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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机关处长述职报告优选九篇

时间:2022-10-31 07:10:47

省直机关处长述职报告

省直机关处长述职报告第1篇

2月9日-10日,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在湘潭召开2012年教育工作务虚会。省教育厅党组书记、厅长,省委教育工委书记王柯持会议并作总结讲话。厅、委领导及各处室负责人参加务虚会并先后发言。

二、省委教育工委所属高校创先争优活动座谈会在长沙举办

2月15日,省委教育工委在机关会议室召开所属高校创先争优座谈会。省委教育工委副书记、省教育厅党组副书记、全省教育系统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组长李红出席会议并讲话,省委教育工委专职委员、省教育厅党组成员、全省教育系统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副组长夏智伦主持会议。工委所属高校的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办公室主任参加了会议并在会上进行了交流发言。

三、2011年度厅委领导述职测评大会在厅机关举行

2月16日下午,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举行2011年度厅委领导述职测评大会。省委教育工委书记、省教育厅党组书记、厅长王柯敏出席会议并代表厅委领导班子作年度述职以及个人述职述德述廉报告,其他厅委领导向大会提交了书面述职述德述廉报告,共同接受民主测评。会议由省委教育工委副书记、省教育厅党组副书记李红主持,省委组织部四处处长张宏益作动员讲话,厅机关全体在职干部以及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四、2012年全省教育工作会议在长沙召开

2月21日上午,2012年全省教育工作会议在长沙举行。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李友志出席会议并讲话,省人民政府教育顾问张放平主持会议,省委教育工委书记、省教育厅厅长王柯敏作工作报告。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南大学校长张尧学,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教科文卫委副主任委员张芙蓉,省政府办公厅副巡视员魏仁忠等出席会议,各市州分管教育的副市州长,市州教育局局长、主任督学、办公室主任,各高校主要负责人及厅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

五、全省教育督导工作暨“两项督导评估考核”总结表彰会在长沙举行

2月21日下午,省政府在长沙隆重召开全省教育督导工作暨“两项督导评估考核”总结表彰会。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李友志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省人民政府教育顾问张放平主持会议,省政府主任督学省教育厅党组成员陈湘生作工作报告,省委教育工委书记、省教育厅厅长王柯敏,省委组织部副部长李宗文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对被评为优秀的13个县市区政府和25个党政主要领导以及市州教育督导工作先进单位进行了表彰奖励。

六、5所二本省属高校调整到本科一批录取

2月22日上午,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省高校招生委员会主任李友志主持召开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2012年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决定从2012年起将湖南农业大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南华大学、湖南科技大学、湖南中医药大学等5所二本高校调整到本科一批录取。

七、全省教育系统维稳综治安全工作会议在长沙召开

2月23日上午,全省教育系统维稳综治安全工作会议举行。省委教育工委书记、省教育厅厅长王柯敏发表书面讲话,省委教育工委副书记、省教育厅党组副书记李红作工作报告。会议由省教育厅副巡视员陈飞跃同志主持。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分管综治安全工作的局领导,各高校分管维稳综治工作的校领导,厅委各直属单位分管综治安全工作负责人以及厅机关有关处室负责人参加会议。

八、教育部督查组来湘检查春季开学工作

2月24日,教育部党组成员顾海良一行来湘检查指导春季开学工作并调研有关教育重点工作。教育部春季检查组先后深入芙蓉区燕山第二小学、长沙财经学校、湖南农业大学等学校考察,召开专题座谈会听取情况汇报和有关意见建议。省人民政府教育顾问张放平陪同考察,省教育厅厅长、省委教育工委书记王柯持专题座谈会,省政府主任督学、省教育厅党组成员陈湘生作专题汇报。

省直机关处长述职报告第2篇

省委带头示范,一级带着一级干

这是自2014年开始的市县乡党委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以来的第三个年头,省委高度重视,省委常委会研究工作方案,总结运用2015年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经验,突出过程控制和细节把握,提出“三个延伸”,即向前延伸强化述前准备,向下延伸指导督下抓两级,向后延伸抓好跟踪问责问效,进一步提高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省委书记王东明就党建述职提出明确要求,27次深入基层调研指导党建工作。省委组织部牵头,会同省纪委机关、省委宣传部,抽调21个市(州)党委组织部分管基层党建副部长和省直机关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省委教育工委组织人事处长共70余名干部,组成9个督查调研组,在2016年11月上中旬,对21个市(州)和4个省直系统党建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全面督查调研,随机抽查87个市直部门、57个县、101个乡镇、278个村(社区)、65个企事业单位、25个园区,访谈、座谈党员干部4000余人,全面深入了解党建工作完成情况,深挖细查问题10类60项1340条,为扎实开展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提供了详实依据。

2016年12月23日,省委常委会用1天时间专题听取党建工作述职,邀请了21名省第十次党代会基层一线代表列席省委常委会,对述职对象进行现场测评、提出意见建议。在每名同志述职后,王东明同志进行点评,为全省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开好头、定好调、明确了标准要求。

“‘一对一’点问题、‘面对面’提要求、‘点对点’教方法,真是针针见血、句句有力,让人既红脸出汗又加油鼓劲。”会后,一名市委书记在谈到东明书记点评时这样说。

突出向前延伸“下深水摸活鱼”,述前

准备先行一步

“喂,你好,我是省委督查调研组的,请问你现在的党组织关系在哪里,你是怎么参加组织生活的?”省委督查调研组的同志在成都市督查调研党建工作完成情况时,拨通了一位失联后又重新联系上的党员的电话。

为提高述职评议考核针对性,省委明确要求,各级党组织在召开述职评议考核会前都要开展督查调研,严格把关述职报告,做到述之有据、评之有理、考之有依。各市(州)党委组织部参照省委做法,整合资源力量,专门组建督查调研组,结合实际采取多种方式开展督查调研,把准备工作做在前面。达州市组建6个督查调研组,由市委组织部部领导带队,联合市纪委机关、市委宣传部,抽调各县(市、区)组织科长,开展全覆盖督查调研,并随机抽查园区、学校、医院、部门、乡镇和村(社区)党组织72个,总结党建工作特色案例35个,查摆问题7大类51条。

为了确保述职报告质量,各级组织部门建立层层把关制度,严把述职报告审核关。绵阳市、阿坝州等地组建述职材料审核小组,实行各审核小组预审、分管部领导初审、组织部长复审、市委书记逐一审核的“四级把关审核”制度。遂宁市船山区将“账实相符”作为把关述职报告的第一原则,成立述职报告“联审”小组,按照组织部门业务科室初审、联审小组审核、区委书记终审的程序从严把关,确保述职报告情况真实、特色突出、问题具体、措施可行。

突出向下延伸压力传导到位,指导督导下抓两级

“参加今天述职会议的有省委组织部的……”“省委组织部都派人来参加我们的述职会了!”在雅安市的一个县委常委会听取乡镇党委书记述职会议上,一名乡镇党委书记感慨地说“规格真高”。

为扎实抓好党建述职,省委组织部制定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分工方案,明确每个督查调研组对所负责的市(州)和省直部门从督查调研、审核述职报告到指导述职评议会议、抽查下一级述职评议考核全程负责到底。上级组织部门指导现场点评时,注重将督查调研掌握的情况与市(州)党委书记和省直系统党组织书记述职情况结合起来,看县(市、区)委书记述成绩是否实事求是、述问题是否具体深入、述整改措施是否具体有效,有效防止各种形式主义、“走过场”。市、县两级党委组织部组织精干力量成立指导督导组,共派员9800余人次全覆盖指导下一级党组织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随机抽查指导下两级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会议1100余场次。

“对党建工作督查、问责少,对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党建‘一岗双责’、党支部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督导不力。”“存在‘重经济建设、轻党建发展’现象,对党建工作研究不深入、不系统、不经常。”“党建责任意识松懈,督促落实力度和典型推广不够,学先进、赶先进、超先进的氛围不浓。”……各级党组织书记在述职时,既查摆抓党建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又查摆个人履职方面的突出问题和形成原因。21个市(州)党委书记和4个省直系统党组织负责人共点评面上共性问题128个,对每个述职单位平均指出个性问题9个,每个县(市、区)党委书记平均指出述职单位个性问题11个。

突出向后延伸强化责任落实,抓好跟踪问责问效

述职结束意味着整改提升的开始。在述职结束后,省委向21个市(州)和4个省直系统逐一反馈意见,提出需要整改的问题120余条。21个市(州)和4个省直系统向下级党组织累计反馈意见4000余条,坚决杜绝一述了之、“空对空”等问题。各地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反馈情况,对照会议点评、自己查摆、群众评议中指出的问题,党委书记牵头进行归类梳理、制定整改方案,从责任落实、班子建设、干部作风、基层党建、经费保障等方面分类分项,逐一建立问题台账、责任台账、整改台账,全省市县乡村建立台账9万多个,明确责任人、任务书和时间表,确保在下一年度述职评议时逐一“交账”。

“今天的述职会让我看到了县委抓党建、抓基层、强党建的决心和信心,也给我传导了压力、增添了动力,我要以这次述职会为契机,进一步强化措施,真正履行好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德阳市的一名乡镇党委书记在述职会后这样谈道。

省直机关处长述职报告第3篇

【关键词】文件审核;存在问题;改进措施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责、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布置、商洽工作,请示、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部门认真做好公文审核把关工作,对于准确反映和体现党委、政府精神,确保党委、政府文件质量,推动党委、政府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具有重要意义。

从当前省直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制发公文过程来看,存在着文件数量多、质量不高,实质性新内容少,审核把关不严,听取意见不充分,回应群众关切不到位等问题。具体表现形式如下:

(一)起草文件质量差。有的主办部门提出的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的初稿,存在照抄照搬照套上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不紧,内容不新、贯彻措施针对性不强,讲意义、讲道理等论述性文字太多等问题;有的照抄过去国家部委下发的文件内容,或将将本省以前或近期发过的相关文件内容重复搬来,政策表述不适时不准确不规范;有的文稿篇幅长、内容散、重点不明确、中心不突出;还有的起草文稿超越政府职责范围,代省政府起草的公文中提出要求党委职能部门落实的事项,如某部门代省政府办公厅起草的做好全省开发区整合工作的通知中,提出要求全省各级组织部门年底前完成开发区领导班子调整任务等事项,违反了党政分开的原则。

(二)审核把关不严谨。有的省直部门领导不够重视公文起草、审核工作,办公室没有专门设置公文审核岗位或指定专人负责公文审核把关工作;有的部门从事公文审核把关的人员少、新人多,对公文处理业务不熟悉,政策把握不准确,责任心不强,上报省委、省政府的政策性公文部门领导不认真把关,只是履行签批程序,导致上报的公文政策漏洞多、文字不严谨、格式不规范,引用上级文件内容不准确,人名、地名、计量单位表述不精确,有的在非文件中引用文件内容,甚至还出现了一些低级错误。

(三)不遵守行文规则。行文程序不严格,有的省直部门不按程序报送公文,直接向领导同志本人或通过领导秘书报送,请示与报告不分,有的多头报件、重复报件,有的用情况报告签给省领导报送请示事项,有的一个请示中提出多个请示事项,有的报告中经常夹带请示事项;有的越级行文,有的政府部门未经省政府同意就随意向各市政府下发指令性公文;还有的部门缺乏整体意识和大局意识,对一些职能交叉的事项不与相关部门沟通就单独下发指令性公文,致使下发的公文与相关部门之间的政策内容冲突,给下级政府及其部门落实带来困难,极不严肃;有的省直部门没有严格遵守部门内设处室不能对外指令性公文的规定,部门的业务处室向各市政府下发通知、提出要求,违反了行文规则。

(四)会签程序不规范。有的主办部门提出的贯彻落实意见不征求涉及的相关部门意见,也不经省政府办公厅前置审核,甚至由部门负责同志将意见报省政府领导签批后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会后在相关部门意见没有完全沟通一致的情况下要求省政府办公厅发文;有的部门不重视法制部门的合法性审查意见,部门起草下发的政策性文件不主动送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有的没有严格遵守会签程序,不按时限要求向主办部门提供会签反馈意见;有的在主办部门召集的协调会议上讨论后就将起草的文件报省政府,认为协调会已经开过,不必再提供省直部门的书面会签意见;有的主办部门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时没有完全采纳部门所提意见,存在打埋伏、搞折衷的现象。

(五)重复发文数量多。一是文件升格现象较普遍。有的省直部门将经过省委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的事项、报送省政府领导同意应当由部门办理落实的事项,也要求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有的省直部门将其职责范围内落实难度较大的事项要求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二是转发国家部委文件较多。国家部委向对口的省直部门下发文件后,省直部门根据其内容要求提几条措施,有的甚至照抄照转提出几条意见后报送省政府,要求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缺少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三是以文件落实文件的现象较普遍。有些工作已经召开了专门会议,省领导讲话和会议精神已经部署,主办部门还要求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督促落实。

(六)文件公开不及时。有的主办部门对已经出台的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政策性文件公开、解读不主动不及时,特别是对一些政策容易出现误解误读的、涉及民生领域需要共同遵守政策规定的、涉及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应对处置的等内容,不能及时作出解读和回应,部门领导同志应对舆情能力有待提高,回应社会关切没有及时跟上。

为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公文审核把关工作,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文件审核把关的有关文件要求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应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努力改进公文审核把关和公文处理工作。

(一)切实提高文件审核质量。省政府部门起草或代拟文件应稳妥慎重,充分体现省委、省政府工作意图或部门工作意向,要深入调研论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提出既符合实际又能够解决问题的实招、硬招、新招,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坚持发管用的文。发扬“短、实、新”的优良文风,提倡写短文,减少一般性论述,做到开门见山、直入主题、宜短则短、意尽文止。提出的政策措施表述严谨、准确无误,确保制发的文件严谨、准确、规范、精练。 (下转第17页)(上接第9页)

(二)严格遵守公文处理规则。一是切实提高请示报告质量。请示、报告类公文,要坚持事先请示、事后及时报告。重大问题要提早请示,为省领导和上级机关预留充足的审核批复时间,决不能边斩边奏,甚至先斩后奏。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决不能无故拖延,甚至隐瞒不报。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请示内容附件齐全;报告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避免重点不突出 ,内容不具体、不深入、不翔实,报告中不能夹带请示事项。二是要严格落实依法行政的要求,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在报批前必须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在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前必须由省政府办公厅进行前置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查、前置审核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三是自觉遵守行文规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公文,不能随意向领导同志报送公文,也不能多头报送、重复报送,要坚持归口上报,杜绝多头上报。坚持逐级上报,一般不得越级上报,遇有重大紧急事项、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要越级上报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三)严格控制各类文件数量。一是严格执行省政府年度发文计划。除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的下发文件以及省政府提出的政策措施外,凡未列入年度发文计划的一般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二是严格控制文件升格现象。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发文规格,凡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一般由部门自行发文,确需要下级政府落实的具体工作事项,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由部门向下级政府发文,文中注明“经省政府同意”。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由部门或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就不以省政府或办公厅名义发文,由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认真抓好工作落实。三是采取多种形式发文。有的可用不编号的便函形式发文,有的采取内部明电、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文;凡是国家部委下发省直相关部门的公文,一般由省对口部门贯彻落实,如需要下级政府落实的,可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由部门向市政府下发,文中注明“经省政府同意”。严格控制将国家部委文件再升格为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文件。采取多种形式精简文件,真正把文件数量减下来,把文件质量提上去。

(四)提高文件协商会签效率。起草文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主办部门应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了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相关部门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汇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愈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部门之间有分岐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会签后报省政府决定。坚决避免会签程序不到位、吸收意见不全面、职责分工不公正等现象。

省直机关处长述职报告第4篇

第一条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本省境内的所有企业都必须执行《规定》和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依照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  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公正、依法进行。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必须在24小时内用最快捷的方式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及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等基本情况。

第六条  企业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应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和工会。上述部门应立即转报其上级部门。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同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

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接到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发生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省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应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同时报告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

发生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事故的,应同时报告当地检察机关。

第七条  事故受伤人员在受伤后30日内因伤死亡的,应按第六条的规定及时补报。

第三章  事故抢救

第八条  发生伤亡事故时,企业应立即组织抢救。企业无力进行有效、安全抢救时,应立即请求就近救护、医疗单位救援,救护和医疗单位应立即赶赴现场抢救。

第九条  企业发生已死亡1至2人的事故,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和工会应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发生已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会也应赶赴现场,指导市地有关部门组织抢救。

第十条  发生伤亡事故,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需要而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进行拍照、做出标志和详细记录并绘制事故现场图。

第四章  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  事故抢救与事故调查应分别同时进行。因组织抢救不能同时进行调查的,也可以先抢救后调查。

事故现场未经事故调查组同意,不得清理。

第十二条  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组织调查。必要时,当地劳动部门和工会可以参加调查。

死亡1至2人的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和工会共同组织调查;死亡3至9人的事故,由市地上述部门共同组织调查;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由省上述部门共同进行调查。

前两款的事故调查可邀请有关检察机关派员参加。

上级部门组织事故调查,下级部门应积极配合。市地组织的事故调查,省有关部门可派员参加。必要时,省有关部门也可直接组织调查。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应当成立调查组。死亡1至2人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企业直接主管部门领导担任;死亡3至9人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地或省企业主管部门领导担任;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省企业主管部门领导担任;无主管部门企业发生的死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相应劳动部门领导担任。

第十四条  事故涉及两地时,由两地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联合进行调查。调查组组长由事故发生地的相应人员担任。必要时,由上级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备的条件和调查组的职责,按照《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执行。

事故调查人员与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由所在单位重新委派人员参加。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可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人员了解情况,索取有关资料。

发生事故的企业及有关人员,应主动如实反映情况,配合事故调查工作,不得阻碍调查和取证,不得隐瞒事实真相或出具伪证。

事故调查组应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调查,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按有关规定如实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七条  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密切配合,积极完成调查工作。个别部门擅自不参加或中途退出调查工作的,调查工作应继续进行。

参加事故调查的人员应遵守纪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严守秘密。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按照《规定》第十四条办理。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不能确认时,可邀请专家进行论证。

第五章  事故处理结案

第十九条  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上级劳动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结案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对事故责任者处分涉及县以上领导干部时,由劳动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处理。

事故责任者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组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后,组长所在部门应在30日内作出事故处理报告,由同级劳动部门批复结案;劳动部门组织调查的,由上一级劳动部门批复结案;省劳动部门组织调查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复结案。

第二十一条  事故处理决定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在30日内负责办理,及时对事故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制定防范措施方案,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并将办理结果连同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技术鉴定一并报劳动、工会等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伤亡事故参照本办法执行。

省直机关处长述职报告第5篇

大革命失败后,在白色恐怖下,各地党组织遭到破坏,“党中央与全国大多数党组织都失去了联系”,中央对各地党组织情况不了解,各地党组织也亟需得到中央的指示。在这种形势下,中共中央向各地派出巡视员,对各地党组织开展巡视,以传达贯彻中央指示,“直接帮助下级党部确定正确的政治、组织、工作的路线和一切工作的方法”,解决地方党组织内部纠纷等,迅速扭转了被动局面。

作为中国共产党早期领导人之一的蔡和森,在中国共产党开展党内巡视工作之初,即被任命为中央巡视员,负责巡视中共顺直省委等。巡视期间,蔡和森化解了顺直省委危机,但也留下了一些问题。

顺直省委党内分歧升级

1927年5月19日,中共中央决定在北方成立中共顺直省委,由彭述之任书记。

中央决定彭述之负责顺直省委工作,是要他恢复已遭敌人破坏的党组织和停顿已久的各项工作,开创北方党的工作新局面。但以彭述之为首的省委一部分人,在政治上坚持右倾路线,由等待主义变成关门主义,放弃对群众斗争的领导,“使党的影响在群众中低落,甚至完全脱离群众,使党的组织日益缩小”,致使“顺直工运已停止一年多,党只有上层机关而无群众工作,党的指导机关与党员,尤其与工人同志关系非常紧张,工学界限很深”;在组织上实行家长式统治,发展个人意气之争和党内的派别纠纷,“家长式的命令主义,学院式的训练,法律式的纪律”,“同志只有绝对的服从,毫无正确的党的生活,不要同志讨论政治及党内问题,对党的指导机关稍有怀疑与批评,便是违反了纪律,即予惩罚开除”。这种家长式的高压政策,严重窒息了党员群众的革命积极性和主动性,引起党员的极大不满和思想意识的混乱。

1927年9月22日,在中共中央北方局主持下,对顺直省委进行了第一次改组,新省委由朱锦棠任书记,于方舟任组织部部长,彭述之任宣传部部长,王仲一负责工运,杨春霖负责农运。彭述之在顺直期间推行右倾机会主义的错误,实行家长统治、严重脱离党内群众的作风受到批判。改组后的顺直省委又受“左”倾盲动主义影响,不顾客观形势,盲目发动玉田暴动,导致北方党组织遭受巨大损失,更是直接导致党内分歧升级,不少党员要求改组省委。顺直问题由此产生,纠纷不断。

第二次改组顺直省委得到中央批准

1927年12月4日,中央常委会议经过讨论决定,任命蔡和森为中央巡视员,先巡视顺直和三特区(指当时的热河、绥远、察哈尔),后巡视东北三省或山西。中央常委会鉴于“彭述之同志有宣传第三党的错误、反对北方局改组直隶省委(即顺直省委。笔者注)的企图,最近玉田暴动的观点,又有军事投机的倾向,而北京几个反对省委市委改组的分子又直接间接在彭述之同志影响之下……中央特议决彭述之同志立即停职,由中央巡视员和森同志会同直隶省委彻查此案并报告中央核办”。

12月18日,蔡和森抵达天津,开始对北方工作进行巡视。19日,蔡和森在顺直省委常委会上传达中央精神,但没有传达关于彭述之停职的决定,只说让彭述之回沪。20日,彭述之去上海。蔡和森在巡视中发现,顺直地区“党员群众对于省委常委会表示很不满意,激烈地批评,并激烈地要求驱逐彭述之与改组省委”。

1928年1月中旬,蔡和森以中央巡视员身份主持召开顺直省委第二次改组会议,“根据群众要求改组省委”。由于时间仓促和交通不便,参加会议的只有天津、唐山、京东等几个大工业区的工厂党支部代表及农村党组织代表,而直中、直南党组织代表均未能参会,北京市委因遭破坏尚未恢复,也没有参加这次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一、反对机会主义;二、恢复党的组织;三、改变工作方法。这次改组,产生了由13人组成的新省委,其中工人8人,推举工人出身但政治水平很低的王藻文为书记,王仲一任组织部长,彭真任宣传部长。会议通过《顺直省委关于党内问题决议》,认为:“彭述之再不能容留在党内,必须永远……”决议还检查了省委在4个月工作中的缺点错误,认为“省委常务委员会在政治上组织上无形中受着彭述之主义的影响。朱锦堂、王仲一、吕职人3同志不坚决地公开地与彭述之主义斗争,亦应予以警告”。

这次改组会打破了彭述之的家长制统治,充分发扬了党内民主,调动了党内积极性,使党的工作出现了新的气象。但改组会也存在严重缺点:一是没有结合北方实际情况制定出顺直党的政治任务决议案;二是在批判机会主义错误中,过分集中于彭述之个人,过分否定过去的工作,把知识分子同机会主义分子联系起来,从而扩大了工学之间的矛盾;三是不适当地强调了党内民意,模糊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四是忽视了对党内经济主义倾向的抵制和批判,使其发展,造成了党内经济纠纷。

改组会后,蔡和森赴唐山等地巡视。他发现唐山党组织因负责人傅懋恭(彭真)调省委工作,党的领导力量减弱以致于工作陷入停顿,蔡和森即着手恢复唐山地区党组织,建立健全各地党支部工作,并开办了短期工人支部训练班,亲自授课,向工人传授“做支部的经常工作及怎样组织部分的日常斗争”等。在主持训练班期间,蔡和森还主持召开了唐山党组织代表大会,改组了唐山市委,使唐山党的工作走上正轨。

1928年1月6日,中央常委会听取了彭述之、刘伯庄关于北方工作的报告,彭述之对自己的错误向中央常委作了解释,并指出了蔡和森在领导北方局及指导顺直省委工作中的错误。中央认为顺直问题比较复杂,决定调蔡和森、朱锦棠来上海解决问题。接到中央的信,蔡和森召开省委常委会进行讨论,会议认为:唐山工人支部训练班尚未结束,蔡和森不能立即赴沪,且省委认为彭述之问题,不是蔡和森与彭述之个人之间的问题,省委改组经过须得省委向中央详细报告,请中央审查。顺直省委决定派王藻文、傅懋恭、张昆弟及前书记朱锦棠赴沪向中央汇报。蔡和森亦向中央写了报告,就北方工作、彭述之问题等,向中央作了汇报。

1928年2月16日,中央在听取朱锦棠、傅懋恭和王藻文关于顺直工作报告的基础上,发出《致顺直省委及全体同志信》,肯定了改组会议反对机会主义的精神,对改组后的新省委予以批准。信中也指出了改组会议决议案对中央精神没有深切明了地了解而存在的错误。

2月中旬,蔡和森遵照中央命令,停止在北方的巡视工作,离开天津返回上海。

3月27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听取蔡和森的巡视报告,并根据蔡和森、顺直省委的告发及彭述之的答辩,再次讨论了彭述之的问题。4月,中央政治局作出决议开除彭述之中央委员资格。

由于顺直问题的复杂性,蔡和森的这次巡视并没有完全解决顺直党内的纠纷和错误,随着革命形势发生变化,中共中央先后又派出刘少奇、陈潭秋赴北方帮助顺直省委处理并解决问题,也没有完全解决。直至党的六大召开后,中共中央派中央政治局常委、组织部长赴北方亲自处理,顺直问题才宣告解决。

主动请求处分

1928年6月18日至7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蔡和森继续当选为中央委员,并在六届一中全会上被选为政治局常委、政治局委员,同时兼任中央宣传部长。

对于蔡和森巡视顺直省委期间的工作,1928年10月12日,《中央对顺直问题决议案》充分肯定了1月改组会议,指出 “1月改组会的召集在当时挽救顺直党的政治的组织的危机有十分的必要”。同时,决议案也指出蔡和森作为当时的主要负责同志犯了个人意气与成见的错误,给党的工作造成了损失。蔡和森在给党的六大产生的新的中央常委会的报告中也承认:在巡视期间对顺直省委的改组,没有作出一个总的政治决议案,否认过去的一切,极端民主化、党内教育工作做得不够,在反对彭述之的机会主义斗争中带有个人意气等。他认为,自己的错误“最根本的是极端民主化的错误,来源于小资(产阶级)激进主义”,而“极端民主化这个坏处不比机会主义好,一样的破坏党与革命”。他还向中央提出,为了党的前途及完成党的六大赋予的责任,请求开除他的中央政治局常委、委员资格。

蔡和森在巡视期间的工作错误,有着一定的历史原因。当时,党处在成立早期,关于党组织建设理论和实践准备不足,尚处于起步和摸索阶段,加之当时的白色恐怖,党组织处于秘密状态,在这种形势下开展巡视工作难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但当时的中共中央领导人犯了“左”倾盲动主义错误,蔡和森因维护六大决议,反对冒险进攻城市,被错误地攻击为“右倾”。而此时,连续发酵的顺直问题成为开除他中央政治局常委、委员的借口。

1928年10月4日,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蔡和森政治局常委、委员资格,仍在宣传部工作。受到错误对待的蔡和森,因哮喘病发作,病情严重,于1928年底赴莫斯科疗养,并担任驻共产国际代表团成员。

省直机关处长述职报告第6篇

(一)情况报告的标题

一是由规范化的公文标题三要素组成,即发文机关、报告内容和文种(报告)组成。如果情况紧急,也可在报告二字前面加上“紧急”字样,以引起领导的重视如《林业部关于抢救大熊猫的紧急报告》。

二是由主要内容和文种组成,省略发文机关。用介词“关于”引领。既然情况报告是以反映和说明清况为主,那么就应该把主要情况概括到标题中。一般是情况加文种,前面用介词“关于”领起。如《关于赴泰国参加“中国邮票展览”开幕式等情况的报告》。

(二)情况报告的签注

向大会所作的情况报告的签注包括三个内容:一是会议的名称;二是会议的时间;三是报告人姓名及职务。分两行写明。

第一行写会议的时间和名称。前用破折号标出,其顺序是:破折号、会议时间、会议名称;在破折号后,用“在”,在会议名称后用“上”字组成。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第二行写报告人的职务和姓名。如:

水利邵部长汪怒诚

如果是向上级机关报告晴况,则没有此项内容。情况工作报告的主送机关或称谓向上级主管机关报告情况,需要写明主送机关,一般是直接上级领导机关的简称。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中央各部委向国务院报告本地区或本部门工作情况的主送机关就写“国务院”。

向会议所作的清况报告,要写明称谓。如向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作的专题上作报告,其称谓是“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后加冒号。

(三)情况报告的正文

清况报告的正文可分三个部分:导语、主体、结语三个部分。

1、情况报告的导语

情况报告的导语是指先作概括交代。即先用极简要的语言全文的目的和结论,也就是说明报告的缘由。如:

我省自1978年开始,由省政府办公厅批办国务院文件(原由省委办公厅批办)。几年来,由于省委、省政府领导同I的重视和具体指导,在对国务院文件的批办工作方面,初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了国务院文件能及时传达贯彻。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2、情况报告的主体

(1)报告情况。这部分要写清楚所办工作的主要过程、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的还要写出经验、教训和下一步的打算或设想等。由于报告的侧重点不同,有的专题报告这几方面也不一定面面俱到。

(2)初步查明的原因,正在采取什么措施等。

(3)提出处理意见。提出对问题或事故的处理意见或建议,或对新情况采取的对策,以便取得上级的支持和指导

(4)情况报告的结语。有的情况工作报告在结语部分写上措施、奋斗目标和决心

(五)清况报告的结尾

情况报告在结尾处大多使用“特此报告”结束全文,也可使用“以上报告(意见)当否,请指示”或“当否,请示之。”或“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等。

(六)情况报告的落款及日期

向上级主管机关汇报工作的情况报告,需要写明落款及日期。位置在正文后第三、第四行处,分两行写。署名要写全称或规范简称。联合行文的要依次写出单位的名称。有的姓名前面还要加上职务。

如果是向会议所作的专题工作报告,由于在专题工作报告的签注部分已经写明了日期和报告人,则在此省略该项。

写作情况报告应注意的问题

1、对内容集中、单一的报告,要突出重点,抓住事物本质的、关键性的问题,实事求是地反映清况,即或汇报工作的进程情况,或反映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或提出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论何种内容,都要抓住倾向性、动向性、关键性的问题,不能为写情况而写J清况。

2、在陈述情况时,既要把清况和问题讲清楚,把事清的经过、原委、结果、性质写明白,又要抓住工作情况中的主要矛盾和问题,不要面面俱到。要注意由特殊到一般,揭示带有普遍性、规律性、倾向性的问题,要正确处理好事物发展的因果关系、主从关系、正反关系、纵横关系。在陈述清况的过程中,一般要交代八个“什么”,即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什么人物、什么事清、什么原因、什么结果、什么问题、什么意见等。提高报告的信息价值,发挥报告的资政作用。

3、在写作情况报告时,必须明确写作报告的目的,是为了认识问题,解决问题。也就是说,反映情况的目的,是为了认识矛盾,解决矛盾,如,建议报告的重点是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因此,要写得具体、明确、简要,尤其要注意提出意见、建议的角度、方式、语气。

4、要理顺报告的思路和结构,无论是纵深式结构还是横式结构,都要脉络清晰,层次分明。例如,情况报告如果是纵深式结构,就一定要陈述工作的进程。否则上级机关看不清工作的发展情况。但陈述情况时,一定要所阐述的问题长,过程短。为此,一定要抓住关键性的问题,如,成绩大,大到什么程度;成绩差,差到什么程度;有问题,是什么问题,具体表现在哪里;今后怎么办,要采取的主要措施是什么。这些都是情况报告的重点内容,要具体写。至于成绩取得的过程,问题产生、发展的过程,一般不写,可以做一概括性的交代。

5、情况报告写作要及时,以便上级机关或有关机关和领导尽快了解重大、特殊、突发的新清况。国务院明确规定,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送有关上级机关和部门。对特别重大的事故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有待于进一步调查的事项,还要及时续报。如果有意谎报、瞒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要给予必要的处分。

情况报告范文(一)

一、旱情与灾情

我校有学生432人,教职工24名,自受旱灾以来,由于原自来水枯竭,加之附近水源缺乏,只得临时接用我镇xx片区饮水工程未经处理过的自来水。

二、面对灾情,经学校研究决定,目前采取的抗旱措施为:

(1)学生自带饮水。(要求所带饮水为高温加热冷却后方可饮用)

(2)教师饮用水来源:购买矿泉水。其他生活用水仍使用xx片区饮水工程未经处理过的自来水。

(3)做好师生教育工作,利用每天课间操时间教育师生节约用水,提高抗旱、节水、防火意识,确保校园稳定。

三、灾情恶化后的打算。

面对灾情的进一步恶化,我校师生的饮用水已经只能靠到外地买或到有水源的地方拉水来维持,其他生活用水仍使用xx片区饮水工程未经处理过的自来水。因此特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以下建议,以便及时解决我校师生饮水难题为谢:

(1)提供蓄水工具。

(2)提供拉水费用。

(3)建议水务所及时对我镇xx片区饮水工程“xx水库”的水源进行净化处理,同时接通我校师生饮用水管道。

XX年4月9日

情况报告范文(二)

一、为了更好贯彻XXX关于考核工作的安排,做好20**年度考核工作,我厂召开会议,对本厂年度考核工作进行了研究,并结合本厂实际做了安排。在厂党委统一领导下,成立了由厂领导及各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厂考核组,按规定对全厂各类人员进行了考核。

三、20**年度考核结果及有关情况说明

(二)考核为合格等次的人员115人四、关于我厂处级干部考核情况:经局考核组对我厂处级干部考核评定,**同志考核为优秀,其他4位处级干部考核为合格。

省直机关处长述职报告第7篇

2010年6月,D县审计局接受县委组织部的委托,对县某单位领导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人员通过审阅账簿、走访调查,对被审计责任人的述职报告内容进行审核等方式,发现:该县为争取西部政策延伸县和2008年中央扩大内需、跨县铁路建设等重大项目资金,“跑部钱进”的费用逐年增加,财政拨款远远不能满足正常工作开支,该单位采取设立“小金库”的方式,从油菜基地项目中套取专项资金,用于机关日常行政性支出。审计同时发现,该单位总支部书记C某涉嫌以落实项目费用为名收受贿赂;县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W某涉嫌利用其妻与他人合伙注册农业发展公司,以争取省拨农村公路改造和农业项目为名,截留、挪用、骗取国家建设项目资金。D县审计局将此案形成审计要情向县委、县政府领导作了专题汇报,县委书记指示立即移送有关部门进一步查处,随后,D县人大常务会免去该单位主要领导职务。D县纪委给予该单位党总支书记C某一年处分,县监察局报经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给予C某行政撤销其兼任的D县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办公室主任职务处分。D县纪委同时对W某实施“”,立案审查其违纪违法行为。该项目2011年被江西省审计厅评为全省优秀审计项目。

无主的借条

由于这次审计是县委组织部临时委托的审计任务,该单位领导为拟提拔为副县级的对象,县委组织部要求在审计机关一周内完成审计并提交审计结果报告,真正是时间紧、任务重,6月12日审计组一行五人由分管业务的副局长立即带队进点实施审计。

D县审计局以前多次对该单位进行过审计,为了节省时间,审计组进点后分成三个小组,一组由主审负责面上的工作,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摘录各项总账明细账,审核被审计责任人提交的述职报告,收集有关数据资料,为审计结果报告提供素材。一组由2人直奔主题,翻阅财务提供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审查以前年度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另一组由组长(分管副局长)和另一名业务人员对委财务股的出纳库存情况进行盘点。

2008年审计时,发现该单位出资、出人、出办公场所违规设立J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对车购税安排的农村公路改造项目转移支付专项资金和以工代赈项目资金,在项目立项时约定,申请拨付资金时收取项目咨询费,收入主要用于向中央财政申请资金必须的走访,即俗称的“跑部钱进”费用,以及弥补项目运作管理财政安排资金的缺口。这些费用最终都由项目业主或施工单位负担,本就不足的项目资金,使得资金更为紧张,项目质量因此大打折扣。对此,审计提出了整改意见,并取得了时任县长的“认真落实审计整改意见”的批示。审计人员审核了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整改措施,电话询问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以及对项目办和机关的财务盘库都证实,自2009年6月起,J公司未再收取任何项目咨询费,审计整改建议得到落实,这与该单位领导的“述职报告”表述内容一致。审计人员初步认为,这项审计成果可以作为正面评价上审计结果报告。

但是,在查阅凭证过程中,审计人员发现多数人都有外出招商的旅差费报支,全年共6多万元,经询问会计,实际为未外出招商人员也以旅差费的形式领取人均3 000元的招商费用,以平衡外出招商与留守在家人员的收入悬殊,化解内部职工的不满心理。对此,审计分析认为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问题。出纳盘库同时发现,该单位油菜基地项目办公室出纳处的借条及收款收据,共14张24笔,总金额为123万元。经与该单位职工工资花名册核对,多数借款为不在花名册之列,也就是外单位的借款,要求出纳提供借款人所在单位、联系电话、借款用途等详细信息,出纳更是吱唔不清。无奈,审计组在得到该单位领导的同意后,将项目办和机关财务账上的“暂存”、“暂付”明细科目全部在该单位一楼大厅醒目处张贴,接受职工和社会的监督,以期得到相关信息。花了三天的时间,与财政局的项目资金核对和该单位机关与项目办财务全部审计完毕,没有发现什么特别的问题,但“暂存”、“暂付”公布也已到期,依然有16笔借款计96万元无人“认领”。审计组决定还是分组,主审留下来开始撰写审计报告初稿,另4人分成两个小组,去项目实地察看,不能因为被审计责任人是未来将提拔成为县领导,就省略必须的审计程序。

收费的项目

6月16日,审计组来到某村听取镇长和项目村负责人关于油菜基地项目与以工代赈项目建设情况的汇报。在汇报座谈过程中,审计组长发现一个细节:当审计人员每提到一个问题,镇长都会把随身带的小本本拿出来翻一下,说到激动处还拍打着他的小本本,打保票说,这个没问题,我记得很清楚。审计组长要求看他的小本本。不错,本子上是这么记载的,他又随手翻过一页,看到有笔流水账,上面写着:某月某日,收县拨项目款60万元,但60万元后多了“-4万元”几个字。

审计组长好奇,就问这减去4万元是什么意思,少付了项目工程款吗?镇长说,怎么会少付,那些包工头来头都大得很,要少付他钱还得了。

省直机关处长述职报告第8篇

山东省贯彻巡视工作条例最新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内监督,完善巡视制度,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门巡视机构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监督。

第三条 巡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维护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 巡视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七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工作职位。

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第九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党的中央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有关巡视工作的决议、决定;

(二)研究决定巡视工作年度和阶段计划、方案;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五)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中央巡视组负责对下列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同级政府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会、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负责对下列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

(一)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同级政府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人大会、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二条 巡视组对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的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的情况;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三)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自身廉政勤政的情况;

(四)开展作风建设的情况;

(五)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六)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承担综合协调、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二)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向巡视组传达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的决策和部署;

(三)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调配、任免、监督和管理;

(四)配合巡视组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市(地、州、盟)党委和同级人大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在每届任期内开展1至2次。

对县(市、区、旗)党委和同级人大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确定。

第十五条 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审计、信访等部门了解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巡视组应当根据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情况制定巡视工作方案,并报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将巡视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巡视地区、单位,并协调安排巡视组进驻有关事宜。

第十八条 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通报开展巡视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说明巡视目的和任务。

第十九条 巡视工作应当依靠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开展。被巡视地区应当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巡视工作的监督范围、时间安排以及巡视组的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

被巡视单位应当通过内部通报等方式公布上述情况。

第二十条 巡视组的主要工作方式为:

(一)听取被巡视地区、单位党委(党组)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列席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召开听取意见座谈会;

(五)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个别谈话;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八)以适当方式对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单位或者部门进行走访调研;

(九)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可以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予以协助。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巡视组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查办案件。

第二十一条 巡视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巡视组应当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一)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管理的其他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

(二)被巡视地区、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

(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

(四)巡视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特殊情况下,巡视组可以直接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主要领导同志汇报以上巡视情况。

第二十二条 巡视期间,发现被巡视地区、单位存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视组报经派出它的党组织同意后,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写出巡视报告,将巡视情况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且针对了解、掌握的重要情况和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巡视组的建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

对巡视中了解到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或者涉及重大政策调整、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的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报送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可以直接听取巡视组有关巡视工作情况的汇报。

第二十五条 巡视报告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反馈巡视期间了解的情况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六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应当自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通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并且自整改方案报送之日起12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整改情况及时通报有关职能部门。

除特殊情况外,被巡视地区、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七条 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的事项,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归口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按照以下途径移送交办:

(一)对涉及被巡视党组织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的问题,移交被巡视党组织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二)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涉嫌违纪的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三)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巡视组提出的关于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移交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有关党组织、机关、部门收到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移交的办理事项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和结果书面反馈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受派出巡视组党组织的纪检机关或者组织部门的委托,巡视组组长、副组长可以按照规定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十条 巡视组应当通过回访等方式了解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整改情况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也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地区、单位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一条 纪检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和巡视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对干部进行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三十二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坚定,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

(二)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公道正派,联系群众,清正廉洁,组织纪律性强,严守党的秘密;

(三)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思想敏锐,有一定的工作经验,熟悉党务政务和政策法规;

(四)有较强的调查研究和文字综合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三十三条 巡视工作人员可以采取组织选调、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单位推荐等方式选配。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三十四条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公务回避、任职回避和地域回避。

第三十五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视组建立党组织,对所属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三十六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视组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工作程序,组织开展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巡视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三十七条 巡视工作人员在巡视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党和国家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八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巡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九条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四十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第四十一条 巡视组对被巡视地区、单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属于巡视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疏于职守,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隐瞒或者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扩散巡视工作秘密的;

(四)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四)暗示、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的;

(五)有其他干扰巡视工作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的,有权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反映,也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或者单项规定。

第四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规定,报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备案。

第四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开展巡视工作的规定,由xx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山东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通知指出,《实施办法》是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范我省巡视工作的配套性法规,对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要求,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省委工作部署,深入推进我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省直机关处长述职报告第9篇

省直工委每年向省委常委会述职,接受评议。每年初省直工委向省委常委会作机关党建工作专题汇报,总结做法和成效,查摆问题和难点,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省委书记和其他常委听取汇报后逐个发言点评,对工委工作提要求、指方向。市县机关工委也参照省里做法,向同级地方党委汇报述职。省委将机关工委列为绩效考评单位,通过省效能办,组织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省直各单位党务干部和党员干部代表等,对工委工作业绩和作风建设状况作评价,还委托省调查总队开展公众评议,评价评议的结果作为评定工委绩效的主要依据。以上做法,既使省委全面了解机关工委工作,也扩大了机关党建活动的社会开放度和党内外群众参与度,有助于克服自拉自唱、自我评价、体内循环等现象。

省直单位党组(党委)书记分期分批向省委述职,接受评议。从2014年开始,我们征得省委同意,每年两次组织省直单位党组(党委)书记机关党建工作述职评议,每次评议会上安排7-8名党组(党委)书记向省委述职。省委副书记,省委常委、组织部长及兼任省直机关工委书记的省委常委出席,听取述职汇报并作点评,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今后工作要求,这在全省上下产生了积极反响和带动效应。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重点抓了党建督查先行、规范述职内容、强化问题导向、实行现场测评、注重结果应用等五个环节的工作,使述职评议工作做到了“日常”与“现场”相结合、“清单”与“创新”相结合、“评”与“用”相结合,保证了述职评议工作的客观性和权威性。党组(党委)书记普遍反映,机关党建工作述职是一次“大考”,来不得半点马虎,不能玩虚的,不能空对空,只有干得好,才能述得好。

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向党员大会述职,接受评议。我们每年会同省委组织部成立若干考核组,深入省直单位,采取大会述职、民主评议、个别访谈、跟踪反馈等方式,对任职3年以上的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开展述职评议考核。考核情况向省委分管领导和省委组织部专项报告,向所在单位党组反馈。将考核优秀者向省委组织部和所在单位党组推荐,提请作为提任和重用对象;对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由工委领导约谈,指出问题,督促整改。这些举措把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推到台前,打上“聚光灯”,既为他们展示作为提供了平台,也让他们感受到了压力和动力。同时,这一做法畅通了党内监督的渠道,保障了普通党员对党建工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也增强了党建工作主体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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