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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杭州市工商局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及主要经验
1998年,杭州市工商局与有关部门配合,在杭州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围绕打造“信用杭州”的战略目标,开展了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一)开展诚信主题教育和实践活动,推进全社会的信用进程。
1、开展争创“诚信民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活动。2004年7月,由市委宣传部、市工商局、市民营(私营)企业协会、市个协共同组织开展了争创“诚信民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活动和杭州市“百家诚信示范企业、百家诚信个体工商户”认定活动,予以发证和授牌,并在市级有关媒体进行公告。
2、推动全市企业“守合同、重信用”活动。一是充分利用媒体、网络等载体,大力宣传企业诚信经营的意义。二是对全市1357家“守重”企业上门走访,指导督促企业提高信用管理水平。三是开展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全市工商机关分别举办了合同培训班71期,参加培训2023人次,印制学习资料三千余册。
3、广泛宣传企业信用建设工程。以“政府推动、群众参与、社会关心、道德规范、舆论监督”为基本工作思路,促进企业信用建设。2004年6月,市工商局在杭广电台开播的“行风热线”栏目,以“信用工程”建设为题,以杭广电台热线为互动平台,进行宣传,回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听取群众建议。
(二)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征集、评估、公示、监管机制,完善管理体系。
1、深化组织制度建设,加强工作调研。市工商局成立了企业信用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下设办公室,制定了《杭州市工商局企业信用建设工作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了工作目标,就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机制、开展信息征集、强化信用监管、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等做出具体的部署。2004年,市工商局牵头完成了《提升企业信用的对策与思路》的调研报告。
2、以完善企业“经济户口”制度为重点,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一是制订并实施《市工商系统企业信用工作职责和信息录入、修改、删除操作规范》,明确了系统内各部门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的职责和任务,规范了信用信息的录入、管理等制度,形成了以各业务处室、分局、工商所为单位的信息录入机制。二是加强各职能部门联动。2003年实现工商、国税、地税、质监四部门联网,开通了企业基础信息交换。截止到2004年底,杭州市工商局征集录入了全市所有的12万余家各类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以及24万余家个体工商户的信用信息,包括登记时的基础数据、企业经营数据、资产数据、借贷信用记录、工商日常巡查时的情况记录,以及企业自行申报的信用资料和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企业信用情况。
3、完善评估体系,实行信用反馈,推行信用公示。杭州市工商局在充分调研和积累大量数据的基础上,建立了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数据模型和指标体系,邀请了专家、学者进行了多次评估,同时多方面征求企业意见,结合地方实际进行修改完善。2003年,以企业“经济户口”数据库为基础,随机选择了600家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估的试运行。2004年对整个企业信用评估体系加以修改完善。一是将全市所有12万余家各类企业纳入评价范围;二是将企业信用监管评价分为AAA、AA、A 、B、 C、D四等六级。分别表示信用优良、信用良好、信用稳定、信用波动、信用低下和信用破产;三是将评定结果向企业反馈,征得企业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四是利用新闻媒体和网络将AAA级企业及D级企业进行公示。2004年12月,杭州市工商局对全市的12万余家企业进行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126家企业被评为AAA级,依法对8079家未按规定申报年检、名存实亡、查无下落,或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做出了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并列入信用破产“黑名单”。召开了省市新闻媒体和AAA级企业代表参加的情况通报会,在杭州日报和市工商局红盾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全国各大媒体也进行了后续报道。
4、确立监管目标,强化分类监管。一是以信用监管评价等级为导向,将信用监管评价结果所自动生成的监管意见作为各业务部门、工商所的监管目标。二是实行“频率监管”制度,针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采取不同程度的监管措施。
5、落实奖惩机制,抓好信用培育。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工商部门实行跨年度检查、企业年检免审、优先推荐为“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消费者信得过单位”,扶持企业创省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等,赋予企业信用资产;对信用等级低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在单项荣誉授予中实行信用等级一票否决。
(三)用先进的计算机网络,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企业信用监管实质上是一个对企业信用有关信息的收集、整理、评估、、运用的过程。这一过程必须通过计算机系统和网络平台来进行。杭州市是全国4个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城市之一,工商局是全市企业信用建设牵头单位,其信息中心及互联网平台是政府信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市政府将信息化建设列入建设投资计划, 由市财政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支持。杭州市工商局计算机网络管理由局信息中心负责,现有8人,全部是计算机专业人员。17个分局、96个工商所全部联网。几年来在计算机系统和网络建设投资近4000万元。现在的软件系统包括了工商系统所有的日常工作的办公自动化,可以实现网上进行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及年检。
二、对我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制定总体规划,逐年分步实施。
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同时由于我市工作起步晚,与先进地区的差距已经很大。我们的起点要高,步伐要快,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建成比较完善的企业信用体系。
2005年为起步建设阶段。制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规划,明确内部分工,建立责任制;做好数据的积累,制定数据征集办法,制定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开发企业信用评价软件,建立互联网平台。
2006年要初步建成企业信用体系。结合市工商局办公楼建设,完善工商内部网络和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实现工商内部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共享;在充分征集企业信用数据的基础上,对企业信用进行评估;实现企业信用监管(如市场巡查)的计算机指令化;在互联网上公布企业基本信息和部分信用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
2007——2008年建成比较完善的企业信用体系。完成内外结合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建设,实现与相关部门的网络互联,实现企业信用信息收集的经常化、制度化;建立科学的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系统,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的动态管理;开展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深入开展诚信企业创建活动。
(二)本着内外有别、先内后外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和企业信用信息的公示、运用,以及信息平台建设工作。
1、要完善工商内部网络,在现有企业登记数据的基础上,完善企业信息数据库,整合各类企业信息,实现工商内部的信息共享。评定企业信用等级,推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
2、在互联网上建设承德红盾信息网,将企业基本信息、企业信用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在网上公示。在企业信用信息不够全面、充分,企业信用评估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不公示评价结果,做为监管依据。
3、由政府组织建设“诚信承德网”,作为承德市企业信用信息运行的平台。将“红盾信息网”与“诚信承德网”对接。实现政府各部门的资源互通,信息共享。在充分征集、整合各类企业信用信息,并且对企业信用评估体系进行充分的论证、试用、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对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评定结果在“诚信承德网”上进行公示。逐步将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整合、评价、公示等职责移交企业信用协会。
(三)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内部合力。
成立市工商局企业信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责任。市场合同科(或成立专门办公室)负责总体协调和组织工作,企业科、企业分局、个体科、外资科、商标广告科、公平交易管理科、个私协、消协、市场分局等相关科室,本着谁产出,谁管理,谁录入,谁审核的原则,负责本科室的企业信用信息的录入、管理工作;信息中心负责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建设,搭建局域网及互联网平台等技术工作;法规科负责研究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及的法律问题。
为在“创业富民、创新强省”中科学发挥招标投标在配置市场资源中的竞争作用,进一步加强全省招投标领域的信用建设,根据《*省招标投标条例》、《*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现对相应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招标投标领域应用企业信用报告的重要意义。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措施。当前,由于信用的缺失,招标投标活动中还存在弄虚作假、伪造业绩、串通投标、分包和转包等问题。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是加强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的重要手段,也是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行业的有效举措,有利于预防和遏制腐败,维护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为推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二、企业在投标时,使用企业信用报告,不再使用资信证明。企业信用报告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招标人应将企业信用报告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的依据,并将其列入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标法评标的项目,其信用等级优劣情况要与评分相结合。
三、信用服务机构应坚持公平、独立原则,依据*省发改委(*省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省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省企业信用报告格式文本》等要求,按照规范程序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并出具企业信用报告。企业信用报告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内企业信用报告可重复使用。
四、*省发改委(*省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中,择优认定一批有资格的信用服务机构开展招投标领域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五、*省发改委(*省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接受投标人、招标人对企业信用报告的异议、投诉和举报,对违反《*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办法》、《*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信用服务机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在招投标领域进行信用评价的资格,并在“信用*”网上公示。
六、省外投标企业可向属地或本省信用服务机构采购企业信用报告,但信用评价应采用*省发改委(*省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省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和《*省企业信用报告格式文本》。
七、信用服务机构应将投标企业的企业信用报告送*省信用中心备案,信用等级信息在“信用*”网上公示。企业信用报告的收费标准应向物价部门备案。
八、重点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在2008年第2季度认真做好准备工作,2008年第3季度开始实行。市、县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参照重点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应用企业信用报告的办法进行试点,条件成熟后适时推开。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个体工商业经济在法律上的表现,其具有以下特征:
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即: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收益也归个人者,但必须按章纳税,对债务负个人责任;以家庭共同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消费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其收入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者,其债务由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家庭全体成员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个体工商户主要以商铺门店为经营方式,通过零售商品和提供民生服务为手段获得收入,一个注册个体工商户,背后至少有一个个体工商户主。有的个体户在生意做大后雇佣了许多员工,甚至超过100人,年业务规模超过1000万,基本已经形成小型企业的稳定规模,但只要没有注册公司,在统计意义上他或她就依旧是个体工商户,从一些专业市场上的大户,如服饰市场、建材市场、家具市场、水产市场、邮币卡市场、茶叶市场等上,都可以看到经营规模大、实力雄厚的个体工商户,有的甚至早已有前店后工厂,因为有一个在专业市场上的窗口,他们可以继续享受国家给予个体工商户的优惠政策。在个体工商户这一部分,平均每一个体工商户除户主本人外,提供了1.02个就业机会;平均每户的注册资金只有3.53万元。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报送、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第四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开展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的电子报告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报送的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二)生产经营信息;
(三)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四)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内容同时公示。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决定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应当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纸质年度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个体工商户已经报送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进行随机抽查。
抽查的个体工商户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和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个体工商户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处理结果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补报纸质年度报告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第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更正后的纸质年度报告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第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对其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对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相关文书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近两年,为推动简政放权,国家工商总局大力推进商事制度改革,转变政府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其中广为社会关注的是由工商部门牵头建设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安全公示系统,也就是俗称的“全国一张网”。
就此问题,《中国新闻周刊》近日专访了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马正其。
中国新闻周刊:“全国一张网”建设的背景是什么?当前进展如何?
马正其:2014年3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在全国全面推行商事制度改革。这项改革大大减少了审批环节,方便了企业的注册登记,激发了市场的活力。
比如,2015年新登记注册企业444万户,比2014年同期增长了21%。每天全国新增企业1.2万户。根据我们抽样调查,登记注册半年之内,70%的企业都已开始正常经营,也就是活跃度有70%。在去年经济下行的情况下,全国新增1320多万就业人员,促进了就业问题的解决,商事制度改革起了很大作用。
商事制度改革是简政放权的重要举措,这项改革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方便群众创业,尤其是大学生创业,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带动就业。
商事制度改革主要体现在“宽进”+“严管”上。“宽进”就是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降低市场门槛,目前来看已经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后面大家最关心的是怎样“严管”,怎样创新监管方式。为了强化以企业信用监管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方式,我们推出了很重要的措施,就是建立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称“全国一张网”,它是商事制度改革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
在商事制度改革中,新的市场主体大量涌现,如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仅是政府关心的问题,也是老百姓关心的问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一个主要措施就是建立和完善企业的信用制度,而建立企业信用制度的关键是建立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从2014年开始公示系统的建设,它的主要内容就是把所有企业依法应对外公示的信息归集到企业的名下。它把企业登记的一些基本情况,比如法人代表、出资规模等信息,还有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归集到每一个企业的名下,使社会各方面都能够随时查询。只要查询这个企业,就能了解到它的基本情况。
另外,工商总局还和其他部门建立了信息共享、联合惩戒机制,比如司法机关、金融部门、税务机关等,对企业的处罚也列到企业的名下。
中国新闻周刊:建立“全国一张网”的意义是什么?
马正其:我认为其意义有四个方面:第一是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需要。过去政府往往在事前审批上,审得很严,事后监管比较松。现在我们叫事前准入放宽,事后监管从严。如果不加强事后监管,整个市场秩序就会混乱。
第二是促进企业诚信的需要。这张网实质上是个诚信榜。有些企业并不惧怕政府部门的处罚,它最怕处罚信息公开,特别是大企业更怕。我们要充分利用企业信息的公示公开,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形成倒逼机制,使违法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第三是推进依法行政,实现部门联合监管的需要。这张网建成以后,所有政府部门的处罚信息都归集到这张网上来,关于企业方方面面的信息都要实现共享共用。
第四是推进社会共治,强化社会监督的需要。这个平台建立起来以后,既可以发挥政府的监督作用,又可以更好地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任何部门、任何市场主体、任何人都可以在网上查到对方信用状况。
中国新闻周刊:总理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实施企业信用信息统一归集、依法公示、联合惩戒、社会监督”。你对这句话是如何理解的?
马正其:总理这句话实质上把一张网的方向、目标、重点和任务简单明了地说清楚了。
此外,我认为一张网还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是企业数量的全覆盖,现在全国近2200万家企业,这些企业的基本登记注册信息在这张网上都有。
其次是数据归集大容量。主要归集了四方面的信息:企业注册登记的信息;企业年报公示信息;各个部门处罚信息;有诚信的社会组织对企业评价信息,如消协、行业组织、大数据公司等。
第三是这些信息记入每一个企业名下。只要企业受到了政府部门的处罚,都要及时、不漏、不重地记入企业的名下。
第四是依法公示。该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必须按照法律向社会公布。前面所说的四个方面的信息全部在网上公布。这张网是公开的,政府部门和社会都可以查询网上信息。
中国新闻周刊:目前企业使用“一张网”的情况如何?
马正其:可以说,企业对这项工作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从这两年的情况看,企业信息公示率都达到了85%以上,超过了过去83%左右的年检率。
从2015年抽查的结果看,有275万户企业被纳入了经营异常名录,多半是由于没有公示年报信息,或者公示信息存在弄虚作假,占到了整个企业总数的12.8%。也有一些企业,在主动改正自己的违法行为,改正后就可以从经营异常名录中移出。企业纳入经营异常名录之后,如果在三年内不改正,就会被纳入严重违法企业的名单,就是所谓的“黑名单”。
目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访问量一天已经将近1600万。有一些企业因为纳入异常经营名录,从而失去了招标采购、银行贷款的机会,信用监管的威力日益显现出来。
中国新闻周刊:为什么要工商部门牵头做这件事情呢?
马正其:这是因为工商部门掌握了所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信息,各类市场主体从“生”到“死”都必须经过工商部门登记备案,数据的权威性、全面性很强。
另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不应只看做是工商部门的系统,而是各级政府的,只是由工商部门来主要牵头建设而已。
中国新闻周刊:在推行全国“一张网”建设过程中,是否遇到过什么阻力或困难?
马正其:当然也遇到一些问题,比如部门之间认识不太统一,开始不愿将信息归集上来。对于新形势下的改革举措,大家的认识总有一个过程,我们也很理解。
从现在的情况来看,无论是各级地方党委政府,还是国家各个部委,大家积极性越来越高,都很支持很重视。我们想的是在今年底把“一张网”的框架建立起来,明年部分投入使用,两年时间,全面完成。我跟很多省交换过意见,大家都赞成这件事。
中国新闻周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何破除地方保护主义?
马正其:坦诚讲,个别地方政府难免有地方保护主义倾向。但你要相信,绝大多数地方政府,还是希望它那个地方的企业讲诚信,讲自律,还是希望把自己地方的市场秩序搞好,地方保护主义是少数。
1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实行的合理性
一项制度的制定与实施,是由特定时代下社会的需求决定的。基于这一逻辑,仔细观察公司信息公示制度可以发现,该制度在注重保障合理私权的前提下,旨在通过公法控制来实现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从而保障市场秩序的良性循环发展。
1.1基于理念转变下的新型监管
市场经济中的资源配置应当由市场来决定,这是经过长期实践形成的普遍规律。长久以来,政府对市场主体的监管主要集中于行政手段,这种单一的监管方式通常伴随着大量的直接干预,这种干预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企业的自主性,对企业的发展造成阻碍。其中,政府监管机构的过多行政审批、资格审查延缓了企业进入市场的时间,甚至错失市场资源配置的最佳时机,不利于市场的繁荣[2]。同时,后期有效监管措施的缺失又会增加企业在市场运行过程中的风险,造成一定的市场乱序现象产生。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市场主体大量涌现,传统监管模式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市场发展的需求。而新制度的建立,实现了“严管”与“宽进”的有效结合,充分发挥了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并通过多种途径有效地加强了企业信用体系的事后监管,保证了市场经济的有序进行。
1.2基于资本制改革下的信息透明化
以往,对于企业的监管,主要是政府采取行政手段的方式进行的。企业的经营信息尤其是政府管理部门对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只在企业和相关部门内“你知我知”,或在较小范围内传播。这样的情况很容易造成信息不对称,为企业刻意隐瞒有损自身的信息提供了可能,不利于与企业有利益相关人员在交易过程中作出对己方有利的决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颁布实施,使企业信息逐步趋于透明化,有利于在最大程度上减少信息不对称,维护交易安全,保护与企业有利益相关人的利益。《条例》不仅规定政府职能部门要及时地公布企业的相关信息,还赋予了企业主动公布信息的义务,为资本制改革下的信息透明化提供了法律保障。
1.3基于市场条件下的自由竞争
长久以来,企业的信息对外是非公开的,导致交易的双方往往依据公司的资本来判断公司的资信状况,从而降低交易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市场条件下自由竞争的不公平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颁布实施,使得企业本身成为了信息公示活动中的义务主体,也成为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构建的参与者。个人认为,企业信息公示行为成为企业承担义务的同时,也变相地将企业信用纳入了市场条件下自由竞争的要素,成为了一种价值资源。通过信息公示制度,公司可以在法定的平台传递信用信息,以此彰显自身信用,提高公司竞争力,进而在市场竞争中受益。同时,对于那些不遵守法律法规和扰乱市场秩序的企业的惩处,又会进一步地促进企业诚信自律,从而保障竞争的自由和公平。
2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不足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实施对于优化我国市场监管体制,活跃市场经济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然而,企业信息公示机制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仍需作进一步的完善[3]。
2.1公示主体与内容不完善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对企业的公示规定较为笼统,规定了同样的公示义务,未能根据企业规模大小的差异、从事领域的不同、所有制不同以及社会公众的实际需求对不同企业的公示内容作出区别性对待。如根据对社会影响力大小和企业内部关系复杂程度的高低,对企业信息公示要求应有所区别。同时,应当适当扩大企业公示的内容,如企业产品的质量合格率、产品认证标准等。
2.2社会监督的不到位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对于失信企业的惩罚机制,并配套了一系列的信用修复措施。但是,对于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社会监督却未给出具体说明,缺乏一定的激励手段。《条例》第十三条指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存在虚假,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面对数量巨大的市场主体,显然光靠政府相关部门是行不通的,需要借助民众的力量,让企业虚假信息在万千民众之间无所藏身。这样不仅可以进一步促进企业诚信经营,而且对于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也是相当有益的。
3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完善建议
对于目前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存在的不足,有必要对事后监管背景下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提出相应改进建议,以构建较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进一步保障市场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
3.1细化公示内容的标准
对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的具体分类标准目前尚无定论,需要不断地摸索。个人认为,在不损害企业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应当依据企业规模的大小、从事领域的不同、所有制的不同为主要标准进行综合考量,对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的信息进行公布。如企业规模应与公示内容在一定程度上成正比[4]。另外,对特殊经营行业的企业的报告次数也应重新考虑。如行业经营风险系数大的企业应适当缩短企业报告时间或者增加企业报告次数。
3.2重视民众监督的力量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虽然明确规定了政府各部门、企业作为不同的信用信息公示主体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但是由于现有市场主体数量巨大,且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因此需要广泛的社会监督才能够完成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深入贯彻。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社会民众的参与力度却显得差强人意。之所以这样,是因为民众缺乏足够的积极性,对于企业公示的信息抱有“与己无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而且也对举报的保密性缺乏安全感,害怕打击报复现象的存在[5]。《条例》中的部分条款便形同虚设,无法被社会认同,因此也就无法发挥其具有的价值。为了让社会民众真正地参与进来,有关部门应当清楚地认识到民众的力量,想法设法地消除民众的顾虑,激发民众参与的积极性,让民众监督成为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基石。
4结语
在不断探索的过程中逐步建立的公司信息公示制度,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具有重大的意义,它为政府监管提供了新的方式,也为资本制改革下的信息透明化提供了途径。同时,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也有利于市场条件下的自由竞争,使得企业自觉地维护自身的信用,产生良性循环的效果。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是我国监管制度的重大改革,具有着多重的价值,但是还存在着一些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只有根据市场的实际需求不断地进行改进,公示制度的价值才能实现,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市场经济的高速、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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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徐玲.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实施现状及完善对策研究[J].法制博览,2015(9).
[3]郑涛.论我国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的完善[D].华东政法大学,2015.
[4]吴韬.《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完善建议[J].财会月刊,2017(13).
1.第一法宝: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
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四种情形。一是未按规定时间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二是具有应当公示信息而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公示;三是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四是企业无法联系。企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银行可查询到商事主体是否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以及载入事由。以往银行的贷前调查主要通过到客户经营场所实地调查,对客户身份、业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违法记录进行资料核查,客户、员工直接面谈,银行同业、政府部门等外部调查再进行综合评估,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通过上网查询“经营异常名录”,可以掌握企业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企业的经营动态,有利于银行在短时间内对广大客户进行初步甄别筛选,提高对客户准入判断的准确性以及风险评估,也不用银行工作人员奔跑于各行政部门之间搜集各类企业信息,大大地节约了银行做好贷前资料收集工作、进行信贷审查的时间和审查成本,有效提高信贷审查效率。
2.第二法宝:年度报告制度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明确规定企业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接受社会监督。工商部门对企业的年度报告不定期开展抽查。一旦发现企业不按规定报送、或弄虚作假,载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填报内容包括:企业联系方式、备案事项、对外投资、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情况、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名称、网址、经营情况、许可文件及委托证明。社会公众可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官网查询企业年度报告信息。据数据显示,2013年度深圳市应提交年度报告的商事主体共有559814户,其中内资企业53122户,外资企业28589户。内资企业提交率为92.59%,外资企业提交率为96.44%。可见,银行可通过查询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掌握深圳市九成企业的“出勤率”,以及注册资本认缴实缴的增减,经营场所、法人股东、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的变动情况,有利于银行对企业进行动态评估,从而实现贷前调查评估、贷时审查核实、贷后跟踪管理,进一步监测企业信贷风险,控制化解风险。
3.第三法宝: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平台
除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年度报告信息,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包括了商事主体登记及许可审批信息、备案信息、企业公示即时信息、商事主体信用信息以及行政处罚信息。工商部门将通过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对企业年度报告信息和企业公示即时信息进行监督检查。抽查总量不少于3%-5%。经统计,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平台现有3.8亿条企业信息,有关信息还在不断地充实完善中。银行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在掌握企业官方信息的同时,还可以查询企业的即时信息。信用信息平台的建立有利于银行掌握行业动态,制定相应的贷款计划;有利于银行更充分地进行贷前调查,对存在行政处罚信息的企业进行客观判断,杜绝违法企业蒙混过关的现象;有利于银行全面审核企业,通过对企业变更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把握企业的偿债能力及信用状况,提高审核效率;有利于深化企业信用守法意识,客观上达到褒扬诚信经营、惩戒失信行为的效果,对进一步提高我国的社会诚信建设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结
一、关于“经济户口”的建立与管理
我们每个人出生后都要到派出所申报户口,同样,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公民、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欲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必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取得合法的经营资格,方能取得入市资格。其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要依法对其经营活动实施事中(日常监管)、事后(退出市场,注销主体资格)全程监督管理。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详细完整准确地建立各类主体从进入市场到退出市场全过程的档案资料,即“经济户口”。
所谓“经济户口”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确认生产、经营资格的市场主体综合情况的总称,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管理辖区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生产经营、市场行为和对其监督管理有关情况的记录。它既反映企业登记事项的变化和经营活动情况,也反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进行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的全过程。
经济户口管理是根据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生产经营和对其监督管理有关情况的变化,对经济户口进行相应的建立、补充和调整的管理。主要以书式资料即“经济户口资料簿”和微机中相应的软件管理系统来反映。其目标是确保经济户口反映的情况与实际情况在一定时期保持一致。所以,“经济户口”是执法巡查的基础和必要环节。
我区“经济户口”建设还处于探索阶段,从上到下对经济户口的建立,认识还不一致,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一些工商所建立的“经济户口”过简,往往是每户一个档案袋,只装一张简单的登记表,与登记台账、卡片没有多大区别,没有单独的使用价值。
二是一些工商所建立的“经济户口”过繁,基本上把登记机关的企业档案予以复制,即在工商所重复建档。这既不符合档案管理要求,也没有必要,还增加了经费开支。
三是目前“经济户口”中多数只有个体工商户及企业的登记资料,市场监管工作涉及的经营主体的表彰奖励、产品或服务质量情况、因违法被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情况、重合同守信用、消费者信得过、广告宣传、注册商标等资料没有反映。
四是经济户口人工建立较多,微机使用率极低,即使使用微机,也只是登记的主要事项。
五是经济户口建立缺乏自上而下的管理规范,内容和应用程序不够统一。
二、关于“经济户口”的建立和定位
围绕“经济户口”建立和管理工作的定位,我们认为,建立“经济户口”主要是为了使用,即为日常监管提供依据,而企业档案除为监管市场提供依据外,还有保存登记原始资料,依法为有关机关和单位出具证明的作用。工商所建立经济户口无需此用。因此“经济户口”不应该也没有必要按照登记档案的模式来建,而应当采取适度适用的原则:凡工商所需要的资料应当纳入“经济户口”,反之不必要纳入。同时,“经济户口”建立应体现易于管理、科学合理、统一规范、准确完善的原则,体现企业信息状况的全面性、动态性和来源渠道多元性。
第一,“经济户口”要系统、全面。它应包含管理区域内所有的监管对象的所有涉及工商行政管理的内容。也就是说,“经济户口”必须涵盖辖区内所有的工商登记注册与日常监管的各项内容,必须全面系统地反映各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从市场准入、生产经营到退出全过程中各个时期的情况。在经济户口的内容上,应充实以下五个方面的资料:
1.登记机关的核准登记事项。依此监督市场经营者是否登记、是否按照核准的登记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2.开业经营应当具有的前置审批手续。依此监督市场经营者的前置审批是否具备,是否因过期失效,或者被原审批机关撤销或吊销;
3.受工商法规规范及保护的市场主体的行为和权益。如商标、广告、总经销、联营等资料。依此监督市场经营的相关行为是否合法,确定市场经营者的相关权益是否应予以保护;
4.个体工商户的产值、营业额的统计。以此来确定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标准和统计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状况;
5.守法经营情况记录。依此确定“重合同、守信用”和“消费者信得过”企业,对登记机关和相关部门评价企业提供所需证明,确定市场监管的重点。
第二,“经济户口”的建立应保持动态性。不仅要对“经济户口”的增减保持动态,“经济户口”的内容也应不断变化。随着工商行政管理计算机网络的开通,能够在网上查询的资料信息,应逐步退出“经济户口”,而监管工作中的资料应随之纳入。
第三,保证“经济户口”资料来源多渠道、多元化。
一是“经济户口”登记资料的采集主要来源于登记机关。这就要求登记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发照登记后的有关资料信息向工商所传输提供。
二是由监管对象提供有关信息。需要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向工商所提交有关文件和数据的义务。
三是由工商所日常巡查补充资料。如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因违法被行政处罚情况,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歇业停业情况等。
四是税务、银行等其他部门的相关资料。
第四,在经济户口建立中融人科技性。
计算机网络硬件设施应该相应配套,比如省、市局机关内建立局域网,市局与分局机关建立DDN广域网,分局与工商所建立拨号网,形成全省、市系统的办公联网。经济户口建立与管理过程中,可依托计算机开展工作,并本着实用原则将经济户口的基本情况、管理情况及时录入微机达到实用。
三、关于经济户口管理实际操作办法
一是现行的“经济户口”要依托计算机网络,借鉴使用其他地区成熟的“经济户口”管理软件或自己开发“经济户口”管理软件,建立“经济户口”信息库。
二是“经济户口”要体现“分级登记、属地管理、上下联动、动态监管”的思路。首先机关登记部门负责其权限范围内登记信息的整理、录入;其次工商所负责授权范围的登记、监管、服务、信息的收集、录入;最后各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市场主体登记、年检情况的变化以及巡查、办案中掌握的情况,及时对电脑信息库的信息资料进行修改、补充和更新,以确保对市场主体实施有效监管。
三是工商所应建立“三级户卡”,适应微机化管理。“三级户卡”即由工商所内勤组掌握所里全部经营户的总户卡(分企业、个体两大类)为第一级户卡;由各巡查组掌握本组管理的经营户户卡为第二级户卡;由每位巡查人员掌握本人管理的经营户户卡为第三级户卡。同时,全局系统内各个所的企业、个体户一级经济户卡的总数与市局机关注册部门的户口总数相一致。“三级户卡”记载的内容为经营户的主要事项、经营基本情况及违法违章情况,内勤组侧重于记载经营户的登记事项,巡查组户卡侧重于记载经营户的基本情况。
由于目前全国尚无统一的模式,乌海市、呼伦贝尔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等地摸索制定了不同形式的“经济户口”资料簿,开发了“经济户口”管理软件。以各地“户簿”的形式来看,基本是相似的。最根本的是如何维护管理运行,使其发挥全面、准确、方便、快捷的信息功能。
四、关于应用“经济户口”及建立信用公示制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离不开社会成员(企业、个人)资信档案。它是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石。就工商部门而言,“经济户口”的建立和应用是企业信用公示制的基础和前提,企业信用公示制是“经济户口”应用之表现。
从目前部分省、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立的企业信用体系看,企业信用公示制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企业身份信息。即指企业登记注册内容、年检、登记事项变更、分支机构等情况的相关记录,在微机打照系统中存储。
(二)良好行为公示信息。指企业被县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和奖励的记录,包括重合同守信用、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其他信用记录等。有相应的审批备案。
(三)不良行为警示信息。指企业违法和严重失信记录,包括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数额较大的,如抽逃资金或虚报出资、虚假广告、合同欺诈、商标侵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等。有不良行为企业将被归入“黑名单”或锁入“警示系统”,其投资者与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相关的行为将受到限制,其违法行为将作永久性记载。
企业登记注册和市场交易行为的内容在“经济户口”中得到全面反映。在网络技术的情况下,可转入相关信息数据库中。社会各界通过点击网站的方式,查询与其交易的市场主体中是否有不良记录,以决定是否与其交易,避免受到曾有恶意交易行为的市场主体的损害,从而建立起对失信企业的严罚机制。运作成熟后,企业信用征信机制即告构建完成记载经营户的基本情况。
五、建立企业信用体系应注意解决好的几个问题
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体系的建立尚在起步阶段,应秀实基础、整体规划、全面推进。当前,应立足自身职能,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经济户口”和信用公示制管理办法。明确“经济户口”内容和管理方法,以及企业信用公示制度实施办法。要将建立这一制度,特别是企业不良行为警示记录信息,公之于众,使企业明了守信将得到信用收益,失信则将受到惩罚,避免不教而诛。
(二)积极为社会提供征信服务,成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工商部门掌握着经营者主体从设立到注销的重要信息,通过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假维权等工作不断充实“经济户口”内容,可以为企业信用体系的建立提供重要的信息。在这方面我们工商部门从自身职能出发,应该先行一步,作好经济户口的建立及管理工作,构建工商行政管理局面的企业信用体系,推动各级政府和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以及行业系统逐步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实现信用资源的社会共享。
(三)加大计算机网络建设,全面推行网络化办公。现在已进入信息化经济时代,实现全国工商系统联网至少是省、市以下联网,已势在必行。只有建立起跨地区的网络化信用数据库,才能发挥综合效能,使不守信用者在全国范围内,至少是一个省、区内寸步难行。
(四)建立全国工商系统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上网信息要按国家工商总局提出的数据共享和交换标准来整理录入、更新、维护、使数据库正常运转,使工商行政管理监管市场和各项行政执法职能信息化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信用公示体系建成后,交由机关信息中心进行企业化管理动作。目前,有的地方已投资建起了工作平台,设立了网站,下一步就是如何让网络在向社会提供服务方面做到信息数据化、档案查询自动化、信用报告公正化。
(五)与国际惯例按轨,实行公民身份号码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可尝试使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以便与个人信用信息档案接轨,为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的建立奠定基础。
(六)企业不良行为的记录单位要从法律上予以明确。
“经济户口”是工商管理部门为实现市场监管职能,对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日常监管等管理凭据、资料进行系统的收集,科学分类整理而产生的档案资料,是工商管理部门管理市场主体经济信息的一种载体。经济户口的本质是一种由工商行政部门所管理和拥有的有关企业信息的档案,这些档案记录着各级工商行政机关对市场主体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生的凭证、文件等资料,包括企业登记申请注册时按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注册材料,工商部门的审查核材料,年检报告资料,违法违规及被查资料、重合同守信用评选资料,商标注册资料等。经济户口中的企业信用信息是随时间的推移而不断更新的,它具有较大的权威性和准确性。工商行政部门通过对经济户口的管理,能够有效地掌握企业的信用信息,能够为打击企业的失信行为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我国的工商管理部门建立企业经济户口、实施经济户口管理始于20世纪90年代,到本世纪初,全国大多数工商管理部门都建立起了基于计算机及联网技术的经济户口管理系统,不仅能够随时查询经济户口的信息,而且能够通过计算机系统随时更新经济户口的信息。与此同时,各地也在积极探索经济户口管理的新途径,很多地方都摸索出了一些关于经济户口管理新的方法与技术。如某市某工商局的一卡、一档、一户的做法,山东济南市工商局的区域经济监管责任制的做法等,都极大地提升了经济户口在企业信用管理中体系中的价值。
二、工商管理部门推行了企业分类监管制度,起到了奖励守信、惩罚失信的作用
所谓企业分类监管制度,指的是各级工商管理部门以其所掌握的经济户口为依托,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分级评价,根据评价的结果给予不同的管理方式,对失信企业进行处罚以及对守信企业进行奖励的一种企业信用管理方式。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建立上下互动、横向互通的监管机制,推进工商管理各项职能的整合,实现对企业的准入行为、经营行为和退出市场行为的全过程监管,以提高执法效能。我国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始于90年代末期,在实践中的运作已经比较成熟,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建立起了一批有关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法规、规章及条例等,如工商总局颁布的《工商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建议》等;其次,由国家工商总局牵头,对地方各级工商管理部门的企业分类监管工作实行了联网应用,并颁布了《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技术思路与实施方案》;再次,建立了一个较为合理的企业信用分类标准,将企业分为A、B、C、D四类,规定A类企业为有着良好的信用记录的、需要加以正面激励的企业;B类企业为有一些不良记录的企业;C类企业为信用不良记录较多的需要加以重点监控的企业;D类企业为需要由工商部门强制其退出市场、撤销其工商登记的企业。
三、工商管理部门开展了企业年检实践,成为工商行政部门把握企业信用信息的重要途径
企业年检是以工商部门为主体对企业进行的一年一度的企业经营状况及企业信用状况检查,其目的在于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发现企业中的问题、利用企业所提供的数据对企业的经营提出具体的经营管理建议等。企业年检是工商管理部门更新企业经济户口信息、监督企业经营行为、监督企业信用记录的重要手段,它与经济户口管理制度、企业分类监管制度一起,构成我国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三大主要组成部分。为完善企业年检制度,我国的工商管理部门做了许多努力:一是完善企业年检的制度和程序。继1990年《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实施之后,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又组织人员对这一办法进行了修改,并于2006年起正式颁布实施修改后的年检办法。新办法相对于旧办法而言主要是在年检程序、年检对象上做了更具体详细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市场监管的时代性,既能够保证政府更有效、更全面地把握企业经营信息、同时也能方便了企业和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二是企业年检技术手段的创新。一些地方为方便企业年检,实施了滚动式年检年度,即根据企业注册时间的不同,在一年中的不同时候对企业实施年检,这就避免了由于年检扎堆而监管不到位、不细致的现象;一些地方实施了网上年检制度,企业可以通过红盾信息网下载年检表格,申请年检,减少了企业年检的程序,方便了企业年检。这些措施加强了企业年检的积极性,也保证了年检所获取的企业经营信息的准确性。
四、工商管理部门开展了以计算机技术为基础的金信工程建设,使工商部门的网站成为公示企业信用信息、办理工商行政业务的重要平台
20xx年9月8日~10日,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与国家工商总局研究中心在赤峰市联合召开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重大问题及对策——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课题研讨会。此次会议得到了工商局和赤峰市工商局的大力支持。工商局副局长吴锦凤、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副处长付宏伟等全国工商系统的39名代表出席了会议,总局研究中心主任谭小英做工作报告,研究中心副主任陈烨主持了会议。
谭小英主任在报告中指出,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信用体系的新的要求;国家工商总局于20xx年8月提出了“两项改革”的工作要求,下发了《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并将20xx年确定为“诚信建设推进年”。国务院研究室与总局联合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重大问题及对策”课题研究已历4年,此次研讨会的中心议题是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研究。谭主任强调,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方式的重要创新,是建立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有效途径,因此开好这次研讨会、将这项课题研究推向深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会议过程中,与会的北京、内蒙古、江苏、浙江、贵州、河南、广东、福建、成都、沈阳、深圳、济南等省(区)、市工商管理部门的代表,联系本单位开展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紧紧围绕会议中心议题展开研讨,畅所欲言,全面、深入地反映了本系统在探索和实践分类监管工作中的基本认识、主要做法和所遇到的问题及障碍,探讨了做好这项工作的新的思路,为课题研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材料。
本次会议共收到论文14篇,规范性文件(草稿)7件,为下一阶段推进该项课题研究打下了基础。现将会议有关情况综述如下:
一、完善制度、继续全面推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方式方法改革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下发以后,北京、江苏、浙江等条件较好、起步较早的省市工商部门按照文件精神认真部署,系统推进,收效显著。它们分别从经济户口管理、企业合同信用工程、市场巡查制等不同的环节切入和强化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为全面推进信用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一)研究确定建立企业信用分类标准的原则。江苏省工商局提出企业信用分类要以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定职能为主线,以企业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的信用记录为基础数据,以总局提出的分类标准为基准,以有关部门的信用信息为参照,对企业信用科学分类。确定“依据法定职责、信息来源合法、标准相对统一、系统联动便捷”四项原则,按照企业信用分类的具体标准,将企业划分为a、b、c、d四类,再因“信”施“治”。目前,江苏省工商政管理信息化系统已形成了省、市、县、所四级联网,为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创造了良好的技术条件。
(二)按照风险度和信誉度实施对企业分类监管,进行企业信用奖惩、公示、修复的监管方式。自20xx年起,北京市工商局从经济户口分类分级管理入手,开始了企业信用监管方面的尝试和探索,搭建了包括企业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警示系统在内的企业信用监管系统的基本框架;20xx年6月,开始按照风险度和信誉度实施对企业的分类分级监管。对风险程度高、信用等级低的密切关注,实施重点监管,对风险程度低、信誉等级高的地区、行业和市场主体以行政指导和服务为主,年检中免审。在监管实施中,建立了约见法定代表人、行政执法建议、信用预警、公示披露和警示限制、信用修复等制度,完善了分类监管制度,提高了监管效能。
(三)以经济户口为基础,以信息化为手段开展企业信用监管。浙江省工商局确定了工商企业信用监管体系的主要内容是:围绕企业信用信息这一核心、基于经济户口和信息化建设两个基础、抓住征信、评价、监管三个环节、实现工商监管职能到位和推进社会信用建设两个目标。经过不懈努力,以经济户口为基础的信用监管工作平台基本搭就,建立了企业信用反馈制度,有效规范了市场主体行为,强化信用监管和日常检查相结合,实行了对企业的动态监管。
二、对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认识不断深化
随着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实践的不断推进,工商系统对这项工作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经过充分交流和认真研讨,与会代表形成了以下主要观点:
(一)“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本质是工商行政管理监管方式的变革,并非一项新的职能或任务。监管任务不断增加和人员不足、手段不强的矛盾,是工商部门现阶段面临的基本矛盾之一;分类监管依靠“矛盾论”的哲学思维方法试图解决这一矛盾,必将对工商部门实现职能到位和长效监管起到巨 大的推动作用。
(二)依法行政是实施“分类监管”的起点和归宿。在分类监管工作中,我们建立企业信用激励、预警、惩戒、淘汰等机制都不能脱离现行法律、法规的范围,更不能错入“行政不作为”或“滥用行政权力”的误区。
(三)尽快建立科学、合理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指标体系和分类标准。从目前工商部门实施分类监管的情况来看,构建一个参数体系庞大完整、以定量分析为主的数学模型,难度过大,成本较高;因此,有必要建立全国统一的指标体系和分类标准,把握宜简不宜繁,宜粗不宜细,以定性为主、定量为辅的原则,便于一线执法人员操作。
(四)完善的经济户口管理系统、统一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以及信息传输的网络化,是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基础性条件。
(五)企业信用分类不是最终目的,应以工商监管职能到位为目标开展工作。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内涵和外延极其广泛,工商部门征集的信息主要是反映市场主体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根据这些信用信息对企业做出分类,是以更加高效地实施监管为目的;对市场主体进行信用评级是行业协会或中介组织的工作,政府不宜参与。分类监管中,工商部门可向社会公布市场主体违法的客观记录,不宜公布信用分类监管等级。
(六)建立分类监管长效机制的重点之一是逐步实现政府导向、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为主管理。应根据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和社会中介组织的成熟程度,逐步实现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从现在的政府大包大揽,向政府导向、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管理的方向转变,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因素对企业的干扰。
三、对全面推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建议
研讨会上,代表们分析了在推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一是实施企业信用监管的法律依据不足,监管措施难以落实,包括监管中采取的公示企业信用信息、限制企业经营行为等措施有可能引起行政诉讼;二是缺乏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政府各部门拥有的数据库之间互相封锁,信息共享难以实现;三是不同地区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在指标内容、技术标准、数据格式等方面不尽相同,与总局“金信工程”对接存在障碍;四是各地发展很不平衡,经济发达地区进展较快,欠发达地区资金缺乏,信息化水平较低,经济户口管理尚未起步,距实现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更加遥远。与会代表们建议:
(一)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法律制度。信用建设在我国刚刚起步,配套法律、法规很少,工商部门缺乏实施分类监管的法律依据和手段。国家要制定相关法律,推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不断健全,明确信用行为的概念、范畴、分类和信用信息披露、失信行为行政惩戒等内容。国家工商总局可根据各地经验先行制订部门规章,对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作出全面、规范、统一的规定。
(二)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建议国家工商总局尽快开发出一套能够基本满足各级工商部门企业信用监管需要的示范性、框架性应用软件,各地工商部门通过这套软件系统实现对接,从而逐步实现企业信用监管信息的全国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