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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履职报告优选九篇

时间:2022-08-27 16:02:13

非煤矿山履职报告

非煤矿山履职报告第1篇

一、工作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主导、属地为主、部门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广泛宣传发动,强化整治措施,完善监管机制,加大打击力度,彻底取缔关闭全镇范围内的无证非法矿山,严肃查处超层越界开采和非法买卖转让采矿权行为,切实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坚决遏制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加快推进部级生态镇建设,促进我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整治对象

(一)取缔关闭未持有采矿许可证的无证矿山。

(二)取缔关闭持有的采矿许可证已期满的矿山。

(三)依法查处持证矿山超层越界开采和非法买卖转让采矿权行为。

(四)对全镇持有采矿许可证的矿山进行开采储量核实,超过审批核定开采储量的要提前予以关闭。

三、方法步骤

2012年全镇非煤矿山专项整治活动从月20日开始,至12月30日结束,分四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月20日——月10日)

镇政府成立全镇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镇政府制定出台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工作动员大会进行动员部署,通过张贴公告、印发宣传材料、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宣传发动,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营造专项整治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在前阶段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再核查、再落实,全面摸清无证非法采矿责任人以及无证矿山使用电力、爆破物品等相关情况;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坚决制止无证矿山非法开采行为,并督促无证矿山业主在月日前自行拆除撤离非法开采设施、供电设备、生活设施,拆除违章建筑、遣散从业人员,做好采矿迹地的安全防护等工作。各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制定工作计划,全面部署,迅速行动,推动工作落实。

(二)集中整治阶段(月日——8月10日)

镇政府从全镇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若干名工作人员组成专项整治工作组,配合市现场整治工作组整治工作,组织人员对变压器等进行拆除,并搬离矿区,集中在镇政府、办事处办公所在地统一管理;按照“三不留”的要求,对无证矿山逐一实施强制性取缔关闭,对未按镇政府通告要求自行拆除撤离的非法开采设备进行没收或捣毁,对违章建筑进行,对从业人员进行遗散。现场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带队领导的统一指挥。

(三)巩固整治阶段(8月11日——12月15日)

镇政府组织开展集中整治工作结束后,必须对整治成果进行巩固,加强动态巡查监管,防止无证非法矿山“死灰复燃”,对已取缔关闭的矿山要落实安全警示牌设置工作;对“死灰复燃”的矿山要及时组织力量予以打击,特别是对屡禁不止、反复“死灰复燃”、顶风作案的无证矿山要提出立案查处建议名单,函告相关职能部门,并报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相关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从速进行立案查处,严肃追究非法买卖使用爆破物品、非法破坏林木、非法盗采矿产资源、非法盗用电力资源等相关责任,切实做到立案一批、查处一批、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批,确保矿业秩序根本好转。

在巩固整治阶段,镇非煤矿山整治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打击无证矿山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问题、纠正不足,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总结验收阶段(12月16日——12月30日)

镇政府认真总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经验,加强建章立制,形成长效机制,切实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镇政府将组织对开展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成效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将年度科学发展观考核和职能部门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

四、落实责任

镇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府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通知》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责任,加大对采矿领域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要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负起无证非法矿山监管主体责任,健全监管长效机制,充分发挥驻村干部和村委会的前沿阵地作用,把非法采矿行为制止在萌芽状态。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镇党委、政府成立全镇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担任组长,镇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纪委、财政所、派出所、国土所、林业站、环保站、安办、农业服务中心、等单位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国土资源所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我镇组建一支专项整治工作队伍,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来抓,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扎实有效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二)注重部门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强沟通协调,通力合作,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完善无证矿山查处工作机制,严格按照规定的“路线图”依法履行职责,抓好无证矿山查处工作,该立案的要予以立案、该处罚的要予以处罚、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要移送司法机关,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出成效。

(三)严格责任追究。镇政府要加强对各开展非煤矿山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整治工作不配合、不落实、推诿扯皮的,要严肃予以批评指正,仍不改正的,将由镇政府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约谈。对未按规定认真落实好无证矿山整治职责分工、失职渎职、循私舞弊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旦出现无证矿山安全事故,将严肃予以处理。

非煤矿山履职报告第2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我县转型跨越发展为目标,按照严密部署,严厉打击、严惩重处、严肃问责的总体要求,以严厉打击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各种名义变相开采浅层煤、浅层矿,不按批准矿种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为重点,坚持政府组织、部门联合执法、齐抓共管的方针,全面遏制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以纪律问责和法律惩处为手段,巩固煤炭企业资源整合兼并重组成果,巩固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成果,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工作任务

根据省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通知》精神,本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任务是:对无证勘查、开采和以探代采的违法行为要集中打击,依法处理;对以各种名义变相开采浅层煤、浅层矿的非法行为要全面清理、坚决取缔;对尚未取得用地手续的煤矿要一律停产、从严规范;对越界开采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认真整改;对关闭矿井要严格标准、关闭到位、从严监管。同时,还要加强对基建矿山的监管,坚决制止违规采矿的行为,对堆煤场要综合治理,斩断非法违法收购、销售矿产品的渠道。在全面开展以上重点整治的基础上,要结合我县实际,切实加以落实,认真整治。

三、组织领导

成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工作领导组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武乡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韩正泽(兼)。

四、职责分工

(一)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法违法采矿的排查及监管。发现非法违法采矿(煤矿及非煤企业)行为,应立即制止并报告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以租代征、未批先占的用地企业立即停止生产。

(二)国土部门做好持证矿山企业超层越界开采排查。对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的行为,立即责令停止一切作业。对私挖滥采易发区做到日常巡查,发现问题露头就打。对已关闭矿井做到监管到人,对未批先建的用地企业进行查处。对本范围无法解决的,报县人民政府并移送司法部门立案查处。

(三)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排查不认真、制止不及时、查处不到位、工作开展缓慢、措施不力、效果不明显的单位及企业予以严肃责任追究。

(四)公安机关要严禁为非法违法采矿提供火工品;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触犯《刑法》的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予以治安处罚或刑事立案侦查。

(五)煤炭、安监等部门对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矿山企业,不予安排生产、复工复产并停止一切采掘活动。对违反操作规程等违规开采行为的作为重大安全隐患认真排查,对非法违法采出的矿产品运销进行巡查监控,防治流向市场。

(六)环保部门要对非法违法采矿破坏环境的情况进行巡查;对非法违法采矿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进行查处。

(七)工商部门要依职责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超出经营范围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通报相关部门;对吊销采矿许可证的企业,应根据有关部门的吊证通知责令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或相关变更登记。

(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非法违法采矿用工行为进行查处。对从事非法违法采矿的务工人员,要及时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遣散。

(九)供电部门要严格企业供电管理,对无采矿许可证开采、无土地使用证建设的非法坑口,一律不允许供电。对排查过程中发现已供电的单位,立即停止供电。

(十)矿山企业地测人员对本矿区范围内的资源有保护和监管责任,确实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发现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国土部门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是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克服麻痹松懈、心存侥幸、盲目乐观、畏难厌战等错误思想和情绪,站在讲政治,讲安全,讲稳定的高度,坚决贯彻落实省政府的决定。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采取得力措施,按要求完成整治任务。

非煤矿山履职报告第3篇

二、各县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在每年年初,对本县区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逐一进行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复核。季节性生产企业每年开工前也要进行复核。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复核由复工企业提出申请,监管人员现场填写《安全生产条件复核检查表》并存档。复核合格方可准予开工。市安全监管部门要对县区安全监管部门的复核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10%。

三、各乡镇政府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安全监管人员,为监管人员履行监管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各乡镇安全监管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要在3日内向所在县区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并填写报告回执单,由所在县区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四、各县区安全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隐患并责令企业停产整顿、限期整改的,整改期满后必须进行复查验收。复查验收合格后企业方可恢复生产;复查验收仍不合格的企业要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五、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各乡镇安全监管部门每月对本辖区内的所有非煤矿山企业的检查次数不得少于一次;各县区安全监管部门每月对各乡镇的非煤矿山企业抽查面不得低于30%,市安全监管部门每月对县区的非煤矿山企业抽查面不得低于10%。

六、各县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非煤矿山企业日常监管情况(含下发给企业的执法文书复印件)及本月监管工作安排书面报给市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市安全监管部门要对县区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情况进行抽查并通报。

七、非煤矿山企业发生1至2人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市安全监管部门除依法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外,还要对该企业其他相关直接和间接责任者也要进行经济处罚。死亡1人,企业停产整顿时间不得低于30天;死亡2人,企业停产整顿时间不得低于60天。

八、按照落实政府监管主体责任的要求,非煤矿山企业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市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监察部门按照《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辽府发〔20*〕22号)要求,逐级追究各有关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煤矿山履职报告第4篇

一、坚守红线,落实安全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全面开展安全大检查,排查治理隐患,要反“三违”,禁“三超”,提高矿山安全保障能力。深刻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高度重视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细化措施,确保矿山节后复工复产期间的安全。

各矿山企业要按照省、市、县的统一安排,集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全面整治隐患,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二、统筹安排,复工复产与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有机结合

目前全县矿山企业处于停工停产状态,必须按照停工停产矿山的要求进行自查自纠,煤矿企业向集团公司申请报批,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非煤企业向乡镇人民政府监管部门报批、备案。各矿山企业在自查自纠过程中要建立三项制度。一是建立隐患报告制度。矿山企业应主动报告隐患自查和整改情况,凡没有自查、不报、瞒报隐患,而排查中发现重大隐患的一律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二是建立隐患公告制度。所有矿山企业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告隐患情况;必须在隐患场所设置明显标志,注明防控措施;必须在工作岗位标明安全操作要点,指导工人作业;必须向员工公开隐患整改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必须建立隐患档案,接受安全监管。三是建立隐患整改承诺制度。对发现的隐患,都必须做出整改承诺,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加强与隐患排查组的沟通,把节后复工复产与隐患排查治理集中行动相结合。全县矿山企业因停工、停产等原因没有进行井下隐患排查,必须先由核查组进行隐患排查,经矿山企业整改完成后,复查工作可以与复工复产验收工作一并进行。没有经过省级隐患排查以及复查不合格的矿山企业,一律不允许复工复产。

三、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安全意识

为了全面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真正把“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原则落到实处,从根本上搞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职工的法制观念、安全意识、技术水平和操作技能等综合素质,提升矿山企业抗灾能力,为安全生产奠定基础,各矿山企业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培训计划。

通过培训,使作业人员了解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了解矿山作业的危险、职业危害因素;熟悉本岗位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个人防护、避灾、自救与互救基本方法;了解安全设施、常见事故防范、应急措施基本常识;掌握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简单维护,以及职业病预防知识等,具备与其从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相应的知识和能力。

培训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加强案例讲解,注重职业道德、安全法律意识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的综合培训;要充分考虑矿山工人文化水平较低的实际,加强安全生产意识和素质、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基本方法和技能的培训,使培训内容通俗易懂,便于掌握。

各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培训档案,一人一档,详细、准确记录培训内容、考试、考核情况。

四、明确标准,严格复工把关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矿山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确定矿山复工标准和程序,严格把关,逐矿进行复工复产安全检查和验收,合格一个,批准一个。

(一)下列五类矿山不得复工

1、证照不全、手续不全或过期的矿山。

2、2014年度伤亡事故未结案的矿山。

3、2014年底以前未退出黑名单监管的矿山。

4、未完成隐患集中排查治理的煤矿,未落实煤监局专项监察指令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5、省安办《关于做好2015年春节“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和节后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鄂安办[2015]3号)中规定的十类情况之一的矿山。

(二)矿山复工必须达到6个条件

1、矿山企业证照齐全有效;建设矿井依法办理安全“三同时”手续;探矿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地勘资质的单位施工;外包工程必须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施工。

2、矿山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系统和安全设备设施完善、可靠;矿山图纸必须真实、规范。

3、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可行;制定了2015年安全生产目标、采掘施工计划、灾害防治计划、隐患排查治理计划、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煤矿“六化”或非煤矿山“五化”建设计划。

4、矿山安全管理机构健全。配齐配足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及特种作业人员;井工矿山必须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矿、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所有从业人员必须培训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5、矿山企业与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了2015年度矿山救护协议,没有成立专职救援队伍的煤矿,必须建设兼职辅助救护队;同时为职工办理了实名工伤保险。

6、矿山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诚信承诺;集团公司与分公司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

(三)优化矿山复工程序

矿山复工重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以企业自查自改自报为主。采取四级检查,即企业自查、集团检查、乡镇督查、县安监局核查。

1、矿山企业在申请复工复产前,必须先制定复工复产整改方案,煤矿企业报集团公司批准,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非煤企业向乡镇人民政府监管部门报批、备案。整改方案必须明确整改内容、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间带班领导、整改时限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特别要坚决防止安全措施不落实恢复送电、实施瓦斯排放和排水引发事故。经企业自查,认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后,按程序逐级申请验收。

2、矿山提出复工申请,经集团公司检查验收合格后以文件形式报请乡镇人民政府验收;

3、乡镇人民政府验收合格后以文件形式上报县安监局;

4、县安监局现场核查,县安监局现场核查合格后,报经县级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由县安监局下达复工通知书。

5、为了更好的给矿山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服好务,与集中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机结合,县局决定分矿种、分时段分别进行复工,大致安排如下:

非煤矿山企业:3月中旬到4月中旬

煤矿企业:3月中旬到4月底

非煤矿山履职报告第5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各项部署。以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活动为重点,坚决遏制非法开采盗采伤亡事故,巩固和发展安全生产形势,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

二、活动时间

自即日起,至9月底止。

三、打击重点

打击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集中行动在全市矿产资源产地全面开展。

四、责任分工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具体实施、市安委办综合协调、群众参与支持、各方联合行动、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治非集中行动”作为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和宣传教育“三项行动”的重要内容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落实,搞好督促、检查和指导。

1、市地矿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对以下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工作:(1)无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组织非法勘查、开采的;(2)以采代探的;(3)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的。

2、市安监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对金属和非金属矿山行业以下行为的查治和打击工作:(1)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非法勘查、开采的;(2)进入合法矿山进行非法盗采的;(3)矿山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而违法违规进行建设的;(4)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5)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生产执法的。

3、市煤监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对煤矿行业以下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工作:(1)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非法开采的;(2)煤矿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而违法违规进行建设的;(3)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4)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4、市公安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对民爆物品和爆破作业以下行为的查治和打击工作:(1)非法买卖民爆物品和向无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非法提供民爆物品的;(2)爆破作业单位及爆破人员无资质、违法违规进行爆破作业的;(3)民爆物品运输单位无有关资质、运输车辆安全性能不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和进行混装运输的;(4)矿山民爆物品器材库建设、安全间距和存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5)未严格执行民爆物品保管、领退、流向登记等有关制度的;(6)营利性民爆服务公司爆破人员违规进入煤矿、非煤地下矿山和年生产规模5万吨以上的露天采石场进行爆破作业的;(7)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非法向不具备民爆物品运输、使用单位供应民爆物品的。

5、市供电公司: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对向无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和非法盗采点提供电源的查处和打击工作。

6、市监察局:牵头负责对各地“打非集中行动”工作不力而导致事故发生的有关责任人员的查处工作。

7、市直有关单位、市属经济组织及中央、省、驻市单位负责本行业、本单位和所属企业的打击非法开采、盗采矿山资源和民爆物品非法买卖集中行动的相关配合工作。

五、工作安排

集中行动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8月26日—9月1日)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网络、报纸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这次集中行动的目标、范围、重点和要求,增强广大群众参与“打非集中行动”的积极性、主动性;重点矿产资源乡镇均应在矿产资源主产地张贴、散发相关宣传材料,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和民爆物品非法买卖等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对集中行动实施不力、走过场的地方和单位,要予以公布曝光。

(二)全面排查阶段(9月1日—7日)

各有关乡镇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把今年以来发生非法开采、盗采事故的区域和单位,重点对存在非法开采、盗采问题的区域和单位以及容易发生非法开采、盗采的区域和单位,作为这次集中行动的重点。集中时间,组织力量,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全面开展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和民爆物品非法买卖等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排查工作,做到不留盲区死角。要落实排查责任,依法完善排查记录和相关物证、人证的收集工作,为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为提供有力证据。对群众举报的案件,要集中力量,逐一核实,重点查处。各地要将摸排出来的案件情况9月8日前书面报市集中整治办公室。

(三)集中整治阶段(9月8日—9月22日)

1、加强部门沟通,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有关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本区域、本部门和本行业(领域)开展“打非集中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向市整治办通报排查情况。安监、煤监、矿产、公安、监察、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信息共享和通报制度,及时将排查的情况和须提请其他相关部门查处的事项以书面形式抄告其他有关部门;重大情况要同时报告市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和市属经济组织及中央、省驻市单位要将进入所属企业非法盗采的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市打非办。

2、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市“打非集中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行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安监、煤监、地矿、公安、监察、供电等部门和单位既要按照各自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查处工作,又要积极主动地协同并参与其他部门的相关查处工作,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3、强源头监管,依法严打违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和民爆物品非法买卖活动。(1)发现无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组织非法勘查、开采和进入合法矿山进行非法盗采的,由地矿、安监部门按各自职责提请市政府依法采取炸毁窿口及其巷道、截断电源、拆除设备及工棚、遣散人员等强制措施。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纪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发现以采代探、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的,由地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3)发现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非法勘查或开采的,矿山新、改、扩建设项目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而违法违规进行建设的,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和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由安监、煤监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依法予以责令停止非法勘查或开采、停止非法建设、停止作业及限期整改的行政处罚,并通报其他有关部门,提请公安部门停供或限供其民爆物品。拒不执行的,依法从重从严处理。(4)发现进行民爆物品非法买卖的,向无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非法盗采点非法提供民爆物品的,由公安部门、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追究其纪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发现爆破作业单位及爆破人员无资质及违法违规进行爆破作业的,民爆物品运输单位无有关资质及运输车辆安全性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和进行混装运输的,民爆物品器材库建设及安全间距和存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未严格执行民爆物品保管、领退、流向登记等有关制度的,营利性民爆服务公司爆破人员违规进入煤矿、非煤地下矿山和年生产规模5万吨以上的露天采石场进行爆破作业的,由公安部门分别予以责令停止爆破作业、停运及限期整改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6)发现向无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和非法盗采点供电的,由供电公司、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追究其纪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检查验收阶段(9月22日—9月30日)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将本地工作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9月25日前报送市集中行动工作办公室。市集中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验收组,对各地各部门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六、工作要求

1、市政府成立“治非集中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打非集中行动”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市委常委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协副主席任常务副组长,市政府办副主任、市地矿局局长、市安监局书记任副组长,市安监局、市煤监局、市地矿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单位)分管领导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市安委办,邹圣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有关乡镇场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和市属经济组织及中央、省驻市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打非集中行动”的领导,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加强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保持高压态势。

2、加强跟踪督办。建立健全“打非集中行动”的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信息报告等制度。

非煤矿山履职报告第6篇

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加快构建矿业秩序整治长效工作机制,切实加大矿业秩序整治力度,有效防范重大特大矿山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县有关文件的规定,经县委、县政府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建立党委政府定期研究矿业秩序整治工作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矿业秩序整治工作的领导,将矿业秩序整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正常情况下,县委常委会、各乡镇党委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矿业秩序整治工作专题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矿业秩序整治工作专题会议,县、乡两级整顿矿业秩序工作领导小组、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等议事机构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及时研究、部署、安排、督促检查本地区矿业秩序整治工作,协调解决矿业秩序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会议应当由党委、政府或议事协调机构的主要领导人或委托分管领导人主持召开,并应当做出决定,形成会议纪要,明确专人认真落实会议议定的各项措施,在下次会议召开时应当对上次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二、建立领导联系矿业秩序整治工作制度。县联系各乡镇的领导负责联系该乡镇的矿业秩序整治工作,加强对所联系乡镇矿业秩序整治工作的调查研究、指导协调和督查督办。每个联系领导每季度至少要到所联系的乡镇召开一次现场办公会,每次现场办公会应当解决几个具体问题。要建立乡镇长负总责、县级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矿区、乡镇干部包矿井的工作责任制度,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对所联系乡镇、矿区出现非法矿反弹未及时予以关闭取缔的,对所联系乡镇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建立矿业秩序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县政府、纪委、检察院、法院要建立矿业秩序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定,由政府牵头,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重点研究解决矿业秩序整治工作中有关行政责任、法律责任追究问题,部署开展重大联合执法行动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是县政府、纪委、检察院、法院的主要领导人,政府办、纪委及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煤炭、公安、安监、环保、工商等部门以及供电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建立矿业秩序整治工作调度制度。国土资源、煤炭、安监、环保、公安、经委等部门及供电企业,要按照各自职能建立工作调度制度和执法检查月报制度,建立统计报告分析指标体系,每月就本部门、本系统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调度,上报县人民政府并向县直其它行业管理部门通报。公安、供电企业必须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商安监、煤炭、环保部门审定的文章版权归文秘站网作者所有!合法矿山企业名单,依法按核定数量审批火工产品和供电,对违反规定审批火工产品和供电的,要立即予以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审批人、违规供电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负有矿业秩序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每个季度末要向县委、县政府提交书面报告,必要时进行会议述职评议,每次评议结果可作为对该部门及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年终评议的重要依据。监察局对负有矿业秩序管理职责的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矿业秩序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行政监察,并在每次召开的县委常委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上进行通报。对负有矿业秩序管理职责的县直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矿业秩序混乱,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群众性纠纷的,要对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禁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迟报、漏报、瞒报安全生产事故,否则,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非煤矿山履职报告第7篇

原告方要求修改原指控,增加部分新证据,法官否决了这个请求。原告方随后申请主动撤诉,旋即获批。但是,被告方律师要求法庭限制原告方加入新证据后再的权利,法官亦未同意。

在以往的庭审中,双方争辩激烈。一个争议焦点是,被告方认为事件责任应归于太原华润煤业有限公司(下称太原华润)管理层,而不是华润电力。华润电力并不直接持有太原华润股权,而是由其持股41%的山西华润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华润联盛)持有49%的太原华润股权。太原华润九名董事中,只有四名是华润联盛方代表。

小股东方认为,太原华润设计如此复杂的股权结构,就是为了让华润电力免除披露义务,他们怀疑,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在太原华润的31%股份,是代华润电力持有。

另一个争议焦点,是小股东提出的太原华润与山西金业所交易的资产,因权属过期而不具备交易资格。

被告方则引述国土资源部文件,称山西金业是因为政策原因,导致延迟取得采矿权。其中,古交原相煤矿已于2013年4月14日获得山西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20年;而中社和红崖头井田的探矿证,经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公示,亦于2013年8月3日转让给了太原华润。 小股东怀疑,中信信托在太原华润中 31%的股份,是代华润电力持有。

随着此次小股东撤诉,此案暂时告一段落。“下一步是否提起新的诉讼,新方案我们暂未确定。”一名小股东向《财经》记者称。

争议一波三折,华润电力并购的“资产包”成色到底如何?同煤集团为何此前突然撤出古交原相煤矿?华润方面是否支付了过高的收购价?华润的合作者、山西金业煤焦集团董事长张新明是否和华润高管利益纠缠?矿业权评估领域是否存在灰幕?

《财经》记者的调查发现了部分真相,但要彻底驱散疑云,仍然有待权威部门给出结论。

就华润而言,目前的挑战是其大规模煤炭并购后的市场形势。2013年11月,华润电力的另一个山西合作伙伴联盛集团因债务危机向法院请求重整。联盛近300亿元的巨额负债,让国开行等债权人焦头烂额。业内人士分析,煤价崩盘之后,山西大批煤企陷入困境,联盛不是第一个,也不是最后一个。华润电力所购的煤矿资产,在市场形势恶化之际,能否经住考验? 程序疑问

在小股东们看来,“责任应归于太原华润管理层”的说法不成立。

2013年3月,大同煤矿集团公司(下称同煤集团)在山西省高院发讼,把太原华润、山西华润煤业公司(下称山西华润)和华润电力列为被告,要求归还2009年重组山西金业和古交其他煤矿时其预付、垫付的资金及利息9.95亿元(此前太原华润已经支付3亿元)。其依据,是2010年的一份三方协议书,签订者是华润电力、同煤集团和山西金业。小股东追问:如此重大的诉讼,华润电力却并未公告。

其次,2010年2月9日签订的《企业重组合作主协议》,签订者是四方,华润电力排在首位;其他三方,分别是华润联盛、山西金业和张新明个人。

根据这份重组协议,华润联盛、山西金业和第三方股东(中信信托),分别占49%、20%和31%的股权,成立注册资金40亿元的合资公司太原华润。

山西金业以实物出资,“资产包”含原相煤矿、中社煤矿、红崖头煤矿、一焦化厂、二焦化厂、跃峰洗煤厂、汽运公司、矸石电厂、铁路发运站和金益化工十个实体。

华润联盛、第三方股东持有该资产包的80%,对价不高于79亿元。山西金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20%做质押担保,保障协议履行。质押手续完善后,华润联盛先支付山西金业20亿元诚意金。

三矿的手续全部过户给太原华润后,太原华润再支付山西金业20亿元,其中10亿元由太原华润直接支付给同煤集团(同煤此前已付给张新明10亿元);其余七个实体的所有证照全部完善、过户后,再支付山西金业9亿元。

山西金业要想获得余下的价款,须满足下述条件:

太原华润承担山西金业此前的13.69亿元银行贷款和金业第二焦化厂450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

金业三矿的《采矿许可证》和资源价款由山西金业办理、缴纳、负责过户;山西金业协调并保障同煤集团全部退出金业和古交其他18个煤矿。

山西金业协助太原华润“解决周边各种关系”,逐步收购海云天井田(金业承诺资源费不超过6元/吨)、龙子井田(金业承诺资源费不超过3元-4元/吨)和娄烦县拓新煤矿。

上述的古交18矿,被打包成上述的“山西华润”,未来会整合成大雁、新桃园、姬家庄等九座煤矿,年设计生产能力为510万吨。

说这是一起近百亿的并购,从此协议看,毫不夸张。

显然,华润电力欲在古交复制“华润联盛模式”。2009年6月,华润电力与柳林县的山西联盛集团设立合资公司华润联盛,注册资本38亿元,其中华润电力占股66%,联盛集团占股34%。随后,华润通过华润联盛在山西吕梁连续收购了38座煤矿,核定产能990万吨。选择联盛合作,除了看重其实力,更关键的是看中了联盛老总邢利斌强大的当地人脉。

古交与柳林、乡宁一道,是山西三大主焦煤基地,其煤质堪称“国宝”。最辉煌时,一吨曾卖到2000元。“三分天下有其二”,对华润电力而言,本应是重大利好。

不料,复制“华润联盛模式”,选择张新明做合伙人之后,华润的麻烦在2013年集中爆发。

2013年7月17日,新华社旗下《经济参考报》记者王文志,就山西金业并购的种种疑问,实名举报华润集团董事长宋林涉嫌贪腐。次日,六名小股东又就此事华润电力前后三届董事会成员,认为他们的不尽职导致公司高价购买金业集团的瑕疵资产包。

争议最大焦点,是中社煤矿和红崖头煤矿。这两个矿的探矿权已经过期,《企业重组合作主协议》里对此标注得很清楚。但山西博瑞矿业评估公司仍对这两个矿给出了36.88亿元和4.89亿元的估值。

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评估报告“应依据有效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矿业权出让管理机关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财经》记者欲就此求证山西博瑞矿业评估公司负责人王长生,遭其拒绝。

这两份评估报告,是按照“折现现金流量法”做出的,估值计算过程中,中社煤矿和红崖头煤矿的年产量分别被设定为150万吨和45万吨。

《财经》记者了解到,这两个探矿权的原有编号是1400000740006(中社)和1400000740003(红崖头)。2013年7月26日,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登出的这两项探矿权转让公告,编号是T14520130701048043和T14520130701048042,有效期均为2013年7月25日至2015年7月25日,探矿权所有人仍为山西金业。

编号不同,表明山西金业是重新获得。山西有律师公开宣称,在香港开庭前数日转让是突击交易,他们将向国土资源部提起行政复议。

小股东们则称,按照相关法律,这两项探矿权已经灭失,已经成为国有资产,应重新招拍挂出让。

2013年11月10日,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王晓力给《财经》记者打来电话,称社会上的种种说法并不属实。煤矿不同于窝状的金属矿,煤层具有连续性,“1平方公里怎么也有1000万吨以上的储量”。矿主在获得煤矿探矿权时,其实已按照采矿权价款缴纳了费用。而根据规定,探矿权拥有者可优先获得采矿权。

王晓力承认,山西省国土资源厅2009年11月确实发过文,文中称中社和红崖头两个探矿权“勘查许可证成为无效证件”,“但是这只是一种吓唬手段,目的是催促矿主早点来换证”。

就此争议,华润电力向《财经》记者表示,《企业重组合作主协议》等一系列合同的标的“不是过期的矿业权,而是将来预期可获得的矿业权,以将来权益作为合同标的在法律上是允许的”,“金业集团所拥有的矿业权许可证过期后,其矿业权并不自行失效。只要原矿业权人排除了矿业权证照过期的自身原因,并最终依法取得相关矿业权证照,该矿业权视为合法有效。”

近期,有匿名人士向包括《财经》在内的多家媒体提供了两份文件的照片。该照片显示,在2010年12月16日,华润电力和中信信托分别给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发函,说明华润电力在太原华润和山西华润中的股比。

函中称,基于财务安排,华润电力全资附属公司深圳南国能源公司(下称南国能源)和中信信托在2010年4月签署了两份《信托合作协议》,由中信信托“代持”华润电力在太原华润31%的股权和山西华润50%的股权。据此,华润电力在太原华润和山西华润的实际股比分别为52.07%和71.5%。在函中,华润电力还承诺,两年内将随时过户持有中信信托代持的这些股份(见附图)。

按此说法,太原华润就不应被视为华润电力的一般联营公司,而应按控股附属公司履行披露义务。此前,华润电力曾回应称,之所以对该起收购未作任何公布,是因为太原华润是华润电力的联营公司,各项指标均低于香港《上市规则》所设定的披露门槛。

华润电力则回复《财经》记者称,并未做出上述股权安排。华润电力在太原华润和山西华润的股权结构中从未出现过52.07%和71.5%的情况。

上述两份文件到底是真是假?《财经》记者试图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求证。但该厅新闻中心一位负责人拒绝了采访请求,并称该厅领导对此事有三条指示:1.感谢媒体监督;2.对华润和山西金业的采访要求一律不回应;3.媒体文责自负。

接近华润电力的人士告诉《财经》记者,按照南国能源与中信信托于2010年4月签署的《信托合作协议》,确认中信信托是31%股权的唯一“合法实益拥有人”,中信信托授予南国能源一项收购选择权,南国能源有权在2012年4月16日收购太原华润31%的股权,“南国能源最终没有行使该项选择权”。

但华润电力2012年中报第47页显示,中信信托在2010年4月的协议期满后,又与华润电力按原有条款订立了新协议,约定华润电力可在2013年4月16日收购中信信托在太原华润的31%股权,收购价格为中信信托对这31%股权的出资加利息(按7.96%的年息率计算)减去所收之股息。

华润电力2013年的中报,没有披露该协议是否履行,或是否续订。 价格争议

另一个争议的焦点是,这个对价高不高?

2010年2月9日,四方签订了《企业重组合作主协议》,定下交易对价为79亿元;2010年3月29日,华润集团常务董事会通过华润电力并购山西金业的方案;但这三个煤矿的评估报告,却是2010年4月28日才出台的。也就是说,先有交易对价,后有资产估值,这似乎不合逻辑。

华润电力律师在香港法庭上表示,《企业重组合作主协议》所约定的不高于人民币79亿元,“是以转让资产各项尽职调查结果和华润方聘请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的评估值为依据”。

2009年12月14日,华润电力收到古交市政府邀其参与该市煤业重组的邀请函。此前,2009年8月,同煤集团先和古交另外18个煤矿签订了重组协议。2009年9月24日,同煤集团又和山西金业签订了重组协议,规定同煤占56%的股份,金业占44%的股份。

关于同煤并购时的对价,有46亿元和52亿元两种说法。因同煤集团拒绝接受采访,数据无法核实。

一份广为流传的“审计报告”称,山西金业向同煤集团出让原相、中社、红崖头三个“煤矿”的价格,和向华润出让的价款相差44.1亿元,即同煤集团的出价为39亿元。

《财经》记者亦试图向国家审计署求证该报告真伪,但审计署拒绝回应。

同煤集团和山西金业的合作眼看已经板上钉钉,却突然告吹。流传最广的说法是,同煤集团是煤矿专业企业,这些小煤矿成色如何,一看便知。

中国的小煤矿因为“有水快流”,井下开采多不规范,多头开采、越界越层开采曾普遍发生。井下到底有多少实物资产,残留有多少资源,瞒得了外行瞒不了内行。

此说自成逻辑。太原西山,尤其是古交,历来是山西焦煤集团的地盘,东曲、西曲、马兰、屯兰、镇城底五个古交主力矿井,产能就高达2000万吨。近水楼台先得月,为何山西焦煤对古交民营煤矿毫无兴趣?

古交当地干部透露,多年来,地方煤矿、黑口子一直越界盗挖焦煤集团的资源,地下千疮百孔,机械化开发价值早就大打折扣。同煤集团之所以对古交有兴趣,“主要是挖电煤多年,对双轨制下的电煤价格和低利润,早就不堪忍受。”

同煤集团对山西金业资产的低价并购和突然撤出,焦煤集团对眼皮下的山西金业资产视而不见,都让外界对华润与山西金业的交易狐疑不止。

华润电力提呈香港法院的资料中,解释了其中细节。2010年2月9日,华润电力董事会作决议时,独立非执行董事陈积民曾询问,同煤集团为何在整合山西金业一个月后就彻底退出?华润电力煤炭事业部副经理高国江答复称:山西省对焦煤的资源费指导价为8元/吨,但市场价普遍24元/吨左右。同煤当时与山西金业签的合同是以政府指导价为准,差额部分以每年无偿提供一定量煤的方式补偿,这实质上会引起国有资产流失,直接导致合同在操作上难以执行。而华润抓住了这一机会,以每吨煤不到22元的价格收购金业资产,对价便宜。

按照山西博瑞矿业评估公司的三份评估报告,三矿矿权总估值为83.47亿元,资源储量为4.56亿吨,平均18.3元/吨。

按照山西省政府2008年10月下发的“83号文件”:“省属国有企业收购地方煤炭企业时,对于煤炭企业的资源不再评估,按照原企业缴纳的资源价款给予一定的补偿。”

补偿标准有两种:2006年2月28日山西省187号文件实施前缴纳的,溢价100%给予补偿。彼时的大多数煤矿资源价款均为几毛钱一吨,假设缴了0.5元,即补偿1元;在这个日期之后缴纳的价款,溢价50%补偿,假设每吨缴纳8元,即补偿12元。

对资源交易如此行政定价,而非市场化评估资源价格,曾引发全国争议,著名的温州煤老板维权事件因此而生。

《财经》记者了解到,山西省国资委曾建议山西省政府不再执行“83号文件”,转而市场化评估煤矿价格。但山西省政府和法制局研究后,未予采纳。

曾为浙江煤商维权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族春评论称,“不是华润给得太高,而是山西省给得太低。”《财经》记者查看了同时期部分外省煤企并购山西煤矿的价格,发现确实如此。

譬如,河北冀中能源(000937.SZ)并购山西金晖隆泰煤业和凯川煤业时,按照评估价格除以储量计算,得出的数字是26.36元/吨和24.71元/吨。

《财经》记者了解到,山西华润收购古交石老沟煤矿的价格是11.7元/吨。煤矿并购总价格是11.7元乘以储量,再加上固定资产评估额。

华润煤业官网介绍称,“2009年6月以来,华润煤业积极参与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先后投资165.52亿元,获取优质煤炭资源10.62亿吨。”照此计算,每吨储量的获得成本为15.58元。 市场难题

《财经》记者了解到,华润联盛向张新明支付了20亿元诚意金后,在三矿手续还未过户到太原华润的情况下,太原华润又支付了张19亿元。

2013年3月,同煤集团将华润电力等三名被告诉至山西省高院,要求偿还其先期整合金业时的预付款,这本应在支付张新明的第二笔款项中扣除。

2011年2月18日,太原华润三方股东召开董事会,同意山西金业将其持有的太原华润20%股权质押给华润深国投信托公司,为期两年,山西金业以此获得资金26.27亿元。此前,该股权曾被质押给华润联盛,作为山西金业履约的保障,但合约尚未履行完毕,该股权被再次质押。

拿到20%太原华润资产后,华润信托以此为依托,发行了一款名为“华润·焱金一号”的信托产品,同样为期两年。

2013年3月,《第一财经日报》报道称,该笔质押已经到期,山西金业无法按时偿债,焱金一号只得延期半年。2013年7月,《21世纪经济报道》再次向华润信托问询焱金一号的相关情况,未得到回应。在华润信托的官网上,《财经》记者未能搜索到焱金一号的任何信息,而二号至七号的信息却均有披露。

接近华润的人士答复《财经》记者称,华润信托在该信托项目中的担保措施,不只包括张新明家族持有的太原华润20%股权,其风险控制是有保障的。

即便如此,张新明在合作协议中答应的其他条件却在逐步放空。譬如收购海云天井田和娄烦县拓新煤矿。《财经》记者查阅资料发现,海云天井田已被西山煤电(000983.SZ)并购,拓新煤矿则已归入山西省煤销集团麾下。

山西华润的经营风险也正日益显现。

并购古交市邢家社乡石老沟煤矿和半沟煤矿,山西华润花费了1.7亿元。古交煤老板耿四心领走了这笔巨款。历史上,这两个煤矿曾有一些外债尚未厘清,因此引发债权人诉讼,让这一资产包的质量打上了问号。

告状者中,有前煤老板、古交农民芦恩则和闫福亮。他们提供的资料显示,古交这些煤矿历史上存在严重的“一证多井、一井多坑、一坑多口”现象。闫福亮承认,不规范开采造成严重资源浪费,但此类开采遍地开花。因煤矿承包者不断变化,每个后继接盘者都要面对越来越残损的资源。

邢家社乡煤炭工业公司原经理岳天顺告诉《财经》记者,2008年资源整合时,同煤集团曾对上述两矿进行过现场查验,结论是“不能要了”,原因在于私挖滥采很严重,所剩残矿“很不好看”。“同煤来看时,乡上用密闭隔板将里面已经被滥挖滥采的部分挡住,但其实一脚就能踹开。”

私挖滥采的背后,是地方政府的背书,目的是收取管理费。据岳介绍,石老沟和半沟两矿目前的真实储量,“加起来也没有200万吨”。

闫福亮则称,这两个煤矿都曾缴纳资源价款1000多万元,相当于每矿还有储量300万吨,“这一数字完全是虚报,目的是想通过多交资源价款,以保住两矿不被关闭”。300万吨储量的来历,是按照每矿年产量30万吨、可开采十年推出来的。

“古交的煤矿基本如此。”岳天顺称。

这并非秘密。在当年的三晋大地,几乎所有乡镇政府、村委会均按此模式操作,以保证本乡本村的煤矿条件跃过关停门槛。乡镇政府、村委会收取煤矿承包费,煤老板则多头开采,甚至越界越层开采,盗挖别矿资源或空白资源。在这轮煤改中,这些千疮百孔的煤矿,多数由各大国企并购、埋单。

在并购山西金业前,华润电力曾经做过测算,山西金业三煤矿将在2010年-2013年间,分别创造0.89亿元、4.3亿元、6.3亿元、6.3亿元的利润。这些预测目前都已落空。

2013年8月20日,华润电力公布当年中期业绩时,总裁王玉军对外宣称,并购的山西金业煤矿非常有价值。其中,原相煤矿已获得采矿许可证,预期2014年正常生产,“年设计产能或可达180万吨”。其余两个煤矿也正在办理探转采手续,“如果顺利,最快2014年可以联合试运营。”

但2009年11月6日出台的古交煤矿企业资源整合兼并重组方案,给原相煤矿核定的产能是90万吨/年。要想将产能增加1倍,难度非常大。

2013年5月27日,国家煤监局通知,要求对存在“煤与瓦斯突出隐患”的97处矿井进行重新鉴定,鉴定结果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定批准前,一律按突出矿井进行管理。这97处矿井中,正有“华润原相煤矿”。

2013年国庆期间,国办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要求对突出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2015年底前,重新核定上述矿井的生产能力,核减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的生产能力”。

华润内部并非没有看到风险。2012年4月25日,华润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姜利辉曾到古交考察。姜表示,古交项目是华润煤业最困难的项目,但也是华润煤业最重要的项目,古交项目的成败关系到整个华润煤业的成败。

2013年9月28日,山西焦煤集团汾西正升煤业发生透水事故,十人遇难。这是一个基建矿井,为此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下发《关于全省建设矿井全部停建进行安全大整顿的通知》。自10月10日起,全省所有建设矿一律停止建设,进行“全覆盖安全大整顿”。

《财经》记者在古交采访时,古交的煤矿正大面积停产,只有一个市属的石千峰煤矿在出煤,其余均在搞基建。

这也是整个山西的现状。但在基建完成、焦煤产能集中释放之后,本已低迷的焦煤价格可能会被再次打入谷底。

目前,中国钢铁市场持续萎靡不振,导致焦炭价格阴跌不止。2013年10月15日,国务院发文要求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的矛盾,剑指钢铁、水泥、玻璃等行业,它们均是焦炭的重点下游产业;再加之雾霾影响,环保部要求实行煤炭总量控制,大力发展清洁能源。从前景看焦炭、焦煤形势均不容乐观。

2013年11月,华润电力的另一个山西合作伙伴联盛集团因债务危机,向法院提起重整。正值金融系统年终决算准备阶段,国开行等银行和大批信托心急如焚。虽有“7000万嫁女”的故事,但邢利斌本人在山西煤炭界口碑颇佳,此时陡然爆出外债高达300亿元,资金周转不灵,让人错愕。

非煤矿山履职报告第8篇

今天,县政府召开全县煤矿整顿关闭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和下步将采取的几项措施》文件精神,和全省深化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会议以及全市煤矿整顿关闭会议精神,深刻吸取近期我省发生的恶性事故教训,采取针对性措施,集中力量打好煤矿整顿关闭和安全生产工作“两个攻坚战”,努力开创我县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刚才,根发同志传达了市煤矿整顿关闭会议精神,并作了一个很好的工作报告,我完全赞同。县煤行办主任查忠仁同志布置了具体工作,新湖煤矿法人代表余辉作了表态发言。下面我就如何落实好会议精神再讲四点意见。

一、进一步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抓好煤矿整顿关闭和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今年以来,我省安全生产形势非常严峻,特别是近期恶性事故频发,继10月13日发生丰矿建新煤矿煤与瓦斯突出事故、10月22日发生横峰银鹰煤矿瓦斯爆炸事故后,10月28日又发生乐安零线煤矿透水事故,造成了不少负面影响。再看我县,今年以来,全县上下把煤矿安全作为安全生产工作重中之重来抓,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基本平稳,未发生重特大事故,但形势却不容乐观。全年至今已发生煤矿死亡事故5起,死亡8人,事故次数与去年全年持平,死亡人数比去年全年还多出2人,已突破市里下达我县死亡人数指标。

分析近年来我县发生的多起煤矿安全事故,可以看出我县煤矿安全生产基础薄弱,抵御灾害能力不足,安全保障水平较低的客观现实,也反映出在经济发展较快,电煤供求紧张、煤炭需求旺盛、煤炭价格处于较高位运行的市场环境下,一些煤矿企业受利益驱动,存在重生产轻安全、不顾安全条件盲目生产、瞎指挥和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现象,更暴露出我县煤矿安全工作在源头管理、过程控制、事故处理、应急求援、推进安全生产文化、法制、责任、科技、投入“五要素”落实等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和一些突出问题,特别是脆弱的安全基础已不能适应煤炭工业发展的要求。同时,一些煤矿企业对煤矿安全生产的认识不到位,安全意识、法制意识淡薄,安全责任主体意识不强,矿井安全装备投入、安全管理、隐患整改不到位,这些都是薄弱环节,都需要在今后认真克服和解决。

整顿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和抓紧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国务院确定的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事关和谐发展的大局,是对各地、各部门执行力的有效检验。各地、各部门必须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七”大精神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上来,坚决响应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号召,加强领导,迅速行动,痛下决心,以铁的手腕,超常规工作,全力以赴打好煤矿整顿关闭和安全生产攻坚战,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实现我县杜绝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目标。

二、进一步加强领导,通力协作,真正形成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强大合力

这次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是自上而下的统一行动,工作量大,涉及面广,产煤乡镇、有关部门及各煤矿企业,要密切配合,共同推进。首先,这次煤矿整顿关闭行动,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挥。各级领导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首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制定方案,落实责任,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地、各单位一把手要以身作则,靠前指挥,经常深入矿井和作业现场,调查了解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和动态,逐个矿井检查,逐个问题落实,切实搞好监督指导,确保整顿关闭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煤炭、国土、工商、公安、环保、电力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成推动煤矿整顿关闭和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的强大合力。

其次,确定整顿关闭的煤矿业主要看清形势,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摆在第一位,把思想和行动迅速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上来,该整顿的,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迅速整合资源,改进生产条件,完善安全设施;该关闭的,坚决予以关闭,及时转产转业。

第三,各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主体,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并落实各生产环节、各工种、各岗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把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落实到班组和作业岗位。特别是煤矿企业责任人要定期下井检查,召开安全生产例会,认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切实做到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

第四,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对非法开采和违法生产的进行公开曝光,同时,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群众对非法开采和违法生产的举报制度,发挥群众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和社会监督机制。

三、进一步明确责任,硬化措施,坚决完成煤矿整顿关闭任务

县政府已下发了《*县深入开展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方案》,方案明确了我县小煤矿整顿关闭的工作目标、工作步骤、矿井关闭范围,也明确了县国土局、县煤行办、县公安局、县供电局、县人事劳动局、县监察局、县司法局、县委宣传部、县卫生局、县局的具体职责。当前,我县安全生产的主要任务就是到2007年底整顿关闭方案中确定的22家矿井,并对已经关闭的7家矿井继续加强跟踪监督,严防死灰复燃。这是一个硬指标,大家务必把它上升到政治高度,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以超常规的工作作风,铁心硬手,真抓实干。为了不折不扣地完成任务,在这里,我强调“三个坚持”。

一是坚持按照“逐级逐矿逐人落实责任”的要求,细化任务,责任到人,一包到底,确保整顿关闭工作扎实推进。

二是坚持按照统一关闭煤矿标准进行检查验收,整顿关闭的煤矿必须达到5个要求:吊销相关证照;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讯线路;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妥善遣散从业人员。五项要求,缺一不行,以此确保关闭矿井真正关死关实。

三是坚持按照“企业负责,属地监管,专业监察,县乡督查”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确保停产整顿煤矿真停真改。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必须落实以下处理措施:首先,下达停产整顿指令,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其次,依法实施经济处罚;再次,告知相关部门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井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第四,告知公安部门控制火工品供应、供电单位限制供电;第五,3日内在当地主要煤体公告停产整顿矿井名单。

四、进一步强化监管,依法治理,努力开创我县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

一是要严肃查处违法生产行为和各类事故。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493号令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要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非法违规开采的矿井要依法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矿主的刑事责任。凡发现属于关闭取缔的矿井应关未关的,要对当地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同时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失职、渎职的责任。安全生产监察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查处各类违法生产活动;造成事故的,要坚决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责任查处,决不姑息迁就。凡投资入股矿山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撤出投资,逾期不撤的,一经查出,一律就地免职。要坚决查处在打击非法开采和违法生产过程中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凡发现公务人员存在与私挖滥采、违法违规生产的矿井有利益关系或在幕后纵容及为非法生产矿井充当保护伞的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严肃惩处。

二是要加大资金投入,保证生产条件。通过几年来的集中整治和专项治理,各类矿山依法办矿意识明显提高,安全生产条件有所好转,但由于安全投入不足,安全设施落后,安全生产条件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各类煤矿和非煤矿必须严格按照要求,继续加强整改,不断完善生产系统,尤其是通风系统和提升运输系统。要注意巷道支护,防止冒顶事故。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各乡镇要经常组织安全生产技术力量,下到各矿井生产一线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和安全监管,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大检查,及时发现各类隐患,本着“缺什么,补什么”、“哪里薄弱就加强哪里”的原则,督促各企业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基础设施,突出技术改造,不断提高矿井的防灾和抗灾能力。

三是要强化行政职能,严格证照管理。抓好证照管理是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从严把关,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加强对各类证照的管理,认真开展证照的年检年审工作。凡年检达不到要求的,必须坚决采取停产整顿措施,对不服从管理、不按时参加年检年审的,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吊销其证照,并公开曝光。

四是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市场秩序。必须看到煤炭市场和烟花火爆等市场非法经营、掺假使假、以次充好的现象时有存在,对我县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大局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对此,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加大督查和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和违法经营的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生产和经营秩序。

非煤矿山履职报告第9篇

县长在全县煤矿安全攻坚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县政府决定召开这次煤矿安全“攻坚战”工作专题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相关会议精神,切实抓好“煤矿安全重点县”各项工作,坚决杜绝煤矿事故发生,彻底扭转全县煤矿安全生产被动局面,确保年底摘掉“全国煤矿安全重点县”帽子,这既是一项工作目标,更是一项硬性规定,各地各部门各企业都要为实现这个目标去扎实开展各项工作。前面,吴成同志传达了全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会议精神,对我县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攻坚战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讲得很好,我都完全赞同,请大家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再讲三点意见。

一、直面存在问题,深刻剖析原因,切实增强煤矿安全生产主动性(为什么要抓好煤矿安全生产)

今年,我县被纳入全国煤矿安全重点县攻坚战范围。对我们而言,煤矿安全生产任务十分艰巨,各地各部门各企业一定要认清形势,卯足干劲,坚决打好全县煤矿安全攻坚战。

(一)认清宏观安全大势增强紧迫感。安全就是政绩,安全就是稳定。曾指出,各地各部门各企业都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生产高标准、严要求;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所有企业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对安全生产大检查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在今年的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总理强调,人的生命最为宝贵,要采取更坚决措施,全方位加强安全生产。3月30日,国家安监总局召开了全国安全警示教育视频会议,会议要求,煤矿业主、矿长、矿工、产煤地区各级领导都要牢固树立“零死亡”意识,加强事故警示教育,抓住关键薄弱环节,推动全国更多煤矿实现“零死亡”目标。3月25日,全省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攻坚战推进会在__召开,会议分别从“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强监管队伍建设、综合施策、加强督导”等方面对下一步煤矿攻坚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部署。4月10日,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煤炭企业现场办公会议召开,会议对煤炭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深入分析和详细安排部署。这些都充分表明了各级党委政府对煤矿安全工作的重视,我们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加强管理、严格监督,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切实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认清当前安全形势增强责任感。2014年,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狠抓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较为平稳地完成了一、二、三批淘汰关闭煤矿工作任务。但是,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没有保持住平稳发展的态势,不仅发生了“3.8”__煤矿瓦斯事故,还发生了“11.24”__煤矿较大顶板事故。全县煤矿企业发生的这2起安全生产事故,造成x人死亡、x人受伤,占市政府年度下达控制指标的__%,占达州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__%。从这两起事故和前段时间的安全生产明查暗访可以看出,我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仍然存在许多薄弱环节:一是煤矿企业安全意识淡薄。个别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尚未完全落实,安全投入不足,短期行为严重,特种作业人员流动性大,管理水平参差不齐,无视相关规章制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与监管部门“打游击”,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时有发生;部分煤矿业主或实际控制人不尽职尽责,对煤矿过问少、了解少、管理少,当“甩手掌柜”,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力,管理制度流于形式,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落实不到位,井上喊的是“安全第一”,井下 “三违”现象突出,诱发较大事故的因素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出现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我们的企业业主安全意识淡薄,没有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安全工作仍然存在当面背后“两张皮”、井上井下“两个样”的现象。二是驻矿监管履职较差。个别驻矿人员缺乏责任心,作风漂浮,业务较差,对相关法规、标准不清楚、不熟悉,有的该下井不下井,对应当发现的问题发现不了,执法不精通、办案水平低,甚至有的发现了问题不及时处置、报告,到企业检查只随矿方人员带领下井走一圈了事,许多行之有效的规定、制度、办法落不到实处,导致事故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和根除。更有甚者,为了蝇头小利,与煤矿企业“穿一条裤子”,政府的监督员变成了煤矿的放哨员,这是在拿自己的工作开玩笑,在拿群众的生命开玩笑,是严重的渎职行为,要严肃予以查处和打击。我希望我们的驻矿员一定要头脑清醒,千万不要做害人害己的傻事。三是乡镇监管浮于表面。个别产煤乡镇没有严格落实“乡包矿”制度(每位副科级领导挂包一个煤矿),包矿不到矿、到矿不下井、下井不检查,不少乡镇还存在分管安全工作特别是煤矿安全工作推来推去的现象,从思想意识上对安全工作就有一种排斥心理;一些乡镇监管乏力,没有对封停井口、关闭煤矿、非法采煤点落实乡镇干部进行巡查监管,相关制度形同虚设,一些干部心存侥幸,停留在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贯彻文件的状态,安排布置了就算尽责,而没有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一些乡镇的工作人员不钻研业务,对煤矿监管浮于表面,根本不清楚本区域煤矿安全到底存在什么突出问题,如何预防重特大事故心中无底。四是部门监管失之于软。相关监管部门没有形成监管合力,对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还不够深入,煤矿安全专项督查工作没有做到制度化、常态化,执法不力、监管不到位、作风不深入,该处罚不处罚,或不严格依法予以处罚,失之以软、失之于宽 。

(三)认清生产经营趋势增强危机感。从全国来看,在经历了“黄金十年”后,受煤炭需求增速放缓、产能释放过快影响,当前的煤炭工业经济形势呈现以下特点:一是煤炭产销量同比略有下降;二是库存居高不下;三是进口仍处于高位;四是全国煤炭消费增幅回落;五是产能建设超前。全国煤矿在建项目__70余处,设计能力__亿吨/年,约占全国煤矿现有能力的一半;六是市场供大于求、价格低位仍未触底;七是煤炭行业效益大幅下降;八是企业亏损面进一步扩大。从全省来看,一是煤炭资源赋存条件差,使得我省煤炭产业竞争力低下。二是物流条件的改变,让我省小煤矿面临生死考验。到2020年,随着兰渝、兰成等铁路的建成通车和神华、中煤等大型煤炭企业在川设立煤炭物流中转基地(广安将建千万吨级的煤炭储运配送基地),我省小煤矿将面临生死考验。三是能源结构的变化,让煤炭的能源支撑地位不复存在。我省水电丰富,呈现“水电多、火电少”的电源结构。从__来看,受国家、省、市宏观经济和煤矿整顿关闭等因素影响,__的煤炭行业仍不景气,截至目前,全县煤矿企业复产复工__处,其中复工x处、复产__处,煤炭企业生产原煤__万吨(市场价格x20—x20元/吨,煤质差的不到x00元/吨),产值近亿元,实现税收仅__00万元,经济效益低。

面对越来越严峻的市场环境,越来越高的办矿标准,越来越严格的安全要求,我给煤矿业主、矿长们一个忠告:目前,摆在大家面前有两条路,一是断臂求生,退出转型;二是脱胎换骨、升级改造。大家一定要根据自己煤矿的条件、自己的资金实力好好掂量,抓住机会,做好选择。

二、明确职责任务,凝聚各方力量,齐抓共管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煤矿安全生产抓什么)

我县是产煤大县,每天都有不少矿工在井下作业,他们的生命安全与我们的管理工作紧密相连。所以说,这是一付千斤重担,容不得一丝懈怠、半点马虎,全县各地各部门各煤矿一定要进一步明确责任,站在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高度,切实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实、抓好。

(一)突出现场管理,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煤矿安全生产的主体是煤矿企业,煤矿企业依法承担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是抓好煤矿安全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无论县委、县政府怎么重视安全,若煤矿企业不重视、不执行,安全工作肯定抓不好。要牢固树立起“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的理念,始终把安全作为悬在头上的利剑,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深入学习、严格执行、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制度,依法办矿、依法治矿,千方百计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要明确各矿业主职责,各煤矿业主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投入职责,必须按照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确保所需安全生产资金足额投入;必须选好用好关键人,选配好懂技术、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的矿长,切实支持矿长依法履职,让矿长有责有权,敢于管理、勇于担当;必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安全检查制度、教育培训制度,经常深入井下、深入现场,督促严格依制度管矿。要支持各矿矿长履职,各煤矿矿长要履行好管理和保护矿工生命安全职责,必须坚持原则,敢于对非法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对业主非法违法要求说“不”;要诚实守信,绝不允许采取“躲猫猫”等方式欺瞒监管部门,找出各种理由应付检查、消极整改;要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的七条规定》,把保护矿工生命作为最基本要求和行为准则,以务实的工作作风,把工作重心放在现场、放在井下,放在关键岗位、重点环节的监督上。

(二)突出源头管理,认真落实乡镇属地责任。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各相关乡镇党委、政府处于基层第一线,直接与煤矿企业和群众打交道,要把老百姓当做自己的家人看待,把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始终放在心上,牢固树立抓安全就是抓发展、抓稳定的观念。无数事故教训告诉我们,一旦发生煤矿安全事故,各乡镇党委政府不仅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抢险救援,还要花大力气做好善后处理;随之而来的便是接连不断的纠纷问题,既给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又要占据我们大量时间和人力,集中精力抓发展就是一句空话;最为叹息的是,还会给我们干部造成不可挽回的政治影响。

因此,各产煤乡镇必须要落实煤矿的属地监管责任,要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制定和落实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措施,认真做好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要切实加强辖区内已封停技改井、关闭矿井和非法采煤点的巡查监管,把责任落实到乡镇和村社干部,坚决杜绝死灰复燃;对辖区内乱挖滥采、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坚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要加强对驻矿监管工作人员的领导和管理,不定期对驻矿监管工作人员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召开煤矿安全工作例会,将安全监管工作做得“看得见、摸得着、有实效”。否则,一旦封停井口、关闭煤矿、非法采煤点出事,首先被问责的就是乡镇。要切实做好煤矿关闭相关工作,严格对照关闭标准进行查漏补缺,确保关闭到位,同时,积极稳妥做好关闭煤矿资源利用工作,帮助、引导关闭煤矿业主寻求新的创业途经。

(三)突出行业管理,认真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是关键,严是爱、宽是害,对于相关监管部门来讲,抓好煤矿安全就是“尽职责”、“保饭碗”。否则,一旦麻痹大意,放松监管,就会发生煤矿安全事故,这样不仅会葬送矿工的生命,而且还有砸掉自己饭碗的危险。因此,无论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都要明确分工,谁负责哪方面工作,工作要求是什么,出现漏洞怎么办,都要清楚明确地定下来,都要严格落实到位,形成煤矿安全监管的强大合力。在这里,我们再明确一下相关部门抓煤矿安全的职能职责,请大家一定要履职尽责,切实负责。

县煤监局作为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监督检查、调度考核、指导服务等日常工作,绝不能掉以轻心,存在麻痹大意的思想,放掉任何一个监管细节,否则,小隐患就会变成大隐患,小事故就会变成大事故。同时,要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完善监管制度,改善监管方式,协同乡镇加强驻矿安监员的教育、管理和考核,切实做到科学监管,确保监管实效。县安监局负责对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履职情况进行综合监督,严格督查煤矿企业对职工职业病的防治和检查,要做到大胆监管,不怕得罪人。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监管非法煤矿,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及非法转让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调解煤矿资源纠纷,杜绝因资源纠纷引发的安全事故;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和地质灾害的管理;开展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一旦发现非法矿井生产或有非法生产迹象,要督促配合所在乡镇及时炸封非法井口,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非法业主,要及时报送材料移送公安 机关立案调查。县公安局负责煤矿爆破员的培训、考核以及爆破员操作证的发放工作;对全县煤矿生产、建设和停产停工期间火工产品的购买、储存、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严格督查;对关闭煤矿和封停井口的火工产品要及时进行清理和收缴;严查封停井口、关闭煤矿、非法采煤点使用火工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县经信局负责督促县供电局、县供电公司严格执行供电管理各项规定,切实保障合法煤矿的电力供应;严禁向关闭煤矿和封停井口供电,严查非法供用电行为。

在当前煤炭行业不景气的情况下,我们不仅要强调各乡镇、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也要做好为煤矿企业的服务工作。一要营造良好环境。要帮助煤矿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矛盾纠纷难题,持续强化水、电、路等要素保障,确保企业正常生产。二要培训从业人员。要利用培训中心这个平台,开展各种技能培训,切实提高矿工职业技能。三要强化技术指导。鼓励煤矿企业采取花钱“买服务”的方式,定期聘请专家,深入一线指导煤矿落实安全技术措施,限期消除重大隐患,从而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四要助推转型升级。扎实抓好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及时帮助办理产权、证照和过户手续,尽快组建完成x家煤矿企业大集团,确保每家企业产能达到x0万吨/年以上,实现煤矿产能与效益的双提升。

三、创新工作机制,强化过程督查,确保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健康经营(怎么抓好煤矿安全生产)

煤矿安全生产事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们必须要时刻绷紧这根弦,强化组织领导,创新管理制度,逗硬督查考核,狠抓监督问责,促进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健康经营。

(一)加强安全工作领导。今天参会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和煤矿,是我县煤矿安全工作的监管单位、生产主体,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扭住不放,一抓到底。县委县政府成立了以县委书记、县长任组长的煤矿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攻坚战工作。各产煤乡镇也要迅速成立相应的机构,落实专项工作经费,安排专门工作人员,制定具体攻坚举措,全力抓好煤矿安全攻坚战工作,每月要开展一次专项督导和不定期巡查,每两个月要召开一次专题办公会议,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确保圆满完成攻坚战各项工作任务。

二)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切忌只顾眼前不谋未来,我们今天在这里开会强调一下,你们就动一下,抓安全像挤牙膏一样,那是十分危险的,只有健全制度方能管长远、治根本。要健全县级领导包矿制度,各产煤乡镇要主动向县领导汇报挂包矿的日常管理情况,妥善处理各项安全维稳工作。要健全行业部门领导包片制度,县煤监局各包片领导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对辖区内煤矿的日常监管和安全巡查,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顺利推进。要健全驻矿员驻矿制度,各驻矿员要强化安全责任意识,严格现场监管,切实做到驻矿到位、监管到位,确保安全监管不流于形式。要健全矿长保护员工安全的各项制度,各矿长要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带班制度,做到带头下井,切实保障矿工生命安全。

(三)狠抓安全生产督查。安全生产的核心是防止事故,安全生产督查就是为了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消除,从而保障生产安全进行;所以说安全生产督查是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手段,以督查为手段,还可以倒逼各乡镇、各部门、各企业落实监管措施,杜绝安全事故发生。要强化生产指导,县上组建成立的5个督导组,每周至少对监管片区的煤矿企业开展2次专项指导,重点研究包片煤矿企业机械化改造、灾害治理、劳动用工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制定安全生产指导细则,切实做到“一矿一策”,方案可行,措施具体。要强化安全督查,县安监局、监察局和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要定期不定期深入煤矿企业和部门乡镇进行督查,查看驻矿安监员是否到位、安全监管是否落实,要及时跟踪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投入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或履职不到位的企业、部门和乡镇,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并在全县进行通报。

(四)逗硬安全考核奖惩。要把隐患当成事故对待、把小事故当成大事故对待、把别人的事故当成自己的事故对待,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发挥好考核的“风向标”和“导向仪”作用。要严格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把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乡镇、各部门和各岗位,执行死亡控制指标考核制,将履职情况纳入目标管理,逗硬考核奖惩。要严格事故煤矿处罚,对发生较大安全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煤矿,要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关停。要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安全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该奖励的必须兑现,并与干部评优晋级、提拔任用相结合,鲜明是非分明、爱憎分明、赏罚分明的干事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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