织部进一步沟通,确定拟呈报人选。拟呈报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5、各单位党组织向县委组织部呈报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材料时,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干部本人档案、党委(党组)会议纪要(含票决情况)、会议讨论记录复印件和民主推荐材料。呈报材料要注意保密,须由组工干部当面呈交县委组织部干部科(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分别为综合干部科和经济干部科,下同),不得转交、代交。干部科对各单位呈报的干部任免材料要及时登记。

6、干部科对各单位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①呈报材料不齐全的;②呈报属于县委管理的干部拟任人选,没有经过分管的县委常委和县政府领导签字的;属于县委委托县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拟任人选,拟呈报单位未向分管的县委常委和县政府领导汇报的;③未经县委组织部派人参加或委托进行民主推荐的。

7、干部科对各单位呈报的干部任免材料进行审查把关后,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部长审定,然后提交部长办公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8、根据部长办公会意见,分管部长会同干部科制定考察工作方案,组建考察组。考察组一般由2人以上组成,并至少保证有1名组织部机关干部。

9、考察组到达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后,先向单位主要领导商定考察事宜,并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考察预告。

10、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一般可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全面考察拟任人选的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考察组通过对考察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后,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11、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对考察对象的任免建议,向部长办公会汇报。

12、分管部长会同干部科综合分析考察组汇报情况,并参考平时掌握的有关情况之后,拟定干部任免的初步方案,提请部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13、部长办公会研究干部任免事项时,部长、副部长必须全部到会。干部科长、干部监督科长列席会议。

14、对干部任免事项,部长、副部长在听取情况汇报后,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应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在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暂缓作出决定。

15、对于县委管理的干部拟任人选,部长办公会讨论议定方案后,由部长、分管部长适时向书记办公会汇报,经过充分酝酿,再提请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16、县委常委会研究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分管部长列席会议,一般情况下,由分管部长向常委会汇报,并作好记录。县委常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一律实行票决制,县委组织部负责制发票决表,做好计票工作,并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17、县委常委会作出任免决定后,由分管部长及时向干部本人所在单位(主管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县政府领导通气,对于县委委托县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拟任人选,部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其中副局级职务拟任人选报分管干部工作的县委副书记审批。部长办公会决定任免的干部由干部科长及时向干部本人所在单位(主管单位)主要领导通气。

18、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在部长办公会或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属提拔重用的干部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按《关于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实行任前公示制的意见》(监组发[2001]12号)执行。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19、办理任职或免职手续前,属县委直接管理的干部,由县领导或组织部领导与拟任免干部谈话,属县委委托县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由县委组织部委托单位(主管单位)主要领导与拟任免干部谈话。

选拔任用考察材料第4篇

以下内容由收录,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帮助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县直部门和镇(街道)股级干部的选拔任用,一般在本单位、本系统内部实施。

第二条 股级干部的选拔任用主要采取民主推荐考察方式。如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采取竞争上岗方式选配。

第三条 选拔任用股级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 选拔任用股级干部必须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各单位党委(党组)履行选拔任用股级干部工作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的条件

第六条 股级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其他知识,有一定的理论基础。

(二)理想信念坚定,有一定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能自觉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并取得明显成效。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胜任岗位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加强道德修养,品行端正,作风优良,依法办事,勤政廉洁,勇挑重担,敢于担当,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监督。

(六)大局意识强,能自觉维护和执行集体作出的决定、决议。有较强的团结协作意识,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提拔担任股级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资格:

(一)应当具备2年以上工龄;

(二)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条件。选拔担任党内职务的,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且应具有一定的党内工作经历;

(五)具备岗位对应的公务员或事业干部身份。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参加股级干部选拔:

(一)正在受司法机关立案侦察、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审查的;

(二)党纪处分所规定的限制提任期未满的;

(三)受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

第九条 股级干部选拔以年轻干部为主,同时注意合理用好各年龄段的干部,选拔一定数量的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

第三章 动 议

第十条 党委(党组)根据工作需要,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一条 初步建议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荐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党委(党组)确定选拔职位后,要制定民主推荐工作方案。方案内容包括:民主推荐的职位、推荐方式、拟任人选任职资格、推荐时间、考察组成员等。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一般实行定向推荐,即针对具体的职位推荐人选。推荐时由单位党委(党组)及其政工部门主持。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三条 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科级干部;

(二)机关内设机构中层干部、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单位人数在50人以上的,一般由与推荐职位关联度、知情度较高的干部职工参加。单位人数在50人以下的,全体干部职工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

参加民主推荐的人数一般要达到应参加人数的80%以上。

第十四条 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进行会议推荐。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向参会人员提供符合条件的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参会人员填写民主推荐意见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谈话推荐时,对推荐人选的姓名、推荐的理由要记录清楚。个别谈话人员范围同参会人员范围一致,可以适当调整。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民主推荐情况报告。

(四)向单位党委(党组)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五条 民主推荐一般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推荐情况,经党委(党组)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十六条 确定考察对象。单位党委(党组)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结合职位特点、干部结构等,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后,应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五章 竞争上岗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竞争上岗的职位、数量和范围。

第十八条 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九条 竞争上岗应当制定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包括:指导思想、竞争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方案应当征求干部群众的意见,由党委(党组)讨论决定。方案确定后,应将主要内容在本部门及所属有关单位公布。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

第二十条 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竞争上岗职位设置既可以设置到具体的职位名称,也可以只设置竞争上岗的职位数量。竞争上岗职位设置到具体职位名称的,每个职位报名人数必须达3人及以上,方能开展竞争上岗。仅有个别人报名,形不成有效竞争的职位,可不列入本次竞争上岗的范围,允许填报该职位人员改报其他职位。竞争上岗只设置职位数量的,报名人数必须多于竞争上岗职位数量,方能开展竞争上岗,根据竞争上岗能力测试、测评、考察情况和干部的个人特点,确定具体拟任职位。

报名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自愿填报竞争职位,在报名过程中,应当允许报名人员查询各职位报名情况,可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整所报职位。

第二十一条 报名结束后,按照竞争上岗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布结果。

第二十二条 能力和素质测试结合本单位实际采取适当方式进行,主要测试竞争者实际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能力和素质测试结果按百分制计算,一般占综合成绩80%左右。

第二十三条 民主测评主要对竞争者的德才表现进行评价。民主测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项,每项设置评价要点及参考分值,由参会人员填写评价分数,最后汇总计算每位竞争者的平均分数。民主测评按百分制计算,一般占综合成绩20%左右。对民主测评分数过低的人员,可不列为考察对象。

参加民主测评人员范围可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确定考察对象。根据竞争者的综合成绩,经党委(党组)研究,确定各职位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一般应多于该职位所需人数。确定考察对象后,应在本单位或本系统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六章考 察

第二十五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情况或竞争上岗测试结果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简单以票取人、以分取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两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七条 单位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后,要制定考察工作方案。方案的内容包括:(1)考察对象姓名及职务;(2)考察内容。全面考察了解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等情况;(3)考察方法和步骤。主要采取发放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个别谈话、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了解情况。(4)提出有关要求。提出考察工作的纪律,明确考察工作的责任以及其他注意事项。(5)考察组成员组成及时间安排等。

第二十八条 组织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发布考察预告。

(二)召开会议,进行书面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发放《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表》,对考察对象进行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测评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项,征求意见分为同意任职、不同意任职两项。

参加会议人员范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内设机构中层干部、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单位人数在50人以上的,与考察对象关联度、知情度较高的干部职工参加;单位人数在50人以下的,全体干部职工参加。参加书面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会人数一般要达到应参会人数80%以上。

(三)个别谈话。重点了解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的综合表现以及征求谈话对象是否同意考察对象提拔任职的意见。个别谈话人员范围同参会人员范围一致。

(四)查阅干部档案和有关工作资料,核实考察对象有关信息。

(五)考察组汇总书面民主测评、征求意见和个别谈话情况,形成考察情况报告和考察对象《个人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包括下列内容: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与不足;竞争上岗综合成绩、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考察组成员(签名)、形成时间。

(六)将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研究提出考察对象是否任用的初步意见,向单位党委(党组)汇报考察情况。

(七)考察材料立卷归档。考察中形成的材料,除原始的民主推荐和测评表妥善保存一定期限后集中销毁外,其余材料要及时清理归档。归档材料包括:《考察情况报告》、《民主推荐情况报告》、《个人考察材料》、《民主测评、征求意见及谈话情况汇总表》、《民主推荐汇总表》、谈话记录、《考察方案》、《民主推荐方案》或《竞争上岗工作方案》等。

第二十九条 股级干部拟任人选,应当听取单位纪(工)委(纪检组、党组织)的意见。

第三十条 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组长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组织(人事)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七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 单位党委(党组)对股级干部任用进行集体讨论,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二条 单位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政工负责人,逐个介绍股级干部拟任人选的民主推荐或竞争上岗测试、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的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三条 县直部门派驻镇(街道)站所的股级干部拟任人选的酝酿,县直部门党委(党组)要书面征求镇党委(街道党工委)的意见。协管方收到主管方征求意见函后15日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意见不一致时,由组织、人社部门协调解决。

第三十四条 单位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须到县编委办填写《股级岗位使用审批表》。

第三十五条 呈报和审批权限:

(一)县六大机关股级职务呈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同意后再由各单位党委(党组)行文任免。

(二)县政府直属部门股级职务、卫生系统股级职务呈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后再由各单位党委(党组)行文任免。

(三)单位党委(党组)自行任免的股级职务范围:各镇(街道)股级职务任免由各镇党委(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于行文后15日内报组织、人社部门备案(公务员报县委组织部,事业人员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公安局股级职务由县公安局党委任免,县国土资源系统股级职务由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任免,于行文后15日内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四)教育系统股级职务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后再由县教育局党组行文任免,各村级完小校长、镇(街道)幼儿园园长及各学校不定级别的相关机构人员任免由县教育局党组自行任免,于行文后15日内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教育系统学校级别按县组通(2008)5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不符合资格条件任免、任免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将撤销该任免,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政工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六)需要呈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批的股级干部任免职的材料包括:《党委(党组)的任免职请示》(县直部门没有党组的以单位的名义上报)、《党委(党组)会议记录》、《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竞争上岗工作方案》或《民主推荐及考察方案》、《股级岗位使用审批表》、档案管理部门提供的干部基本情况及简历材料,其中《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一式三份,其它材料一式两份。

(七)需要报组织、人社部门备案的股级干部任免职的材料包括:《任免职文件》、《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一式两份。

第八章 任 职

第三十六条 实行股级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公示期不少于三个工作日。经公示后没有问题反映或有问题反映但调查核实不影响任职的方能报批或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七条 股级干部的任免职时间按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经选举产生的,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选拔任用考察材料第5篇

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保持我省__*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国家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__*行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选拔任用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工作实绩原则。文秘站网-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本规定由各级党组(党委)及人事(组织)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三)本规定适用于选拔任用省局(公司)党组管理的干部及市级局(分公司)党组管理的县级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二、选拔任用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局、省局(公司)的政策、规定,同省局(公司)党组保持一致。

2.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扎实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工作成绩突出。

3.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4.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不,不以烟谋私,在群众中威信高。

5.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

(二)资格条件

1.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2.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由副处提任正处的,应当在副处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正科提任副处的,应当在正科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3.提任县级局(营销部)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一级正职提任副职的,应当在下一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4.学历规定:选拔处级干部应当具有大专(全日制)以上学历或者在职教育本科以上学历;选拔县级局(营销部)领导干部学历限定在大专以上。

5.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提任县级局(营销部)正职领导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提任县级局(营销部)副职领导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6.提任处级干部五年内应当经过地(市)级以上党校、行政院校或者人事(组织)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二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7.身体健康。

(三)选拔任用领导干部一般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上级人事(组织)部门同意。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提拔领导干部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三、选拔任用程序

(一)组织推荐

各单位拟提拔领导干部时,应当通过民主推荐,并经党组(党委)讨论确定拟任人选后,上报上级党组(党委)。上报的材料包括:

1.拟任干部的请示(3份),在请示中要说明民主推荐的情况及党组(党委)讨论的意见。

2.干部任免呈报表(3份)。

3.推荐考察材料1份。

(二)组织考察

根据各单位的推荐材料及班子状况,人事(组织)部门进行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并由人事(组织)部门进行考察。具体程序是:

1.组成考察组,拟定考察工作方案,并同呈报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2.民主推荐

(1)民主推荐由考察组主持,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推荐,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2)考察领导班子时,按一定比例民主推荐后备干部;个别提拔任职时,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3)参加人员范围

考察市级局(分公司)领导班子及个别提拔任职时,百人以下的市级局(分公司)由本级全体干部职工(不低于90)及所属县级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百人以上的市级局(分公司)由本级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和所属单位科级以上干部参加。考察县级局(公司)领导班子时,由县级局(营销部)本级全体职工(不低于90)参加。

(4)推荐程序

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填写推荐票。

(5)推荐票统计

对推荐票按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和一般干部三个职务层次分别进行统计,县级局(营销部)领导班子成员的推荐票记入分公司中层干部中。其中,三个层次各占三分之一,汇总后作为民主推荐结果。

(6)民主推荐结果应当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原则上民主推荐票数不得低于60,低于60的不再进行考察。

(7)易地交流提拔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后备干部中产生,由人事(组织)部门根据领导班子考察情况和民主测评、民主推荐情况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党组(党委)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3.发放征求意见表

在考察领导班子和个别提

拔干部时,向参加推荐大会人员发放“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征求意见表”,充分听取群众对干部的评价意见。4.对确定的考察对象,依据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岗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同时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审计、人事(组织)部门和机关党委的意见。

5.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并进行反馈。个别提拔任职时向单位主要领导反馈考察情况;考察领导班子时,向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反馈考察情况。

6.考察组形成考察材料。根据考察情况,考察组要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要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包括:

(1)考察对象的自然情况及工作简历。

(2)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3)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点。

(4)存在的主要缺点和不足。

(5)考察人署名。

7.对领导班子全面考察时,考察材料内容包括:

(1)考察工作简要情况。

(2)领导班子的政治表现、执行民主集中制、团结协作、工作实绩、作风建设、廉政建设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3)领导班子成员在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存在的主要缺点和不足。

(4)民主测评、民主推荐情况。

(5)考察组对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初步意见。

(6)考察人署名。

(三)讨论决定

1.人事(组织)部门对考察组提出的拟任人选的初步意见进行研究,并以书面形式征求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提出任用建议,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提交党组(党委)讨论。

2.在党组(党委)讨论干部任免之前,由人事(组织)部门分别征求党组成员意见。

3.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由党组(党委)成员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讨论决定任免事项,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党组(党委)分管领导或人事(组织)部门负责人,介绍领导班子考察情况、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2)党组(党委)成员进行讨论。

(3)进行表决,以党组(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4.党组(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其中,党组(党委)成员少于4人的,党组(党委)成员应全部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5.对有关需要征求地方组织部门意见的干部任免,应派人以书面形式及时沟通、征求意见并得到答复,然后党组(党委)再例会研究。如遇特殊情况未能及时答复的,自征求意见之日起,30天内仍未答复视为同意。

(四)任职

1.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党组(党委)讨论决定后对干部进行任职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任人选的姓名、拟任职务、性别、政治面貌、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学历、现任职务和主要工作简历。公示期为十天。

2.拟提任法定代表人职务时,由上级审计部门负责进行审计。

3.公示及审计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经公示及审计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经党组(党委)复议后不予任用,并通知本人;反映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又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任用,抓紧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情况报党组(党委)研究是否任用。

4.对决定任免的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与本人谈话。

5.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领导班子的考察材料归入考察档案。

(五)审批备案

县级局(公司)正职的任免需报省局(公司)人事劳资处审核,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免手续;县级局(公司)副职的任免,需报省局(公司)人事劳资处备案。

各市级局(分公司)所属的__*科(处)、财务科(处)、业务科(处)、人事劳资科(处)、纪检监察科(处)科(处)长的任免需报省局(公司)人事劳资处审核,由人事劳资处分别征求分管领导和相关处的意见,同意后方可任免。

长春市局(分公司)内设机构正职(行业副处级)的任免,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四、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一)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在行业内进行。

(二)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选拔任用基本条件和资格的规定。

(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在党组(党委)领导下进行,并由人事(组织)部门组织实施,其程序是:

1.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2.报名与资格审查。

3.统一考试确定入围人选并进行面试。

4.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5.党组(党委)讨论决定。

五、交流、回避

(一)实行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干部交流通过调任、转任、轮换、挂职锻炼等形式进行。

1.交流的对象: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同一职位任职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2.市级局(分公司)领导干部年龄在50周岁以下,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县级局(营销部)正职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8年的,必须交流。省局(公司)直属单位领导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8年的,应当交流;省局(公司)内设机构正职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5年的,应当交流。

3.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二)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内工作。

(三)实行领导干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组(党委)及人事(组织)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六、免职、降职

(一)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2.在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察认定为不称职的。

3.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二)实行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七、纪律和监督

(一)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以

局长(经理)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组(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2.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3.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组(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4.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5.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6.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干部的选拔任用。

7.不准在干部考察过程中进行拉票、串联等不正当活动。

8.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9.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帮派或者打击报复。

(二)对违反本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同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做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三)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四)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各级党组(党委)及人事(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__*行业的广大干部职工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申诉。

八、附则

选拔任用考察材料第6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通过公开选拔、公推公选、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参照实行。第三条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应坚持实事求是、责任明确的原则,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每道程序、每个环节记录准确、事实清楚。第四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主要包括选拔任用程序记实和重要情况记实。(一)选拔任用程序记实,主要记载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等程序的履行情况。(二)重要情况记实,主要记载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需要说明的一些特殊情况和重要情况。包括:1、组织提名直接确定为考察对象的情况;2、民主推荐得票不是最多但被确定为考察对象的情况;3、提拔任用人选不是从后备干部中产生的情况;4、考察前及考察期间举报情况及调查结论,以及群众有反映但考察组一时难以查清或核实的问题;5、任职前公示期间举报情况及调查结论;6、考察组意见、组织(人事)部门任用建议方案、书记办公会酝酿建议、党委(党组)讨论决定意见不一致的情况;7、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任职的情况;8、超职数配备干部的情况;9、受纪律处分的干部处分期满或撤销处分后重新提拔任用的情况;10、征求执纪执法等部门意见过程中需要说明的情况;11、未按规定执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和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的情况;12、需经选举产生的干部因落选或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未通过而另行安排的情况;13、双重管理的干部任免时,主管方、协管方意见不一致时的处理情况;14、提拔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直系亲属的情况;15、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情况。第五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统一使用《镇江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表》(以下简称《记实表》),一人一表,一事一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干部负责填写,履行完一个程序,应在相应的栏目作记录,最后由干部监督机构负责审核。对重要情况要分阶段、分环节逐条填写清楚,详细、真实地记录时间、地点、责任人、事由、结果。记录必须措词准确,字迹清楚,客观真实,并由记录人、审核人签字,以示负责。第六条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的情况,应作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通报。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记录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记录的,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七条规范干部任免工作文书档案的管理。《记实表》由干部监督机构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保存管理。对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形成的民主推荐材料、干部考察材料、重要问题的调查情况及结论、征求意见情况、讨论干部会议记录、《记实表》及其他能够反映干部选拔任用情况的材料,要及时收集整理,一并归档,实行规范化管理。第八条正确运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结果。记实结果应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的基本依据。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要依据记实结果认定责任,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第九条本办法由中共镇江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选拔任用考察材料第7篇

1、考察准备。制定并下发换届考察工作方案,成立考察组并进行考察前培训,与县(市、区)党委沟通进点时间和工作程序要求,确定拟推荐人选的指导名额等。

2、考察预告。预告内容包括:考察领导班子的名称;预告单位和考察组接受群众反映情况的电话号码、通讯地址、接待群众来访的地址等。预告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或内部公告等方式进行,预告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

3、召开领导干部会议进行述职、测评和民主推荐。

(1)参加领导干部会议人员:参照民主推荐工作程序。

(2)述职。县(市、区)四家班子及其成员、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分别在领导干部大会上述职(部分同志也可书面述职)。此外,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还在本单位的干部职工大会上述职。

(3)民主测评。参加大会人员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民主测评表当场填写,由考察组收回;民主评议表会后填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投入指定的意见箱,意见箱由考察组负责封启。

(4)民主推荐。参加大会人员对新一届领导班子进行全额定向民主推荐,同时进行优秀年轻干部(正处级人选和副处级人选)推荐。

4、确定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参照民主推荐工作程序。

5、对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进行公示。拟提拔考察人选确定后,在参加会议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

6、考察。

(1)对现任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考察。

对现任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公、检、法正职进行考察,面上个别谈话范围为参加领导干部大会的人员。谈话人数遵照换届有关文件规定。谈话内容:对领导班子的综合评价意见、对班子配备的意见建议;对领导班子成员的评价及进退流转的意见。

(2)对拟提拔人选进行谈话推荐和考察。

对拟提拔人选进行谈话推荐和考察分两步实施:

①面上个别谈话。面上个别谈话范围为:县(市、区)四家班子成员,法院、检察院、、审计等部门主要领导。谈话内容:拟提拔人选的现实表现、是否推荐、能否提拔、使用方向等。

②在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考察预告并进行考察。

提前1个工作日在拟提拔考察人选所在单位预告。谈话范围: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人数在20人以下的,原则上要找单位全体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单位人数在20人以上的,个别谈话范围是: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其他有关人员。个别谈话人数不少于40人。谈话内容:拟提拔人选的现实表现情况、是否赞成提拔使用等。对在现工作单位任职不满两年的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应当到其原工作单位采取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延伸考察。

考察组同时还可采取下列方法调查核实考察对象的有关情况:

①查阅资料。查阅人事档案、年度工作总结、党委(党组)会议记录、民主生活会记录、中心组学习记录、培训记录、主持制定的文件、重要会议上的讲话稿、发表的文章及研究成果、读书笔记、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等。

②采集核实有关数据。从统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采集、核实有关考察对象工作实绩的数据。

③审计。请审计机关提供考察对象的有关审计情况。

④实地考察。通过现场察看、访问群众,了解、印证和核实考察对象某一方面的工作情况。

⑤专项调查。对一些群众反映大、情况比较复杂或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由考察组进行专项调查,也可责成县(市、区)党委进行调查,写出专题报告。

⑥民意调查。对现任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意调查可以分别进行,也可以一同进行。民意调查参加人员范围一般为来自基层的、未参加民主测评的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根据需要也可以增加来自基层的其他人员。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是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副职或部门(单位)负责人的,根据所在班子和所分管工作的性质确定民意调查参加人员范围,一般为直属各部门(单位)未参加民主测评的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还可以包括考察对象分管或所在部门(单位)和下属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服务对象。

⑦家访了解。有选择地对拟提拔对象人选进行家访,了解家庭情况、邻里关系情况、八小时以外情况等。

⑧同考察对象面谈。面谈可以就某一问题要求考察对象谈谈看法,或就分管的工作谈想法、打算等,以此了解考察对象语言表达、分析判断问题等能力。

7、考察反馈。

(1)确定反馈的内容和意见。干部考察组经过认真研究分析,对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特别是对优缺点形成正确的看法后,提出需要反馈的内容和意见。

(2)干部考察组反馈前,及时与主管领导沟通涉及到被考察单位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的问题,以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中的问题。一般要征得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反馈。

(3)考察组向被考察单位的领导班子或领导成员反馈意见,要根据干部的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可直接向考察对象反馈意见,也可先向其主要领导反馈,由主要领导向班子其他成员通报反馈意见。

(4)反馈后,要注意掌握干部对所反馈问题的改进情况。

8、对考察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撰写考察材料。

(1)对考察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一般有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每个考察组成员和考察小组将各自了解的情况进行消化整理。第二,进行情况汇总。第三,进行深入分析和综合。

(2)撰写考察材料。根据汇总和分析的情况,撰写考察对象的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分为领导班子考察材料和领导干部个人考察材料两种。

领导班子考察材料的基本内容包括:考察工作的简要情况和领导班子的基本情况;考察情况,包括领导班子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民意测评和民主评议的情况;考察组的评价和建议,包括对领导班子的总体评价(优秀、良好、一般、差),调整领导班子和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

领导干部个人考察材料的基本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以及学6个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弱点、不足或问题;民主测评、民主推荐情况、考察组对考察对象综合评价等次(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的建议及使用建议。

9、汇报考察情况。

市委组织部部务会听取考察组汇报考察情况。汇报时,一般由各考察组组长汇报,考察组全体成员参加。汇报内容为:考察对象的优点、弱点或不足、民主推荐情况、民主测评情况、评价等次或者使用意见等。

10、材料归档。

考察组汇报结束后,应向有关科室报送如下材料: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察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廉政鉴定意见表(拟提拔人选)、民主测评汇总表、民主测评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职报告或工作总结,考察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民主测评汇总表和述职报告或工作总结软盘。

二、任职前考察的基本程序

任职前考察和换届考察大同小异(相同之处参照办理),大致有以下几个步骤:

1、制定考察工作方案(组建考察组时,有可能作为纪检领导干部人选的会同市纪委进行考察,到政法部门考察的邀请市委政法委派员参加,涉及到非中共党员人选的邀请市委统战部派员参加,到二层单位考察的邀请主管部门参加)。

2、沟通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3、考察预告。

4、开展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1)个别谈话的范围。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其他有关人员。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其他有关人员。

(2)个别谈话的人数要求。《关于加强干部考核工作的意见》(桂办发〔2000〕48号)规定,考核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个别谈话人数一般不能少于40人;考核其他领导干部,个别谈话人数一般不能少于30人。

(3)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范围: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全体干部职工;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其他有关人员。

5、综合分析考察情况。

6、考察反馈。

7、撰写考察材料。

选拔任用考察材料第8篇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考察工作,是指考察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了解、核实、评价。

第三条考察工作必须把握以下要求:

(一)坚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办事,严格履行程序;

(二)坚持广泛发扬民主,注重群众公认;

(三)坚持体现科学发展观,注重工作实绩;

(四)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地评价干部;

(五)坚持严格遵守考察工作纪律。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考察市委管理的党政领导班子、党政领导干部及拟任人选;市委委托组织部管理的党政领导班子、党政领导干部及拟任人选。

市属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及拟任人选的考察,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考察对象的确定

第五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时,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民主推荐的程序和方式,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考察对象的确定,应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依据《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选拔任用条件,集体研究决定,并按有关程序执行。

第七条对拟提拔任用对象的考察,在考察前,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应向党委组织部门报书面的考察人选请示,并附民主推荐情况、考察材料和干部任免审批表等有关材料。

第八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具体按《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公开选拔、公推公选等考察对象的确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考察内容

第九条考察领导班子,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政治方面

主要包括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理论、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选人用人等情况。

(二)领导能力方面

主要包括总揽全局、科学决策、开拓创新、驾驭市场经济、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应对复杂局面等能力的情况。

(三)团结协调方面

主要包括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班子团结、协调各方面关系、主要领导发挥核心作用等情况。

(四)工作实绩方面

主要包括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真抓实干,取得工作实绩的情况。

(五)廉洁勤政方面

主要包括自觉接受监督,从严治党,廉洁自律,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加强对干部队伍的监督管理,依法行政,群众威信等情况。

同时,可以根据不同领导班子的具体要求,考察相关的情况。

第十条考察领导干部及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在突出考察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的同时,特别要注重考察了解以下四个方面:

(一)勤政廉政的情况

主要看是否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否自觉遵守中央和省、市委有关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做到勤政为民,廉洁奉公。

(二)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主要看能否自觉维护班子团结,主要领导是否善于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实行正确的集中;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是否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参与集体决策。考察各级领导班子“一把手”,尤其要注意了解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

(三)求真务实情况

主要看是否脚踏实地、真抓实干,做到察实情、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心理素质情况

主要看面对复杂的矛盾和问题,是否有良好的心态、宽广的胸怀、坚强的意志、昂扬的精神状态。考察各级领导班子“一把手”和纪检、组织等部门的领导干部时,尤其要注意对这方面情况的了解。

同时,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位要求,注意考察其他相关方面的表现情况。

第四章考察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包括日常考察、定期考察和任前考察。

日常考察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察,考察机关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发放征求意见表、派人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度总结工作会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考察对象的有关情况。

定期考察是指届中、换届的考察。

任前考察是指对个别拟提拔任职的人选,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的考察。

第十二条考察应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注意以下几点:

(一)任前考察时,考察机关接到考察人选请示后,由有关责任处室进行初审,并填写《干部考察对象审批表》,按规定审批同意后实施。

(二)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主要包括:考察对象、考察目的、考察内容、考察方法和步骤、地点时间安排、谈话及征求意见对象等。

(三)应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组织考察组,逐步推行干部考察持证上岗制度。对县级市、区领导班子进行届中、换届考察时,考察组组长应由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担任。

在开展公开选拔、公推公选、竞争上岗时,同一职位的考察对象,应当由同一考察组考察。

(四)考察预告应在考察工作实施前,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姓名和现任职务,考察时间,考察内容,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考察组组成人员、驻地地址及联系电话等。

(五)领导班子换届时,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考察对象,应按规定进行公示。

(六)考察中需进行民主测评时,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测评表由考察组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回收、统计。民主测评结果一年内有效。

(七)考察中,对群众反映的一些线索比较明确的情况和问题,考察组应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结论;对一些情况比较复杂的问题,可以责成考察对象呈报单位党委(党组)进行调查,对重要问题要写出专题调查报告。

(八)考察组要注意收集考察对象的有关材料,包括考察对象近年来的工作总结或年度考核述职材料,所在单位的工作总结、年度考核情况以及体现个人实绩的材料。考察领导干部及拟任人选时,还要注意了解考察对象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

(九)考察组要认真查阅考察对象的档案,对档案资料中有疑问的地方,要责成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考察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按《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考察材料的形成按《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注意把握以下要求:

考察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并抓住考察对象的个性特征。评价干部的工作实绩要客观公正,考察材料内容要充实,文字要简练,条理要清楚,层次要分明,人名、地名、职务、数字、引文等要准确。反映干部的主要缺点和不足,要具体、准确。如遇有必须要说明的问题,在考察材料中又不易说清楚的,可另附专门材料。

第十五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干部考察文书档案。

第五章考察结果的运用

第十六条考察机关应根据考察的情况,把考察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有关考察反馈按《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对需要进行提醒教育的领导干部,按照《关于对县处级领导干部实施提醒教育的暂行规定》执行。

对于不胜任现职工作的领导干部,按照《苏州市调整不胜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办法(试行)》执行。

对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担任现职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和《苏州市党政领导干部辞职程序》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考察机关

第十八条本细则所称的考察机关,是指党委的干部主管部门。干部主管部门在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考察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职责。

第十九条考察组由考察机关组建并派出,对考察机关负责。

市管纪检监察机构领导干部及拟任人选的考察,按《关于市级党政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干部管理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单位纪检监察机构领导干部任免审批程序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非中共党员干部提拔任用的考察,由考察机关会同统战部门共同进行。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具体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双重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执行。

第七章考察责任

第二十条实行干部考察工作回避制度。干部考察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考察人员应主动报告需回避的关系。

第二十一条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

(一)考察机关、考察组及其成员,考察对象所在的单位,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谈话对象和考察对象,对考察工作的真实性负有相应的职责。

(二)考察人员应在考察材料上署名。

(三)对考察失真失实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加强对考察工作的监督。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考察工作实施监督;支持、鼓励群众监督,认真受理下级机关、干部、群众的检举、申诉,并按职权范围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县级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市级机关各部门可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相应实施办法。

选拔任用考察材料第9篇

1《干部任用条例》体现了()重要思想,贯彻了中央对()工作的新要求,吸收了()的新成果。A同志,干部培养选拔,干部人事制度改革;B“三个代表”,干部选拔任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C“三个代表”,干部培养选拔,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2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A组织(人事)部门;B审计部门;C纪检机关(监察部门)。

3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A一个;B三个;C两个。[找材料到文秘站 -网上服务最好的文秘资料站点]

4(),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找材料到文秘站 -网上服务最好的文秘资料站点]A引咎辞职;B责令辞职;C自愿辞职。

5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一般为()。A五至十天;B七至十天;C七至十五天。

6《干部任用条例》是我们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遵循的(),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的有力武器。A基本规章,不正之风;B基本依据,腐败问题;C基本规章,腐败问题。

7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负责。A考察材料;B考察对象;C考察工作。

8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同意。A党委主要领导;B上级组织(人事)部门;C上级党委。

9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主持。其中对不同()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A上级党委组织部门,部门;B本级党委,职务;C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职务。

10《干部任用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对于形成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领导集体,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保证党的事业的兴旺发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A优胜劣汰,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B公平竞争,科学化、正规化、制度化;C监督管理,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11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作为考察对象。A推荐材料并署名,由组织推荐提名;B推荐材料,由组织推荐提名;C推荐材料并署名,由主要领导推荐提名。

12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A由主管方和协管方共同负责;B完全由主管方进行;C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13选拔任用干部必须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办事,严格把关。对本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对上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对下级报来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

A不上会,不讨论,不审批;B不上会,不上报,不审批;C不讨论,不上报,不审批。

14个别提拔任职,由()或者()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A上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B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C本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

15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中选拔。A后备干部;B年轻干部;C党政机关。

16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注重考察工作实绩。A政治立场和工作表现;B德、能、勤、绩;C德、能、勤、绩、廉

17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前,()或者()前,应当充分酝酿。

A考察,讨论决定,决定呈报;B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C民主推荐,讨论决定,决定呈报。

18公开选拔面向()进行,竞争上岗在()内部进行。A社会,本单位或者本系统;B本系统,本单位;C社会,本单位。

19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与协管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协调,副职的任免由()决定。A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管方;B上级党委,主管方;C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管方。

20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自觉抵制来自各方面不正之风的干扰,做到坚持()不动摇,执行()不走样,履行()不变通,遵守()不放松。

A原则,标准,程序,纪律;B标准,原则,程序,纪律;C原则,程序,标准,纪律。

21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表决。A上级党委常委会,举手;B上级党委常委会,无记名投票;C本级党委常委会,无记名投票。

22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征求协管方意见一般采用()进行。A口头形式;B书面形式;C电话形式。

23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材料。

A干部任免审批表,民主推荐;B干部个人

总结材料,民主推荐;C干部任免审批表,表决情况。24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A一年;B半年;C两年。

25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任职时间自()之日起计算。A党委(党组)决定;B主管领导签发任职通知;C公示期满。

26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

A推荐书,被推荐人的德才表现;B推荐书,被推荐人的优缺点;C推荐书,推荐理由。

27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A三分之一B三分之二C二分之一

28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提出考察对象。A组织推荐;B党委主要领导;C民主推荐

29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的领导成员人选,在()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A人大常委会;B党委;C党委组织部门。

30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的,必须交流。党政机关内设机构()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A十年,司局级;B十年,处级;C八年,处级。

31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任职。A出生地B成长地C祖居地

32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原则和依法办事原则。A德才兼备、任人唯贤,民主集中制;B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民主集中制;C任人唯能、唯才是举,民主集中制。

33聘任制领导职务的每一个聘任期不超过(),可以连续聘任。A五年;B三年;C六年。

34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或者()等方式进行表决。A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B口头表决,鼓掌通过,无记名投票;C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投票表决。

35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推荐。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有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中的代表人物参加。A差额定向,无党派人士;B全额定向,无党派人士;C全额定向,社会团体

36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A三分之二;B二分之一;C三分之一。

37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A干部管理权限,主要责任人;B干部管理权限,相关责任人;C分级管理原则,主要责任人

38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自觉接受()监督和()监督。A党内,群众B组织,群众C组织,舆论

39《干部任用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A内设机构B事业单位C直属机构

40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A用期制度;B前公示制度;C聘任制。

41领导班子换届,由()根据()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A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本级党委常委会,上级党委组织部门;B上级党委书记办公会,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本级党委常委会,上级党委组织部门;C本级党委主要领导,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本级党委常委会,上级党委主要领导。

42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A与时俱进,主动;B继往开来,大胆;C与时俱进,卓有成效。

43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由本部门的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A直属单位领导成员;B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C直属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

44要努力健全监督体系,做到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形成监督合力。A党外监督,法律监督;B法律监督,舆论监督;C党外监督,舆论监督。

45凡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要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的责任。A分管领导成员;B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C其他直接责任人。

46民主推荐包括()和()。民主推荐的结果在()内有效。A无记名投票推荐,个别谈话推荐,一年;B会议投票推荐,个别谈话推荐,一年;C会议投票推荐,个别谈话推荐,半年。

47干部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的(),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A领导成员,部分工作部门;B主要领导成员,部分工作部门;C主要领导成员,工作部门。

4

8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人选,应当事先向派、()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A领导成员,工商联;B主要领导成员,工商联;C主要领导成员,社会团体。49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A严重后果,主要领导人;B后果,主要责任人;C严重后果,主要责任人。

50《干部任用条例》的基本精神,就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用()、民主的方法、()、严格的纪律,把干部选准用好,把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好,从组织上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A科学的制度,严密的程序;B完备的理论,严格的条件;C科学的制度,严格的条件。

二、判断式选择题

51《干部任用条例》说到底就是要解决好“选什么人,怎样选人”的问题。

A对;B错。

52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不能超出领导班子职数配备,但可以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A对;B错。

53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A对;B错。

54我们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条件,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注重对干部思想政治素质的考察,坚决防止和纠正重才轻德的现象。A对;B错。

55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A对;B错。

56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以后,可以适当简化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也可以用这一措施代替对干部的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A对;B错。

57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任满一届后必须交流。A对;B错。

58有近姻亲关系的,可以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纪检、审计、财务工作。A对;B错。

59把依法办事原则贯彻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就是既要使干部工作本身制度化、规范化,又要同国家的有关法律和党内其他法规相衔接,坚持在法律的范围内行动。

A对;B错。

60不论是领导班子换届,还是个别提拔任职,都必须由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任何个人都无权确定考察对象。A对;B错。

61党委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即使工作需要,也不能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更不能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

A对;B错。

62需要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A对;B错。

63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主要方式。A对;B错。

64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保留不变。A对;B错。

65民主推荐是群众公认的基本实现形式和手段。确定考察对象时,要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A对B错。

66根据干部工作的实际情况,一般来说,酝酿分为个别酝酿和书记办公会酝酿。

A对;B错。

67如遇特殊情况,可以用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A对;B错。

68各级党委(党组)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议事和决策机制,努力提高决策水平。A对;B错。

69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党委(党组)可直接予以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A对;B错。

70实行聘任制的领导职务,主要是指党政机关中一些需要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胜任的,不需要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选举或者任命的领导职务。A对;B错。

71根据选拔职位对人才的需求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需要,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中,可以对报名人员的职级、任职年限等资格适当放宽。A对;B错。

72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不需要进行解释或者说明。A对;B错。

73实践证明,在干部工作中坚持走群众路线,是选好人、用好人的重要保证,也是减少和避免用人上的失误、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有效措施。A对;B错。

74坚持改革创新和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是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的原则。A对;B错。

75《干部任用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也适用于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A对;B错。

76当前,进一步扩大干部工作的民主,必须进一步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落实好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A对;B错。

77各级党委、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

A对;B错。

78加强干部监督,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重要保证。A对;B错。

79各级党委(党组)和领导干部必须增强政治观念、组织观念、法纪观念,以坚强的党性、良好的作风保证《干部任用条例》的贯彻执行。A对;B错。

80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五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A对;B错。

81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可以列为考察对象。A对;B错。

82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加强干部监督工作,重点是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特别是对“一把手”的监督。A对;B错。

83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其中包括德、能、勤、绩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A对

;B错。84保障人民群众充分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是我们党的性质、国家政权的性质所决定的,是在干部工作中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A对B错。

85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要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关系,把三者有机统一起来。A对;B错。

86《干部任用条例》适用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

A对;B错。

87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研究生以上文化程度。A对;B错。

88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考察对象人数必须多于拟任职务人数。A对;B错。

89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A对;B错。

90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直接向派出考察组的党委(党组)报告。A对;B错。

91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可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A对;B错。

92党的干部路线和干部工作历来是同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联系在一起的,是为党的政治任务和中心工作服务的。A对;B错。

93新世纪新阶段,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就是要把坚持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选拔任用干部最重要、最根本的要求。A对;B错。

94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三分之二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A对;B错。

95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只能由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A对;B错。

96干部的政绩是干部德才素质的集中表现和综合反映,是使用干部的基本依据。

A对B错。

97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A对;B错。

98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不能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A对;B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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