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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法案例优选九篇

时间:2022-02-26 07:10:09

今日说法案例

今日说法案例第1篇

关键词:新闻;法制;受众心理

中图分类号:G2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738(2012)06-0321-01

今日说法节目栏目从侧重于亲民与普法到侧重于收视率,从注重案例的实用性、学术价值到侧重案例的眼球效应。这些变化可以总结如下:

一、从民事案例主导到刑事案例独大

《今日说法》开播的头几年中主打的案例主要是小区物业纠纷、婚姻家庭继承、交通肇事处理、人身权侵权等民事纠纷。期间还播出过一些特别节目比如《聚焦婚姻》《婚姻法一周年特别节目》等。这个时期在案例选取上并没有过多地立足于受众的眼球,而是注重案例本身的价值——贴近生活、贴近受众,希望能够通过这种方式来获得受众的认可。

这个时期的节目往往还会在某一类型的案例播出之后穿插一些类似“便民小贴士”的总结;比如有一期节目在播放3个商品房购买合同纠纷案件后屏幕出现蓝幕,主持人画外音开始播放蓝幕上的内容《买房十招》。

1999年正是中国商品房产业起步之年,这个时候中国的商品房市场还不成熟,民间存在着很多买房者同开发商、业主同物业、以及住户邻里之间的纠纷。事实的发生与受众的利益越相关,越具有新闻价值。1从这一点来讲,节目无疑密切关注社会,抓住了受众关心的话题,是值得肯定的。

但近年法律纠纷越来越复杂。电视专业频道出现和发展,满足了分群化社会受众的多样化需求。2《今日说法》开始将视角从案例本身的价值性转移开:一来立法的完善导致一个案例会牵涉众多法条,单靠15分钟的时间很难将问题讲明白;二来随着《道德观察》《天网》《忏悔录》还有近些年《庭审现场》等栏目的播出,《今日说法》的受众趋向分散化。毕竟相比于民事案例,刑事案例虽然离生活较远,但其本身的刺激性、猎奇性等等使得其在吸引受众、提高收视率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今日说法》在案例方面逐渐舍弃了富有争议性、探讨价值丰富的民事案例转而主打刑事案例。其节目定位从其每一期栏目的名字中也有所体现,比如《密室里的罪恶》《谁是真凶》。刑事案例本身的刺激性被有意渲染,使得每一期栏目的播放过程都有迹可循:线索出现引人好奇(如河边出现的尸体、路边发现的血迹)——全案逐渐牵出(杀人、抢劫、盗窃;一般都是规定在《刑法》第四章、第五章的犯罪)——侦查人员艰苦侦查、犯罪嫌疑人狡猾反侦——紧急收网、抓获嫌疑人。

而播放刑事案例时栏目都带着明确的态度:惩恶扬善、打击犯罪、维护治安。因此栏目很少再像民事案件讨论法律适用那样去讨论定罪、量刑、法官裁量,而是通通地代之以“法网恢恢疏而不露”的结局。

节目的受众毕竟是一般的民众而不是法官和律师,对于一般人来讲刑事案例的离奇性、悬念性、刺激性所带来的吸引力要远胜过其贴近生活以及法律适用法理探讨的空间等所能引起的兴趣。

二、特邀嘉宾从法学教授到社会工作者

伴随着整个节目定位的变化,我们一方面可以看到起在案例撷取方面从民事案件转而倾向刑事案件;另一方面,刑事案例的播放常常不会让人感觉到刑法的“谦抑性”而是热烈的所谓“打击犯罪”。当然这里也有法制政策的影响在其中。

于是我们看到:被邀请来点评案例的特邀嘉宾从名校的法学专家逐渐转向社会工作者。在《今日说法》开播的头几年里,我们可以看到一大批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主攻民事、民事诉讼、民事仲裁的专家和教授;这部分特邀嘉宾往往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法律积累,他们的点评也往往可以探骊得珠地抓住案例本身的纷争点并就此展开点评。他们充分尊重为法律至上的精神,一般从法律适用、逻辑推理、证据证明力的角度进行论证。

而随着《今日说法》整个栏目心理定位的变化以及其案例更加青睐刑事,我们看到来《今日说法》做客的专家更多的是青少年保护协会的工作人员、妇联主席等社会工作人员。他们的点评并不多,刑事案例的播出本身就已经承认了被告人有罪,从而没有给点评留下太多的空间。

三、栏目结构安排:从分段点评到一气呵成

结合着整个栏目在受众心理定位理念上的这种变化,我们从它的结构设计上也能获得这种体会。

在《今日说法》侧重“亲民普法”、主打民事案例的时候,其在时间设计上一般是按照案件的争议点来分配时间段:播一段案例——涵摄一个法律纠纷——特邀嘉宾点评此纠纷。而随着整个栏目定位的转变,其攫住受众眼球、提高收视率的要求使得其变革了这种分段式的结构:首先讲完整个故事,然后用剩下的一点时间由主持人和特邀嘉宾做一个简短的总结。

在讲故事方面,其“眼球至上”的心理定位理念也使得它在案例表现上采取了悬念式的叙述手法,尽量将案例——如前所述——包装得离奇悬念,勾起人的好奇心。往往从线索入手展开,而这种结构并没有太多法律探讨上的意义,纯粹为了吸引受众。

我想《今日说法》的这种变化是中国法制节目这十余年来发展的一个缩影。这期间,中国的法制节目越来越丰富,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具有天然吸引受众能力的主打刑事案件的节目出现,如《天网》《第一线》;另一方面节目的丰富也促使了其在定位上的区别和划分。

就拿主要播刑事案件的这几个栏目本身来讲,我们看到《天网》和《第一线》侧重于刑事侦查、《庭审现场》侧重于刑事审判、《忏悔录》侧重于犯罪心理;而从整个法制类节目整体来看,继承了初期《今日说法》亲民风格的节目也有《道德观察》《心理访谈》等等。

一般来讲,主打刑事案例的节目靠悬念取胜、主打民事案例的节目以情感取胜;而另外,法制频道还推出了诸如《法律讲堂》等知识性较强的普法类节目,这一类节目虽然因内容简单等问题受到过一些批评,但对于法制意识薄弱的受众,也是个不错的选择。

囿于我国法制发展的局限性和电视本身的特点,普法类的新闻节目在发展中出现风格雷同、专业性差、分析难以深入是在所难免的。不过一味重视离奇性、刺激性的定位风格也是不可取的。格伯纳的培养理论揭示,大众传媒提示的“象征性现实”对人们认识和理解现实世界发挥着巨大影响。3所以这种刑事类节目的泛滥一方面可以提醒受众增强安全意识,但另一方面可能放大受众对危险的认知,增加社会恐慌,这一点是值得新闻工作人员深思的。

参考文献:

[1]陈力丹.新闻理论十讲.[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年12月.36页.

[2]陆晔、赵民.当代广播电视概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年4月38页.

[3]郭庆光.传播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4月出版.205页.

作者简介:

1.彭雪婷(1990-).女.汉族.山西大同.山东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2009级新闻专业本科生。

今日说法案例第2篇

关键词:中等职业学校;法制教育;今日说法;主题班会

中图分类号:G6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2)05-0077-04

中等职业学校法制教育是德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提高学生的道德法律意识,培养学生学法、守法的自觉性,使其成为社会主义国家合格的公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其他学科教育无法

替代的。

一、当前中等职业学校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

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是我国教育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为国家建设培养了大批专业人才。在法制教育方面,作为国家普法教育的重要环节,也发挥了至关重要的积极作用,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目前中等职业学校法制教育的布局还不尽合理,传统的以思想政治教育囊括、代替基本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痕迹还很明显。

1.学校重视程度不够。有的学校对法制教育的长期性与艰巨性认识不足,追求立竿见影的效果,由此而片面追求法制教育表面热闹和数据报表,满足于开了几次大会,搞了几次活动,违法犯罪率多少等统计数据,这种重形式轻内容的法制教育,其效果不得而知,也往往停留在较低的层次上,有的学校不把德育放在首位,思想政治工作薄弱,学校法制教育更是摆不上位置。

2.法制教育内容落后。目前中职校法制教育主要以法律的具体规定为主要教育内容,忽视了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3.法制教育方法陈旧、单一。有的法制教育没有根据中职学生的生理心理和社会化特点,采取新颖、生动、直观、案例分析和通过参与性强、各种形式相结合的法制教育方法,而是照本宣科,搞生硬的说教,使学生感到枯燥无味,收效不大。

4.法制教育者的整体素质不高。有的法制教育工作者自身的法制意识不强,法制观念陈旧,不能针对中职生群体的思想状况和社会生活实际情况,有的放矢地对学生开展法制教育,直接影响法制教育的成效。

主题班会是同学和师生间加深接触、认识、了解的交流课。在中等职业学校校园里,具有独立、自主、思考、实践能力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群体,班主任对如何召开主题班会则需要慎重考虑。传统主题班会中的班主任角色定位与作用不够明晰、德育实效性差的不足,重新定位班主任的角色地位与作用,实现主题班会的德育功效;针对当前学生的心理现象较从前表现得更为集中和复杂的现实,认真探究主题班会中学生的心态反应与类型,因势利导、积极寻找对策。如何利用好主题班会这个平台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是德育工作者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

二、《今日说法》个案融入中等职业学校主题班会的内容

《今日说法》是中央电视台1999年1月2日推出的一个法制栏目,采取以案说法、大众参与、专家评说的节目样式。栏目宗旨:重在普法,监督执法,推动立法,为百姓办实事。经过十多年的不断发展,《今日说法》个案的时间也有所延长,内容涉及面越来越广,内容越来越丰富。以视频播放,形象生动,贴近生活,并有专家现场点评,通俗易懂,学生容易理解。在众多的个案中从中挑选适合中等职业学校法制教育的内容,利用主题班会对学生进行教育和交流,以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从而使学生的综合素质得到全面的提升。

1.出行安全方面: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年龄大多在15至18岁之间,在这个年龄段的青少年有很重的模仿心理、攀比心理、好胜心理、好强心理以及追求时髦等心理特征,他们对一些事情的处理有自己个人的看法,但是如果对他们引导不好将会使他们对事物的本质判断产生误导。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有一部分是骑自行车、电动车或摩托车到学校上课的,由于缺乏安全意识,不遵守交通法规,开快车、无证驾驶、逆向行驶等不文明行为,经常就会在上学和放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所以学生在上学和放学途中存在相当多的安全隐患。在2011年校车交通事故大盘点中,校车交通事故频发,共造成上百名学生伤亡。近段时间经常发生校车交通事故,如2011年12月12日18时许江苏省丰县发生的校车侧翻事故,造成15人死亡8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2011年7月19日央视《今日说法》播出的《危险的校车》、2010年10月30日播出的《打车要小心》、2010年5月30日播出的《电梯惊魂》等等,以此作为个案教育学生,让学生掌握更多的安全知识,不管在校内还是在校外都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继承尊老爱幼中华传统美德方面: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大部分来自农村,父母出于生计,有相当一部分父母外出打工,把孩子交给爷爷和奶奶照顾,同时也把教育孩子的任务交给了爷爷和奶奶。由于隔代教育,双方无法沟通。由于长期没有得到父爱和母爱,孩子对爷爷和奶奶的教导经常会采取对抗的逆反心理。来自城市的学生大部分是独生子女,对于尊老爱幼、团结友爱、助人为乐等传统美德方面的教育有所缺失,更不懂得以后要对父母承担赡养的义务等方面的社会责任。人与人之间的感情好象生疏了,整个社会好象充满了冷漠,没有感受到来自社会上人与人之间的温暖。所以培养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具备良好的社会道德是非常必要的。例如2010年7月28日央视《今日说法》播出的《老娘,死在儿门外》、2010年10月12日播出的《人老了,谁来养》、2010年10月13日播出的《可怜天下父母亲》、2010年11月13日播出的《本是同根生》都可以作为典型个案拿到主题班会来教育学生。

3.好人好事、见义勇为方面:见义勇为本身是一种良好的社会美德,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也懂得要学习雷锋做好人好事,但是应该怎样去做好人好事还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这里面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怎样才能把好事做好,二不要被别有用心的人讹诈。面对目前复杂的社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应该具备辨别事物真假的能力,在做好人好事的同时,也要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安全。如2010年3月2日央视《今日说法》播出的《他被小偷给告了》、2010年3月4日播出的《85岁老人摔倒无人敢扶》、2010年8月11日播出的《路边的钻戒捡不捡》、2010年10月11日播出的《请为良知作证》、2010年11月9日播出的《等你作证》就是很好的教育题材。

4.网瘾方面:互联网发展到今天,我国未成年网民就有1650万。而这1650万未成年人中的14.8%,他们不仅爱上网,而且着迷上瘾,难以自拔,并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2005年11月22日上午,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在京我国首个有关青少年网瘾问题的调查报告《中国青少年网瘾数据报告(2005)》,调查显示,全国青少年网瘾比例13.2%,

根据调查,未成年人网瘾比例较高,初中生和职高学生网瘾现象最为令人担忧,其中初中生、失业或无固定职业者、职高学生中网瘾的比例均达到20%以上;网瘾群体偏重于玩网络游戏。

通过调查发现,如何解决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网瘾问题已经迫在眉睫。首先要正确引导学生上网,正确处理学习与上网的关系;二要跟学生说明网瘾危害。网瘾伤害学生自身的身心健康,并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2010年2月8日央视《今日说法》播出的《小姐弟的苦乐年华》、2010年9月15日播出的《网住的花季》就是比较典型的个案。

5.早恋方面:由于受到家庭、学校和社会的严厉打压,早恋的学生各方面都有很大的压力与矛盾,早恋者可能注意力分散,使得自己的志趣和目标发生改变。可见早恋造成危害主要不是因为早恋本身,而是来自早恋者受到的多方面压力。早恋会在身体、心理、学习等方面对双方造成影响,而且可能导致犯罪。2010年12月20日央视《今日说法》播出的《无人驾驶的青春》、2010年9月15日播出的《网住的花季》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6.方面:是一种用财物作注争输赢的行为,是一种十分普通也十分常见的不良行为。虽然我国的刑法第303条明文规定了“罪”,禁止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但是,在青少年中,这种不良行为还是具有很高的发生率。青少年的危害性很大。大量事例证明,参与的青少年都会有不同程度的学习成绩的下降,而且陷入活动的程度越深,学习成绩下降得就越严重。另外,由于活动的结果与金钱、财物的得失密切相关,所以迫使参与者要全力以赴,精神高度紧张,精力消耗大。经常参与活动会诱发严重的失眠、精神衰弱、记忆力下降等症状。同时,还会严重损害心理健康,造成心理素质下降,道德品质也会下降,社会责任感、耻辱感、自尊心都会受到严重削弱。甚至会为了而违法犯罪。 2010年7月9日央视《今日说法》播出的《赌毒》、2010年7月29日播出的《打击网络》、2010年11月11日播出的《“赌神”》就是很好例证。

7.传销方面: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传销的危害性:扰乱社会社会经济秩序,影响社会安定团结;引发社会刑事案件上升、家破人亡等社会骚乱。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在学校学习两年后就进入顶岗实习阶段,就业就是面临的一大问题,有部分学生就急于求成,在没有搞清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就仓促就业,从而给一些不法人员提供了可乘之机,其中最值得防患的就是传销。在教育学生的过程中,要让学生意识到传销的危害性,并掌握一些应对传销的办法和技巧。2010年8月27日央视《今日说法》播出的《夜半人坠楼》、2010年9月12日播出的《被销毁的青春》就是血淋淋的例子。

8.诈骗、盗窃、抢劫、谋杀、绑架、拐卖等违法犯罪行为:诱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犯罪的原因很多,在教育学生的过程中,既要让学生意识到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性,也要让他们掌握一些预防措施和办法。2010年9月26日央视《今日说法》播出的《小心密码》、2010年12月14日播出的《重庆黄金劫案侦破纪实》、2010年12月10日播出的《12小时危机营救》是很好的个案。

三、《今日说法》个案融入中等职业学校主题班会的步骤

《今日说法》个案融入中等职业学校主题班会大概分为以下三个步骤:

1.确定班会的主题,然后播放与主题班会内容相关的《今日说法》个案视频,时间大约30分钟。

2.结合班会主题和案例内容,将全班同学分成若干小组,进行分组讨论,并选出代表,把小组的讨论结果在全班进行交流,时间大约30分钟。

3.每位同学写一份心得体会,并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对以后的具体做法写一个计划。时间大约30分钟。

四、《今日说法》个案融入中等职业学校主题班会所取得的效果

本人通过实践,在自己担任班主任的班级中实施,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

方面:

1.学生的安全意识增强了。不管是内宿生还是外宿生,表现都非常明显。外宿生在上学和放学途中加强了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内宿生外出时也加强了安全意识,在校内也加强了防患意识。

2.学生的思想品德素质提高了。经过实施后发现,班上的同学在尊老爱幼、文明礼貌等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同学之间和睦相处,更加关心班集体,积极参加到各项有益的社会活动中,在团支部的组织下,与街道居委会取得联系,定期探望孤寡老人,在班上形成了良好的学习氛围,得到了社会的高度

赞扬。

3.好人好事增多了。在团支部的积极组织下,班上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活动,人人争当作好事蔚然成风,除了定期探望孤寡老人外,还组织同学们到社会上多做好事,培养了同学们良好的道德情操。

4.通宵达旦上网的同学少了。通过把《今日说法》个案融入主题班会后,通宵达旦上网的同学少了,参加体育锻炼的同学多了,到图书馆看书的同学多了,课余时间练书法的同学也多了。

5.现象没有了。经过教育后,原来有个别同学由于历史原因所造成的行为没有了,这些同学把注意力转移到图书馆,阅读各种跟专业相关的杂志,特别是市场营销方面的杂志最受欢迎。

6.法律意识得到了增强,预防犯罪的意识增强了。

纵观把《今日说法》个案融入主题班会的效果,总体效果是非常明显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所面临的问题将会更多,这将给中等职业学校的教育工作者带来一些新的难题。只有在社会、学校、家庭、学生多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才能推动我国的职业教育事业向前发展。也只有这样,中等职业学校才能为社会培养出更多优秀的适用型人才。

参考文献

[1]陈金容.学校道德教育中的逆反心理成因分析及预防对策[J].

[2]国务院令第444号,禁止传销条例.

[3]席小华.中学预防犯罪法律教育的缺陷及对策[J].

今日说法案例第3篇

本文所提及的“大清刑律”,是指1911年1月25日(宣统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清政府颁布的《大清刑律》。此部法律,学术界另有《大清新刑律》和《钦定大清刑律》之说[1]。

本文所指的“大清刑律草案”,是指修订法律大臣、法部右侍郎沈家本等于1907年10月3日(光绪三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和12月30日(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奏的大清刑律草案总则和分则。广义上的“大清刑律草案”,按照日人冈田朝太郎的说法,有“六案”之多[2]。本文所言“大清刑律草案”,专指1907年的“一案”,“二案”则以“修正刑律草案”称之,其余草案概不涉及。

本文所研究的“大清刑律草案签注”,是指修订法律馆上奏大清刑律草案后,按照立法程序,朝廷下宪政编查馆交中央各部院堂官、地方各省督抚、将军都统征求意见。从1908年到1910年,京内外各衙门陆续上奏对大清刑律草案的意见,这些意见被称为“签注”。一份完整的签注奏折应该包括对草案发表整体看法的原奏和所附的对草案总则和分则逐条发表意见的清单,即所谓的“签注原奏”和“签注清单”。www.133229.Com应该指出,自1907年刑律草案上奏后,社会各界对草案发表了大量的意见,各级官员上呈的奏折也不少[3],但除了上文所限之外,均不在本论题研究范围之内。

二、关于草案的立法目的

关于草案的立法目的,亦即修订《大清律例》的动机和原因,领事裁判权问题被置于了突出的地位。1907年修订法律馆上奏刑律草案的奏折中,认为《大清律例》应予修订的原因有三,“曰毖于时局,曰鉴于国际,曰惩于教案”,其中第一点就是领事裁判权问题,其他两点也都与外交有关。可见,追求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核心的国际平等,至少在表面上的确是草案的一个主要立法目的[4]。

对于草案的这样一个立法目的,山东、东三省签注给予了明确的赞成和支持,如东三省签注就指出,“世界大同,文明竞化,均以法律之大同觇权利之得失,向以我国律例与欧美异宜,故各国之有领事裁判权载在约章,遂为放弃主权之缺陷。今以立宪之预备改订法律,果能变通成规、集取新法,使各国商民之在我领土者均以诉讼为便,则宣布实行,或有更改旧约与各国跻于同等之一日”[5]。但更多的签注,虽然也认为“原奏所注意者只收回治外法权一事,自是今日急务。…今欲收回此权,则于旧律之有碍治外法权者,自不能不酌加修改”[6],“凡关于国际交涉之失败,无不缘于中律不同之故,是则修订法律实为至急切要之图”[7]。但在对于如何修律才能收回领事裁判权、修律如何处理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关系上,提出了不同的意见。

对于如何修律才能收回领事裁判权,学部签注和安徽签注以日本为例,指出了军事因素的作用更甚于法律因素。“收回治外法权,其效力有在法律中者,其实力有在法律外者。日本改律在明治二十三年,直至明治二十七年以后,各国始允其请,是其明证”[8];“考领事裁判权,西人初行于土耳其,继行于我国,又继行于日本。惟日本已与各国改约撤退,实由军事进步,非仅恃法律修明已也”[9]。所以领事裁判权的收回,主要依靠的是国家力量的强大而非法律与西方国家的齐同。“外人所以深诋中国法律必须改订者,约有数事:一刑讯无辜、一非刑惨酷、一拘传过多、一问官武断、一监羁凌虐、一拖累破家,果能将此数端积弊严禁而国势实力日见强盛,然后属地主义之说可以施行,外人自不能干我裁判之权。并非必须将中国旧律精义弃置不顾,全袭外国格式文法,即可立睹收回治外法权之效也”[10]。

基于上述观点,许多签注指出在法律上维持本国的风俗礼教与收回领事裁判权问题并不矛盾,草案应当处理好内政和外交的关系。“我国今日改定刑律,于中国纲常伦纪大有关系者,其罪名轻重,即使与各国有所异同,似亦无碍于收回此项法权也”[11],“以法律论,必实行于本国而后能见信于外人,若专务文明之名,于本国历史人情风俗习惯一切相违,窃恐人民至成都不及,非徒无益而转有损”[12]。

即使但就法律而论,许多签注也对草案的相关规定是否有利于收回领事裁判权提出了质疑。如草案总则第二条:“凡本律不问何人于在中国内犯罪者适用之”;第八条:“第二条第三条及第五条至前条之规定如国际上有特别条约法规或惯例仍从条约法规或惯例办理”。草案第二条规定贯彻了刑法的属地主义原则,但面临着如何处理各国以条约获得的领事裁判权这一事实问题,草案在立法理由部分认为本条对外国人的适用范围为:“第一、无国籍之外国人;第二、无特别条约之外国人;第三、条约改正后之外国人”[13],同时草案第八条对属地主义作了限制,在国内法上实际上承认了领事裁判权的存在。河南签注第二条意见认为,如此规定则收回领事裁判权仍是一句空话,“如理由内所揭之三项,则此条仍属具文。盖修改刑律应以撤去领事裁判权为惟一之目的,中英中日等条约载明:中国深欲整顿本国律例,以期与各国刑法改同一律,一俟妥善即允弃其治外法权。其治外法权即指领事裁判权而言,…今乘修改之际必万汇群智互相讨论以臻妥善而期必撤去不合作延宕之笔希望之词。日本改良法律,虽与各国订约议定五年后裁撤,然亦止形诸约文,未尝载诸理由。…而第八条又谓:如国际有特别条约法规或惯例仍从条约法规或惯例办理,直承认其永远享有领事裁判权,尤欠斟酌。拟请更订此条,将第八条删去,并理由亦不必赘列三项致受人以柄” [14];两广签注第八条也反对予国际惯例以优先权,“更定刑律本为收回治外法权起见。释文谓因国际条约而限制刑法全体效力者即领事裁判权是,然则今日所注重以收回领事裁判之权为第一要义也。今本条谓如国际上有特别条约法规或惯例仍从条约法规或惯例办理,夫特别条约转为国际而设,自不能不按约处断,若惯例则所包者广,凡有办过旧案几无一不可成为惯例矣。释文谓暂准各国领事有裁判权系不得已办法,并非常制,不知我以为非常制者难免他人不指为惯例。即此两字恐生无数葛藤,安能事事磋商,辩其为是惯非惯?倘执此条争论,则全部刑律将成虚设,所关非细,似宜再酌。”[15]

从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角度出发,邮传部也对草案第八条关于优先适用国际法之特别条约法规或惯例的规定表达了强烈的异议,“本条规定,在立案者本意,系为防止本律与国际法之冲突而设。不知刑法与国际法本自截然两物,各有独立性质,牵此入彼,实为大谬。…故照国际普通法,外国主权者代表者均不受内国刑罚制裁,然各国不以此种条文加入刑法,即如日本新颁刑法。…观此则本条之设,不诚为多事乎?且以国际条约与法规惯例并举,在学理上亦有未妥。夫国际上舍条约惯例即无所谓法规,盖条约惯例为国际法之大源故也。不宁唯是,此条若作为正文颁出,与中国国权体面大有损伤,何则?领事裁判混合裁判等特别条约,只成为国际条约上之权利,与内国法律上之权利,固自有间。若为内国法律付与之权利,则不因开战而消灭,若仅为条约上之权利,则开战时可以失效,今将变条约上之权利而以刑律规定之,与我国所损滋多,是亦不可以已乎?至于惯例两字,尤数荒谬。…此条为各国所无之条文,流弊甚大,非削去不可”[16]。可以看出,邮传部对于国际法的了解,远在修订法律馆之上。

即使从今天眼光看,草案此两条规定确实有欠斟酌,有在国内法上自丧其国家主权和尊严的嫌疑和危险。似乎这个问题在草案编拟之初就有人提了出来,但草案编纂者不以为然,这导致了第二条实际上仍然是具文,而且在国内法上予以承认。对于不平等条约,草案居然认为神圣,“第一项虽不问何人,然国际公法之原则至尊,为神圣不可犯侵,则刑律不能一律适用,自不待言。又国际公法之原则,有治外法权之人不能适用本律,如第六条所定者是。”河南签注认为,新刑律的目的就是为了收回领事裁判权,如果在新刑律中明白承认领事裁判权的存在,那修律何益?领事裁判权是西方以强权用国际条约的形式取得的,是一个事实存在,但不能在国内法上予以承认。但最后这个意见并没有被采纳,相反修订法律观认为河南签注“故作背驰之论,系属有意吹求,应请毋容置议”[17]。修正案第八条改“特别条约法规或惯例”为“特别成例”,但无实质内容的变化。提到了邮传部的签注,但未采纳其删去此条的意见。相反予以批驳,认为“邮传部签注以为舍条约惯例即无法规,悉属错误”;“本条即为声明此项限制而设,并非牵国际法入于刑律之内”;“今特定此例于国权国体并无损伤也”。《钦定大清刑律》第八条只做了文字上的修饰,导致就法律上而言对外国人的管辖仍是一纸空文。在当时已经能够区分治外法权(即今日的外交豁免权)和领事裁判权之不同的情况下,草案仍然在国内法上承认了领事裁判权的存在,这的确和沈家本一再宣传的修律以收回领事裁判权的说法大相矛盾,由于沈家本在草案中没有就此问题作进一步的解释,今天我们无法揣测他老人家在这个问题上是怎么想的。这也使我们怀疑,沈家本主持清末修律,真的如他自己所言,是要收回领事裁判权吗?

立法目的上的偏差,遂导致了草案分则第三章关于国交之罪的规定。对于此章规定,众多签注提出了异议。如广西签注以前几年的租界苏报案、李鸿章在日本被刺案为例,说明草案关于国交之律中将外国君主等同于本国君主、外国代表等同于尊亲属而予以刑法上的保护是错误的[18]。两广签注反对草案第107、108条在刑法上置外国君主皇族与中国帝室同等看待。“今以外国君主大统领同于乘舆,外国皇族同于帝室,若有危害不敬,科罪惟均。非特中国臣民心理有所不安,即稽诸列代典章,似亦无此律法。…夫尊君所以劝忠敬上,所以正乱,似未可内外无别视为同等。此律务当酌改或竟删除为宜”;反对第109条杀伤外国代表按杀伤尊亲属之例处断,“今以外国代表等于父祖,若有杀伤即照此律处断。非独骇国民之视听,抑恐贻笑与外人。纵非谓其罪质相同,与以某律论者有别,而查其文义,实无殊科。恐不足以餍人心而昭法守”;对于第110条侮辱外国国旗罪和第111条滥用红十字作为商标罪,两广亦认为应属国际条约的范围,“似不宜搀入刑律致有阻碍”[19]。邮传部则认为第112条中国臣民聚众以暴力潜窃外国领域罪一条,“中国臣民下须加入“无故”二字或加“未得国家之同意”数字似较妥当[20]。陆军部举日本刑法和国际公法两例说明,对第110条侮辱外国国旗罪定罪应与限制,“似本条应添国旗章以堪为国家代表者所揭之旗章为限,并须外国政府请求然后论罪。对第112条,则以“英人以东方公司墟印度,即得印度然后归诸英国国家。虽非暴力,其为潜窃外国领域无疑,故无人从而罪之者”为例,认为本条无任何意义反而有害,“凡中国臣民潜窃外国领域者云云,此条为吾国现行刑律所无,亦为各国刑律所不载。…则本条有同虚设且恐适招外交上之结责,似宜删除”[21]。

本章国交罪的规定问题最大,一共十三条,在1997年刑法中找不到类似的一条。如1997年刑法有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罪但没有侮辱外国国旗罪,原因就在于这事关国际关系,刑法只涉及国内事务,而不规定国际关系,更何况也不能把侮辱外国国旗定为犯罪。至于滥用红十字作为商标罪国际上并没有定罪,更属草案编纂者的首创,本条草案立法理由云:“滥用红十字之记章以为商标亦足生列国之异议,而有害国交之虞者。故特为加入,将来各国刑典上必须有之规定也”。基于半殖民地国家的现实,适当的规定国交之罪以防止类似因义和团运动而导致的外交纠纷和战争而危害国家利益,亦无不可。但把外国君主视同本国皇帝、外国代表视同父母,确实有伤民族感情,也丧失了国格、人格,确实有点类似于鲁迅先生所说的“友邦惊诧”卑躬屈膝以媚外的味道。至于把国际上都无先例的“滥用红十字记号作为商标”定为犯罪予以处罚,则和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一样有领世界潮流的意思,并信誓旦旦的表示他国一定会跟风,这就有点自不量力了。

草案第三章关于国交之罪,尽管众多签注提出异议,如外国君主不能等同于本国君主、外国代表不能等同于尊亲属、侮辱外国旗章定罪应以外国代表所揭者为限、滥用红十字记号作为商标不应入刑律、中国臣民聚众以暴力潜窃外国领域不应入律定罪、外国开战须不在中国境内者方可布告中立等,但修正案全未采纳并予以批驳[22]。相反,本章由原案13条扩充为修正案的19条,其规定之详尽、罗列之明晰、对外国及外国人权益保护之周密,令人叹为观止。在对外交往中,法律以国家利益为最高宗旨,对于一切危害国家利益的行为给予打击是应该的(即第四章关于外患之罪),但一味的为了国家间的“友好”而做出一些有损国家利益的措施和规定,就不合适了,草案第三章关于国交之罪即是如此。1997年刑法中即无此章规定的内容。这一方面虽充分暴露了草案半殖民地法律的特色,但另一方面实与编纂者的立场和见识分不开。许多条款,签注认为既然国外都没有规定,如滥用红十字记号作为商标、中国臣民聚众以暴力潜窃外国领域,自不应入律。案语却认为“关于国交之罪名,系属最近发达之理,不能纯以中外成例为言”。战火烧到了中国国土之上,中国竟然可以宣布局外中立,如有违反即应定罪量刑,这哪里是中国自己的法律,俨然是在为侵略者张目。本章许多规定,毫无道理,编纂者却动以外交为名予以辩解,以外交上的损失和危害来说明罪名的必要性,恰恰犯了他自己所批评的“牵事实于法律之中”[23]的错误。第三章的规定是刑律草案最大的败笔。

除了表面上的领事裁判权问题以外,实际上草案还有一个主要的立法目的,那就是服务于当时的立宪运动。这一点,沈家本等上呈草案的奏折中讲的不是很明显。东三省的签注奏折则首先把修律和立宪联系在一起,“中国法律至唐较为完备,相沿至今,代有损益,而宗旨不甚悬殊,则以政体未尝变易也。然条例日繁,罪名日重,其意原以惩奸禁暴而干大辟犯科条者岁有所增,所谓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非治本之道也。今既屡颁明诏预备立宪,而法律实为宪政之根据,自应力扫严苛一以公理为衡,删除繁细系以简赅为断。若仍本见行律例以资参考,则必扞格不入而签注不胜其繁。详译总则草案之宗旨,大抵以生命为重、以平均为义。以宥过为本旨,故过失皆得减刑,以人格为最尊,故良贱无所区别。约举数端,皆于立宪政体适相吻合。盖法律之源,本于道德,而行此律者亦必以道德之心使吾民有耻且格以渐几于无过之地。此立宪之先声、寰球之公理也”[24]。1910年宪政编查馆核定刑律草案时,更是把是否合乎立宪制度作为衡量草案的一大标准,甚至提到了保护人权的高度,“揆度时宜,今学校教授已不用科举旧法,且兴办女学,凡所谓国民教育者皆力行之;军队则用外国编制战术,交通则用铁轨轮船,凡此之类,不胜枚举。亦如夏葛冬裘,因时而变。现在朝廷博采各国成法,预备立宪,其要旨重在保卫人权。《钦定宪法大纲》所有臣民权利义务,均逐一规定,旧律之与立宪制度背驰之初,亦应逐加增损。上年臣馆奏定禁止买卖奴婢之律,即本此意。盖必用宪政同一之法律而后可保臣民之权利以尽义务。刑律不改则国民主义无由赞助,练兵兴学阻碍多段,是欲北辙而南其辕,与吏书而掣其肘。非特无成且将生患。此新律所之宜行者一也”[25]。1911年朝廷更是以立宪运动的原因而硬行把还没有履行完立法程序的刑律草案仓促颁布,“据宪政编查馆奏,新刑律分则并暂行章程,资政院未及议决,应否遵限颁布,缮单呈览请旨办理一折。新刑律颁布年限,定自先朝筹备宪政清单,现在开设议院之期已经缩短,新刑律尤为宪政重要一端。是以续行修正清单亦定为本年颁布,事关筹备年限,实属不可缓行。著将新刑律总则、分则暨暂行章程先为颁布以备实行,俟明年资政院开会仍可提议修正,具奏请旨,用符协赞之义”[26]。

在赞成新刑律草案者看来,收回领事裁判权与服务于立宪运动两者并不矛盾,相反还相辅相成。法律制度的齐一和政治制度的齐一会把中国推进到世界大同的境地。而反对新刑律草案的签注,多对草案偏重外交而不顾及内政给予了强烈批评,“或谓前年荷兰海牙保和会以我国法律不同,抑居三等,因将以此收回治外法权,故改用洋律、译从洋文。而窃思治外之道,基于治内,内治而后外可得治。今不明其政刑以讲求治内之道,而先驰其政刑以冀收治外法权,恐治外之权未收,治内之纲纪先堕。…然则法律之事文义之间,宜就地方之情形、人民之资格酌定之,不必舍己芸人自取扰乱”[27];“总之,现时法律不能不采取新说,以期便于交涉,亦不能不兼顾内政,使无越于礼防。本此旨以决从违,则施行自无所扞格”[28]。而反对新刑律草案的人中,不乏在政治上赞成和积极支持立宪运动的中央部院堂官和地方督抚,但在签注草案时,完全无人将新刑律的制定与国内的立宪运动相提并论。看来,政治运动和法律运动,并不总是同步的。

三、 关于草案的立法宗旨

草案的立法宗旨涉及如何处理中国现行刑律和西方刑法理论原则的关系,一般而言,不论最高统治者确定的“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稗治理”[29],修订法律大臣自称的“折衷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而仍不戾乎我国历世相沿之礼教民情”[30],还是签注所讲的“修改本国之法,则贵乎汰其恶者而流其良,采取外国之法尤贵节其长而去其短。必求无偏无倚、知变知通”,[31]“处新旧递嬗之交,定中外大同之法,岂可得与民变革者,故不妨取彼之长,补我之短”,要不出“会通中西”的宗旨和原则。但为什么在这一问题上,草案还是招致了强烈的批评呢?

这原因就在于“会通中西”的宗旨和原则实在太大了,完全可能出现偏于西方和偏于中方这两端的局面。沈家本自己就曾经承认过1907年的刑律草案,“专以折冲樽俎,模范列强为宗旨”[32]。而赞成草案者,则主张“不在枝节上之讨论,而在根本上之解决”,“刑法之变革,先由报复时代进于峻刑时代,由峻刑时代进于博爱时代。我国数千年来相承之刑律,其为峻刑时代,固无可讳,而外人则且持博爱主义,驯进于科学主义,其不能忍让吾国以峻刑相残也,非惟人士为之,亦天道使然也。…论者不揣改订刑律主义之所在,而毛举峻刑时代之习惯,瑕指而瘢索之,毋拐格不相入也。故为今日中国计,既不能自狃于峻刑主义,则不能不采取博爱主义”[33]。山东签注认为中国法律处于峻刑时代,与西方的博爱时代相比,中国法律落后了,应该像西方学习。承认中国法律落后于西方一个多时代,与那些认为中国旧律本极精详、只是因社会的变化而不得不有所修改的观念,的确不同。前者已经不把两者置于同等文明的层次上来理解,而后者竭力把两者置于同等地位来看待。这是双方争执的焦点和关键问题之所在。许多签注奏折首先着眼于此,也是感觉草案在这方面出现了比较大的问题。

“今日改律之要,当删繁减轻。减轻一节,已经明谕罢除凌迟枭首等刑,而且停止刑讯整顿监狱。朝廷仁厚恻怛之至意,已为各国所同钦、万民所共仰矣,要在内外刑官实力遵行。至于删繁一节,前此修律大臣奏请删定现行法律,实为扼要办法。拟请饬下该大臣将中国旧律旧例逐条详审,何者应存、何者应删,再将此项新律草案与旧有律例逐条比较。其无伤礼教只关罪名轻重者,斟酌至当择善而从;其有关伦纪之处,应全行改正。总以按切时势而仍不背于礼教为主,限期修改成书再行请旨交宪政编查馆核议后恭呈钦定颁行海内,庶几收变法之益而不贻变法之害。”[34]

“中国治民之道,断不能离伦常而更言文明,舍礼制而别求教化。今徒骛一时之风尚,袭他国之名词,强令全数国民以就性质不同之法律。在执笔者以为,时令既趋于大同,法典宜取乎公共。不知师长去短则可,削足适履则不可。若以中国数千年尊君亲上之大防、制民遏俗之精意翻然废弃而不顾,恐法权未收,防闲已溃,必致奸慝放恣不可收拾。” [35]

“国法与天理人情相表里,中外风俗互异,刑律自难强同。近来国界交通,时异事殊,更有不能不变通之处,然取人所长,补我所短,必于中国风俗不相背驰始能行之无碍。若风俗如此而刑罚如彼,遂纲目俱备适成一家之言而与人情不相洽,必于天理失其中,即为国法所不容。”[36]

“庶于斟酌轻重之中,仍寓权衡缓急之意。盖此次改订宪章,故应博采东西各国律法,详加参酌,而仍求合于国家政教大纲,乃可收变法而不废法之效。”[37]

“总之,刑法变更可以与时为进止,不容削足而适履。纲常名教断难自弃,防闲除恶惩奸,尤宜加重刑典。若徒摹文明,概从宽滥,且恐法权未握,内溃先形,驯至不可收拾。”[38]

“总之,内政外交必须兼权而并顾,新说旧教均宜舍短而取长。必期经训之留贻与法律之制定不违不背无党无偏。”[39]

本着这样的指导思想,许多签注批评草案盲目追求所谓法理上的正确。因而出现了一些完全不顾及本国国情、纯属“食洋不化”的规定。

如草案第27章关于堕胎之罪的规定,这一章的内容在旧律中除了因奸有孕而堕胎致身死者有规定外[40],其他是没有的,所以草案的立法说明是“堕胎之行为戾人道害秩序损公益,本案故仿欧美日本各国通例,拟以适当之罚则”,可见其来源基本出于西方法律。但西方法律禁止堕胎主要基于基督教伦理,况且法律应否禁止堕胎,在西方就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因此堕胎本身并非有多大的社会危害性。对于当时的中国而言,由于医学的不发达而缺乏避孕的意识和措施,一个已婚妇女怀孕频繁致一生可生育十几个孩子,这不仅给个人的家庭生活造成了困难,而且人口的激增带来了巨大的社会问题。山西签注认为,“本章规定原为保全人道起见,但中俗妇女最重名节,因奸有孕、畏人知觉私自堕胎或处于不得已之行为,事属秘密,检查不易;况今年生计艰难,各省溺婴之风未熄,其戾人道伤天彝较堕胎尤为过之。草案竟未议及,似觉疏漏”[41]。所谓溺婴成风,除了重男轻女的因素外,主要还是生计艰难、被逼无奈而为之。实际上,草案禁止堕胎而不提溺婴,并非如山西签注所云疏漏,只能理解为溺婴已经属于杀人罪的范畴了故不在关于堕胎之罪章中出现。在视溺婴为杀人之罪的情况下,草案全面的禁止堕胎,在当时的情况下既不现实,与个人、家庭和国家社会也不利。相比于今天的中国政府,顶着西方国家对“强制堕胎”无理指责的压力而坚持计划生育之国策,草案第27章关于堕胎之罪完全是一个“食洋不化”的典型。

又如草案第三十章关于略诱及和诱之罪,仿照西方法律的规定仅将拐取未满二十岁男女视为犯罪,许多签注则认为犯罪对象应该包括二十岁以上男女,尤其是妇女应予特别保护。“两广、两江签注质问被害者为二十岁以上男女是否处罚,湖南签注以原案不罚此种犯罪”[42],江西签注认为不应该将关于略诱及和诱之罪定为“须待告诉始论”的自诉罪,被略诱或被和诱人在婚姻继续之间其告诉不应该为无效[43]。在众多签注的质疑下,修正案将“凡用暴行胁迫或伪计拐取未满二十岁男女者为略诱罪”改为“凡加暴行胁迫或用伪计拐取女子或未满二十岁男子者为略诱罪”。但同时认为,“不知被害者为二十岁以上男女,原案并非置诸不问,此种犯罪应据第343条第一项[44]处断。盖诱拐罪与逮捕罪有别,既逾二十岁则有独立之资格可为逮捕罪之被害者而不能为诱取罪之被害者。第中国妇女与外国之妇女地位略有不同,兹从多数签注之意见删去女子年龄之限制”[45]。虽然按照多数签注的意见,删去了略诱罪中犯罪对象中女子年龄上的限制,但它所谓中外女子地位不同的理由却是站不住脚的。实际上,之所以要对二十岁以上的女子予以保护,与其说是由于中国女子自身的原因,还不如说是由中国略诱罪自身的犯罪特点所决定的。近一百年过去了,中国妇女的地位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与西方国家已经相差无几甚至还有有过之而无不及之处,但1997年刑法第243条拐卖妇女儿童罪中,妇女作为犯罪对象仍然没有年龄上的限制。这说明,在中国之所以不能在略诱罪中限制犯罪对象的年龄,并非由于犯罪对象自身的弱点需要特别保护,而是与中国经济文化的特点以及此类犯罪在中国的特点所决定的。即由于地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拐卖妇女仍然是一个普遍现象,因而需要予以特别打击。对于两广签注主张移送略诱之人于外国者应处极刑的意见,修订法律馆也不以为然,“查本章之罪在外国颇少,盖外国警察制度完备、户籍等法周密,检举犯罪自易,故不必科以重刑。新律实施之日,中国各种制度当以渐臻完备,科以原案所定之刑并非过轻”[46]。而立足于清末之时,从长远看,这种现象在中国之所以较外国为多,主要还是由于中外之间巨大的经济差异给了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从近期看,所谓新律实施之时制度逐渐完备的想法也是一厢情愿。所以对于这类犯罪,既然无法在短时间内根除,那予以严厉打击以保持高压态势的思路也是正确的。草案对犯罪现象产生根源的分析不对,相应的处置也自然难以有针对性。历史的事实是,自古以来,略卖人口之事在中国屡有发生,历朝、历代政府都将之定为性质很严重的犯罪予以严惩。草案虽然也规定了略诱和诱之罪,但第332条将已满二十岁的男女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内,削弱了对妇女的特别保护。第338条又将此罪定为自诉罪及成婚者告诉无效的限制性条件,不利于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关于这一点,看一看1997年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至第二百四十二条关于拐卖和收买妇女儿童罪的相关规定[47]就明白了。1997年刑法本罪是有死刑条款的,而草案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显然对此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够。

另外,草案第306、307条规定了决斗罪,立法理由谓:决斗仅只两人,彼此签押并汇集多人临场以为佐证,与械斗微异。可知草案规定的决斗罪专指欧洲式的决斗,很多签注对于草案不规定中国盛行的械斗之罪而专言欧洲盛行的决斗之罪表示不解。两广签注认为,“查中国闽粤江楚等省,只有聚众斗械而无两人决斗之事。既属欧洲盛行,自难保中国之民不无仿效,着为定律,未尝不可。然械斗乃现时所有,似未便不言械斗而专言决斗,仍宜明定械斗专条以警悍俗”[48]。但修正案没有理会签注意见,《钦定大清刑律》仍然空悬决斗罪而无械斗罪的规定。近一百年过去了,草案所规定的决斗罪从来就没有在中国生根发芽,相反械斗、打群架倒是屡见不鲜。不规定中国盛行的械斗之罪而专言欧洲盛行的决斗之罪,是草案“食洋不化”的又一例证。而第345条将僧道列为“因其职务得知他人秘密无故而漏洩”的犯罪主体,显然脱胎于西方基督教中基督徒习惯于向神父牧师作“忏悔”而来,两广认为“漏泄他人秘密之事,不必定为僧道等类之人。此系从理想中悬拟而立”。但两广的意见并没有被采纳。

自近代以来,西方文化与中国传统文化的紧张(tension)问题就一直是导致中外冲突和国内重大事变的一大根源,问题的解决之道也一直让“历史的创造者”煞费苦心。从学习西方“船坚炮利”的“师夷长技以制夷”到洋务运动的“求强求富”,从追求大变、全变的“百日维新”到稍后的清末新政,解决之道大致不出“中体西用”的范畴,尽管西用的概念(西用、西器、西学)从兵器、军工、经济等物质的层面一直延伸到到官制、法律、宪政等制度层面,中体的概念(中体、儒道、中学)则从“文物制度”一直缩小为纲常之道。这说明,在五四新文化运动发动“思想革命”彻底反传统之前,在物质、制度、精神三个层面上,中国“历史的创造者”试图通过不断重新解释和划定“中体”、“西用”的范围和界限来解决它们之间的紧张。趋势是西用的内涵和外延不断扩大而中体的内涵和外延不断缩小,最后退守到精神领地以安身立命。因此,就清末修律时的情形而言,一方面经过八国联军战争后的惩处祸首、清政府决定新政和预备立宪,拒绝向西方学习的顽固派势力已经基本扫荡已尽,中国向西方的学习已经进入了涵盖政治制度在内的全面阶段,向西方学习、进行改革已经成了解决中国问题的主要思路和方法,所谓“欲救中国残局,唯有变西法一策”;另一方面“中体西用”仍然是国人面对中西文化交融所采取的基本价值判断和解决方略。视向西方学习只具有方法论的意义,而不具有独立的终极价值。纲常之道作为中国文化最核心的内容,仍然被主流思想所信奉,还没有人敢于公开质疑儒家的义理文化。既要向西方学习以变革中国,又要维护和不悖于中国的伦理道德。江西巡抚冯汝骙在签注草案第十五章时反对过多采用日本法律的语言和结构,但不反对有选择的采用其内容。“今草案多用日本文法,如本章之提起公诉时效、罹精神病,与夫散见各条之犹豫行刑、假出狱暨笃疾废疾之视能、听能、语能、机能之类,常人似未易明瞭。…揆时度势,欲保法权,端在参量中外之情,酌定轻平之典。但与各国通例,当采其意而勿袭其文。凡官吏审判悉准新章,而律令体裁无改旧贯,复使宽者不流于纵,简者不失之疏。庶于折衷至当行之无弊益。”[49],这段话和沈家本的话并没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所以在表面上,“折衷各国大同之良规,…而仍不戾乎我国历世相沿之礼教民情”是大家的普遍追求。问题在于,如何折衷才能至当?所以个人认为,评价清末修律和礼法之争的得失,主要不在于评价他们的立法原则和法律精神,主要应该看他们在斟酌中西时的分寸和方法。这一点,两江签注可以给我们以启发。[50]

草案总则第50条涉及宥恕减轻的规定[51],它摒除了《大清律例》关于“老少废疾收赎”的相关规定[52],许多签注批评草案删除了废疾、笃疾宥减的规定而加入了原本不宥减的聋哑者,并且对老人犯罪的宥减过严。两江签注则认为,“是外律专有严于中律处。然中律废疾、笃疾律注均指瞎目折肢而未及聋哑,外律则只言聋哑而不及瞎目折肢。窃谓…废疾收赎本近乎宽,…今本条删去废疾收赎一层,未为不可。似宜仍用笃疾之律或添注聋哑兼病者亦包在笃疾之内,庶较周妥。至七十以上为古稀之年,中国本恤老之意,犯罪时从宽恕。外国则谓老者经验知识较少者为多,不应有犯罪之事,其罚与壮者同。至昏耄不明则精神作用不完全归之颠狂一门云云,所议亦尚近情理,此本条所以规定八十以上。岂但人至八十犯罪究不多见,或七十以上得减本刑一等,八十以上减二等,似亦平允”[53]。签注认为,中律有中律的道理,外律有外律的道理,用一种平和的心态,看到各自的优点和不足,然后扬长避短,从而提出了去废疾、留笃疾并把聋哑归入笃疾以及七十以上得减本刑一等,八十以上减二等的主张。两江的这一签注之所以值得认真考虑和省思,是因为个人感觉这才是真正在继承的基础上求发展之道。草案在立法说明中,缺乏的恰恰是这样一种心态,自然就无法做到真正的融会贯通,引起那么大的争议也就在所难免。

草案总则第十五章规定了包括公诉时效、行刑时效在内的时效制度[54],由于这是一个全新的制度,很多签注都看不明白,也招致了很多的批评[55]。两江签注第69条对于这样一个崭新的法律名词和制度,使用了《大清律例》中的许多条款来予以说明:虽然名词是新的,但名词里面所蕴含的内容在旧律中是有的。“至于名词之间,即律法期于大同,字义亦颇简赅,自无妨照用,不必更易”。一个完全陌生的制度,由于使用了熟悉的材料来加以解释而变得好懂了。同时签注虽然明确赞成公诉权时效的规定,但也同时认为“各项年限,似可略为加展,以平起诉者之心,请再酌定”。如果联系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你会惊叹于两江签注在斟酌中西方面的到位和准确[56]。

历史的发展是具有连续性的,人们只有在连续的历史中才能获得方向感。骤然的制度变革,会让人们不知所措,从而本能的抵制这种变革。在中国这样一个传统崇拜浓厚的国度,如何在新旧之间搭起桥梁,如何让人们更容易的接受新生事物,是改革者必须要面对的问题,也是决定改革成败的关键。中国历史上改革者多会用“托古改制”之法,甚至康梁变法时也要把孔子打扮成一个改革家,原因就在于它迎合了国民的心理,减少了改革的阻力。虽然“托古改制”可能会给改革带来某种类似“龙种变成跳蚤”式的不良后果,但在中国这样一个东方国度,揆诸国情,仍不失为一种推进改革的好办法。草案虽然在每一条款下也多有沿革的说明,但多是材料的堆砌,没有能够与新条文的解释有机结合,从而无助于人们对新条文的接受。相反草案中对旧制度的不时批评还引起了强烈的反感。这说明草案的编纂者们一再强调领事裁判权问题对中国的危害,为了收回领事裁判权而不得不采纳新的制度这一“托洋改制”的改革策略并不成功。在当时的情况下,两种策略应该并用,但前面应以“托古改制”为主起到铺平道路的作用,后面再辅以“托洋改制”的压力。前拉后推,方是近代改革者成功的两大策略。

除了“折衷各国大同之良规”之外,草案的另一个宗旨就是“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从草案立法说明看,所谓“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就是要把那些在西方法律中还没有规定、但在学术界已经得到讨论并出现主流观点的学术思想也规定在中国的刑律草案之中。按照这一宗旨,草案作出了如下规定:

总则第十一条、第四十九条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57]。草案“理由”部分认为,确定个人开始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有两个标准,“辨别说”依据一般人形成辨别是非能力的年龄确定,“感化说”依据一般人还可以教育感化的年龄确定。草案认为“感化说”是最先进的,当时西方各国主要采纳“辨别说”已经落伍了,“此说至近年已为陈腐,…以是非善恶之知与不知而定责任年龄,不可谓非各国法制之失当也。…故本案舍辨别心之旧说而以能受感化之年龄为主,用十六岁以下无责任之主义,诚世界中最进步之说也”[58]。近一百年后,草案所舍弃的“辨别说”仍然是中国刑法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主要原则,就世界范围看,“感化说”也没有成为主流。

分则第三章关于国交之罪。此章共十三条的规定也是各国刑法典所无的内容,但草案认为“近年往来日就便利,列国交际日繁,本章所揭皆损害国家睦谊而影响及全国之利害者,特兹设为一章,是最新之立法例也”[59]。其中对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60],“理由”部分指出,“滥用红十字之记章以为商标,亦足生列国之异议而有害国交之虞者,本案故特为加入,将来各国刑典上必须由之规定也”[61]。宪政编查馆核定此章时认为,“国交之罪,凡对外国君主、大统领有犯,用相互担保主义,与侵犯皇帝之罪从同,此泰西最近学说,各国刑法尚无成例,中国未便独异”[62]。虽然各国法律并没有相应规定,但考虑到当时晚清的特定时期,把有可能引起外交纠纷的行为,如杀伤外国领导人、外交使节等定为犯罪予以处罚,也未尝不可。但那依据的仍然是中国自己的情况,并非此乃什么先进的立法主义。至于将滥用红十字作为商标等行为也定为犯罪,认为它也会有害国交,那就有点“杞人忧天”了。近一百年后,中国刑法典中仍然没有半句关于妨害国家之罪的规定,世界各国刑法典中也不见此内容。

自清末开始的中国近代化,其主要命题就是向西方学习,这是由历史发展的形势所决定的。因此,晚清刑事法律改革,移植西方的刑法制度是必由之路。问题只在于斟酌中国的国情背景,移植的多或少以及是否得当。如果说从这一角度出发,尽管我们认为刑律草案在斟酌中西文化方面有欠适宜,但“折衷各国大同之良规”作为草案的一个立法宗旨还是应该予以肯定的话,那“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作为一个立法宗旨就值得怀疑了。以晚清中国与西方世界在政治制度、经济水平、教育文化程度方面的巨大差异,移植西方“行之以久”的法律制度已感不甚适应、吃力得很,如果再把那些在西方也还没有形成制度、仅仅限于学术界讨论的学说观点也规定到中国刑法典中,那中国刑法的法律“文本”,岂不是与中国犯罪状况的“实际”差得更远?如果再认为首创了世界最先进的立法主义,相信各国立法会“跟进”,那简直就是“呓语”了。二十世纪初期修订法律馆诸人的心态,与二十世纪中期大跃进时期“赶美超英”的口号一样的幼稚可笑,只不过一个是出于敌对状态下强烈的民族主义情绪,另一个则是屈服状态下迷失了自己的“西施效颦”。对于这样的立法宗旨,人们有理由予以批判。

注释:

[1] 今从朱勇老师的意见,以《大清刑律》称之。见朱勇:《中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82页。

[2] [日] 冈田朝太郎:《论改正刑律草案》,留庵译自日本《法学协会杂志》,第29卷第3号,译文载《法政杂志》第一年第二期。

[3] 如宪政编查馆特派员杨度、日人冈田朝太郎、德人赫善心、宪政编查馆参议、资政院议员劳乃宣、京师大学堂总监督刘廷琛、御史胡思敬、署邮传部右丞李稷勋、法部郎中吉同钧等。

[4] 关于晚清法律改革的动因,目前学术界普遍认为与收回领事裁判权有直接关联。而我的看法是:1902年中英商约谈判时,张之洞主导制定了《马凯条约》第十二款关于英国有条件放弃治外法权的承诺,其目的在于推进国内向西方学习的进程;1907年后张之洞又否定了“修律以收回领事裁判权”说,其目的是为了反对沈家本过于“西化”的法律改革模式,以维护“中体西用”的法律改革思路。这一过程表明,领事裁判权问题始终只是晚清主持改革者推进法律变革的手段。事实上,晚清法律改革作为清末新政的一部分,也是服从和服务于新政这一整体政治局势的,它本身并没有自己额外的起因和目的。而礼法之争中,就修律与收回领事裁判权关系问题的辩论表明,法理派清醒地认识到单纯修律本身并不能收回领事裁判权,但在礼教文化占主流地位而法理派本身又不敢正面否定礼教文化的情况下,只好拿“危机论”(即领事裁判权问题)作为推进中国法律近代化的手段。这本身表明以沈家本为首的法理派是认同和接受了西方法律文化精神和原则的,他们希望用西方法律的精神来改造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因此,清末修律中收回领事裁判权问题不过是手段,法律的近代化才是目的。手段和目的的不相协调,是导致晚清刑事法律改革出现诸多问题的主要原因。对此问题,本论文初稿第一章中原有专节论述,但考虑到这一问题的复杂性,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学术争议,定稿时还是“忍痛割爱”了。如阅者有兴趣,可参看笔者的两篇文章:《晚清法律改革动因再探——以张之洞与领事裁判权问题的关系为视角》(《清史研究》2004年第4期);《晚清刑事法律改革中的危机论——以沈家本眼中的领事裁判权问题为中心》(《政法论坛》2005年第5期)。

[5] 《清朝续文献通考》第9942页。

[6] 《学部奏折》。

[7] 《湖南奏折》。

[8] 《学部奏折》。

[9] 《安徽奏折》。

[10] 《学部奏折》。

[11] 《学部奏折》。

[12] 《安徽奏折》。

[13] 《大清法规大全》,政学社印行,台湾考正出版社1972 年影印本,第1942页。

[14] 《河南签注清单》。

[15] 《两广签注清单》。

[16] 《邮传部签注清单》。

[17] 《修正刑律案语》第二条。

[18] 《广西巡抚奏折》。

[19] 《两广签注清单》。

[20] 《邮传部签注清单》。

[21] 《陆军部签注清单》。

[22] “陆军部签注谓本条国旗国章应以国家代表所揭者为限并须外国请求然后论罪。查各国风俗,对国旗及国章均拘特别之敬意,即系私人所揭之旗章,苟加以侮辱行为,往往起其国民之愤,牵动外交。故本条不加制限…本条乃为预防牵动外交而设,彼此各有取义,无庸强同也”。“两江签注谓本条似应列诸商律,罚金之数亦尚需厘定。查本条之罪,系属有碍国交,其性质与商业行为不同,不得移入商律”。“陆军部签注谓此条为中外刑律不载,又各国刑律纯以属地主义为准,中国法律不能实施于外国之领土。查关于国交之罪名,系属最近发达之理,不能纯以中外成例为言”。“两江签注谓外国开战须不在中国境内者方可布告中立。查局外中立之布告,但须战争之事中国全未加入即可发表,不必论其战争之在内在外也。”——以上相应见《修正刑律案语》第117、118、119、121条。

[23] 《修正刑律案语》第十五条。

[24] 《清朝续文献通考》,第9941页。

[25] 宣统二年十月初四日宪政编查馆大臣、和硕庆亲王奕劻等《为核订新刑律告竣敬谨分别缮具清单请旨交议折》,见《钦定大清刑律》卷前奏折。

[26] 宣统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内阁奉上谕》,见《钦定大清刑律》卷前谕旨。

[27] 《都察院奏折》。

[28] 《江苏巡抚奏折》。

[29] 《德宗景皇帝实录》,中华书局1987 年,第577页。

[30] 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订法律大臣、法部右侍郎沈家本《为刑律分则草案告成缮具清单折》,见《钦定大清律例》卷前奏折。

[31] 《安徽巡抚奏折》。

[32] 光绪三十四年正月二十九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请编定现行刑律以立推行新律基础折》,见《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第852页。

[33] 《山东巡抚奏折》。

[34] 《学部奏折》。

[35] 《直隶总督奏折》。

[36] 《陕西巡抚奏折》

[37] 《湖广总督奏折》。

[38] 《浙江巡抚奏折》。

[39] 《湖南巡抚奏折》。

[40] 其规定的着眼点也非禁止堕胎而是惩处奸夫,见《大清律例》“威逼人致死条”,载田涛、郑秦点校《中华传世法典·大清律例》,法律出版社1999版,第440页。

[41] 《山西签注清单》第27章。

[42] 《修正刑律案语》第349条。

[43] 《江西签注清单》第338条。

[44] 初草第328条第一项(修正案第343条)“凡私擅逮捕或监禁人者处三等以下有期徒刑”。

[45] 《修正刑律案语》第349条。

[46] 《修正刑律案语》第350条。

[47] 1997年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48] 《两广签注清单》第306、307条。

[49] 《江西签注清单》第十五章。

[50] 两江签注是被修订法律馆归入赞成草案者之列的(“八月间臣馆先将修辑现行刑律赶缮黄册进呈。维时京外各签注陆续到齐,其中如农工商部、奉天、山东、两江、热河均在赞成之列”——《法部尚书廷杰等为修正刑律草案告成敬缮具清单折》,见《钦定大清律例》卷前奏折。),由于没有原奏,我们无法得知两江方面对草案总体倾向性意见,但根据其签注清单来看,主要以西方法律为标准,对于草案多数条款给予了明确的赞成意见,,即使对于有不同意见的条款,语言风格也比较温和,也是就事论事,没有上升到“主义”的高度来讨论。

[51] 第50条:凡聋哑者及满八十岁之犯罪者,得减本刑一等或二等。

[52] “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杀人应死者,议拟奏闻,取自上裁;盗及伤人,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大清律例》(法律版)第106页。

[53] 《两江签注清单》第五十条。

[54] 第69条:凡提起公诉权自犯罪行为既终之日起算,于左列期限不行者则因时效消减:一、应死刑者十五年 二、应无期徒刑或一等有期徒刑者十年三、应二等有期徒刑者七年 四、应三等有期徒刑者三年 五、应四等有期徒刑者一年 六、应五等有期徒刑者以下刑者六月。

[55] 《热河都统签注清单》第十五章:“今此章所言时效者,名词新异,语复拗折,虽详译二三千字,愈诠愈晦,令人不易索解,不如暂行删除或另订简明章程以资遵守。”

[56]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57] 第十一条:凡未满十六岁之行为不为罪但因其情节得命以感化教育。第四十九条:凡十六岁以上、二十岁未满之犯罪者,得减本刑一等。

[58] 《大清法规大全》第1949页。

[59] 《大清法规大全》第1992页。

[60] 第一百一十一条:凡滥用红十字记号作为商标者处三百元以下罚金。

今日说法案例第4篇

关于《今日说法》观后感通用范文   这天看了央视一套的今日说法栏目,这是我最爱看的节目。这个节目都是些真实案例,从这些案例中我们能够学习到很多法律知识,要懂得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我们从小就学法,保护自己。这天讲的是“十面埋伏”,主要讲的是2015年春运广州火车站发生的事,及在火车上的小偷如何作案,教大家如何防范。

  剧情大体上是这样的,一位赵女士刚到售票厅就被几个人拦住,说去山东潍坊的票已经售完,赵女士看着火车站这么多人,连售票大厅都没去就相信了他们的话,其中一个男子说他表哥能够买到票,随后骗子透过一系列的行动,取得赵女士的信任,赵女把行李物品等托付给这几个人,跟所谓的表哥去拿票的时候,这位表哥又以各种理由支开赵女士,当赵女士回来时发现行李及物品都不在了,这时警察告诉她被骗了,因为这些人早已经被民警所掌握的,作案人员还未走远,就被警察捉住了,挽回了赵女士的损失。

  在火车上更容易被盗,有人把钻石藏在枕头下,结果还是被人盗走了。不要与陌生人说话,不要让陌生人看管你们的行李,不要告诉陌生人你的银行卡密码,这是骗子对我们的忠告。生活中的小偷,让我们防不胜防,大街上,家中让我们从今日说法的案例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让小偷无处下手。

关于《今日说法》观后感通用范文   今天,我看了《今日说法》这个栏目,令我吃惊的是逃犯竟是名美貌的年轻女子。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11年前,她和她的丈夫要开一家冷饮厂,就来到了新阳汽车改装厂要买13辆保温车,因当时厂子不景气,他们就在没付款的情况下先开走了13辆车。这么做的后果就是汽车改装厂一再催款,对方却怎么也不接电话,连人也找不到了,最后才知道他们把这13辆车典当了。汽车改装厂向公安机关报了案。警方很快破了案,她和她的丈夫都被抓捕归案。她的丈夫被判了刑,她因为有孕在身,警方对她采取了取保候审,可没想到在这期间她畏罪潜逃了,这一逃就是11年。

  在潜逃的路上,她给自己整了容,改了名。她就像人间蒸发了一般,销声匿迹。11年来,线索时断时续,可警方不曾放弃,一直执着地寻找着。终于11年后,警方将逃犯捉拿归案。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正是因为警方的这份执着和认真。我不禁对警察这一光荣而神圣的称谓肃然起敬。

关于《今日说法》观后感通用范文   今天,像往常一样,我和爸爸妈妈坐在电视机旁,准时收看《今日说法》节目。今天报道的节目,是一位老人的感人故事,他令我非常震撼。一位捡破烂的老人无意间捡破烂时捡到了一张报纸。他不经意的去看了看,看到了上面报道的一位快要失学的儿童,于是他立即果断的拿出五十元钱捐助了那位儿童。也许在你们眼里,50元还算不了你们家金钱数目里的一点小指甲盖。但是对于捡破烂的刘舒兰爷爷来讲,50元已经很不容易了。记者去采访时,刘爷爷在整理他卖破烂的一个月积攒的钱,才76元。没有纸币,全是硬币。有人会问:刘爷爷一个月的生活费够么?答案当然是不够。所以每年还有政府部门的1800元的补贴。听上去挺多。不过,这些钱在刘爷爷手里没过多久就没了。是不是刘爷爷乱花乱买了呢?no!no!!no!!!除了刘爷爷的生活费(刘爷爷一天三顿都吃面条,从来不吃肉,面条里的菜叶还是捡来的)以外,其它的全被捐了出去!100的,200的,500的,1000的都有!村里人很是不明白刘爷爷的这种做法。记者在采访刘爷爷时,刘爷爷给出的答复是:我知道当穷人的滋味,我也知道失学的滋味。我就是不想让他们失学。这句话深深的感动了我。此时,我已热泪盈眶。

今日说法案例第5篇

精选最新今日说法观后感范文   最近看了《今日说法》中的“奶奶为耳聋孙女踏上维权之路”,二十分钟的节目很快就看完了,看后感慨颇多,有可惜,有钦佩,有愤怒。为一个祖国的花朵以后漫长的时间要在无声世界里度过而可惜,为奶奶对孙女的爱心和执着的行为而钦佩,为医务人员的一个不应有的过错而愤怒。

  这个不应发生的意外其直接原因是因为医务人员的过错而造成的,抛开疫苗接种制度和机制的问题不谈,作为一名基层医院的管理者,就医院的管理和技术工作,我还是得出了几点启示和教育。

  首先是一个制度的完善和落实的问题。医疗服务工作是一项严谨的工作,应该有严格的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像疫苗注射问题,相关管理人员应该制定相应的工作流程,注射前详细介绍,注射后及时观察是否有问题等等。这些制度应该深入到每一位工作人员的身心,体现在每一个工作细节中。要通过各种措施来加强工作人员对工作制度的理解和掌握程度,并认真督导检查,保证落实到位。

  再次是一个责任心和工作负责的问题。片中的工作人员在对疫苗的应用时间、应用人群等关键问题不清楚的情况下就盲目进行了注射免疫,其工作责任感可见几乎没有。我们所从事的医疗工作是一项事关人的健康和生死的重要工作,我们应该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服务宗旨,不断对职工加强宗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服务意识教育,提高广大职工的素质,培养他们的工作责任感。这样,在开展每项工作时就不会那么盲目、那么草率,许多悲剧可能就可以避免了,本案例就是明证。

  最后是一个提高工作能力的问题。该案例中的工作人员对注射疫苗的相关知识一问三不知,可见其专业知识是多么的匮乏。我们从事的医疗工作是一项知识密集型工作,知识量大、更新快,没有深厚的知识功底,高质量的完成工作是不可能的。因此,我们在日常就应该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可以集中学习培训,可以利用空闲时间自学,总之要结合工作实际,根据工作需要不断学习各种知识,利用学习到的知识不断指导日常实践,学以致用,不断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为开展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最后,引用主持人王小丫的一句话:我想如果我们每一个人在自己的岗位上能够再认真一点,再有责任一点,知识再丰富一点,也许这样的悲剧就不会发生了。

  精选最新今日说法观后感范文

  早上,看了CCTV的今日说法。大概的内容:一个应该判处死刑的犯人,家里积极筹款赔了受害人3万元。罪犯改判了死缓。我关心的是请的嘉宾的说法。

  老百姓认为是 3万=减刑 ,拿钱可以买命。报纸、媒体热议。觉得法律怎可交易,批判的很。相反的,负责案件的法官 、 今日说法的嘉宾认为:可以 ,无可厚非。

  心中颇为感慨,一吐为快。

  够判死刑的罪,不会是小事吧!如果不是故意的,也是逞强好胜、不知小心,酿成大祸。若犯人是故意而为。说明犯人的心业已大大的坏了。今日说法的嘉宾说法:犯人的权益也是要考虑的。确定有罪的人是要剥夺权利的。受害人的权利你又是怎么考虑的呢?

  3万=减刑,法官和嘉宾予以否认。还是报纸故意热炒让他们很不自在。笔者觉得就是:3万=减刑。交了3万,改判死缓了啊,事情就是这样做的啊,怎可抵赖。说这是拿钱买命,你们有什么好抵赖的啊。犯人的母亲说:不该判,我是不会赔的。这不是明摆着的钱与法的交易吗?犯人的家人都这样想了,百姓怎么不能这么想,又怎么错了呢?

  法官和嘉宾认为:犯人和受害人可以协商解决。很多的时候,犯人是强势的,比受害人强势的多。协商的结果会让受害人受到的伤害更多、更大。 对立的两方面协商,一定是有利强势的。

  今日说法的嘉宾还说:协商赔偿不可漫天要价。笔者不知道什么是漫天要价。人家被你砍了一只手是赔5万 、还是10万,还是20万?你的心大大的坏了且不谈,你就要赔上一只手一辈子能挣来的钱,还要陪上精神损失费等等。受害者不是碰瓷的。要不砍你的一只手试试?法律自有公正的处理办法,何以让人协商解决?

  亲爱的法官啊,如果你的孩子被人砍了一只手,要你协商解决,只能跟四处借钱给你5万,你就不要追究刑事责任了吧?笔者觉得是不可能的,绝对不可能的。

  换位思考解决问题很重要。社会的很多不公正管理者是有责任的,那些举刀向着孩子的人啊,你们错了,看看那些政府机关幼儿园的孩子吧,他们是多么的可爱!

  民事可以协商。刑事怎可协商?刑事犯罪一定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否则,公平何在、正义何在。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惩罚为戒除啊,是不要考虑施暴者的感受了的。主动伤害他人的,要让其付出惨痛的代价。让其得到受害者十倍的痛苦。要么何来惩戒啊。作奸犯科者轻松过关,无关痛痒,还会来犯的,习以为常未可知哦。凡是故意而为着,期待:以彼之道还施彼身,期待,期待。

精选最新今日说法观后感范文   这天看了央视一套的今日说法栏目,这是我最爱看的节目。这个节目都是些真实案例,从这些案例中我们能够学习到很多法律知识,要懂得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我们从小就学法,保护自己。这天讲的是“十面埋伏”,主要讲的是2015年春运广州火车站发生的事,及在火车上的小偷如何作案,教大家如何防范。

今日说法案例第6篇

一、电视法制新闻发展概述

1.电视法制新闻的发轫期

建国初期,我国的普法宣传工作主要以工作组和宣传队为主,由于当时我国的广电事业还处在一个相对空白的时期,大众传播意义上的电视法制新闻尚没有出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央十分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等中央广电媒体开始致力于法制新闻报道的尝试。中央电视台对当时的法制要闻进行宣传报道,成为了中国电视法制新闻事业的起点。

2.电视法制新闻的兴盛期

1985年至2000年,随着国家“一五”、“二五”、“三五”普法工作的相继开展,我国的电视法制新闻进入到了一个兴盛时期。“一五”普法期间,国内多家电视台陆续创办了法制新闻栏目,所涉及的普法知识多种多样,开创了百家争鸣的法制新闻宣传新格局。进入90年代以后,随着“二五”、“三五”普法工作轰轰烈烈地展开,电视法制新闻事业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电视媒体开始重视法制栏目的品牌影响。经过在法治语境下的总结和反思,开始在内容和形式上着力探索创新发展模式。这一时期,全国开办电视法制节目的电视台由50多家剧增至150多家。一时间,法制成为电视荧屏的一大主题。法制新闻亦成为主流电视节目之一,并且节目的说理性和可视性得到了较好的统一。这一时期可算是我国电视法制新闻的兴盛期。

3.电视法制新闻的转型期

新世纪以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我国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面临一场深刻的变革,这为电视法制新闻事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也正是这一时期,我国的广电改革和创新成为电视新闻事业的主旋律,栏目品牌化、频道专业化等理念逐渐在电视媒体中扎根。这都为我国法制新闻事业的改革、创新、转型提供了机遇和环境。

纵观这一时期我国电视法制新闻出现几个转型期的明显特征:第一,电视法制新闻形式呈多样态势发展,有举案说法类、新闻调查类、庭审直播类、纪实专题类、访谈讨论类等多种形式;第二,普法内容向纵深发展,电视法制新闻由原来单纯报道个案事实到深入挖掘事件发生的地域环境、社会背景、人物心理等深层次的因素,增强报道的法理性和思辨色彩;第三,法制新闻在反思中探索,随着电视法制新闻在量上的剧增,法制新闻与司法制度、新闻伦理、人文精神等多方面的关系成为从业者和学界都在热烈反思的问题。

二、新时期电视法制新闻内容上的嬗变

1.从条文宣传到案例报道

“一五”普法工作以前,法制新闻未能形成一个独立的新闻范畴,法制新闻报道中关于立法、执法的内容被纳入到政治报道当中,另一部分关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报道被归于社会新闻的范畴。到了1985年以后,随着中央对立法工作的逐渐重视,一系列的普法工作全面展开,社会主义法制新闻事业随之开始起步。80年代中期,法制新闻常以短消息的形式出现,内容涉及新法律的颁布、立法工作和对重大法律案件的报道等等。

1985年以后,随着众多电视法制专题栏目开播,电视法制新闻不再生硬地宣传法律条文,开始重视法制案例在普法工作中的重要性。电视新闻通过对法制案例的说明和分析,把抽象的法律条文具体化,使观众易于理解和接受。有的案例中又包含了矛盾和冲突或者曲折的情节,这为电视法制新闻增添了较强的可视性。

2.从单纯的犯罪报道到多重的民生报道

在法制新闻增加案例报道的当初,突出的问题是过度报道刑事案例,忽视了民事案例、经济案例和行政案例的报道,使法制新闻栏目成了犯罪新闻栏目。有的电视台干脆与警方联办栏目,类似《警与法》、《剑与盾》的栏目如雨后春笋般在各地电视台开花。如从单纯追求轰动效应来讲,刑事案件容易吸引眼球。从法律上讲,刑事案例往往善恶分明,这使得刑事案例的报道相对容易操作。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各种矛盾亦随之日益凸现出来。受众不再满足从单纯的刑事案例中吸取法律知识,而希望案例报道更贴近人们的日常生活,告诉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法律问题该如何解决。基于受众需求,这一时期,中央电视台的《社会经纬》、《焦点访谈》等节目开始了法制新闻视角平民化的尝试,电视法制新闻开始关注民生,关注百姓日常经济生活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通过以小见大的案例深刻解读各种法律。如1998年初,中央电视台《社会经纬》栏目报道的“1.10元电话费引发的官司”就是典型的以小见大的案例,报道反映了普通消费者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这样的新闻更能引起观众的注目。

此后中央电视台开播《今日说法》栏目,从一开始就以平民化视角“点滴记录中国法制进程”,2001年的《今日说法》报道的法制新闻当中,关于刑事案例的报道仅占节目播出总数的14.4%,而直接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案例报道则占去了85.6%,诸如《兵马俑砸死女孩怨谁?》、《我拿工伤赌明天》、《法律支撑贫弱者的天空》等。很多案例看似平淡却蕴含着丰富的法律知识,通过以事释法,寓法于情理之中,做到了知识性和可视性的统一。

3.从甄别与选录案例到策划和深化选题

案例报道在法制新闻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法制新闻应该报道什么样的案例,报道案例的哪些侧重点是关乎法制新闻价值质询的重要问题。从电视法制新闻的发展轨迹来看,在新闻价值的取向方面,经历了从甄别与选录案例到策划和深化选题的转变。

在电视法制新闻的兴盛期,出现在荧屏上的案例一般都经过了四重标准的选择:第一,新闻价值选择;第二,法律价值选择;第三,宣传价值选择;第四,社会价值选择。也就是说,电视媒体报道的法制案例,首先应该具有新闻价值和法律价值,其次应该具有较强的典型性、故事性和趣味性,适宜普法宣传,能对受众有所启迪和教育,并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随着法制新闻报道力度的加强,一些电视媒体开始有意识地在选题策划上下功夫,通过策划选题实现电视法制新闻节目的创新。

这一时期,电视法制新闻策划选题的一个方向就是主动与执法部门合作,围绕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和法律热点选取一系列新近发生的典型案例,进行重点策划,重点报道,并且从法学、社会心理等角度对典型案例加以剖析和反思,在保持可视性的同时增添了法制新闻节目的思辨性和法理性。

例如2006年7月,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出台,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集中报道了若干例交通事故案件,不仅宣传和解读交强险条例细则,而且通过对法学专家的访谈,反思交强险的最高赔偿金额的量化等百姓关心的问题,极大地提高了法律新闻的服务性和法理性。

另外一个方面是捕捉社会热点问题,深入挖掘典型案例背后的法律意义,在保持新闻性的同时,将法制新闻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最大化。2003年,以“孙志刚案”为典型,一系列关乎收容制度的案例在社会上产生强烈反响,并促进了我国收容遣送制度的调整。

再如2006年7月20日,中央电视台《中国法治报道》栏目播出的一条河北省石家庄市柏林村的王大妈家准备建一座两层小楼,但因为水泥质量问题,房子没有建成。表面上看这则案例是报道一则产品质量监督的新闻,然而,《中国法治报道》的记者却是从施工队的资质入手,指出了《建筑法》在低层建筑监管问题上无法可依的现状,在我国的城镇化建设进程中,不解决相关法律之间的有效衔接,会产生很大的法律空白,导致老百姓权益受损。这样一个视角的报道增加了新闻的内涵,极大地提升了一则普通法律新闻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三、新时期电视法制新闻形式上的嬗变

1.从法律条文到新闻表述

在法制新闻的发轫期,各电视台对当时的法制要闻进行报道,在新闻语言上考虑的是如何实现法律语言和电视新闻语言之间的嫁接。法律语言有着自己的话语系统,它是书面化的、专业化的,是法律思维的核心,尤其对准确性要求很高。电视新闻语言则要求是通俗的、口语化的,适合听、说表现的语言。电视法制新闻既要求准确地表达法律精神,又要求将艰涩甚至拗口的法律语言转变成通俗的、易于口播和易被观众接受的电视新闻语言。随着电视法制新闻事业的发展,各电视媒体已经注意到了法律语言的新闻化表述问题,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后,电视法制新闻报道层出不穷,在新闻语言上一直在追求两者的最佳结合点。在新闻实践中,涉及基本的法律概念的语言做到准确明了,涉及到的司法程序做到清楚明确,而对于法制案例的过程性表述和概括性总结则采用平实的通俗的新闻化语言,使观众容易理解和感悟。

2.从权威姿态到平民化叙事

“新闻是一种再现的话语。”法制新闻也不例外,也是以再现的话语系统表现新闻事实,特别是大量的案例报道,对再现新闻事实的叙述要求更高。在电视法制新闻的兴盛期,以权威姿态报道,这种叙事视角尤其在当时大行其道的刑事案例中运用得更多。此类叙事方式通常以俯视的角度,按时间顺序线性报道犯罪人物的恶行,并在惩奸罚恶的权威化叙事话语中夹叙夹议。下俯的报道视点与权威的叙事话语相得益彰。电视法制新闻也正是借助这类明辨善恶、公正赏罚的报道,来恢复人们对主流政治及现实社会的信心。

随着电视媒体越来越多的以平民视角报道法制新闻,电视叙事手法上相应地做出了改变,那就是以平行的视角将新闻人物及其故事娓娓道来。这种叙事手法通常以日常化的语言报道生活中的法制故事,多以限知视角(内焦点)配上第一人称人物作为叙事者,形成第一人称目击者叙述方式,从而拉近了叙事者和受众的距离,使受众在观看新闻的时候感同身受,与叙述人心理上实现切合;在叙事技巧上又融入了细节刻画和真实再现等电视艺术手段,使电视法制新闻具体可感。

目前电视法制新闻的平民化叙事当以央视《今日说法》最为典型。以该栏目2006年8月3日播出的一则题为《小区里的怪事》的新闻为例。辽宁铁岭的聂先生搬进新居之时妻子怀孕了,这本是双喜临门的好事,可没过几个月,腹中胎儿不明不白地夭折了。此后记者开始跟随聂先生的视角走访调查,深入报道了这起由于水污染引发的人命官司。

平民化视角的电视法制新闻报道不仅生动、贴近观众,而且在展示人物命运的同时挖掘其历史的、心理的、社会的根源,对涉案人物寄予人文关怀。从效果上来讲,对电视观众既是一次生动的普法教育,同时也是一次心灵的观照和洗礼,启发了人们更深层次的思考。

3.从单一要闻报道到多种形式报道

进入新世纪以来,电视法制新闻的表现手段和方式不断创新,力求表现形式多样化。从目前中央台及各地电视台的法制新闻节目类型看,主要有以案说教类,举案说法类、庭审直播类、新闻调查类等。

以案说教类节目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为代表,每期节目讲述一个新近发生的法制案例,并且邀请法律专家就这个案例进行点评。这类节目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案例报道和法制教育并进,原本枯燥的法律知识被编织进了活生生的真实事件当中,使观众在了解事件、关注事件的同时,潜移默化地接受法制教育。

举案说法类节目最大的亮点在于平民视角的观众互动和讨论。这类节目以山东电视台的《举案说法》为代表,每期节目就某一案例邀请嘉宾走进节目参与讨论。所邀请的嘉宾从观众角度在聊家常式的谈话中,对案例作出评判。这类节目在普法意义上的功能是引导广大观众对相关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作出正确判断,进而提高法律意识。

庭审直播类节目以中央电视台《庭审现场》和星空卫视的《拍案惊奇》为代表。将活生生的庭审现场搬到荧屏上,展现原被告双方针锋相对的法庭辩论。由于客观地记录了庭审过程,强化了庭审的现场感,给电视观众以零距离接触法庭的感触和体验。而且,通过法官的判决或裁定及场外专家的点评,观众可以从中感悟法律精神,了解法律程序和类型。

新闻调查类节目以北京电视台的《法治进行时》和中央电视台的《中国法治报道》为代表。前者以时效性见长,报道几乎与案件同步,甚至就是现场的目击。后者则以深度报道见长,对重大的或观众普遍关心的案件进行深入地调查或追踪报道,挖掘新闻背后的新闻。这类节目以其时效性和深度使观众在感受第一时间新闻的同时促进自身法律意识的提高。

电视法制新闻在形式上的探索中虽然也存在诸多问题,但不可否认的是,多样化的报道方式既是对普法手段的丰富,也是创新电视新闻表现方式的有益探索。

今日说法案例第7篇

未来从每一天开始。西方哲学家说:河流每时每刻都是新的飘》里的郝思嘉说:无论如何,明天又是新的一天。而中国《四书?大学》里说: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当我一定年龄后,肯定常常会和美妙的开始不期而遇,最后,请允许我把孔夫子的话改一下:不是学而优则“仕”,辉煌的未来从你今天开始。学而优则“始”圣西门当年吩咐他仆人早晨用这样一句话来呼唤他起身:奋起罢,伟大的开始在等待着你此,做一回你仆人罢。这里,把这句话奉献给你作为毕业的贺礼!同时,也由衷的感谢三年来同学们对我关心和帮助,感谢各位朋友的关怀。认识你人生一大财富,真诚的祝愿各位一路走好!再次感谢和大家相处的时光。

对我全体即将毕业的学生来说,大家好!级物流(1班的很荣幸能够站在这里。今天是个难忘的日子。更是个刻骨铭心的时刻!此,怀着万分感激和依依不舍的心情,向培育我长达四年的教职员工们深深地致谢;辛苦了同时也感谢同学们四年来的关心与帮助。

值得我回忆的事情太多太多,四年来。其中我最感谢学校对我生活的照顾,学习的关怀。正是老师们孜孜不倦的付出,才使我有了长足的进步。如师,赋予我这四年中最有意义的收获。老师们渊博的学识,带领我走进神圣的知识殿堂;正直的品行,教会我珍惜、诚实、尊严和荣誉;博大的胸怀,给予我最无私的关怀和奉献。给了一个全新的角度去发现美、阐释美、创造美。一言一行都折射出了作为一名教师的高尚师德,一份对自己、对学生的责任与关爱,也许这就是为人师表”最好诠释,平凡而伟大,无怨又无悔。

更感受到一种深切的责任。站在两段历史(教学案例,今天在这里。试卷,课件,教案)交叉点上。一段历史(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如师的老师们缔造的积淀与辉煌;而另一段历史(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叫做未来,一段刚刚开始的历史(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一段留待我书写的历史(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这段历史(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将是对于自身价值的诠释与证明,更是对如师的理解与发扬。

即将分别,今天。但此时的分别不是一段辉煌的结束,而恰是无数辉煌的开始。将从事各种职业,无论走到那里,为如师骄傲,愿如师也会因我而自豪。

但却无法把自己和属于花季年龄的回忆全都忘掉,虽然即将与相处三年的同窗好友分别。因为在那个美好的年龄,已将自己最美好的青春做了一次交换。

而渐渐消失,多少美丽沦桑都因岁月的流转。大学这一美好时光依然是生命中永久不变的情怀,朋友带着你梦想,用你双手去打造属于你未来,相信美好的美未来是属于你!!

今日说法案例第8篇

一、电视法制节目的定位:一个历史性的主题

“徒法不足以行”,法律制度必须转化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才能获得应有的效果。借用《今日说法》中一句话来问:“十几亿中国百姓中,究竟有多少人受过系统的法制教育?他们对法律在一生中维护自己的同时又规范自己的社会准则到底知道多少、运用过多少?”特殊的国情决定了我国进行法治国家的建设与别的国家有不同的特点。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中错综复杂矛盾的出现,人们的法制意识逐步增强,对法律问题的关注度,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度不断提高。于是,出现了《今日说法》、《庭审纪实》、《法制进行时》等法制节目以及与法制有关的新闻报道。法制节目因可以源源不断地展示书本上高度抽象的法律条文与书本外千变万化的个案之间,法与情、情与理的交融与冲突,以及深蕴其间的法律思想、人文精神而受到人们的欢迎。这些节目,不仅满足了观众的知晓权,而且以案说法,使观众对这类问题从法律层面解疑释惑,弘扬了法理。从法制节目中,我们也可以看到,人们的法律意识已经向更广更深的领域拓展。如果说,过去人们对法律的理解较多地停留在刑事案例方面,那么,如今人们的法律意识已经渗透到生产、流通、工作、生活、伦理、精神等方方面面。

二、我国电视法制节目的现状及完善途径

1.电视法制节目的地位不断得到提高

这与前已所述的法制大背景有关,也与电视媒体自身主体意识不断加强有关。电视媒体在这个变化纷呈的时代也在不断地探索自己的发展、壮大之路。电视媒体自身处于激烈的竞争状态中,再加上当今宣传工作“三贴近”的要求,都使电视媒体更加贴近大众的生活,想他们所想,急他们所急,故而法制节目就更加成了电视媒体积极挖掘的对象。重视对发生在大众身边的法律案件或道德事件进行分析报道,重视对在新形势下出现的新型疑难案件的探讨,注重事件或案件的法律含量,以赢得大众的关注度并提高收视率。这样,不但发挥了电视媒体的社会作用,而且还拓宽了电视媒体自身的发展空间。

2.电视法制节目出现了以专栏节目为主,电视剧、专题文娱活动等多种形式并存的格局

电视作为一种宣传工具,拥有自己的宣传模式和方法。作为宣传法律知识最直接、最集中的途径,电视专栏节目也就成了电视媒体的首选。电视法制节目就是从电视专栏节目发展起来的。直到今天,专栏节目仍然是电视法制节目的主要形式。电视专栏节目信息含量集中、机动灵活,不仅有故事性、法理性、权威性,还有服务性。有的以案说法,以案论理,如《今日说法》(中央电视台)有的记录法庭审判过程,展示控辩双方唇枪舌剑,如《庭审纪实》(北京台)有的通过电视进行追击,以新闻的鲜活关注正在发生的事件,如《法网追踪》(北京台)。无论是中央台还是地方台,这些专栏节目既能满足观众的法律需求,又能得到司法界及学术界的认同,在全社会普及法律教育进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3.电视法制节目必须将社会性放在首位

法制宣传报道担负着保护人民、打击犯罪、普及法律知识的重要责任,内容涉及犯罪等社会丑恶现象。揭露假、丑、恶,促进问题的解决是电视法制节目的重要目的,但不是越多越好,不能将电视法制节目做成“案例汇总、罪恶展示”,在“量”上要有限制,要有典型和说服力。此外,还要把握好“度”,报道时,必须考虑社会效果,要从维护大局、维护稳定出发,从人民的利于出发,从普及教育的需要出发。对素材进行精当的分析、判断、有取舍,绝不能满足好奇心理而猎奇,更不能将之作为一种单纯的提高电视收视率的工具。

另外法律自身具有深刻的思想性,即法律基于人类公平、正义的理念来判断人类生活中发生的事件的理性的规则。电视通过对某个社会事件的报道(再现)是为了宣传法律的理性力量。我们只有坚持将社会性放在首位,才能杜绝炒作,才能立足于提高公众法律意识的高度树立精品意识,从而不断提高电视法制节目的质量。

4.必须提高电视法制节目的实际效果

今日说法案例第9篇

近年来,随着我国宪政建设的深入发展,社会民众的宪法意识逐步增强,许多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如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问题、受教育权的问题等,都被纳入宪法的视角进行讨论。但是,宪法这门学科理论性很强,如果在教学过程中以教师为主体,一堂课从头讲到尾,中间很少停下来跟学生交流,学生纯粹是知识的容器,就会使求新、求异欲望特强的大学生觉得索然无味,起不到培养学生宪法理念、优化教学效果的目的。因此宪法课程及其教学方法的改革必须以培养目标的观念的改革为前提,即宪法教学不仅要传授法律知识,又要培养和训练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能力的培养应当提到与知识的传授同等甚至比它更高的地位。

在宪法教学实践中最关键的是要激发学生学习宪法的兴趣。因为兴趣是学生在心理上对学习活动产生爱好、追求和向往的倾向,是推动学生积极学习的动力。教育学、心理学告诉我们,在教育过程中,只有当教学的内部因素触及到学生的内在精神要求时,才能使教育者处于一种积极的接受状态,从而产生良性的内化过程,正如孔子所云: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下面结合教学实践谈谈在宪法教学中激发学生兴趣的一些做法。

一、启发式教学

1.创造愤、悱的境界。孔子说:不愤不启,不悱不发。所谓愤,即心求通而未达之状态;所谓悱,即口欲言而未能言之状态。这就告诉我们,要实行启发教学,就必须掌握一定时机,才能启发学生的思维,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个适当的时机,就是使学生达到愤与悱的心理状态。例如,在《宪法》的教学过程中,宪法这个概念是个首要的理论问题,人们对此经常听到或者看到,而要真正把握这个概念的科学内涵则并非易事。在讲述宪法的概念时,我首先请同学们思考,什么是法,在弄明白法的概念之后,然后再深入地进行分析讲解宪法概念的产生发展过程,使同学们明确不同历史时期对这一概念的理解是不同的。这样,从不同历史时期对宪法的认识,讲到我国法学界的观点,最后指出我们教材采用的观点,同学们普遍觉得,宪法这个概念内容极为丰富,并非当初想象的那么简单。通过这样创造愤、悱的境界,同学们对宪法的概念就有了较全面的深刻的理解。

2.授人以鱼,更要教人以渔。古人云:授人以鱼,只供一饭之需,授人以渔,于终身受用无穷。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不应只给学生讲解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传授现成的理论,只知授鱼给学生,而应着重教给学生一种探求真理的科学方法,教给学生捕鱼的本领。那么,怎样才能做到授人以渔的方法?我在教学实践中体会到,必须改革旧的教学方法,提倡启发式教学。启就是打开或疏导的意思,发就是激发或开发的意思。二者结合起来即教师在教学中,打开学生的思维,开发学生的智力,引导学生去自己思考问题,培养学生独立分析和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是指在法学教学中,通过分析和研究现有的案例,解释成文法内容并推动成文法的发展与完善的一种辅助性教学方法。

在教学实践中,宪法案例的选取我们可以从报刊、影视中吸取。这些案例更贴近社会,往往又是社会的热点,如果我们能把这些热点案例和教材中法律问题的最佳结合点找到进行宪法教学更能激起学生的参与热情。在上课时一般通过案例导入(教师)阅读感知(学生)广泛讨论(师生)达成共识(师生)升华导行(学生)的方法。课堂教学中用案例过渡到教材中的概念或原理引导学生思考问题,使学生形成心求通而未得,口欲言而不能的状态,激发了学生对新知寻根究底的欲望,增强了课堂教学吸引力,形成了智力振奋、情绪激昂的课堂气氛后,再去感知一些法律知识,学生就带有一定的目的性、探究性,对那些枯燥的法律条款、知识也会觉得有生气。在感知法律的基础上,再去讨论案例中所提出的问题,师生共同达成共识,并使学生懂得了某一方面的法律知识,使认识得到升华。如在学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时,我引用案例设置一些问题进行教学。案例:公务员甲颇有才情,以本县三个招致群众非议的公共工程为背景,即兴创作一阕《沁园春无题》词作,讥讽时弊,并通过手机短信发给十几个朋友,又通过QQ传给了几名网友。县公安局认为,该短信影响社会安定和政治稳定,遂以涉嫌诽谤罪将甲刑事拘留,后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没收其手机和电脑等物品。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我设置以下问题进行教学:1.甲的行为是否属于我国宪法所保护的公民言论自由的范围?理论依据何在?2.县公安局的行为侵犯了甲的哪些宪法权利?宪法依据何在?通过层层分析讨论,学生分析出甲的行为属于我国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加深了对言论自由概念的理解,同时认识到不同看法,即使是错误认识,也是表达的自由。

三、今日说法在宪法教学中的应用

今日说法是中央电视台的知名节目,男女老少都非常喜欢看,并从中受益匪浅,被形象地称为中国老百姓的法律午餐。在今日说法的忠实观众中也不乏学生,若能把今日说法移植到宪法课堂上来,必将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极大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收到良好的学习效果。

那在实际教学中如何应用今日说法呢?在实践中,每讲授完一章内容,可布置如下作业:由一名学生作为班级今日说法的主持人,利用课余时间找寻与学习内容有关的案例,用自己的语言进行组织,设计问题,下一堂课在讲台上像真正的电视节目主持人一样介绍案情,然后把设计的问题写在黑板上;其余的学生被分成几个方阵,以方阵为单位根据所学知识思考问题;然后每个方阵选一至两名代表发表见解;教师最后作总结,总结出此次案例分析所涉及的知识点,解决该案例的关键所在,巩固所学知识,带领学生选出本次今日说法活动的最佳法官和最佳方阵,予以表扬。课程结束后选出最佳说法主持人。教师在陈述案情和小组讨论阶段不抛头露面,只是做一些幕后工作。通过这样,有利于激励学生主动学习,提高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有利于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和竞争意识,而且进一步巩固了教学内容,通过参与今日说法活动每个学生把上堂课学过的内容重新复习一遍,并运用知识解决问题。学生要了解自己的不足,以求以后表现得更好,就要认真聆听教师的总结,对教师总结的知识点自然会留下深刻的记忆。

四、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