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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工作督察报告优选九篇

时间:2022-07-08 15:20:57

改革工作督察报告

改革工作督察报告第1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怡也”为你整理了这篇2020年度重点改革项目督察工作情况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根据《关于扎实做好2020年度重点改革督察工作的通知》和《六安市2020年度重点改革督察工作计划》要求,现将六安开发区2020年度重点改革项目督察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督察工作落实情况

(一)思想认识到位。开发区工委管委始终高度重视重点改革督察相关工作,及时组织学习传达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和省委深改委《关于扎实做好2020年度重点改革督察工作的通知》以及《六安市2020年督查检查考核计划》等中央、省、市系列文件精神,并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点改革督察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二)组织领导到位。面对错综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和加快转型发展的艰巨繁重任务,开发区工委管委主要负责人把强化效能提升、创优发展环境、激活内生动力摆在重中之重位置,充分发挥督察工作监督员、强化剂、助推器的作用。以机构改革为契机,将开发区效能、督查督办职责整合,安排2名专(兼)职人员负责,组建了督查考核办公室,在工委管委办公室挂牌,统筹协调全区督查工作。

(三)贯彻执行到位。对照《六安市2020年督查检查考核计划》和开发区工作实际,及2020年工委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要点内容将智慧园区项目建设、实施企业开办提升行动、开展低效闲置用地处置、推动村级集体经济提档升级、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6项重要改革事项,作为重点改革督察内容,制定形成《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2020年度重点改革督察计划》,组织实施督察,真抓实干,确保实效。坚定不移地把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以及工委改革举措落到实处。

二、重点改革项目推进情况

从督查情况来看,各项重点改革事项均能达到预定目标,都已出台文件和实施方案落地实施。

(一)智慧园区项目建设情况

经过2年持续开发建设,智慧园区项目建设按照既定目标稳步推进。截至目前,已建成3大基础数据库(法人库、人口库、地理信息库);2个应用平台(智慧城管平台、重点项目管理平台);1个运营管理中心(综合调度平台、决策展示平台)和1个信息门户(电子商务、手机APP、微信公众号)。取得初步成效:一是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日趋完善,“一云、一网、一图” 初步构成;二是第一次基本摸清家底,数据整合成效显著。人口库、法人库、地理信息等基本信息统计录入基本完成;三是城市管理水平得以提高,园区品质不断彰显。重点项目管理平台将原来平面纸质调度转变为立体信息化调度。目前已试运行31个月,成为管委优化企业(项目)管理,掌握企业建设运营情况的重要载体;四是不断完善信息门户建设,其中公共服务门户、运营管理门户、政府职员通APP、居民(企业)通微信公众号等功能正在进一步调整完善中,使用后将为园区居民提供了便捷有效的投诉和畅言渠道;五是编制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方案,打造“开发区创新合作共享热力图”,为企业提供对接平台,全面推介开发区平台载体、营商环境、投资政策和空间布局,为全球资本选择开发区、投资看开发区定制“一揽子”攻略;六是全区信息基础设施水平稳步提升。根据管委打造5G产业的招商谋划,与通信运营商商谈将开发区作为5G建设的重点区域。2019年5月,园区入选安徽省首批十大创新型智慧园区试点,成为全市唯一一家试点园区。

(二)实施企业开办提升行动

一是以利企惠民为目标,政务服务水平不断提升。近年来,我区积极推动“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尽最大努力让办事企业和群众享受到线上“一网通”、线下“一扇门”、现场“最多跑一次”的高效服务。2018年7月,安徽政务服务网六安经开厅正式开通。截至目前,区级15个部门的514个事项,12个村(社区)的749个事项尽数上线运行,基本实现政务服务“应上尽上、全程在线”改革目标任务。在此基础上,完成12个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线上、线下平台建设,群众“网上办、就近办”改革目标任务顺利完成。为推进政务服务“一站式”集中集成办理,我区将449个事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办理,占比87.35%。通过整合工商、公安、税务服务事项,设立“企业开办一站式”窗口,围绕企业开办业务。截至目前,我区政务服务中心开通邮政送达业务,进驻大厅449项政务服务事项全部实现“最多跑一次”。二是以简化流程为重点,营商环境建设全面深化。积极推动审批流程再优化、审批环节再精简、审批时限再压缩,使工业项目审批各类办件速度得到了大幅提升。目前我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由原100个工作日以内的基础上压缩至82个工作日以内。工业项目全流程压缩至40个工作日以内,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压缩至20个工作日以内,施工许可阶段压缩至7个工作以内,竣工验收阶段压缩至10个工作日以内。三是以贴心安商为抓手,投资洼地效应日益凸显。牢固树立“比服务、比环境”的意识,瞄准打造投资“洼地”,以优质的政务服务、贴心的营商环境不断增强投资者的信心,用投资者的口碑推动园区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工作的深入发展。

(三)低效闲置用地处置开展情况

2017年至今,共清理和处置低效闲置土地24宗2253亩;盘活“僵尸企业”18家,盘活土地面积2104亩,逾20万平方米闲置厂房重焕生机,为园区新增投资14亿元,新增年产值达26亿元。全区单位GDP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率始终保持在7%-8%之间。区内规上工业企业亩均产值和亩均税收逐年提升。一是坚持政策引导、完善工作机制。坚持不等不靠、主动作为,积极建立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招商、经贸科技等部门畅联动工作机制,确保信息互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强大工作合力。依托“三重两上”项目调度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调度会,实时掌握项目工作进度,积极协调各部门协同联动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难题,打通打造“四最”营商环境的“最后一公里”。相继出台《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战略实施办法》、《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低效闲置用地处置的意见(试行)》、《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收储实施细则》和《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收储奖励办法》等一系列文件,为清理处置低效闲置资源提供了政策依据。二是坚持源头管控、实现精准供地。全面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在招商引资初期,就组织对投资人资金实力、项目技术含量和发展前景、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等严格审查,确保落地项目存活并能持续产生效益。在项目用地选址时,及时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招商、税务等相关单位开展用地联审,对新进项目拟选址地块的产业类型、规划条件、用地规模等进行审核,对项目的投资强度和容积率等硬性指标进行把关,对达不到标准的项目一律不予供地或核减用地面积。2017年以来,通过联审取消项目用地11个,核减项目用地面积1500亩。三是坚持多措并举、大力盘活存量。始终将低效闲置用地处置作为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的有力抓手,组织对全区工业用地建设情况开展摸底核查和上图定位,建立了低效用地台账和分年度处置清单。通过网上公示、限期整改等一系列手段,倒逼企业找出路、报计划、促整改。

(四)推动村级集体经济提档升级

一是加强领导和谋划。市委组织部拟定的3个10万元目标对象村2名工委管委领导直接包保帮扶,督促指导工作推进。区组织人事部会同社会发展局制定《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梳理建立《六安开发区2020年村级集体经济项目库》,8个村均结合实际制定了发展集体经济计划方案。二是拓宽发展渠道。发挥开发区周边大企业、城边产业多等优势,打造与之相关的配套产业,兴办代加工等下游公司,发展外包服务经济。鼓励3个基本农田保护村成立村级专业合作社,整合本村资源,统一规划利用,发展养殖、种植产业,发展休闲娱乐性农业。利用本村闲置老村部、撤点学校或购买门面房等,开展租赁经营。组织成立劳务服务、物业管理公司和建筑工程队等,增加劳动力收入。三是注重激励考核。建立激励引导机制,抓好《六安市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激励办法》有关政策宣传和落实,提高村干部发展集体经济的积极性。把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情况列入村书记抓党建年度述职考核和村“两委”绩效考核项目。加强学习借鉴,利用派出学习、请来辅导的方式,帮助村梳理启发发展思路。

(五)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

2019年12月,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与六安市人民医院签订城市医联体协议,按照业务协作、人才培养、资源融合、共同发展的目标成立了开发区城市医联体,并于20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自2020年实施以来,医联体顺利运行,在市人民医院和开发区多方协调及努力下,开发区已有160位患者转入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自5月1日起,六安市人民医院向开发区派驻了9名专家,在开发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长期坐诊,极大地方便了开发区居民的就医。

改革工作督察报告第2篇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xx年的主要工作20xx年,在市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市人大及其会的监督下,全市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xx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本届人大二次会议对检察工作提出的要求和意见,将“严格规范司法”作为贯穿全年的工作重点,依法履行检察职责,切实维护公平正义。

一、依法强化法律监督,确保严格公正司法

牢牢把握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职能,努力为首都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法治保障。

从源头上严防冤错案件。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公诉是启动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一旦错捕、错诉,就会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甚至导致冤假错案。检察机关坚持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靠证据,确保有罪的人依法受到惩治、无罪的人不受追究。一是严格把握逮捕条件。市检察院制定《审查逮捕办案细则》,细化审查逮捕的法定条件、办案标准、工作流程。对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全部当面听取犯罪嫌疑人供述,认真核实证据。对命案等重大复杂案件,派员参加现场勘验,引导侦查机关依法、规范、全面、及时收集证据。依法惩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侵害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破坏公共秩序和经济秩序犯罪,全年共批准逮捕16086人;对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的1753人,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并督促侦查机关完善证据、查清事实。二是准确把握起诉标准。针对刑诉法严格了认定犯罪的证据标准,市检察院制定《提高公诉办案质量的工作意见》、《规范不起诉工作的指导意见》,严格执行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法律原则和规定,要求承办检察官必须听取犯罪嫌疑人辩解,必须核实关键证人证言,必须听取辩护人意见;对侦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排除非法证据55件。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对各类犯罪依法提起公诉25204人;对于司法解释调整人体损伤鉴定标准、提高盗窃和抢夺定罪数额,导致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犯罪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751人。三是着力统一司法尺度。针对利用互联网制造传播谣言、利用伪基站发送垃圾短信等新型犯罪,非法集资、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多发犯罪,证据标准、法律适用存在较大分歧的43类问题,积极协调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形成统一的证据标准,编发指导案例160余件,确保同类案件依法作出相同处理。

在诉讼中依法保障人权。检察机关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切实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一是依法落实诉讼权利义务告知程序。对检察机关受理的全部案件,依法告知诉讼参与人在每一个环节的权利、义务,增加告知文书99种,完善书面、口头“双告知”制度,依法送达告知文书时坚持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详细解释,确保诉讼参与人清楚、明白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二是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更加重视律师对维护权益、保障公正的积极作用,对律师提出的无罪、罪轻、变更强制措施等意见,认真核实、记录入卷,并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对律师查询案件、阅卷、会见当事人,全部实行网上预约、严格依法办理,全面落实与市律师协会签订的《关于保障和规范律师刑事诉讼辩护的若干规定》。三是依法维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健全妇女儿童维权“绿色通道”、 残疾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严厉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权益犯罪。依法适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对罪行较轻、认罪悔罪的56名未成年人,经过考察帮教,作出不起诉决定,促使他们重新回归社会,其中9人考上了大学。北京市有4个基层检察院获得“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四是完善涉军案件办理机制。依法打击破坏国防设施、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侵害军人及军属合法权益犯罪,切实维护国防利益。

依法加大对诉讼活动的监督力度。一是重点监督纠正侦查活动违法的问题。针对侦查机关违反法定程序调查取证、收集证据达不到证明犯罪标准等突出问题,集中进行通报、提出监督意见。针对侦查机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等情形,依法监督立案146件,追捕、追诉犯罪嫌疑人375人;提出书面监督意见253件,纠正侦查活动的违法情形。二是重点监督纠正不当裁判的问题。依法办理刑事上诉、抗诉案件153件,抗诉意见采纳率达到75%。针对危害食品安全案件判决没有依法加判禁止令,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仍然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的问题,依法提出抗诉、发出检察建议13件,监督审判机关改判和纠正,有效保障食品安全。切实加强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依法提出抗诉53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8件,采纳率达到85%。针对民事执行监督中发现的执法、司法人员利用职权制造虚假民事诉讼、骗取巨额资金的问题,以涉嫌滥用职权、民事枉法裁判和诈骗罪立案侦查5人。三是重点监督纠正刑罚执行的突出问题。对刑期未满就提前释放的罪犯,逐案审查;重点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人员进行专项检察,17名违法保外就医的罪犯依法全部被重新收监。同时,坚决查处上述案件中涉及的司法人员受贿、渎职犯罪,立案侦查5人,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反腐倡廉建设

坚决贯彻中央依法惩治腐败的重大部署,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505人,同比上升15.3%;其中百万元以上的案件120件,占31.2%;县处级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137人,同比上升85.1%。

依法严惩重大职务犯罪。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北京检察机关承担着查办发生在驻京国家部委、国有大型企业职务犯罪的重要职责。20xx年,我们先后查办了上级交办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信访局等13个系列专案,是历史上最多的一年,目前已经立案114人,其中省部级2人、厅局级20人,涉案金额千万元以上的12人。依法审查起诉云南省原副省长沈培平受贿案等省部级职务犯罪4件。这些专案案情复杂,调查取证难度大。仅在查办一起涉案13人、受贿数千万元的专案中,抽调本市各级检察院400余人,持续数月奔赴全国20个省近百个地区,调查取证近千人,查清了全部事实,使犯罪分子依法受到惩处。

全流程规范职务犯罪侦查行为。司法没有特权,必须依法规范。全市检察机关坚持把受理线索到侦查终结的全过程,都纳入依法、规范、受监督的轨道。一是规范线索管理。实行所有线索由市检察院集中管理、统一评估、重点督办,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不允许初查影响举报人、被举报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对过去经初查认定不构成犯罪,但对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到有关单位通报情况、消除影响。二是规范侦查活动。严格执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 “全面、全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做到凡接触犯罪嫌疑人必录、凡讯问必录、凡搜查必录;对立案侦查、逮捕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拟不起诉的,一律由上一级检察院批准;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一律实行电子台账、全流程管理,切实保障讯问合法、取证规范。三是依法开展追逃追赃,绝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对潜逃的95名职务犯罪嫌疑人逐人、逐案建立信息库,持续查明犯罪事实、赃款去向,通过网上通缉、边防控制、国际合作、敦促自首、亲情感化等多种方式,追捕、劝返21名外逃人员归案。

深化职务犯罪预防。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注重加强警示教育,与医疗卫生、工程建设等20多个单位签订预防职务犯罪共建协议,联合开展巡展,注重以案说法,引导公职人员远离“潜规则”、依法廉洁履职。各级检察院依托查办的案件,在国有企业、金融、司法等行业领域开展专项预防调查,深入分析案件背后权力寻租、资源分配不合理的制度漏洞,积极向党委、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专项预防报告76份,其中两项报告被最高检评为全国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十佳报告。搭建行贿犯罪档案便捷查询平台,把缺乏诚信的企业挡在招投标公平竞争的门槛之外。

三、依法稳妥推进改革,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

按照中央关于司法改革的部署,市检察院研究制定《深化检察改革实施意见》、《健全检察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坚持依法推进改革,及时向市委、市人大报告改革方案、重大事项,认真落实各项改革任务。

开展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在主要检察业务部门、3个基层院推行改革试点,着力解决行政化办案模式导致司法责任分散、虚化和难以落实的问题。一是突出检察官的主体地位。按照现有检察官三分之一的比例择优选任主任检察官,配备相应的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建立由主任检察官负责的专业化办案组织,保障检察官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二是形成明确的权责清单。除了法律明确规定必须由检察委员会、检察长行使的决定权外,其他权限由主任检察官依法行使,切实做到“谁办案、谁负责”。三是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执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建立检察机关内外部人员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排除干扰、公正司法。

深化检务公开改革。坚持依法能公开的一律公开,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检务公开机制。一是全面推进案件信息公开。建立程序性信息、法律文书、重要案件信息三大公开平台,从20xx年9月1日起,当事人及人可以实时在互联网上查询职务犯罪侦查、审查逮捕等14类案件的办理流程、处理结果等100多项程序性信息;对起诉书、抗诉书、刑事申诉决定书等6大类法律文书,除法律规定不公开的案件外,全部统一上网、提供公开查询;及时有较大影响的职务犯罪、典型案例等重要案件信息,回应社会关切,维护司法公信。二是全面推广案件公开审查。对127件有较大争议和社会影响的拟作不捕、不诉决定的案件,以及刑事申诉、民事申诉、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答复,听取当事人、人、专家学者、社区代表的意见,强化释法说理,以公开促公正。三是全面整合便民服务平台。把接待等候、业务咨询、受理控告举报申诉等功能,统一整合到各院的检务大厅,提供全方位的诉讼服务。北京市有13个检察院被最高检评为“文明接待示范窗口”。

探索优化检察职权配置。一是成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依托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成立第四分院,落实司法改革新要求,成立由资深检察官、组织人事部门、法学专家等组成的遴选委员会,从全市检察院、法院系统遴选检察官,集中办理跨区划的行政类、知识产权类、环境资源保护类、交通运输类检察案件。二是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托与市政府法制办共建的“两法衔接”工作制度、涵盖26家执法司法机关的联席会议,推动各区县逐步建立“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及时通报、移送案件,促进依法行政。三是积极探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针对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危害公共利益的案件,研究论证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诉讼程序等问题,为此项改革的落实做好准备。

改革业务管理机制。一是完善信息化办案系统。实现案件一律在网上办理,所有司法行为全程留痕,所有办案数据真实准确。对26项核心业务数据、692个办案关键节点实时公开、动态监控,并从绩效、案件、时间、人员四个维度进行分析,全面客观地反映各院、各部门、每名检察人员的司法办案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立即整改。二是改革业务考评制度。取消对各级院计分考核排名,建立定期集中通报案件质量、司法办案中突出问题的制度,不允许为追求办案数量下达指标,不允许为了考核业绩弄虚作假,确保按照司法规律依法办案。加大案件质量评查和专项督察力度,针对发现的取证不到位、证据审查不细致、文书制作不规范等19项问题,在全市检察机关通报并限期整改,督促检察人员依法、规范、文明办案。三是切实提升司法能力。推进基层基础建设,始终把队伍建设作为重中之重,加强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育的同时,利用9个月,在全市检察机关开展业务摸底考试、全员技能实训,公开通报考试结果、存在问题,在15个业务领域评选出176名业务标兵和骨干。全市检察机关有全国检察业务专家、专门人才53人。昌平院荣获“全国模范检察院”称号、西城院荣立集体一等功。坚持从严治检,始终用比监督别人更严的标准监督自己,严肃查处检察人员违纪2人,确保队伍清正廉洁。

自觉接受监督。一是依法接受人大监督。20xx年9月,市检察院向市人大会报告了依法规范行使检察权的情况,配合人大会组织开展专题调研30余次,认真落实审议意见,及时报告整改情况。挂账督办代表建议12件,积极将相关意见转化为深化检察改革、提升司法水平的具体措施。二是主动接受政协及社会各界监督。办结政协委员提案5件,向市政协通报检察改革进展情况。探索建立检察官与律师互相评价机制。深化检察开放日制度,邀请各界群众走进检察院了解检察工作开展情况。三是切实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建立统一的人民监督员库,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对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涉案财物、起诉等环节的监督作用,共监督评议案件33件,保障职务犯罪侦查权依法规范行使。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的检察工作,离不开各级党委的正确领导,人大及其会的有力监督,政府、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各位代表、委员为深化检察改革、加强队伍建设积极呼吁、建言献策,让我们备受鼓舞。在此,我代表全市检察机关,向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以及各位代表、委员表示诚挚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目前,全市检察工作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司法能力亟待提高。部分检察人员法治意识不够牢固、业务素质不高,办理新型复杂案件、准确认定事实证据、出庭证明犯罪等能力仍有不足,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还需加强。二是对深化改革的认识不到位、破解难题的主动性不强。各级院推进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检务公开等改革的进展不平衡,检察管理和检察权运行机制行政化的问题亟待解决。三是司法不规范现象仍然存在。有的检察人员执行法定程序和办案纪律不严格,办案质量和效率不高,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对于存在的问题,我们将在规范司法行为、狠抓队伍建设、深化检察改革中切实加以解决。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xx年的工作任务20xx年,全市检察机关将深入贯彻党的、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十一届六次全会部署,遵循司法规律,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法律监督,深化检察改革,在连续两年狠抓严格规范司法的基础上,再开展为期一年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

依法履行检察职责,坚持以证据和质量为核心,防止冤错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每一个案件都严格遵循证据标准、法定程序,健全客观性证据审查、非法证据排除、证人鉴定人出庭等工作机制,确保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依法惩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犯罪,严厉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重点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破坏生态环境等涉及民生的犯罪,切实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服务首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依法坚决惩治职务犯罪,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推进。始终保持惩治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犯罪的高压态势,依法查办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犯罪,深入查办涉及民生、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加大惩治行贿犯罪的力度。严格规范职务犯罪侦查行为,健全线索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对执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扣押冻结涉案财物进行专项检查,切实提高侦查法治化水平。依托查办案件,深入开展警示教育、预防调查、年度报告等工作,提出预防对策建议,促进廉政机制建设,切实发挥预防工作对于保护和教育干部、遏制和减少犯罪的积极作用。

依法规范诉讼活动监督,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严格执行修改后的刑诉法、民诉法、行政诉讼法,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明确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深化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加大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监督力度,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加大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力度,重点监督纠正裁判不公、虚假诉讼和程序违法等问题。在司法办案过程中,切实加强释法说理、法制宣传等工作,促进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

深入推进检察改革,健全检察权运行机制。以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核心,落实司法人员分类管理、职业保障等改革任务,明确各类检察人员的工作职责、流程、标准,形成权责统一、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检察工作机制。完善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健全干预查办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检察院建设,积极探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健全主动重要信息、网上公开生效文书、便捷查询程序性信息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检务公开力度,切实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

努力建设过硬队伍,全面增强司法能力。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信仰法律、坚守法治,把保障人权、程序公正等司法理念落实到每一个司法办案行为。开展新一轮检察业务实训,完善与公安、法院的岗位交流锻炼制度,切实提升依法履职能力,努力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检察队伍。加强案件流程管理等基层基础工作,实现从注重办案数量向注重办案质量转变,从封闭式管理向公开透明管理转变,从侧重内部监督制约向全面接受外部监督转变,确保严格依法履行检察职责。坚持从严治检不放松,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对检察人员违法违纪零容忍,坚决查处、绝不姑息。

各位代表,在充满希望和变革的20xx年,全市检察机关将在市委的领导、市人大及其会的监督下,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建设法治中国首善之区作出应有的贡献。

改革工作督察报告第3篇

两年来,纪检监察管理体制改革的优越性越来越充分的显现出来,有力地推动了我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1、实现了纪检监察干部的优化整合。从人员配备角度看,改革打破了纪检监察干部由部门提名,在内部产生的传统,广开干部的选拔渠道,优化了纪检监察队伍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提高了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从利益关系的角度看,派驻人员的编制、工资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割断了派驻干部与驻在部门之间的利益依赖关系,增强了派驻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从整体协调角度看,由于对纪工委实行了“分片管理、目标考核”、对纪检组实行了“纪检组长配合委局科室”制度,在查处案件以及监督检查过程中,人力资源得到了合理调配,发挥了团体作战的优势,彰显了纪检监察机关整体实力,扩大了纪检监察工作的影响力。

2、突出了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监督作用。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主要目的是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权力的制约,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过去派驻机构也有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职责,但在双重领导体制下,派驻机构难以充分发挥监督的职能作用。实行统一管理后,派驻机构脱离了与驻在部门的组织人事关系,以第三者的身份参与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把过去的内部监督变成了外部监督,强化了监督职能。监督关口前移,有利于及早发现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使领导干部不犯或少犯错误。

3、进一步明确了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改革前,基层纪检监察组织作为党政班子的一部分,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检查上,往往越俎代庖,有的部门还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基层纪检监察组织的一项工作内容去考核和评价,本末倒置。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后,明确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主体是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强化了部门的责任意识,切实把反腐倡廉工作摆上了重要日程。派驻机构能够集中精力研究和处理重要问题,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形成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合力。

二、存在问题

这次机构改革,由于时间较短,又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借鉴,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1、统管不全面,力量难释放。这次改革,对派驻人员组织人事关系实现了统一管理,但把决定派驻机构生存的后勤保障留给了驻在部门,没有完全割断经济利益关系,端人家的饭碗看人家的脸,一些监督性工作和案件查处工作难免受制于驻在部门。这就使派驻机构很难脱离驻在部门的隐性和惯性领导。同时县纪委将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任务时所需经费落在纪检组长身上,而忽略改革后的纪检组长不是驻在部门的人这一事实,又给派驻人员出了一个不大不小的难题,使其无法从旧体制中彻底走出来,不能真正意义上脱离双重领导的命运,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

2、制度不健全,监督难到位。县纪委、监察局要求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施监督,但在信息沟通方面,纪检组哪些情况应该向县纪委报告,哪些情况应该向纪工委报告,哪些情况可以直接处理;在履行职能方面,哪些问题需要监督,通过什么程序进行监督;在配合驻在部门方面,哪些方面应该协助、怎样协助等问题都没有明确的、具体的规定,加之派驻纪检组长不参加部门业务分工,部分纪检组长不懂部门业务,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使监督浮于表面,流于形式。

3、职责不明确,工作难协调。按改革方案规定,派出机构主要是监督检查基层党政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任务的情况,协助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体系,受理基层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控告、检举、申诉,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但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职能弱化了的现象,一些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全局性工作,县纪委往往是一杆子插到底,纪工委袖手旁观,无所作为;监督工作因隔于派驻机构这一层面,而又没有赋予派出机构巡视的职能,无法直接监督;派出机构只设一名专职纪工委书记(监察分局局长),单枪匹马,力量薄弱。后勤保障依赖于县纪委、监察局,在工作运行当中,往往处于两难境地,对上像一个吃奶的孩子,对下又像一个没有奶的娘,很难独立开展工作。

4、管理不规范,三头难兼顾。派驻机构既要服从纪工委统一调度,又要服从驻在部门党组领导,还要配合科室工作,使其成了三跟线的“风筝”。三根线都不拽时,整天无所事事;三根线都拽时,分身无术,置纪检组长“三难境地”,只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有派驻人员自身工作被动的因素,也有管理部门之间缺少沟通的因素,但最重要的原因还是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协调不倒位。

5、精力不集中,工作难投入。实行统一管理后,派驻机构的处境可以用三个字来表示:“单”、“外”、“散”。“单”:一是人单力孤,大部分派驻机构只有一个人,没有专兼职干事,工作缺少帮手,常常孤军奋战。二是由于派驻人员不分管驻在部门任何业务,与驻在部门工作人员接触的机会较少,工作不好协调。“外”:一是部分派驻人员以“钦差”自居,凌驾部门之上,把自己当成了外人。二是受利益驱动和部门保护主义影响,有些部门把派驻人员当外人,使其无法掌握“内幕”,监督无从切入。“散”:一是人员分散,各自为战,难于集中。二是精力分散,派驻人员参与“业外”工作,成为“多面手”、“替补队员”,事事干、事事松,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这种处境,使派驻人员把相当一部分精力花在了理顺关系、输导局面上,无法全身心投入监督的“主业”。

6、改革不彻底,队伍难整合。改革不彻底体现在三个层面上:一是派出力量单薄。每个纪工委只设一名书记(监察分局局长)。二是派驻面窄。改革中,只派驻12个纪检组,还有相当一部分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较重的单位和部门未设派驻机构。三是基层纪委未上管。改革规定基层纪委业务工作由县纪委统一管理,但在组织上,基层纪委与基层党委之间仍是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改革的不彻底,给纪检监察队伍的整合带来了难度,严重影响了纪检监察职能的发挥。

三、几点建议

面对新的问题,我们必须从深化改革入手,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组织的整体效能:

1、充实人力,拓展派出派驻机构范围

一是扩大派驻。向党员人数较多、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较重的县直各单位、各部门增派纪检组;二是强化派出。健全纪工委班子,强化业务协调工作的领导力度。三是基层纪委上管。将基层纪委书记纳入统一管理范畴。四是补充外援。在派驻部门增设兼职纪检监察干事,人员在驻在单位产生。在充实人力的过程中,重点把好选人用人关。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拓宽选人用人渠道,可以通过个人自荐、组织推荐、资格审定等程序,采取演讲答辩、组织考察审批等方法,将德才兼备、公道正派、热爱纪检事业的优秀人才吸收到纪检监察队伍中来。

2、完善制度,明确派出派驻职机构的责能

出台《纪检监察干部岗位工作职责细则》,建立责任“清单”,明确纪委、纪工委、纪检组之间的工作关系,明确纪检组的管理权限、监督范围、请示报告等制度。

明确纪工委职能。一是巡视职能。代表县纪委对基层党政领导班子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的情况,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执行干部人事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强化协调职能,协调负责部门在抓党风廉政建设过程中的各种关系,协助部门建立惩防体系;三是案件查处职能。合理调配人力物力,发挥团队优势,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明确派驻机构职能。一是通过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党组会、行政领导办公会、民主生活会及其他重要会议和重大业务活动履行监督职能。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二是会同有关部门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教育;三是督促、协助驻在部门研究、制定本系统、本行业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措施;四是组织参与本部门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建立工作报告制度。派出和派驻机构要定期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工作情况。一是报告部门领导干部遵守《廉政准则》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二是报告部门发生的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受到严重损失、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事故;三是报告违反组织人事制度任用干部,在招考、录用、选聘、职称评定等工作中违反劳动人事纪律的问题;四是报告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的有关情况。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派出派驻机构不认真履行职责,对负责部门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造成后果的;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负责部门及所属系统发生的明令禁止的违法乱纪行为和不正之风失察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县纪委、县监察局部署的各项工作,由于主观原因,贯彻落实不力,造成损失等问题,要追究派出派驻纪检干部的责任。

3、创新机制,提高纪检干部整体素质

一是实行委内轮岗交流,使每名纪检监察干部在不同岗位上都能适应工作。逐步成为知识全面、业务精通、政治过硬的多面手,这样既可以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又能充分挖掘个人的潜能和特长。二是实行挂职调研。派驻人员在驻在部门重点科室挂副职,这样就可以进一步了解部门业务,延伸监督触角,又可以增强业务知识,提高处理具体问题的能力。三是出台《纪检监察干部内部交流和使用实施细则》,用有效的监督和激励机制,激发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进而推进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提档升级。

改革工作督察报告第4篇

为进一步深化农垦改革,壮大农垦事业,切实发挥农垦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按照中央和省部署要求,制定本督导考评方案。

一、总体要求

围绕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5〕33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其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吉发〔2016〕44号),明确工作思路,聚焦关键环节,量化考评内容,突出督导重点,着力推动农垦改革发展各项政策措施取得实效。

二、督导范围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扩权强县试点市政府,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前郭灌区农垦管理局;根据工作实际和属地管理原则,延伸考评范围包含农垦国有农场(乡镇)。

三、督导重点

1.各市县制定本地本单位推进农垦改革发展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情况,力争上半年制定出台并逐级上报备案。

2.各市县7月底前完成本地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改革实施方案制定工作,细化2017、2018年改革工作步骤、路线图、时间表,确保改革任务如期完成。组织开展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全面调查和摸底测算工作,对每个农垦国有农场、每项社会职能逐个登记造册,逐一明确改革办法和时间节点,确定任务分工和具体责任人。

3.各市县制定本地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和申请各级财政经费。组织开展农垦国有土地权籍调查,及时提出无争议土地登记申请,积极调解权属纠纷,推动土地确权加快进度,确保今年取得实质性进展、2018年按计划完成确权任务。

4.重点跟踪承担国家和省改革专项试点任务单位、综合示范垦区和农场。分类指导各市县垦区企业开展农垦改革专项试点和综合示范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梳理突出问题,纠正工作偏差,进行总结上报。

5.指导各市县落实支持农垦发展重大政策措施。对各垦区推进资源资产整合、产业优化升级,建设现代农业示范基地、龙头企业、优势产业,将农垦全面纳入地方发展建设规划和落实强农惠农与民生改善政策措施覆盖范围等情况进行跟踪督导。加快农垦现代农业发展,推进垦区大型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流通业发展、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抓好农垦产业和专业联盟建设、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应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物流体系建设、特色农场建设、垦地合作、品牌建设、现代农业庄园建设、垦区危房改造、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垦区扶贫等项工作。

四、考评内容

1.组织领导情况(重点考评4个方面)

(1)领导重视。是否党委政府领导专题听取农垦改革发展问题汇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纳入地方党委政府主要工作部署和深改组督察范围,领导同志对农垦改革发展进行专题调研。

(2)工作保障。是否及时成立由市(州)、县(市、区)领导牵头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明确牵头单位(部门),有专门人员负责农垦改革相关工作,是否定期调度工作进展,形成推进农垦改革发展工作合力。

(3)宣传培训。是否召开农垦改革专题会议,组织开展多种形式、不同层次学习培训,宣传报道农垦改革,总结推广经验典型,及时上报农垦改革发展相关信息。

(4)工作机制。是否建立上下沟通协调机制,就改革发展有关工作主动与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沟通,对各牵头和参加单位的相关工作及时进行指导。

2.工作推进情况(重点考评5个方面)

(1)方案制定。是否以党委政府名义制定出台贯彻省委省政府44号文件实施意见,并对改革发展任务进行分工安排。

(2)重点任务。是否按要求制定本市(州)、县(市、区)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明确2017、2018年改革路线图、时间表,完成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摸底调查工作,逐个登记造册,并确定任务分工和责任人,积极推进办社会职能改革取得有效进展、完成当期任务;按要求制定本市(州)、县(市、区)农垦国有土地确权工作方案,细化2017、2018年改革路线图、时间表,全面完成土地权籍调查、摸清情况,及时提出登记申请,积极调解权属纠纷,推动土地确权取得实质性进展。

(3)试点推进。是否组织开展改革发展专项试点或综合示范工作,落实试点单位,制定试点方案,推进试点取得成效,并及时进行总结、宣传、推广。

(4)配套政策。是否按照中央和省部署要求,切实围绕农垦改革发展重点难点问题,及时制定出台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专项改革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

(5)督察考核。是否对农垦改革发展工作进展开展日常督察督导,成立垦区督察工作机构,确定督察责任人,制定督察督导计划及考核办法,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专项督察,并按要求及时报送督察督导情况报告。

3.取得成效情况(重点考评4个方面)

(1)政策落实。是否全面、准确把握省委省政府44号文件精神,有落实举措,工作取得成效,按时完成任眨有无出现改革严重偏离省委省政府44号文件精神或改革出现重大偏差、贯彻文件严重滞后、政策长期落实不到位等情形。

(2)企业认可。垦区各类改革发展主体对配套政策、改革举措、发展成效的满意度,通过调查确定。

(3)群众认可。垦区干部职工对改革发展任务完成情况及实施效果的满意程度,通过座谈、随机走访评定。

(4)社会稳定。是否发生违规违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现象,有无因改革方案制定不合理、政策落实不到位、操作程序不规范等引发大规模,以及由于引发大规模后未及时有效应对处理、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

4.加分事项情况(重点考评2个方面)

(1)领导批示。是否得到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同志肯定性批示。

(2)典型经验。改革发展工作亮点、成效和有益经验有无被有关方面转发,作为典型经验刊发推广,在省及市州组织召开的会议上作典型发言。

五 、操作方式

督导考评工作由省推进农垦改革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制定实施《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农垦改革发展文件2017年度工作督导考评方案》,明确贯彻落实农垦改革发展文件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时间表,确定督导考评重点事项、具体内容和评价标准,组建督导小组分片包干抓好督导考评统筹协调和检查指导。

1.坚持上级督导考评和自我督查考评相结合。健全完善省委改革办重点督查、联席会议办公室专项督导、各有关部门联合督导、地方垦区自查自纠横向联动、上下贯通的农垦改革督查督导工作机制。由各督导小组督促指导各垦区尽快建立和完善日常自我督查机制,于3月底前成立日常督查工作小组,负责本垦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农垦改革发展文件日常督查督导工作,及时总结有关改革进展情况。

2.坚持面上督导考评和点上督Э计老嘟岷稀N绕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农垦改革发展文件精神,特别是重点抓好上述5个方面督导任务,切实加强对所联系垦区全面情况的督查督导和考核评价。同时,各督导小组要确定1~2个承担改革专项试点任务的农垦国有农场作为督导工作基层联系点,及时沟通联系,切实加强对基层点上改革发展情况的了解和掌握。

3.坚持日常督导考评与重点督导考评相结合。日常督导主要通过调阅上报材料、信息、函询、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非实地方式进行沟通联系,充分发挥各垦区日常督查工作小组的作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各垦区改革发展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指导纠正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或偏差。同时,要与有关方面加强联合,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实地督促检查、考核评估等方式,重点对某一个时期内、某一垦区的改革突出问题进行集中重点督导。

六、工作要求

1.尽快制定具体计划。充分认识农垦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把抓好省委省政府农垦改革文件贯彻落实督导考评作为推进全省农垦改革发展的重要抓手。各督导小组要及时根据本督导考评方案,针对所联系垦区在推进改革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结合专题督导、信息快递、情况总结等方面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小组年度督导考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推进路线图、时间表和责任人,强化责任意识,按计划开展工作。

2.按要求提交督导报告。各督导小组要加强对农垦改革发展进展情况日常督查与指导,及时会同垦区日常督查工作小组挖掘亮点、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建议,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报告。一是从今年4月起,每个月及时总结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农垦改革发展文件总体情况,于每月15日前形成书面报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如有重要改革进展或重大问题,即有即汇即报。二是从今年第二季度起,每季度对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等推进专项改革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逐项总结,对试点和综合示范工作有关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于6月15日、9月15日、12月15日前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的各项报告要客观全面、数据详实、内容具体,要包括已经出台或落实的工作措施,改革发展工作成效、亮点和成绩,可供借鉴的有益经验和做法,面临的挑战和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打算和思考等相关内容。

3.切实加强沟通联系。各督导小组成员与各垦区督导工作小组要充分利用“吉林农垦网上办公平台”、“农垦改革发展微信群”和工作简报等平台,及时交流督导工作信息,及时总结改革发展中的亮点做法和有益经验。涉及省委省政府农垦改革发展文件落实过程中的重点难点任务进展情况,要第一时间进行沟通汇报,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改革工作督察报告第5篇

1总则

1.1根据集团公司党委《关于印发的通知以及XX总公司党委《关于建立健全党建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XX总公司党建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工作,巩固和发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强化对二级单位党建工作的分类指导和有效跟踪,把各级党组织建设成为推动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坚强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XX总公司党委决定,建立XX总公司党建工作督察制度。1.2通过党建工作督察,促进各单位党组织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促进各单位党组织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各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切实履行“第一责任”,确保党的建设不断加强和改进。

1.3设立专职督察员,受XX总公司党委委派,履行党建工作督察职能。

2督察的对象

2.1XX总公司党委实行党建工作督察的对象为各二级党委(直属党总支,下同)。

3督察的主要内容

3.1按照“围绕中心、服务群众、维护大局”的指导思想和“围绕中心抓党建、进入管理起作用”的工作思路,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情况;

3.2贯彻XX总公司党委工作要求,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开展工作的情况;

3.3开展“四好”领导班子创建活动,抓好领导人员队伍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情况;

3.4推进实施人力资源(人才)发展战略,抓好职工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的情况;

3.5推进党组织自身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的情况;

3.6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深化企业文化建设的情况;

3.7加强党的群众工作,推进“凝聚力工程”建设、民主管理,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作用的情况;

3.8加强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情况;

3.9二级单位党委负责人履行党建职责的情况;

3.10XX总公司第三次党代会代表在闭会期间发挥作用的情况。

4督察员管理

4.1任职资格

4.1.1政治坚定,党性观念强;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4.1.2具有较长时间在二级党委从事党务工作的任职经历;

4.1.3具有较丰富的党建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经营管理工作;

4.1.4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4.1.5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4.2工作方式

4.2.1每名督察员一般督察2-3个二级党委;

4.2.2督察员在履行督察职能的过程中,主要采用调研、检查、督促、建议、反映和报告等方式;

4.2.3督察员要紧密依靠被督察单位党组织开展工作;

4.2.4XX总公司党委领导(必要时可委托党委组织处处长)定期(一般每季度一次)听取督察员工作汇报,党委组织处负责汇总督察情况;

4.2.5督察员发现重要或紧急情况随时向XX总公司党委或党委领导报告;

4.2.6督察员在每年7月份应向XX总公司党委提交督察单位上半年党建工作评估报告,次年元月份应向XX总公司党委提交督察单位上年度党建工作评估报告。

4.3工作条件

4.3.1督察员的待遇,原则上按其任督察员前岗位的相关待遇执行;

4.3.2各单位要支持督察员的工作,为督察员提供必须的工作条件。

4.4日常管理与评价

4.4.1督察员工作分工原则上按年度进行动态调整;

4.4.2督察员任职期间组织人事关系一般保留在原单位,特别情况的可挂靠XX总公司党委组织处;

改革工作督察报告第6篇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稽察工作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

(一)由国家和本市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

(二)使用市级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建设项目;

(三)使用市财政担保的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

(四)使用国债资金的建设项目;

(五)国家和本市出资、融资的其他地方建设项目;

(六)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者市人民政府指定、委托稽察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组织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市稽察办)对本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察。

市稽察办具体负责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稽察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的招标投标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的有关文件、资料,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核实;

(三)监督检查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并进行相关的调查核实;

(四)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结果的执行情况;

(五)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其行政监督职责提出处理建议,并提请有关单位处理。

第四条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稽察,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稽察工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稽察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项目的审批程序和资金拨付情况等;

(二)检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标单位资质等级和资信情况等;

(三)监督开标、评标活动,旁听与招标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

(四)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招标公证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五)审阅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合同及其有关文件;

(六)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第六条稽察可以采用经常性稽察和专项性稽察两种方式。

经常性稽察是对重大建设项目所有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程跟踪检查。经常性稽察项目的名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专项性稽察是对经常性稽察项目之外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通过抽查方式实施的检查。

第七条列入经常性稽察项目的重大建设项目,其招标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招标文件发售前5个工作日,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情况和有关时间安排情况一式三份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情况报告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稽察人员有权依法调取、复制有关文件和调查、核实相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稽察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有关保密事项,不得泄露。

稽察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直接参与评标。

第九条市稽察办开展稽察活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联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共同进行,也可以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市发展改革委投诉。

市稽察办负责具体承办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案件。

其他行政监督部门受理的招标投标投诉案件,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天内通知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一条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市稽察办应当向被稽察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或者建议,并听取被稽察单位的意见。

第十二条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市稽察办应当据实作出稽察报告,依法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属于市发展改革委监督处理范围内的,由市发展改革委视情节依法给予以下处罚:

(一)警告;

(二)责令限期改正;

(三)罚款;

(四)没收违法所得;

(五)取消在一定时期参加国家及本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标资格;

(六)暂停安排建设资金或暂停审批有关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对需要暂停或取消招标资质、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稽察办的稽察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并移交建设、交通、水利、工商、监察等部门予以处理。

对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市发展改革委依法移交有关司法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被稽察单位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拒绝接受稽察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情况阻碍稽察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市稽察办及其工作人员、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与被稽察单位串通、弄虚作假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改革工作督察报告第7篇

 

关键词: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制约机制

     十七大报告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在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过程中,如何按照中央的要求,积极构建职能明确、分工合理、制约有效的司法权运行机制是当前司法改革中要重点研究解决的问题之一。我国检察权的宪法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的权力体系主要包括职务犯罪侦查权、公诉权和诉讼监督权三大部分。随着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检察机关面临着不少人提出的“谁来监督监督者”的诘问,尤其是职务犯罪侦查中存在的权力滥用、侵犯人权以及办案质量不高等问题,给人以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没有“监督制约”的印象。因此如何构建科学合理的职务犯罪侦查监督约束机制,更好地防止权力滥用,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现行检察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制约机制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职务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多年来,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对于打击犯罪,促进廉政建设,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九十年代以来,随着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质疑和加强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制约的呼声,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始着手职务犯罪侦查权制约机制的建立。加强职务犯罪侦查权制约机制的构建始终是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2005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更是明确提出,今后三年检察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完善检察机关接受监督和内部制约的制度,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现行检察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制约机制主要表现在:

 

(一)内部监督制约机制:1、侦、捕、诉分工制约机制。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犯罪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工作由不同内设机构承担,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审查逮捕部门承担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决定逮捕的审查工作,公诉部门承担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提起公诉。同时实行不同的分管检察长负责制,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分管侦查工作的检察长不得同时分管侦查监督和公诉工作。2、控告申诉部门的制约。案件线索由举报中心接受和处理,并移送侦查部门。举报中心统一受理、管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对举报线索决定不予初查或者初查后决定不予立案的,侦查部门应当回复举报中心。立案由侦查部门经过初查后决定,不论是否决定立案都应将案件处理情况和初查案卷移送举报中心。3、监所检察部门的制约。侦查部门应当将决定、变更、撤销逮捕措施的情况书面通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对是否超期羁押的审查,对侦查部门在办案中违反法定羁押期限的情况,有权提出纠正意见。4、上级检察机关的制约监督。省级以下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决定立案或者逮捕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审查。省级以下检察院对职务犯罪案件拟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此外,内部制约监督机制还包括本院财务部门的制约及纪检、监察部门的制约监督等。

 

(二)外部监督制约机制:1、审判机关的监督制约。审判机关的制约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案件对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形成的证据进行实体和程序审查,对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予以排除,或者对其他非法证据要求补强,或者宣告无罪,以督促侦查人员严格执法,文明办案。2、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的监督制约。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享有聘请、会见律师,申请取保候审、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等权利。对侦查人员侵害犯罪嫌疑人权利的行为,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诉或控告。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3、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制约。为了维护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检察院从2003年9月开始,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经民主推荐、征得本人同意、考察后确认。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实施监督,监督的重点是“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1]这一制度是检察机关在探索接受人民群众参与检察工作、监督检察工作、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办案质量的一个重要举措。

 

由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实行了较为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尤其是检察机关内部对职务犯罪侦查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制约规范,近年来,职务犯罪侦查人员违法违纪现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职务犯罪侦查水平和办案质量都有明显提高。2004年,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队伍中的违法违纪案件比上年下降20%,2005年同比下降26%,2006年又下降1.2%。[2]近5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179696件209487人。除正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尚未终结的以外,在上述涉案人员中,已被判决有罪的达到116627人,比前5年上升了30.7%,2007年有罪判决数与立案数的比率比2003年提高了29.9个百分点。2003年以来,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的撤案率、不起诉率持续下降,2007年的撤案率、不起诉率分别比2003年下降了3.4和8.4个百分点。[3]

 

二、现行检察职务犯罪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的缺陷

改革工作督察报告第8篇

二、在检察制度方面

我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 法律 监督机关,是国家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任务是为 经济 基础服务的.建国以来,检察机关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刑事审判工作,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打击刑事犯罪。随着我国 政治 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检察机关也正在进行改革。

检察制度改革的中心,在于增强法律监督的职能保证依照怯律独立行使检察权.完善法律监督的程序和手段,增强法律监督的效力,除了对刑事法律的实施进行监督外,还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最高检察院还将酝酿起草亏检察官法。

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建立了法纪检察厅、控告申诉检察厅、民事行政检察厅.为了配合政治体制改革的进行,保持党和国家机关的廉洁、高效、遵纪守法,加强了干部法纪的检察工作.在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置控告申诉厅。在各检察院分院设立了举报中心或举报电话,发动群众检举、控告,疏通检察、监督的各个环节,及时查处国家工作人员中的违法犯罪活动,纠正国家干部中的一切腐化现象。改进控告申诉工作,纠正冤假错案.截止今年8月8日,全国已有356个检察机关设立了举报沛毛构或举报电话,共受理群众举报的各类案件线索3001件。这种举报制度,已经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它将成为人民检察院侦查案件的重要线索之一。

三、律师制度方面

我国的律师制度还处在一个 发展 阶段,随着国家法制建设不断加强和政治、经济领域内改革逐步深人,我国人民的社会生活正日益向法律化发展.律师工作适应时代和形势的需要,也日趋社会化,主要表现在律师工作开展了面向全社会的服务。这就要求律师机构必须采取机动灵活的形式,以适应社会的需要,因此,改革旧的律师机构体制便成为当前律师制度改革的首要问题。1988年6月,司法部颁发了嵘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按照这个方案的规定: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由律师人员采用合作形式组成的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主义性质的事业法人组织名以上的专职律师,可以遵循自愿组合的原则请组成律师事务所。事务所的工作人员不占国家编制,合作人可以辞去原工作单位职务,或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在试点期间停薪留职.事务所人员一律实行合同制。按照司法部这一文件的规定,北京、天津、上海等城市先后建立了几家合作制的律师事务所,并且已经正式开展业务活动.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建立,在律师的组织机构上打破了律师机构由国家统一包办的唯一形式,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律师事务所与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并存,使律师机构多层次化,为律师能够更有效地为社会提供服务和我国律师制度的改革、发展创立了一条新路.

律师制度改革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是实行统一律师资格考核,让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与经验的人员取得律师资格,以充实我国的律师队伍。一在律师的资格和职务的关系方面,采取律师资格和职务分离制,即取得了律师的资格,不一定能够执行律师的职务:取得律师资格后,还巡须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聘任为专职律师或兼职律师,才能够执行律师职务.

改革工作督察报告第9篇

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实践与思考

市纪委监委部署开展民生领域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的专项监督。

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强调,围绕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一体推进“三项改革”,是深入贯彻党的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任务。要适应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要求,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以高质量党内监督、国家监察促进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提质增效。

近期,x省x市纪检监察学会课题组围绕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实践经验进行总结调研。

关于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情况

从实践情况看,自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得到全面加强,严惩腐败高压态势持续保持,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纪检监察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

改革措施进一步落实。坚持党委负总责、纪检监察机关负专责、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严格按照“施工图”

推进监察体制改革。优化机构设置,完善监督格局。把深化纪检监察内设机构改革作为更深层次、更高水平的“三转”,实行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职能分设,推进机关内部工作流程再造。有效扩充案件审查调查、执纪监督、案件审理等部门力量,执纪执法一线力量进一步充实加强。出台派驻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市属国有企业、金融企业、高校等事业单位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方案,开展综合派出监察员办公室工作,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覆盖监察体系。

主责主业更加聚焦。始终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不懈探索强化监督第一职责,坚守政治监督根本定位,切实做到监督常在、形成常态。注重抓早抓小,用好第一种形态,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尤其是紧跟党中央有关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围绕加大“六稳”工作力度、落实“六保”任务,聚焦常态化疫情防控、复工复产达产、打好三大攻坚战、基本民生保障,强化监督合力,整体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察监督,切实提高综合监督效能。

制度机制持续完善。严格落实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以监察工作运行“1+N”制度为牵引,健全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工作机制。制定执纪执法工作中向党委请示报告事项清单,出台民营企业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工

作指引、中止被留置党员权利工作规范、外查工作程序和纪律,完善与司法机关、检察机关联席会议等制度,提升执纪执法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开展违纪违法、涉嫌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标准调研,探索建立不同类型案件的证据体系,建立职务犯罪案件报备制度,规范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工作,确保纪法深度融合,推动纪法双施双守。

深化改革过程中的一些问题

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对标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的新部署新要求,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还需要在双重领导体制机制、工作协调衔接、创新监督方式方法等方面不断加强完善。

落实双重领导机制方面。个别地方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工作不够及时。在落实派驻机构“日常履职考核以上级纪委为主”要求方面,部分基层同志反映日常履职考核的标准不统一、与基层实际有差距,考核“指挥棒”作用未充分发挥。

工作协调衔接方面。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巡察监督统筹衔接、贯通融合还不到位,没有最大限度实现“四项监督”之间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整体监督效果。审查调查工作中,刑事强制措施与留置措施对接等事项的配套规定有待细化,需进一步健全完

善刑事司法与监察调查衔接机制,实现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法法衔接顺畅高效。

履行监督首责方面。对于监察法中未进一步细化明确的内容,如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程序、操作规程、实施方式等,需要不断探索、规范、细化、完善,从而构建起职责清晰、权责对等、履责到位、追责有力的监察责任落实体系。此外,推动监察职能向基层特别是向各类开发区延伸需要进一步完善,往哪里派、怎么派、派出机构怎么管理等需要试点探索。

干部队伍建设方面。随着监察对象大幅增加,监督任务更重、责任更大,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与新形势新要求存在一定差距。有的对纪检监察工作的职责定位认识不深不准,推进更高水平、更深层次“三转”的主动性、自觉性不强。有的“以大案要案论英雄”的惯性思维依然存在。有的考虑纪法效果多,考虑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少,不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有的对纪法规定学习不透,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意识有待强化。

持续释放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综合效应

当前,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已由前期夯基垒台、立柱架梁,中期全面推进、积厚成势,进入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新阶段。纪检监察机关要主动适应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要求,

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创新,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以高质量党内监督、国家监察促进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提质增效。

提高政治站位,不断强化领导机制。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协助党委健全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完善党内监督体系,推动党委(党组)主体责任、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和纪委监委监督责任贯通联动、一体落实。强化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的领导,完善对下级纪委监委“两为主一报告”、对派驻机构“三为主一报告”工作机制,特别是针对“日常履职考核以上级纪委为主”要求,研究制定针对性、操作性强的考核办法,探索建立科学可行的考察机制和评价标准,为下级纪委监委、派驻机构等纪检监察机构充分履行监督第一职责提供可靠保障,推进纪检监察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

加强顶层设计,完善工作衔接机制。准确界定监察机关职责定位,厘清与其他监督机构之间的关系,按照边工作边实践边探索边完善原则,查遗补漏、固强补弱。打通监察机关与审判、检察、公安等机关法法衔接各个环节,在案件移送、程序对接、个案沟通等方面完善制度规则、规范工作流程,推动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运行机制。加强对派驻机构的领导和管理,有序推进市属国

有企业、金融企业、高校等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改革的制度配套。探索信息化条件下的工作方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信息化监督手段的应用,实现对监督执纪执法主要环节全过程监管,推动建立权力运行可查询可追溯反馈机制。

强化精准思维,落实监察全覆盖要求。学好用好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当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必修课。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将法定的监察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精准把握政务处分适用规则,真正发挥政务处分的惩戒作用。同时,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明确的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主体责任和监察机关监督责任,强化日常监督,对有职务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对情节轻微的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确保监察监督有效覆盖。

强化部门协调,持续深化机构改革。进一步明晰相关监督主体的职责,党风政风监督部门负责强化对监督检查全局工作的综合协调,及时对监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监测评估、通报曝光、分析研判;监督检查部门除负责对被监督单位进行日常监督外,还应加强对被监督单位、派驻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沟通协调;派驻机构与监督检查室建立信息共享、共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