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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家庭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2-09-11 04:04:28

原生家庭论文

原生家庭论文第1篇

中国家庭暴力的研究存在不足,不仅表现为政府决策部门和普通公众对这一问题的忽视,还表现在学术研究上,缺少有关家庭暴力实证调查的数据,有关家庭暴力的论文和着述也不多见。而在实践中,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和社会的变迁,隐藏在家庭中的暴力犯罪逐渐显露出来,有关家庭暴力事件的报道日益频繁。这种状况不仅要求决策部门能够重视这一问题,更要求学术界能研究并提供家庭暴力的标准,通过实证的调查,分析家庭暴力的原因,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为立法机构制定和完善有关家庭暴力犯罪的法律提供理论上的依据。基于此,笔者就此问题展开论述,以期抛砖引玉,希望更多的学者能够关注中国的家庭暴力问题。

关键词: 家庭暴力 危害 成因 对策

尽管家庭暴力是一个古老的问题,但是即使在西方,人们开始重视并系统研究这一问题,也从 20 世纪 60 年代开始的。这是因为家庭暴力不单纯是暴力犯罪,它总是和人们的思想观念、家庭的伦理价值、社会的传统文化交织在一起的,被有意无意地掩盖起来,甚至被认为是正常的事情。美国的犯罪学家在进行家庭暴力犯罪研究时,都试图回答,“为什么在如此长的时间里,在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家庭是最严重的暴力场所的情况下,所有的公共机构和私人团体都会忽视它的存在呢 ?” ①

目前,随着社会的变迁,中国的家庭暴力现象不断显现出来。根据 1994 年国务院的《中国妇女状况》白皮书,我国每年约有 40 万个家庭解体,其中 25% 是由于家庭暴力引起的。②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人造成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痛苦,从更深层次的意义上看,它还表现为对家庭中弱势群体人权的严重侵犯。人权不仅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还包括所有社会公民取得平等的权利。这些权利不仅体现在政治生活领域,还体现在家庭生活领域,而且只有在家庭生活领域实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与相互尊重,才能为整个社会的人权保障提供必要的前提。对家庭暴力的研究,不仅体现了对于受害者的关怀,更体现了对于他们人权的尊重。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犯罪的概念是研究这一问题的出发点和规范的基础。只有明确家庭暴力的范围、形式以及和其他暴力行为的区别,才能为实证的调查,原因和预防理论的研究提供基础。笔者认为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研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 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

家庭性是指暴力行为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性是家庭暴力犯罪和其他暴力犯罪的基本区别。正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隐蔽的特点,也使得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的态度同对于其他暴力行为的态度具有很大的不同。违法性是指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而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暴力行为的性质。正当防卫是阻却家庭暴力违法性的唯一事由。有人认为,如果是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动机,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不属于家庭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为妻子的婚外恋而对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对子女的肉体惩罚。这是一种误解。我们反对家庭暴力,是因为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对于家庭暴力犯罪预防的研究具有一定的意义,但不能够决定家庭暴力的性质。家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可以通过不同的手段来进行解决和救济,但是决不能诉诸暴力的手段,否则就具有违法性。

2 家庭暴力的严重性

研究家庭暴力犯罪,必须强调暴力行为的严重性。家庭暴力应研究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冲突行为。家庭暴力不应包括家庭中的各种暴力冲突,诸如夫妻之间偶尔的诉诸轻微暴力的争吵,父母对子女没有严重后果的体罚以及家庭成员之间未造成伤害的偶尔殴打行为等。

另一方面,对家庭暴力严重程度的要求应比《刑法》规定的家庭暴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轻微。家庭暴力不仅包括刑法的犯罪行为,还包括具有社会危害性,用刑法方法以外的方法进行处罚或者应当通过修改以后的《刑法》进行处罚的行为。③家庭暴力的外延应该比刑法规定的犯罪外延更为宽泛,这是因为家庭暴力不同于其他暴力行为,家庭暴力的施暴人和受害人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关系,它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大多数情况下,不是表现为一次严重的暴力伤害,而是表现为长期的不严重的暴力侵犯,不是表现为肉体的伤害,而是表现为长期的精神压抑。对于一次轻微的家庭成员间的暴力行为,如果不认定为家庭暴力,并由司法机关或其他机关介入处理,这实质上是放任了施暴人的暴力行为,忽视了受害人利益的维护。因此,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一方面要强调其行为的严重性,防止家庭暴力行为过于宽泛而失去了理论研究和实践处理的意义,另一方面,又必须强调行为的一般严重性,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护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的切身利益。

3 家庭暴力的文化传统性

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研究,不应该忽视不同的文化背景的差异,特别是东西方文化的历史传统、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的差别。中国在 19 世纪被打破闭关锁国的状态之后,在西方文化和中国传统文化的碰撞中,形成了独特的文化体系。中国在强调对个体人权重视的同时,更加注重集体人权的维护和秩序的稳定,在引入外来文化的同时,又注重传统文化的回归。西方将家庭成员之间的大多数暴力行为都纳入家庭暴力犯罪,并在立法中使用司法资源加以规制。笔者认为,除非是非法婚姻关系,或者双方已经进入离婚诉讼程序,不能将婚内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否则不仅与人们的普遍观念有着巨大的差异,也不符合中国目前人权保障的现实。在中国,婚姻意味着夫妻之间的特定的人身关系,同居是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双方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的在法律上的承诺。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家庭暴力不应包括夫妻双方性的侵犯。总之,在借鉴西方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成果时,我们要注意与我国国情的差异,从而确立符合中国实际的家庭暴力概念。

4 家庭暴力研究的重点

家庭暴力包括存在于所有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但是在进行具体的家庭暴力研究时,我们既要关注所有家庭暴力的发生机制,价值冲突和应对模式,又必须有重点地研究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的,被害[,中国最强免费 文秘网!]人处于明显弱势地位的家庭暴力。在中国,针对子女对于父母的暴力和父母对于子女的暴力,无论是立法的规定、司法机关的保护,还是人们的态度,都存在很大的差别。从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更应该受到我们重视的是家庭中父母对于子女的暴力和丈夫对于妻子的暴力。这两种暴力的受害人遭受严重侵害,但在立法中保护不足,司法机关不愿意介入。对这两种暴力行为的重点研究,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真正解决家庭中存在的暴力问题,从而在家庭的成员之间建立相互尊重彼此人格权利的观念,使得人权观念从政治生活的领域贯穿到家庭生活的领域。

综合以上因素,笔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不属于正当防卫的伤害行为,未造成伤害的长期暴力行为以及其他的长期虐待行为。家庭暴力原则上不包括夫妻之间的犯。家庭暴力研究的重点是夫妻之间的暴力和父母对子女的暴力。

二、家庭暴力的原因

1 西方家庭暴力原因研究

西方对于家庭暴力的系统研究是从 20 世纪 60 年代开始的。在实证的调查基础之上,西方学者分析了家庭暴力产生的个体因素、社会因素和环境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不同的理论体系。笔者拟对西方家庭暴力原因的研究进行初步的介绍,以期对我国的研究有所裨益。④

(1)性别与家庭暴力。研究者通过调查发现,在家庭对孩子的暴力中,母亲扮演了更重要的角色。人们对这一现象的简单解释是,母亲和孩子相处的时间要比父亲多。实际上,真正的原因要复杂的多。母亲的角色决定了她对孩子的成长要承担更大的责任和义务。孩子的成长是母亲在家庭里的主要角色。孩子往往会和母亲的思维、日常生活发生冲突,相反,孩子很难与父亲的工作与活动发生冲突。正是母亲在抚养孩子过程中扮演了更为重要的角色,在遭受压力或挫折之后,更容易外化为对家庭成员的暴力行为。

(2)暴力循环周期因素。

在西方的家庭暴力研究中,一个公认的结论是,在成长的过程中,曾经遭受过暴力的人,比没有遭受过暴力的或很少遭受暴力的人,在将来更容易对配偶或子女实施家庭暴力。学者根据调查的数据,提出了“暴力推动暴力”的结论。

(3)社会经济地位因素。

调查的数据表明,家庭暴力在经济地位较低的家庭更为普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家庭暴力仅局限于经济地位低的家庭。实际上,所有的经济水平的家庭都存在家庭暴力的问题。

(4)社会压力因素。

调查显示,家庭暴力的比率同社会压力的比率成正比。社会压力因素主要包括失业或半失业、经济窘迫、不期望的怀孕、单亲家庭。

(5)社会交往障碍因素。

对家庭暴力的调查发现,一些非常残忍的家庭暴力行为,往往发生在缺少良好的人际关系、生活封闭、孤独的家庭。

2 中国家庭暴力原因研究

中国对于家庭暴力原因系统的研究,和西方相比还有一些差距。这主要表现在实证的调查资料不足,缺乏家庭暴力成因的理论。家庭暴力属于暴力行为的一种,实施暴力的原因因素和其他暴力行为的原因因素有很多共同之处。同时,家庭暴力又是发生在特定成员之间的行为。暴力人和受害人之间组成稳定的家庭,决定了家庭暴力的发生还受到家庭传统文化、社会家庭观念以及社会变迁的影响。家庭暴力的发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既有社会因素的作用,又有主体因素的影响,从而构成复杂的原因系统。

(1)我国家庭暴力产生的主要因素

A、 传统文化因素。中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文化。作为封建文化的指导思想,三纲理论不仅成为封建阶级进行政治统治的工具,经过统治者的宣传,还成为人们头脑里根深蒂固的观念。尽管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在确立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的权益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这些成就包括立法上规定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工作岗位上提拔和任用妇女干部。但是,这些成就主要集中在政治生活领域。在人们的头脑意识中,父权和夫权的思想还有很大的市场。

B、 社会变迁所产生的社会压力因素。根据暴力发生的“压抑—诱发”模式,种种因素造成了个体需要的压抑,从而产生严重的心理冲突,当遇到一定的外界刺激以后,很容易外化为攻击性的行为。⑤中国在近二十年经历了巨大的社会变革。社会变革一方面提高了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人们的生活竞争压力。特别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社会体制的变革,思想观念的冲击,造成了社会秩序的震动,也带来家庭生活观念的转变。社会压力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城市人员下岗和农村中劳动力的剩余。由于原有的国有企业的普遍亏损,农村人口的大量增加,部分城市和农村人员的生活得不到保障,生活的压力积聚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一定因素的刺激下,就容易外化为家庭暴力的行为。 C、 其他因素的影响。家庭暴力是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这些因素还包括夫妻的经济水平差异、教育水平、法治环境以及主体的个体因素等。

随着社会的变化,很多夫妻的经济收入水平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丈夫由于收入水平的提高,再加上传统文化的夫权观念,很容易强化男性在家庭的控制角色。而女性一旦与这种控制角色发生冲突,就容易发生家庭的暴力。另外,在调查中,很多男性因为经济收入的变化出现外遇,从而使用暴力的手段逼迫妻子离婚。湖南对 254 起家庭暴力分析,有 75 起属于此种情况,占 29% . ⑥

中国的法律法规的缺陷也是家庭暴力打击不力的一个因素。我国的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都有禁止性的规定,但都缺乏认定和制裁的标准,原则性规定有余,操作性不强。比如湖南对 254 起家庭暴力的调查中,只有 55 人受到处罚。⑦

(2)我国家庭暴力的原因理论

家庭暴力的原因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任何家庭暴力犯罪不是单一因素作用的结果,而是主体内外因素综合动力作用的结果,从而形成综合动因的理论。综合动因论要求从整体出发去考察各因素在影响犯罪中的作用,要注意各个原因的层次性,分清内因和外因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要注意原因系统的结构性。 这对于正确认识家庭暴力犯罪的原因系统具有指导意义。

三、家庭暴力控制模式

研究犯罪的原因对于科学的犯罪预防具有指导意义。但是,我们必须同时看到,我国在家庭犯罪原因的研究上还比较薄弱,以此作为指家庭暴力犯罪预防主要措施的科学依据,稍嫌不足。同时,建立在社会原因基础上的社会预防的最大困难在于,很难协调社会的基本矛盾 ( 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 ) .尽管古往今来,人们的很多精力都放在这一方面,但是收效甚微。控制犯罪主体的个体预防的核心在于控制人的精神世界。而人类发展到今天,控制人的精神能力远不足与控制环境的能力相比。因此,从社会功利的角度而言,家庭暴力控制的核心在于通过司法控制,加强对犯罪人的惩罚,从而加强对家庭暴力环境的 控制。在预防家庭暴力犯罪的策略上,首先是要解决不敢实施家庭暴力的问题,其次才是通过教育和社会的变革,使得人们根本上放弃家庭暴力的观念。笔者认为,我国的家庭暴力的预防模式是以司法控制为核心,建立社会的预防网络。

目前,中国的警察机构对于家庭暴力的认识和处理的态度急需转变。这首先要从立法上明确警察机构在家庭暴力处理中的职能和责任。无论是将来制定的反家庭暴力法,还是警察机构的内部规章,都应该将警察机构规定为处理家庭暴力的主要机构。其次,应转变警察机构的观念,消除家庭暴力是家务纠纷的错误思想,根据被害人的请求,警察应积极介入家庭暴力的处理。

建立社会共同反对家庭暴力的网络:

司法机关在控制家庭暴力中发挥着核心作用,但是仅仅依靠司法机关的作用,只能从家庭犯罪的环境上对于家庭暴力犯罪进行控制。对于家庭暴力的社会原因和个体原因的控制是控制家庭暴力的长远和根本的措施。这就需要社会的政策和各个职能机构相互协调,建立以司法机构控制为核心的全社会共同控制的社会控制网络。具体内容为:

1 公共政策的制定尽量考虑制止家庭暴力的因素。

国家政策的制定是一个科学的决策过程,目标是以最小的投入得到最大的产出。这种投入与产出既有经济的因素也应该有社会的因素。但是目前,国家的决策者总是以经济的成本和经济的产出作为标准来制定政策。这对于解决现实的中国经济发展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经济的发展不能以忽视社会问题作为代价。家庭暴力在中国是一个普遍、长期和严重的社会问题,而国家在政策的制定上未能将其放在应有的重要地位加以考虑。这首先表现在对这一问题研究的投入上。家庭暴力问题的研究同其他犯罪问题研究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它需要大量的实证数据作为政策制定的依据。而目前我国所有的数据基本是各省市的社会团体所作的调查。这些调查无论在调查方法还是在数据有效性上都存在一些问题。其次,对于一些涉及到家庭成员利益的公共政策的制定,没有充分考虑到家庭暴力的因素。社会压力因素是影响家庭暴力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国家的公共政策对于失业、下岗人员还没有建立完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在政策的制定上也没有考虑到家庭中弱势群体的利益。比如对于低收入家庭,国家在子女就学,老人医疗上并没有制定特殊的政策。由于这些因素的存在,很多家庭矛盾会演化成家庭暴力行为。第三,在法律政策的制定上也没有充分认识到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虽然我国的新刑法制定了针对家庭暴力的条文,但是受国家政策的影响,司法资源主要集中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暴力犯罪和经济犯罪的处理,例如当前我国集中整顿拐卖妇女儿童问题的政策。但是家庭暴力一直没有成为防御犯罪政策的重点,我国还没有专门的针对家庭暴力的防范政策。

总之,公共政策的制定对于家庭暴力的犯罪具有根本性的影响。政策的制定一方面要注重中国的国情,不能过于超前,同时也要认识到家庭暴力的普遍性和它对人权的严重侵害,从而制定出符合我国实际的反家庭暴力政策。

2 建立被害人寻求庇护和物质帮助的机构或场所。

在很多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里,被害人和施暴人的经济地位不平等,特别是父母对于子女的家庭暴力,被害人对于施暴人具有经济依附关系。当被害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向司法机构求助时,还必须得到施暴人的经济帮助。这本身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是矛盾和不可行的。这在受害人的自诉案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因为没有必要的物质帮助机构和场所,很多受害人选择了长期的忍气吞声。因此,为切实保障家庭中弱者的人身权益,国家应建立物质帮助的机构,为受害人寻求法律的帮助和支持,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原生家庭论文第2篇

    一、哲学的“无家性”与“家庭危机”

    在各种危言耸听的“危机”的警世之言中,人栖身其中的家庭正在面临危机,已成为不易之论。1989年12月8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上,把1994年定为“国际家庭年”(InternationalYearoftheFamily),并确定其主题为“家庭:变化世界中的动力与责任”,以屋顶盖心图案作为“国际家庭年”的标志;1993年2月,联合国社会发展委员会又决定,从1994年起,每年5月15日为“国际家庭日”(InternationalDayforFamilies)。从这种在世界范围内对家庭的高度关注,足见“家庭危机”以及由此“危机”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之广、之深。“家庭危机”的论调并不新鲜,早在19世纪初,一些学者就疾呼家庭退化,家庭传统价值一去不返。英国着名的哲学家勃兰特?罗素指出,“过去传下来的所有制度里,再也没有像今天的家庭那样混乱和出轨的了。父母对孩子和孩子对父母的爱,可以成为幸福的最宏大的源泉。但事实上……家庭未能给予人们的最基本的满足,是我们时代不快乐原因中最深刻的一种。”[1]社会学家约翰?莱斯比特言:“社会的基本建筑构件正在从家庭转变为单独的个人”[2],美国学者克?雷什不胜感慨:“我们是没有家庭的国家,我们的民族是一个个被拆散了的个人。”[3]面对“家庭危机”,为数不少的人们坚持认为,家庭必将走向解体。未来的家庭,会演变为以激情取代爱情和亲情的多元组合。然而,不可否认,家庭作为一切文化、一切民族存在的基本形式,曾为人类文明的滋长奠定了坚实基础。原生态的家庭,充满信任、亲密感和不假条件的爱,是一切健全发展文明必不可少的存在方式。很难想象,如果没有家庭的支撑,人的生存状况会朝什么样的方向演进。如果还没有发现任何一种无与伦比的制度能够取代家庭,就对家庭的未来大放悲歌,无疑是极端不负责任的态度。一种有益的行为方式应该是,致力于寻找和发现导致家庭危机问题之根源所在,检查人们是否曾不公正地对待自己身体和灵魂安顿其中的家庭,以便纠以往之偏失,重新释读传统家庭文化价值,为家庭———这个长期以来人之身心的依寓之所的未来,尝试指引一条可供思考的路径,使家庭蕴藏的潜能充分发挥,让漂泊的生命返本归源。在剖析导致家庭危机产生的原因的问题上,学者们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其中多数学者认为,家庭制度的衰落主要归因于,一方面过度强调个体自由平等等民主权利而导致个人主义泛滥,不断侵蚀传统家庭的根基;而另一方面是国家对家庭抚养、教育、养老功能的替代形式的出现,削弱了家庭的内聚力。这两个方面可归因于一点,就是因对个人权利的过度关注,而忽视了夫妻关系和亲子关系以及由之延伸出的宗族关系的价值。有学者指出制度建设中的弊病。例如美国的T.菲利普斯,在对美国令人堪忧的家庭状况的反思中认为,以往人们的错误在于:现代文化倡导的个性、自由、平等、性解放等观念被引入家庭,以及把传统美化婚姻家庭的文化演变为“离婚文化”,致使家庭在塑造人格美德上的功能遭受破坏;另有学者以为,随着法权意识兴起,人们追求普遍平等和解放的过程中,视家庭为最大障碍和首先要改造的领域。以致于法律在保护个人权利的同时,也否定了传统家庭的伦理精神,促成个人主义的滋生蔓延。上述见解不乏深刻,为后来注重问题分析而不急于给出结论的研究方式指明了方向。然而,任何制度的产生,都脱离不了其文化之根脉,即一切制度所源出的哲学传统。进言之,哲学和伦理学能否为家庭的健全提供必要的精神资源,从根本上决定着一种文化中家庭价值的取向。肯定、保护和褒扬家庭价值的哲学,会引导出以家庭共同体为基本模式的伦理规范;与之相反,怀疑、忽视,甚至贬低家庭价值的哲学,潜伏着导致家庭陷入危机的重要因素,应为现代社会的“家庭危机”,以及由之引发的许多重大问题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杨笑思先生在中西文化对比考察中指出,西方文化的缺点,诸如宗教教条、强权邦治、征服自然、破败人类家庭等,皆根源于希腊、希伯来文化一直以来都低估、误解人类的家庭对于人性、人生、人世、人道、人类的意义。这一错误根深蒂固,西方人为此付出了巨大代价。西方早期经典《圣经》、荷马-赫西阿德神话等,充斥着败家典型,致使西方主流意识和教育缺乏人类家庭的正面形象。细述一部西方文明史,基本上没有家思想家,家哲学家;没有家庭学、家哲学。家庭价值在道德价值、理想模式难以扮演主要角色。西方人所关切的主要问题,集中在社会、个人、上帝那里。西方哲学正是在“个人—社会”两极语言中建立其对人类生活的评价、人生态度及其哲学体系。这一问题一直以来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反而在其文化核心之中被正常化,并被层层掩盖,以致家庭始终处于理论视野之外。而西方哲学的核心部分,即其存在论和认识论,从根本上讲乃是一种“无家性”(homeless)的哲学。正是哲学的“无家性”,与人生命息息相关的家庭在精神领域空位,近现代以来,在追求个性自由解放、两性平权的社会运动中,家庭被痛陈为“万恶之源”,遭遇到种种不公正的批判。由于对人之生命发端的源头缺乏必要的关注,家庭共同体中的人被还原为原子式的个人,又以社会契约把一个个孤独的个体重组起来,再以个人—社会两级模式为基本出发点建构伦理学。这样的伦理学进一步削弱了以人的家庭为核心的人类的生存方式,个人要么被理解为离群索居的单个的“原子”,要么被整合进公共领域的各种团体,原本由个人、家庭和社会生活领域共同构筑的生命的完整性被肢解,家庭本身的生存境况进一步恶化。一些“末日”情结的学者推波助澜,唯恐家之不乱,不顾人离家之后可能遭受的各种凄惨,而欲从理论上把家庭推向深渊。

    二、“无家性”的哲学如何表达人伦与情感

    西方传统的“无家性”的哲学,作为其核心的存在论是一种“知识—存在”论,而伦理学则是“精神—伦理”体系。前者是知识的“同一性”关系,而后者则为人与人之间的“对话性”关系。应该说,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比知识关系更为根本。但是,希腊人的伦理—道德哲学在知识论和纯粹精神性的语境下,“成为‘规范学’,成为‘社会学’,成为‘管理学’—‘政治学’。此时的‘主’—‘主’关系,又重新转化为‘主’—‘客’关系、‘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4]亚里士多德探讨的“美德”,侧重于研究城邦的公民应具备怎样高深的品质,如“大度”、“机智”、“智慧”等等,这些都显示的是男性的特权,与女性无关,更与家庭无关。亚里士多德所谈论的“幸福”状态乃是一种“好心情”、“好机遇”,精神上的“好运气”。因此,作为西方哲学之精神故乡的“主—主”关系为核心的伦理,实际上是“精神—精神”的关系[4]。其所体现的是一种男性团体中既无性别成分,亦无长幼之别的“兄弟伦理”。新康德主义者齐美尔曾指出,西方传统企图建立一种超越男人和女人的“纯粹文化”,但是迄今为止,“除了极少数领域,我们的文化全是男性的。……不仅文化劳动的数量,而且文化劳动的方式,都特别依赖男人的能量、感觉和理智”;“艺术要求、爱国主义、普遍美德和特定的社会理念、实践判断的公正性和理论认识的客观性、生活的力量和神话等等范畴,就其形式和要求而言,看起来都属于人的一般性范畴,但实际上其历史形态完全是男性的。要是我们干脆称这些以绝对面目出现的观念为客观的,人类的历史生活的如下公式就是有效的:客观=男性。一对两极对立概念的意义和价值规定都是彼此由对方决定的。其中一方凸现出来,以至于具有绝对意义,涵盖了整个相互作用的游戏或者说均衡游戏,从而在这些概念中占据了优势。……男性不但比女性占优势,而且成了人的一般性,以同样的规范方式支配具体的男性和具体的女性。”[5]囿于知识论所追求的纯粹性和普遍性的语境,致使在近代以前,西方哲学在普遍性的意义上谈论“爱”,几乎未涉及夫妻性爱、父母慈爱和子女孝爱,以及由此推广的对他人和世界的爱等这些具体的“爱”的主题。柏拉图认为,“爱欲”是由美的对象唤起的。柏拉图爱的对象是男性青年,而不是女性青年。这种“爱欲”不停留于某一具体美的对象,而是具体的“美”的“共相”。柏拉图说,“奴性和愚蠢才把一个人的感情排它地拴在某一个美的人身上。人应把他的爱倾注到普遍的‘美的大海’中。”[6]亚里士多德的“友爱”既包含普遍意义上的爱,又包含具体的爱。他强调“父子”、“夫妻”、同一父母的“兄弟姐妹”、“治理者”、“被治理者”的“友爱”,同时更强调超越血缘、性爱之上的“友爱”。这种“友爱”仅限于高贵者的人之间的关系,奴隶、女人和孩子被排除在外。亚里士多德师承柏拉图,旨在建立理想城邦的共同体,在更深刻的意义上,“友爱”基于希腊词“ΦιλО”,即一种普遍的爱,并以普遍的爱为归宿。在中世纪基督教传统,人只有在爱上帝的前提下,才能谈得上爱人爱己。《圣经》经文中言道:“凡爱我胜过爱父母的,不配做我的门徒。”其实质上将人与己当作平等的受造物来爱。中世纪文学作品和诗歌中出现大量表达两性情感内容的“浪漫之爱”,根据罗素的观点,尽管浪漫之爱成为人们认同的爱的表达方式,但是,“浪漫之爱”是象征主义手法的爱,不能与性欲联系在一起。因为在中世纪,性和身体被看作是不纯洁的事物。“浪漫之爱”中的“爱成了产生完美的道德和文化的园地。贵族式的情人由于爱情的缘故成了纯洁的人。精神的成分越发占有优势。”[7]这表明中世纪的“浪漫之爱”依然是停留在柏拉图意义上的精神之爱。两性之间虽然情感深厚,但不会产生亲昵行为的欲望,因为这种行为与人类的“堕落”、“原罪”关联。直到法国大革命之后,人们才认为婚姻应当产生于“浪漫之爱”。而基于“浪漫之爱”的婚姻,并不包含承担生儿育女和艰辛劳作的家庭生活内容。在怀疑、贬低和否定家庭价值的主流意识指引下,家庭不再是和谐、幸福生活的源泉,其常被用于工具性分析之需要。例如为了突出理性政治和公共精神而贬低家庭价值,认为在家庭一个人不能对他人产生意义,人只有摆脱家庭的物质生活之累,进入公共领域,通过自由辩论,才能证明自己卓尔不群,生命才不会失去严肃性、神圣性和永恒性。阿伦特就明确指出,“虽然爱是人类力量中最罕见的行为之一,它的确有一种无与伦比的自我展现力量和揭示‘谁’的非凡洞察力。”但是爱“不仅是非政治的,而且是反政治的,在所有反政治的人类力量中也许是最有力的。”[8]在阶级分析的语境,儿童与奴隶没有区别,属于同一等级,他们屈从于权威,不能发出自己的声音。在后现代主义那里,家庭、身体和性被功能化,用以批判和颠覆管理、控制和组织人的知识—权力话语。20世纪颠覆西方传统知识论的三支重要力量,即精神分析学、女性主义哲学和后现代主义哲学,都不同程度地在家庭、身体和性问题上大做文章。但是,他们关注的目标不是强调家庭价值,而是从不同的路径批判知识权力话语。精神分析学之父弗洛伊德就从未认真关心过女人的命运问题,一场未完结的女性主义运动,更是批判甚于建设,她们对家庭的未来没有提供多少建设性的构想,对改进家庭历史和现状贡献甚微。作为一场文化寻根的哲学之旅,精神分析学、女性主义哲学和后现代主义者,满足于分析批判的需要,没有积极地发掘家庭对于人认知世界,对于伦理精神,对于友谊与团结,以及对于自由、民主和世界和平的价值和意义,令人遗憾地“绕家门而过”。

    三、

原生家庭论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 社会转型 家庭养老 养老结构

一、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

家庭养老是一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主要是指养老的一种方式,包括经济上的赡养、生活上的照顾和情感上的交流3个方面。在养老的3项内容中,收入保障是最主要、最根本的内容,是其他两个方面的经济基础。中国传统家庭类型是以核心家庭为主,主干家庭为辅,这样有利于老年人的赡养,因此,家庭养老是中国历史长期遗留下的产物。费孝通曾经用“反馈模式”来概括中国的养老模式,即父母对子女有抚育的义务,而子女长大成人后也必须回报父母的养育之恩,孝敬父母是中国社会传统的孝道。由此,在日常生活中被人们所熟知和实践的“多子多福”、“养儿防老”应运而生。而在这一养老模式的背后,则有一套完整的社会制度、组织运行机制和社会文化的强大支持。家庭养老是宗族制度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由于传统社会中宗法家庭与宗法政治所具有的同一性,家庭养老及其所蕴涵的文化意义和运行逻辑也因与国家体制相联通而成为整个社会所公认的规范,可以说,传统社会的宗法制度、孝道文化、家庭模式等为家庭养老提供了很好的文化基础和社会支持 。家庭养老适应了中国传统的经济基础和伦理道德要求,成为人们伦理道德观念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随着中国社会从传统向现代的变迁,社会家庭结构模式也发生了深刻的改变,而与之紧密相连的家庭养老方式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冲击。

首先,传统家庭结构在近几十年中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方面,家庭规模小型化,国家统计局的调查数据显示,平均家庭户规模从1982的4.57人/户下降到2003年的3.60人/户 ;另一方面,虽然20世纪90年代之后三代直系家庭有一定幅度增长,但家庭结构的简化趋势并没有根本改变。家庭结构简化的一个重要后果是,不同代际间的生活照料关系削弱,家庭养老资源趋于萎缩,这使得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逐渐削弱。同时,随着生产方式的改变以及大量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家庭的经济基础也在悄然的发生改变,由此导致了一系列的后果:父权制逐渐衰落,家庭的个体化趋势日见加强,家庭和宗族的联系大大减弱,家庭伦理重心转移,老年人传统权威丧失,年轻人赡养意识淡化。作为传统家庭下自然选择的家庭养老方式,在传统家庭式微,现代家庭结构侵入、接替的情况下面临着巨大的冲击和影响。家庭养老给老年人提供经济支持、生活照顾和精神慰藉变得越来越困难,养老问题日渐突出,由此,家庭的养老功能也逐渐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这种变化的总趋势似乎是家庭在养老方面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消解,家庭养老支持力弱化、养老资源减少。

在父权制衰落之后,越来越多的研究开始关注家庭代际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家庭养老问题。例如,有研究尖锐指出,目前城乡家庭存在“尊老不足,爱幼有余”的社会问题。有学者通过对华北部分的实地研究后指出,代际间的权力关系发生向下一代和部分向女性的转移,但对行为进行道德评价的社会舆论明显减弱,老人已经日益退到家庭生活的边缘甚至外面。另有研究在分析过资源在家庭成员之间分配比例以后发现,随着社会的发展,更多的人将注意力转向下一代子女,而非自己的父母。同时,老年人又面临照料资源不足,子女不在身边的问题。这就给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危机。他们无法享受儿孙绕膝的欢愉,甚至面临无人赡养的危机。而老年人无论在生活支持还是精神支持方面都缺乏足够的资源。

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经济,文化,思想都受到了极大的冲击。改革开放后资源配置加速了社会流动,人们交往的范围也逐渐扩大,现代性价值体系受到冲击,都使传统的赡养规范和孝亲观念发生着变化,致使老人的赡养呈现为问题化的趋势。那么,究竟该如何理解中国家庭养老发生的这些变化呢?

二、现代性的必然后果:来自现代化理论的视角

对于中国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最早也最多的解释来自现代化理论的视角。现代化理论家认为,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将会不可避免向现代化方向迈进。艾森斯塔特说:“从历史上看,现代化是一个朝着欧美型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系统演变的过程”。这种趋同现象不仅出现于社会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国家也面临同样的问题,这正是科学技术发展的必然后果。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一系列改革的推进以及经济的迅速发展,许家庭的发展和变迁与生产方式的发展和变化紧密相联。工业化的生产方式及其生产力将对传统的家庭制度、家庭模式及其结构、功能以至观念等等发生全面的影响。

费孝通对中国和西方家庭经过比较研究后指出,与西方家庭夫妻成为家庭主轴不同,中国的家庭主轴是在父子之间,夫妻关系是配轴 。但时至今日,中国城乡家庭代际间的权力关系已发生了根本改变,家庭关系从强调亲子、血缘关系转向夫妻和姻缘关系,传统的父系社会在中国已经衰落。持现代化理论的观点大多认为父权制的衰落与工业化、城市化同步的家庭结构小型化、核心化有关,这进一步导致了家庭成员享有更多的个人独立,彼此更为平等。随着市场经济在中国突飞猛进的发展,原有的家庭伦理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并逐步退出历史舞台。因此我们不得不说,在世界走向全球化的今天,中西方家庭的区别会逐渐消解,逐渐走向一致。

在现代化理论的分析框架下,家庭养老的弱化表面上看是老年人无人赡养的问题,但更深层的原因是社会和家庭结构的改变,而这种改变则是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必然后果。具体而言,现代性对于家庭养老的消解意义在于:

1.现代化的过程必然伴随着从家族主义到家庭民主,从宗法制度保障到主要依靠舆论约束,从无条件、非功利行为到条件性、功利性行为的转变 ,也就是说,父权制弱化导致了家庭养老制度的变化,使其对父辈赡养的制度强制力和约束力都大为减弱。

2.市场经济改革过程中引进的一系列价值观冲击了原有的“孝”文化,“礼治”秩序趋于消解,家庭养老制度正在失去强有力的文化支持,同时,社会道德评价标准的变化也使公众舆论在赡养问题上日渐沉默和有意忽略。

3.由于年轻一代物质欲望以及独立意识不断增强,代沟问题日渐凸显,代际交流受到影响和伦理关系发生变化。

现代化的理论视角对于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有着很强的解释力,但是中国历史文化和社会制度的丰富性和特殊性也使中国家庭内部的问题要比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西方现代化理论所描述的复杂得多 ,一些非现代化因素对家庭的变迁也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而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与建国以来中国独特的历史发展和政治实践过程也有着丝丝缕缕的联系。

三、国家政治和权力对家庭养老的影响

在现代化理论看来,现代化的过程就是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过程,但中国的社会转型过程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变迁过程。虽然现代化是转型中重要的环节,但并非全部。无论在转型伊始,还是现实的结构性制约,以及由此形成的发展逻辑,中国的社会转型是非常独特的。中国的社会转型过程并非是从传统社会开始,至少在下列方面不同于现代化理论所描述和内涵的发展轨迹 。

1.再分配的经济体制与对资源的高度垄断。1949年新中国成立,经过一系列的社会主义改造,国家对资源进行重新配置。而在转型现代化过程中,它的经济主题是从再分配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这是推动整个社会转型的基础,经济和社会发展也产生了复杂和潜移默化的变化。

2.资源高度垄断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在高度集中的体制下,国家掌控资源配置,同时也形成国家控制一切的社会体制,此时的社会是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建构起来的。除了资源垄断制度之外,城市在组织结构方面主要是单位制和人民公社制度。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在国家控制之外的独立社会力量都不复存在。

3.社会运作的动员方式。国家垄断了社会资源,缺少其他形式的资源配置方式,缺少自组织的社会。因此,在社会主义国家,运动式的社会动员就成为运作经济社会生活的一种基本方式。

可以说,正是上述不同于现代化理论中假设的传统社会,使中国的社会转型过程呈现出独特的发展道路。作为一套独特逻辑的社会主义制度,并没有在转型过程中完全终结。无论是作为一种历史遗产还是作为一种现实的制约条件,社会主义的制度因素都在转型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原生家庭论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 社会转型 家庭养老 养老结构

一、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

家庭养老是一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主要是指养老的一种方式,包括经济上的赡养、生活上的照顾和情感上的交流3个方面。在养老的3项内容中,收入保障是最主要、最根本的内容,是其他两个方面的经济基础。中国传统家庭类型是以核心家庭为主,主干家庭为辅,这样有利于老年人的赡养,因此,家庭养老是中国历史长期遗留下的产物。费孝通曾经用“反馈模式”来概括中国的养老模式,即父母对子女有抚育的义务,而子女长大成人后也必须回报父母的养育之恩,孝敬父母是中国社会传统的孝道。由此,在日常生活中被人们所熟知和实践的“多子多福”、“养儿防老”应运而生。而在这一养老模式的背后,则有一套完整的社会制度、组织运行机制和社会文化的强大支持。家庭养老是宗族制度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由于传统社会中宗法家庭与宗法政治所具有的同一性,家庭养老及其所蕴涵的文化意义和运行逻辑也因与国家体制相联通而成为整个社会所公认的规范,可以说,传统社会的宗法制度、孝道文化、家庭模式等为家庭养老提供了很好的文化基础和社会支持 。家庭养老适应了中国传统的经济基础和伦理道德要求,成为人们伦理道德观念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随着中国社会从传统向现代的变迁,社会家庭结构模式也发生了深刻的改变,而与之紧密相连的家庭养老方式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冲击。

首先,传统家庭结构在近几十年中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方面,家庭规模小型化,国家统计局的调查数据显示,平均家庭户规模从1982的4.57人/户下降到2003年的3.60人/户 ;另一方面,虽然20世纪90年代之后三代直系家庭有一定幅度增长,但家庭结构的简化趋势并没有根本改变。家庭结构简化的一个重要后果是,不同代际间的生活照料关系削弱,家庭养老资源趋于萎缩,这使得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逐渐削弱。同时,随着生产方式的改变以及大量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家庭的经济基础也在悄然的发生改变,由此导致了一系列的后果:父权制逐渐衰落,家庭的个体化趋势日见加强,家庭和宗族的联系大大减弱,家庭伦理重心转移,老年人传统权威丧失,年轻人赡养意识淡化。作为传统家庭下自然选择的家庭养老方式,在传统家庭式微,现代家庭结构侵入、接替的情况下面临着巨大的冲击和影响。家庭养老给老年人提供经济支持、生活照顾和精神慰藉变得越来越困难,养老问题日渐突出,由此,家庭的养老功能也逐渐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这种变化的总趋势似乎是家庭在养老方面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消解,家庭养老支持力弱化、养老资源减少。

在父权制衰落之后,越来越多的研究开始关注家庭代际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家庭养老问题。例如,有研究尖锐指出,目前城乡家庭存在“尊老不足,爱幼有余”的社会问题。有学者通过对华北部分的实地研究后指出,代际间的权力关系发生向下一代和部分向女性的转移,但对行为进行道德评价的社会舆论明显减弱,老人已经日益退到家庭生活的边缘甚至外面。另有研究在分析过资源在家庭成员之间分配比例以后发现,随着社会的发展,更多的人将注意力转向下一代子女,而非自己的父母。同时,老年人又面临照料资源不足,子女不在身边的问题。这就给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危机。他们无法享受儿孙绕膝的欢愉,甚至面临无人赡养的危机。而老年人无论在生活支持还是精神支持方面都缺乏足够的资源。

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经济,文化,思想都受到了极大的冲击。改革开放后资源配置加速了社会流动,人们交往的范围也逐渐扩大,现代性价值体系受到冲击,都使传统的赡养规范和孝亲观念发生着变化,致使老人的赡养呈现为问题化的趋势。那么,究竟该如何理解中国家庭养老发生的这些变化呢?

二、现代性的必然后果:来自现代化理论的视角

对于中国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最早也最多的解释来自现代化理论的视角。现代化理论家认为,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将会不可避免向现代化方向迈进。艾森斯塔特说:“从历史上看,现代化是一个朝着欧美型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系统演变的过程”。这种趋同现象不仅出现于社会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国家也面临同样的问题,这正是科学技术发展的必然后果。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一系列改革的推进以及经济的迅速发展,许家庭的发展和变迁与生产方式的发展和变化紧密相联。工业化的生产方式及其生产力将对传统的家庭制度、家庭模式及其结构、功能以至观念等等发生全面的影响。

费孝通对中国和西方家庭经过比较研究后指出,与西方家庭夫妻成为家庭主轴不同,中国的家庭主轴是在父子之间,夫妻关系是配轴 。但时至今日,中国城乡家庭代际间的权力关系已发生了根本改变,家庭关系从强调亲子、血缘关系转向夫妻和姻缘关系,传统的父系社会在中国已经衰落。持现代化理论的观点大多认为父权制的衰落与工业化、城市化同步的家庭结构小型化、核心化有关,这进一步导致了家庭成员享有更多的个人独立,彼此更为平等。随着市场经济在中国突飞猛进的发展,原有的家庭伦理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并逐步退出历史舞台。因此我们不得不说,在世界走向全球化的今天,中西方家庭的区别会逐渐消解,逐渐走向一致。

在现代化理论的分析框架下,家庭养老的弱化表面上看是老年人无人赡养的问题,但更深层的原因是社会和家庭结构的改变,而这种改变则是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必然后果。具体而言,现代性对于家庭养老的消解意义在于:

1.现代化的过程必然伴随着从家族主义到家庭民主,从宗法制度保障到主要依靠舆论约束,从无条件、非功利行为到条件性、功利的转变 ,也就是说,父权制弱化导致了家庭养老制度的变化,使其对父辈赡养的制度强制力和约束力都大为减弱。

2.市场经济改革过程中引进的一系列价值观冲击了原有的“孝”文化,“礼治”秩序趋于消解,家庭养老制度正在失去强有力的文化支持,同时,社会道德评价标准的变化也使公众舆论在赡养问题上日渐沉默和有意忽略。

3.由于年轻一代物质欲望以及独立意识不断增强,代沟问题日渐凸显,代际交流受到影响和伦理关系发生变化。

现代化的理论视角对于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有着很强的解释力,但是中国历史文化和社会制度的丰富性和特殊性也使中国家庭内部的问题要比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西方现代化理论所描述的复杂得多 ,一些非现代化因素对家庭的变迁也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而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与建国以来中国独特的历史发展和政治实践过程也有着丝丝缕缕的联系。

三、国家政治和权力对家庭养老的影响

在现代化理论看来 ,现代化的过程就是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过程,但中国的社会转型过程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变迁过程。虽然现代化是转型中重要的环节,但并非全部。无论在转型伊始,还是现实的结构性制约,以及由此形成的发展逻辑,中国的社会转型是非常独特的。中国的社会转型过程并非是从传统社会开始,至少在下列方面不同于现代化理论所描述和内涵的发展轨迹 。

1.再分配的经济体制与对资源的高度垄断。1949年新中国成立,经过一系列的社会主义改造,国家对资源进行重新配置。而在转型现代化过程中,它的经济主题是从再分配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这是推动整个社会转型的基础,经济和社会发展也产生了复杂和潜移默化的变化。

2.资源高度垄断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在高度集中的体制下,国家掌控资源配置,同时也形成国家控制一切的社会体制,此时的社会是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建构起来的。除了资源垄断制度之外,城市在组织结构方面主要是单位制和制度。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在国家控制之外的独立社会力量都不复存在。

3.社会运作的动员方式。国家垄断了社会资源,缺少其他形式的资源配置方式,缺少自组织的社会。因此,在社会主义国家,运动式的社会动员就成为运作经济社会生活的一种基本方式。

原生家庭论文第5篇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6729(2007)06-00424-04

复原力(resiliency)是伴随着对压力应对和个体发展模式的深入探讨而逐渐兴起的研究领域,它摈弃了以往的病理心理学模式转而倡导积极心理学思想。这一领域的研究先驱Rutter曾说过:研究为什么和如何使个人活得有自尊和充满自我效能,而不只是了解什么原因使个人放弃希望会更有意义[1]。目前,这一取向已成为心理健康和心理咨询的重要指导思想。本文将从复原力的兴起、概念与内涵、作用机制、测量、发展趋势等方面对国外复原力的研究成果做一回顾与总结。

1 复原力研究的兴起

随着20世纪前半叶全球心理卫生运动的发起,儿童身处逆境对其后续发展的消极影响受到广泛关注。受当时医学分类模式的影响,研究者普遍认为儿童处境不利一定会导致适应不良,并产生诸如心理疾病和精神失调等各种心理行为问题。但在后来关于个体危机应对过程以及压力缓解效果的研究中,人们却越来越多地发现:同样是面临高危或压力环境,有的儿童和青少年却能有良好的适应和健康的发展,传统的处境不利(高危)―压力―适应不良的单一直线模型受到现实极大的挑战。比较有影响的是Anthony在上世纪70年代中期的调查发现:某些来自父母精神异常家庭的儿童,虽然长期处于严重的社会心理逆境中却能发展出健康的情绪和高度的能力,于是他把这些儿童称为“适应良好的儿童”(invulnerable child)[2]。这可以说是复原力概念最早的萌芽,随后又有许多研究开始探讨为什么有的儿童和青少年暴露在高危(at risk)环境中却能有良好的适应[3],研究者假设有某些变量调节了高危环境与预期的适应不良之间的对应关系,并致力于寻找那些成功应对的个体身上存在的保护因子或抗压力。学界后来将这些变量、保护因子和抗压力统一称为“复原力”或“弹性”。从80年代中期开始,复原力研究逐渐成为一个独立而重要的研究领域。许多研究者针对复原力的概念、结构、作用机制等做了大量探讨,研究对象也从儿童扩展到各个年龄段。

2 复原力的概念与内涵

在早期,复原力常用良好适应(invulnerability)、应对(coping)和抗压力(stress resistance)等术语来表达[4]。由于它是一种比较复杂的现象,因而学术界迄今也未能对此概念达成很好的一致,不过还是可以从众多研究者的争论中发现:目前对复原力概念的界定主要遵循两种取向――“特质论”和“过程论”。特质论将复原力视为相对静止、稳定的个人心理特征。如Howard认为复原力是指个体能经得起困境及在困境中能适当调适的能力[5];Turner则指出复原力是一种卓越的能力,能帮助个体对抗逆境,以一种健康的感觉持续过有意义的生活[6]。过程论者更多地将复原力视为个人与环境交互作用的动态过程。如Rutter认为复原力是个体在压力情境中仍能获得良好适应的动力过程[7]。最近这两种取向有融合的趋势,而且特质论也从最初仅包括个人内部的心理特征扩展到同时包括存在于个体之外的保护因子,如家庭和社区。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如Masten等提出复原力是调节压力、高危情境与消极结果之间关系的保护因子或保护过程[8],Rutter也认为复原力即是与危险因素产生交互作用的因素或保护性过程[9]。为了区分这两类复原力,目前基本达成的一致是:Resiliency一词用于描述作为保护因子的复原力,egoresiliency专指个人特质型的自我复原力,Resilience则用于描述成功克服灾难的过程。

对复原力内涵的探讨从早期比较零散地研究单个因子的效应逐渐过渡到对这些因子的组合进行系统探讨。目前,学界一致认为保护因子(protective factors)-那些与危险因素相互作用以降低或改变由高危因素导致消极结果可能性的因素[10]是复原力的本质内涵,并可作为复原力的操作定义。一般认为有三类主要的保护因子,分别是个体特质、家庭资源以及社会支持系统[11]。已通过实证研究证明具有保护性作用的个人特质有:易照顾型的婴儿气质、幽默、自尊、自我价值感、高自我效能以及问题解决的策略等。在对具有复原力的青少年的研究中还发现关于人生哲学、自我意识的描述[12,13]。最近又有复原力生理机制方面的一些研究成果[14]:一些神经递质、神经肽和激素在协助个体对压力情境作出反应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家庭方面的保护因子有:婚姻和谐美满、父母民主的教养方式以及良好的亲子关系等[15]。社会支持系统则包括如支持性的同辈群体、成功的学校经验、良好的师生关系、生活转折点、社会福利机构等。研究已经识别出了大量的保护因子,不足之处是没有具体说明哪种保护因子对于某特定类型个体或某种高危环境的效应最显著;在探讨这

些因素时也常常是罗列而不太注重内部组成结构和因子间的交互作用,与真实情境还存在差距。

Barbara等在总结了对复原力有显著影响的因素后提出“概念结构太极图”[16],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对复原力内涵研究的系统化和结构化。

如图1所示,如果把显著影响复原力的各因素看作一个大的太极图,那么

图1 复原力概念结构太极图

以个体为基点可以将其划分为个体内部因素和个体外部因素两大部分。个体内部因素是个体固有的、内在的因素,生理因素(如一般健康状况、气质、性别等)和心理因素(如智力、认知风格、人格特质)是此内部因素小太极图的两极;同样地也可以将个体外部因素看作一个小太极图,以家庭为界分成家庭内部(如家庭氛围、亲子关系和重要的家庭成员)与家庭外部因素(如同伴关系、社区资源)。

用大小太极图这样和谐、流动的结构来表征影响复原力的因素充分体现了在个体生理与心理因素之间,家庭内外部因素之间以及个体内部与外部因素之间存在广泛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比如个体的生理状况会影响到其个性的形成,家庭内支持性的关系会促使个体与家庭外的系统建立良好的关系。不仅如此,个体的气质、性格等也会直接影响到其家庭内外部关系系统的质量(如亲子关系、同伴关系)。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太极图的两极是等权重的,但实际情境中某些因素的缺失或减少可以由其他因素来补偿,它们共同构成复原力的组成元素并维持相对平衡状态。

3 复原力的作用机制和模型

3.1 复原力的三种机制模型

Garmezy等提出复原力的三种机制模型[17]:免疫模型(Immunity Model),在此模型中,复原力被视为一种类似注射的预防疫苗,个体可以经由接种疫苗-过去正向的学习经验-产生抗体以对抗类似的生活压力情景或困境;挑战模型(Challenge Model)指危机和压力反而促发和提高了个体应对困难的能力,帮助个体以有效的应对策略成功度过困境;补偿模型(Compensation Model),指当压力情境会导致个体应付危机情况的能力被削弱时,个体特性和所拥有的环境资源可以在其中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使危机不至于对个体产生破坏性的影响。如Barnard的研究发现[18]:那些来自高危家庭的孩子常常会有躲避父母或与家庭保持一定距离的倾向,但这反过来却促使孩子在家庭外发展社会连结,并从家庭外的活动中获得快乐和奖赏,满足心理需求。类似地,一些复原力良好的青少年虽然拥有负性的家庭生活经验,但却能发展出对寄宿家庭及学校的高度心理认同[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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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家庭调整和适应反应模型(FAAR Model)

以家庭为单位时,也有类似于个体复原力的现象,研究者称之为家庭复原力,即帮助家庭在面临灾难和高危情境时仍能良好地适应并有效发挥功能的能力与特征。J Patterson于1988年提出家庭调整和适应反应模型来描述家庭复原力的作用机制[20] 。此模型认为家庭复原是在家庭信念的影响下,家庭面临的压力与家庭能力之间通过不断调整达到动态平衡并保持家庭功能良好发挥的过程。家庭信念包括家庭对压力和自身能力的评估、家庭成员的身份认同以及家庭怎么看待自身与外部系统的关系等。家庭面临的压力有大的危机、灾难,也有持续发展性压力和日常困扰;家庭能力指家庭实际和潜在的经济、精神资源,以及家庭在面临压力时的应对方式。家庭信念不仅会影响到家庭面临的压力的性质和程度,也会影响到家庭对保护性资源的利用。

在稳定时期,家庭通过有效运用相对稳定的互动模式使家庭压力与家庭能力保持相对平衡。但是当某个时期家庭面临的压力明显超过了家庭一贯的调节能力并持续存在时,家庭的平衡状态被打破,这时家庭就面临着危机。危机是家庭的转折点,导致家庭结构或互动模式甚至两者同时发生较大变化。这时具有复原力的家庭会通过减少压力源、发掘资源、提高应对能力或改变信念等适应与方式不断调整,最终使家庭功能得以恢复或增强,而不具复原力的家庭其功能则会被削弱。

台湾学者萧文在《九二一震灾心理复健学术研讨会集》中详细介绍了自己对“九二一”地震中受创伤家庭(在灾变中曾遭受重创而有家人重伤或罹难者的家庭)在灾后近两年期间的复原力变化历程的质性研究[21],其结果可视为对此模型的一个验证。研究结果发现,灾后家庭功能的反应形态主要为“先降后升型”,即多数原本处于平衡状态的家庭在发生地震灾变之后,初期知觉到家庭功能有所下降,但经过一段或长或短的调整期后,家庭功能将出现反转上升的现象,即表现出复原的发展趋势,最终重新达到能动态平衡并使得家庭功能得以良好发挥。进一步访谈得出以下具有保护性的家庭复原力因子:正向积极的思考与行动、稳定家庭经济、增强家人

间的情感连结、改善沟通、稳定家庭秩序、分工合作负起新角色的责任、重建家庭信念等。

3.3综合模型

James PC在探讨学业复原力时提及复原力的综合模型(图2)。此模型解释了同样是在高危情境下,非裔美国青少年在学业领域表现出个体差异(积极和消极结果)的过程和机制[21]。

图2 复原力的综合模型

此模型认为:人际环境塑造了个体在某领域或活动中(如学习)对自己所拥有的信念(如自尊、自我效能等),这些信念会使个体对此活动产生相应的情绪和行为反应;行为反应模式一旦形成,不仅会直接导致个体在本领域的发展结果(如学业成功或失败),也会反过来影响到个体对其人际环境的体验,因为环境在某种程度上是与个体互动的产物,也会被个体的行为反应所塑造。可以看出,“自我信念”在复原力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更是一个意义产生的活跃过程,情境因素需要以自我系统为中介影响到个体的行为表现并最终导致不同的发展结果。此模型中的各因素都可以扩展到更大的概念范围以解释更多由高危环境造成个体差异的内部过程,因此该模型又被称为复原力的综合模型。

4 复原力的测量

复原力概念的不统一导致对复原力的测量也有不同思路。目前有关复原力的量表或从经验或从理论构想出发。有的只包括内在人格特质,有的同时包括内在和外在保护因子;有的测量一般性复原力,有的则针对特定情境和人群的复原力进行研究。国外流行的有Wagnild和Young的量表,Block和Kremen以及Connor和Davidson的量表(简称CDRISC)[22]。此外阳毅在其2005年硕士论文中(华师大)还整理了以下复原力量表[23]:Springer与Philip编制的个人保护因子问卷;Bartone等编制的特质性自我复原力量表,分执行、控制和挑战三个维度;Constantine等根据自己对复原力的理论构想编制了健康青少年复原力评定问卷;挪威学者Friborg编制的成人复原力量表,包括自我效能、对未来乐观的态度、有序的生活、家庭凝聚力和社会支持五个保护因子维度。

5 复原力研究的发展趋势

5.1 研究对象涉及的范围、年龄跨度越来越大

复原力研究的对象从初期集中于青少年群体、贫困家庭儿童以及离异家庭儿童等扩展到更多的特殊或弱势群体。如癌症病人[24]、运动员群体[25]、少数民族人群[26]、天才和学困儿童[27,28]等。从研究对象的年龄跨度来看,以往的研究多集中于学龄儿童和青少年,近年来年龄跨度明显增大,目前查到研究对象年龄最小的是Moshe I等在以色列幼稚园中对135名有不同程度行为或情绪问题的4岁儿童进行的提高儿童复原力的干预研究[29]。

5.2压力源或高危情境的类型不断扩展

压力源和高危情境的类型也在不断地扩展:从传统的日常生活困扰、发展性压力源、家庭变故(离异、丧亲)等扩展到恐怖事件[30]、虐待[31]、偏见和种族歧视[32]等更多种类的高危情境。

5.3 复原力的领域划分越来越细化和具有针对性

个体度过逆境的后续发展是多方面的,而以往研究复原力时并没有细分具体的发展领域,因此很多研究结果由于没有同类因变量而缺乏可比性。现在研究者开始致力于深入探讨特定领域的复原力,如学业复原力[33]、生涯领域复原力[34]等。

5.4 研究思路的转变

目前研究复原力的学者不仅在个体的层面来探讨复原力,也在个体生活其中的家庭、社区以及更广阔的社会文化背景下来考察复原力[35-37]。

总之,复原力研究已积累了很多成果,但也存在需要改进的方面。比如很多已有研究都是横断面调查,而从复原力的本质来看,纵向追踪的结果会更具有说服力。还有在实际生活中,保护因子和危险因子同时存在,后续研究如能把这两类因子都同时纳入模型并充分探讨其交互作用,对于深入理解复原力的作用机制会有很大帮助。随着复原力研究成果的不断积累,一些具体领域的复原力小理论和模型也应该建立起来。

原生家庭论文第6篇

【关键词】纳人;亲属制度

一直以来亲属关系人类学被视为人类学的王冠领域,因为人类学发端于对亲属关系的关注。而亲属制度研究的核心问题是家庭的建构原理及其运作机制,它被认为是社会结构的基础。在以往的研究中,人们一直以为已知的社会都存在着婚姻制度和家庭组织,但中国云南永宁纳西族社会的状况引起中外学者的广泛关注,学者们从不同的观点视角研究带来截然不同的结论。笔者就詹承绪的《永宁纳西族的阿注婚姻和母系家庭》与蔡华的《一个无父无夫的社会——中国的纳人》这两本书的观点进行简单的评论。

关于云南永宁纳西族的母系制和婚姻家庭, 历来是我国学界争论的热点问题。1962年宋恩常先生首次在我国公开发表了《纳西族母系家庭》一文,就提到民主改革前,在云南永宁纳西族的社会里还存在着母系氏族社会的许多特征,其婚姻形态是通过望门居的“阿注”关系表现出来的,表明他们还处在对偶婚的早期阶段。1965年,詹承绪在《永宁纳西族的母系家庭》一文中,对其特征列为三点:第一,以“阿注”异居为主的婚姻;第二,母系家庭的基本特点;第三,由母系向父系的长期过渡。近十余年来,许多有份量的调查报告、学术论文和专著也陆续刊出和出版,争议颇多。1980年詹承绪、王承权、李近春、刘龙初著的《永宁纳西族的阿注婚姻和母系家庭》,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婚姻家庭理论对纳西族的社会生活状况进行了全面详细的调查分析,他们将纳西人的访宿婚(走婚)称为阿注婚,并认为家庭形态是母系家庭,也就是说仍然认为在当地社会存在婚姻和家庭。而面对同样的情况, 蔡华在《一个无父无夫的社会——中国的纳人》一书中认为纳人是一个没有婚姻和家庭的社会,在亲属称谓方面则表现为无父无夫。他通过详细描述纳人社会独特的母系制度,归纳出纳人社会的建构原则和运行机制,并得出结论:一个社会在没有婚姻制度和家庭组织的情况下不仅可以存在,而且和其他社会一样运行正常,这个案例给人类学对传统社会结构的研究提出了新的问题与挑战。

通读了詹承绪的《永宁纳西族的阿注婚姻和母系家庭》之后,第一感觉就是社会意识形态的意味比较浓厚,该书通篇是运用马克思主义进化论的社会发展阶段论对纳人社会进行分析,感觉有些时候理论与材料结合的比较牵强。当然这与作者所处的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有很大的关系,导致在写作时难免存在认识上的局限。比如说按照恩格斯的关于婚姻家庭的理论:人类最初的两性关系处在一种杂乱的状态之下,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嗣后相继出现了血缘家庭、普那路亚家庭、对偶家庭和一夫一妻制家庭的四种家庭形式。作者在介绍和论证阿注婚及其产生的母系家庭时,不是孤立地论述这一社会现象, 而是以介绍这一现象为重点,全面考察纳人社会存在的血缘婚、普那路亚婚、一夫一妻婚等多种不同的婚姻家庭形式。

血缘婚是从原始杂乱关系中产生出来的,其特点是按辈份区分婚姻集团和范围,把性生活的范围限制在同辈的男女之间。作者认为这种血缘婚姻在永宁纳西族中表现为同母兄弟姐妹之间的偶居,并在永宁盆地各乡中典型调查了六例。“普那路亚”婚是从血缘婚的基础上进一步排除了兄弟与姐妹之间的通婚,其特点是一群年龄相近的兄弟与一群年龄相近的姊妹共同为夫妻。作者指出这种普那路亚婚在永宁纳西族中主要有“姐妹共阿注和兄弟共阿注等形式。这种婚姻关系为数较多,几乎遍及每个村落”。[1] 但同时又通过具体实例的比较,说明纳西族的兄弟或姐妹共阿注与古典的普那路亚婚的不同特点。对偶婚是一男一女的结合,但这种结合极不稳固,双方可以随时离异。作者在介绍作为初期对偶婚的阿注婚姻时,对建立阿注关系的方式、选择阿注的条件、结交阿注的范围和限制、阿注之间的联系、阿注关系的临时性和相对稳定性、阿注关系的解除、阿注婚姻向一夫一妻婚过渡及阿注婚姻长期延存的原因等进行了系统的论述,从中提出自己的见解。而一夫一妻制婚姻的出现,作者指出是随着永宁纳西族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某些男子的权力的日益增长,以及男娶女嫁的出现,再加上周围兄弟民族一夫一妻制的影响,永宁纳西族的阿注婚姻,开始向一夫一妻制家庭过渡。

实事求是的讲,詹承绪的《永宁纳西族的阿注婚姻和母系家庭》以大量生动的原始资料和实例,向人们再现了恩格斯所说的四种婚姻形式,特别是初期对偶婚存在和发展的图景。就该书整个分析而论, 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他的见解是全面的、辩证的,具有很高的学术理论意义。当然该书的不足之处就是受当时条件的影响,中国的人类学民族学还没有发展起来,整个学界的理论根基还不是很深厚,作者在该书的理论分析上尚显薄弱和牵强。有些章节的内容还停留在原始材料本身的归纳和铺叙之上,而没有同时从婚姻理论上作出充分的论证。比如说对于各阶段的婚姻形态,作者仅仅是找出实例但没有论证出各阶段的特征及阶段之间的变化。而且现在回头来上看,今天国外人类学界对于人类社会是否存在血缘家庭持否定意见的占多数,国内学术界信奉进化论的血缘家庭发展思路也有所拓宽,所以说詹承绪分析该问题的理论就容易引起人们的质疑与争议。

同时正如前所述,詹承绪分析认为纳人存在婚姻和家庭,而蔡华认为纳人是一个没有婚姻和家庭的社会, 在亲属称谓方面则表现为无父无夫。以走婚为例,在他的《纳人》一书的第八章,他详细介绍了纳人的走婚,例如走婚的定义、过程、选择的标准、礼物的交换、各种走婚中产生的关系等等。他总结出纳人社会中大致有三种性生活方式,即“暗访”、“明访”、“共居”,但这三种方式都没有产生我们现在意义上的婚姻与家庭,因为他经过调查发现纳人伴侣之间不存在经济联系与性的特权,双方都各自独立生活在自己的家中,说明了纳人是一个有婚姻现象但没有婚姻制度、家庭组织的社会。这个结论不仅颠覆了人们已经接受的关于家庭、血亲和结婚的全部概念,并且对当时人类学界布朗和列维-斯特劳斯的单系血统理论与联姻理论提出了挑战,引发了一场尝试建立新的普遍理论假说的革命。

早在1941年,英国功能主义人类学家布朗提出建构亲属组织的基本单位是基本家庭的观点。而同时代的法国结构主义人类学家列维-斯特劳斯,他认为是横向的联姻关系构成了所有亲属制度的基础。但无论是布朗所说的横的关系还是列维-斯特劳斯认定的纵的关系,都是建立在家庭基础上的,都是家庭内部存在的一些关系,如果离开家庭这个基本元素,两者的观点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了。正因为如此,蔡华得出的纳人是没有婚姻与家庭的社会事实的结论,雄辩地证明婚姻家庭都不能再被视为人类社会的普遍现象,这直接质疑了布朗和列维-斯特劳斯的基本理论。蔡华否定了列维-斯特劳斯亲属关系领域里的四个常数的说法,即:有单偶婚、核心家庭、近亲性禁忌和两性劳动分工,而提出了只有“社会血缘关系和社会血亲之间的性禁忌”两个常数的观点,二者之间的关联构成了“社会血亲性排斥定律”,他认为这才是对整个人类的社会约束。同时,在他对纳人的研究中提升了一种认识,即从对自然和文化乐趣的追求中产生出运作机制相互对立的两种欲望:独占伴侣和多伴侣,而婚姻与走访就是这个“欲望原理”的两种社会结果。因此,蔡华认为,“社会血亲性排斥定律”和“欲望原理”是两条支配人类社会生活的基本定律,这解释了先前理论无法解读的纳人个案的独特性,并对各民族的方式的多样性中是否存在同一性这个难题有更深的认识,这也正是纳人案例对于认识人类文化和社会而蕴含的重大科学价值所在。

通过简单的比较詹承绪与蔡华的研究,简要地梳理了人类学界布朗和列维-斯特劳斯的单系血统理论与联姻理论,蔡华《纳人》一书给我启示很大。一是方法论上要注重概念、定义的重要性。没有清晰而明确的概念,对研究对象本质把握就不可能,因为同一个行为会由于表述词语的内涵与外延界定范围不同,导致理论层面的混乱,使得探求真理的努力都成为徒劳,因此在本书的一开始,蔡华就以什么是婚姻?什么是家庭?什么是性禁忌?什么是血统?等等一连串基本概念的提出,让我们对本以为是常识的概念重新有了思考和认识。这种做研究的科学方法提醒我们今后无论做什么研究一定要注意对研究对象概念的界定,这样才能有效地分析研究对象的特征或本质,尽量避免学术研究上走弯路。二是研究事物要转换视角。以往亲属关系人类学家始终把生物维度作为研究人的亲属身份的基础,使得研究在理论层面上走入死胡同,比如说直接影响到进化论的发展,这在詹承绪借鉴进化论立场分析纳人社会的牵强套用中有所体现。而蔡华对纳人的研究使我们得以从亲属关系领域排除了来自生物观念的“杂质”,强化了社会文化人类学在该领域确定的知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亲属关系的元素,它们之间的关系,以及为在该范围内人类的精神结构提供新的视角。联系到我们的实际研究工作中,要考虑变换视角从多种角度去看待问题,或许会找到新的视野和分析工具。比如说研究少数民族现代化问题,那到底什么是现代化?现代化的衡量标准是什么?如果说拿某种统一的衡量标准去评价不同文化模式的地区社会发展水平是否合适?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深深思考,需要转换视角的是也许跳出现代化这一概念本身从多角度来思考如何发展现代化才是最重要的。

【参考文献】

[1]詹承绪等.永宁纳西族的阿注婚姻和母系家庭[M].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29.

[2]蔡华.人思之人[M].云南人民出版社,2009.

[3]蔡华.婚姻制度是人类生存的绝对必要条件吗? [J].广西民族学院学报,2003(1).

[4]蔡华.不可抗拒的反例——纳人亲属制度的意义, 兼回应C.列维-斯特劳斯[J].云南社会科学,2008(5).

原生家庭论文第7篇

DOI:10.14156/j.cnki.rbwtyj.2015.04.003

一   引 言

“近代家庭”这一概念最早诞生于西欧和北美的家庭史研究领域。对“近代家庭”的形成有比较详尽研究的是英国家庭史研究的代表性学者爱德华肖特。他认为,家庭会由一种传统的形式向近代转变,而且传统家庭向近代家庭转变基于以下三个方面感情的高涨:男女之间“浪漫”爱情;母子关系的亲密性;家庭与其他共同体之间开始划分界线①。爱德华并没有指出在结构或者形态上,家庭出现了怎样的变化。这一归纳也主要基于欧洲尤其是西欧的中产阶级的家族形态的归纳。法国历史学家菲力浦阿利埃斯(Philippe Ariès,1914年―1984年)和美国社会史学家Tamara K.Hareven(1937年―2002年)则对这一概念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和继承。阿利埃斯认为,“近代家庭”是为近代市场提供近代化个体的装置;近代国家的作用就是保持市场与家庭的分离,使各自充分发挥各自的功能;近代社会就是通过市场、家庭和国家这三者连接构成的。Hareven则在其著作《Family Time and Industrial Tim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Family and Work in a New England Industrial Community》(1982年)中,将近代家庭特征归纳为:家庭内部的(domestic),私密的(private),亲密的(intimate),核心家庭(nuclear family),以孩子为中心,家庭成员之间强烈的感情牵绊,人口再生产限制,社交的衰退,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分工。

1985年,日本学者落合惠美子通过其论文「近代家族の?Q生と?K焉一文,最先将这一概念介绍到了日本。此后,落合将近代家庭的特征总结为以下8点:家庭领域和公共领域的分离;家庭成员之间强烈的感情纽带;孩子中心主义;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分工;家庭集团性的强化;社交的衰退;非亲属的排斥;核心家庭。这一理论被很多日本学者接受,甚至延伸。其中,西川?v子在其基础上增加了两个特征:丈夫统领家庭;家庭是近代国家的基本单位。上野千鹤子则提出,“家制度”是日本近代化的产物,是近代家庭的日本化。“近代家庭”这一概念被引进到日本以后,被社会学、日本史学、文学、心理学、法学甚至经济学等众多学科采纳。“近代家族”论甚至已经成为社会研究的一种范式。关于日本的“家”是与“近代家庭”的对立的一种形态,还是“近代家庭”形态的一种类型的讨论也是层出不穷。但是,无论是落合还是其他日本社会学学者,都没有对这一概念成为一种范式背后的基本假设进行过讨论,只是对诞生于西方理论界的一个概念进行了直接引用。

总的来看,这种基于归纳性的社会学研究方法论的研究结论背后预设了以下基本假设:家庭形式有时代之分,不同时代有不同的家庭形式;家庭的形成经过了“无情”到“有情”的阶段;家庭是一个有机体,并且能够完成自我进化;家庭是一种稳固的结构并且以整体的形式随着时展而发展;家庭进化的过程就是一个由开放走向封闭的过程;“近代家庭”的分析单位是“家庭”,分析内容是“家庭”与国家、社会、市场之间的互动关系;立论基础与斯宾塞的古典社会学有机论和进化论一脉相承。

在以上基本假设的条件下,落合又根据速水融等人口统计研究者的妇女总和生育率(TFR)测量指标,计算出近代日本家庭的核心家庭化。简单地说,落合的研究是一种很典型的依靠平均值的计算来解释社会变迁的研究。依靠平均值来解释社会现象的方法论承袭的是自然科学的普遍做法。但是,平均值解释不了社会内部的差异。而社会学研究的却是关于现状和差异的学科。即便“家庭进化论”的思想能够成立,也必须以差异为前提。因为,差异是进化的前提。但是,“近代家庭”论中,并没有对这一前提予以正视。以速水融、鬼头宏等日本历史人口学家为代表的学者的研究表明,日本江户时代的家庭形式包括直系家庭、联合型家庭和核心家庭形式。不仅家庭形式存在多样性,家庭本身也不具有普遍性。近世分家和绝嗣门户的并不在少数。日本家庭社会史和历史人口学的研究表明,“近代家庭”论的立论基础相当薄弱。本文将从家庭社会史和历史人口学的视角,对“近代家庭”论的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进行深入的探讨,以期能在对日本的家庭进行研究时能对基本概念首先进行厘清,而不盲从或照搬西方的理论。

二  家庭研究的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

(一)  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本体论和认识论

“近代家庭”论在对家庭研究的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上存在一个主要误区,就是按照自然科学的本体论和方法论来研究社会现象。

社会科学不同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是关于社会现状的研究,最终的落脚点是人。但是人与人、社会与社会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而自然科学是关于自然规律的研究,尽管自然科学研究领域里包含有人的生理的研究,但是,自然科学研究的终极目标是关于自然世界的普遍真理。真理是放之四海皆准的普遍道理,不因人种、社会、国别不同而不同,并且能够超越时空,成为永恒。换言之,自然科学的本体论是关于世界“同”的本质,而社会科学的本体论却是关于世界“异”的事实。这一本体论的区别,也使两种不同的科学在认识论上产生了差异。自然科学的认识论是世界的一元性,关注的是典型;而社会科学关注世界的多元性,注重总体分析。社会科学关注个体,更关注总体。尽管自然科学也承认误差的存在,但是,自然科学依然侧重的是对一种理想型的探讨,追求的是一种绝对性。西方现代社会学的奠基人之一马克斯?q韦伯也曾提倡使用“理性类型”这一概念来进行比较社会学的研究。韦伯的“理想类型”非常近似于自然科学的“理想模型”,都是一种具有高度抽象性和概括性的概念工具,不同于繁多复杂的经验事实。因此,也很难应用于实际的社会研究当中。社会科学的研究却是关于众多纷繁复杂的社会事实的研究,侧重于差异性和相对性。这些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本体论和认识论上的根本不同直接导致了两者在方法论选择上的差异。

关于社会的多元性内部各元之间的存在关系,社会学史上大概经历了由单线进化到多元并存的理论发展阶段。古典社会学家斯宾塞就是对社会单线进化理论最具代表性的阐述者。在斯宾塞看来,社会与生物有机体之间存在着许多相似之处,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生长过程、结构进化、功能分化、相互依赖等。在此基础上,斯宾塞又提出了社会进化的观点,认为社会进化是一个持续的、没有倒退的、不间断的永恒过程。虽然斯宾塞本人持有社会进化论的观点,但是面对英国19世纪末的大量社会冲突,他本人对这一观念也产生过动摇。不仅如此,韦伯、齐美尔、米尔斯、法兰克福学派、及新马克思主义者等冲突论者都看到了社会冲突存在的必然性和长期性,并且反对带有价值判断的社会分析方法。尤其是韦伯,他不承认社会可以进化到一种完美的、无冲突的境地,认为那只是一种乌托邦。另一方面,社会人类学家列维-斯特劳斯通过其著作《忧郁的热带》和《结构人类学》告诉我们,人类普遍存在二元对立思维,即便是在所谓的“落后”或“原始”的民族。也就是说,“文明人”的思维结构与“野蛮人”的思维结构之间是相同的。既然相同,那么也就不存在一种进化的过程。因此很难说“文明人”的二元对立思维结构是“野蛮人”二元对立思维结构的高级形式。无论是在社会学领域还是在社会人类学领域,世界文明的多样性已经成为一种定论。

总之,正是由于世界所存在的差异性和多样性,才促使社会学成为一门独立学科,使关于社会的比较研究成为可能。而社会学研究的任务,也正是要对世界所存在的差异性和多样性进行研究。如果不能认识到这一点,把关于社会的研究建立在同一性的基础上,必定将会招致把社会学还原为自然科学或者心理学等其他学科的危险。

(二)   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方法论差异

正是基于上述本体论和认识论的不同,因此,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方法论才存在很大差异。由于自然科学要得到的是一个典型,因此需要在减小误差的情况下,通过无数次测量,得到一个平均值。有时候还需要通过实验的方法来证明其结论。社会科学则是关于差异的研究,因此,社会学研究不能通过求平均值方法来进行社会研究。但是却可以通过人口统计学的方法对基本社会信息有个整体的把握。因为,统计把握的是社会整体人口的基本状况。关于社会的研究必定是关于人的研究。人口是社会形成的基本要素。

有的社会学家认为,在社会学中,实证主义和人文主义一直是社会学研究方法论的两条主线。实证主义的主要研究方式是定量研究,而人文主义方法论则侧重定性的研究方式。其中,定量研究一直是社会学研究所采用的主要方法。但是,定量研究的数据这一方法论本身就是在忽视差异性的基础上得出的。数学语言本身就是一个抽象符号化的形式。以“女性学历与女性生育意愿之间的关系”这样的研究课题为例,按照社会学定量研究的方法,会对女性的学历从低到高进行测量,然后对女性的生育意愿进行问卷调查或者访谈,最后得出女性学历的高低与生育意愿之间的关系。但是,学历只能代表学习的经历,并不能代表学习的能力。即便拥有同等学历的人,思想上也会存在差别,落实到生育意愿上也会不同。类似于这样的研究课题背后忽视的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性。有的社会学家还提倡采用实验的方法得到数据,而这种方法并不为社会学研究者们广泛采纳。其一,实验需要完全排除外在的或不可估计的因素的干扰,受实验对象和实验环境的影响较大;其二,实验是关于人的实验,必定涉及到政治、道德伦理等限制。其三,实验的方法本身是对人的实验,没有办法完全排除人自身所带的非实验因素的影响。

既然不能通过求平均值的方法来研究社会,那么社会学应该通过怎样的方法对社会进行研究呢?正如前文中所说,社会科学是关于社会现状的研究。这里所说的社会现状不仅仅是指当下的社会事实,还包括历史上出现过的社会事实。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历史上出现过的社会事实不仅包括以世纪和时代为广阔分析单位的稳定不变、持续不断的社会事实,还包括因传统的以政治事件叙述为轴的历史叙述而被掩盖的沉默的非连续性的社会事实。历史上出现过的社会事实并不总以一种明确的姿态呈现在历史学面前,尤其在以政治事件叙述为纲的纯粹的历史学家面前更是这样。相反,非连续性的、偶然的、创举的社会事实往往是纯粹历史学家所负责删除的对象。以政治事件叙述为纲的历史是政治家的历史,是统治阶级的历史,而不是社会的历史、人的历史。要了解社会的历史,必须要了解那些非连续性、沉默的社会事实。非连续性的社会事实预设了多样性和差异性的可能。因此,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论不仅应该采用统计学的逻辑思维,还需要结合社会史的分析方法。

(三)  家庭研究的方法论

正如前文所述,自然科学的本体论和认识论关注的是世界的永恒、普遍、同一的本质,因此其研究方法论重在寻找一种典型。而社会科学的本体论和认识论关注的是世界的变化、多样、和差异的事实,因此,其研究方法论重在解释差异性。那么,关于家庭的研究应该遵循自然科学研究的方法论,还是应该遵循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论呢?

在社会学中,家庭通常被定义为由婚姻、血缘或收养而产生的亲属间的共同生活组织。既然是一种由人所构成的生活组织,那么也就意味着家庭本身构成的人为性,而非自然性。但是,家庭并非一个有机的生命体,由于它的人为性,导致了它的存在本身所预设的不稳定性和多样性。如因为婚姻关系的破裂所产生的“单亲”家庭,或者仅由收养关系而没有婚姻关系所组成的“模拟亲子”关系的特殊家庭,再者只有婚姻关系而没有血缘、收养关系的“丁克家庭”等等。此外,社会人类学的研究成果还向我们展示了更多的家庭样态,如,日本的“IE” 。“IE”不仅包括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还包括雇佣关系,通过雇佣关系进入“IE”的人成为“奉公人”。由此可见,婚姻、血缘或者收养只是家庭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

因此,关于家庭的研究就不可能按照自然科学的方法,去探寻其背后不变的本质,或者通过多次测量计算而求得一个平均值;而应该按照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论,去了解其背后的差异性和不稳定性的事实及其原因。要了解家庭存在的相关事实,首先需要通过人口统计学的办法,对社会的总体人口情况有个基本的把握,这需要人口学的统计方法。因为,人员构成是家庭的最基本要素。其次,还需要对人口的流动情况、家庭存续的基础(包括人口再生产和经济条件)、继承规则、家庭关系等有所把握,这些是纯粹的历史所遗漏和没有解决的问题,需要遵循社会史的研究思路。简单地说,人口学和社会史的研究方法应该成为关于家庭研究的主要方法。显而易见,家庭是以人口为基本构成单位的,那么必然应以人口作为分析单位。分析单位也就由原来的以家庭作为整体的分析单位变成以人口为分析的单位。这与日本的家庭社会学做法是截然不同的。家庭社会学的分析单位是家庭,预设了家庭的连续性。而家庭社会史和历史人口学的研究结果表明,家庭本身并不存在必然的连续性。人口具有延续性,但是家庭却并不具有必然的延续性。能够延续的家庭必定有其背后深刻的社会背景和经济结构,甚至思想价值体系。家庭并不是社会的一个常数,而是一个变数。把一个存在高度断裂可能性的组织作为一个连续性的分析单位研究,显然在逻辑上是行不通的。

三   日本“近代家庭”论的“理想类型”与近世家庭现实样态

(一)  “近代家庭”论的“理想类型”

从本体论看,“近代家庭”论建立在家庭永恒性、普遍性和持续不断性的基础上。无论是Hareven还是落合,他们的“近代家庭”论都是以这一前提为基础的。在家庭前面冠以“近代”之名预设了原始家庭、封建家庭、现代家庭等不同的家庭存在级别,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家庭也随之不断进化。无论是哪一种级别的家庭,都是一个时代的家庭典型,在这里可以称之为“理想类型”。这种进化论的逻辑是,“近代家庭”是一种比“封建家庭”更文明,更幸福的人类组织形式。但是,没有任何经验可以证明“近代家庭”所带来的体验比“封建家庭”更幸福。因为家庭组织成员已经发生了变化,并且作为一种形而上的个人体验,“幸福感”并不具有统一形式。核心家庭是近代家庭的主要特征,而近代家庭是近代的家庭的“理想类型”,现代家庭是现代的家庭的“理想类型”,所以,核心家庭就是近代家庭的“理想类型”。无论是哪一个时代的“理想类型”,它们都是以家庭本身为载体的,时代在变,但是家庭这个载体本身不变。

从认识论看,“近代家庭”论把家庭当作一个有机体,每个部分都密不可分,并且能够完成自身的进化。“近代家庭”论强调,近代家庭成员之间有着强烈的感情牵绊,如母子关系密切,以孩子为中心,非亲属的排斥等等,着重强调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依赖性。这一观点旨在强调家庭如同生物有机体一般,各个不同部分之间的相互联系。“近代家庭”论还强调,近代的家庭是通过由开放走向封闭,由社交频繁走向社交衰退,由直系家庭、联合家庭走向核心家庭,由集团性弱走向集团性强,完成了家庭属性的优胜劣汰的竞争,现存的家庭属性都是优秀的属性。近代家庭与近代以前的家庭之间存在必然联系,因为有这样的联系,所以才能完成家庭的进化。

正是基于上述本体论和认识论,因此,“近代家庭”论的分析单位集中在“家庭”这个大单位上,而不是家庭的人口这一构成要素上。“近代家庭”论认为,“家务”和“主妇”都是近代社会的产物。随着近代市场经济的形成,雇佣劳动和家务劳动开始分化。雇佣劳动是有偿劳动,而家务劳动却是无偿劳动。同时,家庭的经营体功能和消费功能出现分化,家庭成为以消费为主的生活组织。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分工成为主要的家庭内部分工模式。而关于家庭的人口,落合也借用了人口学的近代人口转变理论,即人口的转变从多产多死向少产少死转变。家庭规模也因为出生人口减少而趋向于核心家庭化。

“近代家庭”论展示了这样一个家庭社会学假说:家庭是一个有机体,每个部分之间相互依赖,随着社会、经济等的发展而不断进化;近代家庭就是在封建家庭的基础上进化而来的,代表的是一种家庭本身的进步;近代家庭与封建家庭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连续性;近代家庭由于规模缩小、封闭性增强,促使家庭内部关系愈发密切。以上就是“近代家庭”的“理想类型”。落合完全继承了以上假说,认为日本的“主妇”的诞生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而“主妇”的大量出现则是在二战结束以后。“近代家庭”的诸多特征也是在日本的“IE”中就有了萌芽,日本近代家族的大众化却是在一战以后、二战以前出现的。换言之,日本学者用日本近代家庭的“理想类型”的概括确证了源自于欧美的“近代家庭”论。

(二)  近世日本家庭样态的多样性和非连续性

“近代家庭”论是以近代以前,即近世家庭为基础发展而来,同时又比近世家庭更为进步为基本预设的。因此,要证明“近代家庭”论是否合理,首先必须结合家庭社会史和历史人口学的研究方法,对日本近代以前,即近世时期的日本社会的家庭样态和人口情况有个总体把握。正如前文所述,之所以要通过这样的研究思路进行是由于:(1)社会史并不是纯粹的历史学以政治为中心的叙述史,它重组了被纯粹的历史所回避、遮蔽、抑制和消除的社会事实和现象,是以构成社会主体的普通民众的社会生活为主要对象的历史;(2)历史人口学是以研究近代以前的人口为对象的学问,在现代人口学统计人口出生率、死亡率等统计方法上,又增添了家庭复原法、个人跟踪调查、婚姻出生率因素分解、婴儿死亡率因素分解等新的研究方法,可以对近代以前的社会人口和家庭的全貌和动态有更深刻的认识和把握。

从日本近世人口总和生育率、结婚年龄及其流动情况来看,日本各地区均存在明显的差别。速水融将日本近世人口差异类型分为3种,分为别:东北日本、中央日本和西南日本。东北地区结婚年龄普遍较早,男性初婚年龄为20岁,女性为17岁;中央地区初婚年龄为男性27岁,女性22岁;西南地区与中央地区相似。而从人口出生数量的城乡差别来看,城市人口出生率低、死亡率高,但是地区人口却呈现停滞状态。究其主要原因是由于农村人口出生率高、死亡率低,并且从农村到城市的佣工维持了城市人口数量和规模。

换言之,近世日本农村人口的维持依靠的主要是人口的再生产,而城市人口的维持依靠的却是人口迁移。日本近世农村人口再生产的主力主要是富农家庭。这是因为富农家庭人员初婚年龄普遍较早,能够较早开始人口再生产。而贫农家庭人员外出当佣工现象不仅是主流,而且是常态。据速水统计,小农和贫农男女佣工率分别为63%和74%,而富农地主阶层的男女佣工率分别为39%和32.2%。小农贫农阶层人员外出务工几乎成为他们贯穿一生的生活周期,有的人从五六岁开始,一直到死亡为止。即便在当佣工的过程中结婚,也会由于经济条件不足,不得不继续外出当佣工的现象更是普遍。因此,小农贫农阶层女性不仅结婚年龄偏大,当佣工时间长,出生率相对较低,而且还因为婚后两地分居或无法维持稳定的夫妻关系,容易导致家庭形成力不足。不仅如此,下层农民长期在城市当佣工,不能组建家庭,不能完成人口再生产,而导致家系没有办法延续,绝嗣门户的例子不胜枚举。这种单身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的,关于其原因笔者不打算在这里进行详尽讨论,但是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就是绝嗣门户的一个重要原因:“都市墓场说”。由于大量农村人口涌向城市,造成了城市过高的人口密集现象,当城市发生传染性疾病时,首当其中的便是人口密度大的城市,由此造成的人口死亡的理论称之为“都市墓场说”。日本近世270年间,各种传染性疾病发病率由高到低依次为流感(41%)、天花(21%)、麻疹(17%)、痢疾(10%)、霍乱(7%)、此外还有一些不知名的传染病。1858年8月,江户大约有3至4万人死于霍乱,占江户65万总人口的5%到6%。传染性疾病的发生是造成城市高死亡率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正因为如此,长期在城市当佣工的农村贫农小农阶层绝嗣门户的可能性大大提高。

由此可见,受长期外出当佣工、传染病等因素的影响,家庭并不是所有日本近世人口存在和依托的生活组织。比起家庭,大量的农民是以自由的个体形式存在。这种自由主要是指农民可以以自由的身份在不同的城市商家或者农村富农家庭当佣工。佣工的雇用时间可长可短,有年佣工、月佣工、日佣工等多种形式。结束某一雇佣关系后,农民又以自由人的身份去寻找另外的雇主。尤其是对于农村下级阶层农民来说,佣工已经成为他们主要的生存方式。长期在城乡之间、城市内流动,导致其本身生活方式的不稳定、家庭人口再生产率不足,且无法稳定夫妻关系,家庭形成力弱;一旦城市爆发传染性疾病,死于城市的农民大有人在,家破人亡也就变成了下级阶层农民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尽管近世日本德川幕府实行士农工商的严格等级制度,但是,由于传染性疾病、人口再生产率低等因素影响,城市人口维持能力有限,不得不依靠大量农村人口的流入来维持城市的正常运转。如果按照个人生命周期来看的话,可以说个人生于家庭,却并不一定死于家庭。

从日本近世家庭样态来看,存在多样化的家庭:包括直系家庭、联合家庭、核心家庭三类。直系家庭在东北日本、中央日本和西南日本都普遍存在;核心家庭只在中央日本和西南日本存在,而联合家庭则出现在西南日本。这与落合关于近代家庭产生于一战以后、二战以前的说法大相径庭。

据速水统计,从家庭夫妻对数来看,东北日本家庭以两对夫妻家庭为主;中央日本则一半以上为一对夫妻家庭;西南日本则呈现多样化,以一对夫妻为特征的家庭最多,其次是两对夫妻家庭,最少的是三对夫妻家庭。从家庭规模来看,东北日本家庭人数为4至8人;中央日本为3至9人;西南日本家庭人数变动幅度最大,为3至14人。从家庭存在的世代数来看,东北日本三代同堂的情况为主体;中央日本则两代同堂和三代同堂各占一半;而西南日本也主要以三代同堂为主,其次是两代同堂,很少有四代同堂。

以上数据表明,核心家庭在日本近世时期并不罕见,已经较为普遍。中央日本和西南日本都存在一半以上的核心家庭,东北日本的家庭人数也反映出,人数最少的四人家庭无疑是核心家庭,因此,在东北日本同样存在核心家庭。这一研究结果让我们对落合等的“近代家庭”论有了更大的质疑:如果核心家庭是近代家庭的特征,那么它为何在近世日本普遍存在?

落合、西川?v子等还认为,近代家庭产生于近代国家和市场的形成密不可分,并且认为,尤其是近代国家在近代家庭形成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原因是近代国家为了培养近代国民,强调了女性在家庭里的作用,做“贤妻良母”,促使女性活动的范围局限于家庭内,因而导致了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分工。又由于人口再生产的国家性介入,导致了原来由村落产婆接生、左邻右舍对产妇的照顾而产生的紧密社交关系的衰退,使家庭与家庭之间渐渐走向封闭,随之而来的便是家庭内部成员之间强烈的情感牵绊。家庭由生产和消费的场所变成了纯粹的消费场所。

但是,从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核心家庭并不是近代的产物,也不是近代国家作用的结果。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分工也不是近代化的结果。在日本近世的商家、富农、武士阶层,主妇就已经普遍存在。主妇们的主要工作就是管理佣工,做部分家庭内部的家务劳动,而不用从事生产性劳动。生产性劳动也是由佣工完成。至于社交关系的衰退和家庭成员之间强烈的感情牵绊则更是难以得到确证。因为佣工的频繁外出,雇佣时限长短不同等因素,社交关系也处在不断的变动之中,社交对象也并非稳定的村落左邻右舍,要维持村落间紧密的社交关系显然并非易事。

四   结 论

“近代家庭”论这一诞生于欧美的理论假说在未经过充分辨析之后就被日本社会学界广泛应用于日本社会的研究当中。本文在对这一理论的背后假说进行梳理的过程中发现以下几个问题:(1)“近代家庭”论是一种家庭进化理论。该理论建立在家庭如同一个有机体的基础上,故部分之间相互依赖,且能够完成自身进化过程,从低级走向高级。(2)“近代家庭”论强调家庭的延续性和不同时代家庭之间的相互关联性。家庭从诞生以后就能够不断地被继承和延续下去。(3)“近代家庭”论是按照自然科学的本体论和方法论对家庭进行一次求平均值后计算的结果,将所有可能存在的家庭形式进行统一化。(4)“近代家庭”是一种“理想类型”,它是认识一个社会家庭存在形式的工具和方法。

原生家庭论文第8篇

【关键词】家庭问题;社会工作;模式理论

一、家庭社会工作模式理论及方法概述

家庭社会工作指的是以家庭为基础的社会工作服务的介入。在家庭社会工作模式的理论中,最主要的有家庭生命周期理论和家庭系统理论。家庭生命周期理论认为每个家庭的发展需要经历关系建立阶段、为人父母阶段、孩子开始成长的学前阶段、青少年阶段、成人阶段等,直到配偶中有人死亡,意味着家庭解体。在不同的家庭周期中,每个家庭的发展任务不同,在进行阶段转变时,家庭需要适当调整结构,使得家庭成员的角色任务得以适应。家庭系统理论认为家庭是由多个子系统组成的大系统,有兄弟姐妹系统、亲子系统和夫妻系统等。每个系统互相联系并制约,组成有序运转的家庭系统。家庭系统中存在改变机制,当有冲突发生时,家庭应该合理调节系统,使得系统具有更强的生存能力,家庭功能得以凝聚,从而促进家庭的健康成长。一般的家庭社会模式的工作方法有个案工作方法、小组工作方法和社区工作方法等。个案工作的重点是家庭的角色关系,援助对象为家庭整体,使得家庭成员能不断调整角色。小组工作指的是通过团体之间的扶持帮助来使得家庭和个人的紧张得以缓和,提高家庭的应变能力。社区工作的服务对象为全体社区居民,通过在社区中提供一系列的家庭教育活动等来鼓励居民参与组织活动,使得家庭和社区间实现资源衔接。

二、家庭社会工作模式思考

(一)家庭社会工作模式理论的应用及效果思考

社会环境和人的行为是在社会系统的多种角度中互相作用和影响的,家庭社会工作模式主要研究人对家庭资源和环境的适应以及对事件和情景的反应。通过对家庭环境的分析来充分了解家庭的互动模式,合理的调整资源从而提高家庭的适应能力。通过分析人在各方面的优势来挖掘家庭和个人的社会关系网络,使得外界宏观系统能和家庭各个子系统互相结合,从而增强家庭和个人的社会资源。在研究家庭社会工作框架中,任何社会、家庭和个人系统都要遵循一定的原则,所有的社会结构和系统都有内在的联系。无论是社区、小组或者个案社会工作,应该以各个系统的方法和观点来在家庭中实践和分析,从而为家庭社会工作服务的进行提供基础。例如,在对网络成瘾的学生进行案例分析时,此学生作为家庭系统中的成员,他的问题和行为会对家庭系统的平衡造成影响,因此在分析此同学出现问题的原因时,系统中的其他成员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家庭社会工作模式理论在我国的起步比较晚,由于社会因素和文化因素的限制,家庭治疗模式在我国家庭社会工作中的实际应用还比较少,在心理咨询领域具有较为广泛的应用。由于家庭治疗需要治疗师融入家庭内部,与家庭对象进行近距离的接触,因此家庭工作模式理论应用的关键是寻找一个合理的均衡途径,与我国的家庭背景紧密结合,从而将专业的理论简洁技巧的在日常的家庭服务工作中应用。

(二)在家庭中介入社会工作服务的思考

在家庭中介入社会工作服务,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首先是在家庭场景中进行社会工作。我国对家庭社会工作仍有一定的成见和误解,在治疗室中开展服务工作,很难要求全部家庭成员参与进去,倘若将服务工作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实施,社会工作者在家庭场景下开展快速简洁且卓有成效的社会工作服务,则能使家庭成员感受到尊重及安全感,使他们愿意接受社会服务工作的介入,与社工配合来开展各种辅导工作,有利于社会工作者和所服务的家庭之间建立起合作性的平等辅导关系。其次是运用并整合社会资源和家庭自身资源来开展社会服务工作。由于我国家庭社会工作结构的发展不是很快,有关机制和政策不够健全,进行家庭辅导的社会工作者能够利用的资源比较缺乏,因此可以通过相关策略来调动周围环境和家庭服务对象,使得家庭不断拓展自身的能力,在有效解决家庭问题的同时促进其发展。除此之外,家庭社会工作中可以利用的另一个重要资源是家庭成员互相间的帮助扶持。在工作中,社会工作者可以在帮助服务对象发现自己的资源和能力的前提下,利用行动,在家庭各个成员之间建立起纽带关系,利用各成员的自认和压力来促进他们的能力发展,并充分利用资源来使家庭问题得到解决,促进家庭的良性改变。

(三)家庭社会工作模式在未来发展的思考

家庭工作模式在未来的发展应从以下方面考虑:首先是促进家庭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发展和建设。政府应该提高家庭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选拔水平,并适当加强服务监督强度,使得家庭社会工作的评估水平不断提高。其次,应该关注我国传统文化背景对家庭的作用和影响。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支持家庭活动,使得他们的功能得到良好的发挥,重新认识和定位家庭,肯定其在社会中的作用,发扬家庭的传统价值并珍惜家庭的核心资源。最后要考虑家庭社会工作模式中的伦理问题,要关注和重视对服务对象相关信息隐私性的保护,在做好家庭社会工作的同时,要对社会工作的相关伦理原则严格遵守。

三、结语

本文主要对我国家庭社会工作模式进行了探讨和思考,包括对家庭社会工作模式理论的应用以及社会工作介入我国家庭等的思考,然后以我国社会和家庭文化背景为基础,提出了家庭社会工作在未来发展的建议。

参考文献

[1] 王思斌.社会工作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第79页.

原生家庭论文第9篇

中国家庭暴力的研究存在不足,不仅表现为政府决策部门和普通公众对这一问题的忽视,还表现在学术研究上,缺少有关家庭暴力实证调查的数据,有关家庭暴力的论文和著述也不多见。而在实践中,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和社会的变迁,隐藏在家庭中的暴力犯罪逐渐显露出来,有关家庭暴力事件的报道日益频繁。这种状况不仅要求决策部门能够重视这一问题,更要求学术界能研究并提供家庭暴力的标准,通过实证的调查,分析家庭暴力的原因,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为立法机构制定和完善有关家庭暴力犯罪的法律提供理论上的依据。基于此,笔者就此问题展开论述,以期抛砖引玉,希望更多的学者能够关注中国的家庭暴力问题。

关键词:家庭暴力危害成因对策

Abstract:Theactofviolenceamongkinsfolkstakesplaceinfamily’sviolence.Theseriousfamilyviolencehasendangeredthevictim’sphysicalandmentalhealth,hasinfringedthevictim’slegitimaterightsandinterestsdaybyday,havedestroyedthesocialstabilityanddevelopment,hasalreadycausedtheextensiveconcernofthewholesociety.Inordertoofferinanall-roundway,moreconcrete,moreproperassistanceofvictimofviolencetothefamily,inordertomakebettersocialeffect,mustsetupthelaw,society,societyofpsychologyeveryaspectandsupportthesystem.TheresearchoftheviolenceofChinesefamilyexistsinsufficiently,isnotmerelyshownasgovernment’sdecisiondepartmentandordinarymasses’neglectofthisquestion,stilldisplayitontheacademicresearch,lackthedatainvestigatedaboutfamily’sviolencerealexample,thesisaboutfamily’sviolenceandwritingrarly.Inpractice,withthechangeoftheconceptsofpeopleandchangesofthesociety,theviolencecrimehiddeninthefamilyrevealsoutapparentlygradually,thereportaboutincidentofviolenceoffamilyisfrequentdaybyday.Thiskindofstatenotmerelyrequiresthedecisiondepartmenttopayattentiontothisquestion,requiretheacademiatostudyandofferastandardofviolencetothefamilyevenmore,throughtheinvestigationoftherealexample,analysethereasonoffamily’sviolence,putforwardthecorrespondingpreventioncountermeasure,offerthebasisintheoryforthefactthatthelegislativebodymakesandimprovesthelawaboutfamily’sviolencecrime.Becauseofthis,Ilaunchdescribingonthisquestion,aminthehopeofcastingabricktoattractjade,hopemorescholarscanpaycloseattentiontothefamilyviolencequestionofChina.

尽管家庭暴力是一个古老的问题,但是即使在西方,人们开始重视并系统研究这一问题,也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的。这是因为家庭暴力不单纯是暴力犯罪,它总是和人们的思想观念、家庭的伦理价值、社会的传统文化交织在一起的,被有意无意地掩盖起来,甚至被认为是正常的事情。美国的犯罪学家在进行家庭暴力犯罪研究时,都试图回答,“为什么在如此长的时间里,在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家庭是最严重的暴力场所的情况下,所有的公共机构和私人团体都会忽视它的存在呢?”①

目前,随着社会的变迁,中国的家庭暴力现象不断显现出来。根据1994年国务院的《中国妇女状况》白皮书,我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25%是由于家庭暴力引起的。②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人造成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痛苦,从更深层次的意义上看,它还表现为对家庭中弱势群体人权的严重侵犯。人权不仅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还包括所有社会公民取得平等的权利。这些权利不仅体现在政治生活领域,还体现在家庭生活领域,而且只有在家庭生活领域实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与相互尊重,才能为整个社会的人权保障提供必要的前提。对家庭暴力的研究,不仅体现了对于受害者的关怀,更体现了对于他们人权的尊重。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犯罪的概念是研究这一问题的出发点和规范的基础。只有明确家庭暴力的范围、形式以及和其他暴力行为的区别,才能为实证的调查,原因和预防理论的研究提供基础。笔者认为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研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

家庭性是指暴力行为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性是家庭暴力犯罪和其他暴力犯罪的基本区别。正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隐蔽的特点,也使得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的态度同对于其他暴力行为的态度具有很大的不同。违法性是指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而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暴力行为的性质。正当防卫是阻却家庭暴力违法性的唯一事由。有人认为,如果是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动机,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不属于家庭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为妻子的婚外恋而对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对子女的肉体惩罚。这是一种误解。我们反对家庭暴力,是因为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对于家庭暴力犯罪预防的研究具有一定的意义,但不能够决定家庭暴力的性质。家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可以通过不同的手段来进行解决和救济,但是决不能诉诸暴力的手段,否则就具有违法性。

2家庭暴力的严重性

研究家庭暴力犯罪,必须强调暴力行为的严重性。家庭暴力应研究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冲突行为。家庭暴力不应包括家庭中的各种暴力冲突,诸如夫妻之间偶尔的诉诸轻微暴力的争吵,父母对子女没有严重后果的体罚以及家庭成员之间未造成伤害的偶尔殴打行为等。

另一方面,对家庭暴力严重程度的要求应比《刑法》规定的家庭暴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轻微。家庭暴力不仅包括刑法的犯罪行为,还包括具有社会危害性,用刑法方法以外的方法进行处罚或者应当通过修改以后的《刑法》进行处罚的行为。③家庭暴力的外延应该比刑法规定的犯罪外延更为宽泛,这是因为家庭暴力不同于其他暴力行为,家庭暴力的施暴人和受害人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关系,它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大多数情况下,不是表现为一次严重的暴力伤害,而是表现为长期的不严重的暴力侵犯,不是表现为肉体的伤害,而是表现为长期的精神压抑。对于一次轻微的家庭成员间的暴力行为,如果不认定为家庭暴力,并由司法机关或其他机关介入处理,这实质上是放任了施暴人的暴力行为,忽视了受害人利益的维护。因此,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一方面要强调其行为的严重性,防止家庭暴力行为过于宽泛而失去了理论研究和实践处理的意义,另一方面,又必须强调行为的一般严重性,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护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的切身利益。

3家庭暴力的文化传统性

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研究,不应该忽视不同的文化背景的差异,特别是东西方文化的历史传统、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的差别。中国在19世纪被打破闭关锁国的状态之后,在西方文化和中国传统文化的碰撞中,形成了独特的文化体系。中国在强调对个体人权重视的同时,更加注重集体人权的维护和秩序的稳定,在引入外来文化的同时,又注重传统文化的回归。西方将家庭成员之间的大多数暴力行为都纳入家庭暴力犯罪,并在立法中使用司法资源加以规制。笔者认为,除非是非法婚姻关系,或者双方已经进入离婚诉讼程序,不能将婚内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否则不仅与人们的普遍观念有着巨大的差异,也不符合中国目前人权保障的现实。在中国,婚姻意味着夫妻之间的特定的人身关系,同居是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双方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的在法律上的承诺。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家庭暴力不应包括夫妻双方性的侵犯。总之,在借鉴西方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成果时,我们要注意与我国国情的差异,从而确立符合中国实际的家庭暴力概念。

4家庭暴力研究的重点

家庭暴力包括存在于所有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但是在进行具体的家庭暴力研究时,我们既要关注所有家庭暴力的发生机制,价值冲突和应对模式,又必须有重点地研究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的,被害人处于明显弱势地位的家庭暴力。在中国,针对子女对于父母的暴力和父母对于子女的暴力,无论是立法的规定、司法机关的保护,还是人们的态度,都存在很大的差别。从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更应该受到我们重视的是家庭中父母对于子女的暴力和丈夫对于妻子的暴力。这两种暴力的受害人遭受严重侵害,但在立法中保护不足,司法机关不愿意介入。对这两种暴力行为的重点研究,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真正解决家庭中存在的暴力问题,从而在家庭的成员之间建立相互尊重彼此人格权利的观念,使得人权观念从政治生活的领域贯穿到家庭生活的领域。

综合以上因素,笔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不属于正当防卫的伤害行为,未造成伤害的长期暴力行为以及其他的长期虐待行为。家庭暴力原则上不包括夫妻之间的犯。家庭暴力研究的重点是夫妻之间的暴力和父母对子女的暴力。

二、家庭暴力的原因

1西方家庭暴力原因研究

西方对于家庭暴力的系统研究是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的。在实证的调查基础之上,西方学者分析了家庭暴力产生的个体因素、社会因素和环境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不同的理论体系。笔者拟对西方家庭暴力原因的研究进行初步的介绍,以期对我国的研究有所裨益。④

(1)性别与家庭暴力。研究者通过调查发现,在家庭对孩子的暴力中,母亲扮演了更重要的角色。人们对这一现象的简单解释是,母亲和孩子相处的时间要比父亲多。实际上,真正的原因要复杂的多。母亲的角色决定了她对孩子的成长要承担更大的责任和义务。孩子的成长是母亲在家庭里的主要角色。孩子往往会和母亲的思维、日常生活发生冲突,相反,孩子很难与父亲的工作与活动发生冲突。正是母亲在抚养孩子过程中扮演了更为重要的角色,在遭受压力或挫折之后,更容易外化为对家庭成员的暴力行为。

(2)暴力循环周期因素。

在西方的家庭暴力研究中,一个公认的结论是,在成长的过程中,曾经遭受过暴力的人,比没有遭受过暴力的或很少遭受暴力的人,在将来更容易对配偶或子女实施家庭暴力。学者根据调查的数据,提出了“暴力推动暴力”的结论。

(3)社会经济地位因素。

调查的数据表明,家庭暴力在经济地位较低的家庭更为普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家庭暴力仅局限于经济地位低的家庭。实际上,所有的经济水平的家庭都存在家庭暴力的问题。

(4)社会压力因素。

调查显示,家庭暴力的比率同社会压力的比率成正比。社会压力因素主要包括失业或半失业、经济窘迫、不期望的怀孕、单亲家庭。

(5)社会交往障碍因素。

对家庭暴力的调查发现,一些非常残忍的家庭暴力行为,往往发生在缺少良好的人际关系、生活封闭、孤独的家庭。

2中国家庭暴力原因研究

中国对于家庭暴力原因系统的研究,和西方相比还有一些差距。这主要表现在实证的调查资料不足,缺乏家庭暴力成因的理论。家庭暴力属于暴力行为的一种,实施暴力的原因因素和其他暴力行为的原因因素有很多共同之处。同时,家庭暴力又是发生在特定成员之间的行为。暴力人和受害人之间组成稳定的家庭,决定了家庭暴力的发生还受到家庭传统文化、社会家庭观念以及社会变迁的影响。家庭暴力的发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既有社会因素的作用,又有主体因素的影响,从而构成复杂的原因系统。

(1)我国家庭暴力产生的主要因素

A、传统文化因素。中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文化。作为封建文化的指导思想,三纲理论不仅成为封建阶级进行政治统治的工具,经过统治者的宣传,还成为人们头脑里根深蒂固的观念。尽管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在确立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的权益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这些成就包括立法上规定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工作岗位上提拔和任用妇女干部。但是,这些成就主要集中在政治生活领域。在人们的头脑意识中,父权和夫权的思想还有很大的市场。

B、社会变迁所产生的社会压力因素。根据暴力发生的“压抑—诱发”模式,种种因素造成了个体需要的压抑,从而产生严重的心理冲突,当遇到一定的外界刺激以后,很容易外化为攻击性的行为。⑤中国在近二十年经历了巨大的社会变革。社会变革一方面提高了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人们的生活竞争压力。特别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社会体制的变革,思想观念的冲击,造成了社会秩序的震动,也带来家庭生活观念的转变。社会压力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城市人员下岗和农村中劳动力的剩余。由于原有的国有企业的普遍亏损,农村人口的大量增加,部分城市和农村人员的生活得不到保障,生活的压力积聚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一定因素的刺激下,就容易外化为家庭暴力的行为。

C、其他因素的影响。家庭暴力是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这些因素还包括夫妻的经济水平差异、教育水平、法治环境以及主体的个体因素等。

随着社会的变化,很多夫妻的经济收入水平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丈夫由于收入水平的提高,再加上传统文化的夫权观念,很容易强化男性在家庭的控制角色。而女性一旦与这种控制角色发生冲突,就容易发生家庭的暴力。另外,在调查中,很多男性因为经济收入的变化出现外遇,从而使用暴力的手段逼迫妻子离婚。湖南对254起家庭暴力分析,有75起属于此种情况,占29%.⑥

中国的法律法规的缺陷也是家庭暴力打击不力的一个因素。我国的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都有禁止性的规定,但都缺乏认定和制裁的标准,原则性规定有余,操作性不强。比如湖南对254起家庭暴力的调查中,只有55人受到处罚。⑦

(2)我国家庭暴力的原因理论

家庭暴力的原因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任何家庭暴力犯罪不是单一因素作用的结果,而是主体内外因素综合动力作用的结果,从而形成综合动因的理论。综合动因论要求从整体出发去考察各因素在影响犯罪中的作用,要注意各个原因的层次性,分清内因和外因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要注意原因系统的结构性。这对于正确认识家庭暴力犯罪的原因系统具有指导意义。

三、家庭暴力控制模式

研究犯罪的原因对于科学的犯罪预防具有指导意义。但是,我们必须同时看到,我国在家庭犯罪原因的研究上还比较薄弱,以此作为指家庭暴力犯罪预防主要措施的科学依据,稍嫌不足。同时,建立在社会原因基础上的社会预防的最大困难在于,很难协调社会的基本矛盾(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尽管古往今来,人们的很多精力都放在这一方面,但是收效甚微。控制犯罪主体的个体预防的核心在于控制人的精神世界。而人类发展到今天,控制人的精神能力远不足与控制环境的能力相比。因此,从社会功利的角度而言,家庭暴力控制的核心在于通过司法控制,加强对犯罪人的惩罚,从而加强对家庭暴力环境的控制。在预防家庭暴力犯罪的策略上,首先是要解决不敢实施家庭暴力的问题,其次才是通过教育和社会的变革,使得人们根本上放弃家庭暴力的观念。笔者认为,我国的家庭暴力的预防模式是以司法控制为核心,建立社会的预防网络。

目前,中国的警察机构对于家庭暴力的认识和处理的态度急需转变。这首先要从立法上明确警察机构在家庭暴力处理中的职能和责任。无论是将来制定的反家庭暴力法,还是警察机构的内部规章,都应该将警察机构规定为处理家庭暴力的主要机构。其次,应转变警察机构的观念,消除家庭暴力是家务纠纷的错误思想,根据被害人的请求,警察应积极介入家庭暴力的处理。

建立社会共同反对家庭暴力的网络:

司法机关在控制家庭暴力中发挥着核心作用,但是仅仅依靠司法机关的作用,只能从家庭犯罪的环境上对于家庭暴力犯罪进行控制。对于家庭暴力的社会原因和个体原因的控制是控制家庭暴力的长远和根本的措施。这就需要社会的政策和各个职能机构相互协调,建立以司法机构控制为核心的全社会共同控制的社会控制网络。具体内容为:

1公共政策的制定尽量考虑制止家庭暴力的因素。

国家政策的制定是一个科学的决策过程,目标是以最小的投入得到最大的产出。这种投入与产出既有经济的因素也应该有社会的因素。但是目前,国家的决策者总是以经济的成本和经济的产出作为标准来制定政策。这对于解决现实的中国经济发展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经济的发展不能以忽视社会问题作为代价。家庭暴力在中国是一个普遍、长期和严重的社会问题,而国家在政策的制定上未能将其放在应有的重要地位加以考虑。这首先表现在对这一问题研究的投入上。家庭暴力问题的研究同其他犯罪问题研究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它需要大量的实证数据作为政策制定的依据。而目前我国所有的数据基本是各省市的社会团体所作的调查。这些调查无论在调查方法还是在数据有效性上都存在一些问题。其次,对于一些涉及到家庭成员利益的公共政策的制定,没有充分考虑到家庭暴力的因素。社会压力因素是影响家庭暴力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国家的公共政策对于失业、下岗人员还没有建立完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在政策的制定上也没有考虑到家庭中弱势群体的利益。比如对于低收入家庭,国家在子女就学,老人医疗上并没有制定特殊的政策。由于这些因素的存在,很多家庭矛盾会演化成家庭暴力行为。第三,在法律政策的制定上也没有充分认识到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虽然我国的新刑法制定了针对家庭暴力的条文,但是受国家政策的影响,司法资源主要集中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暴力犯罪和经济犯罪的处理,例如当前我国集中整顿拐卖妇女儿童问题的政策。但是家庭暴力一直没有成为防御犯罪政策的重点,我国还没有专门的针对家庭暴力的防范政策。

总之,公共政策的制定对于家庭暴力的犯罪具有根本性的影响。政策的制定一方面要注重中国的国情,不能过于超前,同时也要认识到家庭暴力的普遍性和它对人权的严重侵害,从而制定出符合我国实际的反家庭暴力政策。

2建立被害人寻求庇护和物质帮助的机构或场所。

在很多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里,被害人和施暴人的经济地位不平等,特别是父母对于子女的家庭暴力,被害人对于施暴人具有经济依附关系。当被害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向司法机构求助时,还必须得到施暴人的经济帮助。这本身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是矛盾和不可行的。这在受害人的自诉案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因为没有必要的物质帮助机构和场所,很多受害人选择了长期的忍气吞声。因此,为切实保障家庭中弱者的人身权益,国家应建立物质帮助的机构,为受害人寻求法律的帮助和支持,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3为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和进行法律宣传的机构。

教育水平低下是家庭暴力产生的重要因素。这一方面是因为教育水平低下,导致解决家庭矛盾的手段简单化,很容易诉诸家庭暴力,另一方面,教育的问题也影响了受害人对于自己合法权益的认识。很多受害人并不知道刑法关于家庭暴力的惩罚条款,不知道家庭暴力也是一种犯罪行为。因此国家应建立专门的机构,配合新闻媒体,进行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这种宣传不能流于形式上的发放法律读本,进行一两次普法教育。家庭暴力是对大多数家庭潜在或者现实的威胁,因此对于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应包括尊重公民权利的意识、对家庭暴力处罚的案例、国家的相关政策、重点家庭暴力的报道、家庭教育的方法等,从而使全社会都能关心家庭暴力、关心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4社会调解机构作用的发挥。

重视社会调解是中国预防犯罪的优势。中国历来具有调和家庭纠纷的习惯。对于家庭矛盾的调解,具有防范犯罪、化解矛盾、节约司法资源的功能。但同时,我们也要严格划清社会调解和司法惩罚的界限。社会调解的适用对象主要是不构成家庭暴力犯罪的家庭纠纷,从而使家庭暴力能化解在初级的阶段,而对于严重的家庭暴力犯罪,必须强调司法介入,通过司法机关的惩罚,使施暴人认识到行为的严重性。

5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的建立。

目前中国的法律援助机构已经初步形成。但是,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是刑事审判中因经济困难而不能聘请律师的被告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律援助对象。但是,作为很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特别是未成年的被害人,在经济上负担不起法律帮助的费用。这需要政府和全社会都能重视这一问题,建立为受害人提供法律援肋的机构。目前我国已有一些民间组织建立的专门为妇女提供法律帮助的机构,比如妇女权利法律语音热线,北大法律服务与研究中心等。但是这些机构的援助对象不能涵盖所有生活困难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同时援助机构还受资金来源、专业人员不足的限制。因此我国应尽快在政府的支持与指导下,建立各种针对不同受害人的专门法律援助机构,从而更好地维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利益。

结语

家庭暴力问题在今后一段期间内仍将会存在,处理家庭暴力问题和救助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仍存在着很大的难度。尽管新婚姻法较之以前更进一步完善,但消除家庭暴力仍是任重而道远。不过只要充分的发动社会力量来抵制和惩治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将不再是“家务事”,“清官也能断家务事”了而新的婚姻法总结旧婚姻法的实施经验,针对婚姻家庭中存在的问题,纳百家之言,集万民之智,作出了修改和补充,充分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意志。正所谓“民心所向,大势所趋”。

注释:

①SeeRichardJ.Gelles,DomesticCriminalViolence,inMarvinE.WolfgangandNeilAlanWeiner,ed.,CriminalViolence(LondonSagePublications,1982)PP.202.

②湖南省妇女权益部:“促进地方法规出台,惩治家庭暴力”,载《95年世界妇女大会5周年研讨会论文集》。

③魏平雄主编:《犯罪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54页。

④张晋藩著:《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的转型》,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26页。

⑤魏平雄主编:《犯罪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28页。

⑥湖南省妇女权益部:“促进地方法规出台,惩治家庭暴力”,载《95年世界妇女大会5周年研讨会论文集》。

⑦湖南省妇女权益部:“促进地方法规出台,惩治家庭暴力”,载《95年世界妇女大会5周年研讨会论文集》。

参考文献:

1郝艳梅,重新审视家庭暴力,《前沿》,2001.9.62-632马原,坚决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人民法院出版社,北京,1997.93-94

3张珊珊等,关注家庭暴力案件,扬子晚报,南京,2001-11-25

4参见中国人大新闻网2001年4月29日刊载,《为了家庭和睦社会安宁》新华社北京4月28日电。

5参见人民网,法界动态专栏2002年11月24日刊载,《我国重视家庭暴力防治,维护妇女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