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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保险优选九篇

时间:2022-04-10 09:23:14

体育保险

体育保险第1篇

关键词:生育保险;医疗保险;一体化

1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可行性分析

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都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不同的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生育保险是国家以立法形式确立的保障怀孕和分娩妇女在生育期间能够享受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并对生育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基本社会保险制度。相对而言,基本医疗保险则主要是针对因疾病所造成的风险,对参保人员进行经济补偿,从而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从两种保险制度设立的目标上来看,二者都是以有限的公共卫生资源来为参保人员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从而促进全体公民的健康发展。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之间关系密切,两种保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又存在着很多交叉的冲突,如女性职工在生育期间所引起的疾病,由此而产生的医疗费报销的问题,在实践中又很难具体区分清楚到底是应归入生育保险还是应该归入医疗保险,给保险的待遇支付造成很大的困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只能凭借经验来进行划分,很容易导致参保人员的个人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此外,从最近几年两种保险的收支结余情况来看,对于生育保险基金的支出,目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已经具备支付能力。虽然两种保险基金的总收入和总支出都呈现增长的趋势,但基本医疗保险的基金结余要远远高于生育保险的基金结余,二者之间的差距呈现为逐年增大的趋势。因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完全有能力承担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将生育保险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具备现实的可操作性和可行性。

体育保险第2篇

[摘要]一个完整的体育保险市场由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中介(人、经纪人、公估人)三部分构成。现代体育保险业越来越离不开保险中介,而中介组织中体育保险经纪人是其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体育保险经纪人的不诚信行为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文章从这一角度出发,探讨在体育保险业的发展中不容忽视的诚信问题。

[关键词]体育保险经纪人诚信成因措施

体育保险经纪人在我国是一个较新的职业。工作职责是受被保险人的委托,代表被保险人选择保险人并代为与保险人接洽办理保险合同事宜。体育保险经纪人从被保险人的利益考虑出发,为被保险人设计保险,提供咨询和代办保险手续等其他服务。随着社会进步和体育事业发展,尤其是体育的产业化和商业化运作模式的推广,体育保险经纪人已成为体育产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内容。而体育经纪人诚信问题是促进体育保险业的主要因素,也日益成为社会和体育保险业界关注的焦点。目前体育经纪人诚信缺失已成为制约我国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因素,成为体育保险业必须面对的严峻问题。

一、体育保险经纪人“诚信”缺失的成因

1.专业人才缺乏,人员素质低

在国外,体育保险经纪服务范围广泛,既有市场调查、承揽业务等简单服务,又有风险管理咨询、保险方案设计等附加价值高的服务,因此对从业人员的要求较高。发达国家根据各自保险市场的要求设置了多种类、多层次的资格认定与等级考试制度,以确保经纪人具有相应素质。此外,还有比较完善的培训体制,除了保险监管当局自己开办学院进行培训外,还借助各类自律机构、专门院校和保险、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培养高级人才。但中国目前的体育保险经纪公司,因为发展历史很短,几乎是在没有任何操练和演习的状态下进入体育保险市场的,毫无经验可言。人才缺乏、门槛较低,于是大量的下岗工人,或是家庭妇女,或是没有找到合适工作的人都可以去到体育保险公司。这样做的后果是,保费收入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就涉及到专业的保险问题时,因为从业人员素质有限,很难做到“最大诚信”。人才匮乏已成为我国体育保险经纪人发展的瓶颈。

2.体育保险经纪人的归属感缺乏

(1)归属感的一般理论。归属感,从字面上解释是归于、属于某种事物的情感,或者说是感觉自己属于某个特定的组织、地域和群体。从表层而言,归属感体现为一种满意度,简单来说就是指一个人对他所从事工作的态度。从深层看,归属感表现为一种团队意识、创新精神的发挥及主人翁意识、个人能动性的体现,是员工价值观和企业价值观的高度统一。探求归属感的关系,可知它是外部环境作用于人而产生的一种内部主观意识,并且这种意识再进一步影响人在环境中的行为,归属感是介于外部环境与人的行为之间的一个中间变量。

(2)体育保险经纪人的归属感缺乏原由。体育保险经纪人的归属感与诚信行为具有正相关关系。首先纵向考察我国体育保险发展。在我国体育保险业处于起步阶段,体育保险经纪人对博弈论和纳什均衡等经济理论知之甚少,体育保险买卖信息不对称肯定存在,产权、管理、信用制度既不完善,也没有专门的诚信教育。随着近几年体育产业化脚步的加快,业务压力不断增大,体育保险经纪人大进大出、良莠不齐,部分销售人员仅把体育保险销售作为谋生手段、寻找其他新工作的过度,使保险经纪人对行业和公司的忠诚度不断下降,甚至缺乏归属感,导致部分人员更容易以不诚信行为获取短期利益。

3.体育保险诚信管理制度缺失制约了体育保险经纪人诚信体系建设

制度缺失一方面表现为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必要信息采集制度缺失。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削弱了诚信的制约机制。人性弱点是天然存在的,商务领域仅仅靠道德良心是不够的。如果没有刚性的信用管理机制,管理者就不得不为人的素质及品质伤脑筋,如经纪人挪用保费等问题,如果没有制度能保证经纪人不接触现金。那么这个问题将永远存在;信息不对称则客观上为失信行为提供了条件,对于保险人来说,投保人的每次投保资料都是新的,其真实准确与否无从评估。对于投保人来说,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投保人无法掌握保险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无法比较选择适合自己的体育保险产品,只能道听途说地片面了解体育保险。

4.体育保险经纪人法律的监管体系不健全,保险操作不够规范

立法是体育保险发展的关键和保障。目前我国体育保险主要是在《保险法》和《体育法》的法律框架内运行。但是迄今为止,在《保险法》和《体育法》中均没有关于体育保险经纪人的具体条款。这在客观上放纵了体育保险经纪人的操作。有关体育保险经纪人法规的缺失,使得体育保险经纪人的具体操作涉及很多法制的空白区域,在实践中也缺乏可操作性。由于对于体育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体育保险关系的建立,体育保险的授权及其方式,体育保险经纪人的权利与义务,体育保险经纪人的基本行为规范等事项都未作出具体的规定,现阶段根本谈不上对体育保险经纪人实行有效的制约与监管。必然会导致体育经纪人操作上的不规范。

二、解决体育保险经纪人诚信问题的措施

1.提高经纪人的整体素质和专业业务水平

适当提高体育保险经纪人准入门槛,运用各种综合的评价指标考核、选聘经纪人,把好体育保险经纪人的“入门关”与“质量关”。目前的体育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过于简单化,只注重经纪人资格考试的成绩,忽视对其教育程度、实际经验和职业道德等多方面的素质要求。因此,应该改革现有的资格考试制度,开展系列化的体育保险专业资格考试。首先有一个基本的资格考试,获得资格的人可以销售最基本的保险产品。然后,针对不同的险种、不同阶段的营销人员,有不同的培训、考试,从业人员可结合自身的特点由低级到高级发展自己的职业生涯。此外,体育保险经纪人培训和继续教育作用也不容忽视,加强师资力量建设,探索建设经纪人继续教育网络,并将继续教育试点逐步推广;同时,建立保险人退出机制,对于未达到培训目标,且工作态度恶劣的经纪人,取消与之签订的合同,另聘优秀经纪人。

2.提高体育保险经纪人归属感的策略

(1)树立正确的体育保险从业价值观。价值观直接影响人们的行为。要引导体育保险经纪人充分认识体育保险在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树立正确的从业价值观,寻找从事体育保险业的价值和意义,从而产生职业自豪感和强烈归属感。

(2)传递真实有效的体育保险业信息。向体育保险经纪人全面清晰传递信息,有利于他们对机遇充分了解,对困难充分准备,避免了盲目进入后产生的极大心理落差。初入者的心理契约不被破坏,可以增强其安全感,从而提高归属感。

(3)建立公平公正的考核和利益分配机制。“不患寡而患不均”,同一个团队内利益分配是否公开公平公正,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成员对该团队的认同和归属。绝对的公平公正是没有的,但是相对的公平公正机制却是可以建立的。首先要做到公开。考核标准应该具体明确、通俗易懂,每个人都有能力进行民主监督。其次是改变考核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全部由管理层说了算的局面,增加员工(工会)的参与度。再次是严格执行。考核和利益分配制度是非常严肃的事,不能因人、因事而异,执行中不能随意改变规则。总之,要在考核和利益分配上体现员工的企业主人精神。一个有企业主人精神的员工,必将是有强烈归属感的员工。

(4)打造具有人文关怀的企业文化。诸多研究表明,企业文化对员工潜移默化的影响作用是巨大的。体育保险公司实行严格的绩效考核,以业绩论英雄,员工业绩好时的可以得到全部精神荣誉、经济奖励,业绩差时无人记起,收入不及糊口,从而引发体育保险经纪人的不安全感,削弱归属感。打造具有人文关怀的企业文化可以采用以下做法:一是完善目前业绩考核的单一考核体系;二是经常开展员工思想政治工作;三是建立日常绩效辅导机制。因为绩效辅导能及时发现员工行为与目标之问的差距,帮助员工改进工作方式,提高绩效,从而增强归属感。

3.加强体育保险诚信管理制度体系建设

诚信的企业风尚的树立,要依靠深厚的法律支撑、严格的制度保证和规范的道德约束等为基础。作为体育保险从业及监管部门:

(1)要加强体育保险诚信建设的宣传教育。诚信建设有利于体育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加强诚信教育,一方面是对体育保险市场主体的诚信教育,要使行业主体及广大从业人员认识到,诚信从业有利于维护行业长远利益;另一方面是对社会的宣传,让更多人了解体育保险,走进体育保险。

(2)要从制度层面上来约束和规范保险市场主体的行为,切实加强体育保险业的诚信建设。要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投保前如实告知、保险人的风险提示到保险产品的销售、风险发生后的理赔定损等环节明确规定诚信的基本要求或底线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3)要培育体育保险经纪人评级机构,对社会主动公布体育保险经纪人的信用等级,用市场的手段和经济的办法,引导保险主体自觉讲求诚信,谋求长远利益。

4.完管与立法建设善有关体育保险经纪人的监管和立法,规范体育保险经纪人市场

我国的体育保险经济发展时间不长,在监管方面的有关措施还不健全,体育保险监管的现状与国际差异很大。确定体育保险经纪人的佣金支付标准、责任赔偿标准、财务管理、业务经营等内容,规范市场竞争是诚信建设的基础。

(1)须尽快建立政府监管、社会监管、机构内控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采取适当措施。

(2)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的、一流体育保险经纪人服务自律监管队伍,变他律监管为自律监管。

(3)加大对体育保险经纪人市场的监管力度和频率,实施全方位、宽领域、深层次监管。

(4)提高体育保险经纪人市场监管的透明度,建立定期联系制度,来强化监管。

(5)协调体育保险经纪公司与保险公司的运作。督促各保险公司按国际惯例对待体育保险经纪人,对客户与体育保险经纪人的报价一致等,使体育保险经纪人市场处于规范运作中。

体育保险第3篇

【关键词】体育保险,竞技体育,体育产业

一、背景介绍

全球化的浪潮推动着竞技体育的全球化,体育不再仅仅作为运动的代名词,而是成为一个产业,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随着赛事的繁多,竞技体育高风险的特点等等都一再挑战中国的体育保障体系,同时增强了商业保险在体育领域的参与度,也对我国的商业保险提出了一个更高的要求。而我国据统计,目前共有各类体育场60多万个,各层次运动员8万多人,有3亿多人经常参与体育运动,拥有巨大潜力的体育保险市场却始终不敢迈步。

二、体育保险的定义

邱晓德在《体育保险学》一书中叙述了体育保险的狭义和广义的定义。他将体育保险的广义定义为应付体育风险的一种方式,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它体现了一种法律关系,一经济合同方式建立经济关系,集合多数体育单位或个人的体育风险,以概率为依据,合理计算保险金,建立专门的体育保险基金,并对由体育事件中的灾害事故造成的意外损失以及人身伤害,进行经济补偿的一种经济形式。而体育保险狭义定义是一切与体育有关,带有体育核心内容与色彩的保险范畴,是以体育事件连带关系所产生的体育损失的直接产品、附加产品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三、我国体育保险的现状分析

(一)发展我国体育保险的必要性

1、客观上,体育领域存在着较大的风险。无论是运动员是否在其职业生涯中遭受意外伤害,都仍要面临退役后的就业等等问题,都需要将风险分散、分摊损失。

2、对体育赛事等的成功举办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体育保险的发展会吸引更多来自体育领域的专家对体育赛事等作出风险评估分析,并且能给予保险公司风险预防以及风险处理的意见建议,使保险公司能够完善其险种以达到出险后更快速、完善地赔付。

3、有利于吸引大量优秀运动员进入体育领域,社会效益高。体育保险的不断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对运动员有更强的保障作用,使他们这一类“特殊人群”能够在退役走上社会后生活得到足够的保障,从而免除其后顾之忧,体现了我国的人文关怀,而不是“以金牌论成败”。

(二)发展我国体育保险的可行性

1、我国体育运动升温,体育保险蕴藏巨大商机。由中国统计局的《中国社会统计年鉴》相关部分可以看出体育产业迅速发展,体育机构数量持续增加,从业人员数量也在增加。

2、随着经济发展,保险意识有所转变。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很容易受伤,而且一般受伤程度会比较高,加之我国不合理、不健全的医疗体系,医疗费用激增,意外伤害造成的成本不断增加,运动员不能单纯依靠国家提供的保障,随着收入的提高,其保费支付能力大大增强,运动员也开始增加保障程度,自购商业保险。

(三)我国体育保险存在的问题

1.我国国内保险现在还处于起步阶段,主要以公益性的“捐赠保险”为主,难以适应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要求。在许多大型赛事中,诸如F1,奥运会等等,这些保险都是带有赞质,实际上并没有为运动员们量身定做的体育保险。鲍明晓在《体育产业:新的经济增长点》中将体育保险市场视为一个概念市场,认为消费者对体育保险有支付能力的需求比较弱,以至于无法形成稳定的、有一定规模的专业化市场。诚然,体育保险在我国的现状正是如此,我国很多保险公司对体育保险是“有心无力”。

2、我国的体育保险以国家体育总局推出的伤残互助保险为主,商业化运作的体育保险仍未形成,周灿在《加快发展我国体育保险的若干建议》中提出互助保险实质上是一种基本社会保险之外的补充保险,因此其所支付的所谓的“理赔金”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抚恤金,享受这种保险的人群范围小,不覆盖地方级运动人和普通民众。

3、保险公司对体育保险市场缺乏研究,创新不足,保险产品缺乏,非寿险领域大片空白。 李欣霞在文章中提及,国内保险公司销售点额都是非体育类的常规类险种,而像国外已经非常成熟的险种,例如赛事取消险、运动员职业生涯突然结束保障险和俱乐部降级保险、赞助取消险等在国内还是空白。

4、在竞技体育方面,省、市级运动员正在走向法人代表俱乐部制,而俱乐部保险还没有形成,处于无政府状态,同时省市体育政府机构对省市级运动员保险缺少政策支持。

5、法律法规不健全制约了体育保险的发展。1995年3月有11位全国政协委员向八届全国政协五次会议递交提案,要求为曾为我国体育事业做出贡献的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建立伤残保险和养老保险制度,但是都不了了之,这种立法上的落后一局严重阻碍了我国体育保险的发展。

6、体育保险面临在观念和人才两大瓶颈。由于体育保险的高度专业性与复杂性等等原因,我国从事该类保险的专业人才匮乏,既懂体育又懂保险的复合型人才的匮乏也是我国难以开办专业体育保险经纪公司的主要原因。

(四)启示以及未来发展展望

完善立法体系,加大政府支持力度,积极争取政府力量的介入。同时重视人才的培养,培育扶持中介机构。借鉴国际经验,促进产品创新,同时在合理借鉴过程中,避免国际合作误区,要寻找适合本国发展的道路。鼓励运动员投保,通过团体保险的方式降低保费,强化与各个体育组织的紧密合作,抓住重大赛事的机会。针对竞技体育各级地方政府机构应成立自我造血机构,增加自保体系,同时还可开辟部分体育保险试验区。以体育保险为突破口,积极开发大众体育保险和学校体育保险,扩大覆盖面和影响力。

参考文献:

[1]邱晓德.关于我国竞技体育保险的现状与对策[J]. 浙江体育科学1999(3).

体育保险第4篇

关键词:体育保险 学校体育 发展

1.前言

在众多发达国家,学校体育保险已经发展得比较完善,学校体育保险主要保护对象是学生。但由于我国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出了事故难以处理,所以给学校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很多学校为了避免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取消了一些学生必要的体育活动项目,严重的影响了素质教育的开展。学生在体育运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如果不能及时和妥善的处理,不仅学生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而且还会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甚至将学校和教师陷入一些纠纷之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然而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在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中还没有专门的学校体育保险,更没有专门从事体育保险的经纪公司。而现实却是学生在参与体育活动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损伤(如肌肉拉伤、挫伤)或者意外伤害事故(如骨折、脱臼、肌腱断裂、溺水等),学生不懂得怎样通过正常的法律保险手段保护自己,更加健康的运动。所以必须有一种措施来保障在学校体育活动中受伤害的学生利益。那就是走学校体育保险这条路。

2研究方法

2.2研究方法:文献资料法,逻辑分析法,访谈法

3研究结果与分析

3.1日本学校体育保险发展现状

1985年日本颁布了《日本体育、学校健康中心法》。该法的第一章总则的第一条中指出“日本体育健康中心为了振兴体育,增强儿童、学生的身体健康,负责实施对以有体育设施妥善有效的进行,对振兴体育提供必要的支持,对义务教育诸学校管理下的儿童、学校等进行灾害支持,保证学校食用物质的顺利供给以及其他体育、学校安全和学校用餐的普及充实等工作,并以增进国民身心 健全的发展为目的。”为贯彻落实《日本体育、学校健康中心法》,1986年颁布了《日本体育、学校健康中心实行规则》,制定了各种实施细则。对学生的伤害按不同程度划分为14个等级,每个等级中又规定了若干具体的伤害内容以及根据不同等级内容支付的保险金额。在此基础上,日本体育学校健康中心学校安全部在全国推出了《灾害互助支付制度》,这个制度是由国家、学校、家庭3个方面共同构成。

涉及体育保险方面的法律主要有《健康保险法》、《国民健康保险法》、《老人保险法》、《体育振兴法》、《日本体育,学校健康中心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了体育保险的实施,使体育保险有法可依。日本保险的特点之一是保险对象的范围广,保险的险种多。

3.2 我国学校体育保险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平安保险公司提供的学生团体保险属于普通意外伤害保险的一种。学生团体保险一般包括意外身故保险、意外医疗保险和大病住院保险。包括参加体育活动在内,学生无论何时何地何原因发生意外都可获得赔付,不少学校都加入了不同类型的学生团体保险,为开展学校体育活动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与体育保险密切相关的是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赛事意外伤害保险。还有一类学校责任险是指由于校方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的人身损害,在法律上应由校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其基本做法是学校出资为自己可能发生的过错或侵权行为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只要校方对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保险公司设立学校责任险的目的是为了转移学校教育的风险。由于学校伤害事故很难避免,尤其是体育活动的性质决定的体育伤害事故。所以,如果没有转移风险的机制,教育活动就会受到很大的制约,素质教育将很难开展。

2001年我国一些商业保险公司从单位责任险中出发开发出学校责任险。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率先与上海市政府,合作设立并承保了学校责任险,进行了社会效益非常显著的尝试。其具体做法是:以市或者区为单位组织学校为其责任投保,标准为每生每年三元的保险费用。在上海市教委的统一组织下由市政府统一出资为全市3000所中小学校向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学校责任险,以每生每年三元的保险金计算,保障每生每年累积可获得赔偿限额20万元。如学校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可获得最高赔偿额300万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4 制约我国学校体育保险发展的因素分析

4.1体育保险的经营主体数量少、规模小、专业化程度差

保险公司对保险市场缺乏研究,主要参照一般的人身伤害事故硬性套用于体育伤害保险,侧重于死亡和伤残的赔偿,涉及的险种少,费率高,条款不明确且缺乏灵活性无法覆盖不同年龄人群,参与种类各异、难度和危险程度不同的体育项目。从事保险经营的税率高,又由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多,风险大赢利少,保险公司不愿意从事学校体育保险这一业务。

4.2学校体育保险的保险意识淡漠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提供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可是由于传统观念和思想的影响,很多地区的学生和家长保险意识淡漠,即使有购买保险的能力也不投保。一旦出现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家长就揪住学校不放,使得学校处于非常被动的局面。

4.3我国体育保险配套法规不健全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体育保险。只有在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才对学生伤害及赔偿标准作了相应的规定。但是还没有在全国普遍实施。

4结论与建议

4.1扩大保险市场的规模和专业化水平

学校体育保险是体育保险的一部分,只有体育保险市场完善了,学校体育保险才会得到很大的发展。由政府出面联合保险公司和学校,制定出适合我国现状的学校体育保险。

4.2提高保险意识

各学校领导应加强学生人身安全责任感,提高安全意识。同时更要加强保险观念。组织同学进行安全教育宣传提高学生自身的安全意识。学校和保险公司还应共同努力对学生及学生家长进行保险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工作,提高学生和家长的保险意识。争取有条件的家庭都为学生购买保险。

4.3建立学生伤害基金

为了使学校负有责任的学生体育伤害事故能有可靠渠道解决赔偿金问题,切实维护受害学生的合法权益,应建立学生伤害赔偿金等多种形式筹集资金,可以以行政区划分为单位由地市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牵头采取互助共济的方法组织本地区的学校采取政府资助、社会募捐等多种形式,筹集伤害赔偿基金。

4.4建立健全的体育保险法律体系

应针对我国体育保险市场,制定出适合我国的体育保险法律,如《中小学生体育保险法》、《运动竞赛体育保险法》,《大众健身体育保险法》、《体育场馆、器械保险法》等,作到从全方位保障参加体育运动人群人身伤害的安全。

参考文献

[1]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编著.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释义及实用指南.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02

[2]周爱光,杨晓生.我国体育保险的现状及对策研究[J].体育与科学,2002,23(4):35-38

[3]周爱光.中日美三国体育保险体育的比较研究[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3),296-297

[4] 丁福俊.体育保险在我国的缘起与发展策略:体育,2002,4

体育保险第5篇

真相总会还原,有理总能走遍天下。桑兰讨说法是忍无可忍还是借机炒作?跨国官司是胜券在握还是诉讼无门?争论是非莫如解读是非背后的问题――现在,29岁的桑兰之于中国体育,更大的意义或许在于,她引发了感叹,一声关于中国运动员维权和中国体育保险制度亟待完善的感叹。

官司事件将桑兰重新推入公众视野。很多媒体追问:做一场胜机渺茫的诉讼,意义何在?桑兰表示,打官司一方面是要追讨公道,还原一个事实的真相。另一方面,她急欲寻求更多生活保障和安全感。

桑兰的焦虑反映出的,其实是中国运动员普遍面临的两大困境:商业化体育保险的制度缺陷和举国体制现阶段缺失对退役运动员的保障体系,尤其是,两种体制之间的断裂给运动员带来的巨大风险。

中国体育保险专业性缺失的根源

桑兰受伤事件一度被外界视为完善中国运动员保险制度的标志性拐点。在她受伤并获得美国方面高昂的医疗保障金额度后不久,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开始为1400名国家队运动员投保了运动员伤残险。2002年,国家体育总局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据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对2010年赔付情况的统计,赔付金额从1000元到5000元不等。2006年,国家体育总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保障工作的通知》,这是中国第一个有关运动员社会保障的综合性文件。但是目前很多地方体育局由于种种困难,一直无法落实。许多退役运动员的生活没有保障,一些伤残运动员甚至解决不了温饱问题。

12年过去了,保险制度和执行手段的具体完善,并未随着保障意识的巨大提升而有寸进。2007年,浙江队小师妹王燕复制了桑兰的伤情,处境比之桑兰却有着天渊之别,赔偿金加在一块没超过50万元,这个金额很难对她未来数十年的生活起到实质性的保障。

因为体育商业险无法解决实际问题,体育界更多转向了行业互助保险――残酷的是,这是一份运动员退役之后就会自动失效的福利。

中国和美国的这种差异,源自中国与国际体育保险专业性上的悬殊。国际体育界早已针对运动员开辟了专业而多样化的险种。2002年世界杯,贝克汉姆就为自己的右腿投保1.5亿美元。马拉多纳、罗纳尔多也都曾经为自己的腿投保。国内保险公司在体育保险费率上却缺乏基本数据,以至于条款设计大而化之,没有针对伤病和运动创伤的具体细则。刘翔2007年的那份引起广泛关注的中国平安亿元保单,无法为刘翔的双脚按海外保险公司1350万美元的估值投保,按中国平安的保单他只有在意外去世或达到残疾标准时才能获得赔付。

造成中国体育保险专业性缺失的,还有更深层的原因。中国保险业固然难辞其咎,但他们也有苦衷:开辟新的险种所需要的两大外部条件――相关经验信息和相应市场,中国的商业保险业其实都不具备。在举国体制影响下,中国体育保险在目前阶段的专业化,非不为,实不能。

勿让“冠军搓澡”的悲剧频繁上演

对于中国运动员而言,这也许是最好的年代,更可能是最“坏”的年代。北京奥运会后,举国体制的大手开始逐渐放开,市场化和职业化的介入让他们可望在职业体育领域找寻更多的淘金机会。但同样不可忽视的是,运动员获得“自由”的同时,也失去了体制的庇护。“老无所依”的焦虑注定将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纠缠着中国运动员。如果像桑兰这样拥有公众人物身份、永久事业编制、千万美元赔付、受过高等教育并有体面工作的退役运动员,都要对自己的未来充满不安全感的话,那么更多默默无闻的运动员,情形就可想而知了。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每年大约有3000名以上的运动员退役,其中面临失业、伤病、贫困等生存问题困扰的接近80%。近年来,有两名退役运动员的遭遇曾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一个是前全国女子举重冠军邹春兰。1994年,邹春兰从吉林省第一体工队退役后,因文化水平太低,不善谋生,很快在经济上陷入困境,不得不在一家大众浴池靠搓澡谋生,被称为“冠军搓澡工”。另一个是曾获得北京国际马拉松赛冠军等多枚金牌的艾冬梅,退役后因温饱问题得不到解决而去摆摊,甚至叫卖自己的十几块奖牌。

从桑兰12年前的受伤到今天准备打官司,从邹春兰改行搓澡到艾冬梅摆摊糊口,荣誉背后的她们为何总是面临相同的经济窘境?著名体育学者金汕认为,中国竞技体育的保险系统无论从认知到执行,都和国外相比有很大差距。而且一些行政单位就想着金牌效应,一些俱乐部就想着赚钱,这也透露出中国体育的急功近利的一面。

体制之手逐渐淡出,市场和相关保障却很难以健全的方式及时接替,现在,越来越多的运动员将要站上这块中国体坛危险的“断裂带”。如果市场和体制的交接不能及时完成,体制庇护与商业保险制度的交替留下过多灰色地带,那么门卫才力和搓澡工邹春兰这些冠军的悲剧,也许将会更频繁地上演。

在这个运动员最不“保险”的年代,该是保险业给把力的时候了。

有比金牌更为重要的事情

早在北京奥运会前,同样是运动员出身的滑冰名将叶乔波就曾呼吁:“作为一名退役运动员,我希望大家在关注2008奥运会成绩的同时,还要想到有比金牌更为重要的事情。”而且在那年的政协会议上,她还提交了《退役运动员生存与发展问题及建议》提案。

上海体育界资深专家段翔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说,其实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无论是举国体制还是全民体育,要想在竞技体育领导域取得成功,要想在奥运会上登上巅峰,都要付出常人难以想象的努力,都要进行魔鬼训练。不同的是,在欧美一些体育事业发达的国家中,体育训练更加人性化一些,运动员自我选择的空间更大,运动员的伤残保障制度更加完善。而在中国,“金牌任务”更加沉重,而退役运动员尤其是伤残运动员的保障制度却很不健全。

据记者了解,随着各省区市各级运动队规模的不断扩大,退役运动员也在逐年增多,但本该与之适应的就业率却是逐年下降,相当一部分退役运动员长期滞留在队中,有的甚至长达10年之久。得到“妥善安置”的退役运动员只有千人左右。

“现在的情况是,金字塔的塔尖,就是在国家队里出成绩的运动员,基本上都不愁退路。但对于塔身和塔基,也就是国家队的基础力量,我们的保障力度相当薄弱,更何况还有奥运项目和非奥运项目的区别。”叶乔波告诉记者,“其实,‘安置’是计划经济时期的叫法,现在的说法是一次性补偿,补偿额由各地方体育局自己做主。”目前,经济发达地区最多给退役运动员补10万元,但是大部分地方也就是几千元,而且还不容易拿到。对大多数退役运动员来说,带着一身伤病离开奋斗多年的运动队后,只能拿几千元补偿费,确实令人同情。

“现行《体育法》纲领性过强,没有对运动员伤残医疗保险、社保互助进行具体的立法保护。”叶乔波说,“所以,退役运动员尤其是伤残运动员已成为了社会负担,并非是危言耸听。”

体育保险第6篇

关键词:奥运保险;运营机制;体育保险

中图分类号: G80-05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007-3612(2008)09-1162-04

Operational Mechanism of Insurance for Olympic Games and Its Enlightenment to Sports Insurance Market in China

ZENG Lixin1, WANG Xin2, WEI Hong1, YAN Xin1

(1. University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nd Economics, Beijing 100029, China; 2. Communicatio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024,China)

Abstract:Modern Olympic Games would be impossible without insurance coverage. The model of insurance placement for Olympic Games is featured by market operation, integrated service of all procedures, specialized broker service and transparency in tendercalling process. With full analysis on the supply and demand factors and market environment of Chinese sports insurance market this study concludes that the main restricting barrier of the market development is in supply end. The innovation capability and skills in risk management of insurance companies are main driving powers. Improvement of market environment and change to the role of administrative governmental department will play as the guarantee of sports insurance development. While China as a Sports Giant is fertile for sports insurance its development is no easy thing in the long run.

Key words: Olympic insurance; operational mechanism; sports insurance

举办任何一项大型体育赛事,赛事的组织者都承担着赛事准备和进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奥运会作为最高层次的竞技体育,更是一项高风险事业。根据国际奥委会的规定,赛事举办方对于奥运会筹办和举办期间的相关风险必须提供保险来进行风险规避。从奥运会保险费占举办国全年保费收入的比值看,北京2008年奥运会为万分之4.264,与往届相比遥遥领先。结合中国体育保险相对落后的发展现状,我们可以说,2008年北京奥运会是对中国保险业,尤其是体育保险的重大考验,同时也是中国发展体育保险的重大机遇。我们可以通过对现代奥运保险运营机制的观察和学习,得到一些发展我国体育保险的重要启示。

1现代奥运保险的运营机制

奥运会保险的运营机制建立于20世纪70年代,经过短短40多年的发展,目前现代奥运保险已经具备了比较成熟的运营机制,形成了一些国际惯例。

1.1从运作方式看,保险运作市场化 市场化运作是现代奥林匹克运动得到空前发展的重要因素。在奥运保险的安排过程中,也体现了市场化运作的明显特点。例如,雅典奥运会为了解决投保事宜,组织者在欧洲范围内进行招标,并按照惯例由两家保险经纪公司协助。最终组委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了三家商业保险公司作为雅典奥运会保险的承保人。商业保险公司为奥运会承保的风险包括在奥运会期间的人身意外、运作风险、赛事取消和停办保险以及责任风险等,还设计了专门针对运动员、教练员、媒体工作者、志愿者的保险,对建筑安装工程、重要转播设施等固定资产和电视转播权也都安排了适当的保险产品。

另一方面,吸收体育保险的商业性赞助也是奥运保险运作的另一个重要特征。如2000年悉尼奥运会主办者通过体育保险赞助模式,仅支付给澳大利亚安保保险集团等两家保险公司约570万美元保险费,便取得了与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相似的保险保障,而亚特兰大奥运会却为此支付了2520万美元的保险费。

1.2 从管理方式看,有专业化的体育保险经纪公司介入历届奥运会都有两个专业机构为奥运会组委会提供专业化的服务。一个是奥运会风险与专家控制管理委员会,直属于奥运会组委会;另一个就是奥运会保险经纪公司,为奥运会组委会提供建议、咨询和设计专门的保险方案。诸如MARSH、WILLISH、AON 及法国高仕华等都是具有丰富体育保险经验的体育保险经纪人。专业保险中介公司为奥运会组委会提供专门的保险方案――《奥林匹克大家庭计划》或《夏/冬季奥运会保险计划》,其保险金额不低于1亿美元。该保险计划主要涉及市场需求与市场供给状况、风险和安全管理工作情况、赛事取消的损失与影响、适合的保险产品选择与保险期限等内容。

雅典奥运会的保险安排使用了两家保险经纪公司。经纪公司对建筑物、基础设施的风险予以分解和分析,对投保资产进行评估,拟定保险条款等。此外,还对现行保险合同的实施进行监控,向再保险公司和法定的监督者提供日常信息。经纪公司还对奥运会组织委员会的所有部门将遇到的风险责任进行分析,与每一位官员谈话,拟出一份在奥运会之前或举办期间可能发生的风险清单。

1.3从进入时间看,保险介入全程化从现代奥运会保险介入的时段看,表现为保险介入的全过程性。发达国家的商业保险公司和经纪公司从奥运筹备阶段就开始了奥运风险的规避和转移,各类专业人才参与各种风险的评估、测算和分析,参与到对赛事的监管,帮助赛事组织者发现并消除一些事前风险,直至奥运会全部完毕之后保险工作才结束。

1.4从服务特征看,保险服务一体化由于发达国家拥有成熟的保险市场和完善的保险体系,因此,其保险服务业务也日趋纵深化,体现在售前、售中、售后一体化的服务。在奥运保险服务方面,通常,商业保险公司和/或经纪公司预先向奥运组委会提供一揽子全方位的保险服务方案,并参与奥运会筹备阶段的奥运风险的评估、测算和分析等工作,为奥运组委会提供相关咨询和建议。由于部分奥运保险险种的周期较长,因此,保险机构、经纪公司及再保险机构的服务业务一直延续到合约中止才完成其整个保险服务工作。

1.5从运作过程看,招标过程透明化历届奥运会保险业务都实行公开招标。国际奥委会和奥运会组委会保险招标通常最看重两条:一是是否承保过大型的体育赛事,特别是A类的国际赛事;二是看公司的实力和品牌如何。一般是由举办国实力最强保险公司来承保,国外的保险公司也可以公平的参与竞争。雅典奥运会主办方就在在欧洲范围内进行了招标,最终确定了两家国内保险公司和一家德国保险公司作为雅典奥运会承保人。对于保险经纪人的选定,通常也是采取招投标的方式,力求公正和高效。

2 我国体育保险市场现状

在奥运会保险这个庞大的复杂工程之后,是我国相对滞后的体育保险业。我国体育保险的状态远不能与中国体育大国的地位相匹配,与中国保费收入全球第九的地位也不相称。我国体育保险市场存在着可供性和可负担性的矛盾,市场机制也不健全。

2.1 从供给方面看,市场主体不足,险种少,人才缺乏

2.1.1经营体育保险市场的主体数量不足,未能形成市场竞争格局我国只有几家较大的保险公司兼营体育保险,在市场上没有形成竞争格局。这与保险公司和体育保险本身的特点有关系。我国大部分保险公司创新意识和能力都不够。很多保险公司不愿意花费太多的人力和财力去开发新的市场,因为新开发的产品很容易被竞争对手以低成本复制,开发的公司损失较大,导致积极性不足。从技术上看,新的市场的开发,在承保范围、费率水平和保险条件等技术方面都需要有多年的统计数据作为基础,国内市场缺少这方面的数据积累,保险公司创新缺乏条件。而体育保险本身,由于其专业性强,风险高,在上述市场条件下,保险公司面对这块“蛋糕”心有余而力不足。

1998年美国友好运动会桑兰事件导致了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的出台。多年来,该基金会一直是我国运动员最大的保障平台。但基金会由于种种原因,并没有成为运动员的坚强后盾。只有参加奥运会和全运会项目的国家“体育精英”们才能享受该基金会的保障。但保障程度有限,最高为30万元,而最低的赔偿限度仅为1 000元。

所以无论商业保险公司还是运动员的互助基金会,在主体数量和提供的保障程度上,都非常不足。

2.1.2体育保险险种供给不足体育运动项目种类繁多,不同的项目涉及不同的风险。然而我国体育保险起步较晚,保险公司对体育保险市场缺乏研究,没有掌握相关的险种纯费率的参考统计数据,无法针对体育事项特点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为体育量身定做的、可以自由选择的体育保险品种。保险公司主要参照社会上一般的条款,侧重于死亡和残疾的赔偿,涉及体育的险种数量少、费率高、条款不明确又缺乏灵活性和针对性。

对于高风险保险项目,保险公司不愿意,也没有能力设计险种以满足运动员等方面的投保要求。例如,我国某明星运动员希望能给自己的双腿购买保险,但始终没有找到能够提供保障的保险公司。即便是作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唯一保险合作伙伴――人保财险所开发设计的保险产品多为“非体育保险”的常规产品,如奥运会责任保险、财产保险、赛事机动车辆保险和团体人身保险等四大类,但是针对赛事或运动员的许多专业体育保险并没有被适时推出,如赛事取消险、赞助取消险、财务保险、运动员职业生涯突然结束险、俱乐部降级险、球员工资保险和运动员身体局部保险等在国内还是一片空白。

2.1.3体育保险人才供给不足既懂体育又懂保险的复合型人才是我国发展体育保险所急需的,收集和统计相关数据、识别和管理风险到开发险种等都离不开这些人才的参与。没有这些人才,保险公司无法了解各项体育运动的风险点,比如说摔跤运动员的耳朵最容易受伤,跳水运动员的眼睛最容易受伤等,因而也无法设计出有针对性的专业保险单。正是这种人才的严重匮乏,使得我国保险公司研发力度不够,影响到体育保险发展。

2.2从需求方面来看,我国体育保险的潜在需求量大,而有效需求不足一方面我国体育保险存在非常大的潜在需求,体现为:

1) 体育运动的高风险性使得体育与保险有着天然的联系,体育需要保险来化解风险,弥补损失。

2) 我国是一个体育大国。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已注册运动员约2 万人,如果加上二线、三线运动员则不下8 万人,每年参加全民健身的人数在亿人以上。我国有60多万坐体育场馆,每年有600多场赛事纳入国家体育总局赛事计划。体育经济广阔的发展前景必将带动体育保险的发展,产生对体育保险的极大需求。

3) 我国体育保险还处在刚刚起步的阶段,但同时也说明在这个领域有着巨大的市场发展空间。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体育保险具有相当大的潜力等待着挖掘。

但另一方面,我国体育保险的有效需求却不足,其原因在于:

1) 保险意识淡薄,参保率低。这是中国社会普遍的现象。在西方发达国家,体育保险意识早已深入人心。例如,美国运动员一般会拿出工资的3-4%来购买适当的保险。而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运动员、教练员对国家的依赖思想严重,思想上还未真正建立起现代的保险意识。

体育管理部门也缺乏保险意识,很少为教练员和运动员买保险。一些商业机构,在承办赛事时总是存在侥幸心理,不愿购买赛事保险。2003年女足世界杯因为一场不期而至的非典而异地举办,中国组委会事先忽略了国际足联关于购买赛事取消保险的建议,结果直接损失近3000万元人民币,间接损失估计高达2.8亿元。

2) 体育保险的险种单一,灵活性不强。保险公司提供的大多是“非体育的”常规保险,运动员真正需要的险种没有开发出来。 另外,现有体育保险险种因缺乏科学性和规模效益,费率普遍较高,而相对来说,运动员的收入水平偏低,形成了可供性和可负担性的矛盾,限制了体育保险的有效需求。

3) 投保资金不足,来源渠道单一。目前我国体育保险的投保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及企业赞助,体育俱乐部和运动员本身交纳的保险费尚不充足。投保资金来源渠道的单一化,导致了投保资金的不足,运动员的实际保险需求无法形成市场的有效需求。

4) 体育保险宣传力度不够,国民对保险的作用认识不足,使体育运动参与各方的保险意识和保险需求难以被激发出来。国外运动员一般通过体育协会统一投保,在运动员注册费中就已经包含了一些体育保险的保险费。有些体育保险甚至是必须投保的,具有强制的性质。而我国在这方面还没有配套的法律法规,直接影响了体育保险的有效需求。

2.3从体育保险市场环境来看,整体环境相当不成熟

2.3.1法律法规不完善西方发达国家在体育保险法规方面比较健全,体育协会、联合会乃至俱乐部举行体育比赛必须给运动员购买保险,同时运动员、教练、志愿者等参加有关俱乐部的训练活动也必须购买保险。相比而言,我国体育保险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我国体育保险方面的规章到目前仅有1998年制定的《国家运动员伤残保险事故程度分级标准定义细则》和《国家运动员伤残保险试行办法》以及2002年出台的《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试行办法》,使很多体育保险业务一直处于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的状况。这种法律法规的缺位,严重制约了我国体育保险业的发展。

2.3.2体育保险经纪市场发展滞后在西方发达国家的体育保险活动中,体育保险经纪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相比而言,中国的保险经纪市场发育较晚。2004年3月7日,我国第一家专业从事体育保险的经纪公司――中体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在京成立,主要以运动员保险、赛事保险、体育保险咨询为主体业务。这是我国保险经纪市场迈出的第一大步,但整体看,保险经纪服务还非常滞后,远远不能满足实际市场需求。

2.3.3国家对于体育保险的开发没有优惠政策我国体育保险业务刚刚起步,保障范围狭窄,投保资金不足,缺乏规模效应。我国保险业的营业税率较高,经营体育保险没有优惠政策,导致该市场成本高、利润低。

从我国体育保险市场的供、需和市场环境三方面分析,体育保险发展的制约因素主要在产品提供方,而市场环境完善和政府角色转变是发展的关键。在上述几方面都得到改善后,中国体育保险的巨大需求一定会被释放出来,强烈地推动整个市场的发展,形成良性循环。2008年北京奥运会是中国体育保险发展的一剂强心针,意义重大,其运营机制和实务做法都会给我国体育保险事业的发展带来许多的启示。

3奥运保险运营机制对我国体育保险的启示

3.1在供给方面,尽快设计保障全面、切合市场需求的专业体育保险产品;调动和保护保险公司创新的积极性

1) 要对体育保险市场的不同层次的需求做充分的调查研究。体育运动的参与者和管理者会因运动项目不同而导致对风险保障要求存在较大差异,不可能用同一种条款、同一个费率来覆盖。因此需要产品设计者能全面收集各类数据,针对不同的保险需求设计出合理精细的体育保险产品,尽量避免条款雷同、粗糙现象。

2) 在清醒认识市场需求的基础上,要分类、分级进行产品设计。可以通过保险经纪人和再保险接受人等渠道,充分借鉴国外比较成熟市场的经验,有条件地利用对方的损失数据、费率厘定技术、核保和理赔的技术及其经营理念,同时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将从事的各项体育运动项目分为若干个不同的风险等级,制定不同的保障条款和费率水平。

3) 保险公司要转变观念,深入领会保险服务纵深化和一体化的概念,强调售前服务和售后服务,改变重损失理赔,轻风险管理的旧观念。现代保险的理念更注重对客户的风险管理服务,通过对客户业务、活动的风险评估,提出风险管理的建议,重在规避风险、减少风险。对于一些高风险的险种,国外保险公司早已将风险管理服务作为业务核心。例如,环境保险、劳工保险和锅炉机器保险等,这些险种涉及的行业都具有高风险的特性,但是这些风险一旦受到高水平的风险管理,其风险发生的概率就明显地大大降低,损失额也就随之降低了,所以对于这些险种的客户,保险公司的工作重点是进行风险管理,而不是损失后的理赔。而体育运动行业则恰恰也具有这种特性。所以,中国的体育保险业能否得到长足的发展,关键看保险公司能否提供优质的风险管理服务。

4) 一些有实力的保险公司要认真地选定一些较为固定的客户,对这些客户指定专门的风险规避方案,并要长期跟踪、研究,建立自己的数据库,力争在三至五年的时间内能够将针对运动员和体育产业的保险产品全面地推向市场。大保险公司要承担起社会责任,将开发体育保险市场作为自己的使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领跑者的作用。体育市场需求与保险公司开发产品,是一个互惠互利、相互刺激的关系。政府部门要在市场机制方面采取适当的措施,调动起保险公司创新的积极性,更要保护保险公司创新的积极性。

3.2 在需求方面,加强宣传,建立开发多元化资金渠道

3.2.1 加强体育保险的宣传,提高体育界人士的保险意识只有体育运动参与者和管理者的保险意识增强了,体育保险才会有长足的发展。这是全社会的任务,更是一个长期的任务。相信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举办,会极大地提高中国人,尤其是体育运动管理者对体育保险的意识。伴随着我国体育产业对外开放程度的进一步加深,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国人对体育保险的意识会越来越强。这种意识的培养不仅需要人们从所见所闻中逐步产生,更需要政府在法律环境、体育行业管理体制和大众宣传上下大力气。所以,体育保险意识的产生应该是市场产品刺激、政府法律约束和自身保障需求三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

3.2.2建立、开发多元化体育投保资金来源渠道资金少是目前困扰我国体育保险规模进一步扩大的客观原因。由于资金短缺,且目前有限的体育保险保费高企的情况下,在短期内除了奥运会项目和全运会项目运动员外,多数体育项目的运动员和教练员都不可能依靠自己或国家得到全面的商业保险。因此,如何解决体育保险投保资金的“瓶颈”问题,成为当前迫切的需要。鉴于中国体育运动与多政府关系密切的传统特点,结合这几年来商业体育产业的发展,我们可以借鉴其他某些保险项目的做法,采取政府、社会、集体、个人各承担一部分的办法,实现投保主体多元化,投保资金多渠道化,国家可以主要通过费率贴补、税费减免等方式进行参与,解决体育保险市场化在起步阶段的困境,待市场培育成熟后,国家再逐步淡出市场,实现体育保险完全市场化。

另外,还可以大力依赖和发挥各种体育协会的作用,积极探索互助保险这种组织方式,完善目前的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用商业化的方式运作基金会,扩大该基金会的受益面。体育保险基金的资金可以来源于国家财政预算、各种比赛的赞助费或个人捐款、转播费、广告费、运动员培养费以及运动员和俱乐部每月限额缴纳的费用。

4建立和完善我国体育保险的市场机制

通过2008年北京奥运会保险安排这个窗口,中国的保险业和体育管理部门应大力反思我国体育保险的市场机制。

4.1加快体育保险商业化、市场化的进程在国外,商业化的体育保险在体育产业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我国体育保险主要以公益性的赞助为主。从长远来看,赞助形式的体育保险将会使我国体育保险走向歧途。因为这种模式无法激活保险公司的主观能动性,可以说是保险公司非常独特的一种广告形式,对于体育保险可持续发展非常不利。另外,这种模式还严重阻碍了体育保险市场需求的培育和建立。我们知道,体育保险的可持续性发展所依赖是保险公司卓越的风险管理服务,除此之外,别无捷径。

在推进体育运动和体育竞赛的职业化、市场化的进程中,一方面国家必须更多地导入商业保险机制,大力鼓励体育保险的开办,给予保险公司一定的优惠条件,激发它们在体育保险产品开发和营销机制创新方面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则要大力改变国家包办、行政包办的现状。在大型体育赛事中,管理部门要组织公开透明的招投标程序,筛选优秀的体育保险承保人和体育保险经纪公司。北京2008年奥运会所带来的巨大的奥运保险商机,必将成为我国体育保险发展的加速器,带动体育保险市场化的快速发展。

4.2立体育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有效的体育保险法规,可以使体育保险朝着科学化、法制化的方向发展。世界上发达国家中体育保险法规均比较健全,不仅有效地保护了有关体育组织、运动员以及普通体育健身者的利益,而且极大地促进了这些国家体育产业的发展,同时也提高了有关体育组织的管理水平。例如,日本将体育保险制度纳入国家的法制化建设,通过法规的规定可以在制度上确保体育事业和体育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日本涉及体育方面的法规主要有《新保险法》、《健康保险法》等一系列法规,保障了体育保险的依法实施。而法国、意大利、美国、新西兰等国家,都有关于运动员和体育俱乐部在一定条件下必须购买保险的法律法规。

4.3培育体育保险经纪人,强化保险经纪公司的沟通作用在奥运保险市场上,保险经纪人的作用不虞小视。事实上,奥运保险运营机制中经纪人的使用是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正式因为体育保险专业性强,风险巨大,在保险发达市场,普遍使用保险经纪人。我国也应该借鉴这一经验,大力培育体育保险中介人组织,通过保险中介人挖掘体育保险市场、推销体育保险产品、承担体育保险的风险评估、投保后的跟踪管理服务、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提供咨询服务、替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和协助保险人设计、开发新的险种等。目前中国只有一家专业体育保险经纪公司,这对于一个体育大国来说,显然是很不够的。

5结束语

2008年北京奥运会对我国的保险业,特别是体育保险既是挑战,又是机遇。中国体育保险能否在后奥运会时期,实现质和量的飞跃,取决于我国体育产业和保险业从奥运保险运营机制中学到了什么,悟到了什么。保险公司的创新能力在体育保险发展中是关键,国家体育管理部门的角色转变是体育保险发展的保证,而中国作为体育大国拥有体育保险发展的肥沃土壤。但是,在分析了中国体育保险市场的供需矛盾以及欠完善的市场机制后,我们知道,中国体育保险的发展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李怡.中外体育保险业政策法规比较研究[J].武汉体育大学学报,2007,9:9-14.

[2] 陈冬春,刘美凤,金育强.阻碍我国体育保险商业化、市场化的原因研究[J].湖北体育科技.

[3] 张锋,陶克祥.2008北京奥运会体育保险展望[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03,6:16-19.

[4] 董杰,刘新立,宋璐毅.北京2008 年奥运会对突发事件的风险管理[J].体育与科学,2005,1:30-35.

体育保险第7篇

关键词:高校体育专业 体育保险 问题

中图分类号:G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643(2013)10―0120―02

1 湖南高校体育专业学生体育保险的优势分析

随着大学生竞技体育迅速发展,以大学生为主的体育赛事不断增多,为了在比赛中争取好的名次,使得大学生运动员的训练负荷明显增大,这在实际上也增加了大学生运动损伤事故的发生系数。当前湖南省体育专业的大学生在高校的体育保险并没有具体规定,但它属于湖南省高校体育保险的一部分,因为大学体育保险的普遍性规定同样适用于高校体育专业的学生。当前高校学生唯一享有的保险是平安保险,它是学生作为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疾病所引起的残疾或死亡,由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合同。

1.1 高校人口众多,为保险业提供了主要群体

高校是大学生生活和学习的主要场所,这就为保险公司的一些业务开展提供了大部分的群体,不少保险公司看中了这一优势,纷纷到高校经营业务。

1.2 大学生体育赛事多,赛事保险发展良好

随着不断进步的大学生的竞技体育水平,大学生竞技体育迅速发展,以大学生为主的体育赛事不断增多,保险公司在其中看到了商机,纷纷参与。2001年第21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在北京举办,世界大运会组委会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签署了体育赛事的保险协议,向大运会开出了保额154.06亿元的保单,创大学生体育保险之最。

1.3 大学生接受新事物能力强,能较早认知体育保险

当今大学生的身心发展迅速,他们思维敏捷,对新事物有很强的接受能力。大部分人群在现今体育保险意识是很淡薄的,大学生接受新事物的能力强,这也使得他们认识和运用体育保险的应是最快的。

2 湖南高校体育专业学生体育保险的存在的问题

2.1 学校体育保险的法律法规不细化、详尽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学生伤害问题的法律法规,其中提及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方法,可寻求保险来处理,但是并未制订详细具体的程序和规则,对学生投保方式等问题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导致学生在购买保险和理赔等方法与程序上无法可依,无章可循。

2.2 高校体育保险体系不完善

保险公司的部分业务来自于学校体育保险。但其重点却是竞技体育方面的保险,没有深入研究其他方面的高校体育保险。由于体育大部分运动项目有高风险、高赔付率、低利润的特点,所以很多保险公司不愿意经营这种体育保险,这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高校体育保险在我国的发展。

2.3 缺乏参保意识及保险知识

对个体来说,购买保险需要牺牲现期消费利益,来换取将来的安全需要,与其他金融商品相比较,保险并不是一种顾客明显需要的商品。人们害怕风险及其所带来的后果,对理解保险存在的必要性也都局限在已经发生了的事件的风险,而在此之前是心存侥幸的,认为风险不会那么凑巧发生在自己的身上。大多数学生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私人保险,只有少数学生购买了学生意外保险和健康保险,其他的许多学生保险内容不清楚,甚至不知道有这种保险,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我们体育保险业起步晚,人们的体育保险意识低,只注重眼前的利益,以为危险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参保根本就是浪费。

2.4 体育保险险种单调,覆盖率狭窄

湖南高校体育专业的学生学习的体育内容丰富,项目繁多。不同的运动项目涉及不同级别和类型的风险,既有散打、拳击、体操等风险高的竞技类运动项目,也有武术、乒乓球、羽毛球、足球、篮球、游泳等风险一般的运动项目。各种体育运动的特点,导致不同类型的损伤,损伤程度也都不一样,但目前只有几个与其相关的险种,这就出现了体育保险险种单调的问题。

最初建立体育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运动员训练的安全,而不是为体育爱好者或者是体育专业的学生。由此可知,体育保险的覆盖率狭窄,这大大影响了广大体育爱好者的投保。

3 湖南高校体育专业学生体育保险的发展对策

3.1 建立相关的高校体育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相关的高校体育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应尽快出台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和相应的具体内容、立法操作程序,特定的规则和条例,构建系统的大学体育保险法律法规,使高校体育发展的方向更科学化、合法化,使高校在处理相关体育事故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商业保险公司也会因此而依据规定,发挥出积极性,设计出种类多样的、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险种。

3.2 完善高校体育保险体系

高校是大学生生活和学习的主要场所,这就为保险公司开展业务提供了大部分的群体。由于较多的运动项目风险高、赔付率高、利润低,所以很多保险公司不愿意经营体育保险业务,这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高校体育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因此,保险公司应深入研究高校体育保险,在合理条件下,开发设计适合高校的体育险种,尤其是高校体育专业学生的体育险种,从而使高校体育保险得到更好的发展。

3.3 加强宣传体育保险知识,提高参保意识

由于我国体育保险行业起步较晚,人们的体育保险意识低,因此要求保险公司要加大力度宣传体育保险知识。宣传体育保险可以通过多种媒介,如报刊杂志、电影、电视、互联网等,使高校、学生和家长多方面的认识和了解体育保险知识,提高他们的参保意识。

3.4 根据高校体育专业学生各种运动项目的特点,开发合适的体育保险险种

我国的高校体育保险事业还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湖南高校更是如此。体育专业的大学生学习与体育相关的各种丰富的内容,多样的项目,各个项目的运动特点不同,所涉及的风险的级别和类型也不同,应根据各个运动项目的特点,开发设计合适的体育保险险种和体育保险条例,丰富原有的体育保险险种和条例,使之尽量完善,并适用于高校体育专业的学生。

4 结论

随着我国体育事业不断向市场化方向发展,而且我国作为体育大国的地位也越来越突出,这一切更加需要大力发展我国的体育保险。随着不断完善的我国保险体系,与高校体育专业的学生相关的体育保险的制度也将不断的得到完善。文章分析了湖南高校体育专业学生的现状问题,并列出了其优点和不足,从而提出相应的对策。

参考文献:

[1]任塘珂,周明华.高校体育专业学生体育保险现状及对策研究[J].职业教育,2007.

[2]俞爱玲,童佳梁.论我国职业运动员保险的发展[J].保险研究・论坛,2004(8):26-27.

体育保险第8篇

关键词:体育保险  政策法规  对策分析

一、何谓体育保险

体育保险,是指体育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并且承担相应的体育风险的一种保险制度。体育保险不仅具有保险的一般功能特征,还有其独有的特征:一是体育运动本身具有较强的亲和力,喜爱运动、参与运动的人员众多,而且覆盖面广;二是体育保险多以一年或几年的短险为主,涉及寿险、财产险、再保险。不同的运动项目涉及不同的险项、险种设计、费率厘定,和运动项目的特点结合紧密;三是体育领域广泛存在大量风险,且风险的发生未及性强,因此对保险这种分摊风险损失的工具需求量极大。

体育保险作为与体育产业关联性极强的体育相关产业,为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支持,并且有助于规避体育运动本身存在的自然风险,起到防范训练和比赛风险、安定运动员生活、保障中国体育产业和体育事业蓬勃发展的作用。2008年在北京举办的第29届奥运会,2800亿的投资计划所形成的巨大保险市场引来了国内外保险公司的激烈竞争,也为我国的体育保险产业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和机遇。所以,对体育保险法律制度的研究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二、国外体育保险的发展概况

在发达国家,体育保险是国家体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健全合理的体育保险制度,不仅是运动员、体育工作者、体育健身者、体育团体等进行体育活动的有力保障,而且也是各国体育产业快速发展的有利基石。

(一)美国体育保险业的基本情况

美国是世界上保险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目前各类保险公司已经发展到5000多家。美国上世纪50年代就已经出现了体育保险公司,70年代以后美国体育保险业进入发展阶段,出现了许多专门的体育保险公司。目前,美国的体育保险已经成为美国保险业的重要经营内容和巨大的保险市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美国的体育保险主要采用商业保险的运行方式。美国体育商业保险涵盖了竞技体育、群众体育和学校体育等领域,且体育保险内容丰富,有各种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保险公司经营多种体育保险业务。在险种设立方面,既有面向职业体育的运动伤残保险、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责任保险、医疗赔偿保险;也有面向业余体育的巨灾医疗保险、超额医疗保险、普通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集训营保险;还有面向学校体育的大学体育保险、中小学学生意外保险、中小学体育保险、大学橄榄球比赛和中学全明星比赛保险、校际重大医疗保险,以及天气保险、体育指导员和官员保险等。在体育保险机构中,既有盈利性保险机构,也有非盈利性保险机构;既有专业的体育保险公司,也有兼营的体育保险业务公司;既有商业体育保险,也有社会体育保险。美国的国民有很强的保险意识,几乎所有喜欢体育运动的人都参加了体育保险。

(二)日本的体育保险业发展概况

日本的体育保险在社会保险体系中占的比重大、覆盖范围广,健全的体育社会保险保证了日本各种不同人群、不同职业、不同领域体育活动的开展。日本的《体育安全保险》在其体育社会保险体系中具有代表性。体育安全保险是日本体育安全协会设立的一种专门的体育保险(日本体育安全协会是日本文部科学省从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法人,创建于1970年1。该保险是日本保险项目最多、保险范围最广的一种体育社会保险,它既适用于群众体育活动又适用于高水平的竞技运动,并且包含突然死亡等险种,对于我国的体育保险有着很现实的借鉴意义。另外,日本的体育保险对象也很广泛,除了面向专业体育运动员及教练员等相关人员的保险外,还有面向大众体育运动的保险,其中包括涵盖外国留学生的体育保险。日本体育保险业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将体育保险制度纳入国家的法制建设。涉及体育保险方面的法律主要有《新保险业法》、《健康保险法》、《国民健康保险法》、《老人保健法》、《体育振兴法》、《日本体育、学校健康中心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不仅保障了体育保险的实施,使体育保险有法可依,而且在体育保险领域中关于保险的各项制度、管理技术、实施对象、运动员参保意识等方面都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一度被世界各国所仿效。

(三)澳大利亚体育保险业的发展

在澳大利亚,据休闲和运动常务委员会的《澳大利亚体育保险概览》介绍,同美国一样,职业运动员享受法定的社会保障。同时,商业性的体育保险还为体育活动参加者提供了广泛的服务。澳大利亚充分认识到风险是体育活动的本质性,因而制定了完备的体育保险安排。有代表性的是新南威尔士州议会于1978年通过的《体育损伤保险法案》,该法案要求为体育活动参与者的损伤和疾病提供保险保障。另外,澳大利亚的个人体育保险计划还为体育组织中所有成员提供责任险。正是由于这些措施的实施,澳大利亚体育保险中的公共责任险的覆盖面达到了百分之百。

(四)其他发达国家体育法中关于体育保险的规定

法国政府1984年7月颁布的《体育活动法》第37条和第38条,直接与体育保险有关。第37条规定“体育运动组织为开展活动签订保险合同,为其所应负责任投保……该等保险合同应承保体育运动组织、活动组织、被建议人和运动员的民事责任……。”第38条规定:“体育活动组织应告知其成员投保人身保险的益处,以便在其受到意外伤害时提供保障……”意大利体育法明确规定:“职业俱乐部保险将运动员收入的4%一5%作为保险费用。”

德国虽然并不是世界上社会福利和保险制度最完善的国家,但他们在运动保险规则制定方面却是整个欧洲最严谨的。球员们不但在受伤的时候可以领取到保险金,而且在退役之后由于“国家保险”的存在,他们也可以保证衣食无忧。

    总之,体育保险现已成为发达国家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国家的体育保险法规均比较健全,而且多数发达国家都规定体育协会乃至俱乐部举行体育比赛必须给运动员上保险。同时,教练员、志愿者等参加有关俱乐部的训练活动也必须上保险。法规上的规定确保了体育保险的健康发展。

三、我国体育保险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发展对策

(一)我国体育保险业的起始与发展

我国的体育保险业起步较晚,最早提出体育保险的设想是在1995年3月,11位全国政协委员向全国政协八届五次会议提交议案,要求为那些曾为我国体育事业作出贡献的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建立伤残保险和养老保险制度。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并于2002年进行了修订。该法第92条规定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有: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

我国正式涉及体育保险是在1998年9月28日。在国家体育总局、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共同努力下,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保险签约仪式正式举行,所有奥运项目的1400名国家队运动员获得了运动员意外伤残保险,此后不断扩大。但由于保险业本身的赢利性与体育活动的特殊性,在体育保险发展初期,保险公司承保不仅赚不到钱,而且还要承担更大的赔钱风险。所以,一开始体育保险权被认为是一种社会福利保障。到目前为止,我国现行的体育保险法规仅有2002年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优秀运动员伤残等级标准》和《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试行办法》两部层次较低的体育部门规章。并且,互助保险只是转嫁风险的初级阶段,其保险资金大部分来自社会和个人的赞助,只是一种特殊的抚恤金,面真正意义上的体育保险应该是商业保险。

(二)我国体育保险的立法及存在问题

近年来,随着《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人管理规定v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评估人管理规定》和《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陆续出台,中国的保险法规体系的建设步伐明显加快。但是我国体育保险法制滞后于国家保险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更滞后于现代体育事业发展的客观需求。具体而言,目前我国的体育保险业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1)体育保险的经营主体数量少、规模小、专业化程度差。(2)国民体育保险意识薄弱。由于传统文化、风俗习惯的影响,人们对参加保险采取匾避态度,且大多局限于财产和人身方面。(3)体育社会保险体系不完善。(4)体育保险险种单调。(5)尚未建立起有效的竞争机制。(6)体育保险的专门人才数量少、素质低。由此可以看出,国内体育保险发展滞后的现状,与我国作为一个世界体育强国的地位极不相称。同时,也不能适应我国迅猛发展、市场前景广阔的体育产业。

(三)加快我国体育保险业发展的对策

第一,政策扶持。政府应颁布和出台扶持与提升保险业整体实力的政策及有关规定,为将来保险发展提供不可忽视的引领作用,以有利于健康富有活力的保险市场的培育与完善。体育保险业作为一项新兴产业,需要政府的政策支持。政府可通过建立风险基金、减免税、补贴保险费、承担保险机构经营管理费等措施辅助体育保险,可成立政府性的体育保险公司。未来的体育保险市场,应该是以商业保险为主、社会保险及政府扶持的互助性保险机构为辅的保险体制。

第二,建立健全体育保险法制体系。今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时,应增添和补充有关体育保险和体育保障方面的基本内容,并对基本的体育运动保险、体育赛事保险作出强制性规定。要以《体育法》为核心,制定在体育领域内实施该法的有关体育保险市场的相关配套法规,逐步完善体育保险市场法规体系,规范体育保险市场秩序,促进我国体育商业保险健康、持续发展。

体育保险第9篇

关键词:体育保险  政策法规  对策分析

一、何谓体育保险

体育保险,是指体育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并且承担相应的体育风险的一种保险制度。体育保险不仅具有保险的一般功能特征,还有其独有的特征:一是体育运动本身具有较强的亲和力,喜爱运动、参与运动的人员众多,而且覆盖面广;二是体育保险多以一年或几年的短险为主,涉及寿险、财产险、再保险。不同的运动项目涉及不同的险项、险种设计、费率厘定,和运动项目的特点结合紧密;三是体育领域广泛存在大量风险,且风险的发生未及性强,因此对保险这种分摊风险损失的工具需求量极大。

体育保险作为与体育产业关联性极强的体育相关产业,为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支持,并且有助于规避体育运动本身存在的自然风险,起到防范训练和比赛风险、安定运动员生活、保障中国体育产业和体育事业蓬勃发展的作用。2008年在北京举办的第29届奥运会,2800亿的投资计划所形成的巨大保险市场引来了国内外保险公司的激烈竞争,也为我国的体育保险产业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和机遇。所以,对体育保险法律制度的研究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二、国外体育保险的发展概况

在发达国家,体育保险是国家体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健全合理的体育保险制度,不仅是运动员、体育工作者、体育健身者、体育团体等进行体育活动的有力保障,而且也是各国体育产业快速发展的有利基石。

(一)美国体育保险业的基本情况

美国是世界上保险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目前各类保险公司已经发展到5000多家。美国上世纪50年代就已经出现了体育保险公司,70年代以后美国体育保险业进入发展阶段,出现了许多专门的体育保险公司。目前,美国的体育保险已经成为美国保险业的重要经营内容和巨大的保险市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美国的体育保险主要采用商业保险的运行方式。美国体育商业保险涵盖了竞技体育、群众体育和学校体育等领域,且体育保险内容丰富,有各种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保险公司经营多种体育保险业务。在险种设立方面,既有面向职业体育的运动伤残保险、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责任保险、医疗赔偿保险;也有面向业余体育的巨灾医疗保险、超额医疗保险、普通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集训营保险;还有面向学校体育的大学体育保险、中小学学生意外保险、中小学体育保险、大学橄榄球比赛和中学全明星比赛保险、校际重大医疗保险,以及天气保险、体育指导员和官员保险等。在体育保险机构中,既有盈利性保险机构,也有非盈利性保险机构;既有专业的体育保险公司,也有兼营的体育保险业务公司;既有商业体育保险,也有社会体育保险。美国的国民有很强的保险意识,几乎所有喜欢体育运动的人都参加了体育保险。

(二)日本的体育保险业发展概况

日本的体育保险在社会保险体系中占的比重大、覆盖范围广,健全的体育社会保险保证了日本各种不同人群、不同职业、不同领域体育活动的开展。日本的《体育安全保险》在其体育社会保险体系中具有代表性。体育安全保险是日本体育安全协会设立的一种专门的体育保险(日本体育安全协会是日本文部科学省从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法人,创建于1970年1。该保险是日本保险项目最多、保险范围最广的一种体育社会保险,它既适用于群众体育活动又适用于高水平的竞技运动,并且包含突然死亡等险种,对于我国的体育保险有着很现实的借鉴意义。另外,日本的体育保险对象也很广泛,除了面向专业体育运动员及教练员等相关人员的保险外,还有面向大众体育运动的保险,其中包括涵盖外国留学生的体育保险。日本体育保险业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将体育保险制度纳入国家的法制建设。涉及体育保险方面的法律主要有《新保险业法》、《健康保险法》、《国民健康保险法》、《老人保健法》、《体育振兴法》、《日本体育、学校健康中心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不仅保障了体育保险的实施,使体育保险有法可依,而且在体育保险领域中关于保险的各项制度、管理技术、实施对象、运动员参保意识等方面都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一度被世界各国所仿效。

(三)澳大利亚体育保险业的发展

在澳大利亚,据休闲和运动常务委员会的《澳大利亚体育保险概览》介绍,同美国一样,职业运动员享受法定的社会保障。同时,商业性的体育保险还为体育活动参加者提供了广泛的服务。澳大利亚充分认识到风险是体育活动的本质性,因而制定了完备的体育保险安排。有代表性的是新南威尔士州议会于1978年通过的《体育损伤保险法案》,该法案要求为体育活动参与者的损伤和疾病提供保险保障。另外,澳大利亚的个人体育保险计划还为体育组织中所有成员提供责任险。正是由于这些措施的实施,澳大利亚体育保险中的公共责任险的覆盖面达到了百分之百。

(四)其他发达国家体育法中关于体育保险的规定

法国政府1984年7月颁布的《体育活动法》第37条和第38条,直接与体育保险有关。第37条规定“体育运动组织为开展活动签订保险合同,为其所应负责任投保……该等保险合同应承保体育运动组织、活动组织、被建议人和运动员的民事责任……。”第38条规定:“体育活动组织应告知其成员投保人身保险的益处,以便在其受到意外伤害时提供保障……”意大利体育法明确规定:“职业俱乐部保险将运动员收入的4%一5%作为保险费用。”

德国虽然并不是世界上社会福利和保险制度最完善的国家,但他们在运动保险规则制定方面却是整个欧洲最严谨的。球员们不但在受伤的时候可以领取到保险金,而且在退役之后由于“国家保险”的存在,他们也可以保证衣食无忧。

总之,体育保险现已成为发达国家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国家的体育保险法规均比较健全,而且多数发达国家都规定体育协会乃至俱乐部举行体育比赛必须给运动员上保险。同时,教练员、志愿者等参加有关俱乐部的训练活动也必须上保险。法规上的规定确保了体育保险的健康发展。

三、我国体育保险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发展对策

(一)我国体育保险业的起始与发展

我国的体育保险业起步较晚,最早提出体育保险的设想是在1995年3月,11位全国政协委员向全国政协八届五次会议提交议案,要求为那些曾为我国体育事业作出贡献的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建立伤残保险和养老保险制度。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并于2002年进行了修订。该法第92条规定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有: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