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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保险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2-27 11:13:07

外资保险论文

外资保险论文第1篇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应当借鉴德国模式,即将保险的具体经营业务和审批权限区分开来,由政府专门主管机关发挥管理与协调作用,对具体投保申请进行审批。但这一部门不宜设置过多审批层级,以避免多重管理、层层审批的现象出现。而专门的公司则负责以自负盈亏的方式经营专项具体业务。建议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办。但该机构不应单单行使其保险职能,而应与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驻外各使领馆保持密切合作,这样才能起到全面保护海外投资的作用。

合格投资者的范围界定

1.各国对于合格投资者范围的不同规定

各国的投资保险制度都要求合格的投资必须有合格的投资者。对于合格投资者的确定标准,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美国倾向于限定国籍和资本属于美国公民或法人所有的份额,日本倾向于限定住所,而德国的规定中包含了对于国籍和住所的要求。可见,判断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包括国籍原则、本国住所原则和资本控制论,即要求投资者和承保机构所在国有密切的联系。但国籍原则仍是判断合格投资者最主要的标准。

2.我国对于合格投资者范围的界定

鉴于对美日德三国相关规定的比较分析,我国在对合格投资者的范围进行界定的时候,也应当遵循以国籍原则为主资本控制论为辅的标准。其具体范围如下。

第一,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此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应作广义的理解,包括大陆自然人、港澳台自然人、海外华侨与海外产业继承者。

第二,中国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中国法人是指依中国法律设立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包括国有公司、集体公司、私人公司和混合公司。其他经济组织是指较为松散的联营组织和合伙等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

第三,其他符合条件的法人、机构和其他组织。这一规定是借鉴了美国的资本控制论而产生的。即允许部分虽为外国法人,但其资本的绝大多数由中国自然人和法人控制的外籍经济实体参与投保。这样的规定有利于我国保险机构向东道国进行代位求偿,甚至通过国际法院提起索赔诉讼。而将我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在这类企业中所有或控制的资本比例限制为95%以上的目的在于充分周全的保护我国企业所有或控制的资本的安全和我国的海外经济利益。

保险机构的承保范围

各国关于海外投资保险的险别规定方面,一般仅限于政治风险,主要包括外汇险、征收险、战争险等,而不包括一般商业性风险。我国除应将以上三种政治风险作为基本承保险别之外,鉴于我国海外投资发展的现状,还应当对这一范围进行进一步的补充,将营业中断险、迟延支付险同恐怖主义险纳入承保范围。营业中断险也可称利润损失险,是指如营业中由于发生禁兑事故,征收事故和战乱事故使投保人遭受到有形财产损失而导致一段时期内停工或停业,所带来的预期利润损失或多支出的必要费用损失。迟延支付险包括禁止支付和迟延支付,是指投资者在海外投资活动中所获得的收益,以债权形式存在但在东道国却不能被兑现或被拖延兑现的情况。恐怖主义险是指由于投资国境内的恐怖袭击事件及其他暴力活动而给投资者的财产和权益所产生的直接损失的风险。近期国际活动猖獗,恐怖事件频繁发生,这些都给广大海外投资者带来了严重的损失,也严重的打击了其进行对外投资活动的信心。因此,应将其纳入承保范围,以排除投资者的顾虑,增强其投资信心。

合格投资的条件限定

(一)各国关于合格投资的普遍规定

合格的投资包括投资项目合格和投资形式合格及存在合格东道国三个方面。合格的投资项目一般是指投资者所要进行的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投资者本国利益,有利于东道国的经济发展,并且限于国外新项目的投资。各国对承保投资的投资形式的规定也不尽相同。美国规定合格投资的形式可以是现金投资、实物投资、权益投资;德国的规定为产权投资、捐赠资本、类产权贷款和再投资;日本的规定为股份、股本、长期贷款、不动产、采矿权或其他权利。在合格东道国方面,美国的要求较为特殊,即合格的东道国必须是事先已与美国政府订有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必须是友好的发展中国家;且人均国民收入在896美元以下。而日本和德国的规定相对较为宽松,并不以同东道国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作为承保前提,但是也要求东道国的政治、经济等状况较为安全。

(二)我国关于合格投资的具体规定

通过对世界各国关于合格投资限定条件的比较和参考,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中的合格投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投资项目必须有利于我国政治、经济的发展,且必须得到东道国政府的批准并能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必须是“新”项目或“新”投资,包括对现有海外投资项目的扩建、现代化、技术改造和发展等;第二,投资的形式应当包括实物投资、产权投资、有形财产、无形财产以及劳务和长期贷款等。一般只要是东道国及我国法律允许的适当投资,都不应对其在投资形式上予以限定,都可给予承保;第三,必须存在合格的东道国。以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或国际公约为标准,并在此范围内优先考虑友好的发展中国家。将合格东道国的范围进行这样的限定,是基于保证我国海外投资安全和便于行使代位权的需要。

外资保险论文第2篇

关键词:海外投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政治风险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基本情况考察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investmentinsurancescheme)是资本输出国为保护与鼓励本国私人海外投资而建立的一项重要的国内法制度。

由于私人直接投资的特殊性,私人向海外进行投资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风险,最令投资者忧虑的莫过于与东道国政治、社会、法律密切相关的非商业风险,即政治风险(politicalrisks)。例如:投资东道国基于本国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国投资者的财产实行的国有化或征收;为了维持本国的国际收支平衡实行的外汇管制;东道国发生的战争、内乱等等,这些事故将使外国投资者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乃至经营不能继续。政治风险均基于东道国权力而为,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投资者只能望“险”兴叹,而无法放心大胆地把手中的资金投向本是广阔而具有巨大潜力的海外市场。

为消除投资者的顾虑,资本输出国政府建立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以保护本国投资者。该制度的运行机制是资本输出国通过特设的或指定的保险机构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投资所在国(即东道国)所面临的政治风险提供直接保险或保证,一旦海外投资者的投资与投资利益因东道国发生政治风险而遭受损失,即由该保险机构予以补偿,之后该保险机构将取得代位求偿权,由其代表国家替代海外投资者的地位向东道国代位索赔。

二、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保护的现状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整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调整我国海外投资的法律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文件之中,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层面。在国内法方面,国务院1985年颁布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授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有关国有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的各种保险业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也据此颁布了《外国投资保险(政治风险)条例》,对外商在华投资的非商业风险(即战争和暴乱、政府征用、限制汇兑等政治风险)提供了法律上和经济上的保障,但对中国法人和自然人在海外投资的同类风险则缺乏明确的规定。

1995年10月开始实施的《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在其有关“财产保险合同”的法律条文中,也没有针对海外投资的非商业性风险实行保险的专门规定。在国际法方面,一是双边条约,即我国与外国签订的一系列双边投资保险协定以及有关的保险协定;二是多边条约,我国参加的调整海外投资保险的多边条约主要是1988年4月30日,我国经批准加入的《多边投资担保公约》(《汉城公约》)。总体来说,调整我国海外投资的国际法规范数量更多,体系更完整,内容更详实。在效力上也优于国内法规范。

三、关于我国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具体构想

1.关于承保机构。对于我国承保机构的建立,可以采取审批和保险相对分立的体制模式。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简称“人保”)内部设立一个新的独立的机构,专门负责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经营。该机构应该受国务院委托,独立运做,独立核算,以服务于保护我国海外投资为终极目标,与其他的承保一般商业保险的业务相区别。再建立一个统一的“承保委员会”负责投保审批,从国家财政计划上对可承保的海外投资项目赔偿金额做出合理的安排。关于被保险人。直接投资者,但是各国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笔者认为,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合格的投资者应该包括:(1)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2)具有中国国籍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3)全部资本或50%以上资本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所有或控制的外国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关于合格的投资。合格的投资一般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合格的投资项目。应该具备的条件有三:一是海外投资必须有利于我国的经济发展与壮大;二是应该获得东道国的批准,能够为东道国也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三是一般限于新投资,包括新建企业,旧企业的扩大,现代化及发展。

(2)合格的投资形式。一般只要依海外投资东道国的法律及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允许的适当的投资,不论何种形式都应该给予承保,包括各种股权投资、证券投资、贷款投资等。但是对投资项目所给予的最高投资保险金额应该以总投资额的80%-90%为宜,剩下的部分由投资者自己来承担。这样可以提醒投资者在遇到风险时尽到自己勤勉和注意的义务。关于承保的风险。各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均将承保范围限于政治风险,主要包括外汇险,征用险和战争险。我国也应该将这三种政治风险作为基本承保险别。至于其他类型的风险,考虑到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还不发达,经验还不足,可以暂时不予以承保。关于代位权。代位权是指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投资人支付了保险金后,处于投保人的地位向东道国索取赔偿的权利。笔者认为行使代位权的依据应以国际法上的外交保护为基础,加快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投资保证协议的步伐,以协议作为行使代位权的依据更有严肃的国际法上的条约效力。

四、结语

总之,我国海外直接投资事业的不断拓展需要我国建立自己的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构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注意吸纳各国共通的实践做法,也要适应国情需要采取一些灵活具体的立法措施以周全地保护我国海外投资及投资利益。

参考文献:

姚梅镇,《国际投资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修订版.

蔡志刚,《美日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及其启示》,载于《国际经济合作》1994年第12期.《维也纳公约条约法公约》.

吴智,《建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体系的法律思考》,载于《现代法学》2002年10月第24卷第5期.

张志元,《日本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及给我国的启示》,载于《现代日本经济》1997年第5期.

余劲松,《国际投资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外资保险论文第3篇

【关键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必要性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涵义

1、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含义和由来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由于约定的政治风险发生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减少海外投资风险和有效保护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安全和利益方面具有特殊功效。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世界各资本输出国的通行制度。

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的海外投资常常遭遇战争、内乱、征收、国有化、外汇禁兑及政府违约等政治风险。这使他们认识到对本国的海外投资还必须予以法律的保护,使本国的海外投资尽量避免政治风险带来的损失。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得以产生。

1948年4月,作为“马歇尔计划”的一部分,美国根据《对外援助法》制定了《经济合作法》,率先创立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此后又基于形势发展和海外投资者的需要多次修订法案,使这一专业保险体制不断改善。1969年,美国在修订《对外援助法》时,设立了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成为美国海外投资保险的专门机构。鉴于此制度的行之有效,其他发达国家纷纷效尤。随后,此制度传到了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与地区于七、八十年代开始为本国本地区的海外投资者提供政治保险。

2、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性质和特征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是一种民间保险或私人保险,而是一种政府保证或国家保证,其保险人即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具有国家特设机构的性质,其保险也往往与政府间投资保险协议有密切联系。

海外投资保险具有以下特征:(1)海外投资保险的国际性。调整海外投资保险活动的法律规范具有国际性,因为双边或多边投资保险制度都以政府间的协议为前提,因而都具有国际性。在单边投资保险制度下,由于保险标的位于国外,使得单边投资制度下的海外投资保险也具有了国际性。(2)承保风险的政治性。海外投资保险所承保的风险是政治风险。这是海外投资保险区别于其他保险的重要特征。(3)海外投资保险的对等性。海外投资保险实质上是一种海外投资者的“国家保证”。在处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时,所应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就是对等原则。(4)保险对象的特殊性。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对象仅限于私人直接投资,不包括在海外证券市场上进行的股票或证券投资。(5)保险作用的特殊性。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作用不仅在于当投资者由于政治风险遭受财产损失时予以事后的经济补偿,更重要的是它借助于两国间的投资保险协定,在一定程度上防患于未然,尽可能地使风险事故不再发生。(6)保险目的的特殊性。海外投资保险实质上是一种国家保险或政府保险,它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海外投资、促进本国经济发展为目的。

二、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坚持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必要性

1、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

(1)经济原则。第一,各国对本国内部及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利,不受任何外来因素干涉。第二,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第三,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第四,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征用或收归国有。第五,各国对世界性经贸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2)公平互利原则。《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明确地把公平互利原则作为国际经济关系的基本原则,“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为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做出国际决定的过程,并公平分享由此而产生的利益”。这样的愿望和规定同所有国家的利益密切相关,构成了公平互利原则的丰富内涵。

(3)全球合作原则。全球合作强调全球各国开展全面合作,特别是强调南北合作,以共谋发展。其基本目标在于:实行世界经济结构改革,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关系和国际经济新秩序,使全球所有国家都实现更普遍的繁荣,所属民族都达到更高的生活水平。为此,一切国家都有义务为实现世界经济平衡稳定地发展作出贡献。

2、坚持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必要性

(1)从法理上来看,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运行具有重要作用。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不仅可以指引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如何正确地适用规则,而且在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则时,可以代替规则作为国际经济交往的准则,具有灵活性。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国际经济法部门法之一的国际投资法中的重要制度。在建立健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应该坚持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第一,坚持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有着积极的作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是承保制度,包括承保机构、承保条件、承保的险别、保险额、保险期限、保险费、赔偿和救济等。它是一国政府贯彻该国国际政治原则的间接工具和实施对外经济政策的直接工具。由此不难得知,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隐含着一国的国际经济利益和国际政治利益。坚持国际经济原则和全球合作原则,是实现其利益的手段;坚持公平互利原则和有约必守原则,是维持其利益的保障。

相反,将本来仅适应国内的制度强加于国际社会,并冠冕堂皇地称之为“国际法”,如一直为美国等发达国家所津津乐道的有关征收和补偿的“赫尔原则”,显然在国际舞台上是站不住脚的。如资本输出国仅考虑自己一方的利益,而对资本输入国的利益熟视无睹,其承保机构仅对有利于自己的投资予以承保,而不顾对东道国经济的影响或不经东道国的允许,这显然会受到东道国经济原则的阻却,其代位求偿也将难以得到实现。这显然不利于国际经济交流,不利于国家经济发展和国际社会的繁荣。

第二,坚持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运行发挥着重要作用。双边投资保险制度模式以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存在为前提,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运行以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谈判为起点。“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国际协议。”双边投资保证协定指缔约国一方为保证其在缔约国对方的投资而与缔约国对方缔结的条约。只有投资者母国和东道国基于对本国经济利益的维护和对对方当事国应有的尊重,双方恪守经济原则,才有可能达成协议,海外投资才能得到鼓励和保护。当投保人所投保的政治风险发生后,涉及投资者母国与东道国间的代位求偿权问题时,在这种纯粹的国际法主体——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中,坚持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是必要的,也有利于争端的及时、有效解决。

在单边投资保险制度模式中,当保险人所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后,需依据国际法上关于外交保护的一般原则索赔,即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和国籍继续原则。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对东道国(包括经济)的尊重。通过外交保护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间的争端往往耗时、耗力而且情态复杂。若双方能够秉持善意,既尊重对方经济又考虑到全球合作和公平互利,相信争端一定能够得到圆满解决。

(2)从当今不公平的国际经济旧秩序的现实看,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坚持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是必要的。1974年12月12日,联合国大会第29届会议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明确规定了关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各项基本要求。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是为适应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要求而产生的。虽然人类社会已经进入21世纪,但国际经济旧秩序在许多方面仍影响巨大,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任重道远。而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这种不公平的国际经济旧秩序也有所体现。如在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中,某些发达国家利用其经济优势常迫使弱小国家和地区接受不利条款。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坚持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改善不合理、不公平秩序的必然要求。

三、构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必须坚持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1、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坚守经济原则

经济原则应作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且贯穿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和运行的整个动态过程。在制定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时,虽然要考虑国内、国外的情况,但应以自己的利益为重,坚持经济原则。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是承保制度。根据经济原则,出于对东道国经济(包括对外资入境的选择权和决定权)应有的尊重,各国应当明确地规定:凡是前来申请投保的海外投资,都必须以东道国已明确表示同意接纳作为承保的先决条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作为贯彻资本输出国涉外经济政策的工具,一方面要促进本国资本的输出并保证其安全;另一方面也要考虑何种投资能为资本输入国接受,以利于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代位索赔。

基于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输入国经济和利益平衡的考虑,并综合考虑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合格投资应符合以下三方面的要求:第一,从投资内容上看,申请保险的投资应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法律上的合理性以及对东道国发展的贡献性。第二,从投资形式上看,在投资形式上的限制不宜太多。第三,从合格投资的时间看,各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承保的投资应仅限于经保险机构批准后才开始执行的投资。

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双边投资协定结合起来,依据协定中规定的代位权条款,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在理赔后便可依法向东道国索赔。这样就巧妙地将投资者与东道国的关系转化为投资者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的关系,并将其提升到国际法保护的高度,这也使代位权的行使有了国际法的依据,解决了保险机构作为企业法人追诉国家而存在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

缔结双边投资保证协定是资本输入国和资本输出国作为缔约当事国行使经济的体现。当然,国家在对外缔结国际经济条约之后,基于权利和义务同时并存的国际通行准则,其经济和有关的权利难免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受到某种影响,如中法协定和美式协定都规定了东道国对外资实行征收或国有化的前提条件。因此,在双边投资保险协定中,一国自愿接受对本国经济及其有关权利的某种合理限制,也是自觉行使其经济的一种表现形式,体现了原则坚定性与策略灵活性的高度结合。

2、在构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过程中促进全球合作

全球合作原则应作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和运行要有利于促进全球合作。

(1)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中肯定全球合作。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基于全球合作的考虑,承保条件中的合格东道国不应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应一律予以承保。但在双边投资保险制度模式下,合格东道国应与投资者母国订有双边投资保证协定,这样才可以确保国内立法效力向域外有效延伸,并与国际立法相配合,共同对海外投资提供强有力的保护。资本输出国在构建本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时,应注意吸收和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加强国际交流,促进各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之间以及各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国际海外投资保险体制的融合,促进全球合作。

(2)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运行中促进全球合作。一般来讲,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和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是投资保护措施的三大支柱。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作用的发挥,应重视双边投资保护条约的作用,各国应当实行双边的海外投资保险体制。唯有如此,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承保机构根据保险合同在对投资者理赔之后,才能根据双边投资条约中重要的条款——代位权条款,合法获得代位求偿权。承保机构根据代位权条款获得代位求偿权,承保机构才能够真正得以运作和发展。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为国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起到一种“拾遗补缺”的作用。因此,各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以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作为补充,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多边公约,促进全球合作。

3、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实现公平互利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作为贯彻资本输出国涉外经济政策的工具。在制度设计和具体实施中既要考虑自身利益,也要考虑对方利益,体现公平。一方面要促进本国资本的输出并保证其安全;另一方面也要考虑何种投资能为资本输入国所接受,以利于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代位索赔。基于平衡资本输入国与资本输出国的利益,各国在构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时,承保机构应当以投资经东道国的同意作为承保的前提和基础。

【参考文献】

[1]余劲松:国际投资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2]陈安:国际经济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外资保险论文第4篇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overseasinvestmentinsurancescheme)又称海外投资保证制度(investmentguaranteeprogram),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险或保证,投资者向本国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赔偿其损失的制度。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在获得批准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蒙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国际法条文中,通常用“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代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从严格意义上讲,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承保范畴的区别: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国家政府支持下的一种特殊的保险制度,承保范围只限于政府指定的政治风险;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不仅包括对政治风险的承保,而且也包括对非政治性的商业风险的承保。赔偿方式上的区别:投资保证,一般对所受损失进行全部补偿;投资保险,只按投资的一定比例并且基于一定条件进行补偿。从功能的联系上讲,二者是一致的,都是为了鼓励、促进、保护本国海外投资而建立的保障制度。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模式的几种类型介绍

(一)双边模式

双边模式是以双边保护协定的存在作为承保海外投资风险的前提,即美国与东道国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投资者只有在于美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才可以申请保险。当规定的政治风险出现,美国向投资者赔偿损失后,就取得了法定的代位权求偿权。美国政府就有权向东道国索赔。

(二)单边模式

日本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采用的是与美国截然不同的单边模式。即不以日本同东道国订立的双边保证协定为前提,只依据日本的国内法,就可以对海外投资进行保险。

(三)多边模式

多边模式又称混合模式,以德国为代表。多边模式将双边模式与单边模式结合在一起,以双边模式为主,以单边模式为辅,比单纯的双边模式和单边模式更具有灵活性。即与德国订有双边保护协定的东道国采用双边模式,未与德国订有双边保护协定的东道国采用单边模式。将单边模式与双边模式结合在一起后者,交相为用,以便更好得促进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保护海外投资。

三、关于建立我国海外头投资保险制度模式选择的几种学说

目前,过于构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学界的学说基本可以归纳为三类:

第一种主张,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采取日本式的单边主义模式。即投资保险制度不以投资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制度为法定前提。主张单边模式的理由是,我国与他国订立的投资保护协定数量并不多,若实行双边模式,会使许多在没有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的投资者,得不到投资保险的保护,即投资保险制度不以投资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制度为法定前提,也会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发挥作用的范围受到限制。

第二种主张,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实行美国式的双边主义模式。即,投资者只能在与母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才能加入保险。也就是将国家间的海外投资保护协定作为投资母国国内法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法定前提。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最大的优势是,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

第三种主张,采用德国式的混合模式。一部分学者主张,采取单边模式还是双边模式要依东道国的政治风险的大小而定,对于在政治风险小的国家投资,采取单边主义的模式,对于在政治风险大的国家投资采取双边主义模式。另一部分学者主张,对于在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投资,采取双边模式;对于在没有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采用单边便模式。

我国在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充分考虑我国的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和海外投资的发展现状。依据现实,根据实际需要,全面考察三种制度模式的利弊,做出科学合理有效的制度模式设计。

四、单边模式与双边模式的比较分析

就双边模式而言,他有许多单边模式所不具备的优点:

1.双边保险制度可以解决本国政府在私人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代位权中的出诉权问题。出诉权是指,投资国母国政府将本国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险机构的向东道国政府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请求提交国际法庭,或通过外交渠道支持这种代位求偿请求权的资格。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经常出现投保人国籍不连续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出诉权是否要遵守国籍连续原则,国际上尚无共识,而双边保护制度中投资国和东道国可以通过签订条约商定是否适用“国籍连续”原则。

2.双边保险制度能加强本国海外投资的保险机构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效力。投资母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通过代位权的行使将投资者与东道国的经济关系转化为投资母国同东道国间的官方的关系。对于求偿主体的变更往往会遭到东道国拒绝,在这种情形下,承保机构可以寻求外交保护或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然而外交保护受很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和严格原则的制约,而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可以使代位权确定化、公法化,为保险机构代位权的实现提供了充分有效的制度保证。

但是,双边模式的保险制度和单边模式的保险制度相比也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双边模式的保险制度,以投资母国与东道国的双边保护协定为前提,这就排除了一部分与投资母国未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投资者,这些投资者无法享有投资保险制度的保护。而单边模式投资保险制度下的海外投资者不受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限制,在任何国家地区投资的海外投资者都可以受到平等的保护。但是单边制度下通过外交权途径行使代位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国籍连续原则”“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卡沃尔条款”的限制,这些限制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施行处于不确定状态。

五、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双边模式的确立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海外投资发展的现实以及我国国情,我国适合采用美国式的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双边模式最大的优点在于能保证海外投资承保机构的代位权的实现。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承认两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代位权的前提下,国际法上的履约义务使得原属国际私人契约关系的这类代位赔偿关系上升为国际法上的法律关系,从而使得海外投资行为受到国际法层面的保护。相对单纯依靠外交权追偿的单边保证模式,双边模式可以有效地消除东道国政府援引“卡沃尔主义”条款拒绝投资母国依据外交保护提出国际索赔。也可以避免因“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籍持续原则”给纠纷处理带来的不便。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根据国际法原则,国家间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国家都没有权利将本国的意志施加给别的国家,因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权利——代位权,只有在东道国认可的前提下,才可以顺利实现。因而双边模式是在两国订立双边投资保障协议的前提下,投资母国的代位权得到东道国的认可的前提下实施的,因而双边模式更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通过外交保护来行使代位权相比通过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来行使代位权要受到更多的限制。外交保护权只有存在投资者在东道国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公正待遇时,东道国不提供救济或救济不合理时,投资者要求母国通过外交途径对其进行保护。但实践中外交权的行使是相当琐碎复杂的。在国际惯例中,国家代表投资者通过外交途径向东道国求偿,要受到严格的条件(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际持续原则)制约。除非投资者得不到东道国合理的司法行政救济,否则外交保护权利是不可以行使的。同时,要求投资者受侵害期间或提出外交保护时属于被请求国国民。可见如果不符合“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籍持续原则”,便会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的代位权的实现受到阻碍。除此之外,“卡沃尔主义”被拉美广大的发展中国家认可,投资者只有在放弃外交保护的前提下,才可以在东道国投资。目的在于防止发达国家滥用外交权以此损害东道国的国家利益。我国目前海外投资集中在发展中国家,在这种单边模式下,通过外交途径来实现代位权是相当困难的。

双边模式可以快捷地解决投资争议。从对海外投资者提供的保护的实际效果来看,双边保护模式能跟有效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潍坊学院教师王春燕认为,投资者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不仅要看投资者的损失能否及时得到赔偿,更要看赔偿后投资者能否尽快摆脱与东道国的投资纠纷。效率对于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而在单边模式下,投资者只能在用尽当地救济之后,才可以向母国寻求外交保护,此过程耗费时间和精力使整个运作过程效率低下。而双边模式下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使投资者及时得到赔偿,尽快脱离纠纷,把精力尽快地投入到建设投资项目中去。及时得到赔偿、尽快解决纠纷是投资者投保的真正目的,卷入无休止的繁琐的政治纷争绝非投资者所愿。所以,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能使经济纠纷通过商业化途径解决,避免了国际经济纠纷的政治化。

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降低政治风险的可能性。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仅有“防患于未然”的功能,也有“补救于已然”的功能。在单边模式的保险制度下,投资国与东道国之间没有订立了双边投资保护协议,东道国的政治风险活动不受协议约束,同时对投资国没有保障对方投资安全的义务。这就造成了在东道国制造有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时就可以肆无忌惮无所顾忌。尤其是在某些发展中国家,事后利用“卡沃尔条款”来拒绝投资母国的外交保护。而目前,我国的大部分的海外投资在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相对政局动荡、法律不健全,采用单边模式风险太大。而双边模式与单边模式相比最大的优势在于,投资母国与东道国订立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两国之间的关系由具有平等地位的国家关系,转化为东道国对投资母国具有保护其投资安全的国际义务的关系。在东道国违约时就不得不顾及由违约导致的国家责任。在制造政治风险时就会有所考虑,从客观上降低了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

用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经济的长远发展。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确立,应由我国的现实国情和投资发展的现状来决定。即根据国情需要,如何最大程度上维护好国家利益是选择投资保险制度模式的根本标准。双边模式最大的缺陷在于使投资东道国的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这个缺陷与投资母国代位权的顺利实现相比,似乎是微不足道的。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整体水平比较弱,还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海外投资的规模、质量、效益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还是资金不足,所以引进外资和国际融资一直是我国开放型经济的主旋律。目前,国家也鼓励有能力的企业“走出去”,但是国家的政策只是鼓励、支持,不是大力提倡。我国的海外投资还处于初级阶段,发展还不成熟完善,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引导。而双边模式的保险制度,可以通过对投资项目的审批,引导投资者的投资方向。向与我国订立双边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这样的国家一般与我国的关系比较友好,社会、政治、经济、法律发展相对稳定完善,在这样的东道国投资会更有利于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对海外投资的引导调控作用是单边模式的保险制度所不具备的。

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事业的发展也至关重要。根据国际惯例,海外投资保险都是由国家财政支持,一旦代位权无法实现,就等于用国家财政补贴私人海外投资的由政治风险带来的损失。这对于海外投资保险的发展是相当不利的,对海外投资事业的长远发展也会带来不利影响。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相辅相成,不可分而治之。国内法层面上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需要国际法层面上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支持。国际法层面上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具有“防患于未然的作用”,而国内法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补救损失于已然”,两个功能相互补充、相互作用,从而防范风险的发生,补救风险带来的损失,促进我国海外投资的发展。目前,我国已经与世界100多个国家订立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其中已经包括了我国海外投资的相对集中的20多个国家,其中绝大多数条款都规定了“代位权”,而且目前签约国的范围还在不断扩大。这样从签约的数量和范围上看基本能满足我国海外投资处于初级阶段的发展要求。

综上所述,双边模式顺利的解决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最核心最关键的代位权问题,具有单边模式不可比拟的优势,根据我国国情,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对海外投资的长远发展都十分有利。

【摘要】改革开放三十年,尤其是在加入WTO之后,我国越来越的企业开始走出国门进行海外投资,参与国际竞争,在海外投资事业取得可喜进展的同时,海外政治风险对我国的海外投资的危胁是不容忽视的,因而,与国际接轨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势在必行。建立海外投保险制度国际通行的模式一般有三种:单边模式、双边模式、混合模式。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模式选择应该根据具体国情而定。

【关键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单边模式双边模式混合模式

参考文献:

[1]余劲松.国际投资法.法律出版社,1997.

[2]王传丽.国际经济法.高教出版社,2005:367.

[3]王春燕.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法律模式研究.湖北法学,2007,(02).

[4]孙晓晖.借鉴外国经验,构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信用保证制度的设想.财经研究,2001,(3).

外资保险论文第5篇

外资保险对国内保险业的影响分析 前不久,中国保监会对外正式公布入世后中国保险的对外承诺,尽管在此之前的大部分内容已是业内公开的秘密,但对于中国保险企业来说,这一刻依然感到了强烈的震撼。这就是中国保险业的开放时间已进入倒计时。外资保险给我们带来什么? 联合国贸易发展委员会保险部负责人尼盖尔·依斯顿日前指出,中国加入WTO后,保险市场对内、对外进一步放开,保险产品需求将会大幅增长。他认为,随着GDP保持持续增长,中国及亚洲国家将是世界上最可能持久成长和提供非寿险和寿险、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需求的区域。中国保险市场巨大的急需保险群体,在加入WTO后将使各保险公司在亚洲市场的选择机会更大。因此,世界许多国家的保险公司将有意进入中国市场。中国入世后,随着保险市场的逐步开放,蜂拥而入的外资保险将愈来愈多。据了解,目前我国共有19家外资保险公司,27个经营机构正式营业,3家外资公司在筹建之中,另有100多家外资公司在中国建立了代表处。 有关业内专家认为,洋保险的进入不仅带来了管理、营销、服务等多方面的变化,而且对整个中国保险业的结构将会产生巨大的影响。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首先,改变国有保险公司的传统体制。外资的快速涌入迫使国有保险公司必须加快体制改革。其次,国内保险业逐步向业务专业化方向发展。外资公司凭借丰富的专业化管理经验、成熟的技术、雄厚的资金,迅速占领市场制高点。而国内保险公司也应发挥自身专业特长,从粗放式经营方式向集约化经营方式转变。第三是外资保险公司将为中国保险业培训出更多的专业人才。外资公司以领先的经营理念、管理技术、营销手段培养出一大批人才,这批人才有可能回流到内资企业,提升国内保险公司的人员素质。第四是促使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形成一体化趋势。竞争的加剧,承保利润的降低,将促使国内保险公司由传统的提供保障服务,逐渐向综合金融理财服务过渡,理财管理费和投资收益将成为公司利润的主要来源,公司的资产管理水平将成为市场竞争力的主要体现。第五是保险中介行业将赢得巨大的发展空间。外资进入后,市场的旺盛需求将促使开业的保险中介公司越来越多,成为影响保险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中资保险会丢盔卸甲吗 目前全球最大的25家保险公司全部来自欧美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其中任何一家公司所拥有的资产总额都高于我国整个保险业所拥有的资产总量。目前进入中国的外资保险公司均具有雄厚的资本、先进的经验、灵活的机制和创新能力。 中国入世后,中资保险公司会一败涂地吗? 中国保监会主席马永伟指出,目前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市场的占有率为1%。据调查,即使在完全开放的保险市场国家,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占有率最多也不过10%,而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正在以年均30%的速度增长。随着保险法制的不断完善,保险体制的不断深化,相信不需要多久,中国保险企业能够达到与外国企业进行平等竞争的水平。 《亚洲周刊》最新公布的2001年度“亚太地区最大100家人寿保险公司”排名显示,中国内地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3家进入前30位,其中中国人寿排名第13位,平安保险位居第23位,太平洋保险排列第28位。 荷兰国际集团亚太区区域总经理吴志盛说,从新加坡及台湾等地区的经验看,保险市场开放后,本地保险公司依靠自身的优势仍然占据市场的主导地位。同样中国入世后,尽管外资会分得一杯羹,但国内保险公司可以借鉴外资的管理技术、资金运用、人才培养等多方面的经验,凭借多年形成的品牌信誉、险种特色等方面优势,拓展新的发展空间。 目前国内保险公司的业务量仍保持着市场份额的90%以上。前不久,在北京进行的一次市场调查结果显示,有48.8%的人表示,外资保险进京后,在服务水平相当的情况下,他们会选择在中资保险公司投保。因此对国内保险公司而言,国外保险公司的进入并不可怕,国内保险公司完全有能力赢得这场胜利。 外资保险开始集体登陆 事实上,中国保险市场并不是从中国加入世贸才开始开放的。就当全球保险业因为“9·11”恐怖事件遭遇重创之时,就有8家外资保险公司同时获得了在华营业执照。 分析人士认为,在9月17日中国入世谈判全面完成一周之后,中国政府为保险市场准入再开绿灯,并且空前多

外资保险论文第6篇

关键字:资金融通;辩证逻辑;商榷

引言

林宝清教授在《金融研究》04年第9期发表的《论保险功能说研究的若干逻辑起点问题》(以下简称林文)一文中详尽阐述了在研究保险功能等问题时应注意的一些逻辑起点问题,强调建立共同的逻辑平台是研究保险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我认为这个问题的提出具有相当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对于文中所提出的四个议题也颇有兴趣。但仔细拜读后发现林文在一些问题上的观点和阐述有待商榷。

一、保险的属概念和保险的种概念

正如林文中所指出的,在对保险理论演绎推理时首先应当对保险概念的属种关系进行严格的界定,明确是从保险的属概念还是种概念范畴来阐明保险形态。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对于保险属概念来说都是种概念。但是在研究保险功能的时候,是不是应该“按照形式逻辑的要求,坚持从保险属概念的定义出发,来演和推理保险的功能”,从而得出“保险种概念的功能应多于保险属概念的功能”这一结论呢?

这首先要解决应该采用形式逻辑还是辩证逻辑来分析的问题。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作为思维科学在认识领域中都有着重要的作用,但存在着眼界水平的差异,形式逻辑是一门工具性的科学,在反映事物确定的特性和简单的关系时有着重要的作用。但遵守形式逻辑的要求仅仅是认识的初步,要反映现实的矛盾,要反映充满矛盾和运动着的客观世界,要把握具体真理,仅靠形式逻辑这一思维形式是远远不够的,还要有辩证逻辑。辩证逻辑体现着认识的更高深的阶段。

辩证逻辑要求我们,在认识概念时,要从抽象概念阶段上升到具体概念阶段。在抽象概念阶段,外延与内涵之间呈反比关系,概念所概括的对象范围越大,它所概括对象的内涵就越少,也就是说,作为种概念的财产/人身保险比作为属概念的保险具有更多的属性;但是在具体概念阶段,其情形恰恰相反,概念所概括对象的范围越广,它所反映对象内部本质就越丰富,内涵就越深刻,即保险应当比财产/人身保险具有更多的属性。因为具体概念是从质和量、内涵和外延的对立统一中来反映对象的,因此它克服了抽象概念单纯从量上和形式上考察的局限性。

综上分析,对于保险属概念与保险种概念的探讨,建立在辩证逻辑的基础上似乎更为合理,保险属概念的功能应当涵盖保险种概念财产/人身保险的功能。并由此可知,我们说储蓄寿险具有资金融通的功能,那么,保险也就具有资金融通的功能。

二、保险金融说与保险非金融说

在这个问题上我赞同林文的观点,即保险非金融。但对此结论的某些论证过程存有异议。原文中存在两点值得商榷之处:1.“寿险相对于保险来说是种概念,它是保险与储蓄的嫁接。而在保险的性质中不存在任何的储蓄因素。”2.“保险既非金融,那么,保险是否具有资金融通功能呢?答案是否定的。”

对于第一个问题,显然仍应归结到应当运用形式逻辑还是辩证逻辑的问题上去。寿险是保险的一种,在对寿险及保险概念的认识上升到具体概念阶段后,应当认识到,寿险所具有的属性包含在保险的属性当中。这一点已在前文中作了具体阐述,不再赘述。

对于第二个问题,我认为保险虽不是金融,但并不能因此否认保险不具有资金融通的功能。首先,两个完全相同的概念应该具有完全相同的内涵和外延,这一点恐怕没有人会质疑。根据逻辑学的知识,这一命题的逆否命题也为真,也就是说,如果两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不完全相同,或者说只要有一点不同,这两个概念就不相同。保险和金融显然有种种功能上的区别,所以保险不等同于金融。但是概念的不同不能推出其外延的互不相容。举个简单的例子,比如苹果和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苹果有“甜”这个属性,梨也具有。显然不能因为他们概念的不同而否定他们在所有属性上的共同点。其次,保险和金融不单单是概念的不同,它们本不属于同一个概念层次。普遍认为银行、保险、证券是现代金融体系的三大支柱,而且从学科划分上来说金融是二级学科而保险是三级学科,金融较保险而言是一个更宽泛的概念。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划分必然是因为保险具有金融的某些特点,单从逻辑意义上讲,由保险不是金融推出保险不具有资金融通的属性这一论证过程也是值得商榷的。

三、保险功能说与保险公司功能说

将保险功能与保险公司功能区别开来讨论是有必要的。林文将保险的功能总结为“分散危险、补偿损失、积蓄保险基金和监督危险”四点,保险公司的功能总结为“组织经济补偿、掌管保险基金、防灾防损、吸收储蓄和融通资金”五点。仔细阅读不难发现,保险公司的前四项功能均能与保险的功能对应,唯独“融通资金”一项不能与保险功能形成对应。在保险不具有资金融通功能的前提下,却将资金融通划为保险公司的基本功能,这一点值得商榷。

保险是保险公司的核心产品和服务。保险公司缘何能融通资金?因为积聚了大量保险费。保险费的积聚是保险发挥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的前提,保险公司只需保留一部分保险资金满足一段时间赔偿和给付需求而将大量保险资金进行投资也是保险公司在追求利润最大化过程中的必然选择,保险资金的积聚和投资是紧密联系的过程,是由保险本质决定的基本功能,因此,将保险从融通资金这一功能上剥离是不太妥当的。同时,保险公司将其核心产品所不具有的功能列为自身的基本功能也是令人费解的。

四、结语

面对关于保险的林林总总的说法,林文及时地提出从研究保险的逻辑起点入手,建立共同的逻辑讨论平台无疑为当前理论界的探讨起到了基础性的指导作用和规范作用,对于保险理论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林教授提出这个问题的用意和初衷无可非议。我对于原文提出的“保险功能内源说与保险功能外源说”等观点十分赞同。但在一些问题上特别是在保险是否具有资金融通功能的问题上我认为还有商榷的必要,因而在此提出。逻辑是认识真理的工具,对于任何一门学科的研究都应采用符合逻辑的分析方法,建立共同的逻辑平台才能使学术争论处于同一个起点、具有共同的基础。常以正确的逻辑来规范当前对于保险的讨论对于保险理论研究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林宝清.论保险功能说研究的若干逻辑起点问题.金融研究,2004年第九期.

外资保险论文第7篇

【摘 要】会计类论文《对具有法人资格的保险机构的研究》,对财务管理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法人资格;保险机构;财务研究

各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博弈过程就形成了一般的贸易规则,体现在保险服务贸易方面就是各国对本国保险市场的开放通常采取的是商业存在的形式,对保险跨境交付很少做出承诺。

这是因为保险产业的特征要求保险提供商对于保险标的要求相对对称的信息,从而对承保风险、保险费率、准备金比率等保险合同的根本性条款进行会计专业毕业论文有效的评估和衡量,从而降低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的产生。

论文分析基于这样的原因,保险经营要求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在对待海外保险公司的问题上,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通常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在东道国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保险机构才可以开展商业保险业务,并对其企业形式、资本结构、地域和业务范围做出相应的要求。

如果成员国对跨境交付做出过多的开放承诺,就相当于允许海外保险公司通过东道国境内的人进行保险经营活动,其他市场准入的限制和监管措施就形同虚设。

而境外消费由于是东道国居民在东道国国境之外进行的保险活动,论文分析本国的监管机构没有管辖权,无法进行过多的直接限制,但是可以通过外汇等其他手段进行间接监管,限制本国被保险人购买海外保险公司的服务,减少资本外流。

自然人流动主要和保险专业性的辅助人员有关,如保险精算、财务、保险指导等专业人员进入东道国进行保险服务活动,这些活动是个人提供自己具有的专业知识和智力性劳动,而且多数是在跨国公司内部进行的,各国通常也没有过多的限制。

(法律类相关论文或者管理类相关毕业论文请联系本站)

参考文献:

[1]李若山?法务会计———二十一世纪会计的新领域?会计之友,2000,1:10—11

外资保险论文第8篇

关键词:寿险公司;保险资金运用效率;数据包络分析(DEA)

一、 问题提出

保险公司的利润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保费收入和保险资金运用收益,随着保险经济的发展,保险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市场主体数量的不断增加,日趋激烈的竞争导致保险公司费率水平逐渐降低,承保利润空间逐渐缩小,依靠保险资金运用取得收益成为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和提高市场竞争力的主要手段。截至2011年底,我国保险公司资产总额达6.01万亿元,资金运用余额为5.547万亿元,全行业实现投资收益1 826亿元,平均收益率为3.57%,基本满足资产负债配置需要。资金运用从渠道上看,保险行业持有银行存款1.77万亿元,占资金运用余额的31.97%;持有各类债券2.61万亿元,占比47.09%;持有股票3 801.87亿元,占比6.85%;证券投资基金2 915.85亿元,占比5.26%。2011年新发基础设施债权计划21个,新增投资599亿元;不动产投资计划330亿元。

保险资金运用是现代保险业的支柱,保险公司成为既有补偿职能又有投资职能的综合性金融企业。由于寿险合同的长期性,寿险公司将大量资产进行投资,以应对未来的保险金给付要求。作为机构投资者,保险公司的投资行为具有长期性、稳定性、收益性等特点。寿险公司是以经营人寿保险业务为主的企业,其负债经营的特点,决定了其对资产负债匹配有特殊要求。因此,与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相比,寿险公司进行的资金运用活动具有安全性、稳定性、长期性、负债性、资金量大等特点。

自1992年友邦进入中国,外资寿险逐渐走进中国市场,尤其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WTO)的十余年,寿险市场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我国寿险业利用外资程度的不断加深,保险市场上出现了不同资本属性的公司主体,对不同寿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效率情况进行探究,有助于我们更科学的分析寿险公司资金运用效率的影响因素,从而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政策措施和经营策略,帮助提高寿险公司资金运用效率,进而提升我国保险业的竞争力及在国际市场中的地位。

二、 理论基础与研究方法

保险公司利润实现路径,有“山派”理论和“海派”理论,“山派”理论主张公司利润应主要来源于承保利润,资本投资是为了对保险业务获得的资金保值增值;“海派”理论主张保险公司应注重资金运用,将承保过程视为资本投资筹集资金的融资过程。保险是一种经济上的制度安排,保险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的营利性组织,无论依据哪种利润实现路径,它寻求的都是价值最大化,作为一个企业,评价其效率主要依据投入产出情况。

列西里·列昂惕夫(Wassily Leontief)于1936年创立了投入产出理论(又称产业关联理论),他撰写的“美国经济制度中投入产出数量关系”在《经济学和统计学评论》上发表,标志着投入产出技术的诞生。1953年出版的《美国经济结构研究》中,列昂惕夫提出投入产出表的概念及其编制方法,阐述投入产出技术的基本原理,创立了投入产出技术这一科学理论。

金融机构效率的研究方法分为参数法和非参数法两种,其出发点都是构建一个生产前沿面,某企业与该前沿面的距离就是这个企业的技术效率或称前沿效率。前沿效率是一个相对概念,不同样本组、不同定义及计算方法都可能得出不同的效率值。参数方法分别是随机前沿方法(也称作计量经济前沿分析方法)、自由分布方法以及厚前沿方法,非参数的方法分别是数据包络分析方法和无界分析方法。

数据包络分析法(Data Envelopment Analysis,简称DEA法)是最常用的一种非参数前沿效率分析方法,是使用数学规划模型进行评价具有多个输入、特别是多个输出的部门或单位(称为决策单位,简称DMU)间的相对有效性。该方法最初由Charnes、Cooper和Rhodes(1978)提出的,开发DEA的目的是在Pareto最优概念的基础上计量投入/产出效率,通过线性规划方法找出决策单位投入-产出组合最优的决策点,形成一个可行解的凸集(包络面),它的突出优点是既不需要对函数形式和误差项做出假设,也不需要对可行解的关系作详细的定义。DEA模型有多种,主要有综合评价模型C2R、体现决策者偏好的锥比率DEA模型、综合DEA模型、随机DEA模型以及逆DEA模型等等,随着研究的进展还有许多拓展和改进的模型。

本文选用的是加入限定条件的综合评价模型C2R,使模型生成结果不会无限大,对寿险公司在规模报酬不变假设下每一年的资金运用效率进行分析,有一系列的决策单位(DMUs),投入了j=0,1,2,…,n产出s,DMUj用了Xij的输入i来产出Yrj的产出r,假设Xij≥0,Yrj≥0,当有效输出和输入的比率对每个决策单位、包括其本身不能超越个体的条件做出限制时,每个DMU的效率就能被加权输出和加权输入的比率最大化所确定,对特定脚标0的DMU数学规划为:

max

s.t.1

u0,v0

通过求解可以得到各单位与前沿面上决策单位的相对效率。

三、 寿险公司资金运用效率

在同一保险市场经营的主体都面临着同样的外部环境,例如宏观经济环境、金融危机、通货膨胀、股市波动、利率变化,以及相同监管政策等,企业自身也有在短期内无法改变的反映竞争程度及发展潜力等行业环境,本文将这些作为外生影响因素。来自企业内部——管理者、股东和其他外部控制者对一家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效率的影响也不容忽视。因此,在度量寿险公司资金运用效率时,选取以下影响因素:资产规模、保费收入、外资股比(公司性质)、资产管理公司(投资渠道)、投资收益率、偿付能力充足率等。

本文选取中国市场上有一定经营年限的21家寿险公司2009年~2011年数据,具体各项指标含义:

(1)资产规模:决策单位在年度信息披露报告中的公司资产规模;

(2)保费收入:决策单位在年度信息披露报告中的公司保险业务收入;

(3)外资股比:决策单位在观测期年外资股份占公司总资产的比重,为考虑外资股权对公司资金运用效率的影响,对决策单位性质进行界定,具体划分标准如表1。

(4)资产管理公司:模型测定的是各寿险公司资金运用效率,由于决策单位有的属于保险集团子公司,集团内部有独立的资产管理公司,有的采取内设投资部模式进行投资管理,这一因素对投资渠道、投资收益率的影响较大,因此,对决策单位所在集团有资产管理公司或委托专业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资金运用的决策单位这一项投入定为1。而采取内设投资部模式进行投资的决策单位给定一个非常小的值,对结果方向不产生影响。

(5)投资收益率:决策单位在观测期内全部可运用资金的总体投资收益率;

(6)偿付能力充足率:偿付能力既是寿险公司持续经济的保证,也会在财务上对公司下一年度可运用资金余额产生影响,因此将它作为一个输入变量,数据采用决策单位在年度信息披露报告中的偿付能力充足率。

根据上节模型,将资产规模、保费收入、外资股比、有无资产管理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作为输入变量,将投资收益率作为输出变量,测算21家寿险公司2009年~2011年资金运用效率,其结果如表2。

由表2中可看出,2009年~2011年4家中资寿险公司资金运用效率一直处于生产前沿面上;独资公司友邦保险除2009年受美国母公司AIG金融危机影响效率略低外,其后两年效率一直处于生产前沿面上;合资寿险公司除处于生产前沿面上的,其他公司2009年平均效率为0.635,2010年为0.707,2011年为0.795;外资参股寿险公司除处于生产前沿面上的,其他公司2009年平均效率为0.700,2010年为0.729,2011年率为0.897。样本公司在观测期内中资寿险公司资金运用效率最高,独资次之,合资寿险公司效率最低,同年比较,外资参股寿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效率平均值高于合资寿险公司。

四、 影响寿险公司资金运用效率的因素

效率与许多因素有关,大公司比小公司在资金运用上效率要高,因为大公司有规模和范围经济优势,有资产管理公司比内设投资部资金运用效率高,偿付能力充足的公司可运用资金余额更大,外方股东对公司决策会产生影响,对投资渠道进行限制,也会影响资金运用效率。为测度这些因素对寿险公司资金运用效率的影响大小,建立一个回归模型进行计量分析。

本文考虑寿险公司投资收益率的影响因素,各因素含义如上,将投资收益率(ROI)作为因变量,资产规模(TA)、保费收入(PRE)、外资股比(OP)、资产管理公司(AMC)、偿付能力充足率(SAR)作为自变量建立线性回归模型:

ln(ROI)it=αit+β1ln(TA)it+β2ln(PRE)it+β3ln(OP)it+β4DLit+β5ln(SAR)it+ε

t和i分别表示年份和样本公司,引入虚拟变量DL表示资产管理(AMC)的专业化,如果一家保险公司或其所属的集团拥有专业化的资产管理公司时DL取1,否则取0。表3给出模型估计结果。

从结果可以看出,如假设一样,公司规模及有无资产管理公司对寿险公司资金运用效率有显著正影响,保费收入及偿付能力充足率对寿险公司资金运用效率的影响不显著,外资股比对寿险公司资金运用效率有负影响,随着外资股份的增加,运用效率反而下降,说明公司内部管理上的分歧影响投资决策最终影响资金运用效率。

五、 结论

随着中国保险市场的不断对外开放,外资进入我国保险行业的深度不断增强,一方面带来了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和技术,另一方面也充实了保险公司资本实力。中国市场上已经形成由不同资本组成的寿险公司,在公司经营中,保险资金运用是实现公司利润,提高公司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本文利用2009年~2011年21家寿险公司的数据,运用数据包络分析方法研究了这些公司资金运用效率,并测度不同因素对寿险公司资金运用效率的影响。

通过对不同资本的寿险公司性质进行界定,比较中资、外资独资、中外合资、外资参股寿险公司资金运用效率,从实证结果,中资寿险公司资金运用效率一直处于生产前沿面上,外资独资公司次之,外资参股公司在资金运用效率上平均值略高于中外合资公司,这一结果与黄薇(2009)的研究结果不同。

通过回归分析测度影响寿险公司资金运用效率的因素,结果显示公司资产规模、有资产管理公司对寿险公司资金运用产生正影响;保费收入、偿付能力通路率的影响作用不明显;外资股比对寿险公司资金运用效率有负影响,即随着外资股份的增加,公司资金运用效率反而下降,分析原因认为在内部管理上,由于外资股份的比重增加,在投资决策和经营管理上外方股东倾向采取更审慎的管理模式,使资金投资收益保持在一个相对更稳健的水平上。但是从样本观测期三年来看,随着公司经营理念差异的减少和本土化适应过程,合资及外资参股寿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效率呈上升趋势。

有无资产管理公司对寿险公司资金运用效率有显著影响,说明投资渠道仍是决定资金运用效率的重要因素,在外部环境,如宏观经济、股市波动、利率变化相同的情况下,有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投资,在渠道选择上有更多的空间,使公司的投资收益更高。因此建议放开对合资寿险公司资金运用的限制,使不同市场主体在公平的环境下进行竞争。2012年保监会出台一系列资金运用的新政策,这些政策的效果将在未来几年显现,相信会给不同公司资金运用带来更多的机遇和挑战。

虽然我们针对不同类型的寿险公司资金运用效率进行了实证分析,但数据的期限和公司范围仍相对有限,本文的结果和结论是初步的,还需要进行深入研究,投资收益的影响与投资渠道的选择有关,本文假设前提是在相同的社会经济环境及监管制度下,因此未将投资渠道作为影响因素分析,应对各家公司的投资渠道做细分处理,这都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内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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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黄薇.中国保险机构资金运用效率研究:基于资源型两阶段DEA模型.经济研究,2009,(8):37-49.

重点项目:中国保险学会教保人身保险高校课题研究基金课题“我国寿险利用外资质量与效果研究——我国寿险业‘引进来、走出去’合理预期与发展战略”(项目号:jiaobao2012-08) 阶段性研究成果。

外资保险论文第9篇

关键词:财产保险业;生产法;动态效率;前沿分析

中图分类号:F840.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3544(2008)04-0077-05

一、前沿效率分析文献综述

自从Aigner,Lovell和Schmidt(1977), Charnes,Cooper和Rhodes(1978)提出随机前沿函数以来,前沿效率分析 ① 已经成为研究公司绩效方法的主流。相对传统比率法,前沿效率分析在度量绩效方面占有理论上的优势。基于微观经济理论思想,前沿效率方法在多个投入产出变量的绩效度量上具有稳定性好、富有解释力等优点。前沿分析方法把全面效率分解为纯技术、规模和分配三个部分。寻找无效率的根源有助于对行业市场结构和资源的配置方向做有益的建议与主张。20世纪70年代以来, 有关效率研究的领域及其数量剧增。据Berger和Humphrey(1997)统计,1992~1997年期间有关银行和保险绩效研究的文章,多达130多篇,以前沿效率进行研究的兴趣不断高涨。

对保险业的前沿效率分析,就是将保险机构视同一般生产企业,它具有一般生产企业的特征,也具有如何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产出的目标函数。 在给定的技术条件和外生市场因素的条件下,以最小投入获得最大报酬或实现收益最大化的保险公司,即为效率前沿保险公司,而待考察保险公司的效率损失即为相对效率前沿公司的偏离程度。

效率有技术效率、分配效率、规模效率、成本效率、收益效率和利润效率。近年来,国外效率分析的一个趋势就是检验相关经济理论。例如关于不同组织形式的公司效率分析(Cummins,Weiss and Zi,1999;Brockett,Cooper,Golden,Rousseau and Wang,2004), 评价不同销售渠道对绩效的影响(Cummins,Turchetti and Weiss,1997;Berger,Cummins and Weiss,1997;Brockett et al.,2004;Cummins and Xie,2005),度量费率监管的影响(Weiss,1990), 分析并购的影响作用(Cummins and Xie,2004), 评价市场自由度(Cummins and Rubio-Mises,2004;Leverty,Lin,and Zhou,2004), 研究权益资本在市场中的过度使用问题(Cummins and Nini,2002),检验不同所有权结构的重要性(Jeng and Lai,2005)等等。总之,前沿效率方法在保险方面的研究得到了快速发展并成为一个未来具有广阔前景的研究领域。

然而,度量保险公司效率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工作,因为保险公司是金融服务业,其产出多为无形的(风险管理、损失服务、理赔处理等),且价格是隐含的。从根本上讲,财产责任保险公司提供哪些服务都富有争议,而对应的这些服务如何度量也是一大问题。

由于度量财产责任保险公司效率比较复杂,研究者在其效率分析中要根据公司的运作目标来确定投入产出变量,因此研究者对保险公司目标的理解将影响分析结论。如果未能使用合适的方法,得出的结论将毫无意义,而做出的假设也不能违反事实,因此确定合适的度量方法极其重要。

最近几年,国内有关效率度量的文献增多,采用DEA方法居多,也有采用SFA方法(何静,2005);效率度量多以静态分析为主,也有较少采用动态效率分析(陈璐,2005);产寿险混合研究较多,专门分析产险业效率的较少(王虹,2005;周平,2005);指标选取都是从生产法角度分析,但对于产险企业行为的理解差异,导致变量选择相差较大;由于方法不同、指标选取差异,因而结论迥异。但一般都认为,外资企业效率高于中资企业(如王虹,2005;余劲松,2005;吴诣民,2005;何静,2005等);并有相当数据文献认为中小企业效率高于大企业(如李陈华、张伟,2005;苏世伟,2005;冯斌星,2006等)。

二、财产责任保险公司行为的度量――生产法

金融中介(FIs)是一个较难度量其经济行为的服务行业,FIs提供何种服务以及如何度量这些服务是一个富有争议性的话题,而且FIs所提供的服务价格不明确,收益也分不清楚。因为许多的FIs产出是无形的,例如风险管理等。

国外度量产险(P/L)保险公司效率文献中,存在多种方法,如生产法、金融中介法和使用者成本法。文献中出现最多的是生产法(或价值附加法),该方法把企业微观经济的理论应用到FIs上,也就是说,要使公司价值最大化(Cummins and Weiss,2001)。 度量产险企业行为的第二种方法为金融中介法(Brockett,et al,2004)(或资产法),该方法强调保险的信托本质、保险对社会经济的作用,强调保险公司所处的监管环境, 认为产出应该是多目标的。 还有一种方法叫使用者成本法,该方法区别产出投入是基于对机构收益的贡献,还涉及到机会成本等概念,度量起来相当困难,目前该方法还只停留在理论层面。

生产法的利润最大化目标并不意味着P/L公司是不安全的,相反,利润最大化表明公司在平衡资本的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时,达到一个最优的偿付能力风险水平。持有资本的益处在于防止出现财务困境(Andrade and Kaplan,1998)。当破产概率很大时,保险公司就会面临丢失客户的风险,越安全的保险公司越能赢得市场更高的价格(Smomer,1996;Cummins and Sommer,1996;Cummins and Danzon,1997;and Phillips,Cummins,and Allen,1998)。然而,持有权益资本是有成本的,如监管成本、成本、在承保与理赔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成本、 公司所得税和其他市场磨擦等(Merton and Perlod,1998;and Cummins and Grace,1994), 所以公司不会为了把破产的概率降到很低而持有足够的资本。它不会倾向于保留内部资金以向保单持有人保证:当公司遭受意外巨大损失或投资收益低于预期时可以有充足的偿付能力。

换言之, 以安全为第一的金融中介方法也并不表明P/L公司没有破产的可能。相对照,它认为在评价P/L公司绩效时利润最大化作为惟一目标是不够的。中介法直接考虑到公司所处的监管环境、公司在经济社会中所起的作用以及保险的信托特性。这样,中介法就设立多个目标:维持公司偿付能力和财务健康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公司价值最大化的目标不是主要或惟一目标。中介法把P/L公司的安全性看作第一位,说到底,它的目标就是我们通常所指的“三性”,即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

微观经济经典理论就是企业的目标利润最大化,利润最大化并不一定是成本最小化,也不一定就是收入最大化。在金融中介理论中,P/L公司仅被看作是纯粹的金融中介,即它从储蓄人那里把钱借过来,把负债转为资产,然后借给投资者。然而Berger和Humphrey(1992)认为这种方法对所有的FIs看作纯金融中介过于简单,因为它们除提供金融中介服务外还有其他服务。使用者成本法认为投入产出变量是基于对FIs的收益的净贡献而言的(Hancock,1985)。这个理论虽然很好,但它所需要的数据却很难获得,例如机会成本和产品收益。对P/L公司来说,该方法更是难以运用,因为保单把许多服务捆绑在一起,而这些服务没有明确的定价。生产法(或附加值法) 认为所有的资产与负债都带有产出性质,而非是要分离投入产出两类要素, 它利用的是经典的微观经济理论,因而被认为最适合度量P/L企业的产出。 下面基于生产法讨论P/L公司的投入产出。

(一)生产法下的产出变量选择

像其他金融企业一样,财产责任保险公司主要产出是无形的金融服务,所以选择的指标要能代表服务量。按其营业成本的分配来辨别, 财产责任保险公司有三类主要产出(Cummins and Weiss,2001)。

第一类为汇集和承担的风险。保险的主要功能就是处理风险的不确定。保险提供了一个这样的机制:风险的汇集通过多样化,使得损失变为确定,预先从客户手中收缴保费,当遇到损失时,将这些资金重新分配。与风险汇集相关的精算、承保及管理都是保险附加值的主要组成部分。持有权益资本增加经济的安全性而产生附加值, 目的是为防止意外损失与投资失误。

第二类为与损失相关的金融服务。P/L保险公司为保单持有人提供许多现实的服务,如风险管理规划、承保方案等。通过这些服务,保单持有人可以受益于保险公司的服务而减少风险管理成本。

第三类为金融中介功能。保险公司发行保单,再以金融资产方式对这些资金进行投资,直到需用这笔资金来支付赔款为止。由于保费收取在赔付之前发生,金融中介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看作为使合约履行成本最小化的一个附加功能。其附加值为投资收益与支付保单持有人之间的一个净边际收益率。

在定义保险产出后,我们需要找到相关指标能够代替保险服务的数量。在理论上,度量风险汇集和风险承担有三个指标:交易量、保费和损失。交易量数据如保单数量、赔案数量等,但这些数据都没有对外公开。早期对效率研究主要以保费来度量产出,然而保费是收益的表现形式,即是产品的价格与数量相乘, 不是产出数量的表示(Yuengert,1993)。 如果系统价格偏差, 将会导致错误结论。Doherty(1981)也反对把保费作为一个产出指标。在较多的产险研究文献中,最常见的是把损失代表风险汇集和保险服务(Berger,Cummins,and Weiss,1997;Cummins,Weiss,and Zi,1999;and Cummins and Weiss,2001)。本期已发生损失等于已支付赔款加上损失准备金提转差。根据统计与精算理论,保险就是一种这样的机制:让经济实体暴露于损失池中,通过多样化(大数法则)来减少风险。 保险公司的作用就是建立这样一个风险池,损失汇集与再分配提供了风险多样化机制。由于理赔工作量和风险管理服务与总损失高度相关,故损失是衡量真实服务量的较好指标。

基于风险汇集的损失概念与保险经济理论的一致性(Cummins and Weiss,2001), 风险汇集的价值附加可以用Pratt-Arrow提出的“保险保费”概念来代替(Arrow,1971;Pratt,1964)。在该理论框架下,保险保费是购买保险与风险置留之间的差额,实际上是个体愿意支付超过预期损失的部分,这就是Arrow所谓的保险保费,反映保险价值。损失转移或多样化是保险的一种机制。

Brockett等(2004)不赞成使用已发生损失作为P/L企业的产出,理由是公司可能会遭受出期不意的特大损失,例如不可预见的大灾害像“9.11”或飓风袭击事件等。在投入没有改变的情况下,以这种方法得出的结论效率较高,它忽略了大灾害或其他随机的损失波动,扭曲了保险产出。经济个体购买保险就是为了因出期不意的事件而得到补偿,已支付赔款对于保单持有人来说相当重要。防范未意料到的赔付支出是P/L公司的一个基本功能,反映产出。在长期来看,甚至在极端情况下,保险公司能够支付赔款。如果一个公司因有能力支付大灾而得名,那么在正常时期内它便可获得更高的价格与利润。从消费者的角度看,如果保险行业在损失相对低时才能赔付,那么保险就缺乏价值。现实中,消费者为那些因支付大灾而享有美誉的保险公司支付额外费用。

然而,一个较明确的观点是:损失作为产出时,当损失为随机情况下,就会产生误差扭曲效率。因此有必要使用一种方法来调整变量错误问题。一种方法就是用预期损失代替实际损失作为产出,目的是为了保持损失产出变量的稳定性,以防止损失的随机性导致效率的扭曲。保险预期损失E(L)是已赚保费乘以几年的平均损失率,使用几年的损失率是考虑到保险公司所处的周期性原因(Cumminsand Outreville,1987); 预期损失另一个优势就是涵盖了概率可能不断变化(Froot and O’Connell,1999)的情况。概率变化就是一个大灾发生可能增加真实或预期的损失,这样就增加对风险池的服务量。E(L)能够反映这种潜在需求。

除了风险负担和现实的保险服务外,还应认识到P/L公司提供的中介服务。在一年中保险公司平均投入的资产反映金融中介服务的数量(Berger,Cummins,and Weiss,1997;Cummins,Weiss,and Zi,1999;and Cummins and Weiss,2001)。而投资收益则为该数量与其相应价格之乘积,因此衡量中介服务不能以投资收益作为产出指标。

(二)生产方法下的投入变量选择

在生产法下,保险公司输入变量分为五类:管理成本、成本、业务服务和实物投入、金融权益资本、保单持有人所提供的资本。由于劳动成本与实物投入数量的相关信息不透明,确定投入时,可以调整为营业费用、固定资产净值和资本三部分。其中,资本分为权益资本和负债资本两部分。

从公司金融角度看,权益资本是重要的投入变量(McAllister and McManus,1993;Berger,Cummins and Weiss,1997;Hughes and Mester,1998;and Hughes Mester and Moon,2001)。除了满足监管要求外,现代公司理论把权益资本看作是公司各方的一种契约。根据保险定价模型,保险是一种风险负债,权益资本在降低破产风险方面扮演关键角色。该理论强调保险价格与其违约风险成反比,保险公司具有最优的资本结构(Cummins and Dznzon,1997;and Cummins and Sommer,1996)。

负债资本主要指的是从保单持有人那里借来的资金。对于P/L公司,这些资金由损失准备金和未赚保费准备金构成。资金成本为总的预期投资收入减去权益资本的预期收入再除以平均保单持有人提供的负债资本。

那么保险企业的运作过程可以描述为:

三、效率度量方法与数据来源

(一)度量方法介绍

度量效率的前沿方法基本可分为两大类:经济计量模型和线性规划方法。这些方法因如何估计前沿及离前沿有多远而不同,经济计量模型是基于参数和随机性,然而线性规划方法是基于非参数性和确定性。参数方法就是假设成本或产量函数为特定的,然而非参数方法则是基于线性规划方法用观察值来构建前沿。另一方面,随机方法可以判别无效中的误差项的随机嘈声,而确定性方法则假定为模型远离随机影响。因此,每种方法都有它们自己的优势和不足(Cowing等1981;Grosskopf,1993)。

本文采用OnFront软件计算动态效率。OnFront可以辨别出标尺公司或者用这些观察样本构建最佳前沿(best practice frontier),有时也称之为技术(technology)、生产前沿。

Di(y,x|C,S)=1/Fi(y,x|C,S)

相应的,产出距离函数:Do(x,y|C,S)=1/Fo(x,y|C,S)。要构建TFP指数,要求距离函数有良好的数学特性。概括为三条:

1.按定义,投入与产出距离函数中投入与产出为同程度增加变化

Di(y,?姿x|C,S)=?姿Di(y,x|C,S),?姿>0

Do(x,?兹y|C,S)=?兹Do(x,y|C,S),?兹>0

2.在满足规模报酬不变的情况下,投入和产出距离函数中的产出与投入为倒数变换

Di(?姿y,x|C,S)=(1/?姿)Di(y,x|C,S),?姿>0

Do(?兹x,y|C,S)=(1/?兹)Do(x,y|C,S),?兹>0

3.当技术为规模报酬不变时,投入与产出的距离函数是相互对应的

Di(x,y|C,S)=1/Do(x,y|C,S)

两期全要素生产力定义:

(二)数据来源

本文数据选取2003~2005年16家财产保险企业(其中9家中资企业和7家外资企业),其合计保费规模与资产规模都占产险业的95%以上,因此,这16家企业可以代表中国产险业的发展现状。

根据生产法和《保险年鉴》提供的数据,本文选择的投入变量为营业费用、固定资产净值和资本,产出变量为预期赔款支出{1}(为两年的平均数)。由于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大部分资产都以现金和存款的形式存在,实际用于投资的资产额度比较小,金融中介的职能非常有限,因此忽略不计(施岚、李秀芳,2007)。另外,由于相关价格信息很难获得,故不把价格信息引入计算当中。

四、输出结果说明

1.随着市场放开,产险业生产效率逐年得到提高,其中,中资中小企业效率改善幅度最为明显。 根据OnFont输出结果,可以看到,2004年与2003年相比,16家产险企业生产效率总体上有所提高,平均值为1.19875,其中9家中资企业平均值为1.333,比外资企业生产效率提高得更快。在9家中资企业中,3家大保险公司(即人保、平安和太平洋)平均值为0.96,反映三大保险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效率有所下降,中小中资企业生产效率提高的速度快于其他类型企业。2005年与2004年相比,16家产险企业平均值为1.4344, 其中9家中资企业平均值为1.379,略低于外资企业。在9家中资企业中,三大保险企业的平均值为1.177,低于中小企业平均值(1.48),中小企业的平均值仍高于外资企业(1.357)。

2.生产力提高的原因。2004年相对于2003年效率变化(EC)的平均值1.199,技术变化平均值为1.003,基本没有什么改变。可见,2004年生产力提高主要是由于效率改善。2005年相对于2004年而言, 效率变化平均值为1.101, 小于技术变化平均值1.3056,反映2005年生产力高是得益于技术水平改善。而对于所有的中资企业而言,技术水平提高是生产力提高的主要原因,效率改善相对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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