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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汇报优选九篇

时间:2022-07-24 06:18:52

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汇报

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汇报第1篇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精神及工作部署,推进法院司法改革进程,我院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按照相关要求推进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完成了既定改革试点任务目标,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是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实了员额法官独立办案,裁判文书不再由院庭长签发,“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组建了八个新型审判团队(执行局暂按原模式),按照上级法院要求,停止了未入额法官独立办案,已经定岗为司法辅助人员的干警不再作为合议庭成员参审案件。重新修订了《关于院党组成员审理案件的规定》,推进院领导带头办案。院长、其他院领导、其他业务庭法官(立案、行政、审监)、民事法官(民一庭、民二庭、桑园法庭)按照1:3:5:10比例分案。进一步明确法官助理、书记员的职能责任,建立了相关考核办法。

二是积极按照县委政法委的统一部署,推进建立跨部门的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平台。从软硬件上加大投入,在健全机制、集中管理、清晰流程、明确责任、处置到位等方面,进一步规范涉案财物的存放、保管。

    三是稳步推进内设机构改革。制定《吴桥县人民法院

内设机构改革试点方案》,建立以审判工作为中心,设置科学合理、职能划分明确、运行高效顺畅,符合审判机关特点和审判权运行规律的内设机构体系。改革后的内设机构由原来的13个减少为5个,分别为政治保障处、综合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审务监督中心、执行局,新设机构预计年底前到位。

四是大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精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积极稳步推进各项工作,确保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取得实效。

五是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机制逐步完善。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完成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序列等级评定工作,开展兼职法警清理,所有兼职法警均已归队。目前,各类人员已在各自岗位履行职责。稳步提升司法人员职业待遇、职业安全、职位稳定等方面保障力度,推行办案终身负责制、错案追究制,充分保障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履行司法职责,其中法官工资套改、绩效考核均已稳步开展落实,基础性绩效已按月精准发放到位。认真落实《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坚决遏制干预司法的行为,对一切干预司法行为如实记录并通报追责。

六是稳步开展家事审判改革试点。今年以来,按照上级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改革的部署和要求,我院转变家事审判理念,有层次、有创新地部署和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当事人调解、和解比例进一步提高。对家事审判区整体设计、布局突出“以和为贵”、“人和家兴”的家庭美德文化元素,将法的严肃性、刚性和家庭的和谐温馨、柔性有机结合,尽可能为家事审判提供配套硬件支撑。同时,以多部门联动为基石,打造纠纷多元化解体系。合理配置家事审判司法资源。在现有人员和编制不变的情况下,成立了家事审判合议庭。

    七是积极开展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改革试点。为推进本院的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更加便捷的进行尝试改进,建立了小额诉讼案件速裁机构,推进阶段暂将该机构设在审判管理办公室,机构名称为“小额诉讼速裁合议庭”,简称“速裁庭”,履行职责重点突出简化和便捷,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二、改革工作中的创新经验

一是充实一线办案力量。法官员额制改革后,十几名未入额法官及过去具有法官法警双重身份的人员不再承办案件,这些干警以前的办案数占全院40%左右,对审执工作造成较大冲击。通过制定《入额法官分案办法》,由院庭长带头办案,全体员额任务均衡,为审执工作的开展和司法责任制的落实提供有力保障。

二是科学配置新型审判团队。根据本院实际,建立改进专业化新型审判团队,探索1+1+1的团队模式,最大限度的发挥团队合力。

三是加大家事审判软硬件投入。投资30余万元,对家事审判法庭进行升级改造,打造家事审判场所的温馨氛围。选派工作能力强、经验丰富的法官组成家事审判合议庭。

三、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意见建议

目前的聘用人员待遇较低,对其工作热情造成了一定程度影响,也对队伍的稳定性造成一定冲击。省以下地方法院财物统管改革有待进一步加强制度设计。实施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后,原与行政职级挂钩的住房、医疗、差旅等待遇保障如何落实尚无明确文件依据。建立跨部门的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平台等工作需上级党委或上级法院统一指导协调推进。请上级部门加大支持力度,尽快出台相应制度,进一步为司法体制改革提供强大保障。

 关于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7年10月30日在仙桃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邓今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代表仙桃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2014年以来,我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在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以加快落实改革举措、健全完善配套制度为抓手,以强化司法责任、推动创新发展、加强队伍建设为依托,全力搭建司法体制改革①的“四梁八柱”,检察重点改革得以平稳有序推进。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着力构建检察管理新机制

坚持遵循司法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着力构建检察管理和检察权运行新机制,蹄疾步稳地推进司法责任制落实。

1.圆满完成检察人员分类管理②。从2015年起,我院陆续推进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检察辅助人员招录机制、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分步完成了检察人员的分类定岗工作,初步形成了各归其类、各司其职、“各行其道”的管理格局。一是科学配置员额③。在省院确定的39%员额上限的前提下,择优选任首批员额检察官46名,保证让高素质的检察人员进入员额;坚持“以案定额”“以职能定额”相结合,综合运用司法办案“大数据”,科学考察各部、局所需要的员额数量,将82.6%的员额资源配置到办案一线,办案力量更加优化。二是严格遴选标准。实行全员选任、综合考评、专业比选的工作方法,在坚持政治标准基础上,注重实绩、突出专业、竞争择优,保证入额检察官拥有过硬的政治素质、办案能力和职业操守。经过省遴选委员会审核和市人大常委会任命,首批员额检察官已在2016年3月1日集体宣誓,正式履职。目前,第二批4名员额检察官的遴选工作正在进行中。三是分类定岗其他检察人员。综合个人意愿和组织安排,实行双向选择,将38名检察官助理④、29名书记员、2名检察技术人员和6名司法警察,全部分类定岗到位。在政治部、司法行政事务管理局配备司法行政人员15名,在市纪委派驻我院纪检组配备行政人员3名,有效保持了司法行政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的稳定性。

2.稳步推进人财物统一管理。根据省院统一部署,我院人财物上划省级实施统管。一方面,配合做好机构、编制清理上收工作,建立由省检察院配合省编办统一管理、动态调整、按需调配的管理机制。检察长由省委组织部管理,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由市委管理。检察官选任和公开选拔、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招录、检察人员交流,严格按规定报送上级院及有关部门批准执行。另一方面,及时做好财物的统一上划管理工作。经费保障方面,2015年省统管以后,在省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院经费支出基数逐年调增至3600万元,有效确保了检察工作的健康持续发展。经费统管方面,实行预(决)算、国库收付和涉案财物统一管理。资产上划方面,我院及时将土地、房产、设备等各类资产清理登记,统一划转省院管理。

3.严格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⑤。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根据省院制定下发的8大类10项配套制度,着力构建权责明晰、监督有力、运行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新机制。一是改革“三级审批”⑥办案模式,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按照“充分放权、应放尽放”的原则,制定实施检察官权力清单⑦,健全完善办案指挥、指令、审核、决定制度,赋予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独立对案件作出决定的权力,使检察官成为有职有权的办案主体。二是实行“大部制”⑧管理方式,优化检察官办案形式。坚持扁平化管理与专业化建设相结合,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检察权适当分离的要求,将原有16个内设机构整合为“八部一局”⑨,取消原中层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职务序列和行政管理职能,全部让其回归办案一线。同时,依据业务类别、案件类型、难易程度等不同要件,推行独任检察官⑩和检察官办案组⑪两种办案组织形式,建立新型办案团队。三是强化对检察官履职的监督制约,确保放权不放任。根据省检察院关于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规定,严格落实领导直接办案制度,对领导干部办案提出明确的数量要求,鼓励领导干部带头办理重大、复杂、疑难和新类型案件。今年以来,入额院领导共办理各类案件95件。采取“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承办确定机制,发挥流程监控、检察官联席会议、案件评查等辅助机制的作用,加强对司法办案活动的全程监督,确保办案质量和司法廉洁,防止权力滥用。

4.逐步完善检察职业保障体制。建立与人员分类管理相配套、与办案责任制相匹配的职业保障体系,全面激发改革动力。一是建立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完成了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的等级确定和按期晋升工作;提升了高等级检察官职数配备比例,基层检察官的职业发展空间进一步拓展。二是严格落实检察人员薪酬待遇。完成了司法警察职务套改和工资套改工作,员额检察官执行新的工资标准;建立了与办案质效直接挂钩的奖金分配机制,2016年度绩效奖金的核定、发放工作已经全部完成。三是切实落实检察人员执业保障。检察官依法正确履职具有豁免权,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得罢免、辞退或调整。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通报问责制度,切实保障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二、全面推进检察重点改革,着力构建法律监督新格局

坚持将制度机制创新与检察重点改革深度融合,主动适应新形势下检察监督的新变化,不断提升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

1.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⑫。认真落实上级检察机关相关规定,强化检察环节的审查把关和监督制约功能,确保案件证据事实经得起法律检验。一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地位。我院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强化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审查把关,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范适用不批捕、不起诉、撤回起诉等制度。三年来,共依法不批捕470人、不起诉80人;共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62件次,从源头上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二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庭审中指控犯罪的主体作用。全面加强公诉人的履职能力和职业素养建设,主动适应庭审对抗性和博弈性明显增强的新变化;高度重视庭前准备工作,积极与法院就案件管辖、非法证据排除、案件定性等问题交换意见;庭审中注重把握节奏,充分发挥适当人员出庭作证的制度优势,推广多媒体示证系统应用,切实提高公诉人当庭讯问、示证质证和辩论说理的能力。共依法申请16名公安民警、7名鉴定人出庭作证。三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履行诉讼监督的法律职能。强化诉讼监督实效,主动适应刑事裁判质量不断提升、审判监督难度不断加大的新变化,发挥参与庭审、全程监督的优势,及时调整监督重心和结构,加大对生效裁判文书的复查力度,提高发现、核实和纠正审判活动违法的能力。三年来,共提出抗诉20件35人。

2.圆满完成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⑬。我院牢牢把握公益这个核心,以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为重心,全面推进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共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3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3份,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件,追缴国家专项资金110余万元,维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我院先后查办了部分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套取国家专项补助资金90余万元的窝串案件;查办了我市部分乡镇工作人员,骗取国家专项补助资金190余万元的窝串案件。依法向对专项资金负有监管职责的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履职、追缴资金。今年3月,我院审查发现,市国土资源局怠于追缴土地出让金和违约金,遂向市国土资源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在市国土资源局仍怠于履职的前提下,依法向市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6月29日,市法院已依法立案受理。经过全国检察机关近2年的探索实践,今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修法,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写入《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3.不断深化检务公开。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进一步加大案件信息公开力度,及时案件法律文书、诉讼程序和重大信息等内容,增强司法办案透明度。三年来,共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3561条、法律文书1698份。大力推进“互联网+检察”模式,着力构建“检察网阵”,积极宣传检察工作。我院连续7年被最高检评为“全国检察宣传先进单位”。不断拓展互动交流平台,认真落实检察机关新闻发言人制度,去年10月、今年9月,分别就服务非公经济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两个专项法律监督工作召开了新闻会;推进“公众开放日”活动制度化,积极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到我院参观指导,听取宝贵意见和建议,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

4.大力推动“智慧检务”建设工程。坚持将体制创新与科技应用创新一体推进,不断提升检察工作科技含量。升级改版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搭建纵向贯通、横向集成、资源共享的司法办案统一平台,实现了所有案件信息网上录入、办案流程网上运行、办案活动网上监督的新格局;与全市18家行政执法单位共建“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⑭,督促和指导录入行政执法信息3000余条,监督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18件18人,使监督更加高效、精准;加强检察人员信息化应用能力培养,积极参加全省各级信息化应用“大比武”,先后有26名干警被评为信息化应用能手;侦查部门有4起案件被上级检察机关评为信息化初查精品案件。

三、全面推进改革向纵深发展,着力提升检察改革新成效

近年来,我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和成效。正是因为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重视关心和悉心支持,才让我们一路负重前行、义无反顾,在此,我谨代表市院党组和全体检察干警向各位表示衷心的感谢!

与此同时,我们也深刻认识到司法体制改革是司法理念、体制、方式的重大调整,牵涉面广、政策性强,虽然目前完成了一些改革任务,但仍有一些急需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一是各类人员职业发展通道不够完善。基层院检察官、检察官助理、辅助人员的职业“天花板”较低,如何调动检察官积极性,稳定检察官助理等后备力量,防止综合性业务人才流失,成为迫切需要关注和解决的问题。二是购买服务制度不够完善。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留人难,综合工作面临“事多人少”的局面;检察业务一线力量虽然得到了充实,但“案多人少”的矛盾依然突出,因此,需要进一步扩大向社会购买服务的范围、比例,解决各类人力资源不足的问题。三是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需要进一步理顺。实行大部制后,在处理与上级检察院对口部门的关系上,“一对多”的矛盾会更加突出,工作衔接不畅的问题有待解决。省检察院虽然下发了基层检察院检察人员工作职责、各业务部门权限划分的文件,但详细规定较少,职权划分和考核标准需要进一步明确。

下一步,我们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央政法委“贵阳会议”和省委相关部署要求,以更大的决心、更实的作风、更精准的举措,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持续发展。

(一)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改革越往纵深发展,面临的困难就越多。我们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层层压实主体责任,在大是大非的问题面前要做战士而不做绅士,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把严的要求贯穿管党治党全过程。自觉加强与各级人大代表普遍、直接和经常性联系,主动接受人大代表视察检察工作,积极邀请人大代表参加检察机关公众开放日活动,虚心听取代表意见、建议,强化督办落实,不断改进工作。加强改革督促检查,将改革精神落实到每一位检察人员、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推动改革从形式到位向实质到位的转变,努力提高司法效能。大力弘扬只争朝夕、马上就办的工作精神,以一种坐不住的紧迫感、等不起的责任感、闲不下的使命感,倒排工期,担当履职。

(二)进一步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把思想政治工作放在首位,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切实增强“四个意识”,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及时回应干警关切,有针对性做好政策宣讲、思想疏导和情感引导,坚持改革推进到哪里,思想政治工作就跟进到哪里,切实增强全体检察人员对改革的认同感。坚持以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方向,加强专业素能和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提升检察人员履职能力,为改革深入推进提供有力支撑。

(三)进一步加强改革统筹。更加注重司法改革和业务工作的精准对接,确保改革、业务与队伍建设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更加注重系统集成,抓好标志性改革任务的落地生根,确保配套性改革措施及时跟进、衔接有序、推进有力。更加注重建立健全检察官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联席会议”议案制度,强化业务研究探讨,群策群力推进司法公正。更加注重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交流沟通,通过巡查监督、信息共享、提前介入、及时建议和纠正违法等方式,形成改革合力,不断解放和发展“司法生产力”。

(四)进一步提升改革成效。秉承“工匠精神”和改革创新精神,精耕细作、务实重行、开拓创新,不断提升司法改革的整体成效。坚持建立健全员额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做好员额检察官遴选工作,确保员额管理严格规范;坚持完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相关配套制度,健全检察机关办案组织,与时俱进地创新司法办案监督方式,促进新的检察权运行机制成熟成型;坚持提高公益诉讼案件的线索发现能力、提高检察建议的监督质量、增强公益诉讼的监督实效,更好地发挥公益保护职能作用;坚持发挥好各项改革的融合效应,建立繁案精办、简案快结的诉讼模式,从更高层次上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坚持在国家监察体制的改革背景下,积极研究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的途径,为上级检察机关新一轮改革部署提供决策参考。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市人大常委会专题听取我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的报告,既是对我院司改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关心支持,也是对我们检察工作的悉心推进和有力监督。我们将以本次会议为契机,认真落实会议审议意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加强和改进各项检察工作,为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更为坚实的司法保障。

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情况汇报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作出的重要部署,其目的是通过改革,进一步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提高司法质量和效率,实现司法公平公正。自改革工作开展以来,我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的有力监督下,在县政府、政协及相关部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解放思想,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扎实推进各项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检察人员编制情况

全院现有政法编93个,工勤编9个,实有在职在编84人,其中,政法编78人,工勤编6人。  

(二)检察人员学历结构情况

研究生学历12人,占总人数的14.29%,其中在职研究生9人,占总人数的10.71%;大学本科学历63名,占总人数的75%;专科5人,占总人数的5.95%;专科以下4人,占比4.76%;  

(三)检察人员年龄结构情况

我院平均年龄:38.5岁。25岁以下:5人,占5.95%;26岁至35岁:39人,占45.43%;36岁至45岁:13人,占15.48%;46岁至55岁:23人,占27.38%;56岁及以上:4人,占4.76%。  

(四)各类检察人员划分情况  

把检察人员划分为员额内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大类。具有检察官资格的58人,首批入额检察官34人(已经调出2人),检察辅助人员33名,司法行政人员13名。  

二、主要成效

(一)以落实员额制为重点,优化检察官队伍结构素养。  

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通过落实检察官员额制,使检察官的队伍结构、职业素养得到明显优化和提升。在首批员额制检察官遴选中,我院出台了《平南县人民检察院首批员额内检察官遴选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首批员额内检察官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确保了首批员额内检察官遴选顺利进行。一是坚持从严从紧、留有余地,科学制定检察官员额规划。严格按照上级检察院的要求,把检察官员额配置比例控制为编制数的40%,首批入额比例是33.3%,把6.7%的比例规划为今后检察官员额的补充,确保员额检察官梯队发展、良性循环。二是严格入额标准和条件,确保入额检察官素质。我们规定了首批入额检察官必须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素养以及相应的办案能力和办案经验,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等条件,同时对首次选任设置严格程序,即必须经过个人报名、报名审批、个人业绩展示、资格审查、考试、考核、院党组研究、自治区检察院党组研究、自治区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审议、公示、确认、提请任命等程序,经过层层遴选,在具有检察官资格的58人中,  确定了34名检察官作为首批入额检察官。三是坚持入额检察官配置到办案一线。检察官必须办案,是实行员额制的一项重要原则。为此,我们把34名入额检察官(含入额的院领导检察官)全部配置到业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不再配置员额检察官。四是明确分类原则,完成了检察人员分类定岗。根据个人意愿和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原则,现有员额检察官32名、检察辅助人员33名、司法行政人员13名,占队伍编制总数的31.37%、32.35%、12.75%。

(二)以司法责任为核心,落实检察官在执法办案中的主体地位。  

按照高检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广西检察机关完善司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要求,积极推进司法办案责任制落实。一是建立具有检察特点的办案组织,实行了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两种办案组织形式,对批捕、公诉及诉讼监督中简单案件及一般事项等由独任检察官办理,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及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的侦查等则由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确保案件的质量。二是实行非员额检察官不再分配案件独立办案。实行独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部门,案件管理办转案件到相应部门内勤,内勤收案后按顺序分流至员额检察官的统一业务系统内,按办案责任、权限进行案件办理,非员额检察官不再分配案件独立办案。三是建立检察官权力清单,确保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明确了决定不批捕、不起诉、提起抗诉、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不立案等职权仍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外,其他均授权主任检察官或检察官行使,检察长或检察委会行使的职权比改革前减少了三分之二,而检察官独立作出决定的案件大幅上升,办案效率明显提升。四是明确界定司法办案责任,切实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解决“办案者不定案,定案者不办案”问题。

(三)以实现办案组织科学化管理为目标,积极推进内设机构“大部制”改革。  

根据《广西基层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指导意见》,制定了《平南县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及人员安排方案》,按照“检察业务”、“业务管理与服务”、“司法行政”等三大功能模块进行整合提升,将原有的16个内设机构整合成为8部1局,其中业务类部门6个,分别为:侦查监督部、公诉部、未成年人检察部、反贪污贿赂局、诉讼监督部、业务管理部;司法行政类部门3个,分别为:政治监察部、检务保障部、警务保障部。院党组结合全院工作需要科学统筹调剂,把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合理配置到各个检察岗位上,发挥了有限人力资源的最大优化,进一步调动全体检察人员的工作主动性、积极性。  

三、主要做法  

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我院首批员额检察官遴选、内设机构改革、司法责任制等司法改革基本完成,检察权运行机制更加完善,检察官综合素质进一步提升,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平稳有序,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加强组织工作。成立了由党组书记、检察长任组长的司法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把司法体制改革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形成了检察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全院干警积极参与的改革格局,并结合我院实际,相继出台了《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首批员额内检察官遴选工作实施方案》、《内设机构改革及人员安排方案》等多个配套方案,为司法责任制改革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加强思想工作。通过召开党组会、改革领导小组会、中层干部座谈会、全体干警大会、部门会议、“一对一”谈话谈心等多种形式,组织全体干警认真学习中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工作要求,引导全体干警树立合理改革预期,理解、拥护、支持改革,凝聚推进改革的正能量,确保队伍稳定、工作有序、改革有力。  

(三)加强探索实践。我们紧扣中央顶层设计,严格按照分类分步推行实施、逐步完善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建立健全首批员额检察官遴选、内设机构改革、司法责任制等的改革具体措施和实施办法,分阶段分重点推进,在探索中推进,在推进中实践,边改革边完善,确保了改革扎实有序推进。

(四)加强带头办案。入额的领导干部带头办案,要负责案件办理全过程,亲自完成阅卷、讯问、形成处理意见、撰写法律文书、出庭公诉等各个环节的办案流程工作。截止目前,包括检察长在内的6名入额院领导检察官已办理各类案件59件,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又为全体干警起到了引领示范作用。  

(五)加强舆论引导。通过检察门户网站、平南检察“两微一端”、手机短信等新媒体,广泛宣传司法体制改革的目的意义、各级党委和检察机关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以及开展改革工作取得的经验和做法,为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存在问题

(一)人少案多矛盾的问题。目前我院检察干警编制配备与辖区人口比例为万分之0.68,远远低于全区万分之1.3、全国万分之1.8的配备水平。因司法体制改革要严格控制入额检察官比例,导致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入额的检察官少,检察辅助人员配备不足,现行编制状况与案件增长幅度不匹配,案多人少问题更加突出。

(二)分类人员队伍稳定发展的问题。改革后,员额内检察官与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不仅在薪资待遇方面拉开距离,且岗位职责、工作责任等也有不同,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稳定和发展问题需要我们加以认真解决。

(三)改革配套机制不健全的问题。三类检察人员的管理和内部交流机制、业绩评价机制、员额退出机制、与职务序列配套的薪酬制度、晋升制度、履职保障制度、检察辅助人员的配置等制度文件还不到位,缺少人事、组织、财政等方面具体改革配套措施。  

(四)原中层干部职务保留的问题。内设机构没有整合前,内设机构的中层干部既是各项具体检察业务工作的指挥员,更是工作的排头兵,但在确定新的内设机构负责人后,是否会影响到这些中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他们的职务是否保留、如何安排、如何解决级别等问题,还需相应的配套机制衔接。  

五、下一步工作思路

(一)始终坚持党委领导、人大监督。继续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改革进展情况,紧紧依靠党委坚强领导和人大监督支持,形成合力推动检察改革,确保上级改革部署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二)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任务。针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详细梳理、逐一研究、对症施策,细化检察人员的工作岗位职责,努力做到各归其类、各尽其责、各尽其才。  

(三)有序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过渡。做好应对改革期间出现各种问题的准备工作,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进程,确保做到改革期间人心不散、队伍不乱、工作不断。  

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汇报第2篇

一、改革供销社汇总会计报表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我们认为。改革供销社汇总会计报表要放眼于整个农村合作经济,动态反映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状况,体现“大合作、大校纪,的总体总想。要具有现实性、针对性,同时要具有前瞻性;既要反对弄虚作假,又要反对漏统漏报。要坚持三个原则:

(一)规范性原则。汇总会计报多的改革要坚持以国家现行有关财经法规、制度为准绳。参汇单位的会计报表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会计法规、会计制度编制。汇总会计报表数据要严格按照参汇单位上报数汇总。

(二)科学合理原则。要适应供销社创新体制、创新机制的改革需要,体现“开门办社、开放办社”,做到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反映发展中的供销社经营情况和财务成果,科学地设置汇总会计报表报表格式及会计指标。既要坚持广泛性,又要加以合理规范、确定汇总会计报表的汇编范围。

(三)简明实用原则。报表格式及指标的设置,要既能够全面客观反映供销社为农服务的工作成果,完整提供会计信息和决策依据,又能够不增加被汇总单位的工作和经济负担。

二、改革汇总会计报表基本思路

汇总会计报表改革要做到“两个延伸,两个精简”。一是延伸汇总单位。改革现有以各级联社作为汇总单位的报表汇总体系,将汇总单位延伸至基层供销社。这符合中央5号文件规定的“社企分开”原则。从实践上讲,基层社范围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单体经营公司以及各种形式的承包、租赁经营的客观存在.使基层社作为级汇总单位成为必要。因此,对其所辖范围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编制的会计报表,按相同项目汇总,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政策上讲,都是可行的。由于不涉及税收、信贷、审计等问题,从而解决了改革汇总会计报表的技术问题。将基层供销社作为汇总单位有利于真实、全面、完整、客观地反映这些经济实体的会计数据,有利于上级领导准确了解供销社经营情况和财务成果,有利于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有利于划分基层社与其下属被汇总单位的责、权、利关系。

二是延伸起报单位。凡是承认供销合作社章程,接受供销社行业指导的专业合作社、社区综合服务社、独立核算的单体公司以及基层社原有理事会所应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都应单独作为基层供销社理事会下属一个起报单位,纳入汇总范围。

三是精简汇总报表种类。现有汇总会计报表种类繁多,部分报表基本没有实际使用价值。应以科学、合理、实用为原则,重新设置能反映改革成果的汇总报表。

四是精简汇总报表指标。现有汇总会计报表指标重复、过时现象严重,应大量精简压缩,同时适量增加能反映改革成果的会计指标。

三、改革汇总会计报表存在的难点与对策

对于新的改革方法,在实际操作过程也会遇到一些困难。一是被汇总单位自觉履行汇总义务的比例不大。被汇总单位是否自愿接受汇总管理,是制约汇总范

围延伸的瓶颈问题;二是受税收、银行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汇总数据在真实性、有效性上存在问题。解决这些难点的基本对策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这是解决汇总会计报表数据的前提。首先要由各级领导尤其是县、基供销社领导要给予高度重视、要在组织和人员上落实,加强财会工作力度;其次要求各级财会部门和财会人及提高认识,坚持财会工作必需与供销社的发展相适应的原则,转变“等、靠、要”的消极思想,积极主动参与供销社的改革;再次要求基层企业(被汇总单位)领导和财会人员深刻理解改革汇总会计报表的目的与作用,正确处理加入合作经济组织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关系

(二)提高会计人员自身素质。这是解决汇总会计报表数据真实性、有效性的基础。一是提高财会人员道德水准。要求财会人员工作要有责任心、事业心,要有吃苦耐劳的精神,积极主动,深入基层收集资料;二是提高财会人员专业素质。要通过不断学习,更新专业知识。

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汇报第3篇

一、改革供销社汇总会计报表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我们认为。改革供销社汇总会计报表要放眼于整个合作经济,动态反映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状况,体现“大合作、大校纪,的总体总想。要具有现实性、针对性,同时要具有前瞻性;既要反对弄虚作假,又要反对漏统漏报。要坚持三个原则:

(一)规范性原则。汇总会计报多的改革要坚持以国家现行有关财经法规、制度为准绳。参汇单位的会计报表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会计法规、会计制度编制。汇总会计报表数据要严格按照参汇单位上报数汇总。

(二)合理原则。要适应供销社创新体制、创新机制的改革需要,体现“开门办社、开放办社”,做到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反映发展中的供销社经营情况和财务成果,科学地设置汇总会计报表报表格式及会计指标。既要坚持广泛性,又要加以合理规范、确定汇总会计报表的汇编范围。

(三)简明实用原则。报表格式及指标的设置,要既能够全面客观反映供销社为农服务的工作成果,完整提供会计信息和决策依据,又能够不增加被汇总单位的工作和经济负担。

二、改革汇总会计报表基本思路

汇总会计报表改革要做到“两个延伸,两个精简”。一是延伸汇总单位。改革现有以各级联社作为汇总单位的报表汇总体系,将汇总单位延伸至基层供销社。这符合中央5号文件规定的“社企分开”原则。从实践上讲,基层社范围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单体经营公司以及各种形式的承包、租赁经营的客观存在.使基层社作为级汇总单位成为必要。因此,对其所辖范围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编制的会计报表,按相同项目汇总,无论从上还是从政策上讲,都是可行的。由于不涉及税收、信贷、审计等,从而解决了改革汇总会计报表的技术问题。将基层供销社作为汇总单位有利于真实、全面、完整、客观地反映这些经济实体的会计数据,有利于上级领导准确了解供销社经营情况和财务成果,有利于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有利于划分基层社与其下属被汇总单位的责、权、利关系。

二是延伸起报单位。凡是承认供销合作社章程,接受供销社行业指导的专业合作社、社区综合服务社、独立核算的单体公司以及基层社原有理事会所应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都应单独作为基层供销社理事会下属一个起报单位,纳入汇总范围。

三是精简汇总报表种类。现有汇总会计报表种类繁多,部分报表基本没有实际使用价值。应以科学、合理、实用为原则,重新设置能反映改革成果的汇总报表。

四是精简汇总报表指标。现有汇总会计报表指标重复、过时现象严重,应大量精简压缩,同时适量增加能反映改革成果的会计指标。

三、改革汇总报表存在的难点与对策

对于新的改革,在实际操作过程也会遇到一些困难。一是被汇总单位自觉履行汇总义务的比例不大。被汇总单位是否自愿接受汇总管理,是制约汇总范

围延伸的瓶颈;二是受税收、银行等诸多因素的,汇总数据在真实性、有效性上存在问题。解决这些难点的基本对策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这是解决汇总会计报表数据的前提。首先要由各级领导尤其是县、基供销社领导要给予高度重视、要在组织和人员上落实,加强财会工作力度;其次要求各级财会部门和财会人及提高认识,坚持财会工作必需与供销社的相适应的原则,转变“等、靠、要”的消极思想,积极主动参与供销社的改革;再次要求基层(被汇总单位)领导和财会人员深刻理解改革汇总会计报表的目的与作用,正确处理加入合作组织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关系

(二)提高会计人员自身素质。这是解决汇总会计报表数据真实性、有效性的基础。一是提高财会人员道德水准。要求财会人员工作要有责任心、事业心,要有吃苦耐劳的精神,积极主动,深入基层收集资料;二是提高财会人员专业素质。要通过不断,更新专业知识。

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汇报第4篇

关键词: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风险管理

文章编号:1003-4625(2006)11-0023-04中图分类号:F832.33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From a dialectical perspective, the joint-stock system reform is mingled with both joy and sadness. The joy is revealed in the striking advance of the reform, and the sadness lies in the unsatisfactory quality of the reform. A variety of banks fall over each other in eagerness to reorganize themselves into joint-stock companies so as to seek quick success and instant benefits, hence result in the phenomenon of “reforming solely for system change, and turning into listed companies absolutely for drawing in money”. Naturally, the in-depth issues relating to system reform are awfully neglected. Therefore, it is a long-term, arduous task to establish and improve corporate structure, operation mechanism, talents management system, development strategies, funds replenishment mechanism, and risk-preventing mechanism.

Key word: state-owned commercial bank? joint-stock system reform? risk management

股份制改造从定义上讲,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国有资产管理等法律法规政策,将国有商业银行改造成为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从操作上讲,它是一项复杂的、高标准的系统工程,它不仅仅是公司组织形式上的股份化,而且是一场涉及到资产、债务、业务、人员、机构等重组和再造的艰难过程,是一场深刻的观念更新和机制变革过程。因此,若简单地将股份公司的挂牌成立、仰或股票的上市流通归结为股份制改造的完成,则大错特错。

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的进展情况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问题始见于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年以来,改革进入到了一个全新的阶段。四大国有银行以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股份制商业银行为改革目标,抓紧进行财务重组,大力推进公司治理改革,加强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成功上市,改革的各项工作进展顺利。

(一)业务重组

此次改革的财务重组措施,一是中建工行接受中央汇金公司注入的600亿美元的外汇资金;二是中建两家试点银行用准备金、未分配利润、当年净收入以及原有资本金等财务资源核销损失类贷款;三是将可疑类贷款向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招标拍卖;四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次级债。目前,几家银行财务重组工作已经结束,由于国家注资、发行长期次级债、资产组合优化等因素,资本实力显著增强,资本充足率大大提升。

截至2004年末,中、建两行不良贷款比率分别为5.09%和3.70%,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分别为71.70%和69.90%,资本充足率分别为8.62%和11.95%;截至2005年年底,工行不良贷款比率降至4.69%,资本充足率达到9.89%,上述指标均已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银行的平均水平,几大银行以新的面貌赫然出世。

(二)机构改革

伴随着股份公司的成立,公司治理及内部管理制度改革也积极开展起来。根据各行改制后披露的第一份年报看,中建工行均根据国际通行惯例完成了公司治理框架的设立,银行治理开始发挥效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已到位,特别是引入一些国内外知名的专家学者和银行家作为外部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大大提高了银行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的专业化水平。同时,还加快推进内部管理及风险控制制度改革。

(三)股票上市

通过上市,可以给银行施加足够的外部压力,使其真正按照现代公司治理规则运作,切断机关化运行机制,保证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成功。为此,中建工行积极引入战略投资者,为上市作了充分的准备。中建行已在香港成功上市,中行还在上交所成功发行了A股。工行H股、A股同发方案也已获批,2006年10月将挂牌上市。

众所周知,农行是我国四家国有银行中职工人数最多、机构网点最多、历史包袱最重、经营状况最复杂的一家。不过农行2006年的犀利开局,让人们看到了它改革的决心:首次正面阐述股改进程和思路,主动曝光去年案件自审结果,披露最新不良贷款比例……相信崭新而先进的农行,将不再遥远。

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是输不起的改革,也是拖不起的改革。国有银行拥有了这样一段不平凡的股改经历,才可能拥有明天的卓越和辉煌。

二、操作评价

国家确定的国有商业银行综合改革的总体目标是:通过改革管理体制、完善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促进绩效进步,在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内将大多数国有商业银行改造成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股份制商业银行。对照上述目标,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所取得的成绩还远远不够,如不良资产率、资本充足率等财务指标仍不稳定;引进战略投资者时标准有待规范化,思维有待开阔;有效的人力资源制度与激励约束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公司治理结构建设还未到位,汇金公司的角色定位以及由此造成的关联交易等问题,还有待慢慢解决。具体讲:

(一)不良资产处置取得突破性进展,资本充足率显著提高,但财务状况仍有待改进

作为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的任务之一就是要“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充实资本金,提高资本充足率,创造条件上市”。从整体上看,通过一系列的改革,四大国有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确实有了很大改观。中工建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达到或超过了8%的监管要求,工中行达到了10%的稳健水平,尤其是建行以13.57%的资本充足率,超过了国际活跃银行12%的平均水平。

同时,银行的各项财务指标也彰显出改革的成果:

2005年度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财务指标简表

资料来源:2006年7月14日《证券时报》。

从上表可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得到了提升,历史包袱和沉重负担得到了部分解决。工行的财务指标得到了改善,资产规模仍是老大;建行的盈利能力最强;中行的综合化经营优势凸显。总之,通过改制,国有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均得到提升。

但翻开几大行财务重组的历史,为了加快不良资产的处置,补充资本金,达到上市的要求,国家对国有银行又倾注了多少心血呢?首先是国家注资。2003年12月,国务院决定动用450亿美元国家外汇储备为中行和建行补充资本金,以使其达到8%的标准;2005年4月向工行注资150亿美元。其次是借助于大力发行次级债券。中行于2004年6月底在银行间市场公开发行140.7亿元的次级债;建行在2004年7月底将次级债券增发到150亿元,成为国内目前次级债发行规模最大的银行。最后是向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不良贷款。短期内这些救助活动效果是立竿见影的,但按照2004年银监会颁布的新的资本监管口径计算,从资本中剔除专项准备、其他准备及当年利润等传统项目,并且对尚未提足的贷款损失准备也从资本中扣减,同时不考虑国内外风险资产发生变动的情况,要使整体资本充足率达到8%的最低要求,我国四大国有银行的资本缺口依然较大。因此,我们应从长计议,坚定不移地通过国有商业银行自身经营机制的转变和公司治理体制的改善来解决国有银行的抗风险能力,这样才能够避免不良资产的反弹以及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等问题,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国有银行的财务问题,完成股份制改革的根本目标。

(二)产权主体实现了初步多元化,但股权结构仍有待进一步优化

国有商业银行产权虚置,股权结构不合理,国有股“一股独大”现象严重影响了银行的经营效率,因此引进战略投资者,实现股权结构多元化也是股份制改革的目标之一。

从股份制改造后国有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看,汇金公司、中国建投、上海宝钢、长江电力、国家电网作为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同时还引入了美国银行、亚洲金融控股作为战略投资者。中国银行的股东除了汇金公司外,还有社保基金,同时还有RBS China、亚洲金融、瑞士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战略投资者;工商银行则除拥有汇金公司、财政部、社保基金等股东外,还拥有战略投资者高盛集团、安联集团和美国运通公司。股改后的国有商业银行均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为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实现了股权结构的多元化,有效解决了国有产权主体虚置的问题。

但也要看到,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改制后,在股权结构方面存在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一股独占、一股独大”现象仍然存在,四家银行中国有股(含国有法人股)持股仍在70%以上。国有股权占绝对控股地位易造成两种影响:一方面是可能引发大股东滥用控制权以及关联交易问题;另一方面则可能因为国有持股人的超脱性疏忽,以致国有商业银行的董事会或者管理者不能尽职,最终导致银行、小股东或者债权人权益受到损害。

纵观西方商业银行产权改革的历史,可以清晰地看到财产权利变迁的清晰脉络,那就是从集中模式越来越走向分散、清晰。一家商业银行的产权主体由国家、大企业、金融寡头逐渐向社会大众方向转移,产权主体越来越多元化、分散化、社会化、公开化。国有商业银行要想实现这个目标,还要不失时机地引进民营资本、社会公众股东等以真正实现股权结构的优化,为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注入鲜活的血液,促进其建立起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

(三)引资观念有待更新,引资操作仍待规范

引入战略投资者是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的重要一步,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实现上市来促进国有银行根本性改革的路径是正确的。但是,国有银行引入国外战略投资者时,应该根据各家银行的不同情况分别在体制、管理、业务和资金等不同方面来引入不同的国外战略投资者,而不应把引入外国战略投资者看作时髦你追我赶、互相攀比。国有银行引入战略投资者并不是一卖了之,而是通过不同方式来改变各自的体制,增强各自的竞争能力。

其次,引资政策应法律化。在我国银行监管实践中,银行监管部门负责人提出了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应遵循的“五项原则”和“五个标准”。这些“原则与标准”在国有商业银行引资工作中起了极大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战略引资的“引资与标准”不是以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体现出来的,而仅仅是以监管部门负责人发言稿的形式出现的,尚缺规范化的法律保障。二是这些“原则与标准”与《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还有不一致的地方,这些问题尚需通过完善引资法规来解决。

(四)人力资源体制改革取得了巨大成绩,但是仍存在许多问题

此次股份制改造关系到全国150多万银行员工的切身利益,改革的成功与否,不仅影响到核心人才队伍的稳定,影响到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而且关系到每一行整体竞争力的提升。因此,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市场化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是国有商业银行股改的当务之急和突破口,是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的又一项重要任务。

四大国有银行在建立市场化人力资源管理体制这一总体目标指导下,制定了一系列的具体措施:如取消机关化的行政级别和干部管理制度;建立择优任用、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制度,按需设岗、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引进稀缺人才,解决人员结构性矛盾等。但操作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如人员精简时“一刀切”,要么按一定年龄,要么按一定工龄,只要在范围的,不论学历高低、业绩优劣、贡献大小一律下岗回家静养。这种简单原始的处理办法,造成了强制“提前退休”、“买断工龄”等现象,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另外,激励机制的改革超过了一般人的心理预期。随着银行各级人员职务名称的变化,一夜之间工资相差10倍之巨。对此,易宪容表示:在银行业改革没有从根本上到位的情况下,将国有银行高层管理人员的待遇与国际接轨,是一种本末倒置的表现。因此,国有银行建立规范化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的道路还很长。

(五)治理结构框架已经建立,但机制完善仍任重而道远

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银行规范运作和科学管理的根源和基础,是实现银行价值最大化目标的保障。因此,银监会提出新设股份制商业银行市场准入条件的标准时,第一条就是对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要求。下面依据既定目标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结合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结构实践,作一简评。

从几大行年报中关于治理结构的披露看,改制后,建中工行均按照国务院关于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依据“三会分设、三权分立、有效制约、协调发展”的原则,充分借鉴国际领先银行公司治理的成功实践,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聘任了高级管理层。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和相关工作规则,明确公司治理主体的职责权限,确保各方诚信尽责、勤勉履职。

但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根据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要求,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治理框架。实践表明,改革的正式制度(股份制的形式)建立较为容易,但制度构成的另一个内容――制度的实施特征(良好的运作机制)则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建立。

首先,董事会处于银行治理结构的核心地位。它不仅是代表股东权利的管理者,而且是公司控制权的实际掌握者,与股东会之间存在着一种信任托管关系。董事会职能发挥效果的好坏,主要与董事会的独立性、人员多少、董事会的组成和董事会的组织结构等有关。那么股份制改造后,建中工行的董事会的职能发挥效果如何呢?

以中行为例,股份公司建立后,董事会由14名成员组成,除董事长外,还有3名独立非执行董事、7名非执行董事和3名执行董事。董事会中除了有代表集团公司、代表存款人的人民银行及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外,还引进了国外银行家,董事会的建立完全符合《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的规定。但是,在这种完备的形式背后,社科院金融所副所长王松奇依然指出,中行的新董事会还是个不理想的、名义上的董事会,“董事会要想发挥作用,必须是多元投资主体的代表,那样才能起到硬约束。现在中行的董事会是汇金公司换了财政部,还是一家说了算,解决不了国有资产代表者虚职的问题,对经营层的约束没有得到强化” 。

为了保持董事会的独立性,几大行都引进了独立董事制度,但独立董事的数量还远远不够。如韩国1999年以来要求上市银行的独立董事中有一半为独立董事。在英美国家,外部董事占全部董事的比例高达67%,而且近年来,英美银行中的外部董事比例依然呈上升趋势。从这个角度来说,国有商业银行独立董事的数量还不够多,还要逐步提高独立董事在董事会的比重,以进一步增强董事会对经营者的监督与控制。

另外,建中工行董事会均设立了提名与薪酬委员会、风险政策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各行在具体名称上有些差异),但其在增强董事会监督银行业务的效率与能力方面还有待提高。最后,为促进董事尽心履职,还要把董事会评价制度、董事问责制等激励约束机制切实建立起来,不能仅做表面文章。

其次,监事会制度是建立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监事会由股东大会产生,应当保持其独立性,起到应尽的职责,以增强对银行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监督和提高治理的效率。

改制后的银行监事会作用发挥如何?从其人员构成看,改制后各国有商业银行新的监事会,是由股东派出的股权监事加上部分外部监事和职工监事共同组成的。因此,一方面监事会继承了过去已经建成的一套完整的监督制度和手段,在实践中,免不了会有旧制度的影子;另一方面职工代表监事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相对低一些,还在行长手下任职,这样使监事们往往与董事会、经营管理层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再加上职工代表监事本身与董事、高级管理层们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且又缺乏保障机制,容易被董事、高级管理层所控制,因此要使其真正独立于董事会、经营管理层是很困难的。从其在公司中的地位看,监事会是与董事会并列的监督机构,从理论上说,监事会在组织上是独立的,各国有商业银行都明确了董事会与监事会监督职能的具体分工及定位,但是在执行过程中能否真正确保监事会的独立性?当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侵犯了股东权益时,监事会能否独立提起对公司董事会的诉讼?此外还有二者的监督方法、手段没有明确的规定,如何建立监事会与监管机构的独立汇报路线等问题都有待进一步的探讨。

再次,培育和发展银行的高级经理层,是提高银行公司治理结构效率的前提条件。高管人员管理工作是否实现了制度化?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任用是政府制定或者是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的?是否建立了以绩效和风险责任为基础的薪酬制度等等?

结合几大行的实践,从高级管理层的产生来看,由组织部门任免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的行长和董事长,是我国长期沿用的惯例,这对国有银行的改革和发展曾产生过积极的作用,但是这与现代股份制公司的治理规则及国际惯例是有一定差距的。按照各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规则,银行高级管理层作为董事会选聘的人,其聘任和解聘应该由银行董事会做出决定。但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的任免在执行上仍然是由国家组织部门决定的。这从根本上反映了国有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事制度仍然是以行政为主导而不是以市场为主导,国有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还没有脱离行政级别,与真正的公司化运作还有一定的偏离。因此,国有商业银行的管理层能否做到对股东负责,还是一个未知数。

(六)汇金公司问题

汇金公司在我国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从其出生就备受争议,社会各界围绕汇金公司提出了种种问题。首先是关于汇金公司成为注资银行股东的问题。汇金公司向建中工行注资意味着这几家国有商业银行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汇金公司随之成为他们的股东。但从操作程序看,国有商业银行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与汇金公司的注资行为存在一段滞后期。2003年年底,建行中行接受注资,但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时间却分别在2004年9月和2004年8月;2005年工行接受注资,但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时间却在2005年10月底。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汇金公司只有在被注资银行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方可成为银行的股东,因此本着规范操作的原则,汇金公司实际注资后至被注资银行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期间内,尚不能成为被注资银行的股东。其次是由于汇金公司同时控股或控制多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证券公司,根据我国有关监管规定,汇金公司旗下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及证券公司之间构成了“关联方”,各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可能构成“关联交易”。如何处理他们之间可能出现的关联交易与利益冲突?又成为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操作性问题。另外,如何区分汇金公司与财政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及银监会的角色定位,如何确立汇金公司本身的职能及发展目标,如何建立对汇金公司的监督与考核机制等也是摆在决策者面前的一道难题。

从长远来看,这场改革的重要意义毫无疑问,要达到股份制改造的最终目标,真正建立起富有竞争活力的现代商业银行制度,就必须脚踏实地,注重细节,认认真真做好每一件具体工作,不仅从名称上、形式上,关键是在内容上、在实质上真正实现向现代股份制商行的彻底转变。正如银监会主席所言: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成效究竟怎样,还要靠内因,要从他们自身的经营绩效、资产质量、审慎经营水平来衡量。战略投资者的引入和股票上市操作都不能自动保证银行竞争力的增长,这些阶段性工作只是激发了新的起点,国有银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路子还很长,还很艰巨。

参考文献:

[1]叶再春,尚晓阳.中国银行“背水一战”[N].中国证券报,2004-8-29.

[2]易宪容.如何看待当前商业银行改革[N].中国经济时报,2005-3-9.

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汇报第5篇

5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林业局联合《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积极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的金融服务工作。《指导意见》分为六部分:一是充分认识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二是切实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三是引导多元化资金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发展。四是积极探索建立森林保险体系。五是加强信息共享机制和内控机制建设。六是积极营造有利于金融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的政策环境。

外汇局进一步下放外汇业务审批权

近日,外汇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规定从2009年6月1日起,将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审批权限从总局下放至分局,主要包括资本金账户异地开户、境内机构对外提供担保、个人财产对外转移以及证券项下部分市场退出类等十项业务。此举有助于便利企业办理业务,缩短审批时间,提高行政效率,降低政策成本。《通知》规定,业务调整后,由所在地分局、外汇管理部负责审批的项目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异地开立资本金账户、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申请不涉及调整经营范围的《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的更换、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终止外汇业务。涉及担保,由担保人所在地分局审批的项目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为境外企业逐笔提供融资性(发行债券除外)和非融资性对外担保,且符合规定的、境内机构为境外机构发行债券(包括商业票据)提供的对外担保。

创业板相关发审委办法和保荐办法6月14日施行

5月14日,中国证监会主席令,正式修改后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第62号主席令)、《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63号主席令),自2009年6月14日起正式施行。这两个办法的修改是创业板市场制度完善的重要一步。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上述两办法后,中国证监会将着手进行创业板独立发审委的组建工作。

我国首次银行业社会责任报告

5月10日,中国银行业协会首次公开《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报告》。报告从银行业发展概况、银行业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银行业对利益攸关者尽责情况、银行业对公益慈善事业奉献情况、银行业对环保事业支持情况、银行业社会责任管理情况等6个方面,全面介绍了银行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报告显示,2008年,银行业金融机构慈善捐助金额10.1亿元,并向雨)7

冰冻灾害地区发放救灾及重建类贷款超过千亿元,向汶川特大地震灾区发放重建贷款1186.57亿元,为灾区的重建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金融支持。2008年,银行业金融机构共投放各类住房公积金贷款5400亿元,贷款户数超过400万户,为百姓安居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持。同时,发放国家助学贷款193.40亿元,受助学生超过200万人。

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汇报第6篇

改革开放初期,在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比较落后的情况下,我国的境外投资规模一直较小(境外投资主要限于针对亚非拉等发展中国家的对外援助项目)。在1979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15项经济改革措施中,第一次明确规定允许出国办企业(第13项措施),由此对外直接投资开始作为一项政策确定下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1997年召开的党的十五大上,我国开始鼓励扩大境外投资,提出要“鼓励能够发挥我国比较优势的对外投资。更好地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2000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指出,鼓励能够发挥我国比较优势的对外投资,扩大经济技术合作的领域、途径和方式,支持有竞争力的企业跨国经营,到境外开展加工贸易或开发资源,并在信贷、保险等方面给予帮助。抓紧制定和规范国内企业到境外投资的监管制度,加强我国在境外企业的管理和投资业务的协调。2002年党的十六大与2007年党的十七大均着重指出,要把“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全面提高我国的对外开放水平。与党和国家的上述发展要求相适应,我国各级政府及商务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对于境外投资的态度也逐渐从限制转变为鼓励和支持。一、基本政策发展演变(一)对“境外投资”由限制到鼓励支持1991年3月,当时的国家计划委员会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指出,“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大规模到海外投资的条件”。上述观点成为20世纪90年代指导我国境外投资的基本政策,奠定了我国限制境外投资的基调(从实践情况来看,我国当时的海外投资主要是能够加强“南南”合作、推动我国与第三世界国家友好合作关系发展的带有援质的海外投资项目)。1991年8月,国家计委在《关于编制、审批境外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定》中,也仅仅是允许我国的企业、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到港澳地区和苏联、东欧各国以投资、购股等方式举办或参与举办非贸易性项目(当时,非贸易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境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等形式),并不允许我国企业到除此之外的其他国家开展境外投资。在上述政策环境下,我国1991年的对外直接投资流量仅为10亿美元。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国家政治经济等综合实力的增强,在1997年,我国限制境外投资的政策开始松动,逐渐向鼓励境外投资转变。1997年5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为贯彻大经贸战略,推动外经贸企业和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实施市场多元化,增加我国商品在国际市场的占有率,了《关于设立境外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的暂行规定》,明确我国企业可以在境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设立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从事贸易活动。1999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又转发了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意见》。2004年10月1日,商务部公布了《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第三条规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是指我国企业通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或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几乎就在同时(2004年10月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也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对境外投资加以明确肯定和规范。(二)对“境外投资”的审查程序不断规范和简化1我国早期对“境外投资”采取的是严格的高层审批制。1991年3月,国家计划委员会在《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中规定:凡需向国家申请资金或境外借款需国内担保或产品返销国内需国家综合平衡以及中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合同、章程由经贸部审批并颁发批准证书。中方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中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符合当前到海外投资的方针,资金、市场等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解决的,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同和章程,可比照限额以上项目的审批办法,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综合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报国家计委备案,合同、章程要报经贸部备案,并由经贸部审核颁发批准证书。1997年5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关于设立境外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凡申请在未建交国家和敏感、热点国家或地区设立贸易公司和代表处的,一律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其主管部委转报外经贸部。外经贸部负责审批并颁发批准证书。申请在非敏感、非热点国家或地区(敏感、热点国家或地区名单附后)设立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凡符合一定规模条件的,由企业自行决定,并在形成决定之日起30天内,由企业经向外经贸部备案登记,领取批准证书。尚未达到一定规模条件的企业申请在非敏感、非热点国家或地区设立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的,由企业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其主管部委(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申报。由主管部门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后审批。有关主管部门将审批意见、设立境外贸易公司或代表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及境外公司章程副本等报外经贸部备案,并申领批准证书。2由审批制向核准制、备案制转变,逐渐下放审核权限,对“境外投资”的审查程序呈现投资便利化趋势。2004年7月我国公布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就落实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做出了重大改革。文件明确规定: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文件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还明确指出,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能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商务部核准。2003年,商务部了《关于做好境外投资审批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北京等12省市开展了下放境外投资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的改革试点,地方的审批权限由100万美元提高到300万美元。在2004年7月《行政许可法》生效实施后不久,我国商务部就于2004年10月1日公布了《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对“境外投资”实施透明管理,下放和简化相关审查程序。首先,该部门规章明确规定,对我国企业的境外投资实施统一、公开、透明的核准制,核准的标准主要包括国别(地区)投资环境、国别(地区)安全状况、投资所在国(地区)与我国的政治经济关系、境外投资导向政策、国别(地区)合理布局等。其次,为方便企业“境外投资”和简化审核程序,规章将境外投资者分为中央企业和其他企业,分别由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中央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在145个国家(亚洲38国、欧洲37国、非洲42国、美洲14国、大洋洲4国)投资开办企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2004年11月,商务部加强信息化建设,启用了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网上发放系统。通过该系统,企业利用互联网就可办理投资核准手续,凭商务部颁发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即可办理外汇、海关、外事等相关手续,极大地方便了企业,提高了政府工作效率,对外投资便利化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2004年10月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该政策将境外投资由审批制改成核准制。同时,将原1991年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中规定的由国务院审批3000万美元以上项目、国家计委审批100万美元以上项目的政策予以放宽,修订为:中方境外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资源开发类项目,以及投资用汇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中方投资额在2亿美元以上的资源开发类项目,及5000万美元以上的其他大额用汇项目,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再报国务院核准。对于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核准权不得下放。为及时掌握核准项目信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目,由其自主决策并在决策后将相关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上述备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之后,商务部还于2005年10月出台《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工作细则》,推进了我国境外投资核准工作的规范、科学、透明、高效。国务院常务会议于2006年10月25日通过了《关于鼓励和规范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意见》,对我国的境外投资工作进行全面引导和规范。2009年3月,商务部又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继续推进和完善对外投资的便利化,落实企业投资决策权(此项政策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出台,不仅可以推动我国的境外投资,同时也可以通过投资拉动需求,有助于全球早日走出金融危机)。首先,下放了核准权限。商务部仅保留下列投资情形的核准权: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资。其他如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则由省级商务部门核准。其次,简化了境外投资核准程序和企业申报材料,缩短了核准时限,企业绝大多数境外投资只需按要求填写并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表》即可在3日内获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第三,减少了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境外投资事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改由商务部征求意见,地方企业一般境外投资事项不再征求意见。(三)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管制渐趋宽松改革开放初期,鉴于我国外汇短缺,我国一直执行严格管控的外汇制度。依据1989年3月6日公布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1990年还制定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细则》),由我国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并要求企业提交外汇资金来源证明。采取汇回利润保证金措施,境内投资者在办理登记时,应当按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5%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保证金应当存人外汇管理部门指定银行的专用账户。外汇管理部门凭银行入账通知书批准投资外汇资金汇出。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动用“保证金专用账户”。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近年来我国的外汇储备大幅增加,这使得我国有条件改革外汇制度,放宽外汇管制,从而为我国境外投资企业用汇提供了便利,提高了企业投资效率,大大促进了我国对外投资的发展。从2002年10月开始,国家外汇管理局启动了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将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山东、广东、福建等24个省(市)作为试点地区,开始进行大规模的外汇管制改革,放松了300万美元以下的外汇审批权,同时允许境外企业保留利润,不必再调回国内。200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取消了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制度这两项行政审批,并将已经收取的保证金退还给相应的投资主体,放宽了企业购汇对外投资的限制并且简化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审批手续。2003年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经批准的部分试点地区的外汇管理部门直接出具中方外汇投资额不超过300万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在额度内允许投资主体购汇境外投资(试点主要开始于沿海发达地区)。从2003年11月起,22个试点省市的企业向境外汇出项目前期资金由审批制改为核准制。2004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了《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我国跨国经营企业的境内成员企业利用自有外汇资金以及从其他境内成员公司拆借的外汇资金,对境外成员企业进行境外放款或者境外委托放款,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境外投资企业运营资金融资难的问题。2005年5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又《关于扩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扩大到全国,地方可审批权限也从300万美元提高至1000万美元,境外投资外汇购汇额度,亦从年初核定的33亿美元增加到50亿美元。2005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了《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将境外投资企业的融资性对外担保由逐笔报外汇管理部门审批改为余额控制,推进了境外投资的便利化。2006年6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了《关于调整部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取消了购汇额度的限制,彻底下放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权。该通知明确指出,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再对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核定境外投资购汇额度。境内投资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申请或投资意向后,在获得正式批准前,经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核准,可以自有外汇、人民币购汇或国内外汇贷款向境外支付与境外投资项目相关的前期费用。2008年3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的《2007年国际金融市场报告》明确提出,近期我国将取消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和资金汇出核准,积极支持企业“走出去”;积极支持境内企业和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稳步推进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更好满足居民个人财产性收入增长和多元化投资的用汇需求。(四)对“境外投资”的信贷、保险、税收支持性政策陆续1政策性信贷的支持性政策。2003年、2004年连续两年,国家发改委、中国进出口银行两次联合关于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的政策。政策规定,国家发改委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共同建立境外投资信贷支持机制。根据国家境外投资发展规划,中国进出口银行在每年的出口信贷计划中,专门安排一定规模的信贷资金用于支持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境外投资专项贷款享受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信贷优惠利率。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境外投资专项贷款依照有关规定加快贷款审查速度,并视具体情况提供以下便利:根据贷款企业信用等级和境外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情况授予一定的信用放款额度;对风险小、投资收益稳定且效益较好的项目,可考虑赢接对境外项目公司提供贷款,由项目的境内投资主体提供担保和/或以项目形成的资产或其他权益作为抵押;对一些投资期较长的战略性项目,可视情况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另外,中国进出口银行对拟使用境外投资专项贷款的项目,提供与项目相关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保函以及国际结算等方面的金融服务,并根据境内投资主体和项目情况在反担保和保证金方面给予一定优惠。2政策性保险的支持性政策。2005年,国家发改委、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联合发出《关于建立境外投资重点项目风险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为我国的境外投资提供政策性保险支持。主要内容包括:(1)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共同建立境外投资重点项目风险保障机制。根据国家境外投资发展规划,依照国家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安排,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向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提供投资咨询、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及投资保险等境外投资风险保障服务。例如,提供境外投资保险服务,承保境内投资主体因征收、战争、汇兑限制和政府违约等政治风险遭受的损失。(2)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将依照政策规定,并视项目具体情况给与一定的费率优惠,并适当简化承保手续,加快承保速度。(3)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为境外投资重点项目提供融资的境内(外)金融机构也可提供风险保障服务。(4)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还可视具体情况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提供与项目相关的出口信用保险及担保业务。2006年,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联合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境外重点项目金融保险支持力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加大对境外重点项目的金融保险支持力度。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根据企业的不同需求和投资项目的具体特点提供如下服务:为项目提供股本和债务融资支持,以及与项目相关的汇率、利率风险管理等金融衍生工具服务;为项目提供海外投资保险风险保障机制及其他风险规避措施;向企业提供境外经营环境、政策环境、项目合作机会、合作伙伴资质等信息咨询服务;负责项目融资安排和提出风险控制方案,包括组织国际银团贷款、项目融资和结构安排等方式,提供稳定、高效的金融保险支持;为项目提供投资所在国国别风险评估意见。3避免双重征税的支持性政策。在税收方面,我国在较早的时候就注意依照国际惯例对境外投资企业避免双重征税。早在1994年实施的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就有避免双重征税的条文,其第12条规定:“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1997年11月的《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中对境外投资的减免税处理做了具体规定,其在第六条、第七条明确:纳税人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按所在国税法及政府规定获得的所得税减免税,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交所得税进行抵免。纳税人在境外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损失较大,继续维持投资、经营活动确有困难的,应取得中国政府驻当地使、领馆等驻外机构的证明后,按现行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境外所得给予一年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照顾。纳税人举办的境外企业或其他投资活动(如工程承包、劳务承包等),由于所在国(地区)发生战争或政治动乱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造成损失较大的,可比照前款规定办理。2008年初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在第23条规定,我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另外,截至2007年底,我国已同86个国家正式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目前还在积极与部分未签署国家进行谈判。(五)对“境外投资”的保障性政府服务不断完善我国有关部门积极落实国家关于不断“加强政策引导”和“完善对外投资服务体系”的精神,采取若干服务型措施为企业的境外投资提供有效服务。2002年3月,外经贸部出台了《关于成立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的暂行规定》;2002年外经贸部和国家统计局共同拟定了“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2003年商务部了《关于建立企业境外投资意向信息库的通知》,在商务部政府网站“对外经济合作司”子站上搭建了企业境外投资意向信息库,该信息库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提供境外招商项目信息服务;从2003年开始,商务部每年均编写《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04年1月1日商务部开通了“中国对外经济合作指南网”;2004年外经贸部建立了“国别投资经营障碍报告制度”。2004年以来,商务部联合外交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部门于2004年7月、2005年10月、2007年1月分三次了《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一)、(二)、(三),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七部门还于2006年7月了《境外投资产业指导政策》。上述政策均对我国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起到了良好的保障和指导支持作用。2006年8月,商务部颁布了《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暂行办法》(之前一个月首先颁布了《中俄企业境外投诉服务暂行办法》),并在北京成立了“商务部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中心”,无偿为我国企业提供服务,大大降低了我国企业在境外投资中遭遇商业纠纷、歧视性待遇等方面的风险负担。2008年8月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建立的“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正式运行。这不仅有助于政府职能部门加强对我国企业境外投资中的外汇收支及其流动的监督和管理,更有利于我国企业借助该系统平台防范和避免外汇收支风险。2009年3月商务部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更是系统地明确了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对境外投资企业提供的全方位政府服务。《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建设服务型政府为目标,强化了商务部引导企业、服务企业的内容。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将建设“境外投资管理系统”,推行电子政务,实行网上申报和证书发放,方便企业办事。其第28条规定: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境外投资引导、促进和服务体系,强化公共服务。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帮助企业了解东道国(地区)投资环境。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引导企业有针对性地到东道国(地区)开展境外投资。商务部通过政府间多双边经贸或投资合作机制等协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商务部建立对外投资与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为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提供统计、投资机会、投资障碍、预警等信息服务。我国政府不仅不断出台具体政策服务于企业境外投资,同时主观上的服务意识、服务主动性也在不断增强。2008年4月,美国财政部公布《关于外国法人兼并、收购和接管的条例(草案)》(RegulationsPertainingtoMerg-ers,Acquisitions,andTakeoversbyForeignPersons)并在美国国内征求意见之后(此草案为美国拟对其《2007年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的变动),我国商务部随即在其官方网站上了此信息,提醒国内企业关注、应对此法案变动。我国政府主管部门通过这种“提醒”及时为国内企业提供境外投资信息预警,起到了帮助企业防范有关风险的积极作用。总之,随着我国政策对“境外投资”鼓励和支持力度的加大,我国的对外投资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根据我国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2007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提供的数据,截至2007年底,中国近7000家境内投资主体设立对外直接投资企业超过1万家,共分布在全球173个国家(地区),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存量)突破千亿美元,达到1179.1亿美元。2002-2007年间,中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的年均增长速度高达56%。据统计,2006年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在全球国家(地区)排名中列第13位。二、我国境外投资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政策建议(一)缺乏具有稳定性和权威性的基本立法迄今为止,我国的境外投资已经开展了二十多年,到2007年底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存量)也已经达到1179.1亿美元,但我国还没有出台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对外投资的基础性法律,已有的规定仍然以国家多个相关部门的“数个”部门规章为主,缺乏足够的稳定性和权威性。由于没有一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高层次基本法,当前在我国的“境外投资”领域依然是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导致审批内容重叠、职能交叉过多,大大降低了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效率,对此企业反映强烈。例如,商务部于2004年10月1日《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之后的一周之内,国家发改委紧接着于2004年10月9日亦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二者均将境外投资由审批制改为核准制。尽管依照规定,上述两个部门在境外投资的核准过程中各有分工——即通常所说的“商务部审核企业、发改委审核项目”,但由此导致了企业需要分别向两个部门申报两份繁简不同的文件。这样就可能导致出现一个部门核准,而另一个部门否决的现象,降低企业效率。因此,在将来的国家政策或立法中,应当明确一个对外投资的牵头部门,由一个部门来负责受理企业申报,然后再由这个牵头部门找相关部门“会审”,决定是否核准企业的对外投资。法律比政策更加稳定和权威,我国应尽快出台一部统领调整境外投资的基本法律——《对外投资法》,以彰显我国对对外投资的积极态度,从而更加高效地促进我国的对外投资。具体来说,《对外投资法》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鼓励促进、宏观调控、监测预警和管理、金融支持、政府服务保障等制度。进一步说,鉴于对外投资对于国民经济发展所具有的重要意义,我国还应当设立高级别的“国家海外投资委员会”,负责拟订国家对外投资战略,统一领导、管理、协调对外投资活动,总结经验和教训,决定相关政策立法建议。(二)政府提供的信息等保障有待进一步完善2009年3月,商务部出台《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客观地说,我国政府已经针对境外投资出台了较为完善的支持性、保障性政府服务,下一步只要认真落实即可。但在信息服务方面仍然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例如,当前我国众多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所获得的大量经济信息一般仅仅是报送其上级主管部委,然后再在政府相关各级、各部门间传递,是一条单向、封闭的信息通道,使得已经或将要进行境外投资的企业难以获取、利用上述信息。建议主管对外投资工作的政府部门应当建立专门的信息平台(如依照行业类别,设立专门网站相关信息,或由专人负责向对外投资企业邮箱发送信息等),为企业提供东道国环境、商机等信息,更细致地为对外投资做好服务。我国中央政府还应积极参加国际上关于跨国投资规则的制定。当前,国际经济领域关于国际贸易的规则已经非常成熟,但由于各种原因还没有形成一整套关于国际投资的系统规则,我国政府应当积极参与国际投资规则的多边协商和规则制定,通过与“金砖四国”等其他新兴大国的协调配合,为我国及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对外投资长期发展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三)我国的对外投资还需要具有更多实质内容的具体政策支持从我国对外投资数额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对外投资直到进入21世纪才有了真正的快速发展。但限于实力及起步较晚,当前,我国对外投资的政策多数仍主要停留在为对外投资创造良好环境氛围的宏观层面,多为原则性鼓励,真正具有实质内容的具体支持政策还有待于深入研究,拟定。例如,减少行政干预、取消冗余审批环节,把握好企业自主和政府管理的权限边界,从而简化企业境外投资的审核程序;采取有效措施,在财政、税收、外汇、信贷、保险、人员出入境等方面对企业的“境外投资”予以进一步的具体政策支持。商务部、财政部可以设立境外投资企业人员培训基金,由国家财政出资,为企业培养更多跨国经营人才。在避免境外投资双重征税的基础上,借鉴国际经营,试点实施境外投资加速折旧、延期纳税、减免降低企业及境外员工的所得税、关税、增值税等优惠性支持政策,允许企业提留总投资额的20%作为亏损准备金,对资源能源境外勘探开发类投资给予技术援助和资金补助。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借鉴日本、韩国支持本国企业境外投资的经验,我们必须制定更加详细可行的产业指导政策,支持企业“走出去”做大做强。

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汇报第7篇

展览音像制作中心XX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计划根据综合事业局深化改革的总体思路,XX年中心的整体改革任务十分艰巨,以改革为重点,积极探索适应自身发展的有效途径,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是XX年中心的主要工作。同时,围绕水利中心任务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宣传服务工作。现将XX年上半年工作情况及下半年的主要工作计划总结汇报如下:一、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理论,不断加强党的建设。按照局党委工作要求,今年以来,中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改革和发展”的主题,不断加强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保证了业务工作的开展和改革的深入。一是抓好中心组和处以上干部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理论,结合我中心成立五十周年,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坚定搞好改革的信心。二是围绕改革和发展的主题,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国家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和政策,反复动员,抓好改革的宣传教育,讲清改革的意义和要求,引导职工正确对待改革,积极投身到改革中去。三是抓好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利用各种机会,教育党员顾全大局,在改革中发挥好带头作用,团结职工共同搞好改革。二、整体改革工作XX年是中心进行整体改革的关键一年,按照部、局领导对中心的改革要求,结合中心的具体情况,中心领导班子就整体改革工作多次召开离退休干部会、职工大会、中层干部会等各种会议,通报改革工作的进展情况,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反复修改和完善整体改革方案,并随时向局领导汇报,及时得局领导的指示和帮助。上半年在改革方面主要作了以下几方面工作:(一)修改上报整体改革方案XX年,中心改革工作进入了第三年,自年初起,局领导多次听取中心改革情况汇报。2月18日,由局人劳处、财资处负责就中心整体转制的有关问题与中心共同进行了详细研究。从长远看,展览音像中心的改革势在必行,目标明确,方向明确,早改比晚改好,但鉴于在办理转制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今后实施中具体操作带来的难度,大家认为对方案仍需作进一步的探讨。3月10日,滕副局长主持,就中心现有离退休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的归属、待遇、管理等存在的问题听取了汇报。4月7日,王局长、滕副局长率党群办、人劳、财资处的领导来中心调研,对中心在改革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并提出了具体要求。5月25日局领导及有关处室领导再次听取了中心改革落实情况汇报,对改革方案涉及的具体问题及公司组建给予了明确指示。中心对方案再度进行了修订。6月21日,裴总带领局人劳、财资处领导来中心调研,了解情况,对中心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后,指示中心改革工作要加快速度,并要求在人员、资产问题、新公司组建问题方面,进行详细测算和明确界定,抓紧进行资产评估和公司申报的各项准备工作。7月2日,就局领导指示的落实情况和改革方案的修改情况中心向局领导进行汇报。7月15日按照局领导的指示要求,在深入分析、反复测算的基础上,经过相关的社会调研和咨询并在局有关职能处的协调指导下,修改完成了中心整体改革方案,并正式上报局领导审批。作为中心改革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方案中明确提出并妥善解决了中心改革的原则和目标,新公司的组建方式和发展方向,现有职工的分类管理和需要部、局帮助解决的实际困难等重大问题。为中心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利保障。(二)抓紧改革的各项准备工作1、严格制度、严肃纪律为保证改革工作顺利进行,中心制定了关于在改革工作中严格执行纪律的规定,要求各部门领导干部要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保证自己管辖范围内的职工思想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严禁趁工作变动之机,违反政策规定和工作程序处理事务。认真做好文件、档案、器材、设备的清理、移交、上交工作,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扣留、转移、毁坏和私自处理固定资产。2、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为配合中心整体改革,中心在局指导下,进行了固定资产的清产核资工作,对中心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往来帐款等进行了清理,重点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核查,做到了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在这个基础上,聘请专业的会计师事物所办理了资产评估和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划转手续。为下一步改革打好基础。3、完善各项配套办法随着整体改革方案的上报审批,中心相继制定了整体改革方案的具体操作程序和配套办法,除离职内退暂行管理办法外,还陆续制定了公司章程、竞争上岗实施办法、未聘职工管理暂行办法等配套办法。目前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工作已经完成。公司的机构设置、职能分工和岗位职责、上岗条件等实施细则也正在制定中。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公司组建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三、作好水利宣传服务工作在抓改革的同时,积极开展业务工作,虽然处在改革的特定时期,部分职工的思想波动较大,但大多数职工并没有等、靠、观望,仍然积极承揽项目、开拓业务,在业务繁忙期间,加班加点、勤奋工作。XX上半年,在业务方面主要作了以下几项工作:(一)完成的主要展览项目《节水型社会建设在张掖》、《淮委建管局工程建设纪实》、《水利部重庆扶贫工作成果》、《水文建设成就》、《全国水土保持监测成果》、《全国农网改造成果》、《全国电子政务展水利展区》、《大连节水型社会宣传》、《中华世纪扑克展》等十余项展览展示项目,设计制作的展版约360余块,分别在北京、安徽、大连、西安和部机关展出。负责设计、制作的国际水日和中国水周的节水宣传画、宣传册等分别在全国水利系统和大连市宣传发行。完成了新疆引额建管局的展览室设计和模型制作任务。完成了中华书局办公楼主楼的装修制作工程,王府井书屋的装修及户外广告的制作;抗日战争纪念馆抗战学术模型制作和南水北调办公室年报的设计印刷工作。(二)完成的主要音像项目拍摄两期部党组中心学习组学习班录像,刻录全套讲座的VCD光盘。拍摄XX年国家防总第一、二次全国防汛工作会议;部人教司两次公务员理论学习班讲座,南水北调工作会等会议资料。完成了综合事业局机构简介专题片、大连节水型社会建设宣传片的摄制任务。(三)完

成的其他项目1、继XX年《千秋伟业》画册出版后,除认真作好所有资料的整理归档外,还组织力量在全国水利系统开展发行工作,取得了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2、策划了以节水技术、节水产品和设备为主题的第五届国际水利展览会。并与香港文汇报、CCTV中视实业发展公司共同策划了首届CCTV“全国节水知识电视大赛”及颁奖晚会和全国城市节水电视专题片的摄制、展播工作等系列宣传活动。3、申请立项并策划了水利部电子音像图片资料库网络和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用于中心办公自动化建设及网络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4、按照XX年的工作计划,完成了建立对外经营用门市部的房屋租赁、装修、设备购置和开展社会化服务的任务。目前已经开展了快速印刷、装订、图文设计制作等多项工作。四、XX年下半年主要工作计划(一)整体改革工作XX年下半年,中心的主要工作重心仍然是改革工作。在中心整体改革方案正式批准后,各项改革工作即进入具体实施阶段。中心将遵照局批复的精神和改革方案的相关规定制定工作计划和日程安排,有步骤地进行公司的组建、注册登记、离职内退职工的申请审批、职工竟聘上岗、未聘职工的管理、中心牌子和事业经费及离退休职工和符合5年过渡期且办理了离职内退手续的职工的移交等各项改革工作。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新组建成立的公司将以新的管理体制和机制试运行,在市场开拓、人才使用和分配制度上下功夫,实现立足水利行业、面向社会市场、更新观念、多创效益的工作目标。(二)几项业务工作1、继续作好第五届国际水利展览的各项前期筹备工作,创立品牌展会,培育水利展览市场,培养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新型人才。2、继续作好新疆引额建管局展室的制作施工工作和电视专题片的拍摄制作工作。3、完成淮委水保局淮河水资源保护成果展览。4、完成部机关工会工作成果展览。5、策划和启动黄河上中游管理局展室设计和模型制作工作。6、完成建国55周年国庆节期间的水利成就回顾展的制作工作。7、完成国家防办中国城市防洪专题片的拍摄制作工作。8、抓紧作好提高全民节水意识,建设节水型社会系列宣传方案的实施工作。9、抓紧作好电子音像图片资料库网络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实施工作。10、完成办公地点的搬迁工作。XX年下半年,木樨地新办公楼将交付使用,搬迁、装修和添置办公家俱是一项复杂工作,需提前准备,制定方案,保证顺利完成迁址办公的各项工作。XX年下半年,中心将以整体改革为切入点,带领广大干部职工努力探索市场规律,克服困难,迎接挑战,在局党委的直接领导下,创建一个新型的展览影视文化企业,再创新的辉煌。

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汇报第8篇

一、成立工作机构,强力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工作

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关系国计民生,涉及面宽,政策性强,情况复杂,行业众多,协调任务大。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工作,市政府领导进行了专题研究,认为很有必要成立一个专门工作机构,为政府当好参谋,为改制单位献计献策,对改革工作进行督导、协调。为此,市政府主管市长亲自安排,于二00年年底,成立了“邯郸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工作推进组”。一是抽调工作人员。根据市政公用事业行业性质和特点,分别从市建设局、城管局、市政公用局、房管局等部门抽调了业务精、素质高的两名县级干部和四名科级干部,脱离原工作单位,实行集中办公,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研究和推进市政公用事业的改革工作。二是解决办公用房。在办公用房非常紧张的情况下,市政府千方百计为推进组协调解决了四间条件较好的办公用房。三是配置办公设备。拨付了市长专项资金,配备了二台微机、一台复印机和传真机等现代化办公设备。人员、办公用房、办公设备的解决,为充分发挥推进组的作用,大力度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提供了组织保证和工作条件。

二、广泛调研,借鉴经验,规范运作

国家、省关于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有关文件出台后,特别是省政府33号文件出台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组织认真学习,外出学习调研。一是市政公用行业单位的领导积极组织学习改革文件。33号文件下发后,市政公用行业单位的领导进行了认真学习。接到省建设厅在张家口举办33号文件学习培训班的通知后,由部门主管局长带队,基层单位的经理、处长及体改处室人员共40多人参加了省厅的学习培训班,全面系统地学习了33号文件,进一步理解和掌握各项改革政策规定。通过学习培训,不仅极大地提高了各级干部特别是基层领导干部对改革重要性的认识,还培养了一批改革工作的业务骨干。二是广泛开展学习考察工作。为借鉴外地的改革经验,卓有成效地搞好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去年以来,我市组织了大批的外出学习考察活动。由主管市长、秘书长带队,先后到江、浙、沪、东北和山东等地进行考察。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还多次带领基层单位的同志到外城市同行业进行学习考察。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园林、市政、城管、房管等单位也进行了对口学习考察。通过学习考察,各级领导进一步解放了思想,开阔了思路,增强了改革的主动性和紧迫感。三是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系统的便利条件,在网上查询、收集、下载了大量的外城市改革信息,将几十个城市出台的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政策、改革模式、改革程序、改革经验按行业分门别类整理,建立档案。并结合我市实际深入研究,分析比较,找出经验,对推进我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四是做好改革宣传工作,营造改革浓厚氛围。为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去年以来,先后在多家新闻媒体发表市政公用行业改革工作文章十几篇,营造改革的浓厚氛围,不断增强基层单位的改革意识和主动性,起到了较好的效果。

三、出台政策,指导和规范改革顺利进行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有关改革文件精神,在大量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及时出台文件和资料汇编,推进改革的顺利进行。一是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省建设厅《河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借鉴外地经验,出台了《邯郸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该办法经200年8月3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以“政府第105号令”的形式,于200年10月1日起施行。二是根据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定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城市的通知》精神,及时出台了《邯郸市城市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0年9月30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标准,于200年采暖期起执行,职工采暖费补贴由“暗补”变“明补”,实现了用热的商品化、货币化。三是紧密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邯郸市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实施方案》。根据省政府33号文件提出的各市要制定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我们及时组织了改革实施方案的起草工作。我市的改革实施方案已三次征求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目前,已报送各位市领导征求意见,拟于近期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可望近期出台。四是根据33号文件的要求,我们及时收集整理了33号文件中所涉及到的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文件29件,编印了《邯郸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工作政策法规选编》;收集整理了石家庄、天津、大连、太原、长春等十几个城市的城市供热体制改革资料,编印了《城市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文件资料汇编》。这些政策资料的编印下发,对于各级、各部门更好地掌握政策、指导改革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四、积极运作,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工作全面展开

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汇报第9篇

  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实质突破在哪里,在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重大变局中,汇金公司和谢平本人究竟担任什么样的角色,成为业界十分关注的问题。10月18日,谢平接受了《财经》杂志的独家专访。

尽管身份已是汇金公司总经理,目前谢平仍然在国企大厦7楼――他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时的房间办公。同样不变的,还有他的干净果决和具有控制力的工作风格。

外汇注资的多重价值

《财经》:最近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都完成了股份制改造,此外,并没有更为具体的改革措施出台,因此外界对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有某种程度上的疑虑,认为没有太大的突破。你怎么看待这一问题?

谢平:这次银行改革在很多方面有突破。首先是以注资为核心的财务重组,通过资本充足率提高,全面提高了两家国有银行的市场价值。

这次注资不是账面游戏,而是真金白银的资本金注进去。原来中行和建行账面上有资本金,但其资产方有很多信贷和非信贷类的资产损失,事实上资本金小于损失,拨备没有或者很低。从广义的资本充足率来看,损失应冲销资本金,因此其原来的资本金就不存在了。如果按照巴塞尔的规定,按照中国银监会的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没有这次注资,这两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可以说是负数。

因此,这次财务重组首先用原来的资本金、2003年的利润和原有的拨备,把历年损失都核销掉,然后注入的资本金就是真正的“为正值”的资本金了。所以,这里关键的一点是国家新注入的资本金不是用来填补以往的窟窿。这两家银行现在的资本充足率超过了8%,加上次级债券,建设银行达到了8.5%,中国银行达到了8.1%。两家银行的拨备覆盖率也大幅提升,中行达到60%,建设银行是87%。如果换算成资本市场的市值概念,这两家银行的市场价值大幅度提高。每股净资产原来是负的,现在能够达到上市的要求。

《财经》:不过人们对注资也存有一些异议,有人认为注资实际上是虚的,只是一个账面的数字,是不能动用的。

谢平:这样说不对。这次注资是“真金白银”。这在今年上半年中行建行的报表中能看出来。两家银行把这些资本金用在其海外资产上,每天都带来收益,现在海外市场上无风险的收益率大约有3%(以美国国债收益率为准)。中行和建行还可以自由支配这些资本金,比如存在外国银行,或者是买债券,或者发放外汇贷款等。

《财经》:对于建行和中行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情况,目前的进展如何?

谢平:这正是改革所带来的另一个结果,就是为吸引新的股东和战略投资者打下了基础。以此实现国有银行产权多样化,这既是产权制度改革,也促进治理结构改善。由于中行、建行的财务状况好转,国内外购买他们股权的兴趣已经提高,一些已经在谈判之中,并且不断有潜在投资者来询问有关股权投资问题。可以肯定的是,中行、建行以资本金补充为起点,通过财务状况的全面好转和市场价值的提升,必然对中外投资者形成投资吸引力,以此推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向所有制结构多元化方向发展。

《财经》:但也有报道说,海外投资者并不感兴趣。

谢平:不能这样说。海外投资者很感兴趣,找我谈、想从汇金买股权的就有不少。不过具体是哪一家,现在还不能说,对方也有保密要求。

《财经》:这次改革对中国银行监管制度有什么影响?

谢平:这也是改革所带来的另一个重大突破。中行和建行的改革对中国银行业监管的规范化起到了基础性推动作用。原来监管部门对四大银行的监管采取的是特殊待遇,因为他们是国有的,隐含着国家信用和国家担保,因而事实上没有完全按照审慎监管原则对国有银行实行严格监管,这就导致了监管对其它机构的监管歧视性,监管体制也就无从规范,也就无从建立银行类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容易产生监管套利的情况。

现在这两家银行的改革为建立公正、公平、公开、统一的监管框架有很大作用。例如对资本充足率的统一监管、对信息披露的统一监管、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统一监管等方面,逐步实现国有银行和非国有银行监管标准真实统一,这对中国商业银行到海外设立分行、开展海外业务,把中国银行真正纳入金融全球化的轨道是有决定性意义的。

公司治理结构改革的起点

《财经》:中行和建行的股份化改造,在公司治理结构上有什么实质性的变化?

谢平:公司治理结构方面是有很多层面突破。首先是按照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设置了内部组织结构。中行和建行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人员基本按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设置,尽管股东人数不多,但股东大会毕竟设立了;董事会是真正的董事会,不像原来中国银行的名誉董事会。表现在董事会和党委的关系上,党委委员在董事会中是少数,董事会成员在党委中是少数。现在两家银行董事会分别有13人,其中汇金有七名董事,独立董事不少于三人。原来的行长和党委书记在董事会中不超过四人。

两家银行经营管理方面的决策权明确规定在董事会。中行建行的副行长中,进入董事会的只有两人,其他副行长级别的人未进董事会。而且两家银行的首席财务官、首席风险官都可从市场招聘。党委只负责党的工作、大政方针和思想政治工作。银行的经营战略和风险管理,由董事会负责,行长对董事会负责。这就真正明确了各方的权力边界,为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银行体制确立了内部组织结构基础。

《财经》:事实上人们质疑的就是这一问题:董事长、行长由中央组织部任命,级别一样,都是中管干部。这样行长就只会对组织部负责,对任命他的人负责,而不会对董事会负责。大家都十分担心这一问题会影响整个公司治理结构甚至影响两家银行的业绩。另外,为什么两行的高层管理人员仍然要延续“党管干部”的原则,而不进行彻底改革?事实上,这些年银行高管人员落马的比例不小,比如、、梁小庭、段晓兴、等人。

谢平:应该说,目前进行的改革改变了银行业原有的政企不分状态,实现了银行管理权力的科学划分。新的国有银行董事会虽无权任命行长,但依据《公司法》有权向中组部建议罢免行长。特别在两行上市以后,股东们、投资基金经理、媒体都会公开评价高管的业绩,由此形成巨大压力。虽然这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突破,但毕竟向前推进了一大步。由于这两家银行是整体改制,整体改制中成立的董事会是“最终”的董事会,这与其他国有大型企业相比是一个突破,他们采取集团公司的形式,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实际上仅仅是下属子公司的董事会,董事长还是集团公司的一把手。

实际上,组织部门非常支持这次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做了很多的突破。比如,董事会成员不一定都是中管干部。中行和建行董事会中就有两三个海外人士担任独立董事;汇金派出的董事也不是中管干部。原来的中管干部(比如行长和副行长等四人)也是董事会成员。在董事会内部,他们的身份首先是经营决策者而不是党务工作者。因此,应该说即使这次在中行建行的干部制度方面没有实行最彻底的改革,还是在体制上进行了可贵的探索,迈出了一大步。这就引起了治理结构上的深刻变革:行长等高管人员的行为已经在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之下,而不是组织部门的监督之下。董事会对高管人员的日常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必然会对他们的行为构成压力。他们的任何不良记录都是有案可查的。

此外,通过上市可加大对银行的外部激励。为什么一定要上市,特别是要在海外上市?就是要通过市场的压力,通过透明度的约束,通过证券监管当局对上市公司的严格要求,通过股价的变化,通过媒体对两家银行经营行为的高度关注,形成对高管人员的压力。这一点已经在两家海外上市的保险公司表现出来,将来在两家银行中表现将更为明显。

在此,不要把党管干部与公司治理结构对立起来,其实中组部也在突破,可以说是与时俱进,尽管没有一步到位实现全面市场化,但应该承认有突破。比如中国银行已经用市场方式内部聘任了两个省分行行长,中行香港方面的高管人员在全球范围内招聘,这些过去都是正厅级干部位置。现在总行的首席财务官和风险官也要采取市场聘任的方式,这些职位都是总行副行长级的,原来要经过中组部的,现在董事会批就可以了。

《财经》:聘任由党委来做吗?

谢平:不是,是委托第三方或组织专家委员会来招聘。

《财经》:建设银行在去年取消了员工的行政级别,不久前中行宣布取消了行政级别,其实际的影响如何?

谢平:市场化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人力资源定价机制的变化,特别是把人力资源定价标准统一到市场化的绩效定价上来。中国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实行统一的行政级别制度,并与住房、工资、养老、汽车、医疗挂钩,这套激励制度要全部改革是很难的。但国有银行局部突破是可能的。中国银行取消了行政级别,建设银行也已经取消了员工的行政级别。大家已经认识到行政级别对现代化商业银行运作的约束。行政级别也是对人力资源的定价方式。对人的定价是目前金融理论最难的一部分,我的几个博士生在研究。现代市场经济的经验证明,你只能走一种定价模式,两种都走就会扭曲人的思想和行为,管理者的人格行为就会分裂。事实上,这些年很多领导干部出问题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此。

中行、建行在这一问题上比较清晰,薪酬制度实行市场化,一是收入货币化,不搞实物性分配,比如进行车改房改。二是固定部分和奖励部分分开,活的奖励部分与业绩挂钩,比较重大。三是隐性收入表面化,该交税的要交税。

《财经》:不过对于收入差距拉开,外界也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现在商业银行薪酬制度改革中一个很大的问题是差距过大,管理人员只享受市场化的收入,不承担市场化的风险,风险和收益不对称。

谢平:高管人员的工资收入在公司章程和公司法中都有明确规定,在年报中披露。差距究竟拉到多大要看今年的年报,现在社会上的传言都没有根据。一般管理人员与职工的收入差距不会很大。

接着刚才的话题,治理结构方面的第五个深刻转变表现在经营管理制度设计的科学化,通过成立各种各样的专门的委员会,实行了信贷审批制度、问责制度、审贷分离制度等,风险管理过程基本上采用了目前国际上现代化大银行的风险控制模型。实际上,BIS对银行内部风险管理制定了许多标准,大部分可以照搬,用不着再去发明什么。

其中最主要的是中行和建设银行业务的自完全集中在董事会,各级政府对其干预几乎不存在。这一点对两家银行的管理影响很大。我们都知道,工、农、中、建受到各方面的压力。中行建行改革后,股东多元化,尤其是上市以后,要对所有的投资者负责,政府干预可以基本消除,因为谁都不敢了。

《财经》:又回到老问题了,如果总行的行长、董事长还是由组织部任命,他们的目标可能还是追求更高的行政职务,很难摆脱政府的影响。

谢平:他们的所有讲话、签字都会被记录在案。银行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方面不能像以前那样,一个人就有审贷权力,而是有了制度约束。在原来行政级别的激励下,行长可以用贷款作政治交易,换取自己的政治级别,尤其是省分行行长,用多贷款的同时制造不良贷款来换取一个副省长,人大副主任。这种行为现在可以由内部风险控制机制来制约,用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来制约。我们应当承认,四大行的不良贷款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政治交易的结果,是用贷款换行政级别这种激励制度下造成的。

《财经》:最近中行下发了《关于一级分行开展流程整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行也制定了《业务组织结构改革方案》。这种组织结构改革的重点在哪里,实际效果如何?

谢平:组织结构的扁平化,按业务流程和产品线实行垂直化管理,是公司治理方面改革的另一大进展。这项工作正在进行中,在一些省试点,其中关键问题是如何对待省分行。

原来中行建行分支机构是按行政区划设置,改革后省分行的定位和未来业务功能分配是关键。这在管理上从块到条的转变,两家银行都要成立专门的银行卡分支机构,专门的数据处理中心,专门的贷款评估中心,建立内部垂直的稽核审计系统。

在这方面,现代电脑技术的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撑。股份制解决了制度问题,IT解决了技术问题。全行进行统一数据管理后对于风险管理、组织结构影响非常大,比如省分行就没有自己独立的资产负债表了,分行的概念只是个行政概念了。全行数据都共享,控制就加强了。中行开平案件的发现就和IT技术有关,今后分支机构一旦再出现内部人盗窃联行资金的行为,警报就会响。股份制度的改造,IT 技术的支持使内控制度加强了。

“两行的数据是真实的”

《财经》:中行和建行在清理不良资产中得到了很多政策支持,实际进展怎样?

谢平:银行规范经营必须排除各方面的干扰,这需要区分历史原因和制度原因,在明晰责任和透明度前提下进行不良资产处置。

中行建行的不良资产分几个步骤进行了处置,损失类贷款用原来的所有者权益进行了冲销;可疑类贷款用市场化的方式卖给了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留下少量的次级类的也基本提足了拨备。这就涉及到历史原因问题――如果是外部历史因素造成的,应该通过国家和机构多方努力的方式解决;如果是内部责任人造成的,就必须严格追究责任。

客观地看,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并不都是银行内部管理造成的,有相当一部分是外部因素造成的,与中国经济转轨有关。过去十几年国务院有关部委文件,省级政府文件,国有企业破产兼并,财政支出不足而造成的银行政策性垫款是不良贷款的主要原因。据我们的调查,在国有银行的两万亿元不良资产中,外部因素造成的接近80%,属于银行内部经营管理上原因的占20%左右。前几天有个文件让我们会签,说为了东北振兴,要豁免国有银行在东北的贷款,有好几百亿,这不是很大的道德风险?股份制后,这种情况就不会发生。

《财经》:中行和建行在清理不良资产中,有没有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问题?

谢平:对于银行内部经营造成的不良资产,最近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文,明确对不良贷款剥离中的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如建设银行对不良贷款形成承担主观责任的有31218人,建行已经对其中的22725人进行了追究处理,包括辞职、辞退、处分等;对10211人进行了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留用查看、开除等等。中行还没有人数的报告,但上报了很多案例。9月底,中行已经审查认定的不良资产案例21500件,已经完成全部工作量的52%,正在督办的还有10700件,没有审查的还有1万多件。中行涉及到人的问题比较慎重,但也严肃追究。

同时,无论是老账处置还是新账监督,透明度问题是不得不强调的。中行建银行完全可以按照上市公司的披露要求,达到透明度标准,完全可以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做报表,完全可以让国际会计师来审计,可以在国内外证券市场上披露。中行、建行2003年的年报基本就按这个规则走了。其格式、文字、会计注解、备忘录、大事记都是按国际准则走。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已经敢出无保留意见的审计结论。一般来讲,国际会计师事务所能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结论,就是说明你达到了国际通行的真实性标准。有一个例子可以说明,针对工商银行六个省行的不良资产,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统计数据和他们自己的统计误差率只有0.2%。

《财经》:不过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在给国有商业银行的报告中也使用了一些自我保护性的语言和技术,比如“就我们所看到的而言”之类。

谢平:你这种怀疑是可以理解的。因为过去监管不严格,国内国外公众都对四家银行公布的数据不信任。这次除了用国际著名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我们还要求资产管理公司对样本的15%进行随机抽查,他们抽查的结果认为也是可以接受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样本比例是有国际标准的,这是统计学方法论问题。

《财经》:那可不可以下这样的结论,两家银行现在的数据是完全可信的?

谢平:是完全可以相信,真实的。真实性和透明度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制度,没有透明度,就没有真实性。这中间经过了几个环节:一是两家银行从上到下自查;二是监管当局查账,银监会官员亲自查账的样本在50%以上;三是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查账;四是可疑类资产买卖过程中资产管理公司15%样本的尽职调查。这四套制度保证数据的真实性。

《财经》:中行和建行在股份化的过程中,都剥离了一些非主营业务的实体,这在很多人看来,有匆忙剥离、做账重组的嫌疑。

谢平:银行规范经营有多方面的含义。主业突出是两行改革的另一个突破。中行建行把一些自办的实体,比如招待所、培训中心、饭店等进行整合,有的被卖掉了。这些和银行主要业务无关的事情是为自己服务的东西,是腐败的温床,目前大家都认识到了。中行建行都在处理。

要进行股份制改造,就必须划清产权边界,放在股份公司内的资产就必须承担成本,将来股东可能就不干。这些问题过去也发过文件要求他们清理,实际都没有清理干净,都在欺骗,这次在股份制改造的要求下,做得比较彻底,否则将来被市场发现,股价就会受到影响,高管人员就要负法律责任,这就是市场的力量,比你下发几个文件强多了。

汇金不是“金融国资委”

《财经》:很多人把你到汇金任职看成是汇金公司由虚转实的标志,你怎么看?

谢平:误解。汇金公司从2003年12月16日注册起就是实的,作为国有独资企业,有董事会、监事会,有董事长总经理。汇金公司在过去一年中行建行改革当中,行使了股东权利,代表国家出资,代表国家依法对中行建行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出台了很多文件,选派了董事,给监管当局出具了很多的法律文件。

作为两家银行的发起人,这些工作都是实实在在的,涉及出资人职能、人事管理、业绩评价和投资收益权,无论在国有银行改革进程中,还是在具体某家银行的治理结构上,都已经并将继续履行其法定职能。大家质疑的是原来公司很多人是兼职的,公务员兼职的比较多。

《财经》:不仅是这个问题,还有对两家银行董事会的人事任免权。

谢平:两家银行的董事会的成员结构是由汇金公司决定的。一多半的董事是由汇金公司派出的。独立董事的选聘也是汇金公司作为股东来参与决策的。董事长、行长的候选人从法律程序看,也是汇金公司作为股东参与提名、中组部任命的。

对于人事问题,汇金公司还可进行事后评价,参照市场的指标,根据监管当局的要求,根据监事会的报告,根据股票价格情况、根据投资者的反映,来评价两家银行的业绩,选派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对于不称职的高管人员,我们可以公开评论。

《财经》:那你是否有一套机制保证你所选举的董事都是勤勉尽职和合格的?

谢平:这个谁也保证不了。不过全世界有公认的选拔董事的依据,还有一个专门的网站,对于人力资本谁也不能保证不会产生不良资产。说90%的人是好的,按照这一理论,不良率少于10%就可以了。

《财经》:中行和建行董事会的任职资格如何确定?有无目标和给他们的压力?

谢平:这要由银监会审查。银监会有一个股份制商业银行治理结构指引,里面很清楚地规定了每一个董事的责任。

《财经》:很多人把汇金看做“金融国资委”。

谢平:不一样,汇金是家公司。公司的形式有利于中行建行改革治理结构,国资委不参与分红,汇金参与分红,国资委不派出董事,汇金派出董事,这就是压力。

《财经》:那汇金公司还有行政级别吗?如果没有,那汇金所控股的股东单位有级别,是中管干部,会不会不匹配?

谢平:汇金公司没有行政级别,希望按照公司化和市场化运作。股东单位和银行不见得要行政级别对应,好比说人民银行的卫生就归金融街的居委会管,不是归卫生部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