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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化经营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2-27 11:13:48

本土化经营论文

本土化经营论文第1篇

1.垄断优势有两类:一是知识资产优势,包括生产技术、组织管理、销售技能等;二是规模经济优势,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而更加明显。跨国企业具有的垄断优势至少有以下几方面:一是价格控制能力和规模经济的优势,二是专利、商标、品牌等市场的优势,三是资金、技术、管理方面的优势,四是面向发展中国家投资,获得相对廉价劳动力的优势。跨国企业的本土化,至少在四个方面促进跨国企业保持垄断优势:一是将品牌、专利等优势理论上的优势转化为现实优势;二是直接获得相对廉价的劳动力;三是推动将技术、管理方面积累的经验在当地发挥作用;四是有助于绕过东道国的关税、知识产权壁垒。

2.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产品生命周期理论是美国哈佛大学教授雷蒙德•弗农(RaymondVernon)1966年首次提出,即产品要经历开发、引进、成长、成熟、衰退的阶段和周期,这个周期在不同技术水平的国家发生的时间和过程不同,因此,同一产品在不同国家市场中的竞争地位也就不同。对于跨国企业而言,就需要把握和抓住不同国家、不同产品处于不同阶段的实际状况,争取长久地保持比较优势。跨国公司通过本土化,可以更好地分析东道国市场,判断产品处于生命周期中的什么阶段,并更准确地预测产品的发展趋势,正确把握产品的市场寿命,根据产品所处的阶段特点,采取相应的营销策略,增强产品和企业的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

3.公司内贸易理论这一理论由英国经济学家巴克利(Peter.J.Buckley)、卡森(MarkCasson)系统阐述,由加拿大学者拉格曼(A.M.Rugman)进行了发展完善。内部贸易改变了各国贸易顺差、逆差的含义和影响,掩盖了国家贸易中各企业、各国的真实贸易关系。企业内部规模收益递增是公司内贸易主要的利润来源。跨国公司通过推进本土化,可以更好地发挥各国家各地区独特的资源禀赋优势,将生产经营的某一环节、零件、中间产品或最终产品集中于某国或某地生产,产生规模效应,降低成本,并更充分地利用不同国家的税收、贸易政策。

4.边际产业扩张理论边际产业扩张理论由日本学者小岛清(K.Kojima)于1978年提出并进行系统阐述。这一理论指出,对外直接投资应从本国已经或即将处于比较劣势的产业(边际产业)开始,以促使国内的产业结构调整和对外贸易,并推动东道国产业的发展。跨国企业的本土化可以使得企业更好地了解东道国的技术水平,从而找到最合适的产业进行投资,有利于了解当地的生产要素结构,适当运用当地劳动力资源,为东道国创造就业机会。这一理论尤其对发展中国家进行对外直接投资具有重要启发。

二、跨国企业实现本土化经营的几个关键要素

1.中高级管理人才的本土化本土化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一般本土化员工的作用不同,他们更有条件和资源帮助企业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采取对应举措,帮助企业更有效地化解文化冲突、促进有效合作。高层管理人员的本土化是人力资源本土化的核心。人力资源本土化既包括利用人力资源,也包括对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培育,这要求跨国企业把人才的培训和发展放在重要位置。本土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培养,决定了其能否顺利实施本土化战略。

2.文化融合跨国企业在进入其他国家进行生产经营,通常都会面临来自文化方面的矛盾,能否实现企业文化、本国文化和东道主国文化的和谐,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跨国公司的发展前途。相同的政策在不同的文化环境中会有不同的理解和执行方式,产生不同的效果。因此,管理者在实施管理手段时,必须要考虑到被管理者的反应,这些反应往往是由被管理者背后的文化背景所决定的。文化融合需要跨国企业重视并承认文化差异,努力化解文化矛盾和冲突,融洽与东道国政府、商业合作伙伴的交流沟通,提高适应能力,增强竞争力。

3.全球化与本土化的平衡跨国企业在东道国的子公司既是外企,是全球营运体系中的一个环节,必须遵循国际企业的营运要求,同时它也是东道国的企业,要按照东道国的要求进行运行。本土化意味着企业需要较高程度地融入当地社会,但面临东道国独特的自然地理环境和人文市场环境,在各方面都可能面临与全球化或标准化的企业文化、企业管理的矛盾。因此,跨国企业在实施本土化战略时,需要兼顾全球化和本土化的平衡,既要有全球化的市场战略,又需要根据各国的条件和特点,避免制定执行极端的全球化、标准化战略,使得资源得到更有效地配置。

本土化经营论文第2篇

【关键词】以人为本;法律发展 ;土地经营权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7)04-0087-0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推动着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发展。随着农村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相应的农村土地流转改革试点工作已经如火如荼地进行。土地经营权作为一项新的权利类型提出,意味着相关法律规范、法律价值及法律行为将从萌芽到形成并日益上升与进步。[1](P.135)在涉及农村土地问题立法方面,尤其要确保实现法律的保障作用;三农问题中最根本的农民问题,树立以人为本的法律发展观对于三农问题的解决意义重大。以人为本的法律发展观便是以保护人的生存权、发展权为起点,将保障私权利的理念贯穿于法律发展的进程中,以实现良法之治和人民普遍遵从的法治目标的法律发展观念。以人为本的法律发展观不仅只停留在理论探索和逻辑推演层面上,更重要的是注重在相关立法实践中加以体现。正如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中所强调的“坚持立法先行,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一、坚持权利本位思维

(一)由法律本质论和价值论引申出的以人为本法律发展观

从法的本质与权利的关系来看,权利发展与法律发展存在着辩证统一关系,社会经济的发展推动了法律内容的发展,立法者需要赋予生产者新的权利模式去适应生产力和变革了的生产关系,而权利发展又反过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推动法律内涵和形式的丰富。从法律本质论中引申出的法权关系包罗了经济发展动力因素、权利再造因素和法律上升因素三重动力互相作用,其中权利本位思维是维系三者的平衡力,对人本身的生存权、发展权的尊重是支撑这个维度的支点。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在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我们应当创新农村土地产权法律制度,允许农地使用权流转从而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因此在此次编撰民法典的进程中,应该将土地经营权流转问题作为一项重要立法议题进行探讨。[2]上层思想观念的进步可以极大地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土地经营权的立法必然要贯彻以人为本的法律发展观理念。

从法的价值论出发,法的价值是作为客体的法律对于作为主体的人所具有的意义 ,是校正恶法的准则,是法律演进的动因。[3]良法必然体现着最低层次的道德伦理要求,法律本身必然包含着对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内在价值的追求。土地经营权法律制度的创设在适应本国国情的同时,应当将普遍追求的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价值在民法典土地经营权制度设计中予以内化。

土地经营权制度创设本身所要达到的直接目的便是规范社会实践中大量农地使用权流转乱象,使之纳入法律规制轨道,从而实现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有序状态。其作为一项新的产权制度旨在畅通市场交易,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社会效率最大化。但在土地经营权制度设计当中必然免不了新权利对旧权利的冲击,新产生的土地经营权可能会对集体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侵蚀作用。[4]另一方面,集体所有权与包含身份性质的成员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尚未进行物权确立的土地经营权会出现排斥和压制倾向,导致土地经营权人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如因土地经营权转让困难,使得在实践中产生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困难,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此望而却步的局面。[5]对于如何衡量公平与效率的冲突,把各人应得的东西归于各人,应当采用正义的标准。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冲突,归根结底是要在公力与私力、私利与私益之间达到平衡,形成三足鼎立的格局。正义是法衡量价值冲突的根本标准,也是法的外在评价体系,法律只有合乎正义的准则时才能被称之为良法,对于正义的追求应当作为法律发展的动力和目标。

(二)从以人为本的视角去协调土地经营权立法中的私法规范和公法规范关系

私法规范和公法规范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和适用原则等方面都不尽相同。私法规范是尊重意思自治和保障私权益的城堡,而公法规范既是维护公共利益的利器,利用不当又会变成一座充斥恶魔的牢笼,处处伸出公权力的魔爪。一方面,法治的基本精神在于规范公权,保障私权,对私权的确认和保障有利于限制公权力不适当的延伸和干预。法治应当使得社会成员在权利意识基础上产生对法律的认同感和信赖感,敢于用法律来捍卫权利。另一方面,正如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念植根于性恶论的人性理论,对人性的大胆揭露和引导能够带来良善如水般的法律文化。[6]公法规范对私权进行必要的管理和控制,尤其是对自然资源的利用,以维护公共利益和平衡私权之间的公平、效率、秩序和效率等价值冲突。

在一个法治国家,每一位社会个体与法律的互动便是一处微观的法治风景,民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市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是一张写满私权利的纸。[7]当这张写满保障私主体权利的纸不能履行好保障私权的功能时,我们需要的是法律的创新发展。在规范农村土地制度的法律体系中,存在着众多公法性质的单行法、司法解释及行政法规,如《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土地登记办法》等。这些公法规范对于保障公权力合理、合法行使职权,维护分配正义,解决私权纠纷以及促进实现良好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态秩序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8](P.97-106)将土地经营权写入民法典,用民法的调整方法和原则去弥补其法律规制的不足,从而化解如今政策施行的矛盾_突,为各类配套行政规范的制定提供依据,从而防止公权力利用行政立法权,变相进行公共资源交易。[9]

当树立了以人为本的法律发展观,法律的人文情怀和其理性逻辑并不互相排斥。法律赋予私主体探索新事物的勇气和激情在于其赋权行为让无形的手发挥基础性作用,而管制住政府有形的手。因此在法律发展进程中,用以人为本的理念去协调公法和私法两大内容领域,用私权去限制公权,同时也要发挥公权有益作用,对于人民权利的保护和法治目标的实现意义重大。

二、在立法过程中贯彻以人文本的法律发展观

(一)加强土地经营权立法中的农民参与

我国的法律发展模式属于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在这种法律变革模式中,党和政府对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起着主导性作用,称为法律发展建构论。[10]首先,法律作为国家宏观调控手段之一,其可以对市场调节的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等固有弊端进行管制和规避,但政府的手不能伸的太长,威胁市场调节的基础性地位。其次,由政府设计的法律制度向社会推行时不仅成本高,更有可能会因不符合社会的实际情况或者民众的需要,反而会对社会政治经济发展起到阻碍作用。因此法律制定须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并且遵循客观社会规律,把握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关联性,重视法经济学原理运用。[11]最后,在立法的过程中要保障立法代表充分反映不同阶层和人群的意见、诉求和疑惑,协调好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与特殊阶层与人群的特殊利益,以及拓宽代议制之外的民意反映渠道。[12]

土地经营权作为一项新的民事权利的提出也引起了一些学者的反对和民众的担忧,主要聚焦于社会稳定与农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问题。[13]对不同类型和阶层的农民来说,地域、家庭经济条件、家庭劳动力数量、农产品市场状况和支农惠农政策力度对农民流转土地的意愿有显著的影响。[14](P.13-16)因此,不同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学者学术争议及农民内部的各种声音应当被倾听、被立法者考量权衡。良法必定是民主政治下的产物,法律应当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每一个理性人对如何保障自身权利最有发言权,只有人民的广泛参与才能充分实现保障私权的目的。随着农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作为理性的经济主体,其会对利益事项进行判断分析。

(二)根植于历史与现实的土壤进行法律创新

法律须保持对现代社会气息的灵敏嗅觉,法律创新是法律从肯定到否定,再从否定到肯定的不断上升和前进的过程。在中国法律发展的问题上,存在着现代化模式论与本土化模式论之争。一味强调现代化模式论导致了我国法律发展对于法律移植路径依赖严重,固于本土化模式会使得法律发展滞后性弊端突出。[15]中国的法律创新属于外发型和自上而下型,这样的法律发展模式使得法律创新主要依靠法律移植而弱化了在法律继承基础上提出创新观点的能力。发达国家和地区农用土地使用权一般是建立在土地私有或土地国有基础上,而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建立在集体所有基础上,集体所有权的存在是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成员权的前提基础。因此,我国土地经营权立法不可照搬照抄国外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土地使用权制度,而是应当基于我国农用土地所有权性质的特殊性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自身的实践。[16](P.203-215)首先从我国土地制度实践的特殊性方面考察,抛弃形而上学而用动态和发展的眼光看问题,必须要尊重民间实践中产生的民间法规范。法律多元发展理论认为法律发展不仅在于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强制实施的法律规则的发展,还在于民间法即社会生活中的伦理、习惯、规则等不成文法的发展。因此,在土地经营权立法中当对社会生活中农民和其他参与农业经营人员从事经济活动中的广泛实践采取扬弃的态度,对其中的有益成分加以确认并推广。

其次从法律规则,即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的继承和发展来看,土地经营权宜写入民法典物嗥,作为能够与集体所有权、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相互制衡的他物权。物权的种类、内容、公示由法律规定,物权性的土地经营权的种类、内容和公示应该由法律规定。土地经营权应当设置为何种形式的物权类型,用益物权、租赁权还是永佃权,应当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以促进物尽其用为目的。[17]土地经营权的权能内容以及公示公信手段都要由法律规定,土地经营权以登记为公示手段,有利于确保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安全和便捷。根据中央的政策,对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成为保护农民权益,定纷止争的开端,那么土地经营权作为从其衍生出来的物权种类,登记公示有利于便捷土地经营权流转渠道,激活投资和生产经营。

第三个方面主要体现在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经营权试点工作,这些改革试点工作是从特殊到普遍的规律总结,为土地经营权的立法工作提供了大量的实践经验。笔者通过浙江省、河北省、陕西省、福建省、贵州省、安徽省、上海市、甘肃省共8个省级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州市、运城市、襄阳市等21个市级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综合分析发现,目前关于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法律问题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领域: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土地经营权转让。改革主要涉及的焦点问题在于: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抵押人的限制、抵押贷款风险控制、土地抵押他项权证的办理以及抵押物处置问题。土地经营权及设置在土地经营权上的抵押权在实践中都具有颇多的争议问题,这些问题在将来总结试点经验,制定普适性、权威性的法律时,经过科学的分析、民主的立法程序以及渐进式的推广中加以解决。

综上,从权利本位范式出发,从法律发展的主体、内容和路径选择三个层面来考察,我国法律发展对建构论、制定法和法律移植路径的过度依赖导致对法律发展进程中民众力量、民间法以及其他法律创新途径的忽视。[18](P.162-188)笔者认为这种忽视是对法律发展的人本性没有充分的把握。因此,笔者主张在政府主导和民众力量、制定法与民间法、法律继承与法律创新统合协调中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法律发展观,以期能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势在必行的语境下,创新法律发展观念,实现良善之治的法治目标。

参考文献:

[1]李龙,汪习根.法理学[M].湖北:武汉大学出版社,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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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克俊.经济新常态下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新特征与 思路调适[J].中州学刊,2015,(5).

[5]兰庆高,惠献波,于丽红,王春平.农村土地经营权 抵押贷款意愿及其影响因素研究――基于农村信 贷员的调查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2013,(7).

[6](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 馆,2009.

[7]王利明.民法典的时代特征和编纂步骤[J].清华法 学,2014,(6).

[8]王继军.公法与私法的现代诠释[M].法律出版社, 2008.

[9]江平,马俊驹,王利明,寇志新,郑成思,李开国,崔 建远,郭明瑞,张新宝,孔祥俊,刘士国,施天涛,徐 国栋.民法典: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专 家学者谈中国民法典的制定[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 学院学报,1998,(3).

[10]刘云甫,朱最新.制度创新与法治:政府主导型改 革的法律规制[J].求实,2010,(1).

[11]汪习根,王雄文.论科学的法律发展观――发展权 视角的思考[J].当代法学,2005,(2).

[12]江国华,易赛键.论立法民主[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4).

[13]丁P良,阮韦波.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三权分离”论 驳析――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保留(土地)承 包权、转移土地经营权(土地使用权)”观点为例[J]. 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

[14]杨佳.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研究 [M].华中农业大学,2009.

[15]刘同君.当代中国法律发展的困境与超越――基 于路径依赖视角的考察[J]. 法学杂志,2010,(1).

[16]丁关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研究[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本土化经营论文第3篇

摘 要 近年来,跨国公司为了加强与东道国的关系,提高其市场竞争力,纷纷实施本土化经营战略。本文从跨国公司本土化战略理论、表现形式及对我国企业的启示入手,对现有的文献进行了梳理和总结。

关键词 本土化战略 表现形式 启示

20世纪9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纷纷贯彻“思维全球化,行动本土化”的准则,在世界范围内实施本土化战略。

一、跨国公司本土化理论分析

J.H.Dunning于1977年在《贸易、经济活动的区位和跨国企业:折衷理论探索》一文提出了FDI选择不仅要考虑企业本身的垄断优势和内部化优势,而且也要考虑东道国的区位优势。垄断优势和内部化优势为企业所有;而区位优势,是东道国的某些因素如生产要素和市场的地理分布、生产要素和运输成本、投资环境、文化环境等等所形成的优势,是本土化的体现。

日本一桥大学教授Kiyoshi Kojima指出:对外直接投资应从投资国已经处于或即将处于比较劣势地位的产业依次进行,即该产业在本国已经或即将失去发展空间,但同时也必须与东道国的产业发展状况相结合。该理论说明FDI不仅考虑本国及本国企业的情况,而且必须考察东道国本土的产业发展状况。即在全球产业转移的过程中,要结合本土化。

所谓“本土化”,是指跨国公司的海外子公司在东道国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过程中,为迅速适应东道国的经济、文化、政治环境,淡化企业的母国色彩,在人员、资金、产品零部件的来源、技术开发等方面都实施当地化策略,使其成为地道的当地公司。因此,本土化战略又叫当地响应能力,当地化经营(高湘一,2006)。

二、跨国公司本土化战略的表现形式

跨国公司本土化战略的主要表现在:(1)技术研发本土化(2)原料采购本土(3)人力资源本土化(4)产品本土化(5)销售渠道本土化(6)营运管理本土化(曹慧平,孟庆超,2007)。

Chi-Sum Wong和Kenneth S.Law(1999)研究发现,“采用本地化战略可以为公司节约成本,而雇佣当地的经理人员更有绩效,同时也可以留住当地的员工,并且本土的雇员是作为其公司管理团队中的一员而存在的。”在人员本地化方面,Melvin(1997)认为,对外派人员的要求主要包括其对国家方向和文化敏感方面,但是很少包括训练和辅导技能。因为在中国,劳资关系和西方是完全不同的,这就需要公司实行人员本地化。

三、对我国企业的启示

当众多来华投资的跨国公司学习本土企业,加快在中国的本土化步伐时,本土企业也在纷纷学习外资品牌,积极走向世界,学习优秀跨国公司的本土化策略,对我国企业的跨国经营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跨国公司本土化战略对我国企业国际化经营的启示主要是以顾客为导向的市场调研、有效的跨文化沟通、全球视角的资源配置、持续的营销创新。在后WTO 时代,我国企业将在更大的范围和更高的层次上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然而由于一些企业在经营思想上还无法突破狭隘的区域市场。要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首先应该具有“全球”意识,善于站在全球市场的角度考虑问题、处理问题,特别是全球视角的资源优化配置。

同时,我国应该发展集群,促进企业与跨国公司的关联。因为当地集群能促进跨国公司在当地扎根,使他们不那么容易流动,还有不断提高研发水平,培育竞争优势,加强研发国际合作,以及扩大技术溢出效应。同时,我国企业应加强人力资源的培养开发。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企业理念、生产技术等都要通过企业员工的努力才能充分发挥得以实现,尤其是在如今知识经济的背景下,人力资源是最宝贵、最关键的经济要素。人才的培养、吸收、留用和储备是本土企业经营战略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此外,跨国公司实施本土化战略,必然挤压我国企业,抑制或冲击我国产业,使我国产业安全面临多方面威胁。我们应该在欢迎跨国公司实施本土化战略的同时,强化和完善监管机制,规范跨国公司的投资行为,维护我国产业安全(卢新德,2004)。

跨国公司的本土化经营战略,一方面拉动了我国经济,提供了很多的就业岗位,促进了技术进步,也加深了文化交流,但另一方面,它广大的占有市场,排挤我国本土企业,对我国企业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全球化背景下,我国本土企业要发展在前端,则必须有创新,这种创新主要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而创新的关键则重在人才。

参考文献:

[1]卢新德.跨国公司本土化战略与我国产业安全.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4(3).

[2]高湘一.跨国公司经营与管理.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06.

[3]曹慧平,孟庆超.跨国公司本土化战略及其对我国企业的启示.黑龙江对外经贸.2007(12).

本土化经营论文第4篇

选题依据:上个世纪初期以来,欧美跨国公司纷纷扩大海外投资,利用东道国廉价的资源和劳动力生产产品,向其他国家销售产品。中国自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世界名列前茅的500多家跨国企业中有200多家企业来华投资,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跨国公司纷纷贯彻“思考全球化,行动本土化”的战略,特别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中国纷纷投资。目前跨国公司本土化经营战略包括:营销本土化,品牌本土化,人员本土化,采购和生产本土化,技术研发本土化,利益本土化。跨国公司被誉为世界经济增长的引擎,在世界经济中扮演了至为重要的角色。

研究意义:1.知道跨国公司的形成于发展 2.明白跨国公司的经营战略 3.明晰跨国公司与世界经济发展的关系 4.了解以及掌握跨国公司在华的经营战略 5.知道跨国公司本土化经营的原因以及战略特点 6.清楚跨国公司本土化的 7.洞悉跨国公司本土化经营战略对我国经济的促进作用以及弊端 8.文化需求以及转移问题始终是根本。

选题的研究现状(应该是主要参考文献中的观点综述,即文献综述)

1.近10年来,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具魅力的新兴市场之一,吸引诸多跨国公司纷至沓来。据统计,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已有300多家落户中国。

2.中国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协议使用外资高达4700亿美元,实际引进外资1700亿美元;批准外商投资企业累计超过28 万家,实际已运行14万家,从业人数达1700万。世界名列前茅的500家跨国公司中,已有近200家来华投资。

3. 二十一世纪是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跨国经营将成为各国企业常用的经营方式。企业跨国经营必然要面对和处理交叉文化(cross-culture)问题。

4. 近一二十年间,虽然各国在跨国经营的人事战略上各有特点,但一个突出的现象是在跨国公司可供选择的诸如人才母国化、人才国际化等人事战略中,人才本土化战略的影响越来越大。外国学者的调查表明,44家美国跨国公司中有43家都雇用了当地人员作为高级管理者。

5.跨国公司海外分支机构本土化经营的决策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受各种因素的综合影响,对本国的经济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拟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思路

主要内容如下:

一、 跨国公司的产生与发展(略写)

1. 第一次世界大战前跨国公司雏形

2. 两次世界大战之间跨国公司的发展

3. 冷战时期跨国公司的推进

4. 20世纪60年代末期到90年代初期跨国公司的大发展

5. 20世纪9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的最新进展

二、 跨国公司本土化的重要性

(一)跨国公司的概念

(二)本土化的概念

(三)跨国公司本土化原因

1.本土化有利于合理充分的利用生产要素。

2.有利于绕过贸易壁垒。

3.可能得到东道国政策支持。

4.克服文化的差异。

三、跨国公司本土化经营战略的主要内容

(一)营销本土化

(二)品牌本土化

(三)人员本土化

1.人员选聘本土化

2.本土员工的培训

3.本土员工的管理

(四)采购和生产本土化

(五)技术研发本土化

(六)利益本土化

五、跨国公司本土化经营战略对我国经济的影响(重点)

(一)积极影响

1.促进世界经济一体化与全球化的进程

2.引进现代企业生产经营的理念和方式

3.促进了不同文化的融合与管理变革

4.使得各国资源共享

5.促进中国人力紫云水平的提高

(二)消极影响

1.跨国公司相互间建立了策略性技术联盟,形成技术垄断以在东道国获取更大的利润。

2.有可能导致跨国公司的垄断

3.学校国外先进技术受阻碍

4.有可能产生跨国公司投资风险的转移

(三)对消极影响企业以及政府应该采取的政策

研究思路如下:主要是根据跨国公司本土化经营的现状,本土化经营的主要措施,本土化对经济的积极和消极影响等等方面,针对这些研究成果和自己对本土化经营这一话题独到的见解相结合,对我国目前跨国公司本土化经营某些某些方面有所启示。

研究的创新点及重、难点

创新点:跨国公司本土化的实质研究以及跨国公司本土化经营战略的弊端。

重点:跨国公司本土化的具体战略方式以及特点,跨国公司本土化的原因及跨国公司本土化对我国经济甚至世界经济的影响。

难点:世界经济形势变化稍快,跨国公司本土化战略也随着经济的变化而相应的做出调整,弊端也会慢慢出现,资料相对欠缺,对某些措施不能尽快的了解。

研究进程安排(按学校统一安排来写)

第一阶段:2019年1月12日—2019年2月10日 搜集相关资料

第二阶段:2019年2月11日—2019年3月25日 论文第一稿

第三阶段:2019年3月26日—2019年4月8日 论文第二稿

第四阶段:2019年4月9日—2019年4月13日 论文第三稿

第五阶段:2019年4月14日—2019年4月20日 论文定稿

主要参考文献(格式不对)

【1】扬大楷,刘庆生,蒋萍 国际投资学 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王彦.浅析跨国公司本土化战略在华经营本土化战略 吉林:长春理工大学学报

【3】张新民,张建平.跨国经营理论与战略分析 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本土化经营论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制度生命周期,农民增收,农地制度

农民收入是农户生产生活的基础,是衡量农村经济发展甚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的重要标志,因此,农民收入问题成为我国农村发展的五个主要问题之一(陈锡文,2005),千方百计稳定和增加农民收入已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考察农村经济的发展阶段,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与制度创新存在紧密联系。土地作为农业生产的基本要素,其制度创新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启了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局面,促进了农民收入的快速增长。30年的运行与发展,这一制度似乎走到了生命周期的尽头,亟待修正和完善,十七届三中全会以及此后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农村工作会议、中央一号文件、政府工作报告都一再强调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农村土地制度注入新的活力,延续了其自身的生命周期,也增强了农民增收的可持续性。十七届三中全会至今已近两年时间,本文以十七届三中全会为分水岭,应用制度生命周期理论,探讨农地制度变迁与农民增收关系,认为通过农地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来延续农地制度生命周期,增强农民增收的可持续性。

一、农地制度创新:农民增收的关键变量

(一)制度创新对农民增收的作用分析

当前流行的经济增长理论毕业论文怎么写,一般都把制度因素视为已知的、既定的要素,或将其作为“外生变量”去考察一国的经济是如何通过物质要素的投入变化来实现增长的。然而,大量的资料表明,在不同国家里,由于制度环境的差异,即使投入相同的生产要素,其经济增长效果也是不同的。制度学派抛弃了发展经济理论研究中制度给定的前提,把制度因素作为内生变量纳入分析之中,以说明制度安排对经济发展的重大影响。正如诺思所说:“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在西欧的经济发展正是西方兴起的原因所在。”既然制度创新是经济增长的关键,那么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增收也应该着力构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制度创新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应起到关键性作用。首先,制度创新可以调整农村生产关系,不断释放农村生产力。生产力的发展受到生产关系的制约,通过制度创新可以调整农村生产关系,使之更适合生产力的发展,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其次,制度创新可以优化农村资源的有效配置。资源的配置问题,是生产力要素组合问题。生产要素的组合方式不同,产生的效益也不同。制度创新可以将农村生产要素加以重新组合,产生一种大于各要素简单相加的总和的总体效应。再次,制度创新可以激发农民增收积极性。旧制度下农村经济低效甚至无效运行导致农民边际效益为零,严重挫伤农民生产积极性。农民生产积极性的重新激发需要农村制度创新的有效回应。

(二)农地制度创新对农民增收的影响分析

影响农民增收的制度很多,如教育制度、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但笔者认为农地制度是影响农民增收的关键性因素。土地作为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要素,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根本,正如威廉·配第所说:“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土地是农民生存的根本,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因此,本文以农地制度为切入点,论述其对农民增收的影响。从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沿革及农民收入变化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农地制度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有着显著影响。

1949—1956年,新中国建立后实现了社会制度的根本变革,农村土地改革使农民第一次拥有了最宝贵的生产资料——土地,摆脱了地主的剥削和控制,实现了劳动和土地的直接结合,而互助合作运动的开展和生产合作社的出现则解决了农业分散生产的问题,土地制度的根本变革解放了农业生产力,实现了农民收入的较快增长。1949—1956年,农民收入增长速度达到7.6%毕业论文怎么写,实现了农民收入的较快增长。①

1956—1978年,为了改造原先落后的小农经济,开始对农村社会进行社会改造的“人民公社”运动,实行土地公有制与生产组织形式的集体化大生产。然而,这一土地制度并不适合当时中国的农业生产的现实状况。一个直接的证据就是中国的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在改革开放前的很长时间是停滞不前的。

1979—1984年是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民收入增长最快的时期。农民人均纯收入由134元增加到335元,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年均实际增长14.8%。②其中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为农业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提供了一个坚实的制度保证。1978年开始的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标志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在坚持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进行了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创新,从而实现了按劳分配制度的理性回归,从平均主义向按劳分配的分配制度变迁,从根本上解决了“干多干少一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极大地激发出农业的生产力和农民的创造力,农民收入快速增长。在该时期农民收入的增长中,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做的贡献为46.89%,远远高于农产品价格的提高、农业生产要素价格的降低等其他因素所做的贡献(Lin,1992)。

1985年以后,农民收入增幅开始下降,从1996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9%,下降到2000年人均纯收入增幅2.1%,如果考虑到地区间不平衡,有些地区的农民收入甚至是负增长。虽然国家政策一再向农村倾斜,2000年以后农村经济出现了恢复性增长,但与城市相比,差距不断扩大,农村经济低效运作,农民增收困难。

二、制度生命周期的终结:传统农地制度下农村经济的低效运作与农民增收困难

制度生命周期理论认为,同任何事物的发展过程一样,制度本身也有一个产生、发展和完善以及不断面临被替代的过程。这个过程被称作“制度变迁”。判断制度变迁优劣的坐标标准不是人们的主观愿望(如理论偏好、领导意志、社会理想等)和变革的程度,而是制度的适应性效率如何,它能否提高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达到“帕累托最优”,推动社会进步。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说制度是有“生命”的,有“生”也有“死”。因此,制度创新并不是一劳永逸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经确立并不意味着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终结。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上做出了重大贡献并展现了巨大的实绩。然而,随着市场经济而来的成本——收益结构的变化,家庭联产承包制自身的收益实现功能或效率增长机制也日渐弱化,表现为农村经济的低效运作与农民增收困难。

农民增收的思路主要有两条:一条是农业内的,即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和规模经营来实现增收;从理论上来讲毕业论文怎么写,增加农民的农业收入,可以通过增加产量,提高价格,降低成本等途径。但在农产品供过于求的情况下,依靠产量增加来实现农民收入的增长已不大现实。而通过国家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的做法在我国农产品收购价格已经较高的形势下也已不大可行。因此,要增加农业内收入只有通过农业的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获取规模效益来实现农业经济的发展。一条是农业外的,即在持续经济增长和城镇化发展的前提下,通过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来实现农民增收。然而,我国传统的农地制度既难以获取农业经营的规模效应,对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也存在着制度约束。

1、土地产权模糊,主体缺位

在农业经济的发展中,要实现农业的规模经营,必然会涉及到不同农户之间土地流转。只有通过市场机制才能实现土地这一稀缺资源的优化配置。明晰的产权,无争议的土地边界是土地进入市场必须具备的条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种集体产权制度,即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周其仁对其的定义是:“集体公有制既不是一种共有的、合作的私人产权,也不是一种纯粹的国家所有权,它是由国家控制但由集体来承受其控制结果的一种中国农村特有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同时损失了监管者和劳动者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其要害是国家行为造成的严重产权残缺”(周其仁,1994)。换言之,我国传统的农村土地集体产权界定模糊,集体所有权被虚置,主体缺位。在传统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下,土地产权被分割为国家土地产权、村集体土地产权和农民土地产权。作为最主要的产权主体的农民家庭,在传统农村产权制度下却处于最为不利的地位,没有成为独立的具有经济人格的产权主体,没有享有土地处分权的充分权利。土地产权模糊,主体缺位,造成农村土地市场发育滞后,土地流转困难,一方面农业生产的规模经营难以实现,另一方面,也制约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

2、土地流转机制的不规范和不完善

自上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基于大量农村劳动力流向城市或进入乡镇企业实现非农就业的现实情况,国家放松了对土地管理的限制,允许和提倡土地流转。各地区根据各自的现实情况和经验,发展了以转包、出租、入股、互换等多种流转形式。然而,我国土地的流转机制呈现出不规范和不完善的缺陷。一是促进土地流转的市场机制尚未形成,主要表现为土地流转行为尚未规范毕业论文怎么写,各类中介组织、农村地价评估体系尚未形成,没有完善的中介机构为之服务,造成土地流转渠道不畅,流动范围狭小。二是土地使用权流转法规体系尚不健全。农户之间的转让、转包、互换等处于自发的状态,没有对双方的权责进行明确的规定,容易引发争议。土地流转机制的不完善和不规范,土地流转困难,一方面使得农民无法彻底离开土地,呈现“候鸟式”或“兼业式”的转移。另一方面,土地流转市场的信息不足,土地跨地区流转的可能性小,交易量小,难以实现土地的规模化经营。

3、公平优先的土地分配制度

受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我国农民长期游离于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之外,从而使农地成为农民安身立命的基础,作为农村社会保障替代物的土地保障也就在农村社会保障严重缺失的情况下应运而生。因此,我国的土地分配制度秉承“平均主义”,按人口或按劳力或按人劳比例分配土地,承包地分配上人人均等,在承包户人口数量发生变化后即对承包的土地进行调整。虽然中央规定对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只是进行“大稳定,小调整”,并一再延长土地的承包期限,各地在实践中也发展出各种分配形式以避免农户独自经营的分散性。但无论哪一种农地制度的安排,都保证农民获得一定面积的农地进行生产性活动,在进行土地分配时,对公平的考虑优先于效率。这除了我国农民长期以来的恋土情节外,更重要的是由于我国现实中宏观经济环境的因素,使得农地对于农民的保障性功能高于其生产功能。这样的分配制度,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一是现行土地制度下农地分配平均化,造成农户土地规模超小、分割细碎、资源平均占有化现象,因而狭小的家庭分散经营难以取得土地的规模经济效益,阻碍了农业现代化生产的进一步发展。二是土地分配为了保证公平就要按人口的增减进行调整,使得农民无法形成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期预期,对土地的经营行为必然短期化,不愿意进行长远的投资,因而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土壤改良的动力也就不足。三是土地过于平均化也使众多农村劳动力束缚在有限的土地上,农户兼业现象普遍存在,许多农民工成为“两栖人口”在城乡之间季节性流动,农村劳动力不能彻底转移。

三、制度生命周期的延续:十七届三中全会以来对传统农地制度的修正和完善

制度的无效或低效运作会诱致制度的变迁,制度变迁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制度进化和制度变革。制度进化是指一项制度通过自身的修正和改良逐步走向优化的过程毕业论文怎么写,制度变革是指一种具体的制度形式对另一种具体的制度形式的替代。判断制度变迁优劣的标准是制度的适应效率如何,在未能有效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状态下,制度本身存在改进的余地或者被更有效的制度代替。制度不断自我完善,不断新陈代谢的过程,鲜明地体现了制度由“生”到“死”的生命周期。现行农地制度下,农村经济的低效运作和农民增收困难迫切需要对其进行修正完善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延续其制度生命周期。30年前,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允许农户承包属于集体的土地,开启了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的新局面。经过30年的运行,当前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农地制度已渐渐释放完其所蕴含的能量,需要进行修正和完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无疑是诸项改革任务的核心,也是新时期中国农村进一步改革的重要标志和突破口。十七届三中全会以来对传统农地制度的修正和完善,使其能继续优化农村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也使其自身的生命周期得以延续。

1、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

土地产权模糊,主体缺位是对现行农地制度最大的诟病,相关的学者也提出了各自的对策方案,主要思路有:一是土地国有化,如“国有个人占有”、“国有私用”、“国有私营”等。二是土地私有化,许多学者通过产权制度理论的论述,提出了土地私有化的主张。然而,不管是土地国有化还是土地私有化,都面临制度变迁的成本和实施的政治经济风险,在具体操作上也存在难度。因此,也有学者提出以“永租制”或“永佃制”以达到弱化集体所有权,强化农民承包经营权的目的。③ 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和2009年、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特别强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赋予农民“长久不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上就相当于“永租制”或“永佃制”,弱化了集体所有权,强化了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同时赋予农民“长久不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还给广大农民吃了一颗长效“定心丸”,有利于稳定农民对土地经营的预期,调动广大农民增加土地投入的积极性,树立长期经营、持续发展的理念。赋予农民“长久不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方面增加了农民对土地经营的预期,有利于其增加对土地的投资经营,提高土地经营效益。另一方面,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增加其非农收入。据中国科学院农业政策研究中心课题组于2005年4月农村实地调研所得数据分析显示,土地产权稳定性对劳动力转移的促进作用非常明显。这表明毕业论文怎么写,稳定的农村土地产权有利于劳动力外出打工,频繁的或大规模的土地调整均不利于农村劳动力向村外转移。

2、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相关学者提出以“永租制”或“永佃制”以达到弱化集体所有权,强化农民承包经营权的目的,除了要赋予农民对土地“长久不变”承包经营权外,还要将弱化的集体所有权转化为农民更丰富的承包经营权。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和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规定,“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随着农村劳动力大量外出打工和农业集约化发展,通过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来发展适度规模的种田大户,提高农业竞争能力,已经成为大势所趋。要依法保障农户享有的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完善土地承包权权能,减少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关系中内含的不确定性,才能促进土地加快流转。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强化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性质更加充分、更加彻底,使农民充分享有土地承包的各种权益。这样促进了农村土地规范和加快流转,有利于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

3、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农村改革以来,国家一直实行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的政策,各种形式的土地流转有了一定发展。但在现实的流转中,存在着侵犯农民利益以及土地的非农专用的问题。同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不健全也是制约土地流转的重要因素。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为此指出,要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决定》还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三个不得”: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又再次强调,“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健全流转市场,在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的基础上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这样,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一方面保护了农民土地流转的正当权益,使农民可以放心将土地进行流转。同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的培育也为土地的流转开拓了更广泛的空间,实现更大范围的流转,增加了土地流转的成交量,实现农业的规模经营。土地的规模经营也进一步释放了农村劳动力,为农村劳动力的非农转移创造了条件。

十七届三中全会以来通过的文件对农地制度进行了修正和完善,使濒于终结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重新焕发生命的活力。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毕业论文怎么写,农民增收的同时,也延续了其制度生命周期。诸多学者对其给予高度评价,认为这是中国改革开放30年来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改革之一,为远远落后于城市的广大农村实现经济社会的新的历史跨越开辟了道路,并将其称为“第三次土改”。然而,应该要看到,这次改革还是没有完全解决农民的土地财产权问题,农地所有权存在权属不清问题。我国农村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与农民已获得的产权,即专有的使用权、自由的转让权和收益的独享权相冲突,导致农民对产权缺乏信心,进而导致土地自由流转减少。应该要通过对农地使用权的强化,进行进一步的土地确权,实行“承包制”,承包权可以转让,可以抵押,可以继承。另外农地使用权交易缺乏载体,目前全国几乎还没有专门针对农民承包土地的地产交易市场,土地不能实现快速流转。笔者认为十七届三中全会以来对传统农地制度的修正和完善,有利于农业经济的规模经营,实现农业内增收,同时,也有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进一步转移,增加农业外收入。完善后的农地制度为农民增收的可持续性提供了制度上的支持,适应了现阶段的发展需要。

注 释:

①彭鹏.农民增收与制度创新[J].学习论坛,2008,8.

②熊维明,李德军.论制度创新与农民增收[J].江汉论坛,2002,3.

③郑风田.我国现行土地制度的产权残缺与新型农地制度构想[J].1995,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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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冬梅.中国农村反贫困与政府干预[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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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刘晓宇,张林秀.农村土地产权稳定性与劳动力转移关系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08,2:29-39.

本土化经营论文第6篇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影响

在我国农村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研究农村基本经营度既有理论意义又有实践意义。在理论上推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研究,深化对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认识为农村改革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在实践上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更好地发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优势,对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具有促进作用。

一、发展历程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结合时代特征与革命及建设的实际,形成了各自的土地思想。马克思在《论土地国有化》中,从民主革命的角度提出要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争取土地民主制,支持农民夺取土地的斗争;从社会主义角度,反对小生产的理论,主张国有化,发展社会主义大农业。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主张发展土地集体所有制条件下的农业合作社,把这些合作社逐渐变成全国大生产合作社,由国家经营农场。列宁在《土地问题提纲初稿》及《土地法令》文件中,主张支持农民的土地革命,废除地主土地所有制,还主张发展小农经济,引导农民走合作化道路,实行土地国有。斯大林在《论列宁主义基础》和《论列宁主义的几个问题》等文章中,肯定个体农民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肯定列宁的合作化理论,主张建立集体农庄。把马列主义理论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在土地革命和的过程中,创造性地解决了中国农民的土地问题,但在合作化运动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农民土地的使用权、所有权受到限制,农民经营的积极性长期得不到发挥。邓小平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支持农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使农民获得了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中国农村快速发展。随着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及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建立,我国学术界对马克思主义土地思想与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及二者的关系的研究也逐渐深入。

(一)对经典作家土地思想的研究

戴迎华在《论孙中山、、邓小平的土地思想》一文中认为,领导农民进行土地革命,实现了农民土地所有制,解放初期,他引导中国农民走合作化的道路,实现了土地的集体所有制;认为邓小平土地思想的核心是社会主义土地集体所有制为前提的家庭承包责任制。郭德宏在《的农民土地思想》一文中认为,他提出解决土地问题应分两步进行:第一步政治没收,即没收“土豪劣绅军阀等等的土地”;第二步经济没收,“凡自己不耕种而出租于他人的田,皆行没收”。他认为当时“就一般论,只能用政治没收”,但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如湖南,仅“用政治没收的形式是不够的”,应该实行经济没收,就是“凡自己不耕种而出租于他人的田皆行没收”,即“不交租给地主”。许兴亚在《马克思关于农村、农业和土地所有权问题的部分论述与我国农村经济的第二次飞跃》中认为,邓小平的主张:“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农村经济最终还是要实现集体化和集约化。” 严蓉在《邓小平农业“两个飞跃”思想浅析》一文中认为,他提出农业“两个飞跃”思想――从废除飞跃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再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飞跃到适度规模经营。

(二)对我国土地制度的研究

王宏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局限性及对策探讨》中认为,现阶段我国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存在的主要问题:(1)农村家庭小规模生产经营无法适应农业现代化的生产要求,(2)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无法适应市场机制的要求,(3)粗放管理、分散经营的小农生产无法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4)“均田”模式的承包制无法适应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要求,(5)缺乏技术和资金进行农产品深加工,使农业生产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卢荣善提出要深化耕地制度改革,发展家庭规模经营,工业与农民就近兼业契合,建立健全农民合作化经济组织体系。马元指出农户合作化是我国当前农地制度变迁的最优路径选择。徐琴指出中国的农地制度安排必须在“效率”和“公平”之间取得平衡,无论何种方案都必须优先考虑农民的偏好与认同。刘丽霞、韩喜平指出要稳定并保护现有的承包经营制度,使土地集体所有权人格化、具体化。因此,尽管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曾经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带来了积极效应,但它仍旧存在着局限性。随着各种生产资料和农产品依次进入市场,但土地却游离于市场之外,家庭承包责任制这种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生产组织方式已逐步暴露出一些消极效应,显示出与社会化、专业化、现代化大生产不相容的特性,阻碍了规模经济的发展和农业效益的提高。

(三)关于马克思主义土地思想对我国影响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科学地阐明了农业和土地的“粗放式经营”和“集约化经营”的概念。当前解决我国“三农”问题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键在于进一步增加国家对于农村、农业和农民集体经济的投入,发展农村的生产力,努力实现在生产方式方面的变革和农村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而不是改变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朱梅在《社会主义农地经营制度创新与农民权益》一文中阐述,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土地制度及其经营方式的基本原理包括:土地所有制方面,社会主义国家不能搞小土地所有制或土地私有化,要实现土地国有化或集体化;只有实现规模经营,才能提高农业生产率,规模化和社会化是社会主义农业发展的基本方向;积极引导农民加入合作社,不仅是实现规模经营的有效手段,也是确保农民权益和提高农民社会地位的有效途径;在农业的具体经营方式上,要尊重农民的选择。在中国新农地制度中,由集体来主导土地流转,引导农民走合作经营的规模农业发展道路,对外可以发挥限制资本自由介入土地屏障作用,保护村民权益;对内则可发挥协调与服务功能,促进土地合理化流转;还能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规划制度和相关法律制度。提高农民的决策水平,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推进法律建设和相关领域的体制改革,确保农民在土地流转的主题地位。

本土化经营论文第7篇

关键字:产权;法律;经营制度;;激励机制

一、文献综述

农业基本经营制度的核心是产权制度,产权界定清晰是资源配置与经济发展的前提。

农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农民是我国最大的人民群体,农村是我国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三农"问题是事关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问题。而农业基本经营制度又是"三农"问题的关键,因而考察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法律支持体系的演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刘广栋,程久苗分析了1949年以来中国土地制度变迁的理论和实践,总结了土地制度变迁的特点,并认为土地制度变迁理论落后于实践要求。⑴陈锡文(2009)也详细分析了新中国以来农村的广阔制度变迁⑵。王友明(2009)详细阐述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历史变迁。赵光元,张文兵,张德元(2011)从历史和逻辑上详细分析了家庭经营制、合作制、制到统分结合双层经营制的变迁轨迹与转换关联。⑶但是他们都没有专门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张红宇(2002)梳理了中国农地制度变迁中的法律制度变迁,⑷孔祥智,刘同山(2013)详细讨论了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形成的历史和挑战。⑸但是他最后认为中国未来的不应该是土地私有制,而笔者认为土地私有制正是未来的目标。黄河(2009)运用法学、政策学和实证分析方法,通过对我国长期以来农地制度形成及其运行的实践的总结和理论分析,认为农地政策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保障法律制度构建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保障法律制度也是实现农地政策的重要方式和手段。⑹郑雄飞(2009)从社会关系对社会法律规范的需求入手,通过分析改革开放以来"人-地关系"变化所带来的新型"地-权关系",推导出土地换保障的客观必要性,并从他物权的角度论证其合法性。⑺他们没却没有有运用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农业经营制度的基本问题。袁铖(2007)运用产权的视角分析了中国二元结构转型过程中的农地法律制度创新,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农地制度变迁的趋势要逐步表现为逐步增强农民的土地权利,⑻但是他却不敢明确提出农民土地私有这一根本的制度变迁。冀县卿(2010)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指出效率优先是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逻辑起点,这也构成中国农地产权结构变迁的基准点。他认为1978年以后,中国农地产权结构沿着不断强化农民土地产权的方向演进,农民逐渐被赋予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交易权越来越自由、土地用益权越来越充分,知识中国农业持续增长的制度之源。⑼他没有分析78年以前的农业制度变迁,并且没有分析其法律制度的演化。丁关良(2007)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之法律规范内容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为二元化,即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客观地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有利于正确适用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有利于依法实施不同性质的法律保护。⑽对于我们确切理解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理解具有重要意义。科斯,王宁(2013)从工业、农业等方面分析了新中国以来的市场经济之路,改革开放以来的农村制度变革是自下而上的,遵循着实事求是的思想,并且认为市场经济是的未来之路,⑾虽然他们没有看到,近年来国家已经主导了农业制度的变迁,并且没有专门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农业经营制度的变迁,但是笔者仍然赞同他们的市场经济之路是方向的观点。

二、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农民土地私有制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生产力遭到了极大的破坏,中华大地满目疮痍,农民人口众多,生活苦不堪言,首先恢复农村的生产力是这一时期的重要任务,因而我国在农业方面的法律继续遵循了1947年颁布的《中国土地法大纲》,这是一部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法律。其主要内容为"废除封建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制度;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 为了适应新中国工业化的发展,1950年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该法主要目标为"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至此,1953年中国大陆地区的基本完成。形成了农民土地私有制度,满足了广大农民对土地的要求,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解放了农民的企业家精神,促进了农业的极大发展。1949年我国粮食的人均产量为209公斤,在1952年我国粮食的人均产量已提高了37.9%。⑿也有学者估算1949-1952年我国农业产值的年平均增长率已达到13.81%。⒀但是该法在执行过程中对地主的处理措施过于严格,损害了这部分人的利益,因而这不是一个帕累托改进的过程。

三、农村土地的集体化过程

经过几年的发展,虽然农村的生产力得到恢复,但是贫富分化的苗头已开始抬头,为了抑制其发展加上意识形态的影响及为了支持工业的发展政府开始了农业合作化运动。1956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通过《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1956年6月第一届人大第三次会议又通过了《高级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这一系列法律开始推进中国农村从互助组、初级社到高级社的大规模集体化运动,到1958年全国农村基本上完成合作社的高级化。开始是根据自愿与互利的原则,尊重农民的意愿,但是党内开始批评合作化运动是"小脚女人走路"。⒁随后农业合作化加速发展,从1953年2000户高级社发展到1957年的1.1945亿户,⒂而高级社中的土地所有权是归全体社员所有,至此,农业的土地私人所有制基本被集体所有制取代。1960年4月10日,二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批准通过1956-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该纲要要求,在农业合作化的基础上,迅速地、大规模地增加农作物的产量,发展农、林、牧、副、渔等生产事业。该纲要对推动农业生产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从1956年起,在12年内,粮食亩产,在黄河、秦岭、白龙江、黄河(青海境内)以北地区,由1955年的150多斤(市斤,下同)增加到400斤;黄河以南、淮河以北地区,由208斤增加到500斤;淮河、秦岭、白龙江以南地区,由400斤增加到800斤。棉花(皮棉)平均亩产,按照各地情况,由1955年的35斤分别增加到60斤、80斤和100斤。该纲要还为实现农业生产的全面提高制定了若干增产措施。总之,农业的合作化运动为我国的工业化建设奠定了基础,促进了我国重化工业的发展,但是由于工作中受"左"的影响,过于冒进,损害了农民的利益,抑制了农民的积极性并且这种生产关系也不符合当时农村的生产力条件,而且其中的一些标准过高,没有注意对农业的全面发展以及因地制宜,从而给后来农业的发展带来一些负面影响。1957-1977农民人均口粮从203公斤只增长到208公斤,农民的生活水平停滞不前,而且严重束缚了农民的自由。

1958年8月,在北戴河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了《关于农村建立问题的决议》,决定在全国农村普遍建立。这次会议是中国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经营方式变迁的一个重要转折点。会前,虽然已经有了一些地方的农村建立起,但没有形成全民运动,会后,声势浩大的化运动席卷了农村。全国农村基本上实现了化。

农民所有的土地从私人所有变为合作社所有后又变为所有,这是一个严重的倒退,在1959-1962年,农村中数千万人死于饥荒,这是在封建社会都没有发生过的事件。1978年时,几乎有三分之二的农民收入低于59年代的水平,三分之一还不及30年代的水平。⒃这远不是一个帕累托改进的过程,严重伤害了农民的利益。

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由于的土地制度严重的伤害了农民的利益,因而农民开始自发的变革土地的使用方式。粉碎""后,国家形势开始转好。1978年,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18户农民自愿签订契约把土地"包产到户",随后全国各省农村都出现了"包产到户"的趋势。国家开始慢慢承认了农民的土地权益。1980年春,邓小平对农业政策作出指示,肯定了农村土地"包产到户"的政策,极大的促进了农村土地政策的变革。随后几年,国家连续颁布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肯定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但是还没有从法律上肯定农村土地制度的改变。由于农业形势进一步想好,1986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真正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法律地位。该法规定:( 1 )、集体所有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 林、 牧、渔业生产。( 2 )、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1988年全国人大又修改了1982年《宪法》的第10条第4款:"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从宪法上肯定了土地承包政策。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之后,中国的市场经济之路开始加快,因而1993年全国人大又修订了1988年《宪法》,开始承认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法律地位,这是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农村土地政策的市场化进一步加快。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通过全国人大的表决,将农民的"土地承包期限30年"上升为法律,进一步提高了农民的积极性。随着形势的发展,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开始提上日程。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遵循自愿原则。随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开始得到国家的鼓励。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的收益开始远远超过农村,农民耕地的积极性有所下降,农业产量增长幅度开始降低。故而,2006,全国人大会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希望促进农民自愿参加合作社提高农业的规模经济。

1978年以来土地政策由承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到土地承包权的延长再到承认农民土地流转的权利,逐步地承认了农民对土地的权利,因而农民的积极性得到极大提高,同时也增进了农民的自由权利,农林牧渔的总产值稳步提高。表1显示了这一进步。

表一显示了我国1978-2012年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稳步上升,这其中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土地政策的变化即逐步确立了农民对土地的合法权益。

五、总结:的未来路径

本文从法律方面梳理了新中国以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演化(土地私有制--土地集体所有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制--土地集体所有允许土地流转的制度),并分析了每一阶段的利弊得失。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的未来路径是什么,学者之间有着巨大的争论(私有、集体所有、国有),但是本文认为,确立农民的土地私有制才是我国的正确方向。

土地产权制度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核心,事关我国现代化的进程。产权经济学业已表明清晰的产权对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把土地所有权归还农民不仅是对建国以来对农民所受伤害的补偿,也是城市化的必由之路。在产权清晰的基础上,市场提供了强激励机制。因而农民土地私有制可以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解放了农民的企业家精神,促进了农业迅速发展。对于不愿继续经营农业的农民来说,有了土地所有权,农民可以以转让、出租、入股等各种形式分享土地收益,加速其市民化进程且可以形成农业的规模化经营,促进其生产力的发展。而且土地私有化可以"还权于民",扩大农民的自由。⒄阿马蒂亚・森认为自由是发展的手段更是发展的目的,⒅因而土地私有化是公民社会的保障。有学者指出土地私有化会并万能并有可能导致城市贫民窟化、不利于保障中国的粮食安全等、不利于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等。⒆还有学者喜欢那种"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生活方式,认为土地私有化会导致农业的规模经营,破坏了农村的生态自然等等,但是他们的很多反对理由并没有经济学的理论基础,而是从意识形态、社会学等方面分析私有化的不足。还有学者指出我国目前的农业经营制度是适合我国的国情的、仍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因而不愿意进行根本变革。⒇但是我们认为农民的市民化、农业的现代化都需要土地的私有化。

自从诺斯写到"制度至关重要"并且把制度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约束时,(21)许多人对新制度经济学产生极大的兴趣。而法律就是正式制度中最重要的方面,而从现存法律分析目前我国农村经营制度还存在着产权模糊、农民承包经营权不完善等弊端,因而从法律上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推进农民的市民化是未来最为重要的任务。

注释:

⑴刘广栋,程久苗.1949年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理论和实践[J].中国农村观察,2007,(02):70-80

⑵陈锡文,赵阳等.中国农村制度变迁60年[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⑶赵光元,张文兵,张德元.中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历史与逻辑:从家庭经营制、合作制、制到统分结合双层经营制的变迁轨迹与转换关联[J].学术界,2011,(04):221-229

⑷张红宇.中国农地制度变迁中的法律制度变迁[J].经济研究参考,2002,(25):2-12

⑸孔祥智,刘同山.论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历史、挑战与选择[J].政治经济学评论,2013,(4):79-132

⑹黄河.试论农地政策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保障法律制度的构建[J].河北法学,2009,(09):33-39

⑺郑雄飞.从"他物权"看"土地换保障"--一个法社会学的分析[J].社会学研究,2009,(03):63-186

⑻袁铖.二元结构转型过程中的中国农地法律制度创新"--一个产权的视角[J].法商研究,2007,(03):9-16

⑼冀县卿,钱忠好.改革30年中国农地产权结构变迁:产权视角的分析[J].南京社会科学,2010,(10):73-79

⑽丁关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二元化之客观界定[J].经济问题,2007,(09):88-91

⑾科斯,王宁.变革中国:市场经济的中国之路[M].徐尧,李泽民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3.

⑿陈锡文,赵阳等.中国农村制度变迁60年[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

⒀王友明.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历史变迁[J].中共党史研究,2009,(1):39

⒁孔祥智,刘同山.论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历史、挑战与选择[J].政治经济学评论,2013,(4):79

⒂陈锡文,赵阳等.中国农村制度变迁60年[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4

⒃科斯,王宁.变革中国:市场经济的中国之路[M].徐尧,李泽民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3:12

⒄陈志武.农民土地私有化后果不会比现在糟[J].财经时报,2005,(10)

⒅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M].任赜,于真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10

⒆简新华.中国农地制度和经营方式创新研究--兼评中国土地私有化[J].政治经济学评论,2013,(1):46-74

⒇孔祥智,刘同山.论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历史、挑战与选择[J].政治经济学评论,2013,(4):119

(21)North D.Institutions, 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0

参考文献

[1]刘广栋,程久苗.1949年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理论和实践[J].中国农村观察,2007,(02):70-80

[2]陈锡文,赵阳等.中国农村制度变迁60年[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3]赵光元,张文兵,张德元.中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历史与逻辑:从家庭经营制、合作制、制到统分结合双层经营制的变迁轨迹与转换关联[J].学术界,2011,(04):22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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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袁铖.二元结构转型过程中的中国农地法律制度创新"--一个产权的视角[J].法商研究,2007,(03):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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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科斯,王宁.变革中国:市场经济的中国之路[M].徐尧,李泽民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3.

[12] 王友明.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历史变迁[J].中共党史研究,2009,(1):39

[13]陈志武.农民土地私有化后果不会比现在糟[J].财经时报,2005,(10)

[14]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M].任赜,于真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10

[15]简新华.中国农地制度和经营方式创新研究--兼评中国土地私有化[J].政治经济学评论,2013,(1):46-74

[16]孔祥智,刘同山.论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历史、挑战与选择[J].政治经济学评论,2013,(4):119

[17] North D.Institutions, 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0

本土化经营论文第8篇

早已开始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的讨论,即土地承包经营权究竟是物权性质还是债权性。所谓物权,一般认为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直接支配并享受该物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它是大陆法系的民法有且非常重要的概念。而所谓债权,根据《民法通则》第84条之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这里的特定的权利就是债权。《农村土地承包法》出台之前,学术界对此问题看法不一,有的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债权(可称为“债权说”),有的认为它具有物权性质(可称为“具有物权性质说”),还有的认为它就是物权(可称为“物权说”)。注意,人们在这里讨论的是从当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中所体现出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实际上是什么,而不是其性质应该是什么。其中,持“债权说”的居多,在此仅举一例。如

效力得向一切人主张”,而“债权人只能请求特定的债务人为给付。即使因第三人的行为使债权不能获得实现,债权人也不能依据债权的效力向该第三人请求排除妨害。”(梁慧星 陈华彬编著:《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4页 )为了更好的保护农民的利益,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债权性质具有法律效力上弱于物权而导致保护不力的固有缺陷问题,所以要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这是比较浅显的道理。王利明教授在讲述承包经营权应当作为物权对待的理由时就提到一条:“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能够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并获得物权法的保护。”(王利明:《物权法律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二十二讲讲稿),

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体现了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当然,由于土地法律制度的特殊性和我国的实际情况,这个直接支配的权利是有一定限制的。但笔者认为这并不从根本上影响该法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因为在世界范围内来看,至19世纪末,社会本位逐渐取代个人本位而成为民法立法的指导思想,物权亦出现了社会化趋势,物权的直接支配性和绝对排他性在各国都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所作的限制是基于对我国整个农村土地制度和社会利益的考虑而作出的。

本土化经营论文第9篇

早已开始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的讨论,即土地承包经营权究竟是物权性质还是债权性。所谓物权,一般认为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直接支配并享受该物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它是大陆法系的民法中特有且非常重要的概念。而所谓债权,根据《民法通则》第84条之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这里的特定的权利就是债权。《农村土地承包法》出台之前,学术界对此问题看法不一,有的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债权(可称为“债权说”),有的认为它具有物权性质(可称为“具有物权性质说”),还有的认为它就是物权(可称为“物权说”)。注意,人们在这里讨论的是从当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中所体现出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实际上是什么,而不是其性质应该是什么。其中,持“债权说”的居多,在此仅举一例。如

效力得向一切人主张”,而“债权人只能请求特定的债务人为给付。即使因第三人的行为使债权不能获得实现,债权人也不能依据债权的效力向该第三人请求排除妨害。”(梁慧星 陈华彬编著:《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4页 )为了更好的保护农民的利益,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债权性质具有法律效力上弱于物权而导致保护不力的固有缺陷问题,所以要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这是比较浅显的道理。王利明教授在讲述承包经营权应当作为物权对待的理由时就提到一条:“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能够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并获得物权法的保护。”(王利明:《物权法律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二十二讲讲稿),

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体现了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当然,由于土地法律制度的特殊性和我国的实际情况,这个直接支配的权利是有一定限制的。但笔者认为这并不从根本上影响该法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因为在世界范围内来看,至19世纪末,社会本位逐渐取代个人本位而成为民法立法的指导思想,物权亦出现了社会化趋势,物权的直接支配性和绝对排他性在各国都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所作的限制是基于对我国整个农村土地制度和社会利益的考虑而作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