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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制度优选九篇

时间:2022-11-08 01:10:48

教育制度

教育制度第1篇

一、教育制度的概念

(一)广义上,教育制度是指国民教育制度,是一个国家为了实现其国民的教育目的,在组织系统上建立的所有教育设施和规章制度。

(二)狭义上,教育制度指学制,即为学校教育制度,是一个国家各类别学校的总体系,具体包括各类别学校的性质、任务、目的、要求、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二、现代学制的类型

现代学制主要有纵向划分的学校系统和横向划分的学校阶段两个部分构成。它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双轨制

双轨制是指两种不同形式的学校系统,两者平行进行,并独自完成自身的教育任务的学校教育制度。英国便是实行双轨制的典型国家。

(二)单轨制

单轨制是指以小学、中学到大学为统一的直线系统,各环紧密相连,上下衔接,形成由下而上的连续阶梯的学制。美国的学制便是采用单轨制。

(三)分支制(又称中间型学制)

分支制是指介于单轨制和双轨制两者之间的一种学制,一般是双轨制在暴露出其弊端后,结合单轨制进行改革的结果。苏联的学制便是典型的案例。

三、教育制度制定的依据

(一)政治制度

统治阶级为了巩固和发展其统治地位,会采取其认为合理的教育制度来培养符合其要求的统治人才。

(二)经济基础

随着生产力和科技水平的发展,相应的专业需求和人才需求便会应运而生,因此,教育制度也会发生相应的变革。

(三)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

人在不同年龄阶段,其身心发展特点各有不同。因此,各级各类学校阶段的划分也会因人而异。

(四)本国学制的历史发展和国外学制的影响

教育制度第2篇

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推动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任务。全面贯彻中纪委五次全会、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市、县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干部大会精神,进一步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乱收费的力度,努力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教育收费管理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1、抓教育宣传:广大教职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落实责任,运用各种渠道、采取各种方式进行宣传教育,把坚持执政为民,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与规范教育收费挂起钩来,真正把理论转化为实践、把口号转化为行动。

2、抓制度完善:进一步加强对“一费制”收费制度的实施,梳理和完善各项制度。加强学校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和教学用书的管理,认真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和教育收费承诺制度,规范票据管理,完善教育收费财务检查制度、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

三、工作重点

重点抓教育阶段学校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政策的落实,抓服务性代办收费项目的管理;严厉禁止搭车收费现象;继续做好公办高中择校生“三限”(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工作。

四、工作措施

㈠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树立良好形象

1、切实发挥各种渠道的宣传教育作用,通过电子政务、新闻媒体以及会议等途径,积极宣传教育收费政策和治理措施,让全体老师认真履行教育收费的政策,树立人人都是规范收费的实践者和宣传者的意识;同时,积极争取社会和家长对教育收费的了解、理解和支持。

2、加强对学校广大教职工的思想教育。切实把规范教育收费放到重要位置来抓,以争创上海市教育收费先进为目标,全体党政领导和广大教职工必须认识到,任何教育乱收费行为,都有损于教育的形象,有损于教师的形象,有损于党和政府的形象。进一步明确上海要在全国率先建成为教育收费规范城市的目标。

3、加强师德教育。开展党员干部要争做无私奉献、敬业爱岗的模范,做规范收费、关心学生的模范。积极倡导主动义务为学习困难学生补课的良好风尚,教师坚持以身立教,行为示范,以先进的教育理念,不从事社会上以中小学为对象的文化教学班等有偿家教,全身心地致力于学生的全面可持续发展。学校建立相关制度,激励教师乐于奉献,倡导教师义务补缺补差。

㈡进一步加强公示,提高工作透明度

1、严格教育招生公示。

2、严格教育收费公示。每学年初要根据区物价部门和区教育局核定的收费许可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减免政策,举报电话等张贴在教育收费公示栏里,对服务性代办项目要作好标识,根据上级要求平时增收项目及费用也应张榜公示,并对公示的材料做到长期保存;收费联系册要在开学前发给学生家长。

3、严格教育收费承诺。学校自己根据收费许可自定本单位的教育收费公示,并按公示进行收费。两项内容全部由校长签名、学校盖章,张贴在教育收费公示栏中公示,向社会作出“阳光收费”的庄严承诺,切实以规范收费的诚信来取信于民。

㈢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严明收费纪律

1、规范学校用书。对于未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或上海市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审查通过、未刊有准用号的书本资料,一律不得作为教学用书,为学生代订代购。

2、梳理和完善有关规范收费制度。加强对服务性代办收费项目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实施细则,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梳理历年来比较分散的有关教育收费制度,以便更好地学习、对照和执行。

㈣进一步明确收费要求,合理使用各类经费

1、认真执行县教育局有关教育收费的文件精神,对自愿收费的项目如住院医疗基金、校服费、等要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备案、自愿收费的要求实施。

教育制度第3篇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政府对教育工作的监督,确保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促进本市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教育督导,是指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辖区内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等活动。

第三条(范围和对象)

教育督导的范围为本市中等以下各级各类教育及与教育相关的活动。

教育督导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教学机构(以下简称学校)。

第四条(督导原则)

教育督导必须依法进行,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导人员

第五条(督导机构)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室。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教育督导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第六条(市教育督导室职责)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全市的教育督导工作,制定本市教育督导与评估的指导性文件和工作制度;

(二)对本市贯彻落实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对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加强教育领导和管理、保障教育经费投入、加强队伍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依据职责分工,对本市学校办学方向、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等进行评估;

(五)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全市重大教育评估工作;

(六)对全市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和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工作进行指导;

(八)对全市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九)组织本市督学的培训,开展教育督导的科学研究;

(十)办理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区、县教育督导室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本区、县的教育督导工作;

(二)对本区、县贯彻实施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对本区、县有关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教育职责、加强教育领导和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依据职责,对本区、县学校办学方向、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等进行评估;

(五)对区、县教育工作中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区、县人民政府报告和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会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本区、县教育评估工作;

(七)办理区、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机构人员组成)

教育督导室根据职责和任务配备教育督导人员。教育督导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督学和其他工作人员。教育督导室的主任、副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

督学分为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专职督学按照行政机关人事管理权限任免。兼职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聘任。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聘任社会上有名望的人士作为特约教育督导员。特约教育督导员享有与督学同等的职权。

第九条(督学条件)

督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小学高级教师、中学高级教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教育、教学或者教育管理工作7年以上,有相应的工作能力;

(四)遵纪守法,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五)身体健康。

第十条(督学培训)

督学应当接受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教育管理、教育督导与评估等方面的专业培训。

第十一条(教育督导证件)

《教育督导证》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统一印制。督学和特约教育督导员在进行教育督导时,应当出示《教育督导证》。

第十二条(职责履行和条件提供)

督学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条件。

第十三条(回避制度)

督学执行公务时,如与被督导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教育督导工作正常进行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教育督导的实施

第十四条(督导的分类)

教育督导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随访督导等。

综合督导是指有计划地对一个地区或者一所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活动。

专项督导是指有计划地对一个地区或者一所学校进行局部、单项的专题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活动。

随访督导是指不定期地到一个地区或者一所学校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和反馈督导工作情况的活动。

第十五条(督导程序)

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向被督导单位下达督导方案或者督导提纲,并在督导30日前发出督导通知书;

(二)指导被督导单位进行自查自评,写出自查自评报告;

(三)组织人员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督导评估或者督导检查;

(四)向被督导单位提出督导意见,通报督导结果,发出督导结果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随访督导的限制)

随访督导应当按照教育督导室的安排进行,督学自行随访督导应当在事后向教育督导室负责人报告。

随访督导不得影响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七条(督导工作方式)

教育督导室和督学在进行督导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有关部门和学校领导的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三)参加有关会议和教育、教学活动;

(四)召开座谈会,进行调查和个别访谈。

督学进行随访督导,采取前款第(一)、(二)项方式的,应当出示教育督导室的介绍信。

第十八条(督导职权)

教育督导室和督学在督导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就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干部的教育工作向其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奖惩建议;

(二)对被督导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提出批评并提出改正建议;

(三)发现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情况立即予以制止,并由教育督导室责成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处理结果由主管部门报教育督导室;

(四)直接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机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被督导单位的义务)

被督导单位收到督导通知书后,应当按照督导要求进行自查自评,配合教育督导室和督学开展督导工作。

被督导单位在听取教育督导室的督导意见和收到督导结果报告后,应当及时研究督导意见和建议。对教育督导室提出的整改建议,被督导单位应当在收到督导结果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改进情况或者计划,书面报告教育督导室。

第二十条(督导复查)

被督导单位对督导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督导结果报告之日起60日内,向发出督导结果报告的教育督导室或者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应当在收到书面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被督导单位作出答复。

第二十一条(督导情况报告)

教育督导室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督导情况,提出改进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督导通报制度)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建立督导结果的通报制度,不定期地将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布。其中涉及重大内容的督导结果,在向社会公布之前,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督导单位及其人员的法律责任)

被督导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督导过程中,无理拒绝向教育督导室和督学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报告工作的;

(二)阻挠、抗拒督学依法行使职权的;

(三)弄虚作假、蒙骗教育督导室和督学的;

(四)对督学或者向教育督导室和督学反映情况的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对教育督导室提出的督导意见拒不采取改进措施的;

(六)其他妨碍教育督导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教育督导人员的法律责任)

教育督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督导单位可以向该工作人员所在的教育督导室申诉,教育督导室在查清事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督学职务并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渎职贻误工作的;

(二)在督导工作中歪曲事实,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或者打击报复他人的;

(五)泄露督导信息影响教育督导工作的;

(六)其他的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用语解释)

本规定所称的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教学机构,是指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以下成人学校以及其他中等以下教育教学机构。

教育制度第4篇

一、工作职责

第一条市教育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全局工作。班子成员协助局长工作,按责任分工负责分管工作的处理及受局长委托承担专项任务或临时工作。

第二条局长外出期间,委托一名班子成员主持工作。

第三条各科(室)长负责本科(室)工作。

二、重要事项决策程序

第四条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形成科学民主决策制度。

第五条实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凡涉及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决策和部署,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方针、政策、措施,市政府委托起草的行政法规草案,重要人事任免、重大工程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和重要国有资产变更重组等重大事项,均由局班子会议(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六条各科(室、处、所)提交班子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拟以市教育局名义实施的有关重要行政行为,必须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研论证,涉及政策法规的事项,应征求政策法规工作机构的意见,涉及市政府相关部门的事项,应充分协商,征求意见。

第七条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教育政策调整、制度改革等事项,应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社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实行重要决策监督制度。各科(室、处、所)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局班子会议或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并加强督促检查,及时跟踪和反馈落实情况。

三、依法行政要求

第九条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履行教育行政部门职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根据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总体需要,适时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向市政府建议制定行政法规,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法规。

第十一条制定规范性文件,须从维护全局利益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符合法律法规,符合市政府的行政规章和决策。涉及其他部门权限的事项,应提请市政府研究制定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十二条加强依法行政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严格行政责任,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

四、行政监督

第十三条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局机关公务员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四条自觉接受人大代表质询,及时答复质询建议;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对教育法律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各承办科(室、处、所)要按规定时限,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第十五条加强教育系统内部行政监督。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各科(室、处、所)要配合局政策法规工作机构,做好行政复议受理工作,纠正教育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教师及学生的有关申诉工作,由相关科(室、处、所)归口负责;市教育局及各科(室、处、所)要通过多种途径,认真听取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支持局监察、审计机构依法独立履行监督职责。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

第十七条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局班子成员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负责工作的科(室、处、所)和相关科(室、处、所)要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确保渠道畅通。局监察室建立督办责任制度,对各科(室、处、所)的工作情况予以督促检查。

第十八条局领导及各科(室、处、所)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重视新闻媒体和群众反映的教育问题,对其中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途径及时向社会政务信息,全面推行阳光政务。

五、会议制度

第十九条市教育局会议主要包括局班子会议、局党委会议、局务会议。市教育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局长班子会议或局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市教育局局班子会议由局长召集并主持,也可由其委托的班子成员召集并主持。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局班子成员确定会议议题、决定召开的时间。出席人员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局办公室主任组成,还可根据会议议题需要,请有关科(室、处、所)及直属单位负责人列席。局长办公会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学习市政府和省教育厅重要会议、文件、指示精神,讨论贯彻意见。

(二)讨论决定全市教育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市政府、省教育厅审议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审定由市教育局的重要文件。

(五)讨论决定按行政审批职能需履行审批程序的事项。

(六)讨论决定直属单位的重大问题。

(七)讨论决定市教育局局长、局班子成员提交会议讨论的其他重要问题。

局班子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局务会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局班子成员主持召开,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局班子成员确定议题,决定召开时间,出席人员为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各科(室、处、所)负责人,其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处理急于商定的重要问题和专项问题;研究、讨论各科(室)工作进展情况和安排部署下步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为便于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局班子成员碰头会,局班子成员碰头会由局长或其委托的局班子成员主持,出席人员为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局办公室主任。其主要任务是通报、沟通有关情况,协商、安排有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局班子成员会议要切实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每个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一经决定,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局班子成员要按各自分工,独立负责处理分管工作。重大事项或不便自己做出决定的事项,方可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六、公文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市教育局各类文件,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报送局班子成员的公文,除有特殊要求需直接报送外,均须经局办公室统一登记传阅审批。局班子成员一般不直接接受各单位直接报文。

第二十六条以市教育局名义印发的上行文,经局班子成员审核后,由局长签发。

局办公室名义印发的上行文,报经有关局班子成员审核同意后签发。

第二十七条以市教育局名义印发的平行文、下行文,需报请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签发。

第二十八条局领导对报请审批的各类公文,要及时审批。对一般公文的批阅,最长不能超过3天;对限时办理的公文,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批阅;对急件应立即批阅。报请审批的公文,承办单位要提出明确的拟办意见,局领导应批示明确意见。

第二十九条严格执行公文会签制度。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科(室、处、所)业务的公文,主办科(室、处、所)应主动与有关科(室、处、所)协商会签。如有分歧意见难以在科(室、处、所)间协商解决的,可由主办科(室、处、所)将分歧意见列出,连同文稿一并报分管领导协调或审定。

第三十条各科(室、处、所)不得以科(室、处、所)名义直接向市领导行文。

第三十一条市教育局及局办公室发文,除需保密处理外,一般应及时公布。

第三十二条进一步精简公文,按市政府要求,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实行无纸化办公,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三十三条市教育局班子成员在各种会议上的讲话,会上已经印发的,一般不再发文。

七、制度

第三十四条市教育局班子成员要转变工作作风,减少应酬和一般性活动,原则上不出席由下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组织的庆典、剪彩、首发式、首映式等活动,不为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确需领导参加的,由活动组织部门报局办公室协调安排。

第三十五条市教育局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调研题目、考察活动。局班子成员的调研考察活动,由局办公室协调安排。

第三十六条局长(书记)出差(出访)或休假,应向市政府、市委宣传部报告或请假,同时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局班子成员出差(出访)或休假,应向局长报告或请假,并将外出时间、前往地点和联系方式通报局办公室。局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局班子会议等重要会议,应向局长请假。

各科(室、处、所)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出差或休假,应向分管领导请假后报告局长,并通报局办公室。一般情况下,各科(室、处、所)必须保证至少一名工作人员在机关内处理日常工作。

加强机关考勤考核力度。机关工作人员因事因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2天以上报分管领导批准;各科室负责人因事请假须经分管领导同意,3天以上须向局长报告;科室负责人以上的干部因病、因事请假要报告办公室备案;凡病假2天以上者必须出具医院证明。

因公出差或因事离开本地,局长(书记)应向上级领导报告,局班子成员应向局长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向分管领导报告,科室工作人员应向科室负责人报告。外出参加各级各类考察学习培训的应事先编制预算,并按有关规定实施报批。机关工作人员外出参加市以上学习、培训,要经分管局长批准;出省的,要经局长(书记)同意,并报办公室备案。

八、督办检查和工作落实制度

第三十七条督办检查的范围是:市委、市政府、省教育厅部署及批办的重要工作,市教育局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的重要工作,局班子会议确定的重要工作和局领导批办的重要工作。

第三十八条督办检查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明确牵头单位、协办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第三十九条各承办单位(科室)具体负责督办、检查事项的落实工作,保证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对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办理结果,由牵头单位(科室)负责综合反馈,及时报送有关批办机关和领导。

第四十条实行领导亲自抓工作落实责任制度。凡列入督查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行领导和部门责任制,一级对一级负责,提出明确的质量和时限要求,做到责任到人。

第四十一条对情况复杂、落实难度较大的重要工作,分管领导要亲自抓落实。对跨部门或职能交叉的重要工作,分管领导难以协调解决的,应及时提交局长或班子会议协调落实。

九、学习制度

第四十二条局班子成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法律知识;深入学习教育理论和教育法律法规;学习必要的外语和计算机应用知识。

第四十三条坚持集体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理论学习与调研相结合原则,坚持写读书笔记。局班子成员和机关干部每年要从理论和实践结合上,深入研究1-2个与工作紧密相关的重要问题,提出对工作有指导意义的意见或措施。

第四十四条每年安排4次集中学习,聘请有关专家就形势、任务、法律、现代科技及涉及教育的有关热点、重点问题进行专题讲座和研讨,也可结合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解决我市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重要问题,进行专题学习研究。政教科负责做好学习的具体安排工作。

十、调研工作制度

第四十五条突出调研重点。局里所确定的调研任务应是有关我市教育宏观管理、发展方向、总体规划及配合市委、市政府中心任务的重点课题,作为局里的重大调研课题应结合当年局里主要工作安排来确定,突出重点,避免面面俱到,力量分散,影响调研工作的总体质量和水平。

十一、作风纪律

第四十六条局班子成员和科(室、处、所)负责人要做学习的表率,要克服、形式主义;工作中不得接受分管科室和市直学校用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活动;不得到基层单位报销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不得利用职务、职权的影响,接受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礼金、购物券。

第四十七条机关干部要求真务实,注重工作实效,工作要快节奏、高水平,讲效率;要严格要求自己,奉公守法,依法执政;要讲民主、讲团结、讲正气。

第四十八条严格控制和精简会议。会议要严格控制规模,厉行节约。一般不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各种会议一律不准发放纪念品。

第四十九条基层学校校级领导和机关工作人员因病、因灾需慰问的,校级领导由人事科和教育工会牵头负责,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人前往慰问。

第五十条局办公室负责对机关所有固定财产进行登记造册,认真建好实物台账,并坚持每年一次清理核查。建立和完善固定财产购置申请报批制度,各科室日常办公用品由科室提出需求申请,局办公室统一配置,科室确因工作需要添置500元以内的物品,须报局办公室主任审批,500元以上报分管财务的副局长审批,2000元以上须经局长审批;所有物品的添置必须由局办公室办理,大宗物品一律由政府采购,所购物品必须先审批、后购置,再登记、报销。局机关公共财产管理实行责任制,由各科室明确专人负责,逐件落实到人,如有损坏或报废,应及时报局办公室进行修理或注销。

第五十一条注意车辆安全。机关车辆原则上主要用于因公外出、下基层以及服务局机关中心工作使用,确保局领导用车。注意车辆安全。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行车的规定,不得违章开车、酒后驾车,驾驶员不得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或使用,除出差外,车辆必须停放在局大院车库内。车辆出现责任事故,取消全年安全奖,并按监理部门的裁决办理。凡私自用车或驾驶员将车给他人驾驶,造成意外事故的一律由当事人或驾驶员负责,与单位无关。车辆正常修理保养,须局办公室主任签核,报分管领导批准,到指定专门维修点,实行统一结帐。

第五十二条重视机关安全保卫工作,专人负责,落实“四防”措施,定期检查。来人来访实行登记通报制度,节假日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做好记录,遇有重大事项及时汇报或处置。机关全体同志要加强卫生及节水节电等知识学习,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勤俭节约习惯,自觉维护机关良好的卫生环境和节约环境。

为加强局机关自身建设,创建廉洁、高效、协调、文明的机关,根据*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市政府工作规则》及《*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工作职责

第一条市教育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全局工作。班子成员协助局长工作,按责任分工负责分管工作的处理及受局长委托承担专项任务或临时工作。

第二条局长外出期间,委托一名班子成员主持工作。

第三条各科(室)长负责本科(室)工作。

二、重要事项决策程序

第四条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形成科学民主决策制度。

第五条实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凡涉及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决策和部署,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方针、政策、措施,市政府委托起草的行政法规草案,重要人事任免、重大工程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和重要国有资产变更重组等重大事项,均由局班子会议(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六条各科(室、处、所)提交班子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拟以市教育局名义实施的有关重要行政行为,必须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研论证,涉及政策法规的事项,应征求政策法规工作机构的意见,涉及市政府相关部门的事项,应充分协商,征求意见。

第七条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教育政策调整、制度改革等事项,应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社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实行重要决策监督制度。各科(室、处、所)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局班子会议或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并加强督促检查,及时跟踪和反馈落实情况。

三、依法行政要求

第九条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履行教育行政部门职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根据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总体需要,适时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向市政府建议制定行政法规,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法规。

第十一条制定规范性文件,须从维护全局利益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符合法律法规,符合市政府的行政规章和决策。涉及其他部门权限的事项,应提请市政府研究制定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十二条加强依法行政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严格行政责任,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

四、行政监督

第十三条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局机关公务员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四条自觉接受人大代表质询,及时答复质询建议;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对教育法律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各承办科(室、处、所)要按规定时限,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第十五条加强教育系统内部行政监督。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各科(室、处、所)要配合局政策法规工作机构,做好行政复议受理工作,纠正教育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教师及学生的有关申诉工作,由相关科(室、处、所)归口负责;市教育局及各科(室、处、所)要通过多种途径,认真听取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支持局监察、审计机构依法独立履行监督职责。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

第十七条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局班子成员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负责工作的科(室、处、所)和相关科(室、处、所)要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确保渠道畅通。局监察室建立督办责任制度,对各科(室、处、所)的工作情况予以督促检查。

第十八条局领导及各科(室、处、所)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重视新闻媒体和群众反映的教育问题,对其中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途径及时向社会政务信息,全面推行阳光政务。

五、会议制度

第十九条市教育局会议主要包括局班子会议、局党委会议、局务会议。市教育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局长班子会议或局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市教育局局班子会议由局长召集并主持,也可由其委托的班子成员召集并主持。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局班子成员确定会议议题、决定召开的时间。出席人员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局办公室主任组成,还可根据会议议题需要,请有关科(室、处、所)及直属单位负责人列席。局长办公会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学习市政府和省教育厅重要会议、文件、指示精神,讨论贯彻意见。

(二)讨论决定全市教育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市政府、省教育厅审议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审定由市教育局的重要文件。

(五)讨论决定按行政审批职能需履行审批程序的事项。

(六)讨论决定直属单位的重大问题。

(七)讨论决定市教育局局长、局班子成员提交会议讨论的其他重要问题。

局班子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局务会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局班子成员主持召开,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局班子成员确定议题,决定召开时间,出席人员为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各科(室、处、所)负责人,其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处理急于商定的重要问题和专项问题;研究、讨论各科(室)工作进展情况和安排部署下步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为便于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局班子成员碰头会,局班子成员碰头会由局长或其委托的局班子成员主持,出席人员为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局办公室主任。其主要任务是通报、沟通有关情况,协商、安排有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局班子成员会议要切实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每个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一经决定,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局班子成员要按各自分工,独立负责处理分管工作。重大事项或不便自己做出决定的事项,方可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六、公文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市教育局各类文件,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报送局班子成员的公文,除有特殊要求需直接报送外,均须经局办公室统一登记传阅审批。局班子成员一般不直接接受各单位直接报文。

第二十六条以市教育局名义印发的上行文,经局班子成员审核后,由局长签发。

局办公室名义印发的上行文,报经有关局班子成员审核同意后签发。

第二十七条以市教育局名义印发的平行文、下行文,需报请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签发。

第二十八条局领导对报请审批的各类公文,要及时审批。对一般公文的批阅,最长不能超过3天;对限时办理的公文,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批阅;对急件应立即批阅。报请审批的公文,承办单位要提出明确的拟办意见,局领导应批示明确意见。

第二十九条严格执行公文会签制度。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科(室、处、所)业务的公文,主办科(室、处、所)应主动与有关科(室、处、所)协商会签。如有分歧意见难以在科(室、处、所)间协商解决的,可由主办科(室、处、所)将分歧意见列出,连同文稿一并报分管领导协调或审定。

第三十条各科(室、处、所)不得以科(室、处、所)名义直接向市领导行文。

第三十一条市教育局及局办公室发文,除需保密处理外,一般应及时公布。

第三十二条进一步精简公文,按市政府要求,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实行无纸化办公,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三十三条市教育局班子成员在各种会议上的讲话,会上已经印发的,一般不再发文。

七、制度

第三十四条市教育局班子成员要转变工作作风,减少应酬和一般性活动,原则上不出席由下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组织的庆典、剪彩、首发式、首映式等活动,不为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确需领导参加的,由活动组织部门报局办公室协调安排。

第三十五条市教育局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调研题目、考察活动。局班子成员的调研考察活动,由局办公室协调安排。

第三十六条局长(书记)出差(出访)或休假,应向市政府、市委宣传部报告或请假,同时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局班子成员出差(出访)或休假,应向局长报告或请假,并将外出时间、前往地点和联系方式通报局办公室。局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局班子会议等重要会议,应向局长请假。

各科(室、处、所)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出差或休假,应向分管领导请假后报告局长,并通报局办公室。一般情况下,各科(室、处、所)必须保证至少一名工作人员在机关内处理日常工作。

加强机关考勤考核力度。机关工作人员因事因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2天以上报分管领导批准;各科室负责人因事请假须经分管领导同意,3天以上须向局长报告;科室负责人以上的干部因病、因事请假要报告办公室备案;凡病假2天以上者必须出具医院证明。

因公出差或因事离开本地,局长(书记)应向上级领导报告,局班子成员应向局长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向分管领导报告,科室工作人员应向科室负责人报告。外出参加各级各类考察学习培训的应事先编制预算,并按有关规定实施报批。机关工作人员外出参加市以上学习、培训,要经分管局长批准;出省的,要经局长(书记)同意,并报办公室备案。

八、督办检查和工作落实制度

第三十七条督办检查的范围是:市委、市政府、省教育厅部署及批办的重要工作,市教育局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的重要工作,局班子会议确定的重要工作和局领导批办的重要工作。

第三十八条督办检查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明确牵头单位、协办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第三十九条各承办单位(科室)具体负责督办、检查事项的落实工作,保证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对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办理结果,由牵头单位(科室)负责综合反馈,及时报送有关批办机关和领导。

第四十条实行领导亲自抓工作落实责任制度。凡列入督查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行领导和部门责任制,一级对一级负责,提出明确的质量和时限要求,做到责任到人。

第四十一条对情况复杂、落实难度较大的重要工作,分管领导要亲自抓落实。对跨部门或职能交叉的重要工作,分管领导难以协调解决的,应及时提交局长或班子会议协调落实。

九、学习制度

第四十二条局班子成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法律知识;深入学习教育理论和教育法律法规;学习必要的外语和计算机应用知识。

第四十三条坚持集体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理论学习与调研相结合原则,坚持写读书笔记。局班子成员和机关干部每年要从理论和实践结合上,深入研究1-2个与工作紧密相关的重要问题,提出对工作有指导意义的意见或措施。

第四十四条每年安排4次集中学习,聘请有关专家就形势、任务、法律、现代科技及涉及教育的有关热点、重点问题进行专题讲座和研讨,也可结合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解决我市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重要问题,进行专题学习研究。政教科负责做好学习的具体安排工作。

十、调研工作制度

第四十五条突出调研重点。局里所确定的调研任务应是有关我市教育宏观管理、发展方向、总体规划及配合市委、市政府中心任务的重点课题,作为局里的重大调研课题应结合当年局里主要工作安排来确定,突出重点,避免面面俱到,力量分散,影响调研工作的总体质量和水平。

十一、作风纪律

第四十六条局班子成员和科(室、处、所)负责人要做学习的表率,要克服、形式主义;工作中不得接受分管科室和市直学校用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活动;不得到基层单位报销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不得利用职务、职权的影响,接受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礼金、购物券。

第四十七条机关干部要求真务实,注重工作实效,工作要快节奏、高水平,讲效率;要严格要求自己,奉公守法,依法执政;要讲民主、讲团结、讲正气。

第四十八条严格控制和精简会议。会议要严格控制规模,厉行节约。一般不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各种会议一律不准发放纪念品。

第四十九条基层学校校级领导和机关工作人员因病、因灾需慰问的,校级领导由人事科和教育工会牵头负责,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人前往慰问。

第五十条局办公室负责对机关所有固定财产进行登记造册,认真建好实物台账,并坚持每年一次清理核查。建立和完善固定财产购置申请报批制度,各科室日常办公用品由科室提出需求申请,局办公室统一配置,科室确因工作需要添置500元以内的物品,须报局办公室主任审批,500元以上报分管财务的副局长审批,2000元以上须经局长审批;所有物品的添置必须由局办公室办理,大宗物品一律由政府采购,所购物品必须先审批、后购置,再登记、报销。局机关公共财产管理实行责任制,由各科室明确专人负责,逐件落实到人,如有损坏或报废,应及时报局办公室进行修理或注销。

教育制度第5篇

教育金融,是解决教育融资问题的新理念。通常,人们大都习惯于将教育理解为一种公共产品,认为国家应理所当然地为教育发展提供经费。这种由国家提供教育经费的机制叫做“教育财政”。事实上,教育也具有“私人性”,教育经费应当由政府和私人共同承担。当个人经费不足时,可以通过市场途径获得融资,这种机制叫做“教育金融”机制。大家熟知的“助学贷款”就是有政府参与的教育金融模式。

本文所研究的教育金融,又有如下新视角:

其一,融资主体特指教育需求方,不包含教育供给方。比如,它仅探讨学生的金融问题而不探讨学校的金融问题。后者研究的是企事业单位的投融资问题,属于传统问题;而前者属于自然人的投融资问题,它在理论上和实践上还都比较落后。

其二,教育取其广义概念,既包括一般意义上的学校教育,也包括在职培训。从纵向上讲,广义教育与终身教育理念一致,它包括个体在母体中孕育到离开人世的整个过程。

其三,这里所谈的教育金融不仅仅是融资问题,还包括投资和理财。要从理财的角度探讨大学生如何有效运用所拥有的各种资源,高效进行人力资本积累,以达到个人效用最大化效果。上述教育金融概念的提出是对现存两大重要命题的进一步深化。

首先,教育金融问题与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舒尔茨所开创的人力资本理论关系密切,在本质上它是对人力资本理论前提假设的阐释。舒尔茨认为教育和培训等行为都是增进人力资本的行为,都能为经济增长做出贡献而增加个人收益。但舒尔茨对人力资本者的资金瓶颈总体上存而不论。教育金融理论则要着力如何解决人力资本积累者面临的资金瓶颈、如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问题。随着知识爆炸时代的来临和教育周期的拉长,个人教育培训资金的稀缺性日益凸显,由此导致的机会成本和教育公平问题也日益为人们关注。高效解决个人在教育需求中的资金问题,日益需要有科学的理论加以指导。

其次,穷人的银行家、经济学家,格莱珉银行的创始人•尤努斯所做的工作也说明了教育金融的价值所在。尤努斯开创和发展了“微额贷款”服务,专门提供给因贫穷而无法获得传统银行贷款的创业者。2006年,“为表彰他们从社会底层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努力”,他与孟加拉乡村银行共同获得诺贝尔和平奖。尽管学生也属于其贷款对象,但并非其主流业务。教育金融则将集中研究并解决教育需求方资金融通问题。创业者一般处于人力资本积累后的阶段,融资的目的是进行客观世界的投资。而受教育者融资的目的是进行人力资本积累,这将关系到教育公平和人类社会文明进程。因而,教育金融产品的创新比乡村银行创新模式具有更加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机制创新:实行分成制教育金融制度

所谓分成制教育金融制度,是与债性教育金融相对应的新型教育金融制度。

从权利义务的特征来看,金融契约大致可以划分为债性契约和股性契约两种。关于企业金融契约的研究相对比较发达,而自然人金融契约在我国则发育不足。目前比较常见的契约形态主要是非标准化的债性契约,比如,个人向银行借款。标准化债性契约和股性契约均处于缺失状态。如果说金融契约发展顺序的规律是先发展流动性弱的契约,然后再发展流动性强的契约,那么,对于自然人来说,非标准化股性合约即股权合约将是继银行贷款合约后的下一个创新重点。股性合约的本质是分成制,分成制教育金融制度是与债性教育金融制度相对应的新型教育金融制度。

与债性合约相比,分成制教育金融制度更适合学生的信用风险特征。严格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学生作为融资主体,必然有责任和义务按照金融契约的约定向供资方提供相应回报。用以回报的现金流来自于学生人力资本积累的收益。然而,学生人力资本的回报带有极强的不确定性。人力资本积累效应不仅与学生的学习方向、成长潜力、兴趣爱好、学习方法等自身因素密切相关,还与用人单位对人力资本的认定和经营风险相关,而且还与产业结构变动、经济波动等中观、宏观问题密切相关。由于债性合约是固定性收益类合约,供资方将会在学生人力资本积累失败或主观违约的情况下损失本息;而在学生人力资本积累成功时只获得较小的利息回报。这会使银行成本—收益—风险过度不对称。而分成制契约的“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特征则会使供资人的成本—收益—风险处于相对均衡的状态。这与创业企业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而更适合于通过风险投资获得资金的道理是一样的。

当然,分成制教育金融制度的提出不是对学生贷款合约的完全否定,而是对其缺点的克服,也是对学生贷款制度的补充。在我国目前信用条件下,由于银行面临的风险过大,学生贷款制度几乎无法运行。随着政府、高校等主体的引入,债性契约的成本—收益—风险的对称性有了一定改善,助学贷款制度有了一定普及。但学生贷款给银行和金融系统所带来损害仍然比较大,债性合约的劣势显而易见。在我国,大学生贷款呆坏账高达80%。政府采取的公布学生欠款名单以及采用生源地贷款的方法尽管对降低坏账率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前者是一种以损害学生信用资源为代价的不可持续性方法,后者则是将父母信用资源引入助学贷款的一种制度异化模式。而以美国为代表的学生贷款证券化方法则可能因为其风险转移效应刺激银行的逆向选择行为而最终给整个金融体系带来损害,次贷危机即是例证。

现实中已经存在许多分成制教育金融制度的雏形。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按比例还款模式,在本质上就是一种分成制。而张五常在佃农理论中所揭示的分成制、流行于世界各地的明星-经纪人合作模式,都是分成制教育金融制度精髓的萌芽。

如果说风险投资企业分成的对象是风险企业的现金流,那么,分成制教育金融制度分成的对象则是学生人力资本积累的回报,表现为学生作为员工时的工资或者创业回报。这里将存在对学生未来工资或回报的认定问题。为了降低供资方的风险,构建分成制教育金融制度征信体系将是必要的。为了调动一切融资手段,现实中的教育金融契约可能会是综合教育财政、债性教育金融契约、分成制契约三种形态契约的“混合”性或“化合”性契约。债性契约和分成制契约也将出现“债转股”、“股转债”、“债+股”等多种搭配形式以满足不同偏好的资金供求双方的选择。

三、分成制教育金融:教育制度改革的新型发动机

分成制教育金融制度的价值,在于其本身不但能有效解决教育教育需求方的资金瓶颈问题,还具有促使教育制度改革的作用。只要使用了分成制教育金融制度,教育制度就自然发生改革和优化。这主要源于分成制教育金融制度的“收益—风险共分机制”,该机制可以促使供资方为受资方提供增值服务并监督受资方的激励。该机制会促使供资方逐渐专业化,成为具有专业特长的教育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引入,将会进一步促进分成制教育金融的发展。如果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是企业,那么分成制教育金融契约投资的就是学生的人力资本。基于教育需求方的分成制私募投资基金,会使教育金融制度具有“聚集资金、代客理财、分散投资”的特征,从而产生“风险分散化、专家产业化”的制度效应。投资于不同的学生可以降低或消解非系统性风险,不同的资金提供者聚集资金则有利于分担系统性投资风险。而基金经理人“阅人无数”,很容易成为懂得教育规律的教育家。

教育制度第6篇

一、继续教育

(一)、为提高本院的整体素质和学历层次,院鼓励在职职工可根据自身条件参加不脱产的自学、函授、电大、夜大学习,但继续教育前必须提交个人继续教育申请,报院备案,否则院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二)、学习期间,如需占用工作时间,各单位应合理安排工作,确保学习时间,一切费用自理。

(三)、新职工在未转正定级前参加各种学习的,不执行本规定。

(四)、通过自学取得的学历证书统一交院综合办公室办理验证手续,验证费用由本人自理。没有经过验证或验证为虚假学历的,院不承认学历,并对弄虚作假者给予相应处罚。

二、学习培训

(一)、各单位根据人才结构、人才需求,年初元月15日前制定出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并报院统一组织实施。

(二)、培训包括适应性培训、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岗前培训、安全、质量培训等。

(三)、学习培训期间待遇:按院有关规定执行。

(四)、学习培训费用如书本费、车船费、住宿费、培训费等由各分院负担(职称考试、评审、执业资格、工人等级培训除外),但必需经院负责教育培训的部门签字后,财务方可报销。

(五)、院提供一定学习经费,鼓励职工利用业余时间自学。凡中级职称及以上者,每年每人可报销100元资料费,报销时凭购资料发票及所购资料(必须为外语、计算机或从事的本专业学习资料)。

(六)、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培训要登记,且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

三、奖励

(一)、奖励对象:由院人事部门组织报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且取得资格证书的在职职工。人事部门报名前,须经院审核同意。

(二)、奖励范围:专业技术资格包括:经济、会计、审计、统计;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建筑师、造价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执业医师、执业药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企业法律顾问、律师等。根据形势变化和工作需要,奖励专业可作适当调整。

教育制度第7篇

第二条法制宣传教育是指通过多种形式向公民普及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基本知识,增强公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权利义务观念,培养公民自觉尊法守法的行为习惯,形成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全面规划,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时期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公民应当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治理念,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

第八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相应的部门和人员,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第十条各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主管部门的职责:

贯彻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决议、决定;

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年度计划;

指导、协调和检查、考核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培训法制宣传教育人员;

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经验;

其他法制宣传教育事项。

第十一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将基本的法律知识和与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列入公务员培训计划,定期对公务员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二条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带头学法用法,提高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能力,并结合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向公民宣传遵守公共秩序、维护其合法权益等相关的法律知识。

第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法律知识作为学生的必修课,使学校的法制教育做到有计划、有教材、有教员、有课时。

中小学校应当聘请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法制工作经验的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协助学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学习法律知识,增强其诚信守法、依法经营的观念。

第十六条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流动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城市失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其守法从业,依法维权。

第十七条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当地法制宣传教育年度计划,定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创新和丰富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开办法制栏目,刊登或者播出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公益广告。

第十八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对职工、青少年、妇女等群体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其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维权的能力。

第十九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有人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广播站、宣传栏、墙报、文艺演出、法律咨询等形式,对辖区内的公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鼓励社会组织和法律专业人员以多种形式支持和参与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每年十二月四日全国法制宣传日期间,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安排开展法制宣传主题活动。

第二十二条法制宣传教育实行考试、考核制度。考试、考核由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录用公务员应当将法律知识作为录用考试的内容。

公务员的学法情况列为年度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任用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法律知识考试,并获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五条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

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弄虚作假获得的荣誉称号或者奖励,由授予机关予以撤销。

教育制度第8篇

(一)成人教育师资紧缺。在成人教育中实施课程主讲教师制度,有其现实背景。一是普通高校经过多年的扩招,实现了由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的转变,各普通高校生源充足,师资紧张。为保证普教的教学质量,高校在管理制度以及薪酬待遇上对教师进行引导,成人教育教学的“菜篮子”效应不再明显,教师参与成人教育的热情逐年下降,使得成人教育的优质师资日益紧缺。为缓解成人教育师资紧缺的现状,不少高校的成人教育学院组建了自身的专职教师队伍,但专职教师人数有限,能够承担的课程范围和数量都无法满足成人教育诸多专业的人才培养需求。二是各高校每年都会根据自身的分析预判本校成人教育当年招生的潜在生源,调整招生专业计划,加之受到招生指标的限制和实际招生人数偏差的影响,各高校不同专业每年所招收的成教学生人数很不稳定,各门课程的教师需求也每年不同,使成人教育师资需求每年变化,教师所授课程经常变更,教学缺乏经验积累,单位教学时数劳动成本过高,导致教师失去参与成人教育的兴趣,造成师资流失,教师紧缺。(二)成人教育教学质量下滑。由于成人教育师资不稳定,教师承担的课程变化频繁,教师对课程内容和教材的熟悉程度不如以前,加之部分教师承担教学任务时,在教学工作量、教学难易程度等方面考虑较多,从自身的学科专业考虑较少,更倾向于选择学生人数多、理论学时长、教学组织相对容易的公共课和平台课。这样虽然教师单位教学时数的报酬较高,但教师上课所教非所长,教学底蕴不深,课堂上照本宣科,教学质量难以保证。而经过筛选剩余的专业课和部分专业基础课,教学难度高,学生人数少,这样的课程对师资的专业水平要求更高,教师单位学时付出的劳动更多,但得到的课酬却不升反降,使教师的教学积极性受挫,导致后续师资选聘更加困难。由于找不到理想师资,为完成教学任务,不得不退而求其次,找相近专业的教师来“客串”,甚至聘请没有任何教学经验的在校研究生临时“救火”,导致教学质量下滑。(三)成人教师专业发展意识不强。与普通高等教育相比,成人教育教师的专业发展氛围与意识要薄弱很多,普通高校各专业学院均有各自的专业教研室和系、部,内部教师同属一个学校或学院,所处人事体制相同,各自专业相近或相通,专业背景相似,专业活动集中,具有诸多共同语言和交流机会,相互之间沟通渠道顺畅,专业发展氛围浓厚。而成人教育的教师来自不同学院和学校,大多并非专职成人教育,教师之间没有共同的院、系或教研室,人事上隶属不同的管理部门。这样的师资队伍不具有稳定的结构,相互联系不多,没有共同的教研活动,教师只是在成人教育授课时才到学校,下课后各奔东西,相互之间缺少专业交流。此外,由于承担的成人教育课程经常变化,教师也缺乏进行成人教育教学研究和课程研究的动力。而为数不多的成人教育专职教师,虽然同属一个学校,平常也有一定的交流,但学科、专业各异,加上各高校对成人教育的支持力度有限,成人教师在各自的专业发展上,也基本是各自为政,既少有团队合作,也缺乏组织支持。

二、成人教育课程主讲教师制度实施的具体内容

基于提高成人教育教学质量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需求,成人教育的课程主讲教师制度应运而生。课程主讲教师制度既是一种教学任务分配制度和教师聘任制度,也是一种根据教师的专业和研究方向进行专业发展引导,提升教师专业水平、提高教学能力的成人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制度[2]。这种制度根据成人教育专业和课程教学需求,为每一门课程设置若干主讲教师岗位,并由这些主讲教师承担完成该门课程的教学任务,每位主讲教师可以选择2至3门课程作为主讲课程,还可选择与其专业研究相近或相通的少量课程作为备讲课程。在具体实施层面,它包括了主讲教师的资格认定与聘任、职责与权利、考核与激励等几个方面的内容。(一)资格认定与聘任。成人教育课程主讲教师的资格认定,通常依据申请教师所学专业或研究方向,选择其所属学科范围内曾经讲授的课程作为主讲课程。对师资紧张、教师聘用困难的课程,主讲教师的聘请可拓展至相近学科,但此时教师应提供能证明其胜任所申请主讲课程教学的业务能力资料,如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承担的研究课题或撰写的论文资料以及拟讲授课程的进修经历与相关证明等。在程序上,首先由申请者根据学校公布的主讲教师基本条件,提交书面申请,阐明拟授课程教学实施和课程建设的预期目标和具体计划;通过资格审查后,由学校的成人教育教学委员会专家依据申请者以往的教学经历、教学评价和所提供的资料,对其申请主讲课程的业务能力进行评估比较,最终确定聘任与否。从师资队伍建设的稳定性考虑,主讲教师的聘任周期不宜过短,可设置在2至3个学年之间,并且在下一轮的聘任选择时,可对上一轮考核优秀的主讲教师设立适当的优先聘任政策,这样的制度倾斜既利于稳定成人教育的师资队伍,又具有更新师资队伍的灵活性。如果聘期设置过短,会增加主讲教师能否长期从事所授课程教学的顾虑,影响教师扎根所授课程进行教育教学研究和专业拓展的热情,达不到稳步提升成人教育教学质量的预期,而且还容易造成师资流失,回到以前的状况。(二)职责与权利。成人教育课程主讲教师的职责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负责主讲课程的课程建设,二是负责主讲课程的具体教学,三是参与主讲课程的师资队伍建设。与职责对应,主讲教师也享有相应的权利。随着普通高校继续教育发展的深入和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成人教育课程建设的内容除了包括课程教学大纲及实施细则的制订、参考教材与教辅书籍的遴选或编写、考试大纲的制订、试题(卷)库的建立等之外[6],主讲教师还需要紧跟国内继续教育发展形势,加快进行所授主讲课程的网络化建设的工作。主讲教师有义务、有责任承担所授主讲课程的网络教学课件制作与开发工作,积极推行成人教育课程在线教育、在线学习和在线辅导,逐步建立起成人教育课程面授教学和在线辅导相结合的多维课程教学体系,从根本上解决成人学生的工学矛盾。与高校中其他主讲教师类似,成人教育课程主讲教师需对主讲课程的具体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全面负责[4]。诸如协调本主讲课程各教学成员之间的任务分配,组织安排教学进度,协调课程各个教学内容的衔接,组织开展教学辅导答疑、习题练习、作业批改,以及对课程教学的各个环节进行监控、根据反馈意见及时调整教学策略,组织试卷命题,制定评分标准和阅卷等等。与其他主讲教师不同的是,成人教育课程主讲教师还需要参与所授主讲课程的师资队伍建设工作。如当某门课程学员人数较多、主讲教师数量不够时,为保证教学任务顺利完成,主讲教师有义务推荐合适人选作为该课程的授课教师,并对这类教师的课程教学质量进行跟踪监控,根据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和培养;又如组织主讲课程的所有任课教师开展教研活动,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考核方式等进行研究、分析和改革等。主讲教师承担了相较其他教师更多的职责与任务,也具有与之对应的权利。保证主讲教师的应有权利,既有利于主讲教师集中精力进行课程教学研究、授课准备以及教学经验积累,也有利于成人教育稳定师资,提高质量。首先,主讲教师对主讲课程具有优先选课的权利,对相关专业的备讲课程,在其他主讲教师选课后,也可优先选择。其次,现任的主讲教师在下一轮主讲教师的聘任中,具有优先聘任的权利,只要现任主讲教师在聘期内考核合格,又符合下一轮的聘任要求,就可以优先聘任。第三,在与主讲课程相关的专业进修和培训机会前,主讲教师具有优先参加的权利,学校也应为主讲教师培训进修提供尽可能多的便利。(三)考核与激励。考核和激励是主讲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一环,它有利于主讲教师保持工作热情,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主讲教师的考核常以完整的教学过程作为周期,也可以以聘任周期或学期、学年为周期,采取何种考核周期无固定模式,主要取决于成人教育教学管理的需要。考核内容则既涉及工作数量的考核,也包含工作质量的考核,主讲教师要能充分发挥其所在主讲岗位的作用,在完成规定教学任务的同时,在成人教育教学质量的把握、成人教育课程建设与改革等方面,能起到示范和引领作用。成人教育的管理部门也会建立主讲教师档案,将考核结果归类整理,作为奖惩与下一轮聘任的依据与参考。激励是考核的延伸,依据不同的考核结果,对主讲教师采取不同的激励方式是很有必要的。对于教学工作量饱满、效果突出的主讲教师,在物质与精神上予以适当褒奖,对教师本人是激励,对其他教师也会起到示范和风向标的作用。对于已聘主讲教师岗位,但实际教学情况距主讲教师岗位要求还有差距的教师,可通过激励制度的鞭策,促进其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尽早达到岗位要求。至于个别品行不良、弄虚作假骗取主讲教师资格,完全不能胜任主讲教师岗位的人员,则应及时发现,及时清理,依据程序取消其主讲教师资格。

三、成人教育课程主讲教师制度的实施成效

课程主讲教师制度是成人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的一种新尝试,它基本解决了成人教育师资配置失衡的问题,在提升教师参与成人教育热情、提高教学质量的同时,有效激励了教师进行成人教育教学研究与专业研究,对成人教育教师的专业发展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一)优化了成人教育的师资配置。成人教育课程主讲教师制度强调教师教学专业对口,主讲教师所承担的成人教育课程相对固定,教学经验积累效应明显,这不仅能逐步提升成人教育的教学质量,也逐渐稳定了成人教育的师资。从学校的层面来看,优化了成人教育的师资配置,教师跨专业授课现象大幅减少,在保证授课教师专业化的同时,实现了成人教育各专业课程授课教师的均衡;从教师个人来说,主讲教师制度使得授课教师所承担的教学任务逐渐稳定在其专业研究范围之内的几门课程,不再每年变化,教师教学得心应手,胸有成竹。(二)加强了成人教育的课程建设。成人教育课程主讲教师的职权内容明确规定加强课程建设为主讲教师的主要职责。这既有利于建立完善的成人教育课程教学的指导性文件,提供教学参照标准,也有利于量化主讲教师参与的课程建设工作,肯定主讲教师成绩,提高教师结合自身专业研究,深入探索成人教育规律的工作积极性。以前,成人教育在进行网络课程建设、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制订等课程建设工作时,苦于找不到人手,实施主讲教师制度后,相关授课教师积极参与,主动承担任务,问题迎刃而解。(三)促进了成人教师的专业发展。在优化师资配置、加强课程建设的同时,成人教育课程主讲教师制度也探索出了一条促进成人教师专业发展的新途径。课程主讲教师制度强调用专业知识进行专业教学,这样一方面规定了成人教育授课教师必须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另一方面也间接地保证了主讲教师的授课稳定性,解除了教师教学工作量得不到保证的担忧,使授课教师可以集中精力,将成人教育教学实践与专业研究合二为一,以专业研究提升教学质量,以教学实践促进专业成长,相互促进,实现成人教师的专业发展。

四、成人教育课程主讲教师制度需进一步探索的问题

作为一种新的尝试,成人教育课程主讲教师制度在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质量提升等方面发挥了较好作用。然而,制度在试行过程中,依然有问题需要进一步探索。如冷门专业的主讲教师如何满足教学工作量的要求?在进行主讲课程拓展时,专业相近或相通的标准如何衡量?教师主讲课程的门数上限如何设定,设置过高是否会使专业不专,失去制度的初衷?还有,主讲教师考核激励机制的配套完善等问题,都有待于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研究。

作者:张洪 胡国荣 单位:广州大学

参考文献:

[1]邵根山,蒋鉴新.试论主讲教师负责制[J].医学教育,1982(4):33-36.

[2]许劲松.高等院校实行主讲教师聘任制的现状分析[J].浙江医学教育,2003,2(1):8-9.

[3]王东吉,张翠英,尚改萍.推行主讲教师负责新机制的实践与思考[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06(5):82-83.

[4]景涛.结合主讲教师制度进行教学行政结构的改革[J].兰州医学院学报,2004,30(1):75-76.

教育制度第9篇

[关键词]师范教育;教师教育;制度改革;教师教育制度

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中国教师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随着师范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教师教育资源的优化重组,封闭独立的师范教育体系日益开放,综合多元的教师教育格局日渐形成,初步实现了传统师范教育向现代教师教育的制度变革与转型,从而为我国教育事业,特别是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了历史性贡献。当然,其存在的问题也不少,需要认真地总结与审思。

一、高等师范院校的教师教育职能有所削弱

在由封闭型师范教育向开放型教师教育转型的过程中,一大批师范院校通过内涵与外延的双重扩张、更改、扩展,晋升为多科性或综合性高校,师范院校的数量因此急剧下降。据资料统计,“1999年的166所教育学院中,有2l所合并到高等师范院校,有10所改为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有34所并人综合性地方院校”“1999至2007年,我国高师本科院校由87所增至97所,开展教育硕士培养的院校由29所增至57所,师范专科学校由140所减至45所”。其中,有些是师范院校之间的合并;有些是教师职前教育与职后培训机构的重组;有些是师范院校并入综合性院校;有些是师范院校兼并其他院校;有些是师范院校在原有基础上的转型与升级;等等。与此相应,相对独立专门的师范教育体系基本上被打破,在中国高等教育由精英化向大众化转变及其跨越式发展的过程中,师范院校发挥了巨大而独特的功能和作用。然而,教师教育改革转型的步子迈得过快,不少学校急功近利、盲目升格与扩容,既超越历史发展阶段,也缺乏特色与活力,结果导致一窝蜂、趋同式的无序竞争。这不仅使师范院校的主体地位有所削弱,制约了教师教育的改革进程,影响了教师教育的健康发展,而且也直接影响到向中小学输送充足的优质师源,影响到国民基础教育的发展。

一些师范院校跻身于非师范综合性大学以后,开始还是举全校之力办教师教育,后来则积极性下降,将教师教育降格为其个别二级院系的职责,教师教育的基本职能被弱化,沦为综合大学另类单一型的教育学院、教师学院和教育系的教师教育制度。一些师范院校经过合并、兼并,升级为综合性师范大学以后,其主要精力也是放在向外延式、多科性与综合化的发展方面,而对如何利用自身在培养中小学教师方面的深厚基础和丰富积累却缺乏足够的重视与热情,教师教育同样被置于其二级的教育院系内,虽然学校的名称和类型变了,但陈旧老套的师范教育模式并无实质性的变化。有资料显示:全国30多所省级以上的重点师范大学,甚至一些地方师范院校,也都陆续走向综合化,且对非师范专业的建设情有独钟,不断扩大非教师人才的招生和培养规模,努力提升学校的办学层次和综合影响力。1995年,一般地方师范院校的非师范与师范专业之比平均为1:3,省属以上重点师范大学的比例在1:1左右;至2007年,非师范与师范之比则达到2:1至5:4左右。本来,国家引导高等师范院校转型,旨在开放和加强教师教育,进一步扩大和充实其教师教育的实力,使其能够充分挖掘和发挥自身在教师教育方面的传统优势和特色,进而在更高层面、多学科综合的学术平台上培养高素质教师;但在实际运作中,高师院校教师教育的主要职责和功能反而被弱化,甚至有被边缘化的倾向。

二、普通综合高校的教师教育工作没有到位

在由单一定向的师范院校培养师资向所有具备条件的高等院校都可以培养教师转型的过程中,一些非师范综合性大学相继设置教育院系,参与教师教育,或兼并一些师范院校,组建担负教师教育任务的二级学院。但是,它们对国家改革师范教育体制、开放教师教育政策的认识远没有到位,其举办教师教育的宗旨在于填补学科空白、完善学科门类、加速综合化进程、提升综合化水平,进而挤入名牌或一流综合性高校,而不是凭借综合大学的学科优势及其科学和人文底蕴着力提高教师教育的水平和质量。同时,其学术至上的办学传统也决定了它无意在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的培养与培训方面下工夫。

因此,无论在教师教育的学科、专业、课程、教材和师资队伍建设上,还是在教师教育的教学研究和实践资源积累等方面,这些大学都还没有做好充分准备,且长期远离基础教育,对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学实际,特别是对2001年以来基础教育如火如荼的课程改革情况了解不多,缺乏从事教师教育的实践和经验。这种情况与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课程改革与教师教育改革有点相似。布鲁纳认为,当年美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失败,其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对一线教师的培训缺乏必要的重视,以致中小学教师对课程改革的内容和意图没能充分学习和理解,缺乏足够的课程与教学领导力。其教训十分深刻,值得警诫。

从国际教师教育的进程来看,定向的教师教育体制转变为开放多元、综合规范的教师教育体系,在综合大学文理学院的基础上建设专门性的教育研究生院、教师学院或教育学院、教育系所等机构承担教师教育,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但是,一国的教师教育范式总是受其特定的教师教育文化所制衡,并与其在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与教育发展的程度相适应。近代中国的师范教育,肇端于晚清的洋务运动,后经民国数十年的变更及新中国前期的大规模调整,至20世纪80年代中叶,已建成融清末和民初师范制度之长、层次分明而日臻完备的师范教育体系。即使在经历了最近20余年的改革以后,截至2005年,全国仍有65%的中小学师资由保留原校名的154所师范院校培养,另外35%的教师教育任务,则由206所综合性院校承担,而这些院校大都出身师范,系由师范院校改头换面或合并升级而成,实质性从事教师教育工作的综合性大学寥寥无几,远未能达及当初所设定的提高教师教育质量和专业水准的本宗。三、中等师范学校的教师教育资源严重流失

在由老三级师范向新三级师范或二级师范转型即取消中等师范层次和增加研究生层次的过程中,大量优质的教师教育资源流失,突出表现为中等师范学校数锐减,小学新教师的质量不如从前。前些年,为提高小学教师和幼儿教师的学历层次,一大批中师相继分流,有的被裁撤,有的被合并,有的升为专科,有的则改为普通学校。起源于清末初级师范学堂、有着百年历史积淀和优良传统的中师教育资源流失殆尽。小学教师需要的是宽广而综合的人文、科学和艺术等方面的知识、能力、性格和情感素养,特别是在艺术方面,最好能有所专长,能歌善舞,能适应儿童活泼的天性,富于爱心、童趣、亲和力与教育情意。然而,师专的高等学校性质及其专业分科、课程设置和专深知识教学目标的导向,其重视理论知识灌输而忽视临床实习实践和操作技能培养的传统,与中师的素质培养模式有很大不同,既有悖于当前国际教师教育综合化的潮流,也不符合小学教师教育的要求,不利于优秀小学教师的培养。

过去的中师毕业生,虽然接受普通教育的水平较弱,但都是从各地优秀的初中毕业生中挑选出来的,且经过了严格的中等师范教育训练和掌握了较好的小学教育知识技能。现在的师范专科生却是在高等教育大众化形势下高考队伍中学业成绩相对较差的一部分学生,只达到专科的录取分数线。他们进入高校以后,学习能力、可塑性和艺术素养等大都不如中师生。他们毕业到小学工作以后,专业技能水平和综合教育素养也大都赶不上中师生。取消中师本来是要提高小学教师的学历层次和水平,结果却将中等师范学校长期形成的培养小学教师的一套好的传统和做法及其最可宝贵的教学资源丢弃,而未能有效地将其有机结合到高师教育的教学和人才培养实践中来,加以弘扬和光大。更为尴尬的是,二至三年制的师范专科教育一直停留在基础知识教学和应用知识教学混合实施的初级阶段。同一单位时间内,学生既要修满文理课程的学时学分,又要完成教育课程的学业修习,两头都吃紧、不深不透,不仅文理学科专业的知识学习难以到位,而且从事教育和教学实际工作的能力也得不到充分训练,处于世人所一直诟病的半吊子状态。难怪许多小学校长反映,现在的高师毕业生反而不如中师毕业生那样适应小学教育。

四、教师进修院校的教师教育水平亟待提高

在由教师的职前培养与职后培训前重后轻且分离脱节向两者协调统一的过程中,不少教师进修院校和普通师范院校合并,试图实现教师职前职后教育的并重与对接。但是,其着力点仍然是教师职前培养的拓新和升格,教师的在职教育则由其成人继续教育学院(处)负责,而其成人继续教育学院(处)一直将工作重心放在包括教师教育在内的整个社会的学历补偿教育上。真正意义上的中小学教师的在职研训基本处于副业地位,其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教学质量评价等也大致是照抄职前教育,没有自己的特色,不仅知识陈旧,实用性不强,原本与基础教育联系密切的优势丢失,而且受经济利益驱动,功利化的取向也十分突出,教师的非学历继续教育退居次要,教学质量没有实质性提高,更未能充分体现统筹规划和分步实施教师职前职后教育的初衷。也有一部分教师进修院校没有与普通高校合并或被兼并,继续承担教师的在职教育。此外,还有大量县一级的教师进修学校,有的已与县里的教科所、电大、教研室等整合,有的仍保持独立,但大都还承担着培训小学教师和校长的任务。毋庸置疑,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前20多年中,这类教师进修院校的一度恢复和快速发展。为应急性提高在职中小学教师的学历作出了重要贡献,但随着教师教育要求的不断提高,其办学水平已不能满足基础教育的需要,特别是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日显落伍,理论水准和实践经验都跟不上。

一方面,其成人教育性质决定了这类院校缺少普通高校那种宽实深厚的科学人文底蕴、充满活力的学术研究氛围、严谨规范的教学育人传统及其自身教师的进修提高制度,因而这类院校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和后劲及其知识更新和理论提高等,都赶不上普通高校的教师。另一方面,这些院校的教师长期在“上面”,对中小学一线课程和教学改革情况的了解还不如参加培训的学生(员)。本来,中小学教师的入职教育及其今后漫长的在职研修提高,与其职业生涯和专业发展紧密相连,是教师职前职后教育链条中的主要环节,也是教师教育终身化的基本内容。较之于教师的职前教养,其时限更长、难度更大,因而,对给其提供职后继续教育服务教师的要求也更高。

反观这些年的教师教育改革,情况刚好相反,教师教育者的水平大打折扣。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教育部2008年5月的《0007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全国小学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为99.1%,比上年提高0.23个百分点;初中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为97.18%,比上年提高0.84个百分点;高中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为89.30%,比上年提高2.84个百分点。尽管其学历层次和水平的要求在世界范围内仍然相对偏低,但这却为广大中小学教师从学历补偿的困境中解放出来、集中精力提高专业素养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同时也为广大教师进修院校加快实现教师的学历教育向学历后教育转型、加强与中小学合作、建立基础教育联盟,从而将教师的职后继续教育与其专业自主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创造了极佳的机遇。然而,各级各类教师进修院校的现况远不能适应这样的挑战和要求。

五、各级各类院校的教师教育模式落后单一

在由传统师范教育向现代教师教育转型的过程中,教师教育学制与模式的改革、教师教育学科与专业的建设、教师教育水平与质量的评价、教师职业标准与资格的认证、教师专业自主与持续的发展等,都缺乏相应系统而操作性的设计和实效。除了北京师范大学和南京师范大学等少数高校加强教师教育的学科与专业建设、试行4+X长学制和分阶段培养模式,即按照综合大学的教师教育模式,前四年进行通识教育、文理学科基础知识与专业教育,后一年、二年或三年进行教师职业训练和教学专业教育以外(当然,4和X之间的分段培养,也有一个如何衔接与融合的问题),绝大多数高师院校还是沿袭四年制本科低层次混合培养教师的模式,即在四年的时间内完成综合性通识教育、文理学科专业教育和教师专业教育,其中还包括必不可少的教育见习和实习环节。无论是教师教育的学制改革和学时延长,还是其专业设置、课程安排和教学方式等,特别是在教师教育的学科与专业建设及教育实践课程建设方面,都还没有得力举措,远远落后于基础教育发展对高素质、高学历教师的需求。

尽管我国已出台不少有关政策,但是在借鉴国外经验而实施的面向社会开放的教师资格认证制度,特别是面向非师范毕业生的教师专业资格考核方面,还积存不少问题。1986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建立教师资格考核制度,对合格教师颁发资格证书”,同年9月国家教委下发《中小学教师考核合格证书试行办法》,宣布在全国实行中小学教师考核合格证书制度,1993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5年12月《教师资格条例》、2000年9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系列性法规政策颁布,2001年1月全面启动教师资格认证工作。但是迄今为止,教师的资格认证一直没能很好地与教师的专业教育有效衔接起来。教师的考核标准要求太低。内容过于简单狭窄,形式也十分单一。考试合格即可获得证书,且全国通用,长期有效。对从教人员学历学位的要求还停留在20世纪90年代水平,认证测试只有《教育等》《心理学》《普通话水平》等少数科目以及几乎是流于形式的所谓面试、试讲和说课,既没有实际教学情况考察,也没有科学人文素养、学科专业知识、教育思想观念、教育基本技能、教育实践能力等综合考查,更没有针对不同地区、不同专业和不同层次教师的专门性考核。教师资格证没有级差、类别、时效和年限,没有定期考核、更新制度。认证工作远未能发挥其应有的提高教师职业的专业水准及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标杆和导向效用,认证体系亟待完善。

上述五个问题,既与教师教育改革的原旨和思路相背离,也与现阶段基本的国情和实际有距离。我国必须运用改革创新的战略思维,寻求科学的解决之道。

第一,应以国际经验为参照,推进教师教育的本土化。既注意开阔国际视野,充分关注国外教师教育改革发展的态势,积极学习别国成功的做法和经验;又注意其适切性,努力寻求教师教育的本土化,选择符合本国实际的教师教育发展道路。

第二,应以师范院校为主体,推进教师教育的开放化。既强化师范院校的主体职能、发挥其主力军作用;又坚持教师教育的改革开放,由低水平、单向度的师范教育转向高层次、多向度的教师教育。

第三,应以综合性大学为依托,推进教师教育的大学化。总结中国师范教育发展的百年经验,有一条基本规律,那就是随着基础教育的发展而不断提升教师培养规格;概观世界各国教师教育的演变历程,也有一条发展通则,那就是随着义务教育程度的升级而逐步实现教师教育的大学化。因此,应加大综合性大学参与教师教育的力度,改进培养模式,逐步提高教师的学历层次和专业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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