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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培训学校申报材料优选九篇

时间:2022-05-12 10:28:52

职业培训学校申报材料

职业培训学校申报材料第1篇

根据国家测绘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8年度《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公告》等文件精神,我站定于今年11月在梧州市开展房产测量工种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委托*测绘职业技术学校举办测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定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二、申报条件

(一)升级鉴定申报条件:

1、取得本职业五级(初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三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可申报四级(中级技能)职业技能鉴定。

2、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四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可申报三级(高级技能)职业技能鉴定。

3、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两年以上,可申报三级(高级技能)职业技能鉴定。

(二)本等级鉴定申报条件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可申报五级(初级技能)职业技能鉴定。

2、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以及经评估合格的测绘专业技校、职高、中专毕业生,大学测绘专业毕业生可申报四级(中级技能)职业技能鉴定。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可申报三级(高级技能)职业技能鉴定。

三、鉴定、培训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脱产培训时间为11月17日至11月26日,17日报到,18日正式上课。鉴定时间:11月25日至11月26日。地点:

四、收费项目及收费数额

收费项目及收费数额根据*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核发收费许可数额收取,证号。

(一)房产测量工种收费标准:

五级(初级技能):培训、实习费720元,原材料损耗费110元,培训教材、资料费150元,鉴定评审费30元,共计1010元。

四级(中级技能):培训、实习费990元,原材料损耗费120元,培训教材、资料费150元,鉴定评审费50元,共计1310元。

三级(高级技能):培训、实习费1260元,原材料损耗费140元,培训教材、资料费150元,鉴定评审费70元,共计1620元。

五、证书及核发

经鉴定合格者,由国家测绘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上报国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颁发国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六、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凡报名参加房产测量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须向我站提出申请,填写《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表内的“学习与工作简历”一定要填至年、月)。报名时须交三张一寸照片、一张二寸黑白照片及一份最高学历的毕业证、身份证复印件。参与培训鉴定人员自带测量用的计算器。

职业培训学校申报材料第2篇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完善民办学校设置和管理,促进我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市区内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包括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中所列职业和国家新颁布的职业)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条设置职业培训机构应适应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地区职业培训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

第四条职业培训机构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技能培训质量,培养合格技能人才;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二章设置条件

第五条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举办者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申请办学。

(二)学校应当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以下统称董〔理〕事会),是本单位的权力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其中1/3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理)事会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任何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

(三)有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

(四)有与所申请从事的职业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1、应有一定规模的培训能力,所开设的培训项目在2个以上,场所、设施、设备的设置应能满足不低于(200人/年)的办学规模。

2、办学场所须在市区内,房屋产权清楚。租用的培训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有办公用房,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教学面积不少于校舍建筑总面积80%);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培训机构的实践教学设备权属应为自有;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3、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4、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5、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的评估应以举办者自有培训场所的房产、培训设施设备等与办学有关的资产)。

(五)有与所申请的职业培训活动相适应的教师、管理人员:

1、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不得在校外兼职。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工作和法律法规。

2、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3、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4、配备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六)举办专业性较强、对公民身心健康、安全影响较大的培训须经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民办培训机构不得举办军事、警察、宗教、政治等类培训。

第三章设置申请

第六条申请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由申办者向审批机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以下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申请办学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办学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简况、拟办学校名称、拟任法人代表、校长、办学校址、拟设专业、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条件(设施设备等)、办学形式等;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社会组织举办的,应提供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国家事业单位投资办学,还应提交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其办学的证明文件;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资参股企业投资办学,还应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证明文件);个人举办的,应提供身份证、户口薄;对公民个人和外地市社会组织申请办学的,还需由本市有经济能力的社会组织或公民提供经济担保。担保协议应符合《担保法》有关规定,并经本地公证部门公证。(担保资产额不能小于申请民办培训机构的注册资金,并签订担保协议和出具担保人的相关证明材料);联合出资举办的,提供联合办学协议,协议中要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调解解决方式,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

(三)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首届会议决议(应写明时间、地点、参加人、决议内容,包括通过学校办学章程的决议、选举董(理)事长和任命校长的决议、全体成员签字);董(理)事会成员花名册、身份证和简历;举办者与其他成员的聘用协议书。

(四)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以及校园安全应急预案等项制度)。

(五)办学场地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屋和土地产权证明复印件(应加盖公章);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地产产权证明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应写明校舍租赁总面积、租赁期限和租赁用途)。消防部门出具合格的证明,教学场所必须要有两个保持畅通的疏散通道(场所分配使用说明书)。

(六)拟设置专业相对应的教学设备、设施清单(注明详细名称、型号、数量和权属),以及教学设备的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

(七)每个专业的教学计划中应写明教学目标、开设课程、授课时数、教学安排、使用教材书目、考核方式。

(八)办学资金证明应提交法定资产评估和验资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九)拟任校长的资格证明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校长核准表》。资格证明包括简历表、身份证、大专以上学历证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记录和不良行为的证明材料。

(十)专职教学管理人员的花名册及资格证明。资格证明包括身份证、大专以上学历证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其中财会人员应另提供从事财会资格证书;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人员提供职业指导和就业证书。)

(十一)所设专业的专兼职教师花名册及资格证明。资格证明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相对应专业的技术职称证书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十二)使用规范名称,即“市+字号+(专业领域)+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且中外文名称应一致;并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填写《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审批表》。

以上所提交材料中的各类证照、文件,均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对不宜留作档案的原件,可在审批机关核对后予以退还。所有复印件均应由原件所有者签字或盖章,并注明用途。

第八条培训机构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合法、公正的聘用合同,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办理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等。

第四章评估审批

第九条审批机关受理举办者的办学申请后,组织专家对举办者提供的办学申请材料以及实际办学条件和办学能力进行实地评估认定,并根据本市职业培训发展规划、结构布局和需求等进行审批。

第十条经批准的民办培训机构,由审批机关发给《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第十一条民办培训机构的名称应规范。名称一般应为“市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不得称做“XX学院”。

第五章变更与终止

第十二条民办培训机构变更有关内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变更举办者。须按办学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并在进行学校财务审计清算后,由决策机构董(理)事会等作出变更决议,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批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后,新举办者方可开展办学活动。

申请变更举办者,需提供下列材料:

1.变更申请报告;

2.决策机构同意变更举办者的决议;

3.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和《清算报告》;

4.资产变更验资报告;

5.举办者变更的有关协议书;

6.新举办者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7.新决策机构成员名单;

8.变更后的新办学章程;

9.变更登记表。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须进行离任财务审计,经决策机构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核准。需提交如下材料:

1.变更申请报告;

2.拟任新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资格证明;

3.原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4.决策机构同意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

5.变更登记表。

(三)变更机构名称、办学范围(办学层次、办学专业)。由决策机构提出,报审批机关批准。需提交如下材料:

1.变更申请报告;

2.变更登记表。

3.拟变更的新名称需先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预核。若扩大办学范围,需提供师资、设备、教学大纲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四)变更校长(负责人)。由决策机构提出,报审批机关批准。需提交如下材料:

1.变更校长的报告;

2.拟任新校长基本情况及资格证明;

3.变更登记表。

如果校长同时是民办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即按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要求办理。

(五)变更办学地址。由决策机构提出,报审批机关批准。审批机关组织专家实地考察。需提交如下材料:

1.变更报告;

2.办学场地证明材料;

3.变更登记表。

以上五项变更事项不可同时进行。如民办培训机构在一年内连续变更(一)、(二)、(三)项内容的任何二项,都应按新的办学机构审批。

第十三条凡有变更项目的民办培训机构,应向审批机关提供原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换领新证或由审批机关在副本上填写变更记录。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内容,应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民办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办学。

(一)因故无法开展正常的培训教学活动的,举办者或校董(理)事会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十五条民办培训机构终止时,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民办培训机构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需办理法人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进行税务登记。将刻制印章的式样、开户银行及帐号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民办培训机构必须依据《办学许可证》规定的职业(工种)、层次及办学地点开展培训。

第十八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当设立董(理)事会,作为培训机构权力(决策)机构。培训机构实行董(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民办培训机构应按审批机关核准的学校章程规范办学行为和内部管理。

第十九条民办培训机构开展办学活动所使用的名称须同审批机关核准的名称相一致。

第二十条民办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真实、准确。招生简章应当载明民办培训机构的名称、办学许可证编号、培训项目、办学地、培训时间、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事项。

民办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在前向原审批机关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与报备案的材料一致。民办培训机构未经备案或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由审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未能履行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有关承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民办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报价格管理部门备案并公示。在交费时应将有关退费办法向学生进行公示,并与学生签订退费协议,退费时依照协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办学有关档案。主要建档资料包括:学员学籍管理制度、学籍卡片和学员结业成绩档案;批准设立和登记的文件资料、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设置的专业、实施性的培训教学计划、选用的教材;教学管理制度;相关部门的年检(审)资料;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决定、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等。

第二十三条接受职业培训的学员,经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考核合格,发给由审批机关审核批准的《职业培训结业证书》;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学员,由审批机关颁发给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突发事件与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各民办培训机构凡发生突发事件或学员发生安全事故须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审批机关。对于瞒报、不报的民办培训机构将根据已发生情况的程度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或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者将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审批机关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民办培训机构进行检查、督导、评估,加强对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监督。

第二十六条民办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独立或联合其他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责令期限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培训机构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培训机构名称、层次、类别、校址、举办者、法定代表人的;

(三)非法颁发或伪造培训结业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四)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的;

(九)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培训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

(十)办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学校管理混乱,未主动采取措施改进的;

(十一)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十二)未按照要求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十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检查的;

(十四)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职业培训学校申报材料第3篇

二、开展服务期满考核。学校对2008年招聘的特岗教师进行服务期满考核。参照本单位在编教职工的考核办法,组织教务、政教等部门,对特岗教师三年的教学、班主任和学生管理等工作进行专项考核。学校结合各部门考核情况,综合评定特岗教师的服务期满考核等次。考核等次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征求教职工代表(10-15名)意见,了解他们对特岗教师的工作生活等方面的看法、是否同意对服务期满特岗教师按期聘用等。教职工座谈要做好会议记录。

每位特岗教师的服务期满考核情况均要形成单份书面报告。报告要写清学校教职工核编数、实际在编教职工数、是否缺编、特岗教师基本情况、特岗教师三年工作生活学习综述及存在的不足、每学期教育教学业绩、每学期请假出勤情况、各种考核情况(试用期满考核、每学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是否愿意该特岗教师在本校继续任教等。学校书面报告要附教务、政教等部门的考核意见,及教职工座谈会议记录。

三、完善特岗教师政审表。由本人如实填写并到相关部门完善手续。

四、提供相关档案材料。

1.人事档案和业务档案。主要指在特岗教师高校学习期间的个人档案、试用期满考核表、年度考核表、服务协议书、工作派遣文件等材料原件。

2.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相关证件指2008年报考时提供的毕业证、教师资格证、普通话等级证、身份证,学历有变化的,需提供最高学历毕业证。

2、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3、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普通话水平应达二级乙等以上。

4、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且持有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当年度验证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未完成2009—2010学年度继续教育培训的教师不得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

5、中专、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校长(园长)、副校长(副园长)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应参加任职资格培训,并按培训计划参加提高培训,取得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教育管理干部培训证书》。

6、市属中专、中学教师以及对职称晋升计算机作要求的县(市、区),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取得省人社厅统一颁发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5个模块合格证书;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取得省人社厅统一颁发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4个模块合格证书。符合免试条件的,须提供经市人社局审核的免试审批表。

8、需转评中、小学教师职务者,首先必须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由非教师系列转到中专、中小学教师岗位,从教一年后方能转评同一级别教师职务。未经转评不得申报高一级教师职务。凡需转岗评审中专、中小学教师职务者,必须由所在单位出具有关证明,并说明转岗原因,经主管部门初审,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后报相应的评委会评审。

9、申报晋升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在薄弱学校或农村中小学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县城以上(含县城,下同)中小学教师,应有在薄弱学校或农村中小学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职业学校教师必须定期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实践调研,平均每年不少于1个月;县级以上教研员、电化教育教学人员,必须有在中小学任教(兼课)1年以上的经历。

10、本人的职评材料一律由申报者亲自填写(他人填写无效)。

11、各校要做到职评情况五公开:即政策公开、岗位职数公开、业绩成果公开、考核结果公开、推荐名单公开。在五公开的基础上,在申报单位指定地点公示3—5个工作日,并将公示结果填入个人任职资格评审表的有关栏目内。未经公示的,评委会不予评审。

12、认真审查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资格证书、聘任证书、获奖证书等证件和所有的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上报;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两年(不含当年)内不准申报教师职务,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职业培训学校申报材料第4篇

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为做好今年教练员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和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和对象

在本市优秀运动队(体工队)的教练员;本市县(市)、区体育局所属体育场、馆、池(体育俱乐部)从事业余运动队训练的教练员;市体育运动学校和各级各类业余体校专职教练员;与上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教练员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的编制外教练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任职资历一律从被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之日算起,计算到2012年12月底止,在此期限内已到退休年龄的,不列入申报范围(按规定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者除外)。

二、任职条件

教练员职务的任职条件,总的按人事部、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人职发[1994]17号(关于印发《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和《关于〔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以下简称标准,可在体育局网站查阅)规定执行。结合我市目前教练员队伍的实际,对条件中的业绩,按如下要求掌握:

(一)高级教练:

1、优秀运动队二线教练员:

直接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者:

(1)在全国城市运动会中,个人项目获二人次冠军,集体项目二次获前三名;或在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中,个人项目四人次获冠军,集体项目三次获前三名。

(2)直接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中个人项目获前六名,并获全运会前三名,集体项目二人(主力队员)获录取名次;或在全运会或亚运会中一人获冠军;或在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全国年度最高水平比赛中,个人项目二人获冠军,并有一人获全运会前三名,集体项目三人(主力队员)获前三名,其中二人并获全运会前六名;或在全国年度最高水平比赛中,个人项目三人获冠军,集体项目四人(主力队员)获前三名。

2、市(地)运动学校、市(地)业余体校教练员:

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者:

(1)输送后七年内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中,个人项目获前六名,并获全运会前三名,集体项目二人(主力队员)获录取名次;或在亚运会或全运会中一人获冠军;或在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全国年度最高水平比赛中,个人项目一人获冠军,并获全运会前三名,集体项目二人(主力队员)获前三名,其中一人并获全运会前六名;或在全国年度最高水平比赛中,个人项目二人获得冠军,集体项目三人(主力队员)获前三名;或在全国城市运动会中集体项目二人(主力队员)二次获前三名。

(2)输送后四年内有三人获健将称号。

(3)在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中,个人项目三人获冠军,集体项目三人(主力队员)三次获前三名。

3、县业余体校教练员:

直接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者:

(1)输送后七年内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中,个人项目获前六名,并获全运会前三名,集体项目二人(主力队员)获录取名次;或在亚运会或全运会中一人获冠军;或在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全国年度最高水平比赛中,个人项目一人获冠军,并获全运会前三名,集体项目二人(主力队员)获前三名,其中一人并获全运会前六名;或在全国年度最高水平比赛中,个人项目二人获冠军,集体项目三人(主力队员)获前三名;或在全国城市运动会中,集体项目二人(主力队员)二次获前三名。

(2)输送后四年内有三人获健将称号。

(3)在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中,个人项目二人获冠军。

(二)一级教练

1、优秀运动队二线教练员:

直接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者:(1)世界青年锦标赛录取名次。“

(2)亚洲青年锦标赛、全国城市运动会中个人项目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获前六名。

(3)在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的比赛中,个人项目二人获前三名,集体项目二次获前三名。 2、市(地)运动学校、市(地)业余体校教练员:直接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者:(1)输送后六年内在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中获录取名次。(2)在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中,个人项目获前三名,集体项目获前六名。

(3)在省级比赛中,个人项目四人获冠军,集体项目三次获前三名。

3、县业余体校教练员:

直接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者:

(1)输送后七年内在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中获录取名次。

(2)在省级比赛中有三人获冠军。

(3)在市级比赛中个人项目有五人获冠军,集体项目四次获前三名。(三)二级教练

担任三级教练工作二年以上或具有体育院、系专科以上学历,从事教练工作一年以上;基本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取得初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能够按照训练大纲要求较好地完成选材和基础训练教学工作,所培养的运动员30%达训练大纲及格标准。

(四)三级教练

具有体育中专学历,见习期满,从事训练教学工作一年以上;初步了解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够按照训练大纲要求完成选材和基础训练教学工作。

三、破格晋升条件

按照《标准》规定,凡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中成绩特别突出,或在训练、科研、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练员,可不受学历或资历限制,破格申报相应的职务,具体要求:

(一)高级教练

1、优秀运动队教练员直接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全运会比赛两次冠军;或一次冠军、二次亚军;或四次取得前三名。

(2)破三项全国纪录,或破二项亚洲纪录;或平、破一项世界纪录。

(3)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冠军;或取得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前三名。

(4)有五人获得运动健将称号;或有三人获运动健将,一人获国际健将称号;或有三人获国际健将称号。

2、各类体育学校教练员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按训练大纲要求80%以上达及格标准,其中30%以上良好,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15名以上运动员,并达到《标准》第12条第(四)款所要求的成绩条件之一。

(二)一级教练

1、优秀运动队教练员直接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取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前三名;或破一项全国纪录。

2、各类体育学校教练员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按训练大纲要求70%达到及格标准,向上一级组织输送三名以上或越级输送二名运动员,并达到《标准》第12条第(三)款要求的成绩条件之一。

3、在优秀运动队八年以上,曾获全国比赛冠军或集体项目全国前三名(主力队员)以上运动成绩的优秀运动员:担任二级教练或在优秀运动队教练兼运动员的初级教练,取得大专学历,从事教练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称职者,可破格申报一级教练。

(三)初级教练

1、从事教练工作二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晋升二级教练:

本人成绩:

(1)运动健将

(2)全国冠军

(3)破全国纪录或保持省纪录

(4)获市级以上科研论文一等奖(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

带训成绩:

(5)全国赛有名次(按赛事所定名次)

(6)省赛二枚金牌

(7)破省纪录

输送成绩:

(8)输送二人

2、从事教练工作一年以上,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可破格晋升三级教练。 四、外语要求外语要求按照宁波市人事局《关于转发浙江省人事厅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甬人专[2007]36号)执行。

体育教练员除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外还可参加浙江省体育局单独组织的体育教练员职称外语考试。

五、年度考核要求

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

六、继续教育要求

申报人员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公共课和专业课累计须达到规定学时。其中,申报高级人员累计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90学时;申报中级人员不少于72学时;申报初级人员不少于60学时。

七、申报材料及要求

报送材料必须真实规范,并一律使用电子版本,打印清晰、不得漏项或涂改,申报材料必须装订成册(材料装订要求详见附件1)。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具体要求如下:

高级、中级教练员:

(一)材料清单一份(附件2-1)贴在材料袋上。

(二)《评委会评审对象资格审查花名册》一份(附件8)并附电子文本。

(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业绩栏填写带训起止时间必须到年月、取得成绩必须具体到每次比赛名称及时间(年月)。(表格可登陆宁波市体育局网下载)高级一式四份,中级一式三份,用正反面打印。

(四)《推荐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附件9)业绩栏中只填写高级或中级教练条件中所规定的时间、层次、名次比赛的成绩和向上级训练组织输送人数并写明带训运动员(队)的姓名(队名),带训起止年月日,取得成绩年月日,比赛名称及名次,注明是主持或协助。高级一式三十份,中级一式十五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评审对象学历证书、现任职务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等复印件各一份(加盖推荐单位人事部门印章,并注明年月日),两寸免冠照片一张(背面写上单位、姓名,并置于信封内夹在《评审表》中),申报高级的照片附电子版本。

(六)任现职以来正式发表或未发表的论文,并在文稿右上角注明发表时间,发表的刊物、期号、获奖情况等,复印件一份(评审高级教练员须送任现职以来正式发表的论文两篇,其中原文一份,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推荐单位人事部门印章,并注明年月日)。

(七)外语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免试者须附《外语免试审核表》(附件3)。

(八)破格推荐审定者需填写《破格推荐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批表》(附件4)一式二份,并附成绩证明等材料。

(九)任现职以来带训成绩证明,奖励证书、继续教育证书、教练员岗位培训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各一份(加盖推荐单位人事部门印章,并注明年月日)。

(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公示确认表一份(附件5)和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一份(附件6)。

初级教练: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二份。

(二)《教练员基本情况表》(附件7)一式七份。

(三)评审对象学历证书、聘任证书、成绩证明、继续教育证书和教练员岗位培训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各一份(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并注明年月日)

上报材料的运动成绩截止时间为2012年8月30日。以上材料除《推荐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评委会评审对象资格审查花名册》用A3纸规格打印外,其他材料均按A4纸规格打印。

八、工作要求

(一)严格掌握破格条件。对未达到规定学历、资历的申报人员,要按破格条件从严掌握。不得越级申报和“学历年限双破格”申报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

(二)严肃申报纪律。各单位要把好材料审核关,对有问题的材料要认真调查核实;申报对象要对本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上签字。对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人员,其申报材料一律予以退回,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资格。

(三)县(市)、区申报材料需经当地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上报。

(四)申报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有关材料应在本单位实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公示要求按甬人专〔2004〕32号文件执行。

(五)符合申报部级任职条件的教练员,有关申报材料直接到体育局组织人事处领取。(任职条件对照国家体委人职发〔94〕17号文件,在体育局网站查询)

(六)有关评审费用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收取,于上报材料时一并交纳。

九、报送材料时间要求

职业培训学校申报材料第5篇

关键词:中职示范校;申报评审;成绩与不足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568(2012)26-0012-02

2010年,教育部、人社部、财政部启动了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校建设项目,笔者有幸参与了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国家中职示范学校建设申报评审工作经过先后两个批次,取得一定成绩。但是,还有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值得探索。因此,积极探索中职示范校建设申报评审好的方式和方法,选出更加符合条件的优秀中等职业学校,为国家中职示范校建设奠定坚实基础,及时回顾和总结国家中职示范校建设申报评审工作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申报评审工作取得的主要成绩

1. 申报评审形式不断完善和创新。教育部、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的意见》中指出:要用三年时间,重点支持1000所中等职业学校改革创新。由此可见,国家中职示范校建设投资大、范围广,学校申报立项、专家评审复核,以及检查验收等工作长期而艰巨。在第一批中职示范校申报评审中,每个申报学校要将申报评审材料打印后装订成册,然后通过邮寄或安排专人送至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同时,评审专家也要专门集中,在有限的几天时间里阅读大量纸质材料,评审工作强度非常大。在第二批示范校立项时,教育部组织相关部门开发了国家中职示范校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示范校建设申报评审的流程和形式,为申报评审工作的远程实施提供平台支持,为学校申报、专家评审和示范校建设的后期检查验收工作提供了方便,大大提高了示范校申报建设和管理的时效性,节约了大量的资金成本和时间成本。

2. 申报评审材料质量有了较大提高。第一批国家中职示范校建设项目启动时,各申报立项学校首次进行示范校任务书和建设方案等材料的编制,处于认识和学习的过程,基本属于摸着石头过河,由于缺少专业的指导,申报评审材料可谓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花样百出,专家评审难度大,要点、关键点、建设内容和建设目标较难把握。在第二批中职示范校申报过程中,各地教育主管部门不断加强对申报院校的指导,并组织大批省内专业开展了初审工作,第二批中职示范校申报时有了较大的进步。各个申报学校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不仅体例结构更加完善,也大大提高了项目的完整性和可行性,为示范校建设项目的推动和实施奠定良好的基础。

3. 建立了一支具有较高水平的评审专家队伍。中职示范校建设覆盖范围广、申报环节较多、申报材料复杂、申报评审难度较大,需要评审人员在有限的时间完成大量的材料审查工作。通过第一批和第二批示范校的申报评审工作,逐步建立了一支紧密团结三部委和示范校建设项目办公室周围的具有较高评审水平、相对稳定的评审专家队伍。尤其是在第二批示范校申报中,国家启动了项目信息管理系统,这个平台的使用对评审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锻炼了示范校评审专家队伍,并促进评审专家队伍更趋于年轻化和专业化,形成了一支“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评审专家队伍,为示范校建设项目的顺利开展提高了保障。

4. 地方教育部门高度重视示范校建设项目申报工作。中职示范校建设项目申报工作得到各级政府和行业部门的大力支持,不仅各地教育主管部门积极开展示范校申报的指导和初审工作,行业部门也积极参与中职示范校申报建设过程中的人才培养模式、专业定位和课程建设的一系列工作,大大力提高了中职学校服务于行业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各地政府和行业部门在示范校申报建设工作中,不仅对申报学校在招生计划、专业设置等政策上给予大力支持,还列支专题资金用于支持和推动申报学生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申报评审工作存在的不足和建议

1. 示范校申报评审程序还需进一步优化。经过两个批次示范校的申报评审工作,使示范校建设申报评审流程不断完善。尤其是示范校建设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使用,为示范校申报建设工作提供良好平台。但是,评审流程还具备进一步优化的空间,这就要求项目办要在三部委的指导下,组建稳定的示范校申报评审专家队伍,确保申报评审工作的延续性。在队伍稳定的基础上,全面实施远程评审和集中评审相结合的评审方式,充分发挥建设项目信息管理平台远程申报和评审作用,尽可能减少集中评审的次数和天数,节约评审时间和资金成本。

2. 地方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还需进一步加强。在评审过程中,专家反映各地区申报材料差异较大,尤其是部分省份,由于缺少教育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申报材料质量较差,而且对各项建设指标的解读和领悟不够,给专家评审和今后的建设工作带来诸多困难和障碍。建议在示范校申报建设工作中,在中央部门统一指导的前提下,赋予地方教育主管部门更多自,让地方教育主管部门有更多的灵活性,发挥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对示范校申报建设指导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省级教育主管部门不断加强对本区域示范校的申报和建设工作的全程指导,提高示范校建设的质量和水平。

职业培训学校申报材料第6篇

鼓励地方政府以调整和优化人才结构、提升技能人才素质为目标,以解决我市企业生产和服务一线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需求为重点,按照“就业导向、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的原则,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和学校的基础作用,积极推进校企合作,加快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的需求。

二、培养目标和方式

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学时,实行理论与实际操作相结合、重点突出技能训练的方式,采取脱产、半脱产等形式进行。根据信阳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状况,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确定一批急需紧缺型职业(工种)(2012年河南省急需紧缺型职业<工种>目录见附件1),培养500名左右急需紧缺型职业(工种)从业人员成为技师、高级技师。

三、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办法

各县区要通过财政补助、企业和个人分担等多渠道筹集培训资金,按照“谁出资培养、谁享受补贴”的原则,鼓励企业、院校和各类培训机构积极参与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特别要注重发挥企业在高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主体作用。政府采取购买培训成果的办法,每培养一名急需紧缺型职业(工种)技师、高级技师给予2000元的培训补贴,补贴资金由当地政府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院校直接培养和经认定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的,由院校和企业直接申请。对个人参加社会培训的,可采用先缴后补的方式,由学员按规定标准先行向培养机构缴纳培训费用,待取得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委托培养机构或自主办理有关申领手续。

四、实施步骤

(一)计划申报。各县区要根据各培养机构招生情况,统一汇总,于4月30日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培养申请计划,填写《信阳市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申报表》(附件2),逾期未报者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追加计划。

(二)计划下达。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收到县区提出的培养计划申请后,根据各省辖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情况和培养机构的培养能力,经综合平衡后,下达各省辖市培养任务,由各县区根据培养机构的培养能力择优确定参加计划培养机构名单和培养任务。

(三)宣传培训。各县区及培养机构要广泛宣传高技能人才政策,公布培训职业(工种)、培训内容、培训计划,积极动员符合培养条件的人员参加培训。

(四)资格审查。各培养机构对申请培训人员必须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工作,确保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申请培训资格,并将报名者的身份证、户口簿和职业资格证的复印件存档备查。今年于每年9月30日前将《信阳市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4)、开班报告和完整培养计划(一式三份)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培训教育科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培训教育科审核后将两份返回培养机构,一份在申领资金时报送,另一份由培养机构留存。

(五)培训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按照“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审核、效果评估”的要求,加大对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的监督管理力度。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机构和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培训期间实行学员身份证携带和查验制度,对参训学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制度,对培养过程效果进行检查评估。

(六)考核鉴定。培训结束后,按照技师考评有关规定和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试点要求,由我市和试点企业组织职业技能考核鉴定,高级技师考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托有关部门组成高级技师考评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属于全国统一鉴定的职业应符合相应的报考条件,并参加5月或11月的全国统一鉴定考试。

(七)补贴方式。对参加我市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经考核鉴定取得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颁发的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每培养一名技师、高级技师给予2000元培训补贴的标准,采取补贴培养机构和直补个人相结合的办法兑现补贴。

1、补贴培养机构。对补贴培养机构的,申请材料应附:《信阳市急需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3)、《信阳市急需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4)及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后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企业申请的,申请材料还应附劳动合同复印件;培养机构代为申请的,申请材料还应附代为申请协议。各省辖市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达各省辖市的培养任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兑现培训补贴。

2、直补个人。采取由个人先缴后补的方法进行,申请材料应附:《信阳市急需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3)、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后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对审核符合培训补贴条件的,由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学员本人。

五、有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好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要发挥在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中的带头和示范作用,培养情况将作为基地评估的重要依据。

(二)建立急需紧缺型技能人才预测机制。加强对急需紧缺型技能人才的预测是开展紧缺型人才培养的前提和基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根据行业、产业发展的需要开展技能人才现状调研和需求预测,逐步构建起企业、行业(协会)、人力资源中介服务与政府部门间畅通、快捷的技能人才供需信息网络。

(三)优化急需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养平台。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各类培训机构积极参与急需紧缺型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为提高培训质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对急需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养实行考核制度,定期检查急需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的开发与引进、教学质量及教学管理等方面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实行优胜劣汰,并逐步推行急需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训项目招投标制度,以最广泛地利用社会优质教育资源。

(四)加强规范管理。各地应根据本地产业结构状况,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高技能人才培养成果机制,根据需要加大投入。享受补贴资金的单位要认真做好资金的监管工作,完善由纪检监察、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审计、工会等部门参与的监管体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享受政府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单位建立基础台账,并规范管理。企业、院校和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政府核定的标准进行收费,认真做好涉及培训鉴定的相关资料、经费收支的台账记录。

联系电话:0376-7676850 联系人:郭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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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河南省急需紧缺型职业(工种)目录

信阳市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申报表

信阳市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申请表

职业培训学校申报材料第7篇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创业型城市建设,提高全民创业能力,促其成功创业,根据中共市委《关于加快创业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创业型城市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特设立“市创业实训(实验)基地”,并就其认定、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创业实训(实验)基地”,主要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创业愿望的劳动者提供创业实训(实验)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创业实训基地,是指热心公益事业,愿为创业实训学员提供创业实训服务的中小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创业实验基地,是指能帮助创业者提高创业所必备技能的以技能教育培训为主的社会各类高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等。

第二章创业实训(实验)基地认定

第四条在本市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本着自愿的原则,可申请设立创业实训(实验)基地。

第五条创业实训基地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主创办、稳定经营2年以上,有规范的管理规章制度、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具有一定的实训场地及设施,能为学员提供相应实训岗位;

(三)具有高中以上学历、较强沟通能力的指导人员,取得创业培训结业证书的人员。

第六条创业实验基地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事业法人)资格,有合法办学资质和专职的创业实验管理人员;

(二)具有2名以上获得创业培训师师资培训合格证书,能够按照创业培训相关要求组织实施创业实验;

(三)具有2500平方米以上满足创业实验要求的设施、设备和场地;

(四)具有创业实验所需的技能师资。

第七条创业实训基地认定程序

(一)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申请;

(二)(区)劳动保障服务所审核;

(三)创业实训基地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

(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民营经济发展局和财政局联合认定。

第八条创业实训基地申报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创业实训基地认定申请报告;

(二)市创业实训基地申请认定表;

(三)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创业培训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能有效反映本单位连续3个月良好生产经营状况的记录;

(五)创业实训所需场地、岗位、指导人员等相关资料;

(六)切实可行的创业实训计划。

第九条创业实验基地认定程序

(一)技能教育(培训)单位申请;

(二)创业实验基地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

(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民营经济发展局和财政局联合认定。

第十条创业实验基地申报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创业实验基地认定申请报告;

(二)市创业实验基地申请认定表;

(三)具备合法办学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专职的管理人员,技能教学人员相关证明材料;

(五)创业实验所需设施、设备和场地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切实可行的创业实验计划。

第三章创业实训(实验)流程

第十一条实训(实验)对象为取得创业培训结业证书并拟在本市创业的全体城乡劳动者。实训(实验)期限一般为1至3个月。

第十二条申请实训(实验)的程序

(一)本人申请;

(二)(区)劳动保障服务所或主管部门审核;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派遣至实训(实验)基地进行实训(实验)。

第十三条申请实训(实验)的学员须提交材料

(一)申请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创业培训结业证书及复印件。

第四章创业实训(实验)基地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十四条创业实训(实验)基地经费列入市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创业实训(实验)基地补贴发放、管理,于每年年底向市政府报告当年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经认定的创业实训(实验)基地,按照实际训练并成功扶持创业人数,可获得一次性创业实训(实验)补贴300元/人。

第十七条创业实训资金补贴程序

(一)创业实训基地于实训学员成功创业3个月后申报;

(二)劳动保障服务所审核;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四)报市创建办,由市创建办和财政部门联合复审后,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创业实训基地。

第十八条创业实验资金补贴程序

(一)创业实验基地于实验学员成功创业3个月后申报;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三)报市创建办,由市创建办和财政部门联合复审后,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创业实验基地。

第十九条申报实训(实验)补贴资金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创业实训(实验)基地补贴申报表;

职业培训学校申报材料第8篇

按照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雨露计划管理改革完善实施方式的意见》(政扶发〔2012〕46号)精神,为做好我市雨露计划培训基地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地申报数量和范围

(一)申报数量:我市拟公开、竞争评选1-2个职业教育办学机构为我市“雨露计划”培训基地;

(二)申报范围:申报机构须为本市区域内的职业教育办学机构。对首次申报“雨露计划”培训基地的职业教育办学机构,必须是国家或省重点中职学校和优质专业培训机构。

二、申报原则

本次雨露计划培训基地申报工作本着自愿申报、面向社会公开选认的原则进行。

三、基地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劳动力技能培训的资质;

(二)有承办雨露计划转移培训相应的场所、教学设施和师资队伍;

(三)有相对稳定的介绍就业的能力和渠道;

(四)有比较完善的对贫困人口参训减免的支持政策;

(五)有良好的社会声誉,热衷于扶贫事业。

四、材料申报

自愿申请为雨露计划培训基地的机构须向市扶贫办报送相关申报材料:

(一)申报机构的申请报告(正式文件)。

(二)申报机构的独立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申报机构从事劳动力技能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机构承担劳动力转移培训的现有设施条件的说明,包括:1、专业设置;2、师资力量;3、培训场所;4、教学设施设备;5、实验训练基地;6生活设施等方面内容。

(五)申报机构已开展较大规模农民转移培训的情况和业绩。

(六)申报机构开展订单培训、介绍就业的能力和渠道。

(七)申报机构下一步拟开展贫困地区转移就业培训的专业、内容、形式、规模和安排就业方向等。

(八)湖北省雨露计划培训基地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

五、认定程序

(一)提出申请。自愿申报为“雨露计划”培训基地的机构于2012年7月8日至2012年7月18日向市扶贫办(市政府105室)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职业培训学校申报材料第9篇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大家过年好!

春回大地,万物更新。很高兴在新春之际能有这样的机会与大家一起参加这次全市职称工作经验交流座谈会。回顾2014年的职称工作,在XX市职称办的精心指导下,我局圆满完成了2014年的责任目标和各项工作任务,职称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这里,首先要感谢XX职称办领导对XX职称工作的支持;其次要感谢各县(市)区职称办各位同仁的帮助和关心。谢谢大家!下面我就XX职称办2014年工作完成情况、下一步工作思路及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和继续教育等工作的建议向各位领导、同志们汇报如下。希望能与各位同仁共同交流、共同学习、共同进步。

     一、2014年工作完成情况

(一)公开政策,严格条件,规范程序,认真做好初、中、高级职称的资格审查和材料上报工作。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我们严格执行“一公开、二展示、三考核、四评议、五监督”的程序和要求,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各级各类职称的申报、推荐工作。一是公开政策。将今年上级下发的文件及时传达到各有关单位,对前来咨询和电话询问者耐心解释,对今年职称工作新政策广泛宣传。二是严格条件。我们对申报人员的各种材料严格审查,一丝不苟,严防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对弄虚作假者实行一票否决,三年内不得申报。三是规范程序。今年的职称申报工作,从个人填表到单位审核,从申报推荐到评委评审,严格按程序进行,步步推进,环环相扣,各环节明确分工,责任到人,谁审核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凡未经公开展示的材料一律不上报,凡未按规定程序推荐的人员一律取消参评资格。

截止到2014年底,我市申报专业技术人员数共计5346人,其中高级743人,中级4235人,初级368人,圆满完成徐州市职称办下达的目标任务。

    (二)合理安排,简化流程,提供平台,圆满完成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审验和培训工作。为贯彻落实《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徐州市下发的《关于在全市专业技术人员中开展公共科目继续教育统一培训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室从上半年开始陆续对全市申报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进行审验,共计审核6000余人次。并对审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合理调整审验方式与时间安排,尽量把流程简单化、简便化,对所审核人员进行细致耐心的文件解读和广泛宣传,圆满完成了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审验工作。

XX市委党校和市卫校作为我市继续教育培训基地,2014年共组织初、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培训3500余人次,为我市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提供了学习平台和机会。

(三)及时通知,严格把关,逐一审核,评审、考试类资格证书的办理和发放工作圆满结束。根据XX市职称办的通知精神,我们对通过2013年评审或者考试获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各专业各级别人员做到及时通知、认真填表、收缴照片,在逐一核对的前提下办理并发放资格证书,共计386人,其中教育专业252人,建筑专业68人,药学专业18人,交通专业17人,水利专业9人,机械专业1人,农业专业5人,档案专业1人,广电专业11人,环境工程专业1人,中专校专业3人,目前已全部发放到位。

(四)严格程序,明确范围,逐人审查,确保全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徐人社发[2014]168号文件精神,配合XX市教育局,严格规范过渡程序,准确把握过渡人员范围,逐人审查核实,确保凡不在过渡范围内的人员一律不予过渡。

此次我市教育系列过度人员共计12624人,目前已顺利过渡高级职称人员2067人,中、初级人员(共计10557人)的过渡审核的数据比对工作也已基本结束,确保按序时进度保质保量完成我市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的过渡工作。

(五)严格政策,认真审核,不徇私情,做好教育系列中级职称工作评审。在XX市局职称办统一部署下,我市2014年度教育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工作基本完成,在经过前期的各校自主积分与公示、能力测试、教育局审验、我科室审验、XX市职称办审验等多个环节后,在2014年12月29 - 30日顺利与XX县进行了异地互评工作,目前共计218人通过评审,已于今年1月5日 - 9日进行公示。

二、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一)存在问题

2014年的职称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以下两个方面:

    1、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知识培训教材短缺,师资教学水平不高。各行业主管部门在继续教育实施过程中普遍反映,适合我们县(市)级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知识的培训教材很难购买;XX市委党校和市卫校作为认定的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目前师资一般只能满足普及专业知识的继续教育,而从提高的角度讲就显得捉襟见肘了。

2、职称评审过程中仍有弄虚作假现象。虽然加大了对评审材料的审核、审查力度,但在职称申报、评审过程中仍然有个别人为了骗取职称,造假业绩、买假文凭等弄虚作假现象发生。

(二)改进措施

针对以上具体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我们认真总结,及时加以整改,有力的保证了继续教育和评审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1、针对专业知识培训教材短缺的问题,我们和主管部门一起自行组织人员编写教材,虽然增加了一些人力物力财力支出,但保证了专业知识培训的正常开展;针对师资教学水平不高的问题,我们从提高专业知识的继续教育,激发技术人员创新能力角度出发,把我们的师资送到一些大专院校进行能力提升培训,切实提高他们的教学水平,并且经常邀请一些大专院校教师、外部专家来基地对我们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业知识的继续教育培训,并与其建立长期战略伙伴合作。

2、针对弄虚作假现象,我们在职称的申报、推荐、评审工作中采取得力措施,在各个环节从严把关,严防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一是在申报、推荐环节要严把关,严格按照“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的程序和要求开展申报推荐工作,未经基层单位展示的材料不得上报。二是职称办加强对重点系列、重点单位申报人材料真实性的甄别工作。三是继续实行对弄虚作假材料一票否决制度。切实记录实行一票否决人员的情况,作为评审结束后处理的依据。四是不断完善评审通过人员公示制度。五是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发现弄虚作假的人和事,在对当事人严肃处理的同时,也要追究其所在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六是认真处理来信、来访。凡是有实质性内容的信访件,都要认真查证,逐一落实。

三、2015年工作思路

2015年XX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根据省职称办《2015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要点》和XX市局职称工作精神,突出抓好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和服务这个中心环节,以强化综合管理为导向,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为指导,以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为契机,加强队伍建设,健全服务体系,在新的起点上全面推进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

(一)依托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大力推进专业技术人才的知识更新。加强培训工作力度,会同教育、卫生、财政、农业、水利、交通、文化等部门,依托XX市委党校和市卫校两个培训基地,切实抓好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专技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

(二)积极推进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完成现有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过渡。按照徐州市人社局、徐州市教育局的统一部署,加强与教育主管部门的合作,认真做好全市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队伍职称制度转换的衔接工作,稳妥推进现有教师队伍的职称过渡。严格按照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做好2015年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

(三)进一步转变职称工作理念,加大职称政策的宣传力度,主动走进我市专业技术人员集中的规模企业、重点企业和外资企业。举办职称知识专题辅导培训班。加大与协会、商会的合作,密切联系企业,做到政策进企业,服务零距离,切实消除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对职称工作的神秘感和畏惧感,提高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的积极性。

(四)强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监管,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各项管理规定。规范运行程序,健全规章制度,维护职称考试工作的严肃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加强对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点的指导、监督,加强对报名资格的审核,会同XX市职称办和人事考试办公室及时协调解决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全面完成2015年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年度计划。

四、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和继续教育工作的建议

(一)完善职称的评审与聘任制度,逐步做到评聘分离。  我市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实行评聘一致制度,由于受岗位设置的严格控制,中小学的中高级评审指标很少,有的甚至没有,导致部分接近退休年龄的老教师和部分优秀教师不能按时参加职称评审,严重挫伤了这部分人的工作积极性。建议借鉴外地经验,结合徐州实际,实行评聘分离。凡符合评审条件的都可以通过评审取得任职资格,但不兑现工资待遇,只有在单位结构比列限定的岗位职数内,通过竞争上岗被单位聘任后,才能获得相应的待遇。这样既对在岗人员形成压力,又调动了部分优秀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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