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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安全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2-06 04:14:27

虚假安全论文

虚假安全论文第1篇

【关键词】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4-094-01

随着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人们的商业竞争意识不断增强,商家为了获得高额利润利用明星代言产品的现象越来越多,与此同时,虚假广告的数量也与日俱增。但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明星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使得消费者遭受虚假广告损害时,不能得到周全保护。

一、明星虚假代言案例的回顾

杨澜代言“蓝月亮”被告上法庭。“中国打假第一人”王海已正式蓝月亮洗衣液及其形象代言人杨澜。打着“亮白增艳”,“洁净更保护”的宣传口号的蓝月亮洗衣液被消费者送检至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检测出该洗衣液含有荧光增白剂。

郭德纲代言违法减肥茶。郭德纲的半身形象配以“迅速抹平大肚子”的广告语的“藏秘排油茶”曾出现在众多城市的公交车身和广告牌上。但是,央视3.15晚会曝光出此产品涉嫌违法广告,又涉嫌违规生产,是在有关部门查不到广告批号和卫生许可证的“黑户”。

2012年4月,“毒胶囊”的丑闻被媒体曝光后,一时间牵扯到内地众多著名厂商。而随着事件的持续发酵,部分曾为“涉毒”药品代言的影视明星也纷纷被曝光。近年来为修正药业产品代言的明星近10位,包括孙红雷、张丰毅、陈建斌、林永健等明星,代言了斯达舒、肺宁颗粒、六味地黄胶囊、感愈胶囊等多款产品。这其中孙红雷还曾连续两年为该公司某产品代言并收取400万元。

在利益的驱动下,明星在代言中不尊重事实,不进行基本的调查便肆意宣扬产品的性能和疗效,甚至部分名人明知是虚假广告仍然参与其中,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可以说,利益驱动是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经济根源。明星抛弃自己的道德底线,完全忽略自身的道德义务和社会使命感,客观上成为了虚假广告的传声筒,沦为了不良商家的帮凶。

二、我国现行立法对虚假广告法律责任的规定

我国《广告法》规定:“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由此可见,我们可以推断出“欺骗性”和“误导性”是虚假广告的两种。我国现行立法对于明星虚假代言行为民事责任的承担主要体现在:《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规范中。

我国现行《广告法》是1995年实施的,相关规定滞后,无法直接适用于具体虚假代言案例中。其中规定的广告责任主要有三种: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广告法》所调整的主体只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一旦出现虚假代言时,不可直接适用法律来追究代言人的责任,因为《广告法》规定的主体中不包括广告代言人,不属于《广告法》惩罚的对象,无法适用《广告法》追究虚假代言人产生的责任。这也是法律的漏洞所在。追究过错代言人法律责任无法可依,是近年来受损害消费者广告代言明星案例最终败诉的原因。另外,国家对商业广告监管的体制不完善也是导致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泛滥的原因。

《食品安全法》第55条也只规定了对食品虚假代言人的具体处罚。亟待完善相关立法进而有效约束虚假代言的行为。《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可以约束虚假代言,但是存在不足。因为此法条只是对于食品代言进行了规定,是否可以扩大到药品、化妆品等产品的“代言”,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不利于约束整体广告行业,也不利于全面的保护消费者的权利。

三、健全我国广告代言制度的构想

明确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除《食品安全法》以外,在其他的法律规定里都没有涉及到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虚假广告代言人承担法律责任的领域应涉及所有的商品或服务领域。所以,应加快《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修改完善。

设定广告代言人的行政责任。加大对虚假广告的监管力度。虚假广告造成损害的普遍性与民事责任承担的个别性极不协调,仅用民事责任对代言人惩戒是不够的,应设定行政责任。政府统一规范广告监管办法,理顺监管机制,使审查、审批、监管、处罚责任部门明确,严格广告的审查准入制度,根据代言特点加大处罚的力度,使得违法的成本增加,代言人谨慎从事代言行为。

提高消费者和媒体的法律素养。加强法制宣传,提升公众的诚信观念和消费理念,增强消费者抵制虚假广告的自觉。各新闻媒体也应加强自身的行业自律,不断提高新闻工作者的法律素养。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公开处理并及时曝光重大的虚假广告案件,如实披露虚假广告的负面影响,有力震慑代言虚假广告的不法分子,形成全面打击虚假广告的氛围,从根本上遏制虚假广告的蔓延。

参考文献:

[1]郑北鹰.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何时休[N].光明日报,2009-11-16(05).

虚假安全论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 名人代言 虚假广告 民事责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商家利用名人做广告拉近与消费者的距离。但是,名人代言有时也超越了真实广告的界限,成为虚假广告,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对于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应从法律的角度,通过民事责任加以规制。

一、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承担民事责任的争议

《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此外,“正在修订的《广告法(修订送审稿)》已把名人代言行为纳入规范范围,将要承担连带责任”。但自《食品安全法》开始实施以来,关于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承担连带责任却一直争议不断。

(一)坚决反对食品代言连带责任规定

一些明星认为,如果明星要承担连带责任,那电视台、新闻媒体、国家质检等部门也应负连带责任。因此,他们认为这个规定是片面的、不公正的。如果要明星负责,那所有的质检部门也应负连带责任。

(二)法律责任性质争议

一些学者认为,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应承担法律责任。但其所侵害的对象是社会公共利益而非具体权利主体利益。而社会公共利益主要由公法而非私法来保护,因此,除少数情节极其恶劣、理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名人主要应承担行政责任。多数人从产品责任的角度出发,认为应承担民事责任。

(三)归责原则争议

从《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来看,名人代言虚假食品广告,不管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民事责任,即采纳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但一些学者认为应设计为过错责任更适宜,理由是“代言人的代言行为虽然隐含着一定的危险,但这种危险并不属于高度危险,因而不适宜纳入无过错责任之下”,而且不符合法律正义等。也有人对无过错责任持支持意见,认为“对于名人代言食品虚假广告的侵权责任,《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应作为特别规定优先适用”。

此外,对于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是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也存在不同的理解。

二、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和理由

一般来看,产品责任首先是产品不合格造成的,但广告代言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仍有其依据。

(一)名人代言应遵守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

名人代言广告,是行使私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私权的行使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又衍生出公共利益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名人代言广告,应当顾及而不违公共利益,不得以损害他人为目的。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不仅是公共利益,而且是人类最基本的福祉,名人代言广告必须维护这类公共利益,不能滥用自己的私权。当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自然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名人代言应履行注意义务

名人在消费者心目中有较高的地位和较强的示范效应,基于此,消费者会购买名人代言产品或者产生购买的冲动。也就是说,消费者基于对名人的信赖,购买了产品,名人代言实际上有鼓励购买,甚至说服购买的实质作用。名人对消费者施加了影响,就应履行一般的注意义务。而“一个行为只要违背了注意义务的一般要求就(已经是不法的)”,就构成了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承担民事责任源于共同侵权

如前所述,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并不能单独或直接侵犯消费者权益,是与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一起共同侵害消费者权益。共同侵权有意思联诺说、共同过错说、关联共同说、折中说。我国《侵权责任法》并未明确采纳哪种学说,但立法者认为“共同”包括共同故意、共同过失、故意与过失相结合。从共同侵权的构成来看,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侵权一般是生产者、销售者的故意和名人的过失相结合。因果关系上,产品缺陷或质量问题是根本原因,但名人代言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消费者的选择,二者也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所以在因果关系上形成了“关联共同”。违法性和损害自不待言。当然,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不构成共同侵权同样要承担责任,后文详述。

三、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探讨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但在责任的具体认定上仍存在不同看法。

(一)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

从立法来看,2009年初出台的《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2009年底出台的《侵权责任法》明确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但侵权责任法关于特殊侵权的规定中并没有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内容,那是否就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呢?《侵权责任法》第20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就从法律适用上明确了侵权责任法和其他特别法的关系,承认其他特别法的效力。相关立法者也认为,“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所适用的是本法或者其他法律关于无过错责任的具体规定”。据此,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承担无过错责任在法律上没有障碍。

从法理来看,不少学者否认无过错责任是一种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是与企业发展和保险制度联系在一起的,代言行为并不具备这样的基础,而且按无过错责任会限制代言人行为选择的自由,因此过错责任更合适。然而,不管学术怎么争论,《侵权责任法》明确了无过错责任原则,立法者也认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并存是共识。而且,食品安全关系广大民众的健康和生命,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从产品责任的角度出发,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另外,无过错责任理论之一是“报偿责任论”,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一般会获得巨额报酬,损害消费者权益,承担责任是理所当然的。也就是说,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承担无过错责任是为了免除消费者证明名人有过错的举证责任,使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更容易获得赔偿。

同时,无过错责任并不意味着名人要承担绝对责任。比如,某些产品缺陷连专业人员或设备都很难检测,甚至是“国家免检”产品。名人如果尽到注意义务,可以向法官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二)确立连带责任的理由

如前所述,如果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与产品生产者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现实一些情况是名人代言不存在过失,代言只是为产品缺陷侵害消费者权利创造了条件,并不符合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学者据此认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按份责任。

实际上,共同侵权与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并不完全重合。“数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除了共同侵权行为外,还有其他一些适用连带责任的情形”,所以,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不构成共同侵权与承担连带责任并不矛盾。事实上,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承担连带责任源于共同侵权,但理由并不局限于共同侵权。《食品安全法》并不是传统民法,而属于经济法领域。当前,食品安全问题频出,严重影响老百姓的日常生活,背离社会正义理念,从经济法社会本位的性格出发,必须要从严控制。连带责任对侵权人来说较为严重,但它的制度价值恰恰在于被侵权人更容易得到救济,更容易得到全额赔偿。这契合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理念。在“报偿责任论”的框架下,也表明若名人代言了虚假广告,既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也有承担责任的赔偿能力,因此应承担连带责任。

同样,连带责任的规定并不会妨碍名人代言的自由,也并不意味着所有产品侵权会通过名人代言的连带责任来解决,这只是为消费者提供一条救济的途径。更重要的是,连带责任的规定是为了促使名人代言时更审慎、更严谨,履行好注意义务,是对名人的“提醒”。退一步讲,名人即使承担了连带责任,还可以根据连带责任内部追偿制度或者与商家的代言合同获得补偿,并不会背离公平正义。

虚假安全论文第3篇

为继续做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充分发挥科普宣传功能作用,进一步增强公众对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行为的防范意识和辨识能力,引导科学理性消费。我局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积极开展防范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五进”科普宣传活动,现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精心周密部署

为切实做好我县“五进”科普宣传活动工作,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关于开展防范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五进”科普宣传活动的通知》,我局马上组织动员布置工作。在6月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百场宣传活动”的基础上,乘热打铁,继续扩张科普宣传覆盖面,精心策划宣传内容、场地选择、受众人选等,确保“五进”活动取得实效。帮助消费者提升食品安全认知水平和辨别能力,促进科学、理性消费。

二、迅速行动,落实相关工作

“五进”科普宣传活动期间,共制作横幅10条、展板20块、宣传手册1100册、宣传单1620份、宣传购物袋800个,小礼物纪念品200份。

1、宣传活动走进社区。为深入开展食品保健食品安全知识科普宣传,提高广大消费者的安全及自我保护意识。我们在社区设立食品药品科普安全宣传站,制作食品药品科普安全宣传栏,张贴科普宣传海报10张,画板展示一次,现场发放宣传册820册,宣传购物袋200个,宣传单820份,分发小礼品100份。老年人是保健食品消费大军,我们有针对性的对老年人进行现场会议宣传,会议共计213人参加,现场活动取得良好反响,使宣传起到了事半功倍效果。

2、宣传活动进校园。学校人员集中,每个同学可以辐射几个家庭,利于扩大宣传效果。我们在青冈县一中组织了“防范欺诈虚假宣传,维护自身消费权益”讲座,有师生500多人参加,讲座引起师生积极响应,鼓励同学们积极参加志愿者队伍,到群众中宣传播种科普知识。

3、宣传活动在商超。商场、超市是食品、保健食品购买消费的第一现场,也是不良商家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的平台。打蛇打七寸,关键位置的宣传能起到事半功倍效果。我们在辖区大型超市张贴海报10张,发放宣传手册300册、宣传单300份。现场讲解示范,分辨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解读产品外包装上的标记、标识和产品说明书,并介绍了常见的虚假宣传和消费陷阱。通过现场说法,实物对比,使消费者达到切身体验的效果。

三、借助网络,扩大舆论效应

利用我县各大企业室外LED电子显示屏、微信公众号平台等新媒体,深化宣传效果。组建基层网格人员微信,及时各类虚假宣传信息,做到资源共享,利用微信公众号这一平台,各类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宣传信息13条,拓展了食品安全宣传广度,提高了食品安全宣传力度,将“五进”活动做进一步延伸。借助互联网转播快、时效快、辐射面广的特点,扩大舆论宣传,使宣传活动再次升级。让更多的消费者对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有深刻的认识。

科普宣传是防范欺诈的重要工作手段。打防结合、双管齐下才能有效遏制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乱象,营造更加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下一步我们将加大日常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和欺诈消费者行为,擦亮“放心消费在青冈”的这块招牌。

虚假安全论文第4篇

关键词:虚假;财务报告;治理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7-0-01

一、虚假财务报告的表现形式

1.虚假财务报告按报告对象可以分为虚假原始凭证、虚假会计凭证和虚假会计账簿。虚假原始凭证是指原始凭证取得时不按经济事项的原来面貌,或者为隐瞒单位、个人的违法乱纪行为,不按规定取得原始发票,采用伪造方式编造原始发票,造成虚假财务报告。虚假会计凭证是指不按会计核算规定,不根据合规、合法的原始凭证反映的客观经济内容编制会计凭证。而是人为地改变经济事项或会计属性,造成虚假财务报告。虚假会计账簿是指不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将经济业务非全面、系统、连续地记录到会计账簿中去 。

2.虚假财务报告按编制来源可以分为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造假和领导授权或胁迫造假。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造假是会计人员由于自身的失误或舞弊行为,编制了虚假财务报告。单位领导授权或胁迫造假是单位领导利用职权,采用授权、强令、威胁等手段,要求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编制虚假财务报告。

3.虚假财务报告按是否故意可以分为失误虚假财务报告和舞弊虚假财务报告。失误虚假财务报告是指单位、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由于本身对政策理解错误,或业务水平低,或会计技术方法运用错误造成的虚假财务报告。舞弊虚假财务报告是指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为了隐瞒贪污受贿、盗窃、挪用公款等违法犯罪行为,故意以隐瞒、欺诈、舞弊等手段编制虚假财务报告。

二、虚假财务报告的形成原因

(一)单位、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

为了自身利益,采用形式多样的手段编制虚假财务报告。

1.为满足个人私欲或小团体利益故意造假,编制虚假财务报告。

2.为了偷漏国家的税款、领导干部的政绩、向下属单位让利,单位、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编制虚假财务报告。

3.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缺乏力度,且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会计师事务所营私舞弊,帮助编制虚假财务报告。

4.内外部监督机制不健全,不完善,使造假行为有机可乘。单位监督形同虚设,为虚假财务报告开了方便之门。

(二)受会计环境的影响编制虚假财务报告

会计环境,是指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在编制财务报告时的内外、上下、左右之间相互关联的情况和工作条件。具体来说就是某项财务工作所处的外部环境,包括单位的情况以及与会计事项有关的各方面的情况。

1.法律环境。由于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虚假财务报告处理处罚的可操作性差、处理力度小,法律法规的制定在一定程度上滞后于经济建设实践,“官本位”等行政干预造成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的存在,降低了法律法规的威慑力和严肃性,造成会计法律法规不能很好地起到规范财务报告的作用,给编制虚假财务报告行为留下了空间。

2.经济和社会环境。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多元化,经济组织规模扩大化,单位管理层次和分支机构增多,以及我国加入 WTO 后经济责任关系深化等决定着会计监督范围、内容及会计职能,经济发展中强化宏观调控要求财务会计为宏观决策提供扎实的事实依据。另一方面,社会上假产品泛滥,逃废债务,合同欺诈,造假者不能受到应有的制裁等不正之风的存在,使人们产生了信用危机,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虚假财务报告行为。

3.文化教育环境。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兴起和信息技术的发展,跨国公司知识、技术和资本的全球性流动,现代化企业制度的不断创新等,对财务会计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会计人员的知识水平、文化教育水平都会影响着财务报告的质量。

三、治理虚假财务报告的应对策略

1.加强教育培训,不断增强财务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修养,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是防范虚假财务报告的前提。要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教育,使每一位会计人员牢固树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实事求是、不做假账”职业道德,以做假账耻,做真账荣,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诚信氛围。要通过引进人才,将大中专毕业生充实到会计机构。实行会计人员岗位培训、离职学习等形式,改变当前会计人员知识水平低和结构不合理的状况,从而达到防范虚假财务报告的目的。

2.治理和优化财务会计环境,是构筑防范虚假财务报告的重要防线。制定和完善会计法规、会计准则及相关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实现财经秩序的根本好转,是党中央、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

3.对会计事务所实行同业检查,推行注册会计师和会计事务所轮换制度,是防范虚假财务报告的重要途径。美国安然公司能够长期做假账,一是由于安然公司自身的原因,安然公司董事会想从中捞取好处;二是给安然公司进行会计咨询和出具财务审计报告的同属一个会计事务所,并且该注册会计师和会计事务所长期从事该项业务。法律法规虽然没有规定注册会计师和会计事务所应几年轮换一次。但如果注册会计师和会计事务所不在一定的时期内进行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轮换,就会容易造成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无法监管,使虚假财务报告得以出笼。

4.加大刑事制裁和民事制裁力度,是防范虚假财务报告的重要手段。加大对单位虚假财务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造假的刑事制裁和民事赔偿力度,增加虚假财务报告的造假成本,使单位造假和注册会计师的造假收益大大低于造假成本。

5.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质量监督检查,是防范虚假财务报告的重要措施。

6.建立市场信用评估机构,健全信用监控体系,是规范财务报告的重要策略。

四、结语

财务报告作为综合反映企业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报告,在沟通企业管理层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之间起着十分重要的桥梁作用。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深入开展和《会计法》的贯彻实施,公众的法律意识在逐步提高,我国的会计环境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也将进一步得到遏制。

参考文献:

虚假安全论文第5篇

论文认为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应承担法律责任,该责任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名人应与其他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以保证消费者的求偿权。归责原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关键词】

虚假广告;连带责任;注意义务;归责原则

名人代言是根据广告心理学原理中,广告代言人特别是名人在传播中形成的“晕轮效应、移情效应、示范效应”会在受众(即广大消费者)中产生特殊的心理效应,可以使相关产品或服务迅速被消费者所认知,令消费者对产品、服务产生认可,并最终说服其做出决定促成购买行为。近年来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泛滥、屡禁不止,社会影响恶劣。根据我国《广告法》的规定,虚假广告行为主体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商品推荐者。其中商品推荐者有个人推荐者与团体、组织推荐者之分。我国《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明确了虚假食品广告中名人的责任主体地位。但由于《食品安全法》调整范围有限,实质上,我国目前立法并没有真正把商品推荐者中的个人认定为虚假广告责任主体。

对于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需承担法律责任这一点,学界是达成共识、毋庸置疑的。争议激烈之处在于法律责任的性质、责任形态、归责原则等问题。

1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的性质

1.1 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虽然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了虚假广告的犯罪主体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名人并不包含在内,但是关于名人代言问题食品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要根据案情具体分析,司法机应关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案,名人该承担相应责任的要依法追责,如名人亦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广告者时。

1.2 行政责任

该观点认为,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所侵害的对象应为公法所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非特定消费者利益。除开少数情节极其恶劣的、理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名人若需承担法律责任,则该责任主要应为行政责任。

1.3 侵权责任

首先,我国《广告法》第3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而虚假广告内容与事实不相符,违反我国立法规定,其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其次,消费者因错信广告而购买商品或服务致使人身或财产权益受损,确实造成损害结果,且损害结果与虚假广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综上,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此外,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是建立在与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一起共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上的,因此,属于共同侵权。

2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的责任形态

在承认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为共同侵权责任的基础上,对于责任形态,有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两种观点。

连带责任是基于连带债务或者共同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责任,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债务人不管各自应承担的份额和先后顺序,每个责任人都要对整个债务承担责任。然而在补充责任中,补充责任人承担的是补充责任,是在直接责任人不能给付时,才可向补充责任人提起给付的请求,补充责任人享有抗辩权。

本文认为,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形态,应为连带责任。要名人承担连带责任一定程度上是加重了名人的责任,但从制度建设的长远考虑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首先,名人连带责任的承担有利于名人在接受代言时,谨言慎行,积极履行注意义务,不会因一时的经济利益而做出有损于公众利益、有损于自身利益的行为。其次,从消费者的维权难易上来说,连带责任的重要立法价值在于对债权实现的充分保障,消费者在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加重名人的责任,可以使消费者维权更便利。名人因其特殊的社会地位,受到广泛的社会关注,这样有助于该问题的解决。再次,加重名人的责任,并不意味着名人无救济的途径。在名人尽到注意义务的前提下,商家隐瞒产品真实情况的,名人可通过连带责任的内部追偿机制或者与商家的代言合同追偿。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意义在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给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更便利更有效的救济途径,使消费者免受虚假广告之累。与此同时,相关制度建设在于警醒名人摆正自身位置,代言时三思而后行,既是对自身的保护,亦是对社会负责。

3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的名人代言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违法行为与受害人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赔偿责任。除此之外,法律并无定论。本文认为,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只要明星代言了虚假广告,消费者因此受到了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应该承担责任。除非名人能够证明自己主观上并无过错,才能免责。从名人角度来看,名人在尽到注意义务的前提下,因其信息获取能力有限或商家刻意隐瞒而对产品了解失当进行代言的情形,只要名人证明其在主观上并无过错即可,是对名人自身权利的维护。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消费者举证责任的转移,减轻了举证难度,便于维权。

【参考文献】

[1]周勇,陈尚海.《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广告管理》,2008年第1期.

[2]蒙晓阳,李华.《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兼评三鹿奶粉事件与,第55条》,《河北法学》,2009年第6期.

虚假安全论文第6篇

【关键词】网络媒体 虚假新闻 真实性 把关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兴起与发展,网络传播日益引起人们极大的兴趣。与传统媒体相比,网络媒体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通过网络,人们可以随时随地获得自己想要的信息,这极大地提高了人们获取信息的能力和速度。但与此相应的是,网络虚假新闻也走进了人们的生活。由于网络传播的匿名特性,网民们可以在网络上随意发表言论而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为网络虚假新闻的传播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例如闹得沸沸扬扬的“艾滋女”事件,始作俑者杨某为了发泄私愤而利用网络精心炮制了一场闹剧。这一事件不但给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也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在这一事件中,除去杨某的个人责任外,网络媒体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网络媒体应该秉承新闻的真实性原则,对信息来源进行认真地核查,并且要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引导舆论。而在“艾滋女”事件中,网络媒体却在没有核实信息真伪的情况下充当了杨某的帮凶,使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泛滥,造成了严重后果。

本文认为网络虚假新闻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网络空间的高度开放使各种信息聚集。互联网带来了一个虚拟的世界,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网络和接收信息。网络传播打破了传统的传播方式和角色定位,网民既可以是传播者,也可以是受众。网民在接收信息的过程中也可以随时信息,而且这些信息的大多没有经过严格的审核。同时,由于网络传播的匿名形式,使得信息的者不需要承担责任,以致网络上充斥着大量的虚假信息。

第二,网络媒体为了追求高点击率以谋取经济利益而放弃了对信息的把关。某些网站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为了吸引受众想方设法地制造轰动效应,主动地放弃了对信息的把关。在追求高点击率的刺激下,网络媒体甚至背弃了新闻真实性的原则,对所报道或者转发的新闻信息不加核实,一味求快,从而造成了网络虚假信息泛滥的严重后果。

第三,一些网络媒体的采编人员自身素质差使得虚假信息有机可乘。与传统媒体相比,网络媒体还没有形成一套健全的采编机制,网络新闻大多是相互转载的。网络媒体为了追求信息的速度和数量,很少主动地去获取第一手资料,而是由编辑们根据第二手资料编发稿件。网络新闻的采编人员在没有认真核实信息真伪的情况下就将信息出去,这样很容易造成虚假信息的泛滥。同时,某些商业网站不像传统媒体那样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他们信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追求高点击率,以期获得可观的商业利益,他们为满足部分受众的低级情趣而了大量内容低俗的新闻,有的甚至刻意制造虚假新闻以此吸引受众的眼球。在网络虚假新闻泛滥的今天,网络新闻的采编人员应该具有高度的责任感,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努力做好网络把关人,为营造一个健康的网络环境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因此,要杜绝虚假新闻的传播就需要网络媒体认真履行其职责,对信息进行严格的筛选,摒弃虚假信息,将真实有用的信息传递给受众。具体来说,网络媒体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严格恪守新闻的真实性原则。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每一位新闻从业人员都应该恪守新闻的真实性原则,这是从事新闻工作的基本要求。作为新兴媒体,网络由于其高度的开放性新闻来源更加多样化,这更加需要网络媒介恪守新闻的真实性原则,对信息进行严格筛选。网络媒体恪守新闻的真实性原则不仅是对受众、社会负责,也会使网络媒体受益无穷。真实性不但是新闻的生命,也是媒体形成自身影响力和公信力的关键。只有真实的信息才会得到受众的认可,虚假新闻最终会损害媒体自身的形象,从而失去受众的支持。可以说,真实是新闻的生命,也是媒体的生命,因此,网络媒体应该严格恪守新闻的“客观、公正、真实”原则,严把新闻的真实关。

第二,网络媒体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更应该注重社会效益,要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网络媒体的舆论引导力量日益强大,舆论引导错误也会造成虚假新闻的出现。因此,网络媒体必须具有全局观念,其所报道的新闻要具有思想性,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切实起到党和人民喉舌的作用。在党中央大力倡导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网络媒体应该具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对于那些不符合党的政策的新闻题材坚决不予报道,以免出现政治导向错误的局面。对于那些有利于社会安定、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人民利益的新闻题材则应该积极报道,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舆论基础。网络媒体应该严把政治关,通过设置议题,积极引导舆论,使公众的舆论向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这不仅有助于杜绝虚假新闻,也会促进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第三,网络媒体的从业者应该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本着对受众、对社会负责的态度采编新闻。在媒体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某些媒体为了吸引受众,获取经济利益,不惜虚假信息或者制造轰动效应以满足部分受众的低级趣味。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网络媒体的采编人员放弃了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让虚假新闻充斥于网络上。网络媒体的采编人员应该具有明确的社会责任意识和职业道德,坚决摒弃虚假信息,用真实、可信的新闻报道来抵制虚假之风,为网络信息的有序传播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互联网的出现改变了人们的交流方式,也极大地提高了人们获取信息的能力。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人们就可以随时随地和接收信息,这为人们的生活打开了方便之门。但是,随着网络传播的不断发展,网络虚假新闻的泛滥也引起了人们的担忧。由于不具备专业知识,普通网民很难辨别网络新闻的真伪,这就需要网络媒体严把信息关,为受众提供真实、有用的新闻信息。只有网络媒体树立起明确的责任意识,严把信息关,才可以有效地杜绝虚假新闻,为网络传播的有序发展营造一个健康的环境。

参考文献

①宋淑芬,《网络虚假新闻的成因及对策》[J].《新闻爱好者》,2010(18)

②陈红梅,《公众知情权与名誉屠宰场――从“艾滋女”事件看网络新闻编辑的信息把关功能》[J].《南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

③柳汉娜,《网络虚假新闻的诱因及治理对策》[J].《中州学刊》,2009(2)

④王群英,《杜绝网络假新闻需要提高网络编辑的把关素质》[J].《编辑之友》,2004(6)

⑤戚晓波,《网络新闻传播与“把关人”――试论网络新闻编辑的自律》[J].《新闻爱好者》,2009(18)

虚假安全论文第7篇

关键词:网络虚假 新闻 产生 处置

2010年12月30日,中央外宣办主任、国务院新闻办主任王晨宣布,截至2010年11月底,中国网民总数达到4.5亿,中国互联网的普及率达到33.9%。①王晨表示,互联网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社会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和影响巨大的新型媒体,极大地促进了中国科技、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的发展,促进了中国社会文明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随着互联网的迅速普及,网络日益成为信息平台、民意表达平台和舆论辐射平台,同时为政府倾听民意、了解民情提供了一个新的渠道。众所周知,新闻传播功能是互联网的基本功能之一,网络用户的数量在快速增长,网络新闻对受众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在这种背景下,出现了很多网络虚假新闻,背离了新闻真实性的基本要求。随着网络技术的创新,网络虚假新闻制作的手段更加“高明”,形式趋向多样。在某种程度上,网络虚假新闻已经成为导致社会不安定的重要因素之一,而且正在影响着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与生活。因此,研究在网络时代如何还原新闻事件的真实面目,研究网络虚假新闻对社会发展和政府公信力的影响,是新闻从业者和网络文化研究者必须关注的重要课题。

网络虚假新闻产生的原因

媒体采编人员的责任意识淡薄。目前,网络虚假新闻主要来自网络媒体论坛、博客等环节的不实信息,这些虚假信息被一些有影响力的媒体转载,然后扩散和辐射,造成新闻的扭曲、变形、篡改,不求证便发稿,最后网络媒体再次转载。可以说,网络虚假新闻绝大部分是因为网络媒体编辑和审核人员的责任意识不强,没有深入调查和研究,缺乏一定的政治观念和政治敏锐感,把没有证实的信息上传导致的。2010年12月6日,某个微博传出“金庸去世”的假消息,当晚《中国新闻周刊》的一个编辑看到这条微博,以该周刊的名义在网络上转发了类似内容的微博,由于没有注明转发,网友误以为是该周刊在核实后的信息,而且大量转发,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

利益驱动导致的虚假新闻。在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今天,竞争成为很多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人和一些企业出于竞争的需要,为了追逐经济利益,也借助网络和传播虚假信息,制造谣言来打击竞争对手。他们利用网络可以隐蔽真实身份的便利,通过制造和传播虚假新闻来谋取经济利益,提升品牌影响力,达到宣传、销售产品进而牟利的目的。

“网络水军”的兴起。网络是一个自由、开放的公共空间,“网络水军”和“网络推手”的法宝就是迎合网民的心理和趣味,将新闻热点和网民情绪巧妙地结合起来,使网民的客观和理智消退,通过“借势”和“造势”达到自己的目的。“网络水军”的组织、策划非常周密,制造谣言或传播信息的速度惊人,可以左右舆论导向、左右网民情绪,甚至改变人们的基本认知。

人民内部矛盾的歪曲和夸大。目前,中国正处在结构转型和经济转型的特殊时期,各种利益诉求呈现多元化趋势,社会矛盾和热点问题层出不穷。贫富差距的拉大,官员的贪污和腐败加重了公众的不满情绪,民众出现了心理落差和心理不平衡现象,在这种背景下,民众的情绪需要一个释放空间,而网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表达和宣泄作用。网络上很多热点问题都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一些官员不能很好地处理相关问题,或者直接忽视和压制民众诉求,造成民与官的对立,甚至导致的发生。一些别有用心之人正好利用地方政府或官员的行政行为不当或不力,制造网络虚假新闻,夸大甚至扭曲人民内部矛盾,误导民众情绪,导致局面不可收拾。应该说,网络热点和舆论在一定程度上表达了公众的不满情绪和迫切要求。如果政府能虚心倾听网民的意见,网络可以成为社会的减压阀和安全阀。目前,互联网已经成为公众表达社情民意的平台,网络舆论监督也已成为中国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公众通过互联网反映自己身边的问题,有利于加强政府与民众之间的良性互动。

地方政府对信息的掌控不力。网络反映社会现实,反映转型时期中国民众的困惑与焦虑,成为公众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渠道。网民以跟帖、论坛、博客等形式反映民意,表达诉求,而政府如何把握网络信息、如何引导民意,正确面对和妥善处置,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官员的行政智慧和行政效力,是对政府公信力的考验和检测。自2009年起,人民网舆情监测室连续四次推出“地方应对网络舆情能力排行榜”,以网络的焦点事件为目标,从多个角度审视地方政府的反应速度、处置能力和问责力度。②2009年6月,成都发生公交车燃烧事件,一度引起民众的恐慌。但随着政府的快速反应和处置,事件真相很快大白于天下,民众的恐慌情绪很快得到缓解。相反,一些官员的思维及工作方式没有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更新,一旦遭遇突发事件,没有相应预案,处置失当,应对失误,使自己及政府陷于更加尴尬、更加被动的境地。在这种情况下,网络虚假新闻趁机而起,引起民众的恐慌情绪,甚至导致的出现。

如何应对网络虚假新闻

法律手段。面对网络虚假新闻,西方国家通常是多方努力、多管齐下以达到治理目的。首先,他们通过法律手段来震慑、打击和抑制网络虚假新闻的制造和传播。在西方,很多国家的政府在积极促进互联网发展的同时,也采取立法手段对互联网的某些内容进行管制。2000年12月28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这是我国目前层次最高的一部网络立法。此外,我国还有一些法律涉及网络的管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1996年2月1日颁布,1997年5月20日修正)以及一些地方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明确规定立法目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其二是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促进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际上,通过立法明确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网络健康发展本身就包括对网络虚假新闻的治理,当然我们需要一部更明确的法律来界定什么是网络虚假新闻,如何从法律层面惩处和杜绝这种现象的蔓延。

道德手段。要杜绝网络虚假新闻必须激发和调动网络媒体从业人员的道德责任感和约束力。1997年,我国颁布《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明确提出要继承和发挥党的新闻工作优良传统,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维护新闻工作的严肃性和声誉。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遵守新闻职业道德,这是对新闻工作者的基本要求。新闻工作者必须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具有政治敏锐的观念,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新闻工作者要坚持发扬实事求是的作风,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加强调查研究,报实情、讲真话,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为追求轰动效应而捏造、歪曲事实。这些要求对网络媒体的从业人员同样适用。各国有关虚假新闻的法规虽然有所相同,但是,虚假新闻背离新闻职业道德是广泛的共识。一旦被证实或传播了虚假新闻,相关的网站通常的做法是删除虚假新闻,向受众或受害人道歉。

行业自律。网络虚假新闻在本质上背离了整个网络媒体行业的自身利益。要杜绝虚假新闻必须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管。20世纪后期,西方国家加快了新闻职业道德的建设步伐,形成以英、德为代表的议会立法建立新闻评议制度,和以美、法、日为代表的媒体内审制度,这些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管机制,为很多国家所效仿。对于国外的一些先进经验及做法,我们也可以吸收和借鉴,例如在网络媒体内部建立独立的审核机构,对新闻事件严格把关,不、不转发没有具体核实的新闻。对处理虚假新闻应该有一套规章和制度,建立责任人追究制度,把虚假新闻消灭在萌芽状态。

增强政府信息透明性建设。要进一步加快政府信息透明性建设,在网络时代,政府树立公信力的关键是及时、真实、公开、透明相关信息。如果一味封堵和隐瞒,很容易将小事经互联网放大演变为网络热点事件,甚至导致对信息的歪曲和夸大。上海市市长韩正指出,在信息传递快速的网络时代,政府必须建立这样一套机制:快报事实、慎报原因、求实为本、依法处置。③所谓快报事实,就是要在第一时间公布事实真相。慎报原因,就是必须获得有公信力的原因分析,重大事件必须有第三方权威机构的调查结论。求实为本,就是在信息和报道时要实事求是,不要断章取义,更不能不负责任地夸大、渲染。依法处置,就是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以处置,不能跟着非理性的情绪走。用这种方式面对网络舆论、网络民意、网络热点,可以帮助官员了解民情、听取民意。

总之,要杜绝网络虚假新闻,政府、网络媒体、新闻工作者应该同时行动,多管齐下,维护新闻的真实性和严肃性,还网络世界一片晴空。

注释:

①华春雨:《2010年中国网民人数达4.5亿》,http://www.xinhuanet.com.2010-12-31。

②《2009年地方应对网络舆情能力排行榜》,http://www.people.com.cn.2010-01-19。

③韩正:《政府要适应网络时代信息公开》,http://sh.eastday.com.2010-01-10。

参考文献:

1.《“金庸去世”入选2010年十大假新闻》,省略.2010-01-25。

虚假安全论文第8篇

关键词:网络虚假 新闻 产生 处置

2010年12月30日,中央外宣办主任、国务院新闻办主任王晨宣布,截至2010年11月底,中国网民总数达到4.5亿,中国互联网的普及率达到33.9%。①王晨表示,互联网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社会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和影响巨大的新型媒体,极大地促进了中国科技、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的发展,促进了中国社会文明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随着互联网的迅速普及,网络日益成为信息平台、民意表达平台和舆论辐射平台,同时为政府倾听民意、了解民情提供了一个新的渠道。众所周知,新闻传播功能是互联网的基本功能之一,网络用户的数量在快速增长,网络新闻对受众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在这种背景下,出现了很多网络虚假新闻,背离了新闻真实性的基本要求。随着网络技术的创新,网络虚假新闻制作的手段更加“高明”,形式趋向多样。在某种程度上,网络虚假新闻已经成为导致社会不安定的重要因素之一,而且正在影响着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与生活。因此,研究在网络时代如何还原新闻事件的真实面目,研究网络虚假新闻对社会发展和政府公信力的影响,是新闻从业者和网络文化研究者必须关注的重要课题。

网络虚假新闻产生的原因

媒体采编人员的责任意识淡薄。目前,网络虚假新闻主要来自网络媒体论坛、博客等环节的不实信息,这些虚假信息被一些有影响力的媒体转载,然后扩散和辐射,造成新闻的扭曲、变形、篡改,不求证便发稿,最后网络媒体再次转载。可以说,网络虚假新闻绝大部分是因为网络媒体编辑和审核人员的责任意识不强,没有深入调查和研究,缺乏一定的政治观念和政治敏锐感,把没有证实的信息上传导致的。2010年12月6日,某个微博传出“金庸去世”的假消息,当晚《中国新闻周刊》的一个编辑看到这条微博,以该周刊的名义在网络上转发了类似内容的微博,由于没有注明转发,网友误以为是该周刊在核实后的信息,而且大量转发,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

利益驱动导致的虚假新闻。在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今天,竞争成为很多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人和一些企业出于竞争的需要,为了追逐经济利益,也借助网络和传播虚假信息,制造谣言来打击竞争对手。他们利用网络可以隐蔽真实身份的便利,通过制造和传播虚假新闻来谋取经济利益,提升品牌影响力,达到宣传、销售产品进而牟利的目的。

“网络水军”的兴起。网络是一个自由、开放的公共空间,“网络水军”和“网络推手”的法宝就是迎合网民的心理和趣味,将新闻热点和网民情绪巧妙地结合起来,使网民的客观和理智消退,通过“借势”和“造势”达到自己的目的。“网络水军”的组织、策划非常周密,制造谣言或传播信息的速度惊人,可以左右舆论导向、左右网民情绪,甚至改变人们的基本认知。

人民内部矛盾的歪曲和夸大。目前,中国正处在结构转型和经济转型的特殊时期,各种利益诉求呈现多元化趋势,社会矛盾和热点问题层出不穷。贫富差距的拉大,官员的贪污和腐败加重了公众的不满情绪,民众出现了心理落差和心理不平衡现象,在这种背景下,民众的情绪需要一个释放空间,而网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表达和宣泄作用。网络上很多热点问题都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一些官员不能很好地处理相关问题,或者直接忽视和压制民众诉求,造成民与官的对立,甚至导致群体事件的发生。一些别有用心之人正好利用地方政府或官员的行政行为不当或不力,制造网络虚假新闻,夸大甚至扭曲人民内部矛盾,误导民众情绪,导致局面不可收拾。应该说,网络热点和舆论在一定程度上表达了公众的不满情绪和迫切要求。如果政府能虚心倾听网民的意见,网络可以成为社会的减压阀和安全阀。目前,互联网已经成为公众表达社情民意的平台,网络舆论监督也已成为中国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公众通过互联网反映自己身边的问题,有利于加强政府与民众之间的良性互动。

地方政府对信息的掌控不力。网络反映社会现实,反映转型时期中国民众的困惑与焦虑,成为公众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渠道。网民以跟帖、论坛、博客等形式反映民意,表达诉求,而政府如何把握网络信息、如何引导民意,正确面对和妥善处置,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官员的行政智慧和行政效力,是对政府公信力的考验和检测。自2009年起,人民网舆情监测室连续四次推出“地方应对网络舆情能力排行榜”,以网络民众关注的焦点事件为目标,从多个角度审视地方政府的反应速度、处置能力和问责力度。②2009年6月,成都发生公交车燃烧事件,一度引起民众的恐慌。但随着政府的快速反应和处置,事件真相很快大白于天下,民众的恐慌情绪很快得到缓解。相反,一些官员的思维及工作方式没有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更新,一旦遭遇突发事件,没有相应预案,处置失当,应对失误,使自己及政府陷于更加尴尬、更加被动的境地。在这种情况下,网络虚假新闻趁机而起,引起民众的恐慌情绪,甚至导致群体事件的出现。

如何应对网络虚假新闻

法律手段。面对网络虚假新闻,西方国家通常是多方努力、多管齐下以达到治理目的。首先,他们通过法律手段来震慑、打击和抑制网络虚假新闻的制造和传播。在西方,很多国家的政府在积极促进互联网发展的同时,也采取立法手段对互联网的某些内容进行管制。2000年12月28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这是我国目前层次最高的一部网络立法。此外,我国还有一些法律涉及网络的管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1996年2月1日颁布,1997年5月20日修正)以及一些地方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明确规定立法目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其二是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促进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际上,通过立法明确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网络健康发展本身就包括对网络虚假新闻的治理,当然我们需要一部更明确的法律来界定什么是网络虚假新闻,如何从法律层面惩处和杜绝这种现象的蔓延。

道德手段。要杜绝网络虚假新闻必须激发和调动网络媒体从业人员的道德责任感和约束力。1997年,我国颁布《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明确提出要继承和发挥党的新闻工作优良传统,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维护新闻工作的严肃性和声誉。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遵守新闻职业道德,这是对新闻工作者的基本要求。新闻工作者必须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具有政治敏锐的观念,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新闻工作者要坚持发扬实事求是的作风,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加强调查研究,报实情、讲真话,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为追求轰动效应而捏造、歪曲事实。这些要求对网络媒体的从业人员同样适用。各国有关虚假新闻的法规虽然有所相同,但是,虚假新闻背离新闻职业道德是广泛的共识。一旦被证实或传播了虚假新闻,相关的网站通常的做法是删除虚假新闻,向受众或受害人道歉。

行业自律。网络虚假新闻在本质上背离了整个网络媒体行业的自身利益。要杜绝虚假新闻必须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管。20世纪后期,西方国家加快了新闻职业道德的建设步伐,形成以英、德为代表的议会立法建立新闻评议制度,和以美、法、日为代表的媒体内审制度,这些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管机制,为很多国家所效仿。对于国外的一些先进经验及做法,我们也可以吸收和借鉴,例如在网络媒体内部建立独立的审核机构,对新闻事件严格把关,不、不转发没有具体核实的新闻。对处理虚假新闻应该有一套规章和制度,建立责任人追究制度,把虚假新闻消灭在萌芽状态。

增强政府信息透明性建设。要进一步加快政府信息透明性建设,在网络时代,政府树立公信力的关键是及时、真实、公开、透明相关信息。如果一味封堵和隐瞒,很容易将小事经互联网放大演变为网络热点事件,甚至导致对信息的歪曲和夸大。上海市市长韩正指出,在信息传递快速的网络时代,政府必须建立这样一套机制:快报事实、慎报原因、求实为本、依法处置。③所谓快报事实,就是要在第一时间公布事实真相。慎报原因,就是必须获得有公信力的原因分析,重大事件必须有第三方权威机构的调查结论。求实为本,就是在信息和报道时要实事求是,不要断章取义,更不能不负责任地夸大、渲染。依法处置,就是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以处置,不能跟着非理性的情绪走。用这种方式面对网络舆论、网络民意、网络热点,可以帮助官员了解民情、听取民意。

总之,要杜绝网络虚假新闻,政府、网络媒体、新闻工作者应该同时行动,多管齐下,维护新闻的真实性和严肃性,还网络世界一片晴空。

注 释:

①华春雨:《2010年中国网民人数达4.5亿》,http://www.xinhuanet.com.2010- 12-31。

②《2009年地方应对网络舆情能力排行榜》,http://

www.people.com.cn.2010-01-19。

③韩正:《政府要适应网络时代信息公开》,http://sh.eastday.com.2010-01-10。

虚假安全论文第9篇

[关键词]造假 信任 真实 道德

我们中国人自古以来尊道崇德,把“童叟无欺”作为安身立命的原则之一。如今社会物质生活水平极大提高,但是道德滑坡,假货遍地。弄虚作假,古代有,国外有,甚至动物世界也有。只是现今造假之习在我国社会渗透之深,影响之广,为中国史或许世界史所罕见。假烟、假酒、假药、黑心棉、注水肉、毒大米、“大头娃娃”奶粉、三聚氰胺奶粉、“纸箱馅包子”新闻、华南虎照、汉芯事件、留学生成绩造假集体被开除,还有假验资、假评估、假审计、假文凭。上至官方的统计数据、形象工程,下至随地可见的假证、假发票、小广告,从商界到教育科学文化界,造假现象均时有耳闻。有人甚至认为,造假已成为当今中国文化的一部分。

马克思主义价值规律理论认为,商品的价值量与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成正比,与生产该商品的劳动生产率成反比;通过技术改进提高劳动生产率,可以在同样的劳动时间内创造更多的价值。因而价值规律刺激技术进步,促进优胜劣汰。但是,在包容虚假的社会,市场竞争和利益驱动却可能导致造假和劣胜优败。其实,除了商品生产领域,社会上哪个领域都有投入和产出。譬如,当官要出“政绩”,是搞形象工程、做表面文章容易,还是真抓实干、造福一方容易呢?污水要净化,是做虚假数据容易,还是真把污水变清容易呢?造假似乎成了一些人解决问题的一种思路。经济固然在持续发展,但是虚假之风蔓延,破坏经济社会基本规则,给我们的发展处处埋下隐患。

虚假之风蔓延的危害

无处不在的虚假风气使人与人之间失去了基本的信任,甚至危及政府的公信力。华南虎照由陕西省林业厅,最终证实拍摄的是年画虎。老百姓目睹政府公布的重大新闻图像竟然是假的,而陕西省政府对此事件迟迟不调查、不回应,令老百姓对政府行为的可靠程度产生了怀疑。不久,“嫦娥一号”上天,国家航天局公布首幅中国拍摄的月球照片,虽然完全真实,却被人怀疑拷贝了美国的月球照片。

虚假之风成为保护和治理环境的大敌。高耗能、高污染的粗放式经济发展是典型的不可持续发展模式,必须彻底扭转。我国目前约有70%的江河湖泊遭受不同程度的污染,截污治污迫在眉睫。但是环境治理往往投入大、见效慢。官员一任三五年而已,多半不愿意做这种惠及未来而自己少有得利的实事。一些地方官员指使下属制造污水净化假象应付检查,或伪造统计数据应付减排指标。有的地方,污水处理厂并没有配套的管网系统收集污水。检查组来了,就放满自来水,打开机器运转。有的污水处理厂把连接自动监测设备的管子放在自来水里,以使监测设备显示出极好的污水处理效果。企业排污治理更是直接影响自身的利润。一些不良企业对污染物采取假处理、真排放的做法,逃避环保责任。

造假往往直接威胁公共安全。造假者以廉价劣质原料代替高价优质原料,或者偷工减料以减少投入,或者违法添加有害物质促进销售,欺骗公众和执法部门。无论是假酒、假药还是苏丹红、毒奶粉,都造成过公共卫生事件,损害消费者健康甚至致人死亡。支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次性能源消耗有75%是煤炭,但大批小煤矿开采方式落后,造成煤矿资源浪费,更重要的是安全事故频发。这些小煤矿往往不愿加大安全设施投入,以造假方式逃避安全督察。譬如,有的煤矿以伪造矿井图纸和提供虚假现场手段通过安全督察,有的煤矿为逃避安全检查干脆登记注册为石墨矿。一些被关闭整顿的小煤矿也通过制造封闭假象应付检查。除了食品、药品、煤炭等领域,交通和建筑行业的造假和豆腐渣工程又埋藏着多少公共安全隐患?

造假之风严重败坏我国国际声誉,损害中国人的国际形象。“中国制造”本来是价廉物美的代名词,后来逐渐演变成问题产品的代名词。一个三鹿奶粉事件或许就能颠覆中国花巨大代价主办奥运会建立的良好国际形象。“纸箱馅包子”事件使全世界看到,中国人不仅产品造假,连新闻都能造假。美国一些零售商店甚至公开打出不卖中国货的招牌。

造假之风渗透到人的思想和行为,毒害人的灵魂,使一些人说假话、办错事而不自知。拷贝别人的文章署上自己的名字,抄袭别人的答卷变成自己的分数,找“”代考论文,骗取证书和文凭,这些都是在假造自己的水平和能力。大学本来是传承文明的象牙塔,但是今天有的年轻人在大学传承了造假文化,直到抄袭竟然能成一种风气,“”居然可以类似一种职业,甚至教授可以组织学生集体造假。在高校本科评估中,为了造出几年前泛黄的试卷,有的学校采取在试卷上洒水然后进行太阳暴晒或使用高压锅处理纸张的办法;之后动员大学生参与造假环节,让学生根据教师精心设计好的对错情况在伪造的旧空白试卷上再做一遍。文化之所以成为文化,它必然在社会上有传播,在师生亲子之间有传承,植入一些人的思想行为之中。

维护真实是道德重建的最佳切入口

我们不禁要问,中国文化何以对弄虚作假有如此的包容?一种文化对造假的包容不仅来自社会的“宽容”,更主要的是,在这种文化之中,作假者能够说服自己的良心,宽容自己的行为。

实际上,世界上任何民族在实践其道德观念的时候都存在变通性,只是不同人群对于各条道德准则在排序上有差异,底线高低划得不同。古希腊的哲学家苏格拉底曾举过一个例子,证明说假话并不总是错的:孩子有病不肯吃药,父亲哄那孩子说药好吃,孩子吃了,因而治好了病。这样的假话或许世界上每个民族都认为是可以说的。这个例子显示,拯救人类性命是比不说假话更为重要的道德原则,后者可以服从前者需要而改变。在今日中国文化背景下,“真”就被某些人排序在其他准则之后,甚至被放在很低的位置。譬如,在中国文化里,一心为公被认为是高尚行为,以至于集体利益在一些情况下可以置于真假原则之上。为集体谋利益而造假说谎,往往能够得到这个集体的谅解甚至拥护。教授动员学生集体作假应付高校本科评估;污水处理厂假运转和排污企业制造污水处理假象……这些造假活动的主导者和参与者正是认为自己在维护集体利益。不为私利成为某些知识水平较高的中国人说服自己的良心屈从于造假的一个原因。

人的道德感基于发自良心的内省,或者由而内化的内省。中国文化里有佛教成分,但基于的敬畏感在当今乃至在几乎全部中国史上都没能统治中国人的精神生活。以德育代替宗教是我们传统文化的特征之一。在当今这个承认个人利益、鼓励个人发展的年代,多数中国人既不像许多西方人每周去教堂接受精神洗礼和道德强化,又不像讲阶级斗争的年代进行经常性的聚会“斗私批修”,大多数人走上社会以后几乎再没有接受经常性的强化道德的机会。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准滑坡,真假原则在一些人的心里被置于私利之下,于是造假泛滥。在这样的社会,人们对造假逐渐见怪不怪,习以为常;对造假行为的责罚减轻,一些正在成长的孩子撒谎造假不受到严厉的惩罚,甚至模仿成年人的造假行为,最终可能形成有缺陷的道德感,成为造假文化的传承者。

科学发展观要求,我国在政治建设、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方面应该协调发展。同志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全面发展、全面进步的事业,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辅相成、协调发展的事业。物质贫乏不是社会主义,精神空虚也不是社会主义。人的素质是历史的产物,又给历史以巨大影响。任何时候都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换取经济的一时发展。”文化领域某些落后的因素必然会制约经济社会发展。造假文化就是其中突出的因素。一个社会如果充斥着假的产品、假的信息,个体之间相互不信任,那么其发展必然包含许多虚假的成分,潜藏许多不稳定的因素。科学发展必须以求真向善的先进文化作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